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二千年史 · 明清兩代社會生活 上
一 制度
1.田制
甲 田之種類
明
明初,嚴核田數,設魚鱗冊以盡田形,設黃冊以稽戶役,豪猾無所隱其奸。又召民開墾荒地,天下田數達八百餘萬頃。
國初兩浙富民,畏避徭役,往往以田產詭託親鄰佃仆,謂之「鐵腳詭寄」。久之,相沿成風,鄉里欺州縣,州縣欺府,奸弊百出,謂之「通天詭寄」。上素知其弊。及即位,乃遣國子生武淳等往各處集裡甲耆民,躬歷田畝以量度之,圖其田之方圓,次其字號,書其主名,及田丈尺四至,類編為冊。以所繪若魚鱗然,故號「魚鱗圖冊」。
(徐學聚《國朝典匯》卷九○)
明太祖即帝位,遣周鑄等百六十四人,核浙西田畝,定其賦稅,復命戶部核實天下土田……先是,詔天下編黃冊,以戶為主,詳具舊管、新收、開除、實在之數為四柱。而魚鱗圖冊以土田為主,諸原坂、墳衍、下隰、沃瘠、沙鹵之別畢具。魚鱗冊為經,土田之訟質焉;黃冊為緯,賦役之法定焉。
(《明史》卷七七《食貨志》)
又以中原田多蕪,命省臣議,計民授田,設司農司,開治河南掌其事,臨濠之田,驗其丁力,計畝給之,毋許兼併。北方近城地多不治,召民耕,人給十五畝,蔬地二畝,免租三年。每歲,中書省奏天下墾田數,少者畝以千計,多者至二十餘萬。官給牛及農具者,乃收其稅;額外墾荒者,永不起科。二十六年,核天下土田,總八百五十萬七千六百二十三頃,蓋駸駸無棄土矣。
(《明史》卷七七《食貨志》)
民田
田有官田,有民田,中葉以後,民田多奪於官,圖冊混亂,田數僅及明初之半。萬曆時,通丈全國之田七百萬頃,終不能復原數。
明時土田二等,曰官田,曰民田。民所自占得買賣之田,曰民田。官田為皇莊、還官田、沒官田、斷入官田、牧馬草場、城堧、苜蓿地、牲地、園陵、墳地、公占隙地、學田、諸王公主勛戚大臣內監寺觀賜乞莊田、職田、邊臣養廉田、軍民商屯田。國初,官田未廣,率皆前代公田及無主者,厥後,上貪下僭,漸占敚民業。若沒官田全戶抄札,有一沒、二沒、三沒者,斷入官田。因訟爭律應入官者,固皆民業也;若所屯之田,半屬逃亡絕戶之遺,亦民業也。降自中葉,官莊、軍屯多而民田日寡矣。
(王原深《明食貨志》卷三)
凡田以近郭為上地,迤遠為中地、下地。五尺為步,步二百四十為畝,畝百為頃。太祖仍元里社制,河北諸州縣土著者,以社分里甲;遷民分屯之地,以屯分里甲。社民先占畝廣,屯民新占畝狹,故屯地謂之小畝,社地謂之廣畝。至宣德間,墾荒田永不起科,及洿下斥鹵無糧者,皆核入賦額,數溢於舊,有司乃以大畝當小畝,以符舊額。有數畝當一畝者,步尺參差不一,人得以意贏縮。土地不均,未有如北方者。貴州田無頃畝尺籍,悉征之土官。而諸處土田,日久頗淆亂,與黃冊不符。弘治十五年,天下土田,止四百二十二萬八千五十八頃,官田視民田得七之一……其後,福建諸州縣為經緯二冊,其法頗詳,然率以地為主,田多者猶得上下其手。神宗初,建昌知府許孚遠為歸戶冊,則以田從人,法簡而密矣。萬曆六年,帝用大學士張居正議,天下田畝通行丈量,限三載竣事。用開方法,以徑圍乘除,畸零截補,於是豪猾不得欺隱,里甲免賠累,而小民無虛糧。總計田數七百一萬三千九百七十六頃,視弘治時贏三百萬頃。
(《明史》卷七七《食貨志》)
軍屯
屯田有軍屯,有民屯,有商屯。邊軍自耕以給餉,曰軍屯。邊地祁寒,軍屯漸廢。萬曆時,遼東寬甸等六堡農田甚盛,然民所自墾,非軍屯也。
太祖初,立民兵萬戶府,寓兵於農,其法最善。又令諸將屯兵龍江諸處,惟康茂才績最,乃下令褒之,因以申飭將士。洪武三年,中書省請稅太原、朔州屯卒,命勿征。明年,中書省言:「河南、山東、北平、陝西、山西及直隸、淮安諸府屯田,凡官給牛種者十稅五,自備者十稅三。」詔且勿征,三年後畝收租一斗……而軍屯則領之衛所,邊地三分守城,七分屯種;內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種,每軍受田五十畝……初畝稅一斗。三十五年定科則,軍田一分,正糧十二石,貯屯倉,聽本軍自支;餘糧為本衛所官軍俸糧。永樂初,定屯田官軍賞罰例,歲食米十二石外,餘六石為率,多者賞鈔,缺者罰俸。又以田肥瘠不同,法宜有別,命軍官各種樣田,以其歲收之數相考較……又更定屯守之數,臨邊險要,守多於屯;地僻處及輸糧艱者,屯多於守。屯兵百名委百戶,三百名委千戶,五百名以上,指揮提督之,屯設紅牌,列則例於上。年六十與殘疾及幼者,耕以自食,不限於例。屯軍以公事妨農務者,免徵子粒,且禁衛所差撥。
(《明史》卷七七《食貨志》)
惟我太祖,加意於此,視古最詳。考其跡,則往所有閒地,即分軍以立屯。考其制,則三分守城,七分屯種。以言其數,則外而遼東一萬一千三百八十六頃,內而極安如浙江者,亦有二千二百七十四頃一十九畝六分六絲六忽。推之於南北二京衛所,陝西、山西諸省,尤極備焉。
(徐學聚《國朝典匯》卷二五六《屯田》)
民屯
荒地召民開墾,其編入什伍,設長以督者,曰民屯,官予牛種,收所入以給軍。日久,民或逃亡,其留者多起科。
四年洪武,命工部遣官往廣西買耕牛,以給中原屯種之民。五年正月,詔今後犯罪當戍兩廣者,發臨濠屯田。
(徐學聚《國朝典匯》卷二五六《屯田》)
六年(洪武),太僕丞梁埜仙帖木爾言:「寧夏境內,及四川西南至船城、東北至塔灘,相去八百里,土膏沃,宜招集流亡屯田。」從之。是時,遣鄧愈、湯和諸將屯陝西、彰德、汝寧、北平、永平,徙山西、真定民屯鳳陽。又因海運餉遼,有溺死者,遂益講屯政,天下衛所州縣軍民,皆事墾闢矣。其制,移民就寬鄉,或召募、或罪徙者為民屯,皆領之有司。
(《明史》卷七七《食貨志》)
嘉靖十年五月,陝西巡按御史陳世輔言:「本鎮沿邊一帶,宜行鎮巡官同守巡官遍歷邊地,逐一閱視城塹墩堡宜修設者,以時興舉。堡塞修,始議耕種。量其土宜,設立大小屯堡。大者百人,立屯長副;小者五十人,立屯長,令督責耕種。缺種者,官給秋還。舊納糧者收稅,不納糧者三年後起科。近墩設小教場,暇則習射其間……」
(徐學聚《國朝典匯》卷二五六《屯田》)
商屯
明仿宋制,使商納糧於邊而償以池鹽,曰商屯,亦曰「開中」。及鹽法壞,商納糧而鹽不時得,商屯遂廢。
明初,募鹽商於各邊開中,謂之商屯。迨弘治中,葉淇變法,而開中始壞。諸淮商悉撤業歸,西北商亦多徙家於淮,邊地為墟,米石值銀五兩,而邊儲枵然矣。世宗時,楊一清復請召商開中,又謂仿古募民實塞下之意,招徠隴右、關西民以屯邊。其後周澤、王崇古、林富、陳世輔、王畿、王朝用、唐順之、吳桂芳等,爭言屯政。而龐尚鵬總理江北鹽屯,尋移九邊,與總督王崇古先後區劃屯政甚詳。然是時因循日久,卒鮮實效。
(《明史》卷七七《食貨志》)
莊田
自官田沒入者曰皇莊。
天順八年十月,憲宗初立宮中莊田,順義縣安樂里板橋村原額地一十頃十三畝。初,太監曹吉祥占軍地二十四頃八十四畝,共三十五頃沒入官。至是,撥為宮中莊田,皇莊之名始此。
(徐學聚《國朝典匯》卷一九)
弘治二年,戶部尚書李敏等以災異上言,畿內皇莊有五,共地萬二千八百餘頃……武宗即位,逾月即建皇莊七。其後增至三百餘處……世宗初……戶部尚書孫交造皇莊新冊,額減於舊。帝命核先年頃畝數以聞,改稱官地,不復名皇莊,詔所司征銀解部。然多為宦寺中飽,積逋至數十萬以為常。
(《明史》卷七七《食貨志》)
正德八年八月,立皇莊五處:一昌平州樓子村,一靜海衛河兩岸,一青縣孫兒莊,一安州騸馬廟,一清苑閻社……嘉靖元年十月,勅核畿內皇莊……已而言(夏言)等,會同順天、保定各巡按孟春、周季鳳,巡撫王琳、宋越等,勘出各項田莊,共計二十萬九百一十九頃二十八畝,其侵占民田二萬二百二十九頃二十八畝,俱令還民。言等又以原勅系皇莊者,解部類進,猶非國體。復疏詳述皇莊創立之始,及莊甲掊剋之害。因及皇店、皇鹽罔利之非,乞並掃除,以洗累朝之弊,垂百代之休。從之,改皇莊為官地雲。
(徐學聚《國朝典匯》卷一九)
賜田,王曰王府莊,勛戚曰勛戚莊,皆不納國賦,多者至數萬頃。
太祖賜勛臣、公侯、丞相以下莊田,多者百頃,親王莊田千頃,又賜公侯暨武臣公田,又賜百官公田,以其租入充祿。指揮沒於陣者,皆賜公田。勛臣莊佃,多倚威扞禁,帝召諸臣戒諭之。其後公侯復歲祿,歸賜田於官……初洪熙時,有仁壽宮莊。其後又有清寧、未央宮莊。天順三年,以諸王未出,供用浩繁,立東宮、德王、秀王莊田。二王之藩,地仍歸官……神宗齎予過侈,求無不獲。潞王、壽陽公主恩最渥,而福王分封,括河南、山東、湖廣田為王莊,至四萬頃。群臣力爭,乃減其半。
(《明史》卷七七《食貨志》)
……正德二年十月,賜皇親沈傅、吳讓靜海縣莊田六千五百餘頃。讓妻厲氏奏河間靜海莊田一處,系河淤退灘田土,乞照皇親夏儒事例給與管業,蓋奸民李良等捏稱投獻也。事下戶部,查河間莊田冊,並無靜海河淤退灘地。及差官勘前地頃畝數,多見有軍民管業,難便定擬,覆奏。上不從,卒賜二家為莊田永業。
(徐學聚《國朝典匯》卷一九)
弘治二年,戶部尚書李敏等以災異上言:「畿內……勛戚中官莊田三百三十有二,共地三萬三千餘頃。」
(《明史》卷七七《食貨志》)
徽、興、岐、衡四王,田多至七千餘頃。會昌、建昌、慶雲三侯爭田,帝輒賜之。
(《明史》卷七七《食貨志》)
奏乞者多,莊田日濫。
……嘉靖四年,玉田伯蔣輪請故宜興大長公主田千頃,言官、部臣皆執不可。上特許割其半畀之。詔至今但系先朝給賜戚畹田土,不許妄爭,以傷朝廷大義。
(徐學聚《國朝典匯》卷一九)
成化三年,慶雲伯周壽受奸民李政等投獻,奏乞慶都、清苑、清河地,共五千四百餘頃。長寧伯周彧受奸民魏忠等投獻,奏乞景州、東光地一千九百餘頃作莊田。
(徐學聚《國朝典匯》卷一九)
(嘉靖)又革王府所請山場湖陂。德王請齊、漢二庶人所遺東昌、兗州閒田,又請白雲等湖。山東巡撫邵錫按新令卻之,語甚切。德王爭之數四,帝乃從部議,但存藩封初請莊田,其後有奏請者,不聽……
(《明史》卷七七《食貨志》)
占奪民田者尤眾。
永樂七年,隆平侯張信強占練湖八十餘里,又占江陰縣官田七十餘頃,為都御史陳瑛所劾……命法司雜治之。
(徐學聚《國朝典匯》卷一九)
至英宗時,諸王、外戚、中官所在占官私田,或反誣民占,請案治。比案問得實,帝命還之民者非一,乃下詔禁奪民田,及奏請畿內地。然權貴、宗室莊田墳塋,或賜或請,不可勝計。
(《明史》卷七七《食貨志》)
(正德)十六年七月,戶部覆巡按御史范永鑾奏言:「靜海縣瀕海地多閒曠,小民自行墾闢納稅,百有餘年。近皇親沈傅、吳讓,受奸民投獻,冒奪之。因蠶食延袤百里,履畝而稅。貧民采捕魚蛤者,皆令輸租,不堪其擾。又天津諸衛,逆瑾受獻為莊田者,不下千頃。瑾敗入官,而諸內臣又一切傳奏,號為皇莊,雖屢奉詔查核,而不令主者得還,故產日流移,宜令撫按查勘。二皇親系冒占者,即以予民。諸勛戚莊田皆宜如例,禁勿多取,遇災則蠲之,不奉詔者罪如律。」上曰:「可。」
(徐學聚《國朝典匯》卷一九)
嘉靖三十九年,遣御史瀋陽清奪隱冒莊田萬六千餘頃。
(《明史》卷七七《食貨志》)
後乃議限以頃數,然卒不能行。
先是,戶部奉旨酌議裁革勛戚冒濫莊田,勛臣傳派五世者,限田百頃;戚畹限田七百頃;宗支已絕及失爵者,奪之;奸民影射者,征租。至是……上曰:「傳派五世勛臣,及公主見在駙馬各莊田,仍會同屯田御史議定應留頃數規則以聞。」部又更議元勛世裔,限以百頃;勛戚半者,限田五十頃;駙馬李和於原議七百頃外,益以三百頃,以足千頃之數。詔如議。
(徐學聚《國朝典匯》卷一九)
穆宗從御史王廷瞻言,復定世次遞減之限:勛臣五世,限田二百頃;戚畹七百頃至七十頃有差……熹宗時,桂、惠、瑞三王,及遂平、寧國二公主,莊田動以萬計。而魏忠賢一門,橫賜尤甚。
(《明史》卷七七《食貨志》)
清
民田
清初經明季之亂,逃亡未復,土地荒蕪,田數僅五百餘萬頃。至乾隆之末,遂達七百萬頃,幾與明季相埒。百餘年間,日以勸農為事,至以實官獎勵墾荒,並以此為官吏考成。熟荒固易恢復,而生荒若關外奉、吉、黑之地,亦得以開發。
順治元年(1644年),定開墾荒地之例:州縣衛所荒地,分給流民及官兵屯種;有主者令原主開墾,官給牛種,三年起科……六年(1651年),始定州縣以上官以勸墾為考成。凡地方官招徠各處逃民,不論原籍、別籍,編入保甲,開墾荒田,給以印信執照,永准為業。三年後有司親察成熟畝數,撫按勘實,奏請征糧,不得預征私派。州縣以勸墾之多寡為優劣,道府以督催之勤惰為殿最,每歲終載入考成。至十五年(1658年),定督撫一年內開墾荒地二千頃至八千頃以上,道府開墾千頃至六千頃以上,州縣開墾百頃至六百頃以上,衛所開墾五十頃至二百頃以上,分別議敘,不准以二三年墾數合算。
(《皇朝文獻通考》卷一《田賦考》)
康熙二年(1663年),申明地方官開墾勸懲之例:凡督撫、道府、州縣勸墾多者,照順治十五年議敘之例。州縣、衛所荒地一年內全無開墾者,令督撫提參。其已墾而復荒者,削去各官開墾時所得加級紀錄,仍限一年督令開墾,限內不完者分別降罰。前任官墾過熟地,後任官復荒者,亦照此例議處。又以各省開墾甚多,自康熙二年為始,限五年墾完;如六年之後,察出荒蕪尚多,將督撫以下分別議處。至三年(1664年),以布政使亦有督墾之責,照督撫例議敘。府同知、通判不與知府同城,自勸民開墾者,照州縣例議敘。四年(1665年),以限年墾荒,恐州縣捏報攤派,令停止。六年(1667年),定勸墾各官,俟三年起科,錢糧如數全完,取具里老無包賠荒地甘結到部,始准議敘。
(《皇朝文獻通考》卷二《田賦考》)
康熙十年(1671年),准貢監生員、民人墾地二十頃以上,試其文義通者,以縣丞用;不能通曉者,以百總用。一百頃以上,文義通順者,以知縣用;不能通曉者,以守備用。凡招民墾荒,督撫具題,戶部核明起科果實,送吏、兵二部照例分敘。其招民不足額,墾地錢糧未經起解,假捏出結具題者,捏報州縣官革職,轉報司道府降四級調用,題報督撫降二級調用。
(《皇朝文獻通考》卷二《田賦考》)
乾隆五年(1740年),有零星土地永免升科之諭。初猶限以畝數,至十一年(1746年),以廣東高、雷、廉等府,所墾荒地,本非沃壤;十八年(1753年),以瓊州海外瘠區;三十一年(1766年),以滇省山頭地角尚有曠土,皆聽民耕種,不限畝數,概免升科。
(王慶雲《熙朝紀政》卷四《紀勸墾》)
授時通考之頒行,亦足見其重視勸農。
乾隆二年(1737年),諭:「……朕思為耒耜,教樹藝,皆始於上古聖人。其播種之方,耕耨之節,與夫備旱驅蝗之術,散見經籍,至詳且備。後世農家者流,其說亦各有可取,所當薈萃成書,頒布中外。庶三農九穀,各得其宜;望杏瞻蒲,無失其候。」著南書房翰林,同武英殿翰林編纂,至六年(1741年)書成,凡七十五卷,名曰《授時通考》。
(《皇朝文獻通考》卷四《田賦考》)
其次則為清丈,所以杜隱匿也。
順治十一年(1654年),定丈量規制,州縣地用步弓,各旗莊屯地用繩。如有民地缺額,督撫詳查開除。至十二年(1655年),頒部鑄步弓尺於天下,廣一步縱二百四十步為畝(方廣十五步,縱十六步)。有司於農隙時,親率里甲,履畝丈勘,以定疆界,杜占爭,均畝賦。凡丈量之制,州縣冊籍原載坵段四至不清者丈,欺隱牽累、有地無糧者、有糧無地者丈,畝步不符、賦則或浮者丈,熟荒相間、旗民鹽灶以及邊地民番相錯者丈,壤界相接、畛域不分者丈,荒蕪召墾、寄糧分隸者丈,水沖沙壓、公占應抵應豁者丈。瀕江瀕海之區,五年一丈,視其或漲或坍,分別升免。
(《皇朝文獻通考》卷一《田賦考》)
康熙二十九年(1690年),清丈蘆洲田畝……三十三年(1694年),清丈福建沿海地……三十四年(1695年),定雲南清浪衛業經清丈田地,每十畝科糧一石。
(《皇朝文獻通考》卷二《田賦考》)
雍正元年(1723年),又以瀕江、近海之區,定製十年清丈一次。恐未至十年,有坍漲者,令各州縣衛所官不時清查,坍者即行豁免,漲者即行升科……六年(1728年),定沿江、濱海地畝五年一丈,新墾者升科,坍塌者除賦。
(《皇朝文獻通考》卷三《田罷賦考》)
明清兩代墾田數比較表
屯田
清初,以黔、蜀人少,大興屯田,漸及甘、新。乾隆時,各省屯田合計達三十九萬餘頃。
前明衛所之設,以屯養軍,以軍隸衛,唐府兵遺法也。自軍政廢弛,始募民為兵,於是屯軍專職漕運。無漕之軍,受役不得休息,屯戶始大困矣。國初因明之舊,衛所屯田,給軍分佃,罷其雜徭。尋裁指揮,設守備,改衛軍為屯丁,令無運,屯田同民田一體起科。順治十三年,令浙江各衛有屯無運與無屯有運者,均征撥帖,而屯困稍蘇。雍正二年,從廷臣請,以內地屯衛悉歸併州縣管轄,裁都司以下官。惟帶運之屯,與邊衛無州縣可歸者仍舊。初屯丁賣產,有司利其稅入,給契令得賣買。既而禁之,屯丁貧不能贖,民間執業已久,於是有加津貼運之令。自國初以來,屢減免各省重額屯糧與其耗羨,而屯田之利病,實與漕運相終始雲。若夫墾荒興屯之令,定於世祖入關之始。康熙五年,御史肅震疏請黔蜀屯田,略曰:「國用不敷之故,由於養兵。以歲費言之,兵餉居其八;以兵餉言之,綠旗又居其八。今黔、蜀地多人少,誠行屯田之制,駐一郡之兵,即耕其郡之地;駐一縣之兵,即耕其縣之地,養兵之費既省,荒田亦可漸辟。」下部議行。雍正初,令安西兵丁試行屯墾。後又招民於淵泉縣之柳溝、玉門縣之赤金等處,承種屯田。又設甘肅柳林湖屯田(屬涼州鎮番縣)。乾隆初,黔苗底定,以絕產給兵屯糧種。又於直隸口外、八溝、塔子溝,及甘肅瓜州等處興屯。今案乾隆三十一年,各省屯田三十九萬餘頃,屯賦銀七十八萬五千兩,屯糧九百萬七千石有奇。新疆屯田,自准夷四部,悉隸版圖,邊防與屯政相為表里,東自巴里坤,西至伊犁,北至科布多,南至哈喇沙爾、天山左右,水土沃饒,前後墾闢十數萬畝。邊民永無饋餉之勞。其各城回民,納糧以帕特瑪(每一帕特瑪合官石五石三斗),納普爾錢以騰格(每五十普爾為一騰格每二騰格為一兩)。疆里及於戎索,而計冊待夫重譯,尤古所未聞。暨金川既平,留兵屯戍,攢拉美諾之降番亦給地,俾安耕鑿焉。
(王慶雲《熙朝紀政》卷四紀《屯田》)
清因明舊衛屯,給軍分佃,罷其雜徭。順治元年,遣御史巡視屯田。三年,定屯田官制,衛設守備一,兼管屯田。又千總、百總分理衛事,改衛軍為屯丁。六年,定直隸屯地輸租例。其時裁屯田御史,繼裁巡按,由巡撫主之。十三年,定屯軍貼運例……康熙十五年,以各衛荒田在州縣轄境,軍地、民田多影射,令檄所司清厘。雍正二年,從廷臣請,並內地屯衛於州縣,裁都司以下官,惟帶運之屯與邊衛無州縣可歸者如故。九年,令屯衛田畝,可典於軍戶,不得私典與民。乾隆元年,豁免廣東屯田羨餘,因除各省軍田額外加增例……五十四年,畢沅等奏各省屯丁,四年一編審,止稽戶口之數,其田產或有漏匿,以時核之。百餘年來,屯田利病與漕運終始……光緒二十四年,太常卿袁昶奏理屯田,因有改衛為屯之諭,令天下核衛田畝數,詳定租章。而江西以租充餉,與他省贍運者不同,額仍舊貫……明年(廿八年),諭各省勘實屯地,檄屯戶稅契執業,改屯餉為丁糧,歸州征解。除屯丁、運軍名目,裁衛官。是時綜計各省屯田,約二十五萬餘頃……宣統元年,浙撫增韞更請令承田者,但刻期報明,統不納價。部議即允占業,屯價不妨量收,蓋屯衛嬗變,時勢然也。
(《清史稿•食貨志一•田制》)
旗田
清代官田,有旗田、官田之分。旗田之屬於內務府者,曰內務府官莊,所轄有糧莊,有莊頭。清初,隨入關者圈地以耕;或近畿人民帶田來投者,皆曰莊頭。
初設官莊,以近畿民來歸者為莊頭,給繩地,一繩四十二畝。其後編第各莊頭田土分四等,十年一編定。
(《清史稿•食貨志一•田制》)
順治元年,設立官莊。是時近畿百姓帶地來投,設為納銀莊頭。願領入官地畝者,亦為納銀莊頭,各給繩地……康熙八年,編各莊頭等第,以其田土編為四等。至二十三年,題准每十年編定一次。
(《皇朝文獻通考》卷五《田賦考•八旗田制》)
乾隆十年十一月,奏准本司所屬大糧莊頭,共五百名。定例,整分莊頭,各給地十八頃;半分莊頭,各給地九頃。內有自盛京隨從來京圈地充當莊頭者,原圈地畝自二三十頃至四五十頃不等。嗣後凡原圈地畝,莊頭之缺,如伊子孫兄弟近族承替,仍照舊充當,無庸撤減。
(《總管內務府現行則例•會計司》卷一《安設糧莊》)
其圈地百餘頃,設壯丁十人以耕者,曰糧莊,
國初,設近畿官莊百三十二所,每莊給田三百晌(每六畝為一晌)。莊頭各給繩地(每四十二畝為一繩),隸內務府,而征其賦。
(王慶雲《熙朝紀政》卷六)
設糧莊,莊給地三百垧,垧約地六畝。莊地坐落順、保、永、宣各屬,奉天、山海關、古北口、喜峰口亦立之,皆領於內務府。此外,有部、寺官莊,分隸禮部、光祿寺。又設園地,植瓜果蔬菜,選壯丁為園頭。世宗初,設總理專官,司口外報糧編審。
(《清史稿•食貨志一•田制》)
