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論 · 第七篇 所得及其源泉

馬克思 《資本論》
第四十八章 三位一體公式 Ⅰ[1] 資本——利潤(企業利益+利息),土地——地租,勞動——工資,這是一個三位一體的公式,它把社會生產過程的一切秘密,包括在內了。 我們以前講過,因為利息表現為資本之真正的特徵的生產物,企業利益則相反的表現為一種和資本相獨立的勞動工資,所以,這個三位一體的公式,會更精密地,還原成為這樣: 資本——利息,土地——地租,勞動——工資。在這個公式內,資本主義生產方法所特有的特徵的剩餘價值形態,利潤,就很幸運地被排開了。 但我們且更精密地考察一下這個經濟的三位一體,將會發覺: 第一,逐年可利用的財富的源泉,是屬於全然不同的諸部門,彼此間沒有任何類似的地方。它們相互間的關係,是和證人手續費,人參,和音樂相互間的關係,有一點相像。 資本,土地,勞動!但資本不是任何物,只是一定的社會的屬於一定歷史社會形態的生產關係,它表現在一物上,並給此物以一種特殊的社會的性質。資本不是物質的所生產的生產手段之總和。資本是轉化為資本的生產手段,它本身不是資本,好像金銀本身不是貨幣一樣。它是社會某一部分人獨占著的生產手段,它是與活勞動力相對而獨立化了的生產物,它是這種勞動力的實現條件,並且就是由這種對立性,而人格化為資本的。它不僅指示轉化為獨立權力的勞動者生產物,表示這種生產物會轉過來變成它的生產者的支配者和購買者;它還指示,勞動之社會力及其未來……(此處字跡不明——F. E.)形態,[2]會當作它的生產物的特性,轉而與它相對立。所以,在這裡,我們對於一個歷史創造的[3]社會生產過程的因素之一,有了一個確定的乍看起來極為神秘的社會形態了。 在這個因素之外,有土地,那是無機的自然,是未經人類加工的粗糙的混沌的一團。價值是勞動,所以,剩餘價值不能是土地。土地的絕對豐度,不過使一定量勞動生產一定量以土地自然豐度為條件的生產物。土地豐度的差別,使同量勞動和資本,同量價值,表現為不等量的土地生產物,從而,此等生產物也會有不等的個別價值。這種個別價值均衡化為市場價值的作用,「使豐度較高的土地,必須以其超過(與豐度較低的土地比較)利益,……由耕作者或消費者,移交到地主手裡。」(里嘉圖《原理》第6頁) 最後,當作這個一體的第三位的,是一個幽靈——勞動——那不外是一個抽象。就自體說,它是不存在的;如我們是考察……(此處字跡不明——F. E.)[4]它就是指人類和自然的物質代謝機能所賴以促成的人類的生產活動,不僅脫卻了一切的社會形態和特徵性,它還在它的與社會相獨立的自然存在上,超出一切的社會,並當作生命的表現和生命的實現,而為尚未社會化和已有某種社會形態的人所同具。 Ⅱ 資本——利息;土地所有權(即地球私有,不過它是現代的,與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相照應的)——地租;工資勞動——勞動工資。諸種所得的源泉的關聯,好像就是存在這個形態上面的。與資本相同,工資勞動和土地所有權也是歷史規定的社會的形態;一個是勞動之歷史規定社會的形態,一個是被獨占的土地之歷史規定的社會的形態。二者都與資本相照應,並屬於相同的經濟的社會層序(Gesellschaftsformation)。 這個公式第一件值得注意的事情是:未加區別,就把土地和勞動,和資本配置在一處。實則,資本是一個生產要素的一個形態,這個形態是屬於一定的生產方法,屬於社會生產過程之一定的歷史的姿態的。換言之,它是一個與一定社會形態結合著並表現在這個形態上的生產要素。土地和勞動卻是現實勞動過程的兩個要素;在物質的形態上,它們是各種生產方法所共同的,它們是每一種生產過程都包含的物質要素,與生產過程的社會形態,是絲毫沒有關係的。 第二,在資本——利息,土地——地租,勞動——工資公式內,資本,土地,和勞動,各別表現為利息(不是利潤)、地租和工資的源泉,而利息地租和工資則表現為它們各自的生產物,它們各自的果實。前三者表現為理由,後三者表現為後果;前三者表現為原因,後三者表現為結果。每一個源泉,都和它的派生物,它的生產物,結合在一處。這三種所得利息(不是利潤),地租,工資,是生產物的價值的三部分,從而,一般說來,是三個價值部分,如用貨幣表示,便是一定的諸貨幣部分或諸價格部分。資本——利息這個公式,雖是資本的最無概念的公式,但總歸是資本的一個公式。但土地怎樣會創造一個價值,一個社會規定的勞動量,怎樣會創造它自身的生產物(那形成地租)那個特殊的價值部分呢?比方說,在小麥這種使用價值,這種物質生產物的形成上,土地是當作一個生產因素髮生作用的。但它和小麥價值的生產,卻是完全沒有關係。在價值表現為小麥的限度內,小麥僅被視為是一定量的對象化的社會勞動,和這種勞動所依以表現的特殊物質或這種物質的特殊使用價值,完全沒有關係。第一,在其他各種事情沒有變化的限度內,小麥的貴賤雖依存於土地的生產力,但上述的事實,並不與這個事實相矛盾。農業勞動生產力,與自然條件分離不開,而同量勞動究竟表現為多量或少量的生產物或使用價值,又就要看這種勞動的生產力來決定。表現在一布奚內的勞動量究竟多大,那要看此量勞動供給了幾多布奚的小麥。在這場合,價值究表現為若何量的生產物,那要取決於土地的生產力。但這個價值,是獨立在這種配分之外,被給予了。價值表現在使用價值內;使用價值是價值創造的條件;但若在一面安置一個使用價值(土地),在別一面安置一個價值,尤其是一個特殊的價值部分,要由此形成一種對立,卻是一個愚行。第二(在這裡,草稿斷了。——F. E.) Ⅲ 庸俗經濟學實際不過傳教似地,拿一些觀念來解釋,來系統化,來辯護。那些拘囚在資產階級生產關係內部的這種生產的代理人,就是抱這些觀念的。所以,庸俗經濟學會對於經濟關係之疏遠的現象形態,會特別覺得熟習,一點不足怪,因為經濟關係之顯然不合理的矛盾,就是在這種現象形態內。但若把事物的現象形態和事物的本體直接混為一談,一切科學都會成為無用的了。內部聯繫越是隱蔽,但這種經濟關係尚為普通人所熟習的時候,這種經濟關係,毫不足怪,在庸俗經濟學看來會越是成為自明的。庸俗經濟學所從以出發的三位一體公式:土地——地租,資本——利息,勞動——工資或勞動價格,其實是三個分明不可能的組合,但對於這個事實,庸俗經濟學一點也沒有感覺到。最先我們有使用價值土地(那沒有任何的價值),和交換價值地租:因此,一種當作一個物來把握的社會關係,被拿來和自然相比例了;兩個不能公約的量,被認為應互相比例了。其次講到資本——利息。如果把資本當作一個確定的由貨幣而獨立表現的價值額,那麼,說一個價值應該是一個比它的價值更大的價值,就顯然是無意義的了。在資本——利息的形態上,當中一切的媒介都消失了,資本還原成為最一般的,從而就自體言也不能說明的,不合理的公式了。也就因為這個原故,庸俗經濟學情願採用資本——利息的公式,而不情願採用資本——利潤的公式,因為前一個公式有一個秘密的性質,可以使一個價值變為和自身不相等的價值,後一個公式卻更近似地把現實的資本關係表露了。其後,他們為一個不安的念頭(4不能是5,100台婁爾不能是110台婁爾)所驅策,又另思逃避的方法,不把資本當作價值,卻把它當作資本的物質體來考察,那就是把它當作使用價值,當作勞動的生產條件,機械,原料等等。由這個方法,他們用一個完全不能公約的關係(一方是一個使用價值,一個物,他方是一個確定的社會生產關係,剩餘價值),代替上面那個不能理解的關係(依照這個關係,4=5)。這個情形,恰好和土地所有權的情形相同。庸俗經濟學一經達到這個不能公約的關係,在它看來,便一切都明白了,它就不覺得有進一步考察的必要了。因為一經達到這裡,在資產階級的觀念上,那就是「合理的」了。最後,我們有勞動——工資(勞動價格)。我們曾在第一卷講過,這個表現顯明是與價值的概念相矛盾的,也同樣是與價格的概念相矛盾的。一般說來,價格只是價值之一定的表現。「勞動價格」這個名辭,正好和「黃色對數」一樣是不合理的。但在這裡,庸俗經濟學才感到真的滿足。因為他們現在達到了資產者的深刻的理解了,那就是他曾支付貨幣作為勞動的代價;並且因為,這個公式與價值概念相矛盾的事實,正好使他們解脫義務,無需去理解價值的概念。 **** 我們曾經講過[5],資本主義生產過程,是社會生產過程一般的一個歷史規定的形態。這個社會生產過程,是人類生活的物質生存條件的生產過程,同時又是一個在特殊的歷史的經濟的生產關係內進行的過程,這個過程生產並再生產這個生產關係本身以及這個過程的擔當者,他們的物質生存條件,他們的相互關係,他們的一定的經濟的社會形態。這種生產當事人對自然的關係,他們相互間的關係,總之,他們進行生產的各種關係的總和,就是從他們的經濟構造方面考察到的社會。像一切以前的生產過程一樣,資本主義生產過程也是在一定的物質條件下進行的,但這種物質條件,同時是一定的社會關係的擔當者;各個人就是依照這種關係,加入生活再生產的過程。從一方面說,這諸種條件和這諸種關係是資本主義生產過程的前提;從別一方面說,它們又是資本主義生產過程的結果和創造物;它們是由它生產的,再生產的。我們又講過,資本——資本家只是人格化的資本,在生產過程內,他只以資本擔當者的資格發生機能——會在與它相照應的社會生產過程內,由直接生產者或勞動者,汲出一定量的剩餘勞動來,這種剩餘勞動是沒有給付任何代價的。在本質上,那依然是強制勞動,雖然它很像是自由契約的結果。這種剩餘勞動表現為一個剩餘價值,這個剩餘價值存在一個剩餘生產物內。它總歸是剩餘勞動,是一定欲望程度以上的勞動。這種剩餘勞動,在資本制度內,是同在奴隸制度內一樣,只有一個對立的形態,並由社會一部分人完全游惰這一件事來補足。為保障意外的事變,為使再生產過程得適應需要的發展和人口的增加而有必要的累進的擴大——從資本主義的觀點說,那就是蓄積——都需有一定量的這種剩餘勞動才行。資本的文明面,是在這種方法,這種條件下面,強取剩餘勞動出來;在這種方法這種條件下面,和以前的奴隸形態農奴形態比較起來,它可以更有利地促進生產力的發展,促進社會關係的發展,並促進一個高級新社會層序的諸要素的形成。資本一方面引出一個階段,在那裡,社會一部分犧牲別一部分,而實行強制,並獨占社會發展(那包含物質方面和知識方面的種種利益)的情形,是消滅了;在另一方面,它又創造物質的手段和一種關係的萌芽,使這種剩餘勞動的提供,不妨在一個較高級的社會形態上,大大把從事物質勞動的時間減少。因為,依照勞動生產力的發展程度,剩餘勞動可以在較小的總勞動日內比較大,也可以在較大的總勞動日內比較小。如果必要的勞動時間=3,剩餘勞動=3,總勞動日=6,剩餘勞動的比率=100%。如果必要勞動=9,剩餘勞動=3,總勞動日=12,剩餘勞動的比率只=33 1/3%。又,在一定時間內,從而,在一定的剩餘勞動時間內,究竟會生產多少的使用價值,那也要看勞動的生產力而定。社會的現實財富,和再生產過程不斷擴大的可能,非依存於剩餘勞動的大小,乃依存於剩餘勞動的生產力,依存於生產條件(剩餘勞動所依以進行的條件)的豐度的大小。實在說來,自由的國,必須在勞動不復由必要和外部目的規定的地方,方才會開始。依照事物的性質,這個自由的國,就是在嚴格的物質生產範圍的彼岸。未開化人為要滿足各種欲望,為要維持並繁殖生命,必須與自然相爭鬥;同樣,文明人也必須與自然爭鬥;並且,無論他生在那種社會形態內,生在那種可能的生產方法下,他都必須與自然爭鬥。他越是發展,這個自然必然的國,會越是擴大,因為欲望也會增大;但同時,滿足這種欲望的生產力,也會增進。在這個領域內,自由不過是由這一點成立:即社會化的人,協合的生產者,合理地調節他們和自然的物質代謝機能,把自然放在他們的共同管理下,不讓它當作一種盲目的力來支配自己,卻以最小的力的支出,在最與人性相照應相適合的條件下,實行這種機能。但這個領域,依然常常是必然的領域。在這領域的彼岸,以自身為目的的人間力的發展,真的自由國,方才開始。並且,這個自由國仍須以必然國為基礎,方才可以開花結果。勞動日的縮短,是根本條件。在資本主義社會內,這個剩餘價值或剩餘生產物——把分配的種種偶然變動除開不說,只考慮它的支配法則,它的正常限界——是比例於各個資本家在社會總資本內所占有的比例部分,當作股息,分配於諸資本家間。在這個姿容上,剩餘價值表現為平均利潤,而歸於資本家。這個平均利潤,會再分為企業利益和利息,並在這兩個範疇內,歸於不同種的資本家。剩餘價值或剩餘生產物是由資本占有和分配的;但這種占有和分配,有土地所有權,從中發生限制。機能資本家汲取剩餘勞動,並在利潤形態上,從勞動者那裡,汲取剩餘價值和剩餘生產物;同樣,土地所有者又在地租形態上,依照以前所說明的法則,再從資本家那裡,汲取這個剩餘價值或剩餘生產物的一部分。 所以,如果我們在這裡說到利潤(即剩餘價值屬於資本的部分),我們就是指平均利潤(企業利益加利息),那已經在總利潤(就其量而言,那就是總剩餘價值)中,把地租扣除了。地租的扣除,被假設為前提。資本利潤(企業利益加利息)與地租,不外是剩餘價值的諸特殊部分,是剩餘價值的諸特殊範疇;剩餘價值就是按照這諸種範疇,或歸屬於資本,或歸屬於土地所有權。這種情形決不會在本質上,引起任何變化。合計起來,它們就構成社會剩餘價值的總和。資本直接從勞動者那裡,汲取剩餘勞動,剩餘勞動表現為剩餘價值或剩餘生產物。在這意義上,資本可視為是剩餘價值的生產者。土地所有權對於現實的生產過程沒有任何的關係。它的職能,不外是把所生產的剩餘價值的一部分,由資本的錢袋內,移到自己的錢袋內。但土地所有者在資本主義生產過程內所以有其職能,不僅因為他會對於資本,加上壓迫,也不僅因為大土地所有權是資本主義生產的一個前提和條件(因為資本主義生產,必須先把勞動者的勞動條件剝奪),並且尤其是因為,土地所有者表現為一個最必要的生產條件的人格化。 最後,勞動者以個人勞動力所有者和售賣者的資格,會在工資名義下,受得生產物的一部分。我們稱作必要勞動的那部分勞動(即維持並再生產這個勞動力所必要的勞動;在這裡,我們且不必問維持和再生產的條件,是豐饒的,或是貧乏的,是有利的,或是不利的),就是表現在生產物的這個部分裡面。 就其他各方面說,這諸種關係是極不相同的,但它們有這樣一個共通點:即,資本逐年以利潤供於資本家,土地逐年以地租供於土地所有者,勞動力——在通例的情況下,在依然可以使用的限度內——逐年以工資供於勞動者。逐年生產的總價值的這三個價值部分,及逐年生產的總生產物的相應諸部分——在這裡我們且把蓄積除開不說——逐年由它們各自的所有者消費掉,也不致把它們的再生產的源泉弄成枯竭。它們好像是一株長生樹或三株長生樹的可以逐年消費的果實,它們形成三個階級的年所得,即資本家,土地所有者,和勞動者的年所得。這諸種所得,是由機能資本家,以剩餘勞動直接榨取者和勞動使用者的資格,分配開來的。資本對於資本家,土地對於土地所有者,勞動力(或不如說勞動,因為勞動者只把勞動力當作實現的勞動力來售賣,並且因為我們前面講過,在資本主義的基礎上,在勞動者看來,勞動力的價格必然會表現為勞動的價格)對於勞動者,會表現為三種所得(利潤,地租,與工資)的源泉。如果我們從下面講的意義說,那確乎是這樣的:因為對於資本家,資本是一個永久的汲取剩餘勞動的機械;對於土地所有者,土地是一個永久的吸引一部分剩餘價值(資本所汲出的剩餘價值)的磁石;最後,對於勞動者,勞動又是一個不斷更新的條件和手段,勞動者在他所創造的價值中,就由此得在工資名義下,取得一部分,並在社會生產物中,取得由這個價值部分來尺度的一部分,即必要生活資料。又由下面這種意義來說,那也是這樣的:因為資本會把價值的一部分,從而把年勞動的生產物的一部分,固定在利潤的形態上,土地所有權會把當中的別一部分,固定在地租的形態上,工資勞動會把當中的第三個部分,固定在工資的形態上,且也就由這種轉化,把年勞動的生產物,轉化為資本家,土地所有者,和勞動者的所得,雖然被轉化為這幾個範疇的實體,並不是這樣創造的。這種分配,寧可說以這種實體的存在為前提,即以年生產物的總價值為前提。這個總價值,不外是對象化的社會勞動。但在生產當事人看來,在生產過程的各種機能的負擔者看來,事情並不是在這個形態上表現。它是表現在一個顛倒的形態上了。為什麼會這樣,我們研究下去,就會知道的。在這種生產當事人看來,資本,土地所有權,和勞動,像是三種互相不同的互相獨立的源泉;在逐年生產的價值(及這個價值所依以存在的生產物)中,這樣三個不同的部分,好像就是由這三個源泉生出的。在他們看,不僅這個價值的諸種形態,即歸屬於社會生產過程諸特殊因素的諸種所得形態,是由這諸種源泉生出,並且這個價值,這諸種所得形態的實體,也好像是由這諸種源泉生出的。 (這裡,原稿有一頁脫漏。——F. E.) ……對差地租與土地的相對豐度相結合,換言之,與土地本身的性質相結合。但第一,如對差地租是以各種不同的土地的生產物有各種不同的個別價值這件事為基礎,則在這限度內,它是完全照以上所述的方法決定。