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民主憲法十講 · 第一講 國家為什麼要憲法?

目前國中人士,不管在朝在野,都處在一個極煩悶的心理狀態中。在野的人覺得生意做不成,工廠開不成;種田的人,覺得下了多少種子和多少人工,明年的收穫能否抵償,也不敢說。亦有因內亂騷擾,乃至離鄉背井的。至於有知識的人,到了研究機關,試驗儀器不完備;到了圖書館,世界上新書一本都沒有;或者教書先生薪水不夠用,要靠尊師運動捐款,才能維持他的生活。所以,在野的士農工商不滿意現狀,是很普遍的。 反過來說,難道在朝的人認為政治局面滿意嗎?我們知道他們也不滿意,甚至有人認為要不得。目前的內戰如何結束,軍事如何整理,財政金融如何安定,他們也未嘗不知道應該改良,應該除舊布新,但是如何能達到這個目的?是不是目前的法律不對,制度不對,或是用人的方法不對呢?他們未嘗不在苦心思索著。 從清末起,我們有了革命運動,大家以為革命以後總可以得到一個好政府。但是經過二三十年的內戰,八年的抗戰,使我們認識,所謂革命運動離不了武力,離不了戰爭,乃至離不了混亂,恐怕我們在革命運動中所要達到的目的,還是離題很遠。朝野上下口中所常說的是 「建國」,革命的目的本來在 「建國」,何以現在偏偏要在革命兩字以外,提出建國的標語來?可見革命的心理背景與建國的心理背景是有不同之處。 第一,革命是破壞,建國是靠有思想有經驗的建設。第二,革命是靠奮不顧身的精神,而建國是靠冷靜的頭腦。第三,革命是靠武力與戰爭,而建國是靠和平與法治。以上三種不同之處既然明白,所以建國的重點應該放在理智上,而不放在情感上;應該在和平方面,不是戰爭方面;應該放在理性方面,不是放在暴力方面;應該放在法治方面,不是混亂方面。我這一次發起演講的目的,就在於此。這種演講就是要造成建國時代的新政治哲學,或者說要造成建國時代的新心理態度。 我們現在心目中人人所想望的,就是要建立一個現代國家。但是所謂現代國家的要點何在?我們不必遠溯至文藝復興時代,姑且從人權運動說起。所謂近代國家,就是一個民主國家,對內工商業發達,注意科學研究,乃至軍備充實;對外保持其主權之獨立,領土之完整,且能與各大國相周旋。至於政府機構方面,一定有內閣、議會與選舉制度。這都是現代國家的特色,亦即近代國家應具備的種種特點。此種現代國家之特點,萌芽於英倫,至法國革命後而大成於歐洲。鴉片戰爭後,歐洲國家踏進我們國土,我們最初所認識的是船堅炮利,最後乃知道近代國家的基礎在立憲政治,在民主政治,在以人權為基礎的政治。 歐洲人權運動,我們現在無法詳細講;但是諸君應該聽見 過幾個歐洲政治哲學家,如盧梭、洛克、孟德斯鳩的名字。他們各人的學說與貢獻各不相同,但是他們有他們的共同點。 第一,人與人之平等,不論是皇帝、貴族還是平民,他們既是人,應該是平等的。換句話說,就是人格之尊重。 第二,各個人有他不可拋棄的權利。譬如說,任何人除了犯法不能隨便拘捕,這就是人身自由;任何人有他發言批評的權利,這就是言論自由;任何人有信仰宗教的權利,不能只相信天主教的是好人,相信基督教或無神論者就是壞人,這就是所謂信仰自由。各人既有了他政治上、宗教上的信仰,要把他的思想見之於行事,就不能不集合若干人來實現他的思想,於是有集會結社的自由。這種種自由,假定政府可以隨便剝奪了去,譬如說人民不管他犯罪不犯罪,可以隨便拘禁,乃至人民要講話、要辦報,政府可以隨便禁止,這種種權利的剝奪,就等於 「天皇聖明,臣罪當誅」 的專制政治。明顯一點來說,就拿人身自由來說,假定政府能隨便拘人投入獄中,那麼等於一切人皆喪失自由,誰敢再來對政府有所批評或有所爭執。