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民主憲法十講 · 第九講 立憲國家財政
世界上民主國家中議會的產生與財政權有著莫大關係。英國政治俗語所說 「No representation, no taxation(不出代議士,不納租稅)」,便是最好的說明。此即議會的財政權。在 19 世紀中,各國憲法規定議會每年召集一次,政府應將每年所徵收的租稅與開支編成一冊,提交國會,這也是由英國 「不出代議士,不納租稅」 的慣例沿襲而來。但 1917 年俄國革命之後,一黨政治盛行,其所呼號的不外乎社會改造,將國民同意租稅、通過預算等問題,置之不理。我們認為財政權是議會權力中最重要的一點,這是熱心民主政治者常常關注的,所以將財政與立憲政治的關係提出來與諸君共同研究。
英國議會政治雖在 19 世紀之後才得以完成,但政府徵收租稅須得到國民的同意,其來源甚早。1215 年《大憲章》中規定:「捐稅非得國會之同意,不得徵收;惟三種原有封建時代捐稅除外。」 另有一條:「國會之召集為確定應徵稅額起見,其中應召集之人如下:一、主教及各種貴族,每人應發請柬一張。二、地主,以一張公共通告通知之。」1628 年《權利請願書》中規定:「任何人除議會成立法案同意之外,不應被迫繳納助借款租稅。」1688 年《權利法案》中規定:「增加租稅為國王之用,僅藉君主特權,不經議會同意,為非法行為。」 另外關於軍事費另有一項規定:「平時設立常備軍於英國境內,除經議會同意之外,為非法行為。」
迄於 19 世紀之後,每年國會開會一次已成習慣,其最重要的原因,即為通過預算。預算不成立,政府各項事務將無法進行。
以現代眼光來看,每年既有預算,議會理應每年召集一次;但用 19 世紀以前的眼光來看,並非如此。有時議會法已規定每年應召集一次,而君主往往不願召集,這種情況也時有發生。譬如愛德華三世時(1312 - 1377)規定:「議會應每年召集一次,如有需要,次數應更多。」 但查理一世時(1600 - 1649)長期議會時代又有法案規定:「如君王忘記召集議會達三年之久,則貴族院得發出通告召集;如貴族院忘記召集,則各選區可以合選下議院議員以備召集。」 查理二世時代(1630 - 1685)規定:「議會之會期不得中斷至三年以上。」 即 1688 年《權利法案》成立後又規定:「議會應時常召集。」 自此以後,議會每年召集便成慣例。但議會之所以需時常召集,主要以君主的籌款或增加租稅為最大原因。在 10 世紀時,英國皇室自己有若干收入,所以依賴議會之處尚少;但君主因戰爭之故入不敷出,非向人民籌款不可,於是君主方面根據帝王大權之說,認為任意增加租稅是其應有的權力,而平民則反對之。在查理一世時代有海姆氏案件。查理一世因對外戰事,向各船主徵收船稅,海姆氏應繳納船稅一磅。為查理辯護者稱:為軍事籌款,是君主應有的權力;反對者則根據《權利請願書》中規定:「徵稅必須經議會同意。」 其後經法庭審判,法官十二人,五人支持海姆氏,七人支持皇帝。及長期議會開會,宣告法官關於船稅的判決為違法,並要求政府遵守《權利請願書》及《權利法案》中的規定。自《權利法案》條文規定 「增加租稅,不經議會同意為違法行為」 後,不僅租稅增加權操於議會得以確立,議會每年召集的問題也因此得到解決。
讀者諸君應知,國民對於租稅增加應先表示同意,然後政府始得徵收,此之謂 「荷包的權力(Power of the purse)」。如國民放棄此權利,無異於授政府以刀而使之殺人。關於立憲國的財政,可列舉四項原則為各國所共守:
徵稅須經議會同意:此項原則的重要性,如前段所言,應當已經明白。但我們更須對此事作進一步的研究。茲舉英美兩國的立憲情況說明之:
英國:
自《權利法案》成立以後,君主不經議會同意擅自增加租稅之舉已告終止;但君主仍為行政首長,經由其國務院之手,仍保有管理國庫之權。惟國庫中的任何數目,即便已經下議院通過,財政部對於各部支取款項,仍須將支付命令先期發出始能領款。
