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論 · 第四篇 商品資本和貨幣資本轉化為商品經營資本和貨幣經營資本(商人資本)
第十六章 商品經營資本
商人資本(Kaufmännishe Kapitial)或商業資本(Handelskapital),分成兩個形態或亞種,即商品經營資本(warenhandlungskapital)與貨幣經營資本(Geldhandlungskapital)。我們對於這兩種形態,且加以明晰的定義;這種明晰的定義,在資本核心構成的分析上,乃是不可少的。因為近世經濟學,就連它的最上流的代表,也直接把商業資本和產業資本混同,並完全把商業資本的特徵忽視,所以這種定義更加是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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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資本的運動,已在第二卷第三章分析過了。就社會的總資本來考察,那是不斷有一部分當作商品存在市場內,要轉化為貨幣(雖然這一部分是由不絕變化的諸要素相合而成,甚至其量也不斷變化),別一部分則當作貨幣存在市場內,要轉化為商品。此等資本部分,是不斷在這種推轉的運動中,在這種形態變化中。只要流通中的資本的這種機能,竟獨立化為一個特殊資本的特殊機能,並由分工,固定為特種資本家所賦有的機能,商品資本就變成為商品經營資本或商業資本(Hommerziallen Kapital)了。
在第二卷第六章論流通費用時,我們曾經說明,在什麼程度之內運輸業以及商品在可分配形態上的保存和分配,可視為是在流通過程之內繼起的生產過程。商品資本流通上的這種事項,一部分,會與商人資本或商品經營資本的真正的機能,相混同;一部分,會在實地上,與這種資本的真正的機能相結合,不過隨著社會分工的發展,商人資本的機能,將加工成為純粹的,而與商品資本在流通上的機能相分離相獨立。我們現在的目的,即在限定這諸種特殊資本形態的差別,所以,我們必須把其他各種的機能舍象,如果在流通過程中發生機能的資本,特別是商品經營資本,竟有一部分,與上述各種機能相結合,它就不是在純粹形態上出現的。必須把這一部的機能剝除,我們才得到它的純粹的形態。
我們講過,資本在商品資本形態上的存在,及其在流通範圍內在市場上在商品資本形態上通過的變形,——這種變形,分解為買與賣,即由商品資本轉化為貨幣資本,由貨幣資本轉化為商品資本——乃是產業資本的再生產過程的一階段,是其總生產過程的一階段;同時在流通資本機能上的資本,也會和在生產資本機能上的資本相區別。此二者,乃同一個資本的不同的存在形態。社會的總資本一部分,將繼續在流通資本的這個形態上,存在市場內,並通過這種變形過程。但就個個資本說,它的商品資本的存在和變形,不過是一個不斷消滅不斷更新的通過點,是生產過程持續中的一個通過階段。並且,存在市場上的商品資本的要素,會不斷變化,因為它會不斷從商品市場被取出,並當作生產過程的新生產物,不斷歸還商品市場去。
商品經營資本,不外是不斷在市場上,不斷在變形過程中,不斷在流通範圍內的流通資本一部分的轉化形態。我們說流通資本一部分,是因為商品買賣的一部分,會不斷在產業資本家自己的中間,直接進行。在這種研究上,我們完全把這一部分舍象,對於商人資本的概念規定,對於商人資本的特性的理解,這一部分是絲毫沒有貢獻。加之,為我們的目的,我們還曾在第二卷,詳細說明了流通資本的這一部分。
商品經營業者(Warenhändler),以資本家一般的資格,最先,是當作一定貨幣額的代表,出現在市場上的;這一定貨幣額,是由他以資本家般的資格墊支的。他要使這個一定的貨幣額,由x(總額原來的價值),轉化為x+Δx(這個總額加利潤)。但很明白,對他(不僅當作資本家一般,特別當作商品經營者)而言,他的資本,必須原來在貨幣資本的形態上,出現在市場內,因為他不生產任何商品,卻只經營商品,在商品的運動上充媒介,但他要經營商品,他必須先是貨幣資本的所有者,先把商品購進來。
假設某一個商品經營業者有貨幣3000鎊,當作商業資本,來增殖他的價值。他用這3000鎊,比方說,向麻布工廠主,購買30000碼麻布,每碼值2鎊。他把這30000碼賣出。如年平均利潤率為10%,而在一切附帶費用扣除之後,得年利潤10%,這樣,他就在一年之終,把這3000鎊,轉化為3300鎊了。他是怎樣賺得這個利潤,那是一個留待以後研究的問題。在這裡,我們只要考察他的資本的運動形態。他會不斷用3000鎊購買麻布,不斷把這個麻布賣出;不斷反覆這種為賣而買的活動,即G—W—G′。這是資本的單純形態。這種資本,是完全範圍在流通過程之內,沒有生產過程介在中間的;這種生產過程,是橫在它自身的運動和機能之外的。
這種商品經營資本對商品資本(那只是產業資本的一個存在形態)的關係,究是怎樣呢?就麻布工廠主而言,他是已經用商人的貨幣,實現了他的麻布的價值,並由此完成了他的商品資本的變形的第一階段,使其化為貨幣了;在其他各情形保持不變時,他現在能把這個貨幣再轉化為紗,煤炭,工資等等,或轉化為生活資料等等,當作所得來消費,從而,把所得支出(Revenueau gabe)除外,尚能使再生產過程繼續。
不過,對麻布生產者自己而言,麻布轉化為貨幣的變形,換言之,麻布的售賣,固然應當算是已經完成了,但就麻布本身而言,這種變形卻還是沒有發生。它依然當作商品資本,存在市場內,等待它的第一轉形的完成,等待出售的機會。就麻布而言,所已發生的,不過是所有者的人身的變遷。依照它本身的決定,依照它在過程上的地位,它依然是商品資本,是待售商品;不過,它現在是在商人手中,以前卻是在生產者手中。售賣麻布的機能——那是麻布第一種變形的媒介——是由生產者移到商人手裡來了,成為商人的特殊的職業了。在以前,這種機能,卻必須在麻布生產之後,由生產者自己在擔任麻布生產的機能之後,擔任的。
假設麻布生產者在一定期間內,才能生產別一個價值3000鎊的麻布30000碼,投到市場上去,但在這期間內,商人竟不能把這30000碼麻布銷售出去。商人將不能重新購買,因為他堆棧里依然有30000碼未能售出,未曾再轉化為貨幣資本。這樣,就發生停滯,發生再生產的中斷了。當然,麻布生產者會有追加的貨幣資本可供支配,以致這30000碼麻布雖不售出,他仍可把這個追加的貨幣資本,拿來轉化為生產資本,俾使其生產過程得以繼續。但這個假定,不會在問題上引起任何的變化。在所論為墊支在30000碼麻布上的資本時,它的再生產過程是中斷了,仍舊是中斷了。在這裡,我們在事實上說明了,商人的操作,不外是促進商品資本在流通過程和再生產過程內的機能;一般說來,為要使生產者的商品資本轉化為貨幣,這種操作乃是不可缺少的。如果專門從事這種販賣購買的,不是獨立的商人,而是生產者所招聘的事務員,這個關聯;就不會有片刻隱蔽了。
所以,商品經營資本不外就是生產者的商品資本,它必須通過貨幣化的過程,完盡它在市場上的商品資本的機能;不過,這個機能,已經不是生產者的臨時的操作,而是一個特種資本家(商品經營業者)的專屬的工作,並獨立化為一種特別投資的營業。
這一點,在商品經營資本的特殊的流通形態上,也表示了。商人購買商品,然後把它賣掉:G—W—G。在單純的商品流通上,甚至在表現為產業資本流通過程的商品流通W—G—W上,流通是由每一枚貨幣換兩回手這一個事實作媒介的。麻布生產者售賣他的商品麻布,把它轉化為貨幣;買者的貨幣,會走到他手上。他就用這個貨幣,購買紗,煤炭,勞動等等,把這個貨幣再支出,使麻布的價值,再轉化為種種形成麻布生產要素的商品。他所購買的商品,和他所售賣的商品,不是同一的,也不是同類的。他所賣的,是生產物;他所買的,是生產手段。但就商人資本的運動說,情形卻不是這樣的。麻布經營業者用3000鎊,購買麻布30000碼;他把這30000碼麻布賣掉,使貨幣資本(3000鎊加利潤)從流通中取回。在這裡,換兩次位的,不是同一枚貨幣,乃是同一個商品。麻布會由售賣者手裡走到購買者手裡,並由現今變成售賣者的購買者手裡移到別一個購買者手裡。麻布被賣了兩次,設有別的商人介在其間,那還可被賣許多次數。並且,就因有這種反覆的售賣,就因有同一商品的兩次換位,那為購買商品而墊支的貨幣,才會由第一個購買者收回,這個貨幣回到他手裡的歸流,才會被促成。在W′—G—W的場合,同一枚貨幣的兩次的換位,使商品在一個姿態上被讓渡,在別一個姿態上被占有。在G—W—G′的場合,同一個商品的兩次的換位,使墊支的貨幣,得從流通中被取回。這個情形說明了,一個商品由生產者的手,移到商人手上時,它並未曾為最後的售賣,商人不過賡續售賣的工作,或進一步促進商品資本的機能。但同時這個情形又指示了,同一個機能,在生產資本家看來,僅為W—G的操作,僅為其資本在暫時商品資本形態上的機能,但在商人看來,卻是G—W—G′,是他所墊支的貨幣資本的一種特別的價值增殖。商品形態變化的一個階段,在這裡,就商人的關係來說,是表現為G—W—G′,表現為一種特別的資本的演進。
商人會以商品(在這場合是麻布)斷然售於消費者,不過這種消費者可以是生產的消費者(漂白業者),也可以是個別的以麻布供私人使用的消費者。他由此取回了他墊支的資本(加利潤),並能重新開始這種操作。如果在麻布購買上,貨幣是僅當作支付手段用,商人要在交貨六個月後,才支付代價,但能在這個時期以前把麻布賣出,那他雖不墊支任何貨幣資本,也能付清給麻布生產者。但若到時仍不能賣出,他也只須在到期日墊支3000鎊,而無須在交貨日墊支。並且,如果市場價格下落,以致他不得不在購買價格之下售賣,他還須由他自己的資本,補替所損失的部分。
商品經營資本,在自行售賣的生產者手中,顯明只是他的資本逗留在流通範圍內在再生產過程一個特殊階段上所採取的特殊的形態。然則,使商品經營資本,成為一種獨立機能資本的,究是什麼呢?
第一是,商品資本在一個和生產者有別的當事人手裡,完成它的貨幣化過程,完成它的第一形態變化,完成它在市場上的商品資本的機能;商品資本的這種機能,是由商人的操作,由商人的買賣而促進,以致這種操作,自成為一種獨立的職業,而與產業資本的其他各種機能相分離。它成了社會分工的一種特殊形態,所以原來要在資本再生產過程特殊階段上(在流通上)實行的機能的一部分,現今是成了一種專屬的機能,而專門由那與生產者有別的流通當事人擔任。但單有這一點,還不足使這種特殊的職業,表現為一種特殊的資本——和再生產過程中的產業資本相異,並且獨立化的資本——的機能。在商品經營業由產業資本家的商業事務員或別種直接代理人經營時,它不是這樣表現的。所以,還須有第二個要素,才能使它取得這種特別的資格。
第二是由這個事實:即,獨立的流通當事人即商人,會立在這個地位上,墊支他自己所有的或借來的貨幣資本。這個過程,就那仍然留在再生產過程內的產業資本說,不過是W—G,不過是商品資本到貨幣資本的轉化,只是售賣,但就商人說,卻表現為G—W—G′,表現為同一商品的買和賣,從而,表現為貨幣資本的歸流。這種貨幣資本,是因購買而離開他,因售賣而流回到他的。
在商人墊支資本向生產者購買商品時,在該商人看來是G—W—G的行為,常常是W—G(商品資本到貨幣資本的轉化)。這種行為,常常是商品資本的第一變形,雖然就生產者或再生產過程中的產業資本說,那可以表現為G—W(貨幣到商品——生產手段——的轉化),即變形的第二階段,就麻布生產者而言,第一變形是W—G,即商品資本到貨幣資本的轉化。但就商人而言,這種行為卻表現為G—W,為貨幣資本到商品資本的轉化。現在,假設他把這個麻布賣給漂白業者;在漂白業者看來,這是G—W(貨幣資本到生產資本的轉化),即商品資本的第二變形,但在商人看來,這個行為卻表現為W—G,即所購入的麻布的售賣。麻布工廠主所製造的商品資本,到現在,才算斷然賣出了;商人的G—W—G,不過是二生產者間的W—G的媒介過程。再假設,麻布工廠主用他所賣麻布的價值的一部分,向一個買賣麻紗的商人,買紗。這對於麻布工廠主是G—W。在售賣麻紗的商人看來,這是W—G,是麻紗的再售賣;但若說的是當作商品資本的麻紗本身,這卻只是它的斷然的賣出,它不過由此從流通範圍內取出,移入消費範圍內罷了;這是W—G,是它的第一變形的終結。所以,無論商人是向產業資本家購買,還是賣給產業資本家,他的G—W—G(商人資本的循環),總表現為這個事情,那就商品資本的本身來說,不過是自行再生產的產業資本的經過形態,不過是W—G,是它的第一變形的完成。商人資本的G—W,對於產業資本家,固然同時是W—G,但就他所生產的商品資本而言,不是這樣的;那不過是商品資本由產業當事人移轉到流通當事人。商人資本的W—G,方才是機能的商品資本之確然的W—G。G—W—G不過是同一商品資本的兩個W—G,兩個繼起的售賣,不過促成它的最後的確然的售賣。
所以,商品資本會因商人墊支貨幣資本,而在商品經營資本的形態上,取得一種自成一類的形態。這種貨幣資本,會當作資本而增殖其價值,會當作資本而發生機能,僅因為它專被用作媒介,來促成商品資本的變形,促成商品資本之商品資本的機能,那就是,促成它的貨幣化過程;這是由商品之不斷的買賣實行的。這就是它的專屬的操作;這種促成產業資本流通過程的行為,就是商人所賴以操作的貨幣資本之專屬的機能。他就由這種機能,把他的貨幣,轉化為貨幣資本,把他的G表現為W—W—G,並且,他也就由這個過程,把商品資本轉化為商品經營資本。
商品經營資本,在仍在商品資本形態上存在的限度內,從社會總資本的再生產過程來考察,但明白,不外是仍在市場上,尚在變形過程中,現今當作商品資本存在並發生機能的產業資本一部分。它不過是商人所墊支的貨幣資本,決定專門用來做買賣的,所以,無論如何,不會採取商品資本和貨幣資本以外的形態,不會採取生產資本的形態,但卻不斷存在資本的流通範圍之內。——而我們現今就資本總再生產過程的關係加以考察的,也不外就是這種貨幣資本。
