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折中 · 卷七
井.坎上.巽下程傳 《井序卦》:「困乎上者必反下,故受之以井」。承上升而不已必困為言,謂上升不已而困,則必反於下也,物之在下者莫如井,《井》所以次《困》也。為卦坎上巽下,坎,水也,巽之象則木也,巽之義則入也。木,器之象,木入於水下而上乎水,汲井之象也。
井,改邑不改井,無喪無得,往來井井,汔至,亦未繘井,羸其瓶,凶。
本義 「井」者,穴地出水之處,以巽木入乎坎水之下、而上出其水,故為《井》。
「改邑不改井」,故「無喪無得」,而「往」者「來」者,皆「井」其「井」也。「汔」,幾也。「繘」,綆也。「羸」,敗也。汲井幾至,未盡綆而敗其瓶,則「凶」也,其占為事仍舊無得,喪而又當敬勉,不可幾成而敗也。
程傳 井之為物,常而不可改也。邑可改而之它,井不可遷也,故曰「改邑不改井」。
汲之而不竭,存之而不盈,「無喪無得」也。至者皆得其用,「往來井井」也。「無喪無得」,其德也常。「往來井井」,其用也周。常也,周也,《井》之道也。「汔」,幾也。「繘」,綆也。井以濟用為功,幾至而未及用,亦與未下繘於井同也。君子之道貴乎有成,所以五穀不熟,不知荑稗。掘井九仞而不及泉,猶為棄井。有濟物之用而未及物,猶無有也,羸敗其瓶而失之,其用喪矣,是以「凶」也。「羸」,毀敗也。
集說 鄭氏康成曰:井以汲人,水無空竭,猶人君以政教養天下,惠澤無窮也。
邱氏富國曰:「改邑不改井」,井之體也。「無喪無得」,井之德也。」往來井井」,井之用也,此三句言井之事。「汔至,亦未繘井」,未及於用也。「羸其井」,失其用也,此二句言汲井之事。
案 「改邑不改井」句,解說多錯。文意蓋言所在之邑,其井皆無異制。如諸葛孔明行軍之處,千井齊甃者。以喻王道之行,國不異政,家不殊俗也。「無喪無得」,則言井無盈涸,以喻道之可久。「往來井井」,則言所及者多,以喻道之可大。此三句皆言井,在人事則王者養民之政是也。然井能澤物,而汲之者器。政能養民,而行之者人。無器則水之功不能上行,無人則王者之澤不能下究。故汔至以下,又以汲井之事言之。
初六,井泥不食,舊井無禽。
程傳 井與鼎皆物也,就物以為義,六以陰柔居下,上無應援,無上水之象,不能濟物,乃井之不可食也。井之不可食,以泥汙也。在井之下,有「泥」之象。井之用,以其水之養人也,無水則舍置不用矣。井水之上,人獲其用,禽鳥亦就而求焉。舊廢之井,人既不食,水不復上,則禽鳥亦不夏往矣,蓋無以濟物也。井本濟人之物,六以陰居下,無上水之象,故為「不食。」井之不食,以「泥」也。猶人當濟物之時,而才弱無援,不能及物,為時所舍也。
集說 王氏弼曰:最在井底,上又無應,沈滯滓穢,故曰「井泥不食」也。井泥而不可食,則是久井不見渫治者也。久井不見揲治,禽所不響,而況人乎。
蔡氏清曰:井以陽剛為泉,而初六則陰柔也,故為「井泥」,為「舊井」。井以上出為功,而初六則居下,故為「不食」,為「無禽」。
九二,井谷射鮒,瓮敝漏。
本義 九二剛中,有泉之象,然上無正應,下比初六,功不上行,故其象如此。
程傳 二雖剛陽之才而居下,上無應而比於初,不上而下之象也。井之道,上行者也。澗谷之水,則旁出而就下。二居井而就下,失井之道,乃井而如谷也。井上出,則養人而濟物。今乃下就污泥,注於鮒而已。「鮒」,或以為蝦,或以為蟆,井泥中微物耳。
「射」,注也,如谷之下流注於鮒也。「瓮敝漏」,如瓮之破漏也。陽剛之才,本可以養人濟物,而上無應援,故不能上而就下,是以無濟用之功。如水之在瓮,本可為用,乃破敝而漏之,不為用也。《井》之初二無功,而不言悔咎,何也?曰失則有悔,過則為咎,無應援而不能成用,非悔咎乎?居二比初,豈非過乎?曰:處中非過也,不能上由無援,非以比初也。
集說 張氏振淵曰:以井言,則為「井谷」之泉,僅下注於鮒。以汲井言,則為敝壞之瓮,水反漏於下也。
案 「井谷」者,井中出水之穴竅也。井能出水,則非泥井也。而其功僅足以射「鮒」者,上無汲引之人,如瓶瓮之敝漏然,則不能自濟於人用也決矣。在卦則以《井》喻政,以汲之者,喻行政之人,在爻則下體以井喻材德之士,汲之者喻進用之君,上體以井喻德位之君,汲之者喻被澤之眾,三義相因而取喻不同。
九三,井渫不食,為我心惻,可用汲,王明,並受其福。
本義 「諜」,不停污也。「井渫不食」而使人「心惻」,「可用汲」矣。「王明」,則汲井以及物,而施者受者「並受其福」也。九三以陽居陽,在下之上,而未為時用,故其象占如此。
程傳 三以陽剛居得其正,是有濟用之才者也。在井下之上,水之清潔可食者也。
井以上為用,居下未得其用也。陽之性上,又志應上六,處剛而過中,汲汲於上進,乃 集說 蔡氏清曰:「為我心惻」,「我」指旁人,所謂行惻也,非謂九三自惻也。「可用汲」,帶連「王明並受其福」,皆側之之辭也。
案 不曰「明王」而曰「王明」,乃惻者祈禱之辭。言王若明,則吾儕「並受其福」矣。
六四,井甃,無咎。
本義 比六居四,雖得其正,然陰柔不泉,則但能修治而無及物之功,故其象為「井甃」,而占則「無咎」。占者能自修治,則雖無及物之功,而亦可以「無咎」矣。
程傳 四雖陰柔而處正,上承九五之君,才不足以廣施利物,亦可自守者也,故能修治則得「無咎」。「甃」,砌累也,謂修治也」。四雖才弱不能廣濟物之功,修治其事,不至於廢可也。若不能修治,廢其養人之功,則失並之道,其咎大矣。居高位而得剛陽中正之君,但能處正承上,不廢其事,亦可以免咎也。
集說 邱氏富國曰:三在內卦,渫井內以致其潔。四在外卦,甃井外以御其污,蓋不渫則污者不潔,不甃則潔者易污。
來氏知德曰:六四陰柔得正,近九五之君,蓋修治其井,以瀦蓄九五之「寒泉」者也。占者能修治臣下之職,則可以因君而成井養之功,斯「無咎」矣。
九五,井冽寒泉食。
本義 「冽」,潔也。陽剛中正,功及於物,故為此象。占者有其德,則契其象也。
程傳 五以陽剛中正居尊位,其才其德,盡善盡美,「井冽寒泉食」也。「冽」,謂甘潔也,井泉以寒為美,甘潔之寒泉,可為人食也,於井道為至善也。然而不言吉者,井以上出為成功,未至於上,未及用也,故至上而後言「元吉」。
集說 易氏祓曰:三與五皆泉之潔者,三居甃下,未汲之泉也,故曰「不食」。五出乎甃,已汲之泉也,故言「食」。
上六,井收勿幕,有孚元吉。
本義 「收」,汲取也,晁氏云:「收」,鹿盧收繘者也,亦通。「幕」,蔽覆也。「有孚」,謂其出有源而不窮也。井以上出為功,而坎口不掩,故上六雖非陽剛,而其象如此。然占者應之,必「有孚」乃「元吉」也。
程傳 井以上出為用,居井之上,井道之成也。「收」,汲取也。「幕」,蔽覆也。取而不蔽,其利無窮,井之施廣矣大矣。「有孚」,有常而不變也。博施而有常,大善之吉也。夫體並之用,博施而有常,非大人孰能。它卦之終,為極為變,唯《井》與《鼎》, 案 「勿幕」,謂取之無禁,所謂往來井井者也。「有孚」,謂有源不窮,所謂「無喪無得」者也。此爻得備卦之義者,巽乎水而上水,至此爻則上之極也。
總論 李氏過曰:初「井泥」,二「井谷」,皆廢井也。三「井渫」,則渫初之泥。
四「井甃」,則甃二之谷。既諜且甃,井道全矣。故五「井冽」而泉寒,上「井收」而「勿幕」,功始及物,而井道大成矣。
邱氏富國曰:先儒以三陽為泉,三陰為井,陽實陰虛之象也。九二言「井谷射鮒」,九三言「井諜不食」,九五言「井冽寒泉」。曰「射」,曰「渫」,曰「冽」,非泉之象乎。
初六言「井泥不食」,六四言「井甃無咎」,上六言「井收勿幕」。曰「泥」,曰「甓」,曰「收」,非井之象乎。以卦序而言,則二之「射」,始達之泉也。三之「渫」,已潔之泉也。五之「冽」,則可食之泉矣。初之「泥」,方掘之井也。四之「甃」,已修之井也。
上之「收」,則已汲之井矣。又以二爻為一例,則初二皆在井下,不見於用,故初為「泥」而二「為谷」。三四皆在井中,將見於用,故三為「諜」而四為「甃」。五上皆在井上,而已見於用矣,故五言「食」而上言「收」也。
革.兌上.離下程傳 《革序卦》:「井道不可不革,故受之以革。」井之為物,存之則穢敗,易之則清潔,不可不革者也,故《井》之後受之以《革》也。為卦兌上離下,澤中有火也,革,變革也,水火相息之物,水滅火,火涸水,相變革者也,火之性上,水之性下,若相違行,則睽而已,乃火在下,水在上,相就而相剋,相滅息者也,所以為革也。又二女同居,而其歸各異,其志不同,為不相得也,故為革也。
革,巳曰乃孚,元亨,利貞,悔亡。
本義 「革」,變革也。兌澤在上,離火在下,火燃則水乾,永決則火滅。中少二女,合為一卦,而少上中下,志不相得,故其卦為《革》也。變革之初,人未之信,故必「巳日」而後信。又以其內有文明之德,而外有和說之氣,故其占為有所更革,皆大亨而得其正。所革皆當,而所革之「悔亡」也,一有不正,則所革不信不通,而反有悔矣。
程傳 「革」者,變其故也。變其故,則人未能遽信,故必「巳日「然後人心信從。
「元亨利貞悔亡」,弊壞而後革之,革之所以致其通也,故革之而可以大亨。革之而利於正道,則可久,而得去故之義,無變動之悔,乃『悔亡」也。革而無甚益,猶可悔也,況反害乎,古人所以重改作也。
