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官集注 [標點本] · 卷一
天官冢宰第一
漢河間獻王好古書,購得《周官》五篇。武帝求遺書,得之,藏於秘府,諸儒皆莫之見。哀帝時,劉歆校理秘書,始著於《錄》、《略》,以《考工記》補《冬官》之闕。歆門人河南杜子春能通其讀。鄭眾、賈逵受業於杜。漢末馬融傳鄭康成,康成所注行世,《周官》最後出,而起於劉歆,故後儒或疑為偽作。然漢文帝得魏文侯時樂工,獻《春官·大司樂》章,而太史公《封禪書》引《周官》「冬日至,祀天於南郊,迎長日之至;夏日至,祭祇,皆用樂舞,而神乃可得而禮」,則為周人之書明矣。北宋程子、張子皆尊信之。朱子謂此經周公所作,但當時行之恐未能盡,後聖雖復損益可也,若肆為排抵,則愚陋無知之人耳。
冢,大也。宰,主也。天統萬物,冢宰統眾官,故曰「天官」。不言司者,不主一官之事也。宗伯亦不言司,鬼神非人所主故也。
敘官
惟王建國,辨方正位,體國經野,設官分職,以為民極。
【集注】
建,立也。辨東西南北之方,以正左祖、右社、面朝、後市之位。體國中之廣狹,以經野外、都邑、郊關、溝塗之界。設六官之屬而分以職事,皆所以安民生,定民志,而使遵王之道,所謂為之極也。〇左祖、右社、面朝、後市乃正位之事,非體國也。王城面九里,畿內面五百里,近郊、遠郊、甸、稍、縣、畺之地,各有所任,人有所宜,事取其便,皆量國中之體勢,以定野外之經制。五等之國,以次而殺,則其野外都邑,郊關溝塗,大小遠近,必與相稱。蓋辨方以正位,體國以經野,設官以分職,文雖對立,而義則相承也。
乃立天官冢宰,使帥其屬,而掌邦治,以佐王均邦國。
【集注】
總治六官之職,故曰「邦治」。均者,使上下、尊卑、貧富、遠邇各得其平也。凡經連言「邦國」者,據諸侯也;特言「邦」或言「國」者,多據王國也。不先言「均王國」而言「均邦國」者,言王國恐不兼諸侯,故舉外以包內也。
治官之屬:大宰,卿一人;小宰,中大夫二人;宰夫,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三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集注】
「臣」,抗希堂本作「官」。 百官總焉,則謂之「冢」,列職於王則稱「大」,義各有當也。旅,眾也。下士治眾事者,自大宰至旅下士,轉相副貳,皆王臣也 。府掌官契以治藏,史掌官書以贊治,皆其官長所自辟除。胥掌官敘以治敘,徒掌官令以徵令,乃民給徭役者。胥,讀如「諝」,謂其有才知,為什長。〇諸官皆府少而史多,府常在史上,唯御史百有二十人,且在府上,以凡治者受法令,事繁且要也。凡有府兼有史者,各共其事也。或有史而無府,無所藏也。角人、羽人等則有府而無史,以藏稅物,而當職文書少,事可兼也。臘人、食醫等府、史俱無。專官行事,更無所須也。惟天府府多於史,所藏物重也。自大宰至旅下士凡六十三人,而府、史、胥、徒止百五十人,五官亦然,蓋吏省則其祿易給。吏有祿則人知自愛,漢猶仿此意,故賢人君子往往出於其間。後世吏胥日眾,以天下之事付之游手之民,而又奪其庸,是授以具而教之為奸也。〇李耜卿曰:《典命》「大夫同四命」,而此分為中下,蓋若侯、伯同七命,子、男同五命,而爵則有高下耳;《典命》「公之卿三命」,《掌客職》「士視諸侯之卿禮」,注言「士以三命而下為差」,似據此。
宮正,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集注】
正,長也。序官不以尊卑為先後,而以緩急為次第,故宮正隸前,內宰等隸後。凡命官曰「正」者,總其政也;曰「司」者,察其事也;曰「典」者,守其法也;曰「職」者,主其業也;曰「掌」者,專其任也;曰「師」者,訓其徒也;曰「氏」者,世其官也;曰「人」者,稱其材也。其餘如宮伯、膳夫、山虞、林衡之類,則各因其職事以起義也。
宮伯,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膳夫,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集注】
美物曰珍膳。膳夫,食官之長。
庖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賈八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集注】
庖之為言苞也,裹肉曰苞苴。賈,主市買,知物價。
內饔,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十人,徒百人。
【集注】
饔,和也。熟食須調和,故曰饔。
外饔,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十人,徒百人。
亨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五人,徒五十人。
甸師,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三十人,徒三百人。
【集注】
郊外曰甸。天子藉田在甸,故稱甸師。此官主地事,而不列地官者,以天子躬耕,又共野薦,給薪蒸,故次亨人也。徒三百人者,用以耕耨,《周語》所謂「庶人終畝」也。
獸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漁人,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三十人,徒三百人。
鱉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徒十有六人。
臘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
【集注】
獸肉乾曰臘。
醫師,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
食醫,中士二人。
疾醫,中士八人。
瘍醫,下士八人。
獸醫,下士四人。
酒正,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酒人,奄十人,女酒三十人,奚三百人。
【集注】
凡奄不稱士者,皆府、史之類也。女酒與奚為什長,若胥、徒,皆庶人之妻,願給事而受廩餼者。注引《漢法》以為「女奴」,非也。為齍盛、齊酒、籩豆之實以事天地、宗廟,不宜用罪人。《秋官·司厲》,惟盜賊之女子謂之奴,入於舂、槀,則女奴不共他職,而他職之女奚不得為奴明矣。女酒及奚,凡三百三十人,舂、槀事校繁重,而女舂抌止二人,奚五人,女槀十有六人,奚四十人,蓋給役者司厲所入女奴,而女舂、女槀及其奚特監視教導之,二職不列女奴及其數者,以司厲職有明文且以罪入,數不可定也。
漿人,奄五人,女漿十有五人,奚百有五十人。
凌人,下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籩人,奄一人,女籩十人,奚二十人。
醢人,奄一人,女醢二十人,奚四十人。
【集注】
豆實不盡於醢,醢人所掌,惟四豆之實,故主醢而不謂之豆人也。
醯人,奄二人,女醯二十人,奚四十人。
鹽人,奄二人,女鹽二十人,奚四十人。
冪人,奄一人,女冪十人,奚二十人。
【集注】
巾冪以覆飲食之物,故次飲食後。
宮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掌舍,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四十人。
【集注】
舍,行所解止之處。
幕人,下士一人,府二人,史二人,徒四十人。
掌次,下士四人,府四人,史二人,徒八十人。
大府,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下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賈十有六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玉府,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工八人,賈八人,胥四人,徒四十有八人。
內府,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十人。
外府,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十人。
司會,中大夫二人,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府四人,史八人,胥五人,徒五十人。
【集注】
會,大計也。日計曰成,月計曰要,歲計曰會。
司書,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八人。
【集注】
主會計之簿書。
職內,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四人,史四人,徒二十人。
職歲,上士四人,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徒二十人。
【集注】
不曰職出而曰職歲者,歲有豐凶,所出一以歲為準,而不得過也。
職幣,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賈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司裘,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四十人。
掌皮,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四十人。
內宰,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內小臣,奄上士四人,史二人,徒八人。
【集注】
奄人通內外之令,領女奚之屬,其事有斷不可缺者。然考《周官》內小臣四人,寺人五人,其餘司服用者,通天、地二官,四十五人,數既甚少,而爵以士者又不過四人,其上有內宰、宮正、小宰、大宰層累而督察之,則亦安能為國患哉?或又以刑人不宜近嬪御,亦非也。士大夫他行皆善,而獨不能自戒於聲色者多矣。若少動於邪,既服刑而自懲艾,安在其不可改行遷善也。刑人多矣,而為奄者不過四十五人,其近王后者不過九人,則必簡其能補前行之惡者可知矣。諸職稱「奄」,言其精氣之閉藏而已,惟王之正內,謂之寺人,言能侍御於王,必其才行之出類者也。至內小臣稱士,則非有士行者不足以充之。
閽人,王宮每門四人,囿游亦如之。
【集注】
墨者使守門。
寺人,王之正內五人。
【集注】
「正內」註:「路寢也。」疏謂:「後之正寢,若王之路寢,不得稱內。」《春秋傳》「寺人披自稱刑臣」,則寺人奄也。王志長曰:「冢宰一官,凡閽、寺、嬪、御之職,服膳管庫之司,皆屬焉。自冢宰失職而後有女寵之禍,有閹寺之變,有內藏之私,有宮市之患,有奢僣百出之弊,凡先王治天下之本,莫不廢壞焉。」
內豎,倍寺人之數。
【集注】
童稚未有遽犯宮刑者。按:《春秋傳》,庚宗婦人之子,叔孫以為豎;又孔氏之豎渾良夫,長而美,通於伯姬。則豎非刑人也。其選入及出之於外必有定期,豎為未冠之稱,則將冠而出之可知矣。寺人五而豎倍之者,正內日近王后,職事親要,刑餘之人,善良者不多覯,故取童稚之純一者備焉。
九嬪。
【集注】
嬪,婦也。《昏義》曰:「天子後,立六宮、三夫人、九嬪、二十七世婦、八十一御妻。」夫人不列職者,夫人之於後,猶三公之於王,坐而論婦禮,無官職。或曰:「以九嬪德優者攝,如三公之攝以六卿而無分職也。」
世婦。
【集注】
不言數者,君子不苟於色,有婦德者充之,無則闕。
女御。
【集注】
《昏義》所謂御妻,御猶進也,侍也。〇蜀岡陳氏曰:「世婦、女御不言數者,有其人乃有其位,故其數不可常也。以名官之義推之,世婦謂有子而可以為王繼世之婦人也。古者婦人無子則出。卿大夫之妻名世婦,亦必有子以繼世者也。女御謂宮中女子為王所幸御者,蓋聖王之治,內無怨女,外無曠夫,宮中女子必有限年出嫁之制,而世婦則義不可出,女御亦不便遽出,故列職而任之以事,必至易世之後,然後世婦之有子者或出從其子,或別宮以居之,女御則少者出嫁,而老者歸其母家。戴媯有子既立而弒,猶大歸於陳,則古制可知矣。」
女祝四人,奚八人。
女史八人,奚十有六人。
【集注】
其職掌王后之禮職,內治之貳,以詔後治內政,則非有道藝而知禮法者莫能任也。其諸擇嬪婦之賢者而為之與?
