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折中 · 卷六
解.震上坎下程傳 《解序卦》:「蹇者難也,物不可以終難,故受之以解。」物無終難之理,難極則必散。《解》者散也,所以次《蹇》也。為卦震上坎下,震,動也,坎,險也,動於險外,出乎險也,故為患難解散之象。又震為雷,坎為雨,雷雨之作,蓋陰陽交感,和暢而緩散,故為平《易》。解者,天下患難解散之時也。
解,利西南,無所往,其來復吉,有攸往,夙吉。
本義 「解」,難之散也。後險能動,則出於險之外矣,解之象也。難之既解,利於平易安靜,不欲久為煩擾。且其卦自《升》來,三往居四,人於坤體,二居其所而又得中,故利於西南平易之地。若「無所往」,則宜來復其所而安靜。若尚有所往,則宜早往早復,不可久煩擾也。
程傳 「西南」,坤方。坤之體,廣大平易。當天下之難方解,人始離艱苦,不可復以煩苛嚴急治之,當濟以寬大簡《易》,乃其宜也。如是則人心懷而安之,故利於西南也。湯除桀之虐而以寬治,武王誅紂之暴而反商政,皆從寬易也。「無所往,其來復吉,有攸往,夙吉」,「無所往」,謂天下之難已解散,無所為也。「有攸往」,謂尚有所當解之事也。夫天下國家,必紀綱法度廢亂,而後禍患生。聖人既解其難,而安平無事矣,是「無所往」也。則當修復治道,正紀綱,明法度,進復先代明工之治,是「來復」也。謂反理正也,天下之「吉」也。「其」,發語辭。自古聖王救難定亂,其始未暇遽為也。既安定,則為可久可繼之治。自漢以下,亂既除,則不復有為,姑隨時維持而已,故不能成善治,蓋不知來復之義也。「有攸往,夙吉」,謂尚有當解之事,則早為之乃吉也。當解而未盡者,不早去則將復盛。事之復生者,不早為則將漸大,故「夙」則「吉」也。
集說 王氏弼曰:《解》之為義,解難而濟厄者也。以解來復則不失中,有難而往,則以速為吉也。無難則能復其中,有難則能濟其厄也。
孔氏穎達曰:褚氏雲,世有無事求功,故誡以無難宜靜,亦有待敗乃救,故誡以有難須速也。
林氏栗曰:《蹇》止乎坎小,是以言「利西南,不利東北」。《解》動於險外,是以但言「西南」之「利」,不復言「東北」之小利也。
胡氏炳文曰:《解》之時,以平易為利,略有苛急即非利。以安靜為吉,久為煩擾即非吉。《本義》曰:若「無所往」,則宜來復其所而安靜,是以安靜為吉也。曰:若有 案 《解》之時,異於《蹇》之時,故其辭小異。然處解之道,猶然處蹇之道,故其意大同。言「利西南」,不言不利東北,是辭小異也。然「西南」者退後也,猶《蹇》所云「來」也。「東北」者前進也,猶《蹇》所謂「往」也。今無事則來,固以「西南」為「利」矣。有事雖可以往,而必以「夙」為「吉」,不可以往而忘返也,是猶不以東北為利,而終以「西南」為「利」也。其與處《蹇》之道,意大同矣。蓋國家無論有事無事,皆以退而自修為本。以爻義與卦相參,皆可見矣。
初六,無咎。
本義 難既解矣,以柔在下,上有正應,何「咎」之有?故其占如此。
程傳 六居《解》初,患難既解之時,以柔居剛,以陰應陽,柔而能剛之義,既無患難,而自處得剛柔之宜。患難既解,安寧無事,唯自處得宜,則為「無咎」矣。方解之初,宜安靜以休息之。爻之辭寡,所以示意。
集說 郭氏雍曰:處《解》之初,得「無所往其來復吉」之義,故「無咎」也。
胡氏炳文曰:《恆》九二「悔亡」,《大壯》九二「貞吉」,《解》初六「無咎」。三爻之占只二字,其言甚簡,象在爻中,不復言也。
蔡氏清曰:初六以柔在下,則能安靜而不生事以自擾,何「咎」之有?案 彖「利西南」者,處後也。初應剛承剛而處其後,得卦義矣。義明故辭寡。
九二,田獲三狐,得黃矢,貞吉。
本義 此爻取象之意未詳,或曰:卦凡四陰,除六五君位,餘三陰,即「三狐」之象也。大抵此爻為卜田之吉占,亦為去邪媚而得中直之象,能守其正,則無不吉矣。
程傳 九二以陽剛得中之才,上應六五之君,用於時者也。天下小人常眾,剛明之君在上,則明足以照之,威足以懼之,剛足以斷之,故小人不敢用其情。然猶常存警戒,慮其有間而害正也。六五以陰柔居尊位,其明易蔽,其威易犯,其斷不果而易惑。小人一近之,則移其心矣。況難方解而治之初,其變尚易。二既當用,必須能去小人,則可以正君心,而行其剛中之道。「田」者去害之事,「狐」者邪媚之獸。「三狐」,指卦之三陰,時之小人也。「獲」,謂能變化除去之,如田之獲狐也。獲之則得中直之道,乃「貞」正而「吉」也。「黃」,中色。「矢」,直物。「黃矢」,謂中直也。群邪不去,君心一人,則中直之道,無由行矣。桓敬之不去武三思是也。
集說 楊氏萬里曰:當《解》之時,此爻欲其獲狐,三戒其致寇,四欲其解「拇」,五欲其退「小人」,六欲其「射隼」。一卦六爻,而去「小人」之象居其五。然則召天下多難者誰乎,人君亦何利於天下之多難,而樂於近小人以疏君子哉!
王氏應麟曰:世之治也,君子以直勝小人之邪。《易》曰:「田獲三狐得黃矢」,世之亂也。小人以狡勝君於之介,《詩》曰:「有兔爰爰,雉離於羅。」六三,負且乘,致寇至,貞吝。
本義 《繫辭》備矣。「貞吝」,言雖以正得之,亦可羞也。唯避而去之,為可免耳。
程傳 六三陰柔居下之上,處非其位,猶小人宜在下以負荷。而且乘車,非其據也,必致寇奪之至。雖使所為得正,亦可鄙吝也。小人而竊盛位,雖勉為正事,而氣質卑下。
本非在上之物,終可「吝」也。若能大正則如何?曰:大正非陰柔所能也,若能之,則是化為君子矣。三陰柔小人,宜在下而反處下之上,猶小人宜負而反乘,當致寇奪也。
難解之時,而小人竊位,復致寇矣。
集說 孔氏穎達曰:「乘」者君子之器也,「負」者小人之事也。施之於人,即在車騎之上而負物也。故寇盜知其非己所有,於是競欲奪之。
胡氏瑗曰:六三以不正之質,居至貴之地,是小人在君子之位也,故致寇盜之至。
為害於己而奪取之,然而小人得在高位者,蓋在上之人,慢其名器,不辨賢否而與之,以至為眾人所奪而致寇戎之害也。
案 《繫辭傳》釋此爻云:「盜斯奪之」者,奪負乘之人也。又雲「盜斯伐之」者,非伐負乘之人,乃伐上慢下暴之國家也。蓋上褻其名器,則是上慢,如「慢藏」之「誨盜」。下肆其貪竊,則是下暴,如「冶容」之「誨淫」。大是以賊民興而國家受其害,難又將何時而解乎?九四,解而拇,朋至斯孚。
本義 「拇」,指初。初與四皆不得其位而相應,應之不以正者也。然四陽初陰,其類不同,若能解而去之,則君子之朋至而相信矣。
程傳 九四以陽剛之才居上位,承六五之君,大臣也。而下與初六之陰為應,「拇」,在下而微者,謂初也。居上位而親小人,則賢人正士遠退矣。斥去小人,則君子之党進而誠相得也。四能解去初六之陰柔,則陽剛君子之朋來至而誠合矣。不解去小人,則己之誠未至,安能得人之乎也。初六其應,故謂遠之為解。
集說 劉氏牧曰:「拇」,謂初也。居下體之下而應於己,故曰「拇」。
何氏楷曰:《解》,去小人之卦也。卦唯二四兩陽爻,皆任解之責者。「而」,汝也。
「拇」,足大指也。九四居近君之位,苟昵近比之小人而不解,則君子之朋雖至,被必肆其離間之術矣。
六五,君子維有解,吉,有孚於小人。
本義 卦凡四陰,而六五當君位,與三陰同類者,必解而去之則「言」也。「孚」,驗也。君子有解,以小人之退為驗也。
程傳 六五居尊位,為《解》之主,人君之解也。以君子通言之,君子所親比者, 集說 鄭氏汝諧曰:益之戒曰:任賢勿貳,去邪勿疑。如使世之小人,皆信上之所用者必君子,而所解者必小人,則必改心易慮,不復有投隙抵巇之望。唯未孚於小人,此小人所以猶有覬幸之心也。五,《解》之主也。以其陰柔,故有戒意。
胡氏炳文曰:卦唯四五言「解」,四能解「小人」,可以來「君子」。五能解「小人」,亦可驗其能為君子。
案 鄭氏說「有孚於小人」,與《傳》義異,而其理尤精。蓋「朋至斯孚」者,君子信之也。「有孚於小人」者,小人亦信之也。君子信,故樂於為善。小人信,故化而不為惡。往往國家有舉措,而小人未革心者,未信之也。信則枉者直,而不仁者遠矣。
上六,公用射隼於高墉之上,獲之,無不利。
本義 《繫辭》備矣。
程傳 上六尊高之地,而非君位,故曰「公」,但據《解》終而言也。「隼」,鷙害之物,象為害之小人。「墉」,牆,內外之限也。害若在內,則是未解之時也。若出墉外,則是無害矣。復何所解,故在墉上,離乎內而未去也。雲「高」,見防限之嚴而未去者。
「上」,《解》之極也。《解》極之時,而獨有末解者,乃害之堅強者也。上居《解》極,《解》道已至,器已成也,故能射而獲之。既獲之,則天下之患,解已盡矣,何所不利?夫子於《繫辭》復伸其義曰:「隼者禽也,弓矢者器也,射之者人也。君子藏器於身,待時而動,何不利之有。動而不括,是以出而有獲,語成器而動者也。」鷙害之物在墉上,苟無其器,與不待時而發,則安能獲之,所以解之之道,器也。事之當解,與已解之之道至者時也。如是而動,故無括結,發而無不利矣。括結,謂阻礙。聖人於此,發明藏器待時之義,夫行一身至於天下之事,苟無其器,與不以時而動,小則括塞,大則喪敗。自古喜有為而無成功,或顛覆者,皆由是也。
集說 沈氏該曰:「隼」之為物,果於悖害者也。「墉」,所以衛內而限外也。害在內,小人在君側也。出乎墉之外,則非射之所能及。「高墉之上」,在內外之間,據衛限之勢,於此而射之,則擬而後動,動而不括,「獲之無不利」矣。在外卦之上,射於高墉之象也。
鄭氏汝諧曰:所謂「公」者,非上六也。言公於此爻,當用射隼之道也。「隼」,指上之陰而言也。「墉」,指上之位而言也。
王氏申子曰:「隼」指上,以其柔邪謂之狐,以其陰鷙謂之「隼」。上以陰柔處震之極,而居一卦之上,是陰鷙而居高者。《解》之既極,尚何俟乎,故「獲之無不利」。
