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論 · 第二篇 貨幣的資本化

馬克思 《資本論》
第四章 貨幣的資本化 Ⅰ 資本的總公式 商品流通是資本(Kapital)的始點。商品生產與發展了的商品流通——商業——是資本成立之歷史的前提。世界商業與世界市場,是在16世紀,開了資本的近代生活史的端緒。 若不說商品流通的物質內容,不說各種使用價值的交換,只考察這個過程所引起的經濟形態,我們便發覺,這個過程的最後產物,是貨幣。但商品流通的最後的產物,正是資本的最初的現象形態。 從歷史方面看,資本最初是在貨幣形態上,當作貨幣財產(Gellvermögen),商人資本(Kaufmannskapital),與高利貸資本(Wucherkapital),而與土地所有權相對立[1]。但我們要認識貨幣是資本的最初的現象形態,需是無回顧資本的成立史的。這種歷史,每天會在我們眼前表演。每一個新資本,最初走到市場(Markt)——商品市場(Warenmarkt)勞動市場(Arbeitsmarkt),或貨幣市場(Geldmarkt)——這一舞台上來的姿態,便是貨幣,便是依一定過程即轉化為資本的貨幣。 當作貨幣的貨幣,與當作資本的貨幣,最先是只由流通形態的不同去區別的。 商品流通的直接形態,是W——G——W,由商品轉化為貨幣,再由貨幣轉化為商品這就是為要買而賣。但在這形態之旁,還有一個不同的形態,是G——W——G,由貨幣轉化為商品,再由商品轉化為貨幣,這就是為要賣而買(kaufen um zu verkaufen)。依後一種方法流通的貨幣,轉化為資本,成為資本,且在性質上,已經是資本。 試更精密考察G——W——G這個流通一下。這個流通,像簡單的商品流通一樣,通過兩個對立的階段。在第一階段G——W(或買)上,貨幣化為商品;在第二階段W——G(或賣)上,商品再化為貨幣。但這兩個階段的統一,是一個全部運動:賴有它,貨幣與商品交換,同一的商品再與貨幣交換,買商品,因為要賣商品。如果我們不問買與賣在形式上的差別,也未嘗不可說,是以貨幣購買商品,再以商品購買貨幣[2]。這全部過程的結果,是貨幣與貨幣交換,是G——G。比方說,假設我以100鎊,購買2000磅棉花,再把這2000磅棉花賣掉,換得110金鎊,結局是100鎊與100鎊交換。貨幣與貨幣交換。 很明白,假如我們不惜迂迴曲折,以同一的貨幣價值,交換同一的貨幣價值,以置100鎊交換100鎊,則G——W——G的流通過程,是背理的,無內容的。不把100鎊投入危險的流通中,把它貯藏起來,是更簡便,更安全的。當然,無論商人以100鎊購得棉花,再拿出去,是賣110鎊,抑是賣100鎊,抑僅賣50鎊,無論如何,他的貨幣,總要畫出了一個特別的新的運動,而與簡單的商品流通(例如農人售賣穀物後,以所得的貨幣購買衣服),完全不同。但最先,我們必須研究G——W——G和W——C——W這兩個循環在形態上互相區別的特徵。潛伏在形態差別背後的內容差別,是會由此同時顯露出來的。 我們且先看看這兩種形態的同點。 這兩個循環,可分為同樣兩個對立的階段,即W——G(賣)與G——W(買)。在每一個階段中,有同樣兩個物質的要素(商品與貨幣),同樣兩個經濟舞台上的人物(買者與賣者)互相對立。每一個循環,都是這兩個對立的階段之統一,在這兩個場合,這個統一,都以三個契約當事人的出現為媒介。在這三個契約當事人中,一個僅賣,別一個僅買,第三個則又買又賣。 此二循環W——G——W與G——W——G互相區別的第一種事情是二對立流通階段的次序恰好相反。簡單的商品流通,以賣為始,以買為終,當作資本的貨幣的流通,則以買為始,以賣為終。在前一場合,以商品為運動的始點和終點,在後一場合,則以貨幣。前一形態,以貨幣為全過程的媒介;後一形態,則以商品。 在W——G——W的流通中,貨幣結局要變成商品,商品則當作使用價值。貨幣是斷然支出了。但在相反的G——W——G的形態中,買者支出貨幣,只是因為他要當作賣者,再把貨幣收入。他購買商品時,把貨幣投入流通中,想由同一商品的售賣,把貨幣取回。他叫貨幣走開,只是因為他懷著狡猾的企圖,要把它再取回。所以,貨幣只是墊支(vorgeschossen)[3]。 在W——G——W形態中,同一枚貨幣換位二次。資者從買者處收受到它,再把它付給別一個賣者。全部過程,以受貨幣交商品為始,以交貨幣受商品為終。但在G——W——G形態中,換位二次的,不是同一枚貨幣,只是同一件商品。買者從賣者處受到它,再把它交給別一個買者。在單純的商品流通中,同一枚貨幣的二次換位,使這個貨幣,斷然由一人手中移轉到他人手中。但在此,則同一件商品的二次換位,是使貨幣回到原出發點來。 貨幣回到原出發點的運動,與商品賣價高於買價的事情,沒有關係。這種事情,只會影響回來的貨幣總額的量。貨幣回來的現象,是在所買商品再賣出時,換言之,是在G——W——G循環完全畫好時,發生的。在此,我們才明白看見,貨幣充作資本的流通和貨幣只充作貨幣的流通,是有怎樣的差別。 一種商品售賣所得的貨幣,因購買別一種商品,而再被奪去時,W——G——W的循環,就完全終結了。雖有貨幣回到原出發點來,那也是由於過程的更新或反覆。當我售賣一卡德穀物,換得三鎊,並用這三鎊購買衣服時,在我,這三鎊是斷然支出了。我和它們再沒有關係了,它們是屬於衣服商人了。假令我再賣一卡德穀物,貨幣會流回到我手上來,但這不是前一次交易的結果,只是它反覆的結果。只要我再買,完成第二次交易,貨幣就會再離開我的,所以,在W——G——W流通中,貨幣的支出,無關於貨幣的回來。但在G——W——G中,則貨幣的回來,已為貨幣支出的方法所限定了。沒有這種回來,過程便要失敗,便要中斷,便要不完全,因為它將沒有第二個階段,沒有終結的賣,去補足買。 W——G——W循環,是從一個商品的極端出發,而以另外一個商品的極端為終結。後一商品,遂從流通退出,而歸於消費。消費,欲望的滿足,總之,使用價值,是它的最後目的。反之,G——W——G循環,則從貨幣的極端出發,復歸到貨幣的極端。所以,促進的動機和規定的目的,只是交換價值。 在簡單的商品流通中,兩個極端,有相同的經濟形態。它們都是商品,是價值量相等的商品。但它們是性質上有別的使用價值,如穀物與衣服。生產物的交換,或表現社會勞動的不同種物質的轉換,在此,形成了運動的內容。G——W——G的流通,則不然。一看,這種流通,好像是無內容的,因為是同義反覆的。它的兩個極端,也有相同的經濟形態。它們都是貨幣,不是在性質上有差別的使用價值(因貨幣是商品的轉形姿態,在這個姿態上,商品所特有的使用價值已經消滅)。先以100鎊交換棉花,再以這個棉花交換100鎊,從而以貨幣交換貨幣,以同物交換同物,一看,好像是一種無目的而且是背理的活動[4]。一個貨幣額與別一個貨幣額,本來只能有量的差別。所以,G——W——G過程的內容,不是因為二極(皆為貨幣)在質上有差別,只是因為二極在量上有差別;最後從流通中取出的貨幣,會更多於原來墊支的貨幣。用100鎊購得的棉花,拿去再賣,也許可以賣得£100+£10即£110。所以,這個過程的完全形態,是G——W——G′。在其中,G′=G+ΔG,那就是等於原來墊支的貨幣額,加一個追加量。這個追加量,或原價值的超過額,我稱之為剩餘價值(Mehrwert, Surplus value)。原來墊支的價值,不僅沒有在流通中受到一點損害,並且還曾經在流通中,變更了它的價值量,加進了一個剩餘價值,增殖了。但使這個價值變為資本的,就是這個運動。 當然,在W——G——W內,二極(W與W如穀物與衣服),也可以是兩個不等的價值量。