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集解補釋 · 卷第三

訟 《序卦》曰:飲食必有訟,故受之以訟也「也」字衍。 鄭玄曰:「訟」,猶爭朱、盧作「」。也,言飲食之會,恆多爭也。 釋曰  豢豕為酒,獄訟益繁,民之失德,乾餱以愆,利害相因,民生既遂,則多少貧富相形而爭端起矣。 坎下乾上 訟。有孚, 干寶曰:訟,離之遊魂也。離為戈兵,此天氣將刑殺,聖人將用師之卦也。「訟,不親也」,兆民未識天命,句。不同之意。 荀爽曰:陽來居二而孚於初,故曰「訟有孚」矣。盧、周作「也」。 補  鄭康成曰:辯財曰訟。《釋文》。 釋曰  訟自遯來,遯陰消將成否,三來之二體坎,陽剛中實,故「有孚」。荀雲「孚於初」,謂二使初變成履,禮所以息訟也。鄭雲「辯財曰訟」,據「飲食必有訟」為義。干雲「聖人將用師之卦」,據訟受以師也,雲「兆民未識天命不同之意」,謂未能與之同意。訟為離之遊魂,「王用出征」之義未著,歸魂同人,「大師克相遇」,則兆民皆知其應天順人而意同矣。《雜卦》曰「訟,不親也;同人,親也」,義足互明。 窒惕,中吉,為《釋文》:窒,張栗反,徐得悉反,又得失反。中,如字。 虞翻曰:遯朱作「遁」。三之朱誤倒。二也,「孚」,謂二。「窒」,塞止也,「惕」,懼二也。二失位,故不言「貞」。遯朱作「遁」。將成否,則「子弒父,臣弒君」,三來之二得中,弒不得行,故「中吉」也。 補  「窒」,馬作「咥」。曰:「咥」,讀「躓」,猶止也。 鄭康成曰:「咥」,覺悔貌。 「中」,馬丁仲反。並為《釋文》。 陸德明讀「有孚窒」句,「惕中吉」句。 釋曰  「窒」,塞而止之也,「惕」,懼也,皆謂二。馬、鄭「窒」作「咥」,而馬讀「咥」「躓」訓「止」,與虞義同。鄭訓「咥」「覺悔」,則所以窒之之本。坎為悔,故「咥」,又為加憂,故「惕」,不能思患豫防,陰已長而訟之。「咥」者,君子以始謀為不詳也。陰勢已盛,敢與陽訟。「惕」者,臨事而懼也。二得中,故「中吉」,以人治人改而止,則人易從,很毋求勝,行有不得,反求諸身,則己心平,是謂「中吉」。二以剛來訟陰得中,故其德如此,虞謂塞陰使不得上消成否,是其吉也。馬讀「中」「中節」之「中」,亦通。陸氏讀「有孚窒」句,「惕中吉」句,葢亦用其師説。今謂此與《需·彖》文例同,當「有孚」句,「窒惕」句,「中吉」句,合之則總為一句。 終凶。 虞翻曰:二失位,終止不變,則「入於淵」,故「終凶」也。 釋曰  訟不可成。未成卦時,陽與陰訟。既成卦,則初、二、三、四、上皆失位,六爻不親,二四上爭三,陽與陽訟矣,故訟不可成。成卦即成訟,故六爻自九五中正外皆當變。二為成卦之主,二不變則諸爻失位者皆不變而訟成,以健履陷,有「入淵」之象。訟成不變,必冒險陷難而後已,故「終凶」。 利見大人,不利涉大川。 侯果曰:「大人」,謂五也,斷決必中,故「利見」也。訟是陰事,以險涉險,故「不利涉大川」。 釋曰  「利見大人」,言訟變而成既濟,二、四皆體離應承於五也。「不利涉大川」,言訟不變則陷於險,如訟之象而涉大川,寡助犯難,不和必敗矣。姚氏曰:「需乾在下當升,故『利涉大川』,訟乾已在上,涉大川則『入於淵』,故『不利』。」張氏謂二不變則五將變應之成未濟。案:凡卦當成既濟,不可成未濟。需、訟與既、未濟異者止一爻,需「利涉大川」,明當成既濟,乾升坎上,既濟之事也。訟「不利涉大川」,明不可成未濟,乾陷坎下,未濟之事也。侯雲「訟是陰事」,「陰」當「險」。 《彖》曰:訟,上剛下險,險而健,訟。 盧氏曰:「險而健」者,恆好爭訟也。 釋曰  行險而健,所以成訟。 訟有孚窒惕中吉,剛來而得中也。 蜀才曰:此本遯卦。此下周有「也」字。 案:二進居三,三降居二,是「剛來而得中也」。 釋曰  陽來訟陰,故「吉」。 終凶,訟不可成也。 王肅曰:以訟成功者,終必凶也。 王弼曰:凡不和而訟,無朱作「無」。施而可,涉難特甚焉。唯有信而見塞懼者,乃可以得吉也。猶復不可以終,中乃吉也。不閉朱誤「閑」。其源,使訟不至,雖每不枉,而訟至終竟,此亦凶矣。故雖復有信而見塞懼,猶不可以為終,故曰「訟有孚窒惕中吉終凶」也。無善聽者,雖有其實,何由得明。而令朱脫「令」字。有信塞朱作「窒」。懼者,乃得其中吉,必有善聽之主焉,其在二乎?以剛而來,正夫羣小,斷不失中,應其任矣。 案:「案」上朱空二格。夫朱、盧誤「天」。為訟善聽之主者,其在五焉。何以明之?案:爻辭九五「訟元吉」,王氏注云「處得尊位,為訟之主,用其中正,以斷枉直」,即《彖》雲「利見大人,尚中正」,是其義也。九二《象》曰「不克訟,歸逋竄也。自下訟上,患至掇也」,九二居訟之時,自救不暇,訟既不克,懷懼逃歸,僅得免其「終凶」下脫「之」字。禍,豈能為善聽之主哉。年代緜朱作「綿」。流,師資道喪,恐傳寫字誤,以「五」「二」,後賢當審詳之也。 釋曰  訟已成卦,則陽與陽訟而凶。卦成於上,「終朝三褫」,「終凶」之義。 利見大人,尚中正也。 荀爽曰:二與四訟,利見於五,五以中正之道解其訟也。 釋曰  訟解則二、四皆變,上亦與三易,成既濟,無訟矣。 不利涉大川,入於淵也。 荀爽曰:陽來居二,坎在下「淵」。 釋曰  二不變,則諸爻失位者皆不變,其極至於乾陷坎下,如未濟之「濡首」矣。好訟者必負,可不戒乎。 《象》曰:天與水違行,訟。 荀爽曰:天自西轉,水自東流,上下違行,成「訟」之象也。 釋曰  訟始於相違。 君子以作事謀始。 虞翻曰:君子謂朱誤「謀」。「乾三」。來變坤「作事」,坎「謀」。「乾知大始」,故「以作事謀始」。 干寶曰:省民之情,以製作也。武王故先觀兵孟津,葢以卜天下之心,故曰「作事謀始」也。 釋曰  遯三即乾三,三訟陰,體坎以息乾,推陰長之由,而深正其本,應五正初以正諸爻,謀始之道。干説未甚當。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終吉。 虞翻曰:「永」,長也,坤「事」,初失位而為訟始,故「不永所事」也。「小有言」,謂初四易位成震「言」。三「食舊德」,震象半見,故「小有言」。初變得正,故「終吉」也。 釋曰  事,訟事也。初失位而為訟始,過惡猶微,二來訟陰,即孚而正,故「不永所事」。虞雲「初四易位」,謂變成中孚,中孚所以取訟來也。若以初一爻變言,則成履,履者,禮也。分爭辯訟,非禮不決,禮達分定,則無訟矣。「小有言」,初正體兌為口舌,為小,又二動體震,震為言,言,辯訟之言也。初始發成兌,震象半見,故「小有言」。二變,三伏陽發,體離明,雖「小有言」,終得辯明,故吉。虞氏則謂三動震象半見,故「小有言」。初已正,由震成離,震辯離明,故「終吉」,亦通。 《象》曰:不永所事,訟不可長也。雖小有言,其辯明也。 盧氏曰:初欲應四而二據之,蹔爭,事不至永。雖有小訟,訟必辯明,故「終吉」。 釋曰  禍生有胎,辯之早,絶其胎,禍何自來,故「訟不可長」。此爻以陽訟陰言,餘爻則皆以陽相訟言,訟已長而患至也。盧氏謂二據四之應,故「小有言」,與荀注需二同例,所謂遠近相取而悔吝生,悔吝者言乎其小疵也。二欲孚初,使與四易位各正,故「終吉」。「訟不可長」,凡人念慮隱微,一有不善,即見之明而內自訟,絶其本根,弗使能殖,自無天人交戰、方寸之閒水火遞為生滅之患,故「小有言」而即吉。所謂「其辯明」者,辯其本心之無他,復其固有之善也。若巧辯飾非,怙惡求勝,則常人所謂啟明,聖人所謂嚚訟,何凶如之。 九二:不克訟,歸而逋為《釋文》:逋,補吳反,徐方吳反。 虞翻曰:謂與四訟。坎為隱伏,故「逋」。乾位剛在上,坎濡失正,故「不克」也。 補  東鄉助曰:坎為隱伏,逋逃之象。《會通》。 釋曰  訟已成卦,諸爻自九五外皆失位不親,故二與四訟。五以中正之道解之,二、四皆變,故辭皆稱「不克訟」。爻位二為大夫,三為三公,四為諸侯,二與四爭三公之服,三伏陽發,二、四皆「不克」。而二自下訟上,失貴貴尊尊之義,罹患至而憂,故「歸而逋」。虞雲「乾位剛在上」,謂五,治訟者。二與五敵應,「歸而逋」,則順以聽命,不與四訟,變而應五矣。雲「坎濡失正」,張氏曰:「濡,讀如耎,弱也,坎為濡。」案:濡弱非健訟者,故自知失正而變。 其邑人三百戶,無眚。 虞翻曰:「眚」,災也,坎「眚」,謂二變應五。乾「百」,坤「戶」,三爻,故「三百戶」。坎化為坤,故「無眚」。 補  《子夏傳》曰:妖祥曰眚。 馬融曰:「眚」,災也。並為《釋文》。 鄭康成曰:小國之下大夫,采地方一成,其定稅三百家,故「三百戶」也。《雜記下》正義。又見為《坊記》正義,無末句。不易之田歲種之,一易之田休一歲乃種,再易之田休二歲乃種,言至薄也。苟自藏隱,不敢與五相敵,則無眚災。《正義》。 「眚」,過也。《釋文》。 釋曰  二既「歸逋」,則之正化為坤。虞注無妄雲「坤為邑人」,此注云「乾為百,坤為戶」,二以乾陽乘坤,象「百戶」,復化為坤,三爻,故「三百戶」。邑人三百戶,下大夫之祿采地一成之稅。惠氏曰:「一成九百夫,宮室塗巷山澤,三分去一,餘六百夫,地有不易一易再易,通率一家受二夫之地,故一成定稅三百家。二本大夫,守至薄之祿,不與上訟,故無災眚。」案:二變應五,不復敵應,故鄭雲「不敢與五相敵」,謂順五之命不與四訟也。二本訟陰者,雖不能勞而不伐,有功不德,而守分知懼,過而能改,復於無過,故「無眚」。此讀「歸而逋」句,「其邑人三百戶」句,「無眚」句,鄭、虞義同。 《象》曰:不克訟,歸逋竄也。 荀爽曰:三當「二」。不克訟,故「逋而歸」。坤稱「邑」,二者,邑中之陽人。「逋」,逃也,謂逃失邑中之陽人。 釋曰  此「也」字,起下之辭。言「不克」而「歸逋竄也」者,以二自下訟上,患難之至,其自取也。竄,匿也。荀讀「歸而逋其邑人」為句,此經下注,李氏移之。 自下訟上,患至掇也。 荀爽曰:下與上爭,即取患害,如拾掇小物而不失也。坤有三爻,故云「三百戶無眚」。二者,下體之君。君不爭,則百姓無害也。 補  王肅曰:若手拾掇物然。《正義》。 「掇」,鄭作「惙」。曰:「惙」,憂也。《釋文》。 釋曰  下,謂二,上,謂四,患,即眚也。