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紀的城市 · 第三章 城鎮和城堡
9世紀時在西部歐洲那種基本上以農業為基礎的文明中,是否有城市存在?對這個問題的回答根據所給予城市一詞的含義而定。如果所指的是一個地方,其居民不是以耕種土地為生,而是從事商業和工業,那麼回答應該是「否」;如果我們把城市理解為一個社會,具有法人的資格,並擁有自己特有的法律和制度,那麼回答也是否定的。反之,如果我們認為城市是一個行政中心或者一個堡壘,則我們不難相信加洛林時代幾乎與其後的數世紀有著同樣多的城市。這就是說存在於當時的城市沒有中世紀和近代城市的兩個基本屬性——市民階級的居民和城市組織。
每一個定居的社會,無論多麼原始,也需要為它的成員提供一些集會的中心,也可以說碰頭的地點。為著舉行祭祀、開設市場、召集政治和司法會議,必須指定一些地方用以接待那些希望參加或必須參加這些活動的人。
軍事的需要在這方面起了更大的作用。當外敵入侵之時,人們必須有避難之處,以便得到暫時的保護。自有人類以來就有了戰爭。有了戰爭幾乎就有了堡壘的構築。人類建造的第一批建築物很可能是保護圍牆。甚至在今天,幾乎在一切野蠻部落中都可以見到這種圍牆;無論追溯過去多遠,情況照樣如此。希臘人的衛城(acropoles),伊特魯里亞人、拉丁人和高盧人的重鎮(oppida),日耳曼人的城堡(burgen),斯拉夫人的城鎮(gorods),像南非黑人的村寨(kraels)一樣,開始時都只不過是聚會的地方,尤其是庇護所。它們的設計和修建自然取決於地形以及當地所有的材料。但是總的布局到處都是一樣的,包括一塊方形或者圓形的地方,圍以用樹幹、泥土或石塊做成的壁壘,有壕溝護衛,有大門出入。簡言之,是一個圍子(enclos)。我們立即會注意到,在現代英語和俄語中表示城市的詞(分別為town和gorod),原意都是圍子。
在平時,這些圍子總是空著的。只有當舉行宗教的或世俗的典禮,或者戰爭迫使人們帶著牧群到那裡避難的時候,人們才涌到那裡。但是,隨著文明的發展,這些地方逐漸地由間斷性的熱鬧變成經常性的熱鬧。廟宇建立起來了;地方長官或酋長設置了他們的邸寓;商人和工匠也來定居。當初只是偶爾作為集會中心的地方變成一座城鎮,即這個部落全境的行政、宗教、政治和經濟的中心,這個地方通常就以這個部落的名字命名。
這就說明了為什麼在許多社會中,特別是在古典時代,城鎮的政治生活不限於城鎮的牆垣之內。城鎮實際上是為部落而建立的,部落的每一個人,無論居住在城牆之內或之外,都同樣是城鎮的公民。無論希臘或者羅馬都沒有過類似於中世紀的具有嚴格的地方主義和本位主義的那種市民階級。城鎮生活與民族生活融合在一起。城鎮的法律就像城鎮的宗教一樣為全民族所共有,城鎮是全民族的首府,全民族以城鎮為中心建立起一個獨一無二的共和國。
因此城市制度在古典時代等於政府組織制度。當羅馬帝國將其統治伸展到整個地中海世界的時候,就把這種制度作為帝國行政制度的基礎。日耳曼人入侵以後這種制度在西部歐洲得以倖存。 ① 毋庸置疑,5世紀以後很久,在高盧、西班牙、非洲和義大利仍可發現這種制度的痕跡。然而社會組織的沒落,使得這種制度的大部分特點逐漸消失。到8世紀,無論十人團,或者城市志,或者城市保衛官都不復存在。與此同時,伊斯蘭向地中海推進,使得直到那時在各城市還保持著一定程度的活力的商業不可能繼續下去,因而迫使城市無可挽救地走向衰落。但是這尚未判處城市的死刑。儘管城市縮小和蕭條了,但是還繼續存在。在當時的農業社會中,不管怎麼說,城市保持著極大的重要性。如果想了解城市以後所起的作用,則必須充分了解城市當時所起的作用。
