自殺論 · 第一章 自殺和心理變態[1]

杜爾凱姆 《自殺論》
人們預先認為,兩種非社會因素對自殺率有影響,即內體心理因素和自然環境性質。對個體構成而言,可能存在一種國與國之間強度不同的傾向性,直接導致人死亡。另一方面,在個體性格中,至少對相當部分個體而言,存在直接導致人死亡的因素。這種傾向的強度在不同國家的個體之間是不同的。此外,氣候、氣溫等因素會間接對人體產生類似影響。只有在充分思考後,才能排除某些假設。我們將逐一檢驗這兩種因素之於我們的研究對象是否產生作用,並找出會產生什麼樣的作用。 一 每年,雖然個體是否患病因人而異,但是一種疾病在一定社會中的比例是相對固定的。 精神錯亂就是其中一種。如果每種自殺都是由精神錯亂引起,我們的研究就有了現成的結論,即自殺成為純個人疾病。[2] 相當數量的精神病醫生認同這一觀點。埃斯基羅爾說:「自殺表現出精神錯亂的全部症狀。」[3]「一個人只有在發狂的情況下才會自殺,自殺是精神錯亂的表現。」[4]從這個觀點可以推斷,自殺是不自主的行為,不應受法律制裁。法爾列特(Falret)[5]和莫羅·德·圖爾用類似的詞句表達自己的觀點。在莫羅·德·圖爾發表的支持這種觀點的學術文章里,卻能讀出令人心生疑竇的觀點:「在所有案例里,自殺都是精神錯亂導致的嗎?我們目下不必急於處理這個棘手的問題,首先可以大致確定的是,一個人對精神錯亂研究得越多,精神錯亂症醫治的經驗就越多,他就越會情不自禁地贊成這個觀點。」[6]1845年,布爾丹(Bourdin)大夫更加直截了當地支持了這種意見。他發表在一份小冊子裡的這個觀點,引發了當時醫學界的一陣轟動。 這種理論曾經獲得到了兩種辯護支持。有人認為,自殺本身自成為一種獨特的疾病——精神錯亂的一種。也有人認為,自殺並不存在於精神正常的人身上,而是一種或多種精神錯亂的變異形式。前者是布爾丹的觀點。埃斯基羅爾則是持後一種觀點的最權威人物。他說:「自殺看起來是具有多種不同表現形式,並由多種原因造成的。可以明確地說,這種現象並非疾病的表現。把自殺納入疾病的命題,是和我們的經驗背道而馳的。」[7] 自殺是精神錯亂的一種表現形式的相關辯護意見,並不夠嚴謹,也不夠全面。依照這種意見,不可能有反面經驗出現。因為,抱持這種辯護意見的人無法完全列舉所有自殺案例,也無法完全列舉精神錯亂在每個案例中的影響。他們僅能舉出有限的幾個實例支撐。但實例支撐再多,也不能作為科學概括的依據。況且,即使缺乏反例,也還是具備存在的充分可能性。如果能給出其他證明,這種結論就具有概括性了。如果自殺是一種精神病,具備自身的特點和獨特的發展過程。那就可以得出結論:所有自殺者都是瘋子。 自殺狂真的存在嗎? 二 自殺傾向具有特殊性和限定性。如果說這種傾向包含某種精神錯亂成分,也只是部分行為表現出精神錯亂的症狀。如果將一種行為定義為譫妄,那麼這種行為只能具備表現譫妄這一種目的。如果行為可以表現多個目的,則也可以用別的術語來定義。傳統精神病理學術語將一定限定範圍內的譫妄稱為偏執狂。偏執狂病人除了局部性缺陷,意識是正常的。例如,有時偏執狂病人處於非理性和荒誕的原因,喝水、偷東西或者說髒話;但是他們的其他行為和思想是絕對正常的。因此,如果有自殺狂的話,只能是偏執狂的一種。通常情況下,人們的確這樣歸類。 從一個角度看,如果人們真的承認偏執狂的多種變化形式,那麼把自殺也歸入其中,就清晰易懂了。根據剛才所給定義,這些疾病的特點是,患者在智力功能上無根本損害。偏執狂病人和正常人精神生活的基礎是相同的。只是對於偏執狂者而言,特殊的精神狀態偶爾占據優勢。總之,偏執狂僅僅是一種在衝動的情況下產生的極端情感,在表述過程中出現的錯誤觀點,但程度卻非常強烈,以至於讓人心智迷惑,難以擺脫。因此,發病時患者顯示出不正常的野心和強烈的偏執狀態,大腦的其他功能進入麻痹狀態。一些突然的情感刺激,使精神失衡,情緒偏執狂症狀出現。如今,無論自殺的能量是突然迸發還是逐漸積累,人們常認為,自殺者是受了某些不正常的激情的影響;甚至有人認為,把自殺看成抵消自我保護本能的必要手段,是非常合理的。另外,許多自殺者除了結束自己的生命之外,和其他人沒有相異之處。因此,沒有理由把自殺行為籠統地歸於一般譫妄症。而因自殺被視為偏執狂這一種精神病。 那麼,偏執狂真的存在嗎?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從來沒有人質疑過這個問題。精神病醫生都認為局部譫妄理論沒有可爭論之處。臨床觀察證實了這個結論,心理學也視之為必然推論。人類精神具有獨特才能和能力,各因素大部分時間協同一致運作,有時可能分開工作。因此人類精神各部分因疾病影響而分開工作的情形是很正常的,既然人類智力能夠在沒有意志力支撐的情況下存在,而人類情感能夠在沒有智力的情況下存在,那麼為什麼不能存在沒有感情存在下的智力?也一定會有情緒平衡下的意志力以及情緒失衡情況下失去意志。如果把這些原則運用到感官比較特殊的形式上時,就會認可這個理論。即身體上的損害可以只引起某種傾向,某些行為或者某種孤立的思想。 現在,幾乎再沒有人認可這種觀點。雖沒有直接證據表明不存在偏執狂,但是也找不到其存在的例證。偏執狂的病症難以在臨床上單獨顯現。當偏執狂侵害機體的一種功能時,另一些功能也隨之損害。