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折中 · 卷八
旅.離上.艮下程傳 《旅序卦》;「豐,大也。窮大者必失其居,故受之以旅。」豐盛至於窮極,則必失其所安,《旅》所以次《豐》也。為卦離上艮下,山止而不遷,火行而不居,違去而不處之象,故為《旅》也。又麗乎外,亦旅之象。
旅,小亨,旅貞吉。
本義 「旅」,羈旅也,山止於下,火炎於上,為去其所止而不處之象,故為《旅》。
以六五得中於外,而順乎上下之二陽,艮止而離麗於明,故其占可以「小亨」。而能守其旅之貞則「吉」,旅非常居,若可苟者,然道無不在,故自有其正,不可須臾離也。
程傳 以卦才言也。如卦之才,可以「小亨」,得《旅》之「貞」正而「吉」也。
集說 胡氏炳文曰:在《旅》而「亨」,亨之小者也。然事有小大,道無不在,大亨固利於貞,不可以「亨」之「小」而失其貞也,正道果可須臾離哉。
初六,旅瑣瑣,斯其所取災。
本義 當《旅》之時,以陰柔居下位,故其象占如此。
程傳 六以陰柔在旅之時,處於卑下,是柔弱之人。處《旅》困而在卑賤,所存污下者也。志卑之人,既處旅困,鄙猥瑣細,無所不至,乃其所以致侮辱,取災咎也,「瑣瑣」,猥細之狀。當旅困之時,才質如是,上雖有援,無能為也。四陽性而離體,亦非就下者也。又在《旅》,與他卦為大臣之位者異矣。
集說 王氏應麟曰:《旅》,初六「所其所取災」,王輔嗣注云,為斯賤之役,唐郭京謂「斯」合作「亻斯 」。愚按後漢左雄傳「職斯祿薄」,注云:「斯,賤也。」 不必改「亻斯」字。
案 《易》中初爻,多取童稚小子之象,在《旅》則童僕之象,王氏之說是也。
六二,旅即次,懷其資,得童僕貞。
本義 「即次」則安,「懷」「資」則裕,得其童僕之貞信,則無欺而有賴,《旅》之最吉者也。二有柔順中正之德,故其象占如此。
程傳 二有柔順中正之德,柔順則眾與之,中正則處不失當,故能保其所有。童僕亦盡其忠信,雖不若五有文明之德,上下之助,亦處《旅》之善者也。次舍,旅所安也。
財貨,旅所資也。童僕,旅所賴也。得就次舍,懷蓄其資財,又得童僕之貞良,旅之善 集說 胡氏炳文曰:旅中不能無賴乎「童僕」之用,亦多不免乎童僕之欺,惟得其貞信者,則無欺而有賴。
趙氏玉泉曰:二處《旅》而有柔順中正之德,則內不失己,而己無不安,外不失人而人無不與。凡旅之所恃以不可無者,皆有以全之也。
案 二得位得中,故曰「即次懷資」,與九四之旅處而得其資斧者異矣。下有初六比之,故曰「得童僕」。與九三之「喪其童僕」者異矣,在初則為「童僕」之「瑣瑣」者,自二視之,則為「童僕」之」貞」者,義不相害也。
九三,旅焚其次,喪其童僕貞,厲。
本義 過剛不中,居下之上,故其象占如此。「喪其童僕」,則不止於又其心矣,故「貞」字連下句為義。
程傳 處《旅》之道,以柔順謙下為先。三剛而不中,又居下體之上,與《艮》之上,有自高之象。在《旅》而過剛自高,致困災之道也。自高則不順於上,故上不與而焚其次,失所安也?上離為焚象,過剛則暴下,故下離而「喪其童僕」之貞信,謂失其心也,如此則危厲之道也。
集說 潘氏夢旂曰:居剛而用剛,平時猶不可,況旅乎!以此與下,焚次喪仆,固其宜也。九三以剛居下體之上,則焚次。上九以剛居上體之上,則焚巢。位愈高,剛愈亢,則禍愈深矣。
邱氏富國曰:九二爻辭,全與二反。二「即次」而三「焚」,二「得童僕」而三「喪」,二之「貞」無尤,而三之「貞」則「厲」者,二柔順得中,三過剛不中故也,過剛豈處《旅》之道哉!
案 三得位,故亦有「即次」象。以其過剛,故焚之也。六爻惟二三言「次」,得位故也。
九四,旅於處,得其資斧,我心不快。
本義 以陽居陰,處上主下,用柔能下,故其象占如此。然非其正位,又上無剛陽之與,下唯陰柔之應,故其心有所不快也。
程傳 四陽剛雖不居中,而處柔在上體之下,有用柔能下之象,得《旅》之宜也。
以剛明之才,為五所與,為初所血,在《旅》之善者也。然四非正位,故雖得其處止,不若二雲就次舍也。有剛明之才,為上下所與,乃旅而得貨財之資,器用之利也。雖在旅為善,然上無剛陽之與,下唯陰柔之應,故不能伸其才,行其志,「其心不快」也。
雲「我」者,據四而言。
集說 蔣氏悌生曰:凡卦爻陽剛皆勝陰柔,惟《旅》卦不然。二五皆以柔順得「吉」,三上皆以陽剛致「凶」。六爻六五最善,二次之,上九最凶,三次之。九四雖得其處, 案 四居位非正,故不曰「即次」。而日「於處」。在《旅》而處「多懼」之地,故雖得資與六二同,而未免加斧以自防衛,其未忘戒心可知,安得快然而安樂乎?六五,射雉,一矢亡,終以譽命。
本義 「雉」,文明之物,《離》之象也。六五柔順文明,又得中道,為《離》之主;故得此爻者,為「射雉」之象。雖不無「亡失」之費,而所喪不多終有「譽命」也。
程傳 六五有文明柔順之德,處得中道而上下與之,處《旅》之至善者也。人之處旅,能合文明之道,可謂善矣。羈旅之人,動而或失,則困辱隨之。動而無失,然後為善。離為雉,文明之物,「射雉」謂取則於文明之道而必合。如「射雉一矢」而「亡」之,發無不中,則終能致「譽命」也。「譽」,令聞也。「命」,福祿也。五居文明之位,有文明之德,故動必中文明之道也。五君位,人君無旅,旅則失位,故不取君義。
集說 朱氏震曰:五在《旅》卦,不取君象,有文明之德,則令譽升聞而爵命之矣。
《朱子語類》云:「亡」字,正如秦無亡矢遺鏃之亡,不是如伊川之說,《易》中凡言「終吉」者,皆是初不甚好也。
王氏申子曰:「一矢亡」,言中之易也。
案 五在《旅》卦,不取君義,《程傳》之說是也。古者士大夫出疆則以贄行,而士執雉以相見,射雉而得,是進身而有階之象也。信於友則有「譽」,獲乎上則有「命」。
上九,鳥焚其巢,旅人先笑後號咷,喪牛於易,凶。
本義 上九過剛,處《旅》之上,《離》之極,驕而不順,凶之道也,故其象占如此。
程傳 「鳥」,飛騰處高者也。上九剛不中而處最高,又《離》體,其亢可知,故取鳥象。在旅之時,謙降柔和,乃可自保,而過剛自高,失其所安,宜矣。「巢」,鳥所安止。「焚其巢」,失其所安,無所止也。在《離》上為焚象,陽剛自處於至高,始快其意,故「先笑」,既而失安莫與,故「號咷」,輕《易》以喪其順德,所以「凶」也。「牛」,順物,「喪牛於易」,謂忽易以失其順也。離火性上,為躁易之象,上承「鳥焚其巢」,故更加「旅人」字,不雲「旅人」,則是鳥笑哭也。
集說 王氏宗傳曰:上九之視九三,尤為剛亢者也。凡物棲高處亢,而寄諸危地者,鳥之巢是也。故《旅》之上取以為象。夫高極必危,離火有焚象也,故曰「鳥焚其巢」。
「先笑」,謂喜居物上也。「後號眺」,謂巢焚之故也。夫「牛」,順物也,旅道以柔順謙下為本。上九喪其至順之德,此所以「凶」也。
徐氏幾曰:旅貴柔順中正,三陽爻皆失之,而最亢者上九也。
總論 范氏仲淹曰:內止而不動於心,外明而弗迷其往,以斯適旅,故得「小亨」而「貞吉」。夫旅人之志,卑則自辱,高則見疾,能執其中,可謂智矣。故初「瑣瑣」,卑以自辱者也。三焚「次」而上焚「巢」,高而見疾者也。二懷「資」而五「譽命」,柔 巽.巽上.巽下程傳 《巽序卦》:「《旅》而無所容,故受之以《巽》,巽者,入也。」羈旅親寡,非巽順何所取容?苟能巽順,雖旅困之中,何往而不能入,巽所以次《旅》也。為卦一陰在二陽之下。巽順於陽,所以為巽也。
巽,小亨,利有攸往,利見大人。
本義 「巽」,入也,一陰伏於二陽之下,其性能巽以入也,其象為風,亦取入義,陰為王,故其占為「小亨」。以陰從陽,故又利有所往。然必知所從乃得其正,故又曰「利見大人」也。
程傳 卦之才,可以「小亨」。「利有攸往」,「利見大人」也。《巽》與《兌》皆剛中正,《巽》說義亦相類,而《兌》則亨。《巽》乃小亨者,兌,陽之為也。巽,陰之為也。兌柔在外,用柔也,巽柔在內,性柔也,《巽》之「亨」所以「小」也。
集說 郭氏雍曰:「巽」,入也,能入故「利有攸往」,故「利見大人」,是亦沈潛剛克之意與。
《朱子語類》云:巽有入之義,巽為風,如風之人物,只為巽便能入,義理之中,無細不入。
趙氏汝楳曰:一陰生於下,二陽巽之於上,卦以剛爻得名,陰生而陽巽之。
蔡氏清曰:順字解巽字不盡,潛心懇到方為巽也。《程傳》只說順,然孔子不曰順,而每仍卦名曰《巽》,是必巽字與順字有辨矣。《大傳》曰「巽,入也。」又曰「巽,德之制也。」又曰「巽,稱而隱。」未嘗只以順字當之也。
何氏楷曰:凡巽之所以致「亨」,皆陽之為也。所謂申命乃陽事也,有陽以巽之於上,故「小亨」。
案 「巽」,入也。從來說者,皆以為一陰入於二陽之下,非也。蓋一陰伏於內,陽必入而散之。陰性疑滯,必散而後與陽合德也,其在造化,則吹浮雲,散積陰者也。
其在人心,則察幾微,窮隱伏者也。其在國家,則除奸慝,釐弊事者也。三者皆非入不能,卦之所以名《巽》者以此,「亨」之所以「小」者,如《蠱》則壞極而更新之,故其亨大。《巽》但修敝舉廢而已,觀卦爻「庚」「甲」之義可見也。天下之事,既察知之,則必見之於行,故曰「利有攸往」。非有剛德之人不能濟也,故又曰「利見大人」。
初六,進退,利武人之貞。
本義 初以陰居下,為《巽》之主,卑《巽》之過,故為「進退」不果之象。若以「武人之貞」處之,則有以濟其所不及,而得所宜矣。
集說 王氏弼曰:處令之初,未能服令者也,故「進退」也。成命齊邪,莫善武人,故「利武人之貞」以整之。
胡氏瑗曰:初六以陰柔之質,復在一卦之下,是以有「進退」之疑,利在武人之正,勇於行事,然後可獲其吉也。
俞氏琰曰:《巽》,「申命行事」之卦也。令出則務在必行,豈宜或進或退。初六卑巽而不中,柔懦而不武,故或進或退而不能自決也。若以武人處之,則「貞固足以幹事」矣,故曰「利武人之貞」。
九二,巽在床下,用史巫紛若,吉,無咎。
本義 二以陽處陰而居下,有不安之意。然當《巽》之時,不厭其卑。而二又居中,不至已甚。故其占為能過於巽,而丁寧煩悉其辭以自道達,則可以「吉」而「無咎」。
亦竭誠意以祭祀之吉占也。
程傳 二居巽時,以陽處陰而在下,過於巽者也。「床」,人之所安。「巽在床下」,是過於巽,過所安矣。人之過於卑巽,非恐怯則諂說,皆非正也。二實剛中,雖《巽》體而居柔,為過於巽,非有邪心也。恭巽之過,雖非正禮,可以遠恥辱,絕怨咎,亦吉道也。「史巫」者,通誠意於神明者也。「紛若」,多也。苟至誠安於謙巽,能便通其誠意者多,則「吉」而「無咎」。謂其誠足以動人也。人不察其誠意,則以過巽為諂矣。
集說 馮氏椅曰:周官史掌卜筮,巫掌祓禳。卜筮所以占其吉凶,祓禳所以除其災害。
案 「床下」者,陰邪所伏也。入於床下,則察之深矣。於是既以史占而知之,復以巫祓而去之,雖有物妖神怪,無能為害矣。「紛若」者,以喻「申命」之頻煩,而「行事」之織悉也。二與五,皆所謂「剛巽乎中正而志行」者,卦之主也。故能盡「申命行事」之道如此。
九三,頻巽,吝。
本義 過剛不中,居下之上,非能巽者,勉為屢失,「吝」之逭也,故其象占如此。
程傳 三以陽處剛,不得其中,又在下體之上,以剛亢之質,而居巽順之時,非能巽者,勉而為之,故屢失也。居巽之時,處下而上臨之以巽,又四以柔順相親,所乘者剛,而上復有重剛,雖欲不巽得乎!故頻失而「頻巽」,是可「吝」也。
集說 趙氏汝楳曰:「頻巽」者,既巽復巽,猶頻復也。
案 「巽」者,入也。然又曰「德之制」,若不能斷制,則其人之深者,徒足使弊益以滋,而奸無所畏,非唯無益而又害之也。夫子曰「再思可矣」,言事貴斷也。九三上九,皆過於中,則是蓄疑以敗謀,多思而少斷。然三未如上九之甚也,故但為「頻巽」 六四,悔亡,田獲三品。
本義 陰柔無應,承乘皆剛,宜有「悔」也,而以陰居陰,處上之下,故得」悔亡」,而又為卜田之吉占也。「三品」者,一為乾豆,一為賓客,一以充庖。
程傳 陰柔無援,而承乘皆剛,宜有「悔」也。而四以陰居陰,得《巽》之正,在上體之下,居上而能下也,居上之下,巽於上也,以巽臨下,巽於下也。善處如此,故得「悔亡」。所以得「悔亡」,以如田之「獲三品」也。「田獲三品」,及於上下也。田獵之獲分三品:一為乾豆,一供賓客與充庖,一頒徒御。四能巽於上下之陽,如田之「獲三品」,謂遍及上下也。四之地本有悔,以處之至善,故「悔亡」。而復有功,天下之事,苟善處,則悔或可以為功。
集說 王氏弼曰:雖以柔遇剛,而依尊履正,以欺行命,必能獲強暴,遠不仁者也。
獲而有益,莫善「三品」,故曰「悔亡,田獲三品」。
王氏安石曰:「田」者,興事之大者也。「三品」,有功之盛者也。
郭氏雍曰:六四近君,志決於進,無初六之疑,則「悔亡」矣。是以有「田獲三品」之功也。六四至柔,不當有「田獲」之功。而此以順乎剛得之,由是觀之,則巽之為道,豈柔弱畏懦之謂哉!