農民可以超過價值來售賣穀物,也可以低過價值來購買衣服。他可以沾衣服商人的光。但這個流通形態內,這樣的價值差別,純粹是偶然的。就令二極(穀物與衣服)是等價的,這個過程也不像G——W——G過程一樣,是無意義的。反之,我們寧可說,二者的等價,是正常進行的條件。 為要買而賣的過程反覆著,更新著。但這種反覆與更新,是和過程本身一樣,以過程外的最後目的——即消費,或某種欲望的滿足——為限界。反之,在為要賣而買的過程中,開端與結末是同一的,即同是貨幣,同是交換價值。但即因此故,其運動為無限止。當然,G已變成G+△G, 100鎊已變成100鎊+10鎊。但單從質的方面考察,110鎊和100鎊是一樣的,都是貨幣。即從量的方面考察,110鎊也和100鎊,同樣是有限的價值額。如果這110鎊當作貨幣用掉,這些貨幣便被拋棄它的任務,它就不再是資本了。又假如它從流通界退出,貯藏起來,哪怕貯藏到世界的末日,它也不會生出一個銅錢的利來。所以,如果問題是價值的增殖(Verwertung des Werts),則增加100鎊價值的欲望,也就是增加110鎊價值的欲望;因為,110鎊和100鎊,都是交換價值之有限的表現,從而有相同的任務,要由量的擴大,儘可能地變為絕對的富。不錯的,原墊支的100鎊的價值,暫時間,可以和在流通中增加的10鎊剩餘價值區別,但這種區別,迅即就會消滅。在過程終了時,100鎊原價值和10鎊剩餘價值,不會分別放在兩邊。他所有的,是一個110鎊的價值,那和原來的100鎊,一樣可以開始價值增殖的過程,貨幣一經到運動的終末,即再為運動的開端[5]。所以每一個循環(為要賣而買的過程,即在其內完成)的終末,都成為一個新循環的開端。簡單商品流通——為要買而賣——的最後目的,是在流通之外,即使用價值之取得,欲望之滿足。反之,當作資本的貨幣的流通,則以自身為目的。價值的增殖,發生在這種不絕更新的運動內。所以,資本的運動,是無限界的[6]。 貨幣所有者,當作這個運動的有意識的擔當者,便成為資本家。他的人身,或者不如說,他的錢袋,是貨幣的出發點與復歸點。流通之客觀的內容——價值的增殖——是他的主觀的目的;他,以資本家的資格,或當作有意志有意識的資本之人格化,是以抽象財富之遞增的占有,為唯一促進活動的動機。使用價值,決不是資本家的直接目的[7]。又,他的直接目的,也不是個個的利得,只是牟利行為的不息的運動[8]。絕對的致富衝動,熱情的價值追求[9],是資本家和貨幣貯藏者共有的。但貨幣貯藏者只是發狂的資本家,資本家卻是合理的貨幣貯藏者。價值之不息的增殖,是貨幣貯藏者所欲的,也是聰明的資本家所欲的,但前者是由流通界救出貨幣去完成這目的[10],後者則是反覆把貨幣投入流通去完成這目的[11]。 商品價值在簡單流通中採取的獨立化形態(貨幣形態),僅僅是商品交換的媒介,是會在運動的結果上消滅的。反之,在G——W——G流通中,商品與貨幣二者,都只當作價值的不同的存在方法,貨幣是價值的一般的存在方法,商品則為特殊的(或者說是化裝的)存在方法[12]。價值不斷由一形態到他形態,不致在運動中消滅,並由此成為一個自動的主體。假若注意一下自行增殖的價值在循環中所交替採取的現象形態,我們將得到這樣的命題;資本是貨幣;資本是商品[13]。但在事實上,價值在此成了過程的主體,在這過程中,價值會在貨幣形態與商品形態的不絕的轉換中,自行把它的量變化,從原價值,生出剩餘價值,從而使自身的價值增殖。它產生剩餘價值的運動,即是它自身的運動;它的增殖,即是它自身的增殖。因此,它取得了一種玄妙的性質;那就是,因為它是價值,所以能產生價值。它會生兒子,至少,會生黃金的蛋。 在這樣一個過程中,貨幣形態與商品形態,是時而為價值所採取,時而為價值所脫棄的。當作能動的主體之價值,既須在這種轉換中保存它自身,擴大它自身,它自須有一個獨立的形態,使自身的同一性得以確認。價值是要在貨幣形態上,才有這個形態的。所以,貨幣是每一個價值增殖過程(Verwertungsprozess)的出發點和終結點。它原來是100鎊,現在是110鎊。但貨幣在這裡只是價值的一個形態,因為價值是有兩個形態的。若不採取商品形態,貨幣也就不成為資本了。貨幣在此,不像在貯藏的場合一樣,不是與商品相對敵的。資本家知道,無論商品是怎樣不好看,不好聞,它總歸在信仰上,在事實上,是貨幣,是已行割禮的猶太人,是從貨幣造出更多貨幣的古怪的手段。 在簡單的流通中,商品的價值,只是採取與使用價值相對立的獨立的貨幣形態罷了,但在這裡,它就突然成為過程中的能動的實體了。貨幣與商品,不過是這個實體的兩種形態罷了。並且,在這裡,價值不表示商品關係,它只表示自己對於自己的私的關係。當作原價值的它與當作剩餘價值的它,自相區別,正如神父當作神子與原來的他自相區別一樣。二者是同年齡的,實際二者還只是一個人格;因為原來墊支的100鎊之化為資本,僅因有10鎊的剩餘價值。但它一經化成資本,生出子,並由子而父也生出之後,二者的區別就會再消滅。二者歸為一,那就是110鎊。 於是,價值成了在過程中的價值,成了在過程中的貨幣;那就是,成了資本。它從流通出來,再加入流通,它在流通中維持自己,增大自己,擴大後再從流通中歸來。它是這樣反覆開始同樣的循環[14]。G——G′,貨幣產生貨幣。資本最初的解釋者——重商主義派——就是用這句話來描寫資本的。 當然為要賣而買的過程,詳言之,為要貴賣而買的過程(G——W——G′),似乎只表現資本的一種,即商人資本(Kaufmanns kapital)。那是一種特別的形態。但產業資本(industrielle Kapital)也是貨幣,它會化成商品,並由商品的賣,再化為更多的貨幣。買之前賣之後發生在流通領域外部的行為,不會影響這個運動的形態。最後,就生息資本(Zinstragenden Kapital)說,也不過是把G——W——G′這個流通,縮簡表現而成為一個沒有媒介的結果,即G——G′。在這個銘語中,貨幣等於更多的貨幣,價值是比它自身更大的價值。 所以,G——W——G′是資本的總公式。直接流通領域中出現的資本,實際就是把這個公式,當作總公式的。 Ⅱ 資本總公式的矛盾 貨幣蛹化為資本的流通形態,和以上說明的關於商品性質,關於價值性質,關於貨幣性質,關於流通性質的法則,都是矛盾的。使這個形態,與簡單商品流通區別的,是同樣兩個對立過程(賣與買)的相反的次序。請問,這個純然形式上的區別,是怎樣施行魔法似地,變化這兩個過程的性質呢? 並且,在互相交易的三個人間,這種顛倒,只對其中的一個人說才是存在的。當作資本家,我是從A購買商品,再把商品賣給B;若當作單純的商品所有者,則我須先把商品賣給B,然後從A購買商品。這種區別,在A與B看,是不存在的。他們只以商品買者或賣者的資格登場。我自己則每度皆以單純貨幣所有者或商品所有者,買者或賣者的資格,和他們相對立。並且,在系列的二階段中,我對於A只是買者,對於B只是賣者,對於A只是貨幣,對於B只是商品;我對於他們二人,都不是當作資本或資本家,或者說不是當作貨幣或商品以上的什麼的代表,當作別的什麼,可以在貨幣或商品的影響之外,發生別種影響。購買A的商品和售賣商品給B,對於我,形成了一個系列。但這二種行為間的連絡,只對於我是存在的。A絕不關心我和B的交易,B也不關心我和A的交易。假令我向他們說明,這樣顛倒一下,我就會取得什麼特殊的任務,他們就會對我說,你把這個系列看錯了;他們會對我說,這全部過程,不是由買開始,由賣終結,反之,乃是由賣開始,由買終結。究其實,我的第一種行為——買——從A的觀點看,便是賣;我的第二種行為——賣——從B的觀點看,便是買。