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殺論 · 導論
一
「自殺」在日常對話中經常出現,人們可能認為自殺的含義眾人皆知、不必多言。事實上,日常使用的語言和表達的概念,不是同一層含義。如果學者默認一個為人們熟知的概念含義,而不去深究其定義,可能導致嚴重的誤解。其中一個原因是,概念的含義可以無限延伸,出於論證的需要,在不同事例里,同一概念含義不同;另一個原因是,概念的分類並不準確,僅僅反映了大眾混淆的認知。同一概念條目之下,不同種類的事件混雜交錯,類似的事實也常常被混為一談。因此,如果我們遵循習慣用法,很可能把本應聯繫的特徵分離開,把本應分離的特徵聯繫起來,從而錯置事物聯繫,誤解事物的本質。只有通過比較,才能做出較好的解釋。只有運用比較的方法,才能完成科學調查。有效比較做得越多,研究結果越可能成功。然而,日常術語過於膚淺,無法完全表達清楚事物之間的天然聯繫。因此,學者不能粗略地把日常術語作為研究術語。學者必須自己建立研究的概念群,釐清概念共性,以及科學研究需要的不同具體意義。正如,植物學家談及花卉水果,動物學家談及魚類和昆蟲,都不得不在預先規定的意義範疇內探討不同概念。
我們首先要判定自殺案例研究的順序。因此,我們必須明確,不同死亡類型里,是否存在能被所有誠實的觀察者共同認同的客觀屬性,是否具有足夠的獨特性,是否和人們日常說的「自殺」內涵緊密聯繫,不相違背。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麼我們當然可以以自殺為題,把那些獨具特色的全部事物屬性聯繫起來。即使最終我們遺漏了一些普通案例,或者添加了個別本不該歸入此類的案例,也並無大礙。重要的並不是表述一個普通智力程度的人能理解的精確的自殺定義,而是建立一種依據事物某方面確定屬性的客觀分類方法。不同類型的自殺中,一些案例的特點,也是大眾通常理解的自殺特點,即自殺者本身是自殺行為的受害者。自殺行為的本質並不重要。人們通常認為自殺是肌肉力量參與的積極暴力行為,但是僅僅是消極的想法和放棄的念頭就能導致自殺。絕食和使用匕首、手槍一樣致命。自殺是主體行為的結果,但並不一定出現在主體實施自殺行為之後。二者前後聯繫並不一定嚴格,也不會影響自殺的本質。一個反對傳統觀念的人,懷著死在殉道者之手的心愿,犯下嚴重的叛國罪,並死在劊子手手下。此人的死亡類似於其自己給自己致命一擊。至少,沒有理由把這兩種死亡分而視之,因為兩者只有在執行死亡的具體細節之處相異而已。我們回到最初探討的自殺定義:自殺是任何受害人自身執行的積極或消極的行為,這種行為直接或間接導致其死亡。
但是這樣定義並不完整,沒有區分出兩種差別很大的自殺類型。一種類型,如一個人由於幻覺自殺,他從高樓窗戶跳下,以為樓上和地面處於同一平面;另一種類型,如一個精神正常的人明確自己在做什麼而自殺。在一些情況下,某人的死亡並不是遠因或近因所致。死亡的原因在我們個人體會之外,只有我們花功夫,闖入死者行為範圍進行分析,才能得出正確的結論。
自殺只能是這樣的嗎?一個人實施自殺行為的目的是讓自己死亡。讓自己死亡的過程中,自殺者真的滿懷期望並蓄意實施嗎?首先,自殺有這樣一個特點,不管自殺的樂趣和意義在何處,至少由於其不易觀察,因此不易被發現。如何探尋自殺者的動機?下決心死時,他是否真正渴望死亡?他還有別的目的嗎?關於目的的問題,由於其過於隱秘,易被錯誤的解釋所代替,甚至連自殺者自己也察覺不到。我們是那麼經常錯看自身行為的原因啊!我們經常用瑣碎的情感和盲目的教條,來解釋我們受大量激情和崇高願望影響做出的行為。