逋而變應五,則無眚矣。掇,拾也,言自取之。鄭作「惙」訓「憂」,患至而憂所以逋也。荀讀「三百戶無眚」為句,言采地之民無眚,亦通。坤有三爻以下,亦經下注,二變成坤也。 六三:食舊德,貞厲,終吉。 虞翻曰:乾「舊德」,「食」謂初、四,二已變之正,三動得位,體噬嗑食,四變食乾,故「食舊德」。三變在坎,正危,「貞厲」,得位,此下朱衍「二」字。故「終吉」也。 補  《五經異義》曰:三為三公,「食舊德」,食父故祿也。《詩為·文王》正義、《春秋左氏傳為·宣十年》正義、《禮記為·王制》正義。 釋曰  三為三公之位,二、四皆求之,五解二、四之訟使各守其分,而命三公子孫之賢者嗣其父故祿,故二、四者皆「不克訟」而三「食舊德」。三在遯消陽,既入乾家,則以從陽為義。三本乾位,下有伏陽,乾為父,陽為德,伏陽,故「舊德」。古者爵人以德,祿者德之所致,「食舊德」,積善之餘慶也。虞氏謂初、四易位,二已變,三動正,體噬嗑「食」。又上體乾為德,遯時,故「舊德」,四變乾虧,如日有食之,此「食舊德」之象。三下有伏陽,發得正,子承父業,食其故祿,「食舊德」之義。三正體坎險,在訟時,故「貞厲」。言雖正而危,承五命而發,從上得正,故「終吉」,此與坤「含章可貞」同義。遯時陰消陽,防弒逆之漸,五以二陽訟陰,三入乾家,承君命以守父業,體坤順承陽而息,是以吉也。 或從王事,無成。 虞翻曰:乾「王」,二變否時,坤「事」,故「或從王事」。道上脫「地」字。無成而代有終,故曰「無成」,坤三同義也。 釋曰  虞氏謂「食舊德」據初、二、三、四各正言,「或從王事」但就二正言。二正否時,上乾為王,下坤為事,三以坤承乾,故「從王事」。初變三未動,亦有震為從之象。地道無成,與坤三同義。但彼以陰息陽成泰,以泰從王事,此否坤承乾,以否從王事耳。姚氏曰:「上言伏陽發,此言不化,以陰從陽,故或從王事,坤三同義。謂不化,與上易位,所謂弗敢成也。」愚謂姚説較長,此與上文別一義,故稱「或」。上文已言「終吉」,故不言有終,《象傳》以「從上吉」櫽括二義,則亦有終可知。 《象》曰:食舊德,從上吉也。 侯果曰:雖失其位,專心應上,故能保全舊恩,「食舊德」者也。處兩剛之閒,而皆近不相得,乘二負四,正之危盧誤「巵」。也。剛不能侵,故「終吉」。此下周有「也」字。 釋曰  「上」,謂五,三從上,故伏陽發得正而吉。「或從王事」,以陰從陽,義亦同,故以「從上」二字括之。侯氏就三未動言,應上,謂應上九,陰從陽,下從上,於義為正,雖危而吉矣。李意葢以虞義為主,附存此説於後。 九四:不克訟,復即命渝,安貞吉。 虞翻曰:失位,故「不克訟」。「渝」,變也。不克訟,故復位變而成巽,巽為命令,故「復即命渝」。動而得位,故「安貞吉」,謂二已變,坤安也。 補  馬融曰:「渝」,變也。 鄭康成曰:「渝」,然也。並為《釋文》。 釋曰  三伏陽發,故二不克訟,四亦不克訟。復,反;即,就也;命,謂五之命;渝,變也。「不克訟」,故反就正理,順五之命而變,謂與初易位,得正應巽命,坤為安,初、四易二變互坤,故「安貞吉」,與坤初變體復同義,此虞義也。鄭訓「渝」「然」,葢讀「渝」「俞」。俞,命辭也,《尚書》帝命羣臣之辭皆曰「俞」。葢五命四勿爭三,而更以當命者命之,四反正理就君命而見俞,安於承乾之正則吉,與坤承乾同義。復者復其本位,四失位,或與初易,或變而之正,皆復也。命,謂君命,其原出於天命,謂陰陽一定之理也。 《象》曰:復即命渝安貞吉,不失也。 侯果曰:初既辯明,四訟妄也。訟既不克,當反就前理,變其訟盧、周作「詔」。命,則安靜貞吉而不失初也。 補  唐石經註疏本無「吉」字。 釋曰  四雖「不克訟」,而於上下之分不失,故復位即君命而安貞吉。失位故復,人孰無失,失而能復,斯不失矣,故「吉」。侯氏依王弼説,謂四與初訟,「復即命渝」,謂復就前理而變其相訟之命。「復即」二字讀斷,「命渝」文倒,不辭,恐非也。 九五:訟元吉。《象》曰:訟元吉,以中正也。 王肅曰:以中正之德,齊乖爭之俗,「元吉」者朱脫「者」字。也。 王弼曰:處得尊位,為朱、盧無此二字。訟之主。用其中正,以斷枉直,「中」則不過,「正」則不邪,剛則無所溺,公則無所偏,故「訟元吉」。 釋曰  姚氏曰:「元,乾元也。乾元託位於五,所謂『利見大人』也。」惠氏曰:「卦惟九五一爻中正,是聽訟得其中正者,故『元吉』。」 上九:或錫之鞶帶,為《釋文》:錫,星歷反,又星自反,賜也。 虞翻曰:「錫」,謂王之錫命。「鞶帶」,大帶,男子鞶革。初、四已易位,三張曰,「三」字衍。二之正,巽為腰帶,故「鞶帶」。 補  馬融曰:「鞶」,大也。《釋文》。 「鞶帶」,大帶衣當「衣大帶」。也。《口訣義》。 鄭康成曰:「鞶帶」,佩鞶之帶。《周禮為·巾車》疏不雲鄭注,按為《詩》《禮》疏引為《易》注皆鄭注。 「鞶」,王肅作「槃」。 「帶」,亦作「」。《釋文》。 釋曰  「錫」,謂錫命,五錫之。「鞶帶」,馬、虞皆謂衣之大帶,王肅作「槃」,槃亦大也。但大帶以繒為之,與革帶別。虞引《內則》「男鞶革」為證,似稍牽混。《內則》之鞶,乃鞶囊,鄭所云佩鞶也,佩鞶所飾之帶,姚氏以為即《詩》「垂帶如厲」之厲。二變時,坤為囊,巽為繩,與坤連,故象鞶帶,是也。鞶帶,服之飾,葢以指三公之服。訟既成卦,二、四上皆爭三,二、四與三比,上與三正應。三者,三公之位,爭競之世,分理未明,當辯上下以定民志,故二與四訟,則二歸逋而四不失,上位尤尊,疑分所當得,故或以錫之。,即漢碑為字,《説文》無此體。 終朝三褫為盧、周作「拕」。之。為《釋文》:褫,徐敕紙反,又直是反。 虞翻曰:位終乾上,二變時,坤「終」,離為日,乾為甲,日出甲上,故稱「朝」。應在三,三變時,艮為手,故「終朝三褫盧、周作「拕」。之」。使變應己,則去其鞶帶,體坎乘陽,故象曰「不足敬也」。 侯果曰:「褫」,解也。乾為衣、為言,故以「訟受服」。 荀爽曰:二、四爭三,三本下體,取之有緣。或者,疑之辭也。以三錫二,於義疑矣,爭競之世,分理未明,故或以錫二。終朝者,君道明,三者,陽成功也。君明道盛,則奪二與四,故曰「終朝三褫盧、周作「拕」。之」也。鞶帶,宗廟之服。三應於上,上為宗廟,故曰「鞶帶」也。 翟玄曰:上以六三錫下三周作「二」。陽,羣剛交爭,得不以讓,故終一朝之閒,各一奪之「三褫」。盧、周作「拕」。 補  馬融曰:旦至食時為終朝。 王肅曰:「褫」,解也。 「褫」,本又作「」。音同。 鄭作「拕」。徒可反。並為《釋文》。或稱鄭云:三拖,當作「拕」。三加當作「解」。之也。項安世為《周易玩辭》。 釋曰  位終乾上,剛爻為朝,「終朝」之義。又二變時坤為終,初、四已易,三動體離,離為日,乾為甲,動乾成離,日出甲上「朝」。三由坤成離,互與乾連,亦「終朝」之象。三為上應,故或以三錫上,然皆失正。二動時,三在艮,艮為手,三變艮手動,與上敵應,奪上使變應己,巽帶象壤,自三至上歷三爻,故「三褫之」。褫,《説文》雲「奪衣也」,鄭作「拕」,古音褫與拕相近,「拕」葢即「褫」之叚字,故高注《淮南》雲「拕,奪也」。《釋文》惟雲「鄭作拕」,則諸家皆作「褫」。褫者,或體字。以訟受服,非德賞,雖得必失。錫之者五,拕之者亦五,終朝三拕,以見奪之之急。五奪上與三,故取三艮手動之象,非三自奪之也。三、上皆失正,易位則可,不正相應則失義。三「食舊德」,則上必變,乾動入陰體坎乘陽,所謂「終凶」,此就上九一爻言,見訟不可成。在五則奪上與三,尚德而化違心,乃既濟之事,上從五而應三可也,此就虞義申之。荀謂「奪二與四」,似於二、四皆「不克訟」之義未合。翟雲「上以六三錫下三陽各一奪之」,五至尊非可錫可奪者,似更失之。 《象》曰:以訟受服,亦不足敬也。 虞翻曰:「服」,謂鞶帶。終朝見褫,盧、周作「拕」。乾象毀壞,故「不足敬」。 《九家易》曰:初、二、三、四皆不正,以不正相訟而得其服,故「不足敬」也。 釋曰  上本失正當變,但體乾居尊,見拕而變,陽反入陰,故「不足敬」。需「不速之客三人來,敬之終吉」,則象如訟。訟上居尊,本足敬也,然以訟受服,則非息陽而濟之道,故「不足敬」而見拕。 訟,卦變之次,二訟陰,使初變,「不永所事」,二亦變應五,諸爻皆變,此中吉之用。若就訟已成卦言,五以中正解二、四之訟,二變,初、四易位,三伏陽發,上變,或三上易位,成既濟,此乾元解訟救遯之事。 師 《序卦》曰:訟必有眾起,故受之以師。師者,眾也。 崔憬曰:因爭必起眾相攻,故「受之以師」也。 坎下坤上為師。貞丈人,為句。吉,無咎。 何晏疑當「妥」。曰:「師」者,軍旅之名,故《周禮》雲「二千五百人為師」也。 王弼曰:「丈人」,嚴莊之稱,有軍正者也。為師之正,丈人乃吉。興役動眾,無功則罪,故吉乃無咎。 陸績曰:「丈人」者,聖人也。帥師未必聖人,若漢高祖、光武應此義也。 崔憬曰:《子夏傳》作「大人」,並王者之師也。 案:此《彖》雲「師,眾。貞,正也。能以眾正,可以王矣」,故老子曰「域中有四大,而王居其一焉」。由是觀之,則知夫為王者,必大人也,豈以丈人而為王哉!故《乾·文言》曰「夫大人與天地合德,與日月合明,先天而天不違,後天而奉天時。天且不違,而況於人乎」,況於行師乎。以斯而論,《子夏傳》作「大人」是也。今王氏曲解「大人」「丈人」,臆雲「嚴莊之稱」,學不師古,匪説攸聞。既誤違於經旨,輒此字容誤,宜以「當」字易之。改正作「大人」明矣。 補  馬融曰:二千五百人為師。《釋文》。 鄭康成曰:軍二千五百人為師。《周禮為·夏官為·序官》疏不稱鄭注。丁氏為據上連引經文,下連引「丈之言長」云云,謂此句上脫「注云」二字,是也。多以軍為名,次以師為名,少以旅為名。師者,舉中之言。《詩為·棫樸》正義。丈之言長,能御眾。下依丁校刪「眾」字。有幹「幹」本誤「朝」,依丁校改。正人之德,以法度為人之長,吉而無咎,謂天子諸侯主軍者。《春官為·天府》疏。 陸績曰:師為眾首,法長而行。《口訣義》。 《京房傳》曰:師者,眾也,眾陰而宗於一陽。九二一陽在中,能為眾主,利於行師。 服虔《左傳解誼》曰:坎為水,坤為眾,互體震,震為雷。