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民主憲法十講 · 第十講 朝野上下之大責任

我向朋友說:「我從二十歲左右起,就熱衷於憲法問題,在國內也從事過憲法草案相關工作,隔了四十年後,所從事的依舊是一部憲草。」 對於自己而言,這是一件傷心事;對於國家來說,更是一個大不幸。我們希望從民國三十六年起,這一部憲法能夠促成國家統一、奠定國家和平、推動國家法治。要知道,國家不統一,就沒有和平;沒有和平,就絕無法治可言。這三件事是相互關聯的。首先,所謂統一,不是成吉思汗式的統一亞洲,也不是拿破崙式的統一歐洲。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才可以說具備了統一的基礎:其一,武力是用於對待外國,而非同胞;其二,土地是國家的土地,人民是國家的人民,不能將土地與人民當作一黨或一派的工具。以上三點若能做到,就可將全國各黨的政治活動納入同一軌道之中。在這三件事中,統一更是和平與法治的基礎。此次政治協商會議後,假定國民大會能夠順利召開,憲法草案得到各黨各派同意,那麼一部憲法自然不怕不能公布。但是這部憲法公布後,是否又會成為《曹錕憲法》,或者像民國二十年的《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那樣,都未可知。既往失敗的經驗雖多,但我們總希望這一次的憲法,不是一場鬧劇,不是一紙空文,不會與過去的憲法、約法陷入同樣的命運。尤其我自己是參與憲草制定的一員,有時身臨其境,不能不肩負起責任。然而回顧民國初年以來的失敗歷史,幾乎讓我沒有勇氣再提筆,給字簍中又增添一堆廢紙。自己雖明知這可能是一件勞而無功的事,但又不能不存一線希望。現在我已經把憲法的內容講完,但是憲法施行所憑藉的基礎條件,不能不再向大家講清楚。 (一)基本事項之一致同意 一國之內,常常存在思想不同、利害不同的人。有人相信少數政治,即賢人政治;有人相信多數政治。有人相信國家主義,有人相信國際合作。有人崇拜上帝,有人信奉無神論。有人相信自由經濟,有人相信計劃經濟。有人相信資本主義,有人相信共產主義或社會主義。這些意見各異的人集合在一國之內,要討論國事並使國事平穩推進,原本是一件極其困難的事。這些人存在於國家之中,是客觀事實。既然有了這種事實,如何能讓他們共處一國,使國事和平發展呢?這個問題應該先有明確答案,然後憲法有效與否的問題自然就迎刃而解。要知道,各種意見不同、利害不同的人共同存在,是無法逃避的現實。在這些意見不同、利害不同的人之上,若有一條共同的軌道,大家都願意在這條軌道內前行,那麼這個國家自然能夠統一,自然能夠和平。這就是我所說的基本事項的一致同意(Agreement on the Fundamentals)。現在我舉幾個例子來說明,當各種人對基本事項意見不同時,國家自然會引發分裂;而當意見一致時,國家必定和平統一。 歐洲天主教與耶穌教對立時,或者耶穌教中的各派,如英國國教派與反國教派對立時,常常會因為一件極小的儀式問題,引發宗教上的激烈紛爭。甲派懷疑乙派是壞人,乙派又懷疑甲派是壞人,一旦有什麼壞事,便歸罪於對方。歐洲各國所謂的宗教追究問題,便是由此而起。這是歐洲十六、十七世紀的事,由於大家相互猜疑,導致社會動盪不安。後來有人倡導一種辦法,即宗教的容忍(Religious Toleration),也就是現代憲法上所說的信仰自由。有了信仰自由這條軌道後,無論是天主教還是耶穌教的各種派別,都可以在這條軌道上往來,互不干擾。所以到了現在,宗教上的紛爭已不再是問題。 再舉一個例子,如英國政黨紛爭的產生,原本是因為皇帝的群臣,一派得到皇帝信任,一派不被皇帝信任。在那個時代,哪一派得到皇帝寵幸,就能掌權;得不到皇帝寵幸,便無法掌權。所以能否得到皇帝寵幸,是能否當權的唯一機會。後來人們意識到,兩黨不必相互仇視,完全可以一黨在朝,一黨在野。換句話說,兩黨可以輪流執政,而不必眼紅對方上台,因為自己也有執政的機會。可見,輪流執政又是一條大家都能遵循的共同軌道,不必相互敵對。 第三個例子是從 1848 年以後的勞資鬥爭。那時,工人不被允許成立工會,不許罷工,而且不允許進行集體談判。但在一戰之前,出現了社會改良主義。第一次世界大戰後,蘇維埃共和國成立,大家認識到不能始終壓迫工人階級,應該讓他們有出頭之日。共產黨、社會黨參加政府的機會也隨之增加。他們承認加入政府是憲法範圍內的行為,而不是憲法以外的革命行動。 