當生產者(麻布工廠主)以其30000碼麻布售於商人,而得到3000鎊時,他會用由此得到的貨幣,購買必要的生產手段,他的資本會再加入生產過程內;因此,他的生產過程得以繼續而不致中斷。對他而言,商品的貨幣化過程是成功了。但我們講過,就麻布本身而言,這種轉化過程卻還是沒有完成。它尚未曾確然再化為貨幣,也未曾確然化為使用價值而歸入生產的或個人的消費。原來由麻布生產者代表的商品資本,現在是在市場上,由麻布商人代表了。就麻布生產者說,變形的過程是被縮短了,但那只是因為它將在商人手中繼續而被縮短罷了。
如果麻布生產者必須等待到他的麻布已經實際失去商品資格那時候,必須等待到他的商品已經實際售賣給最後購買者,而歸到生產消費者或個別消費者手裡那時候,他的再生產過程就會受到中斷的。不然的話,他就只能用他的麻布的較小的部分,轉化為麻紗煤炭勞動等等,總之,轉化為生產資本的諸種要素,而把當中的較大的部分,保留作貨幣準備,以致在資本一部分當作商品而出現於市場時,會有別一部分得在生產過程內保持,以致前者當作商品而出現於市場內時,後者會在貨幣形態上流回。他必須如此限制他的操作,他的再生產過程才不致於中斷。當然,資本的這種分割,不會因有商人介在中間而被廢除,但若沒有商人介在中間,則流通資本的必須在貨幣準備形態上存在的部分,和它的在生產資本形態上被使用的部分相比較,必定會不斷地增大,從而,再生產的規模也須相應地受限制。現在情形不是這樣的。現在,生產者已能以其資本的較大部分,不斷使用在真正的生產過程之內,而以其較小部分當作貨幣準備。
但就因此,社會資本現在已有別一個部分,在商人資本的形態上,不斷保留在流通範圍內。這一部分社會資本的使用,專門是為商品的買與賣。所以,除保有資本的人已經變換之外,好像並沒有別的變化。
假設商人不用3000鎊為再售賣而購買麻布,卻親自把這3000鎊用在生產上,社會的生產資本就會增大的。這樣,麻布生產者必須以其資本的一大部分,保留做貨幣準備;現今轉化為產業資本家的商人,也同樣必須如此。但從別方面說,在商人仍為商人時,商人以其全部時間用在商品的售賣上,生產者卻可以節省售賣的時間,而把這種節省的時間,用在生產過程的監督上。
如果商人資本不超過必要的比例,我們就可假定如下:
(1)分工的結果,專門用來做賣買的資本(在被用來購買商品的貨幣外,尚包括那種種投在經營商業所必要的勞動上的,投在商人的不變資本上的,投在倉庫建築物運輸手段等等上面的貨幣),是更小了;若產業資本家必須親自經營他的商業事務全部,這種資本必定會更大的。
(2)商人專門從事這種職業的結果,不僅使生產者可以提早,把他的商品轉化為貨幣,並且使他的商品資本,得以較大的速度通過它的變形;若這種轉化必須在生產者自己手中進行,那一定會更緩慢的。
(3)試以全部商人資本,就其對產業資本的比例來考察,商人資本的一個周轉,不僅可以代表一個生產範圍內多數資本的周轉,且可代表諸不同生產範圍內多數資本的周轉。舉例來說。如果麻布經營業者在他用3000鎊,向一個麻布生產者購買生產物之後,就把它再賣出去了,以致該麻布生產者不能源源把同量商品投到市場上來,以致該麻布經營業者不得不向別個麻布生產者或多數麻布生產者購買生產物,而把它們再賣出,情形就會和第一層所說那樣,那就是促進同一生產範圍諸不同資本的周轉。如果商人在賣出麻布之後,接著把絲買進,情形就會和第二層所說那樣,那就是促進別一個生產範圍的資本的周轉。
總之,我們要注意:產業資本的周轉,不僅受限制於流通時間,且受限制於生產時間。商人資本在僅經營一種商品的限度內,它的周轉,不是受限制於一個產業資本的周轉,且受限制於同生產範圍內一切產業資本的周轉。商人買一個生產者的麻布,把它賣掉之後,他可以在這個生產者尚無商品投到市場以前買賣別一個生產者的麻布,所以同一個商人資本,可依次促進投在同生產部門內的諸資本的周轉。所以,商人資本的周轉,不必就與一個產業資本的周轉相一致,也不必就代置這一個產業資本家所必須保有的貨幣準備。商人資本的周轉,在一個生產範圍內,自然是由這個生產範圍的總生產限制的。但它不是由同範圍的個個資本的生產限界或周轉期間(在這個周轉期間由生產時間而定的限度內)限制。假設A供給一種商品,其生產必須用三個月的時間。商人購進和賣出的商品,卻只須經過一個月。他把這種商品賣出之後,他可以向別一個生產者購進同種生產物來賣。比方說,他賣掉這個農民的穀物之後,可以用這個貨幣,購進第二個農民的穀物來賣等等。他的資本的周轉,受限制於他在一定時間內(比方說一年內)能依次買賣的穀物量;而農民資本的周轉(除流通時間不說),則受制於生產時間,那是經過一年的。
但同一商人資本的周轉,還能促成不同諸生產部門的諸資本的周轉。
同一的商人資本,在不同諸周轉內,依次使不同諸商品資本轉化為貨幣,並照次序,把它們買賣,在這限度內,它以貨幣資本資格對商品資本所盡的機能,和貨幣一般由其通流次數在一定期間內對商品所盡的機能,是相同的。
商人資本的周轉,與一個同樣大的產業資本的周轉或一次再生產,不是相同的。商人資本的周轉,無寧說與若干這種資本(或是同一生產範圍內的,或是不同生產範圍內的)的周轉的總和相等。商人資本周轉越是迅速,則總貨幣資本中當作商人資本用的部分越是小。商人資本周轉越是緩慢,則總貨幣資本中當作商人資本用的部分越是大。生產越是不發展,則與投在流通中的商品的總額比例而言,商人資本的總額必定會越是大,但絕對的說,或與更發展的情況相比較來說,卻會越是小的。在相反的情形下,結果也相反。所以,在這種未發展的情況下,真正的貨幣資本,必有最大的部分,在商人手中。與別種人的財產相對而言,這種商人的財產,便構成貨幣財產(Geldvermögen)。
商人墊支的貨幣資本的流通速度,取決於以下二事:(1)生產過程更新,不同諸生產過程相互連接的速度;(2)消費的速度。
商人資本不一定要像以上所述那樣,通過它的周轉,即以其價值全額先購進商品,然後把它賣掉。商人可以同時雙方並進。他的資本,會分成兩個部分。其一由商品資本構成,其一由貨幣資本構成。他在這裡購買,把他的貨幣轉化為商品。他又在那裡售賣,把他的商品資本的別一部分,轉化為貨幣。一方面,他的資本當作貨幣資本流回,同時他方面,他的資本又當作商品資本流回。採取這個形態的部分越是大,則採取那個形態的部分越是小。此二者相互交代,相互均衡。如果貨幣不只當作流通媒介用,且還當作支付手段用,並與由此發生的信用制度相結合,則商人資本的貨幣資本部分,與商人資本所實行的交易量比例而言,將更減少。假設我買價值1000鎊的葡萄酒,以三個月為支付期限,但在三個月到期之前,我就把葡萄酒,憑現金賣出了,這樣對於這種交易,我是無需墊支一文錢的。在這場合,非常明白,在這裡當作商人資本用的貨幣資本,不外是在貨幣資本形態上存在,並在貨幣形態上流回的產業資本(以三個月為支付期限而售賣價值1000鎊的商品的資本家,會把匯票即債權證拿去向銀行貼現,但這個事實,絲毫不會影響我們的問題,也與商品經營業者的資本無何等關係。)。如果商品的市場價格在中途下落十分之一,則商人不僅無利潤可得,甚至只能得回2700鎊,不能得回3000鎊。他必須從錢袋裡掏出300鎊來支付。這300鎊不過是只付價格差額的準備。這個情形,對於生產者,也是適用的。如果他是依照下落的價格售賣,他也同樣會損失300鎊;沒有準備資本,他在這個情形下,決不能以相同的規模再把生產開始。
麻布商人用3000鎊向製造家購買麻布;製造家在這3000鎊中用2000鎊購買麻紗,他是向麻紗商人購買麻紗的。製造家付給麻鈔商人的貨幣,已經不是麻布商人所有的貨幣;因為麻布商人已由此受得等價值額的商品了。那是製造家自己所有的資本的貨幣形態。在麻紗商人手中,這2000鎊現在是表現為流回的貨幣資本;但它在什麼程度內,是流回的貨幣資本,是與那2000鎊(當作麻布的已經剝奪的貨幣形態和麻紗的已經取得的貨幣形態)有區別的流回的貨幣資本呢?如果麻紗商人是以信用購買,而在期限未到以前憑現金售賣,則此2000鎊中,不包含商人資本(它和產業資本在循環過程中採取的貨幣形態,是有區別的)的一文。所以,商品經營資本,在不為產業資本的一個形態,卻在商品資本或貨幣資本的姿態上存在商人手中時,不外是商人自己所有的在商品買賣上迴轉的貨幣資本的一部分。這個部分,原在那墊支在生產上的資本——那是當作貨幣準備,購買手段,必須不斷在產業家手中,不斷當作產業資本家的貨幣資本來流通的——內,代表一個益益減小的部分。現在這個部分是以減小的規模,存在商業資本家手中,並以這個資格,不斷在流通過程中發生機能了。它是總資本的一部分;把所得支出除開不說,這一部分,為要維持再生產過程的繼續,是必須當作購買手段,而不斷在市場上流通的。但再生產過程的進行越是迅速,貨幣的當作支付手段的機能越是發展,換言之,信用制度越是發展,這一部分在總資本中所占的比例,將越是減小。[1]
商人資本不外是在流通範圍內發生機能的資本。流通過程是總再生產過程的一個階段。但沒有任何價值,也沒有任何剩餘價值是在流通過程中生產的。在流通過程中,不過會使同價值額發生形態的變化。在事實上,在流通過程內,不過會發生商品的形態變化,那是和價值創造或價值變化,毫無關係的。如果在售賣所產商品時,會實現一個剩餘價值,那是因為已有剩餘價值,存在所產商品之內。在第二行為中,換言之,在貨幣資本復化為商品(生產要素)的行為中,買者也不實現任何的剩餘價值;在這裡,他不過以貨幣交換生產手段和勞動力,而引出剩餘價值的生產。反過來說,在此等形態變化須費流通時間——在這時間內,資本不生產什麼,也不生產剩餘價值——的限度內,這種形態變化,反而是價值創造的限制。而剩餘價值由利潤率表現時,也正好與流通時間的久暫,成反比例。所以,商人資本是不創造任何價值和剩餘價值的,那就是,不直接創造任何價值和剩餘價值。但在它幫助著把流通時間縮短的限度內,它能間接地,幫助著使產業資本家所生產的剩餘價值增加。而在它幫助著把市場推廣,促成資本家的分工,使資本能以更大的規模從事的限度內,它的機能又足以促進產業資本的生產力及其蓄積。在它把流通時間縮短的限度內,它會把剩餘價值對墊支資本的比例(即利潤率)提高。在它使資本僅須以較小的部分當作貨幣資本,而被拘留在流通範圍的限度內,它又會增加那直接被使用在生產上的資本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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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要商人資本歸在生產資本一類之內,闌塞曾把它和運輸業混同起來,並稱商業為「商品由一處到別處的運輸」(《財富分配論》第19頁)。維利在《經濟學的考察》第四節(米郎諾1804年第32頁),和薩伊在《經濟論》(第一卷第14頁15頁),有同樣的混亂。牛曼在《經濟學要論》中說:「在社會之現行的經濟組織內,生產者和消費者間存在的商人,會以資本墊支給生產者,並受得生產物,當作代價,又把這種生產物交給消費者,並由此取回資本,當作代價。這種行為,既便利社會的經濟過程,又會增加它所處理的生產物的價值。」(第147頁)。生產者與消費者都可因商人的居間,而節省時間與金錢。這種勞務,必需有資本和勞動的墊支,且必須有報酬,「因為它會增加生產物;同一生產物在消費者手中,比在生產者手中,會有更多的使用價值。」所以,他和薩伊先生一樣,認商業「完全是一種生產行為」(第175頁)。牛曼的這種見解,是根本錯誤了一個商品的使用價值,在消費者手中,會比在生產者手中更大,因為在這裡,商品的使用價值,是到消費者手裡才實現的。必須商品加入消費範圍之後,它的使用價值才會實現,才會發生作用。當它仍在生產者手中時,它的使用價值,還是在可能的形態上。但任誰都不會為一個商品支付兩次;先為它的交換價值,並額外地,再為它的使用價值。所以,只要我支付它的交換價值,我便取得了它的使用價值。所以,它雖由生產者或居間人移轉到消費者,它的交換價值是不會由此增加絲毫的。
第十七章 商業利潤
我們已經在第二卷講過,資本在流通範圍內的純粹的機能——產業資本家為實現商品價值,和復轉化這個價值為商品生產要素所必須擔任的操作,促進商品資本變形W′—G—W的操作,買和賣的行為——不生產價值也不生產剩餘價值。反之,我們還曾說明,為此所需的時間,客觀地就商品來說,主觀地就資本家來說,都是價值和剩餘價值在生產上遇到的限界。固然,商品資本會有一部分,采商品經營資本的姿態,而促進商品資本變形的種種操作,也會成為一特類資本家的特殊職業或成為一部分貨幣資本專屬的機能,但我們以上關於商品資本變形所說過的話,當然不會因此發生變化。如果商品的買賣——商品資本的變形W′—G—W,就是還原作這種買賣的——不是產業資本家自己創造任何價值或剩餘價值的操作,那麼,當這種操作由產業資本家轉嫁到別個人身上時,這種操作也不能成為創造價值和剩餘價值的操作。再者,社會總資本中,必須有一部分不斷當作貨幣資本,俾使再生產過程,不為流通過程所中斷,而得以繼續不斷。如果這個貨幣資本竟不創造價值和剩餘價值,那麼,就令不斷把它投在流通中,而克盡這種機能的,不是產業資本家自己,而是別一類資本家,它也不能由此取得創造價值和剩餘價值的能力。至若商人資本究能在什麼程度內,間接地,成為生產的,我們已經在上面指示了;在後面,我們對於這一點,還要進一步加以說明的。
所以,商品經營資本——把一切異種的機能,如堆存,發送,運輸,配分,配送等等剝除開來,這一切異種的機能,會伴著發生,但我們所指的,是為賣而買的真正的機能——不創造任何價值或剩餘價值,不過促成價值和剩餘價值的實現,同時並促成商品的現實的交換,促成它由一個人到別一個人的讓渡,促進社會的物質代謝。不過,因為產業資本的流通階段,和生產一樣,只是再生產過程的一個階段,所以獨立在流通過程內發生機能的資本,須和在不同諸生產部門發生機能的資本一樣,提供年平均利潤。如果商人資本竟比產業資本提供較高的百分比的平均利潤,那就會有一部分產業資本轉為商人資本。如果它提供較低的平均利潤,那就會發生相反的過程。那就是,商人資本將有一部分轉化為產業資本。沒有那一類資本,還比商人資本,更容易改變它的用途,更容易改變它的機能了。
因為商人資本不生產任何的剩餘價值,所以,很明白,在平均利潤形態上歸於商人資本的剩餘價值,乃是總生產資本所生產的剩餘價值的一部分。但現在的問題是:商人資本怎樣在生產資本所生產的剩餘價值或利潤中,獲得那歸屬於它的部分呢?