典婦功,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工四人,賈四人,徒二十人。
【集注】
典,主也。
典絲,下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賈四人,徒十有二人。
典枲,下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
內司服,奄一人,女御二人,奚八人。
【集注】
有女御者,以衣服進。或當於王,廣其禮,使無色過。
縫人,奄二人,女御八人,女工八十人,奚三十人。
染人,下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
追師,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工二人,徒四人。
【集注】
追,治玉石之名。《詩》雲「追琢其章」。男子首服在《夏官·弁師》者,夏時陽盛,萬物長大,長大乃冠,婦人直取首服配衣,故與衣連類列此。
屨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工八人,徒四人。
夏采,下士四人,史一人,徒四人。
【集注】
夏,翟羽色。《禹貢》徐州貢夏翟之羽,後世或無,故染鳥羽,象而用之,謂之夏采。
大學之道,治國平天下,必本於修身齊家,而其原又在格物致知、誠意正心,蓋必如此而後表里無隔,細大畢貫。冢宰之屬,驟視之若紛雜瑣細,而究其所以設官之意,則天子誠意正心,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之事皆統焉。所以為父師之任而非五官之比也。至於格物致知之學,則師氏、保氏導養有素,而隨事而究察焉者皆是也。
大宰
大宰之職,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國:一曰治典,以經邦國,以治官府,以紀萬民;二曰教典,以安邦國,以教官府,以擾萬民;三曰禮典,以和邦國,以統百官,以諧萬民;四曰政典,以平邦國,以正百官,以均萬民;五曰刑典,以詰邦國,以刑百官,以糾萬民;六曰事典,以富邦國,以任百官,以生萬民。
【集注】
典,常也,經也,法也。六典,治、教、禮、政、刑、事之書也。大宰總六官,故並建之。經,理之使畫一也。紀,詳理而不遺也。擾,猶馴也。統,合而率之也。詰,告而戒之也。糾,約而束之也。府以藏貨賄器物,故惟天、地二官曰官府。府亦云教者,稽其良苦,時其燥濕,謹其出入,皆有教也。春官雖有天府,而所掌者祖廟之守藏,與天、地二官之府異,故不言府而第舉百官也。師田之禮,昭文章,明貴賤,順少長,習威儀,進退有度,左右有局,故曰正百官。四丘出甲,更番征役,故曰均萬民。刑不上大夫,而曰以刑百官者,刑不為大夫設,而有罪亦不能廢刑也。任者,屬之事以盡其力也。獨於冬官言任者,水土之政,尤勞且繁。
以八法治官府:一曰官屬,以舉邦治;二曰官職,以辨邦治;三曰官聯,以會官治;四曰官常,以聽官治;五曰官成,以經邦治;六曰官法,以正邦治;七曰官刑,以糾邦治;八曰官計,以弊邦治。
【集注】
官屬,六官之屬也。官職,六職也。官聯,六聯也。官成,八成也。官計,六計也。俱見《小宰職》。官常,所領之事各有故常也。官法,《小宰職》所謂以法掌祭祀、朝覲、會同賓客之戒具也。官刑,《司寇職》所謂四曰官刑,上能糾職也。弊,斷也。以分之所守言,則曰官職,以事之所服言,則曰官常,其實一也。上分職以授下,故曰辨。下服常以報上,故曰聽。官府八成,有一定條格,故曰經。七事之法,有施捨治訟,故曰正。聯與常獨曰「官治」,主於核其人也;餘皆曰「邦治」,主於舉其事也。
以八則治都鄙:一曰祭祀,以馭其神;二曰法則,以馭其官;三曰廢置,以馭其吏;四曰祿位,以馭其士;五曰賦貢,以馭其用;六曰禮俗,以馭其民;七曰刑賞,以馭其威;八曰田役,以馭其眾。
【集注】
則,亦法也。都鄙,公卿大夫采地。王子弟食邑在畿內者,以有邑,故曰都,在國之鄙,故曰鄙。祭祀有廢置,毋得僭差,都家祭祀,必致福於國,國有大故,則令禱祠,所以馭其神也。廢,猶退也。退其不能者,舉賢而置之。吏即服官者,若府史之屬,則其長所自辟除,非王朝廢置所及也。法則示以職之所守也,故曰官。廢置,核其人之所堪也,故曰吏士、學士也。賦,農田所入。貢,其餘諸職之貢物也。私邑之用,王朝之供,各有定分,而又時其歲之豐凶,事之繁簡,是都鄙之用皆王朝所制也,故曰以馭其用。其封內刑賞得自專,恐妄作威福,故都家之獄訟必上於國,則賞亦不敢專行可知。雖假以威福之柄,而仍操之自上,故曰以馭其威。
以八柄詔王馭群臣:一曰爵,以馭其貴;二曰祿,以馭其富;三曰予,以馭其幸;四曰置,以馭其行;五曰生,以馭其福;六曰奪,以馭其貧;七曰廢,以馭其罪;八曰誅,以馭其過。
【集注】
詔,告也。奪,奪其田祿也。廢,罷黜也。誅,責讓也。於爵祿後即繼以馭幸者,人君於嬖倖而濫以爵祿,最亂政之大者,故先之。人之行能各有所宜,三宅、六事、百司,置之必當其位,所以馭也。古者刑不上大夫,故獨言宥之以生者而不及於殺也。《刑典》曰「以刑百官」,示王章之不可犯也,而非以是馭之也,故八柄止於廢與誅。然曰「生以馭其福」,則罪大惡極而不免於刑禍者不必言矣。《春秋傳》曰「淫而無罰福也」;故有罪而赦宥可以謂之福。古者人臣去國三年,然後收其田裡,則在國者雖奪其田祿,必不使至於甚困,故曰以馭其貧。
以八統詔王馭萬民:一曰親親,二曰敬故,三曰進賢,四曰使能,五曰保庸,六曰尊貴,七曰達吏,八曰禮賓。
【集注】
統者,統合於上,而系屬於下也。敬故,不慢舊也。賢,有德行者。能,通道藝者。保庸,安有功者。達吏,府、史、胥、徒才行特出,則達之使為王官也。禮賓,賓禮諸侯,所以示民親仁善隣。〇朱子曰:「通道藝,則識得許多事物之理,所以屬能。」
以九職任萬民:一曰三農,生九穀;二曰園圃,毓草木;三曰虞衡,作山澤之材;四曰藪牧,養蕃鳥獸;五曰百工,飭化八材;六曰商賈,阜通貨賄;七曰嬪婦,化治絲枲;八曰臣妾,聚斂疏材;九曰閒民,無常職轉移執事。
【集注】
三農,上、中、下之等也。九穀,或曰黍、稷、秫、稻、麻、大小豆、大小麥。或曰無秫、大麥,有粱、苽。樹果蓏曰圃,園其樊也。掌山澤之官曰虞,掌川林之官曰衡,並舉虞、衡,示所作之材兼川林也。山澤之民無名號,故借虞、衡以表之。澤無水曰藪。牧,地之不可田而利畜牧者。八材,八方之材也。金玉曰貨,布帛曰賄,化者變其形以為器物也。行曰商,處曰賈。阜,積之也。通,轉之也。八材曰飭者,引以繩墨,式以模範也。絲枲曰治者,漚椎煮練以達其性也。嬪,有夫之婦也。不曰女婦,而曰嬪婦者,非有夫之婦,雖蠶績而不責以布帛之貢也。故《閭師職》曰:「任嬪以女事,貢布帛。」疏材,草木根實可食者。古所謂臣妾,後世之僕婢也。《春秋傳》:「皂臣輿,輿臣隸,隸臣僚,僚臣僕,仆臣台。」
