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官集注 [標點本] · 卷六

春官宗伯第三 大胥 大胥掌學士之版,以待致諸子。春,入學,舍采,合舞。秋,頒學,合聲。 【集注】 學士之版,合國子及鄉之選俊而言也。而所致惟諸子,何也?蓋國子或入太學,大司樂教之;或在虎門,師氏、保氏教之。國子之倅,或宿衛於王宮,宮伯掌之;或修業於鄉學,諸子掌之。國子之在虎門,及國子之倅修業於鄉學者,春合舞,秋合聲,則併入太學,與眾學士比校,而大胥掌致之。舍即釋也。菜,蘩之屬,釋之以禮先師。頒學,分示以所當學,如春秋以《禮》、《樂》,冬夏以《詩》、《書》之類。 以六樂之會正舞位,以序出入舞者。 【集注】 不曰「節」而曰「會」者,舞之節必與聲會也。荀卿曰:「目不自見,耳不自聞也。而治俯仰、詘伸、進退、遲速,莫不廉制,盡筋骨之力,以要鼓鍾之節,而靡有悖逆者。」此言舞與聲會之難也。入,入於綴兆也。出,退休也。凡奏樂合舞,人有定數。學士習舞,則更代而遍,故出入無常。 比樂官,展樂器。凡祭祀之用樂者,以鼓征學士。 【集注】 饗燕之樂,則歌舞皆以工。 序宮中之事。 【集注】 清溪李氏曰:「兼序宮中之事,其意深矣。《商書》曰:『敢有恆舞於宮,酣歌於室。』此所以大為之防也。」 小胥 小胥掌學士之徵令而比之,觵其不敬者。巡舞列而撻其怠慢者。 【集注】 征則召之使來,令則使之有為。 正樂縣之位,王宮縣,諸侯軒縣,卿大夫判縣,士特縣,辨其聲。 【集注】 樂縣,謂鐘磬之屬,縣於筍虡者。宮縣四面,象宮室。軒縣,去南面如軒。判縣,又空北面。特縣,縣於東方或階間。 凡縣鐘磬,半為堵,全為肆。 【集注】 編鐘磬十六枚,而縣一虡,謂之堵。鍾一堵,磬一堵,謂之肆。半之者,謂諸侯之卿、大夫、士也。諸侯之卿、大夫,半天子之卿、大夫,西縣鍾,東縣磬。士亦半天子之士,縣磬而已。不言鼓鎛者,鼓鎛惟縣一。十二辰之零鍾,亦惟縣一於正樂。縣之位該之矣。編縣,貴賤有等,全半有數,故特見之。 大師 大師掌六律、六同,以合陰陽之聲。陽聲:黃鐘、大蔟、姑洗、蕤、賓、夷則、無射。陰聲:大呂、應鐘、南呂、函鍾、小呂、夾鍾。皆文之以五聲:宮、商、角、徵、羽。皆播之以八音:金、石、土、革、絲、木、匏、竹。 【集注】 以合陰陽之聲者,聲之陰陽,各有合。黃鐘,子之氣也,十一月建焉,而辰在星紀。大呂,丑之氣也,十二月建焉,而辰在玄枵。太蔟,寅之氣也,正月建焉,而辰在娵訾。應鐘,亥之氣也,十月建焉,而辰在析木。姑洗,辰之氣也,三月建焉,而辰在大梁。南呂,酉之氣也,八月建焉,而辰在壽星。蕤賓,午之氣也,五月建焉,而辰在鶉首。林鐘,未之氣也,六月建焉,而辰在鶉火。夷則,申之氣也,七月建焉,而辰在鶉尾。中呂,巳之氣也,四月建焉,而辰在實沉。無射,戌之氣也,九月建焉,而辰在大火。夾鍾,卯之氣也,二月建焉,而辰在降婁。辰與建交錯貿處,如表里然,是其合也。其相生,則以陰陽六體為之。黃鐘,初九也,下生林鐘之初六,林鐘又上生大蔟之九二,大蔟又下生南呂之六二,南呂又上生姑洗之九三,姑洗又下生應鐘之六三,應鐘又上生蕤賓之九四,蕤賓又下生大呂之六四,大呂又上生夷則之九五,夷則又下生夾鍾之六五,夾鍾又上生無射之上九,無射又下生中呂之上六。同位者,象夫妻。異位者,象子母。所謂律娶妻,而呂生子也。黃鐘長九寸,其實一籥。下生者,三分去一。上生者,三分益一。五下六上,乃一終矣。文之者,以調五聲,使之相次,如錦繡之有文章。播猶揚也。金,鍾鎛也。石,磬也。土,塤也。革,鼓鞀也。絲,琴瑟也。木,柷敔也。匏,笙也。竹,簫管也。〇天籟人聲,本有陰陽,而以同律合之也。 教六詩:曰風,曰賦,曰比,曰興,曰雅,曰頌。 【集注】 風言上之教化動於民者。雅,正也,正樂之歌也。頌者,容也,美盛德之形容。賦者,敷陳其事而直言之。比者,以彼物比此物。興者,先言他物,以引其所詠之辭。詩之起莫先於風謠,有風則有賦、比、興之三體,由是有雅、頌之二部,故以為序。 以六德為之本,以六律為之音。 【集注】 註疏謂有知、仁、聖、義、中、和之德,始可教以樂歌,非也。教國子以樂德且不備知、仁、聖、義,況以求瞽矇乎?蓋以中、和、祗、庸、孝、友為詩教之本,使知凡播於樂歌者,皆以興起人之六德也。以六律為詩之音,所謂律和聲比音而樂之也。知此為教瞽矇者,學士之於詩,則小學之教已成矣。 大祭祀,帥瞽登歌,令奏擊拊,下管,播樂器,令奏鼓朄。 【集注】 登歌,歌者在堂上,貴人聲也。下管,吹管者在堂下也。特言管者,貴人氣也。拊形如鼓,以韋為之,著以糠。朄,小鼓也。擊拊,瞽乃歌,鼓朄,管乃作,故大師帥瞽登歌,則令奏擊拊。及堂下奏管播眾樂器時,又令奏鼓朄也。先儒或謂大師令奏,而擊拊者乃小師,非也。與下「令奏鼓朄」不應同文而異義。 大饗,亦如之。 【集注】 疏謂「祭饗、賓射之鐘鼓,皆大祝令之」,非也。大祝所令,獨逆牲、逆屍、侑屍之鐘鼓耳。樂事之鐘鼓,乃大司樂、樂師令之。 大射,帥瞽而歌射節。 大師,執同律以聽軍聲,而詔吉凶。 【集注】 兵書曰:「王者出軍之日,授將弓矢,士卒振旅,將張弓大呼,大師吹律合音。商則戰勝,軍士強;角則軍擾多變,失士心;宮則軍和,士卒同心;徵則將急數怒,軍士勞;羽則兵弱,少威明。」 大喪,帥瞽而廞,作柩,諡。 【集注】 廞,興也,興言王之行。或曰陳也,陳其生時行跡也。曰作諡,義已備矣,而加柩者,《記》曰:「卒哭而諱,生事畢而鬼事始也。」疑夏殷以前皆卒哭始諱,至周則在柩即作諡而諱名,故以柩諡顯此義也。不曰既殯作諡,而曰作柩諡者,大喪兼王及後、世子。在棺曰柩,舉柩則義足以包其人,及為在殯時也。 凡國之瞽矇,正焉。 小師 小師掌教鼓鞀、柷、敔、塤、簫、管、弦、歌。 【集注】 出音曰鼓。鞀如鼓而小,持其柄而搖之,旁耳還自擊。柷如漆筩,方二尺四寸,深一尺八寸,中有椎,樂始作,橦其底,及左右擊,以起樂。敔如伏虎,背有七十二刻,別有木長尺,櫟之以止樂。塤,燒土為之,大如雁卵,銳上平底,有六孔以發聲。簫,編以竹,長尺四寸,頌簫尺二寸,象鳥翼,有吹處。大者二十四管,小者十六管。管如篴而小,六孔並兩而吹之。弦謂琴瑟。歌,依詠詩也。知鼓非樂器者,以六鼓之聲音,皆鼓人教之也。 大祭祀,登歌,擊拊。下管,擊應鼓。徹,歌。 【集注】 應,鼙也。應與朄及朔,皆小鼓。其所用別未聞。〇小師亦登歌擊拊者,或大師有故而攝,猶國之大事,小宗伯既佐大宗伯,而肆師復佐之;國之小事,小宗伯既掌事,而肆師復掌之;皆攝也。令奏擊拊,既攝則並攝鼓朄,不必言矣。下管,擊應鼓,則其本職事也。《周官》人數多寡,皆量職事以制之。師氏、保氏,各一人,事不分也。大師二人,一以備軍事也。小師四人,雖或攝大師,仍有自共其職者,故事不缺。 大饗,亦如之。大喪,與廞。凡小祭祀、小樂事,鼓朄。 【集注】 王饗諸侯,徹亦歌雍。《戴記》,徹以振羽,諸侯自相饗也。 掌六樂聲音之節與其和。 【集注】 王昭禹曰:「六樂之作,其先後曲直則有節,而大小清濁相應而不相陵則和矣。《國語》曰『聲應相保曰和』,又曰『大昭小鳴,和之道也』。」 瞽矇 瞽矇掌播鞀、柷、敔、塤、簫、管、弦、歌。 【集注】 瞽矇所播止此者,塤與簫管之空可按,弦有徽可循,柷、敔一聲,鞀可執而搖之。若他鼓及鍾、磬,擊之必於其所,非無目者所能任也,故視瞭掌之。 諷誦詩,世奠系,鼓琴瑟。 【集注】 諷誦詩,蓋以諷諫。《國語》「瞍賦矇誦」是也。世奠系,先世所定譜牒。《國語》曰:「教之世為之,昭明德,而廢幽昏焉。」故人君燕閒,瞽矇誦詩,並世系以勸戒之,又鼓琴瑟以和平其心志也。 掌《九德》、《六詩》之歌,以役大師。 視瞭 視瞭掌凡樂事播鞀,擊頌磬、笙磬。 【集注】 兼播鞀者,或樂節應用鞀,而瞽矇方各奏他音,則攝代也。磬在東方者曰笙,在西方者曰頌,頌或作庸。《大射禮》:「樂人宿縣於阼階東,笙磬西面,其南笙鍾,其南鎛,皆南陳。」