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官集注 [標點本] · 卷七

夏官司馬第四 夏於時為火,於卦為離。離為甲冑,為戈兵。《離》上之象曰:「王用出征。」《詩》曰:「如火烈烈,則莫我敢曷。」蓋非威明之極,不能用兵以正天下。故司馬為夏官,主兵,而以馬名官,軍政莫重於馬也。 敘官 惟王建國,辨方正位,體國經野,設官分職,以為民極。乃立夏官司馬,使帥其屬而掌邦政,以佐王平邦國。 【集注】 政,正也。夏後氏命胤侯掌六師,舉政典以示眾。則邦政之掌於司馬,舊矣。凡國事無非政,而獨於司馬言政者,張皇六師,然後禮樂征伐自天子出,而政行於天下也。 政官之屬,大司馬,卿一人。小司馬,中大夫二人。軍司馬,下大夫四人。輿司馬,上士八人。行司馬,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三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六人,胥三十有二人,徒三百有二十人。 【集注】 輿,眾也。行,謂軍行列。晉作六軍,而有三行,取名於此。輿司馬、行司馬,即用官中之士,特在官府,則曰上士、中士,在軍則曰輿司馬、行司馬耳。司馬總六軍,軍事繁重,故史、胥、徒獨多。〇黃文叔曰:「輿司馬掌車,行司馬掌卒,軍司馬兼掌之。」 凡制軍,萬有二千五百人為軍。王六軍,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軍將皆命卿。二千有五百人為師,師帥皆中大夫。五百人為旅,旅帥皆下大夫。百人為卒,卒長皆上士。二十五人為兩,兩司馬皆中士。五人為伍,伍皆有長。 【集注】 言軍將皆命卿,則以下軍帥不特置選於六官、六鄉之吏德任者使兼官焉。《詩·大雅·常武》:「整我六師。」此王六軍之見於經也。《春秋傳》曰「成國不過半天子之軍」,又「王命曲沃伯以一軍為晉侯」,又「晉作二軍」。此諸侯軍制之見於傳也。 一軍則二府,六史,胥十人,徒百人。 【集注】 在軍則置之,罷則已。 司勛,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集注】 勛,功也。軍無賞不足以作眾,故首司勛。 馬質,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賈四人,徒八人。 【集注】 質,平也。主買馬,以供軍用,而平其賈直。《地官》歲時稽鄉、遂、都、鄙之牛馬,辨其可任之物。馬之在民者,無不足之慮矣。而公馬之缺,則官買之。馬質宜屬校人,今列此者,校人兼掌六馬,而戎馬之用尤多,其事尤急,故先之。 量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四人,徒八人。 小子,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八人。 羊人,下士二人,史一人,賈二人,徒八人。 司爟,下士二人。徒六人。 【集注】 爟,故書為燋。爟者,民間理爨之火也。 掌固,上士二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集注】 國曰固,野曰險。《易》曰:「王公設險,以守其國。」 司險,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史二人,徒四十人。 掌疆,中士八人,史四人,胥十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 候人,上士六人,下士十有二人,史六人,徒百有二十人。 【集注】 候,迎賓客之來者。《詩》曰:「彼候人兮,何戈與祋。」故列於夏官。其法必每方各上士一人,下士二人,餘六人則掌達於朝,或軍行則從也。 環人,下士六人,史二人,徒十有二人。 【集注】 以環名官,取巡邏周札之義。在軍則置之,與秋官環人掌迎送之職異。 挈壺氏,下士六人,史二人,徒十有二人。 【集注】 世主挈壺水以為漏,軍行必載漏,故屬夏官。 射人,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服不氏,下士一人。徒四人。 【集注】 服不服之獸。 射鳥氏,下士一人,徒四人。 羅氏,下士一人,徒八人。 掌畜,下士二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司士,下大夫二人,中士六人,下士十有二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集注】 司士隸夏官,以司馬論辨官材,習察其人,然後用之各當也。 諸子,下大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司右,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四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虎賁氏,下大夫二人,中士十有二人,府二人,史八人,胥八十人,虎士八百人。 【集注】 不言徒而曰虎士,蓋勇而有志行者。 旅賁氏,中士二人,下士十有六人,史二人,徒八人。 【集注】 以旅名者,言為王心膂也。夾王車而趨,其地尤近,職尤親,故皆以命士為之,且世職焉。蓋必材武過人,忠義素厲,而後得與此選。後世逆亂,多由禁旅,使宿衛皆世臣良士,奸凶豈能煽哉。 節服氏,下士八人,徒四人。 【集注】 節服氏隸夏官,以與諸仆聯事。凡王有行,無不從也。 方相氏,狂夫四人。 【集注】 方相,猶言放想,可畏怖之貌。或曰以其相視而攻疫者,非一方也,故《月令》於大難曰旁磔。 大仆,下大夫二人;小臣,上士四人;祭仆,中士六人;御仆,下士十有二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隸仆,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弁師,下士二人,工四人,史二人,徒四人。 【集注】 弁者,古冠之大稱。 