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論 · 第五篇 利潤之分為利息與 企業利益·生息資本(續)
第二十九 章銀行資本的構成部分
現在,我們必須更精密地考察一下,銀行資本(Bank Kapital)是由什麼構成的。
我們以上曾經指出,富拉吞等人,曾把當作流通手段的貨幣和當作支付手段(如果說的是金的流出,那就還是當作世界貨幣)的貨幣之間的差別,轉化為通貨和資本之間的差別。
資本在這場合所負的特別使命,使這位銀行家的經濟學,像啟蒙經濟學堅認貨幣非資本一樣,堅認貨幣即是資本。
在以下的分析內,我們還會指示,在這場合,貨幣資本是和那種當作生息資本的貨幣資本(Moneyed Kapital)相混同了。實則,在前一種意義上,貨幣資本常常只是資本的過渡形態,而與資本的別的形態(商品資本和生產資本)相區別。
銀行資本包含(1)現錢(金或銀行券);(2)有價證券。有價證券可再分為兩類:第一是商業證券,匯票,那是有限期的,它的貼現便是銀行業者原來的業務;第二,是公共有價證券,如國債券,國庫券,各種股票,總之,各種有息的有價證券,那和匯票有本質上的差別。不動產抵押證券(Hypotheken),也可包括在這類。由此等實質成分構成的資本,可再分為銀行業者自己投下的資本(Anlagekapital),和存款(Depositen)後者形成它的銀行運用資本(Banking Kaital)或是借來資本(Geborgtes Kapital)。有發行權的銀行,銀行券也應計算在內。但我們且暫把存款和銀行券除不說。不待說,貨幣,匯票,和寄託證券(Depotpapiere),究竟是代表自有的資本,還是代表存款或別人的資本,都絕不會在銀行資本這幾個現實的成分上,發生影響。銀行業者或是單用自有的資本營業,或是單用存款人的資本營業,但無論如何,銀行資本的這種區分,還是一樣適應的。
生息資本的形態,使人們把每一個確定的規則的貨幣所得,表現為資本的利息;而無論這種所得是否由資本生出。貨幣所得,先被轉化為利息,然後它的源泉即資本,才跟著利息現出來。同樣,每一個價值額,只要不是當作所得支出的,就會和生息資本一樣,表現為資本。那就是,表現為本金,而與它所生的可能的或現實的利息相對立。
事情是很單純的。假設平均利息率為每年五厘。一個500鎊的金額,轉化為生息資本,每年就會提供25鎊。所以,每一個固定的年所得25鎊,都可視為是一個資本500鎊的利息。不過,這種看法,是,並且仍然是純然幻想的觀念,除非這25鎊的源泉,(或僅是所有權證,債務請求權,或像地基一樣,是現實的生產要素),可以直接移轉或採取可以移轉的形態。我們且以國債和工資為例。
國家對於所借的資本,每年須以一定額的利息,付於債權人。在這場合,債權人不能通知債務人把契約解除,他不過能把請求權,把所有權證,拿來賣。資本的本身,已由國家消費了,支出了,它已不復存在了,國債債權人所有的,(1)是一定額(例如10鎊)的國債證券;(2)這種國債證券,使債權人對於國家的年所得,即對於國家常年的賦稅收入,有一定額的請求權,例如5鎊,即5%;(3)他可以把這100鎊的債務證券,隨意賣給別人。如果利息率是五厘,而國家所提供的保證又極可靠,則依通則,所有者A能依照100鎊的價格,把這個債務證書售於B。這樣,B是以100鎊以年息五厘貸放於人,還是支付100鎊,而在國賦中每年受得5鎊,是於B沒有兩樣的。但在這一切場合由國家支付其子體(利息)的資本,都是幻想的擬設的資本。不僅所貸於國家的金額已經不存在。這種金額,原來也是不要當作資本用的。必須當作資本投放,它才能轉化成為自行保存的價值。對原債權人A而言,年課稅中那歸屬於他的部分,代表他的資本的利息,好比浪費者財產中那歸屬於高利貸者的部分,代表高利貸者的資本的利息一樣。就這兩種情形說,所貸的金額,都不是當作資本支出的。不過,他能把這種國債證券出賣。這種出賣的可能性,表示A的本金,有流回的可能。就B而言,從他私人的觀點看,他的資本固然是當作生息資本投下的。然若就事情的本身而論,B不過代替A,把這種國債證券購進。這種交易雖可無窮反覆,但國債的資本,依然是完全空虛的;只要這種債務證書變為不能售賣,這個資本的外觀就會消滅。不過,我們將會知道,這種虛資本也有它特有的運動。
生息資本是一切錯亂的形態之母,例如,在銀行業者的觀念中,債券也可表現成為一種商品。在國債的場合,一個負額也表現為資本。現在,我們要由國債資本,轉過來討論勞動力了。在這裡,工資也被視為利息,從而,勞動力被視為是提供這種利息的資本。比方說,如果一年的工資等於50鎊,而利息率為五厘,則年勞動力等於1,000鎊的資本。資本主義表象方法的錯亂,在這裡,達到了頂點了。他不由勞動力的榨取,說明資本的價值增殖,卻由資本的價值增殖,說明勞動力的生產力,以致勞動力自身也成為這樣的神秘的東西(生息資本了)。這在第十七世紀後半期(例如就配第說),固然是一種通行的觀念,但直到今日,庸俗經濟學者,尤其是德國的統計學者[1],也仍然熱心抱這樣的見解。但可引為遺憾的是有兩種事情,和這種無思想的觀念,發生不愉快的衝突。第一是勞動者要獲得這種利息,非勞動不可;第二是,他不能由讓渡,而使其勞動力的資本價值貨幣化。實際是,他的勞動力的年價值,是與他的常年的平均工資相等;但他由勞動補還給勞動力購買者的,卻是勞動力的價值加剩餘價值,那就是勞動力價值的加額。在奴隸制度下,勞動者才有一個資本價值,即他的購買價格。如果他被出租,承租人須支付這個購買價格的利息,並補還資本的常年的磨損。
虛資本的成立,被稱為資本化(Kapitalisieren)。每一個規則的反覆的收入,都被視為是資本——依平均利息率貸放的資本——提供的收益,而依照平均利息率來計算化。比方說,如果年所得等於100鎊,利息率為五厘,這100鎊便代表2,000鎊的年利息。這2,000鎊便被視為是這個合法所有權證(每年可以要求100鎊的所有權證)的資本價值。就購買這個所有權證的人說,這100鎊年所得,便代表他的資本的五厘利息。由此,資本現實價值增殖的一切關聯,連最後的遺蹟也消滅了;資本為一自行增殖其價值的自動體(Automaten)的觀念就確立了。
債務證券——有價證券——雖不和國債一樣純然代表幻想的資本,但這種紙券的資本價值,也純然是幻想的。我們以前曾經講過,信用制度怎樣產生結合的資本。這種紙券,就是當作所有權證,而代表這種資本的。鐵道,採礦業,航業等等公司的股票,代表現實的資本,換言之,代表投在這諸種企業上並在其上發生機能的資本。或代表股東在這諸種企業上投資所墊支的貨幣額(雖然它也可以只代表詐欺)。但這個資本不能有二重的存在。它不能一方面是所有權證的資本價值,是股票的資本價值,他方面又是實際投在這種企業上或待要投在這種企業上的資本。它只在後一種形態上存在,股票不過是一種所有權證,證明他對於這個資本所實現的剩餘價值,有要求一個比例部分的權利而已。A可以把這個權證售於B,B可以把這個權證售於C。但這樣的交易,對於事情的性質,不會有些微的影響。在這場合,A或B把他的所有權證化為資本了,C卻把他的資本,化為單純的所有權證。有了這種權證,他對於股份資本所可望有的剩餘價值,就有分取一份的權利了。
人們常從表面觀察,說這種所有權證會和它們所代表的資本或請求權,相併成為現實的資本。這諸種所有權證——不僅指國債券,並且指股票——的價值的獨立運動,又確證了這個外觀。因為,它們會變或商品,它們的價格有它們的特殊的運動和確定方法。它們的市場價值,即在現實資本價值無任何變化(那當然會有價值增殖)時,也和它們的額面價值(Nominalwert),有不同的決定方法。從一方面說,它們的市場價值,會隨它們的收益的程度大小和確實與否,而發生變動。如果一個股票的額面價值(即股票原來代表的墊支額)是100鎊,而企業所提供的收益不為五厘而為一分,則在其他事情不變,利息率仍為五厘的情形下,它的市場價值,會增為200鎊。因為,依照五厘的利息率來資本化,它現在已經代表一個200鎊的資本。用200鎊購買它的人,仍能依照投資額,取得五厘的收益。如果企業的收益減少,則結果相反。這種紙券的市場價值,一部分是投機的,因為它不是由現實的收益,而是由期待的收益,計算決定的。但假設現實資本的價值增殖程度為不變的,或像國債那樣,假設資本已不存在,惟其常年收益已由法律規定,並有充分保證,這種有價證券的價格,就會與利息率為相反的騰落。利息率由五厘增為一分時,保證可得五鎊收益的有價證券,將只代表一個50鎊的資本。如果利息率由五厘跌至二厘半,則該有價證券將代表一個200鎊的資本。它的價值,常常只是資本化的收益(Kapitalisierte Ertrag)。那就是,依照通行利息率,根據一個幻想資本來計算的收益。在貨幣市場緊逼時,這種紙券的價格會低落,是因為兩個原因。第一,因為利息率會提高,第二,因為它們會大量投到市場上來,圖實現為貨幣。這種價格下落,和『這種紙券對所有者保證的收益(例如國債券)是否確實不變』這件事,毫無關係;也和『它所代表的現實資本的價值增殖,(例如產業上的投資),曾否因再生產過程的阻滯而受影響』這件事,毫無關係。在資本價值增殖因再生產過程阻滯而受影響時,上述二價值減少的原因,固將為進一步的原因所加強。但風潮一旦過去,紙券就會恢復它以前的水準,除非它所代表的,是失敗的或詐欺的企業。它在恐慌時期發生的價值減少,乃是一個集中貨幣財產的有力的手段[2]。
如果這種紙券的價值減少或價值增加無關於它所代表的現實資本的價值運動,則在此限度內。國家的富是和在它價值減少,或價值增加以前一樣。「在1847年10月23日,公債和運河鐵路股票,已經減價了114,752, 225鎊。」(英格蘭銀行總裁摩里士所述,見1847年至1848年《商業凋敝調查委員報告》)。只要這種減價不表示生產之現實的停滯,不表示鐵路運河交通之現實的阻滯,不表示已經開始的企業的停止,不表示資本在實在毫無價值的企業上的拋棄,國富就不會因名義上的貨幣資本的氣泡發生破裂而減少一個錢了。
這各種紙券,實際不外代表蓄積的對未來生產的請求權或權證。此等權證的貨幣價值或資本價值,在國債的場合,不代表任何的資本;即在它代表現實資本的場合,它的貨幣價值或資本價值的調節,也與它所代表的現實資本的價值,毫無關係。
在一切採行資本主義生產的國家,都存有極巨額的所謂生息資本,或這個形態上的貨幣資本。而大體說來,貨幣資本的蓄積,也不外是這種對生產的請求權(Ansprüche auf die Produktion)之蓄積,是這種請求權的市場價格或幻想資本價值的蓄積。
總而言之,銀行資本的一部分,是依所謂有息證券的形態投下的。那是準備資本(Reservekapital即不在現實銀行業務上發生機能的資本)的一部分。這種證券的最大部分,是匯票,即產業資本家或商人的支付憑證。對貨幣貸放者而言,這種匯票是有息的證券;換言之,他購買匯票時,會把匯票經過時間內的利息扣除下來。這就叫做貼現(Diskontieren)。在匯票所代表的金額中,究竟扣下多少來,要看當時的利息率。
銀行資本還有一部分,是由金或銀行券的貨幣準備(Geldreserve)構成的。至若存款,如果不是定期存款,便常須聽存款人處分。那是在不斷的變動中。不過,當這個存款人提出,會有別個存款人存入,所以,在營業常態的進行中,其一般平均額是少有變動的。
在資本主義生產發達的各國,銀行的準備基金(Reservefond),會表示大體有多少貨幣,當作貯藏的貨幣,存放著;而這種貨幣貯藏又有一部分,是由本身無一點價值的紙券或兌取現金的憑證構成。所以,銀行資本的最大部分,純然是虛擬的,由債務請求權(匯票),國債券(那代表已經過去的資本)和股票(那是對未來收益的請求權證)構成的。我們必不可忘記,銀行家保險箱內的紙券,就令是可靠的收益的憑證(例如在國債券的場合),或是現實資本的所有權證(例如在股票的場合),它所代表的資本的貨幣價值,也純然是虛擬的。它雖代表(至少有一部分代表)現實的資本,但它的價值和現實資本的價值,是由完全相異的方法受調節。並且,如果它所代表的,只是對收益的請求權,不是資本,則在這限度內,同額收益的請求權,還會表現為一個不斷變動的虛擬的貨幣資本。加之,我們還須知道,這種虛擬的銀行資本,有一大部分,不是代表銀行業者自己的資本,而是代表公眾寄托在銀行內——有的支取利息,有的不支取利息——的資本。
存款常常是用貨幣(金或銀行券)存的,或用支付貨幣的憑證存的。把準備基金(那會比例於現實流通的需要,而收縮或膨脹的)除外,這種存款,在現實上,從一方面說,是常常在產業資本家和商人手裡,因為這些產業資本家和商人的匯票,是憑這種存款,才被貼現的,他們還會由此取得透支;但從另一方面說,它們又在證券商人(即交易所經紀人)手裡,或在已售賣有價證券的私人手裡,或在政府手裡(例如在國庫券和新債的場合)。存款,就其自身來說,演著二重的使命。從一方面說,我們講過,它們會當作生息資本貸放出去,不停在銀行錢櫃裡,僅在它賬簿上,記在存款人科目上的貸方。但從另一方面說,如果諸存款人相互的貸借,會在對存款開出的支票的形態上互相抵消,並如此登入賬冊,它們又只是簿面上的金額。在這場合,存款是存在同一銀行,而由該銀行轉賬收付,還是存在不同諸銀行,而由諸銀行交換支票而僅支付差額,在這裡,是一個全然無足輕重的事情。
生息資本和信用制度發達時,一切的資本,都好像會加倍,乃至三倍,因為同一個資本乃至同一個債務請求權,會由種種方法,在不同的人手裡,在不同的形態上出現[3]。這種「貨幣資本」的大部分,純然是擬設的。全部存款(除了準備基金),都不過是給於銀行業者的信用;不過這種信用,決不會在存款的形態上存在。如果它被用在匯兌業務上(Girogescbäft),則在銀行業者把它貸出之後,它對於銀行業者就會當作資本來發揮機能。存款是不存在了,但他們會由相互間貸借的清算用這種已經不存在的存款為根據,來支付相互間的支票。
關於資本在貨幣貸放上所負的使命,亞當·斯密曾說:「就在貨幣經營業務上,貨幣也只是一種憑證,它把那些未由所有者使用的資本,由這個人移到那個人手裡。這種資本,比當作移轉工具用的貨幣,可以更大到任何數額。同一枚貨幣,可以依次在許多不同的購買上運用,也可以依次在許多不同的貸借上運用。例如,A借給W 1000鎊,W立即用這1000鎊,向B購買價值1000鎊的貨物。因為B目前對於這筆款子尚無應用的需要,所以又把這筆款子貸給X,他又立即向C購買價值1000鎊的商品。C又依同法,由相同的理由,把這筆款子貸給Y,Y再向D購買這樣多的商品。這樣,同一個金幣或紙幣,就可在數日之內,促成三個不同的貸借和三個不同的買賣了,並且每一次貸借和每一次買賣的數額,都和原來的金額相等。這三個有錢的人A、B、C所貸給借者W、X、Y的,不外是商品的購買力。這種貸借的價值和使用價值,就是由這種購買力構成的。這三個有錢的人所貸出的資本,等於它所能購買的商品的價值;與購買所用的貨幣的價值相比較,是更大三倍。不過,這諸次貸借仍然可以是完全可靠的;因為諸不同債務人用這種貸款所購得的商品,將會如此運用,以致可以及時帶回等價值的金幣或紙幣,並附加利潤。同額貨幣所可促成的借貸額,既然可以超過它的原價值額三倍乃至三十倍;同樣,它也能依次再當作付還的手段」(《國富論》第2篇第4章第400頁以下)。
因為同一枚貨幣,可視其流通速度如何,而實行多次的購買,所以也能遂行多次的貸借;這是因為,購買使貨幣由一個人的手到別一個人的手,貸借不過是沒有購買作媒介的由一手到別一手的轉移。對每一個售賣者而言,貨幣都代表他的商品的轉化形態;而在每一個價值都表現為資本價值的今日,該貨幣會在不同諸貨借上依次代表不同諸資本,實不過是我們從前已經提出的命題——它能依次實現不同諸商品的價值——的別一個表現方法。不過,在購買的場合,它是當作流通手段,使實質資本由一手移轉到別人的手。但在貸借上,它不是當作流通手段而由一手移轉到別人的手的。當它仍留在貸者手中時,它不是當作流通手段保留在他手中,卻是當作他的資本的價值存在(Wertdasein)留在手中的。在貸借時,它也就是在這個形態上,轉移到第三者。如果A把這個貨幣貸於B,B貸於C,並沒有購買介在它中間,則同一貨幣不代表三個資本,只代表一個資本,一個資本價值。至若它實際代表幾個資本,那要看,它曾經幾度當作不同諸商品資本的價值形態,而發生機能。
在這裡,亞當·斯密是就貸借一般而論的;但其所論,也適用於存款;因為,存款不過是一種特別的貸借形態,這種貸借,是公眾貸於銀行業者的。同一枚貨幣,也可以當作工具,來實行任何次數的存款。
「如下所說,沒有疑問是正確的:即,今日某人存於A的存款1000鎊,會在明日再發出來,存到B那裡去。後日又由B那裡付出來,存在C那裡,並依次無窮地類推下去。所以,同一個1000鎊的貨幣,可由一系列的轉移,自行繁殖為一個絕對不能限定的存款額。所以,英吉利聯合王國全部存款的9/10,也許除了在銀行賬簿上有一筆賬,而在到期日清算之外,便沒有別的存在,這是很可能的……蘇格蘭的情形,就是這樣。在蘇格蘭,貨幣的通流從來不超過三百萬鎊,但存款卻有二千七百萬鎊。如果不是銀行存款有普遍提出的一日,有1000鎊反覆流回,就能把一個不能限定的金額清算了。因為,今日某甲以這1000鎊支付他對某商人的債務,明日這個商人又可以把這1000鎊用來清算他對某其他商人的債務,後日這某其他商人又可以把這1000鎊來清償他對銀行的債務,並依此無窮類推下去,所以,同一個1000鎊的貨幣,會在人與人之間,銀行與銀行之間移轉,並抵消任一個可以想像的存款額」(《通貨問題述評》第62頁第63頁)。
一切物都會在信用制度內二倍化,三倍化,並轉化為單純的幻想。人們相信無論如何可在其內捉住一點實物的「準備基金」,也是這樣的。
我們再聽一聽英格蘭銀行總裁摩里士先生的話。他說:「私人銀行的準備,會在存款形態上,存在英格蘭銀行內。金流出的第一個影響,好像最先是打擊英格蘭銀行。但這種影響,也會影響其他各銀行的準備。因為,它們存在本行的準備金,會有一部分流出。同樣,它又會影響各地方銀行的準備」(《商業凋敝》1847年1848年第277頁第3639號3642號)。最後,這種準備金,在現實上,會還原成為英格蘭銀行的準備金[4]。不過,這種準備金,也有兩重的存在。銀行部的準備基金,等於該行批准發行的券額超過流通的券額之餘額。該行合法的最高的發行額,為一千四百萬鎊(在這個數額以內,不需有金屬準備;此額,與英國欠該行的款額大約相等),加該行的貴金屬庫存額。如貴金屬庫存額等於一千四百萬鎊,該行便能發行銀行券二千八百萬鎊。假如其中有二千萬鎊在流通中,銀行部的準備金便等於八百萬鎊。在這場合,這八百萬鎊銀行券依照法律,便是該行所得而支配的銀行資本,同時又是存款的準備金。若存金流出,致使該行的貴金屬庫存減少六百萬鎊,——同時必須有等額的銀行券作廢——則銀行部的準備金由八百萬減為二百萬。從一方面說,該行將會大大提高它的利息率;從別一方面說,存款於該行的諸銀行以及別的存款人,將會發覺,保證他們自身信用的準備金,已大減少。1857年,如果不是英格蘭銀行獲得政府停止1844年銀行法施行的命令[5],倫敦將會有四家最大的股份銀行,要在恐怖下面,提取他們的存款,因而使銀行營業部破產的。如果這樣,那怕發行部尚有數百萬鎊(例如1847年,該行發行部就有八百萬鎊)保證流通券的兌現能力,銀行營業部也不免是要失敗的。不過,發行部的這種保證,也是幻想的。
「存款的大部分,是銀行業者自己目前不需要的。這大部分存款,盡移入匯兌經紀人手裡」(這種經紀人,就實質看,是半銀行業者)。「但他們又會把他們所已貼現(為倫敦人或本地人貼現)的商業票據,當作透支的擔保,而交給銀行。這種匯兌經紀人,對銀行業者擔負義務,擔保這種款項得到通知後,即可付還。這種業務是這樣大的,以致現任英格蘭銀行總裁尼佛(Neave)君供述:我們知道,某經紀人有五百萬鎊,我們很有理由推斷別一個經紀人有八百萬乃至一千萬鎊。第一個有四百萬鎊,第二個有三百五十萬鎊,第三個有八百萬鎊以上。在這裡,我是就存在經紀人手裡的存款來說的」(《銀行法報告》1857年至1858年第5頁第8號)。
「倫敦的匯兌經紀人,沒有一點現金準備,但經營異常大的業務。他們所憑藉的,是依次到期的票據的收入,在萬不得已時,還把他們所貼現的票據寄存到英格蘭銀行,憑這種存票向英格蘭銀行獲得墊支」(前揭報告第8頁第17號)。——「1847年,倫敦有兩家匯票貼現公司停止支付;但後來又都恢復了營業。1857年,他們再停止支付。其一的資本為180,000鎊,但在1847年,它的負債額概約2,683,000鎊;在1857年,它的負債額概約5,300,000鎊,同時,它的資本,卻只有1847年的1/4了。別一家的負債額,在這二年,都在三百萬至四百萬之間,它的資本卻不過四萬五千鎊」(前揭報告第21頁第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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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者有資本價值,如果我們把他的常年勞動的貨幣價值當作利息額,這個資本價值就會發現的。……如果我們……把平均日工資,用四厘利息,去資本化,我們將發覺,農業男工人的平均價值在德意志,奧地利等於1,500台婁爾,在普魯士等於1, 500;在英格蘭等於3750,在法蘭西等於2,000,在俄羅斯內地等於750台婁爾」(勒登:《比較文化統計》柏林1848年第134頁)。
[2]〔二月革命後不久,當巴黎商品和有價證券大跌特跌,而完全不能賣出時,利物浦有一位瑞士商人居爾孫巴(R. Zwilchenbart)——他告訴我父親說——曾把一切他所有的東西,換作現錢,並帶著現錢到巴黎去訪洛特蔡爾,提議和他共同經營一種業務。洛特蔡爾凝視著他,走近他身邊,用兩手捉住他的兩肩,問:「你有錢嗎?」他答說:「是的」。「好,我們合在一塊罷」,他們兩個都賺到大錢——F. E.〕
[3]〔最近數年來,資本這樣加倍或三倍的現象,是由財政托拉斯(Financial Trusts)等等而大大發展了。在倫敦交易所的報告內,這種財政托拉斯,已取得特殊的一欄。那就是組織一個公司,專門購買有息的證券,例如外國政府債券,英國市政債券,美國公債券,鐵路股票等等。其資本,比方說二百萬鎊,是由集股招來的。董事會依照適當的價值買進,並多少自動地經營一點投機,並把逐年的利息額,在扣除各種用費之後,當作股息分配給各股東。還有些股份公司常慣把普通股份,分作優先股和非優先股。優先股依照確定的利息率,比方說五厘,如果總利潤可以照這個利息率支付的話;支付這種利息之後,如有剩餘,則由非優先股取得。這樣,優先股的「穩固」的投資,遂多少和非優先股的投機分開了。但因有少數大企業不願意採用這個新方法,所以每每有新公司組織起來,把一百萬或幾百萬鎊投在原公司的股份上,然後按照這種股份的額面價值,來發行新股份,但把它們一半分為優先股,一半分為非優先股。在這場合,原股份當作新股份發行的基礎,以是就加倍了。——F. E.〕
[4]〔銀行準備曾怎樣增加,可由1892年11月倫敦十五家最大的銀行的公告表而知。該表錄自《每日新聞》1892年12月15日號:
在這大約二千八百萬鎊的準備中,至少有二千五百萬鎊存在英格蘭銀行內,至多只有三百萬鎊現金存在這十五家銀行庫內。但英格蘭銀行銀行部的現金準備,在1892年11月內,從未達到一千六百萬磅。——F. E.〕
[5]1844年銀行法的停止,使英格蘭銀行得不顧所有的金準備,而發行任何量的銀行券。他就這樣可以用紙,隨意創造怎樣多的虛擬的貨幣資本了,並用這種虛擬的貨幣資本,貸給各銀行,匯兌經紀人,並經過他們的手,到商業界。
第三十章 貨幣資本與現實資本Ⅰ
我們現今在信用制度上遇到的諸困難問題,是如下述。
第一,狹義的貨幣資本的蓄積,在什麼程度內,是資本現實蓄積(即規模擴大的再生產)的指標,又在什麼程度內,不是資本現實蓄積的指標呢?所謂資本過充(Plethora der Kapital),常常是就生息的貨幣資本而言的。這所謂資本過充,只是產業過剩生產的特殊表現方法,還是產業過剩生產以外的一種特殊現象呢?這種過充或貨幣資本的過剩供給,是不是與停滯貨幣量(金銀塊,金幣,銀行券)的存在相一致,以致現實貨幣的過剩,即是貸放資本過充的表現和現象形態呢?
第二,貨幣的緊逼,換言之,貸放資本的缺少,在什麼程度內,表示現實資本(商品資本和生產資本)的缺少呢?又在什麼程度內,與貨幣自體的缺少,流通手段的缺少,相一致呢?
以上我們考察貨幣資本和貨幣財產一般的蓄積的特殊形態。我們講過,這種蓄積會還原成為對勞動的所有權證的蓄積。我們又講過,國債資本的蓄積,不外表示國債債權人階級的增加,這個階級對於賦稅的一定額,享有優先權[1]。債務的蓄積竟表現成為資本的蓄積這個事實,表示了在信用制度下發生的顛倒,已經達到極點。原來貸放出去的資本,是早經用掉了,但這種債務證書,這種已經破壞的資本的紙制複本(Duplikate),只要成為可賣的商品,可再轉化為資本,它就會在它的所有者手中,當作資本用的。對股份公司,鐵路,開礦業等等的所有權證,誠如我們以前所說,是現實資本的權證。但它並不包含現實資本的支配權。這種現實資本,是不能提出的。它所給予的,不過是一種權利證,證明他對於現實資本所提供的剩餘價值,有分取一部分的權利。但這種權證,是現實資本的紙制複本,好像提單會在貨物之外有其價值,並和貨物同時存在一樣。它是一種不在資本的名義上的代表。因為,這種現實資本,是在這種複本之外存在的;當複本的所有者變動時,現實資本不會因此就發生轉移。這種複本,會採取生息資本的形態,因為它不僅確保定額的收益,並且它的售賣,還使它能夠當作資本價值而歸還。假設這種紙券的蓄積即表示鐵路,礦坑,輪船的蓄積,則在這限度內,它確乎會表示現實再生產過程的擴大,好比動產課稅表的擴大,會指示動產的增加一樣。但當作紙制複本,當作商品而可以買賣,並當作資本價值而流通時,它只是幻想的;它的價值額,可以獨立在它有請求權的現實資本的價值運動之外,而有起有落。它的價值額,那就是,它在證券市場上的行情,必然有一種趨勢,要隨利息率下落而上騰,如果利息率的下落,無關於貨幣資本所特有的運動,而單純由於利潤率下落的傾向所致。所以,只要有這樣的理由,這個想像的富——就其價值表現言,它的各個單位部分,都有一定的原來的額面價值——就會隨資本主義生產的發展而擴大的[2]。
這種所有權證,會發生價格的變動。由這種價格變動而起的損益,以及這種權證在鐵路王手裡的集中等等,依照事物的本質,會益益變成賭博的結果。在這場合,賭博行將代替勞動和強力,而成為原始的獲取資本所有權的方法。這種想像貨幣財產,不僅為私人貨幣財產的極大部分,並且我們講過,它還是銀行資本的極大部分。
為求問題速決起見,我們可以把貨幣資本的蓄積,解為銀行業者(職業的貨幣貸放者)手中的財富的蓄積。在這種銀行業者旁邊,一方面有私人的貨幣資本家,別方面有國家,共同體,及從事再生產的借者;銀行業者則居在中間,成為媒介人。我們所以這樣解釋,是因為信用制度(及信用一般)全部驚人的擴大,都在他們手中,當作私有資本,被他們利用。這種人,常常是在貨幣或直接貨幣請求權的形態上,有他們的資本和所得。這個階級的財產的蓄積,和現實的蓄積,是由極不相同的方向進行的,但無論如何,可以證明,這個階級會把現實蓄積的一大部分捲去。
且把當前的問題,放在較狹的限界內。國債券,和股票及其他各種有價證券一樣是貸放資本的投資範圍,是決定用來生息的資本的投資範圍。它們是這種資本的貸放形態。但它們不是投在它們上面的貸放資本自身。從別方面說,當信用在再生產過程上參加直接的職分時,產業資本家或商人以其匯票貼現或申請貸款時,他們所需用的,既不是股票,也不是國債券。他們所需用的,是貨幣。當他們不能由別法取得貨幣時,他們還會把這些有價證券拿去抵押或出賣。又,在這裡我們考察的,是這種貸放資本的蓄積,尤其是可貸放的貨幣資本的蓄積;我們不考察房屋,機械,或別種固定資本的貸借,也不考察商人和產業家相互間在再生產過程範圍內的商品形態上的借貸,固然,我們在這點也還須有更精密的研究;但我們這裡考察的,專門是銀行業者(當作媒介入的銀行業者)對產業家和商人的貨幣貸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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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且先分析商業信用(Kommerziellen Kredit)。我們這裡所謂商業信用,是指在再生產上從事的資木家相互給予的信用。這種信用是信用制度的基礎。它的代表是匯票。匯票是一種有一定支付期間的債務證書,是一種延付證書(Documont of Detened Payment)。每一個人都會一面給予信用,一面受取信用。現在,我們且把銀行信用(Bankierkredit)完全撇開,這是一種完全不同的在本質上有區別的要素。如果這種匯票能由劃撥,而在商人之間當作支付手段來流通,但無貼現介在中間,則在這限度內,那不過是一種由A移轉到B的債務請求權,這絕對不會影響當中的關聯。那不過使一個人代替別一個人。在這場合,雖沒有貨幣在中間,也能實行清算。比方說,紡績業者A須向棉花經紀人兌付匯票,棉花經紀人又須向輸入商人C兌付匯票。然若C又輸出棉紗(這是常見的現象),他就可以憑匯票向A購買棉紗,紡績業者A也可用那由C支付的經紀人B的匯票,付回給經紀人B自己。由此,至多,只有餘額要由貨幣支付。這樣,這全部交易,不過促成棉花和棉紗的交換。輸出商人只代表紡績業者,棉花經紀人不過代表棉花種植者。
在純粹商業信用的循環中,有二事要注意:
第一:這種相互債務請求權的清算,視資本歸流之如何,那就是視延期了的W—G之如何,而定。如果紡績業者曾由棉織品工廠主受得匯票,這個工廠主只要能在匯票所開的期間內,把他投在市場上的棉織品賣出,他就可以把這種匯票兌付了。如果穀物投機商人對他的來往商家開出一張匯票,這個來往商家也只要能依照預期的價格把穀物賣出,就能支付貨幣的。所以,這種支付,乃依存於再生產之圓滑的進行,依存於生產過程和消費過程之圓滑的進行。但因信用是相互的,所以一個的支付能力,須依存於別一個人的支付能力;在開發匯票時,人們或是用他本人營業上的資本歸流為計算,或是用第三者(必須在這期間內把匯票兌付給他的第三者),營業上的資本歸流為計算。若把歸流的預料除開不說,則在資本歸流延滯的場合,匯票兌付人就須憑他所能支配的準備資本來履行義務,支付方才是可能的。
第二,信用制度並不會消除現金支付的必要。因為,支出的一大部分,例如工資,賦稅等等,常須用現金支付。加之,曾從C處受得匯票,不曾受得現金支付的B,在C的匯票到期之前,也許已經要兌付他應付於D的到期的匯票了。所以他必須有現金在手裡。上面講的棉花種植者和棉紗紡績者相互間的關係的前提是一個完全的再生產循環,但那只能是例外。再生產循環常常是會在許多點上遇到阻礙的。我們在第二卷第三篇討論再生產過程時,曾經講過,不變資本的生產者,會有一部分,在他們自己中間,交換不變資本。在這場合,匯票就有一部分可以相互抵消掉。又,在生產的上升系列中(那就是棉花經紀人對紡績業者開出匯票,紡績業者對棉織品工廠主開出匯票,棉織品工廠主對輸出商人開出匯票,這個輸出商人也許就是棉花輸入商人),也是這樣。但交易的循環,請求權序列的圓形狀態,是可以不發生的。比方說,紡績業者對棉織業者的請求權,不能由煤炭供應商人對機械建造業者的請求權,來了結。紡績業者在營業上,對機械建造業者,決不會有反對請求權(Gegenforderungen),因為他的生產物棉紗,決不會在機械建造業者的再生產過程上,成為再生產過程的要素。所以這種請求權是必須用貨幣來清算的。
