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論 · 第六篇 工資

馬克思 《資本論》
第十七章 勞動力價值(或價格) 的工資化 在資產階級社會的表面上,勞動者的工資,顯示為勞動的價格,即對一定量勞動支付的一定量的貨幣。因此,人們說勞動的價值,並把這種價值之貨幣的表現,稱為勞動的必要價格或自然價格。在另一方面,他們又說勞動的市場價格,即在其必要價格上下搖動的價格。 但商品的價值是什麼呢?那是在商品生產上支出的社會勞動的對象形態。商品價值量又如何計量呢?由包含在商品中的勞動量去計量。那麼,比方說一個12小時的勞動日的價值,該如何決定呢?結局,只好作荒謬的重複,說:由包含在12小時勞動日內的12小時勞動[1]。 勞動為要當作商品在市場上出賣,一定有在出賣以前已經存在之必要。但是,勞動如能由勞動者給予以獨立的存在,勞動者就是出賣商品,不是出賣勞動了[2]。 暫把這些矛盾存而不論罷,以貨幣,即以對象化了的勞動,與活的勞動直接交換,其結果,如不是揚棄了那在資本主義生產基礎上始得自由展開的價值法則,便是揚棄了那以工資勞動為基礎的資本主義生產本身。比方,12小時的勞動日,以6先令的貨幣價值來表現。先假設是等價與等價交換,在這場合,勞動者就是以12小時勞動,取得6先令報酬;他的勞動的價格,等於他的生產物的價格。在這場合,他沒有對勞動購買者生產剩餘價值,那6先令不轉化為資本,結局,資本主義生產的基礎就消滅了。但勞動者就是在這基礎上出賣他的勞動,他的勞動就是在這基礎上變為工資勞動的。其次假設,他的12小時勞動,只能取得少於6先令的代價,即少於12小時勞動代價。12小時勞動所交換的,只是10小時勞動,6小時勞動。視不等量為相等,不單揚棄了價值決定的法則。這樣一種自行揚棄的矛盾,也決沒有當作一種法則來宣揚或樹立的可能[3]。 在形式上,把勞動區分為對象化勞動與活勞動,然後再由這形式上的區別,推論較多量勞動交換較少量勞動,也是無益的[4]。加之,因商品的價值,不取決於對象化在商品中的勞動量,而取決於商品生產上必要的活的勞動量,所以這種推論,更見得荒謬。就說一件商品代麥6小時勞動罷。假若借著一項發明,那件商品竟能以3小時生產出來,那麼,就是既經生產出來的商品價值,也要減落一半。由是,它以前代表6小時勞動,現在則是代表3小時的必要的社會的勞動了。這就是說,決定商品價值量的,是那種商品生產上必要的勞動量,而非勞動的對象化形態。 在商品市場上,與貨幣所有者直接對立的,實際非勞動,而為勞動者。勞動者所出賣的,是他的勞動力。當他的勞動在現實上開始時,那已經不是屬於他的所有物。從而,也不復能再為他所出賣。勞動是價值的實體,是價值內在的尺度,但它自身沒有價值[5]。 在「勞動的價值」(Wert der Arbeit)這個用語上,價值的概念,不但完全消滅,且倒轉為反對的東西了。說勞動的價值,和說地球的價值,是一樣的幻想。但這些幻想的表現,是起因於生產關係的本身。它們是表示本質關係的現象形態之範疇。事物在現象上往往表現為倒轉的形態,那是經濟學以外一切科學所熟知的[6]。 古典派經濟學由日常生活借來「勞動的價格」的範疇,不加批判,而僅問這種價格如何決定?接著,就不假思索的認定:需要與供給的比例的變動;對於勞動的價格,正如對於其他一切商品的價格一樣,是唯一無二的說明;即市場價格在一定中點的上下變動。在其他一切情形不變的限度內,假若需要與供給平衡,這種價格的變動就中止。那一來,需要與供給也無從說明什麼了。在需要與供給歸於平衡的那一瞬間,勞動的價格,不是取決於需要與供給的比例,那是它的自然價格。但我們分析的對象,正是這種自然價格如何決定。或者,我們把市場價格變動的期間假定為較長的期間(比方說一年),我們將會發現,那些上上下下的變動,將相互抵消。而得出一個不變的中位的平均量。這種平均量,自然不是由自己相互抵消的諸種變動決定。因為,對偶然的市場價格占著優勢,並調節著市場價格的這種價格,即重農學派呼為「必要價格」,亞當•斯密呼為「自然價格」的價格,在勞動上,也如在其他商品上一樣,只能是由貨幣表現的價值。經濟學相信由這個方法,通過勞動的偶然價格,可達到勞動的價值。接著,又以為這種價值,正如在其他商品上一樣,是由生產費決定。但是勞動者的生產費(即勞動者生產或再生產自己的費用),是什麼呢?經濟學是在無意識之間,以這個問題,代替了原來的問題的。因為它對於勞動生產費的考察,不過在一個地方打圈圈,絕未向前進一步。可知經濟學者所稱的勞動的價值(Value of labour),實是勞動力的價值(Wert der Arbeitekraft)。勞動力存在於勞動者人格之內,與其機能(即勞動)不同,那正如機械與其自身的作用不同一樣。經濟學者因為一心一意想著勞動市場價格與其所謂價值的區別,注意著此種價值對於利潤率的關係,和對於由勞動生產的商品價值的關係,遂永沒有發現,分析不但曾由勞動的市場價格,推移到勞動的設想的價值,且曾把勞動的價值,歸著於勞動力的價值。古典派經濟學關於自己分析的這種結果,沒有意識到;他們不加批判地,把「勞動的價值」,「勞動的自然價格」這一類範疇,看作是這種討論的價值關係之最後的適當的表現。其結果,乃如後面所說,陷入不可究詰的混亂與矛盾。同時,這派經濟學,對於那些只在表面上顯示忠節的庸俗經濟學者,卻給與了一個堅實的活動地盤。 我們現在且看:勞動力的價值及價格,在這轉化的形態上,是如何表現為工資。 我們知道:勞動力一日分的價值,是以勞動者一定的生存期間為基礎來計算,而勞動日的大小,又與此一定的生存期間相照應。現在假定通例的勞動日為12小時,勞動力的一日價值為3先令;此3先令,即體現6小時勞動的價值的貨幣表現。如其勞動者收受3先令,他就是收受了在12小時內發揮機能的勞動力的價值。現在假如這勞動力一日分的價值,表現為勞動一日分的價值,我們就會得出12小時勞動有3先令價值的公式。這一來,勞動力的價值,就決定勞動的價值,用貨幣表現來說,就是決定必要價格。反之,如果勞動力的價格與勞動力的價值不一致,則勞動的價格,也同樣與所謂勞動的價值不一致了。 勞動價值,既然僅是勞動力價值的不合理的表現,其結論自然是:勞動價值,常須小於勞動的價值生產物。資本家常要使勞動力,超過再生產其自身價值所必要的時間,來發揮機能。以前例來說,在12小時內發揮機能的勞動力的價值是3先令,這種價值的再生產,需要6小時。反之,其價值生產物,卻是6先令。因為,勞動力實際發揮機能的時間為12小時,其價值生產物,不是取決於它自身的價值,而是取決於它發揮機能的時間的大小。由是,這裡就生出了一見而知其為荒謬的結論了;即,造出6先令價值的勞動,其價值為3先令[7]。 更進,我們將知道:代表勞動日有給部分(即6小時勞動)的3先令的價值,將顯示為全勞動日12小時的價值或價格(這全勞動日中是含有6小時無給勞動的)。由是,工資的形態,就把分割勞動日為必要勞動與剩餘勞動,或有給勞動與無給勞動的一切痕跡,全都消去了。所有的勞動,都顯示為有給勞動。在徭役勞動上,勞動者為自己所作的勞動,和為領主所作的強制勞動,無論在時間上,在空間上,都極鮮明地區別出來。在奴隸勞動上,就連奴隸僅代置其自身生活資料價值的勞動日部分,換言之,就連他實際專為自己作業的勞動日部分,也顯示為主人的勞動。他的勞動,都顯示為無給勞動[8]。反之,在工資勞動上,就是剩餘勞動或無給勞動,也顯示為有給勞動。