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論 · 資本論第一卷補遺
馬克思未發表遺稿
資本生產物的商品(彭迪先譯)
研究院的資料——加在《資本論》第一卷末尾上的底稿
這裡所發表的,是馬克思本人題名為「第一卷,資本的生產過程,第六篇,直接的生產過程的諸結果」的底稿的最後部分。這個底稿,大概是在一八六三——一八六五年中寫的,大半是《資本論》第一卷最初的底稿的一部分。我們不能不考慮到《資本論》第一卷在第一版是分作六篇的(這六篇,相當於第二版以後的各該篇,這時候第五篇分割為兩篇,致使全體的篇別變而為七)。以底稿的形式遺留下來的第六篇,顯明的,最初預定為第一卷的最後一篇,後因第一卷的計劃發生變更,就沒有編進裡面去。
在第六篇的底稿的開頭,指出在這篇中應當研究下面的三個問題。
(一)當作資本的資本主義生產的生產物的商品。
(二)資本主義的生產,是剩餘價值的生產。
(三)最後是一切關係的生產和再生產,因而這個直接的生產過程就具有特別的資本主義生產過程的特徵。
馬克思更進而指出:「這三項中的第一項,在為付印而加以最後的整理時,不應當放在開頭,卻應該放在末尾,因為它是到第二卷(資本的流通過程)的過渡的緣故。」——但在底稿上,是從第一項開始敘述的。
下面所發表的,是第二篇的底稿的最後部分。這部分的最初幾頁,曾經在《布爾塞維克》雜誌(一九三二年第五——六號)上,由馬克思、恩格斯、列寧研究院,當作拔萃的作品發表過。第六篇的底稿全文,則發表在《馬恩全集》第二卷里。
最後,應當注意:在這個底稿上,跟比較初期的其他的底稿一樣,馬克思在許多地方還使用著勞動能力(Arbeitsvermogen)的用語來代替著勞動力(Arbeitskraft)。
馬克思、恩格斯、列寧研究院識
商品,是布爾喬亞的財富的基本形態,是我們的出發點,是資本發生的前提。在別一方面,商品又表現為資本的生產物。
我們敘述上的這個循環,也是跟資本之歷史的發展相照應的。對於資本的歷史發展,商品交換,商品交易,是發生的諸條件之一;而此條件本身,又形成於生產的種種發展階段的基礎下面,在這些發展階段上,資本主義的生產完全不存在,或極少存在;這個事實,也是這些階段上共通的。在別一方面,商品的形態——它當作發達了的商品交換和生產物之一般的必然的社會形態——其本身又是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結果。
在別一方面,假使觀察資本主義生產發達的社會,則在該處商品表現為資本之不斷的基本前提(存在條件);同時,它更表現為資本主義生產過程之直接的結果。
商品和貨幣是資本的基本前提,但此二者只有在一定的條件下才發展為資本。資本的形成,不能不在商品流通(這把貨幣流通也包含在裡面)的基礎上進行,因而必須在商業已經發達到一定程度的那個既與的階段上進行。反之,商品生產和商品流通,決不以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為其存在的前提條件。相反的,寧可說:二者(商品的生產和商品的流通——譯者)在「前資本主義社會」也可能看見,這是以前我們已經說明了的[1]。這二者是資本主義生產方式之歷史的前提,但在別一方面,只有在資本主義生產的基礎上,商品才是生產物的一般的形態;而一切的生產物,也不能不採商品的形態。買賣不單是生產的剩餘,它網羅生產物的大部分,種種生產條件,面表現為商品。商品從流通(過程)踏入生產過程。因此,一方面當作資本形成之前提的商品,在別一方面,只要是生產物之一般的基本形態,則在物質上表現為資本主義的生產過程的生產物和結果。在初期的生產諸階段,生產物部分地帶著商品的形態。反之,資本卻不可避免地把它的生產物當作商品來生產[2]。所以,資本主義的生產,即跟隨資本的發達,商品的一般法則,例如關於價值的法則,實現於貨幣流通的明確形態上面。
在這裡就顯示出:縱然走在屬於比較初期的生產階段的經濟範疇,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基礎上,特別具有明確的歷史的性質。
貨幣(它不過是商品的轉變形態)到資本的轉變,只有從勞動能力(Arbeitsver mogen)轉變為勞動者本人的商品以來,即商品交易的範疇網羅了一切領域(以前單是偶然包含在裡面的,或未包含在裡面的領域等)以來,才開始轉變。勞動人口不能算作客觀的勞動諸條件之一,或者他們本人不是當作商品生產者而出現於市場以來;反之他們所賣的不是他們勞動的生產物,卻是他們本人的勞動,更正確的說,是在賣他們的勞動能力以來,從各方面看來,生產才在全部領域變為商品生產,一切的生產物才轉變為商品,一切生產部門的物質條件,才當作商品而參加到生產。只有在資本主義生產的基礎上,商品才實際地成為財富之一般的基本形態。例如,假使資本還沒有把握著農業,則生產物的大部分,還依然當作直接維持生活的手段來生產,而不能當作商品來生產,勞動人口的大部分,仍未轉變為工資勞動者;勞動諸條件的大部分仍未轉變為資本。在這裡,還包含著下面的事實,即在社會內部,表現為偶然的事物而發達了的分工,和工作場內資本主義的分工,相互限制,合力生產。因為當作生產物之必然的形態的商品,因而生產物當作它那必然的占有形態而分離的事實,是以完全發達的社會分工為前提;但在別一方面,資本主義的生產,因而只有在工作場內資本主義分工的基礎上,全部生產物,才不可避免地帶著商品的形態,因此一切生產者必須是商品生產者。所以,只有在資本主義的生產之下,使用價值,才全部由交換價值所媒介。
有三點…………
(一)只有資本主義生產,才使商品成為一切生產物之一般的形態。
(二)勞動者不再是生產諸條件的一部分(奴隸制度,農奴制度,或者原始共產體[印度])不再是生產的基礎,或者勞動力到處變為商品,從這個瞬間起,商品生產必然要達到資本主義的生產。