英國的財稅法案更有一點與美國絕然不同,即政府的支出或增加租稅,必須有政府閣員一人先行提議。換句話說,美國國會議員可以任意提議增加支出或增加租稅;而在英國,這種權力獨操於政府,議員不參與。
更有一點,財政法案必須先在下議院提出,貴族院僅有同意權。但在 19 世紀中,貴族院有時會拒絕下議院所通過的財政法案,即便貴族院反對,也可經君主批准之後徑直成為法案。
美國:美國憲法關於徵稅之權規定如下:
憲法第一條第七項:「一切規劃歲入之法案應由眾議院提出。」
第一條第八項:「所征各種稅收、輸入稅與國產稅應全國劃一。」
第一條第九項:「人口稅或其他直接稅,除與本憲法所規定之人口調查或統計相比例外,不得賦課之。」
第一條第八項第一目:「徵稅除為公共安寧之外不得為之。」 此項條文並非自成一條,但第一目中既有 「國防及公共安寧」 之語,因而推定此項文字為美國國會徵稅權的一種標準。
從以上兩國憲法的規定來看,可見政府向國民徵收一文錢,都應先得國會的同意,否則即為政府的專斷。
支出須經議會同意:徵稅既然是人民的負擔,所以須先經人民同意;但款項應用於何處,也非政府所能擅自作主,必須經議會的核准。軍費多少、教育費多少、發展工商經費多少,這些各種支出的數目,也由議會決定,非政府所能專斷。譬如英國有所謂《兵變法案》(Mutiny Act),實際即軍費支出,每年提交國會通過。此項法案後來名曰《陸軍法案》(Army Act)。此《陸軍法案》已成永久法典;但按英國憲法的慣例,平時常備軍的設立,除得議會同意外,為違法行為。因此,此項法案每年議會開會時,須一條一條、一句一句通過一次,經議會通過後,平時常備軍的設立,才不致成為違法行為。簡單來說,即英國議會不允許其政府握有軍政大權而不受議會的監督。我們應當知道,俾斯麥於普法戰爭之前,提出擴張軍備於議會,為議會所拒絕;但普法戰爭勝利後,有人稱讚俾氏的獨斷獨行。但當時議會仍因俾氏蹂躪人民權利而反對之。即以鄰國日本而言,曾因增加兩師團案,引起政治上極大風潮,可見軍備的增加與軍費的擴張是議會所必爭而不肯輕易放棄的。除軍費以外,與之相類似的是政府的機密費,現列舉美國兩種機密費如下:
美國:
總統的緊急費。
美國政府的特務隊費用。
這兩項費用須由議會通過,且在預算案中明白公布其數目。可見國家支出用於民眾的,無一不是經過議會決議。
美國預算相關情況
1945 年的美國預算中,總統的緊急基金(Emergency Fund for the President),按照 1943 年第一項追加國防支出法案,定為 2500 萬元(1945 年預算案第 48 頁),特務隊費用為 2,717,500 元。可見,即使是最應保持秘密的費用,如總統緊急基金及特務隊費用,無一不經過議會的同意。惟有如此,才能稱作不負國民的委託,才稱得上是法治國家。
立憲國財政的四項原則
徵稅須經議會同意:此項原則至關重要,如前文所述,想必已清晰明了。不過,我們還需對其作更深入的研究。現以英美兩國的立憲情況為例加以說明:
英國:
自《權利法案》確立後,君主不經議會同意擅自增加租稅的行為已然終止。然而,君主作為行政首長,通過其國務院,仍保有管理國庫的權力。只不過,國庫中的任何款項,即便已獲下議院通過,財政部在給各部支取款項時,仍需預先發出支付命令,各部才能領款。
英國的財稅法案有一點與美國截然不同,即政府的支出或增加租稅,必須有一位政府閣員先行提議。換言之,美國國會議員可隨意提議增加支出或增加租稅,而在英國,此項權力僅由政府掌控,議員無權參與。
還有一點,財政法案必須先在下議院提出,貴族院僅有同意權。但在 19 世紀,貴族院有時會拒絕下議院通過的財政法案。即便貴族院反對,法案經君主批准後仍可直接成為法律。
美國:美國憲法對徵稅權有如下規定:
憲法第一條第七項:「一切規劃歲入之法案應由眾議院提出。」
第一條第八項:「所征各種稅收、輸入稅與國產稅應全國劃一。」