集說 李氏簡曰:「巳日」者,已可革之時也。先時而革,則人疑而罔孚,故「巳日乃孚」。「元亨利貞」者,謂窮則變,固有大通之道,而利於不失正也,正則其「悔亡」 何氏楷曰:「巳日」,即六二所謂「巳日」也。「乃孚」,即九三九四九五所謂「有孚」也。「悔亡」,即九四所謂「悔亡」也。所以雲「巳日」者。變革天下之事,不當輕遽,乃能孚信於人。「乃」,難辭也。下三爻,方欲革故而為新,故有謹重不輕革之意。上三爻,則故者已革而為新矣。九四當上下卦之交,正改命之時,故「悔亡」獨於九四見之。
即《彖傳》所云「革而當,其悔乃亡」也。
案 「巳日乃孚」,李氏何氏之說為長。蓋卦辭爻辭,不應互異也。
初九,鞏用黃牛之革。
本義 雖當革時,居初無應,未可有為,故為此象。「鞏」,固也。「黃」,中色,「牛」順物。革所以固物,亦取卦名而義不同也。其占為當堅確固守,而不可以有為。聖人之於變革,其謹如此。
程傳 變革,事之大也。必有其時,有其位,有其才,審慮而慎動,而後可以無悔。
九以時則初也,動於事初,則無審慎之意而有躁。《易》之象,以位則下也,無時無援而動於下,則有僭妄之咎,而無體勢之重,以才則離體而陽也,離性上而剛體健,皆速於動也,其才如此,有為則閃咎至矣。蓋剛不中而體躁,所不足者,中與順也,當以中順自固而無妄動則可也。「鞏」,局束也,革所以包束。「黃」,中色。「牛」,順物。「鞏用黃牛之革」,謂以中順之道自固,不妄動也。不雲吉凶,何也?曰:妄動則有凶咎,以中順自固,則不革而已,安得便有吉凶乎?集說 干氏寶曰:在革之初,未可以動,故曰「鞏用黃牛之革」。
劉氏牧曰:下非可革之位,初非可革之時,要在固守中順之道,而不敢有革也。
呂氏大臨曰:初九當《革》之初,居下無位,比於六二,上無正應,雖有剛德,不當自任,唯結六二以自固,故「鞏用黃牛之革」。六二居中柔順,故曰「黃牛」,與《遯》六二同義。
龔氏煥曰:《易》言「黃牛之革」者二,《遯》之六二,居中有應,欲遯而不可遯者也。《革》之初九,在下無應,當革而不可革者也。所指雖殊,而意實相類。
案 更改之義,有取於《革》者。「革」,鳥獸之皮也。鳥獸更四時則皮毛改換,《堯典》「希革」「毛毨」之類是也。六爻取象於牛虎豹者以此,牛之皮至堅韌,難以更革者也。以之系物則固,故《遯》二之「執用」者似之。以之裹物則密,故《革》初之「鞏用」者似之。
六二,巳日乃革之,征吉,無咎。
本義 六二柔順中正,而為文明之主,有應於上,於是可以革矣。然必「巳日」然後革之,則「征吉」而「尤咎」,戒占者猶未可遽變也。
程傳 以六居二,柔順而得中正。又文明之主,上有剛陽之君,同德相應,中正則無偏蔽,文明則盡事理,應上則得權勢,體順則無違悖,時可矣,位得矣,才是矣,處 集說 王氏宗傳曰:六二以中正之德,上應九五中正之君,當《革》之時,卦德所謂「巳日乃孚」是也。故曰「巳日乃革」之,「征吉無咎」。
熊氏良輔曰:六二為內卦之主,故卦辭之「巳日」,見之於此卦曰「巳日乃孚」。爻曰「巳日乃革」者,孚而後革也。
九三,征凶,貞厲,革言三就,有孚。
本義 過剛不中,居離之極,躁動於革者也,故其占有「征凶貞厲」之戒。然其時則當革,故至於「革言三就」,則亦「有孚」而可革也。
程傳 九三以剛陽為下之上,又居離之上而不得中,躁動於革者也,在下而躁於變革,以是而行,則有凶也。然居下之上,事苟當革,豈可不為也。在乎守貞正而懷危懼,順從公論,則町行之不疑。「革言」,猶當革之論。「就」,成也,合也。審察當革之言,至於三而皆合,則可信也。言重慎之至能如是,則必得至當乃「有孚」也。己可信而眾所信也,如此則可以革矣。在革之時,居下之上,事之當革,若畏懼而不為,則失時為害。唯當慎重之至,不自任其剛明,審稽公論,至於三就而後革之,則無過矣。
集說 呂氏大臨曰:九三居下體之上,自初至三,遍行三爻,革之有漸,革道以成,故曰「革言三就」。至於三則民信之矣,故「有孚」。
龔氏煥曰:九三以過剛之才,躁動以往則凶。處當革之時,貞固自守則厲。唯於改革之言,詳審「三就」,則既無躁動之凶,又無固守之厲。得其時宜,所以可革也。
胡氏炳文曰:以其過剛也,故恐其征而不已則凶。以其不中也,又恐其一於貞固,而失變革之義則厲。故必革之言至於「三就」。審之屢,則「有孚」而可革矣。
九四,悔亡,有孚改命,吉。
本義 以陽居陰故有「悔」,然卦已過中,水火之際,乃革之時,而剛柔不偏,又革之用也,是以「悔亡」。然又必「有孚」然後革,乃可獲「吉」。明占者有其德而當其時,又必有信,乃「悔亡」而得「吉」也。
程傳 九四,革之盛也。陽剛,革之才也。離下體而進上體,革之時也。居水火之際,革之勢也。得近君之位,革之任也。下無系應,革之志也。以九居四,剛柔相際,革之用也。四既具此,可謂當革之時也。事之可悔而後革之,革之而當,其「悔」乃「亡」也。革之既當,唯在處之以至誠,故「有孚」則「改命」吉。「改命」,改為也,謂革之也。既事當而弊革,行之以誠,上信而下順,其吉可知。四非中正而至善何也?曰:唯其處柔也,故剛而不過,近而不逼,順承中正之君,乃中正之人也。易之取義無常也, 集說 虞氏翻曰:將革而謀謂之言,革而行之謂之命。
陸氏希聲曰:革而當,故「悔亡」也。為物所信,則命令不便於民者,可改易而獲「吉」。
劉氏牧曰:成《革》之體,在斯一爻,且自初至三,則革道已成,故下三爻皆以革字著於爻辭。至於四,則唯曰「悔亡,有孚,改命吉」也。
《朱子語類》:問:《革》下三爻,有謹重難改之意,上三爻則革而善,蓋事有新故,下三爻則故事也。未變之時,必當謹審於其先,上三爻則變而為新事矣。曰:然,《乾》卦到九四爻,謂乾道乃革,也是到這處方變。
胡氏炳文曰:自三至五,皆言「有孚」,三議革而後孚,四「有孚」而後改,深淺之序也。五「未占」而「有孚」,積孚之素也。
九五,大人虎變,未占有孚。
本義 「虎」,大人之象。「變」,謂希革而毛毨也。在大人則自新新民之極,順天應人之時也。九五以陽剛中正為革之主,故有此象。占而得此,則有此應,然亦必自其未占之時,人已信其如此,乃足以當之耳。
程傳 九五以陽剛之才,中正之德,居尊位,大人也。以大人之道,革天下之事,無不當也,無不時也,所過變化,事理炳著。如虎之文采,故云「虎變」。龍虎,大人之象也。變者事物之變。曰虎何也?曰:大人變之,乃大人之變也。以大人中正之道變革之,炳然昭著,不待占決,知其至當,而天下必信也。天下蒙大人之革,不待占決,知其至當而信之也。
集說 鄭氏汝諧曰:《革》之道久而後信,五與上,其革之成乎。五陽剛中正,居尊而說體,盡革之美,是以「未占」而「有孚」也,其文曉然見於天下,道德之威,望而可信,若卜筮罔不是孚,虎變之謂也」。
龔氏煥曰:《革》以孚信為主,故彖與三四皆以孚為言,至五之「未占有孚」,則「不言而信」,而無以復加矣。
上六,君子豹變,小人革面,征凶,居貞吉。
本義 《革》道已成,君子如豹之變,小人亦革而以聽從矣。不可以往,而居正則「吉」。變革之事,非得已者,不可以過,而上六之才,亦不可以有行也,故占者如之。
程傳 《革》之終,革道之成也。「君子」,謂善人。良善則已從革而變,其著見若豹之彬蔚也:「小人」,昏愚難遷者。雖未能心化,亦革其面以從上之教令也。龍虎,大人之象。故「大人」雲「虎」,「君子」雲「豹」也。人性本善,皆可以變化。然有下愚,雖聖人不能移者,以堯舜為君,以聖繼聖,百有餘年,天下被化,可謂深且久矣。而有苗有象,其來格烝又,蓋亦革面而已。小人既革其外,革道可以為成也。苟更從而深治之。則為已甚,已甚非道也,故至革之終而又征則凶也。當貞固以自守,革至於極,而 集說 孔氏穎達曰:居《革》之終,變道已成,君子處之,雖不能同九五革命創製,如虎文之彪炳,然亦潤色鴻業,如豹文之蔚縟,故曰「君子豹變」也,「小人革面」者,但能變其顏面容色順上而已,革道已成,宜安靜守正,更有所「征」則「凶」,居而守正則「吉」。
龔氏煥曰:九三與上六皆曰「征凶」,而有「貞厲」「貞吉」之殊者。三之「征凶」。
戒其不可妄動也。上之「征凶」,謂事之已革者,不可復變也。三當革而末革,故守「貞」則「厲」。上已革而當守,故居「貞」則「吉」。三革道未成,上革道已成故也。
揚氏啟新曰:《革》道已成,非上六革之,有革之者也。上六特承其重熙累洽之後,治定功成之日耳。若九五則必堯舜湯武,乃足以當之。首創之君。開大型範,耳目一新。
若混沌初辟,其文疏朗闊大,繼體之後。則漸深邃遒密耳。周之頑民,既歷三紀,世變風移,則革面之謂。革而不守以貞,則所變者隨復變矣。天下事,未革患其不能革,既革患其不能守也,故戒以「居貞」。
案 五上兩爻相承,虎豹兩物相似。《程傳》以君子為被王化之人,似不如孔氏楊氏以為繼體守成之為安也。如文武開基,肇造維新,豈非若虎之變而文采煥然者乎。成康繼世,禮明樂備,豈非若豹之變而文理繁密者乎。言君子雖稍別於大人,然革道必至此而後為詳且備也。至「小人革面」,方以被王化者言之。所謂「革面」者,亦非但革其面而不能革心之謂。此卦以禽獸取義,凡禽獸之有靈性而近於人者,如猩猩猿猴之類,皆革其面,故以此為民風丕變之喻爾。王道之行,則仁義成俗,而心亦無不革矣。不然,何以為必世後仁乎!
