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論 · 第三篇 絕對剩餘價值的生產

馬克思 《資本論》
第五章 勞動過程與價值增殖過程 Ⅰ 勞動過程 勞動力的使用,即是勞動。勞動力購買者消費它,即是使它的出賣者勞動。它的出賣者,也即由此,由可能的,變為現實的,活動的勞動力,即勞動者。為要使勞動表現在商品中,最要緊的一件事,是使勞動表現在使用價值中,表現在可以滿足某種欲望的物體中。所以,資本家叫勞動者生產的,是特殊的使用價值,是某種物品。使用價值或財之生產,雖是為資本家利益,受資本家管理,但這個事實,不會變更這種生產的一般性質。所以,我們先且考察勞動過程(Arbeitsprozess),不問其一定的社會的形態。 勞動最先是人與自然之間的過程,在這過程中,人由他自己的活動,以引起,以規劃,以統制人與自然之間的物質代謝。人以一種自然力的資格,與自然物質相對立。他因為要使自然物質,採取對自己生活上有用的形態,乃推動各種屬於人身體的自然力,推動他的臂膀,他的腿子,他的頭,他的手。但當他以這種運動,加在自身之外的自然,並變化它時,他同時也變化了他自己的本性。他會展開各種睡眠在本身性質內的潛在能力,使這諸種力的活動,受自己統制。在此,我們不要討論最初的動物的本能的勞動形態。現在,勞動者在商品市場上成為勞動力的出賣者了。在這個情形看來,人類勞動尚未脫最初本能形態的情形,已消失在太古蒙昧的背景中了。我們所要討究的勞動形態,專屬於人類的形態。蜘蛛的工作,與織工的工作相類似;在蜂房的建築上,蜜蜂的本事,曾使許多建築師慚愧。使最劣的建築師,比最巧妙的蜜蜂更優越的,是建築師以蜂蠟建築蜂房以前,已經在腦筋中把它構成。勞動過程終末時取得的結果,已經在勞動過程開始時,觀念地,存在於勞動者的表象中了。他不僅在所工作的自然物上,引起一種形態變化,同時還在自然物中,實現他的目的。他知道他的目的,並以這個目的,當作法則來規定他的行為的種類和方法,並使自己的意志從屬於這個目的。這種從屬,還不單是個別分散的行為。勞動器官要緊張起來,固不待說。在勞動全過程中,尚須有有目的的意志。那表現出來,即為注意。一種工作的內容及進行方法,對於勞動者越少有吸引力,越不能使他由此享受運用肉體力或精神力的樂趣,則注意越是必要。 勞動過程的基本要素,是(1)人類的目的活動(即勞動),(2)勞動對象(Arbeitsgegenstand)和(3)勞動手段(Arbeitsmittel)。 土地(在經濟學上,包括著水),天然會以食料,以現成的生活資料,供給人類,不待人類協力,即成為人類勞動的一般的對象。還有些物品,只能由勞動使其與大地脫離直接的關係。它們也是自然給與的勞動對象。例如從水中捕獲的魚,從原始森林採伐的材木,從礦山採掘的礦石。曾經過去的勞動濾過的勞動對象,我們才名之為原料(Rohmaterial),例如已經采出且準備拿去洗滌的礦石。一切原料都是勞動對象,但不是一切勞動對象都是原料。勞動對象,必須已由勞動引起變化,方才成為原料。[1] 勞動手段是一物或諸物的複合體,勞動者把它用在他自身和勞動對象之間,把它當作傳導活動到對象上去的傳導物。他利用物之機械的,物理的,和化學的性質,把它當作手段,加力於物上,使物適合於自己的目的[2]。採集現成生活資料(如果實)的勞動,可以不說了。在這場合,人自己的身體器官是唯一的勞動手段了。舍此不言,則勞動者最先占領的對象,非勞動對象,僅為勞動手段。在此,自然物成了他的活動的器官,成了一種器官,那附加在他自己的身體器官之上,並不顧聖經的教訓,延長他自然所具的體格。土地是本來的食料倉,又是勞動手段的本來的藏庫。比方說,人用來投,用來磨,用來壓,用來切的石塊,就是土地供給人的。但土地本身也是一種勞動手段,不過用作農業的勞動手段時,它尚須有一系列的別的勞動手段,和已經有比較高度發展的勞動力為前提[3]。勞動過程相當發展以後,加工的勞動手段,成了必要了。在太古人住的洞穴中,我們發現了石制的器具和武器。在人類歷史開端的時期,人除利用加工的石塊,木片,骨頭,和貝殼之外,還使已經馴養並曾以勞動施以變化的動物,當作主要的勞動手段[4],勞動手段的使用與創造,雖在其他某一些動物間已見萌芽,但特為人類勞動過程的特徵。故佛蘭克林說,人是「製造工具的動物」。研究古動物身體組織,必須研究遺骨的構造;同樣,研究古社會經濟組織,也不能不研究勞動手段的遺物。劃分經濟時期的事情,不是作了什麼,而是怎樣作,換言之,用什麼勞動手段[5]。勞動手段不僅是人類勞動力發展程度的測量器,而且是勞動進行所在的社會關係的指示物。而在勞動手段中,機械性的勞動手段,(總括起來,那可說是生產的骨骼系統和筋肉系統)又比僅當作勞動對象的容器的勞動手段,(例如,導管,桶,籠,瓶等等,總括起來,那可說是生產的脈管系統)更能指示社會生產時期的決定的特徵。上述的種種容器,在化學工業上,才發生重要的作用。[6] 勞動手段,直接把勞動的作用傳導到對象上,從而依某種方法當作活動的傳導物。但就廣義說,進行勞動過程所必要的一切對象條件(Gegenständlichen Bedingungen),也包括在勞動手段之內。這些東西,不直接加入勞動過程,但沒有它們,則勞動過程不能進行,或只能不完全的進行。在這一類勞動手段中,又要算到土地,因為它是勞動者立足的處所,是勞動者工作的場所。但在這一類勞動手段中,還有一些,已經有勞動作了媒介,例如工廠建築物,運河,道路等等。 所以,勞動過程是由人的活動,用勞動手段,在勞動對象上,引起預先企圖的變化。過程在生產物(Produkt)中消滅了。它的生產物是一個使用價值,是一個由形態變化而與人類欲望相適合的自然物質。勞動與勞動對象相結合了。勞動是對象化了,勞動對象是被加工了。在勞動者方面呈現動態的東西,在生產物方面是呈現靜態,即呈現存在的形態。他紡績了。生產物是紡績品。 假若我們從結果的觀點,即從生產物的觀點,考察這全部過程,則勞動手段與勞動對象,表現為生產手段(Produktionsmittel)[7],勞動本身表現為生產勞動(Produktive Arbeit)[8]。 當一種使用價值,當作生產物,由勞動過程中走出來時,別一種使用價值,過去勞動的生產物,可以當作生產手段,加入勞動過程中去。同一使用價值,可以是這個勞動過程的生產物,又是那個勞動過程的生產手段。所以,生產物不僅是勞動過程的結果,同時還是勞動過程的條件。 在採掘產業上,勞動對象是自然直接供給的。採礦業,漁業,狩獵業等等,就是這樣。開墾處女地的農業也是這樣,但除這種例外不說,則各產業部門(Industriezweige)所處分的勞動對象,都是原料,是曾經勞動濾過的勞動對象,換言之,已經是勞動生產物。農業的種子,就是這樣。動植物,雖常被視為自然生產物,但不僅它們是前年度勞動的生產物,即其現形,恐怕還是許多代,在人類管理下,以人類勞動為媒介而繼續發生變形的生產物。若就勞動手段說,那就在最淺薄的觀察者看來,也大抵會指示過去勞動的痕跡。 原料既能構成生產物的主要實體,也能在生產物的形成上,當作補助材料(Hilfstoff)。補助材料或由勞動手段消費,例如石炭之於蒸汽機關,油之於車輪,乾草之於勞動家畜;或加於原料之上,使原料發生物質變化,例如氯素之於本色麻布,石炭之於鐵,染料之於羊毛;或幫助勞動進行,例如工廠取暖和取光的材料。但主要材料與補助材料的區別,在真正的化學工業上,會消滅去;因為,化學工業所用的原料,沒有一種,會當作生產物的實體再現的。[9] 因每一種物皆有種種屬性,從而有種種用途,故同一生產物,可以作許多勞動過程的原料。例如,穀物可以作制粉業者,制糊業者,造酒業者,牧畜業者等等的原料。當作種子,它還是它自身生產的原料。又如石炭,它既當作生產物,從採礦業出來,又當作生產手段,加進採礦業去。 同一生產物,還可在同一勞動過程中,兼作勞動手段和原料。例如在家畜飼養業上,家畜既為加工的原料,又為肥料製造的手段。 一種已經完成而可供人消費的生產物,可變成別種生產物的原料,例如葡萄,可以作葡萄酒的原料。但勞動所給予我們的生產物,有時只能用作原料。在這情形下,原料是稱作半制品(Halbfabrikat),或更適當地稱作中段製品(Stufenfabrikat)。棉花,毛絨線,棉紗,皆屬此類。這種原料,雖本身已經是生產物,但尚須通過種種的過程。在這種種過程中,它不絕以新的姿態,當作原料,直到最後的勞動過程,才吐出完成的生活資料或完成的勞動手段來。 如是,我們知道,一個使用價值,究竟是表現為原料,是表現為勞動手段,抑是表現為生產物,要看它在勞動過程中的機能和地位而定。地位轉換了,它的性質也會改變。 生產物,當它加入新勞動過程為生產手段時,會喪失生產物的性質。它將在活的勞動中,當作對象的要素。紡績業者只以紡錘為所用的手段,以亞麻為所紡績的對象。當然,任誰沒有紡績的材料和紡錘,也不能紡績。所以,在紡績開始時,我們必須假定,這種種生產物已經存在。但在這個過程之內,亞麻及紡錘為過去勞動生產物的事實,不致影響我們的問題。這好比,麵包雖為農民,制粉業者,麵包業者等等人過去勞動的生產物,但這事實不致於影響營養過程。反之,勞動過程中的生產手段,只因為有缺點,所以時時表示它是過去勞動的生產物。鈍刀叫用刀者時時想起它的製造者A。斷絲叫縫者時時想起它的紡績者E。若生產物完全無缺,則其效用性質雖也以過去勞動為媒介,但這事實是不會時時被注意的。 不參加勞動過程的機械,是無用的。不僅如此。它還會在自然物質代謝的破壞力下解體。鐵會生鏽,木會腐朽。不織也不編的紗,會成為廢棉。它必須被活的勞動捉住,並從死夢中被喚醒,從可能的使用價值,變為現實的能動的使用價值。這些物品浴於勞動的火中,當作勞動的化體而被占有,且在勞動過程中,擔任與其自身概念及職分最相適合的機能時,即是在事實上被消費掉,但其消費有一定的目的,那就是,當作新使用價值或新生產物的構成要素。這種新使用價值或新生產物,是可以在個人的消費上,充作生活資料,或在新勞動過程中,當作生產手段的。 所以,一方面我們發覺,生產物,是勞動過程的結果又是勞動過程的存在條件,他方面我們又發覺,過去勞動的生產物,即因(並以此為唯一的手段)投入勞動過程,與活的勞動相接觸,所以能當作使用價值來保持並且實現。 勞動使用它的物質要素,使用它的對象和它的手段,消耗它們,所以也是消費過程。這種生產消費(Produktive Konsumtion)與個人消費(individuellen Konsumtion)有一點差別。那就是,在個人消費中,生產物是當作個別消費者的生活資料被消耗;在生產消費中,生產物是當作勞動(實現了的勞動力)的生活資料被消耗。個人消費的結果,是消費者自己;生產消費的結果,是和消費者有別的生產物。 在勞動手段與勞動對象都是生產物的限度內,勞動是消耗生產物以創造生產物,換言之,是利用生產物作生產物的生產手段。但勞動過程本來只是人與土地(沒有人的協力就已經存在的東西)之間的過程;並且,甚至現今我們在勞動過程中使用的生產手段,也還有些是自然存在的,不代表自然物質與人類勞動的結合。 勞動過程,在只表現簡單的抽象的要素時,是一種有目的的產生使用價值的活動,它使自然物適於滿足人類欲望,是人與自然間物質代謝的一般條件,是人類生活的永久的自然條件,故與人類的生活形態無關,得在人類生活各種社會形態上共通適用。因此,在論述勞動過程時我們不必表示勞動者與勞動者的關係。勞動過程的一邊,是人與其勞動,別一邊是自然與其物材。你吃麵包的時候,小麥的滋味不能告訴你,它是誰栽種的;同樣我們研究單純勞動過程的時候,它也不能告訴我們,它是在什麼條件下進行的。那可以在奴隸管理人的殘酷的鞭下,也可以在資本家的注意的眼下。辛辛拿達人耕種小田園,是勞動過程;野蠻人用石頭擊殺野獸,也是勞動過程[10]。 但我們且回頭來講我們這位尚在形成中的資本家。我們與他握別的時候,他已在商品市場上購買到勞動過程所必需的一切要素(即物質的要素——生產手段;和人的要素——即勞動力)了。他已用專家的眼光,選擇好他在事業上(無論是紡績業,是皮鞋製造業,抑是別的什麼生產事業)必須應用的生產手段和勞動力了。現在,我們的資本家,著手要消費他所買的商品——勞動力——了;那就是,使勞動力的擔當者(即勞動者),以勞動消費生產手段。當然,勞動者是不為自身利益,卻是為資本家利益而工作的,但這情形,不致改變勞動過程的一般性質。皮鞋製造或棉紗紡績的特殊方法,也不會因為資本家的插入,直接發生變化。當初,他在市場上發現什麼勞動力,就得用什麼勞動力;未有任何資本家以前那一時期的勞動是怎樣,他就得用怎樣的勞動。勞動隸從資本的事實,曾在生產方法上引起變化,但這種變化,是以後發生的。也等以後再討論。 勞動過程。被視為資本家消費勞動力的過程,提示了兩種特殊的現象。 第一,勞動者的勞動,屬於資本家,他也就在資本家的管理下勞動。資本家會注意,使勞動能順當地動作,生產手段能在合目的的方法上被使用,還使原料不浪費,使勞動工具節省,使其磨損以勞動過程所必要的使用程度為限。 第二,生產物是資本家的所有物,不是直接生產者(勞動者)的所有物。資本家支付勞動力每日的價值。在這一日內,它的使用權就像其他各種商品(例如馬,那是以一日為期出租的)使用權一樣,是屬於他。商品的使用權,為商品購買者所有。勞動力的所有者,在提供自己的勞動時,實際也只提供他所售賣的使用價值。從他走進資本家工廠那時候起,他的勞動力的使用價值,從而,它的使用(即勞動),即屬於資本家。資本家購買勞動力,即以勞動,當作活的酵母,使它和死的,同樣屬於他的,構成生產物的諸種要素,為物體上的結合。從他的觀點看,勞動過程只是他所購商品(勞動力)的消費,但他所以能消費它,僅因為他給了它生產手段。所以在資本家看來,勞動過程,乃是資本家所購諸物間的過程,從而,是他所有諸物間的過程。所以,這種過程的生產物,和他酒倉內的發酵過程的生產物一樣,是他所有的[11]。 Ⅱ 價值增殖過程 生產物——資本家的所有物——是一個使用價值,例如棉紗,皮鞋,等等東西。皮鞋,從某一種意義說,雖說是社會進步的基礎,我們的資本家雖說是斷然的進步主義者,但他決非為他自己製造皮鞋。在商品生產上,使用價值,不是人所屬意的東西,在此,他生產使用價值,僅因為(且以此為限)它是交換價值的物質的基體,是交換價值的擔當者。我們的資本家,有兩個目的在心中。第一,他要生產一個有交換價值的使用價值,要生產一個決定用來售賣的物品,一個商品。第二,他要生產一個商品,其價值,較其生產所必要諸種商品——生產手段與勞動力,他已在商品市場上,為它們,墊支不少的貨幣——的價值總和為大。他不僅要生產使用價值,且要生產商品,不僅要生產使用價值,且要生產價值,不僅要生產價值,且要生產剩餘價值。 因為我們討究的,是商品生產,所以,以上我們只討究了過程的一方面,商品是使用價值與價值的統一;商品生產過程,也必須是勞動過程與價值形成過程(Wertbidungsprozess)的統一。 所以,我們現在且把生產過程,當作價值形成過程,加以考察。 我們知道,每一商品的價值,皆由在其使用價值中實現的勞動量,由其生產上社會必要的勞動時間決定的。這個規則,在勞動過程結果所得的生產物,為資本家所有時,依然是適用的。所以,最先,且計算在生產物中實現的勞動。 比方說,生產物是棉紗。 製造棉紗,先須有原料,比方說是10磅棉花罷。我們且不研究棉花的價值是什麼,因為,資本家已經在市場上照價值(比方說是10先令),把它購得了。在棉花的價格中,其生產所必要的勞動,表現為一般的社會的勞動。再假定,棉花加工時所消耗的紡錘量——我們暫以此代表一切被消耗的勞動手段——有2先令的價值。假如12先令的金額等於24小時勞動或2日勞動的生產物,則在棉紗中,已實現有2日的勞動了。 被消耗的紡錘量完全消失了,棉花也改變了它的形態了。但我們不可為這種事實所迷惑。依照一般價值法則,如果40磅棉紗的價值,等於40磅棉花的價值加一個紡錘的價值,或者說,如果等式兩邊的商品,其生產須有同一的勞動時間,那麼,10磅棉紗,就與10磅棉花和1/4個紡錘為等價了。使用價值棉紗中,和使用價值棉花與紡錘中,表現了相等的勞動時間。價值是表現為棉紗,為紡錘,抑為棉花,那是一件沒有關係的事。固然在這時候,紡錘與棉花不復是沉默地並列著,它們已在紡績過程中結合了,它們的使用形態已經變化了,它們變成了棉紗了。但它們的價值,不曾變化;這情形,和它們與等價棉紗發生單純交換的情形,是一樣的。 棉花(棉紗的原料)生產所必要的勞動時間,是棉紗生產所必要的勞動時間的一部分,所以包含在棉紗裡面。紡錘生產所必要的勞動時間,也是這樣的;因為,沒有紡錘的消耗或消費,棉花是不能紡的[12]。 考察棉紗價值(即棉紗製造所必要的勞動時間)時,在時間空間上分離的種種特殊勞動過程——即生產棉花及所費紡錘量的勞動過程,以及由棉花紡錘製造棉紗的勞動過程——可認為是同一勞動過程之不同的繼起的階段。棉紗包含的一切勞動都是過去的勞動。生產棉紗諸構成要素所必要的勞動,是以前過去了的,是過去完了的;直接用在最後過程(即紡績過程)上的勞動,是更近於現在的,是現在完了的。但這是一件沒有關係的事實。這好比建造一座房子,必須有30勞動日。第30日的勞動雖比第1日的勞動後29日,但房屋所包含的勞動時間總量,絕不會因此而變。所以勞動材料和勞動手段包含的勞動時間,可以看為是紡績過程初期階段(即紡績勞動開始以前的階段)上支出的。 所以,生產手段(12先令價格所表現的棉花與紡錘)的價值,是棉紗價值或生產物價值的構成部分。 然而要這具備兩個條件。第一,棉花與紡錘必須實際參加使用價值的生產。就上例言,那就是,必須從棉花與紡錘生出棉紗。價值由何種用價值負擔,那是一個於價值沒有關係的問題;但必須有一種使用價值負擔它。第二,所用的勞動時間,不得超過一定社會生產條件下必要的勞動時間。所以,假設紡績1磅棉紗只須1磅棉花,則在一磅棉紗的生產上,也只應消耗1磅棉花。紡錘亦然。資本家雖大發狂想,不用鐵紡鍾,而以金紡錘代替,他仍只能在他所產的棉紗價值中,計算社會必要的勞動,計算鐵紡錘生產所必要的勞動時間。 現在我們知道,在棉紗價值中,哪一部分是由生產手段(棉花與紡錘)構成的。那是等於12先令,或等於勞動2日的體化物。其次,我們要問,在棉紗價值中,哪一部分,是紡績工人的勞動加到棉花內去的。 現在我們要從一個完全不同的見地,不把勞動放在勞動過程上來考察。在勞動過程上它是一種有目的的,使棉花變為棉紗的活動。故在其他種種條件不變時,勞動越適合目的,則棉紗越精美。紡績者的生產勞動,是特別的,與別種勞動不同的。其差別,在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都表現得很明白。那就是,紡績工人有特殊的目的,有特殊的活動方法,他的生產手段,有特殊的性質,他的生產物有特殊的使用價值。棉花與紡錘,可以作紡績勞動的生活資料,是不能用來造快槍的。但反過來,在視紡績工人的勞動為形成價值的勞動,為價值的源泉的限度內,他的勞動,卻是和快槍製造工人的勞動,沒有差別。舉比較近一點的例說,他的勞動,便和棉花栽培者紡錘製造者的實現在棉紗的生產手段中的勞動,沒有差別。也就因有這種同一性,所以棉花栽培,紡錘製造,紡績,得為同一總價值(即棉紗價值)的部分,而只有量的差別。在這裡,同我們有關係的,不是質,不是勞動的樣式與內容,只是量。這只是計算的事情。我們假定,紡績勞動是簡單勞動,社會平均勞動。我們以後會知道,相反的假定,也於事情沒有影響。 在勞動過程中,勞動不絕地由變動的形態,轉化為存在的形態,不絕地由運動形態,轉化為對象性的形態。1小時終了,紡績運動即表現為一定量棉紗;換言之,有一定量勞動(即1小時勞動)體化在棉花中。我們說1小時勞動(紡績工人生命力在1小時內的支出),因為在這裡,紡績勞動只當作一般的勞動力的支出,不當作紡績工人的特殊勞動。 在此,有一點非常重要。那就是,在過程——由棉花轉化為棉紗的過程——繼續中所費的勞動時間,應是社會必要的勞動時間。在正常的生產條件下,換言之,在平均社會的生產條件下,假設在一小時內,a磅棉花應轉化為b磅棉紗,則以12×a磅棉花轉化成12×b磅棉紗的勞動日(Arbeitstag),才配算作12小時的勞動日。社會必要的勞動時間,才算是形成價值的勞動時間。 不把勞動放在真正的勞動過程上考察,則不僅勞動取得了一種完全不同的色彩,原料和生產物也是這樣。在此,原料只被視為一定量勞動的吸收器。棉花得變成棉紗,也就因有這種吸收。勞動力在紡績形態上支出了,加入原料中了。但生產物(棉紗),現在不外是吸收在棉花裡面的勞動的測量器。假設在1小時內,有1 2/3磅棉花紡成或轉成1 2/3鎊棉紗;10磅棉紗,就指示6小時被吸收的勞動了。一定量生產物(其量由經驗而定),現在只表示一定量勞動,一定量凝固的勞動時間。它不過是1小時,2小時,或1日社會勞動的體化物。 勞動為紡績勞動,其材料為棉花,其生產物為棉紗的事實,在這裡沒有關係,勞動對象已為生產物(為原料)的事實,也沒有關係。假令勞動者不從事紡績,而從事開採煤礦,勞動對象(煤炭)便是自然存在的。但雖如此,從炭坑采出的一定量煤,例如100磅煤,依然表示一定量被吸收的勞動。 我們假定,在勞動力售賣時,勞動力一日的價值等於3先令。假定6小時勞動體化為3先令,從而,勞動者每日平均的生活資料,須有6小時勞動來生產。現在如果我們的紡績工人,在1小時勞動中,能把1 2/3磅棉花;化為1 2/3磅棉紗[13],則在6小時勞動內,將有10磅棉花,轉化為10磅棉紗。所以,在紡績過程的持續中,棉花是把6小時勞動吸收了。在3先令金量中,也表示這樣多的勞動時間。故棉花已由紡績勞動增加了3先令的價值。 再考察生產物(10磅棉紗)的總價值。在此10磅紗中,有2 1/2日勞動對象化了,2日包含在棉花和紡錘量中,1/2日被吸收在紡績過程中。15先令的金量,既然也表示2 1/2日的勞動時間,故與10磅棉紗價值相當的價格,也為15先令。每磅棉紗的價格為1先令6便士。 我們的資本家愕然了。生產物的價值,等於墊支資本的價值。墊支的價值未曾增殖,剩餘價值未曾產出,貨幣未轉化為資本。10磅棉紗的價格是15先令;但在商品市場,為購買生產物諸構成要素(即勞動過程的因素,計10先令購買棉花;2先令購買所費紡錘量,3先令購買勞動力)而支付出去的,也是15先令。棉紗的膨大的價值,無濟於事;它的價值,不過是原配分在棉花,紡錘,和勞動力上的價值的總和。單這樣把原有價值加起來,依然不會生出剩餘價值[14]。這諸種價值,現今累積到一種物上來了,但15先令的貨幣額,在尚未分開來購買三種商品以前,已經是15先令的貨幣額了。 這個結果,就它本身說,沒有什麼奇怪的地方。1磅棉紗的價值為1先令6便士,我們的資本家,對於10磅棉紗,自須在商品市場上,支付15先令。很明白,我或是在市場上購買一座現成的房子,或是自造一座房子,但置備房子所須支出的貨幣額,是一樣的。 熟習於庸俗經濟學的資本家,也許會說,他把貨幣墊支時,他本有意要從此,造出更多的貨幣。到地獄的路,已經用好的意圖鋪好了;不從事生產,他也可以有賺取貨幣的意圖[15]。他於是威嚇我們,說我們不能再拉住他。他將來要在市場上購買商品,不再製造。但若所有的資本家,都像他一樣,他在市場上,又到那裡去找商品呢?貨幣是吃不得的。他再答辯。他叫我們想想他的節慾(Abstinenz)。他可以把15先令花掉。他不這樣做,卻把它用在生產的消費上,由此造出棉紗來。就這樣說罷,但不是已經有棉紗(不是後悔),作報酬了嗎?作貨幣貯藏家,有什麼好處呢?貨幣貯藏家的職務,已經指示,禁慾會生出什麼結果。並且,在什麼也沒有的地方,雖國王也無從取得權力,無論禁慾有怎樣的功德,他也不能由此得到額外的償付;因為,在這情形下,由生產過程出來的生產物的價值,恰好與投入生產過程內各種商品的價值總和相等。所以,他應該以「德的報酬即是德」這一句格言,來安慰自己。但他不如此,卻更憤懣起來。棉紗對於他是無用的。我生產它,僅因為要售賣它。好,售賣好了,或採取更簡單的方法,在將來,只生產自己需要的物品好了。這個藥方,是他的家庭醫師麥克洛克開給他的。這是麥克洛克醫治生產過剩(ueberproduktion)這一種流行病的特效藥。到此,他更強硬了。勞動者能空拳赤手,憑空創造勞動生產物,生產商品麼?勞動者的勞動,必須以物質為手段,而體化在物質中。這種物質不是他供給的麼?現在社會上大多數人都是貧寒的。對社會提供生產手段(棉花和紡錘)的,不是他麼?對勞動者供給生活資料的,不是他麼?總之,一個這樣大的服務,不是他供給的麼?這樣一個服務,能沒有報酬麼?有的。勞動者將棉花紡錘,轉形棉紗時,不提供了適當的服務麼?並且,在這裡,我們的問題也不是服務的問題[16]。一個服務,不外是一個使用價值(或是商品,或是勞動)之有用的作用[17]。在這裡,我們只考慮交換價值。他付勞動者以3先令的價值。勞動者也把加到棉花裡面去的3先令的價值,奉還他。於是,我們這位一向扮資本家面孔的朋友,現在也謙遜地,像他的工人一樣了。他不是也自己勞動麼?監督並指揮紡績工人的勞動,不算麼?他這種勞動,不也形成價值麼?但他自己的工頭和經理,忍不住要笑,同時,他自己在發一陣內心的笑以後,又把原來的面孔恢復了。他是用這種夢話來嘲弄我們的。他講這種夢話並且是半文錢不費的。這一類夢話囈語,他統交給他所雇用的經濟學教授去講。他是一個實際家。他在事業範圍外說的話,雖有時不加考慮,但在事業範圍內,他是樣樣事情都明了的。 更精密地考察一下。勞動力1日的價值等於3先令;因為,在1日勞動力中,有1/2勞動日對象化,那就是因為生產1日勞動力所必要的生活資料,要費1/2勞動日。但過去的勞動(包含在勞動力中的勞動)和活的勞動(勞動力所引起的勞動),維持勞動力每日所費去的東西和勞動力每日所支出的東西,是全然不同的量。前者決定勞動力的交換價值,後者形成勞動力的使用價值。1/2勞動日雖已足在24小時內,維持勞動者的生命,但這事實,不妨礙勞動者全日工作。所以,勞動力的價值和它在勞動過程中的價值增殖,是兩個不同的量。資本家購買勞動力時,放在自己心目中的,就是這個價值之差。勞動力的有用性質,是製造棉紗或皮鞋。這種性質,在他看來,不過是一個不可缺少的條件;因為勞動必須在有用形態上支出,才形成價值。決定的事情,是這種商品有一種特殊的使用價值。它不僅是價值的源泉,而且是更多價值的源泉。這就是資本家希望勞動力提供的特殊服務。在購買勞動力之際,他須服從商品交換的永久法則。實際,勞動力的賣者,像別種商品的賣者一樣,也須在實現其交換價值時,讓渡其使用價值。不放棄其一,他不能取得其他。勞動力的使用價值(即勞動),在出賣之後,不屬於勞動力的賣者,正如油的使用價值,在賣出之後,不屬於油商。貨幣所有者已支付勞動力1日的價值;所以,勞動力1日的使用(即1日勞動),也為他所有。勞動力維持1日只須費半日勞動,但勞動力依然能夠全日工作。也就因此,所以勞動力使用1日所創造的價值,得二倍於1日勞動力的價值。那當然是購買者特別造化的一件事情,但對於勞動力的賣者,那也不是不正當的事。 我們的資本家,預先知道了這種種。這正是他高興的原因。勞動者在工廠中發現的,不是6小時勞動過程所必要的生產手段,卻是12小時勞動過程所必要的生產手段。如果6小時勞動吸收10磅棉花,使其轉成10磅棉紗,則12小時勞動會吸收20磅棉花,使其轉成20磅棉紗。現在且考察這由6小時延至12小時的勞動過程的生產物罷。在20磅棉紗內,有5勞動日對象化。4勞動日對象化在被消耗的棉紗量和紡錘量中;1勞動日,在紡績過程中,被吸收在棉花裡面了。5勞動日的金表現為30先令,或1磅10先令。這就是20磅棉紗的價格。但現在每磅棉紗還是和先前一樣,只費1先令6便士。加入過程中的商品的價值總額,等於27先令。但棉紗的價值,為30先令。生產物的價值,比原在生產上墊支的價值,較大了1/9。27先令變成了30先令。3先令的剩餘價值產生了。把戲變成功了。貨幣資本化了。 問題的全部條件都解決了。商品交換的法則,完全不受侵害。等價物仍是與等價物相交換。資本家是依照價值,購買各種商品——棉花,紡錘量,勞動力。於是,他的辦法,是和每一個商品購買者一樣。他要消費它們的使用價值。勞動力的消費過程(即商品的生產過程)生出了有30先令價值的20磅棉紗。資本家於是在購買商品之後,再回到市場上來賣商品。他依照棉紗每磅1先令6便士的價格來賣,不在價值以上,也不在價值以下。如是,他從流通過程取出的貨幣,也比原投入的貨幣,更多3先令。這全部過程(由貨幣到資本的轉化),在流通領域內進行,又不在其內進行。它是以流通為媒介的,因為它以勞動力在商品市場上的購買為條件。它是不在流通內進行的,因流通不過誘起價值增殖過程,價值增殖過程卻是在生產領域內進行的。「萬事萬物,都走向最善世界的最善處」。 資本家把貨幣轉化為商品,使其充作新生產物的構成材料,或當作勞動過程的要素。資本家使活的勞動力,與死的對象性相結合。同時,他又把價值,把過去的對象化了的死的勞動,轉化為資本,為自行增殖的價值,為一隻活的怪物,好像有了胎一樣,會生育的。 試比較價值形成的過程和價值增殖的過程,我們就知道,價值增殖過程,不外是延長到一定點以外的價值形成過程。若僅繼續到這一點;使資本家購買勞動力所支付的價值,恰好由一個新的等價物代置,那便是簡單單的價值形成過程。若超過這一點,那便是價值增殖過程。 再比較價值形成過程和勞動過程,就知道構成後者的,是生產使用價值的有用勞動。在此,我們僅考察這個運動的質的方面,即,依照其特殊的種類與方法,依照其目的與內容,來考察。但同一勞動過程,當作價值形成過程,卻僅表現量的方面。其問題為勞動運轉的時間。那就是勞動力曾依有用方法,繼續支出多長的時間。在此參加勞動過程的諸種商品,不再在勞動力被人利用支出的時候,當作有一定機能的物質因素。它只當作一定量對象化的勞動。不問它是已包含在生產手段中的,抑或是現今才依勞動力附加進去的,我們總是依照時間尺度,來計算它,說它等於多少小時,多少日等等。 但被計算的勞動時間,必須是社會必要的生產使用價值所耗去的勞動時間。這包含著幾種條件。勞動力必須在正常條件下發生作用。假令紡績機是社會紡績工人常用的勞動手段。我們就不可再把紡車給勞動者。棉花也應有正常的質量,不可把時時裂斷的棉屑給他。否則,生產1磅棉紗所須用去的勞動時間,會超過社會必要的勞動時間,但這種超過時間,仍是不會形成價值或貨幣的。但對象的勞動因素有沒有正常性質那不是取決於勞動者,而是取決於資本家的。進一步的條件是,勞動力也須有正常的性質。勞動力在它所屬的產業部門內,必須有該業盛行的平均的熟練,技巧,與速度。我們的資本家在勞動市場上,也只購買有正常品質的勞動力。這種力又須以習當的平均的努力,以社會一般的強度來支出。資本家也會當心著,使勞動不致有一分鐘浪費。他已在一定時間內把勞動力購買了。他可以主張他的權利。他不欲遭別人盜劫。最後,這位先生還不要有原料和勞動手段用在反目的的消費上,即因此故,所以他有一種特別的刑法。材料或勞動手段的浪費,即表示對象化的勞動已過分支出。那是不被計算的也不參加入價值形成過程的生產物裡面去。[18] 以上分析商品時,我們曾認識,創造使用價值的勞動與創造價值的勞動,雖是同一的,但有一種區別。這種區別,現在,表現為生產過程上兩個方面的區別了。 生產過程,當作勞動過程與價值形成過程的統一,便是商品的生產過程;當作勞動過程與價值增殖過程的統一,便是資本主義的生產過程,或資本主義的商品生產形態。 上面講過,在所論為價值增殖過程時,不必問資本家占有的勞動,是簡單的社會的平均勞動,抑是複雜的比重較高的勞動。較高的複雜的勞動,和社會的平均的勞動,都是勞動力的實現。不過,這種勞動力,比簡單的勞動力,包含更大的教育費用,其生產曾費去較多的勞動時間,從而有較高的價值。假如這種勞動力的價值較高,它表現出來,也就是高級的勞動,從而,在同一期間內,對象化為依比例較高的價值。珠寶細工的勞動,雖然和紡績勞動有很大的差別,但珠寶細工僅用來代置本人勞動力價值的勞動部分,和他創造剩餘價值的追加勞動部分,仍是沒有性質上的差別。剩餘價值的源泉,一樣是勞動的量的超過,是勞動過程(在一場合,是珠寶生產的過程,在他一場合,是珠寶生產的過程)的時間的延長。[19] 不過,在每一個價值形成的過程中,高級勞動都須還原為社會的平均勞動,那就是,把一日的高級勞動,還原為X日的簡單勞動[20]。為省卻一些多餘的手續,並使分析更為簡單起見,我們且假定,資本家所使用的勞動,是簡單的社會的平均勞動。 * * * [1]「土地的自然生產物,是分量很小,且完全不依存於人類的。自然供給這少數生產物給人,像給青年人以少數錢一樣,使他能用它們來做事情,謀財產。」(斯杜亞《經濟學原理》杜柏林版1770年第1卷第116頁。) [2]「理性不僅有力,且也狡智。理性的狡智,主要由間接的活動表示出來。理性,依各物的性質,使各物互相作用互相影響,不待它直接干涉,已能指揮事物,成就它自己的目的。」(黑格爾百科全書第1部《論理學》柏林1840年第382頁。) [3]甘尼爾的《經濟學理論》(巴黎1815年),就別的各方面說,是毫無價值的。但他這部書,曾極肯綮地,在反對重農主義的方法下,臚述各種勞動過程。要有真正的農業,是必須以這種種過程為前提的。 [4]在《富之形成與分配之考察》(1776年)中,杜爾閣(Turgot)曾切實說明,馴養家畜這件事,在文化初期是怎樣重要。 [5]在商品中,要算真正的奢侈品,在各生產時代之技術的比較上,最不關重要。 [6]第2版注。從來的歷史記述,都不甚注意物質生產的發展,那就是,不甚注意一切社會生活和一切現實歷史的基礎。然歷史以前的時代,卻不是根據所謂歷史研究,而是根據科學研究來分期。那就是,根據工具和武器的材料,把它分作石器時代,銅器時代,和鐵器時代。 [7]舉個例。說未曾捕到的魚,是漁的生產手段,好像是一種奇論。但在水裡沒有魚的地方,捕魚的技術是不會發現的。 [8]對於生產勞動,單是這樣由單純勞動過程的立場來定義,就資本主義生產過程來說,決不是充分的。 [9]斯托齊(Storch)稱真正的原料為「Matière」,稱補助材料為「Matèriaux」。舍爾彪利埃(Cherbullez)則稱補助材料為「Matères instrumentales」。 [10]就因有這種極邏輯的根據,所以托倫斯上校(Cof. Torrens)得在野蠻人所用的石塊中,發現資本的起源。他說:「他用石擊他所追逐的野獸,用棒擊他用手不能摘到的果物。拿這種最初的石和棒來說,我們看見了,他是占有一物,冀由此獲取別一物。這樣,資本的起源就被發現了。」(《財富生產論》第70頁71頁。)由這個最初的棒(Stock),我又好像可以說明,為什麼在英語中,Stock這個字會與Kapital同義。 [11]「生產物在轉化為資本以前,就被占有了。這種轉化,也不使生產物脫離這種占有。」(舍爾彪利埃著《貧呢富呢》1814年巴黎第53頁54頁。)「無產者以其勞動,為一定量的生活資料而出售。他對於生產物,是決不妄想染指的。生產物的占有方法,還是和以前一樣,不因有上述的同意而發生變化。資本家供給原料和生活資料,生產物也專屬於他,這是占有法則(Gesetzder Appropriation)的嚴密的結論,而這個法則的根本原則,卻恰好相反是:勞動者對於自己的生產物,有絕對的所有權。」(前書第58頁。)詹姆士•穆勒《經濟學要論》第70頁,也說:「當勞動者為工資而勞動時……資本家不僅是資本(在這裡,他是指生產手段)的所有者,並且是勞動的所有者。如果所付的工資單像普通一樣,包括在資本的概念裡面,則從資本分開,單說勞動,便是極不合理的了。這所謂資本,應當包括資本和勞動二者」。 [12]「不僅直接應用在商品上的勞動,會影響商品的價值,幫助這種勞動的器具工具建築物,也須用去勞動,這種勞動,也會影響商品的價值。」(里嘉圖《經濟學及賦稅之原理》第16頁。) [13]這裡的數字,是隨意假定的。 [14]這個,便是重農主義派學說——即一切非農業的勞動,都是不生產的——的根本命題。這個根本命題,是經濟學者不能駁倒的。麥西爾就說:「這樣把許多種別的商品的價值,附加到一種商品上去(例如,把織布工人的維持費,加到麻布上去),把若干個價值一層一層加到一個價值上去,不過依比例把這一個價值增大。……這個『加』字,用來描寫勞動生產物價格形成的方法,是再適切沒有的。因為,勞動生產物的價格,不外是若干已消費的綜合計算的價值之總和。『加』沒有『乘』的意思。」(麥西爾前書第599頁。) [15]例如,在1844年至1847年之間,就有一部分資本,從生產事業撤回來在鐵道股票上投機。又,在美國南北戰爭當時,他們把工廠關起來,把工人轟出去,俾便在利物浦棉花交易所作賭博生意。 [16]「誇張你自己,裝飾你自己罷。……但若有人,他所取的,比他所給予的更多或更好,他就是高利貸者,那是和偷或搶一樣,不是為鄰人服務,而是妨害鄰人。因為,名為服務名為善行的事情,對於鄰人,不必在實際上是服務,是善行。姦淫的男女,是相互服務,相互滿足的。騎士幫助犯罪的人在大路上搶劫,或劫奪土地家室,也是對他服務。羅馬教徒不把我們全體弄得淹死,燒死,殺死,關在牢里老死,卻讓我們當中有一部分人生存,僅僅把我們這一部分人逐出,或奪去我們所有的東西,也是羅馬教徒對我們的一種服務。惡魔對於侍奉他的人,也會有種種極有價值的服務。……總之,在世界上,隨處都有大的,顯著的,日常可見的服務和善行。」(馬丁•路德《致牧師,反高利貸業者》威吞堡1540年。) [17]我曾在《政治經濟學批判》第14頁說過:「服務(Donst)這個範疇,對於像薩伊,巴斯夏那樣的經濟學者,究竟會提供怎樣的服務,是一件不難了解的事。」 [18]以奴隸制度為基礎的生產所以如此昂貴,這便是原因之一。古代人常稱奴隸為有聲的工具,稱動物為半有聲的工具,稱不會動的器具為無聲的工具。但奴隸自己卻要使動物和器具,覺得他不是它們的同種,而是人。他往往虐待動物,損壞器具,來表示他自己既不是動物,也不是器具。因而,奴隸勞動的生產,就有這樣一個經濟原則了:即,只宜使用最粗糙最笨重的不易損壞的工具。在美國盛行奴隸制度的數州,即瀕於墨西哥灣的數州,到南北戰爭爆發的時候為止,都是使用舊式的中國式的犁。這種犁,是像豬或鼴鼠一樣挖泥的,不能犁成溝畦,也不能把土壤翻轉來。在這裡,我們可以參看凱恩斯(Cairnes)所著《奴隸力》(1862年倫敦第46頁以下。)。又歐姆斯台(Olmsted)在其所著《沿岸蓄奴的諸州》裡面,也有如下的話。「我曾看見這裡所用的工具。沒有一個人,和我們同行的,有理性的,會讓他的用工資雇來的工人,使用這種工具的。依我看,這種工具的笨重,一定會增加工作的困難。如果用我們平常用的工具,他們的工作至少要減輕十分之一的。我又相信,奴隸使用工具既不當心不仔細,那就給他們以比較精緻的工具,他們用起來,也不見得就很經濟。我們通常給勞動者使用,並曾由此造出利潤的諸種工具,如果拿到威基尼亞的麥田裡來使用,怕一天用不到,就要損壞的,雖然那裡的麥田,要比我們的麥田更輕鬆,更少石塊。所以,當我問,為什麼這些農莊,普遍地,以騾代馬時,我聽到的最初一個最確實的理由是:馬不堪黑人的虐待。馬受久了黑人的虐待,便會昏倒,不能作事;騾卻能忍受鞭笞,甚至餓一兩次也不妨,那怕沒人照料,或作事過度,也不致受寒生病。我從我執筆的窗戶看去,就幾乎隨目可以看到虐待家畜的事情。若在北方,單有這種事情,在家畜所有者看來,就可以成為立即解僱的條件了。」 [19]高級勞動和低級勞動,熟練勞動和不熟練勞動的區別,是一部分以幻想為基礎。至少,我們可以說,是用一種已不現實,已成為傳統因襲的區別作基礎。還有一部分,則以這種事實為基礎,即勞動階級的某數階層(Schichten)要比別的階層更弱小,更不能要求自身勞動力的價值。偶然的事情,在這裡,有極大的影響;有時,兩種勞動即由偶然的事情,互換它們的位置。例如,在資本主義生產發展的國家,勞動階級的體格是漸趨衰弱,且相對地消耗的。因此,在那裡,需要許多筋肉力的粗勞動,那和較精緻的勞動比較,就往往被視為高級勞動。拿泥水匠的勞動來作例。在英國,這種勞動,要比絨織工人的勞動,占有更高得多的位置。反之,絨織物加工工人的勞動,雖需費較大的力氣,同時又不衛生,但仍視為單純勞動。並且,我們又不要以為,所謂熟練勞動,在國民勞動中,是在量上占有顯著位置的。蘭格(Laing),曾估計英格蘭和威爾斯有11,000,000以上的人,依單純勞動來生活。在那時,英格蘭威爾斯的人口總數為18,000,000。在其中,他們須減去1,000,000貴族,1,500,000待救恤的貧民,流浪人,犯罪人,賣淫婦等等,還須減去4,650,000中產階級。這所謂中產階級,包括依賴小額投資利息來生活的人,官吏,文筆生活者,藝術業者,學校教師等等。為要得4,650,000的數目,銀行業者等不必說,就連給付較優的工廠勞動者,也被包括到中等階級去。泥水匠也得列在高級勞動者隊伍中間。如是剩下的,便是上面講的11,000,000。(蘭格著《國難論》倫敦1844年第51頁。)——「必須用普通勞動來換取生活資料的這個大階級,占人口大多數。」(詹姆士•穆勒《大英百科全書補篇》「殖民地」條1831年第8頁。) [20]「當作價值尺度的勞動,一定是指某一定種類的勞動。……別種勞動對這種勞動所持的比例,是容易確定的。」(《經濟學大綱》倫敦1832年第22頁23頁。) 第六章 不變資本與可變資本 勞動過程的各種因素,是以不同的方法,參加生產物價值(Produkten Wert)的形成。 勞動者把一定量勞動(不問其內容,目的,與技術性質如何,)加進去,即是把新的價值,加到勞動對象中去。他方面,被消耗的生產手段的價值,也會當作生產物價值的構成部分,被我們再發現。例如,棉花與紡錘的價值,會再發現在棉紗價值中。所以生產手段的價值,會轉移到生產物上,並因以保存。這種轉移,是在生產手段轉化為生產物時,換言之,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那是以勞動為媒介。但怎樣媒介呢? 勞動者並不是同時作兩次勞動,一次由他的勞動以價值加到棉花內,一次保存生產手段的舊價值,即以棉花(勞動對象)和紡錘(勞動手段)的價值,轉移到棉紗(生產物)上來。舊價值是由新價值的加入而保存的。他在同時間只作了一次的勞動。但因新價值在勞動對象中的加入,和舊價值在生產物中的保存,是勞動者在同時間內作的兩種完全不同的結果,所以很明白,結果的二重性,只能由勞動的二重性來說明。在同一時間內,就一種性質說,它是創造價值,就別一種性質說,它是保存或移轉價值。 勞動者怎樣把勞動時間,從而把價值加進去呢?很明白,是由特殊的生產的勞動方法。紡績工人由紡績,織物工人由編織,鍛冶工人由鍛冶。勞動一般,從而,新的價值,是在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附加的。生產手段(棉花與紡錘,棉紗與織機,鐵與鐵砧)就是由這種形式,由紡績,編織,鍛冶,而成為一個生產物(一個新的使用價值)的形成要素[1]。舊使用價值形態消滅了,僅因為要生產一個新使用價值形態。但在考察價值形成過程時,我們看見了,一個使用價值,為要生產一個新使用價值,而為有目的的消費時,生產那被消耗的使用價值所必要的勞動時間,將成為生產新使用價值所必要的勞動時間的一部分。這就是,這種勞動時間,會由被消耗的生產手段,轉移到新生產物上來。總之,勞動者要保存被消耗的生產手段的價值,或把它當作價值構成部分,轉移到生產物上來,但其媒介,不是一般勞動的加入,卻是這個追加勞動的特殊的有用的性質,或其特殊的生產的形態。紡績,編織或鍛冶,當作有目的的生產活動,而與生產手段相接觸時,會把生產手段,從死態中喚起來,使它們變作勞動過程的因素,並與它們結合,以形成生產物。 假令勞動者的特殊的生產的勞動,不是紡績,他就不是把棉花化成棉紗,不是把棉花和紡錘的價值轉移到棉紗上。反之,假令他改業為木匠,他卻依然會由一個勞動日,把價值加到他的材料中去。所以,新價值的加入,雖以他的勞動為媒介,但我們所指的勞動,不是紡績勞動或木匠勞動,只是抽象的社會的勞動一般;一定量價值的加入,不是因勞動有特殊的有用的內容,只因為它持續了一定的時間。所以,從抽象的一般的性質看,把紡績工人的勞動當作人類勞動力的支出,它是把新價值加到棉花和紡錘的價值中去。從具體的特殊的有用的性質看,把紡績工人的勞動當作紡績過程,它就把生產手段的價值,轉移到生產物中去,並在生產物內,保存它們的價值。勞動在同一時間的二重結果,就是這樣發生的。 新價值的加入,是由於勞動之量的增加。生產手段舊價值在生產物中的保存,是由於追加的勞動之性質。同一勞動有二重作用。這種以勞動二重性為根據的二重作用,由種種現象,顯示出來了。 假設有一種新發明,使紡績工人6小時所紡掉的棉花,等於以前36小時。當作有目的的,有用的,生產的活動來看,他的勞動的力量,已經6倍。它的生產物,將由6磅棉紗,增加為36磅。但36磅棉花現在所吸收的勞動時間,是和以前6磅相等。與舊法比較,每磅棉花現在加入的新勞動,僅等於舊時1/6,故每磅棉花現在加入的價值,也僅等於舊時1/6。反之,在生產物(36磅棉紗)中,由棉花移來的價值,卻6倍了。在6小時內被保存並移轉到生產物上來的原料價值6倍了;同量原料所加入的新價值,卻減為原先的1/6。這情形說明了,勞動這二重性質——在同一的不可分的過程中,它會保存價值,又會創造價值——是本質上不同的。同量棉花在紡績過程中所必需的時間愈多,則加入棉花中的新價值愈大;同一勞動時間所紡掉的棉花愈多,則保存在生產物中的舊價值愈大。 其次,假設紡績勞動的生產力不變,紡績工人要把一磅棉花轉化為棉紗所需的時間,是和以前一樣多。但棉花的交換價值變化了,1磅棉花的價格,或提高等於以前6倍,或下落等於以前1/6。在這二場合,紡績工人會以同一的勞動時間,把同一的價值,加到同量棉花裡面去;在這二場合,他會在相等的時間內,生產等量的棉紗。但由棉花轉到生產物棉紗裡面的價值,在一場合,等於以前1/6,在他一場合,等於以前6倍。當勞動手段在勞動過程的效率不變時,勞動手段價值的騰落也會生出這樣的結果。 假設紡績過程的技術條件(technischen Bedingungen)不變,生產手段的價值也不變,則紡績工人在同一勞動時間內,將消費等量的原料和機械,其價值也不變。如是他在生產物中保存的價值,即與他所加入的新價值,成正比例。二星期所加入的勞動,從而所加入的價值,二倍於一星期。二星期所消費的原料及其價值,所消耗的機械及其價值,也二倍於一星期。所以他在二星期生產物內保存的價值,也二倍於在一星期生產物內保存的價值。在不變的生產條件下,勞動者加入的價值愈多,他保存的價值也愈多;但他所以能保存較多的價值,非因他所加入的價值已經較大,卻因為他是在不變的與自身勞動相獨立的條件下,把價值加入。 當然,從相對的意義說,勞動者所保存的舊價值,常與所加入的新價值,保持相同的比例。無論棉花價格是由1先令漲到2先令,抑是由1先令跌到6便士,他在一小時生產物內保存的棉花,總等於2小時的1/2。固然,如果自己的勞動的生產力提高了或減低了,他一小時勞動所紡掉的棉花,比以前更多了或更少了,從而,一小時勞動生產物內保存的棉花價值,也會相應的增加或減少。但無論如何,他2小時勞動保存的價值,總2倍於一小時勞動。 把價值記號的象徵表現除外,我們可以說價值只存在於使用價值之內,即存在於物之內。(人自己,被視為勞動力的存在體,也是一種自然對象,一種物,不過是一種活的有自意識的物,勞動便是這種力之物的實現)。所以,使用價值喪失,價值也喪失。生產手段喪失使用價值時仍不喪失價值,這是因為生產手段在勞動過程中雖然喪失了原來的使用價值形態,但卻在生產物內,取得別一種使用價值形態了。價值雖必須存在在某種使用價值內,但依商品的形態變化所指示,他可以存在在任一種使用價值內。所以,在勞動過程中,生產手段的價值能轉移到生產物上來,僅以生產手段在喪失其獨立使用價值時,也喪失其交換價值為限。它所給於生產物的價值,即是它當作生產手段所喪失的價值。但就這方面說,勞動過程各種對象因素的作用,是各不相同的。 在機器內燃燒的煤炭,不會留下一點痕跡;輪軸上搽用的油,也是這樣。染料與別種補助材料會消滅,但會出現在生產物的特性中。原料構成生產物的實體,但其形態已經變化。所以,原料與補助材料當作使用價值在勞動過程中所採取的獨立的使用價值形態,將會喪失。狹義的勞動手段,不是這樣。工具,機械,工廠建築物,容器等等,在它維持原來形態的限度內,才在勞動過程中,有所作用。它次日在勞動過程中所采的形態,是和在昨日一樣。它存在多少時,在勞動過程中存在多少時,它便保持獨立的姿態,而與生產物相對立多少時。即在它死去以後,也是這樣。機械,工具,工廠建築物等等的屍骸,和由它幫助造成的生產物,是常常分別存在著。試從勞動手段最初加入工作場所的時候起,考察它到投入廢料房的時候止,那就是考察發生作用的全時期,我們將發覺,在這時期內,它的使用價值完全被勞動消費掉了,它的交換價值也完全移轉到生產物上來。假設一個紡績機經用10年,則在這10年的勞動過程中,它的總價值,將轉移到10年的生產物上來。所以一個勞動手段的生存期間,乃消磨在同種勞動過程的反覆中,反覆的次數多寡不等罷了。就這點說,勞動手段和人很像。人多活一日,就離死期近一日。一個人究竟還能活多少日數,當然是一件不易知道的事。但雖如此,人壽保險公司,仍能從人的平均壽命,推得極準確且極有利的結論。勞動手段也是這樣。我們可由經驗,知道一個勞動手段(例如某種機械)平均經用多少時候。假設它的使用價值,在勞動過程中,僅經用6日。是則,平均說,每勞動日會消耗它的使用價值1/6,也會把它的價值1/6,轉移到每日的生產物上。勞動手段的磨損,其使用價值每日的喪失,及其每日轉移到生產物去的價值,就是用這個方法計算的。 非常明白,生產手段移人生產物中的價值,決不比它在勞動過程內因自身使用價值喪失而喪失的價值更多。如果它沒有價值可以喪失,換言之,如果它不是人類勞動的生產物,它也就不會移轉價值到生產物上去。它有助於使用價值的形成,但無關於交換價值的形成。一切自然的不經人力協助就已存在的生產手段,例如土地、風、水、礦脈內的鐵,原始森林內的木材,皆屬此類。 還有一種更有趣的現象,會在這裡表示出來。假設有一架機械值1000鎊。也經用1000日。其價值每日有0.1%,轉移到每日的生產物中去。這種機械,雖然活力一天比一天少,但仍會繼續以其全部,參加勞動過程。如是,勞動過程有一個因素(即生產手段)繼續以全部參加勞動過程,但僅以一部分參加價值增殖過程。勞動過程與價值增殖過程的區別,在此,反映在它的對象因素上了。同一生產手段,當作勞動過程的要素,是全部算在生產過程中,當作價值形成的要素,則在同一生產過程中,僅一部分被計算[2] 反之,生產手段也有時以全部參加價值增殖過程,而僅以一部分參加勞動過程。假設在棉花紡績之際,在每日所用的115磅棉花中,有15磅不形成棉紗,只變成飛塵。假設15%的耗費,在棉花的平均加工條件下,是正常的,不可免的,則這15磅棉花雖不是棉紗的要素,但其價值,會和那100磅(棉紗的實體)的價值一樣,完全移轉到棉紗價值上來。要製造100磅棉紗,15磅棉花使用價值的破壞,是不可免的。這種棉花的破壞,乃是棉紗的生產條件之一。也就是因此,所以它的價值會移到棉紗上去。實則,勞動過程吐出的一切廢物,若不能再利用作新生產手段,從而不能形成新的獨立的使用價值,就都是這樣的。但我們只要看看孟徹斯德的大機械製造廠,就可以看見這種廢物利用的情形。在這一些工廠內,從機械吐出的鐵屑,堆得像山一樣高。這些鐵屑,每天傍晚,用大車裝到制鐵廠去,別一日,再當作大塊的鐵,從鐵製造廠搬回到工廠。 生產手段以價值轉移到生產物的新形態上去,但它所移轉的價值,都是它在勞動過程內,在舊使用價值形態上喪失的價值。生產手段能在勞動過程內喪失的價值的最大限度,分明是以它加入勞動過程時原有的價值量為限;換言之,以它自身生產所必要的勞動時間為限。所以,由生產手段附加到生產物上去的價值,決不能比它原有的價值更大。它原有的價值量,和它所參加的勞動過程,是完全沒有關係的。無論一種勞動材料,一種機器,一種生產手段,怎樣有用,假若它只費150鎊,或500勞動日,它移轉到總生產物中去的價值,總不能多到150鎊以上。它的價值,非定於它充當生產手段的勞動過程,乃定於它充作生產物的勞動過程。在它充作生產手段的勞動過程內,它只充作使用價值,只當作有用物,倘若不是在加入這個過程之前,就原有價值,它決不能以任何價值,轉移到生產物上去[3]。 生產的勞動,把生產手段轉化為新生產物的構成要素時,價值也經一度輪迴。它已由消耗了的身體,轉化為新形成的身體。但這種輪迴,也發生在現實勞動的背後。勞動者不保存舊價值,即不能加入新勞動,那就是不能加入新價值;因為,他必須把勞動加到有一定用處的形態上去;但若不把生產物當作新生產物的生產手段,從而把這種生產物的價值,移轉到新生產物上去,他就不能在有一定用處的形態上,把勞動加入。所以活勞動(即運用中的勞動力)加入價值同時藉以保存價值的現象,乃是一種天惠。這種天惠,不費勞動者一文,但極有利於資本家。設無此,他原有的資本價值,就無法保存了[4]。在生意興旺時,資本家固只知道賺錢,絕不留意這種天惠。但恐慌發生,勞動過程受強烈打擊時,他卻會敏銳地感到這一點[5]。 生產手段上所消耗的東西,是生產手段的使用價值。勞動也就由此種消費,把生產物生出來。它的價值,其實未曾消費[6],故不能說再生產。它的價值被保存了,但不是因為它自身已經在勞動過程中發生作用,只因為它原先的使用價值已經消滅,已經變為別種使用價值。所以,在生產物價值中,生產手段的價值再現了;但正確的說,那不是再生產。所生產的,是舊交換價值所依以重現的新使用價值[7]。 勞動過程的主觀的因素(活動的勞動力),不是這樣。勞動依照它的有目的的形態,把生產手段的價值,轉移到並存在生產物上的時候,它在每一瞬間,都依它的運動,形成追加的價值,新價值。假設生產過程至一定點即止,在這點,勞動者生產的價值,恰好與其勞動力的價值相等,例如勞動6小時,附加價值3先令。這個價值,是生產物價值超過那由生產手段價值構成的部分的剩餘部分。在生產物中,只有這一部分價值,是在過程內部形成的新價值,是這個過程所生產的唯一的價值部分。當然,這一部分,只代置資本家購買勞動力所墊支的貨幣,只代置勞動者用在生活資料上的貨幣。與支出的3先令相對而言,這3先令新價值,只是再生產。但它是實際再生產,不像生產手段的價值那樣,只貌似再生產。在此,一價值,乃以新價值的創造為媒介,始得由他一價值代置。 勞動過程若到這一定點便止,它固然只再生產勞動力價值的等價物,且只以此等價物加到勞動對象上去。但我們知道,勞動過程會超過這一點,而繼續進行的。要提供這種種等價物,6小時已經夠了,但過程將不以6小時為限,或將延至12小時。如是,勞動力的活動,將不只再生產它自身的價值,且將生產一個超過的價值。這種剩餘價值,便是生產物價值超過所費諸要素(生產物的構成要素,即生產手段與勞動力)的價值的部分。 我們敘述勞動過程的各種因素,在生產物價值的形成上有種種作用時,我們實際又標示了,資本各不同構成部分在其自身價值增殖的過程上的機能。生產物總價值超過其構成要素價值總和,即是已經增殖的資本價值超過原來墊支的資本價值。原資本價值會放棄貨幣形態,轉化為勞動過程的因素。生產手段與勞動力,不過是原資本價值的不同的存在形態而已。 轉化為生產手段(即原料,補助材料,與勞動手段)的資本部分,在生產過程中,不會有價值量的變化。所以,我把這一部分,叫做不變資本部分(konstanten Kapital teil),或簡稱為不變資本(konstantes Kapital)。 反之,轉化為勞動力的資本部分,卻會在生產過程中,發生價值的變化。它會生產它自身的等價,並生產一個超過部分,一個剩餘價值。那是可以變動的,可以大可以小的。這一部分資本,會繼續由不變量,變為可變量。因此,我稱它作可變資本部分(Variablen Kapitalteil),或簡稱為可變資本(Variables Kapital),這兩個資本構成部分,從勞動過程的觀點看,是主觀的因素和客觀的因素,是生產手段和勞動力;從價值增殖過程的觀點看,是不變資本與可變資本。 不變資本的概念,雖如上述,但其構成部分的價值,依然是可以發生變動的。假設一磅棉花,今日費6便士,明日因棉花歉收,可漲價至1先令。在繼續加工中的舊來的棉花,雖依6便士的價值購進,但會以1先令的價值,加到生產物中去。已經紡成的棉花,也許已經變作棉紗而在市場上流通的棉花,也會以二倍於原價值的價值,加到生產物中。但很明白,這種價值變化,與棉花價值在紡績過程中的增殖,毫無關係。舊棉花即不加入勞動過程,再拿出去賣,現在也不只賣6便士,而可以賣1先令了。並且,棉花加入勞動過程的程度愈小,這結果還會愈確實。這已經成為投機(Spekulation)的法則;即,在價值發生激變時,投機宜以加工最少的原料為對象;棉布不如棉紗,棉紗不如棉花。在此,價值的變動,非由於棉花當作生產手段,從而當作不變資本的過程,乃由於棉花生產的過程。一種商品的價值,由其所包含的勞動量規定,但這勞動量又是由社會規定的。假定生產一種商品社會必要的勞動時間變動了——比如,一定量棉花,在歉收後,就比在豐收後,代表較大量的勞動——一切同種類的舊商品,皆會起反應。舊商品,僅當作該類商品的一個樣品而已[8],其價值,常依照社會必要的勞動,從而,依照規存社會條件下必要的勞動,來計量。 原料的價值可以變化;已經在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勞動手段,機械等等的價值,也可以變化,從而,由勞動手段移轉到生產物內的價值部分,也可以變化。假設因有一種新發明,某種機械可由較少的勞動再生產出來,則舊機械的價值也不免多少要減低,從而,移轉至生產物的價值,也依比例減少。但在此,價值的變化仍不是發生在機械當作生產手段的過程內。它在這個過程內所能移轉的價值,決不能比它在這個過程外所具有的價值更多。 生產手段,那怕在已加入勞動過程之後,也受反應而在價值上發生變動,那也不會改變它的不變資本的性質。又,不變資本與可變資本間的比例雖發生變動,但這種變動,是同樣不會影響它們的機能上的差別。勞動過程的技術條件,可以大大變動,以致以前10個勞動者,用10件價值很小的工具,還只能把比較小量的原料加工好;現在,一個勞動者用一架很貴的機器,便可以把百倍於前的原料加工好。在這場合,不變資本(即所使用的生產手段的價值量)大增加了,可變資本部分(即為購買勞動力而墊支的部分)大減少了。但這種變化,只會改變不變資本與可變資本的量的關係,或改變總資本中不變部分與可變部分的比例,卻不會影響不變資本與可變資本的差別。 * * * [1]「勞動創造一新物,以代替所消滅之物。」(《國家經濟論》倫敦1821年第13頁。) [2]在此,我們暫不問勞動手段,機械,建築物等等的修理。正在修理中的機械,不是當作勞動手段,而是當作勞動材料。勞動者不是用它來勞動,卻是在它上面勞動,冀圖恢復它的使用價值。對於我們,這種修理勞動,常包括在勞動手段生產所必要的勞動之內。我在本文中所說的磨損,是任何醫師不能醫好的磨損,那是漸漸使它失去作用的磨損。這種磨損,是不能時時代置的。例如拿一把小刀來說。小刀用來用去,總有一天,使用刀的人,覺得它以後不能再用。我們已在本文說明,機械是以一個整體,參加勞動過程,但在同時進行的價值增殖過程中,它卻是一斷片一斷片地參加。從這見地,我們可以判斷下述的概念混亂了。「里嘉圖說織襪機製造工人的勞動,將有一部分」,包含在一雙襪的價值中,「但生產每一雙襪的總勞動,……其實是包含著織襪機製造工人的勞動全部,不是一部分。因為,一架織機雖製造許多雙襪,但只要缺少機械的一部分,便會一雙襪也織不成。」(《經濟學上若干名辭的論爭,特別關於價值需要與供給》倫敦1821年第54頁。)著者(一個非常自大的賢人樣的人)的混亂,從而他的論爭,只在這程度內有幾分是處;即里嘉圖自己和他以前以後的經濟學家,都不曾正確分別勞動的這兩方面;更不曾分析在價值形成上這兩方面的全然不同的作用。 [3]薩伊曾要說明剩餘價值(利息、利潤、地租)的起源,說它是生產手段,(土地、工具、皮革等等),依其使用價值,在勞動過程中提供的生產服務(services Productifs)之結果。在這裡,我們可以洞見薩伊這種說明的胡說了。但在辯護工作上從來不肯輕易放棄機會的羅雪爾先生,卻嘆說:「薩伊在其所著《經濟學》第1篇第4章,曾適切地說,榨油機所生產的價值,在減去一切費用之後,還會殘留一個新的事物。這種新事物,是和製造榨油機的勞動,在本質上不同的。」(《國民經濟學原理》3版1858年第82頁注。)——很對的!榨油機所生產的油,和製造榨油機所用去的勞動,是極不相同的。當羅雪爾先生說「價值」時,他所指的,是「油」這種東西,因為「油」是有價值的。但石油是自然存在的,不過比較地不很多罷了。當他說「它(自然)差不多不生產交換價值」時,他是把這個事實放在心裡的。羅雪爾先生的自然和交換價值有關係,是和愚昧少女和「還不過一點點大」的私生子有關係一樣。這位博學者還曾說:「里嘉圖學派習慣把資本當作『蓄積的勞動』,而把它包在勞動這個概念下面。這是一個錯誤(!)因為(!)資本所有者(!)確(!)還(!)曾在單單(!?)生產(?)和(??)保存原物之外,作別的事情(!);他還(?!?)節制了自己的享受,這種節制,比方說(!!!)也是要有利息作報酬的」。(前書),這種經濟學的「解剖生理學方法」,竟以「要有」來說明「價值」,這是多麼「巧妙」啊! [4]「在農業的一切工具中,人的勞動……是他收回資本最依賴的東西,其他二者——勞動家畜和……車、鍬、鋤等等——沒有一定量勞動,是什麼也不能做的」。(柏克著《關於饑饉之所見與原委》1795年11月致庇特爵士,該文於1800年出版於倫敦,見第10頁。) [5]1862年11月26日《泰姆士報》記載,有一個工廠主,他的工廠雇用八百名工人,平均每星期消費東印度棉150捆,或美棉130捆。當該廠停工時,他曾以該廠停工時的用費,訴於公眾。依他估計,每年須費6000鎊。其中若干項,例如地租,租稅,保險費,經理簿記員技師等人的薪俸,是和我們這裡沒有關係的。依他計算,為要使房間溫暖,和間或開動蒸汽機關之故,每年須用150鎊購買煤炭。此外,他還把臨時雇來照料機械的工人的工資,計算在內。最後,因為,「雖機械停止轉動,但氣候和自然的腐敗法則不會停止作用」,所以他又把機械折舊計入1200鎊。他明白說,因為機械已經很磨損了,所以只計算1200鎊這樣小的數目。 [6]「生產的消費。在這裡,商品的消費,是生產過程的一部分。……在這場合,並沒有價值的消費」。(牛曼《經濟學要論》第296頁。) [7]在一本也許已經銷到20版的北美教科書中,我們可以讀到如下一句話。「資本在何種形態上再現,是不成問題的」。作者在臚列各種能在生產物中再現其價值的諸生產成分之後,乃結論說:「人類生存安樂所必要的各種衣食住,是有變化的。它們會時時地被消費掉,其價值則當作人身心的新生活力再現出來,且形成新資本,再用在生產過程上」。(惠蘭著《經濟學要論》第31頁32頁。)且不說這種說法的別的異點,我也須指出,再現為新活力的,不是麵包的價格,只是麵包的構成血液的元素。反之。當作此活力的價值再現的,也不是生活資料,只是生活資料的價值。同一的生活資料,那怕它的費用減少了一半,它所能造成的筋肉骨骼,它所能造成的活力,仍是和以前一樣多。那就是,它能造成等量的活力,但不能造成等價值的活力。由再現的墊支價值來說明剩餘價值的徒勞無功的嘗試,就是這樣把「價值」和「活力」混同,這樣假正經地把概念弄得含糊。 [8]「嚴格的說,同種類的生產物,構成一個總額,其價格,是全般決定,與特殊情形無關的。」(勒•德洛尼《社會的利益》第893頁。) 第七章 剩餘價值率 Ⅰ 勞動力的榨取程度 墊支資本C在生產過程中生出的剩餘價值(或墊支資本價值C的價值增殖),最先,表現為生產物價值超過諸生產要素價值總和的超過部分。 資本C由二部分構成:一個貨幣額c,是為購買生產手段而支出的;別一個貨幣額v,是為購買勞動力而支出的。c代表變作不變資本的價值部分,v代表變作可變資本的價值部分。所以,原來是C=c+v。假設墊支的資本為500鎊,=410鎊(c)+90鎊(v)。生產過程終了時,有商品生產出來,其價值=(c+v)+m(m指剩餘價值),例如〔410鎊(c)+90鎊(v)〕+90鎊(m)。原資本C變作C′,由500鎊變成590鎊了。二者的差,等於m,即90鎊的剩餘價值。因諸生產要素的價值等於墊支資本的價值;所以說生產物價值超過諸生產要素價值的超過部分,等於墊支資本的價值增殖,或等於其所生產的剩餘價值,乃是一種同義反覆的說法。 我們必須更精密地考察這個同義反覆的說法。與生產物價值比較的,是價值形成過程中所消費的諸生產要素的價值。現在我們知道了,由勞動手段構成的那一部分不變資本,僅以其一部分價值,轉移到生產物上,殘餘部分,則保持在舊的存在形態上。這殘餘部分既在價值形成上毫無作用,故不妨置之不論。即使把它計算進去,也是不會引起差別的。假設C等於410鎊,其中,有原料312鎊,補助材料44鎊,在過程中磨損的機械值54鎊,但實際所用機械的價值為1054鎊。在這1054鎊中,只有那在過程中磨損掉並轉移到生產物中去的54鎊,算在為生產生產物價值而墊支的價值中。因為,就把其餘1000鎊(那仍當作蒸汽機關,或其他,保持在舊的形態內)算入,我們也須在兩面(一面是墊支的價值,一面是生產物的價值)[1],都把它算入。如是,一面為1500鎊,一面為1590鎊。其差或剩餘價值,依舊是90鎊。所以,假令上下文義未含有相反的意思,我們每次說到為價值生產而墊支的不變資本,我們總只指那在生產上消費掉的生產手段的價值。 在這個假定下,我們再回頭來講C=c+v公式。這個公式,會變成C=(c+v)+m。C會變成C′。我們知道,不變資本的價值,只再現在生產物中。所以實際在過程中新生出的價值生產物(Wertprodukt),和這過程得到的生產物價值(produkten wert),是不同的。最初一看,新生出的價值生產物,好像是(c+v)+m,或是〔410鎊(c)+90鎊(v)〕+90鎊(m),實際卻是v+m,或90鎊v+90鎊m,不是590鎊,只是180鎊。假設不變資本c=0。換言之,假設有一種產業,在那裡,資本家可以不用一切由勞動生產的生產手段,如原料,補助材料,和勞動工具,只需使用自然供給的物質和勞動力。如此,在生產物上,就沒有不變的價值部分,移轉到生產物上了。所以,生產物價值的這個要素(就我們的例說,是410鎊)可以除去,但價值生產物仍為180鎊,(其內包含90鎊剩餘價值),和c代表最大價值額的時候,是一樣的。於是,C=(0+v)=v,已經增殖的資本C′=v+m, C′-C=m,是和以前一樣的。反之,假設m=0,換言之,假設勞動力(其價值是當作可變資本墊支的)僅生產一個等價,則C=c+v,生產物價值C′=(c+v)+0,所以,C=C′。墊支的資本,沒有在價值上增殖。 據以上所述,可知剩餘價值,完全是v(變作勞動力的資本部分)價值變動的結果。所以,v+m=v+Δv(v加v的加量)。但現實的價值變化,及價值變化的比例,為以下的事實所蒙蔽了;那就是,可變資本部分增加,墊支的總資本也增加。