就商業信用的自身考察,這種商業信用的限界,是(1)工商業者的富,那就是在歸流延滯時,他們有多少準備資本可以利用;『(2)這種歸流本身。這種歸流是可以在時間上延滯的,商品價格可以在延滯中下落,甚至在市場停滯時,暫時不能把商品售出。匯票的期限愈長,準備資本必須愈大,而歸流因價格下落或市場停滯而發生限制或延滯的可能性也愈大。再者,原來的交易,越是以商品價格漲落的投機為條件,歸流會越是不確實。但很明白,在勞動生產力發展從而生產越以大規模進行時,(1)市場將會推廣,而與生產地點相隔離;(2)信用必致於延期;(3)投機的要素,必益益支配著交易。以大規模經營而以遠隔市場為對象的生產,會把總生產物投在商業手中;但商業如要用本國的資本,把國民生產物全部購去,然後拿出來賣,國內的資本是必須倍加的,但這是一件不可能的事。在這場合,信用就不可免了;信用在數量上必須與生產的價值數量一同擴大,在時間的久暫上必須與市場的遠隔距離一同增進。在這裡我們可以發現一種交互作用。生產過程的發展,會把信用擴大,信用又會擴充工商業的活動。
這種信用如果和銀行信用分開來考察,很明白,它會與產業資本的範圍一同增大。單就這種信用來說,貸放資本與產業資本是一而二,二而一的;貸放出去的資本,是商品資本,那或是最後供個人消費,或是用來代置生產資本的不變要素。所以在這場合,當作貸放資本出現的,常常是再生產過程一定階段內的資本,它要由買賣,才能由一個人手裡,移轉到別一個人手裡,它的代價卻要到後來,才在一定期間,支付到買者[3]手裡。拿棉花來作例。棉花為一張匯票,被移到紡績者手中,棉紗又為一張匯票,被移到棉織品工廠主手中,棉織品再為一張匯票,被移到商人手中,而再為一張匯票,從該商人手中,被移到輸出商人手中,再為一張匯票,從該輸出商人手中,被移到印度的一個商人手中,該印度商人把它賣出,並由此購買一些藍靛等等。棉花由一手移到一手,並就在這種移轉中,轉化為棉布,而棉布最後被運到印度,去交換藍靛。這種藍靛被運到歐洲,在那裡,再加入再生產過程。在這場合,再生產過程的相異諸階段,是由信用所促成的,因為紡績業者既未支付棉花的代價,棉織品工廠主未支付棉紗的代價,商人也未支付棉織品的代價等等。在這個過程的第一行為中,商品棉花經過了相異的諸生產階段,但這種移轉,是以信用為媒介的。但棉花一經在生產中取得它的最後的商品形態,這個商品資本還要在那些把它運到遠方市場去的諸商人手中通過,最後的一位商人才把它賣給消費者,並由此購入別一種或是供充消費或是加入再生產過程的商品。所以在這裡我們必須區分兩個段落,在第一個段落上,信用促成同一商品生產上各個現實的繼起的階段;在第二個段落上,它不過促成商品由一個商人到別一個商人的移轉,其中包括著運輸,並包括W——G行為。但在第二段落上面,商品至少還是常常在流通行為中,從而,還是在再生產過程的一個階段內。
所以,單就商業信用來說,被貸放的,決不是休閒的資本,卻不過是必須在所有者手中把形態變化的資本。這種資本在他手裡所采的形態,對於他只是商品資本,那必須再轉化,至少必須先轉化為貨幣。所以信用在這裡促成的,不過是商品的形態變化,不僅促成W—G,並且促成G—W和現實的生產過程。再生產循環內的信用多——除銀行信用不說——並不指休閒資本(即待要貸放並尋求有利投資地方的資本)多的意思;它是指再生產過程內的資本用途大的意思。單就商業信用而言,信用所促成的,(1)就產業資本家而言,是產業資本由一階段到他一階段的推移,是相互從屬又相互接連的諸生產階段的關聯;(2)就商人而言,是商品由一人到別一人的運輸和移轉。這種移轉要到商品斷然為貨幣而售出,或與別一種商品相交換那時候,才會停止的。
所以,單就這點而言,信用的最高限度,是等於產業資本的最充分的使用。這所謂最充分的使用,就是不顧消費的限界,而極度把它的生產力張開。因再生產過程張開之故,消費的限界也會連帶擴大的。因為,一方面它會增加勞動者和資本家的所得的支出,另一方面它同時又就是生產的消費之張開。
在再生產過程流暢不斷而資本歸流也確實可靠的限度內,這種信用將會繼續並伸張開來;它的伸張,是以再生產過程自身的擴張為基礎的。但若因歸流遲滯,市場壅塞,價格下落,而發生停滯,產業資本就會多餘的。但這種多餘,是在不能實行機能的形態上。商品資本有巨額,但不能賣出。固在資本有巨額,但因再生產停滯的原故,大部分不被使用。信用將因下述諸原因而收縮。(1)這個資本因為不能完成它的形態變化,將不被使用,或停滯在再生產的一個階段上;(2)再生產過程會流暢進行的信念,將發生動搖;(3)商業信用的需要將會減少。把生產限制並有大量滯銷棉紗堆在堆棧里的紡績業者,用不著用信用購買棉花;商人也用不著用信用購買商品,因為他們已經有過多的商品。
所以,在這種伸張受擾亂的場合,甚至在再生產過程的順常的擴張受擾亂的場合,信用缺乏的現象就會跟著發生的。商品要由信用獲得,會越感困難。在產業循環的這個階段上,最特徵的現象,是現金支付的要求和信用售賣的警戒。接著就是崩潰。在恐慌時期,因為每一個人都要賣而不能賣,但為要支付起見,又必須賣,所以在信用最缺乏的時候(就銀行信用而言,就是在貼現率最高的時候),最感到多餘的,並不是休閒的尋找用途的資本,只是停留在再生產過程內的資本。但在這時候,因為再生產過程停滯,也確實有大量已經投下的資本在休閒著。工廠停工了,原料堆積著,完成生產物當作商品壅塞在市場內。所以,認這種情況是起因於生產資本缺乏,那真是再錯誤沒有了,那正是生產資本過多。一方面就再生產之順常的但已經暫時收縮的規模說,是生產資本過多;他方面,就已經麻痹的消費說,也是生產資本過多。
我們且設想全社會純由產業資本家和工資勞動者構成。我們又把價格的變動撇開不說,因為這種變動,會使總資本的大部分,不能在平均的狀況下被代置,並且因為這種變動,對於那特別由信用在全部再生產過程上發展的一般關聯,必致喚起暫時的一般的停滯。同樣,我們又把信用所助長的賣空買空的交易和投機的買賣,除開不說。這樣,恐慌就只能由各部門生產的不平衡,由資本家消費與資本家蓄積的不平衡,來說明了。但一考實際的情勢,就知道已投在生產上的資本的代置,有一大部分,要依存於不生產階級的消費能力;而勞動者的消費能力,一方面既受工資法則的限制,一方面又受這個事實——即,他們在能為資本家階級賺到利潤的時候,才被資本家階級使用——的限制。照資本主義生產發展生產力的衝動看來,好像只有社會的絕對的消費能力,是它的限制;但考察一下,就知道,一切現實的恐慌,常以人民大眾的貧苦和消費限制,為究局的原因。
至少,在資本主義發達的國家,我們只能在一般歉收——不管是主要食品的歉收,還是主要工業原料的歉收——時,說生產資本是實際缺少的。
但在這種商業信用之外,還有狹義的貨幣信用(Geldkredit)。產業家商人相互間的墊支,會和銀行業者和貨幣貸放業者對他們的墊支,混合在一起。在匯票貼現的場合,墊支不過是名目上的。一個工廠主,為一張匯票,賣去了他的生產物,他把這個匯票,拿到匯兌經紀人(Billbroker)那裡去貼現。實在說,這個匯兌經紀人不過墊支他的銀行業者的信用,銀行業者又不過把他的存戶的貨幣資本,再墊支給他。這種存戶,就是由產業家和商人自己構成的,但也由勞動者(因為他們會把節蓄存到儲蓄銀行),由地租收受人,由別的不生產階級構成。因此,每一個產業家或商人,可不必要具備巨額的準備資本,也不必要依賴現實的歸流。但在另一方面,因為有單純的匯兌詐欺(Weckselreiterei)和專以製造匯票為目的的商品交易,所以全過程是變得極複雜了,以致資本的歸流在實際上早已不會發生,早已非犧牲那些被欺騙的貨幣貸放者和被欺騙的生產者不可,但繼後仍有一個時期,營業在外觀上好像還很安定,資本的歸流好像還很流暢似的。以致崩潰已逼在目前,營業還好像是極健全的。關於這點,最好的證據是1857年至1858年《銀行法報告》。在那裡,一切的銀行董事,商人,簡言之,一切受召的專家,都在歐維斯坦公的領導下,相互慶賀營業的繁榮和健全——這件事,距1857年8月的恐慌,不過一個月罷了。杜克在他的《物價史》中,也很巧妙地像每一次恐慌的歷史撰述家一樣,通過這個幻想。在總崩潰突然襲來以前,營業總是極健全的,競爭的進行總是極如意的。
* * *
現在我們回來討論貨幣資本的蓄積。
可貸放的貨幣資本的增加,並不是每次都代表現實的資本蓄積或再生產過程的擴大。這個情形,在緊隨著恐慌後的那個產業循環階段上,最為顯明。在這個階段,貸放資本大量休閒著。在生產過程受到限制的時候(在1847年恐慌後,英國諸產業區域的生產,減少了1/3),在商品價格低到最低點的時候,在企業精神已經麻痹的時候,利息率一般都會很低。這個情形,不外指示產業資本的收縮和麻痹,會招致可貸放的資本的增加。很明白,在商品價格下落,交易減少,投在工資上面的資本縮小時所必要的流通手段量,將會減少;又很明白,當外國債務已由金流出或由破產而清算清楚之後,不需有追加的貨幣,用在世界貨幣的機能上;也很明白,匯票貼現業的範圍,將與匯兌數目和匯兌金額一同減小。所以,對可貸放的貨幣資本之需要——無論是把它當作流通手段還是把它當作支付手段,(在這裡,我們暫且把新的投資除開不說)——將會減少,從而,可貸放的貨幣資本,相對地顯得豐饒。不過,在我們以後要講到的情形下,可貸放的貨幣資本的供給,也是會積極增加的。
所以,在1847年恐慌後,竟盛行一種「交易縮小,貨幣大大過剩」的現象(《商業凋敝》1847年—1848年供述第1664號)。「商業幾乎全然滅絕,貨幣幾乎全然不能投下」的結果,利息率是極其低微的。(前書第21頁,第231號,利物浦皇家銀行董事浩居孫Hodgson的供述)。此等紳士(浩居孫是當中最莫明其妙的一位)為要說明這一點,曾怎樣妄言,可由如下的話而知。「這種緊逼情形(1847年)是國內貨幣資本在現實上減少的結果,而國內貨幣資本所以會在現實上減少,一部分是因為由世界各處輸進來的入口貨,都必須用現金支付,一部分是因為浮動資本(Floating Capital)被轉化為固定資本了」(前書第39頁第464號466號)。浮動資本轉化為固定資本,怎樣會減少國內的貨幣資本呢,那是不能理解的。比方,拿鐵路來說。有些鐵路的資本,已經固定化了,所以不必要有金或紙幣用在高架橋或鐵軌上。那些投在鐵路股份上的貨幣,如果是當作入股金存著,則在這限度內,它是和別的銀行存款一樣發生機能,甚至和以上所述的一樣,會暫時把可貸放的貨幣資本增加。而在貨幣實際已經支出在建築上的限度內,它還是可以在國內,當作購買手段和支付手段來流通。所以,貨幣資本只會在如下的情形下,受到影響:即,固定資本不是可以輸出的物品,並就因為不能輸出,所以本來可由輸出品輸出而獲得的可以利用的資本或現金銀,都弄到不能夠獲得。不過,在那時候,英國的輸出品在外國市場上也是大量堆著賣不出去的。當然,當孟徹斯德的商人工業家等等,把他們順常營業所必要的資本一部分,固定在鐵路股份上,卻另藉資本來經營他們自己的業務的情形,曾在事實上,把他們的浮動資本固定下來,因而不得不忍受他們這種行為的後果。不過,如果他們把他們從營業上取出的資本,不投到鐵路上來,卻投到開礦業上去,結果也是會一樣的,雖然開礦業的生產物,如鐵,煤,銅等等,本身就是浮動資本。——可用的貨幣資本如因農作物歉收,穀物輸入,金輸出而實際減少,當然是一件在實際上完全和鐵路詐欺完全無關的事情。——「幾乎一切商店,都為要把貨幣投到鐵道上來,而多少使營業感到飢餓」(前書第18頁第177號)。——「各個商家是這樣墊支貨幣在鐵路上,這件事,使各商家過於依賴銀行的匯票貼現,並錯誤地,想要由這個方法,維持他們自己的業務」(還是那位浩居孫講的話,見前書第43頁第526號)。「在孟徹斯德,鐵道投機引起了驚人的損失」(那是加德訥在前書第369頁第4884號的供述。這位先生,我們已在本書第一卷第8章ⅢC,以及其他許多地方,提到過了)。
1847年恐慌的一個主要原因,是驚人的市場過充現象和東印度貿易上的無限制的詐欺。但還有別的事情,使這個部門的極富有的商人破產。「他們有豐富的資力,但不能利用它。他們的全部資本,是固定在摩里提亞斯島的土地財產或藍靛製造廠蔗糖製造廠上。當他們所負債務達五十萬至六十萬鎊時,他們沒有可以活動的資金,匯票到期要付了,結局他們發覺,為要兌付這種匯票,他們只有完全依賴信用(杜爾納利物浦的大印度貿易商人前書第730號)。加德訥也說「自中英條約訂立以後,我國人曾抱有一種大希望,認為對中國的商業,可以大事推廣,因此有許多大工廠專門為這種營業而建立,以製造棉織品,適應中國市場的需要。這些工廠,都不是由舊工廠改立的」(前書第4872號)。——「第4874號。這種營業是怎樣進行的呢?——答:這真是倒霉透了,幾乎不是言語所能形容的。我不信,1844年和1845年輸出到中國去的貨物總額,曾收回2/3以上的金額;茶是歸航的主要貨物,當時我們都存有一種大希望,以為我們製造業者,一定可以使茶稅大大減低。」——英國製造業者的特徵的信念,是素樸地表示出來了。「我們對外國市場的貿易,不是受限制於外國市場購買商品的能力,而受限制於我國消費這種生產物的能力,這種生產物,是當作我國工業品輸出的歸航品,運到我國來的」(和英國通商的比較貧乏的國家,可以支付並消費任何量的英國工業品,但不幸,富裕的英國,竟不能消化運回來的歸航物品)。「第4876號。當初我運出若干商品去,我把它們賣出時,吃了大約15%的虧,因為我十分相信,我的代理人購買茶的價格,將使茶在英國再賣出時,可以獲得一個大利潤,因而把以前所吃的虧彌補。但結果沒有獲到利潤,卻反而要吃虧25%至50%。」——「第4877號。製造業者的輸出,是自己負盈虧的責任麼?——答:主要是這樣的;好像商人不久就發覺了他們沒有什麼好處,所以鼓勵製造業者與其自負盈虧責任,仍不如採用委託販賣(Konsignation)的辦法。」——反之,在1857年,因為製造業者把「自負盈虧責任」的充斥外國市場的任務,委託給商人了,所以損失和破產的事情,就主要落在商人身上了。
* * *
銀行業務擴大的結果(可參看下面講的伊蒲士威的實例。在1857年前那幾年之內,租地農業家的存款,竟增大了四倍),從前私人貯藏的貨幣或鑄幣準備,都在定期間內,化為可貸放的資本了。由此,貨幣資本是擴大了,但這種擴大,和倫敦股份銀行的存款的增加(當存款有利息支付時,它們的存款就增加了),同樣不表示生產資本的增加。在生產規模保持不變的限度內,這種擴大不過使可貸放的貨幣資本,與生產資本相對而言,顯得豐饒罷了。然也就因此,所以利息率低。
在過度張開以前,通例是一個繁榮狀態。當再生產過程再達到繁榮狀態時,商業信用也會極度伸張開來;在那時候,迅速的歸流和推廣的生產,將在事實上再成為這種伸張的「健全」的基礎,在這狀態下,利息率會提到最低限度以上,但還是很低的。實在說,也只有這個時候,我們才可以說低的利息率,相對豐饒的貸放資本,是和產業資本之現實的擴大,結在一起的。資本歸流的容易與規則性,和推廣的商業信用,會在增進的需要面前,確保貸放資本的供給,並防止利息率水準的上升。但在另一方面,那些沒有任何準備資本或沒有任何資本而完全依賴貨幣信用來經營業務的騎士們,是大批出現了。此外,我們又將發現,各種形態的固定資本會大擴張,各種新的範圍廣大的企業會大批開設。現在,利息提高到平均水準了。而在新的恐慌襲來,信用突然停止,支付停滯,再生產過程麻痹的時候,利息率將再達到它的最高限;並且,除了上述各種例外,還會使貸放資本感到絕對的缺乏,而不被使用的產業資本卻感到過剩。
大體說來,貸放資本的運動,——那會在利息率上表示出來——是與產業資本的運動,採取相反的方向。利息率已提到最低限度以上,但還是很低的情形,可以和恐慌後的「恢復」及信用增進這兩件事,結合在一起。只有在這個階段,和利息率剛好在平均水準(那是中點,是最低限度和最高限度之間的中點)的階段,會有豐饒的貸放資本,與產業資本的大擴張,結合在一起。若在產業循環的開端,則低的利息率是與產業資本的收縮相一致,而在循環的結末,則是高的利息率,與產業資本的過多相一致。而與「恢復」陪伴著的低利息率,卻不過表示商業信用尚不大需要銀行信用,因為商業信用還可以獨立維持著。
產業循環有這樣的性質:即,同一循環一經受到最初的衝動,就必定會周期地再生產出來[4]。那怕生產已在前一次循環內,達到了這樣的水準,而技術的基礎也使它能夠維持這樣的水準,但生產的沉衰狀態,仍然會使生產落到這個水準以下。在繁榮時期——即中間時期——它固然會在這個基礎上面繼續發展,但在生產過剩和詐欺的時期,它會把它的生產力伸張到極度,並向前推進,一直弄到超過生產過程的資本主義的限制。
不待說,在恐慌期間,支付手段會很稀少。匯票兌付將成為商品形態變化的代替;在這種時期,因為商店有一部分純然依賴信用,所以情形更加會這樣。像1844年、1845年那樣不聰明的顛倒的銀行法,固只能加強貨幣恐慌。實則,任何的銀行立法,都不能把恐慌掃除的。
在再生產過程全部脈絡完全建築在信用上面的生產體系上,只要信用突然停止一切都須用現金支付,恐慌就會明白髮生,對支付手段的激烈的爭奪就會明白髮生的。所以最初一看,好像全部恐慌,都表現為信用恐慌(Kreditkrise)和貨幣恐慌(Geldkrise)。而在事實上,成為問題的,也就是匯票能否化為貨幣的問題。這種匯票,固然多數是代表現實的買賣,但這種現實的買賣,已經超過社會的需要而擴大了;全部的恐慌,結局也就是由這種過度的擴大,發生的。但此外,這種匯票,仍有一個異常大的數額,只代表單純的現今人人都明白並且已經破裂的詐欺。並且,還有使用別人所有的資本,來經營投機而失敗的。最後,還有已經貶價或不能售賣或其歸流永遠不會實現的商品資本。再生產過程之激烈的擴大,引起了這全部人為的體系;縱雖有英格蘭銀行這樣的銀行,在紙幣形態上,給予一切詐欺者以所缺少的資本,並依照舊來的額面價值,把全部已經跌價的商品購買掉,也不能把這個人為的體系,醫治好。並且,在這場合,一切都顛倒著,因為在這個紙世界內,現實的價格和它的現實的要素,都不會表現出來;所表現的,將完全是生金銀,硬幣,銀行券,匯票,有價證券。這種傾倒,尤其是在全國金融業的中心,例如倫敦最為顯明。全部過程都變為不能理解了。但在生產的中心,沒有這樣厲害。
在恐慌之際,產業資本會過多。關於這點,我們且注意:商品資本就其本身說同時也是貨幣資本,是表現在商品價格上的一定的價值額。當作使用價值,它是某種使用對象的一定量,它會在恐慌期間有過剩。但當作貨幣資本自體,當作可能的貨幣資本,它卻是在不斷的伸張和收縮中。在恐慌快要到臨和恐慌正在進行的時候,當作可能貨幣資本的商品資本,是在收縮中。它對於它的所有者以及他的債權者(當作匯票或借款的擔保,也是這樣的),將只代表較少的貨幣資本;在它能夠賣掉或當作匯票貼現和押款的抵押的時候,它所代表的貨幣資本,是較多的。如果一國貨幣資本會在金融緊逼時期減少的主張,就是這個意思,那就等於說商品價格將會在金融緊逼時期下落了。不過,價格的這樣的崩落,僅僅和它以前的膨脹相抵消罷了。
不生產階段和依賴固定收入的人的所得,在生產過剩,投機過度,和價格膨脹的時候,大部分還是保持不變。所以,他們的消費能力將會相對減落,從而,對於總生產物中那平常必須歸他們消費的部分,他們也會感到,沒有充分的能力,把它代置。就使他們的需要在名義上仍就保持不變,那在實際上也仍然是減少的。
關於輸出和輸入,我們應注意,一切國家會依次捲入恐慌的旋渦,並且一切的國家,除少許的例外,都顯然已經輸出過多並輸入過多了,從而,一切國家都會感到支付差額(Zahlungsbilanz)於己不利,所以問題實際並不在支付差額上面。拿英格蘭來說,它正在金流出這件事上面苦惱。它已經輸入過多了。但同時一切別的國家,也過度堆著英國的商品。它們也過度輸入或被過度輸入了(固然,在憑信用輸出的國家和不憑信用或僅稍稍憑信用輸出的國家間,是有一個差別的。但在這場合,後一種國家,就是憑信用輸入的了;這隻有在商品輸入上採取委託販賣制度的國家,情形才不會這樣的)。在這情形下,恐慌最初是襲擊英格蘭,它是給信用最多而受信用最少的一個國家。所以會這樣,是因為支付差額,即到期的必須立即清算的支付的差額,是於它不利的;雖然一般的貿易差額(Handelzbilanz)是於它有利的。一般貿易差額於它有利這一句話,一部分可以由它所給予的信用來說明,一部分可以由它所貸於外國的資本量來說明。所以,除了真正的商業歸航品(Handelsretouren)外,還會有大量的商品歸流,流回到它本國(但有時候,恐慌是先襲擊美國,曾在英格蘭受到最大商業信用和資本信用的國家)。由金流出引起並與金流出相伴起的英格蘭的營業崩潰是由這樣幾種方法,把英國的支付差額清算掉的:其一是輸入商人的破產(關於這點,我們以後還要詳細論到),其一是削價將商品資本一部分送到外國,其一是將外國有價證券賣出,使英國有價證券被購買等等。現在講別一個國家。支付差額是暫時於它有利的。但因恐慌之故,支付差額和貿易差額間平常所許有的距離時間,現在是減小了,甚至完全廢除了。現在一切支付都要用現金了。因此,同樣的事情,又在這裡演了。現在英格蘭有金流回了,別的國家有金流出了。不錯的,一個國家的過度輸入,在別一個國家,會表現為過度輸出。反之,亦然。但過度輸出和過度輸入,已普遍在一切國家發生了(在這裡,我不說農作物歉收等等,只說一般的恐慌);那就是,因信用與價格一般膨脹(這是和信用伴著發生的)之故,都發生了生產過剩了。
1857年,恐慌在北美合眾國爆發。金從英國流出到美國。但美國的膨脹破裂之後,恐慌又接著在英國發生了。金由美國流出到英國。這個情形,在英國和大陸之間,也發生的。在普遍恐慌的時候,支付差額對每一個國家,至少對每一個商業頗為發達的國家,都是不利的,不過是一個一個來,像循環燈火一樣,每一國都會輪到要實行支付的時候。而恐慌一旦在英國(比方這樣說)發生,那就會把支付期限的次序,壓縮在一個很短的時期內。所以很明白,這一切國家曾同時發生過度輸出(即過剩生產)和過度輸入(即過剩貿易)的現象,而價格也曾在一切國家都膨脹,信用也曾在一切國家都擴張。一切國家,會跟著發生同樣的崩潰。因此,金流出的現象,會依次在一切國家發生。它的普及性,將指示下述的種種事情:(1)金流出只是恐慌的現象,不是恐慌的根據;(2)金流出在不同諸國間發生的順序,不過表示,什麼時候輪到這個國家要把一切的來往總結算;不過表示,什麼時候輪到這個國家發生恐慌;不過表示,在什麼時候,潛伏的引起恐慌的要素,輪到要在這個國家爆發。
英國經濟學著作家的特色是,他們單從英國的立場,來考察恐慌時期貴金屬的輸出(雖然匯兌行市已經變動了),好像這純然是一個國內的現象,他們的眼睛完全不要看如下的事實:即,他們的銀行會在恐慌時期提高利息率,歐洲其他一切銀行也會這樣做;英國在今日見到金流出是高聲喊苦,但到明日,美國也會這樣喊苦,到後日,法國和德國也會這樣喊苦。不過,我們要曉得,1830年以來,英國的經濟學文獻,真正值得引述的,也大都是論通貨(流通手段)信用和恐慌的著作。
在1847年,「英國的債務(大部分是為穀物輸入而起的)不得不清理了。不幸,當中大部分,只有由破產來清理」(富裕的英國,就是由破產,來應付大陸和美國的)。「在不是由破產來應付的限度內,那就只有把貴金屬輸出」(《銀行法報告》1857年)。所以,當英國的恐慌由銀行立法而尖銳化時,這種立法不過是一個在饑饉時期先向穀物輸出國騙取穀物,再對這種穀物,連錢都騙掉的手段。那些本國也多少在饑饉中的國家,會在這個時期禁止穀物輸出,原是一個極合理的對付英格蘭銀行這個計劃的手段。英格蘭銀行的這個計劃的目的,便是要「由破產來解決穀物輸入所引起的債務。」在這場合,那些國家的穀物生產家和投機家,與其犧牲資本,來為英國的利益,自無寧犧牲一部分利潤,來為他們本國的利益。
由以上所述,商品資本代表可能貨幣資本的資格,會在恐慌中,在一般營業沉衰時期,大大喪失。虛資本,有息的有價證券,在它們當作貨幣資本而在證券交易所內流通的限度內也是這樣。它們的價格,會在利息提高時下落。又,一般信用缺乏的結果,也使它們的價格下落,因為它們的所有者,將不得不大量把它們投到市場上來獲取貨幣。最後,就投票來說,因股票所代表的所得已經減少而它所代表的企業又有詐欺性質之故,它的價格也會下落。總之,在恐慌期中,虛擬的貨幣資本會大大減少,從而,它的所有者用它作抵押而在市場上借取貨幣的權力,也會大大減少。有價證券在交易所行情上代表的貨幣名稱(Geldnamen),將減少;但這種減少,與它所代表的現實資本毫無關係,卻是與它的所有者的支付能力極有關係的。
* * *
[1]「公債不外是一種想像的資本,它代表常年所得中那特別除開來還債的部分。一個等額的資本已經支出了。它是借款的名稱,但它不是公債所代表的東西。因為這個資本早已不存在了。但產業的運用,會造出新的財富來;這個財富會有一部分,逐年為那些曾經貸予財富(那已經消費掉了)的人,除下一部分來的。這一部分,是在課稅形態上由生產者那裡取去,而給予國債債權人。按照本國資本與利息的普通比例,這個想像的資本,會被假定有這樣的大小,所以它能為債權人,生出他們在常年所得中領受到的部分。」(西斯蒙第《新經濟學原理》巴黎1819年第2卷第227頁)。
[2]所蓄積的可貸放的貨幣資本之一部分,在事實上,只是產業資本的表現。例如,英格蘭1857年曾有八千萬鎊投在美國鐵路和別的企業上。促成這種投資的,幾乎完全是英國商品的輸出,美國人對於這種商品,未曾支付任何的代價。英國的輸出業者,對這種商品,開出美國兌付的匯票,英國的投資人就購買這種匯票,送以美國去,繳付他們所應繳的股金。
[3]譯者註:「買者」或系「賣者」的誤排。
[4]〔我曾在別一個地方講過,自前一次大的普遍的恐慌以後,在這裡曾發生一個變化。周期過程的急性的形態以及一向來的十年一次的循環,似乎讓位給一種慢性的拖長的交代了。交代的一方面,是比較短的稍微的營業恢復狀態,另一方面是比較長的漫無定期的營業衰沉狀態。各產業國家,是以各式各樣的時期,分跨在這兩種狀態中的。但也許那不過是循環持續期間的延長。在世界貿易的幼稚時期,即自1815年至1847年,循環差不多是五年一次;但自1847年至1867年,循環顯然是十年一次了;也許,我們現今正在一個空前激烈的新世界崩潰的準備時期中。有許多事情,表示這一點。自1867年的普遍恐慌以來,已經發生了若干大的變化。交通機關的驚人的擴展——海洋輪,鐵道,電報,蘇伊士運河——第一次在事實上形成了世界市場。以前獨占產業的英格蘭,已經發現一列的產業國家和它競爭;過剩的歐洲資本,已經在世界各處,尋到了無限大無限多方面的投資範圍,所以這個資本比以前是分配得更廣,而地方性質的過度投機,也更容易克制。由這一切事情,以前的使恐慌發生的理由和使恐慌發育的機會,大都除去了,或大大減弱了。同時,國內市場上的競爭,既在加特爾和托拉斯面前退卻了,國外市場上的競爭。也由保護關稅(英國除外,一切大產業國都曾以保護關稅保衛自己)受到了限制。但這種保護關稅,不外是最後的一般的產業鬥爭——那決定誰將掌握世界市場的霸權——之準備。所以,每一個阻礙舊式恐慌復演的要素,都包含著更激烈得多的未來的恐慌之胚芽。——F. E.〕
第三十一章 貨幣資本與現實資本Ⅱ (續)
在這幾章,我們的問題是:資本在可貸放的貨幣資本形態上的蓄積,在什麼程度內,與現實的蓄積,即再生產過程的擴大,相一致。關於這個問題,我們尚未得到結果。
貨幣化為可貸放的貨幣資本,比貨幣化為生產資本,是一件更簡單得多的事體。但在這裡,我們有兩點要區別:
(1)單純由貨幣轉化為貸放資本。
(2)由資本或所得轉化為貨幣,貨幣再轉化為貸放資本。
只有後面一點,才包含積極的貸放資本蓄積,才包含與產業資本現實蓄積相連結的貸放資本蓄積。
Ⅰ 由貨幣轉化為貸放資本
我們曾經講過,貸放資本可以發生蓄積,可以發生過多的現象。但這種蓄積,在與生產蓄積(Produktiven Akkumulation)成反比例的限度內,才與生產蓄積發生關聯。在產業循環內,有兩個階段的情形,是這樣。第一個階段是,產業資本在生產資本和商品資本形態上皆行收縮的時候,那正是恐慌剛剛過去以後循環開始的時候:第二個階段是已經開始恢復;但商業信用尚不甚需要銀行信用的時候。在第一場合,以前用在生產和商業上的貨幣資本,表現為休閒著的貸放資本;在第二場合,它被使用的程度正在增長,但利息率還極低,因為這時候,是產業資本家商業資本家向貨幣資本家提出條件的時候。在第一場合,貸放資本的過剩,是表示產業資本的停滯;在第二場合,貸放資本的過剩,是表示商業信用沒有依賴銀行信用的必要,因為歸流甚為活潑,信用期限甚短,多數人都只使用自己所有的資本。以他人的信用資本(Kreditkapital)為活動根據的投機家,還沒有出場;用自有資本經營的人,也距離純然以信用經營的階段很遠。在前一階段,貸放資本的過剩,正好是現實蓄積的表現之反對。在第二階段,它與再生產過程的更新的擴大,結合在一起,和這種擴大相陪伴,但決不是這種擴大的原因。貸放資本的過剩程度已經減小了,不過與需要比例而言,還是過剩。在這二場合,現實蓄積過程的擴大,都由此促進了;因為在第一場合與低價格結在一起的低利息,在第二場合與緩緩增進的價格結在一起的低利息,都會增大利潤裡面那轉化為企業利益的部分。這個情形,在如下的場合,還更顯著:那就是,繁榮已經達到很高的程度,利息已經提到平均的程度,但利息的增進,尚未與利潤的增進成比例。
從別一方面看,我們又知道,在全無現實蓄積的場合,貸放資本的蓄積,還可由種種技術的手段——例如銀行業務的擴大和累積,流通準備金或個人支付手段準備金的節省(那通例會在短期間內,轉化為貸放資本)——來實行。這種貸放資本——它就因此,故被稱為浮動資本(Floating Capital)——因只在短期間內採取貸放資本的形態(也只以短期間貼現),所以它會不斷流回,不斷流出。一個把它提出,別個會把它存入。所以,可貸放的貨幣資本的量(在這裡,我們說的,不是定期若干年的貸款,而是短期間的以匯票或存款為擔保的墊款)的增加,在事實上,完全與現實的蓄積相獨立。
《銀行法報告》1857年,第501號問:「足下所謂浮動資本,是指什麼呢?」——英格蘭銀行總裁韋古林答:「是可以在短時期內用在貨幣貸放上的資本。」……(502號)是英格蘭銀行的銀行券,地方銀行的銀行券,以及國內現存的貨幣量。——(問):「依照本委員所得的證明,如果像足下一樣把浮動資本解作活動的通貨〔那就是英格蘭銀行的銀行券——F. E.〕,那就好像在活動的通貨上,並未發生極顯著的變動?」〔不過,這種活動的通貨究由何人墊支的問題,是極重要的。由貨幣貸放者還是由生產資本家呢,那會引起極大的差別〕。——韋古林答說:「在浮動資本內,我還包括銀行業者的準備金,那曾經有顯著的變動。」那就是說,銀行業者不貸放出去但當作準備金〔在貨幣當作存款存到英格蘭銀行去的時候,那會有一大部分,當作英格蘭銀行的準備金〕的那一部分存款,曾發生顯著的變動。最後這位紳士還說:浮動資本就是金銀條塊,即現金和硬幣(503號)。這是十分驚人的,在這個貨幣市場的信用談話內,一切政治經濟學上的範疇,都包含著各式各樣的意義和各式各樣的形態。在那裡,浮動資本是流動資本〔那其實是完全另外的一件東西〕的表現,貨幣是資本,金銀條塊是資本,銀行券是通貨,資本是一個商品,債務是商品,固定資本是投在不容易賣出的紙上的貨幣!