又曰:「西階之西頌磬,東面。其南鍾,其南鎛,皆南陳。」 掌大師之縣。凡樂事,相瞽。 【集注】 觀此則知凡宿縣,皆大師蒞之。而大祭祀,則大司樂以聲展之也。 大喪,廞樂器,大旅亦如之。 【集注】 凡瞽矇所掌者,視瞭皆代廞之。磬師、鍾師,無廞器之文,而視瞭擊笙磬、頌磬,且掌大師之縣,則廞之者亦視瞭與。 賓射,皆奏其鐘鼓。鼜、愷獻亦如之。 【集注】 賓射皆奏,則祭祀不必言矣。 典同 典同掌六律、六同之和,以辨天地四方陰陽之聲,以為樂器。 【集注】 律,述氣者也。同,助陽宣氣,與之同。大師所掌者制律以合聲,典同所掌者依律辨聲,以為眾器也。四方之聲,如《管子》及《呂氏月令》所載。 凡聲,高聲,正聲緩,下聲肆,陂聲散,險聲斂,達聲贏,微聲韽,回聲衍,侈聲筰,弇聲郁,薄聲甄,厚聲石。 【集注】 高謂鐘形上大。讀為袞,謂聲上藏袞然,旋如里也。正謂上下直。下,謂鐘形下大。陂謂偏侈。險謂偏弇。達謂其形微大。贏,聲有餘也。微謂其形微小。韽,聲小不成也。回謂其形微圜。衍,聲淫衍無鴻殺也。侈謂中央約。筰,聲迫筰,出去疾也。弇,中央寬也。郁,聲鬱勃不出也。甄猶掉也。石,謂叩之如石。〇黃氏曰:「《考工記·鍾人》固曰『已厚則石,已薄則播,侈則柞,弇則郁』,然《磬人》亦曰『已上則磨其旁,已下則磨其耑』,豈非謂聲之甚高甚下者乎?然則高正、下陂、險達、微回、侈弇、薄厚,皆言聲也。緩、肆散、斂贏、韽衍、筰郁、甄石,皆其聲之形容也。不然,則聲之病也,不得專以鍾言之。」 凡為樂器,以十有二律為之數度,以十有二聲為之齊量。 【集注】 數度,廣長也。齊量,侈弇之所容。齊與食醫所和之齊同義,謂其分之所際也。蓋以十有二律之數為眾器之度,以十有二聲之齊為眾器之量。度必以律之數者,記所謂「百度得數而有常」也。中之所容雖同,而形之回筰弇侈異,則音亦異焉。故必以十有二聲為之齊。 凡和樂亦如之。 【集注】 和謂調其故器也。或曰,上所言制器之法也。器成而和眾聲以為樂,仍以十有二律為之數度,以十有二聲為之齊量。 磬師 磬師掌教擊磬,擊編鐘。 【集注】 磬亦編,獨於鍾言之者,鐘有不編,不編者鍾師掌之。〇劉原父曰:「宮縣,有特磬十二,鎛鍾十二,皆依辰次陳之,以應其方之律。磬師於磬則兼教之。」 教縵樂、燕樂之鐘磬。及祭祀,奏縵樂。 【集注】 燕樂,房中之樂。縵樂,疑即琴瑟別為縵樂者。眾音皆合奏以成樂,而琴瑟可獨奏也。若雜聲則不宜用之祭祀。〇或曰弦歌,或曰縵樂,豈與詩相和者為弦歌如清廟之瑟,有聲而無詩者則曰縵樂與? 鍾師 鍾師掌金奏。 【集注】 金奏,擊金以為奏樂之節也。 凡樂事,以鐘鼓奏《九夏》:《王夏》、《肆夏》、《昭夏》、《納夏》、《章夏》、《齊夏》、《族夏》、《祴夏》、《驁夏》。 【集注】 以鐘鼓者,《九夏》之奏,惟以鐘鼓為節,不比以他音也。夏,大也,樂之大歌有九。《春秋傳》:穆叔如晉,晉侯享之,金奏《肆夏》之三。穆叔曰,三夏天子所以享元侯也。《國語》曰:「金奏《肆夏》,繁遏渠。」《王夏》、《肆夏》、《昭夏》之奏,見《大司樂》職。舊說,四方賓來奏《納夏》,臣有功奏《章夏》,夫人祭奏《齊夏》,族人侍奏《族夏》,客醉而出奏《祴夏》,公出入奏《驁夏》,義並無考。 凡祭祀、饗食,奏燕樂。凡射,王奏《騶虞》,諸侯奏《狸首》,卿大夫奏《采》,士奏《采蘩》。 【集注】 皆以鐘鼓奏之。射之歌節已具《射人職》,復見此者,若泛雲凡射掌金奏,則似別有射之金奏,而不見其即以為《騶虞》、《狸首》、《采》、《采繁》之歌節矣。猶六摯已具《宗伯職》,復見於《射人》,明以射而朝,則各有摯也。 掌鼙,鼓縵樂。 【集注】 鼓如《春秋傳》「莊王鼓之」之「鼓」。謂磬師奏縵樂時,擊鼙以和之。鼙之聲歡,軍中所以令鼓也。投壺禮,命弦者曰,間若一。豈射之歌奏以琴瑟節之,而又以鼙和,此獨承上而言射節與? 笙師 笙師掌教吹竽、笙、塤、籥、簫、箎、篴、管,舂牘、應、雅,以教祴樂。 【集注】 教,視瞭也。竽三十六簧,宮管在中,長四尺二寸。笙長四尺,十三簧,宮管在左。籥如笛,三孔,其中則中聲,其上下二孔則聲之清濁所由生也。箎長尺四寸,圍三寸,七孔,一孔上出,徑三分,凡八孔,橫吹之。篴長三尺四寸,六孔。舂牘,以竹大五六寸,長七尺,短者一二尺,其端有兩空,髤畫,以兩手築地。應,亦以竹長六尺五寸,其中有椎。雅,狀如漆筒,而弇口,大二圍,長五尺六寸,以羊韋鞔之,有兩紐,疏畫。祴樂,《祴夏》之樂。牘、應、雅,教其舂者,謂以築地。塤、簫、管,小師教之,複列是職者,豈祴樂中三器之音節與凡樂異與? 凡祭祀、饗、射,共其鍾笙之樂,燕樂亦如之。 【集注】 與鐘聲相應之笙。 大喪,廞其樂器;及葬,奉而藏之。 【集注】 惟《笙師》、《鎛師》、《籥師》、《司干職》有奉葬器之文,蓋笙師所掌竹匏,土木之音備矣。鎛師掌金奏之鼓,金革之音備矣。籥師所掌,文舞之器備矣。司干所掌,武舞之器備矣。絲石獨無文者,視瞭兼為。瞽矇廞樂器,則弦磬、編鐘、鞀鼓皆備矣。喪事弛縣,凡廞皆明器也。《視瞭職》無奉而藏之之文者,視瞭卑賤,為諸官陳之,而奉則非其事也。 大旅,則陳之。 【集注】 註疏並釋以喪禮,非也。蓋國有故,旅上帝及四望,則陳所掌教樂器。其不蒞縣,以蒞縣者,大師也。 鎛師 鎛師掌金奏之鼓。凡祭祀,鼓其金奏之樂,饗食、賓射亦如之。軍大獻,則鼓其愷樂。凡軍之夜三鼜,皆鼓之,守鼜亦如之。 【集注】 守鼜,常時國中之夜鼓也。鎛師所掌,即鼓人所教,而別為二職,何也?鼓人所鼓,軍旅、田役,以及祭祀百物之神,皆地官之事也。鎛師所鼓,祭祀、饗食、賓射、大獻,皆禮官之事也。惟鼓、鼜二職並列,然鎛師鼓愷樂守鼜,而鼓人無之,則知鎛師所掌皆王朝之事,其夜鼜惟王親在行則然。若鼓人,則凡軍旅,通掌其鼓與鼜也。〇鍾師所掌者金奏之節,鎛師所掌者金奏之鼓。節而擊之者則視瞭。《視瞭職》「賓射,皆奏其鼓鍾,鼜、愷獻亦如之」,是也。如二師自奏,則賓射、鼜、愷之鼓,既列職於鎛師,複列職於視瞭,不可通矣。二師無教擊鐘擊鎛之文者,《磬師職》曰「教擊磬,擊編鐘」,則特縣之鐘,鍾師教之,特縣之鎛,鎛師教之,不必言矣。郊廟,朝廷之樂事,鼓人不與,故金奏之鼓,鎛師兼掌之,從所便也。故金奏掌於鍾師、鎛師,而四金師田所用,則鼓人兼掌之。〇或曰,視瞭所奏者,凡樂之鼓鍾也。鍾師所掌,獨金奏之鐘,鎛師所掌,獨金奏之鼓,皆自擊之。《鎛師職》「凡祭祀,鼓其金奏之樂」,則非金奏不鼓可知矣。但於賓射、鼜愷二職並列,終不可通。 大喪,廞其樂器,奉而藏之。 韎師 韎師掌教韎樂。祭祀,則帥其屬而舞之。大饗亦如之。 【集注】 「大饗亦如之」,明小賓客之饗食及燕射皆不用也。於大朝覲會同奏之,以示王化所被之遠,致此之難,蓋君與臣交警之也。 旄人 旄人掌教舞散樂,舞夷樂,凡四方之以舞仕者屬焉。 【集注】 散樂,方隅土風所成之樂,王朝亦備之,以知民風也。四方以舞仕,即能舞是樂者,以屬旄人。選舞人,或於中取之。 凡祭祀、賓客,舞其燕樂。 【集注】 作燕樂時,乃舞及四方四夷之樂。 籥師 籥師掌教國子舞羽吹籥。 【集注】 文舞有持羽吹籥者,所謂籥舞也。《禮記》「秋冬學羽籥」,《詩》雲「左手執籥,右手秉翟」。 祭祀,則鼓羽籥之舞。賓客、饗食則亦如之。大喪,廞其樂器,奉而藏之。 【集注】 鼓無專掌。《九夏》之鼓,鍾師掌之,縵樂之鼙亦屬焉。金奏愷樂之鼓,鎛師掌之。夜鼜之鼓,鼓人、鎛師分掌之。祭祀、饗食、樂事之鼓,大司樂、樂師令之。籥師所鼓,獨羽籥之舞耳。 籥章 籥章掌土鼓、豳籥。 【集注】 土鼓,以瓦為匡,革被二面。豳籥,豳人吹籥之聲章。《明堂位》曰:「土鼓,蕢桴,葦籥,伊耆氏之樂也。」 中春,晝擊土鼓,吹《豳》詩,以逆暑。中秋,夜迎寒,亦如之。 【集注】 《豳》詩,《豳風·七月》也。吹之者,以籥為之聲。《七月》言寒暑之事,故迎氣則歌之。 凡國祈年于田祖,吹《豳雅》,擊土鼓,以樂田畯。 【集注】 田祖,始耕田者,謂神農也。《豳雅》,亦《七月》也。