此外,人具有理想的行為體系,並能對行為體系末端的部分加以調整,但並不影響其本質。不能以行為者最後一次行動來定義一個行為。其實,如果只把具備自我毀滅動機的死亡定義為自殺,有些死亡形式就不知道怎麼解釋了,因為其表面上雖然和普通自殺不同,實質上卻沒什麼兩樣。一個士兵,為了軍隊的利益,用生命去戰鬥,並不意味著這個士兵渴望死亡。難道在戰場上犧牲不是他自己決定的嗎?又如一些企業家和商人無法面對公司破產之難,選擇自殺。真是壯士為信仰獻身,母親為孩子赴死。死亡僅僅是一種為達成目的、無法避免而又堪稱不幸的結局,並充滿了個體對死亡的渴望和奮爭。在前面兩個例子中,個體是自己不願在這個世界上停留的,死亡的形式也不過是眾多特定類型中的一種。實施自殺,本質相似,但方式不同,因人而異。當然,通常情況下,自殺是一個人在不在乎生活時,絕望至極的做法。當一個人放棄世界選擇死亡的時候,往往充滿留戀,而他們放棄的往往是其至愛。用多種多樣的動機能夠解釋這種自殺,然而動機對自殺的影響不是主要的。因此,可以從科學的角度說,為生活獻身也能產生自殺的決心。稍後會談到其所歸屬的自殺類型。
這類自殺行為有一個共同之處:不論出於何種動機,自殺者在實施自殺行為的時候,都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行為會導致的結果。有的自殺類型里,自殺者要麼情非得已離世,要麼是潛意識作祟。與其他類型的自殺不同,在這類自殺里,自殺者認為自己是非死不可的。這類自殺有一個容易辨別的特徵,即個體是否預知其行為的後果。由此,這類自殺和其他類型的自殺,有自身特點,可以用某個概念單獨描述。但是,自殺也是一個適合的名詞。由於已經習慣用自殺來說明這類死亡方式,沒有必要再創造另外一個。我們可以得出結論:自殺可以用來描述所有由積極或消極行為,直接或間接地導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例,受害者本人知道此行為會產生的結果。因此可以定義自殺未遂,即沒有造成實質自殺的行為。此自殺定義沒有包含關於動物自殺的探討。
動物的智力還沒有發展到能夠理解其自殺行為產生的後果,和實施自殺的途徑。有些動物一定不會進入死過同類的地方,因為這種地方會給它們死亡的預兆。但事實上,這只是血液的氣味引發了動物的本能反應。還有一些被人們引用的例子,看起來確切無疑地像真正的自殺,但是都可以用其他方式解釋清楚。如果被刺激的蠍子用自己的毒刺刺傷自己(況且並非一定如此),可能是無意識的、不含思想的反應。其動能,是一種由刺激引起,任意產生並有很強運氣成分的發泄。雖然不能說動物對死亡結果有某種預見,但動物恰好是這種發泄行為的受害者。從另一個角度上講,一些狗找不到主人了,於是拒絕進食。這是由於它們滿心的悲傷,在無意識層面,沖淡了飢餓感。死亡成為結果,但並不是狗預先想得到的結果。突然陷入失去主人之痛的情形和受傷的情形,動物都並沒有預知到死亡的後果。因此,我們缺乏對自殺特殊特點的補充。我們在下文中僅探討人類自殺。因而我們缺乏上文明確定義的自殺的特點。[1]
但是這個定義有錯誤歸納多餘概念和武斷排除概念成分之嫌;這個定義也讓人一下子看到自殺在道德生活中所占的位置。並非想像中那樣,自殺並不自成一派,並不是眾多現象中孤立的一種,而是通過中間狀態不斷地和各種事物息息相關。他們僅僅是常見行為的誇張表現。我們說自殺真實存在,在受害者在實施的那一刻,自殺行為註定是致命的。行為人肯定這個行為一般情況下一定會導致其死亡的結果。這種肯定的感覺有時特彆強烈,有時比較微弱。只有你懷疑,才會看到新的情況,這些新的情況不是自殺的案例,而是和自殺緊密相連的案例,它們與自殺的案例只是確定自己會死的程度不同。毋庸置疑,如果一個人由於他人的緣故,讓自己承擔死亡的風險,但他並不知道自己會有多大喪命的可能性,這種情況並不是自殺。即使他死亡,也不算自殺。他就像故意冒死跟死亡開玩笑卻極力避免死亡一樣。或者一個麻木不仁的人,對任何事情都沒有太大興趣,無心顧及自身健康,因此忽視生命,讓自己處於危險之中。