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集注 · 周易集注卷之五
臨觀之義或與或求
「臨」者,進而臨逼於陰也。二陽浸長以逼於陰,故為「臨」。十二月之卦也。天下之物密近相臨者,莫如地與水,故「地上有水」則為比,「澤上有水」則為臨。《序卦》:「有事而後可大。臨者,大也。蠱者,事也。」韓康伯云:「可大之業,由事而生。二陽方長而盛大。」所以次蠱。
臨:元亨,利貞。至於八月有凶。
臨綜觀,二卦同體,文王綜為一卦,故《雜卦》曰:「臨觀之義,或與或求。」言至建酉,則二陽又在上,陰又逼迫陽矣。「至於八月」,非臨數至觀八個月也,言至建酉之月為觀,見陰之消不久也。專以綜卦言。
《彖》曰:臨,剛浸而長,說而順,剛中而應。大亨以正,天之道也。「至於八月有凶」,消不久也。
以卦體、卦德釋卦名、卦辭。「浸」者,漸也。言自復一陽生至臨,則陽漸長矣。此釋卦名。「說而順」者,內說而外順也。說則陽之進也不逼,順則陰之從也不逆。「剛中而應」者,九二剛中,應乎六五之柔中也。言雖剛浸長逼迫乎陰,然非倚剛之強暴而逼迫也,乃彼此和順相應也,此言臨有此善也。剛浸長而悅順者,大亨也。剛中而應柔中者,以正也。「天之道」者,天道之自然也。言天道陽長陰消,原是如此。「大亨以正」也,一誠通復,豈不「大亨以正」?故文王卦辭曰「元亨利貞」者,此也。然陰之消豈長消哉?至酉曰「觀」,陰復長而凶矣。
《象》曰:澤上有地,臨。君子以教思無窮,容保民無疆。
「教」者,勞來匡直之謂也。「思」者,教之至誠惻怛出於心思也。「無窮」者,教之心思不至厭而窮盡也。「容」者,民皆在統馭之中也。「保」者,民皆得其所也。「無疆」者,無疆域之限也。「無窮」與兌澤同其淵深,「無疆」與坤土同其博大,二者皆「臨民」之事,故君子觀臨民之象以之。
初九:咸臨,貞吉。
「咸」,皆也,同也。以大臨小者,初九、九二,臨乎四陰也;以上臨下者,上三爻臨乎其下也。彼臨乎此,此臨乎彼,皆同乎臨,故曰「咸臨」。卦惟二陽,故此二爻皆稱「咸臨」。九剛而得正,故占者「貞吉」。
以上臨下,似未是,如雲非陽能臨,乃二陽「咸臨」似妥。
《象》曰:「咸臨,貞吉」,志行正也。
初「正」,應四亦「正」,故曰「正」。中爻震足,故初「行」,五亦「行」。
九二:咸臨,吉無不利。
「咸臨」與初同而占不同者,九二有剛中之德,而又有上進之勢,所以「吉無不利」。
《象》曰:「咸臨,吉無不利」,未順命也。
「未順命」者,未順五之命也。五,君位,故曰「命」。且兌綜巽,亦有「命」字之象。本卦彖辭「悅而順」,孔子恐人疑此爻之「吉無不利」者,乃悅而順五之命也。故於《小象》曰,二之吉利者,乃有剛中之德,陽勢上進,所以吉利也,未順五之命也。
「未順命」者,四陰方盛,為順陽之命也,所以必二陽「咸臨」。周公之吉利堅二陽上進之心也。孔子「未順命」者,堅二陽合德之心也。圍成弗克,三家豈皆順命乎?孔子尚不能以一陽服群陰,而況其他?
六三:甘臨,無攸利。既憂之,無咎。
「甘臨」者,以甘悅人,而無實德也。坤土其味甘。兌為口,甘之象也。故節卦九五「變臨」,亦曰「甘節」。「無攸利」者,不誠不能動物也。變乾,乾三爻「惕若」,憂之象也。
三居下之上,臨人者也。陰柔悅體,又不中正,故有以甘悅臨人之象,此占者所以「無攸利」也。能憂而改之,斯「無咎」矣。
《象》曰:「甘臨」,位不當也。「既憂之」,咎不長也。
「位不當」者,陰柔不中正也。「咎不長」者,改過也。
六四:至臨,無咎。
六四當坤兌之交,地澤相比,蓋臨親切之至者,所以占者「無咎」。
以陰臨陽,宜有咎,然陰陽相應之至者,故無咎。
《象》曰:「至臨,無咎」,位當也。
以陰居陰,故「位當」。
「位當」者,居坤順之位,下臨乎初陽而相應也。其得「無咎」者,以其位,非以其陰也。「位當」,陰亦當矣。
六五:知臨,大君之宜,吉。
知,音智。
變坎,坎為「通」,智之象也。「知臨」者,明四目,達四聰,不自用而任人也。應乾陽,故曰「大君」。「知臨」之「知」,原生於九二,故即曰「大君」。「知」者,覺也,智也。六五非九二不能至此。「宜」者,得人君之統體也。
六五柔中居尊,下任九二剛中之賢,兼眾智以臨天下,蓋得「大君之宜」者,吉可知矣。占者有是德,亦如是占也。
《象》曰:「大君之宜」,行中之謂也。
與初行正同。六五中,九二亦中,故曰「行中」。「行中」即用中。中爻震足,行之象也。
上六:敦臨,吉,無咎。
「敦」,厚也。爻本坤土,又變艮土,敦厚之象。初與二雖非正應,然志在二陽,尊而應卑,高而從下,蓋敦厚之至者。
上六居臨之終,坤土敦厚,有「敦臨」之象,吉而無咎之道也。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敦臨」之吉,志在內也。
志在內卦二陽,曰「志」者,非正應也。
觀
