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論 · 第一篇 商品與貨幣
第一章 商 品
Ⅰ 商品的二因素——使用價值與價值(價值實體與價值量)
資本主義生產方法(Kapitalistische Produktionsweise)支配著的社會的財富,表現為「龐大的商品堆集」[1],而以單個的商品(Ware)為元素形態(Elementarform)。所以,我們的研究,必須從商品的分析開始。
一個商品,首先就是我們外界的一個對象,它有許多性質(Eigenschaft),可以滿足人類的某種欲望。這種欲望無論性質如何,(比方說,無論是從胃臟起,抑是從幻想生,)都是一樣的[2]。這物是怎麼滿足人類欲望呢?是直接當作生活資料(換言之,系當作享受的對象)或是間接當作生產手段呢?我們在這裡也是無需過問的。
每一種有用物,如鐵、紙,等等,都可從二重見地去觀察,即質(Qualität)的方面與量(Quantität)的方面。每一種有用物,都是許多性質的集合體,故可在種種方面有效用。發現這種種方面,從而發現有用物的種種效用,是歷史的工作[3]。為此等有用物的分量發現社會公認的尺度,也是這樣。商品尺度的多種多樣,一部分由於所測量的對象有多種多樣的性質,一部分也由於因襲的習慣。
物的效用,使那物成為一個使用價值(Gebrauchswert)[4]。但這個效用,決不是浮在空中的。它是受商品體的性質限制著的,故離商品體,即不存在。像鐵、麥或金剛石那樣的商品體,都是一個使用價值,一種財貨。商品體的這種資格,是和人類占有其效用時所必需的勞動量無關係的。我們考察使用價值時,常常假定它有一定的量,例如表幾打,布幾碼,鐵幾噸。商品的使用價值,供給一種專門學問的材料,那就是商品學[5]。又使用價值僅由使用或消費而實現的。社會形態無論是怎樣,豐富的物質內容總是由使用價值構成的。在我們現今考察的社會形態中,使用價值同時又是交換價值(Tausch wert)之物質的擔當者。
交換價值,最先表現為一種使用價值與他種使用價值相交換之量的關係或比例[6],這種關係是因時因地而不絕變化的。所以,交換價值好像是偶然的,是純然相對的。說商品有內在的交換價值(固有價值),似乎是矛盾的[7]。但我們且更周密地,討論一下這個問題。
一定的商品,例如一卡德小麥,可與x量的鞋油,y量的絲,z量的金等等相交換——總之,可以用種種比例,與其他各種商品相交換。所以,小麥有許多交換價值,不只有一個。x量的鞋油,y量的絲,z量的金等等,既各代表一卡德小麥的交換價值,所以x量的鞋油,y量的絲,z量的金等等,必定也可以互相交換,必定也有相等的交換價值。所以,第一,一種商品的各種有效的交換價值,表示一種等一物;第二,交換價值一般只是某物的表現方式或現象形態,這某物含於其中,但可與其區別。
拿兩種商品來說,例如小麥與鐵。無論它們的交換比例如何,這比例總可由一個等式來表示。在這個等式中,一定量小麥與若干量鐵相等,例如1卡德小麥=x百磅鐵。這個等式有什麼意義呢?它告訴我們,在這兩種不同的東西裡面,即一卡德小麥和x百磅鐵中,存有等量的某種共通物。故此二者,必等於既非小麥也非鐵的某第三者。小麥與鐵,只要同時是交換價值時,必定可以同樣還原為這第三者。
一個簡單的幾何學的例,可以把這點說明。因要確定並比較諸直線形的面積,我們把諸直線形分成三角形。但三角形的面積,又還原為全然與三角形不同的東西,換言之,還原為底乘高之積之1/2。同樣,諸商品的交換價值,也定然可以還原為一種共通物,它們各代表這共通物的多量或少量。
這共通物,不能是商品之幾何學的,物理學的,化學的,或任何種自然的性質。物體的性質,只在它們使商品有用,從而使商品成為使用價值的時候,才叫我們考慮。並且,在他方面,諸商品的交換關係仍是以其使用價值的抽象為顯著特徵。只要比例適當,一個使用價值和別個使用價值完全是一樣的。或如老巴賁(Barbon)說,「如果價值相等,一種商品和別種商品是一樣好的。價值相等的東西,是沒有差別或區別的。」[8]當作使用價值,各種商品是異質的;但當作交換價值,它們只是異量,不包含一個使用價值的原子。
把商品體的使用價值置若無睹時,商品體就只留下一種性質了。那就是,它們都是勞動生產物(Arbeitsprodukten)。但連勞動生產物,也在我們手中,起了一個變化,我們把勞動生產物的使用價值抽象,同時也就把使勞動生產物成為使用價值之物質成分和物質形態抽象了;它將不復是桌子,不復是房子,不復是紗,不復是任何有用物。一切可感覺的屬性都消失了。它不能視為是木匠勞動的生產物,泥水勞動的生產物,紡績勞動的生產物,或任何確定的生產勞動的生產物。勞動生產物的有用性質不見了,表現在此等生產物內的勞動的有用性質,和勞動的具體形態,也不見了。它們不復彼此區分,卻還原為同一的人類勞動,抽象的人類勞動(gleiche menschliche Arbeit, abstrakt menschliche Arbeit)。
現在,我們且考察勞動生產物的這個剩餘。那不外是同一的非物質的對象,不外是無差別的人類勞動的凝結。而人類勞動又不外是人類勞動力(Arbeitskraft)的支出,而不問其支出的形式。所以,此等物不過告訴我們,在它們的生產上,曾支出人類勞動力,有人類勞動蓄積於其中。此等物,當作它們所同有的社會實體之結晶時,它們便是價值(Werte)——是商品價值(Warenwerte)。
在商品的交換關係(Austauschverhältnis)上,商品的交換價值,在我們看來,似乎完全與它們的使用價值無關。若實際把勞動生產物的使用價值抽象,我們就得到了剛才所說的那樣的價值。所以,表現在商品交換關係或交換價值上的共通物,便是它們的價值。我們的研究將會說明,交換價值是價值之必然的表現方式或現象形態。但現在,我們先把這個形態撇開,來考察價值的性質。
一個使用價值或財貨所以有價值,完全是因為有抽象的人類勞動,對象化或物質化於其中。然則,價值量如何測定呢?由其中所含的勞動(形成價值的實體)量去決定。但勞動量以勞動時間(Arbeitszeit)測定,勞動時間又以時日等等測定。
如果商品的價值,由其生產所支出的勞動量決定,或許有人會以為,勞動者越是懶惰越是不熟練,他的商品將越是有價值了,因其生產所必要的勞動時間將越多。但形成價值實體的勞動,是等一的人類勞動,是同一的人類勞動力的支出。社會的總勞動力,表現為商品全體的價值的,雖由無數個勞動力構成,但在此,它是被看作一個同一的人類勞動力的。不論哪一個人,只要他的勞動力有社會平均勞動力(geesllsch aftlichen Durchschnitts-Arbeitskräfte)一樣的性質,且當作社會平均勞動力來作用,換言之,只要他的勞動力生產一個商品所必要的勞動時間,不比平均所必要或社會所必要的勞動時間(die in Durchschnitt notwendige oder gesellschaftlich notwendige Arbeitszeit)更多,它便是同一的人類勞動力。社會所必要的勞動時間,即是在社會標準的生產條件(produktionsbedingungen)下,用社會平均的勞動熟練程度與強度,生產一個使用價值所必要的勞動時間。英吉利採用蒸汽織機的結果,一定量的紗織成布所必要的勞動時間,也許減少了一半。英吉利的手織工人,固然還需要同從前一樣多的勞動時間,但他1小時個人勞動的生產物,現今既不過表示1/2小時的社會勞動,故其價值也降落,而等於從前的一半。
由此可知,社會必要的勞動量,或生產一個使用價值社會所必要的勞動時間,決定使用價值的價值量[9]。就這個關係說,各個商品,都是同種商品的平均的樣品[10]。含有等量勞動或能在同一勞動時間內生產的諸種商品,有相同的價值量。一商品的價值,對於他一商品的價值的比例,等於一商品生產所必要的勞動時間,對於他一商品生產所必要的勞動時間的比例。「當作價值來看,一切商品,都只是凝固的勞動時間的一定量。」[11]
一種商品,如其生產上必要的勞動時間不變,其價值量也不變。但生產所必要的勞動時間,隨勞動生產力(produktivkraft der Arbeit)而變化。勞動生產力,取決於多種事情,就中,如勞動者熟練的平均程度,如科學及其技術應用的發展程度,如生產過程的社會結合,如生產手段的範圍及作用能力,如諸種自然狀況。比方說同量勞動在豐年表現為8斗小麥,在凶年或將僅表現為4斗。同量勞動,從豐礦,可以比從貧礦,採得更多的礦石。金剛石絕少在地面上出現,平均的說,發現金剛石,必須支出大量的勞動時間。所以,金剛石的僅小量,表示著多量的勞動。哲科布(Jacob)曾猜想,金也許從來不曾按照充分的價值來售賣。這個疑問,尤其可以適用到金剛石上來。依愛先微格(Eschwege)說,以1823年為止的過去80年間,巴西各金剛石礦山的總產額,比同國砂糖咖啡栽培業一年半的平均生產物的價格還不如,雖然金剛石代表著更多的勞動,從而代表著更多的價值。假使礦山更豐饒起來,以致同量勞動表現為更多的金剛石,金剛石的價值就會減低。用少量勞動將炭素化為金剛石的試驗一旦成功,它的價值也許會降落,以致跌到磚瓦的價值以下。總之,勞動生產力愈大,則生產一種物品所必要的勞動時間愈少,結晶於該物品內的勞動量愈小,該物品的價值也愈小。反之,勞動生產力愈小,則生產一種物品所必要的勞動時間愈多,該物品的價值也愈大。所以,商品的價值量與實現在商品體內的勞動的量成正比例,與實現在商品體內的勞動的生產力成反比例。
有使用價值之物,可以無價值。對人類有效用但非起源於勞動之物,便是這樣。空氣,處女地,自然草地,野生林木等等,皆其例。有效用又為人類勞動生產物之物,可以不是商品。以自身勞動生產物滿足自身欲望的人,即是只創造使用價值,而不創造商品。要生產商品,他不僅要生產使用價值,且還要生產為他人的使用價值——即社會的使用價值(Gebrauchswert für andre, gesellschaftlichen Gebrauchswert)。(單是說「為他人」,還是不夠的。中世的農民,為封建領主生產年貢的穀物,為僧侶生產什一稅的穀物,這種穀物雖是為他人創造的,但不是商品。要成為商品,生產物必須由交換移入他人手中,對於他,成為使用價值)[12]。最後,任一物,若不是有用物,必不能有價值。如果它是無用的,則其中所含的勞動也是無用的。這種勞動不算作勞動,故不形成價值。
Ⅱ 在商品中表現的勞動的二重性
最近一看,商品的表現為一個二重物(Zwieschlächtiges)——使用價值與交換價值。以下,我們又會明白,勞動也有二重性,因為,在它表現為價值時它所有的特徵,與創造使用價值的勞動的特徵,是不同的。對於商品中包含的勞動的二重性,我是第一個予以批判的論證的人[13]。因為這一點是經濟學的理解的樞紐,故須更詳盡地說明。
任取二種商品,例如1件上衣和10碼麻布。假定前者的價值二倍於後者。所以,如果10碼麻布=W,1件上衣=2W。
上衣是一個使用價值,可以滿足一種特殊的欲望。其生產須依特種的生產活動。這種生產活動,是由其目的,其動作方法,其對象,其手段,及其結果而定的。其效用由其生產物的使用價值來表示的勞動,換言之,使生產物成為一種使用價值的勞動,我們姑稱之為有用勞動(nützliche Arbeit)。從這見地,我們只考察它的有用的效果。
上衣與麻布是兩種性質不同的使用價值;同樣,二者存在之所依的勞動——裁縫勞動與織物勞動——也是性質不同的。這二種物品,如果不是性質不同的使用價值,不是性質不同的有用勞動的生產物,便不能當作商品來互相對待。上衣不與上衣交換,同一的使用價值不與同一的使用價值交換。
不同種使用價值或商品體的總和,表現為不同種有用勞動的總和。這種種有用勞動,得分為門,科,屬,種,亞種,與變種,而成為社會分工(gesellschaftliche Tèilung der Arbeit)。社會分工是商品生產的存在條件;不過,商品生產不是社會分工的存在條件。在印度古代的共同社會中,有社會分工,然其生產物不成為商品。再用一個比較近的例。在每一個工廠內,勞動皆有系統的分配,但這種分工,也不以勞動者互相交換個人的生產物為媒介。只有各自獨立而不相依賴的私人勞動,其生產物,才當作商品,而互相對待。
要之,在每一商品的使用價值中,皆包含某種有目的的生產活動或有用勞動。諸使用價值,倘若不是其中所含的有用勞動,各有不同的性質,就無論如何不能當作商品,而互相對待。在生產物皆採取商品形態的社會內,換言之,在商品生產者的社會內,各個生產者為各自利益而獨立進行的有用勞動,是性質不同的。這種性質上的差別,發展成為一個複雜的體系——即社會的分工。
上衣無論是由裁縫自己穿,抑是由他的顧客穿,它總是當作一個使用價值。同樣,上衣與生產上衣的勞動的關係,也不因裁縫勞動成為一種特殊職業,成為社會分工上一個獨立部門,便發生變化。在人類有穿衣服的欲望的地方,在還沒有一個人變成專業的縫師以前,人類就縫了幾千年的衣裳,但上衣和麻布的存在,卻和各種非天生的物質財富要素一樣,不能缺少某種特殊的有目的的生產活動。這種活動,使某種自然物質適合於某種人類欲望。所以,當作使用價值的形成者,當作有用勞動,勞動在任一社會形態中皆是人類的生存條件;這是一個永久的自然的必然(Naturnotwendigkeit),沒有它,人與自然間將無物質的交換,也就無人類生活。
上衣麻布等等使用價值,簡言之,那種種商品體,皆是二要素的結合,即自然物質與勞動。把上衣麻布等物中含有的各種有用勞動的總和除去,總有一個不借人力而天然存在的物質基體,遺留下來。在生產過程上,人只能跟著自然來做,那就是只能改變物質的形態[14]。不只如此,改變物質形態的勞動,也還不斷受自然力的幫助。所以,勞動不是它所生產的使用價值的唯一源泉,換言之,不是物質財富的唯一源泉。威廉•配第(William Petty)說得好,勞動是物質財富之父,土地是其母。
在此,請由當作使用對象的商品,進而論商品的價值。
按照我們的假定,上衣的價值是二倍於麻布。但這只是量的差異,在這裡,還是和我們沒有關係的。我們且記著,如果一件上衣的價值二倍於10碼麻布,20碼麻布就與1件上衣有同樣大的價值了。當作價值,上衣與麻布是同一實體構成的東西,是同種勞動的客觀的表現。裁縫勞動與織物勞動是性質不同的勞動。但同一人縫衣而兼織布的社會狀態,不是沒有;在這場合,這兩種不同的勞動方法,只是同一個人的勞動的變形,不是兩個人專門的固定職業。這好比,同一裁縫工人,今日縫1件上衣,明日縫1條褲子。那隻假定一個人的勞動的變化。再者,我們一看又知道,在資本主義社會中,依照時時變化的勞動需要(Arbeitsnachfrage),會有一定部分的人類勞動,在此時取得裁縫勞動的形態,在彼時取得織物勞動的形態。這變化,勞動的形態變化,當然會遇到阻礙,但有時不得不然。如果我們把生產活動的定性,從而把勞動的有用性質置於度外,則生產活動的本質,不外是人類勞動力的支出(verausgabung Menschlicher Arbeit kraft)。裁縫勞動與織物勞動,雖然是性質不同的生產活動,但都是人類腦髓,筋肉,神經,手等等的生產的支出,在這意義上,都是人類勞動。二者僅為人類勞動力的兩種不同的支出形態。當然,人類勞動力,在能以某種形態支出以前,必已有某程度的發展。但商品價值所表示的,是單純的人類勞動,是人類勞動一般的支出。在將軍或銀行家演著重要節目的資產階級社會中,單純的人,演不重要的節目[15],單純的人類勞動,也是這樣。那是單純勞動力的支出,平均的說,普通人雖不會特別發展他的能力,在他的生理的有機體中,也是存有這種勞動力的。這是不錯的,單純的平均勞動(Die einfache Durchschnittsarbeit)是國與國不同的,是這文化時期與那文化時期不同的。但在一定的社會內,它卻是一定的。複雜勞動只被看作是強化的或倍加的單純勞動。所以,小量的複雜勞動,會與大量的單純勞動相等。依經驗所詔示,這種換算也是常常發生的。一種商品,儘管是最複雜的勞動的生產物,但其價值,卻使它和單純勞動的生產物相等,使它只表示一定量的單純勞動[16]。以單純勞動為尺度單位,則各種勞動換算為單純勞動的比例,是由生產者背後的社會過程確定的,所以,好像是由習慣確定的。以下,為簡單計,我們就把各種勞動力看作是單純勞動力,以省換算之勞。
把上衣和麻布當作價值考察時,它們的使用價值的差異就被抽象了。同樣,就此等價值所由代表的勞動考察時,裁縫勞動與織物勞動的有用形態的差異也被抽象了。上衣與麻布這兩種使用價值,是有一定目的的生產活動與布或與紗之結合;反之,上衣與麻布這兩種價值,卻是等質的勞動凝結物(Arbeitsgallerten)。同樣,包含在價值中的勞動所以為勞動,也不是因為它和布或和紗發生了生產的關係,卻是因為它是人類勞動力的支出。裁縫勞動與織物勞動是上衣與麻布這兩種使用價值的形成要素,因為這兩種勞動是異質的,但它們是上衣與麻布這兩個價值的實體,卻是因為它們的特殊性質已被抽象,因為它們有相同的性質,即人類勞動的性質。
不過,上衣與麻布不單是價值一般,並且是定量的價值。按照我們的假定,1件上衣的價值,是2倍於10碼麻布的價值。其價值量的差異,從何而來呢?那是由於這種事實,麻布所含的勞動,只有上衣所含的一半。從而勞動力的支出時間,在後者的生產上,必須倍於前者。
當作使用價值看,商品內含的勞動,只從質的方面被考察。當作價值量看,商品內含的勞動,須先還原為純粹的單純的人類勞動,而只從量的方面加以考察。在前一場合,是勞動「如何」或「為何」的問題;在後一場合,是勞動「多少」或「時間多長」的問題。商品的價值量,既只表示其中所含勞動的量,所以,依照一定的比例,一切商品將會有同樣大的價值。
如果生產1件上衣所必要的種種有用勞動的生產力是不變的,上衣的價值量,將隨上衣件數一同增加。如果1件上衣表示x日勞動,2件上衣就表示2x日勞動,以下可依此類推。且假定1件上衣生產所必要的勞動時間加倍了,或減半了。在加倍的場合,1件上衣的價值,將等於從前2件上衣的價值。在減半的場合,2件上衣的價值,將等於從前1件上衣的價值。上衣的效用,現在是和從前相同,其所含有用勞動,現在是和從前有相同的品質。但其生產所支出的勞動量變化了。
使用價值的量的增加,即是物質財富的增加。2件上衣,比1件多。2件上衣可以供二人穿,1件上衣只能供一個人穿。但物質財富的量增加時,價值量可以同時減少。這種對立的運動,是由勞動的二重性引起的。生產力當然只指有用的具體的勞動之生產力;在事實上,它也只規定有目的的生產活動,在一定時間內,有怎樣的作用程度。所以,有用勞動,將比例於其生產力的增減,成為豐富的或貧弱的生產物源泉。但這種生產力的變動,不會影響那表現為價值的勞動。生產力既然是屬於具體的有用的勞動形態的,它當然和表現為價值的勞動,沒有關係;因為在這場合,我們已經把它們的具體的有用的形態抽象了。生產力無論怎樣變化,同一勞動在同一時間內所提供的價值量,是不變的。但同一勞動在同一時間內所提供的使用價值量,卻將因而不等;生產力增大,則增加;生產力減少,則減少。生產力的變化,如足以增加勞動豐度,從而增加勞動所生產的使用價值量,並縮短這較大量使用價值的生產所必要的勞動時間總和,它也就會減少這較大量使用價值的價值量;反之,亦然。
從一方面看,一切勞動,就生理學的意味說,都是人類勞動力的支出。它,當作同一的或抽象的人類勞動,便形成商品價值。從他方面看,一切勞動,都是人類勞動力在特殊的合目的的形態上的支出。它,當作具體的有用的勞動,便生產使用價值[17]。
Ⅲ 價值形態或交換價值
(Die Wertform oder der Tauschwert)
商品是以鐵、麻布、小麥等等使用價值或商品體的形態,出現於世間的。這是它們照常有的自然形態。它們是商品,卻僅因為它們是二重物,既是使用對象,同時又是價值相當者(wertträger)。所以,必須有自然形態(Naturalform)與價值形態(Wertform)的二重形態,它們才表現為商品,才有商品的形態。
商品的價值對象性(Wertgegenständlichkeit),和瞿克萊夫人(Dame Quickly)不同的一點,就在於我們不知道能在哪裡捉到它。商品的價值對象性,與商品體的感性的粗糙的對象性,正相反對,它不包含一個自然物質的原子。無論我們怎樣翻檢一個商品,它,當作價值物(Wertding),仍是不能把握。但我們且記著,商品在表現同一的社會單位(即人類勞動)時,才有價值對象性。它們的價值對象性,既純然是社會的,則很明了,這對象性也只能表現在商品與商品的社會關係上。我們要探索這背後隱藏的價值,實際也須從商品的交換價值或交換關係出發。現在,我們必須回來討論這個價值的現象形態(Erscheinungsform des Wertes)。
每個人,至少,都知道商品有一個共通的價值形態——貨幣形態(Geldform)——與其使用價值的雜多的自然形態,顯然反對。但我們現在要做的工作,資產階級經濟學是從未嘗試過的。那就是發現這貨幣形態的起源,探尋商品價值關係所包含的價值表現,是怎樣從最單純最不可感覺的姿態,發展到最迷人視覺的貨幣形態。這樣,貨幣的謎,將會同時消滅。
最單純的價值關係,明顯是一種商品與別一種商品(不問是哪一種)的價值關係。所以,二種商品間的價值關係,為其中一種商品,提示了最單純的價值表現(Wertusdruck)。
A 單純的,單一的,或偶然的價值形態
(Einfache, Einzelne, oder Zufällige Wertform)
X量商品A=y量商品B, 即是
X量商品A值y量商品B。 例如
20碼麻布=1件上衣, 即是
20碼麻布值1件上衣。
1.價值表現的二極:相對價值形態與等價形態
一切價值形態的秘密,潛伏在這單純的價值形態中。故其分析,是我們最感困難的。
在這裡,種類不同的兩種商品A與B(以上衣與麻布為例),分明表演著兩個不同的節目。麻布表現它的價值在上衣上。上衣則當作價值表現的材料。前一商品演能動的節目;後一商品,演受動的節目。前一商品的價值,表現為相對的價值(relativer Wert),換言之,表現在相對價值形態(relativer Wertform)上。後一商品是當作等價(Aequivalent),換言之,表現在等價形態(Aequivalentform)上。
相對價值形態與等價形態,是相互依賴相互約束,而不可分的二要素,同時又是互相排斥,互相對抗的,同一價值表現內的二極端,這二個形態,配分給兩種不同的商品,它們是依價值表現而發生相互關係的。以麻布價值表現於麻布上,是不可能的。20碼麻布=20碼麻布,這不是價值的表現。這個方程式,不過表示20碼麻布就是20碼麻布,是一定量的使用對象——麻布。所以,麻布的價值,只能相對表現,即表現在別一種商品上。麻布要取得相對價值形態,必須有別一種商品,與麻布對立,而立在等價形態上。在他方面,當作等價的商品,就不能同時表現在相對價值形態上了。它不表現它自己的價值,不過當作別種商品的價值表現的材料。
當然,20碼麻布=1件上衣,或20碼麻布值1件上衣的表現,包含相反的關係,即1件上衣=20碼麻布,或1件上衣值20碼麻布。但若我願意相對表現上衣的價值,我必須把方程式倒轉來。但方程式倒轉時,等價就為麻布,非上衣了。所以,同一商品在同一價值表現中,不能同時取得兩種形態。這兩種形態是互相排斥的二極。
一種商品,是在相對價值形態,還是在對面的等價形態,完全看它在價值表現中,占有何種位置。換言之,看它是價值被表現的商品,還是價值賴以表現的商品。
2.相對價值形態
a.相對價值形態的內容
為要發現,一種商品的單純價值表現,如何潛伏在兩種商品的價值關係中,我們首先就要丟開它那量的方面,來考察這種關係。但普通人的研究方法正好相反;他們在價值關係中,只看見一種比例,依這比例,兩種商品的一定量可以相等。他們忽略了,不同種物在未還原為同一單位以前,不能有量的比較。不同種物的量,必須當作同一單位的表現,方才是同名稱的,才是可以用同單位計算的量[18]。
不問20碼麻布是=1件上衣,是=20件上衣,抑是等於x件上衣,換言之,不問一定量麻布值多少件上衣,每一個這樣的比例,總包含這個意思,當作價值量,麻布與上衣是同一單位的表現,是同性質的物品。麻布=上衣,是這個方程式的基礎。
這二種被認為性質相同的商品,不是表演同一的節目。只有麻布的價值被表現在那裡。如何被表現呢?由其與上衣的關係。上衣是當作等價物,當作能與麻布交換的物品。在這關係上,上衣是當作價值的存在形態,當作價值物;只有這樣,上衣方才與麻布相同。在他方面,麻布自身的價值性,也由此出現了,有了獨立的表現了;因為,麻布必須是價值,才能與上衣價值相等,才能與上衣交換。說個譬喻,酪酸與蟻酸鹽,是兩種不同的物質。但二者是由相同的化學要素(碳,氫,氧,)依同一的百分比例構成的,它們都是C4H802。如果我們以酪酸等於蟻酸鹽,則第一,在這關係中,蟻酸鹽只當作C4H802的存在形態;第二,我們是說,酪酸也由C4H8O2構成。當我們以酪酸等於蟻酸鹽時,這個等式所表現的,是二者的化學構造。那和它們的物體形態是有別的。
我們說,當作價值,商品只是人類勞動的凝結。這樣,我們的分析,雖把商品還原為價值抽象(Wertabstraktion),但尚未給它與自然形態不同的價值形態。一商品與別一商品的價值關係,不是這樣。在這場合,一商品的價值性質,是通過它與別一商品的關係,表現出來的。
視上衣為價值物,使其與麻布相等,結果上衣所包含的勞動,與麻布所包含的勞動也是相等。製造上衣的裁縫勞動,和製造麻布的織物勞動,誠然是兩種不同的具體勞動。但使裁縫勞動等於織物勞動,實際即是把裁縫勞動還原為這二種勞動實際相等之物,還原為人類勞動的共通性質。由這迂迴的方法,我們說,織物勞動,在它織出價值的限度內,是與裁縫勞動不能分別的,它們都是抽象的人類勞動。形成價值的勞動的這種性質,只有依不同種商品的等價表現(Aeguivalenzausdruck)才能表示出來。這樣,不同種商品內含的不同種勞動,就實際被還原為它們的共通物,還原為抽象的人類勞動了[19]。
形成麻布價值的勞動的這種性質,雖由此表現了,但問題還未曾解決。流動狀態中的人類勞動力或人類勞動,是形成價值的,但不是價值。必須在凝結狀態中,採得對象的形態,它才成為價值。要把麻布價值表現為人類勞動的凝結,它還須被表現為一種對象性。那是與麻布自身不同的,但同時是麻布與其他一切商品所共有的。這樣,問題就解決了。
在對麻布的價值關係中,上衣因為是價值,故被視為與麻布性質相等,或種類相同。在這場合,上衣是當作表現價值的東西,它是在它的可以把握的自然形態上,表示價值。但上衣本身,其商品體,卻只是使用價值。上衣本身,是和前面的麻布一樣不表現價值的。這一點告訴了我們,上衣在對麻布的價值關係中,要比在這關係外,多有一層意義;好比許多人一穿起輝煌的制服來,就比穿便服,多有一點意義一樣。