(三)資本主義的生產,排除商品生產的基礎,即排除商品所有者之孤立的獨立的生產和交換,乃至等價物的交換,資本和勞動力的交換,變為形式的交換。
從這觀點看來,生產諸條件以怎樣的形態參加於勞動過程,是完全不成問題的事情。即生產諸條件,例如當作不變資本(機械等等)的一部分,把它的價值漸次轉移到生產物上,或是當作原料而實際參人生產物裡面;生產物的一部分——例如農業的種子——再由生產者本人直接使用,或者生產物先被販賣,然後再轉變為勞動手段:這些都是完全不成問題的。所生產的一切勞動手段,不問其使用價值生產過程上發揮作用的形態是如何,同時就具有當作價值增殖過程的要素的機能。這些勞動手段,只要不轉變為實際的貨幣,——那麼它們就轉變為計算貨幣,被認做交換價值,而且它們用一些方法附加在生產物上的價值的要素,也能正確算出。例如農業變為資本主義經營的工業的一部門,資本主義的生產越加侵入農村,——農業以市場為目標而生產,越加生產商品,即不是為自家的消費,卻為販賣的對象而生產——則農業可能算出其費用,把這些費用的各部分當作商品來觀察(這個部分,是從第三者買來,或系本人自己生產,是無關係的),因而可當作貨幣(因為商品被認作獨立的交換價值的緣故)來觀察。這樣,因為小麥,乾草,家畜,一切種類的種籽等等,是當作商品來販賣的緣故——如不被販賣,則普通不認作生產物,它們就當作商品和貨幣而參加到生產。生產物也自然而然的變為商品——而且生產諸條件,生產物(它是物質)的諸要素,越加跟這些生產物是同一的,——只要是以價值增殖過程為問題,那麼這些生產物,在交換價值的獨立的形態上,當作貨幣量而被計算進去。在這裡,直接的生產過程,常常表現為勞動過程和價值增殖過程的合一;生產物表現為使用價值與交換價值的統一,即表現為商品。在這個形式的契機之外,下面的事情,在同樣的程度上發展著:例如農夫以自己的支出來購買——種籽的交易,肥料的交易,繁殖用家畜的交易等等發達起來——同時,他由販賣而實現其收入。因此,從各個農夫看來,這些生產條件,實際上從流通參加到他的生產過程,事實上,流通變為他的生產前提,因為這些生產條件,不斷地越加是實際上購買了的商品,或可能購買的商品的緣故。這些生產條件,對於這個農夫,縱然他不能購買的場合也好,也表現為物品,表現為勞動手段;同時更形成為他的資本的價值的一部分。(因此,他把這些生產條件,在現物形態上,使之再回到生產的場合,是把這些東西當作是賣給自己——當作生產者——的東西來計算的。)這個事實,隨著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在農業上的發展,即隨著農業的越加由工場制的方法來經營,而越加發展了。
當作生產物之一般的必然形態的商品,當作資本主義生產方式之特殊性的商品,明白地表現在由資本主義生產的發展所形成的廣泛規模的生產上面,表現在生產物之一面性和大量性上面。這個大量性,給予生產物以社會的性質,以及與社會諸關係密切結合的性質,所以,當作滿足生產者的欲望的使用價值之生產物的直接關係,就表現為完全偶然的,沒有關係的,非本質的東西。這個大量的生產物,不能不實現為交換價值,不單是有維持生產者——為資本家而生產的——的生活的必要,而且必須通過商品的形態變化(它是生產過程更新和繼續時所必要的變化)。因此,它變為商業的對象。它的購買者,不是直接的消費者,而是商人;這個商人是以商品的形態變化為其獨立的業務[3]。最後,隨著資本主義的生產,生產部門的多樣性,因而生產物交換的可能性範圍的不斷擴大,使生產物展開其當作商品的性質;同時,更展開其當作交換價值的性質[4]。
我們從當作資本主義生產的基礎和前提的商品,從生產物的這個特殊社會形態出發。我們把一個一個的生產物拿在手裡看,分析它當作商品所包含的形態,分析在生產物上蓋上了商品的烙印的那個規定性。在資本主義的生產以前,生產物的顯著部分,不當作商品來生產,沒有為要當作商品而生產。在別一方面,在當時生產中的生產物的顯著部分,不是商品,它們不是當作商品而參加生產過程。生產物之轉變為商品,只是在個別的地方實現,只是生產的剩餘,或只及於生產的個別的部門(例如:工場手工業生產物等等)。生產沒有全般地當作商業的對象而參加到生產過程;一切的生產物,也沒有當作那種東西而來自生產[5]。不論是這樣的也好,在一定限界內的商品流通和貨幣流通,因而商業的一定發展階段,卻是資本和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形成的前提與出發點。我們把商品當作是這種前提來觀察,而從資本主義生產之最單純要素的商品出發。在別一方面,商品是資本主義生產的生產物。結果在最初是資本主義生產的要素的東西,以後變為它本身的生產物,只有在資本主義生產的基礎上,生產物之一般的形態才變為商品,這個一般形態越加發達,則一切的生產的構成部分,當作商品而參加生產過程。
從資本主義生產出來的商品,顯明的,跟資本主義生產之前提與出發點的商品不同。我們從一定的商品出發;這個商品,有一定量的勞動時間具體化在裡面,因而是有一定大的交換價值的獨立的對象物。
現在,商品更表現在這樣的二重規定上面:
(一)在商品裡面——假如抽去其使用價值——有一定量的社會必要勞動對象化(物質化)。但是,關於當作這種東西的商品,對象化了的勞動究竟是誰人的勞動,是完全不明白的(在事實上,這是沒有關係的事情);而當作資本之生產物的商品,包含著有酬勞動部分和無酬勞動部分。勞動本身,既不能直接購買,也不能直接販賣,因此上面的表現是不正確的,這在以前已經說過了。但在商品裡面,有一定的勞動量對象化了。這個對象化了的勞動的一部分(假使除開支付了等價的固定資本不談),得以換作工資的等價,其他的部分,則毫無等價地被資本家所占有。這兩部分都對象化了,因而它們當作商品價值的一部分而保持其存在。我們為簡便起見,把一部分稱為有酬勞動,把另一部分稱為無酬勞動。
