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集注 · 周易集注卷之十

來知德 《周易集注》
革去故也 「革」者,變革也。澤在上,火在下,火燃則水涸,水決則火滅。又中少二女不相得,故其卦為變革也。《序卦》:「井道不可不革,故受之以革。」所以次井。 革:己日乃孚,元亨,利貞,悔亡。 己,音紀,十干之名。 「己」者,信也。五性仁、義、禮、智、信,惟信屬土,故以「己」言之。不言戊而言己者,離兌皆陰卦,故以陰土言。且文王圓圖,離兌中間乃坤土,故言己也。凡離火燒兌金斷裂者,惟土可接續,故《月令》於金火之間,置一中央土,十干丙丁戊己而後庚辛,言離火燒金,必有土方可孚契之意。「日」者,離為日也。「己日乃孚」者,信我後革也。言當人心信我之時相孚契矣,然後可革也,不輕於革之意。「元亨利貞悔亡」者,言除敝去害,掃而更之,大亨之道也。然必利於正。亨以正,則革之當其可而悔亡矣。蓋不信而革,必生其悔,惟亨而正,則人心信我矣,所以「己日乃孚」而後革也。 《彖》曰:革,水火相息,二女同居,其志不相得,曰革。「己日乃孚」,革而信之。文明以說,大亨以正,革而當,其悔乃亡。天地革而四時成。湯武革命,順乎天而應乎人。革之時大矣哉! 以卦象釋卦名,以卦德釋卦辭而極贊之。火燃則水干,水決則火滅,有相滅息之勢。少女志在艮,中女志在坎,有「不相得」之情。水火以滅息為革,二女以不能同居,各出嫁為革,故曰「革」。「革而信之」者,言革而人相信也。東征西怨,南征北怨,革而信之之事也。離之德明,兌之德悅,明則識事理而所革不苟,悅則順時勢而所革不驟。「大亨」者,除敝興利,一事之大亨也;伐暴救民,舉世之大亨也。「以正」者,揆之天理而順,即之人心而安也。又亨又正,則革之攸當,所以悔亡。正所謂革而信之也。陽極則陰生而革乎陽,陰極則陽生而革乎陰,故陰往陽來而為春夏,陽往陰來而為秋冬,四時成矣。「命」者,易姓受命也。王者之興,受命於天,故曰「革命」。天命當誅,順天也;人心共忿,應人也。天道改變,世道遷移,此革之大者。然要之同一時也。時不可革,天地聖人不能先時;時所當革,天地聖人不能後時。革之時不其大哉!故曰禮時為大,順次之,體次之,宜次之,稱次之。堯授舜,舜授禹,湯放桀,武王伐紂,時也。 《象》曰:澤中有火,革。君子以治歷明時。 水中有火,水若盛則息火,火或盛則息水,此相革之象也。歷者,經歷也、次也、數也、行也、過也,蓋日月五緯之躔次也,又作「厤」。「時」者,四時也。「治厤」以明其時。「晝夜」者,一日之革也。「晦朔」者,一月之革也。「分至」者,一年之革也。「元會運世」者,萬古之革也。 初九:鞏用黃牛之革。 離為牛,牛之象也。中爻乾錯坤,黃之象也。鞏者,固也,以皮束物也。束之以黃牛之革,則固之至矣。此爻變即遁之艮止矣。艮止故不革,所以爻辭同。本卦以離火革兌金,下三爻主革者也,故二三言革;上三爻受革者也,故四言改,五六言變。 初九當革之時,以陽剛之才,可以革矣,然居初位卑,無可革之權,上無應與,無共革之人,其不可有為也必矣。但陽性上行,火性上炎,恐其不能固守其不革之志,故聖人教占者曰:革道匪輕,不可妄動,必固之以黃牛之革而後可。所以其象如此。 《象》曰:「鞏用黃牛」,不可以有為也。 無位無應之故。桓玄篡位。 六二:己日乃革之,征吉,無咎。 離為日,日之象也。陰土,己之象也。此爻變夬,情悅性健,故易於革。 六二以文明之才而柔順中正,又上應九五之君,故人皆尊而信之,正所謂「己日乃孚,革而信之」者也,故有此象。占者以此象而往,則人皆樂於耳目之新,有更化善治之吉,而無輕變妄動之咎矣。