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集注 · 周易集注卷之二

來知德 《周易集注》
屯見而不失其居 「屯」者,難也。萬物始生,鬱結未通,似有險難之意,故其字象「屮」穿地(屮,音徹),始出未申也。《序卦》:「有天地然後萬物生焉,盈天地之間者唯萬物。屯者,盈也。物之始生也,故次乾坤之後。」 屯:元亨,利貞。勿用有攸往,利建侯。 初九以貴下賤,大得民也,此利見之侯也。 乾坤始交而遇險陷,故名為「屯」。所以氣始交未暢曰「屯」,物勾萌未舒曰「屯」,世多難未泰曰」屯」。震動在下,坎陷在上,險中能動,是有撥亂興衰之才者,故占者「元亨」。然猶在險中,則宜守正而未可遽進,故「勿用有攸往」。「勿用」者,以震性多動,故戒之也。然大難方殷,無君則亂,故當立君以統治。初九陽在陰下,而為成卦之主,是能以賢下人,得民而可君者也。占者必從人心之所屬望,立之為主,斯利矣,故「利建侯」。「建侯」者,立君也。險難在前,中爻艮止,勿用攸往之象。震,一君二民,建侯之象。 《彖》曰:屯,剛柔始交而難生。動乎險中,大亨貞。雷雨之動滿盈。天造草昧,宜建侯而不寧。 難,去聲。 以二體釋卦名,又以卦德、卦象釋卦辭。「剛柔」者,乾坤也。「始交」者,震也。一索得震,故為「乾坤始交」。「難生」者,坎也。言萬物始生即遇坎難,故名為「屯」。「動乎險中」者,言震動之才足以奮發有為,時當大難,能動則其險可出,故」大亨」。然猶在險中,時猶未易為,必從容以謀其出險方可,故「利貞」。「雷」,震象。「雨」,坎象。「天造」者,如天所造作也。「草」者,如草不齊。「震為蕃」,草之象也。「昧」者,如天未明。「坎為月」,天尚未明,昧之象也。「坎」水內景,不明於外,亦昧之象也。雷雨交作,雜亂晦冥,充塞盈滿於兩間,天下大亂之象也。當此之時,以天下則未定,以名分則未明,正宜立君以統治。君既立矣,未可遽謂安寧之時也,必為君者憂勤兢畏,不遑寧處,方可撥亂反正,以成靖難之功。此則聖人濟屯之深戒也,審而後動也。屯之「元亨利貞」,非如乾之四德,故曰「大亨貞」。 更始初立而驕奢,非不寧矣。 《象》曰:雲雷屯,君子以經綸。 《彖》言雷雨,《象》言云雷。《彖》言其動,《象》著其體也。上坎為雲,故曰「雲雷屯」。下坎為雨,故曰「雷雨」解。「經綸」者,皆治絲之事。草昧之時,天下正如亂絲,經以引之,綸以理之,俾大綱皆正,萬目畢舉,正君子撥亂有為之時也,故曰「君子以經綸」。 初九:磐桓,利居貞,利建侯。 「磐」,大石也,「鴻漸於磐」之磐也。中爻艮石之象也。「桓」,大柱也。震,陽木,桓之象也。八卦正位,震在初,乃爻之極善者。國家屯難,得此剛正之才,乃倚之以為柱石者也。故曰「磐桓」,唐之郭子儀是也。「震為大塗」,柱石在於大塗之上,震本欲動,而艮止不動,有柱石欲動不動之象,所以「居貞」,而又「利建侯」,非「難進之貌」也。故《小象》曰「雖磐桓,志行正」也,曰心志在於行,則欲動不動可知矣。 九當屯難之初,有此剛正大才,生於其時,故有「磐桓」之象。然險陷在前,本爻居其正,故占者利於居正以守己。若為民所歸,勢不可辭,則又宜「建侯」以從民望,救時之屯可也。「居貞」者利在我,「建侯」者利在民,故占者兩有所利。 《象》曰:雖「磐桓」,志行正也。以貴下賤,大得民也。 當屯難之時,大才雖磐桓不動,然拳拳有濟屯之志。行一不義、殺一不辜而得天下,不為。既有救人之心,而又有守己之節,所以占者「利居貞」而守己也。若居而不貞則無德,行而不正則無功,周公言「居貞」,孔子言「行正」,然後濟屯之功德備矣。陽貴陰賤,以貴下賤者,一陽在二陰之下也。