(二)各個商品,不單是物質地當作資本總生產物的一部分,當作資本所生產的量的一個可分部分而表現出來。顯示為過程之結果的,不是各個商品,卻是墊支資本的價值加上剩餘價值(即占有的剩餘勞動),再生產出來的商品量。各個商品,不過是資本的價值和由此資本所生產的剩餘價值的擔負者。要算出為各個商品所消費的勞動,完全是不可能的。——因為已經實行著平均的計算(即總生產物的價值中單是當作支出而參進的不變資本部分,以及對於共同消費的生產諸條件之觀念的評價)的緣故。而且,最後是以社會的勞動為問題的緣故;這個社會的勞動,是當作共同勞動的許多個人的平均勞動,而加以平等看待與評價的。生產各個商品所耗費的勞動,其意義只是應該歸屬於它的總勞動(即評價了的觀念中的勞動)的一個可分部分。在決定各個商品的價格時,上面所說的勞動,表現為資本再生產的總生產物之單純的觀念的一部分。
(三)當作這種東西的商品,跟最初在我們面前表現為獨立的東西的商品是不同的;當作資本價值加上剩餘價值的擔負者,它現在表現在販賣的量和範圍上。為實現以前的資本價值和因此而生產的上述的剩餘價值,不能不實行販賣。但是,這決不是各個商品或其一部分按照其價值來販賣而可能獲得的。
以前我們已經說過:商品要參加到流通,必須保有二重的實在形態。商品單是當作具有一定的有用的屬性的東西;單是當作滿足一定的個人的或生產的需要的使用價值,而與購買者對立,是決不充分的。商品的交換價值必須帶著跟它的使用價值不同的一定獨立的所謂觀念的形態,商品必須表現為使用價值與交換價值的統一,而且同時在這個統一上可能分割的東西,商品的交換價值,在其價格上,當作物質化了的社會勞動時間之單純的存在,而獲得完全不依靠它的使用價值的獨立的形態。這樣,交換價值當作交換價值,即在當作貨幣所表現的這個表現上,它正好表現為計算貨幣。
在現實上,單獨的商品,例如有鐵路,大建築物等等存在,它們一方面有不可分的性質,別一方面有容量,因此,〔為它的生產而〕墊支資本的全部生產物,表現為單獨的商品。因而觀察各個單獨的商品時所發現的法則,即商品的價格,不外是在貨幣上所表現出的它的價值。資本價值加上剩餘價值的一切,包含在單獨的商品裡面,在計算貨幣上可能表現出來。這種商品的價格的決定,跟以前所實行的單獨的商品價格的決定沒有不同的地方,因為資本的總生產物,在這裡實際上好像是當作單獨的商品而存在的緣故。所以,關於這個問題,沒有更進一步論述的必要。
但是,大多數的商品,是可能分割的。(不能分割的商品也好,也常常在觀念上當作可能分割的大小而加以觀察)。換言之,假使把它們當作某種對象物之一定量來觀察,那麼那個使用價值,可能分為與普通使用的尺度相照應的各部分。例如:小麥a卡德,咖啡b長生的乃,布c阿爾新,剪刀z打,在這個場合,單獨的商品本身,作用為秤量單位(譯註:阿爾新是俄國的尺度的1碼長)。
其次,不管容量和可分或不可分的性質,我們試觀察常常當作單獨的商品,或當作單一的使用價值的資本的總生產物。這種使用價值,不用說,表現在當作總生產物的全部價值的表現的總價格裡面。
觀察價值增殖過程時,建築物,機械等等墊支不變資本,當作勞動手段,在勞動過程所消失的一定的價值部分轉移到生產物上;不變資本決不是以它那本來的使用價值的形態物質地參加到生產物裡面;它是在比較長的期間,在勞動過程上對商品的生產有用的;在一定的期間中轉移到生產物的價值部分,當作勞動手段而被消耗,其結果喪失其一切價值而轉移到新生產物上,其價值即由此一定期間對轉移的全期間的比例而決定;因此,例如不變資本平均能夠供10年之用,則1年即轉移其價值的10分之1到生產物上,其價值的10分之1就附加在資本的年生產物上面。不變資本的這個部分,只要在一定量的生產物的生產後仍然可能用作生產手段,按照上面的平均的評價仍然代表一定的價值,則不參加到生產了的生產物量的價值形成上。普通由此不變資本在一定期間中所生產的價值,當作其總價值的一部分的評價,這個不變資本發揮作用的一切價值,轉移到生產物上的期間,和它已經發揮作用轉移了它的價值的一部分的期間的比例,決定其總價值,則只有在此限度內,對於生產了的生產物量,對於由此不變資本的幫助所生產的生產物量的價值,起著規定的作用。
在不變資本的價值中還依然存在的其餘的部分,在決定既已生產的商品量的價值時,是不加以考慮的。因此,這個部分,對於這個價值可以認作是等於零的。同樣的在決定價值時,為簡便起見,可以認為總資本——在比較長期間的生產中才轉移到生產物上的那個不變資本部分,也是同樣的——全部包含溶解在這裡觀察的總資本的生產物裡面。
這裡假設總生產物是長1200阿爾新的麻布。墊支資本為100鎊,其由80鎊代表不變資本,20鎊代表可變資本,剩餘價值率為百分之百,即勞動者以勞動日的一半為他自己勞動,其他的一半則為資本家無酬勞動。在這個場合,生產的剩餘價值為20鎊,1200阿爾新的總價值為120鎊。其中80鎊為不變資本所附加的價值,40鎊為從新附加的勞動。其中的一半代替工資,剩餘的一半則代表剩餘勞動,換言之形成為剩餘價值。
假使除去新加的勞動,則資本主義生產的諸要素,當作商品,因而當作有一定價格的東西,而參加生產過程,因此由不變資本所附加的價值,是當作價格而既與的,例如上述例中就是當作80鎊的麻,機械等等而既與的東西。那麼,新加的勞動如何呢?由生活的必需資料所決定的工資為20鎊,剩餘勞動在量上如等於有酬勞動,則不能不表現在40鎊的價格上面,因為代表附加了的勞動的價值,依存於這個勞動量,而決不依存於支付給過這個價值的條件。這樣,由100鎊所生產的1200阿爾新的總價格,就等於120鎊。
其次,各個商品的價格,在這個場合,1阿爾新的麻布的價值,要怎樣決定呢?明顯的,總生產物的一切價格,是由這個數目可以除得出來,這個數目就是由跟既與的尺度相照應的可除部分除生產物而獲得的。即總生產物的總價格,可能由秤量使用價值的(單位)尺度數而除得,例如在上例中即為120鎊/1200阿爾新。這樣,每1阿爾新的價格即為2鎊。假使當作麻布之尺度的阿爾新,還能夠分割為更小的可除部分而發展為尺度,那麼我們還可能決定半阿爾新等等的價格。這樣,決定單獨的商品價格時,其使用價值是當作總生產物的可除部分來計算:其價格是當作跟資本所生產的總價值相照應的可除部分來計算。