司甲,下大夫二人,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司兵,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司戈盾,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 司弓矢,下大夫二人,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繕人,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稾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集注】 箭干謂之稾。 戎右,中大夫二人,上士二人。 【集注】 右者,參乘。此充戎路之右,田獵亦參乘焉。戎右以中大夫,齊右以下大夫,道右以士者,右取其武,故戎右宜尊。賓祭尚嚴,故次之,朝夕視朝,武非所尚也。右以戎兼田,以祀兼賓,而仆各異者,右主捍衛其事,可兼賓祀。師、田車行異節,必各有專仆,而後事可閒也。 齊右,下大夫二人。 道右,上士二人。 【集注】 李子華曰:「自戎右而下無府、史、胥、徒,蓋臨事取之司右,官非特置也。」 大馭,中大夫二人;戎仆,中大夫二人;齊仆,下大夫二人;道仆,上士十有二人;田仆,上士十有二人;馭夫,中士二十人,下士四十人。 【集注】 王朝朝暮夕駕稅煩,故道仆數最多。田仆亦多者,王田道車、斿車並從也。據《校人職》,馭夫當六十三人,此疑脫。〇王志長曰:「戎車之馭,與大馭同為中大夫者,重戎也。而不得同稱馭者,重祀也。」 校人,中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下士十有六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集注】 主馬者必校視之,故以名官。 趣馬,下士皂一人。徒四人。 【集注】 趣,養馬者。《詩》:「蹶維趣馬。」 巫馬,下士二人,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賈二人,徒二十人。 【集注】 巫馬,知馬祖、先牧、馬社、馬步之神者,馬疾若有犯焉則知之。 牧師,下士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集注】 《地官》:「牧人掌牧六牲。」惟馬之為牲者,則牧馬。餘皆牧師所掌。 廋人,下士閒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 【集注】 廋之言數。 圉師,乘一人,徒二人;圉人,良馬匹一人,駑馬麗一人。 【集注】 養馬者曰圉。四馬為乘。麗,耦也。 職方氏,中大夫四人,下大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府四人,史十有六人,胥十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 【集注】 主四方之貢。 土方氏,上士五人,下士十人,府二人,史五人,胥五人,徒五十人。 懷方氏,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集注】 懷,來也。 合方氏,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訓方氏,中士四人,府四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形方氏,中士四人,府四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山師,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集注】 《王制》云:「名山大澤不以封。」故天子立山川之師,以遙掌之使貢,故與職方連類在此。土方氏、形方氏及山師、川師、原師所役,皆司徒之事,而以屬司馬者,示有不稟職方之度而侵敗王略者,則九伐隨之也。 川師,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原師,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匡人,中士四人,史四人,徒八人。 撢人,中士四人,史四人,徒八人。 【集注】 主撢序王志,以語天下。〇李泰伯曰:「天下之情慾上達,故訓方氏之職設。人主之志欲下通,故撢人之職設。古者君民一體,上下交孚,而無壅遏之患如此。」 都司馬,每都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集注】 此王臣遙掌都事。 家司馬,各使其臣,以正於公司馬。 【集注】 卿大夫之采地,王不特置司馬,各自使其家臣為之,主軍賦,以聽政於王之司馬。公司馬,即職文所謂國司馬也。 大司馬 大司馬之職,掌建邦國之九法,以佐王平邦國。制畿封國以正邦國,設儀辨位以等邦國,進賢興功以作邦國,建牧立監以維邦國,制軍詰禁以糾邦國,施貢分職以任邦國,簡稽鄉民以用邦國,均守平則以安邦國,比小事大以和邦國。 【集注】 獨九法曰邦國者,四官所建皆王邦之典,而侯國兼用之,九法則專為侯國而設也。制畿,即下經九畿。設儀,即司儀所掌九儀。進賢,謂諸侯有德者加命為牧伯。興功,謂諸侯有功者加地進律。牧,八州之牧。監,卒正、連帥以下相監臨者。分職,謂王巡狩征伐大小之國,各有所承之職事,《春秋傳》所謂「各修舊職」是也。均守,即《司徒職》所謂「均地守」,《掌固職》所謂「通守政」也。八則者,王國所以治都鄙,而侯國亦用焉。守均而則平,則內和外固,而國無不安矣。五官之典皆備於九法,而以屬司馬,何也?不能四征不庭,則五官之典皆不行於天下。《書》曰:「其克詰爾戎兵,以陟禹之跡。」《江漢》之詩言:「召虎南征,疆土是徹。」蓋率由周公之典法也。 以九伐之法正邦國,馮弱犯寡則眚之,賊賢害民則伐之,暴內陵外則壇之,野荒民散則削之,負固不服則侵之,賊殺其親則正之,放弒其君則殘之,犯令陵政則杜之,外內亂鳥獸行則滅之。 【集注】 眚,病之也,如貶其爵命,薄其恩禮,披其附庸之類,與削異。野荒民散,不能自治其國邑,故削之。馮弱犯寡,必雄桀驕蹇之侯也,病之使不能張,則自戢矣。壇謂出其君,置之空墠之地,而更立賢者。暴內,即上賊賢害民;陵外,即上馮弱犯寡。兼是二者,故奪其位。伐者,聲罪致討;侵者,出其不意,而扼其要塞,《詩》所謂「罙入其阻」也。