「觀」者,有象以示人,而為人所觀仰也。風行地上,遍觸萬類,周觀之象也。二陽尊上,為下四陰所觀仰,觀之義也。《序卦》:「臨者大也,物大然後可觀,故受之以觀。」所以次臨。
觀:盥而不薦,有孚顒若。
觀,官喚反。盥,音管。
「盥」者,將祭而潔手也。「薦」者,奉酒食以薦也。「有孚」者,信也。「顒」者,大頭也,仰也。《爾雅》:「顒顒君之德也。」大頭在上之意,仰觀君德之意,言祭祀者方潔手而未薦,人皆信而仰之矣。觀者必當如是也。自上示下曰「觀」,去聲;自下觀上曰「觀」,平聲。
《彖》曰:大觀在上,順而巽,中正以觀天下。「觀,盥而不薦,有孚顒若」,下觀而化也。觀天之神道,而四時不忒。聖人以神道設教,而天下服矣。
觀皆去聲,惟下觀而化平聲。
以卦體、卦德釋卦名,又釋卦辭,而極言之。「順」者,心於理無所乖。「巽」者,事於理無所拂。中正即九五。陽大陰小,故曰「大觀」在上。「中正」則所觀之道也。言人君欲為觀於天下,必所居者九五「大觀」之位,所具者慎順巽之德,而後以我所居之中,觀天下之不中,所居之正,觀天下之不正,斯可以為觀矣,所以名「觀」。「下觀而化」,故人信而仰之,所以有孚顒若者此也。「盥而不薦」者,神感也。「有孚顒若」者,神應也。此觀之所以神也。故以天道聖人之神道,極言而贊之。「神」者,妙不可測,莫知其然之謂。「天之神道」非有聲色,而四時代謝無少差忒;「聖人神道設教」亦非有聲色,而民自服從,觀之神一而已矣。
《象》曰:風行地上,觀。先王以省方觀民設教。
上觀,去聲。下觀,平聲。
「省方」者,巡狩省視四方也。「觀民」者,觀民俗也,即《陳詩》「以觀民風」,「納價」「以觀好惡」也。「設教」者,因俗以設教也。如齊之末業,教以農桑,衛之淫風,教以有別是也。風行地上,周及庶物,有歷覽周遍之象,故以「省方」體之。「坤為方」,「方」之象;「巽以申命」,「設教」之象。
初六:童觀,小人無咎,君子吝。
觀,平聲。
「童」者,童稚也。「觀」者,觀乎五也。中爻艮為少男,「童」之象也。初居陽,亦童之象,故二居陰,「取女」之象。「小人」者,下民也。本卦陰取下民,陽取君子。「無咎」者,「百姓日用而不知」,所以「無咎」也。「君子吝」一句乃足上句之意,故《小象》不言「君子」。
初六當大觀在上之時,陰柔在下,去五最遠,不能觀五中正之德輝,猶童子之識見不能及遠,故有「童觀」之象。然其占在小人,則無咎。若君子豈無咎哉!亦可羞吝矣。
《象》曰:「初六,童觀」,小人道也。
不能「觀國之光」,小人之道自是如此。
六二:觀,利女貞。
觀,平聲。
「」與「窺」同,門內窺視也。不出戶庭,僅窺一隙之狹者也。曰「利女貞」,則丈夫非所利矣。中爻艮,門之象也。變坎為「隱伏」,坎錯離為「目」,目在門內隱伏處,窺視之象也。二本與五相應,但二之前即門,所以「窺觀」。
六二陰柔,當觀之時,居內而觀外,「不出戶庭」而欲觀中正之道,不可得矣,故有「窺觀」之象。惟女子,則得其正也。故其占如此。
《象》曰:「觀」「女貞」,亦可丑也。
婦女無外事,則「窺觀」乃女子之正道。丈夫志在四方,宇宙內事乃吾分內事。以丈夫而為女子之觀,亦可丑矣。
六三:觀我生進退。
觀,平聲。
子路對丈人之辭:「明君在上,可出而仕矣」。
下爻皆觀乎五。三隔四,四已「觀國之光」,三惟觀我生而已。「我生」者,我陰陽相生之正應也,即上九也。為「進退」為「不果」者,巽也。巽有「進退」之象,故曰「觀我生進退」。
六三當觀之時,隔四不能「觀國」,故有「觀我生進退」之人之象。不言占之凶咎者,陰陽正應,未為失道,所當觀者也。
《象》曰:「觀我生進退」,未失道也。
「道」者,陰陽相應之正道也。
六四:觀國之光,利用賓於王。
觀,平聲。
「光」者,九五陽明在上,被四表,光四方者也。下坤土,國之象。中爻艮,輝光之象。四承五,賓主之象。九五,王之象。「觀國光」者,親炙其休光也。「賓」者,已仕者朝覲於君,君則賓禮之,未仕則仕進於君,君則賓興之也。觀卦利近不利遠,六二中正,又乃正應,乃曰「窺觀」,則不利於遠可知矣。
六四柔順得正,最近於五,有「觀光」之象,故占者「利用賓於王」。
《象》曰:「觀國之光」,尚賓也。
「尚」謂心志之所尚,言其志意願賓於王朝。
九五:觀我生,君子無咎。
觀,去聲。
九五、上九「生」字,亦如六三「生」字,皆我相生之陰陽也。「觀我生」作句,觀孔子《小象》可見矣。「觀我生」者,觀示乎我所生之四陰也,即「中正以觀天下」也。「君子無咎」對初爻「小人無咎」言。下四陰爻皆「小人」,上二陽爻皆「君子」。小人當仰觀乎上,故「無咎」;君子當觀示乎下,故「無咎」。
九五為觀之主,陽剛中正以居尊位,下之四陰皆其所觀示者也,故有「觀我生」之象。「大觀在上」,君子無咎之道也。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觀我生」,觀民也。
二觀字,皆去聲。