從這一點來說,可以看出人權運動實在是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礎,因為沒 有人權,就沒有民主政治了。這種人權當時名之日天賦人權,但很有些人不以為然,認為人民權利,都是從歷史上來的,決沒有無端從天上掉下來的。這權利是天賦的,還是歷史演進而來的,在歐洲已有一場爭辯,我們不必在此多說了。但是沒有人 權,就沒有民主政治,所以歐洲各國的憲法上沒有不規定人民權利如何如何的條文,可見人權保障,實在是民主政治的基礎。 第三,政府之設立,是為了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一個國家最低限度的責任,就是在保護人民的生命,使人人有飯吃,有衣穿,乃至安居樂業。任何國家不論怎麼喜歡革命,不能永久在殺人放火的狀態中。因為殺人放火的結果,就是戰爭,就是混亂,所以革命運動雖以武力開始,但歸結於和平與法治,然後才能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 第四,政府既有保護人民生命財產的責任,所以它行使權力,是有限制的,是受憲法限制的。譬如說三權分立,政府管行政,議會管立法,法院管司法,便是權力的限制。政府所提的法案,須經過議會同意;如其政府在內政外交上犯了錯誤,它就應該辭職;政府與議會有意見不合之時,政府與議會的是非,便要決之於總選舉時的人民公意。 以上四 點,就是人權運動時代各國政治學者所提出的共同要求,到了十九世紀,規定於憲法之中,成為具體的表現。 歐洲這段人權運動歷史,其影響所及,莫過 於英法美三國。但三國所受影響,略有不同之處。我把美國《獨立宣言》上幾句話列如下: 「人類生而平等,自其出生之時,賦之以若干種不許移讓之權利。第一為生命;第二為自由;第三為幸福之追求。為鞏固此種種權利計,所以設立政府。政府之所有正當權利,是從被統治者的同意而來。假定任何政府違背以上各項目的,其人民便有權利變更或廢止此項政府,另立新政府。根據本文中所舉之各項原則,期達到人民之安全與幸福。」 美國根據這段宣言,一直向前走,雖國內發生了南北戰爭,只能說是將《獨立宣言》擴展到奴隸身上,決不是違背宣言的。至於法國革命,也受人 權運動的影響而起,但是它忽而革命,忽而帝制,忽而反對帝制再造共和,所以它經過許多曲折,不像美國的民主是直線的。至於英國,它的尊重人權,從《大憲章》時代,即已開始,譬如任何人不得任意加以逮捕,任何人應受公平審判,在《大憲章》中早已規定。英國的一切制度,是有其歷史的根據,而不是受思潮激盪的影響,但是英國的立憲政治,人人知道受洛克、邊沁的影響很大,但只能說英國憲政因有人權運動,而更加證明其路線之正確,不能說英國憲政由人權運動而發生。歐美這段人權運動歷史,在我看來還是值得加以研究,重新認識,再來提倡一番的。 國家為什麼要有憲法?解答這一問題,須先問我們要國家是幹什麼的。 我們可以答覆 「要國家是幹什麼」 這一問題如下: (第一)國家的目的是在維持人民的生存,所以要保障他們的安全。譬如說:有一群人聚在一起,就要問他們怎麼住,怎麼吃,怎麼行動。衣食住是靠生產、靠買賣得來,不能靠搶劫得來的。他們自己一批人要吃要穿,不能從人家搶來,同時他們自己的東西,也不願意被人家搶去。所以一個國家有農工商及交通等事業,同時又有軍隊與警察,無非是在維護人民的生命與安全。 (第二)人民所以要國家,是在保障人民的自由。一個國家有了幾千萬、幾萬萬的人口,你想吃得好,我也想吃得好,你想住得好,我也想住得好,你想種種享受,我也想種種享受,所以彼此之間不免有爭執與不平。國家要使此等互相爭執之人民能相安起見,一定要有方法保障人民的自由與權利,然後能使他們彼此相安。