然而這些死亡的方式和自殺並沒有本質上的區別。它們都源於類似的精神狀態,即承擔著行動者未知的風險,並且風險危險性不大;唯一的區別在於它們導致死亡的可能性更小一些。因此過分沉溺於研究而死的學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自己用過度勞動殺了自己。所有上述事實構成了類似萌芽狀態的自殺方式。雖然在方法論上,不能把它們和自殺完全相提並論,但是它們之間的緊密關係也是不容忽視的。
一旦人們認識到自殺和現實的聯繫未曾斷裂,並付以行動,或者從另一個角度說,加些勇氣和獻身精神,帶上魯莽的行為,清楚地忽略一些東西,其表現就截然不同了。看了後文能更好地理解這些聯繫。
二
這樣是否限制了社會學家的興趣呢?自殺是個體做出的影響個體的行為,表面上看取決於個體因素,因此屬於心理學範疇。難道不是常用自殺者的脾氣、性格、經歷以及個人歷史等原因探明自殺的動機嗎?
在此不必探討合理研究自殺的程度和情形,但是我們可能以全新的視角看待自殺。如果不再把一系列自殺事件僅看成彼此分離、互不聯繫而只能單獨研究的事實,而是把在某一特定社會環境中發生的自殺事件看成一個整體,就會發現,從整體上看,這些自殺事件並不是獨立的個體,而是相互聯繫的整體。這些自殺事件的集合有統一性、特性和獨特本質——完全具有社會性。事實上,也沒有必要研究很長一段歷史時期內的自殺數據,因為同一社會在自殺方面的統計數據往往比較恆定。如表1。年復一年,社會環境對個體生命的影響相對不變。準確地說,確有一些變化因素時有發生,但畢竟是少數。變化常和當時社會危機聯繫在一起。[2]因此,在1848年歐洲國家自殺率猛然下降。
表1 歐洲主要國家自殺穩定性(絕對數字)
如果觀察時間更長,就會更多地看到自殺率大幅變化。這種變化難以回歸正常,只能證明當時社會結構經歷劇變。有趣的是,這些變化迅速發生並不斷推進,沒有給大量觀察者足夠的時間去研究。若干年後,這些變化已在小幅度波動。但在一番波動後,迅猛上漲的趨勢註定出現,自殺率隨之穩定下來。因為所有打破社會均衡的事件,表面上是突然發生的,實際上其真正的後果需要一段時間才能凸顯出來。因此,自殺率的發展呈波浪形,各波浪形狀獨特而連續發展。有些波浪斷斷續續向前發展一段時間,又停下來,稍後又繼續發展。表1展示了自殺率波動。一個高潮出現在1848年的歐洲,有的國家發生在1850—1853年;另一個高潮發生在1866年戰後的德國,法國更早一些,大概1860年帝國政府鼎盛時期,英國於1868年,商業條約引發商業革命之後。1865年,高潮出現在法國,產生原因是相同的。最後,1870年戰爭之後,出現新的高潮,遍及整個歐洲,產生持續的影響。[3]
因此,在歷史發展的每一個時期,每個社會都有相對固定的自殺傾向。這種相對的自殺傾向強度又是在不同年齡、不同性別的全體人員中,自殺人數和總人數的比例表示出來的。我們稱之為所考察社會的自殺死亡率。通常在百萬人口或者一萬人口中來計算。
自殺率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是恆定不變的,但變化起來也可以超過變得最快的統計數據。通常情況下,死亡率逐年發生變化,變化幅度更大。通過比較兩種死亡現象在不同時期的變化,我們能夠確切地知道它們的差別,見表2。為了展示二者的關係,根據一定時間內的平均死亡率和自殺率,每一年一般類型死亡率和自殺率得以用百分比的形式呈現。因此,通過參考平均死亡率和自殺率,在兩縱列里,列出了不同年份的不同數據。很容易比較出期間的差別。通過比較可以看出,在每個階段,死亡率變化都比自殺率變化大。平均來看,死亡率比自殺率變化大一倍。在後兩個階段,只有連續兩年的最小差距,才顯得差距不大。[4]
表2 自殺率和死亡率變化比較