但第二,如果它是以調節的一般的和這種個別價值不同的市場價值為基礎,則在這限度內,它就是一個社會的由競爭而貫徹的法則,這個法則既然和土地沒有關係,也和土地豐度的差別程度沒有關係。 好像至少「勞動——工資」這個公式,表現了一種合理的關係。但其實,它和「土地——地租」一樣,完全沒有這種表示。勞動雖是價值形成的要素,並表現在商品的價值內,但它對這個價值在不同諸範疇間的分割,是沒有一點關係。在它有工資勞動的特殊的社會性質的限度內,它連價值形成的要素也不是。我們以前曾經講過,工資或勞動價格只是勞動力的價值或價格之不合理的表現;這種勞動力售賣的一定的社會條件,與當作一般生產因素的勞動,沒有何等關係。勞動也對象化在商品價值那成為工資或勞動力價格的部分;它創造生產物的這個部分,像創造生產物的別一個部分一樣,它對象化在這個部分內,是和它對象化在別個部分(即形成地租或利潤的部分)內,完全沒有兩樣,不更多,也不是不相同。一般說來,當我們視勞動為價值形成要素時,我們所考察的,並不是它的當作生產條件的具體姿容,卻只是一個社會性質。這所謂社會性質,是和工資勞動的社會性質有別的。 就連「資本——利潤」這個表現,在這裡,也是不正確的。如果我們只從它會生產剩餘價值的關係,只從它和工資勞動的關係(在這種關係內,資本會以強力加於勞動力,即加於工資勞動者,並由此汲取剩餘勞動),來考察資本,我們就應知道,這個剩餘價值,在利潤(企業利益加利息)之外,還包含地租,總之,包含全部未曾分割的剩餘價值。而在相反的方面,如果把它當作所得的源泉,我們所考察的,就只是歸屬於資本家的那一部分了。這個部分,不是資本所汲出的剩餘價值全部,不過是為資本家汲出的部分。並且,只要我們把這個公式轉化為「資本——利息」,一切的關聯就都消失了。 我們第一要考察這三個源泉的不同類。其次,我們要考察,它們的生產物,它們的產兒(所得),卻相反地屬於同一個範圍,那就是,都屬於價值的範圍。但這種關係——那不僅是不能公約的量的關係,並且是完全不相等,全無關係,且不能相比較的諸物的關係——卻只能這樣解決;那就是,資本也和土地及勞動一樣,只從物質的實體方面被考察,當作單純的所生產的生產手段;但這樣考察的時候,它和勞動者的關係,它的價值方面,就全被舍象了。 第三層,在這意義上,資本——利息(利潤),土地——地租,勞動——工資這個公式,顯出了一種一律的均齊的自相矛盾來。實在說,如不把工資勞動表現為一個社會規定的勞動形態,反之,卻把一切勞動認為在性質上就是工資勞動(拘囚在資本主義生產關係內的人,就是這樣看的),對象勞動條件——所生產的生產手段和土地——對工資勞動所採取的一定的特殊的社會形態(反過來,這種社會形態,也是以工資勞動為前提),就無條件地,和這諸種勞動條件的物質存在相合一了,和它們在一般現實勞動過程(與它的歷史規定的社會形態相獨立,甚至於與任何的社會形態相獨立)內所有的姿容相合一了。和勞動相分離並且與勞動相對而獨立化的這個轉化的勞動條件形態(在這個形態上,所生產的生產手段轉化為資本,土地轉化為獨占的土地,為土地所有權),原來是屬於一定歷史時期的,但現在,也和所生產的生產手段和土地在一般生產過程內的存在和機能,合而為一了。每一種生產手段,就自體說,都天然就是資本了;資本不外是每一個生產手段的「經濟名稱」了。同樣,土地就自體說,也天然就是若干土地所有者所獨占的土地了。在資本及資本家——他在事實上不外是人格化的資本——手裡,生產物成為一種與生產者對立的獨立的權力;而在土地所有者手裡,土地也人格化了,且也當作一種獨立的權力,在它所助成的生產物內要求一份。所以,不是土地為恢復並增進它的生產力,而在生產物內受取那歸屬於它的部分,卻是土地所有者,為要使自己能夠售賣或浪費,而在生產物內,要求一部分。很明白,資本是以勞動當作工資勞動這一件事為前提。但同樣明白,如果從當作工資勞動的勞動出發,無條件把每一種勞動當作就是工資勞動,資本和獨占的土地,也必表現為勞動條件的自然形態,而與勞動一般相對立了。資本就好像是勞動手段的自然形態,好像是純粹的物的性質,是由它在一般勞動過程內的機能發生的了。資本與所生產的生產手段,就成為相同的名辭了。同樣,土地與私有權獨占著的土地,也成為相同的名辭了。而天然為資本的諸勞動手段自身,就這樣成為利潤的源泉;土地自身,也就這樣成為地租的源泉了。 勞動自體(即單純的合目的的生產活動),不是從生產手段的確定的社會形態方面,只是從生產手段的物質實體方面,把它們當作材料和手段,來和它們發生關係。這種材料和手段,也只在物質方面,當作使用價值,而彼此互相區別,那就是,土地是當作非生產的勞動手段,別的生產手段是當作所生產的勞動手段。如果勞動與工資勞動是同一的,勞動條件(與勞動相對)所採取的確定的社會形態,也就和它們的物質的存在,合而為一了。這樣,就自體說勞動手段就是資本,土地本身也就是土地所有權了。勞動條件在形式上與勞動相對而獨立了,它們(和工資勞動相對)所採取的特殊的獨立化形態,就成了一個和它們(當作物,當作物質生產條件)不能分離的特性,成了它們(當作生產要素)和必要的內在的性質了。它們在資本主義生產過程內的社會性質,原來是由一個確定的歷史時期規定的,但這種社會性質現在竟像是此等勞動條件(當作生產過程的要素)自然具有、永遠具有和本來具有的物的性質了。所以,土地(當作勞動的原始的使用範圍,當作自然力的領域,當作一切勞動對象的本有的演武場)和所生產的生產手段(工具,原料等等)在生產過程內的職能,就必須各別表現為資本和土地所有權所要求的份額了。這諸種份額,是在利潤(利息)和地租的形態上,歸屬於它們的社會代表者手中,像勞動在生產過程內的職能,會在工資的形態上,表現為勞動者所受的份額一樣了。地租,利潤,工資三者就好像是由土地,所生產的生產手段,和勞動在單純勞動過程內的職能發生了;雖然在我們看來,這個勞動過程,只是在人類和自然之間進行的,我們在考察它的時候,也把一切歷史的規定性質,除開來不說。說工資勞動者的為自己的勞動所依以表現的生產物當作工資勞動者的收益,當作工資勞動者的所得,只是他的工資,只是代表他的工資的價值部分(由這個價值量計的社會生產物的部分),那不過把同一件事情,再表現在別一個形態上。 所以,如果工資勞動是與勞動一般相合一,工資也就與勞動生產物相合一了,工資所代表的價值部分也就與勞動所創造的價值一般相合一了。但這樣,別的價值部分,利潤和地租,也同樣與工資相對立而獨立了,必定是由它們自身的源泉(和勞動相異且相獨立的源泉)發生的了。此等屬於諸種生產要素所有者的價值部分,必定是由這諸種一同作用的生產要素,發生的了,那就是,利潤必定是由生產手段(資本的物質要素)發生的,地租必定是由土地所有者所代表的土地或自然,發生的了。(羅雪爾) 土地所有權,資本,和工資勞動,就在如下的意義上,成為所得的諸源泉了:那就是,資本會為資本家,在利潤形態上,由勞動拔取剩餘價值的一部分;土地的獨占,會為土地所有者,在地租形態上,拔取剩餘價值的別一部分;勞動則為勞動者,在工資形態上,取得可利用的殘餘的價值部分。由此,價值的一部分轉化為利潤的形態,價值的第二部分轉化為地租的形態,價值的第三部分轉化為工資的形態,——那就是,轉化為現實的源泉;好像此等價值部分及相應的生產物諸部分(此等價值部分所依以存在的或所交換的生產物部分),是由這各種源泉生出的了;生產物的價值,也好像是由這各種源泉生出,好像它們就是最後的源泉一樣。[6] 在討論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的最單純的範疇,甚至在討論商品生產的最單純的範疇,即討論商品和貨幣時,我們已經論證了這種神秘的性質;使社會關係(它是以生產上的財富的物質要素為擔當者)轉化為物自體的性質(商品),更進而公然使生產關係轉化為一物(貨幣)的,就是這種神秘的性質。一切已經有商品生產和貨幣流通的社會形態,都有這樣一種顛倒。但在資本主義生產方法和資本(資本是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的支配範疇,是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的決定的生產關係)這個妖怪的顛倒的世界,是更發展得多。我們且把直接生產過程內的資本,視為是剩餘勞動的吸收器,這種關係還是極其單純的,現實的關聯也還會印在資本家自己(這個過程的擔當者)心中,存在他們意識內。限制勞動日的激烈的鬥爭,可以明白證明這一點。但即在這個非間接的範圍(勞動和資本間的直接生產過程的範圍)內,事情也不只是這樣單純。在嚴格的特殊的資本主義生產方法內,勞動的社會生產力發展,相對剩餘價值也會跟著發展的。但這種生產力和勞動在直接勞動過程內的社會結合,好像會由勞動的領域,移到資本的領域來一樣。由此,資本取得了一個極神秘的本質了,因為勞動的社會生產力,好像是屬於資本的,不是屬於勞動自身的了,換言之,好像是由資本胎內生出的力量了。其次,流通過程及其物質變化與形態變化,插進來了。一切的資本,包括農業資本在內,都照應於特殊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的發展程度,必須加入這種流通過程裡面。而在這個範圍之內,本來的價值生產的關係,是完全被丟到後面去了。在直接的生產過程內,資本家已經同時是商品生產者,而以商品生產指導者的資格,從事活動。所以,在資本家看來,這個生產過程決非單純表現為剩餘價值的生產過程。且無論資本在直接生產過程內吸取了多少的剩餘價值,也無論這種剩餘價值表現為多少的商品,商品內含的價值和剩餘價值,總是要在流通過程內實現的。生產上墊支的價值的收回和商品內含的剩餘價值,都好像不只是在流通過程內實現,並且是由流通過程發生。這個外觀,又特別由兩個事情加強了:第一是由詐欺,奸謀,靈敏,熟練,及各種市況弄來的讓渡利潤(Profit bei Veräusserung);第二是在勞動時間之外,尚有第二個決定的要素,即流通時間加入。流通時間固然只是價值形成和剩餘價值形成的消極的限制,但卻有一個外觀,好像它和勞動一樣是積極的理由,好像是一個與勞動毫無關係而從資本性質發生的決定要素。在第二卷,我們只就流通領域所引起的形態決定性,來說明流通領域,換言之,我們不過論證,資本的姿態,在流通領域以內,是怎樣繼續展開的。實則,這個領域,是競爭的領域,如就個個的情形考察,這個領域,是由偶然支配的。在這個領域內,由這些偶然事變而貫徹,並支配這些偶然事變的內部法則,必須在這種偶然事變大量集合的地方,方才會明白顯示出來。但對於個別的生產當事人,它依然是不明白的,不能理解的。再者,現實的生產過程,當作直接生產過程和流通過程的統一,又引起了諸種新形態,在這諸形態內,內部關聯的脈絡是益益消滅掉,諸生產關係是益益互相獨立化,諸價值成分是益益凝化為互相獨立的諸形態。 我們講過,剩餘價值的利潤化,由流通過程決定,和由生產過程決定一樣。利潤形態上的剩餘價值,不復僅與投在勞動上面的資本部分(它就是這個部分發生的)相關,而與總資本相關了。利潤率是由它自身的法則調節;這個法則,在剩餘價值率不變時,可以讓利潤率發生變化,甚至使利潤率必須發生變化。這一切,都益益把剩餘價值的真性質蒙蔽著,從而把資本的現實機構隱蔽著。而利潤到平均利潤的轉化,價值到生產價格的轉化,價值到調節的平均的市場價格的轉化,更加有這樣的作用。在這裡,一個複雜的社會過程插進來了,那就是資本的均衡化過程。這個過程,使商品的相對的平均價格,和商品的價值相分離,還使各生產部門(且不說各特殊生產部門的個別投資)的平均利潤,和特殊資本的現實的勞動榨取程度相分離。不僅看起來好像是這樣,並且在事實上,商品的平均價格,也和它的價值,它裡面實現的勞動有差別;一個特殊資本的平均利潤,也和該資本由它所使用的勞動者那裡拔取出的剩餘價值有差別。商品的價值,不過直接在這種影響——即勞動生產力的變化對於生產價格的騰落變動的影響,不是它在生產價格最後限界上發生的影響——上,表現了。利潤好像不過附帶由直接的勞動榨取程度決定;那就是,好像除非勞動的榨取,允許資本家實現一個和平均利潤(即調節的市場價格所包含的利潤,那好像和直接的勞動榨取,全然沒有關係)不一致的利潤,否則,利潤便不是由直接的勞動榨取程度決定的。這個正常的平均利潤,好像是資本所固有的,與勞動榨取全然沒有關係。變則的榨取,或異常有利條件下的平均榨取,似乎只決定它與平均利潤相差的程度,並不決定平均利潤自身。最後,利潤之分割為企業利益與利息(且不說商業利潤和貨幣經營業的利潤,那是以流通為基礎,好像完全是由流通發生的,完全不是由生產過程發生的),又把剩餘價值的形態的獨立化過程,把它的形態(與它的實體,它的本質相對立)的凝固化過程,完成了。利潤的一部分(與別一部分相對立),完全和資本關係的自體相分離了,它自稱不是榨取工資勞動這一種機能的結果,而自稱系由資本家自己的工資勞動生出。而在另一方面,利息又當作與勞動者的工資勞動無關,也與資本家自身的勞動無關的東西,好像是由資本自身這一個獨立的源泉發生的。資本原來已在流通的表面上,表現為資本拜物教,表現為創造價值的價值,現在又在生息資本的形態上,取得它的最疏遠最特別的形態。為了這個理由,「資本——利息」,當作「土地——地租」「勞動——工資」的第三環,就比「資本——利潤」,更首尾一貫了。因為,在利潤,我們還會時時記起它的起原,而在利息的場合,那就不僅它的起源消滅了,它還被固定在和這個起源恰好相反的形態上。 最後,資本,當作剩餘價值的獨立源泉,有土地所有權,與其相併立,那是當作平均利潤的限制,使剩餘價值的一部分,移轉到一個階級手上,他們既不親自勞作,也不直接榨取勞動者,又不像生息資本那樣,有資本貸放不免危險和犧牲的藉口,來作道德上的慰安。在這裡,因為剩餘價值的一部分,好像是直接與一個自然要素(土地)相結合,不是直接與一個社會關係相結合,所以剩餘價值不同諸部分相互疏隔化和凝固化的形態,就完成了,它們的內部關聯就完全裂斷了,剩餘價值的源泉就完全隱沒了。這正好是諸生產關係(與生產過程諸物質要素相結合的諸生產關係)相互獨立化的結果。 資本——利潤(或資本——利息),土地——地租,勞動——工資,這是一個經濟的三位一體,它表示價值的和財富一般的諸構成部分與其源泉,有怎樣的關係。在這個經濟的三位一體內,包含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的神秘化,包含社會關係的實物化,包含物質的生產關係與其社會歷史的決定性直接混而為一的看法。那是一個妖怪的顛倒的倒立著的世界。在這個世界內,資本先生和土地太太,是當作社會的人物,同時又當作單純的物,來實行他們的魔術。把這個虛偽的外觀和錯覺,把財富的不同諸社會的要素的獨立化和凝固化,把物的人格化和生產關係的物化,把這個日常生活的宗教拿來解決,那是古典派經濟學的偉大功績。古典派經濟學在解決這一點時,是把利息還原為利潤的一部分,把地租還原為平均利潤以上的剩餘,所以二者會在剩餘價值內相合一。又,古典派經濟學還把流通過程當作單純的形態變化來說明,最後,並且在直接的生產過程內,把商品的價值和剩餘價值,還原為勞動。不過,在古典派經濟學內,就連那第一流的發言人,也還多少拘囚在他們曾經批判地解決過的外觀世界內;從資產階級的立場看,那不能再有別的辦法。所以,他們全體多少都陷在首尾不一貫,半途而止,和不能解決的矛盾中。但在另一方面,現實的生產當事人對於這個疏隔的不合理的形態(資本——利息,土地——地租,勞動——工資),會非常覺得熟習,卻是極其自然的;因為,他們正是在這個外觀的形態內活動,他們每日處理的,也正是這個形態。庸俗經濟學,本來不過把現實生產當事人的日常觀念,教訓式地,甚至宣傳式地,翻譯過來,並且把此等觀念,依照某種可以理解的次序排列起來。所以,這個三位一體,雖完全缺少內部的關聯,但在庸俗經濟學看來,這個三位一體卻成為自然的毫無疑問的基礎。他會由此建立他的淺薄的教義,這也是一件極其自然的事。同時,這個公式還與支配階級的利害關係相一致,因為這個公式宣稱他們的所得源泉,有自然的必然性和永遠的合理性,並且把它們當作一個教義舉起來。 我們說明生產關係的實物化和獨立化(與生產當事人相對而獨立化)時,沒有說到,世界市場及其狀況,市場價格的變動,信用的期限,產業和商業的循環,繁榮與恐慌的交代這種種情形所樹立的關聯,怎樣在生產當事人看來,會成為一個壓倒的不聽他們意志支配的自然法則,並與他們相對立,成為一個盲目的必然性。為什麼不說到呢,因為現實的競爭運動,是在我們的計劃之外,我們是只討論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的內部組織,只說明它的理想的平均狀態。 在以前的社會形態內,這個經濟的神秘,大體只與貨幣和生息資本有關。依照事物的自然,這個神秘,在如下的場合,是不會存在的。第一,在生產主要為使用價值,為滿足自身欲望的地方,這種神秘是不會存在的。第二,在奴隸制度或農奴制度形成社會生產的廣大基礎的地方,例如古代和中世紀,這種神秘也是不會存在的。