它是500鎊,現在已經是590鎊了。若要對於這個過程加以純粹的分析,我們還須把生產物價值中由不變資本價值再現的部分,加以完全的舍象,使不變資本c=0。這不過是應用一個數學法則。如果在問題裡面不變量和可變量都有,則不變量僅依加減,與可變量相結合。 還有一種困難,是由可變資本原來的形態發生的。就以上的例說,C′等於410磅不變資本,加90鎊可變資本,加90鎊剩餘價值。但90鎊也是一個已知量,從而是一個不變量;把它當作可變量,似乎是背理的。不過90鎊(v)或90鎊可變資本,在這裡,事實上,僅僅是一個過程(這個價值所通過的過程)的符號。墊支出來購買勞動力的資本部分,是對象化的勞動的一定量,和所購勞動力的價值一樣,是一個不變量。但在生產過程中,這墊支的90鎊,將為活的勞動力所代替,死的勞動,將為活的勞動所代替,靜止的量將為流動的量所代替,不變量將為可變量所代替。結果是,v和v的一個追加量再生產出來。從資本主義生產的觀點看,這全部過程,便是一個原來不變的轉化為勞動力的價值之自我運動。過程與其結果,都要歸因於這個價值的作用。說90鎊可變資本或90鎊自行增殖的價值,好像是矛盾的,但這是因為這個公式,只表示資本主義生產上一個內在的矛盾。 最初一看,不變資本等於0的假定,似乎是不合理的。但我們每日都如此實行。例如,倘有誰要計算英國棉業的利潤,他先會把付給美國,印度,埃及等國的棉花價格減去;那就是假定再現在生產物價值中的資本價值,等於0。 當然,不僅剩餘價值對可變資本部分(那是剩餘價值的直接來源,其價值變化,即由剩餘價值表示)的比例,是在經濟上極重要的。剩餘價值對墊支總資本的比例,也是在經濟上極重要的。但後一種比例,且留待第三卷再詳細討論。因要使資本一部分,變作勞動力以自行增殖,資本的別一部分,也須變作生產手段的。因要使可變資本發生作用,不變資本也須適應勞動過程的技術性質,而以適當的比例墊支出來。好比,化學過程雖少不了蒸溜器及他種容器,但仍不妨在分析之際,把這種種容器舍象。若僅要對於價值創造和價值變化,就其自身,作純粹的考察,則生產手段(不變資本之物質形態)不過給流動的形成價值的力以物質,使其可以在它裡面固定而已。這種物質的性質如何(或是棉花,或是鐵),是沒有關係的。這種物質的價值如何,也是沒有關係的。必要的,是有充分的量,可以吸收在生產過程中支出的勞動量。只要有充分的量,無論它的價值怎樣漲落,或竟像土地和海一樣無價值,也不能影響價值創造和價值變化的過程[2]。 我們且先假設不變資本部分等於零。如是,墊支的資本,由c+v還原為v,生產物價值由(c+v)+m還原為(v+m)。假設價值生產物=180鎊,這代表著在全生產過程中流出的勞動,在此額中,減去90鎊可變資本的價值,即得90鎊剩餘價值。90鎊(m)的數字,在此,表示所產剩餘價值的絕對量(absolute Grösse)。但其比例量,或可變資本價值增殖的比例, 很明白,是由剩餘價值對可變資本的比例來決定,或由表示。就以上的例說,其比例為90/90,或100%。可變資本價值上這種比例的增殖或剩餘價值的比例量,我稱之為「剩餘價值率」(Rate des Mehrwerts)[3]。 我們講過,勞動者在勞動過程的一個段落內,只生產他的勞動力的價值,那就是他所必要的生活資料的價值。因為他是在以社會分工為基礎的情形下生產,所以他不直接生產他自己的生活資料,卻在一種特殊商品(例如棉紗)的形式上,生產一個價值,與他的生活資料的價值,或其購買所用的貨幣相等。為這目的而用的他的勞動日的部分,是大小不等的,其大小,比例於每日平均的生活資料的價值,從而,比例於生產這種生活資料每日平均所必要的勞動時間。假設每日生活資料的價值,平均表現六小時對象化的勞動,勞動者要生產這種生活資料,平均每日就須勞動六小時。就令他勞動不是為資本家,而是獨立地為他自己,在其他情形相等的條件下,他要生產他的勞動力的價值,從而,獲得維持他自身或不斷再生產他自身所必要的生活資料,每日平均,他依然要在一日中,勞動這樣大的一個可除部分的時間。但因為,如果他在一勞動日中,只勞動這樣一部分時間,他就只能生產勞動力一日的價值(比方說3先令),只能生產一個價值,與資本家已經支付給他的價值相等[4];因為新創造的價值,只代置墊支的可變資本價值,所以這種價值的生產,只是再生產。這種再生產所經過的勞動日部分,我稱之為必要勞動時間(notwendige Arbeitszeit),在此時間內支出的勞動,我稱之為必要勞動(notwendige Arbeit)[5]。從勞動者的立場說是必要的,因為這種勞動與其勞動的社會形態無關。從資本及資本世界的立場說也是必要的,因為勞動者的繼續的存在,是資本及資本世界的基礎。 勞動過程的第二期間——在這期間,勞動者超過了必要勞動的限界了——雖也費他的勞動,費他的勞動力的支出,但那是不為他自己形成價值的。它形成的是剩餘價值。在資本家看來,這種剩餘價值,仿佛是用各種魔力。從無生有的。勞動日的這一部分,我稱之為剩餘勞動時間(Surplus arbeitszeit);在這時間內支出的勞動,我稱之為剩餘勞動(mehrarbeit,surplus labour)。在價值一般的認識上,我既視價值為勞動時間的凝結,為對象化的勞動;在剩餘價值的認識上,我們也把剩餘價值視為剩餘勞動時間的凝結,為對象化的剩餘勞動。而經濟的社會組織(例如奴隸社會與工資勞動社會)所以各有區別,也就因為,對於直接生產者(勞動者)的剩餘勞動,各社會有各社會的榨取形態[6]。 因可變資本的價值,等於其所購勞動力的價值,因勞動力的價值,決定勞動日的必要部分,剩餘價值則由勞動日的超過部分決定,故剩餘價值對可變資本的比例,等於剩餘勞動對必要勞動的比例。換言之,剩餘價值率 M/V=剩餘勞動/必要勞動。這兩個比例,是以不同的形態(一在對象化的勞動形態,一在活動的勞動形態),表示同一的關係。 所以,剩餘價值率,正確地表示了勞動力由資本所受到的榨取程度,即勞動者由資本家所受到的榨取程度[7]。 依照我們以前的假定,生產物的價值,等於〔410鎊(c)+90鎊(v)〕+90鎊(m),墊支的資本等於500鎊。因為剩餘價值等於90,墊支的資本等於500,所以,人們依照通常的計算方法,竟說剩餘價值率(人們常常把它和利潤率混同)等於18%。一個這樣低的比率,會使卡勒君(Carey)及其他協調論者感動的比率。但考之實際,則剩餘價值率非等於,只等於,所以不是90/500,只是90/90,是100%。比表面的榨取程度,要大五倍以上。在此,我們固不知勞動日的絕對量,也不知勞動過程的期間(日,星期等等),更不知可變資本90鎊所推動的勞動者數,但剩餘價值率 M/V,因可轉化為 剩餘勞動/必要勞動,故可正確指示勞動日這兩個部分的比例。那是100%。由是知勞動者是為自己勞動1/2日,為資本家勞動其餘1/2日。 計算剩餘價值率的方法,可簡述如次。試取生產物價值(Produktenwert)全部,把只在其內再現的不變資本價值,看作等於零。殘餘的價值額,是商品形成過程中實際產出的唯一的價值生產物(Wertprodukt)。已知剩餘價值,則從價值生產物減去剩餘價值,即得可變資本。反之,若已知可變資本,則從價值生產物減去可變資本,即得剩餘價值。若已知可變資本與剩餘價值二者,那就只要作最後一步,即計算M/V,計算剩餘價值對可變資本的比率。 這個方法雖很簡單,但它所根據的見解,在讀者看,卻是嶄新的。所以為便利讀者明了起見,不妨列舉數例如下。 第一個例,是一個有一萬個精紡錘(Mule Spindel)的紡績工廠。它用美國棉,紡32號紗,每星期每個紡錘,可以生產棉紗1磅,棉屑計6%。所以,每星期可以把10600磅棉花,加工成為10000磅棉紗,600磅棉屑。1871年4月,棉花的價格為每鎊7 3/4便士,10600磅概計為342鎊。10000個紡錘,把豫紡機蒸汽機包括在內,是每個紡錘值1鎊,所以共計值10000鎊。磨損額為10%,每年等於1000鎊,每星期等於20鎊。工廠建築物租金,每年等於300鎊,或每星期等於6鎊。煤炭每星期11噸(每小時每匹馬力費煤4磅,每星期以60小時計算,100匹實馬力,須費煤11噸,取暖所用的煤包括在內),每噸值8先令6便士,每星期所費,概計為4 1/2鎊。煤氣每星期1鎊,油及他物合計每星期4 1/2鎊。故補助材料全部每星期合計10鎊。不變價值部分每星期合計378鎊。勞動工資每星期52鎊。棉紗價格每磅12 1/2便士。10000磅棉紗,值510鎊。剩餘價值510-430=80鎊。我們假定不變價值部分378鎊等於零,因它無關於每星期的價值形成。每星期價值生產物為132=52鎊(v)+80鎊(m)。所以,剩餘價值率為80/52或153 11/13%。在10小時平均的勞動日內,必要勞動=3 31/33小時,剩餘勞動=6 2/33小時。[8] 哲科布曾於1815年提示下列的計算書。假定小麥每卡德價格80先令,平均收穫為每英畝22布奚。如是,每英畝的收穫為11鎊。這個計算,因已有幾項先整理過了,是極不完全的,但為我們的目的,這就很夠了。 假設生產物的價格,與其價值相等,則在此,剩餘價值是在利潤,利息,什一稅等等項目下,分配的。我們且不問這種種項目,把它們加起來,其和即為3鎊11先令的剩餘價值。為購買種子肥料而付出的3鎊19先令,當作不變資本部分,我們且假定其為零。墊支的可變資本,合計為3鎊10先令。由此,生產了一個新價值3鎊10先令加3鎊11先令。所以,M/V £3,11s/£3,10s。剩餘價值率在100%以上。勞動者以半日以上的勞動生產剩餘價值,那是在好幾種名義下,由好幾種人分割的[9]。 Ⅱ 生產物價值在生產物比例部分上的表現 現在我們再回頭來講一講以前說明「資本家如何把貨幣化成資本」的例子。依這個例,紡績工人的必要勞動是6小時,剩餘勞動也是6小時,所以勞動力的榨取程度,是100%。 12小時的勞動日的生產物,為20磅棉紗,其價值30先令。其中有8/10(24先令)是所消耗的生產手段的價值(20磅棉花值20先令,紡錘等等值4先令)的再現,是不變資本構成的。其餘2/10,是紗績過程中創造的新價值,為6先令。在這6先令中,有一半,代置可變資本(即購買勞動力1日所墊支的價值)。其餘一半,形成3先令的剩餘價值。20磅棉紗的總價值,是依下式構成的。 30先令棉紗價值=24先令(c)+〔3先令(v)+3先令(m)〕。 這個總價值,既表現為20磅棉紗的總生產物,各價值要素(Wertelement)自然也要表現在生產物的各個比例部分上。 假設30先令的棉紗價值,存在於20磅棉紗中,則此價值的8/10或其不變部分24先令,即存在於生產物的8/10或16鎊棉紗中。在這16磅棉紗中,有13 1/3磅表示原料(值20先令的被紡掉的棉花)的價值,2 2/3磅表示被消耗的補助材料,勞動手段,紡錘等等的價值,計為4先令。 13 1/3棉紗,只代表那在總生產物20磅棉紗中紡掉的棉花,代表總生產物的原料。當然,在這13 1/3磅中,也只包含值13 1/3先令的13 1/3磅棉花;但6 1/3先令的追加價值,恰好與紡績其餘6 2/3磅棉紗所紡掉的棉花,為等價。所以,結果好像在後6 2/3磅棉紗中,不包含一點棉花,20磅棉花全包含在13 1/3磅棉紗裡面一樣。但若這樣看,這13 1/3磅棉紗裡面,現在就完全不包含所費補助材料和勞動手段的價值,也完全不包含紡績過程中創造的新價值了。 同樣,包含其餘4先令不變資本的2 2/3磅棉紗,也只代表總生產物20磅棉紗所消耗的補助材料與勞動手段的價值。 生產物的8/10或16磅棉紗,就其現物體,當作使用價值,當作棉紗來考察,它們和生產物其餘部分一樣,是紡績勞動的結果,但就這個關聯說,它們卻不包含紡績勞動,不包含在紡績過程中被吸收的勞動,好像它們不經紡績,就會變成棉紗一樣,好像它們的棉紗形態,純然是欺詐的一樣。但一考實際,則資本家依24先令的價值售賣它們,並用它們再購買生產手段時,那就指示出,這16磅棉紗,不過是假裝了的棉花,紡錘,煤炭等等罷了。 反之,生產物其餘的2/10或4磅棉紗,現在只代表12小時紡績過程所生產的新價值6先令了。由所消耗的原料及勞動手段移轉過來的價值,都被拔出,而與前16磅棉紗結合了。而在20磅棉紗內體化的紡績勞動,卻累積在這2/10生產物中了。好像這4磅棉紗是紡績工人憑空造出來的,或者說,好像他所用的棉花和紡錘,都是不經人類勞動協助,就已天然存在,從而,不能以價值加到生產物中去一樣。 一日紡績過程的價值生產物,全部存於這4磅棉紗內。而在這4磅棉紗內,有一半只代表所費勞動力的代置價值(Ersatz wert),從而只代表3先令可變資本。其餘2磅,則只代表3先令的剩餘價值。 紡績工人12小時的勞動,既對象化在6先令中,30先令棉紗價值,便是對象化的60小時勞動力。這60小時勞動,實際是存在於20磅棉紗中的。其8/10,或16磅棉紗,是紡績過程前進行的48小時勞動體化物,即對象化在棉紗生產手段內的勞動的體化物。其2/10或4磅棉紗,卻是在紡績過程中支出的12小時勞動的體化物。 以前我們講過,棉紗價值等於在棉紗生產過程上所生產的新價值,加預先存於棉紗生產手段內的價值之和。現在,我們又指出了,生產物價值的在機能上或概念上有別的各個構成部分,是怎樣表現為生產物的比例部分。 以上,我們把生產物——生產過程的結果——分為幾個量。其一,只表現那包含在生產手段內的勞動,或不變資本部分。其二,只表現那在生產過程中加入的必要勞動,或可變資本部分。其三,只代表那在生產過程中加入的剩餘勞動,或剩餘價值。這種分法是簡單的。後來,我們把它應用到未曾解決的複雜的問題上來,我們又知道,它還是重要的。 以上,我們把總生產物,當作12小時勞動日的完成結果來考察。但我們還可以就它的發生過程,考察它。這樣,我們是把各部分生產物,表現為機能上有別的生產物部分。 紡績工人在12小時內,生產20磅棉紗,那就是,在1小時內,生產1 2/3磅。所以,在8小時內,是生產13 1/3磅。這一部分生產物,在價值上,恰好與全勞動日所紡掉的棉花的總價值相等。同樣,其次1小時36分鐘的部分生產物,等於2 2/3磅棉紗,代表12小時勞動所消耗的勞動手段的價值。同樣,再其次1小時12分鐘,紡績工人生產2磅棉紗,等於3先令。這個生產物價值,等於他用6小時必要勞動創造的價值生產物全部。最後1小時12分鐘,他也生產2磅棉紗,其價值:與由半日剩餘勞動產出的剩餘價值相等。這種計算方法,正是英國工廠主日常使用的。比方,他就說,他在最初8小時或1日勞動的2/3,只收回他的棉花等等。我們知道,這個公式本來是正確的;它實際就是上述的公式,不過從時間考察,使這各部分依次出現。但這個公式,有伴起極野蠻的觀念的可能。而在實際上,關心價值增殖過程,但在理論上又存心要誤解這個過程的人,更加有這種可能。他們是這樣想,我們的紡績工人,在其勞動日的最初8小時內,只生產或代置棉花的價值,在其次1小時30分鐘內,只生產或代置所消耗的勞動手段的價值,再次的1小時12分鐘內,只生產或代置勞動工資的價值,所以,只有有名的「最後1小時」(letzte Stunde),是為工廠主生產剩餘價值。如是,紡績工人要表演二重的奇蹟。第一,他用棉花,紡錘,蒸汽機,煤炭,油等等紡績時,同時要生產它們;第二,他要把有一定強度的一勞動日,變成五勞動日。就我們的例說,原料與勞動手段的生產,需有24/6或4個12小時的勞動日。把它們變成棉紗,又需有一個12小時的勞動日。貪慾,竟教人相信這樣的奇蹟。而諂諛的理論家也竟要證明它。在此,我可以在下面舉出一個歷史上著名的例。 Ⅲ 西尼耳的「最後一小時」 1836年的一個美麗的早晨,在英國經濟學界有才子之稱,而以經濟科學及優美文章著名的西尼耳氏(Nassau W. Senior),從他教授經濟學的牛津大學,被召往孟徹斯德,去學習經濟學。工廠主召他去,不僅要他反對新通過的工廠法(factory act),且要他抵抗那更怕人的十小時運動(Zehnstundenagitation)。在實際上極有敏感的工廠主們,看清了這位教授先生尚「缺少許多琢磨的工夫」。所以寫信教他到孟徹斯德來。這位教授,後來就把他從工廠主那裡得來的教訓,印在一本小冊子上。那便是1837年在倫敦出版,題名《工廠法對於棉製造業的影響》的。在裡面,我們可以看見這樣的有教訓意義的文句: 「依現行法,雇用未滿十八歲的人的工廠……每日不得勞動在11 1/2小時以上。這就是星期一至星期五為每日12小時,星期六為9小時。以下的分析(!)卻說明,這樣的工廠,純利潤(Reingewinu)全部是由最後一小時得到的。假設某工廠主投下100,000鎊——80,000鎊投在工廠建築物和機械上,20,000鎊投在原料和勞動工資上。再假定,資本是每年周轉一次,總利潤為15%。該工廠的年產額,應該是值115,000鎊的貨物。……在這115,000鎊中,在每日23×1/2小時內,每1/2小時,應生產其5/115或1/23。在這23/23(或115,000鎊全額)中,有20/23或115,000鎊中的100,000鎊只代置資本;有1/23,或總利潤(!)(Brutto Gewinn)115,000鎊中的5,000鎊,只代置工廠及機械的磨損。其餘2/23,即每日最後兩個半小時,才生產10%的純利潤。所以,若價格不變,工廠工作時間,准由11 1/2小時加為13小時,那就只要增加2,600鎊流動資本,就可以使純利潤增加一倍以上。反之,若工廠工作時間每日減少1小時,純利潤就會消滅。若減少1 1/2小時,總利潤也會消滅」[10]。 西尼耳教授就把這個東西叫作分析(!)。若他相信工廠主的慨嘆,說工人是把一日的最大部分,用在建築物,機械,棉花,煤炭的價值的生產上,從而,用在它們的價值的再生產或代置上,那是根本用不著分析的。他只要這樣回答——「諸君!若工作時間由11 1/2小時,減為10小時,其他事情不變,棉花機械等物,每日的消費,也會依比例減少。諸君的利得,正可以補償諸君的損失。諸君的工人,在將來,勞動1 1/2小時,已經可以再生產或代置諸君墊支的資本價值」。但若他不相信工廠主的話,卻像一個專家一樣,覺得必須有分析,則在專門討究純利潤與勞動日長短的關係時,他應先懇求工廠主,不要把機械,工廠建築物,原料,和勞動混在一起。卻寧可把工廠建築物,機械,原料,各種不變資本,放在一面,把墊付工資的資本放在別一面。假如西尼耳教授仍舊覺得,像工廠主的計算一樣,勞動者必須用2/2小時(即1小時),來再生產或代置勞動工資,這位分析家,往下就應當說: 依照諸君的陳述,勞動者在最後前一小時,生產他的工資,在最後一小時,生產諾君的剩餘價值或純利潤。他在同等時間既然會生產同等價值,可知最後前一小時的生產物,和最後一小時的生產物,有相等的價值。又,他生產價值,只因為他支出了勞動,而勞動量由勞動時間計量。依照諸君的陳述,一勞動日為11 1/2小時。他會在這11 1/2小時內,用一部分,來生產或補還他的工資,用其餘的部分,來生產諸君的純利潤。在勞動日之內,他是只作這些的。但依照諸君的陳述,他的工資和他所提供的剩餘價值,是同樣大的價值,故可知,他是用5 3/4小時生產他的工資,用其餘5 3/4小時生產諸君的純利潤。又因2小時棉紗生產物的價值,等於工資加諸君純利潤的價值總和,可知2小時棉紗生產物的價值,必須由11 1/2小時計量,即最後前1小時的生產物,由5 3/4小時計量,最後1小時的生產物,也由5 3/4小時計量。現在我們到了要慎重考究之點了。請注意罷!最後前1小時,和最初1小時,同樣是1小時,不更多也更不少。紡績工人怎樣能以1小時勞動,生產代表5 3/4小時勞動的棉紗價值呢?他其實沒有作出這樣的奇蹟。他1小時勞動所生產的使用價值,是一定量的棉紗。此量棉紗的價值,由5 3/4小時勞動計量,在其中,有4 3/4未經他的協力,就包含在1小時所消耗的生產手段(棉花,機械等等)中了;其餘3/4或1小時,才是他自己附加進去的。因為他的工資是用5 3/4小時生產的,故1小時紡績的棉紗生產物,也包含5 3/4小時勞動,所以,5 3/4小時紡績的價值生產物,會與1小時紡績的生產物價值相等,實毫不足怪。諸君若以為,他曾在勞動日中,以片刻用來再生產或代置棉花機械等等的價值,諾君是完全錯了。實則,棉花紡錘的價值會移轉到棉紗裡面去,就因為他的勞動曾由棉花紡錘造出棉紗,換言之,因為他紡績了。這個結果,是以他的勞動的質為基礎,不是以他的勞動的量為基礎的。不錯的,1 小時比半小時移轉到棉紗裡面去的棉花等物會更多,但這是因為1小時比1/2小時要紡掉更多的棉花。這樣,諸君明白了。諸君說勞動者在最後前1小時生產工資的價值,在最後1小時生產純利潤,等於說他2小時(不問是最後2小時,抑是最初2小時)的棉紗生產物,有11 1/2小時勞動,體化在其中。即有全勞動日的時間體化在其中。而我說,他在前5 3/4小時生產他的工資,在後5 3/4小時生產諸君的純利潤,也等於說,前5 3/4小時是有給付的,後5 3/4小時是沒有給付的。我說勞動的給付(Zahlung der Arbeit),不說勞動力的給付,那只是沿用諸君的習語。假令諸君比較一下,有給付的勞動時間和沒有給付的勞動時間,諸君就會發覺,那是1/2日與,1/2日之比,是100%,是一個很好的百分比率。並且,假如諸君要使諸君的工人,不只勞動11 1/2小時,卻勞動13小時,並把這額外的1 1/2小時,算入純粹的剩餘勞動裡面,使沒有給付的勞動時間,由5 3/4小時,增至7 1/4小時,剩餘價值率也毫無疑問,會由100%增至126 2/23%。諸君希望增加1 1/2小時,便使剩餘價值率由100%增至200%甚至200%以上,即增加一倍以上,那固未免過於樂觀;反之,——人的心是一件奇怪的東西,在人把心放在錢袋裡面的時候,尤其是這樣——當勞動日由11 1/2小時減為10 1/2小時時,諸君恐怕純利潤會全部喪失,也未免過於悲觀。決不是這樣的。假設其他一切的事情不變,則當剩餘勞動由5 3/4小時減為4 3/4他小時時,諸君依然有極好的剩餘價值率83 14/23%。這可怕的「最後一小時,」像「世界末日說」一樣,全是「夢囈」。即令喪失了這最後一小時,諸君依然能有「純利潤」;諸君使用的童男童女,也依然不會失去心的純潔[11]。 好了,每當諸君的「最後一小時」發生問題時,請想起這位牛津的教授。再會罷,希望我們會在一個更好的世界再見[12]。……果然,西尼耳在1836年發現「最後一小時」的信號,1848年4月15日經濟學界就有一位大官威爾遜氏(James Wilson),在倫敦經濟學界(Economist),重唱這種學說,來反對十小時法了。 Ⅳ 剩餘生產物 代表剩餘價值的生產物部分(依第2節所舉的例,是20磅棉紗的2/10或2磅棉紗),我們稱之為剩餘生產物(Mehrprodukt, Surplus, Produce Produit net)。剩餘價值率,不是由剩餘價值對總資本的比例決定,而是由剩餘價值對可變資本部分的比例決定的。同樣,剩餘生產物的相對量,也不是由剩餘生產物對總生產物餘額的比例決定,而是由剩餘生產物對代表必要勞動的生產物部分的比例決定的。剩餘價值的生產,是資本主義生產的決定目的;同樣,富的程度,也不是由生產物的絕對量,而是由剩餘生產物的相對量來計量的[13]。 必要勞動與剩餘勞動的總和,換言之,勞動者生產勞動力的代置價值和生產剩餘價值的時間總和,構成他們的勞動時間的絕對量,即勞動日(arbeitstag, Working day)。 * * * [1]「如果我們把所用的固定資本的價值,算作墊支資本的一部分,我們便也須把這個資本每年終殘留下來的價值,當作年收入的一部分。」(馬爾薩斯《經濟學原理》第2版倫敦1836年第269頁。) [2]第2版注。魯克理底斯(Lucretius)說:「無不能生有。」這是一個自明的命題。當我們說「價值創造」時,我們是說由勞動力轉化為勞動。而勞動力最先又就是轉化為人體組織的自然物質。 [3]這個名辭,是仿效英語「利潤率」「利息率」等等而用的。本書第3卷將說明,只要把剩餘價值率了解了,利潤率是容易了解的。反之,如我們從利潤率講起,則對於利潤率和剩餘價值率,我們都會不能了解。 [4]第3版注。著者在此,是使用普通的經濟名辭。我們記得,著者曾經指出,不是資本家墊支給勞動者,卻是勞動者墊支給資本家。——F. E. [5]本書一直到這裡,我們都用「必要勞動時間」,指商品生產上一般社會必要的勞動時間。以後,我又將用此語,指這種特殊商品(勞動力)生產上必要的勞動時間。把一個專門名辭用在不同的意義上,是容易引起誤會的。但沒有一種科學,能把這個缺點完全免掉。試把高級數學和低級數學比較看看。 [6]羅雪爾先生,曾以哥特舍德式的天才,發現以下的事情。依他說,剩餘價值或剩餘生產物的形成,及由此而起的蓄積,在現代,是以資本家的「節儉」為基礎,所以他「要有利息」。反之,「在文化的最低階段,卻是弱者因強者強迫,不得不節儉。」(《國民經濟學原理》第78頁)。節儉勞動麼?還是節儉未曾存在的過剩生產物呢?資本家是用這個理由,來辯護已有的剩餘價值的占有。為什麼羅雪爾這樣的人,只能複述資本家的理由,來說明剩餘價值的發生原因呢?那,一方面固因為他們實際是無知的,他方面也還因為他們是辯護論者,不敢以科學方法分析價值和剩餘價值,生怕由此得到的結論,會成為危險的,違反警章的。 [7]第2版注。剩餘價值率雖然是勞動力榨取程度的正確的表現,但不是絕對榨取量的正確的表現。例如,假設必要勞動為5小時,剩餘勞動為5小時,榨取程度為100%,榨取額為5小時,又,假設必要勞動為6小時,剩餘勞動為6小時,此時榨取程度也為100%,但榨取額卻增加了20%,那就是由5小時增加至6小時。 [8]第2版注。第1版所舉的1860年一個紡績工廠的例,包含若干事實上的錯誤。本文所舉的完全正確的數字,是孟徹斯德某一位工廠主供給我的。——請注意,在英格蘭,舊馬力,是用圓筒的直徑計算的;現在,是用火表指示的實馬力計算。 [9]這裡所舉的計算式,只當作例解的。所以,在這個計算式中,我們是假定價值和價格相等的。第3卷將說明,就拿平均價格說,這個假設也不能這樣單純得到的。 [10]西尼耳前書第12頁13頁。他這一段話裡面的奇怪的見解,——例如,工廠主會把代置機械磨損所必要的金額,換言之,把代置資本一部分所必要的金額,當作總利潤或純利潤的一部分——,被我們視為與我們的目的無關,故未加討論。又,數字是否正確,也不在我們的論述範圍之內。荷爾訥在致西尼耳的一封信(1837年倫敦)中,曾說這種數字,在所謂「分析」之外,沒有任何價值。荷爾訥是1833年工廠調查委員之一人,又是1859年以前的工廠監察專員(其實是工廠檢閱官)。他對於英國勞動階級,曾有不朽的貢獻。他終生與激怒的工廠主抗爭,且與大臣抗爭。對於此等大臣,工廠主在下院的投票數目,比工人在工廠的勞動時間,是更重要得多的。——補註。且不說內容的荒謬,西尼耳的說明方法也是混亂的。他真正要說的話是:「工廠主每日雇用工人勞動11小時半,或23/2小時。與一勞動日相同,1年勞動也是由11 1/2或23/2小時,乘1年的勞動日數而得。依此假設,23/2小時,1年所生產的生產物為115,000,000鎊;1/2小時勞動所生產的,將為1/23×115,000鎊;20/2小時勞動所生產的,將為20/23×115,000鎊=100,000鎊,此額僅夠代置墊支的資本。如是,尚剩下3/2小時勞動。3/23×115,000鎊=15,000鎊,這便是總利潤。在這3/23小時中,1/2小時勞動生產1/23×115,000鎊=5,000鎊,此僅足代置工廠和機械的磨損。其餘2/2小時勞動,即『最後1小時』生產3/23×115,000鎊=10,000鎊,便是純利潤。」在本文中,西尼耳是把這最後3/23的生產物,轉化為勞動日自身的部分。 [11]當西尼耳論證,工廠主的純利潤,英國棉工業的存在,英國在世界市場上的優勢,莫不依存於這「最後一小時勞動」時,烏爾博士卻說明了,如果兒童和18歲未滿的少年男女,不是在12小時以內,關在溫暖的道德純潔的工廠空氣中,卻提早一點鐘,把他們放出,到冷酷殘忍的外界來,他們將因怠惰和不學好之放,以致不能在靈魂上有得救的機會。1848年以降,工廠監督專員在其每半年發行的報告中,總想奪去這「最後的致命的一小時」。例如,荷維爾先生在1855年5月31日的報告中,就說:「如果下述的計算(即西尼耳的計算)是正確的,則英吉利聯合王國每一個棉工廠,自1850年以來,沒有一年的營業不蝕本了。」(工廠監督專員關於1855年4月30日為止的半年報告書第19頁20頁。)在國會通過10小時法的1848年,就有若干分散在多塞州桑牟塞州邊境農村內的亞麻紡績工廠的工廠主人,曾強迫工人簽名反對這個法案。請願書中有一段話說:「我等以人的父母的資格,承認怠惰是萬惡的根源,又認為增加一小時閒暇,即是使我們的兒女多一分墮落的機會」。關於這點,1848年10月31日工廠監督專員的報告(第101頁),說:「這些有德的溫情的父母之兒女,是在亞麻紡績工廠作工的。這種工廠的空氣,充滿著由原料發散的塵片和纖維屑,所以,只要在紡績室內站十分鐘,就會感到十分的不舒服。在那裡,亞麻的塵片,會侵入我們的眼睛裡,耳朵里,鼻子裡,口裡,我們沒有方法可以躲避它,那一定要引起非常痛苦的感覺的。而這種勞動本身,又因機械旋風一樣地轉,所以必須在嚴格的注意力之統制下,不斷地,以熟練和運動來動作。父母看見兒女除吃飯時間外,還須每日把足足的十點鐘,在這種空氣中,做這種事情,若還說他們怠惰,那就未免太無心肝了。……此等兒童,比鄰近農村勞動者,要作較長的勞動時間。……『怠惰,不學好』云云,那完全是偽君子的口吻,是最不顧廉恥的偽善。……約12年前,社會曾有一種主張——工廠主全部純利潤,是由最後1小時勞動流出,若把這最後一小時削去,他們的純利潤就會全部消滅。——在最高權威的裁可下,以確信,公然地,最誠懇地宣布出來。這種確信,是社會一部分人所目擊的。現在,這最後一小時的好處又增不僅包括利潤,且包括道德,以致於如果兒童的勞動時間減為十小時,則兒童的道德,將和僱主的純利潤一同消滅,因二者皆依存於這最後的致命的一小時。當這部分人看到這種說法時,他們或許會不相信自己的眼睛罷。」——這個工廠報告往下還舉了若干的例,表明這些工廠主的道德和德性。由此,我們知道,工廠主曾用種種的計略,誘惑,威嚇,偽造,強迫小部分無依無靠的工人簽名在請願書上,並把請願書假作是他們全業全州的意見的代表,而向國會提出。所謂經濟科學現在的特色本來是這樣的,所以,後來堅決擁護工廠立法的西尼耳,和以前反對他或此後反對他的人,都不能說明這個「原始發現」的謬論。他們曾訴於事實上的經驗。但「因何」與「為何」的問題,依然是秘密。 [12]西尼耳先生總算曾由這一次孟徹斯德的旅行,得到若干利益!因為,在「論工廠法書」內他已認純利潤全部——「利潤」,「利息」,乃至以上的某物——是依存於這一小時無給勞動。一年前他卻還在《經濟學大綱》(為牛津學生和自修市民寫的),反對里嘉圖的價值依勞動時間決定的學說,「發現」利潤是資本家勞動的結果,利息是資本家禁慾的節慾的結果。這種思想雖然很古,但「節慾」(Abstinenz)這個名辭卻是新鮮的。羅雪爾先生把這個名辭譯為「Enthaltung」,是很正確的。不大通拉丁語的他的同國人威爾德,蘇爾詹等人,卻把它譯作「Entsagung」。 [13]「對一個有20,000鎊資本每年得利潤2,000鎊的人而言,他是雇用100人還是雇用200人,商品是賣10,000鎊還是賣20,000鎊,都只要利潤不減到2,000鎊以下,便是毫無關係的。國家的實在利害關係,不是一樣麼?只要實在的收入(地租和利潤)不變化,人口是10,000,000還是12,000,000的問題,有什麼重要呢?」(里嘉圖《經濟學及賦稅之原理》第416頁。)——在里嘉圖以前許久,楊格(Arthur Young)——他狂熱地看重剩餘生產物,在其他各點,他是一個饒舌而無批判的作者,其名聲雖大,其功績是成反比例的——就曾說過:「在現代國家,如果像在古時羅馬一樣,把土地分給許多獨立的小農民耕作,除了足使人口增殖外,能有什麼用處呢?當然,單獨地說,人口增殖是一個極無意義的目的。」(《政治算術》倫敦1774年第47頁。)——補註。「有一種人,因見純富(Net Wealth)可給勞動階級以勞動機會,便說這種純富對於勞動階級有利。這種強烈的傾向,是很可異的。即令如此,那也不因為它是純淨的。」(荷蒲金斯Th. Hopkins《論土地的地租》倫敦1823年第126頁。) 第八章 勞動日 Ⅰ 勞動日的限界 我們出發的假定是:勞動力依照它的價值賣買。其價值,像其他各種商品的價值一樣,由其生產所必要的勞動時間去規定。假設勞動者平均每日的生活資料的生產,需有6小時,他平均每日就須勞動6小時,來生產1日的勞動力,或再生產其售賣所得的價值。這樣,勞動日的必要部分,就等於6小時了。在其他條件不變的限度內,這是一個定量。但這個定量,不能告訴我們勞動日的長短的。 假設 線,代表必要勞動時間的長度,比方說6小時。假設勞動超過ab線,延長1小時,3小時或6小時,我們便有這樣3根不同的線, 勞動日Ⅰ: 勞動日Ⅱ: 勞動日Ⅲ: 代表3個不同的勞動日,即7小時的勞動日,9小時的勞動日,12小時的勞動日。延長線bc代表剩餘勞動的長度。因勞動日等於ab+bc或等於ac,所以,勞動日是和可變量bc一同變化的。ab既為定量,所以bc對ab的比例,常常可以計算。在勞動日Ⅰ為1/6;在勞動日Ⅱ為3/6,在勞動日Ⅲ為6/6。又因  剩餘勞動/必要勞動  的比例,規定剩餘價值率,故後者可由bc與ab的比例表示。就上述3個不同的勞動日說,剩餘價隨率為16 2/3%,50%與100%。