的確,如果我們比較不同時間段的死亡率平均水平,而不是逐年比較,會發現死亡率的變化幾乎可以忽略不計。出於短暫或者意外的原因,某些年份里,某些方面的死亡人數改變。但是如果將計算的年份拉長,與之相反方向發展的數字變化就會與之抵消。因此,死亡率的平均數,沒有什麼太大變化。例如,法國1841—1870年,每十年時間內,每1 000人死亡率分別為23.18、23.72、22.87。首先,需要注意,法國每年的自殺率不會超過其死亡率。其次,平均死亡率只有當自殺成為普遍的而非個人的情況下,才具有這樣的變化規律,且只能對社會進行不盡完善的解釋。對於文明程度差不多的民族而言,平均死亡率相差不大。即使文明程度相異的民族間,相差也不大。例如,我們可以看出,1841—1870年,法國一直是每1 000人中23人死亡;同期的比利時,死亡人數相應是每1 000人,23.93、22、24.04;英國22.32、22.21、22.68;丹麥22.65(1845—1849年)、20.44(1855—1859年)、20.4(1861—1868年)。我們把俄國除外,俄國這個國家只能在地理層面稱為歐洲國家。這個歐洲唯一的領土大國擁有相當高的死亡率,其死亡率低於在1861—1867年間高達30.6‰的義大利,以及低於死亡率高達32.52‰的奧地利。[5]與之相反,自殺率雖然每年變化程度不大,但在各個社會之間的差異成兩倍、三倍、四倍甚至更多的變化(見表3)。因此,對各個社會團體來說,相異程度比死亡率高得多的自殺率是一個更具特點的指標。自殺率甚至和民族氣質最深層的部分緊密相連,因此自殺方面的排序不同社會在不同階段變化不大。從表3同樣可以看出這個問題。在三個階段的對比中,可以看出在每個國家,自殺率都在上漲,但是不同的民族仍然有各自的自殺率增長差別。每個國家中,自殺率增速都不同。
表3 不同歐洲國家中百萬居民自殺率
因此,各民族的自殺率事實上存在單一但又各自不同的順序,這和其恆定性和變化性是一致的。這種變化的恆定性源於族群獨特的性格氣質,性格的各個方面交錯影響,造成自殺率的改變。即使周遭壞境變化,這種恆定性依舊;而變化性體現了在同樣性格氣質下,具體情況和不同個體的影響。總之,這些統計數據表明的是每個社會都為之所痛的自殺趨勢。[6]現在我們不必闡明這種趨勢的本質,是集體意識面對所處現實顯示出來的獨特之處,還是僅僅為個體情況的總和。雖然前述考慮難以和最後一個假設調和,但是我們還是會在下文探討這個問題。[7]不論某人在這個問題上的觀點怎樣,自殺趨勢肯定是出於這樣或那樣的名義。每個社會都有一定量自發死亡傾向。這些傾向屬於社會學專門研究範疇。也是本書要研究的問題。
我們並不試圖囊括所有個體自殺的情形,我們只是研究決定自殺率的一些自殺情形。這兩個問題截然不同,二者之間存在某種聯繫。誠然,很多個體自殺情形的普遍意義不夠,不能影響到自殺率,這些情形可能導致這樣或那樣的後果,致使個體自殺,然而不會給整體社會的自殺傾向帶來太大影響。這類自殺並不牽涉某種社會組織,不能引起社會效應。因此,它們是心理學家關注的對象,而不是社會學家的研究主題。而對社會自殺率造成影響的一些自殺情形,不僅對個體,甚至對群體也會造成影響。因此,在所有自殺案例中,社會學感興趣的僅是影響社會整體的案例。自殺率是這類案例影響的結果,也是我們集中關注這類案例的原因。以上即是本書研究的主體。本書分為三個部分。
我們將要解釋的現象是具有大量普遍性的非社會因素以及社會性因素。我們首先對具有大量普遍性的非社會因素進行考察,並且發現影響幾乎不存在,可以忽略不計。
然後,我們將探討社會原因的本質,探討它們如何施加影響,以及它們如何在實施自殺的個體身上產生作用。
這樣,我們能更好地詳細解釋導致自殺的社會因素有哪些,即剛才提到過的集體主義傾向有哪些、集體主義傾向與其他社會事實之間的關係以及消除這些影響的方法。[8]