「民」即下四陰。陰為民,民之象也。故姤九四曰「遠民」,以初六陰爻也。內卦三陰遠於五,草莽之「民」也。六四之陰近於五,仕進之「民」也。九五雖與六二正應,然初三四與九五皆陰陽相生,故曰「觀我生,觀民也」,即「中正以觀天下之民」也。
「生」曰我生,則關於我者切矣。孔子釋以「民」字,不曰「生」,而曰「民」,非獨同焉,皆生己也。人君俯臨萬民,不有以觀之,不惟負我,並負民也。
上九:觀其生,君子無咎。
觀,去聲。
上九雖在觀示之上,然本卦九五有天下國家之責,所以九五觀示乎諸爻,諸爻仰觀乎九五。曰「我生」者,即大有六五「五陽皆其所有」之意。言下四陰惟我可以觀示,他爻不可得而觀示之也。若上九不在其位,不任其事,則無觀示之責。止因在上位,陰陽相生,義當觀其生,是空有觀生之位而已,故不曰「觀我生」,而曰「觀其生」者,避五也。是「我」字甚重,而「其」字甚輕也。「君子無咎」者,九五與上九皆陽剛在上,故並「君子」之「無咎」也。
上九以陽剛居觀之極,故有「觀其生」之象,亦君子之無咎者,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觀其生」,志未平也。
「志」者,上九之心志也。「平」者,均平也,與九五平分,相同一般之意。言周公爻辭,九五「觀我生」,而上九則以「其」字易「我」字者,何哉?以上九之心志,不敢與九五同觀其民也,故曰「志未平」也。蓋觀示乎民乃人君之事。若上九亦觀示乎民,則人臣之權與人君之權相為均平而無二矣,豈其理哉!故上九陽剛雖與五同,不過有觀生之位而已,不敢以四陰為我之民,與九五平觀示之也。
噬嗑食也
「噬」,齧也;「嗑」,合也。頤中有物間之,齧而後合也。上下兩陽而中虛,頤之象也。四一陽間於其中,「頤中有物」之象也。「頤中有物」必齧而後合,噬嗑之象也。《序卦》:「嗑者合也,可觀而後有所合。」所以次觀。
噬嗑:亨。利用獄。
「噬嗑亨」,卦自有亨義也。天下之事,所以不得亨者,以其有間也。噬而嗑,則物不得而間之,自亨通矣。此概舉天下之事而言也。「利用獄」者,噬嗑中之一事也。
《彖》曰:頤中有物,曰「噬嗑」。「噬嗑」而「亨」,剛柔分,動而明,雷電合而章。柔得中而上行,雖不當位,「利用獄」也。
以卦體、卦德、二象、卦綜釋卦名、卦辭。「頤中有物」,則其物作梗。以人事論,如寇盜奸宄,治化之梗;蠻夷猾夏,疆場之梗;以至君臣父子、親戚朋友離貳讒謗,間於其中者,皆頤中之梗也。《易》卦命名立象,各有所取。鼎也,井也,大過之棟也,小過之飛鳥也,「遠取諸物」者也;艮之背也,頤之頭也,噬嗑頤中之物也,「近取諸身」者也。剛柔分者,震剛離柔,分居內外,內剛者齒也,外柔者輔也。「動而明」者,震動、離明也。「雷電合」者,卦二象也。蓋動不如雷,則不能斷,明不如電,則不能察,唯雷電合,則雷震電耀威明相濟,所謂動而明者,愈昭彰矣。此已前言「噬嗑亨」。「柔得中而上行」者,本卦綜賁,二卦同體,文王綜為一卦,故《雜卦》曰:「噬嗑食也,賁無色也。」言以賁下卦離之柔,「得中上行」,而居於噬嗑之上卦也。蓋不柔則失之暴,柔不中則失之縱,柔得中,則寬猛得宜,有哀矜之念,而又不流於姑息,此其所以「利用獄」也。若依舊注,自益卦來,則非「柔得中而上行」,乃上行而柔得中矣。「不當位」者,以陰居陽也。
「頤中有物,名噬嗑」矣,而曰「亨」者,何也?蓋凡噬物,噬則頤分,嗑則頤合。今未噬之先內剛外柔,將噬之際動而明,正噬之時合而章,先分後合,又何物得以間之?此所以噬嗑而亨也。然以噬嗑之亨,何事不利,而獨「利用獄」者,蓋六五以柔在上,本不當位,不足以致諸事之利,獨以「柔得中」,所以「利用獄」也。
《象》曰:雷電,噬嗑,先王以明罰敕法。
「罰」者,一時所用之法。「法」者,平日所定之罰。「明」者,辨也,辨其輕重,效電之明。「敕」者,正也,正其國法,效雷之威,明辨敕正,以振「敕」法度,使人知所畏避也。
初九:屨校滅趾,無咎。
校,音教。
「校」,足械也。「屨」者,以械加於足,如納屨於足也。中爻坎,坎為「桎梏」,校之象也。故上九亦言「校」。「趾」者,足趾也,震為足,趾之象也。「滅」者,沒也,遮沒其趾也。變坤,不見其震之足,「滅其趾」之象也。「無咎」者,因其刑而懲創以為善也。「屨校」不懲,必至「荷校」;「滅趾」不懲,必至「滅耳」。不因其刑而懲創,必至上九之惡積罪大矣,安得無咎?初九、上九受刑之人,中四爻則用刑者。
九居初無位,下民之象也。以陽剛而不柔順,未有不犯刑者,故有「屨校滅趾」之象。「趾」乃人之所用以行者,懲之於初,使不得行其惡,小人之福也。故占者「無咎」。
《象》曰:「屨校滅趾」,不行也。
震性動。「滅其趾」,則不得動而行以為惡矣。
六二:噬膚滅鼻,無咎。
