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論 · 第五篇 利潤之分為利息與企業利益·生息資本
第二十一章 生息資本
我們最初考察一般利潤率或平均利潤率時(本卷第二篇),這個利潤率還未在我們面前達到完成的姿態,因為在那裡,均衡化過程,只是投在不同諸部門的諸產業資本的均衡化過程。這個過程,已在前一篇補充過了。我們在前一篇,說明了商業資本如何參加這個過程,並說明了商業利潤。現在,一般利潤率與平均利潤,比以前,是表現在更狹隘的範圍內了。在說明的進行中,我們必須記著,凡是我們說到一般利潤率或平均利潤時,我們是從後一種意思說的,是僅僅指平均利潤率的完成姿態說的。既然這個一般利潤率是產業資本和商業資本相同的,所以我們只考察平均利潤時,已無需分別產業利潤和商業利潤了。無論資本是產業地,投在生產部門之內,還是商業地,投在流通範圍之內,它都會比例於它的量,逐年提供相等的平均的利潤。
貨幣——在這裡,它是一個價值額的獨立的麥現,無論這個價值額實際是在貨幣形態上存在,還是在商品形態上存在,——在資本主義生產的基礎上,能轉化為資本;而由這種轉化,它又能由定額的價值,變為一個自行增殖其價值的價值。它會生產利潤;那就是,使資本家能由勞動者榨取一定量的無給勞動,剩餘生產物,和剩餘價值,而把它占為自己所有。就因為這樣,所以,它除當作貨幣,有一種使用價值外,又取得了一種追加的使用價值,即當作資本的使用價值。在這裡,它的使用價值,正是由它轉化為資本時所生產的利潤,成立的。它可以當作可能的資本,當作生產利潤的手段。在這個資格上,貨幣變成了商品,變成了一種特別的商品。換句話說,資本當作資本,變成了商品[1]。
假設年平均利潤率為20%。在這場合,價值100鎊的機械,在平均條件之下,憑平均程度的智力和目的活動,當作資本運用,就會提供一個20鎊的利潤。所以,一個有100鎊的人,便在手中握有一個使100鎊變為120鎊的權力,或者說,握有一個生產20鎊利潤的權力,他就在他手裡握有一個100鎊的可能資本。如果這個人在一年內把這100鎊讓渡給別一個人,使這100鎊在這別一個人手裡當作資本用,他就給了他一個生產20鎊利潤的權力。對於後者,這個剩餘價值不費一文,他無須為這個剩餘價值支付什麼。如果他須在年終以5鎊支付給100鎊的所有者,那就是,以所生產的利潤的一部分,支付給100鎊的所有者,他就是用這5鎊,支付這100鎊的使用價值。這所謂使用價值,就是指這100鎊的資本機能。即生產20鎊利潤的機能。他所付於他的利潤的部分,叫做利息(Zins)。那不外是利潤一部分的特殊名稱或特殊項目;機能資本不能把利潤的這一部分,收在自己錢袋裡,卻必須把它支付給資本的所有者。
很明白,100鎊的所有權,使這100鎊的所有者,有吸收利息——由他所有的資本所生產的利潤的一部分——的權力。如果他不把這100鎊讓給某他人,這某人就不能生產利潤,且不能以資本家的資格,來和這100鎊發生關係[2]。
在這場合,如果像居爾巴特(Gilbart)一樣(見注[2]),徒然說自然的正義,那是無謂之至的。生產當事人間的行為如有所謂正義,那種正義也是用這個事實作基礎;即,這種行為乃是生產關係的自然的結果。這種種經濟行為,當作當事人的意志行為,當作他們的共同意志的表現,當作國家(與個別當事人相對立的國家),可以強制執行的契約,固須有合法的形態,但這種形態,因為只是形態,所以,不能決定它的內容。它不過把內容表示出來。這個內容,與生產方法符合時,便是妥當的,與生產方法矛盾時,便是不妥當的。在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的基礎上,奴隸制度是不適當的,商品的品質詐欺也是不適當的。
100鎊,在產業上或商業上當作資本用,都會生產20鎊的利潤。但這個資本機能的必要的先決條件,是這個貨幣當作資本支出,那就是,在產業資本的場合,被用來購買生產手段,在商業資本的場合,被用來購買商品。但要被支出,它是必須先在那裡的。如果A,100鎊的所有者,用這100鎊供他私人的消費,或把它當作貯藏貨幣而保留住,這100鎊便不能由B——機能的資本家——當作資本來支出了。他不支出他自己的資本,卻支出A的資本;不得A的同意,他是不能把A的資本支出的。所以,最先把這100鎊當作資本支出的,實際是A,雖然他以資本家的資格,他的全部機能,是以100鎊當作資本支出這一件事為限。就這100鎊來考察,B所以是資本家,僅因A把這100鎊讓給他,使能夠把這100鎊,當作資本支出。
我們且先考察生息資本(Zinstragenden Kapital)的特別的流通。其次,我們考察生息資本當作商品的特別的售賣方法;那就是,它不是永遠出讓於人,卻不過貸放於人。
起點是貨幣,那是A墊支於B的。這種墊支,可以是有擔保的,也可以是沒有擔保的。但有擔保的墊支,可以說是較古的墊支,惟以商品或債務證券(如匯票股券等等)為擔保的墊支除外。這幾種特殊形態,是和我們這裡沒有關係的。在這裡,我們討論生息資本,是就它的通常的形態來考察的。
在B手中,貨幣實際轉化為資本,通過G—W—G′運動,並在G′的形態上,在G+ΔG(ΔG代表利息)的形態上,回到A手裡。為簡單化起見,我們且把資本長期間留在B手裡和利息按期支付的情形存而不論。
所以運動是:G—G—W—G′—G′
在這裡出現二次的,是:(1)貨幣當作資本支出;(2)貨幣當作實現了的資本,當作G′或G+ΔG流回。
在商業資本的運動G—W—G′中,同一的商品換兩次手,如果是由商人售於商人,就是同一商品換多次的手。但同一商品每一次換位,都指示一個形態變化,商品的買或賣,而在它斷然歸於消費以前,這個過程會反覆若干次數。
從別一方面說,在W—G—W換兩次位的,是同一的貨幣,但這是指示商品的完全的變形,它是先轉化為貨幣,再由貨幣轉化為別一個商品的。
但就生息資本說,G的第一次換位,既不是商品變形的要素,也不是資本再生產的要素。要到第二次支出,方才如此。第二次支出,是在用這個資本經營商業或把它化作生產資本的機能資本家手中,實行的。在這裡,G的第一次換位,不過表示它由A移到或讓交到B手裡;這種移轉,是在一定的法律形態和條件下,進行的。
貨幣會當作資本,實行二重支出。當初僅僅是由A移轉於B。與這種二重的支出相照應的,有二重的歸流。當作G′或G+ΔG,貨幣是由運動之內,流回到機能資本家B手裡,然後和同利潤的一部分,當作實現了的資本,當作G+ΔG(在這裡,ΔG不與利潤的全部相等,僅與利潤的一部分相等,那就是利息),再移轉到A手裡。它流回到B手裡,不過當作他所投下的東西,當作機能的資本,但那是當作A的所有物。要完成它的歸流,B必須把它歸還到A。但除資本額外,B還須把他用這個資本額賺得的利潤的一部分,在利息這個名稱下,轉移到A;這是因為,A是把這個貨幣當作資本(這個價值不僅會在運動中自行保存,並且會為所有者創造剩餘價值),給B的。它留在B手中,僅在它是機能資本的限度內。一旦它依照約定的期限流回了,它就不復有資本的機能。但一旦不復有資本的機能,它就會移轉到A,因為A始終是它的合法的所有者。
這種商品,這種資本商品所特有的貸放形態,——在其他各種商業行為上,這種形態也會代售賣的形態出現的——是由這種決定而起的:那就是,在這裡,資本是當作商品出現的,或者說,貨幣變成當作資本的商品。
在這裡,我們必須加一種區別。
我們已經講過(第二卷第一篇第一章),流通過程內的資本,是當作商品資本和貨幣資本發揮機能的,在這裡,我們必須想起這一點。但在兩種形態上,資本都不是資本商品(Als kapital zur ware)。
生產資本一經轉化為商品資本,它就須投到市場上去,當作商品售賣。在這裡,它只有商品機能。在這裡,資本家只表現為商品的售賣者,像買者表現為商品的購買者一樣。當作商品,生產物必須在流通過程內,由售賣,而實現它的價值,並轉化為貨幣形態。從這點說,這個商品究是由消費者購買,當作生活資料,還是由資本家購買,當作生產手段,當作資本成分,那是完全不關緊要的。在流通行為中,商品資本只當作商品,不是當作資本。它是商品資本而與單純的商品有別,那是(1)因為它已經包含剩餘價值,其價值的實現同時即是剩餘價值的實現。但這個事實,絕不致影響它的單純的商品性,它依然是有定額價格的生產物。(2)因為它的商品機能,乃是它當作資本的再生產過程的一個階段,它的商品運動(Bewegung als ware)——因為那只是這個再生產過程的部分運動——同時即是它的資本運動(Bewegung als Kapital)。但它變為商品資本,並不是由於賣的行為本身,乃是由於這種行為和這個當作資本的定額價值的總運動的關聯。
同樣,當作貨幣資本,它在實際上是只當作貨幣,即當作商品(生產諸要素)的購買手段。這個貨幣同時是貨幣資本,是資本的一個形態的事實,這不是由於購買的行為,也不是由於它在這裡當作貨幣盡其實現的機能,卻是由於這種行為和資本總運動的關聯。雖然當作貨幣,它在實際上的行為,乃是資本主義生產過程的導引。
但若商品資本和貨幣資本實際發生機能,實際在過程中有作用,則在這限度內,商品資本僅有商品的作用,貨幣資本僅有貨幣的作用。就商品形態變化的自身來說,無論何時,資本家售賣商品,都不是把商品當作資本售於購買者,雖然對於他,它是代表資本。他也不是把貨幣當作資本,交付於售賣者。在這二場合,他是把商品只當作商品交付,把貨幣只當作貨幣,只當作商品的購買手段來交付。
在總過程的關聯內,在始點同時即為復歸點的瞬間,在G—G′,W—W′內,流通過程中的資本,方才以資本的資格出現(但它在生產過程內以資本的資格出現,則是因為勞動者隸從於資本家和剩餘價值的生產)。但在復歸的瞬間,這個關聯就消滅了。在這瞬間存在的,不過是G′或G+ΔG(無論這個已經增加ΔG的價值額,現今是在貨幣形態上,還是在商品形態上,還是在生產要素的形態上),那就是一個貨幣額,等於原墊支的貨幣額,加一個餘額,即所實現的剩餘價值。在這個復歸點上,資本是當作已經實現的資本,當作價值已經增殖的價值;資本決不是在這個形態——如果這個形態是當作想像的或現實的休止點,固定著——加入流通內,卻寧可說是在這個形態上從流通中取出來,當作全部過程的結果。如果它再被支出,它也決不是當作資本交付於第三者,卻是當作單純的商品售賣於他,或當作單純的貨幣,為交換商品,而交付於他。它在它的流通過程內決不表現為資本,卻僅表現為商品或貨幣。而在這裡,就對他人的關係來說,商品或貨幣也便是它的唯一的存在形態。商品和貨幣在這場合為資本,不是因為商品化為貨幣,貨幣化為商品,那就是,不是因為它和買者或賣者現實的關係,乃是因為它的觀念上的關係,從主觀方面說,那是對資本家自己而言的,從客觀方面考察,它又是當作再生產過程的階段。在現實的運動中,則當作資本的資本,不是存在流通過程中,只存在生產過程內,只存在勞動力的榨取過程內。
但生息資本不是這樣。但也就因有這點,所以它有它的特徵。願把貨幣當作生息資本來使價值增殖的貨幣所有者,把貨幣交付給第三者,把它擲在流通中,使它成為資本商品。那不僅對於他自己是資本,並且對於他人也是資本。不僅對於交付者是資本,即對於第三者,它也自始就是資本,就是這樣的價值;這種價值是有創造剩餘價值和利潤的使用價值的;這種價值,會在過程中自行保存,並在發生機能之後,流回到原支出者手中,那就是貨幣所有者手中。它不過暫時離開它的所有者的手,暫時成為機能資本家的所有,那不是償付,也不是售賣,而只是貸放。它被讓渡,僅因具有這樣的條件:即,(1)在一定期間後,它會流回到它的始點,(2)它流回時,是當作已經實現的資本,那就是,已經實現它的使用價值,即生產剩餘價值。
當作資本而貸付的商品,依其構性如何,或是當作固定資本貸付,或是當作流動資本貸付。貨幣可以在這兩種形態上貸付。例如如果它是在終身年金(Leibrente)的形態上付還,資本一斷片一斷片偕同利息流回來,那就是當作固定資本貸付的。有些商品,依照它的使用價值的性質,便只能當作固定資本來貸付,例如房屋船舶機械等等。但一切貸放資本,無論其形態如何,也無論其歸還會因其使用價值性質受怎樣的變更,它只是貨幣資本的一個特別形態。因為,在這裡貸放的,總是一定額的貨幣,而利息的計算,也就以此額貨幣為基礎。如果貸放的,不是貨幣,也不是流動資本,它的流回也就和固定資本一樣。貸放者會定期受得利息,並受得所支出的固定資本價值的一部分,當作逐期磨損的代價。而在期限終了時,所貸放的固定資本之未消耗部分,即在自然形態上流回來。如所貸放的資本是流動資本,它流回到貸放者手裡的方法,也就和流動資本的流回方法相同。
所以,在每一場合,流回方法皆由資本(自行再生產的資本)的現實循環運動及其特殊方法而定。但就貸放資本而言,則其歸流採取還款(Rückzahlung)的形態;因為它的墊支,它的讓渡,是採取貸放(Verliehen)的形態。
在這一章,我們是討論狹義的貨幣資本;貸放資本的其他各種形態,都是由此引出的。
貸出的資本,是由二重的經路流回的。它先是在再生產過程內,流回到機能資本家手裡,然後再移轉到貸放者即貨幣資本家手裡,那就是償還它的現實的所有者,它的合法的出發點。
在現實的流通過程內,資本常只表現為商品或貨幣,它的運動,常只表現為一系列的買賣。總之,流通過程常只還原為商品的形態變化。但我們考察再生產過程的總體時,卻不是這樣的。如我們從貨幣出發(即從商品出發,也一樣的,因為在這場合,我們是從它的價值出發,並在貨幣的姿態上加以考察的),我們就看到,一個貨幣額被給予了,但會在一定時期後,偕同一個加量,流回來。那就是,有一個與墊支貨幣額相等的金額,加一個剩餘價值,流回來。在一個一定的循環運動中,它保存了它自身,並且把它自身增殖了。在貨幣當作資本來貸放的限度內,它就是當作這一個貨幣額貸於的;這個貨幣額,會自行保存,自行增殖,並且會在一定的時期後,帶著一個加額流回來,並不斷地,重新通過相同的過程。它不是當作貨幣也不是當作商品支出的,所以,當它當作貨幣支出時,它不是為與商品交換,當它當作商品支出時,它也不是為貨幣而賣。總之,它是當作資本支出的。當資本主義生產過程,當作一個整體和統一體來考察時,資本會表現成為一種對自的關係。在這種關係上,資本是當作會生產貨幣的貨幣,表現的。這種對自的關係,會不借任何中介的運動,而當作一個特徵,一個特性,印合在資本上面。當它當作貨幣資本貸放時,它就是憑這個特性來讓渡的。
關於貨幣資本的部分,有一個奇妙的見解,為蒲魯東君所主張(《信用論》巴斯夏與蒲魯東的論戰巴黎1850年)。在蒲魯東看來,貸放好像是一種罪惡,因為它不是售賣。有息借款「是反覆售賣同一對象並反覆受取其價格的能力,這種售賣是不須把該物的所有權放棄的」。固然,像貨幣房屋之類的東西,不像買賣一樣,須把所有者變更。但蒲魯東沒有看到,當貨幣在生息資本形態上放出時,並沒有在當時受取任何的代價。在買賣為交換過程的限度內,在每一種買賣的行為上,固然都有物品會被轉移。所售去的物品的所有權,總要放棄的。但它的價值仍不會被放棄。在售賣的場合,商品被放棄了,但商品的價值沒有被放棄,那會在貨幣形態上,或債務證券或支付憑證形態上收進來。在購買的場合,貨幣被放棄了。但貨幣的價值沒有被放棄,那在商品形態上被代置了。產業資本家會在全再生產過程中保有同額的價值(把剩餘價值存而不論),不過價值所採取的形態不同罷了。
在僅有交換,有物品交換的限度內,是不會有價值變化的。同一資本家總在手裡有同一的價值。但在有剩餘價值由資本家生產出來的限度內,卻是沒有交換髮生的。在交換髮生時,剩餘價值已經包含在商品中了。如果我們不把個別的交換行為放在眼裡,卻把資本的總循環G—W—G′放在眼裡,我們就會看到,有一個定額的價值不斷墊支下去,並且有這個價值額加剩餘價值或利潤,從流通中取出來。實在的,在單純的交換行為上,這個過程的媒介作用,是隱而不顯的。並且,貸放貨幣資本家的利息,正是把這個以G當作資本用的過程為基礎,並由這個過程生出來。
蒲魯東說:「在實際上,把帽子出賣的帽製造業者,……會受得帽的價值不更多也不更少。但貸放的資本家……不僅取回他的資本;他所取回的,會比他的資本更多,比他投在交換中的東西更多;他還會在資本之上,取得一個利息」(前書第69頁)。帽製造業者,在這裡,是代表生產資本家,而與貸放資本家相區別的。很明白,關於生產資本家怎樣能依照價值來售賣商品(在這裡,價值均衡化為生產價格的事實,對於他的考察,是無關重要的),他又怎樣能在資本(他投在交換上的資本)之外取得利潤,普魯東並沒有了解當中的秘密。假設100頂帽子的生產價格是115鎊,這個生產價格又偶然和帽的價值相一致,那就是,生產帽子的資本構成,有社會的平均構成。如果利潤=15%,帽製造業者會由此實現15鎊的利潤,他就會依照115鎊的價值,把商品出賣。這種商品費他100鎊。如果他是用他自己的資本生產,他就會把15鎊的餘額,完全收到錢袋裡去;如果他用借來的資本生產,他也許要用當中的5鎊當作利息來支付。那決不會影響帽的價值,不過會影響已在商品內包含的剩餘價值在不同諸人間的分配。如果帽的價值不會因支付利息而變更,則蒲魯東以下的說話,就等於胡說了。他說:「因為在商業上,資本的利息會加到勞動者的工資上,以合成商品價格,所以勞動者無論如何不能購回他自己的勞動的生產物。自食其力(Vivre en travaillant)這個原則,在利息的支配下,包含著一個矛盾」(105頁)[3]
由下一種敘述,可知蒲魯東對於資本的本質,是很少理解的。在這種敘述內,他把資本的運動一般,視為是生息資本所特有的運動。他說:「貨幣資本,由交換到交換,會依利息的蓄積,不斷流回到它的源泉去,所以,那會不斷由同一的人再貸放,並不斷為同一的人帶回利益來」。(薄魯東書簡1849年12月31日前書第154頁)。
這樣,在生息資本所特有的運動中,有什麼使他覺得謎一樣不能解決呢?那是這幾個範疇:購買,價格,對象物的讓渡,以及剩餘價值在這場合所依以表現的直接形態。總之,是這一種現象;即在這場合,資本會變成資本商品,以致售賣會變成貸放,價格會變成利潤的一份。
資本復歸到它的出發點的現象,一般說,乃是資本在其總循環內的特徵運動。這並不是生息資本所特有的。可以說是生息資本的特徵的,無寧說是它的外部的復歸形態;因為它的復歸,是與當作媒介的循環相分離的。貸放的資本家,把他的資本放棄讓渡給產業資本家,不得任何的等價。這种放棄,一般說,不是資本現實循環過程中的行為,它不過引起那由產業資本家實行的循環。貨幣的第一次換位,不代表形態變化中的任何行為,不代表買,也不代表賣。所有權是不會讓渡的,因為這當中沒有交換髮生,也沒有等價物交付。貨幣固然會由產業資本家的手,流回到貸放資本家手裡來,但這種復歸,不過補足以前的貸放資本的行為。這種資本,是在貨幣形態上墊支的,也在貨幣形態上,從循環過程,再回到產業資本家手裡。但因資本在支出時原非他所有,故在流回時也不是歸他所有。通過再生產過程的事實,不能使資本變為他的所有。他必須把這個資本歸還貸放者。第一次支出,是資本由貸者手裡移轉到借者手裡,這是一種法律上的行為,那與資本的現實的再生產過程無關,不過把這個過程引導出來。其付還——那就是把流回的資本,由借者手裡,移轉到貸者手裡——是第二次的法律行為,是第一次法律行為的補足。其一,把現實的過程引導出來;其他乃發生在現實的過程之後。貸放資本的出發點和歸著點,放出和收回,表現為任意的以法律行為為媒介的運動;這種法律行為是發生在現實運動之前和其後,而與現實運動無關的。就現實的運動而言,即令資本自始就是產業資本家所有的,並當作他的所有物流回來,也是全然沒有關係的。
在第一個引導的行為中,貸者以其資本讓給借者。在第二個結束的行為中,借者以資本歸還給貸者。在我們僅討論此二者間的行為時——暫把利息存而不論——那就是僅考察貸放資本在貸者和借者間的運動,這個運動全部,就是由這兩種行為(這兩種行為,由一個或長或短的時間分離開,資本的現實的再生產運動,就是在這個時間內進行的)構成。而這個運動——以付還為條件的付出——一般說,便是貸借的運動,更是貨幣或商品附有條件讓渡的特殊形態。
資本一般的特徵運動——即貨幣復歸到資本家,資本復歸到它的出發點的運動——在生息資本的場合,取得一個全然外部的與現實運動相分離的姿態。A把他的貨幣放出時,他不是把貨幣當作貨幣,乃是把貨幣當作資本。在這場合,沒有資本的變化發生。它不過換一下手。它會實際轉化為資本,但這種轉化,是到B手裡才實行的。對於A,只要它被交付到B手上,它就成了資本了。資本由生產過程和流通過程實際流回,是只在B手裡發生的。對於A,流回與放出,是採取相同的形態。它會由B手裡,再流回到更手裡。放出,在一定期間內把貨幣貸出,然後取回,並附帶得到利息(剩餘價值),便是生息資本的運動的全部形態。貸放貨幣當作資本的現實運動,不屬於貸者借者間的行為。在這種行為上,媒介是消滅了,看不見了,不直接包含在其內。資本,當作一種特別的商品,也有一種特別的讓渡方法。故在這場合,它的流回,不是某系列經濟過程的結果,卻是買者賣者間一種特別法律契約的結果。資本流回的時期,原系定於再生產過程的進行。但就生息資本說,它(當作資本的它)的流回,卻好像定於貸者借者間的合意。就這種交易的關係而言,資本的歸流,好像不是由生產過程決定的,卻好像決不致把貸放資本的貨幣形態剝奪。不錯的,這種交易,實際上仍由現實的歸流決定。但這個情形,並不顯現在這種交易上面。而實地的情形,也不常常如此。如果現實的歸流不能在適當的時候發生,借者就必須考慮,有什麼別的補助資源,可用來應付他對貸者的義務。資本之單純的形態——那就是貨幣,它當作A額投下,經過一定時間後,會不經別的媒介,單憑這種時間的空隔,而當作額流回來——不過是現實資本運動的無概念的形態。
在資本之現實的運動內,資本的歸流是流通過程的一個階段。先是貨幣轉化為生產手段;生產過程把它轉化為商品;由商品的售賣,它在貨幣形態上流回到資本家手中。資本原來是由他在貨幣形態上墊支的。但就生息資本說,歸流和放出一樣是一種法律行為——資本所有者和第二者間的法律行為——的結果。我們僅看見放出和付還。而在這當中發生的一切,都消滅不見了。
但因當作資本墊支的貨幣,有一種特性,會流回到把它當作資本支出的墊支者手中,因為G—W—G′是資本運動的內在形態,所以貨幣所有者能把貨幣,當作資本——它有一種特性,可以流回到它的出發點,並在它所通過的運動中,當作會保存並且會增殖的價值——來貸放。他把它當作資本放出,因為它當作資本利用之後,會流回到它的出發點,從而,在一定時期之後,會由借者歸還到貸者手裡(這是因為它會流回到借者自己手裡)。
貨幣當作資本的貸放——它的貸放是以一定時期後歸還為條件——有一個前提是,貨幣實際當作資本來利用,實際流回到它的出發點。貨幣當作資本的現實循環運動,乃是這一種法律行為的前提,依照這種法律行為,借者是必須把貨幣還給貸者的。如果借者不把這個貨幣當作資本支出,那是他自己的事情。貸者是把貨幣當作資本放出的,它也就以這個資格,實行它的資本機能,這種機能包括貨幣資本的循環,以至它在貨幣形態上流回到它的出發點。
流通行為G—W和W—G′——一定的價值額,就是在G—W和W—G′的流通行為中,當作貨幣或商品來發揮機能的——不過是媒介的過程,不過是它的總運動的個別階段。當作資本,它會通過總運動G—G′。它當作貨幣或某形態的價值額墊支出去,並當作價值額流回來。貨幣的貸放者,不把它支出在商品的購買上(如果這個價值額是在商品形態上存在),也不把它為交換貨幣而售賣,卻把這個價值額當作資本,當作G—G′,當作在一定期限內會流回到出發點的價值,來墊支。那就是,不買也不賣,但貸放。所以,貸放這個形態,正好與當作資本不當作貨幣或商品來讓渡的事實相照應。當然,在與資本主義再生產過程毫無關係的諸種交易上,也不是絕對不能有貸放這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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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我們僅討論貸放資本在其所有者與產業資本家間的運動。現在我們要研究利息。
貸放者把他的貨幣當作資本來支出;他所讓渡於人的價值額,是資本,所以會流回到他手裡。但若單是流回,那就不是當作資本貸放的價值額的歸流,只是貸放價值額的歸還了。墊支的價值額如要當作資本流回,不僅須在運動中把自身保存,且須增殖,把它的價值量增大,須帶著剩餘價值,當作G+ΔG流回來。在這裡,ΔG是利息,是平均利潤的一部分。這一部分不保留在機能資本家手裡,卻歸到貨幣資本家手裡。
它當作資本而由他支出的事實,包含如下的事實:即,它必須當作G+ΔG歸回來。還有一個形態,在這個形態上,利息會按期在所經的時間內流回來,但資本不待一個長時期經過之後,是不會付還的。對於這個形態,我們以後還要詳加討論。
貨幣資本家所給於借者(產業資本家)的,是什麼呢?他在事實上讓渡給他的,是什麼呢?使貨幣的貸放,成為貨幣資本的讓渡,成為資本商品的讓渡的,就只是這種讓渡的行為。
只因有這種讓渡行為,所以資本會由貨幣貸放者當作商品來貸放,他所支配的商品,會當作資本來轉移給第三者。
在普通的售賣上,所讓渡的究是什麼呢?那不是所售商品的價值,因為那不過把形態變更罷了。在它實際在貨幣形態上移轉到賣者手中以前,它不過觀念地,當作價格,存在商品中。在這場合,同一的價值和同一的價值量,不過改變形態而已。在一場合,它是在商品形態上存在;在他一場合,它是在貨幣形態上存在。售賣者實際讓渡的,並移供購買者個人消費或生產消費的,是商品的使用價值,是當作使用價值的商品。
貨幣資本家在貸放時間讓渡並移轉給借者(即生產資本家)的使用價值是什麼呢?這是貨幣所有的使用價值;當貨幣轉化為資本時,它能當作資本用,並能在其運動中,除保存它原來的價值量外,還會生出一定的剩餘價值即平均利潤。(在這裡,落在其上或其下,都只是偶然的)。就其餘的商品說,使用價值會在最後被消費,商品的實體以及它的價值,也會隨著消滅。但資本商品有一種特性是,它的使用價值的消費,不僅會保存並且會增加它的價值和它的使用價值。
貨幣資本家在一定期間內,把他對於所貸資本的支配權讓渡於產業資本家,在這期間內,由貨幣資本家交付到產業資本家手裡的,就是貨幣當作資本的使用價值——即生產平均利潤的能力。
就它對產業資本家的關係來說,這樣貸放的貨幣,和勞動力有幾分類似的地方。不過,勞動力的價值是他支付的,貸放資本的價值卻是他付還的。就產業資本家而言,勞動力的使用價值,是由這一點成立;即,當它被使用時,它所生產的價值,會比它自身所有的價值,比它所費的價值更多,即生產利潤。這個價值餘額,便是它對於產業資本家的使用價值。同樣,貸放的貨幣資本的使用價值,也表現為保存價值和增值價值的能力。
貨幣資本家在事實上讓渡了一個使用價值,也就因此,所以它所讓渡的東西,是當作商品來讓渡。它和商品的類似性,也就是在這個限度內完成的。第一,它是一個價值,會由一個人移轉到別個人。就單純的商品即當作商品的商品來說,保留在買者手裡和賣者手裡的,是相同的價值,不過其形態不同;他們二者所有的價值,在讓渡(一個在商品形態上讓渡,一個在貨幣形態上讓渡)之前,是和在讓渡之後一樣。差別是在這一點;即,就貨幣資本家的貸放而言,只有一個人會在這種行為上,把價值讓渡;他是由未來的付還,來把它保存。在貸放上面,只有一方受得價值,因為只有一方把價值讓渡。——第二,那也是一方面讓渡現實的使用價值,別一方面受到現實的使用價值,並使用它。但與普通商品有一種區別是,這個使用價值本身就是價值,是貨幣當作資本使用所提供的價值超過額,即超過原價值量的餘額。利潤就是這個使用價值。
所貸貨幣的使用價值,是:它能夠當作資本用,並以這個資格,在平均條件下,生產平均利潤[4]。
然則,產業資本家所支付的,是什麼;從而,貸放資本的價格又是什麼呢?照馬希(Massie)說來,人們為要使用他們借來的東西,必須支付利息,這種利息便是它所能生產的利潤的一部分(《論自然的利息率》第49頁)[5]。
普通商品購買者所購買的,是商品的使用價值;他所支付的,是商品的價值。貨幣借者所購買的,是貨幣當作資本的使用價值;但他是支付什麼呢?就別的商品說,是它的價值或價格。在這場合,那當然不是。在貸者與借者之間,不像在買者與賣者之間一樣,會發生價值的形態變化(在有這種形態變化之際,價值在一方面是存在貨幣形態上,在別一方面是存在商品形態上)。放出的價值和付還的價值之同一性,在這裡,是依完全不同的方法表現的。價值額——貨幣——在支出時,不會收入任何的等價,不過會在一定時間之後付回來。貸者常常是該項價值的所有者;即在這個價值從他手裡移轉到借者手裡以後,也是如此。在單純的商品交換上,貨幣是不斷在買者方面;但在貸放的場合,貨幣卻是在賣者方面。把貨幣在一定期間內讓渡的,便是資本的售賣者;而把貨幣當作商品來受得的,便是資本的買者。但必須貨幣當作資本,並這樣墊支,這種情形方才是可能的。借者把貨幣當作資本,當作自行增殖的價值,把它借進來。但和每一個在出發點上的資本一樣,必須到它被墊支的時候,它方才是資本自體。必須由使用,它才會把它自己增殖,把自己當作資本來實現。但借者必須把它當作已經實現的資本,當作價值加剩餘價值(利息)來付還;利息也只能是他所實現的利潤的一部分。只是一部分,不是全部。因為,它對於借者的使用價值,不過是為他生產利潤。如果不是這樣,貸者方面就未曾讓渡任何的使用價值了。反之,也不能使全部利潤歸於借者。如果不是這樣,他對於這種使用價值的讓渡,就不會支付一點什麼了,他把墊支的貨幣付還貸者時,就是把它當作單純的貨幣,不是當作資本,不是當作已經實現的資本了。因為,必須是G+ΔG,它方才是已經實現的資本。
貸者與借者把同一的貨幣額,當作資本支出。但在後者手裡,它才當作資本發生機能。同一個貨幣額,對於兩個人,取得了兩重的資本資格,但利潤不會由此,便二重化。它所以能在二人手裡當作資本發生機能,僅由於利潤的分割。歸於貸者的那一部分利潤,就叫做利息。
依照我們的前提,這全部交易是發生在兩類資本家之間,一方面是貨幣資本家,一方面是產業的或商業的資本家。