不只如此。A與B還會說,這整個系列都是多餘的,是一種騙術。A可以直接賣給B,B可以直接向A買。如此,這全部交易,可縮短為普通商品流通領域內的一方的行為;從A的觀點看,單是賣,從B的觀點看單是買。序列的顛倒,不夠把我們驅出簡單的商品流通領域。我們寧可看一看,這商品流通,有沒有什麼性質,可以使流通中的價值發生增殖作用,從而形成剩餘價值。 我們在考察流通過程時,假設在這種形態上流通過程只表現為商品的交換。二商品所有者互相購買商品,而在支付日清償相互貨幣請求權的差額時,情形就常常是這樣的。在此,貨幣是充作計算貨幣,其目的,在使商品價值表現在它們的價格上,但非以物的形態,與商品相對立。在所論為使用價值的限度內,很明白,交換當事人雙方都有利益。雙方都放棄對於自己不能當作使用價值的商品,而取得使用上需要的商品。這種利益也許還不是唯一的利益。賣葡萄酒而買穀物的A,比穀物栽培者B,也許可以在同一勞動時間內,生產更多的葡萄酒;同時穀物栽培者B,比葡萄酒釀者A,也許也可以在同一勞動時間內,生產更多的穀物。交換價值雖相等,但與無交換而必須各自生產穀物和葡萄酒的時候比較,這時候,A也許會有更多的穀物,B也許會有更多的葡萄酒。所以,從使用價值的方面來考察,或許可以說,「交換是對於雙方皆有利得的交易」[15],但從交換價值方面考察,卻不是這樣。「一個有許多葡萄酒但沒有穀物的人,和一個有許多穀物但沒有葡萄酒的人交易。一個交換髮生了,交換的一方,是價值50的小麥,他方是價值50的葡萄酒。這個交換,對於任何一方,都沒有交換價值的增殖,因為,交換前他們所有的價值,和他們由交換所得的價值,是相等的」[16]。貨幣雖然加入而當作商品間的流通手段,從而使買與賣,成為顯然分離的行為,但不會引起任何的變化[17]。商品價值,在加入流通以前,已表現在它們的價格上;從而,那是流通的前提,不是流通的結果[18]。 把一些事情,一些不是由簡單商品流通的內在法則生出的事情置於度外,來抽象地考察,則在交換中,除一使用價值由另一使用價值去替換這一點不說外,我們所能夠看見的是商品的一種變形,一種形態變化。同一的價值(即同量的對象化的社會勞動),在同一商品所有者手中,最初是表現為商品的姿態,然後轉形為貨幣的姿態,最後再由貨幣轉形為商品的姿態。這種形態變化,不包含價值量上的變化。商品價值在這個過程中受到的變化,是以它的貨幣形態上的變化為限。這個貨幣形態,最初是當作待售商品的價格。其次是當作一個已經在價格上表現的貨幣額,最後是當作一個等價商品的價格。這個形態變化,像五鎊鈔票換若干蘇維令,若干半蘇維令換若干先令一樣,本身並不包含價值量的變化。所以,如商品流通只引起商品價值的形態變化,則在現象純正的情形下,它也只引起等價物的交換。所以,雖不大了解價值為何物的庸俗經濟學。在考察純粹的流通現象時,也假定需要和供給相一致,假定它們的作用等於零。所以,從使用價值方面考察,交換雙方當事人,都有利得;但從交換價值方面考察,他們卻都沒有利得。在此,不如說;「在等一的地方,沒有利得」[19]。當然,商品售賣時的價格,可以和價值相差離,但這種差離只是商品交換法則被侵犯的表現[20]。在純粹姿態下,商品交換是等價物的交換,不是價值增加的手段[21]。 在視商品流通為剩餘價值源泉的各種嘗試背後,還隱藏著使用價值與交換價值的混同。譬如,康狄亞克(Condillac)說:「說我們在商品交換中,是以等價值交換等價值,是一個謬誤。正好相反,雙方當事人都是以較小的價值,交換較大價值。……倘我們真是交換恰好相等的價值,則對於當事人任何一方,也不會有利得。但雙方都有利得,或都應有利得。何故呢?物的價值,僅存於該物對我們的欲望的關係上。同一量,對於甲為較大,對於乙可為較小;反之亦然……我們並不假定,拿我們自己消費所萬不可缺少的東西去賣。……我們願拿出對於我們無用的東西,來獲取我們必要的東西,給予較少的東西,來獲取較多的東西。……當交換物各在價值上與等額的金相等時,人們當然會認為,交換是以價值交換等價值。……但在我們的計算中,還有一點要加入。我們必須問,雙方當事人不都是以過剩的物品,交換必要的物品麼?」[22]在此,我們看見了,康狄亞克不僅把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攪在一處;且極幼稚地,假設在商品生產已甚發達的社會內,每一個生產者,會各自生產各自的生活資料,而以自身需要有餘的部分,即過剩部分,加入流通[23]。康狄亞克的議論,曾反覆為近代經濟學所提起。當他們研究商品交換的發展的形態,是否會生產剩餘價值時,這個議論,是更為近代經濟學所援引了。例如下述的主張。「商業增加生產物的價值;因為同一生產物,在消費者手中,比在生產者手中,有更多的價值。嚴格地說,商業是一種生產活動」[24]。但人們對於商品,不會支付兩次,一次為商品的使用價值,一次為商品的價值。商品的使用價值,對於買者,比對於賣者,有更大的效用,那是不錯的;但商品的貨幣形態;對於賣者,比對於買者,也的確有更大的效用。不然,它為什麼要賣呢?要這樣,我們也可以說,當買者將商人的線襪化為貨幣時,嚴格地說他也是實行了一種「生產活動」了。 如果互相交換的,是交換價值相等,從而是互相等價的諸商品(或商品與貨幣),則很明白,從流通界取出的價值,不會比投入流通界的價值更大。不會有剩餘價值在其中形成。不過,商品流通,在其純粹形態上,雖以等價物的交換為條件,但實際的情形,並不是純粹的。所以,我們暫且假定有非等價物的交換。 在商品市場上,只有商品所有者與商品所有者相對立。他們互相影響的權力,也只是他們的商品的權力。商品之物質的差別,是交換之物質的動機,並使商品所有者互相依賴,因他們卻沒有自己所欲的對象物,都有別人所欲的對象物在手中。但除商品使用價值有物質的差別之外,商品之間只還有一種差別,即商品自然狀態與其轉化形態間的差別,或商品與貨幣間的差別。即因此故,在商品所有者間,僅有賣者(商品所有者)與買者(貨幣所有者)的差別。 假設因賣者有一種不能說明的特權,能以較高於價值10%的價格售賣商品,換言之,把價值100的東西,用110的價格售賣。在這場合,價格是在名義上提高了10%,賣者可以取得10的剩餘價值。但在他賣過以後,他會變成買者。第三個商品所有者,現在成了賣者,他也有特權把商品售價提高10%。於是,我們的朋友,當作賣者賺得了10,當作買者,也吃虧了10[25]。通盤計算一切商品所有者,在互相售賣商品時,各把價格提高10%。這等於各自依價值售賣商品。商品價格的提高是名義上的,一般的。其結果,和商品價值改用銀評計不用金評計的結果,是一樣的。商品的貨幣名稱或價格是提高了,但它們的價值關係,依然不變。 反過來,假設買者有特權能依商品價值以下的價格購買商品。不待說,買者也會變成賣者。甚至在他成為買者之前,已經是賣者。所以,在他當作買者獲利10%以前,他當作賣者已經損失10%了[26]。一切都照舊樣。 所以,剩餘價值的形成,從而貨幣的資本化,不能由賣者售賣的價格,高於商品價值,或買者購買的價格,低於商品價值的假定,來說明[27]。 托倫斯上校(Torrens)曾說「在直接或間接的交換上,消費者為購買商品而給予的資本部分,會比生產所費者為大。消費者這樣的能力和意向(!),構成有效需要」[28]。但像他那樣導入不相干的考察,也不能使問題簡單化。在流通中,生產者與消費者,只當作賣者與買者,而互相對立。說生產者有剩餘價值,是因為消費者以價值以上的價格付於商品,等於乾脆地說,商品所有者,以賣者的資格,有貴賣的特權。