總論 龔氏煥曰:初言「鞏用黃牛」,末可有革者也。二言「巳日乃革」,不可遽革者也。三言「革言三就」,謹審以為革者也。皆革道之未成也。四言「有孚改命」,則事革矣。五言「大人虎變」,則為聖人之神化矣。上言「君子豹變,小人革面」,則天下為之丕變,而革道大成矣。
鼎.離上.巽下程傳 《鼎序卦》:「革物者莫若鼎,故受之以鼎。」鼎之為用,所以革物也。變 鼎 元吉亨。
本義 「鼎」,烹飪之器,為卦下陰為足,二三四陽為腹,五陰為耳,上陽為鉉,有鼎之象。又以巽木入離火而致烹飪,鼎之用也。故其卦為鼎,下巽,巽也,上離為目而五為耳,有內巽順而外聰明之象。卦自巽來,陰進居五,而下應九二之陽,故其占曰「元亨」。「吉」,衍文也。
程傳 以卦才言也,如卦之才,可以致「元亨」也,止當雲「元亨」,文羨「吉」字,卦才可以致「元亨」,未便有「元吉」也。《彖》復止雲「元亨」,其羨明矣。
集說 易氏祓曰:《易》之渚卦皆言象,取諸物以名卦者,《鼎》與《井》而已。《井》以木巽水,《鼎》以木巽火,二卦以養人為義,故皆以實象明之。
胡氏一桂曰:自「元亨」外無餘辭,唯《大有》與《鼎》。
案 上經《頤》卦言養道,曰聖人養賢以及萬民。然則王者之所當養,此兩端而已。
下經《井》言養,《鼎》亦言養,然井在邑里之間,往來行汲,養民之象也。《鼎》在朝廟之中,燕饗則用之,養賢之象也。養民者存乎政,行政者存乎人,是其得失未可知也,故《井》之彖猶多戒辭。至於能養賢,則與之食天祿,治天職,而所以養民者,在是矣,故其辭直曰「元亨」,與《大有》同。
初六,鼎顛趾,利出否,得妾以其子,無咎。
本義 居《鼎》之下,鼎趾之象也。上應九四則「顛」矣。然當卦初,鼎未有實,而舊有否惡之積焉。因其顛而出之,則為利矣。得妾而因得其子,亦由是也。此爻之象如此,而其占「無咎」。蓋因敗以為功,因賤以致貴也。
程傳 六在《鼎》下,「趾」之象也。上應於四,趾而向上,「顛」之象也。鼎覆則趾顛,趾顛則覆其實矣,非順道也。然有當顛之時,謂傾出敗惡以致潔取新,則可也。
故「顛趾」利在於「出否」,「否」,惡也。四近君大臣之位,初在下之人而相應,乃上求於下,下從其上也。上能用下之善,下能輔上之為,可以成事功,乃善道。如鼎之「顛趾」,有當顛之時,未為悖理也。「得妾」以其子「無咎」,六陰而卑,故為妾。「得妾」, 集說 熊氏良輔曰:「鼎顛趾」,鼎之末用而傾仆也。未用而傾仆,則污穢不能留,反以顛為利也。若九四之折足,則覆敗而凶矣。「得妾以其子」,又就「顛趾」「出否」上取義,「得妾」者,「顛趾」也,以其子者,「出否」也,疑於有咎,故曰「無咎」。
案 《易》例初六應九四,無亨吉之義,蓋以初六乃材德之卑,應四有援上之嫌,故於義無可取者。其動於應而凶咎者,則有之矣,「鳴豫」「咸拇」之類是也。唯《晉》有上進之義,《萃》有萃上之義,《鼎》有得養之義,此三者則初六九四之應,容有取焉。
然《晉》初則「晉如摧如」,《萃》初則「乃亂乃萃」,蓋主於在下者之求進求萃而言。
則居卑處初,未能自達者宜也。唯《鼎》之義,主於上之養下,上之養下也,大賢固養之矣。及其使人也器之,薄材微品,所不遺焉。當此之時,雖其就上也如顛趾,而因得去污穢以自濯於沽清。雖其媒鬻也如妾,而因得廣嗣續以薦身於嬪御。盛世所以無棄才,而人入於士君子之路者,此也,故觀《易》者知時義之為要。
九二,鼎有實,我仇有疾,不我能即,吉。
本義 以剛居中,「鼎有實」之象也。「我仇」,謂初。陰陽相求而非止,則相陷於惡而為仇矣。二能以剛中自守,則初雖近,不能以就之矣。是以其象如此,而其占為如是則「吉」也。
程傳 二以剛實居中,鼎中「有實」之象。鼎之有實,上出則為用。二陽剛有濟用之才,與五相應,上從六五之君,則得正而其道可亨。然與初密比,陰從陽者也。九二居中而應中,不至失正,己雖自守,彼必相求,故戒能遠之,使不來即我,則「吉」也。
「仇」,對也。陰陽相對之物,謂初也。相從則非正而害義,是有「疾」也。二當以正自守,使之不能來就己。人能自守以正,則不正不能就之矣,所以「吉」也。
集說 胡氏炳文曰:《鼎》諸爻與《井》相似,《井》以陽剛為泉,《鼎》以陽剛為實。《井》二無應,故其功終不上行。《鼎》二有應,而能以剛中自守,故「吉」。
案 此「疾」字是妒害之義,所謂入朝見疾是也。夫相妒害,則相遠而不相即矣。
然小人之害人也,必托為親愛以伺其隙,故必不惡而嚴,使之「不我能即」,而後無隙之可乘也。此只據九二剛中能自守而取此象,不必定指一爻為我仇也。
九三,鼎耳革,其行塞,雉膏不食,方雨虧悔,終吉。
本義 以陽居鼎腹之中,本有美實者也。然以過剛失中,越五應上,又居下之極,為變革之時,故為鼎耳方革而不可舉移。雖承上爻文明之腴。有「雉膏」之美,而不得以為人之食。然以陽居陽,為得其正,苟能自守,則陰陽將和,而失其悔矣。占者如是,則初雖不利,而「終」得「吉」也。
程傳 「鼎耳」,六五也,為《鼎》之主。三以陽居巽之上,剛而能巽,其才足以 集說 易氏祓曰:三鼎腹,有實者也,「耳」謂六五。正所以運其腹中所容者,唯上無應,塞而不行。實在其中,美如「雉膏」,誰得而享之,然君子處心,要使美實備於我,而不計行之通塞。及其終也,陰陽相濟,有至和將雨之兆,此所以虧其始之悔,而終必獲吉也。
胡氏炳文曰:《井》《鼎》九三,皆居下而未為時用。《井》三如清潔之泉而不見食,《鼎》三如鼎中有雉膏而不得以為人食。然君子能為可食,不能使人必食,六五鼎耳,三與五不相遇,如鼎耳方變革而不可舉移,故其行不通。然五文明之主,三上承文明之腴,以剛正自守,五終當求之,方且如陰陽和而為雨,始雖有不遇之悔,終當有相遇之吉。《井》三所謂「王明並受其福」者,亦猶是也。
九四,鼎折足,覆公餗,其形渥,凶。
本義 晁氏臼;「形渥」,諸本作「刑剭」,謂重刑也,今從之。九四居上任重者也,而下應初六之陰,則不勝其任矣。故其象如此,而其占凶也。
程傳 四,大臣之位,任天下之事者也。天下之事,豈一人所能獨任,必當求天下之賢智,與之協力。得其人,則天下之治,可不勞而致也。用非其人,則敗國家之事,貽天下之患。四下應於初,初陰柔小人,不可用者也。而四用之,其不勝任而敗事、猶鼎之折足也。「鼎折足」,則傾覆公上之餗。「餗」,鼎實也。居大臣之位,當天下之任,而所田非人,至於覆敗,乃不勝其任,可羞愧之甚也。「其形渥」,謂赧汗也,其凶可知。
《繫辭》曰:「德薄而位尊,知小而謀大,力少而任重,鮮不及矣。」言不勝其任也,蔽於所私,德薄知小也。
集說 王氏弼曰:「渥」,沾濡之貌也。既「覆公餗」,體為沾滯,知小謀大,不堪其任,受其至辱,災及其身,故曰「其形渥,凶」也。
胡氏瑗曰:夫鼎之實必有齊量,不可以盈溢。若遇其盈溢,則有覆餗之凶。君子之人,雖有才德,亦有分量。若職事過其才分,則有墮官之謗矣。
蘇氏軾曰:《鼎》之量極於四,其上則耳矣。受實必有餘量,以為溢地也,溢則覆矣。
朱氏震曰:「其形渥」,羞赧之象。澤流被面,沾濡其體也。
易氏祓曰:四亦鼎腹有實,在二陽之上,已過於溢,而又以陽剛之才,下應於初, 胡氏炳文曰:初未有鼎實,故因「顛趾」而「出否」。四已有鼎實,故「折足」而覆餗。
案 四之得凶,諸家之說備矣。蓋三陽為實,而四適當其盈也,盈則有傾覆之象矣。
又應初為無輔,故有「折足」覆餗之象,凡《易》例,九四應初六,皆有損而無助,《大過》之「不橈乎下」,《解》之「解而拇」,皆是也,「其形渥」,從王氏說為是。《詩》曰「渥赭」,曰「渥丹」,皆以顏貌言之,愧生於中,則顏發赤也。
六五,鼎黃耳金鉉,利貞。
本義 五於象為耳,而有中德,故云「黃耳」。「金」,堅剛之物。「鉉」,貫耳以舉鼎者也。五虛中以應九二之堅剛,故其象如此。而其占則利在貞固而已。或曰「金鉉」以上九而言,更詳之。
程傳 五在鼎上,耳之象也。鼎之舉措在耳,為鼎之主也。五有中德,故云「黃耳」。
「鉉」,加耳者也。二應於五,來從於耳者鉉也。二有剛中之德,陽體剛,中色黃,故為「金鉉」。五文明得中而應剛,二剛中巽體而上應,才無不足也,相應至善矣。所利在貞固而已,六五居中應中,不至於失正,而質本陰柔,故戒以貞固於中也。
集說 五氏宗傳曰:在鼎之上,受鉉以舉鼎者耳也,六五之象也。在鼎之外,貫耳以舉鼎者鉉也,上九之象也。
王氏申子曰:「黃」,中色,謂五之中也。「金」,剛德,謂上之陽也。主一鼎者在乎耳,耳不虛中,則鼎雖有鉉而無所措,耳而無鉉,則鼎雖有實而無所施。故《鼎》之六五,虛其中以納上九陽剛之助,而後一鼎之實,得以利及天下,猶「鼎黃耳」得「金鉉」也。曰「利貞」,亦以陰居陽而有此戒。
胡氏一桂曰:《程傳》及諸家,多以六五下應九二為「金鉉」,《本義》從之。然猶舉或曰之說,謂「金鉉」以上九言,竊謂鉉所以舉鼎者也,必在耳上,方可貫耳。九二在下,勢不可用,或說為優。然上九又自謂「玉鉉」者,金象以九爻取,王象以爻位剛柔相濟取。
上九,鼎玉鉉,大吉,無不利。
本父上於象為「鉉」,而以陽居陰,剛而能溫,故有「玉鉉」之象。而其占為「大吉尤不利」,蓋有是德,則如其占也。
程傳 《井》與《鼎》以上出為用,處終,鼎功之成也。在上鉉之象,剛而溫者玉也。九雖剛陽,而居陰履柔,不極剛而能溫者也。居成功之道,唯善處而已。剛柔適宜,動靜不過,則為「大吉」,無所不利矣。在上為鉉,雖居無位之地,實當用也。與它卦異矣,《井》亦然。
集說 易氏祓曰;《鼎》與《井》,其用在五,而其功皆在上。《井》至上而後為「元吉」,《鼎》至上而後為「大吉」,皆所以全養人之利者也。
熊氏良輔曰:《井》、《鼎》皆以上爻為「吉」,蓋水以汲而出井為用,食以烹而出鼎為用也。