決不要忘記,在這裡,資本是當作資本商品,或者說,這裡考察的商品,乃是資本。在這裡顯現的一切關係,如從單純商品的觀點看,是不合理的,從資本(在再生產過程上,當作商品資本的資本)的觀點看,也是不合理的。貸與借(不是賣與買)的區別,在這裡,是由這種商品——即資本——的特殊性質喚起的。而在這裡支付的,也是利息,不是商品價格。如果我們把利息稱為貨幣資本的價格,那便是一種不合理的價格形態,是與商品價格的概念完全矛盾的[6]。在這裡,價格被還原為它的純粹抽象的無內容的形態,是一定的為某種使用價值物而支付的貨幣額。反之,依照價格的概念,則所謂價格,是這個使用價值的用貨幣表現的價值。
把利息當作是資本的價格,根本是一個不合理的表現。在這裡,一個商品有了兩重的價值,一個是價值,一個是和這個價值有區別的價格。實則,價格不外是價值的貨幣表現。貨幣資本原不過是一個貨幣額,或是當作一個貨幣額固定著的定額商品的價值。如果是商品當作資本貸放,這個商品也不外是一個貨幣額的扮裝的形態。因為,當作資本貸放的東西,不是若干磅棉花,乃是若干貨幣,在棉花形態上,當作棉花的價值存在的。所以資本的價格,即令不是指托倫斯所說(見注[6])那樣的通貨的價格,也是指一個貨幣額的價格的。一個價值額,怎樣能在它的價格(表現在它自身的貨幣形態上的)之外,再有價格呢?價格就是商品的價值(市場價格也是可以這樣說的,它與價值的差,不是質的,只是量的,因為它只是指示價值的量),僅與使用價值有別。在性質上與價值有別的價格,乃是一個不合理的矛盾[7]。
資本表現為資本,即賴有它的價值增殖。它的價值增殖的程度,表現了資本實現其資本資格之量的程度。它所生產的剩餘價值或利潤——其比率或其分量——必須與墊支資本的價值比較,方才可以測量。所以,生息資本的價值增殖程度,也必須以利息額(即總利潤的歸作利息的部分)和墊支資本的價值相比較,方才可以測量。所以,價格表現商品的價值,利息則表現貨幣資本的價值增殖,表現為貸者由此得到的價格。由此可知,像蒲魯東那樣,把貨幣所促成的交換(即買與賣)的單純關係徑自拿來運用,是一件何等不合理的事體。在這裡,我們的根本前提是:貨幣當作資本發揮機能,從而,可以當作資本自體(Kapital an sich),當作可能的資本移轉到第三者手裡。
在這場合,資本僅在如下的場合表現為商品:那就是提供到市場上來,並把貨幣的當作資本的使用價值,實際讓渡。但它的使用價值是生出利潤。當作資本用,貨幣或商品的價值所由以決定的,不是當作貨幣或商品用,它有多少價值,乃是它會為所有者生產多少剩餘價值。資本的生產物就是利潤。在資本主義生產的基礎上,它是當作貨幣支出還是當作資本墊支,那只是貨幣的用途的不同。像勞動力是可能的資本一樣,貨幣或商品也是資本自體,是可能的資本。因為(1)貨幣可以轉化為生產要素,而在這限度內,它只是生產要素的抽象的表現,只是生產要素的價值存在;(2)財富的物質要素有一種特性,它隨時是可能的資本,因為它的對立的補充物——即工資勞動,它使財富的物質要素成為資本——在資本主義生產的基礎上,是隨時存在著的。
物質財富之對立的社會的性質(它和工資勞動的對立性),和生產過程分開來考察,就已經表現在資本所有權上了。這一個事實,——它是資本主義生產過程的不斷的結果,並且當作它的不斷的結果,它還是它的不斷的前提——如果從這個生產過程分開來考察,將會表現成為這個樣子:即貨幣和商品都是資本自體,是伏能的可能的資本,故能當作資本來售賣,並在這個形態上,成為支配他人勞動的權力,成為榨取他人勞動的權證,所以是一個會自行增殖的價值。在這裡,又很明白,這種關係,是占有他人勞動的權證和手段,決不是資本家方面的當作對當價值的勞動。
再者,利潤的分割(分割為利息和真正的利潤)和商品的市場價格一樣是由需要和供給,換言之,是由競爭所規制,在這限度內,資本又表現為商品了。但在這裡,差別點是和類似點一樣明白的。如果需要與供給恰好相抵,商品的市場價格即與其生產價格相合。那就是,它的價格,好像是由資本主義生產的內在法則支配,而與競爭無關一樣,因為需要與供給的變動,不過說明市場價格和生產價格的差異——這種差異,會互相抵消,所以,在相當長的期間內,平均市場價格會和生產價格相等。當需要與供給互相抵消時,這諸種力的作用也將互相抵消;價格決定的一般法則,也就成了個別場合適用的法則。這樣,市場價格,即在其直接存在上,不只當作市場價格的運動的平均,也必然與生產價格(由這個生產方法的內在法則支配的生產價格)相等。工資也是這樣。如果需要與供給恰好相抵,它們就會互相把作用沖銷,從而使工資與勞動力的價值相等。但貨幣資本的利息不是這樣。在這場合,競爭不是決定法則以外的差異;實則,在競爭的法則之外,就再沒有利潤分割的法則;因為我們進一步會知道,根本就沒有所謂「自然」利息率。人們所謂自然利息率,也許就是由自由競爭決定的利息率。利息率並沒有「自然的」限界。在競爭不僅決定差異和變動的地方,換言之,在對立諸勢力互相均衡,則一切決定作用停止的地方,那要決定的事物,就其自體說,就是毫無法則性的,任意的。關於這點,我們將在次章進一步加以討論。
在生息資本的場合,一切都表現為表面的:資本的墊支,不過表現為資本由貸者到借者的移轉;已經實現的資本的流回,不過表現為資本和利息由借者到貸者的移還或付還。下面講的那種決定,雖是內在於資本主義生產方法之內的,但也是這樣:即,利潤率不僅由一個周轉賺得的利潤對墊支資本價值的比例來決定,並且由這個周轉時間的長短來決定,那就是表現為產業資本在一定時期內提供的利潤。在生息資本的場合,這也表現為完全表面的,即表現為一定額的利息,會在一定時期內付於貸者。
浪漫的亞當·米勒(Adam Müller)在其所著《政治要義》(柏林1839年第138頁)中,會以他常有的對於事物內部關聯的洞察力說:「在物品價格的決定上,時間是無須考慮的;在利息的決定上,則主要須考察時間。」他沒有看到,在商品價格的決定上,生產時間和流通時間,會怎樣參加;他也沒有看到,一個資本周轉時間的利潤率,正是由生產時間和流通時間決定;而利息的決定,又以一定期間內利潤的決定為準。在這點是和在其他各點一樣,他的洞察力不外是檢拾表面上的塵埃,大膽地把這個塵埃認為充滿神秘的,重要的東西。
* * *
[1]在這裡,我們應抄引若干言論,說明經濟學者正是這樣把握這個問題。——「閣下(英格蘭銀行)是極大的資本商品的商人麼?」這一句話,見1857年下院銀行法報告,那是對該行一位董事提出的問題。
[2]「為圖利潤而借錢的人,隱以利潤的一部,分給貸者,那是一個自明的自然正義的原則。」(居爾巴特《銀行業的歷史與原理》倫敦1834年第163頁)。
[3]照蒲魯東說,「一個房屋」,「貨幣」等等,不應當作「資本貸放」,只應「依照成本價格,……當作商品」讓渡。(第43頁第44頁)。路德的觀點,較蒲魯東略高一著。他至少知道,利潤的賺取,無關於貸放或買賣的形態。「他們會把購買化為高利貸。但這真不是一口咬得下去的。我們必須先從一點,即從貸放的高利貸業著手,待我們把一點做成以後(在最終審判日之後),我們再把論鋒,向著購買上的高利貸罷!」(路德《反高利貸,致僧侶書》威谷堡1549年)。
[4]「取息是否公道的問題,不取決於他賺得利潤與否的問題,乃取決於適當運用時能否賺到利潤的問題。」(《論自然利息率的支配原因》,並附論配第士和洛克先生關於這個問題的觀感倫敦1750年第49頁。這個匿名氏著作的著者,就是馬希。)
[5]「富人,不親自使用貨幣……但把它租給別人去賺利潤,但以所有者的資格,取得所賺利潤的一部。」(前書第23頁24頁)。
[6]「價值一辭,用到通貨上來,有三種意義。……第二,是就實際保有的通貨和那會在未來某日進來的同額通貨相比較說的。在這場合,通貨的價值,是由利息率尺度的。利息率是由貸放資本額和它的需要的比例決定的。」(托倫斯上校著《1844年銀行特許條例的作用》第2版1847年第5頁以下)。
[7]「貨幣價值或通貨價值這個名辭,如果像實際那樣,不加區別地混用,它是有兩重意義的:它或是指商品的交換價值,或是指資本的使用價值。這種曖昧,是一個不斷的混亂的源泉。」(杜克《通貨原理研究》第77頁)。但主要的混亂(這個問題本身所包含的)——這種價值(即利息)被視為資本的使用價值——是杜克所未看到的。
第二十二章 利潤的分割利息率「自然的利息率」
這一章的對象,和一切留待後來考察的信用現象,都不能在這裡詳加研究。貸者和借者間的競爭及由此發生的金融市場的短期的變動,是不在我們的考察範圍之內的。利息率在產業循環中通過的循環如要說明,必須先把產業循環說明,那也不能在這裡說明的。利息率在世界市場上,大體會近於平均化,這一點也不能在這裡說明的。我們在這裡只要分析生息資本之獨立的姿態,說明利息(與利潤相對而言)的獨立化。
因為利息只是利潤的一部分,依照我們以前的假設,那是由產業資本家付於貨幣資本家的。利息的最高限,是利潤本身;在這場合,機能資本家所捲去的部分,將等於零,在個個的情形下,利息可以在事實上比利潤更大,從而不能由利潤支付,但除這種個個的情形不說,我們或可認為,利息的最高限是全部利潤減去那化為監督工資的部分,這一部分是我們後來要說明的。利息的最低限,是全然不能限定的。它可以落下到無限的低。但總會有對立的事情發生作用,並使它再提高到相對的最低限度之上。
「為使用一個資本而支付的數額和這個資本自身的比例,表示利息率,那是由貨幣測量的」。「利息率第一取決於利潤率,第二取決於總利潤在貸者和借者間的分割比例」。(《經濟學界》1853年1月22日第89頁。)「因為,為使用所借物而支付的利息,是所借物所能生產的利潤的一部分,所以這個利息常須由利潤支配」。(馬希前書倫敦1750年第49頁)。
我們且假設,在總利潤和必須當作利息付給貨幣資本家的利潤部分之間,存有一個固定的比例。這樣,很明白,利息是隨總利潤一同漲落的,這個總利潤是由一般利潤率和它的變動來決定的。例如,如平均利潤率為二分,利息等於利潤的四分之一,則利息率為五厘;如果利潤率為一分六厘,利息率即為四厘。在利潤率為二分時,利息可以提高到八厘;因為,這時產業資本家所獲的利潤,和利潤率為一分六厘,利息率為四厘時,剛好一樣,都是一分二厘。假設利息僅漲至六厘或七厘,他還會在利潤中,占取更大的部分。如果利息等於平均利潤的固定部分,我們就可斷言,在一般利潤率提高時總利潤和利息之間的絕對的差額會增加,機能資本家在總利潤中占取的部分也會增加;反之亦然。假設利息等於平均利潤的1/5。10的1/5是2;總利潤與利息之間的差額是8。20的1/5是4;20與4的差額是16。25的1/5是5;25與5的差額是20。30的1/5是6;30與6的差額是24。35的1/5是7,35與7的差額是28。四厘,五厘,六厘,七厘,是不等的利息率,但這幾個利息率都代表總利潤的1/5或20%。所以,如果利潤率不等,則不等的利息率可以在總利潤中代表相等的可除部分,或相等的百分比部分。在利息所占的比例不變時,一般利潤率越是高,則產業利潤(總利潤與利息之間的差額)越是大;反之亦然。
假設一切其他的事情相等,換言之,假設利息和總利潤的比例為相當不變的,機能資本家就將比例於利潤率的水準,而能支付並願支付較高的或較低的利息[1]。因為我們知道,利潤率的水準與資本主義生產發展的程度成反比例,所以我們可以斷言,一國利息率的高低,在利息率的差別,實際表示利潤率的差別的限度內(我們以後會知道,情形並不常常是這樣),是與產業發展的程度成反比例。在這意義上,我們可以說,利息是由利潤調節,更精確一點說,是由一般利潤率調節。這種調節利息的方法,對於利息平均也是適用的。
無論如何,平均利潤率,可以認為是利息最後決定的最高限界。
利息與平均利潤相關聯的事情,我們將立即加以考察。把利潤當作一個總數,而把它分歸兩造時,第一件要考慮的事情,自然是這個被分配的總量,而利潤量又是由平均利潤率決定的。假設定額資本100的一般利潤率及利潤量為已定的,利息的變動,自然和那仍留在機能資本家(藉資營業的資本家)手中的利潤部分的變動,成反比例。而待分配的利潤量(即無給勞動的價值生產物)所依以決定的事情,和利潤在這兩類資本家間的分配所依以決定的事情,是極不相同的,且往往依相反的方向發生作用[2]。
如果我們考察周轉循環——近代產業就是在這種循環內運動的,那包括穩定,起色,繁榮,生產過剩,恐慌,停滯,穩定等等,其進一步分析是不在我們分析的範圍以內的——我們將會發覺,在多數場合,低利息率是與繁榮時期或有額外利潤的時期相伴而起的,利息的騰起則與由繁榮到衰落的過渡時期相伴而起的,利息的最高度乃至最異常的高利貸,則與恐慌時期相伴而起的[3]。1843年夏是一個異常繁榮的時期;利息率在1842年春仍為4 1/2%,至1843年春夏,減為2%[4];在九月,甚至降為1 1/2%(居爾巴特《銀行實務論》第五版倫敦1849年第一卷第166頁)。在1847年恐慌中,卻會漲至8%以上。
但在停滯時期也可有較低的利息,而在有起色的時期,也可有相當高的利息。
在恐慌期中,為要應付各種付款,不得不以任何代價,把貨幣借進。因為利息提高與有價證券價格的下落相照應,所以,對於有可用貨幣資本的人,是一個很好的機會,他們可以利用這個機會,而用低得可笑的價格,把這種有息的證券購進。這種有息證券,在常規的進行中,會在利息再下落時,至少,再回復它的平均價格[5]。
不過,把利潤率的變動除開不說,利息率仍有向下落的趨勢。這主要由於兩個原因:
(1)「我們且假設資本只為生產的用途而借,但雖如此,在總利潤率無任何變化時,利息率仍然可以變化的。因為,一個民族越是在財富的發展上進步,就越會發生一個階級的人,他們由他們的祖先的勞動,獲得了一個基金,可以賴這個基金的利息來生活。還有許多人,他們會在青年期壯年期積極經營事業,現今年老了,隱退下來,安靜的,靠蓄積金的利息來生活。這兩個階級,在國家財富增進時,都有益益增加的趨勢。因為,已有相當資本的人,比那些少有資本的人,自然更容易獲得獨立的資產!所以,與新開闢而貧窮的國家比較,在舊而富有的國家,國家資本中那非由所有者自行運用的部分,將會在社會總生產資本中,占較大的比例。在英吉利,食利者怎樣會不這樣多呢!而食利者階級越是增加,則資本貸放者的人數也越是增加,因二者實在是同一的」。(蘭塞《財富分配論》愛丁堡1836年第201頁202頁)。
(2)信用制度的發展,及伴著不斷發展的產業家和商人對社會各階級貨幣節蓄的支配權(那是以銀行為媒介的),以及貨幣節蓄益益累積成為大量,俾能當作貨幣資本運用的事實,也會把利息率壓下。關於這一點,我們將在以後詳細論到。
關於利息率的決定,蘭塞說「它有一部分取決於總利潤率,一部分取決於它分為利息和企業利益的比例。這個比例又取決於資本貸者和借者間的競爭;這種競爭,也會受影響於預想的總利潤率,但不專受其調節[6]。其所以如此,一方面是因為有許多人借錢,不是為求生產的投資;另一方面,是因為總貸放資本的量,會與國富一同變化,而與總利潤的變化無關」。(蘭塞前書第206頁207頁)。
為要發現平均利息率,第一,我們必須計算在大產業循環中,利息率在其變動中會形成怎樣的平均;第二,我們必須發現,在資本必須長期貸放的用途上,利息率是怎樣。
在一個國家內支配的平均利息率——那與不斷變動的市場利息率相區別——不能由任何法則決定。經濟學者說有自然利潤率和自然工資率,但這個意義上的自然利息率,是沒有的。在這點,馬希的說話(見《支配自然利息率的諸種原因》倫敦1750年第49頁),是完全確當的;他說:「在這個地方,我們只能有一點疑問是:為公道起見,在這個利潤中,有怎樣大的部分應屬於借者,怎樣大的部分應屬於貸者。其決定只能由借者貸者兩方面的意見。因為,這點上面的曲直,乃是由一般的承認造成的」。供求的平衡——假設平均利潤率為已定的——在這裡,不表示任何的意思。在這個公式另有用處並成為實地上正確的地方,它的用處,是發現一個與競爭相獨立的寧可說會決定競爭的基本原則(即支配的限界或限界量)。這個公式特別對於這種人有用處,這種人拘泥於競爭實際和競爭現象及由此發生的概念,並要皮毛的,把握那表現在競爭內的經濟關係內部關聯。這個方法,是由競爭所伴起的變象,達到變象的限界的。但就平均利息率而言,卻不是這樣。我們沒有理由,可以說明,中位的競爭關係,即貸者與借者間的均衡,為什麼能為貸者確保資本三厘、四厘、五厘那樣的利息率,或者說,在總利潤中為他確保一定的百分比部分,例如20%或50%。在這裡,競爭是有決定力的,但它的決定,就其自體說,仍是偶然的,純粹經驗的,只有眩學的和狂妄的人,會把這種偶然性,當作必然性來說明[7]。在國會1857年、1858年關於銀行法,及商業恐慌的報告中,載有英格蘭銀行理事倫敦銀行家,地方銀行家,職業的學者等等關於「實際利息率」所發的種種言論。聽聽這種言論,是再有味沒有的。他們的見解,從不會超出這一類平凡的論調:如「所付於貸放資本的價格,是與這種資本的供給同變化的」,「高的利息率與低的利潤率是不能在長期間並存的」,以及其他同樣平凡的論調[8]。在中位,利息率的決定上,習慣和法律的傳習等等,是和競爭一樣有作用,如果這所謂中位利息率不僅當作一個平均數,還當作一個現實的量。中位的利息率,必須已經在許多計算利息的訴訟上,被視為合法的。現在,如果我們進一步問,為什麼中位利息率的限界,不能由一般法則演繹出來,我們就簡單答說,這是因為利息率的性質如此。它不過是平均利潤的一部分。同一個資本,在這裡,是以兩種的資格出現,一方面它是在貸者手中,當作可以貸放的資本,他方面,它又在機能資本家手中,當作產業資本或商業資本。但它只發生一度的機能,也僅生產一度的利潤。在生產過程之內,資本之貸放資本的資格,是完全沒有作用的。這種利潤怎樣在二當事人間分割(對於這種利潤,他們都有請求權),就其自體說,是和一個股份公司的共同利潤怎樣以諸百分比部分在各股友間分割一樣,純然是經驗的偶然的事實。在剩餘價值和勞動工資的分割(在本質上,利潤率的決定,就是以這種分割為基礎的)上,有兩個完全不同的要素,勞動力與資本,參加了決定的作用;這是兩個互相獨立但互為限界的可變數之函數。所生產的價值之量的分割,乃是由二者的質的差別引起的。我們以後還會知道在剩餘價值分割為地租和利潤的分割上,也是這樣。但在利息上面,卻不是這樣。在這場合,我們將會知道,質的差別,乃是由同一剩餘價值之純粹量的分割,引起的。
由以上所說,可知並無所謂「自然」利息率。就一方面說,中位利息率或平均利息率(即與不斷變動的市場利息率相異)不能由任何一般法則把它的限界決定(因為這當中的問題,不過是總利潤怎樣在不同的名義下,在兩個資本所有者間分配),固與一般利潤率相反,就他方面說,利息率(或是中位的利息率或是個別的市場利息率),表現為一個一致的確定的明白的量[9],也和一般利潤率不同。
利息率對利潤率的關係,和商品市場價格對商品價值的關係相似。在利息率由利潤率決定的限度內,那也是由一般利潤率決定,不是由特殊利潤率(在特殊產業部門支配的特殊利潤率)決定,更不是由額外利潤(某個別資本家在特殊營業部門內賺得的額外利潤)決定[10]。所以,在事實上,一般利潤率會在平均利息率上再表現為經驗的所與的事實,但後者不是前者的純粹的可靠的表現。
不錯的,利息率將視借者所提供的擔保品的種類,視貸放的時間,而不斷發生差別。但就每一種擔保品說,利息率總會在一定的瞬間成為一致的。所以雖有這種差別,利息率仍不妨有固定的一致的姿態[11]
在每一個國家,中位利息率都會在長期間,表現為一個不變的量,因為一般利潤率——特殊利潤率會不斷變動的,但一個部門的變動,會被別一個部門的相反的變動所抵消——只會在長期間內變動。它的相對的不變性,表現為中位利息率(平均的或普通的利息率)的相當的不變性。
即就不斷變動的市場利息率而言,那在每一瞬間,也是確定的量,和商品的市場價格一樣:因為,在貨幣市場上,一切可貸放的資本,是當作一個總額,而不斷與機能資本相對待的,所以,可貸放的資本的供給予其需要的比例,隨便在什麼時候,都會決定利息的市場標準。信用制度的發展及其累積,越是使貸放資本取得共同的社會的性質,並在同時候一齊投到貨幣市場上來,情形就越是會這樣。反之,一般利潤率是不斷當作趨勢,當作均衡特殊利潤率的運動,存在的。資本家間的競爭,——它本身就是這種均衡的運動——在這場合,是這樣成立的;即,他們會漸次從利潤長期低於平均數的部門,把資本取出,並漸次把資本投到利潤高於平均數的部門;或是逐漸以不同的比例,把追加資本,分配到不同的諸部門。要之,這是資本的供給和需要(在不同諸部門間)不斷發生變動,決不像在利息率的決定上一樣,是同時發生的大規模作用。
我們曾經講過,生息資本雖然是一個和商品絕對不同的範疇,但會變成一種特殊的商品,並以此故,利息將變為它的價格;像普通商品的市場價格一樣,這種價格也是由需要與供給而定的。市場利息率雖會不斷發生變動,但會在一定瞬間,像商品的市場價格一樣,表現為不斷固定的,一致的。貨幣資本家供給這種商品,機能資本家就把它買進,構成它的需要。這個情形,在一般利潤率的均衡上,是不會發生的。如果商品價格在一個部門內漲在生產價格之上或跌在其下(除那些在各種營業上發生的與產業循環各階段相關聯的變動不說),那就會由生產的擴大或收縮得到均衡;那就是,產業資本家所投在市場上的商品量,將因資本會在特殊生產部門取出或加入,而行擴大或縮小。就因為商品平均市場價格會這樣均衡化為生產價格,所以特殊利潤率和一般利潤率或平均利潤率的不一致會由此訂正。但這個過程決不會也決不能表現像這個樣子,以致產業資本或商業資本,像生息資本一樣,當作這樣一種商品,而與購買者相對立。如果它會表現,它只表現在商品市場價格的變動和均衡(均衡為生產價格)上,不表現為平均利潤率之直接的確立。一般利潤率在事實上,(1)是由總資本所生產的剩餘價值決定;(2)是由剩餘價值對總資本的價值的比例決定;(3)是由競爭決定。惟就第(3)點說,所謂競爭乃指一種運動,由這種運動,投在特殊諸生產部門的資本,會比例於其相對量,在這個剩餘價值中取得相等的部分。所以,一般利潤率在事實上,和直接由需要供給比例決定的市場利息率是由完全不同的更複雜得多的原因決定的;那也不像利息率一樣是明白的已知的事實。各不同生產部門的特殊的利潤率,是有幾分不確定的;如果它表現出來,它所表現的,不是它的一致性,只是它的差別性。一般利潤率只為利潤的最低限界,不是現實利潤率之經驗的直接顯現的姿態。
我們雖然這樣著重利息率與利潤率之間的差別,但在這樣著重時,還有兩點足以助成利息率固定的事情,為我們存而不論。其一是,在歷史上是先有生息資本,並且有一個習慣傳下來的一般利息率;其二是,世界市場,會在各該國生產條件之外,在利息率的確定上,發生更大得多的直接的影響,它在利潤率上發生的影響卻是更小。
平均利潤不表現為直接的已知的事實,只表現為諸相反變動互相均衡的最後結果,那要由研究才能確定的。利息率不是這樣。至少就它的地方的普遍妥當性而言,它是一個日日固定的事實,這個事實,乃是產業資本和商業資本運用計算上的前提的事項。生出二厘三厘四厘或五厘的利息,變成了每一百鎊貨幣額所同具的能力。交易所的報告,像氣象台的報告,正確報告晴雨表寒暑表的狀態一樣,會正確報告利息率——不是這個或那個資本的利息率,乃是貨幣市場上一般貸放資本的利息率——的狀態。
在貨幣市場上,只有貸者與借者互相對立。其商品有同一的形態,即貨幣。資本固然會因所投的生產部門或流通範圍不同,而有種種特殊的形態,但這種特殊的形態,在這裡都會消滅的。在這裡,它是存在無差別的同一的獨立化價值的姿態上,即貨幣的姿態上。諸特殊部門間的競爭,在這裡是消滅了。他們一齊以貨幣借者的資格結合在一起;資本會在這個形態上,與他們全體相對立,在這個形態上,它可以隨便怎樣使用。產業資本在諸特殊部門間的運動和競爭上方才表現的性質(即當作資本階級共同所有的資本),在這裡,由資本的需要和供給,而充分成為現實的了。從另一面說,貨幣市場上的貨幣資本,還實際有這個形態,在這個形態上,它會當作共通的要素,不問特殊的應用法如何,但視各特殊部門的生產需要如何,而在諸不同部門間,分配在資本家階級之內。再者,大工業發展後,出現於市場上的貨幣資本,也不是由個個資本家代表,不是由市場上這一部分資本或那一部分資本的所有者代表,卻益益表現為累積的組織的大量。那會依一種和實際生產全然不同的方法,由代表社會資本的銀行業者統御。所以,貸放資本不僅就其需要形態說,會以一個階級的重力出現;即,就其供給形態說,它也表現為一個大量的貸放資本。
以上所述,便是這一種事實的理由:即一般利潤率表現成為一個捉摸不定的東西,利息率雖也會在大小上發生變動,但它會均等的發生變動,所以在借者看來,會不斷表現為固定的既成的事實。這好比貨幣的價值雖然變動,但與一切商品對立而言,它仍不妨有等一的價值。又好比,商品的市場價格雖日日變動,但商品的市場價格仍能在日日的報告中看到。同樣,利息率也可以規則地,當作「貨幣的價格」來報告。這是因為,在這裡,資本是在貨幣形態上,當作商品來供給的。像一切其他的商品一樣,它的價格的確定,便是它的市場價格的確定。所以利息率常表現為一般利息率,表現為這樣多錢取這樣多利息的形態,表現為數量確定的。利潤率不是這樣。它會在商品的市場價格不變時,在同一部門之內發生變化;因為,生產同一商品的諸個別資本,會在不同的條件下,生產該同一的商品;因為,個別資本的利潤率不是由商品的市場價格決定,乃是由市場價格與成本價格的差額決定。這諸種不同的利潤率,只能由不斷的變動,而在同一部門之內,繼又在不同諸部門間,得到均衡。
* * *
(整理時應注意之點)一個特殊的信用形態。我們知道,當貨幣當作支付手段不當作購買手段用時,商品是被讓渡了,但它的價值卻要到後來才實現。其價值,要到商品再度被賣的時候,才會付進來。所以,這一次售賣,好像不是購買的結果;反之,這個購買所以實現,反而是由這一次售賣促成的。那就是,賣成了買的手段。——第二,債權證,匯票等等,對於債權者,也是支付手段。——第三,債權證的抵消,可以代替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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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利息率是由營業的利潤決定的。」(馬希前書第57頁)。
[2]在這裡,原稿上有這樣的註解:「這一章的進行,說明了,在研究利潤分割的法則之前,不如先研究,怎樣一種量的分割,會轉成一種質的分割。為要從前章移到這一點,我們只須假定,利息是利潤的一個不定部分。」——F. E.
[3]「在第一個時期,即不景氣時期後的那個時期,貨幣豐饒而無投機;在第二個時期,貨幣豐饒,而投機旺暢;在第三個時期,投機轉弱,貨幣感到需要;在第四個時期,貨幣稀少。不景氣開始了。」(居爾巴特前書第1卷第149頁)。
[4]杜克關於這點,是這樣解釋的:會有剩餘資本蓄積起來,(因為在前幾年,資本的有利用途感到缺乏),會有貯藏的貨幣游離出來。而對商業發展的信任心又會恢復。(《1839年至1847年的物價史》倫敦1848年第54頁)。
[5]③「有一個銀行業者的老顧客,申請以二十萬鎊債券為抵押而借款,但被拒絕了;當他止支付的意旨透露出來時,他被勸告無須采此步驟,因為銀行家將以十五萬鎊的代價,購買這種債券。」(匯兌理論:《1844年的銀行特許法》倫敦1864年第80頁)。
[6]因為大體說,利息率是由平均利潤率決定的。所以,異常的欺詐,往往和低利息率相結合。1844年夏間的鐵路詐欺,就是一個例。英格蘭銀行的利息率,到1844年10月16日,才提高到三厘。
[7]例如,阿浦戴克(J. G. Opdyke)在其所著《經濟學原論》(紐約1851年),曾極其謬誤地,要由永遠的法則,說明五厘利息率的普遍化。安特(Karl Arnd)在其所著《與獨占精神和共產主義相對立的自然的國民經濟學》(哈諸1845年),還更素樸地,這樣嘗試過。他說:「在貨物生產的自然進行中,只有一個現象,似乎決定會在一個已充分開殖的國家,相當地,調節利息率;那就是,歐洲諸森林的木材量依逐年新生樹木而增加的比例。這種新生樹木的發生,與其交換價值毫無關係,」(何等滑稽啊,樹木的新生,竟與其交換價值毫無關係!),「每百株會新生三株或四株。所以,照這樣看,」(因為,木材的交換價值雖甚依存於木材的新生量,但樹木的新生量,是與木材的交換價值無關),即在最富的國家,也不能期望利息率降到現在的水準以下。(第124頁)。這應當說是「本來的森林利息率」。這個發現者,在該書,對「我們的科學」的貢獻,是和「大稅哲學家」的貢獻一樣。
[8]英格蘭銀行會依照金的流出和流入,而提高貼現率,當然它也會常常顧公開到市場上支配的貼現率。「因此,匯票貼現的投機,即預料銀行率變動的行為,現在已成為金融中心(即倫敦貨幣市場)巨頭的一半業務了」(《匯兌理論》第113頁)。
[9]「商品的價格是不斷變動的;它們被決定用在不同的諸種用途上;貨幣則可在每一種用途上使用。商品,即使屬於相同的種類,也是品質上相異的;現金則常有相同的價值。或被假定有相同的價值。所以,用利息這個名辭指示的貨幣的價格,要比任何別的物品的價格,有較大的固定性和劃一性。」(斯杜亞《經濟學原理法》譯本1789年第4篇第27頁)。
[10]「這個分割利潤的法則,不適用於個個的貸者和借者。但適用於貸者和借者一般。特別高的和特別小的利益,乃是熟練的和缺乏理解力的報酬,那是和貸者一般沒有關係的。貸者不能因此而受害,也不能因彼而受益。我們就同業務諸個人所說的話,也適用於不同種的業務。設有某種營業的商人營業家,可以由他借人的資本,比同國內別的商人營業家,獲得普通利潤以上的利潤,這種額外的利潤就是他們的,雖然那只須有普通的熟練和理解力。這種額外的利潤,決非屬於那供給他們以貨幣的貸者的。……貸者貸放貨幣的條件,並未低在一般利息率之下;所以,無論從他們的貨幣生出若何利益來,他們都不能在一般利息率之上,再得到什麼。」(馬希前書倫敦1750年第50頁51頁)。
[11]
銀行率(英格蘭銀行貼現率) 5%
市場貼現率(公開市場貼現率)60日期匯票 3 5/8%
同上3月期匯票 3 1/2%
同上6月期匯票 3 5/16%
匯兌經紀人借款逐日 1%—2%
同上逐周 3%
最近證券經紀人2星期貸款利率 4 3/4%—5%
存款利息(銀行) 3 1/2%
同上(貼現錢壯) 3%—3 1/4%
同一日間能有怎樣大的差別,可由倫敦貨幣市場1889年12月9日利息率表而知。這個表是由12月10日「每日新聞」本市新聞欄內採錄的。最低率為1%,最高率為5%——F. E.
