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官集注 [標點本] · 卷九

秋官司寇第五 寇,害也。刑之設,以除民害。天地之氣,春生秋殺,故司寇為秋官。 敘官 惟王建國,辨方正位,體國經野,設官分職,以為民極。乃立秋官司寇,使帥其屬,而掌邦禁,以佐王刑邦國。 【集注】 《孝經說》曰:「刑者,侀也。過出罪施。」《王制》曰:「侀者,成也。一成而不可變,故君子盡心焉。」 刑官之屬:大司寇,卿一人;小司寇,中大夫二人;士師,下大夫四人;鄉士,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三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集注】 士,察也,主察獄訟之事。遂士、縣士、方士,皆別設官,而鄉士即用司寇之屬士者,所受國中之獄訟,其治在國中也。諸官皆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以給官中之事。而司寇之屬士,獨兼受國中之獄訟者,諸官之事紛,秋官則所掌惟獄訟。而四郊之獄訟,鄉師聽之,而後達於鄉士。遂之獄訟,遂大夫、遂師聽之,而後達於遂士。公邑都家之獄訟,守土者聽之,而後達於縣士、方士。其獄辭皆已定矣,其上達則士師察其辭,小司寇附其法,大司寇斷而行其令。故司寇之屬士,雖使兼受國中之獄訟,而不患其不暇給也。四官之事,有司分治之,使官中之士兼之,則侵官也,則離局也。司寇聽獄訟,群士、司刑皆在,各麗其法、獻其議,雖他人所上獄訟,亦公聽而共成之,則雖使兼受國中之獄訟,而非侵官,無離局也。且四郊之獄訟,鄉師聽之,必內達於鄉士者,以獄之成必取決於司寇也。國中之獄訟,無外訴於鄉師之理,故使司寇之屬士受之。觀此類,則聖人精義致用之學見矣。 遂士,中士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縣士,中士三十有二人,府八人,史十有六人,胥十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 方士,中士十有六人,府八人,史十有六人,胥十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 訝士,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集注】 掌訝,乃迎賓客。此迎受四方獄訟,故以士名。 朝士,中士六人,府三人,史六人,胥六人,徒六十人。 司民,中士六人,府三人,史六人,胥三人,徒三十人。 司刑,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司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 【集注】 刺者,探問廉察之意。官主詢察而行赦宥,故以刺名。後世設刺史,亦義取詢察。舊說刺殺,非也。 司約,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 【集注】 薛平仲曰:「或疑司約、司盟,非盛世事,然世變益降,使私為約,私為盟,以紛紛於下,孰若設官於上以司之,使不可逾乎。盟約不逾,則訟獄可息,此先王之不得已也。」 司盟,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 【集注】 盟者,約辭告神,殺牲歃血,明著其信也。《曲禮》曰:「蒞牲曰盟。」《書》載「苗民罔中於信,以覆詛盟」。則五帝之世已有此事,第苗民覆之,故數以為罪耳。《春秋傳》:成王勞周公、太公,而賜之盟。穀梁子謂盟詛不及三王,非也。學者不察,或以《周官》設司盟而信何休戰國陰謀之說,誤矣。 職金,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司厲,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有二人。 【集注】 犯政為惡曰厲。 犬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賈四人,徒十有六人。 司圜,中士六人,下士十有二人,府三人,史六人,胥十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 掌囚,下士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掌戮,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有二人。 司隸,中士二人,下士十有二人,府五人,史十人,胥二十人,徒二百人。 【集注】 隸,給勞辱之役者。 罪隸,百有二十人。 蠻隸,百有二十人。 閩隸,百有二十人。 夷隸,百有二十人。 貉隸,百有二十人。 【集注】 皆征伐所獲也。此選以為役員者,餘謂之隸民。〇王次點曰:「南方曰蠻,閩東南之別種也。東方曰夷、貉,東北之聚落也。獨不見西戎、北狄之隸者,蓋自文王時,西有昆夷之患,北有獫狁之難,而道化先被於南。至武王通道於九夷、八蠻,其服屬有素,故帥以為隸。」〇四翟之隸皆慕義而來,願留中夏者,故因其能而各任以事焉。謂之隸者,王宮宿衛,宮伯所掌士庶子也。旅賁皆命士也,虎賁所掌謂之虎士,必粗知道藝而有異於胥徒者。故於司隸所掌,稱隸以別之。《春秋傳》人有十等,隸班在六,非甚賤也。盜賊之子,亦使班於四隸者,非其身之惡也。不使列於齊民者,恐其習為匪僻也。 布憲,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禁殺戮,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有二人。 禁暴氏,下士六人,史三人,胥六人,徒六十人。 