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尚氏學 · 卷十二
損卦第四十一
損,有孚,元吉,無咎,可貞,利有攸往。曷之用,二簋可用享。
貞我悔彼,以我之陽,益彼之上,故曰損。《歸藏》作員,朱彝尊謂即損卦。然《歸藏》以益為 ,則此未必取義於損。按員,古作雲。《商頌》:景員維何。箋:員,古文作雲。以此例之,《歸藏》必原作雲也。《說文》:雲,山川氣也,象迴轉形。後人加雨作雲,是雲即雲字。卦上艮下兌。《說卦》:山澤通氣。氣即雲。中互坤,坤正為雲。卦二至上正反震,震為出。雲出澤中,至上而反,正迴轉之形,與《說文》合,與卦象合。六爻皆有應,故曰有孚。二陽遇陰,乾元通,故曰元吉。可貞,言二不宜升五再損也。利有攸往,謂上也。上九下乘重陰,《頤》曰利涉大川,利涉即利往也。《爾雅·釋詁》:曷,止也。而曷與愒通。《詩·大雅》:汔可小愒。《傳》:愒,息也。息、止義同。故《集韻》云:愒,或作曷也。而愒與憩通。《詩·甘棠篇》:召伯所憩。《釋文》:憩,本又作愒。曷之用,言憩息之時也。上卦艮,故云憩。震為簋,坤數二,故曰二簋。兌為享。享、饗通。《左傳》成十二年:享以訓恭儉。《釋文》:享,本亦作饗。又莊四年:止而饗之。《周語》:大臣饗其祿。注皆訓饗為食。曷之用二簋可用享,言當休暇之時,可以二簋為享。二簋雖儉,然處損時,亦可也。清儒承荀氏舊說,見言簋即以為祭宗廟,侈陳禮制。豈知《儀禮·公食大夫禮》:宰夫啟簋。《詩·秦風》:於我乎,每食四簋。凡宴享皆用簋,非必祭宗廟始用也。且於《易》義之謂何矣?崔憬以曷為何。荀爽等只說二簋可用享,不及曷義。於是清儒如惠棟、焦循、張惠言、孫星衍等,亦不釋曷義。只一姚配中襲崔憬說,疑非也。
彖曰:損,損下益上,其道上行。損而有孚,元吉無咎,可貞,利有攸往。曷之用,二簋可用享。二簋應有時,損剛益柔有時。損益盈虛,與時偕行。
貞我悔彼,內與外,上與下,其親疏迥不相同。故夫以內陽益外,則我損矣。上下即內外也。《泰》三往上,故曰其道上行。震為應,二至四震,乃上卦震覆,若反聲相應者,故曰二簋應,與《中孚》之鶴鳴子和理同也。二簋應有時,言時當愒息,用二簋享,正與時應也。泰極還否,《損》者《泰》之終,《否》之始。損剛益柔有時者,按卦氣《損》為七月卦,時已當否,陽日減,陰日增,正損剛益柔之時,不可不預知也。時當益則益,時當損則損,益則盈,損則虛,乾盈坤虛,應時而行。所謂窮則變,變則通也。
象曰:山下有澤,損;君子以懲忿窒欲。
震為決躁,為武人,故為忿。乃上卦震覆為艮,艮止,故曰懲忿。二至上正覆震,震為口有爭食象,坤閉,故曰窒慾。學《易》之君子,因以取法焉。
初九,已事遄往,無咎,酌損之。
已,虞作祀。晁氏云:已,古文祀字。按金文《沈子它敦銘》:用 饗已公。已公即祀公。初應在四,四震為祭祀,兌為饗。遄,速也。祀事遄往者,言宜往應四也。當位,故無咎。所應為陰,故曰酌損。
象曰:已事遄往,尚合志也。
尚、上同。上謂四,初四婚媾,故曰合志。四坤為志。其用卦變以坎為志者,非也。
九二,利貞,征凶。弗損,益之。
三已損矣,二不宜再損,故利於貞定也。震為征,二陽臨重陰,更利於征;然二往五則下愈損,故征凶也。弗損者,即貞於二不動,不再損下也。弗損即益二矣,故曰益之。夫貞我悔彼,《泰》三陽三陰,而陽全在我,此所以為泰也。損我一陽以益外,已非善徵,若損之不已,則成否矣。《否》天地閉,賢人隱,故於二爻著以為戒,曰利貞,曰征凶。舊解惟王弼能識二之不宜往五,謂剛全上則剝道成。若虞翻則謂二不征之五則凶,故反經為說。豈知二陽得五陰為應,利往誠為常例;獨《損》二因其利往,再損內也,故因以為戒。乃後世如惠棟、張惠言等,多祖述其說。獨姚配中識虞義之反經,乃又以利貞為之正,二之正成陰,陰與陰不相應,故征凶,仍以卦變為穿鑿。然則不獨易象失傳,易理之失傳更甚也。
象曰:九二利貞,中以為志也。
中謂二。言志貞於二,不前進也,故曰中以為志。舊解無不誤者。
六三,三人行則損一人,一人行則得其友。
乾為人。《泰》三陽原為三人,今成兌,損一人矣。損三以益上,上乘重陰,陽以陰為友,故曰一人行則得其友。友謂四、五。舊解以下應兌為友,故於三則疑之故,無有通者。
象曰:一人行,三則疑也。
三陽上行則成《否》,《否》上九為四、五所阻格,所謂敵也,敵則相疑相忌,而不相友矣。釋得友之故也。《易》於陰陽相遇為朋友之故,言之可謂明白矣。乃自荀、虞以來,以兌二陽、艮二陰為朋友,相承至今。豈知陽遇陽、陰遇陰,《艮》謂之敵應,《中孚》謂之得敵哉?