從以上三個例子可以看出,有了軌道,不管是信仰上帝與否,是在朝黨還是在野黨,是資產階級還是勞動階級,都可以遵循一種規矩,在同一舞台上活動。這就是我所說的基本事項之一致同意。明確地說,不論英國的丘吉爾、艾登與艾德禮、貝文,一方面是貴族,一方面是工黨,但雙方對於英國憲法、議會制度、議事規則、選舉制度以及選舉對各國外交政策的影響,都沒有分歧。所以英國才成為一個國家,而且是一個和平統一的國家。反過來說,假使兩個政黨同樣聲稱追求和平、民主,同樣主張政治解決,但彼此心裡都懷有鬼胎,那麼自然會紛爭不斷,國家永無寧日。先尋求一種軌道,讓大家在憲法、內閣框架內活動,這是促成基本事項一致同意的唯一方法。 (二)憲政施行內界的困難 國共兩黨的爭執,就如同人身上生了一個瘡,須先用消毒劑,待潛伏的毒素消除後,自然能夠生肌肉,並且傷口癒合。我們認為,目前國共之間的爭執,應當首先採用這種方法解決,而非訴諸武力。 承認軍隊整編:國家是否統一,完全取決於軍令是否統一。軍令不統一,就如同兩個國家,或者說是國中之國。單一制國家不必多說,即使是歐洲的聯邦國家,也有軍令統一的規定。譬如,德意志憲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聯邦大總統對於聯邦中之某一邦,如不履行其依照聯邦憲法所規定之義務時,得以兵力強制之。」 「聯邦大總統於德意志聯邦內之公共安寧及秩序,視為有擾亂或危害時;為恢復公共安寧及秩序起見,得採取必要之處置,必要時更得使用兵力以求達到目的。」 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十項的最後一行也規定: 「未經國會之核准,無論何州不得徵收船舶噸稅,平時設立軍隊或船艦,與其他州或外國締結協約或盟約或交戰,惟實受侵害或遇迫不容緩之危急時,不在此限。」 從以上德、美兩國的規定來看,假定一國之內的地方區域或黨派,可以擁有武力與政府軍隊對峙,那麼要成為統一的國家是不可能的。所幸現在有了整軍方案,國共軍力比例規定為一與五,而且駐軍地點也在協商之中,軍隊的集中與訓練,也已得到雙方同意。這件事能商量到這種程度,實在是一線光明。 (二)養成容忍態度 帝王專制時代,犯了一個嚴重的毛病,即順我者昌,逆我者亡。天下之人都必須服從自己,不服者便不許生存。到了民主政治時代,有了所謂人民基本權利,即身體、思想、言論、結社等等自由。正因為有了這些自由,所以允許各人在宗教、思想、政治及社會等方面存在不同見解。你相信上帝可以,不相信上帝也可以;相信唯物論可以,相信唯心論也可以;支持勞動者可以,支持資本家也可以。允許彼此意見存在差異,就是允許思想自由;允許思想自由,就是彼此間的容忍。這種態度最初產生於宗教教派之間,所以稱為宗教上的容忍;後來推廣到政治領域,各黨各派同時並存,也可說是政治上的容忍。大家盡可各有各的自由,但不許煽動叛亂,不許武力推翻政府。在這個範圍內,假定得到人民贊同,在選舉時獲得勝利,就還是可以貫徹各黨自己的政策。最近英國工黨之國有政策及法國共產黨參加政府等等,都是這種精神的具體體現。如果人民多數不以為然,那麼人民的判決就是最後的判決,必須服從。比如法國這次的新憲法草案,因未得到人民同意,不得不另行起草,便是一個例子。 根據以上兩項,我們希望國共兩黨之相處,也能與英美之兩黨相處一樣。那麼,國家才有統一,才有和平。 (三)憲政施行外界的困難 民主的聲浪在國內喊得很響,但各人所說的民主的含義卻各不相同。一種人只是隨聲附和,就像時髦婦女追逐時裝一樣;另一種人則是借用這個名詞,別有自己的企圖。這兩種態度,同樣無法奠定中國民主政治的基礎。 若希望民主奠定國基,就一定要了解民主政治發展的歷史:(一)民主主義的樂觀時期,(二)民主主義的挫折時期,(三)民主政治綜合時期。茲分三段來講: (一)民主主義樂觀時期 從人權運動發生之初,直到美國獨立運動宣言及法國人權運動宣言發布為止。我們讀過這些宣言後,會覺得起草人對於人權運動,就如同佛教中的淨土宗,內心有一個確信:念佛可升西天一樣。美國《獨立宣言》開篇就說:「我們認為以下各種為自明之真理。第一、人類生而平等;第二,自其出生之初便賦以若干不可移讓之權利:(一)生命,(二)自由,(三)幸福的追求。」 這段文字中所謂自明的真理,就是說各人應該自己明白,不需要任何辯解。法國《人權宣言》第一句話說:「法國人民代表,組織成為國民大會,認為對於人權之蒙昧、忽視與蔑視,乃是政府之貪污及不幸的惟一原因。