其詩有「於耜舉趾,饁彼南畝」,故祈年則歌之。謂之雅者,以其言男女之正也。田畯,古司嗇也。 國祭蠟,則吹《豳頌》,擊土鼓,以息老物。 【集注】 《郊特牲》:「天子大蜡八。伊耆氏始為蠟。歲十二月,合聚萬物而索饗之也。」萬物至是而老,故祀以息之。而國亦養老焉。《豳頒》,亦《七月》也。其詩有「獲稻作酒,躋堂稱兕」,故祭蠟息老物則歌之。謂之頌者,以其言歲終人功之成也。朱子曰:一詩不宜析為雅、頌。雅之《甫田》、《大田》,頌之《載芟》、《良耜》,或其類也。《豳》詩,王業之本,而不陳於宗廟,何也?所言乃田家之事,不可與六代之樂並,又不可與燕樂、縵樂、夷樂雜陳,用以逆暑迎寒,索饗萬物,協天時,勸民事,其義精而教溥矣。《二南》女婦之事,以為燕樂而用之於祭祀者,後夫人即事於宗廟,故歌以勸焉。 鞮鞻氏 鞮鞻氏掌四夷之樂與其聲歌。祭祀,則吹而歌之,燕亦如之。 【集注】 四夷之樂。東方曰韎,南方曰任,西方曰侏,北方曰禁。王者用四夷之樂,一天下也。下言與其聲歌,則上雲樂者主於舞。 典庸器 典庸器掌藏樂器、庸器。及祭祀,帥其屬而設筍虡,陳庸器。饗食、賓射亦如之。大喪,廞筍虡。 【集注】 庸器,伐國所獲之器,若宗鼎、貫鼎,胤之舞衣,密須氏之鼓,及以其兵物所鑄銘也。此職設筍虡,視瞭乃縣。橫者為筍,從者為虡。《禮記》,明器有鐘磬,而無筍虡,或異代之制或有而不縣也。 司干 司干掌舞器。祭祀,舞者既陳,則授舞器,既舞則受之。賓饗亦如之。大喪,廞舞器,及葬,奉而藏之。 【集注】 舞器,干戚之屬。凡武舞所用者。 大卜 大卜掌三兆之法。一曰玉兆,二曰瓦兆,三曰原兆。 【集注】 兆者,灼龜發於火,其形可占者,其象似玉、瓦、原之璺罅,用是名之。原,田也。杜子春雲,玉兆,帝顓頊之兆;瓦兆,帝堯之兆,原兆,有周之兆。 其經兆之體,皆百有二十,其頌皆千有二百。 【集注】 頌謂繇也。龜兆五而其體百有二十者,舊說兆別分為二十四分,蓋以木、火、土、金、水,與春、夏、秋、冬相乘,一歲有二十四氣,五行運於其間,各有死生,以此視其衰死王相以決吉凶。〇清溪李氏曰:「自五而乘之,再倍為二十五,又倍為一百二十五,其中有五純體焉。體純則無生克而不占,故止於百有二十頌,千有二百者,每體以十日占之。」 掌三《易》之法,一曰《連山》,二曰《歸藏》,三曰《周易》。 【集注】 易者,揲蓍求卦以占也。《連山》首艮,《歸藏》首坤。杜子春曰「《連山》宓戲,《歸藏》黃帝」。或曰,夏殷之《易》也。《洪範》卜五占用二,蓋卜以五行,筮以陰陽。 其經卦皆八,其別皆六十有四。 掌三夢之法,一曰致夢,二曰觭夢,三曰咸陟。 【集注】 晝所思為,夜則成夢,出於有因,故曰致。角一仰一俯為觭。觭夢,蓋反覆異常者。無心感物謂之咸。陟,升也。精神感而上通,與鬼神合其吉凶。夢之變,盡於此三者矣。 其經運十,其別九十。 【集注】 占夢之術雖亡,但視祲別為一職,所掌十輝與占夢全無交涉,注恐誤。 以邦事作龜之八命,一曰征,二曰象,三曰與,四曰謀,五曰果,六曰至,七曰雨,八曰瘳。 【集注】 命者,命龜之辭也。征謂征伐。巡狩亦曰征,《春秋傳》「先王卜征五年,而歲習其祥」是也。象謂災變雲物。《易》曰:「天垂象。」《春秋傳》曰:「天事,恆象。」與,所與共事也。謀,有所謀為也。果,事成與否也。至,行者歸期也。《詩》曰:「卜筮偕止,會言近止。」雨,因旱而卜也。瘳,問疾愈否也。 以八命者贊三兆、三《易》、三夢之占,以觀國家之吉凶,以詔救政。 【集注】 如孔子贊《易》之贊,蓋掌三兆、三《易》、三夢者,各獻其占,而大卜則發揮其所以然之理而宣著之。 凡國大貞,卜立君,卜大封,則視高作龜。 【集注】 大封,封國也。視高,以龜骨高者可灼處示宗伯也。卜用龜之腹骨,骨近足者。其部高,春灼後左,夏灼前左,秋灼前右,冬灼後右。作龜謂以火灼之。凡卜法,在禰廟廟門閾外闑西,西面有席,先陳龜於廟門外之西塾上,次正龜於閾外席上,又有蒞卜、命龜、視高、作龜六節,尊者宜逸,卑者宜勞,從下向上差之。作龜視高,勞事以大貞,故大卜親之,大宗伯蒞卜,其餘貞龜、陳龜,皆小宗伯為之。《士喪禮》:「宗人受卜人龜,示高。蒞卜受視,反之。」又曰:「卜人坐,作龜。」 大祭祀,則視高命龜。凡小事,蒞卜。 【集注】 命龜,告以所卜之事也。《士喪禮》:「宗人即席,西面坐,命龜。」小事既大卜蒞卜,則陳龜、貞龜、命龜、視高,皆卜師為之,其作龜則卜人也。 國大遷、大師,則貞龜。 【集注】 正龜於卜位。《士喪禮》「卜人抱龜燋,先奠龜,西面」是也。輕於大祭祀,故不親命龜。貞龜上有蒞卜,亦大宗伯為之,陳龜亦宜小宗伯也。其視高、命龜,卜師。作龜,卜人。 凡旅,陳龜。 【集注】 陳龜。《士喪禮》「卜人先奠龜於西塾上,南首」是也。輕於大遷、大師,故不親貞龜。蒞卜仍大宗伯。貞龜、命龜、視高,皆卜師,作龜亦卜人。 凡喪事,命龜。 【集注】 重喪禮,次大祭祀也。命龜以上有陳龜、貞龜,亦小宗伯蒞卜,仍大宗伯視高,作龜卜人也。知小事而外,蒞卜皆大宗伯者,《宗伯職》:「凡祀大神、享大鬼、祭大,帥執事而卜日。」則喪事、大師、大遷、大封、立君蒞卜,不待言矣。 卜師 卜師掌開龜之四兆,一曰方兆,二曰功兆,三曰義兆,四曰弓兆。 【集注】 名義俱未聞。 凡卜事,視高,揚火以作龜,致其墨。 【集注】 大卜不視高者,皆卜師視高。致其墨者,爇灼之,明其兆。〇李耜卿曰:「卜有龜焦者,有不食墨者,皆不待兆成而知其凶。夫墨,水也。燋契,火也。火過而陽則焦,水過而陰則不食墨。」 凡卜,辨龜之上下、左右、陰陽,以授命龜者而詔相之。 【集注】 上,仰者。下,俯者。左,左倪也。右,右倪也。陰,後弇也。陽,前弇也。詔相,告以其辭及威儀。 龜人 龜人掌六龜之屬,各有名物。天龜曰靈屬,地龜曰繹屬,東龜曰果屬,西龜曰雷屬,南龜曰獵屬,北龜曰若屬。各以其方之色與其體辨之。 【集注】 色謂天龜玄,地龜黃,東龜青,西龜白,南龜赤,北龜黑。龜,俯者靈,仰者繹,前弇果,後弇獵,左倪雷,右倪若。是其體也。東龜南龜,長前後,在陽象經也。西龜北龜,長左右,在陰象緯也。天龜俯,地龜仰,東龜前,南龜卻,西龜左,北龜右,各從其耦也。杜子春讀果為臝。 凡取龜用秋時,攻龜用春時,各以其物入於龜室。 【集注】 六龜各異室,秋取龜,及萬物成也。攻,治也。治龜骨以春,是時干解不發傷。 上春釁龜,祭祀先卜。 【集注】 釁者,殺牲以血之。《世本》「巫咸作筮卜」,未聞其人。 若有祭祀,則奉龜以往。旅亦如之,喪亦如之。 菙氏 菙氏掌共燋契,以待卜事。 【集注】 《士喪禮》曰:「楚焞置於燋,在龜東。」楚焞,即契所用灼龜也。燋,炬也。 凡卜,以明火爇燋,遂吹其焌契,以授卜師,遂役之。 【集注】 明火,以陽燧取火於日。焌者,契之銳頭。以契之銳頭柱燋火而吹之也。役之,為卜師共揚火、致墨等役。 占人 占人掌占龜,以八筮占八頌,以八卦占筮之八,故以視吉凶。 【集注】 古者重卜,先筮而後卜。故筮人不必知卜,而卜人必兼通於筮。既得八事之頌,猶恐於龜象未審,復以筮義參決其吉凶,所謂以八筮占八頌也。然筮辭之吉凶,各有其故,皆原於八卦之象與德。其或筮龜,從違各異,則又恐筮人之占未審,故復以八卦之象與德究切其義,所謂以八卦占筮之八故也。不曰占筮之故,而曰八故者,八卦之象與德因事而異,吉凶於八事各有所迕也。 凡卜筮,君占體,大夫占色,史占墨,卜人占坼。 【集注】 體,兆之象也。色,兆氣也。墨,兆廣也。坼,兆璺也。體有吉凶,色有善惡,墨有大小,坼有微明。尊者視兆象而已。卑者以次詳其餘也。周公卜,武王占之,曰:「體王其罔害。」凡卜象,吉色善墨,大坼明,則逢吉。此已下皆據卜言。兼雲筮者,凡卜皆先筮,故連言之。體謂兆之墨,縱橫其形體。象似金、木、水、火、土也。龜之四隅,依四時而灼之,其兆直上向背者,為木兆。直下向足者,為水兆。邪向背者,為火兆。邪向下者,為金兆。橫者為土兆。色兆,中氣色,似有雨,及雨止之等。