以九賦斂財賄:一曰邦中之賦,二曰四郊之賦,三曰邦甸之賦,四曰家削之賦,五曰邦縣之賦,六曰邦都之賦,七曰關市之賦,八曰山澤之賦,九曰幣餘之賦。
【集注】
邦中,在城郭者。四郊,去國百里。邦甸,二百里。家削,三百里。邦縣,四百里。邦都,五百里。按:閭師掌國中四郊之賦。任農以耕事貢九穀,任圃以樹事貢草木,任工以飭材事貢器物,任商以市事貢貨賄,任牧以畜事貢鳥獸,任嬪以女事貢布帛,任衡以山事貢其物,任虞以澤事貢其物。則農即以谷為貢,餘七者即以所貢之物為賦明矣。此職邦、郊、甸、稍、縣、都之田賦,則農所貢公田之九穀也。其餘賦則圃牧、嬪婦之貢也,關市之賦即商賈百工之貢也,山澤之賦即虞衡之貢也。園圃、藪牧即邦、郊、甸、稍、縣、都之地,農、工、商、賈、嬪婦、臣妾、閒民即邦、郊、甸、稍、縣、都、關市、山澤之民。以九職制九賦,以九賦待九式,貢物之外,別無所謂賦,其義甚明。康成乃謂「口率出泉」,節卿鄭氏又謂「即百畝私田制賦」,皆未詳考經文故也。幣餘,即職幣所斂餘幣也。餘幣乃邦物,而謂之賦者,既已給之,又振之,以歸於國,故亦云賦也。家、稍、縣、都皆有賦者,其地不盡為采也。都家則各有貢,《司徒職》「制地貢而頒職事」是也。〇關市譏而不征,乃文王治岐之政,或以九賦及關市證《周禮》為偽,非也。《孟子》「市廛而不征」,則市有賦矣。《春秋傳》「偪介之關,暴征其私」,則遠關有常賦矣。
以九式均節財用:一曰祭祀之式,二曰賓客之式,三曰喪荒之式,四曰羞服之式,五曰工事之式,六曰幣帛之式,七曰芻秣之式,八曰匪頒之式,九曰好用之式。
【集注】
式,謂用財之節度。芻秣,養馬牛禾穀也。匪頒,王所分賜群臣。好用,燕好所賜予。大府九賦,各有所待,用之多少,必與賦相稱,所以節之也。職內敘其財以待邦之移用,所以均之也。用三餘一,以三十年之通制國用,尤均節之大者。九式無軍旅,蓋甲出丘甸,無養兵之費,有事則遺人致道路之委積,出畿則侯國共其資糧,此古者所以薄取於民而財不匱也。先九賦,次九式,而後及於九貢者,大府九式之用,皆以九賦待之,而九貢則別以待吊用也。〇李世美曰:「九式皆有常制者,惟軍旅之用無常,故不頒為式。」〇古之師行,未有用饋餉者。齊桓東伐主魯,西伐主衛。傳曰:「師出陳、鄭之間,共其資糧屝屨。」當時所過,雖以為苦,而齊師歲出,力常沛乎有餘,實由於此。若王師之出,則山澤閒田之所入,方伯連帥之所共,其儲偫必有素矣。
以九貢致邦國之用:一曰祀貢,二曰嬪貢,三曰器貢,四曰幣貢,五曰材貢,六曰貨貢,七曰服貢,八曰斿貢,九曰物貢。
【集注】
邦國獨致貢以粟米,皆取之畿內,所以用利而民不勞也。祀貢,凡可共祭祀之用及旅幣。記曰「其餘無常貨,各以其國之所有」,是也。器貢,銀鐵、石磬、丹漆也。幣貢,玉馬、皮帛也。材貢,櫄干、栝柏、篠簜也。貨貢,金玉、龜貝也。服貢,織文、紵也。斿貢,羽毛也。物貢,雜物、魚鹽、橘柚之屬。《大行人》六服因朝而貢,物各有定,此則每歲常貢以當其田賦所宜上供者。楚於周,當在要服,而苞茅,祀貢也;桃弧、棘矢,器貢也。則各以其國之所有,而物非一類可知矣。
以九兩系邦國之民:一曰牧,以地得民;二曰長,以貴得民;三曰師,以賢得民;四曰儒,以道得民;五曰宗,以族得民;六曰主,以利得民;七曰吏,以治得民;八曰友,以任得民;九曰藪,以富得民。
【集注】
兩,猶耦也。民各有耦,所以系之也。牧者,侯伯有土之君,故曰以地得民。長者,一官之尹,得自辟屬吏,故曰以貴得民。師有德行者,儒通道藝者。宗者,歷代故家,如懷姓九宗,殷民七族,故曰以族得民。主者,卿大夫之家,有采邑而畜徒隸者,地非所專,食其土利而已,故曰以利得民。吏者,鄉邑小吏,位雖卑,當官行法,則民受其約束,故曰以治得民。友者,四民皆有之。任,即任恤之任,彼此相倚賴,則各以類從,故曰以任得民。山林川澤皆有民,而獨舉藪者,財物眾而聚民多也。九兩得民,都鄙之所同也,而獨曰系邦國之民者,畿內公卿不世國,其民皆天子之民也。外諸侯則得私其民矣,故以九兩系之,示牧長不過為天子系屬此民,與師儒以下等耳。
正月之吉,始和布治於邦國都鄙,乃縣治象之法於象魏,使萬民觀治象,挾日而斂之。
【集注】
正月,周正建子之月。吉,朔日也。和,調改也。先王通變宜民,議事以制,故每於歲終調製所當改易,即《堯典》所謂「平在朔易」也。象魏,闕也。從甲至甲,謂之挾日。曰象者,非惟書其事,且揭其圖使觀者易辨也。不曰治法之象,而曰治象之法者,曰治法之象則似專縣其象,曰治象之法然後知並書其法也。《太宰職》不條列所以治邦國者,以六典、八法、八則、八柄、八統、九職、九賦、九式、九貢、九兩,天子所以治諸侯與諸侯所以自治其臣民者,皆具於是矣。布治於邦國,即以典、法、則、柄、統、職、賦、式、貢、兩頒之也。
乃施典於邦國,而建其牧,立其監,設其參,傅其伍,陳其殷,置其輔。
【集注】
牧,公、侯、伯、子、男,守土以牧民者。監,方伯連帥相監臨者。參,謂三卿。伍,謂五大夫。殷,眾也,謂眾士也。輔,府史胥徒,庶人在官者。〇五大夫貳三卿者各一,其二則小宗人、小司寇也。見於《春秋傳》者,魯季孫為司徒,叔孫為司馬,孟孫為司空,宗人則夏父弗忌釁夏嘗為之,司寇則臧孫紇嘗為之。其不言小,僭也。冢宰職尊任重,常以上卿兼攝,而不別設大夫,故魯人謂季氏為冢卿。鄭備六卿有冢宰,僭也。
乃施則於都鄙,而建其長,立其兩,設其伍,陳其殷,置其輔。
【集注】
長,謂公卿大夫、王子弟食采邑者。立兩卿,殺於外諸侯也。《宗伯職》「六命賜官」,大夫四命,不合立官,而得與公卿並稱長。王子弟食邑與三公同者,在五百里畺地;與六卿同者,在四百里縣地;與大夫同者,在三百里稍地。大夫量設家吏,不得備兩卿、五大夫與公卿等。
乃施法於官府,而建其正,立其貳,設其考,陳其殷,置其輔。
【集注】
正,謂冢宰、司徒、宗伯、司馬、司寇、司空也。貳,謂小宰、小司徒、小宗伯、小司馬、小司寇、小司空也。考,成也,佐成事者,謂宰夫、鄉師、肆師、軍司馬、士師也。《司空》亡,未聞其考。
凡治,以典待邦國之治,以則待都鄙之治,以法待官府之治,以官成待萬民之治,以禮待賓客之治。
【集注】
待,謂法具於此,待事至而應之也。禮,賓禮也。
祀五帝,則掌百官之誓戒,與其具修。
【集注】
祀五帝,四時迎氣,各祭其方之帝,並中央之帝為五也。誓戒,百官廢職者有刑,重失禮也。具,所當供。修,掃除糞灑。冢宰、司徒所蒞祀事,皆首五帝者,四時迎氣之祭且蒞,則昊天上帝不必言矣。知然者,宗伯以吉禮事邦國之鬼神,首曰以禋祀祀昊天上帝,小宗伯兆五帝於四郊。《司服職》:「祀昊天上帝則服大裘而冕,祀五帝亦如之。」參伍其文,則其義顯然矣。〇《司士職》「孤卿特揖」,而不言三公,與此經不言「昊天上帝」義同。〇《易大傳》「帝出乎震」,則四時迎氣,各祭其方之帝,而以人帝配之,固有此義。屈原《九章》「令五帝以折中,戒六神與向服」,則祭五帝而以六佐配之,秦以前固有其制,非呂氏《月令》之臆說也。先儒或以鄭氏據緯書之妄,遂謂五帝之稱漢以後始有之,而疑《周官》為偽,誤矣。
前期十日,帥執事而卜日,遂戒。
