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集注 · 周易集注卷之十二

來知德 《周易集注》
渙離也 「渙」者,離散也。其卦坎下巽上,風行水上,有披離解散之意,故為「渙」。《序卦》:「兌者,說也。說而後散之,故受之以渙。」所以次兌。 渙:亨。王假有廟,利涉大川,利貞。 坎錯離,離為日,「王」之象也。中爻艮,艮為門闕,又坎為宮,廟之象也。又坎為隱伏,人鬼之象也。木在水上,「利涉大川」之象也。「王假有廟」者,王至於廟以聚之也。此二句,皆以象言,非真「假廟」「涉川」也。「假有廟」者,至誠以感之,聚天下之心之象也。「涉大川」者,冒險以圖之,濟天下之艱之象也。「利貞」者,戒之也。 《彖》曰:渙,亨。剛來而不窮,柔得位乎外而上同。「王假有廟」,王乃在中也。「利涉大川」,乘木有功也。 以卦綜釋卦辭。本卦綜節,二卦同體,文王綜為一卦,故《雜卦》曰:「渙,離也。節,止也。」「剛來不窮」者,言節上卦坎中之陽來居於渙之二也,言剛來亦在下之中,不至於窮極也。「柔得位乎外而上同」者,節下卦兌三之柔,上行而為巽之四,與五同德以輔佐乎五也。八卦正位,坎在五,巽在四,故曰「得位」,故曰「上同」。「王乃在中」者,中爻艮為門闕,門闕之內即廟矣。今九五居上卦之中,是在門闕之內矣,故曰「王乃在中」也。「乘木」者,上卦巽木乘下坎水也。「有功」者,即利涉也。因有此卦綜之德,故能「王乃在中」,至誠以感之,以聚天下之心;「乘木有功」,冒險以圖之,以濟天下之難。此渙之所以亨也。 《象》曰:風行水上,渙。先王以享於帝立廟。 「享帝立廟」在國家盛時說,非土崩瓦解之時也。與「王假有廟」不同。孔子在渙字上生出此意來。言王者享帝,而與天神接,立廟而與祖考接,皆聚己之精神,以合天人之渙也。「風在天上」,天神之象;「水在地下」,人鬼之象。「享帝」則天人感通,「立廟」則幽明感通。 初六:用拯馬壯,吉。 坎為亟心之馬,馬壯之象也。陳平交歡太尉而易呂為劉,仁傑潛援五龍而反周為唐,皆「拯」急難而得「馬壯」者也。 初六當渙之初,未至披離之甚,猶易於拯者也。但初六陰柔,才不足以濟之,幸九二剛中,有能濟之具者。初能順之,托之以濟難,是猶拯急難而得「馬壯」也。故有此象。占者如是,則吉也。 《象》曰:初六之「吉」,順也。 順二也。 九二:渙奔其機,悔亡。 木無枝曰「機」。 「奔」者,疾走也。中爻震足,坎本亟心,奔之象也。又當世道渙散,中爻震動不已,皆有出奔之象。「機」,木也。中爻震木,應爻巽木,「機」之象也,指五也。 當渙之時,二居坎陷之中,本不可以濟渙,而有悔也。然應九五中正之君,君臣同德,故出險以就五,有奔於其機之象。當天下渙散之時,汲汲出奔以就君,得遂其濟渙之願矣,有何悔焉?故占者「悔亡」。 《象》曰:「渙奔其機」,得願也。 得遂其濟渙之願。 二之奔五非出圖出險,其願惟在於濟渙。子儀赴朔方,劉幽求赴隆基也。 六三:渙其躬,無悔。 六三居坎體之上,險將出矣,且諸爻獨六三有應援,故「無悔」。「渙其躬」者,奮不顧身,求援於上也。 六三陰柔,本不可以濟渙,然與上九為正應,乃親自求援於上九。雖以陰求陽,宜若有悔,然志在濟時,故「無悔」也。教占者必如此。 《象》曰:「渙其躬」,志在外也。 「在外」者,志在外卦之上九也。 以上九足為濟渙之外援,所以不有其身。 六四:渙其群,元吉。渙有丘,匪夷所思。 「渙其群」者,渙其人也。當渙之時,土崩瓦解,人各植黨,如六國之爭衡,田橫之海島,隗囂之天水,公孫述之於蜀,唐之藩鎮尾大不掉,皆所謂群也。政無多門,勢無兩大,脛大於股則難步,指大於臂則難把,故當「渙其群」也。六四能渙小人之私群,成天下之公道,所以「元吉」。柔得位乎外而上同,豈不「元吉」?「渙丘」者,渙其土也。艮為土,丘之象也。頤上卦艮,故曰「丘頤」。此卦中爻艮,故亦以丘言之。「夷」者平常也,言非平常之人思慮所能及也。 六四上承九五,當濟渙之任者也。所居得正,而下無應與,則外無私交,故有「渙其群」之象。占者如是,則正大光明,無比黨攜貳之私,固大善而「元吉」矣。然所渙者特其人耳。若並其土而渙之,則其「元吉」猶不殊於渙群。但「渙其群」者,人皆可能;而「渙其丘」者,必才智出眾之人方可能之,殆非平常思慮之所能及也。故又教占者如此。 竇融獻隴西地,錢俶獻錢塘地,渙丘也。 《象》曰:「渙其群,元吉」,光大也。 凡樹私黨者,皆心之暗昧狹小者也。惟無一毫之私,則光明正大,自能「渙其群」矣,故曰「光大也」。 九五:渙汗其大號,渙王居,無咎。 上卦風以散之,下卦坎水,汗之象也。巽綜兌,兌為口,號之象也。五為君,又陽爻,「大號」之象也。散人之疾而使之愈者汗也,解天下之難而使之安者號令也。「大號」,如武王《武成》諸篇,及唐德宗罪己之詔皆是也。「王居」者,帝都也,如赤眉入長安,徽欽如金,皆正渙之時矣。光武乃封更始為淮陽王,而定都洛陽。