要荒之國,負恃險阻,非奪其所恃,終不可服,故利用侵正,執而治其罪也。殘,殺也。犯令陵政,則叛上之跡已著。杜之者,使鄰國不得交通,環而攻之也。殘止於誅其身,滅則冺其宗社。蓋舍亂人之類,其或先世有元德顯功,則建置族姓可矣。 正月之吉,始和布政於邦國都鄙,乃縣政象之法於象魏,使萬民觀政象,挾日而斂之。 乃以九畿之籍,施邦國之政職。方千里曰國畿,其外方五百里曰侯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甸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男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采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衛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蠻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夷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鎮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蕃畿。 【集注】 籍,其禮差之書也。政職,謂王巡狩征伐所承之職事。自蠻服以上,乃中國之九州,夷服以下,則《大行人》所謂「蕃國世一見」者。〇李耜卿曰:「此經即施貢分職,以任邦國也。下經即簡稽鄉民,以用邦國也。九法皆經理諸侯,惟此二事乃王之所得於諸侯者,故特詳之。」 凡令賦以地與民制之,上地食者參之二,其民可用者家三人。中地食者半,其民可用者二家五人。下地食者參之一,其民可用者家二人。 【集注】 此徵兵邦國之制。〇朱子曰:「賦,兵也。古者以田賦出兵,故謂兵為賦。覆舉《遂人職》文者,必知其可任之人數,然後可定徵兵之數也。侯國制畿施職,制地令賦,司徒職已具矣,而複列於司馬者,必司馬董正之,然後疆埸不犯,而政令無壅也。」 中春教振旅,司馬以旗致民,平列陳,如戰之陳。 【集注】 兵者,凶事,不可空設,故因蒐狩而習之。凡師,出曰治兵,入曰振旅。春教振旅,入而專於農事也。秋教治兵,農事將畢,可出而用之也。 辨鼓鐸鐲鐃之用。王執路鼓,諸侯執賁鼓,軍將執晉鼓,師帥執提,旅帥執鼙,卒長執鐃。兩司馬執鐸,公司馬執鐲。 【集注】 「鼖」,原作賁,據《地官·鼓人》改。 路鼓、賁鼓、晉鼓、鐸、鐲、鐃,俱見《鼓人職》。鼙見《鍾師職》。提謂馬上鼓,有曲木提持立馬髦上者。公司馬謂伍長。《鼓人職》「以鼖鼓鼓軍事」  ,而王執路鼓,軍將執晉鼓者,教戰,非即戎也。諸侯執賁鼓者,教以敵王所愾也。 以教坐作、進退、疾徐、疏數之節。 【集注】 見下經大閱。 遂以蒐田。有司表貉,誓民,鼓遂,圍禁。火弊,獻禽以祭社。 【集注】 春田曰蒐。甸祝掌四時之田,表禡之祝號。則表貉者,甸祝也。鄉師出田法,致眾庶,而治其政令。則誓民者,鄉師也。故通謂之有司。《記》曰:「司徒搢撲,北面誓之。」禁者,虞衡守禽之厲禁也。弊,止也。春田主用火,因焚萊除陳草,皆殺而火止。獻禽眾,獻其所獲也。貉,書亦或為禡。 中夏教茇舍,如振旅之陳。群吏撰車,徒讀書契,辨號名之用。 【集注】 茇,野宿而草舍也,所戒在夜,故辨號名,使聞聲可別。撰,擇數之也。 帥以門名,縣鄙各以其名,家以號名,鄉以州名,野以邑名,百官各象其事,以辨軍之夜事,其他皆如振旅。 【集注】 帥謂軍將。古者軍將為營,治於國門。如魯有東門襄仲,宋有桐門右師,皆上卿為軍將者。縣鄙謂公邑大夫也。家謂食采地者之臣也。六鄉以州名,六遂以邑名,百官各象其事,謂各書其職事於旗物,而因以為號也。夜事,夜中守戰之事。 遂以苗田,如蒐之法。車弊,獻禽以享礿。 【集注】 夏田為苗,除禽獸之害。稼者,主用車,皆殺而車止。礿,宗廟之夏祭也。 中秋教治兵,如振旅之陳。辨旗物之用,王載大常,諸侯載旂,軍吏載旗,師都載旜,鄉遂載物,郊野載旐,百官載旟,各書其事,與其號焉。其他皆如振旅。 【集注】 師都,孤卿也。治兵所載旗物,與司常所建互異,何也?旜與物,無事時所建也。故王朝孤卿、大夫、士建之。熊虎之旗,鳥隼之旟,龜蛇之旐,軍旅所建也。故師都、鄉遂、公邑之吏,合卒伍簡車,輦兵器建之。及司馬治兵,則師都、鄉遂之吏,有蒞眾而不列陣者,故所建異也。師都之吏,孤卿也。軍吏,亦孤卿也。既有軍吏,復有師都,而所載各異,何也?孤卿之長師都而為軍吏者,既載旗矣,其王子弟,及退居采地之孤卿,則載旜也。鄉遂之吏,如州長、縣正,各帥其民而致者,既列陳而作旗矣,其鄉師、遂師、遂大夫、黨正之屬,掌政令刑禁而不帥車徒以驟趨於行陳者,則載物也。惟此經所謂郊野,即《司常職》所謂縣鄙,而所建所載皆旐,蓋公邑之吏,帥民而致,皆身列陳,故旗物無異耳。知然者,縣師掌邦國、都鄙、稍甸、郊里之地,有會同、軍旅、田役則受法於司馬,使各帥其車徒而至,鄉之帥而至者州長,遂之帥而至者縣正,則公邑之帥而至者,必其吏也。鄉遂之吏,有不列陳者,故所載異。公邑之吏,無不列陳者,故所載同也。然則鄉遂之吏列陳者,安載載旟也。知然者,大閱群吏,以旗物各帥其民而致,則鄉遂之吏必仍載旟,與公邑之吏載旐同矣。其曰群吏作旗,群吏弊旗,即謂旟旐也。惟或載旟,或載旐,故以旗包之也。百官亦載旟,何也?從王而治軍旅,故建軍旅之旗物以示威也。茇舍治兵稱名各異,何也?茇舍,鄉以州名,野以邑名,則野為遂明矣,故縣鄙為公邑。治兵鄉遂載物,則郊野必公邑也。其或曰縣鄙,或曰郊野,何也?凡公邑皆謂之縣,掌於縣師。而其地在四鄙,其曰郊野,又以見遠郊及六遂之餘地,亦間設公邑也。治兵列師都,而不及大夫有采者,於百官包之也。茇舍,則以家包孤卿、大夫、王子弟也。列縣鄙於家之前者,公邑也。先公邑與家,而後鄉遂者,茇舍之禮,辨號名以習夜事,遠者難辨,故先之,近者易辨,故後之也。〇經文「鄉遂載物」,而謂列陳者仍載旟,何也?以核其事實而知之也。六卿蒞其私邑曰師都,監六鄉曰鄉大夫,而治兵則為軍吏。鄉大夫既為軍吏,則載旗矣。州長、縣正以旗物各帥其民而致,則必載平時所建之旟矣。其載物者,獨鄉遂之吏不列陳者耳。猶司士所掌朝位,三公北面,孤東面,卿大夫西面。而周制常以六卿兼公孤,則卿之兼公者必北面矣,兼孤者必東面矣。其西面者,獨不兼公、孤之卿耳。鄉師於四時之田所治者,政令、刑禁、爭訟也。遂師所掌者,禁令、賞罰也。遂大夫所掌,無軍事。