案 此言「公用」,乃《隨》上《離》上「王用」之例,皆非以本爻之位當王公也,鄭氏王氏之說似可從。或以解終言之,而不指隼之為誰,亦可。蓋「狐」者,邪而穴於城社,在內之奸也。「隼」者,鷙而翔於坰野,化外之悍也。自二至五,所以解內難者 總論 徐氏幾曰:下三爻不言解,上三爻言解,所謂動而免乎險也。
損.艮上.兌下程傳 《損序卦》:「解者緩也,緩必有所失,故受之以損。」縱緩則必有所失,失則損也,《損》所以繼《解》也。為卦艮上兌下,山體高,澤體深,下深則上益高,為損下益上之義。又澤在山下,其氣上通,潤及草木百物,是損下而益上也。又下為兌說,三爻皆上應,是說以奉上,亦損下益上之義。又下兌之成兌,由六三之變也,上艮之成艮,自上九之變也,三本剛而成柔,上本柔而成剛,亦損下益上之義。損上而益於下則為益,取下而益於上則為損,在人上者,施其澤以及下則益也,取其下以自厚則損也。譬諸壘土,損於上以培厚其基本,則上下安固矣,豈非益乎。取於下以增上之高,則危墜至矣,豈非損乎。故損者,損下益上之義,益則反是。
損,有孚,元吉,無咎,可貞,利有攸往。
本義 「損」,減省也。為卦損下卦上畫之陽,益上卦上畫之陰。損兌澤之深,益艮山之高。損下益上,損內益外,剝民奉君之象,所以為損也。損所當損,而有孚信,則其占當有此下四者之應矣。
程傳 「損」,減損也。凡損抑其過以就義理,皆損之道也。損之道必有孚誠,謂至誠順於理也。損而順理,則大善而「吉」,所損無過差,「可貞」固常行,而利有所往也。人之所損,或過或不及,或不常,皆不合正理,非有孚也。非「有孚」則無吉而有咎,非「可貞」之道,不可行也。
集說 呂氏大臨曰:《損》之道不可以為正,當《損》之時,故曰「可貞」。時損則損,時益則益,苟當其時,無往而不可,故《損》、《益》皆「利有攸往」。
蔡氏清曰:剝民奉君之義,只可用之卦名,其卦辭「有孚,元吉,無咎,可貞,利有攸往」,只承損字泛說。言損所當損,人人皆可用,不專指上之損下也。《益》卦「利有攸往,利涉大川」亦然,豈專為益下之事乎?曷之用,二簋可用享。
本義 言當《損》時,則至薄無害。
程傳 「損」者,損過而就中,損浮末而就本實也。聖人以寧儉為禮之本,故為損發明其義。以享祀言之,享祀之禮,其文最繁,然以誠敬為本,多儀備物,所以將飾其誠敬之心,飾過其誠,則為偽矣。損飾,所以存誠也,故云「曷之用,二簋可用享」。「二簋」之約,可用享祭,言在乎誠而已,誠為本也。天下之害,無不由末之勝也。峻宇雕 集說 孔氏穎達曰:「曷之用二簋可用享」者,明行損之禮。貴夫誠信,不在於豐,「二簋」至約,可用享祭。
案 彖辭自「有孚」以下,泛說《損》所當損之義,蔡氏之說,極為得之。蓋損益者時也,時在當損,不得不損,唯以誠意為主,而行之又得乎大善之吉,則不但「無咎」,而且可以為常道而利有所往矣。舉一端以明之,則如「二簋」薄祭,固因乎時而節損者也。然能積誠盡禮,則可以致孝乎鬼神,而推之凡事之當損者視此矣。卦義以孚而行損,《程傳》則因損以致孚,略有不同也。
初九,已事遄往,無咎,酌損之。
本義 初九當損下益上之時,上應六四之陰,輟所為之事而速往以益之,「無咎」之道也,故其象占如此。然居下而益上,亦當斟酌其淺深也。
程傳 損之義,損剛益柔,損下益上也。初以陽剛應干四,四以陰柔居上位,賴初之益者也。下之益上,當損己而不目以為功。所益於上者,事既已則速去之,不居其功,乃無咎也。若享其成功之美,非損己益上也,干為下之道為有咎矣。四之陰柔,賴初者也,故聽於初。初當酌度其宜而損己以益之,過與不及,皆不可也。
集說 孔氏穎達曰:損之為道,損下益上,如人臣欲自損己奉上。然各有職掌,若廢事而往,咎莫大焉。竟事速往,乃得無咎。酌損之者,以剛奉柔,初未見親也,故須酌而減損之。
《朱子語類》云:酌損之,在損之初下,猶可以斟酌也。
案 孔氏說已事之義,謂如學優而後從政之類,於理亦精。
九二,利貞,征凶。弗損益之。
本義 九二剛中,志在自守,不肯妄進,故占者「利貞」,而「征」則「凶」也。「弗損益之」,言不變其所守,乃所以益上也。
程傳 二以剛中當損剛之時,居柔而說體,上應六五陰柔之君,以柔說應上,則失其剛中之德,故戒所利在貞正也。「征」』行也。離乎中,則失其貞正而凶矣,守其中乃「貞」也。「弗損益之」,不自損其剛貞,則能益其上,乃益之也。若失其剛貞,而用柔說,適足以損之而已,非損己而益上也。世之愚者,有雖無邪心,而唯知竭力順上為忠者,蓋不知弗損益之之義也。
集說 林氏希元曰:九二在爻則為剛中,在人事則為志在自守,不肯妄進。志在自守,不肯妄進,九二之貞也,故占者利於守貞。若征行,則是變其所守而得「凶」矣。
夫自守而不妄進,宜若無益於上矣。然由是而啟時君尊德樂道之心,止士大夫奔競之習,其益於上也不少,是弗損乃聽以益之也。桐江一絲,系漢九鼎,清風高節,披拂士習, 六三,三人行,則損一人,一人行,則得其友。
本義 下卦本乾,而損上爻以益坤。「三人行」而「損一人」也。一陽上而一陰下,「一人行」而「得其友」也。兩相與則專,三則雜而亂,卦有此象,故戒占者當致一也。
程傳 「損者」,損有餘也。「益」者,益不足也。「三人」,謂下三陽上三陰,三陽同行,則損九三以益上,三陰同行,則損上六以為三,「三人行則損一人」也。上以柔易剛而謂之損,但言其減一耳。上與三雖本相應,由二爻升降,而一卦皆成,兩相與也。
初二二陽,四五二陰,同德相比,三與上應,皆兩相與,則其志專,皆為得其友也。三雖與四相比,然異體而應上,非同行者也。三人則損一人,一人則得其友。蓋天下無不二者,一與二相對待,生生之本也。三則余而當損矣,此《損》、《益》之大義也。夫子又於《繫辭》盡其義曰:「天地絪緼,萬物化醇,男女媾精,萬物化生,《易》曰:「三人行則損一人,一人行則得其友」,言致一也。 」「絪緼」,交密之狀。天地之氣,相交而密,則生萬物之化醇。「醇」,謂醲厚,醲厚,猶精一也。男女精氣交媾,則化生萬物。
唯精醇專一,所以能生也。一陰一陽,豈可二也。故三則當損,言專致乎一也。天地之間,當損益之明且大者,莫過此也。
集說 林氏希元曰:此爻之辭,兼舉六爻,以三正是當損之爻,乃卦之所以為《損》者,故於此言之。
楊氏啟新曰:人之相與,唯其心之同而已。苟精神不孚,意氣不貫,則群黨比周,固三也。即一人之異,亦三也,是皆不可以不損也。苟精神相孚,意氣相貫,則二人同心,固兩也。即千百其朋,亦兩也,是皆不可以不得者也。
六四,損其疾,使遄有喜,無咎。
本義 以初九之陽剛益己,而損其陰柔之疾,唯速則善,戒占者如是,則「無咎」也。
程傳 四以陰柔居上,與初之剛陽相應,在損時而應剛,能自損以從剛陽也,損不善以從善也。初之益四,損其柔而益之以剛,損其不善也,故曰「損其疾」。「疾」,謂疾病,不善也。損於不善,唯使之遄速,則「有喜」而「無咎」。人之損過,唯患不速,速則不致於深過,為可喜也。
集說 王氏弼曰:履得其位,以柔納剛,能損其疾也。疾何可久,故速乃「有喜」,「有喜」乃「無咎」也。
蘇氏軾曰:「遄」者初九也,「損其疾」,則初之從我也易,故「遄有喜」。
楊氏萬里曰:六四以柔居柔,得初九之陽以為應,「損其疾」者也。初言」遄往」,四言「使遄」,蓋初之「遄」,實四有以使之也。
胡氏炳文曰:六四與初九為應,初方已其事而速於益四,四損其陰柔之疾,唯速則「有喜」。不然,彼方汲汲,此乃悠悠,非受益之道。
案 蘇氏,楊氏說,於使字語氣亦近是。
六五,或益之,十朋之龜。弗克違,元吉。
本義 柔順虛中,以居尊位,當《損》之時,受天下之益者也。兩龜為朋,十朋之龜,大寶也。或以此益之而不能辭,其吉可知。占者有是德,則獲其應也。
程傳 六五於《損》時,以中順居尊位,虛其中以應乎二之剛陽,是人君能虛中自損,以順從在下之賢也。能如是,天下孰不損己自盡以益之,故或有益之之事,則十朋助之矣。「十」,眾辭。「龜」者,決是非吉凶之物。眾人之公論,必合正理,雖龜筴不能違也,如此可謂大善之吉矣。古人曰:謀從眾則合天心。
集說 張子曰:龜弗能違,言受益之可必,信然不疑也。
楊氏時曰:柔得尊位,虛己而下人,則謙受益。時乃天道,天且不違,況於人乎,況於鬼神乎,宜其益之者至矣。故曰「或益之十朋之龜,弗克違,元吉」。
郭氏雍曰:《益》之至,豈獨人事而已,雖元龜之靈弗能違,此其所以「元吉」也。
《洪範》曰:汝則從,龜從筮從,卿士從,庶民從,是之謂大同,六五之「元吉」,猶《洪範》之「大同」也。
楊氏簡曰:「或」者,不一之辭。「益之」者,不一也,人心歸之也。「十朋之龜」,皆從而弗違,天與龜神祐之也。龜神祐之,故「龜筮協從」。
上九,弗損益之,無咎,貞吉,利有攸往,得臣無家。
本義 上九當損下益上之時,居卦之上,受益之極,而欲自損以益人也。然居上而益下,有所謂惠而不費者,不待損己,然後可以益人也。能如是則「無咎」,然亦必以正則「吉」,而利有所往。惠而不費,其惠廣矣,故又曰「得臣無家」。
程傳 凡《損》之義有三,損己從人也,自損以益於人也,行損道以損於人也。損己從人,徙於義也。自損益人,及於物也,行損道以損於人,行其義也。各因其時,取大者言之,四五二爻,取損己從人,下體三爻,取門損以益人,損時之用,行損道以損天下之當損者也。上九則取不行其損為義,九居損之終,損極而當變者也。以剛陽居上,若用剛以損削於下,非為上之道,其咎大矣。若不行其損,變而以剛陽之道益於下,則「無咎」而得其正且「吉」也。如是則宜有所往,往則有益矣。在上能不損其下而益之,天下孰不服從,從服之眾,無有內外也,故曰「得臣無家」。「得臣」,謂得人心歸服。」無家」,謂無有遠近內外之限也。
集說 王氏肅曰:處《損》之極,損極則益,故曰不「損益之」。「得臣」則萬方一軌,故「無家」也。
句氏微曰:上九剛德,為物所歸,雖曰「得臣」,非已所有,蓋以四海為家。