墨,據兆之正璺處。坼,就正墨傍有奇璺罅者。 凡卜筮,既事,則系幣以比其命。歲終,則計其占之中否。 【集注】 既卜筮,史必書其命龜之事及兆於策,系其禮神之幣而藏焉。《書》曰:「王與大夫盡弁,以啟金滕之書,乃得周公所自以為功代武王之說。」正命龜書也。 筮人 筮人掌《三易》,以辨九筮之名,一曰《連山》,二曰《歸藏》,三曰《周易》。九筮之名,一曰巫更,二曰巫咸,三曰巫式,四曰巫目,五曰巫易,六曰巫比,七曰巫祠,八曰巫參,九曰巫環,以辨吉凶。 【集注】 此九「巫」皆當為「筮」字之誤也。更謂筮遷都邑也。咸猶僉也,謂筮眾心歡否也。式謂筮製作法式也。目猶事眾。易謂筮所改易。比謂筮與民和。比、祠,謂筮牲與日。參謂筮御與右。環謂筮可致師否也。〇劉公是曰:「此乃前世通占者九人,其遺法可傳者。古者占筮之工,通謂之巫。更、咸、式、目等,皆其名也。巫咸見於他書多矣。易疑為昜,古『陽』字,所謂巫陽也。其他雖未聞,不害其有。」〇李耜卿曰:「《漢書·郊祀志》晉巫所祀,有巫祠之名。亦其一征。」 凡國之大事,先筮而後卜。上春,相筮。凡國事,共筮。 【集注】 相謂更選擇其蓍也。 占夢 占夢掌其歲時,觀天地之會,辨陰陽之氣。 【集注】 天地之會,建厭所處之日辰。陰陽之氣,休王前後。建謂斗柄所指,謂之陽建,故左旋於天。厭謂日前一次,謂之陰建,故右旋於天。《堪輿天老》曰假令正月陽建於寅,陰建於戌。 以日、月、星、辰占六夢之吉凶。 【集注】 謂日月之行及合辰所在。《春秋傳》昭三十一年十二月辛亥朔,日有食之。是夜也,晉趙簡子夢童子倮而轉以歌,旦而日食。占諸史墨。對曰:「六年及此月也。吳其入郢乎?終亦弗克入郢,必以庚辰,日月在辰尾,庚午之日,日始有適,火勝金,故弗克。」此以日月星辰占夢者。《史記》衛平為宋元君占夢亦然。後世術家有八會,其遺象也,用占夢則亡。 一曰正夢,二曰噩夢,三曰思夢,四曰寤夢,五曰喜夢,六曰懼夢。 【集注】 正謂無所感動而自夢。噩,驚愕也。思,覺時所思念也。寤,寐覺也,謂如覺所見而實夢也,如狐突遇申生之類。或曰,疾而迷,及寤而有夢,《傳》所傳秦穆公、趙簡子之夢是也。 季冬,聘王夢,獻吉夢於王,王拜而受之。 【集注】 聘,問也。平時王有夢,或占或不占,季冬則數將終,歲更始,王有夢,必發幣而占之,故曰聘也。獻群下之吉夢於王。則王夢有凶,必因占而詔以修省,可知矣。《詩》云:「牧人乃夢,眾維魚矣,旐維旟矣。」乃所獻吉夢與。 乃舍萌於四方,以贈惡夢,遂令始難驅疫。 【集注】 舍萌猶釋菜也。菜始生曰萌。贈,送也。季冬,大難以驅疫,方相氏掌之。 視祲 視祲掌十輝之法,以觀妖祥,辨吉凶。 【集注】 輝,日光炁也。 一曰祲,二曰象,三曰鐫,四曰監,五曰暗,六曰瞢,七曰彌,八曰敘,九曰隮,十曰想。 【集注】 祲,陰陽氣相侵也。象,《春秋傳》有雲如眾赤鳥之類。鐫如童子佩觹之觹,謂日旁氣,刺日也。監,雲氣臨日,或曰冠珥也。彌者,白虹彌天。敘者,雲有次序,如山在日上。隮,虹也。《詩》曰:「朝隮於西。」想者,雜氣有似可形想。 掌安宅敘降。正歲則行事,歲終則弊其事。 【集注】 宅,居也。降,下也。人見妖祥則不安其居,此官安之。又次敘凶禍所降之事與其地,使早為之備。行事,謂候氣占象也。弊,斷也,謂計所占中否多少,並稽召譴之淺深,以驗挽回補救之力,大小遲速也。 大祝 大祝掌六祝之辭,以事鬼神,祈福祥,求永貞。一曰順祝,二曰年祝,三曰吉祝,四曰化祝,五曰瑞祝,六曰策祝。 【集注】 永,長也。貞,正也。謂求多歷年,得正命也。六祝,舊說俱未安,以義測之:順祝,天地宗廟之常祝也。《祭統》曰:「備者,百順之名。」《禮器》曰:「禮時為大順,次之天地之祭,宗廟之事,順也。」年祝,祈年之祝也。吉祝,冠婚嘉禮之祝也。化祝,天地有異災而祝其消化也。瑞祝,嘉祥見而告於天地宗廟也。策祝,冊封諸侯而告於祖廟也。此六祝皆國政之大者,若弭災兵、遠罪疾,則小祝掌之。 掌六祈,以同鬼神,一曰類,二曰造,三曰禬,四曰禜,五曰攻,六曰說。 【集注】 鬼神不與人同心,災厲乃作,故以祈禮同之。非時而祭於上帝曰類,非時而祭於祖曰造。禬,都家,《宗人職》所謂「以禬國之凶荒,民之札喪」也。攻如救日伐鼓以兵之類。說則以辭責,如變置社稷,則必以辭責之。董子救日食,祝曰:「炤炤大明,瀸滅無光,奈何以陰侵陽,以卑侵尊。」或曰,如湯之禱旱,以六事自責,以說於天也。類、造、禬、禜,皆有牲。攻、說用幣。禜見《鬯人職》。 作六辭,以通上下、親疏、遠近,一曰祠,二曰命,三曰誥,四曰會,五曰禱,六曰誄。 【集注】 六祝之辭,典祀所常用也。此六辭因事而特告也。上下,天神地 也。親疏,由禰至祧墠也。遠近,四望五祀之類。命、誥、會,皆質神之辭。命者,命龜之辭。誥者,《尚書》「逸祝冊,惟告,周公其後」是也。會者,昭眾神而要言。《春秋傳》所謂「司慎司盟,名山名川,群神群祀,先王先公,七姓十二國之祖,明神殛之」是也。誄者,至於南郊,稱天而誄之。 辨六號,一曰神號,二曰鬼號,三曰號,四曰牲號,五曰齍號,六曰幣號。 【集注】 神號,若昊天上帝。鬼號,若皇祖伯某。號,若后土地。幣號,若玉曰嘉玉,幣曰量幣。牲號,若牛曰一元大武之類。齍號,若黍曰薌合之類。 辨九祭,一曰命祭,二曰衍祭,三曰炮祭,四曰周祭,五曰振祭,六曰擩祭,七曰絕祭,八曰繚祭,九曰共祭。 【集注】 九祭皆食祭也。命祭者,《玉藻》「君若賜之食,而君客之,則命之祭,然後祭」是也。衍當為「延」,炮當為「包」,聲誤也。延祭者,《曲禮》「主人延客祭」是也。包猶兼也。兼祭者,《有司徹》「宰夫贊者,取白黑以授屍,屍受兼祭於豆間」是也。周猶遍也,遍祭者,《曲禮》「殽之序,遍祭之」是也。振祭、擩祭本同,所以異者,屍未食,以菹擩於醢,祭於豆間,是謂擩祭;屍將食,取肝擩於鹽,振祭,嚌之,加於肵俎。蓋振者,先擩復振,而擩者則不振也。絕祭、繚祭本同,所以異者,繚祭,以手從肺本循之,至於末乃絕以祭;絕祭則不循其本,直絕肺以祭。禮多者繚祭,禮略者絕祭。共,授也,王祭食,宰夫授祭。〇李耜卿曰:「凡此九祭,祭祀及生人飲酒,皆有焉。命祭,以祭祀言之,《特牲》所謂『屍坐,祝命挼祭』是也。衍祭者,屍卒依,主人酳而屍祭。注云,酳猶衍也。在生人則養老執爵而酳是也。兼祭,以生人言之,《公食大夫禮》賓之兼祭庶羞是也。遍祭,以祭祀言之。少牢,屍十一飯,所舉所祭周矣。命、衍、炮、周,祭食之式,其別有四也。振、擩、絕、繚,祭食之儀,亦有四者之別也。共祭則凡祭皆有之,故終焉。 辨九拜,一曰稽首,二曰頓首,三曰空首,四曰振動,五曰吉拜,六曰凶拜,七曰奇拜,八曰褒拜,九曰肅拜,以享右祭祀。 【集注】 稽首,首至地稽留,然後舉也。頓首,頓地即舉。空首,先以兩手拱至地,乃頭至手,以不至地,故名空首也。振動,戰慄變動之拜。吉拜,拜而後稽顙。齊衰,不杖以下喪拜也,此殷之凶拜。周以與頓首相近,故謂之吉。凶拜,稽顙而後拜,三年喪拜也。奇拜,一拜也。或曰先屈一膝,如漢時雅拜。褒讀為報,再拜也。肅拜,但俯下手,類後世揖,惟軍中有此,在婦人為正拜。臣拜君稽首,敵者頓首,君答臣下空首,所謂拜手也。一拜答臣下,再拜拜神與屍,享,獻也,謂朝獻、饋獻。右讀為侑,勸屍食也。九拜不專為祭祀,以祭祀重,故舉以言。 凡大禋祀,肆享、祭,則執明水火而號祝。 【集注】 明水火,司烜所取於日月者。執以號祝,明主人圭潔之德。 隋釁、逆牲、逆屍,令鐘鼓,右亦如之。 【集注】 右亦當讀為侑。〇李耜卿曰:「逆屍,乃逆牲,牲殺乃薦血。釁,薦血也。薦血之後,乃有膟膋隋於主前之禮,蓋以自下向上,為言之序。」 來瞽,令皋舞。相屍禮。既祭,令徹。 【集注】 歌與舞必依祭節。故大祝告以樂入之節,而後樂師詔來瞽,大祝告以舞之節,而後樂師皋舞也。 大喪,始崩,以肆鬯渳屍,相飯,贊斂,徹奠。 【集注】 陳鬯以浴屍也。不言相含者,大宰贊含玉也。冬官主斂事,大祝讚之。奠,始死及大小斂之奠。 言甸人讀禱。 