說商業利潤(Merkantile Profit, Kommerzielle Profit)是商品價格的追加,是商品價格在名義上超過其價值的部分,不過是一種外觀。
很明白,商人只能從他所售商品的價格,獲取他的利潤,還更明白,他售賣商品時所賺得的利潤,必須等於商品購買價格和其售賣價格之差,必須等於後者超過前者的餘額。
這是可能的,在商品購買之後售賣之前,會有諸種追加的費用(即流通費用),加在商品之內。但不加入其內的情形,也是可能的。如果這種費用會加在商品之內,那很明白,售賣價格超過購買價格的餘額,不單代表利潤。為使研究更為單純起見,我們且先假定,沒有任何這種費用加在商品之內。
就產業資本家而言,其商品售賣價格與購買價格之差,等於其生產價格與成本價格之差,如所論為社會總資本,則等於商品價值與商品成本價格(對資本家而言的成本價格)之差,這個差額,又可分解為對象化在商品內的勞動總量與對象化在商品內的有給勞動量之差。產業資本家所購的商品,在再當作可售商品而投回到市場上來以前,必須通過生產過程;它們價格中後來當作利潤實現的成分,要在生產過程內,才生產出來的。但商品經營業者的情形,不是這樣。商品仍出現在流通過程內時,才出現在他手裡。他不過繼續那已經在生產資本家手中開始的售賣,不過使商品價格的實現過程繼續不斷,所以,在他手中,這種商品,並沒有通過那能夠吸收新剩餘價值的中介過程。產業資本家不過在流通中實現那已經生產出來的剩餘價值或利潤,但商人卻不僅須在流通中,由流通實現他的利潤,並且必須在流通中,由流通,造出他的利潤。這個情形,似乎只能由下述的方法引起:即,他從產業資本家那裡,依照商品生產價格或(如就總商品資本考察)依照商品價值購進商品,再超過其生產價格來售賣,那就是,在名義上提高商品的價格,就總商品資本考察,就是在它的價值以上售賣,從而把商品名義價值超過其真實價值的餘額取為己有;一句話,是把商品賣得更貴。
這種加價的形態,似乎是極單純,容易理解的。比方說,一碼麻布的成本為二先令。設我要由這個麻布的再賣,取得10%的利潤,我就須加價10%,那就是,依照每碼2先令2 2/5便士的價格售賣。其現實生產價格與其售賣價格之差=2 2/5便士,這就是2先令依10%計算的利潤。這樣,我賣給買者每碼的價格,實際等於我買麻布1 1/10碼的價格。那等於是,當買者以2先令付我時,我只給予10/11碼,而以1/11碼為我自己保留下來。我能拿2 2/5便士購回一碼的1/11,如果每碼的價格是依2先令2 2/5便士計算。所以,這不過是迂迴曲折的,由商品價格之名義的提高,來分取剩餘價值和剩餘生產物的部分。
最初從表面一看,好像這就是由商品加價而實現商業利潤的方法。而考其實際,則利潤的發生由於商品名義價格的提高或商品在價值以上的售賣這個觀念全部,也就是由商業資本的觀察發生的。
但在嚴密的考察下,我們會立即知道,這不過是一種外觀。我們會立即知道,在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為支配的生產方法的前提下,商業利潤並不是依照這個方法實現的。(在這裡我們的問題常常是平均數,不是個別場合)。為什麼我們假設,商業經營業者所以能憑他的商品實現10%的利潤,僅因為他是依照生產價格10%以上的價格,售賣商品呢?因為我們曾經假設,這種商品的生產者,產業資本家(他是當作產業資本的人格化,而以「生產者」的資格,出現在外部世界上的),是依照商品的生產價格,把商品賣給商人。如果商品經營業者所支付的商品的購買價格,與其生產價格相等,從而,究局的說,與其價值相等,則商品的生產價格(究局的說,是價值),在商人看來,便代表成本價格,當然他售賣商品時,必須使其售賣價格超過購買價格。只有這當中的差額,是他的利潤的源泉。而售賣價格超過購買價格的剩餘,必須是他的商業價格(Merkantilen Preise)超過他的生產價格的剩餘。從而,究局的說,商人會在價值以上售賣一切的商品了。但為什麼我們要假設產業資本家會依照生產價格售商品於商人呢?這個假設是以什麼為前提呢?這個前提是,商業資本(在這裡,我們是指那種只當作商品經營資本的商業資本),不參加一般利潤率的形成。在說明一般利潤率時我們必須從這個前提出發,第一是因為,這種商業資本,在此際,對於我們還是不存在的;第二是因為,平均利潤與一般利潤率,必須首先當作不同諸生產部門的產業資本實際生產的利潤或剩餘價值之均衡化,方才能夠說明。但在所論為商人資本時,我們所考察的資本,便不參加商品的生產,而只參加利潤的分配。所以,現在我們必須把以前的說明補足。
假設一年間墊支的產業總資本=720c+180v=900(比方說以百萬鎊為單位),m′=100%。所以,生產物=720c+180v+180m。我們且稱此生產物或所生產的商品資本為W,其價值或生產價格(因為就全體說,這二者是一致的)=1080,而就總資本900說,利潤率是等於20%。依照我們以前的說明,這20%就是平均利潤率,因為在這場合,我們計算剩餘價值時,不是就這個或那個有特殊構成的資本來算,乃就有平均構成的總產業資本來算。總之,W=1080,利潤率=20%。現在,我們再假設在900鎊產業資本之外,尚有100鎊商人資本,那會和產業資本一樣,比例於量的大小,而分得利潤的一部分。依照假設,總資本1000中,有1/10是商人資本。它會在總剩餘價值180鎊中,分得1/10;那就是依照18%的比率,取得一個利潤。所以,在事實上,總資本的其餘的9/10,將只有利潤162,供它們分配。資本900平均分配這162鎊,利潤率也為18%,所以,產業資本900的所有者,以W售於商品經營業者時,是賣得720c+180v+162m=1062。商人再在他的資本100上,加上平均利潤18%,他出賣商品,就須賣得1062+18=1080了。這就是商品的生產價格,而就總商品資本考察,這就是商品的價值。他這種利潤,是在流通中,由流通取得的,那不過是由於商品的售賣價格超過其購買價格。但他並不曾在商品價值或其生產價格之上,售賣商品,這是因為他向產業資本家購買商品時,是在商品價值或其生產價格之下購買。
所以,在一般利潤率的形成上,商人資本必比例於它在總資本內所占的部分,有決定的作用。如果就上例來說,說平均利潤率=18%,那麼,假設不是總資本中有1/10是商人資本,由此把一般利潤率壓下1/10,一般利潤率就會等於20%的。因此,我們對於生產價格,必須給以更嚴密的規定。所謂生產價格,始終是指商品的價格,那等於它的成本(包含在它裡面的不變資本的價值和可變資本的價值)加平均利潤。但現在,這個平均利潤,是由不同的方法決定了。它是由總生產資本所生產的總利潤來決定,但不是依照總生產資本來計算(如果照這樣計算,則在總生產資本如上所述=900,利潤=180時,平均利潤率=180/900=20%),卻依照總生產資本加商業資本來計算,所以,在生產資本為900商業資本為100時,平均利潤率=180/1000=18%。所以,生產價格是=k(成本價格),+18,不是=k+20。在平均利潤率中,總利潤中那歸於商業資本的部分,也加入計算了。所以總商品資本的現實價值或生產價格,=k+p+h(在這裡,代表商業利潤)。所以,產業資本家售賣商品的生產價格或價格,是比商品的現實的生產價格為小;如我們就商品總體考察,那就是產業資本家階級售賣商品總體的價格,較其價值為小。所以,在上例,900(成本)加900的18%,即900+162=1062。所以,商人把那隻費他100的商品照118的價格出售,他固然是加價了18%;但因他用100購買的商品,本來是值118,所以他並沒有在商品價值以上售賣。以後,我們說到生產價格,必須遵守以上嚴密說明的意義。這樣,很明白,產業資本家的利潤,是等於商品生產價格超過其成本價格的剩餘,而與這種產業利潤(Industriellen Profit)有區別的商業利潤,則等於商品售賣價格超過其生產價格的剩餘;對於商人,商品的生產價格,即是它的購買價格;但商品的現實價格,是等於商品的生產價格加商業利潤。產業資本所以能實現利潤,僅因為這種利潤,已經當作剩餘價值,包含在商品的價值中;商業資本所以能實現利潤,只因為剩餘價值或利潤,尚未在產業資本所實現的商品價格中,全部實現[1]。所以,商人的售賣價格所以會在其購買價格之上,不是因為他的售賣價格,在其總價值之上,卻是因為他的購買價格,在其總價值之下。
商人資本雖不參加剩餘價值的生產,但會參加剩餘價值到平均利潤的均衡化的過程。所以,一般利潤率,已經包含剩餘價值中那扣留下來歸屬商人資本的部分,已經包含產業資本利潤一部分的控除。
由以上所說,我們可得結論如下:
(1)與產業資本相比例而言,商人資本越大,產業資本的利潤率就越是小。反之,產業資本的利潤率就越是大。
(2)我們已經在第一篇說明,利潤率常表現為比現實剩餘價值率更小的比率,那就是,把勞動的榨取程度表現得過小。在上例,720c+180v+180m,其剩餘價值率為100%,然其利潤率僅為20%。若把商人資本所應得的部分加入計算,則剩餘價值率與利潤率的差別更大。在這場合,利潤率將為18%,不為20%。所以,直接從事榨取的資本家的平均利潤率,會把利潤率表現得比它實際代表的利潤率更小。
假設一切其他的事情保持不變,商人資本的相對量(把小商人——他是一個間種——的資本當作例外),就會與其周轉速度成反比例,從而,與再生產過程一般的能力成反比例。在科學的分析之進程中,一般利潤率的形成,好像是由產業資本及其競爭出發,到後來,才由商人資本的介入,而訂正,而補充,而變異。在歷史的發展之進程中,情形正好是相反的。最先使商品價格多少依其價值決定的,是商業資本,而最先有一般利潤率形成的,也是促成再生產過程的流通的範圍。原來是商業利潤決定產業利潤。到資本主義生產方法已行支配,生產者自己變成商人那時候,商業利潤才還原成為商業資本,——社會再生產過程所使用的總資本的一個可除部分——在總剩餘價值中所應得的可除部分。
商人資本的介入,會補足利潤的均衡化過程。這種補充的均衡化過程,說明了,在商品價值中沒有包含任何與商人墊支貨幣資本相當的追加要素;說明了商人所依以獲取利潤的價格追加部分,只是與商品的這個價值部分相等,這個價值部分不曾被生產資本計入商品的生產價格內,卻被忽脫在計算之外了。這個貨幣資本,和產業資本家的不被消耗其價值也不成為商品價值要素的固定資本部分,有近似的情形。那就是,他會在他的商品資本的購買價格中,在貨幣形態上,代置商品資本的生產價格G。他的售賣價格,則如上所說明,是等於G+ΔG。這個ΔG是代表商品價格由一般利潤率而定的追加部分。如果他把這種商品售出,則除ΔG之外,他墊支在商品購買上的原貨幣資本,也會流回到他手裡來。在這裡我們又再看見了,他的貨幣資本,不過是轉化為貨幣資本的產業資本家所有的商品資本。這個情形,和商品資本不售於商人而逕售於最後消費者的情形,一樣不能影響這種商品資本的價值量。它只是在事實上把最後消費者的支付提前罷了。但須注意,這個結論,在我們一向來假設的條件下,才是正確的:即,商人不擔負任何費用,他除墊支貨幣資本,向生產者購買商品外,不曾在商品的形態變化過程中,在買賣的過程中,墊支任何別的資本,流動的或固定的。事實並不是這樣的;我們在考察流通費用時(第二卷第六章),已經講過了這一層。這種流通費用所代表的諸種費用,一部分可由商人向別的流通當事人取回,一部分是直接由他的特殊的職業引起的。
無論流通費用是屬於那一種類;——它或是由純粹商人的職業發生,為商人所特有的流通費用,或是由事後的在流通過程內發生的生產過程(如發寄,輸送,堆存等等)引起——它總會在商人方面假定,除墊支在商品購買上的貨幣資本外,會不斷有一個追加的資本,墊支在這種流通媒介的購買和支付上。在這個成本要素(Kostenelement)是由流動資本構成的限度內,它會全都成為商品售賣價格的追加要素;在這個成本要素是由固定資本構成的限度內,它會依照固定資本磨損的程度,成為商品售賣價格的追加要素。這個要素,即使像純粹的商業的流通費用一樣,不能構成商品的現實的價值增加,但也會構成一個名義上的價值。但無論它是流動的還是固定的,這全部追加資本,總會參加一般利潤率的形成。
純粹的商業的流通費用(那當然把發寄,輸送,堆存等等費用除外),分解為商品價值實現——或由商品轉化為貨幣,或由貨幣轉化為商品——所必要的貨用,即促成商品交換的費用。有些生產過程,會在流通行為內繼續進行,不過在這裡,我們是把這種生產過程存而不論的。這種生產過程,可以和商人的職業完全分開。例如,在事實上,運輸業和捷運業這各種產業部門,便可以和商業完全分開,並且是完全分開的。又,待買和待賣的商品,可以堆在船塢或別的公用場所內,這種堆存費用,在由商人墊支的限度內,也可以是由第三者,向商人課取的。這一切,在真正的大商業內,都可發現。在大商業內,商人資本會在最純粹最不混有其他機能的形態上出現。運送業者,鐵道經營業者,船主,都不是「商人」。我們這裡考察的費用,只是購買的費用和售賣的費用。我們以前曾經說過,這種費用,包含計算的費用,簿記的費用,市場交易的費用,通信的費用等等。由此所需的不變資本,是由事務費,紙張,郵費等等構成。別一些費用,則分解為可變資本,那是為使用商業工資勞動者而墊支的(在這裡,發送和運輸的費用,賦稅的墊支等等,在一定程度內,可以這樣考察:即,它們是商人為購買商品而墊支的,從而會加到他的購買價格中去。)
這一切費用,都不是在商品使用價值的生產上發生的,只是在商品價值的實現上發生的;所以它們是純粹的流通費用。它們不加入直接的生產過程,僅加入流通過程,從而加入總再生產過程。
在這種種費用中,只有一部分,是我們這裡關心的,那就是投在可變資本上面的部分。(此外,我們還要研究,(1)只有必要的勞動會加入商品價值內這個法則,怎樣適用於流通過程;(2)在商人資本的場合,蓄積是怎樣表現的;(3)在社會的現實的總再生產過程內,商人資本是怎樣發生機能)。
這種種費用,是由生產物商品化的經濟形態喚起的。
如果產業資本家互相直接售賣商品所損失的勞動時間——客觀的說,是商品的流通時間,——不會以任何價值加到這種商品之內,那很明白,當這種事務不由產業資本家自己擔任,而由商人擔任時,這種勞動時間也不會由此取得任何別的性質。商品(生產物)到貨幣,和貨幣到商品(生產手段)的轉化,是產業資本的必要的機能,從而,也是資本家——他在事實上只是人格化的有其意識與意志的資本——的必要的操作。但這種機能不會增加價值,也不會創造剩餘價值。擔任這種操作,並在生產資本家停止操作之後,再促成資本在流通範圍內的機能的商人;不過代替產業資本家之位置。這種種操作所費的勞動時間,是用在資本再生產過程所必要的操作上,但不會加入任何的價值。如果商人不擔任這種種操作(從而也不使用這種種操作所必要的勞動時間),他就不是當作產業資本家的流通代理人,來使用他的資本了,他就不會繼續產業資本家的已經中斷的機能,從而,也不能以資本家的資格,比例於他的墊支資本,在產業資本家階級所生產的利潤量中,分取一份了。商業資本家為要在剩餘價值量中分取一份,要使他的資本墊支能夠把價值增殖,是不必使用任何工資勞動者的。如果他的業務和資本都很小,他自己也許就是他所使用的唯一的勞動者。他由此受到的,是利潤的一部分;對於他,這一部分是由商品購買價格和現實生產價格之差,生出的。
從別方面說,如果商人所墊支的資本量甚小,他所實現的利潤,和一個待遇比較好的熟練勞動者所得的工資比較,也許並不更大,甚至會更小。實際,在商人之旁,尚有產業資本家的直接商業代理人,如買辦,跑街之類,他們會在工資形態上,或在分紅(即分取交易所賺到的利潤)的形態(如手續費,佣錢,Tantiéme之類)上,得到同樣大的或更大的收入。在前一場合,商人會以獨立資本家的資格,把商業利潤捲去;在後一場合,產業資本家的工資勞動者,事務員,將會在工資形態上或在分紅(即在他所代理的產業資本家的利潤中,分取一個比例的部分)形態上,分得利潤的一部分,他的主人,則在這場合,不僅收取產業利潤,且收取商業利潤。但在這一切場合,流通當事人自己的收入,雖好像只是工資,只是他的勞動的給付,也不比待遇良好的勞動者的工資更高,但總歸是由商業利潤發生的。所以會如此,是因為他的勞動,不是創造價值的勞動。
從產業資本家的觀點看,流通行為的延長,表示了這二點;(1)就個人說,那是時間的損失;因為,他充任生產過程經營者的機能,將因此受妨礙;(2)那是生產物留滯時間的延長;因為,生產物因此更須留滯在貨幣形態或商品形態上,更須留滯在流通過程內,在這個過程內,它的價值不會增殖,直接的生產過程將被中斷。如果直接的生產過程要不致被中斷,那不是把生產限制,就須墊支追加的貨幣資本,使生產過程得依相同的規模繼續。這就是,不是原來的資本將僅賺取較少的利潤,便須墊支追加的貨幣資本,俾能賺取原來那樣多的利潤。商人代替產業資本家的結果,也不致把這一切改變。這種代替的結果,不過使商人代產業資本家使用許多時間在流通過程內;不過使商人代產業資本家為流通而墊支追加的資本;不過使產業資本家的大部分,無須不斷的在流通過程內浮浪,轉而使商人的資本,完全拘束在流通過程內;不過使產業資本家所造出的利潤不致於減少,但使他的利潤,以一部分讓渡給商人。在商人資本不超過必要限界的限度內,其差別不過在這一點:即,資本機能的這種分割,不過使專門用在流通過程上的時間,比較起來,可以減少,因此必須墊支的追加資本,比較起來,可以減少,從而,在商業利潤姿態上出現的總利潤的損失,比較起來,可以減少。拿以上的例來說。假設在720c+180v+180m之旁,有一個商人資本100。那會使產業資本家只有利潤162或18%,那就是把利潤減小18。但若沒有這種獨立的商人資本,必要的追加資本,也許是200;這樣,產業資本家的總墊支,不是900而是1100,所以,以剩餘價值180計算,利潤率將僅為16 4/11%。
假設自為商人的產業資本家,除要用追加資本,在生產物(在流通中的生產物)轉化為貨幣之前,購買新商品外,還須墊支資本,(事務費和商業勞動者的工資)來實現他的商品資本的價值,須墊支資本在流通過程內,這種資本將成為追加的資本,但不生產任何的剩餘價值。那是必須由商品的價值來補還的;商品價值必須以一部分再轉化為流通費用;但不會由此生出任何追加的剩餘價值來。就社會的總資本說,那在事實上是:總資本的一部分,為次一步的不參加價值增殖過程的各種操作所必要;並且,社會資本的這一部分,還須不斷為這個目的,再生產。就個個資本家和全產業資本家階級來說,利潤率是由此減小了。這個結果,在推動同量可變資本已需有追加的資本那時候起,就會發生了。
如果這種種與流通業務相結合的追加費用,由產業資本家移到商業資本家身上來,利潤率雖也會減小,但減小的程度會更小,減小的方法也會不同。這樣,問題將會表現成這個樣子:即,和沒有這樣費用的時候比較,商人所必須墊支的資本將會增多;這種追加資本的利潤,也會增進商業利潤的總額,以致在平均利潤率的均衡化過程上,商人資本將會以更大的範圍,和產業資本一同發生作用,從而,使平均利潤下落。拿我們以上的例來說。假設在商人資本100之外,他還必須墊支50追加的資本,來充當這種種費用,則總剩餘價值180,現在要分配在生產資本900加商人資本150之間,那就是要分配在1050之間。平均利潤率將下落為17 1/7%。產業資本家依照900+154 2/7=1054 2/7的價格,售商品於商人,商人再依照1130的價格(即1080+50的費用,那是他必須收回的),把商品售賣。此外,我們必須假定,商人資本和產業資本的分割,一定會伴以商業費用的集中和減少。
現在的問題是:商業資本家——在這場合是商品經營業者——所雇用的商業工資勞動者,是怎樣呢?