雷,鼓類,又為長子。長子帥眾鳴鼓,巡水而行,師之象也。《左傳為·宣十二年》正義。 先後鄭説《周官·天府》太卜,並以貞為問,問於正者。 釋曰  「丈人」,謂二。二有剛中之德,眾陰應之,能以法度長人,故曰「丈人」。丈之言長,二體乾元,所謂「體仁足以長人」也。「貞丈人」謂眾皆受正於丈人,《傳》曰「能以眾正,可以王矣」。丈人正師以正天下,本之以仁義,行之以節制,濟之以謀略,萬眾一心,除暴禁亂,天下無敵,故可以王,謂以師行正。上居五得正得中,是謂「貞丈人」,若黃帝湯武是也。以師正天下,民説而從之,故吉且無咎。「丈人」,《子夏傳》作「大人」,葢六朝人猶及見古本。崔氏謂「丈人」「大人」,竝稱王者之師,義得兩通,李則定從「大人」。姚氏曰:「鄭雲『天子諸侯主軍』,則意與大人不異。」以困卦「貞大人」推之,此亦當從《子夏傳》作「大人」。鄭不破字者,以其義可通,故仍其舊,慎也。《口訣義》引陸氏語,脫誤不可讀,大旨謂二於師為眾之首,以法度長人而行師,於鄭義為合。或者「師為眾首」,當作「為師眾首」。 《彖》曰:師,眾也。貞,正也。能以眾正,可以王矣。為《釋文》:王,徐往況反。 虞翻曰:坤「眾」,謂二失位,變之五為比,故「能以眾正」,乃「可以王矣」。 荀爽曰:謂二有中和之德而據羣陰,上居五位,可以王也。 釋曰  坤為眾。二,帥眾者,經稱「貞丈人」。二中而不正,上之五體比得正得中。征之為言正也,正師以正天下,故「能以眾正,可以王矣」,此丈人之所以貞。 剛中而應,行險而順, 蜀才曰:此本剝卦。周有「也」字。 案:上九降二,六二升上,是「剛中而應,行險而順」也。 釋曰  此九二之德。所以「能以眾正」,二剛而得中,威和並至,羣陰應之,故「剛中而應」。險,坎;順,坤;行,震也。二以乾陽體坎入坤互震,故「行險而順」,謂以義興師,上順天道,下順人心也。蜀才謂此本剝卦,剝上即乾上,凡一陰一陽之卦,自乾坤來,兼取剝復夬姤。張氏推虞義謂乾元窮剝入坤,反三成謙,謙三之坤初為復,上息成履。謙三降二為師,師二之坤初為復,上息成同人。師二升五為比,比五之坤初為復,上息成大有。此乾陽入坤息復成乾之象,以消息言也。若以乾坤兩象卦畫對觀,乾陽入坤,則坤陰入乾,謙三即乾三,乾三之坤,乾成履,坤成謙。師二即乾二,乾二之坤,乾成同人,坤成師。比五即乾五,乾五之坤,乾成大有,坤成比。易道終始周流,觀象者必參互求之。謙三降二為師,謙三本剝上,既降二即乾二,師二升五正位成比,降初息陽成同人。卦惟取二升五成比,爻兼明正比成既濟,息同人,同人親比,師之既濟也。 以此毒天下而民從之, 干寶曰:坎「險」,坤「順」。兵革刑獄,所以險民也。毒民於險中而得順道者,聖王之所難也。「毒」,荼苦也。五刑之用,斬刺周誤「剌」。肌體,六軍之鋒,殘破城邑,皆所以盧、周脫「以」字。荼毒姧凶之人,使服王法者也,故曰「以此毒天下而民從之」。毒以治民,明不獲已而用之,故於《彖》、《象》、六爻,皆著戒懼之辭也。 補  馬融曰:「毒」,治也。《釋文》。 釋曰  惠氏曰:「凡藥之攻疾者謂之毒藥,《周禮》『醫師聚毒藥』是也。用師旅以除暴,猶用藥石以除疾,故《呂氏春秋·論兵》曰『若用藥者,得良藥則活人,得惡藥則殺人』,義兵之為天下良藥也亦大矣。」案:以兵治亂而謂之毒,此聖人視民如傷之心。 吉又何咎矣。為朱誤「也」。 崔憬曰:「剛」能進義,「中」能正眾,既「順」且「應」,「行險」戡暴。亭毒天下,人皆歸往而以為王,「吉又何咎矣」。 《象》曰:地中有水,師。 陸績曰:坎在坤內,故曰「地中有水」。「師」,眾也,坤中眾者,莫過於水。 君子以容民畜眾。 虞翻曰:「君子」,謂二。容,寬也。坤為民眾,又衍字。畜,養也。陽在二,「寬以居之」,五變「執言」時,有頤養象,故「以容民畜眾矣」。 補  王肅曰:「畜」,養也。許六反。《釋文》。 釋曰  地中有水,藏至險於大順,寓兵於農之象。「君子」,謂二,坤「民」、「眾」,坎亦「眾」。二以陽入坤,羣陰歸之,體震寬仁。坤含宏,與乾二居寬行仁同義,故以「容民」。以坤為坎,體坤德載養萬物,故以「畜眾」。虞雲二變「執言」時有頤象,二當升五,合本象觀之體頤也。 初六:師出以律,否臧凶。《象》曰:師出以律,失律凶也。 案:初六以陰居陽,履失其位,位既匪正,雖令不從,以斯行師,失律者也。凡首率師,出必以律,若不以律,雖臧亦凶,故曰「師出以律,失律凶也」。朱作「矣」。 《九家易》曰:坎為法律也。 補  「否」,馬、鄭、王肅方有反。《釋文》。 《春秋傳》晉荀林父救鄭,欲還,其佐先縠不用命,獨以中軍佐濟。知莊子曰:「此師殆哉!《周易》有之,在師之臨,曰『師出以律否臧,凶』。執事順成為臧,逆為否。眾散為弱,川壅為澤。有律以如己也,故曰『律否臧』,且律竭也。盈而以竭,夭且不整,所以凶也。不行之謂臨,有帥而不從,臨孰甚焉?此之謂矣。」果遇,必敗,彘子屍之。 釋曰  「律」,法也。行師以節制為主,師出以律,言出師必以律也。「否」,不也,謂失律也,「臧」,善也。李意,謂失律則雖臧亦凶。據《春秋傳》,則否臧謂失律,出師莫善於律,失律則不善必敗,故凶。即幸而勝,狃於一勝,終有大敗。李説從傳中轉出一義,亦通。震為出,坎為律,師之律爻之位也。初失位,故戒以「失律」。師以二為主,初當從之。或二升五成比,而初之正以成既濟,或二降初體復,初為二所變以息同人,皆師出以律之象。若二正而初不變,或二未正而初先變,皆為不從二失律,凶道也。《左傳》以初動成臨説「否臧」,正謂二未動而初先變。雲「順成為臧,逆為否」者,初從二為順,不從二而自動為逆。初動成臨,坎水壅為澤,故曰「不行之謂臨」。雲「眾散為弱」者,李氏所謂位既匪正,雖令不從,葢不順其上,則無以令其下,此事理之必然者。雲「有律以如己也,故曰『律否臧』,且律竭也」者,杜讀「臧」字絶句,言棄法而自用,則律失其善。律固在也,如人不用何。「且」,疑當「是」,言如此是律竭也。或曰「如己」當作「為紀」,「故曰律」絶句。有律以為師之綱紀也,故謂之律。今失律否臧,是律盡壞也。「盈而以竭」,川壅則盈者至於竭。「夭且不整」,川壅故夭閼,有帥不從,失位妄動,以亂易整,非之正之道,是以凶也。《左傳》説此爻甚詳,後人不盡得其解,故引而釋之。李雲「凡首率師」,語有脫誤,疑當「凡率師之道」。 九二:在師中,吉,無咎,王三錫命。為《釋文》:錫、星歷反。徐音賜。《象》曰:在師中吉,承天寵也。 《九家易》曰:雖當為王,尚「在師中」,為天所寵,事克功成,故「吉朱誤「言」。無咎」。二非其位,葢謂武王受命而未即位也。受命為王,定天下以師,故曰「在師中吉」。 補  《乾鑿度》孔子曰:王者,天下所歸往。師者,眾也。言有盛德,行中和,順民心,天下歸往之。行師以除民害,賜命以長世德之盛。 「錫」,鄭作「賜」。又曰,「寵」,光燿也。 「寵」,王肅作「龍」,曰:「龍」,寵也。並為《釋文》。 釋曰  二,行師之主。惠氏曰:「長子帥師而居中,故云『在師中』。師克在和,二以中德而行和道,羣陰順從,故『吉無咎』,爻辭與彖辭同占也。二當升五,故王謂二,陽成於三,故三者陽德成。二,盛德也,五,盛位也,德純道盛,中和之行應於盛位,故能上居王位而行錫命。」案:惠申荀義以三為陽德之成,與訟「終朝三」同例。彼謂「終朝至於三而後奪二與四」,此謂「王者德盛,為天人所歸,至於三而後能錫命」。愚謂二至五歷三爻,故「三錫」。「錫命」,謂封賞有功,與天下賢人圖長治久安,成既濟定,上所謂「大君有命,開國承家」也。李以命官等列言,亦通。「承天寵」,謂天顯命之為天下君。王肅作「龍」,私以叚字易本字耳。 王三錫命,懷萬邦也。 荀爽曰:「王」,謂二也。三者,陽德成也。德純道盛,故能上居王位,而行錫命,羣陰歸之,故曰「王三錫命,懷萬邦也」。 案:二互體震,震木數三,「王三錫命」之象。《周禮》雲「一命受職,再命受服,三命受位」,是其義也。 釋曰  錫命所以懷柔萬邦。懷,安也,歸也。行師以安天下,則天下歸之。 六三:師或輿屍,凶。 虞翻朱誤「盧氏」。曰:坤盧作「坎」。為屍,坎為車多眚,朱誤「貴」。同朱誤「周」。人離為戈兵,為朱誤「馬」。折首,失位乘剛無應,屍在車上,故「輿屍凶」矣。 釋曰  虞注「坤為屍」,張氏從盧本作「坎」,曰「二為坎主,故象律,三坎陰故象屍」,若然,則下句「坎」字當衍。惠氏、姚氏謂「坤為身,為死喪,故稱『屍』。坤屍在坎車上,故『輿屍』」。案:朱、周本皆作「坤為屍」,盧、周二刻同出惠校,而盧本與惠説違異,殆字之誤歟。《箋釋》並存二説,今定從坤象。師二以陽通坤,三本坤,於師家象屍,而在坎多眚之車上。師變同人,又有離戈兵折首象,故「輿屍」。失位無應,逆乘二剛,有帥不從,眾所不與,敗而輿屍,何凶如之。非死於敵,即伏軍法。師莫大於賞罰,故因三失位而著其義。 《象》曰:師或輿屍,大無功也。 盧氏曰:失位乘剛,內外無應,以此帥師必大敗,故有「輿屍」之凶,功業大喪也。 釋曰  三多凶,故「大無功」。 六四:師左次,無咎。 荀爽曰:「左」,謂二也,陽稱「左」。次,舍也。二與四同功,四承五,五無陽,故呼二舍於五,四得承之,故「無咎」。 釋曰  此以「左次」為四「呼二舍於五」,與謙四撝三居五同義。《少儀》曰「軍尚左」,故謂二「左」。 《象》曰:左次無咎,未失常也。 崔憬曰:「偏將軍居左」,「左次」,常備師也。師順用柔,與險無應,進取不可,次舍無咎,得位故也。 釋曰  此以「左次」為四次而待五升,較荀説似勝而理實互通。張氏曰:「師有常備,無常勝。左次,未勝也,而不可以有敗。雖未吉也,何咎之有。」案:崔雲「師順用柔」,「師」當「帥」,同「率」。 六五:田有禽,利執言,無咎。 虞翻曰:「田」謂二,陽稱「禽」。震「言」,五失位,變之正,艮「執」,故「利執言,無咎」。 荀爽曰:「田」,獵也,謂二帥師禽五,五利度二之命,執行其言,故「無咎」也。 案:六五居尊失位,在師之時,葢由同「猶」。殷紂而被武王盧誤「主」。擒盧、周作「禽」。於鹿臺之類是也。以臣伐君,假言田獵。六五離爻體坤,離為戈兵田獵行師之象也。 