第一條第九項:「人口稅或其他直接稅,除與本憲法所規定之人口調查或統計相比例外,不得賦課之。」
第一條第八項第一目:「徵稅除為公共安寧之外不得為之。」 此項條文雖並非單獨成條,但第一目中有 「國防及公共安寧」 之表述,由此可推斷此項文字為美國國會徵稅權的一種標準。
從以上兩國憲法規定可知,政府向國民徵收任何款項,都應先獲得國會同意,否則即為政府專斷。
支出須經議會同意:徵稅既然是人民的負擔,就必須先徵得人民同意。而款項的用途,也並非政府能擅自決定,必須經過議會核准。軍費、教育費、發展工商經費等各項支出的具體數目,都由議會決定,政府不得專斷。例如,英國有《兵變法案》(Mutiny Act),實則為軍費支出,每年需提交國會通過。後來該法案改名為《陸軍法案》(Army Act),並成為永久法典。但依據英國憲法慣例,平時設立常備軍,需經議會同意,否則即為違法。因此,該法案每年議會開會時,都要逐條款、逐字句通過一遍。只有經議會通過後,平時設立常備軍才不致違法。簡而言之,英國議會不允許政府在握有軍政大權的情況下不受議會監督。我們知道,俾斯麥在普法戰爭前向議會提出擴張軍備,遭到議會拒絕。但普法戰爭勝利後,有人稱讚俾斯麥的獨斷獨行。然而,當時議會仍因俾斯麥踐踏人民權利而反對他。以鄰國日本為例,曾因增加兩師團的提案引發政治上的巨大風潮。由此可見,軍備增加與軍費擴張是議會必定爭取且不會輕易放棄的議題。除軍費外,類似的還有政府機密費。現列舉美國兩種機密費:
美國:
總統的緊急費。
美國政府的特務隊費用。
這兩項費用須經議會通過,且在預算案中明確公布數目。由此可見,國家用於民眾的各項支出,無一不經議會決議。
支出須遵循法律手續:國家的歲出、歲入,如前兩項所述,須經議會同意。但各部不能僅憑預算立即支款,財政部須下達一道經部長簽字的命令,交付審計總監(Comptroller and Auditor General)。審計總監從鞏固基金(Consolidate Fund,英制)中劃出一筆款項,歸入英格蘭銀行財政部賬戶下。英格蘭銀行再將這筆款項劃入付款總監(PayMaster General)賬戶,之後各部才能按照預算通過的數目動用款項。
出入兩項需經審計總監審核:國家預算除了議會監督與財政部支出管理外,還需經過審計處審核。審計總監由英王委派,除議會彈劾外,英王不得將其免職。審計總監的薪水直接從鞏固基金中開支,也就是說,其不受黨派或政府人員控制。審計總監的任務有二:
劃歸財政部的款項,須按照議會通過的內容開支。
各部的支出由審計總監審核核銷。審計總監審核各部用款後,編制公款動用報告書,提交議會通過,並需得到議會最終核准,此即 「決算」。此項決算報告確保各國的支出收入與實際生活相符,與我國某些偽造賬目或虛報的情況不可相提並論。
各國預算的三種手續
預算的編制:各國所謂預算,須歷經三種手續:預算的編制、預算的通過、決算的成立。英國預算會計年度從每年 4 月 1 日開始,但在前一年秋季,陸軍、海軍及其他各部等需提交下一年度的需款概算書。此項概算先交財政部審查,再由內閣通過。英國財政部除部長外,內閣總理兼任財政部管理大臣,以便總理憑藉其地位對各部預算進行增減,這就是預算的編制過程。
預算的通過:各部概算書需在 3 月 31 日,即會計年度結束之日前,提交給下議院。下議院設有全院委員會,即支出委員會,負責審查預算中的支出部分。此項支出部分分為兩類:
皇室費,包括法官薪水、養老金、公債利息等,早已通過永久法案,由鞏固基金支付,無需每年經國會審查。
如陸海空軍費、各部文官俸給等,須每年經議會通過。支出部分審查完畢後,全院改為收入委員會。在此委員會中,財政部長每年會發表一篇重要演說,即預算演說(Speak on the Budget),說明過去一年的收入大致情況,其次提出下一年度的歲出入平衡計劃,包括是否提高舊稅率或另加新稅。歲出委員會審議完畢後,這兩個委員會編制報告書,向眾議院正式大會報告。大會通過後,再經貴族院同意或不同意,最後經英王批准,此項預算便成為法律,這就是預算的通過流程。
