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官集注 [標點本] · 卷三
地官司徒第二
徒,眾也。地載萬物,司徒任地,教擾萬民,故曰「地官」。
敘官
惟王建國,辨方正位,體國經野,設官分職,以為民極。乃立地官司徒,使帥其屬而掌邦教,以佐王安擾邦國。
【集注】
擾,馴習也。以地官掌教者,禮官所教秀民而已。土地人民皆隸於地官,而親民之吏屬焉。必地官掌教乃能盡天下而無一人之不教。古之聖人所以務明明德於天下,而非漢唐之治所及也。
教官之屬:大司徒,卿一人。小司徒,中大夫二人。鄉師,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三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集注】
鄉師,每二人分掌三鄉之事,相左右也。
鄉老,二鄉則公一人。鄉大夫,每鄉卿一人。州長,每州中大夫一人。黨正,每黨下大夫一人。族師,每族上士一人。閭胥,每閭中士一人。比長,五家下士一人。
【集注】
老,尊稱也。《春秋傳》劉文公自稱「天子之老」。王畿附郭百里內為六鄉,外為六遂。三公與王論道,因以道明民,故使鄉民觀德焉。正、師、胥,皆長也。正之言政也。師之言帥也。胥,有才知之稱。自族師以下,即其里之賢者,民自推擇,因而秩之,所謂「使民興能,入使治之」也。〇何氏曰:「六鄉不過七萬五千家,而官則萬九千餘,何以祿之?蓋比長即上農夫,閭師則受二家之田,族師則受四家之田,皆自耕以給衣食。黨正、州長以上,然後官賦之祿耳。」
封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六人,徒六十人。
【集注】
聚土曰封。《春秋傳》「楚城沂,使封人慮事,以授司徒」。此職文「凡封國,設其社稷之壝,封其四疆」,則宜為地官之屬明矣。
鼓人,中士六人,府二人,史四人,徒二十人。
【集注】
其職兼掌金,而曰「鼓人」者,所掌四金,皆以節鼓也。
舞師,下士二人,胥四人,舞徒四十人。
【集注】
鼓、舞乃民間通用之樂,必屬地官,於教民乃便。
牧人,下士六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六十人。
【集注】
掌牧六牲,以共祭祀,亦地事也。
牛人,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十人,徒二百人。
【集注】
司徒物土,土爰稼穡,故牛人屬焉。宗伯典禮,禮以時行,故雞人屬焉。司馬主兵,軍行饗餽,莫便於羊,故羊人屬焉。司寇掌刑,獄有守禁,故犬人屬焉。而祭祀因各共其事。〇王明齋曰:「牧人兼六牲,而官為下士,以職止芻牧,故與雞人、羊人、犬人同爵。牛人雖主一牲,然其用不止於牲事,所掌財賦為大,故官為中士。馬之用尤重於牛,故挍人為下大夫也。」
充人,下士二人,史二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集注】
充,博碩肥腯也。牧人養牲于田野,充人養牲於國中。
載師,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六人,徒六十人。
【集注】
載之言事也,以地事任民而稅之。
閭師,中士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
【集注】
鄉官有州、黨、族、閭、比,以閭名官者,征民之稅宜督其親民者,故閭胥征之,而閭師掌其征之令也。凡貢物入大府,谷入倉人。
縣師,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集注】
征野賦貢。名曰縣師者,自六鄉至邦國,縣居中也。
遺人,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均人,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集注】
均猶平也,主平水土之政令。
師氏,中大夫一人,上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保氏,下大夫一人,中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胥六人,徒六十人。
【集注】
與師氏同教國子而別置官與府史者,所掌小學館舍異所。
司諫,中士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
司救,中士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
調人,下士二人,史二人,徒十人。
【集注】
調,和合也。
媒氏,下士二人,史二人,徒十人。
【集注】
媒之言謀也,謀合異姓,使為婚姻。
司市,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質人,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廛人,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集注】
民居及市中屋舍通曰廛,此所掌廛在市中者。
胥師,二十肆則一人,皆二史。賈師,二十肆則一人,皆二史。司虣,十肆則一人。司稽,五肆則一人。胥,二肆則一人。肆長,每肆則一人。
【集注】
自胥師及司稽,皆司市所自辟除。胥及肆長,市中給繇役者。
泉府,上士四人,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府四人,史八人,賈八人,徒八十人。
【集注】
故書「泉」或作「錢」。
司門,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每門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
【集注】
主王城十二門。
司關,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人。每關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
【集注】
王畿面五百里,界首面置三關,亦十二關。
掌節,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遂人,中大夫二人。遂師,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三十有二人,府四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集注】
注「六遂之地,自遠郊達於畿,中有公邑、家邑、小都、大都」,非也。小司徒、鄉大夫掌六鄉之政教禁令,遂師、遂大夫各掌其遂之政令禁戒,而《縣師職》曰:「掌邦國、都鄙、稍、甸、郊里之地域,而辨其夫家、人民、田萊之數,及其六畜、車輦之稽。」又曰:「凡造都邑,量其地,辨其物而制其域,以歲時征野之賦貢。」則稍縣畺、公邑、私邑乃縣師所掌也。六遂獨百里至二百里地,遂人掌造縣鄙、溝塗形體之法,故曰「以達於畿」,非畿內通為遂地也。縣師所掌地域人民、田萊之數,兼甸、郊里者為受法於司馬,以作眾庶,會卒伍。
遂大夫,每遂中大夫一人。縣正,每縣下大夫一人。鄙師,每鄙上士一人。酇長,每酇中士一人。里宰,每里下士一人。鄰長,五家則一人。
【集注】
鄉大夫、遂大夫以下皆無府、史、胥、徒者,鄉大夫乃六卿,不與民治。州長、遂大夫以下則其屬吏,轉而相承,身親其事,無所用之。
旅師,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集注】
孫氏曰:「先王之民,入有保受,出有節傳,豈容浮游旅寄於四方。今民以羈為名,官以新甿為職,豈非自狹徙寬,移偏聚之民於廣闊之野,上之人當勞來安集之乎?」
稍人,下士四人,史二人,徒十有二人。
委人,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四十人。
土均,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草人,下士四人,史二人,徒十有二人。
稻人,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十人,徒百人。
土訓,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史二人,徒八人。