在上衣的生產上,人類勞動力是在裁縫勞動的形態下實際支出的,人類勞動曾蓄積於上衣中。從這方面看,上衣是「價值的擔當者」,雖然把上衣撕成紗,上衣的這種性質,也不能看見。並且,上衣在它對麻布的價值關係中,也僅把這個方面表現,從而,被視為體化的價值,為價值體(Wertkörper)。上衣無論怎樣美觀,麻布總能看破它,知道它的價值精神(Wertseele)是和自己的價值精神相同的。不過,上衣所以能在它對麻布的關係上表示價值,那是因為在麻布看來,價值是採取上衣的形態。譬如,甲對於乙不能有陛下的資格,除非在乙看來,陛下有甲的容貌風姿——這就是說,每一新王登極時,陛下的容貌毛髮以及其他許多特徵,都得發生一次變化的。
在上衣是麻布等價物的價值關係中,上衣形態是當作價值形態用的。商品麻布的價值,是表現在商品上衣的物體上。一種商品的價值,表現在別種商品的使用價值上。當作使用價值,麻布與上衣是感覺上不同的東西;當作價值,它卻是與「上衣當等」的東西,和上衣相像。麻布也就這樣,取得與其自然形態相異的價值形態。麻布的價值性,因麻布與上衣相等而顯現。譬如基督教徒的羊性,因基督教徒與神的小羊相等而顯現。
這樣,商品價值分析所告訴我們的一切,在麻布與別種商品(上衣)相交通時,一概由麻布自己講出來了,它只能用它所通曉的文字——商品語——傳達它的思想。因要告訴我們,它自身的價值是由抽象的人類勞動形成,它就說,在上衣與它相等,並且在同是價值的限度內,它和它是由同一的勞動構成的。因要告訴我們,它的崇高的價值對象性,和它的粗硬的形體不同,它就說,價值表現得像一件上衣,所以,當作價值物,它和上衣是像兩粒豌豆一樣相像。在此,且附帶說說,商品語在希伯來語之外,還有許多其他的方言,也是相當正確的。例如,德文的Wertsein這個字,雖然沒有羅馬系動辭Valere, Valor, Valoir表示得那樣有力,但也可以表示商品A與商品B的相等,是商品A的價值表現。「Paris vaut bein une messe!」(「巴黎當然值一個彌撒」。)
以價值關係(Wertverhältniss)為媒介,商品B的自然形態,成了商品A的價值形態,或者說,商品B的現物體,成了商品A的價值鏡(Wertspiegel)[20]。商品A,在與當作價值體,當作人類勞動體化物的商品B發生關係時,是把使用價值B,當作它的價值表現的材料。這樣依商品B的使用價值而表現的商品A的價值,便有相對價值形態(Form des relativen Werts)了。
b.相對價值形態之量的規定
每一種價值被表現的商品,都是一定量的使用對象,如15布系(Bus hel)穀物或100磅咖啡等等。任何一種商品的一定量,都包含一定量的人類勞動。所以,價值形態不僅須表現價值一般,且須表現定量的價值或價值量(Wertgrosse)。所以,在商品A對商品B的價值關係中,明白的說,在麻布對上衣的價值關係中,不僅商品上衣,被視為價值體一般(Wertkorper überhaupt),為麻布的等質物,而且還有一定量麻布(例如20碼麻布),與一定量價值體或等價物(例如1件上衣)相等。
20碼麻布=1件上衣,或20碼麻布值1件上衣這個方程式,包含1件上衣所含的價值實體(Wertsubstanz)和20碼麻布所含的價值實體恰好為等量的意思。這就是說,這兩種商品各費去等量的勞動或等量的勞動時間。但生產20碼麻布或1件上衣所必要的勞動時間,隨織物勞動或裁縫勞動的生產力一同變化。現在我們必須比較詳細地考察,這種變化,對於價值量的相對表現,會發生怎樣的影響。
(1)假定上衣的價值不變,麻布的價值變動[21]。例如,如果因為栽種亞麻的土地的豐度減少,生產麻布必要的勞動時間增加了一倍,麻布的價值也就加大一倍。我們的方程式將不是20碼麻布=1件上衣,而是20碼麻布=2件上衣,因為現在1件上衣所含的勞動時間,僅有20碼麻布所含的勞動時間的半數。反之,如果因為織機改良,麻布生產必要的勞動時間減少了一半,麻布的價值也減少一半。如是,我們的方程式將是20碼麻布=1/2件上衣。商品A的相對價值(即依商品B表現的商品A的價值),在商品B的價值不變時,隨商品A價值的騰落,為正比例的變化。
(2)假定麻布的價值不變,上衣的價值變動。如果因為羊毛的收穫不良,生產上衣所必要的勞動時間加倍了,那就不是20碼麻布=1件上衣,而是20碼麻布=1/2件上衣。反之,如果上衣的價值減半了,就是20碼麻布=2件上衣。商品A的價值不變,其相對價值(即依商品的生產表現的商品A的價值)的騰落,與商品B的價值的變化,成反比例。
試比較1項2項所舉的例,我們就知道,相對價值的相同的量的變化,可以是全然相反的原因的結果。在20碼麻布=1件上衣變為20碼麻布=2件上衣時,原因可以是麻布的價值已經倍加,也可以是上衣的價值已經減半。在20碼麻布=1件上衣變為20碼麻布=1/2件上衣時,原因可以是麻布的價值已經減半,也可以是上衣的價值已經倍加。
(3)麻布和上衣生產所必要的勞動量,可同時依同一方向,按同一比例變化。在這場合,無論雙方價值如何變化,那在變化後,仍將和變化前一樣,是20碼麻布=1件上衣。要發現它們的價值已生變化,可以拿它們和第三種價值不變的商品比較。如果一切商品的價值,是同時依同一比例上騰或下落,它們的相對價值必定完全不變。價值的實際變化,可由這個事實推知,即:現在,同一勞動時間所生產的商品量,已比從前更多或減少。
(4)麻布和上衣各自生產所必要的勞動時間,從而它們的價值,可同時依同一方向,但依不同程度,發生變化,甚至可依相反方向發生變化等等。那可以有種種可能的結合。這種種結合,將如何影響一種商品的相對價值,可由1, 2, 3項的應用而知。
要之,價值量的實際變化,不能明確地,也不能毫無遺漏地,反映在它們的相對表現或相對價值量上。一商品的相對價值,可以在其價值不變時,發生變化。其相對價值,又可以在其價值發生變化時,不變。並且就使價值量和這個價值量的相對表現,同時發生變化,二者的變化也不必是一致的[22]。
3.等價形態(Die Aequivalentform)
我們說過,當商品A(麻布)的價值依別種商品B(上衣)的使用價值表現時,商品B即取得一個特殊的價值形態,即等價形態。商品麻布的價值性(Wertsein),是由這種事實表現的:即,價值形態不與物體形態相異的上衣,被視為與麻布相等。麻布是由這事實表現它的價值性的,即,上衣得直接與麻布相交換。所以,當我們說到商品的等價形態,我們意思是說,這種商品得直接與他種商品相交換。
當一種商品(例如上衣)當作別種商品(例如麻布)的等價,從而取得一種特殊的性質,能直接與麻布相交換時,我們依然不知道,上衣與麻布是用何種比例交換的。這比例,在麻布的價值量為已知時,乃取決於上衣的價值量。不問是上衣當作等價,麻布當作相對價值,抑是麻布當作等價,上衣當作相對價值,上衣的價值量,皆取決於其生產所必要的勞動時間,而與其價值形態無關。但上衣一經在價值表現中取得等價物的地位,它的價值量即不復表現為價值量。在價值方程式中,它不過當作某物的一定量罷了。
例如,40碼麻布「值」——什麼呢?2件上衣。因為商品上衣,在此是當作等價;使用價值的上衣,與麻布相對,是當作價值體。所以,一定量上衣,可以表現麻布的一定的價值量。2件上衣,可以表現40碼麻布的價值量,但不能表現它們自己的價值量,即上衣的價值量。在價值方程式中,等價物僅有某物(某使用價值)的量的形態這一個事實,屢被人膚淺地解釋。這種膚淺的解釋,曾使培利(Bailey)像他的許多先驅者後繼者一樣,誤認價值表現只為量的關係。實則,商品的等價形態,是不包含價值之量的規定的。
考察等價形態之際,我們注意到的第一個特徵是:使用價值是其對立物——價值——的現象形態。
商品的自然形態,成為價值形態。但請注意,quid pro quo(位置轉換)這一句話所以適用於商品B(上衣小麥或鐵等等),僅因其與商品A(麻布等等)發生了價值關係,僅因其在這個關係內。任何商品都不能為自身的等價,也不能以自身的自然形態,表現它自身的價值。所以,每一種商品皆須以他種商品為等價,換言之,皆須以他種商品的自然形態,當作自己的價值形態。
把商品體當作商品體,即當作使用價值,有種種的尺度可以應用。其尺度之一,可以說明這點。棒砂糖因為是物體,所以是重的,有重量的;但我們不能目視也不能手觸棒砂糖的重量。於是,我們採取種種重量已經預先確定的鐵片。鐵的物體形態,當作物體形態,是和棒砂糖的物體形態,一樣不是重的現象形態。不過。要把棒砂糖表現為重量,我們可以使它和鐵發生重量關係。在這關係內,鐵這種物體,被視為只表示重量。鐵的分量,因此用作砂糖的重量的尺度,與砂糖體相對,而代表重,代表重量的現象形態。這個作用,在砂糖(或其他重量待計算的物品),與鐵發生關係的限度內,才是由鐵擔任的。如果不是雙方都有重,它們就不能發生這種關係,其一就不能表現其他的重。若以二者投入天秤內,我們就可以知道,當作有重的物品,它們是相同的;我們還知道,在一定的比例下,它們會有相等的重量。鐵的物體,當作重量尺度,與砂糖相對,是只代表重量的。同樣,上衣的物體,在我們的價值表現中,與麻布相對,也只代表價值。
但至此,類似就終止了。鐵,在棒砂糖的重量表現中,代表二物所共有的自然性質,即它們的重。上衣,在麻布的價值表現中,卻代表二物所共有的超自然性質,即它們的價值,那純然是社會的。
商品(例如麻布)的相對價值形態,既然把它的價值性,表現為在物體和性質上完全與自身不同的某物,表現為像上衣一樣的東西,所以,這個表現,暗示了當中包含有一種社會關係(gesellschaftliches verhältnis)。等價形態卻不是這樣。這個形態的根本特性是,上衣一類的商品體本來就表現價值,好像它是天然有價值形態一樣。當然,這個看法,在商品上衣當作商品麻布的等價的價值關係內,才是妥當的[23]。但一物的性質,既不從它對他物的關係生出,卻不過由這種關係表現:所以,上衣之為等價形態,上衣得與他物直接交換的性質,也就像重的性質或暖的性質一樣,似乎是天然賦有的了。於是,等價形態的謎的性質發生了。但這種性質,在等價形態未充分發展而成為貨幣以前,不曾為淺薄的資產階級經濟學者所注意。他以更不曖昧的商品代替金與銀,反覆敘述各種曾在某時充作商品等價的商品,想從此說明金與銀的神秘性質。他決不夢想到,最簡單的價值表現,例如20碼麻布=1件上衣,已經提出了待解決的等價形態的謎。
用作等價的商品體,常被視為抽象的人類勞動之體化,又常常是某種有用的具體的勞動之生產物。這樣,具體的勞動,成了抽象的人類勞動之表現了。例如,如果上衣只被視為抽象的人類勞動之實現,則事實上,實現在上衣內的裁縫勞動,也只看作是抽象的人類勞動之實現形態。在麻布的價值表現中,裁縫勞動的有用性,不由它造成衣服這一點構成,只由它造成一物這一點構成。這物,我們承認它為價值,為勞動的凝結(Gallerteoyon Arbeit),而此勞動與對象化於麻布價值內的勞動,又是全然不能區別的。因要當作價值鏡,裁縫勞動所必須反映的,只是它成為人類勞動的抽象性質。
在裁縫勞動的形態上,和在織物勞動的形態上一樣,須把人類勞動力支出。所以,二者皆有成為人類勞動的一般性質,從而在一定情形下(如在所論為價值生產之際),也只須由這個見地去考察。其中沒有任何神秘的地方。但在商品的價值表現中,事情是反轉來了。例如,如要表明織物勞動形成麻布價值,非由於織物勞動的具體形態,只因它有人類勞動的一般性質,我們是以裁縫勞動(那是生產麻布的等價物的具體勞動),當作抽象人類勞動的明白的現實形態,來和它相對立。
在等價形態中,具體勞動是它的反對物的現象形態,明白的說,是抽象人類勞動的現象形態。這是等價形態的第二特徵。
因裁縫勞動這種具體勞動,被視為無差別的人類勞動之表現,故與他種勞動(即麻布內含的勞動)有等一性的形態。從而,它雖然像其他各種生產商品的勞動那樣,是私人勞動,但同時又有直接社會的形態(unmittelbar gesellschaftlicher Form)。因此故,它結果所生的物品,也得直接與其他的商品交換。這是等價形態的第三個特徵:私人勞動,採取其反對物的形態,即直接社會的形態。
倘上溯至亞里斯多德(Aristoteles)的分析,則關於等價形態的後述二種特徵,當更易明了。這位大思想家,是分析許多種思想形態社會形態,及自然形態的最初一人,也是分析價值形態的最初一人。
第一,亞里斯多德明白說,商品的貨幣形態,不過是單純價值形態(即一商品價值依任何他一商品表現的價值表現)的進一步的發展。因為他說:「五床等於一屋」,無異說「五床等於若干貨幣」。
其次,他又說,這個價值表現所包含的價值關係,暗示屋必須在質的方面,和床相等。沒有這個本質上的等一性,這兩種在感性上絕異的物品,必不能當作可以公約的量來互相比較。他說:「沒有等一性即不能交換;沒有公約性,即不能等一」。但在此他終止了,不曾進一步把價值形態分析。「那實在是不可能的,這樣不同的物品,是不能公約的」,即不能在質的方面相等的。這種均等,不是物品的真的性質,僅僅是「應付實際需要的手段」。
什麼東西阻止他進一步分析呢,亞里斯多德自己告訴了我們。那便是價值概念的缺如。是何種等一物或共同實體,使床的價值,能在床的價值表現中,由屋表現呢?亞里斯多德說,這是「實際上不能存在的。」但為什麼呢?在屋代表二者(床與屋)的實際等一物時,則與床相對,屋就是代表一個等一物的。這等一物是——人類勞動。
亞里斯多德不能從價值形態,看出在商品價值形態中,各種勞動是被表現為等一的人類勞動,被表現為等一的。這是因為,希臘社會是立在奴隸勞動(Sklaven-arbeit)上,從而,以人間的和人類勞動力的不平等為自然基礎。價值表現的秘密——因一切勞動皆為人類勞動一般(並以此為限),故一切勞動有等一性與等值性——必須等人類平等概念,已取得國民信仰的固定性時,方才能夠解決。但這個信念,又必須等商品形態已成為勞動生產物的一般形態,人類彼此間以商品所有者的關係為支配的社會關係時,方才是可能的。亞里斯多德能在商品價值表現中發現一種平等關係,這是他的天才的閃耀。但古代希臘社會之歷史的限界,使他不能發現,這平等關係「實際」是由何者構成。
4.單純價值形態之總體
一商品的單純價值形態,包含在這商品對一異種商品的價值關係或交換關係內。商品A的價值,在質的方面,是由商品B得與商品A直接交換這個事實表現的;在量的方面,是由商品B一定量得與商品A一定量交換這個事實表現的。換言之,一商品的價值,一經表示為「交換價值」,便取得獨立的表現了。我們在本章之始,曾依照通俗的說明,說商品是使用價值,又是交換價值。嚴格說,這種說法是錯誤的。實在說,商品是使用價值(或使用對象)與「價值」。商品要表現為使用價值與價值的二重物,其價值便須採取與其自然形態相異的現象形態,即交換價值的形態。但在孤立的考察下,商品決不能有交換價值的形態。要有這種形態,它必須與第二種不同的商品,發生價值關係或交換關係。我們必須知道這點,以上的說法便無害處。這種說法,本來是為簡便起見的。
我們的分析,曾經說明,是商品的價值形態或價值表現,從商品價值的本質生出,不是價值與價值量,從交換價值這個表現方法生出。但後一種看法,正是重商主義者及其近代復興者弗里爾(Ferrier)甘尼爾(Ganilh)[24]之流的幻想,也是反重商主義派近世自由貿易商人巴斯夏(Bastiat)之流的幻想。重商主義者特別看重價值表現之質的方面,從而,特別看重商品的等價形態,而最完全的商品的等價形態,就是貨幣形態。反之,近代自由貿易商人,既必須以任何價格售賣商品,故特別看重相對價值形態之量的方面。結果,在他們看,商品的價值及價值量,皆只存於交換關係的表現或每日市價行情表中。在迷信的重商主義者與開明的自由貿易商人之間,有蘇格蘭人瑪克里奧(Macleod),形成了一個成功的綜合。他的職務,是用博學的外裝,去粉飾隆巴特銀行街的雜亂的觀念。
商品A對商品B的價值關係,包含商品A的價值表現。詳細考察這種價值表現,便知道在這個關係內,商品A的自然形態,僅扮演使用價值的姿態,商品B的自然形態,僅扮演價值形態或姿態。於是,使用價值與價值在商品內部的對立,由一個外部的對立(即由二商品的關係)表示了。在這關係上,價值被表現的商品,只直接當作使用價值;而被用以表現價值的商品,卻只直接當作交換價值。所以,一個商品的單純的價值形態,便是使用價值和價值在該商品內部包含著的對立之單純的現象形態。
在一切社會狀況內,勞動生產物都是使用對象,在一定的歷史發展階段中,它才轉化為商品。在這階段中,為生產有用物而支出的勞動,表現為該物的「對象的」性質,即表現為該物的價值。所以,商品的單純價值形態,同時即是勞動生產物的單純商品形態。這就是說,商品形態的發展,與價值形態的發展是一致的。
一看,我們就知道,單純價值形態是不充分的。這是胚胎形態,必須通過一系列的形態變化,才成熟為價格形態(Preisform)。
商品A的價值由某種其他商品B表現,這只不過是把A的價值,由它自身的使用價值區別出來。故這種表現只不過是商品A自身,與一異種商品發生交換關係,商品A與其他各種商品間的質的均等和量的比例,是沒有由此表示的。一商品的單純的相對價值形態,是與一異種商品的單一的等價形態相伴應的。所以,在麻布的相對價值表現中,上衣只與一種商品(麻布)相對而言時,是等價的形態,或直接交換可能性的形態。
單一的價值形態,會推移向更完全的形態。由單一的價值形態,商品的價值,是只表現在一異種的商品上。但這異種商品,無論是上衣,是鐵,是小麥,是任何他種商品,都可以的。就因同一種商品得與種種其他的商品發生價值關係,故也有種種單純的價值表現[25]。可能的價值表現之數,只受限制於商品的種數,所以,商品的個別的價值表現,得轉化為一系列單純的價值表現。那可以無限延長,並且是一個和一個不同的。
B.總體的或擴大的價值形態
(Totale oder Entfaltete Wertform)
z量商品A=u量商品B,或=v量商品C,
或=w量商品D,或=x量商品E,或=etc.
20碼麻布=1件上衣,或=10磅茶,或=40磅咖啡,
或=1卡德小麥,或=2盎斯金,或=1/2噸鐵,或=etc.
1.擴大的相對價值形態(Die Entfaltete relative Wertform)
一商品(例如麻布)的價值,現在是表現在商品界無數其他的要素上。每一種其他的商品體,都成了麻布的價值的鏡[26]。麻布的價值,是第一次真正表現為無差別的人類勞動之凝結。因為,形成此價值的勞動,現在是表現得和每一種其他的人類勞動相等,不問這其他的人類勞動,是採取何種自然形態,也不問它是對象化在上衣內,在小麥內,在鐵內,在金內,或在他種物品內。麻布,即因其價值形態,故不僅與一異種商品發生社會關係,且與商品界全體發生社會關係。當作一個商品,它是商品世界的一個市民。同時,商品價值,在其表現之無限系列中,又無論表現在那一種使用價值的特殊形態上,都沒有差別。
在第一形態20碼麻布=1件上衣中,二種商品以一定的量的關係相交換,純然是一件偶然的事。但在第二形態中,我們看見,它與偶然現象根本不同,且又是決定這偶然現象的背景。麻布的價值,無論是依上衣,依咖啡,或依鐵表現,換言之,無論依任何人所有的任何種商品表現,其量總是不變的。兩個個別商品所有者間的偶然關係消滅了。很明白,不是交換規定商品的價值量;反之,乃是商品的價值量,規定它的交換關係。
2.特殊等價形態(Die besondre Aequivalentform)
上衣,茶,小麥,鐵等等商品,各都在麻布的價值表現中,當作等價物,從而,當作價值體(Wertkorper)。這種種商品中任一種商品的一定的自然形態,都在許多別的特殊等價形態旁邊,成為一個特殊的等價形態。同樣,這種種商品體內含的種種具體有用勞動,現在,也當作人類勞動的許多特殊的實現形態,或現象形態。
3.總體的或擴大的價值形態之缺點
第一,商品的相對價值表現,是不完全的,因其表現系列是無窮無盡的。每一個價值方程式,都在鏈鎖中,成為一環。這個鏈鎖,當有新商品出現,成為一個新環,並供給價值表現的一種新材料時,便會延長。第二,這種鏈鎖,由許多不相關聯且種類不同的價值表現,形成一種錯雜的鑲嵌細工。第三,我們既須在這種擴大形態上表現每一種商品的相對價值,故每一種商品的相對價值形態,皆為一無窮無盡的價值表現的系列,並且,一種商品的相對價值形態,又和任何別一種商品的相對價值形態不相同。——擴大的相對價值形態之缺點,會反射到相應的等價形態上來。每一種商品的自然形態,都在無數的別的特殊等價形態旁邊,成為一個特殊的等價形態,所以,我們所有的,僅是互相排斥的局限的等價形態。同樣,每一種特殊商品等價物所包含的特殊的具體有用勞動,也只是人類勞動之特殊的局限的現象形態。誠然,這一切特殊現象形態的總和,將成為人類勞動的完全的或總合的現象形態。但統一的現象形態,還是沒有。
擴大的相對價值形態,只是第一種(即單純的)相對價值表現或方程式的總和。第一種價值方程式是這樣的:
20碼麻布=1件上衣;
20碼麻布=10磅茶;等等。
這些方程式,各皆有相應的換位的方程式如:
1件上衣=20碼麻布;
10磅茶=20碼麻布;等等。
事實是,設有某人以麻布交換許多其他的商品,並且把麻布的價值,表現在一序列其他的商品上;其他商品的所有者,自然也會以他們的商品交換麻布,並把他們的商品的價值,表現在這同一的第三種商品——麻布——上。把這個序列20碼麻布=1件上衣或=10磅茶,或=etc.換位,即得:
C 一般的價值形態(Allgemeine Wertform)
1.這個價值形態的變化了的性質
在這個形態上,商品的價值表現,(1)是單純的,因為表現在唯一的商品上;(2)是統一的,因為表現在同一的商品上。這種價值形態是單純的,統一的,所以是一般的。
第一種形態和第二種形態,只適於表現一種商品的價值與其使用價值或商品體的區別。
第一種形態供給的價值方程式,是1件上衣=20碼麻布;20磅茶=1/2噸鐵等等。上衣價值表現為與麻布相等,茶價值表現為與鐵相等;但以上衣等於麻布,和以茶等於鐵不同,正如麻布與鐵不同。很明白,這種形態,只發生於太古時代,在那時,勞動生產物之轉化為商品,只由於偶然的間或發生的交換。
第二種形態,比第一種,可以更完全地,表現一個商品的價值與其使用價值不相同。在這個形態上,上衣的價值,是由一切可能的形態,表示它與它的自然形態不相同。它被等於麻布,被等於鐵,被等於茶,總之,被等於上衣以外的每一物。但商品的共通的價值表現,還是不能有;因為,在任一種商品的價值表現中,一切其他的商品,皆只顯現在等價形態上。擴大的價值形態,實際是發生在有某種勞動生產物(例如家畜)不僅偶然並且習常用來交換其他種種商品的時候。
這個新生的形態,卻由一種實際與其他各種商品分開的商品(例如麻布),表現商品界全體的價值,並且把一切商品的價值,拿來和麻布相等,從而把它們的價值表現出來。各種商品的價值,當作和麻布相等的東西,現在是不僅與其自身的使用價值表示分別,且與一切的使用價值表示分別,且也就由此,表現為它和一切商品的共通性。這個形態,才使諸種商品,實際當作價值,以發生相互關係,或當作交換價值,以互相對待。
前二種形態,僅由一異種商品,或由一系列不同的商品,表現一種商品的價值。在這二種場合,尋覓價值形態,可說是各個商品的私務,不必有其他商品的幫助。其他的商品,不過當作被動的等價物。反之,一般的價值形態,卻是商品界共同動作的結果。一種商品,必須在其他一切商品的價值同時由同一等價物表現,每一種新出的商品又都照樣做的限度內,方才取得一般的價值表現。由此,我們可以明白,商品的價值對象性,因純然是此等物的「社會的存在」(gesellschaftliche Dasein),故只能依商品全面的社會關係表現。商品的價值形態,也必須是社會公認的形態。
與麻布相等的一切商品,現在,不僅當作是性質相等的,當作價值一般,同時,還當作可以較量的價值量。一切商品,既以同一種材料(即麻布),反射它們的價值量,故此等價值量,還可以互相反射。例如,10磅茶=20碼麻布,40磅咖啡=20碼麻布,所以10磅荼=40磅咖啡。換言之,1磅咖啡內含的價值實體(勞動),僅有1鎊茶內所含的價值實體之1/4。
商品界一般的相對價值形態,使那從商品界被排出來當作等價商品(Aequival entware)的麻布,有一般等價(Allgemeinen Aequivalent)的性質。麻布自身的自然形態,成了商品界的一般的價值形態;因此,麻布得與一切其他的商品直接交換。它的物體形態,成了一切人類勞動的可見的體化物,成了一切人類勞動的一般的社會蛹化物(gesellschaftliche Verpupung)。織物勞動雖是生產麻布者的私人勞動,但在這時,也取得了一般的社會形態,取得了與其他各種勞動均等的形態。一般價值形態所由而構成的那無數方程式,構成一個系列,在這系列內,各種商品內含的勞動,依次與麻布內含的勞動相等;因此,織物勞動也成了人類勞動的一般化了的現象形態。於是,對象化在商品價值中的勞動,不僅消極地表現為勞動,換言之,不僅表現為一切具體形態與有用性質已被抽象的勞動。其積極的性質,也明白表示出來了。一般價值形態把各種現實的勞動,還原為人類勞動的共通性質,為人類勞動力的支出。
一般價值形態——它以一切勞動生產物,表現為無差別的人類勞動的凝結——由它本身的構造,表示它是商品世界的社會的表現。它是那麼明白地告訴我們;在這商品世界內,勞動所特有的社會性質,是由勞動為一般人類勞動的性質所構成。
2.相對價值形態與等價形態之發展關係
相對價值形態的發展程度,與等價形態的發展程度相照應。但我們必須注意,等價形態的發展,只是相對價值形態的發展的表現與結果。
一商品之單純的或個別的相對價值形態,使某種其他商品,變成個別的等價。擴大的相對價值形態——即由其他一切商品表現一種商品的價值的形態——使這其他各種商品,取得互相不同的特殊的等價形態。最後,在一般的相對價值形態中,卻有一種特別的商品,取得一般的等價形態,因為其他的一切商品,都用這一種商品,作它們的統一的一般的價值形態之材料。
依著價值形態一般的發展,其兩極——相對價值形態與等價形態——的對立,也以同一程度發展。
在第一形態20碼麻布=1件上衣內,已經包含這種對立,但不曾使其固定。從方程式的左邊讀起,則麻布是相對價值形態,上衣是等價形態;從方程式的右邊讀起,則上衣是相對價值形態,麻布是等價形態。在此,要認識兩極的對立性,不是容易的。
在第二形態,只有一種商品,可以充分擴大它的相對價值,而它所以有擴大的相對價值形態,也就因(且以此為限)其他一切的商品,與它相對,各皆作為等價形態。在此,價值方程式20碼麻布=1件上衣,或=10磅茶,或=1卡德小麥等等中的二項,如非方程式的全部性質變化,如非由總體的價值形態轉化為一般的價值形態,即不能換位。