第二十三章 利息與企業利益
我們在前二章講過,利息原來是,並且實際上也是利潤(即剩餘價值)的一部分;在機能資本家(產業資本家或商人),不使用自有資本而使用借來資本的限度內,這個部分,乃是機能資本家必須支付給這個資本的所有者和貸放者的。如果他僅使用他自有的資本,利潤便無須這樣分割;那會全部屬於他。在事實上,如果資本所有者親自把它使用在再生產過程內,則在利息率的決定上,他便不參加進去競爭。單有這一點,已經可以說明,利息這個範疇——沒有利息率的決定,即是不可能的——是與產業資本自體的運動,無關的。
「利息率可定義為貸者同意接受借者同意支付的比例金額,當作一定額貨幣資本在一年,或某期間內的利用權的代價。……如果資本所有者自動把它用在再生產上,他就不能算在這種資本家裡面;利息率就是由這種資本家的人數對借者的人數的比例,決定的」(杜克《物價史1793年至1837年》倫敦1838年第二卷355頁356頁)。在事實上,只因為資本家分為貨幣資本家和產業家,所以利潤會有一部分變為利息,並引起利息的範疇。而引起利息率的,也只是這兩種資本家的競爭。
如資本在再生產過程內發生機能,——就令它是屬於產業資本家自己,無須付還給貸者——則在這限度內,資本家能以私人資格隨意支配的,不是資本自身,不過是利潤,那是他可以當作所得來支出的。在資本當作資本而發生機能的限度內,它是屬於再生產過程,並被拘束在那裡。他固然是它的所有者,但若他把它當作資本,利用它來榨取勞動,則在這限度內,他雖有所有權,他也不能因此便把它用在別的用途上。貨幣資本家的情形,也完全是這樣。如果他是把資本放出,當作貨幣資本用,則在這限度內,它會把利潤一部分當作利息帶回來。但對於本金,他是不能隨意支配的。這個情形,在資本以一年以上的期間貸放,依約定期間收取利息,但不收回本金的場合,是很明白的。但就令他把本金收回,那也不會在這裡引起差別。如果他把本金收回,他就須把它再放出,如其他希望它發生資本——在這場合是貨幣資本——的作用。如果他把它保留在手中,它就不會生息,不會發生資本的作用;如果他會生息,會發生資本的作用,它就不會在他手裡。資本可以永久貸放,也就是因此。所以,杜克反對波桑葵(Bosanquet)的話,是完全錯誤的。他引用波桑葵的話如下:「如果利息率壓下而等於一厘,則借來的資本,會和所有者自有的資本,立於等位」(見波桑葵著《金屬通貨與紙幣,及信用通貨》第73頁)。杜克對於這句話批評說:「說利息率降到這個程度或這個程度以下時,借來的資本會與所有者自有的資本立於等位,那是一種奇怪的主張,是不值得鄭重注意的,不過這個主張,竟出自一個明哲的著作家之口,這個著作家對於這個問題的各個點,又都會經下過深切的研究。他不把這個事實看落,或看輕了嗎?這個事實是:他的前提,已經包含著付還這個條件」(杜克著《通貨原理研究》第二版倫敦1844年第84頁)。如果利息是等於零,藉資本營業的產業資本家,就會和運用自有資本的資本家,立於同等地位的。二者將捲去相同的平均利潤;資本,無論是借來的,還是自有的,它的作用,都以生產利潤為限。付還的條件,絲毫不會在這點引起變化。利息率越是近於零,比方說,越是向一厘下落,借來的資本就越是和自有的資本立於同位。如果貨幣資本要保持貨幣資本的資格,它必須不斷再行貸放出去,那就是依照現行的利息率(比方說一厘),不斷向同一的產業資本家、商業資本家階級貸放。在他們當作資本家而發生機能的限度內,他們——藉資本營業的資本家和運用自有資本的資本家——之間的差別,不過在這一點:即,前者要支付利息,後者無須支付利息;其一把利潤p全部吞下,其他僅得利潤減利息,即p—z。z越是近於零,則p—z越是近於等於p,這兩種資本越是立於等位。其一固須付還資本,並重新借入;其他,在他的資本必須當作資本用的限度內,也須不斷的,重新把資本墊支到生產過程,決不能在這個過程之外將它自由支配。唯一剩下的差別,是一種自明的差別;即,一個是他的資本的所有者,別一個卻不是。
在這裡發生的問題是:利潤之純粹量的分割——分為純利潤(Nettoprofit)與利息——怎樣會變成質的分割?換言之,完全運用自有資本,完全不藉資本用的資本家,怎樣也要把總利潤的一部分,歸在利息的範疇內,並特別當作利息來計算?又,為什麼一切資本,無論是不是借來的,都會自行區分為生利息的資本,而與生純利潤的資本相區別?
我們知道,利潤之偶然的量的分割,並不是每一個都轉成質的分割。比方說,有某資本家,他們聯合經營一種事業,並依照法定的契約,把利潤分享。別一些資本家可以獨自經營事業,毫無聯絡。後一種資本家在計算利潤時,便無須用兩個範疇計算,一部分當作個人的利潤,別一部分當作掛名股友的股利的。在這場合,量的分割就不轉成質的分割。這種轉換,在所有者偶然為多數法人的地方,才會發生的。當情形不是這樣時,這種轉換是不會發生的。
為要解答這個問題,我們還須再考察一下利息形成之現實的起點。那就是,由如下的前提出發:即,貨幣資本家實際與生產資本家相對立,不僅當作法律上不同的身份,並且在再生產過程上,演完全不同的節目,在這兩種資本家手中,同一個資本實際會通過一種二重的完全不同的運動。一個不過把它貸放,別一個才生產的使用它。
就那些藉資本營業的生產資本家看來,總利潤是分成兩個部分,一部分為利息,付於貸者;利息以上的餘額,便成為他自己所得的利潤部分。如果一般利潤率為已定的,這後一部分便由利息率決定,如果利息率為已定的,這後一部分便由一般利潤率決定。再者,在個別場合,總利潤,總利潤的現實價值量,雖可以和平均利潤相差異,但屬於機能資本家的部分仍然是由利息決定,因為利息是由一般利息率(暫且把特別的合法的契約存而不論)決定的,並且假定在生產過程開始以前,從而在其結果(總利潤)取得以前,已經付進來。我們曾經講過,資本之真正的特殊的生產物,是剩餘價值,更進一步考察,是利潤。但就藉資本營業的資本家說,資本之真正的特珠的生產物,便不是利潤,只是利潤減利息,是支付利息以後餘下的利潤部分。所以,利潤的這一部分,在他看來,在資本發生機能的限度內,必然會表現為資本的生產物,就他而言,實際也是這樣的,因為他僅以機能資本家的資格,代表資本。在資本發生機能的限度內,他是資本的人格化;又必須它被投在產業或商業上生出利潤,並在使用者手裡,參加他所業以內的各種操作,它才發生機能。利息是他由總利潤中付給貸者的。與利息不同而由他收取的利潤殘餘部分,必然會取得產業利潤或商業利潤的形態。用一個德國名辭,把二者包括在一起,那就是企業利益(Unternehmergewinn)。如其總利潤等於平均利潤,這個企業利益的量,就完全由利息率決定。如其總利潤與平均利潤有差異,則總利潤與平均利潤之差(兩方都除去利息以後的差),由一切足使特殊生產部門利潤率和一般利潤率發生差異的事情,或使個別資本家在一定生產部門賺的利潤與該部門平均利潤發生差異的事情,來決定。加之,我們又知道,利潤率即在生產過程之內,也不僅依存於剩餘價值,卻還須視其他許多情形而定,比方說,生產手段的購買價格,生產力在平均程度以上的方法,不變資本的經濟等等。即使把生產價格除開不說,一個人會不會,又會在什麼程度內,在生產價格之上或在其下購買或售賣,從而在流通過程內,在總剩餘價值中占取較大的或較小的部分,乃取決特殊的狀況,而就各個營業說,還須取決於資本家個人如何機敏,如何勤勉。但無論如何,總利潤之量的分割,會在這裡轉為質的分割;加以,這種量的分割還取決於被分割的東西的性質,取決於活動資本家使用資本的方法,取決於機能資本所提供的總利潤(那就是他以活動資本家的資格發生機能結果所得的總利潤),故更加如此。在這裡,機能資本家被假設為非資本所有者。與他相對而言,資本的所有權,乃由貸者,由貨幣資本家代表。他對於貸者的利息,表現為總利潤的一部分,這一部分是屬於資本所有權的本身的。因此,為區別起見,屬於活動資本家的利潤部分,遂表現為企業利益,好像純然是他運用資本在再生產過程內實行操作或機能發生的;尤其像是他以產業企業家或商業企業家資格所盡機能發生的。在他看來,利息只表現為資本所有權的結果,為資本自體——即由資本再生產過程抽象出來的資本,那是不「操作」的,不發生機能的——的結果,企業利益則表現為他運用資本所實行的機能的結果,表現為資本的運動和運用的結果;這種運用,在他看來,好像是他自己的活動;這種活動,與貨幣資本家在生產過程上的不活動,不參與,是正好對立的。總利潤這兩部分間的質的分割——這種分割,使利息表現為資本自體的結果,為與生產過程分離的資本所有權的結果,反之,使企業利益表現為資本運用的在生產過程內發生作用的結果,為資本使用者在再生產過程內活動的結果——決不僅是貨幣資本家和產業資本家之主觀的見解。那是以客觀的事實為基礎,因為利息歸於貨幣資本家,歸於貸者,歸於那在生產過程之前並在其外代表資本所有權的資本所有者;企業利益則歸於機能資本家,歸於非資本所有者。
就藉資本營業的產業資本家和不親自使用資本的貨幣資本家說,總利潤之量的分割——那是在兩種不同的人身之間分割的,這兩種不同的人身,對於同一個資本有兩種不同的權利名義,對於資本所生產的利潤,也有兩種不同的權利名義——都會由此變為一個質的分割。利潤的一部分,現在表現為資本在一個職分上自然生出的產物,即表現為利息。利潤的別一部分,則表現為資本在一個相反職分上的特殊的產物,即表現為企業利益。其一表現為資本所有權的結果,其他表現為資本機能的結果,表現為資本運用的結果,表現為活動資本家所實行的機能的結果。總利潤這兩個部分,於是凝化並獨立化了,好像是由兩個在本質上不同的源泉生出的了;因而在全資本家階級和全部資本看來,成了既定的事實。並且,無論活動資本家所使用的資本是否借來的,也無論屬於貨幣資本家的資本是不是由他自己使用,情形都會是這樣。每個資本的利潤,從而,由資本相互均衡而確立的平均利潤,都會分成兩個在質上不同又互相分立而且獨立的部分,那就是利息和企業利益,各由各的法則決定。使用自有資本的資本家,會和借用資本的資本家一樣,把他的總利潤分為利息和企業利益。這種利息是他自己得的,因為他是資本的所有者,他是把自有的資本,貸放給自己。這種企業利益也是他自己得的,因為他就是活動的機能的資本家。從質的方面說,資本家曾否實際與別一個人共分利潤的事實,毫無影響於這種分割。資本的使用者,即使所運用的是他自有的資本,也會分裂成為兩個人格,即資本所有者與資本使用者。就資本所提供的利潤這個範疇的關係來說,資本也分成為資本所有權,即在生產過程之外提供利息的資本,和在生產過程之內提供企業利益的資本。
利息是這樣固定的,好像它並不是一個與生產無關而僅偶然發生(即在產業家使用他人資本時發生)的總利潤的分割。即在他運用自有資本的場合,他的利潤也會分裂為利息和企業利益。就因此,所以,單純的量的分割,就變為質的分割了。這個情形,不問產業家是不是資本所有者(這是一個偶然的事情)都會發生。這當中的問題,已不僅是利潤會以種種成分,分歸不同諸人之間,並且是有兩個不同的利潤範疇。這兩個範疇,對於資本保持不同的關係;那就是,關係於資本兩個不同的職分。
由以上所說,我們很容易說明,為什麼總利潤分為利息和企業利益的分割,一度成為質的,這個分割,就會對於一切資本和全資本家階級,都會取得質的分割的性質。
第一,以上所說,可以由單純的經驗的事實來推出:那就是,有多數產業資本家——究竟有多少,那是時時不同的——會兼用自有的資本和借來的資本,而自有資本與借來資本的比例也是時時變動的。
第二,總利潤一部分轉化為利息的形態,它的別一部分便會由此轉化為企業利益。當利息成為一個特殊的範疇時,後者在事實上不過是總利潤餘額對利息所采的對立形態。總利潤究如何化為利息和企業利益的問題全部,可以還原成為一個單純的問題:即,怎樣總利潤的一部分,會一般凝化並獨立化為利息。但從歷史方面考察,生息資本乃以完成的留傳的形態存在的,從而,在資本主義生產方法及與其相應的資本概念和利潤概念發生以前許久,利息,就已經是資本所生產的剩餘價值之完成的副形態了。也就因此,所以會發生一種通俗的見解,認貨幣資本,生息資本,是資本的正型,是資本的本身。從而,一直到馬希那時候,支配的見解仍認為被支付以利息的,是貨幣的本身。貸放資本又無論是否實際當作資本用,甚至在借來供自己消費的場合,也會提供利息。這個事實,更加強了這個資本形態有獨立性的見解。在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的初期,利息好像是與利潤相獨立的,生息資本好像是與產業資本相獨立的。這種獨立性的最好的證明是:直到十八世紀中葉,利息為總利潤一部分的事實,方才由馬希(繼他之後有休謨)發現,且必須有這樣一種發現,然後才為人所知道。
第三,無論產業資本家是運用自有的還是用借來的資本,貨幣資本家這一個階級,總是當作一種特殊的資本家,而與產業資本家相對立,貨幣資本總是當作一種獨立的資本,利息總是當作與這種特別資本相應的獨立的剩餘價值形態。
從質的方面考察,利息是資本所有權,資本自體——雖然它的所有者,依然留在再生產過程之外——所提供的剩餘價值,是資本在其過程之外提供的。
從量的方面考察,形成利息的利潤部分,似乎不與產業資本商業資本自身,而僅與貨幣資本發生關係;剩餘價值這一部分的比率,即利息率,就把這種關係確定的。第一因為,利息率雖依存於一般利潤率,但卻是獨立決定的;第二因為,利息率雖有種種變動,但與捉摸不定的利潤率比較,它是像商品的市場價格一樣,表現為固定一律的,分明的,已知的關係。如果一切資本都在產業資本家手中,那決不會有利息,也不會有利息率。總利潤的量的分割所採取的獨立形態,引起了質的分割。如果產業資本家和貨幣資本家相比較,則使他們之間發生區別的,不過是企業利益,是總利潤超過平均利息的餘額;平均利息乃由利息率決定,而表現為經驗的已知的量。從別方面說,如果他和使用自有資本的產業資本家比較,則使用自有資本的產業資本家,不過在這一點和他不相同,那就是,這種產業資本家會兼以貨幣資本家的資格,把利息收為己有,不支付給別人。在兩方面,總利潤中的利息以外的部分,都會表現為企業利益,利息則表現為資本自體所提供的剩餘價值;即使不生產的使用,它也會提供這種剩餘價值的。
對個別資本家而言,這當然是實際正確的。他的資本,或是一開始就是在貨幣資本的形態上存在,或是要先轉化為貨幣資本的形態。但無論如何,他總有權,可以隨心所欲,把它當作生息資本來貸放,或當作生產資本來增殖其價值。但若像若干庸俗經濟學者那樣,把這個概念當作普遍的概念,把它適用於社會總資本,甚至認這是利潤的源泉,卻當然是不合理的。除少數在貨幣形態上存在的資本外,總資本原是在生產手段的形態上的。有人說,即使沒有購買生產手段,並使其價值增殖的人,資本也會全部轉化為貨幣資本,這種說法,當然是毫無意義的。如果可以這樣說,則在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的基礎上,即使資本不以生產資本的資格發生機能,那就是,不生產任何的剩餘價值(利息不過是剩餘價值的一部分),也會提供利息了。沒有資本主義生產,仍會有資本主義生產方法了。設竟有過大數的資本家,把他們的資本轉化為貨幣資本,結果便會是貨幣資本的價值異常減低,利息率異常下落。馬上會有許多人發覺,靠利息生活,已經是不可能的,因而,不得不變為產業資本家。但像我們以上講的,個別資本家的情形,卻確實是這樣的。所以,即使他是用自有的資本,他也必須把平均利潤中與平均利息相等的部分,視為是資本自體的在生產過程外獲得的結果。在相反的方面,那與利息相獨立的總利的剩餘部分,就當作單純的企業利益。
第四:(原稿上留一餘白)——F. E.
我們曾經指出,機能資本家所付於資本所有者的利潤部分,會轉化成為利潤一部分的獨立形態。一切資本自體,無論是不是借來的,都會在利息的名稱下,提供這部分利潤的。這一部分究竟會怎樣大,那是定於平均利息率的水準。這個利潤部分的起源,不過表示在這一點上:即,機能資本家,即使本身就是資本所有者,也不會在利息率的決定上參加競爭,至少不會積極的參加競爭。利潤之純粹的量的分割——分割在兩種人之間,他們對資本有不同的權利名義——轉成為一種質的分割,好像這種分割,是由資本和利潤本身的性質引起的。因為我們曾經講過,當利潤的這一個部分,一般採取利息的形態時,平均利潤和利息之間的差額或利潤超過利息的部分,將會採取與利息對立的形態,即採取企業利益的形態。這兩個形態——利息與企業利益——乃是對立存在的。它們二者不過是剩餘價值在不同範疇,不同部類,不同名稱下固定的諸部分,它們不與剩餘價值相關聯,而僅互相關聯。因為利潤的一部分轉化為利息,所以它的別一部分表現為企業利益。
我們稱作利潤的東西,在這裡常常是指平均利潤,因為,由競爭戰及其他各種事情而起的平均利潤或剩餘價值分配上的上下變動,那就是,個別利潤或不同諸部門的利潤的不一致,在這裡,是完全和我們沒有關係的。這一個註解,對於我們當前的全部研究工作,一般是適用的。
所以,像蘭塞所說的,利息乃是純利潤,是資本所有權自體,為再生產過程以外的貸者,或為親自把資本投在生產用途上的所有者,提供的。對於資本所有者,它所以會提供這純利潤,並不是因為他是機能的資本家,乃因為他是貨幣資本家,是他自有資本的貸放者;他把他自有的資本,當作生息資本,又把自己當作機能資本家,而把它貸放給自己。貨幣的資本化或價值一般資本化,為資本主義生產過程之不斷的結果,它在資本形態上的存在,乃為資本主義生產過程之不斷的前提。也就因有轉化為生產手段的能力,所以它會不斷的支配無給勞動,並把商品的生產過程和流通過程,化為為資本所有者生產剩餘價值的過程。所以,利息不過是這個事實的表現,即,價值一般(那是在一般社會形態上的對象化的勞動,是在現實生產過程內採取生產手段姿態的價值),會當作一種獨立的權力,而與活的勞動力相對立,那就是當作榨取無給勞動的手段。它是這樣一種權力,因為它是當作別人所有的財產,而與勞動者相對立的。但這種對立(即與工資勞動相對立),卻在利息形態上消滅了。因為,生息資本,就其自體說,並非以工資勞動為對手,乃是以機能資本為對手。貸放資本家就其自體說,是直接與再生產過程內現實的機能的資本家相對立。而非與工資勞動者——在資本主義生產的基礎上,由生產手段而被榨取的,正是這種工資勞動者——相對立。生息資本是當作資本所有權,而與機能資本相對立的。在資本不發生機能的限度內,它不會榨取勞動者,也不與勞動者相對立。
從另一方面說,企業利益也非與工資勞動相對立,而系與利息相對立。
第一,假設平均利潤為已定的,企業利益的比率,即非定於工資,而系定於利息率。其大小,與利息率的大小,成反比例[1]。
第二,機能資本家對於企業利益的請求權,從而企業利益的本身,不溯源於他對於資本的所有權,乃溯源於資本的機能。在它的機能上,它和那種無所作為的資本所有權,是對立著的。如果它是運用借來的資本,那就會表現成為一種直接存在的對立。這樣,利息與企業利潤,會歸到兩個不同的人手裡。企業利益是由資本在再生產過程內的機能發生的,所以是機能資本家的操作活動——機能資本家即由這種活動,促成產業資本和商業資本的機能——的結果。機能資本的代表,並不像生息資本的代表一樣,可以無所作為的。在資本主義生產的基礎上,資本家須指導生產過程和流通過程。生產勞動的榨取,必須有所操作,那或是由他自己操作,或是用他的名字,由別人代為操作。他的企業利益,是和利息相對立的,在他看來,那是和資本所有權相獨立的,寧可說是他——非資本所有者,勞動者——的機能的結果。
所以,在他腦中,必然會展開這樣的思想:他的企業利益,決不是與工資勞動對立,決不僅代表他人的無給勞動,卻寧可說也是工資,是監督勞動的工資。這種工資所以比普通工資勞動者的工資更高,第一,因為它是更複雜的勞動,第二,因為那是資本家支付給自己的工資。因此,這個事實——他的資本家的機能,本來是在最經濟的條件下,生產剩餘價值,生產無給勞動——就在下面那一種對立之前,完全被人忘記了:即,利息歸屬於資本家,即使他完全不盡資本家的機能,而僅為資本所有者;企業利益則歸屬於機能資本家,即令他不是他所運用的資本的所有者。利潤或剩餘價值是分成兩部分的,這兩部分的對立的形態,使我們忘記二者都只是剩餘價值的部分,它的分割不能影響剩餘價值的性質,它的起源,它的存在條件。
在再生產過程中,機能資本家代表別人所有的資本,而與工資勞動者相對立,而由機能資本家代表的貨幣資本家,則分享勞動的榨取。能動的資本家僅因為是與勞動者對立的生產手段的代表,所以能實行他的機能,那就是,使勞動者為他勞動,使生產手段當作資本來發生機能。但這個事實,在資本機能(那是在再生產過程之內的)與資本所有權(那是在再生產過程之外的)的對立之前,被人忘記了。
在事實上,利潤或剩餘價值這兩部分(即利息與企業利益)所採取的形態,也不表示它們對勞動的關係;因為這種關係,只在勞動和利潤之間,或者說,只在勞動和剩餘價值(那是這兩部分的總和,這兩部分的全體,這兩部分的合一)之間存在的。利潤所依以分割的比例和這種分割所依以實行的權利名義,都以利潤已經存在這一件事為前提。所以,如果資本家就是他所使用的資本的所有者,他就會把全部利潤或剩餘價值收為己有。從勞動者的地位來說,究竟資本家是把全部利潤收為己有,還是要把利潤一部分付給第三者(合法的所有者),是全然沒有關係的。這樣,利潤何以要分解兩種資本家的理由,就偷偷的變作待分割的利潤(剩餘價值,這種剩餘價值,即使沒有後來的分割,也會由再生產過程引出的),何以會存在的理由了。既然利息與企業利益相對立,企業利益與利息相對立,那就是,它們互相對立,而不與勞動相對立,所以——我們要問,企業利益加利息,即利潤,也即剩餘價值,究竟是拿什麼作基礎呢?是這兩部分的互相對立的形態嗎!但利潤在已有這種分割之前,在尚談不到這種分割之前,就已經生產出來了。
必須貸放的貨幣實際轉化為資本,並生產出一個剩餘(利息即為其一部分)來,生息資本方才實際是生息資本。不過,這個事實,仍不能影響這一點:即,生息的能力,乃它所固有,是發生在生產過程之外的。這好比,勞動力必須被使用在勞動過程之內,實現在勞動過程之內,方才有生產價值的能力,但我們不能因此,就說它不是可能的(那就是就它的性能說)創造價值的活動。當作這種活動的勞動力,並不是由勞動過程發生,卻寧說是勞動過程的前提。它是當作創造價值的能力,而被購買的。買它的人,可以不生產的使用它。他可以用它來為私人的目的,例如充僕役。資本也是這樣的。把它當作資本用麼,實際推動它所固有的生產剩餘價值的能力麼,那完全是借者的問題。但就自體而言,就可能性而言,借者所支付的,總歸是資本商品內包含的剩餘價值。
* * *
我們且更細密地來考察一下企業利益。
因為資本在資本主義生產方法下所特有的社會性質——即資本所有權支配他人的勞動的資格——已成為確定的,利息又表現為資本在這種關係下生產的剩餘價值的一部分,所以剩餘價值的別一部分,即企業利益,必然會這樣表現,好像它並不是由資本自體出來的,而是由和這種特殊社會性質——這種社會性質,已經在資本利息這個名稱下,取得了特殊的存在方法——相分離的生產過程生出的。但與資本分離,生產過程就不過是勞動過程。所以,在這場合,與資本所有者相區別的產業資本家,不表現為機能資本,卻表現為與資本分開的機能者,表現為勞動過程的單純的擔當者,表現為勞動者,甚至表現為工資勞動者了。
利息的本身,正好表示,勞動條件是當作資本存在的,是在社會方面,與勞動相對立的,並轉化成了一種與勞動相反對並支配勞動的個人的權力。利息把資本所有權表現為榨取他人勞動生產物的手段。但它又把資本的這種性質,表現得好像是由生產過程以外取得的,好像不是這種生產過程所特有的資本主義性質的結果。它把資本的這種性質,表現得好像並非直接與勞動相反對,反而好像和勞動沒有關係,好像只是一個資本家對別一個資本家的關係,因而好像是一種與勞資關係漠不相涉的性質。資本之對立的性質,固然在利息的形態上,在這個特別的利潤形態上,得到了一個獨立的表現,但這樣做的時候,這種對立的性質被完全抹殺了,被舍象了。因為,利息是二資本家間的關係,不是資本家與勞動者間的關係。
從另一方面說,這個利息形態,會使利潤的別一部分,取得企業利益乃至監督工資之質的形態。資本家以資本家資格所盡的特別機能,——也正因有這種機能,所以他會和勞動者相區別,並與勞動者相對立——遂表現為單純的勞動機能了。他生產剩餘價值,好像不是因為他曾以資本家的資格操作,卻因為他雖有資本家的資格,但仍從事勞動。所以,剩餘價值的這一部分,就好像不是剩餘價值,而是剩餘價值的反對物,是所實行的勞動的等價物了。因為資本之對立的性質,——它和勞動的對立——被移轉到現實榨取過程的彼岸,移轉到生息資本上面,所以這個榨取過程也表現為單純的勞動過程了,在這個過程內,機能資本家不過和勞動者擔任不同的勞動。這樣,榨取勞動的勞動和被榨取的勞動,都成了勞動了,是同一的了。利息代表資本的社會形態,但它是在一個中立的無關的形態上,代表它。企業利益則代表資本的經濟機能,但這時候,這個機能之確定的資本主義的性質,就被舍象了。
資本家意識在這場合所得的印象,和本卷第二篇所論,有同樣的情形。在那裡,我們指出了,平均利潤均衡過程上諸種抵消的理由(那在剩餘價值的分配上,有決定的作用),會在資本家的表象方法中,被曲解為利潤所由以成立的原因。他們還根據這幾種理由,主觀地,承認利潤為正當的。
認企業利益為監督勞動的工資的觀念,是由企業利益與利息的對立,而起的,但因有下述的事實,而益加強。那就是,利潤的一部分,能夠當作工資來分離,且實際當作工資而分離開來;反過來說,在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的基礎上,工資也會有一部分,表現為利潤的必要成分。亞當·斯密早就正確的發現了,在營業規模許有充分的分工,並得以特別工資,支付給監督者的諸營業部門內,這個利潤成分,將會純粹的表現出來,即一方面與利潤(指利息與企業利益的總和),他方面與扣除利息後仍留為企業利益的利潤部分,相獨立,並且當作監督者的薪俸,完全分離開來。
在直接生產過程採取社會結合過程的姿態,而不以獨立生產者的獨立勞動為基礎的地方,監督和指揮的勞動當然是必要的[2]。但它有兩重的性質。
從一方面說,一切有許多個人合作的勞動,都必然要把過程聯繫並統一在一個指揮的意志下,表現在一種與部分勞動無關而僅與工場總勞動有關的機能上。這種機能,是和樂班指導的機能一樣。這是一種生產的勞動;每一種須有結合的生產方法,都須有這種勞動的。
而在另一方面——且全然不說商業部門——則一切以勞動者(直接生產者)和生產手段所有者相對立這一個事實為立腳點的生產方法,都必然有這種監督勞動發生。當中的對立性愈大,這種監督勞動所演的節目亦愈重要。所以,在奴隸制度下,它所演的節目,達到最高點[3]但在資本主義生產方法下,那也是不可避免的。因為在這場合,生產過程同時即是資本家消費勞動力的消費過程。同樣,在專制國家,政府在監督和各種干涉上的勞動,也包含兩個要素:其一是公共事務的實行,那是由共同體的性質發生的,其他是各種特殊的由政府和民眾相對立這一個事實引起的機能。
在把奴隸制度放在目中的古代著作家的文獻內,監督勞動的這兩個方面,正如在實際上不能分開一樣,在理論上也不能分開。認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為絕對生產方法的近世經濟學者,也是這樣做的。而在另一方面,我們又有一個例,可以說明,近世奴隸制度辯護者,曾利用監督勞動,作為奴隸制度的辯護理由;別一些經濟學者,又把這種勞動,當作工資勞動制度的基礎。
伽圖時代的農業管理人(Villicus): 「在農業奴隸制度的絕頂,有農業管理人。他管一切收支,買賣,受主人的命令,並在主人出缺時,發布命令,執行懲罰。……農業管理人,當然比別的奴隸更自由;瑪哥尼亞的書,勸說允許他結婚,生子女,並積蓄財產;伽圖還勸他和女管理人結婚。也許只有他,有希望,如有善行,便可由主人那裡取得自由權。就其餘各點說,他們是全體合成一個共同的家政。……每一個奴隸,包括管理人在內,都以自身之所需,取給於主人,這種取給,是依照一定的比率,按照一定的時間,支取的。他們必須賴這個來生活。……其量以勞動為準據,也就為這個理由,所以,工作比奴隸工作更輕的人,也比奴隸得更少的給付。」(摩姆孫《羅馬史》第二版護林1856年第一卷第809至910頁。)
亞里斯多德:「因為,主人之為主人,不是因為他購買奴隸,而是因為他使用奴隸」(同樣,資本家之為資本家,也不是由於資本所有權——那給他以購買勞動的權力——而是由於勞動者的使用——在今日,便是工資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上的使用)。「這種知識,並沒有什麼偉大崇高的地方。奴隸必須曉得做的事情,主人原須曉得命令的。在主人無須躬自監督的時候,那就會由管理人去擔任這種名義,他自己就去處理國務或研究哲理了」(亞里斯多德《共和國》貝克爾版第一卷第7頁)。
亞里斯多德明白告訴我們說,在經濟範圍內,像在政治範圍內一樣,支配權會把支配上的各種機能課於權力者身上;那就是說在經濟範圍內,他必須了解如何把勞動力消費。但他又說:這種監督勞動,並不是怎樣好的差事,所以,已有充分財富的主人,會把這種苦差事的「名義」,委於監督者。
指揮監督的勞動,雖不是由結合社會勞動的性質喚起,而是由生產手段所有者和勞動力所有者間的對立(不管是像奴隸制度那樣,勞動力和勞動者自身一道被購去,還是勞動者把他的勞動力出賣,生產過程表現為資本消費勞動的消費過程),換言之,是由直接生產者的奴隸狀態所引起,但也往往被援引來做這種關係的辯護理由。他人無給勞動的榨取和占有,也被視為是資本所有者應得的工資。在這當中,最著名的一種辯護,莫過於美國奴隸制度辯護者阿庚諾(Connor)在1859年12月1日紐約一次大會上,在《為南方說幾句公道話》這個標題下,所發表的高論了。他曾在大鼓掌中說:「是呀,諸位先生,自然已經把這種奴隸狀態加於黑人身上呀!他是這樣強健,他是這樣適於勞動,但使他這樣強健的自然,卻不許他有統御的才能和勞動的意志」。(鼓掌)「這兩樣東西,他都沒有。但不許他有勞動意志的自然,給了他一個主人,來強制的實行這個意志;並且為黑人自己的利益和支配他的主人的利益,而在一個適合的風土內,使他服種種有益的勞務。自然即然把黑人放在這個狀況下,我敢說,任他處在這個狀況中,使他受主人支配,是絕無不合之處。主人既然用了心力統御他,使他變為於自己,於社會有用,所以,即使被迫為主人服務,來報答主人,也決不能說是虐待」(《紐約論壇》1859年12月20日第51頁)。
工資勞動者,是和奴隸一樣,必須有一個主人來命令自己勞動,並統御自己的。把這種主奴關係視為是已定的,則強迫工資勞動者去生產他自己的工資,並生產監督勞動的工資(那就是為監督者支配者的勞動提供一個報酬,就是理所當然的了)。「主人,既然用了心力統御他,使他變為於自己於社會有用,所以,他應當給他的主人以適當的報答」。
一切以階級對立為基礎的生產方法,和資本主義的生產方法一樣,都會由對立的性質,(在這場合,是由資本對勞動的支配),引起監督和指揮的勞動。這種監督和指揮的勞動,在資本制度內,也和結合了的社會勞動所給於各個人的生產機能(當作特殊的工作),直接地不可分離地結合著。這種監督者,在古希臘,稱為Epitropos,在封建的法國,稱為regisseur。這種人的工資,在營業規模甚大,可以維持這樣一個管理人的時候,會完全與利潤相分離,並採取熟練勞動的工資的形態;雖然我們的產業資本家,並不會因此便去「處理國務或研究哲理」。
烏爾老早就說過了,「現代產業制度的靈魂」,不是產業資本家,只是產業管理人[4]。而關於營業的商業部分,我們已在前一篇,說了我們必須說的一切了。
資本主義生產,已經進到這一點,以致監督勞動,完全與資本所有權分離,而彷徨在街頭。資本家已無須躬自擔任這種監督勞動了。一個樂隊指導員,不必就是該樂隊工具的所有者;而他以指揮者的資格,也無庸過問合奏者的「工資」。在最高形態上發展的資本家,已經發覺,大土地所有者當作生產上的機能者為完全無用的;現在,合作工廠,又提示了一個例,證明資本家當作生產上的機能者,也是完全無用的。資本家的勞動,如其不是由資本主義生產過程喚起,不與資本一同消滅,不以榨取他人勞動的機能為限,而是由勞動的社會形態,由許多人為同一目的結合和合作所引起,那就會完全和資本相獨立,恰如勞動的社會形態,一經突破資本主義的外殼,就會完全和資本相獨立一樣。說這種勞動必然是資本家的勞動,必然是資本家的機能,不過表示庸俗經濟學者不能想像,在資本主產生產方法的胎內,會發展出一個完全脫卻資本主義對立性質的形態來。與貨幣資本家相對而言,產業資本家是勞動者,是當作資本家(那就是當作他人勞動的榨取者)的勞動者。他為這種勞動而要求而收納的工資,正好與他所占有的他人勞動的量相等,如果他是親自從事榨取上的必要工作,那還是直接取決於他人勞動的榨取程度,但非取決於這種榨取所費於他的努力的程度。他能用相當的給付,把這種負擔,加在一個管理人身上。每一次恐慌後,我們都看見,在英國工廠區域內,有許多已經把工廠出賣的前任工廠主,會在他們自己從前所有的工廠內,為低微的工資,變為新工廠所有者(他們往往就是他們的債權人)[5]的管理人。
商業管理人和產業管理人所受的監督工資,在勞動者的合作工廠和資本家的股份企業上,都完全與企業利益分開。監督工資與企業利益相分離的現象,在其他場合,不過是偶然的,在這裡卻是不變的。在合作工廠內,監督勞動的對立性質是消滅了,因為管理人的薪資是由勞動者支給他決非代表資本而與勞動者對立的。股份企業——那是和信用制度一同發展的——也有一種趨勢,要把監督勞動,當作一種機能,而益益與資本的所有權(無論那是自有的,還是借來的)相分離。這好比,當市民社會發展時,司法權與行政權會益益與土地所有權(在封建時代,司法權與行政權,卻不過是土地所有權的屬性)相分離。但在一方面,因為機能資本家是與資本所有者即貨幣資本家相對而出現,同時,貨幣資本在信用發展時卻會取得一種社會的性質,累積在銀行內,由銀行貸放,而不由直接所有者貸放;在他一方面,又因為對於資本(無論是不是借來的)無任何權利的管理人,會替機能資本家擔任一切真實的機能,所以,就只有機能者殘留下來,資本家遂當作無所事事的人,不留在生產過程之內了。
根據英國各合作工廠的公開計算書[6],我們可以看到,扣除管理人的工資——那是所投的可變資本的一部分,和別的勞動者的工資完全一樣的——後,它們的利潤是比平均利潤更大;雖然它們所支付的利息,有時候,比私辦工廠主所付的利息,更高得多。在這一切場合,利潤所以更高的原因,都是不變資本使用上的更大的節省。而在這裡特別使我們感到興趣的,是:平均利潤(=利息加企業利益),在實際上,明明白白,表現成為一個與監督工資完全無關的量。因為在這裡,利潤比平均利潤更大,所以企業利益也比別人的企業利益更大。
這個事實,在若干資本主義的股份企業,例如股份銀行,也表示出來了。倫敦韋斯明斯特銀行在1863年,全年支付三分的股息,倫敦聯合銀行等等全年支付一分五厘的股息。除經理人的薪資外,所付於存款人的利息,也從利潤中除去了。在這場合,高的利潤,也可由實收資本比較少,存款比較多這一件事,來說明。例如1863年倫敦韋斯明斯特銀行,實收資本為1,000,000鎊,存款為14,540,275鎊。1863年倫敦聯合銀行實收資本為600,000,存款為12,384,173鎊。
企業利益所以會和監督工資或管理工資相混同,原來是因為,利潤超過利息的餘額,會對於利息,採取對立的形態。但因為辯護者起意要不把利潤視為剩餘價值或無給勞動,卻把它視為資本家自己勞動所得的工資,所以這種混亂是更進了一步。甚至在社會主義方面,也見到這樣的要求;利潤應在實際上減低,而和理論上所稱呼的一樣,那就是,在實際上減為單純的監督工資。並且,這個要求,也是極不合理論歪曲者的口味的;因為,監督工資,和別的勞動工資一樣,在產業經理人商業經理人形成一大階級時,會發現它的一定的水準和一定的市場價格[7],同時,這種工資,又和各種熟練勞動的工資一樣,會在一般發展,熟練勞動力的生產成本減低時,益益往下落[8]。但當勞動者方面的合作事業,資產階級方面的股份企業日趨發展時,企業利益和監督工資互相混同的最後的口實,就除去了,從而,利潤不僅在理論上,並且在實際上,表現為單純的剩餘價值,為未付任何代價的價值,為已經實現的無給勞動;從而,機能資本家實際不過是榨取勞動;而他榨取所得的結果,即在他藉資營業時,也分為利息與企業利益或利潤超過利息的餘額。
在資本主義生產的基礎上,有一個和監督工資有關的新的詐欺,在股份企業上發生了。那就是,在實際監督者之外,並在其上,出現若干董事和監事。就這種董事和監事說,所謂指導和監督,不過是一個掠奪股東圖謀錢財的藉口。關於這點,我們可以在《倫敦市或倫敦營業的生理;交易所和咖啡店漫談》(倫敦1845年)一書,看到很有趣味的記載。舉一個例。「銀行家和商人出席八九個公司董事會所得的結果,我們可由以下的例來說明。提摩太·阿布拉罕·寇蒂士君的私人計算書——那是他失敗時由破產法院公布的——表示他充任董事,每年得八百鎊至九百鎊。因為寇蒂士君兼任東印度公司和英格蘭銀行的董事,所以每一個公司都以得他擔任一董事名義為榮」。——這一類公司的董事每星期出席會議的報酬,至少有一幾尼(二十一馬克)。破產法院的審理,說明了,這種監督工資,通例是與這種掛名董事實際擔任的監督工作,成反比例。
* * *
[1]「企業利益依存於資本的純利潤,不是後者依存於前者」(蘭塞《財富分配論》第214頁。在蘭塞,純利潤常常=利息)。
[2]「在這場合,(即自耕的土地所有者)監督勞動完全省免了」。(凱恩斯《奴隸力》倫敦1862年第48頁)。
[3]「如果勞動的性質,要勞動者(即奴隸)散布在一廣大區域內,監工的人數以及監督勞動所需的費用,會相應增加起來。」(凱恩斯前書第44頁)。
[4]烏爾著《製造業哲學》法譯本1836年第1卷第67頁。在那裡,工廠主的抒情詩人,曾經證明,大多數工廠主,對於他們所使用的機械,是一點理解也沒有的。
[5]在我知道的一個場合,在1868年恐慌之後,有一個失敗的工廠主,他在他以前的勞動者下面,變成了一個工資勞動者。在該工廠破產後,該工廠由勞動者合作經營,從前的工廠主變成了那裡的經理。——F. E.