故占者吉而無咎。 《象》曰:「己日」「革之」,行有嘉也。 應九五故「有嘉」,即「征吉」二字也。 九三:征凶,貞厲。革言三就,有孚。 「革言」者,革之議論也。正應兌為口,言之象也。中爻乾為言,亦言之象也。「就」者,成也。「三就」者,商度其革之利害可否,至再至三,而革之議論定也。離居三,三就之象也。故同人曰「三歲不興」,未濟曰「三年有賞於大國」,既濟曰「三年克之」,明夷曰「三日不食」,皆以離居其三也。若坎之「三歲不得」,困之「三歲不覿」,解之「田獲三品」,皆離之錯也。漸之「三歲不孕」,巽之「田獲三品」,皆以中爻合離也。豐之「三歲不覿」,以上六變而為離也。周公爻辭,其精至此。 九三以剛居剛,又居離之極,蓋革之躁動,而不能詳審者也。占者以是而往,凶可知矣。故雖事在所當革,亦有危厲。然當革之時不容不革,故必詳審其利害可否,至於「三就」,則人信而相孚,可以革矣。故教占者必如此。 《象》曰:「革言三就」,又何之矣! 言議革之言至於「三就」,則利害詳悉可否分明,又復何之? 九四:悔亡,有孚改命,吉。 「改命」者,到此已革矣。離交於兌,改夏之命令於秋矣,所以不言革而言改命。如湯改夏之命而為商,武改商之命而為周是也。九四之位,則改命之大臣,如伊尹、太公是也。「有孚」者,上而孚於五,下而孚於民也。 九四卦已過中,已改其命矣。改命所系匪輕,恐有所悔,然時當改命,不容不改者也,有何悔焉?是以「悔亡」。惟於未改之先,所改之志孚於上下則自獲其吉矣。故教占者如此。 《象》曰:「改命」之吉,信志也。 「志」者,九四之志也。「信志」者,信九四所改之志也。上而信於君,下而信於民,必如是信我,方可改命也。信乃誠信,即爻辭「孚」字。 九五:大人虎變,未占有孚。 陽剛之才,中正之德,居尊位而為革之主,得稱大人。兌錯艮,艮為虎,虎之象也。兌為正西,乃仲秋,鳥獸毛毨,變之象也。乾之五則曰「龍」,革之五則曰「虎」。若以理論,揖遜者見其德,故稱「龍」;征誅者見其威,故稱「虎」。三四之「有孚」者,乃水火相交之際,教占者之有孚也;五之有孚,即湯武未革命之先,四海傒後之思,未占而知其有孚矣。 九五以陽剛中正之才德,當兌金肅殺之秋,而為順天應人之舉。九四為改命之佐,已改其命矣,是以為大人者登九五之位,而宇宙為之一新,故有「大人虎變」之象。此則不待占決,而自孚信者也。占者有是德,方應是占矣。 《象》曰:「大人虎變」,其文炳也。 「文炳」以人事論,改正朔,易服色,殊徽號,變犧牲,制禮作樂,「炳」乎其有文章是也。 上六:君子豹變,小人革面,征凶,居貞吉。 揚子曰:「狸變則豹,豹變則虎。」故上六即以豹言之。革命之時,如鼓刀之叟,佐周受命,此「豹變」者也。又如蕭何諸臣,或為吏胥,或販繒屠狗,後皆開國承家,列爵分土,亦「豹變」者也。即班孟堅所謂「雲起龍驤化為侯王」是矣。蓋九五既「虎變」而為天子,則上六即「豹變」而為公侯,若下句「小人」則百姓矣。「革面」者,言舊日而從於君者亦革也。如民之從桀紂者,不過面從而心實不從也;故湯師征而傒後,牧野會而倒戈,則面從之偽皆革,而心真實以向湯武矣。蓋以力服人者,面從者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悅而誠服也,心從者也。「征凶」者,聖人作而萬物睹,別有所往,則為梗化之民而凶矣。「居」者,征之反也。「君子豹變」者,變其舊日之冠裳也。「小人革面」者,革其舊日之詐偽也。 上六當世道革成之後,而天命維新矣,公侯則開國承家,百姓則心悅誠服,有「君子豹變,小人革面」之象。故戒占者不守其改革之命,而別有所往,則凶,能守其改革之命,則正而吉也。 