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折中 · 卷二十

李光地 《周易折中》
御纂周易折中卷第二十啟蒙下明蓍策第三大衍之數五十。 《河圖》、《洛書》之中數皆五,衍之而各極其數以至於十,則合為「五十」矣。《河圖》積數五十五,其「五十」者,皆因五而後得,獨五為「五十」所因,而自無所因,故虛之則但為「五十」。又五十五之中,其四十者,分為陰陽老少之數,而其五與十者無所為,則又以五乘十,以十乘五,而亦皆為「五十」矣。《洛書》積數四十五,而其四十者,散布於外,而分陰陽老少之數,唯五居中而無所為,則亦自含五數,而並為「五十」矣。 案 《洪範》曰:「卜五占用二衍忒。」衍者,推衍也。忒者,過差也。卜筮所以推衍人事之過差,故揲蓍之法,謂之「大衍」。大音太,如太卜太筮之比,乃尊之之稱,非如先儒小衍大衍之說也。五十之數,說者不一,唯推本於圖書者得之,《河圖》之數則贏五,數之體也。《洛書》之數則虛五,數之用也。大衍者,其酌河洛之數之中,而兼體用之理之備者與。 大衍之數五十,而菁一根百莖,可當大衍之數者二,故揲菁之法,取五十莖為一握,置其一不用,以象太極,而其當用之策,凡四十有九,蓋兩儀體具而未分之象也。 集說 崔氏憬曰:「其用四十有九」者,法長陽七七之數也,六十四卦,既法長陰八八之數,故四十九蓍,則法長陽七七之數,蓍圓而神象天,卦方而智象地,陰陽之別也,舍一不用者,以象太極虛而不用也。 邵子曰:蓍之用數,「掛一以象三」,其餘四十八,則一卦之策也。四其十二為四十八也,十二去三而用九,四三十二,所去之策也,四九三十六,所用之策也;十二去五而用七,四五二十,所去之策也,四七二十八,所用之策也;十二去六而用六,四六二十四,所去之策也,四六二十四,所用之策也;十二去四而用八,四四十六,所去之策也,四八三十二,所用之策也。是故七九為陽,六八為陰,九者陽之極數,六者陰之極數,數極則反,故為卦之變也。 又曰:奇數極於四而五不用,策數板於九而十不用,故去五十而用四十九也。 分而為二以象兩,掛一以象三,揲之以四,以象四時,歸奇於扐以象閏,五歲再閏,故再扐而後掛。 掛者,懸於小指之間。揲者,以大指食指間而別之。奇,謂餘數,扐者,抽於中三指之兩間也,蓍凡四十有九,信手中分,各置一手,「以象兩儀」;而掛右手一策於左手小指之間,以象三才,遂以四揲左手之策,「以象四時」;而歸其:餘數於左手第四指間,「以象閏」;又以四揲右手之策,而再歸其餘數於左手第三指間,「以象再閏」;五歲之象,掛一一也,揲左二也,扐左三也,揲右四也,扐右五也,是謂一變。其掛扐之數,不五即九。 案 《河圖》之中宮,太極也。《洛書》之中宮,人極也。故大衍之數,其虛一者,既以象太極之無為,其掛一者,又以象人極之參贊,虛一之後,繼以分二者,明乎分陰分陽,造化之本也。掛一之後,繼以揲四歸奇者,明平定時成歲,人事之綱也。分二掛一,則天地設位,而人立焉,而二才之體具欠。揲四歸奇,則四氣交運,五行參差,百物生焉,萬事起焉,而三才之用行矣,大衍之數,所以為酌河洛之中,而兼體用之備者如此。 得五者三,所謂奇也。五除掛一即四,以四約之為一,故為奇,即兩儀之陽數也。 一變之後,除前餘數,複合其見存之策,或四十,或四十四,分掛揲歸如前法,足凋再變,其掛仂者不四則八。 