補  莊氏曰:「長子」,謂九二德長於人也。「弟子」,謂六三德劣於物也。《口訣義》。 「禽」,徐本作「擒」。《釋文》。 釋曰  五陰迷亂無君道,逆天暴民,如禽獸為田稼之害。二承天命,帥師征之,如田獵之取禽,故曰「田有禽」,孟子所謂「聞誅一夫紂也」。虞雲「田謂二」,二體乾二在田,由二升五,在師有為田除害之義。雲「陽稱禽」者,以陽禽陰,「禽」之為言「擒」也。姚氏曰:「『田有禽』有可禽之道,二體震為『言』,升五體艮為手稱『執』,『執言』之象。『利執言』,奉辭伐罪,救民水火,其言可告於皇天后土,天下之公言也,故『無咎』。若君非桀紂,臣非湯武,而肆行叛亂,飾邪説以欺天下,天下其可欺乎!『利執言』然後『無咎』,所以立萬世名教之防,使亂臣賊子無所藉口也。」李雲「以臣伐君,假言田獵」,葢放伐之事,聖人不得已而為之,雖應天順人,而引為慚德。實則殘賊之人謂之一夫,初非以臣伐君也。荀謂「五利揆度二之命,執行其言」,若微子受武王禮命之比,亦通。 長子帥師, 虞翻曰:「長子」謂二,震為長子。「在師中」,故「帥師」也。 釋曰  即卦辭之「丈人」,九二之「王」。曰「長子」者,以體震守宗廟社稷言,若命將行師,則「長子」謂大君所命主帥,「弟子」其偏稗也。 弟子輿屍,貞凶。 虞翻曰:「弟子」謂三,三體坎,坎,震之弟而乾之子。失位乘陽逆,故「貞凶」。 釋曰  既「長子帥師」,復雲「弟子與屍」者,深戒用人之難。武王、周公失之管叔,諸葛武侯失之馬謖,後雖貞之,已不免於凶,故《象》曰「使不當也」。 《象》曰:長子帥師,以中行也。 荀爽曰:「長子」,謂九二也。五處中應二,二朱不重「二」字。受任帥師,當上升五,故曰「長子帥師,以中行也」。 釋曰  震為行,二升五得中上行,故「以中行」,所謂「剛中而應,行險而順,能以眾正」者也。荀注「處中應二」,「處」,當「虛」,五虛無君也。二受任帥師,任當為命,謂天命也。此「二」字各本皆誤,甚謬於義,且與經下荀注違戾,故正之。 弟子輿屍,使不當也。 宋衷曰:「弟子」,謂六三也。失位乘陽,處非所據,眾不聽從,師人分北,或敗績死亡,輿屍而還,故曰「弟子輿屍」,謂使不當其職也。 釋曰  宋意謂三妄動,雖正亦凶。 上六:大君有命, 虞翻曰:同人乾「大君」,巽「有命」。 干寶曰:「大君」,聖人也。「有命」,天命也。五常為王位,至師之家而變其例者,上為郊也,故易位,以見武王親征,與師人同處於野也,離上九曰「王用出征,有嘉折首」。上六為宗廟,武王以文王行,故正開國之辭於宗廟之爻。明己之受命,文王之德也,故《書·泰誓》曰:「予克紂,非予武,惟朕文考無罪。紂朱、盧作「受」。克予,非朕文考有罪,惟予小子無良。」「開國」,封諸侯也。「承家」,立都邑也。「小人勿用」,非所能矣。周作「也」。 補  鄭康成曰:「命」,所受天命也。《文選》曹子建為《贈白馬王彪》詩注,不連引經文,先儒繫之此爻,推校經義,證以干注,當是。 釋曰  虞意師息至上,同人體成,故《象》「大君有命」,乾五為大君也。荀氏則以大君為師二升五,二自乾出征坤,由二升五,以正位言曰比五,以息陽言即同人乾五,其義一也。命,虞、荀皆謂「錫命」,鄭、干謂所受「天命」,二自乾出,乾成同人,乾為天,巽為命,是承天命而行師。師息同人又體巽象,師克功成而行錫命,在師為既濟。陽升陰承,各正性命,天命有德,開國承家,「錫命」正以行「天命」也。干雲「武王以文王行」,謂載木主以伐紂。又以上「郊」「宗廟」,象大君行師在野,功成告廟。葢以行師言則在二,以正位言則在五,以親征在外及行賞於廟言,則舉其義於上,言各有當也。 開國承家, 虞翻曰:承,受也。坤「國」,二稱「家」。謂變乾為坤,欲令二上居五為比,故「開國承家」。 荀爽曰:「大君」謂二,師旅已息,既上居五,當封賞有功,立國命家也。開國,封諸侯。承家,立大夫也。 宋衷曰:陽當之五,處坤之中,故曰「開國」。陰下之二,在二承五,故曰「承家」。「開國」,謂析土地以封諸侯,如武王封周公七百里地也。「承家」,立大夫,為差次,立大夫因采地名,正其功勳,行其賞祿。 釋曰  虞説「大君有命」以息同人言,「開國承家」還取師本象,故云「變乾為坤」,明二當之五為比。又以明師為剝復閒消息,息陽未定,當防陰消也。二本大夫稱家,行師有功,使升五成比為諸侯,是開國以受家,比「建萬國」是也。《彖》注以二正比為王,此大君取同人乾象,故以二升五象侯,言非一端也。荀、宋則以大君為二升五,二既升五,又以陽在坤中象開國,謂闢坤建國也。陰降承五為承家,謂承陽有家也,於經文語意似較協。或曰:開國,謂始定天下,正比也;承家,謂長世德之盛,承乾五伏陽也。 小人勿用。 虞翻曰:陰稱「小人」。坤虛無君,體「迷復」凶,坤成乾滅,以弒君,故「小人勿用」。 釋曰  虞意師上即復上,是消陽入坤剝廬之小人,在師雖或一時從陽有功,封賞所不能遺,當防制而保全之,勿使用事,用則必亂邦也。上於六位為宗廟,而以消陽入坤言,則為小人,易道屢遷,取義各殊也。惠以小人為初、三,姚以小人為三,據失位言。《易》言「小人」始此,傳曰「必亂邦也」,有國者用人,可不戒乎。 《象》曰:大君有命,以正功也。 虞翻曰:謂「五多功」。五動正位,故「正功也」。 干寶曰:湯武之事。 釋曰  以受天命言,謂保大定功也。以錫命言,謂正將帥之功以行賞。 小人勿用,必亂邦也。 虞翻曰:坤反君道,故「亂邦也」。 干寶曰:楚靈、齊閔,窮兵之禍也。 釋曰  「大君有命,開國承家」,師克功成,盛之至也,而一有小人參乎其閒,即至於亂邦。君子積學成德,克己復禮,可以入聖矣,而有毫髮之私未盡,即足以滑性爽德,而天命有所不行。是故為邦者務舉直錯枉,為道者務閑邪存誠,此就虞義引申之。干意葢謂師之象,小人不可用,窮兵黷武,適自取滅亡,與「貞丈人吉無咎」相反互明,亦通。 比 《序卦》曰:眾必有所比,故受之以比。比者,比也。為朱、盧為無此四字。 崔憬曰:「方以類聚,物以羣分」,人眾則羣類必有所比矣。上比相阿黨,下比相和親也,相黨則相親,故言「比者,比也」。 釋曰  天下不可一日無君,聖人除暴取殘,德能濟眾,則天下歸之。比者,非阿黨之謂,乃人心皆親而輔之,所謂多助之至天下順之也。崔雲「上比相阿黨,下比相和親」,謂「比者」之「比」訓「黨」,「比也」之「比」訓「親」耳。 坤下坎上為比。吉。為《釋文》:比,毗志反。徐又補履反。 虞翻曰:師二上之五得位,眾陰順朱誤「頗」。從,比而輔之,故「吉」,與大有旁通。 《子夏傳》曰:地得水而柔,水得土而流,比之象也。夫凶者生乎乖爭,今既親比,故云「比吉」也。 補  《春秋傳》曰:比入。 釋曰  乾陽入坤正位,羣陰順從。 原筮元永貞,無咎。不寧方來,後夫凶。 干寶曰:比者,坤之歸魂也,亦世於七月而息來在巳,去陰居陽,承乾之命,義與師同也。原,卜也。《周禮》三卜,一曰「原兆」。坤德變化,反歸其所,四方既同,萬國既親,故曰「比吉」。考之蓍龜,以謀王業,「大相東土,卜惟洛食」,遂乃「定鼎郟鄏,卜世三十,卜年七百」,德善長於兆民,戩祿永於被業,故曰「原筮元永貞」。逆取順守,居安如危,故曰「無咎」。天下歸德,不唯一方,故曰「不寧方來」。後服之夫違天失盧誤「夫」。人,必災其身,故曰「後夫凶」也。 補  《爾雅》:「原」,再也。 《京房傳》曰:九五居尊,羣陰宗之,陰陽相定,萬民服也。原筮於眾,歸之於宗。「眾」、「宗」二字互譌,今正。 釋曰  「原」,再也。凡陰陽相應,如筮之告。張氏曰:「師、同人震、巽相通,受命如嚮,筮象也。之五為比,通大有,又筮象。」案:比、大有陰陽相應,又師二以剛居中,羣陰應之,升五為比,亦羣陰應之,故象「原筮」。元,乾元也。永,長。貞,正也。筮之吉莫大乎永貞,故《周禮》曰「求永貞」。師二乾元有剛中之德,升五正位,五正則六爻皆正,成既濟定,故「原筮元永貞」,如是而當天下之比,故「無咎」。干氏訓「原」「卜」,引《周禮》「原兆」為證,似屬牽強。《易》道主筮,卜筮同類,言「原筮元永貞」而卜之習吉在其中矣。雲「德善長於兆民」,謂「元」也,「戩録永於被業」,謂「永貞」也,業,事也,「元者善之長,貞者事之幹」。雲「逆取順守」,此戰國秦漢閒語,實則湯武應天順人,取非逆也。京雲「陰陽相定」,君位正,乾德成,故定,所謂「永貞」。「原筮於眾」,羣陰也。「歸之於宗」,元也。「不寧方來」,干謂來者不但一方,虞則讀「不寧」絶句,「方來」絶句,義並通。「後夫」,謂上,上六乘陽逆,雖比而有背叛之心,王者誅之,所以為天下豫遏亂源保民無疆,禹戮防風氏是也。「比之無首,其道窮」,故比時皆吉而此獨凶,《周禮·大司馬》「比軍眾,誅後至」者,亦以其慢軍律,為敗國殄民之漸也。 《彖》曰:比,吉也。比,輔也,下順從也。 崔憬曰:下比於上,是下順也。 釋曰  「比樂師憂」,比者,吉道也。比所以吉者,比之為言輔也,下順從於上也,謂四陰順從五而比輔之。惠氏則以下為五陰,葢以爻位言,則五陰有上下之分,以陰陽言,則陰皆為下。九五為羣陰所比,統言則上下皆應,析言乃別出上「後夫」耳。崔注「順」下似脫「從」字。 原筮元永貞無咎,以剛中也。 蜀才曰:此本師卦。周有「也」字。 案:六五降二,九二升五,剛往得中,為比之主,故能原究筮道以求長正而「無咎」矣。 釋曰  「剛中」,乾元也。原究筮道,故再筮。 不寧方來,上下應也。 虞翻曰:水性流動,故「不寧」。坤陰為方,上下應之,故「方來」也。 釋曰  虞讀「不寧」絶句。張氏曰:「陰初從陽,當惕厲以待其定。」姚氏則謂:「不寧,不寧侯也,不寧之方亦來,是上下皆應,非獨下四陰順從而已。」 後夫凶, 虞翻曰:「後」謂上,「夫」謂五也。坎「後」,艮為背,上位在背後,無應乘陽,故「後夫凶」也。 釋曰  「後夫」,謂後於夫者,即後服之夫,謂上六也,此於上下應中別出之。 其道窮也。 荀爽曰:「後夫」,謂上六。逆禮乘陽,不比聖王,其義當誅,故「其道窮凶」也。 釋曰  上於義當應,而如上之象,則負固不服,至勢窮力屈而後請命,仍懷反側,比道窮矣,凶其自取也。 《象》曰:地上有水,比。 何晏疑當「妥」。