在這兩種制度下,生產條件支配生產者的情形,為主從關係所隱蔽了。這種主從關係,表現為生產過程的直接動力,並且是這樣明白可見的。而在盛行原始共產主義的原始共同體內,甚至在古代的都市共同體內,表現為生產的基礎的,還就是共同體自身以及它的各種條件,而共同體的再生產也好像就是生產的最後目的。就在中世基爾特製度內,資本與勞動也還不是毫無拘束。它們的關係由行會的規則,由與這種規則有關的各種關係,由與這各種關係相照應的種種觀念(職業義務,師徒關係等等的觀念)所決定。一直到在資本主義生產方法下…… * * * [1]以下三個斷片,是由第六篇的原稿各處採錄的。——F. E. [2]譯註者:據馬恩研究院版編者加注,這裡的文句,大體是「社會力社會聯繫,與社會形態」。 [3]譯註者:據馬恩研究院版編者加注,「創造」或系「特殊」之誤。 [4]譯者註:據馬恩研究院版加注,此句大體是「如果我們是考察一般」。 [5]依照原稿,這裡是第四十八章的開始。 [6]「工資,利潤,和地租,是一切所得和一切交換價值的三個原始源泉。」(亞當•斯密《國富論》第一篇第六章)。——「所以,物質生產的原因,同時即是現存各種原始所得的源泉。」(斯托齊《經濟學教程》聖彼得堡1815年第一篇第259頁) 第四十九章 生產過程的分析 對於我們如下的分析,我們可不問生產價格和價值的區別。這裡是考察勞動總年生產物的價值,是考察社會總資本的生產物的價值。在這裡,這種區別一般是會消滅的。 利潤(企業利益加利息)和地租,不外是商品剩餘價值諸特殊部分所採取的特殊形態。剩餘價值分成諸部分,剩餘價值的大小,就是這諸部分的總和之限界。所以,平均利潤加地租,就等於剩餘價值。固然商品內包含的剩餘勞動的一部分,從而,剩餘價值的一部分,可以不直接加入平均利潤的均衡,所以,商品價值的一部分也可以不表示在商品價格內,但第一,這個情形,會由下述兩種事實之一,得到補償:(1)如果那種在價值以下出售的商品,形成不變資本的要素,利潤率就會增加;(2)如果在價值以下售賣的商品,是當作個人的消費品,並加入那當作所得被消費的價值部分,利潤和地租就會表現為一個較大的生產物。第二,這個情形還會在平均運動中抵消掉。無論如何,不在商品價格內表示的剩餘價值部分,即令會在價格形成上喪失掉,平均利潤加地租的總和,也不會在通例形態下,比總剩餘價值更大,雖然可以比總剩餘價值更小。它們的通例形態,是以一個與勞動力價值相照應的工資為前提。就連獨占地租(Monopolrente),只要它不是工資的扣除,又不形成特殊的範疇,它也必然間接是剩餘價值的一部分,雖然這個獨占地租,不像對差地租那樣,是該商品生產成本以上的價格剩餘(Preisüberschuss)部分,也不像絕對地租那樣,是該商品剩餘價值的依平均利潤計量的部分以上的價格剩餘部分,但至少是其他諸商品的剩餘價值的一部分,如果這其他諸商品,是要和這種有獨占價格的商品相交換的。——平均利潤加地租的總和,決不能較此等部分所由以形成的總量為大,這個總量已經在分割以前給予了。商品的全部剩餘價值或包含在商品內的全部剩餘勞動,是否全都實現在商品價格內,對於我們的研究,乃是一件沒有關係的事。因勞動生產力不斷變動,生產一定商品的社會必要勞動量不斷變動,商品一部分常須在變則條件下生產並在個別價值以下售賣之故,剩餘勞動已經不能全部實現了。但無論如何,利潤加地租總須與全部實現的剩餘價值(剩餘勞動)相等,而為我們當前的考察計,我們盡可假設實現的剩餘價值,是等於全部的剩餘價值;因為利潤和地租是實現的剩餘價值,一般說來,是加入商品價格內的剩餘價值,所以實際說來,它們就是形成這個價格一部分的剩餘價值全部。 在另一方面,所得的第三個特殊形態,工資,常常是與資本的可變部分相等。資本的這一部分,不是投在勞動手段上面,卻是用來購買活勞動力,支付勞動者的(有一種勞動,是在所得的支出上得到給付的。這種勞動,是由工資,利潤,或地租支付,但決不是這種支付所依以實行的商品的價值部分。所以在商品價值及其構成部分的分析上,它是不在我們考慮之內的)。工資是勞動者的總勞動日一部分的對象化;可變資本的價值,從而,勞動的價格,就是在總勞動日的這一部分,再生產的。換言之,工資是商品價值的一部分,勞動者就依賴這一部分,來再生產他自身的勞動力或他的勞動的價格。勞動者的總勞動日是分成兩部分的。勞動者在其中一部分實行的勞動量,是再生產他自身的生活資料的價值所必要的。那是他的總勞動日的有給部分,是維持他自身,再生產他自身所必要的勞動。勞動日的其餘的全部,全部殘餘的勞動量(即實現為工資價值的勞動以上的勞動量),便是剩餘勞動,是無給勞動,由全部商品生產的剩餘價值,由一個剩餘的商品量來代表。那是剩餘價值,但又分為命名不同的諸部分,即利潤(企業利益加利息)和地租。 勞動者在一日間或一年間加入的總勞動,實現在商品的諸價值部分的全體內。這諸價值部分的全體,這個勞動所創造的年生產物的總價值,分解為工資,利潤,和地租的價值。因為這個總勞動分為必要勞動(由此,勞動者創造了生產物的一個價值部分,那就是所付於他的工資)和無給的剩餘勞動(由此,勞動者又創造了生產物的一個價值部分,那代表剩餘價值,後來再分割為利潤和地租)。在這個勞動之外,勞動者沒有實行任何勞動;在這個生產物的總價值(那採取工資,利潤,地租的形態)之外,勞動者也沒有創造任何價值。一年新加勞動所依以表現的年生產物的價值,等於工資(可變資本的價值)加剩餘價值(那又分割為利潤的形態和地租的形態)。 所以,勞動者在一年間創造的年生產物諸價值部分的全體,表現在三種所得的常年價值的總額上,那就是表現在工資,利潤,和地租的價值上。所以,很明白,在一年創造的生產物價值中,不變資本部分的價值,未曾被再生產,因為,工資僅等於在生產上墊支的可變資本部分的價值,地租和利潤僅等於剩餘價值,等於墊支資本總價值(那等於不變資本的價值加可變資本的價值)以上的所生產的價值超過額。 轉化為利潤和地租的剩餘價值,有一部分,不當作所得來消費,但用來蓄積。但這事實,對於我們這裡所要解決的困難,是沒有什麼關係的。當作蓄積基金而節省下來的剩餘價值部分,是用來構成新的追加的資本,不是用來代置舊資本的投在勞動力上面或投在勞動手段上面的部分。所以在這裡,為簡明起見,我們可以假設,全部所得,都加入個人的消費內。困難從兩方面表現出來,從一方面說,所得(工資,利潤,地租)是支出在年生產物上,這一部分年生產物的價值,除分解為工資的價值部分和分解為利潤和地租的價值部分之外,還包含一個價值部分,與其所用去的不變資本部分的價值部分相等。所以,它的價值=工資+利潤+地租+C(代表它的不變價值部分)。請問,只等於工資+利潤+地租的年生產的價值,怎樣能購買一個價值=(工資+利潤+地租)+C的生產物呢?年生產的價值,怎樣能購買一個有較高價值的生產物呢? 從另一方面說,如果我們把不變資本那不加入生產物中去的部分(這個資本部分,在商品的年生產之後,是和在年生產之前一樣存在著,不過價值減小了)除開不說,換言之,如果我們把那個只使用、但不用掉的固定資本暫時丟開不說,我們就將發覺,墊支資本的不變部分,在原料和補助材料形態上的,會完全移入新生產物內,同時,勞動手段的一部分也會完全消費掉,別一部分也會局部消費掉,那就是,其價值有一部分會在生產上消費掉。不變資本在生產上消費掉的部分,必須全部在自然形態上代置。假設其他一切事情(尤其是勞動的生產力)保持不變,這部分的代置所須費去的勞動量,就須和以前一樣,那就是,必須由一個相等的價值來代置。如果不是這樣,再生產就不能依照舊規模來實行了。但誰應當去實行這種勞動呢?誰實行這種勞動呢? 第一個難點是:誰支付生產物內含的不變價值部分,又用什麼來支付?關於這個難點,我們假定,在生產上消費掉的不變資本的價值,是當作生產物的價值部分再現的。這個假定,不和第二個困難的前提相矛盾。我們已經在第一卷第五章(勞動過程與價值增殖過程)論過,新勞動的追加,雖不再生產舊價值,而只對於舊價值創造一個追加額,那就是,只創造一個追加價值,但仍能在生產物內保存舊價值。我們還說過,這種保存作用,不是由於創造價值的勞動,不是由於勞動一般,只是由於它當作特種生產勞動的機能。所以,為要在生產物(所得就是用在這種生產物上的,換言之,一年間創造的全部價值,就是用在這種生產物上的)內保存不變部分的價值,不需有任何的追加勞動。但必須有新的追加勞動,來代置那在過去一年間消費掉的不變資本的價值和使用價值;沒有這種代置,再生產一般會成為不可能的。 一切新加的勞動,都表現在一年間新創造的價值內,那再分成三種所得:工資,利潤,和地租,——所以,從一方面說,即沒有殘餘的社會勞動,可用來代置消費掉的不變資本(它的一部分,要在自然形態和價值兩方面再形成,一部分只要在價值方面再形成,那就是固定資本的磨損);從另一方面說,逐年由勞動創造並在工資利潤地租形態上分割和支出的價值,也不夠支付或購買不變資本部分,年生產物除包含它自身的價值外,還必定要把這個不變資本部分包含在內的。 但我們會知道,這裡提出的問題,已經在第二卷第三篇討論社會總資本的再生產時,解決了。我們這裡回頭討論這個問題,第一是因為在第二卷,剩餘價值尚未發展為所得的形態——利潤(企業利益+利息)和地租,——所以尚不能在所得的形態上討論。其次,又因為工資,利潤,和地租的形態,還和分析上一個簡直叫人不能相信的錯誤,結合在一起。這個錯誤,自亞當•斯密以來,就糾纏著全部的經濟學。 我們在第二卷第三篇,曾把一切的資本分成二大類:第Ⅰ類是生產生產手段,第Ⅱ類是生產個人的消費資料。一定的生產物可以供個人享受也可以用作生產手段的事實(例如馬,穀物等等),決不會影響這種分類方法的絕對妥當性。那在事實上不是假設,只是事實的表現。我們且取某一國的年生產物為例來說。生產物的一部分,不管它有怎樣的能力可以充作生產手段,終久會加入個人的消費。這就是這一類生產物,工資利潤和地租就是在其上實行支出的。這個生產物,是社會資本一定部類的生產物。固然,這部類資本也可生產那屬於第Ⅰ部類的生產物。在這限度內,那些以生產物歸第Ⅰ部類供其在生產上消費的資本,並不是在第Ⅱ部類生產物(即實際供個人消費的生產物)形態上消費的資本部分。第Ⅱ部類的生產物全部,都加入個人的消費,而為所得支出的對象。但這全部生產物,也是消費在它上面的資本,加所生產的剩餘額之存在形態。它是一個投在消費資料生產上的資本的生產物。同樣,第Ⅰ部類的當作再生產手段用的生產物(原料,勞動工具),雖依其自然形態,也有充當消費資料的能力,但它畢竟是一個投下來生產生產手段的資本的生產物。在形成不變資本的生產物中,本有一個遠較為大的部分,就其物質方面說,是在一種不可供個人消費的形態上。在它能夠供個人消費的限度內,例如在谷種可以供農民自己吃食,家畜可以由農民自己屠宰的限度內,經濟的制限,對於他是完全一樣,無論這部分生產物是不是在不能消費的形態上。 像我們講過的那樣,我們且在這二部類,把不變資本的固定部分丟開不說。固定資本,在自然形態方面,在價值方面,都會獨立在兩部類年生產物之外,繼續存在的。 工資,利潤,和地租,是支出在第Ⅱ部類的生產物上。簡言之,所得是消費在第Ⅱ部類的生產物上。在第Ⅱ部類,從價值方面說,生產物也是由三個成分構成。一個成分,是等於生產上消費掉的不變資本部分的價值;第二個成分,是等於生產上墊支的可變的投在工資上面的資本部分的價值;最後,第三個成分,是等於所生產的剩餘價值,那就是等於利潤+地租。第Ⅱ部類生產物的第一個成分,不變資本部分的價值,既不能為第Ⅱ部類的資本家所消費,也不能為第Ⅱ部類的勞動者所消費,也不能為土地所有者所消費。那不是他們的所得的部分,是必須在自然形態上代置,並且必須售賣掉,方才能在自然形態上代置的。反之,生產物的其他兩個成分,則等於這部類所造出的所得的價值(=工資+利潤+地租)。 第Ⅰ部類的生產物,在形態方面是由相同的幾個成分構成。但在這裡,形成所得的部分,即工資+利潤+地租,簡言之,可變資本部分+剩餘價值,並不是在第Ⅰ部類生產物的自然形態上被消費,卻只能消費在第Ⅱ部類的生產物上。第Ⅰ部類的所得的價值,必須消費在第Ⅱ部類的一部分生產物上;這一部分生產物,便是第Ⅱ部類的待要代置的不變資本。第Ⅱ部類必須用來代置不變資本的生產物部分,會在其自然形態上,由第Ⅰ部類的勞動者,資本家,和土地所有者所消費。他們把他們的所得,用在第Ⅱ部類的這一部分生產物上面。從另一方面說,第Ⅰ部類的生產物,有一部分只代表第Ⅰ部類的所得;這一部分,在它的自然形態上,也只能由第Ⅱ部類(它的不變資本,要在自然形態上被代置)用在生產上來消費。最後,第Ⅰ部類所消費的不變資本部分,是由該部類自身的生產物(由勞動手段,原料,補助材料等等構成)來代置,代置的方法一部分是由第Ⅰ部類諸資本家間的交換實行,一部分是由這個方法實行,那就是一部分資本家直接把他自己的生產物再當作生產手段來使用。 我們再應用第二卷第二十章第Ⅱ節為單純再生產假定的表式: 在第Ⅱ部類,500v+500m=1000,是由生產者和土地所有者,當作所得,消費的。還留下要代置的,是2000c。這是由第Ⅰ部類的勞動者,資本家,和地租收受者消費的,他們的所得=1000v+1000m=2000。第Ⅱ部類生產物的這一部分,是當作第Ⅰ部類的所得,來消費的。第Ⅰ部類的所得部分,表現在不能消費的生產物上,那是要當作第Ⅱ部類的不變資本消費的。留下來未曾解決的,是第Ⅰ部類的4000c。這是由第Ⅰ部類自身的生產物6000,或不如說,由第Ⅰ部類的6000-2000,來代置;後面這2000,已經轉化為第Ⅱ部類的不變資本了。在這裡,要注意,以上所舉的數字,是隨意假定的。第Ⅰ部類的所得的價值和第Ⅱ部類的不變資本的價值之間的比例,也是隨意假定的。但很明白,在再生產過程照常進行並在其他各種事情毫無改變的條件下,從而,把蓄積放在度外的條件下,第Ⅰ部類的工資利潤和地租的價值總額,必須與第Ⅱ部類的不變資本的價值相等。不然的話,第Ⅱ部類將不能代置它的不變資本,或者說,第Ⅰ部類將不能把它的所得,由不能消費的形態,轉化為可消費的形態。 年商品生產物的價值,或特殊一個投資所生產的商品生產物的價值,或各個商品的價值,結局是分解為兩個價值成分。A成分是代置所墊支的不變資本價值的部分,B成分是表現為所得(工資,利潤和地租)的部分。如A成分在其他一切事情不變時決不採取所得形態,但常在資本形態上,且常在不變資本形態上流回,則在這限度內,第一個價值成分A,是和第二個價值成分B相對立的。但在B之內,還包含有一種對立。利潤和地租,和工資有一個共通的點,那就是它們相併成為三個所得的形態。但當中仍有一個本質的差別,那就是,利潤和地租是代表剩餘價值,代表無給勞動,工資則代表有給勞動。生產物有一個價值部分是代表工資,代置工資,而在我們的前提下(即再生產以相同的規模,相同的條件進行)必須再轉化為工資。這個價值部分,先是當作可變資本,當作必須重新墊支在再生產上的資本的成分,流回來的。這個成分,有兩重的機能。它先是在資本的形態上,並當作資本,與勞動力相交換。在勞動者手裡,它轉化為所得了。這種所得,是勞動者由出賣勞動力得到的,它也就是當作所得,被轉化為生活資料,被消費的。這個二重的過程,是由貨幣流通的媒介,顯示出來。可變資本是用貨幣墊支的,當作工資支付的。這是它的第一種當作資本的機能。它與勞動力相交換,並轉化為這種勞動力的實現,為勞動。這是從資本家方面看到的過程。但第二,勞動者又用這個貨幣,購買他們所生產的商品生產物的一部分,那也是由貨幣量計,並當作所得,為他們所消費的。假設沒有貨幣流通,資本家當作資本墊支並為新勞動力而交付給勞動者的生產物部分就會在既存資本的形態上,保有在資本家手裡;勞動者也直接把它當作所得,或用它和別種商品交換,從而間接把它當作所得,來消費。所以在再生產過程中決定轉化為工資,轉化為勞動者所得的生產物價值,先是在資本形態上,流回到資本家手中,更嚴密的說,是在可變資本形態上,流回到資本家手中。它會在這個形態上流回,乃是一個本質的條件,必須具備這個條件,勞動才能當作工資勞動來反覆再生產,生產手段才能當作資本來反覆再生產,生產過程也才能當作資本主義生產過程來反覆再生產。 我們如果要避免無益的難點,我們是必須從總收益和純收益,區別總所得和純所得。 總收益(Rohertrag)或總生產物,是全部再生產的生產物。除了那種被使用但不被消費的固定資本部分,總收益或總生產物的價值是等於墊支的在生產上消費掉的資本(不變資本和可變資本),加剩餘價值(那分解為利潤和地租)。或者說,如果我們不是考察個別資本的生產物,而是考察社會總資本的生產物,總收益是等於不變資本和可變資本的物質要素,加剩餘生產物(利潤和地租就是表現在它裡面)的物質要素。 總所得(Roheinkommen)是總生產物的一個價值部分,或由這個價值部分計量的生產物部分。在總生產中,把這個價值部分或由這個價值部分計量的生產物部分扣除之後,其餘的部分,便是用來代置墊支的在生產上消費掉的不變資本。所以,總所得是等於工資(生產物的一部分,那預定要成為勞動者的所得)+利潤+地租。