野廬氏,下士六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蠟氏,下士四人,徒四十人。 【集注】 蠟,骨肉腐臭,蠅蟲所蠟也。〇蜡祭,以息老物,掩骼埋胔。又死者之終也,或取義於此。 雍氏,下士二人,徒八人。 【集注】 雍謂堤防止水者。 萍氏,下士二人,徒八人。 【集注】 萍氏,主水禁。萍草無根而浮,義取於不沉溺也。 司寤氏,下士二人,徒八人。 【集注】 寤,覺也。主夜覺者。 司烜氏,下士六人,徒十有二人。 【集注】 烜,火也。 條狼氏,下士六人,胥六人,徒六十人。 【集注】 條,當為「滌」,滌除狼扈道上者。 修閭氏,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有二人。 【集注】 閭謂里門。 冥氏,下士二人,徒八人。 【集注】 冥以繩縻取禽獸之名,蓋攻猛獸,必使冥然不覺,然後可獲。或曰猛獸旦晝多伏藏,設弧張為阱擭,每以暮夜昏冥之時而得之。〇薛平仲曰:「自修閭達布憲官十有一,皆先王所以盡乎人也。自冥氏至庭氏官十有二,皆先王所以盡乎物也。人事之害既除,而物之為人害者亦消,則先王之用刑通乎天地矣。」〇王氏曰:「觀《周禮》所載一草木、一鳥獸、一昆蟲,小小利害,必為民興之、除之。而凡興利,則地官主之;凡除害,則秋官主之。」 庶氏,下士一人,徒四人。 【集注】 庶,讀如「藥煮」之「煮」,驅除毒蟲之言。〇鄭剛中曰:「南中為蟲者,合眾毒蟲於一器,使自相啗,其一獨存,則為蟲。官以庶名,豈義取於此與?」〇劉執中曰:「毒蠱蠱病人非一種,而僅設下士一人者,蓋掌其方書治禁之法。」 穴氏,下士一人,徒四人。 翨氏,下士二人,徒八人。 柞氏,下士八人,徒二十人。 【集注】 柞,除木之名。除木者,必先刊剝之。《詩》云:「載芟載柞。」芟為除草,則柞為除木可知。 薙氏,下士二人,徒二十人。 【集注】 薙,剪草也,或作夷。或曰讀如「鬀小兒頭」之「鬀」。《月令》曰:「燒薙行水。」謂燒所芟草乃水之。 硩蔟氏,下士一人,徒二人。 【集注】 硩,讀為「擿」。蔟,謂鳥巢。 剪氏,下士一人,徒二人。 赤犮氏,下士一人,徒二人。 【集注】 赤犮,猶捇拔,謂除去之也。 蟈氏,下士一人,徒二人。 【集注】 蟈,蝦蟆也。 壺涿氏,下士一人,徒二人。 【集注】 壺,謂瓦鼓。涿,擊之也。 庭氏,下士一人,徒二人。 【集注】 主射妖鳥,令國中潔清如庭內也。 銜枚氏,下士二人,徒八人。 【集注】 枚,狀如箸,橫銜之,為之繣結於項,以止言語。 伊耆氏,下士一人,徒二人。 【集注】 伊耆,古王者號,始為蜡祭,以息老物。此掌共杖函,故以名官。秋物成而養老,故列於秋官。 大行人,中大夫二人;小行人,下大夫四人;司儀,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行夫,下士三十有二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環人,中士四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象胥,每翟上士一人,中士二人,下士八人,徒二十人。 【集注】 通四裔之言者,東方曰寄,南方曰象,西方曰狄鞮,北方曰譯。今總名曰象者,周之德先致南方也。 掌客,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掌訝,中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掌交,中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徒三十有二人。 掌察,四方中士八人,史四人,徒十有六人。 掌貨賄,下士十有六人,史四人,徒三十有二人。 朝大夫,每國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庶子八人,徒二十人。 【集注】 此王之士也,使主都家之治,而命之曰朝大夫,所以尊王朝也。庶子在府史之下,蓋其宮長所自辟除也。都家之司馬,既掌其士庶子之政學,以聽國司馬,而此職及都則復設庶子者,豈掌鄉八刑,以糾都家之民者與?其以庶子稱者,教刑本為士庶子設,而因以下逮於庶民也。 都則,中士一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庶子四人,徒八十人。 【集注】 都則,主都家之八則者,當言每都如朝大夫及都司馬雲。〇易彥祥曰:「八則,都家所同守也。然謂之都則,而不言家則,何也?王之大夫四命,雖馭之以八則,而未與賜則之數也。故大宰以八則治都鄙,亦以都為主。」 都士,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家士亦如之。 【集注】 亦當言每都。 秋官卿大夫,上士共三十三人,而中士、下士四百有二人,蓋位卑則不敢怙勢以枉人,職分乃易於悉心以體物也。 大司寇 大司寇之職,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國,詰四方。 【集注】 刑邦國,即下經用三典於三等之國是也。蓋刑邦國之民,若諸侯之不率者,則九伐施焉,非五刑所及也。既曰刑邦國,又曰詰四方,蓋詰四方邦國之用刑,而不率三典者,大宰以刑典詰邦國,即此義也。 一曰刑新國用輕典,二曰刑平國用中典,三曰刑亂國用重典。 【集注】 新建之國,民未習教,故用法輕。亂國俗狃於惡,非重法不足以革之。平國則但用常行之法。〇王介甫曰:「用輕典以柔乂也,用中典以正直乂也,用重典以剛乂也。故曰惟敬五刑以成三德。」 以五刑糾萬民,一曰野刑,上功糾力;二曰軍刑,上命糾守;三曰鄉刑,上德糾孝;四曰官刑,上能糾職;五曰國刑,上願糾曝。 【集注】 功,功程也。命,將命也。守,部分也。願,愨慎也。國刑,謂國中之刑。曰野、曰鄉、曰國,非以地別之,以事別之也。水土力役之政,野刑也,故曰上功糾力。不孝不友,不睦不姻,不任不恤,鄉刑也,故曰上德糾孝。吏之作奸,民之為暴,勢家之滅義,國刑也,故曰上願糾暴。雖國中野外之人所犯,鄉刑也,則以鄉刑弊之。