曰:水性潤下,今在地上,更相浸潤,比之義也。 釋曰  水行地中而見於地上,水土相附,比之象。 先王以建萬國,親諸侯。 虞翻曰:「先王」,謂五。初陽已復,震「建」,「諸侯」,坤「萬國」,為腹,坎為心,腹心親比,故「以建萬國,親諸侯」。《詩》曰「公侯腹心」,是其義也。 補  鄭康成曰:「親諸侯」,使諸侯相親,遞相朝聘。《周禮為·形方氏》疏。 《周禮》曰:比小事大,以和邦國。鄭氏曰:「比」,猶親。引此傳。 《漢書·地理志》曰:昔在黃帝,作舟車以濟不通,旁行天下,方制萬里,畫壄分州,得百里之國萬區,是故《易》稱「先王以建萬國」。 釋曰  比息大有,五當下初為復,五正乾元不動,則初變成屯亦體復象。諸侯相親以比於天子,乾陽所以復也。虞引《詩》謂公侯親比如腹心,與毛義異。 初六:有孚比之,無咎。 虞翻曰:「孚」,謂五。初失位,變來得正,故「無咎」也。朱脫圈。 荀爽曰:初在應外,以喻殊俗,聖王之信,光被四表,絶域殊俗,皆來親比,故「無咎」也。 釋曰  羣陰比五,由五以至信之德孚之。坎為孚,「有孚」,五孚初。「比之」,初比五。五來孚初使變,初比五而之正。以消息言,則五下初息大有,初為五所變,亦「有孚比之」之義。得正,故「無咎」。 有孚盈缶,終來有它,吉。為《釋文》:它,敕多反。 虞翻曰:坤器「缶」,坎水流坤,初動成屯,「屯者,盈也」,故「盈缶」。終變得正,故「終來有它吉」,在內稱「來」也。 補  鄭康成曰:爻辰在未,上值東井,井之水人所汲用缶。缶,汲器。《詩為·宛丘》正義。《釋文》有末句,雲「汲器也」。 「它」,本亦作「他」。《釋文》。 《子夏傳》曰:非應稱他也。程迥為《古占法》。 漢魯恭上疏曰:夫人道為於下,則陰陽和於上,祥風甘雨覆被遠方,夷狄重譯而至已。《易》曰「有孚盈缶,終來有它,吉」,言甘雨滿我之缶,誠來有它而吉也。 釋曰  初體坤器「缶」,坎水流坤,雲行雨施,膏澤下於民。初動成屯「盈」,故「盈缶」,亦「地上有水」之義。鄭以缶為汲器,井養不窮,得雨而盈,汲者各足也。「有孚盈缶」,言五孚及初缶而盈,故初雖在五正應之外,終來變正而吉。它,變也,此通合鄭、虞及魯恭義説之。荀氏及子夏以為缶喻應內,非應稱它,大意同。五孚及非應,則無不孚矣。非應來比,則無不比矣。此元所以永貞,乾陽所以復。 《象》曰:比之初六,有它吉也。 荀爽曰:缶者,應內,以喻中國。孚既盈滿中國,終來及初,非應,故曰「它」也。《象》雲「有它吉」者,謂信及非應,然後吉也。 釋曰  荀意謂孚既盈缶而後及初,王者德施無外,必非應皆比而後吉。此經下注。 六二:比之自內,貞吉。 干寶曰:二在坤中,坤,國之象也,得位應五而體寬大,君樂民人自得之象也,故曰「比之自內,貞吉」矣。 釋曰  「比之」,比五,此「比」,謂應。二在內,自二應五,中誠親比,故「比之自內」。干氏以二在坤中,「比之自內」為國中人民比君之象。人民比君,各得其中,不失其所,正也,故「貞吉」。初在應外,「終來有它吉」,遠者來則近者説可知。文王之國,耕者讓畔,行者讓路,羣黎百姓,徧為爾德,寬大自得,皞皞如也,此其象乎。雲二「體寬大」者,六二乙巳,巳主西方之情,喜行寬大。張氏以此為同姓之封,親親,正也。 《象》曰:比之自內,不自失也。 崔憬曰:自內而比,不失己親也。 釋曰  二上應五,正道常理,故「不自失」。崔氏謂「因不失其親」,亦比之貞也。 六三:比之匪人。 虞翻曰:「匪」,非也。失位無應,三又多凶,體剝傷象,弒父弒君,故曰「匪人」。 補  馬融曰:「匪」,非也。《釋文》。 魏徵曰:二、四雖近,情不相得,又柔諂,非己所親,故曰「匪人」。《撮要》。 「匪人」下王肅有「凶」字。《釋文》。 釋曰  張氏曰:「匪人,謂三,言此乃比時之匪人也。」姚氏曰:「比六爻唯五不曰『比之』,餘皆曰『比之』,比五也。比五而為匪人,故《象》曰『不亦傷乎』,恐其傷王政也。」虞氏以三體剝傷象弒父弒君,三陰失正,當剝膚之位,包藏禍心,故曰「匪人」。不言「凶」者,不待言也,肅本妄加耳。魏文貞謂三比二、四非其人,故傷,本王弼説。案:二、四得位,三自失正,其説非也。 《象》曰:比之匪人,不亦傷乎。 干寶曰:六三乙卯,坤之鬼吏,在比之家,有土之君也。周為木德,卯為木辰,同姓之國也。爻失其位,辰體陰賊,管蔡之象也。比建萬國,唯去此人,故曰「比之匪人」,不亦傷王政也?當「乎」。 釋曰  坤為土,乙卯木克土為官鬼。卯主東方之情,怒行陰賊。比建萬國,爻皆象諸侯,故舉管蔡之事言之。 六四:外比之,貞吉。 虞翻曰:在外體,故稱「外」。得位比賢,故「貞吉」也。 補  陸希聲曰:內比之者,以專其應為比;外比之者,以非其應為比。《撮要》。 釋曰  四為諸侯。在外,故稱「外」。「比之」,比五,此「比」,謂承也。比為王者受命之卦,天下諸侯去無道歸有德,故《象》曰「外比於賢」。凡比之道,去匪人而就賢,賢之至者,天下同心比之以為君。五剛中在上而四比之,比賢即以從上,故《象》曰「外比於賢,以從上也」。《繫》曰「可久則賢人之德」,賢人,謂乾五,張氏以此為異姓之封,尊賢,正也。 《象》曰:為外比於周作「於」。賢,以從上也。 干寶曰:四為三公,在比之家朱、盧作「象」。而得其位,上比聖主,下御列國,方伯之象也。能外親九服賢德之君,務宣上志,綏萬邦也,故曰「外比於賢,以從上也」。 釋曰  干以外比為外親九服賢君,則「比賢」「從上」為二義。四在外,由外比之,輔五親諸侯,率萬國以從上也。四應初,絶域殊俗無不親比。五之孚,四實輔之。四本諸侯位,干雲「三公」者,諸侯入為三公,則出為方伯,四體坎,方伯卦也。外比於賢以從上,以人事君,因人心之方來也。若紂為天下所同棄,而文王率叛國以事之,挽已去之人心而使之比,此尤人倫之至,唯聖者能之。 九五:顯比。 虞翻曰:五貴多功,得位正中,初三已朱、盧作「以」。變體重明,故「顯比」,謂「顯諸仁」也。 釋曰  「顯比」,謂顯明比天下之道。五體乾元,居尊位,剛健中正,羣陰比之,正己以正天下,四方有罪無罪唯我在,天下莫敢有越厥志。初三變,成既濟,體兩離重明,故「顯比」。虞引《繫》「顯諸仁」者,仁,乾元也,元伏於初而顯於五,仁民愛物,利濟天下,元之顯也。 王用三驅,為盧、周作「敺」,注同。失前禽, 虞翻曰:坎五稱「王」。「三驅」,謂驅下三陰,不及於初,故「失前禽」。謂初已變成震,震為鹿、為驚走,「鹿之斯二字當倒。奔」,則「失前禽」也。 補  馬融曰:「三驅」者,一曰乾豆,二曰賓客,三曰君庖。《釋文》。 「驅」,鄭作「敺」,《釋文》。曰:王因天下顯習兵於蒐狩焉,《左傳》正義作「王者習兵於蒐狩」。驅當「敺」。禽而射之,三則已,發《左傳》疏作「法」,是。軍禮。《左傳》疏有「也」字,是。「失前禽」者,謂禽在前來者不逆而射,《左傳》疏有「之」字。傍去又不射,唯其《左傳》疏作「背」,是。走者順而射之,不中亦《左傳》疏作「則」。已,是皆《左傳》疏作「其」。所失。《左傳》疏作「所以失之」。用兵之法亦如之,降者不殺,奔者不禁,《左傳》疏作「禦」。背敵不殺,《左傳》疏作「皆為敵不敵己」。以仁恩養威之道。《左傳》疏「以」上有「加」字。《秋官為·士師》疏。《左傳為·桓四年》正義。 釋曰  此以田獵明顯比之道。王者撥亂反正,每以大田之禮比眾同邦國,如成王岐陽之蒐,宣王車攻吉日之事,皆因天下之比顯習兵於蒐狩。用,謂用顯比之道。惠氏曰:「乾為王,坎五即乾五,故稱王。二升五師二。歷三爻故敺下三陰,自二升,故不及初。初在二前,前禽之象。」張氏曰:「此以況王者伐叛懷服之義,因以見田法也。鄭言三敺與失前禽各義,據《周禮·大司馬》田法為三表,三鼓盡表乃退,正與敺下三陰象合。疏云:三敺之禮,先儒皆三度敺禽而射之,三度則已,是也。褚氏諸儒皆以三面著人驅之,則與失前禽為一義,不合於象,非也。鄭言『禽在前來者不逆而射之,傍去又不射』,傍去者,謂從前面向兩旁而去,非左右二面。若左右去者不射,則是失者三面,於經文為乖錯。《王制》曰『天子不合圍』,葢缺其前一面,褚氏三面之義,不可以解三敺,當以解失前禽也。」案:禽在前來者射之易,故以象降者奔者,背而去者取之難,故以象拒敵者。王者農隙講武,為田除害,仍寓愛物之仁,不忍取其自來而易得者,《論語》孔子「弋不射宿」,《詩·騶虞》之義。君射一發而翼五豝,戰禽獸之命,必戰之者,仁心之至,皆此義也。馬以《王制》三田解三驅,未然。 邑人不誡,為盧、周作「戒」,注同,《象》同。吉。 虞翻曰:坤「邑」,師震「人」。師時坤虛無君,使師二上居五中,故「不誡吉」虞誤「告」。也。 釋曰  張申虞義以邑人為二,謂二處師震之位而在坤中,故稱「邑人」。使師二上居五中,眾所樂比,不待戒告,震為言,震象不見,故「不戒」。愚謂坤為邑人,師時坤虛無君,五自師二上升,以中正無私之道取殘安民,天下之民不待告戒而比之,戴以為君,故「吉」。 《象》曰:顯比之吉,位正中也。 虞翻曰:謂離象明,正上中也。 釋曰  五以正中之德居正中之位,光明正大,天下共見其至公無私,故「顯比吉」。 舍逆取順,失前禽也。 虞翻曰:背上六,故「舍逆」。據三陰,故「取順」。不及初,故「失前禽」。 釋曰  虞謂上逆乘陽,則舍棄之。三陰順承,則取而孚之。是以初在應外而孚及之,如田獵之仁於前禽也。鄭則謂在前來者不逆而射之,背而去者則順而取之,故失前禽,待初自來而孚也,義互通。 邑人不誡,上使中也。 虞翻曰:謂二,使師二上居五中。朱誤「師使二居五中上」。 釋曰  上、尚通,尚之使居五中。 上六:比之無首,凶。 荀爽曰:陽欲「無首」,陰以「大終」,陰而「無首」,不以「大終」,故「凶」也。 虞翻曰:「首」,始也。陰道無成而代有終,「無首凶」。 釋曰  比之無始,迷不知所先,故凶。軍禮降者不殺,上始而負固,勢窮力竭而後請服,迷亂失道,終必反側為生民患,聖王不受其比,正天討以塞亂源也。荀、虞皆合乾坤二用之義説之,則其解乾用九,必讀「無首吉」為句,與鄭、宋同明矣。上得位而凶者,以比成既濟言,則上下應而元永貞;以比道得失言,則別以上為後夫,義各有當也。 《象》曰:比之無首,無所終也。 