[6]這裡引錄的計算至1864年為止,因為以上的文章,是1865年寫成的。——F. E.
[7]「老闆和幫伙(Gesellen, Journeymen)一樣是勞動者。在這個職分上,他的利害關係,和幫伙的利害關係是恰好一樣的。但他還是資本家或資本家的代理人。就這個資格說,他的利害關係就判然與勞動者的利害關係相反了」(第27頁)。「在這個國度內,工業工人教育是廣泛地普及了。這種教育的普及,增加了有這種特殊知識的人數,因而,一天甚似一天的,幾乎把一切老闆僱主的勞動以及他們的熟練的價值,都減低了。」(第30頁)。荷治斯金著《擁護勞動反對資本要求》倫敦1825年。
[8]「因襲障礙的普遍弛緩,教育利器的增進,沒有提高不熟練勞動者的工資的傾向,只有減低熟練勞動者的工資的傾向。」(約翰·穆勒《經濟學原理》第2版倫敦1849年第1篇第463頁)。
第二十四章 資本關係在生息資本
形態上的外表化
在生息資本的形態上,資本關係取得了最表面最拜物教性的形態。在這場合,我們有G—G′的公式,有生產更多貨幣的貨幣,有並無什麼過程在二極端間充媒介,而自行把價值增殖的價值。就商業資本G—W—G′說,雖然它只在流通範圍之內,以致利潤好像只是讓渡的利潤,但資本主義運動的一般形態,至少尚在其中存在著;在這場合,利潤至少還表現為社會關係的產物,不是單純的物的產物。商人資本的形態,常表現為一個過程,這個過程是二對立階段的統一,表現為一個運動,這個運動是分為二對立交易——即商品的賣與買——的。但在生息資本的形態上,即在G——G′上,這個情形就消滅了。例如,如果1000鎊由某資本家貸放出來,利息率五厘,則1000鎊的價值,當作資本,一年後,會=C+Cz′。C代表資本,z′代表利息率,那在這場合是五厘或5/100或1/20,所以,1000+1000×1/20=1050鎊。那就是,1000鎊的價值,當作資本,是=1050鎊;換句話說,資本並不是一個單純的量。那是一個數量關係,是一個本金額(當作確定價值的本金額),對它自身(當作一個增殖的價值當作一個已生產剩餘價值的本金額)的關係。我們曾經講過,活動的資本家或是用自有的資本,或是用借來的資本,但無論如何,就一切活動的資本家來說,資本總會表現成為這樣,總會表現成為這種直接自行增殖的價值。
G—G′:在這場合,我們有資本的本來的起點。在這裡,G—W—G′公式內的貨幣,縮約為兩極端G—G′;在其內,G′=G+ΔG,即表示已經生出追加貨幣的貨幣。資本的原來的一般的公式,被縮成一個無意義的形態。它是完成的資本,是生產過程和流通過程的合一,且會在一定期限內,提供一定的剩餘價值。在生息資本的形態上,這個情形,不借生產過程或流通過程的媒介,會直接表現出來的。這個資本,表現成為利息或其價值增殖之神秘的自行創造的源泉。物(貨幣,商品,價值),當作單純的物,已經是資本;資本也表現為單純的物了。總再生產過程的結果,表現成為附屬在一物之內的性質。究竟是把貨幣當作貨幣來支出,還是當作資本來貸放,那完全取決於貨幣——那是隨時可以交換的商品——的所有者。所以,就生息資本說,這個自動的拜物教性質,是在最純粹的形態上產生了。它是自行把價值增殖的價值,它是會生產貨幣的貨幣。在這個形態上,它的起源如何,不曾留下任何的痕跡來。社會的關係,化為一物(貨幣)對它自身的關係。貨幣現實化為資本的情形,我們沒有看見,卻只看見了一個無內容的形式。像在勞動力的場合一樣,在這裡,貨幣的使用價值,便是創造價值,是創造比它自身所含價值更大的價值。貨幣本身便已經是可能的自行增殖其價值的價值,且也就當作這種價值來貸放,貸放便是這一種特別商品的售賣形態。像桃樹有結桃子的能力一樣,貨幣有創造價值提供利息的能力。貨幣貸放者,就把他的貨幣,當作可以生息的東西來賣的。但尚不只此。我們講過,現實機能的資本,看來好像不是以機能資本的資格,而是以資本自體(貨幣資本)的資格,來提供利息。
但還有別一些事情被曲解了。利息只是利潤(或剩餘價值,那是機能資本家從勞動者那裡奪取的)的一部分,現在卻好像利息是資本的真正的果實,是原來的東西,而現在轉化為企業利益的利潤,卻像只是再生產過程的附屬物和追加物。在這裡,資本的拜物教姿態和資本拜物教的觀念,就完成了。在G—G′的形態上,我們有資本的無概念的形式,有生產關係的最高度的顛倒和實物化。生息資本的資態,成了資本的單純姿態,成了資本再生產過程的前提,成了貨幣或商品可以在再生產過程外自行把價值增殖的能力——這是最顯然的資本神秘化。
庸俗經濟學,把資本視為是價值及價值創造之獨立的源泉。在他們面前,這個形態自然是一個天賜的食物。利潤的源泉,在這個形態上,是不復能辨認了;在這個形態上,資本主義生產過程的結果,也從過程分開,取得了一個獨立的存在。
在貨幣資本的形態上,資本方才變成一種商品,它的自行增殖的性質,方才有固定的價格。這個價格,可以從當時的利息率,一望而知的。
當作生息的資本,在直接的當作生息貨幣資本的形態上,(生息資本還有別的形態,那是我們這裡不要研究的,但那都由這個形態派生出來,以這個形態為前提的),資本會取得純粹的拜物教形態,並當作主體,當作可賣的物,而取得G—G′的形態。第一,因為它繼續當作貨幣存在。在這個形態上,資本的一切職能都被抹除了,它的真正的要素全不能辨認了。在貨幣的形態上,商品的使用價值上的差別,是被抹除了,從而,由商品及其生產條件而成立的產業資本的區別,也被抹除了;在這個形態上,價值——在這場合是資本——是當作獨立的交換價值存在的。在資本的再生產過程上,貨幣形態只是一個暫時的通過的階段。但在貨幣市場上,資本卻是不斷在這個形態上。——第二,它所生產的剩餘價值,在這裡也是在貨幣形態上,好像本來是附屬在它裡面的。像樹木的生長一樣,好像資本在貨幣資本形態上,本來就具有貨幣生育力。
就生息資本而言,資本的運動是縮短了。媒介的過程是省略了。一個1000鎊的資本,當作一個自體就是1000鎊的物,固定著,並且會在一定期間內,變成1100鎊。好比窖內的葡萄酒,在一定時間之後,會把它的使用價值改良。這樣,資本是一個物,是一個當作物的資本了。現在,貨幣是有孕育力了。只要貸放出去,或投在再生產過程內(如果在企業利益之外,尚對於兼為資本所有者的機能資本家,提供利息),那就無論它是睡著,還是醒著,是在國內,還是在國外,是在白天,還是在黑夜,都會有利息累積上去。貨幣貯藏者的敬虔的願念,就在生息貨幣資本上面實現了(一切資本從其價值表現而言,都是貨幣資本,或者說,都是貨幣資本的表現)。
使路德這樣熱心去反對高利貸的,就是利息自然發生在貨幣資本這種物之內的事實(在這場合,資本生產剩餘價值,就是這樣表現的)。他曾指出,如其資本不能依一定期日付還貸者,致使他蒙受損失,又或貸者本來可以用這種資本,在一種交易(例如購買一個庭園)上獲得利潤,但因資本不能依一定期日付還,致使他蒙受損失時,他是可以要求利息的。但他這樣說明之後,往下又說:「現在,我貸給你一百古爾登,你卻須彌補我兩重損失,一方面因為我將不能支付,他方面因為我將不能購買。好像這是我兩重的損失,你所提出的賠償,一方面須與我所受的損失相當,他方面須與我所拋棄的利益相當。這是二重利息。……他們聽見某甲在100古爾登的貸放上受了損失,而要求相當的賠償時,就急速跑進來,對每100古爾登,課以兩重的利息,一方面賠償不付的損失,一方面賠償交易停止的損失,好像每100古爾登,都自然會生出兩重的利息來一樣。所以,無論何時,只要他有100古爾登,他就可以把這100古爾登貸放出去,並藉口兩種實際上不曾受到的損失,而要求賠償了。……你們既然為一種實際不曾受到的,既不能證明也不能計算的損失,從鄰人那裡取得貨幣,當作利息,來作賠償,所以你們是高利貸者。這種損失,依法律家說來,是不真實的想像的利害關係。這種損失,是各個人為自己打算而想像出來的。……不能說,因不能購買或不能支付之故,你就會受損失。如果這樣說,那就會由一個不存在的事物,造出事物來,並且使一個不確實的事物,變為絕對確實的事物。這種高利貸,在數年之內,就會把全世界吞下去的,……如果貸放者偶然受了一宗損失,並且這種損失也不是由於他自己的錯誤,他是可以要求賠償的,但在這種交易上,不是這樣,卻寧可說正好相反。在那裡,總是想犧牲他們的貧苦的鄰人,害人利己來蓄財致富,並一點不擔憂慮,一點不冒危險,一點不受損失,坐下來,靠別人的勞動,來度奢侈游惰的生活。坐在火爐旁邊,把我的100古爾登放出去,在國內,為我收集錢財罷。但這100古爾登,仍舊是像在我錢袋裡一樣,它們不過是貸出去罷了,是一點不冒危險的。朋友們,你們想想,有那個不願這樣做呢?」(馬丁路德《致僧侶書:反對高利貸業者》威吞堡1540年全集第六篇第309頁310頁)。
資本會再生產其自身,並會在再生產中,憑它的生得的性能(即當作永遠存在永遠增殖的價值)——即經院哲學家所說的潛存的性能——益益趨於增殖的觀念,曾引起蒲萊士博士的無稽的幻想;這種幻想超過煉丹師的幻想;但封於這種幻想,庇特是深信不渝的。他在訂立減債基金條例時,便是用這個幻想,當作他的財政經濟的支柱。
「以複利生息的貨幣,在開初的時候,是增加得很慢的,但因為增加率是不斷加速的,所以,經過一定期間後,它增加的速度,就會不可想像。一個便士若依五厘的複利,在救世主降生的那一天貸放出去,到現在,它會比一萬五千萬個地球,包含更巨額的存金。但若憑單利法貸放,則在同一期間,它不過變為七先令四便士半。在以前,我們英國的政府,都是依後法,不是依前法,去改革財政[1]。」
在《附期限支付論》(倫敦1782年)中,他還飛翔得更高。他說:「在救世主降生那一天投下一先令」,(大概是在耶魯薩冷宮投下的罷)「依六厘的複利生息,那到今日,它所包含的數量,會比全太陽系統所能包含的數量更大,如果太陽系統變為一個直徑與土星軌道直徑相等的天球」。「一個國家,決不會因此陷於困難;因為,一個國家只要有最小的儲蓄,便可隨利害關係之所需,而在短期間內,償付最大的負債」。對於英國的國債,那是一個怎樣美好的理論引導啊!
蒲萊士不過為幾何級數所引起的數字的龐大,所迷惑。因為他不顧再生產的和勞動的條件如何,就把資本當作自行調節的自動機,當作一個自行增殖的數字來考察·(馬爾薩斯就是這樣依幾何級數考察人類的),所以他想像,資本增加的法則,是這個公式;即,s=c(1+z)n。在這個公式內,s代表資本加複利,c代表墊支的資本,z代表利息率(那用100的可除部分表現),n代表過程所進行的年數。
庇特卻極真誠地看待蒲萊士博士這種神秘化。在1786年,下院議決為公共利益而舉國債一百萬鎊。庇特是信仰蒲萊士的;照蒲萊士說,最好不過是由人民納稅來「蓄積」這個徵募的數額,然後由複利的神秘方法,來拔除國家的債務。「下院的這個決議,不久就為庇特所頒布的一項法律實行了。這個法律命令,須蓄積二十五萬鎊,俾滿期後,可以逐年提供四百萬鎊的基金」(喬治三世法令第26年法令第31章)。庇特曾在1792年一篇演說內,提議把減債基金的金額增加。在這篇演說內,他認為,機械信用等等固然是英國商業霸權的原因,又認蓄積是「最廣泛的最耐久的原因。這個原則,已經為大天才斯密的著作所充分說明了。……這個資本蓄積,因年利潤至少有一部分充作本金,這種本金又在次年同樣使用並繼續提供利潤之故,得以實行」。庇特就憑蒲萊士的中介得將斯密的蓄積說,轉化為國富得由債務蓄積而增加的理論;他還由此達到一個非常快意的借債、借債、不斷借債以還債的結論。
蔡爾德(Josias Child)——近代銀行業的創祖——曾經說過,「一百鎊以一分的利息率複利計算,會在七十年內,生產十萬二千四百鎊」。(蔡爾德著《商業論》亞美斯特登與柏林1854年第115頁。該書系在1669年寫的)。
蒲萊士博士這個見解,曾為近世經濟學者,不假思索的應用。此可由《經濟學界》的一段話而見。「資本,在其各部分皆以複利蓄積時,會有非常的吸收力;以致所得所從出的世界財富,全部由資本吸收成為利息。……現在,一切的地租,都是以前投在土地上面的資本的利息的支付」(《經濟學界》1859年7月19日)。那就是說,資本是可以充作生息資本的。就它的這個性能說,一切從來所生產的財富,都是屬於資本的,而資本從來受得的一切物,也都不過是資本無所不吞的欲望的償卻。依照它的天生的法則,一切剩餘價值,一切能由人類提供的剩餘價值,就都是屬於它的。天啊!
最後,我們還把浪漫派的密勒爾的妄言,抄在下面:「蒲萊士博士曾說到複利或人類繁殖力的驚人的加大。這種加大,以累世紀的不中斷不分割的劃一的使用為必要條件,如果它要發生這種異常的作用來。如果資本被分割,剖分成為若干獨立生長的芽,這裡所說的力的蓄積之總過程,就須重新開始的。自然曾以力的進行,分配在二十年至二十五年之間,平均說每個勞動者都會享受這樣大的年齡的(!)經過這個時間之後,勞動者就會離開,並且把他由勞動複利蓄積到的資本,移轉給新的勞動者,那大抵要分配在若干勞動者或兒女之間的。此等人在能由此取得實在的複利之前,必須先學習,怎樣推動他們份內的資本,並應用它。再者,資產階級社會所獲得的巨額資本,即在最變動的社會,也須經過許多年數,方才蓄積到,且也不是直接用來把勞動擴大,那寧說是等巨額收集成功之後,再在『貸放』的名稱下,把它移轉給別一個人,別個勞動者,或銀行或國家之手。然後,受到這種資本的人,才實際運用它,從它那裡收取複利,也就因此,所以他容易以單利息支付給貸者。最後,如果單有生產或節險的法則發生作用,那固然會使人力和生產物以異常的程度增加,但這種異常的增加,會在消費欲望和浪費的法則面前,受到相反的作用。後一種法則,是同樣深種在人性中的。」(亞當斯·密勒爾《政治綱要》柏林1809年第三卷第147——149頁)。
在這數行之內,他調合了無可比擬的無聊的胡言。他不僅滑稽的把勞動者和資本家,把勞動力價值和資本利息等等混同,並且假設,複利的減少,應由資本將被貸放來說明,因這種貸放後來又會提供複利的。密勒爾君的這種方法,是浪漫主義在一切方面的特徵。浪漫主義的內容,是由日常的偏見構成的,它不過擷取了最皮毛的事物的表面。但這種錯誤的不足道的內容,竟由一種神秘化的表現方法,被「高揚」,而詩化了。
如果利潤(剩餘價值)內那再轉化為資本並被用來吸收新的剩餘勞動的部分,得稱為利息,則在這限度內,資本的蓄積過程也可認為是複利的蓄積。但
(1)把一切偶然的攪亂存而不論,現存資本的一大部分,會不斷在再生產過程內,多少把它的價值減少,因為商品的價值,不是由原來用在它生產上的勞動時間決定,乃由再生產它所須費的勞動時間決定。因社會勞動生產力發展之故,再生產它所須費的勞動時間是會不斷減少的。所以,在社會生產力的更高的發展階段內,一切現有的資本,都會表現為比較極短的再生產時間的結果,但不表現為長期資本節省過程的結果[2]。
(2)我們曾在本卷第三篇證述,比例於資本蓄積的進步及相應的社會勞動生產力的增進,利潤率將會減下;因為資本蓄積的進步和社會勞動生產力的增進,恰好表現在這個事實上:即,與不變資本部分相對而言,可變資本部分會益益相對的減少。當一個勞動者所推動的不變資本增加十倍時,要保持同一的利潤率,剩餘勞動時間也須增加十倍,因此,那怕全部勞動時間,甚至一日二十四小時皆為資本所占有,也會嫌不夠。然利潤率不減少的觀念,正是蒲萊士的結論(複利的資本會吞併一切)的根據[3]。
剩餘價值與剩餘勞動的同一,在資本的蓄積上,課加了一個質的限界。這個限界就是總勞動日,和各時期生產力及人口的發展;依照這種發展,限制著同時可被榨取的勞動日數。但若把剩餘價值用無意義的利息形態來解釋,則其限界僅為分量的,並賽過一切的幻想。
資本拜物教的觀念,在生息資本的場合,完成了。這個觀念,認蓄積的已經固定為貨幣的勞動生產物,依其本有的秘密性質,當作純粹的自動體,就有一種力,得依幾何級數創造剩餘價值,從而,像《經濟學界》所想的那樣,這種蓄積的勞動生產物,早已把歷來世界所有的財富貼現得乾乾淨淨,使其依法歸於它自身。這樣,過去勞動的生產物,乃至過去勞動的自身皆在其自體上,孕育著現在的或未來的活剩餘勞動的一部分了。但一考實際,我們卻知道,過去勞動生產物的價值的保存,乃至它的再生產,不過是它與活勞動相接觸的結果;次之,我們又知道,過去勞動生產物對活剩餘勞動的支配,僅在資本關係——這是一種確定的社會關係,在這種關係內,過去的勞動,會當作一種獨立的占優勢的力,與活的勞動相對立——存在的限度內,才繼續存在。
* * *
[1]蒲萊士:《關於國債問題,告公眾書》(1772年第22版1774年倫敦第81頁以下)。他曾以素樸的機智,說「人必須以單利借錢,而以複利把它增殖」(哈彌爾登R. Hamilton著《大英國債的起源與進步》第2版愛丁堡1814年第3篇第1章「蒲萊士博士的財政見解的考察」第133頁)。依照他的說法,借錢是私人最有把握的致富手段。但若我以年息5厘借得100鎊,我必須在年終支付5鎊。這個借款就繼續一萬萬年,我也只能在這期間內,每年把這100鎊貸放出去,而每年仍得支付5鎊。如我只借入100鎊,我決不能由這個過程,貸放出105鎊。然則我從那裡支付這5鎊呢?由於新的借入;如果我所論的是國家,那就是由課稅。但若借錢的是產業資本家,他能由此賺得15%的利潤,其中5%當作利息,5%歸作消費(他的欲望,會和收入一同增大的),5%資本化。在這場合,5%利息的不斷出支付,是以15%的利潤率為前提。不過如果這個過程續續進行,則由以上已經說明過的理由,利潤率會由15%,減為10%(比方這樣說的)。蒲萊士已全忘記了,5%的利息是以15%的利潤為前提的;他還假定,這種情形會和資本的蓄積一同續續下去。他沒有考慮現實的蓄積過程,只考慮了會帶著複利流回的貨幣貸借。它怎樣會把複利帶回來的問題,在他看,是一個沒有關係的問題;因為那是生息資本的天生的性質。
[2]參看穆勒,和卡勒,和羅雪爾對於這點的誤解的批評。(參看約翰·穆勒著《經濟學原理》第2版倫敦1849年第92頁。卡勒著《社會科學原理》第Ⅲ卷菲拉德菲亞1860年第71頁以下。羅雪爾著《國民經濟學原理》第2版斯杜加與奧斯堡1857年第70頁以下)。
[3]「很明白,任何勞動,任何生產力,任何熟巧,任何技術,都不能應付複利法壓倒一切的結果。但一切節蓄都是出於資本家的所得,所以,這種要求會在實際上不斷發生;但勞動生產力也不斷把這種要求拒絕。因此,會不斷有一種差額出來。」(荷治斯金著《擁護勞動反對資本要求》第23頁)。
第二十五章 信用和虛擬資本
信用制度及其所引起的工具(信用貨幣等等)之精細的分析,是在我們本書的計劃之外的。在這裡,我們只要論究少數必要之點,必須有這少數點,方才可以指示資本主義生產方法一般的特徵。所以,在這裡,我們只要討究商業的和銀行業的信用。此等信用的發展,與公共信用的發展,究有怎樣的關聯,也是我們這裡不要考察的。
我以前曾經講過(第一卷第三章第三節B),貨幣充作支付手段的機能,以及債權者對債務者的關係,怎樣會在商品生產者和商品經營業者間,由單純的商品流通而發生。當商業及資本主義生產方法(它的生產,只顧到流通)發展時,信用制度的這個原生的基礎也會擴大,普遍化,並完成。在這場合,貨幣大體說只不過盡了支付手段的機能。換言之,商品不是對貨幣而賣,乃對一種定期支付的字據而賣。為簡單的目的,我們把此等字據,一概稱作匯票(Wechseln, bills of exchange)。這種匯票,在兌付日期未達之前,會當作支付手段流通的;它們是真正的商業貨幣(Handelsgeld)。如其這種匯票結局可以使債權債務互相抵消,它們是絕對盡著貨幣的機能。因為結局無須轉化為貨幣。總之,生產者與商人間相互的墊支,是信用的真正基礎,同樣,它們的流通手段——匯票——是真正的信用貨幣(Kreditgeld例如銀行券等等)的基礎。真正的信用貨幣,不是以貨幣(無論是金屬貨幣,還是國家紙幣)的流通為立腳點,乃是以匯票的流通為立腳點的。
約克州一位銀行家裡珊(W. Leathan)在其所著《通貨論》(第二版1840年倫敦)內,曾說:「我發覺,1839年全年的匯票總額,是528,493,842鎊,」(他認外國匯票約占金額的六分之一),「而該年同時流通的匯票額,為132,123,460鎊」。。「匯票在流通中所占的成分,比其他各部分合起來,還要更大。」。「匯票的巨大上層建築物,是立(!)在銀行券和金的數額所形成的基礎上;若在事變的進行中,這個基礎竟過度縮小,它的堅固性,甚至它的存在性,都會陷於危殆的。」。「在估計全部流通」(他是指銀行券——F. E.)「和一切銀行必須立時支付的債務額時我發覺了,其總額為153,000,000鎊,依法,那是可以要求立即兌換現金的;為應付這種要求,有14,000,000鎊現金,就已經足夠。」「設不能防止貨幣過剩,利息率或貼現率過低的現象,則要統制匯票,是不可能的;因為,這種現象,會引出一部分匯票來,並獎勵這種含有危險性的膨脹。我們不能決定,這種兌票有多少是由於真實的營業(即由於真實的賣買)。有多少是虛的,僅由融通匯票(Reitwechseln)構成。這種融通匯票的用意,僅為要在匯票到期以前把匯票兌付,從而,由流通媒介的製造,造出一個虛資本(Fingiertes Kapital)來。在貨幣過剩和低廉的時候,我知道,這個辦法,曾經用到極可怕的程度。」。鮑桑葵也在其所著《金屬通貨,紙幣,信用通貨》(倫敦1842年)內,說:「每一個營業日在票據交換所(倫敦各個銀行家,就在那裡互相交換他們的到期的匯票和支票,——F. E.)內了結的平均支付額,在三百萬鎊以上,但每日為此目的所須提用的貨幣額,不過略多於十萬鎊。」——(在1889年,票據交換所的總周轉額,為7,618,750,000鎊,每年以三百日營業計算,平均每日為25,500,000鎊。——F. E.)。「如果匯票會由劃撥而由一人轉到他人,它就無疑是與貨幣相獨立的流通媒介。」。「平均說,每一張流通的匯票,都有兩次劃撥,所以,平均說,每一張匯票在到期以前,都會實行兩次的支付。所以,單由劃撥,匯票就在1839年促成了兩個528,000,000鎊或1,056,000,000鎊所有權的轉移,每日計在三百萬鎊以上。所以,把匯票和存款合計起來,它們曾不借貨幣的幫助,至少,會由所有權的移轉,每日實行一千八百萬鎊貨幣的機能。」
關於信用一般,杜克曾說:「信用,就它的最單純的表現言,乃是一種適當的或不適當的信任,這種信任,使一個人,把一定額資本,在貨幣的形態或估計有一定貨幣價值的商品的形態上,委託給別一個人。這個資本額,通常在一定期間之後,就會支付進來的。如果資本是在貨幣形態上貸放,那就是,在銀行券,在現金信用(Barkredit,cash credit)或在支票形式上貸放,則在還款的時候,會加上一個百分之幾,當作資本使用的報酬。如果資本是用商品貸付,而商品的價值已經當事雙方同意,其轉移構成一種賣買,則約定的支付額,也包含資本使用的報酬。和支付前所冒的危險的賠償。對於這種信用,往往會書立一種字據,載明支付的日期。有了這種可以轉移的債務或約束,貸者發覺有機會可以在貨幣形態上或在商品形態上使用他的資本時,通例就能依更便宜的方法借得貨幣或購買商品;因為,有第二個人的名字簽在匯票上面,他自己的信用就加強了。」 (《通貨原理的研究》第87頁)。
科魁林(Ch. coquelin)在其所著《產業上的信用及銀行業》(見《二月評論》1842年第31號)內說:「隨便在那一國,信用交易的大部分,都是在產業關係的領域內發生的。……原料生產家,墊支給把原料加工製造的資本家,並在這種資本家那裡,受得一個定期支付的約束。這種資本家又把他份內的工作做好之後,依同樣的條件,把他的生產物,墊支給別一個進一步加工的製造家。信用就是這樣不斷推廣,並推廣到消費者那裡的。批發業者以信用把商品付給零售商人,他自己則由製造業者,或經理業者,受得信用。一切的人,都是一方面借,一方面貸。所借貸的東西,有時是貨幣,但多半是生產物。這樣,遂在產業關係內,發生一種不斷的信用交易,互相結合,互相交錯著。信用的發展,正是這種相互信用的增加和發展,而信用的威力,也就真正存在這裡。」
信用制度的別一方面,與貨幣經營業的發展,保有關係,而貨幣經營業的發展,在資本主義生產下,又自然與商品經營業的發展,並步而進。我們曾在以前某一章(第十九章),說過,營業者的準備基金,及貨幣出納的技術操作,國際支付以及生金銀貿易的技術操作,怎樣累積在貨幣經營業者手中。就這種貨幣經營業的關係而言,信用制度的這別一個方面,即生息資本和貨幣資本的管理,是當作貨幣經營業者的特殊機能,而發展的。貨幣的貸借,成了他們的專業。他們成了貨幣資本現實貸者和現實借者間的居間人。一般說來,銀行業在這方面,是把貸放的貨幣資本,大量累積在他手內,以致在這場合,與產業資本家商業資本家相對待的,不是個別的貨幣貸放者,而是代表一切貨幣貸放者的銀行業者。這種銀行業者成了貨幣資本的總管理人。從另一方面說,他們又把借者集中起來,與一切貸者相對立;因為他們會為全商業世界而借。所以,一個銀行,一方面代表貨幣資本的集中,即貸者的集中,他方面又代表借者的集中。他們的利潤通例是由這樣得來的:即,他們借進的利息率,較低於他們放出的利息率。諸銀行所支配的貸放資本,是由種種方法,流到諸銀行的。第一,因為他們是產業資本家的出納業者,所以,每個生產家和商人必須當作準備基金來保存的貨幣資本,和他們在收付上可以收進的貨幣資本,都會累積在銀行業者手中。這種基金,就是這樣轉化為可以貸放的貨幣資本。而商業世界的準備基金,也就因共同累積之故,得減至必要的最低限,而在異此情形下必須當作準備基金休止著的貨幣資本的一部分,也就因此,得被貸放出去,發生生息資本的機能。次之,銀行的貸放資本,又會由貨幣資本家的存款構成。這種貨幣資本家會委託他們把存款貸放的。再者,當銀行制度發展時,尤其是銀行存款有利息支付時,一切階級的貨幣儲蓄及暫時不用的貨幣,都會存到銀行里去。數額太小的貨幣,是不配當作貨幣資本來發生作用的,但一經結合成為巨額,就會構成一個貨幣力(Geldmacht)。這種小金額的結合,必須視為是銀行制度的特別的作用,應與真正貨幣資本家和借者間的居間人地位相區別的。最後,僅漸漸消費的各種所得,也會存到銀行去的。
就真正的商業信用而言,貸放是由匯票的貼現,(那就是,在到期之前,把它化成貨幣),各種形態的墊支(例如,以個人信用為基礎的直接墊支,以有息證券,國債券,各種股票,為抵押的銀行墊支,尤其是以提貨單,船艙證書,及其他各種商品所有權證為抵押的墊支),和年款的透支(Ueberziehung)等等,來實行的。
銀行家所給予的信用,可以在種種不同的形態上給予;例如,對其他銀行所出的匯票,支票,以及同類的信用方法,但最後,是發行銀行所發行的銀行券(Banknoten)。銀行券不過是對銀行家自己發出的匯票,要隨時兌付給持票人,用來代替銀行家私人的匯票的。最後這種信用形態,在俗人看來,是特別重要而且注目的,第一因為這種信用貨幣,會由單純的商品流通,加入一般的流通,並在一般流通內,發生貨幣的機能;第二,因為,在大多數國家,發行銀行券的主要銀行,是代表一種特別的國家銀行和私辦銀行之間的混種,並在事實上,有國家信用作它們的後盾,它們的銀行券,也多少有合法支付手段的性質。在這場合,銀行券不過表示一個流通的信用記號,所以很明白,銀行家處理的對象,不外就是信用自身。但銀行業者還會在其他各種形態上處理信用,乃至把存在他們那裡的現金,墊支出去。實際,銀行券不過是大商業的鑄幣;而銀行的主要業務,常常是存款。關於這點,最好的證明,是蘇格蘭的銀行。
在本書的目的上,我們是無須進一步考察各種特殊的信用機關和各種特殊的銀行形態的。
「銀行業者有二重的業務,……(1)是由那些無須立即使用資本的人,把資本搜集,並把它分配。移轉給能夠使用它的人。(2)是由顧客的所得,收集存款,此後,遇顧客有消費需要時,再依照所需要的數額,付給顧客。前一項是資本的流通,後一項是通貨的流通。」——「前一項,是一面把資本累積,一面把資本分配,後一項,是為地方的需要,把流通調節。」——杜克《通貨原理的研究》第36頁37頁。第二十八章,我們會回來討論這一點。