易地皆然。 以圜土聚教罷民。凡害人者,寘之圜土而施職事焉,以明刑恥之。 【集注】 民不昏作勞,故謂之罷。害人,謂為邪惡,已有過失,麗於法者。〇民罷於作業,則必放辟邪侈,而有害於人,寘之圜土,欲其困而悔也。施以職事,欲其勞而思也。 其能改者,反於中國,不齒三年。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殺。 【集注】 中國,謂故鄉里也。不齒者,不得以年次列於平民。出,逃亡也。反其鄉里而曰中國者,使終不改,則當屏之遠方也。 以兩造禁民訟,入束矢於朝,然後聽之。 【集注】 古者一弓百矢。束矢,百矢也。先入百矢,不實,則沒入官。〇注「造,至也。不至,則是自服不直」,非也。無論所訟虛實,未有被訟而不自質辨者,果自知不直而不至,為吏者當致其人,平其事,而後可以息爭,未有置而不聽者。蓋造者,作事之端。兩造者,各陳其致爭之由也。《書》曰:「兩造具備。」則不可以「至」訓明矣。曰禁民訟者,或事端微細,或曲直顯然,則立使解散,而不復致於朝也。 以兩劑禁民獄,入鈞金,三日乃致於朝,然後聽之。 【集注】 劑,券書也。三十斤為鈞。訟,是非可立決者也,兩造具備,則曲直可判矣。獄,遲久而後決者也,或負財物,或背婚姻,其約劑有真偽,左證有存亡,未可以一言而決,必致於獄,然後其罪可定。故所入加重,又緩其期,然後聽之。舊說以罪相證,非也。以罪相證,無緣有兩劑,若官司所守彼此爭執,則各於其長訴之附於刑,而後歸於士。 以嘉石平罷民。凡萬民之有罪過而未麗於法,而害於州里者,桎梏而坐諸嘉石,役諸司空。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使州里任之,則宥而舍之。 【集注】 嘉石,文石也。樹之外朝門左。平,成也。成之,使入於善任保也。此曰未麗於法,則圜土之罷民為已麗於法者,可知矣。圜土之罷民曰「害人」,是實有被其害之人。此曰「害於州里」,則頑嚚酗肆為州里所患苦耳。〇李耜卿曰:「過大,內於圜土。過小,坐諸嘉石。刑戮之事,為類至多,大司寇獨舉此二者,蓋辟以止辟,莫善於此。」 以肺石達窮民,凡遠近煢獨老幼之欲有復於上,而其長弗達者,立於肺石三日,士聽其辭,以告於上,而罪其長。 【集注】 肺石,赤石也。無兄弟曰煢。無子孫曰獨。復,猶報也。 正月之吉,始和布刑於邦國都鄙,乃縣刑象之法於象魏,使萬民觀刑象,挾日而斂之。 凡邦之大盟約,蒞其盟書,而登之於天府,大史、內史、司會及六官,皆受其貳而藏之。 【集注】 大盟約,謂因大會同而賜諸侯以盟,或使約誓也。邦之大盟約,有或背之,則征討必行,六官皆有事焉。故並藏其貳,又使邦人及諸侯知所約之必不可犯也。 凡諸侯之獄訟,以邦典定之。凡卿大夫之獄訟,以邦法斷之。凡庶民之獄訟,以邦成弊之。 【集注】 邦典,六典也。邦法,八法也。邦成,八成也。諸侯之獄訟,如虞芮質成之類,非九伐之法所及也,故以邦典定之。如疆埸之爭,則所犯教典、政典也。婚姻相負,則所犯禮典也。川防之閉縱,則所犯事典也。本無重輕一定之法,必隨事而酌定之。卿大夫之獄訟,以八法斷之者,官職之不舉,官聯之不會,官常之不修,官成之不守,官法之不遵,官刑之不當,官計之不實,國有常刑也。若卿大夫而有土地、財物之訟,亦當以八成弊之。 大祭祀,奉犬牲。若禋祀五帝,則戒之日,蒞誓百官,戒於百族。 【集注】 戒之日,即卜之日也。百族,王之族姓也。《郊特牲》:「獻命庫門之內,戒百官也。大廟之內,戒百姓也。」則為王之族姓明矣。《冢宰》、《司徒職》首言「祀五帝」,後皆曰「享先王亦如之」,下此不與也。《宗伯職》則備言「祀大神,享大鬼,祭大」。《司馬職》總言「大祭祀」。此既總言「大祭祀」,又特舉「禋祀五帝」,豈凡祭祀之戒誓,大宰、小宰掌之司寇不蒞,惟祀五帝,即事於郊野,其事尤嚴,故兼使刑官之長蒞之,猶朝覲、會同,司寇,必前王,大賓客,小司寇前王而辟,王燕出入,士師前驅而辟之義與?《小司寇》及《士師職》皆特舉祀五帝,蓋刑官之正貳及考皆從而蹕者又其屬。聖人慮事之詳如此。〇王氏曰:「百族從祭,而不預於執事,所以不聽誓而聽戒也。」 及納亨,前王。祭之日亦如之。奉其明水火。 【集注】 納亨,致牲也,其節在將祭之辰。祭之日,謂旦明也。明火見《春官·菙氏》。以陰鑒取水於月謂之明水,水以配郁鬯與五齊,火以給爨烹。秋氣清明,日至此而燥烈,月至此而皎潔,故明水火使秋官奉之,以致其清明之德也。 凡朝覲、會同,前王。大喪亦如之。 【集注】 大喪所前,或嗣王,或時王。 大軍旅,蒞戮於社。 【集注】 社,謂社主在軍者。 凡邦之大事,使其屬蹕。 【集注】 屬士師以下也。〇王介甫曰:「小司寇,凡國之大事,使其屬蹕,則事在國中而已。大司寇,邦之大事,使其屬蹕,則通國野焉。」 小司寇 小司寇之職,掌外朝之政,以致萬民而詢焉。一曰詢國危,二曰詢國遷,三曰詢立君。 【集注】 外朝,在雉門之外。詢,謀也。國危,謂有兵寇之難也。立君,「謂無冢適,選於庶也。」司徒掌萬民,而使刑官致之者,三者皆國之變事,以刑官蒞之,則進而陳其憸謀,退而動以浮言者,不禁而自戢矣。其不以大司寇何也?其職擯而敘進以傳語,王與六卿並聽之,秋官之長不得獨去其列而為擯也。 其位:王南鄉,三公及州長、百姓北面,群臣西面,群吏東面。 【集注】 經言「群吏」,即庶官也。惟此經及《朝士職》「群吏」為府史,以對群臣、群士而言也。百姓北面,答君也。三公、州長北面,帥民也。群吏在群臣之右,以主於詢萬民也。六鄉之官,莫尊於鄉老,其親民事者,莫尊於州長,故使帥焉。不及鄉、大夫者,鄉、大夫,六卿也,孤、卿、大夫、士皆包於群臣。 小司寇擯以敘進而問焉,以眾輔志而弊謀。 【集注】 敘進,以次而進之,使言也。〇王介甫曰:「以王志為主,而輔之以眾。以眾謀為稽,而弊之於王。」 以五刑聽萬民之獄訟,附於刑,用情訊之,至於旬乃弊之,讀書則用法。 【集注】 五刑:野刑、軍刑、鄉刑、官刑、國刑也。附於刑,墨、劓、宮、刖、殺也。群士、士師所議,既附於刑,小司寇復用情訊之。用情者,記所謂悉其聰明,致其忠愛以盡之也。書者,所書犯法之由,即獄辭也。讀之而囚無不服,眾以為宜,然後法可用。 凡命夫、命婦,不躬坐獄訟。 