「倫敦的股份銀行……的存款,由1847年的8,850,774鎊,增加到1857年的43,100,724鎊。……委員會所接到的證據和供述,使我們敢這樣斷言,在這個異常大的數額中,有一大部分,是由以前不能用在這個目的上的源泉,得到的;在銀行開一個戶頭而以貨幣存入的習慣,已經普及到許多從前不把資本(!)這樣投下的階級。地方私辦銀行」〔與股份銀行有區別的——F. E.〕「協會主席洛特威君(Rotwell),在被派往銀行法委員會陳述時,曾陳述:在伊蒲士威地方,這個習慣,新近在該區的租地農業家和小商人當中,增進了四倍;幾乎一切租地農業家,甚至每年只付地租50鎊的租地農業家,現在都在銀行有存款了。這種存款當然有大量應用到營業上,尤其是被吸往倫敦,商業活動的中心地,在那裡,它們被用在匯票貼現上,或依其他方法,墊支給倫敦諸銀行業者的顧客。但其中有一個很大的部分,是銀行業者自己沒有直接需要的,它會走入匯兌經紀人手裡,匯兌經紀人就把商業匯票給於銀行業者。對於這種商業匯票,這種經紀人已經一度為倫敦及各區人民貼現了」(《銀行法報告》1858年第5頁,第8號)。
當匯兌經紀人把他已經一度貼現的匯票,拿到銀行業者那裡來獲得墊支的時候,銀行業者實際是再貼現一次;但在事實上,有極多這樣的匯票,已經由匯兌經紀人再貼現了;匯兌經紀人由銀行業者再貼現所得的貨幣,會被他用來再貼現新的匯票。由此引起的結果是:「融通匯票(Akkommo-dations wechsel)和空頭信用(Blenkokredit),曾引起擴大的虛擬的信用;各地方股份銀行的措施——他們把匯票貼現後,把這種匯票拿到倫敦市場上的匯兌經紀人那裡去再貼現,在這樣貼現時,他們專門信賴銀行的信用,一點不顧到匯票在其他各方面的性質——又把這種情形助長了」(前書第21頁第52號)。
再貼現(Rediskontieren),以及可貸放的貨幣資本這種純然技術的增加,曾怎樣助長信用詐欺呢,關於這個問題,《經濟學界》雜誌如下所述的話,是很有興味的。「在許多年間,資本」〔即可貸放的貨幣資本〕「在國內若干區域的蓄積,甚為迅速,以致不能全部被使用,但在其他許多年間,則又是投資範圍的增加,速於資本自身的增加。當農業區域的銀行業者不能在本區域之內,發現機會,有利潤地,安全地,投下他的存款時,工業區域和商業都市的銀行業者,卻發覺他們不能儘量供給資本的需要。這各種情形在各區域的影響,曾在過去若干年間,引起一種新商家的成立,並且使它極其迅速地發展。這種商家從事於資本的分配,他們雖平常被稱為匯兌經紀人(Bill-broker),但其實是規模極大的銀行業者。這種商家的業務,是在一定的約定的期限內,依照一定的約定利息,向各區銀行,領得該區所不能使用的剩餘資本(Surpluskapital),並向各股份公司,各大商店,領得暫時休閒著的資金,而以更高的利息率,把貨幣墊支給正需要較多資本的各區的銀行;照例,他們的分配方法,是為他們的顧客把匯票再貼現。……這樣,隆巴特街成了一個大中心,國內的休閒資本,就經由這個中心,由不能使用它的地方,移轉到需要它的地方。並且,這種情形,適用於各地區間,也適用於處境與此相似的諸個人間。原來,它所經營的貸借,是必須有銀行可以承認的副擔保品。但在國內資本迅速增加,銀行設立又使資本更加經濟以後,這種貼現公司(Diskontohäuser)所支配的基金是更加大了,他們的業務範圍也就擴大了。他們最先以碼頭存貨證(Dock Warranis),嗣後並以提貨單〔那代表尚未到埠的生產物,此等生產物即令不照例是,也多屬是已經向商品經紀人(Warenmakler)出了匯票的〕為擔保而墊支。這個辦法,不久就把英國營業的全部性質改變了。隆巴特街所供給的便利,使明興巷(倫敦茶葉咖啡交易所)的商品經紀人,取得一個極有力的地位。那又使輸入商人得到很大的利益。這種輸入商人曾因此得到這樣大的利益,以致在二十五年前,設有商人以提貨單甚至以碼頭存貨單押款,雖一定會使該商人在信用上破產,但在這個辦法普遍實行的今日,這個辦法竟被認為通則,不像二十五年前那樣被視為稀有的例外了。這個制度是這樣擴大了,以致隆巴特街有一個很大的金額,投在這種匯票——那以遠方殖民地尚在生長中的農作物為開發匯票的對象——上來。這種融通的結果是,輸入商人擴大他們的國外貿易,把他們的浮動資本(他們原來營業所用的資本)拘束在最討厭的投資部門,即投在自己不大能或全不能監督的殖民地栽培事業上面。在這裡,我們看見信用之直接的連結了。在諸農業區域內搜集的農村資本,是以小額存款存到農村銀行,但會集中在隆巴特街,待人來利用。第一,它被用在匯票再貼現(為當地的銀行再貼現)上,從而間接在我們的礦業區域和工業區域內,被用來推廣營業;此後,又被用在以碼頭存貨單和提貨單為抵押的墊支上,從而間接使外國生產物的輸入商人,獲得更大的便利,從而,那些經營外國貿易殖民地貿易的商家的『合法』商人資本,得被游離出來,被用在最討厭的投資部門,即海外栽培事業上面」(《經濟學界》1847年11月20日第1334頁)。這就是信用的「美好的」聯結。農村存款人以為自己不過存款於銀行業者那裡,並以為,當銀行業者貸出時,他一定是貸給他所認識的個人。他們絕不會猜疑,這種銀行業者會把存款交給倫敦匯兌經紀人支配。對於這種經紀人的營業,他們和他都是一點也不能統制的。
我們又講過,像鐵路建築那樣大的工程,因真正開工以前,一切存款都會暫時存入銀行而由銀行支配之故,也會暫時把貸放資本增加的。
* * *
再者,貸放資本的量,和通貨的量,是全然不同的。通貨的量,在這裡,是一國內現存的流通的銀行券全部,硬幣全部,並包含貴金屬的條塊。此量的一部分,構成銀行的準備金,其大小是不斷變遷的。
「1857年11月12日(即1844年銀行法廢止的日期),英格蘭銀行及其所有支行的總準備金,僅為580,751鎊,而同時的存款額則為22,500,000鎊,其中約有6,500,000鎊是由倫敦諸銀行業者存入的。」(《銀行法報告》1858年第62頁)。
如把長期間的利息率變動和不同國度間的利息率的差別除開不說(前者以一般利潤率的變動為條件,後者是以利潤率的差別,和信用發展程度上的差別為條件);則利息率的變動,依存於貸放資本的供給,(假設其他一切事情不變,例如信任狀態不變),那就是依存於在貨幣形態硬幣形態和銀行券形態上貸放的資本的供給。這種資本與那種產業資本有區別。那種產業資本,是在商品形態上,以商業信用為媒介,而貸放給再生產的當事人的。
但這種可貸放的貨幣資本之量,是與流通貨幣的量不同,並且互相獨立的。
舉例來說,如果20鎊每日貸放五次,那就有一個100鎊的貨幣資本被貸出去,但同時那又包含這個意思,即這20鎊至少須在當中四度充作購買手段或支付手段;假設當中沒有購買和支付做媒介,以致這個貨幣額未曾四度代表資本的轉化形態(即商品,——勞動力也包括在內),它就不構成一個100鎊的資本,不過構成五個20鎊的請求權罷了。
在信用已經發達的國家,我們可以假定,一切可貸放的貨幣資本,都會當作存款,存在銀行或貨幣貸放業者手裡。至少,營業大體的情形,是這樣的。再者,在營業良好,而投機尚未十分活躍的時候,因信用容易得到,信任心仍在增長的原故,通貨機能的最大部分,雖不借金屬貨幣或紙幣的媒介,也能由單純的信用移轉(Kreditübertragung)來實行。
在流通手段量相對稀少時,仍可有巨額的存款。這種可能性,單純依存於下述二事:
(1)同一貨幣額所實行的買賣和支付的次數。
(2)同一貨幣額當作存款而流回到銀行的次數。這樣,貨幣再當作購買手段和支付手段復演的機能,將因貨幣再轉化為存款,而得以促成。例如一個小商人每星期存貨幣100鎊到銀行去;這個銀行業者以存款一部分支給工廠主;這個工廠主再把它支給勞動者;勞動者再把它付給小商人;這個小商人重新把它存到銀行。小商人存入的100鎊,最先是當作存款的一部分,而付給工廠主,其次是支付給勞動者,再次是支付給這個小商人自己,最後,又當作這個小商人的貨幣資本一部分,存到銀行去;所以,在20個星期之末,假如他從來不把這個貨幣提出,他就已經用這100鎊,在銀行業者那裡,存入2000鎊了。
貨幣資本究竟是怎樣休閒著,那只能由銀行準備基金的流出和流入來表示。所以,英格蘭銀行總裁韋古林君,曾在1857年結論說,英格蘭銀行的金,是「唯一的」準備資本——第1258號。「依照我的意思,貼現率在事實上是由國內現存的休閒資本的量決定。休閒資本額,則由英格蘭銀行的準備——那在事實上是一個金準備——代表。所以,當金流出時,國內休閒資本的量就會減少,因而殘餘部分的價值就會提高。」——第1364號。〔紐馬奇說:〕「英格蘭銀行的金準備,在實際上,便是中央準備,便是國內全部營業所依據的現金貯藏。……國外匯兌行市的影響,就是常常落在這個貯藏,或這個準備上面的」(《銀行法報告》1857年第108頁119頁)。
* * *
輸出與輸入的統計,是現實蓄積——即生產資本與商品資本的蓄積——的一個尺度。那不斷指示了,就那個在十年循環內運動著的英國產業的發達時期(1815年—1870年)說,前一個繁榮時期的恐慌發生以前的最高峰,總會當作次一個繁榮時期的最低限再現出來,並由此提高到一個更高得多的新的最高峰。
大不列顛與愛爾蘭在繁榮年1824年的輸出品價值,實際是或被認為是40,396,300鎊。1825年發生恐慌,輸出額降至此額以下,每年大約在三千五百萬鎊至三千九百萬鎊之間,1834年繁榮恢復時,就超過以前的最高水準,提高到41,649,191鎊;在1836年,已達到新的最高峰53,368,571鎊。1837年,再落到四千二百萬鎊,但新的最低限,已經高過舊的最高峰了。其後,即徘徊在五千萬鎊至五千三百萬鎊之間。當繁榮再恢復時,輸出額更增至五千八百五十萬鎊,與1844年相較,已經更高了,與1836年相較,那是遠遠超過了。在1845年,輸出額增至60,111,082鎊;1846年落至五千七百萬鎊,1848年落至五千三百萬鎊,1849年增至六千三百五十萬鎊,1853年約增至九千九百萬鎊,1854年為九千七百萬鎊,1855年為九千四百五十萬鎊,1856年約為一萬萬一千六百萬鎊,1857年達到最高峰,為一萬萬二千二百萬鎊。1858年降至一萬萬一千六百萬鎊,但1859年再增至一萬萬三千萬鎊,1860年約為一萬萬三千六百萬鎊,1861年僅為一萬萬二千五百萬鎊(在這裡,新的最低限,又比以前的最高峰更高),1863年為一萬萬四千六百五十萬鎊。
當然,在輸入方面——那指示市場的擴大——也可證明同樣的結論。但在這裡,我們只討論生產的規模。〔當然,以上所述,只適用於英格蘭實際獨占產業的時期。但在世界市場繼續擴大的限度內,那對於近代諸大產業國全體,一般說來,仍是適用的。——F. E.〕
Ⅱ 資本或所得轉化為貨幣,貨幣再轉化為貸放資本
在這裡,我們考察貨幣資本的蓄積,不把這種蓄積看作是商業信用之流停滯的表現,也不把它看作是現實流通手段的節約,或再生產當事人準備資本的節約的表現。
除開上述兩種情形,貨幣資本的蓄積,還能由異常的金流入,引起。這種異常的金流入,在1852年和1853年,就因澳大利亞和加里福尼亞新金礦的發現,發生過的。這種金被存在英格蘭銀行。存入人由此取去銀行券,那是不會直接再存到銀行業者那裡去的。因此,流通手段異常增大了(韋古林的供述,《銀行法報告》1857年第1329號)。英格蘭銀行因此把貼現率減至2%,使此等存金可被利用。蓄積在英格蘭銀行的金量,在1853年六個月間,增到二千二百萬鎊至二千三百萬鎊。
不待說,一切貸放貨幣的資本家的蓄積,常常會直接在貨幣形態上出現;同時我們又講過,產業資本家的現實的蓄積,通例是由再生產資本(Reproduktiven Kapital)各種要素的增加,實行的。信用制度的發展和貨幣貸放業務的異常大的累積(累積在大銀行手裡),就其自體說,一定會加速可貸放的資本的蓄積(那是一個和現實蓄積不同的形態)。所以,這種迅速的貸放資本的發展,是現實蓄積的結果,因為它是再生產過程發展的結果,而成為這種貨幣資本家蓄積源泉的利潤,也不過是再生產資本家所榨出的剩餘價值的一種折扣(同時還是別人節蓄物的利息的一部分的占有)。這種貸放資本的蓄積,同時是要以產業家和商業家為犧牲的。我們曾經講過,怎樣在產業循環諸不利的階段上,利息率會提到那樣高,以致在情況特別不好的諸營業部門,所有的利潤都暫時被併吞掉。同時,國債券和別的有價證券的價格,都會下落。貨幣資本家趁著這個機會,大量把跌價的有價證券購買進來,那在以後,會恢復平常的價格水準,甚至會提高到平常的價格水準之上。他們把它再賣出時,社會貨幣資本的一部分,就被他們占有了。不被賣掉的部分,也將提供較高的利息,因為它是在價格以下購進來的。但一切由貨幣資本家賺得並由他們再化為資本的利潤,起先都是化為可貸放的貨幣資本。就使我們只考察貨幣資本家,銀行業者等等,這種與現實蓄積(那是母體)不同的蓄積,仍然會當作這個特殊資本家階級的蓄積,跟著發生。信用制度一定會伴著再生產過程的現實的擴大而擴大,這種蓄積又一定會伴著信用制度的擴大而增進。
如果利息率低,則貨幣資本的價值減少,主要是歸存款人負擔,不是由銀行業者負擔。在股份銀行發展以前,在英格蘭,存款有3/4,存在銀行,是沒有利息的。現在它們是有利息可收了,但其利息仍較日息(Tages-zinsfuss)至少要更小一厘。
對於其他各部類資本家的貨幣蓄積,我們是只考察這一部分:這一部分,是當作可貸放的貨幣資本,投到市場上來的。還有一部分,是投在有息的有價證券上,並在這個形態上蓄積著。但對於這一部分,我們現在是置之不論的。
在這裡,第一,我們有利潤的這一部分,它不當作所得支出而決定蓄積起來,但同時在產業資本家自己的營業上,又不能有立即的用途。這個利潤原來是存在商品資本上,它構成這個商品資本的價值的一部分,並且和這個商品資本一同實現為貨幣。現在,如果它不再轉化為商品資本的生產要素(在這裡,我們且不說商人,他們是要分開來特別研究的),它自須暫時凝固在貨幣形態上。甚至在利潤率減小時,這個部分的量,也會與資本自身的量,一同增進。決定當作所得而支出的部分,固然會漸漸消費掉,但在經歷時間內,它也會當作存款,成為銀行業者手裡的貸放資本。所以,那決定當作所得而支出的利潤部分的增加,也會表示為一個漸次的不斷復演的貸放資本的蓄積。決定用來蓄積的部分,也是這樣。當信用制度及其組織發展時,甚至所得的增加(即產業資本家和商業資本家的消費),也會表現為貸放資本蓄積。一切漸次消費的所得,例如地租,高級工資,不生產階級的收入等等,都是這樣。在一定時間內,它們會採取貨幣所得(Geldrevenue)的形態,故可變為存款,變為貸放資本。所以,一切的所得,無論是決定用在消費上,還是決定用在蓄積上的,只要它是在貨幣形態上,我們就可以說,它是已經轉化為貨幣的商品資本的價值部分,是現實蓄積的表現和結果,但決不是生產資本自身。假設有某一個紡績業者,他把他的棉紗交換棉花,但以其中構成所得的部分交換貨幣。那麼,他的產業資本的現實存在,是那種也許已經移轉到織者或個別消費者手中的棉紗,而棉紗不問是用在再生產上,還是用在消費上,都是資本價值和它裡面包含的剩餘價值之存在。轉化為貨幣的剩餘價值量,也正依存於它裡面包含的剩餘價值量。當它轉化為貨幣時,這個貨幣只是這個剩餘價值的價值存在。並且,也就因為這個原故,所以它會成為貸放資本的要素。就使它不為它的所有者親自貸出,也只要變作存款,它就可以變成這樣了。在它能再轉化為生產資本以前,它必須已經達到一定的最低限額。
第三十二章 貨幣資本與現實資本Ⅲ(完)
這樣再轉化為資本的貨幣量,乃是大量再生產過程的結果,但就它自身考察,即當作可貸放的貨幣資本考察,這個貨幣量並不是再生產資本的量。
在以上的說明上,最重要的一點是:決定用在消費上的那部分所得(我們把勞動者的所得除開不說,因為他的所得=可變資本)的擴大,最先就表現為貨幣資本的蓄積。所以,在貨幣資本的蓄積上,會加入一個要素,那在本質上,是和產業資本的現實蓄積不同的;因為年生產物中決定用在消費上面的部分,決不是資本。其中一部分,固然會代置資本,那就是,會代置消費資料生產者的不變資本,但在它實際化為資本的限度內,它一定是在這個不變資本生產者的所得的自然形態上存在。代表所得而僅促成消費的貨幣,通例會暫時轉化為可貸放的貨幣資本。在這個貨幣代表工資的限度內,它同時是可變資本的貨幣形態;在它代置消費資料生產者的不變資本的限度內,它是他們的不變資本暫時採取的貨幣形態,等他們的不變資本必須代置時,他就用它來購買這種不變資本的自然要素。無論在那個形態上,它都不代表現實的蓄積,雖然它的數量,會和再生產過程的範圍一同增加。但它會暫時充任可貸放的貨幣的機能,從而,會暫時充任貨幣資本的機能。就這方面說,貨幣資本的蓄積,常常反映一個較現實為大的資本蓄積。因為,以貨幣為媒介的個人消費的擴大,將表現為貨幣資本的蓄積;它將為現實的蓄積,為新投資所賴以開始的貨幣,提供貨幣形態。所以,可貸放的貨幣資本的蓄積的一部分,不外表示如下的事實:即,產業資本在循環過程中所轉成的一切貨幣,都會採取這樣一個形態,在這個形態上,它們不是再生產資本家墊支的貨幣,只是他們借進的貨幣;因此,必定會在再生產過程內生出的貨幣的墊支,會在事實上,表現成為借入貨幣的墊支。事實是,一個人在商業信用的基礎上,以再生產過程所必須用的貨幣貸於別一個人。但現在這種交易是採取這樣的形態;即銀行業者由一部分再生產資本家借入貨幣,再以這種貨幣貸給別一部分生產資本家;在這場合,銀行業者成了給予福音的人了。同時,他們又以居間人的資格。把這種資本的支配權,完全握在自己手中。
還有幾種特殊的貨幣資本蓄積的形態,沒有說到。例如生產要素,原料等等價格下落的結果,資本會游離出來。如果產業家不能立即擴大他的再生產過程,他的貨幣資本就會有一部分,當作過剩的從循環內排除出來,並轉化為可貸放的貨幣資本。其次,特別就商人說,在他的營業發生中斷時,他的資本就會在貨幣形態上游離出來。假如商人已經把一筆生意做完了,但因遇到阻礙,必須到後來才能再開始新的生意,則已經實現的貨幣,對於他,將只代表貯藏貨幣,代表剩餘資本。但同時它又直接代表一個可貸放的貨幣資本的蓄積。在第一場合,貨幣資本的蓄積,表示再生產過程是在更有利的條件下反覆,表示以前被拘束的資本一部分發生現實的游離,並表示再生產過程,得以同一的資金實行擴大。在第二場合,它卻表示交易的流的中斷。但在這兩個場合,它都會變成可貸放的貨幣資本,去代表能貸放的貨幣資本的蓄積,會同樣影響貨幣市場和利息率,雖然在前一場合,它是表示現實蓄積過程的促進,在後一場合,它是表示現實蓄積過程的阻滯。最後,貨幣資本的蓄積,還可由這一群人引起,他們在賺得若干財產後,便從再生產過程引退。在產業循環中所獲的利潤越多,這種人的人數也就越大。在這場合,可貸放的貨幣資本的蓄積,一方面表示現實的蓄積(就其相對的範圍而言);另一方面卻表示產業資本家有多少轉為單純的貨幣資本家。
利潤的別一部分,雖不是預定當作所得來消費,但在它不能直接用在它所從來的生產領域,以擴大營業的限度內,它也只有轉化為貨幣資本。這是因為,該生產領域已經有了飽和的資本;或是因為,蓄積要在該領域內發生資本的機能,必須按照該營業新投資的數量比例,先達到一定的範圍。因此,它會先轉化為可貸放的貨幣資本,而在別的生產領域,被用來把生產擴大。假設其他一切的事情保持不變,則決定再轉化為資本的利潤量,定於所賺得的利潤量,從而,取決於再生產過程本身的擴大。但若因諸生產部門已經過充而貸放資本的供給已經過剩之故,以致投資部面缺少,新的蓄積竟至難於覓得用途,這種可貸放的貨幣資本的過充,實不外指示資本主義生產的限制。跟著發生的信用詐欺,不外指示,在這種過剩資本的應用上,並不存有任何積極的阻礙。唯一的阻礙,是由資本價值增殖法則發生的,是資本價值增殖上的限制。像這樣的貨幣資本過充,不一定表示過剩生產,也不只表示資本利用範圍的缺少。
貸放資本的蓄積,單純是由這個事實成立:即,貨幣當作可貸放的貨幣沉澱下來。這個過程,與現實的資本化過程,極其不同。那只是貨幣在一個能轉化為資本的形態上的蓄積。這種蓄積,像我們所講的那樣,可以表現為與現實蓄積極不相同的各種事項。在現實蓄積不斷擴大時,這種擴大的貨幣資本蓄積,一部分是現實蓄積擴大的結果,一部分是和它伴著發生但和它完全不同的諸種事情的結果,最後還有一部分是現實蓄積停滯的結果。因為貸放資本的蓄積,是由與現實蓄積相獨立但與其伴起的各種事情而膨脹的,所以,在循環的一定階段上,會不斷發生貨幣資本的過充;這種過充現象,還會和信用的伸張,一同發展。而同時,使生產過程突破資本主義限制的必然性,也跟著發展:那就是,過剩商業,過剩生產,過剩信用。同時,它們所采的形態,又必定是會喚起反動的。
如果加入貨幣資本的蓄積內的,是地租,工資等等,那是用不著在這裡討究的。但這件事情必須提出來:即,現實儲蓄或節制的事務,即貨幣貯藏者的事務,雖供給蓄積的要素,但在資本主義生產的進步中,那種事務,已由分工落到那些在蓄積要素上所受份額最小,甚至常常把他們的儲蓄喪失掉(例如銀行倒閉時勞動者的儲蓄就會喪失掉)的人身上。從一方面說,產業資本家的資本,並不是由他自己「儲蓄」的,但比例於他所有的資本量,他可以支配別人的儲蓄。從另一方面說,貨幣資本家會把別人的儲蓄,並且會把再生產資本家相互給予的信用,和公眾所給於他們的信用,變成他自己的資本,變成他自己的發財的源泉。資本為本人克勤克儉的成果,原是資本主義的最後的幻想,但這個幻想現在是破壞了。不僅利潤是侵占他人勞動的結果,甚至資本——那是推動別人勞動和榨取別人勞動的手段——也是由別人的所有物構成。貨幣資本家把這種資本委託產業資本家去利用;並且也就為此,所以產業資本家要受貨幣資本家的剝削。
關於信用資本(Kreditkapital),還有幾點要注意:
同一枚貨幣能幾度充作貸放資本,我們已經說明,是完全依存於下述諸事:
(1)看它曾幾度在買賣或支付上實現商品價值,曾幾度移轉資本,並曾幾度實現所得。它曾幾度當作實現的價值(資本的價值或所得的價值)卻又分明依存於現實交易的範圍和數量。
(2)看支付是怎樣經濟,信用制度是怎樣發展,又是怎樣有組織。
(3)最後,看信用是怎樣互相聯繫,信用的活動是怎樣迅速。有時,它在這裡當作存款沉澱下來,立即會在他處當作貸款再放出去。
就令貸放資本存在的形態,是現實貨幣(金或銀,這類商品的質料,是當作價值尺度用的)的形態,這個貨幣資本。也必定還有一大部分是虛擬的,像價值記號一樣,只是對於價值的權證。如果貨幣是在資本循環內發生機能,它固然會暫時成為貨幣資本,但它不會轉化為可貸放的貨幣資本,卻只與生產資本的各種要素相交換,或為實現所得而當作流通手段放出,所以,對於它的所有者,它是不能轉化為貸放資本的。如果它轉化為貸放資本,以致同一貨幣反覆代表貸放資本,在這限度內,那很明白,它不過能在一點上面,是金屬貨幣的資格存在;在其他一切點上面,它就不過是在資本請求權(Anspruch auf Kapital)的形態上。依照我們的前提,這種請求權的蓄積是由現實的蓄積,由商品資本價值等等的貨幣化發生的;但它雖由現實的蓄積發生,卻和現實的蓄積不同;貨幣的貸放,雖會促成未來的蓄積(新的生產過程),但也和未來的蓄積不同。
一望而知,貸放資本是常常在貨幣的形態上[1],後來才在貨幣請求權的形態上,因為它原來依以存在的貨幣,現今是在現實的貨幣形態上,存在借者手中了。對於貸者,它已經轉化為貨幣請求權,為所有權證。所以,同額現實的貨幣,可以代表極不等額的貨幣資本。單純的貨幣(無論它是代表實現了的資本,還是代表實現了的所得),將由單純的貸放行為,由貨幣化為存款的行為(如果我們是就信用制度發展時期的一般形態考察),而變為貸放資本。存款是存款人的貨幣資本。但若它閒在銀行業者櫃內,而不在所有者櫃內。它在銀行業者手裡,就仍不過是可能的貨幣資本[2]。
物質的富增大,貨幣資本家階級也會增大。第一,隱退資本家即食利者的人數和財富,將會增大;第二,信用制度的發展,將被促進,從而,銀行業者,貨幣貸放業者,理財家(Finanziers)等等的人數,將會增大。——可用的貨幣資本發達。有息的證券,國債券,股票等等的量如上所說,也會發展。但同時,對可用的貨幣資本的需要也會增進,因為證券交易投機家(Jobbers)將在貨幣市場上,扮演重要的角色。如果證券的這一切買賣,都只是現實投資的表現,我們當然可以說,它們不能影響貸放資本的需要,因為當A出賣他的證券時,他所提去的貨幣,恰好與B為這種證券而投入的貨幣相等。然即使仍然存在的,只是證券,不是它原來代表的資本(至少不是當作貨幣資本的資本),它依然會依比例,引起這種貨幣資本的新的需要。但無論如何,原來歸B支配現今歸A支配的,總是貨幣資本。
《銀行法報告》1857年第4886號。「我說,貼現率是由市場上可以用在商業匯票(別種有價證券不包括在內)貼現上的資本量決定,照你的意思,有沒有真正追究出決定貼現率的原因呢?」——(乍浦曼)答說:「沒有;我以為,利息率會由一切容易兌現的有價證券,受到影響;把問題完全限制到匯票貼現上來,是錯誤的;因為,如果像不久以前那樣,人們竟以整理公債(Konsols)或國庫券為抵押,憑遙較商業利息率為高的利息,對於貨幣,發生大的需要,說商業界不會由此受到影響,當然是不合理的。它會由此受到極顯著的影響。」——「第4890號。如果優良的通用的銀行業者又情願接受的有價證券是在市場上,而所有者又要憑此取得貨幣,那一定會影響商業匯票的。因為,如果一個人能用六厘的利息,得整理公債為抵押,而把貨幣貸放出去,他當然下願為我,把貨幣投在商業匯票上,而僅得利息五厘;反之,如果我的貨幣能用六厘利息貸出去,誰也不能要求我用五厘半的利息,為他把匯票貼現。」——「第4892號。那些用2000鎊,用5000鎊,或用10000鎊,當作固定的投資,而購買有價證券的人,我們不要說到;好像他們在貨幣市場上並沒有重要的影響。你問我以整理公債為抵押的借款利息率時,我是說的這種人,這種人的營業達數十萬鎊,他們被稱為證券交易投機人,他們應募巨額的公債,或在市場上購買巨額的公債;他們把這種證券保留著,等到售賣有錢可賺的時候;這種人必定會為這個目的,取去貨幣的。」
信用制度的發展,引起大的累積的貨幣市場,例如倫敦。這種貨幣市場,同時又就是這種證券交易的中心。銀行業者大量把公眾的貨幣資本,委歸這個商人種族支配。這種賭博者的種族,就由此增大了。「貨幣在證券交易所內,通常比在任何地方更便宜」,這是英格蘭銀行當時的總裁對上院秘密委員會的供述(《商業凋敝》1848年,第219號該報告至1857年始行付印)。
在考察生息資本時,我們已經講過,在其他各種情形不變時,多年間的平均利息,是取決於平均的利潤率,不是取決於平均的企業利益率。企業利益不外是利潤減利息的餘額。
我們又講過,商業利息——即商業界貨幣貸放者所計算的貼現利息和貸款利息——在產業循環的進行中,會遇到一個階段,在這個階段,利息率會提高到它的最低限以上,達到中位的平均水準(後來它還會突破這個水準);在這個階段,這個變動是利潤增進的結果。關於這點,我們以後還要研究的。
但在這裡,我們還有兩件事要注意:
第一,如果利息率長時期很高——在這裡我們是說英吉利那樣的國家的利息率,在那裡,長期間的中位利息率是已經給予了,並且表現在長期貸款所支付的利息上,這種利息,我們可以把它叫著私人利息(Privatzins)——這就可以證明,在這期間內利潤率也是很高,但不必就能證明,企業利益率也是很高。這種區別,對於主要只使用自有資本的資本家說,多少是可以除掉的;他們會實現高的利潤率,因為他們會付自己以利息。只要有高的利潤率,高的利息率就有在長期間內維持的可能。當然,在這裡,我們是把真正金融緊逼的時期,除開不說的。但這個高的利潤率,把高的利息率除去之後,它所餘下的企業利益率,卻可以是很低的。在利潤率繼續很高的時候,企業利益率可以收縮。這是因為,一經開始的營業,往往不得不繼續進行。在這個階段,單純用信用資本(即他人所有的資本)經營業務的現象,會很普及;在若干場合,高的利潤率,只能是投機的,預料的。在企業利益減小時,高的利息率仍可由高的利潤率支付。有時,這種高的利息率,還不能由利潤支付,而須在借入的他人所有的資本內,提出一部分來支付。在投機時期,就有一部分情形是這樣;並且,這種情形,也能在一個期間內,繼續發生。
第二,因利潤率很高故貨幣資本的需要,從而利息率將會增進,是一種說法,因產業資本的需要增進,故利息率很高,是另外一種說法。這兩種說法是並不相同的。
在恐慌時期,貸放資本的需要達到最高點,從而,利息率也達到最高點。而利潤率及產業資本的需要,卻幾乎會消滅。在這個時期,每個人都是為要支付,為要清算已經締結的債務,而借。反之,在恐慌後的恢復時期,人們申請貸放資本,卻是為要購買,為要把貨幣資本轉化為生產資本或商業資本。所以,要求者是產業資本家或商人。產業資本家是把它投在生產手段和勞動力上面的。
勞動力的需要的增加,就其自體說,決不會成為利息率增進的理由,因為利息率是由利潤率決定的。高工資決不是高利潤的理由,雖然就產業循環某特殊階段說,它可以是高利潤的結果。
在勞動榨取條件特別有利時,對勞動力的需要可因此增加起來,但勞動力需要的增進,從而可變資本需要的增進,就其自體說,並不能增進利潤,卻只能依比例把利潤縮小。但可變資本的需要,是會隨著增進的,從而,貨幣資本的需要也是會隨著增進的。這個情形,會把利息率提高。在這場合,勞動力的市場價格,將提高到平均程度之上,被雇的勞動者人數,將增加到平均程度之上;同時,利息率會提高,因為在這種情形下,對貨幣資本的需要將會增進。勞動力需要的增進,會使商品昂貴,提高商品的價格,但不會提高利潤;大體說來,利潤如要提高,正以這種商品比較便宜為條件。但它會在假設的情形下提高利息率,因為它會增進對貨幣資本的需要。如果貨幣資本家不再從事貨幣的貸放,卻轉為生產家,則勞動給付較貴的事實,不會提高他的利潤,那還會依比例減少他的利潤。事物的關係,也許會演變成利潤提高的結果,但無論如何,那總不是勞動給付較高的結果。但勞動給付的提高,如果會增進對貨幣資本的需要,卻是能把利息率提高的。如果狀況在別的方面顯得不利,工資由某種原因增進了,則工資的提高,更會使利潤率下落,但因為它會增加貨幣資本的需要,故會依比例提高利息率。
把勞動除開不說,歐維斯坦所謂「對資本的需要」,實只是對商品的需要。對商品的需要,超過平均,或其供給不及平均時,是會把商品的價格提高的。如果產業資本家或商人從前用100鎊可以買到的商品量,現今要用150鎊才能買到,那他從前只須借入100鎊的場合,現今就須借入150鎊了,從而,在利息率為5%時,以前只要付5鎊的場合,現今要付7 1/2鎊了。他所支付的利息量將會增加,因為借入的資本量增加了。
歐維斯坦先生的全部嘗試,不外是假定貸放資本的利害關係與產業資本的利害關係相一致,但他的銀行法,卻正想利用這兩種利害關係的差別,來增進貨幣資本的利益。
在商品供給落在平均程度以下時,商品的需要也許不會比從前吸收更多的貨幣。為商品總價值而支付的金額,還是一樣,也許會更小,不過這相等的金額,將只能獲得較小量的使用價值。在這場合,可貸放的貨幣資本的需要,將保持不變,利息率也不增進,雖然對商品的需要,與其供給相對而言,已經增加,從而商品價格也已經提高。利息率在貸放資本的總需要增加時,才會受影響;而在我們以上的前提下,貸放資本的總需要是沒有增加的。
在穀物棉花等等歉收時,商品的供給可以落在平均程度以下。這時候,因為投機家預料它們的價格還會提高,而使它們價格提高的最直接的手段,便是把供給的一部分,暫時從市場撤去,所以貸放資本的需要是會增進的。他們把商品購進來,不把它賣出去;為實行這種支付起見,他們會憑商業匯票制度,來調取貨幣。在這場合,貸放資本的需要增進了,而人為地,使商品供給不得到市場去的嘗試,又將使利息率提高。在這場合,較高的利息率,表現商品資本供給的人為的減少。
從相反的方面說,因商品供給增加,商品落在其平均價格之下的原故,對該商品的需要也是可以增進的。
在這場合,貸放資本的需要將依舊,甚至於減少,因為相等的金額已能獲得較多的商品了。但在這裡,也許會發生投機的商品庫存,一部分為生產的目的,冀由此利用有利的時機,一部分則為等候未來價格的提升。所以,在這場合,貸放資本的需要也能增加,而增進的利息率也不外表示有資本投下,使生產資本的要素,形成一個過剩的庫存準備。在這裡,我們只考察因商品資本供求狀態而受影響的貸放資本需要。我們曾經說明,再生產過程在產業循環各階段上的變化莫定的狀態,會影響貸放資本的供給。市場利息率由(貸放)資本的供給予需要決定,是一個很平常的命題,但歐維斯坦卻狡猾地,把這個命題,和他自己的假定混淆了。依照他自己的假定,貸放資本就是資本一般;他就由此出發,要使高利貸業者變為唯一的資本家,使高利貸業者的資本變為唯一的資本。
在金融緊逼時期,對貸放資本的需要,不外是對支付手段的需要,那決不是充作購買手段的貨幣的需要。由此,利息率會提得很高,而無論現實資本——生產資本和商品資本——是過多還是過少。對支付手段的需要,在商人和生產家能提供優良擔保品的限度內,不過是需要把這種擔保品化為貨幣;但若情形不是這樣,換言之,如果支付手段的墊支,不單是把貨幣形態給予他們,並且把他們所缺少的用來支付的等價物(不論其形態如何)給予他們,則對支付手段的需要,便是對貨幣資本的需要。流行學說兩方面關於恐慌所抱的見解,就在這點現出他們的是處和不是處來了。說這裡只缺少支付手段的人,或是只把有優良擔保品的人放在心目中,或是相信銀行有義務也有權力,應該由紙券,使一切破產的詐欺者,變為有支付能力的健全的資本家。說這裡只缺少資本的人,或是拘泥於字眼(因為,在這時期,因供給過剩,生產過剩之故,原有大量不能化為貨幣的資本存在著),或是單就這種信用騎士(Kreditritter)——他們現在的處境,使他們不能再取得別人所有的資本來經營業務,現在他們要求銀行不僅幫助他們支付那已經喪失的資本,並且幫助他們,使他們能夠繼續維持他們的詐欺——來說。
貨幣必須當作獨立的價值形態,與商品相對立,換言之,交換價值必須在貨幣上面,採取獨立的形態。那是資本主義生產的基礎。但要做到這樣,必須有一定的商品,變為一切其他商品價值所依以尺度的材料,那就是變為普遍的商品,變為一種出類拔萃的商品,而與一切其他的商品相對立。這個情形,必定會在兩方面顯示出來;而在資本主義發達,貨幣已經大大為信用行為和信用貨幣所代替的諸國,尤其是這樣。這所謂兩方面的一方面是,在信用收縮或完全停止的金融緊逼時期,貨幣將突然成為唯一的支付手段和真的價值存在,一切商品都絕對須與貨幣相對立。因此,商品會一般跌價,而雖轉化為貨幣,乃至不能轉化為貨幣,不能轉化為商品的純粹幻想的形態。第二方面是:信用貨幣,在它能依照額面價值額,絕對代表現實的貨幣時,方才是貨幣。在金流出時,它能否兌現,是有疑問的;那就是,它與現實的金的同一性,是有疑問的。因此發生了強制的限制,如提高利息率等等,以期確實保證兌現的條件。這種限制,在錯誤的立法——那以錯誤的貨幣學說為立足點,受貨幣經營業者(如歐維斯坦之流)的利害關係的驅策——下,可以推動到極端。但這個基礎,和生產方法的基礎一道給予了。信用貨幣的貶值(不是說單純想像上的貶值)會把一切現行的關係破壞。商品的價值將被犧牲,以確保這種價值在貨幣上面的幻想的獨立的存在。它只能在貨幣有保障的限度內,保障它的貨幣價值的資格。因此,為要保全一二百萬貨幣,必致有許多百萬的商品被犧牲掉。這在資本主義生產上是無可避免的,並且是資本主義生產的美點之一。這個情形,不會在以前的各種生產方法上發生,因為在它們活動的狹隘的基礎上,信用和信用貨幣尚未發展。在勞動的社會性質,表現為商品的貨幣存在(Gelddasein),表現為現實生產以外的一物時,獨立在現實恐慌外,或把現實恐慌加強的貨幣恐慌,是無可避免的。從別方面說,則很明白,在銀行信用不曾搖動的限度內,增加信用貨幣是只會把恐慌減輕,而收縮信用貨幣是只會把恐慌助長。一切現代產業的歷史,都說明了,如果國內的生產已有組織,則在平衡暫時破壞時,我們將只在清算國際貿易的限度內,需有金屬。國內市場現在已無需金屬貨幣的話,可由所謂國民銀行停止支付現金這一回事來證明。每遇有極端的情形,國民銀行就會採取這個方法,把它看作是唯一的救策。
在兩個人之間,說二者相互交易上有支付差額,是滑稽的。如果他們相互為債務人和債權人,那很明白,在他們的請求權不能互相抵消時,就當中的餘額說,必然有一方面是債務人,一方面是債權人。但在國家之間,不是這樣。一切經濟學者都由如下的命題,承認在國家之間不是這樣。這個命題是:雖然貿易差額結局會歸於均衡,但支付差額終會對一個國家顯為順勢或逆勢。支付差額在這一點和貿易差額不同:即,它是在一個確定時間到期的貿易差額。在這裡,恐慌的影響是:把支付差額和貿易差額間的差別,壓縮到一個短期間來。而在受恐慌襲擊,支付期限已經臨到的國度內,又會展開各種狀態,這各種狀態,是已經伴有這種清算期間的收縮。在這各種狀態中,第一要算到貴金屬的輸出。其次,要算到委託商品(Konsignierter Waren)的拍賣;為拍賣或為要在國內憑以取得貨幣墊支而起的商品輸出;利息率的增進;信用的解除;有價證券的跌價:外國有價證券的拍賣;外國資本被吸引去購買這種已經跌價的有價證券;最後,是破產,一舉把大量的請求權解決。在這場合,往往還會有一個時期,金屬會向恐慌已經爆發的國家送出,因為在那裡,匯票是靠不住的,而以貴金屬支付,則最為安全。加之,對亞洲而言,一切資本主義國家,大都直接地或間接地,是亞洲的債務者。當這種種情形,以其全力,影響於別個當事國時,這其他國家也會因支付期限已到,而把金銀輸出;在這裡,同樣的各種現象,都會重演一遍的。
就商業信用而言,當作信用價格(Kreditpreise)與現金價格(Barpreise)之差的利息,只在匯票比普通通用期間更長的限度內,加入商品價格內。在其他場合,是不會加入商品價格內的。這一點可由如下的事實來說明:每一個人都是一隻手接受信用,別只手給予信用〔就我的經驗說,不是這樣——F. E.〕。但若在這場合,考慮到這個形態上的貼現,我們又知道,這不是由商業信用,而是由貨幣市場規制的。
決定利息率的,是貨幣資本的需要與供給。如果貨幣資本的需要與供給,竟如歐維斯坦所主張,是與現實資本的需要與供給相一致,利息率就須視商品種類,而就同一商品說,又須視其所在階段(原料,半制品,完成品)而有高有低了。在1844年英格蘭銀行的利息率,在4%(自一月至九月),2 1/2%,3%(自十一日至年終)之間變動。在1845年,利息率為2 1/2%,2 3/4%,3%(自一月至十月),在此後二月間,則在3%至5%之間變動。棉絨布織造用的棉花平均價格,在1844年為6 1/4便士,在1845年為4 7/8便士。在1844年3月,利物浦存棉計627,042包;在1845年3月3日,計773,800包。依照棉花價格較低這件事來推論,1845年的利息率必定較低,而在這個時期的最大部分,也確實是較低的。但若依照棉紗來推論,我們卻須斷言,利息率應該在1845年較高,因為棉紗的價格是相對地較高,利潤是絕對地較高。紡績業者,在1845年。用4便士,把每磅價值4便士的棉花紡成棉紗(40號上二等細紗),那就是紡績業者出費8便士紡成的棉紗,在九月和十月間,可以每磅賣到10 1/2便士或11 1/2便士(參看下述威利的供述)。
這全部問題可以這樣解決:
貸放資本的需要與供給,在一定的場合,才與資本一般的需要與供給相一致(不過,後面那一個名辭是不合理的;因為,就產業家和商人說,商品就是他的資本的一個形態,但他不是要求這樣的資本,他不過不斷要求這樣的特殊商品,如穀物棉花之類,不斷要把它當作商品來購買來支付代價,不問它在他的資本循環內,是演的什麼角色)。那就是在這樣的場合,在這場合,沒有貨幣貸放業者,但貸放資本家有機械原料等等,他們像出租房屋一樣,把這些東西租與或貸與那些自己也有這些東西一部分的產業資本家。在這情形下,貸放資本的供給,對產業資本家說,才與生產要素的供給相一致,對商人說,才與商品的供給相一致。但很明白,在這場合,利潤在貸者和借者間的分割,將完全取決於借入資本與自有資本的比例。
照韋古林說來(《銀行法報告》1857年),利息率是由「休閒資本的量」規定的(第252號);利息率「不過是尋找用途的休閒資本的量之指數」(第271號);後來,這種休閒資本被稱為「浮動資本」(第485號);他所謂休閒資本,是指「英格蘭銀行的銀行券和國內的別的流通手段,如地方銀行的銀行券,及國內現存的鑄幣,……我在浮動資本內,還包括銀行的準備金」(第502號503號);後來,現金條塊也被包括在內(第503號)。所以,同一韋古林又說,「當我們」(英格蘭銀行)「實際握有休閒資本的最大部分時」,英格蘭銀行對於利息率。有很大的影響(第1198號);雖然依照歐維斯坦先生前面的供述,英格蘭銀行「在資本上面卻是沒有位置的」。韋古林還說:「照我的意見,貼現率是由國內休閒資本的量規定。休閒資本的量,是由英格蘭銀行的準備金(那在事實上是金屬準備)代表。所以,如果金屬貯藏額減少了,國內休閒資本的量也會減少,從而,殘餘的現有額的價值,即將提高」(第1258號)。約翰·穆勒在第2102號也說:「英格蘭銀行因要維持銀行部(Banking Departmerst)的支付能力,不得不盡其全力,以充實銀行部的準備金;當它發覺已有現金流出時,它為確保它的準備金起見,不得不把貼現的業務縮小,或把有價證券售出」。——單就銀行部而言,準備金只是存款兌付的準備金。依照歐維斯坦的意見,銀行部好像應單純以銀行業者的資格經營,無需顧及「自動的」銀行券發行。但在金融現實發生緊逼的場合,英格蘭銀行卻會在銀行部的純然由銀行券構成的準備金之外,以極銳利的目光,注意於金屬貯藏額,如果不要失敗,它還必須如此注意。因為,金屬貯藏越是消滅,銀行券的準備金也會依比例越是消滅;對於這一點,沒有誰還比歐維斯坦先生更明了。他曾這樣聰明地,由他的1844年的銀行法處理過這個問題。
* * *