沈氏該曰:「田獲三品」,令行之效也。「田」,除害也。「獲」,得禽也。行君之令而致之民,將以興利除害也,害去利獲,令行而功著,是以「田獲三品也」。
胡氏炳文曰:「田」,武事也。初「利武人之貞」,四之「田獲」,用武而有功者也。
案 以卦義論,則初與四皆伏陰也。陽所入而制之者也。有以制之,則柔順乎剛,而在內者無陰慝矣。以爻義論,則初與四能順乎剛,是皆有行事之責者。蓋質雖柔,而能以剛克,則所謂柔而立者也。初居重巽之下,猶有「進退」之疑。至四則居高當位,上承九五,視初又不同矣,故在初「利武人之貞」。四則載纘武功,而田害悉去,解獲三狐,而此「獲三品」,所獲者多,不止於狐也。
九五,貞吉悔亡,無不利,無初有終,先庚三日,後庚三日,吉。
本義 九五剛健中正,而居《巽》體,故有「悔」,以有「貞」而「吉」也,故得亡其悔而「無不利」。有「悔」,是「無初」也。「亡」之,是「有終」也。「庚」,更也,事之變也,「先庚三口」,丁也。「後庚三曰」,癸也。「丁」,所以丁寧於其變之前。「癸」,所以揆度於其變之後。有所變更而得此占者,如是則「吉」也。
程傳 五居尊位,為《巽》之主,命令之所出也。處得中正,盡巽之善,然巽者柔順之道,所利在貞,非五之不足,在《巽》當戒也。既「貞」則「古」而「悔亡」,無所不利。「貞」,正中也。處《巽》出令,皆以中正為吉。柔巽而不貞則有悔,安能無所不利也。命令之出,有所變更也。「無初」,始未善也。「有終」,更之始善也。若己善,則何用命也,何用更也。「先庚三日,後庚三日,吉」。出命更改之道,當如是也。「甲」 集說 張氏浚曰:巽孰為貞,「先庚」「後庚」,巽之貞也。先三日,蓋慎始而圖其幾。後三日,蓋思終而考其成。慎始思終,權斯行矣。「庚」有制變之義,當以剛德為主,不然其弊將淪溺而入於《蠱》矣。
郭氏雍曰:慎乃出令,君人之道也。先後三日而申命之者,慎之至也。慎之至者,令出惟行,弗惟反故也、命令之出,有必可行之善,而無不可行復反之失,是以「吉」也。上曰「貞吉」,九五之「貞吉」也。下曰「吉」,蓋命令以是為吉也。「庚」,即命令也。「先庚」,謂「申命」。「後庚」,謂出令之後而「行事」也。
胡氏炳文曰:《蠱》者事之壞,「先甲」「後甲」者,飭之使復興起,巽者事之權,「先庚」「後庚」者,行之使適變通。
張氏清子曰:「甲」者十干之首,事之端也,故謂之「終則有始」。「庚」者十干之過中,事之當更者也,故謂之「無初有終」。況《巽》九五乃《蠱》六五之變,以造事言之,故取諸甲。以更事言之,故取諸庚,《易》於甲庚皆曰,先後「三日」者,蓋聖人謹其始終之意也。
梁氏寅曰:五居尊位,乃命令之所自出也。巽之義為入,入於理者深,而見於行者決,巽之道然後為盡矣。不然優遊牽制,其多思者乃其所以為累者也,曷足貴乎。
鄭氏維岳曰;九五一爻,正所謂「剛巽乎中正而志行」者,五居《巽》體,有《蠱》壞之病,故「有悔」,而以剛小正之道,渙號更命,得其貞正,故「吉悔亡」而「無不利」。先三後三,即是「申命行事」,即是貞處。
吳氏曰慎曰:苟有昕變,必丁寧揆度而後行事,則入於事理,順於人心,以得重巽之中,盡權宜之制,是以「吉」也。
上九,巽在床下,喪其資斧,貞凶。
本義 「巽在床下」,過於巽者也。「喪其資斧」,失所以斷也。如是則雖「貞」亦「凶」矣。居巽之極,失其陽剛之德,故其象占如此。
程傳 「床」,人所安也:「在床下」,過所安之義也。九居巽之極,過於巽者也,「資」,所有也。「斧,以斷也。陽剛本有斷,以過巽而失其剛斷,失其所有,「喪資斧」也。居上而過巽,至於自失,在正道為凶也。
集說 王氏弼曰:處《巽》之極,極《巽》過甚,故曰「巽在床下」。「斧」,所以斷者也。過巽失正,喪所以斷,故曰「喪其資斧」。
胡氏瑗曰:「斧」,斤也,善於斷割。處無位之地,無剛明之才,不能斷割以自決其事,故「凶」也。
案 「資斧」古本作「齊斧」為是。蓋因承《旅》卦同音而誤也。《說卦》「齊乎《巽》 」。
齊斧者,所以齊物之斧也。
總論 蘇氏濬曰:「巽」者,入也。然所謂入者,豈徒藉口於迂徐《漸》次之功, 兌.兌上.兌下程傳 《兌序卦》:「巽者,入也。入而後說之,故受之以《兌》,兌者,說也。」物相入則相說,相說則相入,《兌》所以次《巽》也。
兌,亨,利貞。
本義 「兌」,說也。一陰進乎二陽之上,喜之見乎外也。其象為「澤」,取其說萬物,又取坎水而寒,其下流之象。卦體剛中而柔外,剛中,故「說」而「亨」。柔外,故「利」於「貞」。蓋說有亨道,而其妄說不可以不戒,故其占如此。又柔外故為「說亨」,剛中故「利」於「貞」,亦一義也。
程傳 「兌」,說也,「說」,致亨之道也。能說於物,物莫不說而與之,足以致亨。
然為說之道,利於貞正,非道求說則為邪諂而有悔咎,故戒「利貞」也。
集說 焦氏竑曰:人有喜說必見而在外,蓋陽假陰之和柔以為用。喜說非由於陰也,故二陰一陽,則陽為之主。二陽一陰,則陰非為主,但為陽之用耳。
案 地有積濕,春氣至則潤升於上。人身有血,陽氣盛則腴敷於色,此《兌》為澤為說之義,蓋說雖緣陰,而所以用陰者陽也。入有柔和之質,而非以忠直之心行之,則失正而入於邪矣,故「利貞」。
初九,和兌,吉。
本義 以陽爻居說體,而處最下,又無系應,故其象占如此。
程傳 初雖陽爻,居說體而在最下,無所系應,是能卑下和順以為說,而無所偏私者也。以和為說,而無所偏私,說之正也。陽剛則不卑,居下則能巽,處說則能和,無應則不偏,處說如是,所以「吉」也。
集說 蔡氏淵曰:爻位皆剛,不比於柔,得說之正,和而不流者也,故「吉」。
吳氏澄曰:六畫唯初不比陰柔,說道之善。故曰「和」。
趙氏玉泉曰:陽剛則無邪媚之嫌,居下則無上求之念,無應又無私系之累,其說也不諂不瀆,中節而無乖戾,「和兌」之象,如是則說得其正矣。
來氏知德曰:「和」,與《中庸》「發而皆中節謂之和」同。謂其所說者無乖戾之私,皆性情之正,道義之公也。
九二,孚兌,吉,悔亡。
本義 剛中為「孚」,居陰為「悔」。占者以「孚」而「說」,則「吉」而「悔亡」 程傳 二承比陰柔,陰柔小人也。說之則當有「悔」,二剛中之德,孚信內充,雖比小人,自守不失。「君子和而不同」,說而不失剛中,故「吉」而「悔亡」,非二之剛中則有悔矣,以自守而亡也。
集說 王氏宗傳曰:六三陰柔而不正,所謂非道以說者也。而二比之,疑於有「悔」矣,然二以剛居中,誠實之德,充足於內,故雖與二同體,而無失己之嫌,此其「悔」所以「亡」也。
龔氏煥曰:九二陽剛得中,當說之時,以孚信為說者也。己以「孚」信為「說」,人不得而妄說之,所以「吉」也。
六三,來兌,凶。
本義 陰柔不中正,為《兌》之主。上無所應,而反來就二陽以求說,「凶」之道也。
程傳 六三陰柔不中正之人,說不以道者也。「來兌」,就之以求說也,比於在下之陽,枉己非道,就以求說,所以「凶」也。之內為來,卜下俱陽而獨之內者,以同體而陰性下也,失道下行也。
集說 王氏宗傳曰:六三居兩《兌》之間,一《兌》既盡,一《兌》復來,故曰「來兌」,夫以不正之才,居兩《兌》之間,左右逢迎,惟以容說為事,此小人之失正者,故於兌為「凶」。
案 三居內體,故曰「來」。然非來說於下二陽之謂也,為說之主。志在於說,凡外物之可說者,皆感之而來也。
九四,商兌未寧,介疾有喜。
本義 四上承九五之中正,而下比六三之柔邪,故不能決。而商度所說,未能有定,然質本陽剛,故能介然守正,而疾惡柔邪也。如此則「有喜」矣,象占如此,為戒深矣。
程傳 四上承中正之五,而下比柔邪之三,雖剛陽而處非正。二陰柔陽所說也,故不能決而商度未寧,謂擬議所從而未決,未能有定也。兩間謂之介,分限也。地之界則加田義乃同也,故人有節守謂之介,若介然守正,而疾遠邪惡,則「有喜」也。從五,正也。說三,邪也。四近君之位,若剛介守正,疾遠邪惡,將得君以行道,福慶及物,為「有喜」也。若四者得失未有定,系所從耳。
集說 楊氏簡曰:九剛四柔,近比六三諛佞之小人,心知其非,而實樂其柔媚,故商度所說,去取交戰於胸中而「未寧」。聖人於是勉之曰,介然疾惡小人則「有喜」。
案 《易》中「疾」字皆與「喜」對,故曰「無妄之疾勿藥有喜」,又曰「損其疾使遄有喜」。以此爻例之,則疾者謂疾病也,喜者謂病去也。四比於三,故曰「介疾」,言介於邪害之間也。若安而溺焉,則其為鴆毒大矣,惟能商度所說而不以可說者為安,則雖「介疾」而「有喜」矣。《論語》曰:君子易事而難說也。說之不以道不說也,其 九五,孚於剝,有厲。
本義 「剝」,謂陰能剝陽者也。九五陽剛中正,然當說之時而居尊位,密近上六,上六陰柔,為說之王,處說之極,能妄說以剝陽者也。故其占但戒以信於上六則有危也。
程傳 九五得尊位而處中正,盡說道之善矣。而聖人復設有厲之戒,蓋堯舜之盛,未嘗無戒也。戒所當戒而已,雖聖賢在上,天下未嘗無小人,然不敢肆其惡也。聖人亦說,其能勉而革面也。彼小人者,未嘗不知聖賢之可說也。如四凶處堯朝,隱惡而順命是也。聖人非不知其終惡也,取其畏罪而強仁耳。五若誠心信小人之假善為實善,而不知其包藏,則危道也。小人者備之不至,則害於善,聖人為戒之意深矣。「剝」者,消陽之名,陰消陽者也。蓋指上六,故「孚於剝」則危也。以五在說之時而密比於上六,故為之戒。雖舜之聖,且畏「巧言令色」,安得不戒也。說之惑人,易入而可懼也如此。
集說 王氏弼曰:比於上六,而與相得,處尊正之位,不說信乎陽,而說信乎陰,「孚於剝」之義也。「剝」之為義,小人道長之謂。
楊氏簡曰:九五親信上六柔媚不正之小人,故曰「孚於剝」。《剝》之為卦,小人剝君子,又剝喪其國家,故謂小人為剝。信小人,危厲之道也。
胡氏炳文曰:說之感人,最為可懼,感之者將以剝之也。況為君者,易狃於所說,故雖聖人且畏「巧言令色」,況凡為君子者乎!