【集注】 不身坐者,使其屬與子弟代之也。《春秋傳》:「王叔之宰與伯輿之大夫禽瑕坐獄於王庭。」 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 【集注】 刑於甸師氏。 以五聲聽獄訟,求民情:一曰辭聽,二曰色聽,三曰氣聽,四曰耳聽,五曰目聽。 【集注】 四者非聲,而要以聲為本,故總之曰五聲。凡中不直者,其言必煩,其色必赧,其息必喘,其聽必惑,其視必眊然。以是聽之,則可以得其無征之情。 以八辟麗邦法,附刑罰:一曰議親之辟,二曰議故之辟,三曰議賢之辟,四曰議能之辟,五曰議功之辟,六曰議貴之辟,七曰議勤之辟,八曰議賓之辟。 【集注】 麗,附也。賓,謂三恪,二代之後。辟有以法訓者,有以刑訓者,曰以辟麗法,則當以刑訓明矣。既曰麗邦法,又曰附刑罰者,以八等人之刑當特議者,附著於邦法之中,而用刑罰時,則以是附比之也。特議之者,輕則赦宥,重則末減也。賢而罹於罰者,如僨軍、喪邑之類,或阨於事勢,而非其罪也。 以三刺斷庶民獄訟之中:一曰訊群臣,二曰訊群吏,三曰訊萬民。 【集注】 刺,探取其情實也。中,成獄之書辭也。謂之中者,用刑貴得中也。訊,問也。凡獄訟皆應有刺,獨言庶民者,賤者尚刺,則等而上者可知。 聽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 【集注】 三訊並用,而要以民為斷者,民所探取乃其情之實也。蓋民之所刺,而以為可宥者,末減可也。其不可宥者,則權其情罪之輕重,而施上服、下服之刑,即《呂刑》所謂「上刑適輕下服,下刑適重上服也」。司刺言三刺三宥三赦,而此不言赦者,凡宥必酌於民言。若幼弱老耄蠢愚之應赦者,不必刺於民,而後得其情也。 及大比,登民數,自生齒以上,登於天府。內史、司會、冢宰貳之,以制國用。 【集注】 大比,三年大數民之眾寡也。人生齒而體備,男八月而生齒,女七月而生齒。國用出於民,故得民數,乃制國用。《周官》登書於天府者,四民數,則冢宰、司會貳之者,以制國用也。內史貳之者,執國法、國令之貳,以逆會計也。賢能之書,獨內史貳之者,以詔王廢置爵祿也。盟約之書,六官皆貳者,邦之大盟約,若有畔者,則禮樂征伐不行於天下,六官皆有責也。太史、內史、司會復貳之者,太史掌約劑,內史掌八柄,其有會同征伐,則財用計要司會之所職也。獄訟之登不書其貳者,自鄉遂都鄙之吏達於群士,群士達於士師,小司寇訊而弊之,大司寇聽之,士師受中而致於下,書之者不一而足矣。第登中於天府,以示罪皆天討,而無事復書其貳也。 小祭祀,奉犬牲。凡禋祀五帝,實鑊水。納亨亦如之。 【集注】 實鑊水,以滌牲也。及納亨,亦實其水。 大賓客,前王而辟。後、世子之喪亦如之。小師蒞戮。凡國之大事,使其屬蹕。 孟冬祀司民,獻民數於王,王拜受之,以圖國用而進退之。 【集注】 司民,星名,軒轅角也。民之夫家,老幼眾寡,鄉師、遂師、鄉大夫、遂大夫既以歲時登之、稽之,而復設司民於秋官,以登其數。至獻數於王,則不以司徒而以司寇者,必服教而不罹於刑,然後為天民之良,王始得而有之也。〇王氏曰:「民之輕生觸法,皆由於貧民之貧,以國用無節,故必使司寇獻民數,而制國用也。」〇李耜卿曰:「孟冬獻民數者,一歲之中,或民氣安樂,或荒札間作,因民之登耗,可知生斂之豐匱,賦入之多少,以之圖度國用,量入以為出也。三年又大比,以制國用者,天道豐凶之數至此齊矣。公私出入之經,上下可較矣。民之少者則已壯,未老者則既老矣。故大比之,而凡受田歸田之令,或征或舍之差,耕三餘一之法,可斟酌而更定之矣。蓋圖者隨分而營度,制者總成而經畫,義各有指焉。」〇李世美曰:「漢文帝一歲斷獄四百,而武帝時乃數萬。《周官》司寇主獻民數,使王知生齒不可耗於刑殺,而使民遠罪,宜有道也。」 歲終,則令群士計獄弊訟,登中於天府。 【集注】 獄已成辭而附於罪者,歲終則總計其數訟之,可立決者,則遂斷之也。必登斷獄之書於天府者,使神監之。 正歲,帥其屬而觀刑象,令以木鐸曰:「不用法者,國有常刑。」令群士乃宣布於四方,憲刑禁。 【集注】 宣,遍也。「令群士」,舊讀屬上文,不可通,蓋使鄉士布於鄉,遂士布於遂,縣士布於野,方士布於都家,訝士布於四方也。 乃命其屬入會,乃致事。 【集注】 會者,用財之計。事者,所承職事。入之致之並於冢宰,《冢宰職》「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會,聽其致事,而詔王廢置」是也。惟地官、秋官有「入會」、「致事」之文者,惟二官用財紛雜,而纖細必各會之,以入於冢宰。若禮官、政官所用之財,則各有經式,冢宰、司徒之屬共之,不必其官自會也。惟二官之職事,積日累月而成其案牘,或因於前,其得失有考於後,故歲終致之,而後冢宰聽之。若禮事、軍事,則時過而事畢,無可致也。〇李耜卿曰:「此九字,當在『登中於天府』之下,蓋小宰、小司徒文,皆言考成、受會、致事,方繼以正歲,帥屬云云應同。」 士師 士師之職,掌國之五禁之法,以左右刑罰:一曰宮禁,二曰官禁,三曰國禁,四曰野禁,五曰軍禁。皆以木鐸徇之於朝,書而縣於門閭。 【集注】 左右,輔也。刑罰禁民為非,預施五禁,所以輔之。徇於朝示貴者,縣於門閭示賤者。巷門曰閭。 以五戒先後刑罰,毋使罪麗於民:一曰誓,用之於軍旅;二曰誥,用之於會同;三曰禁,用諸田役;四曰糾,用諸國中;五曰憲,用諸都鄙。 【集注】 誓用於軍旅者,賞罪用命不用命,必出矢言,使知必行也。誥用於會同者,宣諭以禮義也。禁用於田役者,使眾守法而不敢逾也。國中用糾者,其民聚可合致而申警之也。都鄙用憲者,其地遠必分布而表懸之也。曰「用之於」者,以事言也。曰「用諸」者,以地言也。 掌鄉合州、黨、族、閭、比之聯,與其人民之什伍,使之相安、相受,以比追胥之事,以施刑罰慶賞。 【集注】 每鄉而合其聯與什伍也。合其聯,使之相安、相受也。合其什伍,以比追胥之事也。言鄉則遂與都鄙、公邑可知矣。追胥之事,司寇所專掌也,因使士師每鄉而合其聯,以簡罷民,又所以清盜賊之原也。其不相安者,則不相受,而收之圜土,坐諸嘉石,必能改,而州里任之,然後舍之。 掌官中之政令,察獄訟之辭,以詔司寇斷獄弊訟,致邦令。 【集注】 官中,大司寇之官府中也。