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論密鑰 · 十四、觀和合品

龍樹 《中論密鑰》
己二、(破彼之能立)分三:一、破有實法之作用接觸;二、破因緣之能生;三、破暫時縛解。 本品觀察和合。這裡的和合可以理解為接觸。有實宗認為,有實法彼此有和合接觸的作用,所以有實法有自性。但和合接觸本身並不成立,《妙力伏經》亦云:「色法無有離合……」既然無有接觸,那有實法的自性就無法成立。 庚一、(破有實法之作用接觸——觀和合品)分二:一、以理證廣說;二、以教證總結。 辛一、(以理證廣說)分三:一、略說;二、廣說;三、攝義。 壬一、(略說)分二:一、見等接觸不成立;二、染等接觸不成立。 癸一、(見等接觸不成立): 見可見見者,是三各異方, 如是三法異,終無有合時。 見、可見、見者三法各處異方,由於這三法互為異體,所以終究無有接觸之時。 「見」是指能見的眼根,「可見」是指所見的色法,「見者」是指眼識。對方認為:有實法之間可以接觸,所以有實法存在。比如眼根、眼識、色法三者可以接觸,所以它們有自性。 破曰:這三個法明明是異體的法,怎麼能接觸呢?《般若燈論釋》云:「見與可見及彼見者,二二相望更互不合,又一切不合。」三法中,兩兩沒有接觸,三者也無有接觸。我們先觀察眼根與色法及眼識有無接觸:首先,眼根與色法不能接觸,因為眼根不會跑到色法上去,色法也不會跑到眼睛裡來,既然彼此不能融入一體,就不能接觸(眼睛離色法近一點就看得見,離遠了就看不見,這只不過是一種緣起,並不能證明根境之間有接觸)。再者,眼根與眼識也不能接觸,雖然《俱舍論》認為眼根有生識的功用,但它畢竟是色法的體性,色、識如何接觸?《入行論·智慧品》云:「意識無色身,遇境不應理。」因此,眼根與色法及眼識都無接觸。同理,色法與眼根、眼識不能接觸,眼識與色法、眼根也不能接觸。 由此可見,名言中根境識三者的和合接觸只是一種假立,真正的接觸並不成立。比如三個人坐在一起,這有接觸嗎?沒有。為什麼呢?因為,從粗大色法直至無分微塵之間始終無有融入的機會,所以他們永遠也不能接觸。 癸二、(染等接觸不成立): 染與於可染,染者亦復然。 余入余煩惱,皆亦復如是。 貪心所與所貪的對境以及染者心王也無法接觸;眼根、色法以外的其餘十入、貪以外的其餘煩惱也是如此。 前一頌抉擇了眼根見色時根境識三者沒有接觸,本頌進一步說明染等接觸亦不成立。 染即貪心所,可染即所貪執的對境——人和物,染者即貪心所染的心王,這三者也無有接觸。兩兩觀察:首先,貪心所與貪境不能接觸。雖然人們經常說:我對某人生了貪心,我對某事物生了貪心……但實際上外在貪境與內在貪心從未產生過任何關係,因為二者從來就沒有接觸過,若未接觸也有關係,那東山與西山也應彼此相關了。其次,貪心所與心王也不能接觸,因為不管它們是同時生還是次第生二者都無法接觸。同理,心王與貪心所一樣不能與貪境接觸。既然兩兩不能接觸,那麼三者之間也必定不會接觸。 「余入余煩惱,皆亦復如是。」「余入」即十二入(十二處)中眼色之外的其餘十入,包括了耳鼻等五根、聲香等五境。這些法與眼根、色法、眼識相同,無論是兩兩之間還是三者都不存在接觸。「余煩惱」即貪心之外的嗔、痴、嫉妒、傲慢等八萬四千煩惱。這些煩惱與心王及外境異方而住,何曾有過接觸? 我們知道,內道共許因緣聚合產生萬法,那實際上它們是否有接觸呢?沒有。因此,在真實義中不應當執著因緣聚合產生萬法。 壬二、(廣說)分二:一、不成他法而無接觸;二、無自他之接觸。 癸一、(不成他法而無接觸)分三:一、以推理說明;二、以此理類推他法;三、建立宗法。 子一、(以推理說明): 異法當有合,見等無有異, 異相不成故,見等云何合? 異體的法當然可以有接觸,但見等諸法並不成立為異體,既然異相不成立,那麼見等諸法如何接觸呢? 上兩頌抉擇了縱然是異體的法也不能接觸,從本頌開始抉擇異體不成立故不能接觸。 