《朱子語類》云:「得臣」有家,其所得也小矣,「無家」則可見其大。
案 卦以損三益上成義,則上者受益之極,卦之主也。故「尤咎,可貞,利有攸往」 卦名以損下益上為義,卦辭則泛論損所當損,而損中有益也。六爻之辭,其以上下體分損益,則根乎卦名,其言損所當損,而損中有益,則又根乎卦辭。
益.巽上.震下程傳 《益序卦》:「損而不已必益,故受之以益」。盛衰損益如循環,損極必益,理之自然,《益》所以繼《損》也。為卦巽上震下,雷風二物,相益者也,風烈則雷迅,雷激則風怒,兩相助益,所以為益,此以象言也。巽震二卦,皆由下變而成,陽變而為陰者損也,陰變而為陽者益也。上卦損而下卦益,損上益下,所以為益,此以義言也。
下厚則上安,故益下為《益》。
益,利有攸往,利涉大川。
本義 「益」,增益也。為卦損上卦初畫之陽,益下卦初畫之陰,自上卦而下於下卦之下,故為《益》。卦之九五六二,皆得中正,下震上巽,皆木之象,故其占利有所往:而「利涉大川」也。
程傳 「益」者,益於天下之道也,故「利有攸往」。益之道可以濟險難,「利涉大川」也。
集說 孔氏穎達曰:《損》卦則損下益上,《益》卦則損上益下,得名皆就下而不據上者。向秀云:明王之道,志在惠下,故取下謂之《損》,與下謂之《益》。
陸氏贄曰:損上益下曰《益》,損下益上曰《損》。約己而裕於人,入必悅而奉上矣,豈不謂之益乎。上蔑人而肆諸己,人必怨而畔上矣,豈不謂之損乎。
范氏仲淹曰:益上曰《損》,損上曰《益》者,何也?益上則損下,損下則傷其本也。損上則益下,益下則固其本也。
蔡氏清曰:損下益上,民貧則君不能獨富,損道也,故為《損》。損上益下,民富則君不能獨貧?益道也,故為《益》。損則上下通一損,益則上下通一益,要知關於上者為多。
初九,利用為大作,元吉,無咎。
本義 初雖居下,然當益下之時,受上之益者也。不可徒然無所報效,故「利用為大作」,必「元吉」,然後得「無咎」。
程傳 初九震動之主,剛陽之盛也。居《益》之時,其才是以益物。雖居至下,而上有六四之大臣應於己。四巽順之主,上能巽於君,下能順於賢才也,在下者不能有為也,得在上者應從之,剛宜以其道輔於上,作大益天下之事,「利用為大作」也。居下而得上之用以行其志,必須所為大善而「吉」。則無過「咎」,不能「元吉」,則不唯在已有咎乃累乎上,為上之「咎」也。在至下而當大任,小善不足以稱也,故必「元吉」,然後得「無咎」。
集說 《朱子語類》云:初九在下,為四所任而「大作」者,必盡善而後「無咎」。
若所作不盡善,未免有咎也。
案 卦以損四益初為義,則初亦受益之極,卦之主也,故其辭亦與卦同。「利用為大作者」,即彖所謂「利有攸往,利涉大川」也。必大為益人之事,然後可以自受其益。
非然,則受大益者,乃所以為大損矣。凡《易》中言「吉」「無咎」者,皆謂得「吉」而後可以免「咎」。而《損》彖辭及此爻,與《萃》四之辭為尤著。
六二,或益之,十朋之龜,弗克違,永貞吉,王用享於帝,吉。
本義 六二當《益》下之時,虛中處下,故其象占與《損》六五同。然爻位皆陰,故以「永貞」為戒。以其居下而受上之益,故又為卜郊之吉占。
程傳 六二處中正而體柔順,有虛中之象。人處中正之道,虛其中以求益,而能順從,天下孰不願告而益之。孟子曰:夫苟好善,則四海之內,皆將輕千里而來告之以善。
夫滿則不受,虛則來物,理自然也。故或有可益之事,則眾朋助而益之。「十」者,眾辭眾人所是,理之至當也。「龜」者,占吉凶辨是非之物。言其至是,也不能違也。「永貞吉」,就六二之才而言。二中正虛中,能得眾人之益者也。然而質本陰柔,故戒在常永貞固,則吉也。求《益》之道,非永貞則安能守也。《損》之六五,十朋之則「元吉」者,蓋居尊自損,應下之剛,以柔而居剛,柔為虛受,剛為固守,求益之至善,故「元吉」也。六二虛中求益,亦有剛陽之應,而以柔居柔,疑益之未固也,故戒能常永貞固則吉也。「王用享於帝吉」,如二之虛中而能永貞,用以享上帝,猶當獲吉,況與人接物其意有不通乎。求益於人,有不應乎。祭天,天子之事,故云「王用」也。
集說 王氏逢曰:為臣若是,王者用之,可享上帝。
郭氏雍曰:「或益之」,人益之也。「十朋之龜弗克違」,龜神益之也。「王用享於帝吉」,天益之也。「天且弗違,況於人與鬼神乎」!
蘭氏廷瑞曰:六二柔順,受益之臣,王用之可以享帝獲吉。如成湯用伊尹而享天心, 李氏簡曰:「王用享於帝吉」,猶言使之主祭而百神享之也。
鄭氏維岳曰:王用享帝,言王用六二以享帝也,古人一德克享天心,又曰吁俊尊上帝。
案 郭氏說,於文意甚明,「益之」者人也,「弗克違」者鬼神也。然必克當天心,乃獲是應。故《損》五《象傳》,推本於自上祐,而此爻辭又更有享於上帝之義也。鄭氏謂王用六二以享帝者極是,《隨》上《升》四,其義皆同。但彼雲「西山」「岐山」,而此雲「上帝」者,彼但言鬼神享之而已,此爻上文既雲朋龜弗違,則鬼神其依之義已見,故復推而上之至於上帝。若山川之神,則不大於蓍龜也。
六三,益之用凶事,無咎,有孚中行,告公用圭。
本義 六三陰柔不中不正,不當得益者也。然當益下之時,居下之上,故有益之以凶事者,蓋警戒震動,乃所以益之也。占者如此,然後可以「無咎」。又戒以「有孚中行」而「告公用圭」也,用圭所以通信。
程傳 三居下體之上,在民上者也,乃守令也。居陽應剛,處動之極,居民上而剛決,果於為益者也。果於為益,用之「凶事」則「無咎」。「凶事」,謂患難非常之事。
三居下之上,在下當承稟於上,安得自任擅為益乎。唯於患難非常之事,則可量宜應卒,奮不顧身,力庇其民,故「無咎」也。下專自任,上必忌疾,雖當凶難,以義在可為,然必有其孚誠,而所為合於中道,則誠意通於上,而上信與之矣。專為而無為上愛民之至誠,固不可也。雖有誠意,而所為不合中行,亦不可也。圭者通信之物,《禮》雲;大夫執圭而使,所以申信也。凡祭祀朝聘,用圭玉,所以通達誠信也。有誠孚而得中道,則能使上倍之,是猶告公上用圭王也,其孚能通達於上矣。在下而有為之道,固當「有孚中行」。又三陰爻而不中,故發此義。或曰:三乃陰柔,何得反以剛果任事為義,曰:三質雖本陰,然其居陽乃自處以剛也。應剛,乃志在乎剛也。居動之極,剛果於行也。
以此行益,非剛果而何。《易》以所勝為義,故不論其本質也。
集說 王氏安石曰:以至誠而中行,則不獨「無咎」,可以成功。「圭」者所以告成功也。
游氏酢曰:益則吉矣,而「用凶事」者,所謂吉人凶其吉也。三居下體之上,當震之極,不用凶事,則高而危,滿而溢矣。
《朱子語類》云:「益之用凶事」,猶《書》言:用降我凶德,嘉績於朕邦。
蔡氏淵曰:「凶事」,困心衡慮之事,在一卦之中,故三四皆曰「中行」。
蔡氏清曰:當《益》之時,概當得益,而居於之上,乃危地也,故獨為「益之」以「凶事」之象。雖益之而以凶事,雖凶事亦益之也。所謂苦其心志,行拂亂其所為,所以動心忍性,增益其所不能者也。其功夫又在「有孚中行」上。
張氏振淵曰:益不以美事而以凶事,如投之艱難,置之盤錯,警戒震動之謂也。「無咎」,言可因是而遷善朴過也。下二句,正言其所以「無咎」。「有孚」者,滌慮洗心, 案 此爻與《損》之六四相反對,損四受下之益者,此爻受上之益者。然皆不言所益,而曰「疾」,曰「凶事」,蓋三四凶懼之位也。故其獲益,亦與他爻不同。在上位者而知《損》四之義,則不以下之承奉為益,而能匡其過,能輔其所不逮者,乃益也。在下位者而知此爻之義,則不以上之恩榮為益,而試之諸艱,投之以多難者,乃益也。然在《損》四則宜速以改過,在此爻則宜緩以通誠,乃有以為受益之地。
六四,中行,告公從,利用為依遷國。
本義 二四皆不得中,故皆以「中行」為戒。此言以益下為心,而合於「中行」,則「告公」而見「從」矣。《傳》曰:周之東遷,晉鄭焉依。蓋古者遷國以益下,必有所依,然後能立。此爻又為遷國之吉占也。
程傳 四當益時,處近君之位,居得其正,以柔巽輔上,而下順應於初之剛陽,如是可以益於上也。唯處不得其中,而所應又不中,是不足於中也。故云若行得中道,則可以益於君上,告於上而獲信從矣。以柔巽之體,非有剛特之操,故「利用為依遷國」。
「為依」,依附於上也。「遷國」,順下而動也。上依剛中之君,而致其益,下順剛陽之才,以行其事,利用如是也。自古國邑,民不安其居則遷。遷國者,順下而動也。
集說 吳氏曰慎曰:四正主於益下者,然非君位,不敢自專,必告於公也,「中行」則見從矣。
案 此爻亦與《損》三相反對,《損》三為卦之所損以益上者。此爻為卦之所損以益下者,故辭義相類。《損》三無私交而與上同德,乃可以益上。此爻不專己而與上同德,乃可以益下也。「用」,用六四也,與六二「王用」之「用」同。」遷國」,大事也,亦即卦之所謂「利有攸往,利涉大川」者也。
九五,有孚惠心,勿問,元吉,有孚惠我德。
本義 上有信以惠於下,則下亦有信以惠丁上矣,不問而「元吉」可知。
程傳 五剛陽中正居尊位,又得六二之中正相應,以行其益,何所不利。以陽實在中,「有孚」之象也。以九五之德之才之位,而中心至誠在惠益於物,其至善大吉,不問可知,故云「勿問元吉」。人君居得致之位,操可致之權,苟至誠益於天下,天下受其大福,其「元吉」不假言也。「有孚惠我德」,人君至誠益於天下,天下之人,無不至誠愛戴,以君之德澤為恩惠也。
集說 王氏弼曰:得立履尊,為《益》之主者也。為益之大,莫大於信,為惠之大,莫大於心。因民,所利而利之焉,惠而不費。惠心者也,信以惠心,盡物之願,固不待問而「元吉」,以誠惠物,物亦應之,故曰「有孚惠我德」也。
呂氏祖謙曰:人君但誠心惠民,不須問民之感,如此然後「元吉」,民皆交孚而惠君之德也。苟惠民而先問民之感不感,是計功利,非誠心惠民者也,安能使民之樂應乎。