「膚」者,肉外皮也。凡卦中次序相近者言膚。剝卦言「膚」者,艮七坤八也。睽卦言「膚」者,兌二離三也。此卦言「膚」者,離三震四也。六爻二言「膚」者,皮也。三言「肉」者,皮中之肉也。四言「胏」者,肉中連骨也,以陽剛也。五陰柔,又言肉矣。爻位以次漸深,噬肉以次漸難。祭有膚鼎,蓋柔脆而無骨、噬而易嗑者也。中四爻有上下齒噬齧之象,故四爻皆言「噬」。此爻變兌,兌為口,「噬」之象也。二乃治獄之人,居其中,初在下,外為膚,「噬其膚」之象也,故《雜卦》曰「噬嗑食也」,正言此四爻之噬也。中爻艮,艮為「鼻」,「鼻」之象也。二變則中爻為離,不見其艮之鼻,滅其鼻之象也。「滅」字與「滅趾」、「滅耳」同例,即《朱子語錄》所謂「噬膚而沒其鼻於器中」是也,言噬易嗑而深噬之也。
六二柔順中正,聽斷以理,故其治獄有「噬膚滅鼻」之易之象,「無咎」之道也。故其占如此。
《象》曰:「噬膚滅鼻」,乘剛也。
「剛」者,初之剛也。人剛則性直,獄內委曲皆不隱藏,已易於聽斷矣。六二又以中正乘其剛,以聽斷必得其情,故有「噬膚滅鼻」之易。
六三:噬臘肉,遇毒,小吝,無咎。
臘,音昔。
「臘肉」者,即六五之乾肉也。離火在前,三變又成離,上火下火,乾其肉之象也。九四、六五,離有乾象,故二爻皆言乾,而此言臘也。「遇」者,逢也。凡《易》中言遇者,皆雷與火也。睽九二變震曰「遇主於巷」,「遇元夫」者亦變震也。豐「遇配主」、「遇夷主」,小過《大象》坎錯離,「遇其妣」、「遇其臣」,此雷火,故言「遇毒」。「毒」者,臘肉之陳久太肥者也。《說文》雲「毒者厚也」,「味厚者為毒久」。「噬臘遇毒」者,言噬乾肉,而遇陳久太肥厚味之肉也。中爻坎,所以曰「毒」。故師卦有此「毒」字。
六三陰柔,不中不正,治獄而遇多年陳久煩瑣之事,一時難於斷理,故有噬臘遇毒之象,亦小有吝矣。然時當噬嗑,於義亦無咎,故其占又如此。
《象》曰:「遇毒」,位不當也。
以陰居陽。
陰居陽位,故見為「遇毒」。若陽居陽位,則遇事立斷,何毒之有?蓋此爻若變,則為離,是動而明也,故惜其位不當。
九四:噬乾胏,得金矢。利艱貞,吉。
乾,音干。胏,音滓。
「胏」,乾肉之有骨者。離為乾,乾之象也。六五亦同此象。三肉居卦之中,乃獄情之難服者,故皆以堅物象之。「金」者,剛也。此爻正頤中之物,陽爻居二陰之間,金之象也。變坤錯乾,亦金之象也。「矢」者,直也,中爻坎,矢之象也。蓋九四正居坎之中,坎得乾之中爻,為中男,故此爻有金象,有「矢」象。若六五變為乾,止有金象,無矢象矣,故止曰「得黃金」。且九四剛而不正,故戒之以「剛直」。六五柔中,故戒之以「剛中」。二爻皆曰「得」者,教人必如此也。「艱」者,凜凜然惟恐一毫之少忽,以心言也。「貞」者,兢兢然惟恐一毫之不正,以事言也。獄情難明,故必如金之剛、矢之直,而又艱難正固,則吉矣。因九四不中正,故教占者占中之象又如此。
《象》曰:「利艱貞,吉」,未光也。
「未光」即屯九五、夬九五之類。
六五:噬乾肉,得黃金。貞厲,無咎。
「噬乾肉」,難於膚而易於乾胏者也,乃所治之獄,匪難匪易之象。「黃」者,中也。金者,剛也,變乾,金之象也。乾錯坤,黃之象也。離得坤之中爻為中女,則離之中,乃坤土也,故曰「黃金」。「貞」者,純乎天理之公而無私也。「厲」者,存乎危懼之心,而無忽也。「無咎」者,刑罰當而民不冤也。
六五居尊,用刑於人,人無不服,故有「噬乾肉易嗑」之象。然恐其柔順而不斷也,故必如「黃」之中、「金」之剛,而又「貞厲」,乃得無咎。因六五柔中,故戒占者,占中之象,又如此。
《象》曰:「貞厲,無咎」,得當也。
當,去聲。
言必如此治獄,方得當也。
上九:何校滅耳,凶。
何,音荷。
「何」者,負也,謂在頸也。中爻坎為「桎梏」。初則曰「屨」,上則曰「負」,以人身分上下而言也。「滅」者,遮滅其耳也。坎為「耳痛」,「滅耳」之象也。又離為戈兵,中爻艮為手,手持戈兵,加於耳之上,亦「滅耳」之象也。
上九居卦之上,當獄之終,蓋惡極罪大、怙終不悛者也,故有「何校滅耳」之象。占者如此,凶可知矣。
《象》曰:「何校滅耳」,聰不明也。
「聰」者,聞也,聽也。上九未變,離明在上,坎耳在下,故聽之明。今上九既變,則不成離明矣,所以聽之不明也。困卦坎「有言不信」,夬四變坎「聞言不信」,今既聽之不明,則不信人言矣。坎既心險,又不信好言,所以犯大罪。
賁無色也
「賁」,飾也。為卦山下有火。「山」者,百物草木之所聚,下有火,則照見其上,品匯皆被光彩,賁之象也。《序卦》:「嗑者,合也,物不可以苟合也,故受之以賁。」所以次噬嗑。
賁:亨。小利有攸往。
賁,彼偽反。
「小利攸往」亦為亨,但亨之不大耳。
《彖》曰:賁,「亨」。柔來而文剛,故「亨」。分剛上而文柔,故「小利有攸往」,天文也。文明以止,人文也。觀乎天文,以察時變。觀乎人文,以化成天下。
