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尚氏學 · 卷 八
頤卦第二十七
頤,貞吉。觀頤,自求口實。
鄭玄曰:頤者,口車輔也。震動於下,艮止於上,口車動而上,因輔嚼物以養人,故謂之頤。按《左傳》:輔車相依。註:輔,輔頰;車,牙車。凡物入口,牙車載之,故曰車。輔在上不動,車在下動而上,故曰因輔嚼物。《頤》上艮,輔也,不動者也。下震,牙車也,動而上,因輔以嚼物者也。故鄭釋最得卦義。頤能養人,故貞吉。艮為觀,為求。震為口,坤為物,故曰口實。實者,食也,言口含物以自養也。虞翻謂離為目,鄭玄謂二五皆離爻,故能觀。豈知艮一陽在上為光明,為目,為觀(象失傳,詳《焦氏易詁》 ),不必用卦變及爻位也。
彖曰:頤貞吉,養正則吉也。觀頤,觀其所養也。自求口實,觀其自養也。天地養萬物,聖人養賢以及萬民。頤之時大矣哉!
天地謂初上。坤為萬物,為民。艮為君子,為賢。伏乾為聖人。
象曰:山下有雷,頤;君子以慎言語,節飲食。
艮為君子。震為言,為食。正反震言語相背,有相訟意,慎則訟息。飲食者人之所欲。震為口,正反艮手相對,有爭意,節則飲食平。慎與節皆艮止象。此《易》用覆象,最為神妙之語。舊說惟《易林》能闡其義(說詳《焦氏易詁》 )。
初九,舍爾靈龜,觀我朵頤,凶。
離為龜,以剛在外。艮亦剛在外,故《頤》、《損》、《益》皆以艮為龜。此其義,唯《易林》知之。屯之震云:龜鱉列市。以《震》互艮為龜。泰之節云:龜厭河海。以《節》互艮為龜。虞翻用卦變,以《晉》離為龜。《易》取象無此迂曲也。初爻艮覆,故曰舍爾靈龜。朵,《釋文》雲動也。人食物則頤動。初應在四,四當頤中,故曰觀我朵頤。言初當位,擁有群陰,貞靜自養,斯亦足矣;乃舍其自有之靈寶,而窺觀他人之寵祿(四艮體,艮為貴為官 ),則躁競貽譏,而殃咎或至,故曰凶。按初當位有應,前臨重陰,陽遇陰則通,本無凶理。《隨》初出門有功,《益》初利用為大作,其證也。此則凶者,以艮震相反覆,內動外止,故宜靜不宜動。《屯》初雲利居貞,是其義也。《屯》初至五,亦《頤》也。由此悟《隨》初有功者,以外兌,兌悅震喜。《益》初利用為大作者,以外巽,同聲相應。故皆動而吉。獨《屯》初利居貞,以外坎,坎為險難,故宜貞定。其故全在外卦。《頤》外艮,艮止故不宜動。舊解皆不詳凶之故何在,則易理失傳,不能觀其會通也。
象曰:觀我朵頤,亦不足貴也。
言初本可貴,反因妄動而不足貴也。
六二,顛頤,拂經於丘頤,征凶。
顛與闐通。《禮·玉藻》:盛氣顛實。註:顛,讀為闐。而闐與窴通。《前漢·遊俠傳》:人無賢不肖闐門。註:闐與窴字同。窴,塞也。三四五皆陰,故曰窴頤。丘,《前漢·息夫躬傳》:寄宿丘亭。師古云:丘,空也。經,常;拂,違也。丘頤,空頤也。蓋頤以空為用,今乃窴塞,違頤之常,故曰窴頤,拂經於丘頤。前得敵,故征凶。其以顛頤拂經為句,或以拂經於丘為句者,非。