【集注】 言,語也。甸人,喪事代王受眚災,大祝為禱辭語之。 付、練、祥,掌國事。 【集注】 付當為祔。凡事皆國事也。他職皆掌事,此獨曰掌國事者,未葬,宗廟之祭不行,既祔,主各返廟,則時祭皆行,特嗣王不親,而大祝掌其事,故特稱國事,以別白之也。喪三年不祭,惟祭天地社稷,越紼而行事,則宗廟之祭及群祀,嗣王不親明矣。《曾子問》,五祀,既葬而行祝畢獻,則祔以後,七廟之祭畢,舉可知矣。《量人》有宰,祭之文必宰攝也。王親祭,則掌事者冢宰、宗伯。宰攝則祝掌事,示別也。五祀,祝自獻祀,卑故無攝主也。練祥以後,則凡祀王皆親之,祝自共其職事,而不得曰掌國事矣。 國有大故、天災,彌祀社稷,禱祠。 【集注】 大故,兵寇也。彌,遍也,遍祀社稷及諸所。禱既則祠以報焉。 大師,宜於社,造於祖,設軍社,類上帝,國將有事於四望,及軍歸獻於社,則前祝。 【集注】 鄭剛中曰:「大師必載社主及遷廟主以行,故有宜社造祖之祭。此二者,國內之禮。駐軍必設軍社於其地,以其事類告上帝,此二者國外之禮。」〇前四事皆君舉而祝從,惟至所征之地,將有事於四望,及軍歸獻社,則大祝獨前行致告也。曰「國將有事」者,君不親也。知然者,《宗伯職》「有司將事於四望」,則君不親明矣。下經過大山川則用事焉,君親之也,故異文焉。 大會同,造於廟,宜於社,過大山川,則用事焉;反行,舍奠。 【集注】 反行,舍奠,凡前所告皆奠也。非時而祭曰奠。或曰其禮略也。 建邦國,先告后土,用牲幣。 禁督逆祀命者。頒祭號於邦國都鄙。 【集注】 王光遠曰:「非所命而祀,則禁之;命之祀而不祀,則督之。」 小祝 小祝掌小祭祀,將事侯、禳、禱、祠之祝號,以祈福祥,順豐年,逆時雨,寧風旱,彌災兵,遠罪疾。 【集注】 侯當作「候」。候嘉慶,祈福祥之屬。禳,禳卻凶咎,寧風旱之屬。彌讀曰敉,安也。《周官》於候禳禱祠之事甚詳。蓋人心冥頑,惟遇疾病災危,窮而反本,易警發其善心,故聖人以神道設教,使恐懼修省,以思救政,則所益多矣。 大祭祀,逆齍盛,送逆屍,沃屍盥,贊隋,贊徹,贊奠。 【集注】 隋,屍之祭也。奠,奠爵也。〇李耜卿曰:「論禮之先後,則逆齍盛當在沃屍盥之後,贊、奠當在贊隋之上。此或文錯。至上三者小祝專職,下三者則贊為之,各以其類,不可以後先言矣。」 凡事,佐大祝。大喪,贊渳,設熬,置銘。及葬,設道齎之奠,分禱五祀。 【集注】 銘,書死者名於旌。《士喪禮》:為銘,各以其物。亡則以緇,長半幅;頳末,長終幅,廣三寸。書名於末,曰「某氏某之柩」。重木,置於中庭,取銘置於重。齎,猶送也,送道之奠,謂遣奠也。分其牲體以禱五祀,告王去此宮。王七祀,不及司命、大厲者,平生出入,不以告也。 大師,掌釁祈號祝。有寇戎之事,則保郊,祀於社。 【集注】 釁,釁鼓也。《春秋傳》:「君以軍行,祓社釁鼓,祝奉以從。」〇王氏曰:「保郊,保神壝之在郊者。社不在郊,無所事,保祀之而已。保郊所以防患,祀社所以弭兵也。」 凡外內小祭祀、小喪紀、小會同、小軍旅,掌事焉。 喪祝 喪祝掌大喪勸防之事。及辟,令啟。及朝,御柩,乃奠。 【集注】 勸防,引柩也。勸,勖勉前引者。防,備傾側。辟,開殯也。令啟,謂命役人開之。朝謂將葬朝於祖考之廟而後行。御柩,謂發殯宮,輴車載至廟,執纛居前,以御正柩也。奠,即朝廟之奠。侵夜啟殯,昧爽朝廟。 及祖,飾棺,乃載,遂御。及葬,御柩,出宮乃代。及壙,說載,除飾。小喪,亦如之。 【集注】 祖,謂將葬,設祭於庭,象生時,出則祖也。飾棺,設柳池紐之屬。代謂喪祝二人相與更。或曰至於外,則鄉師、遂師代之。 掌喪祭祝號。王吊,則與巫前。 【集注】 喪祭,虞也。《檀弓》:「君臨臣喪,以巫祝桃、茢,執戈。」 掌勝國邑之社稷之祝號,以祭祀禱祠焉。 【集注】 若亳社是也。存之者,重神也。勝國之社稷,禱祠行焉,且作其祝號,則記所稱喪國之社,屋之不受天陽,非禮意也。亳社北牖,特以別於時王之社鄉明焉耳。 凡卿、大夫之喪,掌事,而斂飾棺焉。 【集注】 掌事,掌吊臨含贈之事也。其餘惟掌斂與飾棺,他不與。 甸祝 甸祝掌四時之田表貉之祝號。舍奠於祖廟,禰亦如之。 【集注】 貉,或讀為百,或為禡,兵祭也。祭於立表之處,故曰表貉。釋奠,告將田也。七廟皆告,故言祖及禰。 師甸,致禽於虞中,乃屬禽。及郊,饁獸,舍奠於祖禰,乃斂禽。禂牲、禂馬,皆掌其祝號。 【集注】 王大田獵,則六師皆作,故曰師田,以別於小田獵也。致禽於虞中,使獲者各致於所表虞旗之中。屬禽,別其種類。饁獸,即《小宗伯職》所謂「帥有司而饁獸於郊」也。入以奠於祖禰,薦且告反也。斂禽,謂取三十入臘人。禂,禱也。禂牲禱田,多獲禽牲,禂馬無疾。 詛祝 詛祝掌盟、詛、類、造、攻、說、禬、禜之祝號。 【集注】 大事曰盟,小事曰詛,皆要誓於神。秋官司盟,掌盟載之法,不掌祝號與辭。類、造、禬、禜、攻、說,大祝所掌也。複列此職者,大祝掌其禮,詛祝薦其辭。 作盟詛之載辭,以敘國之信用,以質邦國之劑信。 【集注】 載辭,載書之辭也。國,王國、邦國、侯國也。信用者,示所要之必用也。敘者,次其事之大小也。敘國之信用,如魯盟東門氏、叔孫僑如之類。質邦國之劑信,如成王賜周公、太公以盟之類。 司巫 司巫掌群巫之政令。若國大旱,則帥巫而舞雩。 【集注】 雩,旱祭,天子於上帝,諸侯於上公之神。 國有大災,則帥巫而造巫恆。 【集注】 帥巫官之屬,會常處以待命也。 祭祀,則共匰主及道布及蒩館。 【集注】 主,木主。匰,承主器也。主在廟,藏於石室,合祭則以匰承而至。道布,為神所設巾,中霤禮,以功布為道布,屬於幾是也。蒩,所以藉祭食。館,所以承蒩。 凡祭事,守瘞。凡喪事,掌巫降之禮。 【集注】 瘞,若祭地,埋牲玉也。守者,待禮畢然後退。降,下也。巫下神之禮。後世既斂,就巫下禓,其遺法與? 男巫 男巫掌望祀、望衍授號,旁招以茅。 【集注】 注望祀,謂有牲粢盛者。衍讀為延,進也。謂但用幣致其神。疏望祀者,類造禬禜,遙望而祀之。望衍者,攻說之禮,遙望,延其神以言語責之義,並無考。授號,授奉祭者以神之號,使知為某神之至也。神來無方,故曰旁招。 冬堂贈,無方無算。春招弭,以除疾病。王吊,則與祝前。 【集注】 贈,送也。歲終以禮送不祥。無方,無定向也。無算,道里無數也。招,招福也。弭,如「彌兵」之「彌」,除凶禍。〇李耜卿曰:「方者,如兆山川丘陵等,各因其方,此不祥之氣,非可以方拘也。算者,秩祀之神,名號有數,不祥之氣,非可以數計也。」 女巫 女巫掌歲時祓。除釁浴。旱暵,則舞雩。 【集注】 祓除,如三月上巳如水上之類。釁浴,謂以香薰草藥沐浴。使女巫舞旱祭,崇陰也。 若王后吊,則與祝前。凡邦之大災,歌哭而請。 【集注】 與天官女祝前後歌者,憂愁之歌,若《雲漢》之詩是也。 大史 大史掌建邦之六典,以逆邦國之治。掌法以逆官府之治,掌則以逆都鄙之治。凡辨法者考焉,不信者刑之。 【集注】 曰建者,廢興損益,得與大宰共酌定也。法則不言建者,該於六典也。辨法,以法爭訟者。 凡邦國都鄙及萬民之有約劑者,藏焉,以貳六官,六官之所登。 【集注】 約劑,要盟之載辭及券書也。「六官」二字衍。 若約劑亂,則辟法,不信者刑之。 【集注】 辟,開也。謂有抵冒盟誓者,則啟視約劑,征其然否。 正歲年以序事,頒之於官府及都鄙。 【集注】 鄭剛中曰:「周建子,而四時之事有仍用夏正者,用建寅謂之歲,用建子謂之年。」 頒告朔於邦國。 【集注】 不曰「頒朔」,而曰「頒告朔」者,並每月所行之政令布告於臣民也。先儒以告於廟為告朔,於侯國言之猶可,於頒朔言之則贅矣。春秋閏月不告月,猶朝於廟,既朝於廟,而曰不告月,則為以是月之政令告於臣民審矣。 閏月,詔王居門,終月。 【集注】 門謂路寢門也。明堂路寢及宗廟皆五室十二堂、四門。十二月聽朔於十二堂,閏月各於時之門,故於文王在門為閏。 大祭祀,與執事卜日,戒及宿之日,與群執事讀禮書而協事。 【集注】 執事,大卜之屬。與之者,當視墨。戒謂散齋七日。