《象》曰:「君子豹變」,其文蔚也。「小人革面」,順以從君也。 「其文蔚」者,冠裳一變,人物一新也。「順以從君」者,兌為悅,悅則順,即中心悅而誠服也。蔚本益母草,其花對節相開,亦如公侯相對而並列,故以蔚言之。豹次於虎,獸不同也。炳從虎,蔚從草,文之大小顯著不同也。 鼎取新也 「鼎」者,烹飪之器。其卦巽下離上。下陰為足,二、三、四陽為腹,五陰為耳,上陽為鉉,鼎之象也。又以巽木入離火而致烹飪,鼎之用也。《序卦》:「革物者莫若鼎,故受之以鼎。」所以次革。 鼎:元吉,亨。 彖辭明。觀孔子彖辭「是以元亨」,則「吉」字當從《本義》作衍文。 《彖》曰:鼎,象也。以木巽火,亨飪也。聖人亨以享上帝,而大亨以養聖賢。巽而耳目聰明,柔進而上行,得中而應乎剛,是以元亨。 亨,含庚反。 以卦體釋卦名,又以卦德、卦綜、卦體釋卦辭。「象」者,六爻有鼎之象也。「巽」者,木也,以木入於火也。「亨」,煮也。「飪」,熟食也。亨飪有調和之義,故《論語》曰「失飪不食」。「象」者鼎之體,「亨飪」者鼎之用,所以名鼎。「聖人」者,君也。「聖賢」者,臣也。古人有聖德者皆可稱聖,如《湯誥》稱伊尹為「元聖」是也。「亨飪」之事,不過祭祀、賓客而已。祭祀之大者,無出於上帝;賓客之重者,無過於聖賢。享上帝貴質,故止曰「亨」;享聖賢貴豐,故曰「大亨」。所以享帝用特牲,而享聖賢有饔牲,牢禮也。「巽而耳目聰明」者,內而此心巽順,外而耳目聰明也。離為目,五為鼎耳,故曰「耳目」,皆有離明之德,故曰「聰明」。「柔進而上行」者,鼎綜革,二卦同體,文王綜為一卦,故《雜卦》曰:「革,去故也;鼎,取新也。」言革下卦之離進而為鼎之上卦也。進而上行,居五之中,應乎二之剛也。若以人事論,內巽外聰有其德,進而上行有其位,應乎剛有其輔,是以「元亨」。 《象》曰:木上有火,鼎。君子以正位凝命。 正對偏倚言,凝對散漫言。「正位」者,端莊安正之謂,即齋明盛服,非禮不動也。「凝」者,成也,堅也。「命」者,天之命也。「凝命」者,天命凝成堅固,國家安於磐石,所謂協乎上下以承天休也。「鼎」譬之位,「命」譬之實。鼎之器正,然後可凝其所受之實。君之位正,然後可凝其所受之命。鼎綜革,故革亦言「命」。孔子因大禹鑄九鼎象物,成王定鼎於郟鄏,卜世三十,卜年七百,所以說到「正位凝命」上去。周烈王二十三年九鼎震,此不能正位凝命之兆也。其後秦遂滅周,取九鼎,則鼎所系匪輕矣,故以鼎為宗廟之寶器。及天寶五年,宰臣李适之常列鼎俎具膳羞,方夜鼎躍相鬥不解,鼎耳及足皆折,豈以明皇不能正位凝命,而有幸蜀之禍與? 初六:鼎顛趾,利出否。得妾以其子,無咎。 巽錯震,震為足,「趾」之象也。巽為長女,位卑居下,妾之象也。震為長子,子之象也。鼎為寶器,主器者莫若長子,則子之意亦由鼎而來也。「顛趾」者,顛倒其趾也。凡洗鼎而出水,必顛倒其鼎,以鼎足反加於上,故曰「顛趾」。「否」者,鼎中之污穢也。「利出否」者,順利其出否也,故孔子曰「鼎取新也」。「得」者,獲也。「得妾」者,買妾而獲之也。「以」者,因也,因其子而買妾也。言洗鼎之時,趾乃在下之物,不當加於其上,今顛於上,若悖上下之序矣。然「顛趾」者非得已也,以其順利於出否也。亦猶妻得妾,非得已也,以其欲生子而不得不買妾也。「得妾以其子」,又「顛趾」、「出否」之象也。 初六居下,尚未烹飪,正洗鼎之時,顛趾以出否,故有「得妾以其子」之象。占者得此,凡事跡雖若悖其上下尊卑之序,於義則無咎也。 《象》曰:「鼎顛趾」,未悖也。「利出否」,以從貴也。 「未悖」者,未悖於理也。言以「顛趾」於鼎之上,雖若顛倒其上下之序,然洗鼎當如此,未為悖理也。