決算的成立:預算經議會通過後,各部仍不能動用款項。如前文所述,國家所有財政收入須先交付到英格蘭銀行的鞏固基金上,再經審計總監核准後才能動用。即便極為細微的款項,未經審計總監核准,也不得動用。審計總監處於超然地位,其任免不由內閣決定,自身也從不列席議會,以此保持獨立地位,不捲入政治漩渦。審計總監尤其要注意各部動用款項,必須與通過預算的支出原意相符,不得違背預算。因此,審計總監在提出決算報告前,先核查各部用款是否與原數相符,只有確認無誤後才准核銷。此項報告書提交給下議院,再經下議院公帳委員審查後,提交國會,這就是決算的成立過程。
美國預算情況及問題
美國憲法對預算問題已有規定,但美國預算編制權不像英國那樣統一於財政部。在美國國會中,設有歲出與歲入兩個委員會,各自行事。歲出委員會又進一步分為海軍、陸軍、工商及司法等委員會,這些委員會也各自為政,互不干涉。正因如此,19 世紀末美國國會浪費公款的現象,被美國人視為詬病。蒲徠士於 1889 年批評美國國會財政時說:「對於國會議員浪費公款,以惠及朋友及選區,或設立財政差事以安置朋友等行為,幾乎沒有制止的辦法。倘若支出委員會此項動議人的意圖明顯,本不難拒絕,只是國會議員中很少有人察覺此類弊病並加以防止。」
美國全體國民對財政政策缺乏負責人的領導感到失望,並且對議會討論要點也不感興趣。儘管美國議會如此浪費公款,但絕對不至於出現收支不平衡的情況,這是因為美國收入豐厚,且軍用支出負擔不重,所以能夠維持。
蒲徠士還說:「美國是世界上唯一的國家,其困難之處不在於如何籌款,而在於如何花錢。」 在 19 世紀的最後 20 多年中,美國財政收入每年均有超過 1 億美金的剩餘。美國國會不知節儉,卻仍有如此多的財政剩餘,原因如下:
國家繁榮。
人民生活程度高於各國,所以國內貨物消費稅極大。
陸海軍事負擔輕。
關稅極高。
蒲徠士總結道:「美國國富如此之巨,財政盈餘如此之多,所以即便遭受損失也毫無影響。美國正處於青年時代,如同青年人享有一種特權,即便犯錯也不至於因過失而遭受巨大虧損。」 蒲氏此言可謂切中要害。
1921 年後,美國意識到預算編制權不統一的弊端,於是設立了預算局(Bureau of Budget),其職權有三:
分析各部所提出的概算書。
修正此項概算書。
編制提交國會的預算公文。
到 1935 年,原本僅有 38 人的預算局擴充至 500 人之多,其職權也進一步擴充:
輔助總統編制預算,並確定政府的財政方針。
監督預算的執行。
開展關於行政管理改革的研究。
輔助總統實現政府事務的有效實行與節省。
輔助總統匯總各部對於立法的意見,以及總統對於法案的建議。
輔助總統研究所發布的行政命令。
研究統計的改進方法。
輔助總統了解各行政機關的工作,使其相互配合,避免重複。
此項預算局的設置堪稱美國財務行政上的一大變革。預算局以總統名義,將各部提出的概算集合起來進行綜合檢討,在支出方面已發揮出集中編制的效用。但在收入方面,總統仍未加以關注。曾有人就此詢問前財長摩根索氏,關於稅收及新稅的看法。摩氏回答說:「自就職以來,財政部所處的地位是從不提出關於新稅的建議。倘若國會詢問各種財稅的情況,以及各種稅則下的收入情況,我們自應將所得材料通知國會。但我們絕不提出關於新稅的建議。」
從摩氏的話來看,美國統一預算的編制僅局限於歲出,不涉及歲入,因此與英國涵蓋收支兩方的預算相距甚遠。總之,美國是富國,即便浪費較多也不至於造成太大危害,這是貧困的盟友們不可不知的。
英美兩國近期預算表
現列舉英美兩國近期預算表如下:
美國收入支出預算大綱(1945 會計年度)
收入方面(根據目前之立法):
項目摘要(一般及特殊):1945 年估計數目
個人直接稅:18,113,100,000 元
公司直接稅:15,404,400,000 元