誦訓,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史二人,徒八人。
山虞,每大山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人;中山下士六人,史二人,胥六人,徒六十人;小山下士二人,史一人,徒二十人。
【集注】
虞,度也,度知山之大小及所生者。
林衡,每大林麓下士十有二人,史四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中林麓如中山之虞;小林麓如小山之虞。
【集注】
衡,平也。竹木生平地曰林,山足曰麓。
川衡,每大川下士十有二人,史四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中川下士六人,史二人,胥六人,徒六十人;小川下士二人,史一人,徒二十人。
【集注】
川,流水也。
澤虞,每大澤大藪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人;中澤中藪如中川之衡;小澤小藪如小川之衡。
【集注】
澤,水所鍾也。水希曰藪。於林麓總言之,於澤藪分言之者,麓多為林,而澤藪地各異也。
跡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史二人,徒四十人。
【集注】
跡之言跡也,知禽獸處。《春秋傳》:「跡人來告,逢澤有介麋焉。」
卝人,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集注】
卝之言礦也。金玉未成器曰礦。
角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徒八人。
羽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徒八人。
掌葛,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掌染草,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八人。
掌炭,下士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
掌荼,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徒二十人。
掌蜃,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徒八人。
囿人,下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場人,每場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徒二十人。
【集注】
春夏為圃,以種菜蔬,至季秋始築為場。
廩人,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府八人,史十有六人,胥三十人,徒三百人。
【集注】
藏米曰廩,藏谷曰倉。
舍人,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倉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司祿,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四十人。
司稼,下士八人,史四人,徒四十人。
舂人,奄二人,女舂抌二人,奚五人。
【集注】
舂人職領以女奚,數甚少,蓋夫人親舂,以供齍盛,故女奚助以終事。若牢禮饗食,則女奴入舂,稾者共之,而女奚特差擇之耳。抌,抒臼也。
饎人,奄二人,女饎八人,奚四十人。
【集注】
故書「饎」作「 」。
稾人,奄八人,女稾,每奄二人,奚五人。
【集注】
稾,讀為「犒師」之「犒」。主冗食者,故謂之犒。稾人職領以女奚者,婦人主饋,且官吏人民給事宮中者,必女奚共食乃便,而因通給外朝之食也。士庶子宿衛王宮,故女奚共其食,而耆老、孤子之饗亦兼焉。其事春秋各一舉,不足特設官也。
大司徒
大司徒之職,掌建邦之土地之圖與其人民之數,以佐王安擾邦國。
【集注】
必知土地之宜、人民之數,然後可定民之居,制民之產,以安其身而教擾之。安擾邦國之民即所以安擾邦國也。
以天下土地之圖,周知九州之地域、廣輪之數,辨其山、林、川、澤、丘、陵、墳、衍、原、隰之名物。
【集注】
周之九州,揚、荊、豫、青、兗、雍、幽、冀、並也。東西為廣,南北為輪,積石曰山,竹木曰林,注瀆曰川,水鍾曰澤,土高曰丘,大阜曰陵,水崖曰墳,下平曰衍,高平曰原,下濕曰隰。名物者,十等之名與所生之物。
而辨其邦國都鄙之數,制其畿疆而溝封之,設其社稷之壝而樹之田主,各以其野之所宜木,遂以名其社與其野。
【集注】
畿,限也。疆,猶界也。溝,穿地以為阻固也。封,起土界也。社稷,后土及田正之神。壝,壇與堳埒也。田主,田神,詩人謂之田祖。木各有宜,若以松為社,則名松社之野。
以土會之法,辨五地之物生。一曰山林,其動物宜毛物,其植物宜皂物,其民毛而方。二曰川澤,其動物宜鱗物,其植物宜膏物,其民黑而津。三曰丘陵,其動物宜羽物,其植物宜核物,其民專而長。四曰墳衍,其動物宜介物,其植物宜莢物,其民晢而瘠。五曰原隰,其動物宜臝物,其植物宜叢物,其民豐肉而庳。
【集注】
會,計也。九州之域,各有五土,故別其類而總計之,謂之土會之法。毛物,貂、狐、貒、貉之屬,縟毛者。鱗物,魚龍之屬。津,潤也。羽物,翟、雉之屬。核物,梅、李之屬。專,圜也。介物,龜、鱉之屬,水居陸生者。莢物,薺莢、王棘之屬。晢,白也。瘠,臞也。臝物,虎、豹、貔、之屬,淺毛者。叢物,萑、葦之屬。庳,猶短也。一曰皂物,柞、栗之屬。膏物,楊、柳之屬,理致且白如膏。一曰膏當為櫜,蓮芡之實有櫜韜。
因此五物者民之常,而施十有二教焉。一曰以祀禮教敬,則民不苟。二曰以陽禮教讓,則民不爭。三曰以陰禮教親,則民不怨。四曰以樂禮教和,則民不乖。五曰以儀辨等,則民不越。六曰以俗教安,則民不愉。七曰以刑教中,則民不虣。八曰以誓教恤,則民不怠。九曰以度教節,則民知足。十曰以世事教能,則民不失職。十有一曰以賢制爵,則民慎德。十有二曰以庸制祿,則民興功。
【集注】
五地所生之民,形貌既殊,則性質剛柔、輕重、遲速亦異,故必因其常性,而施教以變化之。陽禮,鄉射、飲酒之禮也。內宰以陰禮教六宮。家人相怨,多起於婦人,故以陰禮教親。曰樂禮者,樂必依禮而作也。儀謂拜、跪、揖、讓、坐、立之儀。以俗教安即下經所謂「以本俗六安萬民」也。民得生養之樂,有戚黨之歡,然後勤於作業而不偷。民畏刑,然後能自易其惡,以至於中,故不暴。恤謂災危相憂,即下經「黨相救,州相賙」之類,誓以憂樂相同,彼此共之,則民知恤人即所以利己而不怠矣。度謂宮室車服之制。世事,士農工商不遷其業也。庸,功也。〇李耜卿曰:「上言五地,此言五物者,以形言曰地,以地所生言曰物。」
以土宜之法辨十有二土之名物,以相民宅,而知其利害,以阜人民,以蕃鳥獸,以毓草木,以任土事。
【集注】
「十有二土」,謂分野十二邦,上系十二次,或曰即古十二州也。土各有宜。相,占視也。任,謂就地所生,因民所能。
辨十有二壤之物,而知其種,以教稼穡樹藝。
【集注】
壤,亦土也。以萬物自生焉,則言土,土猶吐也。以人所耕而樹藝焉,則言壤。壤,和緩之貌。藝,猶蒔也。
以土均之法,辨五物九等,制天下之地征,以作民職,以令地貢,以斂財賦,以均齊天下之政。
【集注】
均,平也。五物,五地之物也。九等,草人所辨,騂剛、赤緹之屬。辨五物九等名曰「土均之法」者,田有一易再易,地有五而當一,十而當一,必辨其等,乃可均也。制天下之地征,以作民職,王畿侯國之所同也。「令地貢」者,邦國之九貢也。「斂財賦」者,畿內九賦、九功也。以致邦國故曰令,以征畿內故曰斂。不曰「貢賦」而曰「財賦」者,曰財然後可以該諸職之貢物與門市之泉布也。以均齊天下之政者,《土均職》:邦國、都鄙之政令、刑禁與其施捨,禮俗、喪紀、祭祀,皆以地之美惡為輕重而均齊之。
以土圭之法測土深,正日景,以求地中。日南則景短,多暑。日北則景長,多寒。日東則景夕,多風。日西則景朝,多陰。
【集注】
土圭,所以致四時日月之景也。土深,謂地形之高下。舊說周公營洛於陽城,置中表,四面各置一表,距中表皆千里。於晝漏半驗之,景短於中表,其地於日為近南;景長於中表,其地於日為近北。中表景得正時,東表日已跌,是謂景夕;西表日尚未中,是謂景朝。
日至之景,尺有五寸,謂之地中,天地之所合也,四時之所交也,風雨之所會也,陰陽之所和也。然則百物阜安,乃建王國焉。制其畿方千里,而封樹之。