從一方面說,這種商業勞動者和別種勞動者,一樣是工資勞動者。因為,第一,這種勞動,是由商人的可變資本,不是由當作所得而支出的貨幣,購買的;從而,這種勞動,不是為私人服役,乃是為求墊支資本價值增殖而購買的。第二,他的勞動力的價值,從而,他的工資,和別種工資勞動者的工資一樣,是由他這種勞動力的生產費和再生產費,不是由他的勞動的生產物,決定的。
我們在產業資本和商業資本之間,在產業資本家和商人之間發現的差別,也會在商業勞動者和產業資本直接使用的勞動者之間發現。因為商人,當作單純的流通當事人,即不生產價值,也不生產剩餘價值(他由各種費用加在商品內的追加價值,會還原為已經存在的價值的增加,這裡的問題是,他怎樣保存他的不變資本的這個價值),所以,他所使用的擔任這種機能的商業勞動者,也不能為他創造直接的剩餘價值。在這裡,我們假定,工資是由勞動力的價值決定。在討論生產勞動者時,我們也是這樣假定的。所以,商人致富的方法不是剋扣工資。他不會把他僅支付一部分的對於勞動的墊支,加入他的成本計算中。那就是,他致富不是因為他欺詐了他的業務員等等。
就商業工資勞動者說,所難說明的,不是這個問題:即,他既不生產直接的剩餘價值(利潤不過是它的轉化形態),怎樣又能直接為他的僱主生產利潤呢?這個問題,已經在商業利潤的一般分析上,解決了。產業資本造出利潤的方法,是把那包含並實現在商品內不曾由他支付任何代價的勞動,拿去出賣。完全一樣的,商人資本所以能造出利潤,也是因為他對於包含在商品(如果投在這種商品生產上的資本,是總產業資本的一個可除部分)內的無給勞動,未曾充分給付於產業資本,但在商品出賣時,這種仍在商品內包含但他並不曾支付任何代價的部分,卻被支付了代價。商人資本對剩餘價值的關係,和產業資本對剩餘價值的關係不同,產業資本生產剩餘價值的方法,是直接把別人的無給勞動占有。商人資本占有這個剩餘價值的一部分,卻是因為其中一部分,會由產業資本移轉到商人資本上來。
商業資本僅因為有實現價值的機能,所以能在再生產過程內當作資本用,並能當作機能的資本,在總資本所生產的剩餘價值中,取得一部分。就個個商人而言,他的利潤量是定於他在這個過程內所能使用的資本量;他在這個過程內即在買賣上所能使用的資本越是多,他的業務員的無給勞動將越是大。他的貨幣所賴以化為資本的機能,也大部分由商業資本家交給他的勞動者去擔任。這種業務員的無給勞動,雖不創造任何剩餘價值,但會為他把剩餘價值實行占有;就資本而言,占有的結果和創造的結果,是完全一樣的;所以,就資本而言,那也是利潤的源泉。否則,商業是決不能依大規模經營,決不能用資本主義方法經營的。
生產資本所使用的勞動者的無給勞動,會創造直接的剩餘價值,同樣,商業資本所使用的商業工資勞動者的無給勞動,也會為商業資本,而在這個剩餘價值內,創造出一份來。
困難是在這一點:既然商人自己的勞動時間和勞動,不是創造價值的勞動,僅會比例於在已經創造的剩餘價值之內,為自己創造出一份來,他投下來購買商業勞動力的可變資本,又怎樣呢?這個可變資本,必須當作成本支出,算在墊支的商人資本中麼?如果不,那就好像與利潤率均衡化法則相矛盾了;因為,哪個資本家願意墊支150,而在其中,僅有100能夠算作墊支資本呢?如果會,那就好像和商業資本的本質相矛盾了;因為,這一類資本所以有資本的機能,並不像產業資本那樣從事於推動他的勞動。它有它的操作,那就是,擔任買賣的機能;且也就因此,也就由此,所以產業資本所生產的剩餘價值,會有一部分轉移到它手上來。
(所以,下述諸點是必須研究的:商人的可變資本;流通上的必要勞動的法則:商人勞動是怎樣保持他的不變資本的價值;商人資本在總再生產過程上的任務;最後,一方面是商品資本和貨幣資本的二重化,他方面是商品經營資本和貨幣經營資本的二重化。)
如果每一個商人所有的資本正好夠由他個人自己的勞動來周轉,商人資本就會發生一種無窮的分裂。這樣,當資本主義生產方法進步而生產資本以大規模生產大規模操作時,這種分裂必定會依同程度增加的。這二類資本的不均衡,將會增加的。資本在生產範圍內越是集中,它在流通範圍內將會依同比例越是分散。產業資本家的純商業事務和純商業支出,將無限增大,因為他不只要和一百個商人來往,並且要和一千個商人來往。這樣,商業資本獨立化所引起的利益,將會有一大部分喪失掉。不僅純商業支出會增加,別的流通費用,如揀選費,捷運費等等,也會增加。這是就產業資本而言。現在,我們再考察商人資本。第一,我們先考察純粹的商業勞動。計算大額收付,並不比計算小額收付,多費時間。但做十次購買每次一百鎊所費的時間,會十倍於做一次購買每次一千鎊所費的時間。和十個小商人通一次信所費的紙張郵票,會十倍於和一個大商人通一次信所費的紙張郵票。商店內的有限制的分工,一司簿記,一司庫,一司文書,一管買,一管賣,一專跑街等等,卻可以異常節省勞動時間,也就因此,所以大商號所使用的商業勞動者數,不與營業的比較量,保持任何的比例。所以會這樣,是因為在商業上,同一種機能,無論其規模大小,往往只費同樣多的勞動時間。比較起來,在產業上,是沒有這種情形發生的。也就因此,所以從歷史方面說,資本累積是先在商業上發生,後在產業上發生。再就用在不變資本上面的各種支出說,一百個小事務所的所費,要比一個大事務所的所費更多得多,一百個小堆棧的所費,要比一個大堆棧的所費更多得多。其餘種種。可以類推。而在商業上用作墊支費用的運輸費用,也會在分裂加甚時,一同增進的。
這樣,產業資本家必須把更多的勞動和流通費用,用在他的業務的商業方面。同一商人資本,如果被分裂在多數小商人手裡,也會因分裂的原故,必須有更多得多的勞動者,來實行它的機能;此外,周轉同一商品資本所必要的商人資本,也須增大。
我們且以B代表直接投在商品買賣上的全部商人資本。以b代表相應的為支付商業助理勞動者而投下的可變資本。所以,和每個商人都沒有助手,不把任何部分投在b上面那時候所必須有的總商人資本B比較,B+b是會更小。不過,單是這樣說,困難是依然存在的。
商品的售賣價格,必須夠(1)支付B+b的平均利潤。這一點,是已經由此說明了;因為B+b一般會代表B原額的縮小;沒有b那時候所必須有的商人資本,反而會比B+b更大的。但這個售賣價格,不僅須夠(2)補還b的追加利潤,且須夠補還所支的工資,夠補還商人的可變資本,即b本身。困難就在這裡。b是價格新的構成部分呢,還僅是B+b所造出的利潤——那就商業工資勞動者說是工資,而就商人自己說不過是他的可變資本的代置物——的一部分呢?假如是後一種情形,商人由其墊支資本B+b所造出的利潤,就等於B依照一般利潤率所應得的利潤加b了。這個b是他在工資形態上支付的,但它本身不會造出任何的利潤。
實際的問題,在發現b的限界(數學的限界)。我們且先正確規定當中的困難。試以B代表那直接投在商品賣買上的資本,以K代表在機能中消耗掉的不變資本(即實質的經營費用),以b代表商人所投下的可變資本。
B的代置,不會生出任何的困難來。對於商人,那不過代表實現了的錯誤價格,或製造的生產價格。商人支付這個價格,而在再賣時,把B當作是他的售賣價格的一部分,得回來。除了這個B,像我們上面所講的,他還會得到B的利潤。例如,商品費100鎊,其利潤假設是10%。那就是,商品會賣110鎊。這個商品原費100鎊;商人資本100鎊不過只把10磅增加進去罷了。
再拿K來看。這個K,至多只能和生產者在買賣上所消費的那一部分不變資本(這是他在生產上直接使用的不變資本的追加部分)相等,並且在事實上是會更小的。不過,這個部分必須不斷由商品的價格代置,那就是,必須有相應的商品部分,不斷在這個形態上支出,而從社會總資本考察,也須不斷在這個形態上再生產。墊支的不變資本的這一部分,和直接投在生產上的全部不變資本一樣,會發出使利潤率縮小的影響。只要產業資本家把他的業務的商業方面,移交給商人,他就不必墊支這部分資本了。商人會代他作這種墊支。在這限度內,商人的資本墊支,也不過是名義上的:商人不會生產,也不會再生產他所消費的不變資本(實質的經營費用)。這種不變資本的生產,是某產業資本家的專業,至少是他的業務的一部分;這種產業資本家以不變資本供給他們,其作用,是和別一些資本家,以不變資本供給生活資料的生產者一樣。商人第一,要收回這種不變資本;第二,是要取得它的利潤。這兩件,都會把產業資本家的利潤減少。不過,分工的結果,是累積了更經濟了,所以,和資本家親自墊支這種資本的時候比較,利潤的減少程度,得以減低。利潤率的減少程度減低,是因為這樣墊支的資本更小了。
以上,我們認定售賣價格是B+K+(B+K的利潤)。售賣價格的這諸部分,依照以上所說,是沒有任何困難的。但現在我們要把b——商人所墊支的可變資本——加入計算。
這樣,售賣價格是等於B+K+b+(B+K的利潤)+(b的利潤)。
B只代置購買價格,不會在B的利潤之外,再以任何部分加到這個價格中去。K不僅以K的利潤,並且以K自身,加到這個價格中去;不過,K加K的利潤(那就是在不變資本形態上墊支的那一部分流通費用,加相當的平均利潤),在產業資本家手裡,會比在商業資本家手裡更大。平均利潤的減少,會出現在這個形態上:好像是先從墊支產業資本把B+K扣除,而計算充分的平均利潤,然後在這個平均利潤中,為B+K,扣除下一部分來付於商人,使這個扣除部分,表現為一特種資本的利潤,即商人資本的利潤。
但就b和b的利潤說,(在一定的場合,我們假設利潤率為10%),就b+1/10b說,情形不是這樣的。而現實的困難,也就橫在這裡了。
商人用b購買的東西,按照我們的假定,只是商業勞動,只是促成資本流通(W—G和G—W)的機能所必要的勞動。商業勞動,不過是使資本當作商人資本用,促成商品貨幣化和貨幣商品化所必要的勞動。這種勞動是實現價值而不創造價值的。在資本擔任這種機能,資本家用他的資本從事這種操作這種勞動的限度內,這種資本方才有商人資本的機能,方才會在一般利潤率的規制上發生作用,那就是,從總利潤中取得它的一份。在b加b的利潤上,第一表示了被支付的勞動的代價(無論產業資本家支付給商人的,是為商人自己的勞動,還是為商人所支付的業務員,情形都是相同的),第二還表示商人自己所須擔任的勞動的代價之利潤。商人資本第一會受得b的回付(Rückzablung),第二會受得b的利潤。這是由這個事實發生的:即,第一,它所依以成為商人資本的勞動,須有給付;第二,它須有利潤,因為它是當作資本用,那就是因為它所實行的勞動,要在機能資本的利潤的形態上,受到給付。這也就是我們要解決的問題。
假設B=100,b=10,利潤率=10%。更假設K=0,從而,使購買價格中那在這裡無關並已經說明過的要素,無須畫蛇添足地,加在計算中。這樣,售賣價格=B+p+b+P(=B+Bp′+b+bp′,p′代表利潤率)=100+10+10+1=121。
現在,假設b不由商人投在工資上面——因為b只是為商業勞動而支付的,這種勞動所以必需,乃因為產業資本投在市場上的商品資本的價值,是依賴這種勞動來實現——情形就會像這樣:因為要買或賣與B(100)相當的物品,商人將使用他自己的時間;我們且假定,這個時間就是他所能支配的唯一的時間。b或10所代表的,不在工資形態上,卻在利潤形態上受給付的商業勞動,假定別一個商業資本=100,因為它的百分之十,是=b=10。這第二個B(=100),不會加入商品的價格內,成為追加的部分,但這百分之十,卻會。那就是用兩個100等於200,為200+20=220,而購買商品了。
因為商人資本不外是流通過程內發生機能的產業資本一部分的獨立化形態,所以一切與商人資本有關的問題,都要這樣解決;那就是,先把這個問題表現在這個形態上,在這個形態上,商人資本所特有的現象,尚不表現為獨立的,卻仍然與產業資本有直接的關聯,是產業資本的一個部門。不在工作場所而在商業事務所內的商業資本,會繼續在流通過程內發生機能。在這裡,成為問題的b,仍被視為在產業資本家自己的商業事務所內。
這種商業事務所,與產業的工作場所相比較,自來就多屬是非常小的。不過,很明白,生產規模擴大時,商業的操作會依相同的比例增加。為要把現在商品資本姿態上的生產物賣掉,把已經得到的貨幣再轉化為生產手段,並實行全般的計算,就必須有這種種操作,來不斷實行產業資本的流通。價格的計算,簿記,出納,通信,都屬於這一類。生產規模越是發展,產業資本的商業工作,從而,實現價值和剩餘價值所必要的勞動及其他各種流通費用,會越是增加,即令不是依相同的比例增加。因此,商業工資勞動者的雇用,就成了必要的了;而真正的事務人員,也就由此形成。為這種商業工資勞動者而起的支出,雖然也是在工資形態上發生,但和那用來購買生產勞動的可變資本有別。那會增加產業資本家的支出,增加投下的資本量,但不會直接增加剩餘價值。因為,這種支出,是付給這種勞動的;這種勞動,是被用來實現那已經創造出來的價值的。這種支出,像同類的別種支出一樣,會把利潤率減小;因為墊支資本會增加,但剩餘價值不會增加。如果剩餘價值m保持不變,墊支資本C增為C+ΔC;這樣,利潤率會變為更小的利潤率。所以,產業資本家對於這種流通費用,必力求其減至最小限,像要把不變資本的支出,範圍在最小限度內一樣。所以,產業資本對生產的工資勞動者,是用一種看待法,而對商業的工資勞動者,是用別一種看待法。在其他一切情形不變的條件下,所使用的生產的工資勞動者數越是多,生產的規模便越是大,剩餘價值或利潤也越是大。反之,亦然。生產的規模越是大,待實現的價值和剩餘價值越是大,所生產的商品資本越是大,事務費便越是絕對的(即令不是相對的)增加,並會引起某種的分工。當然,利潤是這種支出的前提,但在什麼程度內是這種支出的前提,那會由許多事情顯示出來;其中的一點是,在商業薪金增加時,這種薪金的一部分,往往由分紅的方法(Prozentanteil am profit)支付。依照事物的本性,僅有媒介性質的操作——一部分是價值的計算工作,一部分是實現價值的工作,一部分是視所生產的待實現的價值之量,把已經實現的貨幣,再轉化為生產手段,——並不像直接的生產勞動那樣是這諸種價值量的原因,寧說是這諸種價值量的結果。別種流通費用的情形,也差不多是這樣的。要使那待量計,待秤衡,待包裝,待運輸的東西增多,必須已有更多的東西在那裡;是包裝勞動和運輸勞動等等的量,定於商品(活動的對象)的量,不是商品的量,定於包裝勞動和運輸勞動等等的量。
商業勞動者不直接生產剩餘價值。但他的勞動的價格,是由他的勞動力的價值決定的,是由他的勞動力的生產費決定的,而這個勞動力的應用,它的發揮,它的消耗,卻和任何別一種工資勞動者的情形一樣,不為他的勞動力的價值所限制。所以,他雖幫助資本家實現利潤,但他的工資,和他幫助實現的利潤量,沒有任何必然的關係。他所費於資本家的,和他所益於資本家的,是兩種不同的量。他有所益於資本家,不是因為他創造了直接的剩餘價值,不過因為他幫助了資本家,使他實現剩餘價值的費用可以減少。這是因為,他所實行的勞動,有一部分是無給的。真正的商業勞動者,乃屬於給付較優的那一類工資勞動者,是屬於熟練勞動者那一類,是在平均勞動之上的。不過在資本主義生產方法進步時,這種勞動的工資會有下落的傾向;甚至與平均勞動相比較,有下落的傾向。一部分是由於事務所內的分工;這就是,使勞動能力生出片面的發展;這種生產的費用,有一部分,是毫無所費於資本家的;勞動者的熟練,將由運用而自行發展:並且,分工越是精密,其發展也會越是迅速。其次是因為跟著科學和民眾教育的發達,各種必要的準備,例如商業知識語言知識等等,將更便速,更容易,更普遍,更不花錢地,就可以取得;因為資本主義生產方法會在實際上調整教學的方法等等。又,國民教育的普及,還使這種勞動者,可由從前不能受到任何教育而習慣較低生活方法的階級那裡,得到補充。因此,國民教育的普及,增加了這種勞動者的供給,並增進他們中間的競爭。除少數例外,這種人的勞動力,會在資本主義生產的進步中,變為更不值錢。他們的勞動能力增進了,但他們的工資卻下落。不錯的,在待實現的價值和利潤增加時,資本家會多使用這種勞動者。但這種勞動的增加,常常是剩餘價值增加的結果,決不是它的原因。[2]
要之,這裡有一個二重化過程。一方面,產業資本,依其一般的形態決定性,就會當作商品資本和貨幣資本來發生機能(從而,更進一步當作商業資本來發生機能),他方面,又有特殊的資本,從而,特殊一列的資本家,專門從事這種機能;這種機能也就這樣成為資本價值增殖的特殊部門。
商業的機能和流通費用,就商業資本說,才是獨立化的。產業資本的流通方面,不僅存在於它的商品資本和貨幣資本的存在形態上,並且會存在於工作場所以外的商業事務所內。但就商業資本而言,這一方面卻是獨立化的。就商業資本而言,商業事務所便是他的唯一的工作場所。在流通費用形態上使用的資本部分,在大商人的場合,好像要比在產業資本家的場合,更大得多;因為,除了那些和產業工作場所結成一氣的自設商業事務所外,產業資本家全階級必須為這個目的而使用的資本部分,會累積在若干商人之手。這種商人,專心於流通機能的繼續,並專心於由此發生的流通費用的繼續。
就產業資本說,流通費用好像是並且實際是一種支費(Unkosten)。但對商人說,這種流通費用卻像是他的利潤的源泉。假設一般利潤率為已定的,他的利潤就好像是和這種流通費用相比例的了。所以,投在這種流通費用上的支出,對於商業資本,乃是一種生產的投資。也就因此,所以它所購買的商業勞動,對這個資本而言,也是直接生產的了。
* * *
[1]約翰,白拉斯。
[2]關於商業無產者的命運的這種診斷,是1865年寫出來的。這種診斷是否確實,可由德國無數商業事務員的情形來證明。這種事務員,訓練好了各種商業上的操作,並通曉三四國的語言,但雖以每星期二十五先令的工資(與一個上級機械製造工人的工資比較,是更低得多)求在倫敦市內找到工作,仍屬徒然。在原稿內,有兩頁的空白,那表示在這點,原要有所增補。關於其餘各點,我請讀者去參考第二卷第四章(論流通費用)。在那裡,凡與這個問題有關的各種事情,都討論過了。——F. E.