所以決議在此鄭重的宣言中,把自然的不能移讓的權利,列舉出來。」 從這兩段宣言中,可以發現兩國人民對於人權的列舉,抱有一種熱切的期望;以為承認人權以後,自然會有良好的政府,會有替人民謀幸福的政府,以及公平的政府。可誰能想到,工業革命以後,工人受到壓迫,財富集中於少數人手中,造成了資本主義。這一波折可以說是只注重了個人自由,卻忘了社會公道。這是稍讀過歐洲歷史的人都公認的。 (二)民主政治挫折時期 人權運動的理想,在法國大革命時有三句標語:(一)自由,(二)平等,(三)博愛。這三句雖然並列,但從當時的時代眼光來看,不免有所側重,而這側重就放在了自由上,卻忘記了社會公道,我們前段已經說過了。到 1848 年,馬克思發表《共產主義宣言》,提倡階級鬥爭,提倡獨裁。他覺得要實現公道,就非得剝奪人民自由不可;認為各人自由學說的演進,造成了大資本主義,其勢力根深蒂固,所以不取消財產權,就無法實現平等的理想。而為了沒收工廠、銀行及其他生產工具,就非得將國家權力拿到無產階級手中不可。結果就是無產階級的獨裁。這是人權運動來自左邊的敵人。 千萬人生活在一國之內,離不開衣食住行,離不開生產事業,離不開國家保護。又有人覺得領土擴張、國富增加是國家的光榮,因此提倡國民經濟的自給自足,要依靠一國自身的力量解決自己的經濟問題。如果原料不夠,他們就用以物易物的方法與他國交換。這也就是希特勒等人所提倡的經濟的民族主義。這種以民族本位的政策,再進一步,就發展到破壞別國的獨立,擴張自己的領土,甚至不惜發動戰爭。這是人權運動來自右邊的敵人。這左右兩方的敵人,把英、美、法的民主政治、憲法與人民自由,搞得黯淡無光,直到《大西洋憲章》宣布之後,才有了一點復興的希望。 (三)民主政治綜合時期 現在我們要說到第三個時期。經過以上左右兩個敵人的衝擊之後,所謂自由人權本身,也不得不加以修正了。一方面認識到政治的民主僅局限於投票、選舉,窮苦的人民無法與富有的階級競爭。所以要提高人民生活程度,就要提供就業機會,乃至在工廠中要實現工業民主,都是為了提高勞動階級的地位,使他們在政治上擁有發言權與管理權。 但是,各國國內問題依據民主主義得到了一定解決,而世界上多數國家依然相互對峙,依然是 「強凌弱,眾暴寡」 的局面。各國人民的自由幸福還是無法得到保障。所以需要有聯合國組織,或是世界政府,要給民族主義劃定範圍、制定軌道,不允許它橫衝直撞,把其他國家的自由獨立給消滅了。這兩件事,一件可以稱為國內政治民主與經濟民主的匯合,一件可以稱為民族主義容納於國際組織之中。這兩方面都在發展,雖然確定的形態不敢說,但大方向已經可以看出來了。 我們國內有志於建國的政治家,應該知道我們現在才開始提倡民主,而人家已經達到民主主義的第三個時期了。我們不能像美法制憲時期那樣樂觀,因為當時人權運動被認為是一種萬靈丹,可五六十年後,流弊已經顯現。我們處於今日,不能像他們那樣抱有過多奢望,這是不言而喻的。在第二個時期中,左右兩邊來了兩個大敵,左邊的提出經濟民主的口號,不能說沒有貢獻;右邊的敵人側重民族主義,竟然釀成了第二次世界大戰。他們兩者以及模仿兩者而走上一黨專政道路的人們,都犯了同樣的毛病:(1)蹂躪人權;(2)利用人民弱點;(3)造成混亂。我們認為:(一)如果英、美民主不能解決我們的問題,我們是否有勇氣採用蘇聯式民主?(二)假定蘇聯式的民主不適合中國國情,我們是否有勇氣將英、美與蘇聯式的民主綜合起來,找出一個辦法?假定我們採取這種辦法,我們在內治上要做怎樣的準備?外交上又要做怎樣的準備?外交形勢是否允許我們有選擇的自由?也就是我們介於美蘇之間,自己能不能毅然拿出一種不偏不倚的態度。一方面不容許兩國中有一國的勢力來壓制我們,另一方面自己內心是否有一種殉道精神與周詳的智謀,來抉擇我們綜合民主的方針與實行的策略。唯有如此,才能表現出中華民族還有立國的朝氣,在英、美與蘇聯兩種民主方式之外,提出第三種方式。我認為,只有有了這個大決心,這次的民主憲法或許才有一點基礎,對內可消除國共之爭,對外可制衡蘇聯。即便內外兩方面不能完全如自己所願發展,然而作為一個擁有四千年歷史的古國,能以一種朝氣展現在世人面前,自不失為一個轟轟烈烈、大丈夫式的民族。如果各方都心存偏私之見,內爭不止,那麼黨爭之禍,將耗盡元氣,對內不能安定人民,對外不能立足國家,中華民國將長期陷入混亂,將來只會被淘汰於國際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