[1]《銀行法》1857年,銀行業者托維爾斯(Twells)供述第4516號。「問:足下以銀行業者的資格,是經營資本呢,還是經營貨幣呢?——答:我們是經營貨幣。」——第4517號。「問:存款是怎樣付入貴銀行的?——答:用貨幣付入的。」——第4518號。「又怎樣付出呢?——答:也是用貨幣付出的。」——第4519號。「能說它是貨幣以外的什麼東西麼?——答:不能夠的。」
歐維斯坦(參看第26章第459頁及以下各處)在「資本」與「貨幣」之間,老是糾纏不清。在他看來,「貨幣價值」在利息由貨幣量決定的限度內,也是指利息;實則,在利息由生產資本的需要和它所提供的利潤決定的限度內,「資本價值」才是利息。他說:「第4140號。資本這個名辭的使用,是極危險的。」——「第4148號。金由英格蘭輸出,便是國內貨幣量的減少;這個情形,當然會引起貨幣市場上的需要的增加。」(依照他的意思,當然不是在資本市場上引起增加的需要)。——「第4112號。貨幣越是由一國輸出,國內現有的貨幣量便越是減少。國內現存貨幣量的減少,使這個貨幣的價值提高」(但這句話的意義,在他的學說上,原來是這樣:與商品價值相比較,貨幣的當作貨幣的價值,會由通貨的收縮而提高;所以,在這裡,貨幣價值的提高=商品價值的下落。但在這時候當中,他又深信不疑,認流通貨幣量不決定價格,所以,照他看來,當作流通手段的貨幣的減少,會提高那當作生息資本的貨幣的價值和利息率)。「而尚存貨幣的已經提高的價值,卻會繼續制止貨幣的流出,使有必要量的貨幣流回來,再把平衡恢復。」——關於歐維斯坦的矛盾,以下我們還會講到。
[2]在這裡,混亂又發生了。因為得向銀行業者請求支付的存款(那是一種請求支付的憑證),和銀行業者,手裡存著的貨幣,都是「貨幣」。銀行業者托維爾斯在1857年的銀行法委員會前,曾舉示如下的例:「我用10000鎊開始我的營業。在其中,我用5000鎊購買商品,把它放在我的堆棧里。我把其餘的5000鎊,存入一個銀行里,可以隨時提出的。但我仍把10000鎊全部,看作是我的資本,雖然其中的5000鎊,是在存款或貨幣的形態上存在」(第4528號)。由此,一個好看的論爭發生了「第4531號。足下已經在銀行券的形態上,給予某人,是不是?——答:是的」——「第4532號。這樣他不是有5000鎊存款麼?——答:是的。」——「第4533號。足下也有5000鎊存款,是不是?——答:完全對的。」——「第4534號。他在貨幣形態上有5000鎊,足下存也在貨幣形態上有5000鎊,是不是?——答:是的。」——「第4535號:結局不外是貨幣麼?——答:結局不外是這樣的。」所以,混亂一部分是這樣發生的:即,以5000鎊存入銀行的A,可以把這5000鎊提出,並且像仍然是由自己保管一樣,可以支配它。在這限度內,那對於他,是當作可能的貨幣。他每一次提取,都會依比例,破壞他的存款。如果他提出現實的貨幣,而他的貨幣卻早已被貸出去,他所提出的,便不是他自己原來的貨幣不過是別人存入的貨幣。如果他是用一張銀行支付的支票,來支付他對B所負的債務,而A的銀行業者恰好也有一張支票,要由B的銀行業者支付,這兩位銀行業者,就只要把支票交換一下,A存入的貨幣,就盡了兩度的貨幣機能了。第一度,是在取得A的存款人的手裡,第二度是在A自己手裡。在這第二次的機能上。雖沒有貨幣介在中間,但債務請求權已經對銷了(即A對他的銀行業者的債務請求權和這個銀行業者對B的銀行業者的債務請求權,互相對銷)。在這裡,存款是兩次當作貨幣,那就是一次當作現實的貨幣,一次當作貨幣請求權。貨幣請求權,只能由債務請求權的對銷,來代替貨幣。
第三十三章 信用制度下的流通手段
「流通速度的大調整機,是信用。為什麼貨幣市場的尖銳的緊逼狀態,通常會與充實的流通相結合,就這樣得到說明了」(《通貨學說評論》第65頁)。這一句話,要從兩方面去理解。一方面,一切節省流通手段的方法,都以信用為基礎。但從第二方面說:我們且取一個500鎊的銀行券來說。A今天把它給於B,來兌付一張匯票;B在同日把它存到他的銀行家那裡去;這個銀行家,再在同日,為貼現而支付給C; C把它支付給他的銀行,這個銀行再在墊支形態或別的形態上,把它給於匯兌經紀人。在這場合,銀行券常常會在存款形態上再流回到某人手裡,並且會在貸款形態上再移轉到別人手裡,這種速度,是把銀行券在購買或支付上面的流通速度促進了。流通手段的節省在票據交換所(Clearing House)內,發達到最高點。這種票據交換所把已經到期的匯票交換;貨幣充作支付手段的機能,不過用來抵消支付的餘額。但這種匯票的存在,是以工商業者相互給予的信用,為基礎的。如果信用減少,這種匯票(尤其是長期匯票)的數目也會減少,這種清算方法的效力也會減少。這種經濟——那就是使貨幣無須在交易上出現,那是全然以貨幣充作支付手段的機能為基礎的,這種機能又以信用為基礎——只能(除開使支付累積Konzentration dieser Zahlungen的技術不說)在兩種方式上存在:由匯票或支票代表的相互的債務請求權,或者是在同一個銀行業者手裡,把債務請求權,由一個賬戶劃到別一個賬戶而加以清算,或者是由不同諸銀行業者相互清算[1]。八百萬至一千萬的匯票,累積在一個匯兌經紀人(例如奧維倫·古爾訥公司)手裡這一回事,便是在當地擴大這種清算的主要手段之一。由於這種經濟,流通手段的效力是提高了,因為清算賬目所需要的流通手段量,已經可以減少了。但從另一方面說,當作流通手段(由這個原故,流通手段也節省了),而流通的貨幣的速度,卻完全依存於買賣的流,而在各種支付依次以貨幣實行的限度內,也還要看這各種支付的連繫性如何而定。但信用插進來了,並由此把流通的速度促進了。如果沒有信用介在中間,貨幣是單純當作流通手段,那麼,它能通流五次(比方這樣說),不過因為A(貨幣原來的所有者)向B買,B向C買,C向D買,D向E買,E向F買;並且,它還會在每個手裡停留若干時間。在這情形下,必須有現實的買賣,它才由一個人手裡移轉到別一個人手裡。但若B把那一個由A支付而受得的貨幣,存到他的銀行業者那裡去,這個銀行業者在匯票貼現上支付給C,C向D購買,D又把它存到他的銀行業者那裡去,這個銀行業者把它貸於E, E向F購買,這樣,貨幣充作流通手段(購買手段)的速度,自然就由多次的信用活動所促進了。這所謂多次的信用活動是:B把這個貨幣存到他的銀行業者那裡去,這個銀行業者為C貼現,D存款到他的銀行業者那裡,這個銀行業者為E貼現;那就是四個信用活動。如果沒有這種信用活動,這一枚貨幣決不能在一定時間內,依次實行五次購買的。沒有現實買賣單因存款和貼現而發生的移轉作用,在這裡,是把現實買賣所引起的移轉作用,加速了。
我們曾經指出,同一銀行券可在不同諸銀行業者那裡,形成存款。同樣,它也可以在同一銀行業者那裡,形成不同的諸種存款。A存在銀行業者那裡的銀行券,會被該銀行業者,用來為B的匯票貼現:B付於C, C把同一銀行券,存到發出該銀行券的銀行業者那裡。
* * *
我們討論單純的貨幣流通時(第1卷第3章II),已經指證了,假設流通的速度和支付的經濟為不變的,則現實流通的貨幣量定於商品,定於商品的價格和交易的總量。這個法則,也適用於銀行券的流通。
英格蘭銀行券(自五鎊券,十鎊券,二十鎊至一百鎊券,以至二百鎊至一千鎊券),在公眾手中的,每年平均有多少,概已記在下表中了,這各種銀行券在總流通中所占的百分比率,也記在下表中了。那是以千為單位,後面的三位數字都捨棄了(表見《銀法年》1858年第26頁)。
雖然進出口貨所指示的交易已經增加一倍以上,但自1844年至1857年,流通銀行券的總額仍積極減少了。5鎊10鎊的小銀行券,固如表所示,由1844年的9,263,000鎊,增加到1857年的10,659,000鎊;同時,金流通也有大增加。但高額銀行券(由200鎊至1000鎊),卻由1852年的5,856,000鎊,減為1857年的3,241,000鎊。所以,減少了2,500,000鎊以上。這種情形,是這樣解釋的:「在1854年6月8日,倫敦各私人銀行業者,允許各股份銀行,參加票據交換所的設立,不久之後,最後交換制度又在英格蘭銀行設立了。每日結算的餘額,都在英格蘭銀行內,由轉賬(由這個銀行的賬,轉到那個銀行的賬內)的方法,來清算了。這個制度的採行,使高額銀行券成為用不著的東西,因為這種高額銀行券,以前是由各銀行用來清算相互的賬目的」(《銀行法報告》1858年第5頁)。
在大商業上,貨幣的使用,究竟曾縮小到怎樣小的最低限度,可以參看第1卷第3章80頁注②所列的表。這個表是莫里遜·第倫公司(倫敦市內一間最大的商店,在那裡,小商人可以購到各式各樣的商品全部),呈給銀行法委員會的。
依照紐馬奇(W. Newmarch)在銀行法委員會前的供述(《銀行法》1857年第1741號),那還有別的事情,可以使流通手段節省;那就是郵局,鐵路,電報局,總之,改良了的交通機關;由此,現在的英國,已經可以用原來那樣大的銀行券流通,經營五倍乃至六倍的業務了。但他又主張,大體說,十鎊以上的銀行券所以會從流通排除出來,也就為了這個原故。在他看來,蘇格蘭和愛爾蘭(在那裡,一鎊券也流通的)銀行券流通所以會達到差不多31%的增進(第1747號),這就是一種自然的說明。不列顛聯合王國銀行券的總流通,包括一鎊券在內,據說為39,000,000鎊(第1749號)。金流通等於70,000,000鎊(第1750號)。在蘇格蘭,銀行券流通在1834年為3,120,000鎊;在1844年為3,020,000鎊:在1854年為4,050,000鎊;(第1752號)。
單由這個事實,我們就已經明白,只要銀行券可以隨時兌換現金,發行銀行券的銀行,是無需增加流通銀行券的數目的,〔在這裡,我們且不說不兌現的紙幣;不兌現的銀行券,只能在銀行券實際為國家信用所支持的限度內——例如在現在的俄羅斯——才成為一般的流通手段。在這場合,它須受不兌現國家紙幣的法則支配,這種法則我們已經說明過了。見第1卷第3章Ⅱc:《鑄幣與價值記號》那一節——F. E.〕
流通銀行券的數量,是以交易上的需要為準據的。每一張多餘的銀行券,都會立即回到發行者那方面去。因為在英格蘭,只有英格蘭銀行的銀行券,可以當作合法的支付手段而不加限制地流通,所以,在這裡,我們可以把各地方銀行的不甚重要又僅以地方為限的銀行券流通,忽視過去。
1858年英格蘭銀行總裁聶夫君(Neave)曾在銀行法委員會前供述:「第947號。你說,無論方略如何,公眾手裡的券額,總一樣地大約是二千萬鎊麼?——答:在平常時期,公眾大約要使用二千萬鎊。每年,遇到一定的節季,那會增加一百萬鎊或一百五十萬鎊。當公眾需要增加時,像我講的那樣,他們通常是能由英格蘭銀行把這個得到的」。——「第948號:你說,在恐慌時期,公眾不許你把券額減少麼;你願把理由說出來麼?——答:在恐慌時期,在來看,公眾有十分的權力,可以得到銀行券;當然,在銀行負有債務的限度內,公眾當然可以根據這種債務,從銀行獲得銀行券。」——「第949號:這樣看來,隨時都大約需有二千萬鎊英格蘭銀行的銀行券了?——答:在公眾手裡,常有二千萬鎊;但也有變動。有時是一千八百五十萬,有時是一千九百萬,有時中二千萬不等;但平均說,是在一千九百萬至二千萬之間」。
道麥斯·杜克(Thomas Tooke)關於商業凋敝,曾對上院委員供述(見《商業凋敝》1848—1857年第347頁),「第3094號,英格蘭銀行無權擴大公眾手裡的券額;它只有權減少公眾手裡的券額,但這也只有出於極激烈的動作」。
三十年來在諾亭漢經營銀行業務的萊特(J. C. Wright),曾詳細說明,地方銀行要超過公眾需用的數量來增加銀行券的流通額,是不可能的;嗣後,他關於英格蘭銀行的銀行券,又說:(《商業凋敝》1848年——1857年)第2844號,「關於英格蘭銀行(的鈔券發行),我不知有任何的限制,但過剩的通貨都會轉成存款,並由此採取一個不同的形態。」
蘇格蘭的情形,也是這樣。在那裡,差不多只有紙幣流通,因為在那裡,像在愛爾蘭一樣,一鎊的銀行券也准許流通,並且「蘇格蘭人都討厭金子」。蘇格蘭一個銀行的董事肯內德(Kennedy)曾說明,銀行不能把它的銀行券的流通縮緊。照他的意思,「如果國內的營業需有銀行券或金來實行,在這個限度內,銀行業者就須依照營業的需要,儘量供給流通手段——無論他們是要提取存款,還是用別的方法要求。……蘇格蘭諸銀行能夠限制它們的業務,但對於它們的銀行券發行額,它們不能有任何的統制權。」(前書第3446號至3448號)。同樣,蘇格蘭聯合銀行的董事安徒生(Anderson)也說:第3578號,「相互交換銀行券(在蘇格蘭諸銀行間相互交換)的制度,曾防止個個銀行過度發行銀行券的事情麼?——答:不錯的;但除了相互交換銀行券」(在事實上,這個方法,對於這點,並沒有什麼關係,其目的,不過是使每個銀行的銀行券,可以在全蘇格蘭流通),「我們還有一個更有效的手段;這就是蘇格蘭盛行的一種習慣。這種習慣是,每個有相當貨幣的人,都會在銀行開一個賬戶,一切不是馬上要用的貨幣,會每日付到銀行去,所以,每一營業日期結束時,一切的貨幣除了放在各人身邊的,都是在銀行裡面」。
愛爾蘭也是這樣。愛爾蘭銀行總裁麥克東內爾(Mac-Donnel)和愛爾蘭地方銀行的董事穆雷(Murray)在上院委員會的供述,都可以證明這一點。
銀行券的流通,與英格蘭銀行的意志相獨立,也與該行為保證銀行券兌現而在窖內貯藏著的金額相獨立。「1846年9月18日,英格蘭銀行的銀行券流通額為20,900,000鎊,它的金屬貯藏為16,273,000鎊。1847年4月5日流通額為20,815,000鎊,金屬貯藏為10,246,000鎊。所以,貴金屬雖然輸出了六百萬鎊,但流通額並未縮小。」(金尼爾J. G. Kinner著《恐慌與通貨》倫敦1847年第5頁)。但我們要知道,這個結論,要在今日英格蘭的支配情形下,才適用的,並且在那裡,也只因為沒有任何立法,決定銀行券發行額和金屬貯藏額相互間的比例。
所以,只有營業的需要,會對於流通貨幣——銀行券和金——發生影響。最先,我們且拿周期的變動來說。這種周期的變動,是每年之內反覆的。就這一層說,那怕我們就把一般的營業狀況丟開不說,我們也可以看到,二十年來,「在一定的月份內,流通額很高,在一定的月份內,流通額很低,而在一定的月份內,流通額是居於中位。」(紐馬奇《銀行法》1857年第1650號)。
比方在每年的八月,就有幾百萬鎊(那大都是金),由英格蘭銀行流到國內流通中去,應付收穫時期的各種費用;因為在這場合,主要是支付勞動工資,英格蘭是很少用銀行券來支付工資的。至年終,這種貨幣再流回到英格蘭銀行來。在蘇格蘭,那就幾乎只用一鎊銀行券,不用蘇維令(金幣),所以,在蘇格蘭,在相當的時期內,銀行券流通會膨脹三百萬鎊至四百萬鎊,那就是,每年膨脹二次,五月一次,十一月一次。但十四日後,歸流就發生了,一個月之內,那幾乎會全部流回(安徒生的供述,前揭報告1848年——1857年第3595號至3600號)。
英格蘭銀行的銀行券流通,也會因「債息」(即國債的利息)分四期支付的緣故,而在每一季,發生一次暫時的變動。先是銀行券從流通中取出,然後再投在公眾手裡來:那立即就會流回去的。韋古林(《銀行法報告》1857年第38號)曾說,由這樣發生的銀行券流通的變動額,達二百五十萬鎊。反之,有名的奧維倫·古爾訥公司的乍浦曼卻估計,由此引起的貨幣市場上的風潮,是更大得多。「如果為支付債息之故,你從流通內取去六百萬鎊至七百萬鎊當作賦稅,在那個時候當中,必定是有人把這個數額支配著的」(《銀行法報告》1857年第5196號)。
更顯著更有耐久性的,流通手段額的變動,是與產業循環各階段相照應的。我們再聽聽該公司別一個股東,教友派信徒,森牟爾·古爾訥的供述,《商業凋敝》1848年——1857年第2645號:「1847年10月底,共有20,800,000鎊銀行券,在公眾手裡。在那時,要在貨幣市場上獲得銀行券,非常困難。這是由一種一般的恐懼發生的。那時候,因1844年銀行法橫加限制的緣故,大家都有一種憂慮,生怕不能取得銀行券。現在(1848年3月)在公眾手裡的銀行券額……為17,700,000鎊,但這時候,沒有任何商業上的恐懼,所以,比普通需用的數額,是超過了許多。在倫敦,家家銀行,各個貨幣經營業者,都有多餘的銀行券,為自己不能使用。」——第2650號,「英格蘭銀行保留部分以外的銀行券額,是通貨實際狀態的極不適當地指數,除非我們把商業界和信用的狀況考慮進去。」——第2651號,「現今在公眾手裡的通貨額已經有餘的感覺,有一大部分,應歸因於現在的異常停滯的狀態。如果價格提高,營業活躍,17,700,000鎊銀行券,將使我們感到不足。」
〔在營業的狀況真是這樣時,那就是,墊借款項的歸流,真會規則地發生,信用也不發生動搖時,流通的擴張和縮緊,完全是依照工商業者的需要而定的。因為在大商業上(至少在英格蘭),無需考量金,而金的流通(除開季節性的變動不說),又可認為是長期間不變的量,所以英格蘭銀行的銀行券流通,正好是這種變動的充分正確的測量器。在恐慌以後的停滯期,流通是最小的,而在需要再行活躍時,對流通手段的需要也會加大。這種需要,是會跟著繁榮的增進,而增進的。而在過度推廣營業和過度投機的時期,流通手段的量將達到最高點。——但恐慌突然襲來了,昨日還很豐足的銀行券,立即在市場上消滅了;跟著,匯票的貼現業者,以有價證券為擔保的墊借業者,商品的購買者,也不見了。英格蘭銀行被請求援助了,——但它的力量不久也枯竭了,1844年的銀行法,使它在全世界亟需銀行券的時候,在商品所有者不能把貨物賣出,但仍要支付,並不惜受任何犧牲來獲取銀行券的時候,把它的銀行券的流通縮小。上面曾經講過的那位銀行業者萊特曾說:「在警戒期中,一國所需用的通貨,要倍於平時,因為流通手段將被銀行業者以及別的人把住不肯放出來。」(《商業凋敝》1848年——1857年第2930號)。
恐慌一經爆發,成為問題的,只是支付手段。但這種支付手段的進來,是彼此互相依賴的,所以誰也不知道,別人能不能在到期日把款付進來;市場上已有的支付手段(即銀行券)就發生逃竄的現象了。每一個人都想儘自己所能獲得的量貯藏起來;所以,銀行券就在人們最需要它的時候,從流通中消滅了。森牟爾·古爾訥(《商業凋敝》1848年——1857年第1116號)曾說,在這個恐慌期間,單是1847年10月一個月,被鎖藏起來的銀行券,達四百萬鎊至五百萬鎊。——F. E.〕
在這一點,古爾訥的同事,上面講過的那位乍浦曼,1857年在銀行法委員會的問答,有一種特殊的興趣。我現在把這種問答的主要內容,摘要舉在這裡,雖然其中有若干點,要等到後來才研究。
乍浦曼先生的供述是這樣的:
「第4963號。我毫不遲疑地說:如果貨幣市場,被放在任何一個資本家的支配下,(倫敦就有過這種情形的),而他竟在流通異常微弱時,引起異常的貨幣缺少和金融緊逼的現象,我決不認為是正當的。……這是可能的……也許會有若干資本家,在適合於他們的目的時,把一百萬鎊或二百萬鎊的流通券,從流通內取出來。」——「第955號。一個大投機家能夠以整理公債賣得一百萬鎊或二百萬鎊,而把貨幣從市場取出。這一類的情形,最近就發生過的。那會引起一種極激烈的金融緊逼現象。」
第4967號。在這場合,銀行券當然是不生產的。「但它既有一個大用處,所以沒有關係。那個大用處是,它會抑下公債的價格,引起貨幣的緊逼現象,它正有力這樣做的。」——舉一個例:有一天,證券交易所內有大的貨幣需要;誰也不知道它的原因;有某君,向乍浦曼要求以七厘的利息,借五萬鎊。乍浦曼驚奇了,他放款的利息率是更低得多的;但他答應了。但不久這位先生回來,他願以七厘半的利息,再借五萬鎊;嗣後,又以八厘的利息,再借十萬鎊,並要以八厘半的利息再借。這樣,連乍浦曼也被嚇倒了。後來才發覺,已有巨額的貨幣,突然從市場取去了。但乍浦曼說「我依照八厘的利息,把巨額的貨幣貸出了;我不敢再放;我不知道結果會是這樣。」
我們決不要忘記,在公眾手中的銀行券,雖被認為常常在一千九百萬至二千萬之間,但這個銀行券有一部分是現實流通著,別一部分則當作銀行的準備休閒著,這兩部分是不斷地顯著地變動著的。如果準備很大,則現實的流通很小,那從貨幣市場的觀點看,便是流通充實(the circulation is full, money is plentiful);如果準備很小,現實的流通很充實,那從貨幣市場的觀點看,便是流通稀薄(the circulation is low, money is scarce);那就是說,代表休閒貸放資本的部分很小。如果流通之現實的膨脹或收縮,是與產業循環的階段無關,從而,公眾所需用的數額依然不變,這種現實的膨脹或收縮,是只能由技術的理由發生的,例如賦稅,或債息的支付期間。在賦稅支付的場合,銀行券和金由英格蘭銀行流出的數額,將超過普通的程度,並在事實上,不顧流通的需要,把流通收縮。反之,在債息支付的場合,則結果剛好相反。在第一場合,銀行將被要求借款,以獲得流通手段。在後一場合,私立銀行的利息率將放低,因為它們的準備金,會暫時增加起來。這對於絕對的流通手段量,是沒有影響的,那只會影響把這種流通手段投入流通的銀行錢莊。在這種銀行錢莊看來,把流通手段投入流通的過程,正好代表貸放資本的貸放;而貸放所獲的利潤,也就是歸他們賺的。
在一個場合,不過發生流通手段的暫時的轉置,英格蘭銀行即以低利息,在賦稅每季支付和債息每季支付到期以前不久,實行短期的墊支,來使這種轉置,歸於平衡。這樣發行的過剩的銀行券,先把賦稅支付所引起的空隙填滿,跟著就會流回銀行來,而在流回時,還把債息支付所引起的過剩的銀行券,帶回來。
在別一個場合,稀薄的或充實的流通,不外是同量流通手段,以不同的比例,分為能動的通貨和存款(即貸借工具)。
從另一方面說,如果因金流入英格蘭銀行,以致憑此發行的銀行券額增加了,這種銀行券就會幫助該銀行以外的貼現業務,並且會在借款付還時流回來,所以流通銀行券的絕對量不過會暫時增加。
如果流通因營業擴大而極充實(這在價格相對低賤時,也是可能的),則利息率會因貸放資本的需要(這是利潤增進新投資增加的結果)而相對提高。如果流通因營業收縮或信用很活動的原故而甚稀薄,則利息率即在價格高昂的時候,也可以很低(參看胡巴特Hubbard的論述)。
流通的絕對量,只在金融緊逼時期,對於利息率有決定的影響。在這場合,人們需要較充實的流通,不過表示人們需要有貨幣貯藏(姑且把貨幣流通速度的減小,和同一枚貨幣不斷轉化為貸放資本的速度的減小,除開不說)。這種需要,是由信用缺少發生的;例如在1847年,那時候銀行法的停止,就不曾引起流通的擴大,僅足以使貯存著的銀行券再被提出,而投在流通中。但在一定狀況下,實際需有較多流通手段的情形,也是可能的;例如在1857年,在銀行法停止後,流通就曾經有一個時期是實際擴大了。
在其他一切的場合,流通的絕對量,都無影響於利息率;第一,因為假設通流的經濟與速度都不變,則流通的絕對量,是由商品價格,由交易數量(此二者大抵會互相把作用抵消),最後由信用狀態而定(雖然它不會反過來決定信用的狀態);第二,因為商品價格與利息,並無必要的關聯。
在銀行取締法(1797年—1820年)實施的期間,通貨過剩著,那時的利息率,比現金支付恢復以後的利息率,常常高出許多。後來銀行券發行受到限制,匯兌行市日益趨漲時,它就迅速下降了。在1822年,1823年,1832年,一般的流通很稀薄,利息率也很低微。在1824年,1825年,1836年,流通很充實,利息率也提高。1830年夏,流通很充實,但利息率低落。自金礦發現以來,全歐洲的貨幣通流額擴大了,但利息率又提高。所以,利息率並不依存於通流貨幣的量。
流通手段的發行與資本的貸放,是有差別的。這種差別,在現實再生產過程上,最明白指示出來了。我們曾在第2卷第3篇講過,生產的諸相異部分,是怎樣互相交換的。例如可變資本,那在物質方面,是由勞動者的生活資料(他們自己的生產物的一部分)構成。但那是在貨幣形態上,零星付給勞動者的。那必須由資本家墊支,這件事,極依存於信用制度的組織,那就是,資本家能不能在下一星期,用他前一星期付出的舊貨幣,來支付新的可變資本。社會總資本諸相異部分間的交換行為,例如消費資料與消費資料的生產手段之間的交換行為,也是這樣。我們曾經講過,它們流通所需要的貨幣,是由交換當事人一方或兩方墊支的。這種貨幣會留在流通內,但在交換完成以後,再流回到墊支者手裡,因為這種貨幣,是他在現實使用的產業資本之外,追加墊支下去的(參看第2卷第20章)。信用制度發展的結果,貨幣累積在銀行手中了,所以至少在名義上,那是由銀行墊支的。這種墊支,僅有關於流通內現有的貨幣。那是通貨的墊支,不是它所流通的資本的墊支。
乍浦曼(《銀行法報告》1857年):「第5062號:有時候,公眾手中的銀行券,占一個極大的數額,但是弄不到手。」貨幣也在恐慌中。每一個人都當心不把它化為貸放資本,不把它作為貸放貨幣;每一個人都抓住它,想由此應付現實的支付需要。
「第5099號:農業區域的銀行,都送它們的無用的剩餘,到貴行,和倫敦的別的銀行那裡麼?——答:是的。」——「第5100號:在別方面,蘭克夏和約克夏的工廠區域,卻為營業的目的,有匯票要貴行貼現,是不是?——答:是的。」——「第5101號:這樣,一個區域的過剩貨幣,就被用來應付別個區域的需要了。是不是?——答:完全對的。」
乍浦曼說,銀行以其剩餘貨幣資本暫時購買整理公債和國庫券的習慣,近來已經大大減少了;銀行近來常常是把這種貨幣,當作通知借款(Geld at call可以每日隨時要回的)貸放出去。他自己也覺得購買這種證券是極不合算的。他寧願把它投在可靠的匯票上,這種匯票每日都有一部分到期,所以他能時時知道,他每日有多少現錢可以放在計算內。
甚至輸出的增加,也在各國,尤其是在給予信用的國家,表現為國內貨幣市場上的追加的需要。但這種追加需要,要到金融緊逼時期,方才覺得。在輸出增加的時候,製造業者通例會依據英國工業品委託銷售單,對輸出商人,發出長期的匯票。(第5126號)。「第5127號。不是常常發生相約時時把匯票更新的事情麼?——乍浦曼答:這是一件他們保守秘密的事情;我們是不容許這種匯票的。……這種事情,確實會發生,但關於這個,我不能說什麼。」(這位天真的乍浦曼)「第5129號:在輸出大大增加(例如去年一年就計有二千萬鎊)時,那不會引起一種大的對資本的需要,來為代表這種輸出的匯票貼現麼?——答:當然是沒有疑問的。」——「第5130號。」英格蘭既然在對各外國的輸出上,通例是給予信用,那它不需有相當的追加資本,來渡過中間經歷的時間麼?——答:英格蘭曾給予一個異常大的信用;但它在原料上,也曾受取信用。美國對我們開的匯票,通常是60日期,有些國家還是90日期。在他方面,我們送商品到德國,也給予2月或3月的期限。
威爾遜問乍浦曼說(第5131號),以輸入原料和殖民地商品為對象而向英格蘭開出的匯票,不是在裝運時開出麼?不是和提單同時到麼?乍浦曼也這樣相信,但關於商人的業務,他不甚縷悉,他要我們去問專門家。——乍浦曼說,在向美國的輸出業上,商品已在運送中象徵化了(第5133號);這句夢話的意思是,英國輸出商人,以商品為對象,向倫敦的一家美國大銀行,出一張四個月期的匯票,該銀行使從美國得到擔保。
「第5136號:與遠方諸國的營業,通例是由這種等商品賣出才把資本收回的商人經營麼?——答:有一些商家,他們有大財產,可以無需憑商品取得墊支,而把自己的資本投下。但這種商品,通例會由一個知名的商號承兌(Akgepte)轉化為墊支。」——「第5137號。此等商號,設在倫敦利物浦等處。」——「第5138號。不論製造業者是投下自有的貨幣,還是由倫敦或利物浦某商號墊支這種貨幣,當中一點差別都沒有;那總歸是一個英吉利的墊支。是不是?——答:完全對的。製造業者不過在少數場合會這樣做」(但在1847年,卻幾乎全部是這樣)。「例如,工業品的商人,在孟徹斯德購買商品,由倫敦一個可靠的商家運送;當倫敦該商家確實依照合同把這批貨物包裝好時,他就會以這批送往印度,中國或他處的貨物為對象,向該倫敦商家,開一張六個月期的匯票;然後銀行界加入,替他把這張匯票貼現;所以,他的商品代價雖然還要經過一個時期,才會付進來,但他已由匯票的貼現,把貨幣拿進來了」。——「第5139號。但在他有貨幣的場合,銀行業者也會先墊支給他麼?——答:銀行業者有了這個匯票了;銀行業者已經購買這個匯票了;他就是在這個形態上,就是在商業匯票的貼現上,運用他的資本」。〔所以,乍浦曼不把匯票貼現視為墊支,卻把它視為商品購買。——F. E.〕——「第5140號。在倫敦的貨幣市場上,那常常是請求權的一部分麼?——答:毫無疑問是的;那還是貨幣市場和英格蘭銀行的主要業務。英格蘭銀行和我們一樣高興為這種匯票貼現,因為它知道,那是一個很好的投資」。——「第5141號。這樣,當輸出業發達時,貨幣市場上的需要會同樣增進了,是不是?——答:國家愈繁榮,我們」(乍浦曼)「也會分到實惠的」——「第5142號。所以,如果各種投資範圍突然擴大了,自然的結果,就是利息率的增進,是不是?——答:那是一點沒有疑問的」。
第5143號。乍浦曼:「不甚了解,在輸出額如此巨大時,也要使用這麼多的金」。
在第5144號,這位可尊敬的威爾遜又問:「不是我們在輸出上給予的信用,比我們在輸入上受得的信用更大麼?——答:在我,這一點是不無懷疑的。如有人對於他的輸往印度的孟徹斯德商品,要獲得承兌,你的承兌期限是不能在十個月以下的。不錯的,我們必須在印度支付我們以前,先支付美國棉花的代價;但其影響將會如何,那是一個很值得研究的問題」。——「第5145號。如果像去年一樣,我們竟在製造品的輸出上,增加到二千萬鎊,我們是不是要在這以前,大大增加原料的輸入」(所以,過度輸出會與過度輸入相一致,過度生產會與過度商業相一致),「才能生產大量的商品呢?——答:沒有疑問的」。「第5146號。我們必致有一個極大的差額要支付;那就是,在這期間,差額必對於我們不利,但結果我們對美國的匯兌行市必於我們有利,我們將有一個長期間,有巨額的貴金屬從美國輸入」。
第5148號。威爾遜又問這位高利貸大王乍浦曼說,他的高利息能不能看作是大繁榮和高利潤率的記號。乍浦曼對於這位諂諛家的素樸,顯然吃了一驚,他當然同意這種說法,但卻很正直地,加上了一句:「有些人,他們沒有別的法子可想;他們有債務要償付,他們必須償付,不問那有利潤沒有利潤可圖;不過,如果它(高的利息率)持久下去,它就會指示繁榮的」。他們兩個都忘記了,高的利息率,也可以像1857年一樣,指示這些跳動的信用騎士,是在使國家感到不安;這種信用騎士能支付高的利息,(因為他們是從別人的錢袋掏出錢來支付,他們也就是這樣在利息率的決定上參加進來的),並在其間,憑預料的利潤,度著奢侈的生活。而高利息率也就是這樣給工廠主等等以實際上極有利潤的營業的。因有這種墊支制度,資本的歸流,是完全成為幻想的了。所以,這也可以說明,如次的各種敘述。這各種敘述,就英格蘭銀行說,是用不著再加說明的,因為在利息率高的時候,它會比旁人貼現得更少。
「第5156號」:乍浦曼說:「我很可以說,我們的貼現額,現在是在它的最高限度。因為,在這時候,我們有一個這樣長的時期,保持著高的利息率」(這是乍浦曼在1857年7月21日說的話,離開崩潰的發生,不過幾個月)。「第5157號在1852年」(那時利息很低),「貼現額是更小得多的」。因為在事實上,那時候的營業,還是更健全得多。
「第5159號。如果市場上竟發生貨幣過充的現象,……銀行貼現率很低,匯票也就會減少的。……在1852年,我們是在一個完全不同的階段上。輸出和輸入,與今日比,都無可觀」。「第5161號。在這種高的貼現率下,我們的貼現業務,是和1854年一樣大」(在那時,利息為五厘至五厘半)。
乍浦曼曾在他的供述內說明這一批人在事實上是怎樣把公眾的貨幣,當作是他們的所有物,並相信他們應有權利,可以把他們所貼現的匯票,隨時換為現錢。而最有趣味的,也就是他的供述的這一部分。問與答是極其素樸的。他以為,立法應使這些大商號所承兌的匯票可以隨時兌現;那就是英格蘭銀行在一切情形下,皆應不露難色,繼續為這些匯兌經紀人貼現。但在1857年,卻有三個這樣的匯兌經紀人,負著大約八百萬鎊的債務,失敗了。與這種債務相對而言,他們所有的資本,簡直是渺小得不能言狀。——「第5177號。你是說,照你的意思,它們」(即巴林或洛易特士承兌的匯票)「應成為可以強制兌現的,像現在英格蘭銀行的銀行券,可以強制兌換現金一樣麼?——答:我的意思是,如果它不能貼現,那真是一件非常可悲的事;假設有人因持有斯密·培恩公司或瓊斯·洛易公司承兌的匯票不能貼現,而致於不能支付,那當然是一件極異常的事」。——「第5178號。巴林承兌的匯票,是不是一個到期必須支付一定額貨幣的債務?——答:完全是的;但巴林公司承兌這種債務,自然也像別的承兌這種債務的商人一樣,絕不夢想到,它將來必須支付現金;它以為,它只要在票據交換所內支付」。——「第5180號。那麼,你的意思是,必須建立一種機關,使公眾在匯票到期以前,因有人貼現,可以得到貨幣。是不是?——答:不是的;從承兌人的立場說,不是這樣的。但若你是說,我們不應該有將商業匯票貼現的可能,那我們就要求把這全部情形改變」。——「第5182號:然則,你相信,它(商業匯票)必須能兌換貨幣,像英格蘭銀行的銀行券,必須能兌現金一樣麼?——答:在一定情形下,一點也不錯」。——「第5184號:然則,你相信,通貨制度應這樣調整,使無疑問健全的商業匯票可以隨時兌換貨幣,像一個銀行券一樣麼?——答:我是這樣想」——「第5185號。你不是說,英格蘭銀行或別的人,都應由法律規定,有把匯票兌現的義務麼?——答:我曾講過,如我們有管理通貨的法律,我們就應採取相當的步驟,使國內的商業匯票,不致有不能兌現的事情發生,如果這種匯票毫無疑問是健全的,合法的」。——這就是與銀行券兌現性相對比的商業匯票兌現性。
「第5190號:國內的貨幣經營業者,在事實上,只是代表公眾」。——乍浦曼後來在戴維生案陪審庭上,就是這樣陳述的。參看「大都市詐欺」。
「第5199號:在每季」(公債的利息是每季支付一次的)「我們是絕對要利用英格蘭銀行的。如閣下為預料公債利息行將支付,而從流通中,取出六百萬鎊或七百萬鎊國家收入來,那必須有人,在這個期間內,已經把這個金額支配著」——(在這場合,我們是論貨幣的供給,不是論資本或貸放資本的供給)。
「第5196號。每一個熟習商業界情形的人,必定知道,如果我們處在這樣的情境中,以致國庫券不能售賣掉,東印度公司的債券全然沒有用處,最好的商業匯票也沒有人貼現,則在下面這種人中間,必定會流行一種大恐怖。這種人的業務,使他每次單純的要求便須立即支付國內通用的流通手段。而一切銀行業者,就都是處在這情形下面的。這樣的結果,是每一個銀行業者,都須有加倍的準備。試問,如果每一個地方銀行業者(其數約為500)都囑咐它的倫敦來往商家,須匯解5000鎊銀行券來,那將會在全國發生怎樣大的影響。當然,一個這樣小的數額,是不能算作平均數的,但我們就把一個這樣小的數額當作平均數來計算,我們也將有二百五十萬鎊,被從流通中提出。它們要怎樣補充呢?」
從另一方面說,任憑有怎樣高的利息,有貨幣的資本家個人等等,也不願把貨幣送出的,因為拿乍浦曼的口氣說來,他們將會說:「第5195號。如果我們需要貨幣時,不一定能把貨幣收回,我們就情願不借,情願不要利息了」。
「第5173號。我們的制度是這樣:我們有三萬萬鎊債務,那可以隨時要求用國內通用的鑄幣來支付;這種鑄幣,就令悉數拿來用在這個目的上,那是等於二千三百萬鎊左右;這種情形,不會隨時使我們陷在痙攣狀態中麼?在恐慌期中,就是這樣突然由信用制度轉變為貨幣制度的」。
如果把恐慌時期國內的恐慌除開不說,我們說到貨幣量,也只只就金屬說的,只就世界貨幣說的。但這種金屬,正是乍浦曼所排開的;他所說的,是二千三百萬銀行券。
這位乍浦曼又說:「第5218號。貨幣市場發生擾亂(1847年4月和10月)的本來原因,毫無疑問,是所需的貨幣量。在輸入異常大的年度,為要調節匯兌行市起見,必須有多量的貨幣才行。」
第一,世界市場貨幣(Weltmarktsgeld)的貯藏,在那時候,已經減至最低限度。第二,它是信用貨幣(即銀行券)兌現的保障。它把兩種完全不同的機能集合在它一身。但這兩種機能,都是由貨幣的性質引起的;因為現實的貨幣常常是世界市場貨幣,信用貨幣常常是以世界市場貨幣為基礎。
在1847年,設不停止1844年的銀行法,「票據交換所的業務必然是無法進行的」(第5221號)。
不過,乍浦曼也曾預覺到有一次恐慌快要來到,他曾說:「第5236號。貨幣市場由此會發生若干種的情形(現在離開這種情形並不頂遠),在這種情形下,貨幣是極困難的,人們都須乞助於銀行」。
「第5239號。我們在星期五,星期六和星期一(1847年10月19日,20日,22日)由銀行取出了這樣大的數額,所以,假使我們能夠在星期二把匯票收回來,我們就太滿意了;恐慌一過去,貨幣就會立即流回來的」。——但10月23日星期二,銀行法就停止了,恐慌就爆發了。
乍浦曼相信(第5274號),同時在倫敦流通的匯票,有一萬萬鎊至一萬二千萬鎊。在各地方流通的地方匯票,尚未包括在內。
「第5287號:在1856年10月,公眾手中的銀行券額,增至21,155,000鎊,但要獲得貨幣,依然非常困難。公眾雖已有這許多貨幣在他們手裡,但我們仍不能染指進去」——這是金融緊縮所引起的恐懼之結果。東方銀行就曾有一個時候(1856年3月)曾在這種恐懼中。
第5290號至5292號。恐慌一過去,「一切曾由利息賺到利潤的銀行業者,又立即開始使用他們的貨幣了」。
第5302號。乍浦曼說明銀行準備金減少時的不安情形,不把它歸因於存款方面的恐懼心,卻把它歸因於這種事情:即,一切要突然支付大金額的人,都非常明白,在金融市場的緊逼時期,他們能夠依賴銀行,作為最後的求助機關。「假使銀行已經只有極小的準備金,它當然不會歡迎我們;那是剛好相反的」。
在這裡,我們且看一看,當作一個實在的量,準備金是怎樣消滅的。銀行業者為他們的當前的營業,常須保存一最小限量的準備金,那或是存在他們自己身邊,或是存在英格蘭銀行。匯兌經紀人,則保存「國內的休閒的銀行貨幣」,沒有任何準備金。英格蘭銀行為要應付它的存款負債,只有動用銀行業者和其他各式人的準備金,以及若干公家存款等等,但它動用的程度,是不能超過一定限度的,比方說,無論如何,不能使這種準備降到二百萬鎊以下。所以,除了這二百萬鎊紙券,就成為全部詐欺了,這在金融緊逼時期(那也會把準備金減少,因為流進來兌取金屬的銀行券,必須取消掉的),除開金屬貯藏,就絕對沒有別的準備了,從而,因金流出而起的金屬準備減少,又會把恐慌加甚。
「第5306號。設無任何貨幣可用來結清票據交換所的差額,我不知道,除會合在一起,用第一等匯票(即由國庫,由斯密·巴恩公司等等兌付的匯票)支付之外,我們還能做別的什麼事」。——「第5307號:所以,如果政府不把流通手段供給你們,你們就要自己創立一種流通手段,是不是?——答:我們那裡能做這個呢?公眾走進來,從我們手裡取去流通手段;流通手段是沒有了」。——「第5308號。所以,你在倫敦要作的,不外就是孟徹斯德人們每日做著的,是不是?——答:是的」。
乍浦曼對於凱雷(Cayley,他是伯明罕人,屬於亞提烏德Attwood學派)關於歐維斯坦資本觀所發的疑問,曾有一個絕妙的答覆:第5315號:在這個委員會前,會有人陳述,在金融緊逼時期,如1847年,人們不是需要貨幣,只是需要資本。你對於這個陳述,有什麼意見呢?——答:我不懂你的話的意思;我們只經營貨幣;我不懂你的意思」。——「第5316號:你如果是用它」(商業資本)「指示一個人在他營業上自己所有的貨幣量,你如果把這稱作資本,我就告訴你,那通例只是他營業上所用的貨幣的極小部分。他營業上所用的貨幣,是以信用為媒介,由公眾給予他的」。——那就是以乍浦曼為媒介。
「第5339號。我們停止付現,是因為財富缺乏麼?——答:決不是的;……我們並不缺乏財富;但我們處在一種極不自然的制度下,當我們異常需要流通手段時,我們的處境卻使我們不能獲得流通手段。我們應當讓全國的商工業因此停頓麼?我們應當把一切營業的路都閉塞麼?」——「第5338號:如果有人問,應當維持的,究竟是現金支付還是國內產業,我知道,在二者中,我們應當放棄何者。」
關於貯藏銀行券,「蓄意要使金融更加緊逼,並從中取利」一事(第5358號),他說,這是極容易做到的。只要有三個大銀行就可以做到。「第5383號:像你這樣熟習倫敦各大商家情形的人,也不知道,資本家曾利用恐慌,以別人的破產為條件,以別人為犧牲,而獲得奇重的利潤麼?——答:這是不能有疑問的。」雖然乍浦曼君結局曾由「犧牲他人賺得非常利潤」的嘗試,招致商業上的失敗,但在這點,我們仍可以相信乍浦曼君。因為當他的同事古爾訥說,營業上每一次變動,都於那些通曉這種變故的人有利益時,乍浦曼卻說:「社會一部分人不知道別一部分人:譬如,向大陸輸出製造品或從大陸輸入原料的工廠主,就不知道做生金生意的人的事」(第5046號)。也就因此,所以有一天,古爾訥和乍浦曼,也不「通曉變故」,以致悽慘地破產了。
我們以前已經講過,銀行券的發行不是在一切場合都指示資本的墊支。杜克在《商業凋敝》上院委員會(第1848年)前的供述(見下),不過證明,資本的墊支,即在銀行發行新券的場合,也不能無條件地,指示流通銀行券的量的增加。
「第3099號:你相信,英格蘭銀行要顯著擴大它的墊支,不增加銀行券的發行額,也可做到麼?——答:那有許多事實可以證明這一點。而最顯著的一個例,是1835年,在那時,英格蘭銀行曾由西印度的存款和東印度公司的借款,來增加它對於公眾的墊支;而在那時候,公眾手裡的銀行券額,在事實上是還減少了一點。……1846年發生了有點相像的情形。在那時,存往銀行的鐵路存款,都付進了;有價證券」(由貼現或存款)「增至大約三千萬鎊;但公眾手裡的銀行券額,並沒有受到怎樣顯著的影響」。
但在銀行券之外,批發大商業尚有第二種對它更重要得多的流通手段,即,匯票。乍浦曼君曾告訴我們,對於一個規則進行的營業,這是怎樣重要的。所以,好的匯票,應該隨時隨地可以用來支付。「如果好的匯票也沒有用,啊呀,還有什麼好用呢」!