象曰:六二征凶,行失類也。
二無應,前遇重陰,陰遇陰則窒,故曰征凶。陰陽相遇方為類,今六二不遇陽,故曰失類。象義如此明白,乃二千年易家,皆以陰遇陰為類。於是《文言》之各從其類,《坤·彖傳》之乃與類行,《繫辭》之方以類聚,及此皆失解。與朋友同(說詳《焦氏易詁》 )。
六三,拂頤,貞凶。十年勿用,無攸利。
吳先生曰:拂頤,猶不可口也。貞,占也。坤為十年,三不當位,承乘皆陰,故十年不用,無攸利也。按三有應,陰得陽應多吉;此獨不吉者,以四五得敵,應上甚難,故曰無攸利。
象曰:十年勿用,道大悖也。
艮震皆為道路,乃艮震上下象皆相反,故曰道大悖。《玉篇》:悖,逆也。言艮震皆有覆象相逆也。(艮震皆為道,乃上卦覆震,與下震相逆;下卦覆艮,與上艮相逆。象下一悖字,尋味無窮。 )
六四,顛頤,吉。虎視眈眈,其欲逐逐,無咎。
六二無應,以陰窴頤,故凶。六四有應,窴頤以陽,故吉。艮為虎,為視。眈眈,視貌。《說文》云:視近志遠。坤為欲。逐逐,言所欲在初,乃為二三所阻,不能遽遂其欲,故逐逐不已。
象曰:顛頤之吉,上施光也。
初陽應四,故曰上施光。三有應不當位,故凶。四當位有應,故吉。然四雖有應,為二三所隔,難以下施,故須初上施而吉也。
六五,拂經,居貞吉,不可涉大川。
拂經,王注作拂頤。五不當位,故拂頤。居,安也。安居五位,順上承陽,故貞吉。若下涉坤水,陰遇陰則窒,故不可也。
象曰:居貞之吉,順以從上也。
上陽,故當順從。
上九,由頤,厲吉,利涉大川。
由,自得也。義詳《豫》九四。九四下乘重陰,故曰由豫;此亦下乘重陰,故曰由頤。然高居萬民之上,恐逸豫隨之,故振厲方吉也。坤為大川,陽遇陰則通,故利涉大川。此與五爻舊解所以全誤者,一由坤水象失傳,必用虞翻再三變之法,始得坎為大川;二由類字失詁,故不知利涉不利涉之故何在也。
象曰:由頤厲吉,大有慶也。
大有慶,謂上九乘重陰。
大過卦第二十八
大過,棟橈。利有攸往,亨。
過,失也。謂中四陽陷於陰中,失其用也。《說文》:棟,極也。《爾雅》:棟謂之桴。郭璞云:屋脊也。《易林》以坎為棟,為屋極。大過本大坎也,坎以中爻為棟,大過以三四為棟。橈,《釋文》云:曲折也。兌毀折,巽隕落,故棟橈。以易理言,陰承陽則利。利有攸往,應指初。《升》初六曰允升,曰上合志。《大過》初與《升》初同,而四有應,故往利也。虞翻知陽爻無利往者,乃謂二變應五,故利往。如虞說,《傳》雲棟橈本末弱,本謂初,初亦失位可變也,尚何弱之有哉?乃自宋朱震以來,即承其說。甚矣其不思也!
彖曰:大過,大者過也。棟橈,本末弱也。剛過而中,巽而說行,利有攸往乃亨。大過之時大矣哉!