高宗乃即位於南京,皆所謂「渙王居」也。益卦中爻為坤,「利用為依遷國」,此爻一變亦中爻成坤,故「渙王居」。坎錯離,離為日,王之象。五乃君位,亦有王之象。孔子恐人不知「王居」二字,故《小象》曰「正位也」。曰「正位」,義自顯明。 九五陽剛中正以居尊位,當渙之時,為臣民者「渙其躬」、「渙其群」,濟渙之功成矣。乃誕告多方,遷居正位,故有「渙汗其大號」、「渙王居」之象。雖其始也,不免有土崩瓦解之虞,至此則恢復舊物,大一統宇矣。以義揆之,則無咎也。故其占為「無咎」。 《象》曰:「王居」「無咎」,正位也。 光武諸將於中山上尊號,不聽,耿純進曰:「天下士大夫捐親戚,棄土壤,從大王於矢石之間者,其計固望攀龍鱗附鳳翼以成其志耳。今大王留時逆眾,不正號位,恐士大夫絕望計窮,有去歸之思,無為久自若也。」此即「正位」之意。蓋京師天下根本,當渙之時,王者必定其所居之地以正其位。位既正,則人心無攜貳,昔之渙者,今統於一矣。故「渙王居」者,乃所以正位也。 上九:渙其血,去逖出,無咎。 去,去聲。 依《小象》「渙其血」作句。「血」者,傷害也。「渙其血」者,渙散其傷害也。「逖」者,遠也。當渙之之時,干戈擾攘,生民塗炭,民之逃移而去鄉土者多矣。「去逖出」者,言去遠方者得出離其遠方而還也。此爻變坎,下應坎,坎為血,血之象也。又為隱伏,遠方竄伏之象也。 上九以陽剛當渙之極,方其始而渙散之時,其傷害,其遠遁,二者所不免也。今九五誕告多方,遷居正位,歸於一統,非復前日之離散,則傷害者得渙散矣,遠遁者得出離矣,故有「渙血去逖出」之象,而其占則「無咎」也。 《象》曰:「渙其血」,遠害也。 渙其血,去逖出,則危者已安,否者已泰,其渙之害遠矣,故曰「遠害」也。 節 「節」者,有限而止也。為卦下兌上坎,澤上有水,其容有限,若增之則溢矣,故為節。《序卦》:「渙者,離也,物不可以終離,故受之以節。」所以次渙。 節:亨。苦節不可貞。 五行以甘為正味,稼穡作甘者,以中央土也。若火炎上則焦枯,所以作苦。不可貞者,不可固守以為常也。凡人用財修己皆有中道,仕止久速各有攸當,或遠或近,或去或不去,歸潔其身。如屈原、申屠狄之投河,陳仲子之三日不食,許行之並耕,泄柳之閉門,皆非經常而不可久者也。 《彖》曰:節,亨。剛柔分而剛得中。「苦節不可貞」,其道窮也。說以行險,當位以節,中正以通。天地節而四時成。節以制度,不傷財,不害民。 以卦綜釋卦辭,又以卦德、卦體釋「亨」之義,而極言之。坎剛卦,兌柔卦。節渙相綜,在渙則柔外而剛內,在節則剛外而柔內,則「剛柔分」也。「剛得中」者,二五也,二五皆剛居中也。言剛柔雖分內分外,而剛皆得中,此其所以亨也。惟其中所以亨,若苦節則不貞矣。不中則天理不順,人情不堪,難於其行,所以窮也。蓋窮者亨之反,亨則不窮,窮則不亨。當位指九五。八卦正位,坎在五,故以當位言之。「中正」者,五中正也。「通」者,推行不滯而通之天下也。坎為通,故以通言之。蓋所謂節者,以其說而行險也。蓋說則易流,遇險則止,說而不流,所以為節。且陽剛當九五之位,有行節之勢,以是位而節之,九五具中正之全,有體節之德,以是德而通之,此所以為節之善,故占者亨。若以其極言之,陽極陰生,陰極陽生,柔節之以剛,剛節之以柔,皆有所制,而不過天地之節也。天地有節,則分至啟閉,晦朔弦望,四時不差而歲功成矣。「制」者,法禁也,故天子之言曰「制書」。「度」者,則也,皆有所限制而不過。節以制度,是量入為出,如《周禮》九賦九式有常數常規是也。「不傷」者,財不至於匱乏。「不害」者,民不苦於誅求。桀過乎節,貊不及乎節。不傷不害,惟聖人能之。 《象》曰:澤上有水,節。君子以制數度,議德行。 行,下並反。 古者之制器用,宮室衣服莫不有多寡之數、隆殺之度,使賤不逾貴,下不侵上,是之謂制數度,如繁纓一就三就之類是也。得於中為德,發於外為行。「議」之者,商度其無過不及而求歸於中,如直溫寬栗之類是也。坎為矯,「制」之象。兌為口舌,「議」之象。「制」者節民於中,「議」者節身於中。 初九:不出戶庭,無咎。 中爻艮為門,門在外,戶在內,故二爻取門象,此爻取戶象。前有陽爻蔽塞,閉戶不出之象也。又應四,險難在前,亦不當出,亦不出之象也。此象所該者廣,在為學為「含章」,在處事為「括囊」,在言語為「簡默」,在用財為「儉約」,在立身為「隱居」,在戰陣為「堅壁」。《繫辭》止以「言語」一事言之。「無咎」者,不失身不失時也。 初九陽剛得正,居節之初,知前爻蔽塞,又所應險難,不可以行,故有「不出戶庭」之象。此則知節之時者也,故占者「無咎」。 《象》曰:「不出戶庭」,知通塞也。 道有行止,時有通塞。不出戶庭者,知其時之塞而不通也。此「塞」字乃孔子取內卦之象。 九二:不出門庭,凶。 聖賢之道以中為貴,故邦有道,其言足以興,邦無道,其默足以容。九二當禹稷之位,守顏子之節,初之無咎,二之凶可知矣。 九二前無蔽塞,可以出門庭矣。但陽德不正,又無應與,故有「不出門庭」之象。