但單有剩餘價值率,我們仍不能斷定勞動日是怎樣長。例如,如果剩餘價值率為100%,勞動日可以是8小時,10小時,12小時不等。這個剩餘價值率,指示勞動日的二構成部分(必要勞動與剩餘勞動)相等,但不指示這二部分究竟是怎樣大。 所以,勞動日不是不變量,而是可變量。其一部分,固然是由勞動者自身繼續再生產所必要的勞動時間決定,但其總量,隨剩餘勞動的長短而有不同。所以,勞動日是可以決定的,但其自身是不定的[1]。 不過,勞動日雖不是固定的量,而是流動的量,但它的變動,有一定的範圍。所不能定的,是它的最低限。當然,如果我們使ab的延長線bc或剩餘勞動等於零,我們是有了一個最低限,那就是,勞動日隨便怎樣短,也必須等於勞動者維持自身所必要的勞動時間。但在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的基礎上,必要勞動只能構成勞動日的一部分。勞動日無論如何不能縮短到這個最低限。但勞動日有一個最高限。它決不能延長到一定的限界以上。這個最高限,受二事決定。其一是勞動力的物理限界。1日自然有24小時,在這24小時內,一個人只能支出活力的一定量。一匹馬每日平均也只能勞動8小時。人的力每日都須有若干時間休息睡眠,都須有若干時間用來飲食,沐浴,穿衣,滿足種種生理的欲望。但在這種純粹物理的限界之外,勞動日的延長還有道德上的限界。勞動者須有時間滿足他的精神上和社會上的欲望。這種欲望的大小多少,視一般文化狀況而定。所以,勞動日的變化,是在物理的限界和社會的限界之內進行的。不過,這兩個限界都極有伸縮性,可以容納極大的變通。所以,我們發現。勞動日的長短是極參差的,短者8小時,10小時,12小時,長者竟達14小時,16小時,18小時不等。 資本家曾依照一日的價值,購買勞動力。在一勞動日之內,勞動力的使用價值也就屬於他。他有權使勞動者在一日之內為他勞動。但什麼是一勞動日呢[2]?當然比一晝夜24小時要短。但更短多少呢?關於勞動日的必然的限制,資本家有他自己的見解。當作資本家,他本來是人格化的資本。他的心,便是資本的心。資本的生命衝動是增殖價值,創造剩餘價值,即用不變資本部分,用生產手段,吸收最大可能量的剩餘勞動[3]。資本是死的勞動,它像一隻吸血鬼,必須吸收活的勞動,才能有生命;所吸收的血愈多,其生命也愈活躍。勞動者勞動的時間,即是資本家消費其所購勞動力的時間[4]。假令勞動者竟用自己的時間作自己的事情,他就劫奪資本家了[5]。 資本家由商品交換法則中找到辯護了。他希望,能像他種商品購買者一樣,從所購商品的使用價值,生出最大可能量的效用。但在生產過程激動中被鎮伏多時的勞動者的聲音,突然發表了。他說: 我賣給閣下的商品,是和普通的商品不同的,因為它的使用,可以創造價值,所創造的價值,還比它本身的價值更大。閣下購買它,就是為這個原故。這件事情,在一方面看,是資本的價值增殖,但在我這方面看,卻是勞動力的過度支出。在市場上,閣下和我都只知道一個法則,那就是商品交換的法則。依照這個法則,商品的消費權,不是屬於它的賣者,而是屬於它的買者。我每日勞動力的使用權是屬於閣下的。但我必須由每日勞動力所得的售賣價格,日日再生產勞動力,俾能重新用它來售賣。由年齡等等發生的自然消耗,姑不置論,但至少,我明日,應該能和今日一樣,以正常的能力,健康,和朝氣來勞動。閣下不是常常勸我「儉省」 「節制」麼?好,我唯一的財產是勞動力。我就合理地,節省地,使用我的勞動力,當心不教它有浪費罷!我每日就依照正常的時間,和健全的發展,來使勞動力運轉,使其化為勞動罷!倘若閣下無限地把勞動日延長,要在一日把我三日尚補還不來的勞動力的分量推動,閣下固然在勞動上得利了,我卻在勞動實體上受害了。利用我的勞動力和剝奪我們的勞動力,是兩件完全不同的事。假令從事適度工作的平均勞動者,平均可以活30年,我的勞動力的價值,以日計算,便應該是它的總價值的 1/365✖30或1/10950。閣下要在10年內,把它全部消費掉,但每日仍付我以總價值的1/10950,不付我以總價值的1/3650,閣下就僅支付它一日價值的1/3;我的商品的價值,就每日有2/3被閣下偷了。你給我一日勞動力的代價,但使用了它3日。這不但違背我們的契約,並且也違犯商品交換的法則。所以我要求勞動日恢復正常的長度。我這種要求,並不是向閣下求情,因為在金錢事務上,人心是無感情可談的。閣下也許是一位模範的市民,也許還是動物保護會的會員,也許還是聖人君子一類的好人。但我們互相對立時,在閣下所代表的事情裡面,是沒有心臟的。好像在裡面鼓動的,乃是我自己的心臟。我要求標準勞動日(Normal arbeitstag)。我是和別的賣者一樣,要求我的商品的價值[6]。 把極有伸縮性的限界擱開不講,我們知道,商品交換的性質,沒有定下勞動日的限界,也沒有定下剩餘勞動的限界。資本家主張他的買者的權利,儘可能把勞動日延長,只要是可能的時候,就把一勞動日作成二勞動日。但所售商品的特殊性質,卻使購買者的消費,受一種限制。因為勞動者也主張他的賣者的權利,要限制勞動日,使其不超過標準的長度。在這種賣買上,發現了一個二律背反(Autinomie)了。權利與權利相爭。這二種權利,同樣為商品交換的法則所承認。在兩種平等的權利間,決定的,是強力。也因這原故,所以,在資本主義生產的歷史上,標準勞動日的規定,會表現為限制勞動日的鬥爭。鬥爭的一方,是資本家全體即資本階級,他方是勞動者全體即勞動階級。 Ⅱ 對於剩餘勞動的貪求:工廠主與領主 剩餘勞動不是資本發明的。在生產手段為社會一部分人獨占的地方,勞動者(自由的或不自由的),都須在維持自身所必要的勞動時間之上,加入超過的勞動時間,去替生產手段所有者[7]——無論是雅典的(貴族)或是伊持拉斯康的僧徒,或是羅馬的市民,或是諾爾曼的領主,或是美國的奴隸所有者,或是瓦拉基亞的領主(Bojar),或是近代的地主,或是資本家[8]——生產生活資料。但很明白,如果在一個經濟社會組織內占優勢的,不是生產物的交換價值,而是它的使用價值,則在該社會組織內,剩餘勞動將為一個或大或小的欲望範圍所限制,還不會從生產過程本身的性質上,發生無限制的對於剩餘勞動的欲望。也就因為這個原故,所以在古代,過度勞動,在交換價值系在其獨立貨幣形態上獲取時(即生產金與銀),方才成為可怕的現象。在這場合,強迫致死的勞動,才是過度勞動的公然的形態。這可以參看狄奧多魯士•西庫魯士(Diodorus Siculus)的記載。[9]但這情形,在古代,畢竟還是例外的。不過生產仍未脫棄低級的奴隸勞動形態徭役勞動形態的民族,一經捲入資本主義生產方法所支配的世界市場,而以生產物的國外銷售為主要利害關係時,則在奴隸制度農奴制度的野蠻的虐待之上,又會發生過度勞動的文明的虐待。所以,美國南部諸州的黑奴勞動,在生產主要是為滿足主人的欲望時,尚能維持溫和的家長社會的性質。但棉花輸出一旦成為諸州的主要利害關係時,黑奴過度勞動——有時,只要7年勞動,就會把他一生消費掉——就在每一件事都計算,每一件事都被計算的制度內,成了一個因素了。問題不復是從黑奴那裡取得一定量的有用的生產物了,現在是生產剩餘價值的問題了。多腦河沿岸諸公國的徭役勞動(Fronarbeit),也是這樣。 把多腦河沿岸諸公國對於剩餘勞動的貪慾和英國工廠主對於剩餘勞動的貪慾比較一下,是一件極有味的事,因徭役制度下的剩餘勞動,有一種獨立的一目了然的形態。 假設勞動日是由6小時必要勞動和6小時剩餘勞動構成。如是,自由勞動者每星期須供資本家以6×6或36小時的剩餘勞動。這等於勞動者每星期為自己作3日工,每星期無報酬地為資本家作3日工。但是這個事實是不顯明的。剩餘勞動與必要勞動是融合的。為要表示這種關係,我也可以說,勞動者每一分鐘是用30秒鐘為自己作工,用30秒鐘為資本家作工。徭役勞動不是這樣。必要勞動(瓦拉基亞農民維持自身的勞動)與剩餘勞動(為領主的勞動)是在空間上分離的。必要勞動投在自己的耕地上,剩餘勞動投在領主的所有地上。所以,勞動時間的這兩個部分,是互相獨立的。在徭役勞動的形態上,剩餘勞動完全和必要勞動分開。但現象形態的差別,決不會影響剩餘勞動與必要勞動的量的關係。每星期3日的剩餘勞動,不問是叫做徭役勞動,抑是叫做工資勞動,總歸是勞動者無報酬的3日勞動。不過,資本家貪圖剩餘勞動,是渴望把勞動日無限延長;領主貪圖剩餘勞動,卻是直接把徭役的日數增加[10]。 在多腦河諸公國,農民對於支配階級,尚須付納實物地租和農奴制度下的他種課賦。但主要的課賦,依然是徭役勞動。在事實像這樣的地方,與其說徭役勞動從農奴制度發生,無寧說是農奴制度從徭役勞動發生[11]。羅馬尼亞各地方的情形,就是這樣。那些地方原來的生產方法,是以共產為基礎的,不過那裡的共產,和斯拉夫的共產形式、印度的共產形式都不同。那裡,土地一部當作自由的私田,由共產體各成員獨立耕作,一部當作公田,由他們共同耕作。這樣共同勞動的生產物,一部分當作收穫不足時或他種情形的準備,一部分當作國家貯藏,以支辦戰爭,宗教,及其他各種共同事務的費用。但行之既久,這種公地,就被軍事上宗教上的高官侵奪了。在公地上從事的勞動,也被他們侵奪了。自由農民在公地上從事的勞動,就變成替公地侵奪者勞動的徭役勞動了。農奴關係就是這樣成立的。但在最初只是一個事實,還沒有成為法律上的制度。直到世界解放者俄羅斯,才以廢止農奴制度的口實,使農奴制度有了法律上的地位。當然,1831年俄國基塞勒夫將軍(Kisselew)制定的徭役勞動法(Kodex der Fronarbeit),是領主所口授的。俄羅斯由此一舉,把多腦河諸公國的大官征服了,同時又博得了全歐自由主義狂的喝采。 依照這個稱作「組織法」(Réglement Organigue)的徭役勞動法,瓦拉基亞農民除必須上納一定量詳細規定的寶物貢納外,還必須支付(1)12日一般勞動;(2)一日耕作勞動;(3)一日木材搬運勞動,合計每年14日勞動,給所謂的地主。但用經濟學上深透的見解去看,這所謂的勞動日,決不是普通所謂的勞動日,而是一日平均生產物在生產上必要的勞動日。依照法典的狡猾的規定,這所謂一日平均生產物,即使是巨人,也不能在24小時內完成。所以,該法典,用真正俄國式的露骨的諷刺說明了12勞動日必須解為36日筋肉勞動的生產物,又耕作勞動一日和木材搬運勞動一日,各須解為3日,合計是42日徭役。此外,還有臨時徭役(Jobagie),那也是付給地主,以應付臨時需要的。各村落,皆應按比例,每年以一定數的人員,擔任這種臨時徭役。這種附加的徭役勞動,在瓦拉基亞,每個農民每年應有14日。所以合計起來,每年的徭役勞動,實為56日。瓦拉基亞因氣候不良,每年只有210日可從事農業工作。其中有40日是星期日和假日,平均有30日是風雨天,共減除70日,如是就只剩下140日了。徭役勞動和必要勞動的比例為56/84,或66 2/3%。其剩餘價值率,比較英國農業勞動者工廠勞動者間盛行的剩餘價值率,是更小得多的,但這不過是法定的徭役勞動。這個法典,比英國工廠法還更以「自由主義」的精神,促成法律上的規避。它不僅從12日作出54日,且又設法,使這54日徭役每日的名義工作,必須侵入次日的時間。例如,規定必須一日作完的耘田工作(在玉蜀黍的栽培上,尤其是這樣),實際要有兩倍的時間才能作完。又,農業勞動2日的法定工作,竟可以這樣解釋,以致該日從5月算起到10月才止。在摩爾多,規定更為嚴酷。所以,有一個領主,竟在勝利的陶醉中說,「組織法規定的12日徭役,簡直和一年365日相等」[12]。 多腦河諸公國的組織法,每一條,都使剩餘勞動的貪慾,成為合法的。它是這種貪慾的積極的表現。英國的工廠法,卻是這種貪慾的消極的表現。這種法律,要依國家——資本家和地主支配的國家——頒布的強迫限制勞動日的辦法,節制資本無限吮吸勞動力的渴望。即不說那一天厲害一天的勞動運動,工廠勞動仍然是有限制必要的,這就像英國田地有搬運海鳥糞去加肥的必要一樣。盲目的貪慾,在一場合,使土地枯竭,在他一場合,則使國家的活力根本枯竭。英國周期流行病的蔓延,和德法二國兵士體格標準的遞降,證明了這同樣的事情[13] 現在還有效(1867年)的1850年制定的工廠法,規定星期日以外,每日平均勞動10小時,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12小時,從上午6時,至下午6時,其中包含1/2小時早餐的時間,1小時午餐的時間,淨為10 1/2小時;星期六為8小時,從上午6時到下午2時,其中有1/2小時早餐的時間。故實計為60小時。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10 1/2小時,星期六為7 1/2小時[14]。為促使這種法律施行起見,曾經指派工廠監督專員(Fabrikns Pektoren),直屬內政部。其報告,每半年由國會公布一次。這種報告,在資本家剩餘價值的貪慾上不斷地供給官報的統計。 現在我們且聽聽工廠監督專員的話[15]。 「狡猾的工廠主,在上午6時以前15分鐘(有時略早,有時略遲)就開工,在下午6時過15分鐘後(有時略早,有時略遲),才放工。名義上的早餐時間,前後各被取去5分鐘;名義上的午餐時間,前後各被取去10分鐘。星期六下午2時後,多做15分鐘(有時略少,有時略多)。所以結果他賺了: 那就是每星期共賺5點40分鐘。每年50星期(假定有2星期是假日或意外的停工),合計為27勞動日」[16]。 「勞動日只要每日在標準時間之外延長5分鐘,一年合起來,就可以延長2 1/2日」[17]。「每日只要在上午6時以前,下午6時以後及食飯時間兩端延長一小時,一年12個月,就變成了13個月了」[18]。 在恐慌時期,生產中斷了,工時縮短了,每星期不是每日都開工了。這情形,自然不會影響資本家延長勞動日的行動。生意越是清淡,他越是想從縮小的營業範圍內,取得大的利潤。開工的時間越是短,他越要延長剩餘勞動時間。所以,在1857年至1858年恐慌時期,工廠監督專員的報告說: 「說生意這樣清淡的時候,仍有過度勞動的事情,似乎是矛盾的;但刺激那些不守本分的人去犯法的,正是營業不振。他們由此得了格外的利潤。」荷爾訥(Leonhard Horner)說:「過去半年間,我這區域有122家工廠關門了,有143家工廠尚在停業(其餘一切工廠,也在把工時縮短)。但超過法定時間的過度勞動,依然不止」[19]。荷維爾君(Howell)說:「在這時期因營業不好,大多數工廠只開半工。但我依舊接到那樣多的控告,說因法定進餐時間休息時間被侵占,以致每日有1/2小時或3/4小時的時間被掠奪」[20]。 1861年至1865年棉業發生大恐慌時,這種現象也發生了,不過沒有那樣厲害[21]。 「若在進餐時間或其他不合法時間,仍見有勞動者工作,就有人辯護地說,他們是不願意在規定時間內,離開工廠的,所以,要他們停止工作(例如洗滌機械等等)非用強制手段不可(尤其是在星期六下午)。他們在機械停止轉動以後仍留在工廠內。……但若在下午6時以前或2時以前(星期六),在法定勞動時間內,留下充分的時間,讓他們從事洗滌等類工作,他們是決不會這樣做的」[22]。 ——「法定時間以上的過度勞動,使工廠主獲得額外的利潤。就多數工廠主說,這種利潤是一種過大的不能抵抗的誘惑。他們認此為難得的機會。犯罪發覺後所受的處罰既甚小,所以,他們覺得,即被發覺,也還是利得多於損失」[23]。「在一日內,他們分幾回,每一回偷一點點時間。當情形如此時,監督專員要偵察出證據來,是極難的」[24]。這種小偷(資本偷取工人進餐時間休息時間的小偷),被工廠監督專員稱為分秒的小偷[25]。工人間流行的術語,是「進餐時間的侵吞」[26]。 在這樣的情形中,剩餘價值由剩餘勞動形成,決不是什麼秘密。有一位很可尊敬的工廠主曾對我說:「倘允許我每日越限10分鐘,你就每年把1000鎊,放在我錢袋裡了」[27]。「一分鐘一秒鐘,便是利潤的要素」[28]。 從這個見地看,最有特色的事實,莫過於「fulltimers」(全時間工)和「halftimers」(半時間工)[29]的稱呼了。能以充分時間作工的工人,稱作「全時間工」,13歲以下只能作6小時工的兒童,稱為「半時間工」。在此,勞動者不外是人格化的勞動時間。一切個人的區別,都沒入「全時間工」和「半時間工」的區別裡面了。 Ⅲ 無法律限制勞動榨取的英國各產業 關於延長勞動日的行動,以及狼一樣的對於剩餘勞動的貪慾,我們已具論如上了。在我們以上所論的那一些產業內,勞動力的榨取是無限制的。英國有一位資產階級經濟學者就說,雖西班牙人待美洲紅人的殘暴,恐也不過如此[30]。但就因此,卒使資本受法律規定的束縛。但現在,我們且轉過來,看看某一些生產部門的情形。在這些部門,勞動力的榨取,在今日,依然是自由放任,或不久以前,依然是如此的。 州判官布洛吞•加爾登(Broughton Charlton)氏在1860年1月14日諾亭漢市會議廳的會議席上,曾以主席的資格說:「從事花邊製造業那一部分都市人口,比世界任何文明地方的人,都更痛苦,更貧乏。……那裡,9歲至10歲的兒童,在天未亮的2點鐘,3點鐘,4點鐘,就從污穢的床上被拉起來,單為生存,而勞動到夜裡10點鐘,11點鐘,甚至12點鐘。他們的四肢是破裂的,他們的身體是萎縮的,他們的面容是慘白的,他們的人性簡直僵化了,叫人想到就害怕。……瑪勒君以及別的工廠主,會抗議這件事情的討論,是毫不足怪的。……真的像曼德古•沃爾勃(Montagu Valpy)牧師所說,那簡直是不折不扣的奴隸制度,在社會方面,在生理方面,在道德方面,在智力方面,都是奴隸制度。……試想到,在一個都市裡面,竟有大眾集會請求把男人一日的勞動時間,限為18小時,我們將作何感想。……我們常反對威基尼亞和加洛林納的棉花栽培業者。但他們的黑奴市場,他們的鞭笞,他們的人肉賣買,比這種緩慢的為資本家利益的,製造花邊硬領的人類虐殺行為,見得更可厭麼?」[31] 斯台福的陶業,在過去22年內,曾三度成為國會調查的對象。調查的結果,第一次,見斯克萊文君(Scriven)1841年「童工委員會報告」,第二次,見格林浩醫師(Dr Geenhow)1860年依樞密院醫官命令刊行的報告。(《公共衛生》第3報告第1部分第112頁—113頁);第三次,見隆格君(Longe)1863年的報告(即1863年6月13日童工委員會第一次報告)。在此,我只要從1860年及1863年的報告,摘錄那被榨兒童的供述。由此等兒童的供述,可以推知這種工業成年男工人的情形,尤其是少女和婦人的情形。與這種工業比較起來,紡績業算比較是愉快的衛生的職業了[32]。 吳特9歲,初入工廠作工時,只七歲零十個月。他的工作是搬運模型(把已經入模的東西,搬到干場去,再把空模搬回來)。他每日早晨六點鐘到工廠去,晚九點鐘左右回來。「除星期日外,每日我要做到晚上九點鐘。我已經這樣做了7〜8個星期了」。一個七歲的小孩,每日竟勞動15小時。穆雷,12歲,他說:「我的工作是轉轆轤,並搬運模型。我6點鐘來。有時是4點鐘來。昨日全夜都作工。一直作到今晨6點鐘。昨天一天,沒有上床。昨晚,除我之外,還有八九個兒童作工。除了一個,都是這天早晨進廠的。我每星期得3先令6便士。晚上作工,沒有分外的工錢。上星期,我作了兩晚夜工」。肥尼浩,10歲,他說:「我不常有一點鐘吃飯的時間,在星期四,星期五,星期六隻有半點鐘」[33]。 按照格林浩醫師的報告,在斯托克•托倫特和沃爾斯坦登這兩個陶業區域內,人的生命是極短的。在斯托克區域內,20歲以上的男子,雖僅有30.6%,在沃爾斯坦登區域內,20歲以上的男子,雖僅有30.4%,被雇用在制陶業,但在這一類人中間,就前一區域說,有半數以上的死亡,就後一區域說,約有2/5的死亡是患肺病的結果。在漢雷市行醫的布茲洛伊特醫師(Boothroyd)說:「陶工是一代比一代虛弱,一代比一代矮小。」別一個醫師麥克比恩君(McBean)也說:「我在陶工社會行醫已25年,發覺他們的體格有顯著的退化,那尤其在身長身輻上表示出來」。這幾種供述,也是由1860年格林浩醫師報告中採錄的[34]。 1863年童工委員會的報告,有這樣的話:——北斯台福州醫院主任醫生阿勒居(JT. Arledge)說:「陶工,當作一個階級,不分男女,代表了生理上道德上退化的人口。他們通例是發育不全的,是體態不正的,且往往是胸腔不正的。他們是早老的,從而是短命的。他們是遲鈍的,沒有血氣的,虛弱的,為消化不良症,肝臟腎臟病,風濕症所襲擊。他們最容易犯的病,是肺炎,肺結核,氣管支炎,氣喘等呼吸器病。有一種病,似乎是他們特有的,稱作陶工氣喘或陶工肺結核。陶工中有2/3以上的人,患有侵害腺,骨,及其他部分的瘰癧。……設非有新的人口從附近地方移入,或與更健康的人種結婚,這個地方人民身體退化的程度,恐怕還不只是這樣。」同醫院前任外科醫生查理•庇亞孫(Charles Pearson)在給童工委員隆格的書面新告中,也說:「我沒有統計的材料。我的話,都以我實際見到的情形作根據。但我敢斷言,我每次看到這些可憐的兒童,為滿足兩親或僱主的貪慾,而犧牲健康時,我心裡就很憤激。」他列舉陶業工人疾病的原因,認其最大原因為「時間過長」。童工委員在報告中曾說:「英國的陶業,在全世界,占這樣重要的位置。其得有今日,實賴有工人的勞動與熟練;它決不能長此在這種偉大的成功之旁,任勞動者的身體趨於退化,任勞動者受各種肉體的痛苦,任勞動者短命而死」[35]。以上所言,適用於英格蘭的陶業的,也適用於蘇格蘭的陶業[36]。 火柴製造業,開始於1833年,以磷塗於木梗上的方法,就是那時候發明的。1845年以降,這一種製造業在英國發達得極迅速;在孟徹斯德,伯明罕,利物浦,布里斯托,挪爾威齊,紐凱賽,格拉斯哥等處及倫敦人口稠密的地方,尤為發達。但跟著這種製造業的發展,牙關鎖閉症(1945年一位維也納醫生,發現這是火柴製造業的特殊病)也蔓布了。該業所用的工人,有半數是13歲未滿的兒童,或18歲未滿的青年男女。這種製造業的有害衛生,叫人聽了難過,是誰也知道的,所以只有最可憐的工人(例如瀕於餓死的寡婦等等),才會送他們的「衣裳破爛的,飢餓的,毫無教養的兒童」,去作這一種工[37]。在委員淮特(White)1863年審問的證人中,有270人是未滿18歲的,50人是未滿10歲的,10人只有8歲,5人只有6歲。每日勞動自12小時到14或15小時;趕夜工是常事,吃飯時間也無一定,而且他們吃飯,大多數就在充滿磷毒的工室內。但丁所描寫的地獄,也沒有這種情形可怕。 在壁紙製造廠內,較粗的壁紙是用機器印刷的,較精的壁紙是用手印刷的(木板印刷)。生意最忙的月份,從10月開始到4月底止,在這期間,工作進行極速,自早晨6點鐘至晚10點鐘(或10點鐘後)一點停歇也沒有。 里齊供述:「前一冬,在19個女孩中,有6個因勞動過度,害了病,而不能照常上工我常常要在她們耳邊大聲叫著喊著,她們才不致於在工作中瞌睡下去。」杜菲供述:「我看見那許多小孩,沒有一個能睜開眼睛工作,實際,我們自己也是這樣。」賴德朋供述:「13歲……這個冬天,我們勞動到晚上9點鐘,前個冬天,我們勞動到晚上10點鐘。這時,我每晚都因足痛而哭。」阿蒲斯登供述:「我這個小孩,當他7歲時,我常在雪中把他背來背去,他每日通常有16小時工作。……他不能離開機器或停止它,必須常常站在它前面,所以我常常要跪下來餵他。」斯密(孟徹斯德某一個工廠的經理股東)供述:「我們(指為『我們』工作的工人)繼續工作,連吃飯的時候也不停下來,所以,每日工作到4點30分鐘,就滿10 1/2小時了。4點30分鐘以後的時間,都是分外時間。」[38]「這位斯密先生自己,在這10 1/2小時內,也不吃飯麼?」「我們(還是這位斯密先生)很少在下午6時以前停止工作(那就是停止消費『我們的』勞動力機械),所以我們(殉道的勞動者)實際全年都有分外的工作時間。但……在過去18個月中,兒童和成人都一樣,(152個兒童和青年人,140個成人)平均每星期至少要勞動7日和5小時,那就是每星期78 1/2小時。今年(1862年)以5月2日為止的那6個星期內,多平均時間還更長——每星期常增至8日或84小時」。這位抱「我們主義」的斯密先生,還帶著微笑說:「機器勞動是輕快的」。但木版印刷的壁紙製造家,卻說:「手工勞動比機器勞動更衛生」。大體說,工廠主諸君,對於「機器至少應在吃飯時間停止」的條文,都以憤激的態度反對。阿提勒君,布羅(倫敦)地方一個壁紙公司的經理,曾說:「准許在上午6時至晚9時工作的法律,是於我們(!)適宜的,但工廠法規定的上午6時至下午6時的時間,是於我們(!)不適宜的。我們的機器,常在吃飯時間停止(這是何等的寬大!)。這種停止,不會惹起紙張顏料的損失」。但(以同情心往下說)」我知道,由此引起的時間的損失,是叫人不高興的」。委員會的報告就坦直地說:「有些大公司擔心會損失時間(占有他人勞動的時間),損失利潤。但雖如此,我們仍沒有充分理由,要准許13歲未滿的兒童和18歲未滿的青年人,每日做12小時至16小時的工,連午餐時間也沒有。炭與水,是蒸汽機的補助材料,肥皂是羊毛的補助材料,油是車輪的補助材料,但在生產過程中給於勞動者的食物,決不能視為是勞動手段的補助材料」[39]。 在英格蘭,沒有別種產業,還比麵包烙制業——暫且不說近來才開始採用的麵包機械製造法——更保存古代的基督教前期的生產方法了。在今日,我們還可由羅馬帝政時代詩人的歌詠,認識這種生產方法的實際情形。我們曾經講過,資本當初遇到怎樣的勞動過程,就採取怎樣的過程。它當初並不關心,在它支配下的勞動過程,有怎樣的技術性質。 麵包摻假的程度,簡直是叫人不能置信的。尤其是在倫敦。這情形,最初是由下院食品摻假調查委員會(1855—56年)及哈塞爾醫士(Dr•Hassall)「食物摻假」一文指發的[40]。其結果,是1860年8月6日「防止飲食品摻假」法的制定。這個法律未發生何等效果。它對於買賣摻假貨以賺「正當錢」的自由貿易家,還是撫慰體恤有加的[41]。該委員會曾坦直承認,自由貿易在本質上就是摻假貨(英國人很幽默地,稱它作「詭辯貨」(Sophistizierten Stoffen)的貿易)。實在說,這一種詭辯,甚至比勃洛大哥拉斯(Protagoras),還更了解怎樣以白轉黑,以黑轉白;又比埃里亞學徒(Eleaten),更能證明,一切實在皆為假象」[42] 但該委員會曾使公眾注意「日常的麵包」,從而對於麵包烙制業,加以注意。同時,倫敦麵包工人對於過度勞動及其他種種虐待所發出的呼聲,又由公眾集會及議會請願,發放出來了。這種呼聲,是極迫切的,以致政府也不能坐視,乃委託勒門希爾君(1863年童工委員會委員)為敕命調查委員。他的報告,以及他所列舉的證言[43],激動了公眾,雖未激動公眾的心,但確曾激動公眾的胃。讀過聖經的英國人,很知道,除得天獨厚的資本家地主或領乾薪者外,每一個人都須用額頭的汗,來換麵包,但不知道在他每天吃的麵包中,除含有明礬,砂粒,及其他種種不討厭的礦物質以外,尚含有一定量的人的汗,並且是混有膿血,蜘蛛網,死蟲,腐敗酵母。不管是怎樣神聖,怎樣自由,這種一向自由的麵包烙制業也終於要受監督專員的監視了(1863年議會期間終了時)。依照這個議會通過的條文,18歲未滿的麵包業工人,不得在晚間9時至晨間5時勞動。這個條文,關於這一種古樸職業的過度勞動,曾經暴露出了許多證據。 「倫敦麵包業工人的勞動,通例是晚11時左右開始的。晚11時,他動手造面腜——這是一種極費力的工作,費1/2或3/4小時不等。要看腜分的大小精粗而定。此後,他就仰臥在兼作槽蓋的搓面板上,鋪開一個粉袋作墊子,捲起一個粉袋作枕頭,差不多睡兩點鐘左右。其次,他須進行5點鐘左右無間斷的急速的工作,從槽里把面腜投出,分成一塊一塊,造成麵包的形式放進灶里去烤成卷麵包或果子麵包,再從灶里取出來,搬到店裡去,及其他種種工作。麵包製造室內的溫度,大概從75度到90度,但在小規模製造室內,溫度常是接近90度的。但製造麵包的工作完畢後,分配麵包的工作又開始了。該業職工,大部分在晚間擔任上述種種艱苦的工作以後,尚須在日間作幾小時工作,提著籃,推著車,挨戶分送麵包。有時依照節氣,依照營業的分量性質,尚須在下午11時至6時,清理各種室內的工作。 別一部分人,則在製造室,製造麵包,一直到下午」[44]。在習俗上所謂「倫敦季」的時節,市西區所謂全價格麵包製造業者(Cer Baker zu vollen Brotpreisen)手下的工人普通是夜11時就開始製造麵包到翌晨8時,中間不過有一次或兩次短(有時極短)期間的休息。以後,就整日運送麵包,到下午四時,五時,六時,甚至到傍晚七時;有時在下午還須在製造房內,幫助製造餅乾。他們工作作完,有時只睡五六點鐘或三四點鐘,就要起來再作工。星期五他們工作更早,大約在晚間10點鐘就要開始,繼續作製造和分配的工作,到星期六晚間8點鐘,但一般須繼續到星期日早晨四五點鐘。星期日,他們仍然要替次日的製造準備,在日裡,作兩次或三次一兩點鐘久的工作。……至若廉價求售者(Underselling masters,他們以全價格以下的價格售賣麵包,這一種人在倫敦麵包業者中,據說占3/4)手下的工人,那他們不僅平均須作時間較長的工作;他們的工作,還幾乎完全在製造房內。這種麵包業者通例只在本店售賣麵包。即令送出(除供給雜貨店外,這不是普通的辦法),他們也會雇用別的工人,專作這一件事。挨戶派送麵包,他們是不做的。一星期快要完了時,……工人從星期四晚10點鐘起,就忙起來,一直到星期六晚10點鐘,中間僅有僅少的間斷[45]。 從資產階級的觀點看,也不難識破廉價求售者所用的手法。工人的無代價的勞動,便是他能夠這樣競爭的理由[46]。全價格麵包製造業者,就曾向調查委員會,斥廉價求售者為掠奪他人勞動和摻假的能手,說「他們維持自己的方法,第一是欺瞞公眾;第二是使工人作18小時工作,但僅付他12小時的工資」[47]。 在英國,麵包摻假的事實和廉價求售的麵包業者階級的成立,是從18世紀初葉發展起來的。那時候,這種職業已脫去行會性質,資本家已以制粉廠主的資格,出現在名存實亡的麵包店老闆背後了。[48]在這種職業上,資本主義生產的基礎,勞動日無限延長與夜間勞動的基礎,就是這時樹立的。但後者即在倫敦,也在1824年以後,才有真正的基礎[49]。 據以上所述,就無怪委員會報告,會把麵包業工人歸到短命工人那一類了。這個報告告訴我們,在兒童時期倖免夭亡的麵包業工人,很少活到42歲。不過,想到麵包業去作工的人,依然非常擁擠。就倫敦一處言,麵包業勞動力的供給,是得於蘇格蘭,英格蘭西部農業區域,和德意志。 1858年至1860年間,愛爾蘭麵包業工人曾自費組織一大會,反對夜間勞動和星期日勞動。公眾(例如杜白林五月大會)多以熱情參加。運動的結果,夜工在威克斯福(Wexford),居爾肯尼(Kilkenny),克隆梅爾(Clonmel),沃特福(Water ford)等地禁止了。但「在麵包業工人痛苦逾常的里梅利克州(Limerick),因麵包業老闆(尤其是制粉廠主)強烈反對,運動是失敗了。該州的失敗,影響到恩尼斯(Ennis),提白拉利(Tipperary)二州,也失敗了。在反感最烈的考克州(Cork),老闆憑藉解僱的權力,也把運動挫折了。在杜伯林(Dublin),麵包業老闆,對於這個運動,首下最決斷的處置,懲罰主謀,使別的工人不敢再反對夜間的和星期日的勞動」[50]。 常用武力對付愛爾蘭的英國政府,對於杜伯林,里梅利克,考克等州的麵包業老闆,卻採用比較溫和的態度。英國政府的委員,是以溫和而沉痛的語調,對他們說:「本委員相信勞動時間,有自然法作限制。違犯它,是有懲罰的。老闆們以失業的恐怖,引誘工人去違犯他們的宗教信仰,違背他們的良心,並違犯國家的法律,不顧公共的輿論(這些,都指星期日的勞動說),實足以激動工人和老闆之間的惡感,造成在宗教道德和社會秩序上有害的先例。……本委員會相信,勞動日延長到12小時以上會把工人的家庭生活私人生活破壞,招致道德上不祥的結果,破壞每一個人的家庭,使父母兄弟子女夫婦不能履行家庭的義務。12小時以上的勞動,會破壞工人健康,使他們早老早死,從而,大有害於家庭,使家庭不能在必要的時候,得到家長的保護和扶助」。[51] 以上講愛爾蘭。再看看海峽的彼岸蘇格蘭。在那裡,農業勞動者,農人曾抗議,在氣候不良的季節,每日勞動13小時乃至14小時,星期日還要作4小時追加的工作。(蘇格蘭的安息日主義者竟如此麼!)[52]。當他們反對這種狀態時,恰好有三個鐵路勞動者——一個車掌,一個司機,一個打旗——站在倫敦大陪審官面前。他們為了一次驚人的火車意外事件,曾使數百旅客死亡而被控告。鐵路工人的疏忽,被認為是這次不幸事件的原因。但他們在陪審官前異口同聲說:在10年或12年前,他們每日僅勞動8小時。但在過去五六年間,增到14,18,乃至20小時了。假期開行遊覽專車時,他們有時還繼續作40點鐘乃至50點鐘的工作,沒有間斷。他們都是平常人,不是怪物。到一定限度後,他的勞動力就用盡了。他們的知覺,於是遲鈍了。他們的腦筋停止思考,他們的眼不能視了。但這位可尊敬的英國陪審官,卻以殺人罪的判決,著在下期審問,僅附以溫和的語句,表示他虔誠希望從事鐵路業的大資本家諸君,將來在購買勞動力時,應比較寬大一點,在吸收所購勞動力時,應比較節制,比較儉省一點[53]。 一大群不分男女,不分老幼,不分職業的勞動者。他們比奧特賽的綁赴刑場的人還更給我們以深刻的印象。即不問他們手裡挾著的藍皮書,我們也看得見他們勞動過度的情形。現在,我們且從這一群人中,選出兩種人來。一種是女服裁縫工人,一種是鐵匠。試一比較,就知道在資本之前,一切人是平等的。 1863年6月下旬,倫敦各日報,皆以「過勞而死」的標題,記載一段新聞,敘述一個女服裁縫工人瑪利•安•沃克勒的死。她20歲,在一個很像樣的成衣店作工,老闆娘芳名叫愛麗絲。