黨正以法治師田、行役之政事。此四職者皆蒞眾而不列陳,則所載旗物必別於列陳者可知矣。惟鄉師職巡前後之屯,而戮其犯命者,近於軍事。然曰巡前後之屯,則不與圍禁,明矣。蓋仍治其徒庶之政令耳。 遂以獮田,如蒐田之法。羅弊,致禽以祀祊。 【集注】 獮,殺也。羅,網也。祊,當為「方」。秋田主祭四方,報成萬物。《詩》曰:「以社以方。」春夏曰獻禽,秋冬曰致禽者,物成而獲多,故屬而聚之,然後取其上殺以獻也。 中冬教大閱,前期,群吏戒眾庶,修戰法。 【集注】 春辨鼓鐸鐲鐃,夏辨號名,秋辨旗物,至冬大閱簡軍實,而兼教上三者。群吏,鄉師以下。 虞人萊所田之野為表,百步則一,為三表,又五十步為一表。田之日,司馬建旗於後表之中。群吏以旗物鼓鐸鐲鐃,各帥其民而致。質明,弊旗,誅後至者。 【集注】 萊,芟除其草萊,令車徒可列陳也。表,所以識行列也。四表相去僅三百五十步,蓋表太遠,則費時多,田狩將不及事矣。質,正也。 乃陳車徒,如戰之陳,皆坐。群吏聽誓於陳前,斬牲,以左右徇陳,曰,不用命者斬之。 【集注】 皆坐,當聽誓。群吏,諸軍帥也。車徒當陳於後表之北。《記》曰:「司徒搢撲,北面誓之。」惟陳於後表之北,故誓必北面,誓畢,然後司馬南面,令鼓,而車徒以次而前也。 中軍以鼙令鼓,鼓人皆三鼓,司馬振鐸,群吏作旗,車徒皆作。鼓行,鳴鐲,車徒皆行,及表乃止。三鼓,摝鐸,群吏弊旗,車徒皆坐。 【集注】 中軍,中軍之將也。鼓人,師帥、旅帥也。或曰:《鼓人職》「軍動則鼓其眾,田役亦如之」。中士六人,各直一軍。司馬,兩司馬也。鳴鐲者,伍長也。摝鐸,止行息氣也。以《春秋傳》考之,君雖在軍中,軍別有主將,蒐狩列職於司馬,則中軍宜司馬也。而《太僕職》「凡軍旅田役,贊王鼓」,豈王先鼓之,而後司馬以鼙令與? 又三鼓,振鐸,作旗,車徒皆作。鼓進,鳴鐲,車驟徒趨,及表乃止,坐作如初。乃鼓,車馳,徒走,及表乃止。鼓戒三闋,車三發,徒三刺,乃鼓退,鳴鐃且卻,及表乃止,坐作如初。 【集注】 「於紅」,抗希堂本無。 鼓戒,若戒攻敵也。鼓一闋,車一發,徒一刺,三而止。象敵服鐃,所以止鼓,車徒皆行,及表乃止,第一表也。車驟徒趨,及表乃止,第二表也。車馳徒走,及表乃止,第三表也。蓋群吏致民於後表之中,陳而皆坐,尚未行也。故至第一表曰車徒皆行。由第一表至第二表象師之進,故曰鼓進。由第二表至第三表則極矣,象伐國之附其城,對敵之薄其陳,故車發徒刺,而鼓退也。註疏並誤。凡此坐作、進退、發刺之節,四時所同,而獨於大閱言之者,民事至冬而畢,然後車徒可詳簡也。〇註:「天子六軍,三三而居一偏,皆中軍自閱。」非也。以理推之,司馬主中軍,監臨群吏,其五軍之帥,亦各閱其屬,每軍各立四表,如中軍之式。諸侯、師都之吏,則各帥其屬,分隸六軍,中軍不遍閱也。蓋古者,兵車一乘,用士七十五人,而大閱之表,相去僅百步,必單乘如牆而進,始能容其驟趨、馳走,而及表而止,乃得截然齊一。雖各閱其屬,分班鱗次,猶恐難遍,況以中軍遍閱六軍乎?知必分班以進者,每軍萬人,若車徒平列,遠者當在三數里之外,其坐作、進退、發刺之節,雖本軍耳目,不能盡及也。〇大閱時,疑遍閱六軍之士,而車不盡閱。《魯頌》:「公車千乘,公徒三萬。」以法考之,三萬人僅充三百餘乘之用。天子萬乘,若盡閱之,則無地以陳,無人以供。《傳》載魯人大蒐於紅  ,自根牟至於商衛,革車千乘,合魯東西封略以為言,則知非盡陳於所蒐之地矣。魯蒐盡陳革車,以三桓變舊制,分公室,各自為軍,恐數有虛冒,故備陳而數之。先王之世,不料民而知其多寡,況車數乎?蓋鄉遂之吏,歲時校登車輦,其法已悉矣。《司徒職》:「惟田竭作。」蓋更番而教之。雖大閱,豈能盡試鄉遂、都鄙正羨之卒。謂之大者,惟此備六軍之數,若三時之田,雖六軍不必備也。 遂以狩田,以旌為左右和之門,群吏各帥其車徒,以敘和出,左右陳車徒,有司平之。旗居卒間以分地,前後有屯百步,有司巡其前後。險野,人為主。易野,車為主。 【集注】 冬田為狩。言守取之,無所擇也。和之義,當為面,為角。《國策》:「見棺之前和。」凡物皆得稱。注「軍門曰和」,非也。「以敘和出」,以次第出左右兩和門也。「左右陳車徒」,以下皆列陳之事。蓋車徒既出軍門而趨圍禁,則左右陳之,有司平其行列,每百人為卒,則植旗其間,以分所占之地,必廣狹如一。古者天子不合圍,故六軍分為二陣,而驅逆之車當旁禁地之前後,各有屯百步,以待田畢屯車徒而後各獻其所獲也。有司,謂鄉師也,其職曰巡前後之屯,而戮其犯命者。「險野人為主」,謂列陣用徒,而以車承其闕也。「易野車為主」,謂列陣用車,而以徒承其闕也。 既陳,乃設驅逆之車,有司表貉於陳前。 【集注】 驅,驅出禽獸,使趨田所。逆,逆要,令不得出圍也。設此車者,田仆。 中軍以鼙令鼓,鼓人皆三鼓,群司馬振鐸,車徒皆作,遂鼓行,徒銜枚而進,大獸公之,小獸私之,獲者取左耳。 【集注】 群司馬,謂兩司馬也。枚,如箸,銜之,有繣結項中。軍法以此止語。獲禽者,取左耳以計功。 及所弊,鼓皆駴,車徒皆噪。 【集注】 「及所弊」,至田所當止之處也。鼓、噪,象克敵而喜。疾擊鼓曰駴。噪,歡也。 徒乃弊,致禽饁獸於郊,入獻禽以享烝。 【集注】 「徒乃弊」,徒止也。「致禽饁獸於郊」,聚所獲禽,因以祭四方之神於郊。《月令》「季秋,天子既田,命主祠祭禽於四方」是也。入,又以禽祭宗廟。 及師大合,軍以行禁令,以救無辜,伐有罪。 【集注】 師,謂司馬,奉王命以征伐也。行禁令,因伐有罪,而明王禁於群侯也。 若大師,則掌其戒令。蒞大卜,帥執事,蒞釁主及軍器。 【集注】 大師,王出征伐也。主,謂遷廟主及社主。軍器,鼓鐸之屬。 及致,建大常,比軍眾,誅後至者。 【集注】 稍人帥眾而致於大司馬。王親征,則邦國亦以師從。凡帥眾而至者,大司馬皆以致於王,故建大常。 及戰,巡陳視事而賞罰。若師有功,則左執律,右秉鉞,以先愷樂獻於社。若師不功,則厭而奉主車。 【集注】 律,軍法之書也。《易》曰:「師出以律。」兵事以嚴終,故既勝,猶執律秉鉞也。先,猶道也。兵樂曰愷。厭,謂厭冠喪服也。主車,載遷廟主與社主者。 王吊,勞士,庶子則相。 【集注】 師敗,王親吊士庶子之死者,勞其傷者。 大役,與慮事屬其植,受其要,以待考而賞誅。 【集注】 大役,築城邑也。慮事者封人,而司馬亦與焉。植,楨幹之屬,所用以分地而築也。屬,謂賦丈尺,與所用人數。要,簿書也。 大會同,則帥士庶子,而掌其政令。 若大射,則合諸侯之六耦。 【集注】 疏謂賓射亦六耦,但不用諸侯,恐未安。經於諸侯曰「大賓客」,因其朝覲會同而與之射,故謂之賓射,所以別於王臣之燕射也。此經獨舉大射者,明諸侯、公孤、卿、大夫、士咸與,而司馬所合獨諸侯之六耦也。