【集注】
土圭長尺有五寸,以夏至之日立八尺之表,其景適與土圭等,謂之地中,潁川、陽城皆然。樹木溝上,所以表助阻固也。〇河間王氏曰:「西北多山,東南多水,惟地中平壤,為天地之所合。北極下半歲為晝夜,赤道下一歲再冬夏,惟地中為四時之所交。日東近海多風,日西連山恆雨,惟地中乃風雨之所會。日南近日多暑,日北遠日多寒,惟地中乃陰陽之所和。」〇於王畿曰「封樹」者,規方千里,包高山大陵,不可以溝限,惟起封界樹木以表之,故造都鄙則曰「封溝」,以室數計畝制地,其域狹也。篇首總言制邦國、都鄙之畿疆曰溝封,後分言制都鄙之地域則曰封溝者,邦國封疆,廣狹不齊,地勢所宜,或可溝,或止起封界,與都鄙計畝制域,封必以溝者異也。
凡建邦國,以土圭土其地而制其域。諸公之地,封疆方五百里,其食者半;諸侯之地,封疆方四百里,其食者參之一;諸伯之地,封疆方三百里,其食者參之一;諸子之地,封疆方二百里,其食者四之一;諸男之地,封疆方百里,其食者四之一。
【集注】
「土其地」者,度谷土之多少也。「制其域」者,兼所包山林川澤也。必以土圭土其地者,知境內東西南北之高下,然後可以計谷土之多寡,定國邑之面勢也。《詩》曰「揆之以日,作於楚室」,是以土圭定國邑也。又曰「景山與京」,是以土圭度四野也。〇以《詩》及《春秋傳》所言魯、衛封略計之,似《周官》封國之數為可據,核其實與《孟子》所言亦不甚相遠,蓋《周官》所言者,制其域也,兼名山大川附庸閒田在其封內者而言也。顓臾,魯附庸,而孔子曰「在邦域之中」是也。所謂食者,則其實封食其土利者也。惟諸公土田陪敦,諸男不能五十里,與《孟子》不合,然見於《春秋》,公惟宋,男惟許、宿,則建國甚稀。至於分土惟三,以諸侯之地方四百里計之,為方百里者十六,其食者三之一。為方百里者五,方十里者三十三,方里者三十三,山陵、林麓、川澤、溝瀆、城郭、宮室、塗巷三分去一。餘方百里者三,方十里者五十方,方里者五十四,以一易再易之田相減,並藪牧疆潦之五而當一、十而當一者計之,其為谷土亦約百里耳。蓋《孟子》言頒祿,故止計谷土。《周官》言所食,則並其山澤之毛,至邦域之數,則包名山大川附庸閒田之在其封內者耳。如今大州縣包絡山河,動數百里,而計畝征賦入籍者不過數十里,《周官》、《孟子》封國異數正類此。
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溝之,以其室數制之,不易之地家百畝,一易之地家二百畝,再易之地家三百畝。
【集注】
《春秋》侵伐及邊境則書四鄙,傳曰「都城過百雉」,又曰「邑有先君之廟曰都」,蓋都所居,鄙則界也。制其地者,計谷土也。制其域者,兼疆潦藪牧也。以室數制之者,計城邑之室數。於野授田,《王制》:「凡居民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地邑民居必參相得也。」不易之地,歲種之。一易之地,休一歲乃複種。再易之地,休二歲。
乃分地職,奠地守,制地貢而頒職事焉。以為地法,而待政令。
【集注】
注「定地守,謂衡麓虞候之所守」,非也。山澤藪牧,並列九職,則衡麓虞候,於作民職具之矣。按《夏官·司險》:「設國之五溝五塗而樹之林,以為阻固,皆有守禁。」《掌固》「頒士庶子之守」。凡守者,受法焉以通守政。若造都鄙,則治其固,與其守法,乃此經及《均人》、《土均職》所謂地守也。此經所謂「分地職」、「制地貢」,與上經所謂「作民職」、「令地貢」義異。民職,九職也。地職則其地所當承之職事,如當津要,則服輸將,給賓客、師旅,近川防則共浚築。以所職各異,或一事而比邑共承之,故曰分也。上經「令地貢」,侯國之貢也,此則都邑之貢。寰內食采者,地非所專,故不曰令而曰制也。「頒職事」即下經所頒職事十有二也。九職已具其中,故知地職非九職也。分地職、奠地守、制地貢皆地法也。而復言以為地法者,以待政令言之也。都鄙有遠近,其地有饒瘠,其事有劇易,故所以待王朝之政令者,法各有宜而不可以一致也。〇《春秋傳》曰:「取於有閻之土,以供王職。取於相土之東都,以會王之東蒐。」東蒐亦王事也,而別言王職者,時康叔入為司寇,必其畿內采邑之職事也。
以荒政十有二聚萬民。一曰散利,二曰薄征,三曰緩刑,四曰弛力,五曰舍禁,六曰去幾,七曰眚禮,八曰殺哀,九曰蕃樂,十曰多昏,十有一曰索鬼神,十有二曰除盜賊。
【集注】
散利,貸種食也。弛力,息繇役也。舍禁,山澤不禁也。去幾,謂關市去稅而幾之。知然者,《司關職》「國凶札,無關門之徵」,猶幾也。眚禮,殺吉禮也。殺哀,殺凶禮也。《宗伯職》「以凶禮哀邦國」。殺哀者,節喪吊禬恤之財用,以賑凶荒也。蕃樂,閉藏樂器而不作也。多昏,使娶者不備禮也。索鬼神,求廢祀而修之,《詩》所謂「靡神不舉」也。饑饉則盜賊多,不可以緩刑而縱之。眚禮、蕃樂似無與民事而以聚萬民者,遇災而懼,以勤恤民,則民之心聚矣。
以保息六養萬民。一曰慈幼,二曰養老,三曰振窮,四曰恤貧,五曰寬疾,六曰安富。
【集注】
慈幼,若產子三人,公與之母;二人,公與之餼;十四以下不從征。養老,謂引年之禮。窮謂鰥寡孤獨。寬疾,若廢疾非人不養者,一人不從政之類。民有田裡樹畜則能自養矣,而老者、幼者,孤獨、鰥寡者,以事故耗敗者,疾病無依者,上更有以保息之。《管子》「九惠」之教,一曰老老,二曰慈幼,四曰養疾,七曰通窮,八曰振困,蓋本於此。陸贄曰:「先王制賦,不以殖產厚其征,安富之義也。」
以本俗六安萬民。一曰美宮室,二曰族墳墓,三曰聯兄弟,四曰聯師儒,五曰聯朋友,六曰同衣服。
【集注】
此六者,風俗之根本也。美,善也。《墓大夫職》:「令國民族葬。」父之黨為宗族,母與妻黨為兄弟。同師曰朋,同志曰友。同衣服謂雖有富者,衣服不得獨異也。美宮室為本俗之首者,有寢有廟,民安其居,然後樂事勸功而重去其鄉。終於同衣服者,民志定,然後禮俗型也。
正月之吉,始和布教於邦國都鄙,乃縣教象之法於象魏,使萬民觀教象,挾日而斂之。乃施教法於邦國都鄙,使之各以教其所治民。
【集注】
布教於邦國都鄙,布以上諸大綱也。施教法於邦國都鄙,施以下諸細目也。
令五家為比,使之相保。五比為閭,使之相受。四閭為族,使之相葬。五族為黨,使之相救。五黨為州,使之相賙。五州為鄉,使之相賓。
【集注】
五家暱近,故奇邪使之相保。二十五家則宅舍多矣,故有故而寄託者,使之相受。百家則財力贍矣,故葬具喪役使之相共。五百家則勢眾強矣,故寇盜使之相救。二千五百家則蓄積厚矣,故祲札使之相賙。萬二千五百家則秀民聚矣,故使之賓其賢者。興賢,國典也,而曰「相賓」者,《鄉飲酒禮》「主人就先生而謀賓介」,是使鄉人自相推擇而賓禮之也。所謂「使民興賢,出使長之;使民興能,入使治之」也。〇相保、相受、相葬、相救、相賙、相賓,及十有二職,三物八刑,獨列於「布教於邦國、都鄙」之後,與諸職異者,前所列土會、土宜、土均之法,皆地法也。土圭之法,以制王畿,建邦國,造都鄙也。荒政有十二,保息六,本俗六,以聚萬民、養萬民、安萬民也。惟十有二教主於教民而皆教之大綱,故與諸大政並列於前。此四者乃教之細目,親民之吏所奉守者,故詳於「施教法於邦國、都鄙,使各以教其所治民」之後也。
頒職事十有二於邦國都鄙,使以登萬民。一曰稼穡,二曰樹藝,三曰作材,四曰阜蕃,五曰飭材,六曰通財,七曰化材,八曰斂材,九曰生材,十曰學藝,十有一曰世事,十有二曰服事。
【集注】
前九事即九職所任,增其三者,國用制於冢宰,故九職所任皆財賦所從出也。司徒頒教則秀民之學藝,巫史醫卜之世事,庶人在官之服事者,其職事不可缺矣。
以鄉三物教萬民而賓興之。一曰六德,知、仁、聖、義、忠、和。二曰六行,孝、友、睦、姻、任、恤。三曰六藝,禮、樂、射、御、書、數。
【集注】
物,猶事也。興,猶舉也。教成鄉大夫舉其賢者、能者,以飲酒之禮賓之。聖通而先識五常之德,惟禮不列者,該於六行、六藝也。聖者知之,無不通也,以淺深別之也。忠者信之,積於中也;和者信之,達於外也,以體用別之也。睦親於九族,姻和於外親,任信於朋友,恤振憂貧者。五禮,吉、凶、軍、賓、嘉。六樂,《雲門》、《大咸》、《大韶》、《大夏》、《大濩》、《大武》。五射,白矢、參連、剡注、襄尺、井儀。五御,鳴和鸞、逐水曲、過軍表、舞交衢、逐禽左。六書,象形、會意、轉注、處事、假借、諧聲。九數,方田、粟米、差分、少廣、商功、均輸、方程、贏不足、旁要。漢時又有重差、夕桀、句股。白矢者,貫侯而見其鏃白。參連者,前放一矢,後三矢連中故處,《詩》所謂「四矢反」也。剡注,謂羽頭高鏃低而去剡剡然。襄尺,謂臣與君射,退一尺而立。井儀,謂四矢貫侯如井。和在式,鸞在衡,《韓詩外傳》「升車則馬動,馬動則鸞鳴,鸞鳴則和應」。逐水曲,謂隨水勢之屈曲而不墜水也。《穀梁傳》「艾蘭以為防,置旃以為轅門,以葛覆質以為,流旁握御轚者不得入」,是謂過軍表。舞交衢,謂行四達之道,車旋應於舞節也。逐禽左,謂御驅逆之車,逐禽使趨君之左以待射。象形,日、月之類。會意,武、信之類,人言為信,止戈為武。會,合人意也。轉注,考、老之類,建類一首而文意相授,左右相注。處事,上、下之類,人在一上為上,人在一下為下。假借,令、長之類,一字兩用。諧聲,江、河之類。方田以御田疇界域,粟米以御質劑變易,差分以御貴賤廩稅,少廣以御冪積方圓,商功以御功程積實,均輸以御遠近勞費,贏朒以御隱雜互見,方程以御錯糅正負,勾股以御廣遠高深。
