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集解補釋 · 卷第十二

渙 《序卦》曰:説而後散之,故受之以渙。渙者,離也。 崔憬曰:人説忘其勞死,而後可散之以朱無「以」字。征役,離之以家邦,故曰「説而後散之,故受之以朱、盧無「以」字。渙。渙者,離也」。 釋曰  人心説則氣舒散,渙以陽散陰,民心説而後可散布政教,決小人而離其黨,故渙次兌。陰渙而從陽,故渙之用在合。 坎下巽上為渙。亨。 虞翻曰:否四之二成坎巽,朱作「震」。天地交,故「亨」也。 補  《京氏傳》曰:水上見木,疑當「風」。煥然而合,言散而合。陰陽二象資而益也。亨。風行水上,處險非溺也。利涉大川。九五履正王居正位。思順,「思」上似脫「六四」二字。非偪也。四五得位,所以利貞。 釋曰  否天地閉塞,四之二以陽散陰,天地復交,渙斯亨矣,亨故能合。 王假有廟。為《釋文》:假,庚白反,梁武帝音賈。 虞翻曰:乾「王」,「假」,至也。否體觀,艮為宗廟,乾四之坤二,故「王假有廟,王乃在中也」。 釋曰  張氏曰:「乾入艮中,中,謂二。」案:王在下中,入廟全乎臣全乎子也。「王假有廟」,致孝鬼神,則祖考來格,而天下曉然於臣子之義,四海之內各以其職來祭矣,此合離聚散之本也。張氏又以「假廟」為嗣王受冊命於廟,於渙而聚之象甚合。 利涉大川,利貞。 虞翻曰:坎「大川」,「渙」,舟楫朱本作「檝」。象,故「涉大川」。乘木有功,二失正,變應五,故「利貞」也。 釋曰  用賢以濟難,猶乘舟楫以涉川,高宗命傅説曰「若濟水,用汝作舟」,康王任召公、畢公以宏濟於艱難,是也。「利貞」,謂成既濟,所謂「乘木有功也」。虞惟雲「二變」,取「下觀而化」之義,二、五正則諸爻皆正矣。 《彖》曰:渙亨,剛來而不窮,柔得位乎外而上同。為《釋文》:上,如字,又時掌反。 盧氏曰:此本否卦。乾之九四來居坤中,剛來成坎,水流而不窮也。坤之六二上升乾四,柔得位乎外,上承貴王,與上同也。 補  先儒云:「剛來不窮」釋「亨」德,「柔得位乎外」釋「利貞」。《正義》。 釋曰  「貴王」,「王」當「主」,見遯六二《象傳》注。「貴主」,謂王也。「剛來」二句,並承「渙亨」言,「不窮」、「上同」皆謂「亨」。先儒以下句為釋「利貞」,非其義。 王假有廟,王為朱脫「王」字。乃在中也。 荀爽曰:謂陽來居二,在坤之中,為立廟。「假」,大也,言受命之王,居五大位,上體之中,上享天帝,下立宗廟也。 釋曰  王位在五,而假廟則退在下中,體震長子主祭,故曰「王乃在中」,所謂「剛來」也。荀氏謂王位在五上體之中,當天位,上享天帝,又下來之二,立廟地上。「假」訓「大」,王者以祖配天,又立廟以事祖,是大有廟。然「王假有廟」,萃、渙同文,當以五象廟神,荀説似未當。《象》雲「享帝立廟」,天祖同位,皆至尊也,若以祖配天,則五為帝位,上從五象廟神配食,可也。 利涉大川,乘木有功也。 虞翻曰:巽「木」,坎「水」,故言「乘木有功也」。 補  先儒云:此卦坎下巽上,乘木水上,涉川之象,故「乘木有功」。《正義》。 釋曰  五乾人乘巽木,在坎大川上,舟楫之象,故「乘木有功」,謂成既濟之功。傳櫽括「利貞」釋之。 《象》曰:風行水上,渙。先王以享於帝立廟。 荀爽朱誤「虞翻」。曰:謂受命之王收集散民,上享天帝,下立宗廟也。陰上至四承五為享帝,陽下至二為立廟也。離日上為宗廟,而謂天帝,宗廟之神所配食者,王者所奉,故繼於上。至於宗廟,其實在地,地者陰中之陽,有似廟中之神。〇朱作空格。 虞翻曰:否乾「先王」,「享」,祭也。震「帝」、為祭,艮「廟」,四之二殺坤大牲,故以「享帝立廟」,謂成既濟有噬嗑食象故也。 釋曰  風行水上,水動而散,故為渙。然隨散隨合,先王觀象知散之可合,故以「享帝立廟」正其本。經但言「假廟」,傳兼言「享帝」者,尊者尊統上,天子及其始祖之所自出也。二震為帝,五艮為廟,廟親而先帝也。荀雲「陰上至四承五為享帝」,謂否二之四體震為祭主承五,體陰承陽,以卑承尊,「享帝」之象。又雲「離日上為宗廟而謂天帝」,此文恐有誤脫,當雲「上為宗廟而五在離日上謂天帝」,言爻位上為宗廟。而渙為離五世卦,五尊在離日之上,故謂「天帝」,是宗廟之神所配食者,王者所尊奉,故在五王位而繼於上。五、上相繼,上從五,配位相近也,此郊祭以廟神配之象。至於宗廟,位雖在五王位之上,廟神麗乎天,而廟之立實在地,以廟對帝,則又以二在下中。地上所尊,陰中之陽,象廟神,故上享帝而下立廟也。大旨如此,然義稍迂曲。 初六:用拯馬壯,吉。 虞翻曰:坎「馬」,初失此下朱衍「位」字。正,動體大壯得位,故「拯馬壯,吉」,悔亡之矣。四字衍。 補  馬融曰:「拯」,舉也。 子夏作「抍」,曰:「抍」,取也。 王肅曰:「拯」,拔也。 伏曼容曰:「拯」,濟也。並為《釋文》。 釋曰  「拯」,承也。「壯」,強健也。二亨否,散陰使合於陽。初順二,惟二馬首是瞻,由是從陽而正,體大壯陽息,故「用承馬壯,吉」。馬壯,所以急濟渙也。《釋文》訓「拯」「救」,用馬壯以拯渙也。虞訓「壯」「傷」,子夏「拯」作「抍」,訓「取」。張氏曰:「初應在四,四拯於初,初動,馬壯而吉,謂四取初承二,使從陽而正。初與二體坎,動體大壯,馬雖傷而吉,謂渙可合也。」馬訓「舉」,《說文》「抍,上舉也」,亦上承之意。姚氏以四艮為手,舉二居五,初之四順五得位,故「吉」,與明夷《九家》義同。 《象》曰:初六之吉,順也。 虞翻曰:承二,故「順」也。 九二:渙奔其機,悔亡。 虞翻曰:震「奔」,坎為棘、為矯輮,震為足。輮棘朱誤「來」。有足,艮肱據之,憑機之象也。渙宗廟中,故設機。二失位,變得正,故「渙奔其機,悔亡」也。 釋曰  二體坎震承艮「機」,二動初已正,體震「奔」。「王假有廟」,天下諸侯渙然如水之流,執豆籩駿奔走於神幾之下,故「渙奔其幾」。二失位在渙,「悔」也,渙而亨,陰從陽,得正而益。下觀而化,得萬國之歡心以事其先王,故得願而悔亡。若以嗣王即位言,則冊命時設幾依神,嗣王奔就神幾受命,臣民之心不可一日無君,渙而有奔其機者,繼體有主,渙由此濟,天下之願也,故「悔亡」。姚氏以巽木為機,二升五,故「奔其機」,正位,故「悔亡」,亦通。 《象》曰:渙奔其機,得願也。 虞翻曰:動而得位,故「得願也」。 六三:渙其躬,無悔。 荀爽曰:體中曰「躬」,謂渙三使承上,為志在外,故「無悔」。 釋曰  「體中曰躬」,實即身也。二變,三體坤為身,渙三承上,從上而易,故「渙其躬」。「王臣蹇蹇,匪躬之故」,不自有其身,從王事以成即濟也。三失位,「悔」也,之上得正,故「無悔」。 《象》曰:渙其為朱誤「在」。躬,志在為朱誤「其」。外也。 王弼曰:渙之為義,內險而外安者也。散躬志外,不固所守,與剛合志,故得無咎。 釋曰  志在外,謂升上,終王事,濟天下也。王弼所言,亦渙之一端。 六四:渙其羣,元吉。 虞翻曰:謂二已變成坤,坤三爻稱「羣」,得位順五,故「元吉」也。 補  《呂氏春秋》曰:「渙」者,賢也,「羣」者,眾也,「元」者,吉之始也。「渙其羣,元吉」,其佐多賢也。《召類》文。 《大玄》準渙以文。 釋曰  初、二已變,四體坤羣,三、上易,故「渙其羣」。風行水上,渙然成文。渙為文章,賢能之象。「渙其羣」,散布羣賢於天下,大臣以人事君,使公卿至於百執事,四方親民之吏,罔非賢人,天下渙而復聚由此始,故「元吉」,以坤元輔乾元也。姚氏以四升五「渙其羣」,體坤元含宏光大,故「元吉」,亦通。 渙有丘,匪夷所思。 虞翻曰:位半艮山,故稱「丘」。「匪」,非也,「夷」,謂震,四應在初,三變坎「思」,故「匪夷所思」也。○朱無圈,空三格。 盧氏曰:自二居四,離其羣侶,「渙其羣」也。得位承尊,故「元吉」也。互體有艮,艮為山丘,渙羣雖則光大,有丘則非平易,故有匪夷之思也。 補  「丘」,姚作「近」。 「夷」,荀作「弟」。並為《釋文》。 釋曰  「丘」,高地,人所仰。當渙之時,有高德為人所仰望,使離者合,散者聚,德業盛大,非常人意計所及。「夷」,平常也,初、二變,震為大塗平易稱「夷」,三正坎「思」,震變,故「匪夷所思」。盧意似以「丘」為險,「匪夷所思」為備豫不虞,恐非。姚氏以「有丘」喻四本得位,「匪夷所思」喻陰升五非常,非坤元不足以當之,亦通。姚作「近」,葢字之誤。荀作「弟」,《釋詁》「夷,弟,易也」,義相近,或亦字誤。 《象》曰:渙其羣元吉,光大也。 