貴對賤言。鼎中之否則賤物也。以從貴言,欲將珍羞貴重之物,相從以實於鼎中,不得不出其否賤以濯潔也。正位君子當先洗心。 九二:鼎有實,我仇有疾,不我能即,吉。 「鼎有實」者,既洗鼎矣,乃實物於其中也。陽實陰虛,故言實。「仇」者,匹也,對也,指初也。「疾」者,陰柔之疾也。「即」者,就也。言初雖有疾,九二則剛中自守,不能使我與之即就也。此九二之能事,非戒辭也。 九二以剛居中,能守其剛中之實德,雖比於初,而不輕於所與,有鼎有美實,我仇有疾,不我能即,而浼我實德之象。占者如此,則剛中之德不虧,其吉可知矣。 《象》曰:「鼎有實」,慎所之也。「我仇有疾」,終無尤也。 「慎所之」者,慎所往也。此一句亦言九二之能事,非戒辭也。言九二有陽剛之實德,自能慎於所往,擇善而交,不失身於陰黨也。「終無尤」者,言我仇雖有疾,然慎於所往,不我能即,而不失身於彼,有何過尤哉! 九三:鼎耳革,其行塞,雉膏不食,方雨虧悔,終吉。 三變坎,中爻離坎為耳,「耳」之象也。「革」者,變也。坎為耳痛,「耳革」之象也。三未變,錯震足為行,三變則成坎陷,不能行矣,「行塞」之象也。「其行塞」者,不能行也。離為雉,「雉」之象也。坎為膏,「膏」之象也。中爻兌,三變則不成兌口,「不食」之象也。三變則內坎水,外亦坎水,「方雨」之象也。鼎之所賴以舉行者,「耳」也。三居木之極,上應火之極,木火既極,則鼎中騰沸,並耳亦熾熱,革變而不可舉移矣,故「其行塞」也。「雨」者,水也。「虧」者,損也。「悔」者,鼎不可舉移,而「雉膏」之美味不得其食,不免至於悔也。「方雨虧悔」者,言耳革不食,惟救之以水耳。「方雨」,則能虧損其騰沸熾熱之勢,而「悔」者不至於悔矣。「終吉」者,鼎可移,美味可食也。 九三以陽剛居鼎腹之中,本有美實之德,但應與木火之極,烹飪太過,故有「耳革行塞,雉膏不食」之象。然陽剛得正,故又有「方雨虧悔」之象。占者如是,始雖若不利,終則吉也。 《象》曰:「鼎耳革」,失其義也。 「義」者,宜也。鼎烹飪之木火,不可過,不可不及,方得烹飪之宜。今木火太過,則失烹飪之宜矣。所以「耳革」也。 九四:鼎折足,覆公,其形渥,凶。 四變中爻為震,「足」之象也。中爻兌為毀折,「折」之象也。鼎實近鼎耳,實已滿矣,今震動,「覆」之象也。「」者,羹糝也。八珍之膳,鼎之實也。鼎以享帝養賢,非自私也,故曰公。「渥」者,沾濡也。言覆其鼎,而鼎上皆沾濡其羹糝也。以人事論,項羽之入咸陽,安祿山之陷長安,宗廟燒焚,寶器披離,不復見昔日彼都人士之盛,「其形渥」之象也。不可依晁氏「其刑劇凶」者,敗國殺身也。若不以象論,以二體論,離巽二卦成鼎,下體巽有足而無耳,故曰「耳革」;上體離有耳而無足,故曰「折足」。 九四居大臣之位,任天下之重者也。但我本不中不正,而又下應初六之陰柔,則委任亦非其人,不能勝大臣之任矣,卒至傾覆國家,故有此象。占者得此,敗國殺身,凶可知矣。 《象》曰:「覆公」,信如何也? 二不我即,且慎所之,故善。 信者,信任也。言以委託信任於人,今將覆之,則所信任之人為如何也? 房琯之劉秩,宗元之叔文,安石之惠卿。 六五:鼎黃耳,金鉉,利貞。 五為鼎耳。黃,中色。五居中,「黃耳」之象也。此爻變乾金,「金鉉」之象也。以此爻未變而言則曰「黃」,以此爻既變而言則曰「金」。在鼎之上,受鉉以舉鼎者,「耳」也;在鼎之外,貫耳以舉鼎者,「鉉」也。蓋鉉為鼎之系,繫於其耳,二物不相離,故並言之。 六五有虛中之德,上比上九,下應九二,皆具剛明,故有「黃耳金鉉」之象。鼎既「黃耳金鉉」,則中之為實者,必美味矣。而占者則利於貞固也。因陰柔,故戒以此。 《象》曰:「鼎黃耳」,中以為實也。 