宿謂致齋三日。 祭之日,執書以次位常。 【集注】 位常,謂所常居之處。 辨事者考焉,不信者誅之。 【集注】 謂抵冒其職事者。 大會同、朝覲,以書協禮事。及將幣之日,執書以詔王。 大師,抱天時,與大師同車。 【集注】 天時,謂時日支幹,孤虛王相及星辰變動,軍眾用以行止者。《國語》曰:「吾非瞽史,焉知天道。」大師,瞽官之長也。 大遷國,抱法以前。大喪,執法以蒞勸防。 遣之日,讀誄。凡喪事,考焉。 【集注】 瞽史知天道,故王崩,累其行,至於南郊,稱天以誄之而作諡,然後於遣奠之時讀焉。 小喪,賜諡。 【集注】 《周官》小喪皆主王宮言之。卿大夫之喪,小史賜諡,讀誄,則此謂賜群王子諡也。 凡射事,飾中,舍算,執其禮事。 【集注】 中,所以盛算。舍,釋也。射中則釋一算。《鄉射禮》曰:「君國中射則皮豎中,於郊則閭中,於竟則虎中。」天子之中未聞。 小史 小史掌邦國之志,奠系世,辨昭穆。若有事,則詔王之忌諱。 【集注】 志,記也。系世,帝系、諸侯卿大夫世本之屬。奠,定也。先王死日為忌,名為諱。舊說,有事專以宗廟言,恐未安。古者大夫歿,君不舉其名。王時巡,舍於諸侯之祖廟,亦當有忌諱。《記》所謂「以禮籍入」,正小史之事也。〇李耜卿曰:「鄭剛中謂,外史掌四方之志,乃周志、鄭志之類,小史則專志天子諸侯所出之系世,又辨其廟祧之昭穆。是也。詔忌諱,如男女辨姓,東郭偃所謂『君出自丁,臣出自桓』,如此類皆所當詔。」 大祭祀,讀禮法,史以書敘昭穆之俎簋。 【集注】 大史與群執事,既讀禮法,則小史命屬史,以書敘群廟之俎簋。 大喪、大賓客、大會同、大軍旅,佐大史。凡國事之用禮法者,掌其小事。卿大夫之喪,賜諡,讀誄。 馮相氏 馮相氏掌十有二歲、十有二月、十有二辰、十日、二十有八星之位,辨其敘事,以會天位。 【集注】 歲謂太歲、歲星者,東方蒼龍之宿,在天右行十二歲一周天。太歲者,歲星之神與歲星相應,而行亦十二歲一周。於地十有二月,謂斗柄月建一辰,十二月而周也。十有二辰,謂子丑寅卯等也。十日,謂甲乙丙丁等也。二十八星,謂東方角亢等二十八次也。敘事,若仲春辨秩東作,仲夏辨秩南訛,仲秋辨秩西成,仲冬辨在朔易。天位,若星鳥正仲春,星火正仲夏,星昴正仲秋,星虛正仲冬之類。其在天各有所居之位,必辨其敘事,乃能與天位相合也。 冬夏致日,春秋致月,以辨四時之敘。 【集注】 冬至,日在牽牛,景丈三尺;夏至,日在東井,景尺五寸。此長短之極,極則氣至。春分日在婁,秋分日在角,而月弦於牽牛、東井,亦以其景知氣至否,春秋冬夏氣皆至,則四時之敘正。 保章氏 保章氏掌天星,以志星辰日月之變動,以觀天下之遷,辨其吉凶。 【集注】 星謂五星。辰謂日月所會。五星有贏縮圜角,日有薄食暈珥,月有盈虧朓側匿之變。七者,右行列舍,天下禍福變移,所在皆見焉。〇志星辰日月之變動,察天象之順逆也。觀天下之遷,考人事之轉移也。必參以人事,然後吉凶可判。如鄭不復災,熒惑退度遠宋之類。先星辰於日月者,所掌天星也。致日、致月者馮相氏,掌十輝之法者視祲,而保章氏兼掌其變動何也?凡日月之變動,必以所歷分星之度為占。 以星土辨九州之地,所封封域,皆有分星,以觀妖祥。 【集注】 星土,星所主土也。封域皆有分星。《春秋傳》參為晉星,商主大火。《國語》「歲之所在,則我有周之分野」之屬是也。以大界言,則曰九州,而州中諸國之封域,於星亦有分焉。其書亡矣,可言者獨十二次之分。星紀,吳越也。玄枵,齊也。娵訾,衛也。降婁,魯也。大梁,趙也。實沉,晉也。鶉首,秦也。鶉火,周也。鶉尾,楚也。壽星,鄭也。大火,宋也。析木,燕也。分野之妖祥,主用客星彗孛之氣為象。〇薛氏曰:「十二次之星,麗於九州則為星土,諸侯之封域在此州者,即為其國分星。」 以十有二歲之相,觀天下之妖祥。 【集注】 歲星與日同次之月,斗所建之辰也。大歲所在,即歲星所居。歲星明光潤澤,赤而角,則其國昌。赤黃而沉,其野大穰。故以其色相觀妖祥。《春秋傳》曰:「越得歲而吳伐之,必受其凶。」又曰:「歲在顓頊之墟,居其鶉首,而有妖星,告邑姜也。」 以五雲之物,辨吉凶,水旱,降豐荒之祲象。 【集注】 物,色也。視日旁雲氣之色。降,下也。以二至二分觀雲色,青為蟲,白為喪,赤為兵荒,黑為水,黃為豐。《春秋傳》曰「凡分至啟閉,必書雲物為備」故也。〇辨吉凶,斷句。水旱,斷句。辨吉凶,兼天災人禍。人禍之修救,則下經所云救政序事具之矣。若水旱,則必預降豐荒之祲象,使吏民得早為之備。並降豐象者,知何方豐,何方凶,然後可移用其民,而均其食也。 以十有二風察天地之和,命乖別之妖祥。 【集注】 十有二辰皆有風,吹其律以知和否。《春秋傳》,師曠曰:「吾驟歌北風,又歌南風,南風不競,多死聲。」艮為條風,震為明庶風,巽為清明風,離為景風,坤為涼風,兌為閶闔風,乾為不周風,坎為廣莫風。四維之風,主兩月。乖,微異也。別,相反,或全不與時應也。〇李耜卿曰:「日月星辰居常而有變動,則天下之大異也。星土之妖祥,占在一國。歲之相占,在一歲。五雲之物,占在一時。十有二風,月可占。蓋以大小久近為序。」 凡此五物者,以詔救政,訪序事。 【集注】 《春秋傳》,梁山崩,晉侯召伯宗,伯宗問於重人,而得其禮,所謂「訪序事」也。 內史 內史掌王之八枋之法,以詔王治。一曰爵,二曰祿,三曰廢,四曰置,五曰殺,六曰生,七曰予,八曰奪。 【集注】 大宰、內史所掌八柄,其次第各異,何也?《太宰職》曰「以八柄詔王馭群臣」,言所以用此八柄之道也。故爵祿之後,首曰「予以馭其幸」,示不可假以爵祿也。次曰「置以馭其行」,必論定而後官也。其當官不職者,則或宥以生,或奪其祿,或廢其身,或詰其過,乃用此八柄之次第也。《內史職》曰:「掌王之八柄之法,以詔王治。」則守成法以待用而已。故爵祿之後,繼以廢、置,用舍明而後天位天祿無曠也。廢、置之後,繼以生、殺、予、奪,賞罰行而後所廢所置競勸也。先生殺而後予奪者,輕重之倫也。此八柄,自然之次第也。大宰所詔無殺者,古者刑不上大夫,所以示禮下之誠也。然曰生以馭其福,則不宥以生者,該此矣。內史所掌無誅者,古所謂誅,詰責譴呵而已,非法之所及也。 執國法及國令之貳,以考政事,以逆會計。 【集注】 法,一定之法也。令,一時之令也。 掌敘事之法,受納訪,以詔王聽治。 【集注】 敘大小之事,受百官之獻納,與王之諮訪,以詔王聽治也。 凡命諸侯及孤卿、大夫,則策命之。 【集注】 謂以簡策書王命。《春秋傳》,王命內史叔興父策命晉侯為侯伯。不及士者,豈士卑且眾,王不能一一親命,或命而不以策與?《詩》曰:「韓侯受命,王親命之。」則命有不親者矣。 凡四方之事書,內史讀之。 【集注】 諸侯書奏也。或曰若萬民之利害為一書,禮俗、政事、治教、刑禁之逆順為一書,悖逆、暴亂、作慝猶犯令者為一書,札喪、凶荒、厄貧為一書,康樂、和親、安平為一書。小行人獻其書,而內史於暇日讀之,使王習察於四方之事也。不曰「讀四方之事書」,而曰「凡四方之事書,內史讀之」者,曰「讀四方之事書」,則似內史自讀之;曰「凡四方之事書,內史讀之」,則知內史之讀為王之聽之矣。 王制祿,則贊為之,以方出之。賞賜亦如之。 【集注】 贊,為之辭也。方,版也。 內史掌書王命,遂貳之。 【集注】 凡王之命皆書,且副寫藏之也。若專言上所書爵祿之命,則曰掌貳王命可矣。覆舉內史,見親其事,而非付之屬史也。《小史職》:「大祭祀,讀禮法,史以書敘昭穆之俎簋。」則其屬史也。王之命內史,親受而書之,且貳之,則矯假以為不信者,孰敢萌其慮哉。漢、唐以後,中侍口銜天憲,以亂國常,則內史之職廢也。 外史 外史掌書外令,掌四方之志,掌三皇五帝之書。 【集注】 外令,王令下畿外者。四方之志,若魯之《春秋》,晉之《乘》,楚之《檮杌》。三皇五帝之書,若《春秋傳》所謂三墳五典。 掌達書名於四方。 【集注】 古謂字曰名,使四方知書之文字能讀之。 若以書使於四方,則書其令。 【集注】 凡聘頫之常,不皆有書。