最後,第三種形態則給全商品界以一般的社會的相對價值形態,因(且以此為限)除一種商品以外的商品,皆不得有一般的等價形態。而這一種商品(麻布)得與其他一切商品直接交換,換言之,這一種商品有直接社會的形態,也就因(且以此為限)其他一切商品,沒有把這種形態取得[27]。
反之,當作一般等價的商品,就不得在商品界內有統一的或一般的相對價值形態了。倘若麻布(或任何一種有一般等價形態的商品)也要有一般的相對價值形態,它就必須自己作自己的等價。於是,我們將有20碼麻布=20碼麻布的方程式,這是同義反覆,既不表現價值,也不表現價值量。我們要表現一般等價物的相對價值,必須把第三形態倒轉來。一般等價物即使有相對價值形態,其相對價值形態,也與他種商品的相對價值形態不同;它的價值,必須相對表現在一無限系列的其他商品體上。是故,等價商品(Equivalent ware),必須以擴大的相對價值形態,為它所特有的相對價值形態。
3.由一般價值形態到貨幣形態的推移
一般的等價形態,是價值一般的一個形態。任一種商品都能取得它。但一種商品,必須從其他各種商品被排除出來,當作其他各種商品的等價物,然後(並以此為限)才能有一般的等價形態(第三形態)。自從這種排除是以特別一種商品為限的時候起,商品界之統一的相對價值形態,才有客觀的固定性和一般的社會效力。
於此,有特種的商品,其自然形態,被社會公認為等價形態。這特種商品,遂成為貨幣商品(Geldware),換言之,遂取得貨幣的機能。從此以往,在商品界充作一般等價,就是這種商品所特有的社會機能,從而,這就成了它的社會獨占權了。在第二形態下,有種種商品當作麻布的特殊的等價;在第三種形態下,則有種種商品的相對價值,同由麻布表現。但有一種商品,在歷史上,曾奪得優先的位置,那就是金。若在第三形態內,我們以商品金代替商品麻布,即得:
D 貨幣形態(Geldform)
由第一形態至第二形態,由第二形態至第三形態,皆會發生本質的變化。反之,第三形態與第四形態,卻只有一點差別,那就是,金代替了麻布,取得了一般的等價形態。在第三形態,一般等價是麻布,在第四形態,一般等價是金。故由前者至後者,只有一點進步;即,由社會習慣的作用,直接一般交換可能性的形態或一般等價形態,結局,與金這種商品的特殊的自然形態,成為一體的東西了。
金能以貨幣的資格,與其他各種商品相對立,是因為它原來就已經以商品的資格,與其他各種商品相對立了。像其他各種商品一樣,金可以當作等價物——在個別的交換行為中,成為單一的等價物,或和其他商品等價物並列一起,而為特殊的等價物。漸漸的,它才在或廣或狹的範圍內,成為一般的等價物。但它一經在商品界的價值表現中,獨占到這個位置,它就成了貨幣商品了。自從它成為貨幣商品的時候起,第三形態和第四形態才區分開來;一般價值形態,才轉化為貨幣形態。
當商品(例如麻布)的相對價值,是依靠充作貨幣商品的商品(例如金)表現時,其單純的相對的價值表現,就是這商品的價格形態(Preisform)。麻布的價格形態是:
20碼麻布=2盎斯金
若2鎊即為2盎斯金的鑄幣名稱(Münzname),則
20碼麻布=2鎊
貨幣形態不容易理解的地方,便是一般等價形態,從而,也就是一般價值形態(即第三形態)不容易理解的地方。但第三形態溯源於第二形態(即擴大的價值形態);第二形態的構成要素是第一形態,即20碼麻布=1件上衣,或x量商品A=y量商品B,是故,單純的商品形態,是貨幣形態的胚芽。
Ⅳ 商品的拜物教性質及其秘密
最初一看,商品好像是一件自明的極普通的東西,但分析一下,才知道它實際是一件極奇怪的東西,充滿著形上學的煩瑣性和神學的固執性。在商品為使用價值的限度內,說它有種種性質可以滿足人類的欲望,又或說這種性質是人類勞動的生產物,它都毫無神秘之處。很明白,人將以其活動,改變自然物質的形態,使它對於本人有用。例如,用木頭做成桌子時,人就把木材的形態改變了。不過,桌子還是木頭,還是一種普通的可以感覺的東西。但這個桌子一旦成為商品,它就成了一個可感覺而又超感覺的物(Sinalich übersinnlicher Ding)了。它不僅用腳直立在地上;在它對其他一切商品的關係上,它還用頭倒立著,並從它那木腦袋裡,展出了種種不可思議的幻想。這種幻想,比桌子自動跳舞的把戲,還更加不可思議[28]。
商品的神秘性質,不是由它的使用價值發生,也不是由規定價值要素的內容發生。第一,有用的勞動或生產的勞動,雖有種種不同,但這總歸是生理學上的一個真理,那就是,它們是人類有機體的機能。無論這種機能的內容和形式如何,它在本質上總歸是人類的腦,神經,筋肉,感官等等的支出。其次,說到價值量所由決定的基礎,即勞動力支出的時間或勞動量,那又很明白,在勞動的量和勞動的質之間,有一種明白的區別。在任何社會狀況下,生產生活資料所費的勞動時間,都是人類關心的問題,不過關心的程度,是隨社會發展程度而不同罷了[29]。最後,自人類依據某種方法互相勞動以來,他們的勞動總歸是採取社會的形態。
然則,勞動生產物取得商品形態時候的謎一樣的性質,是從何處發生的呢?很明白,是從這種形態本身發生的。在這種形態下,人類勞動的平等性,具體表現為勞動生產物的相等的價值對象性。人類勞動力的支出,由時間計算的,則表現為勞動生產物的價值量;生產者的關係——他們的勞動的社會性質,就是在這種關係上成立的——又表現為勞動生產物的社會關係。
商品形態所以有神秘性,只因為在這個形態內,人們把人類勞動的社會性質,看成了勞動生產物自身的對象性質,看成了勞動生產物的社會的自然性質;從而,生產者對總勞動(Gesamtarbeit)的社會關係,被認為是生產者外界諸對象物間的社會關係。就因為有這種轉換,所以勞動生產物成了商品,成了感覺的超感覺的物或社會的物(Sinnlich übersinnliche oder gesellschaftliche Dinge)。這就像光線一樣。當一物的光線射入我們的視神經時,我們不認它是視神經的主觀的刺激,卻認它是眼睛外界某物的對象形態。但在視覺活動中,確實也有光線由一物射到彼物,由一外界對象物射到眼裡。在物理的物間,確實也有一種物理的關係。但商品形態,及表示商品形態的勞動生產物間的價值關係,是和勞動生產物的物理性及由此發生的物的關係,絕對沒有關係了。那只是人與人之間的一定的社會關係。但在人看來,這種關係,居然幻想成為物與物之間的關係了。所以,如果我們要找一個譬喻,我們必須逃入宗教世界的幻境中去。在宗教世界的幻境中,人腦的生產物,好像是賦有生命,而互相發生關係,並與人發生關係的獨立存在物一樣。在商品界裡,由人手造的生產物也是這樣。我把這個叫做拜物教(Fetischismus)。勞動生產物當作商品而被生產時,這種性質是必然會附在勞動生產物上的。這是商品生產不能須臾離的性質。
由以上的分析就知道,商品世界的拜物教性質,是起因於生產商品的勞動所獨有的特別的社會性質。
使用對象之成為商品,只因為它是獨立經營的私人勞動的生產物。私人勞動的複合,形成社會的總勞動。生產者既然是因為互相交換勞動生產物,才有社會接觸;所以,他們的私人勞動的社會性質,也是在這種交換上顯現出來的。換言之,私人勞動之成為社會總勞動的一部分,是因為交換在勞動生產物間並間接在生產者間,樹立了一種關係。因此,在生產者看來,私人勞動間的社會關係,竟像是這樣的:明白的說,不像是勞動上人與人之間的直接的社會關係,卻像是人與人之間的物的關係,和物與物之間的社會關係。
勞動生產物,在交換中,才和它的感覺的個別的使用對象性分開,得到社會的平等的價值對象性。於是,勞動生產物就分為有用物和價值物了。但這種分裂,從交換已十分流行,十分重要,有用物分明是為交換而生產,而在生產中又必須考慮物的價值性那時候起,才成為實際的。從那時起,生產者的私人勞動,才在事實上,取得二重的社會性質。一方面,它必須當作某種有用的勞動,來滿足某種社會的需要,從而,在自然發生的社會分工體系中,當作總勞動的一部分。他方面,它所以能滿足生產者的複雜的需要,僅因為每一種有用的私人勞動,皆能與他種有用的私人勞動相交換,從而,與他種有用的私人勞動相等。完全不同的勞動,又僅因為實際的差別被抽象,被還原為共通的性質,為人類勞動力的支出,為抽象的人類勞動,所以能夠相等。在私人生產者的頭腦中,私人勞動的二重的社會性,只以實際賣買和生產物交換上所現出的形態,反映出來。私人勞動之社會的有用性,是以勞動生產物不僅須有用,且須於他人有用的形態來反映;不同種勞動之社會的平等性,則以物質不同的勞動生產物有共通的價值性質的形態來反映。
人把他的勞動生產物看做價值,使它們發生獨立相互關係,這決不是因為他們認識了這些物不過是同一的人類勞動之物質的外皮,那是全然相反。當他們用交換做媒介,把不同的生產物看做價值,看做互相平等時,他們才把各種不同的投在生產物中的勞動,看做人類勞動,看做互相平等。他們雖然不知,但他們一般都這樣做[30]。價值不曾在它的額頭上,寫明自己是什麼,但把每一種勞動生產物化作了社會的象形文字。後來,人類才想到要說明這個象形文字的意義,才來探究他們自己的社會的生產物之秘密。把使用對象物當作價值,這是本來就和語言一樣,是人類的社會的產物。但直到近來,科學的研究,才說明勞動生產物在它是價值的限度內,只是生產它所支出的人類勞動之物質的表現。這一種發現,在人類發達史上劃了一個新的時代。但勞動社會性之對象的外觀,依然不曾掃除。價值的真正性質雖被發現了,但在一種特殊生產形態(即商品生產形態)內適用的真理——獨立的私人勞動所特有的社會性,是由各種勞動同為人類勞動的性質構成,並採取各種勞動生產物同有價值性的形態——在被拘囚在商品生產關係以內的人看來,依然是永劫不移的。這就像科學的分析,雖然把空氣分析成了幾種元素,但空氣形態,在當作物理的物體形態時,依然是和以前一樣的。
生產物交換者實際關心的問題,是自己的生產物,能換得若干他人的生產物,即生產物以如何的比例相交換。當交換比例已由習慣取得相當的固定性時,這種比例,就好像是由勞動生產物本質中生出的一樣了。一噸鐵和二盎斯金價值相等,好像一磅金和一磅鐵(金與鐵是化學性質物理性質都不相同的二種金屬)重量相等一樣,成了當然的了。實則,勞動生產物的價值性質,乃由勞動生產物以價值量的資格互相發生作用,才確定的。價值量是與交換當事人的意志、先見、行為相獨立,而不絕發生變動的。於是,在交換者看來,交換者自己的社會的運動,就好像是物的運動了。好像不是這種種物受他們支配,而是他們受這種種物支配了。必須到商品生產已充分發展以後,科學的精確的觀察,才能由經驗生出。到這時候,人才能精確看出,在社會分工體系中成為一個自然部門,但又互相獨立經營互相依存的各種私人勞動,會不斷還原為社會的比例尺度。勞動生產物的偶然的交換關係,雖然會不絕變動,但在這交換關係中,其生產社會所必要的勞動時間,終會像規律的自然法則(如像屋會向我們頭上傾倒那時候的重力法則)一樣,強制地貫徹[31]。價值量由勞動時間規定,這是一個隱藏在商品相對價值現象運動背後的秘密。這個秘密的發現,固曾使勞動生產物的價值量的決定除去偶然性的外觀,但決不曾除去這種決定之實際的形態。
關於人類生活形態的考察及科學分析,一般是與人類生活形態的現實發展,循由相反的道路。這種考察與分析,是從發展過程的完成結果開始的。勞動生產物所依以成為商品,和商品流通所依以發生的種種形態,在人開始說明其內容,不研究其歷史性質(因為在他們看來,這種種形態乃是永劫不移的)時,已經取得了社會生活的自然形態的固定性了。因此,只有商品價格的分析,能引出價值量的決定,也只有一切商品共有的貨幣表現,能引出商品價值性質的確定。但商品界這個完成的形態——貨幣形態——不惟不能顯示出,且反能隱蔽著私人勞動的社會性質,和私人勞動者間的社會關係。當我說,上衣皮鞋等物,與當作抽象的人類勞動之一般體化物的麻布發生關係,這種說法的背理是一目了然的。但當上衣皮鞋等物的生產者,使這些商品,與當作一般等價物的麻布(或金與銀)發生關係時,其私人勞動對社會總勞動的關係,正是在這個背理的形態上,表現在他們面前。
資產階級經濟學的諸種範疇,也正是由這諸種形態構成的。那些範疇,在說明歷史上某種社會生產方法(即商品生產)所特有的諸種生產關係時,是有其社會的妥當性的,並且是客觀的思惟形態。但我們只要一進到別種生產形態中去,商品世界的一切神秘,在商品生產基礎上包圍著勞動生產物的一切魔法妖術,就都消滅了。
因為經濟學很愛談魯濱孫的寓言[32],所以我們就先來看看他在這個孤島上的情形罷。他的欲望誠然是極單純的,但他至少有許多種類不同的欲望要滿足,所以他仍須擔任許多種類不同的有用勞動,例如造工具,制家具,養駱駝,捕魚介,獵鳥獸等等。祈禱那一類的事情,還不算在裡面,因為魯濱孫很愛好這些活動,他是把這種活動當作娛樂的。但他雖進行這樣多種的生產機能,他仍然知道,這種種機能不外是同一個魯濱孫的不同的活動形態,從而,不外是人類勞動的不同的方式。在必要性的強制下,他不得不把他的時間,適當的分配在各種機能之間。在他的全部活動中,那種機能占較大的範圍,那種機能占較小的範圍,這要看,在有用效果的實現上,必須克服怎樣大的困難才能決定的。經驗是會給他教訓的。曾從破船救出表,賬簿,筆,和墨水的魯濱孫,不久就變成一個十足的英吉利人,開始登記各種賬目了。他會把他所有的有用物品,作成一個家產目錄,當中還記述著生產所必要的種種工作,並記錄著各種生產物生產一定量平均所費的勞動時間。魯濱孫和他所手創的各種財富物品間的關係,是如此簡單,如此明了的。連威爾茲(M. Wirth)君也用不著特別努力,就可以理解了。但決定價值的本質要素,已全部包含在這裡面了。
現在,我們更由魯濱孫的明敞的孤島,轉過來,看看歐洲的黑暗的中世紀。在那裡,我們看不見獨立的人,卻看見每個人都是互相依賴的——農奴與領主,家臣與封建諸侯,俗人與僧侶。在那時代,物質生產的社會關係及建立在其上的諸生活領域,是以人的依賴為特徵的。但就因為是人身依賴關係構成那種社會的基礎,所以勞動及生產物不必採取與現實不同的幻想姿態了。勞動及生產物,在社會經營中,是當作實際的工役和實物的貢納的。在那裡,勞動的自然形態,勞動的特殊性,成了勞動的直接社會的形態。就這一點說,中世社會和以商品生產為基礎的社會,是不同的。在以商品生產為基礎的社會內,勞動的直接社會形態,是勞動的普遍性。徭役勞動(Fronarbeit)雖然和商品生產的勞動一樣是由時間測定,但每一個農奴都知道,他為侍奉領主而支出的,是一定量的他個人的勞動力。奉給僧侶的什一稅,比僧侶的祝福,要更明了。但無論我們怎樣判斷封建社會人們互相對待的外觀,人與人在勞動上的社會關係,總歸是表現在他們的人的關係上,不曾假裝為物與物,勞動生產物與勞動生產物間的社會關係。
我們要考察共同的或直接社會化的勞動,盡可不必向一切文明的太古時期,去追溯它的自然發生的形態[33]。有一個更近的例。那就是自耕農家庭為家人需要,而生產穀物,家畜,棉紗,麻布,衣服等物的農村的家長式產業(ländlich patriarchalische Industrie)。這種種物品,對於家庭,是家庭勞動的種種不同的生產物,不是以商品的資格互相對待的。生產這種種生產物的種種勞動,(例如耕作,畜牧,紡織,裁縫等等,)在它們的自然形態上,便有社會的機能,因為它們是家庭的機能。家庭,和以商品生產為基礎的社會一樣,有自然發生的分工。家庭中的分工,和家人勞動時間的分配,是由性與年齡的區別去決定的,並且是由各種與節季同時發生變動的自然條件去決定的。以時間測量的個人勞動力的支出,在這場合,自始即表現為勞動自身的社會性,因為個人勞動力,在這場合,自始即當作家庭總勞動力的一個器官。
最後,我們且變一個方向,想像一個自由人的團體。在這個團體內,一切生產手段(Produktionsmittel)皆屬共有,各個人使用共有的生產手段,意識的,把許多個人的勞動力,當作社會的勞動力來支出。在此,魯濱孫的勞動的一切性質,皆重見了。惟在魯濱孫,勞動是個人的;在此,勞動是社會的。在魯濱孫,生產物全然是個人的生產物,從而,只對於他一個人是直接的使用對象。但我們這個團體的總生產物,卻是社會的生產物,這生產物的一部分,會再用作生產手段,它依然是社會的。別一部分,則當作生活資料(Lebensmittel)為團體各份子所消費,所以是必須分配在他們之間的,其分配方式,將與社會生產有機體(Gesellschaftlichen Produktionsorganismus)的特殊方式,與生產者間的相應的歷史發展程度,一同變化。僅為便於與商品生產相對比起見,我們假定,各生產者在生活資料中所得而有的部分,將由各人的勞動時間決定。如是,勞動時間將有二重作用。一方面,勞動時間之社會的計劃的分配,將使各種勞動機能,與各種欲望,保持適當的比例。他方面,勞動時間又當作一種尺度,一則可以計量生產者個人在總勞動中參加的部分,二則可以計量各個人在共同生產物中應得消費的部分。無論在生產方面抑或在分配方面,人類對於他們的勞動和勞動生產物的社會關係,都是極單純的。
在商品生產者的社會內,一般的社會生產關係(Produktionsverhältnis)是這樣的:他們的生產物,皆當作商品,當作價值,他們的私人勞動,皆在這個物的形態上,當作等一的人類勞動,而發生相互關係。在這種社會內,崇拜抽象人的基督教,尤其是在資產階級手上發展的基督教,例如布洛斯推坦教,理神教等等,是最適宜的宗教形態。但在古亞細亞的(altasiatischen),古代的(antiken),及其他的生產方法下,生產物到商品的轉化過程,從而,人的商品生產者資格,卻僅只是表演著附屬的位置。到後來,這種共同體(Gemeinwesen)漸漸走上崩潰的階段,它的位置才漸漸重要起來的。真正的商人,是像伊璧鳩魯的神或散在波蘭社會毛孔中的猶太人一樣,生存在古代世界的隙縫中。古代社會的生產有機體,比資產階級的生產有機體,是更簡單得多,更容易理解得多的。那種有機體,是以個人的未成熟性,(那時,人與人發生血族關係的臍帶,尚未斷去,)或以直接的支配隸屬關係為基礎。那種有機體,是有下述條件限制的。即,勞動生產力的發展階段還很低,在物質生活品生產過程中人與人及人賦與自然的相應的關係還很狹隘。這種現實的狹隘性,在觀念上,反映為古代的自然宗教與民眾宗教。現實世界之宗教的反映,必須等實際日常生活關係,在人面前,表現為極明白極合理的人與人的關係,和人與自然的關係之後,才會消滅的。社會生活過程(即物質生產過程)的形式,必須當作自由結合的人的產物,放在意識的計劃的管理之下,然後才能把它的神秘的幕揭下。但要做到這樣,必須社會已有一定的物質基礎,或一系列的物質的生存條件。這種基礎或條件,又是從一個延長的痛苦的發展史,自然發展出來的結果。
政治經濟學曾分析(但不充分)[34],價值及價值量,並曾發現這種形態所包含的內容,但它從不曾問:為什麼這種內容要採取這種形態?那就是,為什麼勞動要表現為勞動生產物的價值?為什麼由勞動時間測量的勞動量,要表現為勞動生產物的價值量?[35]這諸種公式,雖曾明白標示它們是屬於一個以生產過程支配人,不是以人支配生產過程的社會組織,但在資產階級經濟學者的意識中,它們卻是和生產的勞動,一樣被視為自明的自然必然性。所以資產階級經濟學者對於資產階級時代以前的社會生產有機體形態,和教父對於基督教以前的宗教,是用同樣的眼光看待的[36]。
勞動的社會性,取得對象性的外表。這便是商品界的拜物教性質。要知道這種拜物教性質曾怎樣迷惑一部分經濟學者,可舉一例如下:即,有一些經濟學者,曾費精竭神地辯論過,在交換價值的形成上,自然曾有怎樣的作用?實則,交換價值只是一定的社會方式,它所表示的,只是一物所費的勞動。在交換價值上,是像在匯兌率上一樣不包含自然材料的。
商品形態,是資產階級生產最一般最幼稚的形態。這種形態,老早就出現了,不過不像現在一樣是支配的,特徵的。但就因這原故,它那拜物教的性質,也就比較更容易看出了。我們若轉過來看看比較具體的形態,這種單純性的假象就消滅了。貨幣主義(Monetary system)的幻想,是從那裡發生的呢?在貨幣主義者看來,當作貨幣的金與銀,與其說它是代表社會的生產關係,寧可說它是具有特別社會性質的自然物。輕蔑貨幣主義的近代經濟學者,在討論資本時,不是也染著這種拜物教的幻想嗎?把地租認為是由土地生出,不是由社會生出的重農主義(Physiokratische)的幻想,究竟消滅了多久了呢?
以後的問題,且留待以後討論。在這裡,我們只要再舉一個與商品形態有關的例。假令商品能夠說話,它們將會說:我們的使用價值,使人類關心。但當作物的我們,是沒有使用價值的。當作物的我們,是只有我們的價值。這可以由下面說的事情來證明。我們是以商品物(Warendinge)的資格發生交易的。我們是以交換價值互相對待的。這個意思,借經濟學者的口表達出來,便是:「價值(交換價值)是物的性質,富(使用價值)是人的性質。在這意義上,價值必包含交換,富則不然」[37]。「富(使用價值)是人的屬性,價值是商品的屬性。一個人,或一個團體是富的,一個寶珠或一個金剛石是有價值的。……一個寶珠當作一個寶珠,是有價值的,一個金剛石當作一個金剛石,也是有價值的」[38]。但直到現在,還沒有一個化學家,曾在寶珠或金剛石內,發現交換價值。那些自命有批判力,自認已在經濟學上發現這個化學實體的人,卻竟發現了,諸物的使用價值,與諸物的物質屬性無關,諸物的價值則屬於諸物自體。物的使用價值,沒有交換,也能由物與人發生直接關係而實現;物的價值,卻必須由一種社會過程,即由交換才能實現——這種特別的情形,又合了他們的見解的證明。於此,我們不禁想起,篤格伯勒(Dogberry)向夜巡查希考爾(Seacoal)說的話:「成為一個富厚的人,那是境遇的造化;讀與寫的工夫,卻是天生成的。」[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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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卡爾•馬克思,《政治經濟學批判》柏林1859年版第4頁。
[2]「願望含有欲望;那是心的食慾,和飢餓之於身體一樣是自然的。……大多數(物)所以有價值,是因為它們滿足了心的欲望。」尼古拉•巴賁Nicolas Barbon《新幣輕鑄論,駁洛克》倫敦1696年版第2頁3頁。
[3]「物有其內在價值(巴賁用以指示使用價值的特殊名辭),那在一切處所皆有相同的價值,例如磁石的吸鐵」(前書第6頁)但磁石吸鐵的性質,在由這種性質發現磁極性之後,才是有用的。
[4]「任何物的自然價值,皆存於其適宜性,適宜於供給人生的必需,或適宜於供給人生的便利。」(約翰•洛克John Locke《論利息減低的結果》1691年初刊,1777年倫敦全集版第2卷第28頁。)在17世紀英國各著述家的著作中,我們屢屢看見「Worth」一字,表示使用價值,「Value」一字表示交換價值。這種用法,和以條頓系字表示現實事物,以羅馬系字表示事物反射的國語精神,是完全吻合的。
[5]資產階級社會中流行的假定是,每一個人當作商品購買者,對於商品,皆有百科辭典一樣的知識。
[6]「價值是一物與他物間,一定量此種生產物與一定量彼種生產物間的交換比率。」(勒•德洛尼Le Trosne著《社會的利益》,見德爾Daire編《重農主者》1846年巴黎版第889頁。)
[7]「任何物皆不能有內在的交換價值。」(巴賁前書第6頁。)或如巴特勒(Butler)說一物的價值,「恰好和它所齎來的物品相等。」
[8]巴賁前書第53頁及57頁,說:「值100鎊的鉛或鐵,和值100鎊的金或銀,有同樣大的價值。」
[9]第2版注。「它們(生活必需品)互相交換的價值,依它們生產所必定需要或普通需用的勞動量來決定。」(《論貨幣利息一般,尤其是公債等等的利息》倫敦第36頁。)這本值得注意的匿名著作,是前世紀人寫的,但未註明刊行的日期。從其內容判斷,它顯然是喬治二世時代1739年或1740年前後刊行的。
[10]「同一種類的生產物,本來只是一宗,它的價格的決定,無關於特殊的事情,而是由一般的考慮決定的。」(勒•德洛尼前書第893頁。)
[11]馬克思《政治經濟學批判》第6頁。
[12]第4版注。我插入括弧內一段話,是要辟除一種普通的誤解。常常有人誤認,一種生產物,只要是由生產者以外的人消費,便是馬克思所說的商品。——F. E.
[13]馬克思《政治經濟學批判》第12頁13頁及其他諸頁。
[14]「宇宙上的現象,無論是人手的產物,抑是一般自然法則的產物,皆不表示現實的新創造,只表示物質的形態變化。結合和分開,這是人類智力在分析再生產觀念時所能發現的唯一的要素。價值(指使用價值,不過維利在與重農主義派辯論時雖用價值指使用價值,但他自己並不知道他是指那一種價值)的再生產和富的再生產,也包括在內,無論這種再生產,是使土地空氣水分在田野中變成小麥,是使昆蟲的黏性分泌物依人手變成絲,或是使若干金屬片依人手變成鐘錶。」(彼得•維利Pietro Verri著《經濟學的一種考察》1773年第一版,見庫斯托第〔Custodi〕編《義大利經濟學名著集》近世篇第15卷第22頁。)
[15]參照黑格爾(Hegel)《法律哲學》柏林1840年版第250頁第190節。
[16]讀者應注意,我們此處講的,不是勞動所得的工資或價值,而是勞動者一日勞動對象化所化成的商品價值。工資這個範疇,在我們說明的這個階段,還是沒有存在的。
[17]第2版注。因要證明「勞動是唯一的最後的真實的尺度,在一切時候,一切商品的價值,均須由此評定和比較,」亞當•斯密(Adam Smith)曾說,「等量勞動,無論在什麼時候,什麼地方,對於勞動者,皆持有同等的價值。勞動者如在常態的健康精力和活動力中,又有平均的熟練程度,則要提供等量勞動,便非犧牲等量的休息自由和幸福不可。」(《國富論》第1篇第5章)一方面,亞當•斯密在此處,(不是在每一處)是混同了兩件事。他以為,由商品生產所支出的勞動量決定價值,等於由勞動價值決定商品價值。因此,他要證明,等量勞動常有同一的價值。他方面,他雖糢糊覺得,在勞動表現為商品價值的限度內,勞動是只被視為勞動力的支出,但他又把這種支出,視為只是休息自由和幸福的犧牲,不視其為人類的正常的生命活動。在此,他是把近代工資勞動者放在眼裡。——第4頁注①所指那位匿名著者(亞當•斯密的先驅)的話,更適切得多。他說,「某一個人,費一個星期,生產這種生活必需品。……在交換中給他以某種他物的人,要計算適當的等價,最好的方法,是計算怎樣所費的勞動和時間,才恰好相等。實際,那不過是以一種物品內某一個人的一定時間的勞動,和別一種物品內別一個人的等時間的勞動相交換。」(《論貨幣利息一般,尤其是公債等等的利息》,倫敦第39頁。)——第4版注。英語有一個便利。它有兩個不同的字,代表勞動的兩個方面。創造使用價值,且只有質的規定的勞動,稱Work。創造價值,且只有量的規定的勞動,稱Labour。——F. E.