鄭氏維岳曰:《損》之六五,受下之益者也。《益》之九五,益下者也。《損》六五受益而獲「元吉」,《益》九五但知民之當益而已,「勿問元吉」也,此惠心之出於「有孚」者也。然上雖不望德於民,而民固德其惠矣。其德其惠,亦出於「有孚」也,故曰王道本子誠意。
案 「勿問」二字,呂氏說是,觀孔子《象傳》可見。
上九,莫益之,或擊之,立心勿恆,凶。
本義 以陽居益之極,求益不已,故「莫益」而「或擊之」。「立心勿恆」,戒之也。
程傳 上居無位之地,非行益於人者也。以剛處益之極,求益之甚者也。所應者陰,非取善自益者也。利者,眾人所同欲也。專欲益己,其害大矣。欲之甚,則昏蔽而忘義理。求之極,則侵奪而致仇怨。或夫子曰:放於利而行多怨,孟子謂先利則不奪不厭,聖賢之深戒也。九以剛而求益之極,眾人所共惡,故無益之者,而或攻擊之矣。「立心勿恆凶」,聖人戒人存心不可專利。雲「勿恆」如是,「凶」之道也,所當速改也。
集說 孔氏穎達曰:上九處《益》之極,益之過其者也。求益無厭,怨者非一,故曰「莫益之,或擊之」也。「勿」,猶無也。求益無巳,是「立心無恆」者也。無恆之人,必凶咎之所集。
案 卦義損上益下,則上者受損之極者也。若以受損為克己利於亦可,而爻義不然者,蓋能克己利下,則受益莫大焉,不得雲受損矣。故損上以處損之終,自損之極,而得益為義。此爻以處益之終,自益之極而得損為義。《書》云:滿招損,謙受益。兩爻之意相備也。
總論 熊氏良輔曰:《損》、《益》二卦,皆以損陽益陰為義。《損》自泰來者也,益自《否》來者也。天下之理,未有《泰》而不《否》,《否》而不《泰》,亦未有損而不益。益而不損者,故《泰》居上經十一卦,而《損》居下經十一卦。《泰》、《否》、《損》、《益》為上下經之對,後天序易,其微意蓋可識矣。
夬.兌上.乾下程傳 《夬序卦》:「益而不已必決,故受之以夬,夬者決也。」益之極,必決而後止,理無常益,益而不已,已乃決也,《夬》所以次《益》也。為卦兌上乾下,以二體言之,澤,水之聚也,乃上於至高之處,有潰決之象。以爻言之,五陽在下,長而將極,一陰在上,消而將盡,眾陽上進,決去一陰,所以為《夬》也。《夬》者剛決之義,眾陽進而決去一陰,君子道長,小人消衰,將盡之時也。
。
本義 「夬」,決也,陽決陰也,三月之卦也。以五陽去一陰,決之而已。然其決之也,必正名其罪,而盡誠以呼號其眾,相與合力。然亦尚有危厲,不可安肆,又當先治其私,而不可專尚威武,則利有所往也。皆戒之之辭。
程傳 小人方盛之時,君子之道未勝,安能顯然以正道決去之。故含晦俟時,漸圖消之之道。今既小人衰微,君子道盛,當顯行之於公朝,使人明知善惡,故云「揚於王庭」。「孚」,信之在中,誠意也。「號」者,命眾之辭。君子之道雖長盛,而不敢忘戒備,故至誠以命眾,使知尚有危道。雖以此之甚盛,決彼之甚衰,若《易》而無備,則有不虞之悔。是尚有危理,必有戒懼之心,則無患也,聖人設戒之意深矣。君子之治小人,以其不善也,必以己之善道勝革之,故聖人誅亂,必先修己,舜之敷文德是也。「邑」,私邑。「告自邑」,先自治也。以眾陽之盛,決於一陰,力固有餘。然不可極其剛至於太過,太過乃如《蒙》上九之為寇也。戎兵者強武之事。「不利即戎」,謂不宜尚壯武也。
「即」,從也。從戎,尚武也。「利有攸往」,陽雖盛,未極乎上,陰雖微,猶有未去,是小人尚有存者,君子之道有末至也。故宜進而往也,不尚剛武,而其道益進,乃夬之善也。
集說 游氏酢曰:「揚於正庭」,誦言於上也。「孚號」,誕告於下也。「告自邑」。自近而及遠也。
胡氏炳文曰:以五陽去一陰,而彖為警戒危懼之辭不一。蓋必「揚於王庭」,使小人之罪明。以至誠呼號其眾,使君子之類合,不可以小人之衰而遂安肆也。有危道焉,不可以君子之盛而事威武也,有自治之道焉。複利往、往而為《臨》為《泰》為《夬》也。《夬》利往,往而為乾也。蓋陰之勢雖微,蔓或可滋,窮或為敵,君子固無叫不戒懼,尤不可於小人道衰之時忘戒懼也。
案 以《彖傳》觀之,則「揚於王庭」者聲罪正辭也。「孚號有厲」者,警戒危懼也。「有厲」,不指時事,謂其心之憂危也。夫既曰「揚於王庭」矣,則所宣告者眾,而治之務於武斷矣。而又曰「告自邑不利即戎」,意似相反何也?曰:雖宣告者眾,而其本則在於自修。雖治之貴剛,而神武則存乎不殺也。蓋「告自邑不利即戎」,是終「孚號有厲」之意,「利有攸往」,是終「揚於王庭」之意。
初九,壯於前趾,往不勝,為咎。
本義 「前」,猶進也。當決之時,居下任壯,不勝宜矣,故其象占如此。
程傳 九陽爻而乾體,剛健在上之物,乃在下而居決時,壯於前進者也。「前趾」,謂進行,人之決於行也。行而宜,則其決為是。往而不宜,則決之過也。故「往」而「不勝」,則「為咎」也。《夬》之時而往,往決也,故以勝負言。九居初而壯於進,躁於動者也,故有不勝之戒。陰雖將盡,而己之躁動,自宜有不勝之咎,不計彼也。
集說 蘇氏軾曰:《大壯》之長則為《夬》,故《夬》之初九,與《大壯》之初九無異。
蔡氏清曰:其「不勝」者,自為不勝也。故曰「為咎」,明非時勢不利也。
九二,惕號,暮夜有戎,勿恤。
本義 九二當決之時,剛而居柔,又得中道,故能憂惕號呼以自戒備。而「暮夜有戎」,亦可無患也。
程傳 《夬》者,陽決陰,君子決小人之時,不可忘戒備也。陽長將極之時,而二處中居柔,不為過剛。能知戒備,處決之至善也。內懷兢惕,而外嚴誠號,雖「暮夜」有兵戎,亦可「勿恤」矣。
集說 張子曰:警懼申號,能「孚號」而「有厲」也。以必勝之剛,決至危之柔,能自危厲,雖有戎何恤。
蘇氏軾曰:「暮夜」,警也。「有戎」「勿恤」,靜也。
王氏申子曰:彖言」孚號」,而以「有厲」處之矣。二剛得中而知戒懼,故亦」惕號」。蓋必如是而後可免小人乘間抵隙之憂,故雖暮夜陰伏之時有兵戎,亦不足慮矣,以防之密而備之素也。
吳氏曰慎曰:剛中居柔,能憂惕號呼,即彖之「孚號有厲,告自邑,不利即戎」者也,雖「暮夜有戎」而無憂。
案 此爻辭有以「惕號莫夜」為句,「有戎勿恤」為句者,言莫夜人所忽也。而猶惕號,則所以警懼者素矣。有戎人所畏也,而不之恤,則所以持重者至矣。蓋即彖之所謂「孚號有厲」,「不利即戎」者也。夫唯無事而惕號,故有事而能「勿恤」。史稱終日欽欽,如對大敵,及臨陳則志氣安閒,若不欲戰者是也。此卦當以九五為卦主,而彖辭之意獨備於九二者,蓋九二遠陰,主子平時,則發「孚號」告邑「不利即戎」之義。九五近陰,主於臨事,則發「揚於王庭,利有攸往」之義,然其為中行中道則一也。
九三,壯於頄,有凶,君子夬夬,獨行遇雨,若濡有慍,無咎。
本義 「頄」,顴也。九三當決之時,以剛而過乎中,是欲決小人,而剛壯見於面目也。如是則有凶道矣,然在眾陽之中,獨與上六為應,若能果決其決,不系私愛,則雖合於上六,如」獨行遇雨」,至於「若濡」,而為君子所慍,然終必能決去小人而無所咎也。溫嶠之於王敦,其事類此。
程傳 爻辭差錯,安定胡公移其文曰:「壯於頄有凶,獨行遇雨,若濡有慍,君子夬夬,無咎」,亦未安也。當雲「壯於順有凶,獨行遇雨,君子夬夬,若濡有慍,無咎」。
夬決尚剛健之時,三居下體之上,又處健體之極,剛果於決者也。「頄」,顴骨也,在上而未極於上者也。三居下體之上,雖在上而未為最上,上有君而自任其剛決,「壯於頄者」也,有凶之道也。「獨行遇雨」,三與上六為正應,方群陽共決一陰之時,己若以私應之,故不與眾同而獨行,則與上六陰陽和合,故云「遇雨」。《易》中言雨者,皆謂陰 集說 陸氏希聲曰:當君子之世而應小人,故外有沾污之累,內有慍恨之心。然後獲「無咎」者,志有存焉。
王氏安石曰:九三乾體之上,剛亢外見,「壯於頄」者也。「夬夬」者,必乎夬之辭也,應乎上六,疑於污也,故曰「若濡」。君子之所為,眾人固不識,「若濡」則「有慍」之者矣。和而不同,有「夬夬」之志焉,何咎之有。
郭氏雍曰:《夬》與《大壯》內卦三爻相類,故初九九三言「壯」。壯者小人用剛之事,非大者之壯也。二卦九三皆具君子小人二義,故《大壯》曰「小人用壯,君子用罔」。
而此曰「壯於頄有凶,君子夬夬」是也。以小人用壯言之,則知「壯於頄」者,小人之事也,是以「凶」也。唯君子明「夬夬」之義,則終「無咎」矣。
《朱子語類》云:君子之去小人,不必悻悻然,見於面目。至於「遇雨」而為所濡濕,雖為眾陽所慍,然志在決陰,故得「無咎」也。蓋九三雖與上六為應,而以剛居剛,有能決之象。故「壯於頄」則「有凶」,而和柔以去之乃「無咎」。
蔡氏清曰:大意謂君子之去小人,顧其本心何如耳。本心果是要決小人,則雖暫與之合,而為善類之慍,終必能決之而「無咎」。不愈於「壯於頄」而「有凶」乎,此所以貴於決而和也。
何氏楷曰:上六為成兌之主,澤上於天,故稱「雨」。以其適值而非木心也,故稱「遇」。本非濡也,而跡類之,故稱「若」。或觀其跡而不察其心也,故稱有「慍」。
九四,臀無膚,其行次且,牽羊悔亡,聞言不信。
本義 以陽居陰,不中不正,居則不安,行則不進,若;下與眾陽競進而安出其後,則可以「亡」其「悔」。然當決之時,志在上進,必不能也。占者聞言而信,則轉凶而吉矣。「牽羊」者,當其前則不進,縱之使前而隨其後,則可以行矣。
程傳 「臀無膚」,居不安也。「行次且」,進不前也,「次且」,進難之狀。九四以陽居陰,剛決不足,欲止則眾陽並進於下,勢不得安,猶臀傷而居不能安也。欲行則居柔失其剛壯,不能強進,故其行次且也。「牽羊悔亡」,「羊」者,群行之物。「牽」者,挽拽之義。言若能自強而牽挽以從群行,則可以「亡」其「悔」。然既處柔,必不能也。
雖使聞是言,亦必不能信用也。夫過而能改,聞善而能用,克己以從義,唯剛明者能之。
在它卦九居四,其失未至如此之甚。在《夬》而居柔,其害大矣。
