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論 · 第六篇 剩餘利潤之地租化

馬克思 《資本論》
第三十七章 緒論 分析歷史上土地所有權的各種形態,不是本書所要涉及的範圍。本書在資本所生產的剩餘價值,有一部分會落到土地所有者手中的限度內,方才討論到它。所以,我們假定:農業如同製造業一樣,由資本主義生產方法所支配,換言之,即農業如同製造業一樣,由資本家所經營;而這農業資本家與其他資本家的區別所在,不過是資本及其所運轉的工資勞動所依以投下的要素而已。在我們看來,租地農業家生產小麥和其他物產,正如同製造業者生產棉紗或生產機械一樣。我們假定資本主義生產方法控制著農業。這假定就表示:這種生產方法,已支配著生產及資產階級社會的一切方面,且其前提條件,如諸種資本間的自由競爭,資本由一生產部門向其他生產部門移轉的可能,以及平均利潤的均等水準等等,也皆十分成熟。我們在這裡所考察的土地所有權形態,是土地所有權一個特殊的歷史形態。這一形態,系由資本及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的影響所轉化而成:那或者是由封建土地所有權演化出來,或者是由那為自家生計而經營的小自耕農業演化出來;在這種小自耕農業內,土地占有,表現為直接生產者的諸生產條件之一,他對於土地的所有權,表現為他的生產方法的最有利的條件,表現為他的生產方法得趨於繁榮的條件。資本主義的生產,一般是以勞動者的勞動條件的剝奪為前提,而在農業方面,同樣是以農業勞動者土地被剝奪而隸屬於為利潤而經營農業的資本家這一個事實為前提。儘管有人主張,以前曾經有,現在還有別種土地所有權形態及農業形態存在過,但那種主張,對於我們分析的結果,完全沒有影響。那種主張,只有對於這樣的經濟學者,是適用的;他們不把農業上的資本主義生產方法,及照應於那種生產方法的土地所有權形態,看作是歷史的範疇,卻把它看作是永遠的範疇。 考察土地所有權的近世形態,那在我們是必要的,因為我們的任務,正是考察那些起因於農業投資生產上的及商業上的關係。如不作這種考察,資本的分析便沒有完全。因此,我們的研究,專門限於嚴格的農業上的投資,即人民生活所需各種主要植物產品的生產上的投資。我們不妨以小麥作為這類主要植物的代表,因為近代資本主義發達的各國,都是以小麥為主要的榮養資料。(或者不講農業,講採礦業也行,因為它們的法則是相同的)。 亞當·斯密的特殊功績之一,就是他曾說明:在主要榮養資料生產上投資所得的地租,決定其他農產物(如像亞麻,染料植物生產,或獨立家畜飼養等等)生產上投資所得的地租,關於這點,自斯密以來,實無何等進步。我們也許可以想到它的例外或補充,但那是屬於土地所有權獨立研究的範圍,不是要在這裡討論的。惟其如此,本書對於無關小麥生產的土地所有權,不予詳細討論,只不時為作例解言及而已。 為完成說明起見,我還要表明:如像水一類物體,在它歸一個所有者所有,而表現為土地附屬物的限度內,我們是把它作為土地看待的。 土地所有權有一個前提,就是:由若干私人獨占地體的一部分,排除其他任何人,使它成為專屬於自己私意的領域,而將其支配[1]。把這個前提放在心中,接著的問題,就是立腳在資本主義生產基礎之上,確定這種獨占的經濟價值(即價值增殖)。關於那些獨占者使用或濫用地體一定部分的法律權力,並沒有何等問題要解決。這種權力的使用,完全依存於經濟上的各種和他們的意志相獨立的條件。法律的概念自身,僅指明土地所有者可以處理他自己的土地,正如同其他一切商品所有者,可以處理他自己的商品一樣。而且,這種概念——自由的土地私有權的法律概念——在古代世界,只是發生於有機社會秩序(Organischen gesellscbaftsordnung)分解的時期;在現代世界,只是發生於資本主義生產發達的地方,而在亞細亞,那不過在若干地域,已由歐洲人輸入罷了。資本主義生產方法,在一方面,是以直接生產者由他們為土地單純附屬物的位置(隸農,農奴,奴隸及其他的位置)分離出來這件事為前提,同時是以民眾土地實行被剝奪這件事為前提,這是我們在本書前面討論原始蓄積的那一篇(第一卷第二十四章)已經講過的。在這限度內,土地所有權的獨占,原是一個歷史的前提。它是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的基礎,也是其他各種以民眾榨取為基礎的前期的生產方法的基礎。不過,資本主義生產方法在開始時遭遇到的土地所有權形態,卻與它不相適合。適合於其要求的土地所有權形態,是由資本主義生產方法自身造出的,那就是使農業隸屬於資本。此後,封建的土地所有權,氏族所有權(Clanligentum),馬爾克共同體上的小自耕農所有權等等,不管其法律形態如何不同,都轉化而為適合資本主義生產方法要求的經濟形態。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的大收穫之一,在一方面,是使農業由社會最不發達部分單純依習慣依傳統進行的手續,在不牴觸私有財產關係的可能限度內,轉化為有意識的應用科學的農業[2];在另一方面,則是使土地所有,完全從主奴關係得到解放,同時把當作勞動條件的土地,完全和土地所有權及土地所有者——對於他,他的土地所有權,不過是代表他由獨占的強制力,得向產業資本家即租地農者徵收的一定額現金租稅而已——分離其結果,把全部關係破壞,以致蘇格蘭的土地所有者,竟得在君士但丁堡,度送其生涯。因此,土地所有權取得純粹的經濟形態,必須脫卻以前的一切政治上、社會上的裝飾和混合物,簡言之,即是要脫卻一切傳統的附屬物,而這附屬物,像我們後面所要說到的,當產業資本家自身及其學說代言人對土地所有權為熱烈的抗爭時,曾被斥責為毫無所用的不合理的贅物。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的大功績,就是在一方面使農業合理化,使農業的社會規模的經營成為可能,另一方面使人相信土地所有權的不合理。資本主義生產方法上的這種進步,如同它的其他各種歷史的進步一樣,是首先把直接生產者化為赤貧,來贏得的。 在講論問題本身以前,為要避免許多誤解,尚須作若干預備的敘述。 農業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的前提是:現實的土地耕作者,為工資勞動者。這些工資勞動者係為資本家即租地農業家所僱傭,後者不過把農業看為資本的特殊的榨取部門,看為特殊的生產部門而從事經營。他們為要取得在這特殊生產部門使用自己資本的允諾,對於他們所利用的土地的所有者即地主,必須在一定期間內(例為逐年)支付契約所確定的一定的貨幣額。(恰如貨幣資本的承借人,須按期支付一定的利息一樣)。這貨幣額,不管是為農耕土地支付的或為建築地,礦山,漁場,森林等支付的。統稱為地租(Grundrente)。在土地所有者依契約貸與租地農業家的全時期內,後者都要付納這種貨幣額。因此,所謂地租,不外是土地所有權在經濟上實現自己(即成就價值增殖)的形態。而在這裡,構成近世社會的骨幹的三個階級,即工資勞動者,產業資本家和土地所有者,就全部立在一塊,並相互對立著了。 資本得固定於土地之內,那或是比較暫時性質的,如化學性質的改良,即施肥等等;或是比較經久的,如排水溝,灌溉設備,開平,及農業建築物等等。這樣被體合在土地內的資本,我曾在其他場所,稱為土地資本(La terre-capital)[3],這是屬於固定資本的範疇。這樣被體合於土地內的資本和在生產工具即土地上的諸種改良,都須有利息,這種利息,得為租地農業家支給土地所有者的地租的一部分[4]。但那不構成嚴格的地租,這種地租,是為土地本身(不論是在自然狀態上,抑是在耕作的狀態上)的使用權而支付的。在土地所有權之體系的討論(那不屬本書的計劃範圍之內)上,我們對於土地所有者的這個收入部分,是應予以從長討論的。但在本書,只要略加提到就行了。在農業普通生產過程上,比較短時期的投資,照例是由租地農業家去作。此等投資和耕作——如果耕作是依合理的方法進行,不像美洲奴隸所有者那樣凶暴的劫奪土地(地主得依契約予以防止),——一樣,會改良土地[5],使土地生產物加多,使土地由單純物質,轉化為土地資本。既耕的土地,較之具有同樣自然性質的未耕土地,有更大的價值。那種體合於土地之內,要經過比較長期才可耗盡的較恆久的固定資本,也主要地,或者如我們在若干生產部門所常見的那樣,是由租地農業家投下的。不過,由契約所定的租地期間一經告滿,體合於土地內的諸種改良,就要當作與土地實體不可分的偶然屬性,轉歸於土地所有者;土地所有者所以在資本主義生產發達時要儘可能縮短租地的期間,這就是原由之一。在重新訂立租地契約時,他就要把這體合於土地內的資本的利息,附加在嚴格的地租上了。在這場合,由他新租土地的人,或者就是原來在土地上從事那種投資的租地農業家,或者是其他的租地農業家,但那沒有區別。這一來,他的地租增大了。或者說,就他想變賣土地的場合說罷——土地價格如何決定,隨後就要論到——土地的價值是增多了。他不單是變賣土地,且是變賣改良過的土地,那就是毫無所費於他的體合在土地內的資本,也連同變賣了。把嚴格的地租的運動置諸不論,這就是土地所有者的財富,隨經濟向前發達,而益益增大,他的地租不斷膨脹,他的所有地的貨幣價值不絕增進的秘密之一;他們不用自己助力,就可以獲得社會的發達之成果。他們是單為消費果實而生的。但這同時是合理的農業的最大障礙之一。因為租地農業家對於他不能期望在租期內完全收回的一切改良和費用,都是因此要規避掉的。這是一種障礙,這一點不僅已在十八世紀為傑姆斯·安徒生(James Anderson,他是近代地租學說的真正發現者,兼為實際租地農業家,當時知名的農業經營者)所道破,而在現今也為英國現行土地法規的反對者所責難。 關於此點,華爾敦(A. A. Walton)在其所著《大不列顛與愛爾蘭的租地保有史》(倫敦1865年第96及97頁)中,曾這樣說過:「我國有許許多多農業機關,它們的一切努力,不會怎樣改善地租農業家或農業勞動者的位置,不過大大增大了所有地的價值和土地所有者的地租額,在這限度內,它們在耗作改善的現實發展上,不能成就何等重要的或真正值得注目的結果。良好的排水設備,充分的施肥,優越的經營等等,再加以加用勞動使土地有徹底的耕耘,那在土壤改良上,在生產增加上,就都會產生驚人的結果:這一點,土地所有者,他的地租代收入,甚至一個農業協會的會長都知道,這是一般租地農業家也同樣知道的。不過,這是非有多額的支出不行的。並且租地農業家都十分清楚:不論那會怎樣改善土地,增加土地的價值,但由此所獲的利益的主要部分,久而久之,總歸要以地租增進及土地價值增昂的方式歸到土地所有者的手中。……此等辯士們(農業宴會席上的土地所有者及其地租徵收入)常常忘記告訴租地農業家的事實,——即租地農業家自身進行的一切改良,結局常不免有最大部分要歸到土地所有者懷中的事實,——租地農業家是不會迂闊到不去注意的。……新的租地農業家常察覺到:舊租地農業家不論如何改良租地,這種改良的結果,土地所有者,總歸會比例於土地價值因改良而起的增騰,而把地租提高。」 這種過程在嚴格意義的農業上,尚沒有在土地當作建築場所來利用的場合,那樣明白而顯現。英國的用在建築目的上的土地,有一最大部分,非當作自由保有地(freehold)而變賣,而是以九十九年,或儘可能更短期的契約租賃;這契約期間屆滿,建築物連同土地本身,都歸於土地所有者手中。「他們(租地人)負有這樣的義務,在租地契約期間告滿的時候,除支付滿期以前的非常苛刻的地租外,還要把尚可居住的良好狀態中的房屋,移交於大地主。在租契期間快滿的當中,土地所有者的代理人或檢查人,就要來檢查租地人的房屋,使租地人好好安排房屋,然後將其占有,並並歸入土地所有者的所有地內。其實是,假若這種制度還長期繼續下去,許其充分發揮效力,我們王國的一切房屋,都會連同農村的所有地,歸到大地主手中了。倫敦的西區全部騰堡爾·巴南北兩面,幾乎都屬於六位大地主所有,他們以異常高的地租出租。那些租地契約,雖尚未全部滿期,但一大部分是快要滿期了。在我們王國內的其他任何都市,大抵也是如此。但即使如此,這種排他獨占的貪婪制度,並還沒有停止。我們海港都市的一切船渠設備,幾乎全是由這種掠奪過程,落到大地主(Land-Leviathan)們手中了。」(前書第93頁)據1861年英格蘭及愛爾蘭的戶口調查,在總人口20,066,224人中,房屋所有者的人數,有36,032人。假若把大房屋所有者與小房屋所有者分開來計算,房屋所有者對於房屋及人口數的比例,就完全不同了。在上述諸種情形之下,這是很明白的一件事。 用建築物所有權來做實例,是相當重要的。其理由是:第一,那顯然表示:嚴格的地租,與體合於土地內的固定資本之利息(即可成為地租追加部分的利息),各不相同。建築物的利息,如同由租地農業家體合在農業土地上的資本的利息一樣,在租地契約有效期間內,歸於產業資本家,那或者是建築投機家,或者是租地農業家;但不管歸誰都好,就其自體說,當作土地利用的代價而必須逐年於一定期日支付的地租,是不會由此受到影響的。第二,那還表示:體合於土地內的資本,結局總歸要連同土地,歸到土地所有者手中;土地所有者的地租,則將由這種資本的利息而增大。 有些著作者如卡勒之流,一方面,對於資產階級經濟學者的攻擊,是立在擁護土地所有者的立場上;他一方面,又努力使資本主義生產制度,由一個對抗的制度,轉化而為一個「調和」的制度。他們企圖把土地所有權之特殊的經濟的表現,即地租,解說為等於利息的東西。他們以為這樣一來,土地所有者與資本家間的對抗,就被抹除了。在資本主義生產的初期,與此相反的方法,曾被應用過。當時的土地所有權,尚被人信為是私有財產之原始的,值得尊重的形態;反之,資本的利息,則被看作是高利貸,而受排斥。因此,像杜德勒·諾芝(Dudley North)和洛克以及其他學者,都把資本利息,當作類似地租的一個形態來說明,杜爾閣且由地租的存在,來推論利息的正當。即令體合於土地內的資本的利息,沒有追加到地租裡面去,地租也得以純粹的形態存在,而且實際存在;然即使把這事實,暫且不管,前述的最近諸著作家們,也忘記了:土地所有者依這種方式,除了獲得於自己毫無所費的他人資本的利息以外,並還把這所謂他人的資本本身,不費一文,奪過來了。土地所有權形態,和一定生產方法內的其他一切所有權形態一樣,它的合理化的論據,是生產方法自身,具有歷史的過渡的必然性,從而,由它那裡發生的生產上和交換上的諸種關係,也具有歷史的過渡的必然性。真的,我們以後會知道,土地所有權和其他各種所有權,是由以次的事實來予以區別,就是,到了一定的發展階段,即令從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的立場來看,這種土地所有權,也顯得是無用的,甚且是有害的。 在別的一個形態上,地租也會與利息混同,致使人忽略它的特殊性質。土地所有者把地球的一片段租貸於人,每年獲取一定額的貨幣,地租就是當作這一定的貨幣額表現出來的,我們已經知道:各種的貨幣額,都可以資本化,換言之,都可以視為一個想像的資本之利息。例如,假若它的中位利息率是五厘,則每年200鎊的地租,可視為是4000鎊資本的利息。這樣,資本化的地租,就構成土地的購買價格或價值。一看就知道,這種範疇,和勞動價格那種範疇,是一樣不合理的。因為土地非勞動的產物,並沒有何等價值。可是在另一方面,這種無理形態背後,卻潛伏著一個現實的生產關係。假若某資本家,以4000鎊購買每年提供200鎊地租的土地,他就是以這4000鎊每年獲有五厘的平均利息。這和他用4000鎊購買有息的有價證券,或以五厘的利息率,直接借給他人,完全一樣。總之都是以五厘的利息率,使這4000鎊的一宗資本的價值增大。在這種假定之下,他那宗購買土地的價格,在二十年內,就由這塊土地所提供給他的收入,被收回了。就因此故,英國土地的購買價格,是依年租多少倍來計算的。這不過是地租資本化的一種不同的表現。其實,那種購買價格,並不是土地的購買價格,而是憑土地所提供的地租,依通常利息率來計算的購買價格。可是,地租資本化,是以地租的存在為前提。反之,地租則不能由它自身的資本化,來推論和說明。我們研究所從而出發的前提,寧是和販賣相獨立的地租的存在。 惟其如此,假若我們假定:地租額不變,土地的價格,就與利息率的高低,成反比例的騰落。通例的利息率,如由五厘降落到四厘,那麼,每年200鎊的地租,就已經不是代表4000鎊資本一年間的價值增殖,而是代表5000鎊資本一年間的價值增殖了。由是,同一土地價格,就由4000鎊增騰到5000鎊,或者由年租二十倍,變為年租二十五倍了。若在反對的場合,則也發生相反的結果。這是土地價格的運動,這種運動,與地租自身的運動獨立,僅為利息率所規制。但我們知道:在社會發達的進程上,利潤率有低落的傾向,而在利息率由利潤率規定的限度內,利息率也有低落的傾向;我們就把利潤率的影響置諸不論罷:可貸放的資本增大的結果,利息率也會有低落的傾向。因此,土地價格,即使與地租的運動相獨立,即使與土地生產物(地租成為它的一個構成部分)的價格的運動相獨立,它依然有一種可以昂騰的傾向。 以地租本身與地租映在土地購買者眼中的利息形態混同,雖是由於完全不理解地租的性質,但卻必然要導出一個極奇怪的結論。因為在任何舊國家中,土地所有權,總被視為一種特別優越的所有權形態;並且,土地的購買,總被視為一種特別確實的投資,由是,地租購買的標準(即利息率),通常總比別種長期投資的場合為低,比如,土地購買者如果把相當於土地購買價格的資本,投在其他方面能獲得五厘的利益,投在這方面,將不過獲得四厘的利益。這就是說,在地租場合他所付出的資本,比他在其他投資方面,為等額貨幣收入而付出的資本,要更大。這件事,使提爾士君(Mr. Thiers)在討論「所有權」的一部異常拙劣的著作(這是他在1849年法國國民會議反對蒲魯東的一篇演說稿的改版本)中,得到地租低微的結論。其實,他所討論的,不過證明地租的購買價值高昂而已。 資本主義的地租,表現為土地價格或土地價值,由是土地也和其他商品一樣被買被賣了,這情形,在若干辯護論者看來,辯護土地所有權是該振振有辭了。他們看見,土地購買者,同其他商品購買者一樣支付等價;土地所有權的大部分,也就是這樣變換它的所有者,但同一辯護理由,對於奴隸制度,也可通用。在以現金購買奴隸的奴隸所有者看來,奴隸勞動的收益,不過是代表這種購買所投的資本的利息。以地租買賣的事實為地租存在的辯護理由,那是等於以地租的存在,來辯護地租的存在。 要對地租——即立腳在資本主義生產方法基礎上的土地所有權之獨立的特殊的經濟形態——加以科學的分析,必須先把地租,從一切不純的塗飾的附加物分離開來,而就其純粹形態來考察,而在另一方面,要理解土地所有權在實地上的諸種作用,更進而對於那些和地租及其性質相矛盾,但卻當作其存在樣式而表現的事實,加以理論上的考察,又必須認識那些使理論曖昧不明的要素。 在實際上,租地農業家為要取得土地耕作的許可而在租金(Pachtgeld)形式上支給土地所有者的一切,自然都表現為地租。這種貢納,不論其如何構成,不論其來源如何,終歸有一點與嚴格意義的地租相通,那就是地球一片段的獨占,使稱為土地所有者的人,有徵取貢納,課加租稅的資格。它在土地價格的決定上,與嚴格意義的地租是相同的。而此土地價格,我們前面已經表明過,無非是把土地出租的所得,加以資本化罷了。 我們已經講過:體合於土地內的資本的利息,得為地租的外來的構成部分之一;隨著經濟的向前發展,這對於一國的總地租,必然要成為一種不斷增大的追加。不過,就把這種利息暫置不論罷,在租金之中,也可能含有平均利潤的,或通例的工資的,或這兩者的扣除部分。租金的一部分,得由這種扣除部分構成。即其全部,也有時得由這種扣除部分構成。這就是說,就在嚴格的地租毫不存在,從而,土地在現實上為無價值的場合,租金也得存在。原來為利潤或為工資的這一部分,在這場合,表現為地租的姿態。為什麼呢?因為那照例不是歸到產業資本家或工資勞動者手中,而是以租金的形式,支給土地所有者。從經濟學上立論,這些部分,都不構成地租,然卻在實際上,構成土地所有者的地租。這種獨占權之經濟上的價值增殖,與現實的地租,完全沒有區別。並且,那在土地價格上,也有現實地租一樣的決定的作用。 我現在不打算在這裡說明這種情形,即:資本主義生產方法本身不存在,租地農業家自身不成為產業資本家,或者他的經營方法,不是資本主義的方法,但地租及與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相照應的土地所有樣式,卻在形式上存在。這是我們可以在愛爾蘭發現的事例。愛爾蘭的租地農業家,大概都為小自耕農民。他當作租金支給土地所有者的,往往不僅吸去他的利潤——那就是他自己的剩餘勞動,他是他自己的勞動工具的所有者,所以他憑這個資格,當然有把它占有的權利——的一部分,並還要吸去他的標準工資(在其他情形下,他對於同量勞動,就會得到這種標準工資)的一部分。此外,在這場合對於土地改良毫無所費的土地所有者,大抵還要剝奪租地農業家由自身勞動體合於土地上的小資本;這和高利貸業者在類似情形下所做的,恰好一樣。但其間有一不同之點,就是高利貸業者為要從事這種活動,至少還要用他自己的資本來冒險。這種不斷的盜掠,曾形成了愛爾蘭土地立法爭議的對象。這種土地立法,歸根結底不外是強制土地所有者,使他在通告租約解除時,必須賠償租地人在土地改良上或體合於土地上的資本。拔麥斯登(Palmerston)曾經滑稽的這樣答辯:「眾議院即是土地所有者的議院。」 那怕在資本主義生產推行的各國吧,土地所有者仍然能夠苛求與土地生產物毫無關係的高額地租。可是這種例外的情形,不是我們在這裡所要說的。在英國產業區域,曾有人把小塊土地租給工資勞動者,充當小庭園,或者供他們在餘暇時,賞玩地經營農業(工廠監督專員報告)。這就是這種情形的一個例子。 我們所要論述的,寧是資本主義生產發達諸國的農業地租。舉例來說吧,在英國的租地農業家中,有許多小資本家,他們的教育,訓練,傳習,競爭以及其他情形,決定他們或者強制他們把自己的資本,以租地農業家的資格,投放在農業上面。他們因此不得不以平均利潤以下的利潤為滿足,不得不以利潤的一部分,以地租的形式,交付於土地所有者。這就是他們被允許以資本投在土地和農業上的唯一條件。不論在什麼地方,土地所有者在立法上都有顯著的勢力,而在英國,並且有壓倒一切的勢力。他們正可利用立法,來欺騙整個租地農業家階級。例如,1815年的穀物條例,——這是在反雅各賓戰爭當時,為對不勞而獲的土地所有者,確保異常增大的地租,而公然課加於土地的麵包稅——除了異常豐收的二三特殊年度外,就確曾把農產物的價格,維持到穀物得自由輸入時的水平以上。不過,其效果究還沒有使穀物價格維持到那樣高,立法的土地所有者,在對外國穀物輸入加以法律的限界時,原希望把穀物價格提到那樣高,認此為標準價格的。但租地的契約,卻是根據這種標準價格的印象來締結的。當這種幻想破裂時,又有一種新法律,規定了新的標準價格。而這新法律,也同舊法律一樣,不過是貪婪的土地所有者在幻想上無氣力的表現。由1815年到1830年,租地農業家就是這樣被欺騙的。在這全時期中,農業不景氣所以不絕成為話題,原因即在於此:在這全時期中,租地農業家所以會全被剝奪而歸於破滅,而由一個新的資本家階級來代替,原因也在於此[6]。 有一件遙為普遍而重要的事實是,嚴格的農業勞動者的工資,壓縮到通例平均水準以下。其結果,是把工資的一部分,由勞動者手中扣除下來,成為租金的一個構成部分,這樣,勞動者的工資,就在地租的假面之下,歸屬於土地所有者了。這在英格蘭蘇格蘭(除卻所處地位較為有利的若干州以外)是普遍的事實。根據穀物條件過去以前由英國國會委員所作的關於工資水平的調查,——至今日為止,這對於十九世紀的工資史,是最有價值的幾乎還沒有人利用的貢獻,同時又是英國貴族及資產階級為他們自己建立的污辱的紀念碑——以次的事實,是毫無疑問地被證明了。即在反雅各賓戰爭中,地租率所以增進,而與此相應的土地價格所以昂騰,一部分是由於工資縮減,把工資縮減到維持肉體所必要的最低限度以下;換言之,標準的勞動工資,有一部分被支給土地所有者了。當租地農業家的收入異常加多,土地所有者的財富,增加到令人難於相信的程度的時候,有種種情形,如像貨幣價值低落,農村救貧法的運用等等,使上述的結果,成為可能的。然租地農業家及土地所有者主張實施穀物條例的主要論據之一,就是從生理方面說,已經不能再把農業勞動者的工資縮減。這種事態,在本質上並沒有什麼變改。在英國也好,在歐洲其他諸國也好,標準的工資,都有一部分,依然在為地租所吸收。當時名為亞胥勒爵士的一位博愛貴族,沙夫茲柏勒伯爵,曾為英國工廠勞動者的地位,大發慈悲,對於十小時勞動運動,在國會內替工廠勞動者辯護。而產業家的代言人,為了報復,也曾公布一個統計,明示他那個村落內的農業日傭勞動者的工資狀態(參見第1卷第23章,第v節英格蘭的農業無產階級)。這個統計所明白證示的,就是這位博愛家所受的地租,有一部分不過是他的租地農業家,為他而實行盜掠農業勞動者的工資的結果。這個統計的發表,從這方面說,也饒有興味;那就是,由此顯示的事實,與1814年、1815年由調查委員所暴露的最醜惡的事實,算是無獨有偶。當某種情形,使農業日傭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不有暫時的昂騰的時候,租地農業家們立即就要嚷叫起來,以為:把農業勞動者的工資,提高到其他產業部門通行的水準,必須同時把地租減低,否則,那就會使他們陷於破滅的狀況。他們這種嚷叫,明告了一件事實,即租地農業家,曾以地租的名義扣減下一部分工資來,把這一部分工資,拿去支給土地所有者。例如,由1848年到1859年之間,英國農業勞動者的工資,由以次一列壓倒的事實,——如愛爾蘭的國外移住,使該地不復能提供農業勞動者的供給;工業方面吸收去了可驚的多數農民;由戰爭引起了兵員的需要;對澳洲及美洲加里福尼亞省的大移民;以及其他不必一一舉述的原因——結合起來,被提高了。同時,如把1854年至1856年的歉收期間除外,則前述十年間的穀物平均價格,將近低落了16%以上。租地農業家由是要求減低地租。他們的要求,也有若干被容納,但大體沒有收到效果。這一來,他們就要在生產成本的節縮上找出路了。為成就這種目的,他們大量採用蒸汽機與新機械。此等機械的採用,一方面要奪去耕馬的位置,使耕馬由經營上驅逐出來,但在另一方面,又使農業日傭勞動者游離,造出一個人為的過剩人口,由是惹起工資之新的下落。並且,在上述十年間,儘管農民人口,比總人口增殖,一般在相對地減少,甚至在若干純農業區域,在絕對地減少,上述工資低落的情形,是依然如故的[7]。同樣的事實,由劍橋大學經濟學教授福塞特指明了(他是1884年在郵政總監任中病故的)。1865年10月11日,他在社會科學大會席上說過:「農業勞動者開始向國外移住了,由是勞動騰貴,租地農業家都訴說他們不能支付從來那樣高額的地租。」在這場合,高的地租和低的工資,是被視為直接一致的。在土地價格水平,竟由這種增進地租的情形來決定的限度內,土地價值的增加,與勞動價值的減少,高的土地價格與低的勞動價格,被視為是一致的。 法國的情形,也是如此。「因為一方面麵包,葡萄酒,肉類,野菜果物等價格昂騰,同時勞動價格不變,故租價昂騰。設有年老者比較一下他們的父親的計劃書,而考察約,一百年以前的狀態,他們就會發現:當時法蘭西農業地區一個勞動日的價格,與今日一個勞動日的價格,是嚴密一致的。然而肉類的價格,此後卻增大了三倍。……誰是這種革命的犧牲者呢?是租地的所有者(即富有者)麼,抑是租地的勞動者(即窮人)呢?……租價的昂騰,是國民災厄的一個佐證」。(盧比興Rubichon著《法蘭西與英吉利的社會結構》第2版,巴黎1837年,第101頁)。 我們現在且舉出若干實例,說明地租或是由平均利潤扣除下來的,或是由平均工資扣除下來的。 上面曾經述及的莫爾頓(一個土地所有者的代言人,且為農業技師)說:大租地的租金,較小租地的租金為低,那是許多地方目擊到的事實,「因為對於後者的競爭,要比對於前者的競爭更大;並且因為小租地農業家,很少能夠從事農業以外的營業,為憂慮自己的土地會被奪去,以致他們分明曉得這樣的地租太高了,但仍不得不支付」。(見莫爾頓著《所有地的資源》倫敦1858年,第116頁) 可是,在他看來,這種區別,在英國是會逐漸消滅的。小租地農業者的國外移住,將促成這種消滅事象的實現。同是這位莫爾頓,他又提出了例子,明示租地農業家自身所受的工資,尤其確實的,是他們的使用人的工資,曾被扣除一部分,加到地租上面來。在不能使用兩馬犁的七十英畝至八十英畝的租地上,就常有這種情形。「租地農業家若不是和他的勞動者們,同樣從事勞動,他靠租地就不能生存。如其他把工作的執行完全委於用人,自己僅從旁監督,他恐怕很快就要發現他無力支付地租。」(前書第118頁)莫爾頓由是結論說:如果有一個地方的租地農業家不是極其貧困,他們為要能飼養兩三頭耕馬,他們的耕地就不應在七十英畝以下。 拉味爾尼(Lionce de Lavergne)是農學會及中央農業協會的會員,他憑他的非常的智慧,在所著《英國農村經濟》(依倫敦1855年刊的英譯本抄引下來)中,曾就牛類(那在法國,會在農業上被使用,英國則不,因為那裡是以馬代牛耕)的年收益作以次的比較: 但依照他自己的陳述,英國的收益所以會如此大,不外是該國牛乳的價格,兩倍於法國的結果。可是對於牛肉,他卻假定這兩國有同一的價格。因此,如其兩國牛乳的價格相同,英國的乳產額就要減半而為八百萬鎊,其總生產就與法國同,即二千八百萬鎊了。拉味爾尼把生產量與價格差額同時加在計算內,實在是說得強了一點。因為,英國生產一定物品的所費較法國為高的事實,雖然至多不過表示,歸屬於租地農業家及土地所有者的利潤較大,但在這裡,卻被表現為英國農業的一個長處了。 拉味爾尼君不僅通曉英國農業經濟上的經濟利益,且還相信同國租地農業家及土地所有者們的偏見。這一點,已在前書第48頁,由他自己證明了。他說:「穀物的栽培,常是一件大不利益的事……穀物會使栽培地的土壤枯竭的。」其他各種植物,如像豆科植物、蘿蔔類等等不單不會枯竭土壤,且還具有使土壤加豐的力。這都是為拉味爾尼君所相信的。「豆科植物是從大氣中,攝取它發育上的主要諸要素,它返還給土壤的,比較它攝取自土壤的更多。由是,這種植物,不單在轉化為動物尿糞以後,會賠償那由穀物及其他各種使土壤枯竭的植物所引起的損害,並且會直接對這種損害實行補償,那就是實行二重的賠償。這一來,它們兩者相互交代的栽培,就成了一個原則。諾福爾克州的輪耕,就是基於這種事實。」拉味爾尼君既然相信這種基於英國農村心理的神話,自無怪他也會相信以次的論調,那是說,穀物條例廢止以來,英國農業日傭勞動者的工資,已失去舊來的變則性了。關於此點,可參照前面第1卷第32章第5節。但是,我們還可聽聽布萊特(John Bright)君於1865年12月14日,在伯明罕市的演說。他說,有五百萬個家庭,在國會中沒有任何代表,他表述這種意見之後,接著說:「在聯合王國的這五百萬家庭中,不幸列入被救恤貧民表中的,有一百萬,或一百萬以上。勉強沒有列入被救恤貧民表中,但不斷有陷入那種危險境地的家庭,也有一百萬。他們的現狀和前途,比之那些被救恤的貧民,決沒有更好。試一瞥社會這一部分無知的下等階層,想想他們的無可奈的境遇,他們的窮乏,以及他們的完全絕望的情形罷。就在美洲合眾國,就在奴隸制度之下的南部諸州,一切的黑人也還都期望,有一天會受到解放的恩典。然而我敢明說:像這般人民,我們國里最下階層的大眾們,都沒有何等改善境遇的確信,甚至連那種憧憬也沒有。各位讀過最近關於多塞特州一位農業勞動者約翰·克洛斯的新聞記事麼?他每星期勞動六日。他由僱主授予了品行證明書。他曾以每星期8先令的工資,繼續為那位僱主,勞動二十四年。他就靠這項工資,在一個小屋中,養活七個小孩。有一次,他為要使他的病妻和乳兒得到溫暖,曾拾取(從法律上說,那是盜取)值6便士的柴籬。為了這個罪名,治安裁判官竟判處他十四日至二十日的監禁。類似約翰克洛斯事件的事件,今日在全國,特別在南部,不難發現幾千。他們在這樣的狀態中,那怕最有誠意的研究家罷,我敢說,也無法解釋他是怎樣同時維持他的身體與精神。各位且放眼看看全國,觀察這五百萬個家庭,以及他們這個階層的絕望狀態。沒有選舉權的多數國民,他們在為重重苦役所磨折,幾乎沒有片刻休息,這不是我們能夠斷言的麼?且把他們同支配階級的人比較一下罷!但如其我這麼做,我就要被非難為共產主義者了。……且把這些為苦役所磨折,而沒有選舉權的多數國民,與那般可以視為支配階級的國民部類加以比較罷,看看後者的富,他們的華麗,和他們的奢侈呵!看看他們的厭倦——他們也有厭倦,但那是飽滿的厭倦——看罷,他們不絕由這裡忙著跑到那裡,仿佛唯一的問題,就是想要發現新的快樂似的。」(《晨星報》1865年12月15日所載)。 往下,我將要指明,剩餘勞動及剩餘生產物一般,是怎樣和地租混同著。至少,在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的基礎上,這種地租是剩餘生產物內一個在質上、在量上皆已特殊規定的部分。剩餘勞動一般的自然基礎,換言之,剩餘勞動所以可能的自然條件,就是在動物性或植物性的土地生產物上,或在漁業的諸生產物上,自然必須能以少於全勞動日的勞動時間,來提供必要的生活資料。農業勞動(這裡包含有採集,狩獵,漁業,畜牧等等勞動)的這種自然生產力,是一切剩餘勞動的基礎,並且一切勞動,原來也就是以食物的占有和生產為目的。(同時,動物還供給冷天取暖的獸皮;還有巢穴等等。) 在多夫君(Mr. Dove)的場合,剩餘生產物和地租之間的混淆,還有別一樣的表現。農業勞動與工業勞動,原來是分不開的。工業勞動包括在農業勞動中。農耕部族或家族的剩餘勞動和剩餘生產物,包含有農業勞動和工業勞動。兩者相輔而行。狩獵,漁業,農業,都非有適當的工具不行。織紡之類的工作,在先就是當作農耕的副業來進行的。 我們已在前面表明過:個別勞動者的勞動,又區分為必要勞動與剩餘勞動;而勞動階級的總勞動,也可照這樣區分:那個為勞動階級生產全部生活資料(為這個目的所需的生產手段,也包括在內)的部分,是全社會的必要勞動。而勞動階級在這種限度以外所成就的勞動,才可以看為是剩餘勞動。不過,必要勞動並不僅僅包含農業勞動,其他的生產物,也有一部分,必然要歸作勞動者平均消費的,生產這一部分生產物的勞動,也包括在內。就社會方面來說:有些人僅僅成就必要的勞動,其他的人則僅僅成就剩餘的勞動。但這不過是他們之間的分工。這正如農業勞動者一般和工業勞動者一般之間的分工一樣。一方面的勞動純粹工業性,與另一方面的勞動純粹農業性相照應。這種純粹農業性勞動,決不是天然的,那寧可說是一種生產物,一種極其近代的生產物,那要與社會發達上一個極其確定的階段相照應,決不是到處都有的。有一部分農業勞動,對象化為生產物,這生產物或者是專供奢侈用,或供工業上的原料用,但不用作食品,特別是不用作大眾的食品;同樣的,有一部分工業勞動,它所體化的生產物,是充作農業勞動者與工業勞動者的必要消費手段。若從社會的觀點把這種工業勞動看為剩餘勞動,那是一種錯誤。工業勞動有一部分,和農業勞動的必要部分一樣,是必要勞動。它只是原來和農業勞動自然結合著的工業勞動一部分的獨立化形態,現在它已經和純粹農業勞動分離了,但它們相互間還是必要的相互的補充物。(從一種純粹的物質觀點來說:五百個機器織工人,可以生產許多的剩餘織物,那是他們衣著所需額以上的)。 最後,為消費目的或為生產目的利用土地時,對土地所有者支給租金,都是用地租的名義。這種地租,有種種現象形態。我們在研究地租的種種現象形態當中,應記得:本身並無何等價值的,也不是勞動生產物的土地,或者像古董,藝術大師作品等等那樣不能由勞動再生產的物品,其價格是可由許多極偶然的配合來決定的。要賣一件東西,唯一的條件,就是這件東西能被占有,能被讓渡。 *    *    * 研究地租,有混淆分析的三大錯誤,應當避免。 第一,是各種地租形態的混同。這些形態,是與社會生產過程各發展階段相照應的。 不管是那種特殊的地租形態,它的一切類型總有一個共通點:地租的占有,是採取這樣一種經濟形態,土地所有權就是在這種經濟形態上實現它自己的;但地租,又以土地所有權的存在為條件,那就是以某個人所有地球某部分的事實為條件。土地所有者,可以是代表共同體的個人,在亞洲、在埃及等地方就是如此;這種土地所有權也可以單是某人對某人(直接生產者)享有主人權利這個事實的附屬條件,例如在奴隸制度或農奴制度下就是如此;還可以是非生產者,憑單純的土地領有名義,對於自然,取得的純粹的所有權;最後,那還可以是一種對於土地的關係,這種關係,在殖民者或小自耕農民私有其土地的場合,那就是,在直接生產者會在隔離的未社會化的勞動下.占有並生產某片段土地的生產物這個事實內,可以見到。 這各種地租形態的共同點——土地所有權的經濟上的實現;各個人憑一種合法的虛構而對於土地一定部分享有排他的所有權——叫人們忽略了它們當中的區別。 第二,一切地租,是剩餘價值,是剩餘勞動的生產物。地租在它的未發展的形態上,表現為實物地租,還直接是剩餘生產物本身。但這會引起一種錯誤觀念,以為:我們對於與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相照應的地租,只要把剩餘價值和利潤一般的存在條件解釋了,就可以解釋清楚。實則這種地租常是利潤以上的剩餘。它是剩餘價值的一個特殊的確定的部分,它和商品價值中,那被稱為利潤並且也由剩餘價值(剩餘勞動)構成的部分,是不同的,它是這一部分以上的部分。剩餘價值和利潤一般存在的條件是:直接生產者勞動的時間,應不止於再生產他們自己的勞動力。他們一般還須實行剩餘勞動。這是主觀的條件。客觀的條件是:他們必須能實行剩餘勞動。自然條件就必須是這樣:他們可資利用的勞動時間的一部分,夠再生產並維持自己的生產者的資格;他們的必要生活資料的生產,不致於消費他們的勞動力的全部。在這裡,自然的豐度,構成一個限界,一個起點,一個基礎了。而他們的勞動的社會生產力之發展,則構成別一個限界。更嚴格的說:因為生活資料的生產,是他們的生存與一切生產的最先決條件,故使用在這種生產上的勞動,即是經濟學最廣義上的農業勞動,必須有足夠出生產力,使直接生產者不致在生活資料的生產上,吸去全部可資利用的勞動時間。農業剩餘勞動與農業剩餘生產物,必定要有實現的可能。設更推廣言之,就是說:社會一部分人的全部農業勞動(必要勞動與剩餘勞動),要夠生產全社會的必要生活資料,而這所謂全社會,包括有非從事農業的勞動者在內。這即是說,農業者與工業者間,必定要有實行大分工的可能;生產生活資料的農業者與生產原料的農業者間,也必定要有實行大分工的可能。生活資料生產者的勞動,從他們自己的觀點看,雖然包含有必要勞動與剩餘勞動,但從社會的觀點看,卻只代表社會生活資料生產所必要的必要勞動。全社會內部的分工(那是和個別工作場所內部的分工相區別),有同樣的情形發生。全社會的勞動,是生產特殊物品所必需的勞動,是滿足社會對若干特殊物品的要求所必需的勞動。假若這種分工是按比例進行的,各種生產物,就會依照他們的價值(在進一步的階段上,是依照生產價格)而售賣,或是依照那種照一般法則發生的與價值或生產價格不同的價格售賣。這是價值法則:這種法則,原不是就個別商品或物件而言的,而是就在分工狀況下獨立化的諸特殊的社會生產領域之總生產物而言的。不僅在每個商品要只使用必要的勞動時間;同時,在社會總勞動時間中,也僅能以必要的比例量,使用在各種商品上。因為使用價值,仍是一個條件。個別商品的使用價值,固依存於它本身會滿足一種需要的事實。但就社會的生產物總量而言,使用價值則是依存於這種事實:即,它必須適合於社會對該種生產物的已經在量上確定的需要;從而,勞動必須比例於這種社會需要,而按比例,配分於各不同領域。(這一點,在資本配分於各生產領域時,是值得注意的)。在這裡,社會的需要,即以社會的標準的使用價值,對於各特殊領域所應有的社會勞動時間的分量,就是一個決定的因素了。不過,在個別商品上表現的,也正是這個法則,即,商品的使用價值,是它的交換價值的前提,從而,是它的剩餘價值的前提。這一點,只在下述的場合會影響必要勞動對剩餘勞動的比例:那就是在這種比例破壞,以致商品價值及其所含剩餘價值不能實現的場合。例如,棉織品。在棉織品的總生產物中,雖只實現在一定條件下必要的勞動時間,但用來生產棉織品的勞動時間,比例的說,卻可以是過多的。如果用在這個特殊部門的社會勞動太多,那就是這種生產物有一部分沒有用處。所以,全部出售的結果,是和生產量保持必要比例的場合一樣。社會勞動時間內那可以用在各種特殊領域的分量之量的限界,不過是價值法則之較廣義的表現,雖然必要勞動時間,在這裡,是具有不同的意義。必須在那限界之內,才是滿足社會欲求所必要的。限界在這裡是由使用價值發生的。社會在一定生產條件下,只能把它的全勞動的這麼多的部分,使用在特種生產物的生產上。不過,剩餘勞動與剩餘價值一般的主觀條件和客觀條件,是與利潤或地租的特殊形態無關的。這些條件適用於剩餘價值時,是不管它採取怎樣的特殊形態的。惟其如此,所以,這些條件並不能解釋地租。 第三,在土地所有權的經濟的價值增殖中,在地租的發展中,下面這樣的特徵,會顯示出來:即地租的數量,決非取決於收受地租者的行動,而是取決於與他毫無關係的社會勞動的發展。這樣,我們很容易把這種事情,認為是地租(和農業生產物一般)的特性。但那種事情,在商品生產基礎上,或較嚴格的說,在資本主義生產(就它的全範圍說,它就是商品生產)基礎上,乃是一切生產領域及其一切生產物的共通特徵。 地租量從而土地價值,會在社會進步中,被視為是社會總勞動的一個結果,增加起來。當社會進步時,在一方面,土地生產物的市場和土地生產物的需要會擴展;在另一方面,土地本身的需要也會擴展。土地本身,會在一切營業部門,甚至在非農業的營業部門,成為大家競爭的生產條件。就嚴格的農業地租說,這地租以及土地價值,會隨土地生產物的市場的擴展而增進,從而,隨著農業以外的人口的增加而增進,隨著生活資料或原料的要求與需要的加大而增進。使農業人口與非農業人口比較而言,繼續趨於縮減,那是資本主義生產的性質,因為在工業上(嚴格的工業),不變資本與可變資本相對而言的增加,與可變資本的絕對的增加(雖然是相對減少)是同時並行的;反之,在農業上,耕作一定量土地所必要的可變資本,卻會絕對減少,除非假定非農業人口還有更大的增加,以致有新的土地加入耕作。 其實,這個現象,並不是農業及其生產物所特有的現象。這個現象,寧可說適用於商品生產基礎上和其絕對形態(資本主義生產)基礎上的其他一切生產部門及其生產物。 這些生產物是商品,是使用價值,它具有可以實現並轉化為貨幣的交換價值,僅因有其他商品對它們構成一種等價,有其他生產物看它們為商品,為價值,而與它們相對立。