案 此卦與《大有》,只爭初六一爻耳,余爻皆同也。《大有》之彖辭直曰「元亨」,它卦所無也。唯《鼎》亦曰「元亨」,《大有》上爻曰「吉無不利」,它爻所無為也。唯《鼎》上爻亦曰「大吉無不利」,以其皆為尚賢之卦故也。上九剛德為賢,六五尊而尚之,是尚賢也。在它卦有此象者,如《賁》、《大畜》、《頤》之類,其義皆善,其《彖傳》亦多發「尚賢」「養賢」之義。然以卦義言之,則《大有》與《鼎》獨為盛也。卦義之盛,重於此兩爻之相得,故「古無不利」。皆於上爻見之,即彖所謂「元亨」者也。又《易》中《大象》言天命者,亦唯此兩卦。一曰「順天體命」,一曰「正位凝命」。《書》曰,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故退不肖而進賢者,天之命也。《大有》以遏惡揚善為順天,此則推本於正位以凝命,所謂君正莫不正者,用能協於上下,以承天體也。
總論 邱氏富國曰:初為足,故曰「顛趾」,二三四為腹,故曰「有實」,曰「雉膏」,曰「公餗」。五為耳,故曰「黃耳」。上為鉉,故曰「玉鉉」,此豈非全鼎之象乎。然初曰「趾」,四亦曰「足」者,以四應乎初,而四之足即初也。上曰「鉉」,而五亦曰「鉉」者,以五附乎上,五之鉉即上也。五曰「耳」,而三亦曰「耳」者,則以三無應乎五,而有「鼎耳革」之象。
震.震上.震下程傳 《震序卦》:「主器者莫若長子,故受之以震。」鼎者器也,《震》為長男,故取主器之義,而繼《鼎》之後。長子,傳國家繼位號者也,故為主器之主。《序卦》取其一義之大者,為相繼之義。震之為卦,一陽生於二陰之下,動而上者也,故為震。
震,動也,不曰動者,震有動而奮發震驚之義,乾坤之交,一索而成震,生物之長也,故為長男,其象則為雷,其義則為動,雷有震奮之象,動為驚懼之義。
震,亨,震來虩虩,笑言啞啞,震驚百里,不喪匕鬯。
本義 「震」,動也。一陽始生於二陰之下,震而動也。其象為雷,其屬為長子。
震有亨道,「震來」,當震之來時也。」虩虩」,恐懼驚顧之貌。「震驚百里」,以雷言。「匕」,所以舉鼎實;「鬯」,以秬黍酒和鬱金,所以灌地降神者也。「不喪匕鬯」,以長子言也。
此卦之占,為能恐懼則致福,而不失其所主之重。
程傳 陽生於下而上進,有「亨」之義。又震為動,為恐懼,為有主。震而奮發,動而進,懼而修,有主而保大,皆可以致亨,故震則有「亨」。當震動之來,則恐懼不 集說 干氏寶曰:祭禮薦陳甚多,而經獨言「不喪匕鬯」者,匕牲體,薦鬯酒,人君所自親也。
胡氏瑗曰:「百里」,雷聲之所及也、「匕」者,宗廟之器,以棘木為之,似畢而無兩岐,所以舉鼎之實而升於俎也。「鬯」者,以鬱金草和酒,而有芬芳調鬯之氣。
胡氏炳文曰:「震驚百里」,以震為雷取象。「不喪匕鬯」,以長子主器取象。「震亨」,謂震有亨之道。又自以「震來虩虩」釋震字,以「笑言啞啞」以下釋亨字。
蔡氏清曰:「震來」,當震之來時也,以心言,謂事之可懼而吾懼之也。其震懼之也「虩虩」然,非震來而後「虩虩」也。「虩虩」,所以狀其震來也。或曰:來者自外來也,故爻雲「震來厲」。又雲「震不於其躬於其鄰」,此說非唯昧卦辭「震來」之義,亦失卦名震字之義矣。蓋震之來,來猶至也,固亦有其事,然震之至則在我也。六二「震來厲」,謂當震之來而危厲,此震來正與卦辭旨同。至於「震不於其躬」,《本義》分明有「恐懼」「修省」字,其與卦辭同益明矣。凡有所事者皆當懼,懼便是震來也。君子之心,常存敬畏,執事便敬,所以致福而不失其所主之重。
又曰:「震來虩虩」,以心言;「震驚百里」,以事言。「不喪匕鬯」,不懼也,不懼由於能懼。
余氏本曰:」震驚百里」,只是足「笑言啞啞」一句意,大意謂人平時若能恐懼,則可以致福。雖卒然禍變之來,亦無可畏也。
案 「震來」之義,蔡氏得之矣。
初九,震來虩虩,後笑言啞啞,吉。
本義 成《震》之王,處震之初,故其占如此。
程傳 初九成《震》之主,致震者也。在卦之下,處《震》之初也。知震之來,當震之始,若能以為恐懼,而周旋顧慮,「虩虩」然不敢寧止,則終必保其安吉,故後「笑言啞啞」也。
集說 石氏介曰:初九有陽明之德,居《震》之始,是能先戒懼者,故繇彖所言,此爻當之。
胡氏炳文曰:初九在內卦之內,《震》之主也,故辭與卦同。蓋震之用在下,在重震之初。又最下者,所以為《震》之主也。
六二,震來厲,億喪貝,躋於九陵,勿逐七日得。
程傳 六二居中得正,善處震者也,而乘初九之剛。九,震之主。震剛動而上奮,孰能御之。「厲」,猛也,危也。彼來既猛,則己處危矣。「億」,度也。「貝」、所有之資也。「臍」,升也。「九陵」,陵之高也。「逐」,往追也。以「震來」之「厲」,度不能當,而必喪其所有,則升至高以避之也。「九」,言其重。岡陵之重,高之至也。「九」,重之多也,如九天九地也。「勿逐七日得」,二之所貴者中正也。遇震懼之來,雖量勢巽避,當守其中正,無自失也。億之必喪也,故遠避以自守,過則復其常矣,是勿逐而自得也。
「逐」,即物也。以己即物,失其守矣。故戒「勿逐」,避遠自守,處震之大方也,如二者當危懼而善處者也。卦位有六,七乃更始,事既終,時既易也,不失其守,雖一時不能御其來,然時過事已,則復其常,故云「七日得」。
集說 鄭氏汝諧曰:「億」,度也,度寶貨之可喪而喪之,不憚九陵之險而升之,避害以自全,靜退以觀變,事定則必得其所謂安利也。
楊氏簡曰:六二乘初九之剛,不可安處,故「億喪貝」。往而躋於九陵,雖今未得,至於歷七日,則時當得矣,勿用逐也。避難曲折有如此者,昔太王既不可御狄,不可安處,去而邑於岐山之下,而他日興周焉,此象也。
蔣氏悌生曰:「億」,度也,事未至未著而先謀度之謂億。
楊氏啟新曰:「喪」,自喪之也。「躋於九陵」,飄然遠舉之意。人之所以常蹈禍者,利耳。遠利而自處於高,豈唯無厲,所喪者,可以不久而獲矣。
六三,震蘇蘇,震行無眚。
本義 「蘇蘇」,緩散自失之狀。以陰居陽,當震時而居不正,是以如此。占者若因懼而能行,以去其不正,則可以「無眚」矣。
程傳 「蘇蘇」,神氣緩散自失之狀。三以陰居陽不正,處不正,於平時且不能安,況處震乎,故其震懼而「蘇蘇」然。若因震懼而能行,去不正而就正,則可以無過。「眚」,過也。三行則至四,正也。動以就正為善,故二「勿逐」則自得。三能行則「無眚」,以不正而處震懼,有眚可知。
集說 趙氏光大曰:當震時而懼益甚,精神渙散,故為「震蘇蘇」之象。然天下不患有憂懼之時,而患無修省之功。若能因此懼心而行,則持身無妄動,應事有成規,又何眚之有?楊氏啟新曰:震而不行,徒震耳,行者,改圖也,此恐懼所以修省也。
九四,震遂泥。
本義 以剛處柔,不中不正,陷於二陰之間,不能自震也,「遂」者,無反之意,「泥」,滯溺也。
集說 項氏安世曰:初九以一陽動乎二陰之下,得《震》之本象,故其福與卦辭合。
九四以一陽動乎四陰之中,則震變成坎,震而遂陷於泥也。
胡氏炳文曰:初與四,皆《震》之所以為《震》者。然震之用在下,四溺於陰柔之中,故震之亨在初而不在四。
案 卦爻「震」字,雖以人心為主,然《震》之本象則雷也。凡雷乘陽氣而動,然所乘之氣不同,故邵子曰:水雷玄,火雷赫,土雷連,石雷霹。蓋雷聲有動而不能發達者,陷於陰氣也。此爻陽動於四陰之中,故有「震遂泥」之象。在人則志氣未能自遂,乃困心衡慮之時也。
六五,震往來厲,億無喪有事。
本義 以六居五而處震時,無時而不危也,以其得中,故無所喪而能「有事」也。
占者不失其中,則雖危「無喪」矣。
程傳 六五雖以陰居陽不當位為不正,然以柔居剛又得中,乃有中德者也。不失中則不違於正矣,所以中為貴也。諸卦二五雖不當位,多以中為美。三四雖當位,或以不中為過,中常重於正也。蓋中則不違於正,正不必中也。天下之理,莫善於中,於六二六五可見。五之動,上往則柔不可居動之極,下來則犯剛,是往來皆危也。當君位為動之主,隨宜應變,在中而已,故當億度無喪失其所有之事而已。所有之事,謂中德,苟不失中,雖有危不至於凶也。億度,謂圖慮求不失中也。五所以危,由非剛陽而無助,若以剛陽有助為動之主,則能亨矣。往來皆危,時則甚難,但期於不失中,則可自守,以柔主動,固不能致亨濟也。
集說 虞氏翻曰:可以守宗廟社稷為祭主,故「無喪有事」也。
項氏安世曰:二居下震之上,故稱來。五居重震之上,故稱「往來」。「億」,度也。
二五之「厲」,即震之恐懼也。二五之「億」,即震之修省也。
熊氏良輔曰:震「往」亦「厲」,「來」亦「厲」,皆以危懼待之,故能「無喪有事」,蓋不失其所有也。此卦辭所謂「不喪匕鬯」,能主器以君天下者與。
俞氏琰曰:二曰「震來」,指初之來。以五視初,則初之始震為既往,四之洊震為復來,五蓋震往而復來之時也。「有事」,謂有事於宗廟社稷也。《震》之主爻在初,而「元喪有事」乃歸之五,五乃《震》之君也。
案 《春秋》凡祭祀皆口「有事」,故此「有事」謂祭也。二五之震同,具有中德而能億度於事理者亦同。然二「喪貝」而五「無喪」者,二居下位,所有者見耳。五居尊,所守者則宗廟社稷也。貝可喪也,宗廟社稷可以失守乎。故二以「喪貝」為中,五以「無喪有事」為中。
本義 以陰柔處震極,故為「索索」「矍矍」之象。以是而行,其凶必矣。然能及其震未及身之時,恐懼修省,則可以「無咎」,而亦不能免於「婚媾」之「有言」。戒占者當如是也。
程傳 「索索」,消索不存之狀,謂其志氣如是。六以陰柔居震動之極,其驚懼之甚,志氣殫索也。「矍矍」,不安定貌。志氣索索,則視瞻徊徨。以陰柔不中正之質而處震動之極,故「征」則「凶」也。震之及身,乃於其躬也。「不於其躬」,謂未及身也。
「鄰」者,近於身者也。能震懼於未及身之前,則不至於極矣,故得「無咎」。苟未至於極,尚有可改之道。震終當變,柔不固守,故有畏鄰戒而能變之義。聖人于震終,示人知懼能改之義,為勸深矣。「婚媾」,所親也,謂同動者。「有言」,有怨咎之言也。六居《震》之上,始為眾動之首,今乃畏鄰戒而不敢進,與諸處震者異矣,故「婚媾有言」也。
