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尚氏學 · 卷 五
同人卦第十三
同人於野,亨,利涉大川,利君子貞。
荀爽曰:乾舍於離,相與同居。《九家》曰:乾舍於離,同而為日。天日同明,故曰同人。是乾之居南,漢儒已言之矣。又荀爽注陰陽之義配日月云:乾舍於離,配日而居;坤舍於坎,配月而居。不惟乾南,且言坤北。而惠征君以為此漢儒言先天之鐵證也。而欲滅其跡,曰荀氏用鬼易,以乾歸合離,坤歸合坎釋之。按乾歸為《大有》,坤歸為《比》,而荀氏所言者,則《同人》、《師》,乃離歸、坎歸也。於游歸恆例,尚不能知,而欲滅其證,其誰信之?故夫《同人》卦義,舍《九家》、荀爽說,無有當者。伏坤為野。《正義》云:野以喻寬廣,言和同於人,宜無遠弗屆也。《易林》、《九家》、荀爽皆以乾為河為海,是乾亦為大川。利涉謂五,中正有應,故《傳》釋為乾行。乾為君子,故利君子貞。貞,卜問也。
彖曰:同人,柔得位得中而應乎乾,曰同人。同人曰,同人於野亨,利涉大川,乾行也。文明以健,中正而應,君子正也。唯君子為能通天下之志。
坤為天下,五應二,故能通天下之志。詳解在《焦氏易詁》中。
象曰:天與火,同人;君子以類族辨物。
《易》以陰陽相遇為類。(王引之繁稱博引,釋類為比。豈知皆非《易》之所謂類。 )族,《正義》云:聚也。聚居一處,故曰同人。然所以能聚者,以其類也。設失類而為純陽或純陰,則不能聚矣。類族方能合異為同。乾陽物,坤陰物,同一物也,而分陰陽。辨,別也,明也。《同人》五陽一陰,陰雖少,然五陽之所類也,即五陽之所同也。同則不分。然陰物陽物,判然不同,辨而明之,方知同之中有異。《易》之道,同性相違,異物相感。自類字失詁,義遂不明。
初九,同人於門,無咎。
初於二陰獨近,故曰同人於門。《象》曰:出門同人。亦謂二近初,初出門即遇也。虞翻以乾為門,命四變陰以應初,若卦為《家人》者。而惠棟、姚配中皆宗之。朱漢上強命初變,以艮為門,若卦為《遯》者。而毛奇齡、焦循宗之。是皆曲說害理。二坤爻,坤亦為門戶也。
象曰:出門同人,又誰咎也?
誰咎,謂無咎。
六二,同人於宗,吝。
乾為主為宗,二五正應,故同人於宗。但卦五陽皆同於二,今二獨親五,則三四忌之,致吝之道也。《下系》云:遠近相取,而悔吝生。遠謂應,近謂比。遠取應,則不能近取比。如《無妄》六二往應五而利,則不系初。近取比,則不能遠取應。如《中孚》六四絕類上則不應初,而馬匹亡,是也。是故遠近萬不能兼取。《同人》六二遠應五,則有近不承陽之嫌,近承陽則失遠應,故吝也。彼夫《咸》六二、《遯》六二皆有應,象皆與此同。乃《咸》六二曰居吉,《遯》六二曰執之,皆戒其動,俾遠近皆不取。不取則悔吝免也。舊說皆不知其故在三四,故鮮有得解者。
象曰:同人於宗,吝道也。
許慎《五經異義》云:《易》曰同人於宗吝,言同姓相取,吝道也。按,此皆不明易理,不知吝之故何在,而為此穿鑿之說。《同人》二與五,與《大有》五與二同也。乃《大有》五應乾,無同姓之嫌,此獨曰同姓,尚能通哉?