這裡新發現的,也不過是常常聽到的老故事罷了[54]。這個女工,平均每日勞動16 1/2小時,在忙季,往往作工30小時,沒有間斷。勞動力感到疲倦時,她常以酒和咖啡作刺激。正是忙的時候,威爾斯親王妃,方從外國輸入。貴婦人們,正籌備為新皇太子妃,開盛大的慶祝跳舞會。她們的豪華的服裝,都有限期作成的必要。我們這位女工沃克勒,與其他60個女工,30個人一組,在一個必要空氣還 供給不到。1/3的房間裡,做了26 1/2小時不間斷的勞動。到晚上,她們每兩 個人睡一鋪,這種鋪,是不通氣的,用木板隔成的[55]。這還算是倫敦最大的女服成衣店。沃克勒是星期五病倒的,星期日就死了。她死的時候,趕著要做的衣服還沒有完成,這使愛麗絲夫人驚愕不已。來醫不及的凱醫生,在大陪審官前供述:「沃克勒之死,是勞動時間過長,工作房間太擠,寢室太小又不通氣之所致」。但大陪審官卻判說:「死者系因中風而死。但她曾在過於擁擠的工室內,作過度的工作,或者,這種事情,也曾促成她的死」。彼時,自由貿易主義者科布登(Cobden),與布賴特(Bright)的機關報《晨星》也曾大聲說:「勞苦而死的白色奴隸,死了就算了。」[56] 「勞動致死是這個時代的特徵。這特徵,不僅表現在成衣店內。還有許多別的地方也表現這個特徵。我們幾乎可以說,每一個生意旺盛的地方,都是如此。……且以鐵匠為例。如果詩人的敘述是真的,則世間最快活最愉快的人,莫過於鐵匠了;他起得很早,在日出之前,就釘鐺釘鐺地打起來了;他的飲食睡眠,都是別人不及的。是的,假使工作不過度,從生理方面說,他的位置,的確是人類的最好的位置。但我們到都市上去看看罷。這種健壯的男子,是擔負著如何重的勞動呀,他們在英國的死亡表上,又占著什麼樣的位置呀!在瑪利爾堡鐵匠每年的死亡率為3.1%比英國全國的成年男子死亡率,較高1.1%。這種職業,這一種本能的人類技術,其本身是無可反對的,但因勞動過度之故,已成為人類的破滅事業了。他本來每日能擊這許多錘,走這許多步,呼吸這許多次,生產這許多作品,平均生活這許多年,(比方說50年)。現在,卻要使他每日多擊幾錘,每日多走幾步,每日多呼吸幾次,每日多支出生命的1/4。他應付了這種要求。結果是,在有限期間內他多生產了1/4的作品,但他不是平均50歲死,是平均37歲死了」。[57] Ⅳ 日間勞動與夜間勞動——輪班制度 (Das Ablösungs-system) 不變資本(生產手段),從價值增殖過程的觀點看,是只吸收勞動的,它每吸收一點勞動,即依比例吸收一定量的剩餘勞動。若它不能那樣做,它的存在,便成為資本家的消極的損失因它不被使用時,將代表無用的資本墊支。設從休用狀態恢復使用狀態時,必須有追加的支出,則其休止,還會成為資本家的積極的損失。勞動日超過自然日限界延長到夜間的辦法,也只是緩和的救濟,不能十分滿足吸血鬼對於活勞動的血的貪慾。在1日24小時內占有勞動,乃是資本主義的內在的行動。但同一勞動者在日間被榨取之後,又要在夜間同樣被榨取,這是生理上不可能的事情。要把這生理的阻礙制服,則使一批工人在日間消費勞動力,一批工人在夜間消費勞動力,使他們互相交代,乃屬必要之事。這種交代,可由種種方法實行;例如,使勞動者一部分在這星期作日班,在下星期作夜班。這就是大家知道的輪班制度。這個制度,在初期英國棉製造業中,是極盛行的;即在今日也還在莫斯科行政區的棉紡績業上盛行。每日24小時無時停止的生產過程,在大不列顛境內許多依然「自由」的產業部門裡面(例如英格蘭,威爾斯,蘇格蘭的鎔礦工廠,鍛冶工廠,輾鐵工廠,及其他金屬製造工廠),尚當作一種制度留傳到今日。其勞動過程除包括星期一至星期六每日的24小時外,大多數還包括星期日的24小時。工人是男女都有,兒童,青年人,成年人都有。兒童和青年人,自八歲(有時是六歲)至十八歲,各種年齡都有[58]。在某一些產業部門,少女與婦人,終夜和男子在一處勞動[59]。 且不說夜間勞動一般的有害作用[60]。生產過程不間斷地繼續到24小時,那當然是極好的超過名目上的勞動日限界的機會。譬如在上述各種非常吃力的產業部門內,每個勞動者名目上的勞動日,通例是晝間或夜間12小時。但在許多場合,用英國官廳報告的話來說,這個限界以上的過度勞動是「實在可怕的」[61]。報告說:「每一個人,只要想到以下所述九歲至十二歲兒童的勞動量,都一定會得到結論,認為父母及僱主這樣的權力濫用,非立即加以取締不可」[62]。 「童工晝夜輪班的辦法,無論在平時抑在忙時,都必然會誘致勞動日的過度延長。這種延長,在多數場合,對於兒童,不僅是太殘忍,而且叫人難於置信。當然,在許多童工中,不免常常有一個或幾個,會因某種原因要請假。當情形如此時,就有一個或幾個別一班的兒童,要在作過一班工作以後,補充他們的位置了。這個辦法已是一般承認的,所以,有一次我問一個輾鐵工廠的經理,請假的童工是如何補充的,他就答說:『先生,你所知道的,想必和我們所知道的辦法,不會有兩樣。』他毫不遲疑承認這是事實。」[63] 「有一個輾鐵工廠,名義上的勞動日,是從上午6時繼續到下午5時半。在這個工廠內,有一個未成年人,每星期大約有四晚,要作到次日下午8 1/2時,……這情形,繼續有六個月之久。別一個兒童,九歲,有時接連作三班,那就是作3個12小時。當他十歲時,他還接連作過兩日兩夜」,還有一個兒童,「現在十歲……從午前6時作起;有三晚要作到午後12時,其餘各晚,作到午後9時。」「還有一個,現在十三歲,……從午後6時作起,有一全星期,要作到次日正午,甚至接連作三班,那就是由星期一早晨作到星期二晚。」「還有一個,現在十二歲,在斯達夫勒一個鎔鐵工廠作工,他從午前6時作起,作到午後12時;他這樣作了兩個星期,不能再作了。」「喬治•埃林偉士,九歲,上星期五到這裡來,當地下室僕役;翌晨,我們三點鐘就要起來,所以我通夜留在這裡。因我家離此有五里路。我就睡在裝鎔爐的地板上,身下墊一幅包被,身上蓋一件短衫。還有兩天,我是從午前六時作起的。唉,這裡真熱呀!在來此以前,我差不多有一年,在鄉下一個工廠,作同樣的工作。在那裡,星期六早晨3點鐘就起工。因離家很近,我還能回家睡。其餘各日,我是早晨6時起工,晚6時或7時下工的」[64]。 我們再聽聽,資本自身是怎樣看待這種24小時制度。當然,對於這種制度的極端的推行(使勞動日過分延長,成為殘忍的,不能置信的),資本是默無一言的。它所說的,只是這種制度的「正常的」形態。 訥婁爾,維克爾二君,鋼鐵製造家,雇有工人600至700,其中僅有10%,是十八歲未滿的。並且,只有20個十八歲未滿的兒童,是作夜班的。他們說:「這些孩子,都不苦於熱。溫度恐怕在86度至90度之間。在鍛冶工廠和輾鐵工廠,工人都是晝夜輪班的,其他各部分儘是日間勞動,自午前6時至午後6時。在鍛冶工廠,勞動時間,自12時至12時。有一些工人,完全作夜工,沒有晝夜輪班的辦法。……在健康(是訥婁爾維克爾二君的健康麼!)上,盡作夜班和盡作日班的工人,我們不見有任何差別。休息的時間相等,恐怕不輪班的工人,還比輪班的工人睡得好些。……大約有20個十八歲未滿的兒童,是作夜班的。……我們沒有十八歲未滿的兒童作夜班,是不行的。否則生產費就要增加。各部的熟練工人和工頭,是難尋的,但童工欲有多少就可以有多少。……當然,我們所雇用的童工,比較是極少數的,所以,限制夜工的問題,對於我們,沒有多大重要,也沒有多大的利害關係」[65]。 約翰布羅鋼鐵製造公司(Messrs John Brown&Co.)雇用成年男子和青年人約8000人,其工作一部分(鐵及重鋼的製造工作),是晝夜輪班的。該公司的靄理思(Mr. J,Ellis)君曾說:「在重鋼的製造上,每20個或46個成年男工人,須配合一個或兩個少年工人」。該工廠雇用500個以上的十八歲以下的少年工人,其中有1/3(即170人)是不滿十三歲的。關於上述法律修正案,靄理思說:「規定每一個未滿十八歲的工人,不得在24小時內,工作12小時以上,我並不覺得,必須怎樣抗議。但規定十二歲以上的少年人,不得作夜工,我們卻認為,難劃分明確的界線。若不許我們在夜間使用兒童,我們就寧可完全禁止使用十三歲或十四歲未滿的兒童。作日班的兒童,必須輪換作夜班,因為成年男子不能專作夜班;這樣做,是有害健康的。……我們以為,每隔一星期作一星期夜工,決無妨害。(但訥婁爾維克爾二君依照他們自己的利益,卻認為輪換的夜間勞動比繼續的夜間勞動,更有妨害。)我們發覺,輪換作夜班的成年男子,在健康上,並不比專做日班的成年男子更差。……我們反對禁止雇用十八歲未滿的少年人作夜工,是因為成本要增加。這就是唯一的理由(這是怎樣坦白的自白!)。我們覺得,這種營業是負擔不起這樣大的成本的,如果成本這樣增加,那決難有成功的希望(這是何等婉轉的辭句!)。勞動在這裡是稀少的;設再採用這個規則,勞動就會不足了。」這就是,布羅公司必須陷於致命的困難,不得不用充分價值,購買勞動力了[66]。 康麥兒公司(Commell&Co.)的西克洛甫斯(Cyclops)鋼鐵工廠,和布羅公司是規模一樣大的。該公司的經理董事,曾以文書向政府委員淮特(White)供述。後來,這文書退回來修改時,他卻發覺,應該把這個文書壓下來。但淮特君是記憶力很好的。他還記得這個文書的內容。即——禁止兒童和少年人作夜工,「將為不可能之事,這種禁止,無異封閉他們的工廠。」但一計其數,則他們營業上雇用的十八歲未滿的童工,不過6%強,十三歲未滿的童工,不過1%弱[67]。 關於這一個題目,阿特克利夫鋼鐵工廠珊德生兄弟公司的E. F.珊德生(Sanderson)君說:「禁止十八歲未滿的兒童作夜工,會引起大的困難。最要者,將為成本的增加,因須雇用成年男子,代替兒童。我不能預言結果如何,但工廠主總不能以此為提高鋼鐵價格的理由。成年男子(何等頑抗的人!)當然拒絕負擔這種損失。這種損失,是必定要落到工廠主身上來的。」「珊德生君不知自己所雇用的兒童有多少工資,但歲數較小的兒童,也許每星期可得4先令至5先令。……兒童的勞動,大概(只是大概,不是常常)是輕巧的,有兒童那樣的力氣,已經正好。所以,除少數情形(金屬過於笨重的情形),成年男子的力氣雖較大,但還是得不償失。成年男子更沒有服從心,所以,成年男子都更願有兒童,更不願有別的成年男子,聽從自己指揮。加之,兒童學習職業,必須從幼年開始。只許兒童作日工,這一點便不能辦到了。」為什麼呢?為什么兒童不能在白晝學得手藝呢?理由何在呢?「因為成年男子晝夜輪班的,他們一個星期作日班,一個星期作夜班。假令兒童只作日班,那就有一半時間,要和他的師傅分開,他師傅可以從他那裡得到的利潤,也會喪失一半。師傅所給於學徒的訓練,原是兒童勞動的報酬的一部分,他能以低價得到兒童的勞動,也就因有此。所以,假若禁止少年人作夜工,每一個成年男子,也須喪失利益的一半了」。(這就是,珊德生公司,必須從他們自己的錢袋,支付成年男子工資的一部分,不能再以少年工人的夜間勞動支付給他們。因此,珊德生公司的利潤,必致於減少幾分。但這就是珊德生君認少年人不能在白晝學到手藝的好理由)[68]。並且,照此辦法,現在可以和少年人換班的成年男工人,必須完全作夜工了,這是他們不能忍耐的。總之,實施這種辦法的困難甚多,其實施,直等於完全廢止夜工。E.F.珊德生說:「就鋼鐵生產本身說,這不會有多大的影響,但是。」但是,珊德生公司除製造鋼鐵之外,還須製造別的東西。製造鋼鐵不過是生產剩餘價值的託辭。鎔礦爐,輾鐵設備,建築物,機器,鐵,煤等等,除須變成鋼之外,還須作一些別的事情。那就是吸收剩餘勞動。在24小時內吸收,比在12小時內吸收,當然可以吸收到更多的剩餘勞動。它們由上帝和法律的恩惠,實際曾給珊德生兄弟一種證書,讓他們有資格,在一日24小時內,支配一定數工人的勞動時間。它們吸收勞動的機能一經中止,它們就會喪失資本的性質,從而是珊德生兄弟的純粹的損失。「讓這樣貴的機器,有一半時間停著不用,委實是一種損失。依現制度,我們一日所能完成的生產量,依新制度,必須有加倍的設備,才可以完成。結果,費用也要加倍。」但別的資本家既然只作日工,既然讓他們的建築物,機械,原料在夜間停止,為什麼珊德生兄弟卻要求別的資本家所沒有的特權呢?E. F.珊德生代他們答道:「不錯的,只須在日間作工,讓機器在夜間停止的工廠,都有這種損失。但在我們,因須使用熔礦爐,故損失更大。假令熔礦爐燒著不熄,那會浪費煤炭(現在是浪費勞動者的生命物質),假令熄下來,則起火的時間,等火熱的時間,將成為時間上的損失(現在,睡眠時間的損失——八歲的兒童,也不免這種損失——卻是珊德生兄弟在勞動時間上的贏餘)。並且,溫度的變化,還會使熔礦爐受傷。」(現在,勞動晝夜輪班,熔礦爐是不會受傷的)[69]。 Ⅴ 關於標準勞動日之鬥爭——十四世紀中葉到十七世紀末葉強制勞動日延長的法律 「什麼是一勞動日呢?」資本已付一日勞動力的價值以後,它有怎樣長的時間,可以消費勞動力呢?再生產勞動力所必要的勞動時間是有限定的,勞動日能更延長到什麼程度呢?關於這些問題,大家知道,資本是這樣答覆的:勞動日等於每日24小時減去幾小時休息的時間,沒有這種時間,勞動力要重新運用,便絕對是不可能的。這是自明的。勞動者終生不外是勞動力,他所有的時間,依照自然和法律,全都是勞動時間,是用來使資本價值增殖的。人格教育的時間,精神發達的時間,履行社會職分的時間,社交的時間,生理活力與精神活力的自由表現的時間,甚至星期日的安息時間(那怕在盛行安息主義的國度)[70],全然是騙人的。資本因為有無限制的盲目的衝動,因為對於剩餘勞動有狼樣的貪慾,不僅突破了勞動日的道德的最高限,且突破了勞動日的生理的最高限。它剝奪了身體生長,發達,和健康維持的時間。它偷去了消費新鮮空氣和陽光所必要的時間。它侵蝕了飲食的時間,只要可能,便把這種時間,併入生產過程之中。從而,勞動者也被視為單純的生產手段。以食物給於他們,也就像以煤炭添入汽爐,以油脂注入機器一樣。生命力搜集,恢復,和更新所必要的酣睡,被還原為若干小時的無感覺狀態。沒有這樣幾小時,精力完全消耗掉了的身體組織,是不能復活的。所以,不是勞動力的正常的維持,決定勞動日的限界;乃是勞動力每日最大可能量的支出(不問這種支出是怎樣有害,怎樣勉強,怎樣痛苦),決定勞動者休息時間的限界。勞動力的生命長短,是資本所不過問的。它所關心的,只是在一勞動日內,使勞動力得到最大限度的消耗。要達到這個目的,它的方法是縮短勞動力的生存期間,像貪得無厭的農民,因要增加收穫,竟濫肆劫奪土地的豐度一樣。 資本主義生產,在本質上就是剩餘價值的生產,就是剩餘勞動的吸收。由勞動日的延長,這個生產方法,不僅剝奪了人類勞動力在道德方面生理方面正常發展和正常活動的條件,從而使人類勞動力萎縮。它還促早了勞動力自身的消耗與死亡[71]。它縮短勞動者的生存期間,俾在一定期限內,延長勞動者的生產時間。 但勞動力的價值,尚包含勞動者再生產或勞動階級維持所必要的商品的價值。資本自行增殖其價值的無限制的衝動,必然會引起勞動日的反於自然的延長。如果這種反於自然的延長,會縮短個別勞動者的生存時期,從而,縮短他們的勞動力的持續期間,則被消耗的勞動力,也必須更迅速地補充,從而再生產勞動力所必要的費用,也必須增大。這好比一架機械,消耗愈速,則必須每日再生產的價值部分也愈大。所以,資本為它自身的利益,似乎也贊成標準勞動日(Normalarbeitstag)的規定。 奴隸所有者購買勞動者,是像買馬一樣。他失了一個奴隸,就是失了一個資本,必須再投資到奴隸市場上,才能把它補起來。「喬基亞州的稻田,和密西西必流域的沼地,對於人體組織,是有致命妨害的。但人命的浪費尚能由威基尼亞和肯達克二州的豐富的勞動供給來補充。再者,在經濟的打算,與奴隸所有者保存奴隸的利益相一致時,經濟的打算,固然是奴隸享受人間待遇的一種保證,但奴隸貿易一度實行,則經濟的打算,會轉為極度酷使奴隸的理由;蓋奴隸既可立即由外國的供給得到補充,則奴隸生存期間和他在這期間的生產力比較,會成為更不重要的問題。所以,在奴隸輸入國,奴隸管理法的格言是:最有效果的經濟方法,是在儘可能最短的期間內,儘可能從人身動產(human chattel)榨取出最大量的勞力。在熱帶,殖民的常年利潤,往往與殖民的總資本相等,而在那裡,黑人的生命,也最慘酷地被犧牲。數百年來成為巨富資源的西印度農業,曾吞滅數百萬的非洲人。在古巴今日,贏利動輒以數百萬計,該處殖民者的生活,和王公一樣。但在那裡,我們卻在奴隸階級當中,看見了最壞的營養,看見了最耗精力最無間斷的勞動,甚至年年看見有一部分人口,絕對地被破壞」[72]。 我們且把名稱換一下,講講我們自己罷。試以勞動市場代替奴隸貿易,以愛爾蘭及英格蘭蘇格蘭,威爾斯的農業區或,代替威基尼亞肯達克,以德意志代替非洲!我們曾聽說過度勞動曾使倫敦的麵包烙制工人稀少。但在倫敦勞動市場內,我們仍看到,有從德國及其他各處來的人擁護著,希望在麵包坊,候補到一個致死的位置。我們還知道制陶業一向就是工人最短命的產業之一。但制陶業又幾時發生過工人不足的現象呢?近世制陶業的發明者韋居武德(Josiah Wedgwood)——他原來也是一個普通的工人——在1785年,就曾在下院說,這種製造業全部雇用的工人數,大概有15000人至20000[73]人。但1861年,單是大不列巔盛行這種產業諸市的人口,已有101,302人。「棉製造業已有90年的歷史,……它通過了英國人的三代,但我相信,我敢說,在這時期,它曾破壞棉業勞動者九代」[74]。在發熱的商業振興時期,勞動市場有時表示缺乏,那是不待說的。例如1834年就發生過這樣的情形。當時,工廠主紛向救貧法委員會提議,把農業區域的過剩人口,送到北方。他們說,「製造家將吸收這種人口,並消費他們」[75]。「得救貧法委員會的同意,……在孟徹斯德,成立了一個事務所。農業區域失業工人的名簿,交到它那裡了。失業工人的名字,都登記到賬冊上。製造家到事務所來,要用什麼人,就選擇什麼人;當他們把人選定時,他們便通知把他們送到孟徹斯德。他們被運送的方法,是和一包一包的貨物一樣,由運河或貨車裝送的。就中,也有些徒步的人。徒步者中,常發生半途迷失或瀕於餓死的事。後來,這個方法,竟變成一種正規貿易了。國會簡直不相信有這件事;但我告訴他們,這種人肉賣買,是像奴隸賣買一樣維持的。黑奴被賣給美國棉花種植家,這種勞動者,卻是正規地,賣給孟徹斯德的製造家。……1860年棉業興旺到極點。……製造家又發覺他們缺少工人。他們向「人肉販賣事務所」申請事務所派人到英格蘭南部,到多塞州牧場,到德文州草原,到菲爾特州牧牛區域,但沒有結果。過剩的人口已經吸收掉了。」英法通商條約締結後,《布勒加丁》雜誌曾說:「蘭克夏還可以吸收10000工人,也許還需要30000人至40000人」。當「人肉辦事員副辦事員」在農業區域搜尋沒有結果之後,「製造家還會派代表到倫敦伺候救貧局長維利爾士(Villiers),要求准他們從救貧院取出貧苦兒童,送到蘭克夏各工廠去」[76]。 經驗告訴資本家一般的事情,是人口常常過剩,——這就是,與資本增殖價值的欲望比較,人口常常過剩。這過剩的人口,是由發育不全,短命,迅速代謝,摘取過早的人種構成的[77]。反之,對於聰明的觀察者,經驗卻指示了,資本主義生產雖還只有極短的歷史,但已極迅速地,深深枯竭了民力之生命的根基;指示了,工業人口退化的傾向僅因有農村不斷地把健壯的生命要素輸送進來,才得以阻緩;指示了,農村勞動者,雖有新鮮的空氣可以呼吸,同時依照萬能的自然淘汰原則,雖又只有最強健者可以生存,但他們現在也已開始衰落了[78]。資本有當然的理由,否認他們周圍的勞動者常在痛苦中。他們不為地球與太陽相對撞的預言所動;在實際運動上,他們也不為人種將要退化終於消滅的預言所動。在證券投機中,每個人都知道,暴風雨有一天會到來,但每個人都希望,在自己已經賺到大錢,把錢藏好之後,讓暴風雨侵壓自己的鄰人。等我安全以後再發洪水罷!這是每一個資本家,每一個資本家國家的標語。資本對於勞動者的健康和壽命,是一點不關心的。要他關心。除非社會強迫他關心[79]。關於生理退化精神退化的問題,關於早死的問題,關於勞苦致死的問題,他將答說:他們這種種痛苦,既然能增加我們的快樂(利潤),我們又何必費神去管它呢?不過,就大體說,這種種痛苦,實在不是由個別資本家的善意或惡意決定的。自由競爭,會使資本主義生產的內在法則,當作外來的強制法則,支配著各個的資本家[80]。 標準勞動日的制定,是數世紀來資本家與勞動者鬥爭的結果。但這種鬥爭的歷史,包含兩個相反的潮流。試比較現代英國的工廠立法,與英國自14世紀至18世紀中葉的勞工法(Arbeitsstatuten)[81]。現代的工廠法,要強迫把勞動日縮短;彼時的勞工法,卻要強迫把勞動日延長。資本在胚胎時期(在那時期,它還是發生不久的東西,單依靠經濟關係的力量,不得國家的扶助,決不能保證充分吸收剩餘勞動的權利),提出的要求,和它在成年時期不得不忍痛承認的讓步比較,好像是十分謙遜。它必須經過數百年,才使「自由」勞動者,在發展的資本主義的生產方法下,自願(那就是單由社會的強制)為普通生活資料的價格,而出賣全部的生涯,全部的勞動能力;為一碗稀飯,而出賣生得的權利。所以,自14世紀中葉至17世紀末葉,資本得國家之助,想要使成年工人忍受勞動日的延長程度,會和19世紀後半期,國家為要防止兒童的血也轉化為資本,而在此處彼處對於勞動時間所加的限制程度,大體上是一致的。這種一致,決不是偶然的。例如,麻塞鳩塞州,最近以前,尚被推為北美共和國最自由的一邦,但該州現在為12歲未滿兒童所規定的勞動時間限制,正是英國(那就是17世紀中葉的英國)昔日為強壯手工業者,強壯農業勞動者,強壯鍛冶勞動者規定的標準勞動日[82]。 最初的勞工法(Statute of Labourers)——愛德華三世第23年即1349年制定的——以曾撲滅人口1/10的黑死病為口實(只是口實,不是原因,因為這個法律在口實已不存在後,還繼續存在了數百年之久)。有一位保守黨著作家就說:「要以合理價格(那就是使僱主能夠取得合理剩餘勞動量的價格)獲得工人勞動,成了一件事實上非常困難的事」[83]。因此,不得不以法律,規定「合理」的工資,及勞動日的限界。勞動日的限界(在此我們只關心這一點),再在1496年(時在亨利七世治下)規定了。按照這個始終沒有實行過的法令,一切手工匠人和農業勞動者的勞動日,自3月至9月,規定由早晨5時,至傍晚7時或8時。其中進餐時間,為早餐一小時,中餐半小時,午後點心半小時,等於現行工廠法規定的進餐時間的二倍[84]。在冬季,工作從早晨5時至天黑為止,進餐時間如前。依照1562年在伊利沙白女皇治下制定的法令,「得每日工資,或每周工資」的勞動者,其勞動日照舊未改,但進餐時間,規定在夏季合計為2 1/2小時,在冬季為2小時。午餐只許一小時,「1/2小時午睡時間」,只在5月中至8月中准許。每缺工一小時,規定扣工資一便士。但工人實際享受的條件,要比法律規定的,好得多。威廉•配第——經濟學之父且在某程度內,為統計學的發明者——就在17世紀末葉著書說:「勞動者(指農業勞動者)每日作工10小時。每星期有20次進餐時間(那就是每日3次,星明日2次);所以,很明白,假令星期五晚餐可以廢止,自11點鐘至1點鐘那2點鐘的午餐時間,可縮短為1 1/2小時,從而,把工作時間延長1/20,把消費時間縮短1/20,上述的(租稅)就可以徵得了」[85]。安德魯•烏爾博士(Dr. Andrew Ure)不是很正當地說過,1833年十小時勞動法,是復入黑暗時代麼?不錯的,配第所說那個勞工法的種種規定,也是適用於徒弟的。但17世紀末葉童工的狀況,可由下述慨嘆中表示出來。「我們英國的少年人,不到學徒弟的時候,是什麼也不學的,所以,他們要成為一個完全的匠人,自然要有較長的時間——7年」。反過來德國是被讚美的,因為在那裡,兒童從搖籃時期起,就「受了相當的職業訓練了」[86]。 既在18世紀的大部分時期中(至大工業時代為止),英國資本,依然不能由勞動力一星期價值的支付,而把勞動者全星期的時間占有(農業勞動者的情形除外)。當時的勞動者,有4日的工資,就可以生活1個星期,但在勞動者看來,這事實,似乎不是其餘2日也應為資本家勞動的充分理由。當時經濟學界中,有一派,代表資本的利益,猛烈攻擊勞動者這種頑固,別一派則為勞動者辯護。且聽聽鮑士爾茲維特(Postlethwayt)——他的商業辭典和麥克洛克及瑪克格里哥(MacGregor)等人的同類著述,曾享有同樣的好評——和《工商業論》作者間的爭辯[87]。 鮑士爾茲維特說:「有許多人以為,假設勞動者(工業上的貧民),只要作5日工,就可以維持。他們決不會每星期作6日工。關於這種無意義的話,我不能不作簡單的評述。他們曾根據以上的理由,斷言要使匠人或製造業工人,每星期作6日工,必須以賦稅或其他方法,使生活必需品騰貴。對於那些要使我國工人永遠處在奴隸狀態中的大政治家的意見,我不禁要提示相反的見解。他們忘記了只工作不遊戲的俗語。英國人不常自誇她本國的工匠,有特別的創意與技巧,所以英國貨一向為人所信用,所稱許麼?這是為什麼原故呢?或者,僅因為英國工人能夠依照自己的方法休養呀!假令他們必須終年勞碌,每星期6天,全須反覆作同樣的工作,那不會減少他們的創意麼,不會使他們由技巧變為愚鈍麼。這種永久的奴隸狀態,不但不會維持且會破壞他們原有的名聲。……這樣遭人虐待的動物,能有什麼好的手藝呢?……他們當中,有許多人做4日工,比法國人作5日或6日工,還能成就更多的作業。但若英國人竟變成永久的苦力,恐怕他們會倒轉過來,不及法國人的。我們英國人以勇於戰鬥著名,我們不常說,這是因為他們吃好的熏牛肉和糕,因為他們抱有立憲的自由精神麼?我想,英國工匠所以有優等的創意和技巧,也因為他們有自由,可以照自己的方法做。我希望,他們永遠不會喪失這種特權,永遠不會被奪去這種良好的生活,這是他們所以勇敢的原因,也是他們所以技巧的原因」[88]。 《工商業論》的著者答說——「每逢第七日放假的制度,雖說是神的制度,但因這種制度包含勞動(以下我們會知道,他其實是說資本)應占有其餘6日的意思,所以一星期勞動6日,決不能說是慘酷。……人一般的天性是傾向安逸懶惰這句話,由我們英國勞動者的行為看來,可說是完全正確的。我國的工業勞動者,除了在食物異常昂貴時,平均每星期只作4日工……試以小麥一布奚代表勞動者一日的生活資料全部,又假設一布奚小麥值5先令,勞動者工作一日得1先令,他每星期就不得不做5日工。假令小麥一布奚僅值4先令,他就僅要作4日工;因英國工資,與生活資料的價格比較,是更高得多……所以,每星期只作4日工的勞動者,已有剩餘的貨幣,可以在其餘數日不做事了。……我希望,我以上說的話,已經說明了,每星期做6日適度的勞動,決不是奴隸的狀態。我國農業勞動者就是如此做的,所以無論從那一點判斷,他們在我國各種勞動者中都是最幸福的[89]。但在荷蘭,製造業勞動者也是這樣做,所以他們好像是極幸福的國家。法國,在不妨害假日的限度內,也是這樣[90]。但我國勞動者,抱有一種觀念,認為他們生來就有權利,可以比歐洲其他各國的勞動者更自由,更獨立。這種觀念,既然是我國軍隊更勇敢的原因,我不能說它沒有用處;但為勞動者自己的利益,為國家的利益,這種觀念是愈少愈好的。勞動者絕不應幻想自己可以和在上的人相獨立。……像我國這樣的商業國家,人口有7/8是無產的,或近於無產的。在這樣的國家內,煽動群眾,是一件極危險的事[91]。必須製造業上的貧民,情願作6日的勞動得4日的工資,這種情形,方才有救」[92]。有這個目的在心中,資本之「忠實的愛喀爾特」(Eckart des Kapitals)還提議一個好方法,以「消滅怠惰,放縱,與邪惡」,以「促進產業精神,並減低製造業勞動的價格,減輕救貧稅的負擔。」這個方法是:把依賴公共扶助的勞動者(簡言之,一切待救恤的貧民),通統關在一個「理想的工作場所」內。這個工作場所,必須是「恐怖之室」[93],在「這個工作場所內,貧民每日應作工14小時,因為當中包含著相當的吃飯時間,故淨有12小時勞動」[94]。 每日在「理想工作場所,在恐怖之室」內,作12小時工作。這是他在1770年的提議。但63年後,在1883年,英國國會把四種產業13歲至18歲少年人的勞動日,縮短為足12小時的時候,大家都說,英國產業的最後審判日已經到了。1852年,路易•波拿巴特(L. Bonarparte)為加強市民地位,而傾覆法定勞動日時,法國勞動者又異口同聲說:「限制勞動日不得超過12小時的法律,是共和國法律留給我們的唯一的財產」[95]。在舒里克(Zurich)十幾以上兒童的勞動時間,以12小時為限;在亞高(Aargau)1862年13歲至16歲兒童的勞動時間,由12 1/2小時減為12小時。在奧地利,1860年,14歲到16歲兒童的勞動時間,也減為12小時[96]。麥皋萊(Macaulay)看見這種現象,想必又要以「狂喜」,歡呼「1770年以來的進步是多麼大啊!」。 待救貧民的「恐怖之室」,在1770年,尚還是資本靈魂所夢想的東西。但此後不多幾年,這種東西,就當作製造業勞動者的大「工作場所」出現了。它叫作工廠(Fabrik)。理想在現實之前褪色了。 Ⅵ 關於標準勞動日之鬥爭。勞動時間之強制的法律限制。 1833年至1864英國的工廠立法 資本經歷數世紀時間,始將勞動日延長到標準的最高限,並超過此限延長到自然日12小時的限界[97]。但此後,當大工業在18世紀末葉出現時,卻發生了一種像雪山崩潰一樣激烈的無限制的侵襲了。道德與自然的限制,年齡與性別的限制,晝夜的限制,統被粉碎了。甚至晝夜的概念——那在舊法令上是非常單純的——也弄成如此曖昧,以致1860年,還有一位英國審判官,為要在判決上,確立晝夜的區別,不得不運用猶太法典那樣的敏感[98]。資本則歡欣鼓舞,慶祝自己的成功。 但被生產警鐘蒙蔽的勞動者階級,只要稍稍恢復自己的感覺,反抗的運動,便開始了。那是發端於大工業的故鄉英吉利的。但有30年,勞動者在資本那裡獲得的讓步,全是有名無實的。自1802年至1833年,國會通過了五種勞工法,但都非常狡猾,不曾指定一個銅板,作實施的經費,作吏員的薪資[99]。那始終是死的條文。「事實是,1833年以前,少年人和兒童,是終夜工作,終日工作,乃至終日夜工作」[100]。 為現代工業規定標準勞動日的,以1833年的工廠法為嚆矢。這個工廠法,適用於棉工廠,羊毛工廠,亞麻工廠,和絲工廠。沒有什麼再比1833年至1864年英國工廠法的歷史,更能表示資本精神的特徵了。 依照1833年的法律,工廠普通的勞動日,應自午前5 1/2時起,至午後8 1/2時止。在這共包含15小時的制限內,雇用少年人(自13歲至18歲者)作工,才是合法的。但附有這樣的條文,說:「除特別列舉的例外情形,同一少年人,不得在1日之內作12小時以上的工作。」該條例第6條說:「適用本條例的每一個人,每日至少應有1 1/2點鐘的食事時間。」除下述的例外不說,9歲未滿的兒童,不准雇用。自9歲至13歲的兒童,每日至多准許作8小時工作。夜工(那是指午後8 1/2時至午前5 1/2時的工作),不許雇用9歲至18歲的人擔任。 因立法者本來不想干涉資本吸收成年勞動力的自由,或如法律條文說,不想干涉「勞動的自由」,故設計了一種特殊的制度,使工廠法不致發生驚人的結果。 1833年6月25日中央委員會(Central Board of the Commission)的第一次報告曾說:「現今這樣的工廠制度,有一種大的弊害。這弊害,在我們看,便是兒童勞動必須延長到和成年人勞動日一樣長。在救治這種弊害時,若伴著限制成年人的勞動,則在我們看,其弊害會比它要救治的弊害更大。所以,對於這種弊害唯一的救治方法,似乎是兒童分二組作工的計劃。」這計劃,後來在「輪班制度」(System of Relays)——relay一字,在英語在法語,都有驛馬到站更番疊代的意思——的名義下實現了。自9歲至13歲的兒童,分成二班,一班從午前5 1/2時,做到午後1 1/2時,別一班從午後1 1/2時,做到午後8 1/2時。 工廠主在過去22年間,對於取締兒童勞動的法律,是完全忽視的。為報酬他們這種忽視起見,這次通過的法律,曾把丸藥搓得特別好看,叫他們容易吞服。國會是決定,自1834年3月1日起,11歲未滿的兒童,概不得在工廠作8小時以上的工作,自1835年3月1日起,12歲未滿的兒童,概不得在工廠內作8小時以上的工作,自1836年3月1日起,13歲未滿的兒童,概不得在工廠作8小時以上的工作。弗雷醫生(Dr. Farre),凱里賽爵士(Sir A. Carlisle),布羅狄爵士(Sir B. Brodie),貝爾爵士(Sir C. Bell),古士利君(Mr. Guthrie),總之,倫敦當時最著名的內外科醫士,在下院,都力言延滯的結果極危險。試一看他們的證言,則這種為資本打算得如此周到的「自由主義」,就更值得注意了。弗雷醫生更露骨地說:「還須立法來防止由任何種方法引起的早死。但工廠方法,必須認為是最殘忍的引起早死的方法」[101]。並且,這個為資本細密計算,勉強13歲未滿兒童,在此後數年間,仍不得不在工廠地獄中,繼續每星期作72小時工作的「改良的」國會,後來卻在一滴一滴地灌輸自由的「解放法令」中,一開始,就命令殖民家,不得在一星期內使黑奴作45小時以上的工作。 但資本不但不接受和解,且更加騷動起來。這種騷動,繼續了好幾年。該法規定,兒童只許作8小時工作,且須受一定的強迫教育。他們騷動的主要問題,是兒童年齡的問題。因為,依照資本家的人類學,兒童年齡以10歲,至多以11歲為終了。工廠法充分執行的時期(即1836年)愈近,工場主的暴民運動也愈強化。他們實際曾威脅政府,並於1835年,提議把13歲的兒童年齡,減為12歲。但外部的壓迫也成了威脅的。下院終沒有勇氣實行上項建議。它不敢答應再把13歲未滿的兒童,擲在資本的轢殺車下,叫他們每日作8小時以上的工作。