當屯難之時,得一大才,眾所歸附,更能自處卑下,「大得民」矣。此占者所以又「利建侯」而救民也。 六二:屯如邅如,乘馬班如,匪寇婚媾。女子貞不字,十年乃字。 邅,張連反。 「屯」、「邅」皆不能前進之意。「班」,迴環不進之意。震於馬為足,為作足,「班如」之象也。應爻為坎,坎為盜寇之象也,指「初」也。婦嫁曰「婚」,再嫁曰「媾」。「婚媾」指五也。變兌為少女,「女子」之象也。「字」者,許嫁也。此「女子」則指六二也。「貞」者,正也。「不字」者,不字於初也。「乃字」者,乃字於五也。中爻艮止,不字之象也。中爻坤土,數成於十,十之象也。若以人事論,光武當屯難之時,竇融割據,志在光武,為隗囂所隔,「乘馬班如」也,久之終歸於漢,「十年乃字」也。 六二柔順中正,當屯難之時,上與五應,但乘初之剛,故為所難,有屯邅班如之象,不得進與五合。使非初之寇難,即與五成其婚媾,不至十年之久矣。惟因初之難,六二守其中正,不肯與之苟合,所以「不字」,至於「十年」之久。難久必通,乃反其常而「字」,正應矣,故又有此象也。占者當如是則可。 《象》曰:六二之難,乘剛也。「十年乃字」,反常也。 六二居屯之時,而又乘剛,是其患難也。「乘」者,居其上也。故曰「六二之難」。「反常」者,二五陰陽相應,理之常也。為剛所乘,則乖其常矣。難久必通,故「十年乃字」而反其常。 六三:即鹿無虞,惟入於林中,君子幾,不如舍,往吝。 舍,音捨。幾,音機。 「即」者,就也。「鹿」當作麓為是,舊注亦有作麓者。蓋此卦中爻艮為山,山足曰「麓」。三居中爻,艮之足,麓之象也。「虞」者,虞人也。三、四為人位,虞人之象也。「無虞」者,無正應之象也。震錯巽,巽為入,入之象也。上艮為木,下震為竹,「林中」之象也。言就山足逐獸,無虞人指示,乃陷入於林中也。坎錯離明,見幾之象也。「舍」者,舍而不逐也,亦艮止之象也。 六三陰柔,不中不正,又無應與,當屯難之時,故有「即麓無虞」、「入於林中」之象。君子見幾,不如捨去。若往逐而不舍,必致羞吝。其象如此,戒占者當如是也。 《象》曰:「即鹿無虞」,以從禽也。君子舍之,「往吝」窮也。 孔子恐後學不知「即鹿無虞」之句,故解之曰「乃從事於禽」也。舍則不往,往則必吝。「吝窮」者,羞吝窮困也。 六四:乘馬班如,求婚媾,往吉,無不利。 「坎為馬」,又有馬象。「求」者,四求之也。「往」者,初往之也。自內而之外曰「往」。本爻變,中爻成巽,則為長女,震為長男,「婚媾」之象也。非真婚媾也,求賢以濟難有此象也。舊說陰無求陽之理,可謂不知象旨者矣。 六四陰柔,居近君之地,當屯難之時,欲進而復止,故有「乘馬班如」之象。初能得民,可以有為,四乃陰陽正應,未有蒙大難而不求其初者,故又有求婚媾之象。初於此時,若欣然即往,資其剛正之才,以濟其屯,其吉可知矣。而四近其君者,亦無不利也,故其占又如此。 《象》曰:求而往,明也。 「求」者,資濟屯之才,有知人之明者也。「往」者,展濟屯之才,有自知之明者也。坎錯離,有明之象,故曰「明」。 九五:屯其膏,小貞吉,大貞凶。 「膏」者,膏澤也。以坎體有膏澤沾潤之象,故曰「膏」。本卦名屯,故曰「屯膏」。陽大陰小,六居二,九居五,皆得其正,故皆稱「貞」。「小貞」者,臣也,指二也。「大貞」者,君也,指五也。故六二言「女子貞」,而此亦言貞,六爻惟二五言貞。 九五以陽剛中正居尊,亦有德有位者。但當屯之時,陷於險中,為陰所掩,雖有六二正應,而陰柔不足以濟事。且初九得民於下,民皆歸之,無臣無民,所以有屯其膏不得施為之象。故占者所居之位,如六二為臣,小貞則吉;如九五為君,大貞則凶也。 《象》曰:「屯其膏」,施未光也。 