【集注】
前期,前所諏之日也。十日,散齊七日,致齊三日。執事,宗伯、大卜之屬。既卜,遂戒百官以始齊。
及執事,視滌濯。及納亨,贊王牲事。及祀之日,贊玉、幣、爵之事。
【集注】
滌濯,謂祭之前夕,摡祭器及甑甗之屬,此執祀事之始也。納亨,謂鄉祭之晨,納牲告殺,既殺,以授亨人。凡大祭祀,君親牽牲,大夫贊之。祭天無祼,故先迎牲,若宗廟之祭,則既祼而後迎牲也。日,旦明也。玉幣所以禮神,各如其方之色。爵所以獻齊酒,不用玉爵,尚質也。三者執以從王,至而授之。
祀大神 亦如之。享先王亦如之,贊玉幾、玉爵。
【集注】
祀大神,朝日夕月之類。祀大,則方澤大社也。注以大神為天地,是別有五帝之祭列於天地宗廟之上,誤矣。蓋上帝之尊,非群祀可匹,故特言之,而後以大神、大 並列焉。玉幾,所以依神。「亦如之」下,別言「贊玉幾、玉爵」,則天地不用玉幾、玉爵也。享先王不言大者,六享皆然。
大朝覲會同,贊玉幣、玉獻、玉幾、玉爵。
【集注】
時見曰會,殷見曰同。大朝覲,謂同時而至者適眾多也。若至者少,則冢宰不與。《小宰職》「凡賓客贊」,受爵、受幣之事是也。玉幣,諸侯享幣也。玉獻,獻國珍異,亦執玉以致之。玉幾,王所依也。玉爵,諸侯酢王之爵也。王祼諸侯,大宗伯攝,非冢宰所贊。
大喪,贊贈玉、含玉。
【集注】
助嗣王也。贈玉,既窆,所以送先王。含玉,死者口實,天子以玉。
作大事,則戒於百官,贊王命。
【集注】
《春秋傳》曰:「國之大事,在祀與戎。」祭祀已前見,此戎事也。贊王命,謂助王為教令。
王視治朝,則贊聽治。
【集注】
王有三朝,外朝斷疑獄,內朝在路寢,圖宗人、嘉事,惟治朝為正朝,在路門外,司士所掌也。
視四方之聽朝,亦如之。
【集注】
謂王巡狩在外時。
凡邦之小治,則冢宰聽之。待四方之賓客之小治。
【集注】
重出冢宰,見不複決於王也。如曰凡邦之小治聽之,雖謂仍復於王可也。《春秋傳》趙武欲一獻曰:「武請於冢宰矣。」以得專賓客之小治也。
歲終,則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會。
【集注】
謂各明正其所治之事也。會,計簿也。
聽其致事,而詔王廢置。
【集注】
正其治者,正其所當為之事也。聽其致事者,聽其所已為之事也。廢,退不職者;置,仍使居職任事。
三歲,則大計群吏之治,而誅賞之。
【集注】
誅有以刑辟言者,《司烜職》「邦若屋誅則為明竁」是也。有以詰責言者,八柄「誅以馭其過」是也。此兼二者,蓋群吏之不職者,每歲之終已廢之矣。至三歲大計,任職而有過差者,則詰責之,若奸惡久而後著,則非惟廢之,或不免於刑辟也。有功止於賞者,古者能其職,則終守焉,非大才德不得驟進而居公卿之位,故惟加爵命,厚祿賜,以為勸也。
小宰
小宰之職,掌建邦之宮刑,以治王宮之政令,凡宮之糾禁。
【集注】
宮刑,在王宮中者之刑。刑典太宰所建,而小宰復建宮刑者,以治王宮之政令,而習察其事情,故刑之輕重出入,得與大宰共酌定也。大司寇所掌五刑無宮刑,以小宰建之也。糾,糾其失也。禁,禁其邪也。王宮之政令,宮中之事也。凡宮之糾禁,事在宮外而關涉於宮中者,如世婦之吊事,則有蹕衛儀法。內外宗、春官、世婦下及女奚之出入於王宮,則有班次期會,皆有糾禁。舊說凡宮為後宮,非也。曰王宮,則後宮該之矣。正歲以宮刑憲禁於王宮,是也。宮刑使大宰之貳掌之,則雖天子不得私喜怒,而妃妾專妒虐下之患不禁而自弭矣。〇葉氏曰:小宰貳太宰,首王宮之刑禁,蓋侍御僕從一有不正,出入起居一有不欽,皆足以害治,故宮刑雖以為王宮之禁,而實以格君心之非。湯制官刑,儆於有位,三風十愆,備及於宮室之隱微。伊尹引以為訓,而繼之曰:「嗣王祗厥身,念哉。」正此義也。
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則之貳,以逆邦國、都鄙、官府之治。執邦之九貢、九賦、九式之貳,以均財節邦用。
【集注】
貳,副也。逆,迎受也。《太宰職》賦先於貢者,論敷政之次第,則由內而達外也。此貢先於賦者,綜財用之大凡,則舉遠以及近也。
以官府之六敘正群吏:一曰以敘正其位,二曰以敘進其治,三曰以敘作其事,四曰以敘制其食,五曰以敘受其會,六曰以敘聽其情。
【集注】
敘,尊卑秩次也。治,功狀也。情,或身家之私,或職業功緒有當以情白於上者。
以官府之六屬舉邦治:一曰天官,其屬六十,掌邦治,大事則從其長,小事則專達;二曰地官,其屬六十,掌邦教,大事則從其長,小事則專達;三曰春官,其屬六十,掌邦禮,大事則從其長,小事則專達;四曰夏官,其屬六十,掌邦政,大事則從其長,小事則專達;五曰秋官,其屬六十,掌邦刑,大事則從其長,小事則專達;六曰冬官,其屬六十,掌邦事,大事則從其長,小事則專達。
【集注】
達,決也。如祭祀、齊、喪、賓客、饗食之陳數,庖人內外饔之屬,必稟於膳夫,若辨腥臊羶香之物,及割烹煎和,則得專決也。
以官府之六職辨邦治:一曰治職,以平邦國,以均萬民,以節財用;二曰教職,以安邦國,以寧萬民,以懷賓客;三曰禮職,以和邦國,以諧萬民,以事鬼神;四曰政職,以服邦國,以正萬民,以聚百物;五曰刑職,以詰邦國,以糾萬民,以除盜賊;六曰事職,以富邦國,以養萬民,以生百物。
【集注】
太宰所建之六典,即小宰所辨之六職。六典所以治官府百官,六職不覆列者,以職即官府之所守也。六職所謂節財用,懷賓客,事鬼神,聚百物,除盜賊,生百物,皆典之所該也。故於典略之而職則詳焉。治典曰「以經邦國,以紀萬民」,職則曰「以平邦國,以均萬民」,何也?有經邦國之典,奉職者守經而不失,使各得其分願,則邦國所以平也。有紀萬民之典,奉職者循紀而不違,使各致其力庸,則萬民所以均也。教典曰「以安邦國,以擾萬民」,職則曰「以安邦國,以寧萬民」,何也?邦國式於教而安,無異義也。上之施教曰「擾」,故於典言之;民能服教則寧,故於職言之。政典曰「以平邦國,以均萬民」,職則曰「以服邦國,以正萬民」,何也?平者,輯大字小而無所私,故於典言之。服者,建威銷萌而不敢犯,故於職言之。均者,賦役有式,番代有常,故於典言之。正者,進退有度,左右有局,故於職言之。事典曰「以富邦國,以生萬民」,職則曰「以富邦國,以養萬民」,何也?邦國承其事而富,無異義也。生則著其所以生之理,故於典言之;養則備其所以養之事,故於職言之。春、秋二官,典與職無異辭者,禮有常經,刑有彝敘,邦國萬民守典奉職,無異義也。治職平邦國,均萬民,與政典同辭者,政典就軍旅一事而言,治職則兼禮樂政刑而言也。六典及六職皆不及都鄙者,以邦國該之,所以治官府萬民者,邦國、都鄙之所同也。〇懷賓客宜列於禮職,乃列於教職者,朝覲會同聘頫之賓客,則禮職和邦國之事該之矣。此所謂懷者,專主於教也。如諸侯歲所貢士,及四方之商旅,則使慕王朝風教之隆,裔荒之貢使,則使知中國禮義之美也。聚百物列於政職者,司馬主九畿,職方制貢,各以其所有。
以官府之六聯合邦治:一曰祭祀之聯事,二曰賓客之聯事,三曰喪荒之聯事,四曰軍旅之聯事,五曰田役之聯事,六曰斂弛之聯事。凡小事皆有聯。