集說 鄭氏汝諧曰:上以陰柔之資,而居一卦之上,其中無所得,不能自安,故「震索索」而氣不亢,「視矍矍」而神不固。人之過於恐懼者,固無足取,若能舉動之際,睹事之未然而知戒,亦聖人之所許也。
趙氏光大曰:陰處震極,故當震之來,志氣消沮,瞻視徬徨,驚懼之甚也,以是而行,其志先亂,「凶」也。所以然者,以不能圖之於早也。若震未及身而方及鄰之時,恐懼修省,豫為之圖,則自無「索索」「矍矍」之「咎」矣。
案 此「婚媾有言」,與《夬》四「聞言不信」同,皆占戒之外,反言以決之之辭也。瑣瑣姻婭,見識幾近,當禍患之未至,則相誘以宴安而已爾,安能為人深謀長慮,而相與儆戒於未然乎。
艮.艮上.艮下程傳 《艮序卦》:「震者動也,物不可以終動,止之,故受之以艮,艮者止也。 」動靜相因,動則有靜,靜則有動,物無常動之理,《艮》所以次《震》也。艮者止也,不曰止者,艮山之象,有安重堅實之意,非止義可盡也。乾坤之交,三索而成艮,一剛居二陰之下,陽動而上進之物,既至於上則止矣,陰者靜也,上止而下靜,故為艮也。
然則與畜止之義問異?曰:畜止者,制畜之義,力止之也,艮止者,安止之義,止其所也。
艮其背,不獲其身,行其庭,不見其人,無咎。
本義 「艮」,止也。一陽止於二陰之上,陽自下升,極上而止也,其象為山,取坤地而隆其上之狀,亦止於極而不進之意也。其占則必能止於背而不有「其身」,「行其庭而不見其人」,乃「無咎」也。蓋身動物也,唯背為止,「艮其背」,則止於所當止也, 程傳 人之所以不能安其止者,動於欲也。欲牽於前而求其止,不可得也。故艮之道,當「艮其背」,所見者在前,而背乃背之,是所不見也。止於所不見,則無欲以亂其心,而止乃安。「不獲其身」,不見其身也,謂忘我也。無我則止矣,不能無我,無可止之道,「行其庭不見其人」,庭除之間至近也。在背則雖至近不見,謂不交於物也。外物不接,內欲不萌,如是而止,乃得止之道,於止為「無咎」也。
集說 周子曰:「艮其背」,背非見也,靜則止,止非為也,為不止矣,其道也深乎。
郭氏忠孝曰:人之耳目口鼻皆有欲也,至於背則無欲也。內欲不動,則外境不入,是以「行其庭不見其人」也。「不獲其身」,止其止矣。「不見其人」,止於行矣。內外兼止,故人慾滅而天理固存。孟子曰:養心莫善於寡慾,其「艮其背」之謂乎?郭氏雍曰:《中庸》曰:喜怒哀樂之未發謂之中,艮之為止,其在茲時乎。
《朱子語類》云:「艮其背」,只是言止也。人之四體皆能動,唯背不動,取止之義,止其所,則廓然而大公。
又雲「艮其背」,便「不獲其身」。「不獲其身」,便「不見其人」。「行其庭」對「艮其背」,只是對得輕,身為動物,不道動都是妄,然而動斯妄矣,不動自無妄。
又雲「艮其背不獲其身」,只是見道理,不見自家,「行其庭不見其人」,只是見道理,不見個人也。
又雲明道雲,與其非外而是內,不若內外之兩忘也,說得最好,便是「不獲其身」,「行其庭不見其人」,不見有物,不見有我,只見所當止也。
問伊川雲,內欲不萌,外物不接,如是而止,乃得其正,似只說得靜中之止否。曰:然。此段分作兩截,「良其背不獲其身」,為靜之止,「行其庭不見其人」,為動之止,總說,則「艮其背」,是止之時當其所而止矣,所以止時自「不獲其身」,行時自「不見其人」,此三句乃「艮其背」之效驗。
問「艮其背不獲其身」,曰:不見有身也。「行其庭不見其人」,曰:不見有人也。
曰;不見有身,不見有人,所見者何物?曰:只是此理。
陸氏九淵曰:「艮其背,不獲其身」,無我。「行其庭不見其人」,無物。
許氏衡曰:人平地行不困,沙行便困,為其立處不穩故也。
蔡氏清曰:「艮其背」,《本義》雲,背者止之所也。夫天有四時,冬不用。地有四方,北不用。人有四體,背不用。一理也。蓋體立而後用有以行,此理若充得盡,即是定之以中正仁義而主靜。
又曰四句只略對,「艮其背」一句是腦,故《彖傳》中言「是以『不獲其身,行其庭不見其人』」。此段功夫,全在「艮其背」上,人多將行其庭對此句說,便不是了。「行其庭」只輕帶邊,緣「艮其背」了,則自然不見有己,也不見有人,故云此四句只略對。
陳氏琛曰:「背」者北也。人之一心,靜之所養有淺深,則發之所中有多寡,而於 吳氏曰慎曰:程子廓然而大公,物來而順應,即其義。蓋廓然大公,則忘我而不獲其身。物來順應,則忘物而不見其人,動靜各止其所,斯能內外兩忘。
初六,艮其趾,無咎,利永貞。
本義 以陰柔居艮初,為艮趾之象。占者如之則「無咎」,而又以其陰柔,故又戒其「利永貞」也。
程傳 六在最下,「趾」之象。「趾」,動之先也。「艮其趾」,止於動之初也。事止於初,未至失正,故「無咎」也。以柔處下,當趾之時也,行則失其正矣,故止乃「無咎」。陰柔患其不能常也,不能固也,故方止之初,戒以利在常「永貞」固,則不失止之道也。
集說 胡氏炳文曰:事當止者,當於其始而止之,乃可「無咎」。止於始,猶懼不能止於終,而況不能止於始者乎。初六陰柔,懼其始之不能終也,故戒以「利永貞」,欲常久而貞固也。
六二,艮其腓,不拯其隨,其心不快。
本義 六二居中得正,既止其腓矣。三為限,則腓所隨也。而過剛不中,以止乎上,二雖中正,而體柔弱,不能往而拯之,是以其心不快也。此爻占在象中,下爻放此。
程傳 六二居中得正,得止之道者也。上無應援,不獲其君矣。三居下之上,成止之主,主乎止者也,乃剛而失中,不得止之宜,剛止於上,非能降而下求。二雖有中正之德,不能從也。二之行止系乎所主,非得自由,故為「腓」之象。股動則腓隨,動止在股而不在腓也。二既不得以中正之道,拯救三之不中,則必勉而隨之,不能拯而唯隨也。雖咎不在己,然豈其所欲哉。言不聽,道不行也,故其心不快,不得行其志也。士之處高位則有拯而無隨,左下位,則有當拯,有當隨,有拯之不得而後隨。
集說 楊氏簡曰:「腓」,隨上而動者也。上行而不見拯,不得不隨而動,故「心不快」。
案 此爻「隨」字與《咸》三同,《咸》三謂隨四,此爻謂隨三也。蓋《咸》、《艮》皆以人身取象,凡人心屬陽,體屬陰,咸卦三陽居中。而九四尤中之中,故以四為心也。
此卦唯九三一陽居中,故以三為心也。人心之動,則體隨之,而《易》例以相近之下位而隨,故《咸》三《艮》二皆言「隨」也。兩卦直心位者,皆德非中正,若一以隨為道,則隨之者亦失其正矣,故《咸》三則「執其隨」而「往吝」,此爻則不拯其隨而不快。
然六二有中正之德,本有以自守者,故以不能拯其隨為不快於心,與《咸》三之志在隨人異矣。
九三,艮其限,列其夤,厲薰心。
本義 「限」,身上下之際,即腰胯也,「夤」,膂也。止於腓,則不進而已。九三以過剛不中,當限之處,而艮其限,則不得屈伸,而上下判隔,如「列其夤」矣。危「厲 程傳 「限」,分隔也,謂上下之際。三以剛居剛而不中,為成《艮》之主,決止之極也。已在下體之上,而隔上下之限,皆為止義,故為「艮其限」,是確乎止而不復能進退者也。在人身如「列其夤」。「夤」,膂也,上下之際也。列絕其夤,則上下不相從屬,言止於下之堅也。止道貴乎得宜,行止不能以時而定於一,其堅強如此,則處世乖戾。與物睽絕,其危甚矣。人之固止一隅,而舉世莫與宜者,則艱蹇忿畏,焚撓其中,豈有安裕之理。「厲薰心」,謂不安之勢,薰爍其中也。
集說 王氏宗傳曰:九三下體之終也,以上下二體觀之,則交際之地也,故曰限夫人之身。雖有體節程度,然其脈絡血氣,必也周流會通,曾無上下之間,故能屈伸俯仰,無不如意,而心得以夷然居中。今也「艮其限」,而有所止焉,則截然不相關屬。而所謂心者,其能獨寧乎,故曰「厲薰心」。
胡氏炳文曰:《震》所主在下,初九,下之最下者也。九四雖亦《震》所主,而溺於四柔之中,有泥之象,故不如初之吉,《艮》所主在上,上九,上之最上者也。九三雖亦《艮》所主,然介乎四柔之中,有限之象,有「列其夤」之象,故不如上之吉。蓋寂然不動者心之體,如之何可以徇物,感而遂通者心之用,如之何可以絕物。三過剛不中,確乎止而不能進退,以至上下隔絕,是絕物者也,唯見其危厲薰心而已。
楊氏啟新曰:此爻是惡動以為靜,而反至於動心者,蓋心之與物,本相聯屬,時止而止,時行而行,則事應於心,而心常泰然,有意絕物,則物終不可絕,而心終不可靜矣。
案 「夤」為夾脊骨,止與心相對。「列」,峙也。峙其脊骨,而不得為艮背之象者,蓋艮背者,能動而止也,如人之坐屍立齊,而揖讓俯仰之用則未嘗廢,此所以能行其庭,而與物酬酢也。此之列夤,由於艮限,則因腰之不能屈伸,而脊為之峙,是不能動而止,如人之有戾疾者,安得不危而薰心哉。心猶火也,可揚而不可遏也。揚之則明,遏之則薰矣。危薰心者,言其堙郁昏塞,無光明通泰之象也。《震》之九四,不當動而動,此爻則不當止而止,《咸》之九四,感之妄,此爻則止之偏,皆因失中正之德故如此。
六四,艮其身,無咎。
本義 以陰居陰,時止而止,故為「艮其身」之象,而占得「無咎」也。
程傳 四,大臣之位,止天下之當止者也。以陰柔而不遇剛陽之君,故不能止物。
唯自止其身,則可「無咎」,所以能「無咎」者,以止於正也。言「止其身無咎」,則見其不能止物,施於政則有咎矣。在上位而僅能善其身,無取之甚也。
集說 胡氏瑗曰:人之體,統而言之,則謂之一身。分而言之,則腰足而上謂之身。
六四出下體之上,在上體之下,是身之象也。夫人患不能自止其身,今能止之得其道,使四肢不妄動,故「無咎」也。
吳氏曰慎曰:視聽言動,身之用也。非禮勿視聽言動,「艮其身」也,時止而止,故「無咎」。若艮限則一於止,是猶絕視聽言動,而以寂滅為道者矣。
六五,艮其輔,言有序,悔亡。