《卦氣圖》,大過十月卦。閉塞成冬,故曰大過時。
大過過字,《彖傳》未明釋。後儒或以過往為說(先天位兌左巽右,中過乾 ),或以過盛為說(此說尤不協,四陽五陽卦多矣,胡此獨盛? ),皆有可疑。愚按《太玄》擬大過為失,言四陽為陰所錮,失其用也。故漢人皆謂《大過》為死卦。《易林》明夷之大過云:言笑未畢,憂來暴卒。又大壯之大過云:道絕不通,商旅失意。又既濟之大過云:身加檻纜,囚系縛束。《太玄》又擬為劇。劇,甚也,病也,皆謂陰大賊陽,陽失其用。與《易林》說合若符契。
象曰:澤滅木,大過;君子以獨立不懼,遯世無悶。
不曰澤中有木,而曰澤滅木,此漢人死卦之說所由來也。滅者人之所懼,君子則獨立不懼。巽為寡故曰獨,乾為惕故曰懼。兌悅故不懼。陽陷陰中,隱伏不出,故曰遯世。遯世宜有憂矣,乃君子則遯世無悶,以兌悅在終也。《大象》每反以見義,此亦其一也。
初六,藉用白茅,無咎。
藉,薦也。凡以物承物曰籍。《曲禮》:執玉,其有藉者則裼,無藉者則襲。註:藉,藻也。疏:執玉必有藻以承玉。巽為伏,初在下,故曰藉。巽為白,為茅。茅柔物,初陰,故曰藉用白茅。又祭時藉茅於地,用以縮酒。而巽為漏(《井》九三瓮敝漏 ),於象尤切。
象曰:藉用白茅,柔在下也。
初柔在下,承陽故無咎。
九二,枯楊生稊,老夫得其女妻,無不利。
巽為楊,為隕落,為枯。《易林》泰之咸云:老楊日衰,條多枯枝。噬嗑之否云:朽根枯樹。是以《咸》、《否》互巽為枯也。稊,鄭作荑,木更生。按《詩·衛風》:手如柔荑。《傳》云:如荑之新生。然則荑為木新生之條。蓋稊、荑同字。《莊子·知北游》云:在荑稗。《釋文》云:荑本又作稊。是其證。乾為生,巽為木,巽柔,故曰枯楊生稊。伏震為老夫,巽為女妻。女妻者,少妻。二下孚於陰,故無不利。巽為利也。《易林》遇震即曰老夫,遇巽即曰少齊、曰少姬,本此也(詳《焦氏易詁》 )。虞翻以乾老為枯,豈知乾實雖老不枯。又以乾老為老夫,兌為少女,創二應上、初應五之例,以圓其說。是貞悔不必拘,而應與常例可破也!乃清儒翕然從之,異已!(只俞樾以虞說為不通,知用旁通,打破二千年之謬誤,為功甚偉。特又以《大過》二五與《頤》二五相升降以取象。豈知巽即為少妻,兌即為老婦,《易林》有明徵,不必如是穿鑿也。故夫象一失傳,雖以俞氏之深識旁通,且洞明陽順陰逆之理,亦無如何也。 )
象曰:老夫女妻,過以相與也。
過以相與,言其不當。非謂初可過四應五,二可過五應上也。
九三,棟橈,凶。
初爻本弱,故棟橈。上雖有應,然四五皆陽,得敵,九三不能應上,故曰不可以有輔。
象曰:棟橈之凶,不可以有輔也。
輔,佐助也。
九四,棟隆吉,有它吝。
巽為高,四居巽上,故曰棟隆吉。有它吝者,言四應在初,四若它往應之,則為二三所忌,而致吝矣。四與三不同,三與初同體,本弱無如何。若四隻不與初應,則吉也。
象曰:棟隆之吉,不橈乎下也。
不橈乎下,即不應初。
九五,枯楊生華,老婦得其士夫,無咎無譽。
兌為反巽,故仍曰枯楊。兌為華。《易林》否之咸云:華落實槁。以《咸》上兌為華。需之剝云:老婦亡夫。以《剝》伏兌為老婦。又否之中孚:老妾據機。以《中孚》下兌為老妾。伏艮為士夫,故曰老婦得其士夫。五比陰志行故無咎,下無應故無譽。虞翻以五應初,巽為老婦,《易》無此例也。蓋《易》有伏象,伏即旁通,即對象,人知之。而旁通之原理,鮮能明之。《文言》云:旁通情也。情者感也,言陰陽不能相離也。故夫茅茹坤象也,《泰》初爻亦言之;雲雨坤坎象也,《小畜》亦言之。(《否》初言茅茹,《小過》言云雨,則用正象。 )《易林》本之,正伏象常不分。略如見一男子,可推知其家必有婦;見一婦人,可推知其家必有夫也。然非以夫為婦,以婦為夫,使男女無別也。《易》繫辭取象可用伏,而義則正也。彼夫王引之譏虞翻用旁通,致陰陽無別。是皆於旁通情,情字失詁,故於易理隔閡如斯也。《大過》老夫、士夫,皆在對象。而自荀、虞以來,皆苦於本象求之,胡有得乎?