在觀察成功的情況下,一定能找到多個偏執狂表現。法爾列特說過,「舉個例子,一個為宗教狂熱的精神不正常者,屬於宗教偏執類」。患者稱自己為神的力量召喚,負擔著上天的使命,把新的宗教傳播到人間。這個觀點完全荒誕不經。他像其他傳教士一樣傳教,卻絲毫不提及自己的宗教思想。更加仔細詢問他之後,發現了其他病態的思想。比如,在其宗教觀點背後,能夠發現自大的心理傾向。他相信自己不僅肩負宗教使命,而且肩負改革社會的使命。他也同時想像自己肩負著人類最高使命等。在你有足夠耐心洞察患者的自大心理之前,你將發現他的謙卑和恐懼傾向。沉浸在宗教思想中,患者相信自己迷了路,終將毀滅等。[8]當然,以上這些形式的偏執狂症狀,並不一定能在同一個人身上全部出現,但通常互相關聯;如果在患者身上某一時刻沒有同時出現,定會隨後相繼出現。 最後,除了這些特殊的例子,偏執狂者還存在一種普遍的精神狀態。這種狀態是疾病的根本,精神錯亂的觀念僅僅是疾病外部的和暫時性的表現。這種精神狀態本質的特徵為過度得意或者說深度抑鬱或者說全面反常。特別是在思想和行為上,缺乏平衡性和協調性。患者能夠推理,可是思維中有空白之處;也能夠行動,雖不至行動愚蠢,但無先後順序。認為精神錯亂是患者精神世界的組成部分,甚至於是局限性的組成部分,是不正確的。只要影響了對事物的理解,就可以說完全損害了精神世界。 此外,偏執狂假設和科學研究事實不符。不再存在大批人對舊理論的抨擊。意識層面活動的不同形式不再成為單獨而分散的力量,僅存在於形上學的層面,而具有相互依賴的功能。因此不可能一種意識層面遭受損害,而另一種意識層面完好無損。這種相互作用在精神層面體現的比在身體器官層面更加淋漓盡致。因為身體的每一個器官都有獨特之處,一個器官受到侵擾,其他器官未免立刻受到影響。這種交互作用分布在大腦的不同區域。假如某部分功能受阻,無法完成任務,其他部分,隨時就位,替之運轉。大腦各部分聯繫緊密,精神錯亂無法只是損害其一,而不傷害其他部分。目前已有研究發現,精神錯亂徹底改變精神生活,而不僅僅停留在改變單一觀念和情感。表現和衝動不單獨存在,不是精神原子這種細微的物質通過相互連接構建心智。它們僅僅是總體意志中心的外部表現,是其源頭和表達方式。精神狀態不受損傷,它們就不會發病。 如果無法確定精神狀態的受損部分,就無法對偏執做出準確定論。顯然,局部精神損傷源於某種損傷的擴張。這些損傷本身不是疾病,卻是其他疾病的表現方式。被稱作偏執狂的疾病,總是源於更廣泛的精神錯亂。這種偏執狂本身不是疾病,卻是全身疾病特殊而偶然的症狀。如果不存在偏執狂,就不存在自殺偏執狂。因此,自殺並不是精神錯亂之中的特殊形式。 三 依然有可能,自殺僅僅在人處於精神錯亂的狀態下發生。如果自殺本身不是精神錯亂的特殊形式,就沒有其他類型的精神病與之關聯。自殺僅是一種插入式綜合徵,且時常發生。頻繁發生是否在暗示,精神正常的情況下沒有自殺,或者說自殺一定與精神錯亂關聯嗎? 這樣下結論似乎太倉促。即使是對精神錯亂的極端例子進行分析,也可以發現,精神錯亂者的某些行為只為這些患者所有,而別的一些行為正常人都會做出。沒有理由先入為主地將自殺劃入精神錯亂。確切地說,精神病醫生認為他們知道的大多數自殺的案例顯現出精神錯亂的跡象。但是由於對待這些案例過於概括化,也難以就此得出結論。再說,不能從範圍狹窄的特殊試驗中,得出宏觀普遍的結論。精神病醫生所觀察到的自殺者,當然是精神錯亂的。但是還有為數更多的自殺者,醫生們沒有觀察,不能說他們也是精神錯亂的。 唯一系統的方法是通過本質特徵對自殺進行分類。分類包括構成自殺的主要類型的精神錯亂者的自殺。然後探究這種系統分類方法,是否囊括了所有自殺案例。換言之,要研究自殺是否是精神錯亂的特定形式,必須對自殺進行分類,確保精神錯亂是自殺的一個原因,並且探究這是否是自殺的唯一原因。 總體上說,專家們並沒有花太多心思對精神錯亂的自殺進行分類。可以說以下四種類型,囊括了最重要的自殺類型。自殺的主要分類借鑑了儒塞和莫羅·德·圖爾的思想。[9] 1.狂躁性自殺(Maniacal suicide)——這是由於幻覺或精神錯亂引起的自殺。患者自殺是為了躲避想像中的危險和恥辱,或遵循從上面接到的神秘指令等。[10]從這類自殺的動機和發展方式看,都反映了狂躁症的特點。這種疾病的主要特點是極具多變性。極具變化和衝突的觀點和感受接踵而至,出現在狂躁者的意識當中。就像車輪轉動,一種意識狀態迅速取代另一種。以上特徵也是狂躁性自殺的動機所在。它們以驚人的速度出現,並消失。當指向自殺的幻想和精神錯亂狀態突然出現,自殺的念頭隨之而來,自殺者開始實施自殺行為,如果失敗了,在那一刻,自殺者不會立刻再行動一次。但如果稍後受其他動機驅使,自殺行為將會重演。十分細微的事件就可能導致這些突然轉變。有一名男子,曾想自殺,一天他跳入河中,但河水較淺。他試圖找到一個能將自己淹沒的地方,這時一位海關人員察覺出它企圖自殺,就用槍瞄準他,威脅說,不從河裡出來就開槍了。於是男子心平氣和地回家了,再也沒有產生自殺的想法。[11] 2.憂鬱型自殺(Melancholy suicide)——這種自殺與極度壓抑和悲傷擴大有關,患者再無心領會和自己相關的人和事。歡愉不再誘人;患者視萬事萬物為浮雲。生活顯得無聊而痛苦。這種感覺有很長時間,自殺的念頭也長時縈繞;這種感覺固定不變,自殺的決心也同樣如此。