以卦綜、卦德釋卦辭,而極言之。本卦綜噬嗑。「柔來文剛」者,噬嗑上卦之柔來文賁之剛也。柔指離之陰卦,剛則艮之陽卦也。「柔來文剛」以成離明,內而離明則足以照物。動罔不臧,所以「亨」。「分」者,又分下卦也。「分剛上而文柔」者,分噬嗑下卦之剛,上而為艮,以文柔也。剛指震之陽卦,柔則離之陰卦也。剛上而文柔,以成艮止。外而艮止,則內而能知之,外而不能行之,僅可「小利有攸往」而已,不能建大功業也。故以其卦綜觀之,「柔來文剛,剛上文柔」,是即天之文也,何也?蓋在天成象,日月五星之運行,不過此一剛一柔、一往一來而已。今本卦剛柔交錯,是「賁」之文,即「天」之文也。以其卦德觀之,是即「人」之文也,何也?蓋人之所謂文者,不過文之明也,而燦然有禮以相接,文之止也,而截然有分以相守。今本卦內而離明,外而艮止,是「賁」之文,即「人」之文也。「觀天文以察時變,觀人文以化成天下」,賁之文不其大哉!「變」者,四時寒暑代謝之變也。「化」者,變而為新。「成」者,久而成俗。
《象》曰:山下有火,賁。君子以明庶政,無敢折獄。
「明」,離象。「無敢」,艮象。「庶」者,眾也。繁庶小事,如錢穀出納之類。「折獄」則一輕重出入之間,民命之死生所系,乃大事也。曰「無敢」者,非不折獄也,不敢輕折獄也,再三詳審,而後發之意,此即「小利有攸往」之理。因內明外止,其取象如此。賁與噬嗑相綜,噬嗑「利用獄」者,明因雷而動也;賁「不敢折獄」者,明因艮而止也。
初九:賁其趾,舍車而徒。
舍,音捨。
「賁其趾」者,道義以文飾其足趾也。「舍」者,棄也。「徒」者,徒行也。「舍車而徒」,即賁其趾也。言「舍車」之榮而徒行,是不以徒行為辱,而自以道義為榮也。中爻震與坎。震,「趾」之象也;坎,「車之象也。變艮,止而又止,舍之象也。初比二而應四,比二則從乎坎車矣,應四則從乎震趾矣。然升乎車者,必在上方可乘。《易》中言「乘」者,皆在上也,言「承」者,皆在下也。初在下無「乘」之理,故有「舍」坎「車」而從震「趾」之象。觀《小象》「乘」字可見。
初九剛德明順,蓋內重外輕,自賁於下而隱者也,故有舍非義之車,而安於徒步之象。占者得此,當以此自處也。
《象》曰:「舍車而徒」,義弗乘也。
初在下,無可乘之理。
六二:賁其須。
在頤曰「須」,在口曰「髭」,在頰曰「髯」。須不能以自動,隨頤而動,則須雖美,乃附於頤以為文者也。本卦綜噬嗑,原有頤象,今變陽則中爻為兌口矣,口旁之文莫如須,故以「須」象之。
六二以陰柔居中正,三以陽剛得正,皆無應與,故二附三而動,猶須附頤而動也,故有「賁其須」之象。占者附其君子,斯無愧於賁矣。
《象》曰:「賁其須」,與上興也。
「與」者,相從也。「興」者,興起也。二陰柔從三陽興起者也。
九三:賁如濡如,永貞吉。
如,助語辭。「濡」,沾濡也。離文自飾,「賁如」之象也。中爻坎水自潤,「濡如」之象也。「永貞」者,長永其貞也。九三本貞,教之以永其貞也,「吉」者,陰終不能陵也。
九三以一陽居二陰之間,當賁之時,陰來比己,為之左右先後,蓋得其賁而潤澤者也,故有「賁如濡如」之象。然不可溺於所安也,占者能守「永貞」之戒,斯吉矣。
《象》曰:「永貞」之吉,終莫之陵也。
「凌」者,侮也。能永其貞,則不陷溺於陰柔之中,有所嚴憚,終莫之凌侮矣。
六四:賁如皤如,白馬翰如。匪寇,婚媾。
皤,白波反。
「皤」,白也。四變中爻為巽,白之象也。「賁如皤如」者,言未成其賁而成其皤也,非賁如而又皤如也。中爻震為「足」,為「的顙」。,白足,顙,白顛,白馬之象也。舊注不知象,故言人白則馬亦白,無是理矣。「翰如」者,馬如翰之飛也。中爻坎,坎為亟心之馬,「翰如」之象也。寇指三,婚媾指初。
六四與初為正應,蓋相為賁者也。乃為九三所隔而不得遂,故未成其賁,而成其皤。然四往求於初之心,如飛翰之疾,不以三之隔而遂己也。使非三之寇,則與初成婚媾,而相為賁矣。是以始雖相隔,而終則相親也。即象而占可知矣。與屯六二同。
《象》曰:六四,當位,疑也。「匪寇,婚媾」,終無尤也。
以陰居陰,故「當位」。「疑」者,疑懼其三之親比也。六四守正,三不能求,故終無過尤。
六五:賁於丘園,束帛戔戔。吝,終吉。
戔,音箋。
艮為「山」,丘之象也。故頤卦指上九為「丘」,渙卦中爻艮,故六四「渙其丘」。艮為「果蓏」,又居中爻震木之上。果蓏林木,園之象也。此丘園指上九。上九賁白,貧賤肆志,乃山林高蹈之賢。蠱乃同體之卦,上九「不事王侯」。隨卦上六錯艮,亦曰「西山」,則上九乃山林之賢無疑矣。兩疋為「束」。陰爻兩坼,「束」之象也。坤為帛,此坤土「帛」之象也。「戔」與殘同,傷也。艮錯兌為「毀折」,戔之象也。束帛傷戔,即今人之禮緞也。本卦上體下體皆外陽中虛,有禮緞之象。上戔下戔,故曰「戔戔」。陰吝嗇,故曰「吝」。
六五文明以止之主,當賁之時,下無應與,乃上比上九高蹈之賢,故有光賁丘園、束帛以聘之象。然賁道將終,文反於質,故又有「戔戔」之象。以此為禮,有似於吝,然禮薄意勤,禮賢下士,乃人君可喜之事。占者得此,吉可知矣。
《象》曰:六五之吉,有喜也。
艮錯兌為悅,故曰「有喜」。得上九高賢而文之,豈不喜?