陽德所施本光大,但陷險中,為陰所掩,故「未光」。 上六:乘馬班如,泣血漣如。 六爻皆言「馬」者,震坎皆為馬也。皆言「班如」者,當屯難之時也。坎「為加憂,為血卦,為水」,「泣血漣如」之象也。才柔不足以濟屯,去初最遠,又無應與,故有此象。 《象》曰:「泣血漣如」,何可長也? 既無其才,又無其助,喪亡可必矣,豈能長久? 蒙雜而著 「蒙」,昧也。其卦以坎遇艮,山下有險,艮止在外,坎水在內,水乃必行之物,遇山而止。內既險陷不安,外又行之不去,莫知所往,昏蒙之象也。《序卦》:「屯者,物之始生也。物生必蒙,故受之以蒙。」所以次屯。 蒙:亨。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初筮告,再三瀆,瀆則不告。利貞。 告,古毒反。 「蒙亨」者,言蒙者亨也,不終於蒙也。「匪我求童蒙」二句,正理也。「再」指四。陽一陰二,二再則四矣。「三」指三。「瀆」者,煩瀆也。「初筮」者,初筮下卦,得剛中也。此卦坎之剛中在上卦,故曰「再筮」。「告」者,二告乎五也。「不告」者,二不告乎三四也。凡陽則明,陰則暗,所以九二發六五之蒙。「利貞」者,教之以正也。 《彖》曰:蒙,山下有險。險而止,蒙。「蒙亨」,以亨行時中也。「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志應也。「初筮告」,以剛中也。「再三瀆,瀆則不告」,瀆蒙也。蒙以養正,聖功也。 以卦象、卦德釋卦名,又以卦體釋卦辭。「險而止」,退則困於其險,進則阻於其山,兩無所適,所以名「蒙」也。「以」者,用也。「以亨」者,以我之亨通也。「時中」者,當其可之謂。憤悱啟發,即「志應」也。言我先知先覺,先以亨通矣,而後以我之亨,行「時中」之教,此蒙者所以亨也。「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乃教人之正道也,何也?禮聞來學,不聞往教。「童蒙求我」,則彼之心志應乎我,而相孚契矣,此其所以可教也。「初筮」則告者,以剛中也。我有剛中之德,而五又以中應之,則心志應乎我,而相孚契矣,所以當告之也。「初筮」二字只作下卦二字,指教者而言,觀此卦「再筮」可見矣。蓋三則應乎其上,四則隔乎其三,與剛中發蒙之二,不相應與。又乘陽不敬,則心志不應乎我,而不相孚契矣。既不相孚契,而強告之,是徒煩瀆乎蒙矣,亦何益哉!教之利於正者,幼而學之,學為聖人而已。聖人之所以為聖者,正而已矣。入聖之域雖在後日,作聖之功就在今日。當蒙時養之以正,雖未即至於聖,聖域由此而漸入矣。此其所以「利貞」也。 《象》曰:山下出泉,蒙。君子以果行育德。 行,去聲。 「泉」乃必行之物,始出而未通達,猶物始生而未明,蒙之象也。「果行」者,體坎之剛中,以果決其行。見善必遷,聞義必徙,不畏難而苟安也。「育德」者,體艮之靜止,以養育其德,不欲速,寬以居之,優遊以俟其成也。要之、「果」之、「育」之者,不過蒙養之正而已。 初六:發蒙,利用刑人,用說桎梏,以往吝。 說,吐活反,音脫。 「蒙」者,下民之蒙也,非又指童蒙也。「發蒙」者,啟發其初之蒙也。「刑人」者,以人刑之也,刑罰立而後教化行。治蒙之初,故「利用刑人」以正其法。「桎梏」者,刑之具也。「坎為桎梏」,桎梏之象也。在足曰「桎」,在手曰「梏」。中爻震為足,外卦艮為手,用桎梏之象也。本卦坎錯離、艮綜震,有噬嗑「折獄用刑」之象,故豐、旅、賁三卦,有此象,皆言「獄」。「說」者,脫也。「用說桎梏」,即不用刑人也。變兌為毀折,脫之象也。「往」者,往發其蒙也。「吝」者,利之反。變兌則和悅矣,和悅安能發蒙?故「吝」。 