或命以事,或有所訪詰,而後有書,故書其令,使後有考也。不覆舉外史,此令輕,異於王命之必內史親書也。不貳之,亦以所令輕也。《虎賁職》:「奉書以使於四方。」 御史 御史掌邦國、都鄙及萬民之治令,以贊冢宰。凡治者受法令焉。 【集注】 治令之出,冢宰贊王,復設御史,以贊冢宰,惟恐有偏側缺失得以補察也。令已定,則皆於御史受之。曰「受法令」者,凡冢宰所掌一定之法,施於邦國、都鄙、萬民者,亦御史布之也。 掌贊書。 【集注】 注贊為辭,若《尚書》作誥文。吳氏曰:「內史書王命,外史書外令,御史為二官之屬,則贊二官之書。」魏氏曰:「御史所贊,冢宰治令,書寫藏其副。」 凡數從政者。 【集注】 凡,總計之也。數,又一一分數之。謂計公卿以下至胥徒,現在空缺者。 巾車 巾車掌公車之政令,辨其用與其旗物而等敘之,以治其出入。 【集注】 自五路至役車,皆典於公,而非私車也,故謂之公車。 王之五路,一曰玉路,錫,樊纓十有再就,建大常,十有二斿,以祀。 【集注】 王在焉曰路。玉路,以玉飾諸末。錫,馬面飾。當盧額刻金為之,《詩》所謂「鏤錫」也。樊,讀如「鞶帶」之「鞶」,馬大帶也。纓,當胸以革為之,或曰夾馬頸者,即鞅也。自玉路至象路,其樊及纓皆以五采罽飾之,而就異焉。大常九旗之畫日月者,正幅為縿,斿則屬焉。 金路,鉤,樊纓九就,建大旂,以賓,同姓以封。 【集注】 金路,以金飾諸末。鉤,婁頷之鉤也。《詩》曰「鉤膺」,則宜在膺前。金路無錫,有鉤,亦以金為之。大旂,九旗之畫交龍者。以賓,以會賓客。 象路,朱,樊纓七就,建大赤,以朝,異姓以封。 【集注】 象路,以象飾諸末。象路無鉤,以朱飾勒而已。大赤,九旗之通帛。異姓,王甥舅。 革路,龍勒,條纓五就,建大白,以即戎,以封四衛。 【集注】 革路,鞔之以革而漆之,無他飾。龍,駹也,以白黑飾韋為勒,其色雜,故曰駹。條讀為絛,其樊及纓皆以絛絲飾之。不言樊字,脫也。以此言絛,知上三路飾樊及纓皆不用金玉象矣。大白,殷之旗。四衛,蠻服以內庶姓諸侯守衛王室者。《司馬職》「仲秋治兵,王載大常」,與此異者,田獵為祭祀,故建祭祀之旗物,以表敬,非即戎比也。 木路,前樊鵠纓,建大麾,以田,以封蕃國。 【集注】 木路,不鞔以革,漆之而已。前,讀為「緇翦」之「翦」,淺黑也。以淺黑飾韋為樊,鵠色飾韋為纓。不言就數,飾與革路同。大麾不在九旗之列,色黑,夏後氏所建。蕃國謂九州之外,夷服、鎮服、蕃服。田所建與《司馬職》異者,豈出入在途,及列陣皆載大常,而圍禁則建大麾與?或曰同姓以封,異姓以封。或曰以封四衛,以封蕃國。何也?金路不獨以封同姓,而同姓之封為多。象路不獨以封異姓,而異姓之封為多。故不得為必然之辭。若革路,則惟以封四衛,木路則惟以封蕃國也。 王后之五路:重翟,錫面朱總。厭翟,勒面繢總。安車,雕面鷖總,皆有容蓋。 【集注】 重翟,重翟雉之羽為車前蔽也。此後從王祭祀所乘。厭翟,鱗次翟羽使相厭也。此從王賓饗諸侯所乘。安車,朝見於王所乘,以在宮中,故無前蔽。凡婦人車皆坐乘,獨此名安車者,以他車有重翟、厭翟等名,此無異物可稱也。勒面,謂以如王龍勒之韋為馬面飾也。雕者,畫之,不龍其韋總。著馬勒,直兩耳與兩鑣,以繒為之。鷖,青黑色。容車,帷施於旁者。一名裳幃,一名潼容,皆有容蓋。故知重翟、厭翟,謂前蔽也。《詩》曰:「翟茀以朝。」豈夫人始歸,得攝盛與? 翟車,貝面,組總,有握。 【集注】 翟車,不重不厭,以翟飾車之側爾。貝面,以貝飾勒之當面也。握,帷幕也。曰有握則無蓋矣。此車後乘以桑。 輦車,組挽,有翣,羽蓋。 【集注】 輦車,不言飾,後宮中從容所乘,但漆之而已。組,所以輓車也。為輇輪,人挽之而行。有翣,以御風塵。以羽作小蓋,翳日也。 王之喪車五乘:木車,蒲蔽,犬 尾 ,疏飾,小服皆疏。 【集注】 木車,不漆者。以蒲為蔽,以犬皮為覆笭。又以其尾為戈戟之弢。疏飾,謂以粗布為二物之緣也。小服,刀劍短兵之衣。此始遭喪所乘。 素車,棼蔽,犬 素飾,小服皆素。 【集注】 素車,以白土堊車也。棼讀為薠,薠麻以為蔽。其 服以素繒為緣。此卒哭所乘。 薻車,薻蔽,鹿淺,革飾。 【集注】 薻,水草,蒼色。以蒼土堊車,以蒼繒為蔽,以鹿夏皮毛淺者為覆笭。又以治去其毛者緣之。此既練所乘。〇明齋王氏曰:「下駹車,始以葦為蔽。若用麻布與蒼繒,則反精矣。蓋即編薠麻與水草以為蔽耳。」 駹車,萑蔽,然,髤飾。 【集注】 駹車,邊側有漆飾也。以萑為蔽者,漆則成藩,即吉也。然,果然也,猿屬。髤,赤多黑少之韋也。此大祥所乘。 漆車,藩蔽,豻,雀飾。 【集注】 漆車,黑車也。藩,漆席也。豻,胡犬。雀,黑多赤少之色韋也。此禫所乘。舊說,下經大夫乘墨車,即漆車。然喪車無等,不應士庶人在喪,轉得乘大夫之車。或車雖漆而與大夫之漆車異制。或墨車別有謂,而非漆之謂也。 服車五乘:孤乘夏篆,卿乘夏縵,大夫乘墨車,士乘棧車,庶人乘役車。 【集注】 服車,服事者之車。《考工記》「陳篆必正」。夏篆,五采畫轂約也。夏縵,冒紘具五采也。墨車,漆而不畫。棧車,不革鞔而漆之。役車,方箱,可載任器以共役。後之車別見,而孤卿以下不見。婦人車者,與夫同也。〇鄭剛中曰:「庶人,指府史胥徒,非在官者,亦徒行耳。」〇王氏曰:「《周官》不載三公之車服,下同於孤也。」 凡良車、散車不在等者,其用無常。 【集注】 不在等者,不在服車五乘之等列也。作之有精粗,故有良散之名。此以給游燕及恩惠之賜。 凡車之出入,歲終則會之,凡賜闕之。 【集注】 凡授車必會其入,賜則其人得私有之,故去其籍也。 毀折,入齎於職幣。 【集注】 齎,財也。乘官車毀折者,入財以償繕治之直。 大喪,飾遣車,遂廞之,行之。 【集注】 遣車,見《內豎職》。飾謂設其紘、冒、茵、之類。舊說以金象革飾之,乃造車之事。 及葬,執蓋從車,持旌。 【集注】 蜃車既設,帷荒不得設,蓋是以執而隨之。旌,銘旌也。於從車後別言持旌,明旌在車前也。 及墓,呼啟關,陳車。 【集注】 關,墓門也。車,貳車也。 小喪,共柩路與其飾。 【集注】 柩路,載柩車。飾,棺飾。注大喪,謂王小喪兼後與世子,非也。《春秋傳》:晉荀躒如周,葬穆後。叔向曰,王一歲而有三年之喪二焉。魯齊歸薨,叔向曰,君有大喪,國不廢蒐。則後世子不得為小喪,明矣。蓋謂群王子三夫人以下,路車以賜諸侯,則群王子夫人嬪婦得稱柩路明矣。 歲時更續,共其弊車。 【集注】 更者,易其舊。續者,雖未經久而破壞,以新車續之。其弊車,以共車人材,或有中別用之。 大祭祀,鳴鈴以應雞人。 典路 典路掌王及後之五路,辨其名物與其用說。 【集注】 說,謂舍車。王后之五路,巾車掌之,此又掌之者,專掌駕脫之節,陳列之次也。 若有大祭祀,則出路,贊駕說。大喪,大賓客,亦如之。 【集注】 祭祀出路,王當乘之也。喪賓則陳之。 凡會同、軍旅、吊於四方,以路從。 【集注】 王乘一路,餘路悉從。〇易彥祥曰:「謂因會同、軍旅而行吊事。」 車仆 車仆掌戎路之萃,廣車之萃,闕車之萃,車之萃,輕車之萃。 【集注】 萃,猶副也。五者,皆兵車,所謂五戎也。戎路,王在軍所乘也。廣車,橫陣之車也。闕車,所用補闕之車也。猶屏也,所用對敵自隱蔽之車也。輕車,馳敵致師之車也。《春秋傳》曰:「公喪戎路。」又曰:「其君之戎,分為二廣。」又曰:「帥斿闕四十乘。」《孫子·八陣》有車。又曰,馳車千乘。五者之制及萃數未盡聞。五戎之正,不言所掌者,巾車所掌革路,即戎路也。其下四戎之正,亦巾車掌之。 凡師,共革車,各以其萃,會同,亦如之。 【集注】 巡地及兵車之會,王乘戎路。乘車之會,王雖乘金路,猶共以從,不失備也。 大喪,廞革車。 【集注】 遣備革車,則金、玉、象、木不必言矣。言廞革車,則不徒戎路,廣、闕、蘋、輕皆有焉。 大射,共三乏。 【集注】 乏,一名容,持旌告獲者所以自蔽也。王大射,張三侯。侯後一乏。革車用皮,乏亦用皮,故因使共之賓射。燕射別無共乏者,則車仆兼共之明矣。而獨舉大射何也?