本義 六五當輔之處,故其象如此,而其占「悔亡」也。「悔」,謂以陰居陽。
程傳 五君位,《艮》之主也,主天下之止者也。而陰柔之才,不足以當此義,故止以在上取輔義言之,人之所當慎而止者,唯言行也。五在上,故以輔言。「輔」,言之所由出也。艮於輔,則不妄出而有序也。言輕發而無序,則有悔。止之於輔,則悔亡也。
「有序」,中節有次序也。輔與頰舌,皆言所由出,而輔在中,「艮其輔」,謂止於中也。
集說 蘇氏軾曰:口欲止,言欲寡。
趙氏彥肅曰:能默故能言,非默而不言也。由言以推行,所謂艮者,亦如是而已。
龔氏煥曰:「艮其輔」,非不言也,「言」而「有序」,所以為《艮》也。
谷氏家傑曰:止在言前,非出口方思止也,然「有序」為止,止亦非緘默之謂也。
上九,敦艮,吉。
本義 以陽剛居止之極,敦厚於止者也。
程傳 九以剛實居上,而又成《艮》之主。在艮之終,止之至堅篤者也。「敦」,篤實也。居止之極,故不過而為「敦」。人之止難於久終,故節或移於晚,守或失於終,事或廢於久,人之所同患也。上九能敦厚於終,止道之至善,所以「吉」也。六爻之德,唯此為「吉」。
集說 項氏安世曰:上九與三相類,皆一卦之主也。然九三當上下之交,時不可止而止,故「危」。上九當全卦之極,時可止而止,故「吉」。
又曰:彖曰「艮其背,不獲其身,行其庭不見其人,無咎」,唯六四一爻足以當之。
《象》曰「兼山艮,君子以思不出其位」,唯上九一爻足以當之。
胡氏炳文曰:「敦臨」「敦復」,皆取坤土象,艮山乃坤土而隆其上者也。其厚也彌固,故其象為「敦」,其占曰「吉」,艮之在上體者凡八,而皆吉。
總論 《朱子語類》雲;《咸》、《艮》皆以人身為象,但艮卦又差一位。
項氏安世曰:《咸》、《艮》二卦取象相類,艮四為「背」,故五為「輔」。《咸》四為「心」,故五為背肉,上為輔,又上兌為口,則輔宜在上也。
案 《咸》、《艮》之象,所以差一位者,《咸》以四為心,故五為背而上為口。《艮》以三為心,故四為背而五為口。其位皆緣心而變者也。二之腓兼股為一象,故與《咸》三俱言「隨」。
漸.巽上.艮下程傳 《漸序卦》:「艮者止也,物不可以終止,故受之以漸,漸者進也。」止必有進,屈伸消息之理也,止之所生亦進也,所反亦進也,《漸》所以次《艮》也。進以序為漸,今人以緩進為漸,進以序不越次,所以緩也。為卦上巽下艮,山上有木,木之高而因山,其高有因也。其高有因,乃其進有序也,所以為《漸》也。
漸,女歸吉,利貞。
本義 「漸」,漸進也。為卦止於下而巽於上,為不遽進之義,有「女歸」之象焉。
又自二至五,位皆得正,故其占為「女歸吉」,而又戒以「利貞」也。
程傳 以卦才兼漸義而言也,乾坤之變為巽艮,巽艮重而為《漸》。在漸體而言,中二爻交也。由二爻之交,然後男女各得正位。初終二爻,雖不當位,亦陽上陰下,得尊卑之正。男女各得其正,亦得位也。與《歸妹》正相對,女之歸,能如是之正則「吉」也。天下之事,進必以漸者,莫如「女歸」。臣之進於朝,人之進於事,固當有序。不以其序,則陵節犯義,凶咎隨之。然以義之輕重,廉恥之道,女之從人,最為大也,故以「女歸」為義。且男女,萬事之先也。諸卦多有利貞而所施或不同,有涉不正之疑而為之戒者,有其事必貞乃得其宜者,有言所以利者,以其有貞也。所謂涉不正之疑而為之戒者,《損》之九二是也,處陰居說,故戒以宜貞也。有其事必貞乃得宜者,《大畜》是也,言所畜利於貞也。有言所以利者以其有貞者,《漸》是也。言女歸之所以吉,利於如此貞正也。蓋其固有,非設戒也,《漸》之義宜能亨而不雲亨者,蓋亨者通達之義,非漸進之義也。
集說 胡氏瑗曰:天下萬事,莫不有漸。然於女子,尤須有漸,何則?女子處於閨門之內,必須男子之家,問名納采請期以至於親迎,其禮畢備,然後乃成其禮,而正夫婦之道。君子之人,處窮賤不可以干時邀君,急於求進,處於下位者,不可諂諛佞媚以希高位,皆由漸而致之,乃獲其「吉」也。
郭氏雍曰:進之漸者,無若女之歸,「女歸」不以漸則奔也。漸則為歸,速則為奔,故「女歸」以「漸」為「吉」。凡天下之進,如女婦之漸,無不吉也。「利貞」者,女歸之道,正固守之,無不利也。
胡氏炳文曰:《咸》「取女言」,取者之占也。《漸》「女歸吉」,嫁者之占也。然皆以貞艮為主,艮止也,止而說,則其感也以正,是為取女之吉。止而巽,則其進也以正,是為「女歸」之「吉」。
初六,鴻漸於干,小子厲,有言,無咎。
本義 鴻之行有序,而進有漸。「干」,水涯也。始進於下,未得所安,而上復無應,故其象如此。而其占則為「小子厲」,雖「有言」,而於義則「無咎」也。
集說 李氏鼎祚曰:「鴻」,隨陽鳥,喻女從夫。卦明漸義,爻皆稱焉。
楊氏簡曰:進欲其知時,故鴻為象。進欲其漸,故以干磐陸木陵為象。
何氏楷曰:六爻皆取鴻象,往來有時,先後有序,於漸之義為切也。昏禮用雁,取不再偶,又於女歸之義為切也。
案 昏禮用雁,大夫執贄亦用雁,皆取有別有序之義。此爻「小子厲有言」,正如《晉》之「摧如」。凡始進之初,未有使得所安而人信之者。然正唯如此,乃所以安其身,而信於人。若謀便於身圖,而求合於眾議,則危疑之大者至矣。唯《升》之初六曰「眾允」,蓋以其為卦主,時義不同也。
六二,鴻漸於磐,飲食衎衎,吉。
本義 「磐」,大石也。漸遠於水,進於干而益安矣。「衎衎」,和樂意。六二柔順中正,進以其漸,而上有九五之應,故其象如此,而占則「吉」也。
程傳 二居中得正,上應於五,進之安裕者也,但居漸故進不速。「磐」,石之安平者,江河之濱所有。象進之安,自「干」之「磐」,又漸進也。二與九五之君,以中正之道相應,其進之安固平易莫加焉。故其「飲食」和樂「衎衎」然,「吉」可知也。
集說 胡氏炳文曰:艮為石,故有「磐」象。鴻食則呼眾,飲食衎衎和鳴,初之「小子」,「厲有言」,危而傷也。二「飲食衎衎」,安且樂矣,時使之然也。在初則無應,在二則柔順中正,而上有九五之應也。
九三,鴻漸於陸,夫征不復,婦孕不育,凶,利禦寇。
本義 「鴻」,水鳥,陸非所安也。九三過剛不中而無應,故其象如此,而其占夫征則不復,「婦孕」則「不育」,「凶」莫甚焉,然以其過剛也,故「利禦寇」。
程傳 平高曰「陸」,平原也。三底下卦之上,進至於陸也。陽上進者也,居漸之時,志將漸進,而上無應援,當守正以俟時。安處平地,則得漸之道。若或不能自守,欲有所牽,志有所就,則失漸之道。四陰在上而密比,陽所說也。三陽在下而相親,陰所從也。二爻相比而無應,相比則相親而易合,無應則無適而相求,故為之戒。「夫」,陽也。夫,謂三。三若不守正而與四合,是知征而不知復。「征」,行也。「復」,反也。
「不復」,謂不反顧義理。「婦」,謂四。若以不正而合,則雖孕而不育,蓋非其道也。
如是則「凶」也。三之所利,在「於禦寇」,非理而至者寇也。守正以閑邪,所謂「御 集說 郭氏雍曰:以卦辭言「女歸吉」,故以夫婦為言。
程氏敬承曰:三以過剛之資,當漸進之時,懼其進而犯雌也,故有戒辭焉。征孕皆凶,言不可進也。「利」在「禦寇」,言可止也。
案 此卦以「女歸」為義,則必陰陽相應,乃與義合,故初之「厲」者無應也。二之安者有應也,二亦無應,而位愈高,則不止於厲而已。上九在卦外,不與三應。如「夫征」而「不復」,不顧其家也。三剛質失柔道,如婦有產孕而不能養育,不恤其子也。
以士君子之進言之。上不下交,而下又失順勤之道,於義則凶矣。上下不交,必有讒邪間於其間,所謂寇也,唯能謹慎自守,使寇無所乘,則可以救其過剛之失而利。
六四,鴻漸於木,或得其桷,無咎。
本義 鴻不木棲,「桷」,平柯也,或得平柯,則可以安矣。六四乘剛而順巽,故其象如此,占者如之則「無咎」也。
程傳 當《漸》之時,四以陰柔進據剛陽之上,陽剛而上進,豈能安處陰柔之下,故四之處非安地,如鴻之進於木也。木漸高矣,而有不安之象。鴻趾連,不能握枝,故不木棲。「桷」,橫平之柯,唯平柯之上,乃能安處。謂四之處本危,或能自得安寧之道,則「無咎」也。如鴻之於木本不安,或得平柯而處之,則安也。四居正而巽順,宜「無咎」者也。必以得失言者,因得失以明其義也。
集說 房氏喬曰:進而漸於木,失所也。或得勁直之桷,可容綱足而安棲,謂上附於五,故「無咎」。
胡氏炳文曰:巽為木,而處艮山之上,鴻漸於此,則愈高矣。鴻之掌不能握木,木雖高,非鴻所安也。然陰居陰得正,如於木之中,或得平柯而處之,則亦安矣,故「無咎」。
案 六四亦無應者也,然六四承九五,例皆吉者,以陰承陽,合於「女歸」之義矣。
順以事上,高而不危,故有集木得桷之象。
九五,鴻漸於陵,婦三歲不孕,終莫之勝,吉。
本義 「陵」,高阜也。九五居尊,六二正應在下,而為三四所隔。然終不能奪其正也,故其象如此,而占者如是則「吉」也。
程傳 「陵」,高阜也。鴻之所止,最高處也,象君之位。雖得尊位,然漸之時,其道之行,固亦非遽。與二為正應,而中正之德同,乃隔於三四,三比二,四比五,皆隔其交者也。未能即合,故「三歲不孕」。然中正之道,有必亨之理,不正豈能隔害之,故「終莫之」能「勝」,但其合有漸耳,終得其「吉」也。以不正而敵中正,一時之為耳,久其能勝乎。
案 此卦之爻象,與《歸妹》同。不擇陰爻陽爻,皆有婦象也。先儒見三五兩陽爻皆言婦,故於三則以婦指四,於五則以婦指二。今推爻意,蓋三五皆取婦象,三無應者 上九,鴻漸於陸,其羽可用為儀,吉。
本義 胡氏程氏皆云:「陸」當作「逵」,謂雲路也。今以韻讀之良是。「儀」,羽旄,旌纛之飾也。上九至高,出乎人位之外,而其羽毛可用以為儀飾,蓋雖極高而不為無用之象,故其占為如是則「吉」也。