但純所得(Rein-einkommen)是剩餘價值,是扣除工資以後留下的剩餘生產物,是資本所實現但須與土地所有者共分的剩餘價值,或由這個剩餘價值計量的剩餘生產物。 現在我們知道,每一個商品的價值,每一個資本的全部商品生產物的價值,是分成兩個部分:一部分代置不變資本;別一個部分,其中雖有一部分,會當作可變資本流回,從而會在資本形態上流回,但其全部仍決定是轉化為總所得,並採取工資,利潤,和地租的形態。總所得,就是由工資,利潤,和地租的總和合成的。我們又知道:就一個社會的常年總生產物的價值來說,情形也是這樣,個別生產物和社會生產物間,只有這一種區別:由個別資本家的觀點看,純所得是與總所得有區別的,因為後者包含工資,前者就把工資排除在外。就全社會的所得來說,國民所得(National einkommen),是由工資加利潤加地租,那就是由總所得成立的。但這仍舊只是一個抽象,因為在資本主義生產的基礎上,全社會是站在資本主義的觀點上,只有分解為利潤和地租的所得,被視為純所得。 但像薩伊君那樣認全部收益,全部總生產物,會分解成為一國國民的純收益,不能與一國國民的純收益相區別,並且認這種區別,從國民的立場說是不存在,卻也是一個幻想。這個幻想,自亞當•斯密以來,貫穿著全部經濟學,成為一個不合理的信條:那就是,商品的價值結局會全部分解為所得,即分解為工資,利潤,和地租[1]。 就個個資本家的情形來說,生產物的一部分,必須再轉化為資本(且不說再生產的擴大或蓄積),並且不僅轉化為可變資本(那決定要再當作勞動者的所得,再轉化為一個所得形態),還轉化為不變資本(那決不能轉化為所得)——不待說:要得到這個見解,是非常容易的。生產過程的最單純的考察,已經可以明白指示這一點。當中的困難,要到我們考察生產過程全體的時候,方才發生。當作所得,而在工資,利潤,和地租形態上消費的生產物部分全體的價值(無論那是供充個人的消費,還是供充生產的消費),實際會在分析上,完全分解為工資加利潤加地租的價值總額,分解為三種所得的總價值,雖然這個生產物部分的價值,是和別一個生產物部分(不當作所得的部分)的價值,一樣包含一個價值部分=C,等於其內所含的不變資本的價值,從而,一看就知道,它的價值不是全部是所得的價值。在一方面,有實際上不能否認的事實,在他方面,則有同樣不能否認的理論的矛盾。但這當中的困難,極易為下述的主張所瞞過:即,商品價值不過在外觀上(從個別資本家的觀點看)包含一個價值部分,和那個在所得形態上存在的部分相區別。一句話(即對一人表現為所得的東西,對別一個人將形成資本),使人們省卻一切進一步的反省。但若全生產物的價值都在所得的形態上被消費,舊資本怎樣能夠代置呢?個個資本的生產物的價值,在一切資本的生產物的價值總額等於三種所得加零的總和時,怎樣能等於三種所得加C(不變資本)的價值總額呢?這當然好像是不能解決的謎了。並且這個謎,又好像只能這樣說明:即,任何分析皆不能見出價格的單純要素,從而,必須用一種循環論法,用一個無窮無盡的進行,來滿足自己。表現為不變資本的東西,可分解為工資,利潤,和地租,但工資,利潤,和地租所依以表現的商品價值,又是由工資,利潤,和地租決定,並依此無窮推下去。[2] 商品價值結局會分解成為工資加利潤加地租,那是一個根本錯誤的信條。由這個根本錯誤的信條,引起了種種主張,如:總生產物的總價值,結局必須由消費者支付;生產者與消費者間的貨幣流通,結局必須與生產者自己中間的貨幣流通相等(杜克)。這各種主張,都和它們所根據的原則,一樣是錯誤的。 這種錯誤的顯然不合理的分析,概述起來,是由這種種觀點引起的: 1.是不了解不變資本和可變資本的根本關係,也不了解剩餘價值的性質,並且不了解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的全部基礎。資本各部分生產物的價值,各個商品的價值,都包含一個價值部分=不變資本,一個價值部分=可變資本(那轉化為勞動者的工資),和一個價值部分=剩餘價值(它後來又分化為利潤和地租)。勞動者用他的工資,資本家用他的利潤,土地所有者用他的地租,怎樣能夠買不只包含一個成分但包含這三個成分全部的商品呢?又,歸這諸種所得收受者消費的商品,既然在這三個價值成分之外,尚還包含別一個價值成分,即不變資本,它怎樣能為工資、利潤、地租這三個所得源泉合計的價值總額所購買呢?一個包含三個成分的價值,怎樣能購買一個包含四個成分的價值呢。[3] 我們已經在第二卷第三篇作過了這種分析。 2.是不了解怎樣,勞動在追加新的價值時,會在新形態上保存舊的價值,但不重新把這箇舊價值生產。 3.是不了解從總資本見地(不是從個別資本的見地)看到的再生產過程的關聯,不能說明,工資和剩餘價值(即一年間新加勞動所創造的全部價值)所依以實現的生產物,即須代置它的不變價值部分,怎樣同時又能分解為所得限界以內的價值。不能說明,新加勞動的總額,既然只實現為工資和剩餘價值,完全表現在這二者的價值總額內,那在生產上消費掉的不變資本,又怎樣能在物質方面和價值方面,重新代置。在再生產過程的分析,及其相異諸成分的關係(在物質性質和價值比例兩方面見到的關係)的分析上,主要的困難正在這裡。 4.還有一個困難。這個困難,當剩餘價值諸部分表現在相互獨立的所得形態上時,會更加強。那就是所得與資本的固定的特徵,會相互交換,並改變它們的位置,所以,從個別資本家的觀點看已經只是相對的特徵,若從總生產過程的見地看,那還會歸於消滅。舉例來說,第Ⅰ部類(生產不變資本的第Ⅰ部類)的勞動者與資本家的所得,就價值和物質兩方面說,是代置第Ⅱ部類(生產消費資料的第Ⅱ部類)資本家的不變資本。所以,我們也許可以由這樣一種觀念(對一個人為所得的東西,對別一個人是資本,所以,所得與資本的特徵,與商品諸價值成分的現實的分化,毫無影響),來躲避這當中的困難。再者,有各種商品,結局決定要當作所得支出(Revenueverausgabung)的物質要素,但這諸商品,會在一年間通過各種不同的階段,例如毛紗,布匹。在一個階段,它形成不變資本的部分,在別一階段,它卻是供個人消費,完全加在所得裡面。所以,我們也許會和亞當•斯密一樣,認不變資本只是商品價值的外觀上的一個要素,會在總關聯中消滅的。再者,可變資本和所得之間,還會發生交換。勞動者用他的工資,購買商品的一部分(形成他的所得的部分)。但他就由此為資本家代置可變資本的貨幣形態。最後,生產物的一部分,形成不變資本的,將會在自然形態上,或由不變資本生產者自己中間的交換,而被代置。對於這個過程,消費者是一點關係沒有的。但我們把這一點輕輕看過時,這一個外觀就成立了:那就是,消費者的所得,代置全部生產物,從而,也代置不變的價值部分。 5.價值轉化為生產價格,曾引起一種混亂,但在這種混亂之外,還曾由別一種轉化,即剩餘價值轉化為諸種特殊所得形態(利潤和地租,它們是互相獨立的與不同諸生產要素相關的)的轉化,引起一個進一步的混亂。人們忘記了,商品的價值是基礎;商品價值固然會分為特殊諸成分,諸價值成分也會發展成為諸所得形態,轉化為不同諸生產因素所有者對諸價值成分的關係,並依照一定的範疇和名義,在他們之間分割,但這種種,決不會改變價值決定的方法和價值決定的法則。又,利潤的均衡過程,(換言之,總剩餘價值在不同諸資本間的分配)以及土地所有權在這個均衡過程上(絕對地租)發生的障礙,雖使商品的調節的平均價格,與商品的個別價值發生差別,但價值法則也不會由此受到影響。這種事情,只會影響剩餘價值追加到不同諸商品價格裡面去的追加額,決不會廢止剩餘價值的自身;商品總價值,當作不同諸價格成分的源泉,也不會由這個事情,被廢止。 這就是我們下一章所要考察的混亂;這種混亂,必然會和這種外觀,結合在一起的。這個外觀是,價值是由它的諸種成分發生。那就是,價值諸不同成分,會在所得形態上,取得獨立的形態,並當作所得,而與特殊的物質的生產要素,不是與商品的價值發生關係,好像它們的源泉,不是後者,而是前者。在實際上,它們也是和這諸種物質要素相關聯的,但在這種關聯內,它們不是當作價值的成分。而是當作所得,當作分歸各類生產當事人(勞動者,資本家,土地所有者)的價值成分,但現在人們居然認為,這諸價值成分,不是由商品價值的分割發生,卻寧是商品價值由這諸價值成分的結合成立。一個美麗的循環論法,在這裡發生了:那就是,商品的價值,由工資,利潤,地租的價值總額發生;工資,利潤,地租的價值,又由商品的價值決定,並依此類推下去。[4] 如果我們是考察再生產的正常狀態,新加勞動是只有一部分,用在不變資本的生產和代置上。那就是代置消費資料(即所得的物質要素)生產上用掉的不變資本。這個情形,已由這一件事補償了:即,這個不變部分,不費第Ⅱ部類任何追加的勞動。但這個不變資本——如果是考察總再生產過程(在總再生產過程內,第Ⅰ部類與第Ⅱ部類會互相均衡的),這個不變資本,並不是新加勞動的生產物,雖然沒有不變資本,這個生產物是不會形成。——從物質方面說,在再生產過程中,是被安置在各種意外和危險中,要大受損害的。(更從價值方面說,那也會因勞動生產力發生變遷,而蒙受損失;但這是只就個別資本家說的)所以,利潤的一部分,那就是,剩餘價值的一部分,從而剩餘生產物(從價值方面考察,只代表新加的勞動)的一部分,須當作保險基金(Assekuranzfond)。在這裡,這個保險基金是不是由保險公司(當作一種特殊營業的保險公司)經營,決不會在事情的實質上引起變化。但在所得中,只有這一個部分,既不當作所得被消費,也不一定是充作蓄積基金了。它實際是充作蓄積基金,還是只用來彌補再生產上的意外,那是完全取決於偶然。而資本主義生產方法已經揚棄之後,除須有一部分剩餘價值,剩餘生產物,從而剩餘勞動用在蓄積上,即用在再生產過程擴大上外,也只有這個剩餘價值部分,必須要繼續存在。那當然要以這個事實為前提:即,通例由直接生產者消費的部分,不以現今這樣的最低限為限。固然,為那些在年齡上尚不能或已不能在生產上參加的人,必須有一種剩餘勞動,但除了這種剩餘,則一切為撫養不勞動者的勞動,都會歸於消滅。我們且想想太初的社會。在那裡,沒有所生產的生產手段,沒有不變資本(它的價值,會移人生產物內,而在再生產依同樣規模進行的場合,必須在自然形態上,在生產物中,用一個和它價值相等的部分,來代置)。在那裡,一切生活資料,都是直接由自然給予,無需人去生產。為這個理由,僅有少數欲望必須滿足的未開化人,雖不能把那些尚不會有的生產手段利用在新生產上,但在占領自然供給的生活資料的勞動之外,盡有時間,把別一些自然生產物,轉化為弓矢,石刀,草鞋之類的生產手段。單從物質方面考察,未開化人間的這個過程,和剩餘勞動再轉化為新資本的過程,是全然符合的。在蓄積過程內,這種剩餘勞動的生產物,會不斷轉化為資本。但一切新資本都由利潤,地租,或其他所得形態(即剩餘勞動)發生的事實,曾引起這種錯誤的觀念:商品的價值全由所得發生。剛好相反。在更精密的分析下,利潤再轉化為資本的過程,寧會指示:不斷表現在所得形態上的追加勞動,不是用來維持舊資本價值的再生產;在它不當作所得來消費的限度內,它其實是用來創造新的追加的資本。 全部的困難,是由這個事實發生的:即,一切新加的勞動,在其所造價值不分解為工資的限度內,都表現為利潤——在這裡,是指剩餘價值一般的形態——表現為不費資本家一文的價值,從而,不必要用來代置他所墊支的資本。這個價值,是在可利用的追加財富的形態上存在著;從個別資本家的觀點說,就是在他的所得的形態上存在。但這個新創造的價值,可以供個人的消費,也可以供生產的消費,可以當作所得,也同樣可以當作資本。就自然形態來說,它是必須有一部分,用在生產的消費上。很明白,常年追加的勞動,會創造所得,也會創造資本;蓄積過程上表示的情形,就是這樣。用來創造新資本的那一部分勞動力(那好比未開化人的勞動日的一部分,不被用來占取生活資料,但被用來製造占取生活資料的工具),是由如下的事實被掩蔽的:即,剩餘勞動的全部生產物,最先都表現在利潤形態上,這個決定,實際與剩餘生產物的本身毫無關係,它不過指示資本家對於他所捲去的剩餘價值,有怎樣的私人關係。勞動者所創造的剩餘價值,實際分割為所得和資本,那就是,分割為消費資料和追加的生產手段。但由上年移轉過來的舊不變資本,不說受損害但只在這限度內消滅的部分,即不必要再生產的部分(再生產過程的這樣的攪亂,是保險以內的問題),則從價值方面考察,由上年移轉過來的舊不變資本,並不是由新加勞動再生產。 此外,我們又知道,新加勞動雖只分解為所得(工資,利潤,和地租),但總有一部分,會不斷被用來再生產並代置所消費的不變資本。但我們每每把如下的事實忽略過去:那就是(1)這個勞動的生產物,有一個價值部分,並不是這個新加勞動的生產物,只是既存的所消費的不變資本的生產物;這個價值部分所依以表現的生產物部分,也不轉化為所得,它是在自然形態上,代置那種構成不變資本的生產手段。(2)這個新加勞動實際依以表現的價值部分,就它的自然形態說,並不是當作所得來消費的,卻是在別一部門,代置不變資本;在這別一個部門,它才轉化為一個可以當作所得來消費的自然形態,不過這個自然形態,也不完全是新加勞動的生產物。 在再生產以不變規模進行的限度內,每一個消費掉的不變資本要素,都要在自然形態上(即令從量的方面和形態的方面說不是這樣,至少就作用能力的方面說,必須是這樣),由同種類的新物來代置。在勞動生產力保持不變的時候,這種自然形態上的代置,包含等價值的代置;這個價值,是不變資本在舊形態上原來具有的。但若勞動的生產力增進了,相同的諸種物質要素就能由較少的勞動生產,從而,生產物的一個較小的價值部分,就已經可以在自然形態上,完全把不變部分代置。在這場合,有餘的部分,就能用來形成新的追加資本了,生產物的一個較大的部分,就可以在消費資料的形態上給予了,再不然,就是剩餘勞動可以減少了。反之,如果勞動的生產力減小,生產物就會有一個較大的部分,必須用來代置舊的資本,剩餘生產物將會減少。 利潤(或任何形態的剩餘價值)的資本化——如果我們不問歷史規定的經濟形態,只考察新生產手段的單純的形成——指示了,勞動者除須使用勞動來生產直接的生活資料外,依然要使用勞動來生產生產手段。利潤的資本化,不外指示,剩餘勞動的一部分,要被用來形成新的追加的生產手段。利潤的資本化,不過指示,支配這種剩餘勞動的,不是勞動者,而是資本家。這種剩餘勞動必須先當作所得,而通過一個階段(在未開化人的場合,這種剩餘勞動卻直接在生產手段的生產上出現)的事實,不過指示,這種勞動或這種勞動的生產物,是由不勞動者占有。但實際轉化為資本的,不是利潤自身。剩餘價值的資本化,不過指示,資本家不把剩餘價值和剩餘生產物,當作所得,來供充個人的消費。實際這樣轉化的,是價值,是對象化的勞動,是這種勞動直接依以表現的生產物,或這種生產物轉化為貨幣後所交換得的生產物。就令利潤再轉化為資本,成為這種新資本的源泉的,仍不是利潤這一種確定的剩餘價值形態。在這場合,剩餘價值不過由一個形態,轉化為別一個形態。使它變為資本的,決不是這種轉化。現在當作資本發生機能的,是商品和它的價值。這種商品的價值未曾有任何給付的事實——就因有這個事實,所以它是剩餘價值——對於勞動的對象化,對於價值自身,是一點影響沒有的。 這當中的誤解,由各種不同的形態表示出來。比方,有人主張,不變資本所依以構成的商品,同樣包含工資,利潤,和地租這幾個要素。有人主張,對一個人為所得的東西,對別一個人可以表現為資本,所以,這全是主觀的關係。例如,紡績業者的棉紗,就包含一個代表利潤的價值部分。織布業者購買棉紗時,他把紡績業者的利潤實現了,但對於他自己,這個棉紗只是他的不變資本的一部分。 關於所得與資本的關係,我們已具論如上。但除了這種說明,我們還可以在這裡附註一筆:從價值方面考察,當作構成部分,和棉紗一道加入織布業者資本內的東西,是棉紗的價值。這種價值的諸部分,對於紡績業者,是怎樣分解為資本和所得?換言之,是怎樣分解為有給勞動和無給勞動?那是商品價值決定上一件毫無關係的事(把平均利潤引起的各種變形,拋開不說)。在這個問題的背後,常常潛含著這樣的觀念,依照這種觀念,利潤,或剩餘價值一般,是商品價值以上的一個剩餘,只有由價格抬高,相互詐欺,讓渡利潤(Veräusserungsgewinn)諸種原因發生。實則,生產價格或商品價值被支付時,在售賣者看來,表現在所得形態上的商品諸價值成分,當然也被支付了。在這裡,我們當然不是說獨占價格。 再者,構成不變資本的諸商品成分,和其他各種商品價值,可還原為同樣的諸價值部分,即分解為生產者和生產手段所有者的工資,利潤,和地租。這種說法是完全不正確的,那不過是一個事實的資本主義的表現形態。這個事實是,一切商品價值,都只是包含在該商品內的社會必要勞動的尺度。但我們已經在第一卷講過,任一個資本的商品生產物,都不妨分割成為各別的諸部分,一部分專門代表不變資本部分,一部分專門代表可變資本部分,第三個部分專門代表剩餘價值。 斯托齊下面這一段話,可以代表許多別的人的意見。他說:「構成國民所得的各種可賣生產物,在經濟學上,必須由兩個不同的方法來考察:第一,是就它對個人的關係來考察,當作價值;第二是就它對國民關係來考察,當作財富;因為,一國的所得,不能像個人的所得那樣依照它的價值來估計,卻須依照它的效用,或依照它所能滿足的欲望,來估計。」