此則惟知有節,而不知通其節,節之失時者也。 《象》曰:「不出門庭,凶」,失時極也。 「極」,至也,言失時之至,惜之也。初與二,小象皆一意,惟觀時之通塞而已。初,時之塞矣,故「不出戶庭無咎」;二,時之通矣,故「不出門庭凶」。所以可仕則仕,可止則止,孔子為聖之時,而禹、稷、顏回同道者,皆此意也。 六三:不節若,則嗟若,無咎。 兌為口舌,又坎為加憂,又兌悅之極,則生悲嘆,皆嗟嘆之象也。用財,恣情忘費則不節矣;修身,縱情肆欲則不節矣。嗟者,財以費而傷,德以縱而敗,豈不自嗟?若,助語辭。自作之孽,何所歸咎! 六三當節之時,本不容不節者也,但陰柔不正,無能節之德。不節之後自取窮困,惟嗟嘆而已,此則不能節者也。占者至此,將何咎哉!故無所歸咎。 《象》曰:「不節」之嗟,又誰咎也? 此與解卦小異,詳見解卦。 六四:安節,亨。 「安」者,順也。上承君之節,順而奉行之也。九五為節之主,當位以節,中正以通,乃節之極美者。四最近君,先受其節而節之節。以修身用財言者,舉其大者而言耳。若臣安君之節,則非止二者。蓋節者,中其節之義。在學為不陵節之節,在禮為節文之節,在財為撙節之節,在信為符節之節,在臣為名節之節,在君即為節制之節。故不止於修身用財。 六四柔順得正,上承九五,乃順其君,而奉行其節者也。故其象為安,其占為亨。 《象》曰:「安節」之亨,承上道也。 承上道即遵王之道。 九五:甘節,吉,往有尚。 「甘」者,樂易而無艱苦之謂。坎變坤,坤為土,其數五,其味甘,甘之象也。凡味之甘者人皆嗜之。下卦乃悅體,又兌為口舌,甘節之象也。諸爻之節,節其在我者,九五之節,以節節人者也。臨卦六三居悅體之極,則求悅乎人,故「無攸利」;節之九五居悅體之上,則人悅乎我,故「往有尚」。「吉」者,節之盡善盡美也。「往有尚」者,立法於今而可以垂範於後也。蓋「甘節」者中正也,「往有尚」者通也。數度德行皆有制議而通之天下矣,正所謂「當位以節,中正以通」也。 九五為節之主,節之甘美者也。故占者不惟「吉」,而且「往有尚」。 《象》曰:「甘節」之吉,居位中也。 中可以兼正,故止言中。 上六:苦節,貞凶,悔亡。 「苦節」雖本文王卦辭,然坎錯離,上正居炎上之地,炎上作苦,亦有苦象。「貞凶」者,雖無越理犯分之失,而終非天理人情之安也。蓋以事言,無甘節之吉,故「貞凶」。以理言,無不節之嗟,故「悔亡」。《易》以禍福配道義,而道義重於禍福,故大過上六「過涉滅頂無咎」,而此曰「悔亡」,見理之得失重於事之吉凶也。 上六居節之極,蓋節之苦者也,故有卦辭「苦節」之象。節既苦矣,故雖正不免於凶。 《象》曰:「苦節,貞凶」,其道窮也。 「道窮」見彖辭。 中孚信也 孚,信也。為卦二陰在內,四陽在外,而二五之陽皆得其中。以一卦六爻言之為中虛,以二體之二五言之為中實,皆孚之象也。又下說以應上,上巽以順下,亦有孚義。《序卦》:「節而信之,故受之以中孚。」所以次節。 中孚:豚魚吉,利涉大川,利貞。 豚魚生於大澤之中,將生風則先出拜,乃信之自然,無所勉強者也。信如豚魚,則吉矣。本卦上風下澤,豚魚生於澤知風,故象之。鶴知秋,雞知旦,二物皆信,故卦爻皆象之。「利貞」者,利於正也。若盜賊男女之私,豈不彼此有孚?然非理之正,故「利貞」。 《彖》曰:中孚,柔在內而剛得中。說而巽,孚乃化邦也。「豚魚吉」,信及豚魚也。「利涉大川」,乘木舟虛也。中孚以「利貞」,乃應乎天也。 以卦體、卦德、卦象釋卦名、卦辭。二柔在內而中虛,二剛居中而中實。虛則內欲不萌,實則外誘不入,此中孚之本體也。而又下說上順,上下交孚,所以「孚乃化邦」也。若徙木立信,乃出於矯強矣,安能化邦?《易舉正》止有「信及也」三字,無「豚魚」二字。「及」者,至也,言信至於豚魚,則信出自然矣。如此信,此所以吉也。「乘木舟虛」者,本卦外實中虛,有「舟虛」之象。至誠以涉險,如乘巽木之空,以行乎兌澤之上,又豈有沉溺之患?所以「利涉大川」。「應乎天」者,信能正,則事事皆天理,所謂誠者天之道也。貞應乎天,所以利貞。 《象》曰:澤上有風,中孚。君子以議獄緩死。 聖人之於卦,以八卦為之體,其所變六十四卦中錯之綜之,上之下之,皆其卦也。如火雷噬嗑,文王之意,以有火之明,有雷之威,方可有獄。孔子《大象》言用獄者五,皆取雷火之意。豐取其雷火也,旅與賁、艮綜震,亦雷火也。解則上雷而中爻為火也,下體錯離亦火也,此卦則大象為火而中爻為雷也。蓋孔子於《易》韋編三絕,胸中之義理無窮,所以無往而非其八卦。不然,風澤之與「議獄緩死」何相干涉!《易經》一錯一綜,大象中爻,觀此五卦自能默悟。兌為口舌,議之象。巽為不果,緩之象。 「議獄緩死」者,議獄罪當死矣,乃緩其死而欲求其生也。風入水受者,中孚之象也。「議獄緩死」,則至誠惻怛之意溢於用刑之間矣。 初九:虞吉,有他,不燕。 「虞」者,樂也,安也。「燕」者,喜也,安也。二字之義相近。「有他」者,其志不定而他求其所應也。