異體即毫不相干的他體法,如瓶子與柱子、氆氌與冰片等等。異體是成立接觸的前提,如果兩個法是異體,則可以說它們有接觸。那見等諸法是否為獨自成立的異體呢?顯然不是,它們要彼此觀待才能成立:沒有見者,可見如何安立?沒有可見,見又如何安立?沒有見,又如何安立見者?由此可見見等三法的異相不成立,沒有異相就不會有接觸。既然異體並不成立,那為何還說「異法當有合」呢?這只是一種假設,其實並不存在異體會有接觸的過失,前面已作了觀察。 說瓶子、柱子等異體法有合,是因為名言中只有異體法才可接觸。而見等三法並非瓶柱那樣獨自成立,故它們不成為異體,所以它們不能接觸。以論式說明即見等三法異相不成立,互相觀待故;見等接觸不成立,異相不成故。 子二、(以此理類推他法): 非但可見等,異相不可得。 所有一切法,皆亦無異相。 不但可見、見、見者三法無有異相可得,一切萬法也都無法成立異相。 從前面各品的科判來看,本科判似乎應放在品末,即在遮破見等法的接觸之後類推一切法無有接觸。但這一頌的內容並非以「異相不成」類推一切法無有接觸,而是以「互相觀待」類推一切法皆無異相,再加上印藏許多註疏也都如是安立,所以本科判的位置非常恰當。 以勝義量觀察時,由於諸法皆需觀待他緣才能成立,所以非但見、可見、見者不成異相,乃至十二處、八萬四千煩惱等內外諸法皆無異相可得。 前面說瓶與柱是異體,是從它們彼此不需觀待的角度而言的,而從瓶柱各自的角度來看仍要觀待因緣才能建立,所以瓶柱也沒有自性,既然沒有自性也就不會有異相。 表面上看山上的樹獨自而立,並不像東、西等概念那樣需要互相觀待,但詳細觀察就會知道,樹要依託大地靠樹根吸收肥料和水分而得到滋養,因此,山上的樹也是依靠因緣而生的。同樣,城市的高樓大廈、山間的泉水都要觀待因緣即依靠其他的法才能成立。既然一切觀待因緣之法無自性,所以也就無有異相。 在任何一個有法的本體上都可以抉擇中觀正見。比如,我們每天都說柱子、瓶子,這並不是因為柱子可以撐梁、瓶子可以喝水,而是因為它們可以代表萬法,所以只要依靠瓶柱等個別法,就可以在自相續中生起中觀的見解。 子三、(建立宗法)分二:一、互相觀待故異體不合理;二、無異體總相故異體不合理。 丑一、(互相觀待故異體不合理)分二:一、觀待之異體不成立;二、不觀待之異體不成立。 寅一、(觀待之異體不成立): 異因異有異,異離異無異。 若法所因出,是法不異因。 依靠他法才有異體,離開他法則不成為異體,因此,若法依因法而生,那麼該法就不可能異於因法。 「異因異有異」,某法一定要依靠所觀待的他法才能成為異體,比如瓶子和柱子,瓶子要成為異體,必須依靠柱子。為什麼呢?因為,要成立瓶子與柱子有異,這不可能單單憑瓶子自身而必須依靠柱子這一異體法才能建立。頌詞中的第一個「異」是指像瓶子那樣的異體法,第二個「異」是指所觀待的柱子那樣的異體,最後一個「異」是指瓶子依靠柱子成為異體。「異離異無異」,某法離開了它所觀待的異體則不成為異體。比如,瓶子離開了柱子也就無從安立異體的名言了。上一句指出異體需要觀待才能成立,這一句進一步指出沒有觀待則不會有異體。這兩句在清辯論師的《般若燈論釋》中是:「異與異為緣,離異無有異。」意思完全相同,都指出了互相觀待是異體成立的前提。 異體需要觀待,但觀待恰恰不能成立獨立自主的異體,也就是說,瓶子觀待柱子才成為異體,所以這樣的異體根本無有自性。為什麼呢?「若法所因出,是法不異因。」任何法若從因緣而生,這個法就不會有異於因法的異體自性,因為自性的異體並不需要觀待他法。 這一推理方法可能有的人反應不過來,但仔細想一想也很簡單:這裡的「異體」是一個具體的概念,當異體要在瓶子上建立時,就必須指出瓶子跟其他任何物體之間的不同點,如它跟柱子、茶碗有何不同,這樣瓶子上的異體就建立了;如果說我是異體,就要指出我這個人跟別人不同,依靠其他人才能建立我為異體。既然瓶子要觀待柱子、我要觀待別人,則說明瓶子和我都不是自性的異體。中觀的推理就這麼簡單。 