下院委員報告第八卷:《商業凋敝》第二卷,第一部,1847年——48年《證述細錄》。(以下簡稱《商業凋敝》1847年——48年)。「在四十年代,在倫敦的匯票貼現業上,用來貼現的,往往不是銀行券,而是一個銀行對別一個銀行出的二十一日期的匯票(地方銀行業者J·庇斯的供述,第4636號4656號)。依照同一報告,銀行業者,在貨幣緊迫時,習慣以這種匯票,支付給他的預客。如果受款人要求銀行券。他就得把這種匯票再貼現一次。從銀行家方面看,這等於是一種獲取貨幣的特權。不知從何時起,瓊斯路易公司就在貨幣稀少,利息率超過五厘以上時,實行了這個辦法。顧客也很高興接受這種銀行匯票。因為瓊斯路易公司匯票,比顧客自己的匯票,更容易找得貼現的人。這種匯票,往往可以經過二十人至三十人的手。」(前書第901號至905號,992號)
這一切形態,都使支付憑證成為可以轉移的,「給予信用的任一種形態,都有時候可以實行貨幣的機能。無論信用是採取銀行券的形態,是採取匯票的形態,還是採取支票的形態。過程在本質上總是相同的,結果在本質上也是相同的。」——富拉吞《通貨管理論》二版倫敦1845年第38頁。——「銀行券是小信用貨幣。」。
以下引用的話,是采自居爾巴特《銀行的歷史與原則》(倫敦1834年)。「一個銀行的資本,是由兩個部分構成的。一部分是投資資本(Invested capital),一部分是銀行資本(Bankingcapital)」(117頁)。「銀行資本或借入資本,是由三條路維持的。(1)存款的接收;(2)銀行券的發行;(3)匯票的發出。假設有某人不需報酬他,借我100鎊,我把這100鎊依周年四厘的利息貸給別人,我在一年中,便由這種營業,賺得了四鎊了。同樣,如果別人情願接受我的支付憑證(憑票即付,是英國銀行券的普通形態),而在年終把這種憑證付還我,並支付我四厘的利息,好像我曾貸給他100鎊一樣,我也會由這種營業,賺得四鎊的;又,假設某內地市鎮上有某甲,依如下的條件給我100鎊,那就是,在二十一日後,把這個金額交付給倫敦某乙,而我在這日期內由這個金額所得利息,一概當作我的利潤,結果也是這樣。以上所說,便是銀行業務的實際的概括,而銀行資本也就是這樣,由存款,銀行券,和匯票造出的。」。「銀行業者的利潤,一般說,是與其借入資本額或銀行資本額成比例的。計算銀行的現實利潤時,必須把投資資本的利息,從總利潤中扣除。其餘額便是銀行利潤。」。「銀行業對顧客的墊支,是用別人的錢來墊支的。」。「那種不發行銀行券的銀行業者,以匯票貼現的方法,造出一個銀行資本來。它們會由貼現,增加它們的存款。因為,倫敦的銀行,是只為存戶貼現的。」。「以匯票要求貼現的銀行,必須依匯票全額支付利息,但至少須以此金額的一部分存在該行,而不收受任何的利息。由此,銀行業者墊款所得的利息,會比現行利息率更高,並由存在他手裡的餘額,造出一種銀行資本來。」關於準備基金存款,和支票的經濟,他說:「存款銀行只要轉賬,就可以節省流通媒介的使用,從而,可以極小額現實的貨幣,實行大額的營業。這樣游離出來的貨幣,會依貼現等等方法,由銀行業者墊支給他的顧客。所以,信用的移轉,會增進存款制度的效能。」「互相交易的二顧客,究竟和同一個銀行業者往來,還是和不同的銀行往來,那是一點關係沒有的。因為,銀行業者會在票據交換所內,交換他們的支票。由信用的移轉,存款制度可以擴大到這程度,以致完全把金屬貨幣驅逐。如果每一個人都向銀行開戶存款,並由支票實行他所有的一切支付,這種支票就會成為唯一的流通媒介的。在這場合我們必須假定,銀行業者已經在他手裡有這種錢,不然,這種支票就會不值一文,」。地方交易集中於銀行家之手。這種集中,為如下各種機關所促進了。(1)是銀行的分支行。地方銀行在他區域的各小市鎮內。設有支行;倫敦的銀行,則在倫敦各區內,設有支行。(2)是辦事處。「每一個地方銀行,都在倫敦設有辦事處,俾便在倫敦兌付銀行券或匯票,並使倫敦市民那裡,為本區的居民,經收各種款項。」。「每一個銀行業者都會收兌別家的銀行券,不再把它發出去。他們在每個大城市內,每星期會聚會一次或二次,交換他們的銀行券的。其餘額則用倫敦兌付的來支票來付清」。「銀行的目的,在使業務便利。但一切便利業務的事情,也會便利投機。在多數場合,業務與投機,是不能分開的,我們難判斷業務止於何處,投機起於何處。……一般說,在有銀行的地方,資本是更容易獲得,且能以更低廉的條件獲得。資本的低廉性,促進投機,像肉與酒的低廉性,會獎勵人們貪食嗜酒一樣」。「因為發行銀行券的銀行,是常常用他們本行的銀行券支付,所以,看起來,他們的貼現業務,完全是用這樣造出的資本實行,但實際並非如此。一個銀行業者可以用他本行的銀行券,兌付一切由他貼現的匯票,但他所有的匯票,可以有十分之九,是代表現實的資本。因為,他雖然是用他自己的貨幣兌付這種匯票。但這種紙幣,無須在流通中停留到匯票到期的時候。匯票也許要到三個月才滿期,但銀行券會在三日之內流回的。。顧客的透支,也是一種常則的業務。在實際上,這便是准予現金信用(Barkredit)的目的。現金信用,不僅以個人保證為基礎而給予的,那還須以有價證券的存入為條件」。「以商品抵押為基礎的資本墊支,和匯票貼現的資本墊支,有相等的作用。假設某甲以商品作抵押而借進100鎊,那無異把這個商品,為一張100鎊的匯票而賣,然後拿匯票到銀行業者那裡去貼現。但這種墊支,使他能保住貨物,以待市場狀況的好轉,而避免犧牲。當他有急需而必須取得貨幣時,不是這樣辦,便不能不受犧牲的」。
《通貨學說評論》(愛丁堡1845年第62頁63頁),曾有這樣的話:「這無疑問是正確的:我今日存在A處的1000鎊,會在明日再發出來,存到B那裡去。明日B又會把它發出來,存到C那裡去,並依類推下去。所以,同是這1000鎊貨幣,它會由一系列的轉移,繁殖成為一個絕對不能限定的存款額。所以,英國的全部存款,除已經在銀行賬簿上登賬之外,也許沒有別的存在的形跡。例如,在蘇格蘭,流通的貨幣,決不多過三百萬鎊,但存款額達二千七百萬鎊。在沒有一般的突然的提取存款的需要(即銀行擠提)時,這1000鎊來回提存,可以同樣便利地,抵消一個同樣不能限定的金額。因為今日我以這1000鎊抵付我對某商人的債務,明日這個商人,又可以用這1000鎊,抵付他對某其他商人的債務,後日這某其他商人,又可以用這1000鎊,抵消他對銀行的債務,並依此無窮推演下去,所以,我們可以推論說,這1000鎊可由這個人移轉到那個人,由這個銀行移轉到那個銀行,並抵消在一個可想像的存款額」。
〔我們曾經講過,居爾巴特在1834年已經知道,「一切便利業務的事情,也會便利投機,在多數場合,業務與投機是不能分開的,我們難判斷,業務止於何處,投機起於何處」以未售商品為抵押而要求墊支的辦法越是容易,這種墊支額就會越是加大,而製造商品或把已成商品投到遠隔市場去僅為獲得貨幣墊支的要求,也會依比例,越是增加。至若一個國家的全部業務,究竟可以在什麼程度內,為這種詐欺所籠罩,其結果又如何,只要研究一下1845年至1847年英國的商業史,就可以得到一個顯著的例。在這種研究上,我們將會知道,信用能成就一些什麼。但在我們援述這種例解之前,必須先做一個短短的註解。
在1842年底,那自1837年幾無間斷的破壞英國產業的壓迫,就開始變弱了。在繼起的二年內,外國對英國產業生產物的需要,還增加得更多。1845年到1846年,是最繁榮的時期。1843年的鴉片戰爭,為英國商業開放了中國的門戶。新的市場,對於已經推廣的產業,特別是棉工業,成了進一步推廣的藉口。「我們怎樣會致於生產過剩呢?我們已經要供給三萬萬人的穿著物了。」——這是當時孟徹斯德一位工廠主寫給一位著作家信里的話。一切新建立的工廠建築物,蒸汽機關,紡織機械,都不夠吸收蘭克夏所湧起的剩餘價值。這種在生產推廣上表現的情緒,又使人們去進行鐵路的建造。在這裡,工廠主和商人的投機欲,第一次得到了滿足,那正是1844年夏間的事。股票,是儘可能(那就是在股款第一次付進的時候)被記名了;因為,大家都以為,以後各期股款的付入,是全然不成問題的。但等第二次付款期限到達時,——依照《商業凋敝》1848年至1857年問題1059號,則1846年至1847年投在鐵道上的資本,是等於七千五百萬鎊——股款的付入,便不能不憑信用了,真正的公司業務,卻通例須有追加的出流。
真正的營業,大都已經負擔過重。誘人的高價格,誤導人們過分去把營業推廣,以致可用的流動資金,感到缺少。要得信用,是這樣容易,並且便宜。銀行貼現率是這樣低。在1844年,是1 3/4——2 3/4%;在1845年10月以前是3%不到;其後曾暫時升至5%(至1846年2月為止),然後再在1846年12月落至3 1/4%。銀行的地窖內,貯有空前的金準備。一切國內的行情,都比以前更高了。我們為什麼要把這種好機會放過呢?為什麼我們不儘量利用機會呢?為什麼不儘量把可以製造的貨物,運往需要英國貨物的外國市場去呢?製造業者以棉紗織物售於遠東,可得一重利益,以運回的貨物在英國出售,又可得一重利益,為什麼他不應該把這兩重利益收為己有呢?
因此,對印度和中國,發生了一種大量的墊支委託制度(das System der massenhaften Konsignationen gegen Vorschuss)。這種制度,不久又發展成為一種委託制度,而專以取得墊支為目的。關於這種制度,我們會在以下的註解內,詳加解釋的。這種制度,不可避免的,會以異常的市場過剩和營業崩潰為結局的。
這種崩潰,是當作1846年農作物歉收的結果,發生的。英格蘭,尤其是愛爾蘭,須有莫大的食糧輸入,尤其是穀物和馬鈴薯的輸入。但出產這種物品的國家,都不甚需要英國的產業生產物。所以,這種物品的代價,是必須用貴金屬來支付的。這件事,至少曾以九百萬鎊的金,輸出到外國。在此金額中,足有七百五十萬鎊,須由英格蘭銀行的現金庫存支出,因此,英格蘭銀行在金融市場上活動的自由,就受到切實的限制了。其他諸銀行的準備金,原是存在英格蘭銀行的,在事實上,其他諸銀行的準備金,即是英格蘭銀行的準備金。因此,其他諸銀行也迫不得已,須同樣縮緊他們的金融調劑作用。支付的流,一向是暢通的;現在,卻在這裡那裡受阻滯了,直到後來,普遍受到阻滯。銀行貼現率,在1847年1月,尚為3%——3 1/2%;至4月,最初的恐慌勃發了,銀行貼現率立即升至7%。夏季,一時有小康之象,貼現率為由6 1/2%——6%。但當新的歉收發生時,恐慌再爆發了,其激烈程度也增加了。英格蘭銀行的公定最低貼現率,在10月,為7%,在11月,為10%,那就是,最大多數的匯票,不出最高的高利息,便無人肯為貼現。支付一般停止的結果,使若干第一流商店破產,並使許多中等的乃至小商店陷於破產。英格蘭銀行本身,也因1844年的乖巧的銀行法,加上種種限制,幾瀕於破產。在這緊急之秋,政府才徇眾清,於十月二十五日,將該銀行法停止,使英格蘭銀行所受的不合理的法律限制,得以解除。現在該銀行已能不受干涉,而以其庫存銀行券,投到流通中了。這種銀行券的信用,事實已為國家的信用所保證,從而成為不能動搖的,貨幣的逼急情形,遂立即得到了決定的救濟。當然,還有許多已經絕望的大小商店,仍然不能翻身,但恐慌的絕頂期,總算過去了。銀行貼現率再在十二月降為5%,1848年,營業活動再恢復了,這種活動,在1849年挫折了歐洲大陸革命運動的尖鋒,並在五十年代,引起一種空前的產業繁榮,因而招致1847年的營業崩潰。——F. E.〕
(1)關於國家證券及股票在1847年恐慌中價值大減落的情形。上院曾於1848年發表一種文書來說明。依照這種文書,1847年10月23日,與同年2月間的情形比較,英國國家證券價值下落等於93,824,217鎊,船塢股票和運河股票價值下落等於1,358,288鎊。鐵路股票的價值下落等於19,579,820鎊,合計為114,762,325鎊。
(2)關於東印度營業——在這種營業上,成為問題的,不是商品已經購要好怎樣匯錢,寧說是怎樣購商品進來,俾能發出可以貼現可以兌現錢的匯票——《孟徹斯德導報》在1848年11月24日號,曾有如下的敘述。
A在倫敦,托B在孟徹斯向製造業者C購買貨物,寄往東印度的D君。B付一張六個月期的匯票給C,C可以憑這張匯票,向B要求兌付的。B也憑一張六個月期的可向A要求匯付的兌票,作保證。當貨物起運,提單由郵寄出時,A便發出一張六個月期的向D要求兌付的兌票,「購買者與運輸者,都在貨價實際付清之前數月,就已經有了資金。在這種極延久的營業上,通常會在須有時間周轉的藉口下,在兌票到期時,把匯票延期的。不幸,這種營業的損失,不會導使這種營業緊縮,卻反而使它擴充。當事人越是貧窮,他們購買貨物的需要就越是增加;必須如此,他們才能獲得新的墊支,來彌補他們前次投機所損失的資本。因此,購買不復受供給予需要的調節,卻成了基礎薄弱的商店的財政運用的最重大部分。但這還只是問題的一方面。製造品輸出在這方面發生的現象,也發生在那一方面,即生產的購買和運送上。有充分信用可以把匯票拿去貼現的印度方面的商店購買砂糖,藍靛,絲,棉花,不是因為購買價格與最近倫敦的行情比較,有利可圖,卻是因為他從前出的由倫敦某商店兌付的匯票快要到期,不得不設法彌補。他只要購進一批砂糖,用一張十個月期的由倫敦某商店兌付的匯票來支付代價,並把提單由陸上郵差寄住歐洲。那還有比這更簡單的方法嗎?不到兩個月,這張提單就寄到倫敦了,貨雖尚在運輸中,提貨單就轉押到銀行去了。因此,倫敦的商店,在匯票(為這批貨物而出的匯票)到期之前八個月,就有了貨幣在手裡。如其貼現公司尚有剩餘貨幣,可以憑提貨單船艙證書而墊支,並可為印度商店,發出的由『上等,咖啡茶葉交易所兌付的匯票,漫無限制的貼現,則在這限度內,一切都會圓滑進行,毫無阻礙,毫無困難的」。
(當從印度來和往印度去的貨物,仍須經過好望角時,這種詐欺的辦法,是一徑流行著,但自蘇伊士運河開通以來,這種創造虛資本的方法,便在蒸汽航行法面前,把根據——貨物的長期運輸——失掉了。而自英國商人對於印度市場行情,印度商人對於英國市場行情,得在同日由電報得到報告以來,這個方法便完全不能實行了。——F. E.)
(3)下面一段話,是由《商業凋敝》1847年至1848年上面曾經引用過的一個報告引述的。「1848年4月最後一個星期,英格蘭銀行通知利物浦的皇家銀行說,此後該行對皇家銀行的貼現業務,應依半額減少。這個通知,曾招致極不幸的結果;因為,近來利物浦的支付,用匯票的,遠比用現金的為多,並且因為向來必須攜帶巨額現金到銀行兌付他的承兌匯票的商人,近來僅憑匯票,已能獲得棉花和別的生產物。這個傾向,已經變為主要的,並引起營業上的困難。銀行必須為商人轉成現金的承兌匯票,大體是由外國發出的,且大抵要由生產物支付進來的代價,來清算。商人現在用來代替現金的匯票,乃是時間不同種類不同的,多數是三個月期的銀行匯票,大多數是為購棉花而發出的。這種匯票,如果是銀行匯票,都是由倫敦的銀行業者承兌的,別的便由巴西,美國,加拿大,西印度等處商業上各種商人承兌。……商人不會相互發出匯票,但曾購買利物浦貨物的國內顧客,會對倫敦的銀行,或對倫敦的別的公司,或對別的人,發出匯票,來當作兌付的保證。英格蘭銀行的通知,曾把匯票——對已售外國貨物而出的匯票——的通用期間縮短,在從前,它往往通用到三個月以上的」。
如上所說,英格蘭1844年至1847年的繁榮時期,與第一次大鐵路欺詐相關聯。關於這次欺詐對營業一般所生的影響,前報告曾有如下的記載。「1847年4月,差不多一切商店,都因為曾經把他們的商業資本一部分投到鐵路上去,以致營業多少發生飢餓的現象。」——「私人,銀行業者,保險公司,都曾依八厘那樣高的利息,借款來投到鐵路上去」。——「這些商店投這許多錢到鐵路上去的結果,遂不得不憑匯票貼現,向銀行藉資本來進行他本店的業務」。——問:「你是說,鐵路股票的支付,曾大大加強1847年4月和10月金融市場所受的壓迫麼?」答:「我相信,那並沒有加強四月間所受的壓迫。據我看來,鐵路股票的支付,一直到四月和夏季,都不曾減弱,反而鞏固了銀行的營業。由此引起的貨幣的現實支用,並不像它的付入那樣迅速。結果是,在同年初,有多數銀行,持有巨額的鐵路基金」(這一點,在《商業凋敝》1848年至1857年中曾為多數銀行業者的陳述所確證——F. E.)。「這個傾向,在夏季,漸次減退了,至12月31日,已變成極其微弱。10月金融逼迫的原因之一,就是銀行家手裡的鐵路基金逐漸減少;自4月22日至12月31日,我們手裡的鐵路基金餘款,減少三分之一。鐵路股金的繳入,在全英國,都有這種影響。存在銀行內的存款,漸次被奪去了。」——森牟爾·古爾訥(信用不好的古爾訥公司的會長)也說:「1846年,鐵路資金的需要,比往年更大得多,但那不曾把利息率提高。小額資金累積成為大額,此大額則在我們市場上消費。所以,大體說,其結果,與其說是從倫敦取去許多貨幣,無寧說曾以更多的貨幣,投到倫敦的金融市場上來」。
利物浦股份銀行的董事荷基生,曾說明,在什麼程度內,匯票可以成為銀行業者的準備金。他說:「依照我們的習慣,我們的全部存款(至少)的十分之九,和全部從他人那裡受得的貨幣,會當作逐日到期的匯票,歸到我們的匯劃賬戶內,……所以,在恐慌期間,逐日到期的匯票額,與逐日的付款要求額,幾乎可以相抵」。
投機匯票(Spekulationswechsel)——第5092號:「這種匯票(對已售棉花而出的)主要是那一種人承兌呢?」(加德訥,棉工廠主,他是本書屢次提到的一個人物——F. E.)。答:「由商品買賣經紀人;一個商人購買棉花,把棉花交付給某經紀人,並向他出匯票拿這種匯票去貼現。」——第5094號,問:「這種匯票交到利物浦銀行去,並在那裡貼現麼?」答:「是的,但也有時有別的銀行貼現。……這種通融辦法,主要是由利物浦銀行辦理,假設沒有這種通融辦法,據我看,去年的棉花,每磅會更便宜一便士半至二便士。」——第600號,問:「你說,流通中的匯票,有極大多數,是由投機家向利物浦棉花買賣經紀人發出的。就那些以別種殖民地生產物為對象的匯票的墊支說,情形是和你剛才說的一樣麼?」〔荷斯生,利特浦一位銀行業者〕答:「就一切殖民地生產物而言,都是這樣的,但棉花更加是這樣。」——第601號,問:「足下以銀行業者的資格,曾要避免這種匯票的辦理麼?」答:「決不是這樣的;這種匯票,只要分量不過分,我們就認它是合法的。……但這種匯票,往往會延期支付。」
1847年東印度及中國市場上的詐欺——查理·杜爾訥(利物浦市第一流東印度商店的店主)說:「摩里西亞斯島商業及其他類似商業上發生的事件,我們大家都知道。依照經紀商人的習慣,他們會在貨物到埠之後,以貨物為抵押(這是完全合法的),或以提單為抵押,而墊支,以償付那對貨物發出的匯票。但他們不僅這樣做,……他們還會在貨物起運以前,乃至在製造以前,就以生產物為抵押而墊支。例如,有一次,我在加爾各答,購得六千鎊至七千鎊的匯票;這種匯票的代價,被人家送往摩里西亞斯島,投到那裡栽培甘蔗。但當這種匯票送到英格蘭時,竟有半數以上,被拒絕承兌。後來,這一批匯票所依以發出的砂糖,終於運到了,但卻發覺,這種砂糖,在起運以前,甚至在熬制以前,已經抵押於第三者」。「東印度市場上的貨物,必須用現金支付給製造業者的;但這並沒有怎樣大的關係;因為,如購買者在倫敦有若干信用,他就能向倫敦出匯票,並在貼現率不高的倫敦,把這種匯票拿去貼現;他就用這樣得到的現金,付給製造業者。……但運送貨物到印度去的人,至少要在十二個月之後,才能受得他的歸航品。……一個有一萬鎊或一萬五千鎊的經營印度商業的人,可以在倫敦某公司那裡,開立巨額的信用;他給予該公司百分之一的手續費,而以如下的條件對該公司發出匯票;即送往印度的貨物的代價,必須交到倫敦該公司。但雙方的默契是:倫敦該公司無需墊支一個現錢;那就是,在歸航品到埠以前,把匯票延期。這種匯票,是在利物浦,孟徹斯德,倫敦貼現的。但有若干部分,保留在蘇格蘭的銀行手裡」。——第786號:「有一個商店,最近在倫敦倒閉了。它的賬簿的檢查,曾暴露如下的事實:有一個商店在孟徹斯德,一個商店在加爾各答,他們曾與倫敦該商店,開立二十萬鎊的信用,那就是,這個孟徹斯德商店的營業朋友,受託由格拉斯哥和孟徹斯德運送貨物到加爾各答商店時,得向倫敦該商店,開出二十萬鎊的匯票;其條件是,該加爾各答商店也會對倫敦該商店,開出二十萬鎊的匯票,這種匯票在加爾各答出售,而以其代金,購買別的匯票寄到倫敦去,使倫敦該商店,能支付格拉斯哥,或孟徹斯德商店所出的第一張匯票。該商店就由這個方法,把六十萬鎊的匯票,送到世界去的」。——第971號:「現在,如加爾各答某商店購買一船開往英國的貨物。而用該店對倫敦來往商號開出的匯票支付貨價,則提單送到倫敦後,其提單通例會立即拿到郎巴德街去獲得墊支。因此,在他們的來往商號必須兌付匯票以前,他們可以有八個月的時間,利用貨幣。」——
(4)1848年,上院秘密委員會奉命調查1847年恐慌的原因。證人在這個委員會面前所提的供述,至1857年,方才公布,(即《證述細錄》,本書引用時,稱其為《商業凋敝》1848年至1857年)。在那裡,利物浦聯合銀行董事利斯特君,除證述別的事情外,尚提出如下的供述:
第2444號:「1847年春,信用會不當的擴大……因為營業者群以資本移向鐵路方面,但仍要保持他們向來的營業規模。每一個人開初都以為,他們將來售賣鐵路股票,可以獲得利潤,並由此補充營業上的資金。他也許發覺這件事是不可能的,故以前付現金營業的地方,現在改用信用了。信用就是這樣擴大的。」
第2500號:「使承兌銀行蒙受損失的匯票,主要是與穀物或棉花相關的麼?」……答:「各種生產物都有關的,穀物,棉花,砂糖以及各種的生產物,都有關。在那時,除了油,恐怕每一種物品的價格都下落了。」——第2506號:「若當作擔保的商品的價格,未有充分保證,有下落之處,承兌匯票的經濟人就不會承兌的。」
第2512號:「對於生產物,可以發出兩個種類的匯票。屬於第一類的,是向外國輸入者發出的未經劃撥的匯票。……為這種生產物發出的匯票,往往在貨物到埠以前,就到了期。因此,資金不甚充裕的商人,在貨物到埠時,必須把貨物送到經紀人那裡去押款,押到貨物出售的時候。在此,有別一類匯票發生了。那是由利物浦商人,以貨物為擔保,而向這種經紀人發出的。……因此,銀行業者必須能辨別他有沒有這宗貨物,並辨別他對於這宗貨物,曾經墊支多少。銀行業者必須確信,經紀人有確實擔保,足以賠償萬一的損失。」
第2516號:「我們也從外國接受匯票。……假設有某人在外國購買一張在英國兌付的匯票,並把這張匯票送到英國來,我們自不能辨別,這張匯票是不是適當發出的,也不能辨別,它是代表生產物,還是不代表什麼。」
第2533號:問:「你說,幾乎各種外國生產物,都須受非常的損失,才能賣出。你相信,這是這一類生產物不當投機的結果麼?」——答:「這是輸入額甚大,但無充分消費額的結果。就一切的徵候來判斷,消費都大減退了。」——第2537號:「在十月……生產物幾乎完全不能銷售」。
在恐慌的極頂期,我們一般都要求安全。這一層,可由如下的報告來說明。這個報告,是由第一流專門家,尊嚴而狡猾的教友派信徒,古爾訥公司的古爾訥撰成的。內有如下的敘述。——第1262號:「當恐慌實行支配時,營業家決不會反問自己,投下銀行券會於自己怎樣有利益,也不反問自己,在此時售賣財政庫券或三厘公債券,將使自己蒙受1%或2%的損失。只要一旦有恐怖的暗示,他就會不顧損益,冀使自己安全,不復管別人的賬。
(5)關於兩個市場間相互的資金移送,有一位從事東印度貿易的商人亞力山大,曾在1857年銀行法下院委員面前,提供如下的證述。第4330號:「我投6先令在孟徹斯德,我立即會在印度收回5先令;我投6先令在印度,我會立即在倫敦收回5先令。所以印度市場會假手英格蘭來移送資金,英格蘭市場會假手印度來移送資金。並且,這正是1857年夏的情形,這時候,與1847年的慘痛經驗,不過相距十年!」
第二十六章 貨幣資本之蓄積及其
對於利息率的影響
「在英格蘭,有一個不斷的追加財富的蓄積,那有一種傾向,要在結局上,採取貨幣的形態。但在賺取貨幣的願望之後,還有一個最迫切的願望,是由某種有利息或有利潤的投資方法,把這種貨幣處分;因為,當作貨幣,貨幣是不會生出什麼來的。所以,倘非在追加資本不斷擴大,同時又有投資範圍的漸次的充分的擴大,那就必致發生尋求用途的貨幣之周期的蓄積。這種蓄積,會視當時的情形如何,而有大小不等的意義的。有許多年數,國債是英吉利追加財富的大吸收器。但自1816年以來,它的最高限已達到了,它已不復有吸收的作用,每年至少有二千七百萬的金額,要找尋別的用途。加之,還有種種資本被付回來了。……需有巨額資本並時時為不用資本的剩餘開放一個出口的企業,……至少在我們英國是絕對必要的;必須有這一類的企業,社會追加財富之周期的蓄積,方才能尋到普通的投資範圍」(《通貨學說評論》倫敦1845年第32頁33頁34頁)。關於1845年,該著者又說:「在一個極短的時間之內,物價就由低落的極點,躍起來了。……三厘的國債,幾乎以平價買賣了。……英格蘭銀行庫內保藏的現金,超過以前任何時期的儲額。各種證券的價格,皆為前此所未聞。利息率是這樣下落,以致僅有其名。……這一切都證明,在英國,又有一個嚴重的不用財富的蓄積;都證明,一個新的投機熱的時代,再迫到眼前來了。」(前書第36頁)。
「金的輸入,雖然不是外國貿易獲利的確實的標記,但在沒有旁的說明理由時,這種輸入的一部分,總可以明白代表這種利潤」(胡巴特J. G. Hubbard著《通貨與國家》倫敦1843年第40頁41頁)。「假設在一個營業有堅實好況,物價有利潤可圖,貨幣流通甚為充實的時期,竟因有一次農作物的歉收,以致金輸出五百萬鎊,穀物則依同價額輸入。通貨〔我們立即會知道那不是指流通媒介,只是指不用的貨幣資本——F. E.〕將會依同額減少。私人所有的流通媒介,可以和以前一樣多,但商人在銀行內的存款,銀行留存在其金融經紀人手內的殘額,以及在其庫內的準備金,都會減少。不用的資本額減少了,其直接結果,是利息率的提高,例如由四厘增至六厘。因為營業是健全的,所以信任心沒有動搖,不過,信用的估價提高了」(前書第42頁)。「如其商品價格一般下落,過剩的貨幣就會在存款增加的形態上,流回到銀行去,不用資本的過剩,將使利息率降至最低限。這種事態,將會繼續下去,以致較高的物價或較活潑的營業,再把休眠著的貨幣推動,或使這種貨幣,被吸收而投在外國有價證券或外國的商品上」。
以下的摘錄,又是從國會報告《商業凋敝》1847年至1848年錄下的。——1846年至1847年農作物歉收的結果,是營養資料有大輸入的必要。「因此,發生了輸人大大超過輸出的現象。……因此,貨幣大量從銀行流出,而有匯票需要貼現的人,對於貼現經紀人,也有了更大的需求。經紀入對於匯票不得不更精細的考察。向來可以在資金上得到通融的人,都受嚴格的限制;基礎薄弱的商店,都不能得到通融了。完全依賴信用的人,都碰壁了。已經感到的不安,更因此加甚;銀行業者等等,都發覺他們的匯票和別種有價證券,不像從前那樣容易化為銀行券,來應付他們的債務。他們發覺,寧可完全不把銀行券放出。不安與混亂的情形,是與日俱增,設無羅素爵士(Lord John Russell)的書翰,一般的破產現象,一定會成為不可避免的」。羅素的這個書翰,把銀行法停止了。——上面曾經提到的那位杜爾訥,曾供稱:「有許多商店的資金頗為充足,但可惜不能流動。他們的全部資本,被拘束在摩里西亞斯島的土地所有權上面,或藍靛工廠或砂糖工廠上面了。有一次,他們曾締結五十萬至六十萬鎊的債務,但沒有流動資金可以兌付由此發生的匯票,最後他們發覺了,他們要兌付匯票,是只有依賴信用,如果他們可以得到信用的話」。——以上提到的那位古爾訥說:「現在(1848年),營業都在大收縮,貨幣大為過剩。」——第1763號:「我不信,使利息率如此提高的,是資本的缺少;那是驚慌,是銀行券獲得的困難」。