黃,中色。言中乃其實德也,故云「黃耳」。 上九:鼎玉鉉,大吉,無不利。 上九居鼎之極,鉉在鼎上,鉉之象也。此爻變震,震為玉,「玉鉉」之象也。玉豈可為鉉?有此象也,亦如「金車」之意。鼎之為器,承鼎在足,實鼎在腹,行鼎在耳,舉鼎在鉉,鼎至於鉉,厥功成矣。功成可以養人,亦猶井之元吉大成也,故「大吉無不利」。 上九以陽居陰,剛而能柔,故有溫潤玉鉉之象。占者得此,凡事大吉,而又行無不利也。占者有玉鉉之德,斯應是占矣。 《象》曰:「玉鉉」在上,剛柔節也。 「剛柔節」者,言以陽居陰,剛而能節之以柔,亦如玉之溫潤矣,所以為「玉鉉」也。 震起也 「震」者,動也。一陽始生於二陰之下,震而動也。其象為雷,其屬為長子。《序卦》:「主器者莫若長子,故受之以震。」所以次鼎。 震:亨。震來虩虩,笑言啞啞。震驚百里,不喪匕鬯。 虩,音隙。啞,音厄。匕,音妣。 「虩虩」,恐懼也。「虩」本壁虎之名,以其常周環於壁間,不自安寧而驚顧,此用「虩」字之意。震艮二卦同體,文王綜為一卦,所以《雜卦》曰:「震,起也;艮,止也。」因綜艮,艮為虎,故取虎象,非無因而言虎也。「啞啞」,笑聲。震大象兌,又中爻錯兌,皆有喜悅言語之象,故曰「笑言」。「匕」,匙也,以棘為之,長二尺。未祭祀之先,烹牢於鑊,實諸鼎而加幕焉。將薦,乃舉幕,以匕出之,升於俎上。「鬯」,以秬黍酒和鬱金,以灌地降神者也。人君於祭之禮,親匕牲薦鬯而已,其餘不親為也。「震來虩虩」者,震也;「笑言啞啞」者,震而亨也。此一句言常理也。「震驚百里不喪匕鬯」,處大變而不失其常,此專以雷與長子言之,所以實上一句意也。一陽在坤土之中,君主百里之象。中爻艮手執之,不喪之象。中爻坎,酒之象。 言震自有亨道,何也?蓋《易》之為理,「危者使平,易者使傾」,人能於平時安不忘危,此心常如禍患之來,虩虩然恐懼,而無慢易之心,則日用之間,舉動自有法則,而一笑一言皆「啞啞」而自如矣。雖或有非常之變,出於倏忽之頃,猶雷之「震驚百里」,然此心有主,意氣安閒,雷之威震雖大而遠,而主祭者自「不喪匕鬯」也。此可見震自有亨道也。「不喪匕鬯」,乃象也,非真有是事也。言能「恐懼」則「致福」,而不失其所主之重矣。 《彖》曰:震,亨。「震來虩虩」,恐致福也。「笑言啞啞」,後有則也。「震驚百里」,驚遠而懼邇也。出可以守宗廟社稷,以為祭主也。 《易舉正》「出可以守」句,上有「不喪匕鬯」四字,程子亦云,今從之。「恐」者,恐懼也。「致福」者,生全出於憂患,自足以致福也。「後」者,恐懼之後也,非震驚之後也。「則」者,法則也。不違禮不越分,即此身日用之常度也。人能恐懼,則操心危而慮患深,自不違禮越分,失日用之常度矣。即俗言懼法朝朝樂也,所以安樂自如,「笑言啞啞」也。「驚」者,卒然遇之而動乎外;「懼」者,惕然畏之而變其中。驚者不止於懼,懼者不止於驚。遠者外卦,邇者內卦,內外皆震,「遠邇驚懼」之象也。「出」者,長子已繼世而出也。「可以」者,許之之辭也。言禍患之來,出於倉卒之間,如雷之震,遠邇驚懼,當此之時乃能處之從容,應之暇豫,「不喪匕鬯」,則是不懼由於能懼,雖甚有可驚懼者,亦不能動吾之念也,豈不可以負荷天下之重器乎?故以守宗廟,能為宗廟之祭主;以守社稷,能為社稷之祭主矣。 《象》曰:洊雷,震。君子以恐懼修省。 「洊」者,再也。上震下震,故曰「洊」。「修」,理其身使事事合天理;「省」,察其過使事事遏人慾。惟此心恐懼,所以「修省」也。「恐懼」者作於其心,「修省」者見於行事。 初九:震來虩虩,後笑言啞啞,吉。 其笑言啞啞者,非一概笑言也。有震言虩虩存於先,而笑言啞啞在其後也。 將卦辭加一「後」字,辭益明白矣。