賣者曾自己生產商品,或是代表商品生產者;買者也曾生產由其貨幣代表的商品,或是代表那種商品生產者,所以,那是生產者與生產者相對立。使他們互相區別的唯一事情是:其一買,其他賣。所以,雖然假設商品所有者,得以生產者的資格,以價值以上的價格售賣商品,或以消費者的價格,以價值以上的價格付給商品,我們仍然不能說明剩餘價值的起源」[29]。 認剩餘價值出於名義上的價格提高,或認剩餘價值出於賣者有貴賣商品的特權,乃是一種幻想。所以,這種幻想的貫徹者,乃假設有一個只買不賣的階級,那就是只消費不生產的階級。從我們以上的觀點看,換言之,從簡單流通的觀點看,這一階級的存在,還是不能說明的。但我們且搶前一步,假定有這樣一個階級。這一個階級繼續用來購買的貨幣,必須不經交換,無代價,由一種權力或強力,繼續從商品所有者那裡取來。抬高價格,把商品賣給這個階級,實際不過是把已經送給他們的貨幣,瞞著取回一部分來」[30]。小亞細亞諸市每年付給古羅馬的錢貢,就是這樣支付的。羅馬人用這種貨幣,向小亞細亞人,以非常貴的價格購買商品。小亞細亞人欺騙羅馬人,而在貿易進行中,從征服者處,收回錢貢的一部分。但被欺騙的,實際還是小亞細亞人。他們的商品,依舊是用他們自己的貨幣支付的。那不是致富的方法,也不是形成剩餘價值的方法。 所以,我們還是留在售賣者也是購買者,購買者也是售賣者的商品交換範圍內。我們的困難,也許是出於這一點。即,我們是把人物,視為人格化的範疇,不視為個人。 商品所有者A,可以是極狡猾的,他的同伴B或C都上他的當,但BC卻很忠厚,不稍存報復的意思。假設A賣原值40鎊的葡萄酒給B,而在交換中,得回價值50鎊的穀物。A把他的40鎊,化成50鎊,從更少的貨幣,造出更多的貨幣,把商品轉化為資本。但我們且更進一步考察。在交換之前,我們在A手中,有值40鎊的葡萄酒,在B手中,有值50鎊的穀物,總價值為90鎊。在交換之後,總價值仍為90鎊。流通的價值,不曾增加一個原子;變更了的,不過是A與B間的分配。一方是剩餘價值,他方便是不足價值(Minderwert),一方是加,他方是減。假令A不實行表面的交換形式,卻直接從B處偷得10鎊,這種變化同樣會發生。流通的價值之總和,不能由分配上的變化,增加一點點,好比猶太人雖然把安女皇時代的一個銅錢,當作一個金幣賣,但國內的貴金屬量,仍無絲毫增加。一國資本階級全體,不能從他們自己全體,取不當的利得[31]。 無論怎樣轉灣折角,也不能把結果改變。假令互相交換的,是等價物,那不會發生剩餘價值;假令互相交換的,不是等價物,那也不會發生剩餘價值[32]。流通或商品交換,不創造任何價值[33]。 讀者可以明白了,為什麼在分析資本的基本形態(即決定近代社會經濟組織的資本形態)時,我們在先全然不考慮習見的與所謂洪水期前的資本形態——即商業資本與高利貸資本。 G——W——G′形態(為要貴賣而買的形態)最純粹地,表現在真正的商業資本上。這全部運動,是發生在流通領域之內的。但從流通本身,既不能說明貨幣的資本化,也不能說明剩餘價值的形成,所以,在等價物互相交換的限度內,商業資本也不能成立[34]。於是,商業資本的發生,就只有依據這個事實才能說明,那就是寄生在販賣的商品生產者和購買的商品生產者間的商人,占了雙重的便宜。佛蘭克林也就在這意義上說:「戰爭是劫掠。商業是欺詐」[35]。不由商品生產者的欺詐,說明商業資本的增殖,我們就必須以一長列的中間階段夾在中間了。在此:我們既只以商品流通與其單純要素為前提,所以這些中間階段,還是完全不存在的。 以上關於商業資本所說的話,用到高利貸資本上來,尤為切合。在商業資本上,二極(即加入市場的貨幣和從市場取出的更多的貨幣),至少還有賣買為媒介,換言之,有流通的運動為媒介。就高利貸資本說,則G——W——G′這一形態就縮短為沒有媒介的二極了。即G——G′,貨幣與更多的貨幣相交換。這個形態,是和貨幣的性質矛盾的;從商品交換的觀點看,還是不能說明。所以,亞里斯多德說:「貨殖(Chrematistik)是二重的,一方面屬於商業,他方面屬於家計。後者是必要的,可以讚賞的;前者以流通為基礎,很有被指責的理由(因為它不是以自然為基礎,是以互相欺詐為基礎)。在這情形下,高利貸會被人憎厭,乃是當然的。在高利貸業上,貨幣本身成了營利的源泉。不被用在原來的目的上了。貨幣是為便利商品交換而成立的,利息卻是從貨幣造出更多的貨幣。它的名稱(τοοζ)利子,與生息,就是這樣發生的。所生者與生者相似。利息是貨幣生出來的貨幣。在一切營利方法中,高利貸是最與自然相反的」[36]。 在我們研究的進行中,我們將會發覺,生息資本和商業資本一樣是派生的形態,同時又會了解,為什麼它們會在歷史上,比近代資本的基本形態,出現得更早。 上面講過,剩餘價值不能由流通生出來。在它的形成過程中,必須有某種不能在流通內看見的東西,發生在流通的背後[37]。剩餘價值還能從流通之外發生嗎?流通是商品所有者相互關係的總和。在流通之外,商品所有者僅和他自己的商品有關係。若所論為價值,這關係不過是,商品包含著他自己勞動的一定量,那是依照一定的社會法則計量的。這勞動量,表現為商品的價值量;價值量是用計算貨幣表示的,所以這勞動量也由價格表示,比方說,由10鎊的價格表示。但他的勞動,既表現為它自身的價值,便不能同時又表現為自身價值以上的剩餘,既表現為10鎊,便不能同時又表現為11鎊,換言之,不能同時表現為比自身更大的價值量。商品所有者能由自己的勞動形成價值,但不能由此形成增殖的價值。他可以把商品的價值提高,但提高的方法,是由新的勞動,把新的價值,附加到已有的價值中去。例如,從皮革製造皮鞋。相同的材料,現在因為包含著更多的勞動量,所以有更多的價值了。皮鞋比皮革有更多的價值,但皮革的價值,還是和先前一樣,它不曾增殖它自身,不曾在皮鞋的製造中生出剩餘價值。所以,在流通領域外,商品所有者尚未與其他商品所有者接觸,所以也不能使價值增殖,從而,不能使貨幣或商品化為資本。 所以,資本沒有由流通發生的可能,但也同樣沒有離開流通而發生的可能。它必須在流通中發生,但又不在流通中發生。 這樣,一個二重的結果產生了。 貨幣的資本化,必須根據商品交換內在的法則來說明,從而,必須以等價物的交換為出發點[38]。當作資本家幼蟲(Kapitalistenraupe)的貨幣所有者,必須依價值購買商品,也必須依價值售賣商品,但在過程的終末,他取出的價值,又不能不比當初投入的價值更大。他由幼蟲變為蝴蝶的發展,必須在流通領域中進行,又必須不在流通領域中進行。這就是問題的條件。「這裡是羅得島,就在這裡舞蹈罷!」 Ⅲ 勞動力的買和賣 轉形為資本的貨幣的價值變化,不能發生在貨幣本身。當作購買手段和支付手段,它不過實現它所購買或所支付的商品的價格。它,在它自己的形態上,不過是凝固的不變的價值量[39]。同樣,這種變化,也不能發生在流通的第二種行為(即商品的再賣)上;因為,這種行為,不過使商品從自然形態;復轉化為貨幣形態。所以,這種變化,必須發生在第一種行為(G——W)所購買的商品上。但又不是發生在這種商品的價值上。因互相交換的,是等價物;商品是依照價值支付的。所以,這種變化,只能發生在商品的使用價值上,換言之,發生在商品的使用上。因為要從一種商品的使用上生出價值來,貨幣所有者必須在流通領域之內,在市場上,發現一種商品,其使用價值,有一種特別的性質,可以成為價值的源泉。那就是,發現一種商品,其現實的使用,將成為勞動的體化,從而成為價值創造。貨幣所有者,就在市場上,發現了這樣特別的一種商品。那就是勞動能力(Arbeitsvermögen)或勞動力(Arbeitskraft)。 