在奴隸勞動的場合,有所有權關係,隱蔽了奴隸為自身的勞動;而在工資勞動的場合,則有貨幣關係,隱蔽著工資勞動者的無給勞動。 由是,我們會懂得:把勞動力的價值及價格,轉化為工資形態,或轉化為勞動自身的價值及價格,有一種決定的重要性。這種現象形態,把現實關係隱蔽起來,正好顯示其反面。勞動者與資本家的一切法律觀念,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的一切欺騙,此種生產方法下的一切自由幻想,以及庸俗經濟學者的一切辯護的空言,都是借用這個現象形態作基礎的。 要穿過工資秘密的底蘊,在世界歷史上,尚須有一個長時期,但要理解上述那種現象形態之必然性或其存在理由,卻是再容易不過的事。 資本與勞動之間的交換,最初是和一切其他商品的買賣一樣,呈現於我們知覺之上。購買者給予一定額的貨幣,出賣者則供給與貨幣相異的物品。在這裡,權利意識,至多不過認識一種在權利等價公式上表現的物質區別;那公式是:「你給,所以我也給。你做,所以我給。你給,所以我做。你做,所以我也做。」 尤有進者,因為交換價值與使用價值,本身是不能相互通約的量;故,「勞動的價值」,「勞動的價格」云云,似乎不比「棉花的價值」,「棉花的價格」云云,更不合理。加之,勞動者是在他已經提供勞動之後,才取得報酬。而貨幣在它充作支付手段的機能上,是事後才使所交付的物品(就當前這特殊場合說,是所交付的勞動)的價值或價格實現。最後,勞動者對資本家供給的「使用價值」,實際並不是他的勞動力,而是那種勞動力的機能,是一定的有用勞動,如裁縫勞動,製鞋勞動,紡績勞動等等。而在另一方面,這個勞動,是一般的價值形成要素,具有不同於其他一切商品的性質這件事,是被放在通常意識領域之外的。 現在我們且站在這樣一個勞動者的地位來考察罷。他以12小時勞動的代價,取得6小時勞動的價值生產物,即3先令。事實上,在他這一方面說,他的12小時勞動,是3先令的購買手段。他的勞動力的價值,隨其日常生活資料的價值而變動,那可由3先令增至4先令,也可由3先令減到2先令。或者,他的勞動力的價值不變,但其價格,可因需要與供給的變動關係,而增至4先令,或跌到2先令。但不論如何,他總常常提供12小時勞動。他所取得的等價量的變動,在他看來,必然要顯示為12小時勞動的價值或價格的變動。這種事實,對於把勞動日視為不變量的亞當•斯密[9],遂導出以次的錯誤主張。他認為:生活資料的價值雖可變動,從而,同一勞動日對於勞動者雖可代表或多或少的貨幣,但勞動的價值不變。 在另一方面,讓我們再就資本家考察罷。他期望以儘可能最少量的貨幣,得到儘可能最多量的勞動。因此在實際上,於他有利害關係的,只是勞動力的價格,與由勞動力機能所造出的價值比較有怎樣的差額。但是,他力求以儘可能低廉的價格,購買一切商品;他常常以在價值以下購買,在價值以上出賣的單純欺騙,來說明利潤。因此,他永不會見到這種事實:即,如果勞動的價值這東西是現實存在的,他如果現實地支付這種價值,則任何資本也不存在,他的貨幣也不會轉化為資本。 不但此也。在工資的現實運動上,還顯示出以次諸現象。這諸種現象,仿佛證明被支付的,不是勞動力的價值,而是勞動力機能(即勞動本身)的價值。我們可以把這些現象歸納為兩個部類:(1)勞動工資隨勞動日的長度變化而變化。假如這個論據正確,我們也可以說,因為賃藉機械一周較賃借同一機械一日所費為多,所以,被支付的,不是機械的價值,而是機械的作用的價值。(2)從事同一工作的相異勞動者的工資,存著個人的區別。這種個人的區別,雖在奴隸制度中,(在那裡,是明顯地,公開地,無任何矯飾地,以勞動力自體出賣)可以見到,但我們決不受其迷惑。但工資勞動制度與奴隸制度有一個唯一不同之點,即是:平均以上的勞動力的利益,或平均以下的勞動力的不利益,就奴隸制度說,都屬於奴隸所有者,而就工資勞動制度說,卻是屬於勞動者自身。因為在工資勞動制度上,勞動力是由勞動者自己出賣,在奴隸制度上,勞動力則是由第三者販賣。 總之,「勞動的價值與價格」或「工資」為現象形態,勞動力的價值與價格,為隱在那種現象形態後面的本體關係,兩者是相區別的。一切現象形態和隱在現象形態後面的本體關係,都是這樣。現象形態得直接地自發地當作流行的思維形態,反覆生產出來;本體形態則必須仰賴科學始可發現。古典派經濟學雖將近接觸到事物的真正關係,但沒有意識地建立它。這派經濟學,在它附著在資產階級皮膚的限度內,是不能如此做去的。 * * * [1]「里嘉圖君以為,價值取決於生產上支出的勞動量。他把那一望而知的足以障礙他這種學說的一個難關,很巧妙地迴避過去。若要嚴格堅持著這種原理.而主張勞動的價值,取決於勞動生產上所支出的勞動量,那顯然要生出荒謬的結論。他用一種巧妙的論法說:勞動的價值,取決於生產工資所必要的勞動量,或用他自己的話說,勞動的價值,是以生產工資所必要的勞動來計量;而此勞動量,則是指所給於勞動者的貨幣或商品生產上所必要的勞動量。這好像是說:布的價值,不是由布生產上支出的勞動量來計量,卻由布所交換的銀生產上支出的勞動量來計量」(《價值性質之批判的論究》第50頁51頁。) [2]「你縱然不妨把勞動呼為商品,但這種商品,畢竟與普通商品不同。後者最初就是以交換的目的而生產,生產出來了,然後再搬往市場,它必須在市場上,以一定的比率,與其他商品相交換。若勞動,則是在持往市場的那一瞬間所造出,或寧說在造出之先,已被持往市場」(《經濟學上若干名辭的論爭》第75頁76頁。) [3]「把勞動看為商品,把勞動的產物即資本也看為商品,那麼,假若這二商品的價值,是由等量的勞動所決定,則一定量的勞動,就可……交換那由同量勞動生產的一定量的資本了。過去勞動,與現在勞動,將以等量相交換。但與其他商品相比較的勞動的價值……不是由等量的勞動所決定。」(衛克斐爾德編亞當•斯密《國富論》倫敦1836年刊第1卷第231頁注。) [4]「以過去勞動交換未來勞動時,我們總得同意(社會契約的一個新版!)後者(資本家)必須較前者(動勞者)取得較大的價值。」(西斯蒙第著:《論商業上之富》日內瓦1803年刊第1卷第37頁。) [5]「勞動為價值的唯一標準……為一切財富的創造者,它不是商品。」(荷治斯金著:《通俗經濟學》第186頁。) [6]反之,認這句話不過是詩人的狂想的企圖,不過表示自己沒有分析能力罷了。蒲魯東說:「說勞動有價值,並不是把勞動本身看為嚴格的商品,不過指勞動內部被認為潛含著的價值。勞動的價值,是一個比喻的表現。」對於他這個議論,我是這樣反駁的:「勞動這種商品,是一個可怕的現實,但他在當作商品的勞動上,不過見到文字上的縮形。所以,以勞動商品性為基礎的當前整個社會,今後要被視為是以詩人的狂想為基礎,以比喻的表現為基礎了。假若社會要驅除苦惱它的一切不便,最好是讓它驅除諸種曖昧的語辭,改變言語的形態。為了這個目的,只須申請大學,把大學辭典改成新版就行了」(馬克思《哲學的貧困》第34頁35頁。)自然哪,把價值看為是沒有任何意義的東西。那是方便多了。那一來,我們就能毫不費力地,把一切事物都包括在這個範疇之下。例如薩伊就是這麼作。他問:「價值是什麼?」答:「一物之所值」。然則「價格是什麼?」答:「表現在貨幣上的一物的價值」。既然如此,「為什麼土地的勞動……具有價值?」答:「因為我們對它給予了一種價格」。這就是說:價值是一物之所值。因為我們以貨幣表現土地的價值,故土地有「價值」。這當然是理解事物「如何」和「因何」的最簡單的方法! [7]參照《政治經濟學批判》第40頁。