本卦三四皆陰爻,六三則陰柔不正,六四則得八卦之正位者,因有此陰柔不正者隔於其中,故周公方設此有他之戒。若論本爻應爻,則不容戒也。 初九陽剛得正,而上應六四,四蓋柔順得正者也。當中孚之初,其志未變,故有與六四相信而安樂之象,占者如是則吉。若不信於六四而別信於他,則是不能安樂其中孚矣,故戒占者如此。 《象》曰:初九「虞吉」,志未變也。 方初中孚之志未變。 九二:鳴鶴在陰,其子和之。我有好爵,吾與爾靡之。 和,去聲。 大象離,雉象,變震,鵠象,皆飛鳥之象也。不言雉鵠而言鶴者,鶴信故也。鶴八月霜降則鳴,兌乃正秋,故以鶴言之。中孚錯小過之遺音,又兌為口舌,鳴之象也。故謙、豫二卦《小象》,小過皆言「鳴」。「在陰」者,鶴行依洲嶼,不集林木,九居陰爻,在陰之象也。巽為長女,兌為少女,子母之象也。「好爵」者,懿德也,陽德居中,故曰「好爵」。子與爾皆指五,因中孚感應極至而無以加,所以不論君臣皆呼子爾也。言懿德人之所好,故「好爵」雖我之所有,而彼亦繫戀之也。「物之相愛」者,莫如子母之同心;「人之所慕」者,莫如好爵之可貴。「鶴鳴子和」者,天機之自動也;「好爵爾靡」者,天理之自孚也。「靡」與「縻」同。系,戀也。巽為繩,系之象也。 九二以剛中居下,有中孚之實,而九五剛中居上,亦以中孚之實應之,故有此象。占者有是德,方有是感應也。 《象》曰:「其子和之」,中心愿也。 誠意所願,非九二求於九五也。 六三:得敵,或鼓或罷,或泣或歌。 「得敵」者,得對敵也,指上九之應也。言六三不正,上九亦不正也。陰陽皆位不當,所以曰「得敵」。巽為進退,為不果,作止之象。又中爻震為鼓,鼓之象。艮為止,「罷之」之象。本卦大象離錯坎,坎為加憂,「泣」之象。兌為口舌,為「巫歌」之象。 六三陰柔不正,而上應九之不正,此為悅之極,彼為信之窮,皆相敵矣。是以或鼓或罷而作止不定,或泣或歌而哀樂無常。其象如此,占者不能孚信,可知矣。 《象》曰:「或鼓或罷」,位不當也。 陰居陽位。 六四:月幾望,馬匹亡,無咎。 「月幾望」者,月與日對而從乎陽也。本卦下體兌,中爻震,震東兌西,日月相對,故「幾望」。曰「幾」者,將望而猶未望也。因四陰爻近五陽爻,故有此日月之象。馬匹亡者,震為馬,馬之象也。此爻變,中爻成離牛,不成震馬矣,「馬匹亡」之象也。「匹」者,配也,指初九也。曰「亡」者,不與之交,而絕其類也。「無咎」者,心事光明也。 六四當中孚之時,近君之位,柔順得正,而中孚之實德,惟精白以事君,不繫戀其黨與者也,故有「月幾望馬匹亡」之象。占者能是,則無咎矣。 《象》曰:「馬匹亡」,絕類上也。 絕其類,應而上從五也。 九五:有孚攣如,無咎。 「攣如」即「鶴鳴子和,我爵爾靡」也。「縻」字與「攣」字,皆有固結而不可解之意。「縻」者,繫戀也。「攣」者,相連也。如合九二共成一體,包二陰以成中孚,故有此象。「無咎」者,上下交而德業成也。 九五居尊位,為中孚之主,剛健中正,有中孚之實德,而下應九二,與之同德相信,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有孚攣如」,位正當也。 與履不同。履,周公爻辭乃「貞厲」,此則「無咎」。 上九:翰音登於天,貞凶。 《禮記》「雞曰翰音」,而此亦曰「翰音」者,以巽為雞也。因錯小過「飛鳥遺」之音,故九二曰「鶴鳴」,而此曰「翰音」也。雞信物,天將明則鳴,有「中孚」之意。巽為高,「登天」之象也。又居天位,亦「登天」之象也。「登」者,升也,言雞鳴之聲,登聞於天也。九二上孚於五,在陰而子和;上九不下孚於三,翰音反登天,其道蓋相反矣。「貞」者,信本正理也。 上九居中孚之極,極則中孚變矣。蓋聲聞過情,不能長久於中孚者也,故有此象。占者得此,貞亦凶矣。 《象》曰:「翰音登於天」,何可長也! 雞不能鳴永長登於天,不過天將明一時而已。 小過過也 小謂陰也。為卦四陰二陽,陰多於陽,小者過也,故曰「小過」。《序卦》:「有其信者必行之,故受之以小過。」所以次中孚。 小過:亨,利貞。可小事,不可大事。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 小過錯中孚象離,離為雉,乃飛鳥也。既錯變為小過,則象坎矣,見坎不見離,則鳥已飛過,微有遺音也。《易經》錯綜之妙至此。若以卦體論,二陽象為鳥身,上下四陰象鳥翼,中爻兌為口舌,遺音之象也。遺音人得而聽之,則鳥低飛在下不在上,與上六「飛鳥離之」者不同矣。大過曰「棟橈」,棟,重物也,故曰「大過」。飛鳥輕物,而又曰「遺音」,故曰「小過」。不宜上宜下,又就小事言也,如坤之居後不居先是也。《上經》終之以坎、離,坎、離之上頤與大過,頤有離象,大過有坎象,方繼之以坎、離。《下經》終之以既濟、未濟,既濟、未濟之上中孚與小過,中孚有離象,小過有坎象,方繼之既濟、未濟。文王之序卦精矣。 陰柔於人無所逆,於事無所拂,故「亨」,然利於正也。