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官集注 [標點本] · 條例

一、《漢·藝文志》列《周官》五篇於禮家,後人因謂之「周禮」,其實乃成周分職命事之書也。《春秋傳》曰「先君周公作周禮」,而所稱則是書所無。蓋周公監於二代,以定五禮,必有成書,謂之「周禮」,用別於夏、殷。散亡既久,其存者如《儀禮》十七篇,猶其支流。若是書則六官程式,非記禮之文,故復其舊,仍曰《周官》。 一、諸儒掇取五官近似者,以補《冬官》,甚無義理。李耜卿云:「若本無《冬官》,則《地官·鄉師職》之匠師、《儀禮·大射禮》之工人士梓人、《覲禮》之嗇夫,何代之官?當系何所?」足破群疑。今一仍其舊,即一官之屬,偶有意為錯簡者,亦不敢割附他職。 一、依朱子《集注》例,凡承用註疏及掇取諸儒一二語串合己意者,皆不復識別;全述諸儒及時賢語,則標其姓字。正解本文者居前,總論居後,不分世代為次。 一、註疏及諸儒之說,必似是而非者,乃辨正焉。於先鄭及注、疏,皆分標之。諸儒舉姓字,若主是說者多,則曰「舊說」。 一、推極義類,旁見側出者,以圈外別之。或前注通論大體而中有字句應辨析者,辭義奇零,無可附麗,雖正解本文亦綴於後,或以圈外別之。 一、諸儒取後世政法與《周官》比證,其有所發明者,別為《周官餘論》。是編直指本義,故弗採錄,其深切治體者,略舉數端以著聖人經理民物之實用,俾學者勿徒以資文學也。 一、字義已詁者不再見,制度名物之詳見他職及諸經者,曰「見某篇」,一字具二義,則各詁本文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