它們有交換價值,只是因為它們不是當作生產者自己的直接生活資料,而是當作商品,當作要轉化為交換價值(貨幣),要被讓渡而後始成為使用價值的生產物。這些商品的市場,是由社會分工而發展。生產勞動的分割,使各不同部門把它們各自的生產物,相互轉化為商品,轉化為等價物,並且相互當作市場。但這一點也不是農業生產特有的現象。 只有在商品生產的基礎上,更嚴格的說,只有在資本主義生產的基礎上,地租始能發展為貨幣地租。這種發展,要比例於農業生產變為商品生產的程度;也同樣要比例於非農業生產部門離農業而獨立的程度,因為要到這程度,農產品始成為一種商品,一種交換價值,一種價值。剩餘價值和剩餘生產物的生產,會在資本主義生產的發展中,與商品生產的發展,從而,與價值生產的發展,為同比例的發展。但土地所有權依著它的土地獨占權,也會比例於這點,而獲有在這個剩餘價值中劫掠一個不絕增加的部分的特權。它於是抬高地租的價值,抬高土地本身的價格。在剩餘價值和剩餘生產物的發展上,資本家自己至少曾成就一種能動的作用。土地所有者,即在剩餘價值與剩餘生產物上,毫未參加助力,但他們仍在其中,劫掠一個不斷增大的份額。這就是他的地位的特徵。至若土地生產物的價值,土地的價值,會比例於它們的市場的擴大比例於其需要的增加,比例於商品世界(那與土地生產物相對立,那就是非農業的生產者和非農業的商品生產)的增大而增加,那並不是他們地位上什麼特別的事。不過,因為這種種都不用土地所有者加以助力,於是,這件事在他們看來,表現為特別的了;即,價值量,剩餘價值量,剩餘價值一部分的地租化,都取決於社會生產過程,取決於商品生產一般的發達。就因此故,所以像多夫(Dove)其人,就企圖由這種要素去說明地租。他主張:地租並不取決於農產物的量,而是取決於農產物的價值。這價值,又是取決於非農業人口的總數及其生產力。可是,這對於一切其他生產物,也是適用的,因為它們的商品性質所以發展,只因有許多許多種可以充作等價的商品,它們的量很大,它們的種類很多。我們在前面討論價值的一般性質時,已經把這點指明了。在一方面,一種生產物的交換能力,完全取決於該生產物以外的商品的雜多程度。在另一方面,這種生產物究能以怎樣的數量作為商品生產出來,也特別是取決於這一點。 在孤立的考察下,一個生產者,不管他是從事於工業,抑是從事於農業,是一樣不會產生價值或商品。他的生產物,在一定的社會關係內,才成為價值和商品。它成為商品的條件,第一是:它必須成為社會勞動的表現,從而,個別生產者的勞動時間,必須當作一般社會勞動時間的一部分。其次,他的勞動的這種社會性質,應表現為一個捺印在生產物上的社會性質,那是由它的貨幣性質,由它的價格決定的一般交換力,而捺印在其生產物上面的。 這類幻想者,一方面,不解釋地租,卻僅去解釋剩餘價值一般,或者更荒謬地,僅去解釋剩餘生產物一般;而在另一方面,並還弄出一個錯誤,以致把屬於一切商品生產價值生產共通具有的性質,算作是農業生產所獨有的性質。這一點,當人們從價值的一般的決定,論到這種商品的一定價值的實現時,是更加膚淺化了。每一種商品,都只能在流通過程內實現它的價值;它是否實現自己的價值,能在何種程度實現自己的價值,都要取決於當前的市場條件。 因此,農業生產物發展為價值並作為價值;它們對著其他商品表現為商品;以及非農業生產物對著它們表現為商品,或者它們發展而為社會勞動的特殊表現等等,都不是地租的特性。地租的特性是:農業生產物發展為商品(價值)的條件和它們能夠把價值實現的條件越是發展,土地所有權的權力就越是大,越是能夠在它們毫無助力的價值中,占取不斷增大的部分;而在剩餘價值內,也會有一個一個不斷增加的部分,轉化為地租。 * * * [1]關於土地私有權,黑格爾的說明,算是極盡滑稽之能事了。據他所說:看作個人的人,必須把他自己的意志,當作外部的自然之靈,附與以現實性。因此,他必須把這種自然,當作自己的私有物而占有。假若這對於個人,對於當作個人的人類,是預定的命運,那各人為實現當作個人的自己,都不得不成為土地所有者。土地的自由私有權,這種極近世的產物,據黑格爾說來,並不是一定的社會的關係,而是當作個人的人類對於自然的關係,是人類占有一切物的絕對的權利。(見黑格爾著:《法律哲學》柏林1840年第79頁)。至少這是很明白的,各個人單憑自己的意志,決無法反對也想占據這塊地體的他人的意志,而成為土地所有者。由是,善意以外,所須做的事情正多。而且,個人究應在何處區劃他們的意志實現的限界呢?他們的意志的存在,究應在一國全體實現呢,還是為「表示我的意志對於物的優越」而有占有若干個國的必要呢?這是絕難索解的。黑格爾也在這裡大露破綻了。「占有是完全屬於個人性質的東西。我所占有的,並不超過我的身體所觸到的物以上。但同時第二個問題發生了:即外界的物,較我用手所能捕得的,有較為廣大的延長。所以,當我占有某物的時候,他物會與其關聯起來。我用我的手進行占有,但占有的領域,卻可以擴大。(第90頁)」然而,這第二物,更與其他物關聯起來。這一來,我能把我的意志,當作土地的靈,而注入土地內的限界就歸於消滅了。「假若我占有任何物,我的理性,就立即要移到這種觀念上面;即,我不僅以這直接歸我占有的物為我的所有物,凡與此物相關的他物,也為我的所有物。在這裡,明文法(Das positive Recht)必須確定其限界了。因為在此以外,我們不復能由概念推論到什麼了。」(第91頁)這是(概念)的一種極其素樸的告白。這證示這種概念,(它一開始就陷入謬誤,把完全屬於資產階級社會的一定的法律的土地所有權觀念,當作了絕對的東西),對於這種土地所有的現實形態,無從得到何等理解。在這中間,同時並還含有這樣一種告白。即,隨著社會發展上(即經濟發展上)的諸種欲求的變化,明文法也會變更它的定限,並且不得不變更它的定限。 [2]舉例說吧,那怕是極保守的農業化學者約翰斯敦(Johnston)也承認真正合理的農業,到處都要因私有的存在,而碰到難於克服的限制。在彰明較著辯護土地私有權的獨占的著作者中,也有承認這同一事實的。例如查爾·孔德(Charles Comte)君,他那兩卷合成的大著,原以辯護私有權為特殊目的,但其中卻說:「給養一國國民的各部分土地,如其沒有利用在最與一般利害關係一致的目的上,該國國民所達到的福祉與勢力程度,就還不能適合於它自己的性質。為要讓一國國民之富大加發展,就得在可能範圍內以單一而最有啟蒙精神的意志,管理一國領土的各部分,妥為處理,使各部分都有貢獻於其他一切部分的繁榮。不過,這種意志的存在,於私有土地的分割,與國法所保障的各所有者對於自有財產有絕對處分權的條文不能一致。」約翰斯敦,孔德以及其他論著者,在說明私有制與合理的農業經營的矛盾時,只不過認定:一國的土地,有當作一體來耕作的必要。無奈特殊土地生產物的栽培,乃為市場價格的變動所左右,並須隨著市場價格的變動,而不絕發生變化。並且,資本主義生產的全副精神,還是直接向著眼前的貨幣利得。這種種事和這樣的農業(它應當供給人類相續各世代所不斷要求的一切生活必需品,)是相牴觸的。比如森林就是一個好例子。森林只有在不屬於私有,而屬於國家管理的地方,有時才可以妥為處理,使其與全體社會的利害關係相一致。 [3]《哲學的貧困》第165頁。「我在那裡,曾把土地物質與土地資本加以區別。土地物質即土地廣袤雖沒有何等追加,但只要把追加資本投在既經轉化為生產手段的土地上,即可把土地資本增大。……當作資本的土地的經久性,不會在其他資本以上。……土地資本即是固定資本,但固定資本,是和流動資本一樣要用盡的。」 [4]我在這裡其所以說「得為」,就是因為這種利息,必須在一定的情形下,才依地租的法則而調節。例如,如果有具有大自然豐度的新土地參加進來競爭,它就會消滅的。 [5]參看安徒生與卡勒之論述。 [6]參看反穀物條例的獎金論文。穀物條例常把穀物價格維持到人為的較高的水準之上。這於狀況較好的租地農業家,是有利的,他們由穀物條例所形成的停止狀態,受到利益。在這狀態中,保護稅曾經使許多租地農業家有理由或無理由,得以維持例外的平均價格。 [7]參照約翰·莫爾頓(John Morton)所著《使用在農業上的諸種力量》。這是他1860年在倫敦技術協會的講稿。這講稿,是以將近一百個租地農業家,由蘇格蘭十二州,愛爾蘭三十五州搜集來的可靠文件,作基礎的。 第三十八章 對差地租——總 論 我們分析地租,將從一個前提出發:那就是,支付地租的生產物,以剩餘價值與總價格一部分分解為地租的生產物——在這裡,我們是指農業生產物和礦業生產物——即土地生產物和礦山生產物,是如同其他商品一樣,依照它的生產價格售賣。換言之,就是它們的售賣價格,等於它們的成本要素(消費了的不變資本與可變資本的價值)加上一個利潤,這利潤,是由平均利潤率所決定,並依墊支總資本(消費了的和沒有消費了的)計算的。所以,我們假定,這種生產物的平均售賣價格,和它們的生產價格相等。現在的問題是:在這個前提下地租何以能發展;利潤的一部分何以能轉化為地租;商品價格的一部分,何以會歸到土地所有者手中。 為要表明這種地租形態的一般性質,我們且假定:某一國的工廠的最大部分,是由蒸汽機關所運轉,同時,有一小部分,尚由自然的瀑布所運轉。我們還要假定:在那些工業部門的生產價格,就曾經消費資本的100的一宗商品量說,是115。這15%的利潤,不僅依這消費了的100資本來計算,而且要依投在這種商品價值生產上的總資本計算。我們在以前指明過:這種生產價格[1],不是由各個工業生產家的個別成本價格所決定。而是由商品在全生產領域的資本平均條件下的平均成本價格來決定。這其實就是市場生產價格(Marktproduktionspreis),是與各種變動有區別的平均市場價格。它大體是在市場價格的形態上,更進一步說,是在調節的市場價格或市場生產價格的形態上。商品價值的性質,在這裡表示出來了。在這裡我們知道:價值不是由任何個別生產者,生產一定量商品,或若干個別商品所需的勞動時間決定,而是由社會必要的勞動時間決定。這就是說,由這種勞動時間決定,在社會生產條件的一定的平均下,必須用這種勞動時間,來生產市場上某種商品的社會必需總量。 確定的數字關係,在這場合,毫無關係,所以我們要假定:由水力運轉的工廠中的生產成本,僅為90,而非100。因為調節市場的這商品量的生產價格,是115,其中利潤為15%,所以由水力運轉的工廠,也將以115,即以調節市場價格的平均價格,售賣其商品。由是,他們的利潤,就不是15%,而是25%了。調節的生產價格,將允許他們獲有10%的剩餘利潤(Surplusprofit)。這並不是因為他們以生產價格以上的價格售賣商品,卻正是因為他們以生產價格售賣商品,因為他們生產商品或運用資本,是在額外有利的條件下進行,是在同一領域內,以平均水平以上的條件進行的。 有兩件事立即顯得明白了: 第一,利用天然瀑布為推動力的生產者的剩餘利潤,與其他一切剩餘利潤,是屬於一個種類,(我們討論生產價格時,已經把這個範疇分析過了)。那不是流通過程內的交易之偶然的結果,不是市場價格偶然發生變動的結果。這種剩餘利潤,等於這些有利生產者的個別生產價格,與這全生產領域內調節市場的一般的社會的生產價格間之差額。而這差額,就等於商品一般生產價格,對個別生產價格的超過量。這超過量,有兩個調節的限界;在一方面,是個別成本價格,從而是個別生產價格;在另一方面,是一般生產價格。由瀑布生產的商品的價值較小,因為它在生產上要求的勞動總量較小,那就是投在不變資本上的對象化勞動較少。使用在這種場合的勞動,是較為生產的,它的個別生產力,較使用在同一領域內大多數工廠的勞動的生產力更大。它的較大的生產力,是表現在這個事實上:與其他相較,它所要求的不變資本量較小,所要求的對象化勞動量較小。因為水車無需加熱,所要的活的勞動量也較少。所使用的勞動的這種較大的個別生產力,縮減了價值,又縮減了商品的成本價格與生產價格。對於產業資本家,這就表示為,他的商品的成本價格較低。對於對象化勞動,他所支付的既然更少,對於較少的所使用的活勞動力,他也支付較少的工資。因為他的商品的成本價格較小,所以他的個別的生產價格也較小。他的成本價格是90,不是100。由是,他的個別生產價格。僅為103 1/2,而非115(100:115=90:103 1/2)。他的個別生產價格與一般生產價格的差額,為他的個別成本價格與一般成本價格的差額所限制。這是一個量,它構成他的剩餘利潤的限界。還有一個限量,就是一般生產價格的量,平均利潤率是當作一個調節的因素,加在這種價格裡面的。假如煤炭低廉了,他的個別成本價格與一般成本價格的差額就會減小,他的剩餘利潤也隨之減小。假如他被迫要依個別價值,或依其個別價值所決定的生產價格來售賣,這差額就要歸於消滅。這在一方面,是這種事實的結果,即商品依它們的一般市場價格售賣,依照這樣的價格——競爭使個別價格均衡為這樣的價格——售賣;在另方面,是另一種事實的結果,即他所雇用的勞動的較大的個別生產力,正如同勞動的一切生產力一樣,非由勞動者受其利益,而是由僱主受其利益。這種生產力,是表現為資本的生產力。 因為一般生產價格的水平(一般利潤率的水準,是它的因素之一),是剩餘利潤的限界之一,所以,除了一般生產價格與個別生產價格的差額,從而除了一般利潤率與個別利潤率的差額,這種剩餘利潤就不能更有其他的源泉了。這種差額以上的超過量,表示生產物不是依照調節市場的生產價格售賣,而是在這個生產價格以上售賣。 第二,以上,我們假定,用自然水力不用蒸汽為發動力的工廠主的剩餘利潤,不與一切其他的剩餘利潤相區別。一切非由偶然,非由市場價格變動而生的剩餘利潤,皆取決於這些特殊資本的個別生產價格與一般生產價格之差額;一般說來,一般的生產價格,調節著這個生產領域內的資本所生產的商品的市場價格,或調節著投在這個生產領域內的總資本所生產的商品的市場價格。 現在我們要論到區別了。 當前的這位工廠主所以有剩餘利潤,他所以能在那由平均利潤率調節的生產價格取得一個的剩餘,究要歸功於怎樣的事情呢? 他最先要歸功於一種自然力,水的動力,這是天然現成的,它不像把水轉化為蒸汽的煤,煤是一種勞動生產物。水沒有價值,它無須支付任何等價,它是一無所費的。它是一種自然的生產因素,在它的生產上,沒有任何的勞動參加在內。 但還不只此。用蒸汽機關工作的工廠主,也利用自然力;這自然力於他毫無所費,但能使他的勞動更有生產力;此外,在它還促使勞動者生活資料的生產趨於低廉的限度內,它還增加剩餘價值,增加利潤。這些自然力由資本獨占,和合作分工等等所引起的社會勞動自然力由資本獨占一樣。工廠主給煤以代價,但對於水能由聚合狀態化為蒸汽的能力,對於蒸汽的伸縮力等等,卻是不給予代價的。自然力(即借自然力引起的勞動力的增進)的獨占,是一切借蒸汽機關而活動的一切資本的共通點。那會使代表剩餘價值的勞動生產物部分,與轉化為工資的部分相對而言,趨於增加。那會在這種限度內,提高一般利潤率,但因剩餘利潤是由個別利潤對平均利潤的超過量構成,故沒有造出任何剩餘利潤來。因此,在這場合,一種自然力的利用,瀑布的利用,竟會造成一種剩餘利潤的事實,並不能單說是這種情形——勞動的生產力,借自然力的運用,已經增加——的結果。那必定還有進一步使它發生變更的情形在。 且從反面來觀察。自然力在工業上的單純應用,會影響一般利潤率的水準,因為那會影響生活資料生產所必要的勞動量。不過,就它本身說,它並沒有造出和一般利潤率相差違的結果來。但這種差違,正是我們在這裡所要論及的地方。再者,若干個別資本通常會在它特殊生產領域內實現的剩餘利潤,——因為在各不同生產領域之間利潤率的各種差違,會不斷均衡為一種平均利潤率——除了偶然的差違不說外,都是由於成本價格的縮減,由於生產價格的縮減。這種縮減,或是由於這樣一種事實,即資本是以較大於平均量的量運用,從而生產上的虛費會縮減;同時如像合作,分工一類增加勞動生產力的一般原因,將因活動領域較為廣闊,故能以較大的強度來活動;或是由於另一種事實,那就是除機能資本的量不說,還使用較好的勞動方法,新的發明,改良的機械,化學工業秘密,簡言之,使用平均以上的新的改進了的生產手段與生產方法(Produktionsmethod)。成本價格的縮減,和由此產生的剩餘利潤,在這裡是發生於機能資本投用的方法。那或者是由於有異常大的數量,累積在一個人手中(當平均是使用同一數量的資本時,這種情形就要歸於消除的),或是由於一定量資本在異常有利的條件下發生機能(當這種例外的生產方法普及時,或為更發達的方法所代替時,這種情形也是要歸於消除的)。 因此,剩餘利潤的原因,在這裡就是由於資本自身了(這包含它所運轉的勞動);那或者是由於所使用的資本的量的差別,或者是由於所使用的資本的較適合的應用。當然,同一生產領域的一切資本,沒有什麼特別的原因,要長此依不同的方法使用。事實上,資本間的競爭,有更加消除它們的差別的傾向。價值是由社會的必要勞動時間決定。在這場合,這個法則,是由商品的低廉化,和這種強制——強制在同樣有利的條件下製作商品——來貫徹的。但使用水力的工廠主的剩餘利潤不是這樣。他所使用的勞動的生產力提高了,這種提高的生產力,既不是由於資本和勞動,也不是由於若干別於勞動和資本但體合在資本內的自然力之單純的應用。它是由於這個事實:即,有一種自然力,它不像蒸汽的伸縮力那樣,可以在一個生產領域內,為一切資本所能支配,它的運用也不是只要把資本投在這個領域內就會明明白白的,但若利用這種自然力,勞動的天然的生產力就會更大起來。總之,它是一種被獨占的自然力。像瀑布一類自然力,是只有那些支配該地段及其附屬物的人,才能夠利用的這種自然條件,使勞動有極大的生產力,但資本隨便怎樣都可以把水化為蒸汽,但這種自然條件是否引起較大的生產力,並非取決於資本。水力天然具有地方的性質,在水力不存在的地方,決不能投用資本把它創造出來。它不依存於機械煤等等能由勞動形成的生產物。它只依存於土地一定部分之一定的自然狀況。占有瀑布的一部分工廠主們,所以能排斥沒有這種自然力的另一部分工廠主,使他們不能運用這種自然力,就是因為土地有限制,特別因為有這種水力的土地有限制。當然,雖然某一國的自然瀑布數量有限制,但該國應用在工業目之上的水力量,仍然可以增加。為要充分利用其動力,水力是不難以人工改變的。在一定的條件之下,一種水車可以改進,俾能使用最大可能量的水力。例如,在普通水車不適於給水的地方,可安置渦旋水輪等等。但這種自然力的所有,就構成所有者手中的一種獨占。這是投資有較大生產力的條件;資本的生產過程,對此是不能加以創造的[2]。能夠這樣獨占的自然力,常附著於土地。它不是該特殊生產領域的一般條件,並也不是該特殊生產領域一般所能創造的條件。 現在,且讓我們來假定:瀑布連同瀑布所在的土地,是保有在這種人手裡,他們以土地所有者的資格,以地球一部分的所有者的資格,排斥他人,不許他人在瀑布上投資或藉資本來利用瀑布。他們能夠允許瀑布的利用,或禁止瀑布的利用。資本不能由它自身造出瀑布來。因此,由使用瀑布而獲有的剩餘利潤,不是由於資本,而是由於一種能被獨占,並已被獨占的自然力被資本利用。在這些情況之下,剩餘利潤轉化成的地租,就落到瀑布所有者手中了。假若產業資本家每年對瀑布所有者支付10鎊,他的利潤就為15鎊,那就是生產成本100鎊的15%。他的情形,並不比同一生產領域內使用蒸汽的其他一切資本家更壞,或者還要好一點。可是,這位資本家如果是瀑布的所有者,情形就不同了。在那種場合,他會不以產業資本家的資格,而以瀑布所有者的資格,攫得那10鎊剩餘利潤。正因為這個剩餘,不是由於他的資本,而是由於他支配著一種與資本分離的有限的而能被獨占的自然力。剩餘利潤,就是這樣轉化為地租的。 第一,顯然的,這種地租,常是一種對差地租(Differentialrent),因為這並不當作一個決定的因素,加入商品的一般生產價格裡面,而寧是以商品的一般生產價格為前提。它的發生,常是因為,對於被獨占著的自然力享有支配權的個別資本之個別的生產價格,和投在該生產領域的一般資本之一般的生產價格間,有一種差額。 第二,這種地租,不是發生於所使用的資本或所使用的勞動的生產力之絕對的增加,(這只能把商品的價值縮減),而是發生於投在該生產領域內的個別資本,和不許使用這種異常天賜有利的生產力條件的資本比較,有較大的相對豐度。假若蒸汽的使用,會提供使用水力時所不能有的壓倒的利益,或者,可抵消水力運轉所獲得的利益而有餘,那就不管煤有價值,水力無價值,水力仍將不被使用,也不能產生任何剩餘利潤或地租了。 第三,自然力不是剩餘利潤的源泉,而僅是剩餘利潤的自然基礎,因為這種自然基礎,允許勞動生產力有異常的增加。這好比,使用價值為交換價值的擔當者,而非其原因。假若該使用價值沒有勞動也能創造出來,它將無交換價值可言,但當作使用價值,它依舊有同樣的有用效果。在另一方面,無論何物,如非有使用價值,如非有這種勞動的自然擔當體,它也決不能有交換價值。假若不是各種不同的價值,被均衡化為生產價格,各種個別生產價格,被均衡化為調節市場的一般生產價格,勞動生產力由使用瀑布而起的單純增加,就僅會減低使用瀑布所生產的商品的價格,對於包含在那些商品中的利潤分額,將無何等增加。同樣,從另一方面說,假若資本不是把它所使用的勞動之自然的與社會的生產力,當作是它自己的生產力據為己有,那麼,勞動的這種增加的生產力也就不會轉化為剩餘價值。 第四,瀑布的所有權,對於剩餘價值(利潤)或商品價格一般內的那本來不會造出但因利用瀑布方才造出的部分的創造,沒有何等關係。即使沒有土地所有權存在,例如,假若提供瀑布的土地,是當作無主的土地一樣,為工廠主所利用,這種剩餘利潤也還會存在。因此,土地所有權,並不創造轉化為剩餘利潤的那一部分價值,那不過使占有瀑布的土地所有者,能夠從工廠主口袋中,把這種剩餘利潤賺到自己口袋中來。總之,土地所有權不是這種剩餘利潤創造的原因,而是它轉化為地租的原因,是這一部分利潤或這一部分商品價格,歸土地所有者或瀑布所有者占有的原因。 第五,顯然的,瀑布的價格,(即瀑布所有者,如把瀑布賣給他人,或賣給工廠主所取得的價格)縱然會加入工廠主的個別成本價格中,但卻不立即加入商品的生產價格中。因為在這裡,地租是發生於用蒸汽機關生產的同種商品的生產價格;這種價格的決定,和瀑布是沒有關係的。並且,瀑布的價格,還是一種不合理的表現,在它後面,隱著一個現實的經濟關係。瀑布和土地一般,和其他自然力一樣沒有價值,因為它不代表任何對象化的勞動。價格既通例是用貨幣表現的價值,它既無價值,所以實在也不能在貨幣上表現。這種價格,不過是資本化的地租罷了。土地所有權使土地所有者,得攫取個別利潤與平均利潤之間的差額。由是,這樣獲得的逐年更新的利潤,就可以資本化,因而表現為自然力本身的價格了。假若由使用瀑布所實現的剩餘利潤,每年為100鎊,平均利息為5%,這10鎊,就是代表一宗200鎊資本的年利息;在這場合,瀑布所有者能借瀑布而逐年獲得的這10鎊的資本化,就表現為瀑布自身的資本價值了。瀑布本身是沒有價值的,它這價格,不過是所占剩餘利潤的一個單純的反射,這一點,若用資本主義的方法計算,就立刻要表現成這樣:200鎊的價格,只是20年與10鎊剩餘利潤的乘積。而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形下,同一瀑布還可使它的所有者,在三十年、一百年或無限的年數內,逐年獲取10鎊。在另一方面,假若發明了某種不適合於水力的新生產方法,把用蒸汽機關生產的商品的成本價格由100鎊縮減到90鎊,剩餘利潤及剩餘利潤的地租化以及由地租發生的瀑布價格,都將歸於消滅了。 我們已經把對差地租的一般概念解說過了。以次,將就嚴格的農業方面,來考察對差地租的意義。凡適用於農業方面的話,也大體適用於礦業。 * * * [1]譯者註:原本為「生產過程」。 [2]關於額外利潤,可參考《研究》(一本反對馬爾薩斯的著作)。 第三十九章 對差地租的第一形態 (對差地租Ⅰ) 當里嘉圖寫出下面的文句時,他完全是對的。 「地租常是使用兩個等量的勞動和資本所獲得的生產物間之差額。」(見《經濟學及賦稅之原理》第59頁)但在所論為地租而非剩餘利潤一般的限度內,他必須補充說:「在同量土地之上。」 換言之,就是,剩餘利潤如其是正常的而非由於流通過程的偶然行為,它就常是由兩個等量勞動和資本的生產物間的差額,產生出來。當兩個等量勞動和資本,使用在等量土地上,所得的結果不同時,由此生出的剩餘利潤,就轉化為地租。不過這種剩餘利潤,並不是絕對要由等量投資的不等結果發生。各種不同的投資範圍,可運用不等的資本量。大體說,那正是我們的前提。但各相等的比例部分,例如每個100鎊,會提供不等的結果,即是說,利潤率是不同的。這就是剩餘利潤在任一投資領域存在的一般的前提。第二個前提,就是這種剩餘利潤轉化為地租(和利潤有區別的地租);至若這種轉化何時發生,如何發生,在何等條件下發生,那是應當加以分析的。 里嘉圖所論,如其是限於對差地租,他下列的文句,也是對的:「同一土地或新土地上所得的生產物如其不等,則減少那種不等程度的任何情形,皆有降低地租的傾向。而增加那種不等程度的任何情形,則必然要產生相反的結果,而有提高地租的傾向。」(前書第74頁)。 不過,在這些原因之中,不僅包括一般的原因(豐度與地位),也包括有這幾種事實:(1)賦稅的分配,是否一致;如在英國,當收稅工作尚未集中,賦稅尚加擔在土地,而不加擔在地租上的時候,賦稅的分配就往往有不一致的結果;(2)因為農業這個產業部門,因有傳統性質關係,要求其一致水準化,較之製造業,是更困難,故在一國不同的地方,農業的發展程度是不同的,由此也要發生差異;(3)租地農業家間的資本分配,是不平等的。農業為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的把握,自營農業者轉化為工資勞動者,在實際上,是這種生產方法最後勝利得到的結果,故這方面的種種不等,要較大於其他任何產業部門。 在這種種預備的說明之後,我將簡述我自己的分析的特性,那與里嘉圖他們的分析,是不同的。 *** 首先要考察的,是:以同量資本,用在相等面積之不同種土地上,會生出諸種不同的結果。如面積不等,也依據同樣大的土地面積來計算。 這諸種不等結果,有兩個和資本無關的一般原因,是(1)土地的豐度(關於這第一點,應當說明,土地自然豐度包括什麼,包括那樣種種的要素);(2)土地的位置。這在殖民地方面,是一個決定的因素;就一般而論,那決定諸種土地先後開墾的順序。顯然的,對差地租的這兩個相異原因,即豐度與位置,得向相反的方向而作用。即某種土地的地位儘管非常好,其豐度卻極為貧弱;別一塊土地的豐度極好,但地位甚差。這種情形,因為可以說明一國土地開墾,何以可以由優良地進到劣等地,但也可以由劣等地逆進到優良地,故極關重要。最後顯然可見的是:社會生產一般的進步,在一方面,固由地方市場的造出,由交通運輸機關的幫助,使一切以位置為對差地租原因的差異,發生水準化的影響;但同時在另一方面,又因為會使農業由製造業分離並構成大生產中心,並使各地方農村陷在相對隔絕狀態中,所以會使各種土地的地方位置,越發有差異。 不過,我現在可把位置這一點置諸度外,而僅僅考察自然的豐度。如把氣候等等要素不說,則自然豐度之差,不外是上層土壤的化學構成之差,換言之,不外是上層土壤所包含的植物榮養素之差。不過,我們即使假定有兩個土地面積,其化學構成相等,其自然豐度相等,但在現實有效的豐度上,仍視這種榮養素要夠被植物吸收的程度如何,能夠直接被利用在榮養植物目的上的程度如何,而發用別差。因此在自然豐度相等的諸種土地上,這相等豐度究能利用到何種程度,一部分還要看農業化學的發達如何,一部分要看農業上的機械發達如何。這就是說,土地的豐度,雖為土地的客觀性質,但常含有一種經濟上的關係,即對於農業化學發展狀態和農業機械發展狀態的關係;當然,它會隨這種發達狀態發生變化。那種種使土地與豐度相等的其他土地相比,而在事實上僅有較小生產力的諸種障礙,得由化學的手段(例如對於硬性的黏土性土壤,施以一定的流質肥料;對於重性的黏土性土壤,加以燃燒之類)或機械的手段(例如對於重性的土壤,使用特殊的耕犁之類)而除去。排水也是屬於後一種手段。諸種土地間的耕作序列,得依此等手段而倒轉過來。例如在英國農業的某種發達期間,我們就曾在輕的砂性土壤與重的粘性土壤間,見過這種事實。在耕作的序列上,誠是由豐度高的土地,進到豐度低的土地,但在歷史上,也有由豐度低的土地進到豐度高的土地的例。土壤構成之人為的改善,或農業方法的改變,也能產生同樣的結果。最後,當下層土壤加入耕作,而追加於耕作面積時,因下層土壤有差別而在土地等級上引起變化所,也是這樣。這個情形,一部分是應用新農業方法(如飼畜植物的栽培)的結果,一部分是應用機械手段把下層土壤轉化為上層土壤或使下層土壤與上層土壤混合,或耕作下層土壤但不將其翻掘的結果。 在相異諸土地的對差豐度上,會加上一切影響,這一切影響,歸結起來,是下面這樣,即:就經濟學上所謂豐度來說,勞動生產力的狀態(在這場合,便是指農業立即吸收土地自然豐度的能力,這種能力,是隨發展階段不同而不同的),是和土地的化學構成,及其他自然特質,一樣是所謂土地自然豐度的要素。 因此,我們要假定,農業是在一定的發展階段上。我們更要假定土地種類間的等級,是要按照這種發展階段來計算的。(就不同諸土地的同時的各種投資說,情形就當然常常是這樣)。在這場合,對差地租得表現為上進的或下降的序列。因為,就實際在耕作中的各種土地的總體來說,這序列雖然是既定的,但在其間,常有一個連續的運動。 現在且假定有A、B、C、D四級土地存在。更假定小麥一卡德的價格為3鎊即60先令。因為這裡所謂地租,僅是對差地租,這每卡德60先令的價格,就最劣等地說,即等於生產成本(Produktionskosten),即等於資本加平均利潤。 假定A級土地為最劣等地,以50先令的投資,產出1卡德,值60先令。其利潤為10先令或20%。 假定B級土地是以等額投資,產出2卡德小麥,值120先令。其利潤為70先令。即有60先令的剩餘利潤。 假定C級土地以等額投資,產出3卡德,值180先令,其總利潤為130先令,有120先令的剩餘利潤。 假定D級土地產出4卡德,值240先令,其剩餘利潤為180先令。 以上的假定,引起以次的序列。 其地租各為:D=190先令-10先令(即D與A間的差額);C=130先令-10先令(即C與A間的差額);B=70先令-10先令(即B與A間的差額)。B、C、D這各級土地的地租總額為6卡德,即360先令。這等於D與A,C與A,及B與A間的各個差額的總和。 第Ⅰ表 在一定狀況下表現一定生產物的這種序列,抽象地觀察起來,(現實上也是如此,其原因已經述過了)可以是由A進到D,即由豐度較小的土地,上進到豐度較大的土地;也可以是由D降到A,即由豐度較大的土地,下降到豐度較小的土地;最後,還可時而上進,時而下落,例如由D到C,由C到A,由A到B。 在下降的序列內,過程是如下面這樣:小麥1卡德的價格,逐漸上進,例如由15先令進到60先令。D級土地所生產的4卡德(我們可假定4是代表四百萬卡德),一感到不充足,小麥的價格,就要昂騰到這程度,以至不足的額數,得由C級土地創造出來。這就是說,每卡德的價格,必須昂騰到30先令。小麥的價格要昂騰到30先令,B級土地才可以耕作,要更昂騰到60先令,A級土地才可以耕作,如果不是這樣,那就一定因為,投在B級或A級土地的資本,情願以低於20%的利潤率滿足。這樣,在D方面,地租起先是每卡德5先令,產額4卡德,合計20先令;接著是每卡德15先令,4卡德合計60先令;以後是每卡德45先令,4卡德合計180先令。 假若D級土地的利潤率,原來為20%,它那4卡德的總利潤,也就不過10先令。不過,這10先令,在小麥價格15先令的場合,較之在60先令的場合,要代表較多量的小麥。不過,因為小麥為勞動力的再生產要素,每卡德都有一部分,要代置工資,另一部分須代置不變資本,故在這前提下,剩餘價值較大,隨而在其他情形不變的限度內,利潤率也會較高(利潤率的問題,應另外詳細討論)。 反之,假如序列是採取相反的方向,假如運動是由A級土地起,那麼,在必須耕作新土地的時候,小麥每卡德的價格,先會超過60先令;但2卡德必要的供給,一經由B級土地得到滿足,小麥價格就會回跌到30先令。B級土地用30先令生產小麥1卡德,但以60先令的價格售賣。為什麼呢?因為它的供給,恰好夠滿足需要。這樣,B級土地就要產生60先令的一項地租了。C級土地和D級土地的地租,也是這樣產生的。但我們常要這樣假定:C與D雖然是依照15先令或20先令的現實價格,供給每卡德小麥,但因A級土地的一卡德的供給依然為滿足總需要所必要,故市場價格仍為60先令。在這場合,需要增進了,不能像最先一樣由A滿足了,也不能像此後一樣由A與B滿足了,但這種需要增進的影響,不是B級、C級、D級土地能依次被耕作,卻寧是一般擴大耕作的範圍,以致豐度較大的土地,後來才偶然落到耕作的領域內。 在這第一個序列上,價格的增進,將抬高地租,降低利潤率。不過,利潤率的這種降低,得由有反對作用的諸種情形,全部的或者部分的,予以阻制。關於此點,以後是要詳細討論的。我們不應忘記一般利潤率,不是均等地,由一切生產領域的剩餘價值決定。農業上的利潤,並不決定工業上的利潤,卻反而是工業上的利潤,決定農業上的利潤。這點也留待後面再說。 在第二個序列上,所投資本的利潤率不變。利潤的數量,表現為較小量的穀物了,與其他商品比較起來,穀物的相對價格,是昂騰了。利潤如其增大,那所增大的利潤部分,也不是採取利潤增加的形態,流入產業的租地農業家懷中,卻寧是採取地租的形態,而與利潤分離。不過,在這裡所假定的前提下,穀物價格是不變的。 所以,價格不變也好,價格昂騰也好,由劣等地連續向優等地前進也好,在由優良地連續向劣等地逆行也好,那對於對差地租的發展與擴大,是毫無變化的。 以上,我們假定:(一)價格在第一序列昂騰,在第二序列不變;(二)耕作由優良地向劣等地不斷進行,或由劣等地向優良地不斷進行。 現在,我們且假定:小麥的需要,由原來的10卡德增到17卡德。又假定,最劣等地A,由別一個A土地所驅逐,後者得以60先令的生產成本(50先令的成本,加20%的利潤10先令)生產1 1/3卡德的小麥(每卡德的生產價格為45先令),或這樣假定:舊來的A級土地,因續行合理的耕作的原故,已經變得較為優良;或因栽種金花菜等等的緣故,已經可以用同一費用,變得較為生產,以致同一墊支資本的生產額增大到1 1/3卡德。我們還可假定:B、C、D各級土地所供給的生產額雖然照舊,但豐度在A與B之間的A′,和豐度在B與C之間的,B′、B″一類新土地,被耕作起來。在這場合。將見到以次諸種現象: 第一,小麥一卡德的生產價格,或其調節的市場價格,由60先令低落到45先令,或低落25%。 第二,由豐度大的土地進到豐度小的土地的過程,和由豐度小的土地進到豐度大的土地的過程,得同時並行。A′級土地,其豐度雖較A為大,但卻比從來耕作的B、C、D為小。B′及B″,其豐度比A、A′及B雖較大,比C及D卻較小。這樣,耕作的順序,就是彼此交錯著的了。耕作不是向豐度絕對低下(與A比較而言)的土地進行,而是向豐度比較低下(與最高豐度的既耕地C及D比較而言)的土地進行。在另一方面,也不是向豐度絕對高的土地進行,而是向豐度相對高(與向來的豐度最小的土地A或A與B比較而言)的土地進行。 第三,B的地租減少;C及D的地租雖然同樣減少,但穀物地租總額,卻由6卡德增大到7 2/3卡德。付租的既耕土地數量增加了,生產物數量,也由10卡德增加到17卡德了。A的利潤雖然不變,但以小麥來表現的利潤,卻增大了。不過,相對的剩餘價值既然增大,利潤率本身也是可以增進的。在這場合,因為生活資料低廉,故工資從而可變資本的支出,從而投資總額,都會相應縮減。貨幣形態上的地租總額,則由360先令減少到345先令。 我們在這裡列出一個新的系列。 最後,假如僅是A、B、C、D各級土地照舊耕作,而他們各各的收穫力是這麼增進,以致A的收益由1卡德增到2卡德,B由2卡德增至4卡德,C由3卡德增至7卡德,D由4卡德增至10卡德,以致諸種同樣的原因,在種類不同的土地上發生相異的效果,那麼,生產總額就要由10卡德增大到23卡德。如假定人口增殖,價格低落,這23卡德可為需要所吸收,則將生出以次的結果。 第Ⅱ表 第Ⅲ表 這個表的數字如同其他的表一樣,是任意選定的,但其假定完全合理。 第一而且主要的假定,是:農業上的改良,會在種類不同的土地上,給予不均等的效果。在這場合,就是對於最優良地C及D,較之對於A及B,會給予較大的效果。經驗已表示事實通例是如此;不過與此反對的場合,也是能發生的。假如農業上的改良,對於劣等地,比之對於優良地要收到大的效果,優良地的地租,就不會增進,且反而要低減。——不過,在上面的表上我們是這樣假定的:在一切種類土地的豐度絕對增進時,優良地C及D的較大的相對豐度也增進。所以,在投資相等的場合,生產物間的差額將會加大,對差地租將會增加。 第二個假定,是:總需要的增大,與總生產物的增大相併行。第一我們無需想像這種增大,是突如其來的,應認定那是漸次進行,以致第Ⅲ序列得以成立。第二,認生活必需品低廉時,它的消費仍不會增大,那是一種錯誤。英國穀物條例的撤廢,證明了與此相反的事實(參照牛曼的論著)。反對的見地,無非是根據這樣的事實:即,收穫上由氣候引起的突然的大變化,在某一個時候,會招致穀物價格的異常的低落,在另一個時候,會招致它的異常的昂騰。在這場合,突然的短時間的價格下落,就沒有時間,可以在消費的擴大上,發生十分的影響。但價格的下落,如其是由於調節的生產價格本身的下落,而具有永續的性質,則相反的結果可以發生。第三,穀物有一部分得消費於威士忌或啤酒上面,並且這兩種物品的消費的增加,決不會止於狹隘的限界以內的。第四,這種情形,一部分是由人口的增加,另一部分則是由於這個事實:即一國如其為穀物輸出國(在十八世紀中葉以後,英國還是這樣的輸出國),它的穀物的需要,就非單純國內消費的限界所可規制。最後,小麥的生產如其增大,從而共價格低廉,那小麥就要代替裸麥、燕麥,而成為多數人民的主要食物;單因為這種原因,小麥的市場就會增大。這好比在生產物減少,價格昂騰的場合,會得到相反的結果一樣。——在這諸種假定之下,用前所採用的數字來計算時,上述第Ⅲ序列,就要表示出以次的結果:一卡德的價格,由60先令下落到30先令,即下落50%,生產額與第Ⅰ序列比較,將由10卡德增加到23卡德,即增加130%。就地租而論,R的地租雖不變,C的地租卻會增大一倍,D的地租增大一倍以上。而地租總額,則由18鎊增到23鎊,即增大22 1/9%。 把三個表(其中第Ⅰ表被我們用兩次,一次是由A到D上進,一次是由D到A逆進)拿來比較,我們就會得到如下的結果。在這場合,我們或是把這三個表,視為是社會一定狀態下的一定的階段排列,好像它們是同時並存於三個不同的國家一樣;或是把這三個表視為是在同一國家諸相異發展時期內彼此連續的。 (1)一種序列完成時,不管它曾經過怎樣的形成過程,往往總表現為下降的序列。因為在地租的考察上,往往總是由提供地租量最大的土地出發,最後,才歸到不提供地租的土地。 (2)不提供何等地租的最劣等地的生產價格,常為調節的市場價格,不過,就第Ⅰ表所示的上進序列而言,調節的市場價格,卻只有不絕耕作較優土地,方才能維持不變。在這場合,因為A級土地在如何程度內,保持其調節位置,要取決於最良土地的生產量,故在這限度內,最良土地所生產的穀物的價格,就變為調節的價格。假若B、C、D的生產額超過需要,A就要失去它的調節的作用了。當斯托齊(Storch)選定最良土地為調節的土地時,他是想到了這點的。美國的穀物價格,就是這樣調節著英國的穀物價格。 (3)對差地租,是發生於各種土地的自然豐度的差異,(把位置的問題拋開不說),這種差異則是取決於當時耕作的發展程度。那就是,對差地租的發生,是因為最良土地的面積有限制,因為等額的資本必須投在種類相異的諸土地上,這各種不同的土地,對於等量的資本,是會提供不等量生產物的。 (4)對差地租與分級對差地租的存在,可循下降的序列,如由優良地到劣等地;可循上進的序列,如由劣等地到優良地,也可實行兩者交錯的序列。(第Ⅰ序列的成立,可依由D到A的進程,也可依由A到D的進程;第Ⅱ序列則包括兩種運動)。 (5)對差地租有時可在土地生產物的價格不變的場合成立,有時可在它昂騰的場合成立,有時還可在它下落的場合成立,這要看它的構成方法而定。在價格下落的場合,生產總額和地租總額都可增大;最劣等地A,或為較優良的土地所驅逐;或其自身因改良而變為較優良的土地,其他優良土地,甚至最優良土地的地租,雖會減少(第Ⅱ表),但從來不提供地租的土地,卻將發生地租。這個過程,也可與貨幣地租總額的減少相伴。最後,當價格因耕作的一般改善而下落,以致最劣等地的生產額與生產價格減落時,優良地一部分的地租,或者不變,或者減少,但最優良地的地租,卻會增大。與最劣等土地相比較,各級土地的對差地租,在生產量間的差額為已定時,是取決於小麥每卡德的價格。但在價格為已定的場合,對差地租,則是取決於生產量的差額的大小。當一切土地的絕對豐度都增進時,如果優良地的豐度,較劣等地的豐度,還有相對的更大的增進,則諸生產量間的差額,也會同時增大。所以,在價格為60先令的場合(第Ⅰ表),D的地租,是由它與A比較的對差生產物(Differentielles Produenkt)所決定,換言之,即由3卡德的超過額所決定。這樣,D的地租,就等於3×60=180先令。然在價格為30先令的場合(第Ⅲ表),則D的地租,是由它對A的超過生產量8卡德所決定,即8×30=240先令。 就韋斯特,馬爾薩斯,里嘉圖等人來說,尚還有一種關於對差地租的根本錯誤的前提流行著。他們認對差地租,必然要以不絕向較劣等土地進行或農業生產力不斷減退的事實為前提。我們以上的說明,把這個錯誤推翻了。我們已經知道對差地租在向較優良土地進行的場合,也能發生。在較優地代替劣等地而處於最下位的場合,也是能夠發生的。這就是說,對差地租得與農業上的逐漸改進,結合在一起。對差地租的條件,只是各級土地的不等。在考察生產力發達的限度內,對差地租含有這樣的意義:即總地積的絕對豐度的增進。也沒有廢止這種不等,那寧是增大它或是任其照樣不變,或是略略減少它。 由十八世紀初葉至中葉,英國金銀價格儘管下落,穀物價格還是不斷低落,同時,(就這全時期而論)地租及其總額,耕地面積,農產額,人口等等,也都有增加。這事實,與第Ⅱ表相結合的第Ⅰ表相適合。不過,這暗示最劣等地A不是已經改良,就是已被驅逐於穀物耕作圈之外。當然,那不是說它也不被利用在其他農業的或工業的目的上。 由十九世紀初(應更精確地指出日期)至1815年間,穀物價格在不斷昂騰,同時地租及其總額,耕地面積,農產額,人口等等,也不斷增大。這事實,與向上進的第Ⅰ表相適合。(這裡應引述當時論述劣等地耕作的若干文句)。 在配第與達芬蘭特(Davenant)的當時,農民及土地所有者,都對於土地的改良及開墾,發一種怨恨聲。較優良土地的地租下落了,而地租的總額,則因有地租的地積擴大,而大增起來。 (關於以上三點,隨後還要揭示抄引的文句。對於一國諸相異耕地間的豐度差別,我們也要在後面,引述若干討論的文字)。 