蓋大過則以大者為貞,小過則以小者為貞,故「可小事,不可大事」。然卦體有飛鳥遺音,其過如是其小之象,故雖小事亦宜收斂,謙退居下,方得大吉。惟小事而又居下,斯得時宜而貞矣。「可小事不可大事」者,當小過之時;「宜下不宜上」者,行小過之事。 《彖》曰:小過,小者過而「亨」也。過以「利貞」,與時行也。柔得中,是以小事吉也。剛失位而不中,是以「不可大事」也。有飛鳥之象焉,「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上逆而下順也。 以卦體、卦象釋卦名、卦辭。陽大陰小,本卦四陰二陽,是小者過也,此原立卦名之義。「過而亨」者,言當小過之時,不容不小過,不小過則不能順時,豈得亨?惟小者過,所以亨也。「時」者,理之當可也。時當小過而小過,乃所謂正也。亦如當大過之時,不得不大過也,故過以利貞者,與時行也。以二五言,柔順得中,則處一身之小事能與時行矣,所以「小事吉」。以三四言,凡天下之大事,必剛健中正之君子方可為之,今失位不中,則陽剛不得志矣,所以「不可大事」。卦體內實外虛,有飛鳥之象焉,故卦辭曰「飛鳥遺之音」。「不宜上」者,上卦乘陽,且四五失位,逆也。「宜下,大吉」者,下卦承陽,且二三得正,順也。惟上逆而下順,所以雖小事亦宜下也,無非與時行之意。 《象》曰:山上有雷,小過。君子以行過乎恭,喪過乎哀,用過乎儉。 行,下並反。 山上有雷,其聲漸遠,故為小過。蓋當小過之時,不容不過。行不過乎恭則傲,過甚則足恭;喪不過乎哀則易,過甚則性滅;用不過乎儉則奢,過甚則廢禮。惟過恭、過哀、過儉,則與時行矣。 初六:飛鳥以凶。 因本卦有飛鳥之象,故就「飛鳥」言之。飛鳥在兩翼,而初六上六又翼之銳者也,故初與上皆言「飛」言「凶」。「以」者,因也,因飛而致凶也。 居小過之時,宜下不宜上。初六陰柔不正,而上從九四陽剛之動,故有「飛鳥」之象。蓋惟知飛於上而不知其下者也,凶可知矣。故占者凶。 《象》曰:「飛鳥以凶」,不可如何也。 不可如何,莫能解救之意。 六二:過其祖,遇其妣。不及其君,遇其臣,無咎。 「遇」字詳見噬嗑六三。陽為父,陰為母,「祖妣」之象。震、艮皆一君二民,「君臣」之象。三四陽爻,皆居二之上,有祖象,有君象。初在下,有妣象,有臣象。陰四故曰「過」,陽二故曰「不及」。本卦初之與四,上之與三,皆陰陽相應,陰多陽少,又陽失位,似陰有抗陽之意,故二陽爻皆言「弗過」。此爻不應乎陽,惟與初之陰相遇,故曰「遇妣」、「遇臣」也。觀九四遇五曰「遇」,上六隔五曰「弗遇」可見矣。蓋遇者非正應,而卒然相逢之辭。言以陰論,四陰二陽,若孫過其祖矣,然所遇者乃妣也,非過而抗乎祖也。以陽論,二陽四陰,若不及在君,過在臣矣,然所遇者乃臣也,非過而抗乎君也。若初之於四,上之於三,則祖孫君臣相為應與,對敵而抗矣,所以初與上皆凶。此爻因柔順中正,所以過而不過。 本卦陰過乎陽,陰陽不可相應。六爻以陽應陰者皆曰「弗過」,以陰應陽者則曰「過之」。六二柔順中正,以陰遇陰,不抗乎陽,是當過而不過,「無咎」之道也。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不及其君」,臣不可過也。 臣不可過乎君,故陰多陽少,不可相應。 九三:弗過,防之,從或戕之,凶。 「弗過」者,陽不能過乎陰也。兩字絕句。本卦陰過乎陽,故二陽皆稱弗過。「防之」者,當備懼防乎其陰也。從者,從乎其陰也。何以眾陰欲害九三?蓋九三剛正,邪正不兩立,況陰多乎陽。 九三當小過之時,陽不能過陰,故言弗過。然陽剛居正,乃群陰之所欲害者,故當防之。若不防之而反從之,則彼必戕害乎我而凶矣。故戒占者如此。 《象》曰:「從或戕之」,「凶」如何也! 「如何」者,言其凶之甚也,而豈可不妨陰乎? 九四:無咎,弗過,遇之,往厲必戒,勿用永貞。 九四與九三不同。九三位當,九四位不當,故言「咎」。「弗過」者,弗過乎陰也。「遇之」者,反遇乎陰也。三從陰在下,其性止,故惟當防;四之陰在上,陽性上行,且其性動,與之相比,故「遇」也。「往」者,往從乎陰也。「永貞」者,貞實之心長相從也。 九四以剛居柔,若有咎矣。然當小過之時,剛而又柔正,即所謂小過也,故「無咎」。若其陽弗過乎陰,亦如其六二,但四弗過乎陰而反遇乎陰,不當往從之。若往從乎彼,與之相隨,則必危厲,所當深戒,況相從而與之長永貞固乎?故又戒占者如此。 《象》曰:「弗過遇之」,位不當也。「往厲必戒」,終不可長也。 「位不當」者,剛居柔位。「終不可長」者,終不可相隨而長久也。所以有往厲勿用之戒。舊注因不知三爻四爻「弗過」二字絕句,所以失旨。 六五:密雲不雨,自我西郊。公弋取彼在穴。 本卦大象坎,雲之象也。中爻兌,雨之象也。又兌西巽東,自西向東之象也。以絲系矢而射曰弋,坎為弓,弋之象也。又巽為繩,亦弋之象也。坎為隱伏,又坎出自穴入於穴,皆穴之象也。