康熙二十四年,設立糧莊,每莊各給地千八百畝。舊例,每莊壯丁十名,選一人為莊頭,給田一百三十垧。場園、馬館,另給田四垧。壯丁蕃衍則留於本庄,缺則補足。給牛八頭,量給房屋、田種、口糧、器皿,免第一年錢糧。至是設糧莊,每莊地三百垧,其頭等、二等莊頭,不准給牛。又山海關內,古北口、喜峰口外,糧莊每一所納糧百石(合倉石三百六十石);山海關外,糧莊每一所納糧百二十石(合倉石四百三十二石)。至二十六年,題准於交納銀二百兩之莊頭內,改為糧莊,增壯丁為十五名。
(《皇朝文獻通考》卷五《田賦考•八旗田制》)
宗室官員及兵丁圈地為莊田,不屬內務府。圈地惟入關之初有之,雖以他處之地償還人民,然以斥鹵而納膏腴之賦,受害無窮。
順治元年,諭戶部曰:「我朝定都燕京,期於久遠。凡近京各州縣無主荒田,爾部清厘,分給東來諸王、勛臣、兵丁人等,蓋非利其土地,以無處安置,故不得已而取之。可令滿漢分居,各理疆界,以杜爭端。」於是巡按御史柳寅東條上滿漢分居五便。二年,令民地為旗人指圈者,速以他處補給,美惡務令均平。十年,停止圈撥,然旗下退出荒地,與遊牧投來人丁,皆復行圈補,又有因圈補而並圈接壤民地者。康熙初,鰲拜當國,欲以正白旗屯莊給鑲黃旗,而另圈民地給正白旗。戶部尚書蘇納海以撥地遲延罪死。總督朱昌祚、巡撫王登聯以撥換地畝旗民困苦上聞,亦逮死。及聖主親政,乃昭雪之。八年諭:「比年以來,復將民間房地,圈給旗下,以致民生失業,流離困苦,以後著停。今年所圈房地,俱著退還。」並飭部將張家口、山海關等處曠土,換撥各旗耕種。並令新滿洲以官莊餘地撥給,其指圈之地歸民。是為旗區地畝,旗人不習耕作,又以生齒日繁,始稍稍典賣矣。雍正初,清查旗地,動內帑贖回。凡不自首與定例後復私賣買者,皆入官為公產旗地(嘉慶十七年額徵入官旗地三萬七千三百餘頃)……凡贖入官地,並抵帑、籍沒等田,皆征其租,謂之旗租(嘉慶十一年徵收旗租銀四十萬三千餘兩)。自旗人生計,日以不足,旗租歲充飫賜。謹按《會典》,近畿之地,各旗王公宗室莊田,以頃計者一萬三千三百有奇;各旗官兵分撥莊田,以頃計者十四萬九百有奇。
(王慶雲《熙朝紀政》卷四《紀圈地》)
旗地典賣與民人者,乾隆時,由公家出價代為取贖,謂之二次地。
乾隆四年,諭:「……其時旗人所得地畝,原足以資養贍。嗣因生齒日繁,恆產漸少;或因事急需,將地畝漸次典與民家為業。閱久輾轉相授,已成民產。今欲典出旗地,陸續贖回……可將此旨,行文直隸總督詳悉妥議。」五年,議定取贖民典旗地及旗人下鄉種地之例……九年,定民典旗地減價取贖之令,凡民典旗地,不論契載年限,總以十年為率。在十年之內者,照原價;十年以外者,減原價十分之一;二十年以外,減十之二;三十年以外,減十之三;四十年以外,減十之四;五十年以外者,半價取贖。至十一年,復定取贖旗地,自十年以外,每年遞減,至五十年以外,仍以半價取贖。又令八旗官兵承買公產地者,亦照官贖減價……十八年,令嗣後旗下奴僕及開戶人典買旗地,定限一年內自首,官為回贖,照民典旗地例,分年限價取贖。如系其主之地,十年以內,即減原價十分之一;十年以外,減十之二,以次遞減。若原主不能贖,即交八旗內務府作為公產,官為收租,歲終將收過租息數目奏聞,請旨賞給貧乏旗人,以資養贍……二十一年,諭:「八旗另記檔案及養子開戶人等,俱准其出旗為民……伊本身田產,應遵旨准其帶往為業。至於老圈並典買八旗地畝,不便將旗地帶入民籍,應查明動官帑贖回……二十二年,准民奴典賣旗地,分別減價,先行發帑贖回,照旗地旗租之例收租……」二十八年,諭:「上年因八旗回贖旗地,積至一萬餘頃之多,降旨令戶部會同內務府八旗大臣定議,以三千頃安設莊頭,俱賞給八旗作為恆產。」
(《皇朝文獻通考》卷五《田賦考八•旗田制》)
乾隆五年,部議準直隸督臣奏:「一取贖民典旗地,百姓不苦於得價還地,實懼其奪田別佃。應令地方官於贖地之時,將見在佃戶及見出之租數,造冊備案。嗣後無論何人承買,仍令原佃承種,其租銀照舊。如莊頭土豪無故增租奪佃者,罪之……」二十三年,諭:「出旗為民之漢軍內,所有向日承種井田、屯田者,俱久賴地畝為生,一旦將此項地畝撤出,未免失其生業。著將伊等現在承種地畝,加恩即行賞給耕種。」至四月,直隸總督方觀承言:「漢軍出旗為民人等,內有原領井田並屯種官地,蒙恩賞給耕種,帶入民籍。請將此項地畝,勘明村莊段落,填給印照註明。」
(《皇朝文獻通考》卷五《田賦考•八旗田制》)
盛京莊田設於鐵嶺、承德,漸及喜峰口、黑龍江呼蘭等地。每丁分地數十至百餘畝,給口糧、籽種,科租以充兵餉。
順治五年,定八旗莊屯地界。國初,按旗分處,各有定界,繼因邊內地瘠,糧不足支,展邊開墾,移兩黃旗於鐵嶺,兩白旗於安平,兩紅旗於石城;兩藍旗所分張義站、靖遠堡地瘠,以城地與之。至是,復定官員莊屯,兩黃旗設於承德縣沙河所,兩白旗設於寧遠,兩紅旗設於承德縣塔山,兩藍旗設於錦州。又准沙河以外,錦州以內,八旗官員家丁,每名給地三十六畝……康熙十八年……更定兩便之法,奉天所屬,東自撫順起,西至寧遠州老天屯,南至蓋平縣攔石起,北至開原縣,除馬廠羊草地外,實丈出三十二萬九千四十九頃三十畝,定旗地二十七萬六千三百二十二頃八十畝。新滿洲遷來,若撥種豆地,每六畝給地種一半;撥種穀米、黏米、高糧地,每六畝給各種六升。二十五年,以錦州、鳳城等八處荒地,分給旗民開墾,給以耕牛及口糧、農器……雍正十一年,喜峰口駐防兵丁一百名,以鐵門關外大屯地分給,每名給地一頃十有五畝七分,菜園四分有奇,令其耕種,照民例分別科則租銀,留充兵餉。乾隆二年,設立黑龍江屯莊。黑龍江湖蘭地方,設莊四十所,每十丁編為一莊,令盛京將軍等選八旗開戶壯丁四百名,各給地六十畝,房二間,並給口糧、籽種。六年,增設呼蘭莊屯。又擇閒丁五十名,增設莊五所。七年,設莊屯於溫得亨山及都爾圖地方……選壯丁五十名,增設莊五所,各給牛種、器具、口糧。
(《皇朝文獻通考》卷五《田賦考•八旗田制》)
駐防莊田,則給各省駐防旗丁,自三十畝至二百餘畝不等。
順治四年,給江寧、西安駐防旗員圈地,江寧六十畝至一百八十畝不等,西安二百四十畝或二百十有五畝不等。惟浙江駐防官兵不給田,俸餉照經制支領……七年,駐防官員等給園地;兵及壯丁,每名給地三十畝。臨清、太原,以無主地並官地撥給;保定、河間、滄州,以八旗退出地撥給。康熙三十一年,以山西陽曲、太原二縣屯地,給與駐防滿洲官兵。三十二年,令八旗駐防各省官兵,俱於所住之處,給與地畝。
(《皇朝文獻通考》卷五《田賦考•八旗田制》)
八旗莊田數簡表
官田
清初,承舊制,有耤田千餘畝。康熙時,命各省皆設耤田。
順治十一年,耕耤於南郊。耤田在正陽門外之西,中為先農壇。壇內地一千七百畝,其二百畝,給壇戶種五穀蔬菜,以給祭祀之需;余千五百畝,收租銀三百兩,以備修理壇牆。凡耤田歲收黍一石二斗二千一合八勺,谷一石五斗五升七合八勺,大麥五斗七升九合七勺,小麥一石三斗五升三合,藏之神倉。康熙四年,諭曰:「天子為耤千畝,諸侯百畝……朕意欲令地方守土之官,行耕耤之禮……著九卿詳議具奏。」九卿會議,請通行奉天、直隸各省,於該地方擇地為耤田,每歲仲春行九推之禮。明年,頒耕耤儀於直省,令擇東郊官地潔淨豐腴者,立為耤田。如無官地,則置買民田,以四畝九分為耤田。後立先農壇,令守壇之農夫灌溉耤田,所收谷數,造冊報部。
(《皇朝文獻通考》卷一二《田賦考•官田》)
耤田行於首都先農壇,壇地凡千七百畝。雍正間,令疆吏飭所屬置耤田。
(《清史稿•食貨志一•田制》)
又有陵地。
東西陵地,紅樁以內,例絕耕樵。東陵白樁界外,初聽民耕,道光朝乃嚴其禁。青樁以外,遵、薊、密、承諸界內,兵民私墾,至地萬餘區,久益增廓。光緒末,定為計區勘丈,將熟地分則升科,儲學堂之用焉。
(《清史稿•食貨志一•田制》)
學田。
凡京師壇官地,及天下社稷、山川、厲壇、文廟、祠墓、寺觀、祭田、公地,一切免徵。國初賜聖賢裔祭田,其孔林地、四氏學學田、墓田地、墳地,咸除租賦。學田專資建學,及贍卹貧士,佃耕租而租率不齊,舊無常額。乾隆中,都天下學田萬一千五百八十餘頃。光緒變法,直省遍學堂,需費無藝,則又撥所在荒地,劃留學田,以補劑之。
(《清史稿•食貨志一•田制》)
井田。
先是,以新城、固安官地二百四十頃制井田。選旗民百戶,戶授百畝,公百畝,共力養公田。嗣更於霸州、永清仿行,然成效卒鮮。乾隆初,屯莊擇勤敏者充屯戶,按畝科糧,是為井田改屯地。
(《清史稿•食貨志一•田制》)
雍正二年,以新城、固安官地三百四十一頃制為井田,令無業旗民往耕。自十六歲以上,六十歲以下,各授田百畝,外八分為私田,中百畝為公田。造廬舍,給口糧、牛種、農具咸備,又設管理、勸教以董之,而願往者卒少。五年,議將欠糧及犯法官兵,發往井田效力,則視為徒作之地,操耒耜者皆非安分食力之人。乾隆元年,遂改屯田為屯莊。(《乾隆會典》:井田,每戶原給田百二十五畝,以十二畝五分為公田,十二畝五分為室廬場圃,以百畝為私田。)
(王慶雲《熙朝紀政》卷四《紀屯田•附記井田》)
凡牧地,皆為官田,無所科征。
牧馬草廠在畿輔者,順治二年,以近畿墾荒餘地,斥為牧場,於順天、津、保各處,分旗置之。自御馬廠以下,各按其旗地牧養,親王方二里,郡王一里,亦圈地也,曰屯墾。康熙中,招墾天津兩翼牧地,計畝二萬一千五百餘。乾隆時,丈直隸馬廠地,振業貧民,命曰恩賞地。在盛京者,奉天屯衛各地,八旗分作牧廠……大凌河東廠、西廠荒地,三十一萬八百餘畝;養息牧餘地,萬四千六百垧,乾、嘉中陸續放墾。後又綜各城旗馬廠可墾地,三十八萬九千餘畝,悉歸城旗承種……同治二年,變通錦州、廣寧、義州廠荒,西廠留牧,東廠招佃。其東北隅之高山子地數萬畝,義州教場閒地萬餘畝,並行租佃,以為城兵伍田……彰武本官牧,旋亦勸墾議科。於是養息牧生熟地,共放六十一萬八千八百餘畝。其餘荒八萬九千六百餘畝,餘地三萬五千三百餘畝,即以為蒙漢雜居牧佃,兼拊畜窮黎。吉林之烏拉,康熙時,於五屯分莊丁地,遂為五官牧場,頗富零荒。宣統時,撥充學田,放墾二千三百餘垧……至荊防馬廠……光緒末,厘出廠地二萬餘畝,俱令招墾,以租息濟警政、小學。宣統初,寧夏滿營牧地余界,開渠墾地畝可二十一萬,旗民各半之……安徽萬頃湖牧場,改墾放田八萬二千七百餘畝,其流民占耕及民間認荒者,皆名曰佃民。其留旗丁田二萬畝,亦招民佃,歲輸谷麥,是為官佃……口外牧場隸獨石者,為御馬廠。此外禮部、太僕寺左右翼及八旗,均有牧場,在張家口外……其後密雲、熱河同時放荒,熱河寬曠,於留牧外得地千四五百頃,更以三一留牧,余咸招墾。
(《清史稿•食貨志一•田制》)
乙 賦役
明
正賦
明時,田分上、中、下三等九則,曰等則。租分夏稅、秋糧二等,納米麥曰「本色」,折銀絹雜物者曰「折色」。官田既多,賦獨在民,自正統折收金花銀兩後,民間納賦,除南漕外,多以銀不以米麥矣。
十四年洪武,創編賦役黃冊。以一百為里,推丁糧多者十人為里長,余百戶分為十甲,歲役里長一人,管攝一里之事。城中曰坊,近城曰廂,鄉都曰里。十年一周,每里編為一冊,冊首總為一圖。鰥寡孤獨不任役者,則帶管於一百一十戶之外,而列於圖後,名曰畸零。冊成,一本進戶部,各布政司及府州縣各存一本,十年攢造一次,遂為定製。
(徐學聚《國朝典匯》卷九○)
太祖為吳王,賦稅十取一。役法計田出夫,縣上、中、下三等,以賦十萬、六萬、三萬石下為差;府三等,以賦二十萬上下、十萬石下為差。即位之初,定賦役法,一以黃冊為準。冊有丁有田,丁有役,田有租。租曰夏稅,曰秋糧,凡二等。夏稅無過八月,秋糧無過明年二月。
(《明史》卷七八《食貨志》)
洪武初,令官田起科,每畝五升三合五勺,民田每畝三升三合五勺,重租田每畝八升五合五勺,蘆地每畝五合三勺四杪,草塌地每畝三合一勺,沒官田每畝一斗二升……二十六年,定凡各州縣田土,必須開豁各戶若干,及條段四至。系官田者,照依官田則例起科;系民田者,照依民田則例征斂,務要編入黃冊,以憑徵收稅糧。如有出賣,其買者聽令增收,賣者即當過割,不許灑派詭寄。
(王圻《續文獻通》考卷三)
洪武九年,天下稅糧,令民以銀錢絹代輸。銀一兩,錢千文,鈔十貫,皆折輸米一石。小麥則減值十之二;棉薴一疋,折米六斗,麥七斗;麻布一疋,折米四斗,麥五斗;絲絹等各以輕重為損益,願入粟者聽。十七年,雲南以金、銀、貝、布、漆、丹砂、水銀代秋租,於是謂米麥為本色,而諸折納稅糧者謂之折色。
(《明史》卷七八《食貨志》)
國初,天下田土總計八百四十九萬六千五百二十三頃。令征科之數,制為兩次,夏稅則納米麥四百七十一萬二千九百石,外此復輸錢三萬九千八百錠,絹三十八萬八千七百;秋糧則納米二千四百七十三萬四百石,外此復輸錢五千七百三十錠,絹五千九百。
(徐學聚《國朝典匯》卷九○)
雖歲貢銀三十萬兩有奇,而民間交易用銀,仍有厲禁。至正統元年,副都御史周銓言:「行在各官俸支米。南京道遠費多,輒以米易貨,貴買賤售,十不及一。朝廷虛糜廩祿,各官不得實惠。請於南畿、浙江、江西、湖廣不通舟楫地,折收布絹、白金,解京充俸。」江西巡撫趙新亦以為言,戶部尚書黃福復條以請。帝以問行在尚書胡濙,濙對以太祖嘗折納稅糧於陝西、浙江,民以為便。遂仿其制,米麥一石,折銀二錢五分。南畿、浙江、江西、湖廣、福建、廣東、廣西米麥共四百餘萬石,折銀百萬餘兩入內承運庫,謂之金花銀。其後概行於天下,自起運兌運外、糧四石折銀一兩,解京以為永例……諸方賦入折銀……而倉廩之積漸少矣。
(《明史》卷七八《食貨志二》)
東南之賦特重。
初,太祖定天下官民田賦,凡官田畝稅五升三合,民田減二升,重租田八升五合五勺,沒官田一斗二升。惟蘇、松、嘉、湖,怒其為張士誠守,乃籍諸豪族及富民田,以為官田,按私租為稅額。而司農卿楊憲又以浙西地膏腴,增其賦,畝加二倍。故浙西官民田,視他方倍蓰,畝稅有二三石者。大抵蘇最重,嘉、湖次之,杭又次之……建文二年,詔曰:「江浙賦獨重,而蘇、松准私租起科,特以懲一時頑民,豈可為定則,以重困一方。宜悉與減免,畝不得過一斗。」成祖盡革建文之政,浙西之賦復重。宣宗即位,廣西布政使周幹巡視蘇、常、嘉、湖諸府,還言諸府民多逃亡,詢之耆老,皆雲賦重所致……嘉靖……越數年,乃從應天巡撫侯位奏,免蘇州壩海田糧九萬餘石。然那移飛灑之弊,相沿不改。至十八年,鼎臣(顧)為大學士,復言蘇、松、常、鎮、嘉、湖、杭七府,供輸甲天下.而里胥豪右蠹弊特甚,宜將欺隱及坍荒田土,一一檢核改正。
(《明史》卷七八《食貨志》)
加餉
嘉靖時始加餉。
三十年始加派。自武宗正德九年建乾清宮,加賦百萬。初,天下財賦,歲入太倉庫者二百萬兩有奇。舊制以七分經費,而存積三分備兵歉以為常。世宗中年,邊供費繁,加以土木禱祀,月無虛日,帑藏匱竭。二十九年,俺答犯京師,增兵設戍,餉額過倍。三十年京邊歲用至五百九十萬石。戶部尚書孫應奎蒿目無策,乃議於南畿、浙江等州縣,增賦百二十萬,加派於是始。嗣後京邊歲用,多者過五百萬,少者亦三百餘萬,歲入不能充歲出之半。由是度支為一切之法,箕斂、財賄、題增、派括、贓贖、算稅契、折民壯、提編、均徭、推廣事例興焉……《明史•食貨志》曰:」提編者,加派之名也。其法,以銀力差排編,十甲如一甲,不足則提下甲補之。時東南被倭,南畿、浙、閩皆有額外提編,江南至四十萬。及倭患平,應天巡撫周如年乞減加派。給事中何煃亦具陳南畿困敝,言軍門養兵,工部料價,操江募兵,兵備道壯丁,府州縣鄉兵,率為民累,甚者指一科十,請禁革之。命如煃議,而提編之額,仍不能減。
(《續文獻通考》卷二《田賦考》)
萬曆時加遼餉。
其後接踵三大征,頗有加派,事畢旋已。至四十六年,驟增遼餉三百萬。時內帑充積,帝靳不肯發。戶部尚書李汝華乃援征倭播例,畝加三厘五毫,天下之賦增二百萬有奇。明年,復加三厘五毫。明年,以兵工二部請,復加二厘。通前後九厘,增賦五百二十萬,遂為歲額。所不加者,畿內八府及貴州而已。
(《明史》卷七八《食貨志》)
崇禎時,復加遼餉三厘。
崇禎三年軍興,兵部尚書梁廷棟請增田賦。戶部尚書畢自嚴不能止,乃於九厘外,復加三厘。
(《明史》卷七八《食貨志》)
至是軍興,兵部尚書梁廷棟又請增田賦。戶部尚書畢自嚴不能止,乃於九厘外,復征三厘。惟順天、永平以新被兵,無所加。餘六府畝征六厘,得他省之半,共增賦百六十五萬有奇。合舊所增,凡六百八十餘萬,海內咨怨……八年,征助餉銀。總督盧象升請加宦戶田賦十之一,民糧十兩以上同之。既而概征每兩一錢,謂助餉。
(《續文獻通考》卷二《田賦考》)
曰勦餉。
家楨(王)故庸材,不足任,嗣昌乃薦文燦(熊)代之。因議增兵十二萬,增餉二百八十萬。其措餉之策有四,曰因糧,曰溢地,曰事例,曰驛遞。因糧者,因舊額之糧量為加派,畝輸糧六合,石折銀八錢,場地不與,歲得銀百九十二萬九千有奇。溢地者,民間土田溢原額者核實輸賦,歲得銀四十萬六千有奇。事例者,富民輸資為監生,一歲而止。驛遞者,前此郵驛裁省之銀,以二十萬充餉。議上,帝乃傳諭:「流寇延蔓,生民塗炭,不集兵無以平寇,不增賦無以餉兵。勉從廷議,暫累吾民一年,除此心腹大患。」
(《明史》卷二五二《楊嗣昌傳》)
曰練餉,及雜餉,共一千六百餘萬兩,而民困極矣。
崇禎十二年六月,加征練餉。廷臣多請練邊兵,帝命楊嗣昌定議。邊鎮及畿輔、山東、河北,凡四總督、十七總兵官,各抽練額兵總七十三萬有奇。又汰郡縣佐貳,設練備、練總,專練民兵,於是有練餉之議。初,嗣昌增剿餉,期一年而止。後餉盡而賊未平,詔征其半……於是剿餉外,復畝加練餉銀一分,共增七百三十萬。
(《續文獻通考》卷二《田賦考》)
蓋自神宗末,增賦五百二十萬;崇禎初,再增百四十萬,總名遼餉。至是,復增剿餉、練餉,先後增賦千六百七十萬,民不聊生,益起為盜矣。於是御史衛周嗣言:「嗣昌流毒天下,剿練之餉多至七百萬,民怨何極。」御史郝晉亦言:「萬曆末,合九邊餉止二百八十萬,今加派遼餉至九百。剿餉三百三十萬業已停罷,旋加練餉七百三十餘萬。自古有一年而括二千萬以輸京師,又括京二千萬以輸邊者乎?」疏語雖切直,而時事危急,不能從也。
(《續文獻通考》卷二《田賦考》)
歲計
明代賦入之米皆有常支,曰漕糧,曰宗祿,曰地方存留,曰改折。國用,則取給於改折及商稅之銀。嘉靖以前,歲入銀二百餘萬兩,歲出不過百餘萬兩,少僅七八十萬。萬曆之初,出入恆四百萬,末年加遼餉皆征銀,共需千萬。至崇禎季年,遂達二千餘萬,入不敷出者五百餘萬,雖苛斂不足以給矣。
世宗嘉靖初,內府供應視弘治時,其後乃倍之。初,太倉中庫積銀八百餘萬兩,續收者貯之兩廡,以便支發,而中庫不動。遂以中庫為老庫,兩廡為外庫。及是時,老庫所存者,僅百二十萬兩。二十二年,特令金花子粒銀應解內庫者,並送太倉備邊用。然其後復入內庫。
(《續文獻通考》卷三○《國用考》)
王圻曰:「正統時,天下歲征入數共二百四十三萬兩,出數共一百餘萬兩。自正德後,出多入少,國用益不支矣……」臣等謹按:「……嘉靖二十八年以前,歲支多不過二百萬,少僅七八十萬。及二十九年,備御邊警,餉額倍增。三十四、五年間,宣大被寇,募軍賑恤,諸費取給內帑,歲無紀極。所入二百萬之額,不能充所出之半。」
(《續文獻通考》卷三○《國用考》)
穆宗隆慶元年……帝初即位……至是,問戶部京帑貯金以贍軍國,足備幾年。奏言所存僅足三月。計今歲尚虧九月有奇,邊軍百萬,悉無所需。」帝大駭……十二月,諭戶部查內庫太倉銀出入數。尚書馬森奏:「太倉見存銀一百三十五萬四千六百五十二兩,歲支官軍俸銀一百三十五萬有奇,邊儲二百三十六萬有奇,補發年例一百八十二萬有奇。通計所出五百五十三萬有奇,以今數抵算,僅足三月。京倉見存糧六百七十八萬三千一百五十一石,歲支官庫月糧二百六十二萬一千五百餘石,遇閏又加二十二萬餘石。以今數抵算,僅足二年……」四年……是歲七月,戶部尚書張守直又疏曰:「國家貢賦在量入為出。嘗計天下錢穀,一歲所入,僅二百三十萬有奇,而中多積逋災免奏留者。一歲所出京師百萬餘,而邊餉至二百八十餘萬,其額外請乞者不與焉。二年用四百四十餘萬,三年則三百七十九萬,此其最少者,而出已倍於入矣。」
(《續文獻通考》卷三○《國用考》)
初,世宗時,太倉所入二百萬兩有奇。至萬曆六年,太倉歲入凡四百五十餘萬兩,而內府歲供金花銀外,又增買辦銀二十萬兩以為常。後又加操馬芻料銀七萬餘兩之多。久之,太倉、光祿、太僕銀括取幾盡。邊賞首功向發內庫者,亦取之太僕矣……二十三年二月,戶部以公私兼窘,陳時政之要,從之。略云:「……顧各邊鎮且額外加添,以示寬容,自四十餘萬增至二百八十餘萬……」二十八年八月,給事中王德完奏:「國家歲入僅四百萬,而歲出至四百五十餘萬……臣等謹按《食貨志》,萬曆後每事溢經制數倍,且徵調開採,閹人僭侈。由是二百年財力,殫竭靡遺矣。」
(《續文獻通考》卷三○《國用考》)
莊烈帝崇禎……八年四月……時戶部奏報兩餉出入數,舊餉歲入四百二十三萬九千兩有奇,歲出四百二十九萬三千兩有奇。新餉歲入八百五十七萬三千兩有奇,歲出七百八十六萬兩有奇。合而計之,該存剩銀六十五萬九千兩有奇。而頻年徵調,轉輸絡繹,以及留者、蠲者、逋者、緩者,在在見告。是歲缺額,遂至二百三十餘萬兩……祖宗朝,歲入京師者未滿四百萬,今且一千二百餘萬,尚可以用度不足,更責輸將於百姓乎?