[18]少數經濟學者,像培利(Bailey)一樣,雖曾從事於價值形態的分析,但不能得到任何的結果。第一,因為他們把價值形態和價值混為一談;第二,因為在實際資產者的卑俗的影響下,他們自始即僅能注意量的方面。「量的支配……構成價值」。(培利《貨幣及其變遷》倫敦1837年第11頁。)
[19]第2版注。威廉•配第(William Petty)以後,洞見價值性質的第一個經濟學家是有名的佛蘭克林(Franklin)。他說:「商業一般不外是以一種勞動交換他種勞動,一切物的價值,皆最公道的,由勞動來評價,」(斯巴克士Sparkes編《佛蘭克林全集》波士頓1836版第2卷第267頁。)佛蘭克林不曾覺到,以『勞動』評價一切物時,互相交換的各種勞動的差別,須行抽象,而還原為等一的人類勞動。不過,他無意中說的,正是這點。他先說「一種勞動」,次說「他種勞動;」最後說「勞動」,把它當作一切物的價值的實體,不加以任何限制。
[20]在某種意義上,人是和商品一樣的。人到世間來,並沒有攜帶鏡子,也不像菲希特(Fichte)派的哲學家一樣,說「我是我」。他最先是以別一個人反映出他自身。名叫彼得的人所以認識他自己是人,最先是因為他認識名叫保羅的人,是和他自己相同。這樣,有皮膚毛髮的保羅,就用他的肉身,對於彼得,成了人類這個物種的現象形態了。
[21]「價值」一辭,在這裡,用來指示量已限定的價值,換言之,用來指示價值量。以上也有時是這樣用的。
[22]第2版注。庸俗經濟學者照平常一樣機警的,利用價值量與其相對表現之間的這種不一致。例如布洛特赫斯特(J. Broadhurst)在其所著《經濟學概論》(1842年倫敦第11頁14頁)中就說:「若承認,投在A上面的勞動不減少,A可因相交換的B漲價而致於跌價,你們的一般的價值原則,就打倒了。……如果他(里嘉圖Ricardo)也認為,當A與B相對而言在價值上騰貴時,B與A相對而言便在價值上跌落,他就把他自己的大原則的根據推翻了。他的大原則是,商品的價值,定於商品內體化的勞動。A成本上的變化,既不僅變化它自己與B(它所交換的東西)相對而言的價值,並且在B生產所需勞動毫無變化的時候,變化B與A相對而言的價值。那很明白,不僅一商品所費勞動量決定該商品價值的原則被推翻了,一商品成本決定該商品價值的原則也被推翻了。」假令可以這樣說,他也可以說:「試考察10/20, 10/50, 10/100等分數,10的數目雖不變,但它的比例量,它和分母(20, 50, 100等等)比較所得的量,卻不斷地減少。所以,整數(例如10)由其所含單位數而定的大原則,是不成立的。」
[23]這種反射關係,是很特別的。例如,這個人是國王,只因為別些人當作臣屬,來和他發生關係。反之,那些人所以相信他們自己是臣屬,也因為他是國王的原故。
[24]第2版注。弗里爾(F.C. A. Ferrier)(海關副監察員)所著《商業與政府》,巴黎1805年。甘尼爾(C. Ganilh)所著《經濟學體系》第二版;巴黎1821年。
[25]第二版注。例如荷馬(Homer),他就用許多種東西,表現一種東西的價值。
[26]當麻布價值依上衣表現時,我們可稱此為麻布的上衣價值,當麻布價值依小麥表現時,我們可稱此為麻布的小麥價值等等。每個這樣的表現,都指示了它的價值,是表現在上衣小麥等等的使用價值上。「任一商品的價值,皆系指示它與某一別種商品的交換關係,所以我們能……視其所與比較之物,稱其為小麥價值,羅紗價值;因此它有無數種的價值,有多少種,就看有多少種商品,那同樣是真實的,也同樣是名目的。」(《價值之性質,尺度,與原因之批判研究》,主要就裡嘉圖及其學徒的著作來立論;《見解的形成》一書的著者所著,倫敦1825年第39頁。)培利,這個曾在英國當時震動一時的匿名著作的著者,曾認為,只要這樣指出同一商品價值有種種的相對表現,就可以證明,任何價值概念的決定皆不可能。不過,他的見解雖然太偏狹,但由里嘉圖學徒對他的攻擊的猛烈,也可斷言,他曾觸到里嘉圖學說的某一些痛處。關於這種攻擊,可以拿《威斯敏斯特評論》來看。
[27]一般直接交換可能性的形態,像陽磁極不能與陰磁極分離一樣,不能與不能直接交換性的形態分離。但這個事實是人所不認識的。所以,或許有人想,我們可使一切商品同時具有直接交換可能性的形態。這種想像,和一切加特力教徒皆可變成教皇的想像,是屬於一類的。當然,對小資產階級說,如果由商品不能直接交換而起的不便,能夠除去,當然是極好的;因為在他們心裡,商品生產便是人類自由和個人獨立的頂點。蒲魯東的社會主義,便是這種庸俗的空想之演出。我曾在別處說過,這種社會主義,連創見的功績也沒有。在他之前許久,就有格雷(Gray)布雷(Bray)等人,把這種工作嘗試過了,嘗試的成績也更好得多。但雖如此,這種智慧,現今還在某種範圍內,在「科學」的名義下,極為繁榮。沒有別個學派,還比蒲魯東學派,更愚弄「科學」這個名辭了。因為,「在沒有概念的地方,一個字,就在適當的時候,弄出頭來了。」
[28]我們想起了這樣的話,當一切其餘的世界皆靜著不動時,瓷器和桌子舞蹈起來了。
[29]第2版注。在古代日耳曼人中,一「莫爾根」(Morgen約一英畝——英譯者注)土地的面積,是依照一日的勞動來計算的,因此,「莫爾根」又稱Tagwerk(或Tagwanne)(jurnale或jurnalis, terra jurnalis, jurnalis,或diornalis)Mannwerk, Mannskraft, Mannsmahd, Mannshanet等等。參看喬治•魯特維希•馮•摩勒爾(Georg Ludwig von Maurer)所著:《馬爾克組織之歷史概論》(慕尼黑1854年版第129頁以下)。
[30]第二版注。加里安尼(Galiani)說:「價值是人與人間的一種關係。」他其實應當附加一句:「不過這種關係,是在物的外皮中包住的。」(參看加里安尼著《貨幣論》,庫斯托第所編《義大利經濟學名著集》近世篇,1801年米蘭版,第3卷第220頁。)
[31]「對於一個必須依賴周期革命來實行的法則,我們將作如何的觀感呢?那也是一個自然法則,是用當事人的無意識性,來作立足點的。」(恩格斯Friedrich Engels在《國民經濟學批判概說》一文中說過的一句話。原文載《德法年報》,魯格Arnold Ruge馬克思合編,1844年巴黎。)
[32]第2版注。甚至里嘉圖也不是沒有魯濱孫寓言。「他把原始的漁夫和獵人,當作商品所有者,使其相互交換魚和野獸,並使其依照實現在交換價值中的勞動時間的比例,來交換。在這裡,他是犯了時代錯誤的毛病了,因為,他曾使原始的漁夫獵人,在計算勞動工具時,應用1817年倫敦交易所通用的年金表。除資產階級的社會形態外,歐文的平行四邊形共同宿舍組織,似乎是里嘉圖認識的唯一的社會形態了。」(卡爾•馬克思《政治經濟學批判》第38頁39頁。)
[33]第2版注。「近來流行著一種可笑的偏見,認為自然的共產形態,是斯拉夫族所特有的,甚至說只有俄羅斯有這種形態。實則,這種共產形態,乃是原始的形態,我們在羅馬人,日耳曼人,克爾特人中間,也可以發現的。但我們還能在印度人中間,就其遺蹟,發現這種形態的完全的模本。細心研究一下亞細亞的,尤其是印度的共產形態,就知道,自然共產的種種形態,曾怎樣生出它的種種解體形態來。例如,羅馬和日耳曼的私產的種種原形,就可以由印度共產的種種形態,推演出來。」(馬克思《政治經濟學批判》第10頁。)
[34]里嘉圖對於價值量的分析,雖然在現在還是最好的,但仍有不充分的地方。這種不充分,將在本書第3冊第4冊加以說明。古典派經濟學,關於價值一般,從未明白地,充分意識地,把表現為價值的勞動,和表現為生產物使用價值的同一個勞動,加以區別。當然,他們實際是這樣區別了的,因為,對於勞動,他們有時從量的方面考察,有時又從質的方面考察。但他們不知道,一種勞動和別種勞動之間的量的區別,是以二者的質的同一性或平等性為前提的,從而,可以還原為抽象的人類勞動。例如,里嘉圖就承認,當特斯杜(Destutt de Tracy)說如下一段話時,他是和這位法國哲學家同意的。特斯杜曾說:「確實的,我們的肉體官能和精神官能,才是我們的本原的富;這種官能的運用,某種勞動,才是我們本原的富源;而被稱為富的一切東西,也常常是由這種官能的運用生出的。……這也是確實的,這種種東西,都只代表造出它們的勞動:如果它們有一個價值,或有兩個不同的價值,這種價值,都只能從勞動(造出它們的勞動)的價值引起。」(見里嘉圖《經濟學及賦稅之原理》第3版倫敦1821年第334頁。)在這裡,我們只要說,里嘉圖是用特斯杜的話,混入他自己的更深刻的意思。實際,特斯杜一方面是說,構成富的一切東西,皆「代表造出它們的勞動」,他方面他又說,它們的兩個價值(使用價值與交換價值),是由造出它們的「勞動的價值」引起。他就這樣染上了庸俗經濟的淺薄氣。庸俗經濟學者是先假定一種商品(在這裡是勞動)的價值,俾便在以後決定別的商品的價值的。里嘉圖在引用特斯杜的話時,他是把這段話的意思解為,勞動(非勞動的價值)表現為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不過,他自己也不曾十分注意有二重表現的勞動的二重性,所以,在「價值與富之區別性質」一章,他是用大部分篇幅,來考察薩伊的瑣碎的意見。結局,他還驚異地發現了,關於勞動為價值源泉一點,特斯杜是和他的主張相同,但關於價值概念,特斯杜卻是和薩伊的主張相同的。
[35]古典派經濟學有一個根本的缺點,那就是,它不曾由商品的分析,尤其是商品價值的分析,發現價值成為交換價值的形態。亞當•斯密和里嘉圖,是古典派經濟學的最大的代表了,他們也不重視價值形態,好像它和商品性質是沒有關係的一樣。他們所以會如此,不僅因為他們的注意,完全被吸收到價值量的分析上去了,還有更深的理由。勞動生產物的價值形態,不僅是資產階級生產方法的最抽象的形態,並且是它的最普遍的形態。而資產階級生產方法所以成為一種特別的社會生產,並取得歷史的特徵,也就是因為有這種形態的。所以,如果把我們這種生產方法,看做是社會生產的永遠的自然形態,我們就必致於看落價值形態的特殊性,從而,把商品形態的特殊性,把貨幣形態,資本形態那種種更發展的形態的特殊性都看落。因此,我們發覺了,徹底承認勞動時間為價值量尺度的經濟學者,關於貨幣(完成的一般等價形態),竟抱持非常奇異非常矛盾的見解。這個現象,在銀行業問題的討論上,表現得尤為顯著。因為,在這個問題上面,單有平凡的貨幣定義,已經不夠了。復興的重商主義派(甘尼爾等),就是這樣在反對方面發生的。在這一派人看來,價值不過是一種社會形態,甚至是一個沒有實體的外觀。——在這裡,我們且解釋一下古典派經濟學和庸俗經濟學的意義。以後,關於這兩個名辭,我是不再加解釋了。我所說的古典經濟學,是指配第(W. Petty)以來的經濟學。它曾研究資產階級生產關係的內部的關聯,是與庸俗經濟學相對稱的。庸俗經濟學,卻埋頭研究它的外部的關聯。他們為資產階級日常的需要,並且為要給最明白的現象以表面上也過得去的說明,是像反芻一樣,不絕咀嚼科學經濟學許久以前所供給的材料,而在其他各點上面,他們卻像學究一樣,把資產階級生產當事人關於這個世界(他們認為最善的世界)所抱的最平凡最自大的見解,組織一下稱其為永遠的真理。
[36]「經濟學家有一種特別的方法。在他們看來,只有兩種制度,一種是人為的,一種是自然的。封建制度是人為的。資本制度是自然的。他們是像神學家一樣。神學家認宗教有二種,在他們看來,他們自己的宗教,是神所啟示的,此外的一切宗教,都是人所發明的。——歷史,以前是有的,但現在不再有了。」(馬克思《哲學的貧困——評蒲魯東君所著〈貧困的哲學〉》1847年版第113頁)。巴斯夏(Bastiat)君,認為古希臘人羅馬人是只憑劫掠生活的,這真是想像得滑稽。不過,人能幾百年由劫掠來生活,那也就證明,必須常常有東西在那裡供人劫掠,不然,劫掠的對象,便須不斷地再生產出來。這好像,就連希臘人羅馬人,也有一個生產過程,一個經濟,以構成他們那個世界的物質基礎,像資產階級經濟,構成現代世界的物質基礎一樣。難道巴斯夏君的意見是,以奴隸勞動為基礎的生產方法,是以劫掠制度為基礎麼?若如此,他就立在一個危險的地盤上了。像亞里斯多德那樣的偉大思想家,對於奴隸勞動,還難免發生錯誤的評價,為什麼像巴斯夏那樣的小經濟學家,能對於工資勞動,下適當的評價呢?——乘此機會,我且簡要地答覆一種批評。自拙著《經濟學批判》1859年出版以來,曾經有一個美國的德文報紙批評過。批評者說,若所論以物質利害關係占著優勢的現代世界為限,他也贊同我的見解。在現代,的確是以支配的生產方法及與其相應的生產關係,總而言之,是「以社會的經濟構造,作實在基礎的,而在其上,建立法律的政治的上層建築,並有一定的社會意識形態,與其相照應。」在現代世界上,的確是「以物質生活的生產方法,決定社會的、政治的、精神的生活過程一般。」但這個見解,是不適用於加特力教支配的中世紀,也不適用於政治支配的古代雅典羅馬。關於中世紀和太古世界的這種常套話,有誰不知道呢?但很明白,中世紀不能依賴加特力教來生活,太古世界也不能依賴政治來生活。反之,太古世界人類謀生的方法,卻可以說明,為什麼在太古世界,會由政治支配;而中世紀人類謀生的方法,也可以說明,為什麼在中世紀,會由加特力教支配。再者,我們只要略略認識羅馬共和國的歷史,又會知道,它的秘密史,是由土地所有權的歷史構成的。他方面,吉訶德也因為誤認浮浪的騎士,能夠同樣見容於各種社會的經濟形態,所以不免要吃這種妄想的虧。
[37]見《經濟學上若干名辭的論爭》,就中尤其是《關於價值,關於供給需要的名辭》倫敦1821年16頁。
[38]培利前書第165頁。
[39]前二書著者,皆攻擊里嘉圖,說他把一種純然相對的東西(交換價值)變作絕對的東西。但事實上,是相反的。他是把外表的相對性(金剛石和珍珠之類的東西,當作交換價值,是有這種外表的相對性),還原作隱藏在外表之後的實在關係,還原作人類勞動的表現。不過,里嘉圖學徒對於培利的答覆是粗率而無當的,這是因為,里嘉圖自己,也不曾說明價值與價值形態(即交換價值)的內部關係。
第二章 交換過程
商品不能自己走到市場上去自己交換。因此,我們必須找尋它的監護人,那就是商品所有者(Warenbesitzer)。商品是物,自無反抗人的力量,若不順從,他可以行使強力,換言之,可以將它占有[1]。因此要使這種物能當作商品來相互發生關係,商品監護人,必須以意志寄存在這種物內,並且以這種身份,發生相互的關係。一方必須得他方同意,必須依共同的意志行為,才讓渡自己所有的商品,占有他方所有的商品。他們必須互相承認私有者的權利。這種權利關係——不問是不是依法成立的,它總歸是在契約的形式上——是一種意志關係,並在其中,反映出一種經濟關係來。這種權利關係或意志關係的內容,也就由這種經濟關係規定[2]。在此,人是以商品代表者,從而,以商品所有者的資格,互相對待的。我們研究下去,將會知道,經濟舞台上的人物,一般是當作存在於他們之間的經濟關係的人格化(Personifikationen der ökonomischen Verhältnisse)。
商品與商品所有者相區別的主要一點是,商品會把每一種其他的商品體,當作自己的價值的現象形態。商品是天生的平等主義者,犬儒主義者,它隨時準備以它的靈魂和肉體,和別種比馬利登(Maritorne)還丑的商品相交換。對於商品體的具體性,它是沒有感覺的。但這種缺乏,由商品所有者的五種以上的感覺補足了,他的商品,對於他自己,沒有直接的使用價值。否則,它不會被送到市場上去的。但它有對於他人的使用價值(Gebrauschswertfür andre)。對於他自己,他只直接有一種使用價值;那就是,它是交換價值的擔當者,而且是交換手段(Tauschmittel)[3]。所以,他會為了自己有使用價值的商品,換去自己所有的商品。一切商品,對於它的所有者,皆為非使用價值(Nicht-Gebrauchswert),但對於非所有者(Nicht-Besitzer),則為使用價值。所以,任何一種商品,都有換一下手的必要。但這樣換一下手,便是交換(Austausch),使商品以價值的資格互相對待,並實現為價值的,也就是交換。所以,商品在能夠實現為使用價值之前,必須先實現為價值。
但就他方面說,商品在能夠實現為價值之前,又必須表示它是使用價值。因為,投在商品內的勞動是否被計入,就要看他是不是投在對於他人有用的形態上。惟勞動是否對於他人有用,其生產物是否可以滿足他人的欲望,又只有依交換來證明。
每一個商品所有者,都只願意為那有使用價值可以滿足本人慾望的他種商品,換去自己的商品。在這限度內,對於他,交換隻是個人的過程。但就另一方面說,他總希望自己的商品,實現為價值,並轉化為有同等價值的任一種別的適合的商品,而不問自己所有的商品,對於這別種商品的所有者,有沒有使用價值。在這限度內,對於他,交換又是一般的社會的過程。但同一過程,不能同時對於一切商品所有者,是只為個人的,又是只為一般的社會的。
再進一步觀察。從一個商品所有者的觀點看,每一他種商品,對於自己所有的商品,都是特殊的等價,自己所有的商品,對於其他一切的商品,則是一般的等價。但一切商品所有者所處的地位都是一樣的。這情形,實等於沒有一種商品,當作一般的等價,從而,也沒有一般的相對價值形態,使商品能以價值的資格來相等,並以價值量的資格來互相比較。這時,它們都不以商品的資格,只以生產物或使用價值的資格來互相對待。
商品所有者在他們的困難中,是像浮士德(Faust)一樣想,「先是實行」。所以,他們在思惟以前,就實行了。他們由自然的本能,實行了商品性質的法則。他們必須以他們所有的商品,與別種當作一般等價物的商品,發生對立的關係,然後他們的商品才能以等價物的資格,以商品的資格,發生相互的關係。但一定的商品,必須經過社會的行為,才能成為一般的等價。把特定的商品擱在一邊來表示商品全體的價值的,是其他一切商品的社會行為。於是,這種商品的自然形態,成了社會公認的等價形態了。由這種社會過程而充作一般的等價,就成了這一種擱在一邊的商品之特殊的社會機能了。它成了貨幣(Geld)。「它們一心要把它們的能力和權威,給這種獸。凡是要買要賣的,都不得不有這個記號,有這個獸的名字,或是有它的名字的數目。」(《約翰啟示錄》)
貨幣這個結晶,是交換過程的必然的結果。在這過程中,各種勞動生產物實際被視為相等,實際轉化為商品。交換之歷史的擴大與加深,又使原來在商品性質中包含著的使用價值與價值的對立,展開來。為商業的便利起見,這種對立,有在外部表現出來的需要。這個需要,引起一個獨立的商品價值形態,且不絕進行,終於使商品分化為商品與貨幣。勞動生產物越是轉化為商品,這一特殊商品,也就越是轉化為貨幣[4]。
直接的生產物交換(unmittelbare Produktenaustausch),就一方面說,固已有單純的價值表現的形態,但就別一方面說,卻還沒有。這個形態是x量商品A=y量,商品B。直接的生產物交換的形態是x量使用對象A=y量使用對象B[5]。在交換以前,物品A與B,還不是商品;它們是由交換成為商品的。使用對象成為交換價值的第一步,是對所有者成為非使用價值,成為滿足所有者本人慾望以後的多餘的使用價值量。物的自體,是在人身之外,從而是可以從人身讓渡出來的。要使這種讓渡成為交互的讓渡,只有一個條件是必要的;那就是,人們互相默認他們是可以讓渡的物品的私有者,互相承認他們是獨立的人。這種互相獨立的關係,在自然發生的共同體(無論是族長的家庭,是古代印度共產國體,或是秘魯印嘉人的國家)的成員間,是不存在。商品的交換,是在共產體的盡頭處,在一共產體與其他共產體,或與其他共產體的成員們接觸的地方開始的。但物品一度在對外生活上成為商品,則由反應作用,它也會在對內生活上成為商品。交換的量的比例,當初純然是偶然的。它們所以能互相交換,只是因為所有者願意把它們互相讓渡。但由此,對於他人所有的使用對象,就漸漸發生了欲望了。交換已由不斷的反覆,成為一種規則的社會過程。漸漸的,至少有一部分勞動生產物,是為交換的目的而生產了。從這時起,為直接需要的效用和為交換的效用,區分開來了。使用價值與交換價值,區分開來了。物互相交換的量的比例,是由它們的生產自身決定了。習慣又使諸物成為定量的價值。
在直接的生產物交換中,每一種商品,對於其所有者,皆為直接的交換手段,對於其非所有者,皆為等價物,但以它對於他們有使用價值為限。在這階段中,交換品還沒有與其自身使用價值或交換者個人需要相獨立的價值形態。自加入交換過程的商品數目增大,種類增多之後,這樣獨立的價值形態就是必要的了。問題與解決問題的手段,是同時發生的。商品所有者以其所有商品,和其他種種商品相交換相比較的交易,會引導各種商品所有者的商品,在交易時,與同一的第三種商品相交換,並當作價值,與這同一的第三種商品相比較。這第三種商品,因為是種種其他商品的等價物,故直接在一個狹隘的範圍內,取得了一般的社會的等價形態。這個一般的等價形態,是和當時喚起這個形態的社會接觸同生共滅的,並且是交替的,暫時的,歸屬於這種商品或那種商品。但隨著商品交換的發展,這種形態終於固定在特殊商品上,並結晶為貨幣形態了。它固定著在那種商品上面,在當初只是偶然的。但大體說,有二種事情的影響,具有決定性。貨幣形態大概是附著在這二類商品上。第一類是最重要的外來的交換品,那對於團體內各種生產物的交換價值,事實上,是自然的現象形態。第二類是像家畜一樣的使用對象,那是團體內各種可讓渡財產中的主要成分。貨幣形態最先是在遊牧民間發展起來的,因為他們一切的所有物,都是動產,都是直接可以讓渡的;並且因為他們的生活方式,不斷地使他們與其他的共同體接觸,因而引起生產物的交換。又把人當作奴隸作為原始貨幣材料的事情,也往往發現;但把土地用作貨幣材料的事情,卻是一向沒有的。用土地作貨幣材料的觀念,只在進步已經很大的資產階級社會內才能發生。那是17世紀末葉才有的。若當作一種國家政策來實施,那還是一世紀後法國資產階級革命時候的事。
商品交換越是打破地方的限制,商品價值越是發展成為人類勞動一般的體化,則天然最適於擔任一般等價物這種社會機能的商品——貴金屬——越是取得貨幣形態。
「金與銀非天然為貨幣,但貨幣天然為金與銀」[6]。這個命題,可由這諸種金屬適於充任貨幣機能的種種自然性質,證明是真的[7]。但至此為止,我們尚只認識貨幣的一種機能,那就是當作商品價值的現象形態,或者說;當作商品價值量取得社會表現的材料。只有每一片皆有一致性質的物質,能適合地成為價值的現象形態,成為抽象的人類勞動的體化物。又,價值量的差別既純然是量的差別;所以,貨幣商品也必須只有量的差別,必須可以隨意分割和拼合。金與銀就天然賦有這種性質的。
貨幣商品(Geldware)的使用價值,是二重的。當作商品,它有特殊的使用價值,(比方說,金可以鑲牙,可以作奢侈品的材料等等,)但它又由這種特殊的社會機能,取得了一種形式上的使用價值。
其他一切商品為貨幣的特殊等價,貨幣則為其他一切商品的一般等價。其他一切商品為特殊商品,貨幣則為一般商品[8]。二者互相對待。
我們講過,貨幣形態是其他一切商品的關係的反射,是固著在一種商品上面的。所以,「貨幣是商品」[9]這句話,只有那些從完成形態出發而開始分析的人,會認為是新發現。當商品轉化為貨幣時,交換過程所給於貨幣商品的,不是價值,只是特別的價值形態。這兩件事情的混同,使人誤認金與銀的價值是想像的東西[10]。又因貨幣的某種機能,可由某符號代替,又引起了一種錯誤認為貨幣本身也是符號。但這種錯誤包含著一種預覺。那就是,一物的貨幣形態,不是該物的不可分離的部分,只是隱藏在該物後面的人類關係的現象形態。就這意義說,每一種商品都可當作只是一個符號;因為,當作價值,每一種商品,都僅是支出在這種商品上面的人類勞動之物質的外皮[11]。但他們說物在特殊生產方法基礎上取得的社會性質,勞動的社會性質在特殊生產方法基礎上取得的物的性質,只是符號時,他們是把這諸種性質,當作人類思索的隨意的產物來解釋。18世紀的說明方法,正是這樣。當時人不能說明人類關係的各種形態是怎樣發生,他們因此對於這種關係的謎一樣的形態,只要暫時把奇異的外觀除掉,就滿意了。
上面已經說過,商品的等價形態,不包含商品價值量的規定。所以,我們雖然知道金是貨幣,可以和其他一切商品直接交換,但我們仍然不知道金10鎊的價值是多少。像其他各種商品一樣,貨幣也只能把它的價值,相對地表現在他種商品上。它的價值,是由生產它所必要的勞動時間規定的,並且是由包含等量勞動時間的他種商品量表現的[12]。金的相對價值量已在其產源地,由直接的物物交換,在量上規定了。當它當作貨幣加入流通界時,它的價值已經是規定好了的。17世紀末葉貨幣分析的開端,已經說明貨幣是一種商品,但那只是分析的開端。要了解貨幣是商品不難,但要了解這種商品如何,因何,由何變成貨幣,卻是不容易的[13]。
我們講過,在x量商品A=y量商品B這個最簡單的價值表現中,某物的價值量藉以表示之物,會從這個關係獲得等價形態,以致這個等價形態,竟像是此物所有的社會的自然性質(Gesellschaftlche Natureigenschaft)。我們曾探究,這虛偽的假象,是怎樣確立的。當一般等價形態,與一特種商品的自然形態相融合,或結晶為貨幣形態時,這個假象的確立,便完成了。一商品成為貨幣,好像不是因為其他一切商品的價值,皆表現在這種商品上面;反過來,其他一切商品的價值皆表現在這種商品上面,好像是因為這種商品是貨幣。中間的種種運動,在他們自身的結果上消滅了,不曾留下一點痕跡來。諸商品,不待自己動作,就發覺自身的價值形態,已經完全表示在別一種同時存在的商品體上了。金與銀,一從地中心出來,便為人類勞動的直接的體化物。貨幣的魔術,便是由此開始的。人在社會生產過程上的原子一樣的行為,其生產關係的完全不受人支配且與個人意識行為相獨立的物的姿態,最先,是由勞動生產物一般採取商品形態這一件事情顯現出來的。貨幣拜物教性(Geldfetisch)的謎,即是商品拜物教性的謎,下過前者比後者還更迷惑人的眼睛。
* * *
[1]以敬虔心著名的12世紀,常有若干極微妙的東西,被包括在商品裡面。那時候,有一位法國詩人,曾把「不珍惜身體的女子」,和衣料,鞋子,皮革,農具等等,同列為蘭底(Landit)市場上待售的貨物。