以鄉八刑糾萬民。一曰不孝之刑,二曰不睦之刑,三曰不姻之刑,四曰不弟之刑,五曰不任之刑,六曰不恤之刑,七曰造言之刑,八曰亂民之刑。
【集注】
亂民,亂名改作,執左道以亂政者。不任、不恤亦有刑者,背朋友之付託則不義,安鄰里之危困則不仁,此而不懲,則民俗日以偷矣。易不友曰不弟,且退列於不睦、不姻之下者,曰不友則專於兄弟,曰不弟則不遜弟於族姻鄉黨者該此矣。八者所犯小則撲以教之,所犯大及不悛則歸於士。〇王東岩曰:「三物、八刑皆言『鄉』者,教法始於六鄉故也。」
以五禮防萬民之偽而教之中,以六樂防萬民之情而教之和。
【集注】
六藝中有禮、樂,不過秀民習之耳。此則通乎萬民,故複列之。禮者稱情以立文,所以防民之偽,而老、莊、荀氏乃以為化性而起偽,蓋溺於俗而不達於先王之禮意也。
凡萬民之不服教而有獄訟者,與有地治者聽而斷之,其附於刑者歸於士。
【集注】
有地治,謂鄉州及治都鄙者。附,麗也。士,司寇、士師之屬。
祀五帝,奉牛牲,羞其肆,享先王亦如之。
【集注】
奉,奉承之也。羞,進也。肆,腥解骨體,所謂豚解也。郊先全蒸後豚解,宗廟之祭則無全蒸,先豚解,次爓而熟之,謂之體解。不言祭地者,禮與祭天同。
大賓客,令野修道委積。
【集注】
令,令遺人。少曰委,多曰積,所以給賓客。
大喪,帥六鄉之眾庶,屬其六引而治其政令。
【集注】
屬,合聚也。引謂引喪車索也。六鄉主六引,六遂主六紼。在棺曰紼,言繩體也。行道曰引,言用力也。
大軍旅、大田役,以旗致萬民,而治其徒庶之政令。
【集注】
旗,畫熊虎。
若國有大故,則致萬民於王門,令無節者不行於天下。
【集注】
古者謀及庶人故也。大故,即小司寇所掌詢國危、詢國遷、詢立君也。王崩,苟無他故,及尋常寇兵,無為致萬民於王門,注誤。節,小行人所達六節。
大荒、大札,則令邦國移民、通財、舍禁、弛力、薄征、緩刑。
【集注】
大札,大疫也。於荒政十二之中獨舉其四者,貢賦天子所制也,故舍禁、弛力、薄征必待司徒之令。刑章,天子所定也,故緩刑必待司徒之令。若有利而自散之,以及眚禮、殺哀、蕃樂、多昏、索鬼神,皆邦國所得自主也。不及去幾者,其政微也。不及除盜賊者,盜賊承飢凶而作,乃非常之變,勢在必除,無可疑也。於荒政十二之外增其二者,移本國之民與鄰國通財,其事尤大,非天子之命不敢專也,故首列之。
歲終,則令教官正治而致事。正歲,令於教官曰:「各共爾職,修乃事,以聽王命。其有不正,則國有常刑。」
【集注】
小宰所令於百官府者,王宮之事也。故於職曰「修於法」,曰「考於事」,曰「待而不用命者」,曰「不共司徒所令」。於教官者,教事也,故於職曰「共於事」,曰「修而不用命者」,曰「不正」。
小司徒
小司徒之職,掌建邦之教法,以稽國中及四郊都鄙之夫家九比之數,以辨其貴賤、老幼、廢疾,凡征役之施捨,與其祭祀、飲食、喪紀之禁令。
【集注】
五官之長,佐太宰建五典而教法,獨小司徒建者,以主六鄉而親民事,猶小宰之建宮刑也。夫家,謂男女既配耦者,以是知周之徵役不及單丁、女戶、餘夫、處女也。九比,九職之人數也。貴謂卿、大夫、士,賤謂庶人。在官,即《鄉大夫職》所謂「服公事者」。征,謂稅之。役,謂繇役。施,當作弛。或曰:征役,獨力役之徵也。
乃頒比法於六鄉之大夫,使各登其鄉之眾寡、六畜、車輦。辨其物,以歲時入其數,以施政教,行徵令。及三年則大比。大比則受邦國之比要。
【集注】
登,升而載於冊也。眾寡謂民之多少。駕牛馬曰車,人挽曰輦。物謂弓矢、甲楯、楨幹、旗物之屬,即大比所謂兵器也。旗物有度式,什器有良苦,故辨之,注、疏並誤。頒比法,舉六鄉則甸、稍、縣、都、邦、國視此矣。受比要,舉邦國則鄉、郊、甸、稍、縣、都可知矣。畿內則歲時入其數,侯國則三年入其要,內外詳略,各有宜也。
乃會萬民之卒伍而用之。五人為伍,五伍為兩,四兩為卒,五卒為旅,五旅為師,五師為軍,以起軍旅,以作田役,以比追胥,以令貢賦。
【集注】
先王因農事而定軍令,欲其恩足相恤,義足相救,服容相別,音聲相識。追,逐寇也。胥,伺捕盜賊也。追胥曰比者,卒伍既定,則各以所居遠近相次而追胥也。
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數。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凡起徒役,毋過家一人,以其餘為羨。惟田與追胥,竭作。
【集注】
一家男女七人以上,則授之以上地,所養者眾也。五人以下則授之以下地,所養者寡也。可任,謂丁壯任力役者。羨,饒也。竭作,盡行也。田獵盡行,更番調發,使習於軍事也。追胥盡行,守望相助,非遠違其閭井也。
凡用眾庶,則掌其政教與其戒禁,聽其辭訟,施其賞罰,誅其犯命者。凡國之大事,致民大故,致餘子。
【集注】
大事,戎事也。大故,意外不測之變也。餘子,羨也。
乃經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四丘為甸,四甸為縣,四縣為都,以任地事而令貢賦,凡稅斂之事。
【集注】
「牧皋隰」抗希堂本作「牧隰皇」,「皋」、「皇」形近而訛。 方里而井,九夫所治之田也。四井為邑,方二里。四邑為丘,方四里。四丘為甸,方八里,旁加一里以治溝洫,則方十里為一成。四甸為縣,方二十里。四縣為都,方四十里。四都方八十里,旁加十里,乃得方百里,為一同。井牧,其田野者有井則有牧,井牧相間,然後六畜有所養而不傷稼穡也。凡稅斂之事,如征納之期,收掌之人,廩藏之所委輸存貯之數,皆是也。即稅斂貢賦之事宜,非貢賦外別有稅斂。上經會卒伍而令貢賦者,征役有繁簡則貢賦有乘除也。此經制井牧而令貢賦,凡稅斂之事者,地邑有沖僻,收穫有早晚,道路輸將有遠近,則稅斂之事必隨地而制其宜也。小司徒專掌六鄉,而所載乃井、邑、丘、甸、縣、都之制者,比、閭、族、黨、州、鄉之法,《大司徒職》具之矣,故獨載井法以示內而六鄉,外而六遂,以及都邑,名雖各異,其地法則皆以九夫為井、四井為邑,積累而區分之也。任土比民之法,錯見諸職,《大司徒職》載邦國、封疆、都鄙、室數,次及比、閭、族、黨、州、鄉之法。《小司徒職》載井、邑、丘、甸、縣、都之法。《載師職》載任土之法。《閭師職》載任民作貢之法。《縣師職》載賦兵之法。《遂人職》載溝洫之法。其授田則《大司徒職》載不易、一易、再易之田所授多寡之數。《小司徒職》載上地、中地、下地之人所任多寡之數,皆各舉其一,彼此互備也。〇注謂「此造都鄙、采地制井田異於鄉、遂」,非也。井、邑、丘、甸、縣、都以田數計之而出稅法也。溝、洫、澮、川以經界言之,而通水道也。此經曰「九夫為井」者,以出稅法,故止計所耕之地也。《遂人》曰「十夫有溝者以定經界」,故並計所占之地也。井間之溝,溝上之畛,以及疆埸之瓜,八家之場圃,皆取於所加百畝之中。且四井為邑,量地制邑亦必取於四井之中,非每井而加百畝,勢不能備。然則遂人所謂「十夫」即此經所謂「九夫」,而溝、洫、澮、川之制,井、邑、丘、甸、縣、都之法,乃鄉、遂、都、鄙之所同也審矣。鄭氏之誤,起於謂匠人溝、澮之數與遂人不同,不知實無二法,特考之未審耳。詳見《匠人》「為溝洫」解。〇康成為「鄉遂用貢,都鄙用助」之說,朱子終不敢易者,一則以九與十起數之異也。然匠人之法止九夫,與遂人十夫異耳,其有溝、有洫、有澮、有川同也。九夫、十夫,取數雖異,而占地大小相去無幾,其不可為以十起數之溝、澮者,亦不可為以九起數之溝、澮也。且謂鄉遂多平曠,則最宜於畫井矣。謂都鄙包陵麓,則最不宜於畫井矣。況建國或在中原,或阻山澤,即鄉遂多平曠、都鄙包陵麓之說,亦不可通哉?一則以四與五起數之異也。然四與五之起數各異,特以異鄉、遂、都、鄙之號名耳。必異其號名者,以師田旗物易辨耳,其實田制未嘗異也。蓋鄉遂以五起數,計室數也。都鄙以四起數,計田數也。以田之不易、一易、再易計之,一家所占率二百畝,是合二井而約八九家,積至四甸千一百餘家,在都鄙則名之曰縣,在鄉遂則合九甸之地約二千五百家而名之曰州,名之曰縣。自是以上,都鄙則合四縣而名之曰都,鄉遂則合十有一縣之地約萬二千五百餘家而名之曰鄉,名之曰遂。室數田數,未嘗不符,何不可通行井法哉?經曰「乃經土地,而井牧其田野」,蓋通王畿邦國皆用此法,而中舉縣、都以見例耳。且制地授田,出稅賦役,稽夫家畜產之法,見於司徒,見於小司徒,見於鄉師及鄉遂、群吏之職,疊出互備,不厭其繁,使鄉遂用貢,都鄙用助,經界水道,彼此各異,是地法之最大宜特書而詳見者,乃竟無一語及此,則為康成之臆說明矣。至孟子所云,尤不可以此注證,蓋遂當為野而鄉不可以為國中也。〇成同之法,注乃以開方計之,然畫井必因地勢,非必萬夫之地截然齊一而為井。《春秋傳》所謂「牧皋隰」 ,「井沃衍」。《管子》所謂「五而當一」、「十而當一」,其遺法也。