得四者二,所謂奇也。不去掛一,余同前義。 得八者二,所謂偶也。不去掛一,余同前義。 再變之後,除前兩次餘數,複合其見存之策,或四十,或三十六,或三十二,分掛揲歸如前法,是謂三變,其掛扐者如再變例。 三變既畢,乃合三變,視其掛肋之奇偶,以分所遇陰陽之老少,是凋一爻。 右(即左圖)三奇為老陽者凡十有二,掛扐之數十有三,除初掛之一為十有二,以四約而三分之,為一者三,一奇象圓而圍三,故三一之中各復有三。而積三三之數則為九,過揲之數三十有六,以四約之,亦得九焉。掛扐除一,四分四十有八而得其一也,一其十二而三其四也,九之母也。過揲之數四分四十八而得其三也,三其十二而九其四也,九之子也。皆徑一而圍三也,即四象太陽居一含九之數也。 右(即下左圖)兩奇一偶,以偶為主,為少陰者凡二十有八,掛扐之數十有七,除初掛之一為十有六,以四約而三分之,為一者二,為二者一,一奇象圓而用其全,故二一之中各復有三。二偶象方而用其半,故一二之中復有二焉。而積二三一二之數則為八,過揲之數三十有二,以四約之亦得八焉,掛扐除一,四其四也,自一其十二者而進四也,八之母也,過揲之數,八其四也,自三其十二者而退四也,八之子也,即四象少陰居二含八之數也。 右(即前右圖)兩偶一奇,以奇為主,為少陽者凡二十,掛扐之數二十有一,除初掛之一為二十,以四約而三分之,為二者二,為一者一,二偶象方而用其半,故二二之中各復有二。一奇象圓而用其全,故一三之中,復有三焉。而積二二一三之數則為七,過揲之數二十有八,以四約之亦得七焉。掛抽除一,五其四也,自兩其十二者而退四也,七之母也,過揲之數,七其四也,自兩其十二者而進四也,七之子也,即四象少陽居三含七之數也。 右(即左圖)三偶為老陰者四,掛扐之數二個有五,除初掛之一為二十有四,以四約而三分之,為二者三,二偶象方而用其半,故三二之中各復有二,面積三二之數則為六,過揲之數亦二十有四,有四約之亦得六焉,掛扐除一,六之母也,過揲之數,六之子也,四分四十有八而各得其二也,兩其十二而六其四也,皆圍四而用半也,即四象太陰居四含六之數也。 集說 蔡氏元定曰:蓍之奇數,老陽十二,老陰四,少陽二十,少陰二十八,合六十有四。三十二為陽,老陽十二,少陽二十;三十二為陰,老陰四,少陰二:十八;其十六則老陽老陰也,老陽十二,老陰四;其四十八則少陽少陰也,少陽二十,少陰二十八。老陽老陰,乾坤之象也,二八也,少陽少陰,「六子」之象也,六八也。 凡此四者,皆以三變皆掛之法得之,蓋經曰「再抽而後掛」,又曰「四營而成易」,其指甚明,註疏雖不詳說,然劉禹鍋所記僧一行、畢中和、顧彖之說,亦已備矣。近世諸儒,乃有前一變獨掛,後二變不掛之說,考之於經,乃為六仂而後掛,不應「五歲再閏」之義,且後兩變又止三營,蓋已誤矣。 且用舊法,則三變之中,又以前一變為奇,後二變為偶,奇故其餘五九,偶故其餘四八。餘五九者,五三而九一,亦圍三經一之義也。餘四八者,四八皆二,亦圍四用半之義也。三變之後,老者陽饒而陰乏,少者陽少而陰多,亦皆有自然之法象焉。蔡元定 集說 蘇氏軾曰:唐一行之學,以為三變皆少,則乾之象也,乾所以為老陽,而四數其揲得九,故以九名之;三變皆多,則坤之象也,坤所以為老陰,而四數其揲得六,故以六名之;三變面少者一,則震坎艮之象也,震坎艮所以為少陽,而四數其揲得七,故以七名之;三變而多者一,則巽離兌之象也,巽離兌所以為少陰,而四數其揲得八,故以八名之。