(《續文獻通考》卷三○《國用考》)
崇禎十六年三餉合一出入簡表
丁 役
民年十六曰成丁,服役,六十而免,凡田一頃,出夫一人,每歲服役三十日,編黃冊載之,十年一造冊。既而徭繁,吏得上下其手,賦役不均,人民苦之。
丁曰成丁、曰未成丁,凡二等。民始生,籍其名曰不成丁,年十六曰成丁,成丁而役,六十而免。又有職役優免者。役曰里甲、曰均徭、曰雜泛,凡三等。以戶計曰甲役,以丁計曰徭役,上命非時曰雜役。皆有力役、有雇役。府州縣驗冊丁口多寡,事產厚薄,以均適其力。
(《明史》卷七八《食貨志》)
洪武元年二月,命中書定賦法、役法。上以立國之初,經營興作,必資民力,恐役及平民,乃命中書省驗田出夫。於是省臣奏議,田一頃,出丁夫一人;不及頃者,以別田足之,名曰「均工夫」。直隸、應天等十八府州,及江西饒州、九江、南康三府,計田三十五萬七千二百六十九頃,出夫如田之數。遇有興作,於農隙用之。
(徐學聚《國朝典匯》卷九○)
役法定於洪武元年,田一頃,出丁夫一人;不及頃者,以他田足之,名曰均工夫。尋編應天十八府州,江西九江、饒州、南康三府均工夫圖冊,每歲農隙赴京供役,三十日遣歸。田多丁少者,以佃人充夫,而田主出米一石資其用。非佃人而計畝出夫者,畝資米二升五合。迨造黃冊成,以一百十戶為一里,里分十甲曰里甲,以上、中、下戶為三等,五歲均役,十歲一更造。一歲中諸色雜目應役者,編第均之,銀力從所便。
(《明史》卷七八《食貨志》)
二十六年,定凡各處有司十年一造黃冊,分豁上、中、下三等人戶。仍開軍、民、灶、匠等籍,除排年裡甲依之充當外,其大小雜泛差役,各照所分上、中、下三等人戶點差……景泰元年,令里長戶下空閒人丁,典甲首戶下人丁一體當差。若隱佔者,許里甲首告……嘉靖九年,令各該司府州縣審編徭役。先查歲額各項差役若干,該用銀若干。黃冊實在丁糧,除應免品官、監生、生員、吏典、貧難下戶外,其應役丁糧若干,以所用役銀酌量,每人一丁田幾畝,該出銀若干,盡數分派。如有侵欺余剩聽差銀兩入己者,事發,查照律例從重問擬。
(陳仁錫《皇明世法錄》卷三九)
英宗正統初,行均徭鼠尾冊法。先是,編徭役里甲者,以戶為斷,放大戶而句單小。於是議者言,均徭之法,按冊籍丁糧,以資產為宗,核人戶上、下以蓄藏得實也……乃令以舊編力差、銀差之數,難易輕重酌其中,役以應差里甲除當復者,論丁糧多少,編次先後,曰鼠尾冊,按而征之,市民商賈家殷足而無田產者,聽自占,以佐銀差。正統初,僉事夏時創行於江西,他省仿行之,役以稍平。
(《續文獻通考》卷一六《職役考》)
弘治元年,令各處編審均徭。查照歲額差供,於該年均徭人戶丁糧有力之家,止編本等差役,不許分外加增余剩銀兩。貧難下戶,並逃亡之數,聽其空閒,不許征銀及額外濫設聽差等項科目。違者聽撫按等官糾察問罪,奏請改調,不舉者坐罪。鎮守衙門不許干預均徭。
(陳仁錫《皇朝世法錄》卷三九)
武宗正德元年十一月,均畿內差役。巡撫都御史柳應宸言:「順天、永平二府並各衛所差役不均。審戶雖有三等九則之名,而上戶則巧於規免;論差雖有三等出力之異,而下戶不免於銀差。且有司均徭當出於人丁,近年兼征地畝;軍衛均徭當出於余丁,近年兼派正軍,奸弊難稽,民窮財盡。必須總括府衛所當用之役,而均派於所見有之丁。仍省冗差,革妄費,重必辦於富勢,輕則及於貧窮,而後畿民始得其所。」帝如其言行之。
(《續文獻通考》卷一六《職役考》)
嘉靖……十五年,題准今後凡遇編審均徭,務要查照律例申明禁約。如某州縣銀力二差,原額各該若干,實該費銀若干,從公查審,刊刻成冊,頒布各府州縣。候審編之時,就將實費之數編作差銀,分為三等九則,隨其丁產,量差重輕。務使貧富適均,毋致偏累,違者糾察問罪。
(陳仁錫《皇明世法錄》卷三九)
萬曆時行「一條鞭法」,苦累稍減,而役法猶未盡公。故明末言地方利病者,每主均田,以役自田生,均田者均其田之役而已。
嘉靖四十四年二月,議准江南行十段錦冊法。其法:算該年銀力差各若干,總計十甲之田,派為定則。如一甲有餘,則留以為二甲之用;不足,則提二甲補之。鄉宦免田,十年之內止免一年,一年之內止於本戶。寄莊田畝不拘同府別府,但已經原籍優免者,不許再免。臣等謹案世宗實錄,十段錦之議,出於巡按御史溫如璋。行之未幾,里下騷然,莫必其命,浙江為尤甚。龐尚鵬巡撫浙江時,奏行一條鞭法。
(《續文獻通考》卷一六《職役考》)
條鞭法者,合均徭、里甲、土貢與兩稅為一,劑量均適,以一縣丁糧充一年之役,事業易集。又一年之役均之十年,稍出不至困也。
(王原深《明食貨志》卷四)
嘉隆後,行一條鞭法,通計一省丁糧均派一省徭役。於是均徭、里甲與兩稅為一,小民得無擾,而事亦易集。然糧長、里長名罷實存,諸役卒至復僉農氓。條鞭法行十餘年,規制頓紊,不能盡遵也。
(《明史》卷七八《食貨志》)
免糧
耆民、節婦、官紳、生員皆得免役。嘉靖十年,定優免事例,一品官得免糧二十石,人丁二十丁。二品以下遞減。
洪武元年八月,詔民年七十以上者,許令一子侍養,免其役。二年,令凡民年八十以上,止有一子,若系有田產應當差役者,許出丁錢雇令人代;無田產者,許存侍。十九年六月,詔有司存問高年,凡八十以上者,皆復其家……三年,定民婦三十以前守志至五十以後不改節者,除免本家差役。四年,令免闕里孔氏子孫三十六戶徭役……十二年八月,詔凡致仕官,復其家,終身無所與。十三年十二月,免朝官及功臣家雜役……十六年三月,復鳳陽、臨淮二縣民徭賦,世世無所與……二十年七月,遷南方學官教士於北,復其家。以北方學校無名師,生徒廢學,命遷南方學官之有學行者教之,增廣生員,不拘額數,復其家。至英宗正統十年,令監生家免差役二丁。世宗嘉靖九年,題准各灶戶內有舉人、監生、生員,省、祭、吏役,照有司例,一體優免。
(《續文獻通考》卷一七《職役考》)
孝宗弘治元年,定諸王等親屬免丁之例:親王王親雜役免二丁,郡王王親一丁,鎮國等將軍夫人親父一丁。
(《續文獻通考》卷一七《職役考》)
萬曆九年,定一品免糧三十石,人丁三十丁,余遞減,視嘉靖所免更多。生員無田者,官給免糧,銀一歲二兩。
嘉靖……二十四年,議定優免則例:京官一品免糧三十石,人丁三十丁。二品免糧二十四石,人丁二十四丁。三品免糧二十石,人丁二十丁。四品免糧十六石,人丁十六丁。五品免糧十四石,人丁十四丁。六品免糧十二石,人丁十二丁。七品免糧十石,人丁十丁。八品免糧八石,人丁八丁。九品免糧六石,人丁六丁。內官內使亦如之,外官各減一半。教官、監生、舉人、生員,各免糧二石,人丁二丁。雜職省、祭、官、承、差、知、印、吏、典,各免糧一石,人丁一丁。以禮致仕者,免十分之七,閒住者免一半。其犯贓革職者,不在優免之例。如戶內丁糧不及數者,止免實在之數。丁多糧少,不許以丁准糧;丁少糧多,不許以糧准丁,俱以本官自己丁糧照數優免。但有分門各戶、疏遠房族,不得一概混免。
(《續文獻通考》卷一七《職役考》)
清
正 賦
清初,正賦承明之舊,首除三餉。旋以萬曆為準,只免崇禎時三餉。
清初入關,首除明季加派三餉。時賦稅圖籍多為流寇所毀,順治三年,諭戶部稽核錢糧原額,匯為《賦役全書》,悉復明萬曆間之舊。計天下財賦,惟江南、浙江、江西為重,三省中猶以蘇、松、嘉、湖諸府為最……十一年,命右侍郎王宏祚訂正《賦役全書》,先列地丁原額,次荒亡,次實征,次起運存留。起運分別部寺倉口,存留詳列款項細數。其新墾地畝,招徠人丁,續入冊尾。每州縣發二本,一存有司,一存學宮。賦稅冊籍,有丈量冊,又稱魚鱗冊,詳載上、中、下田則。有黃冊,歲記戶口登耗,與《賦役全書》相表里……復採用明萬曆一條鞭法……聖祖即位……直省徵收錢糧,夏稅於五六月,秋糧於九十月。其報部之數,責成各有司於奏銷時,詳加磨勘,按年送京畿道刷卷。自世祖定賦稅之制,正雜款繁多,咨題違錯,駁令查覆。印官即借部駁之名,擅行私派。其正賦錢糧,本有定額,地方官吏如有別項需用,輒令設法,實與加派無二。至是下令嚴禁……三十年……時徵收錢糧官吏,往往私行科派,其名不一。闔邑通里,共攤同出者,名曰「軟抬」。各里各甲,輪流獨當者,名曰「硬駝」。於是設滾單,以杜其弊。其法,於每里之中,或五戶或十戶一單,於某名下註明田地若干,銀米若干,春秋應各完若干,分為十限,發與甲首,依次滾催,自封投櫃。一限既定,二限又依次滾催,其有停擱不完不交者嚴懲,民以為便……乾隆初,州縣徵收錢糧,尚少浮收之弊。其後諸弊叢生,初猶不過就斛面浮收,未幾遂有折扣之法,每石折耗數升,漸增至五折六折,余米竟收至二斗五升,小民病之……德宗即位之初,復新疆,籌海防,國用日增。戶部條陳整頓錢糧之策,略云:「溯自發逆之平,垂二十年,正雜錢糧,期可漸復原額。乃考核正雜賦稅額徵總數,歲計三千四百餘萬兩,實征僅百四十五萬兩,賦稅虧額如此,財既不在國,又不在民,大率為貪官墨吏所侵蝕……請飭各督撫藩司,認真厘剔,以裕度支。」詔從其請。然終清之世,諸弊卒未能盡革也……總計全國賦額,其可稽者,順治季年,歲征銀二千一百五十餘萬兩,糧六百四十餘萬石;康熙中,歲征銀二千四百四十餘萬兩,糧四百三十餘萬石;雍正初,歲征銀二千六百三十餘萬兩,糧四百七十餘萬石;高宗末年,歲征銀二千九百九十餘萬兩,糧八百三十餘萬石。
(《清史稿•食貨志二•賦役》)
火耗
民間以銀納糧,其數零星,成色不一,經火熔銷,必有耗蝕。故官吏須加火耗,浸久有每兩加至四五錢者,不啻公然賄賂,最為民害。雍正時提以歸公,作為文官養廉,歲二百餘萬兩,然火耗之弊仍在。
雍正二年,以山西巡撫諾敏、布政使高成齡請提解火耗歸公,分給官吏養廉,及其他公用。火耗者,加於錢糧正額之外,蓋因本色折銀,熔銷不無折耗,而解送往返,在在需費。州縣徵收,不得不稍取盈以補折耗之數,重者數錢,輕者錢余。行之既久,州縣重斂於民,上司苛索州縣,一遇公事,加派私征,名色繁多,又不止於重耗而已……自山西提解火耗後,各直省次第舉行,其後又酌定分數,各省文職養廉,二百八十餘萬兩,及各項公費,悉取諸此。及帝乾隆即位,廷臣多言其不便。帝亦慮多取累民,臨軒試士,即以此發問,復令廷臣及督撫各抒所見。大學士鄂爾泰,刑部侍郎錢陳群,湖廣總督孫家淦,皆言耗羨之制行之已久,徵收有定,官吏不敢多取。計已定之數,與未定以前相較,尚不逮其半,是跡近加賦而實減征也。且火耗歸公,一切陋習皆革除……詔從鄂爾泰諸臣議。
(《清史稿•食貨志二•賦役》)
謹案:「火耗起於前明,國初屢有厲禁。順治元年,令曰:『官吏徵收錢糧,私加火耗者以贓論,康熙初,有額外科斂,許民控告之律(四年),有剋取火耗上司徇隱之律(十七年),禁令非不嚴也。禁之而不能,則微示其意而為之限。限之而不能,乃明定其額而歸之公,其變法也以漸……』聖祖嘗諭河南巡撫鹿祐曰:『所謂廉吏者,亦非一文不取之謂。若纖毫無所資給,則居常日用,及家人、胥役何以為生?如州縣官止取一分火耗,此外不取,便稱好官。若一概糾摘,則屬吏不勝參矣。』(四十八年九月諭旨)時各省耗羨,每兩多不過一錢,獨湖南加至二三錢,……六十一年,陝西虧空事聞。總督年羹堯、巡撫噶什圖奏,秦省火耗,每兩有加至二三錢四五錢者,請酌留各官用度,其餘俱捐出彌補。上諭:『斷不可行。』……提解歸公之議,倡於雍正二年山西巡撫諾岷、布政使高成齡。世宗令廷臣集議,議上。諭曰:『州縣火耗,原非應有。因地方公費,各官養廉,不得不取給於此。且州縣徵收火耗,分送上司,以致有所藉口,肆其貪婪,上司瞻徇容隱,此從來積弊也。與其州縣存火耗以養上司,何如上司撥火耗以養州縣乎?爾等請將分數酌定。朕思州縣有大小,錢糧有多寡,地廣糧多州縣,火耗已足養廉,若行之地少糧少州縣,則不能矣,惟不定分數,遇差多事繁,酌計可以濟用。或是年差少事簡,即可等減。又或偶遇不肖有司,一時加增,而清廉者自可減除。若……竟為成額,必至有增無減。又奏提解火耗,非經常可久之道。凡立法行政,孰可歷久無弊,提解原一時權宜之計,將來虧空清楚,府庫充裕,有司皆知自好,則提解自可不行,火耗亦可漸省。』蓋年羹堯之議,至是始行。後乃酌定分數,而各省文職養廉二百八十餘萬兩,及各項公費,實取諸此。先是,江南每兩加耗五分。雍正六年以後,遞增至一錢。十三年,高宗即位,諭曰:「向來耗羨,州縣任意徵求。經巡撫諾岷、田文鏡倡為提解歸公之法,各就本省情形,酌定分數,以外不許絲毫濫征。然未提解以前,尚為私項;既提解以後,恐不肖官員,視同正課,又於耗羨之外,巧取殃民。著各督撫嚴飭有司,耗羨一項,可減而決不可增,倘多取絲毫,即題參重治。』乾隆四年,從孫嘉淦、陳世倌奏,免直隸、江南蠲賦耗羨,仍以河南耗余撥補。五年,以地方無關緊要之事,輒動耗羨,令督撫將各省必需公費,分晰款項,報部核奏。自是以後,各省耗羨,掌於戶部湖廣司者,取之有定數,用之有定款。於世廟諭旨所云,將來府庫充裕,提解不行,火耗漸省者,卒無有議及者矣。他如關稅之有盈餘,鹽課之有雜費,昔歸私橐,後充公帑,亦耗羨之類也。
(王慶雲《熙朝紀政》卷三《紀耗羨歸公》)
普免
清代普免錢糧簡表
江浙減賦
江浙田賦,自明特重,清屢減之。同治時,猶重於他地。
雍正元年……蘇鬆浮糧,多於他省,詔蠲免蘇州額徵銀三十萬,松江十五萬,永著為例……各省中賦稅繁重,蘇、松而外,以浙江嘉、湖二府為最。五年,詔減十之一,共銀八萬餘兩……七年,蠲浙江額賦十之三,共十萬兩……乾隆元年……諭改江南、浙江白糧十二萬石,免蘇、鬆浮糧額銀二十萬石。
(《清史稿•食貨志二》)
同治元年……兩江總督曾國藩、江蘇巡撫李鴻章疏言:「蘇、松、太浮賦,上溯則比元多三倍,比宋多七倍;旁證之,則比毗連之常州多三倍,比同省之鎮江等府多四五倍,比他省多一二十倍不等……自粵逆竄陷蘇、常,焚燒殺掠,慘不可言。臣親歷新復州縣,市鎮邱墟,人煙寥落。已復如此,未復可知,而欲責以數倍他處之重賦,向來暴征之吏,亦無骨可敲、無髓可吸矣。細核歷年糧數,咸豐十年中,百萬以上者僅一年,八十萬以上者六年,皆以官墊民欠十餘萬在其中。是最多之年,民完實數不過九十萬也。成案如是,民力如是,惟籲請准減蘇、松、太三屬糧額,以咸豐中較多之七年為準,折衷定數,總期與舊額本經之常、鎮二屬通融核計,著為定額。即以開徵之年為始,永遠遵行,不准再有墊完民欠名目。嗣後非水旱,亦不准捏災,俾去無益之空藉,求有著之實征。至蘇、松漕糧核減後,必以革除大小戶名,為清厘浮收之原,以裁減陋規,為禁止浮收之委。」制可……三年,從閩浙總督左宗棠請,諭紹興屬八縣六場,正雜錢糧,統照銀數征解。革除一切攤捐及陋規,計減浮收錢二十二萬有奇,米三百六十餘石。寧波屬一廳五縣六場,減浮收錢十四萬四千有奇,米八百餘石。四年,浙江巡撫馬新貽請豁減金華浮收錢十五萬餘串,米五百餘石;衢州錢十萬餘串,米六十餘石;嚴州錢六萬餘串,米六千餘石,洋銀八十餘元,米百餘石。從之。是年,宗棠克湖州,疏言漕南浮收過多,請痛加裁汰。事下部議,覆奏杭、嘉、湖漕糧,請仿江蘇例,減原額三十分之八。並確查賦則,按輕重量為核減,所有浮收漏規,悉予裁汰。其南匠米石,無庸議減。計三府原額漕白行月等米,百萬餘石,按三十分之八,共減米二十六萬六千餘石。
(《清史稿•食貨志二》)
加賦
光緒時,以賠款分攤各省,大都就地加征,名目繁多。
光緒二十年,中日之戰,賠兵費二萬萬。二十六年,拳匪肇禍,復賠各國兵費四萬五千萬。其後練新軍,興教育,創巡警,需款尤多,大都就地自籌。四川因解賠款而按糧津貼,捐輸之外,又有賠款新捐。兩江、閩浙、湖北、河南、陝西、新疆,於丁漕例征外,曰賠款捐,曰規複錢價,曰規復差徭,曰加收耗羨。名稱雖殊,實與加賦無大異也。
(《清史稿•食貨志二》)
辛丑約成,遂有四萬五千萬之巨,派之各省者一千八百萬兩有奇。二十九年,以練新軍,復攤各省練兵經費。而各省以創練新軍,辦巡警教育,又有就地自籌之款。奉天一省,警費至三百餘萬兩。湖北一省,撥提地丁錢價充學費者六十萬兩。捐例停於二十七年,以練兵復開,至三十二年復停。庚子以後,新增之徵收者,大端為糧捐,如按糧加捐、規復徵收、丁漕錢價、規復差徭、加收耗羨之類。
(《清史稿•食貨志六》)
光緒三十年,兩江總督魏光燾奏:「本年正月,奉諭外務部代遞總稅務司赫德條陳一折,所稱練兵籌餉,以地丁錢糧為大宗,若竭力整頓,並可舉辦各項要務。按里計畝,按畝計賦,令每畝完錢二百文,百姓亦不受絲毫擾累等語……該督等按照所陳,悉心會商,逐條議覆具奏……不如就已辦到之成規,加之厘剔。查光緒二十五年,蘇省清厘田賦,委朱道之榛定章督辦,綜計蘇州、鎮江二府屬長洲等十三縣,熟田銀米兩項,每年共增出銀五十餘萬兩。若由二府推之他府,更由江蘇一省推之他省,得人而理,不難照行……果能認真整頓,數年後,每年似可增一二千萬,以濟要需。」
(《皇朝續文獻通考》卷四《田賦考•田賦之制》)
宣統元年……又兩江總督端方等奏:「銀價益漲,州縣賠累更深。仍請將上下兩忙,寧蘇兩屬,地蘆各款,改為征銀、解銀,每銀一兩,隨收公費錢六百文。蘇屬並代收規複錢二百文,以期官民兩無所傷。」 下度支部議奏。嗣奏以蘇屬征忙,每兩暫加二百文,試辦尚未經年,遽爾更張,非惟無以取信於民,應令先將該省地蘆等項,及經費各款,詳擬辦法,送部核明……又都察院代遞度支部小京官李秀卿奏陳徵收積弊,略稱:「其弊有四……一、生於新政者。自新政繁興,州縣之誅求愈急,然使取之百姓者,仍為百姓用之,亦何至怨四起。無如錙積銖累,半歸中飽……」又江西巡撫馮汝騤瀝陳江西州縣徵收丁漕困難情形,略稱:「……每征地丁一兩,應解正耗銀一兩一錢,提補捐款銀一錢,知府公費銀五分,錢價平余銀七分,學堂經費銀四分,練兵經費銀五分,共銀一兩七錢六分。出入相抵,地丁每兩已不敷銀五分九厘,漕米每石已不敷銀五分,而糧書、紙張、飯食、傾熔火耗、水腳等項,尚不在內。至捐攤教案各款,及本署一切辦公費用,更屬無著……」 又安徽巡撫朱家寶奏請將丁漕加捐一項變通辦理,略稱:「查新約賠款案內,安徽省每年奏派銀一百萬兩。前撫臣聶緝槼當因數巨期迫,設措為難,奏請按照江浙成案,於各屬所征地丁漕糧,每銀一兩米一石各加收錢三百文,飭令民間照章呈繳,由州縣匯解籌議公所,兌銀轉匯,歷經遵照在案。茲查前項加捐錢文,綜計光緒三十年以前,每年收數約得錢四十萬串上下。以錢一千二百文合銀一兩,可得銀三十三四萬兩。現在銀價奇貴,每銀一兩,需錢一千九百及二千文不等,雖收錢仍如前數,而合銀僅止二十一二萬兩,實已驟減十成之三。且籌議公所常年解撥之項,均系銀數,輾轉受此暗耗,勢實難支。若不設法變通,則進款日虧,深恐貽誤大局……擬將各屬加捐,自宣統二年冬漕起,每銀一兩,每米一石,向來捐錢三百文者,改收庫平銀一錢八分。以錢百文合銀六分,每年就四十萬串之數計之,每串得銀六錢,歲可收二十四萬餘兩……其餘一切辦法,悉照原奏辦理……」 又四川總督趙爾巽奏:「川省京餉,需用甚巨,援案再辦。宣統二年,按糧銀一兩,加津貼銀一兩,以資接濟……」又新疆巡撫聯魁奏:新疆南路徵收糧草,擬定新章,請飭立案。略稱:「……光緒二十八年,前撫臣饒應祺,因認征賠款,協餉日絀,設法彌補。曾奏請加收耗羨,無論本折,亦無論糧色,每石隨征耗羨銀一錢五分……經藩司王樹柟,與奴才悉心酌核……定自光緒三十四年起,每本色糧一石,除應收耗羨銀一錢五分,酌中准加耗糧二斗五升……折色則准各屬每年市價為定,除一五公耗外,亦照本色每石加耗二斗五升折收銀兩,為地方官辦公之用。其正糧一石,按市價折收之銀,較例價仍有盈餘,則悉數歸公……」 二年……又奏:遵議御史石長信奏,丁漕加捐,改錢為銀,民情實多未便。略稱:「查原奏內稱,安徽賠款加捐,繫於地丁漕米折征定價外,每銀一兩,米一石,各加收制錢三百文。乃因銀價昂貴,奏請每錢三百文,改收庫平足銀一錢八分……」飭下安徽巡撫,即將賠款加收丁漕錢文,仍照舊每兩、每石加收制錢三百文,毋庸改為征銀……又江蘇巡撫寶棻奏准加捐地方自治經費,每地丁銀一兩,帶徵錢二十文;漕米一石,帶徵錢四十文。冬漕自宣統元年起,兩忙自二年起。
(《皇朝續文獻通考》卷五《田賦考•田賦之制》)
歲計
清代歲計出入,順治時二千萬兩,道光前約銀三四千萬兩。咸同軍興,歲出自倍,及末年達三萬萬餘,十倍於嘉道時。
清代歲計簡表
丁 賦
康熙時,均丁賦于田,計田派丁,不問丁數。嗣後,鹽鈔銀、匠班銀亦陸續派入地丁。五十年,定丁額,永不加賦。雍正元年,遂以丁賦攤入地畝,一併起征,名為「地丁銀兩」,或曰「條銀」。
丁口之輸賦也,其來舊矣。至我朝雍正間,因各疆吏奏請,以次攤入地畝。於是輸納徵解,通謂之地丁,或曰丁隨地起……我朝丁徭素薄,自康熙五十年定丁額之後,滋生者皆無賦之丁。凡舊時額丁之開除既難,必本戶適有新添可補,則轉移除補,易至不公。惟均之于田,可以無額外之多取,而催科易集。其派丁多者,必其田多者也;其派丁少者,亦必有田者也……所不便者,獨家止數丁,而田連阡陌者耳。然使丁地分征,則富戶又賄脫而委之貧民,欲編審之均平,顧可得乎?故自康熙末年,四川、廣東等省,先已行之,田載丁而輸納,丁隨田而賣買,公私稱便。至雍正初,畿輔踵而行之,次及各省;惟奉天、貴州以戶籍無定,仍舊分征。山西亦於乾隆元年以後陸續攤派……我朝定製百餘年矣,地丁之外,分毫無取焉……謹以各省丁隨地起者,次第著於篇。康熙十一年,以浙江鹽鈔銀均入地丁。三十六年,以浙江匠班銀七千餘派人地丁。後湖北於三十九年,山東於四十一年,均照浙江例匠班歸入地丁。五十五年,戶部議編審人丁,除向例照地派丁外,其按人派丁者,一戶之內,開除與新添互抵,不足以親族丁多者抵補,又不足以同甲糧多者頂補,有餘歸入滋生冊內造報。是年定賣買地畝,其丁銀有從地起者,隨地征丁。倘有地賣丁留,與受同罪。是年,准廣東所屬丁銀,就各州縣地畝攤征,每地銀一兩,攤丁銀一錢六厘四毫不等。(案丁隨地起,見於明文者,自廣東始。)雍正元年,直隸巡撫李維鈞請丁銀隨地起征,部議允之。每地賦一兩,攤入丁銀二錢七厘。二年,定福建地賦一兩,攤丁銀五分二厘七毫至三錢一分二厘不等,屯地自八厘三毫至一錢四分四厘八毫不等。是年,定山東地賦一兩攤丁銀一錢一分五厘……四年,定河南地賦一兩攤丁銀一分一厘七毫至二錢七厘不等……甘肅分河東、河西,河東一兩攤一錢五分九厘三毫,遇閏加;河西一兩攤一分六毫,遇閏不加。四川每糧五升二合至一石九斗六升不等,算一丁徵收。雲南亦於是年攤征。其屯軍丁銀一萬五千餘兩,俟查出欺隱屯田抵額。五年,定江蘇、安徽丁攤地畝,屯丁亦攤入,屯衛田每畝攤一釐一毫至六分九毫不等。又定江西地賦,一兩征丁銀一錢五厘六毫,屯地二分九厘一毫。六年,定湖南地糧一石征丁銀一毫至八錢六分一厘不等,又定廣西地賦一兩征丁銀一錢三分六厘不等。七年,定湖北地賦,一兩征丁銀一錢二分九厘六毫……乾隆元年,山西省臨汾……凡十六屬丁徭,全數歸入地糧。又祁縣……八屬丁徭,酌歸地糧,余仍隨丁征納。又平遙縣原額丁銀八千一百五十五兩有奇,是年歸入地糧二千六百六十一兩有奇,余仍隨丁征納。十年,戶部議准山西丁糧分辦,貧民偏累尚多;丁隨地征,有勢所難行者。今將太原等十八縣丁銀,全攤地畝,每糧一石,合攤丁銀一分八厘至二錢二分二厘,賦銀一兩,合攤丁銀一錢四分七厘九毫至三錢三分八厘不等。交城等十五州縣,丁銀半攤地畝。寧鄉二縣,以丁則征丁,余銀歸地。渾源等二州縣,攤三分之一。河曲縣攤十分之一,吉州惟攤無業苦丁。余陽曲等二十州縣,或貿易民多,輸丁為易;或民貧地瘠,難於攤征;或田多沙鹼,或多征本色,仍地丁分辦。中有屯丁徭銀之處,別攤入屯地徵收。二十三年,定山西太谷、臨縣、石樓、五台、崞縣等五縣丁徭,全攤地糧。永寧州每丁征三錢,沁州一錢,代州一錢三分三厘。余者攤入地糧,榆次縣攤三之一,沁源、武鄉二縣攤十之五,靜樂縣攤十之三,余者仍歸丁納。保德州以下下則征丁,余歸地糧。朔州丁糧,均照中下、下下二則,按現在實丁,與寄莊已久之戶,按地多、地少分納。其衛丁按下上、下中、下下三則,分別貧富均納。隰州、永和二州縣,將寄居年久有產之戶,按丁輸納下下則徭銀,原額重徭,均勻減除。三十一年,定山西交城縣之現征民一半徭銀及屯丁徭銀,文水縣之丁銀徭稅,河津縣之丁銀,稷山縣之優免丁與屯丁徭銀,俱擬入地糧屯租完納。隰州丁余以十分之五歸地,大寧縣再減丁銀一千兩,攤入地糧。蒲縣丁銀,均勻攤派,改為下下則徵收。其餘仍令丁糧分辦。三十八年,湖北巡撫陳輝祖奏請將民屯新墾丁銀,隨年攤征,經部覆准,並行各省……是年,山西省渾源州已攤下剩丁銀,全歸地糧畢。三十九年,山西省榆次縣丁銀全歸地糧。四十二年,定貴州平越等三十六廳州縣,應徵丁銀九千三百餘兩,歷年隨糧完納,應仍其舊。貴陽等二十九府廳州縣,應徵丁銀四千四百餘兩,按畝攤征,計各屬田地八十一萬二千有餘畝,每畝攤丁銀五厘四毫有奇。五十六年,部覆山西省丁徭,向未攤歸之陽曲二十六州縣,原屬分征,今將曲沃縣丁屯徭銀,全歸地糧。天鎮縣丁銀,亦全數攤征。尖丁耗銀,隨正輸納,其應徵本色米石,照舊徵收。朔州丁銀,州衙一體攤征。其科則每地一畝,自一分八厘至四分不等。再大同左雲等十四團操丁銀,在豐鎮同知地畝均攤,每兩九厘。其石樓、蒲縣、永和三縣缺額丁銀,於乾隆四十年升補一百四兩。至五十七年,豁未補虛額銀,一千五百三十七兩有奇。五十八年,定大同縣折色銀,全歸地糧,每糧銀一兩攤一錢一分七厘。懷仁縣則額丁銀歸地糧,每糧銀一兩攤二錢一分六厘。尖丁銀歸屯糧,每一兩攤一錢七分六厘。前衛丁銀,歸入屯地,每一兩攤二錢二分六厘。至各屬尖丁耗羨,照地隨征。嘉慶元年,山西省襄垣、陵川、靜樂、陽城、沁水五縣,已攤下剩丁徭,並山陰縣丁徭,全數歸入地糧攤征。十八年,山西蒲縣丁徭,全歸地糧。二十四年,山西巡撫成格奏:「岢嵐、保德二州丁銀缺額,請於通省養廉內攤捐。」奉上諭:「……所有岢嵐州缺額銀一千五百八兩零,保德州缺額銀七百十七兩零,著即加恩按年豁免……」 道光二年,山西孟縣及平定州下剩丁徭,全歸地糧。三年,山西稷山、嵐縣、絳縣、霍邱四縣,絳州一州丁徭,並黎城、廣靈二縣已攤下剩丁徭,全歸地糧。四年,山西祁縣、長治、潞城、沁源、繁峙、長子、寧鄉、武鄉八縣,代州一州,已攤下剩丁徭,並陽曲、陽高二縣丁徭,全歸地糧。惟吉州原額丁徭銀二千八百七十七兩,門差銀五百十五兩各有奇,經乾隆十年及是年兩次歸入地糧銀一千四百九十兩有奇,仍隨丁辦納銀一千九百二兩有奇。五年,山西興縣、應州二屬丁銀,並和順、翼城二縣,隰州一州,已攤下剩丁銀,又大寧一縣兩次攤剩丁銀,均全歸地糧征納。是年七月……上諭:「……自道光六年為始,將右玉、平魯二縣無著丁銀正耗,共一千二百七十三兩零,全行豁免……」六年,山西沁州已攤下剩丁銀,全歸地糧。八年,山西永寧州已攤下剩丁銀,全歸地糧。十二年,山西壽陽縣丁銀,全歸地糧。十七年,山西平魯縣丁銀,歸入地糧,二百二十六兩有奇。