第十八章 商人資本的周轉:價格
產業資本的周轉,是它的生產時間和流通時間的合一,從而包括全生產過程。但商人資本的周轉,因為在事實上不過是商品資本的獨立化的運動,所以只把商品形態變化的第一階段(W—G),表現為一個特殊資本的自行流回的運動;並在商業的意義上,把G—W,W—G表現為商人資本的周轉。商人是購買(那就是把他的貨幣轉化為商品),然後售賣,(那就是再把這個商品轉化為貨幣),並不斷地,反覆下去。在流通內,產業資本的形態變化,往往表現為W1—G—W2;W1(所生產的商品)售賣所得的貨幣,會被利用來購買W2(新的生產手段);這等於實際以W1和W2相交換,同一的貨幣換兩次手。貨幣的運動,促成了兩種不同的商品W1和W2的交換。但就商人而言,則在G—W—G′中,換兩次手的,是同一的商品;它不過促成貨幣流回到他手裡的運動罷了。
舉個例來說。如果商人資本是100鎊,商人用這100鎊購買商品,然後依照110鎊把這個商品出賣,他的資本100,就算完成了一個周轉了;一年間的周轉次數,則以一年間G—W—G′運動反覆實行了多少次數而定。
在這裡,可以由購買價格和售賣價格之差來彌補的各種費用,我們且宅全丟開不說。因為這種種費用,並不會影響我們這裡所考察的形態。
某一定商人資本的周轉次數,在這裡,與貨幣(當作流通媒介)通流的反覆,有一個全然類似的點。通流十次的一個台婁爾,會在商品形態上,購買十倍於它的價值;同樣,周轉十次的一個商人的貨幣資本也會在商品形態上,購買十倍於它的價值或實現一個價值十倍的總商品資本。例如,商人的貨幣資本100,會實現一個價值1000的總商品資本。但這當中是有區別的:在貨幣當作流通媒介的通流上,是同一的貨幣,經過不同人的手,而反覆實行同一的機能,並由通流速度,補足通流貨幣量。但在商人的場合,卻是同一的貨幣資本,(無論它是由那一枚貨幣合成),是同一的貨幣價值,反覆買賣與其價值額相當的商品資本,並在G+ΔG形態上,反覆歸到原人手裡,而在價值加剩餘價值形態上,流回到出發點。這一點,使它的周轉有資本周轉的特徵。它從流通取出的貨幣,會不斷比它投入流通的貨幣更多。這是自明的,商人資本的周轉加速時,(就商人資本說,在信用制度發展的地方,貨幣的支付手段的機能,也是主要的機能),同量貨幣的通流也會加速。
商品經營資本的反覆的周轉,不外是購買與售賣的反覆;而產業資本的反覆的周轉,卻表示總再生產過程(在其中包括消費過程)的周期性和更新。對於商人資本而言,這好像只是外部的條件。產業資本必須不斷把商品投在市場上,而再從市場把商品取去;要這樣,商人資本的迅速的周轉,方才是可能的。如其再生產過程一般是遲緩的,商人資本的周轉也是遲緩的,當然,商人資本會促進生產資本的周轉;但所以能如此,僅因為它會把流通時間縮短。它對於生產時間,無任何直接的影響;而生產時間也是產業資本周轉時間的一個限制。這是商人資本周轉上的第一個限界。第二,我們把生產的消費所形成的限界不說,商人資本的周轉,結局還須受限制於個人消費一般的速度和範圍;因為,加入消費基金的商品資本部分,全都依存於此。
在商人世界之內,一個商人往往會把同一商品賣給別一個商人,這種流通,在投機時期,是會表現得極繁榮的。把商人世界之內的周轉存而不論,我們也知道,第一,商人資本會縮短生產資本的W—G階段。第二,在現代信用制度下,商人資本會支配社會總貨幣資本的一大部分,所以,它能在所購物品斷然賣出之前,再行購買。在這場合,究竟是由商人直接售賣給最後消費者,還是在二者之間有十二個別的商人,是一點關係沒有的。再生產過程既然有一種驚人的伸縮性,能不斷把各種所遇到的限制突破,它在生產上就會不覺得有任何的限制,或只覺得有伸縮自如的一種限制。所以,除由商品的性質,發生W—G和G—W的分離外,在這裡,會有一種擬制的需要發生出來。從內部說,商人資本的運動,不外是產業資本在流通範圍內的運動。但從外部說,商人資本是獨立化了,所以在一定限界內,它會和再生產過程的限制相獨立而運動,從而使再生產過程超過它本身的限制而進行。內的依存性和外的獨立性,使商人資本推進到這一點;在這一點,內部的關聯,是會強烈地由一次恐慌來恢復的。
所以,恐慌的現象,不是首先表露也不是首先爆發在零售業上。零售業是處理直接的消費的。這種現象,乃首先發生在大商業和銀行業的範圍。以社會的貨幣資本委歸巨大商人利用的就是銀行業。
工廠主可以實際售賣給輸出商人,輸出商人再售賣給他的外國顧客;輸入商人也可以把它的原料售於工廠主,工廠主以其生產物售於批發商人等等;但在某一個不能看到的點,商品可以放著賣不出去;而在別一個場合,一切生產家和居間商人的庫存品,還可以漸漸過充。此際,消費通例會在絕頂的繁榮期;一部分因為,一個產業資本家會把一系列的別的產業資本家推動;一部分因為,他所使用的勞動者,已有充分的職業,比平常有更多的錢可以支出。又,當資本家的收入增加時,他們的支出也會同樣增加的。此外,和我們以前所講的那樣(第二卷第三篇),我們還會在不變資本和不變資本之間發現一種不斷的流通,(且不說蓄積的加速了)。這種流通,因不加入個人的消費,固然會與個人的消費相獨立,但結局卻要受限制於個人的消費,因不變資本的生產,不是為自身的目的,卻不過因為生產物供個人消費的各個生產範圍,需用更多的不變資本。在未來需要的刺激下,情形未嘗不能一時安穩進行的,所以,在此等部門,商人和產業家的營業,都會很旺暢。但只要會以貨物拋售或曾在內地堆積存貨的商人所應得的代價,發生緩慢流回和貧弱的現象,以致銀行家督促還款,或購貨匯票在貨物再售出之前就已到期,恐慌就會發生的。於是,有強制售賣(為還款而行的售賣)發生。於是,有破綻發生,從而使外表的繁榮歸於消滅。
商人資本的周轉,是表面的,無內容的。因同一商人資本能在同時或依次促成極不同諸生產資本的周轉,這種表面性和無內容性會更加大。
但商人資本的周轉,不僅能促成不同諸產業資本的周轉,且能促成商品資本變形的相反階段。例如,商人向製造家購買麻布,然後把它賣給漂白業者。在這場合,同一商人資本周轉——在實際上是一個W—G,即麻布的實現——就代表兩個不同的產業資本的兩個相反的階段。在商人為生產的消費而售賣時,他的W—G,往往是一個產業資本的G—W,他的G—W往往是別一個產業資本的W—G。
在這一章,我們是把K(流通費用)略而不論的。商人在購買商品時,會投下一定額的資本來。但在這個總額之外,他還須投下一部分資本,作流通費用。把資本的這一部分略而不論,這個追加資本的追加利潤ΔK,也當然須存而不論。必須這樣,我們考察商人資本的利潤和周轉將如何影響價格時,才算是用了在論理上數學上正確的觀察方法。
當一磅砂糖的生產價格為一鎊時,商人能用100鎊購買100磅砂糖。如果他是在一年間買賣這個數量,而年平均利潤率為15%,就可以從100鎊,賺得15鎊,從一磅的生產價格1鎊,賺得3先令。這就是,他賣砂糖一磅,會得價1鎊3先令。但若一磅砂糖的生產價格,減為1先令,商人用100鎊就能購買得2000磅砂糖,每磅砂糖,售1先令1 4/5便士。投在砂糖營業上的資本100的年利潤,依舊=15鎊。不過在前一場合,他須售賣100磅,在後一場合,他須售賣2000磅。生產價格的高低,毫無影響於利潤率。但每磅砂糖售賣價格中究有怎樣大的一個可除部分,分解為商業利潤,那卻是很有關係的。換言之,商人在一定量商品(生產物)上所加的價格部分,是很有關係的。如果一個商品的生產價格很小,則商人墊支在它的購買價格上的數額(那就是購買該商品一定量所墊支的數額)也小,而在一定利潤率上,他由此一定量低廉商品所賺得的利潤額也小。那就是,他能用一定的資本,例如100鎊,購買這種低廉商品的較大的量;他由100鎊賺得的總利潤15,也將以較小分數,分配在這個商品量的每個部分上。在相反的情形下,結果也相反。這完全取決於產業資本的生產力的大小;商人所經營的,就是產業資本所生產的商品。當然,有一種商人是獨占家,並同時把生產獨占著;荷蘭東印度公司就會有一個時期是這樣。但若我們把這種情形除外,我們便須說,沒有什麼,還比下面這種流行的觀念更荒唐了:依照這個流行的觀念,究竟是薄利多賣還是高利少賣,那完全取決於商人自己的意思。實則,他的售賣價格,有兩重限界:一方面是商品的生產價格,他對於商品的生產價格,是無力支配的;他方面是平均利潤率,他對於平均利潤率,也是無力支配的。由他決定的,只有一件事:那就是,他情願經營較貴的或較便宜的商品;但在這件事上面,他所能支配的資本之量以及其他種種事情,是同樣有說話的權利。所以,他究竟如何辦理,那是完全定於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的發展程度,不是定於商人的好惡。只有像昔時荷蘭東印度公司那樣享有生產獨占權的商業公司,會夢想一個至多不過與初期資本主義生產相適應的方法,得繼續在完全變化了的關係下面施行[1]。
除其他各種事情外,還有如下各種事情,足以維持這種通俗的偏見。這種偏見,和其他各種關於利潤等等的謬見一樣,是由純粹商業的見解及商人的偏見引起的。
第一是競爭的現象。但這個現象,僅有關於商業利潤在個個商人(總商人資本的股份所有者)間的分配。例如,一個商人會賣得更便宜,冀圖把他的競爭者逐出。
第二,羅雪爾之流的經濟學者,依然可以在萊比錫夢想,售賣價格的變化,是由於「思慮和人道上」的理由,不是生產方法發生變革的結果。
第三,如生產價格因勞動生產力增進而下落,從而售賣價格也下落,以致需要的增加,比供給的增加更迅速,跟著市場價格提高起來,則售賣價格所提供的利潤,就會多於平均利潤。
第四,一個商人可以把售賣價格壓下來(這無異減少他加在價格內的普通利潤),俾能有更大的資本,依較大的速度,在他的營業內周轉。這一切事,都只有關於商人自己中間的競爭。
我們已經在第一卷講過,商品價格的高低,不決定一定資本所生產的剩餘價值量,也不決定剩餘價值率;雖然個個商品的價格,從而這個價格中的剩餘價值部分,會視一定量勞動所生產的相對商品量,而有大有小。每一定量商品的價格,在價格與價值相符合的限度內,是由在商品內對象化的勞動總量決定的。如果是少量勞動實現在許多商品內,則個個商品的價格低,其中包含的剩餘價值也少。在一個商品內體化的勞動,是怎樣分為有給勞動和無給勞動,其價格有怎樣大的部分代表剩餘價值,那是和這個勞動總量,從而,和這個商品價格毫無關係的。但剩餘價值率非定於個個商品價格內所包含的剩餘價值的絕對量,卻是定於剩餘價值的相對量,那就是,定於它和該商品所含工資的比例。所以,就令個個商品的剩餘價值的絕對量微小,剩餘價值率依然可以很大。個個商品內的剩餘價值的絕對量,第一層,是定於勞動的生產力,第二層,是定於有給勞動和無給勞動的分割。
就商業的售賣價格說,生產價格乃是一個外部所與的前提。
在昔時,商業的商品價格所以會很高,第一,是因為生產價格高昂,即勞動的生產力小;第二是因為沒有一般利潤率。而一股利潤率所以會沒有,卻因為資本沒有一般的可動性,以致商人資本可以在剩餘價值中,吸取更大得多的部分。就這兩方面說,這種狀態的消滅,都是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發展的結果。
商人資本的周轉,在各商業部門是有長有短的,商人資本在一年間的周轉次數,在各商業部門是有多有少的。在同一商業部門內,周轉也會因經濟循環的階段不同,而有緩有速。但依照經驗,總可發現周轉的平均次數。
我們曾經講過,商人資本的周轉和產業資本的周轉不同。這是由於事物的性質:產業資本周轉的一個階段,會表現為一個商人資本或其一部分之完全的周轉。它在利潤的決定和價格的決定上,也是立在不同的關係上。
就產業資本說,資本的周轉,一方面,表示再生產的周期性;而在一定時間內得投於市場的商品量,也就取決於這種周轉。他方面,又一個不甚確定的限界是流通時間,它對於價值和剩餘價值的形成,是一種限制,因為它會影響生產過程的範圍。所以,就產業資本說,資本周轉對於年生產的剩餘價值量,從而,對於一般利潤率的形成,雖有決定的作用,但它的作用,不是積極的,乃是限制的。但就商人資本說,平均利潤率,乃是一個已知量。商人資本,對於利潤或剩餘價值的創造,沒有直接的影響;它在一般利潤率的形成上雖也有決定的作用,但這隻因為它會比例於它在總資本中所占的部分,而從產業資本所生產的利潤量中,取去它應得的部分。
一個產業資本在第二卷第二篇所說明的條件下周轉的次數越是大,它所形成的利潤量也越是大。由於一般利潤率的形成,總利潤會怎樣在不同諸資本間分配,不是看它們各自曾怎樣直接參加這個總利潤的生產,卻看它們各自在總資本中占怎樣大的可除部分,那就是比例於它的量。但這無影響於問題的本質。總產業資本的周轉次數越是大,利潤量或年生產的剩餘價值量也越是大,從而,在其他條件不變的場合,利潤率也越是大。但商人資本不是這樣。就商人資本而言,利潤率是一個已定量,它的決定,一方面是由產業資本所生產的利潤量,他方面是由總商業資本的相對量,那就是,取決於總商業資本對墊支在生產過程流通過程上的資本總額的分量比例。它的周轉次數,對於它和總資本的比例,對於流通所必要的商人資本的相對量,確實是有決定的影響,因為很明白,必要商人資本的絕對量及其周轉速度,是成反比例的;但在其他一切情形不變的前提下,它的相對量,那就是,它在總資本內所占的部分,就是由它的絕對量決定的。假設總資本為10000,如果商人資本等於總資本的十分之一,它便等於1000;假設總資本為1000,其十分之一便等於100。在這限度內,商人資本的絕對量變化了,(雖然它的相對量保持不變),依照總資本的量而變化了。但在這裡我們是假定,它的相對量,(比方說總資本的十分之一),是已定的。實則,這個相對量,也是由周轉決定的。在周轉迅速時,它在第一場合的絕對量,比方說是=1000,在第二場合=100,那就是它的相對量等於十分之一。但在周轉更遲緩時,其絕對量在第一場合比方說是2000,在第二場合是200。這樣,它的相對量就由總資本的十分之一,增為總資本的五分之一了。縮短商人資本的平均周轉的種種事情,例如,運輸機關的發展,將依比例減少商人資本的絕對量,從而,把一般利潤率提高。在相反的情形下,結果也相反。和以前的情形比較,發展的資本主義生產方法,對於商人資本,會發生二重的影響:同量商品,會由較小量的實際發生機能的資本來周轉;因為,商人資本的較速的周轉及再生產過程的較大的速度,將減少商人資本對產業資本的比例。從另一方面說,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的發展,會使一切生產變成商品生產,從而使一切生產物落在流通當事人手裡;加之,在以前的生產方法下,即在小規模生產的生產方法下,生產者的極大的部分,會直接把他的商品售給消費者,甚至為個人定造而造,且不顧及在現物形態上由生產者自己消費的生產物及在現物形態上供給的給付了。所以,在以前的生產方法下,商業資本,和它所周轉的商品資本比例而言,雖然更大,但
(1)絕對的說卻是更小。因為,在當作商品而生產的總生產物中,只有一個不相稱的小部分,必須當作商品資本而加入流通中,而落在商人手中。它會更小,因為商品資本更小。但比例的說它是更大;這不僅因為它的周轉更遲緩,也不僅就它對它所周轉的商品量的比例而言,它更大,是因為這個商品量的價格,從而墊支在它上面的商人資本,(因勞動生產力較小),和資本主義生產的場合比較而言,會更大;要之,同量價值會表現為較小量的商品。
(2)在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的基礎上,不僅所生產的商品量(把這個商品量的價值的減少,計算在內),會更大;並且,同量生產物(例如穀物)還會形成較大的商品量,那就是,會有益益更多的生產物,成為商業的對象。其結果,不僅商人資本的量會增加;一切投在流通上面的資本,例如投在海運鐵道電報等等上面的資本,都會增加。
(3)這裡有一個見地,它的論究,是屬於「資本競爭」的範圍的。這個見地是:不發生機能或僅半發生機能的商人資本,會隨著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的進步,零售商業投資的容易,投機,游離資本的過剩那幾種事情,增大起來。
但假設與總資本成比例的商人資本的相對量為已定的,則不同諸商業部門的周轉上的差別,不會影響商人資本所得的總利潤的量,也不會影響一般利潤率。商人的利潤,不是由他所周轉的商品資本量決定,乃由他墊支(為促成這種周轉而墊支)的貨幣資本量決定。如果一般的年利潤率為15%,商人墊支100鎊,每年周轉一次,他就會依照115的價格來售賣商品。如果他的資本每年周轉五次,那他依照購買價格100購買(每年購買五次)進來的商品資本,將依照103的價格來售賣,以全年計,便是依照515的價格,來售賣500的商品資本。他的墊支資本100,依舊造出年利潤15%。如果不是這樣,則與周轉次數相比例而言,商人資本會比產業資本提供更高得多的利潤,這是和一般利潤率的法則相矛盾的。