譬如說:有了土地財產權,怎麼確立;有了債務,如何還本付利。總而言之,各有各的權利。要使他們彼此不相侵犯,不但限於物質方面,同時要在言論思想上有發展,所以有言 論自由、思想自由,乃至社會上有稀奇古怪的人士,他發了奇怪的議論,只要他不妨礙安寧與背叛國家,各國都不加禁止的。這無非是要使個人有自由發展的緣故。 (第三)造成一種法律的秩序。從第二項保障人民自由或人民權利來說,就可以知道一國內債權、物權、親屬、繼承等法是幹什麼用的了。因人民的土地、債權等事,是很複雜的,哪一塊土地是你的,哪一塊土地是我的,債務到什麼時候終止,都要有極詳細的條文規定。因血統、姻親的關係,所以又不能沒有親屬、繼承等法。一部《六法全書》,無非要解決這種種問題。但是物權、債權、親屬法都是私法,它所規定的是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此外還有一種法律,不是規定私人之間的關係,而是規定國家與人民之間的關係,同時規定國家中甲機關與乙機關之間的關係,譬如政府與議會以及政府與司法的關係如何。這兩大類:第一,國家與人民之間的關係;第二,國家中各機關相互的關係,是屬於公法或憲法的範圍,因為它所管的,是國家的公共權力如何行使。所以憲法簡單來說,是規定 public powers 如何行使到人民身上去,及其與立法、行政、司法相互間之關係。所以憲法是公法的一種。 現在我更具體地說一說:憲法乃是一張文書,其目的在於規定政府權力如何分配於各機關,以達到保護人民安全與人民自由的目的。 第一,國家與人民的關係:沒有國家是一件很可怕的事情。因為沒有國家,從對外而言,就是沒有國家來保護人民,人民就成了亡國之民,如如今的德國便處於這種狀態。從對內而言,就是國內沒有秩序,陷入混亂。但是有了國家,亦是件極其危險的事,因為國家手上有兵權、有警察、有法院,它就可以隨便逮捕人民,又可以借國家的名義強制人民服從它,或者徵收人民財產,或者要求人民獻出生命,比如對外戰爭時的戰時徵兵之類。國家權力既然如此之大,所以憲法上第一件事就是要防止國家的專擅,防止國家濫用權力。因此,憲法的第一章一定要規定人民的基本權利,也就是上文所說的人身自由、言論自由、集會結社自由、信仰自由等事項。其中尤以人身自由最為基本,假定人身自由一旦喪失,其他集會結社自由也就無從談起,所以人身自由便是其他一切自由的基礎。如果人身自由沒有保障,無論憲法的規定多麼完善,都不過是一句空話。所以《五五憲草》第九條規定:人民有身體的自由,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審問或處罰。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其執行機關應即將逮捕拘禁原因,告知本人及其親屬,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至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申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執行機關提審。之所以如此規定,無非因為人身自由是其他各種自由的基礎。政治協商會議中關於人民基本權利也有若干項規定,其用意也無非在於倘若人身自由及人民權利不能保障,那麼這個國家一定就是專制獨裁。自從歐洲法西斯主義流行之後,出現了諸如集中營、蓋世太保(格殺打撲)、不許反對黨存在、所謂肅清危險思想等情況,更可見人民基本權利一章成為憲法中重要部分的原因。在這一段,我們可以順便說一說徵兵與租稅兩件大事。