我們已經知道,隨勞動的生產性或生產力的階段的差異,同一的勞動時間,能製造數量極不相同的生產物,換言之,等量的交換價值表現在使用價值的各種數量上。在上述的場合,假設麻織工業的生產性增加了四倍,則由表現於40鎊的勞動所運轉的不變資本(即麻,機械等等)等於80鎊。假如織匠的勞動生產性增加了四倍,那麼他就運轉四倍多的不變資本量,即320鎊的麻等等,阿爾新的數目增加四倍,從1200阿爾新增至4800阿爾新。但是,新加的織匠的勞動,它的量的大小是不變的,依然會表現為40鎊吧。因此,4800阿爾新的總價格,現形成為360鎊,每1阿爾新的價格為 360鎊/4800阿爾新=1 1/2先令。每1阿爾新的價格若為2鎊,或由24便士降至1先令半,即降至18便士,則降低4分之1。因為每1先令中所包含的不變資本,在它轉變為麻布時,則所吸收的附加的活勞動少了4分之1,換言之,織匠的同一量的勞動,分配在更多的生產物上面了。但在目前的場合,全部前支資本是不變的,勞動的生產力,單是因為自然的各種條件的結果,(例如有利的或不利的季節的結果),表現在同一的使用價值(例如小麥)的種種數量裡面,這種例證,還更加恰當。這樣,例如生產小麥時每1英畝土地支出的勞動量為7鎊,假設其中四鎊為新加的勞動,3鎊是已經對象化(或物質化)在不變資本的勞動。其次4鎊中有2鎊是工資,2鎊是剩餘勞動,而假設跟從前所假定的比例 剩餘勞動/必要勞動=100/100一致。
然而,收穫會跟隨季節(的條件)的變化而發生變化吧。
總卡德量 每1卡德 把生產物的價值或價格
5卡德時,其賣價 28先令 7鎊
4卡德2分之1時, 約31先令 7鎊
4卡德時,……… 約35先令 7鎊
3卡德2分之1時, 約40先令 7鎊
3卡德時,……… 約46先令8便士 7鎊
2卡德2分之1時, 約56先令 7鎊
2卡德時,……… 約70先令 7鎊
在這個場合,每一英畝所墊支的5鎊資本的總生產物的價值或價格,仍舊是7鎊。這是因為對象化了的活勞動的墊支量,跟新附加的活勞動量,是不變的緣故,但此同一的勞動,表現在極不相同的種種數量裡面,因此各個卡德,即總生產量的同一部分,有極不相同的種種價格。由同一資本所生產的各個商品價格上的這種變化,絲毫不使剩餘價值率發生變化,即絲毫不使剩餘價值對可變資本的比例,或總勞動日割分為有酬勞動與無酬勞動上的比例發生變化。新加的價值所顯示的總價值不變,因為附加有跟從前的不變資本[6]相等的活勞動,因而勞動生產性增進,1阿爾新的價值變為2鎊乃至1先令2分之1也好,剩餘價值對工資的比例,或有酬勞動的比例,是不變的。關於每1阿爾新而發生變化的,是附加在這個上面的織匠的總勞動量。但此總勞動量劃分為有酬勞動與無酬勞動對無酬勞動的比例,對於每1阿爾新所包含的這個總量的各可除部分,是不變的,在這部分的大小上是無關係的。同樣,在上面的假定上,1卡德的價格,在第二例上是因為勞動生產性的降低而昂貴了,即新加的勞動分配在更少的卡德量上,因而每1卡德上新加的勞動量更加減少的事實,絲毫不能使這個比例發生變化,這個比例就是各卡德所吸收的或大或小的勞動量分在有酬勞動和無酬勞動上的比例;也不能使資本製造出的剩餘價值總量和剩餘價值部分發生變化,這個剩餘價值部分是包含在各個1卡德裡面,跟新加在它上面的價值成正比例的。在上述的假定下,在一定量的勞動手段上縱然附加了更多的活勞動也好,在這個場合,成比例地附加上更多的有酬勞動和無酬勞動;假如附加得更少也好,只是成比例地附加上更少的有酬勞動和無酬勞動。新加上的勞動的這兩個構成部分的比例,仍然不發生變化。
假使除去對於一般傾向的各個擾亂的影響——它的研究,對於當面的問題沒有什麼益處——不談,則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傾向和結果是在這點:即勞動生產性不斷增進,因而由於附加在生產手段上的一定量的勞動而可能轉變為生產物的生產手段量,就不斷地增加,新附加的勞動,不斷地分配在更多的生產物量上面,因此降低了各個商品的價格,或一般地使商品價格低廉化。但此商品價格的低廉化,它的本身,在由既與的可變資本所生產的剩餘價值的量裡面也好,或在各個商品上新附加的勞動的有酬勞動或無酬勞動上的比例中也好,乃至在各個商品上所實現的剩餘價值率中也好,也不引起任何變化。假如一定量的麻紡錠等等,在轉變為一阿爾新的麻布時縱然吸收織匠較少的勞動也好,這個事實,也決不能使這個比例發生變化,這個比例就是織匠的或大或小的勞動分配在有酬勞動或無酬勞動的比例。在既已對象化了的一定量的勞動上從新附加的活勞動的絕對量,一點也不使這個比例發生變化;這個比例,就是在各個商品上不同的或大或小的量分配在有酬勞動與無酬勞動上的比例。總之,由於勞動生產力的變化而發生的商品價格的變化,或者縱然發生商品價格的降低和商品的低廉也好,有酬勞動和無酬勞動的比例,普通由資本而實現的剩餘價值率,可以不變。縱然從新附加在勞動手段上的勞動生產力發生變化,而且創造勞動手段的勞動生產力發生變化,此等勞動手段的價格昂貴或降低也好,因而在商品價格中所引起的變化,決不能使這個劃分發生變化,這個分割就包含在商品價格裡面的附加的活勞動之劃分於有酬勞動和無酬勞動;這是極明白的事情。