我在那裡陳述,當考察資本的時候,應解決以次的問題,即「以勞動時間決定交換價值這件事為基礎的生產,將如何導出勞動的交換價值小於勞動生產物的交換價值的結論?」 [8]《晨星報》是倫敦的自由貿易機關報,它簡直素樸到近於愚鈍了;當南北美戰爭的當時它竟以人間一切可能的義憤,反覆主張南方聯合諸州的黑人的勞動,絕對是無給的。試把這種黑人一日的生活費用,和倫敦東區自由勞動者一日的生活費用,比較一番罷! [9]亞當•斯密提到計件工資時,只不過偶爾暗示勞動日的變化。 第十八章 計時工資 工資自身採取極多種形態。這事實,普通的經濟學教本是認識不到的。因為普通的經濟學教本,專是注意在問題的材料方面。形態上的區別,則概被忽略。不過,關於所有這些形態的說明,是屬於工資勞動的特殊研究,而非本書所當涉及的。但在這裡仍得就兩個根本的形態,簡單說明。 我們會記得:勞動力的出賣,常須有一定的期間。因此,直接表現勞動力每日價值每周價值等等的轉化形態,即為日工資,周工資一類「計時工資」(Zeitlohn)的形態。 現在首先應注意的,就是:第十五章述及的關於勞動力價格與剩餘價值之量變法則,得由單純的形態變化,轉化為工資的法則。同樣的,勞動力的交換價值,與這個價值轉化成的生活資料量之間的區別,現在會當作名義工資(nominellem Arteitslohn)與真實工資(reelem Arbeitslohn)之間的區別,再現出來。關於已經在本質形態上說明過的現象形態,這裡用不著再作多餘的覆述。所以下面只限於說明計時工資的若干特點。 勞動者對於其一日勞動或一周勞動所獲得的貨幣額[1],形成他的名義工資額,即依價值計算的工資額。但顯然的,依照勞動日的大小,換言之,即依照每日供給的勞動量的大小,同一的日工資或周工資,可以代表極不相同的勞動價格,即就是,勞動量相等,其所得的貨幣額極不相等[2]。因此,在考察計時工資時,我們必須再把工資,日工資或周工資的總額,與勞動的價格區別。然則我們將如何發現這種價格(即一定量勞動的貨幣價值)呢?以平均勞動日的小時數,除勞動力的平均日價值,我們就可發現勞動的平均價格。例如,勞動力的日價值3先令,代表6勞動小時的價值生產物;假若勞動日為12小時,1勞動小時的價格為,3先令/12 即等於3便士。像這樣發現的1勞動小時的價格,可用作勞動價格的單位尺度。 由以上的說明,可得出這種結論,即勞動價格縱令不絕低落,日工資,周工資等等,仍得維持原狀。舉例來說罷,如其通例的勞動日為10小時,勞動力的日價值為3先令,則一勞動小時的價格,就為3 3/5便士。勞動日由10小時增至12小時,1勞動小時的價格,馬上會跌落到3便士;如更增至15小時,還馬上會跌落到2 3/5便士。但雖然如此,日工資,周工資,仍維持原狀不變。反之,當勞動價格不變,甚或跌落時,日工資,周工資,還得增高。例如勞動日為10小時,勞動力價值為3先令,1勞動小時的價格,為3 3/5便士。假若營業擴大的結果,勞動日延長至12小時,勞動價格保持原樣不變,那他現在的日工資,雖增加到3先令7 1/5便士,仍不會在勞動價格上引起何等變化。當勞動不在外延上(時間上)增大,而在內包上(強度)增進時,也會得出同一結果[3]。因此,名義上的日工資周工資,得在勞動價格保持原樣或跌落的場合增加。當家主供給的勞動量,由家人的勞動而增大時,勞動者家庭收入,同樣適用上面的說明。總之,有種種方法:一面降低勞動價格,同時不必需要縮小名義上的日工資或周工資[4]。 把這當作一般的原則,會生出以次的結論;即在日勞動周勞動不變的限度內,日工資或周工資的大小,是取決於勞動價格的大小;而此勞動價格,又隨勞動力的價值如何,乃至隨勞動力價格與其價值不一致的程度如何,而有種種變化。反之,如勞動價格不變,則日工資周工資的大小,就取決於日勞動量,周勞動量的大小。 計時工資的單位尺度,即一小時勞動的價格,是以通常勞動日的小時數,除勞動力每日價值所得之商。且假設通常勞動日為12小時,勞動力的日價值為6勞動小時的價值生產物,即3先令罷。在這種假定下,1勞動小時的價格為3便士,其價值生產物,則為6便士。假若勞動者現在工作不到每日12小時(或每周不到6日),或僅6小時乃至8小時,他在同一勞動價格下所得的日工資,就只有2先令或1先令6便士[5]。依據假定:他為要生產與其勞動力價值相等的日工資,每日就得平均勞動6小時;並且,依據同一假定:他各小時有一半為自己勞動,殘餘一半為資本家勞動,他在工作不到12小時的場合,他自己就顯然得不到6小時的價值生產物。我們已在前面述及過度勞動的破壞性的結果;在這裡,我們又發現勞動者沒有充分工作的痛苦的源泉。 設竟確定每小時的工資,使資本家沒有支付日工資周工資的義務,卻能在勞動者被雇用的時間內,一小時一小時計算支付工資,則在這場合,他僱傭勞動者的時間,較之原來當作勞動價格尺度單位(即每小時工資)計算基礎的時間,還能夠縮短一些。因為那種尺度單位,是依  勞動力的日價值/一定小時數的勞動日  的比例所決定。勞動日如果不包含一定的勞動小時數,那尺度單位的一切意義,自然會歸於消滅。有給勞動與無給勞動的關聯也被揚棄。資本家這時對於勞動者可不給與生存上必要的勞動時間,而由他絞出一定量的剩餘勞動來。他破壞僱傭上的一切規律,而依照自己的便利與專擅與眼前的利害關係,強使可驚的過度勞動,與相對的或全部的失業,交相作用。他能在支付「勞動標準價格」的口實之下,不給與勞動者相當的代價,而把勞動日異常延長。所以,在1860年,倫敦建築業勞動者,就為反對資本家以小時計算工資的企圖,發動了一次完全合理的暴動。勞動日的法定限制的施行,當然不曾防止了起因於機械參加競爭,起因於所用勞動者性質發生變化,起因於局部恐慌或普遍恐慌的職業減少事態,但上述那種惡害,卻因此歸於絕滅了。 日工資或周工資增加時,勞動的價格可在名義上不變,甚至可低落到它的正常水準以下。這種現象,在勞動價格(以每小時計算的)不變,勞動日延長到通例時間以上的場合,經常發現。假若在 勞動力的日價值/勞動日 的分數上,分母增大,分子將更急速地增大。由於勞動力的機能期間增進,勞動力的磨滅增進,勞動力的價值也隨而增進;並且與勞動力機能期間的增進較量起來,價值增進的比例,還要急速。所以,在勞動時間沒有法定限制,以計時工資為通則的許多產業部門上,遂自然發生了一種習慣,認一定點(例如滿10小時)以內的勞動日,為標準勞動日(normal working day, the day's work, the regular hours of work)。超過這種限度的勞動時間,則為額外時間(Overtime),對此額外時間,雖以每小時為計算的尺度單位,而給與「額外報酬」,但那報酬在比例上是小得可笑的[6]。標準勞動日在這裡是當作現實勞動日的一部分而存在;以一全年來說,後者往往較前者的時間為長[7]。當勞動日延長過一定的標準限度時,勞動價格的增加,在英國種種產業部門上,是採取以次的形態:即,因所謂標準時間中的勞動價格過於低廉,因此,期望得到充分工資的勞動者,不得不在有較好報酬的額外時間勞動[8]。勞動日的法定限制,把資本家的這些快意處,宣告終結了[9]。 在無論那一種產業上,其勞動日愈延長,則其勞動工資愈低下。這是一般公認的事實[10]。此種事實,曾由工廠監督專員勒德格萊夫依1839年到1859年20年間的比較觀察,予以例證了。據他所證示的,在10小時勞動法取締下的工廠的工資雖有增加,但每日工作至14小時乃至15小時的工廠的工資則一律下落[11]。 上述的法則是:「在勞動價格不變的限度內,日工資周工資的大小,取決於所供給的勞動量的大小」。