(《國民所得的性質》第19頁) 但第一,把一個以價值為生產方法基礎並採取資本主義組織的國家,當作一個單純的為國民欲望而操作的總體考察,乃是一個錯誤的抽象。 第二,在資本主義生產方法廢止以後,如果社會生產仍然維持,則價值的決定,仍然會在如下的意義上,有支配作用:即,勞動時間的調節,社會勞動在各生產部類間的分配,以及關於這諸種事項的簿記,會比以前變得更重要。 * * * [1]對於這位無思想的薩伊君,里嘉圖曾加以確當的批評如下:「關於純生產物和總生產物,薩伊君主張,『所生產的全部價值,是總生產物;這個價值,在扣除生產成本之後,形成純生產物』(《經濟學》第二卷第491頁)。照薩伊君說來,生產成本就是由地租,工資,和利潤構成。照這句話推下去,純生產物根本就是不存在的了。在508頁,他曾說,『一個生產物的價值,一個生產勞務的價值,生產成本的價值,是相等的價值,如果我們一任事物自然進行』。從全部除去全部,是沒有什麼殘餘下來的。」(里嘉圖《原理》第二十二章第512頁注)——可附帶說一筆。我們以後將會知道,里嘉圖對於亞當•斯密的錯誤的商品價格分析(即將商品價格分解為所得的價值總額),並沒有在別的地方拒絕。他沒有注意到它;他假設,他的分析,只要把商品的不變價值部分「舍象」,便是正確的。他也常常歸到這樣的觀念方法上去。 [2]「在每一個社會內,每一個商品的價格,結局都分解為這三部分(即工資,利潤,地租)的一部分或別部分,或這三部分的全體……。人們也許會覺得,尚須有第四部分,來代置農業家的資本,賠補代勞家畜的消耗,以及別種農耕器具的磨損,但我們必須認為,任何農耕器具的價格,例如代勞家畜,都是由這三個部分合成的:那就是,飼養家畜的土地的地租,照料家畜的勞動,和農業家(他墊支土地的地租和勞動的工資)的利潤。所以,穀物的價格雖然要償付家畜的價格和維持費,但全部價格仍舊是直接地或結局地分解為地租,勞動(意指工資),和利潤這三個部分。」(亞當•斯密《國富論》第一篇第六章)——我們以後會知道,亞當•斯密對於這個遁辭,也感到當中含有矛盾和不滿意的地方。他既不曾指出有任何現實的投資,其生產物價格結局是毫無條件,單純分解為這三個部分,卻不過把我們從這裡送到那裡,所以他所說的,不外是一種遁辭而已。 [3]從下面這個無知的公式,可以證明蒲魯東沒有了解這一點的能力。他的公式是,勞動者不能購回他自己的生產物,是因為生產物內尚包含有利息,那是追加在原本價格(Prix derevient)內的。但友仁•福凱特(Eugene Forcade)是怎樣教正他呢?福凱特說:「如果蒲魯東的反對論調是正確的,那不但會否定資本的利潤,並且會滅卻一切產業的可能性。如果勞動者被強迫要支付100,來購買他僅領受80的物品,如果一個生產物的工資僅能購回他在該生產物內附加的價值,我們就可以說,勞動者不能購回任何物,工資不能用來購買任何物了。實在說,原本價格除包含勞動者的工資外,常常還包含別的東西;售賣價格除包含企業者的利潤外,也常常還包含別的東西,例如原料的價格,那常常要對外國實行支付的。……蒲魯東忘記了國民資本的無間斷的增加;他忘記了,這種增加,是就一切勤勞者來說的;不僅就企業家說,並且也就勞動者說。」(《二月評論》1848年第24卷第998頁)。在這裡,我們在最與資產階級相照應的智慧形態上,看見了資產階級的無思想的樂天主義。第一福凱特君相信,勞動者如果不在他生產的價值之外,受取較高的價值,他就會不能生活;正好相反,如果他實際受取他所生產的價值,資本主義生產方法就會成為不可能的。第二,蒲魯東在一個狹隘見地下表示出來的困難,在福凱特手裡,是很正確地普遍化了。商品價格不僅包含工資以上的部分,並且包含利潤以上的部分,那就是還包含不變的價值部分。所以,依照蒲魯東的推理方法,資本家也不能用他的利潤,再把商品購買。但福凱特是怎樣解決這個謎呢?他是用一個無意義的語辭——資本的增加。資本的不斷的增加,被認為除由別的事情確證外,還會由這個事實來確證:即經濟學在資本為100時認為不可能的商品價格的分析,在資本為10,000時,便會成為贅余的。但若有人問某個化學家說:土地生產物怎樣會比土地包含更多的炭素呢?該化學家答說:這是由於土地生產物的不斷的增加。請問,我們對於這位化學家,將會怎樣批評呢?在庸俗經濟學上,真理的愛和科學的研究行動之必要是消滅了,代起的,只是在資產階級世界發現最好的可能世界這一個好意的善意。 [4]「投在材料原料和完成品上面的流動資本,是由商品構成的,這些商品的必要價格,又是由相同的諸要素構成;所以,如果是考察一國的商品總體,則把流動資本的這個部分,計算在必要價格的成分內,其實是把同一個東西,使用兩次。」(斯托齊《經濟學教程》第二篇第140頁)——斯托齊說流動資本的要素是指不變資本(固定資本在他看來不過是流動資本的轉化形態)。「這是不錯的,勞動者的工資,和企業者利潤中那由工資(如果我們把工資當作生活資料的一部分來看)構成的部分,一樣是由照時價購進的商品構成的。這種商品。又同樣包括工資,資本利息,土地地租,和企業利益。……不過,這種觀察,只證明,要把必要價格分解為最單純的要素,乃是不可能的。」(前書140頁之注)。斯托齊所著《國民所得的性質》(巴黎1824年)曾反駁薩伊,並曾指出,把商品價值分解為諸種所得這一種錯誤的分析,會引出怎樣不合理的結果來。他正確地指出了,這個結論,從國民的立場看(不是從個別資本家的立場看),是怎樣不合理,但他在「必要價格」的分析上,並沒有向前更進一步。他在他的《教程》內雖沒有陷入無窮的循環論法中,但只說,要把「必要價格」分解為現實的要素,是不可能的。「很明白,年生產物的價值一方面分配在資本之間,一方面分配在利潤之間;為保存國民的資本計,為更新消費基金計,年生產物這諸價值部分,照例會用來購買國民所必要的生產物。」(第134頁135頁)「……他們」(一個自耕農民的家庭)「能住在他們的穀倉或廄舍內,能吃食他們的谷種和飼料,能穿著他們的家畜的皮,能用他們的農具來供自己享受麼?依照薩伊先生的主張,這一切問題都應肯定答覆的。」(第135頁136頁)。……「如果我們承認一國國民的所得,是等於該國的總生產物,換言之,如果我們承認,用不著在當中扣除任何資本,我們就也須承認,一國國民即使不生產的,把它年生產物的全部價值用掉,也絕不致損害該國民未來的所得了。」(第147頁)。「構成國民資本的生產物,是不能消費的。」(第150頁) 第五十章 競爭的外觀 我們曾經指出,商品的價值,或由商品總價值調節的生產價格,分解成為這幾個部分: (1)一個價值部分,代置不變資本,或代表以前已經過去的勞動。那是在生產手段的形態上,在商品的形成過程內,使用掉的;簡言之,這是生產手段加在商品生產過程內的價值或價格。在這裡,我們決不是說個個商品,只是說商品資本。商品資本,是資本生產物在一個期間內(比方說在一年內)所依以表現的形態,在其內,個個商品只形成要素,從價值方面說,那也是分解為相同的諸種成分。 (2)一個價值部分,代表可變資本,它計量勞動者的所得,並轉化為勞動者的所得。勞動者就是在這個可變價值部分,再生產他的工資。簡言之,在商品生產上新加到不變部分上面的勞動,就是在這個價值部分,表現它的有給的部分。 (3)剩餘價值。這也是商品生產物的一個價值部分。無給勞動或剩餘勞動就是表現在這個價值部分內的。這個最後的價值部分,會再採取諸種獨立的形態,並同時成為所得形態。那就是資本利潤(資本自體的利息加機能資本的企業利益)和地租(在生產過程上共同發生作用的土地的所有者的所得)的形態。第(2)項第(3)項所包括的諸價值成分,換言之,不斷採取工資(它必須先通過可變資本的形態),利潤,和地租諸所得形態的價值成分,是由下述一點,來和第(1)項不變資本部分相區別:即新加到不變資本部分(即商品生產手段)上的勞動的對象化,即全部價值,會分解成為這諸價值成分。如果我們把不變部分除開不說,我們就可以正確地說,商品的價值,在它是代表新加勞動的限度內,會不斷分解為三個部分。它們形成三個所得形態,即工資,利潤,和地租[1];它們各自的價值量,它們各自在總價值中所占的部分,是由不同的諸種特殊法則(以前已經說明過了)決定的。但若反過來,說工資的價值,利潤率,和地租率形成獨立的諸價值構成要素,這諸價值構成要素相合,便形成商品價值,從而把不變的價值部分除開不說,卻是一種錯誤的見解。換言之,說它們是商品價值或生產價格的構成要素,乃是錯誤的。[2] 我們立即可以看出當中的區別。 假設資本500的價值生產物=400c+100v+150m=650;這150m再分割為75利潤和75地租。為避免無益的難點起見,我們再假設,這是一個有平均構成的資本,其生產價格與其價值恰好一致;只要把個別資本的生產物,當作總資本一個等量的部分的生產物來考察,這種一致性就會發生的。 在這裡,由可變資本計量的工資,等於墊支資本的20%;依總資本計算的剩餘價值,等於墊支資本的30%,那就是15%為利潤,15%為地租。代表新加勞動的全部商品價值,是等於100v+150m=250。其量大小,非取決於它的分割(分割為工資,利潤,和地租)。我們由這諸部分相互間的比例,知道那用100貨幣(比方說100鎊)支付的勞動力,會供給一個勞動量,表現為一個250鎊的貨幣額。由此我們知道,勞動者所提供的剩餘勞動,是等於他為自己的勞動的一倍半。假設勞動日包含10小時,他就是為自己勞動4小時,為資本家勞動6小時。所以,用100鎊支付的勞動者的勞動,表現為一個250鎊的貨幣價值。在這250鎊的價值之外,再沒有別的什麼,可以用來在勞動者和資本家間,在資本家和土地所有者間分配。這250鎊,是新加在400鎊價值(生產手段的價值)上的全部價值,這250的價值(由在其內對象化的勞動量決定的),形成一個限界。勞動者,資本家,和土地所有者,在所得形態上,那就是在工資利潤和地租形態上,只能在這個限界之內,由這個價值,取出他們各自應得的部分。 假設有一個有機構成相同的資本(那就是,所使用的活勞動力,對它所推動的不變資本,保持相同的比例),不得不為相等的勞動力(即推動400不變資本的勞動力),支付150,不只支付100鎊。再假設,利潤和地租是以不同的比例,分配剩餘價值。我們即假設,150鎊可變資本,和以前100鎊可變資本,是推動同量的勞動,則新生產的價值,依然是=250,總生產物的價值,依然是=650。在這場合,我們所有的公式,將為400c+150v+100m,假設這100m是分為45利潤和55地租。這樣,新生產的總價值分為工資利潤和地租的比例,是極不相同了;墊支總資本的量也不同,雖然它所推動的勞動總量是相等的。工資將等於墊支資本的27 3/11%,利潤將等於墊支資本的8 2/11%,地租將等於墊支資本的10%。所以,剩餘價值全部是略多於18%。 工資提高的結果,是總勞動的無給部分和剩餘價值發生變化。這樣,在勞動日為10小時的時候,勞動者為自己勞動6小時,為資本家勞動4小時。利潤和地租的比例,發生了變化。而減少了的剩餘價值,也是以不同的比例,分配在資本家和土地所有者間。最後,不變資本的價值既依然不變,唯獨墊支的可變資本的價值已增加,所以減少了的剩潤價值,會表現為一個更加減小的總利潤率。在這裡,我說總利潤率,是指總剩餘價值與墊支總資本間的比例。 工資價值,利潤率,和地租率(不問這諸部分的比例所依以調節的法則,會發生怎樣的作用),總只能在新生產的商品價值(250鎊)所劃定的限界以內,發生變動。如果地租是以獨占價格為基礎,那會引起一個例外。但這個唯一的例外,不會變動法則的自身,卻不過使我們的考察更為複雜。因為,在這個場合,如果我們只考察生產物自身,則發生變化的,單是剩餘價值的分割。但若我們是考察它的相對價值(與別種商品相比較的相對價值),我們就只會發現這種差別:含在其他各種商品內的剩餘價值的一部分,會移轉到這種特殊的商品上來。 我們且概述如下:—— 第一,第二場合的剩餘價值,比第一場合的剩餘價值,減少了三分之一,即由150減為100。利潤率的下落程度,略多於三分之一,即由30%減為18%,這是因為,已經減少的剩餘價值,要依照一個已經增大的墊支總資本來計算。但它的下落比例,與剩餘價值率的下落比例,決不是相同的。剩餘價值率由150/100減為100/150,即由減為66 2/3%,但利潤率卻是由150/500減為100/550,即由30%減為18 2/11%。所以,利潤率的下落比例,較剩餘價值量的下落比例更大,但較剩餘價值率的下落比例更小。此外,我們又發覺了,生產物的價值和量,都保持不變,如果所使用的勞動量依然不變;雖然墊支的資本,已經因可變部分增加的緣故,增加了。墊支資本的增大,對於開始一個新營業的資本家固然會成為一個極有關係的事情。但若我們是考察再生產的全體,則可變資本的增加,不外指示新加勞動所創造的價值,有一個較大的部分,要轉化為工資,從而,要先轉化為可變資本,不是先轉化為剩餘價值和剩餘生產物。所以,生產物的價值還是保持不變,因為一方面,它要由不變資本價值(=400)受到限制,另一方面,要由250的數目(新加的勞動,就是表現在這上面的)受到限制。這二者,都還是保持著不變。生產物,就再成為不變資本的部分說,是依然在相同的價值量內,表現同樣多的使用價值量;所以,同量的不變資本要素,將保持相同的價值。如果工資提高,不是因為勞動者在他自己的勞動內保有較大的部分,反之,如果勞動者在他自己的勞動內保有較大的部分,是因為勞動的生產力已經減少,事情就會不同的。在這場合,同一勞動(有給的加無給的)所依以表現的總價值,是保持不變;但這個勞動量所依以表現的生產物量是減少了;生產物諸可除部分的價格將會增加,因為表現在各部分的勞動,已經增加。工資提高為150了;雖然這個提高的工資,不比以前的工資(100),表現為更多的生產物。剩餘價值減為100了;雖然這個減少的剩餘價值,所代表的生產物,和使用價值量,比以前100所代表的生產物和使用價值量,僅為三分之二,或66 2/3%。在這場合,如果這種生產物會加到不變資本裡面,則在這限度內,不變資本也會變成更昂貴的。但這不是工資增加的結果。反之,寧可說,工資的增加,是商品昂貴的結果,是同量勞動的生產力已經減少的結果。在這裡,一種外觀發生了。從外表上看,好像工資的提高,曾使生產物變得昂貴;但須知道,在這裡,工資的提高,不是商品價值變化的原因,只是商品價值變化的結果。這種價值變化,是由勞動生產力減少的事實,引起的。 從另一方面說,在其他各種事情不變,所使用的同量的勞動依然表現為250,但所使用的生產手段的價值增進或下落的時候,同量生產物的價值也就會依照相同的額數,來增進或下落。450c+100v+150m,使生產物價值=700;反之,350c+100v+150m使同量生產物的價值,只等於600(以前是650)。所以,在所推動的勞動量為等量時,如果墊支的資本增加了或減少了,並且這種增加或減少,又是以不變資本部分的價值量的變化為基礎,則在其他一切情形相等的條件下,生產物的價值也會增加或減少。如果墊支資本的增加或減少,是以可變資本的價值量的變化為基礎,而勞動的生產力則保持不變,生產物的價值就會保持不變。在不變資本的場合,價值的增加或減小,不能由相反的運動來抵消。在可變資本的場合,如果勞動的生產力保持不變,價值的增加或減少就會由剩餘價值方面的相反的運動來抵消。以致可變資本的價值加剩餘價值,那就是,由勞動新加在生產手段中並新表現在生產物內的價值,依然保持不變。 反之,如可變資本或工資的價值的增加或減少,是商品價格昂貴或價格下落的結果,換言之,是這種投資所使用的勞動的生產力減少或增加的結果,生產物的價值就會受到影響的。但在這裡,工資的漲落,不是原因,只是結果。 反之,就我們以上所舉的例來說,在不變資本(400c)依然不變時,如100v+150m變為150v+100m(即可變資本增加),是勞動生產力(不是在該特殊部門,如棉紡績業上),在供勞動者以生活資料的農業上減小的結果,從而是生活資料昂貴的結果,生產物的價值就會保持不變。650的價值,是和以前一樣,由同量的棉紗來代表。 由以上的說明,還可得如下的結論:如果不變資本的支出,因為節省,而在那一些以生產物供勞動者消費的生產部門實際減少,那就像所使用的勞動的生產力已經直接增加一樣,會引起工資的減少(因為這個情形,會使勞動者的生活資料,趨於低廉),從而,引起剩餘價值的增加。所以,在這場合,利潤率會由兩重的原因,趨於增加;一方面,因為不變資本的價值減少,另一方面,因為剩餘價值增加。在考察剩餘價值的利潤化時,我們曾假定工資不下落但保持不變,因為在那裡,我們是撇開剩餘價值率的變動,來研究利潤率的變動。再者,我們在那裡展開的法則,是一般的,也適用於各種不以生產物供勞動者消費的投資,雖然這種投資的生產物的價值變化,對於工資沒有一點影響。 *** 逐年由新加勞動新加在生產手段和不變資本部分上的價值,會分化為,分解為不同諸所得形態,即工資,利潤,和地租,但這種分化,不會改變這個價值的限界,不會變更那分歸這諸範疇的價值額。