[2]蒲魯東由那與商品生產相應的法律關係,創造他的正義(永遠的正義)的理想;由此,他由一種給一切小資產階級以無限寬慰的方法,確認商品生產的形態,和正義一樣,是永遠的。此後,就企圖依照這個理想,來改造現實的商品生產,並改造與其相應的現實的法律關係。假使有一個化學家,他不要研究物質變化的現實法則,不要解決與此有關的問題,卻要由「自然性」與「親和力」這兩個「永遠的觀念」,來改造物質的變化,我們對他將發生若何的感想呢?我們說,高利貸是與「永遠的正義」,「永遠的公道」,「永遠的互助」或其他「永遠的真理」相違背,正和教會的神父說,高利貸是與「永遠的恩寵」,「永遠的信仰」,「永遠的神意」相違背一樣。這種說法,並不能使我們對於高利貸,多知道一些什麼的。
[3]「每一種財的用途,都是二重的。——其一是物自身所有的,其一不是物自身所有的。好像草鞋,它可以穿,又可以用來交換。二者都是草鞋的用途。因為,他雖是用草鞋交換他手頭缺少的東西,例如營養物,他總是把草鞋當作草鞋利用的。但不是依照自然的使用方法。因為,它不是為交換的目的,製造的」。(亞里斯多德著《共和論》第1篇第9章)
[4]由此,我們可以判斷小資產階級社會主義是怎樣無意思了。這種社會主義,要使商品生產成為永久的,但同時又把「貨幣與商品的對立」廢除,從而,把貨幣本身廢除,因為它只在這種對立中存在的。如果這種意見也可成立,我們也可廢除羅馬教皇而保持加特力教了。關於這點,可參看拙著《政治經濟學批判》第61頁以下。
[5]如果不是用兩種不同的使用對象相交換,卻像未開化人一樣,用各種物品混雜起來,當作一種物品的等價,則在這限度內,連直接的生產物交換,也還是在幼稚階段上的。
[6]馬克思《政治經濟學批判》第135頁。——參看加里安尼(Galiani)的話,「金屬……天然是貨幣」。(《貨幣論》庫斯托第編《義大利經濟名著集》近世篇第3卷第72頁。)
[7]要知其詳,可參看拙著《政治經濟學批判》論貴金屬的一節。
[8]「貨幣是一般的商品。」(維利《經濟學的一種考察》第16頁。)
[9]「總稱為貴金屬的金與銀。也是可以在價值上漲跌的商品。所以,當重量較小的一塊貴金屬,能交換較大量的農產物或製造品時,我們可以說,貴金屬的價值已經提高了」。(《論貨幣,貿易,交換的一般概念,及其相互關係》,一個商人著,倫敦1695年第7頁)——「銀與金,已鑄幣的,或未鑄幣的,雖可以用作其他一切物品的尺度,但和葡萄酒,油,菸草,布,毛織物一樣是商品」。(《論貿易,尤其是東印度的貿易》倫敦1689年第2頁。)——「一國的資財與富,不能說單是由貨幣構成,金銀也不能列在商品之外」。(《論東印度貿易為最有利貿易》倫敦1677年第4頁。)
[10]「金與銀在成為貨幣以前,已經當作金屬,有它的價值」。(加里安尼《貨幣論》第72頁)洛克(Locke)說:「因銀特別適宜於充作貨幣,所以人類一般同意給銀一個想像的價值」。反之,勞卻問:「不同的諸國怎樣才能給一種物品以想像的價值呢?……這種想像的價值又怎樣維持它自身呢?」以下的話,表明了他自己關於這個問題是怎樣不了解。他說:「銀是依照它所有的使用價值,從而,依照它的現實的價值來交換的。因被採為貨幣之故,它又有了一個追加的價值」。(約翰•勞Jean Law著《通貨與商業論考》,見德爾編《18世紀財政經濟學論集》第469頁470頁。)
[11]「貨幣是商品的記號」。(特•福爾波內V. de Forbonnais著《商業概論》新版勒登Leyden 1776年第2卷第143頁。)「貨幣當作商品的記號,就為商品所吸引」。(前書第155頁)。「貨幣是物的記號,且代表該物」。(孟德斯鳩Montesquieu《法之精神》,全集倫敦1767年第2卷第9頁)「貨幣不單純是記號,它自身也是富;它不代表價值,而與價值為等價者。」(勒•德洛尼著《社會的利益》第910頁)「當我們考察價值概念時,我們是把物自身看作只是記號,不問它自身是什麼,只問它值什麼。」(黑格爾《法律哲學》第100頁。)法學者遠在經濟學者之前,取得了貨幣僅為記號,貴金屬價值純屬想像的思想。他們在歌頌王權,依羅馬帝國的傳統和般待克登(Pandekten)的貨幣概念,來擁護中世紀國王偽造鑄幣權時,得到這種思想的。他們的得意的門生菲力•馮•維羅亞(Philipp von Valois)曾在1346年一個布告中說:「任誰也不應懷疑,且不能懷疑鑄幣的製造,制定,供給,以及關於貨幣的一切處置,是我等及國王陛下的權限。我等可依我等的意思,依照我等自認為是的辦法,使其依照一定的價格來流通。」貨幣價值由皇帝勅令規定,那是羅馬法的定則。認貨幣為商品的看法,是明文禁止的。「任何人皆不得賣買貨幣;貨幣既為公用而制定,自不應認為商品的。」關於這個問題,有一個很好的說明,是巴尼尼(Pagnini)所著《公平價值論》(1751年)(庫斯托第《義大利經濟學名著集》近世篇第2卷)。特別在該書第2篇,巴尼尼曾駁擊法學家先生們。
[12]「一個人若能以生產一布系(Bushel)小麥的時間,從秘魯地下,採取一盎斯銀帶到倫敦,後者便成了前者的自然價格了;現在,倘因有新的容易採掘的礦山出現,以致他先前生產一盎斯銀的時間,已能生產二盎斯,則在其他條件不變的限度內,現在一布系十先令的價格,是和先前一布系五先令的價格,一樣便宜。」(配第《賦稅論》倫敦1667年第31頁。)
[13]羅雪爾(Roscher)教授告訴我們,「謬誤的貨幣定義,可分成兩大類:一類認貨幣為商品以上的東西,一類認貨幣為商品以下的東西。」接著,他不注意次序,把許多論貨幣性質的著作,列成一表。由此可知羅雪爾教授,對於貨幣說的現實的歷史,連淡漠的理解也沒有。他往下曾說,「無待諱言,大多數現代的經濟學者,關於貨幣與其他商品互相區別的特性,換言之,關於貨幣究為商品以上抑為商品以下的東西這個問題,是不曾充分注意的。……在這限度內,甘尼爾的半重商主義的反動,不是全無根據的。」(威廉•羅雪爾著《國民經濟學原論》第3版1858年第207—210頁。)以上——以下——不曾充分——在這限度內——不是全無!這樣含糊的用語!然而,羅雪爾先生就稱這種折衷的大學教授式的譫語,為經濟學的「解剖生理學的方法」。不過有一個發現,是應歸功於他的。即,貨幣是「一種人人愛的商品」。
第三章 貨幣或商品流通
Ⅰ 價值尺度(Mass der Werte)
為要使說明更為簡單,本書全部,皆假定金為貨幣商品。
金的第一種機能,是供商品界以價值表現的材料,換言之,把商品價值表現為同名稱的量,使其在質的方面相等,在量的方面可以互相比較。這樣,它成了價值的一般尺度了。也就因有這種機能,所以金這種特別的等價商品(Equivalent ware),才成為貨幣。
不是因為有貨幣,所以商品有公約的可能。正好相反,是因為一切商品,當作價值,都是對象化的人類勞動,所以它們有公約的可能,所以它們的價值,能由同一個特殊的商品來計量,所以這個特殊的商品能轉化為共同的價值尺度,即貨幣。貨幣為價值尺度,但諸商品內在的價值尺度是勞動時間,貨幣僅為其必然的現象形態[1]。
一商品以其價值由金表現,即得x量商品A=y量貨幣商品。此即商品的貨幣形態或價格(Preis)。如是,要由社會公認的方式去表現鐵的價值,只要有一個像1噸鐵=2盎斯金一樣的方程式就夠了。這個方程式,已無須插在其他各種商品的價值方程式中間,因為金這種等價商品,已經有了貨幣的性質。商品的一般相對價值形態,現在又恢復為最初的簡單的單一的相對價值形態了。同時,擴大的相對價值表現,即相對價值表現之無限的系列,又成了貨幣商品所特有的相對價值形態。這個系列,已經在商品價格中,成了社會的與件了。我們只要把市價表反轉來讀,就可以看見由各種商品表示的貨幣的價值量。但貨幣是沒有價格的。貨幣要和別種商品有統一的相對價值形態,它必須以它自身為等價。
商品的價格或貨幣形態,與商品的可以捉摸的實在的物體形態不同。就這一點說,它和商品的價值形態一般,沒有不同的地方。它也純然是觀念的想像的形態。鐵,麻布,小麥的價值,雖然看不見,但卻存在於諸物自體內。必須與金相等,與金髮生關係(只在它腦中存在的關係),它們的價值,才能被表現。所以,此等物的監護人,必須把他的舌借給它們,必須把定價條子貼在它們身上,它們的價格才可以傳到外界[2]。因為以金表現商品價值的行為,是觀念的,所以在這種行為上,我們也可以僅只用觀念的或想像的貨幣。每一個商品監護人都知道,當他給商品價值以價格形態或想像的金的形態時,他尚未把商品化為金;每一個商品監護人都知道,當他用金評計價值數百萬鎊的貨物時,他不須有一片現實的金在手裡。在貨幣只用作價值尺度時,它只是觀念的或想像的貨幣。這情形,曾引起極荒唐的諸種學說[3]。不過,用作價值尺度的貨幣,雖只是想像的貨幣,但價格仍完全依存於實在的貨幣材料。一噸鐵所包含的價值或人類勞動量,是由想像的包含等量勞動的貨幣商品量來表現。所以,一噸鐵的價值,要看用作價值尺度的是金是銀還是銅,而有極不同的價格表現。或表象為極不相同的金屬(金銀或銅)量。
假設有二種不同的商品,例如金與銀,同時充作價值尺度,則一切商品都會有兩個不同的價格表現,一為金價格(Goldpreise),一為銀價格(Silberpreise)。若金與銀的比價不變,例如1:15,這二種價格當可安然並存。但其比價每一次變動,都會擾亂商品的金價格對其銀價格的比例,所以,事實證明了,價值尺度的複本位制(Verdopplung),是與價值尺度的機能相矛盾的[4]。
價格既定的商品,是表現在如下的形態上:a量商品A=x量金;b量商品B=z量金;c量商品C=y量金等等;abc,代表商品ABC的一定量;xzy,代表金的一定量。這幾種商品的價值,轉化成了種種想像的金量。所以,商品體雖是複雜不等的,但商品價值卻轉化成了同名稱的量,即金量。它們現在能夠互相比較,互相測定了。但以某定量的金為尺度單位(Masseinheit),使商品價值與這定量的金髮生關係,就成了技術上的必要了。這單位,再分為可除部分(Aliquate Teile)時,便成了尺度標準(Massstab)。在金銀銅成為貨幣之前,它們在它們的金屬重量中,已有這種尺度標準。例如,以一磅為尺度單位時,它可以分割為盎斯,又可合計為百磅[5]。因此,在一切金屬流通(metallischen Zirkulation)中,貨幣標準或價格標準,最初皆以重量標準的原名為名稱。
當作價值尺度和當作價格標準(Massstab der Preise),是貨幣的兩種全異的機能。它是價值尺度,如果它是人類勞動之社會的體化;它是價格標準,如果它是確定的金屬重量。貨幣充作價值尺度時,它的機能,是把許多的商品的價值,轉化為價格,為想像的金量;貨幣充作價格標準時,它的機能,是計量這諸種金量自身。價值尺度是測定當作價值的商品;反之,價格標準則是以一種金量測定種種的金量,不是以其他金量的重量,測定某金量的價值。要使金成為價格標準,必須規定一定的金重量為尺度單位。是故,確立一不變的尺度比例,實為最要之事。這一點,和其他各種同名量的尺度的決定,沒有二致。所以,當作價格標準,尤宜有一個同一的金量,不變的,充作尺度單位。但當作價值尺度,則金本身亦系勞動生產物,從而,是可以在價值上變化的[6]。
很明白,金的價值變動,不會妨礙金的價格標準的機能。無論金的價值怎樣變動,各種金量之間的比價,仍保持原狀。那怕金的價值跌落,僅等於原價1/10,12盎斯金依然等於1盎斯金的12倍。在價格上;我們又只須考慮各種金量的比例。1盎斯金價值的騰落,既不能改變1盎斯金的重量,故其可除部分的重量也不會變動。無論金的價值怎樣變動,金的價格標準的機能總是不受影響的。
金的價值變動,也不會妨礙金的價值尺度的機能。其變動會同時影響一切商品,故若其他事情不變,一切商品相互間的相對價值,也不會變動。不過,它們的價值,都將由較高的或較低的金價格表示了。
商品價值由金計量,等於由任何他一種商品的使用價值表示。在此際,我們也只假定,在一定時期內,生產一定量的金,費一定量的勞動。就商品價格一般的變動說,單純的相對價值表現之法則,也可應用。
商品價格一般提高,只因商品價值提高時,貨幣價值不變,或因貨幣價值跌落時,商品價值不變。反之,商品價格一般跌落,也只因商品價值跌落時,貨幣價值不變,或因貨幣價值提高時,商品價值不變。所以,貨幣價值的提高,不一定會引起商品價格的比例的跌落;貨幣價值的低落,也不一定會引起商品價格的比例的提高。假使是這樣,那就一定因為商品的價值不變。例如,與貨幣價值同時並依同比例提高其價值的商品,其價格即將不變。又,若其價值比貨幣價值漲得更慢或漲得更快,其價格的跌落或提高將如何,還視其價值變動,與貨幣的價值變動,有怎樣的差額,然後決定。其餘可以類推。
現在我們迴轉來,討論價格形態。
以金屬重量為名稱的貨幣名稱(Geldnämen),漸漸與它們原來的重量名稱相分離。在分離的種種原因中,歷史的原因是有決定性的。(1)外國貨幣輸入發展程度較低的民族。此事曾發生於古代羅馬。在那裡,金銀鑄幣,最初原是當作外國商品,流通的。這種外國貨幣的名稱,自與國內的重量名稱不能一致。(2)財富發展了,較不貴重的金屬,將為較貴重的金屬所排擠,因而失去價值尺度的機能。依照詩人的想像的年代次序,是先用金,後用銀,先用銀,後用銅的。實則,或許是銅為銀所代替,銀為金所代替[7]。譬如鎊,原是1磅重的銀的貨幣名稱。當金代銀為價值尺度時,這個名稱,就依照金銀的比價(大概是1:15罷),附在金上面了。所以,當作貨幣名稱的鎊,就和通常當作重量名稱的磅分化了[8]。(3)歷代帝王實行的貨幣偽造政策,曾奪去鑄幣原來的重量,以致徒有舊來的名稱[9]。
這種種歷史過程,使金屬重量的貨幣名稱,與其普通的重量名稱相分離,又使這種分離,變成民族的習慣。貨幣標準既純粹是習慣的,又必須能夠通用,故其標準,結局便由法律來制定了。一定重量的貴金屬(例如1盎斯金),依法律分成若干可除部分,而給以法定的名稱,例如鎊,台婁爾等等。此可除部分,成為貨幣的真正的尺度單位。此可除部分,還可再分為可除部分,使其各有法定的名稱,例如先令,便士等等[10]。前後皆是以一定的金屬重量為金屬貨幣的標準。所不同者,僅分割程度與命名而已。
於是,價格,或商品價值在觀念上轉化成的金量,遂表現在貨幣名稱,或法定貨幣標準的計算名稱上了。所以,我們在英吉利,不說1卡德小麥等於1盎斯金,卻說1卡德小麥等於3鎊17先令10 1/2便士。諸商品的價值,概表現為它們的貨幣名稱。當我們要確定一物的價值,並在貨幣形態上確定該物的價值時,貨幣是當作計算貨幣(Rechengeld)用的[11]。
物的名稱,是和物的性質,全然沒有關係的。我雖知此人名哲科布,但依然不知他是怎樣的人。同樣,在鎊,台婁爾,佛郎,杜加這種種貨幣名稱上,其實沒有價值關係的一點痕跡。這種秘密的記號之秘密的意義,曾引起混亂。因貨幣名稱表示商品價值,同時又表示一種金屬重量——貨幣標準——的可除部分,這種混亂是更為深化了[12]。但價值因為與商品界雜多的物體相區別,又不能不採取這在物質上毫無意義的純然社會的形態[13]。
價格是實現在商品內的勞動的貨幣名稱。所以,說某商品的相對價值表現,即是二商品的等價關係的表現,固為同義反覆;說商品與構成該商品價格的貨幣額,有等價關係,也為同義反覆[14]。但價格——當作商品價值量的指數——雖為該商品與貨幣的交換比例的指數,但該商品與貨幣的交換比例的指數,不一定是商品價值量的指數。假設有二個等量的社會必要勞動,一表現為一卡德小麥,一表現為二鎊(約等於1/2盎斯金)。於是,二鎊是一卡德小麥價值量的貨幣表現,換言之,是一卡德小麥的價格。設因情事變動,以致一卡德小麥價格提高至三鎊,或降落至一鎊。一鎊和三鎊,當作小麥價值量的表現,雖可失之過大或過小,但總歸是它的價格。因為,第一,它們是小麥的價值形態即貨幣;第二,它們是小麥和貨幣的交換比例的指數。在生產條件或勞動生產力不變時,再生產一卡德小麥所須支出的社會勞動時間,在價格變動之後,必和在價格變動之前一樣多。這種情事,既與小麥生產者的意志相獨立,也與別種商品所有者的意志相獨立。商品價值量所表現的,是該商品在其形成過程中與社會勞動時間的必然的內在的關係。價值量轉化為價格時,這一種必然的關係,表現為一種商品與別一種商品(貨幣商品)的交換關係。但這種關係,像可以表現商品價值量一樣,也可以表現比價值量更大或更小的量。在一定情形下,該商品會依這更大或更小的量讓渡的。因此,商品的價格可以和它的價值量,發生量的不一致。價格可以和價值量相背離。這種可能性,內在於價格形態之內。但這種可能性,不是價格形態的缺點。現在的生產方法,既以無規則的盲目的平均法則為支配法則,所以這種可能性,反而使價格形態,成為這個生產方法的適合的形態。
價格形態不僅可以有價值量與價格(即價值量與其貨幣表現)之量的不一致,且可以包藏二者間的質的矛盾,以致貨幣雖僅是商品的價值形態,但價格可以完全不表現價值。本身決非商品的東西,例如良心名譽等等,也可由它們的所有者,拿來換取貨幣,並由它們的價格,取得商品形態。所以,一種東西雖沒有價值,但能夠在形式上有價格。在這場合,價格表現,像數學上某幾種量一樣,是想像的。不過,想像的價格形態,也有時可以隱匿現實的價值關係或由此派生的關係;例如,未耕地的價格。未耕地是沒有價值的,因不曾有人類勞動實現於其內。
像相對價值形態一般一樣,價格表現一商品(例如一噸鐵)價值的方法,是表示一定量等價物(例如一盎斯金)能直接與鐵交換,不是表示鐵能直接與金交換。所以,一個商品如要實際成為一個交換價值,它必須先放棄它的自然形態,由想像的金轉化為實際的金,——不過這種變質作用之於商品,比由必然到自由的推移之於黑格爾哲學,比甲殼的脫棄之於蟹,比欲性的脫離之於教父喜埃洛尼瑪斯(Hieronymus)[15],還要難。商品,固可在其實際形態(例如鐵)之旁,憑其價格,有一個觀念的或想像的金的形態,但它不能是現實的鐵,同時又是現實的金。要確定其價格,只須在想像上,使其與金相等。但它對於所有者如要有一般等價物的作用,它先須化為金。假令鐵所有者,竟向某其他商品所有者,指鐵的價格為貨幣形態,這其他商品所有者,將會像聖彼得,答覆默誦使徒信條的但第(Dante)一樣,答覆他說:「這個鑄幣的重量成色,已經十二分合格,但請告訴我,你錢袋中有沒有它。」
是故,價格形態包含商品轉化為貨幣的可能性,又包含這種轉化的必要性。而金能充作想像的價值尺度,只因為金已在交換過程中當作貨幣商品流轉著。想像的價值尺度後面,潛伏著硬的貨幣。
Ⅱ 流通手段(Zirkulationsmittel)
A 商品的形態變化(Die Metamorphose der Waren)
我們已經講過,商品的交換過程,包含諸種矛盾的互相排斥的關係。商品的發展,不曾揚棄這個矛盾,卻為這個矛盾,創造了一個運動形態。須知現實的矛盾,一般都是如此解決的,比方說,一物不絕向他物下落,又不絕從該物飛開,是一個矛盾。橢圓便是實現這個矛盾又解決這個矛盾的運動形態之一。
交換過程,使商品由非使用價值的人手裡,移轉到為使用價值的人手裡。在這限度內,這種過程,是社會的一種代謝機能。一種有用勞動的生產物,代替別一種有用勞動的生產物。一個商品,一經達到當作使用價值用的地方,就會由商品交換的範圍,落到消費的範圍內。但在此我們所關心的,只是前一個範圍。我們現在要從形態方面,考察這全部過程;即考察商品以這個社會代謝機能為媒介的形態變化。
關於這種形態變化的理解,還不完全。價值概念的不明了,固為理解不完全的原因。舍此不論,則理解不完全的原因是,一種商品的形態變化,要由於二種商品——一為普通商品,一為貨幣商品——的交換來完成。假設我們只注意物質的要件,只注意商品與金的交換,我們就忽視了我們應當注意的事情——即商品在形態上發生了如何變化的事情。我們忽略了:金當作單純的商品,不是貨幣;其他商品,在其價格上,卻是把金,當作它自己的貨幣形態,而與金髮生關係。
商品,是以其原來的姿態,未鍍金,也未漬糖地加入交換過程的。然後,交換過程使商品分化為商品與貨幣,引起一種外部的對立,以表現使用價值與價值之內部的對立。在這種對立中,當作使用價值的商品,與當作交換價值的貨幣對立著。就他方面說,對立的兩方,都是商品,都是使用價值與價值的統一。但這種差別物的統一,是依相反的方法,表現在二極上,並由此表現二極的相互關係。商品實際是使用價值,其價值性,僅觀念地,表現在價格上。它也就由價格,把對立的金,當作實在的價值形態,而與其發生關係。反之,金的物質,卻只當作價值的體化物(貨幣),所以實際是交換價值。它的使用價值,僅觀念地,表現在相對價值表現的系列中。它也就在這系列中,把這種對立的商品,當作它的實在的使用價值的總和,與它們發生關係。但這樣的商品對立形態,卻就是交換過程之現實的運動形態。
現在,我們且陪伴一個商品所有者(我們的熟朋友麻布織造者罷),到交換過程的舞台去,明白的說,到商品市場去。他的商品,20碼麻布,是有一定的價格的。其價格為二鎊。他為二鎊,換去20碼麻布。假設他是一位老學究,他會用這二鎊,去換一本同價格的聖經。麻布對於他只是商品,只是價值的擔當者。金是麻布的價值形態。麻布被用來交換金,金又被用來交換別種商品聖經。聖經被他視為使用對象,攜回到他織布的家裡,並在那裡,滿足受教化的欲望。如是,商品的交換過程,就分明是由兩個互相反對又互相補足的形態變化完成的了。一個形態變化是由商品轉化為貨幣,一個形態變化是由貨幣復化為商品[16]。商品形態變化的要素,同時即是商品所有者的行為。一為賣,以商品交換貨幣;一為買,以貨幣交換商品。這兩種行為,有一個統一性。那就是為要買而賣(Verkaufen, um zu kaufen)。
在麻布織造者看來,行為的結果是,他原有麻布,今則有聖經。那就是,失去一種商品,但得到別一種價值相等但效用不同的商品。他的生活資料和生產手段,皆是由這個方法取得的。由他的觀點看,這全部過程不過是勞動生產物與別種勞動生產物的交換,簡言之,不過是生產物的交換。
是故,商品的交換過程,含有這樣的形態變化:
商品——貨幣——商品
W——G——W
依其物質內容說,這個運動是W——W,是商品與商品的交換,是社會勞動的代謝機能。代謝機能得到結果,過程本身也告結束。
W——G(商品的第一形態變化:即,賣)。商品價值由商品體到貨幣體的跳躍,我曾在他處,名其為商品的「致命的飛躍」(der salto mortale der Ware)。沒有這種飛躍,商品不受打擊,商品所有者是會受打擊的。社會的分工,使欲望成為多方面的,又使勞動成為一方面的。就因此故,對於他,他的生產物僅是交換價值。但必須先變作貨幣,它才是一般的社會公認的等價形態。貨幣是在別人錢袋中的。要把貨幣引出,則商品必須對於貨幣所有者為使用價值。但要如此,則投在商品內的勞動,其支出應在對於社會有用的形態上,或成為社會分工的一部分,但分工是一個自然發生的生產有機體,其纖維是在商品生產者背後交織著,繼續交織著的。也許,他的商品是一種新勞動方法的生產物,僅以滿足一種新欲望或喚起一種新欲望為目的,也許,成為特殊勞動作業的他的勞動,在昨日尚為同一商品生產者許多種機能中的一種機能,今日卻脫離聯絡,獨立起來,把他的局部生產物,當作獨立商品,送到市場上去。但分離過程的條件,可以已經成熟,或尚未成熟。也許,他的勞動生產物是這樣一種生產物,在今日它尚能滿足一種社會的欲望,但在明日,卻全部或一部分為其他類似的生產物所代替。再者,那怕麻布織造者的勞動確實是社會分工的公認的部分,那也不能保證他這20碼麻布,確實是有使用價值的。社會對於麻布的需要,像社會對於別種東西的需要一樣,是有限制的。其需要,也許已經由其他麻布織造者處滿足了。在這場合,我們這位朋友的生產物,就成了過剩的,從而,成了無用的了。人固然不會斤斤計較禮物的優劣,但我們的麻布織造者決非為贈送禮物到市場去。其次,我們且假設,他的生產物實際是一個使用價值,是可以吸引貨幣的。但問題又發生了。吸引多少貨幣呢?這個問題的答覆,已暗示在商品的價格中。價格是商品價值量的指數。商品所有者主觀計算上的錯誤,我們可以不管;因為,這種錯誤,可以立即在市場上得到客觀的修正。且假設他製造生產物所支出的勞動時間,為社會必要的平均的勞動時間;商品的價格,也只是實現在商品內的社會勞動量的貨幣名稱,但麻布織造業的舊沿的生產條件,可不顧織造者的意志而在背地裡發生變化的。昨日生產一碼麻布社會必要的勞動時間,可以不是今日社會必要的勞動時間。貨幣所有者會熱心探訪市場上各織造業者所要的價格。在這個世界上,不幸有許多織造業者,和我們這位朋友競爭。最後,假設市場上每一塊麻布所包含的勞動時間,皆不多於社會必要的勞動時間,但投在全數麻布上的勞動時間,依然可以過多。假令市場不能依標準價格(即每碼二先令)吸收麻布全量,那就證明,在總社會勞動時間中,有過大的一部分,支出在麻布織造的形態上。其結果,無異各織造業者,在各人生產物上支出的勞動時間,多於社會必要的勞動時間。這正應了德國一句俗話:「捉在一處,絞在一處」。市場上所有的麻布,是當作一個商品;每一塊麻布,是當作其中的一個可除部分。且在事實上,每一碼的價值,也不外是社會規定的等量的同種人類勞動的體化物[17]。
商品是戀著貨幣的。但「真的戀愛的路」,殊不平坦。社會生產有機體。在分工體系中,表現它的分散的構成部分。其編制,在質的方面,是自然發生的,偶然的,在量的方面,也是這樣。所以,我們的商品所有者發覺了,分工使他們變為獨立的私生產者(Privatproduzenten),又使社會生產過程及他們在這過程內的關係,和他們自己的意志相獨立;還發覺了,人相互間的獨立,是由物全般互相依存的體系來補足。
分工既使勞動生產物化為商品,又使其必須轉化為貨幣。同時,它又使這種變質作用成為偶然的。但在此,我們既只考察純粹的現象,故假定它的進行是常態的。並且,如果這種變質作用會發生,換言之,如果商品不是不能賣,那麼,商品的形態變化總是要發生的;不過,在這種形態變化中,實體——價值量——可以變態地,發生損失或盈餘。
對一個商品所有者說,是以金代替商品;對別一個商品所有者說,是以商品代替金。令人注目的現象是,商品與金(20碼麻布與2鎊金)的轉換,即二者的交換。商品因何可以交換呢?因其自身的一般的價值形態。金因何可以交換呢?因其特殊的使用價值形態。金因何與麻布相對為貨幣呢?因麻布的價格2鎊(即麻布的貨幣名稱)已經使麻布和當作貨幣的金髮生關係。商品要蟬脫原來的商品形態,非經一度讓渡不可。這就是,要到商品的使用價值,實際把表象在價格上的金吸引出來那時候,這種蟬脫過程方才完成。所以,商品價格或其觀念的價值形態之實現,同時即是貨幣的觀念的使用價值之實現;商品到貨幣的轉化,同時即是貨幣到商品的轉化。這一個過程是兩面的過程。從商品所有者那一面看,是賣,從貨幣所有者那一面看,是買。賣即是買W——G同時即是G——W。[18]