九三,伏戎於莽,升其高陵,三歲不興。
巽為伏,為寇盜(象失傳,詳《焦氏易詁》 ),為草莽,故曰伏戎於莽。乾為山,為陵(象失傳,詳《焦氏易詁》 ),巽為高,乾為行,故曰升其高陵。乾為歲,離卦數三,故曰三歲。三陽遇陽,得敵,其行塞,故升高不興也。
象曰:伏戎於莽,敵剛也。三歲不興,安行也。
敵剛,即陽遇陽。安行,謂行難。
九四,乘其墉,弗克攻,吉。
巽為墉,四居巽上,故曰乘其墉。乘墉據高,故不能攻之。然此爻不當位,無應予,承乘皆陽,困極矣。爻辭曰吉,則不得其義。《象》曰困而反則,似亦不得的解,而為此無可奈何之解。獨虞翻命四變陰,當位有應,承乘皆陽,人人皆知其吉矣。然四變陰,則巽墉象毀,四居坎上,而謂乘其墉則不合矣。
象曰:乘其墉,義弗克也。其吉,則困而反則也。
則,法也。反則,言循分自守也。
九五,同人,先號啕而後笑,大師克相遇。
此與《屯》六二義同。《屯》二欲上應五,而為三四同性之陰所隔,故屯邅不進。然與五為正應,十年乃字,終必合也。《同人》九五欲應二,而為三四同性之陽所阻,故先號啕。然與二為正應,終必相遇,故後笑。伏震為笑,為後。虞翻以互巽為號啕。卦伏坤,故曰師。相遇,謂遇二也。從前不能相遇者,以三四之伏戎為害也。後克而勝之,故與二相遇。
象曰:同人之先,以中直也。大師相遇,言相剋也。
端木國瑚曰:《同人》先天乾二中直,五無應,故號啕。後天離中虛,五得應,故後笑。以先後天解《同人》之先後及中直之義,雖未確切,較勝於舊解。
上九,同人於郊,無悔。
居外卦之上,故曰同人於郊。乾為郊。上乘陽無應,遠居郊外,曠莫與儔,故曰志未得。伏坤為志。
象曰:同人於郊,志未得也。
大有卦第十四
大有,元亨。
離乾皆居南,故曰大有。與《同人》義同也。元亨,謂五也。五得尊位,故曰元。上下應,故曰亨。《坤》五曰元吉,《比》五曰元永貞,《損》五、《益》五、《鼎》五皆曰元吉,是其證。
彖曰:大有柔得尊位,大中而上下應之,曰大有。其德剛健而文明,應乎天而時行,是以元亨。
五天位,二應之,故曰應乎天。離為夏,萬物相見,故曰時行。
象曰:火在天上,大有;君子以遏惡揚善,順天休命。
離為惡人,乾為善。二五相應予,而皆不當位,九二云:有攸往。是二必往五也。二往五,是揚善也;二往五則五下居二,是遏惡也。乾為天為命,陰承乾,故曰順天休命。休,美也。
初九,無交害,匪咎。艱則無咎。
初無應,陽遇陽失類,故無交。無交故無害。然須艱貞自守,方無咎也。
象曰:大有初九,無交害也。
九二,大車以載,有攸往,無咎。
伏坤為大車,為載。按《考工記·車人》:大車,牛車也。兩轅,牛在轅內。凡載物皆用大車,與馬車迥異。馬車皆小車,一轅,兩服在左右,專備人乘。若載物必大車也,故曰大車以載。上有應,往則得位,故無咎。
象曰:大車以載,積中不敗也。
二得中,承乘皆陽,故曰積中。乾為實,故為積也。陽上升,故曰大車以載。義則本爻,象則用伏。(盧氏以乾為大車,乾似無此象。 )
九三,公用亨於天子,小人弗克。