所以,不同諸商業部門商人資本的周轉次數,會直接影響商業的商品價格。價格在商人手上增加的增加程度(那指示一定資本的商業利潤),會以怎樣大一個可除部分,落在個個商品的生產價格上,那是與不同諸營業部門的商業資本的周轉次數或周轉速度成反比例的。假設有一個商人資本在一年間周轉五次,則由這個資本附加到等價值商品資本上的利潤量,和別一個在一年間周轉一次的商人資本所附加於等價值商品資本上的利潤量相比較,僅為其五分之一。
售賣價格,會由不同諸商業部門的資本的平均周轉時間,受影響:其影響可還原為這一點:即,比例於周轉的速度,同一利潤量,(在商人資本為一定量時,此量系由一般年利潤率而定,故其決定,與這個資本的商業活動的特殊性質,沒有關係),會依不同的方法,分配在等價值的商品量間;比方就一年周轉五次的資本說,商品價格增加15/5即3%,則就一年周轉一次的資本說,商品價格會增加15%。
即使在不同諸商業部門,商業利潤以相等的百分比率表示;這個相等的百分比率,也會比例於它們的周轉時間,而依照完全不同的就商品價值計算的百分比率,來提高各該商品的售賣價格。
但就產業資本而言,則周轉時間不會影響所產個個商品的價值量,雖然它會影響一定資本在一定時間所生產的價值和剩餘價值之量,(因為它會影響被榨取的勞動的量)。在我們僅把生產價格放在眼裡時,這個情形固然會掩蔽著,並表現為別個樣子,但這不過因為,依照以前所說明的法則,諸商品的生產價格會與其價值相差違。但若我們就總生產過程來考察,就總產業資本所生產的商品總量來考察,我們卻會發覺,這個一般的法則,是已經確定了的。
所以,只要就產業資本,正確地,考察周轉時間在價值形成上的影響,我們就能歸到一般法則和經濟學的基礎上來;這個法則是,商品價值由商品內包含的勞動時間決定。但商人資本周轉對於商業價格的影響,卻會指示這種現象,若不詳盡分析,當中的連接,看起來就好像價格的決定,純然是任意的;那就是,價格好像是由資本必須在一年間獲得一定量利潤的決意來決定的。因為有周轉的影響,流通過程好像會在一定限度內,獨立在生產過程之外,而自行把商品的價格決定。一切關於總再生產過程之皮毛的顛倒的見解,都是由商人資本的考察,由商人資本運動在流通當事人腦中所喚起的概念發生的。
讀者已經遺憾地認識了,資本主義生產過程之現實的內部的脈絡之分析了,這是一件極複雜的事,一個極冗長的工作。這是一種科學的工作,它要把可見的外表上的運動,還原為內部的現實的運動。一經認識這點,我們自然會明白,資本主義生產當事人流通當事人頭腦中的關於生產法則所形成的表象,會與這個法則完全違背,而僅僅成為表面運動之意識的表現。一個商人,一個證券投機家,一個銀行家的概念,必然是全然顛倒的。工廠主的概念,又會為流通行為,(他們的資本是必須經過流通行為的),為一般利潤率的均衡化過程所動搖[2]。競爭也必然會在這些人頭腦中,演一個完全顛倒的節目。如果價值和剩餘價值的限界已經給予了,我們便易了解,資本間的競爭怎樣會把價值轉化為生產價格,進一步轉化為商業價格,並把剩餘價值轉化為平均利潤。但若沒有這種限界,我們便絕對不能了解,為什麼競爭會使一般利潤率歸到這個限界而不歸到那個限界,歸到15%而不歸到1500%。競爭至多只能使利潤率歸到一個水準,但其中絕對不包含什麼要素,可以決定這個水平的本身。
從商人資本的觀點看,周轉也像是價格決定的要素。從別方面說產業資本的周轉速度,因可使一定量資本所榨取的勞動量發生增減,雖對於利潤量和一般利潤率,會發生決定的和限制的影響,但就商業資本說,利潤率乃是由外部給予的,從而,利潤率與剩餘價值形成的內部關聯,就完全被抹殺了。假設在其他一切情形不變的條件下,尤其是在資本有機構成相等的條件下,同一個產業資本會在一年間周轉四次,不是二次,它所生產的剩餘價值,從而所生產的利潤,也就會加倍。假設由周轉加速而生的改良的生產方法,竟由這資本獨占著,這當中的情形還會很明顯。反之,不同諸商業部門的不同的周轉時間,卻會這樣表現:一定量商品資本周轉一次所造出的利潤,與周轉這個商品資本的貨幣資本的周轉次數,成反比例。薄利多賣(small Profits and quick returns),特別在零售業主看來,是原則,是他在原則上必須遵守的原則。
此外,在各商業部門,暫把互相抵消而緩急不等的周轉將互相交代這個事實擱起來不說,商人資本周轉的這個法則,是只適用於投在該部門的商人資本全部的平均周轉。和資本B投在同一部門內運用的資本A,可以比平均周轉次數,周轉更多的或更少的次數。在這一場合,別個資本將會周轉更少的或更多的次數。所以,投在該部門的商人資本總量的周轉,不會因此受影響。但對於個個商人或零售業者,這個情形卻有決定的重要性。一個產業資本家,如其生產條件比平均條件為便利,他就會取得剩餘利潤;同樣,一個商人,如其商業資本的周轉,比平均周轉次數為大,他也能賺得剩餘利潤。如果競爭迫來,他可比旁人賣得更便宜,尚不致使利潤落在平均之下。如果加速資本周轉的條件,本身就是可以購買的條件,例如店址,他因此也就能支付額外的租金,那就是把剩餘利潤一部分,轉化為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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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從一般原則來說,無論價格如何,利潤總是一樣的,它會像波濤中的寄碇物一樣,保持著它的位置。要之,在價格提高時,商人會把價格提高,在價格下落時,商人會把價格放下」。(歌爾伯《個人之富之原因》倫敦1845年第15頁)。——在這裡和本書其餘各處。我們說的,都只是普通商業,不是投機。投機及一切與商業資本分割有關的事項,都不在本書研究範圍之內。「商業利潤是一個附加在資本上面的價值,這個價值,是與價格相獨立的;第二項(投機)卻以資本價值的變動或價格的變動為基礎」。(前書第12頁)。
[2]以下的說話,是極素樸,也極正確的:「確實的,同一個商品所以會在不同賣者手裡有極相異的價格這一回事,往往是由於計算上的錯誤」。(菲勒爾奧德曼合著《商人算術大全》第七版1859年第45頁)。這可以說明,價格決定純然是理論的,抽象的。
第十九章 貨幣經營資本
在產業資本及商品經營資本,(因為它會把產業資本的流通運動的一部分,當作它自己所特有的運動,來擔任)的流通過程上,貨幣會通過種種純粹技術的運動。當這種種運動,獨立化成為一種特殊資本的機能,這種特殊資本也把這種種運動當作它所特有的操作,且只當作它所特有的操作來擔任時,這種資本就會轉化成為貨幣經營資本[1](Geldhandlung kapital)產業資本的一部分,甚至商品經營資本的一部分,不僅會繼續在貨幣形態上,當作貨幣資本一般,且會當作專門用在這種技術機能上的貨幣資本。現在,在總資本中,有一定的部分,會在貨幣形態上,特殊化,獨立化了,它的資本主義的機能,是專門為產業資本家商業資本家階級全體,擔任這種操作。貨幣經營資本,和商品經營資本一樣,是流通過程內的在貨幣資本姿態上存在的產業資本的一個分化的部分,為其餘一切資本擔任再生產過程上這種操作的部分。所以,這種貨幣資本的運動,也只是再生產過程內的產業資本的一個獨立化部分的運動。
只有就新投的資本說——蓄積的場合也是這樣——資本才會在貨幣形態上,當作運動的始點和終點。但就每一種已在過程中的資本說,始點和終點均表現為經過點。在產業資本由生產範圍出來再回到生產範圍,必須通過W′—G—W的形態變化時,像我們論述單純商品流通時所講過的那樣,在實際上,G不過是形態變化一階段的終點,但立即會成為第二階段(相反的但會把前一階段補足的階段)的始點。雖說產業資本的W—G,對於商業資本,會不斷表現為G—W—G,但就那曾一度發生作用的商業資本說,其現實過程仍然是W—G—W。但商業資本會同時通過W—G和G—W這兩種行為。那就是,不僅是一個資本在W—G階段,同時別一個資本在G—W階段,卻是同一個資本,因生產過程有繼續的原故,會在同時候,不斷地買,並且不斷地賣。它是同時繼續在這兩個階段。當其一部分轉化為貨幣,俾能在此後再轉化為商品時,其別一部分會在同時候轉化為商品,俾能再轉化為貨幣。
在這裡,貨幣是當作流通媒介還是當作支付手段用,是取決於商品交換的形態。在這二場合,資本家都會不斷把貨幣付給許多人,並不斷從許多人手裡,收取貨幣的給付。這種貨幣收付的純技術工作,會自成一種勞動,而在貨幣當作支付手段用的限度內,使結算的工作,成為必要的。這種勞動是一種流通費用,不是創造價值的勞動。如果能夠把這種勞動,由一特類代理人或資本家,為其餘的資本家階級全體來擔任,這種勞動就可以縮減了。
資本的一定部分,必須不斷地當作貨幣貯藏,當作可能的貨幣資本而存在。那是購買手段的準備,是支付手段的準備,是未使用的而在貨幣形態上待人使用的資本;資本的一部分,也須不斷在這諸形態上流回。以此故,除須有收付,記賬等等工作外,甚至貯藏貨幣的保管,也成了一種特殊的工作。這種工作,在事實上,就是不斷把貯藏貨幣化為流通媒介和支付手段,並把商品售賣和到期款項收得的貨幣,再形成貨幣貯藏。資本這一部分(當作貨幣而存在的部分)的不斷的運動,會與資本機能的本身相分離的;而這種不斷的運動,這種純技術的操作,也會引起特殊的勞動和費用——流通費用。
由於分工的結果,這種種依資本機能而受制約的技術操作,會在可能範圍內,由一類代理人或資本家,為全資本家階級擔任;這種種技術操作,遂成為這一類代理人或資本家的專屬的機能,或累積在他們手裡。在這場合,像在商人資本的場合一樣,分工是有兩重意義的。它成了一種特殊的營業,因為它會當作一種特殊的營業,變成全階級的貨幣機構,所以它會累積起來,依照大規模來實行。但現在,在這種特殊營業之內,又因不同諸獨立部門的分裂,又因辦事處,(大事務所,多數的記賬員司庫員,及進一步的勞動分割)的形成,發生了進一步的分工。貨幣的收付,結算流水賬的登記,貨幣的保管等等,和這種技術操作所以成為必要的行為,相分離;因此,墊支在這種機能上的資本,也就成為貨幣經營資本了。
因貨幣經營業(Geldhandel)獨立化為特殊營業而發生的不同諸操作,是由貨幣本身的不同的用途,由資本在貨幣形態所必須通過的各種機能,引起的。
我曾在以前各點指出貨幣制度一般,原來是由不同諸共同體間的生產物交換,發展出來的。[2]
貨幣經營,——即以貨幣商品(Geldware)為對象的經營——最先是由國際商業發生的。當一國有一國的鑄幣時,在外國購買貨物的商人,必須用本國的鑄幣,交換當地的鑄幣;反之,亦然。不然,就須用不同的鑄幣,和當作世界貨幣的未鑄的純銀或純金相交換。就因此故,所以發生了兌換業(Wechselgeschäft),這可說是現代貨幣經營的原始的基礎[3]。兌換銀行(wechselbanken)就是這樣發展出來的。在兌換銀行內,銀(或金)當作世界貨幣——即今日所謂銀行貨幣(Bankgeld)或商業貨幣(Handelsgeld)——發生機能,而與通用鑄幣(Kurantmünze)相區別。兌換業,在僅出票據,使甲國某一個兌換業者的派出人,得在乙國別一個兌換業者那裡得到兌付的限度內,早就在羅馬和希臘,由單純的兌換業,發展出來了。
把金銀當作商品(製造奢侈品的原料)來經營的商業,是生金銀貿易(Bulliontrade)或這種商業——它促成貨幣的世界貨幣的機能——的自然的基礎。我們以前講過(第一卷第三章第三節E),這諸種機能,是二重的:一方面,在不同諸國的流通範圍間,將發生一種來去的運動,以均衡國際的支付,並使資本移動,以求利息;而在這種運動的旁邊,尚有貴金屬由生產地到世界市場的運動,並有貴金屬供給在各國流通範圍間的分配。在英格蘭,在十七世紀許多年數,仍然是由金匠充銀行家。國際支付的清償,在兌換業上,曾怎樣更向前發展,這不是我們這裡所要討論的;關於有價證券(Wertpapieren)業,也有許多點,是我們這裡不討論的。總之,一切信用制度的特殊形態,在這裡,都與我們無關。
國家貨幣,當作世界貨幣,即會將其地方性質剝除。一國家貨幣,會表示在別一國家貨幣上,一切國家貨幣,都會還原成為它所包含的金純量或銀純量;金與銀,當作兩種商品,而以世界貨幣的資格流通時,則還原成為它們相互的價值比例;這種價值比例是不斷變動的。貨幣經營業者居在中間做媒介,並以這種媒介工作,當作他的特殊的營業。兌換和生金銀商業,是貨幣經營業的原始形態,那是由貨幣的二重機能——當作國家鑄幣和當作世界貨幣——發生的。
資本主義的生產過程和商業一般(甚至在資本主義以前的生產方法下),會引起下述諸種結果:
(1)貨幣會在貨幣貯藏形態上蓄積著,那就是,必須不斷在貨幣形態上的資本部分,會當作支付手段和購買手段的準備基金蓄積著。這是貨幣貯藏的第一種形態,那會在資本主義生產方法上再現出來,且會在商業資本發展時,為商業資本而形成。此二者,適用於國內流通,也適用於國際流通。這種貨幣貯藏是在不絕流動中的,它會不斷流人流通內,並且會不斷從流通內流回。貨幣貯藏的第二種形態是休止在貨幣形態上的暫時不使用的資本,其中包括新蓄積而尚未投下的貨幣資本。由這種貨幣貯藏而成為必要的種種機能,最先要數到保管,登帳,等等。
(2)和這個結果相併而起的,有貨幣在購買時的支出,在售賣時的收入,有欠款的支付和收入,有各種支付結算等等。當初,這各種機能,都是由貨幣經營業者,以單純出納業者(Kassierer)的資格,為商人和產業資本家擔任的[4]。
當貨幣經營業的普通機能,與借貸和信用交易的機能相結合時,貨幣經營業就完全發展了。貨幣經營業甚至在剛剛發端的時候,就已經與這幾種機能相結合了。關於這一點,我們將在下篇論生息資本那時候再為討論。
生金銀貿易本身,是把金銀由一國轉運至他國,那不外是商品貿易的結果,而由匯兌行市(Wechselkurs)決定的。匯兌行市將表示國際支付的狀態和不同諸市場上的利息率(Zinsfuss)。生金銀貿易者,不過把結果介紹出來罷了。
在考察貨幣如何由單純商品流通而發展它的運動和形態決定性時,我們已經講過,(第一卷第三章),當作購買手段和支付手段而流通的貨幣量的運動,是由商品形態變化,由商品形態變化的範圍和速度來決定的;現在,我們又知道,這種運動,不外是總再生產過程的一個要素。如果貨幣材料——金或銀——是由其產源地得到供給,這種運動能分解為直接的商品交換,分解為當作商品的金銀對別種商品的交換,所以,它和鐵或別種金屬的供給一樣,是商品交換的一個要素。如所論為貴金屬在世界市場上的運動,(在這種運動表現為貸藉資本的移動時,我們是把這種運動存而不論的;因為,這種移動,也可在商品資本的形態上進行),這種運動完全是由國際的商品交換決定,如所論為當作國內購買手段和國內支付手段的貨幣的運動,這種運動便是由國內的商品交換決定。至若那由國家鑄幣貶值或由複本位制引起的貴金屬在各國流通範圍間的流出流入,卻與貨幣流通的本身無關,那隻糾正了由國家法令隨意引起的迷誤。最後,就貨幣貯藏的形成說,無論它是國內外貿易上的購買手段或支付手段的準備基金,或只是暫時休止的資本的形態,它都不過是流通過程的必然的沉澱。
全部的貨幣流通,就其範圍說,就其形態說,就其運動說,是商品流通(從資本主義的觀點看,那不過是資本的流通過程,並包括資本對所得的交換,在所得支出是在零售商業上實現時,還包括所得對所得的交換)的結果;所以,很明白,貨幣經營業的目的,非但在促進商品流通結果的和現象方法的貨幣流通。貨幣流通,當作商品流通的一個因素,就是貨幣經營業的先決條件。貨幣經營業所促進的,不過是貨幣流通的技術工作,使其累積,使其縮短,並使其單純化。貨幣經營業也不形成貨幣貯藏,不過供給技術的手段,使貨幣貯藏的形成,得在任意貯藏的限度內,換言之,得在貨幣貯藏不表示休止的資本也不表示再生產過程的攪亂的限度內,減小至經濟的最低限度。因為,購買手段和支付手段的準備基金,如果是由一種人為資本階級全體辦理,不是資本家各自為政,所需的數量就可以減少的。又,貨幣經營業不購買貴金屬,不過會在商品經營業購買貴金屬時,促進它的分配。在貨幣充作支付手段的限度內,貨幣經營業使餘額的結算更容易,並由一種人為結算機關,減少這種結算所必要的貨幣量。但它不決定相互支付的關聯,也不決定相互支付的數量。匯票和支票,在銀行和票據交換所(Cleaning house)相互交換的,是代表完全與其無關的營業,是已有諸種操作的結果。它不過以技術上更良的方法,把諸種結果清算。在貨幣當作購買手段而流通的限度內,買賣的範圍與次數,是完全與貨幣經營業無關的。它不過縮短賣買的技術工作,並由此,減少商品周轉所必要的現金量。
貨幣經營業,在其純粹形態(我們就是就這種形態來考察的)上,是與信用制度相分離的。這樣的貨幣經營業,只和商品流通的某一階段的技術有關係;那就是,和貨幣流通及由此發生的種種貨幣機能,有關係。
這個情形,使貨幣經營業在本質上與商品經營業相區別。商品經營業是促進商品的形態變化和商品交換,或使商品資本的這個過程,表現為一個和產業資本相分別的資本的過程。所以,商品經營資本有一個特殊的流通形態G—W—G,在其內,商品換位兩次,從而使貨幣流回(在W—G—W的場合,則是貨幣換位兩次,從而促成商品的交換),但在貨幣經營資本的場合,卻不能指證出這樣的特殊形態來。