錢氏一本曰:《兌》五說體,與《履》五健體不同,《履》五健,恐其和之難,危在夬,《兌》五說,不覺其人之易,危在孚,故皆「有厲」之象。
案 《易》中凡言「厲」者,皆兼內外而言,蓋事可危而吾危之也。《履》五爻及此爻,皆以剛中正居尊位,而有厲辭。夫子又皆以位正當釋之,是其危也。以剛中正故能危也。《兌》卦有危懼之義,而九五居尊,所謂「履帝位而不疚」者,故能因《夬》、《履》而常危。《兌》有說義,九五居尊,又比上六,故亦因「孚於剝」而心有危也。
此「有厲」與《夬》「有厲」正同,皆以九五比近上六,所謂其危乃光者也。
上六,引兌。
本義 上六成說之主,以陰居說之極,引下二陽相與為說,而不能必其從也。故九五當戒,而此爻不言其吉凶。
程傳 他卦至極則變,兌為說,極則愈說。上六成說之主,居說之極,說不知已者也。故說既極矣,又引而長之,然而不至悔咎何也?曰:方言其說不知已,未見其所說善惡也。又,下乘九五之中正,無所施其邪說,六三則承乘皆非正,是以有凶。
集說 劉氏牧曰:執德不固,見誘則從,故稱「引兌」。
毛氏璞曰:所以為兌者,三與上也。三為內卦,故曰「來」,上為外卦,放曰「引」。
案 三與上,皆以陰柔為說主。「來兌」者,物感我而來,《孟子》所謂蔽於物,《樂記》所謂感於物而動者也。「引兌」者,物引我而去,《孟子》所謂物交物則引之而已矣, 總論 龔氏煥曰:兌本以說之見乎外而得名,然六爻之義,皆不取說之徇乎外者,只之所說,苟能不徇乎外,則其見於外者,斯得其正而吉矣。
蔣氏悌生曰:當說之時,剛則有節,柔則無度,故此卦初二及四五四爻,皆以剛陽而得吉。三上二爻,皆以陰柔而致凶。
渙.巽上.坎下程傳 《渙序卦》:「兌者,說也,說而後散之,故受之以《渙》。」說則舒散也,人之氣,憂則結聚,說則舒散,故說有散義,《渙》所以繼《兌》也,為卦巽上坎下,風行於水上,水遇風則渙散,所以為渙也。
渙,亨,王假有廟,利涉大川,利貞。
本義 「渙」,散也,為卦下坎上巽,風行水上,離披解散之象,故為《渙》。其變則本自《漸》卦九來居二而得中,六往居三,得九之位,而上同於四,故其占可「亨」。
又以祖考之精神既散,故王者當至於廟以聚之,又以巽木坎水,舟楫之象,故「利涉大川」。其曰「利貞」,則占者之深戒也。
程傳 「渙」,離散也。人之離散由乎中,人心離則散矣。治乎散亦本於中,能收拾人心,則散可聚也。故卦之義皆主於中,「利貞」,合渙散之道,在乎正固也。
案 《渙》與《萃》對。「假廟者」,所以聚鬼神之既散也。涉川者,所以聚人力之不齊也。蓋盡誠以感格,則幽明無有不應。秦越而共舟,則心力無有不同。此二者,渙而求聚之大端也。然不以正行之,則必有黷神犯難之事,故曰「利貞」。
初六,用拯馬壯,吉。
本義 居卦之初,《渙》之始也。始《渙》而拯之,為力既易,又有壯馬,其古可知。初六非有濟渙之才,但能順乎九二,故其象占如此。
程傳 六居卦之初,渙之始也,始渙而拯之,又得馬壯,所以吉也,六爻獨初不雲渙者,離散之勢,辨之宜早,方始而拯之,則不至於渙也,為教深矣。「馬」,人之所託也。托於壯馬,故能拯渙。「馬」,謂二也。二有剛中之才,初陰柔順,兩皆無應,無應則親比相求,初之柔順,而托於剛中之才以拯其渙。如得壯馬以致遠,必有濟矣,故「吉」也。渙拯於始,為力則易,時之順也。
集說 王氏宗傳曰:居《渙》散之初,則時未至於渙也。當此之時,順此之勢而亟救之,則用拯之道得矣,故必馬壯而後「言」。
胡氏炳文曰:五爻皆言「渙」,初獨不言者,救之尚早,可不至於渙也。
九二,渙奔其機,悔亡。
程傳 諸爻皆雲「渙」,謂渙之時也。在渙離之時,而處險中,其有「悔」可知。
若能奔就所安,則得」悔亡」也。「機」者,俯憑以為安者也。俯,就下也。「奔」,急往也。二與初雖非正應,而當渙離之時兩皆無與。以陰陽親比相求,則相賴者也。故二目初為「機」,初謂二為「馬」。二急就於初以為安,則能「亡」其「悔」矣。初雖《坎》體,而不在陰中也。或疑初之柔微何足賴,蓋渙之時,合力為勝。先儒皆以五為機,非也。方渙離之時,二陽豈能同也。若能同,則成濟渙之功當大,豈止「悔亡」而已。機謂俯就也。
集說 郭氏雍曰:九二之剛,自外來而得中,得去危就安之義,故有「奔其機」之象。唯得中就安,故《彖傳》所以言不窮也。
《朱子語類》云:九二「渙奔其機」,以人事言之,是來就安處。
案 聚渙者,先固其本,以剛中居內,固本之象也。「機」者,所以憑而坐也,有所憑依而安居,然後可以動而不窮矣。
六三,渙其躬,無悔。
本義 陰柔而不中正,有私於己之象也,然居得陽位,志在濟時,能散其私,以得「無悔」。故其占如此。大率此上四爻,皆因渙以濟渙者也。
程傳 三在渙時,獨有應與,無渙散之悔也。然以陰柔之質,不中正之才,上居無位之地。豈能拯時之渙而及人也。止於其身可以「無悔」而已。上加渙字,在渙之時,躬無渙之悔也。
集說 王氏申子曰:自此以上四爻,皆因渙以拯渙者,謂渙其所當渙,則不當渙者聚矣。
案 《易》中六三應上九,少有吉義,唯當渙時,則有應於上者,忘身徇上之象也。
《蹇》之二曰「王臣蹇蹇,匪躬之故」,亦以當蹇難之時,而與五相應,此爻之義同之。
六四,渙其群,元吉。渙其丘,匪夷所思。
本義 居陰得正,上承九五,當濟渙之任者也。下無應與,為能散其朋黨之象。占者如是,則大善而「吉」。又言能散其小群以成大群,使所散者聚而若丘,則非常人思慮之所及也。
程傳 《渙》四五二爻義相須,故通言之,《彖》故曰「上同」也。四巽順而正,居大臣之位。五剛中而正,居君位,君臣合力,剛柔相濟,以拯天下之渙者也。方渙散之時,用剛則不能使之懷附,用柔則不足為之依歸。四以巽順之正道,輔剛中正之君,君臣同功,所以能濟渙也,天下渙散而能使之群聚,可謂大善之「吉」也。「渙有丘」,「匪夷所思」,讚美之辭也。「丘」,聚之大也。方渙散而能致其大聚,其功甚大,其事甚難,其用至妙。「夷」,平常也。非平常之見所能思及也,非賢智孰能如是。
《朱子語類》云:老蘇雲,《渙》之六四曰「渙其群,元吉」,夫群者聖人之所欲渙以混一天下者也。此說雖《程傳》有所不及,如《程傳》之說則是群其渙,非渙其群也。
蓋當人心渙散之時,各相朋黨,不能混一。惟六四能渙小人之私群,成天下之公道,此所以「元吉」也。
陳氏琛曰:天下之所以渙者,多由人心叛上而各締其私也。私黨既散,則公道大行。
而勢合於一,如丘陵之高矣,所謂散小群以成大群也。然此必才識之高邁者乃能之,非常人思慮所及也。
案 孔安國書序雲,「丘」,聚也。則丘字即訓聚。「渙有丘,匪夷所思」,語氣蓋雲,常人徒知散之為散,不知散之為聚也,散中有聚豈常人思慮之所及乎。世有合群黨以為自固之術者,然徒以私相結,以勢相附耳,非真聚也。及其散也,相背相傾,乃甚於不聚者矣。惟無私者,公道足以服人。惟無邪者,正理可以動眾。此所謂散中之聚,人臣體國者之所當知也。
九五,渙汗其大號,渙王居,無咎。
本義 陽剛中正,以居尊位,當渙之時,能散其號令,與其居積,則可以濟渙而「無咎」矣。故其象占如此。九五《巽》體,有號令之象。「汗」,謂如汗之出而不反也。「渙王居」如陸贄所謂散小儲而成大儲之意。
程傳 五與四君臣合德,以剛中正巽順之道治渙,得其道矣。惟在浹洽於人心,則順從也。當使號令洽於民心,如人身之汗,浹於四體,則信服而從矣。如是則可以濟天下之渙,居王位為稱而「無咎」。「大號」,大政令也。謂新民之大命,救渙之大政。再雲「渙」者,上謂渙之時,下謂處渙如是則「無咎」也。在四已言「元吉」,五惟言稱其位也。《渙》之四五通言者,《渙》以離散為害,拯之使合也。非君臣同功合力,其能濟乎,爻義相須,時之宜也。
集說 胡氏瑗曰:「汗」者膚腠之所出,出則宣人之壅滯。愈人之疾,猶上有教令,釋天下各難,使天下各得其所者。九五居至尊之位,為渙散之主。居得其正,履得其中,能出其號令,布其德澤,宣天下壅滯,發天下堙郁,使天下之人,皆信於上。咸有所歸,所以居位而無悔咎。
《朱子語類》云:聖人就人身上說一汗字為象,不為無意。蓋人君之號令當出乎人君之中心,由中而外,由近而遠,雖至幽至遠之處無不被而及之。亦猶人身之汗,出乎中而浹於四體也。
俞氏琰曰:散人之疾,而使之愈者,汗也。散天下之難而使之愈者,號令也。「王居」,謂王者所居之位。
何氏楷曰:王者以天下為一身,欲渙周身之汗,其必有大號以與天下更始而後可。
案 凡《易》中「號」字皆當作平聲,為呼號之號。在常人則是哀痛迫切,寫情輸心也。在工者則是至誠懇惻,發號施令也。「渙王居」渙字,當一讀,言其大號也。如渙汗然,足以通上下之壅塞,回周身之元氣,則雖當渙之時,而以王者居之,必得「無咎」矣。
上九,渙其血去,逖出,無咎。
本義 上九以陽居《渙》極,能出乎渙,故其象占如此。「血」,謂傷害。「逖」,當作惕,與《小畜》六四同。言「渙其血」則「去」,渙其惕則出也。
程傳 《渙》之諸爻,皆無系應。亦渙離之象,惟上應於三。三居險陷之極,上若下從於彼,則不能出於渙也。險有傷害畏懼之象,故云血惕。然九以陽剛處渙之外,有出渙之象。又居《巽》之極,為能巽順乎事理,故云若能使其血去,其惕出,則「無咎」也。其者,所有也。渙之時,以能合為功,獨九居《渙》之極,有系而臨險,故以能出渙遠害為善也。
集說 王氏弼曰:「逖」,遠也。最遠於害,不近侵克,散其憂傷,遠出者也。散患於遠害之地,誰將咎之哉!