(王慶雲《熙朝紀政》卷三《紀丁隨地起》)
明初,因賦定役,丁夫出於田畝。迨黃冊成,而役出於丁。凡役三等,曰里甲,曰均徭,曰雜派。其間累經更制,有銀差、力差、十段錦、一條鞭諸法。厥後工役繁興,加派無藝,編審輕重無法,里甲之弊,遂與有明一代相終始。國初,革里正加派諸弊,賦役之法,載在全書,悉沿萬曆條鞭舊制。初定三年一編審,後改五年。(順治三十年)凡里百有十戶,推丁多者十人為長,余百戶為十甲,屆期坊廂里長造冊送州縣。由是而府而司,達於部,皆有冊。凡載籍之丁,六十以上開除,十六以上添注,丁增而賦隨之,有市民、鄉民、富民、佃民、客民之分。民丁之外,有軍、匠、灶、屯、站、土丁名。凡丁賦,均合徭、里、甲言之,曰徭里銀。凡征丁賦,有分三等九則者,有一條鞭征者,有丁隨丁起者,有丁隨地派者,率因其地之舊,不必盡同。都直省徭里銀三百餘萬兩,間征米豆。其科則,輕自每丁一分數厘,重則山西之丁有四兩者,鞏昌有八九兩者。自康熙五十年定丁額,於是戶部議缺額人丁,以本戶新添者抵補;不足,以親戚多者抵補;又不足,以同甲糧多者頂補。編審時,所謂擦除擦補者,大略如此。顧有司於民,非能家至而日見,科則既不可強齊,除補且易滋流弊。於是雍正間以次攤入地糧,為均徭銀。自丁歸地糧,乾隆五年遂並停編審,以保甲丁額造冊。而十一年,詔停江西編審婦女之數。蓋鹽鈔征派,尚未盡除,故各省猶有照常冊報者。三十七年,上諭:「李瀚奏請停編審造冊,所見甚是,舊例,原恐漏戶避差,是以五年編造。今丁既攤入地糧,滋生人丁又不加賦,則編審不過虛文。況各省民谷數,俱經督撫年終奏報,更無借五年查造。」嗣後停止,自是惟有漕衛所軍丁四年一編審而已。
(王慶雲《熙朝紀政》卷三《紀停編審》)
丙 漕糧
明
額運
永樂時沿元之舊,以東南之漕濟京師,而增其額,曰漕糧,歲恆四百萬石,以供軍餉。曰白糧,歲恆四十萬石,以供上用及百官廩祿。每石運費,率三倍於糧價。在民完漕,量斛則有淋尖之苦,水次則有加耗之苦。在運官運丁,則苦於飄流水濕,及收兌需索,公私俱敝。萬曆以後,嘗議興近畿水利,而漕終不能廢。然漕船准帶土宜免稅,南北貨物,賴以流通,其利又別有在焉。
歲運正糧凡四百萬石,內兌運二十四萬赴薊州倉,改兌六萬赴天津,餘三百七十萬赴京通二倉。舊例,民運淮安、徐州、臨清、德州水次四倉交收。漕運官分派官軍余內支運於通州、天津二倉。成化十年,議四倉所收,令官軍徑赴州縣水次四倉交兌,名為改兌。弘治十六年,又以派不足額,每年於水次四倉支運九萬六百石,以足前數。正德間,全派改兌,支運遂絕。
(黃訓《皇明名臣經濟錄》卷二二王《鰲論食貨》)
初運糧京師,未有定額。成化八年,始定四百萬石,自後以為常,北糧七十五萬五千六百石,南糧三百二十四萬四千四百石。其內兌運者三百三十萬石,由支運改兌者七十萬石。兌運之中,湖廣、山東、河南折色十七萬七千七百石,通計兌運改兌加以耗米入京通兩倉者,凡五百十八萬九千七百石。
(《明史》卷七九《食貨志三》)
漕糧之外,蘇、松、常、嘉、湖五府,輸運內府白熟粳糯米十七萬四十餘石,內折色八千餘石。各府部糙粳米四萬四千餘石,內折色八千八百餘石,令民運謂之白糧船。自長運法行,糧皆軍運,而白糧民運如故。
(《明史》卷七九《食貨志三》)
交兌
明初,漕運變遷先後凡五。
一曰海運。洪武末及永樂初,蘇、松、浙江等處歲糧,俱輸納太倉(蘇州地方),由海道以達直沽。二曰海陸兼運。永樂初,肇建北京,江南糧一由海運,一由淮河入黃河至陽武,陸運至衛輝,由衛河入白河至通州。三曰支運。先是,永樂五年……至九年,以濟寧州同知潘叔正言,命工部尚書宋禮、都督周長等,發山東丁夫十六萬五千浚原會通河,自濟寧至臨清,三百八十五里,於是漕再始達通州。十年,禮以海船造辦太迫,議造淺船五百艘,由會通河運淮、揚、徐、兗等處歲糧一百萬石,以補海運一年之數。十二年,平江伯陳瑄等,始議原坐太倉歲糧蘇、松、浙江改送淮安倉,鎮江、廬、鳳、淮、揚送徐州倉,徐州並山東兗州送濟寧倉,河南、山東送臨清倉各交收。浙江並直隸衛分官軍於淮安運至徐州,京衛官軍於徐州運至德州,各立倉廠收囤。山東、河南官軍於德州接運至通州交收,名為支運,一年四次。十三年,增造淺船千艘,海運始罷遮洋船。每歲河南、山東小灘等水次兌運糧三十萬石於天津等衛倉收二十四萬,內十四萬石運耗折銀六錢,俱從直沽入海轉運薊州倉收。四曰兌運。先是,里河民運,多失農月。永樂末,始令民運於淮安、瓜州補給腳價,兌運軍船領運,軍民兩益。衛所出給通關付繳……宣德八年,參將吳亮言,江西、浙江、湖廣、江南船,各回附近水次領兌:南京、江北船,於瓜、淮領兌。其淮、徐、臨、德諸倉,仍支運十分之四。浙江、蘇、松等船,各本司府地方領兌;不盡者仍於瓜、淮交兌。其北邊一帶,如河南彰德等府於小灘,山東濟南州縣於濟寧,其餘水次仿此。五曰改兌。成化七年,都御史滕昭議罷瓜淮兌運,里河官軍雇江船於江南水次交兌;民加過江之費,視遠近為差。十年,議淮、徐、臨、德四倉支運糧七十萬石,改就水次兌與軍船,名為改兌。每年議派,多准其數,然不為常例。
(黃訓《皇明名臣經濟錄》卷二二邵寶《國朝運法五變議》)
運船之數,永樂至景泰,大小無定,為數至多。天順以後,定船萬一千七百七十,官軍十二萬人。許令附載土宜,免徵稅鈔,孝宗時限十石,神宗時至六十石。
(《明史》卷七九《食貨志三》)
正統三年,戶部覆議,運糧官軍,令遵敕諭,順帶土貨以為盤費,不許沿河巡司官兵人等生事阻當。
(黃訓《皇明名臣經濟錄》卷二二臧鳳《正德十四年漕例奏》)
河運
永樂初,尚河海並運,以河運補海運之所不及。四年,始命陳瑄專理河漕事。九年,命工部尚書宋謙等浚會通河。以南旺水淺,舟不能重載,納汶上老人白英建議,築壩於汶上縣之戴村,橫亘五里,不使汶水入洸,而遏之使入南旺湖,再分南北流以濟運,稱為奇工,南北運道始通。又經陳瑄開河置閘,轉輸益便。遂停海運,專行河運。然河流時需修治,嘉隆間尚有人主張開膠萊新河,海河並運者,以工巨而止。
自永樂年間,開設里河漕運以來,定撥湖廣、江西、浙江、南京、江南、江北並中都留守司衛所官兵,一十二萬七千八百餘員,分為十二總,歲運糧儲四百萬石於京、通、天津、薊州等倉交納。其江西、湖廣、浙江、南直隸都司衛所官軍運糧,由揚子大江至江北里河,由儀真、揚州、淮安、邳、徐、濟寧、東昌、臨清、德州、天津直抵通州等九衛。
(黃訓《皇明名臣經濟錄》卷二二《王瓊正德三年漕例奏一》)
成祖擇天下形勝,建都北平……命平江伯陳瑄專理河漕事。瑄乃疏清江浦,引水由管家湖入鴨陳口達淮,以避淮河風濤之險。浚瓜州、儀真二壩,祛潮港之淹,鑿徐呂二洪之巨石,以平水怒。行沛縣招陽、濟寧南旺、高郵甓社諸湖,築長堤以蓄巨瀦。開泰州白塔河,以通大江。鑿高郵渠四十里,以便舟楫。自淮抵臨清,增閘四十有七,以便蓄泄。自淮至通州,濱河置廬舍五百六十八所,居卒以治淺,緣河堤種樹置井,以待暍者。置倉於淮安、徐州、臨清、通州,以便轉運。亘四千里,數十年,漕河事宜,皆瑄所經綜,周慮而力圖之,至於今是賴。
(朱健《古今治平略》卷八《國朝漕運》)
凡京倉五十有六,通倉十有六。
(《明史》卷七九《食貨志三》)
海運
洪武之行海運,蓋為兼濟北平、遼東,後來之廢,蓋畏風濤砂線不常,海船多致飄失。嘉隆時,漸有議復者。崇禎十三年,慮河運有阻,始命沈廷揚以戶部郎中督理海運。行之數年,事捷費省,蓋以補河運之不足。
洪武元年北伐……已而大將軍徐達令忻崞代堅台五州運糧大同。中書符下山東行省,募水工,發萊州洋海倉餉永平衛。其後海運餉北平、遼東,為定製。
(《明史》卷七九《食貨志三》)
洪武三十年,海運糧七十萬石,給遼東軍餉。永樂初,海運七十萬石,至北京。至十三年,會通河通利,始罷海運。
(黃訓《皇明名臣經濟錄》卷二二《丘浚漕運議》)
國初,去勝國未遠,沙民猶能習海。餘生長海堧,嘗聞父老言,驅民轉輸海粟,父別子,夫別妻,生受其祭,死招其魂,浮沒如,生死如夢。其幸而脫鯨鯢之口,則以為再世更生,來歲復運,如蟪蛄之不知有春秋。
(朱健《古今治平略》卷八國《朝漕運》)
隆慶辛未,海運初雇海雕舡五支,分載米二千石。每駕舩十二人,自淮安至天津,試運無礙。
(談遷《北游錄•紀聞•上海運新考》)
公姓沈氏,諱廷揚……公抗疏,仿元世海運曰:「安常不必計及海,有變不宜全恃河。」並陳遼餉捷徑事宜,上《海程圖冊》,輯海運書五卷,言行之有八利……願自買船載糧,先試以為榜樣……時崇禎十二年十月也。疏八上而克行。十三年,授戶部尚書郎,督理海運,忘家捐貲,與一二童僕,出死力奔波于海陸四五千里之間。
(沈寓《白華莊藏稿鈔》卷十一五《梅公事記略》)
清
額徵
清代漕糧,一仍明舊。康熙治河,歲費三百萬,俱以濟運為辭。特設漕運總督,專理其事,然運途遼遠,費五得一。論者每以為言,漕終不罷。暨海運暢行,興販者眾。東南督撫猶堅持南糧不能改折,徒為胥吏蠹蝕之資。庚子以後,始盡罷之。
順治二年,戶部奏,定每歲額徵漕糧四百萬石。其運京倉者為正兌米,原額三百三十萬石,江南百五十萬,浙江六十萬,江西四十萬,湖廣二十五萬,山東二十萬,河南二十七萬。其運通漕者為改兌米,原額七十萬石,江南二十九萬四千四百,浙江三萬,江西十七萬,山東九萬五千六百,河南十一萬。其後頗有折改。至乾隆十八年,實征正兌米二百七十五萬餘石,改兌米五十萬石有奇。其隨時截留蠲緩者,不在其例……漕糧之外,江蘇蘇、松、常三府,太倉一州,浙江嘉、湖兩府,歲輸糯米於內務府,以供上用及百官廩祿之需,謂之白糧,原額正米二十一萬七千四百七十二石有奇……康熙初,定白糧概征本色,惟光祿寺改折三萬石,石征銀一兩五錢。
(《清史稿•食貨志三•漕運》)
額徵漕糧,正兌漕糧,各省原額三百三十萬石。內除永折米改徵黑豆米,並節年荒缺開墾報升不足原額外,以光緒十三年計之,共米二百四十七萬八千六百九十四石九斗四升有奇。內山東十六萬一千五百四十八石六斗有奇,河南二萬四千三百三十六石五斗有奇,江蘇八十五萬八百五十七石四升有奇,安徽十六萬五千五百六十九石有奇。江西奏銷冊,正改兌不分,共米五十萬一千七百一十五石有奇,浙江五十八萬四千九百九十八石四斗有奇,湖北九萬四千一百八十七石八斗有奇,湖南九萬五千四百八十二石六斗有奇。改兌漕糧,各省原額七十萬石,內除永折米改徵黑豆米並節年荒缺開墾報升不足原額外,以光緒十三年計之,共米二十七萬二千六百五十石有奇。內山東七萬八千二百三十三石二斗有奇,河南一萬五千五十石一斗有奇,江蘇十三萬一千八百四十九石四斗有奇,安徽一萬八千一百五十二石有奇,浙江二萬九千三百六十五石五斗有奇。白糧,江蘇蘇州、松江、常州三府,太倉一州,原額十有五萬四百三十八石四斗七升,除改徵漕糧外,實征六萬九千二十五石。浙江嘉興、湖州二府,原額六萬六千二百石,除改徵漕糧外,實征二萬九千九百七十五石,共實征白糧九萬九千石。小麥……共實征正兌、改兌正耗麥六萬九千五百六十一石八斗四升有奇,黑豆共實征正兌改兌正耗豆二十萬八千一百九十石三斗一升有奇。
(《大清會典•事例》卷一九《四戶部漕運》)
河運
清代河運,仍用屯丁長運。唯簽一雇九,又以額糧漸減,漕糧僅二百七八十萬石,白糧僅十萬石,糧船亦因之減半。咸豐中,河運全停,水手失業,乃多加入捻軍。運河亦淤塞,行旅者遂舍舟而遵陸矣。
清初,漕政仍明制,用屯丁長運。長運者,令瓜淮兌運軍船,往各州縣水次領兌,民加過江腳耗,視遠近為差。而淮、徐、臨、德四倉,仍系民運交倉者;並兌運軍船,所謂改兌者也。逮至中葉,會通河塞,而膠萊故道,又難猝復,借黃轉般諸法,行之又不能無弊。於是宣宗采英和、陶澍、賀長齡諸臣議,復海運,遴員集粟,由上海雇商船轉漕京師,民咸稱便。河運自此遂廢。
(《清史稿•食貨志三•漕運》)
各省漕船原數萬四百五十五號,內除漕糧折銀征解及灰石改折,並分載帶運及坍荒田地應蠲漕糧裁減船數外,以嘉慶十七年實運船數計之,共六千二百四十二支。直隸三十七號,山東八百八十七號,江南江安糧道所屬二千六百九十六號,蘇松糧道所屬五百二十二號,浙江八百四十五號,江西六百三十八號,湖北一百八十號,湖南一百七十八號。河南無出運衛所,系撥直隸、山東、江南幫船就近協運。江南運白船一百三十八號,浙江百二十一號。
(《大清會典•事例》卷二○二《戶部漕運》)
海運
道光中始行海運,初猶自雇沙船裝載剝運。咸豐以後,天津、上海間外商海輪暢通,由其代運。倉場僅備剝船,自天津運往通州入倉而已。
嘉慶中,洪澤湖泄水過多,運河淺涸,令江浙大吏兼籌海運。兩江總督勒保等,會奏不可行者十二事……自是,終仁宗之世,無敢言海運者。道光四年,南河黃水驟漲……挾沙日久,淤墊為患滋深。上亦知借黃濟運非計,於是海運之議復興……時琦善督兩江,陶澍撫安徽,咸請以蘇、松、常、鎮、太倉四府一州之粟,全由海運。乃使布政使賀長齡親赴海口,督同地方官吏,招徠商船,並籌議剝運兌裝等事。嗣澍言,見雇沙船千艘、三不像船數十,分兩次裝載,計可運米百五六十萬石。其安徽、江西、湖廣離海口較遠;浙江乍浦、寧波海口,或不能停泊,或盤剝費巨,仍由河運。上乃命設海運總局於上海,並設局天津,復命理藩院尚書穆彰阿,會同倉場侍郎駐津驗收監兌,以杜經紀人需索留難諸弊。六年正月,各州縣剝運之米,以次抵上海受兌,分批開行。計海運水程四千餘里,逾旬而至,米石抵通後,轉運京倉。
(《清史稿•食貨志三•漕運》)
道光五年……茲據奏現雇有沙船一千餘支、三不像船數十支,計春夏兩次,可以運米一百五十餘萬石。著照所請,將蘇、松、常、鎮、太四府一州新漕,並緩帶漕糧,由海運抵津……咸豐元年,覆准上屆海運漕白各糧,上海沙船不敷運送,間雇外省蜑船,及三不像等船,一併裝載……三年,議准本屆浙江漕糧。海運所需船支,除寧波船三不像船,由浙省自行封雇外,其上海之沙船,及直隸之衛船,山東之登由子船,由浙省派員赴滬設立總局,會同蘇省委員,不分畛域,一律封雇,以資裝運。又諭:著直隸、山東各督撫速派幹員封備衛船。並著奉天府府尹及各督撫確查各處海口,如有寧波商船停泊,押令迅速回浙,聽候封雇,裝運漕糧。不准胥役人等需索滋擾,致生事端……同治五年,諭浙江本屆新漕米數較增,尤須多備船支,俾敷裝運。著直隸總督、山東巡撫,即飭產船各地方官,盡數挑選東衛等船,趕緊駛赴上海協運,俾免貽誤……十一年,奏准嗣後海運白糧抵津,由各該糧道自雇民船剝運赴通,毋庸在津候驗。
(《大清會典•事例》卷二一○《戶部海運》)
剝船直隸舊設二千五百艘,二百艘分撥故城等處,八百艘留楊村,余千五百艘集天津備用。後雇覓堪裝漕糧二百五十石民船五百艘,以備裝載。商船首次抵津,先僅府縣倉廒廟宇撥卸三十萬石,余令剝船徑運通倉。隨將天津倉廒廟宇所儲漕米運通,無庸轉卸北倉。
(《清史稿•食貨志三•漕運》)
搭載貨物
漕船本許載運土宜免稅,為鼓勵海輪運漕,因有搭載貨物二成免稅之例。久之遂成走私之藪,雖有海關查驗,不能禁絕。
道光五年,奏准商運米船八成載米,酌留二成載貨,並由海關查明免稅放行……二十八年,奏准商船二成載貨,由海關查明免稅。計數請豁稅額,系裝米千石,准帶貨二百石,論石而不論價……咸豐六年,咨准本屆海運漕糧各口岸,遇有商船到口,速即驗明護照,將二成貨物免稅。如二成以外,及販豆回南者,仍照例納稅,毋任偷漏。九年,議准現奏定《洋藥厘稅章程》,凡各關海口,每洋藥一百斤,納稅三十兩,與尋常貨物不同。嗣後海運沙船進口,攜帶洋藥者,令照新章納稅,並於貨單註明,以免牽混。其餘貨物,仍照章免稅。同治五年,議准商船兩旁跨帶竹木,系因遠涉重洋、防禦風濤之用,且系粗笨之物,例定稅則無多,亦應與二成貨物,一律免交關稅。所有沿海各關,俟海運商船到口,均行查照辦理……又議准漕船到津,米石交清後,即由津局、蘇、浙糧道,分別填給該船米數某日交清,准在天津、奉天各口自運四貨全行免稅印照,持赴天津、牛莊各關呈驗放行。交米未清之船,概不給照。六年,議准如所帶二成貨物,在津未能銷完者,即照案轉至奉天銷售,由津給予免稅照單,以憑查驗……十二年,咨准商局輪船運米,由上海道填給免稅執照。如帶有洋藥,及二成之外另帶餘貨,均照沙寧各船例納稅。
(《大清會典•事例》卷二一二《戶部海運》)
京通倉
清制,以戶部侍郎一人為倉場總督,專理倉務。其屬有坐糧廳掌收漕,大通橋監督掌抽查。京倉十三,為廒九百五十六;通倉二,為廒二百五十,每廒貯米萬石,例以御史一人稽查之。各倉有監督,有看倉旗員、吏典、皂隸、守兵、花戶,其事甚繁,其制甚密。
京師十有三倉,祿米倉五十七廒,南新倉七十六廒,舊太倉八十三廒,富新倉六十四廒,興平倉八十一廒,均在朝陽門內。海運倉百廒,北新倉八十五廒,均在東直門內。太平倉八十六廒,在朝陽門外。本裕倉三十廒,在德勝門外清河。萬安倉九十三廒,在朝陽門外。儲濟倉百有八廒,裕豐倉六十三廒,均在東便門外。豐益倉三十廒,在德勝門外。安河橋、大通橋號房四十八間,朝陽門號房五十八間。通州二倉,西倉一百四十二廒,在新城;中倉一百有八廒,在舊城。南門內通州石壩號房二十五間,舊城南門外號房十間,新城南門外號房二十五間。
(《大清會典•事例》卷一八四《戶部倉庾》)
倉場職掌,總督倉場戶部右侍郎。順治十五年,定滿漢各一人,駐紮通州新城,總理京通各倉糧。其漕運總督、各該督撫及沿河文武衙門,凡漕運文冊應報倉場者,均照報部體式。應舉劾者,照例舉劾。各項應行事宜,倉場報部查核。又覆准每年春間出巡閱看牐河,點驗石土兩壩,經紀車戶剝船,督令坐糧廳催置布袋,以備新糧到壩起運。又覆准漕白糧船抵天津,督率沿河文武官弁往來催運。並查驗北河淺阻,令坐糧廳督夫疏浚深通,毋致糧艘阻滯……康熙二年,題准倉場督收各省漕糧,除帶運米不算外,其扣收余米,抵欠算入正運數內,總作十分考核。未完五厘以上至一分者罰俸,一年三年連欠五厘以上至一分者降一級督催。雍正三年,覆准漕白糧船抵通日期,及起過糧數,回空船數,並石壩外河水勢深淺,五日一次具奏……乾隆四十四年,奏准通漕辦理糧務,向設漕運通判一員,駐紮張家灣,專管內河修防、外河挑浚各事宜。其關涉漕務事件,經行呈報倉場及坐糧廳辦理。至北河雇備剝船,委楊村通判稽查;漕船剝貨,委務關同知會同嚴查。悉照張家灣通判之例,經行申報倉場。嘉慶十五年,奏准各省漕船行至北運河一帶,由務關營通州協催趲,每致倉場呼應不靈。嗣後歸倉場衙門兼轄,以重漕運。
(《大清會典•事例》卷一八四《戶部倉庾》)
大抵京通兩倉,所放米曰官俸,曰官糧,亦名甲米,二者去全漕十之六。其一,養工匠名匠米。其一,定鼎時,宗臣封親王者六,封郡王者二;世宗之弟封親王者一,此九王子孫,自適裔外,並有封爵,以世降而隨之,統名恩米。二者去京倉百之一。
(《清史稿•食貨二•倉庫》)
2.征榷
甲 明之徵榷
鈔關
明代鈔關設於水次,以需納船鈔,故名鈔關。一代皆以寶鈔上納,或須改折銀錢,故鈔及銀錢並用。關皆屬於戶部,命主事主征榷之事,收入頗巨,為國計之一大宗。
國初有商稅,未嘗有船鈔。至宣德間始設鈔關,凡七所……兼榷商稅。其所榷本色錢鈔則歸內庫,以備賞賜;折色銀兩則歸太倉,以備邊儲。每歲或本折輪收,或折色居七分之二。其收鈔有輕重,差官有專攝……設關處所,河西務、臨清、九江、滸墅,俱戶部差;淮安、揚州、杭州,俱南京戶部差。
(《大明會典》卷三五)
宣德四年(1429年),以鈔法不通,由商居貨不稅。由是於京省商賈湊集地,市鎮店肆門攤稅課增舊凡五倍。兩京蔬果園,不論官私,種而鬻者;塌房庫房店舍居商貨者,騾驢車受僱裝載者,悉令納鈔。委御史、戶部、錦衣衛、兵馬司官各一,於城門察收,舟船受僱裝載者,計所載料多寡、路近遠納鈔。鈔關之設自此始。其倚勢隱匿不報者,物盡沒官,仍罪之。於是有漷縣、濟寧、徐州、淮安、揚州、上新河、滸墅、九江、金沙洲、臨清、北新諸鈔關,量舟大小修廣而差其額,謂之船料,不稅其貨。惟臨清、北新則兼收貨稅,各差御史及戶部主事監收。自南京至通州,經淮安、濟寧、徐州、臨清,每船百料,納鈔百貫。
(《明史》卷八一《食貨志五》)
正統十一年(1446年),移漷縣鈔關於河西務……嘉靖四年,鳳陽府設正陽鈔關。前後凡十有二處,皆止稅船料,惟臨清、杭州兼收貨稅。至萬曆時,止存河西務、臨清、淮安、揚州、蘇州、杭州、九江共七處。此明一代鈔關之大略也。凡船料始時估料定稅,後以估料難核,乃度梁頭廣狹為率,自五尺至三丈六尺有差。嘉靖時,又命以成尺為限,勿科畸零焉。
(《續文獻通考》卷一八《征榷考一》)
崇禎二年(1629年),命關稅每兩增一錢……按《春明夢余錄》載戶部議榷額疏,南北榷關有舊額,有新增。北新關原額四萬,天啟元年增二萬,五年增二萬,共八萬兩。滸墅關原額四萬五千,天啟二年增二萬二千五百,五年增二萬,共八萬七千五百兩。九江關原額二萬五千有奇,天啟元年增一萬二千五百有奇,五年增二萬,共五萬七千五百餘兩。兩淮鈔關原額二萬二千,天啟元年增七千六百有奇,五年增一萬五千,共四萬四千六百兩。揚州關原額一萬三千,天啟元年增二千六百,五年增一萬,共二萬五千六百兩。惟臨清關原額銀八萬三千八百,河西務原額四萬六千,並無加增。因解不足額,臨清減二萬兩,河西務減一萬四千兩。崇文門原額六萬八千九百二十九兩,天啟五年增二萬,共八萬八千九百二十九兩。此舊額與新增之數也。天啟六年,以助工稅差,照正額每兩加羨餘銀一錢。大工竣,改為助餉,每兩止增羨餘五分。至是量增五分,為一錢,合計八關,共增銀五萬餘兩。明季關鈔之數,大略備矣。
(《續文獻通考》卷一八《征榷考一》)
崇禎三年(1630年),復增二錢。惟臨清僅半,而崇文門、河西務俱如舊……九年,複議增稅課款項。十三年,增關稅二十萬兩,而商民益困矣。凡諸課程始收鈔,間折米,已而收錢鈔半,後乃折收銀。
(《明史》卷八一《食貨志五》)
商稅
商稅三十而稅一,唯書籍、農具不征。
太祖初征酒醋之稅,收官店錢。即吳王位,減收官店錢,改在京官店為宣課司,府縣官店為通課司。凡商稅三十而取一,過者以違令論。
(《明史》卷八一《食貨志五》)
國初洪武中……令天下稅課司局,諸客商貨賄俱三十而稅一……其金、銀、鉛、硃砂、膽礬、雄黃、丹青綠、毛纓、碧甸子、鍾乳粉、棕毛、水銀,俱起解本色。其餘鹽、茶、酒、醋、硝、鉛、黑錫、石膏,商稅窯課俱折收金銀錢鈔,輸京師。惟五穀、農器、書籍、紙札不稅,酒課不設務,不定額。如異時已榜諭各稅課司局巡攔所辦,令計額課逐日旬辦貯,司局官按季攢收。而官攢侵欺,致巡攔賠納者罪。
(傅維鱗《明書》卷八三《食貨志三》)
凡一應收稅衙門,有都稅,有宣課,有司,有局,有分司。其收稅有本色,有折鈔。其起解收貯,有入內府,有留各處,亦有添設除免。其差官有巡視、監收……各司局衙門,歷朝建革不一。其已革衙門,課程仍於該府州縣及附近司局帶管,或於均徭內編補。或將革過巡攔工食銀抵補,歲辦不缺。
(《大明會典》卷三五)
稅課司局,京城諸門及府州縣市集多有之,凡四百餘所。其後以次裁併十之七。
(《明史》卷八一《食貨志五》)
初,南京軍民居室皆官所給,比舍無隙地。商貨至或止於舟,或貯城外,駔儈上下其價,商人病之。太祖乃命於三山諸門外,瀕水為屋,名塌房,以貯商貨。其貨物以三十分為率,內除一分官收稅錢,再出免牙錢一分,房錢一分,與看守者收用,貨物聽客商自賣。其小民鬻販者,不入塌房投稅。