如其在技術方面促進貨幣流通的貨幣資本是由一特類資本家墊支出來,——在沒有特類資本家墊支的場合,商人或產業資本家必須為這目的,墊支更多得多的追加資本——則資本的一般形態G—G′又在這裡發現了。由於G的墊支,墊支者將得到G+ΔG。不過,G—G′這種行為的促進,在這場合,是與形態變化的物質要素無關,而僅與其技術要素有關的。
一望而知,貨幣經營業者所經營的貨幣資本之量,即是商人和產業家在流通中所有的貨幣資本,而貨幣經營業者所實行的種種操作,本來也是商人和產業家的操作,不過由貨幣經營業者在當中加以介紹罷了。
又很明白,貨幣經營業者的利潤,只是由剩餘價值扣出來的一部分,因為他們所操作的只是已經實現(不過有時僅實現在債務請求權的形態上)的價值。
像在商品經營業上一樣,在貨幣經營上,也會發生機能的二重化。因為,與貨幣流通相結合的各種技術工作,有一部分必須由商品經營業者和商品生產者自己擔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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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譯者註:英語譯為Financial Capital可譯為財政資本或金融資本。
[2]《經濟學批判》第27頁。
[3]「從重量和各享有鑄造權的王公和都市的鑄造來說,鑄幣有種種極大的差別。這種巨大的差別,使這樣一種營業,成為必要的;這一種營業,使商人在必須用鑄幣清算的地方,可以使用當地的貨幣。因要實行現金的支付,商人在赴外國時,得攜帶未鑄的純銀或金。同樣,當他準備回來時,他又可以把他在當地受得的貨幣,兌換未鑄的銀或金。這樣,兌換貨幣的營業,即以未鑄貴金屬兌換當地鑄幣,以當地鑄幣兌換未鑄貴金屬的營業。就這樣成為一種普及的有利的營業了。」(胡爾曼《中世紀的都市》波恩1826——29年第一卷第437頁)。「兌換銀行,所以得名,不是因為它發行匯票,匯信,乃是因為它常常兌換鑄幣。阿謨斯特登銀行繫於1609年成立,但在該行成立以前許久,荷蘭商業都市已經有兌換業者,兌換店,甚至兌換銀行。……這一些兌換業者營業,是把各式各樣的鑄幣(那是由外國商人攜入國內的,兌成本地可用的鑄幣)。漸漸地,他們的業務推廣了。…他們逐漸變成近世的銀行業者和出納業者。但阿謨斯特登的政府,卻看到了兌換業與出納業合併的危險。因為要應付這種危險,它決設立一個大機關,俾能兼營出納業與兌換業。這個機關,便是1609年的有名的阿謨斯特登銀行。同樣,威尼斯,熱內亞,斯托克漢,漢堡等處的兌換銀行,也是因繼續有兌換鑄幣的需要,而發生的。在這各處的兌換銀行中,今日尚繼續營業的,只有漢堡的兌換銀行;因為,在這個無本市造幣所的都市,仍感到必須有這樣一個機關云云。」(菲塞林《實際財政學綱要》阿謨欺特登1860年第一卷第247頁)。
[4]「出納業者(Kassierer)的制度,恐怕要算在荷蘭的商業都市,最能保存它原來的獨立的性質了。(關於阿謨斯特登市出納業的起源,可參看慮薩克所著《荷蘭國》第三篇)。它的業務,一部分與阿謨斯特登舊匯兌銀行的業務相當。出納業者從需要他服務的商人那裡,受得一定額的貨幣後,就在他賬簿上,把這一筆數目,記在『收方』。其次,這些商人又會把到期的期票,交到他手裡,由他去收兌,那也在賬簿上,在這些商人的賬戶內,記在『收方』。別一方面,對於這些商人所出的期票,他有支付的義務,他就把這種款項,記入付方。凡記入貸方和借方的款項,他都抽取少許手續費,這種手續費,對於他在雙方之間所執行的業務,是一種相當的報酬。假設有個商人,他們與同一出納業者發生關係,在這兩個人間的支付恰好相抵時,他們相互間的收付,就可以在賬簿上互相抵消了。出納業者每日把他們相互間的請求權清算。所以,出納業者的業務,結局只是成為支付的媒介。各種產業的企業,投機,和空白信用狀的發行,都會從出納業的業務排除出來。因為,依照通則,出納業者不能超過商人付入的數額,為商人支付」。(菲塞林前書第134頁)。——關於威尼斯的金融協會:「在威尼斯,現金的運送是特別不方便的。那裡的需要與地形,使這個都市的大商人,組織一種在妥當保護管理和經營下的金融協會。這個協會的各會員,各存一定額款項在協會內,作用開發支票(開給他們的債權人)的準備。這種數額在付出後,即從所開賬目的收方除去,並均記人其付方。這便是所謂匯劃銀行(Girobanken)的濫觴。這種協會誠然是很古舊的。但若說它是起源於十二世紀。我們就把它和1171年設立的國債局混同了。」(胡爾曼前第550頁)。
第二十章 商人資本的史的考察
商品經營資本與貨幣經營資本的特殊的貨幣蓄積形態,將留在次篇討論。
曾有人說,投在商品經營資本形態上的或投在貨幣經營資本形態上的商人資本,和投在礦業,農業,畜牧業,製造業,運輸業等等(它們是因有社會分工而起的產業資本的部門和特殊的投資範圍)的資本一樣,不過是產業資本的一個特殊種類。根據以上所說,我們自然會知道,沒有什麼,還比這一種看法更不合理了。只要考察一下,各種產業資本,當它在再生產過程的流通階段中時,會在商品資本和貨幣資本的形態上,擔任完全相同的機能,即擔任商人資本(在商品經營資本和貨幣經營資本形態上的)所專任的種種機能,這種粗陋的見解,就必定會成為不可能的。就商品經營資本和貨幣經營資本說,當作生產資本的產業資本和流通範圍內的產業資本之區別,會依下述的事實而獨立化:那就是,資本在這裡暫時取得的一定的形態和機能,會表現為資本一個分離部分的獨立的形態和機能,且專門隸屬於資本的這一部分。產業資本的轉化形態,和物質的,由不同諸產業部門的性質而起的,諸不同生產部面的生產資本間的差別,是相差天遠的。
經濟學者在形態區別的考察上,一般是粗陋的。他對於這種區別,是只關心到它的物質方面。但除這種粗陋之外,還有兩點,使庸俗經濟學者發生這種混亂。第一是,他們對於商業利潤,沒有能力說明它的真正的性質。第二,他們為辯護的目的,最主張,由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的特殊形態——那以商品流通,從而以貨幣流通為前提——所喚起的商品資本形態和貨幣資本形態,以及進一步喚起的商品經營資本形態和貨幣經營資本形態,是生產過程本身所必致引起的姿態。
如果商品經營資本貨幣經營資本和穀物栽培業的差別,是和穀物栽培業和畜牧業製造業的差別一樣,那很明白,生產也和資本主義生產相一致,而社會生產物在社會諸成員間(為生產的消費或為個人的消費)的分配必須由商人和銀行家媒介這個事實,也和肉的享受須由畜牧業媒介,衣服的享受須由製造業媒介的事實一樣了[1]。
大經濟學者如斯密、里嘉圖等人,因為所考察的是資本的基本形態,是當作產業資本的資本,而對於流通資本(貨幣資本和商品資本)只在它當作資本再生產過程的一個階段時,才給以考察,所以對於當作一特類資本的商業資本,會覺得狼狽。由考察產業資本直接獲得的關於價值形成,利潤等等的原則,不能直接適用於商人資本。所以,這一流經濟學者,在事實上,是全然把商人資本放在一邊,即使提到它,也把它當作產業資本的一種。但若他們討論到它,像里嘉圖討論外國貿易那樣,他們總想證明,它不創造任何價值,從而,也不創造任何剩餘價值。不過,國外貿易是這樣,國內貿易也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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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我們是從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的觀點,並在其限界內,考察商人資本。但不僅商業;即商業資本,也比資本主義生產方法更古;它其實是資本的歷史上最古老的自由的存在方法。
我們已經講過,貨幣經營業及墊支在其內的資本,在發展上,只須以大商業的存在,進一步以商品經營資本的存在,為必要條件,所以,我們在這裡必須考察的,只是後者。
商品經營資本是封閉在流通範圍內的,其機能既專在促進商品的交換,故其存在——除未發展的由直接物交換髮生的形態不說——只須有單純的商品流通和貨幣流通為條件。或許還可說,貨幣流通就是這種資本的存在條件。只要生產物是當作商品投到流通中去,那就無論生產物是在什麼生產方法的基礎上生產——是在原始共同體的基礎上,或是在奴隸生產的基礎上,或是在小農民小市民的生產的基礎上,或是在資本主義的生產的基礎上——生產物的商品性質,都不會改變;而當作商品,它們是必須通過交換過程,及由此發生的形態變化的。由商人資本介在中間的二極端,對於商人資本,對於貨幣,對於貨幣的運動,一樣是已經給予的。唯一的必要條件是,這兩極端須當作商品存在,而無論生產是完全是商品生產,或僅是自營生產者以其自身,直接需要由其生產滿足以後的剩餘,投在市場。商人資本不過把當作前提的商品,當作兩極端,而促成其運動。
生產究在怎樣的程度內,與商業結合,並通過商人的手,那完全取決於生產方法,而在資本主義生產完全發展的地方,發達到最高程度。在資本主義生產充分發展的地方,生產物只當作商品,不是當作直接的生活資料生產的。從另一方面說,在每一種生產方法的基礎上,商業都會促進余剩生產物的生產。這種余剩生產物,是決定用來交換,用來增進生產者(在這裡,只指生產物的所有者)的享受或貯藏的。商業使生產益益取得以交換價值為本位的性質。
商品的形態變化,其運動,(1)從物質方面說,是由不同諸商品相互的交換而成的;(2)從形式方面說,是由商品的貨幣化和貨幣的商品化,即賣與買,而成的。商人資本的機能,也就是分解為由買賣而起的商品交換的種種機能。所以,它只是商品交換的媒介;關於這種交換,我們自始就須認定,那不單是直接生產者間的商品交換。在奴隸關係,農奴關係,貢賦關係(Tributverhältnis)——在所論為原始共同體的限度內——之下,只有奴隸所有者,封建領主受貢國家,是生產物的所有者,生產物的售賣者。商人是為多數人而買和賣的。買賣累積在商人手中;因此,買賣遂不復與購買者(商人)的直接需要相結合了。
但生產部面——商人所媒介的,就是這各種生產部面間的商品交換——的社會組織無論是怎樣,商人的財產,總常常是貨幣財產,他的貨幣總是當作資本使用。它的形態常常是G—W—G′;以貨幣——交換價值之獨立化的形態——為始點,而以交換價值的增殖,為獨立的目的。商品交換及在當中作媒介的諸種操作——那會與生產相分離,即由非生產者擔任,——成了財富增殖的手段;這所謂財富,是就其一般的社會的形態,當作交換價值,來說明。他的衝動的動機和決定的目的,是把G變為G+ΔG。在G—G′這種行為間作媒介的G—W和W—G′這兩種行為,僅表現為G到G+ΔG這個轉化的經過階段。G—W—G′是商人資本所特有的運動,而與W—G—W有區別。後者是生產者本身之間的商品交易,是以使用價值的交換為最後目的的。
生產越是發展,貨幣財產也越是累積在商人手中,或表現為商人財產的特別的形態。
在資本主義生產方法之內(那就是,資本把生產支配,並給予以完全改觀的特別的形態),商人資本會表現成一種有特殊機能的資本。但在一切前期的生產方法下,生產越是直接為生產者自己生產生活資料,商人資本就越表現為資本的最主要的機能。
商人資本為什麼會在資本支配生產以前許久,就表現為資本的歷史形態,那是一件不難理解的事。商人資本的存在及其相當的發展,對於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的發展,是歷史的前提。(1)因為它是貨幣財產累積的先決條件;(2)因為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的前提是為商業的生產,是大規模的不以少數顧客為對象的販賣,是那種不為滿足自身需要而購買的商人。這種商人會把許多人的購買行為,累積或為他一個人的購買行為。從別方面說,商人資本的發展,又使生產益益以交換價值為目的,使生產物益益轉化為商品。但商人資本的發展,就其自身說,卻如以下所說,不能促成一個生產方法到別一個生產方法的過渡,也不能把這種過渡說明。
在資本主義生產之內,商人資本會由它的前期的獨立的存在被壓下來,成為投資一般的特殊要素;利潤均衡化過程,又會使它的利潤率,還原為一般的平均。它成了產業資本[2]的代理機關。在這裡和商人資本發展一道形成的特殊的社會狀態,已不復有決定作用了;反之,在商業資本仍然支配的地方,還可說是由落後的狀態支配。此所說,即在一國之內,也是適用的;在一國之內,純粹的商業都市,就和工業都市,代表兩種完全不同的過去狀態[3]。
說資本在商人資本形態上有獨立的優勢的發展,等於說生產不從屬於資本,等於說資本是在一個與資本無關的且與其獨立的社會生產形態基礎上發展的。所以,商人資本之獨立的發展,與社會之一般的經濟的發展,是成反比例的。
當作資本支配形態的獨立的商人財產,是流通過程從它的兩極的獨立化。這兩極就是互相交換的生產者自己。在這情形下,這兩極是和流通過程相對而獨立的,流通過程也和這兩極相對而言是獨立的。在這情形下,生產物是由商業變成商品,是商業使生產物發展為商品,不是已生產的商品,使商品的運動成為商業。在這情形下,當作資本的資本,是首先出現在流通過程內的。在流通過程內,貨幣才發展成為資本。在流通內,生產物才發展為交換價值,發展為商品和貨幣。資本在能支配其兩極端(即不同諸生產部門,流通便是介在它們中間的)以前,能在流通過程內形成,且必須在流通過程內形成。貨幣流通和商品流通,能夠在組織極不相同而依其內部構造仍以使用價值的生產為主要目標的諸生產部門之間,充媒介。流通過程的獨立化,使諸生產部門由第三者而互相結合。這種獨立化,表現了一種二重性。一方面,它表示了,流通仍未能支配生產,卻不過是生產的條件。他方面,它又表示了,生產過程也未把流通吸進來,當作生產的一個因素。但在資本主義生產下,這兩點都完成了。在資本主義生產下,生產過程是完全以流通為基礎,流通也成了生產的一個因素,成了生產的一個經過階段,成了商品生產物的實現過程,成了當作商品生產的諸生產要素的代置過程。在這場合,這個直接由流通發生的資本形態——商業資本——就僅表現為資本再生產運動內的諸資本形態之一了。
商人資本的獨立的發展,與資本主義生產的發展程度,成反比例。這是一個法則。這個法則,在販運業(Carrying trade)的歷史上,表現得最顯著。這種販運業,在威尼斯,良諾亞荷蘭等處,皆會盛極一時。在這種貿易上,主要的利益,不是由本國生產物的輸出,乃是由一種媒介作用——這種媒介工作,使那些在商業方面及經濟其他各方面未曾發達的共同體,得交換他們的生產物——主要是由在生產國雙方的榨取,取得的[4]。在這場合,商人資本是純粹的,與其兩極(那就是商人資本所媒介的諸生產部門)相分離的。對於商人資本的形成,這是一個主要的源泉。但販運業的獨占權,從而販運業本身,會隨它兩方面榨取的民族的經濟發展,而消滅。這種民族經濟狀態的落後,就是這種貿易的存在基礎。這種消滅,在販運業上,不僅表現為一個商業部門的滅亡,且表示純商業民族的優勢的覆亡,表示他們的在販運業基礎上的商業財富的覆亡。這個事實,不過在一種特殊形態上,表示商業資本在資本主義生產的發展的進步中,已隸屬在產業資本之下。在商人資本直接支配生產的地方,商人資本究以怎樣的方法經營,不僅可由殖民經濟一般(即所謂殖民制度),得到切實的例證,且特別可由舊荷蘭東印度公司的經濟狀態,得到切實的例證。
因為商人資本的運動是G—W—G′,故商人利潤,第一,是由只在流通過程內進行的行為,由買與賣這兩種行為,獲得的;第二,是在後一種行為(即賣的行為)上,實現的。商人利潤,乃是讓渡利潤(Veräusserungsprofit,profit upon alienation)。表面上看起來,在生產物依照價值售賣的限度內,好像純粹的獨立的商業利潤,乃是不可能的。賤買貴賣,是商業的法則。商業的法則,不是等價物的交換。在商業上面,所以有價值的概念,僅因為相異諸商品皆是價值,並在這程度內,皆是貨幣;那就是,就質的方面說,皆是社會勞動的表現。但它們不是相等的價值量。生產物依以交換的量的比例,在最初,完全是偶然的。它們在可交換的限度內,換言之,在由相同的第三項表現的限度內,方才取得商品形態。繼續的交換及規則的為交換的再生產,會益益把這種偶然性廢除。但這個說話,最初是不適用於生產者和消費者,而僅適用於二者間的媒介人。這種媒介人,便是商人,他們會比較貨幣價格,並將其差額捲去。商品的等價性,乃是由商人的運動確立的。
最初,商業資本不過是二極端間的媒介運動;這兩極端並不是由它支配的。它不過是諸前提間的媒介運動;這諸前提也不是由它創造的。
商品流通的形態W—G—W,使貨幣不僅當作價值尺度和流通媒介,並且當作商品的從而財富的絕對形態,當作貯藏貨幣,發生出來,並使貨幣以單純的保存和增加,為自己的目的。同樣,商人資本的流通形態G—W—G′,也使貨幣(貯藏貨幣),當作純然憑讓渡來保存,和增加的東西。