若賓射,惟諸侯與,則司馬合耦不必言矣。《射人職》:「王以六耦射三侯。」曰「合諸侯之六耦」,則公孤、卿、大夫、士耦皆以六可知矣。 大祭祀、饗食,羞牲魚,授其祭。 【集注】 牲魚,牲及魚也。祭,謂屍賓食祭。 大喪,平士大夫。喪祭,奉詔馬牲。 【集注】 平者,正其職與位。王喪,以馬祭,蓋遣奠也。奉詔者,奉其牲以告於神。 小司馬 小司馬之職掌以下文闕。 凡小祭祀,會同饗射,師田、喪紀,掌其事,如大司馬之法。 軍司馬闕 輿司馬闕 行司馬闕 司勛 司勛掌六鄉賞地之法,以等其功。 【集注】 賞田在遠郊,屬六鄉。等,猶差也。 王功曰勛,國功曰功,民功曰庸,事功曰勞,治功曰力,戰功曰多。 【集注】 王功,輔成王業。國功,保國全家。民功,法施於民。事功,盡瘁勤事。治功,製法成治。戰功,克敵制勝。 凡有功者,銘書於王之大常,祭於大烝,司勛詔之。 【集注】 報享之禮,冬祭為盛,故有功者與焉。詔,謂詔司常書之,及烝則使祝告於廟。 大功,司勛藏其貳。 【集注】 貳,猶副也。覆出司勛,明銘書者,司常也。如曰「大功藏其貳」,則似銘書以歸於司常,而自藏其貳矣。〇李耜卿曰:「既曰『凡有功』,又曰『大功』,則統而觀之,六功有大小。析而言之,每功有輕重也。」 掌賞地之政令,凡賞無常,輕重視功。 凡頒賞地,參之一食,惟加田無國正。 【集注】 參之一食,歸其二於公也。《春秋傳》:「卑而貢重者,甸服也。」蓋《大府職》:「家稍之賦,以待匪頒;邦縣之賦,以待幣帛;邦都之賦,以待祭祀。」《委人職》:「以稍聚待賓客。」《遺人職》:「縣都之委積,以待凶荒。」非歸其二於公,用弗給也。故畿內食采者,所受之地,與外諸侯同。而服物官吏,則每減焉。以所食者,參之一也。加田,加賜之田。國正,謂稅也。 馬質 馬質掌質馬。馬量三物:一曰戎馬,二曰田馬,三曰駑馬。皆有物賈。 【集注】 此三馬皆買以給官府之用者,其用各有等,其材各有宜,故以三物量之。物異則賈從之,故謂之質。 綱惡馬。 【集注】 綱,謂以縻索縶維而調習之。 凡受馬於有司者,書其齒毛與其賈。馬死,則旬之內更,旬之外入馬耳,以其物更,其外否。 【集注】 更,償也。旬之內死,如其齒毛及賈而償其馬。旬之外則以其物償。物,皮筋骨也。不及價,則附益之。過此,則歸死馬於官而已。入馬耳,防抵偽也。 馬及行,則以任齊其行。若有馬訟,則聽之。 【集注】 及行,始駕也。量其力所能任,及行道遠近,以類相從,而閒習之,所謂齊其行也。馬訟,謂買賣之言相負者。 禁原蠶者。 【集注】 原,再也。天文,辰為馬。《蠶書》:「蠶為龍精,月值大火,則浴其種。」是蠶與馬同氣,物莫能兩大,故禁再蠶為傷馬與?〇李耜卿曰:「惟牧馬之地,及牧者之家,不得再蠶也。」 量人 量人掌建國之法,以分國為九州。營國城郭,營後宮,量市朝、道巷、門渠。造都邑亦如之。 【集注】 以分國為九州者,周更定九州,析冀以為幽、並,並徐於青,而豫州之境,西至華山,則虞夏以來,建國必有舊屬於此,而新屬於彼者,故曰分也。「營國」以下專言王國,舊說兼侯國,非也。凡建侯國,大司徒制其域,封人封其四疆而已。城郭、後宮、市朝、道巷、門渠之細,非王官所能及也,其國自有匠人營之。封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以有出疆之職也。量人下士二人,兼供喪祭、軍旅之役,豈能遍營六服之國邑哉。《詩》載召伯營申,及於寢廟,乃宣王特厚元舅,非封國常制。 營軍之壘舍,量其市朝、州塗、軍社之所里。 【集注】 軍壁曰壘。軍有朝者,或王親在行,或主兵者三公及諸侯入為卿士者。軍有州者,二千五百人為師,其數如一州之眾。軍有塗者,部曲區分,各有道以相湊也。軍社,社主在軍者里,所以定分界也。量,市朝、州塗、軍社之所屆也。《詩》:「瞻卬昊天,雲如何里。」亦當訓界。〇《國語》季氏有內外朝,《戴記》大夫有私朝,疑皆僭禮,記者習而不察。 邦國之地與天下之塗數,皆書而藏之。 【集注】 書地,謂方圜山川之廣狹。書塗,謂支湊之遠近。 凡祭祀、饗賓,制其從獻脯燔之數量。 【集注】 祭禮獻酒以燔從,饗賓獻有脯從,故總言之。數,多少也。量,長短也。 掌喪祭奠竁之俎實。 【集注】 竁之俎實,謂所包遣奠。 凡宰祭,與郁人受斝歷而皆飲之。 【集注】 冢宰,容攝祭。斝,酒器,或曰讀如「嘏屍」之「嘏」。歷,與「瀝」通。《曾子問》:「宗子有故在他國,攝主不假,不敢受福也。宰攝祭,故不敢飲福,而神惠不可虛,故量人、郁人飲之,分絕遠則無嫌也。」《周書·顧命》:「大保飲福,嗣君在而亞獻,故不嫌。」 小子 小子掌祭祀羞羊肆、羊殽、肉豆。 【集注】 肆,體薦全烝也。殽,體解節折也。豆肉者,切肉也。 而掌珥於社稷,祈於五祀。 凡沉、辜、侯禳,飾其牲。 【集注】 沉,謂祭川。《爾雅》曰:「祭川曰浮沉。」辜,磔牲以祭,即《宗伯職》所謂疈辜也。 釁邦器及軍器。凡師、田,斬牲以左右徇陳。 【集注】 羊性狠,故斬以徇,以警不用命者。 祭祀,贊羞,受徹焉。 【集注】 若司馬羞牲魚之等,則贊之。及徹,則受之。 羊人 羊人掌羊牲。凡祭祀,飾羔。祭祀,割羊牲,登其首。 【集注】 羔,稚羊。飾之以繢。登,升也。升首於室,報陽也。未祭之前,則飾之。祭之時,則割之。於羔曰飾,於羊牲曰割,互見也。 凡祈珥,共其羊牲。賓客,共其法羊。 【集注】 法羊,飧饔積膳,法當共者。 凡沉辜、侯禳、釁、積,共其羊牲。 【集注】 積,故書為眥,讀為漬,謂釁國器、漬軍器也。或曰積謂積柴之祀。 若牧人無牲,則受布於司馬,使其賈買牲而共之。 【集注】 牧人無牲時,或耗敗也。 司爟 司爟掌行火之政令,四時變國火,以救時疾。 【集注】 春取榆柳之火,夏取棗杏之火,季夏取桑柘之火,秋取柞梄之火,冬取槐檀之火。 季春出火,民咸從之。季秋內火,民亦如之。 【集注】 《戴記》:「季春出火,為田也。」《左傳》:「火未出,而作火,以鑄刑器。」先儒據此遂謂季春出火以陶冶,季秋內之,其實不然。夏月土潤溽暑,以燒石則粉解,以陶器則燥裂,伐薪為炭,陶成百物,皆宜於冬春,且冰以火出,而畢賦所以解鬱蒸,救時疾也。而又布火以助盛陽,於天時人事俱不相應。蓋季春始燠,野則出火於窯,家則出火於室而不用。季秋始肅,然後內而用之耳。雍、並、幽、冀之地民俗,臥必以火,始季秋,春盡乃止。此經曰「民咸從之」,「民亦如之」,豈謂此與。 時則施火令。 【集注】 謂焚萊之時。 凡祭祀,則祭爟。 【集注】 祭爟,祭先代出火者,禮如祭爨。 凡國失火,野焚萊,則有刑罰焉。 【集注】 野焚萊有罰者,春田用火,主除陳生新。二月後,擅放火,則有罰也。 