關於對差地租一般,我們應注意,市場價值,常超在生產物總量的總生產價格以上。例如,就第Ⅰ表來說罷,10卡德總生產物所以賣600先令,就因為市場價格,是由A級土地的生產價格(每卡德60先令)所決定。然實在的生產價格卻是: A 1卡德=60先令 每1卡德=60先令 B 2卡德=60先令 每1卡德=30先令 C 3卡德=60先令 每1卡德=20先令 D 4卡德=60先令 每1卡德=15先令 合計 10卡德=240先令 平均每1卡德=24先令 10卡德的實在生產價格,為240先令。然卻以600先令售賣,即貴賣250%。每一卡德的實在平均價格為24先令,然因市場價格為60先令,所以也是貴賣250%。 這就是由市場價值決定。這市場價值,在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的基礎上,是由競爭而貫徹的。這種決定,造出了一種虛偽的社會價值。這是發生於市場價值的法則,土地生產物也要這個法則支配的。生產物(包括有土地生產物在內)的市場價值的決定,是社會無意識地或不存心地成就的一種社會行為。這種社會行為,不是根據於土地及其豐度差別,卻必然是根據生產物的交換價值。假若我們設想;資本主義的社會形態被揚棄了,社會組織為一有意識有計劃的協作體,那麼,10卡德小麥,就是代表某量包含240先令的獨立化的勞動時間。在這場合,社會就不會以2 1/2倍於這生產物所含的現實勞動時間,來購買這種土地生產物了。這一來,土地所有者這個階級的基礎就消滅了。這種作用,和外國輸入,生產物價格以同一程度下落的作用,恰好一樣。所以,說:維持現在的生產方法,但假設對差地租歸於國家,則在其他情形不變的限度內,土地生產物的價格可以不變:那種說法,是不失為正確的;但若說,資本主義生產由協作體代替時,生產物的價值,仍保持不變,那卻是錯誤。同類商品有同一市場價格,是這樣一種方法,在資本主義生產方法基礎上,一般說,在以個人間商品交換為基礎的生產的基礎上,價值的社會性質就是用這個方法實現的。當作消費者看的社會,對於土地生產物支付太多了。在土地生產上原來在社會勞動時間的實現構成一個負數的東西,現在竟對於社會一部分即土地所有者,構成一個正數。 第二種情形,對於次章對差地租第二形態的說明,關係重要。這種情形,是如次所述。 成為問題的,不僅是每英畝(或每公頃)的地租,也不僅是每英畝生產價格與市場價格間的差額,或個別生產價格與一般生產價格間的差額。各種土地究有多少英畝加入耕作,也成為問題。在這裡直接關係重要的,只是地租總額的大小,只是總耕地面積的總地租的大小。但這件事,同時還使我們過渡到別一個問題的說明上去。那問題是當價格沒有昂騰時,就價格下落的場合說,當各種土地的相對豐度之差也沒有增進時,何以地租率(Rate der Rent)會增進。以上我們有: 第Ⅰ表 設把以上各級土地的耕作英畝數,增大一倍,則如次: 第Ⅰa表 我們還可假定兩種場合,其中第一場合,生產在兩種劣等地上擴大了。如下表: 第Ⅰb表 最後,假定生產與耕地面積,在所有四級土地上,為不等的擴大。 第Ⅰc表 第一,每英畝的地租,在所有上述四種場合第Ⅰ表、第Ⅰa表、第Ⅰb表、第Ⅰc表都是不變的。因為在每英畝同種類土地上投下等量的資本,所得的結果,實際是不變的。這裡所作的假定,無非是在任何國家任何時候都可以見到的事實。這事實就是:不同的諸種土地,各以一定的比例,參加在總耕地內,而耕地總面積,又是以變化著的比例,分配在各種耕地間。當我們比較兩個不同的國家,或比較一個國家兩個不同的時期時,後一層是常可見到的。 假若把第Ⅰ表、第Ⅰa表加以比較,我們就知道:假若四種土地的耕作,是以同一的比例增進,則耕作英畝數增大一倍,總生產物也增大一倍,穀物地租及貨幣地租,同樣增大一倍。 然而我們如次以第Ⅰb表與第Ⅰc表和第Ⅰa表比較,我們就將發現,這兩場合的耕地面積,都是三倍了,都由4英畝增大到12英畝了。不過,在第Ⅰb表,不提供地租的A,和只提供最小對差地租的B,增大額是最大的。即在新耕地的8英畝中,A、B各占3英畝,合計占6英畝,反之,C、D則各占1英畝,合計不過占2畝。換言之,在增加的土地面積中,A及B占3/4; C及D,不過占1/4。根據這種假定,並把第Ⅰb表與第Ⅰ表比較,則知耕地面積雖然三倍了,生產物卻不會三倍。10卡德生產物,沒有增到30卡德,卻僅增到26卡德。在另一方面,在增加的土地面積中,有一部分是屬於不提供何等地租的A;而在優良地的增加額中,也是主要部分為B所占,故穀物地租不過由6卡德增大到14卡德,貨幣地租不過由18鎊增大到42鎊。 但以第Ⅰc表和第Ⅰ表比較,則在第Ⅰc表內,不提供地租的土地面積,毫不增大,提供最小地租的土地面積,只略略增大,主要的增加部分,都為C及D所占,所以,比較起來,我們會發現以次的結果,即,耕作地面積三倍了,其生產物由10卡德增至36卡德,則三倍以上;穀物地租由6卡德增至24卡德,即四倍以上。貨幣地租,也同樣由18鎊增加到72鎊了。 在所有以上這些場合,依照事物的本性,土地生產物的價格,就會維持不變的。地租總額,在這一切場合,都隨耕作的擴張而增大,(如果耕作擴張的,不完全限於不提供地租的最劣等地)。不過,地租總額的增大,是不一樣的。假如耕作的伸展,行於優良土地,以致生產量不但比例於土地的擴大而增進,且還要迅速,這種場合的穀物地租與貨幣地租,就要比例於耕地的擴展而增加了。假若耕作的擴張,主要局限於最劣等地及其上一級的土地(假定最劣等地是不變的),那種場合的地租總額,就不會比例於耕作的擴張而增大。假若有兩個國家,它們的不提供地租的土地A的性質相等,它們的地租總額,就與最劣等地和次劣等地在總耕地面積上所占的英畝數成反比例,從而,與等量投資在等總面積土所獲的生產量成反比例。所以,在一國總土地面積範圍內,最劣等耕作地的量,與較優良耕作地的量之比例,在總地租額上所生的影響,和最劣等耕作地的質與較優等及最優等耕作地的質之比例在每英畝的地租上,從而(如果其他情形不變),在地租總額上,所生的影響,是相反的。這兩種要素的混淆,曾經對於對差地租,引起許多的反對論調。 要之,地租總額,可單由耕作的擴充而增加,可由土地上投下較多資本與勞動而增加。 但最重要的點,是在這裡:我們雖假定,各級土地每英畝地租間的比例不變,從而,依每英畝投資額計算的地租率不變,但我們卻須承認以次的事實:即以第Ⅰa表(耕地畝數及其投資額依比例增大)和第Ⅰ表比較時,就會發現:當總生產比例於耕地擴大而增加,即雙方都倍加時,地租總額也會倍加。英畝數由4增加到8,地租總額同樣由18鎊增大到36鎊。 且假定總面積為4英畝來說罷,我們將發現:其地租總額為18鎊,從而,平均地租——不提供何等地租的土地,也計算在內——為4 1/2鎊。比如,擁有這4英畝全部的土地所有者,就能這樣計算。同樣,對於一國全體的平均地租,也能借統計,照樣計算出來。18鎊的地租總額,是由投用10鎊資本獲得的。我們稱這兩個數字的比例為地租率。在這場合,地租率是180%。 同一地租率,是於第Ⅰa表。在這場合,所耕作的土地,雖非4英畝而為8英畝,但各種土地,是以同一的比例,擴大耕作。36鎊的地租總額,對8英畝土地和20鎊資本,也生出每英畝4 1/2,鎊的平均地租和180%的地租率。 然一觀察第Ⅰb表(在這裡,耕作的擴大主要局限於兩種劣等地),我們就會發現:12英畝的地租為42鎊,從而每英畝的平均地租為3 1/2鎊。因為投用總資本為30鎊,故地租率為140%。每英畝的平均地租,減少1鎊,地租率則由180%降落到140%。在這場合,地租總額雖由18鎊增大到42鎊,但每英畝的平均地租,和就資本計算的平均地租,都減低了。生產儘管增大,但沒有比例的增大。那怕各級土地每英畝的地租,和就投用資本計算的地租,都維持原樣不變,以上的結果,仍是要產生的。因為擴大耕作地的3/4,都由不提供地租的A,和提供最小量地租的B所分占。 假若在第Ⅰb表,僅有A級土地擴大,以致A為9英畝,B、C、D各僅1英畝,則地租總額依然為18鎊,12英畝中每英畝的地租為1 1/2鎊;就30鎊投用資本計算的地租為18鎊,從而,其地租率為60%。每英畝的平均地租,和就投用資本計算的地租,都大大減少,地租總額也不曾增大。 最後,以第Ⅰc表與第Ⅰ表及第Ⅰb表比較看罷。與第Ⅰ表比較,耕作面積三倍了,投用資本也三倍了。12英畝的總地租,為72鎊,從而,每英畝的地租,在第Ⅰ表為4 1/2鎊,在此則為6鎊。就投用資本計算的地租率(72鎊:30鎊),由180%增高到240%。生產物總額,則由10卡德增大到36卡德。 在第Ⅰb表上,耕作的總英畝數,投用資本額,與各種耕地間之差,都與Ⅰc表無不同之處,僅分配不同:把第Ⅰc表與這個表比較一下,就知道在第Ⅰc表上生產額不是26卡德,而是36卡德,每英畝的平均地租,不是3 1/2,鎊而是6鎊,就等量墊支總資本計算的地租率,也不是180%,而是240%。 Ⅰa、Ⅰb、Ⅰc諸表所示的諸種相異狀態,不管是同時並存於相異諸國還是連續存在於同一國家,終可由以上的說明,達到這種結論:即,在不提供地租的最劣等的收益不變,從而穀物價格不變的場合,在各級耕地豐度之差不變的場合,在投用於各級土地同單位(英畝)耕作面積上的等量資本的生產物量不變的場合,從而,在各級土地每英畝的地租的比例不變,就同級土地各部分所投資本來計算的地租率不變的場合;總之,在所有這些場合,第一,隨著耕作面積擴大,投資量增大,地租總額(耕作的擴大,局限於無租土地的場合除外)常常會增大;第二,每英畝的平均地租,(以耕作總英畝數,除地租總額)和平均地租率,(以投下總資本除地租總額)都會有極大的變化。不過,這兩者的變化方向雖同,但卻是相互以不同的比例變化。設把耕作的擴大局限於無租土地A的場合除外,那每英畝的平均地租,和就農業投資來計算的平均地租率,是取決於各級土地在耕作全面積上所占的比例額,或是取決於投用總資本在豐度不等各級土地間的配分。不管耕作面積的大小如何,從而(除了擴大隻限於A的場合)也不管地租總額的大小如何,在各級土地對總面積中所占的比例保持不變的限度內,每英畝的平均地租,乃至就投用資本計算的平均地租率,同樣會沒有變化。地租總額,誠然不僅會隨耕作擴大和投資擴大而增加,甚且要大大增加,但如其不提供地租和提供最小對差地租的土地面積,比提供較大地租的優良地的面積,有更大的擴張,每英畝的平均地租,和就資本計算的平均地租率,就都會減少。反之,假若優良地在總耕地面積中,相對地占有較大的部分,並由是相對地吸收較大的投資,每英畝的平均地租和就資本計算的平均地租率,都要按比例增大起來。 因此,假若我們考察總耕地每英畝或每公頃的平均地租,像普通做統計一樣,把同時代的各國,或同一國的各時代加以比較,那就會發現以次的事實。即:每英畝地租平均水準,從而地租總額,是以一定的(決非不變的,卻實在是更迅速變動的)比例,與一國農業上的絕對豐度(非相對的豐度)相照應,換言之,與一國農業由等面積平均提供的生產物量相照應。因為優良地在耕地總面積上所占的比例愈大,則在同大面積上投下等量資本所獲的生產物量愈大,每英畝的平均地租也愈大。在反對的場合,則發生相反的結果。這樣,地租就好像不是由對差豐度的比例所決定,而像是由絕對豐度所決定了,結局,對差地租的法則,就似乎因此失去作用了。惟其如此,有些現象,就被否定,或就被人企圖以穀物平均價格上和各種織耕地對差豐度上不存在的區別去說明了。其實那些現象,是單純基於以次的事實:即,在無租土地的豐度相等,從而生產價格沒有差異,而各種土地間的差額也沒有變化的限度內,地租總額對耕地總面積的比例,對耕地所投總資本的比例,並不單由每英畝的地租或就資本計算的地租率來決定,且要由各級土地在總耕地面積上所占的比例,或投用總資本在各級土地間的配分比例來決定。奇妙得很,這情形一向就被人完全忽視了。但無論如何,下面一點是為我們所承認的。那於我們研究的進展上,頗關重要。那一點是:每英畝平均地租的相對水準與平均地租率,(即地租總額對土地總投資的比例)——當價格,當各種耕地間的豐度之差,當每英畝的地租,當就各種現實付租土地每英畝所投資本或就一切付租資本計算的地租率,卻不發生變化的時候——得單由耕作範圍的擴大,而增進或減少。 *** 關於對差地租形態Ⅰ,還應作以次的追加敘述。這種敘述,對於對差地租形態Ⅱ,也是可以部分適用的。 第一,我們已經知道,每英畝的平均地租,或就資本計算的平均地租率,得在耕作擴大,價格不變,及各種耕地間的對差豐度不變的場合增進。如果一國全部的土地概被占有,土地的投資,耕作,人口達到某種一定的水準——當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立於支配地位,並控制著農業的時候,所有這些事情,都被假定為既經存在的——各種各色的未耕地的價格(假定已有對差地租),是取決於與同性質且同位置的既耕地的價格。前者雖不提供何等地租。但其價格卻與後者相同(這是就各種開墾費用扣除以後說的)。土地的價格,事實上不外是資本化的地租。那怕就是在既耕地的場合罷,其價格的支付,也不過是支付將來的地租。試舉一例。在標準利息率為5厘的場合,那就是把二十年的地租,一次墊支出來。土地是當作提供地租的東西來出賣。就地租(它在這裡是作為土地的果實看的,其實不過在外觀上是這樣)之預想的性質來說,未耕地也與既耕地並無區別。未耕地的價格,正如同地租(那表現為土地價格的簡式)一樣,在土地沒有實行利用的限度內,完全是幻想的。不過,這種價格,是如上面所說那樣,預先決定了的,一遇有購買者,即將實現出來。因此,如一國現實的平均地租,是由該國現實的平均年地租總額,和它對既耕地總面積間的比例所決定,則未耕土地部分的價格,是由既耕土地部分的價格所決定,從而,它不過是諸種既耕地的投資及其結果的反映。因為除了最劣等土地,一切種類的土地都提供地租(這種地租,隨資本量及與它相照應的耕作強度,一同增大,那是我們將在對差地租形態Ⅱ項下要見到的),故未耕土地部分的名目價格得以成立,並因而變為商品,變為土地所有者的一種富源。這同時說明了,一全地帶的土地價格,甚至未耕土地部分的價格,為什麼會增大起來(參看奧普特克的著作)。例如,北美合眾國的土地投機,就單純是立腳在這種反映上面。這種反映,是資本和勞動投在未耕地上的。 第二,耕地一般的擴大,或是向著較劣等的土地進行,或是視當時情形,以相異的各種比例在各種已定的土地上進行。自然哪,向較劣等的土地進行,決不是出於任意的:在以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為前提的限度內,那寧是價格昂騰的結果;而在其他任何生產方法之下,則是必要的結果,但並不是絕對如此的。就位置說,也許較優良地,還不及比較的劣等地。在一個新國內,土地的位置,對於耕作的擴大,是一個決定的條件。並且,一定地帶的土地系統(Bodenformation),大體說雖是屬於豐度高的部類,但其中也有優良地、劣等地雜然相間的場合。在這種場合,某一些劣等地,單因為與優良地接近的理由,已經就必須進行耕作,假若一種劣等地,它的周圍都是優良地,它和那些具有較大豐度但不接近既耕地或將耕地的土地比較,就獲有位置上的利益。 比如,在美國西部諸州中,密西根是最初輸出穀物的一州。其土地大都貧弱,但因其鄰接紐約州,並可利用諸湖泊與愛裏運河的水運,故比之天然具有較高豐度的諸州,反而搶前了。但把這一州與紐約州比較,卻也顯示出了由優良地到劣等地的推移。紐約州特別是西部地方的土地,比之密西根州豐饒得多。而在小麥栽培上,特別是如此。這種豐饒土地,是因實行劫奪土壤的耕作,變為不毛了;密西根州的土地,現在還顯得較為豐饒。 「在1836年,小麥粉主要是由紐約州及上部加拿大出產小麥地方供給,經巴弗略而輸往西部。然此後僅僅經過十二年的今日,巨額的小麥及小麥粉,都沿著愛里河由西部供給並通過愛裏運河,通過巴弗略及其鄰港布拉克洛克,而向東方輸送了。1847年歐洲的饑饉。小麥及小麥粉的輸出,特別受到了刺激。由是西部紐約的小麥跌價,其栽培利益減少了。紐約州的農民,都寧願從事飼畜,乾酪製造,及果樹栽培等。因為他們認定,在這些生產部門,西北部地區沒有直接同他們競爭的力量。」(約翰斯敦著《北美記》,倫敦1851年,第1卷第222頁)。 第三,有些人,因為看見在殖民地及新國中,穀物得以比較低廉的價格輸出,就以為那裡的土地,必然有比較高的自然豐度,這是一種錯誤的假定。在那裡,穀物不僅在價值以下售賣,並且在其生產價格(即由舊國平均利潤率所決定的生產價格)以下售賣。 誠如約翰斯敦所說(前書第223頁),「對於年年以如此大量小麥供給巴弗略的這些新州,我們常慣以為,它們有大自然豐度並且有無限的豐饒土地」。但其實,這第一要看經濟的狀態如何。例如像密西根這種地方的全體人民,其初,幾乎全是從事農業,特別是從事農產物的大量生產。他們僅能用這種農產物,與工業品和諸種熱帶產物交換。因為他們的過剩生產物,全都表現為穀物。建立在近代世界市場基礎上的殖民諸州,和舊時特別是古代殖民地相區別的,特徵就在這裡。近代殖民地由世界市場受到衣服工具一類完成品。但這些完成品,在其他情形下,卻是它們必須自己製作的。僅因為在這種基礎上,所以北美合眾國諸州,又能夠把棉花作為主要的生產物了。允許它們這樣做的,是以世界市場為基礎的分工。因此,它們似乎以新國的資格,得以相對小的人口,產生極大量的剩餘生產物;但當中的原因不是由於它們土地的豐饒,也不是由於它們的勞動的生產力,而寧是由於它們的勞動,從而它們那種勞動所體化的剩餘生產物,採取了偏在一面的形態。 再者,新開墾的從未耕作過的豐度較低土地(如其氣候條件不特別惡劣),就是在不施肥料而其耕作又限於極上層部分的限度內,也至少會在這上層部分,蓄積有多量易於溶解的植物榮養素,以致在長期間內可以有收穫。而在西部大草原地帶,那還幾乎不須支出任何開墾費,可僅借天然力來把它開墾[1]。這些豐度較低地域,居然供給過剩生產物,這不是由於土地豐度大,每英畝土地的產量大,而寧是由於這種事實,即有許多英畝,可以僅僅施以表面上的耕作。因為這種土地,對於耕作者未課擔何等費用,比之舊國的土地,其所費是極為有限的。例如,在分益農契約存在的紐約,密西根,加拿大諸州某些部分,就可見到這種實情。一個家族憑地面耕作法所能耕作的土地,比如為100英畝。每一英畝的生產量雖不見大,但由100英畝所獲得的總生產量,卻殘留下一個可以變賣的大剩餘額。此外,還要加上一種利益,就是在自然牧場上,幾乎不要花費任何人工費用,就能飼養家畜。在這裡具有決定作用的,是土地的量,而不是土地的質。這種地面耕作法的可能性,自然是與新土地的豐度成反比例,與其生產物的輸出成正比例,而或徐或速地耗盡的。「但雖然如此,這樣的國度仍將有很好的收穫(小麥在內)。由這種土地吸取精華的最初的人,得有多量的小麥送往市場。」(前書第224頁)在舊的諸文化國中,所有權的關係,以及由既耕地價格決定未耕地價格的情形等等,使這種在外延上擴大的經營,成為不可能的。 要之,這種土地,用不著像里嘉圖所想像的那樣豐饒,也並不是只有豐度相等的土地才被耕作。這是由以次的事實可以推知的。1844年,密西根州的小麥栽培地為465,900英畝,其產額為4,739,000布奚。即每畝平均為10 1/5布奚。就中把谷種扣除下來,每畝平均為9布奚弱。密西根州有29郡,其中,每英畝平均產額7布奚的,有兩郡;平均產額8布奚的3郡;9布奚的2郡;10布奚的7郡;11布奚的6郡;12布奚的3郡;13布奚的4郡;16布奚的,僅僅1郡;此外,尚有18布奚的一郡。(前書第226頁)。 就實地耕作而論,較大的土地豐度,與這種豐度的較大的即時利用性相一致。不過,土地豐度的即時利用性(Sofortiger Aisnutzbarkeit),在本來貧弱的土地上,也可以比在天然豐饒土地上更大。而這本來貧弱的土地,正是墾殖者首先著手開墾的土地;在其資力不足的場合,他們不得不首先開墾這種土地。 最後:在由A到D的各級土地上,把耕作在較大的面積上擴展——把必須耕作較劣土地(比既耕地更劣的土地)的情形除開下說,——例如,耕作B及C的較大面積,那決非以穀物價格預先騰貴為前提。這恰如棉紡績業的逐年累進的擴大,不必以紗價不斷昂騰為前提一樣。市場價格的大漲大跌,誠有影響於生產範圍。但即舍此不論,假定對生產沒有阻止影響也無促進影響的平均價格的存在,那原來與蓄積相一致的相對的過剩生產,也會在農業方面(和在資本主義經營的其他一切生產部門一樣)不絕發生的。這種相對的過剩生產,在其他生產方法之下,是直接由人口的增殖所引起,而在殖民地,則是由不斷的移入所引起。需要不絕增大。預見到這種情形的人,就不斷在新土地上投下新的資本,雖然土地生產物的種類,會隨種種情形而不同。而必定會引起這個現象的事情,就是新資本的形成。但就個別資本家說,在他能夠自己支配的限度內,他是由他的可資利用的資本範圍,來衡量他的生產範圍。他所著眼的,是儘可能,占有市場上的廣大領域。假使生產過剩了,他並不責備他自己,而只責備他的競爭者。個別資本家擴大他的生產的方法,或是占有現存市場的較大部分,或是擴大市場本身。 * * * [1]現在,這種大草原地帶或斯特普諸地的耕作,正在急速地發達,但正是這種事實,使最近馬爾薩斯的『人口壓迫生活資料』的有名命題,成為笑料。它剛好在農民的怨聲中,引起了相反的主張:即,如果壓迫人口的生活資料的增加,沒有強力加以阻止,農業與德意志必定會同趨破滅。因為此等大草原地的耕作,剛開始著手,所以它對於歐洲農業的革命影響,將來還要比過去要痛切感到的。——F. E. 第四十章 對差地租的第二形態 (對差地租Ⅱ) 以上我們考察對差地租,僅把對差地租,看作是等量諸資本投在豐度相異而面積相等的諸土地上而將有不等的生產力這一件事的結果;投在最劣無租土地上的資本的收益,和投在較優良土地上的資本的收益,彼此有一個差額存在。我們以上所考察的對差地租,就是由這個差額決定的。在這場合,諸種投資是相併存在於相異諸土地面積之上。每一個新的投資,都表示土地耕作的擴大和耕地面積的擴大。不過,在最後的分析上,對差地租就其性質而言,就無非是投在土地上的等量諸資本有不等的生產力這一件事的結果。但生產力相異的諸資本量,連續投在同一土地上的場合和相併投在不同諸土地上的場合,在結果相同的限度內,究竟能否發生區別呢? 假設以3鎊生產成本投在A級土地一英畝上,生產1卡德小麥,這樣,這3鎊成為1卡德小麥的生產價格及調節的市場價格;同時,投在B級土地一英畝上的3鎊生產成本,生產2卡德小麥,提供3鎊的剩餘利潤;投在C級土地一英畝上的3鎊生產成本,生產3卡德小麥,提供6鎊的剩餘利潤;最後,投在D級土地一英畝上的3鎊生產成本,生產4卡德小麥,提供9鎊的剩餘利潤。又假設把以上的12鎊生產成本或10鎊資本,以同一的順序,以同一的收穫,使用在同一土地上,也會達到同一的結果。我們必須承認,這種投資方法的差別,在考察剩餘利潤的形成的限度內,是毫無關係的。在這任一方面,都是投下10鎊的一宗資本。以這宗資本的四個價值部分(每部分2 1/2鎊)相併地分投在豐度相異的四英畝土地上也好,或者連續地投在同一英畝土地上也好,它所提供的生產量固各各不同,但總有一部分,不提供何等剩餘利潤。其他諸部分,則分別比例於它們高出無租部分的收益超過額,提供一種剩餘利潤。 剩餘利潤與就資本價值各不同部分計算的不同剩餘利潤率。在任一場合,是都會形成的。剩餘利潤正好是地租的實體,地租倒不過是構成這種剩餘利潤的一個形態罷了。但在上面的第二方法上,剩餘利潤地租化,(即剩餘利潤由資本主義租地農業家手中移到土地所有者手中的形態轉化),畢竟有若干困難會發生。英國租地農業家其所以對於政府的農業統計頑強反抗,原因就在此。關於投資現實結果的確定,他們與土地所有者間,所以會發生抗爭,原因也就在此(莫爾頓)。地租是土地租賃契約成立時確定的。此後由連續投資所生的剩餘利潤,在租地契約有效期間內,是要流入租地農業家口袋中的。就因此故,租地農業家要求長期的租地契約,反之,土地所有者則借其優勢,強行一種可以年年解除的租賃契約(tenancies at will)。 這樣看來,等量諸資本以不同結果,相併投用於同等面積的土地上,還是連續投用於同一土地上,那對於剩餘利潤形成的法則,雖無何等關係,但很明白,剩餘利潤的地租化,會由此引起一個顯著的區別。後一方法,一方面,把剩餘利潤的地租化,限定在較狹隘的限界內,另一方面,更把它限定在較不確定的限界內。因此,在推行集約耕作方法(intensiver kultur。從經濟學上說來,這所謂集約耕作方法,無非是不使資本分配於相併存在的土地上,而使其累積於同一土地上)的諸國中,土地課稅評價人的工作,極其重要,且極複雜困難;這是莫爾頓在其《所有地的資源》(倫敦1858年209頁)中指明過了的。就那些較有永續性質的土地改良來說,租地契約一滿期,由人工增進的土地的對差豐度就會與自然的豐度相合一,由是,地租的評價也就與各級(豐度相異的)土地上的一般的評價相合一了。反之,在剩餘利潤,系由經營資本量所決定的限度內,一定量經營資本的地租額,就要加算在一國平均地租上面。所以新的租地農業家,必須有足夠的資本,繼續從前同一的集約耕作方法。 *** 在對差地租Ⅱ的研究上,還有以次幾點值得注意。 第一,對差地租Ⅱ的基礎和出發點,是對差地租Ⅰ,這就不但從歷史上來看是如此,就是從它在任何一定時期內的運動來看,也是如此。這就是說,對差地租Ⅱ的基礎與出發點是這種事實:即豐度及位置相異的諸種土地,會同時相併地被耕作,或者是,農業總資本會以相異諸部分,同時相併地投用在性質相異的諸種土地上。 從歷史上看,這是顯而易見的。殖民地的殖民者,只有僅少的資本可用。他們的主要生產因素,是勞動及土地。每個家庭的主腦,都努力為他自己及他一家造出獨立的經營範圍,從殖民夥伴們的經營範圍脫離開來。就在資本主義前期的諸種生產方法下,在嚴格意義的農業上,也不得不一般這樣推行的。在牧羊的場合,在被看為一個獨立生產部門的畜牧的場合,雖也如此,但他們多少是在共同地利用土地,並且它的利用自始就系向外延方面進行的。資本主義的生產方法,是由生產手段(在事實上和在法律上)屬於耕作者自身的舊生產方法出發,簡言之,是由手工業的農業經營出發。生產手段的累積及資本化,以及與這種過程相對立的直接生產者轉化為工資勞動者的過程,自然都是由這種農業經營,逐漸發展而來的。在資本主義生產方法是這樣表現它的特徵的限度內,它最初主要是見於牧羊及畜牧事業一般上。不過,在這場合,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的特徵,不是表現於資本累積在較小土地範圍內的事實上,而寧是表現於大規模的生產上,由此,馬的飼養費及其生產費就有節約的可能了。其實,在這種場合,特徵並不是在同一土地上投用了較多的資本。依照耕作的自然法則,當耕作達到某一定水準,而相應引起土地的枯竭時,資本(即已被生產出來的生產手段),自然要成為土地耕作上的決定的要素。在既耕地比之未耕地尚僅占相對小面積,地力也尚未達到枯竭程度的限度內(這在嚴格意義的農業與園藝業盛行以前,曾見之於牧畜與肥肉業盛行的時代),新開始的生產方法,主要是在這點,和自耕農的方法相區別:即為資本家計算而耕作的土地的面積較寬大,從而,資本在外延上投用在較大的土地面積上。因此,我們最先就要記著:對差地租Ⅰ,是一個出發點,是一個歷史的基礎。在另一方面,對差地租Ⅱ的運動,不論在任何一定的瞬間,都只是表現在這個領域內,這個領域的自身,就是對差地租Ⅰ的一個雜色的基礎。 第二,在對差地租Ⅱ上面,除了豐度之差以外,還要加上資本(及信用能力)在租地農業家間的分配比例之差。在嚴格的製造業上,各營業部門迅速確立了營業範圍的特殊的最低限度,和與此相應的資本的最低限度(在此最低限度以下,個別的營業不能希望經營成功)。同樣,各種營業部門,又確立了,大多數資本家在這最低限度的資本以上,平均地說,通常必須支配著,並且實際支配著怎樣多的資本。在此以上,得形成額外利潤;在此以下,就得不到平均的利潤。資本主義生產方法之侵入農業領域,是緩慢而不一律的,這在英國就可以見到。(英國是農業上應用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的古典國)。如其穀物不許自由輸入,或者允許自由輸入,但其範圍小,從而影響也有限,則在此限度內,決定市場價格的,是那種以較劣土地,以平均生產條件以下的諸種條件,而從事耕作的生產者。投用在農業上,由農業所支配的資本總量,有一大部分,是在此等生產者手中。 自耕農在零碎的土地上,支出了多量勞動,那是事實。但這種勞動,是個別分立的勞動;它被剝脫去了生產力之客觀的社會的及物質的諸種條件,那就是沒有具備這各種條件。 這種情形,使現實的資本主義租地農業家,得占有剩餘利潤的一部分。假若資本主義的生產方法,在農業上,也同在製造業上一樣發達,這個情形就不會有了。 我們且先把這種剩餘利潤得以地租化的諸種條件,置諸度外;僅僅考察在對差地租Ⅱ上面,剩餘利潤是怎樣構成的。 在這場合,對差地租Ⅱ顯然是對差地租Ⅰ的不同的表現。在本質上,兩者是一致的。不同諸土地間的豐度之差,僅在這種限度內,會在對差地租Ⅰ的場合發生影響:那就是,這種豐度之差,使投在土地上的等量諸資本,或不等量諸資本的等量諸比例部分,產生不等的結果,產生不等的生產物。這種不等,是起因於連續投在同一土地上的相異諸資本間,或是起因於投在相異諸土地上的諸資本間,但這種區別,不會在土地豐度之差上,在諸資本的生產物之差上,從而,在豐度較大的諸投資部分的對差地租的構成上,引起任何的變化。在投資相等時表示不等豐度的,依舊是土地。這裡僅有一點不同:就是在對差地租Ⅰ的場合,是相異諸土地,和投在土地上的社會資本諸不同的等量部分發生關係;而在這對差地租Ⅱ的場合,則是同一土地和連續投下的不同諸資本部分發生關係。 在第Ⅰ表,是把10鎊的資本,分為四個2 1/2鎊的獨立資本部分,由相異諸租地農業者,各別投在A、B、C、D各一英畝的土地上。假若把這同一資本,連續投在同一D級上的一英畝之上,而由第一次投資收穫4卡德,第二次投資收穫3卡德,第三次2卡德,最後投資1卡德(把這個序列反過來也行),那麼,由生產力最小的資本部分所提供的1卡德的價格(即3鎊),將不產生任何對差地租,而在生產價格每卡德3鎊的小麥,尚有供給的必要的限度內,生產價格就是由它決定。因為在這裡,依照我們的假定,是實行資本主義生產方法,從而在3鎊價格中,包含有2 1/2鎊資本一般所提供的平均利潤,所以其他每2 1/2鎊的資本部分,會照應其生產物的差額,來產生剩餘利潤。因為這生產物,並非以它自身的生產價格售賣,而系以諸22 1/2鎊投資中,生產力最小的資本部分的生產價格售賣。這個生產力最小的資本部分,不提供何等地租,其生產物價格,依照生產價格的一般法則,調節著。剩餘利潤的形成,與第Ⅰ表相同。 在這裡,又表示對差地租Ⅱ,是以對差地租Ⅰ為前提。假定2 1/2鎊資本所提供的生產物的最低限度,即這資本由最劣等地所收穫的生產物量,為1卡德。又假定:D級土地的租地農業者,除投下一個2 1/2鎊的資本,收穫1卡德而提供3卡德對差地租外,更在這同一D級土地上,投下新的2 1/2鎊,而這2 1/2鎊,和投在最劣等地A上的等量資本一樣,只不過收穫1卡德。在這場合,這種新的投資,既只給予他以平均利潤,故為一種沒有地租的投資。因為在那1卡德生產物中,沒有可以轉化為地租的剩餘利潤存在。但在另一方面,D級土地這第二次投資的收益雖然這樣減少,但那於利潤率上不會有何等影響。那恰如把新的2 1/2鎊,投在一英畝A級土地的場合一樣。像這種投資,既不影響剩餘利潤,從而也就不影響A、B、C、D諸種土地的對差地租。不過,在租地農業者看來,這2 1/2鎊在D級土地上的追加投資,和第一個投在D級土地一英畝上的資本2 1/2鎊,是同樣有利的。假若他除此以外,更以兩個2 1/2鎊的資本投下,一收穫3卡德的追加生產物,一收穫2卡德的追加生產物,那與D級土地最初2 1/2鎊的投資比較,收益是確實減少了。因為最初投資所獲的生產物為4卡德,剩餘利潤為3卡德。不過,這所減少的,只是剩餘利潤量。對於平均利潤,對於調節的生產價格,那是無影響的。如果會發生影響,那不過因為這諸種提供較小剩餘利潤的投資的追加生產,使A級土地的生產,成為不必要的。A級土地被驅逐於耕作圈外了。在這場合,D級土地一英畝上的追加投資的豐度減少,與生產價格的下落是相伴發生的。舉例來說,如B土地一英畝,成為調節市場價格的無地租的土地,生產價格就要由1鎊低落到1 1/2鎊。 D級土地的生產量,從前為4卡德,現在卻為4+1+2+3=10卡德。但因1卡德的價格,現在是由B所調節,放低落到1 1/2鎊了。D與B的差額,為10-2,即8卡德,每卡德值1 1/2鎊,合計12鎊。但D的貨幣地租,從前卻是9鎊。這是值得注意的。兩個各2 1/2鎊的追加資本的剩餘利潤率儘管低下了,但就一英畝來計算的地租額,卻增大了33 1/3%。 我們由此知道:對差地租一般,特別是在它的第一形態與第二形態組合起來的時候,那該會引起何等複雜的配合。但里嘉圖一流的人,卻把這看為是極片面的,極單純的。在上述的場合,我們會遇到,調節的市場價格低落,同時高豐度土地的地租增進,因而絕對的生產物,絕對的剩餘生產物都有增加。(在對差地租Ⅰ的下降序列,每英畝的絕對剩餘生產物縱令不變或者減少,其相對剩餘生產物,從而每英畝的地租,卻可增進)。不過,同時在同一土地上連續所投諸資本的豐度,即令此等投資是大部分用在較低的土地上,也不免減少。從一個觀點看來,——就生產物而論,就生產價格而論。——勞動的生產力是增進了。但從另一觀點看來,那是低落了;因為同一土地上相異諸投資的剩餘利潤率,和每英畝的剩餘生產物,都減少了。 對差地租Ⅱ,在逐次投資的豐度向下降落的場合,在此等投資僅能投在最劣等地A的時候,才必然與生產價格的昂騰和生產力的絕對下落相結合。假如A級土地一英畝,以2 1/2鎊的投資供給生產價格3鎊的1卡德;設加投2 1/2鎊,即共投5鎊,不過供給1 1/2卡德,這1 1/2卡德的生產價格就為6鎊,從而每卡德的生產價格為4鎊。生產力在投資增大時減少。在這裡,每一次這樣的減少,都表示每英畝的生產物在相對減少。而就比較優良的諸種土地說,那卻不過表示超過的剩餘生產物的減少。 在集約耕作方法發達時,換言之,在資本連續投用在同一土地上時,承受此等投資,或在較高程度上承受此等投資的,主要是優良的土地,這是一種自然的事實。(我現在所說的,不是把從來不能使用的土地轉化為可用土地的永久改良)因為連續諸投資的豐度的降下,主要地說必須依照上述的方法發生作用。所以會如此,是因為這種土地含有較多量的豐饒的自然要素,只要加以利用,投在這上面的資本,就大有希望獲得更多的利益。 在穀物條例廢止以後,英國的土地耕作,更加集約化了;以前栽培小麥的土地,已有許多使用在其他的目的,特別是使用在畜牧上了,同時,最適於小麥栽培的豐饒地,已配備有新的排水設備及其他的改良。由是,小麥栽培上的資本,是累積到更窄狹的地域了。 在這種場合——最優良地的最高剩餘生產物與不提供地租的A級土地的生產物之間,存在有任何一種可能的剩餘率,這剩餘率,非與每英畝剩餘生產物的相對增加相一致,而是與其絕對增加相一致;——新形成的剩餘利潤(結局要化為地租),並非代表原來的平均利潤中轉化為地租的部分,(非代表原來包含平均利潤的那部分生產物的部分)而寧是代表一種追加剩餘利潤,這追加剩餘利潤,要由這種形態轉化為地租的。 反之,如穀物需要增大,市場價格昂騰到A的生產價格以上,則由A、B及其他任何種類土地所收穫的剩餘生產物,都非以3鎊以上的價格售賣不行:只有在這場合,A、B、C、D各級土地一個追加投資的結果的減少,始與生產價格及調節的市場價格之昂騰,結合在一起。這種情形,可以經過一個相當長的時期,不致喚起追加土地(那至少是A級)進於耕作,也不依其他影響,招致較低廉的供給,在這限度內,如果其他情形不變,工資就要因麵包價格的騰貴而昂騰,利潤率則相應下落了。在這場合,增大了的需要,不論是由較A為劣的土地的耕作來滿足,抑是由A、B、C、D四種土地中任一種土地的追加投資來滿足,都無關係。在任一場合,對差地租,總歸要伴隨利潤率的下落而增進。 既耕土地上的追加資本的豐度的減少,會招致生產價格的昂騰,利潤率的下落,和對差地租的增進——因為在這樣的情形下,,就好像現在是由比A級還劣的土地,調節市場價格一樣,會在一切種類的土地上,使對差地租增進。這樣一種場合,被裡嘉圖視為是唯一的場合,標準的場合,他會使對差地租Ⅱ的全部構成,歸屬於這一點。 假如只有A級土地耕作,而在同一土地上的連續的投資,又不伴有生產物的比例的增大,情形也是這樣的。 在這場合,我們在分析對差地租Ⅱ的時候,是完全把對差地租Ⅰ不放在眼裡了。 除了這個場合——在這場合,既耕地的供給不夠,市場價格繼續提到生產價格之上,以致到後來,只好把新的追加的較劣的土地加入耕作,或投在各種土地上的追加資本的總生產物只好依照較高的(較以前為高的)生產價格來供給——追加資本的生產力之比例的減少,是不會影響調節的生產價格和利潤率的。除開上面那個場合,尚有三個場合,是可能的。 (a)在A、B、C、D任一種土地上所投的追加資本,如只提供由A生產價格所決定的利潤率,這種投資,就不會形成何等剩餘利潤,不會形成何等可能的地租。這個情形,和A級追加土地加入耕作的情形完全一樣。 (b)假若追加投資提供較多的生產物,那在調節的價格不發生變化的限度內,新的剩餘利潤(可能的地租)自然會要形成。但不一定如此;即是說,在這種追加生產,把A級土地驅逐到耕作圈外,從而,驅逐到互相競爭的土地序列以外的場合,那就不會形成新的剩餘利潤。在這場合,調節的生產價格將低落。這樣,假如工資與此相伴低落,或比較低廉的生產物形成不變資本要素,利潤率就會增進。假若追加資本的生產力,在最優地C及D上增進,剩餘利潤(從而地租)的增大,究將以何種程度,與價格的低落及利潤率的增進結合在一起,那完全是取決於已經增進的生產力的水平,取決於新投追加資本的量。工資即令不低落,利潤率也得由不變資本諸要素的價格下落而增進。 (c)假若追加投資與剩餘利潤的減少相伴,但這種追加投資的生產物,比A級土地等量投資的生產物,尚有一超過額,那麼,如果供給的增大,尚不致把A級土地驅逐到耕作圈外,剩餘利潤無論如何是會新形成的。這種剩餘利潤的新形成,得同時發生於D、C、B、A各級土地上。反之,如其最劣等地A被驅逐於耕作圈外,調節的生產價格將趨於低落。表現在貨幣上的剩餘利潤(對差地租),究會增進抑是低減,那要看每卡德價格的下落和構成剩餘利潤的卡德數的增大之間,成什麼比例。不論怎樣,這裡總展示了一件注目的事實:即,在連續諸投資的剩餘利潤減少時,生產價格初看起來雖似乎非增進不可,但減落的情形並不是不能發生。 投資增加而剩餘收益減少的情形,完全和以次的場合相照應;即,在具有A與B,B與C,C與D的中間豐度的土地上,各各投以2 1/2鎊的新的獨立的四個資本,而分別收得1 1/2卡德,2 1/3卡德,2 2/3卡德或3卡德的生產物。在這一切種類的土地上,這四個追加的資本,都形成剩餘利潤(可能的地租)。不過,與投在較優土地上的等量資本的剩餘利潤比較,它們的剩餘利潤率是會減低的。並且,這四種資本投在D一類土地上面,還是配分於D與A之間,也是全然沒有關係。 現在,且來論究對差地租這兩個形態間一種本質的區別。 生產價格不變,各種土地間的差也不變,則在對差地租Ⅰ。每英畝的平均地租,或就資本計算的平均地租率,得與地租總額一同增進。不過,所謂平均,無非是一個抽象,在這場合,每英畝的,或就資本計算的現實地租額,是不變的。 在同一前提下,就對差地租Ⅱ說,則就所投資本計算的地租率雖然不變,但就每英畝衡量的地租額,卻能增大起來。 現在假定:A、B、C、D間的相對豐度不變,但不是每英畝投2 1/2鎊,而是投5鎊;其合計總資本,不為10鎊,而為20鎊,結果生產增加一倍。這如同以不變的成本,對上述諸種土地,不耕作一英畝而各別耕作二英畝一樣。利潤率將維持不變,利潤率對於剩餘利潤或地租的比例也不變。但現在A雖產出2卡德,B、C、D雖分別產出4卡德、6卡德、8卡德,但因這種生產增加,非資本不變,豐度增進一倍的結果,而是比例的豐度不變、資本增大一倍的結果,故生產價格和以前一樣,每卡德3鎊。A的2卡德,現值6鎊。這和以前每卡德值3鎊一樣。在所有這四種土地上,利潤都增加了一倍。但這不過是所投資本增大一倍的結果。地租也以同一比例增大一倍了。即在B方面,已不是1卡德,而為2卡德;在C方面,不是2卡德,而為4卡德;在D方面,不是3卡德而是6卡德;它們的貨幣地租,分別為6鎊,12鎊,18鎊。每英畝的貨幣地租和每英畝的生產物,一樣增加一倍。由是,這種貨幣地租資本化的土地價格,也增大一倍。我們這樣計算穀物地租額與貨幣地租額的增大,和土地價格的昂騰,是因為土地價格計算的標準(英畝)為一不變量的土地。反之,當作地租率而就所投資本來計算時,地租的比例額上,是不發生何等變化的。36鎊地租總額對於20鎊投下資本的比例,正好等於18鎊地租總額對於10鎊投下資本的比例。貨幣地租對於各種土地所投資本的比例,也是這樣。比如,就C級土地來說,以前是2 1/2鎊的資本,6鎊的地租,現在是5鎊的資本,12鎊的地租,其比例正好相等。在這場合,在所投諸資本之間,沒有何等新的差別,不過也要發生新的剩餘利潤,因為追加的資本,是以收穫同一比例生產物的條件,投在提供地租的某種土地或一切提供地租的土地上。比如,單是在C級土地上面,作加倍的投資,則在C、B、D間,依資本計算的對差地租,將不會有什麼變化,因為C的對差地租量雖增大一倍,投下的資本,也增大一倍了。 這表示:在生產價格,利潤率,豐度差額(從而,就資本計算的剩餘利潤率或地租率)不變的場合,每英畝的穀物地租額及貨幣地租額,從而,土地的價格,都可以增進。 在剩餘利潤率與地租率低落的場合,換言之,在提供地租的追加投資的生產力低落的場合,也同樣可以有上述的結果。假如2 1/2鎊的第二個投資,不曾把生產物增大到一倍,B不過產出3 1/3卡德,C不過產出5卡德,D不過產出6卡德,則這第二個2 1/2鎊投資的對差地租,在B非1卡德而為1/2卡德,在C非2卡德而為1卡德,在D非3卡德而為2卡德。這兩個連續投資的地租與資本間的比例,如次表: 資本之相對的生產力的比率,從而就資本計算的剩餘利潤率,儘管這樣低減,但穀物地租及貨幣地租,在B方面,卻由1卡德增大到1 1/2卡德(由3鎊增到4 1/2鎊);在C方面,由2卡德增大到3卡德(由6鎊增到9鎊);在D方面,則由3卡德增大到5卡德(由9鎊增到15鎊)。在這場合,與投在A級土地上的資本比較起來,諸種追加資本的生產力的差額,是減少了,其生產價格不變。不過,每英畝的地租增騰了,每英畝的土地價格也增騰了。 至若以對差地租Ⅰ為基礎的對差地租Ⅱ的諸種配合,我將在以次諸章予以分析。 第四十一章 對差地租Ⅱ (第一場合:生產價格不變) 這個前提,包含這樣的意思:即,市場價格依然由投在最劣等地A上面的資本,來調節。 Ⅰ.假設加投在B級、C級、D級付租土地上面的追加資本,是和投在A級土地上面的同量資本,生產等量的生產物,換句話說,如果依照調節的生產價格,這種追加資本是只能提供普通利潤,不提供任何剩餘利潤,地租所受的影響就等於零。