如前所述,教會根據羅馬城鎮的區劃來建立自己的教區。由於教會受到蠻族的尊敬,因此當蠻族定居在帝國各省之後,教會得以將城市制度繼續保留下來,因為教會是以這種制度為基礎的。商業的中斷和商人的離去對於教會組織並無影響。主教們駐節的城市變得更加貧困和人煙稀少,而主教們並未受到影響。反之,愈是普遍地由富變窮,主教們的權力和影響愈是顯示出來。主教們因國家威信的喪失而享有更高的威信;他們得到信徒的大量捐贈;加洛林王朝吸收他們參加社會的管理,由於這一切,主教們就同時憑藉他們的精神權威、經濟力量和政治活動而受到尊敬。
當查理大帝的帝國崩潰的時候,主教們的地位遠未受到損害,仍然很鞏固。那些摧毀了王權的封建王侯們,並未觸及教會的權力。因為教會的權力源於神授,所以免遭損害。王侯們害怕主教們,因為主教們可以向他們投以逐出教會這項可怕的武器。他們將主教們當作秩序和正義的超自然的保護者來尊敬。在9和10世紀的混亂之中,教會的權勢因而未受觸動,而且教會當之無愧。為了與王權往後無力壓制的私人戰爭的災難作鬥爭,主教們在他們的教區內建立了上帝的和平制度 ② 。
主教們的優勢自然賦予他們的駐節地——即古代的羅馬城鎮——以特殊的重要性。拯救這些城鎮免於毀滅的正是這一點。在9世紀的經濟中,這些城鎮實際上再無存在的理由。由於不再是商業中心,這些城鎮十分顯然地失去了大部分的人口。在墨洛溫時代城鎮還保留著的城市特性隨著商人一起消失了。對於世俗社會來說,城鎮再無絲毫用處。在城鎮的周圍,大領地自給自足。本身是建立在單純農業經濟基礎上的國家,沒有理由關心城鎮的命運。加洛林王侯們的宮殿不是坐落在城鎮,這一點是非常能夠說明問題的。這些宮殿無一例外地在鄉間、在王朝的領地內:在默茲河流域的赫斯塔爾、朱皮勒;在萊茵河流域的英格爾海因;在塞納河流域的阿蒂尼厄、基埃西等等。埃克斯-拉-夏佩勒的名聲不應引起對該地性質的錯覺。該地在查理大帝時期暫時放射的光芒,僅僅由於它是皇帝喜愛的住處這一優越條件。在虔誠的路易統治末期,該地就淪為無關重要了。在四個世紀以後該地才成為一座城市。
政府對於羅馬城鎮的繼續存在不能做出絲毫的貢獻。作為法蘭克王國省份的伯爵領地也沒有各自的首府,正如王國本身沒有一個首都一樣。受託管理伯爵領地的伯爵不居住在固定的地點。他們經常在其轄區內巡迴,以主持審判會、徵收捐稅和招募軍隊。行政中心不是他們的衙署,而是他們本人。因此無論他們在城鎮中是否有官邸都無關緊要。由於他們是從該地區的大領主中招聘的,他們通常住在自己的領地內。他們的城堡如同皇帝的宮殿一樣通常是在鄉間。 ③
反之,教會的紀律迫使主教常駐一地,他們必須經常住在各自教區的主教教座所在的城鎮。城鎮雖然在世俗管理方面失去了作用,但是並未失去宗教管理中心的性質。每個主教管區仍然以其大教堂所在的城市為中心。從9世紀起,civitas(城市)一詞意義的變化清楚地說明了這一事實。這個詞變成了主教管區和主教管轄城市的同義詞。civitas Parisiensis一語既指巴黎主教管區也指主教駐節的巴黎市本身。根據這雙重含義,人們還記得教會使古代的城市制度適合於教會的目的。
總之,在變得貧窮和人口減少的加洛林城鎮所發生的事情,與當4世紀時「永恆的城市」不再是世界的首都,在一個重要得多的舞台——羅馬,所發生的事情十分相似。皇帝們拋棄羅馬去拉文納,隨後去君士坦丁堡,他們把羅馬遺棄給教皇。羅馬在宗教管理方面繼續起著它在國家管理方面不再起的作用。皇帝之城變成了教皇之城。羅馬的歷史威望提高了聖彼得的繼承者的威望。因為與世隔絕,他似乎更加偉大,同時變得更有權力。人們也只能看到他;舊的主人不復存在,人們也只能聽命於他。他繼續居住在羅馬,使羅馬成為他的羅馬,正如每個主教使他居住的城鎮成為他的城鎮。
