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民主憲法十講 · 第八講 民主國政黨

我們中國人一聽見 「黨」 字,就想起孔夫子所謂 「君子群而不黨」。朱子註解 「黨」 字,一處說是 「阿比」,另一處說是 「相助匿非」。所以,我國讀書人腦中認為君子不應有黨,只有小人才有黨。同時,還有歷史原因。歷代都有黨爭,如漢末有黨錮之禍,唐朝有牛李之爭,宋朝有洛蜀之爭,乃至明朝有東林復社之爭。大家總認為黨是一件不祥的事。但要知道,民主國家的政治一天都離不開政黨。為什麼呢? 我們先說一說政黨的性質。在民主國家中,一定有一群人有共同信仰。譬如,有人相信自由貿易,有人相信保護貿易;有人要保護資本家利益,有人要保護勞動者利益。他們根據這種共同信念,發出政治綱領,讓群眾信仰。或者說,在一鄉一市,甚至大到全國,在選舉中獲得多數支持後,就把平日所信仰的理念,在政府中付諸實踐。這時,他們就掌握了政權。 從這一段政黨的定義中,可以看出中國所說的 「黨」 與現代國家的所謂政黨,完全不同。第一,中國古代所說的 「黨」,是因人而起,不是因事而起。如漢朝的黨有所謂 「三君八俊」,乃是當時的清流,反對漢末宦官外戚之禍,這不同於現代國家的政黨以政策為前提,如自由企業或社會主義等。這是不同之一。我國古代所說的 「黨」,既然因人而起,所以容易流於私;而因事而起的容易流於公。既然以人作為前提,其攻擊方向常集中在朝或在野的一二人身上,所以容易成為人與人之間的爭執。而以事為前提的,無論所爭的是一階級利益,或是資本家的利益,或是勞動者的利益,但其利益既然屬於某一時期,所以與攻擊個人隱私的大不相同。兩方的政黨,既然以事或階級利益為前提,所以其鼓動的對象是群眾,方法是宣傳和選舉,這與我國古代專以皇帝的採納與否為目的,大不相同。兩方的所謂黨爭,既然在選舉中進行,而政府對於政黨的宣傳及選舉,又有種種法規來規定,所以其方法不能超乎國法之外,這與在君主面前爭勝,成為個人榮辱問題,大不相同。兩方的政爭在選舉、議會中進行,雖其同黨謀取利益,類似朱子所說的 「相助匿非」,但不道德、不合法的行動,為法律所不許,所以匿非之事雖不能完全杜絕,但要為全國人所共見。而且要以國民是否贊成來決定勝負,所以雖能匿非,但不能不以民意作為前提。從這五項來說,可知現代的政黨,與孔子、朱子心目中的 「黨」,不可混為一談。 就現代各國的政黨而言,自有其執行的任務。 施行政治教育:將有關國家的重大問題,通過報紙、小冊子或演說等方式,向群眾說明。例如,英國在第一次大戰前,保守黨主張保護貿易,自由黨主張自由貿易;美國共和黨側重工商界利益,民主黨代表南部、中部、西南部農民。在地方選舉、州選舉、國會選舉與大總統選舉時,各政黨各以自己的政綱擁護自己、攻擊他人。對於一般民眾來說,對於各黨在政治上競爭的要點,自然容易明白。 團結一部分群眾,解決投票困難:民主國家離不開選舉,選舉的成敗取決於投票。如果民眾心中沒有明確目標,那麼選舉時贊成或反對的票數就會分散在各方。一個選區以內所推定的候選人太多,投票就更容易分散。有了政黨之後,兩黨或三黨推定兩三個候選人,那麼民眾投票的對象不外乎這兩三個政黨的候選人,誰勝誰敗,一目了然。譬如說美國州長選舉、大總統選舉,若不以政黨為樞紐,選舉票要集中在一兩個人身上,談何容易。 參加立法與行政機關,負起責任:無論是英國國會還是美國國會,兩國中政府與國會的機構,均先假定兩黨的存在。美國國會中,除主席、秘書長外,主持議場議事的有兩人,一是多數黨領袖,二是少數黨領袖,兩黨的發言均由這兩位領袖安排。