上九:白賁,無咎。
「賁」,文也。「白」,質也,故曰「白受釆」。上九居賁之極,物極則反,有色復於無色,所以有「白賁」之象。文勝而反於質,「無咎」之道也。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白賁,無咎」,上得志也。
文勝而反於質,退居山林之地,六五之君以束帛聘之,豈不得志?此以人事言者也。若以卦綜論之,此爻原是噬嗑初爻,剛上文柔,以下居上,所以得志。
剝爛也
「剝」者,落也,九月之卦也。五陰在下,一陽在上,陰盛陽孤,勢將剝落而盡,剝之義也。至高之山,附著於地,有傾頹之勢,剝之象也。《序卦》:「賁者,飾也,致飾然後亨,則盡矣,故受之以剝。」所以次賁。
剝:不利有攸往。
「不利有攸往」,言不可有所往,當儉德避難,所以為君子謀也。
《彖》曰:剝,剝也,柔變剛也。「不利有攸往」,小人長也。順而止之,觀象也。君子尚消息盈虛,天行也。
長,丁丈反。
以卦體、卦德釋卦名、卦辭。「剝」者,陽剝也。所以剝之者,陰也。五之陰,上進而欲變乎上之一陽也。以卦體言之,「小人長」也,陰邪之聲勢方張也。以卦象言之,內順外止,有順時而止之象,人當觀此象也。觀小人之時,時不可往,觀一卦之象,象自不往,所以「不利有攸往」。「消息」者,「盈虛」之方始;「盈虛」者,「消息」之已成。「消息盈虛」四字,皆以陽言。復者陽之息,姤者陽之消,乾者陽之盈,坤者陽之虛,此正陽消而將虛之時也。「天行」者,天道自然之運也。天運之使然,君子亦惟以是為尚,與天時行而已,既不可往,又豈往哉!「君子」二句,又推原「不利有攸往」之故。
《象》曰:山附於地,剝。上以厚下安宅。
「上」謂居民之上,一陽在上之象也。「厚下」者,厚民之生,省刑罰、薄稅斂之類也。「宅」者,上所居之位,非宅舍也。因艮體一陽覆幬於上,有宅舍之象,故以「宅」言之。所以上九亦以廬言者,以有廬之象也。「厚下安宅」者,言厚下而不剝下者,正所以自安其宅也,民惟邦本,本固邦寧之意。卦以下剝上取義,乃小人剝君子,成剝之義;象以上厚下取義,乃人君厚生民,則治剝之道也。
初六:剝床以足,蔑貞凶。
剝床以足者,剝落其床之足也。變震,足之象也。剝自下起,故以足言之。一陽在上,五陰列下,有宅象、廬象、床象。「蔑」者,滅也。「蔑貞」者,滅其正道也,指上九也。方剝足而即言「蔑貞」,如「履霜」而知「堅冰至」也。
初六陰剝在下,有「剝床以足」之象。「剝床以足」,猶未見其凶,然其「剝足」之勢,不至「蔑貞」而不已,故戒占者如此。此聖人為君子危,而欲其自防於始也。
《象》曰:「剝床以足」,以滅下也。
以滅下,則漸而上矣。見其端甚微,知其必有「蔑貞」之禍。
六二:剝床以辨,蔑貞凶。
「辨」者,床之干也。不曰「干」而曰「辨」者,謂床之下、足之上,分辨處也。「蔑貞」同初。
《象》曰:「剝床以辨」,未有與也。
「與」者,陽也。凡爻中,陽以應陰、陰以應陽方謂之應,相比亦然。二本陰爻,有陽爻之應,或有陽爻之比,則有與矣。今比乎二者初也,初,陰也。應乎二者五也,五亦陰也。前後左右,皆無應與之陽,則上九乃孤陽矣,豈不「蔑貞」?故初知其「蔑貞」,而二亦知其必有此「凶」也。
六三:剝之,無咎。
三雖與上九為正應,不可言「剝」,然在剝卦之中,猶不能離乎剝之名。「之」,語助辭。眾陰方剝陽,而三獨與之為應,是小人中之君子也。去其黨而從正,雖得罪於私黨,而見取於公論,其義「無咎」矣。占者如此,故「無咎」。剝以近陽者為善,應陽者次之。近陽者六五是也,故「無不利」。應陽者此爻是也,故「無咎」。
呂氏家賤,惡莫大焉。
《象》曰:「剝之,無咎」,失上下也。
「上下」謂四陰。三居四陰之中,不與之同黨,而獨與一陽為應與,是所失者上下之陰,而所得者上九之陽也。惟其失四小人,所以得一君子。
六四:剝床以膚,凶。
初「足」,二「辨」,三「床」之上,四乃上體,居「床」之上,乃床上人之膚也。剝床而及其肌膚,禍切身矣,故不言「蔑貞」,而直曰「凶」。
《象》曰:「剝床以膚」,切近災也。
言禍已及身,而不可免也。
六五:貫魚以宮人寵,無不利。
此正彖辭所謂順而止之也。魚貫者,魚之貫串而相次以序,五陰列兩旁之象也。本卦大象巽,此爻變巽,巽有魚象,詳見中孚。巽為繩,貫之象也。「以」者,后妃以之也。五,君位,為眾陰之長,故可以以之。「魚」,陰物,「宮人」眾妾,乃陰之美,而受制於陽者。艮錯兌為「少女」,「宮人」之象也。「以宮人寵」者,統領宮人,以次上行,進御而獲其寵也。一陽在上,五率其眾陰,本卦原有此象。且內順外止,本卦原有此德。陰順則能從乎陽,艮止則必不剝陽矣。「無不利」者,陰聽命於陽,乃小人聽命於君子也,故「無不利」。非《程傳》別設義之說。
六四以剝其膚而凶,至六五陰長陽消之極矣。然本卦順而且止,故陰不剝陽,有「貫魚,以宮人寵」,反聽命於陽之象。此小人之福,而君子之幸也。故占者「無不利」。
《象》曰:「以宮人寵」,終無尤也。
五以陰剝陽,今率其類以聽命於陽,有何過尤?