掌固 掌固掌修城郭、溝池、樹渠之固,頒其士庶子,及其眾庶之守。 【集注】 士庶子家居,或宿衛王宮而番代者,則與於守政。〇黃文叔曰:「霍光謂函谷、京師之固,武庫精兵所聚,故以丞相弟為關都尉,子為武庫令,猶識古以士庶子宿衛王宮及守固之意。」 設其飾器,分其財用,均其稍食,任其萬民,用其材器。 【集注】 飾器,謂所樹矛、戟、干、櫓,皆有幡飾也。士庶子、眾庶守者,別給財用稍食,所以厚下而勸忠也。財用曰「分」,視地守之劇易而有多寡也。稍食曰「均」,計功力之多少,以為等差也。民之材器謂用,以塹築及為藩落者,器民所自具材,就其地取之,然必以當邦賦。 凡守者受法焉,以通守政,有移甲與其役財用,唯是得通,與國有司帥之,以贊其不足者。 【集注】 通守政,即均人所謂均地守,使易劇相通,而得其平,此平時之守法也。至移甲、役財用,則其地猝有警,掌固必達於司馬,使國中有司持符節以征之他境,故與帥而贊之。舊說國有司即掌固,或謂司甲役財用者,皆非也。 晝三巡之,夜亦如之。夜三鼜以號戒。 【集注】 此立法使有地治者巡之,非掌固自巡也。 若造都邑,則治其固,與其守法。凡國、都之竟,有溝樹之固。郊亦如之。 【集注】 竟,界也,王國及三等都邑之界也。郊,謂近郊。遠郊以近國故,阻固之設尤數焉。 民皆有職焉,若有山川則因之。 【集注】 民皆有職,勞逸必均也。 司險 司險掌九州之圖,以周知其山林、川澤之阻,而達其道路。 【集注】 達道路者,山林之阻則開鑿之,川澤之阻則橋樑之。 設國之五溝、五塗,而樹之林,以為阻固,皆有守禁,而達其道路。 【集注】 五溝、五塗,遂人所治也。而於司險復曰設者,凡井田溝、塗之設,一以盡地利,一以為阻固,故必使遂人與司險共議其形勢之錯連,水流之輸委,道路之支湊,猶邦之六典,大宰建之,而大史亦與共建也。不言都邑者曰「國之五溝、五塗」,則通乎畿內矣。於掌固言都邑者,守法之詳皆具於掌固也。不言侯國者,溝、塗之細,非王官所能遙制也,其國自有司險、掌固設而修之。〇《易》曰:「王公設險,以守其國。」山川丘陵之險,天作地成,非人力所能設也。周公設司險、掌固之官,所恃惟溝樹耳。每見山澤豪民居阻溝樹,盜賊即不敢犯。井田雖難驟復,苟城邑要塞多設溝樹,則居者有以自固,而戎馬失其利,此為民長慮者所宜先務也。 國有故,則藩塞阻路而止行者,以其屬守之,唯有節者達之。 【集注】 有故,喪災及兵也。掌固所守城郭、溝池、樹渠之固,所在皆有之,故必與士庶子、眾庶同其力,司險所守要害之道,則以其屬足矣。 掌疆闕 候人 候人各掌其方之道治與其禁令,以設候人。 【集注】 道治,道路之治也。其官上士六人,下士十有二人,必每方各以上士一人,下士二人掌之,餘六人則掌達於朝,或軍行則從也。所設候人,即徒百有二十人。 若有方治,則帥而致於朝;及歸,送之於竟。 【集注】 方治,遠方有事,來王國求治者。 環人 環人掌致師,察軍慝,環四方之故,巡邦國,搏諜賊,訟敵國,揚軍旅,降圍邑。 【集注】 「致師」,謂將戰,使勇士犯敵,以致其必戰之志。「環四方之故」,謂環伺四面,或有掩襲衝突之變故。「巡邦國」,謂從王敵愾之邦國也。「察軍慝」,察己國之奸人為敵間者。「搏諜賊」,執敵人為諜者。「訟敵國」,謂往而喻之以理。「揚軍旅」,謂揚己國之軍威。「降圍邑」,謂服者則受之。諸所列皆臨敵時事。前五者,先為不可勝;後三者,蓋欲不戰而屈人之師。 挈壺氏 挈壺氏掌挈壺以令軍井,挈轡以令舍,挈畚以令糧。 【集注】 軍中穿井成,則挈壺縣其上。將舍,則挈轡縣其處。頒糧,則挈畚縣其處,令眾知之。壺所以盛飲,畚所以盛糧,轡解則不行,故以為表。 凡軍事,縣壺以序聚柝。凡喪,縣壺以代哭者。皆以水火守之,分以日夜。 【集注】 縣壺為漏,以次集行夜者,更易擊柝為守備。代,亦更也。喪禮,未大斂,官代哭,以水守壺者,為沃漏也,以火守壺者,夜則火視刻數也。分以日夜者,異晝夜漏也。漏之箭,晝夜共百刻,冬夏之間,有長短焉。 及冬,則以火爨鼎水而沸之,而沃之。 【集注】 冬水凍,漏不下,故以火炊水沸以沃之,謂沃漏也。 射人 射人掌國之三公、孤、卿、大夫之位:三公北面,孤東面,卿大夫西面。其摯:三公執璧,孤執皮帛,卿執羔,大夫雁。 【集注】 位,將射,始入見君之位也。三公北面,正答君也。孤無職,故居西方賓位。卿、大夫皆有職,故在東,近君居主位也。六摯,已見《宗伯職》,復見此者,明因射而朝,則各有摯也。以射而朝,則有摯;知日朝而聽事,無摯也。不言諸侯之摯者,來朝已有幣獻,故射無摯。 諸侯在朝,則皆北面,詔相其法。 【集注】 謂諸侯朝覲未歸,而王與射於朝也。大射在學,此在路門之外朝。舊說以為賓射,但謂賓射兼諸侯與王臣恐未安。此經曰「掌國之三公、孤、卿、大夫之位」,似謂王與朝臣燕射也。《記》曰:朝不坐,燕不與,故無士位。復別言諸侯在朝,謂王與諸侯賓射也。若賓射兼諸侯與王臣,則當曰掌賓射之位,三公、諸侯皆北面,孤、卿東面,大夫西面矣。惟大射,三公、諸侯、孤、卿、大夫、士及諸侯所貢士皆與,故司裘共侯,軍仆共乏,皆獨舉大射,以其禮為最盛也。曰諸侯在朝,以別於大射之在郊也。曰在朝皆北面,以別於大詢之東面。又以見大射與王臣列序,不皆北面也。 若有國事,則掌其戒令,詔相其事。掌其治達。 【集注】 國事,如鄉大夫以鄉射之禮,詢眾庶諸子。春秋合國子之倅於射宮,或王以喪疾不得主祭,而使諸臣會射以選賢也。治者,治其儀法。達,謂以聞於王也。惟王不親,故有治達。 以射法治射儀。王以六耦射三侯,三獲,三容,樂以《騶虞》,九節,五正。諸侯以四耦射二侯,二獲,二容,樂以《狸首》,七節,三正。孤、卿、大夫以三耦射一侯,一獲,一容,樂以《采》,五節,二正。士以三耦射豻侯,一獲,一容,樂以《采蘩》,五節,二正。 【集注】 治射儀,謂肄之也。每侯持旌告獲者一人,故三侯則三獲。容,即乏也。據告獲者,容身於中,則曰容。據矢至此,乏極不過,則曰乏。三侯,虎、熊、豹也。二侯,熊、豹也。一侯,麋也。豻,胡犬也。正,所射也。《詩》曰:「終日射侯,不出正兮。」畫五正之侯,中朱,次白,次蒼,次黃,玄居外。三正,損玄、黃。二正,去白、蒼,而畫以朱、綠。九節者,先歌五節。七節者,先歌三節。五節者,先歌一節。後四節以為發矢之度。舊說燕射三耦,非也。王以六耦射三侯,則凡王射,皆六耦可知矣。不言三公之耦與侯,從諸侯可知也。王射三侯者,王一侯,外諸侯一侯,內公、孤、卿、大夫一侯也。諸侯射二侯者,君一侯,卿、大夫、士一侯也。張布謂之侯,侯中謂之鵠,鵠中謂之正。正方二尺,正中謂之槷,方六寸,或曰謂之質,方四寸。 若王大射,則以狸步,張三侯。 【集注】 狸步,謂一舉足,乃半步也。