三為三公,兌為亨。天子謂五,小人謂四。四不中不正,失位無應,故曰小人。三兌體,可受亨於五。然而弗能者,以四亦陽害之也。
象曰:公用亨於天子,小人害也。
九四,匪其彭,無咎。
《釋文》云:彭,《子夏傳》作旁,虞作尫。雲作彭、作旁,聲字之誤。王陶廬云:諸家《易》俱不作尫,此仲翔故生異說,與先儒為難。按《說文》云:彭,鼓聲也。《釋名》:彭,旁也。然則彭之與旁,音義並同。《詩·魯頌》:以車彭彭。《毛傳》:有力有容也。《齊風》:行人彭彭。《毛傳》:多也。《集韻》云:強盛也。然則彭之義,為聲容盛大無疑。兌為剛魯,故曰彭。離為文,故曰匪。《考工記》:且其匪色。註:匪,采貌也。《少儀》:車馬之美,匪匪翼翼。註:行而有文也。匪其彭者,言文采之盛大顯著也。
象曰:匪其彭無咎,明辨晢也。
明辨晢,即《釋文》盛之義。蓋離為嘉會為禮,有禮則有文,上下秩然,明辨以晢,故無咎也。
六五,厥孚交如,威如,吉。
孚,信也。五陽全孚於五,故曰交如。離南面向明而治,故曰威如。
象曰:厥孚交如,信以發志也。威如之吉,易而無備也。
五孚於諸陽,得行其志。孚即信,故曰信以發志。伏坎為信為志也。居尊位,人皆敬之,左右咸宜,故不必有所戒備。
上九,自天祐之,吉無不利。
五天位。祐,助也。王弼云:余爻皆乘剛,上獨履柔,故吉利也。
象曰:大有上吉,自天祐也。
謙卦第十五
謙,亨,君子有終。
山本高而在地下,故曰謙。謙,不自足也。三承乘皆陰,故曰亨。艮為君子,坤為終,故曰君子有終。謙、嗛同。《漢書·藝文志》:《易》之嗛嗛。《尹翁歸傳》:溫良嗛退。注皆雲同謙。嗛,不足也,少也。故《彖傳》以盈為對文。
彖曰:謙亨,天道下濟而光明,地道卑而上行。天道虧盈而益謙,地道變盈而流謙,鬼神害盈而福謙,人道惡盈而好謙。謙尊而光,卑而不可逾,君子之終也。
艮為天,為光明。(象本《易林》。實《易》以艮為天、為光明之處甚多,詳《焦氏易詁》。荀爽謂陽來成坎,日月之象,故光明,非。 )居下卦,故曰下濟。濟,止也。言一陽止於三而成艮也。艮,止也。坤為卑,居上卦,故曰卑而上行。互震為行也。天道虧盈四句,申有終之原理。變,毀也。坤為虧,為毀,為害,為惡,為鬼。震為神(象失傳,詳《焦氏易詁》 ),為人。艮一陽在上,故尊(艮為官,為君子,人知之,乃為尊又不知,只《易林》以艮為貴為尊 )而光。卑謂居下卦。虞翻謂三位賤,故卑。非也。卑不可逾者,艮為山,艮止坎險,故雖卑退而不能逾越,終獲福也。
象曰:地中有山,謙;君子以捊多益寡,稱物平施。
捊,王弼本作裒。《釋文》云:鄭、荀、董、蜀才皆作捊,取也。捊、裒音同通用。陽來內故曰益,艮手故曰取。《說卦》坤為眾,故為多。《剝》下五陰,互三坤,多極矣;今上來益三,居中以界上下。坤為物。下物雖寡,陽來益之,上下物等,故曰稱物。坎為平,物稱故施平。(虞因艮多節,謂艮為多。非。多白眼、多心、多眚,多字若可取象,則巽、坎皆可為多,不只艮也。 )
初六,謙謙君子,用涉大川,吉。
初臨坎水,坎險坎陷,本不易涉。然初居下卦之下,謙而又謙,卑以自牧,故可用以涉此大川,而無不吉也。
象曰:謙謙君子,卑以自牧也。