(《續文獻通考》卷一八《征榷考一》)
永樂七年(1409年)……令京城官店、塌房照三山門外塌房例,宣課分司收稅錢一分,免牙塌房錢二分
(《續文獻通考》卷一八《征榷考一》)
永樂七年(1409年),遣御史、監生於收課處榷辦課程。二十一年(1423年),山東巡按陳濟言:「淮安、濟寧、東昌、臨清、德州、直沽,商販所聚;今都北平,百貨倍往時。其商稅宜遣人監榷一年,以為定額。」帝從之。
(《明史》卷八一《食貨志五》)
洪熙元年(1425年)正月,增市肆門攤課鈔。時欲通鈔法,戶部尚書夏原吉等,請於市肆各色門攤內,量度輕重增納課鈔,官取其昏軟者悉毀之。帝是其言。
(《續文獻通考》卷一八《征榷考一》)
正統七年(1442年)正月,定在京宣課、都稅二司稅鈔則例。初,二司收課則例不一,奸弊蝟生,戶部主事汪澍以為言。事下順天府議定,每季緞鋪納鈔一百二十貫,油磨、糖機、粉、茶食、木植、剪裁、繡作等鋪三十六貫。余悉量貨物取息,及工藝受直多寡取稅。
(《續文獻通考》卷一八《征榷考一》)
正統九年(1444年),王佐掌戶部,置彰義門官房,收商稅課鈔,復設直省稅課司官,征榷漸繁矣。
(《明史》卷八一《食貨志五》)
弘治間,課鈔四千六百一十八萬九十貫。嘉靖二十三年,課鈔五千二百六萬八千一百九貫。
(《大明會典》卷三五)
商稅總額簡表
抽分
商稅收納實物,謂之抽分。亦有折銀者。
明太祖洪武初,設抽分竹木局……凡龍江、大勝港,俱設立抽分竹木局。客商興販蘆柴、茅草等,三分取一;杉木、棕毛等,三十分取二;松木、杉板、柴炭等,十分取二。又令軍衛設場收貯柴薪,按給禁軍孤老等。竹木堆垛在場,奏申知數,以憑度量關支。如營造數多,抽分不敷,或給價收買,差人斫辦。
(《續文獻通考》卷二四《征榷考七》)
永樂六年(1408年),設通州、白河、蘆溝、通積、廣積五抽分局。至十三年(1415年),令以三十分為率,凡竹木、柴炭、磚瓦等,取一至取十五各有差。
(《續文獻通考》卷二四《征榷考七》)
正統元年(1436年),設真定抽分竹木局,令真定府稅課司帶管。凡木植,抽三十分之四……至天順時,又設保定抽分,令唐縣委官至倒馬關,抽分木植二十分之六。
(《續文獻通考》卷二四《征榷考七》)
成化七年(1471年),又設杭州、荊州、太平三處抽分……凡竹木等物,抽十分之一……十七年(1481年),設蘭州抽分,本州衛掌印官會同將河橋上岸捉獲木植,每十分抽其二;過河橋捉獲者,盡數入官。至嘉靖元年(1522年),定通州抽分竹木局。凡商販竹木曾經真定,九一抽分;取有印信執照者,止用九一抽分,通前合為二八。其未經抽分者,仍用二八抽取。六年(1527年),裁革白河抽分竹木局官吏軍人,其例應抽分竹木、柴炭磚瓦等,令廣積局帶管,仍聽巡按御史督察。十年(1531年),蘆溝抽分竹木局堆積木植朽壞,每年終工部委官盤查,變賣銀兩,解部作正支銷。
(《續文獻通考》卷二四《征榷考七》)
成化九年(1473年),更定蘆柴、木柴折銀例。景泰間,應天等處歲辦蘆柴,以十分為率,減免四分,三分折鈔,三分本色。折鈔每束二貫五百文,每一萬貫又折收銀二十二兩五錢。至是,令於蘆柴三分本色內以一分折銀,每束二分,俱送應天府收貯支用。其折納木柴者,每百斤折銀四分。至抽分竹木原鈔者,至是亦折銀,漸益至數萬兩。
(《續文獻通考》卷二四《征榷考七》)
河泊所
河泊所以稅船舶,兼管魚課。
洪武初,設河泊所……十五年(1382年)……定河泊所官制。吏部奏:「凡天下河泊所二百五十二,歲課米五千石以上至萬石者設官三人,千石以上者二人,三百石以上者一人。」制可。
(《續文獻通考》卷二四《征榷考七》)
凡魚課,每歲南京戶科編印勘合。通計四川等布政司,並直隸、河間等府州縣河泊所等衙門,該勘合六百八十九道,皆以河字為號,南京戶部領回,發各該衙門收掌,各記所收魚課米鈔若干,年終進繳。其勘合底簿仍送戶部,如各衙門繳到勘合,務比對朱墨字號相同,於上明白填寫,以憑查考。河泊所累朝建革不一,其已革衙門,魚課仍於各該府州縣帶管,或歸併附近河泊所,歲辦不缺。
(《大明會典》卷三六)
洪武十八年(1385年),令各處魚課皆折收金銀錢鈔……宣德七年(1432年),令湖廣、廣西、浙江魚課辦納銀者,每銀一兩折鈔一百貫。
(《大明會典》卷三六)
魚課數,弘治十五年(1502年)課鈔三百一十七萬五千三百七十貫,嘉靖二十三年(1544年)課鈔三百一十七萬七千一百一十貫。
(《大明會典》卷三六)
萬曆時魚課簡表
市舶司
明初,設市舶司於上海黃渡,有提舉司司其事。後改設於寧波、泉州、廣州。成化以後,廣州對外貿易最盛,獨以太監領之。嘉靖時有海禁,然獨不及廣州。市舶皆行抽分之制,故廣州有十三行之設,以銷行外貨,直至道光海通時為止。
明初,東有馬市,西有茶市,皆以馭邊,省戍守費。海外諸國入貢,許附載方物,與中國貿易。因設市舶司,置提舉官以領之,所以通夷情,抑奸商,俾法禁有所施,因以消其釁隙也。
(《明史》卷八一《食貨志五》)
太祖祖訓曰:「日本限山隔海,得其地不足以供給,得其民不足以使令,不許興兵致伐。然夷中百貨,皆中國不可缺,夷必欲售,中國必欲得之。故立三市舶司,設提舉官。」
(傅維鱗《明書》卷八三《食貨志三》)
洪武初,設市舶司於太倉黃渡。尋改於浙江、福建、廣東設三市舶司。三年(1370年)二月,罷太倉黃渡市舶司,凡番舶至太倉者,命軍衛有司封籍其數,送赴京師……尋復設市舶司於寧波、泉州、廣州。寧波通日本,泉州通琉球,廣州通占城、暹羅、西洋諸國。
(《續文獻通考》卷二六《市糴考二》)
初,以太倉為六國馬頭。旋以近京師,恐生他變,遂徙之寧波諸處,而以按察司主其事。旋改提舉。
(傅維鱗《明書》卷八三《食貨志三》)
琉球、占城諸國……任其時至入貢。惟日本……獨限其期為十年,人數為二百,舟為二艘。以金葉勘合表文為驗,以防詐偽侵軼。
(《明史》卷八一《食貨志五》)
洪武二年(1369年)九月,定朝貢附至番貨,欲與中國貿易者,官抽六分,給價償之,仍免其稅……明律曰:「凡泛海客商舶船到岸,將貨物盡實報官抽分,不得停搨沿港土商、牙儈之家。違者有罪。」
(《續文獻通考》卷二六《市糴考二》)
永樂三年(1405年),以諸番貢使益多,乃置驛於福建、浙江、廣東三市舶司以館之,福建曰來遠,浙江曰安遠,廣東曰懷遠。
(《明史》卷八一《食貨志五》)
永樂六年(1408年)正月,設交阯雲南市舶司。
(《續文獻通考》卷二六《市糴考二》)
王圻曰:「……貢舶與市舶一事也。凡外夷貢者,皆設市舶司領之,許帶他物,官設牙行與民貿易,謂之互市。是有貢舶即有互市,非入貢即不許其互市矣。」
(《續文獻通考》卷二六《市糴考二》)
牙稅
明代牙錢,稅及羅段、紙張、鐵鍋、顏色等行貨,與清代不同。
景泰二年(1451年),令順天府及大興、宛平二縣,俱集各行,依時估計物貨價值,照舊折收鈔貫……其收稅則例,上等羅段每疋稅鈔牙錢鈔塌房鈔各二十五貫,中等羅段每疋稅鈔牙錢鈔塌房鈔各一十五貫,下等羅段每疋稅鈔牙錢鈔塌房鈔各一十貫。上等紗綾錦每疋,青紅紙每一千張,篦子每一千個,稅鈔牙錢鈔塌房鈔各六貫七百文。中等紗綾錦每疋,細羊羔皮襖每領,黃牛真皮每張,扇骨每一千把,稅鈔牙錢鈔塌房鈔各五貫。青三梭布每疋,紅油紙每八千張,冥衣紙每四千張,鐵鍋每套四口,藤黃每斤,稅鈔牙錢鈔塌房鈔各四貫……其餘估計未盡物貨,俱照價直相等則例收納。其進塌房鈔並抽分布疋及按月該納房鈔,俱為免除。
(《大明會典》卷三五)
稅監
萬曆中有稅監之設,旋復停止。然崇文門之稅,始終為太監管之,收入皆歸皇室。
萬曆二十四年(1596年)十月,始命中官榷稅通州。是後各省皆設稅使,群臣屢諫不聽。
(《續文獻通考》卷一八《征榷考一》)
榷稅之使,自二十六年(1598年)千戶趙承勛奏請始。高寀於京口,暨祿於儀真,劉成於浙,李鳳於廣州,陳奉於荊州,馬堂於臨清,陳增於東昌,孫隆於蘇杭,魯坤於河南,孫朝于山西,邱乘雲於四川,梁永於陝西,李道於湖口,王忠於密雲,張曄於盧溝橋,沈永壽於廣西,或征市舶,或征店稅,或專領稅務,或兼領開採。奸民納賄於中官,輒給指揮千戶札,用為爪牙。水陸行數十里,即樹旗建廠,視商賈懦者,肆為攘奪,沒其全資。負戴行李,亦被搜索。又立土商名目,窮鄉僻塢,米鹽雞豕,皆令輸稅,所至數激民變。帝率庇不問。
(《明史》卷八一《食貨志五》)
萬曆三十三年(1605年)……戶部尚書趙世卿……言:「崇文門、河西務、臨清、九江、滸墅、揚州、北新、淮安各鈔關,征本折約三十二萬五千餘兩,萬曆二十五年增銀八萬二千兩,此定額也。乃二十七年以後,歷歲減縮。至二十九年,總解二十六萬六千餘兩。究厥所由,則以稅使苛斂,商至者少,連年稅使所供,即此各關不足之數也。」疏入不省……九門稅尤苛,舉子皆不免,甚至擊殺覲吏。
(《明史》卷八一《食貨志五》)
乙 清之徵榷
清代商稅,多沿明制而屢增其額。海關厘金為新制,蔚為國課大宗。
清興,首除煩苛,設關處所,多依明制。自海禁開,常關外始建洋關,而厘局之設,洋藥之徵,亦相繼而起,三者皆前代所無……至印花稅、菸酒加征,均試行旋罷。
(《清史稿•食貨志六》)
常關
常關有屬於戶部者,為崇文門、左翼、右翼、坐糧廳、淮安、滸墅、揚州、蕪湖、西新、鳳陽、江海、天津、臨清、九江、贛關、北新、浙海、閩海、太平、粵海、山海、張家口、殺虎口、歸化城等二十四處。屬於工部者,為龍江、蕪湖、宿遷、臨清磚版閘、南新等五處。海通以前,海關亦在常關之列。
康熙元年(1662年),移設河西務於天津,更名天津關。更定各關兼差滿漢官筆帖式各一,由六部咨送輪掣。停蒙古漢軍差,其張家、殺虎二口,專差滿蒙官。
(《清史稿•食貨志六》)
康熙五年(1666年),命各關稅均交地方官管理……惟兩翼、張家口、殺虎口如故,只差戶部司員。
(《清史稿•食貨志六》)
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始開江、浙、閩、廣海禁,於雲山、寧波、漳州、澳門設四海關,關設監督,滿漢各一筆帖式,期年而代。定海稅則例,免海口內橋津地方抽稅。
(《清史稿•食貨志六》)
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增定浙閩二海關稅則。尋又申禁洋船不准收泊浙海,有駛至者,仍令回粵貿易納稅。
(《清史稿•食貨志六》)
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定外番商貨至回部貿易者三十抽一,皮貨二十抽一。回商往外番貿易二十抽一,皮貨十之一。其牲畜貨物不及抽分之數,視所值折算。
(《清史稿•食貨志六》)
嘉慶四年各關贏餘額簡表
嘉慶九年(1804年),復增定各關贏餘額數,浙海四萬四千,西新三萬三千,九江三十六萬七千,滸墅二十五萬,淮安十三萬一千……道光十年(1830年),定各關盈餘銀以六成為額內,四成為額外,核其溢額、絀額,分別功過例。
(《清史稿•食貨志六》)
光緒十七年(1891年),歲入……常稅二百五十五萬八千四百一十兩。
(《清史稿•食貨志六》)
洋關
南埠初只五口,後侵略者隨時增索,亦有自行開埠者,商埠之設,幾遍內地。各關監督多由實缺道員兼任,唯閩海由福州將軍兼之,粵海由內務府派充。關稅出入口稅,初俱定值百抽五,子口則納半稅。數十年間,物價屢漲,而稅則如故。關稅徵收,由外籍稅務司司之,英人赫德為總稅務司。自後唯英人得當此任,以擔保借款賠款之故。稅款支撥,皆由總稅司掌管,中央所設稅務處,竟不能過問。
洋關之設,自五口通商始。前此雖有洋商來粵貿易,惟遵章向常關納稅而已。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秋,英人要求通商口岸,允於沿海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五口開埠通商。明年(1843年),定洋貨稅則值百征五……洋貨進口,按則輸納後,由華商運入內地,所過稅關,只照估價若干,每兩加稅不過某分。
(《清史稿•食貨志六》)
咸豐八年(1858年),復定英約……一,子口稅按值百抽二五。如願一次輸納,洋貨在進口土貨在經過第一關納稅給票後,他口不再征。
(《清史稿•食貨志六》)
咸豐十一年(1861年)……定長江及各口通商章程。洋貨入江於上海納正稅及子口稅,土貨出口納出口稅。復進口時,完一正稅准扣二成,若完半稅不扣二成,再入內地仍照納稅厘。
(《清史稿•食貨志六》)
光緒二十八年(1902年)……先是,商約大臣盛宣懷、聶緝槼等言:「稅務司赫德籌擬洋貨進口稅,援照洋藥稅厘並征之法,核估時值。按正稅子口稅七二五統加厘金一倍,為值百抽十五,由海關並征,以免各處厘局留難紛雜,貨可暢銷,洋商或可允從。並擬出口土貨向完半稅者,改完厘金,以抵洋貨厘捐,改歸海關並征之數,於各省厘金亦無所損……」至是,始與英定裁厘加稅之約。一,約款照行時,中國允除現有各常關外,向設各厘卡及抽類似厘捐之關概行裁撤。一,英允於進口洋貨增至切實值百抽五,加一額外倍半之稅,以抵撤厘金子口稅及各項稅捐。至土貨出口稅總數,不得逾值百抽七五之數……尋與美、日、大西洋各國均定此約,卒以事費調查,迄未能實行也。
(《清史稿•食貨志六》)
自光緒二十二年(1896年),裁撤台南、淡水、漢城各關外,為關二十七。宣統三年(1911年),續增南寧、梧州、三水、岳州、福海、吳淞、金陵、膠海、騰越、江門、安東、大東溝、大連、濱江、滿洲里、綏芬河、愛芬、三姓、琿春、延吉等,為關四十七。
(《清史稿•食貨志六》)
凡華洋輪船貨稅經征之關二十有七。常關兼收者,直隸津海關、山海關,山東東海關,江蘇江海關、鎮江關,安徽蕪湖關,江西九江關,福建閩海關,浙江浙海關,廣東粵海關,及所屬潮州、瓊州、北海等關。設關專收者,江蘇蘇州關,浙江甌海關、杭州關,湖北江漢關、宜昌關、沙市關,四川重慶關,廣西鎮南關、梧州關,雲南蒙自關、思茅關,甘肅嘉峪關,廣東九龍關、拱北關。
(《大清會典》卷二三)
先是,土藥各稅列入進口。同治十二年(1873年),始列專款,合計洋關歲征各稅咸豐末年只四百九十餘萬。同治末年,增至千一百四十餘萬。光緒十三年(1887年),兼征洋藥厘金,增為二千五十餘萬。三十四年(1908年),增至三千二百九十餘萬。宣統末年,都三千六百十七萬有奇,為歲入大宗雲。
(《清史稿•食貨志六》)
宣統四年預算歲入關稅簡表
*附註本表據宣統四年《全國歲入歲出總預算表》而作,凡洋關皆有稅務司,分海關常關兩種。此表所列非洋關者以*別之。凡《史稿》所列洋關為此表所無者,為潮州、瓊州、北海、九龍、拱北、梧州、三水、福海、吳淞、江門、大東溝、濱江、滿洲里、綏芬河、愛芬、三姓、延吉十七關。
厘金
厘金,咸豐初雷以納錢江之議,行之揚州,商貨每百錢抽一錢。故謂之厘金。郭嵩燾行之湖南,為曾軍的餉,本定軍事告終,即行停止。後各省通設厘金,至清亡不改。且有鹽厘、肉厘、米谷厘、棉布稅厘等。雖只抽一厘甚輕,然遇卡即須上納,一厘成為數分矣。清季議加關稅,外人堅持必須裁厘,致關稅無從增加也。
咸豐初年,江寧布政使雷以主江南餉事。遂擢副都御史,開府邵伯埭。采歸安諸生錢江之議,行厘捐,每百文抽一文,此為厘金作俑之始。所取廉,所入巨,是以商賈不病,兵氣遂揚。曾胡踵之,事平不去,且增至每百抽三文。江浙二省,歲抽各約三四百萬,可不謂之巨款耶。其後卡若櫛比,法若凝脂,一局多卡,一卡多人,只雞尺布,並計起捐……商民以什輸,公家所入三四而已,其六七皆官私所耗費而魚肉之。
(《皇朝續文獻通考》卷四九《征榷考》)
厘金抽捐,創始揚州一隅,後遂推行全國。咸豐三年(1853年),刑部右侍郎雷以治軍揚州,始於仙女廟等鎮創辦厘捐。是年蘇常疊陷,丁漕無收,乃設厘局於上海,藉資接濟。又設江北厘捐,歸大營糧台經理。五年(1855年),江西設六十五局卡,湖北設四百八十餘局卡,湖南亦設城內外總分各局。江蘇揚、常、鎮各府屬添設小河口、普安、新港、三江營、荷花池五局……六年(1856年),盛京抽收商貨及糧石捐,值百抽一。吉林亦如之,烏魯木齊之吐番亦抽收棉花厘金。七年(1857年),設湖北厘金總局。八年(1858年),定豫省厘捐……是年,福建、廣西均設局卡,抽收貨厘。九年(1859年),登、萊、青三府屬海口設局抽厘。山西設籌餉局,收行商藥稅及百貨厘捐於各隘口,設七總卡及各分卡。十年(1860年),以張家口辦理厘金不善,激成事變……兩江總督曾國藩,以湘軍援鄂,請於長沙設東征局……凡貨物皆於本省厘金外,加抽半厘,允之……十一年(1861年)……安徽抽收厘金,設立正卡……並設分卡、分巡五十九。貴州亦設貨厘局於川楚鄰近之區。
(《清史稿•食貨志六》)
同治三年(1864年)……浙江定百貨厘捐值百抽九,浙東兩起兩驗,間卡抽收:貨值千文,起卡抽三十,驗卡減半,捐足兩起兩驗,不重征。浙西則一起一驗,由第一卡並征,余皆驗放。
(《清史稿•食貨志六》)
光緒二十五年(1899年)……我國厘金不能知其確數,惟西人皆以為多於關稅。然考歷年報告,則所入不過千三百餘萬兩,當關稅三分之一。
(《皇朝續文獻通考》卷五○《征榷考二二》)
宣統四年預算歲入厘金簡表
洋藥厘稅並征
諱鴉片之名而稱洋藥,行銷內地,例收厘金。外人屢以責難,用與議定厘稅並征,每百斤由海關收銀一百十兩,本為海軍經費,竟為海關扣抵他債,後又增為二百五十兩,以後洋藥輸入漸少矣。
鴉片輸入中國,其初概稱藥材……乾隆中,海關則例仍附藥材入口,每擔稅銀三兩,又每包加稅二兩四分五厘。顧其時輸額歲不過二百箱,都以葡人主販。
(《皇朝續文獻通考》卷五一《征榷考二三》)
咸豐七年(1857年),閩浙總督王懿德等,始有軍需緊要、暫時從權、量予抽捐之請,朝旨允行。八年(1858年),與法定約,向來洋藥不准通商,現稍寬其禁,聽商貿易。每百斤納稅銀三十兩,只在口銷售,離口即屬中國貨物。准華商運往內地,法商不得護送。嗣與各國定約皆如之。
(《清史稿•食貨志六》)
咸豐九年(1859年)……雲貴總督張亮基言:「滇省向無洋藥。」上命先將所產土藥分別徵收稅厘,不得以洋藥混土藥。
(《清史稿•食貨志六》)
光緒七年(1881年),直隸總督李鴻章言:「洋藥既難驟禁,只可先加稅厘,煙價增則吸者漸減,未始非徐禁示罰之意……查洋藥由印度先到香港,然後分運各口。奸商即於該港私相授受……加捐易辦,偷漏難防。擬于洋藥每百斤正稅三十兩外,加征八十兩,統計厘稅百一十兩。土藥不論價之高下,每百斤征四十兩。」帝用其議。又以洋藥來自英商,命出使大臣曾紀澤與英確商。至九年(1883年),始如前議定約,並在進口時輸納……十三年(1987年),與葡定議在澳門協助中國徵收運往各口之洋藥稅厘,一如英香港辦法。
(《清史稿•食貨志六》)
宣統三年(1911年),度支部奏言:「……洋藥進口已與英定約,稅厘並征,每百斤增收二百五十兩。土藥亦須同時比例加稅。查土藥價值不及洋藥三分之二,以征為禁,稅則無妨略重。即照洋藥稅推算,定土藥百斤加征二百三十兩。凡未禁運及本產本銷地方,即按新章徵收。」從之。
(《清史稿•食貨志六》)
牙稅
清代牙行有牙帖,由布政司頒行,例有定額,不得擅增。於是有帖者得長子孫,或以轉租同行。瓜果菜蔬例禁牙行,而京師有之。
凡官牙定之以額,擇其人輸稅領帖,以充牙行,民間懋遷有無,評物價以助市政。若瓜果菜蔬日用之物,私立牙行名色者,禁之。屢禁州縣於定額之外私添牙帖,及胥役冒充為民害。
(王慶雲《熙朝紀政》卷六《紀雜稅》)
雍正十一年(1733年),飭令各省額設牙帖……俱由藩司衙門頒發,不許州縣濫給……近聞各省牙帖歲有增添……嗣後,止將額內退帖頂補之處,查明換給。再有新開集場應設牙行者,酌定名數給發,亦報部存案。
(《皇朝文獻通考》卷三一《征榷考六》)
乾隆五年(1740年),議定清厘牙行之例:「向例每行認充經紀,取具同行互保一人,出具殷實良民甘結,該管官加結送司,給帖充應。互結雖有殷實字樣,而互保之責成,未經議及。今定鋪家拖累商人者,將本牙行帖追繳,勒限清還,仍行給與。倘逾限不完,將互保之人一併更換。牙行惟圖用錢,任鋪戶坑騙客商者,除逾限不完,將牙行革退外,仍將鋪戶責限追比。其不足之項,令牙行賠補。牙行侵吞客賬者,除逾期不完,將本行互保一體斥革外,仍將本牙責限追比。其不足之項,令互保攤賠。其追比之限期,案欠數之多寡酌定。至於以後客之貨,挪補前客之欠;移弱客之貨,代償強客之欠,該互保先舉首,免其治罪,容隱者責令分賠。牙行夥計人等,侵吞客賬,總照牙行侵吞之例,追帖賠補。又……議,各省衙門胥役,現在更名捏姓兼充牙行者,令地方官嚴查確實,即行追帖,勒令歇業。並將胥役充補牙行之處,永行嚴禁。倘不法胥役,仍敢更名捏姓兼充牙行,應照更名重役例治罪。侵食客貨貽累商人者,發附近充軍,該管官照例議處,載入則例遵行。」從之。
(《皇朝文獻通考》卷三一《征榷考六》)
乾隆六年(1741年),革除牙行積弊。戶部覆准河南巡撫雅爾圖奏稱:「……各省貿易集場及零星口岸,於額設牙行之外,竟復有集主、包頭、攬頭名色,朋比攘據,任意勒索,實為商民之累……應行令各省督撫,轉飭各該地方官,嚴查禁革……」 從之。
(《皇朝文獻通考》卷三一《征榷考六》)
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定湖廣漢口等鎮牙行稅額。湖廣總督蘇昌議覆湖北布政使公泰條奏:「牙行所完牙稅,皆有上中下三等之殊。江西牙稅上則納銀三兩,中則納銀二兩,下則納銀一兩。湖北四通八達,漢口一鎮,更為九省通衢,商賈輻輳,不減江浙等省……請將漢口草市、沙市、樊城、岳家口等處牙行,按照上中下則,上行完稅銀二兩,中行完稅銀一兩,下行完稅銀五錢。其餘僻邑村鎮,上行完稅銀一兩,中行完稅銀五錢,下行完稅銀三錢……」從之。
(《皇朝文獻通考》卷三一《征榷考六》)
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在京各項經紀,多寡不齊,一牙一帖,統計額缺八百九十一名,征輸稅銀一千五百三十一兩,例由順天府通判管理。
(《皇朝文獻通考》卷三一《征榷考六》)
牙稅額簡表
牲稅
牲稅多歸知府兼管,所入甚豐,而報解則甚少。
順治二年(1645年),定凡貿易牲畜,按價值每兩納銀三分。
(《大清會典•事例》卷二四五)
乾隆六十年(1795年),覆准吉林伯都訥所屬孤榆樹地方,設稅務售賣牲畜等稅,每年徵收銀三十二兩,作為定額……又議准,孤榆樹地方,收征馬畜稅銀,以一百三十二兩作為定額。
(《皇朝續文獻通考》卷四六《征榷考一八》)
嘉慶十一年(1806年),議准山西額徵畜稅銀每年四千六百兩七錢有奇,大同縣加征畜稅銀四十九兩九錢有奇。
(《皇朝續文獻通考》卷四六《征榷考一八》)
光緒二年(1876年),伊犁牲畜稅無定額,約歲征銀四千六七百兩。
(《皇朝續文獻通考》卷四七《征榷考一九》)
牲畜稅額簡表
3.幣制
甲 銀
明初用鈔而禁金銀,惟定金、銀、錢、鈔、糧米五者比價。未幾,鈔漸不行。中葉以後,對外貿易驟興,白銀大量輸入,而民間始普遍使銀,金銀比價,由四增而為十。萬曆之世,所收田賦全部折銀,遂為銀錢並用之制。
國初,所收天下田賦,未嘗用銀,惟坑冶之課有銀……洪武二十四年,但有銀二萬四千七百四十兩。至宣德五年,則三十二萬二百九十七兩,歲辦視此為率。當日國家固不恃銀以為用也。至正統三年,以採辦擾民,始罷銀課,封閉坑穴,而歲入之數不過五千有餘。九年閏七月戊寅朔,復開福建、浙江銀場(原注,是年採納巳六萬七千一百八十兩)。乃倉糧折輸變賣無不以銀。後遂以為常貨。
(顧炎武《日知錄》卷一一《銀》)
正統元年八月庚辰,命江南租稅折收金帛。先是,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周銓奏:「……請令該部會議…… 於浙江、江西、湖廣、南直隸不通舟楫之處,各隨土產折收布、絹、白金,赴京充俸……」 上曰:「祖宗嘗行之否?」尚書胡濙等對曰:「太祖皇帝嘗行於陝西,每鈔二貫五百文折米一石,黃金一兩折二十石,白金一兩折四石,絹一匹折一石二斗,布一匹折一石。各隨所產,民以為便。後又行於浙匯,民亦便之。」上遂從所請,(原註:每米麥一石折銀二錢五分。)遠近稱便。
(顧炎武《日知錄》卷一一《銀》)
每鈔一貫准錢千文、銀一兩,四貫准黃金一兩。
(《明史》卷八一《食貨志五》)
銀錢,大者七錢五分,夷名「黃幣崎」。次三錢六分,夷名「突唇」。又次一錢八分,名「羅料厘」。小者九分,名「黃料厘」。俱自佛郎機攜來。
(張燮《東西洋考》卷五)
東洋呂宋,地無他產,夷人悉用銀錢易貨。故歸船自銀錢外,無他攜來。即有貨,亦無幾。