虞翻曰:迷失道,故無所終也。 小畜 《序卦》曰:比必有所畜,故受之以小畜。 崔憬曰:下順從而上下應之,則有所畜矣。 韓康伯曰:由比而畜,故曰「小畜」也。 釋曰  王者撥亂,為天下所比,必有所以安集休養之。畜,聚也,養也。聚人以財,既庶加以富,故比受以小畜。此王道始事,所畜猶小,若大畜以德養民,則所畜大矣。韓伯説承王弼之謬。 乾下巽上為小畜。亨。為《釋文》:畜,敕六反。 侯果曰:四為畜主,體又當「兌」。稱「小」。唯九三被畜,下剛皆通,是以「小畜,亨」也。 補  《京房傳》曰:小畜之義在於六四。 鄭康成曰:「畜」,養也。畜,許六反。按為:虞讀同。 「畜」,本又作「蓄」。並為《釋文》。 釋曰  「畜」,聚也,養也。聚而養,有止而未即行之義,故「畜」又訓「止」。然王弼謂「所止唯九三一爻,初、二猶得亨」,則是亨與畜相反,且各自為義,與《彖傳》違戾。謂「剛亨故不雨」,又與乾《彖》説亨「雲行雨施」之義相反,侯氏仍之,非也。夫畜與亨非有二義,畜所以為亨,雲而雨,畜而亨也。《易》例陽稱大,陰稱小,六四體坤元,得位承五,聚上下五陽而養之。陽以陰作財,聚人以財,故名小畜,以陰畜陽也。又消息之義,乾元之坤四為豫,豫四一陽降坤初為復,息成小畜。小畜五陽,皆復初一陽所息。六四以一陰凝復陽,所畜者小,象禮未備,養民之道小,故名小畜,以一陰畜一陽之所息也。若大畜以乾陽畜坤陰,四、五象以德化民,又以二陰凝臨陽,畜萃四、五二陽之所息,象養賢,則畜者大矣。畜者,斂聚藴養,陰道無成,未能即亨。《彖》曰:「健而巽,剛中而志行,乃亨。」九五剛中,與四合志,養道得行,二變應五,上亦變,成既濟,乃亨。葢畜陽者四,而用四以畜陽者五,陰陽合乃亨,明臣不專施,得君而後膏澤下於民也。小畜亨之義如是,豈畜者自畜而亨者自亨乎? 密雲不雨,自我西郊。 崔憬曰:雲如讀「而」。不雨,積我西邑之郊,施澤未通,以明小畜之義。 案:雲雨者,陰之氣也。今小畜五陽而一陰,下當重「陰」字。既微少,纔作「密雲」,故「故」字當在「纔」字上。未能為雨。四互居兌,「西郊」之象也。 補  劉向説:周文開基西郊。 釋曰  雲雨者,乾元和陰陽以養萬物。乾《彖傳》説「亨」曰「雲行雨施,品物流形」,「密雲不雨」,言未亨而待亨也。虞氏説小畜由豫息,而辭取需來。需時坎在上為雲,下降即為雨。上變為陽,坎象半見,四本坎陰,體兌「密」,故密雲而不雨。《彖》曰「尚往也」,尚、上通;往,變也。上變失位,有亢陽之象,膏澤不施,畜道所以未亨也。惠氏依京義謂「一陰劣不能固陽,故不雨」,葢陽亢極上,陰雲雖升,而燥烈之氣往而上薄,陰不能包陽,則雲不能成雨。必積久蒸潤,陰陽氣和而後乾元之施行。其説《彖》「尚往」與虞異,而論「密雲不雨」之理則相成。小畜當四月,乾盈陽亢,為自夬至遘之消息。又體需,需有下三陽上升之象,時陽氣發越方盛,盛極則將消。譬於人事,知進忘退,高而無民,禍亂斯及。乾元以陰養陽,深固凝聚,而後雲行雨施,和理復濟,故遘四「遠民」則「凶」,而小畜初「復自道」則「吉」。「密雲不雨」,陰不能固養陽,待乾元之絪緼也,「自我西郊」,陰初起也。虞氏以豫坤「自我」,葢旁通之卦。乾陽通坤,坤陰息乾,乾陽在此,則坤陰在彼,故辭多合二卦取象。小畜陰畜陽,故「自我」據豫坤言。惠氏謂四為成卦之主,「我」,謂四,於以陰畜陽之理一也。高注《呂覽》雲「雲西行則雨」,西行,謂自東而西。西,陰方,臣象,臣不專施。自我西郊,陰氣始升,未得乾元絪緼摩盪,未成雨,故《彖》曰「施未行也」。「我」,文王自我也,西郊之雨,當潤天下,雖有庇民之大德,不敢有君民之心,故辭云然。卦名「小畜」而稱「自我」,文之為臣止敬可見矣。小過義同。 《彖》曰:小畜,柔得位而上下應之曰小畜。 王弼曰:謂六四也,成卦之義在此一爻者也。體無二陰以分其應,既得其位而上下應之,三不能陵,小畜之義。 釋曰  以陰畜陽,故名小畜。《傳》明雲「上下應之」,豈獨止九三一爻之謂乎? 健而巽,剛中而志行,乃亨。 虞翻曰:需上變為巽,與豫朱作「逸」,下同。旁通。豫朱誤「就」,葢本作「乾」,傳寫誤耳。乾四即豫四。四之坤初為復,復小陽潛,所畜者少,故曰朱誤「四」。「小畜」。二失位,五剛中正,二變應之,故「志行乃亨」也。 釋曰  坤四之乾,乾德健,坤元入而順承之,故卦德為健而順理善入。九五剛得中,故「剛中」。志,謂五與四畜民之志。五剛中正,與四合志,用四畜陽,則二上變而志行,畜道乃亨。虞以小畜為自豫變,兼取需來者。張氏曰:「此坤之消息也。夬息入乾,坤上當反,陰凝陽乃生,故復初之坤四為豫。豫四之坤初為復而息,夬得反四,是為小畜。豫四得朋為萃,萃五之復二為臨,二陰反艮,是為大畜。萃四反三合離坎為蹇,蹇三之復二為臨而息成睽。坤乃得合魂於坎,故豫、小畜旁通,萃、大畜旁通,蹇、睽旁通。卦息豫,非從需來,雲『需上變』者,豫初變復,至二臨,至三泰,至五需,由需乃變小畜。凡坤之消息皆兼取爻來,陽卦不為陰主也,故小畜取需。」朱本注中「豫」字多作「逸」,葢李避唐諱,後人未改耳。此及下節注,皆本在卦辭下,引《彖》解經,李氏移在此。 密雲不雨,尚往也。 虞翻曰:「密」,小也,兌為密。需坎升天「雲」,墜地稱「雨」。上變為陽,坎象半見,故「密雲不雨,上往也」。 補  《京氏傳》曰:陰不能固,三連同往。陸績曰:一陰劣,不能固陽,是以往也。 釋曰  四必與五合志而後能固養陽。 自我西郊,施未行也。 虞翻曰:豫坤「自我」,兌「西」,乾「郊」,雨生於西,故「自我西郊」。九二未變,故「施未行」矣。 荀爽曰:體兌位秋,故曰「西郊」也。時當收斂,臣不專賞,故「施未行」,喻文王也。 釋曰  五孚二變而後施行,畜道亨。虞注「故自我西郊」以上,經下注。小畜四月卦,因四互兌,故荀取秋斂之象。 《象》曰:風行天上,小畜。 《九家易》曰:風者,天之命令也。今行天上,則是令未下行,畜而未下,小畜之義也。 君子以懿文德。 虞翻曰:「君子」,謂乾。「懿」,美也。豫坤「文」,乾「德」,離為明,初至四體夬為書契,乾離照坤,故「懿文德」也。 釋曰  惠氏曰:「卦以柔畜剛,君子法之,故修美文德,積久而施自行。《説文》:『懿,專久而美也。』」張氏曰:「乾離照坤,坤得畜乾。」 初九:復自道,何其咎,吉。《象》曰:復自道,其義吉也。 虞翻曰:謂從豫四之初成復卦,故「復自道」。「出入無疾,朋來無咎」,「何其咎,吉」。乾稱「道」也。 補  《荀子》曰:《易》曰「復自道,何其咎」,《春秋》賢穆公,以其能變也。《大略》文。 《春秋繁露》曰:魯桓忘其憂而禍逮其身,齊桓憂其憂而立功名。推而散之,凡人有憂而不知憂者凶,有憂而深憂之者吉,《易》曰「復自道,何其咎」,此之謂也。匹夫之反道以除咎尚難,人主之反道以除咎甚易,《詩》雲「德輶如毛」,言其易也。 釋曰  復,反也。自,從也。豫四本復初,今又之初為復,是復從其道。豫初失位凶,今復得位,乾元正,陽將上息,故「何其咎,吉」。《易》重改過,無咎者善補過,過而能改,復初所以「元吉」,是其義固吉也。小畜,巽之一世卦。巽初失位,變復正。又與遘兩象易,遘初陰消見凶,四遠民凶,初、四易,則四以陰養陽而初復自道。小畜於消息將成遘,故從遘取義。君子治則不使為亂,亂則可使為治,亂未成而治之則易,陰將消而已反復道,不遠之復,吉孰大焉。《易》所謂吉凶,其義吉其義凶也,象始著其例於此。 九二:牽復,吉。 崔憬曰:四柔得位,羣剛所應。二以中和牽復自守,不失於行也。 釋曰  張氏曰:「復息至二失位,五引之則變而應五,故『牽復』。五體巽繩,二在豫艮手,五『攣如』,謂牽二也,得正,故吉。」案:息陽,復也。之正,亦復也。二中而不正,不正則失其中,故節九二《象》曰「失時極也」,極,中也。五牽二復正,使不失中,《象》曰「牽復在中,亦不自失也」。初「復自道」,君自復也;二「牽復」,民從君而復,各自得其性也。崔説「牽復」不甚分明,大旨謂牽於初而復,自守其正,不失於躁進,與虞、京義可互通,勝王弼説多矣。 《象》曰:牽復在中,亦不自失也。 虞翻曰:變應朱誤「水」。案為:「水」或「承」字之誤,「應」亦「承」也。五,故「不自失」,與比二朱誤「三」。同義也。 釋曰  二牽於五,亦復其道,得正,故「不自失」,與比二應五同義。或以為三連同往,初復自道,二亦相牽而復,不上往,則畜道成,施行而濟,故皆吉。 九三:為朱誤「二」。車為朱作「輿」。説輹,為朱作「輻」,注同。《釋文》:輹,音服。 虞翻曰:豫坤為車、為輹,至三成乾,坤象不見,故「車説輹」。馬君及俗儒皆以乾為車,非也。 補  馬融曰:「輹」,車下縛也。《釋文》。 「車」,一作「輿」。 鄭康成曰:「輹」,伏菟,《釋文》。案為:菟、兔通。謂輿下縛木,與軸相連鉤心之木是也。 《子夏傳》曰:「輻」,當「輹」。車劇當「屐」。也。並上為《九象傳》正義。為(1) 《説文》:「輹」,車軸縛也,稱《易》「輿説輹」。 「輹」,本亦作「輻」。音福,《釋文》。 釋曰  初、二言畜民之道,此言畜道未亨也。説,讀「脫」。輹,輿下縛木,上承輿,下夾軸鉤心之物,形如伏兔,《攷工記》謂之「轐」。輹以繩縛之,故可説。坤為輿,輿載物,以輹夾軸而後行,「説輹」則不行,輿不用,故為坤象不見之義。車、輿同物,坤為輿,而馬氏以「乾為車」者,坤為車,取其載;乾為車,取其行,車所以載而行。「説輹」者,民財未豐,無可載,所以「夫妻反目」,言未成乎畜也。據虞注,則馬、虞本經文作「車」,諸家作「輿」。輹,許、馬、鄭、虞、子夏皆作「輹」,《九家》作「輻」,輹、輻截然二物,寫者多亂之。 夫妻反目。 虞翻曰:豫震「夫」、「反」,巽「妻」,離「目」。今夫妻共在四,離火動上,目象不正,巽多白眼,「夫妻反目」。妻當在內,夫當在外,今妻乘夫而出在外,《象》曰「不能正室」。三體離,需飲食之道,飲食有訟,故爭而反目也。 釋曰  張氏曰:「豫震為夫。今震自下息至三,三體震,則巽宜為三妻,故下雲『妻乘夫而出在外』,明上妻三夫也。『夫妻共在四者』,夫妻之目共在離。」案:三應在上,經於三言「夫妻」,於上言「婦」、言「君子」,張説所據。