象曰:枯楊生華,何可久也?老婦士夫,亦可丑也。
匹配失宜,故可丑。
上六,過涉滅頂,凶,無咎。
乾為首,故為頂;澤水在上,故滅頂。與《比》之無首義同也。滅頂則死,故凶。《大過》之為死卦在此。然上六當位有應,凶則有之,咎則無也,故《象》曰不可咎。
象曰:過涉之凶,不可咎也。
不可咎,言致命遂義,殺身成仁,屬於天者雖凶,而咎則未有也。
《頤》、《大過》四象,在先天處四隅,而包天地水火於其中。天地水火四正卦,上經首尾也,亦即離坎也。而即列於離坎之前,以結上經,最耐尋味。
坎卦第二十九
習坎,有孚,維心亨。行有尚。
《歸藏》曰犖。李過曰:犖者,勞也。以萬物勞於坎也。黃宗炎曰:物莫勞於牛,故從牛。按,《說文》:犖,駁牛也。坤為牛,陽入坤中,色不純,故曰犖。而牛為物之最勞者,故取於駁牛。《周易》名坎,則取於陷險二義。上下坎,故曰習。羅汝懷云:習當為褶。《禮·玉藻》:帛為褶。註:衣有表里而無著也。《急就篇》註:褶,謂重衣。皆重複之義。而褶又假襲。《禮》:裼襲。《書》:卜不襲吉。故習當作襲。《彖》曰重險,《象》曰水洊至,即釋習坎之義。自注有便習之說,後儒多從之。夫諳練於行事,此事理之常,豈有諳練於行險者哉?按羅說是也。《彖傳》、《象傳》,皆有明釋。王注及《正義》,詁為便習,此所以有野文之譏也。孚,信也。有孚,謂二五居中遇陰,陽孚於上下陰也。舊解不知孚之故在陽遇陰,故說皆不當。坎為心。亨,通也。心亨亦謂二五,《傳》所謂剛中也。行有尚,則專謂五。五往外得尊位,故曰有尚,曰有功。
彖曰:習坎,重險也。水流而不盈,行險而不失其信。維心亨,乃以剛中也。行有尚,往有功也。天險不可升也,地險山川丘陵也,王公設險以守其國。險之時用大矣哉!