一切都和舊來一樣。其結果,恰好和A級最劣等地,曾有任何數的英畝,被加到既耕地面積去一樣。 Ⅱ.假設追加資本,會在每一種土地上,比例於它的量,生產出追加生產物來。那就是說,生產的量,會依照各級土地的特有的豐度,比例於追加資本的量,增大起來。我們在第三十九章,是從下面的第Ⅰ表出發。 第Ⅰ表 這個表現在化為第Ⅱ表。 第Ⅱ表 在上表,各級土地的投資,都倍加了。但在這裡,並不是必須要這樣的。只要有一種或幾種有租土地,隨便依照什麼比例,投下追加的資本,法則就會是這樣的。唯一必要的事是,各級土地的生產,必須與資本為同比例的增加。在這場合,地租提高不過是土地投資增加的結果,並且與這種資本增加成比例。生產物和地租,都因投資增加,並比例於投資的增加,而增加了;就生產物的量和地租的量來說,這當中的情形,和同級有租土地的耕作面積增大,並用同量資本(即從前投在同種土地上的投資量)來耕作的情形,也正好相同。比方說,第Ⅱ表所表示的結果是像上面那樣,但若把每英畝2 1/2鎊追加的資本,轉投在B級、C級、D級各級土地的別一個英畝上面,結果也會完全一樣的。 再者,這個假定,並不包含資本的使用有更大的豐度的意思,它不過包含這個意思:即追加資本使用在同一面積上,會獲得先前一樣大的結果。 在這裡,一切的比例關係都保持不變。當然,如果我們不考察比例的差,而只考察純粹算術的差,各種相異土地的對差地租,是可以發生變化的。比方說,我們假設追加資本只在B級和D級土地投下。在這場合,D級和A級的差額就是7卡德,以前僅為3卡德。B級和A級的差額,就為3卡德,以前僅為1卡德。而C級和B級的差額,是-1,以前卻是+1等等。但算術的差,在對差地租Ⅰ雖有決定的重要性,(因為它表示等量投資的生產力的差別),在這裡,卻是不關重要的;因為,那只是追加投資量有差別的結果,或者追加或者不追加的結果;就投在各級土地每一個相等的資本部分說,其間的差額卻是沒有變動。 Ⅲ.假設追加資本引起剩餘生產物,從而形成剩餘利潤;不過這個剩餘利潤率,不與追加資本的增加成比例,而是遞減著。 第Ⅲ表 追加的第二個資本是均等地還是不均等地投在各級土地上面呢,剩餘利潤的遞減的生產是以同比例還是以不同比例進行呢,追加的投資是全部落在同級付租土地上,還是均等地或不均等地分投在各級付租土地上呢,這種種在這第三個假設上,也是沒有關係的。對於這裡所要說明的法則,這種事情是無關緊要的。唯一的前提是:追加的投資。在任何一級付租土地上,都會提供剩餘利潤,但其比例,與資本追加的量相對而言,是漸減的。這種遞減的限度,照第Ⅲ表的例來說,是在4卡德=12鎊(即第一個投資在最優級地D上面的生產物)和1卡德=3鎊(即同一個投資在最劣等地A上面的生產物)之間變動。最優地第Ⅰ個資本的生產物,是生產物的最高限界,而不付租也無剩餘利潤的最劣等地A的同額資本的生產物,是生產物的最低限界,那是連續各投資,在任何一種有剩餘利潤的土地上,依照連續各投資的漸減的生產力,無論如何不得不提供的生產物。第二個假設,與較優土地中有同級新土地加入耕作面積,以致某級耕地的量增大的情形相照應;第三個假設,就和這樣的情形相照應,即被耕作的追加土地,有各級的豐度,分配在D級和A級之間,最優地和最劣地之間。如果連續的投資完全發生在D級土地,它們可包括D級與A級的現存的差別,但也可僅包含D級和C級的差別,同樣還可僅包含D級和B級的差別。如果完全發生在C級土地,它們將只包含C級和A級的差別,或C級和B級的差別;如果完全發生在B級土地,它們就只表現B級和A級的差別了。 法則是:在這各級土地上地租都有絕對的增加,不過增加的程度,不與加投的資本,成比例。 就追加資本和投在土地上面的總資本說,剩餘利潤率都在減小;但剩餘利潤的絕對量,卻增加。這好比,在資本一般的利潤率漸減時,利潤的絕對量大都會增加一樣。所以,投在B級土地上面的資本的平均剩餘利潤率=90%,而第一個投在B級土地上面的資本的剩餘利潤率=120%。但總剩餘利潤卻由1卡德增至1 1/2卡德,由3鎊增至4 1/2鎊。就總地租自體考察——不把它拿來和倍加的墊支資本量相比較——它是絕對增加了。各級土地地租的差額及其相互比例,會在這裡發生變動;但在這裡,這種差額的變動,是互相比較的各種地租已經增加的結果,不是這個事實的原因。 Ⅳ.假設加投資本於較優良地所提供的生產物,會較原投資所提供的生產物更大。這是一個用不著進一步分析的情形。這是一件自明的事。在這個假設下,每英畝的地租將會增加,並且比追加的資本量,以較大的比例增加,而不必問這種投資是在那一級土地投下的。在這個場合,追加的投資與改良互相結合著。較小資本的追加,比從前較大資本的追加,會生出同樣的或較大的結果來的情形,也包含在這個項下面。不過這個情形,並不與上面講的情形,完全一致。當中有一個區別,對於一切投資都很重要。例如,如果100提供10的利潤,而在一定形態上使用的200,提供40的利潤,那就是利潤由10%增至20%,在這限度內,它的結果,是和50使用在一個更有效的形態上,不是生產5的利潤,而是生產10的利潤一樣。在這裡,我們是假設,利潤與生產物的比例增加相結合。但當中的區別是,在一個場合,我必須把資本加倍,在別一個場合,我是用同量的資本,生產加倍的結果。我(1)或是用半數活的和對象化的勞動,生產和以前相等的生產物;(2)或是用同量的勞動,生產倍於從前的生產物;(3)或是用加倍的勞動,生產四倍於從前的生產物。這幾種情形,並不是完全一樣的。在第一場合,活的勞動或對象化的勞動,將被游離出來,可以用在別的方面;對勞動和資本的支配能力,就增大了。資本(和勞動)的游離,就它的本身說,就是財富的一種增加;它的影響,和追加資本由蓄積得到的(不過蓄積的勞動是省除了)情形,完全一樣。 假設一個100鎊的資本,生產長10公尺的一個生產物。這100包括不變資本,也包括活勞動和利潤。在這場合,每公尺所費為10。現在,如果我可以用同樣的一個資本100,生產20公尺,每公尺所費就為5了。反之,如果我能用50的資本生產一個10公尺的生產物,一公尺同樣費5。假設單有這樣的商品供給已經很夠,那就會有50的資本游離出來。又,如果我必須投下200的資本來生產40公尺,每公尺仍費5。在價值的決定和價格的決定上,像上面那樣的區別是看不出的;在與資本墊支相比例的生產物量上,像上面那樣的區別也是看不出的。但在第一場合,資本將被游離;在第二場合,在生產物必須加倍時,可以無需有追加的資本;在第三場合,追加生產物的取得,則僅因墊支的資本已經增加,不過增加的比例,和追加生產物必須依舊生產力來供給的場合相比較,已經不同了。(那是屬於第一篇論究的問題)。 從資本主義生產的觀點看,不變資本的使用常比可變資本的使用,為低廉。因為它所顧及的,不是剩餘價值的增進,而是成本價格的下落。只要調節的生產價格是保持不變的,則成本的節省(即使所節省的,是創造剩餘價值的要素,是勞動),也會於資本家有益,並給資本家以利潤。在事實上,它是以這一點為前提:即,與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相照應的信用發展和貸放資本充實。假設在一方面,我使用100鎊追加的不變資本,(在這裡,假設100鎊為5名勞動者在一年間的生產物);在另一方面我使用100鎊的可變資本。假設剩餘價值率=100%,這5名勞動者所創造的價值,是=200鎊;反之,那100鎊不變資本則仍為100鎊,即令把5%的利息計算進來,也不過=105鎊。同一個貨幣額,只因它墊支在生產上時或是常作不變資本的價值量,或是當作可變資本的價值量,以致從生產物方面考察,表現為極不相等的價值。再者,從資本家的觀點看,就商品的成本說,我們還發覺有一種區別:即100鎊的不變資本,如果是投在固定資本上,那就只有磨損會移入生產物的價值內,而投在工資上面的100鎊,卻必須完全由商品價值再生產出來。 就殖民家和一般獨立的小生產者(他們全然不支配資本,或須出高利息,方才能夠把資本支配)來說,代表工資的生產物部分,是他們的所得,而就資本家說,這個生產物卻是代表資本墊支。所以,前者會把這種勞動支出,視為是勞動收益的必要先決條件,而這種勞動收益,也就是他最先要考慮的事情。除去必要勞動之後,如有剩餘勞動,那當然是實現在剩餘生產物上;當他能夠把它賣出,或親自把它使用時,他定然會把它看作是一件不費什麼的東西,因為它不曾費去任何對象化的勞動。在他看來,只有對象化勞動的支出,是富的支出。當然,他會儘可能依高價格來賣;但就使在價值以下售賣,甚至在資本主義的生產價格以下售賣,在他看,那也還是利潤,除非這種利潤,因為負債或典借等等的結果,已預先註定要付給別人。反之,在資本家看來,則可變資本的支出和不變資本的支出,同樣是資本的墊支。後者的比較大的墊支,會在其他一切情形不變的條件下,減低成本價格,並且在實際上減低商品價值。所以,利潤雖完全是由剩餘勞動發生,完全由可變資本的使用發生,但在個別資本家看來,活勞動依然是頂破費的生產成本要素,是必須儘量減至最小限度的。這不過是一個真理在資本主義形態上的曲解。這個真理是:與活勞動比較而言,所使用的過去勞動越是多,社會勞動的生產力就越是增進,社會財富就越是增大。當我們從競爭的觀點考察時,每一件事情,都會以虛偽的倒立的形態出現。 在生產價格不變的前提下,追加的資本,可以用不變的生產力,或用漸增的生產力,或用漸減的生產力;投在較優良的土地上,即投在B級以上的各種土地上。依照我們的前提,要把追加的資本投在A級土地,那只有在生產力不變的條件下(在這場合,A級土地會依然不付地租),或生產力漸增的條件下,(在這場合,投在A級土地上的資本一部分會提供地租,其餘的部分則不),方才是可能的。若A級土地的生產力是在減少,那就是不可能的,因為在這場合,生產價格將不能維持不變,而必致於漲起。但在這一切情形下(無論追加投資所帶來的剩餘生產物,是與追加投資的量成比例,還是在比例之上,或是在比例之下,也無論在資本增加時,剩餘利潤率是不變,還是上漲,或是下落),每英畝的剩餘生產物和與它相應的剩餘利潤都會增加,而結局地說,穀物地租或貨幣地租也會增加。依每英畝計算的剩餘利潤量或地租量的增加,即依不變單位(在這場合,是一定量土地,例如一英畝或一公頃)計算的增大的量,表現為一個增大的比例。所以,在這情形下,依每英畝計算的地租量,單純是投在土地上的資本增加的結果。在生產價格不變時,無論追加資本的生產力是不變,是漸減,是漸增,這個結果都可以發生。生產力是不變,是漸減,還是漸增這種種情形,會影響每英畝地和量增大的範圍,但不會影響每英畝地租量增大的事實。這是對差地租Ⅱ的特有現象,是它和對差地租Ⅰ的區別所在。如果追加的投資,不是在時間上連續投在同一土地上,卻是在空間上相併投在新的等質的追加土地上,地租量也會增加,並如上所述,既耕地全部面積的平均地租也會增加,但每英畝的地租量不會增加。如果結果(就總生產和剩餘生產物的量和價值說)保持不變,資本累積在狹隘土地面積內的情形將會提高每英畝的地租量;反之,在同一條件下,如果資本分散在較大的土地面積,則在其他一切不變的情形下,每英畝的地租是不會增加的。但資本主義生產方法越是發展,資本在同一土地面積內的累積,也會越是發展,而依每英畝計算的地租也會提得越是高。因此,如果有兩個國家,它們的生產價格是一致的,各級土地間的差額是一致的,但一國的投資是連續投在有限的地面上,別一國的投資卻是並列投在較廣的地面上,則在前一個國家,每英畝的地租,從而土地的價格將會更高,在後一個國家,將會更低;雖然這兩個國家的地租總額,是相等的。在這場合,地租量的差別,不能由各級土地自然豐度的差別,也不能由所使用的勞動量的差別來說明,那只能由投資方法的差別來說明。 在這裡,我們說到剩餘生產物,是指代表剩餘利潤的生產物。在其他各處,我們卻是用多餘生產物或剩餘生產物,指代表總剩餘價值的生產物部分,間或指代表平均利潤的生產物部分。這個特殊的意義,是這個名辭在付租資本的場合得到的;我們以前曾經講過,那是會引起誤解的。 第四十二章 對差地租Ⅱ (第二場合:生產價格下落) 在追加資本,以不變的,漸減的,或漸增的生產力的比率投下時,生產價格是可以下落的。 Ⅰ 追加資本以不變的生產力投下 在這場合,我們假定,生產物會按照土地的品質和種類,比例於投在各級土地上的資本,來增加。在各級土地的差別保持不變時,這包含剩餘生產物比例於資本增加額而增加的意思。所以,一切會影響對差地租的A級土地上的追加投資,在這場合,都被排除了。在A級土地上,剩餘利潤率=0;它依然要=0;因為我們曾假定,追加資本的生產力,從而,剩餘利潤率,是依然不變的。 在這種前提下,調節的生產價格下落,不過因為成為調節器的,已經不是A級土地的生產價格,而是比較優一等的B級土地的生產價格,或任何比A級土地更優良的土地的生產價格,以致資本從A級土地,或從A、B二級土地(如果成為調節器的,是C級土地的生產價格)撤除出來,一切低級的土地,都從小麥栽培地的競爭中,退出來。在這場合,在已定的前提下,有一個必要條件是,追加投資的追加生產物,應該能把需要滿足,以致較低級的土地A等等的生產,在供給的形成上,成為多餘的。 比方拿第Ⅱ表作例,但假設只18卡德,不需有20卡德,已經可以把需要滿足。A級土地將會退出來;B級土地及其生產價格30先令,將成為調節的。在這場合,對差地租取得如下的形態: 第Ⅳ表 所以,和第Ⅱ表比較,總地租是由36鎊減至9鎊,由穀物12卡德減為6卡德,而總生產卻僅減少2卡德,由20卡德減至18卡德,而依資本計算的剩餘利潤率,也減落一半,由180%減至90%[1]。在這場合,生產價格的下落,伴有穀物地租和貨幣地租的減少。 拿它來和第Ⅰ表相比較,則減少的僅是貨幣地租。穀物地租在這二場合都是等於6卡德。但在一個場合,它會帶來18鎊,在他一場合,它只帶來9鎊。就C級土地和D級土地說,穀物地租都和第Ⅰ表相同。實在說,因為有追加的生產(那是由有一致效果的追加資本喚起的),A級土地的生產物就由市場排除出來了。A級土地已經沒有資格在生產上參加競爭了;一個新的對差地租Ⅰ在這裡形成了,較優的B級土地在這裡所擔任的職能,和較劣的A級土地從前所擔任的職能,完全一樣。因此,從一方面說B級土地的地租消滅了,從別一方面說,按照我們的前提,B級,C級,和D級間的差別,仍不因追加資本的投入,而發生變化。為這個理由,轉化為地租的生產物部分就減小了。 如果為要完成上述的結果——使A級土地在需要的滿足上,成為不必要的——C級或D級或二級土地上的投資,必須加到一倍以上,情形就不同了。我們且假設,C級土地有第三個投資。 第Ⅳa表 在這場合,與第Ⅳ表相比,C級土地的生產物,由6卡德增至9卡德,剩餘生產物由2卡德增至3卡德,貨幣地租由3鎊增至4 1/2鎊。與第Ⅱ表,(在那裡,C級土地的貨幣地租為12鎊),和第Ⅰ表(在那裡,C級土地的貨幣地租為6鎊)相比,它是下落了。總穀物地租=7卡德,與第Ⅱ表的12卡德比較,是跌落了;但與第Ⅰ表的6卡德相比,卻是增加了。就貨幣地租說,那是10 1/2鎊,比之前二表(18鎊與36鎊),都是下落了。 如果第三個2 1/2鎊的投資,是投在B級土地上,生產量也會變化,不過地租不受影響,因為按照我們的前提,各連續投資不會在同種土地上,引起任何的差異。B級土地也不提供任何的地租。 反之,如果我們假設第三個投資,是投在D級土地,不是投在C級土地上,我們就得第Ⅳb表。 在這場合,總生產物為22卡德,比第Ⅰ表的二倍還要多,雖然投下的資本不過17 1/2鎊,而第Ⅰ表則為10鎊,所以,就所投下的資本說,還不到二倍。又,那比第Ⅱ表的總生產物,也更大二倍,雖然第Ⅱ表的資本20鎊,要比較更大。 與第Ⅰ表相比,D級土地的穀物地租,由2卡德增至6卡德,而貨幣地租依然不變,仍為9鎊,與第Ⅱ表相比,D級土地的穀物地租依然不變,仍為6卡德,但貨幣地租由18鎊減至9鎊了。 第Ⅳb表 拿總地租來比較,第Ⅳb表的穀物地租為8卡德,比第Ⅰ表的6卡德更大,比第Ⅱ表的12卡德更小。貨幣地租在第Ⅳb表為12鎊,比第Ⅳa表的10 1/2鎊更大,比第Ⅰ表的18鎊更小,比第Ⅱ表的36鎊也更小。 要使第Ⅳb表的總地租,在B級土地已不提供地租之後,仍可與第Ⅰ表的總地租相等,我們必須再有6鎊的剩餘生產物,依照每卡德1 1/2鎊(新的生產價格)的價格,就是還須有4卡德。這樣,我們再度有了18鎊的總地租,與第Ⅰ表相同。在這場合,必須有多少的追加資本,那要看我們是把資本投在C級土地還是投在D級土地,還是分投在這兩種土地上。 就C級土地說,5鎊資本結果才得到2卡德的剩餘生產物,從而10鎊的追加資本,才會提供4卡德的追加剩餘生產物。就D級土地說,5鎊追加資本在這裡的根本前提下,就會生產4卡德的追加穀物地租。這裡的根本前提是:追加投資的生產力依然不變。由此,我們得下二表。 總貨幣地租恰好為第Ⅱ表的一半;在那裡,追加資本,是在生產價格不變的條件下,投下的。 但最重要的一點,是與第Ⅰ表相比較。 第Ⅳc表 第Ⅳd表 我們發覺,在生產價格下落一半,由每卡德60先令減至30先令時,總貨幣地租依然不變,換言之,依然為18鎊。但穀物地租則相應地倍加了,由6卡德增至12卡德了。B級土地的地租消滅了;C級土地的貨幣地租在第Ⅳc表內,增加了半數,在第Ⅳd表內,減少了半數;D級土地的貨幣地租,在第Ⅳc表內,依然不變。仍為9鎊,在第Ⅳd表內,由9鎊增至15鎊了。生產已由第Ⅰ表的10卡德,增至第Ⅳc表的34卡德,第Ⅳd表的30卡德。利潤已由第Ⅰ表的2鎊,增至第Ⅳc表的5 1/2鎊,第Ⅳd表的4 1/2鎊。總投資在一場合由10鎊增至27 1/2鎊,在他一場合由10鎊增至22 1/2鎊,都增加一倍以上。地租率(Rentrate)即以墊支資本計算的地租,就各級土地說,由第Ⅳ表到第Ⅳd表,總是相同的。其實,這一個情形,已經包含在我們的假定中。我們的假定是:各級土地兩個連續的投資,有不變的生產力的比率。但與第Ⅰ表相比,就一切土地的平均說,就各級土地的個別來說,這種生產力的比率都減落了。在第Ⅰ表,平均是=180%,而在第Ⅳc表,100=65 5/11%,在第Ⅳd表則。每英畝的平均貨幣地租是增加了。它的平均,以前在第Ⅰ表,4英畝平均計算,是等於每英畝4 1/2鎊,現在第Ⅳc表和Ⅳd表,卻是3英畝平均計算,等於每英畝6鎊。拿付租土地平均計算,以前是等於6鎊,現在卻是每英畝等於9鎊。每英畝地租的貨幣價值也提高了,它所代表的穀物生產物,已經倍於從前了。但12卡德穀物不到33卡德或27卡德總生產物的半數,而在第Ⅰ表,則6卡德代表總生產物10卡德的3/5。所以,當作總生產物的可除部分,地租是減少了,而依所投資本計算的地租,也是減少了;但它的依每英畝計算的貨幣價值卻增加了,其生產物價值還更是增加了。我們且拿第Ⅳd表中的D級土地來說,我們就發覺,用在它上面的生產成本=15鎊,其中有12 1/2鎊是所投的資本。貨幣地租是等於15鎊。在第Ⅰ表,同一D級土地的生產成本=3鎊,其中有2 1/2鎊是所投的資本,貨幣地租=9鎊,那就是,貨幣地租三倍於生產成本,約四倍於資本。在第Ⅳd表,D級土地的貨幣地租為15鎊,恰好與生產成本相等,僅較資本更大1/5。不過,每英畝的貨幣地租較大2/3,那就是,不是9鎊,而是15鎊了。在第Ⅰ表,穀物地租3卡德,等於總生產物4卡德的3/4;在第Ⅳd表,穀物地租10卡德,等於D級土地一英畝總生產物20卡德的半數。這說明了,每英畝地租的貨幣價值和穀物價值都增進了,不過它在總收益中只形成一個較小的可除部分,並且與墊支資本相比例是在減落。 第Ⅰ表的總生產物的價值=30鎊,地租=18鎊,超過總生產物的半數。第Ⅳd表的總生產物的價值=45鎊,地租=18鎊,不到總生產物的半數。 為什麼在每卡德的價格跌為1 1/2鎊,從而跌落一半時,為什麼在參加競爭的土地由4英畝減為3英畝時,總地租會保持不變,穀物地租會加倍,而依每英畝計算,則穀物地租和貨幣地租都增加呢?這當中的理由是,有更多卡德的剩餘生產物被生產了。穀物價格依50%跌落了,剩餘生產物卻依100%增加了。但因要完成這個結果,在我們的條件下,總生產必須三倍,而優良地上的投資,也須在加倍以上。優良地上的投資究須依什麼比例增加,那最先要看,追加的投資是依什麼比例,分配在較優地與最優地之間;當然,在這裡,我們還是假定,資本在每一級土地上的生產力,會比例於它的量,而增加的。 如果生產價格下落的程度較小,則生產同額貨幣地租所必要的追加資本也更少。如果使A級土地排斥在耕作圈外所必要的供給量——那也不單純取決於A級土地每英畝的生產物,並且取決於A級土地在全部既耕面積中所占的比例部分——是更大,從而,在較優(較A為優)地上必要的追加資本量也更大,則在其他情形不變的情形下,貨幣地租和穀物地租還會更增大,雖然就B級土地說,這二者都不免要歸於消滅。 如果A級土地的被撤除出來的資本=5鎊,我們在這場合要比較的,就是第Ⅱ表和第Ⅳb表。總生產物是由20卡德增至30卡德了。貨幣地租卻只有一半的大,是18鎊,不是36鎊了。穀物地租依然不變,仍為12卡德。 如果總生產物44卡德,價值66鎊,可以由D級土地,用資本27 1/2鎊來生產——依照D級土地的舊比率來計算,每4卡德要有2 1/2鎊資本——總地租就再度和第Ⅱ表的水準一樣。我們可得下表: 第Ⅱ表的總生產為20卡德,這裡的總生產卻是54卡德;但貨幣地租卻是一樣的,一樣是36鎊。但在第Ⅱ表,總資本為20鎊,這裡卻是37 1/2鎊。墊支的總資本差不多加一倍,但生產卻幾乎三倍了。穀物地租加倍了,但貨幣地租仍然不變。所以,如果因較優的付租土地(即A級以上的土地)投下了追加的貨幣資本——生產力依然不變——之故,價格竟然跌落了,總資本,就會有一種趨勢,不與生產及穀物地租,為同比例的增加;這樣,因價格下落而起的貨幣地租的損失,再可由穀物地租的增加,來賠補了。這個法則,還會由如下的事實指出:即,墊支資本,在投於C級土地的量,大於投於D級土地的量,投於付租較小的土地的量,大於投於付租較大的土地的量時,必須依比例,成為較大的。這一點,不外因為要使貨幣地租保持不變或增加,必須生產出一定額的剩餘生產物來;這樣所需的資本,會與土地提供剩餘生產物的豐度,成反比例;那就是,豐度愈大,所需的資本愈小。如果B和C之間的差額,C和D之間的差額是很大的,則要達到這個目的所需的追加資本會更小。這當中的關係,是依存於下列各事:(1)價格下落的比例,那就是B級土地(現在不支付地租的土地)和A級土地(以前不支付地租的土地)的差額;(2)B級以上各種優地間的差額的比例;(3)新投追加資本的量;(4)這種資本在各級土地上的分配。 實在說,我們覺得,這個法則所表示的,不外就是第一場合所已經說明的。那就是,在生產價格為已知數時,不問它是怎樣大,地租總會因投資增加而增進。A級土地被排出的結果,我們是有了一個新的對差地租Ⅰ,那是以B級土地為最劣等地,而以每卡德1 1/2鎊的價格為新的生產價格。這適用於第Ⅱ表,也適用於第Ⅳ表。法則還是一樣,不過現在不以A級土地,而以B級土地,不以3鎊的生產價格,而以1 1/2鎊的生產價格,為出發點了。 在這裡,只有這樣的重要點。如果為要使資本從A級土地撤除出來,使穀物供給無A級土地也可以供應得來,是需有這許多許多的追加資本的,我們就發覺和這個事情一同發生的,可以是每英畝的地租不變,可以是每英畝的地租增加,也可以是每英畝的地租減少。雖然就全部土地說,不是如此,但至少就若干土地說,就已耕地的平均說,是如此。我們曾經看到,穀物地租和貨幣地租並不老是互相均等的。而穀物地租所以在經濟學上仍有它的位置,不過是由於一種傳習。我們一樣可以證明,比方說,一個工廠主現在用5鎊利潤所購得的棉紗,可以比他以前用10鎊利潤購得的棉紗,更多得多。但無論如何,那可以指明,土地所有者諸君如果同時是製造廠,砂糖工廠,造酒工廠等等的所有者或股東,他們就還能在貨幣地租下落時,以所需用的原料的生產者資格,獲得一個巨大的利益[2] Ⅱ 追加資本以漸減的生產力的比率投下 這個情形,不會在問題上面,引起任何新的要素,如果生產價格,像上面所考察那樣是下落。那就是,把資本加投在較優地(A級以上的土地)上面的結果,使A級土地的生產物成為多餘的,因而資本從A級土地撤除出來,或使A級土地用在別種生產上。我們對於這一點已經論述得很詳盡了。由此指出了,在這場合,每英畝的穀物地租和貨幣地租,可以是增加的,可以是減少的,也可以是不變的。 為易於比較起見,我們再把第Ⅰ表錄在下面: 第Ⅰ表 現在我們假設B級、C級、D級以漸減生產力供給的16卡德,已經夠把A級土地排在耕作圈外,第Ⅱ表就變成了下表: 第V表[3] 在這裡,追加資本的生產力的比率是漸減,但各級土地的減少額彼此有別,同時,調節的生產價格也由3鎊減為1 5/7鎊了。投資增加了一半,由10鎊增至15鎊了。貨幣地租卻差不多跌落了一半,即由18鎊跌至9 3/7鎊,同時穀物地租僅減少1/12,即由6卡德減至5 1/2卡德。總生產物由10卡德增至16卡德,增加160%。穀物地租在總生產物中,約占三分之一強。墊支資本與貨幣地租,成15與9 3/7之比;而在以前,則成10與18之比。 Ⅲ 追加資本以漸增的生產力的比率投下 這個情形,和這一章開頭討論的第一種情形——生產價格下落但生產力的比率不變——不過有下面這一點區別:即,把A級土地排在耕作外所必須有的追加生產物,在這場合,可以更迅速地實現出來。 無論追加資本的生產力是在下落還是在增進,這個事實的影響,總要看這種投資是怎樣分配在各級土地之間,而有不同。這種相異的影響,或是使各種土地間的差額歸於抵消,或是把它加強。較優良地的對差地租以及總地租,就比例於此,而減少或增加的。這一點,我們已經在討論對差地租Ⅰ的時候見了。就其餘各方面說,則一切都要看這幾件事,方才能夠決定:即與A級土地一同被驅逐的土地面積和資本是怎樣大,滿足需要所須供應的追加生產物,在生產力增進時,相對地說,必須有怎樣大的投資。 在這裡,唯一值得研究的點是這樣。這個點,使我們再回來討論,這個對差利潤(Differential Profit)是怎樣轉化為對差地租。 在生產價格依然不變的第一場合,追加資本有一些是投在A級土地上。這種投在A級土地上的追加資本,對於對差地租是沒有關係的;因為A級土地和以前一樣不提供地租,它的生產物的價格,還是那樣,並且繼續在市場上有調節的作用。 在第二場合的變例一(生產價格下落,但生產力的比率保持不變),A級土地必被排在耕作之外;在第二場合的變例二(生產價格和生產力的比率都下落),還更是這樣;因為,如果不是這樣,A級土地的追加投資,就會把生產價格提高。但在這裡,在第二場合的變例三(生產價格下落,因為追加資本的生產力增進),這個追加資本卻可以投在A級土地上面,和投在較優地上面一樣。 我們且假定,投在A級土地的追加資本2 1/2鎊,會生產1 1/2卡德,不是生產1卡德。這樣我們得第Ⅵ表。 第Ⅵ表 這個表要和基本的第Ⅰ表及第Ⅱ表(在該表內,兩倍的投資,和不變的與資本墊支相比例的生產力,結合著)相比較。 依照我們的前提,調節的生產價格是下落了。如果它沒有變動,還是等於3鎊,則以前僅投資2 1/2鎊時不提供地租的最劣等地,也將提供地租,雖然並沒有比較更劣的土地被放進耕作範圍內。只要土地的生產力,就資本的一部分說已經增加,就原投下的資本說則不增加,情形就會這樣的。第一個3鎊的生產成本,生產1卡德;第二個3鎊的生產成本,生產1 1/5卡德;但總生產物2 1/5卡德現在是依照它的平均價格售賣的。 生產力的比率如果和追加的投資一同增加,那一定因為已有某種改良,這種改良,可以是在一英畝內投下的資本已經增加,(例如投下更多的肥料或更多的機械勞動等等);或者是,因為有了這種追加的投資,資本便會成為異質的,更生產的投資。在這二場合,每英畝5鎊資本的投下。會生出一個2 1/5卡德的生產物來,而這個資本的半數或2 1/2鎊,卻僅會生出一個1卡德的生產物來。把暫時的市場狀況除開不說,A級土地的生產物決不能長此以較高的生產價格,而不以新的平均價格售賣,除非A級土地中仍有一個大的面積,繼續只用2 1/2鎊的資本耕作。但每英畝5鎊資本的新比例及改良的經營方法一經普遍化,調節的生產價格就會降至2 8/11鎊的。這兩個資本部分間的差別,將會消滅;在這場合,A級土地每英畝,如果還只用2 1/2鎊來耕作,那就是一種反常的現象,不能適合於新的生產條件了。這樣,成問題的,不復是在同英畝內投下的諸不同資本部分,有收益上的差額,而是每英畝的投資有充分與不充分的分別了。 由此,第一,我們知道,如果多數租地農業家(那必須是多數,因為如果只有少數,他們就只會被強迫在他們的生產價格之下售賣)手中的資本不充分,這個現象會和各級土地在下降序列內呈現的差別,發生相同的結果。劣等土地的劣等耕作,將增加較優良地的地租;它甚至會使劣等地的較優耕作,也提供地租。在反此的情形下,這種劣等地的較優耕作,是決不提供地租的。第二,我們知道,對差地租在它由同一總面積上各連續投資發生的限度內,會在實際上,歸著到一個平均數。在這個平均數上,不等量投資的影響,不復成為可認識,可辨別的東西,以致不會在最劣等地上引起地租;但(1)使一英畝(A級土地)的總收益的平均價格,成為新的調節的價格;(2)表現為每英畝土地在新條件下進行充分耕作所必要的資本總量——在其內,諸個別的連續的投資以及它們各自的影響,是混在一起,不能辨認了——的變動。各優級土地的個別的對差地租,也是這樣。總之,在每一場合,對差地租都是由各級土地的平均生產物和最劣等地用標準資本額所生產的生產物之差額,決定的。這個標準資本額,現在已經比以前更高了。 任一級土地,沒有投資都不會提供生產物。就單純的對差地租,即對差地租Ⅰ來說,也是這樣的。我們說,調節生產價格的A級土地一英畝,依照這樣的價格提供這樣多的生產物,並且說,較優的B級、C級、D級土地提供這樣多的對差生產物(Differentialprodukt)並依照調節的價格,提供這樣多的貨幣地租,我們的意思常常是假定,有一定額的資本被使用。這一定額的資本,在一定的生產條件下,被認為是標準的。這好比,每一個產業部門,為要能依照生產價格來生產商品,都須有一定的最小限額的資本。 如果因同一土地上連續的各次投資,伴有某種改良之故,這個最小限額發生了變化,這個變化也是漸次實行的。當A級土地(比方這樣說)尚有一定英畝數未取得這種追加的經營資本時,A級土地中那耕作較優的部分,就將因生產價格依然不變,而發生一種地租,而一切較優地如B級、C級、D級等等的地租,也都會提高起來。但新的生產方法只要一旦充分普及,而成為標準的生產方法,生產價格就會下落。較優地的地租也將減落,而不曾具有平均經營資本的那部分A級土地,就會在它的個別的生產價格之下,從而在平均利潤之下,售賣了。 在生產價格下落的場合,那怕追加資本的生產力是遞減的,也只要所需的生產物,因投資增加之故,已經可以由較優良的土地供給,以致A級土地的經營資本可以撤除出來,A級土地不再參加某種生產物(例如小麥)的競爭,這時,上述情形就會發生了。B級土地現在成了調節的土地了。現在平均必須投在這一級土地上的資本量,被視為標準的資本量。我們每說到各種土地豐度的差別,都是假定這種新的標準資本量,已經在每英畝的土地上使用的。 從別方面看,很明白,這種平均的投資,(例如在英格蘭1848年以前每英畝8鎊的投資,在這年以後每英畝12鎊的投資),會在租地契約上,當作標準。設有某租地農業家支出比這更多的資本,由此生出的剩餘利潤,就可以在租期未滿以前,不轉化為地租。而在租約已經滿期以後,那會不會轉化為地租,還要看租地農業家的競爭而定,因為把這種額外資本投下的,就是他們。在這裡,那種永久性的改良(它會繼續保證,使同一的投資或較小的投資,得生產較大的生產物)是我們不要說到的。這種改良雖然也是資本的生產物,但其作用,完全和天然土地品質上的差異相同。 所以,我們知道,在對差地租Ⅱ的上面,我們有一個要素必須考察。這個要素在對差地租Ⅰ的上面,是不會出現的,因為對差地租Ⅰ與每英畝標準投資額的變動,可以不生關係。從一方面說,A級土地(調節的土地)上諸相異投資的結果是被混在一起了,A級土地的生產物,現在是表現為每英畝的標準的平均生產物了。從別方面說,每英畝投資的平均最低限或平均量,也發生變動了,以致這種變動,居然表現為土地的特質。最後,這是剩餘利潤轉化為地租形態的轉化方法上的區別。 與第Ⅰ表、第Ⅱ表、第四十一章相比較,第Ⅵ表還說明,與第Ⅰ表相比,穀物地租加了一倍以上,與第Ⅱ表相此,僅增加1 1/5卡德,同時,與第Ⅰ表相比,貨幣地租是倍加了,與第Ⅱ表相比,卻是一點變化沒有。如果在其他情形不變的條件下,追加資本有較大部分投在較優的各級土地上,或追加資本投在A級土地所生的影響比較沒有這樣顯著,以致A級土地每卡德的調節的平均價格會提得更高,那還會更顯著增加的。 如果由資本增加引起的生產力的增加,竟在不同的土地上,發生不同的影響,那就會在對差地租上,引起變動的。 無論如何,那都證明,在生產價格因追加資本的生產力的比率增進而下落時,只要生產力的增進比資本墊支的增進更為迅速,投資已經倍加的每英畝的地租將不只倍加,並且會加到一倍以上。但若生產價格,竟因A級土地生產力的增加特別更迅速,以致於下落得更低,它也未嘗不可下落。 我們且假設,B級土地和C級土地的追加投資,不能和A級土地的追加投資,同樣把生產力增加,則就B級和C級說比例的差額將會減少,而生產物的增加,且將不能與下落的價格相均衡,所以,和第Ⅱ表比較起來,D級土地的地租會增加,B級和C級土地的地租將會減少。 第Ⅵa表 最後,如果在生產力的增進保持相同的比例時,投在較優級土地上的追加資本,比投在A級土地上的追加資本更多,又或投在較優級土地上的追加投資,是以漸增的生產力比率發生作用,貨幣地租都會增進。在這二場合,差額都要增大的。 如果由追加投資而起的改良,會全般地或局部地減小A級土地和較優地的差別,那就是它給A級土地的影響比給B級、C級土地的影響更大,貨幣地租就會下落。最優地生產力的增加越是小,貨幣地租就會下落得越是大。無論穀物地租是增進,是下落,還是保持不變,貨幣地租總取決於影響程度不等的比例。 假設各級土地追加豐度的比例差額不變,但加在付租土地上的資本,比加在無租A級土地上的資本更多,並且加在付租較多的土地上的資本,也比加在付租較少的土地上的資本更多,或假設追加的資本相等,但投在較優地和最優地上面的資本的豐度,比投在A級土地上的資本的豐度增加得更大,並且依比例,投在較優地的資本的豐度,也比投在次優地的資本的豐度增加得更大,貨幣地租就會提高,穀物地租也同樣會提高。 但在一切情形下,只要追加的生產力是資本增加的結果,不是投資額依然不變,單是豐度提高的結果,地租就會相對提高的。這是絕對的觀點。它說明了,在這裡,像在以前各場合一樣,地租和每英畝的追加地租,(而在對差地租Ⅰ的場合,如就全部既耕面積說,那還可把平均地租額說在內),都是資本加投在土地上的結果。無論這個追加資本是在價格不變的場合或低落的場合,用不變的生產力比率發生機能,還是在價格不變的場合或低落的場合,用下落的生產力比率發生機能,還是在價格低落的場合,用增進的生產力比率發生機能,結局都是這樣的。因為我們的假定(價格不變但追加資本的生產力比率不變,或下落,或增進,價格下落但追加資本的生產力比率不變,或下落,或增進)結局可以歸成這樣:即,在價格不變或下落時,追加資本的生產力比率可以不變,在價格不變或下落時,生產力比率也可以下落,並且在價格不變或下落時,生產力比率也可以增進。雖然在這一切場合,地租還可以不變或下落,但在其他情形不變的條件下,如果沒有資本的追加使用,來充作豐度增加的條件,地租就會下落得更厲害。所以,在這場合,地租雖然會絕對地減少,但資本增加仍是地租相對量的原因。 * * * [1]譯者註:馬恩研究院版在此有一附註。如果依照前面所舉的平均地租率=總地租額÷所投總資本,則平均地租率應為60%不為90%。以下,還有同樣的情形。這是由於計算基礎的差別。 [2]以上由第Ⅳa表至第Ⅳb表,都包含一種錯誤的計算,所以有重算的必要。這一點,雖不影響這些表所展開的理論觀點,但關於每英畝的生產,那包含一種極奇特的數字比例。不過在原則上,那還是無可反對的。在一個顯示凹凸高低的側面圖上,我們常慣把代表垂直線的幅度,大大超過那代表水平線的幅度。不過,假使有人覺得他的農民的心情,會由此大受損傷,他盡可以把指示英畝數的數字加大起來,他高興加大到怎樣,就可以加大到怎樣。又,在第Ⅰ表,我們是用每英畝1卡德,2卡德,3卡德,4卡德來表示,如果他要用每英畝10布奚,12布奚,14布奚,16布奚(8布奚=1卡德)來表示,也無不可。在這場合,由此等數字推出的其他各表數字,是依然在蓋然性的限界之內;我們將會發覺,其結果,即地租增加與資本增加的比例,是完全沒有兩樣的。以下各種由編者加進的表,就曾經這樣實行過的。——F. E. [3]譯者注原版為15 2/5,137 1/5與94 3/10,據馬恩研究院版改正。 第四十三章 對差地租Ⅱ (第三場合:生產價格增高) 〔生產價格的提高,是假定不支付任何地租的最低級土地的生產力已經減小。如果調節的生產價格提高到每卡德3鎊以上,那一定因為投在A級土地上的2 1/2鎊,已不能生產1卡德,投在A級土地上的5鎊,已不能生產2卡德,或已經有比A級還劣的土地加入耕作。 在第二個投資的生產力不變或增進時,這個情形只在如下的條件下,才是可能的;那就是,第一個2 1/2鎊投資的生產力已經減低。這個場合是常常發生的。例如,在淺耕的場合。當上層土壤已顯出枯竭的樣子,因而憑舊式的耕作方法已不能提供一樣多的收益時,人們就會用深耕的方法,犁起下層土壤來,憑更合理的方法,使它的收益,比以前更多。但嚴密說來,這個特殊場合,不屬於這裡的範圍。第一個2 1/2鎊投資的生產力的下落,就連在情形類似的場合,也會成為較優級土地的對差地租Ⅰ減落的原因。在這裡,我們雖只討論對差地租Ⅱ。但因為當前的特殊情形,若不假定對差地租Ⅱ的存在,便無從發生,並且在事實上,對差地租Ⅰ的一種變形,也是在對差地租Ⅱ上面表現反應作用,所以我們且在這裡舉一個例,如下第Ⅶ表。 貨幣地租和貨幣收益,是和第Ⅱ表一樣。已經提高的調節的生產價格,恰好彌補了生產物的量的減少;因二者系以相反的比例變動,所以,不待說,雙方的積是保持不變的。 第Ⅶ表 在以上的場合,第二個投資的生產力,是比第一個投資原來的生產力更高了。但就使第二個投資的生產力,和第一個投資原來的生產力一樣大,情形也沒有兩樣。那有如下表: 第Ⅷ表 在這裡,依同比例增進的生產價格,使生產力的減少,在收益和貨幣地租兩方面充分得到補償。 這第三場合,只能純粹地表現在這個情形下面:那就是,第二個投資的生產力下落時,第一個投資的生產力保持不變,(在第一場合和第二場合,我們也假定第一個投資的生產力保持不變)。在這裡,對差地租Ⅰ不受影響,只有和對差地租Ⅱ相照應的部分,發生變化。我們舉兩個例如下:在第一個例,第二個投資的生產力,減小1/2;在第二個例,第二個投資的生產力,減小1/4。 第Ⅸ表 第Ⅸ表與第Ⅷ表相同,不過在第Ⅷ表,是第一個投資的生產力減小;第Ⅺ表是第二個投資的生產力減小。 第X表 上表的總收益,貨幣地租,及地租率,和第Ⅱ表,第Ⅶ表,第Ⅷ表相等,因為在投資額保持不變時,生產物與售賣價格,卻依反比例變化了。 但在生產價格增進時,還有一個可能的場合。那就是,一向無耕作價值的更劣等的土地,現在也加入耕作。在這場合,又是怎樣呢? 我們假設有這樣一個土地(我們以a指示它),參加進來競爭。在這場合,一向無租的土地將會提供一個地租,以上的第Ⅶ表,第Ⅷ表,第X表,也將採取如下的形態 第Ⅶa表 第Ⅷa表[1] 第Xa表 a級土地的加入,引起一個新的對差地租Ⅰ。在這個新基礎上,對差地租Ⅱ也同樣在一個變化了的姿態上展開。在上述三表上,a級土地皆有不同的豐度;比例遞增的豐度序列,是由A級土地開始的。增進的地租序列,與此相照應。所付地租最小的土地(即從前不付地租的土地)的地租,是一個不變量,它不過單純地加在一切較高的地租上;要先減去這個不變數,差額的序列才會明白地表現在一切較高的地租上;它與各級土地豐度序列的平行性,也才會明白表示出來。在這幾個表上,A級土地到D級土地的豐度,是成1:2:3:4這樣的比;各級地租的比,也與此相照應。 在第Ⅶa表為1:1+7:1+2×7:1+3×7 在第Ⅷa表為1 1/5:1 1/5+7 1/5:1 1/5+2×7 1/5:1 1/5+3×7 1/5 在第Xa表為2/3:2/3+6 2/3:2/3+2×6 2/3:2/3+3×6 2/3 簡言之,如果A級土地的地租=n,則比A級豐度高一級的土地的地租=n+m,故其序列為n:n+m:n+2m:n+3 m等等——F. E.〕。 *** 〔因為上述第三場合;在原稿上,僅有一個標題,未曾加以細述,所以編者曾予以補充如上。現在,還要由以上的全部研究,關於對差地租Ⅱ的全部研究——那包含三個主要場合和九個變例——引出一般的結論來。但原稿上所舉的例,對於這個目的,並不十分適合。第一,這各種例解所比較的各種面積相等的土地的收益,是成1:2:3:4之比。這未免過於把當中的差額強調了。而在這個基礎上展開的假定和計算,也未免包含過於強調的數字關係。第二,這各種例解,會引起一種完全錯誤的外觀。如果生產力程度是成1:2:3:4之比,地租是成1:2:3:4的序列,人們或不免會由這第一序列,推出第二序列來,以致於由總收益的二倍化,三倍化,四倍化等等,來說明地租的二倍化,三倍化,四倍化等等。這是完全不正確的。當生產力程度成n:n+1:n+2:n+3:n+4之比時,地租會成0:1:2:3:4之比。地租相互間之比,不是等於生產力程度相互間之比,只是等於生產力差額(那是以無租土地為零點而計算的)相互間之比。 原稿所載的表,當然是為說明本文而舉的。但為要使這種研究的結果(見下)有適合的根據,我且在下面,給予一列新表,在其內,收益是以布奚(=1/8卡德=36.35公升)和先令(=馬克)計算的。 這些表裡面的第一個表(第Ⅺ表),和以上第Ⅰ表相當。它表示五級土地A—E的收益和地租,其中第一個投資50先令,有利潤10先令,故每英畝的總生產成本為60先令。穀物收益被假定很低,即每英畝10, 12, 14, 16, 18布奚。由此得到的調節的生產價格,是每布奚6先令。 以下的13個表,與本章和前二章所討論的對差地租Ⅱ的三個場合相應,那就是,假定有一個追加的投資50先令,投在各級土地的每英畝內,生產價格或是不變,或是下落,或是上騰。每一個這樣的情形,都表示有第二個投資,它和第一個投資比較,有(1)不變的生產力;(2)下落的生產力;或(3)有提高的生產力。在此,有幾個變例,還要特別加以說明。 在第一場合,生產價格不變時,我們有: 變例一,第二個投資的生產力不變(第Ⅻ表)。 變例二,第二個投資的生產力下落。這個情形只能發生在A級土地無第二個投資的情形下。那或是: (a)B級土地同樣不提供地租(第XIII表),或是: (b)B級土地不是完全無租(第XIV表)。變例三。第二個投資的生產力提高(第XV表)。 這個情形也不許A級土地有第二個投資。 