由此首先生出的結論,就是:勞動的價格愈低,則勞動者要確保貧弱的平均工資,其所須提供的勞動量必愈大,勞動日必愈長。在這場合,勞動價格低微的事實,將當作勞動時間延長的刺激,而作用著[12]。 然在另一方面,勞動時間延長,又會引起勞動價格,從而引起日工資或周工資的低落。 勞動價格由 勞動力的日價值/一定小時數的勞動日 決定的事實,顯示著:沒有何等代價的勞動日的延長,即是勞動價格的減下。但允許資本家在長期間內延長勞動日的同一事實,首先會允許他,最後且進而強迫他,降低名義上的勞動價格,以致勞動的小時數增大了,其總價格卻減少,日工資或周工資也相應減少。這裡只要指出兩件事情就夠了。假若一個勞動者從事個半人或兩個人的工作,就令市場上存在的勞動力的供給不變,勞動的供給也將隨而增大。這一來,勞動者之間發生競爭,由是使資本得降低勞動價格。勞動價格低落,他就更可以把勞動時間延長。[13]不過,這種變則的社會平均水準以上的無給勞動量的支配,馬上會變為資本家自己中間互相競爭的根源。商品價格有一部分是由勞動價格形成。勞動價格的無給部分,不一定要算入商品的價格內。那可以贈與商品購買者。這是由競爭導來的第一步。由競爭導來的第二步,就是至少把延長勞動日所獲得的變則剩餘價值一部分,也從商品售賣價格中排出。這一來,商品的異常低廉的售賣價格,最初是偶爾的生出,以後則漸漸成為固定的。往後,這種低廉的售賣價格,還將成為勞動時間過長而工資則甚貧弱的不變基礎;但在原先,這低廉的售賣價格,卻寧說是工資貧弱的結果。因為競爭的分析,不屬於當前的考究範圍,所以關於這種運動,這裡只提出一點暗示。暫且看資本家的自白罷:「在伯明罕,僱主間的競爭異常厲害。他們許多人都不得不以僱主的資格,作他們平素恥而不為的事;而且,那麼作,並不會多掙錢,只不過使大眾受到利益」[14]。讀者會記起倫敦的兩種麵包業者:一是以充足價格出賣的麵包業者(the「fullpriced」bakers),一是在平準價格以下出賣的麵包業者("the Underpriced", "the undersellers")。前者曾對國會調查委員,責難他們的競爭者說:「他們現在第一是靠欺騙大眾(由摻假商品的製造),其次,是以12小時的工資得到18小時的勞動,來維持的。……職工的無給勞動,成為競爭所由進行的源泉。在今日還是如此。……麵包業老闆間的競爭,使夜間勞動的廢止發生困難。減價求售者既在成本價格(與麵粉價格相應的成本價格)以下售賣其麵包,自不得不由職工榨取較多的勞動,以資彌補。……假如我使職工作12小時勞動,而近鄰同業者卻使其職工作18小時乃至20小時勞動,他在售賣價格上一定會戰勝我。假若職工們能堅決要求額外勞動的給付,這種流弊,當可矯正。……減價求售者所雇用的許多職工,都是只要有工資可得,無論怎樣低廉也覺得甘心的外國人和未成年人等」[15]。 上面這種哀訴,是饒有興味的,因為那指示著:映在資本家頭腦中的,不過是生產關係的外觀。資本家不知道:勞動的平準價格,也包含有一定量的無給勞動;而那種無給勞動,正是他的利得的正常的源泉。由資本家看來,剩餘勞動時間的範疇,全不存在,因為那是包含在標準勞動日中,他相信,他對於這個,已經在工資形態上支付過了。不過,超過通例勞動價格的限界以延長勞動日所生出的額外時間,資本家卻確認其存在。在他與廉賣競爭者相對抗時,他甚至主張,對這額外時間,須給付額外報酬。至若這額外報酬,和通常每小時勞動價格一樣,包含無給勞動的事實,他卻不知道的。舉例來說罷,設12小時勞動日的每1小時價格為3便士,這3便士代表1/2勞動小時的價值生產物;同時,額外的1小時的價格為4便士,代表2/3勞動小時的價值生產物。在前一場合,資本家對於每1勞動小時,是一半沒有給付;在後一場合,則是1/3沒有給付。 * * * [1]在這種討論上,貨幣價值常假定是不變的。 [2]「勞動的價格,是為一定量勞動而支付的貨幣額」(愛德華•韋斯特著:《穀物價格與工資》,倫敦1826年刊第67頁。)韋斯特就是題名「牛津大學一校友著,《土地投資論》(倫敦1815年刊)」的著者,他這部匿名著作,在英國經濟學史上.具有劃時期的價值。 [3]「勞動的工資,依存於勞動的價格和已經提供的勞動量。……勞動工資增大,不一定就含有勞動價格增進的意味。在勞動時間延長,勞動者的努力加大時,勞動的價格縱然不變,勞動的工資,卻不妨大大增加」(韋斯特前揭書第67頁68頁及112頁。)不過,關於「勞動的價格」究將如何決定的主要問題,韋斯特是用平凡的語調來敷衍的。 [4]我們前面屢屢引用過的《工商業論》的著者(18世紀產業資產階級的熱狂的代表者),關於這點,雖然表現得有點混亂,但卻正確地感覺到了這點。他說:「由食品及其他生活必需品的價格而決定的,是勞動量,而不是勞動的價格(名義的日工資或周工資)。如其生活必需品價格極度低落,勞動量自然會按比例減少。……製造家們都知道:除了變更名目上的額數外,還有種種方法增減勞動的價格」(前揭書第48頁及61頁。)西尼耳的《工資率三講》(倫敦1830年刊),乃擅自利用韋斯特的述作寫成。他在該書中說:「勞動者主要關心於他的工資額」(第15頁)。這就無異說:勞動者主要關心的,是他的所得(即名義上的工資額),不是他的所與(即勞動量)! [5]職業範圍這樣異常減少的影響,和法律一般縮短勞動日的影響,截然不同。前者於勞動日的絕對量無何等關係,15小時的勞動日也好,6小時的勞動日也好,一樣行得。勞動的正常價格,在15小時勞動日的場合,是以每日平均15小時勞動為基礎來計算,在6小時勞動日的場合,是以每日平均6小時勞動為基礎來計算。所以,他在前一場合只工作七小時半,在後一場合只工作三小時,結果是一樣的。 [6]「額外時間(在花編製造業上)的給付率,是異常低微的,每小時由1/2便士或3/4便士到2便士不等。這和勞動者在健康上及活力上所受到的惡害之大,恰好成一個慘痛的對照。……而由這樣獲得的小額臨時收入,往往還得開銷在額外榮養上」(「童工委員第二報告」第16頁第117號)。 [7]例如,在最近工廠法實施以前,我們就在壁紙印刷業上見到這種情形。「我們一直勞動下去,連食事上的休息也沒有。十小時半的日工,在午後四點半就終結了;此後通統算是額外時間,那很少在八點鐘以前完結的。所以,在實際上,我們終年在從事額外勞動。」(見「童工委員第一報告」第125頁所載斯密氏的供述。) [8]例如,在蘇格蘭的漂白工廠上,就可見到此種情形。「在1862年工廠法實施以前,蘇格蘭若干地方的漂白業,就是依一種額外時間制度,從事經營的。正規的勞動日,為10小時。對於這勞動日,每人每日給付1先令2便士的名義工資。此外,每天有3小時乃至4小時的額外時間,按照每小時3便士的比例給付。這種制度的結果是:……單從事正規的勞動,每人每周得不到8先令以上的收入。……沒有額外時間,他們的日工資是不夠的。」(1863年4月30日,工廠監督專員報告第10頁。)——「為獲得成年工人的較長的工作時間,而給予較高的工資,是一個太強的不能抵抗的誘惑。」(1848年4月30日「工廠監督專員報告」第5頁。)在倫敦的裝訂書籍業方面,多使用14歲至13歲的少女,她們雖有契約將勞動時間規定,但每月的最後一周,她們要和年長的男工混在一起,一直勞動到夜間10點,11點,12點乃至1點鐘。「工廠主以額外的給付和晚餐誘惑她們」,這種晚餐,是在附近的包飯作吃的。在此等「年輕的永生者」(Young Immortals)之間,雖發生異常淫蕩的勾當(童工委員第5報告第44頁第191號),但她們所裝訂的書籍,卻有大量的聖經,還有其他各種德育的書。