反之,商品價格的變化,如不排除不變的剩餘價值率(即附加的勞動分為有酬勞動和無酬勞動的不變的劃分),則商品價格的不變性,決不排除剩餘價值率上的變化。即不排除從新附加的勞動分為有酬勞動和無酬勞動之比例分割上的變化。為使問題簡明起見,假定在現時論述的勞動部門上,其中所包含的全部勞動的生產力,例如在上述的場合,織匠的勞動或生產麻紡錠的勞動的生產性,不發生任何變化。在我們的假定上是:他們生產了40鎊,即他們半天為自己,半天為資本家而勞動。更假定10小時的勞動日延長至12小時,其結果,每1人的剩餘勞動各增2小時。總勞動日從10小時增至12小時,即增加5分之1。但因10:12=16 2/3:20故現在為運轉所與的80鎊的不變資本,生產1200阿爾新的麻布,僅需16人又3分之2的織匠就夠了。(因為20人勞動10小時,可得200勞動時間,而16人又3分之2勞動12小時也可能獲得200勞動時間)或者勞動者仍是20人。那麼他們附加的不是200勞動時間,卻是240勞動時間。或者每日200時間的價值,在一周內如表現為40鎊,則每日240時間的價值,要表現為48鎊。但若勞動生產力等等不變,不只需要40鎊,卻需要80鎊的不變資本時,則不僅需要48鎊,卻需要96鎊的不變資本。因此,投放的資本為116鎊,因此而生產的商品價值為144鎊。但因120鎊=1200阿爾新,故128鎊=1280阿爾新。這樣,1阿爾新的價值為:128鎊/1280=1/10鎊=2鎊,但是,1阿爾新的價格依然不變,這是因為對象化在所需要的勞動手段上的總勞動量,以及從新附加的織匠的勞動,依然是同一的緣故。但各阿爾新所包含的剩餘價值會增加吧。在以前,在1200阿爾新裡面有20鎊的剩餘價值,因此,每1阿爾新有20鎊/1200=2/120鎊=1/60鎊=1/3先令=4便士的剩餘價值。現因每1280阿爾新有28鎊,故(每1阿爾新)會有5便士又3分之1[7]的剩餘價值吧。因為5 1/3便士×1280=28鎊,這不外是1280阿爾新裡面所包含的剩餘價值之實際的總計。附加的8鎊的剩餘價值,等於80阿爾新(因為1阿爾新是2鎊),而阿爾新的實數也增加到1280。
在這個場合,商品的價格不變,勞動生產力也不變。為工資而支出的資本也沒有變化。縱然這樣也好,剩餘價值量從20增至28,換言之,增加了8,這是由2 1/2或5/2除20而得來的。因為8×5=40,即40%。這是總剩餘價值增加的百分比數。剩餘價值率,最初雖是100%,現在卻是140%。
這些數字,以後可以精密訂正。現在我們確定這點就夠了,即同一的可變資本,運轉更多的勞動,因而由同一的價格,不僅生產更多的商品,而且生產包含著更多的無酬勞動之更多的商品時,商品價值不變的場合也好,剩餘價值也增加。
正確的計算,有如下面的比較,但必須以下述的事實為前提。20v最初是20, 10小時勞動日。假如1勞動日為10小時,則此勞動等於200時間。因為勞動日從10小時延長至12小時(剩餘勞動從5小時增至7小時),故20日的總勞動等於240時間。
200時間的勞動如表示為40鎊,則240時間的勞動表示為48鎊。
假如200時間運轉80鎊的不變資本,則240時間運轉96鎊的(不變資本)。
假如200時生產1200阿爾新,則240時間生產1440阿爾新。
其次,讓我們比較下面的兩個場合:
絕對的剩餘價值增加的結果,即由勞動日的延長,附加的總勞動量的比例,從5:7增至7:5,從100%增至140%。這個比例,也表現在各個阿爾新上面。剩餘價值總量,是由提高了比率後所使用的勞動者人數而決定,這個量,因勞動日延長的結果而減少了也好,或使用著跟從來同一的勞動量也好,換言之,由勞動日的延長,使用著較少的勞動者也好,剩餘價值率依然增進,而其絕對量不增加。
其次,假定跟上面相反對,勞動日不變化仍為10小時,勞動生產增加的結果——但織匠的勞動,既不是所適用的不變資本,又不是織匠的勞動的本身,在製造構成工資的生產物的其他工業部門上——必要勞動時間從5小時減少至4小時,因而勞動者替資本家工作,不是5小時,而是6小時;為自己勞動的不是5小時,而是4小時。這樣剩餘勞動對必要勞動的比例為:
5:5=100/100即100%,而現在卻變為6:4=150:100=15:10。
在這個場合,還是20個人每人工作10小時,即使用200小時,他們跟以前同樣,運轉80鎊的不變資本,總生產物的價值仍舊是120鎊,阿爾新的量為1200, 1阿爾新的價格為2鎊。因為生產價格普通是絲毫不變的緣故。勞動者每1人的總生產物(從價值說來),是2(鎊),因此二十個勞動者的總生產物為40鎊,每日5小時在一周內為相當於20(鎊),則每日4小時在一周內即相當於24「鎊」,勞動者用此可以買得跟以前同一量的生活資料。現刻只作4小時必要勞動的勞動者工資,不是以前的20鎊而是16鎊。可變資本從20減至16,然而跟從前同樣,運轉同一量的絕對的勞動。這個跟各個部分的比例,卻不相同。以前一半有酬,而一半是無酬的。現在,在10小時中4小時有酬,而6小時無酬,換言之,5分之2有酬,而5分之3無酬,或者是6:4的比例代替了6:5的比例,即剩餘價值率不是100%,卻是150%。剩餘價值率增加了50%歸屬於一阿爾新的織匠的有酬勞動為3 1/5,無酬勞動為4 4/5。這個比例是24/5:16/5,又如上面的24:16,這可表示如下:
從這點看來,剩餘價值總量,不是像在Ⅱ的場合的28,卻只是24。但若在Ⅲ也是支出20鎊的可變資本,那麼使用的勞動總量會增加吧。因為在支出16鎊的可變資本時,這個總量是不變化的。因此它只增加4分之1,這是因為20鎊較之16鎊要多4分之1的緣故。不只是剩餘勞動有酬勞動的比例,就是使勞動的總量也會增加吧。在此提高了的比率下,16鎊會給與40鎊,而20給與50,其中30就是剩餘價值。假如40鎊等於200勞動時間,則50鎊等於250時間,假如200時間運轉80鎊的不變資本,則250時間會運轉100的不變資本。最後,假如200時間生產1200阿爾新,則250時間生產1500阿爾新。因而會發生有如下表所示的增加吧:
普通不能不指摘這樣的事實。即工資降低的結果(在此場合是當作生產力增加的結果),為使用既與的勞動量,即為對資本更有利地——因為勞動量的有酬部分較之無酬部分要減少的緣故——使用既與的勞動量,在更少的可變資本就中用的場合,資本家如果仍舊投放跟從來同量的可變資本,那麼他就獲著二重的利得,因為他不單是獲得較之從來的總量的提高了的剩餘價值率,而且他還可能在此提高了剩餘價值率下榨取更多的勞動量,縱然他的可變資本不增加也好。
這樣,下述的事情是很明白的了:
(一)商品價格變化也好,剩餘價值的量和比率可能不變。
(二)商品價格不變也好,剩餘價值也可能變化。