在第二場合,生產價格下落,我們有: 變例一。第二個投資的生產力不變(第XVI表)。 變例二。第二個投資的生產力下落(第XVⅡ表)。 這兩個變例都假定A級土地被排在競爭之外,B級土地成為無租的,並調節生產價格。 變例三。第二個投資的生產力上騰(第XⅧ表)。 在這場合,A級土地依然是調節的。 在第三場合,生產價格提高,那有兩個情形是可能的,第一個情形是,A級土地仍然沒有地租,依然有調節作用;第二個情形是,一種比A級更劣的土地加入競爭,並調節價格,A級土地則提供地租。 第一種情形:A級土地依然有調節作用: 變例一。第二個投資的生產力不變(第XIX表)。 這個變例,在第一個投資的生產力減小的場合,方才會發生。 變例二。第二個投資的生產力下落(第XX表)。 在這個例上,第一個投資的生產力,是可以保持不變的。 變例三。第二個投資的生產力提高,(第XXI表)。 那假定第一個投資生產力的下落。 第二種情形:一種較劣的土地(以a表示)加入競爭;A級土地提供地租。 變例一。第二個投資的生產力不變(第XXⅡ表)。 變例二。第二個投資的生產力下落(第XXⅢ表)。 變例三。第二個投資的生產力提高(第XIV表)。 這三個變例,在問題的一般條件下,是會自行說明的,所以無需詳加論述。 現在我們把各表列舉在下面。 第Ⅺ表 把第二個投資投在同一土地上,我們得到下述諸場合: 第一場合:生產價格依然不變 變例一,第二個投資的生產力依然不變。 第Ⅻ表 變例二,第二個投資的生產力下落,A級土地無第二個投資。 (a)B級土地變為無租土地的場合: 第XIII表 (b)B級土地不是完全無租的場合。 第XIV表 變例三,第二個投資的生產力提高,但在這裡,A級土地也沒有第二個投資。 第XV表 第二場合:生產價格下落 變例一,第二個投資的生產力不變。A級土地被排在競爭外,B級土地變為無租的。 第XVI表 變例二,第二個投資的生產力下落;A級土地被排在競爭之外,B級土地成為無租的。 第XⅦ表 變例三,第二個投資的生產力提高,A級土地依然參加競爭,B級土地負擔地租。 第XⅧ表 第三場合:生產價格提高 A.如果A級土地依然無租而有調節作用。 變例一,第二個投資的生產力依然不變;那假定第一個投資的生產力減小。 第XIX表[2] 變例二,第二個投資的生產力下落;但第一個投資的生產力依然不變。 第XX表 變例三,第二個投資的生產力提高;但依照前提條件,第一個投資的生產力必須下落。 第XXI表 B.如果有更低級的土地(用a表示)充任調節的作用,A級土地就提供地租,但在這情形下,就一切的變例來說,第二個投資的生產力都可以是不變的。 變例一,第二個投資的生產力不變。 第XXⅡ表 變例二,第二個投資的生產力下落。 第XXⅢ表 變例三,第二個投資的生產力提高。 第XXⅣ表 以上諸表,引出如下的結論: 最先,它們說明了,地租的序列,正好與豐度差額的序列,(以無租的調節的土地為零點而計算的),保持恰好一致的比例。地租的決定要素,不是絕對的收益,只是收益的差額。無論各級土地是每英畝生產1, 2, 3, 4, 5布奚,還是每英畝生產11, 12, 13, 14, 15布奚,在這二場合,地租都是依照0, 1, 2, 3, 4布奚的系列,或與此相當的貨幣額的序列。 但這個結論,從同一土地上諸連續投資的總地租額來看,還更是重要。 在以上論究的十三個場合,有五個場合,其地租總額是和投資額一同倍加的。那就是,地租總額不等於10×12鎊,卻等於10×24先令。這五個場合是: 第一場合(價格不變)變例一(生產力不變)第Ⅻ表。 第二場合(價格下落)變例三(生產力增加)第XⅧ表。 第三場合(價格上騰)第一種情形(即A級土地依然有調節作用的情形)所包括的三個變例。第XIX表,第XX表,第XXI表。 有四個場合,地租不只加倍。那四個場合是: 第一場合(價格不變)變例三(生產力增加)。第XV表。地租總額是增至330先令了。 第三場合(價格上騰)第二種情形(A級土地支付地租的情形)所包括的三個變例:第XⅫ表(地租=15×30=450先令)第XXⅢ表(地租=5×20+10×28=380先令)第XXⅣ表(地租=5×15+15×33 3/4=581 1/4先令)。 有一個場合地租總額增加,但其增加,未及第一個投資所提供的地租額的二倍。那是: 第一場合(價格不變)變例二(第二投資的生產力下落,但B級土地不是全然無租)。第XⅣ表。(地租=4×6+6×21=150先令)。 最後,只有三個場合,是一切土地合計的地租總額,在有第二個投資的時候,和在只有第一個投資的時候,(第Ⅺ表)一樣。那是這幾個場合,在這幾個場合,A級土地被排在競爭之外,B級土地成為調節的,無租的。在這幾個場合,還不僅B級土地的地租要消滅,並且地租序列中每一個連節的地租,都要減少。這便是這種結果的條件。這幾個場合是: 第一場合變例二。條件是這樣,以致A級土地被排開。(第XⅢ表)。地租總額=6×20=10×12=120,和第Ⅺ表完全一樣。 第二場合變例一和變例二。在這裡,A級土地依照前提,、也必然要被排除,(第XVI表和第XⅦ表),地租總額也是=6×20=10×12=120先令。 這就是說,在一切可能的情形中,大多數的情形,會在土地上的投資增加時,使每英畝有租土地的地租,尤其是地租總額增加。在我們研究的十三個場合中,只有三個場合,地租的總額是依然不變的。在這三個場合,向來不支付地租的最劣等地,皆退出競爭,而由高一級的土地代替它,成為不納地租的。但就在這諸場合,最優地的地租,與第一個投資的地租相比,還是會增進起來。當C級土地的地租由24先令減為20先令時,D級土地的地租由36先令增至40先令,A級土地由48先令增至60先令了。 總地租落在第一個投資水準(第Ⅺ表)以下的情形,只能在這個場合發生:即B級土地和A級土地一樣退出競爭,以致C級土地變為無租的調節的。 使用在土地上的資本越是多,一國的農業和一般文明越是發展,每英畝的地租以及地租總額也越是增進,而社會在剩餘利潤形態上付給土地所有者的貢物也越是大——當然,我們在這裡是假定,一切既耕的土地,都保有競爭的資格。 這個法則,說明了大地主階級的奇怪的生活力。任何社會階級也不像他們那樣浪費;任何社會階級也不像他們那樣有權可以不問貨幣的來源,繼續要求那種和「他們的身份相合」的奢侈;任何階級也不像他們那樣可以放心大膽在債務上堆起債務來。他們常常立得住。這是因為別人有資本投在土地裡面。那種資本,會為他們生出地租來,並且,由此生出的地租,還不是資本家由此取得的利潤所能比擬。 但這個法則,又說明了大地主的生活力,為什麼會漸漸地枯竭。 當英國的穀物稅在1846年撤廢時,英國的工廠主都相信,他們會由此把地主階級的貴族,化為待救濟的貧民。但不但沒有做到這樣,他們是比以前更富了。這是怎樣弄的呢?理由極其單純。第一,租地農業家現今在締結契約時,每年會要求12鎊,不止要求8鎊。第二,在下院極占勢力的地主們,曾以排水設備和土地永久改良的名義,給他們自己一種極大的國家補助金。最劣等地既沒有完全被驅逐,至多不過暫時改作別的用途,所以,地租就與投資為比例的增加了,因此,土地貴族就比以前更好了。 但一切物都是不能免於死滅的。橫渡海洋的輪船,北美,南美和印度的鐵道,把特殊的諸地帶,拉過來和歐洲的穀物市場相競爭。從一方面說。北美的草原和阿根廷的草原,已加進來競爭。此等草原,只要依照它那自然的狀況,就可以耕作了。這種處女地。就是用原始的耕作方法,不加以任何的肥料,也還可以在若干年內,提供豐富的收穫。此外,還有俄羅斯的和印度的共產共同體的土地,它們有一部分生產物,並且是一個不斷增大的部分的生產物,必須要賣掉,因為這種共同體為要應付課稅——那是憑國家的毫無憐惜的虐政,甚至憑非刑拷打,來誅求的——不得不拿一大部分生產物,出來換錢。這種生產物的售賣,是不顧生產成本的。收稅的日期到了,農民無論如何必須有貨幣;因此,商人願給什麼價格,他們就會憑什麼價格賣。當這種處女地的草原地,和時時在課稅誅求下的俄羅斯、印度的農民,參加進來競爭了,這時候歐洲的租地農業家和農民,在舊地租下面,自然站不住足。歐洲土地的一部分,遂斷然不能在穀物生產上,參加競爭了;地租隨處都下落;我們的第二場合變例一(價格下落,追加投資的生產力也下落),竟成為歐洲的通例了。因此,從蘇格蘭到義大利,從法國南部到普魯士東部,到處都能聽到土地所有者的嗟怨。幸而,不是全部草原都被耕作。還有許多草原,足以使歐洲一切大地主、小地主破產咧!——F. E.〕 *** 在分析地租時所應考察的各個項目是: A 對差地租 (1)對差地租的概念。以水力為例解。怎樣推移到真正的農業地租。 (2)對差地租Ⅰ,那是由不同各種土地豐度間的差別發生的。 (3)對差地租Ⅱ,那是由同一土地各連續投資發生的。關於對差地租Ⅱ要研究下面各種情形。 (a)生產價格不變; (b)生產價格下落; (c)生產價格增進。還要研究: (d)剩餘利潤的地租化。 (4)這個地租對於利潤率的影響 B 絕對地租 C 土地價格 D 關於地租的結論 *** 我們考察對差地租時,會得到一般的結論如下: 第一,剩餘利潤可由各種各樣的方法形成。一方面,它可以在對差地租的基礎上形成,那就是,把全部農業資本,投在一個土地面積上面,這個面積是由有各式各樣豐度的土地構成的。其次,是當作對差地租Ⅱ,那以同一土地諸連續的投資有各式各樣的對差生產力(Differential produktivität)為基礎,在這裡,那是指某種土地,與無租的調節生產價格的土地相比,就等量投資說,有較大的生產力(以若干卡德小麥來表示)。但無論這種剩餘利潤是怎樣發生的,它轉化為地租,由租地農業家移到土地所有者的事實,總以這樣的事情為先決條件:即,個別者連續投資的部分生產物雖具有各種不同的現實的個別的生產價格(那與一般的調節市場的生產價格無關),但這各種個別的生產價格,已在事前,均衡化為一個個別的平均生產價格。當一英畝生產物的一般的調節的生產價格,超過它的個別的平均生產價格時,這種超過額便形成每英畝的地租,並且是這種地租的尺度。就對差地租Ⅰ說,對差結果(Differentialrente)可以在自體上辨認出來;因為在這場合,我們已經假定每英畝的標準的投資和標準的耕作程度,而所比較的,不過是並存著的各不同部分的土地。就對差地租Ⅱ說,卻須先把它們做成可以辨認的;它們必須在事實上轉化為對差地租Ⅱ,但這隻有照上述的方法,可以做到。我們拿第Ⅲ表來作例。 B級土地對於第一個2 1/2鎊的投資,是每英畝提供2卡德,對於第二個同樣大的投資,是每英畝提供1 1/2卡德;合計,一英畝提供3 1/2卡德。這從同一土地生出的3 1/2卡德,不會表示,它的那一部分是第一個投資的生產物,那一部分是第二個投資的生產物。它們在事實上是一個總資本5鎊的生產物;實在的事實不過是:2 1/2鎊的一個資本提供2卡德,5鎊的一個資本卻不提供4卡德,僅提供3 1/2卡德。(但就令5鎊是提供4卡德,以致兩個投資的收益相等,甚至提供5卡德,以致第二個投資可以多提供1卡德,情形也是完全一樣的)。最初2卡德的生產價格是每卡德1 1/2鎊,而第二個1 1/2卡德的生產價格,便是每卡德2鎊。3 1/2卡德合計的成本為6鎊。這是總生產物的個別的生產價格。由此形成的平均生產價格為每卡德1鎊14 2/7先令;把尾數除掉,就是1 3/4鎊。依照那由A級土地決定的一般生產價格3鎊計算,每卡德會提供1 1/4鎊的剩餘利潤,把3 1/2卡德合計來算,是4 3/8鎊的剩餘利潤。就B級土地的平均生產價格說,那大約是由1 1/2卡德表示。B級土地的剩餘利潤,是表現在B級土地生產物的一個可除部分上,那就是表現為穀物地租1 1/2卡德;依照一般的生產價格,那是依照4 1/2鎊售賣的。但從另一方面說,B級土地每英畝超過A級土地每英畝的多餘生產物,並不是直接就是剩餘利潤,不是直接就是剩餘生產物。依照我們的前提,B級土地每英畝是生產3 1/2卡德,而A級土地每英畝只生產1卡德。所以,B級土地的多餘生產物是2 1/2卡德,但剩餘生產物僅為1 1/2卡德;這是因為,在B級土地投下的資本,倍於在A級土地投下的資本,從而,B級土地的生產成本也倍於A級土地的生產成本。假設A級土地同樣得到5鎊的投資,生產力的比率依然不變,A級土地的生產物就不是1卡德,是2卡德了。所以,現實的剩餘生產物,不能由3 1/2和1的比較來求,而應由3 1/2和2的比較來求。所以,那不是2 1/2卡德,而是1 1/2卡德。再者:如果B級土地再投下第三個2 1/2鎊資本,那隻生產1卡德,以致這1卡德要3鎊的成本,和A級土地一樣,那麼,它的售賣價格3鎊,便只能代置生產成本,只能提供平均利潤,而不能提供剩餘利潤,從而,也沒有任何部分轉化為地租了。總之,任一種土地每英畝的生產物,與A級土地每英畝的生產物比較,都不會指出,它是同額投資或是較大額投資的生產物;也不會指出,追加的生產物是否只代置生產價格;更不會指出,它是否以追加資本已有較大的生產力這一個事實為根由。 第二,在追加資本——其限界,在我們所論,為剩餘利潤的新形成的限度內,是那種剛好與生產成本相抵的投資,這種投資生產1卡德的生產成本,恰好與A級土地一英畝同額投資生產1卡德的生產成本相等,依照前提,是3鎊——的生產力比率減小時,我們由以上的說明,可以推出像下面這樣的結論來:即,B級土地每英畝總投資不再形成地租的限界,是這一點,在這一點,B級土地一英畝生產物的個別的平均生產價格,提得和A級土地一英畝的生產價格一樣高。 如果B級土地所投下的資本,不過不能提供剩餘利潤,也不能提供新地租,但還能收回生產價格,它就會提高每卡德的個別的平均生產價格,但不會影響前此各個投資的剩餘利潤(那結局就是地租)。因為,平均生產價格常在A級土地的生產價格之下,並且當一卡德的價格超過額減小時,卡德的數會依同比例增加起來,故價格的總超過額得以保持不變。 在假定的場合,最初兩個投資5鎊,在B級土地生產3 1/2卡德,依照前提,其中有1 1/2卡德是地租,那等於4 1/2鎊。假設有第三個投資2 1/2鎊加入,但它只追加生產1卡德。因此,這4 1/2卡德的總生產價格(包括20%的利潤)等於9鎊,每卡德的平均價格等於2鎊。這樣,B級土地每卡德的平均生產價格,就由1 5/7鎊增至2鎊,而與A級土地的調節價格相比較,每卡德的剩餘利潤,就由1 2/7鎊減為1鎊了。但1×4 1/2=4 1/2鎊,完全和以前1 2/7×3 1/2=4 1/2鎊一樣。 假設再有第四個、第五個追加資本2 1/2鎊投在B級土地上,並只能各自依一般的生產價格生產一卡德,那麼,每英畝的總生產物現在是6 1/2卡德,而其生產成本為15鎊。B級土地每卡德的平均生產價格遂再由2鎊[3]增至2 4/13鎊,而每卡德的剩餘利潤,與A級土地的調節的生產價格比較,也再由1鎊減為9/13鎊。但這9/13鎊現在不是以4 1/2卡德計算,而是以6 1/2卡德計算了。9/13×6 1/2=1×4 1/2=4 1/2鎊。 由此推出的第一個結論是:在一定情形下,不必要提高調節的生產價格,已經可以在付租土地上,把追加的資本投下,一直到追加資本完全不提供剩餘利潤,而只提供平均利潤的程度。由此還可以推出這樣的結論:即,不問每卡德的剩餘利潤怎樣減少;每英畝的剩餘利潤總額在這裡總是保持不變的。每卡德剩餘利潤的減少,會由每英畝所生產的卡德數的增加來補償,因為前者的減少和後者的增加是相應的。要使平均生產價格提高到和一般生產價格相等(在這場合,就B級土地說,是提高到3鎊),那必須有追加的資本投下,以致追加資本的生產物的生產價格,比調節的生產價格3鎊更高才行。但我們將會知道,沒有進一步的事情,單是這樣,還不能使B級土地每卡德的平均生產價格,提高到和一般生產價格3鎊相等。 假設B級土地: (1)生產3 1/2卡德,那和以前一樣,是依照6鎊的生產價格生產的。這是兩個各為2 1/2鎊的投資生產的;這兩個投資都生產剩餘利潤,但它的數額是減小了。 (2)生產1卡德,那是依照3鎊的生產價格生產。換言之,生產這1卡德的一個投資的個別的生產價格,與調節的價格相等。 (3)生產1卡德,那是依照4鎊的生產價格生產。換言之,生產這1卡德的一個投資的個別的生產價格,比調節的價格更高25%。 這樣,我們每英畝是由一個10鎊的投資,依照13鎊的生產價格,生產5 1/2卡德;投資額比原來的投資額四倍了,但生產物還不及第一個投資的生產物的三倍。 以13鎊的生產價格,生產5 1/2卡德,每卡德的平均生產價格是等於2 4/11鎊。與調節的生產價格3鎊比較,依然每卡德超過7/11鎊。這個超過額可以轉化為地租。依照調節價格3鎊售賣,5 1/2卡德可以得16 1/2鎊。減去13鎊生產成本之後,還有剩餘利潤或地租3 1/2鎊。依照B級土地現在的平均生產價格每卡德2 4/11鎊計算,那是代表1 5/72卡德。貨幣地租減少了1鎊,穀物地租減少了大約1/2卡德。固然,B級土地上第四個追加的投資,不僅未生產剩餘利潤,甚至連平均利潤也沒有充分提供出來。但雖如此,剩餘利潤和地租還是照舊存在的。現在我們再假說,不僅(3)項的投資,甚至(2)項的投資,也須在調節的生產價格以上進行生產;以致總生產是依照6鎊生產成本,生產3 1/2卡德,依照8鎊生產成本,生產2卡德,合計是依照14鎊生產成本,生產5 1/2卡德。每卡德的平均生產價格為2 6/11鎊,這樣,每卡德將提供5/11鎊的剩餘。這5 1/2卡德依照3鎊的價格售賣,共得16 1/2鎊;除去14鎊生產成本,尚剩下2 1/2鎊充為地租。依照B級土地現在的平均生產價格,這是等於55/56卡德。所以,地租是比以前更小了,但還是存在著。 無論如何,我們總可以指出,就較優的土地說,如果它的追加投資的生產成本,較調節的生產價格為大,地租至少在可以實行的限度內,是不會完全消滅的,不過必須要比例於這種無豐度的資本在總資本支出上所占的部分,並比例於它的豐度的減少,而減少。它的生產物的平均價格,常會在調節的價格之下,從而,常常會留下一個剩餘利潤可以轉化為地租。 我們且假設,B級土地每卡德的平均價格,與一般的生產價格相一致,(因為四個連續的投資,——2 1/2鎊,2 1/2鎊,5鎊,5鎊——有遞減的生產力)。 在這場合,租地農業家對於每卡德,都是依照他的個別的生產價格來賣,所以,就全部收穫而言,每卡德的平均價格,恰好與調節的價格3鎊相一致。所以,他仍為15鎊的資本,取得20%的利潤=3鎊。但地租是消滅了。在每卡德的個別生產價格和一般的生產價格相均衡時,這當中的餘額究竟到哪裡去了呢? 第一個2 1/2鎊的剩餘利潤為3鎊;第二個2 1/2鎊的剩餘利潤為1 1/2鎊;墊支資本1/3的剩餘利潤,即5鎊的剩餘利潤,為4 1/2鎊,那等於90%。 就第三個投資5鎊而言,那不僅沒有提供剩餘利潤,並且他的生產物1 1/2卡德,如依照一般生產價格售賣,還會引起一個負1 1/2鎊。最後,就第四個投資5鎊而言,它的生產物如依照一般生產價格售賣,還會引起一個負3鎊。兩個投資合計,會引起一個負4 1/2鎊,恰好和第一個、第二個投資所提供的剩餘利潤4 1/2鎊相抵了。 剩餘利潤與負利潤(Minusprofit)互相抵消。因此,地租消滅了。但在事實上,這個情形所以是可能的,僅因為剩餘價值內那構成剩餘利潤或地租的要素,現今已參加入平均利潤的形成中。租地農業家要由15鎊的投資,犧牲地租,來取得3鎊的平均利潤,即20%的平均利潤。 B級土地的個別的平均生產價格,所以會均衡化為一般的調節市場價格的A級土地的生產價格,僅因為最初者投資的生產物的個別價格,雖在調節的價格之下,但其間的差額,益益為這樣的差額——即以後諸投資的生產物的個別價格超過調節的價格之差額——所抵消。最初諸投資的生產物單獨出售時會表現為剩餘利潤的東西,都漸漸地,變為它們的平均生產價格的一部分,從而,參加平均利潤的形成,到最後,完全為平均利潤所吸收。 假設投在B級土地的資本不是15鎊,而是5鎊,假設上表的追加2 1/2卡德,是A級土地2 1/2英畝(每英畝用資本2 1/2鎊),新加入耕作的結果,那麼,投下的追加資本僅為6 1/4鎊,從而,為生產6卡德而投在A級土地和B級土地上的總支出,僅為11 1/4鎊,而非15鎊,而這6卡德的總生產成本(包括利潤)也僅為13 1/2鎊。但這6鎊依然合計可以賣到18鎊,不過資本支出已經減少3 3/4鎊,B級土地的地租依然和以前一樣是每英畝4 1/2鎊。如果追加的2 1/2卡德,是由比A級更劣的土地,例如A—1,A—2生產,情形就又不同了。這樣,就A—1級土地的1 1/2卡德說,每卡德的生產價格=4鎊。就最後的1卡德說,即A—2所生產的1卡德說,生產價格是=6鎊。在這場合,這6鎊將成為每卡德的調節的生產價格。B級土地所生產的3 1/2卡德,在這場合,可以賣到21鎊,不只賣10 1/2鎊;因此,它所提供的地租將為15鎊,不是4 1/2鎊,以穀物計算,是2 1/2卡德,不是1 1/2卡德。同樣,A級土地每卡德現在也會提供值3鎊的地租=1/2卡德。 在我們進一步論述這一點以前,我們還要注意一點。 如果總資本內生產有餘的1 1/2卡德的部分,和總資本內生產賠本的1 1/2卡德的部分,互相抵消,B級土地1卡德的平均價格,就會均衡化為A級土地的調節的一般的生產價格每卡德3鎊,並和它相一致。假設最初諸投資的剩餘生產力為已知數,這個均衡過程是發生得怎樣快呢,又投在B級土地上的資本,到什麼程度,就必須以平均以下的生產力來投下呢,要決定這個問題,就要看以後諸投資,與投在最劣等地(調節的土地)A上的等量資本比較,它的相對的生產力,是怎樣在平均以下;或者說,要看以後諸投資的生產物的個別生產價格,與調節的價格比較是怎樣。 *** 由以上所述,我們可得結論,像下面這樣: 第一,如果追加資本投在同一土地內,但仍有剩餘生產力,則在這限度內,那怕這種剩餘生產力是漸減的,每英畝的絕對的穀物地租和貨幣地租,仍然會增加;雖然和墊支資本比例而言(那就是剩餘利潤率或地租率),它會相對地減少。在這場合,限界是由那個只提供平均利潤的追加資本劃出的。就這個追加資本的生產物來說,個別的生產價格,是和一般的生產價格相一致了。在這種情形下,生產價格是保持不變,除非最劣等地,因有追加的生產供給,已經成為多餘的。但即使價格下落,這種追加的資本,在一定限界之內,也依然能夠生產一個剩餘利潤,不過更小罷了。 第二,只生產平均利潤的追加資本的投下(其剩餘生產力=0),不會改變現存的剩餘利潤和地租的水準。每卡德的個別的平均價格,就較優各級的土地來說,是增加了;每卡德的剩餘部分是減小了,但負擔這種剩餘部分的卡德數卻增加了,因此,二者的乘積得以保持不變。 第三,如果追加投資的生產物的個別生產價格,是在調節的價格之上,換言之,如果追加投資的剩餘生產力,不僅等於零,並且比零小;是一個負數(那就是比同額投資在A級土地——調節的土地——上的生產力更小),這種追加投資就會使較優地總生產物的個別的平均價格,益益接近於一般的生產價格,從而把二者間的差額益益減小。但形成剩餘利潤或地租的,就是這種差額。原來形成剩餘利潤或地租的東西,現在會益益加入平均利潤的形成。但投在B級土地每英畝的總資本。依然會提供剩餘利潤,不過在追加資本量的生產力益益較平均為低時,它會因資本量增加,並比例於生產力低於平均的程度,趨於減少罷了。在資本增加,生產增加時,每英畝的地租竟絕對地下落。這和前一場合不同。在前一場合,每英畝的地租,只是和投資追加量比較而言,相對地向下落。 地租不會消滅,除非B級較優地上面總資本的個別的平均生產價格,變為與調節的價格相一致。這樣,前幾個有較大生產力的投資的剩餘利潤,就會全部被加在平均利潤裡面了。 每英畝地租的下落的最低限界,就是地租完全消滅。但這一點,不是在追加資本開始用平均以下生產力(unterproduktiviät)生產的時候發生,而是在這時候發生的。在這時候,用平均以下生產力來生產的追加投資量,已經這樣大了,以致前幾個投資的超過平均的生產力,竟為它們的作用所抵消,而所投下的總資本的生產力,也竟和A級土地的資本的生產力相等,從而,B級土地每卡德的個別的平均價格,竟和A級土地每卡德的個別的平均價格相等。 在這場合,調節的生產價格,還一樣是每卡德3鎊,雖然在這場合,地租會完全消滅。從這一點過去,生產價格方才會因追加資本生產力低於平均的程度加甚,或因生產力一樣低於平均的追加資本量的加大,而必致於提高。比方說,在前幾面的那一個表內,如果在同一土地,憑每卡德4鎊的成本,生產2 1/2卡德,不只1 1/2卡德,那我們合計就有7卡德生產成本,合計為22鎊。那就是,每卡德成本3 1/7鎊。那已經比一般生產價格更高1/7,所以一般生產價格必須提高。 因此,在最優等地每卡德的個別的平均價格與一般的生產價格屬於一致以前,換言之,在後者超過前者的超過額(即剩餘利潤和地租)完全消滅以前,追加的資本,會有一個很長的時期,能夠憑平均以下(甚至在低於平均的程度益益增加的場合)的生產力來使用。 然就在這個場合,較優地地租的消滅,仍不過表示,它們的生產物的個別平均價格,與一般生產價格相一致,所以後者並不一定就要提高。 在上例,B級土地(那是較優良的土地,但它在良地或付租地的序列中,是在最低格)用5鎊資本,憑著剩餘生產力,生產3 1/2卡德,又用10鎊資本,憑著平均以下的生產力,生產2 1/2卡德,合計6卡德;那就是,有5/12由生產力在平均以下的資本部分生產。必須到這點,這6卡德的個別的平均生產價格,才會提到每卡德3鎊,才會與一般的生產價格相一致。 在土地所有權的法則下,這最後的2 1/2卡德,是不能這樣依照每卡德3鎊的成本生產出來的——除非它們能在2 1/2英畝新的A級土地上生產。追加資本還只依照一般生產價格來生產的情形,就是限界。超過這個限界,追加資本就不會投在同一土地上了。 如果租地農業家對於前兩個投資,曾經支付過4 1/2鎊的地租,他自須繼續這樣支付,從而,每卡德成本3鎊以後的每一個投資,都不免要使他的利潤打一個折扣了。個別平均價格的均衡過程,就在生產力在平均以下的場合,受到阻礙了。 我們對於這個場合,且憑我們以上的那個例來解釋。在這個例,A級土地每卡德3鎊的生產價格,調節著B級土地的價格。 前兩個投資所生產的3 1/2卡德的生產成本,對於租地農業家,同樣是每卡德3鎊,因為他須支付4 1/2鎊的地租。這種地租,就是他的個別的生產價格和一般的生產價格之差額,那是不流到他錢櫃裡去的。所以就他說來,前二個投資的生產物的價格餘額,並不能用來補償他第三個投資和第四個投資生產上所受的損失。 第三個投資的1 1/2卡德,費租地農業家6鎊(利潤包括在內)。但依照調節的價格每卡德3鎊,那僅能賣到4 1/2鎊。那就是,他不僅須把全部利潤損失掉,且還要損失資本1/2鎊,或損失所投資本5鎊的10%。就第三個投資說,利潤和資本的損失,對於他,是等於1 1/2鎊;就第四個投資說,是等於3鎊,合計損失4 1/2鎊,剛好與前面兩個投資的地租相等。但前面兩個投資的個別的生產價格,並不能因此,就在B級土地總生產物的個別平均價格上發生均衡作用,因為它的剩餘額,已經當作地租,付給第三者了。 如果需要使追加的1 1/2卡德,必須由第三個投資來生產,調節的生產價格就會增至每卡德4鎊。調節的市場價格提高了,結果是B級土地第一個投資和第二個投資的地租增加,A級土地也會有地租了。 所以,對差地租雖然只是形式上的剩餘利潤的地租化,但因土地所有權使土地所有者能夠從租地農業家手裡,把這種剩餘利潤奪過來,所以我們發覺了,同一土地上諸連續的投資,或同一土地上所投的資本的增加,在資本生產力的比率下落而調節的價格保持不變時,會更早得多地,遇到它的限界。因此,剩餘利潤的形式上的地租化,會在事實上,多少引起一種人為的限制。(這種形式上的地租化,其實不過是土地所有權的結果)。在這場合,一般生產價格的提高(那是限界弄得更狹隘的結果),固然是對差地租增進的原因,但對差地租這樣一種地租的存在,同時也是一般生產價格所以會在更早的時期,以更大的速度,趨於昂騰的原因。必須如此,必要的追加生產物的供給,方才可以有把握。 此外,我們還要注意: 如果A級土地能由第二個投資,在4鎊以下,把追加的生產物供給出來,B級土地投資增加的結果,就不能像上述那樣,把調節價格提到4鎊。又,如果有比A級還劣的新土地,能憑3鎊以上4鎊以下的生產價格,把追加的生產物供給出來,它加入競爭的結果,也是這樣。所以我們知道,就對差地租Ⅰ和對差地租Ⅱ說,雖然前者是後者的基礎,但它們卻相互成為限界,由此,有時是連續地在同一土地上投下資本,有時是並存地在新的追加土地上把資本投下。在別的時候,例如當有較優土地加入序列的時候,它們同樣會當作相互的限界,來發生作用。 * * * [1]譯者註:原版為2 1/4及9。 [2]譯者註:原版生產物及售賣價格二項內的數字,與第XXI表該二項的數字相同。據馬恩研究院版改正。 [3]譯者註:原版為「1鎊」。 第四十四章 最劣等耕地的對差地租 假設穀物的需要增進,其供給,僅能依標準以下的生產力,在有租土地上連續投資,或依漸減的生產力,在A級土地上追加投資,或依A級[1]以下的新土地上的投資,來滿足。 我們且以B級土地,代表有租土地。 追加的投資,要求市場價格,提高到以前的調節的生產價格(即每卡德三鎊)以上,使一卡德的(在這裡,它可以代表一百萬卡德,而每英畝也可以代表一百萬英畝)的追加生產,可以在B級土地上發生。在這場合,付租最高的C級、D級等等土地上面,追加生產也是能夠發生,不過剩餘生產力(Surplusptoduktivkraft)會減小。但我們假設,為要充實需要,我們必須在B級土地生產一卡德罷。假設要生產這一卡德,與其以追加資本投在A級土地,或降而使用A—1土地,不如加投等額資本於B級土地的便宜,(比方說,A級土地,要追加資本3 3/4鎊,才能生產一卡德;A—1土地卻須使用4鎊,才能生產一卡德),那麼,B級土地的追加投資,就會調節市場價格了。 我們以上假設,A級土地生產一卡德,其生產價格為3鎊,B級土地合計是生產3 1/2卡德,其個別的生產價格,合計為6鎊。我們現在假設還是那樣。但若在B級土地,必須加投4鎊生產成本,(那包括利潤),才可以生產追加的一卡德,而在A級土地上,卻只須有3 3/4鎊就可以生產出來,那就很明白,它將會在A級土地上生產,而不在B級土地上生產了。所以,我們必須假設,在B級土地上,只需加投生產成本3 1/2鎊,就可以把這追加的一卡德,生產出來。在這場合,3 1/2鎊將成為總生產的調節價格。B級土地現在可以用15 3/4鎊的價格,售賣4 1/2卡德的生產物了。前3 1/2卡德的生產成本,是6鎊,後一卡德的生產成本是3 1/2鎊,合計為9 1/2鎊。可以化為地租的剩餘利潤=6 1/4鎊,在以前僅為4 1/2鎊。在這場合,A級土地一英畝,也可以提供地租1/2鎊。但調節3 1/2鎊生產價格的,不是最劣等耕地A,而是較優的耕地B了。在這裡,我們當然假定,和已耕地A有同等有利位置的新的A級土地,已經不能得到,以致,只有負擔還要較大的生產成本,方才能把第二個資本,投在已經耕作的A級土地,或較A級還要低劣的土地A—1。當對差地租Ⅱ因連續諸投資而發生作用時,那已經提高的生產價格的限界,將由較優良的土地去調節,從而最劣等的土地(即對差地租Ⅰ的基礎),將也能負擔地租了。在這場合,那怕單就對差地租說,一切已耕的土地,也同樣能負擔地租了。這樣,我們將會有下面兩個表格。在那裡面,我們把生產成本這個名辭的意義,解為墊支資本加20%的利潤之和。那就是2 1/2鎊資本加1/2鎊利潤,合計為3鎊。 這是B級土地未有3 1/2鎊新投資以前的狀態。這2 1/2鎊的新投資,是只提供一卡德的。在有這種投資以後,我們便有下表所示的情形了: 〔這裡的計算,也不是完全準確的。B級土地的租地農業家,為要生產4 1/2卡德,第一須費生產成本9 1/2鎊,第二,須費地租4 1/2鎊,合計14鎊;每卡德的平均=3 1/9鎊。他的總生產的這個平均價格,是這場合的調節的市場價格。照此計算,A級土地的地租,不是1/2鎊,而是1/9鎊;而B級土地的地租,則照舊為4 1/2鎊。4 1/2卡德照3 1/9鎊的價格售賣,=14鎊,其中9 1/2鎊為生產成本,剩餘利潤仍為4 1/2鎊。我們知道,這個數字,雖必須加以更改,但已經可以說明,怎樣那種較優良的付租土地,將由對差地租Ⅱ,而實行調節價格的作用;並由此,使一切土地,甚至從來不付地租的土地,都變為能擔負地租的土地了——F. E.〕 當穀物的調節的生產價格提高,或調節的土地所生產的一卡德穀物的價格提高時,或某級土地的調節的投資增大時,穀物地租就必定會增進。其結果,好像各級土地都變為更不豐饒,好像新投下2 1/2鎊所生產的,不是1卡德,而是5/7卡德。同一投資所生產的更多的穀物,便轉化為剩餘生產物了。表現為剩餘利潤,從而表現為地租的,就是這種剩餘生產物。假設利潤率依舊不變,租地農業家用他的利潤,將只能夠買更少的穀物了。在工資不增加時,利潤率是可以依舊不變的,那或是因為勞動者的工資可以被壓下至僅能維持肉體生存的最低限度,那就是壓下到勞動力的標準價值之下;或是因為,勞動者消費所需的由製造業供給的物品,已經變得更便宜;或是因為勞動日延長或加強,以致非農業的諸生產部門的利潤率(那會支配農業的利潤)即使不增加,也仍舊不變;最後,或是因為在農業上雖投下同額的資本,但不變資本會增加,可變資本會減少。 所以,不把比最劣等地還更劣等的土地拉進來耕作,也可以在一向被認為最劣等的A級土地上面,生出地租來。我們現在考察的,是它的第一種方法。依照這個方法,地租是由這樣發生的:那就是,從來在市場上調節的A級土地的個別的生產價格,對新的更高的生產價格(依標準以下的生產力,加投資本於較良土地,以生產必需的追加生產物時,就會發生這種較高的生產價格),發生差額。 如果追加生產物必須由A—1級土地供給,而其生產價格,必須是4鎊,A級土地每英畝的地租,將增為1鎊。但在這場合,成為最劣等耕地的,將不是A,而是A—A級土地在各級付租土地中,占有了最下級的位置。對差地租Ⅰ已經變更了。但這個情形,在考察對差地租Ⅱ的時候,是可以無庸考察的。所謂對差地租Ⅱ,是由同一土地上連續諸投資有不等的生產力這件事,發生的。 但在此外,A級土地,還可由其他兩種方法發生對差地租。 在價格(任何一定的價格,即使和以前的價格比較,它已經是較低的價格)不變的場合,如果追加資本的投下,會生出剩餘生產力來,A級土地就會生出對差地租。一看就明白,這種追加的投資,在一定點內,一定也會在最劣等地上,生出這種剩餘生產力來。 其次,反過來,如果A級土地上連續諸投資的生產力漸漸減小,那也會把對差地租引出來。 在這兩個場合,我們都假定,需要的狀況,使生產已有增加的必要。 但在這兩個場合,由對差地租的觀點看,是有一個真正的困難,由以前已經說明過的法則,發生出來。這個法則是:決定因素,常常是總生產中(或總投資中)每卡德的個別的平均生產價格。但A級土地不像別的較優良的土地。就A級土地言,並不是從外部,給予一個生產價格,為各個新的投資,限制個別生產價格到一般生產價格的均衡化。因為,A級土地的個別的生產價格,正是調節市場價格的一般生產價格。 我們且假設: (1)連續諸投資的生產力增大。以致A級土地一英畝,可以用和6鎊生產成本相照應的5鎊資本墊支,生產3卡德,而不只生產2卡德。最初的2 1/2鎊投資,供給1卡德,其次的2 1/2鎊投資,供給2卡德。在這場合,以6鎊的生產成本,生產3卡德,每卡德平均的成本為2鎊;如果這3卡德就是用2鎊的價格售賣,A就仍然不會生出地租,它不過把對差地租Ⅱ的基礎改變而已。2鎊將代3鎊,成為調節的生產價格。現在,一個2 1/2鎊的資本,平均會在最劣等地上,生產1 1/2卡德,不只生產1卡德。並且現在,這還是各級優良土地上每個2 1/2鎊投資的公定的豐度。因此,一向來由此等優良土地供給的剩餘生產物,會有一部分,在此後,加入它們的必要生產物的形成,它們的剩餘利潤,也會有一部分,加入平均利潤的形成。 反之,如果我們像計算各種優良土地一樣計算,不以平均的計算,影響絕對的剩餘,但認定一個一般的生產價格,當作投資的限界,則第一個投資生產的一卡德,費3鎊;第二個投資生產的2卡德,每卡德僅費1 1/2鎊。那就會在A級土地,引起一卡德的穀物地租,和3鎊的貨幣地租了,因為還是照舊價格售賣,所以合計仍售9鎊。再假設有第三個投資2 1/2鎊,和第二個投資,以相同的生產力投下,那就是用9鎊的生產成本,合計生產5卡德。如果有調節作用的,是A級土地的個別的平均生產價格,每卡德現在就會賣1 4/5鎊了。這樣,平均價格會再下落。這不是因第三次投資的豐度已經增加;不過因為,已有一個新的投資,用第二次投資一樣的剩餘豐度被投下。這諸種憑較高但並未再有變化的生產力投在A級土地上的連續諸投資,不會提高各級有租土地的地租,但會依比例減下生產價格,並在其他各情形不變的情形下,依比例下落其他各級土地的對差地租。反之,如果第一個投資(即以3鎊的生產成本,生產1卡德)依然當作標準,這5卡德就將賣15鎊,而A級土地上後來各次投資的對差地租,也將等於6鎊。A級土地一英畝的追加資本的追加,(不問它是在那一個形態上應用),在這場合,將成為一種改良,並從而使原來的資本部分,變為更生產的。所以,說資本的1/3生產1卡德,其餘多2/3生產4卡德,是一句毫無意義的話。我們只能說每英畝3鎊僅生產1卡德,每英畝9鎊就生產5卡德。在這場合,會不會發生地租,會不會發生剩餘利潤,那完全取決於境遇。就通例來說,調節的生產價格,是必定會下落的。如果A級土地上有更優良也更多費的耕作方法,僅因為在各種優良土地上都是如此,換言之,僅因為有一般的農業革命,情形就會是這樣的。在這場合,如果我們是就A級土地的自然豐度說,我們就假定,它要用6鎊或9鎊來耕作,不能僅用3鎊了。如以大量生產物供應國內的A級土地的已耕面積,已有多數採用這種新方法,那就更加是這樣。但若這種改良,最初不過有小部分A級土地採用,耕作較良的那一部分土地,就會提供一個剩餘利潤了,土地所有者也會迅急把它的全部或一部分,轉化為地租,並當作地租確定下來了。如果需要是與增大的供給並步增大,那就會比例於A級土地漸次採用新耕作方法的程度,漸漸地,在一切A級土地上引起地租來,這種剩餘生產力,也將依照市場狀況,全部的或部分的,被沒收掉。資本支出增大時,A級土地的生產價格到A級土地生產物的平均價格的均衡化過程,也會因這種增大資本支出的剩餘利潤固定化為地租這一個事實,而被阻止。在這場合,我們又得到一個例證,可以證明,剩餘利潤轉化為地租,換言之,土地所有權的介入,會把生產價格提高,以致對差地租不單純是個別生產價格和一般生產價格保有差額的結果。關於這一點,我們以前論述較優土地,討論追加資本的生產力漸減的場合時,也曾提示這樣的例證。就A級土地言,個別生產價格與一般生產價格的合一過程將受阻礙,因為A級土地平均生產價格,調節生產價格的過程,將會受阻礙。它會使生產價格,提高到必須提高的程度以上,從而,引起一種地租。並且,在穀物的輸入自由時,因租地農業家被逼要把那種依照外國生產價格只能在穀物耕作上參加競爭,但不能負擔地租的土地,用在其他的目的上,(例如用作牧畜場)以致喚起或維持相同的結果。在這場合,將只有付租的土地能生產穀物,所以,只有那種能負擔地租的土地,會從事耕作;換言之,只有那種其個別的平均生產價格較外國生產價格為低的土地,會被耕作。不過大體說來,我們僅可假定,在上述的場合,生產價格會減低,但不是減到平均價格的水準;它會在高在這種水準以上,但低在最劣等耕地A的生產價格以下。因此,A級新土地的競爭,會被限制著。 (2)追加者投資的生產力減小。假設A—1土地必須用4鎊才能生產追加的一卡德,A級土地卻用3 3/4鎊可以更便宜地,生產追加的一卡德。但和第一個投資所生產的一卡德比較,卻要更貴3/4鎊。在這場合,A級土地所生產的2卡德的總價格=6 3/4鎊;每卡德的平均價格=3 3/8鎊。生產價格是提高了,但僅提高3/8鎊。但若把追加資本投在可憑3 3/4鎊來生產的新土地上,它就還會提高3/8鎊,至3 3/4。這樣,一切其他的對差地租都會依比例提高了。 如果A級土地每卡德3 3/8鎊的生產價格,是這樣在投資增加的場合,均衡化為它的平均生產價格,並成為調節的,它就不會提供任何地租,因為它不提供任何的剩餘利潤。 但若第二個投資所生產的一卡德,是照3 3/4鎊售賣,則A級土地也將提供一個地租3/4鎊;並且,就連那些未有任何追加投資的A級土地,那些依然以每卡德3鎊成本生產的A級土地,每英畝也會提供3/4鎊的地租。不過,如果在A級土地中尚有未耕的部分,價格當然只會暫時提高到3 3/4鎊。A級土地這一部分的加入競爭,將使3鎊的生產價格,維持到A級土地全部用盡的時候。因為這種A級土地所處的較有利的位置,使它的每卡德的生產,可以比3 3/4鎊便宜一點。因此,雖說有一英畝土地負擔地租時,土地所有者不會讓租地者可以對任何一英畝不支付地租,但我們仍無法像上面那樣假設。 所以,是生產價格均衡為平均價格,還是第二次投資3 3/4鎊的個別的生產價格取得調節作用,那要看第二次投資在已有的A級土地上,是怎樣普遍通行而定。後一種情形,只要像下面那樣,就會發生的。那就是,土地所有者有時間,把剩餘利潤(這種剩餘利潤,在每卡德價格3 3/4鎊,需要方才能夠滿足以前,是可以賺到的)固定化為地租。 *** 利比居對於連續把資本投在同一土地上,其生產力將會減小的事實,曾有所論述,那是可以參看的。我們已經講過,投資的剩餘生產力遞次減小的結果,是生產價格不變時,常常把每英畝的地租增加;並且,就在生產價格減小時,這個情形也可以發生。 以下,我們可以攏總地評述: 由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的觀點看,如果獲得同一種的生產物,已須有追加的支出,已須有一種以前無需的給付,生產物的價格,就會相對地趨於昂貴。因為,我們每次說到生產上消費的資本的代置,都只指價值的代置,指一定生產手段所代表的價值的代置。當作生產因素不須成本便可加入生產的自然因素,無論在生產上能夠盡怎樣的職能。都不是當作資本的構成部分,加入生產內的。它是資本的無償的自然力,它是勞動的無償的自然生產力,但在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的基礎上,那是和一切的生產力一樣,表現為資本的生產力。所以,即使在生產上有一個原來不要任何費用的自然力加入,但若由它助成的生產物已經夠把需要滿足,它在價格的決定上,就決不能參加進去。但若在發展的進程中,所需要的生產物,已不能全數由這種自然力的協助來供給,以致必須有追加的生產物要在沒有這種自然力協助的情形下,或在人力協助的情形下生產,那就有一個新的追加要素,參加到資本裡面了。因此,為要獲得相等的生產物,便須有比較多的資本支出了。其他一切的情形不變,生產是更昂貴了。 *** (以下,采自一個「自1876年2月中開始」的草稿)。 對差地租和地租:當作合併在土地內的資本的利息 有一些所謂永久的改良,那是由種種必須有資本支出的操作,來使土地的物理性質,甚至使土地的化學性質一部分,發生變化,那可以說是資本被合併在土地內。