現在我們要考察,這兩種流通手段,是怎樣互相關係的。
關於這點,居爾巴特曾說:「銀行券流通額的限制,通例會把匯票流通額增加。匯票計有兩種——商業匯票(Handelswechsel)和銀行匯票(Bankierwechsel)——……如果貨幣稀少,貨幣貸放業者就會說:你向我開匯票呀,我會承兌的」。「但地方銀行業者為顧客把匯票貼現時,他並不是給他現金,乃是給他一張21日期在他的倫敦代理處兌付的匯票。這種匯票,是當作流通手段用的」(居爾巴特《金融緊逼的原因的研究》第31頁)。
紐馬奇也曾確證這一點,不過他的話稍微有一點變更。他在《銀行法報告》1857年第1426號,說:「在流通匯票額的變動和流通銀行券額的變動之間,沒有什麼關聯。……唯一的或者說一律的結果是……在貨幣市場發生緊逼現象像貼現率提高那樣的時候,匯票流通的範圍將會顯著增加,而在相反的時候,結果也相反」。
不過,在這個時期發出的匯票,決不單是居爾巴特所說的短期的銀行匯票。反之,那有一大部分是融通匯票(Akkommodationswechsel),它們不代表任何現實的營業,或僅代表單純以開發匯票為目的的營業。對於這二者,我們已經提示了充分的例解。所以,《經濟學界》雜誌(威爾遜)關於這種匯票(與銀行券比較而言)的確實性,曾說:「憑票即付的銀行券,決不致因為過剩而停滯下來,因為過剩額常常回到銀行去兌換,但二個月期的匯票卻可以發得過多,因為在它們到期以前,沒有任何手段可以統制它們的發行,而等它們到期的時期,它們又也許已經由別的匯票替補了。所以,一個國家,如承認到期付現的匯票流通為確實可靠,而對於憑票付現的紙幣的流通反表示危懼,那在我們看,真是一件不可解的事」(《經濟學界》1847年5月22日第575頁)。
所以,流通匯票的量,像銀行券的量一樣,是完全由交易的需要決定的;在平常時候,在聯合王國境內,在十九世紀的五十年代,曾有三千九百萬鎊的銀行券和大約三萬萬鎊的匯票流通著。在這三萬萬鎊匯票中,有一萬萬鎊至一萬二千萬鎊是對倫敦一處發出的。匯票流通的範圍,對於銀行券流通的範圍,沒有任何影響;並且,它也只在貨幣緊逼的時候,才受影響於銀行券流通的範圍。在那時,匯票的量將會增加,它的質將惡化。最後,在恐慌時期,匯票流通會完全停頓;任何人都不能使用支付憑證,因為每一個人都只要現金支付;只有銀行券(至少在今日的英格蘭)還保留流通的能力,因為國家會以其全部財富,作英格蘭銀行的後盾。
* * *
我們曾經講過,就連乍浦曼君——自己在1857年也是貨幣市場上一位大好老——也深深嘆息,在倫敦有少數大貨幣資本家,他們勢力之強,足在一定的時候,使整個貨幣市場陷於混亂,並由此殘酷吸收小貨幣經營業者的血。那就是,有若干這樣大的鮫魚,他們能使金融緊逼的情形,越加尖銳化,因為他們會把一二百萬鎊整理公債拋售,而由市場取去等額的銀行券,(同時即是取去等額的可以利用的貸放資本)。要由同一手法,使金融緊逼(Klemme)變為金融恐慌(Panik)也只要有三家大銀行聯合起來干,就行了。
在倫敦最大的資本勢力,自然是英格蘭銀行。但它是一個半國家機關,它的地位,使它不能過於野蠻地,使用它的支配力。但它也知道什麼手段什麼方法最能賺錢;自1844年銀行法實施以來,是更加如此。
英格蘭銀行有資本14,553,000鎊,還保有大約有三百萬「公債」(Rest)——即未分配的利潤——還保有政府稅收等等的全部貨幣,這種稅收是必須存在英格蘭銀行,到需要的時候才提出的。此外,還有其他的存款貨幣,(在平常時候,大約有三千萬鎊),以及無保證的銀行券,所以我們覺得紐馬奇的估計,還算適合。他曾在《銀行法報告》1857年第1889號說:「我相信,繼續在(倫敦)貨幣市場上使用的基金,大約有一萬二千萬鎊,而在這一萬二千萬鎊中,英格蘭銀行支配著一個極大的部分,大約占15%—20%。」
英格蘭銀行發行的銀行券,有一部分是沒有金屬貯藏在櫃內作保證的。就這一部分說,它是創造了價值記號,那不僅是流通手段,且還依照這種無保證銀行券的額面數額,成為它的追加的——虛擬的——資本。這種追加資本會給它以追加的利潤。——《銀行法報告》1857年,威爾遜曾問紐馬奇(第1563號)說:「銀行本行的銀行券流通,(即平均保留在公眾手中的數額),是該行的有效資本的追加,是不是?——答:確實的。」第1564號。「然則,銀行由這個流通得到的利潤,是由信用得到的,不是由它實有的資本得到的了。——答:確實的。」
發行銀行券的私立銀行,當然也是這樣。紐馬奇在第1866號至第1868號的答話,曾認它們所發行的銀行券有2/3(其餘1/3,才必須有金屬準備),是「等額資本的創造」,因為就這2/3說,是無須有硬幣(Hartgeld)作準備的。雖說銀行業者的利潤,不會因此,便較別的資本家的利潤大,但在事實上,他們會由這種國民的硬幣節省,獲得利潤。把國民的節省化為私人的利潤這件事,也不能衝擊資產階級的經濟學者,因為在一切情形下,利潤都是國民勞動的占有,想想看,還有什麼比1797年至1817年的英格蘭銀行,更顯得發狂麼?它的銀行券因有國家的扶持,才有信用;它能把這種銀行券由紙化為貨幣而貸於國家,也是國家給它的權力,但它卻反過來,因有這種權力,便要在國債利息的形態上,由國家,從而由大眾,吸取一種報酬。
銀行還有別的創造資本的手段。照這位紐馬奇說來,諸地方銀行如上所述,通例會把它們的剩餘基金(即英格蘭銀行的銀行券)送到倫敦的匯兌經紀人那裡去,這種經紀人便把已經貼現的匯票送回它們。銀行就用這種匯票,來為他們的顧客服務;因為依照慣例,凡由本地顧客接受的匯票,是不再發出去的,要這樣,這個顧客的營業活動,才不致在鄰近地帶宣揚出去。但他們不僅用這種由倫敦接受的匯票,給那些對倫敦直接負有支付義務的顧客,(除非顧客情願要銀行直接開出的倫敦匯票),並且還用這種由倫敦接受的匯票,來清算當地的收付,因為銀行業者的匯劃,可以保證這種匯票在當地的信用。例如在蘭克夏地方銀行本行的銀行券全部和英格蘭銀行的銀行券大部分,就是這樣從流通擠出的。(《銀行法報告》1857年第1568號至1574號)。
所以,在這裡,我們看到了,銀行創造信用和資本的方法,(1)是發行本行的銀行券;(2)是發出21日期在倫敦兌付的支付憑證,但在憑證發出時,他們立即把匯款憑現金收進了;(3)是發出已經貼現的匯票,那大體說來,那是因為有銀行背書,所以至少在該地,有信用能力。
英格蘭銀行的權力,會在它對於市場利息率的支配上,表示出來。在營業進行保持常態時,英格蘭銀行不能由提高貼現率,以防止貴金屬貯藏之適度的流出[2],因為支付手段的需要,已經可以由私人銀行,股份銀行,匯兌經紀人那裡滿足了。在過去三十年間,這些人曾經大大獲得資本權力。在這場合,英格蘭銀行必須使用別的手段。但在緊急時期,卻像銀行業者格林(Glyn)——格林·密爾士·古利公司的股東——在商業凋敝委員會1848年至1857年的報告上所供述那樣:「第1709號:在國內金融非常緊逼的時期,英格蘭銀行也會支配利息率。」——「第1710號:在金融異常緊逼的時期,……私人銀行或經紀人的貼現業務,會比較收縮,這種業務會落到英格蘭銀行身上來,因此,它就有權力規定市場利息率了。」
當然,英格蘭銀行既然是一個由國家保護而又賦有國家特權的公的機關,自不應當像私人營業那樣毫無顧忌地使由它的權力。因此,胡巴德也在銀行委員會(《銀行法報告》1857年)前說:「第2844號,問:在貼現率最高的時候,英格蘭銀行就以最廉的代價為人服務,而在貼現率最低的時候,那就是經紀人以最廉的代價為人服務,是不是呢?答:情形常常是這樣的;因為英格蘭銀行決不能像它的競爭者那樣把貼現率放低,也不能和它的競爭者把貼現率提到那樣高」。
但英格蘭銀行就在金融緊逼時,如俗語所說,再把螺旋扭緊(那就是使已經高在平均以上的利息率再提高),也是營業生活上一件嚴重的事體。「英格蘭銀行再把螺旋扭緊時,一切為外國輸出而起的購買,都會停止。……輸出業者會等候價格落到最低點以後再買,是決不會在這以前購買的。這最低點達到時,匯兌行市會再行穩定——而在情形下落到這最低點以前,金就會停止輸出。輸出品的購買,或能把送往外國的金一部分帶回來,但它回來得太遲了,不足以防止金的流出。」(居爾巴特《貨幣市場緊逼的原因的研究》倫敦1840年第35頁)。由「外匯行市管理流通手段的方法,還有一個影響是,在金融緊逼時期,它會引起異常的利息率。」(前書第40頁)。「匯兌行市恢復所需要的一切費用,都落在國內的生產的產業上,而在這個過程的進行中,英格蘭銀行的利潤,將由此積極增進,因為它可以用一個較小的貴金屬額,來繼續它的業務。」(前書第52頁)。
但是,教友古爾訥卻說:「利息率上的大變動,對於銀行業者和貨幣經營業者是有利益的——一切營業上的變動,對於知道這種變故的人,都是有利益的。」所以,雖然古爾訥一點不肯饒讓地,利用營業上的種種苦境,而英格蘭銀行卻不許同業自由地做,但英格蘭銀行仍然取得了很好的利潤——而這班董事先生們(他們對於營業一般的情形,特別有認識的機會)所私下賺到的利潤,是更無需乎說的。按照1817年上院委員會關於恢復現金支付所得的報告,英格蘭銀行由1797年到1817年全期所獲得的利潤如下:
那是11,642,400鎊資本在19年間賺到的利潤總額。(哈特加斯特爾Hardcastle著《銀行與銀行業者》第2版倫敦1843年第120頁)。愛爾蘭銀行也是在1797年停止現金支付的。如果我們依照相同的原則,估計愛爾蘭銀行的總利潤,我們將得到如下的結果:
那就是資本三百萬鎊所賺到的總利潤。(前書第363頁364頁)。
還說集中!以所謂國民銀行及其周圍的大貨幣貸放業者高利貸業者為中點的信用制度,就是一個異常的集中;它把一種構想的權力,給於這個寄生階級,他們不僅可以周期地在十個產業資本家中殺掉一個,並且依一種極危險的方法,干涉現實的生產。他們這個寄生集團,對於生產是什麼也不知道的,也和生產沒有一點關係。而1844年和1845年的法規,卻證明這班強盜的權力是在增加。理財家(Finanziers)和證券投機家(Stock-job-bers)都包括在這個強盜班裡面的。
設還有人猜想,這班尊貴的強盜,單是為生產的利益,為被榨取者的利益,而榨取國民的和國際的生產,那他頂好再讀一讀下面這個談片,那稱頌著銀行業者的高貴的道德的尊嚴。——「銀行是宗教的道德的制度。有許多青年商人就因為恐怕銀行家以警戒的不贊成的眼相看待,所以不敢走到胡鬧的社會去,不敢交結胡鬧的朋友!他們都想在銀行家面前表示自己是怎樣誠實,是怎樣可靠!銀行家搖一搖頭,要比朋友盡許多忠告,更能發生效力。他們頂怕銀行家懷疑他們在扯謊,在做不誠實的事,因為懷疑的結果,會使他們的銀行通融受限制,甚至於取消!銀行家的忠告,要比牧師的忠告,更有力得多。」(貝爾G. M. Bell蘇格蘭銀行董事,著《股份銀行業的哲學》倫敦1840年第46頁47頁)。
* * *
[1]一張銀行券留在流通中的平均日數:
(此表系英格蘭銀行出納股馬謝爾所制,見《銀行法報告》1857年第2篇附錄第300頁——301頁)。
[2]在倫敦聯合銀行的股東大會(1894年1月17日)內,主席里采(Ritchie)君曾提到,英格蘭銀行在1893年曾把貼現率由七月2 1/2%提高為八月3%至4%,因為它在四周間損失了金四百五十萬鎊,所以更把貼現率提至5%;因此金流回來了,銀行率遂在九月降為4%,在十月降為3%。但這種銀行率(Bankrate)是市場上不承認的。「當銀行率為5%時,市場率(Marktrate)為3 1/2,貨幣率(Celdrate)為2 1/2%;當銀行率減為4%時,貼現率為2 3/8%貨幣率為1 3/4%;當銀行率跌為3%時,貼現率1 1/2%,貨幣率還比較要小。」(《每日新聞》1894年1月18日)——F. E.
第三十四章 通貨原理及英吉利
1844年以來的銀行立法
〔在以前一個著作內[1]我們曾分析里嘉圖就商品價格的關係所發表的貨幣價值學說:所以,在這裡,我們只限於研究那最必要的點。依照里嘉圖說來,貨幣(金屬貨幣)的價值,是由在其內對象化的勞動時間決定;但附有一個條件,那就是,貨幣的量,與待交換的商品的量和價格,保持恰當的比例。如貨幣量超過這個比例,它的價值就會下落,商品價格就會上騰;如貨幣量落在這個恰當的比例之下,貨幣價值就會上騰,商品價格就會下落——當然,那是假設一切其他條件都不變的。在第一場合,有過剩的金的國家,將把它的價值下落的金輸出,而輸入商品;在第二場合,金將流往金價被估過高的國家,而估價過低的商品,則由該國輸往別的能獲得標準價格的市場去。「因為金以鑄幣或金銀條塊的資格,可以成為一個比它自身更大或更小的金屬價值的價值記號,所以,不待說,流通的可以兌現的銀行券,將分得相同的命運。雖說銀行券可以兌現,從而它的實在價值和它的額面價格相一致,但流通貨幣(包括金屬和可兌現的銀行券)總量的價值,將因其總量(由以上曾經說明過的理由)提在水準之上或落在水準之下,而有增減。這個水準,則是由流通商品的交換價值和金的金屬價值決定的。……這種價值減少,不是指紙幣(與金比較而言)的價值減少,乃是指金與紙幣合計的價值減少,換言之,是指一國流通手段總量的價值減少。這是里嘉圖的主要發現之一;歐維斯坦的流輩,把它拿去利用,當作庇爾爵士1844年和1845年的銀行立法的基本原則。」(前書第155頁)。〔在這裡,我們不要再費力去證明里嘉圖這個學說的錯誤,我已經在前書這樣做過了。在這裡,我們只要考究,頒布庇爾銀行法的這一派銀行理論家,是用什麼方法,在里嘉圖的教條上加工的。
〔十九世紀的商業恐慌,尤其是1825年和1836年的大恐慌,不曾在里嘉圖的貨幣學說上,引起任何新的發展,不過引起了新的應用。它已經不像休謨時代(十六、十七世紀)的貴金屬跌價那樣,也不像里嘉圖時代(十八世紀及十九世紀初葉)的紙幣跌價那樣,是個別的經濟現象,而是世界市場上的大風浪。資產階級生產過程的一切要素的衝突,就是在這種大風浪內放流的;而這種風浪的起源和救治,卻在這個過程的最皮毛最抽象的領域(即貨幣流通的領域),被人尋求。這派經濟氣象報告者所由以出發的真正的理論前提在事實上不外是這個信條:即,里嘉圖發現了純金屬流通的法則。留待他們做的唯一工作,是把信用流通和銀行券流通,也歸這個法則支配。
〔「在商業恐慌中,最一般最顯明的現象,是商品價格在一般的長期的昂貴之後,突然地一般地下落。商品價格之一般的下落,可以表現為貨幣相對價值(與一切商品比較而言)的提高,而商品價格之一般的提高,則可以表現為貨幣相對價值的下落。但在這兩個表現方法下,現象都不過被提出,沒有被說明。……不同的語辭,是像由德文譯成英文一樣,沒有把問題變更。里嘉圖的貨幣學說,是極便利的,因為它使一個同義複述,取得因果關係的外觀。商品價格這種周期的一般的下落,是由怎樣發生的呢?由於貨幣相對價值之周期的上騰。反之,商品價格這種周期的一般的上騰,又是由怎樣發生的呢?由於貨幣相對價值之周期的下落。這等於說,價格之周期的騰落,由於價格之周期的騰落。……這種同義複述一旦變成因果關係,其他一切都很容易跟著來。商品價格的提高,由貨幣價值的跌落髮生,但根據里嘉圖說,則貨幣價值的下落,又起因於過充的流通,那就是因為流通貨幣的量超過了一定的水準,這個水準是由貨幣自身的內在價值和商品的內在價值決定的。同樣,商品價格的一般下落,則是因為貨幣價值因流通不足而提高到它的內在價值之上。所以,價格會周期地騰落,是因為流通的貨幣會周期地成為過多或過少。雖說價格的上騰也會和減少的貨幣流通結合在一起,價格的下落也會和增加的流通結合在一起,但我們仍可不顧這個事實,主張(雖然又完全不能用統計證明)在市場商品量收縮或膨脹時,流通貨幣的量,即令不會絕對地增加或減少,也會相對地增加或減少。現在,我們知道,照里嘉圖說來,即在純金屬的流通內,價格的一般變動也會發生,但這種一般變動,會由上下騰落的交代,而歸於均衡。比方說,不充實的流通,使商品價格下落,商品價格的下落,使商品輸出到外國,商品的輸出,使金向國內流入,而貨幣的流入,再把商品價格提高。而在流通過充,商品輸入,金輸出的場合,就剛好相反。不過,如果把這種和里嘉圖金屬流通性質相照應的一般價格變動除開不說,其急性的強性的形態,即恐慌形態(Krisenform),便是屬於信用制度已經發展時期,所以像太陽一樣明白,銀行券的發行,並非恰好依照金屬流通的法則支配。金屬流通有貴金屬的輸出和輸入,作救濟手段。貴金屬當作鑄幣加入通流,故其輸入或輸出,會使商品價格下落或上騰。但現在,卻是人為的,因銀行模仿金屬流通法則,而在商品價格上面發生了這種影響。如貨幣流入國內,那就是流通稀薄,貨幣價值過高,商品價格過低的證據,從而,必須比例於新輸入的金,把銀行券投在流通內。反過來,就必須比例於金的輸出,而把銀行券從流通撤退。換言之,銀行券的發行,必須依照貴金屬的輸入或輸出,或依照匯兌行市,來調節。里嘉圖的謬誤的前提是:金只是鑄幣,所以一切輸入的金,都會增加流通的貨幣,提高價格,一切輸出的金,都會減少鑄幣,並使價格下落。但在這裡,這個理論的前提,竟轉或一個實際的試驗了。這個試驗是,使流通的鑄幣,恰好與當時現存的金相比例。歐維斯坦公,(即銀行業者瓊斯·洛易德)托倫斯,諾曼(Norman),克勒(Clay),亞布茲諾(Arbuthnot)以及其他許多著作家在英國被稱為通貨原理(Currency principle)派的,都不僅宣傳這個教義,且曾經由庇爾爵士1844年和1845年的銀行法,使這個教義成為英格蘭和蘇格蘭銀行立法的基礎。當這個教義以最大的國民範圍試驗之後,它在理論上和實際上,都可恥地失敗了。關於這點,我們要到以後研究信用學說時,才能說明的。」(前書第165頁至168頁)。
〔杜克,威爾遜,(見1844年至1847年的《經濟學界》)和富拉吞等人,曾批評過這個學派。但關於貨幣的性質,他們也沒有透徹的理解,而關於貨幣與資本的關係,他們也很不明白。這一點我們已經講過好幾次;本卷第二十八章的討論,尤為詳盡。在這裡,我們只要從下院調查委員會1857年關於庇爾銀行法的報告,引述若干事例在下面。——F. E.〕
英格蘭銀行前總裁胡巴特供述:「第2400號。——金流出的影響……絕對地說,在商品價格上無何等影響。但它會顯著影響有價證券的價格,因為比例於利息率的變動,包含這種利息的商品價值必然會受到強烈的影響」。——他提了兩個表格。一個是關於1834年到1843年的;一個是1844年到1853年的。它們證明十五種最重要商業品的價格變動,完全與金的輸出入無關,也與利息率無關。在另一方面,它們卻證明在金的輸出入(那在事實上是「代表我們的尋找用途的資本」)和利息率之間,有密切的關聯。——「在1847年,有一極巨額的美國有價證券,向美國流回,俄國的有價證券向俄國流回,其他大陸各國的有價證券,則向我們所從以輸入穀物的國家流去。」
胡巴特表中所舉的十五種主要商品是:棉花,棉紗,棉織物,羊毛,毛織物,亞麻,麻布,藍靛,生鐵,白鉛皮,銅,脂肪,糖,咖啡,絲。
第Ⅰ表 自1834年—1843年
第Ⅱ表 自1844年—1853年
關於這點,胡巴特曾加注說:「在1834年至1843年那十年內,在1844年至1853年那十年內,銀行金存額的變動,在每一場合,都會伴以在貼現上墊支的貨幣的貸放價值之增加或減少;但從另一方面看,國內商品價格的變動,卻和由英格蘭銀行金存額變動所指示的通貨量,全沒有關係。」(《銀行法報告》1857年第二部第290,291頁)。
因為商品的需要和供給,規制著商品的市場價格,所以在這裡,很明白,像歐維斯坦那樣,把可貸放的貨幣資本的需要(或者說可貸放的貨幣資本的需要與其供給之差,——那表現為貼現率)視為與現實的「資本」的需要相同,那是錯誤的。商品價格由通貨額的變動來調節的主張,現在是隱蔽在這一個命題下面:即,貼現率的變動,表現現實物質資本(與貨幣資本相區別而言的)的需要的變動。我們曾經講過,諾曼和歐維斯坦實際都曾在調查委員會前這樣主張過;特別是後者,他不得不朝這方面躲閃,直到最後,弄到沒有立足的地方。(見第26章)。說現存貨幣量的變動,因將增減國內的流通手段量,所以必定會在該國之內,把商品價格提高或降落,其實是一句古老的謊話。按照這個通貨原理,如果金被輸出,商品的價格必在金輸入國提高;由此,金輸入國的輸出品的價值,將在金輸出國的市場上落下,而在金輸入國本國,則將騰起。但實際,金量的減少只會提高利息率,其增加只會把利息率減小。如果我們不是要在成本價格的確定上,或需要與供給的決定上,要把這種利息率的變動計算在內,商品價格是全然不受這種事情的影響的。
在該報告內,一個經營印度貿易的大商家亞力山大,關於五十年代金大量向印度和中國流出的事實,(那有一部分是中國太平天國之亂的結果,這個內戰,使英國的織品不能在中國銷售,一部分是歐洲蠶蟲發疫的結果,這種蠶疫使義大利、法蘭西的絲品出產大大減少),曾這樣說過:
「第4337號。是向中國還是向印度流出呢?——答:他們送銀到印度,並且就用這個銀的大部分購買鴉片,全數送到中國去,作為購買絲的基金;印度市場上的狀況(雖有銀蓄積在那裡),使商人覺得,與其送織品或別的英國工業品到印度去,是不如運銀有利。」——「第4338號。我們得到的銀,不是曾在法國,引起大的出流麼?——是的,一個很大的出流。」——「第4344號。我們不從法蘭西義大利把絲輸入,卻把大量的中國絲和孟買絲,向法意二國輸出。」
所以,被送到亞洲的,不是商品,而是銀——世界這一個部分的貨幣金屬。但這不是因為這種種商品的價格,已經在生產國(英格蘭)提高,卻是因為被輸入國的輸入已經過度,它們的價格已經在那裡下落。(雖然英國是由法國取得它的銀,這種銀又有一部分必須用金支付)。然若依照通貨原理來說,這種輸入品,價格是應在英格蘭下落,而在印度和中國提高的。別一個例。在上院委員會前,利物浦第一流大商人威利曾這樣供述:「第1994號。在1845年底,沒有什麼」,像棉織業「那樣有利,有那樣大的利潤。存棉甚豐,上等可用的棉花每磅四便士,就可以買到,這種棉花可用來紡績上等40號細紗,紡績費用不過四便士,所以紡績業者的總費用不過八便士。在1845年9月和10月,這種棉紗曾大量售賣,且曾締結大規模的供應契約,其價格為每磅10 1/2便士至11 1/2便士,在若干場合,紡績業者所獲的利潤,是與棉花的購買價格相等。」——「第1996號。營業至1846年初,還很有利。」——「第2000號。1844年3月3日,棉花存量(627,042包),有今日(1848年3月7日)的兩倍,但那時候的價格,每磅約貴1 1/4便士。」(前者是6 1/4便士,後者是5便士)。同時,棉紗——上等的40號細紗——原價為11 1/2便士,至12便士,但至10月,跌為9 1/2便士,至1847年12月,再跌為7 3/4便士。棉紗的售價,竟與它的原料棉花的購買價格相等。(前書第2021號2023號)。這種情形,說明了歐維斯坦的自利的智慧。在這場合,他要主張,因為「資本」稀少,所以貨幣「昂貴」了。在1844年3月3日,銀行利息率為三厘,在1847年10月和11月,在八厘至九厘之間;在1848年10月7日,仍為四厘。棉花價格,因銷路完全停滯和利息率提高時的恐慌之故,是遙遙落在與供給狀態相一致的價格之下。由此引起的結果,一方面是1848年棉花的輸入額大減少,他方面是美國棉花生產額也減少;因此,在1849年棉花價格才有新的漲勢。然依照歐維斯坦說,那就是因為國內貨幣過充,所以商品太過昂貴了。
「第2002號。棉工業狀況最近又趨惡化。那不是由於原料缺乏。因為,原棉的庫存雖顯著減少了,但價格還是很低」。但歐維斯坦,在商品的價格或價值和貨幣的價值即利息率之間,曾陷入一種異常的混亂。在1847年5月加德衛爾(Cardwell)和吳德爵士(Sir Charles Wood)曾根據通貨原理,主張1844年的銀行法,必須貫徹它的全部內容;威利君在答覆2026號的問題,對於這個通貨原理,卻曾加以總括的批評說:「在我看,這個原理,將會給貨幣以過高的價值,但使一切商品的價值變為過低,甚至使人貼本。」——對於這個銀行法在一般營業上發生的影響,他說:「依照慣例,工業都市對商人和銀行業者,會以他們所購備輸往北美合眾國的商品為對象,開出四個月期的匯票。在這個銀行法下,這種匯票,非忍受大犧牲,是沒有方法可以找到貼現的。因此,在10月25日政府以文書」(停止銀行法的文書)「恢復這種四個月期的匯票的貼現以前,定單的實行,曾大受阻礙。」(2097號)。並且,這個銀行法的停止,在各地方,都被認為極有利益的。——「第2102號。在去年(1847年)10月間,幾乎一切在這裡購買商品的美國購買者,都立即儘可能限制它的購買額。當貨幣緊逼的消息傳到美國來的時候,一切新的定單都停止了。」——「第2134號。穀物與砂糖是特殊情形。穀物市場為產額的預料所影響,砂糖則為存量和輸入過多的現象所影響。」——「第2163號。在我們對美國的支付義務中,……有許多是由委託商品的強制拍賣來清算的;我恐怕,還有許多,是由我們國內的破產來劃銷的」——「第2196號。如果我的記憶不錯,則1847年10月我國的公債交易所,曾支付過70%的利息。」
〔1837年的恐慌,帶著長期間的余痛,並在1842年,引起一種有力的恐慌餘波。而產業家與商人,因為全然不注意生產過剩——照庸俗經濟學者看來,這是一個無意義的名辭,是不可能的!——所以結局引起了這種思想混亂,讓通貨學派把他們的教義,在全國實施出來。1844年和1845年的銀行法,就是這樣通過的。
〔1844年銀行法,把英格蘭銀行劃為發行部和營業部。前者收受擔保品——最大部分是政府債券——達一千四百萬鎊,並保有金屬貯藏的全部,(其中至多只能有1/4由銀構成)並依二者的全額,發行等額的銀行券。一切不在公眾手中的銀行券,都發到營業部;這種銀行券,和少數日常使用所需的鑄幣(約有一百萬),成為營業部的常備準備金。發行部以金給公眾,換入銀行券,並以銀行券給公眾,換入金。銀行對公眾的其餘各種交易,則全數交由營業部辦理。英格蘭和威爾斯1844年許可發行銀行券的各私立銀行,仍保留發行的特權,不過限定了它們的發行的限額;設私立銀行中有某行停止發行,英格蘭銀行,便可依照證券保證的增加額的2/3,把它的無現金保證的銀行券額增加起來。在1892年,該行的證券保證,已由一千四百萬鎊增至一千六百五十萬鎊(實計為16,450,000鎊)了。
〔每有五鎊金從銀行庫內流出,就會有五鎊銀行券流回到發行部,並且消滅;每有五鎊蘇維令流入銀行庫內,就會有一個新的五鎊銀行券,加入通流內。這樣,歐維斯坦的理想的紙幣流通——那就是嚴密遵守金屬流通法則的紙幣流通——就在實際上實行了;而依照通貨學派的主張,恐慌也就由此成為永遠不可能的了。
〔實則,把銀行勉強分為兩個獨立部分,不過使銀行在萬分緊急的時候,不能自由支配它的可以利用的全部資財,所以,如下的情形不免要因此發生;那就是,當發行部尚有數百萬金和一千四百萬證券原封未動時,銀行部卻已瀕於破產。這個情形,因為有下面講的這種事情,所以是更容易發生了;那就是,幾乎每次恐慌都有一個時期,在這個時期內,金會激切地向外國流出,這種流出的金,大部要仰給於銀行的金屬貯藏的。但每有五鎊金流出到外國,在國內流通上也就有五鎊銀行券被奪去,因此,流通手段的量,恰好在最需有最大量流通手段的時候減少了。1844年的銀行法,直接使全商業界覺得,宜在恐慌的前夜貯藏多量的銀行券為準備,那就是把恐慌加速,並把它們加強。這個銀行法,在最緊要的關頭,人為地,把貨幣融通的需要,換言之,把支付手段的需要增進,但同時又限制它的供給,因而在恐慌時期,把利息率抬高到空前的高度。所以,這個銀行法不但沒有防止恐慌,卻把恐慌加強到這個程度,以致不是全產業界要崩潰,就是銀行法要崩潰。恐慌曾兩度(一度在1847年10月25日,一度在1857年11月12日)達到這個高點;當時政府都曾把1844年的法律停止,使銀行的發行額無需受這樣的限制。這種處置,在這兩次,都夠把恐慌打破。在1847年,因為人們都確信,如有第一流的擔保品,這種銀行券就會再發出來,因而有四五百萬鎊被貯藏著的銀行券得重見天日,回到流通裡面來;在1857年,超過法定限界的銀行券,本不到一百萬鎊,並且超過發行的期間也很短。
〔還可講一講。1844年的立法,使我們想起十九世紀最初二十年,即銀行停止付現和銀行券貶值的時期。銀行券或許會喪失信用的恐懼心,至今仍極為顯著:但這是一種過慮;因為,早在1825年,已有一次恐慌,因為把已經落在流通外的舊一鎊券重行發出,得以打破。這可以證明,就連在最普遍最激切的信用動搖時期,銀行券的信用還是維繫著。這是一種極易了解的事。因為在事實上,在這種價值記號的背後,有全國民和他們的信用作著後盾。——F. E.〕
我們且引述若干關於銀行法影響的評述。約翰·穆勒相信,1844年的銀行法,曾抑制過度的投機。很幸運,這位賢人是在1857年6月12日這樣說的。但四個月後,恐慌就爆發了。他曾鄭重地祝賀「銀行董事和商業界一般」,因為他們已經「比以前更了解商業恐慌的性質,曾了解他們自己以及公眾因獎勵過度投機而受到的極大的損害」(《銀行法報告》1857年第2031號)。
聰明的穆勒以為,如果發行一鎊券墊支給工廠主(即支付工資者),……這種券就不免要落到那為消費目的而把它支出的人手裡;這樣,銀行券自身就構成了對商品的需要,可以暫時有促進價格提高的傾向。(第2066號)穆勒君以為,工廠主將支付較高的工資,因為他現在是用紙支付,不是用金支付麼?他相信,如果獲得100鎊銀行券墊支的工廠主,以這100鎊紙幣兌換現金,而用現金支付工資,這種工資,和用一鎊券支付的工資比較,將只形成更小的需要麼?他不知道,在若干用地方銀行券支付工資的礦產區域,要有多數勞動者合起來,才能得到一個五鎊券的事實麼?這個事實,增加了他們的需要麼?銀行業者對工廠主以較小銀行券墊支時,會更大方,其墊支貨幣額也會更增進麼?
