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譯註 · 師卦 第七

黃壽祺 《周易譯註》
-------------------- 師(1):貞(2),丈人吉,無咎(3)。 * * * (1)師:卦名,下坎(☵)上坤(☷),象徵「兵眾」。《集解》引何晏曰:「師者,軍旅之名,故《周禮》雲『二千五百人為師』也。」《本義》:「師,兵眾也。」 (2)貞:指「兵眾」應當以「正」為本。即《彖傳》所謂「能以眾正,可以王矣。」 (3)丈人吉,無咎:丈人,猶言「賢明長者」,兼具「德」與「長」的素質。《釋文》:「丈人,嚴莊之稱,鄭云:『能以法度長於人』。」這兩句說明「兵眾」必須以「丈人」為統帥,才能「無咎」。《正義》:「若不得丈人監臨之,眾不畏懼,不能齊眾,必有咎害。」案,「丈人」,《集解》引崔憬曰:「《子夏傳》作『大人』」,於義亦通。 * * * 《師》卦象徵兵眾:守持正固,賢明長者統兵可獲吉祥,必無咎害。 -------------------- 《彖》曰:師,眾也;貞,正也。能以眾正,可以王矣(1)。剛中而應,行險而順(2),以此毒天下(3),而民從之,吉又何咎矣! * * * (1)能以眾正,可以王矣:以,介詞,猶「使」,《戰國策·齊策》泠向謂秦王「向欲以齊事王」,高誘註:「以,猶『使』也。」這兩句配合前文「師,眾也;貞,正也」,並釋卦辭「師,貞」之義。 (2)剛中而應,行險而順:剛中,指九二;應,指上應六五;險,指下卦坎;順,指上卦坤。這兩句取二、五爻象及上下卦象,譬喻「行兵」之際,賢臣上應其君,行險而不違順,必能獲吉,正見「丈人吉」之義。《正義》:「『剛中』謂九二,『而應』謂六五」,又曰:「『行險』謂下體坎也,『而順』謂上體坤也。」 (3)毒天下:毒,《說文》:「厚也,害人之艸,往往而生,從聲」;《段注》:「制字本義,因害人之艸,往往而生」,「引伸為凡厚之義」。可見,「毒」本義為「害人艸」,《集解》引干寶曰:「荼苦也」,又曰:「六軍之鋒,殘破城邑,皆所荼毒奸凶之人使服王法者也」,《釋文》引馬融云:「毒,治也」,故此處「毒」字用如動詞,猶言「攻伐」。這句至末,配合上文「剛中而應,行險而順」,釋卦辭「丈人吉,無咎」,說明具備這些條件的「丈人」統兵,必可獲吉而無所咎害。《正義》:「『剛中』以下,釋『丈人吉,無咎』也。言『丈人』能備此諸德也。」案《王注》訓「毒」為「役」,則「毒天下」猶言「役使天下」,義亦通。 * * * 《彖傳》說:「師」,是部屬眾多的意思;「貞」,是守持正固的意思。能使眾多部屬堅守正道,就可以作君王了。譬如剛健居中者在下相應於尊者,履行危險之事而順合正理,憑藉這些來攻伐天下,百姓紛紛服從,勢必獲得吉祥,又哪有咎害呢! * * * 胡炳文曰:「『毒』之一字,見得王者之師,不得已而用之;如毒藥之攻病,非有沉疴堅症,不輕用也。其指深矣。」(《周易本義通釋》)此說實亦含有釋「毒」為「攻治」之意,不襲《程傳》及《本義》「毒害」之舊解,頗有可取。 -------------------- 《象》曰:地中有水,師(1);君子以容民畜眾(2)。 * * * (1)地中有水,師:釋《師》卦上坤為地、下坎為水之象。《集解》引陸績曰:「坎在坤內,故曰『地中有水』;師,眾也,坤中眾者,莫過於水。」 (2)容民畜眾:《本義》:「水不外於地,兵不外於民,故能養民則可以得眾矣。」