程傳 安定胡公以陸為逵,「逵」,雲路也,謂虛空之中。《爾雅》:九達謂之逵,逵,通達無阻蔽之義也。上九在至高之位,又益上進,是出乎位之外,在它時則為過矣。於漸之時,居巽之極,必有其序。如鴻之離所止,而飛於雲空,在人則超逸乎常事之外者也。進至於是而不失其漸,賢達之高致也,故可用為儀法而吉也。「羽」,鴻之所用進也。
以其進之用,況上九進之道也。
集說 孔氏穎達曰:上九與三,皆處卦上,故並稱「陸」。上九最居上極,是進處高潔,故曰「鴻漸於陸」也。「其羽可用為儀吉」者,居無位之地,是不累於位者也。
處高而能不以位自累,則其羽可用為物之儀表,可貴可法也。
王氏安石曰:其進也,以漸而不失時。其翔也,以群而不失序,所謂進退可法者也。
案 六爻皆有「女歸」之義,獨於三五言「婦」者,陰爻則其為臣道妻道不必言也。
上九又處卦上,以為妻道,則女之已老而非歸者,以為臣道,則臣之已退而非進者。既在卦義之外,則亦不必言也。唯三與五,既居高位,又為陽爻,疑其無婦象也,故稱「婦」焉。蓋雖無位,亦時以臣道妻道言,各隨其卦義而已。初以陰應陰,三以陽應陽,皆不合「女歸」之義,故各有「凶」「厲」之辭。五應二,陰陽相求者也,然以二為女,則歸於陽為正偶,故「飲食衎衎」而和也。以五為女,則歸於二為反類,故「三歲不孕」而不和也。四則雖無應而承五,亦得所歸,可以「無咎」。上,卦之終也,進之極也。
既無所取于歸與進之義,則反以無應為宜。蓋在家為保姆,在國為黎老,超然於進退之外者也。陸字與九三重,故先儒改作逵字以叶韻。然逵儀古韻,實非葉也。意者陸乃阿字之誤,阿,大陵也,進於陵則阿矣。儀,古讀俄,正與阿葉。《詩》云:菁菁者莪,在彼中阿,既見君子,樂且有儀。
歸妹.震上.兌下程傳 《歸妹序卦》:「漸者進也,進必有所歸,故受之以歸妹。」進則必有所至, 歸妹,征凶,無攸利。
本義 婦人謂嫁曰「歸」。「妹」,少女也。兌以少女而從震之長男,而其情又為以說而動,皆非正也,故卦為《歸妹》。而卦之諸爻,自二至五,皆不得正。三五又皆以柔乘剛,故其占「征凶」而無所利也。
程傳 以說而動,動而不當,故「凶」。不當,位不當也。「征凶」,動則凶也。如卦之義,不獨女歸,無所往而利也。
集說 蔡氏清曰:不曰妹歸而曰「歸妹」,歸者在妹也,如《漸》則曰「女歸」矣。
張氏振淵曰:「妹」乃少女而從長男,又其情以說而動,是其情勝而不計乎匹偶之宜者,故為「歸妹」。所歸在妹,不正可知,故「凶」而無所利也。
案 歸妹文意,如《春秋》歸地歸田之例,以物歸於人,非其人來取物也。歸妹所以失者有二,一則不待取而自歸,失昏姻之禮,以卦象女先於男,與《咸》之男下女相反也。一則以少女歸長男,失昏姻之時,與《咸》兩少之交相反也。故不曰「妹歸」而曰「歸妹」,以明其失禮。不曰歸女而曰歸妹,以見其失時。凡彖辭直著吉凶而無它戒者,《大有》、《鼎》直曰「元亨」,此直曰「征凶無攸利」,蓋尊賢育才者,人君之盛節也。自媒自薦者,士女之醜行也。
初九,歸妹以娣,跛能履,征吉。
本義 初九居下而無正應,故為「娣」象。然陽剛在女子為賢正之德,但為娣之賤,僅能承助其君而巳,故又為「跛能履」之象。而其占則「征吉」也。
程傳 女之歸,居下而無正應,「娣」之象也。剛陽在婦人為賢貞之德,而處卑順,娣之賢正者也。處說居下為順義,娣之卑下,雖賢何所能為,不過自善其身,以承助其 集說 孔氏穎達曰:「征吉」者,少女非偶,為妻而行則凶,為娣而行則吉。
胡氏瑗曰;「跛」者,足以偏也,姪娣非正配,而能盡其道,以配君子,猶足之雖偏,而能履地而行,不至於廢也。
案 初在下,「娣」之象。凡女之歸,不待六禮備者,為失禮。唯娣可以從歸,而不嫌於失禮。少女非偶者為失時,唯娣可以待年,而不嫌於失時,是卦義雖凶,而於初則無嫌,故變徵凶而為「征吉」也。
九二,眇能視,利幽人之貞。
本義 「眇能視」,承上爻而言。九二陽剛得中,女之賢也。上有正應,而反陰柔不正,乃女賢而配不良,不能大成內助之功,故為「眇能視」之象。而其占則「利幽人之貞」也,「幽人」,亦抱道守正而不偶者也。
程傳 九二陽剛而得中,女之賢正者也。上有正應,而反陰柔之質,動於說者也。
乃女賢而配不良,故二雖賢,不能自遂以成其內助之功,適可以善其身而小施之。如眇者之能視而已,言不能及遠也。男女之際,當以正禮。五雖不正,二自守其幽靜貞正,乃所利也。二有剛正之德,幽靜之人也。二之才如是,而言利貞者,利言宜於如是之貞,非不足而為之戒也。
集說 郭氏雍曰:九二剛中。賢女也。守其幽獨之操,不奪其志,故曰「利幽人之貞」。
胡氏一桂曰:初二跛眇,兌毀折象,《履》卦六三亦兌體,故取象同。
案 此卦與《漸》相似,凡以陰應陽者,女之有配者也。以陰應陰以陽應陽者,女之無配者也。若以陽應陰,則雖有應而反其類,比之無應者加甚矣,乃女之有配而失配者也。《衛詩》曰:泛彼柏舟,亦泛其流,則配之不良者也。又曰:泛彼柏舟,在彼中河,則配之不終者也。然皆自執其志,如石之不移,至於之死而矢靡它,豈非所謂幽人之貞乎。凡足以兩而行,目以兩而明,夫婦以兩而成,跛者一正而一偏也,眇者一昏而一明也。娣雖屈於偏側,而猶能佐理,故曰「能履」。幽人雖失所仰望,而其志炯然,故曰「能視」。
六三,歸妹以須,反歸以娣。
本義 六三陰柔而不中正,又為說之主。女之不正,人莫之取者也。故為未得所適,而反歸為娣之象。或曰,「須」,女之賤者。
程傳 三居下之上,本非賤者,以久德而無正應,故為欲有歸而未得其歸。「須」,待也。待者,未有所適也。六居三不當位,德不正也、柔而尚剛,行不順也,為說之主,以說求歸,動非禮也。上無應,無受之者也。無所適,故須也。女子之處如是,人誰取之,不可以為人配矣。當反歸而求為娣媵則可也,以不正而失其所也。
集說 陸氏希聲曰:在天文,織女為貴,須女為賤。
案 「須」當從本義賤女之解為是。三不中正而無應,故取象於女之賤者。人不之取,但反歸而為娣也。然亦唯下卦無應,有娣之象,從在上之同類而歸也。上卦無應,則並無娣之象矣。故在四為「愆期」,在上為「虛筐」。
九四,歸妹愆期,遲歸有時。
本義 九四以陽居上體而無正應,賢女不輕從人,而「愆期」以待所歸之象,正與六三相反。
程傳 九以陽居四,四上體,地之高也。陽剛在女子為正德,賢明者也。無正應,未得其歸也。過時未歸,故云「愆期」。女子居貴高之地,有賢明之資,人情所願取,故其「愆期」乃為「有時」。蓋自有待,非不售也,待得佳配而後行也。九居四雖不當位,而處柔乃婦人之道,以無應故為「愆期」之義。而聖人推理,以女賢而「愆期」,蓋有待也。
集說 胡氏瑗曰:以剛陽之質,居陰柔之位,不為躁進,故待其禮之全備。俟其年之長大,然後歸於君子,斯得其時也,「遲」,待也。
六五,帝乙歸妹,其君之袂,不如其娣之袂良,月幾望,吉。
本義 六五柔中居尊,下應九二,尚德而不貴飾,故為帝女下嫁而服不盛之象。然女德之盛,無以加此,故又為「月幾望」之象,而占者如之則「吉」也。
程傳 六五居尊位,妹之貴高者也。下應於二,為下嫁之象。王姬下嫁,自古而然。
至帝乙而後正婚姻之禮,明男女之分,雖至貴之女,不得失柔巽之道,有貴驕之志,故《易》中陰尊而廉降者,則曰「帝乙歸妹」,《泰》六五是也。貴女之歸,唯謙降以從禮,乃尊高之德也,不事容飾以說於人也。娣媵者,以容飾為事者也。衣袂,所以為容飾也。
六五尊貴之女,尚禮而不尚飾,放其袂不及其娣之袂良也。「良」,美好也。「月望」,陰之盈也,盈則敵陽矣。「幾望」,未至於盈也。五之貴高,常不至於盈極,則不亢其夫,乃為吉也,女之處尊貴之道也。
集說 薛氏溫其曰:至尊之妹,必歸於夫,人倫之正。
案 女不待夫家之求而自歸,非正也,卦之所以凶也,然唯天子之女,則必求於夫家而自歸焉。是《歸妹》之義,在他人則為越禮犯義而凶,在天子則為降尊屈貴而吉矣。
六五居尊而下應九二,適合此象,故其辭如此。卦唯此爻有應,而又于歸妹之義,正為所宜,而非所病,則其為吉宜矣。
上六,女承筐無實,士刲羊無血,無攸利。
本義 上六以陰柔居《歸妹》之終而無應,約婚而不終者也,故其象如此,而於占為無所利也。
程傳 上六女歸之終而無應,女歸之無終者也,「婦」者,所以承先祖,奉祭祀。
集說 胡氏炳文曰:《震》有虛筐之象,兌羊象,上與三皆陰虛而無應,故有「承筐無實」「刲羊無血」之象。《程傳》以為女歸之無終,本義 以為約婚而不終,蓋曰士曰女,未成夫婦也。先女而後士,罪在女也,故「無攸利」之占,與卦辭同。
豐.震上.離下程傳 《豐序卦》:「得其所歸者必大,故受之以豐,」物所歸聚,必成其大,故《歸妹》之後,受之以《豐》也。豐,盛大之義。為卦震上離下,震,動也,離,明也,以明而動,動而能明,皆致豐之道,明足以照,動足以亨,然後能致豐大也。
豐,亨,王假之,勿憂,宜日中。
本義 「豐」,大也。以明而動,盛大之勢也,故其占有「亨」道焉。然王者至此,盛極當衰,則又有憂道焉。聖人以為徒憂無益,但能守常,不至於過盛則可矣,故戒以「勿憂宜日中」也。
程傳 豐為盛大,其義自「亨」。極天下之光大者,唯王者能至之。「假」,至也,天位之尊,四海之富,群生之眾,王道之大,極豐之道其唯王者乎。《豐》之時,人民之繁庶,事物之殷盛,治之豈易周,為可憂慮,宜如日中之盛明廣照,無所不及,然後無憂也。
集說 張子曰:「宜日中」,不宜過中也。
郭氏忠孝曰:《豐》者盛大之名,盛大所以「亨」。然物極盛大者,憂必將至,日過中則昃,《豐》過盛則衰,聖人慾持滿以中,故言「宜日中」。
項氏安世曰:《豐》卦皆以明為主,故下三爻皆明而「無咎」,上三爻皆暗,以能求明為「吉」,不能求為凶,此所以「宜日中」也。
胡氏炳文曰:《豐》之大有「亨」道焉,大則必通也。亦有憂遭焉,大則可憂也。
不必過於憂,如日之中斯可矣。《泰》、《晉》、《夬》、《家人》、《升》皆曰「勿恤」,此曰「勿憂」,皆當極盛之時,常人所不憂,而聖人所深憂。其辭曰「勿憂」,深切之辭,非謂無憂也。