消費稅:4,251,510,000 元
失業捐:3,181,600,000 元
關稅:438,000,000 元
其他收入:2,036,770,000 元
總計:43,425,380,000 元
應減聯邦養老金及後裔保險:2,656,380,000 元
信託基金淨收入(包括一般項目及特殊項目):40,769,000,000 元
支出方面:
作戰費(1945 年試估):198,820,000,000 元
公債利息:3,750,000,000 元
其他費用:
立法機關:29,549,800 元
法院:14,157,000 元
總統辦事處:3,406,100 元
民政社會:1,084,424,000 元
哥倫比亞區(聯邦津貼):6,000,000 元
公用事業:343,491,000 元
退伍軍人贍養:1,252,179,000 元
老金及津貼:
社會保險:484,665,000 元
工人救濟:2,325,000 元
其他:1,799,122,000 元
退休基金:471,663,500 元
補充特別費預計:45,000,000 元
農業補助:428,254,000 元
其他費用總計:6,004,236,900 元
支出總額(法定公債本不計一般及特殊項目):97,954,236,900 元
法定公債本:支出:97,954,236,900 元
支出超出額:57,185,236,900 元
英國第七戰事預算表
支出方面:
既定費合計:436,000,000 磅
北愛爾蘭:9,000,000 磅
其他:7,000,000 磅
議定費合計:5,501,399,000 磅
國防補助費:4,000 磅
行政費:469,912,000 磅
稅務費:21,483,000 磅
載費:5,000,000,000 磅
普通支出總額:5,937,399,000 磅
特別支出:112,370,000 磅
收入方面:
國內稅收:2,000,000,000 磅
所得稅:1,300,000,000 磅
附加稅:800,000,000 磅
遺產稅:100,000,000 磅
印花稅:19,000,000 磅
國防獻金及盈餘:500,000,000 磅
利得稅及其他:1,000,000 磅
關稅消費稅:1,034,000,000 磅
關稅:564,800,000 磅
消費稅:469,200,000 磅
汽車稅:27,000,000 磅
稅收合計:3,061,000,000 磅
郵政淨收入:無線電執照收入:4,860,000 磅
土地收入:800,000 磅
各貸款收入:7,350,000 磅
其他收入:24,000,000 磅
普通收入總計:3,980,000,000 磅
特別收入:112,370,000 磅
前項預算表中,每種租稅收入的性質及其內容如何,非本演講中所能詳述。如欲詳細說明,不啻講述兩國的全部財政歷史。
諸位聽了以上的話,或許會覺得我所說的如同在講外國之事,與我國無關。或許更有人會回應,我國財政亦甚完美。第一,我國有主計處,在國民政府中居於超然地位,其等級在各部之上。第二,我國亦有預算案,每年交立法院通過。第三,我們亦有審計處,一切開支須審計處審核。有這三種制度,故與各國仿佛,無改革之必要。其實,事實上卻不盡然。
我認為財政是國家命脈,其中最重要的基礎,在於一個 「真」 字。向人民徵稅,必須確保所征款項真能入庫,不可讓經手人先侵占一部分。所徵收的數目甚大,而入國庫者甚小,這是不合於財政原則的。其次,支出必須有真實用途,取得真實效果,不可由人從中飽私囊。例如,一師有三四千人,經過一次戰役,死傷一千人,而這一千人的餉,有時會被人 「吃空額」。這種情況送到審計處審核,除了官樣文章以外,還有何價值可言?假定有了這種情形,還要說我們財政制度很完美,實在是諱疾忌醫,有一天會成不治之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