朱氏震曰:「逖」,遠也。「去逖出」,一本作「去惕出」。然象曰遠害,當以「逖」矣。
王氏申子曰:以諸爻文法律之,「渙其血」,句也。渙其所傷而免於難。
俞氏琰曰:當依爻傳作「渙其血」,上居《渙》終,去坎甚遠,而無傷害,故其象為「渙其血」,其占曰「無咎」。
錢氏一本曰:去不復來,逖不復近,出不復入。其於坎血,遠而又遠,何咎之有。
案 《萃》以聚為義,故至卦終而猶齎咨涕洟以求萃者,天命之正,人心之安也,《渙》以離為義,故至卦終而遂遠害,離去以避咎者,亦樂天之智,安土之仁也。古之君子,不潔身以亂倫,亦不濡首以蹈禍,各惟其時而已矣。
節.坎上.兌下程傳 《節序卦》:「渙者離也,物不可以終離,故受之以《節》。」物既離散,則當節止之,《節》所以次《渙》也,為卦澤上有水,澤之容有限,澤上置水,滿則不容,為有節之象,故為《節》。
節,亨,苦節不可貞。
本義 「節」,有限而止也,為卦下兌上坎,澤上有水,其容有限,故為節,節固 程傳 事既有節,則能致亨通,故節有「亨」義。節貴適中,過則苦矣,節至於苦,豈能常也,不可固守以為常,「不可貞」也。
集說 孔氏穎達曰:「節」者,制度之名,節止之義,制事有節,其道乃亨,故曰「節亨」。節須得中,為節過苦,傷於刻薄,物所不堪不可復正,故曰「苦節不可貞」也。
薛氏溫其曰:節以禮其道乃「亨」,過苦傷陋,不可以為正也。
初九,不出戶庭,無咎。
本義 「戶庭」,戶外之庭也。陽剛得正,居節之初,未可以行,能節而止者也,故其象占如此。
程傳 「戶庭」,戶外之庭。「門庭」,門內之庭。初以陽在下,上復有應,非能節者也,又當節之初,故戒之謹守,至於「不出戶庭」,則「無咎」也。初能固守,終或渝之,不謹於初,安能有卒,故於節之初為戒甚嚴也。
集說 王氏中子曰:陽剛在下,居得其正。當節之初,知其時未可行,故謹言謹行,至於不出產外之庭,是知節而能止者,故「無咎」。
徐氏在漢曰:坎變下一畫為兌,象止坎下流,戶以節,人之出入,澤以節水之出入。
初「不出戶庭」,以極其慎密為不出,此其所以「無咎」。
九二,不出門庭,凶。
本義 「門庭」,門內之庭也。九二當可行之時,而失剛不正。上無應與,知節而不知通,故其象占如此。
程傳 二雖剛中之質,然處陰居說而承柔。處陰,不正也。居說,失剛也。承柔,近邪也。節之道當以剛中正。二失其剛中之德,與九五剛中正異矣。「不出門庭」,不之於外也,謂不從於五也,二五非陰陽正應,故不相從。若以剛中之道相合,則可以成節之功。惟其失德失時,是以「凶」也。不合於五,乃不正之節也,以剛中正為節,如懲忿窒欲。損過益有餘,是也。不正之節,如嗇節於用,儒節於行,是也。
集說 《朱子語類》云:「戶庭」是初爻之象,「門庭」是第二爻之象。
錢氏志立曰:澤所以鍾水也,水始至則增其防以瀦之,初九是也。水漸盛敗啟其竇以泄之,九二是也,二與初同道,則失其節矣。
案 《節》卦六爻皆以澤水二體取義,澤者止,水者行。《節》雖以止為義,然必可以通行而不窮,乃為節之「亨」也。初二兩爻,一在澤底,一在澤中。在澤底者水之方瀦,不出宜也,在澤中則當有蓄泄之道,不可閉塞而不出也。兌本《坎》體,中爻其主也。有《坎》之德可以流行,而變《兌》則為下流之塞,二適當之,故六爻之失時,未有如二者也。時應塞而塞,則為慎密不出,雖足不窺戶可也。時不應塞而塞,則為絕 六三,不節若,則嗟若,無咎。
本義 陰柔而不中正,以當節時,非能節者,故其象占如此。
程傳 六三不中正,乘剛而臨險,固宜有咎。然柔順而和說,若能自節而順於義,則可以無過。不然,則凶咎必至,可傷嗟也。故「不節若則嗟若」。己所自致,無所歸「咎」也。
集說 張子曰:處非其位,失節也。然能嗟其不節,則亦「無咎」矣。
又曰:王弼於此「無咎」,又別立一例,只舊例亦可推行,但能嗟其不節,有補過之心,則亦「無咎」也。
李氏彥章曰:《臨》之六三,失臨之道,而既憂之。《節》之六三,失節之道而嗟若,皆得「無咎」。《易》以補過為善者也。
鄭氏汝諧曰:進乘二陽,處澤之溢,過乎中而不節者三也。知其不節,而能傷嗟以自悔,其誰咎之哉!下體之極,極則當變,故發此義。
豐氏寅初曰:處兌之極,水溢澤上,說於驕侈,不知謹節,以致窮困。然其心痛悔,形於悲歡,能悔則有改過之幾,是猶可以「無咎」也。
六四,安節,亨。
本義 柔順得正,上承九五,自然有節者也,故其象占如此。
程傳 四順承九五剛中正之道,是以中正為節也。以陰居陰,安於正也,當位為有節之象。下應於初,四坎體水也,水上溢為無節,就下有節也。如四之義,非強節之,安於節者也,故能致「亨」。節以安為善,強守而不安則不能常,豈能亨也。
集說 俞氏琰曰:六三失位而處兌澤之極,是乃溢而不節,六四當位而順承九五之君,故為「安節」。
案 六四以柔正承五,故曰「安節」。安與勉對,蓋凡其制節謹度,皆循乎成法而安行,非勉強以為節者也。於象居坎之下,水之下流也,柔正為水流平地安瀾之象。
九五,甘節,吉,往有尚。
本義 所謂當位以節,中正以通者也,故其象占如此。
程傳 九五剛中正居尊位,為節之主。所謂當位以節,中正以通者也。在己則安行,天下則說從,節之甘美者也,其「吉」可知。以此而行,其功大矣,故「往」則有可嘉「尚」也。
集說 王氏弼曰:當位居中,為節之主。不失其中,不傷財,不害民之謂也。為節而不苦,非甘而何,術斯以往,「往有尚」也。
《朱子語類》云:甘便對那苦,甘節與「禮之用,和為貴」相似。
趙氏汝楳曰:咸苫酸辛,味之偏。甘,味之中也。甘受和,和者口味之偏向而適其中。行之以甘,人不吾病,而事以成,節之「吉」也。
上六,苦節,貞凶,悔亡。
本義 居《節》之極,故為「苦節」,既處過極,故雖得正而不免於「凶」。然禮奢寧儉,故雖有「悔」而終得「亡」之也。
程傳 上六居《節》之極,節之苦者也。居險之極,亦為苦義,固守則「凶」,「悔」則凶「亡」。「悔」,損過從中之謂也。節之「悔亡」,與他卦之悔亡,辭同而義異也。
集說 干氏寶曰:彖稱「苦節不可貞」,在此爻也,故曰「貞凶」。
孔氏穎達曰:上六處《節》之極,過《節》之中,節不能甘,以至於苦,故曰「苦節」也。若以苦節施人,則是正道之凶,若以苦節修身,則儉約無妄,可得亡悔。
呂氏大臨曰:上六居《節》之極,其節巳甚,「苦節」者也。用過乎節,物所不堪,守是不變物窮必乖,故曰「貞凶」。禮奢寧儉,未害乎義,故曰「悔亡」。
胡氏炳文曰:無位中,故為「甘」:上位極,故為「苦」。彖曰「節亨」,五以之,曰「苦節不可貞」,上以之。
來氏知德曰:無甘節之吉,故「貞閃」。無不節之嗟,故「悔亡」。
總論 邱氏富國曰:《彖傳》當位以《節》,故《節》之六爻,以當位為善,不當位為不善。若以兩爻相比者觀之,則又各相比而相反。初與二比,初「不出戶庭」則「無咎」,二「不出門庭」則「凶」,二反乎初者也。三與四比,四柔得正則為「安節」,三柔不正則為「不節」,三反乎四者也。五與上比,五得中則為節之「甘」,上過中則為節之「苦」,上反乎五者也。
陸氏振奇曰:觀下卦通塞二字,上卦甘苦二字,可以知《節》道矣,通處味甘,塞處味苦,塞極必潰,故三受焉,甘失反苦,故上受焉。
案 下卦為澤為止,故初二皆曰「不出」。三則澤之止而溢也,上卦為水為流,故四曰「安」而五曰「甘」。上則水之流而竭也,通塞甘苦,皆以澤水取義。陸氏之說得之矣。
中孚.巽上.兌下程傳 《中孚序卦》:「節而信之,故受之以《中孚》。」節者,為之制節使不得過越也,信而後能行,上能信守之,下則信從之,節而信之也,《中孚》所以次《節》也。
為卦澤上有風,風行澤上,而感於水中,為中孚之象。感,謂感而動也。內外皆實而中虛,為中孚之象。又二五皆陽中實,亦為孚義。在二體則中實,在全體則中虛,中虛信之本,中實信之質。
本義 「孚」,信也。為卦二陰在內,四陽在外,而二五之陽,皆得其中。以一卦言之為中虛,以二體言之為中實,皆孚信之象也。又下說以應上,上巽以順下,亦為孚義。「豚魚」,無知之物。又木在澤上,外實內虛,皆舟楫之象。至信可感豚魚,涉險難,而不可以失其貞。故占者能致豚魚之應則吉,而「利涉大川」,又必利於貞也。
程傳 豚躁,魚冥,物之難感者也。孚信能感於豚魚,則無不至矣,所以「吉」也。
忠信可以蹈水火,況涉川乎。守信之道,在乎堅正,故利於貞也。
集說 孔氏穎達曰:信發於中,謂之「中孚」。「魚」者蟲之幽隱,「豚」者獸之微賤,內有誠信,則雖微隱之物信皆及矣。既有誠信,光被萬物,以斯涉難,何往不通,故曰「利涉大川」。信而不正,凶邪之道,故「利」在「貞」也。
蘇氏軾曰:「中孚」,信也,而謂之「中孚」者,如羽蟲之孚,有諸中而後能化也。
內無陽不生,故必剛得中,然後為「中孚」也。
《朱子語類》:問:《中孚》「孚」字與「信」字恐亦有別,曰:伊川雲,存於中為孚,見於事為信,說得極好。因舉字說孚字從爪從子,如鳥抱子之象。今之乳字一邊從孚,蓋中所抱者,實有物也,中間實有物,所以人自信之。