〔穆勒君對於一鎊券所抱的特別的憂慮,不考察他全部經濟學著作上的折衷主義,那未曾避去任何矛盾的折衷主義,是無從說明的。一方面他在許多事情上面贊成杜克而反對歐維斯坦,但在另一方面,他又相信商品價格由現存的貨幣量決定。他決不信,在其他一切事情不變的情形下,有一個一鎊券發行,就會有一個蘇維令流到銀行庫里來;他恐怕,流通手段的量將因此增加,並因而貶值,以致商品價格提高。上面講的那種恐懼,就因為有這一點在背里作祟。——F. E.〕
關於銀行劃為二部及過分保證銀行券兌現性的辦法,杜克曾在《商業凋敝1848年至1857年》評述:
與1837年和1839年比較,1847年的利息率的變動,是更大的,這完全是銀行劃為兩部的結果(第3010號)。——銀行券的保證,在1825年,1837年,1839年,都未受影響(第3015號)。——1825年金的需要增加,僅因諸地方銀行的一鎊銀行券信用全然失墜,不得不有金補其缺的結果。在英格蘭銀行也發行一鎊銀行券以前,這種空缺只能由金補充的。(第3022號)。——在1825年11月、12月,所有對金的需要,都不以輸出為目的(第3023號)。
「銀行在國內外的信用,有時竟致到喪失。在這個事件上,停止支付股息和存款的事情,要比銀行券停止兌現的事情,產生了更嚴重得多的後果。」(第3028號)
「第3035號:你不是說每一種結局會使銀行券停止兌現的事情,會在商業緊逼的時候,引起新的嚴重的困難麼?——答:完全不是這樣。」
在1847年當中,「如果像1825年一樣把銀行券的發行額增加,那對於銀行存金的再度充實,或不無貢獻。」(第3058號)
在《銀行法報告》1857年內,紐馬奇說:「第1357號:銀行劃為兩部以致金準備也須劃為兩部的……第一個壞結果,是使英格蘭銀行的銀行業務,即該行與全國商業發生直接接觸的活動全部,只能有先時半額的準備金。準備金這樣分割的結果,是當銀行部的準備金縮至最小限度時,銀行不得不把它的貼現率提高。減少的準備金,曾在貼現率上,引起一列的突然的變動」。——「第1358號。自1844年以來,(至1857年6月)這種變動,曾發生過60次,而在1844年以前一個同樣長的時期內,還不到12次」。特別有趣味的,是巴爾昧(Palmer)——自1811年以來,他是英格蘭銀行的董事,且曾一度任總裁——在上院商業凋敝調查委員會(1848年至1857年)前的供述:
「第828號。在1825年12月,銀行僅約保有1,100,000鎊的金。在這時候,如果這個法律(1844年的法律)已經頒布,它會崩潰無疑。在12月,我相信,它曾在一星期內,發行五百萬或六百萬鎊銀行券,因而大大把當時的恐慌減輕了」。
「第825號」。如果銀行法早頒布了,則自1825年7月1日以來,「現行銀行法應該會引起崩潰的第一個時期,(如果英格蘭銀行要貫徹它已經開始的業務的話)是1837年2月28日;銀行所有的準備金額曾一度達到三千九百萬至四百萬鎊,但那時卻只有六十五萬鎊。別一個時期是1839年,那自7月9日繼續到12月5日」。——「第826號:這場合的準備金額怎樣呢?答:準備金額不足,在9月5日不足額達二十萬鎊。在11月5日,增至大約一百萬至一百五十萬鎊」。——「第830號:1844年的法律,將使銀行不能維持1837年那樣的美國貿易」。——「第831號:有三個大的經營美國貿易的公司倒閉了。……幾乎每一個經營美國貿易的公司,都被劃在信用圈外,假若銀行當時不出來援助,我恐怕難得有兩三家公司能夠維持」。——「第836號:1837年的金融緊逼,是不能和1847年的恐慌比較的。因為,1837年的金融緊逼狀況,主要是以美國貿易為限」。——第838號。(在1837年6月初,英格蘭銀行董事會曾討論怎樣救濟金融緊逼的情形)。「那時候有幾位先生們辯護這種見解,說……正確的原則,是把利息率提高,從而使商品價格下落,總之,是使貨幣昂貴,商品低廉,使人們以商品實行國外的支付」。「——笫906號:1844年的法律,人為地,限制英格蘭銀行的權力,而在以前,則限制英格蘭銀行的權力的,是自然的限制,那就是該行現實的金屬庫存量。這種人為的限制,使營業感到困難,從而在商品價格上,發生全然不必要的影響。」——「第968號:在1844年法律的影響下,英格蘭銀行的金屬庫存,在普通情形下,不得在實質上較少於九百五十萬鎊。這個情形,會在價格和信用上,引起一種壓迫,那必致在國外匯兌行市上,發生這樣的變動,以致金的流入增加,並從而增加發行部的存金額。」——「第996號。在現今這樣的限制下,貴行對於銀是不能支配的。其實,在需用銀來影響外匯行市時,這種支配也是必要的。」——「第999號:為什麼規定在銀行的金屬庫存內只能有1/5是存銀呢?——這個問題是我不能回答的」。
目的在使貨幣昂貴呀。除開通貨理論不說,則把銀行劃為二部,和強制蘇格蘭愛爾蘭諸銀行發行銀行券時應保存定額以上的金準備,都有這樣的目的。這些辦法,使國家的金屬貯藏,發生一種分散的趨勢,使它不能矯正逆勢的匯兌行市。這一切規則——使英格蘭銀行在金準備不增加時,不能發行一千四百萬鎊以上的銀行券;使該行的銀行部,只能和普通銀行一樣營業,並在貨幣過剩時把利息率壓下,在貨幣緊逼時把利息率提高;限制存銀額(存銀,是矯正對大陸對亞洲的匯兌行市的主要手段);約束從來不需把金[2]輸出的蘇格蘭愛爾蘭銀行,(其藉口是維持它們的銀行券的兌現性,實則這種兌現性純然是幻想的,事實是1844年的銀行法,第一次才在1857年,使人們突然向蘇格蘭銀行要求兌金)。——的目的,都在使利息率提高。金向國外流出,和為國內流出,雖在作用上有極大的差別,但新的銀行立法,絕不注意這件事。因此市場利息率,不斷發生激烈的變動。關於銀,巴爾昧曾兩次(第992及994號)說「在匯兌行市於英格蘭有利,從而銀有餘時,英格蘭銀行方許以銀行券購買白銀。」因為「第1003號:使銀行的金屬貯藏得有頗大部分為銀這件事,只有一個目的,那就是在匯兌行市對於英國不利時,可以用銀來實行國外的支付。」——「第1004號。銀是一種商品,因為它是世界其他各國的貨幣,所以就這個目的說」,(為著實行國外支付的目的)「……這是最適宜的商品。只有北美合眾國在近年是專門用金。」
依照他的見解,英格蘭銀行,在金融緊逼時期,如果沒有不利的匯兌市場使它必須把金輸出,決不應超過舊水準,把利息率提高到五厘以上。如果不是因為有1844年的法律,英格蘭將毫不感難色,把一切第一流的拿到它那裡去的匯票貼現。(第1018號至1020號)。但因為有1844年的銀行法,加以1847年10月銀行的處境,使「英格蘭銀行無論向有信用的商家要求怎樣的利息率,商家都情願接受,因為他們急要避免破產的危險。」但這個法律的目的,也正在提高利息率。
「第1029號。我必須鄭重區別,利息率在外國需要」(對貴金屬的需要)「上的影響,和國內信用缺乏時期阻止人們向銀行壓迫而實行的利息提高辦法」。——「第1023號:在1844年的銀行法以前,在匯兌行市於英國有利時,如在國內通行不安的景象,或發生積極的恐慌,銀行券的發行是不受任何限制的。單有這一項,已經可以把這個緊逼狀態救濟。」
說這一段話的人,是一位在英格蘭銀行董事部服務三十九年的人。現在,我們再聽聽私銀行業者托維爾斯的話。他自1801年以來,就是斯朋訥·亞提烏德公司的一位股東。在1857年銀行法委員會所詢問的一切證人中,只有他一個人。曾瞥見當時英國的實在狀態,並看到了恐慌的臨近。就其他各點說,他也是伯明罕的「小先令派」,因為和他合夥的亞提烏德,是這個學派的創立者。(參看《政治經濟學批判》第59頁)。他供述:「第4488號。足下以為,1844年的法律曾發生影響麼?——答:如果我以銀行業者的資格回答你,我就應當答說,它曾發生很豐富的影響,因為他曾使銀行業者以及各種(貨幣——F. E.)資本家,得到豐饒的收穫。但對於誠實勤勉的營業家,它的影響卻是很壞的。這種營業家要貼現率穩定,方才能夠在營業上有自信心。……這個法律,使貨幣貸放成為一個極有利的營業。」——「第4489號;銀行法使倫敦股份銀行,可以支付股東以20%—22%的股息麼?——答:有一家,最近是支付18%,我相信,還有一家是支付20%;他們有各種擁護這個法律的理由。」——「第4490號:沒有大資本的小營業家和誠實商人……最吃這個法律的虧。……我所以會這樣覺得,只因為我看見他們有大量的承兌匯票,不能兌付。……這種承兌匯票,額面通常是極小的,大約在20鎊至100鎊之間,那有許多不能兌付,並因不能兌付,所以退回到國內各處,這常常是小商人已經感到壓迫的標記」。——第4494號:他說明現在的營業已經沒有利潤了。他下述的聲明是重要的,因為在一切人都不疑心有恐慌已經臨近時,他卻看到了潛存著的恐慌。
「第4494號:明興街(倫敦的咖啡茶葉交易所)的價格雖尚維持原來的水準,但已經沒有人買;隨便用什麼價格,都沒有誰能夠賣。那不過保持著名義上的價格。」——第4495號。他提到一個情形:有一位法國人,開示一定的價格,送值3,000鎊的商品,到明興街去賣。經紀人不能定價格出來,這位法蘭西人也不能在價格以下賣。商品因此賣不出去,但這位法蘭西人卻急需有貨幣。因此,這位經紀人就依下述方法,墊借他1,000鎊;那就是這位法蘭西人,以這項商品為擔保,開一張以三個月為期的1,000鎊匯票,由這位經紀人承兌。但到三個月滿,匯票到期了,該項商品仍未賣掉。這樣,這位經紀人不得不兌付匯票了;他雖有3,000鎊的抵押品,但他不能使它變為現金;因此,他就陷入困難中了。一個人就是這樣把別一個人拉下水的。——「第4496號。說到輸出的激增。……當國內營業不振時,那必然會引起輸出的激增。」——「第4497號:你相信國內的消費已經減少麼?——答:極顯著地減少了……那很驚人……就這點說,小商人是極好的證人。」——「第4498號。不過,輸入也很大;那不指示消費的增加麼?——答:不錯的,如果輸入品可以賣出;但有許多堆棧,堆滿著這種東西:在我上面舉的那個例,就有值3,000鎊的一宗商品,雖然輸入了,但不能賣出。」
「第4514號:當貨幣更昂貴時,你就要說,資本是更便宜了麼?——答:是的。」——所以,這位先生決不是歐維斯坦的信徒。依照歐斯坦的意見,利息率高昂,就是資本昂貴。
現在是怎樣經營業務呢?「第4516號:……別一些人的營業曾大大擴充,並超過資本的限度,經營著過大的進出口業務;關於這點,是一點疑問沒有的。這些人可以很幸運,由此賺到大財產,並把一切的負債償付清楚。而就我們現在大概的情形說,也確實有極大部分的營業,是在這種制度下經營。這種人,雖然在一次輸運上吃20%,30%至40%的虧,也無所謂;因為下一次的營業,可以把它賺回來。但若接連幾次失敗,他就倒了;而最近的情形,也確實常常如此。有一些公司倒閉時,沒有分文資產留下來」。
「第4791號:(過去十年間的——F. E.)低利息率,曾使銀行業者蒙受不利的影響,但不把營業賬簿放在足下前面,我很難對足下說明,現在的利潤(他自己的利潤——F. E.),究竟比過去的利潤,高出多少。當利息率因銀行券發行過度而低下時我們有極大的存款;此後,在利息率高漲時,我們就由此取得直接的利益了。」——「第4794號。當貨幣可依適度的利息率取得時,我們將有更大的貨幣需要;我們會貸放出更多的貨幣;它就是這樣」(對我們,即對銀行業者——F. E.)發生作用的。「我們在貨幣昂貴時所得的利益,要比我們在貨幣低廉時所得的利益更大;我們所得的利益,會比我們必須有的利益更大。」
我們以前講過,一切專門家都以為英格蘭銀行的信用是堅固不搖的。但銀行法仍規定該行金櫃中絕對須有九百萬至一千萬鎊的金,來保障銀行券的兌現性。在這場合,貯藏貨幣的神聖不可侵犯,是由一種全然和古代貯藏貨幣不同的方法,來貫徹。利物浦的布羅恩曾在《商業凋敝》1847年至1858年報告第2311號內供稱;「提到這個貨幣」(發行部的金屬貯藏)「的好處,那是等於把它拋在海里一樣;因為那是分文不能拿出來使用的,否則就是違背國會的法案」。
我們曾經講過一位營造業者凱甫斯。我們在討論倫敦近代的建築業時(第2卷第12章),曾引用他的證言來作例解。他對於銀行法的意見,可概括如下(見1857年《銀行法報告》):「第5508號:概括說來,你以為現行的銀行立法制度,會周期地,使產業的利潤,被高利貸者的錢袋吸去麼?——答:這正是我的意思。我知道,在建造業上,它確實是這樣發生作用的。」
我們曾經講過,蘇格蘭的銀行,依照1845年的銀行法,被強制變得和英格蘭的銀行相差不遠。每個銀行,如超過法定額發行銀行券,它對於這超過的部分,便有保存金準備的義務。我們要知道這個制度的影響,可以參看銀行法委員會1857年所接到的供述如下。
蘇格蘭一家銀行的董事肯內德在第3375號供述:「在1845年法律實施以前,在蘇格蘭,有什麼可以稱做金流通(Goldzirkulation)麼?——答:沒有這一類的東西。」——「第3376號:自此以後,有追加的金流通發生麼?——答:沒有;人民都不高興用金的。」——第3450號。自1845年蘇格蘭各銀行所必須保持的大約九十萬鎊的金,依照他的意見,只有害處,沒有好處的,「它是不生產地在蘇格蘭的資本中,吸去了一個相等的部分。」
蘇格蘭聯合銀行的董事安徒生也說:「第3558號。蘇格蘭諸銀行向英格蘭銀行提取現金的大需要,都是由外國匯兌行市引起的麼?——答:是的;這種需要,雖以金保存在愛丁堡,也無可避免的。」——「第3590號。只要我們以同額有價證券存在英格蘭銀行,」(或英格蘭的私人銀行),「我們就依然可以和以前一樣,由英格蘭銀行,喚起金的出流。」
最後,我們且從倫敦《經濟學界》雜誌(威爾遜)引用一段文章如下:「蘇格蘭諸銀行把不使用的現金額,存在它們的倫敦代理處;這些代理處又把它存到英格蘭銀行。這種情形,使蘇格蘭諸銀行在這個金額之內,可以支配英格蘭銀行的金屬貯藏。而在有外國支付時,它們也隨時可以到這裡來提取。」——這種制度,是被1845年的法律所攪亂了。「1845年法律實施的結果,曾在近年來,使大量的金鑄幣,由英格蘭銀行流出,來應付蘇格蘭的可能發生但也許永遠不會發生的需要。……自從那時候以來,通例必須有巨大的金額被拘束在蘇格蘭,且還須有一個可觀的金額,在倫敦和蘇格蘭之間,來來去去。設有時有某個蘇格蘭銀行業者覺得他的銀行券的需要行將增加,他就會由倫敦把金匣運過來;這個時候過去了,這個金匣再運回倫敦去,通例在沒有開箱以前,就會再運回去的」。(《經濟學界》1847年10月23日第1214頁以下)。
〔關於這各點,銀行法的創議者,銀行業者洛易德即歐維斯坦公,是怎樣說呢?
〔他在商業凋敝調查委員會前,已經在1848年說過,「由資本不足而起的金融緊逼及高利息率,是不能由銀行券發行額的增加來救濟的。」(第1514號)。不過,1847年10月25日政府命令許可銀行券發行增加的辦法,卻確實足以減少恐慌的鋒芒。
〔他所堅持的觀念是:「高利息率與工業不振狀況,是工商業可以使用的物質資本減少的必然結果。」(第1604號)。但數月來工業的不振狀態,乃是這樣發生的:物質的商品資本,過剩地堆積著不能賣出,以致物質的生產資本全部或一部分休閒著,以免生產更多的不能賣出的商品資本。
〔他在1857年的《銀行法報告》上曾說:「嚴格遵守1844年法律的原則,將使一切事物照著規則地順利地通過,貨幣制度將確實不致動搖,國家的繁榮將無問題,公眾對於1844年法律的信任心將一天勝似一天地加強。如果調查委員會要進一步考察這個法律所根據的原理是否正確,其結果是否有益,則真實充分的答覆是:看看諸君的周圍罷;看看我們國內現在的營業狀況罷,看看人民是怎樣滿意罷,看看社會一切階級的富裕與繁榮罷。這樣,調查委員就可以判斷,對於這個獲有這種結果的法律,應不應當維持。」(《銀行法報告》1857年第4189號)。
〔歐維斯坦就是這樣在7月14日向調查委員吹噓的。但對於這種讚美歌,調查委員卻在同年11月12日,報以白眼。那就是命令銀行董事部,停止1844年的有奇蹟作用的法律施行,以救濟那急待救濟的事情。——F. E.]
* * *
[1]馬克思著《政治經濟學批判》柏林1859年第150頁以下。
[2]譯者註:原版「金」誤為「貨幣」。據馬恩研究院版改正。
第三十五章 貴金屬與匯兌行市
Ⅰ 金貯藏額的運動
論述金融緊逼(Klemme)時期銀行券將被蓄藏的時候,我們曾經說到,這個時期,和最原始社會狀態下的不安定時期一樣,會盛行貯藏貴金屬的辦法。1844年的法律所以值得注意,就因為它要把國內現存的全部貴金屬,悉數轉化為流通手段。在它看來,金的流出,與流通手段的收縮相一致,金的流入,與流通手段的膨脹相一致。但實驗的結果,卻恰好得到相反的證明。除開我們下面要講的。一個唯一的例外之外,英格蘭銀行銀行券流通總額,自1844年以來,從未達到法律批准的最高限。1857年的恐慌,又證明這個最高限額,在某種情形下,還是不夠。自1857年11月13日至30日,每日超過這個最高限額的流通額,平均達488,830鎊。(《銀行法報告》1857年第11頁)。那時候,法定最高限額為14,475,000鎊,加銀行庫內的金屬貯藏額。
關於貴金屬的出流和人流,我們可以注意:
第一,金屬或是在不生產金和銀的諸區域內,流來流去,或是從金屬產源地把金銀流入其他各國,而在這其他各國間,把這種追加的金屬分配開來。在此二者之間,我們是要分別清楚的。
在俄羅斯,加里福尼亞,澳大利亞金礦未曾發生影響以前,逐年的供給,自十九世紀初年以來,是僅夠代置磨損的鑄幣,供應普通的奢侈品需要,促成銀向亞洲輸出。
但從這個時期以後,因為亞洲和美洲及歐洲通商的關係,銀向亞洲的輸出是異常增進了。由歐洲輸出的銀,大部分是由追加的金來代置。其次,新輸入的金,會有一部分,為國內的貨幣流通所吸收。據估計,至1857年為止,大約有三千萬鎊金,加到英國的國內流通[1]。並且,自1844年以來,歐洲和北美洲每一個中央銀行的金屬準備,都把平均水準增高了。國內貨幣流通的增加,同時又招來如下的結果:即,在恐慌時期以後接著發生的停滯時期,銀行準備的增加已經更迅速,因為有較大量的金鑄幣,從國內流通衝出,被放在休止狀態內。最後,當作奢侈品的貴金屬的消費,自新金礦發現以來,也增進了,這是財富增進的結果。
第二,貴金屬會在不生產金和銀的諸國之間,流來流去。同一國會不斷輸入金銀,又不斷輸出金銀。因為這種單單擺動且屢屢平行著的運動,會有一大部分互相中和,所以結局要決定是流出還是流入,應該問是那一個方向的運動占優勢。但就因為這個原故,我們在回顧結果時,往往會把這兩種運動的不斷性和平行性,忽略過去。人們往往假定,貴金屬的輸入增加或輸出增加,只是商品輸入和輸出的比例之結果和表現。其實,這種增加,同時還表現一個與商品經營毫無關係的貴金屬流入與流出的比例。
第三,流入較流出所占的優勢,和流出較流入所占的優勢,大體說,是由中央銀行的金屬準備的增加或減少來量計。這個計量器是怎樣準確,第一當然要看銀行業務一般是怎樣集中。因為,在所謂國民銀行蓄存著的貴金屬,究竟能夠怎樣代表國家的金屬貯藏,就是取決於這一點。但假設情形是這樣,那就可以知道,這個計量器並不怎樣準確,因為在一定情形下,追加的流入,正可為國內的流通所吸收,或當作追加的奢侈品,把它用掉;並且因為,即使沒有追加的流入,金鑄幣為國內流通而被提出的現象,仍然可以發生;即使沒有同時發生的追加的流出,金屬的貯藏也仍然能夠減少。
第四,金屬的流出,在其減少運動繼續至長期間,以致減少成為運動的趨勢,並把銀行的金屬準備大大壓在中位水準以下,甚至降到平均最低限度時,將會採取出流(Drain)的姿態。這種最低限度,一向是任意規定的;因為那是由規定銀行券現金保證的法律,在相異的場合,依照相異的標準,規定的。關於這種出流在英格蘭所能達到的量的限制,紐馬奇曾在1857年銀行法委員會前供述:「第1494號:依照經驗來判斷,好像因現行營業變動而起的金屬出流,決不致多過三百萬鎊或四百萬鎊。」在1847年,英格蘭銀行的金準備,在10月23日達到最低水準;與1846年12月26日相比,減少了5,198,156鎊,與1846年8月29日的最高峰比較,減少6,453,748鎊。
第五,所謂國民銀行的金屬的準備的職能(這種職能,不調節金屬貯藏的量,因為這個量,也可因國內外營業的沉滯而增大),可以分成三方面來說:(1)那是國際支付的準備金,一句話,是世界貨幣的準備基金;(2)是時而擴大時而收縮的國內金屬流通的準備基金;(3)是存款支付和銀行券兌現的準備基金,(這一部分職能,與銀行機能相關,而與單純當作貨幣用的貨幣沒有關係)。所以,任一種情形,如果會影響它上述三種機能的一種,也就會影響到它本身。譬如,當作國際基金,它會受影響於支付差額,不必問這種差額是由何種原因喚起,也不必問這種差額與貿易差額成何種比例。當作國內金屬流通的準備基金,它又會受影響於這種流通的擴大或收縮。第三種機能,即當作保證基金的機能,雖不規定金屬準備的獨立運動,但會發生兩重的影響。第一,如果發行的銀行券在國內流通內是代置金屬貨幣;(在以銀為價值尺度的國家,就是代置銀鑄幣),它就會喪失第二種機能即準備基金的機能。貴金屬的一部分,向來當作這樣使用的,會長久流往國外。在這場合,為國內流通,而把金屬鑄幣提出的現象,不會發生;同時,因流通鑄幣金屬一部分停止不動而起的一時的金屬準備額增大的現象,也將消滅。第二,如果在任何情形下,皆須為支付存款和兌付銀行券,保有最小限額的金屬貯藏,這種機能,就會依一種特別的方法,影響金出流和入流的結果;它會影響銀行在任何情形下皆須保有的那一部分貯藏,或影響銀行在其他時期使用不著而急求脫手的那一部分貯藏。此外,在流通純然用金屬,銀行業務又形累積的場合,銀行又須把它的金屬貯藏,同時看作是支付存款的保證;以致在金屬發生出流時,就可以發生漢堡1857年那樣的恐慌。
第六,除了1837年,真正的恐慌常發生在匯兌行市變動之後;那就是,發生在貴金屬流入再超過它的流出那時候。
在1825年,現實的恐慌,是在金出流已停止以後才發生的。1839年金出流的現象發生了,但並未引起恐慌。1847年金出流的現象在四月間停止了,而恐慌在十月間發生。1857年金流出國外的現象在十一月開初,就停止了,但到十一月後來,才發生恐慌。
這個情形,在1847年的恐慌中,特別令人注目。那時候,金的出流已在四月間停止了,在引起一個前奏的小恐慌後,直到十月間,真正的營業恐慌方才爆發。
以下的述證,是在1848年上院商業凋敝秘密調查委員會前,供述的。這種述證,直到1857年方才印行(即Commercial Distress 1848—1857)。
杜克的述證是:「在1847年4月,金融緊逼起來了,嚴格說來,那等於是一次恐慌,但其期間比較很短,且也未在商業上,引起任何顯著的破綻。到10月,緊逼的情形,比4月任何時,都更厲害了,於是有一個幾乎空前的商業破產事件發生。」(第2996號)——「在4月間,匯兌行市,尤其是對美的匯兌行市,使我們不得不把巨量的金輸出,為那異常大的進口貨,實行支付;憑英格蘭銀行的異常努力,才把金的出流制止,並把匯兌行市提起。」(第2997號)。——「在10月間,匯兌行市於英格蘭有別了」(第2998號)。——「匯兌行市的變動,是在4月間的第三個星期開始的。」(第3000號)。——「在7月和8月間,它是擺動著;但自8月初起,它就常常於英格蘭有利了」。——在8月,金的出流,是「由國內流通上的需要喚起的。」(第3003號)。
英格蘭銀行總裁摩里士:雖說自1847年8月以來,匯兌行市已於英格蘭有利,金也因此有流入,但銀行的金屬準備卻確實減少了。「為國內流通的需要,已有二百二十萬鎊金走出而在國內流通了。」(第137號)。——這個情形,一方面要由鐵路建造所使用的勞動者人數已經增加這一點來說明,一方面要由「各銀行業者在恐慌時期要自行保有金準備」這件事來說明。(第147號)。
前總裁巴爾昧(他自1811年以來,就是英格蘭銀行的董事):「第684號。自1847年4月中至停止1844年銀行法的那一日,匯兌行市都於英格蘭有利。」
曾在1847年4月引起一次金融緊逼的金屬流出,在這場合,是和在其他多數場合一樣,只是恐慌的前奏曲;當恐慌爆發時,它是老早已經回頭了。在1839年,正在營業異常衰落時發生了極為激切的金屬出流(為穀物等等而起的),但沒有引起商業的恐慌,也沒有引起貨幣的恐慌。
第七,當一般的恐慌自行歸於熄滅時,金與銀——且不說有新的貴金屬從它的產源地流入——就會再依照平均狀態下的比例(即金銀在各國間當作金屬貯藏的比例),分配開來。在其他一切條件不變時,它在各國存在的相對量,是由各該國在世界市場上所演的節目而定。它會由存額超過平準狀態的國家流出,而流入別的國家。這種出流和入流的運動,不過是再在不同諸國的金屬貯藏上,恢復原來的配分罷了。但這種再分配,是由各種事情的作用引起的。我們在考察匯兌行市時,會把這各種事情說明。常態的分配一經在那裡恢復,那裡就會先發生一種超過平準狀態的增加,然後再發生出流(這最後一句,是只就英格蘭說的,因為它是世界貨幣市場的中心點。——F. E.)。
第八,金屬的出流,大都是國外貿易狀況發生變化的徵候。這個變化,卻又是快要再發生恐慌的前征[2]。
第九,支付差額可以於亞洲有利,而於歐洲美洲不利[3]。
貴金屬的輸入,會在兩個時候占優勢。先是在低利息率的最初階段上,這個階段緊隨在恐慌之後,並且表示生產的限制;其次,是在第二階段,在這個階段上,利息率提高,但尚未達到中位的水準。在這個階段,資本的歸流容易實現,商業信用很大,對貸放資本的需要未與生產的擴大為比例的增加。總之,在這兩個階段,貸放資本都比較顯得豐饒,所以存在金和銀形態上(在這個形態上,它最初是只能當作貸放資本發生機能的)的過剩的資本入流,必定會在利息率上,從而在全部營業的格調上,發生顯著的影響。
但一到歸流不暢,市場顯得壅塞,外表的繁榮只能由信用來勉強維持那時候,出流即貴金屬的繼續的嚴重的流出,就會發生。這就是說,只要對貸放資本已有極強的需要,利息率至少已達到中位水準,貴金屬的出流就會立即發生的。這諸種情形,將由貴金屬的出流反映出來。資本如果在直接當作可貸放的貨幣資本的形態下不斷被提出,那當然會發生影響,但在上述諸種情形下,這種影響又一定會加強。那一定會直接影響利息率。但利息率的提高,不會限制信用的營業(Kreditgeschäfte),反而會擴大它,並誘使它的一切輔助的手段,過度地伸張。所以,這個時期,正好是在崩潰時期的前頭。
紐馬奇曾被問道(《銀行法報告》1857年):「第1520號:流通的匯票額,與利息率一同增進麼?——答:好像是。」——「第1522號:在平穩的普通時期,總賬就是交易的現實工具;但困難發生時,例如在我以上所講的情形下,如果英格蘭銀行的貼現率提高了,……那麼營業就不能麻麻糊糊,而必須憑匯票了;這種匯票不僅是更適當地證明交易已經完成的證據,且也更適於充作進一步購買的手段;最要緊的,是它能夠當作信用手段(Kreditmittel)來獲得資本。」——加之,如有某種危險狀態的徵候,誘使銀行提高它的貼現率,(同時,這還提示這種或然性:即,銀行也許會限制它所貼現的匯票的通用時間),那時候定會發生一種疑懼,生怕這個傾向會漸次加強。每一個人,尤其是信用騎士(Kreditmitter),都想把未來的東西貼現,並在一定瞬間內,能支配多少信用手段就想支配多少。所以,上述的諸種理由,結局是歸著在這一點:輸入的貴金屬的量或輸出的貴金屬的量,都不是以單純的量的資格,發生影響。第一,這個量所以會發生作用,是因為貴金屬有一種特殊的性質,可以充作貨幣形態上的資本。第二,它的作用,是像一根羽毛的作用一樣。把一根羽毛加到天秤上去,就可以決定上下擺動著的天秤,究竟是那一面向下墜了。那就是說,它所以會發生作用,是因為當時的情形,只要稍稍加一點,就可以把傾向決定了。沒有這兩個理由,我們決不能說明,為什麼五百萬鎊至八百萬鎊的金的出流,(照一向的經驗,那是從來沒有超出這個限界),就能發出這樣顯著的影響來。在英格蘭,平均有七千萬鎊金流通著。就和這個數額比較,小額的金的增減,也似乎是不足道的,若是和英格蘭那樣大的生產比較,那就簡直是一個小到不能看見的量[4]。但正是信用制度和銀行制度的發展,一方面把一切貨幣資本驅往生產上使用,(那就是把一切貨幣收入轉化為資本),另一方面又在循環的一定階段,把金屬準備減至最小限,以致不復能充任它原要充任的機能。並且,又就是這種發達的信用制度和銀行制度,使全有機體發生一種過度的感受性。在生產規模比較更不發達的地方,貨幣貯藏低過平均標準或大過平均標準,就比較是一件更沒有關係的事。而從別一方面說,那怕是極嚴重的金的出流,也只要不是發生在產業循環的緊要關頭,便比較會沒有影響的。
在以上的說明上,我們沒有考慮貴金屬流出起因於農作物歉收以及其他的種種情形。在這種種情形下,生產平衡會發生巨大的突然的擾亂,(其表現便是出流)。這種擾亂的影響是無需進一步說明的。擾亂越是發生在生產最為繁劇的時期,它的影響就會越是大。
我們也沒有考慮保證銀行券兌現的金屬貯藏之機能。這種貯藏,是整個信用制度的支點。固然,中央銀行是信用制度的支點,但金屬準備又是中央銀行的支點[5]。我曾在第一卷第三章論支付手段那一節講過,由信用制度到貨幣制度的轉變,是必然的。杜克和歐維斯坦雙方都承認,為要在最緊急的時期保持金屬的基礎,有大犧牲真實財富的必要。他們的爭點,不過旋轉在一個加號或減號上面;他們所爭的,只是對這種不可避免的事,應該以更合理或更不合理的方法去應付[6]。一定量的貴金屬(與總生產比較起來,這個量其實是小得很的),被認為是全體系的支點。他們由此驚人地證明了它是恐慌的支點,但舍此不說,那還引起這種美麗的理論上的二元論。當啟蒙經濟學真正考察「資本」時,是以最輕蔑的眼,看待金和銀,把它們看作是事實上最不關緊要最無用處的資本形態。但當他們回頭來討論銀行制度時,卻是一切倒轉過來了,金和銀成了資本一般了;為要保存它,其他各種形態上的資本和勞動,都必定要被犧牲。但金和銀是怎樣和別的財富姿態相區別呢?不是由價值量,因為價值量是由在其內對象化的勞動量決定的。那是由這種事實:即,金和銀是財富的社會性質之獨立的體化物,是財富的社會性質之表現。〔社會的財富,是當作個人的財富,才存在的。這種個人,便是它的私有者。它所以是社會的財富,只因為這些個人為要滿足他們的欲望,會互相交換在性質上互相不同的使用價值。在資本主義生產下,那只能用貨幣作媒介。那就是個人的富實現為社會的富,只因為有貨幣作媒介。財富的社會性質,是體現在貨幣這個物上面的。——F. E.〕財富的社會存在,表現為社會財富諸現實要素的對方,表現為這種物,這種東西,這種商品,它和社會財富諸現實要素相併立,並且是立在它們的外部的。在生產流暢無阻時,這一點會被忘記。並且,當作財富的社會形態,信用還會把貨幣驅逐,篡奪貨幣位置。因為信任生產的社會性質,所以人們會讓生產物的貨幣形態,表現為不實在的,意想的,簡言之,表現為單純的觀念。但一旦信用動搖,——這個階段,必然會在近世產業的循環上出現——一切現實的富,都必須現實地突然地轉化為貨幣,為金和銀。這是一種發狂的要求,但那必然會由制度的本身喚起的。但能用來應付這種異常要求的金銀全部,不過是英格蘭銀行窖內的若干百萬鎊而已[7]。在金的出流發生影響時,生產非現實當作社會的生產而被放在社會的統制下這個情形,會痛切地在這個形態上面發生:即,財富的社會形態,是當作它外部的一物,存在著。固然,資本主義體系和一切以商品經營及私人交換為基礎的前期生產體系,是在事實上,同具有這一種情形的。但在資本主義體系內,這種情形,方才在最痛切最奇怪最不合理的矛盾和胡鬧的形態上,出現。因為,第一,在資本主義體系內,為直接使用價值而行的生產,為生產自己使用而行的生產,是最完全地廢止了,所以,財富只以社會過程的資格存在著,這種社會過程又表現為生產和流通的錯綜關係。第二,因為隨著信用制度的發展,資本主義生產雖不斷要突破這個金屬限制,要突破財富及其運動所遭遇的物質的同時又為幻想的限制,但每次它都是在這個限制上面,把它的頭碰破。
在恐慌中,會發生這種要求;那就是,一切的匯票,有價證券,和商品,應能立即轉化為銀行貨幣(Bankgeld),一切的銀行貨幣應能再轉化為金。
Ⅱ 匯兌行市(Der wechselkurs)
〔貨幣金屬的國際運動,大家知道,是以匯兌行市為晴雨計。如果英國對德國的支付比德國對英國的支付更大,馬克的價格,以英鎊表示,就會在倫敦高漲起來;而英鎊的價格,以馬克表示,就會在柏林和漢堡跌落下來。英國對德國所負的過重的支付義務,如不能由德國對英國的過重購買,而恢復均衡,則德國的馬克匯票(Markwechsel)的英鎊價格(Sterlingpreise),將會高漲到這一點,到這點,人們會情願不用匯票,而由英國送金屬——金幣或金塊——出去,支付給德國。以上所述,可以說是一般的標本。
〔如果這個貴金屬的輸出,竟以強大範圍,繼續到長的時間,英國的銀行準備必定會受到影響,所以,以英格蘭銀行居首的英國貨幣市場,自須講求保護的方策。我們講過,這種保護的方策,主要就是把利息率提高。在金的出流甚大時,貨幣市場通常會感到困難;那就是對貨幣形態上的貸放資本的需要,將顯著超過它的供給。利息率自然而然會跟著提高起來;而由英格蘭銀行規定的貼現率,也會和這個事態相照應,並在市場上通行。但如下的情形,也會發生的:即,金屬的出流,非由於普通的營業關係,而由於其他的原因,(例如借款給外國,投資到國外等等)。在這種情形下,倫敦的貨幣市場實際把利息率提高,是一點理由也沒有的;因此,英格蘭銀行會先由「公開市場」的巨大的貸款,「造成貨幣稀少的情形」,人為地,造成這種狀態,使利息率的提高成為合理的或必要的。這個方法,對於英格蘭銀行,是一年比一年更難實行了——F. E.〕
利息率的提高,是怎樣影響匯兌行市,可由以下各種供述而知。這各種供述,是1857年下院調查銀行立法時,提出的。(即《銀行法報告》1857年)。
約翰·穆勒:「第2176號。當營業感覺困難時,……有價證券的價格大大下落了,……外國人這時候會在英國購買鐵路股票;英國人所有的外國鐵路股票,會賣給外國人。……冀由此依比例減少金的輸出。」——「第2182號:不同諸國利息率的平衡和商業晴雨計狀態(壓力)的平衡,通常是賴一個龐大而富裕的銀行業者證券商人階級來實行的。這個階級,……常常因預料有價證券將會漲價而把有價證券購進……而最適宜購買有價證券的地方,便是把金送到外國去的地方。」——「第2183號:這種投資,在1847年曾以極大的規模發生,那足以減少金的出流。」
英格蘭銀行前任總裁胡巴德(他自1838年以來,就是英格蘭銀行的董事):「第2545號:在歐洲不同各貨幣市場上流通的……歐洲有價證券有非常的巨額,這種證券一旦在一個市場上跌價1%或2%,就會立即被購去,送往那價值仍維持原狀的市場上去。」——「第2565號:外國不是對英國商人負有巨額的債務麼?——答:數額極大。」——「第2566號:這種債務的收進,說明了資本在英國有極大的蓄積麼?——答:在1847年,我們就由美俄兩國從前對我們所負的若干百萬債務的清算,來恢復我們的地位。」(英格蘭對於美俄兩國,也曾因穀物,同時負著「若干百萬」的債務,但那是大部分由英國債務人的破產來「清算」的。參看1857年《銀行法報告》及本書第30章——F. E.)。——「第2572號:在1847年,英國與聖彼得堡間的匯兌行市,是極高的。當政府命令准許銀行發行不必以一千四百萬鎊的限界為限」(即超過金準備的限界——F. E.)「時,條件是貼現率必須維持為八厘。在這個時候,在這個貼現率上,把金由聖彼得堡運到倫敦來,在這裡,照八厘的利息貸出去,以等待三個月期匯票(那是對這種賣出的金開發的)的到期,成了一種有利的營業了。」——「第2573號:在金的營業上,有許多點要考慮:那要看匯兌行市,看利息率而定。人們在匯票」(對這種金開發的匯票——F. E.)「到期以前,會依照一定的利息率,把貨幣放出去的。」
對亞洲的匯兌市行
以下各點是重要的,一方面因為它們會指示,當英國對亞洲的匯兌行市呈不利狀態時,英國只有取償於別的國家,這些國家由亞洲輸入的物品,都是由英國居間而支付的。第二,因為威爾遜在這裡,又表現了這種愚笨的嘗試,那就是,想把貴金屬流出在匯兌行市上的影響,和資本一般輸出在匯兌行市上的影響,視為相同;他以為,這二場合的輸出,都不是當作支付手段或購買手段,而是為投資(Kapitalanlage)。當然,這是沒有疑問的,不論若干若干鎊是在貴金屬形態上還是在鐵軌形態上輸往印度,而在印度建造鐵路,那是同量資本由一國移轉到他國,不過形態不同。並且,這種移轉,是不加入普通商業的計算內的;對於這種移轉,輸出國除希望由鐵路未來的收入中,收取一種年所得,也不期待由此生出任何的歸流。然若這種輸出是在貴金屬形態上實行,那雖然不必在一切情形下,但會在以前所說明的情形下,對於貴金屬輸出國的貨幣市場,從而對於該國的利息率,發生直接的影響;因為,貴金屬直接是可貸放的貨幣資本,並且是全部貨幣制度的基礎。它也會直接影響匯兌行市。因為在這場合,貴金屬會被輸出,不過因為倫敦貨幣市場所供給的印度匯票,不夠應付這種額外的匯款。那就是說,印度匯票的需要,超過了它的供給;因此,匯兌行市暫時變為於英國不利,並非因為英國對印度負有債務,不過因為它要送異常的金額到印度去。長此下去,印度對英國貨物的需要將會增加,因為那會間接增加印度人消費歐洲貨物的能力。反之,如果資本是在軌條等等形態上輸出,那就不會在匯兌行市上發生影響,因為印度不會由此有款付回來。且也就因此,所以它不必就在貨幣市場上發生影響。威爾遜卻說,這種額外的支出,會喚起額外的對貨幣通融的需要,從而會影響利息率,所以說那一定會在貨幣市場上發生影響。這種情形,當然也是可能的;但若說在一切情形下面,都必定會這樣,那就完全錯了。不管這種軌條是敷設在英國土地還是敷設在印度土地上,它所代表的,都不外是英國一定部面上的生產的擴大。主張生產的擴大,(甚至在極大限界內的擴大),一定會增高利息率,否則不能發生,那當然是背理的。貨幣融通也許會增大,那就是,信用交易的營業額,也許會增大;但在利息率不變的時候,信用活動也是會增加的。而四十年代英國鐵道熱的時候,情形也確乎是這樣的。當時,利息率沒有增進。並且,若我們考察的,只是現實資本(在這場合,是商品),那很明白,無論這種商品是決定輸出的,還是供國內使用的,它在貨幣市場上發生的影響必定是一樣的。必須英國的國外投資,會限制英國的商業性的輸出,(那就是必須支付代價,必須有歸流的輸出),或這種投資已經標示信用的過度伸張或詐欺活動的開始,我們方才能在當中,發現區別。
