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民主憲法十講 · 第六講 立法權(立法院等)
民主國家中號稱有三權,但三權的地位絕非平等,而是有高下強弱之分。所謂三權即立法、行政、司法。此三權雖分屬於三個機關,但以立法院的地位為最高最強。因為立法院通過預算、制定法規,法院所解釋、行政部門所執行的各種法律,均出自立法院,所以立法權較其他二權更為重要。假如立法院不預先制定法規,法院就沒有東西可解釋,行政部門也沒有依據來執行,因此立法院的地位高於其他兩院。
上文已說過,美、法兩國憲法關於立法院的地位,安排在第一章,也就是這個意思。如法國憲法第一條:「立法權屬於參議院與眾議院。」 美國憲法第一條第一項:「本憲法所授予之立法權,均屬於由參議院與眾議院組成之合眾國國會。」
我國五五憲草中,將國民監督政府的權力分屬兩個機關 —— 一是國民大會,二是立法院。國民大會每三年開會一個月,除選舉及罷免政府人員外,不許行使其他各國國會所行使的權力。其次是立法院,但立法院為中央政府的一部分,不像其他各國國會居於監督機關的地位。第六十四條規定:「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大赦案、宣戰媾和案之權等等。」 這種規定與美、法兩國憲法第一條中規定立法權的方式是不同的。換句話說,人家的立法院是人民的代表行使主權的機關,我們的立法院是中央政府的一部分,等同於中央政府的附屬機關。正因如此,五五憲草中關於立法權及人民代表機關的規定,是絕對不夠的。所以此次政協會議中有如下規定:「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選民直接選舉之,其職權約等於各民主國家之議會。」
以上說明了立法院的地位應該如何,下文再分項進行討論。
立法院的組織
各國政治學中常常討論一院制或兩院制的問題,如英國上院代表貴族,下院代表人民;美國上院代表各州,下院代表人民。兩院與一院的問題,似乎已經過去,但這次法國新憲法草案之所以被否決,就是因為採用一院制的緣故。上院被廢止後,天主教進步黨覺得沒有一個第二院來對下院的立法進行再度審查,一切議案通過不免過於倉促,所以法國輿論否決了原草案,未來新草案中恐怕要採用兩院制。
假定有人問我們這次政協憲草修正案是採用一院制還是兩院制?我的答覆是,說是一院制也行,說是兩院制也行。我們根據中山先生五權憲法的意思,仍保留監察院。監察院委員由各省級議會及各民族自治區選舉產生,它的職權是要求各部將有關所定方針及所發命令的文件交給它查察,如有失職違法等事,它可以行使糾正與彈劾之權。在外國,立法院是以立法方式監督行政,現在我們又加上一個監察院,是以查閱各部命令的方法來考察成績、糾彈行政。假定把這兩院像美國一樣放在一起,那麼說我們採用兩院制也無不可。假如說監察院與立法院分開,那麼也可以說我們是採用一院制。況且大法官若干人的任命須經監察院同意,考試院採用委員制也須經監察院同意,這一點類似美國上院的同意權。合起來看,可以把它當作兩院制;分開來看,就是一院制。
2. 選民
所謂選民,就是有選舉權的問題,也就是選民有無財產資格、教育資格,或是否存在男女性別差異等問題。從人權運動興起後,大家相信選舉是每個人應有的權利。孟德斯鳩曾說:「凡為人民,在選舉代議士時,均應享有選舉權;惟其人地位低下、沒有自己意志時,應為例外。」 話雖如此,法國從大革命起,直到 1800 年為止,中間採用財產資格來限制人民選舉權的年份還是不少。如 1814 年的規定:人民須納稅二百法郎者,始得有選舉權,這時採取的還是有限制的選舉權。到了 1840 年,於是採用直接的普遍選舉制度,凡法國年滿二十一歲、享有公民權利者,均得為選民。從 1840 年直至今日,此制度未曾變更。英國到 1830 年為止,選民資格限於有土地財產之人,其土地財產每年鬚生利十先令者,方得享有選舉權。因為英國人最初採用限制選舉,到 1918 年才採用普選制,所以英國選民人數是逐漸增加的。