這諸部分相互間的比例的變化,也不能變更它們的總額,這是一個確定的價值額。100的定額,無論是分割為50+50,還是分割為20+70+10,還是分割為40+30+30,常保持不變。生產物的分解為諸種所得的價值部分,和不變資本的價值部分,一樣是由商品的價值,那就是,由在其內對象化的勞動量決定。所以,第一,分為工資,利潤,和地租的商品價值額,是已經給予的;換言之,商品價值諸部分的總額的絕對限界,是已經給予的。第二,就諸個別範疇來說,它們的平均的調節的限界,也是已經給予的。工資是後面這一個限界的基礎。從一方面說,工資是依自然法則調節的;它的最低限,是由勞動者維持並再生產其勞動力所必要的物理最低限度,來決定,換言之,依一定量的商品,來決定。這一定量商品的價值,是由再生產它所必要的勞動時間決定的;那就是,由新加在生產手段上的勞動日的一部分來決定;這一部分,是勞動者生產並再生產其必要生活資料價值的等價物所必要的。例如,如果從價值方面說,他的平均的逐日生活資料,是6小時平均勞動,他每日的勞動平均就須有6小時為自己勞作。固然,他的勞動力的現實價值,會和這個物理的最低限界,發生差違。氣候和社會發展狀態不同,那也就會跟著不同;那不僅依存於物理的欲望,並且依存於歷史發展的社會的欲望(那是第二的天性)。但在每一個國家,在任何一個時期,這個調節的,平均的工資,都是一個已定的數額。因此,其他各種所得的價值,就有一個限界了。它常常等於總勞動日(在這裡,它與平均勞動日相一致,因為它包含由社會總資本推動的總勞動量)所體現的價值,減去這個勞動日體現為工資的部分,所以,它的限界。是由無給勞動所表現的價值的限界,換言之,是由這個無給勞動的量,決定。勞動者再生產其工資價值所必要的勞動日的部分,是以物理的工資最低限,為最後限界,勞動日的別一部分,即剩餘勞動或代表剩餘價值的部分,卻以勞動日的物理的最高限界(即勞動者每日可用來保存並再生產勞動力的勞動時間總量),為限制。在這裡,我們既然是考察價值——代表每年新加的勞動的總量——的分配,所以在這裡我們是把勞動日當作一個不變量來考察,並且這樣假設,不問這個勞動日是這樣和它的物理的最高限界相差違,總之,形成剩餘價值並分為利潤地租的價值部分的絕對限界,就是這樣給予的;那是由勞動日的有給部分以上的無給部分決定,這個無給部分,就是指總生產物內的實現剩餘勞動的價值部分。如果我們把這個由這個限界決定並依墊支總資本計算的剩餘價值,稱為利潤,則就絕對量考察,這個利潤就等於剩餘價值,從而就它的限界考察,它和剩餘價值,是依照相同的法則決定。但利潤率的水準,也是一個包含在一定限界(由商品價值決定的限界)以內的量。利潤率是總剩餘價值對生產上墊支的社會總資本的比例。如果資本=500(那可以是以一百萬為單位),剩餘價值=100,則20%就是利潤率的絕對限界。社會利潤依照這個比率在不同諸資本(投在不同諸生產部門的資本)間的分配,生出和商品價值有差別的生產價格來(生產價格便是現實的調節的平均市場價格)。這差別,使價格不復由價值決定,並且把利潤的合法則的界限廢止。商品的價值是等於在其內消費掉的資本,加其內包含著的剩餘價值,但生產價格則等於在其內消費掉的資本(k)和依照一般利潤率它應分得的剩餘價值,例如墊支在它生產上的資本(消費掉的資本和只使用的資本,都包含在內)的20%,但這20%的追加,還是由社會總資本所生產的剩餘價值,由這種剩餘價值對這種資本價值的比例,決定的。也就因此,所以它是20%,不是10%,也不是100%。價值的生產價格化,不會取消利潤的限界,不過改變它在不同諸特殊資本(它們構成社會資本)間的分配,那就是,比例於它們在總資本內所占的價值部分,均等地,把它分配在它們之間,市場價格或提在調節的生產價格之上,或跌在調節的生產價格之下,但這種上下的變動,會相互抵消。我們試考察一個長時期的物價表,並且把商品現實價值因勞動生產力變動而發生變化的場合,以及生產過程由自然的或社會的事故,而發生擾亂的場合除開不說,我們看見這諸種情形,是一定會驚奇的。即(1)這種變動,止於比較狹隘的限界內進行;(2)它們的均衡過程,含有規則性。魁特勒(Quetelet)在社會現象上,曾論證,是調節的平均數實行支配;我們在這裡發現了同樣的支配。如其商品價值均衡化為生產價格的過程,不會遇到任何阻礙,則地租會分解成為、對差地租,那就是,一切的地租,都以剩餘利潤的均衡過程為限,調節的生產價格,把這種剩餘利潤給於一部分資本家,然後讓它由土地所有者占有。所以,地租也有一定的價值限界,它的限界,是個別利潤率的不一致,那是由生產價格為一般利潤率所規制這一個事實引起的。如果土地所有權,會在商品價值均衡化為生產價格的過程上,成為障礙,並發生絕對地租,這種絕對地租的限界,就是土地生產物價值對其生產價格的超過額,換言之,是土地生產物內含的剩餘價值對資本依照一般利潤率所應得的利潤率的超過程度。在這場合,其差額形成地租的限界;它依然只是已經給予的包含在商品內的剩餘價值的一定部分。 最後,剩餘價值均衡化為平均利潤的過程,還會在不同諸生產部門,在人為的或自然的獨占,尤其是在土地所有權的獨占上,遇到障礙。在這場合,獨占價格成為可能的,從而使那種受獨占影響的商品的獨占價格,超在商品的生產價格或價值之上;但商品價值所劃定的限界,仍不會因此而廢止的。某一種商品的獨占價格,不過使別一些商品生產者的利潤的一部分,移轉到這種有獨占價格的商品。剩餘價值在不同諸生產部門間的分配,會間接發生一種地方性質的擾亂,但剩餘價值自身的限界,還是保持不變。如果有獨占價格的商品,會加入勞動者的必要消費內,則在勞動者所受的勞動力價值依舊不變的限度內,工資將會因此增加,剩餘價值將會因此減少。但若工資原來超過物理的最低限界,那也作興會把工資壓到勞動力價值之下。在這場合,獨占價格將由現實工資(即勞動者由同量勞動領受得的使用價值量)的扣除和別個資本家的利潤的扣除,來支付。我們也可以確實決定並正確計算,獨占價格會在什麼限界內,影響商品價格的通例的調節。 新加的分解為所得的商品價值,分割為必要勞動和剩餘勞動,為工資和剩餘價值。這種分割,在比例上,會遇到一定的調節的限界。同樣,剩餘價值分割為利潤和地租的分割,也會在利潤率均衡過程的調節法則上,遇到同樣的限界。而在利息和企業利益的分割上,平均利潤便是這二合計者的限界。平均利潤會提供一定的價值量,在它們二者間分割。在它們二者間,也只有這個價值量供它們分割。在這裡,確定的分割比例是偶然的,專門由競爭關係決定的。在其他場合,需要與供給的一致,等於市場價格與調節的平均價格的差違之廢止,換言之,等於競爭的影響之廢止,但在這個場合,競爭關係卻是唯一的決定原因。為什麼呢?因為同一個生產因素(資本),必須把那應歸於它的剩餘價值部分,分在同一生產因素的兩種所有者間,不過,平均利潤的分割雖沒有確定的合法則的限界,平均利潤(當作商品價值的部分)的限界仍不會因此廢止。這好比一個營業的兩個股東,在種種外部事情的決定下,雖會在利潤的分配上互相不等,但這個利潤的限界,依然不會廢止。 所以,商品價值的一部分,即新加在生產手段價值上的勞動所體現的部分,將分解成為不同諸部分,這諸部分還將在所得形態上取得相互獨立的姿容,但雖如此,我們依然不能把工資,利潤,和地租,當作構成要素,好像只要把它們相加起來,它們的總和,就會發生商品的調節價格(自然價格,必要價格)。我們也不能因此,便否認商品價值在減除不變價值部分之後,原來是一個單純的單位,這個單位再分成這三部分;我們也不能因此,便承認這三個部分的價格是彼此獨立決定,好像把這三個獨立的量相加起來,方才形成商品價格。實際是商品價值當作前提的量;不問工資,利潤,地租的相對量,它總包含這諸部分價值全部。但照錯誤的見解看來,工資,利潤,和地租,卻是三個獨立的價值量;它們的總量,才生產,限制,並決定商品價值的量。 很明白,如果工資,利潤,地租構成商品價格,則商品價值的不變部分,會和其他部分(表現可變資本和剩餘價值的部分)一樣,都是這樣的。所以,這個不變部分,在這裡,就可以完全放在考察之外了,因為這個不變部分所由以形成的商品的價值,會同樣分解為工資,利潤,和地租的價值的總和。我們已經指出,這個見解,否認有這樣一個不變價值部分存在。 這又是很明白的,依照這個見解,一切的價值概念,都被委棄了。依然殘留的,只是價格的概念;那就是,會有一定額的貨幣,支付給勞動力,資本,和土地的所有者。但貨幣是什麼呢?貨幣不是一個物,只是價值的一定形態,故也以價值的存在為前提。所以,我們就這樣說罷:對這各種生產要素,會支付以一定額的金或銀。或這樣看罷:此等生產要素,在我們頭內,是與這一定額的金或銀相等。但金與銀和其他一切的商品一樣是商品(啟蒙經濟學者是常以這種認識自誇的)。所以,金與銀的價格,也是由工資,利潤,和地租決定。我們把工資利潤和地租,視為與一定量金銀相等,仍不能決定工資,利潤,和地租。被視為等價的金銀的價值,也被假設是獨立在金銀之外,並獨立在任何商品的價值之外,而由這三者構成,因為每一個商品都是這三者的生產物。說工資,利潤,和地租的價值,是由這個事實構成,即三者各與一定量金銀相等,實無異說,工資,利潤,和地租的價值,是與一定量的工資,利潤,和地租相等。 先拿工資來說。因為,就照這個見解說來,我們也須從勞動出發。然則,工資的調節價格,換言之,繞著工資市場價格來變動的價格,是怎樣決定的呢? 我們姑且答說,那是由勞動力的需要和供給決定的。但這所謂需要和供給,是指什麼呢?指資本的需要。對勞動的需要,是等於資本的供給。但要說資本的供給,必須先明白什麼是資本,資本是由什麼構成的呢?我們且拿最單純的現象來說。說資本是由貨幣和商品構成。但貨幣不過是商品的一個形態。所以,是由商品構成。但依照前提商品價值最先是由生產這個商品的勞動的價格,由工資決定的。在這場合,工資是當作前提,當作商品價格的構成要素考察的。這樣這個價格應該是由所供給的勞動對資本的比例,來決定了。資本的價格,等於它所依以構成的諸種商品的價格。資本對勞動的需要,等於資本的供給。資本的供給,等於有一定價格的商品額的供給,但這個價格最先就是由勞動的價格決定;這個勞動的價格,又等於可變資本所由以構成的商品價格部分(這個可變資本,會與勞動相交換,而讓渡給勞動者的);可變資本所由以構成的商品的價格,最先又是由勞動的價格決定的,它也是由工資,利潤和地租的價格決定。所以,如要決定工資,我們不能預先假定資本,因為資本自身的價值,就有一部分,是由工資決定的。 把競爭拉進來,也與我們的問題毫無益處。競爭使勞動的市場價格提高或下落。但假設勞動的需要和供給,是互相一致的。在這場合,工資是怎樣決定的呢?由競爭。但我們以上已經假定,競爭已失去決定作用,它會由兩種相反的力的均衡棄去它的作用。我們正要尋出工資的自然價格,尋出那種不由競爭調節但會調節競爭的勞動價格。 在這裡,我們要做的,只是由勞動者的必要生活資料,決定勞動的必要價格,但這種生活資料是商品,也有價格的。所以,勞動的價格,是由必要生活資料的價格決定的。但生活資料的價格,又系其他一切商品的價格,被假設最先是由勞動的價格決定的。所以,由生活資料價格決定的勞動價格,被假設是由勞動價格決定的。勞動的價格,被假設是由它自身決定的。那等於說,我們不知道勞動的價格是由什麼決定的。在這裡,一般說來,勞動是有價格,因為它是當作商品考察的。所以,說到勞動的價格,我們必須知道,價格一般是指什麼。但由這個方法,我們決不能明白,價格一般究竟是什麼。 但我們且假設,勞動的必要價格,可以由這個適意的方法來決定。但平均利潤,即資本在通例狀態內的利潤(商品的第二個價格要素),又怎樣呢?平均利潤,必須由平均利潤率決定;但平均利潤率是怎樣決定的呢?是由資本家間的競爭決定的麼?但這種競爭,是以利潤的存在為前提的。他假定在同一生產部門或相異諸生產部門,已有各種不同的利潤率,從而,已有各種不同的利潤。競爭因為會影響商品價格,方才會影響利潤率。競爭的影響;不過是使同一生產部門的生產者,以相等的價格,售賣他們的商品,並且使他們在不同諸生產部門售賣商品的價格,給他們以同一的利潤,使他們在那已經局部由工資決定的商品價格上,以同比例的部分追加上去。所以,競爭不過能夠使利潤率由不等化為均等。為要使不等的利潤率化為均等,當作商品價格要素的利潤,必須已經存在。競爭不會創造利潤。利潤的水準,在均衡化過程發生的時候,就發生了。競爭不創造這個水準,不過提高它,或壓下它。我們說到必要的利潤率,我們是指與競爭運動相獨立並且會反過來調節競爭運動的利潤率。在互相競爭的資本家的力量互相均衡時,平均利潤率就會出現的。競爭可以引起這種平衡。但不能引起在這種平衡上出現的利潤率。在這種均衡成立時,一般利潤率為什麼會是10%是20%或是100%呢?不是因為競爭。競爭不過把那種種使個別利潤率與10%,或20%,或100%不一致的原因,歸於消滅。它不過引起一個商品價格依照這個價格,每一個資本都會比例於它的大小,提供相同的利潤。但這個利潤自身的大小,是與競爭毫無關係,它不過使一切的不一致,還原成為這個數量。甲與乙相競爭,競爭將使甲售賣商品的價格,與乙售賣商品的價格相等。但這個價格為什麼會是10,是,20或是100呢? 所以,這個見解,不外歸到這一點:即,利潤率以及利潤自身,是由工資決定的商品價格的一個追加部分,那是依照一個未能說明的方法決定的。競爭所昭示於我們的唯一事情,是這個利潤率必須是一個已定的量。但我們說一般利潤率和利潤的「必要價格」時,我們已經知道這一點了。 再把這個不合理的過程應用到地租上來,完全是不必要的。我們講過,這個過程,如果要徹底引申下去,就會使利潤和地租,都表現為依照某種未能說明的法則決定的價格追加額。這個價格追加額,是追加到先由工資決定的商品價格內的。經濟學者要說明競爭,但反過來,競爭竟不得不負起責任,來說明經濟學者所不能理解的一切事項了。 在這裡,如果我們把利潤和地租這兩個價格成分是由流通引起,由售賣發生的幻想除開不說——因為被投入流通內的東西,無論如何,不能由流通生出來——事情就不過是像下面那樣: 且假設一個商品的由工資決定的價格,是100;利潤率為工資的10%,地租為工資的15%這樣,由工資,利潤,和地租的總和決定的商品價格=125;這25的追加額,是不能由商品的售賣發生的。因為,一切相互販賣的賣者,既然都把僅費工資100的商品,照125的價格出售,結果是和大家都照100的價格出售一樣。所以,當中的作用,是應當在流通過程之外考察的。 假設這三種人,把值125的商品自身拿來分配——資本家先照125的價格售出,然後以100付給勞動者,10付給自己,15付給地主的情形,對於這個問題,是一點影響沒有的——勞動者得價值和生產物的4/5=100,資本家得價值和生產物的2/25,地主得3/25。資本家售得125,不只100時,他既然不過以生產物(勞動者就以勞動體現在它裡面)的4/5給於勞動者,所以,就使他只給勞動者以80而自行保留20,唯在這20中,自己分得8,地主分得12,結果也是全然一樣的。在這場合,它是依照它的價值售賣;因為,在事實上,商品價值(那被設想已由工資價值決定)的價格追加額,乃是一種獨立的提高。這等於迂迴曲折說,依照這個見解,工資(100)這個名辭,是等於生產物的價值,等於這一定量勞動所表現的貨幣額;不過,這個價值仍與現實的工資有別,從而還會有一個剩餘留下來。在這場合,這個剩餘,是由名義上的價格提高,生出的。所以,如果工資是110,不是100,利潤便須是11,地租便須是16 1/2,從而,商品的價格便須是137 1/2。比例是依然不變的。但因為利潤和地租的分配,往往採取工資百分之幾的名義的追加額的形態,所以價格常常隨工資漲而漲,工資跌而跌。在這場合,工資先被假設為與商品價值相等,然後與商品價值相區別。所以在實際上,不過由一種無概念的曲折的路,歸到這一點:即,商品的價值,是由商品內含的勞動量決定,工資的價值,是由必要生活資料的價格決定,而工資以上的價值餘額,便形成利潤和地租。 商品價值,在減去商品生產上用掉的生產手段的價值之後,便是由商品生產物內對象化的勞動量來決定的價值量。這個價值量,會分成三個成分,它們是當作工資,利潤,和地租,取得獨立的互相分離的所得形態。這種分割,在資本主義生產的外露的表面上,從而,在拘囚在其內的當事人的觀念里,是在一個顛倒的形態上表現的。 假設有某一個商品的總價值=300,其中200,是商品生產上消費掉的生產手段或不變資本要素的價值。所以,100是在生產過程內附加在商品上的新價值的總額。這個新價值100,便是可在這三個所得形態上分割的一切。我們假設工資=x,利潤=y,地租=z,所以在我們的場合,x+y+z的總額,常是=100。但在產業家,商人,和銀行業者的觀念里,和在庸俗經濟學義的觀念里,事情並不是這樣表現的。在他們看來,不是商品的價值,除去所消費的生產手段的價值以後=100,然後這100分為x、y、z。