* * *
[1]還有少數令人生疑的例子不能以這種方式說明。例如,亞里士多德說過,一匹馬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人們要求和其母親交配,後來多次拒絕,最終從懸崖跳下。[《動物的歷史》(History of Animals),IX,47]關於這個問題,參照韋斯科特(Westcott)的《自殺》,174—179頁。
[2]變化較大年份的數字寫在括號內。
[3]在表中,正常數字和加粗字體字分別代表系列數字,表示不同高潮時期的自殺人數,使之容易辨認。
[4]瓦格納在比較死亡率和離婚率時,用過這個方法(《人類表面上的隨意行為的規律性》,第87頁)。
[5]據貝蒂榮(Bertillon)的《死亡率》,載《醫學百科辭典》(Dictionnaire Encyclopedique des sciences medicals),第LXL卷,第738頁。
[6]當然,使用這個說法,我們並不是要具體化集體意識。我們不承認任何社會比個人存在更多精神實在性。後面我們會再談到這個觀點。
[7]見本書第三編第一章。
[8]在每章開頭,所涉特殊問題的參考書目,讀者需要,可以查看。以下是關於自殺的一般參考書目:
1.我們主要列舉官方統計出版物:
《奧地利統計資料》(Oesterreichische Statistik)、《衛生事業統計資料》(Statistik des Sanitswesens)、《比利時統計年鑑》、《巴伐利亞州皇家統計局雜誌》、《普魯士統計資料》(Sterblichkeit nach Todesursachen und Altersklassen der Gestorbenen)、《按死亡原因及老年死亡者統計的死亡數》、《符騰堡統計與地方志年鑑》、《巴登州統計資料》、《美國第10次人口普查,關於美國1880年死亡率和人口統計的報告》11部分、《義大利統計年鑑》、《義大利王國城鎮死亡原因統計資料》、《關於義大利軍隊衛生情況的醫學統計報告》、《奧爾登堡大公國新聞統計資料》、《法國刑事法庭總結報告》、《柏林市統計年鑑》、《維也納市統計資料》、《漢堡市統計手冊》、《不萊梅州官方統計年鑑》、《巴黎市統計年鑑》。
讀者還可以從下述文章中找到有用資料:普拉特爾(Platter):《論1819—1872年間奧地利的自殺》,載於《統計月刊》(Statist.Monatsh),1876年;布拉塔謝維茨(Brattassevic):《1873—1877年間奧地利的自殺》,載與《統計月刊》,1878年,第429頁;奧格爾(Ogle):《英國和威爾斯的自殺與年齡、性別、季節和職業的關係》,載於《統計學會雜誌》,1886年;羅西(Rossi):《1884年西班牙的自殺》,載《精神病學文獻》,都靈(Turin),1886年。
2.關於自殺的一般研究:
德蓋爾(De Guerry):《法國的道德統計學》,巴黎,1835年;《法國和英國的比較道德統計學》,巴黎,1864年;蒂索(Tissot):《論自殺狂和反抗精神,原因及糾正辦法》,巴黎,1841年;埃托克-德馬齊(Etoc-Demazy):《關於自殺的統計學研究》,巴黎,1844年;利爾:《論自殺》(Du suicide),巴黎,1856年;瓦普保斯(Wappas):《普通人口統計學》,萊比錫(Leipzig),1861年;瓦格納:《人類表面上的隨意行為的規律性》,漢堡,1864年,第二部分;布里埃爾·德·波斯蒙特:《論自殺和自殺狂》,巴黎,熱爾梅·巴伊埃爾書店,1865年;杜埃(Douay):《自殺還是自願死亡》,巴黎,187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