初九、九四,陽也,乃震之所以為震者,「震動」之震也。二、三、五、上,陰也,乃為陽所震者,「震懼」之震也。初乃成卦之主,處震之初,故其占如此。 《象》曰:「震來虩虩」,恐致福也。「笑言啞啞」,後有則也。 解見前。恐以致福,而後又則,理必不可易,則言必不可易,分觀其象,而玩其辭,則知爻辭之量。啞啞與後者,仍是恐致福後有則之理,亦仍是恐致福後有則之言,無容更易一辭矣。 六二:震來厲,億喪貝,躋於九陵,勿逐,七日得。 「震來厲」者,乘初九之剛,當震動之時,故震之來者猛厲也。「億」者,大也。「億喪貝」,大喪其貝也。十萬曰億,豈不為「大」?六五《小象》曰「大無喪」可知矣。「貝」者,海中之介蟲也。二變則中爻離為蟹為蚌,「貝」之象也。震為足,「躋」之象也。中爻艮,為山,陵之象也。陵乘九剛,「九陵」之象也。又艮居七,「七」之象也。離為日,「日」之象也。若以理數論,陰陽各極於六,七則變而反其初矣。故《易》中皆言「七日得」。「躋」者,升也。言震來猛厲,大喪此貨貝,六二乃不顧其貝,飄然而去,避於九陵,無心以逐之,不期七日自獲其貝也。其始也墮甑弗顧,其終也去珠復還,太王之避狄,亦此意也。 六二當震動之時,乘初九之剛,故有此「喪貝」之象。然居中得正,此「無妄之災」耳,故又有「得貝」之象。占者得此,凡事若以柔順中正自守,始雖不免喪失,終則不求而自獲也。 《象》曰:「震來厲」,乘剛也。 當震動之時,乘九之剛,所以猛厲不可御。 六三:震蘇蘇,震行無眚。 「蘇」即甦,死而復生也。《書》曰「後來其蘇」是也,言後來我復生也。陰為陽所震動,三去初雖遠,而比四則近,故下初之震動將盡,而上四之震動復生,上蘇下蘇,故曰「蘇蘇」。中爻坎,坎多眚。三變陰為陽,陽得其正矣,位當矣,且不成坎體,故「無眚」。「行」者,改徙之意,即陰變陽也。震性奮發有為,故教之以遷善改過也。 六三不中不正,居二震之間,下震將盡而上震繼之,故有「蘇蘇」之象。所以然者,以震本能行,而不行耳。若能奮發有為,恐懼修省,去其不中不正,以就其中正,則自「笑言啞啞」而「無眚」矣。故教占者如此。 《象》曰:「震蘇蘇」,位不當也。 不中不正,故「不當」。 九四:震遂泥。 「遂」者,無反之意。「泥」者,沉溺於險陷而不能奮發也。上下坤土,得坎水,「泥」之象也。坎有泥象,故需卦、井卦皆言「泥」,睽卦錯坎則曰「負塗」。晉元帝國於五湖而大業未復,宋高宗不能恢復舊基,皆其「泥」者也。 九四以剛居柔,不中不正,陷於二陰之間,處震懼則莫能守,欲震動則莫能奮,是既無能為之才,而又溺於宴安之私者也。故「遂泥」焉而不復反,即象而占可知矣。 《象》曰:「震遂泥」,未光也。 「未光」者,陷於二陰之間,所為者皆邪僻之私,無復有正大光明之事矣,所以「遂泥」也。與夬卦、萃卦「未光」皆同。 六五:震往來厲,億無喪,有事。 初始震為「往」,四洊震為「來」。五乃君位,為震之主,故「往來」皆厲也。「億無喪」者,大無喪也。天命未去,人心未離,國勢未至瓦解也。「有事」者,猶可補偏救弊以有為也。六五處震,亦猶二之乘剛,所以爻辭同「億」字「喪」字。 六五以柔弱之才居人君之位,當國家震動之時,故有「往來危厲」之象。然以其德中,才雖不足以濟變,而中德猶可以自守,故「大無喪」,而猶能有事也。占者不失其中,則雖危無喪矣。 《象》曰:「震往來厲」,危行也。其事在中,大無喪也。 「危行」者,往行危,來行危,一往一來皆危也。其事在中者,言所行雖危厲,而猶能以有事者,以其有中德也。有是中德而能有事,故「大無喪」。 上六:震索索,視矍矍,征凶。震不於其躬,於其鄰,無咎。婚媾有言。 矍,俱縛反。 