初在下,近比九二剛中之賢,故有啟發其蒙之象。然發蒙之初,「利用刑人」以正其法,庶「小懲而大誡」,蒙斯可發矣。若舍脫其刑人,惟和悅以往教之,蒙豈能發哉?吝之道也。故其象占如此,細玩《小象》自見。 《象》曰:「利用刑人」,以正法也。 教之法不可不正,故用刑懲戒之,使其有嚴憚也。 九二:包蒙吉。納婦吉,子克家。 「包」者,裹也。婦人懷妊,包裹其子,即胞字也。凡《易》中言「包」者,皆外包乎內也。泰曰「包荒」,否曰「包承」「包羞」,姤曰「包魚」,皆外包乎內。「包蒙」者,包容其初之蒙也,則有含宏之量,敷教在寬矣。初曰「刑」者,不中不正也。上曰「擊」者,上過剛也。此爻剛中,統治群陰,極善之爻,故於初曰「包」,於三四五曰「納」,於五曰「克家」。「納婦吉」者,新納之婦有諧和之吉也。中爻坤順在上,一陽在下,納受坤順之陰,「納婦」之象也。「子克家」者,能任父之事也。坎為中男,有剛中之賢能幹五母之蠱,「子克家」之象也。「納婦吉」字,與上「吉」字不同,上「吉」字,占者之吉也,下「吉」字,夫婦諧和之吉也。坤順,故吉。 九二以陽剛為內卦之主,統治群陰,當發蒙之任者,其德剛而得中,故有「包蒙」之象。占者得此固吉矣,然所謂「吉」者,非止於包容其初之蒙也。凡三四五之為蒙者,二皆能以剛中之德化之,如新納之婦有諧和之吉,承考之子有克家之賢,其吉其賢,皆自然而然,不待勉強諄諄訓誨於其間,如此而謂之「吉」也。故其占中之象又如此。 《象》曰:「子克家」,剛柔接也。 二剛五柔。二有主蒙之功,五之信任專,所以二得廣布其敷教之才,亦如賢子不待訓誨,自然而克家也,所以占者有「子克家」之象。周公爻辭,以剛中言,孔子象辭並應與言。 六三:勿用取女,見金夫,不有躬,無攸利。 取,七具反。 變巽,女之象也。九二陽剛,乾爻也。乾為金,金夫之象,故稱「金夫」。「金夫」者,以金賂己者也。六三正應在上,然性本陰柔,坎體順流趨下,應爻艮體常止,不相應於上。九二為群蒙之主,得時之盛,三近而相比,在納婦之中者,故舍其正應而從之,此「見金夫不有躬」之象也。且中爻順體震動,三居順動之中,比於其陽,亦「不有躬」之象也。若以蒙論,乃自暴自棄,昏迷於人慾,終不可教者,因三變長女,故即以女象之。曰「勿用取」、「無攸利」,皆其象也。 六三陰柔,不中不正,又居艮止坎陷之中,蓋矇昧無知之極者也,故有此象。占者遇此,如有「發蒙」之責者,棄而不教可也。 《象》曰:「勿用取女」,行不順也。 婦人以順從其夫為正,舍正應之夫而從金夫,安得為順? 六四:困蒙,吝。 「困蒙」者,困於蒙昧而不能開明也。六四上下既遠隔於陽,不得賢明之人以近之,又無正應賢明者以為之輔助,則蒙無自而發,而困於蒙矣,故有「困蒙」之象。占者如是,終於下愚,故可羞。 《象》曰:「困蒙」之吝,獨遠實也。 陽實陰虛,實謂陽也。六四上下皆陰,蒙之甚者也。欲從九二則隔三,欲從上九則隔五,遠隔於實者也,故曰「獨遠實」。「獨」者,言本卦之陰,皆近乎陽,而四獨遠也。 六五:童蒙,吉。 「童蒙」者,純一未散,專心資於人者也。艮為少男,故曰「童」。「匪我求童蒙」,言童之蒙昧也。此則就其純一未散、專聽於人而言。蓋中爻為坤順,五變為巽,有此順巽之德,所以專心資剛明之賢也。 六五以順巽居尊,遠應乎二,近比乎上,蓋專心資剛明之賢者,故有「童蒙」之象。占者如是,則吉也。 《象》曰:「童蒙」之吉,順以巽也。 中爻為順,變爻為巽。仰承親比上九者,順也。俯應聽從九二者,巽也。親比聽從乎陽,正遠實之反,所以吉。 上九:擊蒙,不利為寇,利禦寇。 「擊蒙」者,擊殺之也。應爻坎為盜,錯離為戈兵,艮為手,手持戈兵,擊殺之象也。