揚子《方言》:牧,司也,治也。
六二,鳴謙,貞吉。
《玉篇》:鳴,聲相命也。震為鳴,二承之,三陽為二友。《損》一人行則得其友,是也。《詩·小雅》:嚶其鳴矣,求其友聲。言二得承三,遂其所願,故得意而鳴也。二當位,故貞吉。
象曰:鳴謙貞吉,中心得也。
中心得,申鳴謙之故也。卦體坎,坎為中、為心。
九三,勞謙,君子有終,吉。
坎為勞卦,故曰勞謙。艮為君子,艮成終,故曰君子有終。
象曰:勞謙君子,萬民服也。
三臨群陰,坤眾,故曰萬民服。
六四,無不利, 謙。
《釋文》: 、麾同,指 也。
象曰:無不利 謙,不違則也。
則謂三。言四順三,而發 其謙德也。陰順陽,故無不利。《子夏傳》: 謙,化謙也。蓋化於三而不違之也,則純指三言。各家泛論之,非也。
六五,不富 (句 ) , 以其鄰,利用侵伐,無不利。
坤虛,故不富。震為鄰,為侵伐。以,與也。言五與四順三以征不服,無不利也。震為威武,故為侵伐,為征。李鼎祚謂六五離爻,離為戈兵,故為侵伐。毛奇齡、惠棟用之,非也。
象曰:利用侵伐,征不服也。
上六反君道,故曰不服。荀爽謂指五,似非。
上六,鳴謙,利用行師,征邑國。
俞樾云:六二鳴謙,《傳》曰中心得,此曰志未得,何相反若是?疑鳴當作冥,與《豫》、《升》上六同例。按俞說是也。《豫》上六冥豫,《釋文》云:鄭讀為鳴。鳴、冥古蓋同聲相假,猶捊之作裒也。坤為師為邑國,震為征為行,人眾勢強故利。然以冥謙行之,昧於事情,故難得志,宋襄公是也。
象曰:鳴謙,志未得也。可用行師,征邑國也。
上應在三,三坎為志。志未得,言上為四五所阻,應三難也。
豫卦第十六
豫,利建侯行師。
雷出地上,得眾志行,故豫。豫,和樂也。《歸藏》作分。言震雷上出,與地分離也。又一陽界於五陰之間,使上下分別。與《周易》義異。震為君,故曰建侯,與《屯》同義。坤為師,順以動,故利行師。
彖曰:豫,剛應而志行,順以動豫。豫順以動,故天地如之,而況建侯行師乎?天地以順動,故日月不過而四時不忒。聖人以順動,則刑罰清而民服。豫之時義大矣哉!
艮為天,坤為地,艮為日,坎為月。順,故不過不忒。坎為刑罰,坤為民。坤順,故刑罰清而民服。艮為時,震卦數四,故曰四時。坎為聖(《虞氏逸象》 )。李鼎祚以震為聖,非。
象曰:雷出地奮,豫;先王以作樂崇德,殷薦之上帝,以配祖考。
震為樂,為仁德,為帝,為薦。薦,進也。殷,盛也。艮為祖考。(象失傳,只《易林》知之。實《小過》六二過其祖,即以艮為祖。詳《焦氏易詁》。 )古帝王作樂,皆以象其功德,用以郊天,使祖考配享。雷出地奮,聲容象之,故先王取以為法。震為王。
初六,鳴豫,凶。
初應四,四震為鳴,故曰鳴豫。爻在此而象在應,如《蒙》三之金夫,《泰》二之包巟、憑河,及此,為《易》之通例。自此例不明,於是《明夷》初九之飛及翼,皆以離為象矣。初六得敵,不能應四,故凶。
象曰:初六鳴豫,志窮凶也。
窮者,極也。初為二三所隔,應四難,故曰志窮。
六二,介於石,不終日,貞吉。