問中虛信之本,中實信之質,如何?曰:只看虛實字,便見本質之異,中虛是無事時虛而無物,故曰中虛。自中虛中發出來皆是實理,所以曰中實。
又雲,一念之間,中無私主,便謂之虛,事皆不妄,便謂之實,不是兩件事。
胡氏炳文曰:「豚魚」至愚無知,惟信足以感之。大川至險不測,惟信足以濟之。
然信而或失其正,則如盜賊相群,男女相私,士夫死黨,小人出肺月於相示,而遂背之,其為孚也,人為之偽,非天理之正,故又戒以「利貞」。
蔡氏清曰:「豚魚吉」,承中孚雲也。中孚便有以孚於物矣,不然,乃為豚魚之言,而不為中孚者之占矣,「豚魚」是承中孚,故《彖傳》曰「豚魚吉,信及豚魚也」。
吳氏曰慎曰:「中孚豚魚吉」,卦辭連卦名為義,猶「同人於野」,「履虎尾」「艮其背」之例,言人中心能孚信於豚魚,則無所不感矣,故吉也。
初九,虞吉,有它不燕。
本義 當《中孚》之初,上應六四,能度其可信而信之,則吉。復有他焉,則失其所以度之之正,而不得其所安矣,戒占者之辭也。
程傳 九當《中孚》之初,故戒在審其所信。「虞」,度也,度其可信而後從也。雖有至信,若不得其所,則有悔咎。故虞度而後信則言也。既得序脂,則當誠一,若「有它」,則不得其燕安矣。「燕」,安裕也。「有它」,志不定也。人志不定,則惑而不安,初與四為正應,四《巽》體而居正,無不善也。爻以謀始之義大,故不取相應之義,若用應則非虞也。
集說 荀氏爽曰:「虞」,安也。初應於四,宜自安虞,無意於四則吉,故曰「虞吉」也,有意於四則不安,故曰「有它不燕」也。
案 荀氏項氏說,於《易》例卦義皆合。蓋《易》例初九應六四,義無所取,如《屯》之「磐桓」,《賁》之「賁趾」。皆不取應四為義。《頤》之「朵頤」,則反以應四為累。
惟《損》、《益》之初,則適當益上報上之卦,時義不同也。此卦之義,主於中有實德,不願乎外,故六爻無應者吉,有應者凶。初之「虞吉」者,謂其有以自守自安也。禮有虞祭,亦安之義也。「燕」,亦安也。虞則燕,不虞則不燕矣。「有它不燕」,正與《大過》九四「有它,吝」同。九四下應初六為「有它」,初九上應六四,亦為「有它」也。
九二,嗚鶴在陰,其子和之。我有好爵,吾與爾靡之。
本義 九二《中孚》之實,而九五亦以中孚之實應之,故有鶴鳴子和我爵爾靡之象。
鶴在陰,謂九居二。「好爵」,謂得中。「靡」,與縻同,言懿德人之所好。故「好爵」雖我之所獨有,而彼爾繫戀之也。
程傳 二剛實於中,孚之至者也,孚至則能感通,鶴鳴於幽隱之處,不聞也。而其乎相應和中心之願相通也。「好爵」我有,而彼亦系慕,說「好爵」之意同也。有孚於中,物無不應,誠同故也。至誠無遠近幽深之間,故《繫辭》雲,「善則千里之外應之,不善則千里違之」。占誠通也,至誠感通之理,知道若為能識之。
集說 孔氏穎達曰:九二體剛,處於卦內,又在三四重陰之下,而履不失中,是不徇於外,自任其真者也。處於幽昧而行不失信,則聲聞於外,為同類之所應焉。如鶴之鳴於幽遠,則為其子所和也。「靡」,散也。不私權利,惟德是與。若「我有好爵」,願與爾賢者分散而共之。故曰「我有好爵」,「吾與爾靡之」。
王氏安石曰:君子之言行,至誠而善,則雖在幽遠,為己類者,亦以至誠從而應之,中孚之至也。
蘇氏軾曰:《中孚》必正而一,靜而久,而初九六四,六三上九,有應而相求,皆非所謂正而一,靜而久者也。惟九二端愨無求,而物自應焉。
張氏浚曰:二處二陰下為在陰,「其子和之」謂韌。
鄭氏汝諧曰:二獨無應,若未信於人,而爻之最吉莫二若也。自耀者其實喪,自悔者其德章。無心於感物,而物無不感者,至誠之道也。二以剛履柔,其居得中,且伏於二陰之下,蓋靜晦而無求者,無求而物自應,故鶴鳴在陰,而「其子和之」者,感以天也。
案 《易》例凡言「子」言「童」者,皆初之象,故張氏以「其子和之」為初者近是。「好爵」,謂旨酒也。「靡」,謂醉也。九二有剛中之實德,無應於上,而初與之同德,故有鶴鳴子和好爵爾靡之象。言父子,明不逾出戶庭也。言爾我,明不逾同類也。《詩》云:鶴鳴於九皋,聲聞於天,則居爽塏之地,而聲及遠矣。處於陰而子和,則不求遠聞可知。又曰:我有旨酒,嘉賓式燕以衎,則同樂者眾矣。吾與爾靡,則惟二人同心而已。
君子之實德實行,不務於遠而修於邇。故《繫辭傳》兩言「況其邇者乎」!然後推廣而 六三,得敵,或鼓,或罷,或泣,或歌。
本義 「敵」,謂上九信之窮者,六三陰柔不中正,以居說極,而與之為應,故不能自主,而其象如此。
程傳 「敵」,對敵也,謂所交孚者,正應上九是也。三四皆以虛中為成孚之主,然所處則異。四得位居正,故亡匹以從上,三不中失正,故「得敵」以累志,以柔說之質,既有所系,惟聽信是從,或鼓張,或罷廢,或悲泣,或歌樂,動息憂樂皆系乎所信也。惟系所信,故未知吉凶,然非明達君子之所為也。
集說 劉氏牧曰:人惟信不足,故言行之間,變動不常如此。
李氏簡曰:六三之得敵,以其有私系之心也。
案 諸爻獨三上有應,有應者,動於外也,非中孚也。人心動於外,則憂樂皆繫於物,鼓罷泣歌,喻其不能坦然自安,蓋初力虞燕之反也。
六四,月幾望,馬匹亡,無咎。
本義 六四居陰得正,位近於君,為「月幾望」之象。「馬匹」,謂初與己為匹。四乃絕之而上以信於五,故為「馬匹亡」之象,占者如是則「無咎」也。
程傳 四為成孚之主,居近君之位,處得其正,而上信之至,當孚之任者也,如月之幾望盛之至也。己望則敵矣,臣而敵君,禍敗必至,故以幾望為至盛。「馬匹亡」,四與初為正應,匹也,古者駕車用四馬,不能備純色,則兩服兩驂各一色,又小大必相稱,故兩馬為匹,謂對也。馬者,行物也。初上應四,而四亦進從五,皆上行,故以馬為象。
孚道在一,四既從五,若復下繫於初,則不一而害於孚,為有咎矣。故「馬匹亡」則「無咎」也。上從五而不繫於切,是亡其匹也,系初則不進,不能成孚之功也。
集說 郭氏雍曰:「匹」,亦敵之類也。得敵匹亡,其道相反也。《彖傳》言柔在內,而爻則其道相反,蓋卦爻取義有不得而同者也。
案 《易》中六四應初九,而義有取焉者,皆上不遇九五者也。如六四遇九五,則以從上為義,而應非所論,《易》例皆然。而此爻尤明,蓋孚不容於有二,況居大臣之位者乎。「月幾望」者,陰受陽光,承五之象也。「馬匹亡」者,無有私群,遠初之象也。
自《坤》卦牝馬以得主為義,而其下曰:「東北喪朋」。東北者,近君之位也,《中孚》之四當之矣。
九五,有孚孿如,無咎。
本義 九五剛健中正,《中孚》之實而居尊位,為孚之主者也。下應九二,與之同德,故其象占如此。
程傳 五居君位,人君之道,當以至誠感通天下,使天下之心信之,固結如拘攣然,則為「無咎」也。人君之孚,不能使天下固結如是,則億兆之心,安能保其不離乎。
集說 王氏弼曰:處中誠以相交之時,居尊位以為群物之主,信何可舍,故「有孚 咎」。九五君位,足以感通天下,又無私應之累,故直曰「有孚攣如」而已。
胡氏炳文曰:六爻不言「孚」,惟九五言之,九五孚之主也。
案 此爻是《彖》所謂「孚乃化邦者也」,人君之孚,與在下者不同,居下位者,中有實德,不遷於外而已,人君則以孚天下為實德。故必誠信固結於天下,然後為「無咎」也。此爻義與《小畜》之九五同,其為臣者,「月幾望」之義亦同,但彼主於君臣相畜,而此主於君臣相孚爾,要之「富以其鄰」者,即「孚乃化邦」之說,而「君子征凶」者,亦即「馬匹亡」之意也。
上九,翰音登於天,貞凶。
本義 居信之極,而不知變,雖得其貞,亦凶道也,故其象占如比。雞曰翰音,乃巽之象。居《巽》之極,為「登於天」,雞非登天之物而欲登天,信非所信,而不知變,亦猶是也。
程傳 「翰音」者,音飛而實不從,處信之終,信終則衰,忠篤內喪,華美外揚,故云翰音登天,正亦滅矣。陽性上進,風體飛颺。九居《中孚》之時,處於最上,孚於上進而不知止者也,其極至於羽翰之音,登聞於天,貞固於此而不知變,凶可知矣。夫子曰好信不好學,其蔽也賊,固守而不通之謂也。
集說 王氏弼曰:「翰」,高飛也。飛音者,音飛而實不從之謂也。居卦之上,處信之終,信終則衰,忠篤內喪,華美外揚,故曰「翰音登於天」也。
胡氏瑗曰:「翰」者,鳥羽之高飛也,上九在一卦之上,居窮極之地,是無純誠之心,篤實之道,徒務其虛聲外飾,以矯偽為尚,如鳥之飛登於天,徒聞其虛聲而已。
蘇氏軾曰:「翰音」,飛且鳴者也。處外而居上,非中孚之道,飛而求顯,鳴而求信者也,故曰「翰音登於天」,九二在陰而子和,上九飛鳴而登天,其道蓋相反也。
朱氏震曰:巽為雞,剛其翰也,柔其毛也。「翰」,羽翮也。雞振其羽翮而後出於聲,「翰音」也。
鄭氏汝諧曰:「翰音」登天者,聲聞過情,君子恥之。
章氏潢曰:二居兌澤,故曰「在陰」。上為巽風,故曰「於天」。孚於中也,則鳴鶴自有子和。孚於外也,則翰音徒登於天。然則中孚可以人偽為之哉!