我們所謂勞動力或勞動能力,是指肉體力和精神力的總體,它存在於人的身體中,存在於活的人格中,其發動,通常會生產某種使用價值。 但貨幣所有者,要在市場上,發現當作商品的勞動力,必須具備種種的條件。第一,商品交換隻能包含從商品本身性質發生的從屬關係。在這個假定下,勞動力在市場上表現為商品,是因為(且以此為限)它的所有者(有勞動力的人),把它當作商品來讓渡或出賣。但他要把它當作商品來賣,他必須能夠處分它,必須成為勞動力的自由的所有者,換言之,成為人格的自由的所有者[40]。他和貨幣所有者相遇在市場上,必須彼此以平等的商品所有者的資格,發生關係,不過一個當作買者,一個當作賣者。所以,他們在法律上必須是互相平等的人格。並且,這種關係如要繼續,勞動力所有者還只應以一定期間出賣勞動力;因為要是一次賣盡,即等於出賣自己,等於從自由人變為奴隸,從商品所有者變為商品。他,當作一個人,必須不斷地把自己的勞動力,看作是自己的所有物,是自已的商品。這樣,他只能在一定時間內,任買者支配使用。且必須如此,讓渡勞動力,才不致放棄勞動力的所有權[41]。 貨幣所有者要在市場上,遇到當作商品出賣的勞動力,其第二個必要條件,是:勞動力的所有者,不能出賣本人勞動所依以實現的商品,卻只能把那隻存於他本人活身體上的勞動力,直接當作商品來賣。 一個人要能售賣勞動力以外的商品,他自然還須有生產手段。那就是原料,勞動器具等等。沒有皮革,他造不出皮鞋。此外,他還須有生活資料。那就是「未來派的音樂家,」也不能拿未來的生產物,或未完全生產出來的使用價值生活。人類自第一日出現在地球舞台上以來,一直到現今,每一日,都不能不在生產以前,且在生產之際,有所消費。生產物如果是當作商品生產的,它就不能不等到生產以後售賣,且須等到售賣以後,才能滿足生產者的欲望。所以,在生產時間之外,更須加上售賣所必要的時間。 所以,貨幣所有者要使貨幣化為資本,他必須在商品市場上,遇到自由的勞動者。這所謂自由,有二種意義。第一,他必須當作自由的人,可以把自己的勞動力,當作自己的商品。第二,他沒有別種可以賣的商品;那就是,實現勞動力所必要的一切東西,他是自由得一無所有。 為什麼自由勞動者,會在流通領域中,和貨幣所有者遇見呢。這是貨幣所有者所不關心的問題。他是把勞動市場看作商品市場的一個特殊部門。在這裡,這個問題也是我們所不關心的。貨幣所有者在實行上,固執著這個事實;我們在理論上,固執著這個事實。但有一點,是明白的。自然界未曾在一方面,生產貨幣所有者或商品所有者,在他方面,生產只有勞動力的人。這種關係,不是自然史上的關係,也不是一切歷史時代共有的社會關係。那分明是既往歷史發展的結果,是多次經濟革命,全系列古代社會生產組織滅亡所得的產物。 又,我們以上考察的各種經濟範疇,也全皆帶有歷史的痕跡。生產物之商品的存在,必須具備一定的歷史條件。生產物要變成商品,其生產,應該不是為生產者自己生產直接的生活資料。若我們進一步探究,在什麼情形下,生產物會全部(至少是大部分)變成商品,我們就會發覺,那是以一種極特別的生產方法,即以資本主義生產方法(kapitalistischen Produktionsweise)為基礎的,但這種研究,是和商品的分析無關係的。一個社會,雖其所產物品大部分是直接為生產者自己的需要而不變成商品,其社會生產過程,也還沒有完全受到交換價值的支配,但在其內,仍得有商品生產與商品流通。當然,生產物之商品的表現,是以社會分工的發展程度足以使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分裂為必要條件的。那種分裂,是由直接的物物交換開端。不過這樣的分工發展程度,為歷史上許多種經濟社會組織所共有。 再考察貨幣。貨幣的存在,以商品交換已達到一定高度為前提。貨幣或當作商品等價,或當作流通手段,或當作支付手段,或當作貯藏貨幣,或當作世界貨幣。特殊的貨幣形態,將因它這種或那種機能的範圍不同,或相對勢力不等,而指示出,社會生產過程的相異發展階段。但經驗告訴我們,要形成這種貨幣形態,商品流通的比較低級的發展,已經很夠。至於資本,卻不是這樣。它的歷史的存在條件,單有商品流通貨幣流通,還是不夠的。資本僅能在那種地方存在,在那裡,生產手段和生活資料的所有者,在市場上,與售賣勞動力的自由勞動者相遇。這一個歷史的條件,包含一個世界史。所以,資本,從它初出現的時候起,便在社會的生產過程上,劃了一個時期[42]。 現在,我們必須更精密地考察這種特別的商品——勞動力。像別的一切商品一樣,它也有它的價值[43]。但它的價值是怎樣決定的呢? 勞動力的價值,像其他各種商品的價值一樣,是由生產這種特別物品,從而再生產這種特別物品所必要的勞動時間決定的。如果勞動力有價值,它所代表的,便是實現於其中的一定量的社會平均勞動。但勞動力是附屬在活的人身上的。故其生產,也以個人的存在為前提。假定個人是存在的,勞動力的生產,便是他自身的再生產或維持。一個活的人要維持他自身,是不能不有一定量的生活資料的。所以,生產勞動力所必要的勞動時間,可還原為生產這種生活資料所必要的勞動時間,換言之,勞動力的價值,即是維持勞動力所有者所必要的生活資料的價值。但勞動力僅由運用而實現,它是實現在勞動之內的。在勞動力的實現——勞動——中,有一定量的人類筋肉,神經,大腦等等要被支出,故必須再補充。支出的增加,使收入的增加成為必要。[44]勞動力的所有者今日工作了,他必須在明日,以同一的能力條件健康條件,復演同一的過程。所以,他的生活資料量,應能在正常的生活狀態下,把他當作勞動的個人,予以充分的維持。自然的欲望,如營養,如衣服,如燃料,如住宅,隨一國的氣候和別的自然狀況而異。所謂必要欲望的範圍,又和滿足欲望的方法一樣,是歷史的產物,從而,有一大部分,依存於國家的文化程度,尤其是依存於自由勞動者階級所養成的習慣與生活要求[45]。所以,勞動力的價值的決定,和別的商品不同;在這種價值的決定上,含有一個歷史的道德的要素。不過,在一定的國度,在一定的時期,必要生活資料的平均範圍,總是一定的。 勞動力所有者,皆有一日會死。假如他必須繼續不斷地在市場上出現,(這是貨幣不絕化為資本的條件),則勞動力的出賣者,也不能不「像每一種活的個體一樣,由生殖」[46]維持他自己。由消耗死亡而從市場取去的勞動力,至少,要由等數的新勞動力,不斷地予以補充。所以,生產勞動力所必要的生活數據的總和,必須包含補充員——勞動者的兒女——的生活資料。要這樣,這一種特別的商品所有者,才不致在商品市場上消滅。[47] 因要修改一般的人的本性,使其在某勞動部門獲得熟練與技巧,從而變成發展的特殊的勞動力,一定的教育或訓練,無論如何,是必要的。因此,不能不費去某量的商品等價物。教育費之多寡,視勞動力的性質如何複雜而異。就普通勞動力說,這種修養費是極小極小的,但總歸要算在勞動力生產所支出的價值的範圍內。 勞動力的價值,得還原為一定額生活數據的價值。所以,勞動力的價值,與這種生活資料的價值,或生產這個生活資料所必要的勞動量,同其變化。 生活資料的一部分,例如營養料,燃料等等,因每日有新的消耗,故每日須有新的補充。別一些生活資料,例如衣服家具等等。可以經用一個較長的時期,故也僅須在較長的時期內補充。有一些商品,是每日要購買或支付的;有一些商品,是每星期要購買或支付的;還有一些商品,是每季要購買或支付的等等。但無論這種支出的總和,是怎樣在一年內配分,它總歸要由每日的平均收入,來應付。