三上敵應,故「反目」。《象》曰「不能正室」,言民窮,室家不能相安也。或以三為夫,四為妻,陰承陽為順,乘陽為逆,四得位承五,上下應之,明養陽之義。又以在三上著乘陽之戒。《易》爻取義非一,而道則一也。虞雲「三體離」,離,傷也。或句有脫誤,當為初至五體需。 《象》曰:夫妻反目,不能正室也。 《九家易》曰:四互體離,離「目」也。離既不正,五引而上,三引而下,故「反目」也。輿以輪成車,夫以妻成室,今以妻乘夫,其道逆,故「不能正室」。 釋曰  惠氏曰:「男正位乎外,女正位乎內,天地之大義。今陽在內,陰在外,反其居室之道,故『不能正室』。」案:《九家》以輪配輿言之,葢其本作「輿説輻」,輻施於輪也。 六四:有孚。血去惕出,無咎。 虞翻曰:「孚」,謂五。豫坎「血」、「惕」,惕,憂也。震為出,變成小畜,坎象不見,故「血去惕盧誤「愓」。出」。得位承五,故「無咎」也。 補  馬融曰:「血」,當作「恤」,憂也。《釋文》。 釋曰  虞讀「血去惕出」為句,血為陰凝陽,又為傷害之象。亂極而治之,陰陽爭諸生蕩之時。四得位承五,五以誠信與之合志,用以施澤於民,故能去天下之害,解羣生之憂。血惕,咎也,去且出,故「無咎」。從豫、坎取象者,乾元以陽通陰、以陰養陽,出入無疾,「血去惕出」之義。坤元為乾所孚而養成,孚者,信合也,故《象》曰「上合志」。馬讀「血」「恤」,古文通。恤,憂;惕,懼也,言除去民之憂懼,使各得其養。 《象》曰:有孚惕出,上合志也。 荀爽曰:血以喻陰,四陰臣象,有信順五。惕,疾也。四當去初,疾出從五,故曰「上合志也」。 釋曰  荀以血喻陰順陽,四有信順五,葢據渙上《象傳》讀「有孚血」為句。四以陰凝陽而養之,有誠信以盡臣道,與五一體,若血之隨氣而行,故曰「有孚血」,有誠信以順養也。臣不專施,故去初而疾出從五,謂不自樹恩於下而務宣上德,此畜之所以亨也。與虞説異,而以四承五之義則同。然渙《象傳》或以「渙」字括「去出」之義,以「血」包「惕」,與此《傳》以「惕出」包「血去」同,未必讀《經》「血」字絶句,虞意較長。 九五:有孚攣如,為《釋文》:攣,力專反。徐又力轉反。富以其鄰。 虞翻曰:孚五,謂二也。攣,引也。巽為繩,豫艮為手,二失位,五欲其變,故曰「攣如」。以,及也。五貴稱「富」,「鄰」謂三,兌西震東稱「鄰」,二變承三,「二」、「三」朱誤倒。故「富以其鄰」,《象》曰「不獨富」。二變為既濟,與東西鄰同義。 補  馬融曰:「攣」,連也。 《子夏傳》作「戀」,曰:「戀」,思也。並為《釋文》。 釋曰  陽在二、五稱孚,五剛健中正而體巽順,以誠信感二而引之,二亦以誠信上合,變正應五,故「有孚攣如」。攣,引也,即九二之牽,五引而二復也。陽以陰作財,四承五,故五富。五以財養人,布德行惠,雲行雨施,陰陽正,民各得其所。二變承三,則三亦富矣,故「富及其鄰」。此虞義,以成既濟二變言。雲「震東兌西稱鄰」,變既濟與東西鄰同義者,張氏曰:「三體兌,五在豫為震」,既濟本泰,五由震變為東鄰,二由兌變為西鄰,此五為東鄰同,三為西鄰稍異。馬訓「攣」「連」,葢與《九家》同義。子夏作「戀」,訓「思」,民懷其德也。 《象》曰:有孚攣如,不獨富也。 《九家易》曰:有信下三爻也。體巽,故「攣如」,如當「攣」。謂連接。句。「其鄰」,鄰衍字。謂四也。五以四陰作財,與下三陽共之,故曰「不獨富也」。 釋曰  《九家》訓「攣」「連接」,五以誠信接下三陽,以四陰作財,與之共而富之,據二未變言。五以四畜陽,諸陽皆其所畜,畜道成則陰陽和而濟,二、上變。百姓足而相任恤矣,二承三。與虞義相成,皆合於不獨富之旨。孟子曰,「王如好貨,與百姓同之,於王何有」,不獨富,所以孚也。雲「五以四陰作財」者,惠氏曰:「巽為木,六四辛未土,巽之財也。」 上九:既雨既處,尚得為朱作「德」。載,婦貞厲。 虞翻曰:「既」,已也。應在三,坎水零「雨」,巽「處」,謂二已變,三體坎雨,故「既雨既處」。坎雲復天,復,需時象。坎為車,積載朱誤「載積」。在坎上,故「上得積載」。巽「婦」,坎成巽壞,故「婦貞厲」。 補  「得」,諸家作「德」。 釋曰  五攣二使變,三體下坎為雨,故「既雨」。上體巽為處,故「既處」。上施既行,民得安其室也。「既雨既處」,則上亦之正成既濟矣。尚、上通,《釋文》不出此句異字,據虞注則其本作「得」。坎車稱「載」,上變體重坎「習」稱「積」,積載在車上。三「説輹」,至上而「得載」,畜道終成,故「上得載」。諸家「得」作「德」,言上積德畜民,民被其澤,安而載之,此小畜既濟之事。巽為婦,之正,故「貞」。陰道無成,陰功既就,防其消陽,故取坎成巽壞以陰乘陽之象而危之,此以下言小畜既濟未可恃。 月幾望,為《釋文》:幾,徐音祈,又音機。君子征凶。 虞翻曰:「幾」,近也。坎月離日,上已正,需時成坎,與離相望,兌西震東,日月象對,故「月幾望」。上變陽消,之坎為疑,故「君子征,有所疑」矣。與歸妹、中孚「月幾望」義同也。 補  「幾」,《子夏傳》作「近」。《釋文》。 釋曰  月望,既濟象也。據上對三言,非指二、五正,故曰「幾望」,言畜之小也。月幾望而虧缺之期已近,富而未教,小畜之濟未可恃也,故「君子征凶」。君子,謂三,征,行也,謂應上也。上變三應,陰陽正,而雲「征凶」者,上變體坎為疑,陽變為陰,疑於消陽,在五之上,疑於乘陽,故君子不可以有行,明物畜必有禮而後泰。 《象》曰:既雨既處,得為朱作「德」,注同。積載也。 虞翻曰:巽消承當作「成」,此下朱衍「也」字。坎,故「得積載」,坎習「積」也。 補  「得」,諸家作「德」。 釋曰  「既雨既處」,上施行而民富。虞雲「巽消」,猶雲巽變耳,此未取消義,豫探下意而云然。 君子征凶,有所疑也。 虞翻曰:變坎為盜,故「有所疑也」。 釋曰  坎為盜,富而無教,僭竊之所自生也,故禮別嫌疑以定民志。 履 《序卦》曰:物畜然後有禮,故受之以履。 崔憬曰:「履」,禮也。物畜不通,則君子先懿文德,然後以禮導之,故言「物畜然後有禮」也。 釋曰  既富然後可教,故小畜受以履,崔説未當。「履」下本篇有「履者,禮也」四字,見王弼《略例》引,今本脫之。 兌下乾上為履虎尾,不咥人,亨。為盧、周「亨」下有「利貞」二字。 虞翻曰:謂變訟初為兌也,與謙旁通。以坤履乾,以柔履剛,謙坤「虎」,艮「尾」,乾「人」,乾兌乘謙,震足蹈艮,故「履虎尾」。兌悅而應,虎口與上絶,故「不咥人」。剛當位,故通。俗儒皆以兌為虎,乾履兌,非也。兌剛鹵,非柔也。 補  馬融曰:「咥」,齕也。《釋文》。 「咥」,鄭作「噬」,曰:「噬」,齧也。《文選為·西征賦》注稱鄭本「咥」「噬」,音誓,足補為《釋文》之闕。 釋曰  「履」,踐也,諸儒皆謂坤三之乾履二剛,既成卦則以乾履兌。虞氏訓《彖傳》「柔履剛」之「履」「藉」,謂柔見履於剛,以坤藉乾,以乾履坤,一據本卦,一據旁通,義互相成。張氏申虞,謂「坤履行乾德,故柔履剛」,亦通。履由謙息,兼取訟來者,小畜上變需例,明禮至則不爭。謙坤為虎,艮為尾,互震為足,謙三之坤初為復息履。乾為人,兌為口、為説,坤履行乾德而藉之,則乾兌乘謙,乾人以震足蹈坤艮,是謂「履虎尾」。艮尾變為兌口,與乾異體,兌説而應,是以不咥人,此虞義,荀氏則以三履二乾履兌言。履辯上下,上以下安,亦以下危,陽以陰息,亦以陰消。為國者一日去禮,則犯上作亂爭奪相殺之禍作矣,故上天下澤之卦取象如此,明為君難也。「亨」者,五剛中正,以禮治下,則嘉會通而既濟成。惠氏謂荀氏「亨」下有「利貞」字,亨斯貞矣。虞譏諸儒「以兌為虎」,夫坤為虎,兌亦為虎,猶乾為龍,震亦為龍。震,乾之始,兌,坤之成,此相傳古義,不可非也。又雲「兌剛鹵,非柔也」,句上疑有脫文,當補雲「又以坤三之乾體兌履乾二為柔履剛」,故下注「説而應乎乾」破之雲,明兌不履乾。實則諸儒雲「三履二」,不雲「兌履乾」也。注中「亨」字多作「通」,避唐諱。 《彖》曰:履,柔履剛也。 虞翻曰:坤柔乾剛,謙坤籍乾,故「柔履剛」。 荀爽曰:謂三履二也。二、五無應,故無元,以乾履兌故有通。六三履二非和正,故云「利貞」也。 釋曰  「籍」,同「藉」,薦也,履物為踐,履於物為藉。虞以柔履剛為坤見履於乾,坤藉乾則乾踐坤矣,故以謙坤為虎艮為尾。荀氏則以柔履剛為三柔履二剛,坤三之乾履二剛,則上乾下兌,是乾履兌,故以兌為虎,三居兌後為尾。虎尾取象不同,理實一耳。荀雲「二五無應故無元」者,凡《彖》言「元亨」者,乾二坤五升降相應,餘皆二五應。「元亨」者,始而大通,不待變而後通也。履二、五無應,待變而亨,故不言「元」,荀義蓋如此。然諸卦二、五應而但云「亨利貞」不雲「元」者多矣,荀義疑非。雲「乾履兌故通」者,乾履兌,兌應乾,上下相安,嘉會禮通也。雲「三履二非和正,故云利貞」者,三、二失正,故特言「利貞」以明當變,此與乾二失正特言「能正中」同例。惠氏據此謂荀本有「利貞」二字,臧氏庸則謂荀注「雲」上脫「不」字,非其本有異。案:玩荀注語意,似四德中惟無「元」,故別白之,惠校似是。下「剛中正」三句,惠氏謂正釋「利貞」之義,亦似密合。但《釋文》不載,疑事毋質可也。 説而應乎乾, 虞翻曰:「説」,兌也。明兌不履乾,故言「應」也。 《九家易》曰:動來為兌而應上,故曰「説而應乎乾」也。以喻一國之君,應天子命以臨下。承上以巽,據下以説,朱作「悅」。其正應天,故虎為之「不咥人」也。 釋曰  動來為兌而應上,謂坤三之乾成兌而應乾上。上者,五之成功。乾三爻一體,應上即應五,三為下體之君,與五同功,履五之應,有應五義。互巽體兌,上天下澤,得禮之正,其道如是,故雖處至危而得至安。此亦以兌為虎,三在兌後為虎尾,與荀同。但荀以「履虎尾」為乾履兌,九四「履虎尾」是也。此以「履虎尾」為三履其位,六三「履虎尾」是也。六三據失位言,故「咥人凶」,《彖辭》據「説而應乎乾」言,故「不咥人亨」。巽説順應於五,亨之道也。 是以履虎尾,不咥人,亨。 《九家易》曰:「虎尾」,謂三朱作「二」。也。三以説道履五之應上順於天,故「不咥人亨」也。能下脫「以」字。巽説之道順應於五,故雖踐虎,不見咥噬也。