在研究剩餘價值生產時我們已經詳細論究過,商品價格,普通只有它參加到(構成為)勞動能力的再生產費用時,因而只有它影響到這個勞動能力本身的價值時,才影響到剩餘價值。比較短期中所發生的影響,有因對抗的影響而被麻痹的可能。
從(一)就產生這樣的結果,即由於勞動生產力的發展而引起的商品價格降低,商品的低廉化!因為它的低廉化而使勞動能力本身低廉化(反之,其騰貴使勞動能力騰貴)的那類商品,暫且不管——,固然在各個商品上物質化著更少的勞動量,或同一的勞動,表現在更多的商品量上,其結果,歸屬於各個商品的勞動部分就更少。但此低廉化本身,決不意味著:包含在各個商品里的勞動劃分為有酬勞動和無酬勞動上的比例發生變化。上面所舉出的兩個法則,普通對於一切商品是有效的,因而對於直接或間接不參加到(構成為)勞動能力的再生產的商品,也是有效的。因此這種商品的騰貴或低廉化,對於決定勞動能力本身的價值,沒有任何影響。
從(二)就達到這樣的結論——(參照Ⅱ及Ⅲ)商品價格依然不變,在製造這些商品的生產部門上直接使用的勞動的生產力發生變化也好——剩餘價值的量和比率可能增大。(反之,這樣的話也可以說,即勞動日如果縮短,或因其他商品騰貴,勞動日雖然不變,而必要勞動時間增加時,則剩餘價值的量和比率就要降低)。這是由於一定量的可變資本,可能使用有一定的勞動力的勞動的種種數量;(但是,只要勞動生產力不變化,則商品價格依然不變。)或其大小發生變化的可變資本,使用有一定的勞動力的勞動的相等量。簡單的說,有一定大小的價值的可變資本,決不是常常要運轉同一量的活勞動。因此,這種可變資本,只要是被認作是運轉種種勞動的單純的象徵,那就是可變量的象徵。
最後的注意——(對第二點的指摘及第二的法則),指出資本的生產物,當作資本的可除部分的商品,當作資本的擔負者的商品(這種資本,是在價值上增強了的,因而它包含有由資本所生產的剩餘價值的一部分),必須用別的方法來觀察,這個方法是要跟以前我們研究各個獨立的商品時不同的。(在我們論說商品價格的時候,常以下面的事情為前提,即由資本所生產的商品量的總價格,等於其總價格,因而這個商品量的可除部分的各個商品價格。等於其總價格的可除部分,在這裡,價格普通只是價值之貨幣的表現。總之直到現在的敘述,沒有觀察跟價值相區別的價格。)
當作資本的生產物的各個商品,當作實際上被再生產而其價值增殖了資本的基本部分的各個的商品,它跟當作資本形成的前提,構成為我們的研究出發點的各個商品的區別;它跟當作獨立的商品來觀察的商品的區別,除了直到現在所觀察的關於價格的地方以外,還表現在這點,即商品按照它的價格來販賣時,生產此商品所支出的資本價值更不能實現。由此資本所產生的剩餘價值更不能實現。不單是物質地當作構成資本的使用價值的一部分,不只是資本之單純的擔負者,而且當作構成資本的價值的擔負者之商品,縱然是按照與其價值相照應的價格來販賣也好,卻是在當作資本的生產物的構成部分的那個價值以下,卻是在當作總生產物的構成部分的那個價值以下出賣的;這個總生產物是增殖了自己的價值而在其中存在的。
在上面所舉的例上,100鎊的資本,再生產了有120鎊價格的1200阿爾新的布,依照上面的說明,因為我們有80C, 20V, 20M故可能這樣說:不變資本的80鎊代表800阿爾新,或代表總生產物的3分之2,可變資本的20鎊或工資,代表200阿爾新乃至總生產物的6分之1,剩餘價值的20鎊。也代表200阿爾新乃至總生產物的6分之1。但是,不是1阿爾新,例如800阿爾新是以等於80鎊的價格來賣出,其他的二部分如不能賣,則在100鎊的資本的最初價值中只有4分之5是再生產了的。這樣,當作總資本的擔負者,換言之,當作100鎊的總資本之唯一的現實生產物800阿爾新是會在它的價值以下,即在其價值的3分之1以下賣出的吧。因為總生產物的價值等於120, 80(鎊)只是全部生產物的3分之2,不足的價值40(鎊),等於這個生產物的其餘的3分之1。這個800阿爾新,如只以它來看,那就是在它的價值以上賣出的,而且當作全部資本的擔負者,它可能按照其價值來販賣。例如這800阿爾新是以80鎊來賣出的,而其餘的400阿爾新僅能以30鎊來賣出。但是關於商品量的各個部分,在其價值以上或以下出賣的事實,普通我們是完全不管的,因為依照我們的前提,商品總該是按照它的價值來販賣的。
在這裡成為問題的,不單是商品(像在分析獨立的商品時那樣)按照其價值來販賣的事實,現有商品當作是為它的生產所墊支的資本的擔負者,因而當作資本的總生產物的構成部分,按照其價值(價格)來販賣的事實。假使在值120鎊的1200阿爾新的總生產物中,可能賣出800阿爾新,則此800不是代表總價值的3分之2,卻是代表總價值的全部。因而不是代表80鎊卻是代表120鎊的價值,而各個商品,不是80/800=8/80=4/40=2/20=2先令,卻代表著120/800=12/80=3/20=3先令。這樣,各個商品,不是2先令,卻是3先令賣出的,即較普通多賣50%,當作生產了的總價值的構成部分,商品不能不按照它的價格來販賣,因而它不能不當作所賣的總生產物的構成部分來販賣,它不是當作獨立的商品例如當作總生產物的1/1200,卻必須當作補充其餘的1199/1200的東西來販賣,重要的地方,是要照這個價格來販賣,這個價格,是各個商品被當作一構成部分的這個商品的分母量所乘而得來的。
(因此而自然產生的事實,是:跟隨資本主義生產的發展,且隨此發展而引起的商品低廉化,商品量增加,不能不販賣的商品量也增加,因而市場必須繼續擴大,……[這個擴大],是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要求。這點,寧可說是屬於次要的事實),(因此就說明了為什麼資本家縱然各以2先令而出賣1200阿爾新,但1300阿爾新則不能用此價格來販賣。因為追加的100阿爾新,大概會需要不變資本等等從新投放,因而這個新投資,不是在生產100阿爾新的時候,卻在1200阿爾新的追加生產時,會使這個價格正當化吧。)