在羅馬帝國末期,尤其在墨洛溫時代,主教對於城鎮居民的權力越來越大。他們利用世俗社會的日益瓦解,接受或曰僭取了權力,對於這種權力,居民儘量避免提出異議,國家對此不感興趣,而且也無法制止。教士從4世紀起開始享有司法和稅收方面的特權,這進一步提高了主教的地位。由於法蘭克國王們大量授予主教特免證書,主教的地位更加突出。根據特免證書,主教實際上擺脫了伯爵對他們的教會領地的干涉。從那時(即7世紀)起,他們被賦予對其人民和土地的不折不扣的領主權。除了他們已經對教士執行的教會審判權以外,又加上了世俗審判權,他們把世俗審判權委託給一個由他們建立的法庭,法庭的庭址自然固定在他們駐節的城鎮。
在9世紀,由於商業消失,城市生活的最後痕跡隨之消失,那些殘存下來的屬於城市居民的東西不復存在,這時,已經如此廣泛的主教權勢變得無與倫比。從此以後,城鎮完全處於他們的控制之下。在城鎮中事實上幾乎也只有或多或少直接從屬於教會的居民。
雖然沒有非常準確的資料,然而還是可以猜測出這類居民的性質。他們包括大教堂以及聚集在其周圍的其他教堂的教士,修道院的修士(他們來到主教管區的主教教座所在地定居,有時為數相當多),教會學校的師生,最後還有僕役以及自由的或非自由的工匠(他們對於滿足祭祀的需要以及教士日常生活的需要是必不可少的)。
在城鎮裡幾乎總是可以看到每周一次的市場,附近的農民把他們的農產品拿到那裡。有時在城鎮裡甚至還舉行一年一度的市集(annalis mercatus)。在城門口對進出的每件東西徵收商品通行稅。在城內設有一個鑄幣廠。在城鎮裡還有幾座塔樓,住著主教的封臣、推事或城堡主。除此之外,最後一定還有糧倉和倉庫,堆積著主教領地和修道院領地的收穫物,是由佃農們定期用大車從外面運來的。在每年的重大節日,教區內的教徒湧入城鎮,使之在幾天中顯出不尋常的喧囂熙攘生氣勃勃的景象。 ④
這整個小小世界承認主教既是精神首領也是世俗首領。宗教的權力和世俗的權力結合起來,確切地說,在他身上混成一體。在一個由神甫和議事司鐸組成的宗教會議的協助下,他根據基督教道德的箴言管理城鎮和教區。由於國家的軟弱,更由於國家的恩寵,由副主教主持的教會法庭大大地擴大了職權範圍。不僅有關教士的所有案件歸它審理,而且有關在俗教徒的許多案件也歸它審理:如婚姻、遺囑、身份等等案件。指定由城堡主或推事主持的世俗法庭的權限也得到類似的擴大。從虔誠的路易在位時起,世俗法庭不斷地侵越職權。政府管理越來越混亂不堪,既說明了越權的原因,也說明了越權是正當的。並非僅僅享有特免權的人歸世俗法庭管轄。很可能至少在城鎮的牆垣之內,每個人都受世俗法庭的管轄,世俗法庭事實上代替了伯爵在理論上還擁有的對自由民的審判權。 ⑤ 此外,主教還行使未嚴格規定的警察權,據此他管理市場,規定商品通行稅的徵收,監督硬幣的鑄造,負責城門、橋樑和壁壘的維修。簡言之,在城鎮的管理方面再沒有一個領域,他不是以秩序、和平和公眾福利保護者的身份,根據法律或權力進行干預。神權制度完全代替了古代的城市制度。居民由主教進行管理,他們不再要求分享絲毫的政府權力。有時確實在城鎮中爆發騷亂。主教在其殿堂內受到襲擊,有時甚至被迫出逃。但是不可能從這些暴動中看到絲毫城市精神的痕跡。這些事件是由於陰謀詭計或私人爭端而導致的。如果認為這些事件是11、12世紀城市公社運動的前兆,那是絕對錯誤的。再者,這類事件也是很稀少的。一切表明,主教的管理一般來說是仁德的,也是得人心的。