獄訟之辭,鄉士、遂士、縣士、方士所議也。諸官之司,惟此掌官中之政令者,宰夫所掌,則通六官之事。鄉師分掌其鄉,肆師則掌禮事之小者,以佐宗伯。惟士師則獄訟之上,察其辭,以詔司寇獄訟之成,致其令,以付群士,凡官中之政令,無不待之以定,由之以達者,故特文以著之。 掌士之八成:一曰邦汋,二曰邦賊,三曰邦諜,四曰犯邦令,五曰撟邦令,六曰為邦盜,七曰為邦朋,八曰為邦誣。 【集注】 士之八成,獄官斷事之成式有此八品也。邦賊,為逆亂者。邦諜,異國人來反間者,如衛禮至仕邢,晉殺秦諜之類。撟邦令,詐稱以有為者。為邦朋,朋黨以亂政者。為邦誣,誣上以行私者。〇三代盛時,列國分土,君臣同體,無所為刺探國事者。《爾雅》:「井一有水一無水曰瀱汋。」《集韻》:「汋,挹取也。」其諸聚斂掊克之臣,浚民之生以虧邦本者與,故列於邦賊、邦諜之上也。 若邦凶荒,則以荒辯之法治之。 【集注】 其歲之祲有差等,其地之民有眾寡,其民之困有淺深,其財之用有多寡,其事之施有緩急,故曰「荒辯之法」。 令移民,通財,糾守,緩刑。 【集注】 糾守,備盜賊也。移民、通財,地官所掌,而又使刑官令之者,移民則慮有顛越不恭,暫遇奸宄者。通財,而使刑官董之,則富者知必償,而無匿財矣。後世救荒,有使富民出貸,而官為之責者,法古之善也。 凡以財獄訟者,正之以傅別、約劑。 若祭勝國之社稷,則為之屍。 【集注】 易彥祥曰:「亳社以陰為主,故陰訟於是乎聽焉。祭祀以刑官為屍,從其類也。」 王燕出入,則前驅而辟。 【集注】 燕出入,偶以游燕出入也。恐侍御僕從,或以邪僻導王,故使刑官糾之,且示王不當數游燕也。若宮中燕出入必從,則無暇理邦之刑禁矣。 祀五帝,則沃屍及王盥,洎鑊水。 【集注】 洎,謂增其沃汁。按《特牲》、《少牢》屍盥不就洗,入門北面,盥以盤匜。則王將獻,屍宜就洗,以盥鑊水,小司寇實之,故士師增之。《小祝職》:「大祭祀沃屍盥。」《小臣職》:「大祭祀沃王盥。」《郁人職》:「凡祼事,沃盥而祀。」五帝之沃盥,獨以士師共之。凡祭祀,亨人實鑊水,而祀五帝獨小司寇實之,士師增之,豈以即事於郊野,刑官之正貳,及司皆前後、左右於王,以致其嚴,而因使共近王之職事與?〇張子曰:「節服氏郊祀有屍,不害為稷屍。用此推之,凡有屍者,皆人鬼也。此經祀五帝,有屍五人,帝之屍也。社稷有屍,社與稷之屍也。《春秋傳》:『晉祀夏郊,董伯為屍。』鯀之屍也。《虞夏傳》:『舜入唐郊,丹朱為屍。』嚳之屍也。《儀禮》:『周公祭泰山,以太公為屍。』古者,岳瀆配公侯。《國語》:『山川之靈,足以紀綱天下,其守為神。汪芒氏之君,守封隅之山者也。』《春秋傳》:『台駘,汾神也。』則亦為人鬼之屍明矣。五祀有屍行神,則世傳為黃帝之子。中霤、門井、戶灶,必始為是者也。若迎貓迎虎,則或以木禺、芻靈,《記》亦未言以人為屍。由是言之,非人鬼無屍,決矣。」 凡刉珥,則奉犬牲。 【集注】 鄭剛中曰:「刉,當為刲,釁禮也。珥,當為弭,即小祝之弭。『兵災』注曰:羽者為衈。此奉犬牲,不宜言羽。」 諸侯為賓,則帥其屬而蹕於王宮。大喪亦如之。 大師,帥其屬而禁逆軍旅者,與犯師禁者而戮之。 【集注】 逆軍旅,如《春秋傳》「荀吳之嬖人不肯即卒」、「晉侯之弟楊干亂行於曲梁」之類。犯師禁,《尚書·費誓》「寇攘逾垣牆,竊馬牛,誘臣妾」之類。 歲終,則令正要會。正歲,帥其屬而憲禁令於國及郊野。 【集注】 士師先令正要會,然後小司寇命入會。小司寇令群士憲刑禁,則士師帥而憲之。易刑禁為禁令者,懸刑禁並小司寇之令也。正要會在歲終,憲禁令在正歲,則小司寇職。「乃命其屬入會,乃致事」宜在「登中於天府」之下,益明矣。 鄉士 鄉士掌國中,各掌其鄉之民數而糾戒之。 【集注】 掌國中者,其治所在國中也。四郊之獄訟,鄉師聽之,而後達於鄉士。國中之獄訟則鄉士自受之。國中四郊之民數,則並掌而糾戒之。〇注「鄉士八人言『各』者,四人而各主三鄉」,恐未安。豈二人主國中,而六人各主一鄉中士則四人主國中,而十二人分主六鄉與? 聽其獄訟,察其辭,辨其獄訟,異其死刑之罪而要之,旬而職聽於朝。 【集注】 要之,取其獄辭之要者為斷也。既曰「聽其獄訟」,又曰「辨其獄訟」者,聽之以探其情,辨之以附於法也。凡爭訟之附於刑者歸於士,則不附於刑者鄉師、遂大夫之屬已聽斷使解散矣。其附於刑者,士又聽之、察之、辨之,三日而後致於司寇,公聽於朝。其先刑則又別異其要,加審慎也。職聽於朝者,司寇弊訟斷獄,群士皆在,各麗其法,獻其議,而主六鄉之獄訟者,則鄉士也。遂士以下皆然。〇《春秋傳》:「使王叔之宰,與伯輿合要,王叔氏不能舉其契。」 司寇聽之,斷其獄,弊其訟於朝。群士、司刑皆在,各麗其法,以議獄訟。 【集注】 麗,附也。恐專或有濫,故公聽之,使各以所見附其法,獻其議,而後司寇酌度之。 「汁」,阮刻《周禮註疏》作「協」。按,「汁」亦有「協調」意。 獄訟成,士師受中。汁日刑殺  ,肆之三日。 【集注】 受中,謂受獄訟之成也。古者司寇行戮,君為不舉,故必累犯法者,同日而刑殺也。肆,陳其屍也,據死者而言,其生刑即釋之。 若欲免之,則王會其期。 【集注】 所欲免親故之等在八議者,會其期,謂司寇聽獄之日,王親往議之也。必王就議於外朝者,刑人於市與眾棄之,非王所得專也。 大祭祀、大喪紀、大軍旅、大賓客,則各掌其鄉之禁令,帥其屬夾道而蹕。三公若有邦事,則為之前驅而辟。其喪亦如之。 【集注】 大祭祀,若祀天,四時迎氣於四郊。喪紀、軍旅、賓客所經殊方,故各掌其鄉之禁令。 凡國有大事,則戮其犯命者。 【集注】 大事,即上大祭祀、大喪紀、大軍旅、大賓客也。戮有以刑殺言者,秋官掌戮是也。有以辱言者,司市凡有罪者,撻戮而罰之是也。此戮犯命者,重輕皆有之。舊說誤。 遂士 遂士掌四郊,各掌其遂之民數,而糾其戒令。 【集注】 遂士掌遂之獄訟,而治所則在四郊也。遠郊乃六鄉之地,而遂士居之者,近於遂,則民隱可聞;不遠於國中,則獄訟易達也。鄉士各掌其鄉之民數,而糾戒之者,鄉大夫不與民治,故鄉士自糾戒也。遂士、縣士則各掌其民數,而糾其戒令,蓋戒令其民,遂大夫、公邑吏之職也,遂士、縣士特糾之耳。 聽其獄訟,察其辭,辨其獄訟,異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二旬,而職聽於朝。 