根據上面的說明,我們明白了當作資本的生產物的商品,跟獨立地加以觀察的商品是不同的。這個差異,跟隨我們越加深刻地追究資本主義的生產和流通,越加顯現在表面上,而且對於商品價格之現實的決定,越加有所影響。
但是,我們在此想特別留意的,是下面的事實。
在本書第一卷第二篇第三章上,我們已經知道了資本的生產物的種種價值部分(不變資本的價值,可變資本的價值及剩餘價值),一方面,在當作所生產的總使用價值的可除部分的各個商品裡面,在當作所生產的總價值的可除部分的各個商品裡面,雖在其比例的部分上所代表,所反覆;但在別一方面,可能分割為總生產物所生產的使用價值的一定部分,一定的量,其一部分只代表不變資本的價值,其他的部分只代表可變資本的價值,第三部分只代表剩餘價值。這兩個表現,像以前已經指示過的那樣,在本質上是同一的,但在其表現樣式上這兩者卻是矛盾著的。因為在後者的解釋上,屬於單是再生產不變資本價值的第一部分的各個商品好像只表現在生產過程以前所對象化的(物質化)了的勞動,因此,例如值8鎊的800阿爾新的墊支不變資本價值,只代表所消耗了的麻紗,油,石炭,機械等等的價值,不代表從新加上的織匠勞動的任何部分。但在別一方面,當作使用價值來觀察的每1阿爾新的布,除了其中所包含的麻等等以外,包含著使麻變成布而且2先令價格的織匠的一定量的勞動,包含著再生產他消耗了的16便士的不變資本,更包含有代替工資的4便士,以及物質化在布裡面的4便士的無酬勞動。這個外觀上的矛盾——這不能夠解決,致使在分析上陷於根本的錯誤,這在以後可以知道——一眼看來,就使只是考慮到各個商品的價格的人們完全發生混亂;這些人就是只考慮到上面我們已經說過了的命題(例如各個商品或總生產物的一定量,可能以比它的價值更低的價格,或比它的價值更高的價格,販賣出去)的。普魯東就是陷於這種混亂的一人。
(1阿爾新的價格,在上例不是孤立地加以決定的,這是當作總生產物的一個構成部分來決定的。)
(上面關於價格決定所說的事實,我在以前曾經這樣說過——那時候的各個表現,說不定應該包含在從來的敘述裡面。)
最初,我們曾經把各個商品,當作一定量的勞動的結果,當作它的直接結果,而加以獨立的考察。現刻,它是資本之結果的生產物,因此,問題在形式上(以後在生產價格上現實地)發生如下的變化——生產了的使用價值量,表現為跟生產物中所包含的消耗了的不變資本(由此不變資本而轉移於生產物上的物質化了的勞動量)的價值相等的勞動量,和跟可變資本相交換的勞動量(其一部分代替可變資本的價值,其他的100則形成為剩餘價值。)假使資本里所包含的勞動時間表現為等於100鎊的貨幣,其中40鎊構成為可變資本,剩餘價值率為100分之50,則生產物中所包含的全部勞動量表現為120鎊。在商品踏進流通(過程)以前,這個交換價值不能不預先轉化為價格。因此,總生產物例如是一個不可分的對象物(如家屋),而全部資本不是在單一的商品上再生產時,則資本必須算出各個商品的價格,即各個商品的交換價值,不能不表現在計算貨幣上。跟隨勞動生產力的不同,120鎊的總價值,會分劃在更多或更少的生產物量之間吧。因此,各個商品的貨幣,跟商品的總量成反比例,會代表對於商品單位的120鎊更多或更少的部分吧。例如總生產物是60噸石炭,60噸等於120鎊,一噸就會等於120/60鎊=2鎊吧。又若生產物是75噸,則1噸等於120/75=1鎊2先令,生產物是240噸,則1噸等於120/240=12/24=1/2鎊,等等。總之,各個商品的價格=生產物的總價格/生產物總量,即等於生產物總量來除生產物的總價格。而此生產物總量,是隨生產物的使用價值的如何,能以種種尺度來評量。
這樣,各個商品價格,假使是以商品的總量(在此場合為噸)來除100鎊的資本所生產的商品量(噸數)的總價格而得來的,則在別一方面,總生產物的總價格,等於所生產的商品總數乘各個商品價格所得的積。跟隨勞動生產性的增進,商品如果增加,則它的量增加,而各個商品的價格降低。勞動生產性減少的時候,則發生反對的事情,在這個時候,一個要素——價格——雖是增進,而別的要素——量——則減少。只要支出的量不變,那麼它就表現在120鎊的不變的總價格中,由於依存於勞動生產性而變化的商品量的如何,這個總價格如何歸屬於各個商品,是一點也沒有關係的。
歸屬於各個商品的價格部分——總價格的可除部分——:因生產物增加的結果,即勞動生產性增大的結果,在較小的場合,則表現歸屬於此的剩餘價值部分,即表現20鎊的剩餘價值,跟生產物相關聯的總價格的可除部分也更加減少。但此事實,決不會使這個比例發生變化,這個比例就是表現,剩餘價值的各個商品的價格部分,跟表現工資或有酬勞動的商品價格部分之比例。
但在觀察資本主義生產過程時(知道了)這個事實,即若不論及勞動日的延長,決定勞動能力的價值,跟隨勞動者必須消費的諸商品的低廉化,因此,勞動日縱然不變也好,也有有酬勞動部分縮小,而同時無酬勞動部分延長的傾向。
因此,在以前的前提下,在各個商品價格上的剩餘價值的分配,跟這個價格在總價值上,在總價格上,所占的分得數量成比例。——現刻生產物價格雖然降低,但表現剩餘價值的這個價格部分,會增加吧,但這決不只是因為這樣情形才會發生;這個情形就是剩餘勞動增大的結果,剩餘價值在生產物的總價值中成比例地占著較大的地位。同樣的原因,即勞動生產性的增進(生產性降低時會發生相反的事情吧)——其增進的結果,同一的勞動量,同一的120鎊的價值,表現在更多的商品量中,因而各個商品價值降低——使勞動能力的價值減少。因此,各個商品的價值降低,其中所包含的勞動總量,因而其價值雖然減少——在此價值中剩餘價值所占的比例的構成部分會增加。或者各個商品,例如在各噸中所包含的較小的勞動總量裡面,勞動雖不是怎樣生產的,生產的量更少,各個商品的價值,較之更高的以前的時候,包含著更多的無酬勞動。在120鎊的總價值中,因而在此120鎊的各個構成部分中,現刻包含著更多的無酬勞動。