年代
選民總額
1868 年
1,370,793
1871 年
2,526,423
1906 年
7,266,706
1918 年
-
由上表可見,英國選民數目是逐漸擴張的。英國最怕將選舉權交託給不負責任的百姓,所以最初是以財產作為資格,只有地主、房主、租戶才能充當選民,非此等人即夠不上有選舉權。目前英國所採用的制度,自 1918 年以來的普選制度,已不存在所謂財產限制了。
但作為選民,第一有年齡的限制,或二十一歲或二十五歲起,具體俟將來選舉法中再規定。普選制度已被各國視為天經地義,但我要告訴大家,我們既然相信這種學說,就應該嚴格實行這種學說,不可徒有普選之名,而行濫權之實。如用假冒方法,派人代替投票,或者選民連名字都不會寫,另請旁人填寫,這都是選舉權的濫用,不合於普選的真意。普選制度的真正施行,要具備下列條件:
選民冊的製成:選舉前若干月應將選民冊公布出來,有遺漏者應即加入,不合格者應准許旁人指出。假定有爭議時,應由一公正法官決定。選民名冊的製成,萬不可由一黨包辦,應在各黨監督之下共同製成。
投票的規範:到現場投票者應正確查明,一人一票,不許幾百人來重複投票,冒名頂替之弊應予以防止,更不用說僱人代投。
寫票的要求:投票人必須能自寫選票,寫票方法不妨簡單化,如將被選人名冊統統印好,只要選民去寫個十字也無不可。我們尊重人權,允許有選舉權者一同來投票,但絕不是一個人可投幾張票,或自己不投票僱人頂替。這才是尊重人權、尊重選舉之道。
議員
第三個問題是議員資格如何。英國 1858 年前,惟有每年收入六百鎊或三百鎊,方得被選為人民代表;法國至 1848 年止,納稅達一千法郎者方得為議員。古代之所以採用財產作為代議士的標準,是相信有了財產的才是紳士,才是文雅之人,才能參與國家大事。但這種理論現在已經不能成立,有財產的人不一定就是公忠體國的人,沒有財產的人也不一定是自私自利、不能為國家效力的人。
所謂議員是人民代表,各國都以人口作為代議士的標準,即根據人口多少,選出一名代表。人口多少的標準則看各國人口疏密程度如何。現列舉各國人口標準如下:
美國:每 400,000 人選出一人。
英國:每 62,000 人選出一人。
比利時:每 40,000 人選出一人。
瑞士:每 20,000 人選出一人。
法國:每 10,000 人選出一人。
德國:每 10,000 人選出一人。
加拿大:每 22,600 人選出一人。
我個人曾假定將來我們立法院的人數是四五百人,即每一百萬人選出一人。以四億五千萬人口計,應得立法委員四百五十個。這個標準我在憲草小組中提出過,但尚未確定。拿我們每一百萬人出一人的標準來和別國相比,恐怕同胞心中不免不平,這也是沒辦法的事,乃是受立法院人數所限。我們應知道,立法院是將來中國政治家的養成所,人數不可太多,如人數到千人以上,便成群眾大會,無法細緻討論事情。議會行事需要切實地尋求解決方法、貢獻意見、討論問題,而不是靠一篇大演說博得聽眾鼓掌。到英國國會去看,會覺得他們兩黨存心討論國事,而非在發揮其雄辯。至於美國國會中,上院九十六人,其資格都是當過州長,或在州里當過議員的人,雖然人數不多,但都很有權威。反過來說,下院四百三十五人,已經感覺到出席的人不足額,即便到會的,也來來去去,不像英國國會那樣嚴肅地討論國事。從這種情形來看,我們將來的立法院人數不應超過五百人。拿五百個人分配於四億五千萬人,所以得出每百萬人選一個人的數目,這是一種建議,供全國人士討論。