虞翻曰:謂三已變成離,故四「光大也」。 九五:渙汗其大號。 《九家易》曰:謂五建二為諸侯,使下君國,故宣布號令,百姓被澤,若汗之出身不還反也。此本否卦,體乾為首,來下處二成坎水,汗之象也。陽稱「大」,故曰「渙汗其大號」也。 補  鄭康成曰:「號」,令也。《文選》張平子為《東京賦》注。 王肅曰:王者出令不可復反,喻如身中汗出不可反也。《北堂書為鈔》一百三。 劉向上封事曰:《易》曰「渙汗其大號」,言號令如汗,汗,出而不反者也。今出善令,未能踰時而反,是反汗也。 釋曰  張氏曰:「巽為號令,五乾稱大,否坤為身,四之二成坎為水,水出於身,汗也。汗出而不反,以比號令。」案:汗出自首始而周於身,令順民心,淪肌浹髓,故以汗喻。《九家》以建侯言,號令之大者。 渙王居,無咎。 荀爽曰:布其德教,王居其所,故「無咎」矣。 釋曰  張氏曰:「五為『王』,艮為『居』。當渙之時,王居正位。二變應,故『無咎』。」又以「王居正位」為嗣王踰年稱王即位之禮。 《象》曰:王居無咎,正位也。 虞翻曰:五「王」,艮「居」,正位居五,四陰順命,故「王居無咎,正位也」。 上九:渙其血去逖出,無咎。 虞翻曰:應在三,坎「血」、「逖」,「逖」,憂也。二變為觀,坎象不見,故「其血去逖出,無咎。」 釋曰  「血」,傷害象。「逖」,憂也。「血逖」,取坎象以喻否消之害,言渙未合也。渙其血而去之,逖而出之,五正二應,君臣一德,下觀而化,則渙者合,既濟成,否可反泰矣,故「無咎」。「逖」者,「惕」之借。張氏以為喪除即吉之象。 《象》曰:渙其血,遠害也。 虞翻曰:乾「遠」,坤「害」,體遯上,故「遠害」也。 釋曰  不言「逖」者,言「血」足以包見之。「去」與「出」,皆渙之所為也。體遯上有「遠害」之象,成觀渙將濟,遠否消之害。 節 《序卦》曰:物不可以終離,故受之以節。 崔憬曰:離散之道不可終行,當宜節止之,故言「物不可以終離,受之以節」。 釋曰  陰既離散,則當使之合於陽而得所止。「節」者,以陽節陰也。 兌下坎上為節。亨。為虞翻曰:泰三之五,天地交也。五當位以節,中正以通,故「節亨」也。 補  《京氏傳》曰:水居澤上,澤能積水,陽止於陰,故為節。「節」者,止也。 釋曰  「節」者,物之分限當止之處。泰三之五,剛柔分而剛得中,分則成節,得中則中節,節則亨矣。剛柔分,天地交,剛得中,以陽通陰,以中正通天下之志,故「亨」。節貞泰,使不反否,陽止於陰,水止於澤,止所當止也。 苦節不可貞。 虞翻曰:謂上也。應在三,三變成離,火炎上作苦,位在火上,故「苦節」。雖得位乘陽,故「不可貞」。 釋曰  此於即成既濟中別出一義。儉不中禮,刻苦過甚,或為人所不堪而不可以為常,又伏節死義之臣,其節至貞,實道窮不得已而然,非節之常。文王此辭,其諸悲鬼侯、鄂侯之苦節,嘉其貞而閔其道之窮,欲以柔順行權濟殷歟?獻珍異崇朝貢之禮以免難,獻地以除炮烙之刑,葢知直言極諫之不可復行也。 《彖》曰:節亨,剛柔分而剛得中。 盧氏曰:此本泰卦。分乾九朱誤「上」。三升坤五,分坤六五下處乾三,是「剛柔分而剛得中」也。 苦節不可貞,其道窮也。 虞翻曰:位極於上,乘陽,故「窮」也。 釋曰  因上位窮乘陽,別取三變在離火上「苦」象。 説以行險, 虞翻曰:兌「説」,坎「險」,震「行」,故「説以行險」也。 當位以節,中正以通。 虞翻曰:「中正」,謂五,坎「通」也。 釋曰  「苦節不可貞」,惟體説道以行乎險,則能濟險而不苦。「當位以節,中正以通」,則不窮而可貞。此言五之德以申「節亨」之義。 天地節而四時成。 虞翻曰:泰乾「天」坤「地」。震春兌秋坎冬,三動離為夏,故「天地節而四時成」也。 釋曰  此以下極言節道,既濟之事。 節以制度,不傷財,不害民。 虞翻曰:艮手稱「制」,坤數十「度」,坤又「害」、「民」、「財」。二動體剝,剝「傷」。三出復位,成既濟定,坤剝不見,故「節以制度,不傷財,不害民」。 補  鄭康成曰:空府藏則傷財,力役繁則害民,二者奢泰之所致。《後漢書為·王符傳》注。 釋曰  《論語》曰「節用而愛人,使民以時」,此與泰「財成天地之道,輔相天地之宜,以左右民」同意,節之亨而貞也。 《象》曰:澤上有水,節。 侯果曰:澤上有水,以隄朱作「堤」。防為節。 補  「上」,或作「中」。《釋文》。 釋曰  眾水並流,匯於澤中而見於澤上,澤以節水,防以節澤。作「中」義可通而非《象》例,故《釋文》不用。 君子以制數度,議德行。 虞翻曰:「君子」,泰乾也。艮止「制」,坤「度」,震「議」、「行」,乾「德」,故「以制數度,議德行」。乾三之五「制數度」,坤五之乾「議德行」也。 釋曰  「制數度」,用財之節。「議德行」,律己用人之節。 初九:不出戶庭,無咎。 虞翻曰:泰坤「戶」,艮「庭」,震「出」,初得位應四,故「不出戶庭,無咎」矣。 釋曰  「戶庭」,室戶外堂下之庭。初應在四,四本泰坤為戶,又在艮門闕之內,體艮為庭,自初在內言之,故稱「戶庭」。二動,初體屯,若動出之應,則失位而反無應,體剝傷害,「咎」也。盤桓居貞,慎密不出,三動成既濟,初自得應,故「無咎」。出處語默,節之大者,非時妄動,則失身而害及天下,其咎大矣,故於初著此深戒。 《象》曰:不出戶庭,知通塞也。 虞翻曰:坎「通」,二變坤土壅初「塞」。 崔憬曰:為節之始,有應於四,四為坎險,不通之象。以節崇塞,雖不通,可謂「知通塞矣」。「戶庭」,室庭也,慎密守節,故「不出」焉而「無咎」也。 案:初九應四,四互坎艮,艮為門闕,四居艮中,是為內戶,「戶庭」之象也。 釋曰  時有通塞,初當塞時,故「不出」,時止則止也。坤土壅「塞」,故體屯盤桓居貞。崔以坎險在前為塞,「崇塞」二字不甚明,「崇」,疑當「從」。「節」,止也,以節從塞,道塞則從而塞,故「知通塞」。 九二:不出門庭,凶。 虞翻曰:變而之坤,艮「門庭」。二失位,不變出門應五則凶,故言「不出門庭,凶」矣。 釋曰  動而之坤,體震為出,應五艮門庭。二失位,變則應五往有尚,時行則行也,不出則失時自廢,故「凶」。 《象》曰:不出門庭凶,失時極也。 虞翻曰:「極」,中也。未變之正,故盧、周無「故」字。「失時極」矣。 釋曰  二得中,然中者隨時,一以不出為節,則失時中矣。或曰,「極」,如「與時偕極」之「極」,當出不出,坐失事機以誤天下蒼生,故「失時極」。執中無權,猶執一也,豈節之亨乎? 六三:不節若,則嗟為盧、周作「差」,《象》同。若,無咎。 虞翻曰:三,節家君子也,失位,故「節若」。「嗟」,哀號聲,震為音聲、為出,三動得正而體離坎,涕流出目,故「則嗟若」。得位乘二,故「無咎」也。 補  《京氏傳》曰:失節則嗟。 釋曰  三失位,故以失節為戒。虞雲「失位故節若」,「故」下當脫「不」字。三下有伏陽,體乾三君子,懼失節而嗟。動之正,震聲出,體坎水離目,流涕太息,故「不節若,則嗟若」。「震無咎者存乎悔」,得位據二,陰陽各當其節,故「無咎」。過而能改,善莫大焉,故《象》曰「不節之嗟,又誰咎也」。 《象》曰:不節之嗟,又誰咎也。 王弼曰:「若」,辭也。以陰處陽,以柔乘剛,違節之道,以至哀嗟,自己朱、盧作「已」。所致,盧、周作「至」。無所怨咎,故曰「又誰咎」矣。 釋曰  如王弼説,此「無咎」,與諸卦爻言「無咎」通例皆異,葢因解三《象傳》而云然。然彼經實不言無咎,傳自為文,非解經也。此傳「又誰咎」,當與同人初同義,謂誰得而咎之。但虞雲「三節家君子」,似漢時已有此説,而虞微破之,故李以虞為正而附存王説於後。 六四:安節,亨。 虞翻曰:二已變艮止坤安,得正承五,有應於初,故「安節亨」。 釋曰  五剛中正以通,四柔得位正承之,節亨之義莫著於此。陰受陽亨,下承上道,君臣合志,式禮中節也。互艮為止,二動又體坤安,四本中節,故安而亨。二動而應節,故「往有尚」。三變則六爻胥安,剛柔節矣。 《象》曰:安節之亨,承上道也。 《九家易》曰:言四得正奉五,上通於君,故曰「承上道也」。 釋曰  「上」,謂五陽,四當位承陽,故「安節亨」。上雖當位而乘陽,故別取苦節之象。「亨」者,陽通陰,陰承陽也。 九五:甘節,吉。往有尚。 虞翻曰:得正居中,坎為美,故「甘節吉」。「往」,謂二,二失正,變往應五,故「往有尚」也。 釋曰  泰三互兌口,與坤連,土稼穡作甘,之五正中,坎水清洌味甘,發而中節,有中和之德,樂循天理,故「甘節吉」。