在此以前,我們只認識一種人類的經濟關係,那就是商品所有者與商品所有者的關係,在這關係內,商品所有者僅因放棄了自己的勞動生產物,故能占有別人的勞動生產物。所以,一個商品所有者必須具有下述二因之一,始能當作貨幣所有者,而與那個商品所有者相對立。(1)因為他的勞動生產物,天然有貨幣形態,是貨幣材料,是金之類的東西。(2)因為他的商品已經退皮,已經脫棄原來的使用形態。當作貨幣用的金,必須在某地點,加入商品市場。這地點,便是金的產源地。在那裡,金是當作直接的勞動生產物,與別一種等價值的勞動生產物相交換。從此以後,它就常常代表實現了的商品價格[19]。若不說金在產源地上與別種商品的交換,則在任一個商品所有者手中,它也只是他所讓渡的商品的轉形姿態,是賣或商品第一形態變化(W——G)的結果[20]。我們講過,金是觀念的貨幣或價值尺度,因為一切商品的價值皆由它測量,因它已成為商品使用價值的觀念的對立物,已成為商品的價值形態。金成為現實的貨幣,卻因為商品已經讓渡,已經把金當作它的現實的轉形了的使用形態。換言之,已經把金當作它的現實的價值形態。在這個價值形態上,商品原有的使用價值的痕跡,及生產該商品的特殊的有用勞動的痕跡,全喪失了;必須如此,商品始可蛹化為無差別的人類勞動之等一的社會的體化物。單就一塊金,我們不能辨別,它是由何種商品轉化成的。在貨幣形態上,一種商品完全和別種商品相同。貨幣可以是土芥,雖然土芥不是貨幣。我們且假定,麻布織造者讓渡其所有商品所得的二塊金,是一卡德小麥的轉化姿態。麻布的賣(W——G),同時即是它的買(G——W)。但賣麻布所開啟的過程,是由其反對項(即買聖經)終結的;反之,買麻布所終結的過程,也是由其反對項(即賣小麥)開始的。W——G(麻布——貨幣),固然是W——G——W(麻布——貨幣——聖經)的第一階段,但同時又是G——W(貨幣——麻布),是別一個運動W——G——W(小麥——貨幣——麻布)的終了階段。此商品的第一形態變化(即由商品到貨幣的轉形),同時是彼商品的第二形態變化(即由貨幣到商品的轉形)[21]。
G——W.(商品的第二形態變化,或終了形態變化,即買)。貨幣因為是其他一切商品的轉形姿態,因為是商品全般讓渡的結果,所以是絕對可以讓渡的商品。它把一切價格倒轉來讀;那就是,把自己反映在一切商品體上,以一切商品體為自身轉化為商品的材料。同時,價格——商品向貨幣投送的秋波——又指示貨幣轉形能力的限界,指示貨幣自己的量。因商品一經轉化為貨幣,而不復以商品的資格存在,故要單就貨幣,察知它是怎樣到它的所有者手中,察知它是由什麼東西轉化成,乃是不可能的。貨幣是沒有臭味的,它可以從任一個處所出來。一方面它代表賣的商品,他方面它又代表買的商品[22]。
G——W(買),同時即是W——G(賣);某商品的終了形態變化,即是他一商品的開始形態變化。我們這位麻布織造者,既以這2鎊復轉形為聖經,他的商品的生涯,自以聖經為終。但假設聖經的賣者,再把從繳者那裡得到的2鎊,用來購買白蘭地酒。如是,G——W(即W——G——W,麻布——貨幣——聖經的終段),同時即是W——G(即W——G——W聖經——貨幣——白蘭地的初段)。但因商品生產者只有一種生產物,他往往大量把它售賣的。但他的需要卻是多方面的。因此故,他不得不將實現所得的價格,或所得的貨幣總和,拆開來,用在許多次的購買上。一次賣,引出各種商品的許多次的買。如是,一種商品的終了形態變化,構成其他許多種商品的開始形態變化之總和。
現在我們再檢討一個商品(例如麻布)的總形態變化。最先,我們看見,其總形態變化,是由兩個互相反對但互相補足的運動構成。那就是W——G與G——W。這兩個互相反對的商品轉形,是由商品所有者兩個相反的社會過程完成的,並反映在商品所有者兩種對立的經濟身份上。如果他是賣,他便是賣者;如果他是買,他便是買者。商品即須在每一次轉形中,以兩種形態(商品形態與貨幣形態),在對立的二極上同時存在,所以,每一個商品所有者,當作賣者,皆須有一個買者和他對立;當作買者,皆須有一個賣者和他對立。又像一種商品須依次經歷這兩種相反的轉形,由商品轉成貨幣,復由貨幣轉成商品一樣,商品所有者也須依次轉變他的身份,由賣者變為買者。這種身份不是固定的。它會在商品流通內,繼續變更它的演出者。
一種商品的總形態變化,在最單純的形態上,包含四極和三個登場人物。最先,商品把貨幣當作它的價值形態,與其對立。但貨幣實際是在別人錢袋中,商品所有者因此須與貨幣所有者對立。商品一經變成貨幣,貨幣就成為商品的暫時的等價形態。這個等價形態的使用價值或內容,存在於其他諸商品體內。當作商品第一形態變化終點的貨幣,同時成了商品第二形態變化的始點。在第一幕扮作賣者的人,在第二幕成了買者。在第二幕與他對立的,有第三個商品所有者,當作賣者[23]。
商品形態變化中兩個相反的運動階段,構成一個循環;即商品形態,商品形態的脫棄,商品形態的復歸。在此,商品表示了一種對立性。在始點上,它對於它的所有者,為非使用價值,在終點上,則為使用價值。貨幣在第一階段,只當作定形的價值結晶,為商品轉形之所向;在第二階段,它只當作暫時的等價形態,是要消失的。
構成一個商品循環的二形態變化,同時又是別二種商品的相反的形態變化的部分。某商品(麻布)開始其自身形態變化的系列時,同時即結束別一種商品(小麥)的總形態變化。在第一轉形或賣之中,麻布以其一身兼任這兩種職務。然後,蛹化為金,並由此完成它自身的第二形態變化,同時,完成某第三種商品的第一形態變化。每一種商品在形態變化序列中畫成的循環,就是這樣與其他各種商品的循環,結著不解的緣。這全部過程,合起來,便構成商品流通(Warenzirkulation)。
商品流通,不僅在形式上,即在實質上,也與直接的生產物交換有別。我們且一回顧其經過。麻布織造者毫無條件的,曾以麻布交換聖經,以自己的商品交換別人的商品。但這現象僅對於他是實在的。要溫暖身體的聖經的賣者,不會想到聖經與麻布的交換,正如我們的麻布織造者,不會想到小麥與麻布的交換。B的商品代替了A的商品,但A與B不是互相交換商品。A買B的商品,B也買A的商品的事情,不是不能發生。但這種特殊關係,決非以商品流通的一般關係為條件。在此,一方我們看見了,直接生產物交換之個別的地方的限制,是破棄了;人類勞動的代謝機能,是發展了。但他方我們又看見了,曾由此發展出一個社會的自然關係的全體,那是不受當事人駕馭的。織者能售賣麻布,僅因農夫已售賣小麥;教徒能售賣聖經,僅因織者已售賣麻布;酒商能售賣釀造過的水,僅因教徒已售賣永生的水等等。
是故,流通過程和直接的生產物交換不同。直接的生產物交換,因使用價值轉換地位或轉換主人而終了。流通過程不是這樣。貨幣雖從一種商品形態變化的系列脫離,但決不因此而消滅。它會隨時在商品在流通界空出來的位置上,沉澱進來。例如,在麻布的總形態變化(麻布——貨幣——聖經)中,麻布從流通界退出,貨幣就補替進來;次之,聖經從流通界退出,貨幣又補替進去。商品為商品所代替,貨幣商品則常在第三者手中[24]。流通,使貨幣不停地奔走。
曾有人武斷地說,每一次賣都是買,每一次買都是賣,所以,商品流通以賣買的必然的平衡為條件。再沒有什麼比這個武斷的論調更幼稚了。假令這種說法,是說現實的賣的數目和現實的買的數目相等,那就是同義反覆。這種說法所包含的實在意義是,每一個賣者,都會把自己的買者帶到市場上去。是的,賣與買,被視為對立二人(商品所有者與貨幣所有者)間的相互關係,乃是一個同一行為。但被視為同一個人的行為,則賣與買為兩個對立的行為。所以,賣與買的同一性,包含如下的意思:假使商品投在流通的煉金爐中,不能化煉出貨幣來,換言之,假令商品不為商品所有者售賣,從而不為貨幣所有者購買,則商品即為無用。賣與買的同一性,還包含這樣的意思:這個過程如果成功,它便是商品生涯上一個休息點,那有時長點,有時短點。因為商品的開始形態變化,同時是一次賣和一次買,所以這個局部的過程,便是一個獨立的過程。買者得商品,賣者得貨幣,那就是有隨時可以流通且遲早會在市場上再現的商品。沒有人買,誰也不能賣。但已經賣的人,不必要馬上買。生產物交換所包含的時間上空間上人身上的限制,皆為流通所破棄了。在直接的生產物交換上,本人勞動生產物的讓渡和他人勞動生產物的取得,有一種直接的同一性。這種同一性,在流通中,分裂為賣與買的對立性了。說這二種互相獨立而又互相對立的過程,形成一個內的統一,無異說這個內的統一,是在一種外的對立上運用。內的非獨立(因互相補充之故),進為外的獨立。這情形發展到一定點,這個統一,便必須強烈的,由一次恐慌(Krise)來維持。商品內在的使用價值與價值之矛盾,私勞動必須表現為直接社會勞動之矛盾,特殊具體勞動必須表現為一般抽象勞動之矛盾,物的人格化與人格的物化之矛盾;總之,這種內在的矛盾,都在商品形態變化的矛盾中,取得了發展的運動形態。這諸種形態,包含恐慌的可能性,但也僅包含恐慌的可能性。這種可能性,會發展成為現實性。但從單純商品流通的立場說,引出這種發展的種種關係,還是沒有的[25]。
貨幣當作商品流通的媒介,取得了流通手段的機能。
B 貨幣的通流(Der umlauf des Geldes)
勞動生產物的物質代謝,是由W——G——W的形態變化實行的。這個形態變化,又以這樣的事情為條件:即,一個價值,當作商品,為過程的始點,又當作商品,復歸到這一點。因此,商品的運動,是一個循環。但這個形態,卻排斥貨幣的循環。運動的結果,不是貨幣復歸到出發點,而是貨幣愈離愈遠於出發點。如果賣者固執著貨幣(這是他的商品的轉形姿態),則商品仍在第一形態變化的階段中,只經過流通的一半。在過程(即為要買而賣的過程)完了時,貨幣必須再離開原所有者的手。當然,如果麻布織者購買聖經之後,再售賣麻布,貨幣是會再回到他手裡的。但這種回到,非由於原20碼麻布的流通;這個流通,寧可說是使貨幣到聖經賣者手裡,而與麻布織造者相離。其復歸於麻布織造者手中,僅由於新商品的同一流通過程之更新或反覆。這種更新的過程,雖然和以前的過程有相同的結果,但畢竟是不同的。商品流通過程所直接分授給貨幣的運動形態,是愈離愈遠於出發點。那就是,從一個商品所有者,交到別一個商品所有者。那就是貨幣的通流(Currency, Cours de la monnaie)。
貨幣的通流,指同一過程的不絕的單調的反覆。商品常在賣者方面;貨幣當作購買手段(Kaufmittel),常在買者方面。貨幣實現了商品的價格,故為購買手段。它實現商品價格時,它使商品從賣者手裡,移至買者手裡;同時,它自身卻從買者手裡移至賣者手裡,更與別種商品,復演相同的過程。事實是,貨幣的運動形態是一方面的,商品的運動形態是兩方面的。前者由後者生出。但這事實,被掩飾過去了。商品流通的性質,引起了相反的假象。商品第一形態變化,固不僅表現為貨幣的運動,且表現為商品自身的運動。但商品的第二形態變化,卻僅表現為貨幣的運動。在商品流通的前半,商品與貨幣換了位置;但商品的使用形態,也在此際,由流通界走到消費界[26]。代替商品的使用形態的,是商品的價值形態。或其貨幣假面(Geldlarve)。商品不復以它自身的自然形態,而是以貨幣形態,通過流通過程的後半。所以,運動的連續性,完全存在貨幣那一方面了。這一個運動,從商品方面說,包含兩個性質相反的過程;但從貨幣方面說,它卻永遠是同一的過程,是貨幣與時時變更的商品相換位。所以,商品流通的結果,或商品與商品間的代置,好像不是以商品自身的形態變化為媒介,卻是由於貨幣充作流通手段的機能。好像商品是不能運動的。好像,使商品流通,從非使用價值的人手裡,運動到為使用價值的人手裡,並引起一種運動而與貨幣運動方向相反的,就是貨幣,貨幣不絕置商品於流通界外,因為它不絕地替補它們在流通界的位置,它自身則愈離愈遠於它自身的出發點。所以,貨幣運動雖只是商品流通的表現,但從外表看,商品流通似乎只是貨幣通流的結果[27]。
但貨幣所以有流通手段的機能,僅因為它是獨立化的商品價值。貨幣充作流通手段的運動,實際只是商品自身的形態運動。這事實,必然會一目了然地,反映在貨幣的通流上。譬如,麻布就先把商品形態轉化為貨幣形態。其次,即以商品第一形態變化(W——G)的後項,即貨幣形態,變為商品第二形態變化(G——W)——那就是在聖經形態上,復轉形為商品——的前項。但這兩種形態變化,每一個都是由商品與貨幣的交換,由二者的相互的換位完成的。同一枚貨幣,初當作商品的轉化形態,走到賣者手裡,再當作商品的絕對可以讓渡的姿態,走出去。它兩度更換位置。麻布的第一形態變化,使這一枚貨幣到織者錢袋裡;其第二形態變化,再使其走出。同一商品發生兩次互相對立的形態變化,貨幣也發生兩次恰好相反的換位。前者反映在後者之上。
反之,如只經過商品形態變化的一面,即單純的賣或單純的買,則同一的貨幣也只換位一次。其第二次換位,系代表商品的第二形態變化,代表由貨幣復轉化為商品的復轉化。同一貨幣反覆的換位,不僅反映一個商品的形態變化的系列,且反映全商品界無數形態變化的錯綜。不用說,我們在這裡只考察單純商品流通的形態。以上所述,也只適合於這個形態。
每一個商品,當其初加入流通之際,換言之,當其發生第一形態變化之際,即從商品界退出,而為新的商品所替補。反之,當作流通手段的貨幣,卻繼續留在流通界,並不絕徘徊在其中。因此,起了一個問題:究竟有多少貨幣為流通界所繼續吸收呢。
任一個國家,每日都有許多單方面的商品形態變化,在時間上空間上並存著。換言之,一方有許多單純的賣,他方有許多單純的買。諸商品,依照它們的價格,被視為與某想像的貨幣量相等。且因在直接的流通形態內,商品與貨幣常以物體形態,一方在賣者的極上,一方在買者的對極上,互相對立,所以,商品界流通過程所必要的流通手段量,已經由商品價格的總額規定了。貨幣不過把商品價格總額所觀念地表現的金的總額,實在地表現出來。這兩個總額的相等,乃係自明之事。但我們知道,如商品價值不變,則商品價格與金(貨幣材料)的價值俱變;明言之,金的價格跌落,商品價格即比例地昂騰,金的價值昂騰,商品價格即比例地跌落。那就是,商品的價格總額提高了或跌落了,流通貨幣額也須同樣地提高或跌落。流動手段量的變化,在這場合,當然是由貨幣本身引起的;但引起這種變化的,決非它的流通手段的機能,卻是它的價值尺度的機能。先是商品價格與貨幣價值保持反比例的變化,然後是流通媒介量與商品價格保持正比例的變化。假設不是金的價值跌落,而是銀代為價值尺度,或假設不是銀的價值昂騰,而是金代為價值尺度,則完全相同的現象也會發生。在前一場合,銀的流通額,必比以前的金的流通額為大;在後一場合,金的流通額必比以前的銀的流通額為小。在這兩個場合,貨幣材料(即用作價值尺度的商品)的價值都變化了,商品價值之價格表現,從而,以實現價格為任務的流通貨幣量,也生變化。我們講過,商品流通界有一個口,金(或銀,簡言之,貨幣材料,)便是當作有一定價值的商品,由這個口進來的。所以貨幣在充作價值尺度,並規定價格時,它的價值是已經規定了的。假定價值尺度的價值跌了,則在貴金屬產源地,直接與貴金屬交換的商品的價格,也必發生變化。當然,大部分別的商品的價值量計,會依照價值尺度的幻想的舊的價值,繼續到一個頗長的時期。在資產階級社會未大發展的地方,情形更加如此。但是價值關係中,一種商品會影響別種商品,致令商品的金價格或銀價格,漸漸恢復由商品價值規定的比例,到後來,一切商品價值,才都依照貨幣金屬的新價值來評計。但這個平均化過程,每每伴以貴金屬的不絕的增加。既有商品在貴金屬產源地,直接與貴金屬交換,貴金屬自然會流入,其量自然會增加。所以,當商品取得訂正的價格,商品價值依照貴金屬的已經跌落,且在一定程度內繼續跌落的新價值來評價時,實現價格所必要的較大的貴金屬量,乃是既經存在的。但隨新金銀礦源發現而起的事實,僅片面地被人觀察。這種片面的觀察,在十七世紀,尤其是在十八世紀,曾誘人妄言商品價格騰貴,是因為已有更多的金銀,當作流通手段。所以,以下我們且假定金的價值是一定的;實在言之,在價格評計的那一瞬間,金的價值也確實是一定的。
在這假設下,流通手段量,是由待實現的商品價格總額規定。但進一步假定每一種商品的價格皆不變,則商品價格總額,又顯然由流通界的商品量規定。稍為思索一下,便知1卡德小麥值2鎊,100卡德小麥值200鎊,200卡德小麥值400鎊等等。從而,在小麥售賣之際,與小麥換位的貨幣量,必須與小麥量隨同增加。
假設商品量是一定的,則流通貨幣量,定於商品價格的變動。假如商品價格總額因商品價格變動之故發生了增加或減少,則流通貨幣量也會增加或減少。要生出這個結果,不必所有的商品在價格上同時提高或下落。只要若干主要商品的價格騰貴就夠增加全部流動商品的現實的價格總額,從而使流通的貨幣增加。只要若干主要商品的價格下落,就夠減少全部流通商品的現實的價格總額,從而使流通的貨幣減少。無論商品的價格變動,是現實價值變動的反映,抑僅是市場價格變動的反映,流通手段量所受的影響總歸是一樣的。
假設有若干在時間上空間上並存,但不互相連絡的售賣或局部形態變化;比方說,有1卡德小麥,20碼麻布,1冊聖經,4加倫白蘭地酒,同時售賣。假若每物的價格皆為2鎊,則現實的價格總額為8鎊;因此,合計也須有8鎊貨幣在流通界。反之,假設這四種商品是依次序發生形態變化的,(1卡德小麥——2鎊——20碼麻布——2鎊——1冊聖經——2鎊——4加倫白蘭地——2鎊),則2鎊貨幣已經夠使這種種商品依次流通,因為這2鎊貨幣會依次實現這各種商品的價格,從而實現合計8鎊的價格總額。這2鎊最後在酒商手中休息。如是,這2鎊有了四次的通流。同一貨幣的反覆的換位,表示商品的二重的形態變化,表示它通過了兩個對立的流通階段,表示各種商品的形態變化的錯綜[28]。這個過程所經過的互相對立但互相補足的諸階段,不是在空間並存的,而是在時間上繼起的。過程久暫所由而測量的時間,換言之,同一貨幣在一定時間內的通流次數,將測量貨幣通流的速度。假令這四種商品的流通過程是經過一日,則該日內待實現的價格總額為8鎊,同一貨幣在該日的通流次數為四,流通貨幣量為2鎊。在流通過程的一定期間內,我們有 商品的價格總額/同名稱貨幣的通流次數=充作流通手段的貨幣量。這個法則一般是妥當的。
一國在一定時期內的流通過程,一方面包含許多分裂的在時間上空間上並存的賣(或買)或局部形態變化;在其內,同一枚貨幣只換位一次或流通一次;他方面又包含許多一部分互相獨立,一部分互相錯綜,其關節多寡不等的形態變化系列;在其內,同一枚貨幣,皆經過若干次的通流。但由流通界內全部同名稱貨幣的通流總次數,可以計算每一枚貨幣通流的平均次數或貨幣通流的平均速度,在每日(比方說)流通開始時,究須有多少的貨幣加入流通過程,當然要看同時同地流通的商品價格總額來決定。但在過程之內,可以說每一枚貨幣都會影響別一枚貨幣。設有某一枚貨幣的通流速度增加了,別一些貨幣的通流速度就會弛放,乃至從流通界退出,因流通界只能吸收這樣多的貨幣。這個貨幣量,乘每一枚貨幣平均的通流速度,即等於待實現的價格總額。所以貨幣通流次數增加,則流通貨幣量減少;貨幣通流次數減少,則流通貨幣量增加。當作流通手段的貨幣的量,在平均通流速度不變時,也不變,所以,只要投一定量的一鎊鈔票到流通界,即可使等量的金幣從流通界退出——這是一切銀行家都很熟悉的辦法。
貨幣的通流,只表現商品流通過程,或商品在對立形態變化上的循環:所以,貨幣通流的速度,也表現商品形態變化的速度,表現商品形態變化序列的連續的錯綜,表現物質代謝的迅速,表現商品從流通界退出和新商品補入流通界的迅速。貨幣通流的迅速,又可表現互相對立但互相補足的階段(一個階段是由使用價值形態轉化為價值形態,一個階段是由價值形態復轉化為使用價值形態,前者是賣的過程,後者是買的過程)有怎樣靈活的統一性。反之,貨幣通流的遲緩,則表現這兩個過程的分離與對立的獨立,表現形態變化從而物質代謝的停滯。這種停滯因何發生,當然不能由流通本身來判定。流通所指示的,只是現象。但通俗的見解,見貨幣的通流遲緩,貨幣在流通界各點上出沒的次數較稀疏,每認這現象,是由於『流通手段量的不足[29]。
在一定時期內充作流通手段的貨幣總量,一方視流通商品界的價格總額而定,他方視流通過程諸對立階段繼起的緩速而定。同一貨幣能在價格總額中實現的部分,也依這種速度規定的。但商品價格總額又視各種商品的價格,且視各種商品的數量而定。但這三個要素——價格變動,流通商品量,及貨幣通流速度——可以有各種方向各種比例的變動。所以,待實現的價格總額,及受價格總額限制的流通手段量,也須在這三個要素之極多種的結合下,發生種種的變動。在此我們僅能列舉商品價格史上最重要的幾種結合。
商品價格不變,流通手段量可因流通商品量增加或因貨幣通流速度減小,而增加。反之,流通手段量可因商品量減少或通流速度增加,而減少。
如果流通商品量的減少,與商品價格的增加成比例,或貨幣通流速度的增加,在流通商品量不變時,與價格的提高同樣迅速,則商品價格雖一般騰貴,流通手段量可依然不變。不僅如此,若商品量的減少,或貨幣通流速度的增加,比價格的提高更迅速,則流通手段量尚可減少。
如果商品量的增加,與商品價格的跌落成比例,或貨幣通流速度的減少,與價格的跌落成比例,則商品價格雖一般跌落,流通手段量也可依然不變。不僅如此,若商品量的增加或通流速度的減少,比商品價格的跌落更迅速,則流通手段量尚可增加。
各種要素的變動可以互相抵消。所以,那怕各種要素都不絕變動,待實現的商品價格總額,從而,流通貨幣量,可依然不變。即因此故,一國流通貨幣量的平均水準,並不像我們當初所豫料那樣時時變動。若所考察的時期甚長,那就更加如此。激變的情形(生產恐慌與商業恐慌,是其周期的原因,貨幣價值變化是其更罕見的原因)除外,任一國的流通貨幣量,也不像我們當初所豫料那樣厲害地,與平均水準相背離。
流通手段的量,定於流通商品的價格總額,與貨幣通流的平均速度。這是一個法則。[30]這個法則還可表示如下:已知商品的價格總額,與商品形態變化的平均速度,則通流貨幣或貨幣材料的量,取決於貨幣自身的價值。但依據幻想,則商品價格定於流通手段量,流通手段量又定於國內現存的貨幣材料量[31]。這幻想的首倡者,把這個幻想,建築在一個背理的假設上;即,在加入流通過程之際,商品沒有價格,貨幣也沒有價值,在加人流通過程之後,則商品總和的可除部分,將交換貴金屬總和的可除部分[32]。
C 鑄幣:價值記號
(Die Münze, Das Wertzeichen)
貨幣的鑄幣形態,是由貨幣充作流通手段的機能發生的。想像的在商品價格(或其貨幣名稱)上表現的金的重量,必須在流通中,當作有同名稱的金片或鑄幣,來與商品對立。像價格標準的確立一樣,造幣也是國家的事務。但金銀在鑄幣形態上穿起的國家制服,一到世界市場上來,會再脫下來的。這情形,表示商品流通的國家領域,與其世界市場的領域,是分開的。
金鑄幣與金塊,本來只有形狀上的差異;金會不絕從這個形態,轉化為那個形態的[33]。但從造幣局出來的路,即是走向熔爐的路。金鑄幣會在通流中,以種種程度漸次磨損。金的稱號與金的實體,名義上的內容和實在的內容,開始分化了。同名稱金鑄幣,因有不同的重量,遂致有不等的價值。充作流通手段的金,遂與充作價格標準的金相背離,因此,它雖實現商品的價格,但不復為商品的現實的等價物。中世及18世紀以前的近代鑄幣史,正是一部這樣混亂的歷史。鑄幣實含的金,變作金的假象。鑄幣變作其法定金屬內容的象徵,那本是流通過程的自然傾向。這傾向,又為近世法律所確認了。近世的法律,曾規定金屬磨損的程度,規定磨損過此程度的鑄幣,不能通用,並失去通貨的資格。
貨幣的流通,使鑄幣之實在內容與名義內容(即鑄幣之金屬的存在與機能的存在)相分離。這事實,隱含著一種可能;即,有鑄幣機能的金屬貨幣,可以由他種材料造成的記號或象徵來代替。要把金或銀的極小重量鑄成貨幣,在技術上,是極困難的。在古代,賤金屬,本曾代貴金屬(銀代金,銅代銀)充作價值尺度;在它們未被貴金屬迫使退位以前,它們也曾以貨幣的資格流通。這種事情,又從歷史方面,說明了銀記號與銅記號(Silber-oder Kupfermark),有代替金鑄幣的作用。在鑄幣必須急速流通,從而極易磨損的商品流通領域內,換言之,在賣與買皆以極小量不絕發生的商品流通領域內,它們遂代替了金。因要防止這些衛星永久篡奪金的位置,法律曾規定它們在極小比例之內,才有強人接受的資格。當然,各種鑄幣通流的特殊範圍,是互相交錯的。輔幣(Scheidemünze)在支付最小金鑄幣的尾數時,將與金同時出現;金不絕流入零售的流通領域,但又因與輔幣兌換,不絕從此領域吐出[34]。
銀記號與銅記號的金屬內容,可隨意由法律規定。在通流中,它們比金鑄幣還磨損得快。所以,它們的鑄幣機能,實際全與其重量,從而與其價值無關。金的鑄幣存在,也可完全與其價值實體分離。比較無價值的東西,例如紙券,也可以有鑄幣的機能。但在金屬貨幣記號中,純粹象徵的性質,尚有幾分隱蔽。在紙幣(Papiergeld),這種性質是完全外顯了。誠如世人所云,難在最初一步。
這所指的,僅為有強制通用力的國家紙幣(Stattspapiergeld)。那是由金屬通貨直接生出的。反之,信用貨幣(Kreditgeld)則以若干種我們尚未講到的關係為條件。這幾種關係,從單純商品流通的觀點看,還是我們全不知道的。但也不妨順便附註一句。狹義的紙幣,是從貨幣的流通手段的機能發生的;信用貨幣則以貨幣的支付手段的機能為自然的根源。[35]
印有1鎊5鎊等貨幣名稱的紙券,是由國家從外部投入流通過程中。如果它們的現實流通額,恰好代替同名稱的金額,它們的運動,就只反映貨幣通流的法則。紙幣流通只有一個特殊法則,那是以紙幣代表金的比例為根據的。簡言之,這個法則是紙幣的發行額,有一個限制,構成這個限制的,是無紙幣為象徵代表時,實際必須有多少的金或銀流通。流通界所能吸收的金量,是不絕在一個平均水平線的上下動搖。不過,一國流通手段量,決不會降到一定的最小限以下。這樣的最小限,是可以根據經驗來決定的。無論這最小限量由什麼構成,換言之,無論構成這最小限量的金片如何,其量之大小,或其在流通範圍內的繼續的運動,皆不受影響。所以這最小限量,由紙印符號代替,是不成問題。反之,假令流通的水路,在今日已充分依照貨幣吸收力,由紙幣充當,則在明日,商品流通突生變動的結果,它會發生泛濫,也未可知。這樣,一切的限界,皆蕩然無存。在這裡,姑且不說紙幣越過限界(即同名稱金鑄幣得以流通的量),將不免有信用完全破壞的危險;就是超過了,它在商品世界內,也仍只能代表這樣多的金,依照內在法則的規定,商品世界本只須有這樣多的金,紙幣也只能代表這樣多的金。假使原只代表1盎斯金的紙幣,現在竟代表2盎斯,則在實際上,1鎊將不復是1/4盎斯金的貨幣名稱,卻將成為1/8盎斯金的貨幣名稱。其結果,無異金充作價格標準的機能已經發生變化。原用1鎊價格表現的價值,現今要用2鎊價格來表現了。
紙幣是金的記號或貨幣的記號。其與商品價值的關係,為商品價值觀念地由金量表現,此金量則象徵地感覺地由紙幣表現。金量,像其他一切商品量一樣,是價值量,而紙幣也就在它代表金量的限度內為價值記號[36]。