六四,損其疾,使遄有喜,無咎。
坤為疾,四得陽應,故曰損其疾。遄,往也。坤為憂,乾為喜。使遄有喜者,言往得陽應而喜也。坤疾象失傳,舊解故多不當。
象曰:損其疾,亦可喜也。
疾損,故可喜。
六五,或益之十朋之龜,弗克違,元吉。
艮為龜。《漢書·食貨志》註:蘇林曰,兩貝為朋,朋值二百一十六。元龜十朋。艮為朋友,坤數十,故曰十朋之龜。言陽在上,五得承之,若大寶之益也。陰順陽,故曰弗克違。五卦位最尊,故曰元吉。艮龜象失傳。侯果謂內柔外剛龜之象,豈知艮即為龜。
象曰:六五元吉,自上祐也。
上為陽,五承之,故曰自上祐。祐,福也。《釋文》:或作佑。無言漢人作右者。惠棟擅改之,後學盲從之,於是《集解》之文遂亂矣,不可不知。又自虞翻以來,皆以二益五為說,清儒皆宗之,不惟與《象傳》背,且與經背。經於九二言征凶,言利貞,言弗損,則二固不往五。況《象傳》明言自上祐,則十朋之龜指上也。弗克違,言五承上也。則以二益五為說者,其誤益明矣。
上九,弗損益之。無咎,貞吉,利有攸往。得臣無家。
上之三則上損矣,不動則益上,故曰弗損益之。貞吉者,卜問吉也。上乘重陰,故利有攸往。與《頤》上九同。坤為臣,上據坤,是得臣為助也。三者上九之家,上既得臣為助,即不返三,故曰得臣無家。言公而忘私也。
象曰:弗損益之,大得志也。
坤為志。上據坤,陽乘陰,故曰大得志。舊解皆以上返三為說,非。
益卦第四十二
益,利有攸往,利涉大川。
貞我悔彼,以彼之陽,下來益我,故曰益也。《歸藏》曰 。《說文》: ,和也。《書·召誥》:其丕能 於小民。注亦訓 為和。風雷同聲相應,和之至也。是《周易》以陽爻上下言,故曰益;《歸藏》合上下卦言,曰 也。利有攸往,謂五。五既中且正,《傳》所謂中正有慶也。利涉大川,謂初。坤為大川,震為舟,初陽遇陰而通,故曰利涉。《傳》所謂木道乃行也。
彖曰:益,損上益下,民說無疆。自上下下,其道大光。利有攸往,中正有慶。利涉大川,木道乃行。益動而巽,日進無疆。天施地生,其益無方。凡益之道,與時偕行。
坤為民,震為樂,故曰民說。坤為廣,故曰無疆。《否》四來居下卦之下,故曰自上下下。震為玄黃,故曰大光。利有攸往,中正有慶,謂五。利涉大川,木道乃行,謂初。震為舟,故曰木。古刳木為舟,故謂舟為木。《渙》曰:乘木有功。《中孚》曰:乘木舟虛。皆以木為舟。利涉大川,故曰木道乃行。言舟行水上,舟楫之利用溥也。此純釋利涉之義。坤為水,震為舟,故曰木,曰行。程子不知木即為舟,改木為益。野文之害,至斯而極。陽自外來,故曰天施。震為生,坤為地,故曰地生。《益》者《否》之終,《泰》之始。《太玄》云:已用則賤,當時則貴。艮為時。與時偕行者,言時而當益,不能不益也。
象曰:風雷,益;君子以見善則遷,有過則改。
乾為善,坤為過。乾來初,得位得民,是遷善也。乾來初成震,坤象滅,是改過也。故學《易》之君子法之。
初九,利用為大作,元吉,無咎。
虞翻云:大作,謂耕播耒耜之利。按《虞書》:平秩東作。註:歲起於東,而始就耕,謂之東作。《禹貢》:恆衛既從,大陸既作。註:二水已治,從其故道,大陸之地已可耕作。是作即耕也。震為春,為耕,至春民盡耕,故曰大作。陽遇陰,故利。乾元通,故大吉無咎。
象曰:元吉無咎,下不厚事也。
震健而決躁,故《左氏》以為射,言其速也。厚,余也。行速故無餘事。坤為事。言初雖在下,往利無阻,事無積滯。仍利涉大川之意也。
六二,或益之十朋之龜,弗克違。永貞吉。王用享於帝,吉。