【集注】 去王城漸遠,恐多枉濫,故至二旬,容其反覆也。 司寇聽之,斷其獄,弊其訟於朝。群士、司刑皆在,各麗其法,以議獄訟。獄訟成,士師受中,汁日就郊而刑殺,各於其遂肆之三日。 【集注】 刑殺於郊者,就遂士之治所也。肆各於其遂者,與眾棄之以懲其未也。 若欲免之,則王令三公會其期。 若邦有大事聚眾庶,則各掌其遂之禁令,帥其屬而蹕。 【集注】 黃文叔曰:「大事,即大祭祀、大喪紀、大軍旅、大賓客。鄉詳其目,遂舉其凡也。邦之大事,遂未必盡與,政令及之,而聚其眾庶,則掌其禁令。」 六卿若有邦事,則為之前驅而辟,其喪亦如之。 【集注】 六鄉近,則使三公。六遂差遠,則使六卿。 凡郊有大事,則戮其犯命者。 【集注】 遂獄在郊故也。 縣士 縣士掌野,各掌其縣之民數,糾其戒令。 【集注】 距王城二百里以外至三百里曰野。縣士通掌五百里內公邑,而言掌野者,包內外而言之也。縣士三十二人,豈每方三等公邑,各以八人分主之與? 而聽其獄訟,察其辭,辨其獄訟,異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三旬而職聽於朝。司寇聽之,斷其獄,弊其訟於朝,群士、司刑皆在,各麗其法,以議獄訟。獄訟成,士師受中,汁日刑殺,各就其縣肆之三日。若欲免之,則王命六卿會其期。 若邦有大役聚眾庶,則各掌其縣之禁令。若大夫有邦事,則為之前驅而辟,其喪亦如之。凡野有大事,則戮其犯命者。 方士 方士掌都家。 【集注】 不言掌其民數者,其數自有都士、家士掌之。 聽其獄訟之辭,辨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三月而上獄訟於國。 【集注】 鄉士、遂士、縣士,皆聽其獄訟,察其辭者,鄉、遂、公邑之吏,雖以獄辭上,而未成議附法也。故親聽其獄訟,而察其所上之辭。都家之獄訟,則已成議附法矣,故第聽其獄訟之辭,而不復親聽其獄訟也。死刑之罪獨曰辨者,以未嘗親聽其獄訟,辨之尤不可以不審也。 司寇聽其成於朝,群士、司刑皆在,各麗其法,以議獄訟。獄訟成,士師受中,書其刑、殺之成與其聽獄訟者。 【集注】 不曰「聽獄訟」,而曰「聽其成」者,《鄉師》、《遂大夫》、《遂師職》皆曰「聽其治訟」,蓋以獄情上達於士,而不自附其法也。都家各有士以掌獄訟,必與其君定議附法而後上於國,故變文言成,所以別於鄉、遂、公邑之未成者。書其獄訟之成與其聽之者,以議成於下,倘失實而有反覆,則罪其人也。疑都家之獄訟,質其成而犯者,不與之俱。故方士第聽其辭,司寇第聽其成,書其成而已。蓋民訟,以地比正之,慮牽連佐證者,因此失業也。 凡都家之大事聚眾庶,則各掌其方之禁令。 【集注】 方士十有六人,言各掌其方者,四人而主一方也。 以時修其縣法,若歲終則省之,而誅賞焉。 【集注】 縣法,縣師之法也。縣師掌邦國、都鄙、稍甸、郊里之地域,而辨其夫家、人民、田萊之數,及其六畜、車輦之稽。方士以四時修此法,歲終又省之。方士每歲行其誅賞,三年大比,則縣師以考群吏而詔廢置焉。 凡都家之士所上治,則主之。 【集注】 所上治,謂獄訟之小事不附罪者。主之,方士自主聽斷,注謂「告於司寇聽平之」,非也。既曰「三月而上其獄訟於國,司寇聽其成」,而復設此文,何義哉?蓋鄉師、遂師、遂大夫皆王官也,故獄訟之小者俾得自決,都邑小獄訟雖其君與士共成之,而必取決於王官,然後政有本統也。或謂上治猶上計,主之謂據所上治廉察都家士之能否,益誤矣。群吏之治上於冢宰,考之者宰夫,與方士無與也。 訝士 訝士掌四方之獄訟,諭罪刑於邦國。 【集注】 告曉以麗罪及制刑之本意也。 凡四方之有治於士者,造焉。 【集注】 士,士師也。謂讞疑辨事,先詣訝士,乃達於士師也。 四方有亂獄,則往而成之。 【集注】 亂獄,若君臣宣淫,親戚相賊,必往而成之者,就其地,然後可以刺群言,得情實也。 邦有賓客,則與行人送逆之。入於國,則為之前驅而辟。野亦如之。居館,則率其屬而為之蹕,誅戮暴客者。客出入則道之,有治則贊之。 凡邦之大事聚眾庶,則讀其誓禁。 【集注】 誓禁不及賓客,恐其徒有犯者,故使訝士讀而為之備。 朝士 朝士掌建邦外朝之法。左九棘,孤、卿、大夫位焉,群士在其後。右九棘,公、侯、伯、子、男位焉,群吏在其後。面三槐,三公位焉,州長、眾庶在其後。左嘉石,平罷民焉;右肺石,達窮民焉。 【集注】 視小司寇職所列,增公、侯、伯、子、男者,諸侯適來朝,則與也。 帥其屬而以鞭呼趨且辟。禁慢朝、錯立、族談者。 【集注】 呼趨,呼朝者各趨其位也。錯立,違其位也。族談,群聚而談也。 凡得獲貨賄、人民、六畜者,委於朝,告於士,旬而舉之,大者公之,小者庶民私之。 【集注】 人民,謂刑人奴隸逃亡者。大者公之,官收之以待求索也。若雞豚劍帶之細,過時而不索,則失者已棄置矣,故使得者私之。曰「庶民私之」者,設士大夫得獲,亦不私而貯於官也。 凡士之治有期日:國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邦國期。期內之治聽,期外不聽。 【集注】 王志長曰:「期外不聽者,謂鄉士、遂士等不能決,及弊而不服,赴愬於士者,非鄉士、遂士等所上之獄成也。逾期而獄成不上,則宜誅責有司而速聽之,豈得漫付之不聽哉。」 凡有責者,有判書以治則聽。 【集注】 判書,分半而合者,即傅別也。 凡民同貨財者,令以國法行之。犯令者,刑罰之。 【集注】 同貨財,即《士師職》所謂凶荒,令民通財也。天災流行,令民通貨財以相濟,而以國法行之,為責其償與其息,則富者樂於出財,而民常不困矣。犯令,謂多取息與能償而過期不償者,士師令之,朝士又令之,犯者加刑罰焉。所以使出者無顧惜,而貸者不敢背也。鄭司農謂司市為節以遣之,凡商賈皆以節行,不必同貨財也。康成謂富人蓄積乏時,出之價不得過騰躍,平市禁貴儥者,司市之職也。二說並誤。 凡屬責者,以其地傅,而聽其辭。 【集注】 謂身亡而親屬執傅別以責者,蓋或妻子軟弱,或族屬疏遠,欺其不知,故抵冒也。若轉責使人歸之,則必別有契約證者,而無從抵冒矣。地傅,謂傅別有土人佐證者。小司徒聽民訟,所該者廣,獨以其地附近之人正之,不必有傅別,故曰地比。 凡盜賊軍鄉、邑及家人,殺之無罪。 【集注】 軍,攻也。