最後,請問,金因何可以由無價值的記號代替?我們講過,它所以能由無價值的記號代替的,是因為它充作鑄幣或流通手段的機能獨立化了。這種機能的獨立化,可由金片磨損之後仍能繼續流通的情形而知。然決非每一枚金片都如此。金片在現實通流之際,才是單純的鑄幣或流通手段。但不適用於每一枚金鑄幣的話,得適用於能由紙幣代替的最小限量的金。這最小限量的金,將不絕保留在流通界內,不絕用作流通手段,從而專門作這種機能的擔當者。它的運動,僅表示商品形態變化(W——G——W)——在此,商品與其價值形態相對,僅因為接著這種價值形態會再消滅——上諸對立過程的不斷的交錯。商品交換價值之獨立的表現,在此,僅為暫時的階段。它接著會再由別的商品代替。所以,這個使貨幣不絕由一手轉至一手的過程,單有貨幣的象徵的存在,已經很夠。我們未嘗不可說,貨幣的機能的存在,吸收了它的物質的存在。貨幣,在為商品價格之暫時的客觀的反射時,本不過是記號,故能由記號代替[37]。不過,貨幣的記號,必須有客觀的社會的妥當性。紙造的象徵,是由強制通用力,取得這種妥當性的。但國家的限制行動,只能在本國的限界內或流通領域內,發生效力。貨幣充作流通手段或鑄幣的機能,也就是在這個領域內充分發揮的。所以,它也就在這個領域以內,能使紙幣形式,取得純粹的機能的存在,並完全和它的金屬實體分開。
Ⅲ 貨 幣(Geld)
充作價值尺度,並以自體或代用物充作流通手段的商品,是貨幣。所從,金(或銀)是貨幣。金充作貨幣的機能,是由這兩個方面成立的。在一方面它必須以金身或銀身出現。在這情形下,它是貨幣商品,不像用作價值尺度時那樣純粹是觀念的,也不像用作流通手段時那樣可以由他物代表。在另一方面它以自體或以代用物盡其機能,但由這種機能,凝固成為唯一的價值形態。在這情形下,它是交換價值的唯一有效的存在形態,並以這個資格,與其他一切只當作使用價值的商品相對立。
A 貯 藏(Schatzbilduug)
對立的二商品形態變化,繼續循環著。賣與買,不斷交錯著。這繼續的循環,不斷的交錯,表現在貨幣不息的通流上或不絕流通的貨幣機能上。但商品形態變化系列一旦中斷,賣之後不立即繼以買,貨幣就停滯了。或如布瓦歧爾培爾(Boisguillebert)說它就由可動的,變為不動的,由鑄幣變為貨幣了。
自商品流通發展以來,即有保留第一形態變化結果(即商品的轉形姿態,或其金蛹)的必要與欲情,隨著發生[38]。在這種必要與欲情下,商品的售賣,非為要買商品,乃為要以貨幣形態代替商品形態。於是,形態變化不復是物質代謝的媒介;它成了它自己的目的了。商品的轉形姿態,因此,不為絕對可以讓渡的姿態,也不為僅僅暫時的貨幣形態。貨幣凝固為貯藏的貨幣,商品賣者成了貨幣貯藏者(Schatzbildner)。
當商品流通初開時,化為貨幣的,僅為使用價值的剩餘。金與銀,是有餘或富之社會表現。有一些民族,其傳統的自給的生產方法,與固定的有限的欲望範圍相照應,而在這些民族內,素樸的貨幣貯藏形態,是永久化了。在亞細亞,尤其是在印度,情形就是這樣的。凡德林(Vanderlint),信商品價格由國內現存金銀量決定的凡德林,就問,為什麼印度的商品這樣便宜,答,因印度人埋藏貨幣。他說,自1602年至1734年,他們埋藏的銀,計值150,000,000鎊,那是由美洲經歐洲到印度的[39]。自1856年至1866年那10年間,由英國輸往印度和中國(轉往中國的銀,大部分是再流出到印度的)的銀,也值120,000,000鎊,那原來是為交換澳大利亞的金的。
商品生產越是發展,每一個商品生產者都不能不注意物的神經(nervus rerum),不能不注意「社會的質權」(gesellschaftliche Faustpfand)[40]。他的不絕更新的欲望,使他必須不斷購買別人的商品,但他自己的商品的生產與售賣,又不能不費時間,並依存於機會。要不賣而能買,那自然要以前曾有賣而不買的時候。這種活動,當作一般的活動,似乎是自相矛盾的。但在貴金屬直接與別種商品相交換的貴金屬產源地上,就是有(商品所有者方面)賣,沒有(金銀所有者方面)買的[41]。以後的沒有買的賣,又不過使貴金屬更配分在一切商品所有者間。所以,在商業進行的每一點,都有金銀的貯藏,不過程度不等罷了。商品有當作交換價值,或交換價值有當作商品來保持的可能性以後,貪金的念頭就發生了。隨著商品流通的推廣,貨幣的權力是增加了。貨幣成了富的隨時可以使用的絕對社會的形態。「金是一個令人驚嘆的東西:誰有它,誰就能支配他所欲的一切。有了金,要把靈魂送到天堂,也是可以做到的。」(哥倫布自牙沫加寄發的信,1503年)。貨幣既不說明它是由什麼轉形成的,故每一物無論為商品否,皆可轉化為貨幣。一切都是可以賣可以買的。流通變成了一個社會的大蒸溜器。一切都要拋到裡面去,俾能化為貨幣的結晶再出來。就連聖骨也不能抵抗這個鍊金術,還沒有聖骨那樣粗硬的,人類商業範圍以外的微妙的聖物,是更不能抵抗了。[42]不僅商品間的質的差別,會在貨幣的形式上消滅,同樣;貨幣這位徹底的平等主義者,還會把一切的差別消滅[43]。但貨幣也只是商品,一種可為任一個人私有的外界物。因此,社會的權力,成了私人可以私有的權力了。因此,古代社會常非難它,說它是一切經濟秩序和道德秩序的破壞者[44]。而曾在幼年時代拉住財神頭髮,並從地中心,把財神拉出來的近代社會[45],卻頌揚金的聖杯,認它自身的生活原理,是輝煌地體化在其中。
當作使用價值,商品會滿足一種特殊的欲望,並在物質財富中,成為一個特殊的要素。商品的價值,則測量該商品對於物質財富的各個要素,有怎樣的吸引力,並測量該商品所有者,有怎樣多的社會的富。在野蠻的簡單的商品所有者看來,甚至在西歐農民看來,價值都是與價值形態不能分離的,從而,金銀貯藏的增加,即是價值的增加。當然,因貨幣本身價值變化之故,或因商品價值變化之故,貨幣的價值會發生變化。但從一方面說,200盎斯金,總比100盎斯金,300盎斯金總比200盎斯金,包含更多的價值;從他方面說,這種東西的金屬的自然形態,總歸是一切商品的一般等價形態,是一切人類勞動之直接社會的體化物。貨幣貯藏的衝動,本來是無限制的。從質的或形式的方面看,貨幣因為可以直接和每一種商品交換,所以是無限制的,是物質財富一般的代表。但從量的方面看,則現實的貨幣額又是有限制的,只是效力有限的購買手段。貨幣在量方面有限在質方面無限的矛盾,使貨幣貯藏者不絕的,像西細法斯(Sisyphus)一樣,從事於蓄積的工作。這種貯藏者,是像世界征服者一樣,征服了一國,又想征服一國。
金要當作貨幣從而當作貯藏物來被保存,必須斷絕流通,不用作享受品的購買手段。貨幣貯藏者,遂把他的肉慾,犧牲在黃金拜物教面前了。他誠心信奉禁慾的福音。但從他方面說,他能在流通界取出多少貨幣,又就看他能在流通界投下多少商品。生產愈多,則售賣量愈大。因此,勤勞,節儉,貪吝,成了他的主德。多賣少買,成了他的經濟學全部[46]。
以上所言,為貨幣貯藏的直接形態。但在這形態之外,尚有一種美化的形態,那就是金銀商品的保存。這種形態,與市民社會的富,偕同發展。「讓我們成為富翁或像似富翁。」——第德羅(Diderot)語。這樣既使金銀除有貨幣機能之外,尚有一個廣闊的市場;又為貨幣,創立了一個潛伏的供給來源,使金銀可以在社會激動的時期,流出來供人使用。
金銀貯藏,在貴金屬流通的經濟中,實行著種種的機能。它的第一種機能,是由金銀鑄幣的通流條件發生的。如上所述,商品流通在範圍,價額與速度上,有不息的變動。跟著這種不息的變動,貨幣的通流額,也不斷地有增有減。所以,貨幣的通流額,必須能有伸縮。有時候,貨幣須被吸收化為鑄幣;有時候,鑄幣須被斥化為貨幣。倘若實際通流的貨幣量,要不斷適應於流通領域的飽和程度,則國內現存的金銀量,必須比當作鑄幣用的金銀量更大。這條件是具備了的,因有貨幣貯藏著。貨幣貯藏的蓄水池,可以當作流通貨幣流入和溢出的水路。貨幣通流水路之不致於泛濫,也即賴有此[47]。
B 支付手段(Zahlungsmittel)
以上考察的,是商品流通的直接形態。在這形態內,同一價值量,有二重的存在,在一極是商品,在對極是貨幣。所以,商品所有者,僅代表交互存在的等價諸物,以互相接觸。但商品流通的發展,引起了若干種關係,使商品的讓渡,得在時間上,與價格的實現分離。在此,我們所要列舉的,僅為最簡單的關係。有一些商品生產所必須經歷的時期較長,別一些商品則較短。有一些商品的生產,依賴這節季,別一些商品的生產,則依賴那節季。有一些商品,在市場所在地生產;別一些商品卻不能不旅行到遠方的市場。一個商品所有者,可以在別一個商品所有者成為買者之先,成為賣者。當同一的賣買,在相同諸人間,反覆發生時,商品售賣條件,是要受商品生產條件規制的。但有一些商品,例如住屋,其使用權,是為一定的時間售賣的。購買者在期滿以前,實際已受得商品的使用價值。像這樣,他就是先購買而後支付。一個商品所有者售賣現存的商品,別一個商品所有者則僅以貨幣或未來貨幣(Künftigem Gelde)的代表者的資格,購買它。以是,售賣者成了債權者,購買者成了債務者。商品的形態變化或商品價值形態的發展,在這場合變化了,貨幣也取得了一種新的機能。它成了支付手段[48]。
在這場合,債權者(Gläubiger)與債務者(Schuldner)的資格,是由簡單的商品流通發生的。這種流通的形態變化,用一個新的圖章,蓋在賣者與買者身上。最初,這種資格,原也像賣者和買者的資格一樣,是交替的,暫時的,由相同的流通當事人交替著扮演。但這種對立,本來是更激烈,更容易凝固的[49]。且這種資格,還可與商品流通相離而獨立。古代世界的階級鬥爭,就主要是債權者和債務者間的鬥爭。在羅馬,這種鬥爭是因平民債務者沒落為奴隸,而終結的。在中世紀,這種鬥爭,是因封建債務者(他們的政治權力及其經濟基礎,一同被奪去了)沒落而終結的。但在那裡,貨幣形態,——債權者債務者間的關係都有貨幣關係的形態,——只反映更深的經濟生活條件的對立。
且回來講商品流通的領域。等價的商品和貨幣,不復能在售賣過程的二極上,同時出現。現在,貨幣第一是當作價值尺度,以決定所賣商品的價格。契約上規定的價格,測量買者的義務;即買者必須在一定日期支付的貨幣額。第二,貨幣是充作觀念的購買手段。這種貨幣,雖只存在購買者支付的承諾中,但會使商品變更它的所有者。在支付日期未到之前,支付手段實際不會加入流通;換言之,不會由買者移到賣者手上。流通手段,轉形為貯藏貨幣;因流通過程滯留在第一階段,商品的轉形姿態(即貨幣),被排在流通之外了。支付手段終究會加入流通的,但它加入時,商品早已退出了。貨幣不復是流通過程的手段。它是當作交換價值之絕對的存在,或當作普通商品,使流通過程結束的。售賣者,貨幣貯藏者,債務購買者,皆要使商品轉形為貨幣,但售賣者的目的,是使自己的欲望,可由貨幣來滿足;貨幣貯藏者的目的,是使自己的商品,可以在貨幣形態上保存;債務購買者的目的,是使自己能夠支付。若不支付,他所有的財產,不免會被強制拍賣(Zwangsverkäufe)。商品的價值形態(貨幣),在這裡,由一種社會的必要,成了售賣的目的。這種必要,是由流通過程內種種關係引起的。
買者未以商品轉形為貨幣之前,已以貨幣轉形為商品;換言之,他在商品第一形態變化完成之前,已完成商品的第二形態變化。賣者的商品流通著,其價格的實現,卻僅以私法上貨幣的要求權為媒介。商品在變為貨幣以前,已變為使用價值。第一形態變化是以後完成的[50]。
在流通過程一定時期內,到期的諸種債務,代表引起這種種債務的商品的價格總額。實現這個總額所必要的貨幣量,依存於支付手段通流的速度。那受限制於二種事情:(1)是諸債權者與諸債務者間的關係的連鎖,(那就是,A從其債務者B處受取貨幣,再以之付於債權者C等等;)(2)是不同諸支付日期間的間隔。絡續的支付或延遲的第一形態變化,和前面考察的交錯的形態變化系列,是本質上不同的。流通手段出通流,不僅表示賣者與買者間的關聯,並且在貨幣通流之內,由這種通流,生出這種關聯。反之,支付手段的運動,卻表現一種先已完全存在的社會關聯。
有許多的賣買在時間上空間上並行,使通流速度對於鑄幣量的補足作用,受到限制。但反之,那又是節省支付手段的新的機緣。支付集中於一地後,自然而然,會發生特殊的清算制度和方法。中世紀裡昂的「維爾門」(Virments),便是一例。A對於B, B對於C, C對於A所有的債權,只須互相對照,即可在一定程度內,當作正負量來互相抵消。因此,要支付的,就只有債務的餘額了。支付越是集中,債務的餘額,從而,支付手段的流通量,即相對的越是小。
貨幣充作支付手段的機能,包含一個直接的矛盾。在各種支付互相抵消時,貨幣只在觀念上,有計算貨幣或價值尺度的機能。而在支付必須實行時,它並非充作流通手段,非充作物質代謝的暫時的媒介的形態,卻是當作社會勞動的個別的體化物,當作交換價值的獨立的存在,當作絕對的商品。這種矛盾,是在名叫金融恐慌(Geldkrise)的生產恐慌商業恐慌(Produktions-und Handelskrisen)中爆發的[51]。支付的連鎖與人為的清算組織十分發展以後,這種恐慌方才會發生。當機構全般因某種原因發生擾亂時,貨幣必須立即地,突然地,由觀念的計算貨幣姿態,急變為現款。平常的商品,是不能代替它的。商品的使用價值,是無價值的了;商品的價值,在它自己的價值形態之前,消滅了。在繁榮時期,架子十足的市民們,曾宣稱貨幣為空的幻想。只有商品是貨幣。但現在,全世界市場都喊,只有貨幣是商品。像麻鹿叫著要新鮮的水吃一樣,它的靈魂叫著要唯一的富(貨幣)[52]。在恐慌中,商品與其價值形態(貨幣)的對立,激化為絕對的矛盾。貨幣的現象形態,在這場合,無關重要。用金抑用信用貨幣(例如銀行鈔票)支付的問題,不會影響到貨幣的飢慌[53]。
現在,我們且考察在一定時期內通流的貨幣的總額。假設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通流速度為已知的,則此總額,等於待實現的商品價格的總額,加到期的支付的總額,減互相抵消的支付總額,再減同一枚貨幣時而當作流通手段時而當作支付手段的通流次數。比方說,有一個農民,他賣穀物得了2鎊。這2鎊在此是當作流通手段。假設他前曾向織者賒買麻布,約定在某日支付。到期,他把這2鎊付給織者。這同一的2鎊,現在是當作支付手段。次之,織者又以這2鎊購買聖經,使這2鎊再充作流通手段等等。所以,就令價格,貨幣通流的速度,支付的經濟,皆為已知數,一定期間內(例如在一日內)通流的貨幣額與流通的商品量,也不是一致的。商品早已從流通界退出,代表它的貨幣卻繼續在通流的情形,是常見的。商品現在流通,其貨幣等價必須在若干時後出現的情形,也是常見的。並且一日約定的支付與同日到期的支付,也是不可公約的量[54]。
信用貨幣,是直接從貨幣充作支付手段的機能發生的。由賣買商品而起的債務證券,會因債務移轉而流通。並且,信用制度(Kreditwesen)推廣到那裡,貨幣充作支付手段的機能,也推廣到那裡。有這種機能的信用貨幣,在大賣買的領域內,有它特有的種種形式。金銀鑄幣,則主要保留在小賣買的領域內[55]。
商品生產發展到相當的高度和範圍以後,貨幣充作支付手段的機能,能擴延到商品流通的領域之外。它將成為契約上的普通商品[56]。地租賦稅等等,皆會由現物支付變為貨幣支付。這個轉化,曾怎樣受支配於生產過程的總形態,可由羅馬帝國一切賦稅改收貨幣的嘗試,曾兩度失敗的事實,來證明。路易十四治下法國農民的不可言狀的痛苦,曾為布瓦歧爾培爾,瓦本(Vauban)將軍等人所痛責。這種痛苦,非僅由於賦稅苛重,且也由於物納稅(Naturalsteuer)到金納稅(Geldsteuer)的改革[57]。反之,地租的現物形態——那在亞細亞,是國稅的主要要素,——卻用以次的生產關係為基礎,那種生產關係,是以自然關係的不變性,反覆生產出來的。但這種支付形態,也就有維持這種古生產形態的作用。土耳其帝國得以保存至今者,這便是秘密之一。歐洲在日本的國外貿易,迫日本以現物地租改為貨幣地租時,又把日本的模範的農業破壞了。該國的模範的農業,又因此,失去了它的狹隘的經濟的存在條件。
每一個國家,都會確定總支付的日期。決定這種日期的,把再生產上的別種循環撇開不說,在某種程度內,是與節季變化有關的自然的生產條件。並且非直接由商品流通發生的支付,例如賦稅租金等等,也要受這種生產條件的支配。分散在全社會,必須在每年某數日結賬的種種支付,須有大量的貨幣來應付,因而,在支付手段的經濟上,引起一種周期的表面的擾亂[58]。但試根據支付手段通流速度的法則,我們當可斷言,定期支付全部(不問其原因何在)所必要的支付手段量,與支付所隔期間的長短,成正比例。[59][60]
貨幣充作支付手段的機能越是發展,蓄積貨幣以待總支付日期的需要越是增強。市民社會進步了,當作獨立致富形態的貨幣貯藏,是消滅了;但當作支付手段準備金的貨幣貯藏,卻更發達了。
C 世界貨幣(Weltgeld)
貨幣一離開國內的流通領域,便會解除價格標準,鑄幣,輔幣,和價值記號的地方形態,再還原為貴金屬原來的條塊形態。在世界商業上,諸商品必須普遍地展開它們的價值。所以,它們的獨立的價格形態,在此,必須與充作世界貨幣的商品相對立。以上講過,充作等價物的商品的自然形態,即是抽象人類勞動之直接社會的實現形態。貨幣只在世界市場上充分有這種作用。在這範圍內,它的存在方法,才和他的概念相一致。
在國內流通領域,只能有一種商品用作價值尺度,用作貨幣。在世界市場上,則是受若兩種價值尺度即金與銀的支配。[61]
世界貨幣可以充作一般支付手段,充作一般購買手段,充作財富一般(Universal Wealth)之絕對的社會的體化物。就中,充作一般支付手段的機能,最為重要,那是發揮在國際貿易差額的結算上。重商主義的口號——貿易差額(Handelsbilanz)——即由此發生[62]。金銀充作國際購買手段的機能,主要是發生在國際物質代謝的平衡突然發生擾亂之際。最後,還有一種情形;那就是,非為買,也非為支付,僅為要使財富由一國移到他國,但這種轉移,卻因商品市場發生特殊狀況,或因所要目的有特別性質[63],不能在商品形態上實行。在這情形下,世界貨幣也可充作財富之絕對的社會的體化物。
每一國皆須為國內流通,貯藏一個準備基金(Reservefonds),也須為世界市場流通,貯藏一個準備基金。所以,貨幣貯藏的機能,固有一部分,是由貨幣充作國內流通手段和國內支付手段的機能發生,也有一部分,是由貨幣充作世界貨幣的機能發生[64]。在後一種機能上,必須有現實的貨幣商品,即現實的金銀。因此,斯杜亞為區別金銀與其地方代用品起見,曾稱金銀為世界貨幣(Money of the World)。
金與銀的流動,是二重的。一方面,它是從產源地,散布到全世界市場去。在那裡,它是以各種程度,為各國的流通領域所吸收,並充實各國國內的流通水路,補充磨損的金銀鑄幣,供給奢侈品的材料,凝固為貯藏貨幣[65]。最初的運動,是以一種直接交換為媒介的,那就是實現在商品的本國勞動,與實現在貴金屬內的金銀生產國的勞動直接交換。他方面,金銀又隨匯兌市場上的不息的搖動,而在各國的流通領域,不斷的往復[66]。
市民生產已相當發展的國家,會限制大量集中在銀行準備庫中的貨幣貯藏,使其數額,大超過其特殊機能所必要的最低限[67]。除若干例外,若準備庫的貯藏,不超過平均水準,那就表示商品流通遲滯,表示商品形態變化之流的中斷[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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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貨幣為什麼不直接代表勞動時間(例如以一張鈔票代表一小時勞動)的問題,實際是,在商品生產基礎上,為什麼勞動生產物必須表現為商品的問題。蓋因商品的表現。已包含商品和貨幣商品的分化過程。換言之,那個問題,歸根結底,又不過是私人勞動為什麼不能當作直接社會的勞動,當作它的反對物的問題。我曾在別處(馬克思《經濟學批判》第16頁以下)討論以商品生產為基礎的「勞動貨幣」(Arbeitsgeld)的淺薄的空想主義。在這裡我只要再附帶說明,歐文(Owen)的「勞動貨幣」,是像戲院門票一樣,不是「貨幣」。歐文先假定直接的社會勞動,假定一個與商品生產正相反對的生產形態。勞動券(Arbeitszertifikat)不過是一種證明,證明他在共同勞動中會以生產者的資格,參加他個人的一份,並證明他對於供人消費的共同生產物,也能以生產者的資格,要求他個人的一份。歐文不是以商品生產為前提,他也不想以貨幣的把戲,來避免商品生產的必要條件。
[2]野蠻人和半野蠻人,以不同的方法,使用他們的舌。據巴利(Parry)上校說,巴芬灣西岸的居民「在此際,(即以生產物交換生產物之際)……是用舌舐物二次,以表示他們之間的交易,已經滿意地弄停妥。」又,東部愛斯基摩人,也以舌舐交換所得的物品。當北方人把舌當作占有器官(Organ der Aneignung)時,南方人會把肚皮當作蓄積財產的器官,是無足異的。加菲爾人就拿肚皮的大小,來評計一個人的財富。加菲爾人可謂知道自己了。當1864年英國衛生報告說勞動階級大部缺少脂肪的營養時,有一位哈威(Harvey)醫生(不是血液循環說的有名的發現者),卻大登廣告,說他有巧妙的醫法,可以把資產階級和貴族階級中的人的過剩脂肪減少,由此賺了一大筆錢。
[3]參看馬克思《政治經濟學批判•論關於貨幣尺度單位的各種學說》第53頁以下。
[4]第二版注。「在金與銀依法同時為貨幣或價值尺度的地方,莫不有種種嘗試,要把二者視為同一的物質,但迄無效果。假設同一的勞動時間,必定會不變地,對象化在同一的金銀比例量中,這等於假設金與銀為同一的物質,並假設價值較低的銀的一定量,為一定量金的不變的部分。由愛德華三世時至喬治二世時,英國的貨幣史是在不絕的混亂中,因金銀價值的法定比例,常與現實的金銀價值變動,相衝突。有時是金評價過高,有時是銀評價過高。評價低於價值的金屬,遂從流通界退出,被鎔化,被輸出了。因此,法律不得不重新規定二金屬的價值比例。但新的名義價值,不久又和以前一樣,和現實的價值比例相衝突。——現在,因印度支那需要銀之故,以致與銀比較,金的價值是稍稍地暫時也低落了。由此招來的結果,是使法國以非常大的規模,發生銀被輸出,金驅逐銀的現象。1855年,1856年,1857年間,在法國,金輸入對於金輸出的超過額,等於41,580,000鎊,而銀輸出對於銀輸入的超過額,又等於14,704,000鎊,實在說,並用二種金屬為法定價值尺度,從而並用二種金屬為合法支付手段的國家,價值提高了的一種金屬,自會生出一種兌換差額(Agio)來,以致像別的商品一樣,但評價高於價值的那種金屬,來量度它的價格。這樣,實際仍只有後一種金屬當作價值尺度。在這方面,一切歷史的經驗,都歸結到這一點;即,在依法有二種商品充作價值尺度的地方,實際仍只有一種金屬能保持這個地位。」(馬克思《政治經濟學批判》第52頁53頁)。
[5]第2版注。英國幣制上有一種特別現象;即,在英國充作貨幣標準單位的一盎斯金,不分成可除部分。這個現象,由以下的話說明了。「英國的幣制,原來是只用銀的,因此,一盎斯銀能分成定數的鑄貨。後來採用金了,但幣制還照舊只適用銀;所以,一盎斯金就不能鑄成定數的鑄貨了。」(馬克拉倫Maclaren著《通貨史》倫敦1858年第16頁)。
[6]第2版注。在英國的文獻中,價值尺度和價格標準之間,有一種不可名狀的混亂。這兩種機能,和它們的名稱,都不絕混同著。
[7]這個順序,也沒有一般的歷史的妥當性。
[8]第2版注。「今日不過在觀念上有其名稱的鑄幣,隨便在哪個民族,都是最古的貨幣。但此等貨幣,在某時,都是實在的;也就因為是實在的,所以人拿它們來計算。」(加里安尼《貨幣論》第153頁)
[9]第2版注。就因此,所以,英吉利的鎊,尚不及原重量的1/3;蘇格蘭的鎊,在聯合以前,僅當原重量的1/36。又,法蘭西的「里佛爾」(Livre)僅當原重量的1/74。西班牙的「瑪拉維底」(Maravedi)不及原重量的1/1000;葡萄牙的「勒伊」(Reis)還比原重量更輕得多。
[10]第二版注。厄哈特(David Equhart)曾在他的《通用語集》,敘述一件可驚的事實。現在充作英國貨幣標準單位的鎊,約等於一盎斯金的1/4。「這是尺度的偽造,不是標準的確立。」他在金重量的「偽造名稱」中,像在別種事情上面一樣,看出了文明的偽造作用。
[11]第2版注。「有人問希臘為何使用貨幣,安納卡爾西士(Anarcharsis)答說,為要計算。」(雅典累士Athenaeus著:《學者的晚餐》希維格浩叟編1802年版第4冊49頁。)
[12]第二版注。「因為當作價格標準的貨幣,和商品價格,表現為相同的計算名稱,所以,一盎斯金是和一噸鐵的價值一樣,可以用3磅17先令10 1/2便士來表示。這個計算名稱,稱為金的鑄造局價格(Münzpreis)但因此,有一種奇怪的見解發生了。依照這種見解,金(或銀)是依它自身的物質來評價的,並且和其他一切商品不同,它有一個由國家規定的固定價格。在他們看,確立一定重量的金的計算名稱,即是確立此重量的金的價值。」(馬克思《政治經濟學批判》第52頁。)
[13]參看拙著《政治經濟學批判》第53頁以下,《貨幣尺度單位的導說》。有一種幻想,以為只要把法律給與一定重量金或銀的法定貨幣名稱,轉給重量較大或重量較小的金或銀,便可以把貨幣的造貨局價格提高或減少。關於這種幻想,(例如宣布1盎斯金的1/4在將來應分為40先令,不分為20先令,)在其目的,非要由粗劣的財政運用,以損害公債權人,而要實行經濟上的「奇蹟療法」時,已有配第,在其1683年所著《貨幣問答,答哈里法斯(Halyfax)侯爵》中,詳加討論。他的直接的祖述者諾芝(Dudley North)和洛克,——不說更後的祖述者了——也只能拿他的話來通俗化。他說,「如果一國的富,可由一張布告增加10倍,那就很奇怪,為什麼我們的長官,不早點出這樣一張布告了。」(前書第36頁。)
[14]「如果不是這樣,我們便應承認,一百萬貨幣,比等價值的商品有更大的價值了。」(勒•德洛尼《社會的利益》第922頁。)從而,我們也應承認,「一個價值,比一個相等的價值,有更大的價值了」。
[15]喜埃洛尼瑪斯在青年時期,曾與物質的慾念苦鬥過。他在沙漠中與想像的美女苦鬥的故事,可以說明這一點。在老年時期,他又不得不與精神的慾念相鬥。他說:我以為,我在精神上,是立在宇宙審判者之前。問:「你是誰?」答:「我是基督教徒。」審判者大喝:「你說誑,你不過是西瑟羅(Cicero)信徒。」