這該是一種抵償罷! [9]參看「工廠監督專員報告,1863年4月30日」第5頁。在1860年大罷工與工廠停閉的當中,倫敦建築工人以對於事態的正確的認識,表示只有在以次兩條件下,承認計時工資:(一)確定一勞動小時的價格,同時要確定標準勞動日為9小時或10小時;並且10小時勞動日的1小時的價格,要較9小時勞動日的1小時的價格為大;(二)超過標準勞動日以上的時間,都為額外時間,對額外時間要給付更高的工資。 [10]「在以長時間勞動為通則的地方,其工資也通例低級,這是世所周知的事實」(「工廠監督專員報告」1863年10月31日第9頁)。「僅得最貧弱營養的勞動,大抵是過度延長的勞動」(「公眾衛生第6報告1864年」第15頁)。 [11]「工廠監督專員報告1860年4月30日」第31頁及32頁。 [12]舉例來說罷。英國手制釘工人的勞動價格是低廉的,由是,他們的周工資,極其有限,但他們每天卻得勞動15小時。「每日的勞動小時極多(午前6時起,午後8時止),為了獲得11便士乃至1先令,他們在這一切時間中,都得作激烈的勞動。並且,在他們的所得中,還要為工具的磨損,燃料的耗費,以及鐵的消耗,一共扣除2 1/2便士乃至3便士」(童工委員第3報告第136頁第671號)。而女工以同一勞動時間所得的周工資,不過5先令。(前揭「報告」第137頁第674號)。 [13]例如,某工廠勞動者,如拒絕從來的長時間勞動,「他的位置,不旋踵間,就要為其他不論作多長時間都行的勞動者所奪去,因而失掉職業。」(工廠監督專員報告1848年10月31日第39頁供述第58號。)「假若一個勞動者,成就兩個人所作的勞動……則因這追加勞動的供給,可使勞動價格減下,……由是使利潤率一般增騰。」(西尼耳著:《工資率三講》倫敦1830年刊第14頁。) [14]「童工委員第3報告」第66頁供述第22號。 [15]《關於麵包業職工的不平原因的報告》倫敦1862年刊第411頁,並參照供述第479,359及27號。但以全價售賣麵包者及其發言人本涅特(Bennett)卻曾這樣自白:他們的工人「由午後11點鐘上工!……一直繼續勞動到翌晨8點鐘,或竟繼續到翌日午後7點鐘。」(前揭報告第22頁。) 第十九章 計件工資 計時工資是勞動力價值或價格的轉化形態,計件工資(Stücklohn)不外是計時工資的轉化形態。 乍然一看,在計件工資上,由勞動者出賣的使用價值,不是他的勞動力的機能,即:活的勞動,而是已經實現在生產物上的勞動;並且,這種勞動價格,還不像計時工資那樣,由 勞動力的日價值/一定小時數的勞動日 的分數決定,而像是依生產者的能率決定[1]。 這種確信外觀的確信,首先不免要為這個事實所動搖:即,以上兩種工資形態,會同時並存於同一產業部門。例如,「倫敦的排字工,以計件工資為通例,以計時工資為例外,各地方的排字工,則以計時工資為通例,計件工資為例外。倫敦港口的造船工,都依計件工資支付,其他諸港的造船工,則依計時工資支付」[2]。在倫敦同一馬具製造廠中,往往對於法國人支付計件工資,對於英國人則支付計時工資。就在計件工資一般通行的真正工廠中,也往往因特種工作不適於這種工資形態,而支付計時工資[3]。不過,工資支付上的形態差異(雖然當中的一種形態,會比他種形態,更有利於資本主義生產之發達),決不會在工資本質上引起何等變化,那是非常顯明的。 讓我們假定普通勞動日12小時,其中6小時有給,6小時無給;這種勞動日的價值生產物為6先令,從而1小時勞動的價值生產物為6便士。更假定:依經驗所示的結果,一個勞動者以平均的強度與熟練,對於一件物品的生產,事實上只支出社會的必要的勞動時間,他在12小時內,供給生產物24件(那或是各個分離的物品,或是繼續製品中可以測量的部分)。在那種場合,那24件的價值,除去當中包含的不變資本部分之後,為6先令,從而,每件的價值為3便士。勞動者,每件得1 1/2便士;在12小時內,共得3先令。是假定勞動者為自己勞動六小時,為資本家勞動6小時,還是假定他每小時以一半為自己勞動,一半為資本家勞動,那與計時工資沒有什麼差別;同樣的,是假定每件物品的半分為有給部分,半分為無給部分,還是假定12件的價格代置勞動力價值,其他12件體化為剩餘價值,那也於計件工資,沒有什麼差別。 計件工資形態,與計時工資形態,是同樣的不合理。例如,兩件商品,除去生產上所消費的生產手段的價值之後,值6便士,作為一勞動小時的生產物,勞動者由此獲有3便士的價格。在實際,計件工資沒有直接表現任何價值關係。在這裡,成為問題的,不是各件商品的,依體化在商品內的勞動時間計量的價值,反之,乃是勞動者支出的,由其所生產的件數計量的勞動。在計時工資上,勞動的計量,取決於直接的時間持續;在計件工資上,勞動的計量,取決於勞動在一定時間內體化而成的生產物量[4]。勞動時間自身的價格,結局是由日勞動的價值=勞動力的日價值的公式所決定。由是,計件工資,不過是計時工資的一種轉化形態。 我們現在且略略深入地,考察計件工資的特質。 在計件工資上,勞動的質量,是為製作物本身所制馭;要得充分的計件工資,製作物就得有平均的完美。所以,從這方面,計件工資成了剋扣工資與資本主義欺詐的最豐富的源泉了。 計件工資給資本家以測量勞動強度的確定的尺度。因此,只有這種勞動時間,即體化在預先決定並由經驗確定的商品量內的勞動時間,才算作社會的必要勞動時間,並當作這樣的勞動時間來支付。惟其如此,在倫敦大規模的裁縫工作場中,都把一件製作物,例如一件背心,呼為一小時或半小時,每1小時6便士。由實地經驗,可以知道一小時的平均生產物。在新時樣發生或從事修繕的場合,僱主與勞動者間,就常為某件特別製作物,是否等於一小時或其他時間,而釀起爭議,結局,那還是取決於經驗。在倫敦家具製造所中,也是如此。假若勞動者沒有平均的能率,從而,不能在一日供給一定最低限量的製作物,僱主是要給他解僱的[5]。 在這場合,勞動的質量與強度,由工資自身的形態所制馭。勞動上的監督,差不多成了沒有用處的。因此,這種計件工資形態,遂為上述近世家內勞動設定了基礎,也同樣為等級編制榨取壓迫制度(hierarchisch gegliederten Systems der Exploitation und unterdrückung)設定了基礎。後面 這種制度,有兩個基礎形態。在一方面,計件工資使介在資本家與工資勞動者間的寄生者的中間活動,即「勞動的分租」("subletting of labor"),更容易進行。這些中間人的利得,全出於資本家支付的勞動價格與中間人實際付給勞動者的部分的差額[6]。在英國,這種制度特被呼為「汗血制度」("Sweating system")。在另一方面,資本家與工頭(在製造業上為組長,在礦山上為石炭采出者,在工廠中為真正的機械工人)之間,締結每件支給若干的契約,後者依此契約所定價格,自負招集助理工人與給付工資的責任。像這種方法,也須在計件工資制度下,始得施行。資本家所加於勞動者的榨取,在這場合,是通過勞動者所加於勞動者的榨取,才實現的[7]。 在計件工資已經確定的限度內,儘可能使勞動力加強起來,自然是勞動者自己所樂為的,但資本家卻容易由此把勞動強度的標準程度提高起來[8]同樣的,勞動日的延長,因其提高日工資周工資,故也為勞動者自己所樂為[9]。可是,我們就把以次的事實,——勞動日的延長,即在計件工資不變時,也包含勞動價格的降落——存而不論,我們以前討論計時工資時曾經說明的反應作用,也會因此發生。 