《春秋傳》「鄭祭足、原繁、洩駕以三軍軍其前,使曼伯與子元潛軍軍其後」,又「羅與盧戎兩軍之」,又「鄭子罕宵軍之」,蓋盜賊攻剽鄉邑及家人,御而殺之者,無罪也。不曰剽掠而曰軍者,聚徒有兵,異於劫請之盜也。 凡報仇讎者,書於士,殺之無罪。 【集注】 若仇在本國,既書於士,則有司者當治之,不宜聽其私殺矣。蓋仇在異國,將往報之,先言其情於本國之士,士核得其實,而書之。他日殺仇於異國,而自首其情,則異國之士得訊於本國,而釋其罪。此王禁也。通天下而統於王,故有此法。 若邦凶荒、札喪、寇戎之故,則令邦國、都家、縣鄙慮刑貶。 【集注】 慮,謀也。貶,猶減也。〇劉迎曰:「凶荒、札喪、寇戎之際,法不寬減,則民滋不安,而盜賊之變起。先儒以為減用,則非朝士所當慮也。」 司民 司民掌登萬民之數,自生齒以上,皆書於版,辨其國中與其都鄙及其郊野,異其男女,歲登下其死生。 【集注】 登,上也。下,去也。 及三年大比,以萬民之數詔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獻其數於王,王拜受之,登於天府。內史、司會、冢宰貳之,以贊王治。 【集注】 《小司寇職》曰「內史、司會、冢宰貳之,以制國用」者,以民數之登耗而制國用之多少也。此職曰「以贊王治」者,以民數之登耗而考政治之得失也。 司刑 司刑掌五刑之法,以麗萬民之罪: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宮罪五百,刖罪五百,殺罪五百。 【集注】 墨,黥也,先刻其面,以墨窒之。劓,截其鼻也。宮者,丈夫則割其勢,女子閉於宮中。刖,斷足也,周改臏作刖。殺,死刑也。《書傳》曰:「決關梁,逾城郭而略盜者,其刑臏;男婦不以義交者,其刑宮;觸易君命,革輿服制度,奸宄盜攘傷人者,其刑劓;非事而事之,出入不以道義,而誦不詳之辭者,其刑墨;降畔寇賊,劫略奪攘矯虔者,其罪死。」此二千五百罪之目略也,其刑書則亡。夏刑大辟二百,臏辟三百,宮辟五百,劓、墨各千,周則變焉。至穆王作《呂刑》,其數又變。漢文帝除墨、劓、刖三刑,宮刑至隋乃除。 若司寇斷獄弊訟,則以五刑之法詔刑罰,而以辨罪之輕重。 司刺 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贊司寇聽獄訟。 【集注】 宥,少寬之也。赦,全舍之也。 壹刺曰訊群臣,再刺曰訊群吏,三刺曰訊萬民。 【集注】 必疑獄將行赦宥,而後訊於眾也。三訊而後決者,非惟慮其失入,亦慮其失出也。 壹宥曰不識,再宥曰過失,三宥曰遺忘。 【集注】 李耜卿曰:「不識謂僻陋之人,未識國法,非下文生而蠢愚之比也。過失謂無心,遺忘謂疏狂之夫健忘者。」〇凡赦宥,乃誤公事、失官物及失誤而遺害於人者,注引殺人以證之,非也。凡過而殺傷人物者,乃調人之所掌。 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 【集注】 王介甫曰:「幼而不弱,老而不耄,愚而非蠢,則不在所赦。」 以此三法求民情,斷民中,而施上服、下服之刑,然後刑、殺。 【集注】 三刺所以求民情也。三宥、三赦,亦曰以求民情者,求其情而不在可宥、可赦之列,然後罪無所疑,而中可斷、刑可施。 司約 司約掌邦國及萬民之約劑,治神之約為上,治民之約次之,治地之約次之,治功之約次之,治器之約次之,治摯之約次之。 【集注】 摯當作「贄」。六約,據註疏皆典法則之所頒也,不宜有約劑。約劑者,兩相爭,而贊成於上者也,故書於宗彝、丹圖,而有訟則辟藏。神、民、地,邦國之約也。治神之約,如山川為兩國之望,而巡狩、柴望所供犧牲、玉帛之賦不齊。治民之約,如兩國接壤,而相要毋受逋亡,毋掠邊鄙,故達其約於王室也。治地之約,如《春秋傳》鄭宋之間有隙地,為成而虛之。或江河移徙,壤地或進或蹙,而定其疆植者。功、器、贄,萬民之約也。功,功役也。《春秋傳》「城成周,宋仲幾不受功」。如洫、澮、畛、塗,比邑共之,而功役不齊,地所產器,比邑皆上供,而為數不齊,故達其約於官府也。治贄之約,如昏姻既入幣,以死喪遷徙易期,恐後有變,而預聞於官。六者皆事之變也。若典法則之常,則何約劑之有,不分邦國萬民而統言之者。治神之小者,萬民或有之;治功之大者,邦國或有之。 凡大約劑書於宗彝,小約劑書于丹圖。 【集注】 此經所謂宗彝,與《尚書》異,蓋宗廟之典冊也。約劑至眾,非六彝所能備載,且有訟者則辟藏,數啟宗廟而視祭器,非義所安也。其義與鼎之有銘異。銘祖考之功德於祭器,宜也。邦國、萬民之約劑而書於天子祭器,何義乎?況祭器有定數,而約劑日增,將因約劑而別增祭器乎?其不可通明矣。丹圖如《春秋傳》著于丹書之類,亦冊籍也。 若有訟者,則珥而辟藏,其不信者服墨刑。 【集注】 訟,謂訟所約。如《春秋傳》宋仲幾、薛宰之爭是也。辟藏,開府視約書。珥,讀為衈,謂殺雞取血釁其戶。 若大亂,則六官辟藏,其不信者殺。 【集注】 大亂,謂僭約。凡邦之大盟約,六官皆受其貳,故皆辟藏。 司盟 司盟掌盟載之法。 【集注】 載,盟辭也。盟者,載其所要之事於策,謂之載書。加於牲上而埋之。 凡邦國有疑會同,則掌其盟約之載及其禮儀,北面詔明神。既盟則貳之。 【集注】 有疑,不協也。明神,謂其無不鑒照也。詔,讀載書以告之也。貳之者,寫副,當以授六官。〇《覲禮》,設方明之木,著六玉,以依日、月、山、川之神。 盟萬民之犯命者,詛其不信者,亦如之。 【集注】 犯命,犯君之教令也。不信,違約也。《春秋傳》「臧紇犯門斬關以出,乃盟臧氏」,又「鄭伯使卒出豭,行出犬雞,以詛射潁考叔者」。 凡民之有約劑者,其貳在司盟。在獄訟者,則使之盟詛。 【集注】 約劑之貳,乃司約以入於司盟。司約辟藏不信者,服墨刑。而此復使之盟詛,何也?司約所謂不信者,所訟與約劑不符者也,或約劑符,而歷年久遠,別有詐偽,則使要言於神以懼之。 凡盟詛,各以其地域之眾庶共其牲,而致焉。既盟,則為司盟共祈酒脯。 【集注】 祈者,司盟為之。祈明神,使不信者必凶。使其地域之人共牲與酒脯,則或有知其實而相質證者。且使為變詐者,懼不見直於鄉里,而他日不相保受也。〇李耜卿曰:「邦國之間,或有讒人交構,小將相惡,大將相暴,欲以王法正之,則彼此各有其是;欲和之,則終懷猜忌。