至於英國國會,執政黨與在野黨相對而坐,政府方面起立擁護政府政策,反對黨起立批評政府政策,發言的人不外乎兩黨領袖。所以,論及英國議會的人有句話說:「英國議會以兩黨存在為前提。」 由以上幾點來看,政黨與民主政治關係密切,政黨的作用不可小覷。雖有人深惡痛絕政黨,但現代政治一天都離不開政黨,這是顯而易見的事。德國的公法學家瑞特里許博士(Dr. T. Redlich)說:「現代民主政治的有效施行離不開政黨,英國議會之中,政黨組織是一個預定的前提,而且政黨存在的假定,已經移植到其他採用議會政治的國家。政黨的發生,表明英國人士的成熟。」 英國名政論家博克氏(Edmund Burke)說:「政黨是一群人以若干相互同意的原則為出發點,共同努力,以促進國家利益。在我看來,任何自信其政治見解合理的人,誰不願意將自己認為合理的見解付諸實踐。政治哲學家的任務在於確定國家的政黨目的何在,政治家的任務 —— 政治家即行動中的哲學家 —— 在於發現正當方法,將自己認為正當的目的付諸實行。正因為如此,凡是與政黨有關的人,都公開承認:他們的目的在於追求各種正當方法,使信仰他們政治見解的人,一旦掌握國家大權,就能將他們的計劃付諸實踐。這種權力與某種地位相關,所以他們的目的,不外乎爭取這種地位,如部長、總理等。」 正因為如此,英美國家中熱心政治的人,一天都離不開政黨。假定有人問,英美兩國的政黨政治是否完善。一二百年來,英美兩國的政黨政治,無論在平時還是戰時,對國家都有貢獻。但因為有政黨,也出現了結黨營私、造成分裂、互相包庇等弊病,這是各國學者所深深憂慮的。譬如英國的勃林博魯克(Boring Broke)說:「公正人士所憂慮的,莫過於黨爭。因為有黨爭,引起仇恨,養成爭吵,破壞國內和平,削弱國力,致使國家被外人輕視。現在正是這種情況。凡是公正人士,應協同努力,糾正國內的分裂,使偏狹的黨見化為愛國的公心。」 可見,黨爭之弊,即使在英美也並非不存在。然而,英美之所以不致發生嚴重流弊,有幾個重要原因。 富力發達:英美人加入政黨的,除少數人外,不以政黨為謀生工具。大多是自己出資捐助政黨,以實現本黨政綱。雖然黨部工作人員未嘗不依靠政黨謀生,但這類人類似於衙署中的下級職員,不足為害。 守法奉公:英美人性情雖愛護自由,但同時極知守法,顧全大局。如戰爭時不分黨派,一致對外,就是英美人公忠體國的表現。然而,也未嘗沒有一些重大問題,驅使政黨各走極端,如美國的南北戰爭,以及勞動家與資本家的對立。但英美人到了不得不讓步的時候,其特殊階級也能放棄本身利益,遷就他人,以實現社會改造的目的。如上院在 1911 年放棄其通過財政法案的特權。又如,保守黨對於埃及撤兵一事,雖有所反對,但因是多數工黨所提出,所以也遷就了事。可見,英美人雖反對他人政策,但為顧全國家全局,能夠相互讓步,所以相反的兩黨各能有所成就。而且兩黨交替,各有所成就,從而建設其大英帝國。 兩大黨對立的成因:為何英美能獨獨形成兩大黨對立,而不致出現小黨分裂的情況呢?國外觀察家常將此視為奇蹟,總想探究其究竟。以我所見,英美人這種特性,源於其球場、操場的活動。體育方面的競賽,必定分為兩方,一方勝則另一方敗,英美人深諳此理,所以政治上的競爭也分為兩黨。儘管甲乙丙等人對於甲黨或乙黨不完全同意,但常常能舍小異取大同,選擇自己大致同意的政黨加入,對於細節則置之不理。譬如說,保守黨人常以保持大英帝國的權力為目的,自由黨與工黨則以改善民生為目的。然而,保護帝國光榮的人,未嘗不知要愛護民生;愛護民生的人,也未嘗不知應保護帝國光榮。雖其側重點有所不同,但英國人平日能取大同舍小異,對自己不以為然的部分暫時擱置,不予深究。