太平之代,虎不食人。「亨」,謂於五也。 釋曰  太平之世虎不咥人,成既濟,禮之至,此乾元正而下順應之效。亨,謂變應五,二變則虎口象不見。 剛中正,履帝位而不疚,光明也。 虞翻曰:「剛中正」,謂五。謙震「帝」,五,「帝位」。坎為疾病,乾為大明,五履帝位,坎象不見,故「履帝位而不疚,光明也」。 補  馬融曰:「疚」,病也。 「疚」,陸作「疾」。並為《釋文》。 釋曰  此申「亨」義,如荀本有「利貞」二字,則正釋「利貞」。謙震為乾元,帝象也,五居尊,帝位也。五履當其位,諸爻皆以所履之位得失為義。 《象》曰:上天下澤,履。君子以辯上下,定民志。 虞翻曰:「君子」,謂乾。辯,別也。乾天「上」,兌澤「下」,謙坤「民」,坎「志」。謙時坤在乾上,變而為履,故「辯上下,定民志也」。 補  《漢書·敘傳》曰:上天下澤,春雷奮作,先王觀象,爰制禮樂。 釋曰  「履者,禮也」,先王制禮,事為之制,曲為之防,皆所以正名分,示民有常。謙三乾元在坤下,息成履。上天下澤,天至尊,澤又卑於地,上下定分莫著於此,此勞謙君子萬民服之效,故曰「謙以制禮」。不嫌於天地否者,膏澤下於民,下天上施也。 初九:素履往,無咎。 虞翻曰:應在巽為白,故「素履」。四失位,變往得正,故「往無咎」。初已得正,使四獨變,在外稱「往」,《象》曰「獨行願也」。 釋曰  張氏申虞,謂失位者以之正為禮,二、四是也,得位者以所交之正為禮,初使四變是也。「素履」,謂「甘受和,白受采,忠信之人可以學禮」。初得正,成己以成物,故使四獨變。四陰位,當變而履初者也,故「往」。四變初有應,故「無咎」。「往」指四,「無咎」仍指初,以善及人君子之願也。理固可通,然揆諸經、傳文義,似不如下文荀注之協。 《象》曰:素履之往,獨行願也。 荀爽曰:初九者,潛位,「隱而未見,行而未成」。素履者,謂布衣之士未得居位,獨行禮義,不失其正,故「無咎也」。 釋曰  「素」,始也,質也。「素履」者,安貧樂道,率其平素之履,不以當世之紛華奪其本志,此君子出處以禮之始基。易氣從下生,制禮自士始,故於初言「素履」。初應在四,四失位,變得正,初往應之合禮,故「無咎」。君子素其位而行,不願乎其外,初以義為路禮為門,非其招不往,四變應己而後往。其往也,非有慕乎人爵,獨行其平日之願而已,安上治民,道濟天下是也。 九二:履道坦坦,幽人貞吉。 虞翻曰:二失位,變成震,「道」,為大塗,故「履道坦坦」。訟時二在坎獄中,故稱「幽人」,之正得位,震出兌説,朱作「悅」。幽人喜笑,故「貞吉」也。 補  《魏明帝詔》稱,管寧有素履幽人之貞。 《後漢書·荀爽傳論》:違貞吉而履虎尾。 釋曰  二變得正,有禮則安。坦坦,寬平,震象。二變應五,履之道也。幽人,虞以為幽繫之人,張氏曰:「二在訟時,失位訟陰,故幽於坎。應五履道,禮成而陰不爭,故『貞吉』。」姚氏據《魏詔》及范蔚宗説,以幽人為隱士,二變體坤,靜而正,故「幽人貞吉」。由前之説,素患難行乎患難也;由後之説,素貧賤行乎貧賤也。《象》曰「中不自亂」,言不以安危得失動其心。 《象》曰:幽人貞吉,中不自亂也。 虞翻曰:雖幽訟獄中,終辯得正,故「不自亂」。 釋曰  二得中訟陰,使初變成履,初正而二亦正,故「中不自亂」。禮義不愆,患難非所恤,雖困必亨也。漢黃霸在獄中,從夏侯勝受《尚書》,曰「朝聞道夕死可矣」,可謂中不自亂者也。若以隱居言,則嚴君平、鄭子真、管幼安、陶淵明其人矣。 六三:眇能「能」字,盧、周皆作「而」。視,跛能履, 虞翻曰:離朱誤「雖」。目不正,兌為小,故「眇而視」,視,上應也。訟坎為曳,變震時為足,足曳,故「跛而履」。俗儒多以兌刑「跛」,兌折震足為刑人,見刑斷足者,非為跛也。 補  《京氏傳》曰:陽多陰少,宗少為貴。得其所履則貴,失其所履則賤,《易》雲「眇能視,跛能履」,吉凶取此文為準。 「跛」,依字作「」。《釋文》。 釋曰  六三以柔履二剛,卦所以名履,京氏謂「陽多陰少,宗少為貴」。六三應吉,以失其所履,故有眇視跛履之象。六爻吉凶,觀其所履之位,以此文為準。三互離為目稱「視」,離象不正,兌為小,故「眇」,「眇能視」,非禮之視也。三本訟坎為曳,由謙息履,體震為足,震象不正,足曳,故「跛」,「跛能履」,非禮之履也。古「而」、「能」字通,虞述經作「而」,《集解》先引虞注,後引侯注,經字似當依虞本作「而」。然《釋文》不出「能」字異文,姑仍舊本而識別之,歸妹虞注「而」、「能」字錯出。 履虎尾,咥人凶。 虞翻曰:艮為尾,在兌下,故「履虎尾」。位在虎口中,故「咥人凶」。既跛又眇,視步不能,為虎所囓,故「咥人凶」,《象》曰「位不當也」。 釋曰  虞以謙艮為坤虎之尾,伏兌下,三體震陰,震足蹈艮尾,履非其位,適當兌口,故「咥人凶」。《九家》則以兌為虎,三在兌終為虎尾,三履非其位,故「咥人凶」。以眇跛之才而處危地,當重任,非致負乘之寇,即罹覆餗之刑,故凶。 武人為於大君。 虞翻曰:乾象在上「武人」,三失位,變而得正成乾,故曰「武人為於大君,志剛也」。 釋曰  言當以剛正決陰邪,如三之眇跛而當重任,不唯自貽伊戚,亦必禍及國家,故當以剛武正直之人助於大君。張氏曰:「乾金氣,又在上,故為武人。大君,乾五。,助也。三與上易位,上自乾來,更與四、五為乾。」案:此所謂「其旋元吉」者也。《象》曰「志剛」,謂公正無私,志在自任以天下之重,助大君決柔成乾而定既濟,故曰「武人」。凡經天緯地「文」,除暴禁亂「武」,《詩》、《書》之「文人」,傳所謂「十一文」者也,《易》之武人,傳所謂「武有七德」者也。自後世以浮華之士為文人,豪暴之徒為武人,而文武之道息矣。 《象》曰:眇能視,不足以有明也。跛能履,不足以與行也。 侯果曰:六三,兌也。互有離巽,離為目,巽為股。體俱非正,雖能視,眇目者也,雖能履,跛足者也,故曰「眇能視,不足以有明。跛能履,不足以與行」,是其義也。 釋曰  侯説「跛能履」之象亦善。 咥人之凶,位不當也。 案:六三為履卦之主,體説朱作「悅」。應乾,下柔上剛,尊卑合道,是以「履虎尾,不咥人,通」。今於當爻以陰處陽,履非其位,互體離兌,水火相刑,故獨唯三被咥凶矣。 釋曰  李氏分別卦爻義甚當。三為成卦之主,非以陰主陽。兌澤為水。 武人為於大君,志剛也。 案:以陰居陽,「武人」者也。三互體離,盧、周作「離爻」。離為嚮明,「為於大君」,南面之象,與乾上應,故曰「志剛」。 釋曰  李以三為武人,與上應,有助大君嚮明而治之志,力不足而志有餘也。此條李義不甚分明,姑釋之如此。或曰,李意與王弼同,謂武人而為大君之所,恐不然。 九四:履虎尾,愬愬終吉。 虞翻曰:體與下絶,四多懼,故「愬愬」。變體坎得位,承五應初,故「終吉」,《象》曰「志行也」。 補  《子夏傳》曰:「愬愬」,恐懼貌。 「愬愬」,馬融作「」,曰:「」,恐懼也。並為《釋文》 《説文》稱《易》亦作「」。 《呂覽》引《易》曰:愬愬,履虎尾,終吉。高誘注曰:「愬愬,懼也。居之以禮,行之以恭,畏懼戒慎如履虎尾,終必吉也。」《慎大覽》。 釋曰  四正當乾履坤艮之位,而體與下別,非若三之在虎口中,故敬懼而終吉。之正體坎為志,承五應初,成既濟,故《象》曰「志行也」。「説而應乾」,則下不犯上,「愬愬終吉」,則上無致亂之道,所以「不咥人,亨」。 《象》曰:愬愬終吉,志行也。 侯果曰:愬愬,恐懼也。履乎兌主,「履虎尾也」。逼近至尊,故恐懼,以其恐懼,故「終吉」也。執乎樞密,故「志行」也。 釋曰  侯同荀義,以履虎尾為乾履兌。三為兌主,所謂「虎尾」。四多懼,承上臨下畏懼戒慎,雖危無咎,故「志行」。 九五:夬履,貞厲。 虞翻曰:謂三上已變,體夬象,故「夬履」。四變,五在坎中也,為上所乘,故「貞厲」,《象》曰「位正當也」。 釋曰  蔡景君説謙自剝來,則履自夬來。夬剛決柔成乾,則上陰反三成履。履三失位眇跛,視履非禮。五剛中正,説之不以道不説,故復以上反三而決之。三、上易位仍為夬,故「夬履」。夬履者,決陰以正其所履,正其所履,以正天下之履,無毫末之私説於陰邪,以愆其所履也。夬以決陰而成履,履又以體夬決陰而定既濟,人君正心以正朝廷百官萬民四海,無有邪氣干其閒,然後禮達於下,民日遷善以則天地之經,是夬履之事。貞,正也,謂成既濟也。厲,危也,雖成既濟猶防陰消。居尊,危地也,決陰,危事也,故夬曰「其危乃光」,履曰「夬履貞厲」。惠氏曰:「四變五體坎,坎為疾,為災,故『貞厲』。以乾履兌,五在乾體,有中正之德,而又常存危厲之心,此其所以『履帝位而不疚』歟!」 《象》曰:夬履貞厲,位正當也。 干寶曰:「夬」,決也。居中履正,為履貴主,萬方所履,一決於前,恐決周作「夬」。失正,恆懼危厲,故曰「夬履貞厲,位正當也」。 釋曰  惟其「貞厲」,是以不疚,德正當其位也。 上九:視履考祥,為盧、周作「詳」,注同。其旋元吉。 虞翻曰:應在三,三先視上,故上亦視三,故曰「視履考祥」矣。考,稽,祥,善也。乾「積善」,故「考祥」,三上易位,故「其旋元吉」,《象》曰「大有慶也」。 補  「祥」,本亦作「詳」。《釋文》。 鄭康成曰:履道之終,考正詳備。《晁氏易》。案為:宋時鄭為《易》雖亡,容他書徵引,晁氏據之。此條義理允當,宜可信。 釋曰  三苟視上之所履而考善,則能與上易。上亦視三之所履鑒於不善以考善,則旋而正三輔五以成既濟。上本體乾為善,反三輔五又成乾為積善,五所以成既濟由上,故曰「元吉在上」。張氏曰:「君子之履,小人之視,上也者,天下之所以考善也。哀者正、惡者善、愚者明、弱者疆之謂『旋』。旋者,反乎性之初也,是人之始也,故『元吉』。」案:祥、詳古文通。鄭雲「履道之終,考正詳備」者,上為禮之成,非禮勿視,非禮勿履,動容周旋中禮者,盛德之至也,故「元吉」。 《象》曰:元吉在上,大有慶也。 盧氏曰:王者履禮於上,則萬方有慶於下。 釋曰  成既濟。乾元正,禮達於下,其道光明,小畜至是而「大有慶」矣,故次之以泰。 (1) 點校案:「九象傳正義」,疑當「九家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