照英國制度,有 「不出代議士不納租」 一句格言。這話就是說國家向人民拿錢財,人民便須先問拿了錢作什麼用,拿的錢數目多少,拿了錢做什麼,這也就是一種國家權力與人民的關係,此其一。到戰爭時期,自然人民應該當兵,但是當兵應以年齡為標準,人民的當兵義務應該平等,不可以說長官的兒子可以免役,平民的子弟便隨便被拉去充軍。以上種種,是憲法的第一部分,即國家對人民的關係。 第二,憲法所規定的是國家權力如何確立與如何限制。一個國家離不開立法、司法、行政三種權力,或者如中山先生再加上考試、監察兩種。這三種權力,各有其組織、執掌與界限。第一,國會由議會組成,議會由人民選舉產生,議會裡的議案如何通過,這是立法院的組織及其執掌。第二,行政方面有內閣,內閣下有各部,內閣之中有管部或不管部部長,內閣對議會的責任如何,及議會如何能使內閣進退,此為行政權問題。第三,司法的特點在於獨立審判,即不能聽從行政方面的喜怒。起訴或不起訴,加刑或減刑,應該由司法官根據法律條文公平判斷。為使司法官能獨立審判,所以法官是終身職,他的進退升降,不是憑行政官的喜怒而調動的。 以上兩部分,乃是構成憲法的重要部分。其餘憲法中的重要問題,在十次演講中再詳細說明,暫時不提了。 現在我在這一次演講中還有最後一點要聲明,就是憲法本身之所以能存續,並非僅靠一張紙片上的文字就足夠,而是要靠國民時刻不斷地關注,這樣憲法的習慣才能養成,憲法的基礎才能確立。我們舉一個明顯的例子來說:美國是所謂剛性憲法的國家,英國是柔性憲法的國家。所謂柔性憲法,就是它關於國家權力如何行使等內容,都靠普通立法就可通過,而且這種立法散見於歷史之中,如《大憲章》是 1215 年產生的,《權利法案》是 1689 年產生的,《人身保護狀》是 1679 年產生的,《權利請願案》是 1628 年產生的,《解決法案》是 1701 年成立的,英國未曾將這些法律分類集合起來成為一篇像美國那樣的憲法,此即所謂柔性憲法,也就是說可以隨時變通修改,與普通立法一樣。反之,所謂剛性憲法,則在一篇文章里將人民權利、大總統、內閣等問題一切加以規定,而且這個憲法的修改一定要經過憲法會議的通過,如何提議、如何決定都有一定手續,而且憲法解釋之權,屬於大理院。合憲違憲問題是美國有而英國沒有的事,這也是由於剛性憲法而產生的。因為有這種種手續的限制,而且這種種手續都歸在一篇文章里,所以名為剛性憲法。我們要知道,有了憲法,國家也並不一定就能走上和平的途徑。法國革命之後,忽而皇帝,忽而君主,忽而共和,就可以證明一篇憲法的條文是靠不住的。要憲法靠得住,就要看人民對憲政的警覺性如何。譬如說有人被政府逮捕了,人民一定要用一種方法使他被釋放出來,或者使政府下一次不敢非法逮捕。人民有了這種警覺性,政府自然不敢非法逮捕人民。再譬如說憲法規定人民有言論自由,而政府隨便封閉報紙,倘若人民因為害怕提出這問題之後,政府便來為難自己,便不敢說話,這樣的言論自由是無法保障的。所以人民或訴諸輿論,或訴諸法律,使政府不敢封閉報紙或停止郵遞的權力,然後人民言論自由才有真正保障。再譬如說,政府每年應有一個預算,無論軍事費、民事費,都應該公開,假定表面上雖然有所謂預算,而實際上不公開,人民也可訴諸輿論和法律。假定人民對自己的權利及政府的不法橫行,一切淡然處之、不以為意,人民的心理如此,憲法是決不會有保障的。所以我願意奉告諸位一句話,就是:「你們對自己的權利有警覺性,自然就有憲法」,否則若是你們自己沒有膽量維護自己的權利,那麼儘管有一篇美麗的憲法,也就是孟子所謂 「徒法不能以自行」 了。我對諸位說:人民對於自己權利的警覺性,乃是憲政的第一塊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