乃分地域而辨其守,施其職而平其政。
【集注】
分地域謂建邦國、造都鄙、制鄉遂也。辨其守,辨其城郭、溝塗之守法也。職,謂九職。政,當作征,稅也。知此經所謂施職與大司徒分地職異者,大司徒既曰分地職,又曰頒職事,所頒職事十有二,其九即九職之事,則分地職不得為九職明矣。故曰地職,蓋以別於民職也。此經上言分地域而辨其守,下言平其政,則為施九職之事明矣。
凡小祭祀,奉牛牲,羞其肆。小賓客,令野修道委積。大軍旅,帥其眾庶。小軍旅,巡役,治其政令。大喪,帥邦役,治其政教。
【集注】
小祭祀,王玄冕所祭。小賓客,諸侯之使臣。大軍旅,謂天子親行。帥,帥而致於大司徒也。役謂築軍壘、修城塹之役。大喪曰「帥邦役」者,對遂師「道野役」而為言也。
凡建邦國,立其社稷,正其畿疆之封。
【集注】
畿,職方所掌九畿也。
凡民訟,以地比正之。地訟,以圖正之。
【集注】
地比,田畔邑居相鄰接者。
歲終,則考其屬官之治成而誅賞,令群吏正要會而致事。
【集注】
曰「治成」者,所治職事之狀,所以別於計簿之成也。屬官,謂官中大夫、士及諸職執事王朝者。群吏,謂鄉、遂、公、邑之吏及家、削、縣、都、私邑之吏。以不盡屬於司徒,故別言之。「令群吏正要會而致事」者,使達於治官,不自考而誅賞之也。
正歲則帥其屬而觀教象之法,徇以木鐸,曰:「不用法者,國有常刑。」令群吏憲禁令,修法,糾職,以待邦治。
【集注】
憲,表縣之。觀教象之法則曰「帥其屬」,以教法縣於象魏,在外之群吏不能遍觀也。憲禁令則曰「令群吏」,俾各縣於所治也。縣師掌都鄙稍甸郊里之治,三年大比,以考群吏,詔廢置。小司徒所令即縣師所考。
及大比,六鄉四郊之吏,平教治,正政事,考夫屋及其眾寡、六畜、兵器,以待政令。
【集注】
「四郊」者,六鄉之餘地。宅田、士田、賈田、官田、牛田、賞田、牧田是也。《司馬法》:「畝百為夫,夫三為屋,屋三為井。」《小司徒》「稽國中四郊都鄙之夫家九比之數」,而大比獨「六鄉四郊之吏」者,家、稍、縣、都之吏,則考之者縣師也。頒比法於鄉大夫,不及兵器。至大比六鄉四郊之吏,則有兵器者,鄉大夫、州長、黨正職主於教,族師以下始有簡兵器之文,體有所宜,事取其便也。古者卒伍兵器皆自具,而漢世有禁民挾弓矢者,可謂昧於治體矣。
鄉師
鄉師之職,各掌其所治鄉之教而聽其治。
【集注】
鄉師,每二人共主三鄉,故曰各掌其所治鄉也。遂之教,治獄訟,皆遂大夫掌之,而鄉則鄉師掌之者,鄉大夫,六卿也,豈暇聽鄉之教治獄訟哉?其於教則正月頒之鄉吏而已,其於治則歲終令群吏會政致事而已,至獄訟則一聽之鄉師而不與者,體當然也。
以國比之法,以時稽其夫家眾寡,辨其老幼、貴賤、廢疾、馬牛之物,辨其可任者與其施捨者,掌其戒令糾禁,聽其獄訟。
【集注】
曰「國比之法」者,五家為比,乃國中屬民之法而因以施於鄉邑也。稽夫家、辨征役施捨,小司徒之職也,而複列於鄉師者,小司徒通掌國中及四郊都鄙,而鄉師分掌六鄉,遂師分掌六遂,縣師掌都鄙也。馬牛之物,蓋該六畜、車輦而言。《小司徒職》既曰「六畜車輦」而又曰「辨其物」,故知為旗物及兵器、役器也。
大役,則帥民徒而至治其政令。既役,則受州里之役要,以考司空之辟,以逆其役事。
【集注】
至,至營作之地也。役要,所遣民徒之數。辟,功作章程。
凡邦事,令作秩敘。
【集注】
邦事,凡有營作征行之事皆是也。秩,常食也。敘,功次也。凡功作之事,其食之多少、功之次敘,皆令監督者計而作之。
大祭祀,羞牛牲,共茅蒩。
【集注】
《大司徒職》「奉牛牲,羞其肆」。鄉師復「羞牛牲」者,若宗廟之祭,大司徒羞豚解,則鄉師羞體解。又大神 之祀,大司徒不與,或鄉師共之也,知非佐大司徒者。宰夫從太宰視滌濯,贊小宰比官府之具,皆特文以見也。蒩或讀為藉,《易》曰「藉用白茅」,或曰即《士虞禮》所謂苴刌茅,長五寸,束之以承隋祭之物者。〇鄭剛中曰:「甸師所共之茅以縮酒也,鄉師所共之茅以藉也。」
大軍旅、會同,正治其徒役與其輂輦,戮其犯命者。
【集注】
輂,馬駕。輦,人挽,所以載任器也,軍止則以為藩營。《司馬法》曰:「夏後氏謂輦曰余車,殷曰胡奴車,周曰輜輦。輦,一斧、一斤、一鑿、一梩、一鋤,周輦加二版、二築。」又曰:「夏後氏二十人而輦,殷十八人而輦,周十五人而輦。」徒役輂輦,稍人帥以至,鄉師正治之而已。
大喪用役,則帥其民而至,遂治之。及葬,執纛以與匠師御柩,而治役。及窆,執斧以蒞匠師。
【集注】
匠師,事官之屬。鄉師主役,匠師主匠,共主葬引。纛,翳也,以指麾挽柩之役,正其行列進退。窆,下棺也。執斧恐或助匠師。
凡四時之田,前期出田法於州里,簡其鼓鐸、旗物、兵器,修其卒伍。及期,以司徒之大旗致眾庶,而陳之以旗物,辨鄉邑而治其政令刑禁,巡其前後之屯,而戮其犯命者,斷其爭禽之訟。
【集注】
田法,所起人徒及所具器物也。《大司馬職》,禁圍之地前後有屯百步,車徒未列及既弊後所止也,故鄉師巡之。
凡四時之徵令有常者,以木鐸徇於市朝。
【集注】
徇於朝,使群吏布於六鄉也。徇於市,戒國中之民也。
以歲時巡國及野而賙萬民之艱阨,以王命施惠。
【集注】
「以王命施惠」者,其職代王巡行,見民艱阨,即以王命發倉廩、出泉布而無所壅遏,不待奏請報可,此聖人慮事之詳、憂民之切也。
歲終,則考六鄉之治,以詔廢置。
【集注】
告王及冢宰。〇以是知六鄉之吏,小司徒不自考而誅賞之也。六遂則遂大夫主之,其餘縣師主之。
正歲,稽其鄉器。比共吉凶二服,閭共祭器,族共喪器,黨共射器,州共賓器,鄉共吉凶禮樂之器。
【集注】
吉,祭服。凶,吊服。祭器,簠、簋、鼎、俎之屬。喪器,夷槃、素俎、楬豆、輁軸之屬。射器,弓矢、楅中之屬。賓器,尊俎、笙瑟之屬。鄉大夫備集此四者,為州黨族閭有故而不共也。鄉器旁使相共,則民無廢事,上下相補,則體行而教成。
若國大比,則考教,察辭,稽器,展事,以詔誅賞。
【集注】
此大比群吏之治。考教,乃考其教之行否,如教行於二十五家,然後閭胥為得其職。若三年大比,興賢能,考德行道藝,則鄉大夫之職也。察辭,視吏言事,察其情實。
鄉大夫
鄉大夫之職,各掌其鄉之政教禁令。正月之吉,受教法於司徒,退而頒之於其鄉吏,使各以教其所治,以考其德行,察其道藝。
【集注】
州長、黨正皆曰「教治政令」,而鄉大夫則曰「政教禁令」者,鄉大夫,六卿也,用其體望以統六鄉,而不與治民之事,故曰「受教法於司徒,退而頒之於其鄉吏,使各以教其所治」。又曰「令群吏考法於司徒,各憲之於其所治之國」。蓋州長、黨正始有民治,故《鄉大夫職》不言治也。非惟不治民,亦不聽群吏之治。《鄉師職》「各掌其所治鄉之教而聽其治」,是也。遂大夫則兼聽治訟,以無王朝之事也。〇魏氏曰:「鄉大夫,六卿也,而同受司徒之法,蓋在朝則冢宰重,在鄉則大司徒重,在軍則大司馬重。」〇王氏詳說曰:「《鄉大夫》雲『政教禁令』,《州長》雲『教治政令』,《黨正》雲『政令教治』,《族師》雲『戒令政事』,《閭胥》雲『閭之徵令』,《比長》雲『比之治』,命官之意其輕重皆在一字間。大司徒之職掌邦教而兼土地之圖,人民之數,小司徒則掌建邦之教法,鄉師則各掌其所治鄉之教,而兼聽其治矣。若乃六鄉之吏,閭胥比長,則於政教之事不足稱也,不過掌閭之徵令、比之治而已。鄉大夫、州長則詳於教,黨正、族師則詳於政,此政教之所以異也。禁令為上,政令次之,戒令又次之,徵令為下,比長則於令亦不足稱也。」
以歲時登其夫家之眾寡,辨其可任者。國中自七尺以至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其舍者,國中貴者、賢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以歲時入其書。
【集注】
征,力役之徵也。舍,謂復除,不給役事。晚征而早免之。以國中役事多也。早征而晚舍之,以野外役事少也。入其書謂入於大司徒所舍。獨言國中者,公卿、大夫、士及庶人在官者皆聚於國中。鄉遂之吏則當官奉職,不在弛舍之列。鄉遂大夫,所屬無府、史、胥、徒,又升於司徒者始不征於鄉,則賢能在鄉遂者亦不應舍,故止以國中言之。至老疾則本無可任之理,言國中而野可知矣。小司徒頒比法於鄉大夫,使簡稽而登諸籍,故曰入其數。鄉大夫既登諸籍,故曰入其書。
三年則大比,考其德行、道藝,而興賢者、能者。鄉老及鄉大夫帥其吏與其眾寡,以禮禮賓之。
【集注】
眾寡謂眾賓,蓋鄉人來觀禮者多少無定數也。興者,自是而興起,出其曹也。
厥明,鄉老及鄉大夫群吏獻賢能之書於王,王再拜受之,登於天府,內史貳之。
【集注】
厥,其也。天府,掌宗廟之寶藏者。
退而以鄉射之禮五物詢眾庶。一曰和,二曰容,三曰主皮,四曰和容,五曰興舞。
【集注】