故七八九六者,因揲數以名陰陽,而陰陽之所以為老少者,不在乎是,而在乎三變之間,八卦之象也,此唐一行之學也。 《朱子文集》曰:初一變得五者三,得九者一,故曰餘五九者,五三而九一。後二變得四者二,得八者二,故曰餘四八者,四八皆二。三變之後,為老陽者十有二,老陰四,故臼陽饒而陰乏,少陽二十,少陰二十八,故曰陽少而陰多。沈氏《筆談》雲,《易》象九為老陽,七為少陽,八為少陰,六為老陰,其九七八六之數,皆有所從來,得之自然,非意之所配也,凡歸餘之數,有多有少,多為陰,如爻之偶,少為陽,如爻之奇。 三少,乾也,故曰老陽,,九揲而得之,故其數九,其策三十六;兩多一少,則一少為之主,震坎艮也,故皆謂之少陽,少在初為震,中為坎,末為艮,皆七揲而得之,故其數七,其策二十有八;三多,坤也,故曰老陰,六揲而得之,故其數六,其策二十有四;兩少一多,則一多為之主,巽離兌也,故皆謂之少陰,多在初謂之巽,中為離,未為兌,皆八揲而得之,故其數八,其策三十有二。諸家揲蓍說,唯《筆談》簡而盡。孔穎達非不曉揲法者,但為之不熟,故其言之易差,然其子大數亦不差也。畢中和視疏義為詳,柳子厚詆劉夢得以為膚末於學者,誤矣!畢論三揲皆掛一,正合「四營」之義,唯以三揲之掛仂分措於三指間為小誤,然於其大數亦不差也。其言餘一益三之屬,乃夢得立文太簡之誤,使讀者疑其不出於自然,而出於人意耳。此與孔氏之說,不可不正,然恐亦不可不原其情也。蔡氏所謂以四十九蓍虛一分二掛一揲四者,蓋謂虛一外,止用四十八。 分掛揲之餘,為奇偶各二,老陽老陰變數各八,少陰少陽變數各二十四,合為六十四,八卦各得八焉,然此乃奇偶對待加倍而得者,體數也,著天三地二衍而為五十者,用數也,蓋體數常均,用數則陽饒面陰乏也,此正造化之妙,若陰陽同科,老少一例,是體數,非用數也。 若用近世之法,則三變之餘,皆為圍三徑一之義,而無復奇偶之分。三變之後,為老陽少陰者皆二十七,為少陽者九,為老陰者一,又皆參差不齊,而無復自然之法象,此足以見其說之誤矣。至於陰陽老少之所以然者,則請復得而通論之。蓋四十九策,除 集說 歸氏有光曰:九具於揲,則三奇見於余;六具於揲,則三偶見於余;七具於揲,則二偶一奇見於余;八具於揲,則二奇一偶見於余。不必反觀其在揲之數,而已舉其要矣!其曰「乾之策二百一十有六,坤之策百四十有四」「二篇之策萬有一千五百二十」,何也?掛扐雖舉其要,而七八九六之數,仍以在揲之策為正,七八九六者,自揲之以四而取也,若掛仂之策,因過揲而見者也。故曰「揲之以四以象四時」,又曰「當期之日」,而歸奇以象閏。 何氏楷曰:案翼言「揲四以象四時,歸奇以象閏」。四時,正也,閏余也。下文云:「乾之策二百一十有六,坤之策百四十有四。凡三百有六十,當期之日,二篇之策,萬有一千五百二十,當萬物之數也。」皆以七八九六起數,明乎用正數而不用餘數矣。 案 歸氏何氏之說,亦可與朱子相參酌。 邵子曰:五與四四,去掛一之數,則四三十二也,九與八八,去掛一之數,則四六二十四也,五與八八,九與四八,去掛一之數,則四五二十也,九與四四,五與四八,去掛一之數,則四四十六也,故去其三四五六之數,以成九八七六之策,此之謂也。