禮達於下,二變往應之,剛柔正,君臣合德,節道濟,泰可久,故「往有尚」。 《象》曰:甘節之吉,居位中也。 虞翻曰:艮「居」,五「中」,故「居位中也」。 釋曰  節貴得中,故五象甘節而吉。 上六:苦節,貞凶,悔亡。 虞翻曰:二、三變,有朱、盧作「在」。兩離,火炎上作苦,故「苦節」。乘陽,故「貞凶」。得位,故「悔亡」。 干寶曰:《彖》稱「苦節不可貞」,在此爻也。稟險伏之教,懷貪狼周作「狠」。之志,以苦節之性而遇甘節之主,必受其誅,華士、少正卯之爻也,故曰「貞凶」。苦節既凶,甘節志得,故曰「悔亡」。 釋曰  此於節成既濟中別出一義。「苦節」,謂刻苦過甚,矯世勵俗,及蹈仁而死者。李氏道平曰:「此與大過上六『過涉滅頂,凶,無咎』同義。」葢仗節死義之臣,所守甚正,所遇則凶,然義實無咎,如比干諫而死之類是也。干氏以「苦節」為視禮節為苦,欲亂名改作,以邪説惑世誣民者。坎為險,又為隱伏,上六戊子,北方之情,好行貪狼,以節為苦而欲去之,必為五甘節之君所誅,若少正卯之比。「貞凶」,言必凶。亂人去,故五「悔亡」。然「苦節」非不善之辭,「貞凶悔亡」文義相承,不可分屬五、上,干説迂曲,恐非經意,今不從。 《象》曰:苦節貞凶,其道窮也。 荀爽曰:乘陽於上,無應於下,故「其道窮也」。 釋曰  此説苦象據三未變言,二動三未變,體屯上「泣血」,故「苦」。三變成既濟,六爻應,則不苦矣。曰「其道窮」,閔其節之苦而不容於亂世也。 中孚 《序卦》曰:節而信之,故受之以中孚。 崔憬曰:節以制度,不傷財,不害民,則人信之,故言「節而信之,故受之中孚也」。 釋曰  立中制節,一定不移,如四時之氣應期必至,則人信之,故中孚次節。 兌下巽上為中孚。 虞翻曰:訟四之初也。坎孚象在中,謂二也,故稱「中孚」。此當從四陽二陰之例,遯陰未及三而大壯陽已至四,故從訟來。二在訟時,體離朱脫「離」字。「鶴」,在坎陰中,故盧、周無「故」字。有「鳴鶴在陰」之義也。 補  鄭康成説:「孚」,信也。兩陰在內,五以中和之氣信原誤「候」。之,兩陰猶民,君在上,五也。臣在下,二也。行中正之道,政教信於民,故謂之中孚。《易緯稽覽圖》末有此條,葢即鄭為《易注》。 荀爽曰:兩巽對合,外實中虛。《漢上叢説》。 釋曰  反覆不衰之卦本自乾坤來,乾三、四之坤,坤來入乾,而成中孚兩陰在內,含小過伏陽。二、五剛得中,乾之中氣,體坎為孚,又取坎初上變,以陽包陰,內坎外離。乾以二、五中氣通坤,猶明君用賢臣以中德信於民,故稱「中孚」。虞氏以四陽二陰例推之,謂遯消未至三而五、上已反,將成大壯,此由否反泰息大壯之象,故取遯所生卦自訟來,引九二爻辭為證。《易》道屢遷,繫辭取義非一也。張氏謂訟者離遊魂卦,明此與坎離同義,反泰內乾,故中義主二。愚案:大壯陽在二,故虞主二言,然《彖》雲「剛得中」,實兼二、五。九五爻雲「有孚攣如」,則五正上中,又孚之主。 豚魚吉。 案:坎為此下朱衍「孚」字。豕,訟四降初折坎稱「豚」。初陰升四,體巽「魚」。「中」,二,「孚」,信也,謂二變應五,化坤成邦,故信及豚魚吉矣。此下朱、盧衍一圈。虞氏以三至上體遯,便以「豚魚」「遯魚」,雖生曲象之異見,乃失化邦之中信也。 補  鄭康成曰:三辰在亥,亥為豕,爻失正,故變而從小名言「豚」耳。四辰在丑,丑為鼈蟹,鼈蟹,魚之微者,爻得正,故變而從大名言「魚」耳。三體兌,兌為澤,四上值天淵,二、五皆坎爻,坎為水,二侵澤,當「二以水浸澤」。則豚利,五亦以水灌淵,則魚利。「豚魚」,以喻小民也,而為明君賢臣恩意所供養,故「吉」。《詩為·無羊》疏。 《京氏傳》曰:互體見艮,原誤「民」。止於信義,九五履信,九二反應。兌者巽之反。風與澤二氣相合,巽而説,信及於物,物亦順焉,《易》雲「信及豚魚」。陸氏曰:「豚魚」,幽微之物,信尚及之,況於人乎? 「豚」,黃作「遯」。《釋文》。 釋曰  陰為民,「豚魚」喻小民,謂三、四也。二、五以中德孚之,君臣合志,施實德於民,故「豚魚吉」。《彖》雲「信及豚魚」,李以為即化邦之事。二有中信,動而應五,上下相孚,以信化邦,三、四在其閒,正所化者,故信及之而吉。虞氏則以「化邦」為下文「利貞」,《彖》豫攝下意,於孚言之,明二有中信之德,乃能化邦。「遯魚吉」但明「孚」義,「利涉大川」乃就二已化邦取象。利貞成既濟,二已應五而三、上正,則孚之至而化邦之成也,義並可通。但諸家皆作「豚魚」,虞獨以卦有遯象改讀「遯」,故李氏謂之「曲象異見」。黃穎作「遯」,據虞讀改也。鄭據爻辰雲「丑為鼈蟹」者,十二月建丑,其蟲介也。丑上值斗,「天淵」,星名,在南斗牽牛南。 利涉大川, 虞翻曰:坎「大川」,謂二已化邦,三利出涉坎得正體渙。渙舟楫朱作「檝」。象,故「利涉大川,乘木舟虛也」。 補  鄭康成説:互體震,震為木,巽為風,木在水上而風行之,濟大川象,君能濟於難也。《稽覽圖》末。 釋曰  至誠用賢,則能拯天下於險難之中。鄭據本象,虞據變,義則同。二已化邦,三、上當易,雲「體渙」者,但據三出成坎言,下「利貞」乃言其易耳。 利貞。 虞翻曰:謂二利之正而應五也。中孚以利貞,乃應於朱作「於」。天也。 釋曰  二應五則三、上易,陰陽和,六位正,無不孚矣。 《彖》曰:中孚,柔在內而剛得中,説而巽,孚, 王肅曰:三、四在內,二、五得中,兌説而巽順,故「孚」也。 釋曰  柔在內而剛以中德孚之,兌説而巽順以入,至誠感人,如澤之浸,如風之動,教不肅而成,政不嚴而治,是中德之孚。肅説柔在內,本鄭義。 乃化邦也。 虞翻曰:二化應五成坤,坤「邦」,故「化邦」也。 釋曰  既釋「孚」義,因承「孚」文而言其效,以起下意。二化成坤,「化邦」之象,三、上易成既濟,「化邦」之成也。 豚魚吉,信及豚魚也。 荀爽朱誤「虞翻」。曰:「豚魚」,謂四、三也。四朱、盧作「艮」。為山陸,豚所處,三為兌澤,魚所在。豚者卑賤,魚者幽隱,中信之道皆及之矣。 釋曰  「信及豚魚」,化邦之事,二、五以中德孚陰,故「信及豚魚」。二動應五,陰陽相孚,三、四在其閒體坤,則信及之而化邦成益矣。荀以三「豚」、四「魚」,與鄭異,以喻小民則一。 利涉大川,乘木舟虛也。 王肅曰:中孚之象,外實內虛,有似可乘虛木之舟也。 補  鄭康成曰:「舟」,謂集板,如今自空大木為之曰虛。《詩為·谷風》正義。 釋曰  中孚體離,故取「舟虛」象,謂五乾人乘巽木,用舟與虛,以見有實德而能虛中用賢之意。「舟」、「虛」二物,肅不能分別。 中孚以利貞,乃應乎天也。 虞翻曰:訟乾「天」,二動應乾,故「乃應乎天也」。 釋曰  二動應乾,三、上易成既濟。「乾道變化,各正性命,保合太和,乃利貞」,至誠贊化育,與天合德也。 《象》曰:澤上有風,中孚。 崔憬曰:流風令於上,布澤惠於下,中孚之象也。 釋曰  風生於澤,氣由中出,陰陽相應,故為中孚。 君子以議獄緩死。 虞翻曰:「君子」,謂乾也。訟坎「獄」,震「議」、「緩」,坤「死」。乾四之初,則二出坎獄,兌説震喜,坎獄不見,故「議獄緩死」也。 補  魯恭説:《易》十一月「君子以議獄緩死」。《後漢書》本傳。 釋曰  虞取訟坎,於象甚合,中孚為由遯反大壯之消息,訟救遯,固繫辭取義所及矣。卦氣起中孚,十一月一陽初生。「議獄緩死」,順微陽之動,體天心好生也。 初九:虞吉,有它,不燕。 荀爽曰:「虞」,安朱誤「震宴」。也。初應於四,宜自安虞,無意於四,則「吉」,故曰「虞吉」也。四者承盧、周誤「乘」。五,有它意於四則不安,故曰「有它不燕」也。 補  陸希聲曰:「燕」,安也。有應於四,宜從之,而誠信未通,未能及物,故自守則吉而有它不燕。《會通》。 釋曰  姚氏曰:「初應在四,四承五不應初,初宜自安無意於四,則不生怨望之情,故安吉也。『它』,謂非應。初雖不往應四,亦不宜有意於它,有意於它,是『有它』意於四也。『它』意,猶雲『二心』,失其正應,故『不燕』,謂不孚也。或説,『虞』,度也,度之則不妄動,故『吉』。」案:姚據荀比初注推之。或曰,「有它意於四」,「它」字衍,初在孚始,宜安靜自守,不願乎外,以養其誠,與屯初、賁初、節初同義。 《象》曰:初九虞吉,志未變也。 荀爽曰:初位潛藏,未得變而應四也。 釋曰  姚氏曰:「畫未變之爻,故『志未變』,畫動之爻乃相應。」案:「志未變」,當虞以定之,防其它。 九二:鳴鶴為朱作「鸖」,注同。在陰,其子和之,我有好爵,吾與爾靡之。為《釋文》:好爵,如字,王肅呼報反。