如上所述,這種管理並不限於城鎮範圍之內,而是擴展到整個主教管區。城鎮是管理的中心,而主教管區是管理的範圍。城鎮居民絲毫也不享有特權地位。他們生活其下的制度是習慣法的制度。城鎮居民中包括騎士、農奴和自由民,他們與城鎮之外的同類人的區別僅在於他們是聚居在一個地方。中世紀的市民階級將要享有的特別法和自治,這時還找不出任何痕跡。當時的文獻中用來指城鎮居民的civis(公民)一詞僅僅是地形學上的一個名稱,不具有法律上的意義。 ⑥
城鎮是主教駐節地同時又是堡壘。在羅馬帝國的末期,必須在城鎮的四周築起牆垣以免受蠻族的侵襲。幾乎在各地這些牆垣依然存在,主教們以更大的熱情忙於對其加以維修或者修復,因為薩拉森人和諾曼人的入侵在9世紀時使人們日益緊迫地感到需要防護。因此羅馬的舊城牆繼續保護城鎮免遭新的危險。
城鎮的布局在查理大帝時代仍然是君士坦丁時代的樣子。一般來說呈長方形,圍以牆垣,側建塔樓,有城門與外界相通,門數通常為四。如此圍在牆垣之內的空間是非常有限的,邊長很少超過四至五百公尺。 ⑦ 而且城內也遠非滿建房屋,房舍之間有耕地與園圃。墨洛溫時代還展開在牆垣之外的郊區(suburbia)已經消失。 ⑧ 由於有城牆的防衛,城鎮幾乎經常勝利地抗擊來自北方和南方的侵略者的進攻。在這裡只要回想885年諾曼人包圍巴黎的著名事件就足以說明這一點。
主教管轄的城市自然成為附近居民的避難所。修士們甚至從遙遠的地方去到那裡尋求躲避諾曼人的庇護地,例如887年聖瓦斯特修道院的修士們去到博韋,881和882年聖康坦修道院和根特的聖巴沃尼斯修道院的修士們去到拉昂。 ⑨
不安和混亂賦予9世紀下半葉一種十分陰鬱的特徵,在這種情況下,確確實實地進行保護的使命於是落到了城鎮頭上。城鎮不折不扣地是受到侵略、掠奪和充滿恐怖的社會的保障。然而不久,城鎮不再單獨起這種作用。
我們知道9世紀的混亂狀態加速了法蘭克王國不可避免的解體。伯爵們同時又是他們地區最大的領主,他們利用當時的形勢為自己僭取了完全的自治權,把他們的職位變成世襲的產業,把委託給他們的政府權力和他們對自己的領地行使的私人權力結合起來掌握在他們手中,最後把所有他們能夠奪取的伯爵領地合併成一個單一的諸侯國,置於他們的統治之下。加洛林帝國於是在9世紀中葉以後分裂成為許多塊領土,分屬於許多地方王朝,與國君僅僅保持著脆弱的封建臣屬關係。國家過於軟弱,無力對抗這種分裂。毫無疑問,這種分裂是通過暴力和背叛的手段來實現的。然而,總的來說,這對於社會是有利的。王侯們攫取了權力,也就立即承擔了由此而產生的義務。他們最明顯地關心的是保衛和保護已經成為他們的土地和他們的人民的那些土地和人民。他們不會不執行只要關心私人利益就不得不執行的任務。隨著權力的增長和鞏固,他們越來越關心如何給予他們的諸侯國一種能夠保證社會秩序與治安的機構。 ⑩
必須應付的第一需要是防禦,既要防禦薩拉森人或諾曼人,也要防禦鄰近的王侯們。因此,從9世紀起,每個地方都布滿了堡壘。 ⑪ 當時的文獻給予這些堡壘各種各樣的名稱:堡(castellum)、營(castrum)、鎮(oppidum)、城(urbs)、市(municipium) ⑫ ;這些名稱中最常用而且無論如何最具有專門用語性的是城堡(burgus)這個詞是後期羅馬帝國的拉丁文從日耳曼語中借用來的,而且所有的現代語言中都保留著這個詞:burg, borough, bourg, borgo ⑬ 。
中世紀初期的城堡沒有給今天留下一點痕跡。幸而我們可以根據原始資料描繪出這些城堡的相當準確的圖畫。城堡是牆垣圍繞的場地,起初有時甚至圍以簡易的木柵欄 ⑭ ,面積很小,通常呈圓形,四周是壕溝。中間有一座堅實的塔樓,即城堡的主樓,亦即受到攻擊時進行最後防禦的內堡。