以下是威爾遜問,紐馬奇答。(《銀行法報告》1857年)
「第1786號:你以前關於東亞的銀需要,曾經說過,照你的意思,雖有巨量的金屬貯藏繼續輸往東亞,但英國對印度的匯兌行市,仍於英國有利。關於這點,你有什麼理由麼?——答:確實的……聯合王國1851年輸往印度的輸出品的現實價值,等於7,420,000鎊;此外,尚須加入東印度公司的匯款額(即東印度公司為支辦本公司經費而從印度取去的基金)。這種匯款,在1851年為3,200,000鎊;所以,聯合王國輸往印度的總輸出額,合計為10,620,000鎊。在1855年,商品輸出的現實價值,增加至10,350,000鎊;東印度公司的匯款為3,700,000鎊;所以,總輸出為14,050,000鎊。我相信,1851年由印度輸入英國的商品的現實價值,是沒有方法確定的。但1854年和1855年的,可以確定。在1855年,由印度輸往英國的商品的現實價值總額,為12,670,000鎊;拿這個數額,和14,050,000鎊比較,差額是於英國有利的。由兩個直接通商而起的有利於英國的差額,計為1,380,000鎊。」
在這裡,威爾遜插進來說,匯兌行市還會受間接通商的影響。例如,由印度輸往澳大利亞和北美的商品,就是用由倫敦兌付的匯票來支付,所以,這種通商的影響,和印度貨物直接運往英國的影響是一樣。再者,把印度和中國合起來計算,差額卻是於英國不利的,因為中國為購買鴉片,須不斷支付於印度,而英國又須支付給中國。這個金額就是這樣間接到印度去的。(第1787號1788號)。
第1791號,威爾遜問:資本「或是在軌條和火車頭形態上輸出或是在金屬貨幣形態上輸出」,匯兌行市會不會因此受到不同的影響?對於這個問題,紐馬奇的答覆是完全正確的。他答說,在過去數年間為建造鐵路而送往印度去的一千二百萬鎊,是被用來購買一種年金,這種年金,是印度依照一定期限必須付給英國的。「如所論只是貴金屬市場所受的直接影響,這一千二百萬的投資,在輸出金屬以實行貨幣投資的限度內,才能發生這樣的影響。」
第1797號,(韋古林問):「如果這種鐵(軌條)不會引起任何的歸流,我們怎樣能說,它會影響匯兌行市呢?——答:我不相信,在商品形態上輸出的那部分支出會影響匯兌行市的狀態。……我們可以斷然說,二國間的匯兌行市的狀態,只會由一國所供給的債務或匯票和別一個所供給的債務或匯票之比較數量,受影響:這是合理的關於匯兌行市的理論。就這一千二百萬鎊的輸送而言,這一千二百萬鎊起初是在英國募集;現在,如果營業狀態是這樣,以致這一千二百萬鎊全數在硬幣形態上,在加爾各答,孟買,馬德拉貯存下來。……這種突然的需要,當然會強烈地影響銀行價格和匯兌行市;其結果,和東印度公司明日突然聲稱它的匯款額將由三百萬鎊增至一千二百萬鎊的結果一樣。不過情形並不是這樣。這一千二百萬鎊的半數,是用在英格蘭購買商品……鐵軌,木材,和其他各種材料……這是英國資本,在英國本國,支出來購買某種向印度輸出的商品。當中的事情,也就是這樣結局的。」——第1798號(韋古林):「但這種供建造鐵路用的商品鐵木等等,是要消費許多外國商品來生產的,這不能影響匯兌行市麼?——答:確實的。」
威爾遜現在以為,鐵是大部分代表勞動,而為這種勞動支付的工資,卻大部分代表輸入品,(第1799號),所以又問道:
「第1801號。但一般說來,消費這種種輸入商品才能生產出來的商品,是照這個方法送出的:即,我們不能在生產物的形態上,也不能在別的形態上,由此受得任何的歸航品(Retour);那不會影響匯兌行市,使它對於我們不利麼?——答:這個原則,正是在大鐵道投資時期(即1845年——F. E.)英格蘭發生的原則。在接連三四年或四五年內,你曾把三千萬鎊投在鐵路上,並且幾乎全部是工資。你在三年間,在鐵路建造,火車頭製造,車輛製造,車站建造上維持的工人數,比一切工廠區域維持的工人數合計還要更多。這種工人……是把他們的工資,用來購買茶葉,砂糖,酒,和別種外國商品。這種商品是必須輸入的;但在這期間,在這種大支出正進行的期間,英國對外國的匯兌行市,並未發生大的擾亂。貴金屬沒有流出,卻反而有流人。」
第1802號。威爾遜主張,在英國與印度間,如果貿易差額歸於平衡,匯兌行市保持平價(Parikurs),鐵與火車頭的額外送出,就「必定會影響英國對印度的匯兌行市。」紐馬奇卻主張,如果軌條,是當作投資送出的,印度對於這種軌條又不在任何形態上支付代價,他就看不見這種影響了。他還說:「我也覺得,任何國家不會在對一切通商國家的匯兌行市上,長處在不利狀態中。這個原則,我是贊同的。對一個國家的不利的匯兌行市,必然會使它對別一個國家的匯兌行市,變為於它有利。」在這裡,威爾遜歸到一個平凡論調了。他說:「第1803號:資本在這個形態上或那個形態上送出,不一樣是資本移轉麼?——答:如果講的只是債務,足下的話原也不錯。」——「第1804號。那麼,印度建造鐵道對於英國資本市場(Kapital-markt)發生的影響,在資本用貴金屬形態送出的場合,和用商品形態送出的場合,是一樣麼?並且,那是和全部用貴金屬送出一樣,會提高資本的價值麼?」
如果鐵的價格沒有提高,那就無論如何,可以證明,包含在軌條內的「資本」的「價值」,沒有增加。成為問題的,是貨幣資本的價值,是利息率。威爾遜是把貨幣資本和資本一般看作相同的。單純的事實原來是,曾在英國,為印度建造鐵路,募集一千二百萬鎊。這一件事,與匯兌行市沒有直接的關係,而這一千二百萬鎊結局是怎樣處置,也是一個在貨幣市場上沒有關係的問題。如其貨幣市場是在有利狀態上,它不會影響貨幣市場,是和1844年和1845年英國的鐵路建造,不曾影響貨幣市場一樣。如其貨幣市場已經略為感到困難,利息率當然會由此受到影響,但只是向漲的方向,但若照威爾遜的理論,這種情形,卻將使匯兌行市轉為於英國有利,那就是,會阻止貴金屬流出(即令不是向印度,至少也是向某一別的國家流出)的趨勢。威爾遜先生由一個問題跳到別一個問題去了。在第1802號,他問匯兌行市會不會受影響;而在第1804號,他卻問「資本價值」。那是完全不同的兩件事。利息率不是不能影響匯兌行市,匯兌行市也不是不能影響利息率,但在匯兌行市變動時,利息率可以不變,而在利息率變動時,匯兌行市也可以不變。威爾遜不會懂得,在資本被送往外國時,它輸送時所采的形態,會在結果上引起差別;那就是,他不會懂得,資本的形態差別,尤其是它的貨幣形態,有這樣的重要性,那是和啟蒙經濟學的見地極為矛盾的。不過,紐馬奇在答覆威爾遜時,他的答覆也是片面的,又不曾指出,他已突然地毫無理由地由匯兌行市跳到利息率上來。他僅不確實地模糊地答覆第1804號的問題說:「沒有疑問的,在這一千二百萬鎊募集的場合,它究竟是在貴金屬形態上還是在材料形態上送出,是一件在一般利息率上不關重要的事。但」(這個但字,是一個很美的過橋字眼,他由此轉到一個剛好相反的命題)「我相信,這並不是全然不關重要的」,(它是不關重要的,但,但又不是不關重要的)「因為在一個場合,六百萬鎊會立即流回,在別一個場合,它卻不會這樣迅速流回的。所以,是不是有六百萬鎊投在國內,還是全部輸往國外,那會引起若干的」(何等明確啊!)「差別。」他說六百萬鎊立即流回,是什麼意思呢?如果有六百萬鎊在英國支出,在這限度內,它們是在送往印度的軌條火車頭等等形態上存在,它雖不會從那裡流回,它的價值雖要由逐年還債的方法,極其緩慢地流回來,但六百萬鎊金屬卻也許極迅速地就會在自然形態上流回的。在這六百萬鎊是支出在工資上面的限度內,它是被消費了;但墊支在工資上面的貨幣,卻依然在國內流通,或形成準備金。軌條生產者的利潤及六百萬中用來代置不變資本的部分,也是這樣。紐馬奇用「流回」這個意義曖昧的名辭,不過因為不要直說:貨幣依然留他國內,而在它充作可貸放的貨幣資本的限度內,在貨幣市場上,又只有這個區別,(不說流通將能吸收較多硬幣這一件事):即,這個貨幣,將由A代替B把它支出。這種投資方法,是在商品形態上,不是在貴金屬形態上,把資本移往外國。除非這種額外輸出的商品的生產,必須使用別種外國商品;不然,這種投資,決不會影響匯兌行市的;(並且,無論如何,不會在接受這種投資的國家,影響匯兌行市)。在這場合,額外輸出品的生產,當然不是決定用來清算這種額外輸入品。但每一種信用輸出(Export auf Kredit),無論是為投資目的,還是為普通商業目的,都有同樣的情形。並且,這種額外輸入,還會反過來,在殖民地或北美合眾國,喚起額外的對英國商品的需要。
* * *
以前(第1786號),紐馬奇曾說,因為有東印度公司的匯票,所以英國向印度的輸出,會較大於英國從印度來的輸入。吳德(Sir Charles Wood)關於這點,曾訊問他,英國向印度的輸出,較大於英國從印度來的輸入,實際是由這個情形引起的:即,對於從印度來的輸入,有一部分,英國不須支付任何的代價。東印度公司(現在是印度政府)的匯票,實際是在印度課得的貢物。例如在1855年,由印度到英國的輸入。等於12,670,000鎊,由英國到印度的輸出,等於10,350,000鎊,其差額2,250,000鎊為於印度有利。「如果事態已盡於此,這2,250,000鎊是必須在某形態上匯往印度的。但在這裡,有東印度公司的請求。東印度公司宣稱:它能對印度各州,開出了3,250,000鎊的匯票。(這個數額是征課來為東印度公司在倫敦的各項開支,並支付各股東的股息的)。這個數額不僅把由商業方面引起的2,250,000鎊差額抵消了,且還引起一百萬鎊的剩餘。」(第1917號)
第1922號(吳德):「東印度公司這種匯票的影響,不是增加向印度的輸出,不過依比例減少它,是不是?」(他的意思是說,以等額輸出——向印度的輸出——填補輸入——由印度來的輸入——的必要性,可以減少)。紐馬奇先生對於這點解釋說,英國人為報酬這三萬七千鎊起見,曾把一個「良好的政府,」向印度輸出。(第1925號)。對於這種由英國輸往印度的「良好政府」頗有認識的吳德(他曾經一度為印度事務大臣),卻正確地諷刺地駁說:(第1926號)「然則,據你說,由東印度公司匯票引起的輸出,不是商品的輸出,而是良好政府的輸出了。」——因為英國曾「依這個方法」,輸出許多「良好的政府」和許多外國投資,——由此,它取得了種種完全與普通營業進程無關的輸入,那是所輸出的良好政府所受得的貢物,或是海外殖民地或其他各處的投資的所得,不須支付任何代價的所得——所以很明白,如果英國單是消費這種貢物,不實行任何對當的輸出,匯兌率也不會受影響。所以,又很明白,如果英國把這種貢物,生產地或不生產地再投在外國,而不投在英國,(例如憑這種貢物而把軍需品運往克里米),匯兌率也不會受影響。加之,在這種從外國來的輸入品成為英國人的所得的限度內——當然,這種輸入品,必須先當作不須任何代價的貢物,或由這種貢物的交換,或在普通的商業過程中,被支付代價——英國人可以把它消費掉,也可以把它當作資本重新投下。但無論如何,那都不會影響匯兌行市;聰明的威爾遜,卻把這一點看落了。無論是本國的生產物還是外國的生產物,(在後一場合,那不過要假設本國生產物與外國生產物相交換),只要它是構成所得的一部分,那麼,這種所得的消費,(無論是生產地消費,還是不生產地消費),就令會影響生產的規模,也不會影響匯兌行市。所以,以下的供述,是可據此來判斷的。
第1934號。吳德問:「怎樣把軍需品送往克里米,會影響對土耳其的匯兌行市呢?」紐馬奇答說:「我看不到,單是把軍需品輸出,也必致影響匯兌行市,只有貴金屬的送出,才一定會影響匯兌行市的。」在這裡,他把貨幣形態上的資本,和別的資本區別了。但威爾遜問:
「第1935號。如果足下把大量某種物品輸出,而不由此發生對當的輸入」,(威爾遜先生忘記了,就英格蘭說,那曾有極大的輸入發生,但除「良好政府」以及前此為投資而輸出的資本外,並不曾由此發生對當的輸出。這種輸入,不是由通常的商業運動進來的。但這種輸入品,會再用來交換美國生產物,而無相當輸入,美國生產物即被輸出的事實,也不會影響這個事實:即,這種輸入品價值的消費,可不發生任何流向外國的等價的出流。雖沒有對當的輸出,這種輸入品仍然可以進來;所以,它的消費可以不在貿易差額上發生任何關係),「足下就不是支付由輸入引起的外國債務了。」(但若對於這種輸入品已在以前,由足下給於外國的信用償付過,那是不會由此引起任何債務來的。所以問題將與國際差額無關,卻還原成為這樣:不管所消費的生產物是本國的生產物還是外國的生產物,我們只要問它是在生產方面支出的,還是在不生產方面支出的)。「足下必定會由這種行為,影響匯兌行市,因為足下的輸出既未曾有相應的輸入,是沒有外國債務要償付的。——答:就一般國家而言,確實是這樣的。」
威爾遜的這種陳述,等於說,每一個沒有相應輸入的輸出,同時都是一個沒有相應輸出的輸入,因為在輸出品的生產上,會有外國的輸入的商品參加進去。這個假設是,每一種這樣的輸出,都以某種未付等價物的輸入為前提,或者會喚起這樣的輸入,從而引起一種對外的債務。即不說下面那個情形,這個假設也是錯誤的。這兩個情形是:(1)英國會接到不須支付任何等價物的白送來的輸入品,例如印度輸入品的一部分。英國可以用這種輸入品和美國的輸入品交換,使後者僅有商品向英國輸出,而無商品從英國輸入。無論如何,就價值而言,英國不過把一部分毫無所費於它的東西輸出。(2)英國對於形成追加資本的輸入品(例如美國的輸入品),也許已經支付了;所以,當它不生產地被消費時,(例如用作軍需品),那並不形成對美國的債務,也不會影響對美國的匯兌行市。紐馬奇曾在1934號和1935號自相矛盾,吳德在1938號曾促使他注意這點,並且問:「如果在那種不受得任何代價便行輸出的物品(軍事支出——F. E.)的製造上,我們所使用的商品,沒有任何部分,是由這種物品向著輸出的國家得來,這種輸出又怎樣能影響對該國的匯兌行市呢?假設對土耳其的商業是在普通的平衡狀態中,英國對土耳其間的匯兌行市,又怎樣會因軍需品向克里米輸出,而受影響呢?」——在這裡,紐馬奇不能再平心靜氣了;他忘記了,對於這個單純的問題,他已經在第1934號,正確地答覆了;但說:「在我看,我們已經把實際問題考察完了,現在已經踏進一個極高深的形上學討論的領域了。」
* * *
〔威爾遜對於他的主張,還有一種解釋:即,匯兌行市會因資本由一國移轉到他國,而受影響,不問這種移轉,是在貴金屬形態上實行,還是在商品形態上實行。威爾遜當然曉得,匯兌行市會受影響於利息率,尤其是受影響於這樣二國(假設我們討論的,正是這二國間的匯兌行市)間的利息率。所以,只要他能夠證明,資本一般的剩餘,尤其是各種商品(包含貴金屬在內)的剩餘,會在利息率上發生決定的影響,他對於他的目標,就更向前接近一步了。他的目標是:這種資本如以可觀的部分向別一個國家移出,這種移轉必定會在這兩國,依相反的方向,改變利息率,從而,間接使兩國間的匯兌行市也改變。——F. E.〕
他在當時由他編輯的《經濟學界》(1847年5月22日第574頁)上,曾說:
「很明白,由各種大量庫存品(包括貴金屬)指示的資本剩餘,必定會引起商品一般的價格低落,並且還會使利息率(那是資本使用權的代價)減低,這是第一。如果我們手頭有一個商品庫存,足在此後二年內供應本國,那與僅足供應二個月的場合比較,我們將能由遠較為低的利息率,取得在一定期間內支配這種商品的支配權。這是第二。一切的貨幣貸借,無論是在何種形式上實行,都不過是商品支配權由此到彼的移轉。所以,如果商品過豐,貨幣利息必定會低,如果商品稀少,貨幣利息必高,這是第三。如果商品流入得更豐饒,則與買者的人數比較,賣者的人數必定會增加,而當商品量超過直接消費者的需要時,那就會依比例,把一個不斷增大的部分貯存到後來使用。在這種情形下,商品所有者便會依較低的條件,為未來的支付或憑信用而賣。如果他們有把握,可以在數星期內把全部存貨售出,他們是決不會用這樣低的條件賣的,這是第四。」
我們對於第一點的批評是,在生產收縮時,貴金屬可以同時有巨大的流入。恐慌以後的那個時期情形,就常常是這樣。在繼起的階段內,貴金屬可以從主要的生產貴金屬的國家,流進來;其他各種商品的輸入,在這個時期,則通例由輸出來抵消。在這兩個階段內,利息率都很低,並且增進得很慢。對於這個現象,我們已經在前面說明過了。我們要說明這種低利息率,不必要用「各種大量庫存品」的影響,作理由。並且,這種影響是怎樣發生的呢?棉花的價格賤,使紡績業者有賺取高率利潤的可能。但利息率為什麼低呢?那當然不是因為藉資營業能獲得高昂利潤的事實。那隻因為在現在的情狀下,對貸放資本的需要,尚未與這個利潤成比例;那就是,不過因為貸放資本和產業資本有不同的運動。《經濟學界》所要證明的,卻正好相反:它要證明貸放資本的運動,與產業資本的運動恰好是一致的。
關於第二點,如果我們把這個背理的假定——假定有一個庫存品可以供應兩年的需要——還原成為一個有若干意義的命題,那就不過假定商品市場是在壅塞中。那會引起價格的下落。購買一包棉花,將只須支付較小的貨幣額。但我們決不能由此便斷言,用來購買一包棉花的貨幣,已經可以憑更低廉的條件取得。是否更低廉,那要看貨幣市場情形而定。如果貨幣真能憑更低廉的條件取得,『那不過因為商業信用是在這個狀態中,所以可以比平常,少請求一點銀行信用。在市場中壅塞著的商品,是生活資料,或生產手段。在這場合,二者的低價格,都會增進產業資本家的利潤。但在產業資本的豐饒與貨幣融通的需要不是互相反對,而是互相一致時,利息為什麼能由這種低價格而減低呢?當時的情形,使商人和產業家彼此間更容易給予信用;就因商業信用更易獲得的原故,所以產業家和商人都只需要較少的銀行信用;因此,利息率就低了。這種低利息率,與貴金屬的入流沒有關係,雖然這兩種現象可以並行,而引起輸入品低價格的原因,也可以引起貴金屬的過剩。如果輸入品市場真是壅塞了,那就證明對輸入品的需要已經減少;在價格如此低廉時,若不假設國內的工業生產已經收縮,我們是沒有方法可以說明這種需要的減少的。但在價格低廉輸入過大的場合,我們又沒有方法說明國內工業生產的收縮。這一切的不合理,都因要證明價格的下落等於利息率的下落,才發生的。此二者可以同時相併而行。但若是這樣,那就不外表示產業資本的運動和可貸放的貨幣資本的運動,是走向相反的方向,決不會表示它的一致。
關於第三點。為什麼在商品過剩時,利息會低微這件事,就在這個進一步的說明之後,也還是難於解釋。如果商品低廉的結果,為購買一定量商品,我所需用的,以前是2000鎊,現在比方說,已經減至1000鎊。但我現在也許還會用2000鎊,來購買倍於從前的商品,並由同量資本(那也許是我必須借入的)的墊支,來擴大我的營業。現在我是和從前一樣,用2000鎊購買。所以,如果我對商品市場的需要,隨商品價格下落而增進了,我對貨幣市場的需要就會保持不變。但若對商品市場的需要竟然下落,若生產不比例於商品價格的下落而擴大,則《經濟學界》的全部法則,都會被牴觸;那就是,雖然利潤增進,但對可貸放的貨幣資本的需要卻減少。但這種增進的利潤,是會引起對貸放資本的需要的。此外,商品價格的低廉,可溯源於三個原因。第一,是由於需要的缺乏。在這場合,利息率低,不是因為商品低廉,而是因為生產停滯。因為,商品低廉,不過是生產停滯的表示。第二,是由於比需要過大的供給。那可以是市場壅塞等等的結果,那會引起恐慌,並且在恐慌中,與高利息率結合在一起。第三,那還可以是商品價格下落,以致同一需要,得由較低價格來滿足這件事的結果。在後一場合,利息率為什麼要下落呢?因為利潤提高了麼?如果那是因為,要獲得同額的生產資本或商品資本,所必需有的貨幣資本,已經可以更少,那就不過證明,利潤與利息是相互成反比例的。所以,在每一個場合,《經濟學界》的一般命題,都是錯誤的。商品的貨幣價值低微和利息率低微,不一定是互相連結在一起的。如果不是這樣,在生產物貨幣價格最低的最貧乏國家,利息率將會最低,而在農產品貨幣價格最高的最富有國家,利息率將會最高了。《經濟學界》大體也承認,貨幣的價值下落,不會影響利息率。100鎊現在和以前一樣會帶回105鎊。如果100鎊比以前價值更小了,則5鎊利息也比以前價值更小。原金額的價值增加或價值減少,不會影響它們的比例。從價值方面考察,一定的商品量,是等於一定的貨幣額。如果它的價值提高了,它就會等於一個較大的貨幣額;如果它的價值下落了,結果就恰好相反。如果價值=2000,則5%=100;如果價值=1000,則5%=50那完全不會影響利息率。在這個問題上面,唯一合理的點是:以前購買同量商品,只需有1,000鎊,現在已需有2,000鎊,因此,將有更多的貨幣融通成為必要的。但這也不過證明利潤與利息是成反比例的。因為利潤因不變資本要素和可變資本要素便宜可以增進,利息卻因此而下落。不過,相反的結果也會發生的,並且常常會發生。例如,棉花可因棉紗棉布無需要而便宜;又棉花可因棉工業有大利潤,對棉花有大需要,而相對地昂貴起來。從另一方面說,產業家的利潤高,可以正是因為棉花價格低。胡巴德的表,證明利息率的變動與商品價格的變動是完全獨立的;利息率的變動,卻和貴金屬貯藏及匯兌行市的變動,卻正好是相合的。
《經濟學界》上說:「所以,如果商品過剩,貨幣利息就必定會低微」。但恐慌期中的情形,是正好相反。在那時候,商品過多,不能轉為貨幣,從而利息率高。但在循環的別一個階段內,因對商品有大的需要,從而,歸流很容易發生,所以商品價格會同時提高,但就因歸流容易發生,所以利息率低微。那裡又說「如果它(商品)稀少,它一定會貴」但,這種相反的情形,在恐慌以後的收縮時期,也會發生。在這時期,不僅與需要比較來說,就是絕對地說,商品也是稀少的;這時期的利息率也很低微。
關於第四點。在壅塞的市場上,商品所有者如能全般出賣,他一定願意用更低的價格售賣,但若他能迅速把存貨全部售出,他決不會這樣做。這是很明白的一點。但為什麼利息率會因此下落,卻是沒有這樣明白的。
如果市場壅塞著輸入品,利息率可因所有者對貸放資本的需要增進,(因為他不要把商品搬到市場上來),而提高起來。但利息率也可以下落,因為商業信用的流暢,會使銀行信用的需要,相對地變為微弱。
* * *
據《經濟學界》的說明,1847年匯兌行市所受的急速的影響,是由於利息率的提高和貨幣市場所受到的別的壓迫。但切不要忘記,匯兌行市雖已有轉向,但在四月底以前,金還是繼續流入;金流入的情形,一直到五月初,才有轉變。
在1847年1月1日,銀行的金屬貯藏為15,066,691鎊;利息率為3 1/2%;三個月期的對巴黎的匯兌行市,為25.75;對漢堡的匯兌行市為13.10;對阿謨斯特登的匯兌行市為12.3 1/4。在3月5日,金屬貯藏減為11,5 95,535鎊;貼現率增至4%,對巴黎的匯兌行市,跌為25.67 1/2,對漢堡的匯兌行市,跌為13.9 1/4;對阿謨斯特登的匯兌行市,跌為12.2 1/2。金的出流,仍繼續不斷。參看下表:
在1847年,貴金屬由英格蘭輸出的總額,為8,602,597鎊。其中有:
3,226,411鎊向北美合眾國輸出
2,479,892鎊向法蘭西輸出
958,781鎊向漢塞諸市輸出
247,743鎊向荷蘭輸出
雖然有三月底匯兌行市的變動,但金的出流,仍在下一個月全月之內繼續未曾停止。那也許是向北美合眾國流出。
《經濟學界》1847年8月21日第954頁上曾說:「在這裡,我們可以看見,增進的利息率及跟著發生的金融緊逼,會怎樣迅速地急切地發生作用,來矯正不利的匯兌行市,並使金的流動發生轉向,使金再向英國流回。這種作用的發生,完全與支付差額無關。較高的利息率,使英國的和外國的有價證券的價格向下落,並招致外國人來大量購買。」因此,由英國發出的匯票金額增加了,但從他方面說,在利息率高昂時,獲得貨幣的困難是這樣大,以致在匯票金額增大時,對這種匯票的需要卻減落。由同一原因,對外貨的定單也取消了,英國人投在外國有價證券上的投資,都被實現,而把實現所得的貨幣,轉向英國投下了。例如我們在5月10日的《里奧·德·匡內洛物價》表,就看到這樣的話:「匯兌行市(對英國的匯兌行市)已有新的退步,那主要是因為英國把大量(巴西)公債賣出的結果,有巨款要匯回來,因而給匯兌市場一種壓迫。」在英國利息率極低時投在各種外國有價證券上的英國資本,一到英國利息率提高時,就會取回來的。」
英國的貿易差額
單是印度,就要為「良好的政府」,為英國資本的利息和股息等等,向英國付納五百萬鎊的貢物,而官吏節蓄的每年匯回來的金額,以及英國商人以其利潤一部分每年匯回來投在英國內部的金額,還未計算在內。每一個英國殖民地,都須為相同的理由,繼續把一筆大款子匯回來。在澳大利亞,西印度,加拿大等處設立的銀行,大都是用英國資本設立的,其股息也是付英國。同樣,英國又擁有許多外國有價證券,歐洲的,北美洲的,南美洲的,那都有利息可得。此外,它還參加外國鐵路,運河,礦山等等的事業,那也有相當的利息。由這各種項目引起的匯款,差不多完全是在生產物(英國輸出額以上的生產物)形態上,匯回來的。反之,外國人因擁有英國有價證券而受得的金額,以及英國人留滯外國所消費的金額,比較起來,卻是一個小到難於辨認的數額。
如所論以貿易差額及匯兌行市為限,問題會「在一定時候,歸為一個時間的問題。照規則……英國輸入品是現金支付,它的輸出品,卻給予長期的信用。在某一些時候,這種差別是一個曾在匯兌行市上發生顯著影響的條件。在英國輸出像1850年那樣大大增加的時候,英國資本的投下,必定會繼續擴大……所以,1849年輸出商品所引起的匯款,可以到1850年方才流回來。但若1850年的輸出額,還超過1849年的輸出額六百萬鎊,則實際的結果,必定是曾依比例,超過同年流回的貨幣額,有更多的貨幣,被送往外國。這樣,它就在匯兌行市和利息率上發生影響了。但一旦我們的營業陷在恐慌中,我們的輸出大減少,前年度因巨額輸出而起的匯款,會極顯著地,超過我們的輸入品的價值;因此,匯兌行市就會轉而於我們有利,資本迅急在國內蓄積起來,利息率下落了。」(《經濟學界》1851年1月11日第30頁)。
外匯行市可由這種種原因發生變化:
(1)暫時的支付差額。不問這種差額是由什麼原因發生的:由純粹商業的原因可以;由國外投資可以;由國家支出例如戰爭支出也可以;只要它會由此引起對外國的現金支付,就行。
(2)一國貨幣的貶值。不問那是金屬貨幣,還是紙幣。這純然是名義上的;只要一鎊只代表從前半數的貨幣,它當然不會再算做25法郎,只會算做12.5法郎。
(3)如果通匯的兩國,是一國用銀,一國用金充作「貨幣」,匯兌行市當然要看這兩種金屬的比價的變動而定,因為這種變動,顯明會影響這兩種金屬的平價(Pari)。最近的例解是1850年的匯兌行市;該年的匯兌行市,是於英國不利的。(雖然英國該年的輸出增加得異常多)。但金仍然沒有出流。這是銀價比金價暫時提高的結果。(參看《經濟學界》1850年11月30日第1319頁以下)。
一英鎊的外匯平價,對巴黎為25法郎20生丁;對漢堡,為13馬克·版科(Mark Banko)10 1/2先令(Schilling——舊德幣名稱);對阿謨斯特登為11古爾登97仙。如果對巴黎的外匯行市,超過25.20,那就依比例,有利於欠法國債的英國人,或有利於法國商品的購買者。這二種人可以用更少數的金鎊,來達到目的了。——就那些邊遠的更不易獲得貴金屬的國家說,在匯票稀少,不足以清結對英國的匯款時,自然的結果是那種種普通向英國輸出的生產物,在價格上大大提高;因為,在這場合,匯款人找不到匯票,只好把這各種生產物送到英國去,這樣,對這各種生產物的需要,就增加了。印度的情形,就往往是這樣。
不利的匯兌行市,或金的出流,可以在英國存金極多,利息率低微,有價證券價格高昂的時候,發生出來。
在1848年當中,英國從印度取得了大量的銀;這是因為,1847年恐慌及印度商業大失信用的結果,上等的匯票極形稀少,而尋常匯票又不容易找到受主。這全部的銀,一經來到,便走向大陸去了;在那裡,因革命騷動之故,各處都盛行貯藏的習慣。這種銀,後來在1850年,大部分流回印度去了,因為當時匯兌行市的狀態,使這種倒運很有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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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制度在本質上是加特力教的;信用制度在本質上是布洛斯推坦教的。「蘇格蘭人討厭金」。商品的貨幣存在,在紙的形態上,是只有社會的存在。信仰使人得救。他們信貨幣價值為商品的固有精神,他們信生產方法及其預定秩序,他們信個個生產當事人為自行增殖其價值的資本的人格化。但像布洛斯推坦教沒有完全從加特力教的基礎解放一樣,信用制度也沒有完全從貨幣制度的基礎解放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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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個情形對於貨幣市場究竟有什麼影響,我們可以引用紐馬奇的供述如下:「第1509號。1853年快要歲暮的時候,公眾間發生一種大恐懼:在9月間,英格蘭銀行遞次把它的貼現率提高到三倍……在10月1日……公眾間表示一種巨大的驚慌和憂慮。但在11月底以前,這種驚慌和憂慮,就有一部分緩和下來了,待有五百萬貴金屬從澳大利亞輸入之後,就幾乎全然消滅了。在1854年秋間,也發生過類似的事情;那一回,也在同年的10月和11月,輸進了大約六百萬貴金屬。在1855年秋間,(大家知道這是一個興奮和不安的時期)也發生這種事情,當時有八百萬貴金屬在9月、10月和11月之間流入。而在1856軍底,我們又發現了同樣的事情。因之,我請委員會每一個委員。憑其經驗來判斷,我們是否常慣把金輸入的來到,視為是金融緊逼時期的自然的完全的救濟。」
[2]依照紐馬奇說來,金向外國流出,可以由三個原因發生。(1)由於純粹營業上的原因,那就是輸入超過輸出,1836年至1844年間的情形和1847年的情形,就是這樣。那主要是由於大量的穀物輸入;(2)由於國外投資的欲望,例如1853年,英國人都要找到資金,投到印度的鐵道業;(3)由於國外支出的必要,例如1853年和1854年在東方發動的戰爭。
[3]第1918號紐馬奇供稱:「設把印度和中國合在一起,而考察印度對澳大利亞的交易,並考察更重要的中國對北美合眾國的交易,並在這場合,假設營業成一種三角關係,而由我國在當中作媒介,使其歸於平衡,……那麼,我們正可以說,貿易差額不僅於英格蘭不利,且也於法蘭西和北美合眾國不利」——(《銀行法報告》1857年第169頁)。
[4]我們且看看韋古林的滑稽的回答。他說,五百萬鎊金流出,便是少了五百萬鎊資本。他要由此說明那種種不會在現實產業資本價格無止境上提或下落,無止境伸張或收縮時發生的現象。從另一方面看,把這諸種現象直接當作是現實資本(即從物質要素方面考察的資本)量伸張或收縮的徵象來說明,也是一樣滑稽的。
[5]紐馬奇(《銀行法報告》1857年)說:「第1364號。英格蘭銀行金屬準備,在事實上,……是中央準備或中央金屬貯藏,英格蘭國內的全部營業,就是在這個基礎上面經營的。那就是說,它是國內全部營業所依以旋轉的支點:國內一切其他的銀行,都把英格蘭銀行看作是中央貯藏所或蓄水池,它們都從那裡取得它們的硬貨準備(Reserve von Hartgeld)。而外匯行市的影響,也常常正是落在這個貯藏所和蓄水池上面。」
[6]「所以,實際說來,杜克和洛易德(歐維斯坦)都主張以過早的限制,即提高利息率,減少資本墊支,以應付過度的金的需要。但只有洛易德,會憑他的幻想,引起各種不便利甚至危險的(法律)限制和規則。」(《經濟學界》1847年12月11日第1417頁)。
[7]問:「足下以為,除了提高利息率,便沒有別的途徑,可以限制金的需要麼?」——乍浦曼(古爾訥大匯兌經紀公司的一位股東)答說:「這是我的意思。如果我們的金,降到一定點,我們最好是立即把警鐘響起來,並當眾宣說:我們是在走向衰落的途中,凡要送金出去的,都須自己去冒危險。」(《銀行法報告》1857年第5057號)。
第三十六章 前資本主義的狀態
生息資本——在它的古代形態上,我們也可以稱它作高利貸資本
(Wucher kapital)——和它的孿生兄弟商人資本(Kaufmännischen Kapital)
一樣,是洪水前期的資本形態,它在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發生以前許久就已經有了,並且在各式各樣的經濟社會形態內都可以見到。
高利貸資本的存在,只需有這樣的條件:即,至少有一部分生產物轉化為商品,同時,跟著商品經營業的發展,貨幣也在各種不同的機能上發展。
高利貸資本的發展,是與商人資本的發展,尤其與貨幣經營資本的發展,結合著的。在共和末期以降的古代羅馬,製造業雖還遠在古代平均發展程度以下,但商人資本,貨幣經營資本,高利貸資本,就已經在古代形態之內,發達到最高點了。
我們曾經講過,貨幣貯藏這件事必然是會和貨幣一同出現的。但職業的貨幣貯藏者必須轉為高利貸者,方才成為重要的角色。
商人借貨幣的目的,是用這種貨幣來賺取利潤,是把它當作資本運用,那就是把它當作資本支出。所以貨幣貸放者在前期形態下對商人的關係,完全和他對近代資本家的關係一樣。這種特殊的關係,加特力派諸大學也是感覺到了的。阿爾加拉,薩拉瑪加,英哥爾斯達特,扶萊堡(布萊斯高州),梅因茲,科恩,托里爾諸市的大學,先後承認商業貸款的利息是合法的。前五個承認書,尚保存在里昂市政府的檔案中,並由布魯塞·朋斯(Bruyset-Ponthus),編印在《高利貸和利息論》(里昂出版)的附錄中。(奧琪爾M. Augier《公共信用論》巴黎1842年第206頁)。無論在何種形態下,只要在那種形態下,奴隸經濟(不是指家長式的奴隸經濟,乃是指後期希臘羅馬時代的奴隸經濟)變為致富手段,貨幣因可購買奴隸土地等等,也變為占有他人勞動的手段,貨幣就因為可以這樣投下,所以會當作資本用,來增殖它的價值,來生出利息。
但高利貸資本在資本主義生產方法前期的特徵形態,是有兩類的。我是說特徵的形態。這諸種形態,在資本主義生產的基礎上都重行出現了,但不過當作次要的形態。在資本主義生產的基礎上,它們已經不是決定生息資本的性質的形態。這兩種形態,第一種是憑高利貸的方法,以貨幣貸放於奢侈的闊人,那大體是土地所有者;第二種是憑高利貸的方法,以貨幣貸放於自有各種勞動條件的小生產者,那包括手工匠,但特別指自耕農民;因為一般說來,在容許獨立個別小生產者的前資本主義狀態下,必然是以自耕農民階級,占最大多數。
高利貸使富有的土地所有者破產,又把小生產者的脂膏吸盡。這兩層,都喚起大貨幣資本的形成和累積。但這個過程,究曾在什麼程度內,像在近代歐洲一樣,把舊的生產方法揚棄,曾否以資本主義生產方法代替舊生產方法,完全要看歷史的發展階段以及各種伴起的事情而定。
當作生息資本的特徵的形態,高利貸資本是與小生產,自耕農民,和小手工業老闆的支配,照應著。在發展的資本主義生產方法下,勞動條件和勞動生產物,是當作資本,和勞動者相對待的。在這情形下,勞動者不會以生產者的資格,借取任何的貨幣。如果他借錢,那也是為自己一身的必需,例如到當鋪去押當。反之,在勞動者實際上或名義上為他的勞動條件和他的生產物的所有者那時候,他卻會以生產者的資格,和貨幣貸放者的資本——那是當作高利貸資本,和他相對立的——發生關係。牛曼曾說,銀行業者受人尊敬,高利貸者遭人嫌惡鄙視,因為前者貸款於富人,後者貸款於貧人。(牛曼《經濟學講話》倫敦1851年第44頁)。他這樣說時,他不過朦朧地,表白了這一點。他忘記了,在這裡,我們應當要考慮,兩個社會生產方法的差別,以及和它們相照應的社會秩序的差別。當中的問題不能以貧富的對立這一句話包括盡。不如這樣說,吸收貧苦小生產者脂膏的高利貸,和吸收富有大土地所有者脂膏的高利貸,是同時並進的。當羅馬貴族的高利貸,完全把羅馬平民(小自耕農民)破滅時,這種榨取形態也就宣告終結,純粹的奴隸經濟就把小自耕農經濟代替了。