鳥之巢穴多在高處,今至五則已高而在上矣,故不言飛而言穴。本卦以飛鳥遺音象卦體,今五變成兌,不成震,鳥不動,在於穴之象也。「公」者,陽失位在四,五居四之上,故得稱「公」也。「取彼」者,取彼鳥也。鳥既在穴,則有遮避,弋豈能取之?雲「自西而東」者,不能成其雨;「弋取彼在穴」者,不能取其鳥。皆不能小過者也。蓋雨之事,大則雷雨,小則微雨;射之事,大則狩,小則弋。如有微雨,是雨之小過矣。能取在穴,是弋之小過矣。今不雨不能取,是不能小過也。小畜以小畜大,小過以小過大,畜與過皆陰之得志也,故周公小過之爻辭同文王小畜之卦辭。 本卦宜下不宜上,至外卦則上矣。五以柔居尊而不正,不能成小過之事故也。 《象》曰:「密雲不雨」,已上也。 本卦上逆下順,宜下不宜上。今已高在上矣,故曰「已上」也。 上六:弗遇,過之,飛鳥離之,凶,是謂災眚。 此爻正與四爻相反。四曰「弗過遇之」者,言陽不能過乎陰,而與五相比,是弗過乎陰,而適遇乎陰也。此曰「弗遇過之」者,言上六隔五,不能遇乎陽,而居於上位,反過乎陽也。因相反,所以曰「弗過遇之」,曰「弗遇過之」,顛倒其辭者以此也。「離之」者,高飛遠舉,不能聞其音,正與飛鳥遺之音相反。凡陰多於陽者,聖人皆曰「有災眚」,故復卦上六亦言之。 六以陰居動體之上,處小過之極,蓋過之高而亢者也。陰過如此,非陰之福也。天災人眚薦至,凶孰甚焉。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弗遇過之」,已亢也。 亢則更在上矣。 既濟定也 「既濟」者,事之已成也。為卦水火相交,各得其用,又六爻之位,各得其正,故為既濟。《序卦》:「有過物者必濟,故受之以既濟。」所以次小過。 既濟:亨小,利貞。初吉,終亂。 「亨小」者,言不如方濟之時亨通之盛大也。譬如日之既昃,不如日中之盛,所以亨小而不能大也。「利貞」者,即泰之艱貞也。日中則昃,月盈則食,無平不陂,無往不復,一治一亂,乃理數之常。方濟之時,人心儆戒,固無不吉矣;及既濟之後,人心恃其既濟,般樂怠敖,未有不亂者。此雖氣數之使然,亦人事之必然也。故利於貞。 《彖》曰:既濟亨小者,亨也。「利貞」,剛柔正而位當也。初吉,柔得中也。「終止」則「亂」,其道窮也。 釋卦名「亨小」義,又以卦體釋卦辭。言「既濟亨小者」,非不亨也,正當亨通之時也。但濟曰既,則亨小,不如方濟之時亨通之盛大矣,故曰「既濟亨小者,亨也」。非不亨也,特小耳。小字生於既字。初、三、五陽居陽位,二、四、六陰居陰位,剛柔正而位當也。剛柔正即是位當,有貞之義,故曰「利貞」。初指六二,二居內卦,方濟之初,而能柔順得中,則思患深而豫防密,所以吉也。「終止則亂」者,人之常情,處平常無事之時則止心生,止則心有所怠而不復進,亂之所由起也。處艱難多事之時則戒心生,戒則心有所畏而不敢肆,此治之所由興也。文王曰「終亂」,孔子曰「終止則亂」,聖人贊《易》之旨深矣。「其道窮」者,以人事言之,怠勝敬則凶,此人道之理窮也,以天運言之,盛極則必衰,此天道之數窮也。以卦體言之,水在上終必潤下,火在下終必炎上,此卦體之勢窮也。今當既濟之後,止心既生,豈不終亂,故曰「其道窮」。 《象》曰:水在火上,既濟。君子以思患而豫防之。 「患」者,蹇難之事,象坎險。「防」者,見幾之事,象離明。思以心言,豫以事言。「思患」者,慮乎其後,「豫防」者,圖之於先。能如此,則未雨而徹桑土,未火而徙積薪。天下之事莫不皆然,非但既濟當如此也。 初九:曳其輪,濡其尾,無咎。 坎為輪,為狐,為曳,輪狐曳之象也。初在狐之後,尾象;在水之下,濡象。若專以初論,輪在下,尾在後,皆初之象。「濡其尾」者,垂其尾於後而沾濡其水也。輿賴輪以行,曳其輪則不前;獸必揭其尾而後涉,濡其尾則不濟。皆不輕舉妄動之象也。「無咎」者,能保其既濟也。 初九當既濟之時,尚在既濟之初,可以謹戒而守成者。然初剛得其正,不輕於動,故有「曳輪濡尾」之象。以此守成,無咎之道,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曳其輪」,義無咎也。 以此守成,理當無咎。 六二:婦喪其茀,勿逐,七日得。 茀,音拂,草盛蔽道也,又婦人車旁設蔽,以御風塵者。《詩》:「翟茀以朝。」 二乃陰爻,離為中女,婦之象也。又應爻中男,乃五之婦也。「茀」者,車後茀也,即今舟車篷之類,所以從艸。坎為輿,離中虛,「茀」之象也。坎為盜,離持戈兵,「喪茀」之象也。此與屯卦六二相同。屯乘剛,故邅如班如。此則乘承皆剛,故「喪其茀」矣。婦人喪其茀,則無遮蔽,不能行矣。變乾居一,前坎居六,離為日,七日之象也。「勿逐自得」者,六二中正,久則妄求去正應合,所以「勿逐自得」也。又詳見睽卦初九。若以理數論,陰陽極於六,七則變矣。時變則自得,蓋變則通之意。 二以中正之德,而上應中正之君,本五之婦也。但乘承皆剛,與五不得相合,故有婦喪茀不能行之象。