一爻已成,再合四十九策,復分掛揲歸以成一變,每三變而成一爻,並如前法。 乾之策,二百一十有六。坤之策,百四十有四,凡三百有六十,當期之日。 二篇之策,萬有一千五百二十,當萬物之數也。 「二篇」者,上下經六十四卦也,其陽爻百九十二,每爻各三十六策,積之得六千九百一十二,陰爻百九十二,每爻二十四策,積之得四千六百八,又合二者,為力『有一於五百二十也。若為少陽,則每爻二十八策,凡五千三百七十六,少陰則每爻三十二策,凡六千一百四十四,合之亦為萬一千五百二十也。 是故四營而成易,十有八變而成卦,八卦而小成。引而伸之,觸類而長之,天下之能事畢矣。 「四營」者,四次經營也。「分二」者,第一營也;「掛一」者,第二營也;「揲四』』者,第三營也;「歸奇」者,第四營也,《易》變易也,謂揲之一變也,四營成變,三變成爻。一變而得兩儀之象,再變而得四象之象,二變而得八卦之象。一爻而得兩儀之畫,二爻而得四象之畫,三爻而得八卦之畫,四爻成而得其」卜六者之一,五爻成而得其三十二者之一,至於積七十二二營而成十有八變,則六爻見,而得乎六十四卦之一矣。然方其三十六而九變也已得三畫,而八卦之名可見,則內卦之為貞者立矣,此所謂「八卦而小成」者也,自是而往,「引而伸之」,又三十六營九變以成三畫,而再得小成之封者也,則外卦之為悔者亦備矣。六爻成,內外卦備,六十四卦之別可見,然後視其爻之變與不變,而觸類以長焉,則天下之事,其吉凶悔吝,皆不越乎此矣。 顯道神德行,是故可與酬酢,可與祐神矣。 道因辭顯,行以數神,「酬酢」者,言幽明之相應,如賓主之相交也。「佑神」者,言有以佑助神化之功也。 卷內蔡氏說,為奇者三,為偶者二,蓋凡初揲,左手餘一餘二餘三皆為奇,餘四為偶。至再揲三揲,則餘三者亦為偶,故曰奇二而偶二也。 考變占第四《乾》卦用九「見群龍無首,吉」。《象》曰:「用九,天德不可為首也。 」《坤》卦用六「利永貞」。《象》曰:「用六永貞,以大終也。」其所占者名爻,不謂六爻皆九六也。及其筮也,七八常多,而九六常少,有無九六者焉,此不可以不釋也。六十四斟皆然,特於《乾》、《坤》見之,則余可知耳。 愚案此說發明先儒所未到,最為有功。其論七八多而九六少,又見當時占法,三變皆卦,如一行說。 凡卦六爻皆不變,則占本卦彖辭,而以內卦為貞,外卦為悔。彖辭為卦下之辭,孔成子筮立衛公子元,遇《屯》,曰「利建侯」。秦伯伐晉筮之遇《蠱》,曰貞風也,其悔山也。 一爻變,則以本卦變爻辭占。沙氏程氏曰,畢萬遇《屯》之《比》,初九變了也;蔡墨遇《乾》之《同人》,九二變也;晉文公遇《大有》之《睽》,九三變也;陳敬仲遇《觀》之《否》,六四變也;南蒯遇《坤》之《比》六五變也;晉獻公遇《歸妹》之《睽》,上六變也。 集說 胡氏一佳曰:《啟蒙》謂一爻變,則以本卦變爻辭占,其下引畢萬所筮,以今觀之,未嘗不取之卦,且不特論一爻,兼取貞悔卦體,似可為占者法也,觀陳宣公筮公子完之生,尤可見矣。 二爻變,則以本卦二變爻辭占,仍以上爻為主。經傳無文,今以例推之當如此。 集說 胡氏一桂曰:案陳摶為宋太祖占,亦旁及諸爻與卦體。 三爻變,則占本卦及之卦之彖辭,而以本卦為貞,之卦為悔,前十卦主貞,後十卦主悔。凡三爻變者。通二十卦有圖在後。 沙氏程氏曰,晉公子重耳筮得國,遇《屯》悔《豫》皆八,蓋初與四五凡三爻變也,初與五用九變,四用六變。