一個小女孩,父母都很健康,在一個國家度過童年之後,不得不在14歲那年,去另一個國家學習。自那時起,極度的厭惡由心而生,女孩想隔世而居,很快產生了強烈的死的念頭。「有些時候,她數小時一動不動,眼睛看著地面,胸口在顫動著呼吸,好像懼怕某種危險來臨。女孩決定投水自殺,並選取最偏遠的地方實施,以防得救。」[12]然後,最終女孩察覺到自己的念頭是一種罪,並一度放棄這種念頭。但一年之後,這種死的傾向再度襲來,且欲望更加強烈,時隱時顯。 幻覺和精神錯亂的想法常和在總體層面感到絕望相連,直接導致自殺。然而,這些想法並不像狂躁病人表現出來的那樣,容易變化。相反,如同來源的整體狀態一樣,它們一成不變。患者受困於一成不變的恐懼、自責和悲痛之中。這種類型的自殺和前種類型的自殺一樣,由想像的理由造成,但還具有漫長性這一顯著特點。並且憂鬱型自殺漫長難治。這類患者會冷靜地、理智地計劃自殺,在實現目標的過程中,他們會顯示出超人的毅力。這類自殺者內心的堅定的程度,如同狂躁性自殺者觀念的多變程度一樣。後者,因缺乏持久的原因,衝動一閃而過;前者的總體性格中,有一種堅持的態度。 3.強制型自殺(Obsessive suicide)——在這種類型的自殺中,沒有真實的動機,也沒有存在於想像的動機。僅由一定要死的念頭造成自殺。這種念頭沒有清晰的緣由,卻完全占據患者的內心。患者即便知道,自己沒有足夠合理的原因去死,卻無法擺脫自殺的欲望。患者內心有一種本能需要,不受意志和理智控制。就像去偷、去殺人、去縱火的欲望一樣,應該屬於其他類型的偏執。當患者意識到自己的想法多麼荒謬的時候,一開始試圖拒絕這種想法。拒絕的過程是痛苦的、壓抑的,內心的焦慮反而增加。因此,人們有時也稱這種類型的自殺為焦慮性自殺。布里埃爾·德·波斯蒙特曾清晰地描述過這種狀態,他坦白道:「我受僱於一家商行,每天例行公事,把工作做得令老闆滿意,我卻覺得自己是個機器人。別人對我說話,聲音就像回音一樣。我最大的痛苦是受自殺的念頭折磨,這種念頭讓我自由全失。我為之所害已經一年;起初我並不當回事;隨後死的念頭隨處追殺我,可是我沒有理由殺死自己……我的健康狀況良好,家人身體也不錯;我沒有財產損失,收入充足,足夠我這個年齡的人享用。」可是一旦患者下決心放棄抗爭、殺死自己的時候,焦慮停止了,平靜回歸身體。如果自殺未遂,病態欲望的火苗暫時熄滅,雖然說有時候滅得不充分、不徹底。仿佛病人把積壓的衝動排空了。 4.衝動性或不自主自殺(Impulsive or automatic suicide)。和前面一種自殺類型一樣,這種自殺毫無動機可言。在現實或者患者想像之中,都找不出原因。這類自殺不是由長期或短期困擾內心的某一固定觀點造成,而是由突然出現卻難以抵制的衝動引起的。眼睛閃爍的瞬間,自殺的念頭迸發,激發自殺的行為,至少開始謀劃自殺行為。這種突如其來的念頭讓人覺得和前面提到過的狂躁有關,可是躁狂性自殺有其理由,哪怕理由荒謬。躁狂性自殺與譫妄(delirium)觀念有關。與之相反,在衝動性自殺中,自殺的衝動迅速出現,不由自主,並無前述理智預兆。看見一把刀,走過懸崖等,都能立即激發患者死亡的念頭。患者迅速執行這個心愿,甚至反應不過來自己幹了些什麼。「一名男子正輕聲和朋友交談,不料突然越過護欄,跳入河中。被救後,問及男子做出這種行為的動機是什麼,他什麼也不知道,只是自己由無法阻擋的力量驅使。」[13]另一名男子說:「奇怪的是,我完全沒有印象我是如何跳上窗戶的,也不記得當時是被什麼想法驅使;我並不想自殺,或者說,我不記得今天自己有過自殺的念頭。」[14]換言之,患者感覺到自殺的衝動積蓄,試圖躲避死亡工具的誘惑,卻採取了急速的方式。 簡而言之,所有因精神錯亂而引發的自殺不是找不到動機,就是由想像的動機驅使。現在,很多自殺案例並沒有被劃分到任何分類中。這些案例中,大部分有動機可循,並且動機不能在現實中找到。並不是每一種自殺者都能牽強地歸類於精神錯亂。在所析自殺分類中,憂鬱性自殺可能最難識別。正常人自殺時,如同精神錯亂者一樣,處於沮喪和抑鬱狀態的情況,經常可見。二者的區別在於,正常人自殺往往能夠找出客觀原因,而精神錯亂者自殺,完全緣於無關的外部環境。總之,精神錯亂者受幻覺驅使,而不是正常感覺影響自殺;自殺衝動也是無意識的,而不是故意為之。因此和正常人的自殺區別開來。當然,正常者可能變成精神錯亂者。如果缺乏足夠區分二者的理由,人們通常會混淆健康的人和患者。因為後者是前者的一種變化。正常人絕不會自殺,自殺者必定顯現某種異常情況。即便這個觀點得到證實,也不足以說明精神錯亂不是一種自殺原因。因為精神錯亂者不僅所想和常人有別,所做也顯現異常。 因此,只有武斷地比對字面意思,才覺得自殺和精神錯亂有密切聯繫一說:「為了高貴和崇高的情感,非得陷入某種死亡的危險中,心甘情願為法律獻身,為了堅定的信念和國家的安全選擇死亡。這樣的死,不是自殺。」[15]埃斯基羅爾(Esquirol)列舉出德西烏斯(Decius)和阿薩斯(Assas)等人。法爾列特也不同意把庫爾提烏斯(Curtius)、科德魯斯(Codrus)和阿里斯托德(Aristodemus)等人歸為自殺者。[16]布爾丹把所有為宗教和政治信仰或者崇高情感而死的例子,排除在自殺之外。可是我們知道,不能夠由自殺的動機定義自殺,也由此判斷一個行為是自殺與否。