一支由騎士組成的戍軍(milites castrenses)常駐在那裡。常常從附近居民中挑選戰士組成班組,輪流來加強戍軍。全部軍隊受城堡主(castellanus)指揮。王侯在他的土地上的每一座城堡中都有一所宅邸(domus)。由於戰爭和公務他不得不經常出巡,在出巡期間就偕同其扈從居住於那些宅邸。禮拜堂或教堂常常在牆雉之上豎起一座鐘樓,禮拜堂或教堂的側面是供教士們居住的房舍。有時在禮拜堂或教堂的旁邊還有用來召開審判會的地方,與會的成員定期從堡外來到堡內出席審判。最後,必不可少地還有一個糧倉和幾個地窖,儲存王侯所占有的附近各領地的產品,以便在一旦被圍困時提供急需以及當王侯在該堡逗留時為他提供食品。向當地農民徵收的實物貢賦保證駐軍的給養。維修牆垣的責任同樣落在這些農民的身上,他們不得不根據勞役的規定承擔這項工作。 ⑮
上面描繪的圖畫在細節上自然因地而異,但是基本特徵各地皆然。佛蘭德爾的bourg和盎格魯-撒克遜英國的borough之間的相似之處是很明顯的。 ⑯ 這種相似之處或可證明,同樣的需要使得各地採取了相似的措施。
如上所述,城堡首先是軍事設施。但是除了這種最初的性質之外,很早就又加上了行政中心的性質。城堡主不再只是城堡戍軍的騎士們的指揮官。王侯將城堡牆垣周圍面積相當廣闊的地區的財政和司法職權委託給他,從10世紀起,這樣一個地區叫做城堡區(châtellenie)。城堡區之依附於城堡正如主教管區之依附於城鎮。戰時居民到那裡避難;平時他們去那裡參加審判會或者繳納應繳的貢賦。 ⑰ 儘管如此,城堡沒有顯示出一絲一毫的城市特性。居民中除了作為主要組成部分的騎士和教士以外,只有他們雇來為他們服務的人,這類人的數目肯定是很少的。他們是城堡的居民,而不是城市的居民。在這樣的環境中,商業和工業不可能出現,甚至無法想像。這樣的環境本身不生產任何東西,靠鄰近的土地的收入生活,只起消費者的作用,別無其他經濟作用。
除了王侯們修築的城堡以外,還必須提到,9世紀時大多數的大修道院建起了築有防禦工事的圍牆,以保護自己抵抗蠻族。因此大修道院也變成了城堡。而這些教會的堡壘在各個方面都與世俗的堡壘具有同樣的性質,都只是避難和防禦的地方。 ⑱
因此可以得出一個可靠的結論:隨著加洛林時代而開始的那個時期,無論就城市這個詞的社會意義、經濟意義或法律意義來說,都不存在城市這個東西。城鎮和城堡只是築壘之地和行政中樞。它們的居民既不擁有特別法,也不擁有他們自己的制度,而且他們的生活方式與社會的其他成員也毫無共同之處。
因為城鎮和城堡與商業活動和工業活動無關,所以它們在各個方面都符合於那個時代的農業文明。而且它們的居民為數極少。由於資料的缺乏,不可能做出準確的估計。但是,一切表明,最大的城堡只有幾百人,城鎮或許從未超過兩三千人。
然而,城鎮和城堡在城市的歷史上起過重要的作用。可以說,它們是城市的踏腳石。當經濟復興出現以後(經濟復興的最先徵兆突然出現在10世紀),城市就在它們的城牆周圍形成。
注釋
① 見本書第一章。
② 關於這種制度,見L. 胡貝蒂:《上帝的和平與塵世的和平的法律史的研究》(安斯巴赫,1892年)。
③ 這種情況在歐洲北部尤甚。相反,在法蘭西南部和義大利,羅馬帝國的城市組織未完全消失,伯爵們通常住在城鎮。
④ 對於9和10世紀的城鎮還未進行充分的研究。我在這裡和下文所說系借用法蘭克王國敕令中的許多段落以及分散在編年史和聖徒傳記中的某些文獻資料。至於德意志的城鎮(自然比高盧的城鎮為數少得多和不重要得多),應該查閱S. 里切爾的重要著作:《加洛林時代末期德意志土地上的城市》(萊比錫,1894年)。