案,《正義》指出《大象傳》不說「地在水上」。「上地下水」、「水上有地」,必說「地中有水」,「蓋取『容畜』之義也」。此論可取。 * * * 《象傳》說:地中藏聚著水源,象徵「兵眾」;君子因此廣容百姓、聚養眾人。 * * * 《師》卦欲明「王者」用兵之道,因此卦辭言「貞」、「丈人吉」。《大象傳》所闡發的意義,則主於兵眾來源一事,即所謂「民」為「兵」之本。朱熹認為此謂「古者寓兵於農」(《本義》),似頗有理。 -------------------- 初六,師出以律,否臧凶(1)。 * * * (1)否臧凶:否,不也;臧,音zāng,善也。以上兩句說明初六處《師》之始,為「兵眾」初出之象,故誡其嚴明軍紀,反之必凶。《本義》:「律,法也;否臧,謂不善也。」「在卦之初,為師之始。出師之道,當謹其始;以律則吉,不臧則凶。」 * * * 初六,兵眾出發要用法律、號令來約束,軍紀不良必有兇險。 -------------------- 《象》曰:「師出以律」,失律凶也。 * * * 《象傳》說:「兵眾出發要用法律號令來約束」,說明喪失紀律必有兇險。 * * * 「慎始」之理,在《周易》六十四卦的初爻中屢屢言及。《師》初謂「否臧凶」,設誡尤為深切。 -------------------- 九二,在師,中吉,無咎(1);王三錫命(2)。 * * * (1)在師,中吉,無咎:在師,猶言「率師」,《重定費氏學》「『在』,讀『在視』之『在』,『在師』者,『視師』也」,「視師」義同「率師」。這是說明九二陽剛居下卦之中,上應六五之「君」,猶如統帥兵眾能持中不偏,故「吉」而「無咎」。《王注》:「以剛居中,而應於五(「五」阮刻作「上」,據《校勘記》改),『在師』而得其『中』者也。承上之寵,為師之主,任大役重,無功則凶,故『吉』乃『無咎』也。」案,《師》卦唯九二一陽,剛中有應,正是卦辭所謂「丈人」之象。胡炳文曰:「卦辭『師,貞,丈人吉,無咎』,爻『在師,中吉,無咎』即卦辭意也。」(《周易本義通釋》) (2)王三錫命:三,泛指多次;錫,即「賜」,此謂二為五所應,猶如率師有功多次受賞。《正義》:「以其有功,故王三加錫命。」 * * * 九二,統率兵眾,持中不偏可獲吉祥,必無咎害;君王多次給予獎賞、委以重任。 -------------------- 《象》曰:「在師中吉」,承天寵也(1);「王三錫命」,懷萬邦也(2)。 * * * (1)天寵:喻九二與六五有應。《正義》:「正謂承受五之恩寵。」 (2)懷萬邦:《程傳》「王三錫以恩命,褒其成功,所以懷萬邦也。」 * * * 《象傳》說:「統率兵眾持中不偏可獲吉祥」,說明九二承受「天子」的寵愛;「君王多次獎賞委任」,說明懷有平定天下萬方的志向。 * * * 統軍將帥的成功或失敗,同君主的信任與否關係至大。九二獲「吉」,顯然有很大的因素是得益於「王三錫命」。項安世曰:「二所以勝,非己之功;以與五相應,得君寵也。」(《周易玩辭》) -------------------- 六三,師或輿屍,凶(1)。 * * * (1)師或輿屍,凶:或,有時或然之辭;輿屍,以車載屍,喻兵敗,《重定費氏學》引梁錫璵曰:「古者兵雖敗,不忍棄死者,故『載屍』。」這是說明六三處《師》下卦之上,陰柔失正,上無陽應,下又乘剛,有力微任重、貪功冒進之象,因而取敗。《王注》:「以陰處陽,以柔乘剛,進則無應,退無所守;以此用師,宜獲『輿屍』之凶。」 * * * 六三,兵眾時而載運屍體歸來,有兇險。 -------------------- 《象》曰:「師或輿屍」,大無功也。 * * * 《象傳》說:「兵眾時而載運屍體歸來」,說明六三太不獲戰功了。 * * * 用兵之道,貴知己知彼。六三取敗,正是不自量力所致。 -------------------- 六四,師左次,無咎(1)。 * * * (1)師左次,無咎:左次,猶言「撤退」,《程傳》:「左次,退舍也。」《尚氏學》:「古人尚右,左次則退也。」此謂六四居《師》上卦之始,雖無下應,但柔順得正,當不利時能撤退暫處,待時再進,故獲「無咎」。《王注》:「得位而無應。無應,不可以行;得位,則可以處。故左次之而『無咎』也。」 * * * 六四,兵眾撤退暫守,免遭咎害。 -------------------- 《象》曰:「左次無咎」,未失常也。 * * * 《象傳》說:「撤退暫守免遭咎害」,說明六四用兵不失通常之法。 * * * 六四審時度勢,當退則退,正是等待下一步進取。劉沅指出,四「於行師為知難而退之象」,並揭明《象傳》「未失常」的微旨曰:「師以慎重為常,恐人以退為怯,故曰『未失常』。」(《周易學說》引) -------------------- 六五,田有禽,利執言,無咎(1);長子帥師,弟子輿屍,貞凶(2)。 * * * (1)田有禽,利執言,無咎:禽,泛指禽獸(見《屯》六三《象傳》注);言,語氣助詞。這是說明六五居《師》「君」位,但體柔處中,不窮兵黷武,只在被侵犯時予以反擊;猶如「田」中有禽獸犯苗,則利於捕取,無所咎害。《王注》「處『師』之時,柔得尊位。陰不先唱,柔不犯物;犯而後應,往必得直,故『田有禽』也。物先犯己,故可以『執言』而『無咎』也」。案,「言」字舊解多釋為「言說」,如虞翻謂「震為言,艮為執,故『利執言』」,荀爽謂「執行其言」(以上均見《集解》),至《程傳》猶釋為「奉辭」;惟朱熹釋為「語辭」(見《本義》),今從之。 (2)長子帥師,弟子輿屍,貞凶:長子,猶言剛正長者,指九二,義同卦辭所謂「丈人」,胡炳文曰:「自眾尊之則曰『丈人』,自君稱之則曰『長子』,皆長老之稱」(《周易本義通釋》);弟子,猶言無德小子,與「長子」義相對;貞凶,即守正防凶(見《屯》九五譯註)。這三句承接上文,說明六五既以柔居尊,則不能自行統兵,必委任於人。若任剛正「長子」可以取勝,若任無德「弟子」將致敗績。故誡其守「正」防「凶」,即申任人須正之義。《王注》:「柔非軍帥,陰非剛武,故不躬行,必以授也。授不得正(「正」阮刻作「王」,據《校勘記》改),則眾不從,故『長子帥師』可也,『弟子』之凶,故其宜也。」 * * * 六五,田中有禽獸,利於捕取,必無咎害;委任剛正長者可以統率兵眾,委任無德小子必將載屍敗歸,守持正固以防兇險。 * * * 「長子」、「弟子」之象,《集解》引虞翻曰「長子謂二」,「弟子謂三」;又引荀爽曰「長子謂九二也」,引宋衷曰「弟子謂六三也。」《正義》亦引莊氏曰:「長子謂九二,德長於人;弟子謂六三,德劣於物。」凡此諸說以九二為「長子」,後人多無異議;惟以六三為「弟子」,《易》家多有不同說法。如:一、《程傳》謂「弟子,凡非長者也」,似以初、三、四爻為「弟子」;二、《本義》謂「弟子,三、四也」,並雲「若使君子任事,而又使小人參之,則是使之『輿屍』而歸」;三、《尚氏學》以為「長子」、「弟子」均針對九二而發,曰:「五應二,二震(指互震)主爻,震長子,居師中為主,故曰『長子帥師』;二亦坎(指下坎)主爻,坎為震弟、為屍,故曰『弟子輿屍』。」