議員人數大致如上,其選舉方法是直接選舉還是間接選舉,也是一個應討論的問題。我們民國初年的國會,就是採用間接選舉的。為間接選舉辯護的人,是怕多數選民的程度不夠,選不到好人,所以在選民之上加上一層選舉人,由選舉人再選出議員,則所選者較為精當。但就各國經驗而言,間接選舉使選民與議員的關係喪失其直接性,選舉人的數目較為有限,也容易發生操縱或行使賄賂等事。所以英美人士常認為,選民如能有資格選出其選舉人,同時就有資格選出國會議員。因此,此次政協會議中慎重提出立法院由選民直接選舉的規定。
至於國會議員應具備的資格,大致不外三點:第一是年齡,第二是國籍,第三是居住之處。所謂國籍,無非限定由本國人充當國會議員,不許外國勢力滲入。所謂居住之處,即國會議員是否應該為本選舉區居民,還是不必為本選舉區居民。美國制度規定,國會議員須為本州的人民,但不限定本選舉區的居民。英國制度規定,議員須為本州的人民,但不限定本選舉區居民,原本這是法律規定,但現在這一規定已經廢止了。議員只求其聲望、學識足以代表,不必局限於本選舉區居民,這樣可不受本地小利害的束縛,如此國會中便能增加全國性的人才,這也是養成一國政治家的最好方法。年齡一項,如英國限定在二十一歲,即成年人便可當選。也有國家限定下院代表當選須二十五歲,上院須至三十歲,如比、法等國上院議員須四十歲,下院須三十歲。政協會議中對議員被選年齡有一個明白規定,在成年之年與二十五歲之間,取了一個折中的數目,即二十三歲。
現在我們要討論國會選舉區的問題,即大選區制與小選區制的問題。小選區制是一選區一人,大選區制是一選區之內在同一票上選舉若干議員。小選區制亦可名一人一選區制(the single member district plan),大選區制亦可名曰聯名投票制(general ticket method)。美國國會選舉向來以一州為單位,一州應選舉出的議員列在一張名單上,故可稱大選區制度。自 1842 年後,要求將全國分若干選區,而且每區人口數目略相等,所以現在所採用的是 1842 年修改後的制度。
小選區制的好處在於簡單明了,如全國選出五百名議員,全國應分為五百個選區,一選區只選一人,所以選民對所選議員容易認識。一選區只選一人,少數黨人至少在若干選區內亦有當選機會。但小選區制將選舉範圍縮小,其被選議員每易代表本地利害,缺乏全國性的眼光。以法、意兩國情形來看,就犯有此毛病。小選區制更容易引起議員是本選區代表而非國家代表的感覺,換句話說,代表地方利害的人多,代表國家利害的人少。在憲法小組討論之際,哲生先生曾提出立法院議員以一省為一選舉區,即大選區的建議。我們要知道,大選區制有利於大黨,而使少數黨無法當選。所以將來立法院選舉區的問題出現時,恐怕要採用兩種制度合併的辦法,將全省分為大小兩種選區,大城市以內可採用聯名投票制,其他地區採用一選區一人之制,如此可收補偏救弊之效。
(四)議事規則
有了議會,要使議事取得良好效果,必須有完善的議事規則。議事規則與議會關係密切。英、美國會表面上同樣稱作國會,但其議事方法卻大不相同。例如提案,在英國有所謂私人提案與政府提案之分,而在美國,除對私人提案加以限制外,不存在政府提案這一名稱。原因在於英國國會是內閣制下的國會,而美國國會是三權分立下的國會。由此可見,議事規則與國會本身的性質緊密相關。
議事規則並非一紙空文,它有著深遠的歷史淵源。比如議員言論對外不負責任,未經議會同意,政府不得逮捕議員等規定,在我國憲草中國民大會與立法院均有相同表述,各國也都有此項規定,所以大家對此習以為常。但實際上,昔日英王曾有逮捕議員之舉,這與民國初年袁世凱對待國會議員的行徑類似。可見,政府不得逮捕議員以及議員對外不負責任的規定,即便在今日被視為各國通例,依然具有重要意義。再如,英國下議院議長並非下議院議員的領袖,而是如同運動場上的裁判員,作為一個公斷人存在。他的地位要求不應偏袒甲乙兩黨,他的當選並非依賴多數黨的支持。按照英國慣例,新選舉後下議院第一次開會之日,議長的提名由在野黨負責,而非執政的多數黨,以此彰顯公道。除了擔任議員身份外,無論是在全院會議還是委員會中,議長都不參與投票和討論,以表明其不偏不倚的態度。關於議長的這種慣例,源自英國的習慣,並且十分重要。