(《東西洋考》卷七)
錢用銀鑄造,字用番文,九六成色。漳人今多用之。
(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卷九三)
其曰番錢者則銀也,來自海舶,上有文如城堞,或有若鳥獸人物形者,泉漳通用之。聞往時閩中巨室,皆擅海舶之利……每一舶至,則錢貨充牣。
(王沄《漫遊紀略》卷一《閩游紀•物產》)
清代沿明之舊,仍銀錢並行。
我朝銀錢兼權,實為上下通行之幣……(順治三年)又更定錢直,戶部議定:制錢行使,原系每七文准一分,錢價既重,小民交易不便。應改為每十文准銀一分,永著為令。
(《皇朝文獻通考》卷一三《錢幣考一》)
雍正二年……又禁直省收納錢糧銀匠估色之弊。刑部尚書勵廷儀奏言:「……臣等謹按直省解銀,由布政使起解者曰地丁銀,由運使起解者曰鹽課銀,由糧道起解者曰漕項銀,由關監督起解者曰關稅銀。皆必傾熔成錠,然後起解。其解銀之具曰鞘,每銀一千兩為一鞘……《金史•食貨志》載:舊例,銀每錠五十兩……一兩至十兩分五等。此今日以重五十兩者為元寶,重十兩或五兩三兩者為中錠所由始也。元至元三年,以銀五十兩鑄為錠,文以元寶……又有揚州元寶、遼陽元寶等名色,此元寶命名之始。蓋古者多以元寶之名鑄於錢面,自元以後,銀始蒙錢文元寶之稱,於是錢面始專鑄通寶矣。」
(《皇朝文獻通考》卷一五《錢幣考三》)
(乾隆)十三年……以京師錢價昂,銀一兩僅易八百文……上諭廷臣曰:「……物之定直,以銀不以錢,而官民乃皆便錢不便銀。趨利之徒,以使低昂為得計……嗣是宜重銀。凡直省官修工程,民間總直貨物皆以銀。」
(《清史稿•食貨志五》)
清代洋錢輸入愈多。乾隆時,已通行於東南沿江沿海之地,粵中無論矣。
道光間……華洋互市,以貨易銀,番船冒禁,歲漏出以千萬計……而大髻、小髻、蓬頭、蝙蝠、雙柱、馬劍各種番銀,亦潛輸內地以規利,自閩廣通行至黃河以南。而洋商復挾至各省海口,陽置貨而陰市銀,至洋銀日多,而紋銀日少而貴。上患之,命粵督申嚴禁約,然所禁不及洋銀。仿鑄之廣板、福板、杭板、吳莊、行莊,耗華銀如故……十七年,詔沿江沿海督撫、海關監管,飭屬嚴稽偷漏……而海內銀卒耗竭,每兩易錢常至二千。
(《清史稿•食貨志五》)
洋錢,粵中所用之銀不一種,曰連,曰雙鷹,曰十字,曰雙柱,此四種來自外洋;曰北流錠,曰鏹,此二種出自近省,皆乾隆初年以前所用。其後外洋錢有花邊之名,來自米時哥。又有鬼頭之名,來自紅毛,亦謂之公頭。夷國法,嗣王立,則肖其像於銀面。史記所謂安息國以銀為錢,錢如其王面,王死,轉效嗣王面是也。福公康安節制兩粵,爵嘉勇公,有司以公頭之名,犯公爵,禁之,令民間呼為番面錢。以畫像如佛,故又號佛番。南、韶、連、肇多用番面,潮、雷、嘉、瓊多用花邊。粵中用錢,千敲百鑿,率皆爛板。其發江浙者,曰出艙光板,無一槧痕。每圓以廣平稱之,足重七錢二分。以尋常通用爛錢易之,每圓加二三分、四五分不等。仁和周南卿茂才,詠洋錢句云:「一種假情留半面,十分難事仗圓光。」寫得不黏不脫。
(梁紹壬《兩般秋雨盦隨筆》卷三《洋錢》)
光緒十四年,張之洞始於廣東鑄造銀幣。後各省仿造,競以餘利為籌款之法,成色亦參差不一。
初,洋商群集粵東,西班牙、英吉利銀錢大輸入。總督林則徐謀自鑄,圖抵制,以不適用而罷。嗣是墨西哥、日本以國幣相灌輸。光緒十四年,張之洞督粵,始用機器如式試鑄。李瀚章繼任,續成之。文曰:「光緒元寶,庫平七錢二分,廣東省造。」幕紋龍。並鑄三錢六分、一錢四分四厘、七分二厘、三分六厘四種小銀圓。中國自行銀錢自此始,湖北、江西、直隸、浙江、安徽、奉天、吉林以次開鑄。尋以廣東、湖北、江西所鑄最稱便用,許以應解京餉,撥充鑄本。直省未開鑄者,飭從附鑄……七省所鑄,規模成色苦參差,不利通行。會造幣總廠成,擬撤其三,而留江南、直隸、廣東為分廠。初鑄准重墨圓,議者頗非之,之洞始於湖北試行一兩銀幣。戶部亦以中國立算,夙准兩錢分厘,因定主幣為庫平一兩,而以五錢、一錢小銀幣暨銅圓、制錢輔助之,令總分廠如式造行。
(《清史稿•食貨志五》)
光緒末,以幣制不一,議改用金本位,以抵制鎊虧。議久不定。宣統初,乃改兩為元,鑄大清銀幣,自圓迄角,以十遞進。
宣統二年(1910年),上諭:「……中國國幣單位,著即定名曰圓。暫就銀為本位,以一圓為主幣,重庫平七錢二分,另以五角、二角五分及一角三種銀幣。又五分鎳幣,二分、一分、五厘、一厘四種銅幣,為輔幣。圓角分厘,各以十進,永為定價,不得任意低昂。著度支部一面責成造幣廠,迅即按照所擬各項重量、成色、花紋,鑄造新幣,積有成數,次第施行。所有賦稅課厘,必用制幣交納。放款亦然。」
(《皇朝續文獻通考》卷二四《錢幣考六》)
乙 錢
明初使用大錢,民間不便,乃鑄小錢。自嘉靖以後,鑄錢始多而精,謂之黃錢,每銀一兩,通常易黃錢七百文。
太祖實錄:歲辛丑(1361年)二月,置寶源局於應天府,鑄大中通寶錢,與歷代之錢相兼行使。至嘉靖,所鑄之錢最為精工。隆慶、萬曆,加重半銖。而前代之錢,通行不廢。予幼時見市錢,多南宋年號。後至北方,見多汴宋年號,真、行、草字體皆備。間有一、二唐錢。自天啟、崇禎,廣置錢局,括古錢以充廢銅,於是市人皆擯古錢不用。而新鑄之錢,彌多彌惡,旋鑄旋銷。寶源、寶泉二局,只為奸蠹之窟。
(顧炎武《日知錄》卷一一《錢法之變》)
太祖初,置寶源局於應天,鑄大中通寶錢,與歷代錢兼行。以四百文為一貫,四十文為一兩,四文為一錢。及平陳友諒,命江西行省置貨泉局,頒大中通寶錢,大小五等錢式。即位,頒洪武通寶錢。其制凡五等,曰當十、當五、當三、當二、當一。當十錢重一兩,余遞降至重一錢止。各行省皆設寶泉局,與寶源局並鑄,而嚴私鑄之禁。洪武四年,改鑄大中、洪武大錢為小錢。初,寶源局錢鑄京字於背,後多不鑄。民間無京字者不行,故改鑄小錢以便之。
(《明史》卷八一《食貨志五》)
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定在京外鑄錢制……各處爐座錢數:北平二十一座,每歲鑄錢一千二百八十三萬四百文。廣西十五座半,每歲鑄九百三萬九千六百文。陝西三十九座半,每歲鑄錢二千三百三萬六千四百文。廣東一十九座半,每歲鑄錢一千一百三十七萬二千四百文。四川一十座,每歲鑄錢五百八十三萬二千文。山東二十二座半,每歲鑄錢一千二百一十二萬二千文。山西四十座,每歲鑄錢二千三百三十二萬八千文。河南二十二座半,每歲鑄錢一千三百一十二萬二千文。浙江二十一座,每歲鑄錢一千一百六十六萬四千文。江西一百一十五座,每歲鑄錢六千七百六萬八千文……惟不開雲、貴、湖廣、福建四處。至弘治十六年,始照浙江等處定例,俱行開鑄。
(《續文獻通考》卷一一《錢幣考》)
明初,鑄洪武錢。成祖九年,鑄永樂錢。宣德九年,鑄宣德錢。弘治十六年以後,鑄弘治錢。至世宗嘉靖六年,大鑄嘉靖錢。每文重一錢三分,且補鑄累朝未鑄者。三十二年,鑄洪武至正德九號錢,每號百萬錠。嘉靖錢千萬錠,一錠五千文。
(《明史》卷八一《食貨志五》)
孫承澤《春明夢余錄》曰:明初,錢法專屬工部寶源局,虞衡司員外郎監督其事。至天啟二年,始增設戶部寶泉局,以右侍郎督理之,名錢法堂,加爐鑄造,以濟軍興。其政屬於戶部,而工部之所鑄微矣。
(《續文獻通考》卷一一《錢幣考》)
崇禎中,私鑄之禁不嚴。且許各鎮自鑄,錢式不一,濫惡已甚。每銀至易五六千文,物價不定,生計維艱。亦當時致亂之一端。
傅維鱗《明書•食貨志》曰:「崇禎中,內帑大竭,命各鎮有兵馬處皆開鑄,以資軍餉。而錢式不一,盜鑄孔繁。末年,每銀一兩,易錢五六千文。錢有煞兒、大眼賊、短命官諸號……臣等謹按,啟、禎時濫惡偽錢,尚有寬邊、大版、金燈、胖頭、歪脖、尖腳等號。」
(《續文獻通考》卷一一《錢幣考》)
清初入關,懲於明季錢式濫惡,改鑄新朝之錢,務極厚重。民間尊貴明代舊錢,而新鑄者反貶折以行。乃禁明錢,新錢始得通行。
太祖初,鑄天命通寶錢,別以滿漢文為二品,滿文為一品,錢質較漢文一品為大。天聰因之。世祖定鼎燕京,大開鑄局,始定一品,於戶部置寶泉局,工部置寶源局。順治通寶錢定製,以紅銅七成、白銅三成,搭配鼓鑄。錢千為串,萬二千串為一卯,年鑄三十卯。每錢重一錢,二年,增重二分。定錢七枚准銀一分,舊錢倍之。民間頗病錢貴,已更定十枚准一分。各省鎮遵式開鑄。
(《清史稿•食貨志五》)
乾隆中,始鑄青銅錢,謂之青錢,與黃錢並行。道光以後,錢制始粗,銀價驟貴。
乾隆五年(1740年),定改鑄青錢。浙江布政使張若震奏言:「錢價之貴,實由私毀……訪之舊時爐匠,咸云:配合銅鉛,加入黑錫,即成青錢。設有銷毀,但可改造樂器,難作小件,民間無利可圖。」隨令戶部試鑄,每紅銅五十斤,配合白鉛四十一斤八兩,黑鉛六斤八兩,再加點錫二斤,共為百斤,即鑄成青錢。以所鑄錢復投爐內熔成銅斤,錘擊即碎,不能打造器皿。猶恐不肖奸民將鉛錫提出,取銅獲利,復用接紅銅爐座鎔試,每大錢四串,加火耗銀一兩有奇,分得紅銅五斤八兩,止值銅價銀一兩六錢。較之原用工本,虧折甚多……嗣後戶工二局,應照式鑄造青錢,與見在黃錢相兼行使……
(《皇朝文獻通考》卷一六《錢幣考》)
乾隆時,於新疆、西藏,鑄造小銀幣通行,永用乾隆年號。
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回部平,頒式於葉爾羌,鑄乾隆通寶,枚重二錢。幕鑄葉爾羌名,左滿文,右回文,用紅銅並毀舊普爾錢充鑄。越二年,阿克蘇請鑄如葉爾羌例。復允西藏開鑄銀錢,重一錢與五分二種,文曰乾隆寶藏,幕用唐古忒字,邊郭識年份。以上二類錢,第行之回藏,內地不用。
(《清史稿•食貨志五》)
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令回部鑄錢,永用乾隆年號。
(《清史稿•食貨志五》)
咸豐中,以財政困竭,錢不敷用,鑄用大錢,流弊無窮。至光緒中,始盡廢。
文宗即位,四川學政何紹基力請行大錢,以復古救時……大錢當千至當十,凡五等,重自二兩遞減至四錢四分。當千、當五百,淨銅鑄造,色紫。當百、當五十、當十,銅鉛配鑄,色黃。百以上文曰咸豐元寶,以下曰重寶,幕滿文局名。四年,以乏銅,兼鑄當五鐵錢及制錢。已而更鑄鉛制錢……大錢當千、當五百,以折當過重,最先廢。當百、當五十繼廢。鐵錢以私票梗之,而亦廢,乃專行當十錢。盜鑄叢起,死罪日報而不為止。錢亦漸惡,雜私鑄中,不復辨。
(《清史稿•食貨志五》)
清季,始仿外洋鑄造當十銅幣,物價因之提高,而制錢盡由洋商收買銷毀。後以銅輸入,獲倍利。
光緒二十四年(1898年)……京師以制錢少,行當十錢如故。三十二年(1906年),鑄銅幣,當十錢民不樂用,於是創鑄銀銅圓……銅圓鑄始閩廣,江蘇繼之……總廠擬鑄之幣凡三品,曰金、曰銀、曰銅。最先鑄銅幣,自當制錢二十降至當二,自重四錢降而四分,凡四種,文視直省小異大同,直省曰光緒元寶。總廠初同直省,嗣定曰大清銅幣,皆識某所造,幕皆龍文,紫銅鑄。直省間亦用黃銅。
(《清史稿•食貨志五》)
丙 鈔
有明一代,皆用洪武寶鈔,鈔多錢少,值不相侔。洪武季年,鈔即不行,雖許納商稅,仍須貶值,一貫只值三厘。刑律論贓,猶以鈔計不改,最為可笑。崇禎中,複議行鈔,且欲用銅鈔,終不能行。
鈔法之興,因於前代未以銀為幣,而患錢之重,乃立此法……今日上下皆銀,輕裝易致,而楮幣自無所用。故洪武初,欲行鈔法,至禁民間行使金銀,以奸惡論,而卒不能行。及乎後代,銀日盛而鈔日微,勢不兩行,灼然易見。乃崇禎之末,倪公元潞掌戶部,必欲行之,其亦未察乎古今之變矣。議者但言洪武間鈔法通行。考之實錄,二十七年(1394年)八月丙戌,禁用銅錢矣。三十年(1397年)三月甲子,禁用金銀矣。三十五年(1402年)十二月甲寅,命俸米折支鈔者每石增五貫為十貫。是國初造鈔之後,不過數年,而其法已漸壞不行,於是有奸惡之條,充賞之格,而卒亦不能行。蓋昏爛倒換出入之弊,必至於此。乃以鈔之不利,而並錢禁之,廢堅剛可久之貨,而行軟熟易敗之物,宜其弗順於人情,而卒至於滯閣。
(顧炎武《日知錄》卷一一《鈔》)
洪武四年(1371年)……有司責民出銅,民毀器皿輸官,頗以為苦。而商賈沿元之舊,習用鈔,多不便用錢。七年(1374年),帝乃設寶鈔提舉司。明年,始詔中書造大明寶鈔,命民間通行。以桑穰為料,其制方高一尺廣六寸,質青色,外為橫文花欄,橫題其額,曰「大明通行寶鈔」。其上兩旁復為篆文八字,曰「大明寶鈔,天下通行」。中圖錢貫,十串為一貫,其下雲「中書省奏准印造」。大明寶鈔與銅錢通行使用,偽造者斬,告捕者賞銀二十五兩,仍給犯人財產。若五百文則畫錢文為五串,余如其制而遞減之。其等凡六,曰一貫,曰五百文、四百文、三百文、二百文、一百文。每鈔一貫,准錢千文、銀一兩;四貫,准黃金一兩。禁民間不得以金銀物貨交易,違者罪之。以金銀易鈔者聽……商稅兼收錢鈔,錢三鈔七。
(《明史》卷八一《食貨志五》)
惠帝建文四年十一月(明成祖已即位,稱洪武三十五年)……戶部尚書夏原吉言:「鈔板歲久,篆文銷乏,且皆洪武年號。明年改元永樂,宜並更之。」帝曰:「板當易則易,不必改為永樂。朕遵太祖成憲,雖永用洪武可也。」自後終明世,皆用洪武年號。
(《續文獻通考》卷一○《錢幣考》)
民卒輕鈔。至宣德初,米一石用鈔五十貫……嘉靖四年(1525年),令宣課分司收稅,鈔一貫折銀三厘,錢七文折銀一分。是時鈔久不行,錢亦大壅,益專用銀矣。
(《明史》卷八一《食貨志五》)
清初,軍費不支,又行鈔貫之制。未幾即停。
順治八年(1651年),行鈔貫之制。是年始造鈔一十二萬八千一百七十二貫有奇,自後歲以為額。至十八年,即行停止。
(《皇朝文獻通考》卷一三《錢幣考》)
咸豐軍興,鈔與大錢並行,鈔尤沮滯。
咸豐二年(1852年)……是時銀虧錢匱,重而軍需、河餉,糜帑二千數百萬,籌國計者率以行官票請。次年,命戶部集議。惠親王等請飭部製造錢鈔,與銀票相輔並行。票鈔制以皮紙,額題「戶部官票」,左滿右漢,皆雙行;中標二兩平足色銀若干兩,下曰「戶部奏行官票。凡願將官票兌換銀錢者,與銀一律。並准按部定章程,搭交官項。偽造者依律治罪。」邊文龍,鈔額題「大清寶鈔」,漢字平列,中標準足制錢若干文。旁八字為「天下通寶,平準出入」。下曰:「此鈔即代制錢行用,並准按成交納地丁錢糧一切稅課捐項,京外各庫一概收解。」邊文如票……偽造鈔票斬監候。
(《清史稿•食貨志五》)
鈔法初行,始而軍餉,繼而河工,搭放皆稱不便,民情疑阻。直省搭放五成,以款多抵撥,既艱搭放,遂不復肯搭收。民間得鈔,積為無用。京師持鈔入市,非故增直即匿貨。持向官號商鋪,所得皆四項大錢,不便用。故鈔行而中外兵民病之。其後京師以官號七折錢發鈔,直益低落,至減發亦窮應付,鈔遂不能行矣。
(《清史稿•食貨志五》)
清季,外國銀行自由發行紙幣,自設大清銀行。始仿製銀券,民間終信銀不信券,故券之發行不多。
4.茶法
甲 明代茶法
明代茶法有引,茶與引離者為私茶,其禁至嚴。官吏販茶者尤嚴,出境者死罪。
初,太祖令商人於產茶地買茶,納錢請引。引茶百斤,輸錢二百。不及引曰畸零,別置由帖給之……後又定,茶引一道輸錢千,照茶百斤;茶由一道輸錢六百,照茶六十斤。既又令納鈔,每引由一道,納鈔一貫。
(《明史》卷八○《食貨志四》)
無由引及茶引相離者,人得告捕。置茶局批驗所較稱,茶引不相當,即為私茶,凡犯私茶者與私鹽同罪。私茶出境,與關隘不譏者,並論死。
(《明史》卷八○《食貨志四》)
洪武初定令,凡賣茶之地,令宣課司三十取一。
(《明史》卷八○《食貨志四》)
明有官茶,以易青海、西藏之馬,名曰茶馬。
洪武四年(1371年),戶部言:「陝西漢中、金州、石泉、漢陰、平利、西鄉諸縣,茶園四十五頃,茶八十六萬餘株;四川巴茶三百十五頃,茶二百三十八萬餘株。宜定令,每十株官取其一。無主茶園,令軍士薅采,十取其一,以易番馬。」從之。於是諸產茶地設茶課司,定稅額,陝西二萬六千斤有奇,四川一百萬斤。設茶馬司於秦、洮、河、雅諸州,自碉門、黎雅抵朵甘、烏思藏,行茶之地,五千餘里。山後歸德諸州,西方諸部落,無不以馬售者。碉門、永寧、筠連所產茶,名曰剪力、粗葉,惟西番用之……四川茶鹽都轉運使言:「宜別立茶局,征其稅。易紅纓、氈衫、米、布、椒、蠟,以資國用……」於是永寧、成都、筠、連皆設茶局矣。
(《明史》卷八○《食貨志四》)
洪武十六年(1383年)八月,定永寧以茶易馬之價。先是,河州茶馬司定例,凡上馬一匹,給茶四十斤;中三十斤,下二十斤。至是,命永寧如河州之例。至十七年五月,又定烏撒、烏蒙、東川、芒部馬一匹,給茶一百斤。
(《續文獻通考》卷二二《征榷考五》)
初制,長河西等番商,以馬入雅州易茶,由四川岩州衛入黎州,始達茶馬司。定價馬一匹,茶千八百斤,於碉門茶課司給之。番商往返迂遠,而給茶太多。岩州衛以為言,請置茶馬司於岩州,而改貯碉門茶於其地,且驗馬高下以為茶數。詔茶馬司仍舊,而定上馬一匹給茶百二十斤,中七十斤,駒五十斤。
(《明史》卷八○《食貨志四》)
制金牌信符,命曹國公李景隆齎入番,與諸番要約……運茶五十餘萬斤,獲馬萬三千八百匹。
(《明史》卷八○《食貨志四》)
乙 清代茶法
清沿明制,仍用茶引。四川之茶,有腹引、邊引、土引之分。
我國產茶之地,惟江蘇、安徽、江西、浙江、福建、四川、兩湖、雲貴為最。明時茶法有三:曰官茶,儲邊易馬;曰商茶,給引征課;曰貢茶,則上用也。清因之,於陝甘易番馬。他省則召商發引納課,間有商人赴部領銷者,亦有小販領於本籍州縣者。又有州縣承引,無商可給,發種茶園戶經紀者。戶部寶泉局鑄刷引由,備書例款,直省預期請領,年辦年銷。茶百斤為一引,不及百斤謂之畸零,另給護帖。行過殘引皆繳部。
(《清史稿•食貨志五》)
凡偽造茶引,或作假茶與販,及私與外國人買賣者,皆按律科罪。
(《清史稿•食貨志五》)
順治……元年,定與西番易馬。每茶一篦重十斤,上馬給茶篦十二,中馬給九,下馬給七。
(《皇朝文獻通考》卷三○《征榷考》)
司茶之官,初沿明制,陝西設巡視茶馬御史五……尋改差部員。又令甘肅巡撫兼轄,後歸總督管理。四川設鹽茶道,江西設茶引批驗大使,隸江寧府。
(《清史稿•食貨志五》)
陝甘發西寧、甘州、莊浪三茶司……每引納官茶五十斤,餘五十斤由商運售作本,每百斤為十篦,每篦為二封,共征本色茶十六萬六千四百八十篦。改折之年,每封征折銀三錢,其原不交茶者,則征價銀共五千七百三十兩有奇。亦有不設引,止於本地行銷者,由各園戶納課,共征銀五百三十兩有奇。四川有腹引、邊引、土引之分,腹引行內地,邊引行邊地,土引行土司。而邊引又分三道,其行銷打箭爐者曰南路邊引,行銷松潘廳者曰西路邊引,行銷邛州者曰邛州邊引。皆納課稅,共課銀萬四千三百四十兩,稅銀四萬九千一百七十兩各有奇。
(《清史稿•食貨志五》)
5.鹽法
甲 明代鹽法
明代鹽有專官,兩淮、兩浙且以御史巡鹽。鹽之行銷,有引有岸,鹽商由此而興,蓋由商認稅也。
太祖初起,即立鹽法,置局設官,令商販鬻,二十取一,以資軍餉……丙午歲,始置兩淮鹽官;吳元年,置兩浙。洪武初,諸產鹽地次第設官。都轉運鹽使六,曰兩淮,曰兩浙,曰長蘆,曰山東,曰福建,曰河東。鹽課提舉司七,曰廣東,曰海北,曰四川,曰云南。雲南提舉司凡四,曰黑鹽井、白鹽井、安寧鹽井、五井。又陝西靈州鹽課司一。
(《明史》卷八○《食貨志四》)
兩淮所轄分司三,曰泰州、淮安、通州。通州批驗所二,曰儀真、淮安。鹽場三十……各鹽課司一……洪武時,兩淮歲辦大引鹽三十五萬三千餘引。孝宗弘治時,改辦小引鹽倍之。神宗萬曆時同(每引四百斤為大引,二百斤為小引)。其鹽行直隸之應天、寧國、太平、揚州、鳳陽、廬州、安慶、池州、淮安九府,滁、和二州,江西、湖廣二布政司,河南之河南、汝寧、南陽三府及陳州。至英宗正統二年,貴州亦食淮鹽。憲宗成化十八年,湖廣、衡州、永州改行海北鹽。武宗正德二年,江西贛州、南安、吉安改行廣東鹽……兩浙所轄分司四,曰嘉興、松江、寧紹、溫台;批驗所四,曰杭州、紹興、嘉興、溫州;鹽場三十五……各鹽課司一……洪武時,兩浙歲辦大引鹽二十二萬四百餘引。弘治時,改辦小引鹽倍之。萬曆時同。其鹽行浙江及直隸之松江、蘇州、常州、鎮江、徽州五府及廣德州,江西之廣信府……長蘆所轄分司二,曰滄州、青州;批驗所二,曰長蘆、小直沽;鹽場二十三,各鹽課司一。洪武時,歲辦大引鹽六萬三千一百五十三引有奇。弘治時,改辦小引鹽一十八萬八百餘引。萬曆時同。其鹽行北直隸及河南之彰德、衛輝二府……河東所轄解鹽,初設東場分司於安邑。永樂時,增設西場於解州……弘治二年,增置中場分司……洪武時,歲辦小引鹽三十萬四千斤。弘治時,增八萬引。萬曆中,又增二十萬引。其鹽行陝西之西安、漢中、延安、鳳翔四府,河南之歸德、懷慶、河南、汝寧、南陽五府及汝州,山西之平陽、潞安二府,澤、沁、遼三州……穆宗隆慶中,延安改食靈州池鹽。愍帝崇禎中,鳳翔、漢中二府亦改食靈州鹽……廣東所轄鹽場十四……海北所轄鹽場十五……各鹽課司一。洪武時,廣東歲辦大引鹽四萬六千八百餘引,海北二萬七千餘引。弘治時,廣東如舊,海北一萬九千四百餘引。萬曆時,廣東小引生鹽三萬二百餘引,熟鹽三萬四千六百餘引,海北小引正耗鹽一萬二千四百餘引。鹽行廣州、肇慶、惠州、韶州、南雄、潮州六府。海北鹽行廣東之高、雷、廉、瓊四府,湖廣之桂陽、郴二州,廣西之桂林、柳州、梧州、潯州、慶遠、南寧、平樂、太平、思明、鎮安十府,田、龍、泗城、奉議、利五州……山東所轄分司二,曰膠萊、濱樂;批驗司一,曰濼口;鹽場十九……各鹽課司一。洪武時,歲辦大引鹽一十四萬三千三百餘引。弘治時,改辦小引鹽倍之。萬曆時,為九萬六千一百餘引。其鹽行山東、直隸徐、邳、宿三州,河南開封府。後開封改食河東鹽……福建所轄鹽場七……各鹽課司一。洪武時,歲辦大引鹽一十萬四千五百餘引。弘治時,增七百餘引。萬曆時,減一千引……其鹽行境內……陝西靈州有大小鹽池,又有漳縣及西和鹽井。洪武時,靈州歲辦鹽二百八十六萬七千四百餘斤,漳縣五十一萬五千六百餘斤,西和一十三萬一千五百餘斤。弘治時同。萬曆時,三處共辦一千二百五十三萬七千六百餘斤。其鹽行陝西之鞏昌、臨洮二府及河州。
(《續文獻通考》卷二○《征榷考三》)
四川鹽井轄鹽課司十七,洪武時,歲辦鹽一千一十二萬七千餘斤。弘治時,辦二千一十七萬六千餘斤。萬曆中,九百八十六萬一千餘斤。鹽行四川之成都、敘州、順慶、保寧、夔州五府,潼川、嘉定、廣安、雅、廣元五州縣……雲南黑鹽井轄鹽課司三,白鹽井、安寧鹽井各轄鹽課司一,五井轄鹽課司七。洪武時,歲辦大引鹽萬七千八百餘引。弘治時,各井多寡不一。萬曆時,與洪武同。鹽行境內。
(《明史》卷八○《食貨志四》)
松江李雯論:「鹽之產於場,猶五穀之生於地,宜就場定額,一稅之後,不問其所之,則國與民兩利。」又曰:「天下皆私鹽,則天下皆官鹽也。」此論鑿鑿可行……余於鹽法……引杜子美詩云:「蜀麻吳鹽自古通。」又曰:「風煙渺吳蜀,舟楫通鹽麻。」又曰:「蜀麻久不來,吳鹽擁荊門。」若如今日之法,各有行鹽地界,吳鹽安得至蜀哉。
(顧炎武《日知錄》卷一○《行鹽》)
行鹽地分有遠近之不同。遠於官而近於私,則民不得不買私鹽。既買私鹽,則興販之徒必興,於是乎盜賊多而刑獄滋矣……余少居崑山、常熟之間,為兩浙行鹽地,而民間多販淮鹽,自通州渡江,其色青黑,視官鹽為善。及游大同,所食皆番鹽,堅緻精好。此地利之便,非國法之所能禁也。明知其不能禁,而設為巡捕之格,課以私鹽之獲,每季若干,為一定之額,此掩耳盜鈴之政也。
(顧炎武《日知錄》卷一○《行鹽》)
明有開中之制,商人納糧或馬以易鹽引,所以濟軍糧轉運之艱。中葉以後,此制遂廢。
洪武三年(1370年)六月辛巳,山西行省言:「大同糧儲,自陵縣長蘆運至太和嶺,路遠費重。若令商人於大同倉入米一石、太原倉入米一石三斗者,俱准鹽一引,引二百斤。商人鬻畢,即以原給引自赴所在官司繳之。如此則轉輸之費省,而軍儲充矣。」從之。此中鹽之法所自始。
(顧炎武《日知錄》卷一○《行鹽》)
有明鹽法,莫善於開中……召商輸糧而與之鹽,謂之開中。其後各行省邊境,多召商中鹽,以為軍儲,鹽法邊計相輔而行。(洪武)四年(1371年),定中鹽例,輸米……諸倉,計道里近遠自五石至一石有差。先後增減則例不一,率視時緩急,米直高下,中納者利否……編置勘合及底簿,發各布政司及都司衛所……書所納糧及應支鹽數,齎赴各轉運提舉司。轉運諸司亦有底簿,比照勘合相符,則如數給與。鬻鹽有定所,刊諸銅版。
(《明史》卷八○《食貨志四》)
開中解鹽與海鹽異。海鹽非一所,此不足則取之彼,可以通融輳補。解鹽惟一池,不幸而歲多霖雨,風不自南,則歲不及額矣。竊聞近年以來,商賈中納解鹽之法,已逾十歲額,守支待次至十數年。一遇兵荒,官府有所措置,召商中納,患其折閱,多不肯應。
(丘浚《大學衍義》補卷二八)