假設生產勞動力每日需要的商品量=A,每星期需要一次的商品量=B,每季需要一次的商品量=C等等,則每日平均=365A+52B+4C+usw/365。假設生產勞動力平均每日所需的商品量,包含六小時的社會勞動,則每日有半日社會平均勞動,實現在勞動力之內;換言之,勞動力每日的生產,必須有半日社會平均勞動。勞動力每日生產所必要的勞動量,形成一日勞動力的價值,或每日再生產的勞動力的價值。若半日社會平均勞動。表現三先令或一台婁爾的金額,一台婁爾便是與一日勞動力價值相應的價格。假如勞動力所有者每日依照一台婁爾的價格,拿它出賣,它的售賣價格,使等於它的價值。依照我們的假設,專心要以貨幣化為資本的貨幣所有者,也支付這個價值。 人(勞動力的擔當者)每日要更新他的生活過程。每日皆須有一定額商品的供給。從生理方面說,他必須有這樣多的生活資料。構成勞動力價值的最終限界或最低限界的,便是此額商品或生活資料的價值。假令勞動力的價格,降到這最低限度以下,那也就是降到它的價值以下。在這場合,勞動力只能在萎縮的形態下去維持和發育,但每種商品的價值,都是由生產品質正常的商品所需要的勞動時間決定的。 勞動力價值的這種決定方法,乃由於事物的自然。認這種決定方法為粗暴,像洛西(Rossi)一樣感嘆,乃是一種極廉價的感傷主義。洛西曾嘆說:「考察能力時,把勞動在生產過程中所需的生活資料,置於度外,實等於考察一個幻影。我們說勞動或勞動能力時,我們是兼指勞動者和生活資料,兼指勞動者和勞動工資。」[48]但說勞動能力不是說勞動,正如說消化能力不是說消化一樣。在消化過程上,除須有健全的胃以外,誰也知道,還須有別的東西。每一個人說到勞動能力,都不會把維持勞動者生存所必要的生活資料,置於度外。這種生活資料的價值,即表現為勞動力的價值。若勞動力不賣出去,它對於勞動者便無用處。如是,勞動力,將會看到一種殘酷的自然的必然。即,他的勞動能力的生產,必須有一定量的生活資料,其再生產,又須不絕有這種生活資料的新的供給。如是,他將和西思蒙第(Sismondi)一樣發現:「勞動能力不出賣……即等於零。」[49] 這一種特別商品——勞動力——的特殊性質,告訴我們,它的使用價值,不與買者賣者間契約的締結,同時實際轉到買者手中。它的價值,像別的商品的價值一樣,在加入流通以前,就決定了;(因為,勞動力的生產,也曾經支出一定量的社會勞動。)但它的使用價值,卻是由以後的力的運用,才成立的。所以,力的讓渡與其現實的運用(那就是勞動力的使用價值的存在),可以在時間上互相分離。有一些商品,它的使用價值由售賣而起的形式上的讓渡,得與其現實的交給購買者的轉移,在時間上分離開。就這一些商品說,購買者的貨幣,通常是當作支付手段。[50]在資本主義生產方法支配的國家,勞動力通常須依照購買契約,運用到一定期間(例如每星期末),方才有給付。所以,在一切場合,都是勞動者把勞動力的使用價值墊支給資本家,勞動者在受到勞動力價格的給付以前,已把勞動力讓給買者消費了。所以,在一切場合,都是勞動者以信用給資本家。這種信用決不是妄想的,資本家破產時,工人應領而未領的工資,就往往會損失。[51]但這不過是偶然的證明。還有一系列較永遠的結果,可作證明[52]。 但無論貨幣是當作購買手段抑是當作支付手段,商品交換的性質,都不會稍有變更。勞動力的價格已由契約確定,不過它像房屋的租價一樣,必須到以後才實現。勞動力是售賣了,不過它的代價,必須到以後才支付。因此,為使這關係能有更純粹的理解起見,我們頂好假定勞動力所有者,在售賣勞動力時,同時即得其約定價格。 現在我們知道,這種特別商品(勞動力)所有者從貨幣所有者那裡受到的價值,是怎樣決定的。貨幣所有者在交換中取得的使用價值,表現在勞動力的現實的應用或其消費過程上。這過程所必須的一切物品,例如原料等等,貨幣所有者已在商品市場上購得了,並已付以充分的價格了。勞動力的消費過程,即是商品和剩餘價值的生產過程。勞動力的消費,像其它各種商品的消費一樣,是在市場或流通領域之外,遂行的。我們且離開這任一事情都在眾目昭彰的情形下進行的喧譁地帶,同貨幣所有者和勞動力所有者,到靜悄悄的生產場所去。那裡大門上掛著「非公莫入」的牌子。在那裡,不僅可以看見資本是怎樣生產,而且可以看見資本是怎樣被生產。貨殖術(Plusmacherei)的秘密,結局是會暴露出來的。 勞動力的買賣,是在流通領域或商品交換領域內進行的。這個領域,實際是天賦人權之真正的樂園。在那裡行使支配的,是自由,平等,所有權,和邊沁(Bentham)。自由!因為這種商品(如勞動力)的買者和賣者,都只聽命於自由意志。他們是以自由人,權利平等者的資格,訂結契約的。契約是一種最後結果,他們的意志,即在此取得共同的合法的表現。平等!因為他們彼此皆以商品所有者資格發生關係,以等價物交換等價物。所有權!因為他們都是處分自己所有的東西。邊沁!因為雙方都只顧自己的利益。使他們聯合併發生關係的唯一的力,是他們自己的利益,他們的特殊利益,他們的私利。每一個人都只顧自己,不顧別人。但就因此,每一個人即按照事物之預定的調和,或按照全知的神的指導,為相互的利益,為共同的福利,為全體的利益,而工作。 庸俗自由貿易論者,曾在單純流通或商品交換的領域,借取觀念,概念,和標準,來判斷資本和工資勞動的社會。我們離開這個領域,似乎就可以看到劇中人的形相的改變了。原來的貨幣所有者,現今變成了資本家,他昂首走在前頭;勞動力所有者,則變成他的勞動者,跟在他後頭。一個是笑咪咪,雄赳赳,專心於事業;一個卻畏縮不前,好像是把自己的皮運到市場去,沒有什麼期待,只期待著刮似的。 * * * [1]以人格的服從及支配關係為基礎的土地所有的權力,和非人格的貨幣的權力,是相對立的。這種對立,可以拿兩句法國諺語來明白表現,即「沒有一塊土地沒有領主」,「貨幣是沒有主人的」。 [2]「我們用貨幣購買商品;我們用商品購買貨幣。」(麥西爾著《政治社會之自然的根本的秩序》第543頁)。 [3]「當一物因要拿來再賣而買時,所用的金額,稱為墊支貨幣;當一物買後不再賣時,我們就可說這個金額是支出了的」。(《斯杜亞全集》斯杜亞氏之子斯杜亞將軍所編,倫敦1801年出版,第1卷第274頁。) [4]麥西爾在前書駁重商主義時曾說,「我們不是為貨幣而交換貨幣」(見前書第468頁)。在一本名為論「貿易」論「投機」的著作中,我們又讀到如下一段話:「一切貿易,都是不同種物的交換。其利益(對於商人的利益?)也即由此種類的差別生出。以一磅麵包交換一磅麵包,是沒有利益可言的。……所以,我們可以拿貿易和賭博比較,賭博便是以貨幣交換貨幣」。(歌爾伯Th. Corbet著《論個人財富的原因與樣式》,又名《貿易和投機的原理》倫敦1841年第5頁。)歌爾白雖不知道G——G(貨幣交換貨幣),不僅是商業資本引為特徵的流通形態,並且是一切資本引為特徵的流通形態,但他仍承認,有一種貿易(即投機)是和賭博一樣有這個形態的。但麥克洛克(MacCulloch)又告訴我們,凡為要賣而行的買,都是投機,從而,把投機和貿易的差別消滅。(麥克洛克《實用商業辭典》倫敦1847年第1058頁。)——阿謨斯特登證券交易所抒情詩人平托(Pinto)還以更素樸的方法,說:「商業是賭博」(這是借用洛克的話),「如果我們的對手是一個窮光蛋,任何東西我們也不能贏到。並且,就令我們結局贏了,我們仍須把利潤的大部分,拿出來再賭」。(《流通與信用論》阿謨斯特登1771年版第231頁。) [5]「資本可分……為原本和利潤,即資本的加額。……不過,在實際上,這個利潤,會立即化為資本,和原本合起來運用」。