此爻變離,離為目,「視」之象也。又離火遇震動,言之象也。故明夷之「主人有言」,中孚之「泣歌」,皆離火震動也。凡震遇坎水者皆言「婚媾」。屯,震坎也;賁中爻,震坎也;睽上九變,震中爻坎也。此卦中爻坎也。「索」者,求取也。言如有所求取,不自安寧也。「矍」者,瞻視彷徨也。六三「蘇蘇」,上六「索索」、「矍矍」,三內震之極,上外震之極,故皆重一字也。震不於其躬,於其鄰者,謀之之辭也。言禍患之來,尚未及於其身,方及其鄰之時,即早見預待,天未陰雨而綢繆牖戶也。孔斌曰:「燕雀處堂,子母相哺。灶突炎上,棟宇相焚。」言魏不知鄰禍之將及也。此「鄰」之義也。「婚媾」言親近也,猶言夫妻也。親近者不免於有言,則疏遠者可知矣。 上六以陰柔居震極,中心危懼不能自安,故有「索索」、「矍矍」之象。以是而往,方寸亂矣,豈能濟變?故占者征則凶也。然所以致此者,以其不能圖之於早耳。苟能于震未及其身之時「恐懼修省」,則可以免「索索」、「矍矍」之咎。然以陰柔處震極,亦不免「婚媾」之「有言」,終不能「笑言啞啞」,安於無事之天矣。防之早者且有言,況不能防者乎?「婚媾有言」,又占中之象也。 築薛之恐震也,居邠侵之疾也,一未然一已然。 《象》曰:「震索索」,中未得也。雖凶無咎,畏鄰戒也。 「中」者,中心也。「未得」者,方寸亂而不能「笑言啞啞」也。「畏鄰戒」者,畏禍已及於鄰,而先自備戒也。「畏鄰戒」,方得無咎,若不能備戒,豈得無咎哉! 艮止也 「艮」者,止也。一陽止於二陰之上,陽自下升,極上而止,此止之義也。又其象為山,下坤土,乃山之質。一陽覆冒於其上,重濁者在下,輕清者在上,亦止之象也。《序卦》:「震者,動也。物不可以終動,止之,故受之以艮。艮者,止也。」所以次震。 艮其背,不獲其身,行其庭,不見其人,無咎。 此卦辭以卦綜言,如井卦「改邑不改井」,蹇卦「利西南」之類。本卦綜震,四為人之身,故周公爻辭以四為身。三畫之卦二為人位,故曰「人」。庭則前庭,五也。艮為門闕,故門之內中間為「庭」。震行也,向上而行,面向上,其背在下,故以陽之畫初與四為「背」。艮止也,向下而立,面向下,其背在上,故以陽之畫三與上為「背」。上二句以下卦言,下二句以上卦言。言止其背則身在背後,不見其四之身,「行其庭」則背在人前,不見其二之人,所以一止之間既不見其己,又不見其人也。辭本玄妙,令人難曉,孔子知文王以卦綜成卦辭,所以彖辭說一「行」字,說一「動」字,重一「時」字。 《彖》曰:艮,止也。時止則止,時行則行。動靜不失其時,其道光明。艮其止,止其所也。上下敵應,不相與也。是以「不獲其身,行其庭,不見其人,無咎」也。 以卦德、卦綜、卦體釋卦名、卦辭。言所謂艮者,以其止也。然天下之理無窮,而夫人之事萬變,如惟其止而已,豈足以盡其事理哉!亦觀其時何如耳。蓋理當其可之謂時,時當乎艮之止則止,時當乎震之行則行,行止之動靜皆不失其時,則無適而非天理之公,其道如日月之光明矣,豈止無咎而已哉!然艮之所以名止者,亦非固執而不變遷也,乃「止其所」也。惟止其所當然之理,所以時止則止也。卦辭又曰「不獲其身,不見其人」者,蓋人相與乎我,則我即得見其人,我相與乎人,則人即能獲其我。今初之於四,二之於五,三之於上,陰自為陰,陽自為陽,不相與應,是以人不獲乎我之身,而我亦不見其人,僅得「無咎」而已。若「時止」、「時行」,豈止「無咎」哉!八純卦皆不相應與,獨於艮言者,艮性止,止則固執不遷,所以不光明,而僅得「無咎」。文王卦辭專以象言,孔子彖辭專以理言。 《象》曰:兼山,艮。君子以思不出其位。 「兼山」者,內一山外一山,兩重山也。天下之理,即位而存,父有父之位,子有子之位,君臣夫婦亦然。