把若干例外拋開不說,在計時工資上,對於同一工作,是給付同一工資。而在計件工資上,勞動時間的價格,雖也是由一定量生產物所計量,但日工資周工資,卻隨勞動者個人的差異,發生變化:在一定時間內,某一勞動者供給最低限量的生產物;其他勞動者供給平均量的生產物,第三者則供給平均量以上的生產物。於是,就實收入說,就依各個勞動者的熟練,體力,精力,持久力的不同,生出了莫大區別[10]。但這自然沒有改變資本與工資勞動間的一般關係。第一,從工作場所全體說,個人的區別,會相互抵消,由是,在一定勞動時間內,會供給平均生產物,所付工資總額,將為該營業部門的平均工資。第二,工資對剩餘價值的比例,也沒有變化,因為由各個勞動者個別供給的剩餘價值量,恰與他們個別的工資相照應。不過,個別性會在計件工資上取得較大的作用範圍,那在一方會發展勞動者的個別性,從而,發展其自由,獨立,克己等精神,同時更在他方促進他們相互間的競爭。因此,計件工資有一種傾向,把個別工資抬高到平均水準以上,同時卻使那平均水準本身降低。但一定的計件工資,如久而久之地由傳統習慣固定了,以致特別難於降低,則在那種場合,僱主將當作例外,強制地,要把它轉化為計時工資。舉例來說,如像1860年考文特勒市的絲帶織工的大罷工,就是由反抗僱主這個方法釀起的[11]。最後,計件工資還是前章所述小時計算制度(Stunden systems)的一個主要支柱[12]。 由上面的說明,就知道,計件工資是最適合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的工資形態。這種工資形態,原不是嶄新的,在十四世紀英法兩國的勞動法上,它就已經與計時工資,同等的為政府所公認,但它贏得大的活動範圍,卻是在真正的製造業時代。在大工業的狂潮壓進時代,特別是由1797年至1815年間,它曾經當作延長勞動時間和降低工資的槓桿,作用著。關於那個時代工資變動的極重要材料,可求之於藍皮書「穀物條例請願特別調查委員的報告與證述」(1813年至1814年的議會)和「穀物栽培,通商,消費狀態及有關這一切的法律的救命委員報告」(1814年至1815年的議會)。在那裡面,我們可找到證明的文件,說明自反雅各賓戰爭(Antijakobinerkriegs)開始以來,勞動價格是繼續不斷的低落。例如,在機織業上,因計件工資異常低落之故,儘管勞動日極度延長,日工資仍較從前低微。「織工的實收入,較從前遙為減少,他們對於普通勞動者的優越,先前極大,現在幾乎完全歸於消滅。在實際,熟練勞動與普通勞動間的工資差別,現在已較過去任何時代微小得多」[13]。計件工資把勞動強度和勞動時間增加了,要知道這種增加,對於農業無產者的利益是怎樣微小,我們且由擁護地主及租地農業者利益的一部書中,抄引以次的文句。其中說:「農業上的工作,大抵是由日傭或計件勞動者擔當。他們的周工資,約為12先令。我們雖然可以假定,在計件工資的場合,比在周工資的場合,勞動者因在勞動上有較大的刺激,故能多得1先令乃至2先令,但就其一年的總收入來說,恐怕他由失業引起的減收,還要超過上述的增收。……不過,據一般的事實,他們的工資,與必要生活資料的價格,保持一定的比例,所以,有子女二人的成年勞動者,不仰賴教區的救恤,已可扶養一家」[14]。在當時,馬爾薩斯曾就議會發表的這諸種事實,這樣表示過:「我得告白:我對於計件工資這樣流行的事實,表示疑懼。1日作12小時,14小時,乃至更長時間的真正苦工,殊非人類所可挨受」[15]。 在受工廠法取締的各工作場所中,計件工資是一般的通則。因為在那種場合,資本僅能由勞動加強以增進勞動日的實效[16]。 因勞動生產力變化,同量生產物中表現的勞動時間,有種種不同。由是,計件工資也有種種不同。因為計件工資,不外是一定勞動時間的價格表現(preisausdruck)。就前例來說,12小時生產24件;同時,12小時的價值生產物為6先令,勞動力的日價值為3先令,一勞動小時的價格為3便士,每件的工資為1/2便士。每件生產物,吸去1/2勞動小時。假使勞動生產力倍增的結果,同一勞動日所供給的生產物,由24件增至4件,那麼,在其他一切情形不變的限度內,每件生產物的計件工資,將由1/2便士跌落到3/4便士,因為現在每件不是代表1/2勞動小時,而是代表1/4勞動小時。24×1 1/2便士,等於3先令;48×3/4便士同樣等於3先令。換言之,計件工資將比例於同一時間所產物品件數的增多,而降低,從而,比例於同一件物品所支出勞動時間的減少而降低[17]。計件工資的這種變動,雖僅為名義上的,但卻導來資本家與勞動者間的不斷的鬥爭。不是資本家把那種變動當作實行減低工資的口實;便是勞動生產力上的增進,伴著有勞動強度上的增進;不然的話,就是由於勞動者看重計件工資的外觀,以為他們被支付的對象,是生產物,不是勞動力,因而反對在商品售賣價格不減低時把工資減低。「勞動者小心注意原料價格與製品價格,他就能夠正確計算僱主的利潤[18]」。資本對於勞動者的這種要求,當然視為是一個大錯誤,認他們對於工資勞動的性質,沒有了解[19]。他痛罵這種僭越,痛罵這種對於產業進步的課稅。並斷然倡言,勞動生產力與勞動者無何等關聯[20]。 * * * [1]「計件勞動制度,指示了勞動者歷史上的一個時代。它既不是凡事一憑資本家意志行事的日傭勞動者的地位,也不是預期在不遠將來可以一身兼為勞動者與資本家的合作勞動者,卻在二者之間形成一個中間階段。計件勞動者雖是使用僱主的資本從事勞動,他實際上是自己的僱主。」(約翰•瓦茲John Watts著:《工會與罷工,機械與合作組織》孟徹斯德1865年刊第52, 53頁。)我引述這幾句話,因為它是腐舊的辯護的陳套語的污水坑。這位瓦茲君,從前還以歐文主義自炫,而在1842年,刊行《經濟學上的事實與虛構》的小著。在那書中,他曾說:「財產是贓物」。不過,這是老早以前的事。 [2]鄧林格(T.J. Dunning)著:《工會與罷工》倫敦1860年刊第22頁。 [3]這兩種工資形態同時存在,是怎樣有利於工廠主方面的欺詐,由下面的報告,即可征知:「某工廠雇有400個勞動者,其半數為計件勞動者,他們對於從事較長時間的勞動,有直接利益。其他半數200人是獲取計時工資,他們工作的勞動時間,雖與計件勞動者的勞動時間相等;但他們不能由額外時間得到何等給付。……此200人只要在每日作半小時的勞動,就等於一個人50小時的勞動,或等於一個人一個星期的勞動的5/6。這就是對於僱主的積極的利得。」(「工廠監督專員報告1860年10月31日」第9頁。)「額外勞動,現尚極為盛行,那大抵沒有被發覺的危險,就是對於法律所課的刑罰,也是有保障的。至若那些非受計件工資,而受周工資的勞動者的損害……我們已經在以前許多報告中指明了。」(工廠監督專員報告1859年4月30日荷爾訥所述,第8頁及第9頁。) [4]「工資有兩種計量法:一是依照勞動的持續時間計量,一是由勞動生產物計量。」(《經濟要論》巴黎1796年刊,第23頁。)這部匿名著作的著者,為加尼爾(G. Gamier)。 [5]「他(紡紗工人)領受一定重量的棉花,經過一定時間之後,便須返還有一定織細程度的一定重量的絞線或棉紗。他對於這返還的製作物,按照每磅領受工資。假若製作物不夠精良,他得受罰;假若製作物量,沒有達到一定時間規定的最低限度,他將被解僱,而代以更能勝任的勞動者。」(前揭烏爾著:《製造業哲學》第317頁。) [6]「當一種製作物,要經過許多從中獲取利得的人的手,而實際只由最後的人製作時,落到女工手中的給付,一定是一個貧弱的不相稱的部分。」