靡,本又作糜,同,亡池反,散也,徐武寄反,又亡彼反。本又作糜,今本誤縻,李氏富孫據為《音訓》宋本訂正。 虞翻曰:「靡」,共也。震「鳴」,訟離「鶴」,坎為陰夜,鶴知夜半,故「鳴鶴在陰」。二動成坤體益,五艮「子」,震、巽同聲者相應,故「其子和之」。坤為身,故稱「我」,「吾」,謂五也。離「爵」,「爵」,位也。坤為邦國,五在艮閽寺,庭闕之象,朱作「闕庭」。故稱「好爵」。五利二變之正應以,當「己」。故「吾與爾靡之」矣。 補  孟喜曰:「好」,小也。「靡」,共也。 「靡」,干寶作「糜」,曰:「糜」,散也。 埤蒼作「縻」。 陸作「」。 京作「劘」。並為《釋文》。 或説《子夏》、陸績作「縻」,《漢上易》。京作「靡」。《晁氏易》。 賈子曰:《詩》曰「愷悌君子,民之父母」,言聖王之德也。《易》曰「鳴鶴在陰,其子和之」,言士民之報也。《君道》文。 《淮南子》曰:寒暑燥溼,以類相從,聲響疾徐,以音相應也,故《易》曰「鳴鶴在陰,其子和之」。《泰族訓》。 釋曰  二互震體離象在坎爻,震為善鳴,離為鶴,坎為陰夜,故「鳴鶴在陰」。鶴知夜半,於辰為子,中孚十一月子,陽起陰中,故取此象。二動互坤為母,初體震為子,又為善鳴,故「其子和之」。以類相感,中心相孚如此,明德必有鄰,善無不應,故二、五明君賢臣交孚也。虞取訟離坎象,以五艮為子,《繫》注又以五為千里之外,二為邇,葢如鶴鳴子和之象,則遠邇無不應也。五體離與坤連,故「我有好爵」。「吾」即「我」,五自謂也。「爾」,謂二,二有中德,言行之善,發邇見遠,故五攣之使應己,與共天位。或以鶴鳴子和喻君政令善而士民應,下所應者善,上所爵者賢,皆中心相孚,氣求聲應也。孟訓「好」「小」,葢謙辭,謂不腆之祿也。「靡」、「縻」、「劘」皆同「糜」,散也。「」者,「縻」之異體。不私其爵祿,散而與賢者共之,與孟、虞義相成。 《象》曰:其子和之,中心願也。 虞翻曰:坎「心」,動得正應五,故「中心願也」。 六三:得敵,或鼓或罷,或泣或歌。為《釋文》:罷,如字,王肅音皮,徐扶彼反。 荀爽曰:三、四俱陰,故稱「敵」朱、盧作「得」。也。四得位,有位故鼓而歌。三失位,無實故罷而泣之「之」字衍。也。 補  《京氏傳》曰:氣候相合,內外相敵。陸氏曰:陰敵陽,陽敵陰。 釋曰  一陰一陽之謂道,兩陰兩陽不能相繼,三、四皆陰,近而不相得,故稱「敵」。鼓罷泣歌,哀樂不均,孚未徧,化邦未貞也。三以陰居陽失實,與四相形觖望,故著此象。或以鼓罷泣歌皆指三,三欲應上而隔於四,故「得敵」。有應,故鼓而歌。失位相應謂之失義,故罷而泣。震動為鼓、為歌,艮止為罷,卦兼體坎離,水流出目為泣。上來易三成既濟,則各正相應,如初之虞燕,二之鳴和矣。京義葢與荀同,陸以陰陽相應為敵,似非京旨,當別為一義。 《象》曰:或鼓或罷,位不當也。 王弼曰:三、四俱陰,金木盧誤「水」。異性,「敵」之謂也。以陰居陽,自彊而進,進而閡朱作「礙」。敵,故「或鼓」也。四履正位,非己朱作「三」,此下盧、周有「敵」字。所克,朱作「剋」。故「或罷」也。不勝而退,懼此下朱誤空一格。見侵陵,朱作「凌」。故「或泣」也。四履謙巽,不報讐敵,朱作「敵讐」。故「或歌」也。歌泣無朱作「無」。恆,「位不當也」。 釋曰  王弼以歌罷泣歌皆指三,為(1)為三位不當未孚,故以四為敵而有是象。王肅「罷」音皮,葢以「鼓」為一鼓作氣,「罷」為衰竭也。 六四:月幾望,馬匹亡,無咎。為《釋文》:幾音機,又音祈。 虞翻曰:訟坎「月」,離為日,兌西震東。月在兌二,離在震三,日月象對。故「月幾望」。乾坎兩馬匹,初、四易位,震為奔走,體遯山中,乾坎不見,故「馬匹亡」。初、四易位,故「無咎」矣。 補  「幾」,京作「近」,荀作「既」。《釋文》。 釋曰  張氏曰:「坎,謂二。離,謂四。訟四之初,二在兌,四則離位。『幾』,近也。不在二、五,不正望。中孚,坎離之合,故發此義。『匹』,配也,在訟乾四與坎初為匹。」案:四得正,「月幾望」,陰受陽孚之義。遯魚已孚,專壹承五,不取應初,故「馬匹亡,無咎」。後世受爵公朝拜恩私室者,悖於此義矣。姚氏曰:「既濟離日坎月為望,三、四俱陰稱匹,震為馬,二化、三上易位成既濟,震象不見,故『月幾望,馬匹亡』。四得位,故『無咎』。」案:姚以匹為三,其説與坤「利牝馬之貞,東北喪朋」義合。荀作「既」者,巽象十六日退辛,陰從陽而濟,戒其消,絶類而上,壹意於陽,則孚貞而無咎。 《象》曰:馬匹亡,絶類上也。 虞翻曰:訟初之四,體與上絶,故「絶類上」也。 釋曰  初之四則四之初,絶類於上,安在下之義,故四不應初無咎,成既濟則六爻皆應矣。如姚義,則四不比三,三之上,皆惟五是從,陰絶其類而上也。 九五:有孚攣如,無咎。 虞翻曰:「孚」,信也,謂二在坎為孚。巽繩艮手,故攣二使化為邦,得正應己,故「無咎」也。 釋曰  「有孚攣如」,五以至誠引二使應也。王者至誠求賢,則賢者纍蔓而歸之,孚乃化邦,成既濟定,故「無咎」。虞以坎象在二,故主二言,實則二、五皆坎爻。五體乾元,孚之主,二之孚五,由五以至誠攣之也。 《象》曰:有孚攣如,位正當也。 案:以陽居五,有信攣二,使變下脫「應」字。己,是「位正當也」。 釋曰  此足補虞義。 上九:翰音登於天,貞凶。 虞翻曰:巽為雞,應在震,震「音」。「翰」,高也,巽為高,乾「天」,故「翰音登於天」。失位,故「貞凶」。《禮》「薦牲,雞稱翰音也」。 補  劉德曰:上九處非其位,亢極,故何可長也。位在上高,故曰「翰音」。《漢書為·敘傳》注。 釋曰  雞質弱,在下之物,而登於天。失孚粥之常,為鷹隼所擊,如人中無實德而虛驕務外,貽誤國家,烖及其身,即其心無他,而禍已大矣。上當居三,今在上亢極失位,動則入陰,雖貞而凶,故著此象。 《象》曰:翰音登於天,何可長也。 侯果曰:窮上失位,信不由中,以此申命,有聲無實,中實內喪,虛華外揚,是「翰音登天」也。巽為雞,雞曰翰音,虛音登天,何可久也。 小過 《序卦》曰:有其信者必行之,故受之以小過。 韓康伯曰:守其信者,則失貞而不諒之道,而以信為過也,故曰「小過」。 釋曰  有實德則行能過乎人而濟,「行過乎恭」三者是也。如韓説則下雲「有過物者必濟」,義不相貫矣。 艮上震上為小過。亨,利貞。 虞翻曰:晉上之三,當從四陰二陽臨觀之例。臨陽未至三,而觀四已消也,又有飛鳥之象,故知從晉來。杵臼之利,葢取諸此。柔得中而應乾剛,故「亨」。五失正,故「利貞」。過以利貞,與時行也。 補  《淮南子》曰:言人莫不有過,而不欲其大也。《氾論訓》。 王肅曰:「過」,音戈。《釋文》。 釋曰  乾三、四之坤,乾成中孚,則坤成小過。以陰凝陽,不取孚義而謂之小過者,對大過立名。陽大陰小,大過陽爻過,四陽在內而本末弱,陽過盛而衰。小過陰爻過,四陰在外而據二、五,陰盛而過乎陽。大過二、五皆陽而二失位,陽所以過。小過二、五皆陰而五失位,陰所以過。五尊位而陰居之,然得中,應乾五伏陽,過在此,亨即在此。陽由陰亨,五出正位,則初、四易成既濟,故「利貞」。卦兼體臨、觀,消息在泰、否閒。虞取觀消卦晉來,晉柔進上行,麗乎大明,此小者過而亨,義正同。晉三《象》曰「上行也」,虞注云:「此則成小過,小過故有飛鳥之象。杵臼之利,見碩鼠出入坎穴,葢取諸此。」案:碩鼠五技能飛,故為飛鳥。「利貞」,虞但云「五正」,五正則初、四正矣。小過亨利貞,以陰麗陽,當過而過,則亨且貞也。「過」,讀「過不及」之「過」,「過去」之「過」、「過差」之「過」皆由此引申。 可小事, 虞翻曰:「小」,謂五,晉坤「事」,柔得中,故「可小事」也。 不可大事。 虞翻曰:「大」,謂朱、盧作「事」。四,剛失位而不中,故「不可大事」也。 飛鳥遺之音,不宜上為《釋文》:上,時掌反,鄭如字。宜下,大吉。 虞翻曰:離「飛鳥」,震「音」,艮為止。晉上之三,離去震在,鳥飛而音止,故「飛鳥遺之音」。上陰乘陽,故「不宜上」,下陰順陽,故「宜下大吉」。俗説或以卦象二陽在內四陰在外,有似飛鳥之象,妄矣。 補  鄭康成曰:「上」,謂君也。《釋文》。 陸希聲曰:中孚柔在內而剛在外,有鳥為實之象。今變為小過,則剛在內而柔在外,有飛鳥之象。《會通》。 釋曰  小過內離外坎,離為飛鳥,初上變,象鳥飛。「遺」,存也。《詩》曰「下上其音」,傳曰「飛而上曰上音,飛而下曰下音」。鳥去而音留,聞其聲知其飛之上下,上則靡所止戾,下則得所棲託。