議事規則中有所謂第一讀、第二讀、第三讀以及各種委員會。委員會分為常任委員會、會期委員會、全院委員會、聯合委員會。若這些委員會運用得當,自然能使議事取得圓滿結果,避免少數人壟斷。反之,若藉口民主,不相信委員會能夠梳理複雜事務,認為每一個議案都要靠五百人在大會上解決,這是不切實際的。在大會場發言時,每人發言不得超過兩次,為了方便大家發言且不受此限制,設有全院委員會(committee of the whole)。全院委員會的人數與下議院議員人數相同,但全院委員會的議長並非原議長,而是另外推選一人。全院委員會在討論預算時最為適用,討論其他問題時,也會採用。所謂第一讀,是指議案初次提出,由提案者說明後,對全案不進行討論,若無問題,此案即正式成立。第二讀是對提案的大原則進行討論,其中細節仍不涉及。第二讀通過後,該議案交付委員會,經委員會討論修正。委員會通過後進入報告階段,即將委員會的討論與修正情況向院中報告。報告階段結束後,最後階段為第三讀,即全院對本案表示贊同或反對。每個議案所歷經的階段不允許在一日內完成,從前一階段到後一階段之間,應間隔若干時日,以表慎重。上文提到政府法案與私人法案的區別,政府法案是內閣決定並由政府提出的,私人法案是指任一議員所提,關於地方上設立鐵路、碼頭或發起工程的法案,這類法案是議員為謀取本地利益而提出的,與國家全局關係不大。所以這類法案自成一類,其討論日期,一個月僅有若干天,不像政府法案具有優先權。以上種種,我提及的目的,無非是讓大家明白,議事規則看似瑣碎,實則與國家大政密切相關,關注政治的人不可不加以留意。只有具備良好的議事規則,民主制度才能取得實際效果,否則,「一 國三公,吾誰適從」 的弊端將難以避免。
以上四點闡述完畢,我還要探討一個問題,即國會議員究竟應是接受指令的代表,還是不受指令的代表。古代有貴族代表、教士代表、平民代表之分,這些代表就是階級代表,代表其本階級的利益,屬於接受指令的代表。1791 年法國憲法規定,議員不是某部分人的代表,而是全國的代表,因此不得有任何指令交給議員。德國魏瑪憲法也規定,國會議員是全體人民的代表,不受某種指令或某種提議的約束。這種規定旨在說明,國會議員不代表某一階級、某一團體或某一地方,而是全國人民的代表。所以議員應依據自己的良心信念,表達對國事的意見。即便本選舉區對他不滿意,行使罷免權,下次不選他,但作為議員,應秉持思想自由,不以個人得失為念。唯有如此,才能成為真正的民族代表,而非地方或某一階級的代言人。
或許有人聽了我的話後會說:「你說得冠冕堂皇,然而事實上議員何嘗不代表階級利益呢?」 美國全國農民聯合會代表農民利益,美國製造家聯合會及商會聯合會代表工商利益,兩個工人團體各代表著六百萬工人。以上各種農、工、商及工人團體,均在華盛頓派有代表人長期駐守。若有一種議案動搖其本階級利益,這些團體就會致函國會,對各議員施加壓力。美國人將此類團體稱為壓力團體(pressure group),他們在議會走廊中穿梭,與各議員交談,深夜還與他們進行秘密交涉。由此可見,上文所說議員代表全民族而非代表階級利益,似乎有些不切實際。從前,我們聽聞唯心主義的政治學者常對人說,國家代表全民族利益。但馬克思主義者則認為,議會中的議員代表著階級利益,這便戳穿了唯心主義者神秘的國家論。不過,我們提出一種折中的學說:國家對外作戰時,政府所提的徵兵法案、軍火擴張法案,這類法案確實符合國民期望,代表全民族利益,而非代表某一階級。至於工業保護、農產品加稅時,對於工業、農業階級的利害各不相同,自然難免會顧及階級利害。所以兩派學說雖相互對立,但因時間、空間的不同,其立論內容也有所差異。但我們可以說,國家危急時,議員確實代表國家利益,和平時期則不免存在各顧其私的情況。但從遵守法令、服從多數的角度而言,無論哪個階級,都必須遵守這一原則,否則,國家本身都難以存在,更遑論階級了。