更重要的一點是,假定加入政黨的人只注重發展個人功名,而忘記了結黨的大目的,自然會流於小黨林立,將政黨作為自己升官發財的途徑。法國政黨之所以特別多,原因就在於此。所以有人說:法國政黨雖名稱與英美之黨相同,但實際上不能稱之為 「黨」,只能稱之為 「群」(group)。他們各有自己的旗幟,如有最右派的一部分人以保皇為目的,最左派的以社會主義為目的,中間還有共和黨以及介於保皇與社會主義之間的組織。法國以個人意見為重,以全國利害為輕。這次大戰後,法國黨派似乎與戰前不大相同,因為已經有了三個大黨:第一,人民共和運動黨(天主教進步黨);第二,社會黨;第三,共產黨。將來是否會改變戰前小黨分立的局面,由這三大黨占據政治舞台,目前還不敢說。但是從法國六七十年的政治史來看,政治中心從右派移到左派,這是不成問題的。所以我們不敢說法國政治能像英美一樣安定,但是這次大戰以後,分裂的不利與團結的必要,似乎已為法國政界所公認。 現在我要講到政黨同惡相濟的問題。 我們知道,世上的事情,絕不會只有光明而沒有黑暗,換句話說,就是絕不會只有善而沒有惡。譬如說,美國的政治家有光明的一面,但是其坦慕尼協會(Tammany Hall)卻是黑暗的。坦慕尼協會因為有組織、有金錢,所以能在政治上形成一種力量。而英國政治上沒有這種情形,這是因為英國不是移民眾多、流品不齊的國家,這種結黨營私的現象在美國特別多,原因就在於此。 但是,各國實行政黨政治的,也未嘗不知道人類性質存在黑暗的一面,所以有種種方法防止舞弊。其中最容易發生的就是選舉舞弊。英國 1883 年有《舞弊及不法行為法案》(Corrupt and Illegal Practice's Act of 1883),專門防止選舉舞弊。所謂舞弊分為四類: 賄賂:指允諾投票人投贊成票後,酬以某種地位,這就是賄賂,並非僅指給予金錢。 款待:凡以飲食之類款待投票人,使其贊成本人的行為。 恐嚇:即以暴力恐嚇或欺詐手段使人投贊成票。 冒名頂替:這是很容易理解的。 以上四種行為若被發覺,候選人要麼罰款,要麼監禁,要麼剝奪公權七年,甚至可能永遠不能當選議員。所謂不法行為,指法律所禁止的行為: 禁止使選舉趨於下流的行為: 例如,選舉事務所不得借用酒館房屋之類。 不得以顯著的徽章符號標誌用於投票人身上,以免反對黨人使用同樣方法而引起爭端。 不許用僱傭的車子為運輸投票人之用。 每人的選舉費用,限用於若干項目: 選舉經理一人,投票所每所投票經理一人,書信或送信人,按人口比例規定若干人。所用之人,各盡義務,如其所用之人是領取俸給的雇員,則不許其投票。其代奔走遊說之人(Canvasser)若領取俸給,也不許投票。 其他費用,法律許可的,如廣告、印刷、文件、郵費、會所及旅館費用等。政府法規不但規定選舉應支出金錢的項目,同時又規定每人應使用的數目。在鄉村,如登記選舉人不超過兩千人者,其選舉費為三百五十英鎊,每增加選舉人一千人,可增加三十英鎊。在城市中,如登記的選舉人不超過兩千人,其費用為六百五十英鎊,每增加一千人,可再加六十英鎊。每一候選人如犯以上不法行為,即喪失其議席,而且在五年內不許當選。 英國自從頒布以上條例後,每次議員選舉費用較該法律未頒布前,自然有所減少。 年份 選舉費用 1883 年 1,736,781 英鎊 1885 年 1,026,645 英鎊 1900 年 797,429 英鎊 以上所舉 1900 年的選舉費用,近年來因無統計表,只得從略。從選舉風氣而論,可以舉羅威爾的話來證明:「現時的選舉訴訟制度,不能說完全成功,但我們可以確定的是,現時的選舉舞弊已大為減少。