只要自殺者,是在自己完全知道其行為會導致不可避免的後果的情況下做出自殺行為的,不論動機如何,都是自殺。即使處於類似的動機,也可能被歸入不同自殺類別。無論自殺的原因是什麼,都只能歸入一個種類;受害者的動機有時捉摸不清,得有其他標準來對自殺進行分類。這樣一來,至少有一類自殺類型和精神錯亂無關。一旦破例,例外多至無比。因為由崇高感情驅使的自殺和由不太崇高的動機驅使的自殺之間,差別不至於太大,不知不覺,就從一種類型自殺逐漸跨越到另一種類型自殺。如果將前者定義成自殺,沒有理由不將後者冠以自殺之名。 因此,有大量和精神錯亂無關的自殺類型。這些自殺往往經過仔細考慮,並不全由幻覺引起,所以更容易識別。自殺者在做出自殺行為時,是否經自由意志驅使,往往備受爭議。但我們並沒有思考這些自殺者是否在自由意志的驅動下做出自殺行為。我們僅基於經驗判斷某一自殺者是否精神錯亂。 四 精神錯亂引起的自殺,只是自殺的一種類型,並不能將其看成自殺的主流。精神錯亂和理性失衡之間,有許多中間狀態,常歸類於精神衰弱。因此,我們來看看,在非精神錯亂性自殺中,它們是否在研究一開始就扮演著重要角色。 精神錯亂性自殺暗含著如下問題。事實上,如果神經系統的情感影響足夠深,就會激發自殺的念頭。如果情感強度變弱,帶來的影響力也變弱。神經衰弱症(neurasthenics)是一種初級階段的精神錯亂現象;因此也含有精神錯亂的部分特點。神經錯亂症和精神錯亂相比,在人群中的分布更廣,具有更大普遍性。這些不正常現象是自殺率變化的緣由所在。 再加上,神經衰弱症者易於自殺;脾氣暴躁的神經衰弱者註定受難。眾所周知,痛苦大體上源於神經系統強烈的刺激。強烈的神經波動常常痛苦萬分。可是能產生痛苦的最大神經波動因人而異。對神經能產生很大阻力的人來說,產生痛苦的最大神經波動值較高,反之則較低。對神經能產生較小阻力的人來說,痛苦區域形成得更早。對於神經症患者來說,每一個印象的形成,都是潛在神經不安的來源。每一次神經的活動,都可能帶來痛苦。最小的刺激都可能驚擾神經,仿佛他的神經是不經保護的。即使無意識的生理功能運轉,都能引發患者精神上的痛苦。另一方面,快樂區域也在較低刺激下興奮起來。衰弱的神經系統,由於過度容易傳遞刺激,一些刺激雖不能讓正常神經系統興奮,但足以刺激神經衰弱者。因此,不重要的事情都可能給神經衰弱者帶來莫大的歡愉。表面上看,神經衰弱者在痛苦和快樂的平衡上面,失之東隅,收之桑榆。仿佛多虧了這種補償機制,他們在面臨衝突的時候,才能更好保護自己。事實上並非如此。這種現象的不便之處真實可感。日常生活中的事情頻繁產生刺激,對神經衰弱者而言註定太強烈了。因此,日常生活的變化對他們來說,太難以承受了。可以肯定的是,有一種生活方式能使這樣的折磨降到最低,即隱居,創造僅僅可部分感受外部世界躁動的特殊環境。有時候,隱居者也像是逃離了讓他得病的世界,追尋一份孤獨。可是如果神經衰弱者被迫陷入喧囂的世界,無法在外界強烈的刺激下,為自己脆弱而敏感的神經找到一處避難所,他承受的痛苦多於快樂。這種境遇便是自殺念頭生長的沃土。 責難神經衰弱者的,不僅是這種喧囂的環境。由於他們的神經系統極度敏感,思想和情感常處在不平衡狀態。由於細微的影響可能導致他們神經不正常的狀態,每一件微小的事情都可能困擾神經組織。這些事情雖然並非旨在打擾人,卻會形成重壓,使神經系統無法正常工作。神經系統總是處於變化的狀態。按理說,過去的經歷逐漸穩定,在大腦中產生恆定的效果。可是,它們卻常受突發事件的影響而受損。只有機體處於完全平衡和穩定的狀態時,生活才顯得平衡和穩定。生活,意味著對外界刺激做出適當反應。而對神經衰弱者來說,只有在一定的時間和習俗中,和諧的狀態才能建立。有時,建立一種和諧狀態,需要幾代人的努力。這種狀態世代傳遞,不會因為某一次變動而更改。但是,如果某一時刻,每件事情都需要重構,也就是說,某次行動不再是它原來的樣子了。我們同時渴望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中的穩定性。個體只有在物質和道德構成具有確定性的社會環境裡,才能健康生活。這正是神經衰弱者欠缺的部分。神經衰弱者易受打擾,常為驚喜和環境變更所困。不知如何適從,他們只能用新的行為來應對,構成了其喜愛新事物的癖好。然而,他們也得學會和舊環境和諧相處,即新的想法已不足以應對現實問題,他們常常失敗。因此,對多變的神經衰弱者,社會系統越固定,適應越困難。 處於這種心理狀態的自殺是最常見的類型。這種類型自殺占多大比例呢?在一定環境下,是這種心理狀態直接導致自殺,還是通過使個人更多地暴露在導致其自殺的外部環境中而發生作用? 為了直接回答這個問題,必須將神經衰弱和自殺的多個類型進行對比。不巧,沒有對神經衰弱引起的自殺進行過統計學上的分析。但是可以間接解決這個問題。精神錯亂僅僅是神經退化的擴大形式。因而神經衰弱的數量是隨著精神錯亂數量的變化而變化的。對後者的研究可以替代對前者的研究。通過這種方法,能夠建立起自殺率和總體精神失常的關係。 和精神錯亂一樣,自殺在城市分布廣於農村。這讓人產生某種聯想,似乎自殺者的數量取決於精神錯亂者數量的增加或者減少。然而,這種數字上的對應暗示某種原因和結果的關係;可能是純屬巧合。自殺和城市文明興盛緊密相連。