1833年的法律遂全部施行了,一直到1844年6月,沒有更改。 這個法律,最初是局部施行,後來是全部施行。在這個法律約束工廠勞動的10年間,工廠監督專員的政府報告,曾備細訴說這個法律的實施為不可能。1833年的法律,使資本家,在自午前5 1/2時至午後8 1/2時那15小時內,得使每一個少年人,每一個兒童,在任何時開始,在任何時中止,並在任何時終了他應做的12小時或8小時。吃飯時間,也准許資本家隨意指定,以致各人有各人不同的吃飯時間。因此,資本家發明了一種新的輪班制度;按照這種制度,工作的馬,無須在一定的驛站換班,卻可在不絕變化的驛站上換班。我們不要在此敘述這種制度的好處,以後我們還有論到它的機會。但一看就知道,這種制度不僅在精神上,並且在文字上,把這個法律全部取消了。關於各個兒童與少年人的賬冊是這樣複雜,工廠監督專員有什麼方法,執行法律規定的勞動時間和法律規定的吃飯時間呢?就大多數工廠說,舊時的野蠻,再可以為所欲為了。1844年工廠監督專員,與內務大臣會談之際,即指述在這種新發明的輪班制度下,任何約束,皆不可能[102]。但在這時候,情形大大變化了。特別自1833年以來工廠工人既以大憲章作政治方面的標語,又以十小時工作法,作經濟方面的標語。甚至那一些遵守1833年法律來辦理工廠的工廠主,也向國會訴說有一些虛偽的市民,因違犯法律也無懲罰,或因地方情形比較更利於違犯法律之故,曾引起一種不道德的競爭。加之,個別的工廠主雖可照舊放縱自己的貪心。但工廠主階級的發言人與政治指導者,卻不能不對於勞動者,改變他們一向的態度和說辭。他們已發起撤廢穀物條例的運動,如要勝利,他們正需有勞動者的援助[103]。所以,他們不僅允許給他們一個雙倍大的麵包,且允許在自由貿易的千年太平國內,採用10小時工作制。他們自然不敢反對以實行1833年法律為目的的方策。同時,保守黨徒,因見自己的最神聖的利益——地租——受到威脅,故也以博愛的憤怒,對於他們的敵人的「兇惡行為」,痛加指斥[104]。 1844年6月7日的工廠法附加條文,就是這樣成立的。那是1844年9月10日開始實施的。這個附加條文,使一種新的工人,即18歲以上的女工,受到保護。她們與少年工人,在各方面,皆受同樣的待遇了。其勞動時間限為12小時,夜間勞動禁止等等。法律直接約束成年勞動,這是最初一次。1844年至1845年的工廠報告,曾以反語敘述:「據我們所知,沒有一個成年婦女,曾對於本人權利所受的這種干涉,表示怨言」[105]。13歲未滿兒童的勞動時間,減為每日6 1/2小時。在若干場合則減為每日7小時[106]。 為要防止假「輪班制度」的濫用起見,法律又規定一個重要的條文:——「兒童或少年人的勞動日,應從任一個兒童或任一個少年人午前在工廠開始工作的時候算起」。所以,如果A在午前8時開始工作,B在午前10時開始工作,B的勞動日仍須與A的勞動日,在同一時候終了。「時間應以公共標準鍾為準」;那就是,工廠的鐘,應以最近的火車鍾為準。工廠主必須以大字印刷的告示,表示勞動日的開始時間,終了時間,和休止時間。兒童在正午12時以前開始工作者,不得再在午後一時以後作工。午後班與午前班,因此,就必須使用不同的兒童了。在1 1/2小時的吃飯時間內,至少有一小時,應在午後3點鐘以前給予,……且應在同一時候,給予一切被保護的工人。兒童或少年人午後一點鐘以前作工5小時的,至少應有30分鐘休息的吃飯時間。在吃飯時間中勞動過程依然進行的室內,不得雇用也不得留置任何兒童或少年人或婦女等等。 依照軍隊的紀律,用定時鐘規定勞動的期間,限制,和休息的這種種規則,決不是國會幻想的產物。那是由現實的關係,當作現代生產方法的自然法則,次第發展出來的。其制定,其正式承認,其公布,乃是長時期階級鬥爭的結果。這種規則的直接結果之一,是:工廠成年男子的勞動日,須受相同的限制。因為,大多數生產過程,須有兒童,少年人,與婦女合作的;所以,自1844年至1847年,在受工廠法約束的各種工業,12小時的勞動日,大體說是普遍的,劃一的。 但工廠主沒有抵消的「退步」,是決不會容忍這種「進步」的。在他們的唆使之下,下院是把就業兒童的最低年齡,由9歲減為8歲了。其目的,在保障「工廠兒童的追加的供給」,這是上帝和法律允許給資本的[107]。 1846至47年,是英國經濟史上劃分時代的年度。穀物條例(Korngesetze)撤廢了,棉花及其他各種原料的入口稅廢止了,自由貿易被稱為立法的北斗星了。總而言之,千年樂園就要開始出現了。但同年,大憲章運動(Chartistenbewegung)和十小時工作運動(Zehnstundenagitation),正好達到絕頂。亟思報復的保守黨員,又成了他們的同盟。因此,雖有布賴特、科布登領頭的自由貿易派熱烈反對,奮鬥多年的十小時工作法,終歸在議會中通過了。 1847年6月8日的新工廠法,規定自1847年7月11日起,應先準備將少年人(13歲至18歲者)及婦女的勞動日,減為11小時,1848年5月1日起,再決定減為10小時。但在其他各點,這個法律,卻不過是1833年工廠法和1844年工廠法的修正條文。 資本當即策劃,使這個法令,不致在1847年5月1日充分實施。工人自己,也依照經驗的教訓,參加進來,把他們自己的工作破壞。時間又選擇得十分巧。「必須記著,因1846年至47年發生恐慌之故,工廠工人曾有兩年陷於極度困難中。有許多工廠減工了,有許多工廠關閉了。有許多工人非常貧苦,恐怕還有許多工人負有債務;所以在現在,我們當然會推測,他們會情願有較長的勞動時間,以彌補過去的損失,償還債務,贖回已經典去的家具。添置已經賣去的,或為自己,為家人,添置新的衣服」[108]。事態的自然傾向已經如此,工廠主又減低一般工資10%,圖藉此加強這種傾向。這大概就是自由貿易新時代的開幕紀念了。當勞動日縮短為11小時的時候,工資再減少8 1/3%;最後縮短為10小時的時候,工資再減少了。在情形許可的程度內,工資的減少,至少等於25%[109]。在這樣準備的機會中,撤消1847年法律的運動,竟在勞動者間發生了。在這當中,欺誑,賄賂,脅迫,無所不用其極。但皆無效果。前後曾有六回訴說這種法律的壓迫。但請願人在口供時皆供述他們的署名是受勒逼的。「他們都覺得自己在受壓迫,但不是受工廠法壓迫」[110]。工廠主雖不能使工人說他的欲說的話,但他曾假借工人的名義,在報紙上,在議會中,高聲呼號。他們斥工廠監督專員,和德國國民會議的革命委員一樣,要慘酷犧牲可憐的工人,以滿足改善世界的幻想。但這種詭謀,也失敗了。工廠監督專員荷爾訥,曾親自,並間接由副監督員,訊問蘭克夏各工廠的證人。工人約有70%,贊成10小時工作法,贊成11時工作的人數,占遙較為小的百分比;贊成舊制12時工作的人數,是極少極少的[111]。 別一種「善意的」詭謀,是使成年男工的勞動日,由12小時增至15小時,故意把這種事實鋪張起來,看做無產者志願的最明白的表示。但這位慘酷的工廠監督專員荷爾訥,再出現在前面。大多數「時間超過者」(Ueberstündigen)都供述:「他們情願為較少的工資,作10時工作,但他們沒有選擇的餘地。有這許多人失業,許多紡績工人,當作零工,為極低微的工資而工作,無法上進。所以,如果他們拒絕較長的勞動時間,別一些人會立即擠進來。他們面前的問題是:同意作較長時間的工作呢,還是完全失業」[112]。 資本的預備運動,於是失敗了。10小時工作法,於1848年5月1日起實施了。但同時,大憲章運動失敗了。其領袖被拘禁了,其組織被解散了。這種失敗,曾搖動英國勞動階級的自信心。此後不久,巴黎六月暴動流血鎮壓的結果,又在大陸,在英國,都促使支配階級各派——地主與資本家,交易所豺狼與零售商人,保護貿易論者與自由貿易論者,政府黨與在野黨,牧師與自由思想家,輕年的娼婦與老年的尼姑,——在救濟財產,救濟宗教,救濟家庭,救濟社會的共同口號下,結合起來了。勞動階級到處被視為危險人物,在「嫌疑犯取締法」下面被放逐。工廠主現在是毫無顧慮地為所欲為了。他們開始了公然的反抗,不僅反抗10小時工作法,且反抗1833年以來一切限制勞動力「自由」榨取的法律。那是「護奴叛變」(Proslavery Rebellion)的縮圖。資本家在二年余的時間內,是用鄙野的淺見,可怕的能力,來表演這一幕的。但一無足道,因叛變的資本家,不過是用他的工人的皮來冒險罷了。 要了解以後發生的情形,我們必須記著,1833年,1844年和1847年的工廠法,在後者不修正前者的限度內,是在法律上同樣有效的。這三個法律,都沒有限制18歲以上的成年男子的勞動日;自1833年以來,午前5 1/2時至午後8 1/2時那15小時,仍為法定日,在法定日的限界以內,少年人與婦人當初得依照規定的條件,作12小時勞動,嗣後減為10小時。 於是工廠把少年工人和女工,裁去了一部分,甚至於裁去一半,同時又恢復成年男子作夜工的制度。他們都說10小時工作法逼迫他們,使他們如此辦理[113]。 他們進攻的第二著,是對準法定的吃飯時間而發的。且聽聽工廠監督專員的話。「自勞動時間限為10小時以來,工廠主都以為,假設勞動時間自上午9時至下午7時,他們依照法律的規定,一小時半的吃飯時間,可以在上午9時以前給一小時,在下午7時以後給半小時,雖在事實上他們不曾充分依照這種見解去做。他們有時也給予一小時或半小時,作午餐時間,但認為他們自己沒有義務,必須在10小時勞動日中,給予一小時半的任何部分」[114]。工廠主認為,關於食事時間曾有細密規定的1844年的法律,僅許工人在進廠以前和退廠以後飲食,那就是在家裡飲食。為什麼工人不在正午9時以前吃中飯呢?但刑事裁判官卻判決說:「規定的吃飯時間,必須在實際勞動日的期間內。從上午9時至下午7時繼續作10小時沒有間斷,是不合法的」[115]。 在這種快意的演習戰之後,資本就採取與1844年法律條文一致的,從而合法的步驟,開始它的反抗運動了。 1844年的法律規定:8歲到13歲兒童,已在午前作工的,不得再在午後一時以後作工。但它不曾規定,自正午或午後開始工作的兒童,每日應如何分配6 1/2時的勞動。所以,從正午12時開始工作的8歲兒童,可以把6 1/2時照這樣分配,自12時至1時一小時,自午後2時至4時二小時,自午後5時至8 1/2時,3 1/2時,合計6 1/2小時,或採取更好的辦法。因要使兒童的工作,與成年男工人的工作,在午後8 1/2時以前配合,工廠主不在午後2時以前,叫兒童作任何工作,從午後2時起,八歲兒童就能繼續不斷,在工廠作工到午後8 1/2時了。因工廠主要使機械每日轉動10小時以上,兒童在少年工人和女工離廠後還和成年男工一同勞動到午後8 1/2時,這就成為英國通行的辦法了[116]。工人和工廠監督專員,從衛生的及道德的理由,提出抗議。但資本答說: 「我的行為並沒有越軌。我要求我的權利。那就是我契約上規定的罰金和抵押!」 雖有種種抗議,但依照1850年7月26日下院刊布的統計,在1850年7月15日,實行這個辦法的工廠,仍有275家,照這個辦法使用的兒童,計有3,742人。但這還不夠!資本的鷹眼,又發覺了,1844年法律雖規定在午前勞動5小時,至少須有30分鐘的休息,但關於午後的勞動,卻沒有同樣的規定。所以,工廠主不但可以使8歲的童工,從午後2時不間斷地,作到8 1/2時,且使他們必須在這時間內挨著飢餓! 「呀,心呀,契約上是這樣說的」[117]。 1844年法律約束兒童的勞動,也約束「少年人和婦人」的勞動。在該法律約束兒童勞動的限度內,工廠主是像薛洛克一樣固執著法律的條文。在該法律約束「少年人和婦人」勞動的限度內,他們卻發起公然的反抗。我們還記得,這個法律的主要目的,主要內容,是廢止「假輪班制度」。工廠主的反抗,以這樣單純的宣告開始。即,1844年禁止在15小時工廠日(Fabriktag)內,隨意使用少年人與婦人的條文,在勞動時間為12小時的時候,是「比較沒有妨害」的,但在10小時工作法下,那卻是「不能忍耐的困難」[118]。所以,他們竟以極冷靜的態度,通知工廠監督專員,說他們將超越法律的文字,以自力恢復舊時的制度[119]。他們是假借沒有思慮的勞動者的名義,說:要這樣,「他們才可以得到更高的工資」。說:「要在10小時工作法下,維持英國產業的最優勢,這是唯一可能的辦法」[120]。說:「要在輪班制度下偵察犯法的事情,或不無困難;但這有什麼要緊呢?難道救濟國家工業利益的問題,還比工廠監督專員或副監督員減少一些麻煩的問題,更屬次要麼?」[121] 這種種手腕,自然都是無效的。工廠監督專員,訴於法院。但不久,工廠主請願的文書,像雪片一樣,飛到內務大臣格勒爵士(Sir George Grey)那裡。他在1848年8月5日的通告中,便諭告工廠監督專員說:「假令毫無理由,可據以推測少年人婦人的工作時間,已超過10小時的時候,即無須控告工廠主違背法律條文,說他曾違法用輪班制度使用他們。」就因此,工廠監督專員斯圖亞(Z. Stuart)遂准許蘇格蘭全境,在15小時工廠日內,實行輪班制度。在那裡,輪班制度又和以前一樣繁榮了。但英格蘭的監察專員,則認為內務大臣無使法律失效的獨裁權,故仍依法律程序,反對護奴運動的叛徒。 代表法院的盡義務的州法官[122]既宣判工廠主無罪,徒然傳喚,有什麼益處呢?在這種法院,審判工廠主的就是工廠主。試舉一例。某愛斯克利居君,一位棉紡績業者,(凱紹•里斯公司)曾規劃一種輪班制度,請工廠監督專員核准其在工廠內實行。專員不准,當初他也沒有話說。數月後,有一個名叫魯濱遜的人,也是一個棉紡績業者。他即令不是愛斯克利居君的鸚鵡,也至少和他有關係。這個人,因實施一種輪班制度,和愛斯克利居發明的制度一樣,被控到斯篤克卜市法院來。四個審判官列席,當中有三個是棉紡績業者。這位愛斯克利居先生,就昂然坐在首席。愛斯克利居是判決魯濱遜無罪的。當然,魯濱遜做的事既不犯法,愛斯克利居去做又如何算犯法呢?判決發下以後,他馬上就在他自己工廠內,採用這種制度了[123]。當然,這種法院組織,本身就是不合法的[124]。工廠監督專員荷維爾就曾經嘆氣說,「這種滑稽的審判,亟有改革的必要。不是改變法律來遷就這種判決,就應使法律由更正直的法院執行,希望這種情形的判決能與法律相符合。我痛感到,法官必須是有薪俸的職務」[125]。 刑事裁判官認工廠主對於1848年法律的解釋,為不合理,但「社會的救主」決不會幡然改圖。荷爾訥報告說:「我在七個審判區,遇到十件訴案,我要奉公守法,但只有一案,得到州法官的扶助。……我認為,再告發這種違法事件,也無用處。1848年法律保證勞動時間劃一的條文,在我統轄的區域(蘭克夏)內,早就不發生效力了。我和副監督員在檢查發現某工廠實施輪班制度時,雖要防止少年人和婦人每日作10小時以上的工作,也無能為力。……1849年4月30日,依這方法實行輪班制度的工廠,達114家,最近數目還有激增的趣勢。……大概言之,工廠的工作。已延長為13 1/2時,即是午前6時至午後7 1/2時……也有已延長至15小時者,自午前5 1/2時至午後8 1/2時」[126]。1848年12月,荷爾訥列舉一個名單,其中有65位工廠主,29位工廠管理者異口同聲,說明在這種輪班制度下,任何監察制度,也不能防止過度的勞動[127]。有一些兒童與少年人,有時從紡績室遷至機織室,有時在15小時內由這一廠遷至那一廠[128]。「這種制度,在輪班制度的掩飾下,使工人有無窮的編列,各個人的勞動時間和休息時間,也時時變化,再不見有某組工人全體常在同室同時一同工作了。」似此,雖要加以取締,也是不可能的[129]。 這種輪班制度——由此在現實上引起的過度勞動且不說——是資本幻想的產物。這種幻想,雖與佛利埃(Fourier)在《短會議》中描寫的幽默的故事比較,也只有過之而無不及。唯一的異點是勞動的吸引,變作了資本的吸引。有些工廠主的計劃,曾為上流報紙,推為「依適度注意和斟酌所成就的事業」的標本。我們就看看這種計劃證。工人全部有時分成12類至15類,各類的組成分子,是不絕變更的。在15小時工廠日中,資本吸引勞動者1/2小時或1小時後,再把他放出,重新吸進,重新呼出,在一片段時間之內,把他趕往這裡,又把他趕往那裡,而在作滿10小時之前,是決不放他走的。像在舞台上一樣,同一個人會在各幕扮演不同的人物。但像演員在演劇進行中完全屬於舞台一樣,工人在這15小時內也是完全屬於工廠的。來往的時間還不計算在內。休息時間,被轉化為強制不做事的時間,從而,驅使少年男工走入酒館,少年女工陷於妓館。資本家想出種種新的方法,圖使機械每日能轉動12小時或15小時,但不增加工人。他在這種企圖下發明的方法,使勞動者連咽飯的時間,也成了變化莫定的。在10小時工作運動中,工廠主曾斥勞動者請願的目的,是希圖以10小時勞動得12小時勞動的工資。現在情形反過來了。他們付10小時勞動的工資,得到了12小時或15小時勞動力的支配權[130]。這就是問題的要點,是工廠主對於10小時勞動法的解釋。猶憶十年間,以甘言誘人,帶著博愛假面具的自由貿易論者,曾在反穀物條例運動中,明明白白對工人說,如果穀物輸入自由,英國產業的資源又不減少,10小時勞動就很夠使資本家富裕[131]。但現在卻是怎樣呢? 資本家從事反抗有兩年。當英國最高四法院之一(即Court of Exchequer),在1850年12月8日一件案子上,判決工廠主的行為違犯1844年的法律,但該法文字已使該法成為毫無意義時,資本的反抗就終於勝利了。「依照這個判決10小時工作法廢止了[132]。有一群工廠主,一向不敢在少年工人和女工中實行輪班制度的,現在也雙手接納它了」[133]。 資本在表面上得到了決定的勝利,但伴著這種勝利,不久就發生了反動。向來勞動者的反抗,雖是不折不撓,無日或止的,但全然是被動的。現在他們是在蘭克夏約克夏大會中,高聲抗議了。所謂10小時工作法已成為泡影,成為國會的詐策,是從來未存在的。工廠監督專員也懇切警告政府,說階級對立已達到不能置信的地步。就連工廠主也有些人抱怨說「因州判官在裁判上互相矛盾之故,一種反常的無政府的狀態是蔓延了。約克夏實行一種法律,蘭克夏實行別一種;蘭克夏這一教區實行這種法律,其鄰近教區實行彼一種。大都市的工廠主可以漏去法網,小地方的工廠主,卻不能發現必要的人員來實行輪班制度,更不能發現必要的人員,來使勞動者由一廠奔波至別一廠」。但榨取勞動力的平等權利,是資本的天賦人權呀! 在這狀態下,工廠主與勞動者間成立了一種妥協。這種妥協,得國會批准後,成為1850年8月5日的工廠法新修正案。少年工人及女工人,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勞動由10小時增至10 1/2時,星期六則減為7 1/2時。勞動必須從午前6時起,至午後6時止[134]。其間必須有1 1/2時的食事時間。食事時間不得彼此分別給予,必須與1844年法律的規定相符。依此法,這種輪班制度算永遠消滅了[135]。關於兒童勞動,則,1844年法律,依然有效。 在這次像在以前各次一樣,有一類工廠主,對於無產階級兒童,要保持著一種特殊的支配權。那就是繅絲工廠主。1833年,他們已以威脅的態度喊:「剝奪自由,限制各種年齡的兒童,不得每日作10小時工作,這等於封閉他們工作的工廠。」他們說,完全使用13歲以上的兒童,在他們是不可能的。他們強求他們所欲的特權。以後的研究,證明他們的口實完全是假的[136]。但雖如此,他們仍得在十年間,雇用這樣年小而必須站在足踏椅上作工的兒童,用他們的血,每日紡績10小時[137]。1844年的法律,雖剝奪他們的「自由」,使他們不得雇用11歲未滿的兒童,每日作6 1/2時以上的工作,但在反面,卻給了他們一種特權,讓他們有權使11歲至13歲的兒童,每日作10小時工作;這個法律,還格外開恩,免除他們的以強迫教育供給工廠兒童的義務。那一回,他們的口實是:「他們所制的織物,都是極精細的,必須有極輕巧的手指。這種手藝,只有從年輕時入廠的人,可以練得」[138]。俄國南部的有角獸,為皮革與脂肪,而被屠殺,這些兒童卻為輕巧的手指,而被屠殺。到1850年,1844年所給予的這種特權,才受限制,而以捻絲及卷絲二部為限。但這種自由的剝奪,也不是沒有賠償的。11歲至13歲兒童的勞動時間,由10小時增至10 1/2小時了。這場合的口實是:「絲廠的勞動,比別的工廠的勞動,更輕易,而且更不致於在健康上有妨害」[139]。但以後政府醫官的調查,卻證明事實恰好相反。「絲業區域的平均死亡率,是非常高的,就婦女部分說,比蘭克夏棉業區域的死亡率還要高」[140]。關於這個問題,工廠監督專員雖然每半年提一次抗議,但是這種弊害,一直到現在還沒有消滅[141]。 1850年的法律,把自午前5 1/2時至午後3 1/2時的15小時,改為自午前6時至午後6時的12小時,但僅適用於「少年工人與女工」。所以,那對於兒童是沒有影響的。只要使用時間不超過6 1/2時,他們仍照舊例在這期間開始以前1/2時,或在期間完了以後2 1/2小時被使用。當這個法案還在討論中的時候,工廠監督專員曾向議會臚陳統計,說明這種反常現象所引起的弊害。但沒有效果。因為,在這個法案背後,潛藏著一種企圖,那要在營業興旺的年度,再以兒童為助,把成年男工的勞動日,拉長為15小時。依照此後三年的經驗,才知道,這種企圖一定要被成年男工反抗而挫折[142]。所以,1853年才開始禁止,「在少年工人與女工進廠以前或退廠以後,不得使用兒童。」此後,除少數例外,1850年的工廠法,已能在它所規範的各產業部門,約束全部工人的勞動日了[143]。自第一次工廠法通過以來,到這時,已經過半世紀了[144]。 工廠法超過原範圍的第一次,是「1844年的印刷工廠法」。資本在接受這種「非法」時的不快,可以從該法的每一條看到。但這個工廠法,只把婦女和8歲至13歲的兒童的勞動日,限為午前6時至午後10時的16小時,且未規定法定的吃飯時間。它准許13歲以上的男子,任意在日間夜間被使用[145]。這是國會的一個流產[146]。 不過,工廠法在這諸種大工業(那是近代生產方法的最特色的產物)上勝利了,其原理也跟著勝利了。自1853年至1860年,工廠工人在生理方面道德方面退化了,但這諸種大工業的異常的發達,雖遲鈍的眼,也看得很明白。工廠主在半世紀鬥爭之後,雖逐步逐步受法律的限制約束,但也常拿他們這幾種工業,和別一些依然有「自由」榨取權的工業相比較,來誇示他們自己的成功[147]。「經濟學」上的偽善者,也以為,法定勞動日的需要的認識,是他們這種「科學」的特殊的新發現[148]。我們很容易知道,當工廠貴族服從這不可免的命運,並與之和解時,資本的反抗力,是漸次衰落下。同時,當勞動階級獲得其他社會階層(即與此問題無直接利害關係的階層)為同盟時,勞動者的進攻勢力,又加強了。1860年以來工廠法的遙較為速的進步,即由於此。 1860年染色工廠與漂白工廠[149],1861年花邊工廠與織襪工廠,先後受1850年工廠法的約束。童工委員會(1863年)第一次報告的結果,又使各種黏土工業(不僅指陶業),火柴工業,雷管工業,彈藥筒工業,花紙工業,絨布加工業,以及統稱為「加工」的各種過程,接受同一的命運。1863年,屋外漂白業[150]與麵包烙制業,各受特殊的法律限制。在前者,兒童,少年人,與婦人,不得在夜間(自晚8時至晨6時)工作;在後者18歲未滿的麵包工人,不得在晚9時至晨5時工作。童工委員會以後各次驚人的提議——要在農業,礦業,運輸業以外各種英國重要產業上,剝奪工廠主的「自由」——則留待以後再考察[151]。 Ⅶ 關於標準勞動日之鬥爭,英國工廠法所及於其他各國的反應 讀者大概還記得,若不說勞動隸屬於資本這件事在生產方法上引起的變化,則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特別的內容和目的,是剩餘價值的生產或剩餘勞動的榨取。讀者大概還記得,依照以上展開的觀點,又只有獨立的工人(即法律上的成年工人),才能當作商品售賣者,而與資本家締約。所以,當我們在歷史敘述上,一方面以近代產業為主題,他方面以生理上法律上未成年的人的勞動為主題時,我們是把前者當作勞動榨取的一個特殊範圍,把後者當作勞動榨取的特別顯著的例。不預先假定往後研究的結果,我們已經可以由這各種歷史事實的關聯,得到如次的結論: 第一,資本無限制無顧慮延長勞動日的衝動,最初是在棉紡織業,羊毛紡織業,麻紡織業,絲紡織業上滿足的。這幾種產業,是最早依水力,蒸汽,機械,發生革命的。它們是近代生產方法的最早的創造物。變化的物質生產方法及與其相應而變化的生產者的社會關係[152],最先引出無限制的非法現象,隨後又在反對方面,喚起一種社會的統制,要用法律,把勞動日和休息時間加以限制,調節,和劃一。在十九世紀前半,這種統制,僅表現為例外的立法[153]。但這種統制,一旦把新生產方法原來的範圍征服,就發覺了,不僅有許多別的生產部門,也採用真正的工廠制度,並且像制陶業,制玻璃業那樣仍採用舊式經營方法的製造業,像麵包烙制業那樣舊式的手工業,像制釘業那樣的分散的所謂家內勞動(Hausarbeit)等等[154],也早經和工廠一樣,極度沉溺在資本主義的榨取中。所以,這種立法,漸次脫卻了例外性,像羅馬的決疑論者一樣,在英格蘭,斷然認為,一切有人在其內勞動的房屋都是工廠(Factory)[155]。 第二,勞動日制定(在若干生產部門,這種制定已經實行,在別一些部門,尚在繼續奮鬥,求其實現)的歷史,確實證明了,當資本主義生產達到一定的成熟階段時,孤立的勞動者,換言之,當作「自由」出賣勞動力者的勞動者,將無抵抗地屈服。所以,標準勞動日的制定,乃是資本階級與勞動階級長期間暗中鬥爭的結果。這種鬥爭,既開始在近代產業的範圍以內,故也最初表現在近代產業的誕生地,即英吉利[156]。最先對資本理論挑戰的,是英國的理論家[157]。同樣,英國的工廠勞動者,又不僅是英國勞動階級的戰士,並且是近代全世界勞動階級的戰士。無怪工廠哲學家烏爾,見資本決然要取爭「勞動的完全自由」,而英國勞動階級卻以「工廠法的奴隸制度」(Sklavereider Fabrikakte)為標榜來反對資本,會說,「那是英國勞動階級的永遠洗不乾淨的恥辱」[158]。 法蘭西慢慢跟在英吉利後面。在那裡,12小時工作法的制定,必須有二月革命作催生[159]。其所制定的法律,是模仿英國的,但比較更不完全得多。但法國的革命方法,也有它的特別長處。英國立法在環境壓迫下,違反志願,時而在這點屈服,時而在那點屈服,不過產生出一個新的法律上的合尾鼠[160]。法國的工廠法,則不分彼此,以勞動日的限制,加在一切工作場所和工廠。法國法律承認為原則的東西,在英國,最初是以兒童少年人及婦女的名義獲得,近年才當作一種普遍權利來要求的[161]。 北美合眾國,在尚有奴隸制度染污共和國之一部時,任何獨立的勞動運動,皆不能奮起。在黑人勞動受壓迫的地方,白人勞動無論如何不能解放。但奴隸制度的死滅,引起了一種新的活的生命。南北美戰爭的第一個果實,是八小時工作運動(Achtstundenagitation)。這個運動,以特別快車的速度,由大西洋傳布至太平洋,由新英格蘭傳布至加里福尼亞。在巴爾提摩爾開的全美工人大會,曾於1866年8月16日宣言:「在今日,要從資本主義的奴隸制度,把這個國家的勞動解放出來,第一件須做的事情,是通過一種法律,使美國各州,皆以八小時為標準勞動日。我們誓以全體的力量,使其得到這個光榮的結果」[162]。同時,國際勞動者協會日內瓦大會,也根據倫敦理事會的提議,作如次的決議:「勞動日的限制,是一個預備的必要條件,沒有它,一切進步的改良或解放,都會沒有結果。……我們提議八小時為勞動日的法定限制」。 在大西洋兩岸,勞動階級的運動——那是本能地從生產關係發生出來的——都證實了英國工廠監督專員桑特士(R. J. Saunders)的話「不限制勞動時間,或僅限制而不切實施行,都足使社會改良的進步,永遠沒有希望」[163]。 我們必須承認,我們的勞動者從生產過程出來,和他加入生產過程那時候,是不同的。在市場上,他以「勞動力」這種商品的所有者的資格,和別種商品的所有者相對立。這是商品所有者與商品所有者相對立。他以勞動力售於資本家的契約,據說,是明白證明了,他可以自由處分他自己。但交易終了,我們卻發覺,他並不是「自由契約的當事人」;他自由出賣勞動力的時間,乃是他被強迫出賣勞動力的時間[164],實際,勞動力的榨取者,「在有一塊筋肉,一束腱,一滴血,尚可榨取的限度內,是決不會放手的」[165]。勞動者如要防止這個使他們痛苦的蛇,必須把頭團聚在一塊,當作一個階級,要求制定一種國法,設立一個非常有力的社會屏障,使勞動者不得依照與資本締結的自由契約,在死與奴隸的狀態下,出賣自己和自己的家人[166]。「不能出賣的人權」,不過是華而不實的目錄。不要這個。我們要一個樸實的以法律限制勞動日的大憲章。在其中,明白規定「工人出賣的時間,在何時終,工人自己的時間,從何時起」[167]。這是怎樣大的一種變革呀! * * * [1]「一勞動日是一個不定量,它可以長也可以短。」(《工商業論》倫敦1770年第73頁。) [2]庇爾爵士曾向伯明罕商會提出一個質問,說:「什麼是一鎊?」庇爾爵士因為和伯明罕「小先令派」(Little shilling men)一樣不理解貨幣的性質,所以會發這樣的問。我覺得,本文提出的問題,比庇爾博士的問題不知要重要多少。 [3]「資本家的任務在憑所支出的資本,取得儘可能最大量的勞動。」(庫塞塞努爾《工業企業的理論與實務》第2版巴黎1857年第63頁。) [4]「每日損失一小時勞動,對於商業國,那是莫大的損失。」 「我國勞動貧民,尤其是製造業方面的勞動貧民,曾消費大量的奢侈品。他們還消費時間,這是各種消費中最有害的一種。」(《工商業論》倫敦1770年第47頁與153頁。) [5]「自由勞動者休息一瞬間,貪心不足的經濟家,就以怒眼相視,說他們劫奪了他。」(林格N. Linguet著《民法學說》倫敦1767年第2卷第266頁。) [6]當倫敦建築工人大罷工(1860年至1861年),要求將勞動日減為9小時,罷工委員會曾發表一篇宣言。這篇宣言,就許多點說,都和本文所述的勞動者的要求相合。這篇宣言,曾以諷刺法指摘某庇托先生(建築業老闆中利潤欲最大的一位),說他有「聖者的名譽」。(這位庇托先生,其後在1867年,是和破產的斯托洛白格Stroussberg一樣結局了。) [7]「勞動的人,……不僅憑他的勞動,扶養了他自己,同時還扶養了稱為富翁的年金生活者。」(柏克前書第2頁。) [8]尼拔爾(Niebuhr)在其所著《羅馬史》中,曾極素樸地說:「古代伊特拉斯康人的建築物,雖僅留有廢跡,但仍使我們驚異。我們承認,在這種小(!)國,這種建築物的存在,是以徭役領主(fronoherrn)和奴僕(knechte)的關係為前提的。」西斯蒙第還更深刻地說,「布魯塞的花邊」,是以工資領主和工資奴僕的關係為前提。 [9]「埃及,伊西俄比亞,阿拉伯境內不幸的金礦工人,連乾淨的身體也沒有,連裹體的衣服也沒有。有誰看見他們,不可憐他們的悲慘的命運呢。但在那裡,對於病人,對於體虛者,對於老人,對於女子,是沒有任何慈悲心,寬赦心的。每一個人都在鞭笞下面,繼續工作,直到死,方才把貧窮痛苦了結。」(西庫魯士《歷史文庫》第3卷第13章第260頁。) [10]以下所述,是指克里米戰爭以後革命以前的羅馬尼亞各州的情形。 [11]第3版注。「關於德意志,尤其是愛爾伯河東的普魯士,我們也可如此說。在15世紀,德意志的農民,幾乎到處都只要依生產物和勞動的形態忍受一定的負擔,便可在其他各點,至少在實際上,成為自由人。加之,德國在布朗登堡,西里細亞,東普魯士各處的殖民者,甚至在法律上,也被視為自由人。但這個狀態,因貴族在農民戰爭中得勝之故,是消滅了。不僅被戰敗的南德意志的農民,再變成農奴。16世紀中葉以後,東普魯士,布朗登堡,波美拉尼亞,亞里細亞的自由農民;不久,希勒斯維格•荷爾斯坦的自由農民,都變成農奴了。」(摩勒爾著《徭役土地》第4卷。——梅依詹(Meitzen)著《普魯士國的土地》。漢森Hanssen《希勒斯維格荷爾斯坦的農奴制度》。——F. E.) [12]要知其詳,可參看勒諾(E. Regnault)著《多腦河諸公國的政治社會史》巴黎1855年第303頁321頁以下。 [13]「一般說,當某有機體的軀體,超過物種全體的平均水準以上時,我們總可在一定限度內,說這個有機體是繁榮的。就人類來說,當他由物理的事情或社會的事情而在發育上受到損害時,他的發育是決不會充分的。實施徵兵制的歐洲各國,自實施這種制度以來,成年男子的平均高度是漸漸減少的。一般說,他們服兵役的能力是一般減低了。法國在1789年革命以前,步兵身長的法定最低限度為165公分。1818年,依3月10日的法律,減為157公分了。1852年,又依3月21日的法律,減為156公分了。在法國,因身長不夠和體質軟弱,而不合兵役資格的,平均有半數以上。在沙格遜1780年兵士最低的高度為178公分,現在是155公分。在普魯士,是157公分。據梅耶(Meyer)在1862年5月9日巴維利亞新聞的計算,九年平均,在普魯士1000名徵兵中,有716人是不能服兵役的;317人因身長不足,396人因身體虛弱。……1858年,當柏林兵額缺156人時,竟沒有人可以補充。」(利比居J. V. Liebig著《化學在農業和生理上的應用》第7版1862年第一卷第117頁118頁)。 [14]1850年以後的工廠法歷史,可參看本章後段。 [15]關於英國自大工業開始以來至1845年這個時期的情況,我在這裡只略略提到,其詳可參看恩格斯著《英國勞動階級的狀況》(萊比錫1845年)。