三與上九為正應,故擊殺之也。「寇」者,即坎之寇盜也。二「寇」字相同。「不利為寇」者,教三爻在下蒙昧之人也,「利禦寇」者,教上九在上治蒙之人也。六三在本爻為淫亂,在上九為寇亂,蒙昧之極可知矣。 上九與三之寇盜相為正應,過剛不中,治蒙太猛,故有「擊蒙」之象。聖人教占者,以占得此爻者,若乃在下蒙昧之人,則「不利為寇」。為寇,則有擊殺之凶矣。占得此爻者,若乃在上治蒙之人,惟利御止其寇而已,不可即擊殺之。聖人哀矜愚蒙之人,故兩有所戒也。 《象》曰:利用「禦寇」,上下順也。 上九剛止於「禦寇」,上之順也。六三柔隨其所止,下之順也。艮有止象,變坤有順象,漸自「利禦寇」。《小象》亦曰「順」,相保可見矣。 需不進也 「需」者,須也,有所待也,理勢不得不需者。以卦象論,水在天上,未遽下於地,必待陰陽之交,薰蒸而後成,需之象也。以卦德論,乾性主於必進,乃處坎陷之下,未肯遽進,需之義也。《序卦》:「蒙者,物之稚也。物稚,不可不養也。需者,飲食之道也。」養物以飲食,所以次蒙。 需:有孚,光亨,貞吉,利涉大川。 需雖有所待,乃我所當待也,非不當待而待也。「孚」者,信之在中者也。坎體誠信充實於中,「孚」之象也。「光」者,此心光明,不為私慾所蔽也。中爻離,光明之象也。「亨」者,此心亨泰,不為私慾所窒也。坎為通,亨通之象也。「貞」者,事之正也。八卦正位,坎在五,陽剛中正,為需之主,正之象也,皆指五也。坎水在前,乾健臨之,乾知險,「涉大川」之象也。又中爻兌綜巽。坎水在前,巽木臨之,亦「涉大川」之象。詳見頤卦上九。「孚貞」者,盡所需之道。光亨吉利者,得所需之效。需若無實,必無「光亨」之時;需若不正,豈有吉利之理? 言事若有所待,而心能孚信,則光明而事通矣。而事又出於其正,不行險以僥倖,則吉矣,故「利涉大川」。 《彖》曰:需,須也。險在前也,剛健而不陷,其義不困窮矣。「需,有孚,光亨,貞吉」,位乎天位,以正中也。「利涉大川」,往有功也。 以卦德釋卦名,以卦綜釋卦辭。「需」者,須也,理勢之所在,正欲其有所待也,故有需之義。險在前,不易於進,正當需之時也。以乾之剛,毅然有守,不冒險以前進,故不陷於險。既不陷於險,則終能出其險,其義不至於困窮矣,所以名「需」。需訟二卦同體,文王綜為一卦,故《雜卦》曰:「需不進也,訟不親也。」「位天位以正中」者,訟下卦之坎,往居需之上卦,九五又正又中也。五為天位,因自訟之地位往居之,故曰「位乎天位」。如在訟下卦,止可言中,不可言正矣。正則外無偏倚,中則心無夾雜,所以「有孚,光亨,貞吉」。往有功與漸、蹇、解三卦彖辭「往有功」同。言訟下卦,往而居需之上卦,九五正中,所以有「利涉大川」之功也。 《象》曰:雲上於天,需。君子以飲食宴樂。 樂,音洛。 雲氣蒸而上升,必得陰陽和洽然後成雨,故為需待之義。君子事之當需者,亦不容更有所為,惟內有孚、外守正,飲食以養其氣體而已,宴樂以娛其心志而已,此外別無所作為也。曰「飲食宴樂」者,乃居易俟命、涵養待時之象也,非真必飲食宴樂也。 初九:需於郊,利用恆,無咎。 「郊」者,曠遠之地,未近於險之象也。「乾為郊」,郊之象也,故同人、小畜皆言「郊」。「需於郊」者,不冒險以前進也。「恆」者,常也。安常守靜以待時,不變所守之操也。「利用恆,無咎」者,戒之也。言若無恆,猶有咎也。 初九陽剛得正,未近於險,乃不冒險以前進者,故有需郊之象。然需於始者,或不能需於終,故必義命自安,恆於郊而不變,乃其所利也。戒占者能如此,則無咎矣。 《象》曰:「需於郊」,不犯難行也。「利用恆,無咎」,未失常也。 難,乃旦反。 「不犯難行」者,超然遠去,不冒犯險難以前進也。「未失常」者,不失需之常道也。