在大城市裡,自殺情況較多。貌似這種假設更加可信。為了解釋精神錯亂狀態對自殺的影響,我們必須消除城市文明對自殺的影響這個變量因素。如果出現兩個因素同時影響結果,便很難判定,每個因素以多大比例影響結果。應考慮這些要素在什麼時候互相矛盾,只有當二者矛盾時去探究,才能找出起決定作用的因素。如果精神錯亂起決定作用,當精神錯亂發生作用,而社會因素往與之相反的方向做出影響時,應該能看出結果的某些變化。相反,當社會因素髮生作用,而精神錯亂將之朝相反的方向推動時,也應該能看出結果發生變化。 以下案例展現出這些朝相反方向發展的規則: 1.據統計數據,在精神病院,女性精神病多於男性。不同國家裡,男女比例不一樣。但總體上來說,100人中,大約有54—55名女性,45—46名男性,如下表所示。 國家 年份 每100名精神錯亂者中 男 女 西里西亞 1858年 49 51 薩克森 1861年 48 52 符騰堡 1853年 45 55 丹麥 1847年 45 55 挪威 1855年 45* 56* 紐約 1855年 44 56 馬薩諸塞 1851年 46 54 馬里蘭 1850年 46 54 法國 1890年 47 53 法國 1891年 48 52 *雖然二者加起來不是100,但原文如此。——原編者注 科克通過11個州精神錯亂人口統計調查數據,發現在全部166 675名精神錯亂者中,男性78 584名,女性88 091名。或者說,每1000名男性中,有1.18名精神錯亂者,每1 000名女性中,有1.30名精神錯亂者。[17]邁爾(Mayr)發現了同樣的數字。 有這樣一個疑問,會不會由於男性精神錯亂者的死亡率高於女性,於是精神病院才有更多女性精神錯亂者。 的確,在法國的精神病院,每100名死去的精神錯亂者中,有55名是男性。因此,精神病院更多女性的數據並不能說明,女性有更大可能性患精神錯亂。只能說明,女性和男性相比,更容易倖存下來。精神錯亂者中,女性並不多於男性。如果其中女性多於男性,我們可以把結論運用於關於神經衰弱的推論中,即女性神經衰弱者多於男性。那麼,如果自殺率和神經衰弱真有因果聯繫,那么女性自殺者多於男性,或至少二者持平。即使修改統計數據,使女性擁有較低的自殺率,我們也只能得出結論:女性精神錯亂的傾向比男性大或和男性持平。女性低自殺率和患精神錯亂的較大可能性幾乎相互抵消。實際上,女性的自殺數量並不是大於或等於男性自殺數量。自殺恰是男性常做的事。每一位女性自殺對應四位男性自殺(見表4)。在每一種社會環境中,同一種性別擁有固定自殺傾向。但是不論看每年新增的自殺事件,還是當時的統計數據,自殺數目並不因精神錯亂因素變化而變化。 表4[18] 自殺人群的男女比例 2.表5展示了不同信仰者自殺傾向的對比。毫無疑問,猶太教信徒精神錯亂者多於其他宗教信徒;我們也許同樣能推論出猶太教信徒比其他宗教信徒易患其他神經系統疾病。可是,猶太教教徒自殺傾向卻非常低,稍後會看到,猶太教自殺率最低。[19]從這個例子看出,自殺和精神錯亂呈負相關關係。但這當然不是想說明,神經和腦部損傷,對自殺有抑制作用。它們確實在細微的程度上加劇了自殺的念頭,但是即使把作用發揮到極致,也收效甚微。 表5[20] 不同宗教信仰中的精神錯亂傾向 不同宗教信仰每千人精神錯亂者 基督教徒 天主教教徒 猶太教教徒 西里西亞(1858年) 0.74 0.79 1.55 梅克倫堡(1862年) 1.36 2.0 5.33 巴登公國(1863年) 1.34 1.41 2.24 巴登公國(1873年) 0.95 1.91 1.44 巴伐利亞(1871年) 0.92 0.96 2.86 普魯士(1871年) 0.80 0.87 1.42 符騰堡(1832年) 0.65 0.68 1.77 符騰堡(1853年) 1.06 1.06 1.49 符騰堡(1875年) 2.18 1.86 3.96 黑森大公國(1864年) 0.63 0.59 1.42 奧爾登堡(1871年) 2.12 1.76 3.37 伯爾尼州(1871年) 2.64 1.82 很少有人單獨把天主教教徒和基督教徒相比,但這種對比具有普遍意義。天主教教徒精神錯亂者只比基督教徒低三分之一,差距微小。但是,我們從表18[21]可以看出,世界各地,天主教教徒的自殺率比基督教徒低。 3.稍後將看到(表9)[22],在所有國家中,兒童時期到老年時期,自殺率有規律地增長。在70—80歲,自殺率偶爾輕微降低。在2—3歲,自殺率大於成年時期。此外,成年人更易患精神錯亂。人在30歲時,患精神錯亂的風險最大,老年時期,風險變小。[23]這種對比,顯然說明,自殺原因和精神錯亂原因是不同的。 如果把各年齡段自殺率,和同年齡段總體精神錯亂人群相比,而不是同年齡段新增自殺人口和精神錯亂者人口比,就可以發現,沒有明顯對應關係。在年齡大約為35歲的人群中,精神錯亂者最多。接近60歲,比例大致相同;超過60歲,比例迅速下降。當自殺率達到高峰時,精神錯亂率反而在最低值。因此,自殺率和精神錯亂之間找不到變化規律。[24] 4.如果比較不同社會的自殺和精神錯亂,就看不出二者的聯繫了。誠然,精神錯亂的數據不夠精確,影響了國家間的數據比較。但從以下兩個表格中可看到,摘自不同調查者的統計數據,印證了同樣的結論。 