這個謎使普魯東陷於混亂,他只留意各個獨立的商品的價值,不把商品當作總資本的生產物來觀察,因而又不觀察在概念上由總生產物價值的各構成部分所分割的比例。
「商品的價格,在商業上,是由資本利息(這不過是剩餘價值的一部所帶著的特別名稱)加上勞動者的工資而構成的場合,勞動者能夠再買他自己生產的物品,是不可能的事實。由勞動而生活的事實,在實行著利息的支配的場合,是包含著矛盾的原理。」(信用的無報酬。巴斯奇氏與普魯東氏的論戰,1850年,105頁)
完全是那樣的。為了使問題明白起見,假定這裡論及的勞動者「Ionurior」是全部勞動階級。他接受來用以必須購買生活資料等等的周薪(一周的工資),為商品量而支出,假使把各個商品加以個別觀察,而且把一切的統合為一,則其價值,除了等於工資的部分以外,包含著等於剩餘價值的部分,普魯東所說的利息,只是這個剩餘價值的一部分,恐怕只是構成相對地極小的比例的部分。只有等於工資的周收入的勞動者階級,要怎樣才可能購買等於工資加上剩餘價值的商品量呢?從勞動者階級全體看來的周薪(周工資),單是等於生活資料的周總計,勞動者由其接受的貨幣額而不能買得必要的生活資料,是非常顯明的事實。因為他接受的貨幣額,等於周工資,等於支付給他的勞動的周價值,而每周所必需的生活資料的價值,等於周工資上加上表現無酬剩餘勞動的價值。因此,「……勞動者不能夠購買他自己生產的東西。由勞動而生活的事實」,因而在此前提下,包含著「矛盾」。只要是關於事物的表面,普魯東是完全正確的。但是假如他不把商品加以獨立的觀察,而當作資本的生產物來觀察,那麼他會發現這樣的事實吧。即周生產物分割為這兩部分:一部分是它的價值等於工資,等於一周中所支出的可變資本,而且沒包含著剩餘價值;其他一部分它的價格只是等於剩餘價值。商品的價格,雖是包含著這個商品的一切,而勞動者卻只能再買得這個第一的部分。(在這裡,勞動者在購買時會被人欺騙,或事實上被小商人所欺騙等等,對於這個問題,都是無關係的事情。)
看來深刻而難解決的普魯東之經濟的逆說的真相,大概有如上述。這些逆說,經濟的諸現象在他的腦筋里之所以引起混亂,是在他把它當作諸現象的法則來描寫的那一點。
(在實際上,他的命題更壞,因為在這個命題裡面包含著這樣的前提——商品的價格等於包含在其中的工資,等於包含在其中的有酬勞動的量,所謂剩餘價值,利息,不過是對於這個商品的真正價格的派生的附加物。)
但是,更加不成的,是俗流經濟學對著普魯東的批判。例如福卡德氏(此處引用這個地方)把他的注意集中在這個地方——普魯東的提說,不只是一方面證明得太多(因為依據這個提說,勞動者階級普通就不能夠生存),而且在別一方面,在逆說的表式化上,他又沒有充分徹底(因為勞動者所買的商品的價格,在工資加上利息等等以外,包含著原料等等,簡言之,不變資本的諸要素)。完全是這樣的,福卡德氏呵!但是,往前一步又是如何的呢?他實際上證明著問題比普魯東所提起的更為困難——他拿這個事實,甚至在普魯東所提起的範圍內也不能解決這個問題,而以無意義的空文句來作為解決這個問題的根據。
從本質上看來,普魯東以詭辯的自己滿足,公然把經濟現象的混亂表式化,採用跟著俗流經濟學相反對的方法,這寧可說是可取的地方。俗流經濟學者,不能理解這個混亂,努力於抹煞它,反而把自己的理論的貧弱暴露在青天白日之下。例如:V.F.羅雪爾氏批評普魯東的財產是什麼,稱為是「混亂著的,而且是引起混亂的東西」,在此「引起混亂的東西」的話句里,表現著不能克服混亂的俗流經濟學的無力的感情。俗流經濟學,拿著資本主義生產的諸矛盾,像普魯東所表現。煩惱上述的經濟學者的頭腦,甚至在混亂的,膚淺而詭辯的形態上,也不能加以解決。對於俗流經濟學,除了理論上不能克服的詭辯訴之於「單純的」常識,或將事物加以牽強附會的說明以外,別無他法。對於以「理論家」自任的人們,這真是很好的安慰。
(注意,關於普魯東的地方,放在第二卷第三篇,或放在更後面,好一點也未可知)。
在第一篇所論及的困難,現刻同時解決了。資本之生產物的商品,由其價值所決定的價格來販賣,因此假設全部資本家階級按照商品的價值來販賣,則各資本家會實現剩餘價值,換言之,他販賣著在商品價值中他沒有任何耗費任何支付的部分。這樣,資本家所接受的利潤,不是由於互相欺騙——這隻有某人掠奪屬於別人的剩餘價值時才這樣做——,也不是由於他們是在價值以上販賣商品,寧可說是他們互相按照價值來販賣商品而獲得的,商品按照它的價值的價格來販賣的這個前提,又構成為次卷的內容的諸研究的根據。
直接的資本主義生產過程之最近的結果即其生產物,是商品。在這個商品價格上,不單是要代替這個商品的生產期間中所耗費了的墊支資本的價值;同時,在這個期間中所消費了的剩餘勞動,又物質化,對象化為剩餘價值。當作商品來看,資本的生產物,參加到商品交換過程,因而不僅參加物品之現實的交換,同時還要實行形態轉化,這個形態轉化,我們是已經當作商品的變態而敘述過了的。這個轉化,只要是單純的形式上的轉化——這些商品轉化為貨幣,及貨幣轉化為商品——,那麼這個過程,在我們叫作「單純的流通」,即叫做商品本身的流通地方,是已經描寫過了的。但此等商品,現刻同時又是資本的擔負者。它們現刻是在價值上增殖;是由剩餘價值而豐富了的資本。在這點,資本之再生產過程的此等商品的流通,同時就包含著商品流通之抽象觀察所不知道的更進一步的各種規定。因此,我們不得不把商品流通當作資本流通過程來觀察。在次卷,我們就這樣觀察。
* * *
[1]《經濟學批判》,74頁。
[2]亞斯蒙德。
[3]亞斯蒙德。
[4]《經濟學批判》,17頁,及威克菲爾德。
[5]參照1752年頃出版的法國的一個著述。在這個著述中……(馬克思準備以後填上,在這裡留了一個空白。底稿上就是這樣的。——編輯部)記述著:在以前法國只把小麥認作商業的對象。
[6]在馬克思的底稿上是[可變資本],顯明的,這是寫錯了的。——編輯部。
[7]在馬克思的底稿上是5便士4分之1。——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