宣德元年(1426年)……戶部尚書郭敦言:「……洪武中,中鹽客商年久物故,代支者多虛冒。請按引給鈔十錠。」帝從之,而命倍給其鈔。
(《明史》卷八○《食貨志四》)
正統三年(1438年),寧夏總兵官史昭……奏請納馬中鹽,上馬一匹與鹽百引,次馬八十引……中馬之始,驗馬乃掣鹽。既而納銀於官以市馬,銀入布政司,宗祿、屯糧、修邊、振濟,展轉支銷,銀盡而馬不至,而邊儲亦自此告匱矣。
(《明史》卷八○《食貨志四》)
明代鹽之產銷,其數略可尋求,歲課四百餘萬。兩淮占其半額,揚州鹽商之盛,他處不能比。自嘉靖迄乾隆之末,揚州繁華,亘二百餘年,與世風日趨奢侈,至有關係。
兩淮……所輸邊,甘肅、延綏、寧夏、宣府、大同、遼東、固原、山西、神池諸堡,上供光祿寺神宮鹽、內官鹽,歲入太倉余鹽銀六十萬兩。兩浙……所輸邊,甘肅、延綏、寧夏、固原、山西、神池諸堡,歲入太倉余鹽銀十四萬兩……河間長蘆……所輸邊,宣府、大同、薊州,上供郊廟百神祭祀、內府羞膳及給百官有司,歲入太倉余鹽銀十二萬兩。山東……所輸邊,遼東及山西、神池諸堡,歲入太倉余鹽銀五萬兩。福建……歲入太倉銀二萬二千餘兩。河東……歲入太倉銀四千餘兩,給宣府鎮及大同代府祿糧,抵補山西民糧銀共十九萬兩有奇。陝西靈州……歲解寧夏、延綏、固原餉銀三萬六千餘兩。廣東……海北……歲入太倉鹽課銀萬一千餘兩。四川……歲解陝西鎮鹽課銀七萬一千餘兩。雲南……歲入太倉鹽課銀三萬五千餘兩。
(《明史》卷八○《食貨志四》)
兩淮鹽課幾二百萬,可當漕運米直全數。天下各鹽運,兩淮課居其半,兩浙次之,長蘆次之。福建無巡御,以行無遠地。河東場無運官,以出有專所,廣場兼之,故巡運俱無。清理鹽法都台止一員,統治長蘆、淮、浙。兩淮引鹽開中七十萬五千二百引,又折色銀一千八百三十兩。長蘆開中八萬八百引,折布一萬一千二百六十匹。河東開中四十二萬引,山東開中八萬三千一百引,折色銀九百兩,折布四萬六千六十匹。兩浙賣銀六萬四千三百四十二兩。福建賣銀一萬二千二百餘兩,折米五千八百石。四川開中一十萬六千八百引;鹽井衛、龍州司、雅州所,折米二千四百石,每百二十斤折米麥一石。雲南開中五萬三千引,折銀五千兩。廣東折銀二萬五千二百兩,海北折銀三千二百兩,靈州開中五萬九千四百引,西和漳縣折銀一千六百二十兩。
(徐學聚《國朝典匯》卷九六《戶部一○•鹽法》)
乙 清代鹽法
清沿明制,鹽岸分劃,尤不近理。
清之鹽法,大率因明制而損益之。蒙古、新疆多產鹽地,而內地十一區尤有裨國計。十一區者,曰長蘆,曰奉天,曰山東,曰兩淮,曰浙江,曰福建,曰廣東,曰四川,曰云南,曰河東,曰陝甘。長蘆舊有二十場,後裁為八,行銷直隸、河南兩省。奉天舊有二十場,後分為九。及日本據金川灘地,乃存八場。行銷奉天、吉林、黑龍江三省。山東舊有十九場,後裁為八,行銷山東、河南、江蘇、安徽四省。兩淮舊有三十場,後裁為二十三,行銷江蘇、安徽、江西、湖北、湖南、河南六省。浙江三十二場,其地分隸浙江、江蘇,行銷浙江、江蘇、安徽、江西四省。福建十六場,行銷福建、浙江兩省。其在台灣者尚有五場,行銷本府……廣東二十七場,行銷廣東、廣西、福建、江西、湖南、雲南、貴州七省。四川鹽井,產旺者凡州縣二十四,行銷西藏及四川、湖南、湖北、貴州、雲南、甘肅六省。雲南鹽井,最著者二十六,行銷本省。河東鹽池分東、中、西三場,行銷山西、河南、陝西三省。陝、甘鹽池,最著者曰花馬大池,在甘肅靈州,行銷陝西、甘肅兩省。
(《清史稿•食貨志四》)
長蘆、奉天、山東、兩淮、浙江、福建、廣東之鹽,出於海;四川、雲南出於井;河東、陝、甘出於池。其製法,海鹽有煎有曬,池鹽皆曬,井鹽皆煎。論質味,則海鹽為佳,池鹽、井鹽次之。海鹽之中,灘曬為佳,板曬次之,煎又次之。論成本,則曬為輕,煎之用盪草者次之,煤火又次之,本則工本愈重。此其大較也。
(《清史稿•食貨志四》)
初,鹽政屬戶部山東司。宣統二年,乃命戶部尚書兼任督辦鹽政大臣外,遣御史巡視,後裁歸總督巡撫管理。其專司曰都轉運使司。無運司各省,或以鹽法道、鹽糧道、驛鹽道、茶鹽道兼理。
(《清史稿•食貨志四》)
行鹽法有七,曰官督商銷,曰官運商銷,曰商運商銷,曰商運民銷,曰民運民銷,曰官督民銷。惟官督商銷行之為廣且久。
(《清史稿•食貨志四》)
凡商有二,曰場商,主收鹽;曰運商,主行鹽。其總攬之者曰總商,主散商納課。後多剝削侵蝕之弊,康熙、乾隆間,革之而未能去。
(《清史稿•食貨志四》)
兩淮鹽課最多,鹽商最盛。乾隆以後,包墊挪借,賠累不堪。陶澍始創為引票兼行,為淮鹽一大變革,而淮商始衰。咸、同軍興以後,擅其利者湘軍,繼以湘人,至清末亦衰敗矣。
商人之購鹽也,必請運司支單,亦曰照單,曰限單,曰皮票。持此購於場,得鹽則貯之官地,奉天謂之倉,長蘆謂之坨。未檢查者曰生鹽,已檢查者為熟鹽,熟鹽乃可發售。
(《清史稿•食貨志四》)
凡引有大引,沿於明,多者二千數百斤。小引者,就明行引,剖一為二,或至十。有正引、改引、余引、綱引、食引、陸引、水引。浙江於綱引外,又有肩引、住引。其引與票之分,引商有專賣域,謂之引地。當始認時,費不貲,故承為世業,謂之引窩。後或售與承運者,買單謂之窩單,價謂之窩價。道光十年,陶澍在兩淮,以其抬價,奏請每引限給一錢二分。旋禁止。票無定域而亦有價。當道光、咸豐間,兩淮每張僅銀五百兩,後官商競買。逮光緒間,至萬金以上。又引因引地廣狹大小而定售額。票則同一行鹽地,售額亦同。
(《清史稿•食貨志四》)
淮南商力雖疲,然自開綱以來,尚捆運至五十餘萬引。淮北則止捆二萬餘引,較定額不及十分之一,實屬疲憊已久。臣前與尚書王鼎等會議時,即經聲請另行籌辦。本年奏准借動帶運殘鹽課銀二十萬兩,將官收灶鹽,督商辦運。均系擇其暢銷之岸,先行運往,以冀早將庫項收回,而滯岸仍無鹽濟售。民間既無官鹽,不得不買向民販。灶丁積有餘鹽,亦不能不賣與民販。臣體察情形,擬將暢岸仍歸商運,其餘滯岸即仿照山東、浙江票引兼行之法,于海州所屬之中正、板浦、臨興三場,分設行店,聽小民投行購買,運往售賣。擇各場要隘之地,設立稅局,給以照票,註明斤數及運往何處售賣字樣。凡無票及越境者,仍以私論。如此通融辦理,俾灶丁、民販皆獲有生計。而所收稅銀,又可補正課之不足。臣……即札行運司妥議條款,酌量試行。如果行之有裨,再當漸次推廣。設使行之不便,亦不難於停止。
(《陶文毅公全集》卷一三)
道光十二年(1832年)五月,鹽政陶澍奏:「……所有淮北綱鹽,共行安徽、河南兩省四十一州縣。內除安徽江運八州縣,暨安徽、河南湖運暢岸十一州縣……尚非極敝之區……一切照舊辦理外,惟安徽之鳳陽、懷遠、鳳台、靈璧、阜陽、潁上、亳州、太和、蒙城、英山、泗州、盱眙、天長、玉河,河南之汝陽、正陽、上蔡、新蔡、西平、遂平、息縣、確山二十二州縣……稱為極滯,久已商逋課欠,配運不前……又江蘇之山陽、清河、桃源、邳州、睢寧、宿遷、贛榆、沐陽八州縣,系淮北食鹽口岸,向因私充官滯……食商配運亦復寥寥。計滯岸二十二州縣內,除天長一縣……與淮南引地錯雜,應仍歸商運以固藩籬外,其餘二十一州縣,應與食岸八州縣,一律變通,改行票鹽,以資補救。又安東、海州兩州縣……亦應……改行票鹽,以歸畫一……謹將設局收稅章程……恭呈御覽。」
(王安定《兩淮鹽法志》卷五二)
淮南每引六百斤,外加鹵耗六十斤,包索三斤半。每引分裝八包,每包連耗索八十六斤。鄂、湘、西三岸為大票,每票五百引;皖岸為小票,每票一百二十引,通計現額五十六萬三千七百六十引,大小共一千六百九十六票。鄂岸十五萬引,共三百票。湘岸十五萬四千引,共三百八票。西岸十七萬引,共三百四十票。皖岸八萬九千七百六十引,共七百四十八票。淮南食岸,通計現額三萬三千八百四十八引。淮北每引四百斤,外鹵耗包索四十斤,每引分裝四包,每包連索耗一百十斤。海、贛用一百斤小票,其餘皆十引大票,以十引為號,通計現額二萬九千六百九十八號八百斤,正額二十九萬六千九百八十二引。
(陳慶年《兩淮鹽法撰要上•票引總數》)
清代鹽稅,至四千餘萬,十倍於明。雖由生齒日繁之故,而鹽斤加價,實為主要原因。
若夫歲入,道光以前惟有鹽課。及咸豐軍興,復創鹽厘。鹽課分二類,曰場課,曰引課。場課有灘課、灶課、鍋課、井課之分。長蘆有邊布,福建有坵折。邊布者,明時灶戶按丁征鹽,商人納粟於邊,給鹽報支,是謂邊鹽。其有場遠,鹽無商支,令八百斤折交布三丈二尺,後改徵銀三錢,是謂布鹽。灶課分地丁為二,但丁不盡有地。雍正間……將丁銀攤入於地徵收……坵折者,鹽田所納錢糧謂之折價,程漏所納錢糧謂之鹽坵……引課有正課、包課、雜課。鹽厘分出境稅、入境稅、落地稅。逮乎末造,加價之法興,於是鹽稅所入,與田賦、國稅相埒。是以順治初,行鹽百七十萬引,征課銀五十六萬兩有奇。其後統一區夏,引日加而課亦日盛。乾隆十八年,計七百一萬四千九百四十一兩有奇。嘉慶五年,六百八萬一千五百一十七兩有奇。道光二十七年,七百五十萬二千五百七十九兩有奇。光緒末,合課厘計,共二千四百萬有奇。宣統三年,度支部預算,鹽課歲入約四千五百萬有奇。
(《清史稿•食貨志四》)
6.科舉
科舉制度,始於隋,確定於唐,至明制度愈備,清代因之。今合述如下。
甲 考試
院試
明制。兩京、浙江設學院,余設學道。清初因之,後各省盡改學院。凡童生無論已冠、未冠,試於縣,再試於府。及格者得試於學院,及格者為附生,分府縣學肄業,謂之入學。鄉試以前,有歲考與科考。明之歲考,以六等試諸生優劣,三科不與考者,褫革衣衿,請假遊學則否。廩、增、附通稱「生員」,俗則稱為「秀才」。縣、府、院試之榜曰紅案,故有案首之稱。
士子未入學者,通謂之童生。當大比之年,間收一、二異敏。三場並通者,俾與諸生一體入場,謂之充場儒士。中式即為舉人。不中式仍候提學官歲試,合格乃准入學。提學官在任三歲,兩試諸生。先以六等試諸生優劣,謂之歲考。一等前列者視廩膳生,有缺依次充補。其次補增廣生。一、二等皆給賞,三等如常,四等撻責,五等則廩增遞降一等,附生降為青衣。六等黜革。
(《明史》卷六九《選舉志一》)
清之六等黜陟法,視明為繁密。中葉以後,考校極疏闊,三等以下不常有也。
考列一等,增附青社俱補廩。無廩缺,附青社補增;無增缺,青社復附,各候廩。原廩增停降者收復。二等,增補廩,附青社補增;無增缺,青社復附。停廩降增者復廩。增降附者復增,不許補廩。三等,停廩者收復,候廩丁憂起復,病痊考復。緣事辨復,增降附者許收復。青衣發社者復附,廩降增者不許復。四等,廩免責,停餼。不作缺,限讀書六月送考。停降者不許限考。增附青社俱撲責。五等,廩停作缺,原停廩者降增,增降附,附降青衣,青衣發社,原發社者黜為民。六等,廩膳十年以上發社,六年以上與增十年以上者發本處充吏,余黜為民。入學未及六年者發社。
(《清史稿•選舉志一》)
明代科考,在歲考之後、大比之前一年,試諸生優劣,以決其應否鄉試,故又名決科。清一切從寬,生員錄取遺才謂之錄遺,幾無有不能入試者矣。
繼取一、二等為科舉生員,俾應鄉試,謂之科考。其充補廩增給賞,悉如歲試。其等第仍分為六,而大抵多置三等。三等不得應鄉試。撻黜者僅百一,亦可謂絕無也。
(《明史》卷六九《選舉志一》)
清制稍詳,而八旗生員獨優異。
科試一、二等送鄉試,幫補廩增,如歲試。大率只列三等。八旗生員給錢糧。考列四等以下停給,次屆列一、二、三等給還。優等補廩增,劣等降青社,如漢生員。
(《清史稿•選舉志一》)
清屢增學額、舉額,所以優異士子。然一代文風較明為稍遜矣。明代生員,歲久出學挨次補貢者,曰歲貢生。由登極及慶典得貢者,曰恩貢生,皆入太學,以試得官。崇禎八年有選貢,廷試之。清增鄉試副榜為副貢生,以選貢為拔貢生,六年由學試之。後改十二年,又有優貢生,三年一試,由督撫會同學政試之,得舉者赴廷試,拔貢可得小京官、知縣教職,優貢可得知縣教職。合歲貢、恩貢,稱為「五貢」,謂之正途。
鄉試
鄉試始於洪武三年。自後每三年逢子午、卯酉年之八月舉行一次,五年兩試,試之於省城。欽命典試者曰主考,分房者曰房考。登第者曰「舉人」,謂之乙榜,或曰乙科。以門生禮稱主考曰座主,房考曰房師。
科目者沿唐宋之舊,而稍變其試士之法。專取四子書,及《易》、《書》、《詩》、《春秋》、《禮記》五經,命題試士,蓋太祖與劉基所定。其文略仿宋經義,然代古人語氣為之,體用排偶,謂之「八股」,通謂之「制義」。三年大比,以諸生試之直省曰鄉試,中式者為舉人。
(《明史》卷七○《選舉志二》)
洪武三年詔:「……自今年八月始特設科舉,務取經明行修、博通古今、名實相稱者,朕將親策於廷,第其高下而任之以官。使中外文臣皆由科舉而進,非科舉者毋得與官。」於是京師、行省各舉鄉試。直隸貢額百人,河南、山東、山西、陝西、北平、福建、江西、浙江、湖廣皆四十人,廣西、廣東皆二十五人。才多或不及者,不拘額數。
(《明史》卷七○《選舉志二》)
清仍明制,而額數屢增,幾致倍許。時有恩科,進取之途益廣。
有清科目取士,承明制,用八股文。取四子書及《易》、《書》、《詩》、《春秋》、《禮記》五經命題,謂之制義。三年大比,試諸生於直省曰鄉試,中式者為舉人。
(《清史稿•選舉志三》)
鄉試解額,順治初定額從寬,順天、江南皆百六十餘名;浙江、江西、湖廣、福建皆逾百名;河南、山東、廣東、四川、山西、陝西、廣西、雲南,自九十餘名遞殺;至貴州四十名為最少。
(《清史稿•選舉志三》)
會試
三年一次,試期在二月,清改三月。於鄉試之次年,逢辰戌、丑未年試於京師禮部,中式者為貢士,謂之甲榜,或曰甲科。貢士名額,遞有增加。明分南北中卷,清則按與試者人數,臨時定額,大約一榜三百人為常。
鄉試……次年,以舉人試之京師,曰會試。
(《明史》卷七○《選舉志二》)
鄉試中式舉人,出給公據,官為應付廩給腳力,赴禮部印卷會試。將就鄉試文字,咨繳本部照驗。以鄉試之次年二月初九日、十二日、十五日為三場。
(《大明會典》卷七七)
會試則太祖洪武三年定額百名,英宗正統五年奏准增額為百五十人,憲宗成化以後進士以三百名為率。其由恩請而廣額者,不為定製。
(《續通志》卷一四一《選舉略二》)
清制會試,亦與明同。所不同者,明會試有副榜,清則無之。
會試有副榜,大抵署教官。故令入監者,亦食其祿也……三月一考其文,與庶吉士同,頗示優異。後不復另試,則取副榜年二十五以上者授教職,年未及者或依親或入監讀書。既而不拘年齒,依親入監者皆聽。
(《明史》卷六九《選舉志一》)
惟清自雍正殿試後添朝考,乾隆又添五言八韻詩。嘉慶初年定令,各省舉人到京,必先覆試,方能會試。若道路遠阻,則會試之後,仍須覆試,此又與明特異者。
康熙五十一年壬辰,順天解元查為仁以傳遞事覺而逸。帝疑新進士有代倩中式者,親覆試暢春園,黜五人。會試覆試自是始。乾隆……五十四年,貢士單可虹覆試詩失調,訛舛不符,中卷除名。詔旨嚴切,謂禮闈非嚴行覆試,不足拔真才,懲倖進。至嘉慶初,遂著為令。道光二十三年定製,各省舉人一體至京覆試,非經覆試,不許會試。以事延誤,於下三科補行。除丁憂展限外,託故不到,以規避論,永停會試與赴部銓選。
(《清史稿•選舉志三》)
殿試
會試之後,復有殿試,分一、二、三甲。一甲三名授修撰、編修,稱為狀元、榜眼、探花,自唐以來,世俗極重之。余選庶吉士,屬於翰林院,論資論俸。蓋明代以翰林院為本衙門,大學士就任在此。故史官為儲材之選,可以不出衙門而登政地,最為清貴。余授部屬中、行、評、博,三甲多授推官、知縣。有明極重科舉,而黨援亦由之而起。
以舉人試之京師,曰會試。中式者,天子親策於廷,曰廷試,亦曰殿試。分一、二、三甲,以為名第之次。一甲止三人,曰狀元、榜眼、探花,賜進士及第。二甲若干人,賜進士出身。三甲若干人,賜同進士出身。狀元、榜眼、探花之名,制所定也。而士大夫又通以……二、三甲第一為傳臚。
(《明史》卷七○《選舉志二》)
狀元授修撰,榜眼、探花授編修。二、三甲考選庶吉士者,皆為翰林官。其他或授給事、御史、主事、中書、行人、評事、太常國子博士,或授府推官、知州、知縣等官。
(《明史》卷七○《選舉志二》)
永樂二年(1404年),既授一甲三人……官,復命於第二甲擇文學優等……五十人,及善書者……十人,俱為翰林院庶吉士,庶吉士遂專屬翰林矣……其後,每科所選多寡無定額……弘治四年,給事中塗旦以累科不選庶吉士,請循祖制行之。大學士徐溥言:「……請自今以後,立為定製。一次開科,一次選用……每科所選不過二十人,每選所留不過三、五輩……」孝宗從其請,命內閣同吏、禮二部考選,以為常……其與選者謂之館選,以翰詹官高資深者一人課之,謂之教習。三年學成,優者留翰林為編修、檢討;次者出為給事、御史,謂之散館。與常調官待選者,體格殊異。
(《明史》卷七○《選舉志二》)
清代殿試,分甲授職,一如明制,唯試以四月。分甲後,復有廷試分等。殿試所試為對策,廷試試論及詩,皆不重文而重字,字貴停勻整齊,忌別體字,忌錯落,違式者多後列。兩試等第,可以相互平均。選庶吉士名額較多,有至百餘人者。乾隆以前,須習清書,後只課詩文而已。
庶吉士之選無定額……順治九年(1652年),以給事中高辛允言,按直省大小選庶吉士,直隸、江南、浙江各五人,江西、福建、湖廣、山東、河南各四人,山西、陝西各二人,廣東一人,漢軍四人。另榜授滿洲、蒙古修撰、編修、庶吉士九人。自是考選如例,惟滿、蒙、漢軍,選否無常……雍正五年(1727年),詔內閣會議簡選庶常之法。尋議照雍正癸卯科例,殿試後,集諸進士保和殿考試,仍令九卿確行保舉。考試用論、詔、奏議、詩四題,是為朝考之始……乾隆三年(1738年)……依省分甲第引見,臨時甄別錄用……嘉慶以來,每科庶常,率倍舊額,各省無不入選者矣。凡用庶吉士曰館選,初制分習清漢書,隸內院,以學士或侍讀教習之。自康熙九年(1670年),專設翰林院,歷科皆以掌院學士領其事,內閣學士間亦參用。三十三年(1694年),命選講讀以下官資深學優者數人,分司訓課,曰小教習。六十年(1721年),以禮部尚書陳元龍領教習事。厥後尚書、侍郎、閣學之不兼掌院事者,並得為教習大臣,滿漢各一。雍正十一年(1733年),特設教習,館頒內府經史詩文,戶部月給廩餼,工部供張什物……三年考試散館,優者留翰林為編修、檢討,次者改給事中、御史、主事、中書、推官、知縣、教職……間有未散館而授職編檢者,或供奉內廷,或宣諭外省,或校書議敘,或召試詞科,皆得免其考試。凡留館者,遷調異他官,有清一代宰輔,多由此選。
(《清史稿•選舉志三》)
乙 試藝
鄉、會試試藝規程,明沿唐宋之舊而稍加變通,謂之八股文,名為代聖立言,實則束縛人心。康熙初,詔廢八股,改試策論。言者稱其不便,未幾復舊。
子午、卯酉年鄉試,辰戌、丑未年會試。鄉試以八月,會試以二月,皆初九日為第一場,又三日為第二場,又三日為第三場。初設科舉時,初場試經義二道,四書義一道;二場論一道;三場策一道。中式後十日,復以騎、射、書、算、律五事試之。後頒科舉定式,初場試四書義三道,經義四道。四書主朱子集注,《易》主程傳朱子本義,《書》主蔡氏傳及古註疏,《詩》主朱子集傳,《春秋》主左氏、公羊、穀梁三傳及胡安國張洽傳,《禮記》主古註疏。永樂間,頒《四書五經大全》,廢註疏不用。其後《春秋》亦不用張洽傳,《禮記》止用陳澔集說。二場試論一道,判五道,詔誥表內科一道。三場試經史、時務策五道。
(《明史》卷七○《選舉志二》)
京師及各行省鄉試,八月初九日試初場,又三日試第二場,又三日試第三場。第一場試四書義三道,每道二百字以上。經義四道,每道三百字以上……第二場論一道,三百字以上。判語五條,詔誥表內科一道。第三場試經史、時務策五道,未能者許減二道,俱三百字以上。
(《大明會典》卷七七)
清制,鄉、會試三場試題,仍如明例。
順治二年……定鄉、會試三場試題之制。禮部議覆給事中龔鼎孳疏言:「故明舊制,考取舉人,第一場時文七篇,二場論一篇、表一篇、判五條,三場策五道。今應如科。臣請減時文二篇,用時文五篇。於論、表、判外,增用詩;去策,改用奏疏。」上不准所請,命考試仍照舊例,初場四書三題,五經各四題。士子各占一經,四書主朱子集注,《易》主程傳,《詩》主朱子本義,《書》主蔡傳,《春秋》主胡安國傳,《禮記》主陳澔集說。二場論一道,判五道,詔誥表內科一道。三場經史、時務策五道。鄉、會試同。
(《皇朝文獻通考》卷四七《選舉考一》)
其論科場文字格式之弊,以顧炎武之言為最切。
明初三場之制,雖有先後而無重輕。乃士子之精力多專於一經,略於考古。主司閱卷,復護初場所中之卷,而不深求其二、三場。夫昔之所謂三場,非下帷十年,讀書千卷,不能有此三場也。今則務於捷得,不過於四書一經之中,擬題一、二百道,竊取他人之文記之。入場之日,抄謄一過,便可僥倖中式,而本經之全文有不讀者矣。率天下而為欲速成之童子,學問由此而衰,心術由此而壞。
(顧炎武《日知錄》卷十六《三場》條)
清末庚子之難,改行新政,始廢八股用策論。後專意辦學,以進士、舉人名目,獎勵畢業生,而科舉遂廢。
光緒二十四年(1898年),上諭:「我朝承宋明舊制,以四書文取士。康熙年間,曾經停止八股,改試策論,未久旋復舊制……乃近來風氣日漓,文體日敝。若不因時變通,何以見實學而拔真才。著自下科為始,鄉、會試及生童歲科各試,向用四書文者,一律改試策論。」
(《皇朝續文獻通考》卷八七《選舉考四》)
7.官制
明清兩代官制,似若相沿;細一按之,多名同實異。
明官制沿漢唐之舊而損益之。自洪武十三年罷丞相不設,析中書省之政歸六部,以尚書任天下事,侍郎貳之。而殿閣大學士只備顧問,帝方自操威柄,學士鮮所參決。其糾核則責之都察院,章奏則達之通政司,平反則參之大理寺……分大都督府為五,而徵調隸於兵部。外設都、布、按三司,分隸兵、刑、錢、谷。其考核則聽於府部。
(《明史》卷七二《職官志序》)
太祖肇基東土,國俗淳壹,事簡職專……世祖入關,因明遺制,內自閣部,以迄庶司,損益有物,藩部創建,名並七卿。外台督撫,杜其紛更,著為令甲。綠營提鎮以下,悉易差遣為官。旗營、御前領衛,年宿位重,意任隆密;都統、旗長,軍民合治,職視專圻。駐防分翰外畿,規撫京制。西北邊陲,守以重臣,綏靖蒙番,方軌都護。斯皆因俗而治得其宜已……自改內三院為內閣,台輔拱袂。迨軍機設,題本廢,內閣益類閒曹。六部長官數四,各無專事,甚或朝握銓衡,夕兼支計;甫主戎政,復領容台。一職數官,一官數職,曲存稟仰,建樹寧論。時軍機之權,獨峙於其上,國家興大兵役,特簡經略大臣、參贊大臣,親寄軍要。吏部助之用人,戶部協以巨餉,用能藉此雄職,奏厥膚功。自是權復移於經略,督撫儀品,雖與相埒,然不過承號令、備策應而已……初制內外群寮,滿漢參用;蒙古、漢軍,次第分布。康、雍兩朝,西北督撫,權定滿闕;領隊、辦事大臣,專任滿員。累朝膺閫外重寄者,滿臣為多。逮文宗兼用漢人,勳業遂著。大抵中葉以前,開疆拓宇,功多成於滿人;中葉以後,撥劇整亂,功多成於漢人。
(《清史稿•職官志序》)
茲將其改革上之重要者,分述如下。
甲 中央官
明自洪武十三年罷丞相不設,永樂後,大學士以五品官入閣辦事,遂為定製。
先是太祖承前制,設中書省,置左右丞相、平章政事、左右丞、參知政事,以統領眾職……洪武……十三年……誅丞相胡惟庸,遂罷中書省。九月,置四輔官……尋亦罷。十五年,仿宋制,置華蓋殿、武英殿、文淵閣、東閣諸大學士。又置文華殿大學士,以輔導太子,秩皆正五品。二十八年,勅諭群臣……以後嗣君,其毋得議置丞相,臣下有奏請設立者,論以極刑。
(《明史》卷七二《職官志一》)
成祖即位,特簡解縉、胡廣、楊榮等直文淵閣,參預機務,閣臣之預務自此始。然其時入內閣者,皆編、檢、講、讀之官,不置官屬,不得專制諸司,諸司奏事亦不得相關白。仁宗以楊士奇、楊榮東宮舊臣,升士奇為禮部侍郎兼華蓋殿大學士,榮為太常卿兼謹身殿大學士,閣職漸崇。其後士奇、榮等皆遷尚書,職雖居內閣,官必以尚書為尊。景泰中,王文始以左都御史進吏部尚書,入內閣。自後誥勅房、制勅房俱設中書舍人。六部承奉意旨,靡所不領,而閣權益重。世宗時三殿成,改華蓋為中極,謹身為建極,閣銜因之。嘉靖以後,朝位班次,俱列六部之上。
(《明史》卷七二《職官志一》)
大學士雖無相名,實有相職。中葉以後,乃有首、次、群輔之分。
中極殿大學士、建極殿大學士、文華殿大學士、武英殿大學士、文淵閣大學士、東閣大學士,掌獻替可否,奉陳規誨,點檢題奏,票擬批答,以平允庶政。凡上之達下,曰詔、曰誥、曰制、曰冊文、曰諭、曰書、曰符、曰令、曰檄,皆起草進畫,以下之諸司。下之達上,曰題、曰奏、曰表、曰講章、曰書狀、曰文冊、曰揭帖、曰制對、曰露布、曰譯,皆審署申覆而修畫焉,平允乃行之……大典禮、大政事,九卿科道官會議已定,則按典制,相機宜,裁量其可否,斟酌入告……以其授餐大內,常侍天子殿閣之下,避宰相之名,又名內閣。
(《明史》卷七二《職官志一》)
清大學士滿漢各二人,初制滿員一品,漢員五品。迨後始並定正一品,而以三殿、三閣為定製。