精神錯亂者最少的國家,自殺率最高;薩克森的統計數據就是這樣,令人驚訝。勒魯瓦大幅對塞納—馬恩省的自殺研究做得很好,並且觀察到了類似的現象。他寫道,「通常情況下,一個地方,如果大量人口患精神疾病,自殺的人口也多。然而二者可能完全不相干。我甚至願意相信,一些走運的國家,患精神疾病的人少,自殺的人也少。但是,在某些地方,只發現了精神疾病患者,卻沒有自殺者」。而另一些地方,只發現了自殺者,而沒有發現精神疾病患者。[25] 莫塞利的結論卻有稍稍不同。[26]首先,因為他把嚴格意義上的瘋子和白痴都歸為精神錯亂。[27]然而這兩種疾病差別很大,尤其是在探討其對自殺的影響的時候。白痴不易自殺。例如,農村的白痴比城市多,農村自殺率低於城市。要研究不同精神疾病對自殺的影響比重,就必須把這兩種情況分而視之。即使錯誤地進行比較聯繫,也不能判定自殺和精神錯亂之間有某種規律性對應。事實上,如果直接接受莫塞利的研究結論,歐洲國家依據精神錯亂人士(瘋子和白痴都記錄在內),分為五組。這樣可以算出每組的自殺平均數,如下表: 精神錯亂者(每10萬居民中) 自殺者(每100萬居民中) 第一組(3個國家) 第二組(3個國家) 第三組(3個國家) 第四組(3個國家) 第五組(3個國家) 340—280 261—245 185—164 150—116 110—100 157 195 65 61 68 表6 歐洲各國自殺和精神錯亂的關係[28] 續表 總體上看,自殺者多的地方,瘋子和白痴就多;瘋子和白痴多的地方,自殺者也多。 但二者間的關係缺乏持續相關,僅僅偶爾關聯。第二組中,按理說自殺人數應該少於第一組,卻反而更多。第五組中,按理說自殺人數應該少於其他各組,但實際上反而超過了第三組,甚至第四組。最後,如果用科克關於精神錯亂更加完整和細緻的統計數據,代替莫塞利的統計數據,精神錯亂和自殺關聯性的缺乏更顯而易見。結論如下:[29] 精神錯亂者 自殺者 (每10萬居民中) (每100萬居民中) 第一組(3個國家) 422—305 76 第二組(3個國家) 305—291 123 第三組(3個國家) 268—244 130 第四組(3個國家) 223—218 227 第五組(3個國家) 216—146 77 莫塞利還比較了義大利不同省份之間自殺和精神錯亂方面的差別,但他自己承認概括性不夠。[30] 5.簡而言之,人們認同,一個世紀以來,精神錯亂者呈規定的趨勢增加。[31]自殺時間也是如此。人們難免渴望尋找二者間的關係。稍後我們會證明,初級社會鮮有精神錯亂者,卻不乏自殺者。這便削弱了人們想把二者聯繫起來的價值。[32] 因此,社會自殺率和精神錯亂傾向沒有必然聯繫。也可以推論,社會自殺率和神經衰弱的不同表現形式,也沒有必然聯繫。 事實上,正如我們指出過的,即使神經衰弱是自殺的原因,但神經衰弱並不一定會導致自殺。如果一個神經衰弱者,在嘈雜活躍的現實生活中陷得太深,難免受罪;可是他完全能夠逃離嘈雜活躍的環境,過適合沉思的生活。當熱愛和激情的火花過於絢爛,損害了患者脆弱的神經系統,他便不能夠完全體驗哪怕一丁點沉思之樂。患者肌肉軟弱,神經過度敏感,無法做出任何行為,卻為思維活動提供了恰當的條件。同樣,如果社會環境死氣沉沉,同樣激發患者本能反應。患者認為自己是推動社會進步的工具,要讓自己的潛能發揮到最大,這樣社會才能生生不息。確切地說,他推翻傳統,打破舊習,是改革能手。高度文明社會的各項功能,互不可缺並且高度發達。由於這種極大的複雜性,社會職能在不斷變遷中存在。因此,神經衰弱者最多的時候,也是他們最應該存在的時候。本質上說,神經衰弱者並非不能和社會融合,他們自殺時因為生不逢時,致使神經衰弱者思想混亂。朝這個方向發展的,還有別的原因。神經衰弱本身是一種常見的誘因,雖然不一定誘發出某種行為,但根據環境的不同,可能誘發出不同東西。根據所受不同社會因素影響而異,在這片誘惑的土壤中,孕育了多種傾向。在古老而迷茫的社會中,容易滋生出對生活的厭倦和對自身無用的憂傷,產生致命的後果;而在年輕的社會,可能迸發出澎湃的理想,出現宗教信仰改變和積極的獻身精神。雖然在這種狀態下,頹廢者增加,但偉大的革新者聚集在一起,建立新國家也是有很大可能的。因此,這種模稜兩可的力量[33]不能用來解釋自殺這一具有明確特性的社會事實。 五 有一種精神病態,某些時候會成為所有文明弊病的來源,即酗酒。先不論其對錯,精神錯亂、貧困和犯罪都與之相連。那麼酗酒和自殺率上升有關嗎?一種假設持否定態度。其認為自殺在高度文明和富裕的階層更常見,可是酗酒大多不是這個階層的人幹的事。但是事實比一切能夠說明問題。我們來看看這些事實。 看看法國自殺和酗酒分布地圖[34],看不出二者有任何關係。自殺分布有兩個中心,一個是法蘭西島及其以東一帶,另一個是從馬賽到尼斯的地中海沿岸。而酗酒高發區和低發區的分布有明顯不同。呈現出三個高發中心,一個在諾曼底(Normandy),以塞納河下游尤為嚴重;另一個在菲尼斯泰爾省和布列塔尼等省,第三個在羅納省及其附近地區。於是相反,羅納省自殺率不在平均數以上,諾曼底大部分在平均數以下,而布列塔尼幾乎沒有自殺現象。因此,在地圖上,很難看出兩種現象的互相影響。 如果比較酗酒引發的精神或心理疾病,而不是酗酒引發的犯罪,結論一樣。通過自殺案件數量排名,將法國分成八個等級。