鳥之飛不宜上而宜下,猶陰不宜在陽上而宜在陽下,亦可小事不可大事之意,故五宜麗陽而亨貞,二遇其臣而無咎也。陰麗陽,陽正而承之,故「大吉」。鄭雲「上謂君」者,言陰不宜居君位,所以當應乾剛也。虞取晉離為飛鳥,於卦義誠合,但以宋仲子説為妄,則非。小過全體象飛鳥,猶大過全體象棟,《彖》特雲「有飛鳥音象」,為(2)為明別出變例。《易》含萬象,不可執一也。 《彖》曰:小過,小者過而亨也。過以利貞,與時行也。 荀爽曰:陰稱「小」,謂四應初,過二而去,三應上,過五而去,五處中,見過不見應。故曰「小者過而亨也」。 釋曰  小過為陰爻過,張氏曰:「『小』,謂五,五過乎陽而應乾剛,故過而亨。」是也。荀氏謂小者見過,義別。「不見應下」,疑脫「四之五乃得應」一語。由見過而亨,陰陽易位各正也。「過以利貞」,虞惟言五正。張氏曰:「艮為時,震為行,謂五正成咸,泰否相反,終則有始,與時偕行。」案:五正則初、四正,由過而亨以至於利貞。當過而過,因時制宜,與時行也。 柔得中,是以小事吉也。 虞翻曰:謂五也。陰稱「小」,故「小事吉也」。 剛失位而不中,是以不可大事也。 虞翻曰:謂四朱誤「五」。也。陽稱「大」,故「不可大事也」。 釋曰  二、五皆柔得中而五失位,三、四皆剛不中而四失位,卦所以成小過。故《彖》主言之,均是失位而柔中剛不中,故小事吉而大事不可。 有飛鳥之象焉,飛鳥遺之音。 宋衷曰:二陽在內,上下各陰,有似飛鳥舒翮之象,故曰「飛鳥」。震為聲音,飛而且鳴,鳥去而音止,故曰「遺之音」也。 釋曰  此經下注,於卦象傳文皆合。 不宜上宜下,大吉,上逆而下順也。 王肅曰:四、五失位,故曰「上逆」。二、三得正,故曰「下順」也。 釋曰  張氏曰:「陰在陽上為逆,故五宜正。陰在陽下為順,故二不變。」 《象》曰:山上有雷,小過。 侯果曰:山大而雷小,山上有雷,小過於大,故曰「小過」。 釋曰  以小者過言,雷遇陰而聲,為陰過之義。以小有所過言,雷聲過山上,猶未若雷在天上之盛壯,故為小過。 君子以行過乎恭, 虞翻曰:「君子」,謂三也。上貴三賤,晉上之三,震「行」,故「行過乎恭」。謂三致恭以此下朱有「順」字。存其位,與謙三同義。 喪過乎哀, 虞翻曰:晉坤「喪」,離為目,艮為鼻,坎為涕洟,震為出,涕洟出鼻目,體大過遭死,「喪過乎哀」也。 釋曰  「遭」字當衍,「體大過死」絶句。 用過乎儉。 虞翻曰:坤為財用、為吝嗇,艮為止,兌為小,小用止,密雲不雨,故「用過乎儉」也。 釋曰  三者立行之善,足以矯世厲俗,過而非過,故曰小過。 初六:飛鳥以凶。 虞翻曰:應四離「飛鳥」,上之三則四折入大過死,故「飛鳥以凶」。 釋曰  晉上之三成小過,則三至五體大過象。張氏曰:「初失正,利四來易位,四死大過,故以初凶。謂陽折入陰而顛,則君子道消,初不能正,故『凶』。」愚謂離初、上變為小過,離為飛鳥,初、上變象鳥之飛。又初失位,上與四失義相應,故「飛」。其極則過而離於災眚,故「凶」。凶成於上而起於初,災由自取,以飛而凶也。 《象》曰:飛鳥以凶,不可如何也。 虞翻曰:四死大過,故「不可如何也」。 釋曰  虞以為四凶及初,愚謂初自取之,故「不可如何也」。 六二:過其祖,遇其妣。 虞翻曰:「祖」,祖母,謂盧、周「謂」字在「祖母」上。初也。母死稱「妣」,謂三。坤為喪、為母,折入大過死,故稱「祖「祖」字衍。妣」也。朱、盧「妣也」二字倒。二過初,故「過其祖」,五變,三體姤遇,故遇妣也。 釋曰  張氏曰:「對妣言,故知為祖母。二在巽,三,巽之主。女隨母,故三為二母,死大過,故妣也。初坤體,坤又為巽母,故為祖母也。」案:孫婦祔於祖姑,所祔者之祖姑,於袝之者為曾祖母。子祔母不於祖母而於曾祖母,是「過其祖,遇其妣」,所以序昭穆,可過者也。或以初下伏陽為祖,二坤位為妣,義則同。 不及其君,遇其臣,無咎。 虞翻曰:五動「君」,晉坤朱誤「坎」。「臣」,二之五隔三,艮為止,故「不及其君」。止如同「而」。承三,得正體姤遇象,故「遇其臣,無咎」也。 釋曰  張氏謂:「三在晉坤之位為五臣。」案:二承三而後能應五,屬從長以達於君,所以辯貴賤,此不可過者也。或以五陽伏,二無應,「不及其君」。直坤正位「遇其臣」,自卑遠於君,謹守臣節也。得中得正,承三待五正而應,故「無咎」。 《象》曰:不及其君,臣不可過為朱誤「遇」。也。 虞翻曰:體大過下,止舍巽下,故「不可過」,與隨三同義。 釋曰  張氏曰:「臣謂三,謂二不可過三。」案:三猶不可過,況及五乎?此小過所以主息陽貴下順也。 九三:弗過,防之,從或戕之,凶。為《釋文》:戕,徐在良反。 虞翻曰:「防」,防四也。失位,從或而欲折之初。「戕」,殺也。離為戈兵,三從離上入坤,折四死大過中,故「從或戕之,凶」也。 釋曰  「弗過」,三弗過四而應上也。「防之」,防四也。虞讀「從或」句,「戕之凶」句。「或」,謂初也,四失位,從或而欲折之初。謂之「或」者,五未正而四之初,非永貞之道,故稱「或」,然不辭。「從或戕之」,猶雲「或從而戕之」耳。虞又以「戕」為三戕四,見四欲從或,折之於大過中,故「凶」。張氏曰:「此或疑焉,四之凶不當見於三,謂三不防四,四折之初,則成明夷,故三凶。」案:明夷體離戈兵,有殺傷象,三當其凶。三、四陽為君子,而三防四、四或戕三者,君子各爭意見,同類相殘,又與小人之甚者,故以為深戒。 《象》曰:從或戕之,凶如何也。 虞翻曰:三來戕四,故「凶如何也」。 釋曰  三不防四,則四戕之。犯難而苟進,敵至而不知,凶如何哉!君子之智也,無所不防。其仁也,人莫之戕,則無凶矣。 九四:無咎,弗過,遇之。 《九家易》曰:以陽居陰,行過乎恭,今雖失位,進則遇五,故「無咎」也。四體震動,位既不正,當動上居五,不復過五,故曰「弗過遇之」矣。 釋曰  失位,「咎」也,五正與初易得正,故「無咎」。「弗過遇之」,謂四弗過三而應初,當俟五正而與初易相遇也。《九家》則以「遇」為四之五,五本見過不見應,四遇五則由過而亨矣,故「弗過遇之」。君子當衰世,行過乎恭以避咎,然終當之五決陰,故「無咎」。 往厲必戒,勿用永貞。 荀爽曰:四往危五,戒備於三,故曰「往厲必戒」也。勿長居四,當動上五,故曰「勿「曰勿」二字盧脫。用永貞」。 釋曰  「往」,謂動而用事,畫動之爻,或上或下。四體乾四,失位,非上居五,即下居初。但小過之時,泰將反否,陽道傾危,四又失位不中,故往則危而必戒。四上之五則成蹇,下之初則成明夷,皆不能定既濟,非可以為長正,故「勿用永貞」,明五正、初四易乃永貞也。荀以「厲」為危,五,與夬決陰「其危乃光」同義。「戒」為備三,小人乘君子,非小人之足患,乃君子過而與之之患。四能備三,則君子恊力而不為小人所利用,可之五而任君之大事矣,勿用永貞,謂勿用長居四以為正,於理亦通。但小者過而亨,五以陰麗陽,則非小人,荀説似不如虞義之當。今細繹經義,參酌定之。 《象》曰:弗過遇之,位不當也。往厲必戒,終不可長也。 虞翻曰:體否上傾,故「終不可長」矣。 釋曰  「位不當」,故戒其失義相應,當俟五正而與初易相遇。五未正而動,終不可以長正,故危而必戒。 六五:密雲不雨,自我西郊。 虞翻曰:「密」,小也。晉坎在天「雲」,墜地成「雨」,上來之三,折坎入兌小「密」。坤「自我」,兌「西」,五動,乾「郊」,故「密雲不雨,自我西郊」也。 釋曰  五陰應伏陽,猶四陰承五陽,故小過辭與小畜同。虞取晉坎象,愚謂乾二、五之坤,上坎為雲,下坎為雨,今坎陽並在三、四,上互兌為小稱密,下體艮止,故「密雲不雨」。由坤受乾亨互兌息乾,故「自我西郊」。雲興西郊,臣不專施,庶幾君正而澤民,成既濟則雲行雨施矣。 公弋取彼在穴。 虞翻曰:「公」,謂三也,「弋」,朱脫「弋」字。矰繳射朱作「聅」。也。坎為弓彈,離為鳥矢,弋無矢也。巽繩連鳥,弋人鳥之象。艮為手,二為穴,手入穴中,故「公弋取彼在穴」也。 釋曰  五既正,三使初、四易,體坎弓離矢,巽變離,繩與鳥連,弋而得鳥。卦體坎,初在坎下坎窞稱穴,又二體巽伏為穴,初在穴中,三體艮手入穴取之。公弋飛鳥,見彼在穴而取之,喻求人而得巖穴之賢,所以輔君澤民也。三在公位則為陽,進而上行輔五則為陰。六五坤元輔陽之位,正名曰公,文王為臣止敬之義。「注弋無矢也」,句有脫誤,當「弋以繩繫矢也」,「弋人鳥之象」,「人」下葢脫「得」字。 《象》曰:密雲不雨,已上也。為《釋文》:上,如字,又時掌反。 虞翻曰:謂三坎水已之上六,故「已上也」。 