最後,我要再提出一個問題,即一國政治家如何能在國會中得到鍛煉,使其一代一代傳承下去,成為國家棟樑。容我先說說我在英國國會目睹的現象。英國國會號稱世界國會之母,其歷史已有六百年之久。我們從小就仰慕英國議會(巴力門),希望能一睹其風采。1915 年冬,勞合・喬治擔任英國首相時,一天提出徵兵法案,我經使館介紹,拿到一張入場券去旁聽。只見勞合・喬治坐在政府席上,英國國會的構造並非圓形,而是長方形。在議長座位前,擺放著一張長桌,桌子一端坐著議會的書記及速記人員,桌子置於中間,將政府黨與反對黨的座位隔開。內閣首相坐在座位上,兩腳就擱在長桌上,仿佛躺在沙發上一般,這種情形讓我十分詫異,與我們參政會中大家終日正襟危坐的情形大不相同。去年 12 月,我又到英國國會旁聽一次,看見前外長艾登,他的腳同樣放在書記桌上。從一方面看,英國國會討論時看似不太守規矩,但它議事的嚴肅程度,處處以議事規則為依據,卻是世界上任何國家都難以比擬的。這個國會已有六百多年歷史,有時 11 點半開會,有時 3 點半開會,議長從辦公室走到議場的樣子,從古至今幾乎沒有絲毫變化。每一種規矩,唯有英國人能夠始終遵守,長久不懈,這是因為其國民性 「保守而能恭」。換句話說,歷代習慣由來已久,而奉行習慣的精神始終如一,所以規矩在英國不至於腐化,不至於淪為空文,不至於變得隨意而無關緊要。因此,一種慣例在英國總能保持其功用和活力,這是英國民族性的特點,絕非其他國家能夠企及。正因如此,其議事規則也是世界一切規則之母,其中任何一條文的規定,都經過深思熟慮。規則中有所謂長期規則(standing order)、會期規則(session order),由此可知,有些規則可以長久不變,而有些則須每期更換。這兩種規則,也是從英國經驗中提煉出來的。其各委員會的分配以及各委員會會員的選定,都有一套極為公平的方法,並非僅僅從某一黨勝利的角度出發。英國議事規則的公正,為他人所效法,原因就在於此。我們所羨慕的,是其政治家能夠在國會中一代一代地培養出來。在一戰以前,保守黨代表右派帝國主義,自由黨代表工商界,主張自由貿易。但從 1918 年起,工黨獲得了 12 個議席,每次選舉逐漸增加,到去年選舉時,工黨增加到 394 人。從政治主張來看,工黨代表工人,主張社會主義,與代表資本主義的保守黨、自由黨大不相同。但從英國政治的一場大鬥爭來看,工黨居然能在平穩中上台執政,這就是英國政治的特色,在其他國家並不多見。其之所以如此,得益於英國制度的優良,在於允許反對黨的存在。反對黨即便在野,也能參與實際政治,了解實際政治,以反對黨資格起立發言。他們預備將來有一天自己上台執政,所以他們的發言並非高調,而是負責且具建設性的批評。在這樣的政治氛圍中,今天儘管有執政黨執政,明天負責繼任之人也在預備訓練之中,所以政治家能夠不斷培養出來,原因就在於此。英國青年在劍橋、牛津接受教育,其學生聯合會中設有一種模仿國會的政治討論會,也是一邊代表執政黨,一邊代表反對黨。所以青年時期的訓練,便是國會中政治家的預備。每個對政治有興趣的青年人,大學畢業後先充當某個人的私人秘書,如艾登、張伯倫的私人書記,又如樂襄爵士(前英駐美大使)曾是勞合・喬治的私人秘書。這類私人秘書,就如同李文忠(李鴻章)的薛福成曾在曾文正(曾國藩)幕府中一樣。後輩青年能夠追隨前輩之後,天天獲得政治上的實際經驗,這是培養政治家的最佳方法。假定一國青年僅僅抱著幾本政治學教科書,寫了一兩篇政治學論文,便將其作為知識來源,對於實際政治只會發表高談闊論,那麼青年的政治興趣,若僅通過這一條途徑來激發,自然只能進行宣傳,而無法獲得積極的建設性訓練。我曾說過,所謂訓政,只有從設立議會入手,才能得到真正的訓練。否則,天天談論訓政,而實際上永遠學不到議會中的政治經驗,就如同要學游泳,每天只聽游泳講義,卻不准人投入游泳池中,這種訓練只會使青年走向浮躁,而非走向建設性方向。培養政治家的方法,英國制度最值得參考,即便美國也比不上。