根據呂尼埃(Lunier)醫生提供的數字[35],我們找到每個等級中因酗酒引發精神錯亂人數的平均值。如下: 每10萬居民中的自殺人數 每100名被收容人員中酒精中毒引發精神錯亂人數 (1872—1876年) (1867—1869年和1874—1876年) 第一組(5個省) 50以下 11.45 第二組(18個省) 51—75 12.07 第三組(15個省) 76—100 11.92 第四組(20個省) 101—150 13.42 第五組(10個省) 151—200 14.57 第六組(9個省) 201—250 13.26 第七組(4個省) 251—00 16.31 第八組(5個省) 300以上 13.47 兩欄數字並不對應。自殺人數增加6倍以上,而酗酒引發的精神錯亂者只增加了幾例,且無規律增加。第二組超過了第三組,第五組超過了第六組,第七組超過了第八組。酗酒只有通過引發精神錯亂,才能導致精神失常自殺。 初看一眼,似乎至少對我們國家而言,酗酒者和自殺者數量有密切聯繫。我國大部分酒銷往北部省,而那裡也是自殺者居多之地。可是首先,兩個區域在地圖上顯示的兩種情況的範圍不相同。就酒銷售的情況而言,最多的是諾曼底和北部,往巴黎的方向走,有減輕的趨勢。就自殺情況而言,數目最多在塞納省和周邊幾個省;諾曼底數目減少,北部沒有前者向西方向發展,到達大西洋海岸;而後者發展趨勢相反。二者發展到厄爾省和厄爾—瓦爾省(Midi by Var)便戛然而止,再轉而迅猛向東發展。此外,地圖上顯示,自殺最嚴重的區域是瓦爾省和羅訥河口(Bouches-du-Rhone)省。而在酗酒者中,這個區域並不是最嚴重的。 德國酒精中毒和自殺 酒的消費量(1884—1886年) 自殺的平均數(每100萬人口) 國家 第一組 人均13—10.8升 206.1  波美拉尼亞、西里西亞、布蘭登堡、波美拉尼亞 第二組 人均9.2—7.2升 208.4  東普魯士和西普魯士、薩克森省、漢諾威、圖林根、威斯特伐利亞 第三組 人均6.4—4.5升 234.1  梅克倫堡、薩克森王國、什勒斯維希—霍爾斯坦、阿爾薩斯、黑森省和黑森大公國 第四組 人均4升以下 147.9  萊茵諸省、巴登、巴伐利亞、符騰堡 簡言之,即使是數字上出現了某種巧合的情況,也說明不了什麼。比如,離開法國,往更北的方向走,酒精的銷售有規律增長,可是自殺為什麼不見增長。1873年,法國人均酒消費量是2.84升;1870年,比利時人均酒消費量是8.56升;1870—1871年,英國9.07升;1870年,荷蘭4升;1870年,瑞典10.34升;1866年,俄國10.69升;1855年,聖彼得堡甚至高達20升。但是,在相應時間段中的自殺者數量,法國每百萬人口中150人,比利時僅68人,英國70人,瑞典85人,俄國很少。1864—1868年間,每年聖彼得堡每百萬人口的自殺人數也僅有68.8人。丹麥(1845年,16.51升)是唯一一個自殺率和酒銷量都居高的北部國家。[36]由此可見,先前我們將我國北部省,按自殺率和酗酒人數進行分類,並發現二者之間某種聯繫。但並不能說,酗酒是自殺的原因,能解釋自殺的增長和減少。還有一些偶然的原因可以解釋。大體上說,在北部,酒銷量更高原因是當地愛喝白酒,葡萄酒價格貴,[37]並且喝酒能讓人保持體溫。另外,我國這些地區,引發自殺的其他原因還很多。 對德意志帝國各邦的比較,證實了這個結論。如果按照自殺和酒銷量關聯的角度對這些邦進行劃分,[38]看出第三組自殺率最高,可是第三組是酒銷量最少地區之一。仔細比較,能找到更多細節:波美拉尼亞省受整個國家自殺氣氛影響最少(每百萬居民中,96.4例自殺),可是該邦酒銷量很大(平均每人13升);薩克森州,自殺率是平均水平(348例每百萬人口)的四倍,但是這個地區酒銷量僅僅是平均水平的一半。最後值得注意的是,第四組,是由南方各邦構成,酒銷量卻很少。從另一個角度解釋,該地區自殺率少於德國其他地區,其原因是該地區人口包括大量天主教教徒或者說包含大量信仰天主教的少數民族。[39] 因此,其中精神狀態和自殺間的聯繫沒有規律性,也不是明白無疑的。一個社會的自殺率並不取決於其精神病患者和酗酒者的數量。雖有不同墮落狀態容易導致個體自殺,但是這些墮落狀態本身不是自殺的原因。無可厚非,同樣的境遇下,墮落之人比正常人更易自殺。可是墮落之人,因環境而異,不一定會做出自殺行為。只有其他條件也具備,墮落者自殺的潛能才會被激發。 * * * [1]參考書目:法爾列特:《論憂慮和自殺》(De l'hypochondrie et du suicide),巴黎,1822年:埃斯基羅爾:《論精神病》(巴黎,1838年,第1卷,第526—676頁)和《自殺》,載於60卷本《醫學辭典》;卡佐維埃爾(Cazauvieilh):《論自殺和精神錯亂》(Du suicide et de l'aliénation mentale),巴黎,1840年;埃托克·德馬齊(Etoc-Demazy):《論產生自殺的精神錯亂》,載於《醫學心理學年鑑》,1844年;布爾丹:《論被看作疾病的自殺》,巴黎,1845年;德尚布爾(Dechambre):《論殺人——自殺偏執狂》,載於《醫學報》(Gazette