上九:碩果不食。君子得輿,小人剝廬。
「碩果」者,碩大之果。陽大陰小,碩之象也。艮為果,果之象也。「不食」者,在枝間未食也。諸陽皆消,一陽在上,碩果在枝上之象也。此爻未變,艮錯兌為口,猶有可食之象。此爻一變則為坤,而無口矣,不食之象也。果碩大不食,必剝落朽爛矣,故孔子曰「剝者爛也」。果剝落朽爛於外,其中之核又復生仁,猶陽無可盡之理,窮上反下,又復生於下也。「輿」者,物賴之以載,猶地之能載物也。變坤,坤為大輿,輿之象也。一陽復生於地之下,則萬物皆賴之以生,此「得輿」之象也。「廬」者,人賴之以覆,猶天之能覆物也。五陰為廬,一陽蓋上,為廬之椽瓦。今一陽既剝於上,則國破家亡,人無所覆庇以安其身,此剝廬之象也。上一畫變,此窮上也,故曰「剝」。剝則陰矣,故曰「小人」。下一畫新生,此反下也,故曰「得」。得則陽矣,故曰君子。蓋陽剝於上,則必生於下,生之既終,則必剝於上。未剝之先,陽一畫在上,故其象似「廬」;既剝之後,陽生於下,則上一畫又在下矣,故其象似「輿」。
諸陽消剝已盡,獨上九一爻,故有「碩果不食」之象。今上九一爻既變,則純陰矣,然陽無可盡之理,既剝於上,必生於下,故生於下者,有「君子得輿」而為民所載之象,剝於上者,有「小人剝廬」終無所用之象。占者得此,君子小人當自審矣。
《象》曰:「君子得輿」,民所載也。「小人剝廬」,終不可用也。
「民所載」者,民賴之以承載也,廬所賴以安身者也。今既剝矣,終何用哉?必不能安其身矣。國破家亡,小人無獨存之理。「載」字從「輿」字上來,「不可用」從「剝」字上來。
復反也
「復」者,來復也。自五月一陰生後,陽一向在外,至十月變坤,今冬至復來,反還於內,所以名「復」也。《序卦》:「物不可以終盡,剝窮上反下,故受之以復。」所以次剝。
復:亨。出入無疾,朋來無咎。反覆其道,七日來復,利有攸往。
先言「出」而後言「入」者,《程子》言「語順」是也。「出」者,剛長也。「入」者,剛反也。「疾」者,遽迫也。言出而剛長之時,自一陽至五陽,以漸而長,是出之時未嘗遽迫也。入而剛反之時,五月一陰生,九月之剝猶有一陽,至十月陽變,十一月陽反,以漸而反,是入之時未嘗遽迫也。「朋」者,陰牽連於前,朋之象也。故豫卦、損卦、益卦、泰卦、咸卦皆因中爻三陽三陰牽連,皆得稱「朋」也。自外而之內曰「來」,言陰自六爻之二爻,雖成朋黨而來,然當陽復之時,陽氣上行以漸而長,亦無咎病也。「復」之得亨者以此。「道」猶言路,言剛反而復之道路也。「七日來復」者,自姤而遁、否、觀、剝、坤、復,凡七也,即七日得之意。蓋陽極於六,陰極於六,極則反矣,故「七日來復」也。「無疾咎」者,復之亨也。「七日來復」,復之期也。「利有攸往」,復之占也。大抵姤、復之理,五月一陰生為姤,一陰生於內,則陽氣浮而在外矣。至於十月坤,陰氣雖盛,而陽氣未嘗息也,但在外耳。譬之妻雖為主,而夫未嘗亡。故十一月一陽生,曰「剛反」。反者,言反而歸之於內也。十一月一陽生而復,一陽生於內,則陰氣浮而在外矣。至於四月,乾陽氣雖盛,而陰氣未嘗息也,但在外耳。譬之夫雖為主,而妻未嘗亡,故五月一陰復生。天地雖分陰陽,止是一氣,不過一內一外而已。一內一外即一升一沉、一盛一衰、一代一謝也。消息盈虛,循環無端,所以言「剝」言「復」。
《彖》曰:「復,亨」,剛反,動而以順行,是以「出入無疾,朋來無咎」。「反覆其道,七日來復」,天行也。「利有攸往」,剛長也。復,其見天地之心乎!