集說 方氏應祥曰:「牽羊」之說,《本義》謂讓羊使前而隨其後,則羊乃眾君子之象,若就兌羊之象言之,則羊還是九四。羊性善觸,不至羸角不已。聖人教以自牽其羊,抑其很性,則可以亡悔矣,是亦壯頄「有凶」之意。
案 「臀」者與陰相背之物也。《夬》四《姤》三,皆與陰連體而相背,故皆以「臀」 九五,莧陸夬夬,中行無咎。
本義 「莧陸」,今馬齒莧,感陰氣之多者。九五當決之時,為決之主,而切近上六之陰。如「莧陸」然,若決而決之,而又不為過暴,合於「中行」,則「無咎」矣。
戒占者當如是也。
程傳 五雖剛陽中正居尊位,然切近於上六。上六說體,而卦獨一陰,陽之所比也。
五為決陰之主,而反比之,其咎大矣。故必決其決,如「莧陸」然,則於其「中行」之德為「無咎」也。「中行」,中道也。「莧陸」,今所謂馬齒莧是也。曝之難乾,感陰氣之多者也。而脆易折,五若如莧陸,雖感於陰而決斷之易,則於「中行」無過咎矣。不然,則失其中正也。感陰多之物,「莧陸」為易斷,故取為象。
集說 鄭氏汝諧曰:「莧陸」,本草云:一名「商陸」,其根至蔓,雖盡取之,而旁根復生,小人之類難絕如此。
《朱子語類》云:「莧陸」是兩物,「莧」者馬齒莧,「陸」者章陸。一名」商陸」,皆感陰氣多之物。藥中用商陸治水腫,其物難乾,其子紅。
項氏安世曰:「夬夬」者,重夬也。當夬者,上六也。三應之,五比之,嫌其不能夬也,故皆以「夬夬」明之。三謂之「遇雨」,五謂之」莧陸」,皆與陰俱行者也。比於陰而能自決以保其中,故可免咎。
案 此言「莧陸夬夬」,猶《姤》言「包瓜」,皆以細草陰類喻小人也。時當含章則包之,時當揚庭則決之。然其包之也以杞,剛之體不失也。其決之也,以「中行」,柔之用兼濟也。
上六,無號,終有凶。
本義 陰柔小人,居窮極之時,黨類已盡,無所號呼,終必「有凶」也。占者有君子之德,則其敵當之,不然反是。
程傳 陽長將極,陰消將盡,獨一陰處窮極之地,是眾君子得時,決去危極之小人也。其勢必須消盡,故云無用號咷畏懼,終必「有凶」也。
集說 蘇氏軾曰:「無號」者,不警也。陽不警,則有以乘之矣。
楊氏簡曰:柔已決去,剛道已長,然不可不敬戒。苟忽焉不敬不戒,不警號。則亦終有凶。雖未必凶遂至,而既不警戒則放逸,逸則失道矣,失道者終於凶。
蔣氏悌生曰:《易》為君子謀,不為小人謀。詳味此爻,若如《傳》義說,似為小人謀,恐只依卦辭「孚號有厲」之意。言雖是五陽決去,一陰尚存,為君子之計。苟或 總論 徐氏幾曰:「夬」,決也。以盛進之五剛,決衰退之一柔,其勢若甚易。然而聖人不敢以易而忽之,故於《夬》之一卦,丁寧深切,所以周防戒備者,無所不至。
龔氏煥曰:《夬》卦似《大壯》,故諸爻多與《大壯》相似,初之「壯於趾」,三之「壯於頄」之類是也。《夬》以五陽決一陰,其壯甚矣。聖人慮其夬決之過,故於爻皆致戒,而以陽居陽者為尤甚焉。陽之決陰,君子之去小人,亦貴乎中而已矣。
案 《夬》之與《壯》,前三爻全相類,是已。後三爻先儒未詳說,須知壯之當前者四也,夬之當前者五也,故《壯》四之「藩決」,即《夬》五之「夬夬」。若《壯》之六五,則壯已過,而非用壯之時。《夬》之九四,則夬未及,而亦未可為果決之事,故《壯》五之「喪羊」,即《夬》四之「牽羊」也。若《壯》上之「艱」,《夬》上之「號」,則戒之始終不忘危懼而已。《壯》不如《夬》之盛,故猶曰「不能遂」。《夬》則可以遂矣,然其危懼之心同也。
姤.乾上.巽下程傳 《姤序卦》:「夬,決也。決必有遇,故受之以姤。姤,遇也。」決,判也。
物之決判則有遇合,本合則何遇,《姤》所以次《夬》也。為卦乾上巽下,以二體言之,風行天下,天之下者,萬物也,風之行無不經觸,乃遇之象,又一陰始生於下,陰與陽遇也,故為《姤》。
姤,女壯,勿用,取女。
本義 「姤」,遇也,決盡則為純乾四月之卦。至《姤》然後一陰可見,而為五月之卦,以其本非所望,而卒然值之,如不期而遇者,故為遇。遇已非正,又一陰而遇五陽,則女德不貞而壯之甚也。取以自配,必害乎陽,故其象占如此。
程傳 一陰始生,自是而長,漸以盛大,是女之將長壯也。陰長則陽消,「女壯」則男弱,故戒「勿用取」如是之女。「取女」者,欲其柔和順從以成家道。《姤》乃方進之陰,漸壯而敵陽者,是以不可取也。女漸壯,則失男女之正,家道敗矣。《姤》雖一陰甚微,然有漸壯之道,所以戒也。
集說 孔氏穎達曰:「姤」,遇也。此卦一柔而遇五剛,故名為《姤》。施之於人,則是一女而遇五男,為壯至甚。故戒之曰:此女壯甚,「勿用取」此「女」也。
敦氏雍曰:陽至四五而後言壯,《姤》一陰方長即為壯者,亦見君子小人之錆不同也。
馮氏椅曰:古文《姤》作《遘》,遇也,亦婚媾也,以女遇男為象。王洙易改為今文為《姤》,《雜卦》猶是古文,鄭本同。
胡氏炳文曰:「女壯」諸家皆以為一陰有將盛之漸。《本義》以為一陰當正陽,已有 案 「女壯」之義,非以一陰始生於下為壯,亦非以一陰獨當五陽為壯。蓋卦以陰為主,陰而為主,即是壯也。
初六,繫於金柅,貞吉,有攸往,見凶,羸豕孚蹢躅。
本義 「柅」,所以止車,以金為之,其剛可知。一陰始生,靜正則吉,往進則凶。
故以二義戒小人,使不害於君子,則有吉而無凶。然其勢不可止也,故以「羸豕」「蹢躅」曉君子,使深為之備雲。
程傳 《姤》陰始生而將長之卦,一陰生,則長而漸盛,陰長則陽消,小人道長也,制之當於其微而未盛之時。柅止車之物,金為之,堅強之至也。止之以金柅,而又系之,止之固也。固止使不得進,則陽剛貞正之道吉也。使之進往,則漸盛而害於陽,是見凶也。「羸豕孚蹢躅」,聖人重為之戒,言陰雖甚微,不可忽也。「豕」,陰躁之物,故以為況。羸弱之豕,雖未能強猛,然其中心在乎「蹢躅」。「蹢躅」,跳躑也。陰微而在下,可謂「羸」矣,然其中心常在乎消陽也,君子小人異道,小人雖微弱之時,未嘗無害君子之心。防於微,則無能為矣。
集說 邱氏富國曰:《姤》之所以為姤者在此一爻,一陰始生,非以「金柅」系之,則柔道何所牽制而不敢進,系之所以防之也。
胡氏炳文曰:彖總一卦而言,則以一陰而當五陽,故於女為壯。爻指一畫而言,五陽之下,一陰甚微,故於豕為羸。壯可畏也,羸不可忽也。
案 一陰窮於上,眾以為無凶矣。而曰終有凶,防其後之辭也。一陰伏於下,眾未覺其凶矣。而曰見凶,察於先之辭也。陰陽消息,循環無端。能察於先,即所以防其後,能防其後,即所以察於先也。
九二,包有魚,無咎,不利賓。
本義 「魚」,陰物,二與初遇,為「包有魚」之象。然制之在己,故猶可以「無咎」。若不制而使遇於眾,則其為害廣矣。故其象占如此。
程傳 「姤」,遇也。二與初密比,相遇者也。在它卦則初正應於四,在《姤》則以遇為重。相遇之道,主於專一。二之剛中,遇固以誠。然初之陰柔,群陽在上,而又有所應者,其志所求也。陰柔之質,鮮克貞固。二之於初,難得其誠心矣。所遇不得其誠心,遇道之乖也。「包」者,苴裹也。「魚」,陰物之美者,陽之於陰,其所悅美,故取魚象。二於初,若能固畜之,如包苴之有魚,則於遇為「無咎」矣。「賓」,外來者也。
「不利賓」,包苴之魚,豈能及賓,謂不可更及外人也。遇道當專一,二則雜矣。
集說 陸氏希聲曰:不正之陰,與剛中之二相比,能包而有之,使其邪不及於外。
李氏開曰:《剝》之「貫魚」,《姤》之「包有魚」,皆能制陰者也。
胡氏炳文曰:「包」,如包苴之包,容之於內,而制之使不得逸於外也。
何氏楷曰:「包」字與「系豕」「包瓜」同意,古之小人所以亂天下者,往往君子激 案 制陰之義,不取諸九四之相應,而取諸九二之相比者,陰陽主卦,皆以近比者為親切,而處之又有中有不中焉。故《復》六四之「獨復」,亦不如六二「休復」之為美也。《夬》五近上,則有「莧陸」之嫌,《姤》二《比》初,獨不以陰邪為累乎。曰,夬之陰,其勢極矣。如病之既劇,如亂之已成,非有以除去之不可。《姤》則陰始生也,如病將發,如亂初萌,豫防而早冶之,則不至於盛長矣。觀乎「不利賓」之戒,未嘗不以陰邪之漸馴為諄諄也。《詩》云:敝笱在梁,其魚魴鰥,齊子歸止,其從如雲。是不能制之而使及賓之驗矣。
九三,臀無膚,其行次且,厲,無大咎。
本義 九三過剛不中,下不遇於初,上無應於上,居則不安,行則不進,故其象占如此。然既無所遇,則無陰邪之傷,故雖危「厲」而「無大咎」也。
程傳 二與初既相遇,三說初而密比於二,非所安也。又為二所忌惡,其居不安,若臀之無膚也。處既不安,則當去之。而居《姤》之時,志求乎遇,一陰在下,是所欲也。故處雖不安,而「其行」則又「次且」也。「次且」,進難之狀,謂不能遽舍也。然三剛正而處巽,有不終迷之義,若知其不正而懷危懼,不敢妄動,則可以「無大咎」也。
非義求遇,固已有咎矣。知危而止,則不至於大也。
集說 李氏簡曰:居則臀在下,故《困》初六言「臀」。行則臀在中,故《夬》、《姤》三四言「臀」。
案 「臀無膚」之義,與《夬》四同,「其行次且」,志欲制陰也。非其位任,而欲制之,有危道焉,然於義則無咎。
九四,包無魚,起凶。
本義 初六正應,已遇於二,而不及於己,故其象占如此。
程傳 「包」者,所裹畜也。「魚」,所美也。四與初為正應,當相遇者也。而初已遇於二矣,失其所遇,猶包之「無魚」,亡其所有也。四當姤遇之時,居上位而失其下,下之離,由己之失德也。四之失者,不中正也。以不中正而失其民,所以凶也。曰,韌之從二,以比近也,豈四之罪乎。曰,在四而言,義當有咎,不能保其下,由失道也,豈有上不失道而下離者乎。遇之道,君臣民主夫婦朋友皆在焉。四以下睽,故主民而言,為上而下離,必有凶變。起者,將生之謂,民心既離,難將作矣。
集說 吳氏曰慎曰:九三以不遇陰而「無大咎」,上九以不遇陰而「無咎」,四則「包無魚起凶」,何也?蓋初六本其正應,當遇而不遇故也。
案 四與初正應,當制陰之任者也。然不能制之而為「包無魚」之象,何也?曰:此與《夬》之九三同,當決陰制陰之任,而德非中正。故一則剛壯而懷慍怒,一則疾惡而胥絕遠,無包容之量,無制服之方故也。以是爻德,而適犯卦義取女之戒,則其起凶 九五,以杞包瓜,含章,有隕自天。