[16]赫拉克里特士(Herakleitos)說,「萬有皆由火化成,火也由萬有化成,好像貨物由錢變成,錢也由貨物變成。」(拉塞爾著《隱者赫拉克里特士的哲學》柏林1858年第1卷第222頁。)拉塞爾(F. Lassalle)注(224頁注3)錯誤地,認貨幣僅為價值記號。
[17]譯者註:據馬恩研究院版,1878年11月28日著者致俄文譯者丹尼爾孫信中曾說,這最後一句,應改為「且在事實上,每一碼的價值,也不外是支出在麻布總量上的社會勞動量的一部分的體化物。」但德文原本以後各版,皆未改正。
[18]「每一次賣,都是買。」魁奈Qnesney著《關於商業和工業的問答》巴黎1846年德爾版,第170頁。魁奈在其所著《一般原則》中,也說:「賣即是買。」
[19]「商品的價格是用別一種商品的價秩來支付的。」(麥西爾Mecier de la Riveire著《政治社會之自然的根本的秩序》,德爾編《重農主義者》第2部第554頁。)
[20]「要取得這個貨幣,他必須賣。」(前書543頁)。
[21]以前曾經說過,金或銀的生產者,是一個例外。他是直接換去他的生產物,用不著先把它賣掉。
[22]「如果貨幣在我們手上代表我們所欲買的東西,它也代表我們所要賣(為獲取這個貨幣而賣)的東西。」(麥西爾前書第586頁。)
[23]「這樣,就有四個終點,三個當事人了,每一個當事人都要出場兩次。」(勒•德洛尼《社會的利益》第908頁。)
[24]第2版注。這個現象雖很明顯,但常為經濟學者所忽略,尤其是為庸俗的自由貿易論者所忽略。
[25]參看我在《政治經濟學批判》(第74頁至76頁)關於詹姆士•穆勒(James Mill)的評述。在這裡,我可以指出,辯護的經濟學(Okonomistischen Apologetik)在方法上有兩個特徵;第一,他們把商品流通,視為與直接的生產物交換相同,單純的,把二者的區別抽象。第二,他們要除去資本主義生產過程的矛盾,單純的,把資本主義生產當事人間的關係,還原為以商品流通為基礎的關係。但商品生產與商品流通這兩種現象,是許多種生產方法所共有的,不過程度不等罷了。抽象的商品流通的範疇,既為許多種生產方法所共有,所以,如我們僅認識商品流通的抽象範疇,我們對於這各種生產方法的特徵,自不能有任何認識,從而,對於它們,我們也不能下任何判斷。任一種科學,都不像經濟學那樣,常常把基本的普通的事情,當作非常重要的道理。例如薩伊,他就以為,因為知道商品即是生產物,故自認為論恐慌的專家。
[26]一種商品,那怕再三拿來賣(這個現象,在這裡,我們是假作沒有的),最後總歸會由流通界,落入消費界,當作生活資料或生產手段的。
[27]「貨幣,除有生產物所附與的運動之外,沒有別的運動。」(勒•德洛尼《社會的利益》第885頁。)
[28]「使貨幣運動,並使貨幣流通的便是生產物。……貨幣運動的速率,可以補充它的分量。在必要時,它會毫不休息,由一個人手上轉到別個人手上。」(勒•德洛尼前書第915, 916頁)。
[29]「貨幣是買賣的普通尺度。因此,有東西賣但不能找到購者的人,會以為,他的商品所以不能售脫,是因為國內或本地的貨幣缺乏;所以,貨幣缺乏,成了一個沸騰的怨聲。這一個大錯誤。……要求貨幣增加的人,究竟需要什麼呢?……農民訴苦……他以為,如果國內有較多的貨幣,他的生產物便能有好價錢。……這樣,他想望的,不是貨幣,而是穀物家畜(那是他要賣而不能賣掉的)的好價錢了。……為什麼他不能得到好價錢呢?……(1)或是國內的穀物家畜太多了,因此,到市場上來的人,要賣的居大多數,要買的居少數;(2)或是因為出口通路缺乏;(3)或是因為消費減退,當人民因貧窮而減少家庭支出時,便是這樣。如此,能增進農民貨物販賣的,並不是貨幣的增加,只是這三個實際壓迫市場的原因的掃除了。……商人和小店主,也在同樣意義上,需要貨幣。那就是,他們需要貨物的銷場,因為市場是停滯著。……一個國家,當財貨不能迅速由一人轉到他人時,是決不會十分繁榮的。」(諾芝《貿易論》倫敦1691年第11頁至15頁)。赫倫希文德(Herrenschwand)的幻想,不過是這樣:由商品性質而起,並在商品流通上表現的諸種矛盾,只要增加流通手段,便可以除去。不過,認生產過程流通過程的停滯,起因於流通手段的不足,固然是一種流行的幻想;但決不能因此,便說以「通貨調節」為名的政府干涉,雖引起流通手段的實際的不足,也不會引起停滯。
[30]「推動一國商業所必需的貨幣,有一定的限度和比例。多於此或少於此,都會阻礙它。這好像,在小零售業上,必須有某比例的小銅板來兌換銀幣,或處理不能以最小銀幣處理的數目。其所需的小銅板數的比例如何,視購買者的人數,購買的次數,尤其是最小銀幣的價值如何而定。同樣,實行商業所必需的貨幣(金或銀),也視交換的次數,支付額的大小如何而定。」(配第《賦稅論》倫敦1667年版第17頁。)休謨(Hume)的學說雖受斯杜亞等人的攻擊,但楊格(A. Young)在其所著《政治算術》1774年倫敦中,卻擁護它。此書,有一章,名「價格定於貨幣量」(該書第112頁以下。)我曾在《政治經濟學批判》149頁說過:「他(亞當•斯密)錯誤地,認貨幣不過是商品,從而,默默地,把流通貨幣量的問題忽略過去了。」這個批評,在亞當•斯密正式論述貨幣問題時,才是適合的。因為,在他批評以前的經濟學體系時,他的見解卻有時是正確的。例如,《國富論》第四篇第一章,他就說:「在每一國,貨幣的數量,皆受調節於它所流通的商品價值。任一國每年買賣的貨物價值,皆須有一定量的貨幣來流通它,來分配它給真正的消費者。再比這多的貨幣,是不能利用的。流通的水路,必然會吸引一個充分的數額來充滿它,但決不許多餘的部分流入。」同樣,亞當•斯密又鄭重地,以分工的禮讚為全書的開端,但後來在最末一篇論國家收入的源泉時,他又複述其師福開森(A. Feuguson)的話,而斥責分工。
[31]「在每一國,當民間的金銀增加時,物的價格都確實會提高的。從而,當一國的金銀減少時,一切商品的價格也會相應地跌下來。」(凡德林《貨幣與一切物相當》倫敦1734年版第5頁。)詳細的,拿凡德林的著作和休謨的論文比較一下。我覺得,毫無疑義的,休謨曾知道並曾利用凡德林這個重要的著作。流通手段量決定價格的主張,巴賁乃至還要早的著作家,也曾提出過。凡德林就說:「無限制的貿易,是沒有害處,只有極大的利益的,……因為,限制政策所要防止的,是一國現金的減少,但當一國的現金減少時,得到這些現金的國家,便會發覺,現金已經增加,每一種物的價格都依比例提高了。……而我國的製造品以及其他各種商品,卻會在價格上低落,使貿易差額再於我有利,因而把貨幣收回。」(前書第44頁。)
[32]每一種商品的價格,都是流通商品全部的價格總和的要素。這是一個自明的命題。但是,不能互相比較的使用價值全部,為什麼可以和該國所有的金銀全部相交換,卻還是一個全然未曾說明的事實。如果我們可以假想商品界是一個單一的總商品,在其中,個個的商品僅為一可除部分,我們就可得到一個巧妙的算式了。總商品=x cwt金;商品A=總商品的一個可除部分=x cwt金的相同的可除部分。關於這個問題,孟德斯鳩曾鄭重地說:「設我們將世界現有的金的總量,比於世界現有的商品的總量,那很明白,各個生產物或商品,也可以和貨幣總量的一定部分相比較。假設世界上只有一個生產物,或一個商品,或只有一個商品要拿來售賣,並假設這個商品是和貨幣一樣可以分割的;這個商品的一定部分,就和貨幣總和的一個部分相當了;前者的半數,就和後者的半數相當了。……商品價格的決定,常在根本上,取決於商品總量與貨幣記號總量的比例。」(孟德斯鳩《法之精神》第3篇第12頁13頁。)里嘉圖以及他的學徒詹姆士•穆勒,歐維斯坦(Overstone)等把這種學說展開了。關於這點,可參看《經濟學批判》第140頁至146頁,和150頁以下。約翰•穆勒(J. S. Mill)用他的折衷的論理學,發覺了,在這點,他可以接受他父親詹姆士•穆勒(James Mill)的見解,同時又可採用相反的見他。試對照他的經濟學原理的本文和該書的序文。——在那裡,他自認他是當時的亞當•斯密。我們實不知道,是稱讚他的天真無邪好,還是稱讚公眾(他們也相信,他是他們當時的亞當•斯密)的天真無邪好。實則,他之於亞當•斯密,假如威廉加斯將軍之於威靈吞公。約翰穆勒在經濟學範圍內的獨創的研究(其分量既不廣,其內容也不深),已總括敘述在他1844年刊行的一本小書《經濟學上未決諸問題》上面了。——洛克關於金銀無價值性和其價值由其量決定這二事的關係,曾直截髮表如下的意見。「人同意賦與金銀以想像的價值,……所以,就這二種金屬言,內在的價值,不外是它們的分量。」(《論利息減低的結果》1691年,全集版1777年第2卷第15頁。)
[33]當然,像造幣料(Schlagschaltz)之類的問題,是不在本書討論範圍之內的。但因浪漫的諂諛者密勒爾(Adam Müller)對於英政府免費鑄造貨幣的辦法,曾備極稱讚其「寬大」之故,所以我且引述諾芝爵士的判斷在這裡。諾芝說:「金與銀,像別的商品一樣,是有漲落的。當西班牙運若干金銀進來時,它們被運到倫敦塔去鑄造了。不久,就發生了一種需要,欲把金銀條塊再輸出。如果供輸出的金銀條塊已經沒有,一切金銀都碰巧鑄成了鑄幣,那又怎樣辦呢?再把它們熔化呀!這是沒有損失的,因為鑄造不費所有者一文。損失是由國家負擔了。驢所吃的草料,是由國家出錢備辦了。如果商人(諾芝自己也是查理二世時一位大商人)必須支付鑄幣費,那他們在送銀到倫敦塔以前,就不能不有考慮了。如是,已鑄幣的價值,常常會在未鑄銀的價值之上。」(諾芝前書第18頁。)
[34]「若銀鑄幣量決不超過小額支付所必要的程度,它也不能積集起來,以為大額支付。……金幣既在大額支付上應用,它必然也會在小額支付上應用。金幣的所有者,是用金幣來行小額的購買,而在接受所購買的貨物時,收回銀幣的找頭。這所謂找頭,便是銀幣的餘額。這個非此即將使零賣商人感到煩惱的餘額,就是這樣取消,而分散到一般流通界去的。但若銀幣的數量,可以在沒有金的時候,辦妥一切小額的支付,零賣商人就必須在小額售賣時接受銀幣,並且必須把銀幣積蓄在自己手裡了。」(布哈南David Buchanan著《英國課稅及商業政策研究》愛丁堡1844年第248頁249頁。)
[35]中國理財官王茂萌有一次曾上條陳給天子,要把一切官票化為兌現的寶鈔。官票管理司,於1854年4月的報告中,對於他的計劃,曾痛加指斥。他是否因此受過笞刑,卻沒有記錄可查。報告的結論說:「官票管理司審議該計劃之結果,認該計劃完全是為商人的利益,而於皇室毫無利益可言。」(駐北京俄國公使館關於中國的調查研究,亞培爾,麥克倫堡[Dr. K. Abelund, F. A. Mecklenburg]合譯,第1卷柏林1858年第47頁以下)。關於金鑄幣在流通中不斷磨損的問題,英倫銀行某總裁曾在上院銀行條例委員會中,以列席者的資格申述:「每年都有一些新鑄的金鎊,變為過期的。曾在當年以十足重量流通的鑄幣,經過一年的磨損,到次年,就成為重量不足的了。」(1848年上院委員會報告書第429號。)
[36]第2版注。富拉吞(Fullarton)是研究貨幣問題最有名的著作家了。他下述那一段話,說明了,那怕最上流的貨幣問題著述家,對於貨幣的種種機能,也是極不明了。他說;「就我們的國內貿易說,通常由金銀幣實行的一切貨幣機能,可切實由不兌現紙幣來實行。不兌現紙幣也能有貨幣機能的事實,我想,是任何人不能否認的,只要發行量能有限制,這種只依法律取得人為價值的紙幣,也等於有固有的價值,也得行使本位貨幣的機能。」(富拉吞《通貨的管理》第2版倫敦1845年第21頁。)就因為貨幣商品可以在流通上為價值記號所代替,所以當作價值尺度和價格標準的貨幣商品,也成了不必要的了!
[37]因為當作鑄幣用,從而只當作流通手段用的金銀,已成為它們自身的記號,巴賁就由此推論,政府有權「提高貨幣價值,」例如,把名叫1格羅的銀量,稱為1台婁爾(一個較大的銀量),使人們得以1格羅付於債權人,以償清1台婁爾的債務。「貨幣會經過人手而磨損而減輕的。……人民在商業上考慮的,不是銀的量,只是貨幣的名稱如何與通用與否。……使金屬成為貨幣,那是政府的權限。」(巴賁前書第29, 30,及45頁。)
[38]「貨幣之富,無殊於轉化為貨幣的生產物之富。」(麥西爾前書第557頁。)——「生產物的價值,只改變了形態。」(前書第486頁。)
[39]「他們就由此辦法,使他們一切貨物和製造品的價格,如此低廉。」(凡德林前書第95頁96頁。)
[40]「貨幣是一種質權。」(白拉斯John Bellers著《論貧民,製造業,商業,殖民,和不道德》倫敦1669年版第13頁。)
[41]在嚴密的意義上,我們說「買」,都假定金或銀已成為商品的轉形姿態,換言之,已經是賣的結果。
[42]法國最信基督教的一個國王,亨利三世,嘗劫奪修道院的遺寶,把它化為貨幣。我們又知道,伏克爾人劫奪德爾菲神殿這件事,在希臘史上是怎樣重要。在古代,商品的神,是把神殿當作住所的。神殿就是「聖的銀行」。以經商出名的伏克爾人,是把貨幣當作萬物轉化的形態。所以,在愛神祭禮中,委身於外方人而得金錢為酬的少女,會把金錢獻於神,乃是當然之事。
[43]「金,黃的,光澤的,寶貴的金;
有了它,黑的會變白,丑的會變美;
邪的會變正,賤的會變貴,老的會變少,怯的會變勇;
……神啊!這是為什麼?為什麼?
它可以在你旁邊,引走你的牧師和僕人;
把逞強者頭下的枕頭抽去。
這個黃色的奴隸,
會彌縫宗教,打破宗教;會向被詛咒者祝福;
會使白癩者變為高人;揖盜賊入座,
給他地位給他跪拜,給他名譽,使他與元老院議員同坐;
它使悲泣絕望的寡婦願意再嫁。
……哼!你這個該死的東西,
你這個人類共同的娼婦!」
莎士比亞《雅典的隱者》
[44]「在世界流行的罪惡中,
錢是最大的一種,
它破壞都市,把人從家內逐出。
它會使人迷入不良的教,
會使正的心向於惡,
會使人厚顏無恥,
做各種褻瀆神的事情。」
梭福可士《安地康尼》
[45]「貪慾把財神柏魯陀(Pluto)從地中心拉出。」(雅典累士《學者的晚餐》)。
[46]「儘可能增加每一種商品的賣者人數,儘可能減少每一種商品的買者人數,那是一切經濟政策的樞紐。」(維利前書第52頁。)
[47]一國經營商業,必須有一定額的金屬貨幣。此一定額,會視情形所必要,而變化,而增減的。……貨幣的漲落,無待政客的幫助,已能得自然的調節。……兩隻吊桶替換著用。當貨幣稀少時,金銀條塊會被鑄造;當金銀條塊缺少時,貨幣會被鎔化。」(諾芝前書第22頁)。約翰•穆勒,有一長時期任職東印度公司的約翰•穆勒,曾證明,在印度,銀飾物是直接當作貯藏物。他說:「當利息率提高時,銀飾物拿出來鑄造;當利息率減落時,它又退職去了。」(穆勒在1857年銀行法報告中的述證2084號)。依照1864年關於印度金銀輸出入的議會文書,則在1863年,該處金銀的輸入,超過其輸出19,367,764鎊。1864年前8年間,貴金屬的輸入,又超過其輸出109,652,917鎊。在這一世紀內,有遠過200,000,000鎊以上的貴金屬在印度被鑄造了。
[48]路德(Marten Luther)分別貨幣為當作購買手段的貨幣和當作支付手段的貨幣。他說:「高利貸使我蒙二重困難,因為它在此處使我們不能支付,在彼處使我們不能購買。」(馬丁•路德《致牧師諸君,反高利貸者》威吞堡1540年版。)
[49]18世紀初葉英國商民中債務人與債權人的關係,是怎樣呢?《論債權與破產法》一書中曾說;「在英格蘭,特別在英格蘭商界,最流行虐待的精神。這是別界所沒有,也是別國所沒有的。」(該書於1707年出版於倫敦,見該書第2頁。)
[50]第2版注。在本文中,為什麼我不注意對立的形態呢?此可由1859年刊行的拙著中一段話,來說明。「反之,在G——W的過程中,貨幣可以在貨幣的使用價值實現之前,換言之,在交貨之前,當作現實的購買手段讓渡於人,從而實現商品的價格。日常的先付價錢的方式,就是一例。英國政府向印度農民購買鴉片的方法,又是一例。……在這場合,貨幣還是當作購買手段。……當然,資本也是依貨幣的形式墊支的。……但這個見地,不在單純流通的範圍以內。」(馬克思《政治經濟學批判》第119頁120頁。)
[51]本文所說的金融恐慌,是當作一般生產恐慌商業恐慌的一個特別階段。但還有一種金融恐慌,可以獨自發生,而在工商業上發生反響。這是必須分別的。後一種金融恐慌的運動中心,是貨幣資本(Geld-Kapital)。所以,它的直接影響的範圍,是銀行,交易所,和一般財政。(第3版馬克思自注。)
[52]「由信用制度到現金制度的突變,曾以理論上的恐慌,加在實際的恐慌之上。流通當事人,在他們自身的關係之不可測的秘密之前戰慄了。」(馬克思《經濟學批判》第126頁)。「貧者無事做,因為富有的人,雖然和以前同樣,有供給衣食的土地和人力,但沒有貨幣雇用他們。土地和人力,才是一國的真正的富。貨幣並不是。」(白拉斯《設立工業大學之提議》倫敦1696年第3頁。)
[53]被稱為「商業之友」的人,是怎樣利用這樣的時機,可由以下的引語來說明。「有個時候(1839年),倫敦有一位死要錢的老銀行家,在他私人房間內,把桌蓋揭起來,拿出一束鈔票來給他一個朋友看,以笑容說,這裡是60,000鎊。它們收在這裡,是為要造成金融緊張的空氣,但本日三點鐘以後,就要全部借出去的。」(《匯兌學說,1844年的銀行特許條例》倫敦1864年第81頁。)——半官報《觀察者》(1864年4月24日)也有一段紀事:「曾有一種極奇怪的謠言,風傳將採取某種手段,造成銀行券不足的現象。……猜想這種手段會被採用,固尚有待,但謠言既如此廣布,也是真正值得注意的。」
[54]在某一日內成立的購買額和契約額,不致影響該日通流的貨幣額;但在大多數場合那會化成種種兌票,而影響到此後某日通流的貨幣額。……今日開的期票或欠賬,在數量上,總額上,期間上,不必和明日或日後開的期票或欠賬,有任何類似之處。寧可這樣說罷。有許多今日開的期票或欠賬,在到期時,會和許多以前發生的債務相抵。十二個月,六個月,三個月,或一個月兌付的期票,往往湊合起來,使某一日到期的債務,異常膨脹起來。(《通貨問題批判》英格蘭某銀行家致蘇格蘭人民的一封信,愛丁堡1845年第29頁30頁以下。)
[55]要例解商業活動所用的實際貨幣是怎樣少,我且引述倫敦一大商行(莫里遜,第倫公司)(Morrison, Dillon&Co.)全年的收支計算書如下,1856年,該行交易不知有多少百萬鎊,但結算下來,不過有1,000,000鎊的數目。
(如表見銀行法特別委員會1858年7月報告第71頁)
[56]「交易關係,遂由貨物與貨物,交貨與受貨的關係,變成了售賣與支付的關係。現在,一切的交易,都表現為純粹的貨幣交易。」(《公共信用論》第3版倫敦1710年出版第8頁。)
[57]「貨幣成了萬物的死刑執行人」,理財官的技術,不外是「大規模蒸發貨物和商品,其目的僅在取得其可厭的精華而已」。「貨幣向全人類宣戰」。(布瓦歧爾培爾《富,貨幣與賦稅之性質》德爾編《財政經濟學者篇》巴黎1843年版第1卷,第413, 417, 419頁。)
[58]克累格氏(Craig)在1826年國會調查委員會中說:「1824年聖靈降臨節,愛丁堡銀行鈔票有異常大的需要,在11點鐘時,就沒有一張鈔票在庫里了。它到各銀行去商借,但不能借到,因此,有許多交易,只好用小票來辦理。但到下午3點鐘,該行早上發出去的鈔票,全回來了。這種鈔票,不過轉了手。」——在蘇格蘭,實際流通的銀行券平均額,雖不到3,000,000鎊,但在每年的總結賬日,銀行家所有的鈔票(全數等於7,000,000鎊)都會拿出去活動。在此際,鈔票是只有一種機能的。這種機能完成之後,它會立即回到原發行的銀行去。(富拉吞《通貨的管理》第2版倫敦1845年第85頁注。)——在此,我尚須附帶說明一句。在富拉吞著書的當時,蘇格蘭應付存款的提取,是用銀行券,不是用支票。
[59]譯者註:據馬恩研究院版改正,原版誤為「反比例」。
[60]有人問,「當貿易額每年增至40,000,000鎊時,這六百萬鎊(金)夠不夠應付貿易的周轉融通呢?」配第,對於這個問題,是依照他常用的巧妙的方法,答說:「夠的;因為,在支出為40,000,000鎊時,如果通流必須以極短期間,例如一星期來回,(貧窮手工人和勞動者,就是在每星期六收付工資的),那就只須1,000,000鎊的40/52已夠應付這個需要;但若一季周轉一次,(照英國習俗,租錢和賦稅是一季一季付的,)只要有10,000,000鎊就夠了。假設周轉期間一般為一星期一次至13星期一次不等,則以10,000,000鎊加1,000,000鎊的40/52,以2除之,大概有5,500,000鎊也就足夠了。」(配第《愛爾蘭的政治解剖》1691年倫敦版第13頁14頁。)
[61]規定國民銀行只準備那種在國內當作貨幣用的金屬,是不合理的。而其不合理,即由此發生。英格蘭銀行自造的「快意的阻礙」,是人人知道的。關於金銀相對價值變動最大的時期,可參看拙著《經濟學批判》第136頁以後。——第2版補註。庇爾爵士(Sir Robert Peel)在1844年的銀行法中,要准許英格蘭銀行,使該行在銀準備不得超過金準備1/4的條件下,以銀塊為準備,而發行紙幣。銀的價值,則視倫敦市場上銀的市場價格(以金計算的)而定。——第4版注。我們現已進入一新時期,在這時期,金銀相對價值的變動是更激烈了。大約在25年前,銀與金的比價,約為15 1/2:1;現在,二者的比價,約為22:1;銀的相對價值,是還在減低。這種變動的主要原因,是這二種金屬生產方法上的革命。在以前,生產金的方法,幾乎只要淘砂,把含金岩石中所包含的金淘出來,現在,這種方法已經不夠了。那已必須採用別的方法了。這個方法,——古代人已經很知道,(見代阿多拉斯Diodorus史書第3卷第12頁至14頁),但一向被視為次要的——是直接加工於含金的石英層。反之,就銀來說,不僅美國洛基山脈發現了新的大銀礦;墨西哥,也有銀礦,依鐵道來開發了。新式的機械裝置了,燃料的供給可以利用了。由此,銀礦得以較低得多的費用,大規模開採出來了。並且,金銀二金屬在礦石層中存在的方式,又是極不相同的。金一般雖以純粹的形態,存在於石英層中;但許多石英層,僅包含極少量的金。所以,必須擊碎許多含金的礦石,而淘洗之,或用水銀抽出之。一百萬格蘭姆石英,往往不過包含1—3格蘭姆金,難得有30—60格蘭姆。銀卻不是這樣。純粹狀態中的銀,是極少發現的;但它很容易由礦石中取出,且通例包含40至90%的銀。有時,它和銅礦,鉛礦等(它們本身就是值得開採的)混在一起。我們這樣講價之後,當可明了,大體說,生產金的勞動是增加了,生產銀的勞動是減少了。在這情形下,銀的過值自然會跌落的。假設不是有種種人為的方法,維持銀的價格,銀價的跌落一定還更厲害。美洲的銀產源地,還只開採了一小部分,我們自可預言,還有一個很長的時期,銀的價值會繼續跌落。此外,銀價值會相對跌落,是還有一個理由。裝飾品日用品往日用銀製造的,現多改用鍍銀物或鋁製造了。銀的需要減少了。於此,我們當可見複本位主義的空想,是怎樣謬妄了。這樣空想,要依國際強制通用的方法,維持1與15 1/2的比價。但更可能的結果,是世界市場上銀益加失去貨幣資格。——F.E.。
[62]重商主義——它把有利貿易差額所得的金銀,視為國際貿易的目的——的反對派,也完全誤解了世界貨幣的機能。我曾以里嘉圖為例,在別處說過,謬誤的關於流通手段量法則的見解,曾如何反射在同樣謬誤的關於貴金屬國際流動的見解上。(《經濟學批判》150頁以下。)里嘉圖的謬誤的信條是:「不利的貿易差額,只能是通貨過多的結果。……鑄幣所以輸出,是因為它的價值太低,那不是不利貿易差額的結果,只是它的原因。」這個信條,我們在巴賁著作中,也可以尋到。巴賁曾在里嘉圖之前說過,「貿易差額,如果有貿易差額,那也不是送貨幣出國的原因,卻只是各國貴金屬價值參差不齊的結果。」(巴賁前書第59頁60頁)麥克洛克在其所著《經濟學文獻,一個分類目錄》(倫敦1845年)中,曾稱巴賁在這點有先見之明,但巴賁曾怎樣素樸地,容納「通貨原則的不合理的前提」,他卻詭避地,完全沒有提到。他這個目錄是缺少批判性,缺乏誠實性的。這種缺少,在他論述貨幣學說史的那數節,達到了極點。所以會如此,是因為他在那數節,要諂諛歐維斯坦公(Lord Ovestone原來是銀行家洛伊特Lloyd)稱其為「銀行界之巨擘」。
[63]例如,補助金,戰時借款,銀行付現的恢復。在這諸種情形下,價值都必須在貨幣形態上。
[64]第2版注。「貯藏機構,在用現金支付的國家,即不藉助於一般流通界,也可以實行國際債務調整上一切必要的任務。我覺得,要證明這點,最好的證據,是法蘭西下述的那一件事了。當法國初從敵國蹂躪下恢復時,它不得不在27個月的期限內,付還聯合國將近20,000,000鎊的強制賠償金。這種賠償金,大部分是要用現金支付的。但它在支付這20,000,000鎊時,它並沒有顯著擾亂或收縮國內的通貨,也沒有在匯兌市場上引起驚人的變動。」(富拉吞前書第191頁。)——第4版注。還有一個顯著的例。在30個月(自1871年至1873年)中,法國竟能支付十倍於上額的戰爭賠款。不待說,那也是大部分用現金支付的。——F. E.
[65]「貨幣依各國的需要,分配於各區間,……因為它是時時受生產物吸引的」(勒•德洛尼前書第916頁。)——「不斷供給金銀的礦山,將供給充分的數量,使每國有其所必需的數量」(凡德林前書第40頁)。
[66]「匯價是每星期變化的。在一年間,它有時會以順勢向上漲,有時會以逆勢向上漲。」(巴賁前書第39頁。)
[67]當金銀又須當作銀行券的兌換準備金時,這各種機能不免陷於嚴重的衝突。
[68]「國內貿易絕對所需額以上的貨幣,是一種死的資本,對於藏有這種貨幣的國家,是毫無利潤可言的,除非拿來在國外貿易上輸入和輸出。」(白拉斯前書第12頁)。——「鑄幣過多時,怎麼辦呢?我們可以把最重的鑄幣鎔解,把它化作金銀什器食器和用器;或把它輸出到需要這些東西的地方;或把它輸出到利息率很高的地方去生利息」。(配第《貨幣問答》第39頁。)「貨幣不過是國家身體的脂肪,過少,使身體生病,過多也障礙身體的運動。……像脂肪滑動筋肉的運動,補充食物營養的缺少,補平身體上的不平的凹凸,使身體美化一樣,貨幣也可加速國家的動作。由國外補充國內食物的不足,抵消債務……並美化全體」。不過(他譏諷地下結論說)「最能由此美化的,還是最有錢的人」。(配第《愛爾蘭的政治解剖》第1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