使詔於明神,則雖有大疑,亦兩釋矣。若夫萬民之獄訟,或情事曖昧無佐證可成其罪,欲赦之則受害者不甘,欲罰之則為惡者不服。計惟有盟詛,對明神而生愧懼,且降祥、降殃,理實不爽,乃所以佐王法之窮,而養民心之直也。」 職金 職金掌凡金、玉、錫、石、丹、青之戒令。 【集注】 青,空青也。此數者,同出於山,地官卝人掌之。此又掌之者,彼主取,此主受也。 受其入征者,辯其物之美惡,與其數量,楬而璽之,入其金、錫於為兵器之府,入其玉、石、丹、青於守藏之府。入其要。 【集注】 入征,謂採金、玉、錫、石、丹、青者之租稅也。兵,戈、劍之屬。器,鍾量之屬。守藏者玉府、內府。要,凡數也。入之於大府。〇鄭剛中曰:「受其入則取諸地,而官所自入者;受其征則取諸民,而官所稅賦者。」 掌受士之金罰、貨罰,入於司兵。 【集注】 貨,泉貝也。金罰,即入鈞金,而理曲遂罰之者。貨罰或以泉貝代金也。入於司兵,給治兵及工直。 旅於上帝,則共其金版,饗諸侯亦如之。 【集注】 鉼金謂之版,所施未聞。 凡國有大故而用金石,則掌其令。 【集注】 主其取之令也。大故,寇戎也。蓋用為槍、雷、椎、槨之屬。 司厲 司厲掌盜賊之任器、貨賄,辨其物,皆有數量,賈而楬之,入於司兵。其奴,男子入於罪隸,女子入於舂、稾。 【集注】 盜賊之妻子沒為奴者,以充罪隸,共舂、稾也。古者罪人不孥,謂凡有罪者,盜賊極惡,罪及其男女,所以重累其心,且懲其未也。 凡有爵者與七十者,與未齔者,皆不為奴。 【集注】 盜賊之親戚,惟三者免為奴。 犬人 犬人掌犬牲。凡祭祀共犬牲,用牷物。伏、瘞亦如之。 【集注】 伏,伏犬,以王車轢之,即軷祭也。《聘禮》云:「其牲用犬、羊。」瘞,謂埋祭也。《爾雅》:「祭地曰瘞埋。」 凡幾、珥、沉、辜,用駹可也。 【集注】 幾,讀為刉。珥,讀為衈。《大宗伯職》:「以埋沉祭山川、林澤,以疈辜祭四方百物。」 凡相犬、牽犬者屬焉,掌其政治。 司圜 司圜掌收教罷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飾,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殺。雖出,三年不齒。 【集注】 不使冠飾,著墨幪。 凡圜土之刑人也,不虧體;其罰人也,不虧財。 【集注】 不虧體,疑即《掌戮職》所謂髠,謂既改而發仍可蓄也。惟髠故無冠飾,若但加明刑,不得曰刑人。 掌囚 掌囚掌守盜賊,凡囚者。上罪梏、拲而桎,中罪桎、梏,下罪桎。王之同族拲,有爵者桎,以待弊罪。 【集注】 凡囚者,謂非盜賊以他罪拘者也。在手曰梏,在足曰桎。拲者,兩手共一木也。或曰梏者,校也,在首,猶牛之有梏。 及刑殺,告刑於王,奉而適朝士,加明梏,以適市而刑殺之。 【集注】 士,群士也。加明梏,謂書其姓名及罪於梏也。自遂以外,已各著刑殺之所,惟六鄉無文,故特著其適市也。 凡有爵者與王之同族,奉而適甸師氏以待刑殺。 掌戮 掌戮掌斬殺賊諜而搏之。 【集注】 斬,以鈇鉞要斬也。殺,以刀刃斷首領也。搏,當為「膊」,謂去其衣也。《春秋傳》:「殺而膊諸城上。」言賊則盜可知矣。 凡殺其親者焚之,殺王之親者辜之。 【集注】 親,有服者。辜,謂磔之。 凡殺人者,踣諸市,肆之三日。刑盜於市。 【集注】 踣,殭屍也。〇李耜卿曰:「殺罪就市。其餘四刑,宮就蠶室,餘刑就屏處,所云『五服三就』也。若盜則刑亦於市,異於平人之犯罪者。」 凡罪之麗於法者,亦如之。惟王之同族與有爵者,殺之於甸師氏。 【集注】 李耜卿曰:「亦如之者,死者亦踣之,刑者亦各就其處也。殺之於甸師氏者,謂不踣也。踣者,使眾見之也。既刑於隱,故不踣而肆之。」 凡軍旅、田、役斬殺刑戮,亦如之。 【集注】 黃文叔曰:「注以戮為膊、焚、辜、肆,非也。即下所謂髠者,全其體,而戮辱之耳。」 墨者使守門,劓者使守關,宮者使守內,刖者使守囿,髠者使守積。 【集注】 五刑無髠,或曰公族以髠首代宮刑。但宮降為髠,而劓、刖者不獲減,非所安也。或曰髠當為「完」,蓋居作三年不虧體者。觀此經,則公家未嘗不畜刑人,但君子不近耳。 司隸 司隸掌五隸之法,辨其物,而掌其政令。 【集注】 物,衣服、兵器之屬。 帥其民而搏盜賊,役國中之辱事,為百官積任器,凡囚執人之事。 【集注】 曰民者,五隸,皆百二十員,員外則民也。任,猶用也,除兵器外,家具之器皆是。積,為之聚也。 邦有祭祀、賓客、喪紀之事,則役其煩辱之事。 【集注】 《士喪禮》下篇曰:「隸人涅廁。」 掌帥四翟之隸,使之皆服其邦之服,執其邦之兵,守王宮與野舍之厲禁。 【集注】 野舍,王行所止舍也。厲,遮列也。翟隸守禁,司隸正掌其事,師氏又使其屬董之。 罪隸 罪隸掌役百官府與凡有守者,掌使令之小事。 凡封國若家,牛助為牽徬。 【集注】 牛助,謂國以牛助轉徙也。車轅內一牛,前亦一牛,用二隸前牽而徬御之。 其守王宮與其厲禁者,如蠻隸之事。 【集注】 王明齋曰:「十四字宜屬閩隸,以文義詳之,不應未言蠻隸而曰『如蠻隸之事』。」 蠻隸 蠻隸掌後校人養馬。其在王宮者,執其國之兵以守王宮,在野外則守厲禁。 【集注】 校人職有師圉,而不見隸者,蓋給其雜役。 閩隸 閩隸掌役畜養鳥,而阜蕃教擾之。 【集注】 李耜卿曰:「役畜,謂為掌畜之役也。」〇閩隸所養,非畜鳥也。貉隸所養,非常獸也。珍禽奇獸,不育於國,乃列職以養之,何也?一切禁之,則側媚之臣轉得居為奇貨以啗其上,故列於六職,以示其物為無奇,掌於裔隸,以示其役為甚賤,正所以止邪於未形也。 掌子則取隸焉。 【集注】 舊說俱不可通,文有闕誤也。三隸皆有守王宮與厲禁,如蠻隸之文,而此獨無,則闕誤可知。 夷隸 夷隸掌役牧人養牛馬,與鳥言。其守王宮,與其守厲禁者,如蠻隸之事。 【集注】 《春秋傳》曰:「介葛盧聞牛鳴,曰是生三犧,皆用之矣,其音雲。」 貉隸 貉隸掌役服不氏而養獸,而教擾之,掌與獸言。其守王宮者,與其守厲禁者,如蠻隸之事。 【集注】 與禽獸言,即所謂教擾之也。能言之鳥,必人與之言,而調習之。猛獸媚養己者,命以起伏動躍,則應焉。蓋久而習於人言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