小過.震上.艮下程傳 《小過序卦》:「有其信者必行之,故受之以《小過》。」人之所信則必行, 小過,亨,利貞,可小亨不可大事,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
本義 「小」,謂陰也。為卦四陰在外,二陽在內,陰多於陽,小者過也。既過於陽,可以「亨」矣。然必利於守貞,則又不可以不戒也。卦之二五,皆以柔而得中,故」可小事」。三四皆以剛失位而不中,故「不可大事」。卦體內實外虛,如鳥之飛,其聲下而不上,故能致飛烏遺音之應,則「宜下」而「大吉」,亦「不可大事」之類也。
程傳 「過」者,過其常也。若矯枉而過正,過所以就正也。事有時而當然,有得過而後能亨者,故《小過》自有「亨」義。「利貞」者,過之道,利於貞也不失時宜之謂正,過所以求就中也,所過者「小事」也,事之大者,豈可過也。於《大過》論之詳矣。「飛鳥遺之音」謂過之不遠也,「不宜上宜下」,謂宜順也。順則「大吉」,過以就之,蓋順理也。過而順理,其吉必大。
集說 王氏弼曰:飛鳥遺其音,聲哀以求處卜愈無所適,下則得安,愈上則愈窮,莫若飛鳥也。
孔氏穎達曰:過之「小事」,謂之小過。即行過乎恭,喪過乎哀之例是也。諸氏雲,謂小人之行,小有過差,君子為過厚之,行以矯之,如晏子狐裘之比也,過為小事,道乃可通,故曰:「小過亨」。「利貞」者,矯世勵俗,利在歸正也。「可小事不可大事」者,小有過差,惟可矯以小事,不可正以大事。「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者。飛鳥聲哀以求處,過上則愈無所適。過下則不失其安,譬君子處過差之時,為過矯之行,順則執卑守下,逆則犯君陵上,故以順逆類鳥之上下也。
呂氏大臨曰:《小過》,過於小者也。君子之道,皆以濟其不及,然後可以會於中。
《大過》以濟其大不及,《小過》以濟其小不及者,濟所以「亨」也。「飛鳥」「不宜上宜下」,上窮而下有止也。過奢過慢則凶,不宜上也。過恭過儉則吉,宜下也。
《朱子語類》云:《小過》是過於慈惠之類,《大過》則是剛嚴果毅底氣象。《小過》是小事過,又是過於小,如「行過乎恭,喪過乎哀,用過乎儉」。皆是過於小。退後一步,自貶底意思。
俞氏琰曰:《小過》之時,可過者「小事」而已,「大事」則不可過也。
林氏希元曰:《小過》不當以人類言。當以事類言。觀大象《本義》曰:三者之過,皆小者之過,可過於小,而不可過於大,可以小過,而不可以甚過。又曰彖所謂「可小事」,而「宜下」,其意可見矣。「《小過》亨」者,小事過而亨也。曰「利貞」,深戒占者之辭。「可小事不可大事,不宜上宜下」,又是申「利貞」之意。
陸氏銓曰:君子雖行貴得中,事期當可,然勢有極重,時須損余以補缺,事必矯枉 案 《大過》者,大事過也。《小過》者,小事過也。「大事」,謂關係天下國家之事。「小事」,謂日用常行之事。道雖貴中,而有時而過者,過所以為中也,當過而過,然後可以通行,故有「亨」道而利於正也。「可小事不可大事」,是申《小過》之義。言此卦之義,可以施於小事,不可施於大事。「不宜上宜下」,又是申「利貞」之義。「飛鳥遺之音」者,卦有飛鳥之象,卦示以兆,如飛鳥之遺以音也。上下二字是借鳥飛之上下,以切人事。飛鳥相呼雲,不宜上宜下,在飛鳥則上無止戾,下有棲宿,在人事則高亢者失正而遠於理,卑約者得正而近乎情,是以「大吉」也。
初六,飛鳥以凶。
本義 初六陰柔,上應九四,又居過時,上而不下者也。飛鳥遺音,「不宜上宜下」,故其象占如此,郭璞《洞林》占得此者,或致羽蟲之孽。
程傳 初六陰柔在下,小人之象。又上應於四,四,復動體,小人躁《易》,而上有應助,於所當過,必至過甚,況不當過而過乎。其過如飛鳥之迅疾,所以凶也。躁疾如是,所以過之速且遠,救止莫及也。
集說 孔氏穎達曰:《小過》之義,上逆下順。而初應在上卦,進而之逆,同於飛鳥無所錯足,故曰「飛鳥以凶」。
胡氏瑗曰:《小過》之時「不宜上」,位在下而志愈上,故獲「凶」也。
項氏安世曰:初上二爻,陰過而不得中,是以「凶」也。以卦象觀之,二爻皆當鳥翅之末。初六在艮之下,當止而反飛,以飛致凶,故曰「飛鳥以凶」,上六居震之極,其飛已高則麗於網罟,故曰「飛鳥離之凶」。
龔氏煥曰:《大過》卦辭以棟為象,而三四兩爻亦以棟言。《小過》卦辭以鳥為象,而初上兩爻亦以鳥言。《大過》陽過於中,而三四又陽之中也。《小過》陰過於外,初上又陰之外也。
胡氏炳文曰:《大過》有棟橈象,棟之用在中,故於三四言之。《小過》有飛鳥象,鳥之用在翼,故於初上言之。然初二五上皆翼也,獨初上言之何耶,嗎飛不在翼而在翰,初上其翰也。
案 《大過》象棟者兩爻,《小過》象飛鳥者亦兩爻。然《大過》宜隆不宜橈,則四居上吉,三居下凶,宜矣。《小過》之鳥,「宜下」「不宜上」,初居下應吉而反凶者,何也?蓋屋之中棟,惟一而已,四之象獨當之,鳥之翼則有兩,初與上之象皆當之也。
初於時則未過,於位則處下,如鳥之正當棲宿者,乃不能自禁而飛,其凶也,豈非自取乎。
六二,過其祖,遇其妣;不及其君,遇其臣,無咎。
本義 六二柔順中正,進則過三四而遇六五,是過陽而反遇陰也。如此則不及六五而自得其分,是不及君,而適遇其臣也。皆過而不過,守正得中之意,「無咎」之道也。
程傳 陽之在上者父之象,尊於父者祖之象。四在二上,故為「祖」。二與五居相應之地,同有柔中之德,志不從於二四,故過四而遇五,是「過其祖」也。五陰而尊,祖妣之象,與二同德相應,在它卦則陰陽相求,過之時必過其常,故異也。無所不過,故二從五亦戒其過。不及其君遇其臣,謂上進而不陵及於君。適當臣道,則「無咎」也。
遇,當也,過臣之分,則其咎可知。
集說 王氏宗傳曰:六二或過或不及,皆適當其時與分,而不愆於中焉,此在過之道為無過也,故曰「無咎」。
俞氏琰曰:遇妣而過於祖,雖過之,君子不以為過也。遇臣則不可過於君,故曰「不及其君」。「遇其臣」,彖言「可小事不可大事,不宜上宜下」。而六二柔順中正,故其象如此,其占「無咎」。
張氏振淵曰:「祖」「妣」只作陰陽象,陽亢而陰順也。過祖遇妣,是去陽而就陰,去亢而從順。如此則不陵及於君,適當臣道之常矣。「不及其君遇其臣」,宜下宜順也。
吳氏曰慎曰:六二中正,而爻辭以過不及言之。蓋當過而過,當不及而不及,此權之所以取中,而卒無過不及之偏矣。
案 古者重昭穆,故孫則拊於祖,孫婦則拊於祖姑。《晉》之「王母」,此爻之「妣」,皆謂祖姑也。兩陰相應,故取妣婦相配之象。凡《易》之義,陰陽有應者,則為君臣,為夫婦,取其耦配也。無應者,則或為父子,或為等夷,或為嫡媵,或為妣婦,取其同類也。此爻二五皆柔,有妣婦之配,無君臣之交,故取遇妣不及其君為義。孫行而附於祖列,疑其過矣。然禮所當然是適得其分也,無應於君者,不敢仰干於君之象。然守柔居下,是臣節不失也。以人事類之,則事之可過者。過而得其恭順之體。事之必不可過者,不及而安於名分之常。夫子之言麻冕拜下,意正如此也。《小過》之義主於過恭過儉,妻道也,臣道也。二當其位,而有中正之德,故能權衡於過不及而得其中,於六爻為最善。
九三,弗過防之,從或戕之,凶。
本義 《小過》之時,事每當過,然後得中。九三以剛居正,眾陰所欲害者也。而自恃其剛,不肯過為之備,故其象占如此,若占者能過防之,則可以免矣。
程傳 《小過》陰過陽失位之時,三獨居正,然在下無所能為,而為陰所忌惡。故有當過者,在過防於小人,若「弗過防之」,則或從而戕害之矣,如是則「凶」也。三於陰過之時,以陽居剛,過於剛也。既戒之過防,則過剛亦在所戒矣。防小人之道,正己為先。三不失正,故無必凶之義,能過防則免矣。三居下之上,居上為下,皆如是也。
集說 楊氏啟新曰:言當過於防,而九三不知時也。
案 《小過》者,小事過也。小事過者,敬小慎微之義也。九三過剛,違於斯義矣。
故為不過於周防,而或遇戕害之象。《傳》曰:君子能勤小物,故無大患,此爻之意也。
九四,無咎,弗過遇之,往厲必戒,勿用永貞。
程傳 四當小過之時,以剛處柔,剛不過也,是以「無咎」。既弗過則合其宜矣,故云「遇之」,謂得其道也。若「往」則有「危」,必當戒懼也。往去柔而以剛進也,「勿用永貞」,陽性堅剛,故戒以隨宜不可固守也。方陰過之時,陽剛失位,則君子當隨時順處,不可固守其常也。四居高位,而無上下之交,雖比五應初,方陰過之時,彼豈肯從陽也,故「往」則有「厲」。
集說 《朱子語類》云:過遇,猶言加意待之也,與九三「弗過防之」文體正同。
案 《彖傳》,三四皆「剛失位而不中」,然九三純剛,故「凶」。九四居柔,故有「無咎」之義。然質本剛也,故又戒以當過遇之為善。「遇」者,合人情,就事理。過遇,朱子所謂加意待之者是也。若不能過遇之,則「往」而有「危」。所當以為戒,而不可固執而不變者,是《小過》之時義也。
六五,密雲不雨,自我西郊,公弋取彼在穴。
本義 以陰居尊,又當陰過之時,不能有為。而弋取六二以為助,故有此象。「在穴」,陰物也。兩陰相得,其不能濟大事可知。
程傳 五以陰柔居尊位,雖欲過為,豈能成功,如「密雲」而不能成雨。所以不能成雨,自「西郊」故也。陰不能成雨,《小畜》卦中已解。「公弋取彼在穴」,「弋」,射取之也。「射」止是射,「弋」有取義。「穴」,山中之空,中虛乃空也。「在穴」,指六二也,五與二本非相應,乃弋而取之,五當位,故云「公」,謂公上也。同類相取,雖得之。兩陰豈能濟大事乎,猶「密雲之不能成雨」也。
集說 張子曰:《小過》有飛鳥之象,故因曰「取彼在穴」。
胡氏瑗曰:「弋」者,所以射高也。「穴」者,所以隱伏而在下也。公以弋繳而取穴中之物,猶聖賢雖過行其事,意在矯下也。
姚氏舜牧曰:時值《小過》,「宜下」「不宜上」。陰至於五,過甚矣,其所居者尊位也。挾勢自亢,澤不下究,雲雖密而「不雨」,「自我西郊」故耳。當此之時,欲沛膏澤於生民,必須下求穴之士以為輔,乃可也。故又戒之以求助,抑之以下賢。
錢氏志立曰:《小過》所惡者,飛烏也。鳥「在穴」而不飛,所謂「不宜上」而「宜下」者也,故公弋取以為助。
案 《小過》有飛鳥之象,而所惡者飛。蓋飛則上而不下,違乎「不宜上宜下」之義也,雲亦飛物也,下而降則為雨。「密雲不雨」是猶飛而未下也,五在上體,又居尊位,當小過之時,上而未下者也,故取「密雲不雨」為象。雲而「不雨」,則膏澤不下於民矣。以其虛中也,故能降心以從道,抑志以下交。如弋鳥然,不弋其飛者,而弋其在穴者,如此則合乎「宜下」之義。而雲之飛者,不崇朝而為雨之潤矣,此爻變鳥之象 上六,弗遇過之,飛鳥離之,凶,是謂災眚。
本義 六以陰居動體之上,處陰過之極。過之已高而甚遠者也,故其象占如此。或曰遇過,恐亦只當作過遇,義同九四未知是否。
程傳 六陰而動體,處過之極,不與理遇,動皆過之,其違理過常如飛鳥之迅速,所以「凶」也。「離」,過之遠也,是謂「災眚」,是當有災眚也。「災」者天殃,「眚」者人為。既過之極,豈惟人眚,天災亦至,其「凶」可知,天理人事皆然也。
集說 王氏弼曰:小人之過,遂至上極。過而不知限,至於亢也。過至於亢,將何所遇。飛而不已,將何所託。災自己致,復何言哉!