(恩格斯《國民經濟學批判概觀》,《德法年報》魯格、馬克思合編,巴黎1844年第99頁。) [6]亞里斯多德以Oekonomik(家計)和Chrematistik(貨殖)相對照。他是由前者出發。在家計為一種謀生術的限度內,這種術不過要獲取生活的必需品,或獲取於家於國有用的東西。他說:「真的財富,是由這樣的使用價值構成的。因為,能使生活優裕的東西,其量並不是無限的。但還有第二種謀生術,宜稱為貨殖。在這個範圍內,財富與所有物似乎是沒有限制的。商業(指零賣商業,亞里斯多德所以用此語,因為在這零售商業上,是使用價值占主要地位),不是在本質上,就屬於貨殖的範圍,因為在這種場合,交換就是以他們(買者和賣者)自己必要的物品為限」。所以,他又說,商業原來的形態,是物物交換,然其擴大,卻必致引起貨幣。貨幣發明之後,物物交換就必然發展為商業了。這種商業會反於它原來的傾向,以致於變成貨殖,變成賺錢術。貨殖與家計的區別在這裡;即,「就貨殖說,流通便是富的源泉。貨殖似乎是以貨幣為中心而旋轉的;貨幣成了這種交換的開始和結末。因此,貨殖所求的富,乃是無限的。我們知道,每一種技術,如果它不是達到目的的手段,它本身就是目的,它的目的更是無限的,因為它總想和這個目的接近;反之,如果它只是達到目的的手段,則因它的目的本身就是限界,所以不是無限的。就因此,所以,以絕對富為目的的貨殖,是目的上毫無限制的。家計有限界,貨殖則無。……家計所要的,是和貨幣不同的東西。貨殖所要的,就是貨幣的增加。……這兩種形式本來是互相交錯的。因為把二者混淆,所以,有人以為,無限的保存貨幣,無限的增加貨幣,便是家計的最後目的」。(亞里斯多德《共和論》白克爾版第1篇第8章第9章及以下。) [7]「商品(實指使用價值)不是經商的資本家的目的,……他的最後目的,是貨幣」。(查爾麥斯Th. Chalmers《論經濟學》第2版倫敦1832年第165頁166頁。) [8]「商人對於已經獲得的利潤,是不重視的,因為他無時不想未來的利潤」。(哲諾維西A. Genovesi《市民經濟讀本》1765年庫斯托第編《義大利經濟名著集》近世篇第8卷第139頁。) [9]「難消的利潤熱情,可咒詛的黃金慾念,常常決定資本家的意志」。(麥克洛克《經濟學原理》倫敦1830年第179頁。)不待說,麥克洛克和他的同志雖抱這種見解,但當他們進到理論上的困境(例如生產過剩問題的討論)時,他們卻毫不遲疑,把這些資本家,化為良善的市民,認他們只注重使用價值,渴望皮鞋帽子雞蛋棉紗等等有用物。 [10]「」(救)這個希臘字,恰好表示「貯藏」的意思。英語「to save」也有「救」與「貯」這兩種意思。 [11]「一物在直進時沒有無限性,在循環進行時卻有」。(加里安尼《貨幣論》第156頁)。 [12]「構成資本的,不是物質,而是物質的價值。」(薩伊著《經濟學》巴黎第3版1817年第1卷第429頁。) [13]「用在生產目的上的通流手段(!)便是資本」。(瑪克里奧著《銀行業的理論與實際》倫敦1855年第1卷第1章。)「資本即是商品」。(詹姆士•穆勒著《經濟學要論》倫敦1821年第74頁。) [14]「資本便是會自行增殖的永久的價值」。(西斯蒙第《新經濟學原理》巴黎1819年第1卷第88頁89頁。) [15]「交換是一件奇妙的事,交換的雙方都常常有利益」。(斯特杜《意志及其效果論》巴黎1826年出版第86頁。)此書後改名《經濟學》出版。 [16]麥西爾前書第544頁。 [17]「二個價值中,一個是貨幣呢,還是兩個都是普通商品呢,那是完全沒有關係的」。(麥西爾前書第543頁。) [18]「決定價值的,不是締約的當事人,在沒有締約以前,價值就經決定了」。(勒•德洛尼《社會的利益》第906頁。) [19]加里安尼《貨幣論》,庫斯托第編近世篇第4卷第244頁。 [20]「當有外部的事情,使價格提高或減落時,交換將於交換當事人的一方不利;從而,平等的關係被侵犯了;但其侵犯,是上述諸種原因的結果,決不是由交換引起的。」(勒•德洛尼《社會的利益》第904頁。) [21]「就本來的性質說,交換是平等的契約,是在一個價值和一個相等的價值之間進行的。所受的既與所給的相等,那當然不是任何一方致富的手段」。(勒•德洛尼前書第903頁。) [22]康狄亞克《商業與政府》(1876年)德爾與莫利那裡版(Molinari)編《經濟雜纂篇》巴黎1847年第267頁291頁。 [23]勒•德洛尼回答他朋友康狄亞克的話,很適當。他說:「在一個發展的社會內,這樣的過剩部分是沒有的。」同時他又諷刺他話:「當交換者雙方以同樣少東西交換同樣多東西的時候,他們的所得就沒有差異了。」就因為康狄亞克對於交換價值的性質,連極淡漠的概念也沒有,所以羅雪爾教授先生便選他,來證明他自己的幼稚的概念。(見羅雪爾著《國民經濟學原理》第3版1858年。) [24]牛曼(S. P. Newman)《經濟學要論》安多華與紐約,1835年第175頁。 [25]「提高生產物的名義價值,……不能使賣者變為富有。……以賣者的資格,他固將由此得到利益,但這種利益,他必須以買者的資格費去。」(《國富之基本原理》倫敦1797年第66頁。) [26]「如果我們必須以值24里佛爾的某物,換18里佛爾,那我們用這18里佛爾購買物品時,這18里佛爾也能換得值24里佛爾的東西。」(勒•德洛尼《社會的利益》第89頁。) [27]「任何賣者也不能習常把商品提高價格來賣,除非他情願購買他人商品時,也支付較高的價格。反之,為相同的理由,任何購買者也不能習常以特廉的價格購買商品,除非他售賣商品時,同意接受同樣低廉的價格。」(麥西爾前書第555頁。) [28]托倫斯著《財富生產論》倫敦1821年第349頁。 [29]「利潤由消費者負擔的思想,不待說,是全然不合理的。誰是消費者呢?」(蘭塞G. Ramsay《財富分配論》愛丁堡1836年第183頁。) [30]「當某一個人的商品沒有人需要時,馬爾薩斯先生會勸他先付錢別人,叫別人用這個錢,來買他的商品麼?」這是一位憤怒的里嘉圖學徒,向馬爾薩斯提出的質問。馬爾薩斯和他的學徒查爾麥斯,在經濟學上,是讚美購買者或消費者階級的。參看《馬爾薩斯需要學說消費學說的研究》(倫敦1821年第55頁。) [31]「特斯杜雖然是(或者就因為是)法國學士院會員,但他所持的見解正好相反。依他說,產業資本家所以能賺到利潤」,是因為「他們的物品的賣價,比生產物品所費的成本更高。他們賣給誰呢?第一,他們是互相買賣的。」(前書第239頁。) [32]「二相等價值的交換,不會增加也不會減少社會現有的價值總和,二不等價值的交換,……也不會在社會價值總和上,引起任何的差異。那不過取出社會一部分人的財富;加到別一部分人的財富中去。」(薩伊《經濟學》第Ⅱ卷第443頁以下。)薩伊自己對於這個命題的結果,不待說是全不注意的。但他這個命題,幾乎是依照字面,採用重農主義派的主張。我們還有一個證據,證明薩伊先生,曾怎樣利用當時幾乎被人忘記的重農主義派著作,來增加他自己的「價值。」薩伊的最有名的命題「我們以生產物購買生產物,」(前書第Ⅱ卷第441頁),也不過是仿效重農主義派的。重農主義的原本是:「生產物僅以生產物支付。」(見勒•德洛尼《社會的利益》第899頁。) [33]「交換不會給生產物以任何價值。」(惠蘭F. Wayland《經濟學要論》波士頓1853年第168頁。) [34]「在不變的等價原則下,商業是不可能的。」(奧普特克G. Opdyke《經濟論》紐約1851年第69頁。)「在真實價值和交換價值之間,有一種差別。這種差別的根柢是;一物的價值,和當作該物代價而在商業上給予的所謂等價,是不等的,換言之,這所謂等價,其實不是等價。」