在1847年,英吉利至少曾為進口的營養滋料,支付九百萬鎊的現金。在這個金額中,有七百五十萬鎊是由英格蘭銀行支出,一百五十萬鎊從別的源泉流出。——英格蘭銀行總裁摩里士說:「在1847年10月23日,公債,運河股票,鐵路股票,已經減了114,752,225鎊的價值」。明亭克公曾問該摩里士說:「你不知道,一切投在有價證券和各種生產物上面的資本,都同樣把價值減低了,原料棉花絲羊毛都以同一的賤價輸到大陸去,砂糖咖啡茶都在強制售賣上拍賣麼?」……答:「當國內現余因營養滋料大輸入而輸出時,為預防起見,國家是不能不忍受大的犧牲的。」——問:「在這時,與其忍受這種犧牲來防止現金輸出,不是寧可動用銀行庫內現有的八百萬鎊現金麼?你的意思不是這樣麼?」——答:「我的意思不是這樣?」。——以下是對於這種犧牲主義的註解。迭斯累利(Disraeli)問英格蘭銀行董事暨前任總裁哥東(W. Cotton)說:「1844年銀行股東所得的股利多少呢?」——答:「在這一年,是七厘。」——「1847年的股利呢?」——答「九厘」。——問:「銀行會為股東支付當年的所得稅,是不是?」——答:「是的」。——問:「1844年也是這樣麼。」——答:「不是」。[1]——問:「這樣看,這個銀行法(1844年的銀行法),就於股東極有利了。……所以,結果是,自新銀行法實施以來,股東的股利已由七厘增至九厘,並且,以前所得稅是由股東付,現在是由銀行付,是不是?」——答:「完全對的」(第4356號至第4361號)。
關於1847年恐慌中銀行貯藏的貨幣,一位地方銀行業者庇斯(Pease)曾說:「第4695號。因為,銀行迫不得已,不斷把它們的利息率提高,不安的情景是普遍化了。各地方銀行都增加了它們所有的貨幣額,並同樣增加了它們的鈔票額。我們之中,有許多人,原來只要有數百鎊現金或鈔票的,現在都須在櫃內或公司桌內,貯有千數以上了。這是因為,貼現與匯票在市場上的流通力,極不確實。因此,有一種普遍貯藏貨幣的事情發生了」。委員的一人曾說:(第4691號)「所以,無論在過去十二年間的原因是什麼,結果隨便在什麼地方,都更有利於猶太人和貨幣經營業者,而更無利於生產階級一般。」
貨幣經營業者曾怎樣利用恐慌時期,杜克曾解說:「在沃威克夏和斯召福夏二州的金屬製品營業上,被拒絕的定單,為數甚多。這是因為,工廠主在匯票貼現上所須支付的利息率,會把他的全部利潤吸收掉,還嫌不夠」(第5451號)。
我們再取別一個以前曾經引用過的國會報告(銀行委員報告1857年)。在其內,英格蘭銀行董事諾爾曼(Norman,他是通貨原理上的巨星)君,曾提供下面那樣的問答:
(第3635號)。「你說,你的意思是,利息率並非依存於銀行券的數額,而系依存於資本的需要和供給麼?那所謂資本,除了銀行券和現金,還包括什麼呢?」——答:「我是相信普通的『資本』定義,把資本定義為生產上使用的商品或勞務。」——(第3636號):「你說利息率時,有沒有把一切商品包括在資本項內呢」?——答「一切在生產上使用的商品,都包括在內」。——(第3637號):「你說利息率時,把這一切商品都包括在資本項內麼?」——答:「是的。假設有一個棉工廠主,他工廠內需用棉花,他為要獲得棉花,或許會請求銀行墊支。他就用這樣得到的貨幣,到利物浦去買。他真正需要的,是棉花;他需用銀行券或現金,不過把它當作購買棉花的手段。還有,他也許要支付他的勞動者,他就向銀行借鈔票,用這種鈔票付給他的勞動者,勞動者是需要食物和住所的,貨幣是這種物品的支付手段。」——(第3638號):「但利息是支付給貨幣的,是不是?」——答:「是的,在前一場合,確實是的。但再假設他是憑信用購買棉花,不會向銀行要求任何的墊支。在這場合,現錢購買的價格和賒買的價格在支付時所見的差額,也是利息的尺度。所以,即使沒有貨幣介在中間,也會有利息的。」
這種自欺的囈語,和通貨原理的這個棟樑,是完全相配的。最先,是這種光輝的發現:即,銀行券或現金,是購買物品的手段,銀行券或現金的借進,並沒有自身的目的。這個發現,被假設為可以說明利息率由何物調節的問題。以前,我們只知道,商品的供給予需要,會調節商品的市場價格,現在我們又知道,利息率也是由商品的需要與供給調節的。不過,極不相同的利息率,會包含在相同的商品市場價格內。——且更進一步來觀察這個狡猾的主張。他聽見了這樣一個正當的問題,「利息是支付給貨幣的,是不是?」這個問題當然包括如下的問題:「銀行家是不經營任何商品的,然則,銀行家所受的利息,與這種商品有什麼關係呢?又,製造家是把貨幣投到極相異的市場去的,那就是投到供求狀況(就生產上使用的商品來說)極不相同的市場去,但他們不是依相同的利息率,借得貨幣麼?」但對於這些問題,這位莊嚴的天才,卻只答說,憑信用購買棉花的工廠主,也支付利息,這種利息的尺度是:「現錢購買的價格和賒買的價格在支付時所見的差額。」事實剛好相反。天才諾爾曼被請求去說明,現行利息率受什麼事情調節。實則,現行的利息率,正是現付價格與賒賣價格在支付時所見的差額的尺度。在前一場合,棉花是照現付價格購買的,那是由市場價格決定,而市場價格則由供求狀態調節。假設價格是1000鎊。就買賣而言,這1000鎊的支付,就把製造業者和棉花經紀人間的事務了結了。現在假設有第二種事務加入。那是在貸者與借者間發生的。1000鎊的價值,在棉花形態上,墊支給製造業者了,他必須在三個月之內,把這宗貨幣付還。那依市場利息率決定的1000鎊的利息,則成為現付價格以上的加額。棉花的價格,由需要與供給決定。但棉花價值1000鎊三個月的墊支價格,則由利息率決定。棉花轉成貨幣資本的事實,為諾爾曼君證明了,即使沒有貨幣介在中間,利息也會存在。然若全無貨幣存在,則一般的利息率是斷然不會存在的。
最先我們要考察這種卑俗的資本觀。這種觀念,認資本為「生產上使用的商品」。在這種商品當作資本發生機能時,它們的當作資本的價值(那是和它們的當作商品的價值相區別的),是表現為利潤,這種利潤則是由資本之生產的或商業的用途生出的。並且,利潤率總與所購商品的市場價格及其供求狀況有關,雖然它是由完全不同的事情決定。並且,利息率一般以利潤率為限界,也是毫無疑問的。但諾爾曼被請求去解答的,正是這個限界如何規定。那是由貨幣資本(與別的資本形態相區別的貨幣資本)的需要和供給規定的。現在,我們可以進一步問:貨幣資本的需要和供給又是怎樣規定的呢?那是沒有疑問的,在實物資本的供給和貨幣資本的供給之間,存有一種暗默的結合,而產業資本家對貨幣資本的需要,是由現實生產的情況決定。但諾爾曼不對我們說明這一點,卻告訴我們,貨幣資本的需要,不與貨幣本身的需要相一致;而這個見解所以發生,在他看來,不過因為歐維斯坦等等通貨原理家,常常抱有一種負疚的良心,覺得他們可以人為地,由立法的干涉,從單純的流通媒介,造出資本來,並把利息率提高。
現在說到歐維斯坦公(別名森牟爾·瓊斯·路易)。他要說明,為什麼在國內的「資本」這樣稀少時,他對於他的「貨幣」,可以因此受得一分的利息。
(第3653號):「利息率的變動,是由下述二原因之一發生的。那或是由於資本價值的變動」,〔旨哉!一般說,資本的價值,正指示利息率!這樣說,利息率的變動,就是由於利息率的變動了。我們曾經在別處說過,在理論方面,資本價值不指別的什麼。難道歐維斯坦公是用資本價值來指示利潤率麼?如果是這樣,這位深刻的思想家,就仍舊歸到下述的命題了:即,利息率受節制於利潤率。]或是由於國內現有的貨幣額的變動。一切利息率上的變動,無論是在時間上很久的,或是在程度上很大的,都可溯源於資本價值的變動。對於這個事實,最顯著的例解是,1847年及前二年(1855年及1856年)利息率的提高。由現存貨幣量變化而起的較小的利息率變動,在時間上是暫時的,在程度上又是很小的。那是很常發生的;但它越是頻繁,它的目的就越是有效的達到。這個目的是什麼呢?那不外是使歐維斯坦那樣的銀行家發財。關於這點古爾訥曾非常坦白的,向上院委員會陳述(見《商業凋敝》1848年至1857年)。(第1324號):「你覺得,在去年發生的利息率的大變動,有利於銀行業者和貨幣經紀入,是不是?」——答:「我以為,那有利於貨幣經紀人。」——(第1325號),問:「在利息率高時,銀行業者結局會因第一流顧客的貧困受損失,是不是?」——答:「不是的。在我看,這個結果,並不會怎樣顯著的。」——在這裡,我們可以看出這種談話的意義來了。
關於現存貨幣額對於利息率的影響,我們以後會回來加以討論。但我們必須在這裡註明一筆,歐維斯坦又把一物混做別一物了。1847年,對於貨幣資本的需要(在十月以前,對於貨幣稀少,或像他所說,對於「現存貨幣量」,並不存有什麼不安心情),是由種種下同的理由增加的;比方說,穀物的昂貴,棉花價格的提高,砂糖生產過剩而起的不能銷售,鐵路投機,及營業崩潰,外國市場上的棉製品的過充,以及上面講過的對印度的強制的輸出入(這是以匯票詐欺為目的的)。由這一切事情,工業的生產過剩和農業的生產不足,換言之,因有種種不同的原因,所以對貨幣資本(那就是對信用和貨幣)的需要會發生增加。這種增加的對貨幣資本的需要,在生產過程的進行中,有其原因。但無論它的原因是什麼,我們總知道,使利息率或貨幣資本價值提高的,是對貨幣資本的需要。若歐維斯坦意思是說,貨幣資本的價值提高,就因為它的價值提高,那不過是同義複述。但若他所說的資本價值,是指那引起利息率提高的利潤率的提高,則我們知道,他的意見是不確的。貨幣資本的需要,從而,資本價值,盡可以在利潤下落時,提高的。只要貨幣資本之相對的供給減落,它的價值就會提高的。歐維斯坦所要證明的,是這一點:即,1847年的恐慌及隨著發生的高昂的利息率,無關於「現存貨幣量」,那就是,無關於他所擁護的1844年的銀行法的規定。在銀行準備金枯竭的危懼——這是歐維斯坦的創造——把一個金融恐慌,加到1847年至1848年恐慌裡面去的限度內,這一次恐慌,是實際與這些事情有關係。但在這場合,論點並不在這裡。業務範圍(與現有資金比較)過度擴大的結果,引起一種貨幣資本的緊逼;而由農作物歉收,鐵路投資過度,生產過剩(尤其是棉製品的生產過剩),印度市場中國市場上的詐欺營業,投機,砂糖的輸入過多等等原因發生的再生產過程的擾亂,遂使這種緊逼情形爆發出來。有些人曾依照每卡德120先令的價格,購買穀物,但他們出賣穀物時,每卡德僅值60先令。就這種人說,所損失的,便是他過度支付的60先令,便是他們以穀物押款所得的等額的信用。他們所以不能把他們的穀物,依照原價格,化成120先令的貨幣,並不是因為銀行券缺少。曾以過高價格購買砂糖但不能把砂糖售出的人的情形,也是這樣。曾以流動資金投在鐵路上,而憑信用獲得流動資金,來經營「合法」業務的人的情形,也是這樣。但在歐維斯坦看來,這一切都表現為「貨幣價值提高之精神上的承諾」(a moral sence of the enhanced value of his money)。但貨幣資本的這種價值提高,曾由現實資本(商品資本和生產資本)的貨幣價值下落,直接得到抵消的作用。資本的價值,在一個形態上提高,是因為資本的價值已在別一個形態上下落。但歐維斯坦卻要把諸不同種資本的兩種價值,歸成資本一般的價值;他把這兩個價值並起來,使它們和流通媒介或現有貨幣的稀少,對立起來表現。不過,同額的貨幣資本,是能用不等額的流通媒介,來貸放的。
現在,我們且以1847年為例。公定銀行利息率在一月,為三厘至三厘半;在二月,為四厘至四厘半。在三月,通例為四厘。在四月(金融恐慌),為四厘至七厘半。在五月,為五厘至五厘半。在六月,大體為五厘。在七月,為五厘。在八月,為五厘至五厘半。在九月,為五厘,但有少許的變異,如五厘又四分之一,五厘半,或六厘。在十月,為五厘,五厘半,七厘。在十一月,為七厘至一分。在十二月,為七厘至五厘。——在這場合,利息的增加,是因為利潤減少,商品的貨幣價值大大減低。照歐維斯坦些說,在這場合,利息率在1847年提高,是因為資本的價值增加,他所說的「資本價值」,便不過是貨幣資本的價值,但貨幣資本的價值,正是利息率,不是別的。但狐狸尾巴後來畢竟露出了;他是把資本價值視為與利潤率相同的。
關於1856年的高利息率,歐維斯坦在事實上並沒有知道,這個現象,一部分,正好是信用經紀人占優勢的一個象徵。這種信用經紀人所支付的利息,非出自他們的利潤,卻是出自別人所有的資本。在1857年恐慌前數月間,他還主張,「營業是充分健全的。」
他還供述:(第3722號)「營業利潤由利息率提高而破壞的見解,是極錯誤的。第一,利息率的提高,很少是經久不變;第二,如果是經久不變的,巨大的,它在事物的本質上,就不外是資本價值的提高。為什麼資本的價值會提高呢?因為利潤率已經提高呀!」——在這裡,我們終於曉得了他所說的「資本價值」的意義。此外,我們還可說明一句,利潤率可以在長時間內保持高昂的水準,但企業利益會下落,利息率會上騰,以致利潤的大部分,為利息所吸收。
(第3724號):「利息率的提高,是我們營業異常擴張和利潤率大大提高的結果,設有人藉口利息率的提高,會把這兩件事(那便是它自身的原因)破壞,而訴苦起來,那真是一種論理上的不合理,是我們無法形容的」——從論理方面說,他這種敘述,正好和下一種敘述相同:即,提高的利潤率,是商品價格由投機而提高的結果,如果人們藉口價格提高會破壞它自身的原因(投機),而訴苦起來,那真是一種論理上的不合理。一物結局會破壞它自身的原因的說法,只有喜歡利潤率高的高利貸業者看來,是論理上不合理的。羅馬民族的偉大,是他們征服許多地方的原因,但他們的征服,恰好破壞了他們的偉大。富是奢侈的原因,但奢侈對於富有破壞的影響。這個滑頭呀!資產階級現世界的痴呆,最顯著地由這種事實表示了:即,大富翁的「論理學」,這種卑鄙貴族的「論理學」,竟曾在全英國人心中,博得尊敬。再者,那怕高利潤和營業擴大可以是高利息率的原因,高利息率也不能因此便成為高利潤的原因。問題正好在這一點:即,在高利潤率已經消滅之後,這種高利息率(在恐慌時,就有這種高利息率的)會不會繼續,或者說,是不是到這個時候,才達到它的極點?
(第3718號):「關於貼現率的大增進,有一個事情,完全是並且正好是由資本價值增進引起的;我相信,這種資本價值增進的原因,是每一個人充分明了的。我曾經說過,在這個銀行法實施的十三年間,英國的商業由四千五百萬鎊,增至一萬二千萬鎊。我們且考慮一下這個數字敘述所包含的種種事情,考慮一下商業莫大增進所伴起的異常的資本需要,同時,並考慮一下這種大需要的自然的供給源泉(即國家逐年的貯蓄)曾在過去三四年間,為無利益的戰爭支出所消耗。我承認,利息率只僅這樣提高,是心裡很覺得奇怪的。那就是,我很奇怪,為什麼由這種龐大操作引起的資本不足,竟不比你們所料的,更迫切得多。」
我們的高利貸論理學者,在這裡,是驚人地把用語混淆了!在這裡,他又說到資本的價值增進!他好像是這樣想,在一方面,有再生產過程之巨大的擴張,從而有現實資本的蓄積,在他方面又有一個「資本」——對於它,曾發生「巨額的需要」——存在,俾能完成商業的巨大的增進!這個絕大的生產增加,不就是資本的增加麼?如果它會喚起需要,它不同樣會引起供給,並引起貨幣資本的供給增加麼?如果利息率增加得極高,那隻因為,對貨幣資本的需要,比它的供給,是增加得更迅速。就是說,在產業的生產擴大時,它的以信用制度為基礎的交易的範圍也會擴大。那就是說,現實的產業擴大,引起一種擴大的對於「資金融通」的需要。而這種需要,便是我們銀行家所說的「異常的資本需要」。使輸出貿易由四千五百萬鎊增至一萬二千萬鎊的原因,當然不只僅是這種資本需要的擴大。又,歐維斯坦說,克里米戰爭所消耗的國家逐年的貯蓄,便是這種大需要的自然的供給源泉。他這樣說的時候,他是什麼意思呢?第一,請問,1792年至1815年的戰爭,比克里米戰爭是更大得多的,但在這個期間,英國怎樣獲得它的蓄積呢?第二,請問,如果自然的源泉枯竭了,資本又從那一個源泉流出呢?英國不會向外國借款,那是一種周知的事實。固然,如果在自然的源泉之外,尚有一個人為的源泉,則在戰時利用自然資源,在營業上利用人為資源,對於國家當然是一個極妙的方法了。但若只有舊的貨幣資本存在,我們能由利息率的提高,使其效果加倍麼?歐維斯坦君明白相信,國家的逐年的貯蓄(但在這場合,是被假設為消費掉了的),會轉化成為貨幣資本。但若沒有發生現實的蓄積,沒有發生生產的增進,沒有發生生產手段的增加,則債務請求權在貨幣形態上的蓄積,對於生產,又有什麼益處呢?
由利潤率提高而起的「資本價值」的增進,在歐維斯坦手裡,和由貨幣資本需要增大而起的「資本價值」的增進,混同了。這種需要,可以由利潤率以外的原因,增加的。他自己也曾引用若干實例,來說明1847年這種需要是因現實資本價值減少而增加的。他所謂資本價值,是隨他自己的意思,有時指現實資本,有時指貨幣資本。
以下的供述,更可暴露這位銀行王的不誠實,以及他的狹隘的銀行家的觀點(他是以教師的態度,把這種觀點銳化了)。第3728號:「你說,依你的意思看,貼現率對於商人,並沒有特別的重要性。你可以告訴我,關於普通利潤率,你是怎樣看待?」歐維斯坦君當聲明,這個問題的答覆是「不可能」的。——第3729號。問:「假設平均利潤率為百分之七至百分之十;在這場合,貼現率由百分之二變為百分之七至百分之八的結果,不一定會顯著影響利潤率麼?」 〔這個問題,把企業利益率,和利潤率混淆了,並忽略了利潤率是利息和企業利益的共通源泉這一個事實。利息率可無影響於利潤率,但必有影響於企業利益。〕歐維斯坦答說:「第一,營業家在貼現率會吸去利潤的大部分時,他就不會支付貼現率;他會寧願把營業停止。」〔是的,他會把他的營業停止,如果這樣停止,不會招致自身的破滅。在利潤很大的時候,他們支付貼現手續費,是因為他們願意;在利潤小的時候,他們支付貼現手續費,是因為他們必需。〕問:「貼現是什麼意思呢?為什麼一個人要拿匯票去貼現呢?」答:「因為他願有更大的資本。」〔停一下!因為他要預料那被拘束的資本,會在貨幣形態上流回,並要避免營業的停止;因為他必須應付到期的支付。他只在營業良好的時候,需要追加的資本,但在營業不佳的時候,如果他要憑別個人的資本來投機,他也需要追加的資本〕。「然則,他為什麼要獲得較大資本的支配權呢?」答:「因為他要把它投下」。問:「為什麼他要把它投下呢?」答:「因為那有利潤;但若貼現率會把他的利潤吸收掉,那對於他就無利潤了。」
這位自欺的論理學者,假定匯票貼現是為擴大營業,而擴大營業則因其有利潤。這第一個假設是錯誤的。普通營業家所以要貼現,是為要把他的資本的貨幣形態提前來實現,從而使他的再生產過程不致於中斷;其目的,並非在擴大營業或獲得追加的資本,不過要以所受得的信用,抵付他所給予的信用。然若他是憑信用來擴張他的營業,匯票的貼現對於他就是沒有多大用處的,因為這種手續,不過使那已經在他手裡的資本,由一種形態,轉化成別一種形態。在這場合,他不如借一筆長期的固定的借款。只有信用詐欺者,會為營業擴張的目的,而把融通匯票拿去貼現,冀能用一種腐敗的營業,來掩蔽別一種腐敗的營業;那不是為利,而是騙取他人所有的資本。
貼現是使那代表資本的匯票,化為現金。但歐維斯坦不這樣看,卻把它視為是追加資本的借取。但這樣做過之後,一經遇到指枷,他就退卻了。——第3730號問:「商人的營業一經開始,那嗎,就使利息率暫時提高起來,他不是也要在一定時間內,繼續進行他們的業務嗎?」歐維斯坦答說:「這是沒有疑問的,若在任何個別的交易上,有一個人能依低利息率,無須用高利息率來獲得資本,那為他個人計,當然是一件值得歡迎的事。」——在這裡,歐維斯坦把資本只解作他的銀行資本,並假設拿匯票向他貼現的人,都是沒有資本的人。使他這樣做的,乃是一種極無限界的觀點。實則,拿匯票來要他貼現的人,並不是沒有資本,不過他的資本是在商品形態上;不然,就因為他的資本的貨幣形態,是匯票。歐維斯坦不過使它由這種貨幣形態轉化為別種貨幣形態而已。
第3732號:「就1844年的銀行法說,你能舉出利息率與銀行金準備的近似的關係麼?有人說,在銀行金準備為九百萬鎊至一千萬鎊時,利息率為六厘至七厘,在銀行金準備為一千六百萬鎊時,利息率為三厘至四厘。的確麼?」(在這場合,訊問者要使他由受資本價值影響的利息率,去說明受銀行存金量影響的利息率)。——答:「我並不以此為然。……不過如果情形真是這樣,我就覺得,1844年那樣的方策,還嫌太松。因為,如果這個話是真的:如果存金量越是大,利息率便越是低,我們自應按照這種見解來做,並把金準備增加到無限額,使利息率減而為零。」——訊問者凱勒仍不為這種惡意的嘲弄所動,往下又問,第3733號:「如果真是這樣,那就只要有金五百萬鎊流回到銀行,銀行的金準備在次六個月之內,就會等於一千六百萬鎊。假設這時利息率減為三厘至四厘,我們又怎樣能夠說,利息率的下落,是由於營業的大縮小呢?」——答:「我是說近來利息率的大增加,與營業的大擴張,有密切的關係。我並沒有說利息率的下落。」——但凱勒是說:若利息率提高而金準備收縮,是營業擴張的記號,利息率下落而金準備膨脹,也是營業收縮的記號。關於這一點,歐維斯坦是沒有答覆的。——第3736號:問:「我覺得,閣下曾說貨幣是確保資本的工具」〔視貨幣為工具的見解,是完全錯誤的;貨幣是資本的一個形態〕。「在(英格蘭銀行的)金準備減少時,困難不是在資本家不能獲得貨幣這一點上面麼?」——歐維斯坦答:「不是的;要獲得貨幣的,不是資本家,乃是非資本家。」問:「他們為什麼要求貨幣呢?」——答:「因為有了貨幣,他們就可以支配資本家的資本,從而,他們雖然不是資本家,也可以營業。」——在這裡,他竟認製造業者和商業者為非資本家,並認資本家的資本只是貨幣資本。——第3737號,問:「出匯票的人,都不是資本家麼?」——答:「出匯票的人,有的是資本家,有的不是資本家,並不一定的。」——在這裡他是觸礁了。
然後,他被訊問,商人的匯票,是不是代表他們售出的或運出的商品。他的意思是匯票代表商品的價值,恰好像銀行券代表金一樣。(第3740號3741號)。這是有點近於不遜的。
第3742號:「獲得貨幣是商人的目的麼?」——答:「不是的;獲得貨幣不是出匯票的目的;獲得貨幣乃是匯票貼現的目的。」——出匯票是把商品轉化為信用貨幣的形態,匯票貼現,則是以這種信用貨幣轉化為別種信用貨幣,即銀行券。總之,歐維斯坦在這裡是承認,貼現的目的,是獲得貨幣。但不久以前,他又說,貼現的目的,不是使資本由一種形態轉為別種形態,而是獲取追加的資本。
第3473號:「在金融恐慌的壓迫下,例如在1825年,1837年,1839年金融恐慌的壓迫下,什麼是營業界的大願望呢?他們是要獲得資本呢,還是要獲得合法的支付貨幣呢?」——答:「他們是要獲得資本的支配權,俾營業能夠繼續。」——他們的目的,是獲得支付手段,來償付到期的匯票(這是因為信用缺損的緣故),俾使商品無須在價格之下出賣。如果他們完全沒有資本,他們得到支付手段時,同時也就得到了資本;在這場合,他們受得了價值,不會出任何等價物。但這樣的獲得貨幣的要求,不過是這樣一種願望:那就是,使價值由商品或債務請求權的形態:轉化為貨幣的形態。所以,即不說恐慌,就是資本借入與貼現之間,也存有大的差別。貼現,不過使貨幣請求權,由一種形態轉化為別種形態,即轉化為實在的貨幣。
〔我——編者——趁此機會,插進一個附註進去。〕
在諾爾曼和路易·歐維斯坦看來,銀行家常常是「墊支資本」的人,他的顧客常常是向他要求「資本」的人。所以,歐維斯坦說,因為人們願要資本,所以人們會拿匯票到他那裡去貼現(第3729號)。若能用「低利息率獲得資本的支配權」,對於這些人,當然是一件快意的事(第3730號)。「貨幣是獲取資本的工具」(第3736號),而在金融恐慌中,營業界的大願望,是「獲得資本的支配權」。不過,路易·歐維斯坦關於資本是什麼的問題,雖在思想上這樣混亂,但這種混亂,至少曾把這一點指明:即,他把銀行業者給予顧客的東西,叫做資本;那不是顧客原有的,卻是在這個原有額之外,墊支給他的。
銀行業者通常被視為是貨幣形態上的可用的社會資本在貸放形態上之分配者。因此,他把銀行業者每一種讓渡貨幣的機能,都稱做貸放。一切由他付出的貨幣,在他看,都是墊支。假如貨幣是直接貸放的,那當然是貸放;如果它被用在匯票的貼現上,則在匯票到期以前,它也實際是由他墊支。這樣,就在他腦中生起一種觀念,好像他的支付,隨便怎樣,都是墊支了。並且,他們說這一切都是墊支時,他們並不是這樣解釋,即每一種以賺利息或利潤為目的的貨幣投資,在經濟學上,都可視為是貨幣所有者私人對於他自己(當作企業者)的墊支,他們其實是這樣解釋:即,銀行家曾把一個金額貸放給他的顧客,使後者所支配的資本,得如許的增加。這種觀念,由銀行家的事務室,傳到經濟學上來,遂引起一種混亂的論爭。這個論爭的題目是:銀行家在現金形態上貸放給顧客的東西,是資本呢,還只是貨幣,流通媒介,或通貨呢?為要解決這個在根本上只是單純的論爭,我們必須設身處地,自認為是一個銀行家的顧客。在這裡,發生了銀行顧客要求什麼,受得什麼的問題。
假設銀行家允許他的顧客,單憑他個人的信用,無需用別的擔保,這當中的事情,當然很明白。他的顧客,無條件的,獲得了一個定額價值的墊支,當作他原來使用的資本的增加額。他是在貨幣形態上得到這種墊支的;所以,那不只是貨幣,而是貨幣資本。
如果他是憑有價證券等等為抵押而受得墊支,那就是這樣的墊支:在這個意義上,它是以付還為條件而支付的貨幣。但不是資本的墊支。因為,這種有價證券也代表資本,它所代表的金額,還比墊支的金額更大。受者所受得的資本價值,比他用作抵押的資本價值要少。因此,對於他,這決不是追加資本的獲得。他這樣做,並非因為他需要資本——他已經在有價證券上有這個資本了——僅因為他需要貨幣。所以,在這裡,我們有貨幣墊支,但沒有資本墊支。
如果墊支是由匯票貼現而給予的,那就連墊支的形態也會消滅。那是一種純粹的賣買。匯票由劃撥而成為銀行的所有,貨幣則由此成為顧客的所有。在這場合,顧客方面,付還是不成問題的。顧客用匯票或類似的信用工具。購買現錢,像用別種商品(例如棉花,鐵,穀物)購買現錢一樣不是墊支。那更不能說是資本的墊支。商人與商人之間的買賣,每一次都是資本的移轉。但在如下的場合,才發生墊支:即,資本的移轉不是相互的,而只是片面的,以信用為基礎的。在匯票貼現的場合,資本墊支不過在如下的場合發生:即,被貼現的匯票是一種融通匯票,那不代表任何已賣的商品,如果銀行家認識了它的性質,他決不會受進來的。在常規的貼現業務上,銀行的顧客不會接受任何的資本墊支或貨幣墊支,他不過受得貨幣,當作已售商品的代價。
顧客向銀行要求資本和獲取資本,是一回事;僅獲得貨幣墊支或向銀行購買貨幣墊支,是顯然相異的一回事。既然路易·歐維斯坦通常須有擔保方才會墊支資金(他就是我在孟徹斯德所開商店的銀行業者),所以,當他說仁慈的銀行業者曾以大量資本貸於缺乏資本的製造業者,他這句話分明只是一種無聊的妄言。
第三十二章馬克思所說的話,大體說,是和這個意思相同的。他說:「在商人或生產者提供確實擔保的限度內,他們需要支付手段,其實是需要轉化為貨幣。如果沒有確實的擔保,以致支付手段的墊支,不僅給他們以貨幣形態,並且會給他們以實行支付的某形態的等價物」——在第三十三章,又說:「在發展的信用制度下貨幣累積在銀行業者手中時,至少在名義上,是由銀行業者實行墊支。這種墊支,僅與流通中現有的貨幣有關。[2]這是通貨的墊支,不是它所流通的資本的墊支。」——對於這件事必很明白的乍蒲曼君(Chapmann),關於貼現業務,也確認上述的見解。《銀行委員會報告1857年》內有云:「銀行業者有了匯票,銀行業者已經把匯票購買了」(供述第5139號)。
關於這個問題,我們還要在第二十八章,回來討論。——F. E.