需之常道,不過以義命自安,不冒險以前進而已。 九二:需於沙,小有言,終吉。 「坎為水」,水近則有沙,沙則近於險矣。漸近於險,雖未至於患害,已「小有言」矣。小言者,眾人見譏之言也。避世之士,知前有坎陷之險,責之以潔身。用世之士,知九二剛中之才,責之以拯溺也。中爻為兌口舌,小言之象也。「終吉」者,變爻離明,明哲保身,終不陷於險也。 二以陽剛之才,而居柔守中,蓋不冒險而進者,故云有「需於沙」之象。占者如是,雖不免「小有言」,終得其吉也。 《象》曰:「需於沙」,衍在中也。雖「小有言」,以吉終也。 水行朝宗曰「衍」,即水字也,言水在中央也。沙在水邊,則近於險矣。雖近於險而「小有言」,然以剛中處需,故不陷於險,而「以吉終」也。 九三:需於泥,致寇至。 泥逼於水,將陷於險矣,寇之地也。坎為盜在前,寇之象也。 九三居健體之上,才位俱剛,進不顧前,邇於坎盜,故有需「泥寇至」之象。健體敬慎惕若,故占者不言凶。 《象》曰:「需於泥」,災在外也。自我「致寇」,敬慎不敗也。 「外」謂外卦。「災在外」者,言災已切身,而在目前也。「災在外」而我近之,是致寇自我也。「敬慎不敗」者,三得其正,乾乾惕若,敬而且慎,所以不敗於寇也。故占者不言「凶」。 六四:需於血,出自穴。 「坎為血」,血之象也。又「為隱伏」,穴之象也。偶居左右,上下皆陽,亦穴之象也。「血」即坎字,非見傷也。「出自穴」者,觀上六「入於穴」入字,此言「出」字,即「出入」二字自明矣。言雖需於血,然猶出自穴外,未入於穴之深也。需卦近於坎,「致寇至」及「入於坎」,三爻皆吉者,何也?蓋六四順於初之陽,上六陽來救援,皆應與有力,九五中正,所以皆吉也。凡看周公爻辭,要玩孔子《小象》。若以血為殺傷之地,失《小象》順聽之旨矣。 四交於坎,已入於險,故有「需於血」之象。然四與初為正應,能順聽乎初,初乃乾剛至健而知險,惟知其險是出自穴外,不冒險以進,雖險而不險矣。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需於血」,順以聽也。 坎為耳,聽之象也。「聽」者,聽乎初也。六四柔得其正,順也。順聽乎初,故入險不險。 九五:需於酒食,貞吉。 坎水酒象,中爻兌食象,詳見困卦。「酒食」,宴樂之具。「需於酒食」者,安於日用飲食之常,以待之而已。「貞吉」者,正而自吉也,非戒也。 九五陽剛中正,居於尊位,蓋優遊和平,不多事以自擾,無為而治者也。故有「需於酒食」之象,其「貞吉」可知矣。占者有是貞,亦有是吉也。 《象》曰:「酒食,貞吉」,以中正也。 即《彖》位乎天位以「正中」也。八卦正位坎在五。 上六:入於穴,有不速之客三人來,敬之終吉。 陰居險陷之極,「入於穴」之象也。變巽為入,亦入之象也。下應九三,陽合乎陰,陽主上進,不召請而自來之象也。我為主,應為客,三陽同體,客「三人」之象也。入穴窮困,望人救援之心甚切,喜其來而「敬之」之象也。「終吉」者,以陽至健知險,可以拯溺也。 上六居險之極,下應九三,故其象如此。占者之吉可知矣。 《象》曰:「不速之客」來,「敬之終吉」,雖不當位,未大失也。 當,去聲。 「位」者,爻位也。「三」乃人位,應乎上六,故曰「人來」。初與二皆地位,上六所應者乃人位,非地位,今初與二皆來,故「不當位」也。以一陰而三陽之來,上六敬之,似為失身矣,而不知入於其穴,其時何時也。來救援於我者,猶擇其位之當否,而敬有分別,是不知權變者矣。故初與二雖「不當位」,上六敬之,亦未為「大失」也。曰「未大失」者,言雖失而未大也。若不知權變,自經於溝瀆,其失愈大矣。《易》中之時正在於此。 訟不親也 「訟」者,爭辨也。