何氏楷曰:《豐》有憂道焉,而雲「勿憂」,蓋於此有道焉,可不必憂也。其道安在,亦曰致豐之本,即保豐之道。何以致豐,離明主之,而震動將之也。宜常如之方中,使其明無所不及,則幽隱畢照,斯可永保夫豐亨矣;本義 「配主」,謂四。「旬」,均也,謂皆陽也。當《豐》之時,明動相資,故初九之遇九四,雖皆陽剛,而其占如此也。
程傳 雷也皆至,成《豐》之象。明動相資,致豐之道。非明無以照,非動無以行,相須猶形影,相資猶表里。初九明之初,九四動之初,宜相須以成共用,故雖旬而相應。
位則相應,用則相資,故初謂四為配主,己所配也。配雖匹稱,然就之者也,如配天以配君子,故初於四雲「配」,四於初雲「夷」也。「雖旬無咎」,「旬」,均也。天下之相應者,常非均敵,如陰之應陽,柔之從剛,下之附上,敵則安肯相從。唯《豐》之初四,其用則相資,其應則相成,故雖均是陽剛,相從而無過咎也。蓋非明則動無所之,非動則明無所用,相資而成用,同舟則胡越一心,共難則仇怨協力,事勢使然也。往而相從,則能成其豐,故云「有尚」,有可嘉尚也。在它卦則;不相下而離隙矣。
集說 胡氏瑗曰:「旬」者,十日也,謂數之盈滿也,言初與四其德相符,雖居盈滿盛大之時,可以「無咎」。以此而往,則行有所尚也。
蘇氏軾曰:凡人知生於憂患,而愚生於安佚。《豐》之患常在於暗,故爻皆以明暗為占凶也。初九六二九三,三者皆離也,而有明德者也。九四六五上六,則所謂豐而暗者也。離,火也,日也。以下升上,共性也。以明發暗,其德也。故三離皆十適於震。
初九適四,其配之所在也,故曰「配主」。
項氏安世曰:初以四為配,四以初為「夷」,上下異辭也,自下並上曰「配」。
胡氏炳文曰:初不言「豐」,初未至豐也。五亦不言「豐」者,陰虛歉然方賴在下之助,不知有其豐也。凡卦爻取剛柔相應,《豐》則取明動相資。初之剛與四之剛,同德而相遇,雖兩陽之勢均敵,往而從之,非特「無咎」,且「有尚」矣。或曰,十日為「旬」。
來氏知德曰:因「宜日中」句,爻辭皆以日言,文王象《豐》,以一日象之,故曰「勿憂宜日中」。周公象《豐》,以十日象之,故曰「雖旬無咎」。十日為「旬」,言初之豐,以一月論,已一旬也,正豐之時也。
六二,豐其蔀,日中見斗,往得疑疾,有孚發若,吉。
本義 六二居豐之時,為離之主,至明者也。而上應六五之柔暗,故為豐蔀「見斗」之象。「蔀」,障蔽也,大其障蔽,故日中而昏也。往而從之,則昏暗之主,必反見疑。
唯在積其誠意以感發之則吉,戒占者宜如足也。虛中,有孚之象。
程傳 明動相資,乃能成《豐》。二為明之主,又得中正,可謂明者也。而五在正應之地,陰柔不正,非能動者。二五雖皆陰,而在明動相資之時,居相應之地,五才不足,既其應之才不足資,則獨明不能成豐,既不能成豐,則喪其明功,故為「豐其蔀」。
「日中見斗」,二至明之才,以所應不足與,而不能成其豐,喪其明功,無明功則為昏暗,故云「見斗」。「斗」,昏見者也。「蔀」,周匝之義,用障蔽之物,掩晦於明者也。
斗屬陰而主運平,象五以陰柔而當君位。日中盛明之時乃見斗,猶豐大之時,乃遇柔弱 集說 服氏虔曰:日中而昏也。
張子曰:凡言「往」者,皆進而之上也。初進而上,則遇陽而「有尚」,二既以陰居陰,又所應亦陰,故往增「疑疾」。
郭氏雍曰:六二為離明之中,而有豐蔀之暗者,以陰居陰,上非正應,所以有從暗之象也。天下之理明則無疑,暗則疑。六二用明投暗,「往得疑疾」,乃其宜也。然任其中正,「有孚」而發,則動無不吉。
徐氏幾曰:卦言「宜日中」,以下體言之,則二為中。以一卦言之,則三四為中,故二三四皆言「日中」。剛生明,故初應四則為「往有尚」。柔生暗,故二應五為「往得疑疾」也。
九三,豐其沛,日中見沫,折其右肱,無咎。
本義 「沛」,一作旆,謂幡幔也,其蔽甚於薛矣。「沫」,小星也。三處明極,而應上六,雖不可用,而非咎也,故其象占如此。
程傳 沛字古本有作旆字者,王弼以為幡幔,則是旆也。幡幔圍蔽於內者,「豐其沛」,其暗更甚於蔀也。三明體而反暗於四者,所應陰暗故也。三居明體之上,陽剛得正,本能明者也。豐之道,必明動相資而成。三應於上,上陰柔,又無位而處震之終,既終則止矣。不能動者也。它卦至終則極,震至終則止矣。三無上之應,則不能成豐。
「沫」,星之微小無名數者。「見沫」,暗之甚也。豐之時而遇上六,「日中」而「見沫」者也。「右肱」,人之所用,乃折矣,其無能為可知。賢智之才遇明君,則能有為於天下。
上無可賴之主,則不能有為,如人之折其右肱也。人之為有所失,則有所歸咎,曰由是故致是,若欲動而無右肱,欲為而上無所頹,則不能而已,更復何言,無所歸咎也。
案 九三之蔽,又甚於二四者,爻取日中為昏義。二三四在一卦之中,而九三又在三爻之中也。且二應五,為柔中之主。四應初,為同德之助。三所應者,乃過中處板之陰,其蔽安得不甚哉。上六以其昏昏,使人昏昏,故九三雖以剛明之才,為之股肱,而不免於毀折。然於義為「無咎」者,守其剛正以事上,反己無怍而眾無尤也。
又案《易》中所取者雖虛象,然必天地間有此實事,非憑虛造設也,「日中見斗」,甚而至於「見沫」,所取喻者,固謂至昏伏於至明之中。然以實象求之,則如太陽食時是也。食限多則大星見,食限甚則小星亦見矣。所以然者,陰氣蔽障之故,故所謂「豐其蔀」「豐其沛」者,乃蔽日之物,非蔽人之物也。且此義亦與《彖傳》「日中則昃月盈則食」相發。
本義 象與六二同。「夷」,等夷也。謂初九也。其占為當豐而遇暗主,下就同德則「吉」也。
程傳 四雖陽剛,為動之主,又得大臣之位,然以不中正,遇陰暗柔弱之主,豈能致豐大也,故為「豐其蔀」。「蔀」,周圍掩蔽之物。周圍則不大,掩蔽則不明。「日中見斗」,當盛明之時反昏暗也。「夷主」,其等夷也,相應故謂之主。初四皆陽而居初,是其德同。又居相應之地。故為「夷主」。居大臣之位,而得在下之賢,同德相輔,其助豈小也哉,故「吉」也。如四之才,得在下之賢為之助,則能致豐大乎?曰:在下者上有當位為之與,在上者下有賢才為之助,豈無益乎,收「吉」也。然而致天下之豐,有君而後能也,五陰柔居尊而震體,無虛中巽順下賢之象。下雖多賢,亦將何為。蓋非陽剛中正,不能致天下之豐也。
集說 孔氏穎達曰:據初適四,則以四為主,故曰「遇其配主」。自四之初,則以初為主,故曰「遇其夷主」也。
張子曰:近比於五,故亦云「見斗」,正府亦陽,故云「夷主」。
郭氏雍曰:二之豐蔀「見斗」,以重陰而非正應也。而「有孚發若吉」者,中正也。
四之豐蔀「見斗」,非中正也。而「遇其夷主吉」者,應初而有遇也。二爻之義相類,故其辭同,而皆終之以吉。有為之時,明動必相濟,然後有成,故初謂四為「配主」,四謂初為「夷主」。迭稱主者,明動相須,莫適為主。唯明者知求動以為主,動者知求明以為主故也。
鄭氏汝諧曰:初視四為「配」,以下偶上也,四視初為「夷」,降亡就下也。
六五,來章,有慶譽,吉。
本義 質雖柔暗,若能來致天下之明,則有「慶譽」而「吉」矣。蓋因其柔暗,而設此以開之。占餚能如是,則如其占矣。
程傳 五以陰柔之才,為《豐》之主,固不能成其豐大。若能來致在下章美之才而用之,則有福慶,復得美譽,所謂「吉」也,六二文明中正,章美之才也。為五者誠能致之在位而委任之,可以致豐大之慶,名譽之美,故「吉」也。章美之才,主二而言。
然初與三四,皆陽剛之才,五能用賢則匯征矣。二雖陰,有文明中正之德,大賢之在下者也。五與二雖非陰陽正應,在明動相資之時,有相為用之義,五若能來章,則「有慶譽」而「吉」也。然六五無虛己下賢之義,聖人設此義以為教耳。
集說 馮氏當可曰:六二言往,六五言來,往來交合,章明之象。
項氏安世曰:六二以五為「蔀」,在上而暗也,六五以二為「章」,在下面明也。
陳氏曰:五陰暗則往而疑,二文明則來而章,章者離體文明之象。
胡氏炳文曰:三爻稱「日中」,皆有所蔽。六五不稱「日中」,蓋宜日中,無蔽也。
案 五,君位也。彖辭所謂「王假之」者,即此位,則五乃卦主也,卦義所重,在明以照天下。六五雖非明體,然下應六二為文明之主,而五有柔中之德,能資其章明以 上六,豐其屋,蔀其家,窺其戶,闃其無人,三歲不覿,凶。
本義 以陰柔居於極,處動終,明極而反暗者也,故為豐大其屋,而反以自蔽之象。
無人不覿,亦言障蔽之深,其「凶」甚矣。
程傳 六以陰柔之質,而居豐之極,處動之終,其滿假躁動甚矣。處豐大之時,宜乎謙屈,而處極高,致豐大之功,在乎剛健,而體陰柔,當豐大之任,在乎得時,而不當位。如上六者,處無一當,其凶可知。「豐其屋」,處太高也,「蔀其家」,居不明也。
以陰柔居豐大,而在無位之地,乃高亢昏暗,自絕於人,人誰與之,故「窺其戶,闃其無人」也。至於三歲之久,而不知變,其「凶」宜矣。「不覿」,謂尚不見人,蓋不變也。
六居卦終,有變主義,而不能遷,是其才不能也。
集說 龔氏煥曰:《豐》卦與《明夷》相似,唯變九四一爻,豐其蔀蔽,皆六五上六二陰所為。二「豐其蔀」,以五為應也。三「豐其沛」,以上為應也。四「豐其蔀」,以承五也。然五雖柔暗,以其得中,故有「來章」之「吉」。上居《豐》極,始則蔽人之明,終以自蔽,與《明夷》上六相似。
何氏楷曰:處《豐》之極,亢然自島。豐大其居以明得意,方且深居簡出,距人於千里之外,豈知凶將及矣,能無懼乎?總論 熊氏良輔曰:《豐》六爻以不應為善,初四皆陽,初曰「遇其配王」,四曰「遇其夷主」。二五皆陰,二曰「有孚發若吉」,五日「來章有慶譽吉」。三與上為正應,三不免於折肱,而上則甚凶。當豐大之時,以同德相輔為善,不取陰陽之應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