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制主義統治下的臣民心理 · 一 「君主制」與「君主專制」——答洪家義同志

我那篇討論《呂氏春秋》的反君主專制思想的短文,雖然是同洪家義同志商榷的,也是對有些同志把中國古代社會流行的「任賢」「納諫」等主張作為反君主專制的民主思想加以稱道,提出的質疑。後來,我看到一九八二年五月號《新華文摘》上轉載的劉澤華、王連升同志的《先秦時代的諫議理論與君主專制主義》,發現對此表示懷疑的並不只是我一個人。最近又有幸得讀洪家義同志的《再談》文稿,受到不少啟發,但對洪家義同志認為我將「君主制」與「君主專制」混淆了,以及他對這兩個概念的區別,仍有不同看法,故再提出來與洪家義同志商榷。 洪家義同志說:「區別就在於君主權力的大小,也就是說君主權力是否受到某種限制:幾乎不受限制的叫作『君主專制』;受到某種限制的就叫作『君主制』,從字面上看,就是有無一個『專』字。」又說:「當然這種區別不是兩種政體的區別,而是一種政體下君主權力大小的區別。」還進一步指明:「這種權力大小之間有沒有一個分界點呢?有的。這個分界點就存在於封建地主階級和封建君主之間。說得明白點,就是,君主權力限制在能夠代表整個地主階級利益的範圍內,就屬於『君主制』;如果君主的權利無限膨脹,膨脹到不代表整個地主階級的利益,而只代表地主階級中的一小撮利益,甚至只代表君主一家一姓的利益,那就屬於『君主專制』了。」 洪家義同志這些看法是頗具理論色彩的,卻難以令人信服。 首先,君主制與君主專制有沒有像洪家義同志所說的那種區別,長期以來,史學界對此是存在歧義的。洪家義同志以西歐為例,認為到十六十七世紀出現了君主專制,可是那時是「王權傾向於進步」,與我們討論的君主專制有所不同,為了避免問題複雜化,暫不擬涉及。在中國,洪家義同志是以秦始皇稱皇帝作為分界線,在此以前為「君主制」,在此以後為「君主專制」。這也是一說。還有他說:如有的人主張以明王朝為界線;有的人則不大注意這種區別(如我在上面提到的劉澤華、王連升所寫的文章就是如此,他們認為在秦始皇以前早已存在君主專制了)。這種打了多年「官司」的問題,一下子是扯不清的。問題的關鍵,是在於洪家義同志對君主制與君主專制的解釋,似乎還值得進一步推敲。 其次,我同意洪家義同志的意見,「君主制」和「君主專制」,「不是兩種政體的區別」,即使有差異,也是「同一政體之內的區別」。既然「君主制」和「君主專制」是同一政體,為什麼又說,兩者之間「就是有無一個『專』字」呢?難道說封建社會的君主制不是賦予君主最後決定權的嗎?我認為,「君主制」或「君主專制」作為一種政體,它是相對於民主制而言的。資產階級的議會制是資產階級的典型的民主政體,資產階級的最高政治代表由議會或者全民選舉,也可以由議會彈劾或罷免,最高政治代表應對議會負責。在階級內部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大事,或者在全階級內,或者在常設權力機構內,最高政治代表也毫無例外地要服從這個原則。至於最高統治者利用其擁有的強大權力違反這個原則,那是屬於非法的例外。這種民主政體,不是資產階級獨有的,如古希臘雅典的奴隸主階級就採用過民主制,只是不如資產階級議會制完善罷了。很顯然,洪家義同志所說的「君主制」與「君主專制」都是包含與民主制對立這個意義上的,當然也就不能說二者的區別就在「有無一個『專』字」,因為二者都是權力集中於君主一人。如果說「君主制」與「君主專制」有什麼不同的話,那就是如洪家義同志所說的,只是「權力的大小」不同而已。為什麼,洪家義同志的話有點自相矛盾呢?恐怕不是用詞的問題。 第三,洪家義同志提出了君主制或君主專制與它所代表的地主階級之間的關係問題,這是值得研究和注意的問題。洪家義同志說:「君主權力限制在能夠代表整個地主階級利益的範圍內,就屬於『君主制』;如果君主的權利無限膨脹,膨脹到不代表整個地主階級利益,而只代表地主階級中的一小撮人利益,甚至只代表君主一家一姓的利益,那就屬於『君主專制』了。」洪家義同志這一番話,在理解一個政權與其所代表的階級既統一又矛盾的關係上來說是有價值的。因為一個階級政權在本質上說他應該是代表這個階級的整體利益,但是實際上它往往又有所偏離。在不同的歷史階段,由階級內部的不同的階層做當權派。