富貴有富貴之位,貧賤有貧賤之位,患難夷狄亦然。有本然之位,即有當然之理,「思不出其位」者,正所以止乎其理也。出其位則越其理矣。 初六:艮其趾,無咎,利永貞。 艮綜震,震為足,趾之象也。初在下,亦趾之象也。咸卦亦以人身,以漸而上。 初六陰柔,無可為之才,能止者也。又居初,卑下不得不止者也。以是而止,故有「艮趾」之象。占者如是,則不輕舉冒進,可以無咎而正矣。然又恐其正者不能永也,故又教占者以此。 《象》曰:「艮其趾」,未失正也。 理之所當止者曰「正」,即爻辭之「貞」也。爻辭曰「利永貞」,象辭曰「未失正」,見初之止,理所當止也。 六二:艮其腓,不拯其隨,其心不快。 「腓」者,足肚也,亦初震足之象。「拯」者,救也。「隨」者,從也。二比三,從三者也。「不拯其隨」者,不求拯於所隨之三也。凡陰柔資於陽剛者皆曰「拯」,渙卦初六「用拯馬壯」是也。二中正,八卦正位艮在三,兩爻俱善,但當艮止之時,二艮止不求教於三,三艮止不退聽於二,所以二心不快。中爻坎為加憂,為心病,「不快」之象也。 六二居中得正,比於其三,止於其腓矣。以陰柔之質,求三陽剛以助之可也,但艮性止,不求拯於隨,則其中正之德無所施用矣,所以此心常不快也。故其占中之象如此。 《象》曰:「不拯其隨」,未退聽也。 二下而三上,故曰「退」。周公不快,主坎之心病而言。孔子未聽,主坎之耳痛而言。 九三:艮其限,列其夤,厲薰心。 「限」者,界限也。上身與下身相界限,即腰也。「夤」者,連也,腰之連屬不絕者也。腰之在身,正屈伸之際,當動不當止。若「艮其限」,則上自上,下自下,不相連屬矣。「列」者,列絕而上下不相連屬,判然其兩段也。「薰」與「熏」同,火煙上也。「薰心」者,心不安也。中爻坎為心病,所以六二「不快」。九三「薰心」,坎錯離,火煙之象也。 止之為道,惟其理之所在而已。九三位在腓之上,當限之處,正變動屈伸之際,不當艮者也。不當艮而艮,則不得屈伸,而上下判隔,列絕其相連矣。故危厲而心常不安。占者之象如此。 《象》曰:「艮其限」,危「薰心」也。 不當止而止,則執一不能變通。外既齟齬,心必不安,所以「危厲」而「薰心」也。 六四:艮其身,無咎。 「艮其身」者,安靜韜晦,鄉鄰有斗而閉戶,「括囊無咎」之類是也。 六四以陰居陰,純乎陰者也,故有「艮其身」之象。既「艮其身」,則無所作為矣。占者如是,故「無咎」。 《象》曰:「艮其身」,止諸躬也。 躬即身也。不能治人,不能成物,惟止諸躬而已。故爻曰「艮其身」,《象》曰「止諸躬」。 六五:艮其輔,言有序,悔亡。 「序」者,倫序也。「輔」見咸卦注。艮錯兌,兌為口舌,「輔」之象也,言之象也。「艮其輔」者,言不妄發也。「言有序」者,發必當理也。「悔」者,易則誕,煩則支,肆則忤,悖則違,皆悔也。咸卦多象人面,艮卦多象人背者,以文王卦辭「艮其背」故也。 六五當輔,出言之處,以陰居陽,未免有失言之悔。然以其得中,故又有「艮其輔,言有序」之象,而其占則「悔亡」也。 《象》曰:「艮其輔」,以中正也。 「正」當作止,與「止諸躬」止字同。以中而止,所以「悔亡」。 上九:敦艮,吉。 「敦」與篤行之「篤」字同意。時止則止,貞固不變也。山有敦厚之象,故「敦臨」、「敦復」皆以土取象。 上九以陽剛居艮極,自始至終,一止於貞而不變,敦厚於止者也,故有此象。占者如是,則其道光明,何吉如之! 《象》曰:「敦艮」之吉,以厚終也。 「厚終」者,敦篤於終而不變也。賁、大畜、蠱、頤、損、蒙六卦,上九皆「吉」者,皆有「厚終」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