然上下中正,豈有不得相合之理,但俟其時耳。故又戒占者勿可追逐,宜令其自得也,又有此象。 《象》曰:「七日得」,以中道也。 中道者,居下卦之中,此六二之德也。濟世之具在我,故不求自得。 九三:高宗伐鬼方,三年克之。小人勿用。 離為戈兵,變爻為震,戈兵震動,伐國之象也。鬼方者,北方國也,夏曰「獯鬻」,商曰「鬼方」,周曰「獫狁」,漢曰「匈奴」,魏曰「突厥」。三與上六為應,坎居北,故曰「鬼方」。坎為隱伏,鬼之象也。三變中爻為坤,方之象也。周公非空取「鬼方」二字也。離居三,三年之象也。三變陰,陽大陰小,小之象也。三居人位,「小人」之象也。即變中爻成艮止,勿用之象也。周公爻象一字不空,此所以為聖人之筆也。 既濟之時,天下無事矣。三以剛居剛,故有伐國之象。然險陷在前,難以驟克,故又有三年方克之象。夫以高宗之賢,其用兵之難如此,而況既濟無事之世任用小人,舍內治而幸邊功,未免窮兵厲民矣。故既言用兵之難,不可輕動,而又言任人不可不審也。教占者處既濟之時當如此,戒之深矣。 《象》曰:「三年克之」,憊也。 憊,蒲敗反。 「憊」者,病也,時久師老,財匱力乏也。甚言兵不可輕用。 六四:有,衣袽,終日戒。 ,音如。舊注曰「濡」也。袽,音茹。絮縕所以塞舟也。 凡帛可以言。「袽」者,敝衣也。四變中爻為乾,衣之象也,錯坤為帛,之象也。又成兌為毀折,敝衣之象也。成卦為既濟,本爻又得位,猶人服飾之盛也。濟道將革,不敢恃其服飾之盛,雖有不衣之,而乃衣其敝衣也。「終日」,盡日也。居離日之上,離日已盡之象也。「戒」者,戒懼不安也。四多懼,戒之象也。「衣袽」以在外言,終日戒以心言。 六四當出離入坎之時,陰柔得正,知濟道將革,坎陷臨前,有所疑懼,故有有不衣,乃衣其袽,終日戒懼之象。占者必如是,方可保既濟也。 《象》曰:「終日戒」,有所疑也。 「疑」者,疑禍患之將至也。 九五:東鄰殺牛,不如西鄰之禴祭,實受其福。 「鄰」者,文王圓圖離居正南,坎居正北,震居正東,兌居正西,則東西者乃水火之鄰也,故有東西之象。觀震卦上六變離,爻辭曰「不於其躬於其鄰」,則震、兌又以南北為鄰矣。「殺牛」不如「禴祭」者,言當既濟之終,不當侈盛,當損約也。五變坤,牛之象。離為戈兵,坎為血,見戈兵而流血,殺之象。「禴」,夏祭,離為夏,禴之象。坎為隱伏,人鬼之象。又為有孚,誠心祭人鬼之象。「殺牛」盛祭,「禴」薄祭。「實受其福」者,陽實陰虛,陽大陰小,《小象》曰「吉大來也」,「大」字即「實」字,「吉」字即「福」字,大與實皆指五也。言如此損約,則五吉而受其福矣。泰入否,聖人曰「勿恤其孚,於食有福」,既濟將終,聖人曰「不如禴祭,實受其福」,聖人之情見矣。六四不衣美衣,而衣惡衣,九五不尚盛祭而尚薄祭,皆善與處終亂者也。 五居尊位,當既濟之終,正終亂之時也,故聖人戒占者曰:濟將終矣,與其侈盛,不如艱難菲薄,以亨既濟之福,若侈盛則止而亂矣。故其占之之象如此。 《象》曰:「東鄰殺牛」,「不如西鄰」之時也。「實受其福」,吉大來也。 「之」當作知,因與音同,寫時之誤。「時」即「二簋應有時」之時。言「東鄰殺牛」不如「西鄰知時」也。蓋濟道終亂之時,此何時哉?能知其時,艱難菲薄以處之,則自有以享其既濟之福矣。「吉大來」者,言吉來於大也。「來」字與益卦「自外來也」「來」字同。 上六:濡其首,厲。 初九卦之始,故言「濡尾」者,心有所畏懼而不敢遽涉也。上六卦之終,故言「濡首」者,志已盈滿而惟知其涉也。大過上六,澤水之深矣,故「滅頂」;既濟上六,坎水之深矣,故「濡首」。 既濟之極,正終亂之時也,故有狐涉水而濡首之象。既濡其首,已溺其身,占者如是,危可知矣。 《象》曰:「濡其首,厲」,何可久也! 言必死亡。 未濟男之窮也 未濟,事未成之時也。水火不交不相為用,其六爻皆失其位,故為「未濟」。《序卦》:「物不可窮也,故受之以未濟終焉。」所以次既濟。 未濟:亨。小狐汔濟,濡其尾,無攸利。 「亨」者,言時至則濟矣,特俟其時耳,故「亨」也。坎為狐。以居下卦,故曰「小狐」。坎為水,為隱伏,穴處而隱伏,往來於水間者狐也。又為心病,故多狐疑。既濟、未濟二卦皆以「狐」言者,此也。水涸曰「汔」,此指濟渡水邊水淺處言也。「濡其尾」者,言至中間深處,即「濡其尾」而不能涉矣。此未濟之象也。「無攸利」,戒占者之辭。 言未濟終於必濟,故「亨」。然豈輕於濟而得亨哉!如小狐不量水中之淺深,見水邊之淺涸,果於必濟,及濟於水中乃「濡其尾」,而不能濟矣,如此求濟,豈得濟哉!占者「無攸利」,可知矣。故必識淺深之宜,持敬畏之心,方可濟而亨也。 《彖》曰:未濟,亨,柔得中也。「小狐汔濟」,未出中也。「濡其尾,無攸利」,不續終也。雖不當位,剛柔應也。 釋卦辭。柔得中指六五。陰居陽位得中,則既不柔弱無為,又不剛猛僨事。未濟終於必濟,所以亨。前卦既濟之「初吉」者,已然之亨也,柔中之善於守成者也。此卦未濟之亨者,未然之吉也,柔中之善於撥亂者也。