我們總結本篇,摘取要點如下:
一國內須培養良好公民,使其具備辨別善惡的能力,如此公民在選舉時才能善用其參政權利。辦理選舉時,尤其要編制正確的選民冊,力求投票人的真實性,絕不能讓選民冒名頂替或代人填寫,不能只以一人或一派的勝利為目的。
議會候選人大概由各黨各派或各團體推出,但充當代表之人,務必是 「一國之善士」,不可只關注地方利益,尤其不能讓地方上的土豪劣紳相互勾結,將代表公職視為個人謀取功名的途徑。選民程度提高後,自然更容易選出合適的代表,否則,選舉政治必將流於 「朋比為奸」 的惡習。
充當人民代表之人進入議會後,如英國國會中兩黨對立,各以負責的態度,或提出建議,或進行批評,自然能夠解決國家大事,並收到集思廣益的效果。在野黨人明白自己總有一天也會成為執政黨,自然會以負責的態度對政府提出建議,而不會流於專門唱高調責難政府的行為。
除以上所述之外,還有一個最基本的要點尚未提及。究竟中國未來憲法中的立法院,應效仿英國國會,還是美國國會呢?從表面上看,兩國國會同為民主國家的國會,同樣進行立法討論、議決預算或通過條約。但兩國國會的議事方式,在根本上存在差異。美國國會是三權分立下的國會,英國是內閣制下的國會,英美兩國的議事方法有以下幾點不同:
提案方面:英國國會內有政府法案與私人法案之分。政府法案由內閣提出,若不通過,即表示國會對內閣不信任。大體而言,幾十年來政府法案被否決的情況,一百次中至多只有幾次。私人法案由議員以個人資格提出,內容多關於地方利益、地方工程建設。私人議案提出的時間,每星期限定為若干日,其討論時間也限定在某日某點鐘之後。而在美國國會中,同樣對私人法案的提出加以限制,但沒有政府法案這一名稱。任何人提出的議案,無論在朝黨還是在野黨,都具有同等價值。也就是說,美國國會中的議案,按照一般議事規則,根據提出的先後順序,分配在議事日程表上,即便總統認為特別重要的議案,也是由同黨議員以個人資格提出,不被視為政府提案。所以,政府法案這一稱呼在美國並不成立。
議席與發言方面:美國國會內不存在所謂政府議席與反對黨議席,議會中各部部長無法代表政府進行辯護。所提議案,假定民主黨議員為杜魯門辯護,也是以議員資格為之,不像英國部長擁有優先發言權,且有支配議會時間的權力。雖美國國會中也有多數黨領袖與少數黨領袖坐在議員席上,但其任務僅為掌管議事程序,與英國議會中在朝黨與在野黨的地位不同。
財政權力方面:英國議會中有一條極為重要的規則,即關於財政方面,除英國政府自己提出增加支出或增稅的建議外,各議員不得提出此類建議。也就是說,財政上的發動權完全屬於政府,而非議員。美國則不然,除支出方面已由預算局編制支出概算書外,關於收入方面,議會仍有提議減稅或增稅的權力。英國由於財政當局能夠全權編制收支兩方面的預算,所以能夠避免浪費,節省開支。而美國的習慣並非如此,議員可提出增加開支的預算,所以美國議會中的浪費現象,在世界上頗為著名。在下文立憲國財政一章中,對此還會有進一步討論。我們提出以上三點,無非是要說明,我們在行政方面既然採用責任政府制,同樣在國會方面也應採取英國國會的議事規則,如此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才能相互配合,發揮成效。這一點在新憲法中我們也已考慮到,將來新憲法公布之日,自見分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