生產者必要生活資料(那便是後來與工資相當的數額)以上的餘額,(後來那是當作利潤和地租出現的),在這場合,會在利息的形態上,全部為高利貸者所吞併,所以,如果拿這個利息水準,和近代利息率的水平相比較,是一件再不合理沒有的事。在那時,除國家取去的部分外,一切的剩餘價值都包括在利息裡面。但在近代,則利息——至少,標準的利息——不過是這個剩餘價值的一部分。所以,如果我們這樣比較,我們就把這一點忘記了:即,工資勞動者會為雇用他的資本家,生產利潤利息和地租,總之,生產全部剩餘價值,並且把全部剩餘價值交付於他。卡勒就曾做過這種不合理的比較。他這樣比較的目的,是要說明,資本的發展以及伴著發生的利息率的下落,對於勞動者是怎樣有利。固然,高利貸者單是榨取犧牲者的剩餘勞動,還不會滿足;他還要漸次把土地房屋等等勞動條件的所有權奪取過來,不間斷地從事於這種剝奪;但在這裡,他又忘記了,勞動者自有的勞動條件之完全的剝奪,並不是資本主義生產方法所要完成的結果,卻是它所由以出發的既成的前提。工資奴隸和現實奴隸一樣不能變為債務奴隸(Schuldsklave),至少,不能以生產者的資格,變為債務奴隸。他不過偶然能以消費者的資格,變成這樣。在這個形態上,高利貸資本雖會在事實上,把直接生產者的全部剩餘勞動占領,但並不會把生產方法改變;生產者所有或具有其勞動條件——以及和這種情形相應的分散的小生產——是這種高利貸資本的本質的前提。在這場合,資本不直接支配勞動,也不是當作產業資本,和勞動相對立。這種高利貸資本,會使這個生產方法窮乏化,使生產力麻痹,不是使它發展。同時,這種高利貸資本,又會使這種悲慘的狀態永久化。在這種悲慘的狀態下,不會像在資本主義生產下那樣,犧牲勞動自身,來發展勞動的社會生產力。
從一方面說,高利貸對於古代的和封建的財富,對於古代和封建的所有權,發生了覆滅的和破壞的影響。從別一方面說,高利貸對於小自耕農的和小市民的生產,總之,對於生產者有其生產手段的各種形態,也曾加以顛覆,使其破滅。在發展的資本主義生產方法下,勞動者不是他的生產條件——他所耕的土地,他所加工的原料等等——的所有者。但生產條件與生產者的分離,在這裡,表現生產方法上一個現實的革命。分散的勞動者,結合在一個大工作場所內,經營著一種分工合作的活動。工具變為機械了。生產方法不復容許生產器具分散割裂的現象(那是和小所有權制度結合著的),也不復容許勞動者個別分立的現象。高利貸不復能在資本主義生產內,使生產條件與生產者分離,因為他們已經被分離開來了。
高利貸在生產手段分散的地方,把貨幣財產集中起來。它不改變生產方法,卻當作一個寄生蟲,緊緊寄生在生產方法上,使生產方法變為悲慘的。它吮吸生產方法的血,破壞它的神經,並強迫再生產在益益慘澹的條件下進行。所以,世人對高利貸的憎惡,會在古代世界,達到最高點。在古代世界,生產者有其生產條件這一回事,同時便是政治關係的基礎,是市民獨立的基礎。
在奴隸制度支配著或剩餘生產物由封建領主及其扈從所消費,而奴隸所有者或封建領主又為高利貸所困的限度內,生產方法不會發生變化;不過勞動者會受到更苛刻的待遇。負債的奴隸所有者或封建領主,會榨取得更厲害,因為他們自己被榨取得更厲害。甚至到結局,他們會讓位給高利貸業者;這種高利貸業者,就像古羅馬的騎士一樣,本身也是土地所有者或奴隸所有者。舊榨取者的榨取,還多少是家長式的,因為大體說來,那還是一種政治的權力手段。代這種榨取者而起的,卻是殘酷的死要錢的暴發戶。但雖如此,生產方法依然未曾因此發生變化。
只有從下面那一點說,高利貸才對於一切前資本主義的生產方法,有革命的作用;那就是,它把所有權的形態破壞了,分解了。(政治的等級編制,原來就立在所有權的形態這樣一個牢固的基礎上,並以同形態的不斷的再生產為根據)。在亞細亞的形態上,高利貸維持得很長久,但不致在經濟崩潰和政治腐敗之外,再引起別的結果。只有在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的別的條件已經具備的地方和時候,高利貸會表現為新生產方法形成手段之一;它所以會表現為新生產方法的形成手段之一,不外因為它一方面會把封建領主和小生產破滅,另一方面會把勞動條件集中成為資本。
在中世紀,沒有一國有支配的一般的利息率。教會自始就禁止放債取息的辦法。法律和法庭也不怎樣保障貸借。在個別的場合,利息異常的高。微小的貨幣通流,大多數支付必須使用現金的情形,逼使人們去借錢;加以匯兌業務尚未發達,所以結果更加是如此。利息率,高利貸的概念,都極為紛歧。在查理曼大帝時代,課取100%的利息,便是高利貸。1344年波登湖畔林篤的土著市民,曾收取216 2/3%的利息。舒里克魯定43 1/3%為法定的利息。在義大利,有時必須支付40%的利息,雖然自十二世紀到十四世紀,通常的利息率未曾超過20%。維洛那曾定12 1/2%為法定利息。斐特烈二世曾定10%為法定利息,但只適用於猶太人。那並不是對基督教徒說的。但在十三世紀,10%已經是德國萊茵區域通常的利息率了。(胡爾曼《都市制度史》[《中世紀的都市制度》波恩1826年]第2卷第55頁至57頁。)
高利貸資本有資本的榨取方法,但沒有它的生產方法。這種情形,在資產階級經濟的內部,也還可以在各種落後的產業部門或拒絕過渡到近代生產方法的產業部門看到。比方說,如果我們要拿英吉利的利息率和印度的利息率比較,我們必不可用英格蘭銀行的利息率,卻要用那把小機械貸給家庭工業小生產者的利息率作標準。
和消耗的富對立而言,高利貸在歷史上是重要的,因為它本身就是資本的一個發生過程。高利貸資本和商人財產,助成一種和土地所有權相獨立的貨幣財產。生產物的商品性質越是不發展,交換價值越不能抓住生產的全部範圍和根柢,貨幣就越表現為真正的富,表現為一般的富,而與它在使用價值上的有限的表現方法相對立。貨幣貯藏就是立腳在這點上面的。不說它有世界貨幣和貯藏貨幣的機能,它還特別是支付手段的形態。它就是在這個形態上,當作商品的絕對形態出現的。但使利息和貨幣資本發展的,正是它充作支付手段的機能。浪費的腐化的富所欲的,是貨幣本身,是可用以購買任何一物(也可償還債務)的貨幣。小生產者,尤其要取得貨幣來支付。(對地主和國家所納的實物貢賦和勞役貢賦變為貨幣地租和貨幣課稅了。這種轉化,在這裡,演有重要的節目)。在以上兩個場合,貨幣都是當作貨幣使用的。再從另一方面說,貨幣貯藏固然是在高利貸上面方才成為現實的,它的夢也是在高利貸上面實現的,但貯藏貨幣者所要求的,原不是資本,只是當作貨幣的貨幣;只因有利息的原故,他才把這種貯藏貨幣,轉化為資本——轉化為一個手段,來占取剩餘勞動的全部或一部分,並把生產條件的一部分占取,但在名義上,這種生產條件卻仍是當作別人的所有物和他對立著。所以,一看就知道,高利貸業是住在生產的孔隙內,好比伊壁鳩魯的神住在世界的孔隙內一樣。在商品形態尚未完全成為生產物的一般形態時,貨幣是難獲得的。不完全的程度越是大,貨幣就越是難於獲得。所以,除了貨幣需要者的支付能力或抵抗能力以外,高利貸者是不知道再有別的限制的。在小自耕農和小市民的生產上,貨幣主要是當作購買手段用的。當生產條件由偶然事故,或異常事變而為勞動者所喪失,這種喪失又不能由普通的再生產過程來代置時,他們就需要貨幣來購買。生活資料和原料便是這種生產條件的本質的部分。如果它們漲價了,它們自不能由生產物的代價來代置;又如單純的歉收,就夠使自耕農民不能在自然形態上,將谷種代置。又如古羅馬的戰爭;那一方面使羅馬貴族強迫平民服兵役,使平民不能進行勞動條件的再生產,從而使他們貧窮化,(在這裡,生產條件的貧乏化,減損,或喪失,便是主要的形態),卻又以掠奪到的銅(當時的貨幣),充滿貴族的錢櫃和地窖。這種貴族不以平民所需的商品,如穀物,牛馬等等直接給於平民,卻把那對於他們自己毫無用處的銅貸放給平民,並利用這個狀態,來榨取異常的高利貸的利息,從而使平民變為他們的債務奴隸。在查理曼大帝治下,法郎克的自耕農民,也是給戰爭弄得破產的,所以,結局他們只好由債務人淪為農奴。在羅馬帝國,我們可以常常看到,饑饉逼迫人去出賣兒女,甚至出賣自己,使自己由自由人變為富人的奴隸。以上是講一般的轉點。在個別的考察下,小生產者是保持或是喪失他的生產條件,還取決於無數偶然的事故,每一種這樣偶然的事故或喪失,都指示貧乏化的意思,但那都是高利貸者這種寄生蟲寄生的點。就小自耕農民說,一頭母牛的死亡,就使他不能依照舊的規模,重新開始他的再生產。因此,他就落到高利貸的網中去了,並且他只要一度這樣陷落,就會永遠不能翻身。
但貨幣充作支付手段的機能,正是高利貸業之真正的,大的,特有的地盤。每一個會在一定期限到期的貨幣給付(地租啊,貢賦啊,賦稅啊……等等),都會引起貨幣支付的必要。所以,大體說來,高利貸業自古羅馬時代起,一直到近代,都寄生在包稅人(Steuerpächter, fermiers généraux, receveurs généraux)手裡。其後,跟著商業和商品生產的普遍化,購買和支付在時間上分開的情形,又發展了。貨幣必須在一定期限內交出來。這個情形,怎樣會引起種種事情,使貨幣資本家和高利貸業者直到今天尚還混纏不清,那會在近代的金融恐慌內指示出來。加之,這種高利貸,還會進一步促進貨幣充作支付手段的必要性,並且是這種促進的主要手段。因為,高利貸會使生產者益益深陷在債務中,並以利息的負擔,使他的正常的再生產成為不可能,因而把他通常具有的支付手段破壞。在這裡,高利貸是由貨幣充作支付手段的機能發芽的,但它會把貨幣的這種機能,它的特有的地盤,擴大起來。
信用制度的發展,是當作反高利貸的反應,實行的。但我們決不要把這點誤解了,決不要依照古代著作家,教會神父,路德,或舊社會主義者的意思來解釋。它所指的不多不少,恰好是生息資本隸屬於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的條件和需要這一回事。
大體說來,在近代信用制度內,生息資本是與資本主義生產的條件相適應的。但高利貸不僅依然存在著,並且在資本主義生產發達的諸民族,突破了舊時立法所加上的一切限制。就下面這各種人和階級說,生息資本還是保存高利貸資本的形態;而在下面那種情形下,生息資本也還是保存高利貸資本的形態。在這種情形下,他們還不是在或不能在資本主義的意義上借錢。在這種情形下,他們有的借錢,還是為個人的需要,例如到當鋪去借錢;有的例如一味尋樂的富者,還是為浪費才借錢;有些生產者,例如小自耕農民,手工業者等等,因為他們不是資本主義的生產者,所以他們還是以直接生產者的資格,領有他們自己的生產條件;最後,還有一些資本主義的生產者,他們是以這樣小的規模經營,所以和自營的生產者相類似。
在生息資本為資本主義生產方法一本質要素的限度內,使生息資本和高利貸資本互相區別的事情,決不是這種資本自體的本性或性質。使它們互相區別的事情,不過是這種資本所依以發生機能的條件已經變化,從而,與貨幣貸者對立的借者的姿態已經完全變化。甚至一個沒有資產的人,也能以產業家或商人的資格,取得信用。這是由於這種信任心;即,當他以資本家的資格發生機能時,他會用借來的資本,占有無給的勞動。他是以可能資本家(Potentiellem Kapitalisten)的資格,受得信用的。這種非常為經濟辯護論者讚嘆的事情,即,一個無財產但有精力有誠實心有能力有營業知識的人也能變為資本家,從而,一般說來在資本主義生產方法下,每一個人的商業價值,都多少會被正確地估價——雖然會不斷招致若干不被歡迎的新的幸運追求者到戰場上來,但卻能鞏固資本的支配權,擴大它的基礎,使它能由社會的下層,不斷吸收新的力量。這好比,加特力教會在中世紀,曾不分階級身份財產,而由人民優秀分子中,選出若干,來形成它的等級制度一樣。這是鞏固僧侶統治權壓迫世俗社會的一個主要手段。統治階級越是能吸收被統治階級的優秀分子,它的統治權就越是牢固,越是含有危險性。
近代信用制度開拓者的出發點,不是咒詛生息資本一般;反之,卻是公然承認生息資本。
在這裡,我們說的,並不是像公典(Monts-de-Pinte)那樣的反對高利貸的反動。這種公典曾在1350年在法蘭采·孔特的薩林士地方設立,後來又在1400年和1479年在義大利的秘魯基亞和薩文那地方設立。它的目的,是要在高利貸下面保護貧民。這種公典所以值得注意,只因為它指示了歷史的諷刺的倒影(Geschicbliche Ironie);由此,虔敬的願念,在它的實現上,恰好轉化為它的反對物。依照適度的估計,英國勞動階級對於當鋪——那就是繼承公典的東西——須支付100%的利息[1]。在這裡,我們也不是說囂俄·強伯林(Dr. Hugh Chamberlegne)約翰·布里斯科(John Briscoe)等人所抱的信用幻想。這些人,曾在十七世紀最後十年間,要用土地銀行憑不動產發行的紙幣,冀在高利貸束縛中,把英國的貴族階級解放[2]。
十二世紀、十四世紀在威尼斯和熱諾亞設立的信用組合(Kreditassoziationen),是為海上貿易及以此為基礎的大商業的需要發生的;其目的,是要從舊式高利貸的支配和貨幣經營業的獨占,求到解放。這種都市共和國所設立的名符其實的銀行,同時都採取公共信用機關的形態,它們以未來課稅的收入為擔保,而墊款於國家。不過,我們不要忘記,創設這種組合的商民,就是該國的第一流人士;他們從利害的關係著想,很願意他們的政府,和他們自己一樣,能夠從高利貸下面解放出來[3],同時,並由這個方法,使國家益益受他們自己控制。所以,當英格蘭銀行計劃設立時,王黨曾抗議說,「銀行是共和國的制度。繁榮的銀行,存在於威尼斯,熱諾亞,阿謨斯特登和漢堡。但誰聽說有法蘭西銀行,西班牙銀行呢?」
阿謨斯特登銀行(1609年)和漢堡銀行(1619年)一樣不能在近代信用制度的發展上,劃出一個時代。它們都是純粹的存款銀行(Depositenbank)。銀行發行的金券(Bons),在事實上,不過是已存入的已鑄和未鑄貴金屬的領受證書,領受人須有保證,方才可以流通。但在荷蘭,商業信用和大商業是隨商業和製造業的發展而發展了,而在發展的進行中,生息資本也被隸屬在產業資本和商業資本之下了。這個情形,已經在利息率低微這一點上指示了。荷蘭在十七世紀,和英國在現在一樣,是經濟發展的模範國。以貧窮為基礎的舊式高利貸業的獨占,在那裡,也是由它自身推翻的。
拿荷蘭來說,十八世紀全世紀,都有一種呼聲,要強力地把利息率壓下,俾使生息資本,隸從於商業資本和產業資本,而不致於相反。立法也是依照這個意旨做的。這個運動的主唱者是約瑟亞·蔡爾德(Sir Josiah Child),他是英國普通私立銀行的始祖。他竭力反對高利貸業者的獨占,像大成衣業者摩西父子公司攻擊個人成衣業者的獨占一樣。這位蔡爾德先生同時又是英國證券交易的始祖。所以,他(東印度公司的專權者)是以自由貿易的名義,來辯護他的獨占的。對於曼勒(Thomas Manley他著有《被誤解的貨幣利息》一書倫敦1668年),他說:「他是膽怯的戰粟的高利貸業者之戰士,但他的大炮台,是建築在我認為最不堅固的地點。……他坦白地否認低利息率是富的原因,僅認它是富的結果。」(《商業論》1669年,阿謨斯特登和柏林的翻譯本1754年)。「但是,如果使一國富裕的,是商業,如果壓下利息,足以使商業增大,那就毫無疑問,利息的壓下或高利貸的限制,是國富增進的一個有效的主要原因了。說一件事情在一定情形下是原因,同時在別種情形下會是結果,決不是背理的。」(前書第55頁)。「蛋是雞的原因,雞是蛋的原因。利息減低可引起財富的增加,財富的增加,又可引起利息的更大的下落。」(前書第156頁)。「我是勤勞(Industrie)的擁護者,我的反對派卻擁護休閒和怠惰。」。
這種有力的反對高利貸的鬥爭,以及生息資本應隸從於產業資本的要求,不過是這諸種有機的創造之先驅。這諸種有機的創造,在現代銀行制度的基礎上,樹立了資本主義生產的種種條件。因為現代的銀行制度,一方面,把一切歇閒的貨幣準備,累積在它手裡,並把這種貨幣準備,投到貨幣市場上來,從而把高利貸資本的獨占權奪去,另一方面,它又創造信用貨幣,從而把貴金屬的獨占權限制。
反對高利貸的思想,以及在高利貸下面解放工商業和國家的要求,不僅在蔡爾德的著作中可以見到,在十七世紀末葉和十八世紀初葉出版的一切論述銀行制度的著作內,都同樣可以見到。同時我們還可以看到種種妄大的幻想,以致認信用,貴金屬獨占權的解除,貴金屬由紙代替等等,有奇蹟的作用。蘇格蘭人威廉·帕特孫(William Patterson)——英格蘭銀行和蘇格蘭銀行的創立者——就是約翰·勞的一世祖。(Law der Erste)。
「一切的金鍛業者和當鋪,都大肆咆哮」,來反對英格蘭銀行。(麥皋萊《英國史》倫敦1854年——1857年第4卷第499頁)。——「在最初十年間,該銀行在奮鬥中曾受到大的困難;外界的反對甚烈;它的銀行券,要遠在其額面價值之下,才有人受。……金鍛業者(在他們手中,貴金屬的交易,是原始銀行業務的基礎),陰謀對付該銀行;他們的業務,因有該銀行的原故,已經減少了,他們的貼現率被壓下了,他們和政府間的業務,都歸到他們的敵人的手裡了。」(佛蘭西斯著《英格蘭銀行史》第73頁)。
在英格蘭銀行創立以前,已經在1683年,有了創設一個國民信用銀行的計劃。這個計劃的目的之一,是:「營業家有巨額商品時,得由該行支持,把商品寄託起來,並以這種寄託的商品為抵押,受得一種信用,來維持他們的使用人,增進他們的業務,一直到他們發現良好的銷路的時候,使他們無需貼本售賣。」經多次的困難之後,這個信用銀行,在主教門街的德文夏大屋內設立了。該銀行以寄託商品為擔保,而在匯票形態上,以寄託商品價值的四分之三,貸於產業家和商人。為要使這種匯票可以流通,每一個營業部門都有一群人,組織一種會社,使持有這種匯票的人,可以憑匯票,像用現金買物一樣便易地,購買商品,不過,這個銀行未曾有怎樣發達的營業。它的機構太複雜,商品跌價時它所冒的危險又太大了。
有許多著作,在理論方面,鼓吹並要求英國近代信用制度的形成。如果我們把這一些著作的實在內容一加考察,我們將只能發現這一種要求;那就是,要求把生息資本和可貸放的生產手段,當作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的條件之一,隸屬在資本主義生產方法下面。如果我們僅考察這一些著作的辭句,我們將會驚覺,這種著作的議論,甚至在用語上面,也和聖西門派所懷抱的銀行幻想和信用幻想相一致。
重農主義派心目中的耕作者,不是實在的自耕農民,卻是大租地農業家(Grosspächter)。同樣,聖西門心目中的,尤其是他的學徒心目中的工作者,也不是勞動者,只是產業上和商業上的資本家。他曾說:「一個工作者必須有助手。有幫伙,有手工勞動者;他尋求熟練的能幹的和忠實的人。他使他們勞動,並使他們的勞動成為生產的。」(聖西門著《經濟學和政治學》巴黎1831年第104頁)。總而言之,我們不要忘記,聖西門一直到他最後的一本著作《新基督教》,方才直接以勞動階級辯護人的姿態出現,方才宣告他的努力的最後目的,是勞動階級的解放。一切他以前的著作,在事實上,都不過讚頌近代資產階級社會,反對封建社會,讚頌產業家和銀行家,反對拿破崙時代的元帥和立法學者。拿他和同時代歐文的著作比較,當中有怎樣大的差異啊[4]!就在他的祖述者手裡,也像上面那一段話所指示的那樣,仍然把產業資本家當作工作者一般。我們如果用批判的眼光,把他們的著作讀一遍,我們會看到如下的事實,是一點不會覺得怪異的。這個事實是:他們的信用幻想和銀行幻想,是由一位曾一度為聖西門主義派的愛彌爾·培勒(Emile Pereire)所創設的動產信用(Crédit mobilier),實現的。這種信用形態,只有在法蘭西那樣的國家流行;在那裡,信用制度和大工業,都沒有發展到現代的水準。在英美二國,那是無論如何不能流行的。——在下面那一段話裡面,(見《聖西門教義註疏》1828年至1829年3版巴黎1831年),已經包含動產信用的胚芽。銀行業者,可以比資本家和高利貸業者個人以貨幣用更低的代價,墊借於人。那並不是一件不可理解的事。和土地所有者及資本家比較,銀行業者「可以用遠較為低的代價,即用更低的利息,為產業家獲得工作器具。因為土地所有者及資本家,在借者的選擇上,比較容易發生錯誤。」。但著者又在一個註解中,自行注說:「銀行業者介在游惰者和工作者中間,固然必定會引起種種利益,但這種利益,因我的無組織的社會會給自利主義以表現的機會,以致於減少,甚至於消滅。這種自利主義,表現為各種的形態的詐欺和欺騙行為。因此,銀行業者介在工作者和游惰者間,往往從事兩方面的榨取,以致於使社會受損害。」在這裡,工作者是指產業資本家。此外,他還有錯誤的地方:那就是,他把近代銀行制度所支配的資金,看作是游惰者的資金。實則,就第一層說,那只是產業家和商人在貨幣形態上保有的暫時歇閒的資本的一部分,那是貨幣準備或待未來使用的資本;所以,它是休閒著的資本,但不是游惰者的資本。就第二層說,那只是決定永遠用來或暫時用來蓄積的所得和節蓄的一部分。這兩點對於銀行制度的性質,都是必要的。決不要忘記,第一,貨幣——貴金屬形態上的貨幣——總歸是基礎;依照事物的本性,信用制度是永遠不能和這個基礎分離的。第二,信用制度,是以社會生產手段(在資本和土地所有權的形態上)在私人手裡的獨占為前提的,所以,一方面,它是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的一個固有的形態,另一方面,它又是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發展到儘可能最高點最終點的發動力。
銀行制度,從正式組織和集中這兩點說,真像1679年英國的利息思想裡面所說那樣,是資本主義生產方法最技巧最完成的生產物。因此,像英格蘭銀行那樣的一個制度.對於工商業,會有大得可驚的權力;雖然工商業的現實運動,仍完全在它的領域之外,並且它對它們也還是被動的。又,它還會因此在形式上(雖也只在形式上),成為社會生產手段總記賬和分配的機關。我們講過,每一個資本家或每個特殊資本的平均利潤,非取決於這個資本直接榨取到的剩餘勞動,卻是取決於總資本所占有的總剩餘勞動量,在其中,每個特殊的資本,都不過當作這個總資本的比例部分,取得它的股息。但資本的這種社會性質,最初就是憑信用制度和銀行制度的完全發展,來促成並充分實現的。但從另一方面說,是還不只此。它還把社會一切可用的甚至可能的尚未積極從事的資本,放在產業資本家和商業資本家的支配下,以致這種資本的貸放者和這種資本的使用者,都不是這種資本的所有者或生產者。因此,它把資本的私有性質揚棄了,而就其自體說——僅就其自體說,——它還把資本的本身揚棄了。因有銀行制度之故,資本的分配,就當作一個特殊的營業,當作社會的職能,從私資本家和高利貸業者手裡奪去了。但同時銀行和信用,卻也由此成為一種最有力的使資本主義生產超過其固有限界來進行的手段。此外,它還是引起恐慌和詐欺的最有效的手段。
銀行制度還把各種形態的流通的信用,代替貨幣。由這種代替,銀行制度指示了,在事實上,貨幣不外是勞動及其生產物的社會性質的一個特殊表現。這個性質,和私生產的基礎對立著;它結局常須表現成為一物,表現為一種與其他商品並立的特殊商品。
最後,沒有疑問,在資本主義生產方法到共同勞動(Assozierten Arbeit)生產方法的推移中,信用制度是一個有力的槓桿;但它發生這種作用時,它不過是一個要素,是不能和生產方法本身其他各種大的有機的變革分開的。但一部分社會主義者,卻抱一種幻想,認信用制度和銀行制度有一種奇蹟似的威力。他們有這種幻想,因為他們完全不認識資本主義生產方法,完全不認識信用制度,當作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的一個形態的信用制度。只要生產手段不再轉化為資本(那也包含土地所有權的廢止),這樣的信用便不會再有什麼意義了。這一點,連聖西門主義派也曾經看出的。但從另一方面說,在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繼續存在的限度內,生息資本就會繼續當作資本主義生產的一個形態存在著,並在事實上,成為資本主義信用制度的基礎。只有那位應時著作家蒲魯東——他要維持商品生產,但要廢止貨幣[5]——會夢想無償信用(Credit gratuit)這個怪物。這個怪物,自稱可以實現小資產階級觀點上的虔敬的願念。
在《聖西門教經濟學和政治學》一書第45頁,我們見到如下的話:「在社會裡面有產業工具的人,沒有使用這種產業工具的能力或意志,別一些人雖要經營產業,但沒有勞動工具。在這種社會內,信用的目的,是依儘可能簡易的方法,由前一種人(工具的所有者),把工具移到後一種人(知道怎樣使用工具的人)手裡。我們須注意,依照這個定義,信用乃是所有權的構成方法的結果。」所以,信用也會和這種所有權的構成方法,一同消滅的。在第98頁,我們又見到這樣的話:現在的銀行,「認它們的任務。是追隨外部各種營業的運動,不是刺激這各種營業;換言之,銀行在它們對工作者(銀行,把資本墊借給工作者)的關係上,是負著資本家的使命」。他以為,銀行應責起指導的責任,並「由它所支配的營業和它所促成的工作量和工作效用」,來顯示它的特徵。這種思想,已經有動產信用的觀念潛伏在內了。同樣,查理·貝魁爾(Charles Pecqueur)也要求,銀行(即聖西門派叫做『一般銀行制度』的東西)「統制生產」。一般說來,貝魁爾大體上也是聖西門派,不過更徹底得多。他希望「信用制度……統制國民生產的全部運動。」——「諸君要嘗試創立一個國民的信用制度。這個信用制度,雖以資金墊借於無所有而有能力有功績的人,但不強制地,由生產與消費的密接的連帶關係把這些借者在它自己下面連結在一起,卻讓他們自己決定他們的交換和生產。照這個方法,我們能夠做到的,不過是現在各私人銀行已經做到的。那就是無政府,生產與消費的不均衡,某一些人突然破產,某一些人突然富裕。這樣,諸君所計劃的制度,仍不過為一部分人謀到幸福,但會在別一部分人身上,引起同樣多的不幸。……這樣做,諸君不過使那些受到支持的工資勞動者,像現在資本家老闆互相競爭一樣,有互相競爭的資而力已。」(貝魁爾《社會經濟學和政治學的新理論》巴黎1842年第433頁434頁)。
我們講過,商人資本和生息資本,是資本的最古舊的形態。但依照事物的本性,生息資本就會在一般人的概念中,表現為資本的單純形態。在商人資本的場合,我們可發現一個媒介的活動,不管那是欺騙,還是勞動,還是別的什麼東西。反之,在生息資本的場合,則資本的自行再生產的性質,自行增殖的價值,剩餘價值的生產,便當作一種秘密的性質,純粹表現出來。所以,甚至經濟學家也有一部分,——特別在產業資本尚未完全發展的國度,例如法蘭西——確認生息資本為資本的基本形態,甚至把地租當作是它的變形,因為在地租的場合,仍是貸借的形態支配著。這樣,資本主義生產方法內部的體制,是完全被誤解了;並且,下面講的那種事實,還完全被看落了:那就是,土地是和資本一樣只是貸放給資本家。除了貨幣,實物形態上的生產手段,如機械,營業建築物等等,當然也是可以貸借的。在這場合,它們固依然代表一定的貨幣額;但在利息之外,仍須為磨損支付代價的事實,卻是由此等資本要素的使用價值,由它們的特殊的自然形態引起的。在這場合,決定的事情,還是這樣一件:即,它們是貸放於直接生產者(那是以資本主義生產方法不存在,至少在發生這種貸借的範圍內不存在這一件事為前提)呢?還是貸放於產業資本家(這在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的基礎上,正好是我們的前提)呢?還有一件更不適當更無意義的事,是把為個人消費的租借房屋那一類事情,勉強拉進來。勞動者階級也曾在這個形態上慘遭欺騙,是一件非常明白的事體;但這也是以生活資料供給他們的零賣商人玩的花樣。那是一個第二步的榨取,和初步的在生產過程內直接發生的榨取並行著。在這場合,賣與貸之間的區別,是完全不關緊要的,形式上的。像我們以前講過的那樣,只有在那些對現實關聯完全沒有認識的人看來,這種區別會表現成為本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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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貸和商業一樣,只榨取一定的生產方法。它們不創造生產方法,但從外部和生產方法發生關係。高利貸要直接維持它,俾能重新不斷地榨取它。高利貸是保守的,它不過使生產方法更悲慘。諸生產要素越是不以商品的資格加入生產過程,越是不以商品的資格從生產過程出來,則由貨幣再形成諸生產要素的行為,就越是表現為特殊的行為。流通在社會再生產上的職能越是不重要,高利貸業就越是繁榮。
貨幣財產當作一種特殊財產而發展的事實,就高利貸資本的關係而言,是表示這個意思,即,它所有的請求權,都有貨幣請求權的形態。如果一個國家的生產,大部分是為現物給付,從而以使用價值為限,則在該國高利貸資本將依比例越是發展。
在這限度內,高利貸有兩種的作用:第一,它會在商人階級的旁邊,形成一個獨立的貨幣財產;第二,它會把勞動條件占有,那就是把舊勞動條件的所有者破滅,所以,它在產業資本各種前提條件的形成上,是一個強大的槓桿。
中世紀的利息
「中世紀的人民,純然是耕作的。在那裡,像在封建統治下一樣,買賣是很少的,從而利潤也是微小的。所以,取締高利貸的法律,會在中世紀被認為是正當的。並且,在一個農業國,設非為貧窮所逼,人民也很少有借錢的需要。……亨利八世把利息限為一分,傑考布一世限為八厘,查里二世限為六厘,安皇后限為五厘。……在那時代,貨幣貸放者雖不合法,那卻在事實上是獨占者,所以,必須限制他們,像限制別的獨占者一樣。……在我們這時代,是利潤率支配利息率;在那時代,卻是利息率支配利潤率。如其貨幣貸放者以高利息率課加在商人肩上,商人就須在他的商品上面,敲出高的利潤率來。所以,因為要塞滿貨幣貸放者的錢袋,他們必須從買者的錢袋裡,敲出巨額的貨幣來。」(居爾巴特著《銀行業的歷史和原理》第164頁165頁)。
「我曾聽說過,現今在萊比錫市每年要取去10古爾登,那就是每百要取去30的利息。在牛倫堡市,還要多一點,那就是每百要取去40的利息。是不是這樣,我不知道。可恥呀,真不知那裡才是止境呀!……現今,在萊比錫,有100佛洛林(floren)的人,每年取40的利息,這等於每年吃一個農民。或市市有1000佛洛林的人,每年取400的利息,這等於每年吃一位騎士或一位富有的貴族。有10000佛洛林的人,每年取4000的利息,這等於每年吃一位富有的伯爵:有100,000佛洛林(這是每個大商人必須有的)的人,每年取40000的利息,這等於每年吃一位富有的親王。一個有1,000,000佛洛林的人,每年取400,000的利息,這等於每年吃一位大國王。他不須拿他的人身或商品,冒任何的險,他不要勞動,他不過坐在爐邊,烘蘋果吃。一個小盜坐在家裡可以在十年內把全世界吃盡,就是這個道理。」(《商業及高利貸論》1524年,《路德文集》威吞堡1589年第6篇)。
「在十五年前我曾寫一篇文章,反對高利貸。當時,高利貸業非常蔓延,我並不希望它有什麼改良。但自此以後,它變成非常傲慢的了,它已無須擔憂會被歸到惡德,罪過,或不名譽那一類去。它已經變成純粹的美德和名譽,而被讚賞了,好像它曾對人民提供偉大的眷愛和基督教的服務一樣。在不名譽變為名譽,惡德變為美德的今日,我們要怎麼辦呢?」(路德《反高利貸致僧侶書》威吞堡1540年前書第306頁)。
「猶太人,倫巴特人,高利貸業者,吸血者,是我們的最初的銀行業者。他們的性格,幾乎可說是不顧廉恥的。……他們又與倫敦的金鍛業者相結托。大體說來……我們的最初的銀行業者……是一個極不良的社會,他們是貪婪無厭的高利貸者,是冷酷的吸血鬼。」(哈特加斯特爾J. Hardcastle著《銀行與銀行業者》第2版倫敦1843年第19頁20頁)。
「威尼斯市設立銀行的先例,很快就有人摹仿了;一切海濱的都市,一切因獨立和通商而著名的都市,都設立了它們的最初的銀行。此等都市的船舶,往往要經歷很久的時間才會駛歸,不可避免的結果,是信用給予的習慣。因有美洲發現和美洲通商的原故,這個習慣是進一步加強了。」(這是一個主要點)。「貨物運輸,使他們必須獲得巨額的墊支。在古代,這種情形,已經在雅典和希臘發生過了。1380年漢薩市的布魯格,已經有一個保險公司設立了。」(奧琪爾《公共信用論》巴黎1842年第202頁203頁)。在十七世紀末葉,近代信用制度發展以前,貸款於土地所有者和專門享樂的富有者這件事,甚至在英國,還是非常盛行。這一點,我們只要讀一讀諾芝(Sir Dudley North)的著作,就會知道的。諾芝不僅是一個第一流的英國商人,並且是那時候英國最著名的理論經濟學者。他說:「在我們國內以利息方法貸出的貨幣,甚至沒有十分之一,是貸給經營業務的營業家;最大的部分,是為奢侈品,為人們(他們雖是大土地所有者,但所有地提供的收益,沒有貨幣的支出那樣快,並且因為他們不高興把所有地賣掉,卻寧願拿它來抵押)的消耗,貸出的。」(《商業論》倫敦1691年第6頁第7頁)。
就十八世紀的波蘭說。「華沙曾有大量的匯兌業務。但那主要以該市銀行業者的高利貸為基礎,並以此為目的。這種銀行業者,憑八厘以上的利息率,把貨幣貸於浪費的貴族。他們為要取得這種貨幣,乃從外國獲得一種空白匯票信用(Wechselkredit in Blanko)。這種匯票沒有任何商品交易作基礎。外國的匯劃人只好忍耐著,希望這種匯票詐欺所創造的匯款,不致於倒失。不過,因為有達培這樣的人以及別的很有名望的華沙銀行業者的破產,他們往往須付很高的代價。」(比希J. G. Büsch著《匯兌的理論和實務》第3版漢堡1808年第2卷第232頁至233頁)。
利息禁止對於教會的利益
「教會是禁收利息的。但急需錢用時拿財產出賣的事情,卻不在禁止之列。把財產在一定期間內移交貸者,作為擔保,以待借款付還的事情,也為教會所不禁止。照這個辦法,貸者是可以在貨幣付還以前,拿財產來利用的。……教會本身以及它所統轄的各種團體和神會,都由這個辦法,取得了不小的利益。尤其是在十字軍時代。這個辦法,使國富的一大部分,歸所謂『死手』(totem hand)所有。更因猶太人不能從事這種高利貸的緣故,(因為固定抵押品的占有,無法掩蔽),結果是更加如此。……設不禁止利息,教會和修道院決不會有這樣富裕。」(前書第55頁)。
* * *
[1]「當鋪的利息格外高,這是因為在同一個月內,會頻頻當入和贖出,人們為要贖出一種質物,常常把別一種質物當入,因而在當入時,往往僅能獲得一個僅小的貨幣差額。在倫敦,有240家領貼當鋪,在各州,約有1450家。所使用的資本,據估計,約有一百萬鎊。那至少每年周轉三次,每次平均課取335 1/2%的利息;所以,英國的下層階級,每年為要獲得這一百萬鎊的暫時的墊支,須付100%的利息。而由質物過期贖出所受的損失,還不包括在內。」(杜克提J·D·Tuckett著《勞動人口今昔狀態史》倫敦1846年第1卷第114頁)。
[2]就連在他們的著作的題名上,他們也是把「增加土地所有者的一般福利,提高土地所有權的價值,使貴族紳士等人從賦稅下得到解放,使他們的年收入增加等等」,作為主要的目的。只有高利貸業者將受損失,這樣高利貸業者是國民的最可惡的敵人,他們比法蘭西的侵略軍隊,還更於貴族和鄉民有害。
[3]「舉例言之。英格蘭的查理二世,就須以巨額的高利貸利息和貼水,付於金鍛業者(Goldschmiede銀行業的先驅)。那大都等於20%—30%。一種這樣有利的營業,使金鍛業者益益墊借款項於王室,預付國家全部的稅收接受國會的借款認可書;此外,還彼此競爭著,要把匯票,付款通知單,和借約購進或押進。所以在實際上,全部國家的支入,都經過他們的手」(約翰·佛蘭西斯John Francis著《英格蘭銀行史》倫敦1848年第一卷第30頁第31頁)。「銀行設立的建議,曾幾度提出。它終於成為必要的了。」(前書第38頁)。「受高利貸業者吮吸的政府,已經覺得銀行是必要的;必須有銀行,它才能以國會的認可書為擔保,而以相當的利息率,獲得貨幣」。(前書第59頁60頁)。
[4]如果馬克思能親自編訂這個原稿,他一定會把這一段話大大修改的。他所以會寫這一段話,那是因為他看見曾經一度為聖西門主義派的人,竟在第二法蘭西帝國做種種不堪的事情,有感而發的。在馬克思寫這一段話的時候,這個學派的救世的信用幻想,正在法蘭西,憑著歷史的諷刺的倒影,當作一個空前有力的大詐欺,來實現。後來,馬克思說到聖西門,是只有讚美他的天才和博學頭腦的。在他的前期著作內,他確實把資產階級和在法國初興的無產階級的對立性看落了,他確實是把那一部分從事生產的資產階級看作是工作者,但這種情形,正好與傅利葉要融和資本和勞動的見解相照應。那是要由當時法國的經濟情形和政治情形來說明的。歐文的見解固然進了一進,但這是因為他住在別一種環境中,因為他是生在產業革命和階級樹立已經尖銳化的時代。——F. E.
[5]馬克思著《哲學的貧困》布魯塞和巴黎1847年。——馬克思著《政治經濟學批判》第6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