《釋文》云:介,古文作砎。鄭古八反,雲磨砎也。馬作扴,雲觸小石聲。案《說文》:扴,刮也。古黠切。《廣韻》:揩扴物也。音戞。揩扴即磨砎,皆觸堅不相入之聲。又《莊子·馬蹄篇》:加之以衡扼,齊之以月題,而馬知介倪。陸云:介,徐古八反。亦音戞。介者觸,倪睨同。介倪者,即馬因感觸月題等物之磨砎,因而睥睨也。是《莊子》亦以介為觸。然則砎、扴、介音義並同,蓋非觸堅,不能有磨戞之聲。然則介於石即觸於石。艮為石,二前遇之,故觸於石。《易》之道,異性為類,同性相敵,二五無應,承乘皆陰,如觸於石之不相入。觸石不入,故君子見幾而作,不俟終日也。舊解詁砎字是,而義則不詳。須知砎於石,乃危辭,以形容二之失類,故《系》云:介如石焉,寧用終日,斷可識矣。艮為終日。《易林》大過之艮云:終日至暮,不離其鄉。以艮為終日,坎為暮也。夫居中位,而又能危惕自警,故貞吉也。宋翔鳳以《說文》無砎字,有扴,便謂砎為訛字。豈知晉孔坦《答劉聰求降書》曰:何知幾之先覺,砎石之易悟。《桓溫傳》亦曰,砎如石,所以成務。不止鄭作砎也。
象曰:不終日貞吉,以中正也。
二當位,故中正。
六三,盱豫,悔,遲有悔。
《說文》:盱,張目也。《爾雅》:盱,憂也。又《詩·小雅》:云何盱矣。鄭箋:病也。艮為視(象失傳,只《易》及《易林》用之,詳《焦氏易詁》 ),坤為病,故曰盱。諸爻獨三得承陽,然失位,故睢盱上視,有憂悔也。艮止故遲。有、又通。遲有悔者,言遲疑不決,又有悔也。盱豫句。悔一字句。
象曰:盱豫有悔,位不當也。
位不當,釋盱豫之故。
九四,由豫,大有得,勿疑。朋盍簪。
《孟子》:由由然與之偕。註:由由,自得之貌。由豫者,從容和樂也。坎為疑,上下四陰附之,陽遇陰則通,故曰大有得勿疑。陽以陰為朋。盍,合也。簪與笄同,所以括髮。朋盍簪,言群陰歸四,有若簪之括髮也。臧庸云:象盍簪者,取一陽橫貫於五陰之中。可謂觀象獨深。又杜詩:盍簪喧櫪馬。言群馬縶於一槓之上,故以盍簪為喻。此語解《易》,可謂明白如畫矣。艮為簪。《易林》恆之咸云:簪短帶長。以《咸》艮為簪。復之節語同,亦以《節》之互艮為簪。凡《易林》象,無不本於《易》。《子夏傳》為韓嬰作,在漢易為最古,即作簪。故焦氏亦讀為簪,與《子夏傳》同。至東漢則多改字,其詳皆在《焦氏易詁》中。(後之人於笄簪括髮之形象,茫昧失考,故於易象維妙維肖之朋盍簪三字,皆不知其故。而尤以謂漢以前無簪名者為失考。《儀禮》:簪衣於裳。《韓非子》:周主亡玉簪。李斯《諫逐客》:宛珠之簪。謂漢以前無者非也。 )
象曰:由豫大有得,志大行也。
志謂坎。上下五陰皆孚於四,故曰志大行。
六五,貞疾,恆不死。
坎為疾,震生故曰不死。五以陰柔處尊位,乘剛勢逆,故常疾。然久而不死,以處中位也。如齊田得民,姜亦不遽亡也。
象曰:六五貞疾,乘剛也。恆不死,中未亡也。
中未亡之故,以得中故也。
上六,冥豫,成有渝,無咎。
冥昧不事事,功之成者必漸隳矣,故曰成有渝。然當位,目前雖無大咎,久則禍至,故《象》曰何可長。
象曰:冥豫在上,何可長也!
何可長,言不足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