Medic),1852年;儒賽(Jousset):《論自殺和自殺偏執狂》,1858年;布里埃爾·德·波斯蒙特:《論自殺和自殺狂》,巴黎,熱爾梅·巴伊埃出版社,1865年;勒魯瓦(Leroy):《塞納—馬恩省的自殺和精神病研究》,巴黎,1870年;《自殺》,載於《醫學和實用外科學辭典》,第34卷,第117頁;斯特拉恩(Strahan):《自殺與精神錯亂》(Suicide and Insanity),倫敦,1894年;呂尼埃:《論法國含酒精飲料的產生和消費》,巴黎,1877年,同名文章載於《醫學心理學年鑑》(Annales medico-psych.),1872年;《統計學會雜誌》(Journal de la Soc. de stat.),1878年;普林青格:《酗酒和自殺》,萊比錫,1895年。 [2]目前認為,精神錯亂本身是純個人的疾病。事實上,精神錯亂也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種社會現象。後文我們會再談這個問題。 [3]《論精神病》,第1卷,第639頁。 [4]同上書,第665頁。 [5]法爾列特《論憂鬱和自殺》,第137頁。 [6]載於《醫學心理學年鑑》,第7卷,第287頁。 [7]《論精神病》(Maladies mentales),第1卷,第528頁。 [8]布里埃爾·德·波斯蒙特(Brierre de Boismont):《論自殺和自殺狂》(Du suicide et de la folie-suicide),第140頁。 [9]見《醫學和實踐外科學辭典》「自殺」條。 [10]目前認為,精神錯亂本身是純個人的疾病。事實上,精神錯亂也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種社會現象。後文我們會再談這個問題。 [11]法爾列特:《論憂鬱和自殺》,299—307頁。 [12]《論精神病》,第1卷,第639頁。 [13]《論自殺和自殺狂》,第574頁。 [14]同上書,第665頁。 [15]法爾列特:《論憂鬱和自殺》,第137頁。 [16]這類幻想不能和患者誤解所遇危險的一類幻想混淆;比如,有些幻想讓病人錯把門當成窗。後者是意外死亡,而不是上文定義過的自殺。 [17]科克:《關於精神錯亂的統計》,斯圖加特,1878年,第73頁。 [18]見本書第二編第二章。 [19]根據莫塞利的著作。 [20]見本書142頁。 [21]見79頁表9。 [22]科克的著作,139—146頁。 [23]科克的著作,第81頁。 [24]根據科克的作品,108—119頁。 [25]勒魯瓦的著作,第238頁。 [26]莫塞利的著作,第404頁。 [27]莫塞利並沒有明確說,但從他給出的統計數據中可以讀出。這些數字太大,而不能很好表現精神錯亂這一單一病例。參見德尚布爾德《詞典》里的那張表。從表中可以清晰看出,莫塞利將瘋子和白痴加在了一起。 [28]表A部分摘自德尚布爾主編的《詞典》(第3卷,第34頁)《精神錯亂》條;第二部分摘自厄廷根(Oettingen)的《道德統計學》附表97。 [29]科勒研究歐洲國家的自殺資料中,由於有關荷蘭自殺強度的信息不完整,我們將之省略。 [30]莫塞利的著作,第403頁。 [31]尚沒有人給出確切證據。不論其如何增長,也無法知道其增長係數。 [32]見本書第二編第四章。 [33]在法國文學和俄國文學中,體現出模稜兩可性。我們曾對俄國的文學報以同情,說明法國和俄國文學並不是沒有相通之處。可以感覺到,兩個國家的作家,有一些神經系統上的疾病,缺乏某種精神和道德的平衡。但同樣的生活和心理環境卻在兩個社會中產生了不同的效果!俄國文學極富理想主義,將一種獨特的憂傷寄托在受難人類對悲傷積極意義的思考中,從而喚起信念,激發行動。而我們文學驕傲的地方在於,用深切絕望的筆調反映悲哀的抑鬱狀態。因此,同一種氣質狀態可能產生不同社會影響。 [34]根據《刑事判斷的總結》,1887年。 [35]《論法國含酒精飲料的生存和消費》,第174—175頁。 [36]根據呂尼埃的著作第180頁及其後幾頁。在普林青格(Prinzing)的著作第58頁上可以找到和其他年份有關的類似數字。 [37]葡萄酒銷量和自殺率呈反相關分布。葡萄酒在南方地區銷量很大,而南方地區自殺率很低。但是,並不能說葡萄酒成為遠離自殺的保證。 [38]根據普林青格的著作,第75頁。 [39]談及酒精的影響,常舉挪威的例子。在挪威,自1830年,酒銷量和自殺率皆有類似下降趨勢。但是在瑞典,酒銷量以某種比例減少,可是自殺數仍然上漲(1821—1830年,每百萬人口中63人自殺;1866—1888年,每百萬人口中115人自殺)。俄國情況類型。 為了讓讀者全方位認識這個問題,必須補充一點,法國偶爾或者長期酗酒者,從統計數據看,從1849年的6.69上升到1876年的13.41。人們把自殺率歸因於此。但首先,找不到原因把這類事件歸結於所謂酗酒,也不能將其和簡單的酒精中毒和常去酒吧混淆。不論這些統計數據說明什麼,都不能證明酗酒在自殺率的上升和下降中扮演重要角色。稍後會提到,這些數據對於研究自殺原因意義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