(恩格斯《國民經濟學批判概說》第96頁。) [35]佛蘭克林全集,斯巴克士版第Ⅱ卷第376頁《幾種待考校的關於國家財富的論旨》。 [36]亞里斯多德《共和國》第10章。 [37]「在通常的市況上,利潤不能由交換得到。如果它不是已經存在,則在交易之後也不存在。」(蘭塞前書第184頁。) [38]以上的說明,使讀者可以省悟,我們說這句話的意思是,那怕商品價格和商品價值相等,資本形成也是可能的。資本的形成,不能由商品價格和商品價值的不一致來說明。若價格果真與價值不一致,我們得先將前者還原為後者。換言之,我們必須視這種不一致是偶然的,把它擱在問題外面。要這樣,以商品交換為基礎的資本形成的現象,才能在純粹形態上把握,不致於把與問題本身無關的附帶事情插進去,妨礙我們的觀察。並且,我們知道,這種還原,決不單是一種科學的手段。市場價格是不斷動搖,不斷騰落的,但此等騰落,將互相抵消,還原為平均價格,並以此為它們的內部規准。在每一種包含長時間的企業上,商人和產業家,都以平均價格為導星。他們知道,如果觀察一個較長的時間全部,則商品既不在其平均價格之上出售,也不在其平均價格之下出售,卻是依照平均價格出售。如果他們能夠超越個人的利害來觀察,他們一定會依照如次的形式,表現資本形成的問題。——在價格依平均價格來規定,那就是,結局依商品價值來規定時,資本怎樣能夠成立?我說「結局」,因為,平均價格,並非如亞當•斯密、里嘉圖等人所信,直接與商品價值量相一致的。 [39]「在貨幣形態上……資本是不產生利潤的。」(里嘉圖《經濟學及賦稅之原理》第267頁。) [40]在各種關於古代的辭書中,我們可以發現一種無意義的事。依其記載,在古代世界,資本就已經充分發展了。依他們說,古代所沒有的,不過是自由勞動者和信用制度。摩姆孫(Mommsen)在其所著《羅馬史》中,對這點也有不少錯誤。 [41]因此,各國的法律,都確定勞動契約的最高限。在自由勞動占優勢的地方,法律皆規定解除契約的條件。在各國,尤其是在墨西哥(在美國南北戰爭以前,墨西哥割讓給美國的領土,是如此,庫奢革命以前,多瑙河流域諸地,也是如此),奴隸制度是在抵債勞動(Peonage)的形態下,隱蔽住的。約定以勞動為代價的借債,會一代一代傳下去,以致在實際上,不僅個別勞動者,要成為別人和他的家庭的財產,他們的家人也要這樣。墨西哥大總統鳩亞勒茲(Juareg)把這種抵債勞動廢止了,替位的皇帝瑪克西米里安(Maximilion)再以敕令恢復之。華盛頓會議,很適當地,指斥這個敕令,是奴隸制度在墨西哥的再興。黑格爾也說:「我精神上肉體上的特別的熟練和活動能力,……可以在限定的時間內,讓渡給他人使用;因為,賴有這種限定,這種種熟練和能力,方才和我的全體,保持一種外的關係。然若我把我的因勞動而具體化的時間全部和我的生產全部讓渡於人,我就把我的實體,換言之,把我的一般活動性和現實性,我的人格性,變作別人的財產了。」(黑格爾《法律哲學》柏林1840年第104頁第67節。) [42]資本主義時代的特徵是,勞動力成為勞動者自己所有的商品;從而,他的勞動,也成為工資勞動。他方面,勞動生產物的商品形態也就是從這時起普遍化的。 [43]「一個人的價值,像一切別的物的價值一樣,和他的價格相等;那就是和他的能力被使用時的代價相等。」(霍布士Th. Hobbes《里維坦》見摩勒斯偉編全集版倫敦1839年——1844年第3卷第76頁。) [44]古羅馬的Villicus(農業奴隸的監督者),就因「工作更輕巧,所以得較小的報酬。」(摩姆孫《羅馬史》第1卷第2版柏林1856年第810頁。) [45]參看松吞(W. Th. Thornton)著《人口過剩及其救治》倫敦1846年。 [46]配第。 [47]「勞動的自然價格,……由一定量必需生活品享樂品構成。依照一國的氣候習慣,要維持勞動者,維持勞動者的家庭,使其能在市場上保持勞動的供給,不致減少,這一定量的生活品享樂品,乃是必需的。」(托倫斯《對外穀物貿易》倫敦1815年第67頁。)勞動一辭,在這裡,是不當地,用來代替勞動力。 [48]洛西《經濟學教程》布魯塞1842年第370頁。 [49]西斯蒙第《新經濟學原理》第1卷第112頁。 [50]「勞動者出借他的勤勞。」說這句話之後,斯托齊(Storch)又機警地說:「不過,除損失工資外,……勞動者不冒任何的險。……他是不出任何物質的。」(斯托齊《經濟學教程》彼得堡1815年,第2卷第37頁。) [51]「一切的勞動,都是在成就以後,才有給付的。」(《需要學說消費學說的研究》第104頁。)「商業信用,是從這時候開始的;在這時候,筋肉勞動者(生產的第一個創造者),因有儲蓄之故,已能等候到一星期之末,二星期之末,一月之末,或一季之末,才來領取他的勞動的工資。」(甘尼爾《經濟學體系》第2版巴黎1821年第2卷第150頁。) [52]舉一個例。在倫敦有二種麵包業者。一種以「實足價格」出售,那就是依照充分的價值售賣麵包;一種是以「不足價格」出售,那就是在價值以下售賣麵包。後一種,在麵包業者總數中,占3/4強。(參看調查委員托勒門希爾H. S. Tremenheere關於麵包工人糾紛的報告倫敦1826年)。幾乎沒有例外的,這種以「不足價格」售賣的人,都用各種方法,把明礬,石鹼,珍珠灰,石膏粉,德貝石粉,以及像似富有滋養分的東西,混和進去。(參看上述藍皮書;並參看1855年委員會關於麵包摻假的報告;還可以參看哈塞爾Dr. Hassals醫生《被發覺了的摻假》一書,第2版,倫敦,1862年。)戈登爵士(Sir Gorden)曾在1855年委員會中陳述,「摻假的結果,有許多每天只吃兩磅麵包的貧民,實際不能有必要營養料的1/4;不用說健康上所受的有害的影響了」。依託勒門希爾說(見前述報告第48頁),勞動階級中雖大部分明知摻假的事,但仍有一大部分,情願把明礬石粉等等,當作麵包的一部分來購買。他們所以如此的原因是,他們不得不由麵包店或雜貨店,買這種麵包。因為,勞動者必須到星期之末,才有工資收入,從而,他們家中一星期所消費的麵包的價錢,也必須到星期之末支付。托勒門希爾還引述證人的話說:「這種摻假麵包的製造,專為供應這種賣買,這已成為一個周知的事實。」在英格蘭許多農業區域,尤其是在蘇格蘭許多農業區域,工資是半月支付一次,或一月支付一次的。支付的期間既這樣長,農業勞動者就非賒買不可了。因此,他不得不支付較高的價格,且在事實上,只有到能夠賒買的店去買。例如在威爾茲州的浩寧漢地方。在那裡,工資是每月支付一次的,因此,在別處可以用1先令10便士買到一石的麵粉,在那裡,竟賣到2先令4便士。(樞密院醫官關於公共衛生的第6報告1864年第264頁。)勃斯勒和基爾瑪諾克(蘇格蘭西部)的木版印刷工人,曾在1853年,由一次罷工,才把每月支付工資一次的辦法,改為每兩星期支付一次。(工廠監督專員報告1853年10月31日第34頁。)英國煤礦主人慣用的方法,還更可說明勞動者所給於資本家的信用。在那裡,煤礦工人到一月之末,才受到工資,而在其間,如工人要求預付工資,礦主通常是給他以商品,其所記價格,通常是在市場價格之上的。(那就是所謂Trucksystem即以貨物抵償工資制度。)又,「煤礦主人還有一個常用的辦法,是每月支付工資一次,但每星期之末,墊支現錢給工人。這種現錢,是在礦主開的雜貨店(Tommy shop)交付的。工人一隻手受錢,又一隻手把錢支出。」(童工委員會第三報告倫敦1864年第38頁第19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