這所謂永久的改良,是使一塊位置確定並有限制的土地,取得別一塊土地(其位置不同但常常在前者的附近)天然就已具有的特性。譬如,這塊土地天然就是平坦的,但別一塊土地須設法變為平坦。一塊土地有天然的流水的溝,但別一塊土地須由人力把水排出。一塊土地天然有深的泥土層,但別一塊土地須用人工去開深。某塊粘土質的土地,天然混有適量的砂,但別一塊須特別為此目的,把砂混進去;一塊沼地天然就有灌溉或水分,但別一塊土地須用勞動——用資產階級經濟學的用語來說,是用資本——來灌溉。 把那種由人力取得比較利益的土地的地租稱為利息,但不把那種天然具有比較利益的土地的地租稱為利息,當然是一個很有意味的理論(不過,在引伸的時候,這個理論也實際弄得歪曲了,以致說,因為在一個場合地租與利息實際是互相一致的,所以,在別一個場合,即地租實際不是利息的場合,地租也須名作利息,也須假作是利息)。但土地在資本投下後所以提供地租,並不是因為資本被投在土地,卻是因為這種投資,曾使土地變為一個比從前有較大生產力的投資部面。假設全國一切的土地都需有這種投資;以致每一個尚未得到這種利益的土地,都須先通過這個階段,以致每一個已經有這種投資的土地所負擔的地租(那就是它在一定場合提供的利息),竟也構成對差地租,——不問它是天然具有這種利益,還是由人力獲得這種利益。 這個還原為利息的地租,在所投資本是漸次收回的時候,會成為純粹的對差地租。不然,同一個資本,會以資本的資格,有二重的存在了。 *** 一切反對里嘉圖,反對價值單純由勞動決定的人,論到那由土地差別生出的對差地租時,都主張,在這裡,有價值決定作用的,是自然,不是勞動;但同時,也把這種價值決定作用,歸於位置,甚至更顯著地,把它還原為土地耕作所合併的資本的利息。這真是一個非常有趣的現象。同量的勞動,會在一定時間所創造的生產物內,生產同量的價值;不過,在勞動量不變時,這個生產物的量或大小,從而,歸於這個生產物任一個可除部分的價值部分,是僅取決於生產物的量:這又取決於這一定量勞動的生產力,非取決於此量的大小。這種生產力是起因於自然,還是起因於社會,那是毫無關係的。不過,在這種生產力須費勞動,從而須費資本的場合,它會使生產成本增加一個新成分;在單純自然的場合,卻不是這樣。 * * * [1]譯者註:馬恩研究院版誤為B級。 第四十五章 絕對地租 在分析對差地租時,我們假設最劣等地不支付地租。更廣泛地說,假設只有那種土地支付地租,那種土地的生產物的個別的生產價格,低在調節市場的生產價格之下,因此,有一個轉化為地租的剩餘利潤照這個方法發生出來。最先我們必須知道,這個前提是否正確的問題,對於對差地租的法則,是全然沒有關係的。 我們且把一般的調節市場的生產價格,命為P。就劣等地A的生產物說,P和它的個別的生產價格相一致,那就是,它剛好支付那在生產上消費掉的不變資本和可變資本的價格,加平均利潤(=企業利益加利息)。 在這場合,地租等於零。比A上一級的B級土地的個別的生產價格等於P′,並且P>P′:那就是P不只支付B級土地生產物的現實的生產價格,那還有餘。假設P—P′=d;d代表P超過P′的餘額,代表剩餘利潤,是這一級土地的租地農業家所生出的。這個d化為地租,付於土地所有者。假設第三級土地C的現實的生產價格為P″,而P—P″=2d;這2d也轉化為地租;同樣,假設第四級土地D的個別的生產價格為P″′,而P—P″′=3d,那也轉化為地租等等。現在,我們且認定,A級土地地租等於零,其生產物價格=P+O的假設,是錯誤的。A級土地也許也支付一個地租=r。在這場合,我們可以得到兩重的結論。 第一:A級土地生產物的價格,不是由它的生產價格調節,它還在它的生產價格之上,包含一個餘額,那就是=P+r。因為,假設資本主義生產方法是在常態中,假設這個餘額r(地租農業家付於土地所有者的),既不是由於工資的扣除,也不是由於資本平均利潤的扣除,那麼,它所以能夠支付這種餘額,不過因為它的生產物也是在生產價格以上售賣,從而,假使這個餘額不在地租形態上移交給土地所有者,它便也會提給他一個剩餘利潤。在這場合,就市場全部的各級土地的生產物說,調節的市場價格,不是資本在一切生產部門會帶來的生產價格,(那等於資本支出加平均利潤),而是生產價格加地租,不是P,而是P+r。因為,A級土地生產物的價格,表示調節的一般的市場價格之限界,(依照這種價格,總生產物便能得到供給);並且,它也就在這個限度內,調節著這個總生產物的價格。 但第二,雖然土地生產物的一般價格要在本質上被修正,但對差地租的法則,並不因此就廢止。因為,如果A級土地生產物的價格,從而一般市場價格,=P+r,則B級、C級、D級等等土地生產物的價格,同樣會等於P+r。但因就B級土地說,P—P′=d,所以,(P+r)-(P′+r)依然=d。就C級土地說,P—P〃=(P+r)-(P″+r)=2d,而就D級土地說,P—P″′=(P+r)-(P″′+r)=3d,其餘可以類推。所以,對差地租是和以前由相同的法則支配著,雖然地租包含一個與這個法則相獨立的要素,並與土地生產物價格同時取得一個一般的加額。由此可知,豐度最小的土地無論是怎樣發生地租,對差地租的法則都不僅與這種地租無關;並且,也只有用這個方法,我們方才能恰好把握住對差地租的性質。這個方法是把A級土地的地租,假定為=0。它是=0,還是>0,在我們討論對差地租時,那就是一件沒有關係的事,並且在事實上,它也不放在我們的計算內。 所以,對差地租法則,和以下的研究所得到的結果,是完全獨立的。 我們且更進一步,研究我們的前提——最劣等土地A不支付地租——的基礎,我們一定會得到這樣答覆:即,如果土地生產物(例如穀物)的市場價格,竟達到這樣的水準,以致把追加的資本墊支,投在A級土地上,也會支付普通的生產價格,並對資本,提供普通的平均利潤,那就已經是加投資本於A級土地的十分的條件了。那就是,這種條件,已經夠使資本家為普通利潤而投下新的資本,並使它依照通常的方法,來增殖它的價值。 在這裡,我們要注意:就在這個場合,市場價格也必須較A級土地的生產價格更高才行。因為,追加的供給一經發生,很明白,供求的比例就會變化。以前是供給不足,現在卻是充足了。所以,價格是必定要下落的。因要能夠下落,它必須比A級土地的生產價格更高。但新加入耕作的A級土地既比較沒有那樣豐饒,價格自不會再落到和B級土地生產價格調節市場那時候一樣。A級土地的生產價格,不是市場價格暫時的提高之限界,而是市場價格比較永久的提高之限界。——反之,哪怕新加入耕作的土地,比一向有調節作用的A級土地,有更大的豐度,但若它不過剛好夠供應追加的需要,市場價格就會保持不變的。而最低級土地是否支付地租的研究,在這場合,就和我們這裡的研究,合而為一了。因為,在這裡,A級土地不支付任何地租的前提,必須由如下的事實說明:即,市場價格,夠使那些資本主義租地農業家,可以用這個價格來補償他所使用掉的資本加平均利潤;簡言之,市場價格會供給他以商品的生產價格。 無論如何,資本主義租地農業家,如果他能以資本家的資格有所決定,他就一定要能夠在這種關係下面耕作A級土地。資本實行通例價值增殖過程的條件,在A級土地上面,是已經存在了。但由這個前提(如果租地農業家耕作A級土地不須支付地租,他就能依照平均的價值增殖關係,把資本投在A級土地上面),決不會引出如下的結論來:即,現今屬於A級的土地,仍然會讓租地農業家一點不客氣地支配下去。必須不支付地租,租地農業家方才能依照普通利潤來增殖價值的事實,在土地所有者看來,決不能成為白租土地於租地農業家的理由,他決不會因此,便這麼慈善地看待這位營業朋友,而以無償的信用(crédit gratiut),給於他。如果當中竟包含這樣的一個前提,那實無異是土地所有權的抽象,是土地所有權的廢止。這種土地所有權的存在,正好是投資的限制,正好是資本在土地上任意增殖價值的限制,這一個限制,決不會在租地農業家的單純的默想——如果他不須支付任何地租,如果他在實際上可以把土地所有權看作是不存在的,他就能由他的資本,由A級土地的利用,打出普通的利潤來——之前,倒下來。土地所有權的獨占,限制資本的土地所有權,在對差地租的場合,就已經假定了;因為,如果沒有通種獨占,剩餘利潤根本就不會轉化為地租,而享受這種剩餘利潤的,將是租地農業家,不是土地所有者了。不過,A級土地雖不在對差地租形態上,支付地租,但在A級土地上,土地所有權還是當作一種限制,存在著。如果我們考察,在一個實行資本主義生產的國家,竟可以不付地租,而把資本投在土地上,我們就會發覺,那雖不在法理上.也會在事實上,包含土地所有權的廢止。這一種廢止,只能在一定的狀況下面發生,這種狀況,依照它的性質,就只是偶然的。 第一,如果土地所有者自己就是資本家,或資本家自己就是土地所有者,這個情形就會發生的。在這場合,他能在市場價格已經充分提高,使他能由A級土地打出生產價格(即資本代置額加平均利潤)的時候,親自經營他的土地。但為什麼呢?因為就他而言,土地所有權不是他投資的限制。他可以把土地視為是單純的自然要素,所以能夠從資本價值增殖的考慮,從而,從資本主義的考慮,來處置一切。這種情形,在實際上會發生,但只是當作例外來發生。資本主義的土地耕作,既以機能資本與土地所有權的分離為條件,所以在原則上,它是排斥土地所有權歸自己經營的情形。我們立即可以看到,那完全是偶然的。如果對穀物的追加需要,使必須耕作的A級土地的範圍,較大於自營者所有的面積,換言之,如果那種土地必須有一部分出租,方才能夠完全耕作,則關於這個限制——即土地所有對於投資所加的限制——假設的見解,就立即倒下了。如果我們從那個與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相照應的資本與土地間,租地農業家與土地所有者間的分割出發,然後反過來,假設土地所有者是自己經營並通例以全範圍自己經營,好像沒有土地所有權在他們面前獨立存在,無須從土地的耕作,取出任何的地租來,那真是背理的矛盾。(參看以下要引述的亞當•斯密關於礦山地租所說的話)。像這樣的土地所有權的廢止,只是偶然的。那可以發生,也可以不發生。 第二,在當作一個複合體的租地中,也未嘗不能有某一塊土地,它在市場價格保持一定的水準時,不支付任何的地租,所以在實際上,這塊土地是無代價租借的,但那在土地所有者看來,並不是這樣,因為他不把這個租地的總地租,看作特別是某一塊土地的地租。在這場合,就租地農業家而言,如所論恰好為租地裡面那無租的一塊,當作投資限制的土地所有權就消滅了;而使它成為這樣的,正好是他和土地所有者間的契約。但他所以能對這塊土地不付地租,只因為他對這一塊是當作它的附屬部分包涵著的土地支付了地租。這裡我們是以一種配合為前提;在這個前提下,較劣的A級土地,不是當作一個獨立的新的生產部面,以補充供給的不足,卻是當作較良土地的一個不可分離的插在中間的部分。但我們現在研究的情形,卻是A級土地每一塊都分別經營著,從而在一般的資本主義生產的前提下,也必須分別租出去。 第三,租地農業家能在同一租地上投下追加的資本,雖然在現行的市場價格下這樣取得的追加生產物,僅能給他以生產價格,給他以普通利潤,但並不使他有支付追加地租的剩餘利潤。在這場合,就投在土地內的資本的一部分說,他須支付地租;就別一部分說,他是不支付地租。不過,這個假設對於問題的解決,是很少用處的。由這一種考慮就知道:即,如果市場價格(和土地豐度),使他能用追加資本來獲得較大的收益,換言之,如果這個追加資本,對於他,會和他的舊資本一樣,可以在生產價格之外,獲得一個剩餘利潤,他就會在租期依然繼續的時候,把這個剩餘利潤,自己收起來。為什麼呢?因為,在租期未滿以前,土地所有權對於他的土地投資的限制,是不發生的。但這個單純的事情——為要確保這個剩餘利潤,這種追加的較劣的土地,必須獨立地開墾,獨立地出租——卻斷然證明了,投在舊土地上的追加資本,不夠供應必要的追加需要。所以,一個假設排除了別一個假設。我們正可以說,最劣等地A的地租,本身就是一個和土地所有者自耕土地相比較而言的對差地租,(但這純然是一個偶然的例外),或是和舊租地內不供任何地租的追加投資相比較而言的對差地租。但(1)這種對差地租,不是由各級土地的豐度上的差別發生,從而,它的發生,也不以A級土地不支付地租,其生產物依照生產價格售賣的假設,為前提。(2)同一租地的追加投資會不會提供地租,對於那個新開墾的A級土地是否支付地租的問題,是全無關係的,這好比,雖然同行某製造業者,因為自己的資本不能全部投在自己的營業上面,因而把資本一部分投在有息的有價證券上面,或竟在實行某無充分利潤只多少會在利息以上提供一點東西的條件下,實行某種擴大,但仍不妨在同時有新的獨立的製造業經營建立起來。對於他,這是一個附隨事項。追加的新的經營,只須提供平均利潤,且也就是抱這個期待進行的。不過售租地的追加的投資,和A級新地的追加的耕作,要互為限制。情願忍受不利生產條件而以追加資本投於同一租地的情形,是有限度的。這個限度要看參加競爭的A級土地上的新投資來定。而在另一方面,A級土地能提供多少的地租,也要看那參加競爭的舊租地的追加投資,方才能夠把它的限界定下來。 但這一切偽謬的遁辭,都不能把問題解決。用簡單的話說來,這個問題是:假設穀物的市場價格,(我們在這種研究上,用穀物代表各種土地生產物),使A級土地的一部分加入耕作,使投在這種新土地上的資本,能取得生產物的生產價格,即資本代置額與平均利潤;換言之,假設資本在A級土地上的通例的價值增殖條件已經存在。請問,這夠不夠呢?夠不夠使這種資本實際投下呢?還是市場價格必須漲到連最劣等土地A也提供地租的時候,才夠呢?土地所有者的獨占,對於投資,是一種限制麼?(從純粹資本主義的觀點看來,只要沒有這種獨占,便沒有這種限制的)。這個問題所從以提出的條件,說明了:雖然在舊租地上有追加的投資,而依照現行的市場價格,那又只能提供平均利潤,不能支付地租,但這個事實,決不能解決如下的問題,即,資本能不能實際在同樣只提供平均利潤但不支付地租的A級土地上投下。這個問題是依然沒有解答的。不提供任何地租的追加投資,仍然沒有把需要滿足這件事,是由A級土地中尚有開墾新地的必要這件事證明了。如果A級土地的追加的開墾,僅能在它提供地租(即在生產價格之上尚能有所提供)的限度內,方才可以發生,那是只有兩種情形,是可能的。第一是,市場價格必須漲到這樣,以致連舊租地的最後的追加投資,也能為租地農業家或土地所有者,提供剩餘利潤。在這場合,這種價格增進和最後追加投資的剩餘利潤,必須是這個事實——A級土地不提供地租,即不能耕作——的結果。因為,如果生產價格,如果平均利潤的提供,已經夠使A級土地被耕作,那麼,價格就無論如何不能漲到這一點的;只要能提供生產價格,新土地便會加進來競爭的。這樣,舊租地的不提供任何地租的追加投資,便須和同樣不提供地租的A級土地的投資,相競爭了。——第二是,舊租地上的最後投資,仍不提供地租,但市場價格提高到充分程度,以致A級土地可以開墾,可以提供地租。在這場合;不提供地租的追加投資所以可能,僅因為A級土地,在市場價格尚未充分提高而使它可以提供地租以前,不能被耕作。沒有這個條件,它也許在價格還很低的時候,就加入耕作了;而一切以後的在舊租地上的投資——這種投資要求有高的市場價格,來提供普通利潤但不提供地租——都會不能發生。因為,在市場價格如此高昂時,它也不過提供平均利潤。在A級土地加入耕作,成為調節市場的生產價格的,既然只是低微的市場價格,所以在這場合,舊租地上各種以後的投資,就連這種平均利潤也會不能提供了。這就是說,在這種前提下,各種以後的投資,一般是不會發生的。與不提供地租的舊租地上的投資比較而言,A級土地的地租,誠然是對差地租。但A級土地會構成這種對差地租,卻只是這個條件的結果。這個條件是,如果它不支付地租,它就全然不能被耕作。在這場合,第一個先決條件,是支付地租——這個地租的發生,不是由於土地種類的差別——的必要。這種必要,對於舊租地上一切可能的追加的投資,成為一種限制。在這二場合,A級土地里的地租,都不單純是穀物價格提高的結果;反之,最劣等地必須提供地租,方才許加入耕作的事實,倒是穀物價格所以會提到那樣高,以致這個條件可以實行的原因了。 對差地租有這個特徵:那就是,在這場合,土地所有權,僅僅把剩餘利潤取去,如果地主不把它取去,那也會被租地農業家取去,並且在一定情形下,在租約滿期以前,也實際是由租地農業家取去。在這場合,土地所有權只是商品價格一個部分(這個部分的發生,土地所有者是未在生產上有任何協助的,那寧可說是調節市場價格的生產價格系由競爭決定這一件事的結果,它會分解為剩餘利潤),所以會發生移轉的原因。這種移轉,是把價格的這個部分由一個人移到別一個人,由資本家移到土地所有者。在這場合,土地所有權,並不是創造價格這一部分的原因,也不是引起這種價格增進(那是這種移轉的先決條件)的原因。反之,如果最劣等地——其耕作雖能提供生產價格——不在生產價格以上還生產一點東西便不能被耕作,土地所有權便也成了這種價格增進的創造的原因了。土地所有權本身就會造出地租了。就便像第二場合所述一樣,A級土地所支付的地租是對差地租,(和舊租地最後一次僅提供生產價格的追加投資比較而言的對差地租),那也不會有什麼改變。因為,必須到調節的市場價格已經充分提高,足使A級土地也可提供地租的時候,A級土地才能被耕作的事實,就是市場價格提高到這一點——在這一點,舊租地上的最後投資,僅獲得生產價格,但這種生產價格,就A級土地而言,卻可以在同時提供一種地租——的唯一的理由。土地一般須支付地租的事實,在這裡,便是A級土地和舊租地最後一次投資之間發生對差地租的原因。 我們廣泛說——在穀物價格由生產價格調節的前提下——A級土地不支付地租時,我們是把地租一辭,解在這個名辭的範疇的意義上。如果租地農業家所支付的租金(Pachtgeld),是他的勞動者的標準工資的扣除額,或是他自己的標準的平均利潤的扣除額,那他還是沒有支付地租,因為地租是商品價格內一個獨立的與工資和利潤顯然分開的部分。我們曾經指出,實際的情形,常常是這樣。如果一個國家的農村勞動者的工資,一般被壓在標準的平均工資水準之下,以致從工資取出的一部分,通例轉化為地租,則在這限度內,雖最劣等地的租地農業家,也不能成為例外。這種低工資,在那種使最劣等地有耕作可能的生產價格內,已經是一個構成部分了;生產物依照生產價格的售賣,也不使這種土地的租地農業家,有支付地租的能力。土地所有者也許會把他的土地,租給勞動者,這種勞動者也許情願把售賣價格在工資以上的部分,以全部或最大部分,在地租形態上支付出去。在這一切場合,雖支付了租金,但都沒有真正的地租。不過,在情形與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相一致的地方,地租與租金必須是一致的。而在這裡要研究的,也正是這種通常的情形。 在上述情形內,資本主義生產方法內的現實的土地投資,是可以不提供地租的。但這種情形,對於我們的問題,毫無判決的作用。但殖民地情形的論及,在我們的問題上,還更不能有何種作用。使殖民地成為一個殖民地——在這裡,我們是指真正的農業殖民地——的事情,不單是有大量豐饒土地尚在自然狀態中這件事,最要緊的一件事是:這種土地尚未被占有,尚還沒有私有權。就土地方面考察,使殖民地和舊國發生巨大區別的,就是這件事。換言之,就是因為在殖民地,尚還在法理上或事實上未曾有土地所有權。這是衛克斐爾德曾經正確指明的[1]。並且在他以前許久,老米拉波(重農主義者)以及其他若干老經濟學者,就已經把這點指出了。這些殖民家究竟是毫不客氣地把這種土地占為己有,還是要在土地價格這個名義下面,付國家一筆錢,方才算真正把它占有,在這裡,是一件沒有關係的事。又,已經定居的殖民者是否即是法律上的土地所有者,也是一件沒有關係的事。總之,在那裡,土地所有權實際並不是投資的限制,也不是沒有資本的勞動的限制。先來的殖民家,雖然把土地一部分占為己有了,但新來的人仍可以把他的資本或勞動,利用在新的土地上。所以,當我們要研究,土地所有權會怎樣在土地所有權成為投資限制的地方,在土地生產物的價格上並且在地租上發生影響時,如果竟拿自由的資產階級的殖民地來作例解,那真是再不合理沒有了。因為,在這種殖民地上,既沒有農業的資本主義生產方法,也沒有與其相應的土地所有權形態。並且,在這種殖民地上,連土地所有權這個東西,也還根本沒有。但里嘉圖在論地租的那一章,就是這樣進行的。一開始,他就說,他要研究土地的占有,對於土地生產物的價值,會發生什麼影響。但接著他就以殖民地為例,假設在那裡,地皮和土地是相對的保持元素的資格,其利用不為土地所有權的獨占所限制。 單純的法律上的土地所有權,不會為土地所有者造出任何地租。但這種所有權,使他有權阻止土地被人利用,除非經濟關係已經許可他在土地利用(或是利用在真正的農業上,或是利用在別的生產目的上,例如建築等等)的時候,取得一個剩餘。他不能增減土地利用範圍的絕對量,但能增減可以在市場上見到的土地量。所以,像傅利葉所說,一個特徵的事實是:在一切的文明國家,都有一個比較很大的部分的土地,常常在不耕作的狀態中。 假設需要的狀態,使新地(它的豐度,比一向耕作的土地的豐度更小)有耕作的必要,土地所有者,會因為土地生產物的市場價格尚不過剛好夠為租地農業家提供這種土地投資的生產價格,剛好夠為租地農業家提供平均利潤,就白白把這種土地租出麼?決不是這樣的,投資仍然要給他一個地租才行。在土地出租不能給土地所有者一個租金以前,土地是不會出租的。所以,市場價格必須超過生產價格,而等於P+r,要這樣,土地所有者方才有受到一個地租的可能。但因為依照我們的假設,不出租,土地所有權,是不能有收益的,從而是經濟上無價值的,所以,只要市場價格稍稍提到生產價格之上,那就可以使新土地(較劣的土地)到市場上來。 現在我們要問:最劣等地的地租,既不能由豐度上的差異發生,然則,在最劣等地也有地租時,我們能不能推論說,土地生產物的價格必然是獨占價格(Monopolpreis,在這裡,它是由普通的意義解釋的),或者說,必然是這樣一種價格,在這種價格內,地租是和課稅一樣參加(不過它是由土地所有者受領的課稅,不是由國家受領的課稅)呢?這種課稅在經濟上有一定的限界,是一件自明的事。限制它的,是舊租地上的追加的投資,是外國土地生產物(假設那是免稅輸入的土地生產物)的競爭,是土地所有者相互間的競爭,最後是消費者的需要和支付能力。但我們的問題不在這裡。我們的問題是:最劣等地所支付的地租,會不會像課稅加入課稅品價格裡面一樣,加入它的生產物的價格裡面去,(依照我們的假設,調節一般市場價格的,就是這個價格)那就是說,會不會成為一個與其價值相獨立的要素。 這並不是必然的結論。人們所以會這樣主張,不過因為商品價值與其生產價格的差別,一直到現在,尚不曾被人理解。我們曾經講過,一個商品的生產價格,決不與其價值相一致,雖然合計起來,一切商品的生產價格,只由它們的總價值來調節,雖然各種商品的生產價格的變動,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形下,是全然由他們的價值的變動來決定。我們還曾指出,一個商品的生產價格,可以在其價值之上,可以在其價值之下,但很少恰好與其價值相一致。所以會發生如下的現象:即,土地生產物在生產價格以上售賣時,並不一定就是在價值以上售賣。同樣,平均說來,產業生產物雖依照它們的生產價格售賣,但這個事實,又並不是它們依照價值售賣的證明。農業生產物在生產價格之上但在價值之下售賣,也是可能的;同樣,在相反的方面,也有許多工業生產物提供生產價格,僅因為它們是在價值以上售賣。 一種商品生產價格對其價值的比例,只能由生產所使用的可變資本部分對不變資本部分的比例來決定,或由生產所使用的資本的有機構成來決定。如果資本在一定生產部面內的構成,比社會平均資本構成更低,換言之,如果與社會平均資本比較,投在工資上面的可變資本部分,與投在物質勞動條件上面的不變資本部比例而言,顯得更小,它的生產物的價值,就一定會高在它的生產價格之上。換言之,使用較多活勞動的資本,在勞動榨取率不變時,將比社會平均資本一個同樣大的可除部分,生產更多的剩餘價值,更多的利潤。這樣,它的價值就超過它的生產價格了;因為生產價格是等於資本代置額加平均利潤,而平均利潤就比這個商品所生產的利潤更小。因為,由社會平均資本生產的剩餘價值,比這個低位構成的資本所生產的剩餘價值是更小的。反過來,如果投在一定生產部面的資本,比社會平均資本有較高的構成,結果就剛好相反。它所生產的商品的價值,將立在它們的生產價格之下;就一般最發展的工業的生產物來說,情形就一般是這樣的。 如果一定生產部面的資本,比社會平均資本有較低的構成,這原來不過表示如下的事實:即,在這個特殊生產部面之內,社會勞動的生產力,是在平均水準之下;因為,生產力已經達到什麼程度,就看不變資本部分對可變資本部分顯著怎樣的相對的優勢,就看投在工資上面的資本部分是怎樣減小。反過來,如果一定生產部面的資本有較高的構成,那就表示它的生產力的發展,已經超過平均的水準。 把藝術作品除開不說,那當然是不在我們討論的範圍之內的。這樣,很明白,不同諸生產部面,將依照它們的技術的特殊性,而在不變資本對可變資本間,有不等的比例,以致這個部面須有較多的活勞動,別的部面卻僅須有較少的活勞動。例如,在必須與農業分別清楚的開採業上,當作不變資本一個要素的原料,就完全沒有,甚至補助材料也不過間或演有重要的節目。但在開礦業上,不變資本的別一部分,即固定資本,仍有重要作用。所以就在這場合,發展的進步,還是可以由不變資本的相對(與可變資本相對而言)的增加,來測量的。 如果在真正的農業上,資本的構成,是比社會平均資本的構成更低,那一看就明白,在一個生產發展的國家,農業是不能和加工的工業,以相同的程度進步。把一切在經濟上面有決定意義的事情除開不說,我們也可由下述一點,來說明當中的理由:即,與更後的甚至挽近的化學,地質學和生理學的發展,尤其是與這幾種科學在農業上的應用比較,機械科學的發展是比較早,比較快的。但就其餘各點說,那還是一個不容置辯的早已為人知道的事實[2];即,農業的進步,不斷表示在不變資本對可變資本的相對的增加上。在一個採行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的國家,例如英國,農業資本的構成,是否比社會平均資本的構成更低,還是一個只能由統計來判斷的問題,不過,為我們的研究,這也是一個用不著詳細討論的問題。但無論如何,我們總可牢牢在理論方面記著,只有在這個前提下,農業生產物的價值,方才可以超在它的生產價格之上。那就是,只有在這個前提下,農業上一定量的資本,才能比一個有社會平均構成的等量資本,生產更多的剩餘價值,推動並支配更多的剩餘勞動,從而,推動並支配更多的勞動一般。 所以,這個假定,已經可以說明我們這裡研究的地租形態。這個地租形態,是只能在這個假定下面發生的。並且,在這個假定成立的地方,也就會有和這個假定相照應的地租形態成立起來。 但農業生產物的價值超過其生產價格,這一個單純的事實,卻不夠說明這一種地租的存在。這種地租,是和各種土地的豐度差別,也和同一土地上各連續投資的豐度差別,相獨立的;這種地租,必須在概念上,和對差地租相區別的;我把這種地租,叫做絕對地租(Absolute Rente)。有許多製造業生產物,具有這樣一種特性:即,它們的價值比它們的生產價格更高,但它並不因此就生產一個可以轉化為地租的平均利潤以上的剩餘,或剩餘利潤。相反的,生產價格及其所包含的一般利潤率的存在和概念,正是以這個事實為基礎的,那就是,個個商品不依照它們的價值售賣。生產價格是由商品價值的均衡,發生的。這種均衡,在各生產部門所消費的資本價值歸還各該生產部門以後,把全部的剩餘價值分配開來,但其分配,不是比例於各生產部門所生產的剩餘價值量,不是比例於各生產部門的商品所包含的剩餘價值量,卻比例於墊支資本的量。只有這樣,平均利潤和商品的生產價格(平均利潤就是這種生產價格的特徵的要素),方才會成立。資本有一種不斷的趨勢,要由競爭,使總資本所生產的剩餘價值,可以在分配上,發生這一種均衡,並克服這個均衡過程的一切阻礙。因此,有一種趨勢,只許可這樣的剩餘利潤發生出來;這種剩餘利潤,不是由商品價值與其生產價格之差額發生,卻是由一般的調節市場的生產價格,與個別的生產價格之差額發生;那就是,只能容許這種剩餘利潤,它只能在一定的生產部門內發生,不能在兩個不同的生產部門之間發生;從而,它不影響諸不同生產部門的一般的生產價格或一般利潤率,卻也許是以價值的生產價格化及一般利潤率為前提。但我們以前講過,這個前提,是以社會總資本會在不同諸生產部門間以不斷變動的比例來分配這一件事,為根據,換言之,以資本會不斷移出移入,資本能由一部面移到他一部面,資本能在各生產部門間自由運動,為根據。這許多的生產部門,為社會總資本各個獨立的部分,代表同樣多的可以利用的投資部面。在這裡,我們是假定,資本的競爭——如某生產部門的商品的價值,超過它的生產價格,或所生產的剩餘價值,超過平均利潤,這種競爭就會發生的——不受任何的限制,或僅有偶然的暫時的限制。這樣,價值才可以還原為生產價格,這個生產部門的過剩的剩餘價值,才可以比例地分配在資本所能利用的一切部門。所以,假若情形相反,若資本碰到一種不能克服或僅能局部克服的困難,以致資本只能在一定部門內投下,只能在完全地或局部地排除了剩餘價值到平均利潤一般均等化過程的條件下投下,那就很明白,商品價值在這諸生產部門超過生產價格的剩餘,會形成一種剩餘利潤,那能轉化為地租,能獨立化為與利潤相對立的東西。這一種外力,便是限制資本在土地上投下的土地所有權,或者說是與資本家相對立的土地所有者。 在這裡,土地所有權就是障礙。有了這個障礙,要把新的資本投在一向未曾耕作或未曾租出的土地,不納一種稅,是不許可的。換言之,就令新加入耕作的土地,是不提供對差地租的,所以在沒有土地所有權時,只要市場價格少許提高,(以致調節的市場價格,只能對最劣等地的耕作者,提供生產價格),就能加入耕作的;但在有土地所有權時,它的耕作,卻不能不要求一種地租。因有土地所有權的限制,市場價格已非提到這一點不可了;在這點,土地才能夠支付生產價格的剩餘,才能夠支付地租。但農業資本所生產的商品的價值,依照前提,是高在它們的生產價格之上,這個地租,(除了一個我們要立即加以研究的情形),也就是價值超過生產價格的餘額,或是這個餘額的一部分。但地租究竟是等於價值和生產價格的全部差額,還是等於這個差額的或大或小的一部分,那完全要看供給和需要的狀態,要看新加入耕作的土地的範圍來決定。在地租不等於農業生產物價值超過生產價格的餘額時,這個餘額就常常有一個部分會加入一切剩餘價值在不同諸個別資本間的一般均衡化過程和比例分配過程內。在地租等於價值超過生產價格的餘額時,均衡化過程就會把剩餘價值超過平均利潤的部分,全數提出來。 但無論這個絕對地租是等於價值超過生產價格的全部剩餘,還是等於這個剩餘的一部分,農業生產物總常常是依照獨占價格售賣的。這不是因為它們的價格超過它們的價值,卻是因為它們的價格等於它們的價值,或因為它們的價格在它們的價值之下,但超在它們的生產價格之上。農業生產物的獨占是這樣形成的:那就是,它不像別的工業生產物那樣,把它的價值超過一般生產價格的部分,均衡化為生產價格。既然價值內和生產價格內那代表成本價格的部分是一個事實上給予了的不變量,(代表生產上消費掉的資本=k)所以,當中的差額,只能由別一部分(即可變部分)即剩餘價值來成立。它在生產價格內=p(即利潤)。固然,這個利潤就社會資本(或當作社會資本一個可除部分的個別資本)說,是等於總剩餘價值。但這個利潤,在商品價值內,卻是等於該特殊資本所生產的現實的剩餘價值,是該特殊資本所生產的商品價值內一個不可少的部分。如果商品的價值超過它的生產價格,則生產價格=k+p,價值=k+p+d,而其中的p+d代表商品裡面包含的剩餘價值。要之,價值與生產價格的差額=d,它指示,這個資本所生產的剩餘價值,是怎樣超過依一般利潤率計算應有的剩餘價值。由此,我們可以結論說,農產物的價格,可以超過它的生產價格,但不和它的價值一樣高。又,我們還可結論說,在價格尚未和它的價值一樣高以前,農產物的價格可以繼續提高到一定的點。同樣,又可結論說,農產物價值超過其生產價格的剩餘僅因為有土地所有權的獨占,所以會在農產物的一般的市場價格上,成為一個決定的要素。最後,我們還可以結論說,在這場合,生產物的昂貴,不是地租的原因;反之,地租才是生產物昂貴的原因。如果最劣等地每單位面積的生產物的價格=p+r,則一切對差地租,都會相應地,依照r的倍數來增加;因為依照前提,p+r是調節的市場價格了。 如果非農業社會資本的平均構成=85c+15v,剩餘價值率=100%,生產價格就=115。如果農業資本的構成=75c+25v,剩餘價值率相等,生產物的價值和調節的市場價值=125。假設農業的生產物和非農業的生產物會均衡化為一個平均價格(為簡單的目的,我們假設這兩個生產部門的總資本是相等的),則總剩餘價值=40,那就是資本200的20%。各部門的生產物,都照120售賣。在生產價格的均衡化中,非農業生產物的平均市場價格,將在其價值以上,農業生產物的平均市場價格,將在其價值以下。如果農業生產物依照完全的價值售賣,它就要加5;如果工業生產物依照完全的價值售賣,它就要減5。如果市場關係不允許農業生產物依照完全的價值售賣,不許它在售賣時,實現它全部的超過生產價格的餘額,結果就是在兩極端之間;工業生產物將略在其價值以上售賣,農業生產物將略在其生產價格以上售賣。 土地所有權雖能把土地生產物的價格,提高到它的生產價格之上,但市場價格會怎樣高過生產價格,而與價值相接近,又農業所生產的超過一定平均利潤率的剩餘價值,會依什麼程度,轉化為地租,又依什麼程度,加入剩餘價值到平均利潤的一般均衡過程,那都非取決於土地所有權,乃取決於一般的市況。在每一場合,這個絕對的因價值超過生產價格而起的地租,總只是農業剩餘價值的一部分,是由這個剩餘價值轉化成的地租,是這個剩餘價值為土地所有者奪去的部分。同樣,在有一般的調節的生產價格時,對差地租也只是剩餘利潤轉化成的地租,是土地所有者奪去的剩餘利潤。只有這兩個地租形態,是正常的地租形態。在此二者以外,地租是只能以真正的獨占價格為基礎,這種獨占價格既非由商品的生產價格決定也非由商品的價值決定,乃由購買者的需要和支付能力決定。其考察,是屬於競爭學說的範圍。市場價格的現實的運動,就要在這個範圍內討論的。 如果一國全部適於耕作的土地都租出去了——假設資本主義生產方法和正常的關係是普及的——那就會沒有任何土地不提供地租;但投在土地上面的資本,仍然可以有一部分,不支付任何地租。因為土地一經租賃出去,土地所有權就不復是必要投資的絕對的限制了。但在這場合,它還會當作相對的限制;因為和土地體合著的資本,將被收為土地所有者的所有,從而對於租地農業家,成為一個極其明顯的限制。只有在這個場合,地租才會完全轉化為對差地租,不過在這時候,對差地租已不是由土地品質的差別決定,而是由這種差別——某土地最後一次投資的剩餘利潤和最劣等地租賃所付的地租的差別——決定了。把土地當作投資場所,土地所有權在必須有貢賦才允許別人去耕作的限度內,方才會成為絕對的限制。但這種允許一經得到,它就不復能在該土地的投資量上,成為絕對的限制了。說個譬喻。第三者對於建築房屋的土地的所有權,是房屋建造的一個限制。但這塊土地一經為建築而租賃下來,租者要在這塊土地上建造幾層,土地所有者卻是無權干涉的。 如果農業資本的平均構成,和社會平均資本的構成相等,或比較更高,絕對地租就會消滅。(這所謂絕對地租,是常常依照我們以上展開的意義使用的,那和對差地租不同,也和以真正獨占價格為基礎的地租有別)。在這場合,農業生產物的價值,會不在它的生產價格之上;與非農業資本比較,農業資本所推動的勞動不會更多,所實現的剩餘勞動也不會更多。如果農業資本的構成,在耕作的進步中,與社會平均資本的構成相均衡,同樣的情形也會發生。 在最初一瞥之下,好像我們既假定農業資本的構成會提高,其不變部分與其可變部分相對會增大起來;卻又假定土地生產物的價格會充分提高,使新的較劣的土地也支付地租(在這個場合,這種地租,只能由市場價格超過價值和生產價格的事實發生,簡言之,只能由生產物的獨占價格發生),當中未免是有矛盾。 在這裡,我們必須這樣分別。 第一我們在考察利潤率的形成時,已經講過,技術構成均等的諸資本(它們會比例於機械和原料,而推動同樣多的勞動),會因不變資本部分有不同的價值之故,而有不同的構成。原料或機械,在一個場合,可以比在別一個場合更昂貴。要推動同量的勞動(要把同量的原料加工好,依照我們的前提,是必須推動同量的勞動的),在一個場合,比在別一個場合,必須墊支較大的資本;因為,如果我使用資本100,要在這100中,用40(不是用20),來購買原料,我就當然不能推動等量的勞動了。不過,很明白,只要較貴的原料的價格變為與較賤的原料的價格相等,它們就會在技術構成方面,成為均等的。在這場合,可變資本和不變資本的價值比例,變為相等的了,雖然所使用的活勞動,與所使用的勞動條件的量和性質之間的技術比例,未曾發生任何的變化。從另一方面說,就低位有機構成的資本說,好像也只要不變資本部分的價值提高,它就會在單純的價值構成上,和一個高位有機構成的資本,好像出現在相等的階段上。比方說,假設有一個資本=60c+40v(因為它所使用的機械和原料,比所使用的活勞動力更多),別一個資本40c+60v(因為它所使用的活勞動為60%,所使用的機械僅為10%,而與所使用的勞動力比較,也僅使用較少的較便宜的原料,比方說30%),那麼,只要原料和補助材料的價值由30漲至80,構成就會均衡起來,以致就第二個資本說,有機械10,原料80,勞動力60,那便是90c+60v,以百分率計算,一樣是60c+40v。雖然在這個場合,它的技術構成並未發生任何變化。那就是說,有機構成相等的諸種資本,能夠有不等的價值構成。而以百分率計算,價值構成相等的諸資本,也能在有機構成方面,立在相異的階段上,從而,在勞動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上,表示不同的階段。所以,農業資本雖在價值構成上立於一般水準上,但這個事實,不能證明,農業上面的勞動的社會生產力,是發展得一樣高。它不過證明,它的生產物(那就是它的生產條件的一部分)是更貴了,或像肥料那樣的補助材料已經比以前,須從更遠的地方運入了。 但除了這一點,其次我們還要說明農業之真正的性質。 假設節省勞動的機械,化學補助手段等等,在農業上面占有較大的作用範圍,以致不變資本,在技術上,(那就是不僅在價值方面,並且在數量方面),和所使用的勞動力的量相對,增大起來。但在這場合,農業和採礦業有相同的點。那就是,我們不僅要考察勞動的社會生產力,並且要考察勞動的自然生產力,即依存於自然勞動條件的生產力。農業的社會生產力的增加,也許僅好賠補自然力的減少,甚至連這種賠補也不夠,——並且,這種賠補也只能在一個時間內有作用——所以,在這場合,技術雖然發展,但生產物並不更便宜,那不過使生產物不致於更昂貴罷了。又,如下的情形也是可能的:即,在穀物價格上漲時,相對的剩餘生產物雖會增加,絕對的生產量還是可能減少。在不變資本(那大部分是由機械和家畜構成,對於它們,只有磨損要代置)相對增大,而投在工資上面的可變資本部分(那必須全部由生產物代置)相應減小時,這個情形就會發生的。 但如下的情形,也是可能的:即,在技術補助手段不甚發達時必須待市場價格大漲,方才會被耕作而同時又支付地租的最劣等地,在農業進步後,卻只要市場價格稍稍超在平均以上,就能被耕作而同時又支付地租了。 就大規模的飼畜事業說,與存在家畜自身上的不變資本比較,所使用的勞動力是極小的。曾有人援引這個事實,來反駁如下的主張。這個主張是,以百分率計算,農業資本所推動的勞動力,比非農業的社會平均資本所推動的勞動力,會更多。但在這裡,我們須注意,我們在說明地租時,我們用作基礎的,是生產植物性榮養滋料(那是文明國家的主要生活資料)的那一部分農業資本。亞當•斯密——這是他的貢獻之一——已經證明,就飼畜家以及一切非以生產主要生活資料(穀物)為目的而投在土地上的資本說,有一種完全不同的決定價格的方法。在這場合,就那種當作人工牧場而在飼畜業上利用的土地——它可以轉化為某種品質的農耕土地——的生產物說,價格必須充分提高,使所提供的地租,和品質相等的農耕土地所提供的地租一樣多;在這場合,穀物栽培地的地租,會當作一個決定的要素,加到家畜價格裡面去。所以,蘭塞很正確地說:家畜的價格就是這樣由地租,土地所有權的經濟的表現,從而,由土地所有權,人為地提高起來的。 「耕作擴張的結果,未耕的荒地不復夠供應飼畜的需要了。既耕地有一大部分,必須轉用來繁殖家畜和飼養家畜,家畜的價格必須充分提高,不僅使這樣使用的勞動有報酬,並且使土地所有者能夠由這塊土地,像在農耕的場合一樣取得地租,租地人也須能由這塊土地,像在農耕的場合一樣,取得利潤。在最荒蕪的泥炭地上飼育的家畜,和在耕作最良的土地上飼育的家畜,是要在同一市場上,比例於家畜的重量和品質,而照同一的價格出售的。這種泥炭地的所有者因此受到了利益了。他們可以比例於家畜價格,把他們的土地的地租提高了。」(亞當•斯密《國富論》第1篇第11章第1節)。在這場合,與穀物地租相區別的對差地租,就在劣等土地上發生了。 絕對地租,說明了幾種現象。在這幾種現象下面,初看起來,好像地租純然是由獨占價格引起的。我們且就亞當•斯密的例,拿一個未經人力而自然成長的森林的所有者來說(挪威就有這種森林)。假設這種森林的所有者,從斫伐林木的資本家(他或許是為應付英吉利的需要)手裡,受取一個地租,又或這個所有者兼以資本家的資格,從事斫伐,從而,除取得墊支資本的利潤外,還會在木材形態上,取得一個或大或小的地租。就這個純粹的自然產物來說,好像地租就是一個純然以獨占為基礎的增加額。但在事實上,這個資本幾乎純然是由投在勞動上面的可變資本構成的,它比別的資本,實際是推動了更多的剩餘勞動。從而,與高位構成的其他各種資本比較,木材價值內也包含了更大的無給勞動的餘額,或剩餘價值的餘額。所以,這種木材,不僅可以支付平均利潤,並且可以有一個巨大的餘額,在地租形態上歸於森林的所有者。但從另一方面說,木材斫伐業要推廣,這種生產要迅速增加,既然是這樣容易,所以我們又可假定,需要必須有極大的增進,木材的價格方才會和它的價值相等;無給勞動內平均利潤(那是歸於資本家的)以上的餘額,方才會全部在地租形態上,歸於森林的所有者。 我們曾經假定,新加入耕作的土地,比以前耕作的最劣等地,品質是更差。如果品質是更優的,它就會提供一個對差地租了。但在這裡我們研究的地租,並不是對差地租。所以,在這裡,只有兩個場合是可能的。第一是新加入耕作的土地,比以前耕作的土地更劣;第二是新加入耕作的土地,和以前耕作的土地一樣好。如果是更劣,當中的情形就已經研究過了。所以,還要研究的,不過是一樣好的場合。 我們在分析對差地租時,已經講過,耕作的進步,不僅使更劣的土地新加入耕作,並且會使同樣好甚至更好的土地新加入耕作。 