⑤ 自然我只是力圖說明一般情況的特點。我並非不知道一般情況中包含著許多例外情況;但是這些例外情況不能改變從研究事實所得出的總的印象。
⑥ S. 里切爾:《加洛林時代末期德意志土地上的城市》,第93頁。
⑦ A. 布朗謝:《高盧的羅馬城鎮》(巴黎,1907年)。
⑧ L. 阿爾方:《卡佩王朝初期的巴黎》,第5頁(巴黎,1909年)。
⑨ L. H. 拉邦德:《博韋及其公社制度史》,第7頁(巴黎,1892年);W. 福格爾:《諾曼人和法蘭克王國》,第135、271頁。
⑩ 法蘭西的大部分城堡是由世俗王侯修建的。不過加洛林王朝的最後幾個國王修建了幾座。在德意志,王權保持得比較強大,國王不僅修建城堡,而且從理論上說甚至只有國王才有權修建城堡。無論在德意志還是在義大利,國王授予主教們封地,主教們自然和世俗王侯一樣修建城堡。
⑪ 在諾曼人到來以前,除了主教管轄的城鎮以外,沒有或者幾乎沒有築壘之地(哈里烏爾弗:《聖里基埃修道院編年史》,F. 洛校注,第118頁,巴黎,1894年)。參閱R. 帕里索:《加洛林王朝時代的洛林王國》,第55頁(巴黎,1899年)。在義大利,修築城堡(castra)是由於匈牙利人的入侵(F. 施賴德:《義大利的城堡和城鎮的產生》,第263頁,柏林,1924年)。在德意志是由於匈牙利人和斯拉夫人的入侵。在法蘭西南部是由於薩拉森人的入侵(布呂塔伊:《魯西榮省的農村階級史》,第35頁)。
⑫ 關於這些詞的意義,見K. 黑格爾:《古代德意志史學學會新文庫》,第18卷(1892年)和G. 代·馬雷:《oppidum一詞的法律含義》,載《H. 布呂納紀念冊》(柏林,1910年)。
⑬ 這四個詞中,burg, borough是英語,bourg是法語,borgo是義大利語,都有城、鎮的意思。——譯者
⑭ E. 迪姆勒:《東法蘭克王國史》,第2版,第3卷,第156頁(萊比錫,1888年)。
⑮ H. 皮雷納:《十二世紀以前佛蘭德爾的城市》〔《東部和北部年刊》,第1卷(1905年),第12頁〕。見我所校注的布魯日的加爾貝的著作中所載12世紀初期布魯日城堡平面圖。
⑯ W. 梅特蘭:《城鎮和城堡》(劍橋,1898年)。參閱M. C. 史蒂芬森的論著:《英國城鎮的起源》,這篇文章最近發表在《美國歷史評論》上。還必須將西部的城堡和捕禽者亨利10世紀時為抵禦斯拉夫人沿易北河和薩勒河所建立的城堡相比較(C. 克恩:《城堡、城堡居民和城市》,載《歷史雜誌》,第133卷,1925年)。——關於城堡的社會作用,我只引用在我看來非常有代表性的下述文獻資料,說的是996年建立康布雷錫城堡的問題,「這是防禦盜匪的屏障和保護附近農村居民自由的堡壘」(《康布雷主教言行錄》,載《德意志歷史文獻·著述》,第7卷,第450頁)。見C. 克恩:《城堡、城堡居民和城市》,第11頁,注5的一個類似的例子,說的是在希爾德斯海姆主教管區建立一個城堡的問題:「為了保護……免受奸詐的斯拉夫人的攻擊和劫掠。」
⑰ W. 布洛馬埃:《佛蘭德爾的城堡主》(根特,1915年)。
⑱ 見《聖柏爾提尼的奇蹟》(《德意志歷史文獻·著述》,第15卷,第512頁)提供的關於891年圍繞聖柏爾提尼修道院構築的堡壘(castellum)的非常生動的細節。這個堡壘有一條壕溝,壕溝邊上豎起土牆,土牆頂上裝著木柵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