上經既曰「王以六耦射三侯」,而此復獨舉大射,何也?明上經著王三侯,諸侯二侯,卿、大夫、士一侯之別。然惟王之大射,三公、諸侯、孤、卿、大夫、士咸與,乃張三侯。若王與諸侯賓射,則惟張虎侯、熊侯;與公、孤、卿、大夫燕射,則惟張虎侯、豹侯也。獨舉張三侯,而不及六耦,則賓射、燕射皆六耦可知也。特言狸步,則賓射、燕射用全步可知也。惟大射張侯用狸步者,選賢以執祀事,專取其容體比於禮,其節比於樂,而不以及遠為賢也。 王射,則令去侯,立於後,以矢行告,卒,令取矢。 【集注】 《鄉射禮》,司馬命獲者執旌以負侯,蓋未射時,獲者負侯而立,故射則令去侯,而居於乏,以避矢也。《大射禮》,正立於公後,以矢行告於公,下曰留,上曰揚,左右曰方。卒射,畢也。負侯者,服不氏。取矢者,射鳥氏。 祭侯,則為位。 【集注】 祭侯,獻服不為位,為服不受獻之位也。《大射禮》,服不侯,西北三步,北面拜受爵。 與大史數射中。 【集注】 射中,射者中侯之算也。大史,凡射事,飾中舍算。 佐司馬治射正。 【集注】 射正,射之儀法也。 祭祀,則贊射牲,相孤、卿、大夫之法儀。 【集注】 《國語》曰:「郊禘之事,天子必自射其牲。」上古六畜未擾,必射以祭。故後世親射其牲以存古者,始佃之禮。君牽牲,卿、大夫序從,故相其法儀。 會同、朝覲,作大夫介。凡有爵者。 【集注】 朝覲、會同,大宗伯為上相,故所作惟介。凡有爵者,謂命士以上也。 大師,令有爵者乘王之倅車。 【集注】 王乘戎路,副車十二乘皆行,祥車曠左,故王之所乘,不敢虛其位。 有大賓客,則作卿、大夫從。 【集注】 上所作惟群介,此遍作卿、大夫從王者。 戒大史及大夫介。 【集注】 大史協禮事上介佐宗伯,故並戒之。 大喪,與僕人遷屍,作卿、大夫掌事,比其廬,不敬者,苛罰之。 【集注】 僕人,大仆也。僕人與射人俱掌王之朝位,故以遷屍、苛罰,見《春官·世婦職》。射人作擯介,習察其德器與儀容喪事。作卿、大夫,知其材力所稱也。 服不氏 服不氏掌養猛獸而教擾之。 凡祭祀共猛獸。 【集注】 共其中膳羞者,如狼臅膏、熊蹯之類。 賓客之事則抗皮,射則贊張侯,以旌居乏而待獲。 【集注】 抗,舉也。朝聘,布皮帛主舉而藏之。待獲,謂待射者中,舉旌以唱獲。 射鳥氏 射鳥氏掌射鳥。祭祀,以弓矢驅烏鳶。凡賓客、會同、軍旅,亦如之。 【集注】 射鳥,謂中膳羞者。烏鳶喜鈔盜,便污人。 射則取矢。矢在侯高,則以並夾取之。 【集注】 並夾,針箭具,矢著侯之高處,手所不及,則以並夾取之。 羅氏 羅氏掌羅烏鳥。蠟,則作羅襦。 【集注】 烏,卑居,鵲之屬。蠟,蜡祭也。作,用也。襦,讀為繻,羅之細密者。〇薛氏曰:《記》曰:「羅氏致鹿與女,以戒諸侯曰:『好田、好女者,亡其國。』」非真以鹿致也,蓋作羅以示之,非真以女致也,作襦以示之。 中春羅春鳥,獻鳩以養國老,行羽物。 【集注】 中春,鷹化為鳩,故以養老助生氣也。行謂頒賜。〇陳及之曰:「天子所養之老三:獻鳩以養者,國老也。司徒以保息養之者,庶民之老也。司門以財養之者,死政者之老也。」若外饔、酒正、槁人所謂耆老,則總三者而言之。 掌畜 掌畜掌養鳥,而阜蕃教擾之。 祭祀共卵鳥,歲時貢鳥物,共膳獻之鳥。 【集注】 卵鳥,謂其卵可薦者,鵝、鶩之屬也。鳥物,其羽毛可備服飾器用者。膳,王、後、世子之膳羞也。獻,賓客之禽獻也。於鳥言共膳獻,則六畜不必言矣。故《牛人》、《雞人》、《羊人》、《犬人職》皆不列王、後、世子之膳羞。 司士 司士掌群臣之版,以治其政令,歲登下其損益之數,辨其年歲,與其貴賤,周知邦國、都家、縣鄙之數,卿、大夫、士、庶子之數,以詔王治。 【集注】 版,名籍也。損益,謂用功過黜陟者。縣鄙、鄉遂、公邑之屬曰「周知其數」,而不曰「掌其版」者,在朝之群臣,則可以詳其名籍,若邦國之卿、大夫、士,都家、縣鄙之小吏,則廢置黜陟,各由其長,其數可周知,而名籍不能遍記也。以詔王治者,詔王以蒞官之法,即下以德詔爵等。 以德詔爵,以功詔祿,以能詔事,以久奠食。 【集注】 能者,先試以事,事久而不廢,乃定其稍食。其功既著,然後正授以爵祿。教士以司徒,而爵與事皆詔於司士者,司馬辨論官材,然後文武各當其任也。爵祿事皆言詔,食獨不言詔者,爵祿事必待王命,食則因其職事而定之耳。〇易彥祥曰:「以能詔事,以久奠食,謂府史胥徒。」 惟賜無常。 【集注】 因其功能,不若祿食有貴賤、多少常格。 正朝儀之位,辨其貴賤之等。王南鄉;三公北面,東上;孤東面,北上;卿大夫西面,北上;王族故士、虎士在路門之右,南面,東上;大仆、大右、大僕從者,在路門之左,南面,西上。司士擯。 【集注】 此王日視朝於路門外之位。王族故士,故為士,晚留宿衛者,未嘗仕,雖同族,不得在王宮。大右,司右也。大僕從者,小臣、祭仆、御仆、隸仆也。擯,謂詔王出揖公卿、大夫以下朝者。 孤、卿特揖,大夫以其等旅揖,士旁三揖,王還揖門左,揖門右。大仆前,王入,內朝皆退。 【集注】 特揖,每人而揖之也。不言三公,不必言也。大夫爵同者,眾揖之。群士東面,故旁三揖。王還,還入路門也。門左揖大仆、大右、群仆也,門右揖王族故士、虎士也。此數官之位,逼介路門左右,王始出,未揖公卿,不得先揖卑者,故還入門,而後揖之。大仆前,內朝,其所掌也。朝者皆退,反其官府治處也。〇易彥祥曰:「在王門左右者,其位皆南向,而在王后,故還而揖之。」 掌國中之士治,凡其戒令。 【集注】 曰「掌國中之士治」者,不及鄉遂、都鄙也。於群臣之版,則通掌之於邦國。都家、縣鄙之數,卿、大夫、士、庶子之數,則周知之,而士治則獨掌國中也。註疏兼卿、大夫,未安。群吏之治,蓋冢宰詔而誅賞之。 掌擯士者,膳其摯。 【集注】 擯士者,告見初為士者於王,膳其摯,入於膳人也。 凡祭祀,掌士之戒令,詔相其法事。 【集注】 祀五帝及大神,享先王百官之戒誓具修,皆冢宰掌之;凡祭祀之戒具,小宰掌之。而司士又掌士之戒令者,士眾且卑,冢宰、小宰不能遍戒也。 及賜爵,呼昭穆而進之。 【集注】 賜爵,謂祭末旅酬,無算爵也。《祭統》曰:「凡賜爵,昭與昭齒,穆與穆齒,凡群有司皆以齒。」 帥其屬而割牲,羞俎豆。 【集注】 內外饔所掌割烹,解全牲而烹之也。既熟,司士割制其體,而後諸子載之於俎。 凡會同,作士從。賓客亦如之。作士適四方使,為介。大喪,作士掌事。 【集注】 適四方使者,獨承使事也。《春秋傳》:「天王使石尚來歸脤。」天子之士也為介。介,大夫也。會同、朝覲、大賓客、大喪作卿、大夫者,皆射人,而士則司士作之者,惟司士能周知群士材性之所宜也。於祭祀曰掌戒令,於喪曰掌事,而會同賓客第作以從者,不與執事,使之觀禮而已。 作六軍之士執披。