其卦坎下乾上。以二象論,天運乎上,水流乎下,其行相違,所以成訟。以卦德論,上以剛陵乎下,下以險伺乎上。以一人言,內險而外健;以二人言,己險而彼健。險與健相持,皆欲求勝。此必訟之道也。《序卦》:「飲食者,人之大欲存焉。」既有所需,必有所爭,訟所由起也。所以次需。 訟:有孚,窒惕,中吉,終凶。利見大人,不利涉大川。 「有孚」者,心誠實而不詐偽也。「窒」者,窒塞而能含忍也。「惕」者,戒懼而畏刑罰也。「中」者,中和而不狠愎也。人有此四者,必不與人爭訟,所以吉。若可已不已,必求其勝,而終其訟,則凶。「利見大人」者,見九五以決其訟也。「不利涉大川」者,不論事之淺深,冒險入淵,以興訟也。九二中實,有孚之象。一陽沉溺於二陰之間,窒之象。「坎為加憂」,惕之象。陽剛來居二,中之象。上九過剛,終之象。九五中正以居尊位,「大人」之象。中爻巽木,下坎水,本可以涉大川,但三剛在上,陽實陰虛,遇巽風,危矣。舟危,豈不入淵?故彖辭曰「入淵」,不利涉之象也。 《彖》曰:訟,上剛下險,險而健,訟。「訟,有孚窒惕中吉」,剛來而得中也。「終凶」,訟不可成也。「利見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於淵也。 以卦德、卦綜、卦體、卦象釋卦名。卦辭「險」、「健」詳見前卦。下若健而不險,必不生訟,險而不健,必不能訟,所以名「訟」。「剛來得中」者,需、訟相綜,需上卦之坎,來居訟之下卦,九二「得中」也。前儒不知《序卦》、《雜卦》,所以依虞翻以為卦變,剛來居柔地得中,故能「有孚」、能「窒」、能「惕」、能「中」。「終」者,極而至於成也。訟已非美事,若訟之不已至於其極,其凶可知矣。「尚」者,好尚之尚,主也。言九五所主,在「中正」也。惟「中正」,所以能辨人是非。「入淵」者,舟重遇風,其舟危矣,故入淵。與冒險興訟必陷其身者,一而已矣。 《象》曰:天與水違行,訟。君子以作事謀始。 天上蟠,水下潤,天西轉,水東注,故其行相違。謀之於始,則訟端絕矣。「作事謀始」,工夫不在訟之時,而在於未訟之時也。故曰:曹劉共飯,地分於匕筯之間;蘇史滅宗,忿起於談笑之頃。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終吉。 「不永所事」者,不能永終其訟之事也。「小有言」者,但小有言語之辨白而已。變兌為口舌,言之象也。應爻乾為言,亦言之象也。因居初,故曰「小」。「終吉」者,得辨明也。 初六才柔位下,不能永終其訟之事。雖在我不免小有言語之辨,然溫柔和平,自能釋人之忿怨,所以得以辨明。故其象如此,而占者終得吉也。 《象》曰:「不永所事」,訟不可長也。雖「小有言」,其辯明也。 訟不可長,以理言也。言雖是初六陰柔之故,然其理亦如此。「長」「永」二字相同。雖不免小有言語之辯,然終因此言辯明。 九二:不克訟,歸而逋。其邑人三百戶,無眚。 「克」,勝也。自下訟上,不克而還,故曰「歸」。「逋」,逃避也。「坎為隱伏」,逋之象也。邑人詳見謙卦。中爻為離,坎錯離,離居三,三百之象也。二變下卦為坤,坤則闔戶之象也。「三百」,言其邑之小也。言以下訟上,歸而逋竄是矣。然使所逋竄之邑為大邑,則猶有據邑之意,跡尚可疑;必如此小邑藏避,不敢與五為敵,方可免眚。需、訟相綜,訟之九二即需之九五。曰「剛來而得中」,曰「歸而逋」,皆因自上而下,故曰「來」曰「歸」,其字皆有所本。如此玄妙,豈粗心者所能解。「坎為眚」,變坤則「無眚」矣。 九二陽剛,為險之主,本欲訟者也,然以剛居柔之中,既知其理之不當訟,而上應九五之尊,又知其勢不可訟,故自處卑小以免災患,故其象如此。