【集注】
聯事者,一事而諸官共舉之也。六者惟斂弛事不紛,然稅斂地官之事也,而受法於司書,入於大府,則天官亦有事焉。征役之施捨,亦地官之事也,而國正不及國子,凡國之政事,諸子存游倅,則夏官亦有事焉。
以官府之八成經邦治:一曰聽政役以比居,二曰聽師田以簡稽,三曰聽閭里以版圖,四曰聽稱責以傅別,五曰聽祿位以禮命,六曰聽取予以書契,七曰聽賣買以質劑,八曰聽出入以要會。
【集注】
「予」,抗希堂本同。按阮元《周禮註疏》校勘記云:「《釋文》出『貸予』二字,皆誤也。疏引注云『責謂貸子者,謂貸而生子者,以國服為之息是也』。又釋經雲『稱責謂舉責生子』,則『予』為『子』之誤無疑,當訂正。」 成,謂有成籍可覆按也。聽者,或以待其治,或以決其爭。政,賦也。役,均人所掌力政也。比居,五家為比之籍也。簡稽,簡冊可稽考者,謂卒伍、馬牛、車輦、兵器之要簿也。版,戶籍。圖,地圖。稱責,謂貸予 。傅,謂附近鄰比為證佐。別,謂券書兩分。《朝士職》「凡屬責者,以地傅,聽其辭」是也。舊說禮命為九命之差等,非也。官成待萬民之治。其諸閭師、酇長以下,就鄉民而授以祿位者與?書契,謂出予入受之凡要。質劑,亦兩書一紮,同而別之。大市以質,小市以劑,掌於質人。取予以一物言,出入以總數言。八成聽政役、師田、閭里而不及賦稅者,公田之入有常,且時其豐凶以出稅法,其他征斂皆有經式,無爭訟也。〇李耜卿曰:「取予如司徒散利,遺人施惠,官予之,民取之也。出入如泉府賒貸,旅師春頒秋斂之類。」
以聽官府之六計,弊群吏之治: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辨。
【集注】
官府上群吏之治狀,而小宰聽之,斷以六計也。善,德教洽也。能,政令行也。敬,不懈於位。正,行無傾邪。法,守法不失。辨,臨事不惑。〇鄧氏曰:「善,德之本。能,德之用。敬、正,善之則。法、辨,能之施。而其介在廉,善、敬、正非廉不能,能、法、辨非廉無取。」
以法掌祭祀、朝覲、會同、賓客之戒具,軍旅、田役、喪荒亦如之。七事者,令百官府共其財用,治其施捨,聽其治訟。
【集注】
祭祀、賓客、軍旅三,合田役、荒喪為七事。朝覲、會同即賓客之事,不得別為二,故聯事以賓客該之也。六聯言賓客而不言朝覲、會同,此言朝覲、會同而復言賓客者,賓客所該甚廣,如《小司徒職》所謂賓客則諸侯之聘使也。王燕群臣、鄉大夫、州長,興賢才,皆賓客之事。官之聯事,細大畢舉,故以賓客該之。至小宰所令,不過朝覲、會同之戒具其他賓客之小治,有司供之,不令於小宰,故特出朝覲、會同,以示小宰所令賓客之戒具獨此二者,猶祭祀之戒具,小宰通掌之,而大宰所掌獨祀五帝、祀大神、享先王之戒具也。施捨治訟之事紛,非小宰所能遍也,蓋亦令百官府治之聽之。〇王氏曰:「七事即六聯,獨不見斂弛。令百官府共其財用,治其施捨,則斂弛亦在其中矣。」〇王介甫曰:「理其事謂之治,爭其事謂之訟。」
凡祭祀,贊玉幣爵之事,祼將之事。
【集注】
將,送也。王酌郁鬯獻屍,屍受而灌地以降神,故謂之祼。天地至尊無灌,宗廟、社稷、山川、四方皆有之。曰「凡祭祀」者,祀五帝、祀大神、享先王,冢宰贊玉幣爵之事,餘祭祀則小宰贊也。祼將,乃小宰通贊。知然者,大祭祀,宗伯蒞玉鬯省具以示虔也。凡祭祀,小宗伯將瓚祼奉器以待用也。他職無及祼事者,則贊王祼者惟小宰明矣。其不曰「小祭祀」者,以贊祼兼大祭祀,又或冢宰以喪與疾不得與,則大祭祀之玉幣爵亦得攝贊,故以「凡祭祀」該之。
凡賓客贊祼,凡受爵之事,凡受幣之事。
【集注】
《宗伯職》「大賓客,攝而載祼」,則所贊宗伯也。王不酌賓客,而有受酢,贊者受爵於賓以奉王。曰「凡賓客」者,大朝覲、會同則受爵與幣,皆冢宰贊也。不曰「小賓客」者,以贊祼兼大賓客,又冢宰有故則大賓客之爵與幣亦得攝贊,故以「凡賓客」該之。
喪荒,受其含、襚、幣、玉之事。
【集注】
《春秋傳》曰:「口實曰含,衣服曰襚。」凶荒有幣玉者,賓客所助以禮神。
月終,則以官府之敘,受群吏之要。贊冢宰受歲會。
【集注】
要會,見《序官·司會》。
歲終,則令群吏致事。正歲,帥治官之屬,而觀治象之法,徇以木鐸,曰:「不用法者,國有常刑。」
【集注】
《凌人職》「正歲十有二月,令斬冰」,則正歲,夏之正月也。冢宰縣治象之法於正月,歲將終,民方無事也。小宰帥群吏觀治象之法於正歲,歲更始,吏將有事也。注據此謂縣治象亦以正歲,誤矣。吏觀法於官府,不必於縣之日。小司徒正歲令群吏考法於司徒,以退各憲之於其所治,則吏觀法於官府明矣。古者將有新令,必奮鐸以警眾,文事以木鐸,武事以金鐸。
乃退。以宮刑憲,禁於王宮。令於百官府曰:「各修乃職,考乃法,待乃事,以聽王命。其有不共,則國有大刑。」
【集注】
憲,謂表縣之。百官府,謂給事於王宮者,若師氏、大仆等,不獨治官之屬也。大刑,非特常刑也。宮禁宜嚴,故刑有加。
宰夫
宰夫之職,掌治朝之法,以正王及三公、六卿、大夫、群吏之位,掌其禁令。
【集注】
其位司士掌焉,宰夫察其不如儀。
敘群吏之治,以待賓客之令,諸臣之復,萬民之逆。
【集注】
恆次敘諸吏之職事,三者之來,則使辨理之。復,反報於王也。逆,謂上書自下而上,故謂之逆。治有以供狀言者,小宰以敘進其治,以六計弊群吏之治是也;有以職業言者,宰夫敘群吏之治,考百官府群都縣鄙之治是也。蓋職業者所當治之事,功狀者所已治之跡,故通以治言之。注謂「宰夫主諸臣、萬民之復逆」,疏謂「宰夫恆次敘太僕、小臣、御仆等,使辨理此復逆之事」,皆非也。諸臣、萬民之復逆,王與冢宰聽斷之。其事施行必下於群吏,故敘群吏之治以待之,其文與賓客之令相次,則謂群吏待其事而非宰夫主辨次敘復逆之事可知矣。
掌百官府之徵令,辨其八職:一曰正,掌官法以治要;二曰師,掌官成以治凡;三曰司,掌官法以治目;四曰旅,掌官常以治數;五曰府,掌官契以治藏;六曰史,掌官書以贊治;七曰胥,掌官敘以治敘;八曰徒,掌官令以徵令。
【集注】
王有徵召命令,宰夫辨而施之,或下於其正長,或下於其屬旅也。正,即所建之正也。師,即所立之貳也。司,即所設之考也。旅,即所陳之殷也。要,大綱也。凡者,眾目之總數,則一目中之科條也。治藏,藏文書器物也。贊治,書法令以助上布治也。治敘,次敘官中當先後之事及徒之應驅役者。徵令,趨走給呼召。正與司同曰法者,法之定則正下於司以布之,法之行則司報於正以質之也。
掌治法以考百官府、群都縣鄙之治,乘其財用之出入。凡失財用物辟名者,以官刑詔冢宰而誅之,其足用、長財、善物者,賞之。
【集注】
群都,眾采邑也。六遂,五百家為鄙,五鄙為縣,不及六鄉者,舉外以包內也。乘,猶計也。失所藏之財賄謂之失財。非所宜用而用之謂之失用。所失之物非貨賄,謂之失物。辟名,謂詐為文書以自隱避也。足用,所用無乏。長財,所藏有餘。善物,物無虧損。〇王氏曰:「欲知其總數則宜言會,欲知其別數則宜言乘。此欲知失財用物與足用、長財、善物者,故言乘而不言會也。」
以式法掌祭祀之戒具與其薦羞,從大宰而視滌濯。
【集注】