「未出中」者,言止於水邊涸處濟之,而未能出其險陷之中也。濟而得濟謂之「終」,今「未出中」,則始雖濟而終不能濟,是不能繼續而成其終矣。然豈終於不濟哉?蓋六爻雖失位,初為「未濟」,然剛柔相應,終有協力出險之功,是未濟終於必濟,此其所以亨也。 《象》曰:火在水上,未濟。君子以慎辨物居方。 火炎上,水潤下,物不同也。火居南,水居北,方不同也。君子以之「慎辨物」,使物以群分,「慎居方」,使方以類聚,則分定不亂,陽居陽位,陰居陰位,未濟而成既濟矣。 君子小人,皆當位,正未濟求濟。要用不當位,則小狐濡尾矣。 初六:濡其尾,吝。 獸之濟水,必揭其尾,尾濡則不能濟。「濡其尾」者,言不能濟也。 初六才柔,又無其位,當未濟之時,乃不量其才力,而冒險以進,不能濟矣,吝之道也。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濡其尾」,亦不知極也。 此小狐汔濟也。 「極」者,終也,即彖辭「濡其尾,無攸利,不續終」也。言不量其才力而進,以至「濡其尾」,亦不知其終之不濟者也。 九二:曳其輪,貞吉。 坎為輪。「曳其輪」者,不遽然而進也。凡濟渡必識其才力,量其淺深,不遽於進,方可得濟,不然必「濡其尾」矣。「貞」者,得濟之正道也。「吉」者,終得以濟也。 二以陽剛之才,當未濟之時,居柔得中,能自止而不輕於進,故有「曳其輪」之象。占者如是,正而吉矣。 《象》曰:九二「貞吉」,中以行正也。 九居二本非其正,以中故得正也。 六三:未濟,征凶,利涉大川。 「未濟」者,言出坎險可以濟矣,然猶未濟也,故曰「未濟」。「利涉大川」者,正卦為坎,變卦為巽,木在水上,乘木有功,故「利涉大川」。「征」者,行也。初「濡其尾」,行而未濟也。二「曳其輪」,不行也。故至於三,則坎之極,水益深矣,故必賴木以渡之,方可濟也。若不賴木而直行,則「濡其尾」而「凶」矣。 陰柔不中正,當未濟之時,病於才德之不足,故「征凶」。然未濟有可濟之道,險終有出險之理,幸而上有陽剛之應,若能涉險而往賴之,則濟矣,故占者利於賴木以「涉大川」。「利涉大川」,又占中賴陽剛之象也。 《象》曰:「未濟,征凶」,位不當也。 以柔居剛。 九四:貞吉,悔亡。震用伐鬼方,三年有賞於大國。 「震」者,懼也。「四多懼」,四變中爻為震,故以震言之。「伐鬼方三年」,詳見既濟。「大國」對「鬼方」而言,則伐之者為大國,鬼方為小國也。「有賞於大國」者,三年鬼方自順服,故大國賞之。惟其有賞,故不言「克之」也。既濟言克之者,鬼方在上,仰關而攻,克之甚難,且水乃克火之物,火又在下,所以三年方克。《小象》曰「憊者」,此也。此則鬼方在下,易於為力,故自屈服。曰有賞者,如上之賞下也。未濟與既濟相綜,未濟九四即既濟九三,故爻辭同。亦如損、益相綜,損之六五即益之六二;夬、姤相綜,夬之九四即姤之九三,所以爻辭皆同也。綜卦之妙至此。 以九居四,不正而有悔也。能勉而貞,則吉而悔亡矣。然以不貞之資,非臨事而懼,何以能濟天下之事哉!故必憂惕敬懼而震,則其志可行,而有以賞其心志矣。故占者又有「震用伐鬼方,三年有賞於大國」之象。 《象》曰:「貞吉,悔亡」,志行也。 「志行」者,已出其險,濟之之志行也。履之九四、否之九四、睽之九四皆言志行,以「四多懼」故也。 六五:貞吉,無悔。君子之光,有孚,吉。 貞非戒辭,乃六五之所自有。「無悔」與「悔亡」不同。「無悔」者,自無悔也;「悔亡」者,有悔而亡也。未濟漸濟,故雖六五之陰而亦有「暉光」。既濟漸不濟,故雖九五之陽而必欲如「西鄰之禴祭」。凡天地間造化富貴功名,類皆如此。 六五為文明之主,居中應剛,虛心以求九二之共濟,貞吉無悔矣。故本之於身則光輝發越,征之於人則誠意相孚,吉不必言矣。占者有是德,方應是占也。文明即君子之光,中虛即有孚。 《象》曰:「君子之光」,其暉吉也。 日光曰暉,言如日光之盛。蓋六五承應皆陽剛,君子相助為明,故「其暉吉」。 上九:有孚於飲酒,無咎。濡其首,有孚失是。 六爻皆有酒象。《易》中凡言「酒」者皆坎也。上三爻離錯坎,亦酒也。「是」字即「無咎」二字。「濡其首」者,三也。坎水至三,坎水極深矣,故涉之者濡其首。既濟之上六即未濟之六三也,既濟言「濡其首」,故上九與六三為正應,即以「濡其首」言之。 六五為未濟之主,資九二之剛中,三涉川,四伐國,至於六五光輝發越,已成克濟之功矣。上九負剛明之才,又無其位,果何所事哉?惟有孚於五,飲酒宴樂而已。此則近君子之光,所「有孚」者是矣,「無咎」之道也。若以濡其首之三為我之正應,乃有孚於三,與之飲酒則墜落於坎陷之中,與三同「濡其首」,所「有孚飲酒」者不見矣,安得「無咎」哉!故曰「有孚失是」。教占者必如此。 《象》曰:「飲酒」濡首,亦不知節也。 「節」者,事之界也。濡首同於六三,亦不知三在坎險之界而自罹其咎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