按《司裘》:「王大射,則共虎侯、熊侯、豹侯。」「諸侯則共熊侯、豹侯。」是熊侯,諸侯所射,豹侯,卿大夫士所射也。惟大射,朝覲之諸侯,王朝卿大夫皆與,乃張三侯,共三乏。若賓射,卿大夫不與,則惟共虎侯、熊侯。燕射,諸侯不與,則惟共虎侯、豹侯也。司裘共侯,所掌皮也。車仆共乏,所掌革也。 司常 司常掌九旗之物名,各有屬,以待國事。日月為常,交龍為旂,通帛為旜,雜帛為物,熊虎為旗,鳥隼為旟,龜蛇為旐,全羽為旞,析羽為旌。 【集注】 物名者,物異則名異也。屬,舊說謂徽識,小旗也。或曰各屬於其官府師都州里而藏之,以待用也。通帛,謂大赤,從周正色,無飾。雜帛者,以帛素飾其側,白,殷之正色。全羽、析羽,皆五采,系之於旞、旌之上,所謂注旄於干首也。凡旗之帛,皆用絳,干首皆有旄,惟全羽、析羽無帛。 及國之大閱,贊司馬頒旗物:王建大常,諸侯建旂,孤卿建旜,大夫、士建物,師都建旗,州里建旟,縣鄙建旐,道車載旞,斿車載旌。 【集注】 仲冬教大閱,司馬主其禮。王之旗畫日月,象天明也。諸侯畫交龍,一象其升朝,一象其下復也。孤卿不畫,言奉王之政教而已。大夫士雜帛,言以先王正道佐職也。師都,六鄉、六遂大夫也。謂之師都,都民所聚也。畫熊虎者,鄉遂出軍賦,象其守猛,莫敢犯也。州里縣鄙,乃鄉遂之官,蓋互約言之。鳥隼,象其勇健也。龜蛇,象其扞難辟害也。道車,象路也。王以朝夕燕出入。斿車,木路也。王以田以鄙,全羽、析羽五色,象其文德也。大閱,王乘戎路,建大常,而道車、斿車並從者,如宣王會諸侯於東都而田於甫草,必不廢視朝,所謂視四方之聽朝是也。道車,在朝,則建大赤。此載旞者,朝夕燕出入也。斿車,正田時,建大麾。此載旌者,小田及巡行縣鄙也。〇鄭剛中曰:「此旗物,司常與大司馬,或頒之或辨之。然王與諸侯,或建或載,不出乎大常與?旂至於旜,則孤卿建之矣,師都又載之。物則大夫、士建之矣,鄉遂又載之。旗則師都建之矣,軍吏又載之。旟則州里建之矣,百官又載之。旐則縣鄙建之矣,郊野又載之。何也?蓋軍吏也,孤卿也,師都也,三者不同名,考其實,則皆孤卿而已。平日為孤卿,有事則為軍將。在朝為孤卿,食采則在師都,故所互建者,旗也,旜也。所迭載者,亦旗也,旜也。鄉遂也,大夫、士也,百官也,州里也,四者不同名,考其實皆大夫、士而已。判而言之,則曰大夫,曰士,合而言之,則曰百官。鄉則有州,遂則有里,曰鄉遂者,總名也。曰州里者,各舉其一以名之。故所互建者,物也,旟也,所迭載者,亦物也,旟也。郊野也,縣鄙也,二者不同名,考其實皆公邑之吏而已。鄉遂餘地,與夫封王子弟之餘地,謂之公邑,亦謂之閒田。自其地言之,名曰郊野,自天子使吏治言之,名曰縣鄙。故所互建者,旐也,所迭載者,亦旐也。」〇王氏曰:「旞、旌言『載』,在車故也。其餘言『建』,不必皆在車。《覲禮》『上介皆奉其君之旂,置於宮,皆就其旂而立』是也。」 皆畫其象焉,官府各象其事,州里各象其名,家各象其號。 【集注】 杜子春雲,畫當為「書」。鄭康成曰,畫雲氣也。〇注云三者旌旗之細。又雲徽識之書,則雲某某之事,某某之名,某某之號,非也。蓋官府各有事,州里各有名,家各有號,並書於旌旗之上耳。所謂象者,即旌旗也。如孤卿同建旜,大夫、士同建物,而所書則別之曰某司徒之旜,某司空之旜,某大夫、士之物。所謂官府各象其事也。州里之吏,同建旟,則書某州之旟,某里之旟。所謂州里各象其名也。如魯三家同建旗,則書季氏之旗,孟氏之旗,所謂家各象其號也。各象其事者,各書其事於象也。名號亦然。古文簡奧,多如此。觀《司馬職》,王載大常,諸侯載旂,軍吏載旗,師都載旜,鄉遂載物,郊野載旐,百官載旟,各書其事與號焉,則此經之義顯然矣。〇州里,鄉遂也。於鄉舉大,於遂舉細也。縣鄙,公邑也。知然者,《司馬職》中夏教茇舍曰縣鄙,各以其名。而又曰鄉以州名,野以邑名,則縣鄙為公邑明矣。此不言縣鄙者,各象其名,如州里無疑也。 凡祭祀,各建其旗。會同、賓客,亦如之,置旌門。 【集注】 項平甫曰:「各建其旗,所以屬眾。諸侯助祭,百官執事者各有之。此官共旌,掌舍設之。」 大喪,共銘旌,建廞車之旌,及葬,亦如之。 【集注】 銘旌,王則大常。葬時建之,則在途解脫之,可知矣。 凡軍事,建旌旗;及致民,置旗,弊之。甸亦如之。 【集注】 始置旗以致民,民至仆之,誅後至者。 凡射,共獲旌。 【集注】 獲旌,告獲者所持。大射,服不氏唱獲。 歲時共更旌。 【集注】 取舊予新。 都宗人 都宗人掌都祭祀之禮,凡都祭祀,致福於國。 【集注】 都,或有山川,及因國無主,九皇六十四民之祀,及王子弟自祭其祖,皆歸脤於王。舊說,王子弟立祖王之廟,非也。鄭祖厲王,魯有文王之廟,乃僭禮逆祀耳。楚公子圍之強橫,其娶於鄭曰「告於莊、共之廟」。則周之舊典可征矣。 正都禮與其服。若有寇戎之事,則保群神之壝。國有大故,則令禱祠,既祭,反命於國。 【集注】 令,令都有司也。 家宗人 家宗人掌家祭祀之禮,凡祭祀,致福。 【集注】 大夫采地所祀,與都同。若王近屬,則自祭其祖,亦歸脤於王。 國有大故,則令禱祠,反命。祭亦如之。掌家禮與其衣服、宮室、車旗之禁令。 【集注】 《都宗人職》,令禱祠反命於國。而此於反命下特起「祭亦如之」之文,注謂王又命祭,非也。禱,求也。祠,報也。無緣又命祭,蓋王國有大故,而命禱祠於都家者,以其域內有群神之壝也。上所謂都宗祀、家祭祀之禮,祖廟、社稷、五祀之常祀也。都家各以其時用事,不復待命於王。若群神之壝,則或主分星,或主山川,或主因國帝王賢聖,非都家所得擅祀也。故不獨有故禱祠,即每歲常祭,至期必以王命令之,祭畢必反命於家。乃備言之者,於都言之,或疑家之禮有異也,於家言之,則都可知矣。猶都曰正,都禮與其服,而家則條舉衣服宮室車旗也。有寇戎,保神壝。則於都言之者,不先舉群神之壝,則不知其為禱祠於群神也。 神仕 凡以神仕者,掌三辰之法,以猶鬼神 之居,辨其名物。以冬日至,致天神人鬼。以夏日至,致地 物鬽。以禬國之凶荒,民之札喪。 【集注】 此言以神仕都家者,蓋都宗人、家宗人,皆官於王朝,以制都家之祀事,其私邑必各有巫祝。若王朝以神仕者,則大祝、司巫之屬具矣。猶鬼神 之居,亦都家之鬼神 也。若國之神位,則小宗伯建之矣。都家之地,或為分星所在,則其神也,山川陵麓,則其 也。因國之無主,後者則其鬼也。其壇兆所宜,必圖度而後定,所謂猶其居也。必掌三辰之法,然後可以猶鬼神 之居者,如《春秋傳》所載,實沉為參神,神降於莘,曰其至之日,亦其物。戊子,逢公以登,而知妖星為告邑姜也。王國天神、地、人鬼之祭,時地各異,而此以冬日至,致天神人鬼;夏日至,致地 物鬽;則為都家之祭明矣。曰「禬國之凶荒」者,示都家之統於王國,而異於外諸侯也。 李耜卿曰:「宗伯掌邦禮,雖兼治神人,而事神為重。故其設官先後,皆以神事次之。小宗伯立鬼神 之位,肆師掌其玉帛牲牷,所以貳大宗伯也。祭莫先於祼,故首以郁人、鬯人、司尊彝。鋪筵設同幾為依神也,故司几筵次之。陳其宗器,故天府次之。禮之以玉,故典瑞又次之。祭有尊卑,服有等差,故次司服。先雞人於司尊彝者,明禴祠烝嘗,欲及時事也。先典命於司服者,古者於禘,發爵賜服,所謂祭有十倫,此其一也。次典祀、守祧,未祭守之,當祭巡之也。次世婦至外宗,贊王后內事也。祭以追遠,喪以慎終,故冢人至職喪次之。禮交動乎上,樂交應乎下,故大司樂至司干二十官次之。貞之夢卜,以知其情,故有大卜八官。假於祝巫,以薦其信,故有祝巫八官。然後有大史四官,詳於天道。內史三官,謹於人治。而莫不有祭祀之聯事。祭必乘大路,載大常,故繼以自巾車至司常四職。都宗人、家宗人,祭有賜禽,有事命禱,故附見焉。雖其間名分之嚴,教育之方,凶賓軍嘉之禮,莫不備舉,而無非推仁孝誠敬之心,以及於天下,默契天親之理,以順其秩敘命討之公,此天道之至教,聖人之至德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