凡射,眾耦皆合,揖讓相先,故取其能和。勝不勝相形,媢嫉易生,故取其有容。主皮,貫革也。和容,容體比於禮也。興舞,節比於樂也。於獻賢能之書後即以此為詢者,所以興起群士,為後舉之本也。賢能、德行、道藝既成者,故謀於鄉先生。五物,材質可造者,故詢於眾庶。
此謂使民興賢,出使長之;使民興能,入使治之。
【集注】
出謂進而為王朝之官也,入謂退而為鄉遂之吏也。蓋興其才德之大者而進於王朝,則將為公卿大夫,以臨長之,興其行能之。小者而為鄉遂之吏,則遂治其比閭族黨之民。此三王之世所以不患選舉之不公而百官得其宜、萬事得其序也。
歲終,則令六鄉之吏皆會政致事。
【集注】
會政者,上財用之計也。致事者,各致其一歲所治之職事也。曰「會政」者,舍國政無所用財也。小司徒歲終令群吏正要會而致事,而兼甸、稍、縣、都之吏也。小宰歲終令群吏致事,則兼六官之屬也。不及會政者,小宰月終受月要,贊冢宰受歲會,則會政不必言矣。
正歲,令群吏考法於司徒,以退,各憲之於其所治之國。
【集注】
群吏,州長以下。曰「所治之國」者,按《朝大夫職》於都家亦曰「每國」,凡地有分界者,通可謂之「國」也。〇李耜卿曰:「正月所受,止教法。此所考法,則《小司徒職》所云征役、弛舍、祭祀、飲食、喪紀之禁令皆在焉。」
大詢於眾庶,則各帥其鄉之眾寡而致於朝。
【集注】
大詢,詢國危、詢國遷、詢立君也。曰「眾寡」者,所致必耆德,無定數也。
國有大故,則令民各守其閭以待政令。
【集注】
皆聚於閭胥所治處。
以旌節輔令,則達之。
【集注】
民雖以徵令行,其將之者無節則不得通。〇朱子曰:「古人學校,教養德行、道藝,選舉、爵祿、宿衛、征伐、師旅、田獵,只是一項事。」
州長
州長各掌其州之教、治、政、令之法。正月之吉,各屬其州之民而讀法,以考其德行、道藝而勸之,以糾其過惡而戒之。
【集注】
讀法,讀教法也。鄉大夫掌政教禁令,黨正掌政令教治,而州長獨曰掌「教治政令之法」,何也?鄉大夫,六卿也,其於鄉之政教禁令,躬為表儀,執其總以帥屬而已。其法之詳,則州長掌之,下經所列是也。考德行、道藝、勸戒則有法,祭祀、禮射、喪紀、會民、蒞事則有法,師田、行役、戒令、賞罰則有法,大考州里廢興則有法。故《鄉大夫職》「正月受教法於司徒,退而頒之於其鄉吏」,即頒之州長也。蓋鄉大夫董其成,黨正以下承其事,而掌其法者則州長耳。
若以歲時祭祀州社,則屬其民而讀法,亦如之。春秋以禮會民而射於州序。
【集注】
以禮會民,先行鄉飲酒之禮也。州、黨之學皆名為序。
凡州之大祭祀、大喪皆蒞其事。
【集注】
大祭祀,謂州社稷及山川,因國之在其境內者。
若國作民而師、田、行、役之事,則帥而致之,掌其戒令與其賞罰。
【集注】
致之於司徒也。自黨正以下不復言致者,皆州長之所帥也。掌其戒令賞罰,則是於軍因為師帥。
歲終,則會其州之政令。正歲,則讀教法如初。
【集注】
黨正以下皆會政致事,州長獨會政而無致事之文者,致所治職事廢興,誅賞行焉,故使群吏各自致於鄉大夫;會政則財用之計,苟無侵冒,賞罰不行於其間,故先會而鉤考之,然後以達於鄉大夫。曰「會其州之政令」者,凡用財,或以政之常經,或出於一時之令也。
三年大比,則大考州里,以贊鄉大夫廢興。
【集注】
興者,或遷其爵命,或重其事任也。
黨正
黨正各掌其黨之政、令、教、治,及四時之孟月吉日,則屬民而讀邦法,以糾戒之。春秋祭禜,亦如之。
【集注】
彌親民者於教亦彌數也。於州曰「治教政令」,於黨曰「政令教治」者,州長掌讀教法,考德行、道藝,故先教。黨正掌讀邦法、申戒禁、作師田行役,故先政也。邦法者,鄉八刑及師、田、行、役之法也。禜,謂雩禜水旱之神。
國索鬼神而祭祀,則以禮屬民而飲酒於序,以正齒位。一命齒於鄉里,再命齒於父族,三命而不齒。
【集注】
國索鬼神而祭祀,謂大蜡也。正齒位,《鄉飲酒義》「六十者坐,五十者立侍,六十者三豆,七十者四豆,八十者五豆,九十者六豆」是也。民三時務農,將闕於禮,故於農隙而教之尊長養老。凡射及飲酒,鄉民雖為卿大夫,必來觀禮。齒於鄉里者,以年與眾賓相次也。齒於父族者,異姓雖有老,得居其上也。不齒者,席於尊東,所謂僎也。鄉飲酒,國事也,故兼尚爵,非私居燕飲之禮。〇朱子曰:「古人貴貴長長,並行不悖,雖曰不齒,亦不相壓,故別設一位。」
凡其黨之祭祀、喪紀、昏、冠、飲酒,教其禮事,掌其戒禁。凡作民而師、田、行、役,則以其法治其政事。
【集注】
亦於軍因為旅帥。
歲終,則會其黨政,帥其吏而致事。
【集注】
黨正以下不曰「政令」者,凡鄉大夫有令,皆州長布之,故曰「會其州之政令」。黨正以下則奉令承事而已,故第曰「會政」也。然黨之所統尚多,故曰「會其黨政」,謂合計五族之政也。閭胥以下,無復政之可會,故《族師職》第曰「會政致事」,而不復曰「會其族政」也。
正歲,屬民讀法而書其德行、道藝。以歲時蒞校比,及大比,亦如之。
【集注】
校比,《族師職》所謂「邦比之法」也。族師校比,而黨正蒞之。
族師
族師各掌其族之戒令政事。月吉則屬民而讀邦法,書其孝弟、睦姻有學者。春秋祭酺,亦如之。
【集注】
酺,或曰為人物災害之神,或曰即《校人職》所謂「祭馬步」,或曰祭社畢而民飲酒也。族長無飲酒之禮,因祭酺而與其民以長幼相獻酬焉。族師所掌無教者,雖書孝弟、睦姻有學者,而教事非所能任也。觀此則黨正以上掌教治者,必德行、道藝足以表眾可知矣。《記》曰「能為師然後能為長」,此古之民所以易於觀感興起而政教無壅也。官以師名而曰不足以任教事者,凡知其事而相督察皆曰師,胥師、賈師之類是也。
以邦比之法帥四閭之吏,以時屬民而校登其族之夫家眾寡,辨其貴賤、老幼、廢疾可任者,及其六畜、車輦。
【集注】
邦比之法,閭師以下由族師而定,黨正以上據族師而行,故於此詳言比法。
五家為比,十家為聯;五人為伍,十人為聯;四閭為族,八閭為聯。使之相保相受,刑罰慶賞相及相共,以受邦職,以役國事,以相葬埋。
【集注】
比長之治,有罪奇邪相及者,五家而已。此合四閭八閭而賞罰相共者,蓋軍政也。故既曰「五家為比,十家為聯」,復曰「五人為伍,十人為聯」,明後所言乃軍政耳。四閭為族,八閭為聯,不復曰百人為卒,二百人為聯者,省文也。惟軍法進退有度,左右有局,故不死乘伍有刑,一夫先登而合軍同賞,非此不足以致果毅、禁冒慢也。「以受邦職」以下則因軍政而連及之耳。受邦職則共簡其游惰,役國事則眾察其逋逃,相葬埋則互糾其避匿,非此不足以齊眾,非如秦法鄰里相坐也。以八閭為限者,過是則難稽也。〇刑罰則相及,慶賞則相共。〇王明齋曰:「苟定於比,即為伍家取一人,則無居守者。蓋比、閭、族、黨、州、鄉,教訓其居民之法;伍、兩、卒、旅、師、軍,乃部署其勇力,又自會而用之。」〇《小司徒職》「凡起徒役,無過家一人」,事急役重則然,尋常征役必每減可知矣。此經聯法,恐即其制也。蓋聯十家而出五人,聯八閭而出百人,合羨卒計之,乃用其一而存其四,使得居守且無廢穡事也。其必聯以八閭,何也?軍旅之伍必以近而合,使與其類相依,與其長相習,然後以守則固,以戰則強。但役必更番,合畿內計之,常數十年而後一從徵發,故八閭之人亦不以同時並調為困耳。
若作民而師、田、行、役,則合其卒伍,簡其兵器,以鼓鐸旗物帥而至,掌其治令、戒禁、刑罰。
【集注】
亦於軍因為卒長。
歲終,則會政致事。
閭胥
閭胥各掌其閭之徵令。以歲時各數其閭之眾寡,辨其施捨。凡春秋之祭祀、役政、喪紀之數,聚眾庶,既比則讀法,書其敬敏任恤者。
【集注】
祭祀,謂州社、黨禜、族酺也。役,田役也。政,力政也。喪紀,大喪及四閭相葬也。閭胥於民尤切,但聚眾庶則讀法,不及軍旅者,教民在平時,軍旅事棘,既徵發則不必復教之矣。二十五家人民寡,孝友睦姻有學者未易數覯也,故第書其敬敏任恤者。比耦而耕,同井相友,則敬敏任恤者跡可驗矣。
凡事,掌其比、觵、撻、罰之事。
【集注】
觵用酒。撻,撲也。皆失禮之罰。既舉祭祀、役政、喪紀,而又曰「凡事掌其比」者,上該軍旅徵發,下該民間相受、相葬、相救、相賙以及合耦、興耡、移民、救稼之事也。
比長
比長各掌其比之治。五家相受相和親,有罪奇邪,則相及。
【集注】
比長即耦耕之民,而曰「掌其比之治」者,五家有所欲治於上,上有所治於五家,比長必與之俱也。
徙於國中及郊,則從而授之;若徙於他,則為之旌節而行之。若無授無節,則惟圜土內之。
【集注】
徙於他,謂出居異鄉也。圜土,獄城也。鄉中無授,出鄉無節,所過則呵問,系之圜土。
封人
封人掌設王之社壝,為畿封而樹之。
【集注】
《大司徒職》「設其社稷之壝」,此經於封國亦舉社稷,又曰令社稷之職而首言王之社壝,獨不舉稷者,明祀稷即於社,別無壇壝也。王國外四面五百里,各置畿限,畿上有封,又樹木為阻固。〇鄭剛中曰:「王自為立社曰王社,為民立社曰大社,大社與稷配,此獨設社壝,謂王社也。」
凡封國,設其社稷之壝,封其四疆。造都邑之封域者亦如之。
【集注】
天子封五色土為社,建諸侯則各割其方色土與之,使立社。燾以黃土,苴以白茅。
令社稷之職。
【集注】
諸有職事於祭祀者,皆冢宰、小宰令之。封人所令,其諸守社稷之壇壝,以及修築灑掃之職與?