薦,脯醢也。羞,庶羞、內羞。小宰以法掌祭祀之戒具,而宰夫復以式法掌之者,小宰所令特物所當供耳,宰夫則並詳其用財之多寡,故曰式法。
凡禮事,贊小宰比官府之具。
【集注】
比,校次之。凡禮事,謂賓客、軍旅、田役、荒喪之事也。祭祀則兼掌其戒而六事則獨比其具者,祭祀多王所親蒞也,故小宰戒事而宰夫申之,惟恐其不豫也。六事,小宰戒之,則承事者知庀矣。財用之式出於冢宰,故供具必宰夫比之。
凡朝覲、會同、賓客,以牢禮之法,掌其牢禮、委積、膳獻、飲食、賓賜之飧牽,與其陳數。
【集注】
牢禮、委積,若大行人五牢五積、四牢四積、三牢三積之屬。膳獻,殷膳、大牢及上介禽獻之屬,饗禮九獻主飲,食禮九舉主食,賓賜謂中間加賜,故特文以別之。
凡邦之吊事,掌其戒令,與其幣、器、財用,凡所共者。大喪、小喪,掌小官之戒令,帥執事而治之。三公、六卿之喪,與職喪帥官有司而治之。凡諸大夫之喪,使其旅帥有司而治之。
【集注】
大喪,王、後、世子。小喪,夫人以下。小官,士也。於宰夫所掌戒令曰「小官」,則冢宰所戒令獨「大官」可知矣。於三公、六卿之喪曰官有司,則旅所帥為家有司可知矣。
歲終則令群吏正歲會,月終則令群吏正月要,旬終則令正日成,而以考其治。治不以時舉者,以告而誅之。
【集注】
歲終,周季冬建亥之月。正,定也。旬,十日也。治不時舉者,謂違時令失期會。
正歲,則以法警戒群吏,令修宮中之職事。書其能者與其良者,而以告於上。
【集注】
贊小宰警戒宮中之群吏也。良,猶善也。上,謂小宰、大宰也。歲終,冢宰詔王廢置。三年,大計群吏之治而誅賞之。凡有位者,皆不遺矣。此能者、良者,蓋王宮宿衛之士庶子,宮伯所掌也,故因令宮中之職事而及之。士庶子雖未仕,以衛王宮則亦有職事。
宮正
宮正掌王宮之戒令、糾禁。以時比宮中之官府、次舍之眾寡,為之版以待。
【集注】
戒,戒其怠逸也。令,令所當為也。糾,糾其過惡也。禁,禁其未然也。官府之在宮中,若膳夫、玉府、內宰、內史之屬。次,入直處。舍,退休處。官府次舍、執事宿衛之人有眾寡,宮正以時校次之,版其人名籍也。待,待戒令及比。
夕擊柝而比之。國有故則令宿,其比亦如之。
【集注】
有故,非常也。《文王世子》曰:「公若有出疆之政,庶子以公族之無事者守於公宮。」《夏官諸子職》:「國有大事,則帥國子而致於太子,惟所用之。」既曰「夕擊柝而比之」,又曰「國有故則令宿」者,平時當夕者番代,有故則盡入宿衛也。
辨外內而時禁,稽其功緒,糾其德行,幾其出入,均其稍食,去其淫怠與其奇邪之民。
【集注】
興事造業為功,功事有倫為緒。稍食,祿稟也。民,宮中吏之家人及司隸所掌皆是。淫,放濫也。邪,惡也。曰奇邪者,政教之行,人皆良正,有獨為邪惡者,則奇單而無與為伍也。〇既辨外內而禁其非時出入,復幾其出入之犯禁者。
會其什伍而教之道藝。月終則會其稍食,歲終則會其行事。凡邦之大事,令於王宮之官府次舍,無去守而聽政令。
【集注】
去守,離部署也。
春秋,以木鐸修火禁。
【集注】
火星以春出,以秋入,故因天時以戒。此修宮中之火禁也。司烜所修則國中之火禁。
凡邦之事,蹕宮中、廟中,則執燭。
【集注】
蹕,禁止行者。凡邦事,王出則蹕宮中、廟中,無蹕則執燭也。社稷五祀之祭在宮中,先王先公之祭在廟中。
大喪則授廬舍,辨其親疏貴賤之居。
【集注】
廬,倚廬也。舍,堊室也。親、貴居廬,疏、賤居堊室。《雜記》:「大夫居廬,士居堊室。」
官府,群吏所居。次舍,士庶子宿衛者所居也。自辨內外而時禁,至去其淫怠與其奇邪之民,謂群吏也。以執事於宮中,故辨外內而譏其出入。以有職守,故稽其功緒。以有徒隸,故去其淫怠奇邪之民。會其什伍,教之道藝,謂士庶子也。以群萃於周廬,故會其什伍。以無職守,故教之道藝。月終會其稍食,歲終會其行事,則群吏、士庶子之所同也。均其稍食者,時其事之煩簡勞逸而上下之也。會其稍食者,總而計之也。於士庶子不言均其稍食者,月終則均秩,於《宮伯職》見之矣。
宮伯
宮伯掌王宮之士庶子,凡在版者,掌其政令,行其秩敘,作其徒役之事。
【集注】
秩,祿廩也。敘,才等也。魏氏謂「師氏、保氏教之已詳,故宮伯惟掌其政令」,非也。師氏、保氏所教,乃與太子共學者。宮正、宮伯所掌,則宿衛之士庶子也。宮正既教之道藝,故宮伯不復掌耳。
授八次、八舍之職事。
【集注】
衛王宮者,必居四角、四中,便徼候也。
若邦有大事作宮眾,則令之。
【集注】
作宮眾,使從太子以守衛也。
月終則均秩,歲終則均敘。
【集注】
王介甫曰:「秩,秩酒、秩膳之類,日月有焉,故月終均之。勞逸劇易之敘,宜以歲時更焉,故歲終則均之。」王明齋曰:「秩,謂祿之高下。一事而功有勤惰,則為之上下其食。敘,謂位之等級。一官而才有升降,則為之先後其次。月終均秩則祿有不同,故宮正因而會其稍食。歲終均敘則能有不同,故宮正因而會其行事。此即所謂行其秩敘。」
以時頒其衣裘,掌其誅賞。
【集注】
葉氏曰:「宮正、宮伯所掌,如漢之郎衛。大仆、虎賁、司隸所掌,如漢之兵衛。」
宮正兼掌群吏、士庶子,故曰官府次舍,統宮內之直廬也。宮伯掌士庶子之宿衛者,故曰八次、八舍,獨宮外之周廬也。宮正之職在會其什伍,教之道藝,稽其功緒,糾其德行,會其行事,幾其出入,均其稍食。宮伯之職在授以職事,行其秩敘,作其徒役,頒其衣裘,行其誅賞,如六官之有貳,其事必相須而成,正之職繁則獨舉其綱,貳之職專,則並詳其目也。獨士庶子有授職事之文者,群吏當官有常職,無俟於特授也。宮正不行誅賞者,群吏之誅賞則冢宰詔之。士庶子之誅賞,則宮伯行之。而宮正所謂會其行事者,正冢宰誅賞之所憑也。宮伯專行誅賞者,士庶子無官守,其為誅賞也微,必以達於冢宰則煩且瀆矣。若有位者之誅賞,雖冢宰必以詔王而不敢專也。古所謂誅,多以譴訶責讓而言。《記》曰:「齒路馬有誅。」《春秋傳》「誅屨於徒人費。不得,鞭之,見血」,是也。
膳夫
膳夫掌王之食、飲、膳、羞,以養王及後、世子。
凡王之饋食用六穀,膳用六牲,飲用六清,羞用百有二十品,珍用八物,醫用百有二十罋。
【集注】
六穀,稌、黍、稷、粱、麥、苽。苽,彫胡也。六清,水、漿、醴、䣼、醫、酏。羞出於牲及禽獸,以備滋味,謂之庶羞。珍謂淳熬、淳母、炮豚、炮牂、搗珍、漬熬、肝膋也。醬謂醯醢。此總言饋食之物有此數,非一日而盡用之也。王安石謂:「人主當享備物。」以康成注此經,辭不別白。而康成之誤,則因《醢人職》「王舉則共醢六十罋」,《醯人職》「王舉則共醯物六十罋」,遂謂王日一舉備用此數,不知醯、醢二職所共,乃朔月月半舉盛饌時,以備擇用,《內饔職》「選百羞、醬物、珍物,以俟饋」是也。在禮,王與後同庖,日中而餕,不敢暴天物也,乃日備百有二十品之羞,罄百有二十罋之醢與醯物乎。況籩豆有數,豈能盡陳百有二十品之羞,而醯醢以罋共,則貯以待歲時之需而非一朝而罄之明矣。
王日一舉,鼎十有二,物皆有俎。
【集注】