占者如是,則「無眚」矣。 羑里之囚文王,豈有一毫不是之處,只是不辯不爭,而曰天王聖明,所以為內文明,而外柔順。 《象》曰:「不克訟,歸逋」竄也。自下訟上,患至掇也。 掇,都活反。 「歸逋竄」者,不與之訟也。「掇」者,拾取也。自下訟上,義乖勢屈,禍患猶拾而自取,此言「不克訟」之故。 六三:食舊德,貞厲,終吉。或從王事,無成。 「德」,乃惡德。往日之事也,故以「舊」字言之。凡人與人爭訟,必舊日有懷恨不平之事。有此懷恨其人之惡德,藏畜於胸中,必欲報復,所以訟也。「食」者,吞聲不言之意。中爻巽綜兌口,「食」之象也。「王事」者,王家敵國忿爭之事。如宋之與金是也。變巽不果,「或」之象也。中爻離日,「王」之象也。應爻乾君,亦王之象也。「無成」者,不能成功也。下民之爭訟主於怯,王家之爭訟主於才。以此「食舊德」之柔,處下民之剛強私敵則可,若以此處王家之剛強敵國,是即宋之於金,柔弱極矣。南朝無人,稽首稱臣,安得有成? 六三上有剛強之應敵,陰柔自卑,故有食人「舊德」不與爭辯之象。然應與剛猛,常受侵凌,雖正亦不免危厲矣。但六三含忍不報,從其上九,與之相好,所以終不為己害而吉也。如此之人,柔順有餘,而剛果不足,安能成王事哉!故占者乃下民之應敵則吉,或王事之應敵,則無成而凶。 《象》曰:「食舊德」,從上吉也。 「從上」者,從上九也。上九剛猛,六三食其舊日剛猛侵凌之惡德,相從乎彼,與之相好,則吉矣。 九四:不克訟,復即命,渝,安貞,吉。 「即」,就也。「命」者,天命之正理也。不曰「理」而曰「命」者,有此象也。中爻巽,四變亦為巽,命之象也。「渝」,變也。四變中爻為震,變動之象也,故隨卦初爻曰「渝」。「安貞」者,安處於正也。「復即於命」者,外而去其忿爭之事也。變而「安貞」者,內而變其忿爭之心也。心變,則事正矣。「吉」者,雖不能作事於謀始之先,亦能改圖於有訟之後也。九二、九四皆「不克訟」,既不克矣,何以訟哉!蓋二之訟者,險之使然也。其「不克」者,勢也。知勢之不可敵,故歸而逋逃。曰「歸」者,識時勢也。四之訟者,剛之使然也,其不克者理也。知理之不可違,故復即於命。曰「復」者,明理義也。九四之復,即九二之歸,皆以剛居柔,故能如此。人能明理義,識時勢,處天下之事無難矣。學者宜細玩之。 九四剛而不中,故有訟之象。以其居柔,故又有「復即命渝安貞」之象。占者如是,則吉也。 《象》曰:「復即命,渝,安貞」,不失也。 始而欲訟,不免有失;今既復「渝」,則改圖而不失矣。 九五:訟,元吉。 九五為訟之主,陽剛中正以居尊位,聽訟而得其平者也。凡訟,占者遇之則「利見大人」,訟得其理而「元吉」矣。 《象》曰:「訟,元吉」,以中正也。 中則聽不偏,正則斷合理,所以「利見大人」而元吉。 上九:或錫之鞶帶,終朝三褫之。 鞶,音盤。褫,池爾切,音恥。 「或」者,未必然之辭。「鞶帶」,大帶,命服之飾,又紳也。男鞶革,女鞶絲。乾為衣,又為圜,帶之象也。乾君在上,變為兌口,中爻為巽,命令錫服之象也,故九四曰「復即命」。中爻離日,朝日之象也。離日居下卦,終之象也。又居三,三之象也。「褫」,奪也。「坎為盜」,褫奪之象也。命服以錫有德,豈有賞訟之理?乃設詞以極言訟不可終之意。 上九有剛猛之才,處訟之終,窮極於訟者也。故聖人言人肆其剛強,窮極於訟,取禍喪身,乃其理也。設若能勝,至於受命服之賞,是亦仇爭所得,豈能長保?故終一朝而三見褫奪也。即象而占之,凶可知矣。 《象》曰:以訟受服,亦不足敬也。 縱受亦不足敬,況褫奪隨至,其不可終訟也明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