孔氏穎達曰:以小人之身,過而弗遇,必遭羅網。其猶鳥飛而無托,必離繒繳,故曰「飛鳥離之凶」也。過亢離凶,是謂自災而致眚。
胡氏瑗曰:上六過而不已,若鳥之高翔,不知所止,以至窮極,而離於凶禍不能反於下以圖其所安,猶人之不近人情,亢己而行,故外來之災自招之損,皆有之也。
余氏芑舒曰:飛鳥離之,如鴻則離之之離。
俞氏琰曰:彖辭言「不宜上」,而上乃震動之體,動極而忘返,如飛鳥離於繒繳,不亦凶乎?是天災也,亦人眚也。故曰「飛鳥離之凶」,是謂「災眚」。
案 《復》之上曰:「迷復凶有災眚」,此曰「飛鳥離之凶」,是謂「災眚」。辭意不同,凶由己作,災眚外至,迷復則因凶而致災眚者也。此則「凶」即其「災眚」也,蓋時當過極,不能自守,而徇俗以至於此,與初六當時未過,而自飛以致凶者稍別。
總論 項氏安世曰:《坎》、《離》者,《乾》、《坤》之用也。故上經終於《坎》、《離》,下經終於既未濟。《頤》、《中孚》肖離,大小過肖坎。故上經以《頤》、《大過》附《坎》、《離》,下經以《中孚》、《小過》附既未濟。二陽函四陰則謂之《頤》,四陽函二陰則謂之《中孚》,二陽函四陰則謂之《大過》,四陰函二陽則謂之《小過》,《離》之為麗,《坎》之為陷,意亦類此。
吳氏曰慎曰:以二陽言,九三過剛居上,不能自下,故「或戕之」。九四居柔能下,故「無咎」。五上皆以陰乘陽上,《彖傳》所謂「上逆」者也,曰已上,曰已亢,然上凶而五不然者,以其柔中也。六二柔順中正而承乎陽,所謂「下順」者也,故無咎。初以柔居下而凶者,位雖卑,而志則上而不下,是以與上六同為「飛鳥」之象也。
既濟.坎上.離下程傳 《既濟序卦》:「有過物者必濟,故受之以《既濟》 」。能過於物,必可以濟,故《小過》之後,受之以《既濟》也。為卦水在火上,水火相交,則為用矣。各當其用,故為既濟,天下萬事已濟之時也。
本義 「既濟」,事之既成也。為卦水火相交,各得其用,六爻之位,各得其正,故為《既濟》。「亨小」當為「小亨」,大抵此卦及六爻占辭,皆有警戒之意,時當然也。
程傳 《既濟》之時,大者既已亨矣,小者尚有未亨也。雖既濟之時,不能無小未亨也,小字在下,語當然也。若言「小亨」,則為亨之小也。「利貞」處《既濟》之時,利在貞固以守之也。「初吉」,方濟之時也。「終亂」,濟極則反也。
集說 孔氏穎達曰:人皆不能居安思危,慎終如始,故戒以今日《既濟》之初。雖皆獲吉,若不進德修業,至於終極,則危亂及之。
谷氏家傑曰:不曰小亨而曰「亨小」,言所亨者其小事也。
吳氏曰慎曰:剛柔正則體立,水火交則用行,體立用行,所以為《既濟》也。
案 天地交為《泰》,不交為《否》,水火交為《既濟》,不交則為《未濟》。以治亂之運推之,《泰》、《否》其兩瑞也,《既濟》、《未濟》其交際也。《既濟》當在《泰》之後而《否》之先,《未濟》當在《泰》之先而《否》之後。《泰》猶夏也,《否》猶冬也,《未濟》猶春也,《既濟》猶秋也。故先天之圖,乾坤居南北是其兩端正,離坎居東西,是其交際也。《既濟》之義不如《泰》者,為其《泰》而將《否》也。《未濟》之義優於《否》者,為其《否》而將《泰》也。是以《既濟》彖辭曰「初吉終亂」,即《泰》「城復於隍」之戒,《未濟》彖辭曰「汔濟濡其尾無攸利」,即《否》「其亡其亡」之心。
初九,曳其輪,濡其尾,無咎。
本義 輪在下,尾在後,初之象也。曳輪則車不前,濡尾則狐不濟。《既濟》之初,謹戒如是,無咎之道,占者如是則「無咎」矣。
程傳 初以陽居下,上應於四,又火體,其進之志銳也。然時《既濟》矣,進不已則及於悔咎,故「曳其輪」,「濡其尾」,乃得「無咎」,輪所以行,倒曳之使不進也。獸之涉水,必揭其尾,「濡其尾」則不能濟。方《既濟》之初,能止其進,乃得「無咎」。
不知已則至於咎也。
集說 李氏簡曰:既濟之初,以濡尾而曳乾,見其用力之難也。雖「濡其尾」,於義何咎?案 爻之文意,李氏得之。蓋曳輪者,有心於曳之也。濡尾者,非有心於濡之也。
當濟之時,眾皆競濟,故有濡尾之患。惟能「曳其輪」,則雖「濡其尾」而可及止也,觀夫子《象傳》可知。
六二,婦喪其弗,勿逐,七日得。
本義 二以文明中正之德,上應九五剛陽中正之君,宜得行其志。而九五居《既濟》之時,不能下賢以行其道,故二有「婦喪其弗」之象。「茀」,婦車之蔽,言失其所以行也。然中正之道,不可終廢,時過則行矣,故又有「勿逐」而自得之戒。
程傳 二以文明中正之德,上應九五剛陽中正之君,宜得行其志也。然五既得尊位, 集說 胡氏炳文曰:喪特失其在外者,逐則失其在我者矣。
案 初二居下位,故皆取君子欲濟時而未得濟為義。「輪」者,車之所以行路也。「茀」者,車之所以蔽門也。初之時,未可以行也,故曰「曳其輪」。二可以行矣,而不苟於行,苟「喪其弗」,亦不行也。夫義路也,禮門也,義不可則不行,禮不備則亦不苟於行也。二有應而曰「喪其茀」者,既未濟卦義以上下體之交為濟,二猶居下體之中故也。
九三,高宗伐鬼方,三年克之,小人勿用。
本義 《既濟》之時,以剛居剛,「高宗伐鬼方」之象也。「三年克之」,言其久而後克,戒占者不可輕動之意。「小人勿用」,占法與《師》上六同。
程傳 九三當既濟之時,以剛居剛,用剛之至也。《既濟》而用剛如是,乃「高宗伐鬼方」之事。高宗必商之高宗。天下之事既擠,而遠伐暴亂也。威武可及,而以救民為心,乃王者之事也。惟聖賢之君則可,若騁威武,忿不服,貪土地,則殘民肆欲也,故戒不可用小人。小人為之,則以貪忿私意也,非貪忿則莫肯為也。「三年克之」,見其勞憊之甚,聖人因九三當《既濟》而用剛,發此義以示人為法為戒,豈淺見所能及也!
集說 沈氏該曰:《既濟》初吉,銳於始也。終止則亂,怠於終也。中興之業既就,遠方之伐既成,而使小人預於其間,貪功逞欲,憊民不息,則必以亂終,不可不戒,是以」小人勿用」也。
龔氏煥曰:三言克鬼方則事已濟矣。「三年」,言其濟之難。「小人勿用」,欲保其濟也。
案 《既濟》、《未濟》皆以「高宗」言者,高宗商中興之君,振衰撥亂,自未濟而既濟者也,《既濟》於三言之者,卦為《既濟》,至於內卦之終,則已濟矣,故曰克之者,已然之辭也。《未濟》於四言之者,卦為《未濟》,則至外卦之初,方圖濟也,故曰「震用」者,方然之辭也。既濟之後,則當思患而豫防之,故「小人勿用」,與《師》之戒同。
六四,繻有衣袽,終日戒。
本義 《既濟》之時,以柔居柔,能豫備而戒懼者也,故其象如此。程子曰:「繻」當作濡,「衣袽」所以塞舟之罅漏。
集說 蘇氏軾曰:「衣袽」所以備舟隙也,卦以濟為事,故取於舟。
郭氏忠孝曰:《既濟》思患豫防,而四又居「多懼」之地,是以有「繻有衣袽」之戒。勿以《既濟》而忘《未濟》之難也。「終日」者,言無怠時也。
胡氏炳文曰:乘舟者不可以無繻而忘「衣袽」,亦不可謂「衣袽」已備,遂恝然不知戒。水浸至而不知,則雖有衣袽,不及施矣。備患之具,不失於尋常,而慮患之念,又不忘於頃刻,此處《既濟》之道。
張氏清子曰:六四出離入坎,此濟道將革之時也。濟道將革,則罅漏必生。四坎體也,故取漏舟為戒。「終日戒」者,自朝至夕,不忘戒備,常若坐敝舟而水驟至焉,斯可以免覆溺之患。
九五,東鄰殺牛,不如西鄰之禴祭,實受其福。
本義 東陽西陰,言九五居尊而時已過,不如六二之在下而始得時也。又當文王與紂之事,故其象占如此。彖辭「初吉終亂」,亦此意也。
程傳 五中實,孚也。二虛中誠也,故皆取祭祀為義。「東鄰」,陽也,謂五。「西鄰」,陰也,謂二。「殺牛」,盛祭也。「禴」,薄祭也。盛不如薄者,時不同也。二五皆有孚誠中正之德,二在濟下,尚有進也,故受福。五處濟極,無所進矣,以至誠中正守之,苟未至於反耳,理無極而終不反者也。已至於極,雖善處無如之何矣,故爻象惟言其時也。
集說 楊氏簡曰:《既濟》盛極則衰至,君子當思患豫防,持盈以虛,保益以損。
六四已有「終日」之「戒」矣,而況於五乎?「西鄰」之時,守以損約,故終受福。
潘氏士藻曰:五以陽剛中正,當物大豐盛之時,故借東鄰祭禮以示警懼。夫祭,時為大,時苟得矣,則明德馨而黍稷可薦,明信昭而沼毛可羞。是以「東鄰殺牛,不如西鄰之禴祭,實受其福」。在於合時,不在物豐也。東西者,彼此之辭,不以五與二對言。
姚氏舜牧曰:人君當《既濟》時,享治平之盛,驕奢易萌,而誠敬必不足,故聖人借兩鄰以為訓。若曰,「東鄰殺牛」何其盛也。西鄰禴祭,何其薄也。然神無常享,享於克誠。彼殺牛者,反不如禴祭者之「實受其福」,信乎享神者在誠不在物,保治者以實不以文,此蓋教之以祈天保命之道。
案 潘氏姚氏之說皆是,當受報收功,極熾而豐之時,而能行恭敬撙節退讓明禮之事,此其所以受福也。與《泰》三「於食有福」同,皆就本爻設戒爾,若以兩鄰為六二。
則受福為六二受福,《易》無此例。
上六,濡其首,厲。
程傳 《既濟》之極,固不安而危也,又陰柔處之,而在險體之上,坎為水,濟亦取水義,故言其窮至於濡首危可知也。《既濟》之終,而小人處之,其敗壞可立而待也。
集說 胡氏瑗曰:物盛則衰,治極必亂,理之常也。上六處《既濟》之終,其道窮極,至於衰亂,如涉險而濡溺其首,是危厲之極也。皆由治不思亂,安不慮危以至窮極而反於未濟也。
薛氏溫其曰:「濡其尾」者,有後顧之義。「濡其首」者,不慮前也。恃以為濟,遂至陷沒,沒而至首,其危可知,歷險而不虞患,故曰亂者有其治者也。《既濟》「終亂」,其義見矣。
朱氏震曰:以畫卦言之,初為始為本,上為終為末。以成卦言之,上為首為前,初為尾為後。
未濟.離上.坎下程傳 《未濟序卦》:「物不可窮也,故受之以《未濟》,終焉,」 《既濟》矣,物之窮也。物窮而不變,則無不已之理。《易》者,變易而不窮也,故《既濟》之後,受之以《未濟》而終焉。未濟則未窮也,未窮則有生生之義,為卦離上坎下,火在水上,不相為用,故為《未濟》。
未濟,亨,小狐汔濟,濡其尾,無攸利。
本義 「未濟」,事未成之時也。水火不交,不相為用。封之六爻,皆失其位,故為《未濟》,「汔」,幾也。幾濟而濡尾,猶未濟也。占者如此,何所利哉!