在他們看來,商品的價格,是單純由幾個和價值相獨立並互相獨立決定的價值量(工資,利潤,和地租的價值量)合成的;x,y,z,是各自獨立存在,各自獨立決定的;這諸價值量的總和(無論是比100更大,還是比100更小),方形成商品的價值量,好像商品的價值量,就是由這幾個價值形成要素相加而成的。這種混亂,是必然的: 第一,因為商品諸價值成分,是當作獨立的所得,來互相對待,這諸種獨立的所得,是被歸於三種完全互相不同的生產因素,即勞動,資本和土地,好像它們就是由這各種獨立的所得,發生的。勞動力,資本和土地的所有權,是商品諸價值成分分歸各自的所有者,並且把這各種成分化為他們的所得的原因。究其實價值並非由這諸種成分化為諸種所得的轉化發生,在它轉化為諸種所得,能取得這個姿容以前,它就已經存在了。但因這三個部分的相對量的決定,是依照互相不同的法則,它們和商品價值自身的關聯,以及它們由商品價值所受的限制,決不會在表面上顯示出來,所以,這種顛倒的外觀,就更鞏固了。 第二,我們已經講過,工資的一般增進或下落,因為會在其他各種事情不變的條件下,使一般利潤率發生一個方向相反的運動,所以會改變不同諸種商品的生產價格,並依照各生產部門的資本的平均構成,使某一些商品騰貴,某一些商品跌落,在這裡,確實有一些生產部門,曾經有這樣的經驗:即,因為工資上騰,所以商品的平均價格上騰,因為工資下落,所以商品的平均價格下落。這種變動由商品價值(和工資相獨立的商品價值)受秘密調節的事實,不會被「經驗」到,但只要工資的提高是局部的,只在特殊諸生產部門,因特殊的事情發生,這諸種商品就會在價格上,發生相應的名義上的提高。在這場合,一種商品的相對價值(與工資未曾變動的其他諸商品相對而言的相對價值)的增進,雖只是剩餘價值在不同諸生產部門的均衡分配發生局部擾亂這一件事的反應,只是特殊利潤率均衡化為一般利潤的手段,但這裡的經驗,又是價格由工資決定。在這兩個場合,我們所經驗的事情,都是工資決定商品價格。而不被經驗的事情,卻是這種關聯的隱蔽著的原因。再者,勞動的平均價格。即勞動力的價值,是由必要生活資料的生產價格決定的。必要生活資料的生產價格漲,勞動的平均價格也漲;必要生活資料的生產價格跌,勞動的平均價格也跌。在這裡,被經驗到的,又是工資與商品價格的關聯的存在;但原因被當作結果,結果被當作原因了。在市場價格的變動上,情形也是這樣的。在這場合,工資提到平均工資以上的事情,會與繁榮時期市場價格提到生產價格以上的事情相照應,而工資落到平均工資以下的事情,又與市場價格落到生產價格以下的事情相照應。因生產價格依存於商品價值之故,所以,如不說市場價格的上下的變動,則經驗會不斷地明白表示在工資上騰時,利潤率會下落,在工資下落時,利潤率會上騰。但因我們曾經看見到,利潤率可由不變資本的價值的運動來決定,不必問工資的變動。所以,工資和利潤率是可以不照相反的方向,而照相同的方向變動的,那就是,二者一同上騰,或者一同下落(如果剩餘價值率與利潤率是直接一致的,這個情形便是不可能的。又在生活資料價格上騰,從而工資上騰的時候,利潤率也能保持不變,乃至上騰,因為勞動的強度可以加大,勞動日的時間可以延長)。這一切的經驗,都替這個外觀,作了確證。這個外觀,是由諸價值成分的獨立的顛倒的形態引起的,好像決定商品價格的,只是工資,或是工資和利潤二者。如果就工資說真是這樣,如果勞動的價格與由勞動生產的價格真好像是一致的,那不待說,利潤和地租也是這樣的。它們的價格,那就是,它們的貨幣表現,必須要獨立在勞動和勞動所生產的價值之外,決定了。 第三,且假設,商品價值或只在外表上與商品價值相獨立的生產價格,是直接地,不斷地,在現象上,與商品的市場價格相一致,不只(因市場價格不斷地諸種變動會不斷歸於均衡)當作調節的平均價格來貫徹。又假設,再生產是在同一的不變的關係下進行,從而在資本的一切要素上,勞動的生產力,皆被假設為不變的。最後,又假設,在每一生產部門因新勞動量追加(換言之,因新生產的價值,加到生產手段的價值內去)而成立的商品生產物的價值部分,是依照不變的比例,分割為工資,利潤和地租,從而,實際支付的工資,事實上實現的利潤,和實際的地租,會不斷地,直接地,與勞動力的價值,總剩餘價值依平均利潤率應歸總資本各獨立機能部分的部分,與這個基礎上的通例的地租,相一致。一句話,我們且假設,社會價值生產物的分割和生產價格的調節,是在資本主義的基礎上,但沒有競爭的前提下,進行的。 在這前提下,商品的價值是不變的,且表現為不變的,商品生產物分解為諸種所得的價值部分,是一個不變量,且表現為不變量;最後,這個一定不變的價值部分,又依照不變的比例,分割為工資,利潤,和地租,但那怕是在這諸種前提下,現實的運動也必然會表現在顛倒的姿容上。那就是,好像不是由一個已經給予的價值量,分成三個部分,而採取互相獨立的所得形態,反過來,卻好像這個價值量,是由獨立的各別決定的構成這個價值量的諸要素(工資,利潤,和地租)形成的。這個外觀必然會發生,因為在個別資本及其商品生產物的現實運動上,好像不是商品價值成為這種分割的前提,反過來,卻像是這諸種價值成分成為商品價值的前提。第一層,我們已經講過,就每個資本家來說,商品的成本價格,是表現為既定量,並且在現實的生產價格上,不斷表現成為這樣。但成本價格是等於不變資本(即墊支的生產手段)的價值,加勞動力的價值(在生產當事人的心目中它是表現在不合理的勞動價格形態上,所以,工資同時會表現為勞動者的所得)。勞動的平均價格,是一個既定量,因為勞動力的價值,是和別種商品的價值一樣由再生產所必要的勞動時間決定。但就商品的這個價值部分(那分解為工資的價值部分)說,它的發生,並不是因為它採取工資的形態,也不是因為資本家曾在工資的現象形態下,在勞動者自己的生產物內,墊支給勞動者一部分,卻是因為勞動者曾生產他的工資的等價,換言之,因為他的日勞動或年勞動的一部分,曾生產一個包含勞動力價格的價值。但工資是由契約規定的,在其價值的等價物生產出來以前,就已經由契約規定了。工資當作一個在商品和商品價值生產出來以前其分量就已經給予的價格要素,當作成本價格的一個成分,不像是商品總價值在獨立形態上分成的部分。卻像是一個既定的量,好像是商品和商品價值的前提,是價格或價值的形成要素。而平均利潤在商品生產價格內的作用,又和工資在商品成本價格內的作用相仿佛,因為生產價格等於成本價格加墊支資本的平均利潤。在資本家自己的概念和計算內,這個平均利潤不只在它決定資本由一個投資部門到別一個投資部門的移轉的限度內,是一個調節的要素。並且對於一切包括長期再生產過程的售賣和契約,它也會當作調節的要素參加進去。在這限度內,平均利潤是一個前提的量,實際是和各特殊生產部門所生產的價值和剩餘價值相獨立,更加和各該生產部門各個別投資所生產的價值和剩餘價值相獨立的。它不表現為價值分割的結果,卻表現為一個和商品生產物價值相獨立的量,好像這個量是商品生產以前就已經給予的,好像是商品平均價格所依以決定的,換言之,好像是價值的形成要素。並且,因為剩餘價值部分割成為不同的彼此採取獨立形態的諸部分,所以它還會在更具體的形態上,當作商品價值形成的前提。平均利潤的一部分,在利息形態上的,在機能資本家看來,就是當作商品和商品價值生產上一個前提的要素出現的。利息量的變動無論是怎樣大,但在任一瞬間,對於任一個資本家,總歸是當作一個定量,而加到個別資本家所生產的商品的成本價格內。農業資本家的約定租金形態上的地租,和其他各種企業家的店房租金形態上的地租,也是這樣。剩餘價值所分成的這諸部分,因為在個別資本家的場合,是當作成本價格的要素給予的,所以居然相反的,表現為剩餘價值的形成要素了;像工資表現為商品價格別一部分的形成要素一樣,這諸部分就表現為商品價格這一部分的形成要素了。這諸部分其實是商品價格分割的結果,這個結果所以會在價值形成上不斷當作前提,當中的秘密不外是,資本主義的生產方法,像任何別一種生產方法一樣,不僅須不斷再生產物質的生產物,並且要再生產社會的經濟關係,再生產它的構成的經濟形態。因此,結果不斷表現為前提,前提也不斷表現為結果了。並且,在個別資本家看來,同一關係的不斷的再生產,又是自明的,被當作毫無疑問的事實假定的。在資本主義生產照樣維持下去的時候,新加勞動的一部分會不斷還原為工資,一部分會不斷還原為利潤(利息加企業利益),第三個部分會不斷還原為地租。這個情形在各種生產因素的所有者間的契約上,就是當作前提假定的,這諸部分的相對比例雖然在個別場合有極大的變動,但這個前提仍不失為正確的。這諸部分相對採取的確定姿容,是當作前提假定的,因為它會不斷被再生產出來;它會不斷被再生產出來,又因為它會不斷當作前提而被假定。 不錯的,經驗與現象,也指示,市場價格(它的影響,在資本家看來,便是價值決定上唯一的影響),就量的方面考察,是全然和這種前提相獨立;並指示,利息或地租的高低,也不以這種前提為準據。但市場價格,不過在變動中是不變的;它的長期間的平均,才使工資的平均,利潤的平均,和地租的平均,當作不變的在結局上支配市場價格的量。 但從另一方面說,下面這種考慮,也是極單純的。即,如果因為工資,利潤,和地租是價值的形成要素,正因為它們是在價值生產以前已經被假定,並且在個別資本家的場合,又在成本價格和生產價格上,被預先假定,便說它們是價值的形成要素,那麼,以定量價值加入商品生產的不變資本部分,也是價值形成要素了。但不變資本部分不外是一個商品額,從而,不外是一個商品價值額。這樣,我們就歸結到一個不合理的同義反覆了:那就是,商品價值是商品價值的形成要素和原因。 如果資本家對於這點有加以考察的任何利害關係——當作資本家,他的一切思考,都專門由他的利害關係和自利行動決定的——經驗就會告訴他,他自己生產的生產物,會在別的生產部門,當作不變資本部分,別的生產部門的生產物,會在他的生產物上,當作不變資本部分。因為從他的觀點看,他自己的新生產上的價值追加額,在外觀上,是由工資,利潤,地租形成,所以,就不變部分(那是由別個資本家的生產物形成的)說,情形也好像是這樣了。從而,不變資本部分的價格,也依某種尚不能說明的方法,結局還原成為這幾個成分了;商品的總價值,結局也還原成為一個價值總和了;這個價值總和便是諸種獨立的,依不同法則規定的,並由不同諸種源泉形成的價值形成要素的總和了。這諸種形成要素,便是工資,利潤,和地租。 第四,商品照價值售賣或不售賣,從而價值決定,對於個別資本家,是完全沒有關係的。價值的決定,自始就是在他背後進行的,由一個和他相獨立的關係促成的,因為在各生產部門形成調節的平均價格的,不是價值,只是和價值有別的生產價格。價值的決定,對於各特殊生產部門的個別資本家和資本,沒有利害關係和決定作用,除非勞動的生產力增進時,生產商品所必要的勞動量會減少,以致個別資本家照現存的市場價格能夠賺得額外利潤,或者勞動的生產力減退時,生產商品所必要的勞動量增加,以致個別資本家不得不把商品的價格提高(因為分歸諸部分生產物或個個商品負擔的工資,不變資本和利息,都增加了)。那就是,除非價值的決定使他的商品的生產成本增加或減少,從而,使他處在一個例外的位置上面。 資本家以機能資本家的資格,須在價格內,實現他的企業利益,那就是他所應得的利潤部分。而一般說來,為要使再生產有繼續進行的可能,他還須依照一定的價格把商品售賣。在他看來,工資,利息,和地租不僅是前一種價格的調節限界,並且是後一種價格的調節限界。如果他能夠在工資利息,和地租所劃定的個人的成本價格以上,從價格內,汲出普通的或較大的企業利益來,他在售賣商品時,是否實現商品內包含的價值和剩餘價值,乃是一件完全和他沒有關係的事。把不變資本部分除開不說,工資,利息和地租,在他看,便像是商品價格之限界的,創造的,決定的要素了。舉例來說,如果他能把工資壓到勞動力的價值以下,壓到通例的水準以下,如果他能以較低的利息率獲得資本,如果他能在通例的地租水準以下支付租金,那麼,即使他是在價值以下售賣生產物,甚至在一般生產價格以下售賣生產物,從而無代價地,把商品內包含的剩餘勞動的一部分放棄,他也可以絲毫不放在心裡。甚至就不變資本部分說,也是這樣。舉例來說,如果產業家可以在生產價格以下購買原料,那就使他也在生產價格以下售賣自己的完成品,他還是能夠賠補自己的損失。只要商品價格超過諸有給要素(必須由等價來代置的諸要素)的剩餘保持不變或增加,他的企業利益就會依然不變,甚至增加的。但除開生產手段的價值(那是當作既定的價值量,加入商品的生產)不說,當作限定的調節的價格量,加到這種生產去的,正是工資,利潤,和地租。所以在他看,它們就好像是決定商品價格的要素了。從這個觀點看,企業利益就好像是由市場價格(那依存於偶然的競爭關係)超過商品價值(那是由價格諸要素決定的,固有的)的剩餘,來決定了。如果企業利益在市場價格上有決定的作用,則在這限度內,它也好像是依存於買者和賣者間的競爭了。 在個別資本家相互間的競爭和世界市場的競爭上,當作不變的調節的量而加在計算內的,是既定的當作前提的工資額,利息額,和地租額。我們說它們是不變的。不是說它們的量是不變化的,不過包含這樣的意思:即,在每一個場合,它都是已定的,而對於不斷變動的市場價格,成為不變的限界。比方說,在世界市場競爭上,必須考慮的,不過是這一點:即,在工資,利息,和地租為一定額時,依照已定的一般市場價格,或在其下售賣商品,是否有利可圖,是否有相當的企業利益可以實現。如果在一個國家,工資和土地價格都低微,但因資本主義生產方法在那裡尚未發展的緣故,資本的利息卻很高,而在別一個國家,工資和土地價格在名義上很高,資本的利息卻很低,資本家在前一個國家,就將使用更多的勞動和土地,在後一個國家卻會相對地使用更多的資本。在這場合,要計算兩個國家間的競爭在什麼程度內是可能的,這諸種因素就會當作決定的要素,加入計算內的。在這裡,經驗將會在理論方面,資本家的利害打算又會在實際方面,指示:商品價格由工資,利息,和地租決定,由勞動的價格,資本的價格,和土地的價格決定;並指示,這諸價格要素,實際是調節的價格形成要素。 當然,總有一個要素,不是預先假定的,而是由商品的市場價格來調節。那就是由工資,利息,和地租那諸種要素合計而成的成本價格以上的剩餘。這第四個要素,在每一個場合,都像是由競爭決定的;而在平均的場合,是由平均利潤決定,不過在長期間內,平均利潤又是由競爭調節的。 第五,在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的基礎上,新加勞動所依以表現的價值,會分割成為工資,利潤,和地租諸種所得形態,那是非常明白的。但不說我們討論地租時用作例解的各種過去的歷史時期,那就好像在這諸種所得形態的存在條件自始就不具備的地方,這個方法也是適用的。那就是,一切的東西,都依類推法,包攝在這諸種所得形態下了。 設有一個獨立的勞動者——我們假設他是一個小自耕農民,因為,在這場合,這三個所得形態都可以應用——是為自己操作並出賣自己的生產物,我們最先就會把他當作是他自己的使用者(資本家),把自己當作勞動者來使用,並且把他當作是他自己的地主,把自己當作租地人來使用。我們會認為,他是把自己當作工資勞動者,付自己以工資,又把自己當作資本家,付自己以利潤,又把自己當作土地所有者,付自己以地租。假設資本主義生產方法及與此相應的關係,是一般的社會的基礎,如果他能夠占有他自己的剩餘勞動,不是因為他勞動,不過因為他對於生產手段(在這裡,它是一般採取資本的形態)有所有權,則在這限度內,這個包攝方法原是正確的。並且如果他是在商品的形態上生產他的生產物,並依存於其價格(或者不是這樣,但這個價格至少是可以估定的),則在這限度內,他所能實現的剩餘勞動量,原也不是取決於這個量的本身,而是取決於一般利潤率。同樣,剩餘價值中,除去一般利潤率應有的部分,如尚有剩餘,這種剩餘也不是由他所供給的勞動量決定,他所以能夠把這個剩餘占有,僅因為他是土地的所有者。但就因為一個和資本主義生產方法不相符合的生產形態,可以被包攝在它的所得形態下——而在一定程度內,這個方法又不是不正確的——所以,資本主義生產關係為每一種生產方法的自然關係的外觀,就更加鞏固了。 如果我們把工資還原為它的一般基礎,為生產者自己的勞動生產物的一部分,即歸勞動者個人消費的部分;如果我們把這一部分,從資本主義的限制救出,並盡社會既有生產力(那就是他自己的勞動當作現實的社會的勞動所具有的社會生產力)所許可的範圍,盡個人完全發展所必要的程度,儘量把消費的範圍擴大;如果我們把剩餘勞動和剩餘生產物,降到社會現存生產條件所必要(一方面為形成保險基金和準備基金,另一方面為適應社會需要而依照一定程度,不斷將再生產過程擴大)的程度;最後如果我們把(1)必要勞動,(2)剩餘勞動(有勞動能力的人,必須為社會上多少不能勞動的人,擔任這種勞動),把工資和剩餘價值,把必要勞動和剩餘勞動,剝去特殊的資本主義性質,殘留下來的,便不是這諸種形態,只是一切社會生產方法所共有的基礎了。 再者,這種包攝的方法,在前期諸種支配的生產方法,例如封建生產方法內,也不是沒有。不與該生產方法相符合,而完全在它以外的生產關係也曾被包攝在封建關係之下。比方說,英吉利的普通服役租地法(tenure sin common socage)——那是和騎士服役租地法(tenures on knight's service)相對立的——就是這樣被包攝的。