本義 「瓜」,陰物之在下者,甘美而善潰。「杞」,高大堅實之木也。五以陽剛中正主卦於上,而下防始生必潰之陰,其象如此。然陰陽迭勝,時運之常,若能含晦章美,靜以制之,則可以回造化矣。「有隕自天」,本無而倏有之象也。
程傳 九五下亦無應,非有遇也。然得遇之道,故終必有遇。夫上下之遇,由相求也。杞高木而葉大,處高體大而可以包物者杞也。美實之在下者瓜也,美而居下者,側微之賢之象也。
九五尊居君位,而下求賢才,以至高而求至下,猶以杞葉而包瓜,能自降屈如此。
又其內蘊中正之德,充實章美。人君如是,則無有不遇所求者也。雖屈己求賢,若其德不正,賢者不屑也。故必含蓄章美,內積至誠,則「有隕自天」矣。猶言自天而降,言必得之也。自古人君至誠降屈,以中正之道,求天下之賢,未有不遇者也。高宗感於夢寐,文王遇於漁釣,皆由是道也。
集說 胡氏炳文曰:「魚」與「瓜」皆陰物,二與初遇,故「包有魚」。五與初無相遇之道,猶以高大之杞,而包在地之瓜也。然瓜雖始生而必潰,九五陽剛中正,能含晦章美,靜以待之,是雖陰陽消長,時運之常,而造化未有不可回者,《姤》其將可轉而為《復》乎。
俞氏琰曰:「含」即包之謂,其初含蓄不露。一旦瓜熟蒂脫,自杞墜地。故曰「含章」,「有隕自天」。
林氏希元曰:「含章」不是全無所事,是用意周密,不動聲色,而自有以消患於方萌也。
案 五為卦主,而與陰無比應,得卦「勿用取女」之義也。夫與陰雖無比應,而為卦主,則有制陰之任焉,故極言修德回天之道。
上九,姤其角,吝,無咎。
本義 「角」,剛乎上者也。上九以剛居上而無位,不得其遇,故其象占與九三類。
程傳 至剛而在最上者角也。九以剛居上,故以「角」為象。人之相遇,由降屈以相從,和順以相接,故能合也。上九高亢而剛極,人誰與之,以此求遇,固可「吝」也。
己則如是,人之遠之,非他人之罪也,由己致之,故無所歸「咎」。
集說 徐氏幾曰:上九處《姤》之窮,與初無遇,雖「吝」,然亦「無咎」,陰不必遇也。
胡氏炳文曰:九三以剛居下卦之上,於初陰無所遇,故雖「厲」而「無大咎」。上九以剛居上卦之上,於初陰亦不得其遇,故雖「吝」而亦「無咎」,遇本非正,不遇不足為咎也。
萃.兌上.坤下程傳 《萃序卦》:「姤者遇也,物相遇而後聚,故受之以萃。萃者,聚也。」物相會遇則成群,《萃》所以次《姤》也。為卦兌上坤下,澤上於地,水之聚也,故為《萃》,不言澤在地上而雲澤上於地,則為方聚之義也。
萃,亨,王假有廟,利見大人,亨,利貞,用大牲吉,利有攸往。
本義 「萃」,聚也。坤順兌說,九五剛中而二應之,又為澤上於地,萬物萃聚之象,故為《萃》。亨字衍文。「王假有廟」,言王者可以至乎宗廟之中,王者卜祭之吉占也。祭義曰:「公假」於太廟是也,廟所以聚祖考之精神,又人必能聚己之精神,則可以至於廟而承祖考也。物既聚,則必「見大人」而後可以得「亨」。然又必利於止,所聚不正,則亦不能亨也。大牲必聚而後有。聚則可以有所往,皆占吉而有戒之辭。
程傳 王者萃聚天下之道,至於「有廟」極也,群生至眾也,而可一其歸仰,人心莫知其鄉也。而能致其誠敬,鬼神之不可度也。而能致其來格,天下萃合人心總攝眾志之道非一,其至大莫過於宗廟。故王者萃天下之道,至於「有廟」,則《萃》道之至也。
祭祀之報,本於人心。聖人制禮以成其德耳,故豺獺能祭,其性然也。萃下有亨字,羨文也,亨字自在下,與《渙》不同。《渙》則無言卦才,《萃》乃先言卦義,彖辭甚明,天下之聚,必得大人以治之。人聚則亂,物聚則爭,事聚則紊,非大人治之,則萃所以致爭亂也。萃以不正,則人聚為苟合,財聚為悖入,安得亨乎,故「利貞」。《萃》者豐厚之時也,其用宜稱,故「用大牲吉」。事莫重於祭,故以祭享而言。上交鬼神,下接民物,百用莫不皆然。當萃之時,而交物以厚,則是享豐富之吉也,天下莫不同其富樂矣。若時之厚,而交物以薄,乃不享其豐美,天下莫之與而悔吝生矣。蓋隨時之宜,順理而行,故《彖》雲「順天命也」。夫不能有為者,力之不足也,當萃之時,故「利有攸往」。大凡興工立事,貴得可為之時,萃而後用,是動而有裕,天理然也。
集說 程子曰:《萃》、《渙》皆立廟,因其精神之萃,而形於此,為其渙散,故立此以收之。
項氏安世曰:卦名下元無亨字,獨王肅本有,王弼遂用其說,孔子彖辭初不及此字。
趙氏汝騰曰:陽居五而五陰從之為《比》,陽居五與四而四陰從之為《萃》,二卦相似,然《比》者眾陰始附之初,聖人作而萬物睹之時也。《萃》者二陽相比,群陰萃而歸之,君臣同德,萬物盛多之時也。
何氏楷曰:「用大牲吉」,承「王假有廟」言,「利有攸往」,承「科見大人」言。
案 以《彖傳》觀之,「利見人人亨利貞」為一事無疑。「王假有廟」者,神人之聚也。「利見大人」者,上下之聚也。「用大牲吉」。廣言群祀,由假廟而推之,皆所以聚於神也。「利有攸往」,廣言所行,由見大人而推之,皆所以聚於人也。
初六,有孚不終,乃亂乃萃,若號,一握為笑,勿恤往無咎。
本義 初六上應九四,而隔於二陰,當萃之時,不能自守,是「有孚」而「不終」,志亂而妄聚也。若呼號正應,則眾以為笑。但「勿恤」而往從正應,則「無咎」矣。戒占者當如是也。
程傳 初與四為正應,本「有孚」以相從者也。然當《萃》時,三陰聚處,柔無守正之節。若舍正應而從其類,乃「有孚」而「不終」也,「乃亂」,惑亂其心也。「乃萃」。
與其同類聚也。初若守正不從,號呼以求正應,則一握笑之矣。「一握」,俗語一團也,謂眾以為笑也。若能「勿恤」而往從剛陽之正應,則無過咎。不然,則入小人之群矣。
集說 胡氏瑗曰:「號」,謂號咷也。萃聚之世,必上下相求和會,然後必有所濟,故始有號咷之怨,終得與四萃聚而有歡笑也。
王氏宗傳曰:初之於四,相信之志,疑亂而不一也。然居萃之時,上下相求。若號焉,四必說而應之,則一握之頃,變號咷而為笑樂矣,謂得其所萃也。故戒之曰「勿恤」,又勉之曰「往無咎」。
姚氏舜牧曰:初四相應,此心本自相孚。但孚須有終為善,如「有孚」而「不終」,則「乃亂」而「乃萃」矣,萃其可亂乎哉。若念有孚之當終,而呼號以往從之,則正應可合,而無妄萃之咎矣。
錢氏志立曰:《萃》與《比》同,所異者多九四一陽耳。《比》初無應,曰,「有孚」者,一於五也。《萃》初與四應,曰「有孚不終」者,有二陽焉,「不終」於四也。及此時而號以求萃,可以破涕為笑,《同人》「先號咷而後笑」者是也。
案 胡氏王氏姚氏錢氏諸說,皆於文義甚合,蓋《易》中「號」「笑」二字每每相對也。兩「乃」字不同,上「乃」字,虛字也;下「乃」字,猶汝也。正如《書》「而康而色」,上而字,虛字也,下而字,猶汝也。言「有孚不終」,則必亂汝之所萃也。其所以亂之故,則錢氏得之矣。「握」者,手所執持以轉移之機也。言能至誠迫切,則一轉移之間,必有和合之喜,故曰「若號,一據為笑」。
六二,引吉,無咎,孚乃利用禴。
本義 二應五而雜於二陰之間,必牽引以萃,乃「吉」而「無咎」。又二中正柔順,虛中以上應。九五剛健中正,誠實而下交,故卜祭者有其孚誠,則雖薄物亦可以祭矣。
程傳 初陰柔,又非中正,恐不能終其孚,故因其才而為之戒。二雖陰柔而得中正, 集說 胡氏瑗曰:君子之進,不可自媒。以苟媚其君,而幸其時之寵榮也。是故君子進用,必須有道。六二以陰居陰,履得其中,又上應九五中正之君,必待其君援引於己,然後往之,此所以得「吉」而「無咎」也。「孚」,信也。「禴」,薄祭也。君子之進,必在乎誠信相交,心志相接。當萃聚之時,誠信既著,心志既通,則可以不煩外飾,其道得行矣。孚信中立,則雖禴之薄祭,亦可通於神明也。
張子曰:能自持不變,引而後往,「吉」乃「無咎」。凡言「利用禴」,皆誠素著自於幽明之際。
王氏宗傳曰:彖以「用大牲」為「吉」,而六二以「用禴」為利,何也?備物者,王者所以隨其時。「有孚」者,人臣所以通乎上。
案 彖言「利見大人」,九五者卦之大人也。六二應之,得見大人之義矣。然見大人者,聚必以正,故必,待其引而從之,乃」吉」而「無咎」。蓋聚而不正,則不亨也。
「孚乃利用禴」者,言相聚之道,以誠為本,苟有明信,雖用禴可祭矣,況大牲乎,亦根卦義而反其辭也。《易》曰:可用汲,王明並受其福。《傳》曰:在下位,不援上。此引字是汲引之引,非援引之引。
六三,萃如嗟如,無攸利,往無咎,小吝。
本義 六三陰柔,不中不正,上無應與,欲求萃於近而不得,故「嗟如」而無所利。
唯往從於上,可以「無咎」。然不得其萃,困然後往,復得陰極無位之爻,亦小可羞矣。
戒占者當近舍不正之強援,而遠結正應之窮交,則「無咎」也。
程傳 二陰柔不中正之人也,求萃於人,而人莫與,求四則非其正應,又非其類,是以不正為四所棄也。與二則二自以中正應五,是以不正為二所不與也。故欲「萃如」,則為人棄絕而「嗟如」,不獲萃而嗟恨也。上下皆不與,無所利也。唯往而從上六,則得其萃,為「無咎」也。三與上雖非陰陽正應,然萃之時,以類相從,皆以柔居一體之上,又皆無與,居相應之地,上復處說順之極,故得其萃而「無咎」也。易道變動無常,在人識之,然而小吝,何也?三始求萃於四與二,不獲而後往從上六。人之動為如此,雖得所求,亦可小羞吝也。
集說 吳氏澄曰:與二陰萃於下,而上無應,故嗟嘆不得志。雖無應而比近九四之 俞氏琰曰:《萃》之時「利見大人」,三與五非應非比,而不得其萃,未免有嗟嘆之聲,則「無攸利」矣。既曰「無攸利」,又曰「往無咎」,三與四比,則其往也。舍四可乎,三之從四,四亦巽而受之,故「無咎」。第無正應,而近比於四,所聚非正,有此小疵耳。
案 以《象傳》觀之,吳氏俞氏之說是也。易例三四隔體,無相從之,義,然亦有以時義而相從者,《隨》三之「系丈夫」,及此爻是也。其不正而亦以時義相從者,《豫》三《咸》三是也。皆因九四有主卦之義者故然。