第3744號:「你能告訴我,你所謂資本,真正是指什麼?」——歐維斯坦答:「資本包括各種維持業務的商品:有固定資本,也有流動資本。船舶,船塢,碼頭,是固定資本;食糧,衣服等等,是流動資本。」
第3745號:「現金輸出國外,對於英國,會發生有害的結果麼?」答:「如果把這個字眼和合理的意義相結合,那就不是的」[在這裡,舊的里嘉圖貨幣學說,出現了]。……「在事物之自然的狀態中,世界的貨幣會依一定的比例,分配在世界各國之間;這個比例是這樣的,以致在(貨幣)這樣分配時,任一國和其他各國之間的商業,成為一種單純的交換商業(Tauschverkehr);但其中有種種擾亂的影響,那會不時影響貨幣的分配;當有這種影響發生時,一個國家的貨幣就會有一部分流向別的國家去」——第3746號:「你現在又用貨幣這個名辭。如果我以前了解了你的意思,你就會說這是資本的損失了」。——答:「什麼是我說的資本的損失呢?」——第3747號:「金的流出」。——答:「不,我沒有說這個。如果你把金當作資本看,那無疑是資本的損失;那會把世界貨幣所依以構成的貴金屬的一部分放棄。」——第3748號:「你以前不是說,貼現率的變更,只是資本價值變更的一個記號麼?」——答:「是的。」——第3749號:「貼現率,一般是和英格蘭銀行的金準備,一同變化麼?」——答:「是的,但我曾經指出,由貨幣量變化〔這就是他這裡說的現金量〕而起的一國利息率的變動,是極微小事的。……」
第3750號:「當貼現率長期提高或暫時提高到普通水準以上時,你以為,這就是資本減少麼?」——答:「就某一種意義說,那是資本減少。資本與資本需要之間的比例變動了;但這種變動,非起因於資本量的減少,而只起因於資本需要的增加」(但在他看,資本正是貨幣或金,並且他剛才還由利潤率的增進,說明利息率的增進,而利潤率的增進,則是由於業務或資本的擴大,不是由於業務或資本的縮減)。
第3751號:「在這裡,你特別關心的一種資本,是那一種資本呢?」——答:「那完全看各人需要什麼種類的資本。一個國家要進行它的業務,是必須有資本聽它支配的;如果業務加倍了,則經營業務的資本的需要,也必定會大增加」(這位狡猾的銀行業者,光使營業擴大一倍,然後使必要資本的需要,也增加一倍。他常常只看見他的顧客,這種顧客,會向路易君要求更多的資本,來倍加他的業務)。「資本是像任何別一種商品一樣」,(但依路易君說,資本不外是商品的總體),「會依照需要和供給,來改變它的價格」(那就是,諸商品會在價格上發生兩重的變化,一重是以商品的資格,一重是以資本的資格)。
第3752號:「貼現率的變動,一般說,與銀行庫內的金準備的變動,有關聯。這就是足下所謂資本麼?」——答:「不是的」。——第3753號:「你能舉一個例說明,當英格蘭銀行蓄積著大的資本庫存時,貼現率也會很高麼?」——答:「在英格蘭銀行內,蓄積的,不是資本,只是貨幣。」——第3754號:「你說,利息率定於資本量;你可以告訴我,你所指的是那一種資本呢?你能舉一個例說明,當銀行存金額大的時候,利息率也會很高麼?」——答:「銀行的金的藏積,也許」(呀哈!)「會與低的利息率相一致,因為在資本(那就是貨幣資本),需要小的時期(在這裡是指1844年至1845年,那是一個繁榮的時期),人們所賴以支配資本的手段或工具,當然能夠蓄積的」。——第3755號:「然則,你以為,在貼現率和銀行庫存金量之間,沒有什麼關聯麼?」——答:「關聯是有的;但沒有原則上的關聯」(但他的1844年的銀行法,卻正好給了英格蘭銀行一個原則,這個原則是:依照它所有的金量,來調節利息率);「兩者得有時間上的一致。」——第3758號:「你是說我國商人在貨幣稀少時,由利息率高所感遇到的困難,是在難於獲得資本,不在難於獲得貨幣麼?」——答:「你把兩種事情混淆了。我並沒有在這個形態上,把它們擺在一起。困難在難獲得資本,又難獲得貨幣。……獲得貨幣的困難和獲得資本的困難,是同一種困難,不過系從不同的發展階段考察。」——在這裡,魚再度被捉住了。第一個困難,是難把匯票貼現,或難以商品為擔保來獲得墊支。這就是難把資本或資本的商業價值記號,轉化成為貨幣。這種困難,除表現為別的事情外,還表現為高的利息率。但在貨幣獲得之後,又有什麼第二種困難呢?如果問題只是支付,還有誰愁他的貨幣,難得付出麼?如果問題只是購買,則在恐慌時期,又有誰發覺不易購買呢?假設這裡考察的,只是穀物棉花等等昂貴的場合,這當中的困難,也只能在這些商品價格上指示出來,決不能在貨幣資本的價值即利息率上指示出來的。但在商品價格上發生的困難,已經為這事實所克服了:即,現在,我們的當事人,已經有了購買商品的貨幣。
第3760號:「但貼現率提高,就是獲得貨幣的困難增加,是不是?」——答:「這是獲得貨幣的困難增加。但成為問題的,不是貨幣的獲得,只是在文化狀態的複雜關係下,這種追加困難(即獲取資本的追加困難)所依以表現的形態」(使銀行業者賺到利潤的,就是這種形態)。
第3763號:歐維斯坦答說:「銀行業者是一種居間人,他們一面接受存款,一面又在資本形態上,把這種存款委託於人……而利用之」。
在這裡,我們終於曉得了,什麼是他們所謂的資本。他會把貨幣轉化為資本,因為他曾把它委託於人,更爽直的說,把它憑生息的方法貸付出去。
歐維斯坦君以前曾說:貼現率的變動,與銀行存金額的變動,或現存貨幣額的變動,沒有本質上的關聯,而只有時間上的一致。後來又說:
第3804號:「如果國內的貨幣,因流出而減少了,它的價值就會提高,英格蘭銀行必須使它本身和貨幣價值上的這種變化,相適應的」(這所謂貨幣價值,是指當作資本的貨幣的價值,那就是利息率;因為當作貨幣的貨幣的價值,與商品比較,仍是保持不變的)「用術語來說,那便是使利息率提高。」
第3819號:「我決不把二者混淆。」——這二者,即貨幣與資本。為什麼呢,因為他決不把二者分別。
第3834號:「為國人所需生活資料(例如1847年所需的食物),必須支付一個極大的數額;那在事實上,就是資本。」
第3841號:「貼現率的變動,無疑與(英格蘭銀行的)金準備的狀態,有極密切的關聯;因為,準備金的狀態,可以指示國內現存貨幣額的增減;貨幣的價值,就會比例於國內現存貨幣的增加而減落,比例於國內現存貨幣的減少而增加的。銀行貼現率也就要使它本身,和這個情形相適應。」——在這裡,他又把他在3755號決然否認的事情,加以承認了。——第3842號:「在二者間,有密切的關聯。」——這是說,在發行部的存金量與銀行部的銀行券準備之間。在這裡,他是由貨幣量的變動,說明利息率的變動。但他所說的話,是錯誤的。準備減少,可起因於國內流通的貨幣量增加。在公眾所取去的銀行券增加而金屬準備不減少時,情形就是這樣的。在這場合,利息率的提高,乃因英格蘭銀行的銀行資本,曾為1844年的銀行法所限制。但他不敢說這點,因為依照這個法律,銀行的這兩部,不得互相混同。
第3859號:「高的利潤率,常會引起大的資本需要;大的資本需要,就會提高資本的價值。」——這就是歐維斯坦所想像的高利潤率與資本需要間的關係,拿1814年至1845年棉工業盛行的高的利潤率說,那是因為棉製品的需要甚強時,棉花這種原料卻依然是很便宜。資本(依照前面一段話,歐維斯坦是把各人在營業上需用的東西,叫做資本)的價值,——在這場合,原棉的價值——對於工廠主,是未曾增加。高的利潤率將誘使工廠主設法弄到錢來把業務擴充。由此,他對於貨幣資本的需要增進了,對別的東西的需要,卻是沒有增進。
第3889號:「金可以是貨幣,可以不是貨幣,正好像紙可以是銀行券,可以不是銀行券。」
第3896號:「足下曾於1840年主張,英格蘭銀行流通券的變動,應以金準備額的變動為準據。我現在說你已經把前說取消,對不對呢?」——答:「依據我們現在的知識標準,我們還須把存在英格蘭銀行準備庫內的銀行券,加在流通券內。在這限度內,我是把前說取消的。」這是僭越的主張。英格蘭銀行得在金準備額之外,再發行一千四百萬鎊紙幣的專擅的規定,當然,包含如下的見解:銀行券的發行,應與金準備一同變動。但因「我們現在的知識標準」,明白說明了英格蘭銀行依照規定所能製造,由其發行部移交銀行部,在英格蘭銀行這二部間流通,並與金準備一同變化的紙幣額,不能在英格蘭銀行牆壁以外,決定銀行券流通的變動,所以,最後講的那一種流通,即現實的流通,實與銀行的行政,漠不相關;只有銀行二部間的流通(它和現實流通的區別,會在準備金上顯示出來),是由此決定的。銀行二部間的流通,從下一點說,才於外部世界是重要的:即,銀行究怎樣接近銀行券發行的法定最高限,銀行的顧客尚能由銀行部受得多少,概可在準備金上指示出來。
歐維斯坦的不誠實,可由下面那個顯著的例來說明:
第4243號;「據你看來,資本量會逐月發生這樣大的變動,以致它的價值的變動,和數年來在貼現率上我們所見到的變動一樣麼?」——答:「無疑的,資本需要和供給的比例,即在短期間內,也會變動的。……如果明日法國宣布將舉一巨額借款,那自然會在英國的貨幣價值上,立即引起變動,那就是在英國的資本價值上,立即引起變動。這是沒有疑問的。」
第4245號:「如法國宣布,它在某種目的之下,會突然需要價值三千萬鎊的商品——用更科學更簡明的字眼說,——那便是對於資本發生大的需要。」
第4246號。問:「法蘭西用借款所要購買的資本,是一件東西,法蘭西用來購買這個資本的貨幣,是別一個東西;變更價值的,是貨幣麼,是不是呢?」——答:「我們回到舊問題上來了。我相信,這個問題,與其交給委員辦事室研究,實不如交給科學家的研究室去研究。」他就用這個話後退了,但不是退回到研究室去[3]。
* * *
[1]那就是,股息先被確定了,然後在交付於個個股東時,扣除所得稅;但在1844年以後,才是先由銀行,繳付總利潤的賦稅,而在分配股息時「免納所得稅」。因此,名義上相等的股息百分率,在後一場合,將多包含一個課稅的數額。—F. E.
[2]譯者注第一版:「僅與」誤排為「不與」據馬恩研究院改正。
[3]歐維斯坦在資本問題上的概念錯亂,我們還要在第32章末進一步討論的。——F. E.
第二十七章 信用在資本
主義生產上的作用
我們以上關於信用制度所得的見解,可概述如下:
I.為促成利潤率的均衡,或促成資本主義生產全部所依以立腳的這種均衡運動起見,信用制度是必然會成立的。
Ⅱ.各種流通費用的節減。
(1)主要流通費用一種,就是貨幣本身。那會依下述三種方法由信用而節省的。
A.交易的一大部分,因有信用之故,得完全不用貨幣。
B.流通媒介的流通,因有信用之故,被加速了[1]。這一項,和(2)項所述的情形,有一部分共同之處。從一方面說,這種加速是技術的;那就是在現實的為消費而起的商品交換量不變時,較小量的貨幣或貨幣記號,將可實行同等的職務。這一點,是和銀行制度的技術相關聯的。從別一方面說,信用又會加速商品變形的速度,並加速貨幣流通的速度。
C.金幣得由紙幣代置。
(2)信用會使流通或商品變形之個別的階段加速,並進而使再生產過程一般加速(從另一方面說,信用又使購買行為和售賣行為,得在更長的時期內相分離,因而構成投機的基礎)。準備基金得以縮小。這可由兩方面來考察。一方面,它會使流通媒介減少;另一方面,它又會減少那必須常常在貨幣形態上存在的資本部分[2]。
Ⅲ.股份公司的成立。由此發生的是:
(1)個個資本所不能經營的生產和企業,在規模上,可發生驚人的發展。同時,那種種向來由政府經營的企業,都社會化了。
(2)以社會化生產方法為基礎並以生產手段和勞動力的社會累積為前提的資本,在這裡,直接取得了社會資本(直接相結合的諸個人的資本)的形態,而與私人資本相對立。它的企業,也以社會企業的資格,而與私人企業相對立。那是在資本主義生產的限界之內,把私人所有的資本,實行揚棄。
(3)實際從事業務的資本家,轉化為管理人,他不過處分別人所有的資本。資本所有者則轉化為單純的所有者,單純的貨幣資本家。因為他們所得的股息,包括利息和企業利益,即包括總利潤(因為管理人的薪給,是,或應當是一種熟練勞動的工資,在勞動市場上,是同別種勞動的價格一樣受調節的),所以,這個總利潤只當作利息,只當作資本所有權的報酬,而收受。資本所有權,和它在現實再生產過程內的機能,完全分離了。同樣,這種機能,附屬在管理人身上的,也和資本所有權完全分離了。利潤,(不復僅是它的一部分即利息,這種利息是以借者的利潤為辯護理由的),單表現為對他人的剩餘勞動的占有。這種占有,是因生產手段轉化為資本,因生產手段與現實生產者相分離,因生產手段當作他人所有而與一切在生產上實際活動的個人(由管理人至日傭勞動者)相對立這個事實,發生的。在股份公司內,機能與資本所有權分離了,勞動亦完全與生產手段和剩餘勞動的所有權相分離了。資本主義生產最高度發展的這個結果,是一種必然的過渡;必須經過這個階段,資本才再轉化為生產者的所有,但到那時候,它不復是個別生產者私人的所有,而是結合勞動者的所有,是直接的社會所有物了。從另一方面說,那又是一個過渡點,必須經過這一點,一切向來與資本所有權分離不開的再生產過程內的機能,都轉化為結合生產者的機能,轉化為社會機能。
在我們更進一步討論之前,我們且注意這個經濟上重要的事實:因為在這裡,利潤純然採取利息的形態,所以僅提供利息的企業仍然是可能的;並且,這也就是一般利潤率下落趨勢得以阻止的原因之一。這是因為,不變資本與可變資本較持有驚人比例的諸種企業,不一定參加一般利潤率的均衡化過程。
〔自馬克思寫出上面那一段話以來,大家知道,已有新的產業經營形態發展了。這種形態,代表股份公司的自乘數和三乘數。在今日,一切大產業部門生產增進的速度,是日日增加,但追加生產物的市場的擴大,卻是一天比一天更遲緩的。前一種日日增加的速度,竟與後者日趨緩慢的事實相對立。大產業數個月間造出的物品,竟在市場上數年間吸收不了。加之,保護稅政策(Schutzzollpolitik),使各個產業國家,和別的產業國家,尤其是和英國隔立起來,並人為地提高國內的生產能力。其結果,是一般的慢性的生產過剩,價格壓下,利潤下落或全然消滅。要之,舊自由競爭制度,已經到了末日,不得不公開宣告屈辱的破產。這一點,是由下述的事實宣告的。在各國,一定部門的諸大產業家,會組織一種加特爾(Kartell),來共同實行生產的調節。加特爾設一委員會,決定各經營單位的生產量,並終審地,分配所接到的各種定單。有時候,還會暫時成立所謂國際加特爾,例如,有一個國際加特爾,曾統制英國和德國的鐵的生產。但生產社會化的這個形態,還嫌不足。各經營單位間的利害關係的對立,會屢屢把這個形態破壞,並把競爭恢復。因此,在生產階段允許的限度內,有若干生產部門,竟把該生產部門的全部生產,在共同的經營下,累積在一個大股份公司內。在美國,這種嘗試曾經幾度成功;在歐洲今日,最大的一個實例,是制鉀托拉斯。這個托拉斯,把英國的全部鉀生產事業,歸到一個單一的公司手裡。個別的經營所,合計在三十以上,它們以前的所有者,在股份形態上,保有他們的總投資的評價價值(Taxwert),合計約有五百萬鎊,那代表該托拉斯的固定資本。技術方面的指導仍保留在原人手中,但營業方面的指導累積在總經理部手中。流通資本,約有一百萬鎊,是在公眾間募集。總資本合計為六百萬鎊。因此,這個部門——那是全部化學工業的基礎——在英國,競爭已為獨占所代替了;因此,總社會(即國家)在這個生產部門將來所要實行的剝奪行為,已經痛痛快快的,準備好了。——F. E.〕
這是資本主義生產方法在資本主義生產方法之內自行揚棄,是一個自行揚棄的矛盾,那在表面上表現為一個到一個新生產形態的過渡點。在現象上,它也會表現成為這樣的矛盾。它會在一定部門內,形成獨占,並誘起國家的干涉。它會繁殖起一種新的金融貴族,並在發起人,創立人,名義董事的形態上,繁殖起一種新的寄生蟲,並由公司的創立,股票的發行,股票的買賣,引起一個完全的詐欺制度。那是一種私生產,但沒有私有財產的統制。
Ⅳ.股份制度,使資本主義的私產業,在資本主義制度的基礎上,自行揚棄;它越是擴大,越是侵入新的生產部門,它越是把私產業破壞。這點且不說,信用還會使個別資本家或被視為資本家的人,可以在一定限界之內,絕對地支配別人的資本,別人的所有,並支配別人的勞動[3]。支配社會資本(不是個人資本)的支配權,使他對於社會勞動,能夠支配。因此,一個人實際所有的或公認為他所有的資本,不過成為信用上層建築(Kreditüberbau)的基礎。這個話,對於大商業,是特別適用的。社會生產物也就有最大的一部分,要通過大商人之手的。在這裡,一切的尺度,一切可以在資本主義生產之內當作辯護的理由,都消滅了。投機的大商人,不過拿社會的財產(不是他自己的財產)來冒險。資本由節蓄而起的見解,也同樣成了不合理的。因為,他所要求的,正是別人應該為他節蓄〔全部法蘭西人,近來就是這樣,為巴拿馬運河的詐欺者,節蓄一萬五千萬法郎。巴拿馬運河,是這段話寫過二十年之後才開鑿的,但當中的詐欺情形,已經正確的在這裡描寫了——F. E.〕節慾論的別的用語,也為他的奢侈,——它本身現在也成了信用手段——所批頰了。在資本主義生產發展初期尚有若干意義的諸種觀念,在這裡,都毫無意義了。在這裡,成功與失敗,都使資本趨於集中,使奪取過程依最驚人的規模進行。在這裡,奪取過程,已由直接生產者,推到小資本家和中等資本家了。這種奪取,原來是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的起點;它的完全的實行,又是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的鵠的。它的最後的目的,正是使一切個人的生產手段被剝奪,當社會生產發展時,這種生產手段,將不復成為私生產的手段和私生產的生產物,而只能在結合生產者手裡,成為生產手段了,成為社會的所有,和社會的生產物了。但這種剝奪在資本主義制度之內,卻表現在一種矛盾的形態上,表現為少數人對於社會財產的占有。信用又使這少數人,益益成為純粹的冒險者。因為所有權在這裡是採取股票的形態,它的運動和移轉,也成為證券交易所的賭博的結果;在這種交易上,小魚為大魚所吞,羊是為交易所的惡狼所殺的。在舊形態內,社會的生產手段,是當作個人的所有物表現的;對這種舊形態的對立性,在股份制度內,已經存在了;不過,到股份形態的轉化,尚拘囚在資本制度限界之內。所以,股份制度,沒有克服社會公有財富和個人私有財產之間的對立,卻不過在一種新形態上,把這種對立形成。
勞動者的合作工廠(Kooperativfabriken),雖然到處都會在它的現實組織內,再生產並且必定會再生產現存制度的一切缺點,但它仍會在舊形態之內,表示舊形態的最初的破壞。在這種合作工廠內,組合的勞動者,成了他們自己的資本家,使他們能夠用生產手段,來使他們自身的勞動價值增殖,所以,在它裡面,資本與勞動的對立總算揚棄了。它指出了,新的生產方法,自然會在物質生產力的一定的發展階段及與其相應的社會生產形態上,由一個生產方法發展出來,並因以成立。工廠制度是由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發生的,信用制度也是由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發生的;若無工廠制度和信用制度,合作工廠是不會發展出來的。信用制度,是資本主義私有企業到資本主義股份公司的漸漸的轉化之主要基礎,但也是國家合作企業漸漸擴大的手段。資本主義的股份公司和合作工廠一樣都可說是資本主義生產方法到組合生產方法的過渡形態,不過在前者,資本與勞動的對立僅有消極的揚棄,在後者,這種對立便有積極的揚棄了。
以上,我們主要是就產業資本的關係,來考察信用制度的發展及其內隱含的資本所有權的揚棄作用。在以下數章,我們將就生息資本的關係,來考察信用;那就是,考察信用對於這種資本的影響,和信用在這場合所采的形態。在那裡,我們還須提出幾種特殊的經濟學註解。在這裡,我們只要說:信用制度是生產過剩和商業過度投機的主要支點,這是因為,再生產過程——它的本性,是可自由伸縮的——在這場合,會拉緊到極端的限界;而它所以會這樣拉緊,就因為社會資本的一大部分,將由資本的非所有者使用;這種非所有者,在使用資本時,會比資本所有者更不當心。資本所有者在運用他自有的資本時,一定會權衡當中地限制的。這個情形,指出了如下的事實:即,以資本主義生產的對立性質為基礎的資本價值增殖,只能在一定限度內,許有現實的自由的發展,因此,這個價值增殖,會在事實上成為生產的一個內在的桎梏和限制。這種桎梏和限制,不斷會為信用制度所衝破[4]。信用制度會加速生產力的物質的發展,並加速世界市場的成立。此二者,乃新生產形態的物質的基礎。使這種物質基礎發展到一定的程度,乃資本主義生產方法之歷史的使命。同時,信用還會加速矛盾之強烈的爆發——即恐慌——並加速舊生產方法的分解要素。
內在於信用制度之內的二重性質是:一方面,它會發展資本主義生產的發條和財富(由榨取他人勞動而起的)的蓄積成為最純粹最巨大的賭博詐欺制度,並益益限制那少數榨取社會財富者的人數。他方面,它又是到新生產方法的過渡形態。自勞(Law)以來,至伯勒爾(Isaak Pereire),一切主要地為信用制度發言的人,都具有詐欺和預言者的樂天的混合性質,那也是因為信用有這樣的二重性質。
* * *
[1]「法蘭西銀行銀行券的平均流通,在1812年,為106,538,000法郎;在1818年,為101,205,000法郎;而貨幣通流即收付總額,在1812年,為2,837,712,000法郎;在1818年,為9,665,030,000法郎。法國1818年的流通活動,與1812年的流通活動相比,成3:1之比。流通速支的大調節器,是信用。……這說明了,為什麼,貨幣市場的嚴重壓迫,通常與充實的流通相一致。」(《通貨學說評論》第165頁)。——「1833年9月至1843年9月間,差不多有300家銀行,在大不列巔境內成立,它們各自發行銀行券;結果是把銀行券的流通限制2 1/2百萬鎊;在1833年9月底,是36,036,244鎊,在1843年9月底,是33,518,544鎊。」(前書第53頁)——「蘇格蘭流通的可驚的活躍,使那裡有100鎊即可經營的業務,在英格蘭需有420鎊。」(前書第55頁。最後這個敘述,僅與營業的技術有關的)。
[2]「在銀行設立以前,實行流通手段機能所必要的資本額,常比商品現實流通所需要的資本額為大。」(《經濟學界》1845年第238頁)。
[3]我們可以看《泰姆士報》(1857年12月3日,5日,7日)恐慌年1857年的破產表,並比較破產者自己的財產和他們的負債額。——「在事實上,有資本和信用的人的購買力,決非一個對投機市場毫無實際認識的人所能想像。」(杜克《通貨原理研究》第79頁)。「一個人,如其大家相信他有充足的經營順常營業的資本,而在同業中,又有良好的信用,那就只要他對於他所經營的物品,樂觀地,認為一定會漲價,並且他在投機的開頭和進行中,又諸事順手,他就會大超過他的資本額,而異常推廣他的購買額的。」(前書第136頁)。——「製造業者,商人等等,都大大超過他們的資本來營業。……在今日,資本與其說是商業交易的限制,不如說是良好信用的基礎。」(《經濟學界》1847年第333頁)。
[4]查爾麥斯《論經濟學》倫敦1832年。
第二十八章 流通手段與資本:杜克
和富拉吞的見解
杜克[1]、威爾遜(Wilson)等人,曾在通貨和資本之間,定下區別。不過,這種區別在他們手上,和當作貨幣的,當作貨幣資本一般的,和當作生息資本(英語的Moneyed Capital)的通貨之間的區別,雖然混淆了。他們在通貨和資本間所劃的區別,結局,是歸著下面講的兩點。
依他們說,通貨,如果是促成所得的支出,從而,促成個別消費者和小商人間的交易,它就是當作鑄幣(貨幣)流通的。這所謂小商人,是指一切以貨物售於消費者的商人,這所謂消費者,是指那與生產消費者或生產者相區別的個別消費者。在這場合,貨幣是以鑄幣的資格來流通,雖然它會不斷把資本代置。一國的貨幣,常常有一定的部分,不斷用在這種機能上;雖然構成這一個部分的個個鑄幣是不斷變化的。反之,在貨幣促成資本移轉的限度內,那就無論它是當作購買手段(流通手段)還是、當作支付手段,它都是資本。所以,使它和鑄幣相區別的,既不是它的充作購買手段的機能,也不是它的充作支付手段的機能;因為,在互相以現金購買的限度內,它可以在商人與商人之間充作購買手段,而在互相以信用購買,把所得先行消費而代價待後支付的限度內,它也可以在商人和商人之間充作支付手段。所以,區別是在:在第二場合,貨幣不僅就一方面(售賣者方面)說,會代置資本,並且就別一方面(即購買者方面)說,它也是當作資本支出的,墊支的。所以在事實上,他們所劃定的區別,是所得的貨幣形態和資本的貨幣形態之間的區別,不是通貨與資本之間的區別。因為,一個數量有定的貨幣部分,有時會當作商人間的媒介而流通,有時會當作消費者與商人間的媒介而流通;在這兩種機能上,它同樣是通貨。在杜克的這種見解上,有種種的混亂,在這個問題上面發生了:
(一)和機能的決定相混同了。
(二)把在這兩個機能上流通的貨幣合計量的問題,混入了。
(三)把在這兩個機能上,從而在再生產過程這兩個部門內流通的流通手段量的相對比例的問題,混入了。
第一,和機能的決定混同了。他們認貨幣在一個形態上是通貨(Currency),在別一個形態上是資本。實則,無論貨幣是在這個機能或那個機能上發生作用,即就是,無論是用來實現所得或用來移轉資本,它總是當作購買手段或支付手段,更廣泛的說,總是當作流通手段,而在買賣或支付上發生機能的。固然,它還會進一步,在支出者或收受者計算中,代表資本或所得,但這個進一步的決定,不會在這個問題上,引起任何的差別。這一層,是由兩點指示的。在這兩個部門流通的貨幣,雖然是屬於不同的種類,但同一枚貨幣,例如一張5鎊的銀行券,會由一個部門到別一個部門,並交替實行這兩重機能。這是不可避免的。因為小商人會在他由買客那裡得到的鑄幣的形態上,給自己的資本以貨幣形態。我們還可假設,真正的輔幣(Scheidemünze),是以小商業的範圍,為流通的重心。小商人不斷需用它來找補,並在顧客的支付上,不斷把它收回。但他也收受貨幣,即收受當作價值尺度的金屬鑄幣(例如英吉利的金鎊),甚至銀行券(特別是5鎊或10鎊那樣的小額銀行券)。這種金鎊和銀行券,會和殘餘的輔幣,每日或每星期,由他存入銀行內;他還會以這種銀行存款為對象而開發支票,來償付他的購買額。且同一的金幣和銀行券,又會不斷由公眾以消費者的資格,當作他們的所得的貨幣形態,直接的或間接的(例如工廠主支付工資的小額貨幣),再從銀行提出來,並不斷流回到小商人手裡,使小商人由此實現他們的資本的一部分,並同時重新實現他們的所得。這一件事情是重要的,但完全為杜克所忽視了。只有在再生產過程發端,貨幣當作貨幣資本投下那時候(參看第二卷第一篇),資本價值會純粹當作資本價值而存在。因為,在所生產的商品內,不僅包含資本,並且已經包含剩餘價值;它們不僅是資本自體,並且是已經生成的資本,是已經包含所得源泉的資本。所以,就小商人而言,他對流回貨幣所給予的東西(他的商品),乃是資本加利潤,是資本加所得。
再者,因為流通的貨幣會流回到小商人手裡,它又會恢復他的資本的貨幣形態。當作所得流通的通貨和當作資本流通的通貨,是有區別的,但若把這種區別轉化為通貨和資本的區別,那就全然倒亂了。在杜克的場合,這個語法是這樣發生的:他純然立在發行銀行券的銀行業者的立場上。不斷在公眾手中(雖然那是由不斷變更的銀行券構成)當作流通手段用的他的銀行券額,除了紙張和印刷費外,是不費他什麼的。它是他對他本人發行的流通的債務證券(匯票)。它會把貨幣帶到他那裡來,並當作他的資本價值增殖的手段。但它和他的資本(不問是他自有的,還是借來的),是有別的。所以,對他而言,在通貨和資本之間,發生了一種特殊的區別了;不過,這種區別,和概念規定的本身,至少,和杜克以上所述的概念規定,是一點關係沒有的。
貨幣或是當作所得的貨幣形態,或是當作資本的貨幣形態,但這種不同的機能,並不會改變貨幣當作流通手段的性質。無論它是擔任這個機能還是擔任那個機能,它總會把這個性質保留。不錯的,如果貨幣是當作所得的貨幣形態,它的機能,是更近於流通手段(鑄幣,購買手段)的機能,因為這種買賣將會分散,並且因為大多數的所得支出者(勞動者),比較更不能憑信用來購買;而在商業世界——在那裡,流通手段就是資本的貨幣形態——的交易中,一部分因為累積,一部分因為信用制度盛行,所以貨幣主要是當作支付手段用。但當作支付手段的貨幣和當作購買手段(流通手段)的貨幣的區別,是一種屬於貨幣自身的區別,不是貨幣與資本之間的區別。因為,在小商業上雖更多銀和銅流通,在大商業上雖更多金流通,但銀銅和金的區別,並不是通貨和資本的區別。
第二,他把在這兩個機能上流通的貨幣合計量的問題混入了。實則,在貨幣當作購買手段或支付手段的限度內——無論在兩個部門內,它是在那一個部門流通,也不問它的機能,是實現所得,還是實現資本——從量的方面說,它總歸受支配於我們第一卷第三章第二節B考察單純商品流通時所已說明的法則。流通速度的程度,換言之,同一枚貨幣在一定時間內反覆實行同一機能(當作購買手段和支付手段)的次數,同時發生的買賣或支付的數量,流通的商品的價格總和,最後,必須在同時間清算的支付差額,會在這二場合,決定流通貨幣(即通貨)的量。這樣發生機能的貨幣,對於付者或收者,究竟是代表資本還是代表所得,是一件沒有關係的事,絕對不會在問題上引起什麼變化的。它的量,是單純由它的購買手段的機能和支付手段的機能來決定的。
第三,他把在這兩個機能上從而在再生產過程這兩個部門內流通的流通手段量相互成什麼相對比例的問題,混入了。這兩個流通部門,有一種內在的關聯,因為從一方面說,待支出的所得的量,表示消費的範圍;從他一方面說,在生產和商業上流通的資本額的大小,表示再生產過程的範圍和速度。不過,同一的事情,對於這兩個部門或這兩個機能上流通的貨幣量,換言之,對於通貨量(這是英國銀行業的通用語),會發生不同的作用,甚至相反的作用。這一點使杜克在資本和通貨間劃定的不合理的區別,得了一個新的機緣。不過,通貨原理家雖把兩種相異事物相混起來,但我們決不能因此便把此等事物當作是概念上的區別。
在營業振興,再生產過程大擴張,加速,加強的時期,勞動者會得到充分的工作。一般說,工資會提高,俾使商業循環其他時期工資落在平均水準以下的情形,得到若干的補償。同時,資本家的所得,也會顯著增進。消費會一般增加。商品的價格也通例會提高,至少,會在各種重要的營業部門提高。結果,流通貨幣量,至少會在一定限度內(因為,較大的通流速度,會在流通手段的量的增加上,加上限制),增加起來。這是因為由工資構成的那一部分社會所得,原來是由產業資本家在可變資本形態上,並且常常在貨幣形態上墊支的,所以在營業振興時期,它的流通須有更多的貨幣。但我們不要把這一點作重複的計算。那就是,不要先把它當作可變資本流通所需要的貨幣,再把它當作勞動者的所得的流通所需要的貨幣。當作工資支付給勞動者的貨幣,會在零售貿易上支出,並且在小循環內實行若干次中間的營業之後,差不多一星期一次,當作小商人的銀行存款,回到銀行來。在營業振興時期,就產業資本家而言,貨幣的歸流,會圓滑的進行;他們不會需要更多的貨幣融通,雖然他們要支付更多的工資,從而,需有更多的貨幣,來流通他們的可變資本。
總結果是:在營業振興時期,所得支出上必要的流通手段量,會斷然增加起來的。
再就資本移轉所必要的通貨,即資本在諸資本家間移轉所必要的通貨說,營業活躍的時期,同時即是信用最有伸縮性最容易獲得的時期。資本家與資本家間的流通的速度,直接為信用所調節。從而,支付清算上必要的通貨量和現金購買上必要的通貨量,會相對的減小。它會絕對的增大起來;但在一切情形下,與再生產過程的擴大相比較,都會相對的減少。從一方面說,巨額的支付,雖全無貨幣,也可以了結清楚;從別一方面說,因為過程會更靈活,所以,同量貨幣當作購買手段和支付手段,會有較速的運動。相同的貨幣量,會促成較大數個別資本的歸流。
大體說,在這個時期,貨幣的通流更充實。它的第二個部分(即資本的移轉),雖會相對的縮小,但它的第一個部分(即所得的支出)卻會絕對的增大。
貨幣的歸流,代表商品資本的貨幣化,即G—W—G′。那是我們在第二卷第一篇討論再生產過程時已經講過的。信用使貨幣形態上的歸流,與現實歸流的時間相獨立;就產業資本家說,是這樣的,就商人說也是這樣的。他們都是憑信用售賣的;他們的商品,是在商品化為貨幣,並實際在貨幣形態上流回到他手裡以前,就讓渡了。從另一方面說,他們都是憑信用購買的;因此,他們的商品的價值,會在現實轉化為貨幣以前,那就是,在商品價格到期付進之前,就會再轉化為生產資本或商品資本。在營業振興時期,貨幣的歸流是圓滑進行的。小商人以副擔保品付給大商人,大商人以副擔保品付給製造業者,製造業者以副擔保品付給原料輸入者等等。在外觀上,貨幣的歸流是迅速的,確實的。這種外觀,在它的現實性消滅以後許久,還會賴信用的作用,保持著。這是因為,信用一旦成立,信用的歸流(Kreditrückfüsse),就會代替現實的歸流。如果顧客付入的,是匯票多於貨幣,銀行也就會跟著感到危險的。關於這一點,可參看利物浦銀行董事上面所提供的證言。
在這裡,我還要插入一段我以前講過的話:「在信用所支配的時期,貨幣通流的速度會比商品價格增加得更快;而在信用縮減的時期,商品價格會比流通速度下落得更緩。」(《經濟學批判》柏林1859年第83頁84頁)。恐慌時期的情形,是正好相反。第一類流通將會縮減,物價會下落,勞動工資也會下落;被雇勞動者數會減少,交易額也會減少。反之,在第二類交易上,則在信用減退時,貨幣通融的需要,會依比例增加。關於這一點,我們立即就要討論的。
毫無疑問的,在信用減退而再生產過程遇著阻礙時,第一類流通(即所得支出)所必要的通貨量,將會縮減,第二類流通(即資本的移轉)所必要的通貨量將會增加。尚待研究的,是這個命題,在什麼程度內,與富拉吞等人所主張的命題相一致。富拉吞這輩人是主張:「對貸放資本的需要,和對追加通貨的需要,是兩件完全不同的事,也不常常結合在一起[2]。」
最先,很明白,在上述二場合的第一場合,(即在營業振興時期,即流通手段量必須增加的時期),對流通手段量的需要是會增加。但也很明白,當工廠主向銀行在現金或銀行券形態上提取更多的存款(因為他須在貨幣形態上支出更多的資本)時,所增加的,不是他對於資本的需要,只是他對於這個特殊的支出資本的形態的需要。這種需要,只與資本投入流通的技術形態有關。我們講過,因信用制度的發展程度不等,同一可變資本或同額勞動工資,在一國所需用的流通手段量,會比在他國更大;例如,在英格蘭比在蘇格蘭更大,在德意志比在英格蘭更大。同樣,投在農業上而在再生產過程上活動的同一的資本,也會在不同的季節,需有不等的貨幣額,來實行它的機能。
但富拉吞所畫出的對立,是不確當的。使停滯時期和繁榮時期相區別的,並非像他所說,是借款需要的強度;我們寧可說,在繁榮時期,這種需要是容易滿足,而在停滯時期,這種需要不易滿足。使停滯時期感到信用短少的原因,正是信用制度在繁榮時期的驚人的發展,是貸放資本需要的驚人的增加,是其供給在這時期易於得到的事實。所以,給這兩個時期以特徵的,並不是借款需要的量的差別。
我們曾經講,這兩個時期原來是由這個事實區別的:即,在營業振興時期,消費者和商人間的流通手段的需要占支配地位,在不景氣時期,資本家和資本家間的流通手段的需要占支配地位。在不景氣時期,前一種需要會減退,後一種需要會增加。
富拉吞等人認為有決定重要性的,是這種現象:即,在英格蘭銀行手裡的有價證券——副擔保品(Leihpfander)和匯票——增加時,它的銀行券的流通,會減少;反之,它的銀行券的流通就會增加。有價證券的水準,會表示貨幣通融的範圍,表示貼現匯票和墊支(以通用有價證券為擔保的墊支)的範圍,所以,富拉吞在注91所引述的那一段話內,曾說:英格蘭銀行所有的有價證券,通例會與銀行券的流通,成相反的變化。這個見解,恰好和銀行業者私人許久以來所支持的原理相印證;這個原理是,任何銀行都只能在公眾需要所決定的點內,發行銀行券,但若他要超過這個數額來墊支,他就必須把他的資本拿出來墊支,那就是,或是把有價證券動用,或是把原來可以投在有價證券上的進款拿出來用。
在這裡,我們知道了富拉吞的所謂資本是指什麼。在這裡,資本是指什麼意思呢?那是指,銀行不復能以它本行的銀行券,不復能以不費它一文的支付憑票。來實行墊支。但它是用什麼來墊支昵?它是用準備的有價證券(Securities in reserve)——即政府債券。股票,及別種有息的有價證券——賣得的代價,來墊支的。有價證券的出賣,獲得什麼呢?獲得貨幣,金,或銀行券(如果它像英格蘭銀行的銀行券一樣,是合法的支付手段)。銀行所墊支的東西,在一切情形下,都是貨幣。但從銀行家的觀點看,這種貨幣就是它的資本的一部分。這個情形,在它以金墊支時,是很明白的。但是就使它是用銀行券墊支,這種銀行券也被認為代表資本,因為它會由此讓渡一個現實的價值,讓渡一個有息的有價證券。就私辦銀行來說,它們由出賣有價證券而得到的銀行券,大體說,不外是英格蘭銀行的銀行券或它們本行的銀行券。因為,以別家銀行的銀行券為有價證券的代價,是難獲得它們的同意的。若就英格蘭銀行本身而論,它所受得的本行銀行券,也會費去它的資本,會費去它的有息的有價證券。加之,由此,他還會把它本行的銀行券,從流通中取出。就令它再把這種銀行券發出,或發行同額的新銀行券,這種銀行券也代表資本。無論它是把它們墊支給資本家,還是後來在貨幣融通的需要減少時,重新把它們投在有價證券上,它們總是一樣代表資本。總之,在這一切情形下,資本這個名辭,都是從銀行業者方面解釋的。它是指這個意思:即,銀行業者不得不超出他的單純的信用來貸放。
我們大家都知道,英格蘭銀行是完全用它的銀行券來墊支的。現在,如果照規則,該銀行券的流通額的減少,和該銀行手裡的貼現匯票和副擔保品,以及該銀行的墊支的增加,成比例——該行投在通流中的銀行券會變成什麼呢?它又是怎樣流回到該行呢?