但究其實,這種普通服役租地法,是只包含貨幣義務,不過在名義上是封建的。 * * * [1]加在不變資本部分上面的價值,會分割為工資,利潤,和地租。在這樣分割時,它們是價值的部分,那是不待說的。我們當然可以把它們當作是在直接生產物(這個價值所依以表現的直接生產物是某特殊生產部門的勞動者和資本家生產的,例如紡績業的棉紗)內存在的。但在實際上,它們表現在這種生產物上,無殊於表現在任何別種有等價值的商品或物質財富成分上。並且,工資還實際是用貨幣支付,那就是,用純粹的價值表現來支付;利息和地租,也是這樣。對於資本家,生產物轉化為純粹的價值表現,實際是極重要的;並且,在生產物的分配上,我們也假定這種轉化已經發生。這諸種價值是否再轉化為生產所從出的諸生產物諸商品,勞動者是否購回他直接生產的生產物的一部分,或購買別種勞動的生產物,那都是和問題沒有關係的事情。洛伯爾圖君在這個問題上所加的注意,是一點用處沒有的。 [2]「我們只要這樣說,一般法則,調節原生產物和製造品的價值的,也適用於金屬;金屬的價值,不取決於利潤率,不取決於工資率,也不取決於礦山所付的地租,乃取決於金屬獲得並上市所必要的勞動的總量。」(里嘉圖《原理》第三章第77頁)。 第五十一章 分配關係與生產關係 由逐年新加勞動新加的價值——從而,代表這個價值並能從總收益中取出並分開的年生產物部分——是分成三個部分,它們採取三種不同的所得形態。在這諸種形態上,這個價值的一部分,是歸屬於勞動力的所有者,第二個部分是歸屬於資本的所有者,第三個部分是歸屬於土地所有權的所有者。所以,它們是分配的關係或形態,因為它們會表示,新生產的總價值,是在什麼關係下,分配在不同諸生產因素的所有者間。 照普通的見解看來,這種分配關係好像是自然的關係,好像是由一切社會生產的性質,由人類生產一般的法則發生的。前資本主義的社會,不容否認的,曾指示別種分配方法,但這諸種方法,被認為是這種自然分配關係的未發展未完成的假裝樣式,不過尚未取得最純粹的表現,尚未達到最高的姿容和著上異樣的色彩而已。 在這個見解裡面,只有一點是正確的:在任一種社會生產(例如原始的印度共同體或秘魯的已更人為發展的共產體)的前提下,我們都能在勞動的兩部分間,劃出它們的區別。勞動的一部分,是把生產物直接供生產者及其家屬,充他們個人的消費;勞動的別一部分,即剩餘勞動,是把生產物用來滿足一般的社會的欲望,不問這個剩餘生產物是怎樣分配,也不問是誰當作這種社會需要的代表(當然,還有一部分,是用在生產的消費上的)。不同諸分配方法的同一性,不過歸結到這一點:即,如果我們把它們的差別性和特殊形態丟開不說,單單把它們的共通性放在心裡,它們便是同一的。 更開化更有批判能力的意識,承認分配關係的歷史發展性[1],但是同時卻堅持這樣的主張,認生產關係有不變的性質,認這種性質是由人類的本性發生,而與一切歷史的發展相獨立。 資本主義生產方法之科學的分析卻證明資本主義生產方法,是一種特殊的生產方法,包含有特殊的歷史的決定性。並且證明,像任何別種確定的生產方法一樣,它是把社會生產力及其發展形態一個確定的階段,當作它的歷史的前提條件。這個條件,本身就是一個過去的過程之歷史的結果和產物;新的生產方法,就是把這個條件當作所與於它的基礎而從此出發的。還證明了,和這種特殊的歷史規定的生產方法相照應的生產關係——人類就在他們的社會生活過程,他們的社會生活的創造上,加入這種關係——也有一種特殊的歷史的經過的性質。最後,還證明了,分配關係在本質上是與生產關係相一致,是生產關係的背面,所以二者同有歷史的經過的性質。 在考察分配關係時,人們先由這個所謂事實出發:即,年生產物分割為工資,利潤,和地租。但這樣說,連這個事實也是虛偽的。生產物是一方面分為資本,一方面分為所得。這諸種所得之一,工資,先須在資本形態上,與勞動者相對立,然後取得所得的形態,成為勞動者的所得。所生產的勞動條件和勞動生產物一般當作資本,而與直接生產者相對立的事實,自始即包含物質勞動條件與勞動者相對而取得的一定的社會性質,並包含勞動者在生產上對勞動條件所有者間,以及他們相互間的一定的關係。這種勞動條件的資本化,又包含直接生產者的土地的剝奪和一定的土地所有權形態。 如果生產物的一部分不轉化為資本,別一部分也就不採取工資,利潤,和地租的形態。 從另一方面說,資本主義生產方法雖以生產手段之一定的社會的姿態為前提,但又不斷再生產它。它不僅再生產物質的生產物,並且不斷再生產此等生產物所依以生產的生產關係,及與其相應的分配關係。 我們可以說,資本(土地所有權,當作它的反對物,也包含在內),已經以一種分配為前提,那就是,勞動者的勞動條件被剝奪,這種條件在少數人手中累積著,土地的排他的所有權在另一些人手中保持著。這種種關係,都已經在說明原始蓄積的那一篇(第一卷第二十四章)說明了。但這種分配,和我們這裡討論分配關係時所說的分配,是完全兩樣的。我們在這裡說分配關係,是和生產關係對立來說,並賦以一種歷史的性質。我們意思是指生產物中歸個人消費的諸部分,有不同諸種的所有名義。但那種分配關係,卻是特殊社會機能的基礎,這種社會的機能,是在生產關係之內,歸於一定的與直接生產者相對立的當事人。它給生產條件自身和它們的代表者,以特殊的社會的性質。它決定生產的全部性質和全部運動。 資本主義生產方法自始即含有兩個特徵。 第一,它是把生產物當作商品來生產。生產商品的事實,不足以使它和別種生產方法相區別;但成為商品,確實是它的生產物之支配的決定的性質。第一層,它是包含這個意思:即,勞動者自己只當作商品售賣者出現,從而當作自由的工資勞動者出現,勞動一般也當作工資勞動出現。根據以上的說明,我們實無需重新論證。是資本與工資勞動的關係,決定這個生產方法的全部性質。這種生產方法的主要當事人,資本家和工資勞動者,在這程度內,也不過是資本和工資勞動的體化和人格化;他們是一定的社會的性質,由社會生產過程,捺印在諸個人身上的。換言之,他們是這種確定的社會的生產關係之產物。 這兩種性質即(1)生產物為商品,(2)商品為資本生產物,已經把一切流通關係(Zirkulat onsverhältniss)包含在內。這所謂流通關係,是指生產物必須通過的,一定的社會過程。生產物就在它裡面取得一定的社會性質。又,這種性質,還包含生產當事人間的一定的關係,生產物的價值增殖及其再轉化(再轉化為生活資料或生產手段),就是由這種關係決定的。但除了這點不說,上述兩種性質(生產物為商品的性質,和商品為資本所生產的商品的性質),還引起全部的價值決定方法,以及全部生產由價值規制的事實。在這個完全特殊的價值形態上,從一方面說,勞動只當作社會勞動;從另一方面說,這個社會勞動的分配,其生產物相互補充的作用(即物質代謝機能),社會機構的隸屬和加入,皆被放任,讓它們由個個資本主義生產家的偶然的相互抵消的行動來解決。此等生產者不過以商品所有者的資格互相對立,各人都要儘可能以高價售賣商品,他在生產的調節上,顯然一任己意,放膽做去的。所以,內部的法則,是只以競爭為媒介,由交互的壓迫來貫徹。因為,這種競爭和交互的壓迫,會把各種的不一致取消。在這裡,價值的法則不過當作內部的法則,而在個個當事人看來,還是當作盲目的自然法則來發生作用,且也在偶然的各種波動中實行生產之社會的均衡。 再者,當作全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的特徵,社會生產關係的實物化和物質生產基礎的主體化,也已經在商品內,尤其是在當作資本生產物的商品內,包含了。 第二,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的別一個標記,是剩餘價值的生產,當作生產之直接的目的和決定的動機。在本質上資本是生產資本;但必須生產剩餘價值,它方才能生產資本。在考察相對剩餘價值,尤其是考察剩餘價值的利潤化時,我們已經講過,資本主義時期所特有的生產方法,就是立足在這一點上面。這是勞動社會生產力發展上一個特殊的形態,但在這個特殊形態上,勞動的社會生產力,是當作一種和勞動者相獨立的資本的力,從而,與勞動者自身的發展,正相反對。這種以價值和剩餘價值為目的的生產,像我們的分析將要指示的那樣,含有一種不斷的傾向,要把生產一個商品所必要的勞動時間,它的價值,縮減到當時的社會平均以下。把成本價格減至最低限度的努力,在勞動社會生產力的增進上,成了最強的槓桿。但在這裡,勞動社會生產力的增進,只表現為資本生產力的不斷的增進。 資本家,當作資本人格化,在直接生產過程內所占有的權力,當作生產指導者和支配者所充當的社會機能,在本質上,就與奴隸生產,農奴生產等等基礎上建立的權力,有差別。 在資本主義生產的基礎上,生產的社會性質,會當作一個嚴密規制的權力,當作一個以完全等級制度為根據而編成的勞動過程的社會機構,與直接生產者的大眾相對立;這種權力的擔當者,是當作與勞動對立的勞動條件之人格化。就這點說,與以前各種生產形態是有別的。在以前各種生產形態下,他們享有這種權力是因為他們是政治上的或神政上的支配者。並且,在這種權力的擔當者間,即資本家(因為他們不過以商品所有者的資格互相對待)自己中間,還受最完全的無政府狀態的支配。在這狀態內,生產之社會的關聯,不過當作壓倒的自然法則,而與個人的意志相對立。 不過因為勞動被假定是在工資勞動的形態上,生產手段被假定是在資本的形態上,換言之,不過因為這兩個本質的生產因素是採取這種特殊的社會的姿容,所以價值(生產物)的一部分會表現為剩餘價值,這個剩餘價值又表現為利潤(地租),為資本家的利益,為他所有的可以利用的追加的富。但又不過因為它表現為他的利潤,所以決定用來擴大再生產並形成利潤一部分的追加的生產手段,會表現為新的追加的資本;再生產過程一般的擴大,會表現為資本主義的蓄積過程。 勞動的工資勞動形態對於全部過程的姿容和生產的特殊方法,有決定的作用。但雖如此,有價值決定作用的,依然不是工資勞動。在價值的決定上,成為問題的,是社會的勞動時間一般,是社會一般所得而支配的勞動量。各種生產物在此量勞動中所能吸收的相對的分量便決定此等生產物各自在社會上的重要性。當然,社會勞動時間在商品價值上當作決定要素的形態,是與勞動的工資勞動形態及生產手段的資本形態,確實結合在一起,——因為商品生產,只在這個基礎上面成為生產的一般形態。 現在,我們再考察所謂分配關係。勞動工資以工資勞動為前提,利潤以資本為前提。所以,這諸種分配形態,又以生產條件之一定的社會的性質和生產當事人間的一定的社會關係為前提。所以,一定的分配關係,只是歷史規定的生產關係的表現。 我們再拿利潤來說。這個確定的剩餘價值形態,是一個前提,生產手段在資本主義生產形態上的新形成,就是在這個前提下進行的。所以,它是一個支配再生產的關係。雖然在個別資本家看來,好像他盡可以把全部利潤,當作所得來消費掉;但在這場合,他會遇到限制的。在保險基金和準備基金的形態上,在競爭法則以及其他等等形態上,他已經把這種限制遇到了。這種限制,實際對他證明了,利潤不單是供個人消費的生產物的分配範疇。加之,全部資本主義生產過程,是由生產物的價格來調節。但調節的生產價格,就是由利潤率的均衡過程,以及不同諸社會生產部門間的資本分配(那是和利潤率的均衡過程相照應的)來調節。在這裡,利潤不是生產物分配上的主要因素,而是生產本身的主要因素;那就是,只是資本和勞動在不同諸生產部門間分配的部分。利潤分為企業利益和利息的分割,也表現為這種所得的分配。但它先是由資本(它是自行把價值增殖,並生產剩餘價值的價值,是支配的生產過程之確定的社會姿容)的發展生出來的。它又從它自身,引起信用和信用制度,並連帶發展生產的姿態。並且利息等等形態上的所謂分配形態,原是當作決定的生產要素,加到價格裡面去的。 說到地租,好像它只是分配形態,因為土地所有權本身,在生產過程內,沒有任何機能,至少,沒有任何正常的機能。但(1)地租以平均利潤以上的餘額為限;(2)土地所有者從生產過程及全社會生活過程的指揮者支配者的地位,降處土地出租人,土地高利貸者,地租收受者的地位這兩種事實,卻是資本主義生產方法一個特殊的歷史的產物。土地取得土地所有權形態這一件事,也是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的一個歷史的前提。土地所有權採取這種形態從而使資本主義農業經營方法可以成立這一個事實,也是這個生產方法一個特殊的產物。在別種社會形態下,我們也可稱土地所有者的所得,為地租。但那所謂地租,和這個生產方法下面出現的地租,是在本質上不同的。 所以,所謂分配關係,與歷史規定的特殊社會的生產過程形態,及人類在人類生活再生產過程內相互的關係相照應,並且是由此發生。這種分配關係的歷史性質,就是生產關係的歷史性質。實在說,分配關係不過表示生產關係的一面而已。資本主義的分配,與由別種生產方法發生的分配形態,是有區別的。一定的分配形態是由一定的生產形態發生,並與其相照應,所以,當一定的生產形態消滅時,這一定的分配形態也要消滅的。 只把分配關係看作是歷史的但不把生產關係也這樣看的見解,從一面說,是對資產階級經濟學加以初步批判的結果;但這種批判,仍拘囚在資產階級經濟學內。從另一方面說,這種見解,又是社會生產過程和單純勞動過程的混淆並視為同一的結果。變則的孤立的人,沒有任何社會的幫助,也必須實行單純的勞動過程。如果把勞動過程視為是人與自然間的單純的過程,則在這限度內,它的單純的要素,乃是勞動過程的一切社會發展形態所共有的。但這個過程的每一個確定的歷史的形態,都會進一步發展這個過程的物質基礎和社會形態。一經達到相當的成熟時期,這個確定的歷史形態就會被剝去,並讓位給一個較高級的形態的。諸分配關係,從而,與其相照應的生產關係之一定的歷史的姿容,在一方面;生產力,生產效率,及其當事人的發展,在另一方面。只要這兩方面的矛盾和對立取得了相當的廣度和深度,這個危機的瞬間的到來,就有了兆應了。在這時候,生產的物質發展,就和它的社會形態,發生衝突了[2]。 * * * [1]穆勒:《經濟學上未決諸問題》,倫敦1844年。 [2]參看《競爭與合作》(1832年?) 第五十二章 諸階級 勞動力的所有者(他的所得源泉是工資),資本的所有者(他的所得源泉是利潤),土地的所有者(他的所得源泉是地租),換言之,工資勞動者,資本家,土地所有者,是以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為基礎的近代社會的三大階級。 毫無疑問的,在英格蘭近代社會的經濟結構的發展,達到了最高點,可以說是最典型的。但在那裡,階級的結構也還未曾在最純粹的形態上出現。就在那裡,也還有各種中間的過渡的階段,把限界的決定,弄得含糊(與都市比較,在農村地方,這種情形是比較更小得多)。不過,這種情形,對於我們的考察,是無關輕重的。我們已經講過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的不斷趨勢和發展法則,是使生產手段益益與勞動相分離,並使分散的生產手段益益累積成為大的諸群,從而使勞動轉化為工資勞動,生產手段轉化為資本。而在另一方面,與這個趨勢相照應,尚有土地所有權,獨立地,和資本及勞動相分離[1],或使一切土地所有權,轉化為與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相照應的土地所有權形態。 第一個要解答的問題是:什麼形成一個階級?由此引起的第二個待解答的問題,是:什麼使工資勞動者,資本家,土地所有者,形成社會的三大階級? 最初一看,好像就是所得和所得源泉的共通性。他們是三個大的社會的群。他們的構成要素,即形成這諸群的個人,是分別依賴工資,利潤,和地租,換言之,是分別依賴勞動力的價值增殖,資本的價值增殖,和土地所有權的價值增加,來生活的。 但從這個立場看,醫師和官吏也形成兩個階級了。因為他們是屬於兩個不同的社會的群。無論是那一群,群中各份子,總是由同一源泉,取得他們的所得。又,勞動者間,資本家間,土地所有者間,還可實行社會分工。例如,土地所有者可分為葡萄園的所有者,農場的所有者,森林的所有者,礦山的所有者,漁場的所有者。這種分工,也會在利害關係和地位上,引起無限的分割。如果我們是從這個立場來看,以上所說的話,也可適用於這種無限的分割了。 (原稿在這裡斷了——F. E.) * * * [1]李斯特(F. List)以下的話,是很適當的。他說:「在大土地制盛行的場合,支配的自營方法,不過證明文明的缺乏,交通手段的缺乏,國內產業和富裕都市的缺乏。就因為這個理由,所以在俄羅斯,波蘭,匈牙利,梅克倫堡到處都可看見這種情形,以前,在英格蘭,也盛行這種情形。但商工業發達的結果,中農經濟和租地耕作,就代起了。」(《農村組織,小農經濟,和國外移住》1842年第1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