凡士之有守者,令哭無去守。 【集注】 披,所以持棺,防欹側也,以絳帛為之。其一端結於柳纁戴之中,而出其一端於外,使人引之。曰「六軍之士」者,皆比長以上有爵者。天子喪用千人,而於六軍擇之,則必作其有爵者可知矣。 國有故,則致士而頒其守。 【集注】 國有大事,王宮之士庶子則宮伯作之,國子則諸子帥而致之太子,群士則司士致而頒其守,鄉邑之士庶子則掌固頒其守。古者國之守政,士無不與焉,以其識義理而能為民之倡,且未仕而已教以與國同憂也。 凡邦國三歲則稽士任,而進退其爵祿。 【集注】 侯國之卿,命於天子,故司士稽其任而進退之。其曰士任者,侯國卿、大夫入天子之國,曰某士。《春秋傳》曰「晉士起歸時事於宰旅」是也。 諸子 諸子掌國子之倅,掌其戒令,與其教治,辨其等,正其位。 【集注】 公卿、大夫、士之適子為國子,則倅者其眾子也。故以諸子名官,而《燕義》又曰庶子也。等,謂才藝高下。正其位,謂在朝則以父蔭高下為列,在學則以齒也。 國有大事,則帥國子而致於大子,惟所用之。 【集注】 李耜卿曰:「凡大兵、大喪,當警備非常,及王出疆巡守、征伐,皆當令宿,故帥而致於大子,惟所用之,此所謂守曰監國也。」 若有兵甲之事,則授之車甲,合其卒伍,置其有司,以軍法治之,司馬弗正。 【集注】 軍法,百人為卒,五人為伍。國子屬大子,司馬雖有軍事不賦之。〇李耜卿曰:「此所謂從曰撫軍也。」 凡國正弗及。 【集注】 上「司馬弗正」謂軍賦。此謂凡鄉遂之中,甸徒、力征皆不及也。 大祭祀,正六牲之體。 【集注】 正,謂載之於俎。 凡樂事,正舞位,授舞器。 【集注】 位,謂其綴兆行列。 大喪,正群子之服位。會同、賓客,作群子從。 【集注】 服者,公卿、大夫之子為王服斬衰。曰群子,兼國子與其倅也。知然者,師氏、保氏、大司樂之屬,別無「正國子服位,作國子以從」之文也。 凡國之政事,國子存游倅,使之修德學道,春合諸學,秋合諸射,以考其藝而進退之。 【集注】 凡國之政事,謂力役社田,追胥之類,「國子」當為「諸子」文誤也。曰游倅者,以其無職事,而優遊於庠序,以學道藝也。學,大學也。射,射宮。凡國之政事存游倅者,國子則司馬弗正。國政不及其倅,則國政不及,而甲兵之事猶聽於司馬。掌固頒士庶子之職,與其守是也。進退之者,進則與國子選俊同升於太學,以待辨材授官;退則仍歸於鄉學,或隸於宮正、宮伯,以宿衛也。知國子之倅平時不肄業於大學者,《諸子職》曰:「春合諸學,秋合諸射,以考其藝,而進退之。」《大胥職》曰:「掌學士之版,以待致諸子。春入學舍菜合舞,秋頒學合聲。」則平時修德學道於家塾、鄉學可知矣。〇周官掌士庶子之治教者不一。天官則宮正、宮伯也,地官則師氏、保氏也,春官則大司樂、樂師、大胥、小胥也,夏官則諸子也、掌固也。其職之分,事之聯,各有義焉。宮正、宮伯所掌,獨宿衛之士庶子也。師氏、保氏所掌,王同姓及公卿之適子也,其職曰「以教國子弟」,則王之同姓也。曰「凡國之貴遊子弟學焉」,則不能遍於大夫、士之子明矣。大司樂、樂師、大胥、小胥則國子、國子之倅及國之選俊皆隸焉。其曰國子者,公卿、大夫、元士之適子也。其曰學士者,兼國之選俊也。其曰以待致諸子者,致國子之學於師氏、保氏者,及其倅也。諸子所掌,獨國子之倅者。其適子或學於師氏、保氏,或入於成均也。諸子掌國子之倅,而國有大事,則帥國子而致於太子,有甲兵之事,則治以軍法者,師氏、保氏、大司樂、樂師所掌者,國子之教也,使帥而共祀事,治甲兵,則褻矣,故別以屬諸子也。師氏、保氏、會同、喪紀,王舉必從,而正國子服位,作國子以從,別屬諸子者,其職主於詔王美,諫王惡,則無暇及乎其餘矣。 司右 司右掌群右之政令。 【集注】 李子華曰:「戎右、齊右、道右、天子乘車之右,皆中大夫、下大夫,非司右之屬也。司右所掌,乃兵車之右,故凡國中有勇力者屬焉。有事則於是乎取之。」 凡軍旅、會同,合其車之卒伍,而比其乘,屬其右。 【集注】 屬,合也,系也。凡兵車皆有右,而乘者有貴賤,所當有劇易,則右之材力亦宜有差等,故必比次其乘,以屬其右,而後用各稱其材也。 凡國之勇力之士能用五兵者屬焉,掌其政令。 【集注】 《司馬法》曰:「弓、矢,圍;殳、矛,守;戈、戟,助。凡五兵,長以衛短,短以救長。」或曰:車上之五兵二矛,無弓矢。步卒之五兵有弓矢,而無夷矛。 虎賁氏 虎賁氏掌先後王而趨以卒伍。 【集注】 虎士八百人,其先後王而趨也。以兵法部署百人為卒,五人為伍,各有局分而不亂也。 軍旅、會同亦如之。舍則守王閒。王在國,則守王宮。 【集注】 舍,王出所止宿處。閒,梐互也。 國有大故,則守王門。大喪亦如之。及葬,從遣車而哭。 【集注】 大故,謂兵災。 適四方使,則從士、大夫。若道路不通有徵事,則奉書以使於四方。 【集注】 道路不通,謂逢兵寇,若水潦也。征事,征師役也。 旅賁氏 旅賁氏掌執戈盾夾王車而趨,左八人,右八人,車止則持輪。 【集注】 夾王車者,下士十有六人,中士帥之。 凡祭祀、會同、賓客,則服而趨。 【集注】 會同、賓客,王齊服、服袞冕,則士亦齊服、服玄端。或曰謂服其常服也。 喪紀,則衰葛,執戈盾。軍旅,則介而趨。 【集注】 葛,葛絰也。武士尚輕。 節服氏 節服氏掌祭祀、朝覲袞冕。六人維王之大常。 【集注】 維,持也。「掌祭祀、朝覲袞冕」句,「六人維王之大常」句。蓋掌祭祀、朝覲之袞冕,而以六人持王之大常也。 諸侯則四人,其服亦如之。 【集注】 其服亦如之,疑注語,而誤為經文也。蓋注家誤以「袞冕六人」為句,而疑諸侯四人,何以不言所服,妄綴此語,而不知義不可通。袞冕,惟上公加賜乃有之,諸侯不得服也,況以諸侯之下士服之乎。古者軍旅同服,或以防奸宄。祭祀、朝覲無故而亂法服之,常義無所取也。 郊祀裘冕,二人執戈,送逆屍從車。 【集注】 裘,大裘也。郊祀以稷配,故有屍。《春秋傳》曰:「晉祀夏郊,董伯為屍。」從車,從屍車也。王祭祀賓客之服,大仆正之。燕服,小臣正之。復設節服氏,蓋朝夕王所,而時視衣服之節適者也。列職無此文者,義已具於其官也。獨列祭祀、朝覲之維大常郊祀之從屍車者,見從王而供別役,惟此三事。其餘會同、師田、視朝、巡狩、燕饗、吊臨、視學、養老諸禮事,及燕出入,皆不供他事,而惟節服是司也。 方相氏 方相氏掌蒙熊皮,黃金四目,玄衣朱裳,執戈揚盾,帥百隸而時難,以索室驅疫。 【集注】 時難者,以時而難。《月令》季春、中秋、季冬皆難是也。索室驅疫者,索於室中,而驅其疫厲之鬼也。 大喪,先柩。及墓,入壙,以戈擊四隅,驅方良。 【集注】 方良,即罔兩,木石之怪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