凡祭祀,飾其牛牲,設其楅衡,置其絼,共其水槀。
【集注】
飾,刷治潔清之也。絼,著牛鼻繩。楅衡,所以持牛,令不得牴觸。楅設於角,衡設於鼻。水槀,給殺時洗薦之用也。
歌舞牲及毛炮之豚。
【集注】
君牽牲入廟,隨而歌舞之以歆神。《春秋傳》「奉牲以告,曰『博碩肥腯』」。毛炮豚者,爓去其毛而炮之,以備八珍。
凡喪紀、賓客、軍旅、大盟,則飾其牛牲。
【集注】
大盟,會同之盟。
鼓人
鼓人掌教六鼓四金之音聲,以節聲樂,以和軍旅,以正田役。
【集注】
單出曰聲,雜比曰音。《記》曰「鼓無當於五聲,五聲弗得不和」,故以節聲樂。
教為鼓而辨其聲用。
【集注】
教為鼓,教擊鼓者大小之數,又別其聲所用之事。或曰教韗人為之。
以雷鼓鼓神祀,以靈鼓鼓社祭,以路鼓鼓鬼享,以鼖鼓鼓軍事,以鼛鼓鼓役事,以晉鼓鼓金奏。
【集注】
雷鼓,八面鼓也。神祀,祀天神。靈鼓,六面鼓也。社祭,祭地。路鼓,四面鼓也。鬼享,享宗廟。大鼓謂之鼖,長八尺。鼛鼓長丈二尺。晉鼓長六尺六寸。磬師掌教編鐘,鍾師掌鍾,鎛師掌鎛,皆金奏也。〇《春秋傳》魯叔孫豹如晉,金奏《肆夏》之三;晉郤至如楚,金奏作於下。鎛師掌金奏之鼓,凡祭祀,鼓其金奏之樂,饗食、賓射,亦如之。饗食、賓射皆賓客之事,是金奏用於賓客為多也。此經於祭祀、軍事、役事外,別出金奏,亦主賓客之事,但祭祀之樂雖用雷鼓、靈鼓、路鼓,至中有金奏則亦以晉鼓鼓之耳。
以金錞和鼓,以金鐲節鼓,以金鐃止鼓,以金鐸通鼓。
【集注】
錞,錞於也,圜如碓頭,大上小下,樂作鳴之。鐲,鉦也,形如小鍾,即《春秋傳》所謂「丁寧」。鐃,如鈴無舌,有秉,執而鳴之。鐸,大鈴也。四金皆師田所用,地官與司馬聯事,故鼓人兼掌之。
凡祭祀百物之神,鼓兵舞、帗舞者。
【集注】
兵謂干戚。帗列五采,繒為之,有秉。
凡軍旅,夜鼓鼜,軍動則鼓其眾,田役亦如之。
【集注】
鼜,夜戒守鼓也。動,行也。《司馬法》曰:「昏鼓四通為大鼜,夜半三通為晨戒,明旦五通為發昫。」
救日月則詔王鼓。
【集注】
王親鼓者,重天變也。
大喪則詔大仆鼓。
【集注】
始崩及窆時也。
舞師
舞師掌教兵舞,帥而舞山川之祭祀;教帗舞,帥而舞社稷之祭祀;教羽舞,帥而舞四方之祭祀;教皇舞,帥而舞旱暵之事。
【集注】
羽,析白羽為之,形如帗。四方之祭祀,四望也。早暵之事,雩也。暵,熱氣。皇,析五采羽為之,象鳳凰,亦如帗。四者之舞乃民間所通用,故別設舞師以教之。
凡野舞則皆教之。
【集注】
四十人之外,有野人學舞者,教之以待選用,又以備鄉遂州黨祭祀之舞。
凡小祭祀則不興舞。
【集注】
小祭祀,王玄冕所祭者,若宮中七祀等則無舞,林澤、墳衍、百物之祭仍有之。
牧人
牧人掌牧六牲而阜蕃其物,以共祭祀之牲牷。
【集注】
六牲,牛、馬、羊、豕、犬、雞。牷,體完具也。
凡陽祀用騂牲毛之,陰祀用黝牲毛之,望祀各以其方之色牲毛之。
【集注】
陽祀,南郊及宗廟也。陰祀,方澤及社稷也。望祀,五嶽、四鎮、四瀆也。騂,赤也。黝,黑也。色以毛別,既列其色而又曰「毛之」者,色雖純,毛之美善又各有差等,必次敘以待大小祀之所用也。
凡時祀之牲,必用牷物。
【集注】
時祀,四時常祀也。總結上陽祀、陰祀、望祀並四方山川百物。牷物謂體完而色純也。凡對犧則牷為體完,獨言牷則該色純。〇李耜卿曰:「天之時祀,日、月以下;地之時祀,五祀、五嶽以下。」
凡外祭、毀事,用尨可也。
【集注】
外祭,謂表貉及王行過用事山川。毀謂疈辜、候、禳、毀除殃咎之屬。尨,雜色也。
凡祭祀,共其犧牲,以授充人系之。凡牲不系者共奉之。
【集注】
授充人者,殊養之。非時而祭祀則牲不系。
牛人
牛人掌養國之公牛,以待國之政令。
【集注】
公,猶官也。
凡祭祀,共其享牛、求牛,以授職人而芻之。
【集注】
享牛,正祭之牛。求牛,繹祭之牛。繹曰索祭,故其牲謂之求牛也。職人,謂牧人。充人,職當系牛而養之者。
凡賓客之事,共其牢禮、積膳之牛。
【集注】
積所以給賓客之用,在途則遺人職,候館有積是也。在館則掌客職。上公飧五牢,饔餼九牢五積;侯伯飧四牢,饔餼七牢四積;子男飧三牢,饔餼五牢三積。膳所以間禮賓客,公侯伯殷膳皆太牢。
饗、食、賓射,共其膳羞之牛。
軍事,共其犒牛。喪事,共其奠牛。
【集注】
喪所薦饋曰奠,以未葬無屍,直薦舍於神前也。
凡會同、軍旅、行役,共其兵車之牛與其牽徬,以載公任器。
【集注】
牽徬在轅外,挽牛也。居前曰牽,居旁曰徬。任,猶用也。四丘出甲,凡卒乘之牛,民自共之。此兵車以載官用器,故官共其牛。
凡祭祀,共其牛牲之互,與其盆簝,以待事。
【集注】
互,懸肉格。盆以盛血。簝,受肉籠。
充人
充人掌系祭祀之牲牷。祀五帝則繫於牢,芻之三月。
【集注】
牢,閒也。必有閒者,防禽獸觸、齧。凡大祭祀之牲牷皆系養之,特不至三月耳。《周官》言祭祀多首五帝,蓋舉四時迎氣之祭,則圜丘、方澤、明堂等而上者不必言也。
享先王亦如之。凡散祭祀之牲,繫於國門,使養之。
【集注】
散祭祀,謂司中、司命、山川之屬。不言牷者,兼用尨也。
展牲則告牷。
【集注】
展牲當在祭之前夕。《特牲饋食禮》曰:「宗人視牲,告充;舉獸尾,告備。」〇李耜卿曰:「展牲亦兼《祭義》所云『朔月月半君巡牲』。穀梁子曰:『郊牛日展觓角而知傷,展道盡矣。』告牷,告完具無傷也。」
碩牲則贊。
【集注】
贊,助也。碩牲謂馬、牛,防其奔駭,故助持之。按《司馬職》「喪祭奉詔馬牲」,《校人職》「凡將事於四海山川,則飾黃駒」,充人亦當助牽。經於六牲皆各指其物,而此曰碩牲,正以兼馬、牛二物耳。不曰贊王,以喪祭並贊司馬也。
載師
載師掌任土之法,以物地事,授地職,而待其政令。
【集注】
任土者,任其力勢所能生育也。物,物色之以知其所宜也。授地職,即司徒所分地職,謂其地所承於王朝之職事,鄉遂、公邑、都家皆有之。知非九職之事者,授民以九職,閭師所掌也。且百工、商賈、臣妾、閒民之所任,不得謂地職,故經於非九職之事者,則以地職別之,如郊之日氾掃反道,鄉為田燭,即六鄉之地職,餘可類推。〇雁門馮氏曰:「任土,謂某田當在某地也。」
以廛里任國中之地,以場圃任園地,以宅田、士田、賈田任近郊之地,以官田、牛田、賞田、牧田任遠郊之地,以公邑之田任甸地,以家邑之田任稍地,以小都之田任縣地,以大都之田任畺地。
【集注】
廛,市中地。里,民居也。宅田,或曰居郭外者之宅地,以備民之益多;或曰致仕者之家所受田也。士田,所以養升於太學之士也。士庶子宿衛王宮者,宮伯行其秩,而大司樂、樂師、大胥無及學士之秩者,則別有以養之可知矣。賈田,在市之賈人其家所受田也。官田,庶人在官者其家所受田也。牛田、牧田,畜牧者之家所受田也。公邑,謂六遂餘地,天子使大夫治之,稍、縣、畺、采邑外餘地亦然。五百里甸服,故鄉遂、都家之餘田為公邑者,通謂之甸。王畿千里,積百同,九百萬夫之地也。山陵、林麓、川澤、溝瀆、城郭、宮室、塗巷,三分去一,餘六百萬夫。又以田不易、一易、再易相通,定受田者三百萬家。遠郊之內地,居四同,三十六萬夫之地也。三分去一,其餘二十四萬夫,六鄉之民七萬五千家,通不易、一易、再易,一家受二夫,則十五萬夫之地。其餘九萬夫,廛里也,場圃也,宅田也,士田也,賈田也,官田也,牛田也,賞田也,牧田也,九者亦通受一夫,則半農人也。定受田共十二萬家,甸、稍、縣、都合居九十六同,八百六十四萬夫之地,城郭、宮室差少,塗巷又狹,於三分所去六而存一,以十八分之十三率之,餘六百二十四萬夫之地,通上中下,六家而受十三夫,定受田二百八十八萬家,其在甸七萬五千家為六遂,餘則公邑。
凡任地,國宅無征,園廛二十而一,近郊十一,遠郊二十而三,甸、稍、縣、都皆無過十二,惟漆林之徵二十而五。