水流若盈,則非坎矣。既曰坎則不盈也。坎為失,為信;陽居中,故不失其信。五天位,居坎中,故曰天險。艮止,故不可升。二地位,居坎中,故曰地險。艮為山,為丘陵,坎為川,故曰山川丘陵也。震為王公。艮為國,為守,為時,為天。
象曰:水洊至,習坎;君子以常德行,習教事。
洊,再也。重坎,故曰再至。艮為君子。震為德行,為言,故曰教。習則教之不已,而德行有常矣。
初六,習坎,入於坎窞,凶。
《說文》:窞,坎中更有坎。王肅云:坎底也。《字林》云:坎中小坎,一曰旁入。案王肅說是也。初居坎之最下,故入於坎底。
象曰:習坎入坎,失道凶也。
震為大塗,故曰道。初于震無應,故曰失道凶。
九二,坎有險,求小得。
二失位,故有險。陰為小。二居中,孚於上下陰,故曰求小得。
象曰:求小得,未出中也。
《象》曰未出中,言五無應,故曰未出。有應則上升五而當位,所得大矣。
六三,來之坎坎,檢 (從鄭、向本 ) 且枕。入於坎窞,勿用。
三居上下坎之間,來內為坎,之外亦坎,故曰來之坎坎。《孟子》:狗彘食人食而不知檢。趙岐云:檢,斂也。又《釋名》云:枕,檢也,所以檢項也。然則枕與檢義同。檢且枕,仍承來之坎坎言,言內外俱受檢制。既檢且枕,仍與初爻之入坎窞同。夫前檢後枕,來往既陷於險境,其不能用也必矣,故曰勿用。
象曰:來之坎坎,終無功也。
勿用,故曰無功。艮為枕。《易林》需之大壯云:婚姻配合,同枕共牢。《大壯》通《觀》,以艮為枕。坤眾故同枕。
六四,樽酒,簋貳用缶,納約自牖,終無咎。
坎為酒,震為尊,故曰尊酒。震為簋。簋,祭器,以盛黍稷。中爻正覆震,故曰簋貳。貳、二同。《曲禮》雖貳不辭。註:貳謂重殽。此簋貳與《損》之二簋同。缶,《說文》:瓦器。簋貳用缶者,言用瓦簋。《周禮》:旊人為簋。疏:祭宗廟用木簋,今用瓦,祭天地尚質,器用陶匏。《郊特牲》亦云:器用陶匏,象天地之性。王夫之謂缶瓦也,與《禮經》合,得其義矣。約,神約也。《周禮·秋官·司約》:掌六約,治神之約為上,治民之約次之。爻辭言尊簋,則祭神也。故知此約為神約。註:神約,命祀郊社群望及祖宗也。《漢書·高帝紀》:約先入關者。註:約,要也。《呂覽·淫辭》:秦趙相與約。註:約,盟也。艮為牖,震為言,故曰納約自牖。言詔明神而要誓,薦其盟祝之載辭於牖下也。又《春官·詛祝》:作盟詛之載辭,以敘國之信用。坎為信,故要誓於神也。四承陽當位,故無咎。艮為終,故曰終無咎。酒、缶、牖、咎為韻。
象曰:樽酒簋貳,剛柔際也。
四承陽,故曰剛柔際。際,《說文》:會也。
九五,坎不盈,祇既平,無咎。
坎不盈,義見前。祇,京、虞作禔,曰安也。鄭雲當作坁,小丘也。按《易》字不能定者,當定之以象。鄭於《復》卦無祇悔,訓祇為病,茲又訓為坁,誠以坎不盈與祇既平為對文,則祇為實字無疑。又五為艮主爻,艮山故曰坁。而坁與氏通。《說文》:氏,巴蜀名山。岸脅之堆,旁箸欲落 者,曰氏。氏崩聲聞數百里。揚雄賦:響若氏 。而《文選·解嘲》作坁 。應劭云:天水有大坂名曰隴坁。韋昭云:坁音若是理之是。是坁與氏通。俞樾云:祇既平,即氏 之氏。氏 即平矣。古本《易》蓋止作氏既平,後人誤加示耳。案鄭詁為坁,蓋即疑祇為氏,俞說正與鄭合。而韋昭音坁為是。由是證祇、坁、禔音皆由氏得,從氐者誤也。王引之謂鄭作宛在水中坻之坻為誤,豈知鄭並未作坻。坻,《毛傳》云:小渚。《釋水》云:小洲曰渚。茲曰小丘,明非渚也。以鄭作坁與《解嘲》同,與《說文》同也。不然,鄭豈不知仍詁為病,使前後一律哉?坎為平,故曰坁既平。坎不盈為一事,坁既平又為一事,上下對文。詁祇為安者固非。仍詁為病,於象雖合,於義未安也。
象曰:坎不盈,中未光大也。
陽陷陰中,雖得中而未光大。
上六,系用徽纆,置於叢棘,三歲不得,凶。