艮為龜,為朋友,坤數十,故曰十朋之龜。二應在五,五艮,故以十朋之龜益二也。二得陽應,故曰弗克違。二當位,故永貞於二吉。震為帝,王謂五。震為祭祀,故曰享。王用享於帝吉者,言五應二,則二吉也。
象曰:或益之,自外來也。
外謂九五,恐人疑為初。
六三,益之用凶事,無咎。有孚中行,告公用圭。
三居坤中,坤為凶,為事。益之用凶事,言上來益三,為五所阻,《大畜》初九所謂有厲也,故曰凶事。二、三、四陰爻皆承五,《夬》九五雲中行無咎,《泰》二雲得尚於中行,中行謂五。有孚中行者,言三與二、四,同孚於五也。震為言,故為告;為玉,故為圭。坤為眾,故曰公。公,共也。三震為諸侯。告公用圭者,言約同諸侯執圭,共往朝五也。圭者天子所錫予,今朝天子,故執以為信。舊解以凶事為凶喪,或為凶荒,則告之天子,告之友邦,而受其賻襚;告必將儀,或執璧,或用圭,如臧文仲以紀獻玉告糴於齊。豈知告公用圭,即申有孚中行之義,與上之凶事無涉。是皆以他經例《易》,不知《易》文上下句不必相屬也。
象曰:益用凶事,固有之也。
言陰遇陰,陽遇陽,近而不相得故凶,乃易理當然之事,故曰固有。
六四,中行告公從,利用為依遷國。
中行謂五。震為告,坤為臣,為眾。從,謂順五。告公從者,言下三陰宜共同承五也。坤為國,震動,故曰遷國。艮止,故曰依。《左傳》隱六年:我周之東遷,晉鄭焉依。《說文》:依,倚也。利用為依遷國者,言坤國播遷,至五艮而止,依以建國也。陰從陽故利,巽為利也。
象曰:告公從,以益志也。
坤為志。公從九五,陽益陰,故曰益志。自坤志象失傳,遂令某爻變成坎,以求志象矣。
九五,有孚惠心,勿問元吉。有孚惠我德。
《爾雅·釋言》:惠,順也。坤為順,為心。有孚惠心,言五孚於下坤而順我也。震為問。五震覆,故曰勿問。五位尊,故曰元吉。勿問元吉者,言五乘重陰而大吉也。乾為德。有孚惠我德,言下三陰皆承順我而有孚也。
象曰:有孚惠心,勿問之矣。惠我德,大得志也。
坤為志,陽為大。陽五下乘重陰,故曰大得志。《管子·度地》:天下之人皆歸其德而惠其義。註:惠,順也。正說此也。
上九,莫益之,或擊之。立心勿恆,凶。
上與五為敵,故曰莫益。言益三也。上應在三,然上若益三,則為五所忌,而或擊之。五艮體,艮為手,為擊也。坤為心。上應在坤,下虛,處巽上風隕,進退不果,故曰立心勿恆,凶。《恆》九三云:不恆其德。《益》上九與《恆》九三同為巽上,故亦曰勿恆。緣巽下橈,故義同也。
象曰:莫益之,偏辭也。或擊之,自外來也。
恐其被擊,戒以莫益,故曰偏辭。《左傳》襄三年:君子謂祁奚舉其偏而不黨。註:偏,屬也。猶私也。外謂五,五為上敵。《下系》云:凡《易》之情,近而不相得則凶,或害之。故上欲應三,五或擊之。五在外,言擊之者仍在外也。《同人》九三曰:敵剛。《中孚》六三云:得敵。《子夏傳》:三與四為敵。是陽遇陽,陰遇陰,愈近而愈不相得。舊解自虞翻以來,皆不知此為《周易》根本定例,故說或擊之,皆不知擊上九者為何爻,而無不誤矣。
按否泰者,天道之自然,為運會所必有,故以次於上經十卦之後。損益者,人事之進退,為人為之所關,故以次於下經第十卦之後。十者數之終,終則變,變則否泰迭更,損益互見,此其義也。又《損》者《泰》之終,《否》之始;《益》者《否》之終,《泰》之始。以見否泰雖屬天道,而由否而泰,由泰而否,損之益之,推挽之權則在人為,有定而無定也。此上下經天人之分,動靜之別,非參育之聖人,固不能知其故也。故於上經之《否》、《泰》自為一卷,下經之《損》、《益》自為一卷,以見此四卦為全經之樞紐,與他卦絕不同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