恩格斯對於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的精神的了解,是很精深的。這一點,由1845年以來公布的工廠報告,礦山報告所證實了。若我們把他的著作,和18年後20年後發表的童工委員會的報告(1863年至1867年)比較,我們又知道,他的敘述是怎樣安適。童工委員會的報告,主要是報告1862年尚未實行工廠法的各產業部門的情形。直到現在這些產業部門,還有一部分是未實行工廠法的。而這些產業部門現在的情形,也就和恩格斯描寫的情形,沒有表示多大的變化。我所舉的實例,主要是1848年以後自由貿易時期的實例,在科學上不值一顧的專門吹法螺的自由貿易商人,向著德國人,是把這個時期誇稱作樂園時期的。在這裡,因為英國是資本主義生產的典型的代表並且因為只有英國對於我們現在討論的問題,曾有連續不斷的統計發表,所以我們就把英國放在前頭了。 [16]工廠管理法(1859年8月9日以下院之命令公布的)中工廠監督專員荷爾訥的提議第4頁5頁。 [17]「工廠監督專員報告1856年10月31日」第35頁。 [18]「1858年4月30日報告」第9頁。 [19]前揭報告第43頁。 [20]前揭報告第25頁。 [21]「1861年4月30日報告」附錄二;「1862年10月31日報告」第7頁,52頁,53頁。犯法的事件,在1836年後半年,次數還更多。參看「1863年10月31日報告」第7頁。 [22]「1860年10月31日報告」第23頁。依工廠主在法庭的供述,工廠工人狂熱地反對工廠勞動的中斷,但同時卻有下述種種珍聞。1836年6月初旬,杜斯白勒(約克夏)的審判官曾告發巴特勒附近有八個大工廠的廠主,曾違反工廠法。某位紳士曾被控雇用12歲至15歲的兒童,在星期五早晨6時起勞動到星期6午後4時,不讓他們有休息,除了吃飯和夜半一小時的睡眠。這些兒童必須在「屑洞」(那裡,毛織物的破布,被撕成碎片,充滿著塵灰粉末等物,甚至成年男工人,也不得不用手帕掩住口,來保護肺),繼續作30小時的工作。被告諸先生,幸而是魁克派(Quaker)教徒,不然,他們一定會宣誓,證明他們本人是非常慈悲,原要給這些可憐兒童以4小時的睡眠,但這些兒童卻不肯睡。結局,這幾位魁克派教徒,是處了20鎊的罰金。詩人德賴頓(Dryden)在寫如下數行時,一定曾把這種魁克派教徒記在心裡。他寫道: 「狐,他滿裝著表面的神聖, 怕宣誓,但像惡魔一樣說謊, 像四旬祭的懺悔者一樣,用神聖的眼凝視著, 在祈願之前,他是不敢犯罪的。」 [23]「1856年10月31日報告」第34頁。 [24]前揭報告第35頁。 [25]同上。 [26]同上。 [27]前揭報告第48頁。 [28]「1860年4月30日報告」第56頁。 [29]這是法定公民權的表示。工廠是用這個名辭,工廠報告也是用這個名辭。 [30]「工廠所有者追求利得的殘忍性,雖與西班牙人征服美洲追求黃金的殘忍性相比,恐也只有過之,無不及。」(韋德John Wade《中產階級和勞動階級的歷史》3版倫敦1833年第114頁。)這本書是一本經濟學概論性質的書,它的理論部分,在當時,很可說是一本頗有創見的書,尤其是論商業恐慌的地方。它的歷史部分,卻十分無恥地,抄艾登(M. Eden)《貧民史》(倫敦1799年)的記載。 [31]《倫敦每日電聞》1860年1月17日。 [32]參看恩格斯著《英國勞動階級的狀況》第249頁至251頁。 [33]「童工委員會第一報告1863年」供述16, 19, 18。 [34]「公共衛生第三報告」供述102, 104, 105。 [35]「童工委員會第一報告1863年」供述24, 22,第Ⅺ頁。 [36]前揭報告第XLVII頁。 [37]前揭報告第LIV頁。 [38]我們不要把分外時間(uberzelt)這個名辭,和剩餘勞動時間的意義混同了。此輩先生認每日10小時半的勞動為標準勞動日,那已經包含標準的剩餘勞動。作完10點半鐘之後,「分外時間」就開始了。這種分外時間,有稍較為好的給付。我們以後將會知道,在「標準日」內使用勞動力的代價,已在其價值之下,所以,「分外時間」,也不過是資本家榨取多量剩餘價值的手法。並且,就令「標準日」內使用的勞動力實際有充分的給付,這種「分外時間」仍不過是這麼一回事。 [39]童工委員會1868年供述123, 124, 125, 140,第LIV頁。 [40]擂碎之後使其與鹽混合的明礬,就成了一種常見的商品,名作「麵包材料」(baker's stuff)了。 [41]煤煙(Russ)大家知道,是炭素一種極強烈的形態。英吉利農業家,常向資本主義的煙囪掃除業者購買來,當作肥料。1862年,英國有一位陪審官,遇到一次這樣的訴訟要他判決。即,不給購買者知道,私自將90%的灰塵和砂混進去,在「商業的」意義上,是否還是「現實的」煤煙。那就是,在「法律的」意義上,那是不是摻假的煤煙。依這個「商業之友」判決,那應當是商業上現實的煤煙。農業家敗訴了,不但敗訴,並且要擔負訴訟的費用。 [42]法國化學家舍發利埃(Chevallier)在討論商品摻假的一篇論文中曾說,在他檢驗過的六百餘種商品中,每一種商品,都有10種,20種,乃至30種的摻假方法。他還說,他所知道的,還只是摻假方法的一部分;並且,他還沒有把他所知道的摻假方法,全部列舉出來。依他說,砂糖有6種摻假方法,橄欖油有9種;牛油有10種;鹽有12種;牛乳有19種;麵包有20種;白蘭地有23種;麵粉有24種;朱古力有28種;葡萄酒有30種;咖啡有32種等等。就連神,也難免這個命運。參看盧納爾(Ronard de Card)著《聖物的假造》巴黎1856年。 [43]《麵包工人糾紛的報告》倫敦1852年;第2報告,倫敦1863年。 [44]第一報告第Ⅵ頁。 [45]前揭報告第LXX頁。 [46]里特(George Read)《麵包業史》倫敦1848年第16頁。 [47]第一報告,全價格麵包業者齊士曼的供述108。 [48]里特前書。在17世紀末和18世紀初,擠進某種職業去的代理處,是被視為「公害」的。例如,大陪審官就在桑牟塞特郡的治安審判官季會中,向下院致送一個呈文。呈文中說:「布勒克威爾館中的代理處,是一種公害,足以防害織物商人,應視其為有害物制止之。」(《英國羊毛業訴訟事件》倫敦1685年第6頁7頁。) [49]「第1報告」第Ⅷ頁。 [50]「委員會關於1861年愛爾蘭麵包業的報告」。 [51]前揭報告。 [52]農業勞動者在格拉斯哥附近拉斯威特地方曾公然集會於1866年1月5日(見1866年1月13日《工人擁護》雜誌)。1865年歲暮以來,農業勞動者方在蘇格蘭,組織了一個工會。這是一個歷史的事件。英格蘭巴金漢州農業勞動者最受迫害的各農業區域,曾有工資勞動者於1867年3月大罷工,結果把工資由每星期9先令或10先令,提高到12先令了——(由上述的話,我們可知道,英國農業無產者的運動,自1830年以後,雖因禁止過激示威運動,因採用新救貧法之故完全中斷了。但在19世紀60年代,又再起了。結果,遂在1872年成了一個劃時代的事情。關於這個問題,我將在本書第2卷回頭來討論。1867年以來公布的關於英國農業勞動者狀況的各種藍皮書,也留在那裡再討論。第3版加注。) [53]《勒諾新聞》1866年1月。這個每周發行一次的雜誌,每期都有「感人的標題」,例如「可怕的殺人的大意外事件」,「悽慘的悲劇」等等。在這些標題下面,我們可以見到一個表,列舉著鐵道的意外事變。北斯台福線有一個工人曾說:「每一個人都知道,如果機關駕駛人和機關火夫怠於不斷注意,會發生什麼結果。但是,一個在寒暑影響下繼續不斷作選種工作達29小時乃至30小時的工人,怎能做到這樣呢?以下便是常常發生的例。一個火夫,在星期一黎明的時候開始作工。當他做了14小時50分之後,剛好有吃一杯茶的工夫時,他又被招喚去作工了。……第二次,他作14點25分才完。因此,他合計作了29小時15分,中間沒有間斷。該星期其餘各日的勞動,是照下面那樣分配的:星期三計15小時,星期四計15小時35分,星期五計14小時30分;星期六計10小時10分,全星期共勞動88小時40分。先生,但這勞動之後,他全星期仍不過得到6 1/4日的工資,我們可以想像他是怎樣驚異了。他以為,一定是計時員弄錯了;……他問計時員,怎樣算一日,計時員答說,普通是一日算13小時,一星期計共78小時。……他要求,78小時以上的工作,應有工錢,但被拒絕了。結果只加給他10便士,那就是1/4的工錢。」(前揭新聞1866年2月4日。) [54]參看恩格斯《英國勞動階級的狀況》第253頁254頁。 [55]利帝伯醫生(Dr. Letheby衛生局的顧問醫生)曾說:「每個成年人應有的最小限,在臥室,為300立方尺,在住室為500立方尺。」依照里嘉孫醫生(Dr.Richardson倫敦某醫院的主任醫生)說,「各種裁縫女工人——包括女服女工人,精緻衣服女工,以及各種普通衣服女工人——有三種苦惱。那就是工作過度的苦惱,空氣不足的苦惱,食物營養不足或消化不良的苦惱……大體說,裁縫勞動……是更適於女子,而更不適於男子的。這種職業的禍害,尤其是在首都,是因為這種職業,為某二十六個資本家所壟斷了。他們享有由資本生出的種種權力手段,而要由勞動榨出經濟來(他是說,由勞動力的濫用得到資本的經濟)。他們的權力,影響了裁縫女工人全體。如果一個裁縫店女老闆,在一個小範圍內,得到了一群顧客,她因為怕別人競爭,必定會拚死命把這一群顧客拉牢。當然,幫助她的女工人,遂也能不和她作同樣過度的勞動。不能得到顧客,或無意獨立營業的女工人,都須加入某別的裁縫店去,在那裡,她的工作是一樣繁重,不過收入較可靠些。但一旦走上這條路,她就成了一個純粹的奴隸了,不得不在社會的激變中,度日了。有時,在家內,那就是一個房間內,餓得要死;有時,不得不在空氣非常悶閉的地方,每日作15小時,16小時,乃至18小時的工作;雖有食物那怕是上等的食物,在沒有純潔空氣的地方,也是不能消化的。肺結核(這純然是空氣不良的病)便是這些犧牲者的食物」。(《工作與過度工作》見《社會科學評論》1863年7月18日。) [56]《晨星報》1868年6月23日。《泰姆士報》曾利用這件事,來攻擊布賴特,而為美國奴隸所有者辯護。該報謂「我們多數人認為;我們尚且以飢餓痛苦,代竹鞭笞打為強迫少年女人工作致死的工具。在此際,我們決無權利,以劍以火,向那生而為奴隸所有者的家庭挑戰。他們至少曾好好以東西給奴隸吃,使他們的工作不致過苦。」(《泰姆士報》1863年7月2日。)同樣,保守黨機關報《標準雜誌》也責難紐曼•浩爾牧師說:「他指責奴隸所有者,但與毫無悔意,以狗的工資,使倫敦客車駕駛人賣票人每天勞動16小時的紳士們,一同祈禱。」最後卡萊爾(Thomas Carlyle)——關於他,我曾在1856年說過:「天才是死去了,禮拜是殘留著」——又用一個簡單的比喻,把現代史上唯一的大事件(南北美戰爭)譬作,北方的彼得,要擊破南方的保羅的頭,因為北方的彼得「要日傭工人,南方的保羅卻要雇用他們終生。」(見《麥美倫雜誌》1863年8月號《美國的伊里亞特》一文。)但保守黨對都市工資勞動者(保守黨對農村工資勞動者是從來沒有同情心的)的同情的泡,不過這樣,就破裂了。問題還是奴隸制度! [57]里嘉孫《工作與過度工作》。見《社會科學評論》1863年7月18日第476頁以下。 [58]《童工委員會第3報告》倫敦1864年第Ⅳ頁,V頁,Ⅵ頁。 [59]「在斯台福州和南威爾斯,少年女子和婦人,不僅要在晝間,並且要在夜間,在礦山和煤炭堆積場上勞動。在致送國會的報告中,這個辦法,是屢次被注意了的。這個辦法,曾招致極大且又極顯著的弊端。這些婦女,和男子在一塊作工,服裝上幾乎沒有差別,終日在塵埃煤煙中過日。這種非女性所宜的職業,極易使她們喪失自重心,因而使她們品性墮落。」(前揭報告供述194第XXVI頁。參看第四報告(1865年)供述61號第XIII頁。)——在玻璃工廠,也是這樣。 [60]一個雇用兒童作夜工的鋼廠主人曾說:「作夜工的兒童,不能在晝間睡得好,休息得好,而必須跑來跑去,那是當然的結果。」(前揭第四報告供述63,第XIII頁。)關於日光在身體維持和發展上的重要,有一位醫生曾說:「光線曾直接發生影響,使身體組織鞏固,使其彈性力維持。動物的筋肉,當缺少適量的光線時,就會成為柔軟的,沒有彈性的,神經力將因刺激不足而失卻強度,一切的發育的完成,都受妨礙。……拿兒童來說,在晝間不斷受豐富的光線,且受太陽光的直射,是健康上一件最重要的事。光線可以助長血液的形成力,可以將形成後的纖維組織鞏固。它還當作刺激,而在視覺器官上發生影響,並由此增加各種大腦機能的活動。」斯托倫基(W. Strange渥塞斯特一般醫院的主任醫生)——上段即采自他1864年發表的《衛生》一書,——有一封信致淮特(童工委員會委員之一)說:「當我以前在蘭克夏時,我有機會觀察夜工對於兒童的影響,我毫不遲疑地說,某一些僱主的說話是不對的。正好相反,這情形下的兒童,很快就在健康上受損害了。」(前揭報告供述234第55頁)。這件事也會引起嚴重的爭論,那可以證明,資本主義的生產,曾如何影響資本家的和他們的家臣的大腦機能了。 [61]前揭報告供述57第XII頁。 [62]前揭第四報告(1865年)供述58第XII頁。 [63]同上。 [64]前揭報告第XIII頁。此等「勞動力的教育水準,可由下述的對話」(和一個調查委員的對話)而知,黑尼斯,十二歲;「他答說,4的4倍是8,4個4是16。國王是有一切的錢和金的人。我們有一個國王(告訴他是女王),他們叫她作亞力山大妃。告訴他,亞歷山大妃是女王的子的配偶。他說,女王的子是亞力山大妃。他說,妃是男子。」杜爾訥十二歲:他說,「我不住在英格蘭。他覺得,這是一個國家,但以前不知道這是一個國家。」摩里斯十四歲。「他曾聽說上帝創造世界,聽說一切人都溺斃了,只有一個沒有;他還聽說,這個人便是小鳥。」斯密,十五歲。「他說,上帝造男人,男人造女人。」台婁爾十七歲。「他說他不知道倫敦在那裡。」馬太曼十七歲。「他說他作過多次禮拜,但後來錯過了許多次數。他們講的是耶穌;耶穌之外,我不知道有別個,並且,關於他,我也不知道什麼。他不是被害的,他是像平常人一樣死的。他和普通人有一些不同,因為他有些是宗教的,普通人卻不是。」(前揭報告供述74第XV頁。)——「惡魔是善人,我不知他住在那裡。」「耶穌是一個惡人。」「這個女孩讀God作dog,也不知道英國女王的名字。」(童工委員會第五報告1866年第55頁供述第278號。)——金屬製造廠有上述的制度,玻璃製造廠和紙製造廠也有這種制度。在用機械造紙的名工廠內,除了撕碎布的工作,每一種工作都有夜工。在以輪班制實行夜工的地方,夜工是全星期繼續不斷自星期日半晚間起,至星期六半晚間止。作日班的,有5天,每天作12小時,有一天作18小時;作夜班的,有五晚每晚作12小時,一晚作6小時。但有時,是依輪班制,在隔日間,作滿24小時。在這場合,在星期一作工6小時的,便在星期六作18小時,湊足24的數目。還有一種介在中間的制度,例如造紙工廠的工人,就是星期一至星期六,每日作15小時至16小時。關於最後一種制度。調查委員洛得(Lord)說:「這種制度,似乎兼有12小時輪班制和24小時輪班制的各種弊端。」十三歲以下的兒童,十八歲以下的少年人和女人,都有在這種夜工制度下勞動的。有時,他們雖依照12小時輪班制工作,但若下一班有人告假,他們就得連作兩班,接連作24小時。依據報告中的供述可以證明,男女兒童,有許多作著過度的工作,甚至接連不斷作24小時乃至36小時。十二歲的少女,往往全月,每日14小時,從事單調無味的磨玻璃的工作,「除了兩次至多三次吃飯時間(半小時)外,沒有任何規定的休息」。有若干工廠廢止了規則的夜間勞動,但過度的勞動卻推進到了可怕的程度。「並且,這種現象,往往在最污濁最熱最單調的過程上發生。」(童工委員會第四報告1865年第38頁39頁。) [65]第四報告1865年供述79,第XVI頁。 [66]前揭報告供述80,第XVI頁。 [67]前揭報告供述82,第XVII頁。 [68]「在我們這個好反省好談玄理的時代,不能為每一種事情給予相當理由(不管是最惡的最不合理的理由)的人,都要被人輕視的。世間每一種做錯了的事情,都為相當的理由才做錯的。」(黑格爾《百科全書》第一篇《論理學》第249頁。) [69]童工委員會第四報告1865年第85頁。玻璃製造廠主恐怕,若准許兒童以規則的吃飯時間,則鎔礦爐發散的熱的一定量,將成為純粹的損失或浪費。他們恐怕,這種准許是行不通的。對於他們的這種恐懼,調查委員淮特的答覆,是很確當的。他不像烏爾,西尼耳等人,也不像德國方面抄襲他們的意見的羅雪爾。那些人只能感到資本家在貨幣支出上的「節慾」,「自製」和「節儉」,和他們在人類生命上的「浪費」。淮特卻答說:「固然,在這諸場台,若准許規則的吃飯時間,現水準以上的熱量是不免要浪費掉的,但把這種浪費,和現時全國玻璃工廠內方在發育中的兒童(因為沒有充分安靜的時間,讓他們安安逸逸吃一頓飯,吃飯之後,又不讓他們有稍許休息的時間來消化)生命力的浪費相比較,即以貨幣估價,也是不相等的。」(前揭報告第45頁。)——但這就是「進步年」 1865年的事實。不說搬運和提舉物件的能力支出了;被雇在玻璃瓶和強性玻璃的製造廠中的兒童,就得在繼續的工作內,在6小時內,走15里乃至20英里的路。並且,工作往往繼續到14小時乃至15小時!這種工廠有許多,像莫斯科的紡織工廠一樣,實行6小時的輪班制度。「在每星期的勞動時間內,6小時是最高度的連續時間,其中必須包含往返工廠,洗濯,著衣,吃飯的時間,殘餘的時間,才是真正休息的時間,這當然是極小的。除了犧牲睡眠的時間,便沒有時間呼吸新鮮空氣和遊戲了,但對於在這樣高熱度中從事這種勞動的少年,睡眠是非常重要的。……這短時間的睡眠,也不免被擾醒的;在夜間,他們是必須在夜半起來,在日間,則為外面的喧譁所鬧醒。」淮特先生曾引述事實,「證明曾有某少年,接連勞動36小時;證明有某12歲的小孩,在作工作到晚間2點鐘後,只在廠內睡到五點鐘(不過3個小時),就再起來作工!」總報告起草人托勒門希爾和杜夫訥爾(Tufnel)說:「少年,少女,婦人,在晝夜輪班服務中的勞動量,一定是異常的。」(前揭報告第43頁44頁。)同時,那位「節慾」的玻璃資本家,也許正在深夜吃醉了葡萄酒,由俱樂部回家來,傻子一樣哼著:「決不,決不,英國人決不會是奴隸!」 [70]例如,在英格蘭的農村地帶,設有工人在安息日在自己家裡的前庭勞動,還有時要受拘禁的處罰。但若這個勞動者以宗教的藉口,在星期日,不到金屬工廠,製紙工廠,或玻璃製造工廠去,他就得以破壞契約的名義,受處罰。正統派教徒的議會,也不過問安息日破戒的事情,如果這種破戒是為增殖資本的價值。1863年8月,倫敦魚店家禽店的日傭勞動者(Taglöhner)曾上一呈文,請求廢止星期日勞動。他們的呈文上說,自星期一至星期六他們平均每日勞動15小時,星期日還得勞動8小時至10小時。由這個呈文,我們可以知道,愛克塞特商館的貴族的偽善的養尊處優者,也獎勵「星期日勞動」。這樣熱衷於肉體快樂的「聖者」,由第三者忍受過度勞動,忍受窮乏,忍受飢餓的謙讓,來表示他們是基督教徒。美食是於勞動者有害的。 [71]「在我們以前的報告中,我們曾述,若干有經驗的工廠主,也供述這種分外時間,一定會過早地,把勞動者的勞動能力消耗損壞。」(前揭報告供述64第XIII頁。) [72]凱恩斯(Carnes)著《奴隸力》第110頁111頁。 [73]瓦德(John Ward)著《斯托克•托倫特布的沿革》倫敦1843年第42頁。 [74]弗蘭特(Ferrand)1863年4月27日在下院的演說。 [75]「工廠主將吸收這種人口,並消費他們。這正是棉紡織工廠主的話。」(前揭演說)。 [76]③前揭演說。維利爾士氏對於工廠主不能說沒有好意了,但在法律上,他仍不能不拒絕工廠主的這樣的要求。但工廠主們提出的要求,畢竟由地方救貧局的好意,達到了目的。工廠監督專員勒德格萊夫(A. Redgrave)曾宣言,這一回,在法律上把孤兒和待救濟兒童當作徒弟看,並「不曾伴著引起舊時的「弊端」。(關於這種弊端,可參看恩格斯《英國勞動階級的狀況》)但接著,他又說:「不過,這個制度,在一個場合是被濫用了。那就是,把從蘇格蘭農業區域來的少女和婦人,送到蘭克夏和徹夏去。」在這個「制度」下,工廠主與救貧所當局,訂結了一定期間的契約。在這期間內,工廠主應給衣食住於兒童,並予以小額的津貼。若我們記起,1860年尚是英國棉業最繁榮年度,且因當時勞動稀少(這是愛爾蘭人口減少,英格蘭蘇格蘭農業地帶人口移往澳大利亞和美洲,英格蘭若干農業區域人口又絕對減少——這是因為農業勞動者的生命力被破壞,殘餘人口的供給已為人肉商人所消耗干盡——的結果),工資特別高等等事實,我們以下引述的勒德格萊夫的一段話,也是十分值得注意的。他說:「這種勞動(救貧院兒童的勞動),在沒有別種勞動可用的時候,才有人要用。因為,這是價格極高的勞動。一個13歲兒童普通能得的工資,每星期大約4先令;但要給50—100個這種少年以衣食住和醫藥費,並予以監督,不說小額的津貼,也是每星期每人4先令不夠的。」(1860年4月30日工廠監督專員報告第27頁。)工廠主把50個乃至100個兒童放在一塊來養活他們,監督他們,尚且不能以每星期每人4先令的開銷來應付,一個工人怎樣能以每人每星期4先令的工資,供應兒童這種種呢?這一點,是勒德格萊夫忘記對我們說明的。——為預防本文的說明引起謬誤的結論,我且在這裡附帶聲明一筆。自1850年的工廠法,以其勞動時間的規定及其他種種規定,實施到棉業上以來,棉業已在英國被視為標本的工業了。英國棉業勞動者,無論就那一點說,都比大陸方面命運相同的人,居有較高的位置。「普魯士的工廠勞動者,每星期至少要比英國的工廠勞動者,多作10小時的工作;如果他是在自己家裡,用自己的織機勞動,則10小時的追加,尚不足形容其時間的過度。」(工廠監督專員報告1855年10月31日第103頁。)工廠監督專員勒德格萊夫,在1851年的工業博覽會後,曾遊歷大陸,尤其是德法二國,從事工廠狀況的調查。關於普魯士的工廠勞動者,他曾說:「他們所得的工資,僅足換取單純的食物和多年習慣的少額的舒適品。……他們是食少而工繁的,與英國勞動者比較,他們的地位是更苦。」(工廠監督專員報告1853年10月31日第85頁。) [77]「過度勞動的人,是以驚人的速率死亡了。但死亡者的缺額,很快又補充起來。登場人物的頻頻的更換,並不曾在戲目上,引起任何變化。」(衛克斐爾德E. G.Wakefield著《英國與美國》1833年倫敦第I卷第55頁) [78]「公共衛生。樞密院醫官的第一報告1863年。」(1864年倫敦出版)。這個報告,特別論到農業勞動者。「蘇德蘭……普通認為是極改良的一州……但最近的調查,卻發現了,此州雖曾一度以出美男子出勇士兵而為世所知名,但現在那裡的居民已退化為弱小的萎縮的種族了。它雖占有海面山足的極合衛生的位置,但那裡的飢餓兒童的面容,和倫敦巷內住在腐敗空氣中的兒童的面容,是一樣灰白。」(松吞W.T. Thornton著《人口過剩及其救治》第74頁75頁。)——蘇德蘭人,他們實際是像30,000「雄赳赳的高地人」一樣。這種高地人,變作娼婦毛賊,雜集在格拉斯哥的街頭巷角。 [79]「人民的健康,雖然是國家資本中一個如此重要的要素,我們仍不得不說,資本家並不怎樣要保存要愛護這種財寶。……必須有外部的強制,工廠主才會考慮到勞動者的健康。」(《泰姆士報》1861年11月5日。)——「約克夏西區的人,成了人類的織布業者。……勞動者的健康被犧牲了;人類種族,不出數代,就退化了。但反動跟著發生。兒童的勞動時間是被限制了。」(註冊總局的報告1881年10月。) [80]例如,我們就為這個原故,所以發覺,在1863年初,在斯台福州,有大規模製陶所的26家公司(約賽亞•韋居武德父子公司,便是其一),曾呈請「國家加以強制的干涉。」他們說,因有別的資本家競爭之故,他們要自動限制兒童的勞動時間等等,乃是辦不到的。「對於上述種種弊害,我們是深惡痛恨的,但要由工廠主間的協約加以防止,卻是不可能的。……把這各點加入考慮,我們確信,有以法律強制的必要。」(童工委員會第一報告1863年第322頁。) 補註。一個最近的更顯著的例,可以引在這裡。在發狂似的棉業振興時期中,棉花價格的提高,曾誘使布萊克浦爾的棉工廠所有者,相互約定在一定期間內(至1871年11月底為止)實行縮短工廠的工作時間。在此際,兼營紡績業和織布業的更有錢的工廠主,卻利用這個協定減少生產的機會,來擴充營業,從而,犧牲較小的廠主,以獲得極大的利潤。小廠主在此窮境中,遂嗾使工廠勞動者起而宣揚九小時運動,並答允擔負運動的經費! [81]這種勞工法(同時,在法國,在荷蘭等國,也可發現),在英國,是在1813年初次正式撤消的,不過,生產關係在許久以前,就使這種法令不能發生作用了。 [82]「12歲未滿的兒童,每日不得在工廠作10小時以上的工。」(麻塞鳩塞州一般法令第63頁第12章。這種法律,是1836年至1858年間制定的。)「一切棉工廠,羊毛工廠,絲工廠,紙工廠,玻璃工廠,亞麻工廠,鐵製造廠,銅製造廠,每日皆以10小時為法定的勞動日。又規定,以後,工廠雇用的未成年人,每日作工不得在10小時以上,每星期作工不得在60小時以上。又規定10歲未滿的未成年人,不得在本州,視為工廠勞動者,而雇用之。」(紐吉薩州勞動時間限制法第61條62條,1855年2月11日制定)。「12歲已滿15歲未滿的未成年人,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1小時,並不得在早晨5時以前,晚間7時半以後作工。」(羅特島州的修正法令第36章第23條。1857年7月1日制定) [83]《自由貿易的詭辯》(第7版倫敦1850年第205頁)。這個保守黨著述家還說:「有害於勞動者,有益於僱主而規定工資的議會法令,維持464年之久。人口增加了。這種法令才被發覺了,變成了不必要的,累贅的。」(該書106頁) [84]關於這個法令,韋德的話說得很對。他說:「由上所述,可知在1496年,食用的費用,被認為與手工匠的收入1/3相等,與農業勞動者的收入是相等。這表示了,那時候的工人,要比今日的工人更有獨立性。就手工匠和農業勞動者說,現在的營養所費,都在工資中,估著更高得多的比例。」(《中產階級和勞動階級的歷史》第24頁25頁及577頁。)——試一讀佛里特武主教(Bischof Fleetwood)的物價年表(第1版倫敦1707年出版;第2版倫敦1745年出版),任誰亦知道,這當中的差別,不是由於食物價格對衣物價格的比價上的差別。 [85]配第《愛爾蘭的政治解剖》1672年初版,1691年版第10頁。 [86]《獎勵機械工業的必要》(倫敦1689年第13頁)。麥皋萊(偽造英國史,使其與自由黨與資產階級利益相合一的歷史家),就曾宣言:「使未成熟兒童勞動的辦法,……在17世紀異常盛行。其盛行程度,與當時工業的情況相比,幾乎叫人不能相信。諾威齊是織布業的中心;在那裡,6歲的孩子,也被視為有勞動能力。當時有幾位著作家(當中,還有幾位被公認為極有慈悲心的),曾以狂喜,敘述如下的事實。即,這一個城市裡的年輕男女,他們所造成的財富,比他們生活所需的費用,是每年多有12,000鎊。有人說,我們這個時代新起的社會弊害是特別多,但試一考察既往的歷史,我們便越有理由,認這種見解是不當的……可說是新的東西,不過是救治這種弊害的知識和人情。」(《英國史》第一卷第419頁)麥皋萊還可報告如下的事實:即,17世紀的「非常慈悲」的商業之友,曾以「狂喜」引述某人曾從荷蘭某救貧院取出某僅四歲的兒童來作工這件事。而這個可以說明「德性實際」的例,也在麥皋萊式人道主義的書籍中,在亞當•斯密時代以前,當作標本通用的。這是確實的,當與手工業有別的製造業開始時,兒童的榨取——這種榨取,以前也曾認某程度,在農民間實行過,而當農民頸上的枷加重時,這種榨取顯然加甚了——也就出現了。資本的傾向,在那時就很顯明了,但這個傾向的事實,卻像二頭嬰兒一樣,是難逢難遇的。也就因此,這些有遠見的「商業之友」,才以「狂喜」,把它當作一件特別值得記載的事,當作一個值得當時後世稱頌的模範,記載下來了。這位喜歡諂諛,喜歡說好話的蘇格蘭人麥皋萊還說「我們今日只聽到說退步,實則只看到進步。」這是什麼眼睛,這又是什麼耳朵呀! [87]在非難工人的著述家中,要以本文所引《工商業論》(1770年倫敦)一書的匿名著者,為最激烈了。他較早的一本著作《賦稅論》(倫敦1765年),已經討論過這個問題。和他站在一面的,有饒舌的統計家楊格。反之,為勞動者辯護的,則以凡德林(Jacob Vandelint 1734年倫敦出版《貨幣與一切物相當》一書的著者),福斯德(NathanaelForster《現今食物價格騰貴的原因的研究》倫敦1767年的著者),蒲萊士(Price)尤其是鮑士爾茲維特(《工商業大辭典》附錄和《英國商業利益及其改良》第2版倫敦1759年二書的著者)等為最著。但事實本身,尚為當時許多別的著述家所確認,例如杜克爾(Josiah Tucker)。 [88]鮑士爾茲維特《工商業大辭典》序論第14頁。 [89]《工商業論》。這位匿名著者自己也在96頁,說明1770年英國農業勞動者享受了一些什麼。他說:「他們的勞動力不斷拉緊著;他們的生活費,已經低到無可再低了;他們的工作,已經苦到無可再苦了」。 [90]布洛推斯坦教徒(新教徒)把一切相沿的假日變作工作日。它在資本的發生上,是有重要貢獻的。 [91]《工商業論》第15頁,41頁,96頁,97頁,55頁,57頁。 [92]《工商業論》第69頁。——凡德林早在1734年就說過,資本家抱怨工人懶惰,是因為他們要以同額工資,使以前勞動4日的工人,變為勞動6日。 [93]《工商業論》第242頁。——「這樣一個理想的工作場所,須是恐怖之室,不應變作貧民的救護所,使貧民在那裡有豐富的食養,有相應的溫度,而作僅少的工作」。 [94]《工商業論》。他還在該書說「法蘭西人也在譏笑我們的熱烈的自由思想。」(第77頁) [95]「他們反對每日作12小時以上的勞動。限定勞動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的法律,是共和國法律留給他們的唯一的財產。」(工廠監督專員報告1856年10月31日第80頁)。——法國的12小時勞動法(1850年9月5日)——那是1848年3月2日臨時政府法令的翻印版——不加區別,適用於一切工廠。在這個法令通過以前,法國的勞動日是沒有限制的。工廠的勞動日,為14小時,15小時,乃至15小時以上。參看布隆基(Blangui)著《1848年法國的勞動階級》。這位布隆基是經濟學者,不是那位革命家。他曾被委任去調查勞動階級的狀況。 [96]比利時,在勞動日的調節上,是資產階級的標本國家。英國駐布魯塞全權大使浩瓦德公(Lord Howard),1862年5月12日致外交部的報告曾說:「大臣洛基爾(Rogier)通知我說,兒童勞動並沒有依一般法令或地方法令限制的。在過去3年間,政府每一次會議,關於這個問題,都想提一個法案,但總感覺有不能克服的困難;有些人,對於立法以干涉勞動完全自由的原則的事情,總是反對的,猜忌的。」 [97]「無論那個階級,如果他們每日要作12小時的勞動,那都是一件非常可悲的事情。並且,名義上是12小時,若加入食事時間和工廠往返時間,那實際是24小時中的14小時。……且不說健康,單從道德的見地說,我以為,也沒有誰會否認,自13歲起(在沒有法律限制的職業上,還不到13歲),就毫無間斷地,把勞動階級的全部時間吸收掉,是一件極有害的,極可悲的弊害。……所以,為公共道德的目的,為要教義一種有秩序的人民,使大多數人有合理的生活享受之故,我們亟望,每一種職業,都保留每勞動日的一部分,供他們休息閒散。」(荷訥爾工廠監督專員報告1841年12月30日。) [98]「1860年安特林州貝爾法斯市高等法院阿提威氏(J. H. Otwey)的判決」。 [99]布爾僑亞王路易•菲理(Louis Philippes,des roi bourgeois)治下,有一個極特別的事實;即,在他治下,曾制定一個工廠法(1841年3月22日),但始終沒有實行。這個法律,只規束兒童勞動。該法規定,8歲至12歲的兒童,每日限定作工8小時,12歲至16歲的兒童,每日限作12小時等等。但設許多例外。在這種例外情形下,雖8歲的兒童也准許作夜工。在當時的法蘭西,那怕一隻老鼠也要受警察監視,但這個法律的監察和實行,卻委諸「商業之友」的善意。直到1852年,法國才有一縣——諾都縣——委任了第一個有薪給的監督官。但法國社會的發展,還有一種同樣特別的事;即,在法國的法律全書中,路易•菲理上述的法律,在1848年革命以前,竟然是這方面的獨一無二的法律。 [100]「工廠監督專員報告1860年4月30日」第50頁。 [101]「Legislation is equally necessary for the prevention of death, in any form in which it can be prematurely inflicted, and certainly this must be viewed as a most cruel mode of inflicting it.」 [102]「工廠監督專員報告1849年10月31日」第6頁。 [103]「工廠監督專員報告1848年10月31日」第98頁。 [104]工廠監督專員荷爾訥,在他的正式報告中,是用「nefarious practice」(兇惡行為)這幾個字。