以卦德、卦體釋卦辭而贊之。剛反對剛長。「反」者,言剝之剛「窮上反下」而為復也。「長」者,言復之剛自下進上,歷臨泰而至於乾也。以其既去而來反也,故「亨」,以其既反而長也,故「利有攸往」。剛反,言方復之初,剛長,言已復之後。行亦動也。言下體雖震動,然上體乃坤順,以順而動,所以「出入往來,無疾無咎」。「天行」者,陰陽消息,天運之自然也,故「反覆其道,七日來復」。陽剛用事,君子道長,所以「利有攸往」。「見天地之心」者,天地無心,生之不息者乃其心也。剝落之時,天地之心幾於滅息矣。今一陽來復,可見天地生物之心,無一息之間斷也。
《象》曰:雷在地中,復。先王以至日閉關,商旅不行,後不省方。
一陽初復,萬物將發生之時,當上下安靜以養微陽。「商旅不行」者,下之安靜也。「後不省方」者,上之安靜也。人身亦然,《月令》「齋戒掩身」是也。以卦體論,陰爻「貫魚」,「商旅」之象。陽爻橫亘於下,「閉關」之象。陽君不居五而居初,潛居深宮,「不省方」之象。以卦象論,震為「大塗」,中開大路,「旅」之象。坤為「眾」,商旅之象。震綜艮,艮止,不行之象。闔戶為坤,「閉關」之象。坤為「方」,方之象。
初九:不遠復,無祗悔,元吉。
「不遠」者,失之不遠也。「祗」者,適所以之辭。「適」者,往也,至也。人有過失,必至征色發聲而後悔悟,此則困心衡慮者也。惟自此心而失之,又自此心而知之;自此心而知之,又自此心而改之。此則不遠即復,不至於悔者也。
初九,一陽初生於下,復之主也。居於事初,其失不遠,故有不遠能復於善,無至於悔之象,大善而吉之道也。故其占如此。
《象》曰:「不遠」之復,以修身也。
為學之道無他,惟知不善則速改以從善而已。復則人慾去而天理遠,修身之要.何以加此!
六二:休復,吉。
「休」者,休而有容也。人之有善,若己有之者也。以其才位皆柔,又變悅體,所以能下其初之賢而復。
六二柔順中正,近於初九,見初九之復,而能下之,故有「休復」之象,吉之道也。故其占如此。
《象》曰:「休復」之吉,以下仁也。
復初爻本「碩果不食」,窮上反下,其核又生仁,所以取此「仁」字。復禮為仁,初陽復即復於仁也,故曰「以下仁」。
六三:頻復,厲無咎。
「頻」者,數也。三居兩卦之間,一復既盡,一復又來,有「頻」之象,與「頻巽」同。「頻復」者,頻失而頻復也。「厲」者,人心之危也。「無咎」者,能改過也。「不遠之復」者,顏子也。「頻復」則日月—至,諸子也。
六三以陰居陽,不中不正,又處動極,復之不固,故有頻失頻復之象。然當復之時,既失而能知其復,較之迷復者遠矣。故當頻失之時,雖不免危厲,而至於復,則「無咎」也。故其占如此。
《象》曰:「頻復」之厲,義無咎也。
此言「頻復」而又頻失,雖不免於厲,然能改過,是能補過矣。揆之於義,故「無咎」。
六四:中行獨復。
「中行」者,在中行也。五陰而四居其中,中之象也。凡卦三、四皆可言中。益卦三、四皆言中行是也。此爻變震,應爻亦震,震為足,行之象也。「獨復」者,不從其類而從陽也,故孔子以「從道」象之。
六四柔而得正,在群陰之中,而獨能下應於陽剛,故有「中行獨復」之象。曰「獨復」,則與休者等矣,蓋二比而四應也。
《象》曰:「中行獨復」,以從道也。
初之《象》曰「以修身也」,二曰「仁」,四曰「道」。修身以道,修道以仁,仁與道皆修身之事。二比而近,故曰「仁」;四應而遠,故曰「道」。《小象》之精極矣。
六五:敦復,無悔。
「敦」者,厚也。有一毫人慾之雜,非復;有一毫人慾之間,非復。「敦復」者,信道之篤,執德之堅,不以久暫而或變者也。「不遠復」者,善心之萌。「敦復」者,善行之固。「無悔」者,反身而誠也。「敦臨」、「敦復」皆因坤土。
六五以中德居尊位,當復之時,故有敦厚其復之象。如是,則心與理一,無可悔之事矣。故占者無悔。
《象》曰:「敦復,無悔」,中以自考也。
「考」者,成也。言有中德,自我而成其「敦復」也,不由於人之意。初乃復之主,二以下仁而成「休復」,四以從道而成「獨復」,皆有資於初以成其復,惟五以中德而自成,不資於初,故曰「自」。「無祗悔」者,入德之事。「無悔」者,成德之事,故曰「考」。
上六:迷復,凶,有災眚。用行師,終有大敗,以其國君凶,至於十年不克征。
坤為「迷」,迷之象也。「迷復」者,迷其復而不知復也。坤本先迷,今居其極,則迷之甚矣。「以」者,與也,並及之意。因師敗而並及其君,有傾危之憂也。坤為「眾」,師之象也。變艮,大象離,離為「戈兵」,眾人以戈兵而震動,「行師」之象也。「國」者,坤之象也。詳見謙卦。「十」者,土數成於十也。「不克征」者,不能雪其恥也。「災眚」者,凶也。「用師」以下,則「災眚」之甚,又凶之大者也。復卦何以言行師?以其敵陽也。剝、復相綜,陽初復,陰極盛,正「龍戰於野」之時。曰「終有大敗」者,陽上進,知其終之時必至於夬之「無號」也。
上六陰柔居復之終,故有「迷復」之象。占者得此,凶可知矣。是以天災人眚雜然並至,天下之事無一可為者。若「行師」則喪師辱君,至於「十年」之久,猶不能雪其恥,其凶如此。
《象》曰:「迷復」之凶,反君道也。
「反君道」者,反其五之君道也。六五有中德,「敦復無悔」,六居坤土之極,又無中順之德,所以「反君道」而「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