補  「上」,鄭作「尚」,曰:「尚」,庶幾也。《釋文》。 釋曰  晉坎水已之上,故「不雨」。鄭作「尚」,謂已庶幾乎雨,故公求賢以輔之。 上六:弗遇,過之,飛鳥離之,凶,是謂災眚。 虞翻曰:謂四已變之坤,上得之三,故「弗遇,過之」。離為飛鳥,公弋得之,鳥下入艮手而死,故「飛鳥離之,凶」。晉坎為災眚,故「是謂災眚」矣。 釋曰  上與三正應,當相遇,知進忘退,上而不下,故「弗遇」。位窮於上,故「過之」,言已過五,無所復遇也。窮則變,成離為飛鳥,體旅上「鳥焚其巢」。五正則三弋之,或四之五弋之,故「飛鳥離之,凶」。「離」,如「鴻則離之」之「離」,坎災離焚,故「是謂災眚」。卦辭「飛鳥不宜上」,初「飛鳥以凶」,並謂此也。《象》曰「已亢」,與乾「亢龍」同義。虞讀「亢」「頏」,謂飛下稱頏。晉上之三,鳥已飛下不應上,故「弗遇」。四之初,上不待五正與三遇,而速動過四應三,故「過之」。四之初離為飛鳥,三弋得之,故「飛鳥離之,凶」。晉坎為災眚,成明夷,是其災也。五不正,則四反初上應三,適見其災而已。然義頗迂曲,不合「宜下大吉」之文。張氏謂:「上不待五正遇三而過五應三。」當明夷時,三體死鳥,離其凶,不得應上,三坎為災眚,義較允。 《象》曰:弗遇過之,已亢也。 虞翻曰:飛下稱「亢」,晉上之三,故盧、周無「故」字。「已亢也」。 釋曰  虞據《詩》毛傳「飛而上曰頡,飛而下曰頏」之文,實則《詩》傳「頡頏」二字互譌耳。虞義晉上之三,鳥已下飛不應上,故弗遇而由上過四應三。今謂「亢」,過也。上位已亢,故過而無所復遇。 既濟 《序卦》曰:有過物者必濟,故受之以既濟。 韓康伯曰:行過乎恭,禮過乎儉,可以矯世厲俗有所濟也。 離下坎上為既濟。亨小,為句。利貞。 虞翻曰:泰五之二,「小」,謂二也,柔得中,故「亨小」。六爻得位,各正性命,保合大和,故「利貞」矣。 補  鄭康成曰:「既」,已也,盡也。「濟」,度也。《釋文》。 釋曰  「既濟」,盡濟也。「亨小」,陰承陽,小者盡亨,泰之極也。五剛二柔正而六位皆當,不可妄動,故「利貞」。既濟必由未濟,撥亂反正,象涉大川而濟也。 初吉, 虞翻曰:「初」,始也,謂泰乾,乾知大朱誤「太」。始,故稱「初」。坤五之乾二,得正處中,故「初吉」,柔得中也。 釋曰  乾息至泰,五之二陰承陽。既濟始成,故初吉。 終亂。 虞翻曰:泰坤稱「亂」,二上之五,終止於泰,則反成否。子弒其父,臣弒其君,天下無朱作「無」。邦,終窮成坤,故「亂」,其道窮。 釋曰  張氏曰:「既濟者,已濟也。其濟在泰,至既濟而盡,盡則二復於五,終泰而反否。」案:以為已濟而終止,不能自強不息日進無疆,則陰陽復失位,泰反否,既濟反未濟,故「終亂」,思患豫防則無亂矣。 《彖》曰:既濟亨,小者亨也。 荀爽曰:天地既交,陽升陰降,故「小者亨也」。 釋曰  「小者亨」釋「亨小」,小者盡亨,是既濟之亨也。泰天地交,小往大來,固已亨矣。五之二,小者乃盡濟而亨。 利貞,剛柔正而位當也。 侯果曰:此本泰卦。六五降二,九二升五,是「剛柔正當位也」。 釋曰  二、五剛柔正,六位當,此釋全經「利貞」之通義。凡言「利貞」者,皆爻當位,或變之正,以成既濟也。 初吉,柔得中也。 虞翻曰:「中」,謂二。 釋曰  柔得中承陽,既濟始成,故「初吉」。 終止則亂,其道窮也。 虞翻曰:反否終坤,故「其道窮也」。 侯果曰:剛得正,柔得中,故「初吉」也。正有終極,濟有息止,止則窮亂,故曰「終止則亂,其道窮也」。一曰:殷亡周興之卦也,成湯應天,「初吉」也,商辛毒痡,「終止」也。由止,故物亂而窮也。物不可窮,窮則復始,周受其未濟而興焉。《乾鑿度》曰:「既濟未濟者,所以明戒慎,全王道也。」 釋曰  敬勝怠者吉,怠勝敬者滅,謂泰已濟而止,則亂及之,濟道窮矣。物不可窮,故卦不終於既濟而終於未濟,既濟懼其為未濟,未濟望其為既濟也。 《象》曰:水在火上,既濟。君子以思患而豫防之。 荀爽曰:六爻既正,必當復亂,故君子象之,思患而豫防之,治不忘亂也。 補  陸績《京氏易傳注》曰:坎水潤下,離火炎上,二氣相交為既濟。 釋曰  張氏曰:「水火相濟以成其用,其不相濟則患也。『君子』,謂乾三也。坤為『患』,坎為『思』,泰天地交,物所以濟,終止則亂。乾三惕若,使二升五以正坤,故曰『思患而豫防之』,謂防否也。」 初九:曳其輪,濡其尾,無咎。《象》曰:曳其輪,義無咎也。 宋衷曰:離者兩陽一陰,陰方陽圓,輿輪之象也。其一在坎中,以火入水必敗,故曰「曳其輪」也。初在後稱「尾」,尾濡輪朱、盧無「輪」字。曳,咎也。得正有應,於義可以危而無咎矣。 釋曰  宋以離象説「輪」,離日坎月皆有輪象也。但輪者車之用,坎為車,故《説卦》惟雲「坎為輪」。曳輪濡尾,濟之難也,然得正有應,於義無咎。張氏曰:「坎為輪、為曳。泰初本否四也,否四在艮為狐、為尾,未濟之小狐濡尾是也。坎水為濡,初應在四歷坎,故『曳其輪,濡其尾』。濡曳似咎,正位故無咎。」又曰:「『曳其輪』,不輕進也,而猶『濡其尾』,則時之難,非濟之過,故義無咎。」説似較長。 六二:婦喪其髴,為朱作「茀」。勿逐,七日得。 虞翻曰:離「婦」,泰坤「喪」。「髴」,朱作「茀」。髮,謂鬒朱誤「鬢」。髮也,一名婦人之首飾。坎為玄雲,故稱「髴」,朱誤「髮」。《詩》曰「鬒髮如雲」。乾為首,坎為美,五取乾二之坤為坎,坎為盜,故「婦喪其髴」,朱誤「髮」。泰震「七」,朱脫「為七」二字。故「勿逐,七日得」,與睽「喪馬勿逐」同義。「髴」,朱誤「髮」。或作「茀」,俗説以髴朱誤「髮」。為婦人蔽膝之茀,非也。 補  「髴」,《子夏》同,諸家多作「茀」。 馬融曰:「茀」,首飾也。 鄭康成曰:「茀」,車蔽也。 干寶曰:「茀」,馬髴也。 荀作「紱」。 董作「髢」。並為《釋文》。 或説孟喜、一行作「髴」。《晁氏易》。 釋曰  虞以「髴」為首飾,泰二、五易,五體乾為首,坎為玄雲、為美,在首而美如玄雲者,鬒髮也。雲「喪」則非己髮,乃髢耳。「一名」下疑脫「髢」字。張氏謂即《詩·召南》之「被」,後夫人之燕服。泰坤「喪」,二、五易,坎又為盜,二離「婦」,應在五坎,故「婦喪其髴」。泰震「逐」,又「七」,二之五離「日」,震成離,二仍有坎雲象,故「勿逐,七日得」。二得中道,故喪者勿逐而自得,不遠而復,上下辯,內外正,盜竊不作,天下無犯非禮也。鄭作「茀」者,如《詩》所謂「翟茀」,謂車蔽也。姚氏曰:「婦人乘車必有蔽,『喪茀』,喻失其所以蔽也。巾車王后之五路、重翟、厭翟、安車,皆有容葢。鄭司農雲『容,謂幨車,山東謂之裳幃』,『容』即『茀』。坎為車,坤為裳,二化失位,故『婦喪其茀』。六爻為六日,成既濟,二仍化之正,故『勿逐,七日得』。」案:姚以自未濟反言,愚謂坎車坤裳合象為茀,五未之二,泰坤為喪,故「婦喪其茀」。二、五易,震成離,坎坤合象見,故「勿逐,七日得」,先喪後得,與坤「先迷,後得主」同義。喪茀不能行,得則以禮行而濟矣,得中道故能然。馬字作「茀」而義同虞,董作「髢」,義亦與虞近,荀作「紱」,與虞引俗説同。張謂卦無膝象,非也。干雲「馬髴」,葢策篲之類。 《象》曰:七日得,以中道也。 王肅曰:體柔應五,履順承剛,婦人之義也。「髴」,朱作「茀」。首飾,坎為盜,離為婦,喪其髴,朱、盧作「茀」。鄰於盜也。勿逐自得,履中道也。二、五相應,故「七日得」也。 釋曰  二、五合為七。據《釋文》,則肅本亦作「茀」而義從「髴」,此注或李氏依虞改之,或仍其舊作「茀」。 九三:高宗伐鬼方,三年克之,小人為朱脫「小人」二字。勿用。 虞翻曰:高宗,殷王武丁。鬼方,國名。乾「高宗」,坤「鬼方」,乾二朱誤「三」。之坤五,故「高宗伐鬼方」。坤「年」,位在三,故「三年」。坤「小人」,二上克五,故「三年克之,小人勿用」,《象》曰「憊也」。 干寶曰:高宗,殷中興之君。鬼方,朱、盧脫「方」字。北方國也。高宗嘗伐鬼方,三年而後克之。離為戈兵,故稱「伐」,坎當北方,故稱「鬼」。在既濟之家而述先代之功,以明周因於殷,有所弗革也。 補  孔子曰:高宗者,武丁也,湯之後有德之君也。九月之時,陽失正位,剝五失位。盛德既衰,而九三得正下陰,三本泰三在坤下,以貴下賤大得民。能終其道,濟成萬物。猶殷道中衰,王道陵遲,至於高宗,內理其國以得民心,扶救衰微,伐征遠方,三年而惡消滅,成王道,殷人高而宗之。文王挺以校易,勸德也。鄭康成注曰:挺出高宗,以明《易》義,勸人君修德。