如在中國封建社會,在秦漢之際是軍功地主階層當權;在魏晉南北朝之際,是世族地主階層當權;在隋唐宋之際,是庶族地主階層當權;明清之際,是官紳地主階層當權。我們說明這一點是指地主階級內部權益的分配是有鬥爭的,是不均的,假如以此來說明封建的君主專制不代表地主階級的整體利益,並以此作為劃分「君主制」與「君主專制」的標準,恐怕是很難成立。因為,地主階級內部各個階層之間的利益雖然有矛盾,但在剝削壓迫農民階級這個根本問題上,他們之間利益是一致的,從這個意義上說,無論是君主制,還是君主專制都應是代表地主階級整體利益的。當然,在歷史上也有少數昏君將個人或其家族利益置於地主階級整體利益之上,做出了損害地主階級整體利益的蠢事,這只能是「制度」的例外,不可能是「君主專制」本身的內涵,假如有這樣的「君主專制」而作為一種政治制度出現於歷史上,並且能代表一個歷史階段,那簡直是不可思議的。 第四,就中國封建社會歷史來說,有的同志分「君主制」和「君主專制」兩個階段是從軍權與相權的分工的角度來看的。相權增大,君權削弱就是走向「君主制」,相權削弱,君權增大就是走向「君主專制」。在我看來,在中國封建社會,相權無論怎麼增大也沒有使君主放棄最終的裁決權,只不過是增強其對君權的牽制而已;君權無論怎麼削弱也沒有使君主喪失獨斷資格,只不過是君主將辦事權下放而已。「君主制」和「君主專制」都是封建專制主義,要說有什麼區別,還是洪家義同志自己所說的「區別就在於君主權力的大小」。可惜的是,洪家義同志再講下去,就自我否定了。 第五,我認為「任賢」「納諫」,這不是封建社會對君主的特有的限制。歷史上沒有一個階級不希望將本階級最優秀的人才推上政治舞台,問題在於採取什麼方式「任賢」:有民主選舉法、有世襲法、有委任法、有推薦法、有選舉與委任相結合法。中國封建社會是採取皇帝擇賢而任,決定權在皇帝手中。皇帝任命的也可能是「賢」,也可能是「不賢」的。由於不是民主決定,這中間偶然性極大,這就是問題的關鍵所在。重要的是,所任的人「賢」與「不賢」對「君主制」或「君主專制」的性質是無絲毫影響的,因為不在於所任的人,而在於任人的權力的行使。在某種意義上說,只要行使任人的權力性質不變,所任的人愈「賢」,愈有利於「君主專制」。同樣,歷史上沒有一個神經正常的政治家不知道個人的智力和所見所聞是極有限的,在決斷之前,需要與周圍的人商討,因此哪個階級的政治家在決定事情之前,都應採納別人的意見。問題在於採納的方式如何。在民主制的條件下最高政治代表採納議會的建議或決定,帶有法律的強制性;在君主專制的條件下最高政治代表自己掌握採納與否的權力。大臣的意見對他只有一定限制和牽製作用,而沒有任何法律的約束力。所以,我認為「任賢」「納諫」均無反君主專制的意義,相反,在封建專制主義的制度下,「任賢」與「納諫」只能是君主專制的補充。當然,這並不意味著對封建君主的「任賢」「納諫」應該一概否定。因為那是另外一個範疇的問題。 第六,我覺得對馬克思、列寧的話,都應準確地理解,不能望文生義。對列寧所說的「管理俄國的不是沙皇——所謂一人專制,只不過是說說罷了!——管理俄國的是一小撮最富最顯貴的官吏……關於全體俄國人民,這些顯赫貴族、富裕地主和少數可以出入沙皇宮廷的最富的商人知道什麼,沙皇才知道什麼。」(《給農村貧民》)我認為,列寧在這裡所說的是沙皇所經常接觸的人是統治階級上層,這種情況並不稀奇,剝削階級任何統治者在任何時候都大體如此,列寧並沒有說沙皇不是地主資產階級的利益代表,相反是說明沙皇代表它所屬的階級的利益實行獨裁。至於「一小撮」有兩層意思,一是指沙皇所接觸的人也是統治階級中的少數;二是相對「全體俄國人民」,統治者總是「一小撮」,那麼,馬克思所說的「在普魯士,國王就是整個制度」,「國王是唯一的政治人物」。又該如何理解呢?無論「君主制」或「君主專制」都屬於同一種政治制度,都是地主階級表達本階級的權力和意志的一種形式。任何一個階級的權力和意志最終總是要有一個人集中表達,不論是民主制或君主制都不例外,問題在於這個人集中表達的權力和意志是怎麼決定的,是個人獨斷,還是民主決定。馬克思在這裡所強調的是君主專制是排斥了少數服從多數的個人專制,並非說,個人專制就只代表個人或家族利益,而不代表階級的意志和利益。 這就是我的一些與洪家義同志不同的看法,對與不對,供同志們進一步研究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