程傳 《未濟》之時,有亨之理,而卦才復有致亨之道。惟在慎處,狐能度永,濡尾則不能濟。其老者多疑畏,故履冰而聽,懼其陷也。小者則未能畏慎,故勇於濟,「汔」,當為仡,壯勇之狀。《書》曰:仡仡勇夫,小狐果於濟,則「儒其尾」而不能濟也。《未濟》之時,求濟之道,當致懼則能「亨」。若如小狐之果,則不能濟也。既不能濟,無所利矣。
集說 胡氏炳文曰:天地不交為《否》,《否》不曰「亨」,《否》不通也。水火不交為《未濟》,非不濟也,未焉爾,故曰「《未濟》亨」。
案 「小狐」當從《程傳》之解,「汔濟」當從《本義》之解。要之是戒人敬慎之意,自始濟以至於將濟,不可一息而忘敬慎也。
初六,濡其尾,吝。
本義 以陰居下,當《未濟》之初,未能自進,故其象占如此。
集說 張氏振淵曰:卦辭所謂「小狐」,正指此爻。新進喜事,急於求濟,而反不能濟,可吝,孰甚焉。
九二,曳其輪,貞吉。
本義 以九二應六五,而居柔得中,為能自止而不進,得為下之正也,故其象占如此。
程傳 在他卦九居二為居柔得中,無過剛之義也。於《未濟》聖人深取卦象以為戒,明事上恭頤之道。《未濟》者,君道艱難之時也。五以柔處君位,而二乃剛陽之才,而居相應之地,當用者也。剛有陵柔之義,水有勝火之象。方艱難之時,所賴者才臣耳。
尤當盡恭順之道,故戒「曳其輪」,則得正而「吉」也。倒「曳其輪」,殺其勢,緩其進,戒用剛之過也。剛過則好犯上而順不足,唐之郭子儀李晟,當艱危未濟之時,能極其恭順,所以為得正而能保其終吉也。於六五則言其「貞吉」光輝,盡君道之善。於九二則戒其恭順,盡臣道之正,盡上下之道也。
集說 潘氏夢旂曰:九二剛中,力足以濟者也。然身在坎中,未可以大用。故曳其車輪,不敢輕進,待時而動,乃為吉也。不量時度力,而勇於赴難,適以敗事矣。
案 《既濟》之時,初二兩爻,猶未敢輕濟,況《未濟》乎,故此爻曳輪之戒,與《既濟》同。而差一位者,時不同也。觀此初二兩爻,「濡其尾」則「吝」,而「曳其輪」則「吉」,可知《既濟》之初,所謂「濡其尾」者,非自止不進之謂也。
六三,未濟,征凶,利涉大川。
本義 陰柔不中正,居《未濟》之時,以「征」則「凶」。然以柔乘剛,將出乎坎,有「利涉」之象,故其占如此。蓋行者可以水浮,而不可以陸走也,或疑利字上當有不字。
程傳 《未濟》「征凶」,謂居險無出險之用,而行則凶也,必出險而後可證。三以陰柔不中正之才而居險,不足以濟,未有可濟之道出險之用,而征所以凶也,然《未既》有可濟之道,險終有出險之理,上有剛陽之應,若能涉險而往從之,則濟矣,故「利涉大川」也。然三之陰柔,豈能出險而往,非時不可,才不能也。
集說 趙氏汝楳曰:三居《未濟》之終,過此則近於濟矣,故特表以卦名也。
胡氏炳文曰:六三居坎上,可以出險,陰柔非能濟者,故明言「未濟征凶」。
案 此爻之義,最為難明。蓋上下卦之交,有濟之義,《既濟》之三,剛也,故能濟。《未濟》之三,柔也,故未能濟。《傳》曰:「其柔危,其剛勝邪!」於此兩爻見之矣。
又《既濟》、《未濟》兩卦爻辭,未有舉卦名者,獨此爻曰「未濟」。蓋他爻之既濟未濟者時也,順時以處之而已。此爻時可濟矣,而未能濟,是未濟在己而不在時,故言未濟, 九四,貞吉,悔亡,震用伐鬼方,三年有賞於大國。
本義 以九居四,不正而有「悔」也。能勉而貞,則「悔亡」矣。然以不貞之資,欲勉而貞,非極其陽剛用力之久不能也,故為「伐鬼方」三年而受賞之象。
程傳 九四陽剛,居大臣之位,上有虛中明順之主。又已出於險,《未濟》已過中矣,有可濟之道也。濟天下之艱難,非剛健之才不能也,九雖陽而居四,故戒以貞固則吉而「悔亡」。不貞則不能濟,有悔者也。「震」,動之極也。古之人用力之甚者,「伐鬼方」也。故以為義。力勤而遠伐,至於三年,然後成功,而行大國之賞,必如是乃能濟也。濟天下之道,當貞固如是。四居柔,故設此戒。
集說 俞氏琰曰:「震用伐鬼方」者,震動而使之驚畏也,《詩時邁》雲,「薄言震之,莫不震疊」,與此震同。
案 此「伐鬼方」,亦與《既濟》同,而差一位也。「三年克之」,是已克也。「震用伐鬼」,是方伐也。「三年有賞於大國」,言三年之間,賞勞師旅者不絕,非謂事定而論賞也。與《師》之「王三錫命」同,不與《師》之「大君有命」同。
又案 三四非君位,而以高宗之事言者,蓋《易》中有論時者,則不論其位。如《泰》之論平陂之運,而利於艱貞。《革》之論變革之道,而宜於改命。皆以上下卦之交時義論之也。
六五,貞吉,無悔,君子之光,有孚,吉。
本義 以六居五,亦非正也。然文明之主,居中應剛,虛心以求下之助,故得「貞」而「吉」且「無悔」。又有光輝之盛,信實而不妄,吉而又吉也。
程傳 五文明之主,居剛而應剛,其處得中,虛其心而陽為之輔,雖以柔居尊,處之至正至善,無不足也。既得貞正,故「吉」而「無悔」。貞其固有,非戒也。以此而擠,無不濟也。五文明之主,故稱其光。君子德輝之盛,而功實稱之,「有孚」也。上雲吉,以貞也。柔而能貞,德之吉也。下雲吉,以功也。既「光」而「有孚」,時可濟也。
集說 楊氏萬里曰:六五逢未濟之世而光輝,何也?日之在夏,曀之益熱,火之在夜,宿之彌熾。六五變未濟為既濟,文明之盛,又何疑焉?案 《易》卦有「悔亡」「無悔」者,必先「悔亡」而後「無悔」。蓋無悔之義,進於悔亡也。其四五兩爻相連言之者,則《咸》、《大壯》及此卦是也。此卦自下卦而上卦,事已過中,向乎濟之時也。以高宗論之,四其奮伐荊楚之時,而五其嘉靖殷邦之侯乎。
凡自晦而明,自剝而生,自亂而治者,其光輝必倍於常時。觀之雨後之日光,焚余之山色,可見矣。
上九,有孚,於飲酒,無咎,濡其首,有孚,失是。
程傳 九以剛在上,剛之極也。居月之上,明之極也。剛極而能明,則不為躁而為決。明能燭理,剛能斷義。居《未濟》之極,非得濟之位,無可濟之理,則當樂天順命而已。若《否》終則有傾,時之變也。《未濟》則無極而自濟之理,故止為《未濟》之極,至誠安於義命而自樂,則可「無咎」。「飲酒」,自樂也。不樂其處,則忿躁隕獲,入於凶咎矣。若從樂而耽肆過禮,至「濡其首」,亦非能安其處也。「有孚」,自信於中也。「失是」,失其宜也。如是則於有孚為失也。人之處患難,知其無可奈何,而放意不反者,豈安於義命者哉!
集說 劉氏牧曰:《既濟》以柔居上,止則亂也,故「濡其首厲」。《未濟》以剛居上,窮則通矣,故「有孚於飲酒,無咎」。
石氏介曰:上九以剛明之德,是內「有孚」也。在《未濟》之終,終又反於《既濟》,故得飲酒自樂。若樂而不知節,復「濡其首」,則雖「有孚」,必失於此,此戒之之辭也。
邱氏富國曰:既言「飲酒」之「無咎」,復言飲酒濡首之失,何耶!蓋飲酒可也,耽飲而至於濡首,則昔之「有孚」者,今失於是矣。
李氏簡曰:《未濟》之終,甫及《既濟》,而復以濡首戒之。懼以終始,其要無咎,此之謂《易》之道也。
總論 鄭氏汝諧曰:《既濟》「初吉終亂」,《未濟》則初亂終吉,以卦之體言之,《既濟》則出明而之險,《未濟》則出險而之明。以卦之義言之,濟於始者必亂於終,亂於始者必濟於終,天之道物之理固然也。
邱氏富國曰:內三爻,坎險也。初言濡尾之吝,二言曳輪之貞,三有徵凶位不當之戒,皆未濟之事也。外三爻,離明也。四言「伐鬼方」有賞,五言「君子之光有孚」,上言「飲酒無咎」,則未濟為既濟矣。
萬氏善曰:《泰》之變為《既濟》,《否》之變為《未濟》,蓋《既濟》自《泰》而趨《否》者也,《未濟》自《否》而趨《泰》者也。故《既濟》爻辭無吉者,以其趨於《否》也。《未濟》爻辭多吉,以其趨於《泰》也。《否》《泰》者,治亂對待之理。《既濟》、《未濟》者,《否》《泰》變更之漸也。
吳氏曰慎曰:《易》之為義,不易也。交易也,變易也。乾坤之純,不易者也。《既濟》《未濟》,交易變易者也。以是始終,《易》之大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