最先,如果對貨幣融通的需要,是由一國的逆勢的支付差額發生,並促起貨幣流出,事情是極單純的。匯票是用銀行券來貼現的。銀行券會由該行發行部兌換現金,而把現金輸出。這無異在匯票貼現時,直接支付現金,而不用銀行券作媒介。這種增進的需要——雖在一定場合,有時等於七百萬鎊至一千萬鎊——當然連一個五鎊的鈔票。也不會加到國內的流通。在這場合,如果我們說,英格蘭銀行是墊支資本,不是墊支流通手段,這句話是包含兩重意思的。第一,那包含這個意思:即,銀行不是墊支信用,而是墊支現實的價值,它自有資本的一部分或存在它那裡的資本的一部分。第二,那又可包含這個意思:即,它不是為國內的流通.而是為國際的流通墊支貨幣,那就是墊支世界貨幣;為這個目的的貨幣,是必須常常在貯藏貨幣的形態上,常常在其金屬身體上面的;在這個形態上,貨幣不僅是價值的形態,而且是價值(它就是這種價值的貨幣形態)的本身。這種金,對銀行而言,對金的輸出商人而言,雖都是代表資本,銀行家資本或商人資本,但這種需要並不是把金當作資本,卻是把金當作貨幣資本的絕對形態來需要。這種需要,正在不能實現的英國商品資本在外國市場上充斥那時候發生的。所以,被要求的,不是當作資本的資本,而是當作貨幣的資本。在這個形態上,貨幣是一般的世界市場商品(Weltmarktsware),這就是它原來的貴金屬的形態。金的流出,並不像富拉吞,杜克等人所主張的那樣,純然是資本問題。那其實是一個貨幣問題,雖然它是在一個特別的機能上。它雖不像通貨原理家所主張那樣是一個國內流通的問題,但這個事實,也不像富拉吞等人所想像那樣可以證明那單純是資本的問題。它所關涉的,是國際支付手段形態上的貨幣。富拉吞說:「這個資本」(即國內穀物歉收後一百萬卡德外國小麥的購買價格)「是在商品形態上還是在現錢形態上移送,那是一個毫無影響於營業性質的一點。」(富拉吞前書第131頁)。但它會極其顯著地,影響金是否流出的問題。資本在貴金屬的形態上移轉,因為它不能在商品形態上移轉,或須忍受極大的損失方才能在商品形態上移轉。現代銀行體系(Banksystem)對於金流出的恐懼,比貨幣體系(Monetarsystem)——它認貴金屬為唯一真實的財富——所夢想的一切,只有過之無不及。在這裡,我們且拿國會委員對英格蘭銀行總裁摩里士關於1847年——48年恐慌所行的問答來做例。第3846號:問:「當我說存貨和固定資本的價值減少時,你不知道,各種證券,各種生產物,是同樣價值減少了麼,原棉,原絲,原毛,是以同樣削減的價格送到大陸去麼?砂糖,咖啡,茶,都忍受大犧牲而以強制拍賣的方法賣出麼?」——答:「這是不可避免的,國家為要阻止因生活資料大量輸入而起的現金流出,是必致於受這種大犧牲的。」——第3838號,問:「你的意思,不是說與其忍受這種犧牲而使金流回,就不如動用銀行庫存的八百萬鎊麼?」——答:「不,我的意思不是這樣想。」——在這場合,金被視為是唯一的現實的富。杜克曾發現,「除一兩個許有圓滿說明的例外,過去五十年間由金流出而起的匯兌率的顯著下落,與流通手段的比較低位的狀態,是一致的。反之,則與流通手段的比較高位的狀態相一致。」杜克的這個發現,曾為富拉吞氏所引用。(見富拉吞前書第121頁)。這個發現,證明了,金的流出,通例是在激動和投機的期間過去以後發生,是「已經開始的崩潰的信號……是市場過充的記號,是外國對本國生產物的需要已經停止的記號,是歸流遲滯的記號,並且是這種種現象,商業失信用,製造廠關閉,職工飢餓,產業及企業一般停滯的必然結果。」。同時,這個發現,又自然是通貨原理派的主張最有力的反駁。通貨原理派的主張是:充實的流通,會把金塊驅出,低位的流通,會把金塊吸引。恰好相反。雖然英格蘭銀行的強固的金準備,通例會在繁榮時期存在,但這個貨幣貯藏,常常是在激動期後的停滯冷落時期形成的。
總之,這個關於金流出現象的智慧,歸根結底,是主張:對國際的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需要,和對國內的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需要,是不同的,(由此會生出如下的結論來,即,「出流的存在,不必包含國內通貨需要的減退」,富拉吞在前書第112頁,就曾這樣主張的),貴金屬從國內流出而投入國際流通的過程,也與銀行券或鑄幣投入國內流通的過程不一致。此外,我又在前面指出了,當作國際支付準備金而累積的貯藏貨幣之運動,就其自體說,與當作流通手段的貨幣之運動,毫無關係。是的,我說明貨幣性質時,曾指出貯藏貨幣有種種的機能,它或是當作支付手段(國內的到期的支付)的準備金,或是當作流通手段的準備金,或是當作世界貨幣的準備金。在這場合,這種種機能,歸由這個獨一無二的準備金負擔了,問題會因此益形複雜的。但由此,我們當可結論說,在一定的情形下,英格蘭銀行的金流到國內市場的現象,可以和流出到國外市場的現象,結在一起。又,當這個貯藏貨幣,隨意地被課加以追加的機能,因而,在信用制度和信用貨幣已發展的國家,當作銀行券兌現的保證基金時,問題還會更進一步複雜。並且在此之外,(1)國家準備基金又會累積在一個中央銀行;(2)國家準備基金又會減至可能最低限。富拉吞的怨嗟就是這樣發生的。他說:「英國,只要英格蘭銀行的貯藏貨幣,好像有完全枯竭的樣子,便會發生熱病似的不安和警戒。在這場合,如我們不知道金屬通貨在這方面的優越的利益,我們決不能了解,為什麼大陸諸國,對於匯兌率的變動,能以非常安靜平穩的態度來應付。」
把金流出的問題除開不說,我們要問,像英格蘭銀行那樣發行銀行券的銀行,怎樣能不增加銀行券的發行,而增加它所給予的貨幣融通額?
在銀行外部的銀行券,或是在流通中,或是在私人的貯藏中,但無論如何,就銀行本身言,那都是在流通中的,在它的所有之外的。所以,如果銀行擴大它的貼現業務和銀行業務,推廣它的以有價證券為擔保的墊支業務,則為這目的發行的銀行券,必定會流回到它手裡來;不然,這個銀行券就會把流通額增加。但這是一個我們未曾假定的事項。這種歸流,是由兩個方法產生的。
第一,銀行以有價證券為抵押,而以銀行券支付給A;A用這種銀行券,支付給B,以兌付到期的匯票;B再把這種銀行券存到銀行。這種銀行券的流通,由此結束了,但貸放依然保存著。(「貨放仍然保存著,通貨如不需要,就會流回到發行者手裡」。富拉吞第97頁)。銀行墊支給A的銀行券,現在流回到銀行來了;但他依然是A的債權人或依然是匯票(由A拿來貼現的匯票)支付人的債權人,並依然是B的債務人(就這種銀行券表示的價值額而言)。由此,B可支配銀行的資本一個相應的部分。
第二,A支付B, B自己或由B受得這種銀行券的C,就用這種銀行券,直接地,或間接地,兌付到期的匯票於銀行。在這場合,銀行被付入的,就是銀行自己的銀行券。交易就是這樣完成(一直到A付還銀行的時候)。
然則,銀行對A的墊支,在什麼程度內,是資本的墊支,在什麼程度內,只可說是支付手段的墊支呢?[3]
〔這要視墊支的性質而定的。在這裡,有三種情形待我們研究。第一種情形,是A以他個人的信用,從銀行獲得墊支,不須為此提供任何的擔保。在這場合,他不僅受得支付手段,並無條件的,受得一個新資本。這個新資本,可在付還之前,當作追加資本,投在他的業務上,使它發生價值增殖的作用。
第二種情形,是A以有價證券,公債券或股票,當作副擔保品,而在時價三分之二以內的範圍,獲得現金的墊支。在這場合,他獲得了他所需用的支付手段,但沒有獲得追加的資本;因為,他曾以更大的資本價值(比他所受得的資本價值更大)給於銀行。但從一方面說,這個更大的資本價值,因為是在一定形態上,當作生息的資本投下,所以,對於他目前的需要——支付手段——不能適用;從另一方面說,A自有理由,不肯直接由售賣,把這種有價證券化為支付手段。他的有價證券,除有別種決定外,尚當作準備資本;他現在也就是把它當作準備資本,使它發生機能的。所以,在A與銀行之間,發生了一個暫時的相互的資本移轉,A並未由此受得任何的追加資本,(不,不但沒有增加,而且減少了),不過受得了他所需要的支付手段。反之,就銀行而言,這種交易;不過暫時使貨幣資本固定在貸放形態上,使貨幣資本由一種形態轉為別一種形態。這種轉化,正是銀行業務的本質的機能。
第三種情形——A有一張匯票請銀行貼現,並在扣除貼現手續費之後,在現金的形態上,取得這個金額。在這個場合,他是把一個非流動形態上的貨幣資本,為交換一個流動形態上的價值額,而售於銀行。那是用一張通用的匯票,交換現錢。現在,這張匯票,成了銀行的所有。當然,在匯票不兌付的場合,最後的劃撥人A,仍須對銀行負償付責任。這個責任,是由A和別的劃撥人,匯票發出人,共同負擔的;而這其他一切的劃撥人和匯票發出人,都須對A負責。所以,在這場合,我們沒有墊支,只有通例的買賣,所以,A無須付還什麼給銀行;匯票到期時,銀行會由匯票的兌付現金,而獲得代價。在這場合,在A和銀行之間,也發生了相互的資本移轉,那是和普通買賣完全一樣的。也就因此;所以A不曾獲得任何追加的資本。他所需要的,所受得的,都是支付手段;他所以能獲得這種支付手段,是因為銀行把他的貨幣資本由一個形態——匯票,——轉化為別個形態——貨幣。
所以,現實的資本墊支,在第一種情形下,方才發生。在第二種情形和第三種情形下,我們至多只能在這種意義上,說它是資本墊支,那就是每一種投資,都包含「資本的墊支」。在這意義上,銀行墊支貨幣資本給A;但就A而言,它不過在這個意義上是貨幣資本,那就是,它是他的資本一般的一部。但他需要它,使用它,並不是特別把它當作資本,卻寧可說是特別把它當作支付手段的。不然的話,每一種普通的商品售賣(人們也由這種售賣,獲得支付手段的),都可當作是資本墊支看待了。——F. E.〕
就發行銀行券的私辦銀行說,區別是由這一點成立的:即,如果它的銀行券不留在地方的流通內,也不在存款形態上或兌付到期匯票的形態上,流回到它本行,這種銀行券就會落到人民手裡。對於這種人民,私辦銀行是必須用金或英格蘭銀行的銀行券來兌換的。在這場合,私辦銀行銀行券的墊支,在事實上,是代表英格蘭銀行銀行券的墊支,或(就私辦銀行說,這其實是一樣的)代表金(它的銀行資本的一部分)的墊支。又如英格蘭銀行或某其他的有法定最高紙幣發行額的銀行,必須售賣有價證券才能從流通內收回它本行的銀行券,然後再在墊支形態上放出,情形也是這樣的。在這場合,它本行的銀行券,就代表該行流動銀行資本的一部分。
就令通貨純然是由金屬構成,以下所述數點依然是可能的:第一,金的流出〔在這裡,分明是指一個至少有一部分到外國去的金流出——F. E.〕會把金庫弄得枯竭。第二,因為人們向銀行要求現金,主要是為要清付支付上的差額(即過去各種交易的支付差額),所以它的以有價證券為擔保的墊款會大增加,但那會在存款的形態上,或在兌付到期匯票的形態上,流回到它來的,因此,一方面,銀行手裡的有價證券增大時,其貨幣貯藏額將會減少;別一方面,銀行從前以所有者資格所有的貨幣額,現在仍會由他以存款人的債務人的資格保有,結局,流通手段的總量是會減少的。
在以上,我們是假定,墊支是用銀行券來實行的,所以,這種墊支至少會在銀行券的發行上引起一種暫時的甚至會再消滅的增大。但這並不是必然的。銀行不發行紙幣時,還可對A開始一種賬簿信用(Bucbkredit);在這場合,銀行的債務人A,變成它的想像上的存款人。他會把那由銀行兌付的支票,支付給他的債權人;支票受取人,就把這種支票交給他本人的銀行業者,這個銀行業者會在票據交換所,交換那須由他兌付的支票。在這場合,並沒有任何銀行券介在中間;全部交易是以這個事實——銀行會由一張由它本行兌付的支票,來清算它所有的請求權,它的現實的報酬,則由它對A的債務請求權構成——為限。在這場合,銀行曾以其銀行資本的一部分墊支於A,因為它曾以它本行對A的債務請求權,墊支給A。
如果對於貨幣融通的需要,便是對於資本的需要,那也只是對於貨幣資本的需要;這所謂資本,乃是銀行業者心目中的資本;在金流出的場合,是金,或國家銀行的銀行券;私辦銀行要獲得這種銀行券,是必須用等價物來購買的,所以,對於這種私辦銀行,它是代表資本。不然,它為要獲得這種金或銀行券,是必須拿有息的有價證券,國債券,股票等等去售賣。但若是國債券,那不過對於買者是資本;對他而言,它的購買價格,就代表他的投在其內的資本。就它自體說,它並非資本,不過是一種債務請求權。如果它是土地抵當證書(Hypetheken),它就不過是對未來地租的請求權。如果它是股票,它就是一種所有權證,不過使這種權證的保有人,有權分受未來的剩餘價值。這種種,都不是現實的資本,都不是資本的成分,就它們自體說,它們也不是價值。由於類似這一類的交易,銀行所有的貨幣,可以轉化為存款,以致這個貨幣的原來的所有者——銀行——成為這個貨幣的債務人,但不過在別一種所有權利下,把它保有。這件事對於銀行自身是極重要的,但國內庫存的資本量乃至貨幣資本量,不會因此發生任何的變更。在這場合,資本只當作貨幣資本,如果它不是在現實的貨幣形態上存在,它還只表現為資本權證(Kapitaltitel)。這是一個極重要的事實;因為銀行資本的稀少及其迫急需要,曾被混同於現實資本的減少。在這場合,事實是正好相反;我們寧可說,這是生產手段和生產物形態上的資本過多,以致市場受其壓迫。
在流通手段的總量不變乃至減少的場合,何故銀行所受得的當作擔保的有價證券的量反而會增加,從而,增大的對於貨幣融通的需要能由銀行滿足呢?根據以上所說,這個問題的說明,就極單純了。在金融緊逼的時期,流通手段的總量,將由下述二法,受到限制。(1)由於金的流出;(2)在放出的銀行券會立即回來或交易不經銀行券發行而以賬簿信用為媒介的場合,要之,在支付完全以信用交易為媒介,而營業之唯一目的僅在清算這種支付的場合,由於當作支付手段的貨幣的需要。在貨幣僅用來清算支付的場合,(在恐慌時期受人墊支,其目的是為支付,不是為購買,是為處理以前的交易,不是為開始新的交易),貨幣有一種特色是,貨幣的流通,即在清算不純由信用作用(即無任何貨幣介在中間)的地方,也是微小的,所以,在人們對於貨幣融通發生大需要時,這種行為能發生驚人的數額,但不致於把流通擴大。但英格蘭銀行給予大的貨幣融通,同時該銀行的流通卻呈穩定狀態乃至減少的事實,並不像富拉吞杜克輩所設想那樣,可以證明,當作支付手段的貨幣(銀行券)的流通,不被增加,也不被擴大。(富拉吞、杜克)。他們所以會這樣主張,是因為他們錯誤地把貨幣融通和借取追加資本,看作是一回事。在營業不景氣時期,是必須有這樣大的貨幣融通的。在這時期,當作購買手段的銀行券的流通雖會減少,但當作支付手段的銀行券的流通卻會增加,但其流通總額(即當作購買手段和支付手段用的銀行券的總額)保持不變或減少。當作支付手段的會立即回到原行的銀行券的流通,在這一輩經濟學者眼裡,並不是流通。
假設當作支付手段的通貨的增加率,較大於當作購買手段的通貨的減低率,則當作購買手段用的貨幣量雖顯著減少,通貨的總額仍然會增大。這種情形,在恐慌的某一時期,會實際發生的;那就是,在信用完全破壞的時期會實際發生;因為在這個時期,不僅商品和有價證券不能售賣,匯票也會不能貼現,一切都須用現錢支付,或者像商人所說:Kassa。因為富拉吞輩不了解,當作支付手段的銀行券的流通,正是這個金融緊迫時期的特徵,所以他們竟把這種現象視為是偶然的。「在金融恐慌的時期,人們熱烈競爭,圖把銀行券獲得,這種情形,有時(例如在1825年終),甚至在金仍繼續流出時,也會引起銀行券發行額的突然的乃至暫時的增大。再說到這種情形,我以為,這種競爭,不能說是低匯兌率之自然的必然的附隨事項。這場合的需要,不是對通貨(應該說是當作購買手段的通貨)的需要,只是對貯藏貨幣的需要。那是陷入警戒狀態中的銀行家和資本家方面的需要。在金流出歷時已久之後,這種需要一般是在恐慌的最後行動(那就是需要銀行券,當作支付手段的準備)中成立,並且是恐慌終結的先聲」。(富拉吞第130頁)。
在考察當作支付手段的貨幣時,(第一卷第三章第三節B),我們已經說明,在支付的連鎖急激中斷時,貨幣怎樣由價值之觀念的形態,轉化為價值之實物的絕對的形態,而與商品相對立。關於這一點,我們曾在第一卷第三章注①和注②,提示若干的實例。這種中斷,一方面是信用動搖及伴起的各種事情(市場的過充,商品的減價,生產的中斷等等)的結果,一方面又是這種種事情的原因。
但很明白,富拉吞是把當作購買手段的貨幣和當作支付手段的貨幣之區別,錯誤地,轉化為通貨(流通手段)和資本之區別了。他所以會這樣,是因為他對於流通,抱有狹隘的銀行業者的觀念。
我們還可以問,在這個逼迫期感到缺乏的,是資本呢,還是當作支付手段的貨幣呢?這是一個盡人皆知的論爭。
最先,在金融緊迫由於金流出的限度內,那很明白,被需要的,是國際的支付手段。但當作國際支付手段用的貨幣,乃是在金屬實體內的金,是一個自具價值的實體,一個價值量。它同時是資本,但這個資本,不是商品資本,只是貨幣資本;不是在商品形態上的資本,而是在貨幣形態上的資本,(這所謂貨幣,是真正的貨幣,那是當作一般世界市場商品而存在的)。在這裡,對立的,不是對於當作支付手段的貨幣的需要和對於資本的需要。在這裡對立的,仍是貨幣形態上的資本和商品形態上的資本。在這裡被需要且能發生機能的唯一的形態,是資本的貨幣形態。
把這種對金(或銀)的需要存而不論,我們不能說,在這樣的恐慌時期,會發生資本短少的情形。在穀物歉收或棉花歉收那樣異常的時期,情形或許會這樣的;但這種情形,並非恐慌時期必然的常則的附隨事項。我們不能因為看見對於貨幣融通發生了嚴重的需要,便斷言已發生資本短少的情形。剛好相反,市場是過充著,商品資本是充溢著。無論如何,引起金融緊逼的,不是商品資本的短少。關於這個問題,我們以後還要討論的。
* * *
[1]在這裡我們且把本書(第二十五章)曾經摘引過的社克的原文,錄在下面:「銀行業者的業務,除發行憑票即付的銀行券外,可以分成二大類。斯密博士曾在商人與商人間的交易和商人與消費者間的交易之間,指出一種區別。這二大類就與這種區別相一致的。銀行業者的一類業務,是從那些不須直接使用資本的人手裡,收集資本,而把它轉移到須直接使用資本的人手裡。別一類是由顧客的所得,接受存款,而在消費者要把這種所得,支出在消費品上時,照數付給他們。……前者是資本的流通,後者是通貨的流通。」(杜克《通貨原理研究》第36頁)。——前者是「一方面把資本累積,一方面把它分配」,後者是「為本地處理本地的流通」(前書第37頁)。——但關於這個問題,金尼爾(J. G. Kinnear)下面那一段話所包含的見解,是更正確得多。「貨幣被用來完成兩種在本質上不同的作用。當作商人與商人間的交換手段,它是完或資本轉移的工具;這種交換,是把一定量在貨幣形態上的資本,交換等量的在商品形態上的資本。但支付工資時支出的貨幣,和商人與消費者間賣買上支出的貨幣,不是資本,只是所得,是社會那一部分用在日常開銷上的所得。貨幣會不斷在日常開銷上流通;只有這種貨幣,可以嚴格地稱為通貨或流通手段。資本的墊支,完全依存於銀行或其他資本家的意志,因為借錢的人隨時都有的。但通貨(流通手段)的量,則依存於社會——貨幣就在其內,為日常開銷而流通——的需要」。(金尼爾著《恐慌與通貨》倫敦1847年第3頁以下)。
[2]富拉吞《通貨管理論》第2版倫敦1845年第82頁。那是第五章的標題。——「認貨幣通融(Kreditgewabrung)的需要,(即貸放資本的需要),與追加流通手段的需要是一件事,甚至認二者常常結合在一起,那實際上是一個大錯誤。在這兩種需要中,每一種需要,都是在對於它有決定作用的情形下成立的,彼此極不相同的。在一切看起來都很繁榮,工資很高,物價趨漲,工廠繁忙時,那通常會對於流通手段(通貨),引起追加貨需要;那就是必須有追加的通貨供給,來實行追加的機能。在支付額增大,支付次數增加時,那是必然會這樣的。但等商業循環進到一個更進的階段,困難就開始顯示了,市場就壅塞了,歸流就延遲了,因而,利息會提高,大家都會壓迫銀行,要求他墊藉資本。當然,銀行只有用它的銀行券,作它墊藉資本的手段。所以,拒絕銀行券,即是拒絕融通。但貨幣融通一經給予,那就一切都和市場的必要相適合了;借款還是存在,但流通手段,一不需用,就會回到發行者手裡去。所以哪怕皮毛地考察國會報告一下,我們也會知道,英格蘭銀行手中的有價證券額,常與其流通券額,采相反的方向,不常是采一致的方向變動。而這個大銀行的實例,也並不是下面那個命題(地方銀行這樣重視的一個命題)的例外。這個命題是銀行券的流通,普通只為某一些目的,如果為這些目的計,流通的銀行券額已經足夠,那就隨便那一個銀行,也不能把流通的銀行券額增大;如果它要超過這個限制來增加它的墊支,那一定要取自它的資本;那就是,必須拿當作準備的有價證券去賣,或停止再把資本投在有價證券上。國會報告關於1833年至1840年所編制的表,我已在前面提到了;這個表,曾不斷供給實例,足以印證這個真理。但此等實例中,有兩個太顯著了,我只要把這兩個實例舉出來,就很夠。一個是1837年1月3日,當時英格蘭銀行為要維持信用,應付貨幣市場上的困難,盡了萬分的力量。我們發覺,該行在貸款和貼現上的墊支額異常驚人,竟等於17,022,000鎊。自大戰(1793年至1815年)以來,我們簡直還是第一次聽到,那簡直等於它發行的紙幣全部,在那時,它的發行額,還是固定在這樣低的標準,即17,706,000鎊。還有一點是1833年6月4日,銀行券流通等於18,892,000鎊,但它在私人有價證券形態上保有的金額,卻只等於972,000鎊,簡直是過去五十年間最低的記錄」(富拉吞前書第97頁98頁)。——我們看一看英格蘭銀行總裁韋古林(Weguelin)如下的供述,卻知道貨幣融通的需要,不必就與金(威爾遜、杜克等人稱它為資本)的需要相一致,他說,「匯票的貼現,在這個數額之內」(那就是接連三日,每日一百萬鎊)「是不會把準備」(即銀行券的準備)「減少的,除非公眾要求較大額的能動的流通。匯票貼現上發出的銀行券,會由銀行的媒介,在存款形態上,流回來的。所以,假使交易不是以金流出為目的,而在國內又沒有恐慌流行,以致公眾不願把銀行券付入銀行,而情願保留在自己身邊,則銀行的準備,決不會為這種激烈的交易所動搖的。」——「英格蘭銀行每日能貼現一百五十萬鎊,照這樣下去,決不會動搖銀行的準備。銀行券會當作存款回來,唯一的變化,是由這個賬戶移到那個賬戶。」(《銀行法報告》1857年述證第241號500號)。在這場合,銀行券不過當作信用移轉(Uebertragung von Krediten)的手段。
[3]原稿從這裡接下去的文句,在前後的脈絡上,是解不通的。括號內的文句,都經編者重新編過。這裡所討論的問題,已在別的關係上,討論過了。參看第26章。 F.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