《乾鑿度》。 《漢書》淮南王説:鬼方,小蠻夷。高宗,殷之盛天子也。以盛天子伐小蠻夷,三年而後克,言用兵之不可不重也。《嚴助傳》。 《後漢書·西羌傳》曰:武丁征西戎鬼方,三年乃克,故其《詩》曰:「自彼氐羌,莫敢不來王。」 釋曰  陽息至三成泰,泰成則二升五成既濟,故於三言「高宗伐鬼方」。此文王望紂法祖修德致中興之志,周公述之,故緯稱孔子説本之文王。干雲「先代」,則據周公繫爻時言。鬼方,虞雲「國名」,古國有鬼方氏,《後漢書》以為西羌之屬,干雲「北方國」,坎位北方,以離兵伐之,葢謂三伐上也。《詩·蕩》傳云:「鬼方,遠方。」爻位在三,虞雲「二上克五」,歷三爻,故「三年克之」。「小人」,謂上。兵凶戰危,王者伐暴救民,不得已而為之。以盛德伐小蠻夷,猶三年乃克,勞憊如是,況可閒以小人乎。師雲「貞大人吉無咎」,其上曰「小人勿用」,《象》曰「必亂邦也」,與此同義。「三年克之」,言既濟之難,「小人勿用」,言亂之甚易,聖人之垂戒深矣。 《象》曰:三年克之,憊也。 侯果曰:伐鬼方者,興衰除闇之徵也。上六闇極,九三征之,三舉方及,故曰「三年克之」。興役動眾,聖猶疲憊,則非小盧誤「以」。人能,故曰「小人勿用」。 虞翻曰:坎為勞,故「憊也」。 補  鄭康成曰:「憊」,劣弱也。《釋文》。 「憊」,陸作「備」,曰:「備」,當「憊」,「憊」,困劣也。《釋文》。 釋曰  三至上歷三爻,故三舉方及,此與干義同。「憊」者,言既濟之難,明不可閒以小人。 六四:繻有衣袽,為《釋文》:袽,女居反,王肅音如。終日戒。 虞翻曰:乾「衣」,故稱「繻」,「袽」,敗衣也。乾二之五,衣象裂壞,故「繻有衣袽」。離「日」,坎為盜,在兩坎閒,故「終日戒」。謂伐鬼方三年乃克,旅人勤盧、周作「懃」。勞,衣服皆敗,鬼方之民猶或寇竊,故「終日戒」也。 補  「繻」,鄭音須,王肅同。《釋文》。 《説文》:「繻」,繒采色也,讀若繻段曰當「需」。有衣。下當脫「絮」字。「絮」,絜緼也,一曰敝絮也,從糸,奴聲,《易》曰「需有衣絮」。又曰:「」,敝衣。 《廣雅》:「絮」,為也。 《玉篇》:「絮」,或作「袽」。 鄭眾《周禮·羅氏》注引作「繻有衣絮」。當「」。《釋文》:女居反,字又作「袽」。 《弓人》注引作「襦有衣絮」。亦當「」。《釋文》:襦,本亦作「」。絮,本亦作「帤」。 「繻」,《子夏》作「」,王廙同。薛虞云:古文作「繻」。 「袽」,《子夏》作「茹」,京作「絮」。並為《釋文》。 徐鍇引作「濡有衣帤」。 釋曰  虞雲「乾為衣稱繻」,疑讀「繻」「襦」,「襦」,短衣也。《子夏》作「」,「襦」之別體。雲「袽敗衣」,與《説文》「」義同。段氏謂「袽」即「」字,「」「絮」通用。據《玉篇》則「袽」即「絮」字,《易》文當以「絮」為正。又《説文》「絮」訓「敝緜」,「帤」訓「敝巾」,音義皆近,「茹」則惟以音近叚借耳。虞義軍士之襦有衣敗衣者,言日久勞憊也。「終日戒」,言既濟未可恃,當思患豫防也。鄭音「須」,葢讀「繻」「需」,與《説文》「」下引同。衣袽所以塞舟漏,雖已濟川而不忘舟漏之患,故「需有衣袽,終日戒」。既濟猶疑其未濟,思患豫防也,與初、上戒濡同意。王弼竟讀「繻」「濡」,楚金據之。 《象》曰:終日戒,有所疑也。 盧氏曰:「繻」者,布帛端末之識也,「袽」者,殘幣帛可拂拭器物也,繻有為衣袽之道也。四處明闇之際,貴賤無恆,猶或為衣或為袽也。履多懼之地,上承帝主,故終日戒慎,有所疑懼也。 釋曰  疑濟之未定患之將至,當豫防也。盧意葢謂四本泰四,今五正戒懼承陽,惟上之器使之,亦小者亨之意。 九五:東鄰殺牛,不如西鄰之禴祭,實受其福。 虞翻曰:泰震「東」,兌「西」,坤「牛」,震動五殺坤,故「東鄰殺牛」。在坎多眚,為陰所乘,故「不如西鄰之禴祭」。「禴」,夏祭也,離為夏。兌動二體離明,得正承五順三,故「實受其福」,吉大來也。 補  鄭康成曰:互當「五」。體為衍字。坎也,又互體為離,離為日,坎為月,日出東方,「東鄰」象也,月出西方,「西鄰」象也。《禮記為·坊記》正義。「禴」,夏祭之名。《詩為·天保》正義。 《禮·坊記》子云:敬則用祭器,故君子不以菲廢禮,不以美沒禮,故食禮主人親饋則客祭,主人不親饋則客不祭。故君子苟無禮,雖美不食焉,《易》曰「東鄰殺牛,不如西鄰之禴祭,寔同「實」。受其福」。鄭注曰:「東鄰」,謂紂國中也,「西鄰」,謂文王國中也。既濟離下坎上,離為牛,坎為豕,西鄰禴祭則用豕與,言殺牛而凶,不如殺豕受福,奢而慢,不如儉而敬也。《春秋傳》曰「黍稷非馨,明德惟馨」,信矣。 《説苑》引此文説之曰:葢重禮不貴牲也,敬實而不貴華。誠有其德而推之,安往而不可。是以聖人見人之文,必攷其質。 「禴」,杜鄴引作「瀹」,曰:「東鄰殺牛,不如西鄰之瀹祭」,言奉天之道,貴以誠質,大得民心也。行穢祀豐,猶不蒙祐,德修薦薄,吉必大來。師古曰:瀹祭,謂瀹煑新菜以祭。言祭祀之道,莫盛於修德,故紂之牛牲,不如文王之蘋藻也。《漢書為·五行志》。 釋曰  泰二至四體兌,三至五體震,兌西震東稱「鄰」。震動五折坤牛,兌動二體離為夏,夏祭曰「禴」。二在內,濟之始,得位承三應五,受乾福,初吉時也。五在外已過三,在坎多眚,為上所乘,濟之極,防其終亂,故「東鄰殺牛,不如西鄰之禴祭,實受其福」。懼已濟而怠於德,崇極而圯,能反其誠敬則吉也。鄭義五體坎互離,兼有東西鄰象。「東鄰」喻紂國中,「西鄰」喻文王國中,皆指士大夫之家,故稱「鄰」。禮:天子之大夫祭亦用牛,諸侯之士則用豕。禴本天子諸侯時祭之名,於殷在春,於周在夏,時物未成,祭品少,因以為薄祭之稱。此「禴祭」與「殺牛」對,葢謂士祭用豕,神享德不求備,豐而慢,不如儉而敬。東鄰苟如西鄰之誠敬,則不待備物而受福,以言紂能用文王之道,則受福成既濟不難也。杜鄴引《易》作「瀹」,葢叚借字,師古説別一義,又指實紂與文王言。班孟堅《遂志賦》雲「東鄰虐而殲仁兮,王合位乎三五」,葢因經推説之,不如鄭注《禮記》得繫辭本意。 《象》曰:東鄰殺牛,不如西鄰之時也。 崔憬曰:居中當位,於既濟之時,則當是周受命之日也。五坎為月,月出西方,「西鄰」之謂也。二應在離,離為日,日出東方,「東鄰」之謂也。離又為牛,坎水克離火,「東鄰殺牛」之象。「禴」,殷春祭之名。案:《尚書》克殷之嵗,「厥四月哉生明,王來自商至於豐」,「丁未,祀於周廟」。四月,殷之三月,春也,則明「西鄰之禴祭」,得其時而受祉朱誤「」。福也。 釋曰  豐而慢,不如薄而敬。不雲「薄」而雲「時」者,「時」,謂豐儉得宜,隨其分以盡其敬,非苟薄也。此爻明文王望紂用己之道以成既濟,紂不用文,則殷未濟而周既濟矣,故《易》家以周家受命説之。「禴」為殷春祭,義並通,但以為武王牧野既事而退之祭則非。彼告祭,非時祭,又豈不用大牲乎?僞《武成》文不足據,且非其類。 實受其福,吉大來也。 盧氏曰:明鬼享德不享味也,故德厚者「吉大來也」。 上六:濡其首,厲。 虞翻曰:乾「首」,五朱誤「王」。從二上在坎中,故「濡其首,厲」。位極乘朱誤「承」。陽,故「何可久」。 釋曰  五體乾「首」,上體坎水「濡」。上以陰乘陽,象小人累君德,首濡則身將陷沒,君用小人而失道,則既濟將變為未濟矣,故「厲」。語雲「位極乘陽何可久」,言小人終當誅滅,君知其濡而戒,則厲在上六而已。安其濡而不戒,則六位遂亂成未濟矣。上得正而象如此者,因既濟終亂而著此戒。 《象》曰:濡其首厲,何可久也。 荀爽曰:居上濡五,處高居盛,必當復危,故此下周有「曰」字。「何可盧脫「可」字。久也」。 釋曰  小人乘勢竊柄,小則禍其身,大則亂天下,故「何可久」。 未濟 《序卦》曰:物不可窮也,故受之以未濟終焉。 崔憬曰:夫《易》之為道,窮則變,變則通,而以未濟終者,亦物不可窮也。 釋曰  既濟終止則亂其道窮,故受以未濟而終。「未濟」者,待濟也,撥亂世反諸正,聖人有無窮之望焉。 坎下離上為未濟。亨。 虞翻曰:否二之五也。柔得中,天地交,故「亨」。「濟」,成也,六爻皆錯,故稱「未濟」也。 釋曰  否二之五,六爻皆失正,然天地交,五柔得中,體坤元麗乎大明,未濟在此,亨即在此,亨則有可濟之道矣。 小狐汔濟,《釋文》:狐,徐音胡。 虞翻曰:否艮「小狐」,「汔」,幾也,「濟」,濟渡。狐濟幾度而濡其尾,未出中也。 補  鄭康成曰:「汔」,幾也。《釋文》。 釋曰  張氏曰:「幾渡,謂二上之五涉坎。由濡尾,故未濟。」 濡其尾,無攸利。 