(「童工委員第2報告」第70頁第424號。) [7]辯護者瓦茲也說:「設能廢止勞動者為一己利益而使同儕作過度勞動的方法,代以另一方法,使參與同一勞作的一切人,各按照各自的能力,訂立連帶的契約,那在計件勞動制度上,一定是一個大改進。」(瓦茲前書第53頁。)關於這種制度的討厭之點,可參照童工委員第3報告第66頁第22號,第11頁第124號,第11頁第13號,53號,59號等等。 [8]這種自發的結果,往往要受到人為的刺激。例如,在倫敦的機械製造業上,從來就通行著以次的欺騙手段:「資本家選定具有優秀體力與熟練的一個勞動者,充當工頭,對他每三個月(或其他期間),給付以追加的工資,但以這個默契為條件:即,他會設法,使那些領受普通工資的勞動者,像他一樣拚命的工作。……那些要使勞動者的活動,其卓越熟練,及其勞動能力歸於萎縮的資本家所以都抱怨工會,由此點就夠明白,毋庸解釋了。」(鄧林格著:《工會與罷工》倫敦1860年刊第22頁23頁。)因為這位著者自己就是勞動者,且是某工會的秘書,他的這種敘述,在旁人看來,也許不免失之誇張。但讀者請拿莫爾頓所著的「極有價值的」《農業百科辭典》(參看其中「勞動者」一條罷。那位編者竟把我們這裡所論及的方法,當作良好的方法,向租地農業者推薦)。 [9]「領受計件工資的一切勞動者……都以超出勞動日法定限界為利益。關於甘願在額外時間勞動的這種觀察,就織布和繅絲的女工們說,是特別適當的。」(「工廠監督專員報告1858年4月30日」第9頁。)「於僱主有利的這種計件勞動制度……其所給付的工資,雖屬低廉,但對於少年陶業工人,卻是一種直接的激刺,使他們從事可驚的過度勞動。……那是促使陶業工人身體惡化的一大原因。」(「童工委員第1報告」第13頁。) [10]「在職業勞動都支給計件工資的地方……其工資額會有極大的差異。……然就日工資說,則工資的水準,一般趨於均等。……僱主也好,勞動者也好,雙方都承認那是職業上有平均能率的勞動者的工資準則。」(鄧林格著前書第17頁。) [11]「手工業職工的勞動,系由日工資或計件工資所規制。……各業的職工,每日究能成就多少工作,老闆大體知道。所以,他們往往會比例於各職工所成就的勞作,來給付工資。就因此故,職工們即令未受何等監視,也會為他們自身的利益,儘可能的加緊勞動。」(闞梯龍Philip Cantillou著:《商業一般性質論》1765年阿謨斯特登版第185頁及202頁。)《商業一般性質論》於1755年刊行。其中所論,頗為魁奈,斯杜亞,亞當•斯密等所利用。據上面所引,著者顯然把計件工資看作是計時工資的轉化形態。這部書的法文版,雖在標題上表示是由英文版翻譯,但題稱「已故倫敦市商人腓力•闞梯龍著《商業之分析》」的英文版,記年為1759年,較法文版遲印4年;並且,從內容上看,也知道英語本是後來訂正的。例如,在法文飯中,沒有提及休謨,在英文版中,配第幾乎不曾再提到。英文版在學說方面是更不重要的,但包含許多有關英國商業及貴金屬買賣的事項,那是法文本所沒有的,英文版的標題曾說,這部書「主要是採用極有創見的某已故紳士的草稿改作而成」。這似乎不僅是虛構,雖然這種虛構正當時極為流行。 [12]「某工作場所雇用的勞動者,有時竟大大超過事實上作業之所需,那不是我們時常見到的麼?他們之所以出此,往往是由於臨時工作(那可以全然是想像的)的期待。因為勞動者領受計件工資,故僱主方面僅可對自己說,他可不冒任何危險;時間的全部損失,都是歸失業勞動者負擔的。」(格拉哥雅爾H. Gregoir著:《布魯塞懲治法庭中的印刷業者》布魯塞1865年刊第9頁。) [13]《大不列巔商業政策述評》倫敦1815年刊第48頁。 [14]《大不列巔地主及租地農業家擁護論》倫敦1814年刊第4頁及第5頁。 [15]馬爾薩斯著:《地租的性質與進步的研究》倫敦1815年刊。 [16]「領受計件工資者……恐怕占有工廠勞動者總數4/5。」(「工廠監督專員報告1858年4月30日」第9頁。) [17]「他的紡績機械的生產力,是被正確測定了的。用這種機械成就的工作的給付率,隨此種機械生產力的增進,而減低,不過不以同一比率減低。」(烏爾著:《製造業哲學》第317頁。)後來,烏爾自己把他這最後辯護的一句抵消了。他承認妙爾紡績機的增長,有引起追加勞動的必要。所以,勞動不因其生產力增加,而以同一比率減少。往下,他又說:「由這種勞動的增加,機械的生產力將有1/5的增進。這一來,紡績工人所成就的工作,得不到和以前比率相等的給付了。但因他的工資不是照1/5的比率減低,故機械的改良,對於他若干小時勞動的貨幣報酬,有提高的作用」。但他又說,「以上的說明,須作某種修正。……紡績工人現在得在追加的6便士中,取出一部分來,當作追加的工資,來付給未成年的助手。同時,成年工人還有一部分被驅逐。」(前書第321頁。)這種事實,決沒有表示工資增騰的傾向。 [18]亨利•福塞特(H. Fawcett)著:《英國勞動者的經濟地位》劍橋及倫敦1865年刊第178頁。 [19]倫敦標準報在1861年10月20日號,載有約翰•布萊特公司向羅虛德爾地方審判官,對「絨氈工會代表的協迫所提起的控訴。該公司採用一種新機械,使以前生產160碼絨氈所要的時間及勞動(!),現在可生產240碼。由投資在機械改良上所得的利潤,勞動者沒有權利要求分配。由是,公司提議把每碼的工資率,由一便士半降低為一便士;使勞動者由同一勞動所得的收入,和以前相同。這裡。只有名目上的降低。關於這件事,他們主張,無須事先鄭重向勞動者方面預告的」。 [20]「工會因要維持工資,竭力要分享由改良機械所得的利益(怎樣可怕呀!)。……因勞動縮短而要求高較工資,那等於對機械的進步課稅。」(《論職業之結合》新版,倫敦1834年刊第42頁。) 第二十章 工資之國民的差異 在第十五章,我們已把那些可在勞動力價值的絕對量或相對量(與剩餘價值比較的相對量)上引起變化的種種結合,討論過了。另一方面,勞動力價格所依以實現的生活資料量,還可在這種價格變化之外,發生獨立的相異的運動[1]。我們又講過,只要單純把勞動力的價值或價格,翻譯為外表的工資形態,就會轉化這一切法則,為工資變動的法則。在同一國度中,工資的這些變動,表現為種種變化的結合;就相異的諸國家說,這些變動,則表現為國民工資(nationaler Arbeitslohne)的同時的差異。因此,比較各國的國民工資時,必須考慮勞動力價值的變量,所由以決定的一切要件,例如自然的和歷史發達的第一生活需要品的價格與範圍,勞動者的教育費,婦女勞動和兒童勞動所演的角色,勞動的生產力,以及勞動的外延量與內包量等等。那怕是極皮相的比較,也須先把各國同一產業上的平均的日工資,照同樣大的勞動日還原。在諸種日工資這樣平均化之後,更須把計時工資換算為計件工資;因為只有計件工資是勞動生產力與勞動強度的測量器。 各國都有一定的中位的勞動強度。生產一種商品的勞動強度,在此水準以下者,皆須在商品的生產上,費去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以上的時間,從而,不得算為是標準品質的勞動。就一定國度而言,以勞動時間為價值尺度的法則,只受到國民平均以上的強度的影響。在以各個國家為構成分子的世界市場,卻不是如此。勞動的中位強度,因國而不同,一國的中位強度較大,他國的中位強度較小。但這些國民的平均,形成了一個階梯,那是以世界勞動的平均單位為尺度單位的。