九四,大吉,無咎。
本義 上比九五,下比眾陰,得其萃矣。然以陽居陰不正,故戒占者必「大吉」,然後得「無咎」也。
程傳 四當《萃》之時,上比九五之君,得君臣之聚也。下比下體群陰,得下民之聚也:得上下之聚,可謂善矣。然四以陽居陰,非正也。雖得上下之聚,必得「大吉」,然後為「無咎」也。「大」為周遍之義,無所不周,然後為大,無所不正,則為「大吉」,「大吉」則「無咎」也。夫上下之聚,固有不由正道而得者,非理枉道而得君者,自古多矣。非理枉道而得民者,蓋亦有焉:如齊之陳恆,魯之季氏是也。然得為「大吉」乎,得為「無咎」乎,故九四必能「大吉」,然後為「無咎」也。
集說 房氏喬曰:「大吉」謂匪躬盡瘁,始終無玷,可免專民之咎,有謂立大功可免咎者非也。
項氏安世曰:無尊位而得眾心,故必「大吉」而後可以「無咎」。如《益》之初九,在下位而任厚事,亦必「元吉」而後可以「無咎」也。
胡氏炳文曰:《比》卦五陰,皆比五之一陽,《萃》四陰,皆聚歸五與四之二陽。五日「萃有位」,以見四之萃非有位也。無尊位而得眾心,非「大吉」安能「無咎」。
九五,萃有位,無咎,匪孚,元永貞,悔亡。
本義 九五剛陽中正,當《萃》之時而居尊,固「無咎」矣。若有末信,則亦修其「元永貞」之德而「晦亡」矣。戒占者當如是也。
程傳 九五居天下之尊,萃天下之眾,而君臨之,當正其位,修其德,以陽剛居尊位稱其「位」矣。為有其位矣,得中正之道,無過「咎」也。如是而有不信而未歸者,則當自反以修其「元永貞」之德,則無思不服,而「悔亡」矣。「元永貞」者,君之德,民所歸也。故比天下之道,與萃天下之道,皆在此三者。王者既有其位,又有其德,中正無過咎,而天下尚有未信服歸附者。蓋其道未光大也,「元永貞」之道未至也,在修德以來之。如苗民逆命,帝乃誕敷文德,舜德非不至也。蓋有遠近昏明之異,故其歸有先後。既有未歸,則當修德也。所謂德,「元永貞」之道也。「元」,首也,長也。為君德首出庶物君長群生,有尊大之義焉,有主統之義焉。而又恆永貞固,則通於神明,光 集說 王氏宗傳曰:五,《萃》之主也。當萃之時,為萃之主,莫大於有其位,尤莫大於有其道。有是位而無是道,則天下不我信者,亦眾矣、故曰「匪孚」。謂天下之人,容有言曰:上之人但以位而萃我也,而其道則未至也,故必「元永貞」而後「悔亡」。
《朱子語類》:問:九五以陽剛中正,當萃之時,而居尊位,安得又有「匪孚」?曰:此言有位而無德,則雖萃而不能使人信,故人有不信,當修其「元永貞」之德,而後「悔亡」也。
案 萃九五,居尊以萃群陰,與比略同。卦象澤上於地,與比象亦略同也,故其「元永貞」之辭亦同。「元永貞,悔亡」,即所謂「原筮,元永貞,無咎」也。
上六,齎咨涕淡,無咎。
本義 處《萃》之終,陰柔無位,求萃不得,故戒占者必如此,而後可以「無咎」也。
程傳 六,說之主。陰柔小人,說高位而處之,天下孰肯與也。求萃而人莫之與,具窮至於「齎咨」而「涕洟」也。「齎咨」,咨嗟也。人之絕之,由己自取,又將誰咎。
為人惡絕,不知所為,則隕獲而至嗟涕,真小人之情狀也。
集說 方氏應祥曰:此爻照「後夫凶」看,《比》之上六,以比之最後而凶。《萃》之上六,亦以萃之最後而有未安者。故其憂懼若此,此正所謂孤臣孽子也。
黃氏淳耀曰:上乃孤孽之臣子也。《萃》極將職,而不得所萃,乃不得於君親者。「齎咨涕洟」四字,乃極言怨艾求萃之情,故終得萃而「無咎」。
案 方氏黃氏之說得之,蓋不止孤臣孽子,乃放臣屏子之倫也,方氏以比上相照亦是。然《比》上直曰「凶」,此則「齎咨涕演」而「無咎」者,《比》彖有「後夫凶」之辭,故遂以上六當之。此彖有「利見大人」之辭,正與《蹇》卦同例,故尚有積誠求萃之理也。
升.坤上.巽下程傳 《升序卦》:「萃者聚也,聚而上者謂之升,故受之以升。」物之積聚而益高大,聚而上也,故為《升》,所以次於《萃》也。為卦坤上巽下,木在地下,為地中生木,木生地中,長而益高,為升之象也。
升,元亨,用見大人,勿恤,南征吉。
本義 「升」,進而上也。卦自《解》來,柔上居四,內巽外順,九二剛中而五應之,是以其占如此。「南征」,前進也。
程傳 「升」者,進而上也。升進則有亨義,而以卦才之善,故「元亨」也。用此 集說 代氏淵曰:尊爻無此人,故不雲「利見」。
案 卦直言「元亨」而無他辭者,《大有》、《鼎》也。雖有他辭而非戒辭者。《升》也。歷選易卦,唯此三者,蓋《大有》與《比》相似。然所比者陰也,民也。所有者陽也,賢也。《鼎》與《井》相似,然「往來井井」者,民也。「大烹以養」者,賢也。《升》與《漸》相似,然《漸》者,賢之有所需待而進者也。《升》者,賢之無所阻礙而登者也。《易》道莫大於尚賢,而賢人得時之卦,莫盛於此三者。故其彖皆曰「元亨」,而無戒辭也,不曰「利見大人」而曰「用見」,代氏之說得之。
初六,允升,大吉。
本義 初以柔順居下,巽之主也,當升之時,巽於二陽,占各如之,則信能升而「大吉」矣。
程傳 初以柔居巽體之下,又巽之主。上承於九二之剛,巽之至者也。二以剛中之德,上應於君,當升之任者也。「允」者,信從也。初之柔巽,唯信從於二,信二而從之同升,乃「大吉」也。二以德言則剛中,以力言則當任,初之陰柔又無應搔,不能自升,從於剛中之賢以進,是由剛中之道也,吉孰大焉。
集說 王氏申子曰;以柔而升,升之義也。初以柔居下,即木之升言之,乃木之根,故信其升之必達,而獲「大吉」也。
何氏楷曰:初六巽主居下,猶木之根也。而得地氣以滋之,其升也允矣。所以為升者巽也,所以為巽者初也,「大吉」孰如之。
案 此「允升」允字,當與《晉》之「眾允」同義。蓋不獲上信友,不可以升進也,然《晉》三言眾允,《升》初遂言「允升」,則王氏何氏巽主木根之說是也。
九二,孚乃利用禴,無咎。
本義 義見《萃》卦。
程傳 二陽剛而在下,五陰柔而居上,夫以剛而事柔,以陽而從陰,雖有時而然,非順道也。以暗而臨明,以剛而事弱,若黽勉於事勢。非誠眼也。上下之交,不以誠,其可以久乎,其可以有為乎。五雖陰柔,然居尊位,二雖剛陽,事上者也。當內存至誠,不假文飾於外,誠積於中,則自不事外飾,故曰「利用禴」,謂尚誠敬也。自古剛強之臣,事柔弱之君,未有不為矯飾者也。「禴」,祭之簡質者也。雲「孚乃」,謂既孚乃宜不用文飾,專以其誠感通於上也,如是則得「無咎」。以剛強之臣,而事柔弱之君,又當升之時,非誠意相交,其能免於咎乎。
集說 張氏清子曰:《萃》六二以中虛為「孚」,而與九五應。《升》九二以中實為「孚」,而與六五應。二爻虛實雖殊,其孚則一也。孚則雖用禴而亦利,故二爻皆曰「孚乃利用禴」,《彖》言「剛中而應」,指此爻也。
案 升晉之時,以柔為善。二剛而亦利者,以其中也。剮中有應,是見大人者也, 九三,升虛邑。
本義 陽實陰虛,而坤有國邑之象。九三以陽剛當升時,而進臨於坤,故其象占如此。
程傳 三以陽剛之才,正而且巽,上皆順之,復有援應,以是而升。如入無人之邑,孰御哉。
案 諸爻皆有吉利之占,三獨無之,則「升虛邑」者,但言其勇於進而無所疑畏耳。
方升之時,故無凶咎之辭。然終不如二五之中,初四之順也,九三過剛,與柔以時升之義反,故其辭非盡善。
六四,王用亨於岐山,吉,無咎。
本義 義見《隨》卦。
程傳 四柔順之才,上順君之升,下順下之進,已則止其所焉。以陰居柔,陰而在下,止其所也。昔者文王之居岐山之下,上順天子,而欲致之有道,下順天下之賢而使之升進,己則柔順謙恭,不出其位,至德如此,周之王業用是而亨也。四能如是,則「亨」而「吉」且「無咎」矣。四之才固自善矣,復有「無咎」之辭,何也?曰:四之才雖善,而其位當戒也。居近君之位,在升之時,不可復升,升則凶咎可知,故云如文王則「吉」而「無咎」也。然處大臣之位,不得無事於升,當上升其君之道,下升天下之賢,已則止其分焉。分雖當止,而德則當升也,道則當亨也。盡斯道者其唯文王乎。
案 卦義柔以時升,六四初交上體,又位在巽坤之間,有「南征」之象。迫近尊位,有見大入之義,是爻之合於卦義者也,在己者,用之以見大人則吉。為大人者,用之以享神明則宜。與《隨》上之義同,皆言王用此人,以享于山川也。不曰「西山」,而曰「岐山」,避彖辭「南征」之文。先儒或言岐山在周西南。
六五,貞吉,升階。
本義 以陰居陽,當升而居尊位,必能正固,則可以得言而升階矣。「階」,升之易者。
程傳 五以下有剛中之應,故能居尊位而吉。然質本陰柔,必守貞固,乃得其吉也。
若不能貞固,則信賢不篤,任賢不終,安能吉也。階所由而升也,任剛中之賢,輔之而升,猶登進自階,言有由而易也。指言九二正應,然在下之賢,皆用升之階也。能用賢,則匯升矣。
集說 李氏元量曰:「貞吉升階」,升而有序,故以階言之,謂賓主以揖遜而升者也。
王氏宗傳曰:《彖傳》柔以時升,蓋謂五也。
熊氏良輔曰:以順而升,如歷階然。
案 升至五而極,居坤地之中,亦有「南征」之象焉,乃卦之主也。不取君象,但 上六,冥升,利於不息之貞。
本義 以陰居升極,昏冥不已者也。占者遇此,無適而利,但可反其不已於外之心,施之於不息之正而已。
程傳 六以陰居升之極,昏冥於升,知進而不知止者也,其為不明甚矣。然求升不已之心,有時而用於貞正而當刁;息之事,則為宜矣。君于于貞正之德,「終曰乾乾」,「自強不息」。如上六不已之心,用之於此,則利也。以小人貪求無已之心,移於進德。
則何善如之。
集說 石氏介曰:已在升極,是昧於升進之理。若能知時消息,但自消退,不更求進,乃利也。
徐氏之樣曰:《豫》上樂極,故」冥豫」。《升》上進極,故「冥升」。
案 「冥升」與「晉其角」之義同,皆進而不能退者也。以其剛也,故曰「角」。