其不變者二二上,在兩卦皆為八,故云皆八,而司空季子占之曰「皆利建侯。」集說 胡氏一桂曰:案《啟蒙》但云占本卦之卦彖辭,然以晉侯《屯》、《豫》之占,則並占卦體可見。 熊氏朋來曰:七八皆不變爻,何以罕言七而專言八。曰:七七,蓍數也,八八,卦數也。 四爻變,則以之卦二不變爻占,仍以下爻為主。經傳亦無文,今以例推之當如此。 五爻變,則以之卦不變爻占。穆姜往東宮,筮遇《艮》之八,史曰「是謂艮之隨」,蓋五爻皆變,唯二得八,故不變也,法宜以「系小子失丈夫」為占,而史妄引《隨》之彖辭以對,則非也。 六爻變,則《乾》、《坤》占二用,余卦占之卦彖辭。蔡墨曰,《乾》之《坤》曰,「見群龍無首吉」是也,然「群龍無首」,即《坤》之「牝馬」「先迷」也,《坤》之「利永貞」,即《乾》之「不言所利」也。 於是一卦可變六十四卦,而四千九十六卦在其中矣,所謂「引而仲之,觸類而長之,大下之能事畢矣」,豈不信哉。今以六十四卦之變,列為三十二圖,最初卦者,自初而終,自一亡而下,得末卦者,自終而初,自下而卜,變在第三十二卦以前者,占本卦爻之辭,變在第三十二卦以後者,占變卦爻之辭。凡言初終上下者,據圖而言,言第幾卦前後以上三十二圖,反覆之則為六十四圖,圖以一卦為主,而各具六十四卦,凡四千九十六卦,與焦贛《易林》合,然其條理精密,則有先儒所未發者,覽者詳之。 集說 胡氏一桂曰;焦延壽卦變法,以一卦變為六十四卦,六十四卦通變四千九十六卦,而卦變之次,本之文王序卦,且如以《乾》為本卦,其變首《坤》,次《屯》、《蒙》,以至《未濟》,又如以末一卦《未濟》為本卦,其變亦首《乾》,次《坤》、《屯》,以至《既濟》,每一卦變六個三卦,通本卦成六十四卦,紫陽夫子以爻變多寡,順而列之,以定一卦所變之序,又以《乾》、《卦》所變之次,引而伸之,為六十四卦所變相承之序, 案 朱子三十二圖,其次第最為詳密,而後學之疑義有二:一曰筮法用「九」、「六」不用「七」、「八」,今四爻五爻變者,用之卦之不變爻占,則是兼用「七」、「八」也;二曰周公未系爻之先,則彖辭之用,有所不周也。三代筮法,既不盡傳,今唯以經傳為據而推之,則「用九」「用六」,經文甚明,而用「七」、「八」者,諸書皆無明文,唯杜預以為夏商用之,先儒已摘其非矣。考之《春秋》內外傳,蓋無論變與不變,及變之多寡,皆論卦之體象與其彖辭。即一爻變者,雖占爻辭,而亦必先以卦之體象與其彖辭為主,則知古人占法,未有爻辭之先,即彖辭而已周於用,既有爻辭之後,則但以專動考占,而初亦不離乎彖辭以為斷也,唯其一卦可變為六十四,則兩卦相參,而可以盡事物之理。故卦之有變者,意主於生卦,不主於成爻。爻之有變者,專動則有占,雜動則無占,如是則傳記之文皆合,而學者之疑可釋矣。至內外傳言得八者三:一曰《泰》之八,則不變者也;一曰貞《屯》悔《豫》皆八,則三爻變者也;一曰《艮》之八為《艮》之《隨》,則五爻變者也。諸儒以八為不動之爻,考之文意,似未符協。蓋三占者,雖變數不同,然皆無專動之爻,則其為用卦一也,卦以八成,故以八識卦,猶之爻以「九」「六」成,則以「九」「六」識爻云爾,觀朱子之圖者,更須以《左傳》、《國語》諸書互相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