第一,因為在對差地租的場合,有兩個條件會依相反的方向發生作用,它們有時是相互把效果抵消,有時是一個比別一個占優勢。(就一般地租說,也是這樣的。因為在非對差地租上,也會發生這個問題:即,土地的豐度和土地的位置,是否允許它的耕作,能憑調節的市場價格,來提供利潤和地租)。市場價格的增進——假設耕作的成本價格沒有下落,換言之,假設沒有技術的進步,在新的耕作上成為新的追加的要素——能使那些向來因位置不宜而被排在競爭外的豐沃土地加入耕作。而在土地不豐沃的場合,市場價格的增進,又使它在位置上享有的利益,可以增進到這樣大,以致較小的收益能力,可由此來扯平。還有,在市場價格不增進時,由改良交通機關而得的位置,也會與更豐沃的土地競爭。這種情形,我們在北美的草原諸州,曾經大規模看到。舊文明國雖不能與殖民地相比,(在殖民地內,如衛克斐爾德所說,位置是決定的條件),但在那裡,這種情形也是不斷發生的。要之,位置與豐度的作用是互相矛盾的。位置的因素是可變的。(這個要素會不斷歸於均衡,並通過不斷的進步的歸於均衡的變化)。前一種矛盾性和後一種可變性,會交替著使一樣好的,較好的,或較劣的土地,新加入來和舊耕作的土地相競爭。 第二,自然科學和農業的發展,改變了土地的豐度。土地要素要能立即被利用,是賴有各種手段的。這各種手段,在自然科學和農學發展時,都變化了。因此,法蘭西及英格蘭東部諸州的輕鬆的土地,以前被視為劣等的,現在都被列為第一等土地了。(參看拔西的議論)。從別方面說,還有一些土地被視為劣等的,原來不是為化學構成的原故,只為若干力學上、物理學上的耕作障礙的原故。但克服這種障礙的方法一經發現,它們就立即變成上等土地了。 第三,在一切舊的文明國家內,國有地共有地(以及其他等等)的舊的歷史的和傳統的關係,曾使廣大的土地偶然從耕作撤除出來,到後來,這種土地方才漸漸加入耕作的範圍。它們加入耕作的序列,既不取決於它們的品質,也非取決於它們的位置,卻是取決於全然外來的各種事情。我們試探索一下英國共有地的歷史。這種共有地,是由圈地法依次轉化為私有財產的。如有人認為,有一個像利比居一樣的近世農業化學家,指示在這個序列內應如何選擇土地。指示這種土地因有某種化學性質故適於耕作,某種土地因有某種化學性質故不適於耕作,那真是一個再滑稽沒有的假設。在這裡,有決定力的,寧可說是盜心發生的機會,是大地主實行掠奪的好聽的法律藉口。 第四,且不說人口增加和資本增加的發展程度,對於土地耕作的擴展,會提示一個有伸縮性的限界,也不說偶然事故(那會暫時影響市場價格,例如年歲的豐歉)的影響。土地耕作的空間的擴大,總是依存於一國資本市場和營業的全部狀態。在緊逼時期,要使追加資本投到農業上來,單是未耕地對租地農業家(不管他支付還是不支付地租)提供平均的利潤,還是不夠的。而在資本過充時期,那就令市場價格全不增加,也只要已經在其他方面,具備了平準的條件,資本就會涌到農業上來的。以上,我們說,較既耕地為優的土地所以會從競爭中被排斥,在事實上,只因為位置不良,或因為有某種一向不能克服的耕作限制,或因為有某種偶然事故。僅因為這個原故,所以我們只好使用那種和最後既耕地品質相等的土地。但新地和最後既耕地間,常常會在開墾費上有一種差別。新土地會不會開墾,要取決於市場價格的狀況和信用關係。但只要這個土地實際加入競爭,市場價格在其他一切事情不變的關係下,就會降落到和以前的標準一樣;從而,新加入的土地,也會和那種品質相等的舊土地,生出等額的地租來。它不會提供任何地租的假設,在贊成這個假設的人手裡,正是用一個他們應當證明的假設來證明。這個假設是:最後的土地也是不提供任何地租的。如果這個證明方法是適當的,我們可以同樣證明:最後建造的房屋,就使租出,也不會在嚴格的租賃利息(Mietzins)之外,再為建築物提供任何地租。但事實是,它在有租賃利息以前,就已經提供地租了,因為這種建築物往往有一個長時期空著。一個土地上諸連續的投資,既然能提供比例的剩餘收益,從而,能夠和第一個投資一樣提供地租;同樣,那些和最後既耕地有相等品質的土地,自也會由相等的成本,提供相等的收益。否則,我們就不能理解,品質相等的土地,怎樣會依次開墾,而不同時開墾來互相競爭了。土地所有者隨時都預備提取一個地租,都準備取得某種不需代價的東西;但資本卻要在一定的情形下,方才能把土地所有者的願望滿足。所以土地間的競爭,不是依存於土地所有者的願望不願望土地成為競爭的對象,而是依存於有沒有資本,要和其他的資本,競爭新的土地。 在真正的農業地租,單純為獨占價格的限度內,這種價格是僅小的;同樣,在通例的關係內,無論生產物的價值是怎樣超過它的生產價格,絕對地租也總是僅小的。絕對地租的本質是這樣:即,不同諸生產部門的同樣大的資本,將在相等的剩餘價值率或相等的勞動榨取率上,視各自不同的平均構成,而生產出不等量的剩餘價值來。在工業上,這各種不同的剩餘價值量,會均衡化為平均利潤,並均等地,分配在當作社會資本部分的個別資本之間。土地所有權,在生產必需使用土地時,(無論那是用在農業上,還是用在原料的開採業上),卻會阻止這種剩餘價值在各個土地投資間的均衡化過程。原來會參加一般利潤率均衡化過程的剩餘價值一部分,將為它所取去,在這場合,地租成了商品價值的一部分,尤其是剩餘價值的一部分,那不是歸直接榨取勞動者的資本家所有,卻是被榨取資本家的土地所有者取去的。在這場合,我們的前提是:農業資本比等量的非農業資本,會推動更多的勞動。當中的差額究竟多大,或者有沒有這個差額,那要看與工業比較,農業相對地說是怎樣發展。依照問題的本質,則農業愈進步,這個差額會愈減小,除非可變資本部分對不變資本部分的比例的減小,在工業資本的場合,比在農業資本的場合,是要厲害。 這種絕對地租,在真正的開採工業上,還有更顯著的作用。在真正的開採工業上,不變資本的一個要素(原料),是全然沒有;並且,除了那些以機械和他種固定資本占極大部分的部門,還是無條件地,為最低位的資本構成所支配。在地租好像全由獨占價格引起的地方,特別需有異常有利的市場關係;必須如此,商品才能依照它的價值售賣,地租才會與商品剩餘價值的餘額(生產價格以上的餘額)全部相等。全漁場,石坑,天生林木等等的場合,地租就常常是這樣的[3]。 * * * [1]衛克斐爾德《英國與美國》,倫敦1833年。並參看第1卷第25章。 [2]參看東巴爾(Dombasle)和瓊斯(R. Jones)的議論。 [3]里嘉圖關於這點的考察,是異常膚淺的。關於挪威森林地租,他曾反駁斯密的意見。參看《原理》第2章開頭的地方。 第四十六章 建築地的地租 礦山地租 土地價格 在有地租存在的地方,總有對差地租,並且那種地租總是依照農業對差地租的法則來規定。任何一種自然力,不問它是瀑布,還是豐饒的礦山,還是富於魚類的湖沼,還是宜於建築的地基,只要它能夠被獨占,能夠對產業家(使用它的人)保證一個剩餘利潤,那些人,那些對地球一部分享有所有權而變為這種物品所有者的人,就會在地租形態上,奪去機能資本的這種剩餘利潤。關於供建築用的土地,亞當•斯密曾說明,它的地租和一切非農業土地的地租的基礎,都是由嚴格的農業地租規制著。(《國富論》第1篇第11章第2節、第3節)。建築地的地租的特色,第一,在這場合,是位置在對差地租上有絕大的影響,(在葡萄園和大都市建築地的場合,位置的影響是極顯著的),第二,所有者一目了然是被動的,土地所有者的能動性,本來(特別在開礦業上)就是榨取社會發展的進步;在此以外,他就不像產業資本家,他沒有任何貢獻,也不冒任何的危險;最後,獨占價格在許多場合占著優勢,那會對於貧民實行最無恥的榨取(因為,就房租來說,貧窮者是一個收益特豐的源泉;這個源泉,比西班牙人的卜托西礦山,還要豐富)[1],如果土地所有權與產業資本結連在一個人手裡,那還會給他一種可驚的權力,使勞動者們在工資的鬥爭上,實際沒有土地可以作居住的場所[2]。社會一部分人,使別一部分人必須納一種貢物,來購買他們在土地上居住的權利。土地所有權使土地所有者有種種權利,可以榨取地體,地中心,空氣,甚至榨取生命的維持和發展。不僅人口的增加,和居住場所的需要的增大,甚至像固定資本(那或是體現在土地裡面,或是像各種工業建築物,鐵路,堆棧,工廠建築物,船塢等等一樣,把根生在土地裡面)的發展,也必然會把建築地的地租(Baurente)提高。在這場合,就使像卡勒那樣有好意,也不能把房租(那是投在房屋上的資本的利息和償還金)和單純土地的地租相混同。而在英格蘭那樣的國家,因為土地所有者和建築投機家是全然不同的人,所以更加不能這樣混同。在這裡,有兩個要素是要考察的:在一方面,為再生產或開採的目的,要利用土地;在另一方面,空間又是一切生產和一切人類活動所必要的要素。土地所有權,會由這兩方面要求貢物。建築地的需要,會提高土地(當作空場和地基的土地)的價值;同時,當作建築材料的地體諸要素的需要,又會增加[3]。 在急速發展的都市內,特別是在倫敦那樣的地方,那就是在建築業採取工廠經營方法的地方,真正的建築投機對象,是地租,不是房屋。關於這點,我們已在第2卷第12章,由倫敦一個大建築投機家凱甫斯在1857年銀行法委員會前的供述,加以說明了。他在第5435號上曾說:「我相信,一個要在這個世界上立足的人,單憑安定的交易是不夠的。……他一定要以投機的眼光,大規模從事建築,因為企業者從建築物取得的利潤,是極小極小的。他要由地租的增加,取得他的主要利潤。比方說,他租下一塊土地,每年付租300鎊;如果他度量情形,在細密的建築計劃之下,造起適合的房屋來,他每年就可得400鎊或450鎊,這樣,增加的地租額100鎊或150鎊就年年構成他的利潤了,這個利潤比他屢次認為不屑的建築利潤,是更大得多的。」這裡我們不要忘記,在租期(通例為99年)滿後,土地以及其上的建築物,以及在租期內每每已經加倍或三倍的地租,都會由建築投機家或其合法繼承人手裡,再歸到最後的真正的土地所有者手裡。 真正的礦山地租,是和農業地租一樣決定的。「有若干的礦山,其生產物剛好夠支付勞動,並代置投下的資本和普通利潤。它會給企業者以若干利潤,但不會給土地所有者以地租。這種礦山,只能由土地所有者自己開採,他是當作自己的企業家,由他自己投下的資本,取得普通的利潤。蘇格蘭有許多礦山,是這樣經營的,並且是只能這樣經營的。不納地租,土地所有者不准許任何人經營;但任何人去經營,也不能納地租。」(亞當•斯密《國富論》第1篇第11章第2節)。 我們必須分別,究竟是因為生產物或土地有一個和地租獨立的獨占價格,所以地租是由獨占價格發生,還是因為有地租存在,所以生產物要依照獨占價格售賣。我們說獨占價格,是統指那種價格,這種價格只由購買者的購買慾望和支付能力決定,那是和那種由一般生產價格或由生產物價值決定的價格,完全沒有關係的。所產葡萄酒有異常好的質量的葡萄園(這種葡萄酒的產量,通常是極小的),就能提供一個獨占價格。葡萄栽培者因有這個獨占價格,將能由富有的葡萄酒飲者,而在生產物的價值之上,實現一個很大的剩餘利潤。那是完全由這種飲者的富有和嗜好,來決定的。這種由獨占價格發生的剩餘利潤,會轉化為地租,並在這個形態上,歸於土地所有者,因為他對於這塊有特殊品質的地體,擁有一種所有權的名義。在這場合,獨占價格把地租創造了。但在相反的方面,地租也會引起獨占價格。如果因為土地所有權限制那種不納租的投資,使它不能投在未耕地上,以致穀物不僅在它的生產價格以上售賣,並且在它的價值以上售賣,情形就是這樣的。確實的,社會上有一群人,只因為對於地球享有所有權,所以能在社會的剩餘勞動內吸取一部分,並比例於生產的發展,在社會的剩餘勞動內,吸取益益大的部分,當作自己的貢物。但這個事實,為別一個事實所隱蔽了:即,資本化的地租,這種資本化的貢物,會表現為土地的價格;並且還能像任何別一種通商物品一樣拿來出賣。所以,就購買者來說,這種要求地租的權利,並不是無代價不需勞動,不需冒險,不需有資本的企業精神,就可以獲得的,而是有代價獲得的。所以,像我們以前講過的,在買者看來,地租不過是資本的利息;他購買土地獲得地租要求權時,曾經用這種資本來購買。奴隸所有者也是這樣看待他的黑奴的。那是他購買的。他對於黑奴有所有權,不是由於奴隸制度,而是由於商品的買賣。不過,這個所有名義,並不是由買賣引起,而只是由買賣移轉的。在這個名義能夠出賣以前,它必須已經存在;一次買賣不能把這種名義創造出來,一系列的買賣,多次買賣的反覆,也不能把這種名義創造出來。創造這種名義的,是一定的生產關係。當這種生產關係達到一定點,而必須蛻化時,這種所有名義和它所依據的各種交易(在經濟方面歷史方面被視為正當,且與社會生活的生產過程相照應)的物質源泉,也就消滅了。從一個較高的經濟社會形態的觀點看,個人對於地球的私有權,和人對於人的私有權一樣,是完全不合理的。甚至全社會,全國民,甚至一切同時存在的社會全體,都不是土地的所有者(Eigentiimer)。他們只是土地的占有者(Besitzer),是土地的利用者。他們必須像家庭的賢父親一樣,把土地改良後,傳給他們的後代。 *** 以下我們研究土地價格。在這種研究上,我們把一切競爭的變動,一切土地投機,甚至把小土地所有制(在這制度下,土地是生產者的主要工具,他必須以任何價格去購買它),都丟開不去考慮。 Ⅰ.土地價格可以在地租不增進的時候增加:那就是 (1)因利息率下落。其作用,會使地租以更昂的價格售賣;由此,資本化的地租和土地價格就增大了。 (2)因體合在土地內的資本的利息增大。 Ⅱ.土地價格可以因地租增大而增大。 地租得因土地的生產物的價格增加而增大。在土地生產物的價格增加時,無論最劣等既耕地的地租是大,是小,還是全然沒有,對差地租的比率通例都會增加。這所謂比率,是指剩餘生產物轉化為地租的部分對墊支資本(為生產土地生產物而墊支的資本)的比例。這個比率,和剩餘生產物對總生產物的比例,是不同的。因為總生產物未包括全部的墊支資本,那就是,未曾把那種繼續和生產物並存的固定資本包括在裡面。但在這個比率裡面,包含了這個事實:即,在那種提供對差地租的土地上,生產物有一個益益增大的部分,轉化為剩餘的剩餘生產物,(überschüssiges Surplusprodukt)並且在最劣等地上,土地生產物價格的增加,也會引起一個地租,並由此引起一個土地價格。 但在土地生產物的價格不增進時,地租也可以增加。在這場合,土地生產物的價格,可以是保持不變,或是減少。 如果土地生產物的價格保持不變,地租的增加(把獨占價格除開不說),僅因為是在下述兩種情形下。第一,是因為在舊土地的投資量不變時,有新的品質較良的土地被耕作了,但這種新土地剛好夠應付那已經增大的需要,所以調節的市場價格還是保持不變。在這場合,舊土地的價格不增加,但就新加入耕作的土地說,價格是超在舊土地的價格之上了。 第二,地租增加,是因為在相對生產力不變,市場價格也不變的時候,被用來利用土地的資本量增加了。在這場合,與墊支資本比例而言,地租固然還是沒有增加,但地租的量卻因資本倍加而倍加了。因為價格沒有下落,所以第二個投資和第一個投資會一樣提供一個剩餘利潤,在租期屆滿後,那還同樣會轉化為地租。在這場合,地租量增加了,因為提供地租的資本量增加了。主張同一土地諸連續投資在它們的收益彼此不等,從而引起一個對差地租的限度內方才會提供地租,等於主張,如果有兩個各為1000鎊的資本,投在兩個生產力相等的土地上,那怕這兩個土地都屬於能夠提供對差地租的優等的土地,但仍只有一個土地,會提供地租。(地租總量,一國的總地租,是與投資量一同增加的,雖然在這個時候,每塊土地的價格,地租率,甚至各個別土地的地租量都不一定就會增加;在這場合,地租總量的增加,是耕地面積增大的結果。不過,這種增加,可以和個別土地地租的下落相結合)。如果不是這樣,那就等於主張:投在兩塊土地上的兩個並存的投資,和投在同一土地上的兩個連續的投資,是依從不同的法則。其實,對差地租,正是由這兩種情形須依從同一法則的事實,由這兩個投資在同一耕地,會有追加的生產力,在不同耕地上也會有追加的生產力這一個事實,推出來的。在這裡,唯一存在但被忽視了的差別,是:連續諸投資,當應用在空間上不同的土地上時,會遇到一種限制,這種限制,只要它們是應用在同一的土地上,就不會遇到的。這可以說明,何以這兩種不同的投資形態,會有相反的影響,並在實際上互為限制。在這裡,差別不是由資本發生的。如果資本的構成保持不變,剩餘價值率也保持不變,則利潤率也保持不變,從而,在資本加倍時,利潤量也加倍。同樣,在假設的情形下,地租率也保持不變。如果一個1000鎊資本生產X的地租,則在假設的情形下,一個2000鎊的資本會生產2x的地租。但依照土地面積(那是未曾變動的,因為我們是假設,那是把二倍資本投在同一土地上)來計算,則地租量增進的結果,它的水準也增進了。從前提供2鎊地租的一英畝,現在會提供4鎊了[4]。 以剩餘價值一部分(貨幣地租)——因為貨幣是價值的獨立表現——與土地相比例,根本就是背謬的,不合理的;因為這裡互相較量的量,根本就是不能公約的量,一方面是一定的使用價值,是這許多許多平方尺的土地,他方面是價值,特別是剩餘價值。這個比例不過表示了,在現存條件下,若干平方尺的土地的所有權,使土地所有者能取去一定量的無給勞動,那是由那在平方尺中打滾的資本(像在馬鈴薯中打滾的豬一樣)實現的。〔在這裡的原稿上,有一個括弧,括弧內有「利比居」字樣,但塗去了——F. E.〕很明白,這種比例,是和五鎊銀行券對地球直徑的比例一樣。但一定經濟關係所依以表現並依以實現的不合理諸形態的融和,和那些在日常營業上實際代表這種經濟關係的人,是沒有關係的。已經習慣在這種關係內活動的人,並不覺得他們的理性,會在這裡碰到什麼障礙。一個完完全全的矛盾,在他們看來,並沒有什麼不可思議的地方。他們像魚習慣生活在水裡面一樣,習慣了那種種完全與內部關聯分開的個別分立的不合理的現象形態。黑格爾關於某一些數學公式所說的話,也適用在這裡。他說,在普通的人類悟性看來合理的事情,會像似不合理的,不合理的事情,會像似合理的。 就土地面積的本身來考察,地租量的增加,和地租率的增加,是一樣表現的;因此,只要在某一場合可用作說明理由的條件,在他一場合竟是不能發現,人們就陷在困惑中了。 但是,即使土地生產物價格減小,土地價格還是可以提高的。 在這場合,差額增大的結果,較優土地的對差地租,從而土地價格,也會增加。不然的話,就是土地生產物的價格已在勞動生產力增大的時候跌下來,以致生產的增大,把價格下落的結果抵消還有餘。假設一卡德要費60先令。如果同一英畝用同一資本現在可以生產二卡德,不只生產一卡德,一卡德的價格也跌為40先令,使二卡德的價格等於80先令,則同一資本同一英畝的生產物的價值,會提高三分之一,雖然每卡德的價格已下落三分之一。如果生產物不是在它的生產價格或價值之上售賣,這個結果怎樣會可能呢?這一點,我們在說明對差地租時,已經加以說明了。在事實上,那有兩種情形是可能的。第一是有較劣的土地被排在競爭之外,但在對差地租因一般的改良不是均等在各種土地上發生作用,而致於增大時,較優良的土地的價格卻增大了。第二是,在勞動的生產力增大時,就最劣等的土地說,同一的生產價格,(在支付絕對地租的場合,還是同一的價值),已表現為較大量的生產物。生產物代表和以前一樣多的價值,但在它的量增大時,它的每一個可除部分的價格就下落了。在所使用的資本相等時,這種情形是不可能的;因為在這場合,同一的價值,須表現為任何量的生產物。但只要有追加資本用來生產石膏肥料,海鳥糞那種種有多年效果的改良,這種情形就會是可能的。在這裡,有一個條件是:一卡德的價格雖然下落,但下落的比例,不與卡德數增加的比例相等。 Ⅲ.地租提高,從而一般土地價格或個別土地價格提高所依以發生的相異諸條件,會互相競爭,互相排斥,而只能交替發生作用。總之,根據以上所述,我們無論如何不會推出這樣的結論來:即,土地價格的增加就是地租的增加,地租的增加(那常指示土地價格的增加),就是土地生產物價格的增加。[5] *** 人們不去研究土地枯竭的現實的自然的原因(一切在對差地租問題上有所論著的經濟學者,都因當時農業化學不發達之故,未曾對這種原因加以研究),卻拿這樣淺薄的見解提出來,說:在有限的土地面積內,不能任意投下任何量的資本。譬如《韋斯明斯特評論》在反駁瓊斯時就說,全英格蘭不能由蘇浩•斯塊爾的耕作來養活。如果把這一點看作是農業所特有的不利,那是正好相反。土地在農業上面是當作生產工具的,把連續諸資本在土地上投下,還能有效果可以得到。若在工業上面,土地就不過是基地,不過是場所,不過是空間的活動基礎,決不能像在農業上一樣,即使能,其限界也極為狹小。不錯的,就大工業說,(與零碎的手工業比較),小的空間可以累積大的生產設備。但在生產力的一定的發展階段上,一定的空間卻常是必要的,建築物的層數也會受到各種實際上的限制。超過這個限制時,生產的擴大,就會要求空間場所的擴大。投在機械等等上的固定資本,不會因使用而改良,卻只會因使用而磨損。新的發明,在這場合,固然會允許若干的改良,但假設生產力的發展程度為已定的,機械是只有愈用愈壞的。如果生產力急速發展,一切舊的機械還會由更便宜的機械代替,從而喪失掉。反之,處理得當的土地,卻會不斷改良的。土地有一個長處是,連續投資的利益,不會使以前各次投資的利益喪失掉。這個長處,包含了這種可能:即連續諸投資的收益會發生差額。 * * * [1]蘭格《國難》倫敦1844年第150頁。牛曼《經濟學教程》倫敦1851年。 [2]克洛林格吞市的罷工。恩格斯《英國勞動階級的狀況》第307頁。(1892年版第259頁——F. E.) [3]「倫敦街道的鋪石,曾使蘇格蘭海岸若干荒山石塊的所有者,可以由以前絕對沒有用處的石地,取出一個地租。」斯密《國富論》第1篇第11章第2節)。 [4]洛貝爾圖曾在他的有名的論地租的著作(那是我們以後要在第四卷提到的)上,把這一點展開,那是他的貢獻之一。不過他犯了幾個錯誤。第一,他假定,就資本來說,利潤的增加常會表現為資本的增加,以致在利潤量增加時,它們的比例還是保持不變。這是錯誤的,因為在資本的構成發生變化時,那怕勞動的榨取率不變,利潤率也會因不變資本部分(與可變資本部分比較)的比例價值下落,而提高的。——第二,他又錯誤地,把貨幣地租對一定量土地(例如一英畝土地)的比例拿來討論,好像古典派經濟學在研究地租騰落時,一般就是這樣假定的。這又錯誤了。古典派經濟學就地租的自然形態考察地租時,他們所認定的地租率,是把地租就生產物計算的;如果他們是就貨幣地租的形態考察地租,他們所認定的地租率,就是把地租就墊支資本計算的。實在說,這才是合理的表現。 [5]地租增加時土地價格竟然下落的事實,可以參看拔西的議論。 第四十七章 資本主義地租的發生 Ⅰ 導 論 我們必須弄清楚,從近代經濟學(資本主義生產方法之理論的表現)的觀點看,在地租的考察上,真正的困難是在那裡。多數現代的著作家,都還沒有把握住這一點;他們要以「新」方法說明地租的反覆的嘗試,可以把這一點證明。在這裡,圖「新」的結果,往往是落到老早已經被克服的觀點上去。這當中的困難,不是農業資本所生產的剩餘生產物及與其相應的剩餘價值一般難於說明。這個問題,寧可說已經在剩餘價值——生產資本投在任一部門所生產的剩餘價值——的分析上,解決了。困難是在這種證明:即,剩餘價值在不同諸資本間均衡化為平均利潤以後,不同諸資本已經比例於它們的相對量,而在社會資本在一切生產部門所生產的總剩餘價值中,分得比例的部分以後,那就是,在這種均衡化發生以後,在待分配的剩餘價值已經分配以後,投在土地上的資本怎樣還能在地租形態上,把這個剩餘價值的多餘部分,付給土地所有者。近代經濟學者,以產業資本代言人的資格曾要反對土地所有權。這個問題,對於他們,固有一種實際的動機,(在討論地租史的那一章,我們要更詳細地考察這種動機),但除這種實際的動機不說,對於他們,對於以理論家資格出現的他們,這個問題也非常重要。承認農業資本的地租的發生,是由於這個投資部門的特殊的作用,由於地殼本身的性質,那是等於把價值概念放棄,等於否認這個範圍的科學認識的可能。只要單純考察一下,地租是由土地生產物的價格支付——在租地農業家必須取得生產價格時,即令地租是用實物支付,這個情形還是會發生的——我們就知道,下面一種嘗試,是怎樣不合條理了。這種嘗試,是由農業自然生產力超過其他各產業部門的生產力這個事實,來說明這個價格何以會超在普通生產價格之上,農業生產物何以會相對顯得昂貴。因為,剛好相反,勞動的生產力越是大,其生產物每一個可除部分的價格就越是便宜;因為,同量勞動從而同量價值所依以表現的使用價值量會越是大。 在地租的分析上,全部的困難,是難於說明農業利潤何以會超過平均利潤;不是難於說明剩餘價值,而是難於說明這個生產部門所特有的多餘的剩餘價值;不是難於說明「純生產物」,而是難於說明這個純生產物何以會超過其他各產業部門的純生產物,平均利潤是在諸種完全確定的歷史的生產關係下,由一種自已進行的社會生活過程,發生的。我們講過,這個結果,必須有極廣闊的媒介為前提。我們能說平均利潤以上的剩餘以前,這個平均利潤必須已經當作標準,並且像在資本主義生產方法上一樣,已經當作生產的調節器才行。在資本尚未能實行強奪一切剩餘勞動,並直接占有一切剩餘價值,從而,尚未把或單是偶然把社會勞動放在它支配下面的社會形態內,現代的地租(那就是平均利潤以上的餘額,個別資本在社會總資本所生產的剩餘價值中所占的比例部分以上的餘額),一般還是沒有。這一點,可以說明拔西先生們是怎樣素樸了(參看以下)。他說,在太初狀態中,地租(即利潤餘額)就已經存在了。利潤雖是一個歷史上確定的社會的剩餘價值形態,但照拔西先生說來,在沒有社會的地方,這種利潤餘額就已經能夠存在了。 舊經濟學者,在資本主義生產方法尚未發展的時候,已開始研究資本主義生產方法,所以,對於他們,地租的分析是全然沒有困難,即有困難,困難的種類也是不同的。配第,闞梯龍以及一般與封建時期接近的著作家們,都假定地租是剩餘價值一般的通例的形態,利潤卻還很不確定的,與工資混在一起,或把利潤視為是資本家由土地所有者那裡勉強取去的這個剩餘價值的一部分。他們是從這個狀態出發:第一,在這個狀態下,農業人口還在國民內占極大的部分;第二,在這個狀態下,直接以土地所有權的獨占為媒介,而把直接生產者的剩餘勞動占為己有的人,就是土地所有者,從而,在這個狀態下,土地所有權還好像是生產的主要條件。因此,從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的觀點看,一個必須研究的問題,在他們看,竟還沒有成立。這個問題是:土地所有權,怎樣能從資本手裡,在資本所生產(即從直接生產者奪取)並直接占有的剩餘價值中,把一部分再奪去。 在重農主義派手裡,困難已經有不同的性質了。他們實際是資本之最初的系統的發言人,他們也就以這個資格,從事於剩餘價值一般的性質的分析。在他們看,這個分析就是地租的分析,因為在他們看,地租就是剩餘價值所依以存在的唯一的形態。在他們看,付租的資本,或農業的資本,便是唯一的生產剩餘價值的資本,而由它所推動的農業勞動,也是唯一的能提供剩餘價值的勞動,所以從資本主義的立場說,說它是唯一的生產勞動,是毫無錯誤的。他們把剩餘價值的生產看作是決定的要素,當然是對的。在第四卷,我們還要討論他們的別的貢獻,但除了那些貢獻,他們第一個大貢獻,是由在流通領域內發生機能的商業資本,回到生產資本上來。在這方面,他們是和重商主義派相反對的。重商主義憑它的粗陋的現實主義,成了當時所特有的庸俗經濟學,它從實際的利害關係出發,把配第及其後繼者所成就的科學分析的端緒,拋到後面去了。在這裡,我們在批判重商主義時,只要對著它對於資本和剩餘價值所抱的見解來說。我們曾經指出,貨幣主義把為世界市場的生產和生產物的商品化(從而貨幣化),正確的,視為是資本主義生產的前提和條件。在它發展為重商主義時,有決定重要性的,已經不是商品價值的貨幣化,而是剩餘價值的生產了,但由流通領域的無概念的觀點出發,這個剩餘價值又被表現為剩餘貨幣,為貿易平衡的餘額。而當時自利商人與工廠主的特徵,以及由他們代表的那個資本主義發展時期的特徵,正是由這個事實構成:即,他們要由封建的農業的社會轉化為工業的社會,並要在世界市場上實行國家的工業戰爭,而在這種企圖上,他們最渴望的,是資本的加速的發展,這種發展,不是單由所謂自然方法,而且須由強制手段來得到的,國民的資本是漸漸地,慢慢地,轉化為產業資本呢,還是由課稅,(那由保護稅的名義,把這種課稅的主要部分,落在土地所有者,中級自耕農民,小自耕農民和手工業者身上),由獨立直接生產者的加速的剝奪,由資本之強烈的加速的蓄積和累積,總之,由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的條件之加速的形成,而迅即地,加速地,轉化為產業資本呢,那會引起一個極大的差別。同時,那對於自然的國民的生產力之資本主義的產業的榨取,也會引起一個重要的差別。所以,重商主義的國家性質,決不單純是這個主義發言人口裡的一句空話。在熱心於國富和國家財源的藉口下,他們實際宣布了資本家階級的利益和財富一般的增進,是國家的最後目的,並宣告,資產階級社會,是與舊時的天國相對立的,他們同時還意識到,資本和資本家階級的利益的進展,資本主義生產的發展,在近代社會上,是國力和國家強盛的基礎。 再者,重農主義派還實際把農業勞動的生產力,當作是一切剩餘價值生產的自然基礎,並當作是一切資本發展的自然基礎。在這方面,重農主義派也是正確的。如果人類一般在一勞動日內生產的生活資料,(在最狹的意義上,是農業生產物),竟不能多於再生產他自身的所需量,如果他一全日勞動力的支出,竟只夠再生產他自身個人所不可少的生活資料,剩餘生產物和剩餘價值就會根本不能成立了。農業勞動的生產力超過勞動者個人的需要這個事實,是每一個社會的基礎,尤其是資本主義生產的基礎。資本主義生產,使社會上一個益益加大的部分,無須從事直接生活資料的生產,並且像斯杜亞所說那樣,轉化為「自由的人們」(free heads),使他們可以在別的領域,任人榨取。 但挽近有些經濟學者如德爾(Daire)拔西(Passy)之流,竟在古典派經濟學趨於衰絕的時候,甚至在它臨終的時候,複述這些原始的主張(關於剩餘勞動和剩餘價值一般的自然條件的主張),並在地租早已發展成為剩餘價值一個特殊形態和一個特殊部分以後,自信他們對於地租,曾有新的獨到的發現。關於這些人,我們將要說什麼呢?有一些見解,在一定的當初的發展階段上,原是新的,創造的,深刻的,正當的,但庸俗經濟學的特徵,卻是在這個見解已經成為平凡無力而且變為虛妄的時候,把它重複地複述出來。他們自己也承認,古典派經濟學熱心要解決的問題,他們是絲毫不加顧慮的。他們把這些問題,和那些在資產階級社會發展的較低的觀點上方才成立的問題混同了。他們還熱心地,自己滿足地,反覆細嚼重農主義派關於自由貿易的主張。這也是這樣的。這些命題,雖然還為這個或那個國家所實際注意,但它們的理論的旨趣,卻是老早已經喪失掉了。 在嚴格的自然經濟內,(在其內,農業生產物或全然不加入流通過程,或僅以極小部分加入流通過程,甚至在代表土地所有者的所得的那一部分生產物內,也只有比較小的部分加入流通過程,例如古羅馬的許多大領地,查理曼大帝治下的領土內,甚至在全中世紀內〔參看文加特Vincard著《勞工史》巴黎1845年〕,都有這種情形),大所有地的生產物和剩餘生產物,決不是單純由農業勞動的生產構成的。那還包括工業勞動的生產物。家庭的手工業勞動和製造業勞動,當作農業的副業,而以農業為基礎的,便是這種自然經濟所依存的生產方法的條件;那在歐洲古代,在中世紀,甚至在今日的印度共同體,(如果它的傳統組織尚未破壞),都是那樣的資本主義生產方法才完全把這個關聯破壞。這個過程,特別可以在十八世紀最後三十年間的英格蘭,得到豐富的研究材料。在半封建社會內長成的人們,例如赫倫希文德(Herrenschwand),在十八世紀終末時,還認農業和製造業分離,是一個暴躁的社會冒險,是一個無思慮的冒險的存在方法。並且,就說那些與資本主義農業極相類似的古代農業(那可以在迦太基和羅馬見到),它和殖民地經營,也比它和那種以現實資本主義榨取方法為基礎的農業形態,有更多的類似地方[1],有一個形式上的類似點。這個類似點,在一個了解資本主義生產方法,不像摩姆孫先生[2]那樣在每一個貨幣經濟內都發現已有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的人看來,在一切本質的點上,都完全只是幻想。這個形式上的類似點,在古代義大利大陸是不存在的,而只在西西里島存在,因為這個島好像是羅馬的農產物的進貢地,故其農業在本質上就是以輸出為目標。在那裡,現代式的租地農業家是發現了。 對於地租的性質,有一個不正確的見解,是以這事情為基礎:即自然形態上的地租——那有一部分是教會的什一稅(Zehnten),一部分是老古董,由舊時的契約變為永久的——是由中世紀的自然經濟,拉到近代來的,那全然和資本主義生產的條件相矛盾。這個現象,引起一種印象,好像地租不是由農業生產物的價格生出,而是由它的量生出,從而不是由社會關係生出,而是由土地生出一樣。我們以前曾經指出,雖然剩餘價值會表現在一個剩餘生產物上,但並不能反過來,說剩餘生產物(指生產物之單純的量的增加)就表現剩餘價值。這個剩餘生產物,可以是表示價值的負額。不然,1860年的棉工業,與1840年的棉工業比較,將代表巨額的剩餘價值了,但恰好相反,棉紗的價格是下落了。農作物連年欠收的結果,地租可以異常增加(因為穀物的價格將增進)雖然這個剩餘價值會表現在一個價格已經提高但數量已經減少的穀物量內。反之,農作物連年豐收的結果,地租也可以下落(因為穀物的價格將下落),雖然這個已經減小的地租,會表現在一個價格已經跌落但數量已經增大的穀物量內。第一,我們關於實物地租(Produktenrente)應聲明,那是由一種過去的生產方法,當作一種遺蹟,留傳下來的傳習,它和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的矛盾,表示在這個事實上了:它會由私人契約而自行消滅,並在立法可以干涉進來的場合,例如在英國教會什一稅的場合,還會強制地把它當作不合的辦法,來取消。但第二,在實物地租在資本主義生產方法基礎上繼續存在時,它不外是貨幣地租的披上中世紀外裝的表現。它也只能是這個。例如,每卡德小麥40先令。在這卡德中,必須有一部分,代置其中所含的工資;這一部分必須賣掉,使工資能夠從新投下;別一個部分,必須賣掉,來支付它應付的課稅。種子,甚至一部分肥料,在資本主義生產方法及與其相應的社會分工甚發展的地方,是會當作商品,加到再生產過程裡面來的,是必須由購買來代置的。因此,這卡德又有一部分必須賣掉,才能取得這種貨幣。就使不須實際把它們當作商品來買,而可由生產物中,在自然形態上取出來,當作生產條件,加到它的再生產過程去——這種情形,不僅農業有,其他許多生產不變資本的生產部門都有——那也會當作計算貨幣出現在計算上,並且當作成本價格的成分,扣除下來。機械和一般固定資本的磨損,也須在貨幣形態上代置。最後,還有利潤,那是依照這個用現實貨幣或計算貨幣表示的成本額計算的。這個利潤,表現為總生產物的一定部分,那是由它的價格決定的。然後還留下的部分,便構成地租,如果契約規定的實物地租,竟比這個由價格決定的殘餘額更大,它就不是地租,而是利潤的減除了。因有這種可能性,所以,不照生產物價格決定的實物地租(它可以比現實地租更大或更小,它不僅可成為利潤的減除甚至可成為資本代置成分的減除),只是一個已經過時的形態。實在說,在這種實物地租不僅有地租之名而且有地租之實的限度內,它結局仍是由生產物的價格超過它的生產成本的超過額,來決定的。它不過把一個可變的量,假定為一個不變的量。但在這裡,有一個自欺的觀念發生了。它說,生產物在其自然形態上第一應夠維持勞動者,其次應使資本主義租地農業家有自身所需以上的榮養資料,其餘額就成為地租。拿一個生產200,000碼布的工廠主來比喻。這許多碼布,不僅夠使他的勞動者,他的妻室兒孫有衣著,並使他自己有多餘的衣著,從而可以拿一部分出去賣,最後又在布匹的形態上,支付一個巨額的地租。事情是這樣單純的,好像只要在200,000碼布中,取出生產成本來,布匹的餘額就是地租了。不問布的售賣價格,只要在200,000碼布中,取出10,000鎊(比方這樣說)生產成本來,那就是只要從布匹中取出貨幣來,從一個使用價值中取出交換價值來,就可以決定每碼布超過一鎊的餘額。那真是一個天真無邪的觀念了。這個觀念,比圓可以變成正方的觀念還要荒唐。因為圓變成正方的觀念,至少還有這樣一個觀念作基礎,即直線和弧會互相融合。但這個天真無邪的觀念,正是拔西先生的藥方。在布匹尚未在你頭腦中或在現實上轉化為貨幣以前,就從布匹裡面,把貨幣除去!當中的餘額就是地租。像這樣的地租,是應當在實物上把握(例如參看安特的所論)不應當由「詭辯」的魔術來把握的!就不過是這樣。所以,實在說來,實物地租的殘存,結局不外引起這樣一個笑話,那就是,在這樣這樣多布奚的小麥中把生產價格除開,在一個體積的容量中除去一個貨幣額。 Ⅱ 勞動地租 地租的最單純的形態,是勞動地租(Arbeitsrente)。在這場合,直接生產者,以每周的一部分,用那實際上或法理上屬於他的勞動工具(犁,家畜等等),用在那實際屬於他的土地上,而以每周的別一部分,在地主的土地上,無代價地,為地主勞動。如果我們就這個最單純的形態考察,事情是十分明白的。在這場合,地租和剩餘價值是一致的。在這場合,無給付的剩餘價值,是以地租,不是以利潤為表現形態。勞動者(自給的農奴)在這場合,能在必不可少的生活資料之外,得到怎樣的餘額,用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的名稱來說,他究能在工資以上得到怎樣的餘額,在其他情形不變的條件下,要看他的勞動時間,是用什麼比例,分為自己的勞動時間和為地主的徭役勞動時間。所以,必要生活資料以上的這個餘額,(那是資本主義生產方法內表現為利潤的東西的胚芽),完全是由地租額決定的。在這場合,地租額不僅直接是無給的剩餘勞動,且也表現為無給的剩餘勞動,表現為生產條件(在這裡,生產條件就是土地,即令不是,它也是附屬於土地的)所有者的無給的剩餘勞動。徭役勞動者的生產物在他自身的生活資料之外尚應把勞動條件代置,那是一切生產方法沒有兩樣的事實。因為,這個事實,不是它的特殊形態的結果,而是一切繼續的再生產的勞動所應具備的自然條件,是每一個不斷的生產所應具備的自然條件,因為每一個不斷的生產,都同時是再生產,從而是它自身的作用條件的再生產。並且,這又是很明白的,如果直接勞動者生產自身生活資料所必要的生產手段和勞動條件,是歸直接勞動者「占有」,則在這一切形態內,所有權關係同時必定會當作直接的主奴關係出現,直接生產者必定會當作不自由者出現(這種不自由包括與徭役勞動相結合的農奴制度,也包括單純的貢賦義務)。在這場合,依照我們的前提,直接生產者占有他自己的生產手段(他要實現他的勞動,要生產他的生活資料,必須有這種生產手段,作為對象的勞動條件);他獨立地經營他的農業以及與農業相結合的農村家庭工業。這種獨立性,並不因有下述的事實,便消滅。那個事實是像在印度一樣,這些小自耕農民會自行組成一種多少帶有原始性的生產共同體。因為,這所謂獨立,是對名義上的地主說的。在這個條件下,那種為名義地主的剩餘勞動,只有用經濟以外的強制手段(不問它所采的形態是怎樣),方才能夠榨出[3]。它和奴隸經濟或殖民地經濟就是從這一點區別的:即,奴隸是用他人所有的生產條件,不是獨立的。它必須具備人身的隸屬關係,必須在某程度內沒有個人的自由,必須當作土地的附屬物,而不能和土地離開,那就是必須是嚴格的隸農制度(Hörigkeit)。假設他們不是隸屬於土地私有者,卻像在亞細亞一樣,隸屬於既為土地所有者同時又為主權者的國家,地租和課稅就會並在一起的,或者說,不會再有和這個地租形態不同的課稅了。在這種情形下,政治上和經濟上的隸屬關係,就是對國家的臣屬關係,不會在這以上,有更苛酷的形態。在這裡,國家是最高的地主。在這裡,主權就是全國的累積的土地所有權。在這裡,沒有土地私有權,不過對於土地有私人的和共同的占有權和使用權。 由直接生產者榨取無給剩餘勞動的特殊的經濟形態,決定支配和隸從的關係。它是直接由生產發生,但會反過來,在生產上發生決定的作用。由生產關係發生的經濟共同體的全部構造,以及它的特殊的政治姿容,就是建在這個基礎上的。生產條件所有者與直接生產者的關係——這種關係,依照當時的形態,自然會與一定的勞動方法的發展階段與勞動社會生產力的發展階段相照應——把全社會的構造,君臣關係的政治形態,簡言之,當時的特殊國家形態最內部的秘密和隱藏著的基礎,顯示出來。不過,同一的——就主要的經濟條件說是同一的——經濟基礎,仍可由無數種互相不同的經驗上的事情,例如自然條件,種族條件,外來的歷史影響等等,而在現象上,顯示出無窮無盡的變異和差別來。不分析這各種經驗上給予的事情是不能理解這一點的。 勞動地租是最單純最原始的地租形態。就這個形態說,這幾點是極明顯的。即,在這場合,地租是剩餘價值的原始形態,並且和剩餘價值合在一起。並且,剩餘價值和無給的他人勞動合在一起的事情,在這裡,還無需有任何分析,因為那是在一目了然的形態上。直接生產者為自己的勞動,和他為地主的勞動,在空間和時間上,都是分離開的。並且,他的為地主的勞動,還直接在強制勞動(為第三者的強制勞動)的野蠻形態上出現的。同樣,土地提供地租的「性質」也還原成為一種可以捉摸的明明白白的秘密。因為,縛在土地上面的人類勞動力,和所有權關係,(那使勞動力所有者不得不把勞動力拉長,使它在滿足他自身的必要欲望以外,尚還要勉力從事),也包括在這種提供地租的自然裡面。地租是直接由這個事實構成的:即,土地所有者把勞動力的超過支出額,占為己有。直接生產者並未在此以外,付土地所有者以任何的地租。所以,如果有什麼地方,在那裡,不僅剩餘價值和地租是一致的,並且剩餘價值還顯明有剩餘勞動的形態,則在那裡,地租的自然條件或限界,(因為那就是剩餘勞動一般)也就會顯現在表面上。(1)直接生產者必須有足夠的勞動力;(2)他的勞動的自然條件,(最重要的,就是勞動所在的土地),必須有充足的豐度,那就是,他的勞動的自然生產力,必須有充分的大,使他在自己的必要欲望滿足以後,尚有提供剩餘勞動的可能性。這種可能性是不會引起地租的。必須有某種強制力,由這種可能性,把一個現實性造出來,這種可能性,方才會造出地租來。在這裡,這種可能性,是和主觀的自然條件及客觀的自然條件結合著的。在其內,並沒有什麼神秘的地方。如果勞動力很小,而勞動的自然條件又貧弱,剩餘勞動便也很小。但在這場合,生產者的欲望,剩餘勞動榨取者的相對人數,最後,剩餘生產物(這種收益小的為這少數從事榨取的所有者的剩餘勞動,就是實現在這種剩餘生產物上),都一樣是很小的。 