(工廠監督專員報告1859年10月31日第7頁。) [105]「工廠監督專員報告1844年9月30日」第15頁。 [106]該法允許兒童作10小時勞動,但不准每日作,只准隔日作。大體說,這個條文是從來沒有發生作用的。 [107]「他們的勞動時間縮短了,結果,必須有較多數的兒童供使用。人們以為,這種追加的需要,可以拿8歲至9歲兒童的追加的供給,來應付。」(工廠監督專員報告1844年4月30日第13頁。) [108]「工廠監督專員報告1848年10月31日」第16頁。 [109]「我發覺了,每星期能得10先令的工人,因須減低工資10%,是失去了1先令,又因時間縮短,失去1先令6便士。即合計減少2先令6便士。但雖如此,仍有許多人寧願每日作10小時」。(前揭報告) [110]「我雖簽名在請願書上,但當時我就說過,我作錯了。——然則,你為什麼要簽名在那上面呢?——因為,如果我拒絕簽名,我就會被開除。——這些請願者在事實上是受壓迫的,但壓迫他們的,不是工廠法。」(前揭報告第102頁) [111]工廠監督專員報告1848年10月31日第17頁。在荷爾訥所管轄的區域內,有10,270個成年男工人,分別在181個工廠內受詢問。他們的供述,附錄在1848年10月的工廠報告中。這種詢問,對於別的問題,也供給了有價值的材料。 [112]前揭報告。參看荷爾訥集錄的供述69, 70, 71, 72, 93,和副監督A集錄的供述,在附錄的51, 52, 58, 59, 62, 70,有一個工廠主,也有坦白的供述。參看前揭報告供述14及265。 [113]1848年10月31日報告第133頁134頁。 [114]1848年4月30日報告第47頁。 [115]1848年10月31日報告第130頁。 [116]前揭報告第42頁。 [117]資本,無論是在發展的形態上抑是在未發展的形態上,它的性質總是沒有差別的。南北美戰爭爆發之前,奴隸所有者,曾以這樣的法典,課加於新墨西哥領土內。這個法典規定,勞動者在其勞動力為資本家所購買時,他本人也「是資本家的貨幣」。在羅馬的貴族間,也流行這種意見。他們所墊支於負債平民的貨幣,已經由生活資料,轉化為債務者的血和肉。所以,這種「血和肉」,也是他們所有的貨幣。薛洛克式的十銅表,就是這樣出來的。林格(Linguet)的假定——貴族債權人,時時在台伯彼岸,以債務人的肉,大張筵席,——和篤昧爾(Daumer)關於基督教聖餐的假定一樣,是真是偽,到現在還是不能決定。 [118]1848年4月30日報告第28頁。 [119]例如,慈善家亞胥偉茲。他在一封致荷爾訥的信中便是這樣說。(工廠報告1849年4月第4頁) [120]前揭報告第134頁。 [121]前揭報告第140頁。 [122]這種州法官,——科培特(W. Cobbett)曾稱其為「偉大的盡義務者」——是由各州顯貴構成的一種無給的治安審判官。事實上,他們是支配階級的世襲的審判所。 [123]1849年4月30日的報告第21頁22頁。還可考看4頁5頁所載的類似的實例。 [124]威廉四世第1第2號法令(第24章第10條)——號稱霍布浩士爵士的工廠法(Sir John Hobhouse's Factory Act)——禁止棉紡織工廠廠主及其父子兄弟在工廠法問題上充任仲裁法官。 [125]前揭報告。1849年4月30日報告第22頁。 [126]1849年4月30日報告第5頁。 [127]1849年10月31日報告第6頁。 [128]1849年4月30日報告第21頁。 [129]1848年12月1日報告第95頁。 [130]見1849年4月30日報告第6頁,及工廠監督專員荷維爾與桑特士1848年10月31日報告中關於輪班制度的說明。還可參看1849年春阿胥登市及其附近各處牧師致女皇反對輪班制度的請願書。 [131]參看格勒著《工廠問題與十小時工作法》。(倫敦1837年) [132]恩格斯著《英國十小時工作法》(拙編《新萊茵新聞》1850年4月號第13頁所載)。在南北美戰爭當時,這個「高級」審判廳曾發表如下的意見。取締海賊船武裝的法律,是在字義上非常曖昧的。這種曖昧,恰好使它原來的意義,變成正相反對。 [133]1850年4月30日報告。 [134]在冬季,改為自晨7時至晚7時。 [135]「現行法(1850年的法律)成了一種妥協依此,僱工犧牲了依10小時工作法他們應享的利益。但從此以後,勞動時間受著限制的他們,能有一致的上工時間和下工時間了。」(1852年4月30日報告第14頁。) [136]1844年9月30日報告第13頁。 [137]同上。 [138]前揭報告第20頁。 [139]1861年10月31日報告第26頁。 [140]前揭報告第27頁。一般說,受工廠法限制的就業勞動者的身體,已有顯著的改善。就這點說,各個醫生的供述,是眾口一辭的。我個人隨時的觀察,也足為此事的印證。且不說初生嬰兒的驚人的死亡率。依格林浩醫生的正式報告,工廠區域的健康狀態,與有正常健康狀態的農業地帶相比較,依然應該說是不良的。且引述他1861年報告中的表,以為例證。 [141]大家知道,英國的「自由貿易家」,對於絲製造業的保護稅,是遲遲不肯取消的。當時,法國絲織品輸入英國的數額甚大。當這種保護稅取消時,為補償起見,故對於絲織工廠的兒童勞動,不再加保護。 [142]1853年4月30日報告第31頁。 [143]1859年及1860年為英國棉工業的全盛期。在這時有若干工廠主以分外時間有較好待遇的話作餌,誘致成年男紡績工人等等,贊成勞動日的延長。手推精紡績(Hand Mule)工人、自動機精紡績工人(Self-actor Minders)曾向僱主呈建議書,請求把這種實驗中止。建議書上說:「坦白地說,我們的生命,是我們自己的一種負荷;當我們發覺,我們比別的勞動者,每星期幾乎必須在工廠多束縛二日,我們簡直覺得我們是像奴隸;還覺得,我們現在維持的制度,不僅於我們有害,且於我們的子孫有害。……我們現在敬告諸位先生,聖誕節和新年過後我們開工時,我們每星期將只作工10小時,不得較多;換言之,我們將從6時作到6時,其中包含1 1/2小時的休息。」(1860年4月30日報告第30頁。) [144]這個法律的文字,有叫人違犯的可能。關於這點,可參看議會報告「工廠管理法」(1859年8月6日)。並參看該報告所載荷爾訥所撰《提議修正工廠法,使工廠監督專員得防止現在流行的違法工作》一文。 [145]「過去半年間在我所管轄的區域內,8歲及8歲以上的兒童,往往從午前6點鐘,作到午後9點鐘。」(1857年10月31日報告第39頁)。 [146]「印刷工廠法,就其保護的意義說,就其教育的意義說,都被承認是失敗了。」(1862年10月31日報告第52頁)。 [147]可參看博德爾(E. Potter)1836年3月24日致《泰姆士報》的一封信。該報教他記起工廠主方面反對10小時工作法的運動。 [148]與杜克共著並發行《物價史》的紐馬奇(W. Newmarch),就是這樣主張的。怯弱地對輿論讓步,也是科學的進步麼? [149]1860年制定的關於漂白工廠和染色工廠的法令,是規定,自1861年8月1日起,勞動日應暫定為12小時,但自1862年3月1日起,應確實減為10小時,即星期1至星期5每日勞動10 1/2小時,星期6勞動7 1/2小時。但不祥的1862年到來時,舊的把戲又重演了。工廠主向國會請願,請准許將期限延長一年,在延長的一年內,每日仍許使用少年人和婦女12小時……「在棉業的現狀下(1862年,正是棉花不足的年),每日作12小時,讓他們儘可能獲得多額的工資,乃是於勞動者有利的事情。」就因此故,有一個法案在下院提出了,「其撤消,主要是得力於蘇格蘭漂白工人的運動」。(1862年10月31日報告第14頁15頁。)——1860年這個名義上要保障漂白工人和染色工人利益的法律,就連工人也是反對的。資本家借用法律家的眼鏡已能看出1860年這個法案,像一切「保護勞動」的立法一樣,含著意義曖昧的字眼。這種意義曖昧的字眼,使他們有所藉口,把Calenderers(使布匹光澤的工人)和finishers(最後加工的工人),排在法律規定之外。英國的司法機關(那永遠是資本的忠實的奴僕),在普通訴訟法庭,把這種強辭奪理的解釋裁可了。「勞動者非常失望,……他們通統訴說工作過度。良足引為遺憾的一件事,是立法院的明白的意圖,竟因字義欠明了,以致徒勞而無功」。(上述報告第18頁) [150]「屋外漂白業者」,誑說他們這種職業不雇用婦女作夜工,因以躲避1860年關於漂白業所規定的法律。工廠監督專員把這個誑說揭破了;同時,國會又依勞動者的請願,知道屋外漂白業,並不是在草原空地上進行的工業。屋外漂白業的烘乾室,常在華氏90度乃至100度左右,其室內工作大多數是由少女擔任的。「涼一涼」,這便是他們自烘乾室逃出來呼吸自由空氣的專門名辭。「烘乾室用了15個少女。熱度,在麻布,為80—90度,在上白麻布,為100度以上。一個小房間,大約有10平方尺寬,其中央是一個閉口的爐。有12個少女在裡面拿熨斗作工。她們站在爐的四周。爐發出一種異常的熱,把上白麻布烘乾來,給她們用熨斗燙平。她們的勞動時間,是沒有限制的。如果忙,就得接連每天作到晚間9時至12時。」(1862年10月31日報告第56頁。)——一位醫生說:「沒有特別的時間給她們出去涼一涼,但溫度過高時,或工人滿手是汗時,她們可以出去幾分鐘。……我曾診察許多爐間工人,這種經驗,使我覺得,她們的健康狀況,不及紡績工廠的女工人。(不過資本家在呈國會的請願書中,卻以魯本斯的筆法,把她們描寫得非常健康。)在她們中間,最常見的病,是肺結核,氣管支炎,子宮機能異樣,惡性歇斯底里,和風濕症。我相信,這種種病,都直接間接起因於工作室內空氣的不潔或過熱;她們又沒有充分的衣物,可以在冬季,在歸途中,抵抗寒氣濕氣的侵擾。」(前揭報告56頁57頁。)關於屋外漂白業1860年的追加補充條例,工廠監督專員曾說:「法律名義上要保護這種工人,但不但沒有給他們保護,且包含一條……依照字義,凡不在夜間8時以後勞動的工人,不應受任何保護,而在夜間8時以後尚勞動的工人,也因證明的方法非常曖昧,以致很少有判決有罪的機會。」(前揭報告第52頁。)「所以,無論就教育方面說,抑就人道方面說,這個法律都是失敗了;因為,這個法律,准許(實等於強迫)婦女和兒童每日作14小時(有或者沒有吃飯的時間),甚至14小時以上,不拘年齡,不拘性別,也不顧當地家庭的社會習慣。這能說是人道的麼?」(1863年4月30日報告第40頁。) [151]第2版注。我於1866年寫這一段話以來,反動是再發生了。 [152]「這兩個階級(資本家與勞動者)的行為,是他們所處的相對地位的結果。」(1848年10月31日報告第113頁。) [153]「受限制的各種職業,皆與使用汽力水力的織物製造業有關。一種職業必須同時具備下述二條件,始受專員監察:即使用汽力或水力,並製造某種織物。」(1864年10月31日報告第8頁。) [154]關於所謂家內工業,童工委員會最近的報告,曾包含極有價值的材料。 [155]「前屆議會(1864年)法令……所約束的,有習慣異常不同的種種職業。使用機械力推動機械這個條件,已經不似先前是法律上成為工廠的必要條件了。」(1864年10月31日報告第8頁。) [156]比利時——大陸自由主義的樂園——沒有這個運動的形跡。即在炭坑和金屬礦山內,也是不問性別,不問年齡,讓資本以完全的自由,以任何的時間,在任何時候,把勞動者消費。在那裡,每雇用1,000個人中,有733個男人,88個婦人,135個16歲以下的男孩,44個16歲以下的女孩。就鎔礦工廠說,每雇用1,000個人中,就雇用668個男人,149個婦人,98個18歲以下的男孩,85個16歲以下的女孩。加之,又不問勞動力成熟與否,其極端榨取所出的工資,都是極貧弱的。男人每日平均的工資為2先令8便士,女人每日平均的工資為1先令8便士,少年人每日平均的工資為1先令2便士半。但與1850年比較,1863年的煤鐵諸項的輸出量與輸出價值,都幾乎加了一倍。 [157]19世紀最初10年剛剛過去的時候,歐文即主張有限制勞動日的必要。他不僅把這點當作理論上的主張,且實際在他創設在紐拉那爾克的工廠內,實行這個主張。當時的人,曾譏笑這個主張,說它是共產主義的烏托邦。他又主張,「兒童的教育應與生產勞動相結合」,主張創設工人合作社。這二種主張,也是同樣被嘲笑。到現在,上述第一個烏托邦,就是工廠法;第二個烏托邦,已成為工廠法上政府公然使用的字眼;第三個烏托邦,已成為反動欺騙政策的外衣了。 [158]烏爾《製造業哲學》(法文譯本巴黎1836年第2卷第39, 40, 67, 77及其他各頁)。 [159]「1855年巴黎國際統計會議」的報告中說:「限制工廠和工作場所的勞動日為12小時的法國法律,沒有規定應從何時至何時為止。它只規定,兒童勞動只准在早晨5時至晚間9時之內使用。有些工廠主,就利用決律的沉默,每日(也許除開星期日)毫無間斷地使工人勞動。為此目的,他們使用兩班工人。 每班在工廠內的工作,皆不超過12小時,但工廠的工作,仍晝夜不斷。法律是實行了,但於人道有何益處呢」?該報告除力說夜間勞動對於人身體有破壞的影響外尚力說:「夜間把男女關在一個燈光不亮的工作場所內,可以招致有害的結果。」 [160]「例如,在我管轄的區域內,就有一個工廠建築物,在其內,同時經營漂白業和染色業經營印刷業,更經營加工業。前二業,是應受漂白工廠染色工廠條例限制的;印刷業,是應受印刷工廠條例限制的;加工業則應受工廠法限制。」(1861年10月31日報告第20頁貝克爾氏的報告。)貝克爾氏(Mr. Baker)在列舉這種種條例的種種規定,指明它們非常複雜以外,尚說:「很明白,在工廠主起意要躲避法律的地方,要使這些條例皆能切實履行,是一件極困難的事。」審判官先生所能保證的,只是訴訟事件的發生。 [161]最後,工廠監督專員竟也說:「這種異議(資本對於法律限制勞動時間的異議),必須在廣泛的勞動權的原則之前屈服。……那怕這個問題沒有了結的時候,也會有一日,僱主不復有支配工人勞動的權利。到那時,他的時間將成為他自己的。」(1862年10月31日報告第54頁。) [162]「我們,丹基古(Dunkirk)市的勞動者,謹宣言:現制度下的勞動時間未免太長了,那不但沒有給勞動者以休息和教育的時間,它所給於勞動者的狀況,不過略比奴隸制度好些罷了。也就因此,所以我們決議,一勞動日有8小時已經很夠,且宜由法律如此規定;所以我們敢請新聞界予以有力的援助。凡拒絕此種援助的,我們必斷然認其為妨礙勞動改良,剝奪勞動權利的敵人。」(1866年紐約州丹基古勞動者的決議案。) [163]1848年10月31日報告第112頁。 [164]「這種行動(資本自1848年至1850年的演習),提供了一個不可掩飾的證據,證明那個屢屢有人提出的主張——勞動者不需有任何保護,他們可以自由處分他們唯一的所有物(他們的手的勞動和他們的額頭的汗)——是謬誤的。」(1850年4月30日報告第45頁。)「自由勞動(假如可以這樣稱呼),即在自由國家,也需有法律的強臂,予以保護」(1864年10月31日報告第34頁。)——「准許他們每日作14小時工作,有或者沒有吃飯的時間,……等於強迫他們每日作14小時工作。」(1863年4月30日的報告第40頁。) [165]恩格斯著《英國勞動階級的狀況》第5頁。 [166]十小時工作法,已經在它所約束的各產業部門,「使以前作長時間勞動的勞動者,不復再有早衰之象。」(1859年10月31日報告第47頁。)「用工廠的資本,來推動機械,使其超過限定的時間,那一定有害於所僱工人的健康和品行。這種工人所處的地位,是不能保護他們自己的。」(前揭報告第8頁。) [167]「一個更大的利益,是把屬於勞動者自己的時間和屬於僱主的時間,分得清清楚楚。勞動者現在知道,他所出賣的時間是何時終了,他自己所有的時間是何時開始。因為有這種確實的預知,所以他們能夠預先為自己的目的,支配好自己的時間。」(前揭報告第52頁。)——「工廠法要使他們能夠支配他們自己的時間,這是給他們一種道德能力,使他們最後能夠行使政治上的權利。」(前揭報告第47頁。)——工廠監督專員曾用謹慎的諷刺,仔細的言辭,暗示了如下一點:即,現在的十小時法,還可使資本家解除若干自然的蠻性,使他們不單純成為資本的體化,並給他們以少許「教養」的時間。以前「僱主所有的時間,都是用在金錢問題上面,僱工所有的時間,都是用在勞動上面。」(前揭報告第48頁。) 第九章 剩餘價值率與剩餘價值量 在這章,像在以上各章一樣,我們假設勞動力的價值,從而,假設勞動力再生產或其維持的必要勞動日部分,為已知的,不變的量。 在這個假設下,當我們知道個別勞動者在一定時間內供給資本家的剩餘價值率,我們也就知道剩餘價值量。例如,假設必要勞動等於每日6小時,表現為3先令或1台婁爾(Taler)的金額,1台婁爾便是一個勞動力1日的價值,便是購買一個勞動力所墊支的資本價值。再假設剩餘價值率為100%,便知道1台婁爾的不變資本,將生產1台婁爾的剩餘價值量。那就是,勞動者每日所供給的剩餘勞動量,為6小時。 資本家同時使用的全部勞動力的總價值,以貨幣表現出來,便是可變資本。故可變資本的價值,等於一個勞動力的平均價值,乘所使用的勞動力的總數,已知勞動力的價值,則可變資本的量,與同時使用的勞動者數,成正比例。假設一個勞動力1日的價值,等於1台婁爾,則每日要榨取100個勞動力,須墊支100個台婁爾,每日要榨取n數勞動力,須墊支n數台婁爾。 同樣:一台婁爾的可變資本(一個勞動力1日的價值)既每日生產1台婁爾的剩餘價值,所以,100台婁爾的可變資本,每日生產100台婁爾的剩餘價值;n數台婁爾的可變資本,每日生產n數台婁爾的剩餘價值。所以,生產的剩餘價值之量,等於一個勞動者勞動一日所供給的剩餘價值,乘所使用的勞動者數。但因一個勞動者所生產的剩餘價值量,在勞動力價值為已知的場合,是由剩餘價值率決定,故可得第一定律如下:所生產的剩餘價值量,等於所墊支的可變資本量,乘剩餘價值率;換言之,若已知同一資本家同時榨取的勞動力的數目,又知每個勞動力的榨取程度,則所生產的剩餘價值量,由二者間的複比例決定。 以M代表剩餘價值量;以m代表每個勞動者每日平均供給的剩餘價值;以v代表每日購買每個勞動力所墊支的可變資本,以V代表可變資本的總和,以k代表一個平均勞動力的價值,以 代表榨取程度,以n代表所使用的勞動者數,我們即得下式 我們以上不僅假定一個平均勞動力的價值是不變的,且假定一個資本家所使用的勞動者,都已還原成平均勞動者。但例外情形還是有的。在例外情形下,所生產的剩餘價值,可以和被榨取的勞動者數不為比例的增大。勞動力價值並非不變的情形就是這樣。 所以,在一定量剩餘價值的生產上,一個因素的減少,可由別個因素的增加來補償。假設可變資本減少,但剩餘價值率依同一比例提高,所生產的剩餘價值之量,便依然不變。再依照以前的假定,假設資本家每日要榨取100個勞動者,必須墊支100台婁爾,並假設剩餘價值率為50%,則此100台婁爾的可變資本,將提供50台婁爾的剩餘價值,或100X3勞動時間的剩餘價值。現在假設剩餘價值率加倍了,勞動日非由6小時延長至9小時,卻由6小時延長至12小時,則已減少一半的可變資本50台婁爾,仍會提供50台婁爾的剩餘價值,或提供50×6勞動時間的剩餘價值。可變資本的減少,可由勞動力榨取程度之比例的提高來補償;換言之,所使用的勞動者數的減少可由勞動日之比例的延長,來補償。所以在一定限度內,資本所能榨取的勞動供給,無關於勞動者供給[1]。反之,剩餘價值率的減少,也可由可變資本量(或所使用的勞動者數)之比例的增加來補償,從而,使所生產的剩餘價值量依然不變。 但要由剩餘價值率的提高或勞動日的延長,來補償勞動者數(即可變資本量)的減少,其中自有不能超過的限界。無論勞動力的價值如何,無論維持勞動者所必要的勞動時間為2小時抑為10小時,一個勞動者每日平均所能生產的總價值,總比24小時勞動對象化的價值更小;假設24小時對象化的勞動,以貨幣表現,等於12先令或4台婁爾,則勞動平均每日所能生產的總價值,總比12先令或4台婁爾更小。依照以前的假設,每日必須有6小時勞動,才能動,才能再生產勞動力,或代置購買勞動力所墊支的資本價值。在這假設下,500台婁爾的可變資本,雇用500工人,剩餘價值率為100%(那就是一勞動日等於12小時),每日即生產剩餘價值500台婁爾,或6×500小時勞動的剩餘價值。100台婁爾的資本,每日雇用100工人,剩餘價值率雖為200%,使一勞動日等於18小時,也僅能生產200台婁爾或12×100小時勞動的剩餘價值。其總價值生產物——與所墊支的可變資本,加剩餘價值相等,——決不能每日等於400台婁爾或24×100小時勞動。平均勞動日有一個絕對的限制;因為,依照自然那必須小於24小時。這種絕對的限制,使可變資本的減少,只能在這絕對的限制內由剩餘價值率的提高來補償;或者說使被榨取勞動者數的減少,只能在這絕對的限制內,由勞動力榨取程度的提高來補償。這是我們的第二個定則。資本雖然有一種趨勢,要儘可能生產最大量的剩餘價值,但還有一種矛盾的趨勢(這是以下我們要講的),要儘可能減少所使用的勞動者數,儘可能減少轉化為勞動力的可變資本部分。要說明從後一種趨勢發生的種種現象,這個明明白白的定則,是極重要的。反過來說。所用勞動力的量的增加,可變資本的量的增加,如果不與剩餘價值率的減低成比例,則所生產的剩餘價值量,一定會減少。 所生產的剩餘價值量,由二因素而定,其一為剩餘價值率,其一為所墊支的可變資本之量。這事實,引出了第三個定則。已知剩餘價值率或勞動力的榨取程度,又已知勞動力的價值或必要勞動時間的大小,那很明白,可變資本越是大,所產價值與剩餘價值之量也越是大。假設已知勞動日的限界,又已知必要部分的限界,則一個資本家所生產的價值與剩餘價值之量,很明白,只是由他所推動的勞動量決定。但在假定的條件下,勞動量,又由他所榨取的勞動力之量,由勞動者的人數決定。勞動者數,又由所墊支的可變資本之量決定。故若已知剩餘價值率,已知勞動力的價值,則所生產的剩餘價值量,與所墊支的可變資本之量成正比例。但我們知道,資本家把他的資本分成二部分。他把一部分用來購買生產手段。這是資本的不變部分。他把別一部分用來購買活的勞動力。這一部分,便是他的可變資本。在同一生產方法的基礎上,不變部分與可變部分的劃分,是各生產部門彼此不同的;在同一生產部門內,二者的比例,也因生產過程的技術基礎與其社會結合之不同而不同。但無論一定的資本,是以如何比例分為不變部分和可變部分,無論後者與前者的比例為1對2,為1對10抑為1對x。上述的法則,皆不受影響。因為,依照前面的分析,不變資本的價值,僅再現在生產物價值中,不會加入新形成的價值生產物中。雇用1000個紡績工人,當然比雇用100個紡績工人,需要更多的原料紡錘等等。但追加的生產手段的價值,無論有無增減,無論是大是小,都不會在勞動力——推動生產手段的勞動力——的價值增殖過程上發生影響。所以,上面所論證的定則,可述如下式:假定勞動力的價值為已定的,勞動力的榨取程度為不變的,則各個資本額所生產的價值與剩餘價值之量,與可變資本部分(即轉化為活的勞動力的部分)之量,成正比例。 這個法則,顯然與一切以外觀為基礎的經驗相矛盾。每一個人都知道,以所用總資本的百分比率言,棉花紡績業者,是使用比較多的不變資本,使用比較少的可變資本,麵包烙制業者是使用比較多的可變資本,使用比較少的不變資本,但前者的利潤或剩餘價值,不因此而更少。要解決這個表面上的矛盾,我們尚須有許多中項,就好像必須有許多中項,我們才能從初等代數學的觀點,說明0/0,是代表一個現實的量。古典派經濟學,雖未定立這個法則,但曾本能地堅持這個法則,因這個法則,是價值法則一般的必然結論。他們要由強烈的抽象,從現象的矛盾中,把這個法則救出來。以後[2]我們會知道,里嘉圖學派怎樣被這塊攔路的石頭絆倒。至若那實際毫無研究的庸俗經濟學家,在此處是和在其餘各處一樣,固執外觀以與現象的法則相反對。他們與斯賓諾莎(Spinoza)相反,是把無知當作充足理由的。 社會總資本每日平均推動的勞動,可以當作一個勞動日來考察。假設勞動者數為1,000,000,勞動者平均勞動日10小時,則社會的勞動日為10,000,000小時。設勞動日的長度為已定的,其限界已由物理的方法或由社會的方法規定,則剩餘價值之量,隨勞動者數(即勞動人口)增加而增加。在此,人口的增加,對於社會總資本的剩餘價值生產,形成數學的限界。反之,若人口數為已定的,則形成此限界的,為勞動日的可能的延長[3]。在下一章,我們會知道,這個法則的應用,是有限制的。它只適用於我們以上所考察的剩餘價值形態。 根據以上關於剩餘價值生產所說的話,可知決非任何的貨幣額或價值額,皆可轉化為資本。這種轉化有一個前提,即個別貨幣所有者或商品所有者手中的貨幣或交換價值,須達一定的最低額。可變資本的最低額,即是在一年間每日使用一個勞動力來獲取剩餘價值所必要的成本價格(Kostenpreis)。假設勞動者有他自己的生產手段,並以勞動者的生活為滿足,再假設其本人生活資料再生產所必要的勞動時間,為每日8小時,如是,他也只需用8小時勞動所需用的生產手段。但資本家既要在這8小時之外,再要求4小時的剩餘勞動,他自須有追加的貨幣額,用來購買追加的生產手段。但按照我們的假設,就令他只想過勞動者一樣的生活,只想滿足自身的必要欲望,也必須用兩個工人,才能每日取得這樣多的剩餘價值。在這場合,他的生產的目的,單是為生活,不是為財富的增殖(財富的增殖,才是資本主義生產的目的)。又,假設他要過的生活,不過比普通勞動者生活好一倍,且僅要以所生產的剩餘價值之半數,再轉化為資本,墊支資本的最低限,就須與勞動者數的增加,同時增加8倍了。當然,他自己可以和勞動者一樣,直接參加生產過程,但若如此,他便成了資本家與勞動者的中間人物,是「小老闆」(Klein Meister)了。資本主義生產達到一定高度以後,資本家必須能以充任資本家(人格化的資本)的全部時間,來占有並統制他人的勞動,來售賣這種勞動的生產物[4]。因此,中世的基爾特(Zuaftwesen),曾以強力限制一個老闆所能使用的勞動者數,使不得超過極小的最高限,以防止手工業老闆化為資本家。貨幣或商品的所有者要實際轉化為資本家,他在生產上墊支的最低額,必須遠過中世紀規定的最高額。我們在這裡,又像在自然科學上一樣,為黑格爾在論理學中發現的法則——單純的量的變化,達一定點,即轉化為質的差別[5]——得到了一個證明。 個別貨幣所有者或商品所有者蛹化為資本家所必須有的最低價值額,視資本主義的發展階段不同而異。發展階段相同,則在各生產部門,視其特殊技術條件如何而異。若干生產部門,在資本主義生產初發端時已經必須具有的最低資本額,不能在個人手中發見。這情形,一方面引起國家對私人的補助(科爾培Colbert時代的法國,及德意志現時若干邦,就是例子),他方面,又引起一種公司,在某工業部門和商業部門,享有法律上的營業獨占權[6]。後者,實為近代股份公司的先驅。 *    *    *    * 我們不要細述,在生產過程的進行中,資本家與工資勞動者的關係,會發生怎樣的變化。我們也不要細論資本的進一步的歸宿。我們只要提出少數要點來說一說就夠了。 在生產過程中,資本取得了對於勞動(實現的勞動力或勞動者自己)的支配權。資本家(人格化的資本)務求勞動者以適合的強度,順常地進行工作。 進一步,資本發展成為一種強制關係,使勞動階級,超過滿足其生活欲望所必要的程度來勞動。當作他人勞動力的生產者,當作剩餘勞動的吸收器,當作勞動力的榨厭器,它的能力,它的無限制性,它的作用力,和過去任何以直接強制勞動(direkter Zwangsarbeit)為基礎的生產制度比較,皆只有過之,無不及。 資本最初是依照它在歷史上發現的技術條件,支配勞動的。它並未直接變化生產方法。所以,剩餘價值生產,在我們以上論述的形式上——單延長勞動日以生產剩餘價值的形式——好像與生產方法的變化無關。在這方面,舊式的麵包烙制業,並不向新式的棉紡績業示弱。 如果我們從勞動過程的觀點,考察生產過程,則生產手段對於工人不是資本,只是有目的的生產活動之手段和材料。例如在鞣皮業。他是把皮革當作單純的勞動對象來處理。他所揉的,不是資本家的皮。但若從價值增殖過程的觀點來考察生產過程,情形就不同了。生產手段立即轉為吸取他人勞動的手段。不復是勞動者使用生產手段,是生產手段使用勞動者了。生產手段,不復當作他的生產活動的物質要素,供他消費,卻把他當作它自身的生活過程的酵母,消費他。資本的生活過程,只表現為它的價值自行增殖的運動。鎔礦爐,工廠建築物,如在夜間停止不動,不吸收活的勞動,那當然是資本家的「純損」。所以,鎔礦爐與工廠建築物,成了要求工人作夜工的合法權利了。貨幣轉化為生產過程的對象因素,轉化為生產手段。但這種轉化,又使生產手段,轉化為合法的強制權,得憑此以要求他人的勞動和剩餘勞動。為要說明資本主義生產所特有且引為特徵的這種轉換,死勞動與活勞動(價值與價值創造力)的關係的這種倒轉,曾怎樣反射在資本家頭腦的意識中,可以舉一個例在下面。當1848年至1850年英國工廠主進行反抗時,「蘇格蘭西部,有一家最老的信用最好的公司卡利爾父子公司。即柏斯勒地方的績麻紡棉工廠。這個公司,自1752年以來,傳了四代人,都是他一家人在繼續經營。」——主人是一位極聰明的紳士。1849年4月25日他在《格拉斯哥日日》新聞上,發表了一篇文章,題目叫「輪班制度」[7]。這篇文章裡面有這樣素樸的一段話「現在我們看看把工廠工作時間,由12小時減為10小時,將發生怎樣的弊害。……這等於給工廠主的前途和財產以極嚴重的打擊。……他(指這位紳士的工人)的工作時間由12小時減為10小時,等於他工廠內的機械和紡錘,由12減為10。那就是,在出賣的時候,他工廠內的機械和紡錘,將僅有10的評價。如是,全國各工廠的價值,都會減少1/6」[8]。 在這位世代相傳的蘇格蘭西部的資本頭腦中,生產手段紡錘等物的價值,已經這樣和它們的資本性質(即增殖自身價值,並每日吸收他人一定量無給勞動的性質)相結合了,以致卡利爾公司的主人,竟認為他售賣工廠時,不僅紡錘的價值須有代價,即其吸收剩餘價值的力量也須有代價。不僅表現在紡錘內或生產同種紡錘所必要的勞動,須有代值;由它每日幫助而從柏斯勒蘇格蘭人身上吸收所剩餘勞動,也須有代價。即因此故,所以他以為,勞動日減短2小時的結果,會使12個紡績機的售賣價格,減為10個紡績機的售賣價格! * * * [1]這個根本法則,庸俗經濟學的先生們,似乎一點也不知道。他們認勞動的市場價格定於供給與需要。他們在這點,正好與阿基米德(Archimedes)相反。他們以為,他們由此發現了使世界靜止(不是使世界運動)的支點。 [2]其詳,可參看本書的第4卷。 [3]「社會的勞動,即社會的經濟時間(economic time),表現為一個定量,例如1,000,000人每日10小時或10,000,000小時。……資本的增殖,是有限界的。在一定期間內,這個限界,由經濟時間的現實的數量而定。」(《國家經濟論》倫敦1821年第47頁49頁。) [4]「租地農業家不能依賴自己一人的勞動;他如果這樣,我敢斷言,他是會損失的。他的事務,是照料全盤;他必須監視打麥的人;沒有監視,麥粒會打不干盡。同樣,刈草的人,刈麥的人,其他各種人,都須監視。他還要不斷巡視他的耕地,看有沒有忽略的地方。如果他只注意一處,這種忽略就難免的。」(《食物價格與農場面積的關係的研究》一個農業家著,倫敦1773年第12頁。)這個著作是極有興味的。在該書內,我們可以研究「資本主義農業家(capitalist farmer)」或他所謂「商人農業家(merchant farmer)」是怎樣發生的;我們還可以看到這種農業家,和主要為生存目的的「小農業家(small farmer)」的區別。「資本階級最初只部分地解除筋肉勞動的必要,後來才全部把這種必要解除。」(瓊斯Richard Jones著《國家經濟學教程》赫特福1852年第3講第39頁。) [5]最初依科學方法,由羅隆(Laurent)和該爾哈特(Gerhardt)確立的近代化學的分子學說,便是用這個法則作基礎。——第3版加注。上述的註解,對於一個在化學上沒有多大修養的人,是不十分明了的。要把這點說明,我再說明如下。著者在此所指的,是該爾哈特1843年初次命名的炭水化合物的「類似序列」(homologenReihen)。此等化合物,各有各的代數組成公式。例如,巴拉芬序列的公式為CnH2n+2;通常的酒精的公式為CnH2n+2O;通常的脂酸的公式為CnH2nO2等等。就上例說,可知CH2的單純的量的加入(加入到分子公式去),已經可以形成性質相異的物體。但關於這點,馬克思未免把羅隆和該爾哈特在這個重要發現上的貢獻,過於看重了。請參看科蒲(Kopp)著《化學發展史》慕尼黑1873年第709頁及716頁,和蕭里梅(Schorlemmer)著《有機化學的發生與進步》倫敦1879年第54頁。——F. E. [6]路德稱這種商店為「獨占公司」。 [7]1849年4月30日報告第59頁。 [8]前揭報告第60頁。工廠監督專員斯圖亞——他自己是一個蘇格蘭人,他非常受資本主義思想方法的支配,就這點說,他是和英格蘭的工廠監督專員相反的——關於這封被采入他報告中的信,曾說:「這封信,是一位採用輪班制度的工廠主寫給他的同業的工廠主的。在這類通信中,這是最有用的一封。一切反對這種制度的偏見和疑惑,都由這一封信,最適切地被清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