商業民族是像伊壁鴆魯的神住在世界的隙間一樣,或者說像猶太人住在波蘭社會的空隙內一樣,存在於古代。最先獨立化的大規模發展的商業都市和商業民族之商業,是當作純粹的販運貿易,立足在諸生產民族的野蠻狀態上。他們就在這諸生產民族之間,充作媒介。
在資本主義社會的前階段,是商業支配產業。而在現代社會,情形正好相反。當然,相互通商的諸共同體,會多少受到商業的反應。商業會使生產益益從屬於交換價值;因為它會使享樂品和生活品,益益依存於售賣,而不依存於生產物之直接使用。它就是這樣把舊關係顛覆的。它把貨幣流通增進了。它不復僅僅把握生產的餘額,且漸漸蠶食生產的自身,使全生產部門依存於它。不過,這種分解作用,也有一大部分,依存於生產共同體的性質。
當商業資本在未發展諸共同體間促成生產物的交換時,商業利潤不僅會表現為利益奪取(Uebervorteilung)和欺騙,且有一大部分是這樣發生的。且不說它會把相異諸國生產價格間的差額捲去(它就是由這個關係,所以有使商品價格引於平衡和穩定的趨勢。),它還會在上述各種生產方法上,引起這樣的結果:即,商人資本會把剩餘生產物的最大的部分占去;一部分因為他是諸共同體間的媒介者,而這諸共同體的生產,在本質上,還是以使用價值為目標,就其經濟組織說,投在流通內的那一部分生產物的售賣,或生產物依價值而售的售賣,還只有從屬的重要性;一部分因為在以前各種生產方法下,剩餘生產物的所有者,商人的對手,是奴隸所有者,封建土地所有者和國家(例如東方的專制君主),像亞當·斯密關於封建時代所正確感到的(他的議論,已經在前面引述過了)那樣,他們所代表的享樂的富,乃是商人設計獲得的。商業資本,在其優越支配時期,到處都代表一種劫奪制度[5],而就舊時代和新時代的商業民族言,商業資本的發展,也與強暴的劫掠,海上劫盜,奴隸劫盜(殖民地),征服,有直接的關聯。加太基,羅馬的情形就是這樣的。後來,威尼斯人,葡萄牙人,荷蘭人等等,也是這樣的。
商業和商業資本的發展,到處都會發展交換價值生產的趨向,擴大它的範圍,增加它的種類,使它普及,並把貨幣發展為世界貨幣。所以,隨便在什麼地方,商業對於各種形態的以使用價值為主要目標的既有生產組織,都多少有分解的作用。對於舊生產方法,它究有多大的分解作用,最先,要看舊生產方法是怎樣堅固,舊生產方法內部怎樣組成。並且,這個分解過程究竟會引起什麼,會引起何種新生產方法來代替舊生產方法,也非由商業而定,卻是由舊生產方法自身的性質而定。在古代世界,商業的影響和商人資本的發展,結果往往是奴隸經濟;或因其始點是這樣的,所以結果不過使一個家長式(Patriarchalischen)的以生產直接生活資料為目標的奴隸制度,轉化以為生產剩餘價值為目標的奴隸制度。但在現代世界,它是引出資本主義的生產方法了。由此可知,這種結果,不是以商業資本的發展為條件,而是用全然不同的別種事情作條件的。
都市產業一經和農村產業相分離,則由事物的性質,都市產業的生產的生產物,自始就會是商品,其售賣必須有商業的媒介。在這限度內,商業依存於都市的發展,都市發展又以商業為條件,乃是自明之理。但產業發展在何種程度內與商業相攜而進,那要取決於完全不同的諸種事情。古代羅馬已經在共和時代的晚期,使商人資本的發展程度,超過古代所有的一切前例了,但在那裡,在產業的發展上,並不見有何等進步。而在高林特,及歐洲及小亞細亞的其他諸希臘人都市內,商業的發展卻伴有極發展的產業。從另一方面說,無定居的遊牧民族,雖正好與都市發展及其條件相反對,但往往具有商業精神,也往往看見商業資本的發展。
這是沒有疑問的——並且,也就因有這個事實,所以會發生完全錯誤的見解——在十六世紀十七世紀,與地理髮現一同發生並會迅速促進商人資本發展的商業大革命,在封建生產方法到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的過渡上,是一個主要的推進原因。世界市場之突然的擴大,流通商品之種類的增多,歐洲諸國支配亞洲生產物和美洲資源的競爭熱,殖民制度,會在本質上,推進生產的封建束縛之破壞。但現代的生產方法,在其最初時期,即製造業時期,僅發展在那些地方,在那些地方,現代生產方法的各種條件,已經在中世紀就產生了。試以荷蘭比於葡萄牙[6]。在十六世紀,甚至在十七世紀一部分,商業之突然的擴大和一個新世界市場的創造,對於舊生產方法的顛覆和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的興起,固然有極大的影響,但這種影響,乃是在已經創造出來的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的基礎上,發生的。世界市場本身就是這個生產方法的基礎。但以不斷擴大的規模進行生產之內在的必然性,卻會促使世界市場不斷擴大,所以,在這場合,不是商業使產業革命,乃是產業不斷使商業革命。商業的霸權,以大產業的各種條件的優勢為斷。試以英吉利比於荷蘭。荷蘭原為商業的支配國。當作一個商業支配國,它的衰亡的歷史,即是商業資本隸屬於產業資本的歷史。資本主義前期國民生產方法的內部的堅固和組織,對於商業之分解的影響,會成為一種障礙;這一點,可由英吉利對印度和中國的通商,得到切實的證明的。在印度和中國,生產方法之廣大的基礎,是由小農業和家內工業的合一,而成的。在印度,還有以土地共有為基礎的村落共同體的形態;在中國,原來也是有這個形態的。所以,在印度,英吉利人不得不同時以支配者和土地所有者的資格,使他們所有的直接的政治權力和經濟權力,雙管齊下,然後才能把這種小的經濟共同體破壞[7]。英吉利人的商業所以能在印度,對於生產方法發生革命的影響,僅因為他們用他們的價格低廉的商品,把紡織業——那在農工業生產的合一中,是一個基本的不可缺少的成分——破壞,並進而把這種共同體分解。但這種分解工作,仍不過是緩緩進行的。在中國,因為沒有直接的政治權力從中幫助,其進行還更緩慢。農業與製造業直接結合所引起的經濟和時間節省,在這裡,成了大工業生產物極頑強的反抗;因為,在大工業所供給的生產物的價格中,須包含種種流通過程的虛費。而與英國商業相反,俄國商業就絕不曾觸犯亞細亞生產之經濟的基礎[8]。
封建生產方法的推移,是由兩條路進行的。生產者成為商人與資本家,而與農業的自然經濟和手工業(那是中世紀的與基爾特相結合的都市產業),相對立。這是現實的革命的路。但還有一條路,是商人直接支配生產。這後一條路,雖然在歷史上,也會在封建生產方法的推移上發生影響,——例如在十七世紀,英吉利的毛織物商人,會使那仍然獨立的毛織工人,歸自己統制,其方法,是以羊毛售於毛織工人,而向毛織工人購買毛織物——但它本身並不喚起舊生產方法的革命,卻不過保存它,把它當作自身的前提來維持。舉例來說,甚至在十九世紀的中葉,法國絲工業和英國織襪工業和花編工業的工廠主,仍不過在名義上稱為工廠主,在實際上仍不過是商人;他使織工人在舊式的分散的方法下,繼續勞動,他們受商人支配,他們實際也就是為這種商人勞動的[9]。這個情形,隨處會成為現實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的障礙;當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發展時,這個情形也就會消滅的。這個情形,不會變革生產方法,卻不過使直接生產者的地位變壞,使他們變成工資勞動者和無產者,但其條件,比那些已經直接受資本支配的人的條件,還要壞。那就是,在舊生產方法的基礎上,占有他們的剩餘勞動。倫敦的用手工業經營的家具製造業,一部分,差不多就是這樣的情形。這種製造業,在倫敦的塔維·漢謨勒區,以極大的規模經營。生產全部是分成許多互相獨立的部門。第一個營業單是造椅子,第二個營業單是造桌子,第三個營業單是造公司桌子等等。但這些營業,都多少是用手工業,由一個小老闆和幾個幫伙經營的。但若是直接為私人勞動,生產規模就嫌太大了。它們的購買者,是家具店的所有者。每逢星期六,老闆去訪他們,把生產物售賣給他;這時候,關於價格的爭論,是和典當押款時的爭論一樣的。老闆必須有這種逐周的售賣;因為他要為下一周購買原料,並支付工資。在這情形下,這種老闆實際不過是商人和勞動者間的媒介人。商人才是真正的資本家,會把剩餘價值的最大部分,放在自己的錢袋裡[10]。又,以前用手工業經營或當作農村產業附屬部門來經營的諸部門,是會過渡為製造業的;在這種過渡上,也有這種情形。這種小自本經營——那也許已經使用機械,但這種機械仍許有手工業的經營——越是在技術方面發展,它就越是過渡為大工業。這種機械,將不由手推動,而改用蒸汽推動。最近英吉利的織襪製造業,就是這樣的。
所以,可以發現三種的轉移:第一,是商人直接變為產業家;以商業為基礎的各種產業,都是這樣;而奢侈品工業尤其是這樣;在這種工業上,原料和工人當初都是由外國,經商人的手輸進來的,例如十五世紀,從君士坦丁向義大利的輸入即是。第二,是商人把小老闆變為居間人(Middlemen),或直接向自生產者(Selbstproduzenten)購買,在名義上,仍然讓這種自生產者獨立,也不變更他的生產方法。第三是產業家變為商人,並直接地,為商業而實行大規模的生產。
在中世紀,商人不過像鮑甫(Poppe)所說的那樣,是基爾特所生產的或農民所生產的商品之「運送者」。商人變成產業家,或讓手工業經營的小產業,尤其是農村經營的小產業,變為為他經營。從別一方面說,生產者也變成商人。織物業老闆不再漸次分批從商人那裡受得羊毛,並率同幫伙為商人而勞動。他現在是自己購買羊毛或紗,而以出售於商人了。生產要素,是當作他自己所購買的商品,加入生產過程內的。他不復為個個商人生產,也不復為指定的顧客生產。他(織物業老闆)現在是為商業世界而生產織物了。生產者自己就是商人。商業資本只在流通過程內發生機能了。原來,商業乃是基爾特產業和農村家內產業和封建農業得以轉化為資本主義經營的前提條件。它使生產物發展為商品,一部分因為它為生產物創造了一個市場,一部分因為它曾給生產物以新的商品等價,給生產以新的原料和補助材料。它還由此引起若干的生產部門,那一開始,就是以商業為基礎;以那種為市場和世界市場的生產為基礎,並以世界市場所喚起的各種生產條件為基礎。但製造業,尤其是大工業,取得相當的鞏固性時,它也會造出市場,並由它的商品,把市場征服。這樣一來,商業又成了產業生產的僕役,而市場的不斷的擴大,也成了產業生產的生存條件。一個不斷擴大的大量生產,泛濫在現有的市場內,所以,它會不斷從事於現有市場的擴大,從事於其限制的突破。限制這個大量生產的,不是只表示現有需要的商業,而是機能資本之量和勞動生產力的發展。產業資本家不絕把世界市場放在心中,並比較——必須不斷的比較——他的成本價格和市場價格,但不僅與國內的市場價格比較,且還與全世界的市場價格比較。在以前的時候,這種比較,完全是商人的事。也就因此,所以在那時候,商業資本會確確實實地支配著產業資本。
現代生產方法之最初的理論的考察——重商主義——必然會從流通過程(那獨立化為商業資本的運動)的諸種表面現象出發,所以,它只把握了一個外觀。一部分是因為,商業資本是資本一般的最早的自由的存在方法。一部分是因為,在封建生產的最初的變革期內,即在現代生產的發生時代內,它會發生壓倒一切的影響。真正的現代的經濟科學是在理論的考察由流通過程移到生產過程那時侯,才開始的。不錯的,生息資本也是資本的最古舊的形態。但我們以後會知道,為什麼重商主義不由生息資本出發,卻和它採取反對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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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聰明的羅雪爾(《國民經濟學原理》第二版斯杜亞特及奧斯堡1875年第102頁)曾經指出,因為有些人認商業是生產與消費之間的媒介,所以「我們」也可以說生產是消費的媒介(在誰與誰之間呢)。這等於說,商人資本和農業資本工業資本一樣,是生產資本的部分。但因為我們能夠說,人是把生產當作消費的媒介(即使他沒有受萊比錫的教育,他也必須這樣做的),或者說,要占有自然,必須有勞動(這也可以說是媒介),所以我們可以推論說,由特殊的社會生產形態而起的社會的媒介,——因為是媒介的緣故——有同樣的絕對的必然性質,有相同的優勢。這樣,媒介這個名辭,可以把一切都決定了。再者,商人並不是生產者與消費者間的媒介(在這裡與生產者相區別的消費者,即不生產的消費者,是不在考慮之內的),只是生產者相互間的生產物交換的媒介者。他們不過是交換的居間人。但在許多情形下,交換的進行,並沒有這種人居在其間。
[2]譯者註:原版為生產資本,據馬恩研究院版改正。
[3]基塞爾巴哈君(《中世紀世界商業的進行》的著者,該書出版於1860年斯杜加)在事實上,是住在一個以商人資本為資本一般形態的世界的概念中。他對於近世資本的意義,完全沒有了解。就這點說,會在《羅馬史》中說到「資本」和「資本支配」的摩姆孫也是完全不了解近世資本的意義的。在近世英國史上,真正的商業階級和商業都市,還是政治上的反動派,他們是與土地貴族金融貴族聯盟,而與產業資本相反對的。例如,我們可以比較利物浦的政治使命和孟徹斯德伯明罕二市的政治使命。產業資本之完全的支配權,直到穀物關稅等等廢止之後,才為英國的商人資本和金融貴族(moneyed interest)所承認。
[4]「商業都市的居民,由富裕的國家,把精製的物品和多費的奢侈品輸入,從而引起大地主的虛榮心,他們熱心購買這種貨物,並支付大量的土產物品,來交換它們。因此,在這個時期,歐洲大部分的商業,是用一國的原料,交換別一個工業發達的國家的製造品。……當這種嗜好普及並引起大量需要時,商人為節省運費計,就開始在本國創立類似的製造業了。」(亞當·斯密《國富論》第三篇第三章)。
[5]「現今商人間流行一種怨聲,因為他們通商時時有被貴族或劫盜綁去,毆打,訛詐,和劫奪的危險。如果他們竟為正義而忍受這種苦痛,這種商人就是聖民了。……但商人既會在全世界行了大的非義,犯了非基督教的劫掠罪,甚至在他們自己中間,也會經這樣做,所以,上帝再使他們由非義得來的大財被盜去奪去,並使他們自己被殺害,被拘囚,又有什麼可怪呢?…國君其實應當嚴厲處罰這種不合正義的交易,提防著,使臣民不致無辜受這種商人的凌辱。因為國君不這樣辦,所以上帝使用騎士和盜賊,假他們的手,來處罰那種多行非義的商人。上帝是把這種騎士和盜賊當作惡鬼來利用的。他經常會用惡鬼使埃及和全世界發生痛苦,並加害於他的敵人。他是借一個人的手,來打擊別一個人,雖然騎士和商人一樣是強盜。不過。強盜在一年內僅劫掠一次或兩次,且僅劫掠一個人或兩個人,商人卻是天天卻掠全世界。」——「照愛蘇的話,你們這班國君,已經和強盜同伍了。偷一個古爾登或半個古爾登的人,被你們絞殺,但你們卻和那些大膽無忌劫掠全世界的人,通一氣。大盜殺小盜這一句俗話,仍然是適用的。羅馬元老院議員伽圖說得好:『小偷坐牢枷,大盜攜金銀穿錦繡。但上帝最後說了什麼呢?』他會對埃宰居爾說過,他會把國君和商人,把一個強盜和別一個強盜,混在一起,好像把鋁和鐵混在一起一樣。一旦都市燒毀,則既無國君,也無商人了。」(馬丁路德《論商業及高利貸業》1527年)。
[6]把其他各種事情存而不論,則荷蘭的發達,實以漁業,製造業,農業為基礎。這一點,已為十八世紀的著作家(例如馬希)所說明了。——從前人們往往把亞細亞的,古代的,中世紀的商業的範圍和意義,看得太小,現在卻常慣把它看得過大。這種概念的最好的補救方法,是研究十八世紀初葉英國的輸出和輸入,並以之與現代的輸出和輸入相較比。但十八世紀的輸出入,和以前任何商業民族的輸出入比較,仍不知要更大多少。(參看安徒生《商業史》倫敦1764年第1卷第261頁以下)。
[7]若有一個民族的歷史,是失敗的實際上不合理(並且是不名譽)的經濟實驗史,那就是英吉利人經營印度的歷史。在孟買,他們為英吉利的大土地所有制,畫了一幅漫畫;在印度南部,他們為小土地財產制,畫了一幅漫畫;在西北部,他們又盡力把印度經濟共產體(對於土地,它有共同的所有權)變為它自身的漫畫。
[8]因為俄國會經熱狂地,努力要發展它自身的資本主義生產,——這種生產是完全靠國內市場和鄰近的亞細亞市場來支持的——所以情形是漸漸改變了。——F. E.
[9]萊茵區域的絲帶織者,絲編業者,絲織者,都有這種情形。在克勒菲地方,還會築一條鐵路,來溝通此等農村織者與都市「製造業者」的關係。但這種鐵路,後來因為有機械織業發展,遂和手機織者一同消滅了。——F. E.
[10]自1865年以來,這個制度是以更大的規模發展了。其詳情,曾在下院膏血制度特別委員會第一次報告(1888年倫敦)內,記載著。——F.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