最後,由勞動地租的性質,我們可以直接推論:在其他一切事情不變的情形下,直接生產者能夠怎樣改良自己的地位,能夠怎樣增加自己的富,能夠怎樣在必要生活資料之上生產餘額,或者用資本主義的表現方法來說,他能不能為自己提供一個利潤,如果能,又能夠提供怎樣大的一個利潤,那就是,他能否在他自己所生產的工資之上,生產一個餘額,而生產一個怎樣大的餘額,那要看剩餘勞動或徭役勞動的量來決定。在這場合,地租是通例的吞併一切的或者說合法的剩餘勞動形態。那並不是利潤以上的餘額(工資以上的餘額的餘額)。所以,不僅這樣一種利潤的量,甚至這樣一種利潤的存在,(在其他事情不變的情形下),也是依存於地租(即強制對土地所有者貢納的剩餘勞動)的量。 有若干歷史家,聽說那些無所有權而僅有占有權的直接生產者,那些在事實上必須以其剩餘勞動全部付給土地所有者的直接生產者,在這種關係下,在這種負有徭役義務和農奴義務的情形下,可以在財產上,相對的說,在財富上,得到獨立的發展,他們一定會覺得奇怪。但很明白,在原始的未發展的狀態下,(這種社會生產關係及與其相應的生產方法,就是用這個狀態作基礎的),傳習(Tradition)必定有極重要的作用。又很明白,在那裡是和在其他各處一樣,社會支配階級的利害關係,要使現狀,當作法律,成為神聖不可侵犯的,並由習慣和傳習,使一定的限制,當作法律的限制,固定下來。除開別的事情不說,只要當作現存狀態基礎的不斷的再生產,以及與現存狀態相照應的關係之不斷的再生產,一經在時間的推移中,採得調節的支配的形態,這個結果就會發生出來的。並且,這種調節與支配,也是每一種生產方法的不可缺少的要素,如果它要取得社會的穩定性,而脫卻它的偶然性或無定性。但生產方法要取得社會的穩定性,相對地脫卻它的偶然性或無定性,是只有取得這個形態,才能做到的。但要取得這個形態,在生產過程以及和它相應的社會關係陷在停滯狀態中時,只有憑同一生產方法的單純的反覆的再生產。假設它是長期間繼續下去的,它就會當作習慣和傳習固定下來了,最後,並當作成文的法律,而神聖化了。因為這個剩餘勞動形態(徭役勞動),是以勞動社會生產力的不發展,以勞動方法的粗陋為根據,所以與發展了的生產方法,在其是與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相比較,它自然只會在直接勞動者的總勞動內,占有較小得多的部分。比方說,假設為地主的徭役勞動,原來是每星期兩日。這每周二日的徭役勞動,是固定的,是一個不變量,是由習慣法或成文法規定了的。但每周其餘各日的由直接生產者自己支配的生產力,卻是一個可變量;當新的欲望發生,生產物的市場擴大,他對於勞動力這一部分的支配權越是有把握時,那就會在經驗的進行中,跟著擴大的。那種種,都會刺激他,叫他把勞動力的緊張程度提高。並且,我們還不要忘記,這種勞動力的使用,決不以農業為限,那還包括農村的家庭工業。某種程度的經濟發展的可能性,就由此給予了。但不待說,這種發展,還要依存於環境的利益,生來的種族性質等等。 Ⅲ 實物地租 從經濟學的意義來說,勞動地租轉化為實物地租(Produktenrente),並不會在地租的本質上,引起任何變化。這所謂本質,就我們現在所考察的形態說,是由這一點構成的:即,地租是剩餘價值或剩餘勞動的唯一的支配的通例的形態。它還這樣表示:即,直接生產者要占有他自身再生產所必要的勞動條件,是只在地租形態上,對土地(在這個狀態下,那是一個包括一切的勞動條件)所有者,提供剩餘勞動或剩餘生產物。而在另一方面,它還表示在這個事實上:即,只有土地,是當作他人所有的所有物,當作人格化為土地所有者的勞動條件,而與直接生產者相獨立,相對待。在實物地租成為地租的支配形態和最發展形態的限度內,前一種地租形態(即地租直接在勞動即徭役勞動形態上付納的形態)的殘餘,多少會伴在一起。就這一點說,土地所有者究為私人,抑為國家,是全然沒有關係的。實物地租假定直接生產者已有較高的文化狀態,從而假定他的勞動和社會一般的勞動,已有較高的發展階段。它和前一個形態的差別點是:剩餘勞動不復在它的自然姿態上,不復在地主直接的監督和強制下實行。直接生產者將受情境的驅策,不受直接的強制,將由法律的規定,不由鞭策,那就是,由自己負責來擔任這種剩餘勞動。在這裡,剩餘生產(Mehrproduktion),——解作是直接生產者必要欲望以上,但在實際屬於直接生產者的生產場所(即由他實際利用的土地)以內,不像前一場合在領主所有地(這種所有地,和他實際利用的土地相併存,並且在他實際利用的土地之外)內進行的生產——已經成為一種自明的定則了。在這個情形下,直接生產者對於他自己的勞動時間全部的利用,已經多少可以自行支配了,雖然這個勞動時間的一部分(原來是剩餘部分的全部),現在和以前一樣,要無代價的,屬於土地所有者。不過,土地所有者現在已不能在勞動的自然形態上直接受得這種剩餘勞動了,他只能在生產物(勞動就在這上面實現的)的自然形態上,把它取得了。那種為土地所有者的勞動,會由徭役勞動的管理,引起一種苛擾的中斷(參看第1卷第8章Ⅱ《工廠主與領主》)。這種苛擾的中斷,在實物地租純粹出現的地方,在徭役勞動仍與實物地租並存但在一年中所占的時期已經縮短的地方,是消滅了。生產者為自己的勞動,和他的為土地所有者的勞動,不復在時間和空間上顯明分開了。不過,純粹的實物地租,雖也能殘存在更發展得多的生產方法和生產關係上,但它依然是以自然經濟為前提。這所謂自然經濟就是:在這種經濟上,經濟條件全部或最大部分,是直接由本經濟單位的總生產物代置和再生產。它還假定農村家庭工業和農業是連合著的。形成地租的剩餘生產物,是這個把農工業連合著的家庭勞動的生產物,不管這種實物地租是像中世紀通常一樣包含有或多或少的工業生產物,還是只在嚴格的土地生產物的形態上供給。又,在這個地租形態上,實物地租雖為剩餘勞動表現的所在,但不一定會把農業家庭的全部剩餘勞動吸收掉。與勞動地租比較,生產者會有更大的活動範圍,可以獲得剩餘勞動的時間,而以這種勞動的生產物,和那種滿足必要欲望的勞動的生產物,一道收歸自己所有。在這個形態下,諸個別直接生產者間的經濟地位上的差別,就增大了。至少,這種趨於增大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並且,那些已獲得資財的直接生產者,也因此而有直接再榨取別人的勞動的可能。但這個問題,在這裡,和我們沒有關係,因為在這裡我們只討論實物地租的純粹形態。各種地租形態,會有無窮無盡的種種配合,因而成為不純的,混合的,但我們對於這種種配合,也不能深入研究。由於實物地租的形態,(那與一定種類的生產物和生產本身結合著),由於農村經濟和家庭工業的結合,(那是實物地租必不可少的),由於近於完全的自給性(自耕農民的家庭大都是自給的),由於它和市場和生產運動及歷史運動(那是在它以外的社會圈內發生的)相獨立的事實,總之,由於自然經濟的性質,這個地租形態,對於靜止的社會狀態,例如亞細亞的靜止的社會狀態,成了恰好的基礎。在這個形態上和勞動地租的形態上,地租都是剩餘價值的從而是剩餘勞動的通例的形態,那就是直接生產者無代價(在事實上還是強制,雖然這種強制已不復在舊時的野蠻的形態上表現)對土地(最必要勞動條件)所有者所必須提供的全部剩餘勞動的通例的狀態。利潤(這是一個不適當的把時代弄錯了的稱呼,因為直接生產者必要勞動以上的超過部分,在它由他自己占有時,是不能恰當地稱做利潤的)不能決定實物地租;我們不如說,這種利潤是在地租背後發生的,它的自然限界就是實物地租的量。這種實物地租的量,可以大到這樣,以致勞動條件的再生產,生產手段的再生產,也嚴厲地感到威脅。這個實物地租的量,可以大到這樣,致令生產的擴大,多少成為不可能的,並壓迫直接生產者,使他們只能得到維持肉體生存的最低限量的生活資料。當這種地租形態,竟被一個實行征服的商業國利用,情形還會更加如此。英國對於印度,就是這樣的一個例。 Ⅳ 貨幣地租 在這裡,我們說貨幣地租——要和那種以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為基礎的產業的或商業的地租相區別,那是指平均利潤以上的剩餘——是指那種由實物地租轉形而生的地租,像實物地租只是轉形的勞動地租一樣。在這裡,直接生產者不是把生產物付給土地所有者(不問他是國家還是私人),而是把生產物的價格付給土地所有者。單是一個在自然形態上的生產物剩餘,已經不夠了,那還須由這個自然形態,轉化為貨幣形態。雖然直接生產者的生活資料的最大部分,還是由他自己生產,但現在已有一部分生產物要轉化為商品,當作商品來生產了。因此,全生產方法的性質,也多少要發生變化。它把它的獨立性喪失了,它不復再與社會的關聯相隔離了。生產成本(現在那多少有貨幣支出加在裡面了)的比例,成了決定的了;無論如何,在總生產物中,除了那必須當作再生產手段和直接生活資料的部分,還有一部分必須轉化為貨幣。這一部分,現在是取得決定的作用了。但這種地租(雖然這種地租也正在向著解體的途中)的基礎,還是和實物地租(那是它的出發點)的基礎一樣。直接生產者依然是世襲的或傳統的土地占有者,他依然要為地主(這個最必要的生產條件的所有者)擔任剩餘的強制勞動,那是無給付的,無代價的,不過它所采的形態,是已經轉化為貨幣的剩餘生產物的形態了。在前一個形態上,與土地不同的勞動條件,例如農具及其他動產,就已經先在事實上,後又在法理上,轉化為直接生產者的所有物了;在這個貨幣地租形態上,那是更以這件事為前提了。實物地租到貨幣地租的轉化,最初是間或的,此後則多少以國民的規模進行。但這種轉化,還以商業,都市產業,商品生產一般,和貨幣流通,已有顯著的發展為前提;它還以生產物有一個市場價格,並以接近於價值的價格出售這個事實為前提。在前幾種形態上面,就不一定要如此了。這種轉化,在歐洲東部,我們在現時,還可在一定程度內看到。在勞動的社會生產力沒有一定的發展程度時,這種轉化是很難發生的。這一點,只要我們看一看羅馬皇帝治下屢次要實行這種轉化的不成功的嘗試,看一看在那一部分當作國稅的實物地租已一般轉化為貨幣地租以後,實物地租仍然會殘存下來,我們就會知道。法國大革命前(那時候,貨幣地租和前期地租形態的殘餘合併著,因而攙雜不清)的情形,也可以說明這個轉化有怎樣的困難。 我們以上考察的地租,是剩餘價值的通例形態,是為生產條件所有者的無給的剩餘勞動的通例形態,當作實物地租的轉化形態和反對物,貨幣地租是這種地租的最後形態,同時又是它的歸於消滅的形態。貨幣地租在它的純粹形態上,是和勞動地租和實物地租一樣,不是代表利潤以上的餘額。依照概念,它是把利潤吸收了。即使利潤實際當作剩餘勞動的一個特殊部分,而與地租並存著,貨幣地租和以前各種形態的地租,也還通常是這種在萌芽中的利潤的限制。這個在萌芽中的利潤,要看在貢納那化為貨幣地租的剩餘勞動以後,自己的勞動或別人的勞動,還有沒有榨取的可能,來發展。即使有利潤實際在這個地租旁邊發生,那也不是利潤限制地租,而是地租限制利潤。不過,我們曾經講過,貨幣地租同時還是以上考察的各種地租的崩潰形態。我們以上考察的地租,是和剩餘價值及剩餘勞動顯然一致的,是剩餘價值之通例的支配的形態。 在進一步的發展上,貨幣地租——把一切中間形態,例如小租地農業家的地租,除開不說——不是使土地轉化為自由的自耕農財產,就要採取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的形態,變為資本主義租地農業家支付的地租。 在貨幣地租發生時,土地所有者和占有土地、耕作土地的農民一部分間的傳統的習慣的關係,必然要轉化為一種契約的依照明文法規來確定的純粹的貨幣關係。所以,占有土地的耕作者,就在性質上,成為單純的租地農業家了。這種轉化,一面會在一般生產關係許可的限度內,漸次把舊式自耕的土地占有者剝奪,而以資本主義租地農業家代替他們;一面又使向來的土地占有者贖免他的納租義務,並轉化為獨立的自耕農民,而對於自己耕作的土地,享有完全的所有權。實物地租到貨幣地租的轉化,不僅必然會伴有一個階級的成立,並且必然要以這個階級的成立為前提。這個階級就是不占有土地,為貨幣而出賃其自身的日傭勞動者。在這個階級初生的時期,換言之,在這個新階級尚只稀疏存在的時期,必然已在處境較優而有納租義務的農民間,發生一種為自己利益而榨取農村工資勞動者的習慣;這好比在封建時代,某一些有財產的隸農,已經為自己的利益,而雇用別一些隸屬一樣。這樣,他們堆集一定量財產的可能性,轉化為未來資本家的可能性,就漸次發展了。因此,在舊式的自營的土地占有者間,就有了一個培養場所,他們由此培養成為資本主義的租地農業家了。不過,這種租地農業家的發展,是以農村範圍以外的資本主義生產已經一般發展為前提。這個階級的發展極為迅速,而在情形有利時,例如在十六世紀的英國,它的發展還會特別迅速。在十六世紀的英國,租地契約時間通常是很長的,當時貨幣價值的累進的下落,就曾犧牲土地所有者,來使他們的富增加。 再者,地租一經採得貨幣地租的形態,納租農民和土地所有者間的關係,一經取得契約關係的形態——這種轉化,在世界市場,商業,製造業皆已達一定的相對的發展階段時,才會成為可能的——資本家租地經營的事情,也就必然會出現。這種人一向是立在農村限制以外,現今卻把他們在都市上賺得的資本,把那已經在都市上發展的資本主義經營方法,(在這種經營方法上,生產物是當作商品生產的,當作占有剩餘價值的手段生產的),移到農村和農業上來。不過,這個形態,在那些在封建生產方法到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的過渡期中支配著世界市場的國家,方才成為一般的通則。當資本主義租地農業家,插在土地所有者和現實耕作的農業勞動者中間那時候,一切由舊式農村生產方法發生的關係,都消滅了。這種租地農業家成了這些農業勞動者的現實支配者,他們的剩餘勞動的榨取者,同時土地所有者卻只與這種資本主義租地農業家發生直接的關係,並且還只發生單純的貨幣關係和契約關係。由此,地租的性質也變化了。這種變化,已經不像在以前各種形態上那樣,僅是偶然的,事實上的,局部的;那已經當作一種通例的公認的支配的轉化,來實行了。地租不復是剩餘價值和剩餘勞動的通例的形態;現在它已變為剩餘勞動在利潤部分(即榨取的資本家在利潤形態上占去的部分)以上的餘額了;現在,這全部剩餘勞動(利潤及利潤以上的餘額),是直接由他取出,而在總剩餘生產物的形態上,由他收進,並由他化為貨幣了。現在,他當作地租而交付給土地所有者的,只是他由資本直接從農業勞動者那裡榨得的剩餘價值的一個多餘的部分了。他要交付多少,平均說來,是由資本在非農業生產部門也會提供的平均利潤,和由此規定的非農業部門的生產價格,來決定的,是平均利潤當作限界了。地租不復是剩餘價值和剩餘勞動的通例形態,轉化為這個特殊生產部門(農業的生產部門)所特有的餘額了。在剩餘勞動內,除去資本優先取去的部分,有時也會有這個餘額的。現在,剩餘價值的通例形態,不是地租,而是利潤了。地租不是剩餘價值一般的形態,而是剩餘價值一個分枝的形態了;這個形態,在特別的情形下,才會獨立化的。在這裡,我們不必深入研究,這種轉化,怎樣和一個漸次的生產方法上的轉化相照應。這已經由以下的事實說明了,即,資本主義租地農業家的常則,是把土地生產物當作商品來生產;以前只有他的生活資料以上的餘額轉化為商品,現在這種商品內,只有一個極小的部分,直接轉化為他自己的生活資料了。現在,直接支配農村勞動,並把它隸屬在自己的生產力下面的,不復是土地,而是資本了。 平均利潤以及由它調節的生產價格,是在農村關係之外,在都市商業和製造業上形成的,有納租義務的農民的利潤,不會參加利潤均衡化的過程。因為,他和土地所有者的關係,不是資本主義的。在他獲有利潤(即由自己的勞動,或由他人勞動的榨取,實現必要生活資料以上的餘額)的限度內,那是在通常關係的背後進行的。在其他各種事情不變的限度內,他的這個利潤量不決定地租,而由地租決定,以地租為限界。中世紀的高利潤率,不只由於資本的低位構成,換言之,不只因為可變的投在工資上面的要素占支配地位,那還由於一種對農村所行的詐欺。土地所有者的地租及其隸屬階層的收入,都有一部分,被橫占了。在中世紀,在封建制度尚未像義大利一樣,由例外的都市發展被破壞的地方,就政治方面說,固然是農村榨取都市,但在經濟方面,卻在一切地方,都沒有例外地,是都市由它的獨占價格,它的課稅制度,它的基爾特製度,它的直接的商人騙術,它的高利貸,而對農村實行榨取。 人們也許會想像,資本主義租地農業家在農業生產上的單純的出現,已經可以證明,須在某形態上支付一個地租的土地生產物的價格,至少在資本主義租地農業家出現的時候,必須立在製造業的生產價格之上;這或是因為它已經達到獨占價格的水準,或是因為它已經提高得和土地生產物的價值一樣高,它的價值實際是立在平均利潤所調節的生產價格之上的。因為,如果不是這樣,資本主義租地農業家便不能在現有的土地生產物的價格內,先由這個生產物的價格實現平均利潤,再由同一價格,在這個利潤之上,以地租形態,支付地租了。人們也許會根據這點來推論說:資本主義租地農業家所據而與土地所有者訂立契約的一般利潤率,既未把地租包括在內,所以,當這個一般利潤率在農業生產上成為調節的要素時,這個餘額就會顯出來,並付給土地所有者了。例如洛貝爾圖君,就是依照這個傳沿的方法,來說明這個問題的。但 第一,資本當作獨立的指導的權力,並不是一來就普遍地出現在農業上面,卻是漸次在特殊生產部門內出現的。它最先不是發生在嚴格的農業上,而是發生在畜牧(尤其是牧羊),這一類的生產部門。牧羊業的主要生產物羊毛在產業勃興時期的市場價格,最初會不斷提供一個超過生產價格的餘額,到後來才歸於均衡。十六世紀英格蘭的情形,就是這樣的。 第二,因為資本主義生產最先不過稀疏地出現,所以,我們對於下述的假定,不能提出任何的異論來:那就是,在最初,資本主義生產所能控制的,只是那有特殊豐度或有特別有利位置,從而大體說能夠支付一個對差地租的土地複合體(Komplexe von Ländereien)。 第三,就假設在這個生產方法出現的時候,(那在事實上,就以都市需要的加重為前提)土地生產物的價格,像十七世紀最後三十年間英格蘭一樣,會超過它的生產價格罷,但只要這個生產方法稍稍由農業單純隸屬於資本的事實再伸展出來,只要必然會和這種發展結合在一起的農業的改良和生產成本的減低居然發生出來,它也就會由一個反應(土地生產物的價格下落),再均衡化為生產價格了。十八世紀前半英國的情形,就是這樣的。 依照這個傳習的方法,當作平均利潤以上的餘額的地租,是不能說明的。無論地租最初是在什麼歷史的情形下出現,只要它把根生成,它就只能在我們以前說明過的近代條件下發生了。 最後,在實物地租轉化為貨幣地租時,我們還應該注意,資本化的地租,或土地價格,以及土地的可讓渡性和讓渡,會同時變為一個本質的要素;在這時候,以前有納租義務的土地,不僅能夠轉化為獨立自耕農民的所有物,都市上以及其他處所的貨幣所有者也能購買土地,然後把土地租給農民或租給資本家,而把地租當作他們所投資本的利息的形態,來享受了。這個情形,也助成了前期榨取方法的變革,助成了所有者與現實農民的關係的變革,助成了地租自身的變革。 V 分益農制和自耕農民的小土地所有制 在這裡,我們是達到地租發展序列的結果上了。 地租或採取勞動地租的形態,或採取實物地租的形態,或採取貨幣地租的形態,(假設那只是實物地租的轉化形態)。在這一切形態上,我們都假設地租支付者是現實的土地耕作者和占有者。他們的無給的剩餘勞動,是直接流到土地所有者手裡。就在最後一個形態上(即在貨幣地租形態上),——在它尚未在性質上參有別種性質,尚純然是實物地租的轉化形態的限度內——這個情形也不僅是可能的,而且是實際發生的。 分益農制(Metäriesystem oder Teilwirtschaft-System)——在這個制度下,經營者(租地農業家)不僅是供給勞動(自己的勞動或者別人的勞動),並且還供給經營資本的一部分,土地所有者除供給土地之外,還供給經營資本的別一部分(例如家畜),生產物則依一定的比例(那是各國不同的),分配在經營者和土地所有者之間——可以看作是一個由原始地租形態到資本主義地租形態的過渡形態。在這場合,租地農業家尚無充足的資本,可以實行完全的資本主義經營。而從另一方面說,土地所有者在這裡取得的部分,也不是地租的純粹形態。那實際包含墊支資本的利息,和一個當作餘額的地租。他也許會在事實上,把租地農業家的全部剩餘勞動吸收掉,但也許會在這個剩餘勞動中,留下一個或大或小的部分給租地農業家。但最重要的一點是:地租不復是剩餘勞動一般的通例的形態了。在一方面,使用本人勞動或使用他人勞動的分益農業家,會不以勞動者的資格,而以勞動工具一部分的所有者的資格,即以自己的資本家的資格,在生產物中,要求一個部分。在另一方面,土地所有者也不單純以土地所有者的理由,且還以資本貸放者的資格,在生產物上,要求他應得的部分[4]。 在古代土地共有制過渡為獨立自耕農業以後,這種共有制的遺蹟,還在波蘭羅馬尼亞等處保留下來。這種遺蹟,在此等國家成了口實,來完成向低級地租形態的推移。在那裡,土地一部分是屬於個別農民,是由他們獨立耕作的。別一部分則是集體耕作的,那形成一種剩餘生產物,用來支辦公共的支出,或當作農作物歉收時的準備。但剩餘生產物的這兩部分,都漸漸被國家官吏和私人掠奪了;最後,全部剩餘生產物和這種剩餘生產物所依以生產的土地,也漸漸被國家官吏和私人掠奪了;由此,原來的自由的但對土地有參加集體耕作義務的自耕土地所有者,就變為負有徭役義務或納實物地租的隸農了;同時,共有地的掠奪者,則變為土地所有者。這時候,他們不僅是被掠奪的共有地的所有者,並且是自耕農民的土地的所有者了。 在這裡,我們用不著深入去研究真正的奴隸經濟,(那只是通過的階段,由家長式的主要為家族使用的經營,到為世界市場的真正的殖民制度,是必須通過這一個階梯的),也用不著深入去研究土地所有者親負盈虧責任,一切生產工具都歸土地所有者所有(勞動的農仆或是自由的或是不自由的或是用實物支付的或用貨幣支付的)的經營。土地所有者和生產工具所有者(即直接榨取勞動者的人,這種勞動者也被算在生產要素內的),在這二場合,合而為一了。地租和利潤也合而為一了。剩餘價值的各種形態,不互相分離了。勞動者的全部剩餘勞動,(在這裡,它表現為剩餘生產物),是直接由全部生產工具(土地原始奴隸制度下的直接生產者,都算在生產工具裡面)的所有者榨取出來。在資本主義觀念支配著的地方,例如美洲殖民地,這全部剩餘價值,都被視為是利潤;而在資本主義生產方法不存在,與其相應的思想方法也不曾由資本主義國家移入的地方,這全部剩餘價值就是當作地租出現的。但無論如何,這個形態都不會發生什麼困難。土地所有者的收入(無論叫什麼名稱),他所占有的可由他支用的剩餘生產物,總是直接占有全部無給剩餘勞動之通例的支配的形態;土地所有權是這種占有的基礎。 還有是小土地所有制(Parzelleneigentum)。在這場合,自耕農民同時是土地的自由所有者。土地表現為他的主要生產工具,表現為他的勞動和資本的不可缺少的使用場所。在這個形態上,是不要支付租金的。所以,地租也不表現為剩餘價值的特殊形態之一。在資本主義生產已在其他方面發展的國度,它會與其他生產部門相比較而表現為剩餘利潤,但這種剩餘利潤,和勞動的全部收益,是會一樣到自耕農手裡來的。 這種土地所有權形態,以這個事實為前提:即,和各種前期的古代的土地所有權形態一樣,在這個形態下,農村人口應比都市人口占有極大的優勢,所以,資本主義生產方法雖在其他方面實行支配,但比較還是不很發展,資本雖也在狹隘範圍內,在其他各生產部門累積著,但資本分散的趨勢仍占著優勢。依照此事的本性,在這裡,農村生產物就有最大部分,必須當作生產者(自耕農民)的直接的生活資料被消費掉,只有餘額,會當作商品參加進來,作為對都市的通商物品。不必問在這場合土地生產物的平均市場價格是怎樣規定的,對差地租(豐度或位置較優的土地所生產的商品的價格超過部分),在這場合,和在資本主義生產方法上一樣,總是明明白白的存在著的。就使這個形態是出現在一般市場價格尚未發展的社會狀態內,這個對差地租也還是存在的;在這情形下,它會表現為超過的剩餘生產物。不過,它是流入那些在較有利生產條件下實現其勞動的自耕農民口袋內。在這個形態下,土地價格會當作一個要素,加入自耕農民的實際的生產成本內,因為在這個形態的進一步的發展中,(例如在遺產分割的時候)土地就會表現成為一定的貨幣價值,而在所有權全部或其部分發生不斷變化的時候,土地也會由自耕農民自己購買,購買的錢則大部分出於土地的抵押。在這個形態下,土地價格(那不外是資本化的地租)成了一個前提的要素,從而,地租的存在,也好像與土地豐度位置的差別,毫無關係了。但也正在這個形態下,我們大體可以假定,那是沒有任何絕對地租存在,最劣等地大體是不支付任何地租的;因為,絕對地租的前提,是生產物的價值,在它的生產價格之上,實現了一個餘額,不然就是生產物有一個超過價值的獨占價格。但因為在這場合,農業的經營,是大部分為直接的生活的。土地是當作多數人使用其勞動與資本所不可缺少的場所,所以,生產物的調節的市場價格,必須在異常的情形下,才會和它的價值一樣高;這個價值,照例是要高於生產價格的,(因為活勞動的要素占著優勢),雖然價值超過生產價格的超過額,也會由非農業資本的低位構成,(土地零碎為人所有的國家,常常是這樣的),受到限制。就小塊土地自耕農民(Parzelien—Bauer)來說,他是小資本家,所以資本的平均利潤,不會表現為榨取的限界;他是土地所有者,所以地租的必要,也不會表現為榨取的限界。當作一個小資本家,在真正的成本收回後,除了工資,(那是他自己付給自己的),就再沒有別的絕對的限界了。只要生產物的價格可以彌補這種工資,他就會耕作他的土地;這種工資,也有時還壓縮到僅足維持身體的最低限度。就他的土地所有者的資格來說,在他,所有權的限制是除去了;因為,它所以和那種與土地分開的資本(包括勞動)相對立,不外因為它是投資的阻礙。固然,土地價格的利息(那通例要付給第三者,即抵押的債權人),也是一種限制。但這個利息,不是不能支付,因為那部分在資本主義關係下將會變成利潤的剩餘勞動,是可以用來支付的。這種以土地價格及這種價格的利息為根據而先行支付的地租,只是資本化的剩餘勞動的一部分,這種剩餘勞動是自耕農民生活所必須有的勞動量以上的勞動,但這個剩餘勞動,並沒有實現為一個與全部平均利潤相等的商品價值部分,更沒有實現為代表平均利潤的剩餘勞動以上的餘額,那就是,更沒有實現為剩餘利潤。這個地租,可以是平均利潤的一個扣除,甚至可以是平均利潤的唯一被實現的部分。所以,要使這種小塊土地自耕農民能夠耕作他的土地,或購買土地來耕作,土地生產物的市場價格,並不必要像在資本主義生產方法通行的地方那樣,充分提高到有平均利潤的程度,更不必要提高到在平均利潤之上,還有一個剩餘可以固定化為地租的程度。那就是,市場價格不必要提高到和生產物的價值一樣,也不必提高到和它的生產價格一樣。小土地所有制盛行的國家,和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盛行的國家比較,穀物價格所以會更低,那就是理由之一。自耕農民在最不利條件下提供的剩餘勞動的一部分,將無報酬地,贈送給社會,那既不參加生產價格的調節,也不加入價值的形成過程。這種低價格,是生產者貧窮的結果,不是他的勞動已有較大生產的結果。 這種自耕農民的自由的小土地所有權形態,當作支配的通例的形態,一方面在古典的古代[5]最繁榮時期,形成社會的經濟基礎,而在另一方面,又在近代諸國,當作封建土地所有權解體所引起的各種形態的一種。英格蘭的yeomanry,瑞典的自耕農階級,法蘭西和西部德意志的自耕農民,都屬於那一類。在這裡,我們沒有說到殖民地,因為在殖民地,獨立農民是在別一種條件下發展的。 自耕農民的自由所有權,顯明是小經營的最通常的土地所有權形態。在這個生產方法下,土地所有權成了一個條件,就因具有這個條件,所以勞動者對於自身勞動的生產物,得享有所有權。無論這種農業者是自由所有者還是隸屬者,他總是獨立的,以個別勞動者的資格,率同他的家人,不斷生產他自己的生活資料。像工具的所有權,是手工業經營自由發展的必要條件一樣,土地所有權也是這種小經營方法充分發展的必要條件。在這裡,土地所有權,成了個人獨立性的發展的基礎。這在農業的發展上,是一個必要的通過點。它會終於覆滅的原因,指出了它的限制。這些原因是:農村家庭工業(那是這種土地所有權通常須有的補充物)因大工業發展而顛覆了;在這種耕作下的土地,漸次變為貧瘠而且枯竭了;大土地所有者把共有地(那在一切地方,都是這種小土地所有制的第二個補充物,是放牧家畜的唯一的場所)掠奪了;殖民地農業與資本主義大農業參加來競爭了。農業改良,一方面把土地生產物的價格壓下,他方面又需有較大的投資和較豐富的各種對象的生產條件,所以不免促成上述的結果。在十八世紀前半,英格蘭的情形就是這樣。 小土地所有制,依照性質,就排斥如下種種現象:即,勞動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勞動的社會形態,資本的社會累積,大規模的畜牧,科學的累進的應用。 高利貸和課稅制度,到處都使這種土地所有權形態衰頹。把資本投在土地價格上的結果,會奪去經營耕作的資本。生產手段是無窮地分裂著,生產者自己也是個別分離著。人力有可驚的浪費。生產條件之累進的惡劣化,生產手段的昂貴化,是小土地所有制的必然的法則。對於這個生產方法,豐收也會成為不幸。[6] 小農業(與自由的土地所有權互相結合著的)的特殊弊病之一,是由這個事實發生的:即,自耕農民必須把一個資本投下來購買土地。(大地主先投下資本來購買土地,然後當作自己的租地農業家從事經營的過渡形態,也有這種情形)。土地當作單純的商品既然有了可變動的性質,所有權的變動是增加了[7]。因此,在世代交替,遺產繼承分割時,從自耕農民的觀點看,土地都會重新當作投資,好像那是由他購買的土地一樣。土地價格,在這裡,會在個別的虛偽的生產成本中,或在個別生產者的生產物的成本價格內,成為一個壓倒一切的要素。 土地價格不外是資本化的先付的地租(antizizierte Rente)。如果農業是用資本主義的方法經營,土地所有者僅領受地租,租地農業家除支付土地的年租外,不需支付別的什麼,那就很明白,投來購買土地的資本,對於土地所有者,是一個生息資本,它與投在農業上的資本,是毫無關係的。那既不是在農業上發生機能的固定資本的部分,也不是在農業上發生機能的流動資本的部分[8]。它不過為購買者,取得一個領受年租的名義;它對於地租本身的生產,是絕對沒有關係的。土地購買者把他的資本交給出賣土地的人;土地賣者即由此放棄他對於土地的所有權。在此以後,這個資本就不復當作購買者的資本了;他不復再有它了;它不能算在那些能依某種方法投在土地上的資本裡面了。他是貴買,還是賤買,會得到報酬,還是不會得到報酬,那不會影響租地農業家投在農業上的資本,不會影響地租。那不過會影響這件事:即,在他看,那是利息還是非利息,是高利息還是低利息。 拿奴隸經濟來做譬喻。為購買奴隸而支付的價格,不外是將來會從奴隸身上打出來的先付的和資本化剩餘價值或利潤。但購買奴隸所支付的資本,並不是從奴隸身上榨取利潤(剩餘勞動)時所使用的資本。剛好相反,那是奴隸所有者已經放棄了的資本,是他從事現實生產時所可使用的資本的減除。對於他,那已經不存在了。同樣,用來購買土地的資本,也不復是農業上可以使用的資本。最好的證據是:除非奴隸所有者或土地所有者再把奴隸或土地賣掉,這個資本是決不會再在他手裡存在的。但若他再把它賣掉,買者又會處在同樣的情形中。他購買了奴隸,但若單是這樣,他還是不能榨取奴隸。他必須在奴隸經濟上面再把一個資本投下,方才有榨取奴隸的資格。 同一個資本不能有二次的存在,一次在土地賣者手中,一次在土地買者手中。它是由買者手裡到賣者手裡了,事情就是這樣完結的。買者現在沒有資本了,但有一塊土地,作它的代替。這個事實——這個現實的在這個土地上的投資,會取得地租,但這個地租,在這個新土地所有者手裡,是算作這種不在土地上使用但當作土地代價的資本的利息——決不影響這個因素(土地)的經濟性質;說個譬喻,為購買三厘統一公債而付出的1000鎊,和那種以所得提出來支付國債利息的資本,就是完全沒有關係的。 實在說,用來購買土地的貨幣,和用來購買公債的貨幣一樣,只是資本自體(an sich Kapital)。在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的基礎上,每一個價值額都是資本自體,都是可能的資本。為土地而支付的東西,為國債而支付的東西,是和那種為購買別種商品而支付的東西一樣,只是一個貨幣額。那是資本自體,因為它能轉化為資本。賣者由此獲得的貨幣,是否實際轉化為資本,固然要看他是怎樣使用它。但對於買者,它是不會再有資本的機能的,那是和一切他已經斷然支出的貨幣一樣。在他的計算中,它是生息資本;因為那種當作土地地租或國債利息的收入,在他看來,不外是他購買這種權利(領受這種所得的權利)所用去的貨幣的利息。他不能把它當作資本來實現,除非把它賣掉。但在這場合,就有別一個新的購買者處在相同的狀況中了。在這種交易上支出的貨幣,決不會因為變換所有者的原故,便轉為現實的資本。 說土地自身也有價值,並且會像機械或原料那樣當作資本加入生產物的生產價格內,這是一種幻想。這種幻想,在小土地所有制的場合,會更加堅固起來的。但我們曾經講過,只有兩個場合,在這兩個場合,地租和資本化的地租(即土地價格)方才能在土地生產物的價格上,有決定的作用。在第一個場合,是土地生產物的價值,為了農業資本(這個資本,和投下來購買土地的資本,沒有任何共通點)構成的原故,以致超在它的生產價格之上;市場狀況又使土地所有者能夠把這當中的差額,實現為價值的增殖額。在第二個場合,是有獨占價格發生。但這兩個場合,在實行小經營和小土地所有制的時候,都是極少發生的;因為在這時候,生產是極大部分為滿足自身的欲望;它的進行,和一般利潤率的規制,是毫無關係的。租金,在這種小經營是在租地上進行的情形下,也比在任何別種關係下,更容易把利潤的一部分捲去,甚至包含工資的減除部分。這樣,它就不過在名義上是地租,不能當作一個獨立的範疇,而與工資和利潤相對立了。 購買土地的貨幣資本的支出,不是農業資本的投放。它會依比例減少小自耕農民本來可以投在生產範圍內的資本。它會依比例減小他們的生產手段的量,縮小再生產的經濟基礎。它使小自耕農民不得不忍受高利貸者的壓制,因為在這個範圍內,真正的信用一般還是很小的。那是農業的一個障礙;就使土地買賣是在大土地經濟的場合發生,也是如此。實在說,那是和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相矛盾的。因為,資本主義生產方法和土地所有者(無論他的土地是由繼承得到的,還是由購買得到的)是否負債的問題,大體說是沒有怎樣的關係。土地所有者是自己把地租收起來,還是要轉付給抵押債權人,也不會在租地的經營上,引起任何變化。 我們曾經講過,在地租為已定時,土地價格是由利息率調節。如果利息率低,土地價格就會高;如果利息率高,土地價格就會低。照通例來說,高的土地價格必定與低的利息率結合在一起,所以,如果因利息率低微之故,自耕農民必須支付高昂的土地價格,這同一的低微利息率,也將使經營資本,可以在有利條件下,由信用來取得。但實際的情形,在小土地所有制盛行的地方,並不是像這樣的。第一,信用的一般法則,不適用於自耕農民;因為,這個法則,在生產家是資本家的限度內,才是適用的。第二,在小土地所有制盛行——在這裡,我們是不說殖民地的——和耕作小土地的自耕農民在國民中占主幹地位的地方,資本的形成,換言之,社會的再生產會比較微弱,可貸放的貨幣資本(其意義已經在前面說明了)的形成,也是比較微弱的。因為,這種形成,是以資本的累積,富有游惰資本家階級的存在為前提(馬希)。第三,在這場合,土地所有權既然是最大部分生產者的存亡條件,是他們投資所不可少的場所,所以,土地價格會不比例於利息率,而獨立地甚至反比例地提高起來。土地的需要,將超過土地的供給。土地的價格,在用小塊售賣的場合,比較在用大塊售賣的場合,會更高得多;因為,小購買者的人數更大,大購買者的人數更小(著名投機黨盧比興;牛曼)。因為有這種種理由,土地價格是在利息率相對高昂的地方昂貴了。這樣,自耕農民由那種購買土地的資本,雖僅取得比較低微的利息(慕尼爾),但在反對方面,須對他自己的抵押債權人支付高利貸的利息率。愛爾蘭的制度,在一個不同的形態上,表示了同樣的事情。 土地價格是一個和生產本身無關的要素。但這個要素,在這場合,可以提到那樣高,以致使生產成為不可能的(東巴爾)。 土地價格會有這種影響,土地的買賣,土地(當作商品)的流通會有這個程度的發展,那是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發展的實際結果;因為在這裡,商品才會成為一切生產物的一般形態,並成為一切生產工具的一般形態。但從一方面說,這種發展,又只能在資本主義生產方法,僅有有限的發展,尚未將其全部特性展開的地方發生;因為,這種發展,正以這個事實為基礎:即,農業已經不屬於或尚未曾屬於資本主義生產方法下面,而安置在某種由過去社會形態留傳下來的生產方法下面。生產者須依存於生產物的貨幣價格,那是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的一個弱點。這個弱點,在這場合,是和資本主義生產方法未充分發展的弱點,結合在一起了。自耕農民變成了商人和產業家,但卻沒有具備生產物能當作商品來生產的條件。 土地價格,就生產者說,是成本價格的要素,就生產物說,卻不是生產價格的要素。(就令地租在土地生產物的價格上有決定的作用,資本化的地租,即先付的二十年或若干年的地租,仍不會在土地生產物的價格上,有決定的作用)。當中發生了衝突。這種衝突,不過是一個形態,它表示了,土地的私有權,是和合理化的農業,和土地之正常的社會的利用,不能相容。但從另一方面說,土地的私有權,以及直接生產者的土地的剝奪,——某一些人對於土地享有私有權,那就表示別一些人對於土地失去所有權——又正好是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的基礎。 在這裡,就小農業來說,土地價格(土地私有權的形態和結果),固然是表現為生產的限制。但就大農業和以資本主義經營方法為基礎的大土地所有制來說,這種所有權也是表現為生產的限制,因為它會限制租地農業家的生產投資;因為這種投資,結局不會於他們有利,而僅於土地所有者有利。在這兩個形態上,土地——那是共同的永久的財產,是人類永遠不可缺少的生存條件和生殖條件——都不是依照有意識的合理的方法來處理;我們所見到的,都只是地力的榨取和濫用。(這種榨取和濫用,不是依存於社會的發展程度,而是依存於個別生產者的偶然的互相不等的事態)。在小所有制度的場合,這是由於資力和科學的缺乏;沒有這個條件,勞動的社會生產力是不能應用的。在大土地所有制的場合,卻是因為租地農業家和土地所有者,都越快越好,想拚命把這些東西利用掉。在這二場合,都是因為要依存於市場價格。 一切對於小土地所有制的批判,都歸根到這一點:即,私有權是農業的限制和障礙。但相反方面的對於大土地所有制度的批判,也是歸根到這一點。在這兩個場合,我們在這裡,都把更不重要的政治問題拋開了。總之,土地私有權,會成為農業的障礙,並使土地的合理的經營,維持,和改良,不能進行。但這種障礙,在小土地私有制下和大土地私有制下,不過以相異的形態發展罷了。當人們爭論這各種形態的弊害時,人們是把弊害的最後原因忘記了。 小土地所有制以這個事實為前提:即,人口的最大多數是農村人口;支配的,不是社會的勞動,而是個別分離的勞動;以致,富和再生產(它的物質的條件和精神的條件)的發展,從而,合理耕作的條件,都在這樣的情形下被排斥。從另一方面說,大土地所有制,卻使農業人口減到一個不斷減小的最低限度,並在反對的方面,使匯集在大都市內的工業人口,不斷地增大。由此引起的條件,使自然生活法則所劃定的社會代謝機能的脈絡,發生一個不能救治的裂痕;因此,地力被濫費了;這種濫費,還由商業,以致超過本國的限界,來發生影響(利比居)。 小土地所有制,引起一個半身放在社會外面的野蠻階級,他們不但未曾脫卻原始社會形態的粗野情形,且須忍受各種文明國家的痛苦和窮困。大土地所有制,則在農村(那是勞動力的自然能力所賴以收容的最後場所,在那裡,它是當作國民生活力更新的準備基金)把這種勞動力根本破壞。大工業和依工業方法經營的大農業,連合起來發生作用了。它們當初原來是由這個事實分別的:即,前者是濫用並破壞較多的勞動力,較多的人類自然力;後者則直接濫用並破壞較多的土地自然力。但後來在發展的進行中,二者是攜手並進了,因為農村的工業制度會破壞勞動者,工業和商業也給農業以枯竭土地的手段。 * * * [1]亞當•斯密看見,在他那時候,(在我們現在這時候,我們也還在熱帶和半熱帶的殖民經營上發現這種情形),地租和利潤尚未分離開,並且像伽圖那樣,土地所有者即是自有領地的資本家。他把這個事實特別看重。實則,地租和利潤的分離,正是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的前提。奴隸制度的基礎,一般是和資本主義生產的概念相矛盾的。 [2]摩姆孫先生在他所著的《羅馬史》內,完全不在現代經濟學和現代社會的意義上,使用資本家這個名辭,他是在一個通俗的意義上使用它。這個通俗的意義,在英美二國是不存在的,但在大陸,卻當作一個古代的與過去狀態相合的傳統,留傳下來。 [3]在把一國征服之後,征服者接著要做的,是把人占有。參看林格著《民法的原則》倫敦1768年第1卷第267頁以下。此外,還參看牟塞爾(Möser)。 [4]參看彪勒(Buret)、托克維爾(Tocqueville)、西斯蒙第等人的所論。 [5]譯者註:意指古代希臘羅馬時代。 [6]參看杜克在《物價史》(紐馬奇版倫敦1857年第4卷第29頁以下)內引用法國國王的敕辭。 [7]參看慕尼爾(Mounier)和盧比興(Rubichon)。 [8]瑪隆博士(Dr. H. Maron)先生曾著《擴延耕作呢集約耕作呢》一書。(奧培1859年版。關於這本書,我們未能得到更詳細的報告——F. E.)在那裡他是從他所反駁的人的錯誤前提出發。他假定,用來購買土地的資本,是投放資本(Anlagekapital),然後在投放資本和經營資本的定義上,換言之,在固定資本和流動資本的定義上,提出爭辯。他關於資本的全部書生氣味的觀念,(一個非經濟學者,會由德意志「國民經濟學說」的狀態推演出這種觀念來,是無足怪的),使他不知道,這個資本既不是投放資本,也不是經營資本;它是和那種投在證券交易所來購買股票或公債的資本一樣;它對於購買者本人雖代表一種投資,但它並非投在任何生產部門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