殺牲曰舉。王日一舉,以朝食也。鼎十有二,牢鼎九,牛一、羊一、豕一、魚一、臘一、腸胃一、膚一、鮮魚一、鮮臘一;陪鼎三,臐一,膷一、膮一。牲肉熟於各鼎,升於各俎,陪鼎之實,即庶羞在豆者,無俎。鼎實經無明文,疑疏所列,乃朔月月半之饋,常日雖十有二鼎,而所用不過少牢,《玉藻》「天子日食少牢,朔月大牢」是也。《記》曰:「天子無故不殺牛。」又曰:「天子社稷皆大牢。」則群小祀不敢用也,而乃日以自奉乎。
以樂侑食。膳夫授祭,品嘗食,王乃食。
【集注】
侑,猶勸也。祭謂刌肺脊以祭也。禮,飲食必祭,示有所先。品嘗者,每物皆嘗之,以導尊者也。
卒食,以樂徹於造。
【集注】
徹於造食之處。殽羞所未遍,尚可共日中之餕也。
王齊,日三舉。
【集注】
或曰不食餕餘也。或曰「三」當作「不」,文誤也。
大喪則不舉,大荒則不舉,大札則不舉,天地有災則不舉,邦有大故則不舉。
【集注】
大故,寇戎之事及刑殺也。《傳》曰:「司寇行戮,君為之不舉。」
王燕食,則奉膳、贊祭。
【集注】
燕食,謂日中與夕食。奉朝之餘膳。所祭者牢肉。
凡王祭祀、賓客食,則徹王之胙俎。
【集注】
賓客食謂王與諸侯禮食於廟也。胙俎最尊,餘則其屬,徹之。
凡王之稍事,設薦脯醢。
【集注】
稍事,謂小事而飲酒。
王燕飲酒則為獻主。
【集注】
龜山楊氏曰:「說者謂:君臣之義,不可以燕廢,故以膳夫為主。非也。禮,受爵於君前,則降而再拜。燕所以安群臣嘉賓也,而使有登、降、拜、揖之勞,是以犬馬畜之矣。故膳夫為主,而王不自獻酬焉。廩人繼粟,庖人繼肉,此孟子所謂養君子之道也。」
掌後及世子之膳羞。
【集注】
王則親饋,後、世子則主其饌之數,而內饔饋焉。
凡肉脩之頒賜,皆掌之。
【集注】
脩,脯也。加姜、桂鍛治為脩,以鹽干之者謂之脯。
凡祭祀之致福者,受而膳之。
【集注】
《春秋傳》「受脤」、「歸脤」。受脤謂君祭以肉賜大夫,歸脤謂大夫祭歸肉於公。王臣亦然。致福,謂歸胙於王也。王氏曰:「若畿內都鄙、山川及四海、五嶽、四瀆,古帝王之在其國都,或王五服之親,凡以王命而祭者,皆歸胙於王。」
以摯見者亦如之。
【集注】
摯,羔雁之屬。
歲終則會,惟王及後、世子之膳不會。
【集注】
王、後、世子之膳不會,非凡用,皆不會也。蓋品味有常,不敢以異物供,無所用其會,非恣其欲而不為之限度也。故王、後之服不會,飲酒不會,膳禽不會,皆以有常式也。世子則服不敢備,多寡惟王命而服會矣;飲無常期,疏數惟王命而酒會矣;食無加獻,有無惟王命而膳禽會矣。惟膳則朝夕有常,故與王、後同也。比事以觀,則其義顯然矣。
庖人
庖人掌共六畜、六獸、六禽,辨其名物。
【集注】
六獸,麋、鹿、熊、麕、野豕、兔。或曰獸人冬獻狼。又《內則》無熊,當有狼,而熊不屬。六禽,雁、鶉、鷃、雉、鳩、鴿。
凡其死、生、鮮、薧之物,以共王之膳,與其薦羞之物,及後、世子之膳羞。
【集注】
凡謂計數之薦,亦進也。鮮,生肉。薧,干肉。於王之薦羞獨曰物者,如天子牲孕不食之類。
共祭祀之好羞。
【集注】
若荊州之魚、青州之蟹胥,非常物也。或曰若文王之菖歜、曾晳之羊棗之類。
共喪紀之庶羞,賓客之禽獻。
【集注】
喪紀,謂虞祔。禽獻之數,見《掌客職》。
凡令禽獻,以法授之,其出入亦如之。
【集注】
令,令獸人也。出,以付將命者。入,賓客不盡用,禮終而以歸於有司者。其出也以法授將命者,其入也仍以法授獸人。
凡用禽獻,春行羔豚,膳膏香;夏行腒鱐,膳膏臊;秋行犢麛,膳膏腥;冬行鮮羽,膳膏羶。
【集注】
用禽獻,謂煎和以獻於王也。行,及時而用之也。牛脂香,大膏臊,雞膏腥,羊脂羶。腒,干雉。鱐,乾魚。犢,牛子。麛,鹿子。鮮,魚也。羽,雁也。羔豚物生而肥,犢麛物成而充,腒鱐暵熱而乾魚,雁水涸而性定,此八物者,得四時之氣尤盛,故又用休廢之脂膏以煎和之。
歲終則會,惟王及後之膳禽不會。
【集注】
膳夫所掌正膳也,故王、後、世子皆不會。禽獻為加,則世子亦會焉。
內饔
內饔掌王及後、世子膳羞之割亨煎和之事,辨體名、肉物,辨百品味之物。
【集注】
體名,脊、脅、肩、臂、臑之屬。肉物,胾燔之屬。詳見《少牢》及《公食大夫禮》。
王舉,則陳其鼎俎,以牲體實之。
【集注】
初陳鼎於鑊西,取牲體於鑊以實鼎,後陳鼎於阼階下,其俎皆陳於鼎西南,取於鼎以實俎。實鼎曰脀,實俎曰載。
選百羞、醬物、珍物以俟饋。
【集注】
選以俟饋,則知醢人、醯人所共百二十甕乃奉以待饔人之選,而非一朝而罄之矣。
共後及世子之膳羞。
辨腥、臊、羶、香之不可食者,牛夜鳴則。羊泠毛而毳,羶。犬赤股而躁,臊。鳥皫色而沙鳴,貍。豕盲視而交睫,腥。馬黑脊而般臂,螻。
【集注】
朽木臭也。泠,謂毛長。毳,謂總結也。皫,色無澤也。沙,澌也。貍,氣鬱也。般臂,臂毛有文。螻,螻蛄臭也。盲視,戴《記》作「望視」。
凡宗廟之祭祀,掌割亨之事。
【集注】
止言割亨者,煎和所以致味,鬼神尚質,不貴褻味。
凡燕飲食,亦如之。凡掌共羞、脩、刑、膴、胖、骨、鱐,以待共膳。
【集注】
燕飲,與諸臣燕。燕食,日中及夕食也。掌共,共當為具。刑,鉶羮也。胖如脯而腥者,膴䐑肉大臠用以祭者,魚亦有之。骨,牲體也。
凡王之好賜肉脩,則饔人共之。
外饔
「脯」,原作「膴」,抗希堂本同,據阮刻《周禮註疏》改。 外饔掌外祭祀之割亨,共其脯 、脩、刑、膴,陳其鼎俎,實之牲體、魚、臘。
【集注】
視內饔所共少胖骨鱐者,於牲體魚臘該之也。
凡賓客之飧、饔、饗、食之事,亦如之。
【集注】
飧,客始至之禮。饔,既將幣之禮。饗食之禮,獻舉各以命數。
邦饗耆老、孤子,則掌其割亨之事。饗士庶子亦如之。
【集注】
耆老,謂國老、庶老及死事者之父祖。孤子,死事者之子。
師役,則掌共其獻、賜脯肉之事。
【集注】
獻,謂酌其長帥。
凡小喪紀,陳其鼎、俎而實之。
亨人
亨人掌共鼎、鑊,以給水火之齊。
【集注】
齊,多少之量。
職外、內饔之爨亨煮,辨膳羞之物。
【集注】
職,主也。辨膳羞之物,以為爨亨煮久暫緩急之齊也。其物之美、惡,則饔者辨之矣。
祭祀共大羮、鉶羮。賓客亦如之。
【集注】
大羮,肉汁不致五味。鉶羮,加鹽菜。鉶羮皆陪鼎,膷臐膮牛用藿,羊用苦,豕用薇,調以五味,盛之鉶器,即謂鉶羮,於豆即謂庶羞。
甸師
甸師掌帥其屬而耕耨王藉,以時入之,以共齍盛。
【集注】
王以孟春躬耕帝藉,王三推,三公五推,卿諸侯九推,庶人終千畝,即甸師所帥胥徒也。齍讀為「粢」,稷也。谷以稷為長,在器曰盛。
祭祀,共蕭茅。
【集注】
蕭,香蒿也。《詩》:「取蕭祭脂。」《郊特牲》:「蕭合黍稷,臭陽達於牆屋。」茅,以共祭之苴,亦以縮酒。《士虞禮》:「束茅長五寸,立於幾東,謂之苴。」《戴記》:「縮酌用茅。」
共野果蓏之薦。
【集注】
場人凡祭祀共果蓏,此則專薦宗廟與。
喪事,代王受眚災。
【集注】
既殯,大祝作禱辭授甸人,使以禱藉田之神,代王受眚災。《周官》惟此條義難明。蓋周公以嗣王生長富貴,必知稼穡之艱難,乃能知小民之依,而所其無逸,故特為此禮以示不躬耕帝藉以事上帝神,則王宜受眚災。今以喪廢藉,非得已也,故甸師可代受焉,則無故而不親耕,以共粢盛,其為神 所不享明矣。
王之同姓有辠則死、刑焉。
【集注】
刑人於市,而王族則刑殺於甸師氏。《記》曰:「刑於隱者,不與國人慮兄弟也。」