因此,既然要依靠因緣,哪裡會有一個真實的異體呢?即使有也只是名言中假立的異體。所以,只要精通《中觀根本慧論》的推理方式,認識萬法為假象就非常容易。如果不依靠理證,單單宣說一切顯現全都如夢如幻,那具有實執的人根本不可能承認,如果通達上面的推理就可以合理解釋。所以,只要掌握了中觀的推理,就決定可以斷除自他的增益。 寅二、(不觀待之異體不成立): 若離從異異,應無異有異。 離從異無異,是故無有異。 若離開所依從的異體而能成為異體,則應有不觀待異體法而成立的異體。然而,離開所依從的異體並無獨立異體的緣故,所以不成立實有的異體。 異體包含遣除其他法的意思,比如我在口中說柱子時,已遣除了瓶子、人、房屋、山河等他法,這是語言上的遣除;我心裡緣柱子時,也排除了柱子以外的他法,這是意義上的遣除。因此,不觀待他法的異體不要說在真實中就是在名言中也無法成立。 以上兩頌說明觀待的異體和不觀待的異體都不存在,那在這個世界上還有沒有既非觀待又非不觀待的異體呢?當然沒有,這種相違的法永遠也不會存在。因此,所謂的異體根本不成立。 人們往往認為,人與人之間是異體,物與物之間是異體,國與國之間是異體……但這只是妄執而已,真正觀察時,在名言中異體就像泡影一樣無實,在勝義中則遠離一切戲論。 丑二、(無異體總相故異體不合理): 異中無異相,不異中亦無。 無有異相故,則無此彼異。 在異體法中無有異體的總相,在非異體法中也無有異體的總相。既然無有異體總相,則不存在諸法此彼的差異。 勝論外道認為:異體並不是觀待他法成立,因為存在「異體」的總相,有了「異體」總相,與其和合的異體也應能夠安立。 破曰:如果異體總相存在,那它要麼與異體法和合要麼與非異體法和合,然而這兩種情況都無法成立。首先,異體總相與異體法無法和合,因為既然已經成了異體法,再與異體總相和合而成立為異體就沒有任何必要,否則有無窮的過失。其次,異體總相與非異體法也無法和合,因為異體與非異體相違,如果二者和合則有相違之法並存的過失。既然異體法與非異體法中都無有異體總相,那麼外道所謂的異體總相根本無法成立。既無異體總相,則不應有諸法彼此的差異,因為沒有總相異體,也就不會有支分的異體,就如沒有樹木之總相也不會有沉香木一樣。 癸二、(無自他之接觸): 是法不自合,異法亦不合。 自體法不能與自己和合,他體法之間也不存在和合。 要成立和合接觸,要麼是自體接觸要麼是他體接觸,除此以外並沒有其他接觸方式,但這兩者都不成立。首先,自體無法接觸。接觸至少要兩個法,一個法自己對自己不可能接觸。比如一個瓶子自己與自己無法接觸;一頭氂牛自己與自己也無法接觸(雖然在名言中可以說氂牛用自己的角接觸自己的身體,用自己的尾巴在自己的身上掃來掃去,但這只是名言假立,因為角、尾巴與身體都不是真正的一體。真正的一體決定無法自己與自己接觸,否則就有寶劍鋒自割、指尖自觸等過失)。其次,異體法也無法接觸。沒有互相融入的兩個異體法放在一起並不是接觸,要互相融入就要捨棄各自的本性,既然是本性又如何能捨棄呢?若捨棄了各自本性而互相融入又怎麼是異體的接觸呢?因此異體法也不能接觸。既然自體、異體都不能接觸,那麼所謂的和合接觸也就無法成立。 壬三、(攝義): 合者及合時,合法亦皆無。 和合者、和合時、和合法都不存在。 「合者」即和合者,可分為能接觸與所接觸,這樣的和合者不成立;「合時」即接觸之時,過去、未來的接觸不成立,因為要麼已過去、要麼在未來,而現在的接觸也不成立,所以合時不成立;「合法」即接觸的行為,沒有合者、合時,自然不會有合法。 辛二、(以教證總結): 《般若波羅蜜經》云:「佛告極勇猛菩薩言:『善男子,色不合不散,如是受想行識不合不散。若色至識不合不散,此是般若波羅蜜。』」 《大品般若經》云:「菩薩習般若時,不見合與不合,亦不見應與不應,乃名與般若相應也。」 《中觀根本慧論·觀和合品》傳講圓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