虞翻曰:艮「尾」,「狐」,獸之長尾者也。「尾」,謂二,在坎水中,故「濡其尾」。失位,故「無攸利,不續終也」。○朱脫圈。 干寶曰:坎「狐」。《説文》曰「汔,涸也」。案:剛柔失正,故未濟也。五居中應剛,故「亨」也。小狐力弱,汔乃可濟。水既未涸而乃濟之,故尾濡而無所利也。 補  孟喜曰:小狐濟水,未濟一步,下其尾。《漢上易傳》。坎,穴也,狐穴居。《漢上易叢説》。 春申君説:《易》曰狐涉水濡其尾,此言始之易終之難也。《戰為國策》。 《韓詩外傳》曰:官怠於有成,病加於小愈,禍生於懈惰,孝衰於妻子。察此四者,慎終如始,《易》曰:「小狐汔濟,濡其尾。」 釋曰  艮「小」、「狐」、「尾」,否二至四體艮,四艮「狐」,二在艮下「尾」。「狐」,獸之長尾者。否初至四皆艮象,爻位初為尾,否二、五易,艮為坎,狐尾在水中,故「濡其尾」。干以坎為狐,竝通。訓「汔」「涸」,於《彖傳》語意似不甚協。濡尾不能濟,故「無所利,不續終也」,未濟非可終之道。 《彖》曰:未濟亨,柔得中也。 荀爽曰:柔上居五,與陽合同,故「亨」也。 小狐汔濟,未出中也。 虞翻曰:謂二未變,在坎中也。 干寶曰:「狐」,野獸之妖者,以喻祿父。「中」,謂二也,困而猶處中故也。此以託朱、盧作「記」。紂雖亡國,祿父猶得封矣。 釋曰  張氏曰:「謂二以上體既濟,故幾濟也。」姚氏曰:「二未升五,尚在坎中,故『未出中』。」案:雖有既濟象,而二未升五,是猶未濟也。干意葢謂二雖失位,未離於中,故有可濟之道,似非傳意。卦辭文王作,而以託祿父事,尤近附會。 濡其尾無攸利,不續終也。 虞翻曰:否陰消陽,至剝終坤,終止則亂,其道窮也。乾五之二,坤殺不行,故「不續終也」。 干寶曰:言祿父不能敬奉天命以續既終之禮,謂叛而被誅也。 釋曰  虞説於傳文不協。張氏曰:「謂未濟亦救否之道。然六爻失位,不可相續而終,故二居坎無攸利也。」足彌縫其闕。愚謂「終」,終濟也,濡尾則不能濟,終之難也。 雖不當位,剛柔應也。 荀爽曰:雖剛柔相應而不以正,由未能濟也。○朱脫圈。 干寶曰:六爻皆相應,故微子更得為客也。 釋曰  「剛柔應」,則亨而有可濟之道。 《象》曰:火在水上,未濟。 侯果曰:火性炎上,水性潤下,雖復同體,功不相成,所以未濟也。故君子慎辨朱作「辯」。物宜,居之以道,令其功用相得,則物咸濟矣。 補  陸績《京氏易傳注》曰:離火炎上,坎水務下,二象不合,各殊陰陽。 釋曰  水火分則炎上潤下,各居其方,合則水在上而下潤,火在下而上蒸,乃交濟而成物之方也。今火在水上,陽亢陰陷,分離不交故為未濟。 君子以慎辨朱作「辯」,注同。物居方。 虞翻曰:「君子」,否乾也。艮「慎辨」,朱作「辯慎」。「辨」,別也。「物」,謂乾陽物也,坤陰也。艮「居」,坤「方」。乾別五以居坤二,故「以慎辨物居方」也。 釋曰  「坤陰」下脫「物」字。虞雲「乾別五居坤二」,此亨之始,如水火分居其方耳,在物未為各得所當居之方也。由其亨,則能使方以類聚,物以羣分,各正性命而濟矣。未濟之時,萬事失正,人心易惑,故慎辨之。 初六:濡其尾,吝。 虞翻曰:應在四,故「濡其尾」。失位,故「吝」。 釋曰  初正言未濟,故辭與卦同。四在否體艮為狐、為尾,二在艮下當尾而連初,狐長尾,初於爻位為尾,在坎下,故「濡」。濡其尾者四也,所濡之尾初也。二以上有既濟象,初失位在下,幾濟而濡尾,六位由此失正,不能終濟,故「吝」。張氏以「尾」為四,曰:「四在否艮,故為尾。四濡尾,故不應初,伐鬼方則下正初矣。」與卦辭虞注似不協。 《象》曰:濡其尾,亦不知極也。 案:四在五後,故稱「尾」。「極」,中也,謂四居坎中以濡其尾,是不知極也。 釋曰  若然,則五體坎為狐矣。四在互體之中,非正中,故「不知極」。愚謂不知事勢之所終極,故致濡尾之患。 九二:曳其輪,貞吉。 姚信曰:坎「曳」、「輪」,兩陰夾陽,輪之象也。二應於五而隔於四,止而據初,故「曳其輪」。處中而行,故曰「貞吉」。 干寶曰:坎「輪」,離為牛,牛曳輪上以承五命,猶東蕃之諸侯,共攻三監,以康周道,故曰「貞吉」也。 釋曰  如姚説,則「曳其輪」者,不輕進也。止而據初,曳輪象。處中而行。時止時行,動得其正,故「貞吉」。干氏則以曳輪為用力而進以承五,義亦可通,比附周事則可不必。 《象》曰:九二貞吉,中以行正也。 虞翻曰:謂初已正,二動成震,故「行正」。 釋曰  震「行」,二得中,行之正。 六三:未濟,征凶,利涉大川。 荀爽曰:「未濟」者,未成也。女在外,男在內,婚姻未成,征上從四則「凶」,利下從坎,故「利涉大川」矣。 釋曰  以男從女,內外失正,人倫顛倒,故為未濟。反之使離下從坎,則人倫正而天下之大難濟矣,故「利涉大川」。「征凶」,六位失正,濟之難也。「利涉大川」,撥亂反之正也。 《象》曰:未濟征凶,位不當也。 干寶曰:吉凶者,言乎其失得也。祿父反叛,管、蔡與亂,兵連三年,誅及骨肉,故曰「未濟征凶」。平克朱作「剋」。四國,以濟大難,故曰「利涉大川」坎衍字。也。以六居三,不當其位,猶周公以臣而君,故流言作矣。 九四:貞吉,悔亡。 虞翻曰:動正得位,故吉而悔亡矣。 釋曰  三正而正四,反成既濟之道,故吉而悔亡。 震用伐鬼方,三年有賞於大國。為盧、周作「邦」。 虞翻曰:變之震體師,坤「鬼方」,故「震用伐鬼方」。坤「年」、「大邦」,陽稱「賞」,四在坤中體既濟離三,故「三年有賞於大國」。盧、周作「邦」。 釋曰  三正二亦變,四動體震有師象,故稱「震」。「震」,謂三也,「鬼方」,謂四。四居陰位,坤「鬼方」,三正四,故「震用伐鬼方」。三既正四,以四陽正初陰,初坤爻,亦鬼方象。四體既濟離三,三震用之以正初,亦「震用伐鬼方」之義。四之初歷三爻,故「三年」。初既正,五出上變,成既濟,三陰皆得正有實,故「有賞於大國」。史記王季嘗伐鬼戎有功,此文王纘王季之緒,望紂用己道如高宗中興之志,忠孝之至,既濟之本也。又四震爻,故稱「震」,反成既濟,四為三,故與既濟三同象。「有賞於大國」喜其為既濟之辭,所謂「志行也」。 《象》曰:貞吉悔亡,志行也。 案:坎「志」,震「行」,四坎變震,故「志行也」。 六五:貞吉,無悔。 虞翻曰:之正則吉,故「貞吉無悔」。 釋曰  陽復正,故「無悔」。 君子之光,有孚吉。 虞翻曰:動之乾,離「光」,故「君子之光」也。「孚」,謂二,二朱誤「三」。變應,己得有之,故「有孚吉」,坎稱「孚」也。 干寶曰:以六居五,周公攝政之象也,故曰「貞吉無悔」。制禮作樂,復子明辟,天下乃明其道,乃信其誠,故「君子之光,有孚吉」矣。 釋曰  乾「君子」,離「光」,五伏陽出,體乾大明,盛德之光,物無不被,故「有孚吉」。二、五應,上下交孚也。凡不濟由於不孚,孚則既濟定矣。干以周公之事擬之,於坤元凝乾,陽出成既濟之義甚合。令升此卦注説殷周閒事,惟此為當。 《象》曰:君子之光,其暉吉也。 虞翻曰:動之正,乾為大明,故「其暉吉也」。 上九:有孚於飲酒,無咎。濡其首,有孚失是。 虞翻曰:坎「孚」,謂四也。上之三介四,故「有孚」。坎朱、盧作「飲」。酒流頤中,故「有孚於盧、周作「於」。飲酒」。終變之正,故「無咎」。乾「首」,五動,首在酒中,失位,故「濡其首」矣。「孚」,信,「是」,正也,六位失正,朱誤「政」。故「有孚失是」。謂若殷紂沈湎於朱作「於」。酒以失天下也。 釋曰  上應在三,隔於四,故特言「有孚」。四正諸爻皆正,上與四成坎為孚,乃得之應無咎。四體坎酒,在二至上頤象閒,故稱「飲酒」,以目紂也。紂能用文,則酒以成禮,不繼以淫,亦無害於既濟,故「有孚於飲酒,無咎」。否乾為首,二之五,四乾首在坎酒中,濡首不知節,則有孚者失正道,不復為天下所孚,未濟遂不能復濟矣,此文王所歎息痛恨而無如何者也。曰「失是」者,未濟六爻失正。然陽猶是陽,陰猶是陰,其可以為是者固在,人失之耳。於文,「是」從日正,日月為易,月受日光,未濟富月晦,晦則又朔,復起乾初矣。 《象》曰:飲酒濡首,亦不知節也。 虞翻曰:「節」,止也,艮「節」。飲酒濡首,故「不知節矣」。 釋曰  否艮為節,四不動成益而五動成未濟,是以有飲酒濡首之象。反成既濟,則剛柔節矣。 *** (1) 點校案:「歌罷泣歌」,當作「鼓罷泣歌」。 (2) 點校案:「有飛鳥音象」,似當作「有飛鳥之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