劉表云:三股為徽,兩股為纆,皆索名,以系縛罪人。虞翻云:徽纆,黑索也。徽纆之象,虞用卦變,以《觀》巽為繩,非也。蓋坎為矯 ,物之能矯 者,莫過於繩,故以徽纆取象。坎為棘,上坎下坎,故曰叢棘。置、示通,《周禮·朝士》鄭司農注,及《穀梁·宣二年》范寧注引,皆作示於叢棘。而《詩·鹿鳴》:示我周行。鄭則雲示當作寘。寘,置也。置於叢棘,舊解皆謂以黑索系罪人,置於獄,或議於九棘之下也。三歲不得,言三年不得出也。茹敦和云:坎為三歲。
象曰:上六失道,凶三歲也。
上六應在三,三震為道。乃三不應上,故曰失道。
案以叢棘為獄者,虞說也。虞謂獄外種棘。張惠言以不知所本而疑之矣。以《周禮·秋官·朝士》為本,使公卿議於九棘之下而定罪者,鄭說也。然不曰九棘,而曰叢棘。文王演《易》之時仍殷制,殷是否有三槐九棘之制不可知,則亦可疑也。況爻詞曰三歲不得,不得者,不能遂其願也。《象》曰上六失道,失道者,言所為不當也。不當故不得。於入獄詞意皆不合。按《列子·說符篇》:臣有所與共擔纆薪菜者,曰九方皋。是徽纆可以約薪菜。揚雄《酒箴》云:子猶瓶矣,居井之湄,不得左右,牽於纆徽。是徽纆可為井索。胡為必束縛罪人?若以叢棘為疑,《詩》云:園有棘,其實之食。又云:墓門有棘,斧以斯之。是棘常生於墓門及園囿。《羽獵賦》:斬叢棘,夷野草。《吳志·諸葛恪傳》:升山赴險,抵突叢棘。是叢棘常生於山林。安在必為獄?故《易林》需之坎云:鑿井求玉,非卞氏寶;名困身辱,勞無所得。上二句謂所施不得地,釋置於叢棘,及失道之義也。下二句謂徒勞無功,釋置於叢棘,三歲不得之義也。依《易林》此釋,似言徽纆所以系物,然施於叢棘,則杈枒刺激,難於施設,故久不得。不得之故,則由於所置失道也。如是,則不得與失道之故,與上文皆協洽矣。徽纆,皆繩索名耳,系物之用甚多。必謂專系罪人,無乃執乎!
離卦第三十
離,利貞,亨,畜牝牛吉。
乾交坤為坎,坤交乾為離。坎為隱而離則明矣。凡相對之卦,其義皆對。二五中正,故利貞。二五麗於陽中,故亨。坤為牛,離得坤中爻,故亦為牛。俞云:《說文》,牝,畜母也。牝牛即母牛。虞翻謂以離為牝牛為俗說,豈知《左傳·昭五年》明雲純離為牛。由是證虞翻未見《左氏》。
《彖》曰:離,麗也。日月麗乎天,百穀草木麗乎地。重明以麗乎正,乃化成天下。柔麗乎中正,故亨。是以畜牝牛吉也。
五為天位。離日兌月(象失傳,詳《焦氏易詁》 ),皆在五,故曰日月麗乎天。《禮·王制》:郵罰麗於事。註:麗,附也。言日月附於天也。二四互巽,為百穀,為草木,而二為地位,故曰麗乎地(從王肅不作土 )。兩象,故重明。萬物得日以化成。
象曰:明兩作,離;大人以繼明照於四方。
向明而治,故曰大人。重明,故曰繼。
初九,履錯然,敬之 (句 ) , 無咎。
王註:錯然,敬慎之貌。處離之始,故宜慎所履,以敬為務,避其咎也。按初為震爻,震為履。錯然,蓋又有鄭重不苟之意,故曰敬。以敬之連無咎讀者,非。
象曰:履錯之敬,以辟咎也。
六二,黃離,元吉。
坤色黃,《離》得坤中爻,故曰黃離。得中,故大吉。
象曰:黃離元吉,得中道也。
九三,日昃之離,不鼓缶而歌,則大耋之嗟,凶。
三居離終,故曰日昃,故《象》曰不可久。此爻全用伏象。伏震為鼓,為缶,為歌。伏艮為堅,故《易林》常以艮為壽、為老。《釋言》:耋,老也。蓋三居下卦之終,時已遲暮,故曰不鼓缶而歌。《詩》:坎其擊缶。缶固古樂也。而三居互艮之初,艮為大耋,言不及時行樂,則將有衰老之嗟也。震為樂,震反為艮則嗟矣。此與《中孚》六三之或鼓或罷,或泣或歌,皆正覆象並用。與《雜卦》震起艮止,兌見巽伏之義同也。而能識此旨者,在古則《左傳》,在西漢則《易林》,後則無知者。
象曰:日昃之離,何可久也!