【集注】
上經以廛里任國中之地,國宅謂列居國中者,所謂里也,故無征,與廛之在市者異。徵稅輕近而重遠,近者多役故也。漆林加重,以自然而生,不假人力也。論者多以《周官》甸、稍、縣、都之十二為疑,然孟子言三代皆十一,特所出粟米,外此尚有力役之徵。《禹貢》「百里賦納,二百里納秷,三百里納秸服」,則外此不輸、秸服。輸將者,賦必有加可知矣。此經所謂近郊十一,即公田之入也。自遠郊二十而三,以及甸、稍、縣、都之十二,皆量其力役之繁簡而以他貢物足之。其九穀之貢,則不過公田所入。《春秋傳》所謂「谷出不過借」也。角人、羽人掌葛職,凡山澤之農,征其齒角、骨物、羽翮、葛材、草貢,以當邦賦之政令,則凡九穀及力役之徵,皆可以他物充。
凡宅不毛者有里布,凡田不耕者出屋粟,凡民無職事者出夫家之徵。
【集注】
宅不毛,不種桑麻也,故罰以嬪貢之布。屋粟,三家之稅粟也。夫家之徵,一夫百畝之稅及其家所出士徒車輦繇役也。周之徹法,亦八家同養公田,而有屋粟者,亦取公田之入以八計而稅其三耳。
以時征其賦。
【集注】
征賦者,閭師、遂師,而以時令征者,載師也。
閭師
閭師掌國中及四郊之人民、六畜之數,以任其力,以待其政令,以時征其賦。
【集注】
掌六畜之數者,農事之本也。
凡任民,任農以耕事,貢九穀;任圃以樹事,貢草木;任工以飭材事,貢器物;任商以市事,貢貨賄;任牧以畜事,貢鳥獸;任嬪以女事,貢布帛;任衡以山事,貢其物;任虞以澤事,貢其物。
【集注】
草木,謂葵、韮、果、蓏之屬。曰「以時征其賦」,而所列皆九職之貢物,則貢之外別無賦明矣。特以地計則曰九賦,以職言則曰九貢耳。
凡無職者出夫布。凡庶民不畜者祭無牲,不耕者祭無盛,不樹者無槨,不蠶者不帛,不績者不衰。
【集注】
載師、閭師之罰,輕重不同。朱子謂「前以待士大夫之有土者,後乃庶民」,薛氏謂「載師所罰乃都家之長、公邑之吏」,皆非也。蓋《載師》「凡民無職事者出夫家之徵」,謂醫卜、巫覡、媒妁之類,其事不列於九職者也。此無職者,則閒民雖無常職,而未嘗無事,故罰止於夫布。《載師》「凡宅不毛者有里布」,荒其園圃者也。此獨不樹,未嘗不毛,故罰止於不槨。《載師》「凡田不耕者出屋粟」,受田而不耕者也。此不耕者,謂工、商、藪、牧之類,本未受田,故罰止於無盛。其事本異,故罰亦異耳。獨舉庶民者,士大夫有田祿則不在此列。
縣師
縣師掌邦國、都鄙、稍、甸、郊里之地域,而辨其夫家、人民、田萊之數,及其六畜、車輦之稽。三年大比,則以考群吏而以詔廢置。
【集注】
地域、田萊之數,小司徒掌之。鄉遂之吏,各掌其夫家、人民、六畜、車輦之稽,而復使縣師通掌之。且外及於邦國者,以有軍旅、會同、田役之戒,則受法於司馬,以作眾庶、會卒伍,不可不備知其數也。既掌事,則大比因詔廢置,所以考群吏者,不厭其詳也。縣師雖兼郊里,而所專掌則都、鄙、稍、甸,故列職先都、鄙、稍、甸而後及郊里,猶小司徒雖兼都、鄙而所專掌乃國中四郊,故列職先國中四郊,而後及都鄙也。
若將有軍旅、會同、田役之戒,則受法於司馬,以作其眾庶,及馬牛、車輦,會其車人之卒伍,使皆備旗鼓兵器,以帥而至。
【集注】
受法於司馬者,知所當征眾寡。按《左傳》,鄭人受兵於大宮,楚人授師孑焉以伐隨,又鄭火,授兵登陴,先儒遂謂甲楯甸丘自具兵器,臨時授之。然考《周官·鄉大夫》「大比,考夫屋及其眾寡、六畜、兵器」,此職「會車人之卒伍,使皆備旗鼓、兵器以帥而至」,《族師》「合卒伍則簡兵器」,《里宰》「比六畜、兵器」,而《司戈盾》軍旅、會同,所授止貳車、乘車之戈盾及旅賁、虎士之戈盾,則卒伍兵器皆自備可知矣。《左氏》所傳或春秋時列國之變法,或所謂授兵者亦止授將校,辭未別白耳。
凡造都邑,量其地,辨其物,而制其域。
【集注】
此指《大司徒職》。 都謂大都、小都,邑謂公邑、家邑也。辨其物即《司徒職》 所謂「以土均之法,辨五物九等」也。山林、川澤、丘陵、墳衍、原隰,其間谷土多寡不均,其谷土又有不易、一易、再易之分,故必辨其物,然後可以制其域。縣師通掌天下之兵賦,而所制地域獨都鄙者,六遂之域遂人制之,六鄉之域小司徒制之也。
以歲時征野之賦貢。
【集注】
野,謂甸、稍、縣、都。載師、閭師、縣師職事相近而各異。載師所掌任土之法也,閭師所掌任民之法也,縣師所掌賦兵之法也。三職皆曰時征其賦,而載師、縣師通掌畿內之地事,蓋掌其征之令,非親征之也。《里宰職》曰「以待有司之政令而征其財賦」,《遂師職》曰「以征財賦」,則知六遂之財賦里宰征之,而遂師執其總矣。六鄉之財賦,必閭胥征之,而閭師執其總矣。公邑、都家之財賦,必其二十五家之長征之,而公邑之吏、都家之宰執其總矣。《族師》、《酇長職》皆曰「作民而師、田、行、役則帥而至」,《稍人職》曰「以縣師之法作其同徒、車輦以帥而至」,則丘乘卒伍之政,縣師亦不親也。
遺人
遺人掌邦之委積,以待施惠;鄉里之委積,以恤民之艱阨,門關之委積,以養老孤;郊里之委積,以待賓客。野鄙之委積,以待羈旅;縣都之委積,以待凶荒。
【集注】
鄉里,通鄉、遂、甸、稍、縣、都而言。民之艱阨,無地無之,故知通乎畿內也。縣都之委積最多,故以待凶荒,且便於內外移用也。不言甸、稍之委積者,委人掌甸、稍之聚,而軍旅共其委積薪芻,則甸、稍之委積並掌於委人以共師旅可知矣。遺人掌待施惠,故軍旅之委積不列也。道路之委積,又以師役與賓客會同並列者,共之者委人而遺人掌其頒之令也。待賓客、羈旅既列《遺人職》,複列《委人職》者,遺人頒委積,委人共薪芻也。《大府》邦中、四郊、甸、稍、縣、都之賦,各有所待。而此職郊、野、縣、都之委積,委人職甸、稍之委積,又各有所待,何也?歲賦不盡輸於王朝,其存者各貯其地以為委積。
凡賓客、會同、師、役,掌其道路之委積。凡國野之道,十里有廬,廬有飲食;三十里有宿,宿有路室,路室有委;五十里有市,市有候館,候館有積。
【集注】
廬可暫止,路室可止宿,候館則樓可觀望者也。
凡委積之事,巡而比之,以時頒之。
【集注】
巡者,所掌非一地也。六鄉之賦,閭師征之。六遂之賦,遂師征之。縣都之賦,其邑宰征之。甸、稍之賦,委人斂之。則委積各貯於有司,以待遺人之比頒可知矣。道路之積穀,共之者倉人,治之者廩人,則凡委積可知矣。
均人
均人掌均地政,均地守,均地職,均人民、牛馬、車輦之力政。
【集注】
「均地政」者,均所征財賦也。「均地守」者,司險、掌固所頒守法。凡民皆有任焉,而其事有劇易,守者有眾寡,故必通計一國一都應守之人,或私助財役,或輕重其力政、賦貢以相准,《司險職》所謂「移甲役財用」,亦其一端也。「均地職」者,所承職事雖有常,而亦時有劇易也。司徒制地貢,奠地守,分地職,而復設均人以均之,蓋惟恐情事上壅,政有偏而不舉也。
凡均力政,以歲上下。豐年則公旬用三日焉,中年則公旬用二日焉,無年則公旬用一日焉。
【集注】
豐年,人食四鬴之歲也。人食三鬴為中歲。人食二鬴為無歲,謂歲無贏儲也。注「《易》坤為均」,蓋以冬三月用民二十七日大重為疑。然十月納禾稼,日至而土功畢,公私可用之期不過一月,公旬用三日,蓋九日也。若以旬為均,則第曰用三日可矣。
凶札則無力政,無財賦,不收地守、地職,不均地政。
【集注】
財賦即上經所謂地政也。既曰「無財賦」,又曰「不均地政」者,有財賦然後可施均法,既無財賦,則法亦無所施耳。地守曰收,則守法中有相助之財賦益明矣。地職亦曰收者,設所承浚築、輸將、供積之職事,一歲適寡,有必別有所入以當之,而寬其劇者之賦貢,所謂「均地職」,即此類也。
三年大比,則大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