以其柔也,故曰「冥」。」利於不息之貞」,其戒亦與「維用伐邑」之義同,皆勤於自治,不敢以盛滿自居者也。以其剛也,故曰「伐邑」。以其柔也,故曰「不息之貞」。
困.兌上.坎下程傳 《困序卦》:「升而不已必團,故受之以困。」升者,自下而上,自下升上,以力進也,不已必困矣,故《升》之後受之以《困》也。困者,憊乏之義。為卦兌上而坎下,水居澤上,則澤中有水也,乃在澤下?枯涸無水之象,為睏乏之義。又兌以陰在上,坎以陽居下,與上六在二陽之上,而九二陷於二陰之中,皆陰柔掩於陽剛,所以為困也。君子為小人所掩蔽,窮困之時也。
困,亨,貞,大人吉,無咎,有言不信。
本義 「困」者,窮而不能自振之義。坎剛為兌柔所掩,九二為二陰所掩,四五為上六所掩,所以為困,坎險兌說,處險而說,是身雖困而道則「亨」也。二五剛中,又有「大人」之象。占者處困能亨,則得其正矣,非大人其孰能之,故曰「貞」。又曰「大人」者,明不正之小人不能當也。「有言不信」,又戒以當務晦默,不可尚口,益取窮困。
程傳 如卦之才,則困而能亨,且得貞正,乃大人處困之道也,故能「吉」而「無咎」。大人處困,不唯其道自吉,樂天安命,乃不失其吉也。況隨時善處,復有裕乎,「有言不信」,當困而言,人誰信之。
集說 孔氏穎達曰:「困」者,窮厄委頓之名,道窮力竭,不能自濟,故名為《困》。
案 「困亨」者,非謂處困而能亨也。蓋困窮者,所以動人之心,忍人之性,因屈以致伸,有必通之理也。然唯守正之大人,則能進德於困,而得其所以可通者爾,豈小人之所能乎。困者,君子道屈之時也,屈則不伸矣。「有言不信」,信字疑當作伸字解,蓋有言而動見沮抑,乃是困厄之極,不特,人疑之而不信也。《夬》卦「聞言不信」,己不信人之言也。而夫子以聰不明解之,以信字對聰字,則信字當為疑信之信。此卦「有言不信」,人不行豈之言也。而夫子以尚口乃窮解之,以信字對窮字,則信字當為屈伸之伸。
初六,臀困於株木,入於幽谷,三歲不覿。
本義 「臀」,物之底也。「困於株木」,傷而不能安也。初六以陰柔處困之底,居暗之甚,故其象占如此。
程傳 六以陰柔處於至卑,又居坎險之下,在困不能自濟者也,必得在上剛明之人為援助,則可以濟其困矣。初與四為正應,九四以陽而居陰為不正,失剛而不中,又方困於陰掩,是惡能濟人之困。猶「株木」之下,不能蔭覆於物。「株木」,無枝葉之木也。
四,近君之位,在它卦不為無助,以居困而不能庇物,故為」株本」。「臀」,所以居也。
「臀困於株木」,謂無所庇而不得安其居,居安則非圍也。「入於幽谷」,陰柔之人,非能安其所遇。既不能免於團,則益迷暗妄動,入於深困。「幽谷」,深暗之所也。方益人於困,無自出之勢,故於至「三歲不覿」,終困者也。「不覿」,不遇其所亨也。
集說 項氏安世曰:初六在坎下,故為「入於幽谷」,即坎初爻入於坎陷也。
張氏清子曰:人之體行則趾為下,坐則臀為下,初六困而不行,此坐困之象也。
案 《詩》云:出於幽谷,遷於喬木。初不能自遷於喬木,而唯坐困株木之下,則有愈入於幽谷而已。陰柔處困之最下,故其象如此。在人則卑暗窮陋,而不能自拔者。
言「臀」者,況其坐而不遷也。
九二,困於酒食,朱紱方來,利用亨祀,征凶,無咎。
本義 「困於酒食」,厭飫苦惱之意。「酒食」人之所欲,然醉飽過宜,則是反為所困矣。「朱紱方來」,上應之也。九二有剛中之德,以處困時,雖無凶害,而反困於得其所欲之多,故其象如此,而其占利以享祀。若征行則非其時,故「凶」,而於義為「無咎」也。
程傳 「酒食」人所欲,而所以施惠也。二以剛中之才,而處困之時,君子安其所遇,雖窮厄險難,無所動其心,不恤其為困也。所困者唯困於所欲耳,君子之所欲者,澤天下之民,濟天下之困也。二未得遂其欲,施其惠故為「困於酒食」也。大人君子懷 集說 石氏介曰:「朱紱」,祭服,謂可衣朱紱而享宗廟也。「征凶」,既在險中,何可以行。「無咎」,以其居陽明之德,可以「無咎」。
案 小人以身窮為困,君子以道窮為困。卦之三陽,所謂君子也。所困者,非身之窮,乃道之窮也,故二五則「紱」服榮於躬,四則「金車」寵於行。然而道之不通,則其榮寵也,適以為困而已矣。然榮寵亦非無故而來,神明之意,必有在焉。唯竭誠以求當神明之意,則終有通時矣。故雖當《困》之時,「征行」必「凶」,而其要「無咎」也。
「用享祀」者,謂服此「朱紱」。用此酒食以享之,喻所得之爵祿,不敢以之自奉,而以為竭誠盡職之具也。《書》曰:予不敢宿,則禋於文王武王,意義相近。
六三,困於石,據於蒺藜,入於其宮,不見其妻,凶。
本義 陰柔而不中正,故有此象,而其占則凶。「石」,指四。「蒺藜」,指二。「宮」謂三,而妻則六也。其義則《繫辭》備矣。
程傳 六三以陰柔不中正之質,處險極而用剛,居陽用剛也,不善處困之甚者也。
「石」,堅重難勝之物。「蒺藜」,刺不可據之物。三以剛險而上進,則二陽在上,力不能勝,堅不可犯,益自困耳,「困於石」也。以不善之德,居九二剛中之上,其不安猶藉刺,「據於蒺藜」也。進退既皆益困,欲安其所,益不能矣。「宮」,其居所安也。「妻」,所安之主也。知進退之不可,而欲安其居,則失其所安矣。進退與處皆不可,唯死而已,其凶可知。《繫辭》曰:「非所困而困焉,名必辱,非所據而據焉,身必危,既辱且危,死期將至,妻其可得見邪。」二陽不可犯也,而犯之以取困,是非所困而困也。名辱,其事惡也。三在二上,固為據之,然苟能謙柔以下之,則無害矣。乃用剛險以乘之,則不安而取困,如據蒺藜也,如是,死期將至。所安之主,可得而見乎?案 三陰皆非能處困者,初在下,坐而困者也。三居進退之際,行而困者也。傷於外者,必反其家,而又無所歸,甚言妄行取困,其極如此。
九四,來徐徐,困於金車,吝,有終。
本義 初六,九四之正應,九四處位不當,不能濟物,而初六方困於下,又為九二。
所隔,故其象如此。然邪不勝正,故其占雖為可「吝」,而必有終也。「金車」為九二,象未詳,疑坎有輪象也。
集說 胡氏瑗曰:「徐徐」者,舒緩不敢決進也。
案 「來徐徐」者,喻君子當困時,不欲上進也。「困於金車」者,招我以車,不容不來也,如是則可羞吝矣。然上近九五之剛中止,乃卦所謂大人者,與之同德,終有亨道。
九五,劓刖,困於赤紱,乃徐有說,利用祭祀。
本義 「劓刖」者,傷於上下。下既傷,則赤紱無所用而反為困矣。九五當《困》之時,上為陰掩,下則乘剛,故有此象。然剛中而說體,故能遲久而有說也。占具象中,又利用祭祀,久當獲福。
程傳 截鼻曰「劓」,傷於上也、去足為「刖」,傷於下也。上下皆掩於陰,為其傷害,「劓刖」之象也。五,君位也。人君之困,由上下無與也。「赤紱」,臣下之服,取行來之義,故以紱言。人君之困,以天下不來也。天下皆來,則非困也。五雖在困,而有剛中之德,下有九二剛中之賢,道同德合,徐必相應而來,共濟天下之困,是始困而徐有喜說也,「利用祭祀」,祭祀之事,必致其誠敬而後受福。人君在田時,宜念天下之困,求天下之賢,若祭祀然。致其誠敬,則能致天下之賢,濟天下之困矣。五與二同德,而雲上下無與,何也?曰:陰陽相應者,自然相應也,如夫婦骨肉分定也。五與二皆陽爻。以剛中之德同而相應,相求而後合者也,如君臣朋友義合也。方其始困,安有上下之與。有與則非困,故徐合而後有說也。二雲「享祀」,五雲「祭祀」,大意則宜用至誠,乃受福也。祭與祀享,泛言之則可通。分而言之,祭天神,祀地示,享人鬼。五君位言祭,二在下言享,各以其所當用也。
集說 王氏應麟曰:《困》九五日「利用祭祀」,李公晦謂明雖困於人,而幽可感於神,豈不以人不能知,而鬼神獨知之乎。愚謂孔子云:知我者其天乎。韓子云:唯乖於時,乃與天通,不求人知而求天知,處困之道也。
案 九五不敢君象,但取位高而益困者耳。其象與九二同,但二則「朱紱」方將來,五則高位而已「困於赤紱」矣。「乃徐有說」者,五兌體,故能從容以處之而有餘裕也。
「利用祭祀」之義,亦與二同。
上六,困於葛藟,於臲卼,曰動悔,有悔,征吉。
程傳 物極則反,事極則變,困既極矣,理當變矣。「葛藟」,纏束之物。「臲卼」,危動之狀。六處困之極,為困所纏束,而居最高危之地,「困於葛藟」與「臲卼」也。「動悔」,動輒有悔,無所不困也。「有悔」,咎前之失也。曰,自謂也,若能曰如是動皆得悔,當變前之所為有悔也。能悔則往而得吉也,困極而征,則出於困矣,故「吉」。三以陰在下卦之上而凶,上居一卦之上而無凶,何也?曰三居剛而處險,困而用剛險,故凶,上以柔居說,唯為困極耳。困極則有變困之道也,《困》與《屯》之上皆以無應居卦終,《屯》則「泣血漣如」,《困》則「有悔征吉」,《屯》險極而《困》說,體故也。
以說順進,可以離乎困也。
集說 項氏安世曰:此《彖》所謂「尚口乃窮也」。若能斷「葛藟」而不牽,辭「臲卼」而不居,行而去之,「吉」孰加焉。
《易》氏祓曰:陽剛不可終囤,而二四五皆不言吉,陰柔未免乎困,而上獨言「吉」者,《困》極則變,如《否》之有《泰》,雖險而終濟也。
徐氏幾曰:「震無咎者存乎悔」,困已極矣。「有悔」則可出困而「征吉」,困窮而通,其謂是夫。
吳氏曰慎曰:困非自己致而時勢適逢者,則當守其剛中之德,是謂困而不失其所亨也。其道主於貞,若困由己之柔暗而致者,則當變其所為,以免於困也。其道主於悔,學者深察乎此,則處《困》之道,異宜而各得矣。
案 處困貴於說,而上說之主也,故雖當困極而尚有徵吉之占,異乎初與三之坐困行塞者也。然而兌主,則又有尚口之象,尚口則支離繳繞,如「困於葛藟」然,將且「臲卼」不安,而失其所為說矣,故必悔悟而離去之則「吉」。
總論 龔氏煥曰:卦以柔掩剛而為《困》,主乎陽而言也。而陰之困為尤甚,《彖傳》曰:「困而不失其所亨,其唯君子乎」,三剛爻之謂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