九四,突如其來如,焚如,死如,棄如。
九四雖失位,然其凶不至如此之甚。蓋此爻之義,仍取覆象。自覆象失傳,故說者皆莫明其故。《離》二至四巽,巽順;三至五巽覆,即不順矣。兌剛鹵,故突如其來如。突與 同,亦作 。《說文》云:不順忽出也,從倒子,《易》曰突如其來如,不孝子突出,不容於內也。 亦作 者,《說文》 下云:或從倒古文子,即《易》突字。按古文子作 ,倒之即為 。惠棟校《集解》,竟改為 。然《說文》明曰即《易》突字,是古本《易》作突,與今同。改作 ,非也。巽覆故不順,子體倒故曰不孝子,不孝子無所容於世。體離,故焚如。兌毀折,故死如,棄如。《說文》:棄,捐也。從 , 不孝子也。故《匈奴傳》:王莽造焚如之刑。如淳云:焚如死如棄如者,謂不孝子也。不畜於父母,不容於朋友,故燒殺棄之。按如淳及許慎之說,皆與《象傳》無所容義合,蓋古義如此也。
象曰:突如其來如,無所容也。
六五,出涕沱若,戚嗟若,吉。
目汁出曰涕。五離為目,兌為雨水。(《夬》九三:往遇雨。《革》傳:水火相息。 )水出自目,故曰涕沱。沱,《說文》:水別流。言涕被面而支溢也。清儒皆以伏坎為涕,於卦象之神妙全失。兌口為嗟。若者,語辭。象本不吉,然而雲吉者,以麗於陽中也。
象曰:六五之吉,麗王公也。
乾為王為公,謂四上。
上九,王用出征,有嘉,折首,獲匪其醜,無咎。
此與《大有》、《鼎》上九義同也。《大有》上九云:自天右之,吉無不利。《鼎》上九云:大吉。蓋《大有》、《鼎》中爻皆不利,凡中爻不通利者,上九必利。《大畜》中爻為艮所畜,至上九忽亨,則以上九高出庶物,不為所畜也。《大有》、《鼎》、《離》與《大畜》理同也。茹敦和云:離有征伐象。《明夷》九三曰:南狩,得其大首。《晉》上九曰:維用伐邑。皆為離上爻。蓋一陽突出兌說之上,而兌為斧鉞,離為甲兵,故曰王用出征。兌為毀折,乾為首。先儒皆謂坎折坤,則離亦折乾也(皆以中爻 ),故離有殺象。《既濟》雲東鄰殺牛是也。折首,謂殺敵。于思泊云:虢季盤,折首五百,執訊五十,不 ,女多禽折首,執訊。征之金文,皆謂殺敵,非謂魁首。按於說是也。匪與分古通。《周禮·地官·廩人》:以待國之匪頒。註:匪讀為分。獲匪其醜者,謂匪頒所獲醜虜於有功,以為奴隸也。
象曰:王用出征,以正邦也。
征,正也。折首獲醜,皆正邦之事。邦象未詳。諸家皆以坤為邦。按三至五伏艮,艮為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