強度較大的國民的勞動,比之強度較小的國民的勞動,得在同一時間內,產出較多的價值,由較多的貨幣來表現。 價值法則在國際上的應用,更要受到以次事實的影響;即,生產力較大的國民,如不由競爭而把它的商品售賣價格減低而與其價值相等,則生產力較大的國民的勞動,會在世界市場上,算作是強度較大的國民的勞動。 一國資本主義生產愈發達,其勞動國民強度及生產力,將以同一比例,高在國際水準以上[2]。因此,在不同國度,以同一勞動時間生產的各種相異量的同種商品,會有不等的國際價值。此等價值,系以相異的價格來表現,那就是,依照國際價值,以不同的貨幣額來表現。於是,在資本主義生產方法較發達諸國的貨幣的相對價值,要比資本主義生產方法不發達諸國的貨幣的相對價值小;由此事實引出的結論,是:在貨幣上表現的勞動力的等價,即名義工資,在前一種國家,要比在後一種國家更高。當然,關於勞動者所得而處理的生活資料(即真實工資),是不能這樣說的。 但我們就把相異諸國貨幣價值上的這種相對差異,擱置不論,我們也不難發現以次的事實,即日工資周工資在前一種國家,要比在後一種國家更高;反之,相對的勞動價格,即與剩餘價值和生產物價值比較的勞動價格,則在後一種國家,要比在前一種國家更高[3]。 1833年工廠委員會委員柯威爾(J. W. Cowell),曾就紡績業作一周到的調查,得到這種結論:「英國的工資,自勞動者看來,雖比較歐洲大陸方面為高,但在資本家看來,事實上卻要較低。」(前述烏爾著:《製造業哲學》第314頁)英國工廠監督亞歷山大•勒德格萊夫,在1866年10月31日的工廠報告,曾就英國與大陸諸國的比較統計,論證大陸諸國的工資儘管較英國為低,其勞動時間也儘管遠較英國為大,但與生產物比較的勞動價格,卻寧可說較英國為昂。據一位在奧爾登堡棉紗廠充任經理的英國人所說:那個工廠的勞動時間,是由午前五時半到午後八時,星期六也是如此,以這樣的長時間,在英國人監督下勞動所供給的生產物,也趕不上英國勞動者十小時供給的生產物,若在德國人監督下,其供給量會更少。那個工廠的工資,雖遠較英國為低,有時竟低到50%,但與機械比較而計算的職工數,卻遠較英國為多,在若干部門,竟表示5:3的比。關於俄國的棉紗廠,勒德格萊夫君曾提供極其詳細的報告。其所用材料,系由一位一直在俄國工廠充當經理的英國人供給的。在富有各種醜惡事象的俄國土地上,英國工廠初期所見到的舊來令人戰慄的諸種事象,現今依然流行著。土著的俄國資本家,都不會作工廠經理,站在經理位置的,當然都是英國人。他們儘管採行過度的勞動,日夜連續的勞動,儘管僅給勞動者以最可恥的低額報酬,但俄國的製造品,還只能在限制外國競爭的場合,勉強支持。——最後,我且把勒德格萊夫指示歐洲各國每個紡紗廠每個紡紗工人的紡錘平均數的比較表,據在下面。據他自己說,此等數字係數年前所搜集,此後英國工廠的規模及每一勞動者的紡錘數,都增大了。不過,他在表中假定大陸諸國,與英國有均等的進步,所以那些數字還保持有比較上的價值。 每個工廠的紡錘平均數 英國 12,600 瑞士 8,000 奧地利 7,000 薩克森尼 4,500 比利時 4,000 法國 1,500 普魯士 1,500 每個勞動者的紡錘平均數 法國 14 俄國 28 普魯士 37 巴維利亞 46 奧國 49 比利時 50 薩克森尼 50 瑞士 55 德意志諸小邦 55 英國 74 勒德格萊夫君說:「這個比較,還於英國不利,其理由是:英國大多數工廠,是兼營機械織布業與紡紗業,而在右表中,織工的人數,並沒有除去。其他諸國的工廠,大抵是以紡紗為專業;如其能嚴密地以等物比較等物,我將會在我的管轄區內,發現許多棉紗工廠,只要用一個職工(機械照管人)兩個助理工人,就可照管一架有2,200個紡錘的妙爾紡績機,1日生產長達400英里重220磅的棉紗」(1866年10月31日工廠監督專員報告第31頁至37頁以下)。 我們知道:英國各公司曾在歐洲東部乃至亞洲敷設鐵道,它們除雇用土著勞動者外,還使用一定額數的英國工人。迫於實際上的必要,它們不能不考慮勞動強度上的國民差異,但那於公司無何等損失。它們的經驗指示了工資的大小,或多或少與勞動的中位強度相照應,而與生產物比較的相對勞動價格,卻一般在相反的意義上變動。 卡勒(H. Carey)在其最初經濟論著之一《工資率論》[4]中,企圖論證各國國民的工資,與各該國民的勞動日的生產力程度,成正比例。他想依據這種國際的關係,引出工資比例於勞動生產力而或增或減的結論。卡勒照例是用無批判的皮相的方法,把統計的材料,雜然混列起來。但即使他不是用這個方法論證上述結論的前提,我們也可根據剩餘價值生產的全部分析,顯出這個結論的荒謬。最妙的一點是,他並不主張,事物依照理論應該是怎樣,實際也就是怎樣。因為自然的經濟關係,為國家的干涉所歪曲了。惟其如此,計算各國國民的工資,必須把那依賦稅方式歸到國家手中的工資部分,視為也是歸到勞動者自己手中的。然則,卡勒君不應進而考察,此等「國費」是否資本主義發展的「自然果實」麼?這種推論,和這位作者是十分相稱的。他首先把資本主義的生產關係,看作是永久的自然法則與理性法則,並說破壞這法則之自由諸和的作用的,只是國家的干涉;在這以後,再由英國所加於世界市場之惡毒的影響(這影響好像不是起因於資本主義生產的自然法則)發現國家的干涉(即由國家保護這種自然法則及理性法則,即保護關稅制度)是必要的。此外,他還發現了:把現存社會的矛盾對立化為學說的里嘉圖等人的定理,不是現實經濟運動之觀念的產物,反之,英國及其他國家的資本主義生產之現實的對立,卻寧是里嘉圖等人的學說的結果!最後,他還發現:破壞資本主義生產方法之固有的美與固有的諧和的,終不外是商業。再進一步,恐怕他會發現,資本主義生產上的唯一的惡害,就是資本本身罷。只有這樣一個極無批判精神和充滿錯誤解釋的人,(雖然他抱保護主義的異端學說)對於巴斯夏及今日一切其他自由貿易樂觀主義者的調和的智慧,堪成為秘密的源泉。 * * * [1]「因為購買了更多的更低廉的物品,便說工資(著者在此是就其貨幣的表現而言)提高了,那不是正確的說法。」(大衛•布哈南〔David Buchanan〕編:亞當•斯密著《國富論》1814年刊第1卷第417頁注。) [2]「這種法則在個別生產部門上的應用,究將由何種與生產力有關的情形,而發生變更,且留待他處研究吧。」 [3]傑姆斯•安徒生(James Anderson)曾在他對亞當•斯密的論戰中說:「在土地生產物和一般穀物價格低廉的貧國中,表面的勞動價格,雖常較低廉,但其真實的勞動價格,事實上卻大抵較其他諸國為高,這是值得注意的現象。因為每日給與勞動者的工資,是勞動之表面的價格,而非其真實的價格。勞動的真實價格,是一定量勞作對於僱主的實際的破費。這樣考察起來,穀物及其他生活資料的價格,在貧國雖常常遙為低廉,勞動的價格,則大抵在富國比較低廉。……按日計算的勞動,在蘇格蘭,雖較之在英格蘭低廉多了,……可是計件勞動,則通統是英格蘭方面低廉」。(傑姆斯•安徒生著《論各種振興國民產業精神之手段》愛丁堡1777年刊第350頁351頁。)反之,低廉的工資,還會喚起勞動的騰貴。「愛爾蘭的勞動價格,比英格蘭為貴。……因為那裡的工資太過低微了。」(「鐵道敕命委員議事錄1867年」第2079號。) [4]卡勒著:《工資率論,全世界勞動者狀態互相差異的原因的研究》菲拉德爾菲亞1835年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