帥其徒以薪蒸,役外內饔之事。
【集注】
役,為給役也。木大曰薪,小曰蒸。
獸人
獸人掌罟田獸,辨其名物。
【集注】
于田中設罟,以除野獸、害人物及稼者。
冬獻狼,夏獻麋,春秋獻獸物。
【集注】
狼殘物,麋害稼,故以時罟而獻之。獸物,凡野獸皆可獻,無定物也。〇李耜卿曰:「狼膏溫,故於冬獻之。麋膏涼,故於夏獻之。」
「弊」,原作「幣」,據阮刻《周禮註疏》及下釋文改。 時田,則守罟,及弊田 ,令禽注於虞中。
【集注】
守罟,備獸觸攫。弊,止也。虞中,虞人所植虞旗之中也。注,聚也。
凡祭祀、喪紀、賓客,共其死獸、生獸。
【集注】
共其完者於庖人。
凡獸入於臘人,皮毛筋角入於玉府。
【集注】
干之以為脯脩,不必皆完。
凡田獸者,掌其政令。
【集注】
凡田獸,謂百姓之獵者。《王制》「四時之田」,天子、諸侯、大夫既殺,縱民使獵,民居山澤間者,亦不禁其取獸。角人以時征齒角,凡骨物于山澤之農是也。其所獲或當獻於公,及爭禽之訟,皆獸人掌之,蓋天子、諸侯蒐狩之政令掌於司馬,而獸人所掌則百姓田獵之政令也。
漁人
漁人掌以時漁,為梁。
【集注】
梁,謂偃水兩畔中央為關空,以笱承之。《月令》:「季冬命漁師為梁。」
春獻王鮪。
【集注】
王鮪,鮪之大者,出河南鞏縣。至春浮陽乃入西河,至漆沮上龍門,故周人取以獻新。獻所無也。《月令》:「季春薦鮪於寢廟。」
辨魚物,為鮮薧,以共王膳羞。凡祭祀、賓客、喪紀,共其魚之鮮薧。凡漁者,掌其政令。凡漁征,入於玉府。
【集注】
漁征,謂須骨可飾器物者。
鱉人
鱉人掌取互物。
【集注】
互,謂有甲相交互也。胡龜鱉之屬,介物龜為長,而以鱉命官,主食獻也。
以時簎魚鱉龜蜃,凡狸物。
【集注】
簎,謂以杈刺泥中搏取之,兼言魚者,簎互物而適得魚,亦不棄也。狸物,藏伏於泥中者,若鱴刀含漿之屬。
春獻鱉蜃,秋獻龜魚。
祭祀共蠯、蠃、蚳以授醢人。
【集注】
蠯,蛤也,或曰蜯也。蠃,蝓,或曰螺通。蚳,蟻子白者,可為醢。《國語》曰:「蟲舍蚳蝝。」
掌凡邦之簎事。
【集注】
凡有取於水中皆掌之。
臘人
臘人掌干肉,凡田獸之脯、臘、膴、胖之事。
【集注】
大物解肆干之謂之干肉。臘,小物全乾。
凡祭祀,共豆脯,薦脯、膴、胖,凡臘物。賓客、喪紀,共其脯臘,凡干肉之事。
【集注】
田獵一為干豆,則祭祀宜有豆脯。〇李耜卿曰:「胖,半體也。《少牢》曰司馬升羊右胖,司士升豕右胖。」
醫師
醫師掌醫之政令,聚毒藥以共醫事。
【集注】
藥之物恆多毒。人氣不和,必用偏勝之物以攻之,用之不當,則反害於人,曰「聚毒藥」,使醫者慎所用也。
凡邦之有疾病者,疕瘍者造焉,則使醫分而治之。
【集注】
疕頭瘍及禿,疾甚曰病。《疾醫職》曰:「凡民之有疾病者,分而治之。」而此職曰邦,蓋雖統萬民而以王宮百官府為主也。以是推之,則王、後、世子及公孤六卿之疾,必醫師親治可知矣。
歲終,則稽其醫事,以制其食:十全為上,十失一次之,十失二次之,十失三次之,十失四為下。
【集注】
十全,非謂十人皆愈,但知可治不可治者,十人皆中,則為上耳。
食醫
食醫掌和王之六食、六飲、六膳、百羞、百醬、八珍之齊。
【集注】
食飲膳羞、醬珍,製作有常法,而食醫和其齊者,酌天時與王氣體之所宜也。
凡食齊視春時,羮齊視夏時,醬齊視秋時,飲齊視冬時。
【集注】
飯宜溫,羮宜熱,醬宜涼,飲宜寒。
凡和,春多酸,夏多苦,秋多辛,冬多咸,調以滑甘。
【集注】
《內則》:「棗、栗、飴、蜜以甘之,堇、荁、枌、榆、兔、薧、滫、瀡以滑之。」
凡會膳食之宜,牛宜稌,羊宜黍,豕宜稷,犬宜粱,雁宜麥,魚宜苽。
【集注】
會,成也。謂其味相成,或曰合也。
凡君子之食恆放焉。
【集注】
放,依也。齊和雖以王為主,大夫以上亦依之。
疾醫
疾醫掌養萬民之疾病。四時皆有癘疾:春時有痟首疾,夏時有癢疥疾,秋時有瘧寒疾,冬時有嗽上氣疾。
【集注】
痟,酸削也。首疾,頭痛也。嗽,欬也。上氣,逆喘也。
以五味、五穀、五藥養其病。
【集注】
五味,醯、酒、飴、蜜、姜、桂之屬。五穀,麻、黍、稷、麥、豆。五藥,草、木、蟲、石、谷。
以五氣、五聲、五色視其死生。
【集注】
五氣,五臟所出氣也。肺氣熱,心氣次之,肝氣涼,脾氣溫,腎氣寒。五聲,言語宮、商、角、徵、羽也。五色,面貌青、赤、白、黑、黃也。察其盈、虛、休、王,吉凶可知。
兩之以九竅之變,參之以九藏之動。
【集注】
陽竅七,陰竅二。竅之變謂開閉非常。正藏五,又有胃、旁胱、大腸、小腸。藏之動,謂脈至與不至也。兩者,謂九竅與所視為兩,兩與九藏為三。〇易氏曰:「九竅見於外,睹其證之變而有通塞之二候,故曰兩。九藏藏於內,察其脈之動而有浮、中、沉之三部,故曰參。」
凡民之有疾病者,分而治之,死終則各書其所以,而入於醫師。
【集注】
少者曰死,老者曰終,疾醫、瘍醫各八人,以共王宮百官府之醫事,猶懼不給,豈能遍及萬民。疑萬民之疾大且危者,然後醫士治焉。其餘則受方於醫師而未列職者,皆使分治,其有功效,亦官給之食也。先王之世不獨爵,必當賢,即醫者亦不能幸而得食,所以能制百事之宜而盡萬物之性也。〇王明齋曰:「先王立醫師使掌眾醫,分治民疾,計其功而制其食,使醫者無求於病家,則心清而業精,病者不必酬醫,則藥之所及者廣而活者眾矣。」
瘍醫
瘍醫掌腫瘍、潰瘍、金瘍、折瘍之祝藥、劀、殺之齊。
【集注】
腫瘍,瘰癧瘤,壅腫而不散者。潰瘍,癰疽之類。金瘍,刀創也。折瘍,踠跌者。祝當為注,謂附著藥也。劀,颳去膿血。殺,謂以藥食其惡肉。或曰祝,《素問》所謂祝由也。後世有以氣封瘍而徙之者,蓋其遺法。〇李耜卿曰:「此官有獸醫,夏官又有巫馬。祝藥並行,牛馬且然,則人可知。」
凡療瘍以五毒攻之,以五氣養之,以五藥療之,以五味節之。
【集注】
五毒,五藥之有毒者。節之,節成其藥之力也。舊說五氣當為五穀,或曰五氣播於四時,必順時氣,人之氣乃可養。《疾醫職》曰「以五氣、五聲、五色視其死生」,則知為五臟之氣矣。此曰以五氣養之,則知為五行之氣矣。疾醫不及此者,以首列四時皆有癘疾,則養之宜順時氣,不必言矣。或曰《疾醫職》所云亦五行之氣也,凡症順於時氣則生,逆則死。
凡藥以酸養骨,以辛養筋,以咸養脈,以苦養氣,以甘養肉,以滑養竅。
【集注】
以類相養也。酸,木味,木根著地中,似骨。辛,金味,金纏合異物,似筋。咸,水味,水流行地中,似脈。苦,火味,火出入無形,似氣。甘,土味,土含載四者,似肉。滑,物通利往來,似竅。
凡有瘍者,受其藥焉。
獸醫
獸醫掌療獸病,療獸瘍。
【集注】
畜賤於人,故病與瘍同醫。
凡療獸病,灌而行之,以節之,以動其氣,觀其所發而養之。
【集注】
節之,視其驟趨之節也。其氣動於內,則病之形發見於外,然後可以得養之之宜。
凡療獸瘍,灌而劀之,以發其惡,然後藥之,養之,食之。
【集注】
既曰灌之,而又曰藥之,以藥傅其外也。獸病則第以藥灌而遂養之。
凡獸之有病者,有瘍者,使療之,死則計其數,以進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