在英國國內外,大家得到一個普遍的印象,就是對於選民的舞弊,已經完全杜絕了。」 凡是了解英國政治的人,知道這種情形不一定完全正確(1906 年選舉,有一位議員因其經理行賄而喪失議席)。 選舉賄賂在英國已近乎消失,大部分選區中已不見選舉賄賂現象,甚至可以說選舉是純潔的。但仍有若干地方,這種習慣依然存在,在英國南部尤為多見,不過其他地方也不超過十二至二十四處。熟知英國選舉情形的人,都知道這些具體地點。但隨著選民增多,每次給予選民的賄賂金錢也在減少,可以說賄賂的習慣正逐漸消失。我們可以公開說,此種行為在英國各大黨的中央黨部方面,絕不會得到鼓勵或嘉許。」 美國方面關於選舉舞弊,也有同樣規定,在此不必贅述,因為從英國制度就可以看出防止選舉舞弊應採取何種方法。茲僅列舉美國近四五十年兩大黨競選費用如下: 共和黨: 1860 年:100,000 元(林肯選舉) 1876 年:950,000 元 1880 年:1,100,000 元 1884 年:1,300,000 元 1888 年:1,350,000 元 民主黨因與工商關係較少,所以費用不多,比共和黨少三分之一,有時甚至不到一半。 從 1912 年起,兩大黨應將選舉競爭費用提交眾議院秘書長。1924 年,共和黨用 4,020,500 元,民主黨同年用 1,108,000 元;1928 年,共和黨 6,000,000 元,民主黨 5,000,000 元;1936 年,共和黨 9,000,000 元,民主黨 5,000,000 元。 至於兩大黨以外,尚有其他小黨的費用,以及州選舉與地方選舉的費用等,一切從略。 每一議員選舉費用,法律也有規定。參議員不得用過兩萬五千,但個人實際花費多寡不一,有一文不花的,也有花到三萬以上的,大概取決於其在本地的人望,決定花費的多少。其中最要緊的一點,即每黨所花的金錢,或每人所花金錢,總統須向國會呈報,以表明其選舉的合法與純潔。選舉並非僅僅為了當選的光榮,而必須使選舉純潔化。以我所知,1944 年美國總統選舉,美國人民捐助選舉費用每人不得超過五千元。可見,大資本家的捐助,也是要受法律限制的。有一天我在大使館吃晚飯,美國駐華大使赫爾利也在座,還有一位據說是美國進出口銀行瓊斯總裁。赫爾利這人講話有時很粗俗。此時瓊斯總裁之職已被羅斯福免去,赫爾利說:「聽說你在選舉羅斯福總統時,捐過五千美金。不但你如此,聽說你的夫人也捐了五千美金。兩人捐了一萬塊錢,反而被吃了個耳光。」 後來赫爾利覺得自己說話太粗俗,不好意思,又加了一句說:「假使你作總統候選人,我一定投你一票。」 從他這話中也可以看出五千元一人的規定,是大家非遵守不可的。此外,兩黨在競爭時的手段,也必須是公平的。譬如在廣播電台上,羅斯福使用一小時,電台不得拒絕杜威也使用一小時,這是慣例所規定。簡單來說,所謂政黨競爭,離不開法律條文與道德原則。假定執政黨只圖自己勝利,不顧道德法律,無論其一時是否能取得勝利,社會的道德法律都將被破壞殆盡。社會的永久基礎是法律和道德,而不是甲黨或乙黨一時的勝利。 我們再引用英國政治家沙司勃雷侯的話作為結束:「政黨紀律,乃是達到大目的的手段。但是在某種情形、某種領袖之下,政黨紀律可以妨礙其所標榜的大目的。惟有此項大目的,能促成政黨的高貴,並超脫於黨爭之上。此高貴的元素,使一政黨的黨員共同努力,以達到大公無私的目的,大家的心,都是為了這一件大事。假定放棄這一件大目的,那麼這個政黨,不過是一個保持各人地位的合股公司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