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譯註 · 比卦 第八

黃壽祺 《周易譯註》
-------------------- 比(1):吉(2)。原筮,元永貞,無咎(3)。不寧方來,後夫凶(4)。 * * * (1)比:卦名,下坤(☷)上坎(☵)。案,「比」字之義,《彖傳》曰:「輔也」;《說文》:「比,密也,二人為從,反從為比。」《正義》、《本義》承此,分別釋為「相親比」、「親輔」。又案,《釋文》「比,毗志反」,則「比」字當讀bì。 (2)吉:物能互相親密比輔,故獲吉祥。《正義》:「謂能相親比而得其吉。」 (3)原筮,元永貞,無咎:原筮,《正義》:「原窮其情,筮決其意」,《本義》釋為「再筮」,《尚氏學》釋為「野筮」,今從《正義》說;元,善之長(見《乾》卦《文言》譯註),指所比者有尊長之德;永,久也;貞,正也。這三句說明「比輔」之前,須慎重考慮,在「原情筮意」的基礎上決定「親比」的對象;而所親比者又必須有尊長之德,永久不變、守持正固,則可獲「無咎」。《程傳》:「人相親比,必有其道;苟非其道,則有悔咎。故必推原占決其可比者而比之。筮,謂占決卜度,非謂以蓍龜也。所比得『元、永、貞』則無咎。元,謂有君長之道;永,謂可以常久;貞,謂得正道。上之比下,必有此三者;下之從上,必求此三者,則『無咎』也。」案,「元永貞」,為親比至為完善之稱,似主卦中九五,即《彖傳》所謂「以剛中也」。故《王注》曰:「使『永貞』而『無咎』者,其唯九五乎?」當從之。 (4)不寧方來,後夫凶:寧,安樂;方,猶言「多方」;來,指前來比輔;後,遲也;夫,語氣詞。這兩句是就下者、遠者對上者、尊者的「比輔」而言,說明時當「親比」,四方「不寧」者紛紛來歸;來者又以速為宜,遲緩則「比」之難成、必有兇險。《正義》:「此是寧樂之時,若能與人親比,則不寧之方皆悉歸來。」又曰:「親比貴速,若及早而來,人皆親己,故在先者吉;若在後而至者,人或疏己,親比不成,故『後夫凶』。」案,《正義》又引或說:「以『夫』為『丈夫』,謂後來之人也」,義亦通。 * * * 《比》卦象徵親密比輔:吉祥。原窮真情、筮決摯意,(相互親密比輔於)有德君長而永久不渝地守持正固,必無咎害。不獲安寧者多方前來比輔,緩緩來遲者有兇險。 * * * 朱熹曰:「九五以陽剛居上之中,而得其正,上下五陰比而從之:以一人而撫萬邦,以四海而仰一人之象。」(《本義》)此說喻示六爻關係至為簡明,有助於領會卦辭含義。 -------------------- 《彖》曰:比,吉也;比,輔也,下順從也(1)。「原筮,元永貞,無咎」,以剛中也(2)。「不寧方來」,上下應也(3);「後夫凶」,其道窮也(4)。 * * * (1)下順從也:指在下群陰順從於九五,此句合前文並釋卦名及卦辭「比,吉」。《集解》引崔憬曰:「下比於上,是下順也。」 (2)以剛中也:此句以九五剛健居中,成「比」道之至美,釋卦辭「原筮,元永貞,無咎」。《正義》:「以九五剛而處中,故使比者皆得『原筮,元永貞,無咎』也。」 (3)上下應也:上,指九五;下,指初、二、三、四諸爻。此句以九五與下四陰相比應,釋卦辭「不寧方來」。《重定費氏學》引王申子曰:「四陰順從乎五,五下比四陰,故曰『上下應』。」案,《王注》、《本義》均釋「上下應」為「上下五陰應於九五」,可備參考。 (4)其道窮也:此句以上六處卦終而「親比」道窮,釋卦辭「後夫凶」。《正義》:「他悉親比,己獨後來,比道窮困,無人與親,故其凶也:此謂上六也。」 * * * 《彖傳》說:親密比輔,必有吉祥;「比」,是親輔的意思,譬如在下者都能順從親輔於上。「原窮真情、筮決摯意,(相互親密比輔於)有德君長而永久不渝地守持正固,必無咎害」,說明有德君長剛健居中。「不得安寧者多方前來比輔」,說明上者與下者相互應合;「緩緩來遲者有兇險」,說明遲緩必使親密比輔之道窮盡。 -------------------- 《象》曰:地上有水,比(1);先王以建萬國,親諸侯(2)。 * * * (1)地上有水,比:釋《比》卦上坎為水、下坤為地之象。《集解》引何晏曰:「水性潤下,今在地上,更相浸潤,『比』之義也。」《程傳》:「夫物相親比而無間者,莫如水在地上,所以為『比』也。」 (2)建萬國,親諸侯:這是說明「先王」效法《比》象,建國封侯以相親比。《程傳》:「建立萬國,所以比民也;親撫諸侯,所以比天下也。」 * * * 《象傳》說:地上布滿水(水和地相親無間),象徵「親密比輔」;先代君王因此封建萬國,親近諸侯。 * * * 《彖傳》偏重從「下比上」的角度解釋卦義,《大象傳》則專從「上親下」的角度闡發其旨:兩相對照,《比》卦的義理因之顯明。朱熹曰:「《彖》意人來比我,此取我往比人」(《本義》)是也。 -------------------- 初六,有孚比之,無咎(1);有孚盈缶,終來有它,吉(2)。 * * * (1)有孚比之,無咎:比之,指初比五。此謂初六當「親比」之時,本有失位之咎,但能以誠信上比九五,故獲「無咎」;而初最遠五,本在九五所應範圍之外,但此時五下比之德廣施,故「荒外」亦能「比之」。《集解》引荀爽曰:「初在應外,以喻殊俗;聖王之信,光被四表,絕域殊俗,皆來親比,故『無咎』也。」《尚氏學》:「五為卦主,故亦孚於初而比之;初失位,本有咎,比五故無咎。」 (2)有孚盈缶,終來有它,吉:缶,音fǒu,大肚小口的瓦器,《說文》「缶,瓦器,所以盛酒漿」,「盈缶」喻九五信德充盈天下;來,使動用法,猶言「使來歸」,指初歸五;有它,指五應及他爻,《尚氏學》「有它,謂有應於他方也」。這三句說明九五信德如「盈缶」廣施,使「荒遠」似初者也終來歸附,五也下應親撫他方,上下親比,故獲吉祥。《重定費氏學》引潘相曰:「『來』,即『不寧方來』之來。二、四比五不難,難在《比》之初六,至下極遠,梯航以來,上必親之。」 * * * 初六,心懷誠信、親密比輔於君主,免遭咎害;君主的誠信如美酒充盈酒缸,終於使遠者來歸而廣應親撫於他方,吉祥。 -------------------- 《象》曰:《比》之初六,有它吉也。 * * * 《象傳》說:《比》卦的初六爻,說明此時九五廣應於他方、必獲吉祥。 * * * 本爻的大義是:地位低微、遙居「荒外」者,欲「親比」於「至尊」,實有重重困難,因此,初六能「比之」,其前提是九五「有孚盈缶」;正由於遠者「終來」,「上下親比」之道才能切實體現。 -------------------- 六二,比之自內,貞吉(1)。 * * * (1)比之自內,貞吉:內,內部。此指六二居內卦,上應外卦的九五,柔順中正,故獲吉祥。《本義》:「柔順中正,上應九五;自內比外,而得其正:吉之道也。」 * * * 六二,從內部親密比輔於君主,守持正固可獲吉祥。 -------------------- 《象》曰:「比之自內」,不自失也(1)。 * * * (1)不自失:《本義》:「得正則不自失矣。」案,《尚氏學》謂「失」通「佚」,「言自內比五,不敢安逸也」。亦可備一說。 * * * 《象傳》說:從內部親密比輔於君主,說明六二不曾自失正道。 * * * 六二「比之自內」,親比「尊主」不難;但若不守正,也將有失。《象傳》所謂「不自失」,言外之意是說明「失正」將致凶。《程傳》嘆曰:「《易》之為戒嚴密。」 -------------------- 六三,比之匪人(1)。 * * * (1)比之匪人:匪,通「非」;《集解》引虞翻曰:「匪,非也,失位無應,三又多凶,體《剝》,傷象,弒父弒君,故曰『匪人』。」六三失位盲動,上無所應,所比者為二、四之陰,未得陽剛之主,故有「比之匪人」之象。《本義》:「陰柔不中正,承乘皆陰,所比皆非其人之象。其占大凶,不言可知。」案,《折中》引趙彥肅曰:「初比於五,先也;二,應也;四,承也。六三無是三者之義,將不能比五矣。」此說可取。 * * * 六三,親密比輔於行為不正當的人。 -------------------- 《象》曰:「比之匪人」,不亦傷乎? * * * 《象傳》說:「親密比輔於行為不正當的人」,豈不是可悲的事? * * * 《周易學說》引劉沅曰:「凡居者之鄰,學者之友,仕者之同僚,皆當戒『匪人』之傷焉。」此說把六三的鑑戒內涵揭示得頗為明澈。 -------------------- 六四,外比之,貞吉(1)。 * * * (1)外比之,貞吉:指六四居外卦上承九五,柔順得正,親比「尊主」,故獲「貞吉」。《集解》引虞翻曰:「在外體,故稱『外』;得位比賢,故曰『貞吉』。」 * * * 六四,在外親密比輔於君主,守持正固可獲吉祥。 -------------------- 《象》曰:外比於賢,以從上也。 * * * 《象傳》說:在外親密比輔於賢君,說明六四順從於尊上。 * * * 與六二相較,四能「親比」於五的一個重要因素是「近承」。李光地曰:「凡六四承九五者皆吉,況『比』時乎?」(《周易觀彖》) -------------------- 九五,顯比(1);王用三驅,失前禽,邑人不誡,吉(2)。 * * * (1)顯比:顯,明也,此處含「光明無私」之義,《說文》「頭明飾也,從頁聲」,《段注》「引申為凡明之稱」。這句說明九五處《比》尊位,陽剛中正,群陰皆來比輔,有光明無私地與眾親比之象。《本義》:「一陽居尊,剛健中正,卦之群陰,皆來比己,顯其比而無私。」《周易學說》引劉沅曰:「顯,光明之意;上下相比,至公無私,故曰『顯比』。」 (2)王用三驅,失前禽,邑人不誡,吉:三驅,三方驅圍,指田獵;禽,泛稱禽獸;邑人,此處猶言九五的「屬下」。前兩句是用古代天子田獵,三方驅圍、僅張一面之網,讓願者入網、不願者走離,比喻九五與人親比能順其自然而無私,再申上文「顯比」之義;邑人不誡,則說明九五的「屬下」也喻知「失前禽」之義,不相警備,進一步映襯九五「比」道至美,故為吉祥。《本義》:「如天子不合圍,開一面之網,來者不拒,去者不追,故為『用三驅,失前禽』;而『邑人不誡』之象,蓋雖私屬亦喻上意,不相警備以求必得也。」 * * * 九五,光明無私而廣獲親比;君王田獵時三方驅圍、網張一面,聽任前方的禽獸走失,屬下邑人也不相警備,吉祥。 * * * 《史記·殷本紀》曰:「湯出,見野張網四面,祝曰:『自天下四方皆入吾網。』湯曰:『嘻,盡之矣!』乃去其三面,祝曰:『欲左,左;欲右,右。不用命,乃入吾網。』諸侯聞之,曰:『湯德至矣,及禽獸。』」此典似與「三驅失前禽」之義有合,可備參考。 -------------------- 《象》曰:「顯比」之吉,位正中也;舍逆取順,失前禽也;邑人不誡,上使中也。 * * * 《象傳》說:「光明無私而廣獲親比」的吉祥,說明九五居位剛正適中;捨棄違逆取其順從,正如「聽任前方的禽獸走失」;「屬下邑人也不相警備」,這是君上使下屬保持中道。 * * * 九五的「顯比」之德,《象傳》用「舍逆取順」作了精約的概括。程頤又作更深一層的推闡,說:「非惟人君比天下之道如此,大率人之相比莫不然。以臣於君言之,竭其忠誠,致其才力,乃顯其比君之道也;用之與否,在君而已,不可阿諛逢迎,求其比己也。在朋友亦然,修身誠意以待之;親己與否,在人而已,不可巧言令色,曲從苟合,以求人之比己也。於鄉黨親戚,於眾人,莫不皆然。」(《程傳》) -------------------- 上六,比之無首,凶(1)。 * * * (1)比之無首,凶:無首,即不領先。上六柔居卦終,欲比於人卻遲遲後來,「比」道遂窮,故有兇險。此即卦辭「後夫凶」之義。《王注》:「『無首』,『後』也(「也」,阮刻作「已」,據《校勘記》改);處卦之終,是『後夫』也。親道已成,無所與終,為時所棄,宜其凶也。」 * * * 上六,親密比輔於人卻不領先居首,有兇險。 -------------------- 《象》曰:「比之無首」,無所終也。 * * * 《象傳》說:「親密比輔於人卻不領先居首」,說明上六終將無所歸附。 * * * 陽極當濟以陰,故「無首」謙退則吉;陰極當濟以陽,故「終」能剛「大」亦吉。上六為陰極之象,卻「無首」居後,自然有凶。《集解》引荀爽曰:「陽欲無首,陰以大終。陰而無首,不以大終,故凶也。」此說可與《乾》、《坤》的「用九」、「用六」之義相對照。 【總論】 《比》卦的要義,主於上下、彼此之間「親密比輔」的道理。卦辭先總稱能「比」必「吉」,又分敘「比道」的三大要素:一、選擇比輔的對象必須慎重,即「原」情「筮」意而後比;二、應當比輔於有德長者,永守正道;三、親比之時,宜速不宜緩。卦中六爻,九五陽剛居尊,為被人比輔之象;餘五爻陰柔分居上下卦,均為比輔於人之象。其中初六、六二、六四不失「比道」,各能獲吉;六三親比不得其人,上六居後無所比附,並失「比道」,或不利、或「凶」。就六爻間的聯繫看,其大旨在於:不論「比」於人,還是被人「比」,均當正而不邪、順而不逆、明而不晦。事實上這是涉及人與人關係的一個具有普遍意義的問題,其中尤為重要的是主、從關係的處理。九五所以能為一卦「尊主」,正是基於「大公無私」、以「信」親下的原因,遂獲眾人爭相比輔。程頤稱其「眾所親附,而上亦親下」(《程傳》):實是體現著「尊卑」關係至為融洽的象徵。當然,作《易》者設立《比》卦的思想宗旨,或是偏向於為維護、穩固「上層統治」著想,《彖傳》所謂「比,輔也,下順從也」,已揭出這一微旨。荀子云:「六馬不和,則造父不能以致遠;士民不親附,則湯、武不能以必勝也。」(《荀子·議兵》)亦與下順從之義相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