諸說所釋角度雖歧,但於「弟子」與「長子」相對立之義則一致。 -------------------- 《象》曰:「長子帥師」,以中行也;「弟子輿屍」,使不當也。 * * * 《象傳》說:「委任剛正長者可以統率兵眾」,說明六五的行為居中不偏;「委任無德小子必將載運屍體大敗而歸」,這是使用人不得當的結果。 * * * 作為君主,於用兵行師之際,擇將選帥是決定勝敗存亡的大事。故爻辭以「長子」、「弟子」為喻,從正反兩方面設誡,強調六五必須任人以正,才能吉而免凶。 -------------------- 上六,大君有命,開國承家,小人勿用(1)。 * * * (1)大君有命,開國承家,小人勿用:這三句說明上六處《師》之終,時當班師告捷,故有「開國承家」之賞;但若為小人,則不被重用。《正義》:「上六處《師》之極,是師之終竟也。大君謂天子也,言天子爵命此上六,若其功大,使之開國為諸侯;若其功小,使之承家為卿、大夫;『小人勿用』者,言開國承家須用君子,勿用小人也。」案,趙汝楳謂「大君」指六五(《周易輯聞》),義似可通。 * * * 上六,天子頒發命令,封賞功臣為諸侯、為大夫,小人不可重用。 -------------------- 《象》曰:「大君有命」,以正(1)功也;「小人勿用」,必亂邦也。 * * * (1)正:作動詞,猶言「評定」。 * * * 《象傳》說:「天子頒發命令」,是為了定功封賞;「小人不可重用」,說明若用小人必將危亂邦國。 * * * 「小人勿用」的涵義,朱熹有一段辨析,曰:「『開國承家,小人勿用』,舊時說只作論功行賞之時,不可及小人。今思量看理,去不得他。既一例有功,如何不及他得?看來『開國承家』一句,是公共得底,未分別君子、小人在。『小人勿用』,則是勿更用他與之謀議經畫耳。漢光武能用此義,自定天下之後,一例論功行封;其所以用之在左右者,則鄧禹、耿弇、賈複數人,他不與焉。」又曰:「此義方思量得如此,未曾改入《本義》,且記取。」(《朱子語類》)此說甚見理致,可資參考。 【總論】 《師》卦以「兵眾」為名,闡發用兵的規律。卦辭強調兩項原則:一、用兵的前提在「正」,即認為「能以眾正」的「仁義之師」,可以「毒天下而民從之」(《彖傳》);二、出師勝負的關鍵,繫於擇將得當與否,故必用賢明「丈人」才能獲「吉」。六爻分別展示用兵的各方面要旨:初六極言嚴明軍紀的必要,九二揭明主帥成功的條件,六三陳述失利敗績的教訓,六四指出撤兵退守的情狀,六五申言「君主」擇將的標準,上六體現論功行賞的法則。胡炳文曰:「六爻中,出師駐師、將兵將將、伐罪賞功,靡所不載。其終始節次嚴矣。」(《周易本義通釋》)從卦中所揭示的用兵要旨看,《師》卦堪稱為一部古代兵法的總綱;若從全卦所反映的用兵須「正」的原則看,又可視為作《易》者戰爭思想的提要。荀子曰:「彼兵者,所以禁暴除害也,非爭奪也」,「此四帝、二王皆以仁義之兵行於天下也」(《荀子·議兵》)。馬振彪論此卦曰:「天下歸德謂之王,王者之師有徵無戰。『東征西怨,南征北怨』,民望之如雲霓,從之如歸市,所謂『能以眾正』,乃可王也。」(《周易學說》)此論似已道出《師》卦蘊含的早期軍事思想的核心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