初,天聰二年,建文館,命儒臣分直。十年,更名內三院,始亦沿承政名,後各置大學士一人。順治元年,置滿漢大學士,不備官,兼各部尚書銜。學士滿洲漢軍各三人,漢學士無員限……十年,置三院漢大學士各二人。十五年,更名內閣,別置翰林院官,以大學士分兼殿閣,曰中和殿、保和殿、文華殿、武英殿、文淵閣、東閣諸大學士,仍兼尚書。學士亦如之。十八年,復三院舊制。康熙九年,仍別置翰林院,改三院為內閣,置滿漢大學士四人。雍正九年,禮部尚書陳元龍、左都御史尹泰特授額外大學士,置協辦自此始。厥後多至六人,少或一、二人。乾隆十三年,始定大學士、協辦大學士員限,省中和殿,增體仁閣,以三殿、三閣為定製,唯保和殿不常置。
(《清史稿•職官志一》)
雍正七年,青海告警,始設軍機處,一代不改。大學士不復預聞機務矣。
軍機大臣,掌軍國大政,以贊機務,常日侍直,應對獻替,巡幸亦如之。其屬曰章京,滿洲十有六人,漢二十人,分掌清文、漢字。
(《清史稿•職官志一》)
有明大政寄於六部。
洪武元年,始置吏、戶、禮、兵、刑、工六部。設尚書、侍郎、郎中、員外郎、主事,仍隸中書省……十三年,罷中書省。仿周官六卿之制,升六部秩,各設尚書侍郎一人,每部分四屬部……二十九年,定為文選、驗封、稽勛、考功四司,並五部屬,皆稱清吏司。
(《明史》卷七二《職官志一》)
吏部為百官之首,視五部為特重。
吏部尚書一人正二品,左右侍郎各一人正三品。其屬司務廳司務二人,文選、驗封、稽勛、考功四清吏司各郎中一人,員外郎一人,主事一人。尚書掌天下官吏選授、封勛、考課之政令,以甄別人才,贊天子治,蓋古冢宰之職,視五部為特重。侍郎為之貳。
(《明史》卷七二《職官志一》)
吏、禮、兵、工四部所屬皆四司,獨戶、刑兩部十三司掌分省之事。各司有郎中、員外郎、主事等官,而戶部甚重。
戶部尚書一人,左右侍郎各一人,其屬司務廳司務二人。浙江、江西、湖廣、陝西、廣東、山東、福建、河南、山西、四川、廣西、貴州、雲南十三清吏司……尚書掌天下戶口田賦之政令,侍郎貳之……十三司各掌其分省之事,兼領所分兩京直隸貢賦及諸司衛所祿俸邊鎮糧餉,並各倉場鹽課鈔關。
(《明史》卷七二《職官志一》)
清與明同。所不同者,部、院、寺、監皆有滿缺,且滿之位次在漢之前。
吏部尚書(原註:初制,滿洲一品,漢人二品。順治十六年,改滿尚書二品。康熙六年,復故。九年,仍改正二品。雍正八年,俱定從一品,各部同),左右侍郎(原註:初制,滿洲漢軍二品,漢員三品。順治十六年,改滿侍郎三品。康熙六年,復故。九年,仍改正三品。雍正八年,俱定從二品。各部同),俱滿漢一人。其屬堂主事,清檔房滿洲二人,漢本房滿洲二人,漢軍一人。司務廳司務,滿漢各一人,繕本筆帖式十有二人。
(《清史稿•職官志一》)
明偶有大學士管部者,清則吏、戶、兵三部各以大學士一人領之,合滿漢尚侍共為七堂。初滿人專政,漢尚書唯唯而已。及漢人亦得預政,而苦於一國三公,甚難調處也。
初,天聰五年,詔群寮議定官制。建六部,各以貝勒一人領之……雍正元年,以大學士領部事。嘉慶四年,更命親王綜之。尋罷……六年,復以大學士管部,自是為定製,
(《清史稿•職官志一》)
九卿有大小九卿之別: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合六部為大九卿。詹事府、太常寺、光祿寺、太僕寺、順天府、鴻臚寺、國子監、翰林院、尚寶司為小九卿。此明清二代所同者也。自隋唐行六部之制,九卿已同虛設,迄於明清,遂成冗署。
唐之時,固有六部矣,戶部無版圖,兵部無戎帳,虞水不管山川,金倉不司錢穀,而職名虛設。宋之時,亦有六部矣,然既有吏部,又有審官院;既有刑部,又有審刑院;既有兵部,又有樞密院;既有工部,又有三司使,而分散不一。凡若此者,皆戾於古而不宜於今。我朝之六部則不然,天下之官,悉歸吏部;天下之財,悉歸戶部;兵部則掌兵籍,工部則籍工課,而無所謂刑省計省;禮部主禮儀,刑部主刑獄,而無所謂禮院刑院。其通於今而不煩者可知矣。
(黃道周《博物典匯》卷九)
官吏進用,有明一代,長官多由會推,次則由銓選。
凡文官之品九,品有正從,為級一十八,不及九品,曰「未入流」。凡選,每歲有大選,有急選,有遠方選,有歲貢就教選,間有揀選,有舉人乞恩選。選人咸登資簿,厘其流品,平其銓注而序遷之。凡升必考滿,若員缺當補,不待考滿,曰推升。類推上一人,單推上二人。三品以上九卿及僉都御史、祭酒,廷推上二人或三人。內閣吏兵二部尚書,廷推上二人。凡王官不外調,王姻不內除。大臣之族,不得任科道、僚屬。同族則以下避上。外官才地不相宜,則酌其繁簡互換之。有傳升乞升者,並得執奏。以署職、試職、實授奠年資。以開設、裁併、兼攝適繁簡,以薦舉、起廢、徵召振幽滯,以帶俸、添注寄恩冗,以降調、除名馭罪過,以官程督吏治,以寧假悉人情。
(《明史》卷七二《職官志一》)
清代三品以上多由簡任。咸同以後,府道或由簡放,或由外補。余官亦補多選少,銓法遂不行。
三載考績,文武大臣,具疏自陳,襲前明舊制也。順治間,京官三品以上及各省督撫;康熙間,增盛京侍郎;雍正間,增奉天府尹,皆自陳。乾隆八年,命自陳乞罷者,舉賢自代。繼命宗室、王公兼閣部事者,不必自陳。十五年,命御前大臣、領侍衛內大臣、御前侍衛、乾清門侍衛,兼閣部及八旗事者,不必自陳。十七年,停止內外大臣自陳之例。二十四年,勅部於京察年分,將尚書至三品京堂以上及直省督撫;軍政年分,將都統、副都統、駐防之將軍、都統、副都統及提督總兵官,分別繕本進呈,聽候鑑察。有以衰庸解退者,皆出自聖裁。
(吳振棫《養吉齋叢錄》卷三)
直省、知縣正途出身者,三年行取一次。大省三人,中省二人,小省一人,吏部按期奏請,沿前明舊制也。康熙四十四年,從部議,行取知縣以主事用,遇考選科道時,方准考選。然康熙、雍正間,行取之例,少舉多停。乾隆初,亦間行之。其實前明專重資格,按俸遷轉,不得不以部用一途疏通壅滯。本朝州縣之賢能者,得奏題擢用,且繁劇之任,參罰必多。凡無事故,合行取例者,大約居中簡之缺,尋常供職,倖免處分者耳,故事相沿,於吏治無益。乾隆十六年,命永遠停止。
(吳振棫《養吉齋叢錄》卷三)
乙 地方官
地方區劃,明代南北兩京外,有十三布政司。其長曰承宣布政使,專掌財賦民政;其刑名則歸提刑按察使,與都指揮司稱為三司。中葉以後,多設巡撫,習慣上仍存省之名稱。省之首長遂為巡撫,與巡按合稱兩台,而三司為之屬。
初,太祖下集慶,自領江南行中書省……後每略定地方,即置行省。其官自平章政事以下,大略與中書省同……洪武九年,改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廣西、四川、山東、廣東、河南、陝西、湖廣、山西諸行省俱為承宣布政使司。罷行省平章政事、左右丞等官,改參知政事為布政使……十五年,置雲南布政司……永樂元年,以北平布政司為北京。五年,置交阯布政司。十一年,置貴州布政使。宣德三年,罷交阯布政司。除兩京外,定為十三布政司。
(《明史》卷七五《職官志四》)
明初,置提刑按察司。吳元年,置各道按察司,設按察使……(洪武)十三年尋罷。十四年復置,並置各道按察分司。十五年,又置天下府州縣按察分司……二十九年,改置按察分司為四十一道。
(《明史》卷七五《職官志四》)
清代每省皆設巡撫,合兩省設一總督,布、按兩司隸之。
初沿明制,督撫系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右僉都御史銜,無定員。順治十年,諭會推督撫,不拘品秩,擇賢能者具題。康熙元年,停巡撫提督軍務,加工部銜。十二年復故……三十一年,定總督加銜例……雍正元年,定巡撫加銜例。時西安有同署巡撫者,山東、山西並有協辦巡撫之目,非制也。
(《清史稿•職官志三》)
明初,本京外官並重,久而內重外輕。
初置藩司,與六部均重,布政使入為尚書侍郎,副都御史每出為布政使。宣德、正統間猶然,自後無之
(《明史》卷七五《職官志四》)
至清則變本加厲,內升外升,殊不一致。
李柟疏言:「……布政使內升寺卿,數轉然後至副都御史。則布政使外升巡撫,乃超擢,非循序也。」
(《漢名臣傳》卷一○《李柟傳》)
布、按之下有道,道之下有府、州、縣。明之道為布、按二司兼管,州、縣皆受約束於府。
明初,改諸路為府。洪武六年,分天下府三等:糧二十萬石以上為上府,知府秩從三品;二十萬石以下為中府,知府正四品;十萬石以下為下府,知府從四品。已並為正四品……自宣德三年,棄交阯布政司,計天下府凡一百五十有九……州凡二百三十有四。
(《明史》卷七五《職官志四》)
吳元年,定縣三等:糧十萬石以下為上縣,知縣從六品;六萬石以下為中縣,知縣正七品;三萬石以下為下縣,知縣從七品。已並為正七品,……計天下縣凡一千一百七十有一。
(《明史》卷七五《職官志四》)
清代官制,大異於明者,有內廷行走,如御前大臣,軍機大臣、內務府大臣,弘德殿、毓慶宮師傅,南書房翰林,上書房師傅。而內務府即明代內官二十四衙門之改稱。又有領侍衛內大臣,以掌宮禁之防。大九卿中之左都御史,與刑部、大理寺尚合稱三法司,然不似明代左都御史之參預計典。明代六科十三道為兩衙門,而清則隸於都察院,司其黜陟。巡按御史裁於順治之末。外官布政司參政參議道,謂之守道。按察司副使僉事道,謂之巡道。兩京督學御史外,有學道,又有糧道、鹽道、河道、海道。清康熙初元,以歲計不敷,裁守道而留兵備道、分巡道,自為實官,不借布按之銜。以學政代督學御史及學道,留糧鹽而裁河海。明制,知府之次曰同知管軍、通判管糧、推官管刑。康熙中裁推官,以同、通分防設治。府州縣屬官,經歷、縣丞、吏目、巡檢,亦設分治。清代開疆設治,多設直屬於道之直隸州知州,邊遠則設直隸廳同知,以施軍治。有清一代,府州縣之數,亦較明為多。
8.兵制
甲 明代兵制
衛所之制,略得漢唐寓兵於農之意。
明以武功定天下,革元舊制,自京師達於郡縣,皆立衛所,外統之都司,內統於五軍都督府。而上十二衛為天子親軍者不與焉。征伐則命將充總兵官,調衛所軍領之。既旋則將上所佩印,官軍各回衛所,蓋得唐府兵遺意。
(《明史》卷八九《兵志序》)
太祖下集慶路,為吳王……革諸將襲元舊制樞密、平章、元帥、總管、萬戶諸官號,而核其所部兵五千人為指揮,千人為千戶,百人為百戶,五十人為總旗,十人為小旗。天下既定,度要害地系一郡者設所,連郡者設衛。大率五千六百人為衛,千一百二十人為千戶所,百十有二人為百戶所。所設總旗二,小旗十,大小聯比以成軍。其取兵有從征、有歸附、有謫發。從征者諸將所部兵,既定其地,因以留戍;歸附則勝國及僭偽諸降卒;謫發以罪遷為兵者。其軍皆世籍。此其大略也。
(《明史》卷九○《兵志二》)
初,洪武二十六年,定天下都司衛所,共計都司十有七,留守司一,內外衛三百二十九,守御千戶所六十五。及成祖在位,二十餘年,多所增改,其後措置不一。
(《明史》卷九○《兵志二》)
京軍之制,一變而為三大營。
京軍三大營,一曰五軍,一曰三千,一曰神機,其制皆備於永樂時。初,太祖建統軍元帥府,統諸路武勇。尋改大都督府,以兄子文正為大都督,節制中外諸軍。京城內外置大小二場,分教四十八衛卒。已又分前、後、中、左、右五軍都督府……成祖增京衛為七十二,又分步騎軍為中軍左右掖、左右哨,亦謂之五軍……已得邊外降丁三千立營……已征交阯,得火器法,立營肄習……三大營之制如此。
(《明史》卷八九《兵志一》)
再變而為十團營。
土木之難,京軍沒幾盡。景帝用於謙為兵部尚書,謙以三大營各為教令,臨期調撥,兵將不相習。乃請於諸營,選勝兵十萬,分十營團練……其餘軍歸本營曰老家。京軍之制一變。
(《明史》卷八九《兵志一》)
繼增而為十二團營。
英宗復辟,謙死,團營罷。憲宗立,復之,增為十二。成化二年復罷,命分一等次等訓練,尋選得一等軍十四萬有奇。帝以數多,令仍分十二營團練,而區其名……名其軍曰先鋒,不任者仍為老家,以供役。而團營之法又稍變。
(《明史》卷八九《兵志一》)
再變而為兩官廳矣。
武宗即位,十二營銳卒,僅六萬五百餘人,稍弱者二萬五千而已……及流寇起,邊將江彬等得幸,請調邊軍入衛。於是集九邊突騎家丁數萬人於京師,名曰外四家。立兩官廳,選團營及勇士四衛軍於西官廳操練。正德元年,所選官軍操於東官廳。自是兩官廳軍為選鋒,而十二團營且為老家矣。
(《明史》卷八九《兵志一》)
又沿海之地,皆設兵戍守,曰防海衛。
沿海之地,自廣東樂會接安南界,五千里抵閩,又二千里抵浙,又二千里抵南直隸,又千八百里抵山東,又千二百里逾寶坻、盧龍抵遼東,又千三百餘里抵鴨綠江。島寇倭夷,在在出沒,故海防亦重。吳元年,用浙江行省平章李文忠言,嘉興、海鹽、海寧皆設兵戍守。洪武……十七年,命信國公湯和巡視海上,築山東、江南北、浙東西沿海諸誠。後三年,命江夏侯周德興抽福建福、興、漳、泉四府三丁之一,為沿海戍兵,得萬五千人,移置衛所於要害處,築城十六……二十一年,又命和行視閩粵,築城增兵,置福建沿海指揮使司五……領千戶所十二……
(《明史》卷九一《兵志三》)
防海以防江為重。
洪武初,於都城南新江口置水兵八千。已,稍置萬二千,造舟四百艘,又設陸兵於北岸浦子口相犄角。所轄沿江諸郡,上自九江、廣濟、黃梅,下抵蘇、松、通、泰,中包安慶、池、和、太平,凡盜賊及販私鹽者,悉令巡捕,兼以防倭。永樂時,特命勛臣為帥,視江操,……成化四年,從錦衣衛僉事馮瑤言,令江兵依地設防,於瓜、儀、太平置將領鎮守……弘治中,命新江口兩班軍,如京營例,首班歇,即以次班操。
(《明史》卷九一《兵志三》)
至於邊地,各為鎮軍。
元人北歸,屢謀興復。永樂遷都北平,三面近塞,正統以後,敵患日多。故終明之世,邊防甚重,東起鴨綠,西抵嘉峪,綿亘萬里,分地守御。初設遼東、宣府、大同、延綏四鎮,繼設寧夏、甘肅、薊州三鎮。而太原總兵治偏頭,三邊制府駐固原,亦稱二鎮,是為九邊。
(《明史》卷九一《兵志三》)
洪武時,宣府屯守官軍殆十萬。正統、景泰間,已不及額。弘治、正德以後,官軍實有者僅六萬六千九百有奇,而召募與土兵居其半。他鎮率視此。
(《明史》卷九一《兵志三》)
其制有總制(後改總督)、總兵、副總兵、參將、游擊、守備、把總。
弘治十四年,設固原鎮。先是,固原為內地,所備惟靖虜,及火篩入據河套,遂為敵沖。乃改平涼之開成縣為固原州,隸以四衛,設總制府,總陝西三邊軍務。
(《明史》卷九一《兵志三》)
總兵官、副總兵、參將、游擊、將軍、守備、把總,無品級,無定員。總鎮一方者為鎮守,獨鎮一路者為分守,各守一城一堡者為守備,與主將同守一城者為協守。
(《明史》卷七六《職官志五》)
初,邊政嚴明,官軍皆有定職。總兵官總鎮軍為正兵,副總兵分領三千為奇兵,游擊分領三千往來防禦為游兵,參將分守各路東西策應為援兵。營堡墩台,分極沖、次沖為設軍多寡。平時走陣、哨探、守瞭、焚荒諸事無敢惰,稍違制,輒按軍法。而其後皆廢壞雲。
(《明史》卷九一《兵志三》)
明初文武並重,中葉尚然,末季始以文制武,文重武輕,而總兵官竟戎裝伏地跪迎督撫矣。
宣德……時,都指揮使與布、按並稱三司,為封疆大吏。而專閫重臣,文武並無定職,世猶以武為重,軍政修飭。正德以來,軍職冒濫,為世所輕。內之部科,外之監軍督撫,疊相彈壓,五軍府如贅疣,弁帥如走卒。總兵官領敕於兵部,皆跽。間為長揖,即謂非禮。至於末季,衛所軍士,雖一諸生,可役使之。積輕積弱,重以隱佔虛冒諸弊,至舉天下之兵不足以任戰守,而明遂亡矣。
(《明史》卷九○《兵志二》)
乙 清代兵制
清代內外相御,八旗居內,綠營居外,為經制兵。嘉慶時,始大募鄉勇,後來有湘淮軍。清季始用洋操,練新軍。
有清以武功定天下。太祖高皇帝崛起東方,初定旗兵制,八旗子弟,人盡為兵,不啻舉國皆兵焉。太宗征藩部,世祖定中原,八旗兵力最強。聖祖平南服,世宗征青海,高宗定西疆,以旗兵為主,而輔之以綠營。仁宗剿教匪,宣宗御外寇,兼用防軍,而以鄉兵助之。文宗、穆宗先後平粵捻,湘軍初起,淮軍繼之,而練勇之功始著。至是,兵制蓋數變矣。道咸以後,海禁大開,德宗復立海軍,內江外海,與水師並行。而練軍陸軍又相繼以起。
(《清史稿•兵志序》)
八旗以旗統人,即以旗統兵,合滿洲、蒙古、漢軍為一。
太祖高皇帝辛丑年,初設四旗。先是,癸未年,太祖以遺甲十三副起事,征尼堪外蘭,敗之。益厲兵力,以次削平諸郡,歸附日眾。初定出兵校獵,不論人之多寡,各隨族黨屯寨而行。每人各取一矢,十人設一長領之,其長稱為牛錄額真。至是,始分為四旗,曰黃旗、曰白旗、曰紅旗、曰藍旗,以純色為辨。每旗下以三百人為一牛錄,轄以牛錄額真一人。
(《皇朝文獻通考》卷一七九《兵考一》)
甲寅年,定八旗之制。以初設四旗為正黃、正白、正紅、正藍,增設四旗為鑲黃、鑲白、鑲紅、鑲藍,黃、白、藍均鑲以紅,紅鑲以白,合為八旗,統率滿洲、蒙古、漢軍之眾。每三百人設牛錄額真一人,五牛錄設甲喇額真一人,五甲喇設固山額真一人,每固山設左右梅勒額真二人。時滿洲牛錄三百有八,蒙古牛錄七十六,漢軍牛錄十六。行軍時,地廣則八旗並列,分八路。地狹則八旗合一路而行。
(《皇朝文獻通考》卷一七九《兵考一》
其後戶口日繁,又編蒙古八旗、漢軍八旗,合二十四旗,為一代定製。
國初,先編立四旗,以統人眾。尋以歸服益廣,乃增建為八旗,然猶統滿洲、蒙古、漢軍之眾而合於一也。迨其後戶口日繁,又編蒙古八旗,設官與滿洲等。繼編漢軍八旗,設官與滿洲、蒙古等,合為二十四旗。其制以旗統人,即以旗統兵。蓋凡隸於旗者,皆可以為兵,非如前代有僉派、召募、充補之煩而後收兵之用也。
(《皇朝文獻通考》卷一七九《兵考一》)
天聰九年,設蒙古八旗……其旗色與滿洲八旗同。每旗設固山額真一人,梅勒章京、甲喇章京各二人,分轄所編牛錄。
(《皇朝文獻通考》卷一七九《兵考一》)
崇德七年,設漢軍八旗,定旗色,與滿洲八旗同。每旗設固山額真一人,梅勒章京二人,甲喇章京五人。
(《皇朝文獻通考》卷一七九《兵考一》)
兵額之可考者,乾隆時定為:
八旗滿洲兵五萬九千五百三十名,蒙古兵一萬六千八百四十三名,漢軍兵二萬四千五十二名。
(《皇朝文獻通考》卷一七九《兵考一》)
據《光緒會典》所載佐領之數,滿洲六百八十一,蒙古二百四,漢軍二百六十八,凡千一百五十有三。每佐領以三百人為率,總數未過四十萬也。
駐防八旗,畿輔曰稽查小九處大臣,盛京、吉林、黑龍江曰將軍,熱河曰都統,綏遠城曰將軍,寧夏曰將軍,伊犁曰將軍,內地各省西安、成都、荊州、江寧、杭州、福州、廣州曰將軍,山海關、密雲、青州、涼州、京口、乍浦有副都統,太原有城守尉。
若夫駐防之兵,則無論騎步,皆合滿洲、蒙古、漢軍以為營。畿輔駐防二十有五,兵八千七百五十有八。東三省各城駐防四十有四,兵三萬五千三百六十。新疆駐防八,兵萬五千一百四十。各省駐防二十,兵四萬五千五百四十。又守陵寢,守圍場,盛京吉林守邊門,二千九百七十人。共駐防兵十萬七千七百有六十。皆統於將軍、都統,城守尉。惟東三省及新疆駐防,則於滿洲、蒙古八旗外,又別出索倫兵、錫伯兵、達瑚爾兵、巴爾虎兵、察哈爾兵、額魯特兵,皆打牲遊牧部落之臣服較後者。故別編佐領,不列於八旗焉。
(魏源《聖武記》卷一一《武事余記兵制》)
八旗駐防之兵,大類有四:曰畿輔駐防兵,其藩部內附之眾及在京內務府理藩院所轄悉附焉;曰東三省駐防兵;曰各直省駐防兵;新疆駐防兵附焉,曰藩部兵。
(《清史稿•兵志一》)
其為民累,清初已然。
順治十二年二月戊午,諭兵部:「前以湖南寇氛未靖,殃及生民,曾有旨增遣滿兵,攜家口,駐防武昌。今念大軍所過,沿途水陸居民及驛遞,必至騷擾。所駐之地,又須撥給房屋田土,其為民累,更有不可勝言者……其停止攜帶家口駐防。」
(《清世祖實錄》卷八九)
綠營沿明舊制,各省設實缺提督、總兵、副將、參將、游擊、都司、守備、千總、百總、外委等武官。
綠營規制,始自前明。清順治初,天下已定,始建各省營制。綠營之制,有馬兵、守兵、戰兵。戰守皆步兵,額外外委皆馬兵。綜天下制兵,都六十六萬人。安徽最少,閩廣以有水師故最多,甘肅次之……將軍兼統綠營者惟四川,有屯兵者惟湖南、貴州。其新疆之綠營屯防,始乾隆二十五年,由陝甘陸續移往。駐防各省標兵規制,督撫得隨時疏定。綠營戰功,自康熙征三藩時,用旗綠兵至四十萬。雲南多山地,綠營步兵居前,旗兵繼之,所向輒捷。其後平定準部、回疆、金川,咸有勳績。乾隆四十六年增兵,而川楚教匪之役,英法通商之役,兵力反遜於前。迨粵寇起廣西,綠營額二萬三千,土兵一萬四千,遇敵輒靡。承平日久,暮氣乘之,自同治迄光緒,疊經裁汰,綠營之制,僅存而已。
(《清史稿•兵志二》)
康熙十八年四月……疏言:「……八旗勁旅,衝鋒破敵,所向無前。惟山澗陡絕之處,弓馬難施,請多用綠旗步兵,俾之攀藤附葛,為大兵前驅,不難直搗賊穴。」疏下兵部,如所請行。
(《滿洲名臣傳》卷二二《楊茂勛傳》)
康熙二十一年八月,上以進取台灣。有綠旗兵及駐防漢軍足用,滿洲兵可撤,命拉哈達率之還京。
(《滿洲名臣傳》卷一五《拉哈達傳》)
練勇即鄉勇,起自台灣,推廣於陝西、川、楚諸省。
德楞泰奏言:「鄉勇之設,起自台灣。嗣後平定苗疆,及此次剿辦教匪,均有招募。嘉慶元年二月間,川省應募者有三十七萬之多。陝楚兩省亦復不少。陝之漢江、川之嘉陵江、楚之鄖西,並三省邊界近山各屬,其城守卡隘台站,有兵力不敷防範者,不得不藉鄉勇為協護,用以御賊,即使之自衛身家,又可制其從賊之心。其隨征鄉勇,藉本地之人,為之哨探嚮導,故進剿抄襲,較為便捷……」
(《國史列傳》卷三五《德楞泰傳》)
又陳川楚軍務,略云:昨聞陝省團練鄉勇,或一、二村,或數村,聯為一處,築堡聲援,尤合眾志成城之道。川楚可推而行之。
(《國史列傳》卷六一《胡季堂傳》)
嘉慶十年……諭曰:「……乃近年每遇徵調,多有藉資鄉勇之力衝鋒陷陣者。即如湖南近日攻打苗寨,同知傅鼐督率練勇千餘人,陟險先登,所向克捷。而總兵魁保轉帶兵丁在後,為之策應,豈非以官兵怯懦不若練勇之健乎?」
(《國史列傳》卷五○《魁保傳》)
自太平軍興,八旗綠營久同虛設,而湘軍、淮軍以起。
道咸間,粵匪事起,各省多募勇自衛,張國梁募潮州勇丁最多。咸豐二年,命曾國藩治湖南練勇,定湘軍營哨之制,為防軍營制所昉。迨國藩奉命東征,湘勇外,益以淮勇,多至二百營。左宗棠平西陲,所部楚軍,亦百數十營。軍事甫定,各省險要,悉以勇營留防。舊日綠營,遂同虛設。
(《清史稿•兵志三》)
及其末季,立練兵處,以練新軍。命奕劻為管理大臣,而以袁世凱佐之,釐訂軍制,為後來陸軍之濫觴。計分全國為三十六鎮,僅成立十鎮,而清社遂屋。
9.刑法
甲 明代刑法
明初法外用刑,有榜文禁例,極為嚴厲。
太祖懲元縱弛之後,刑用重典,然特取決一時,非以為則,後屢詔釐正。至三十年始申畫一之制,所以斟酌損益之者,至纖至悉,令子孫守之。群臣有稍議更改,即坐以變亂祖制之罪,而後乃滋弊者。由於人不知律,妄意律舉大綱,不足以盡情偽之變。於是因律起例,因例生例,例愈紛而弊愈無窮。
(《明史》卷九三《刑法志序》)
後始定《大明律》,略遵唐舊,唯改十二篇為六部。
洪武元年,又命儒臣四人,同刑官講唐律,日進二十條……六年夏,刊律令憲綱,頒之諸司。其冬,詔刑部尚書劉惟謙詳定《大明律》,每奏一篇,命揭兩廡,親加裁酌。及成,翰林學士宋濂為表以進曰:「臣以洪武六年冬十一月受詔,明年二月書成。篇目一準於唐:曰衛禁、曰職制、曰戶婚、曰廄庫、曰擅興、曰賊盜、曰斗訟、曰詐偽、曰雜律、曰捕亡、曰斷獄、曰名例。採用舊律二百八十八條,續律百二十八條,舊令改律三十六條,因事制律三十一條,掇唐律以補遺百二十三條,合六百有六條。分為三十卷,或損或益,或仍其舊,務合輕重之宜。」
(《明史》卷九三《刑法志一》)
《大明律外》,復為《大誥》,凡三編。又有《大誥武臣》一編。《大誥》初編七十四條,《明史》只載十條,且有不屬於初編者,蓋由未見《大誥》之故。
《大誥》者,太祖患民狃元習,徇私滅公,戾日滋,(洪武)十八年,采輯官民過犯,條為《大誥》。其目十條:曰攬納戶,曰安保過付,曰詭寄田糧,曰民人經該不解物,曰灑派拋荒田土,曰倚法為奸、田空引偷軍,曰黥刺在逃,曰官吏長解賣囚,曰寰中士夫不為君用。其罪至抄劄。次年,復為續編三編,皆頒學宮以課士,里置塾師教之。囚有《大誥》者,罪減等。於時天下有講讀《大誥》師生來朝者,十九萬餘人,並賜鈔遣還。
(《明史》卷九三《刑法志一》)
又有《大明律誥》。
洪武二十五年,刑部言:「律條與條例不同者,宜更定。」太祖以條例特一時權宜,定律不可改,不從。三十年,作《大明律誥》成,御午門諭群臣曰:「朕仿古為治,明禮以導民,定律以繩頑,刊著為令。行之既久,犯者猶眾,故作《大誥》以示民,使知趨吉避凶之道……然法在有司,民不周知,故命刑官取《大誥》條目,撮其要略,附載於律。凡榜文禁例悉除之。除謀逆及律誥該載外,其雜犯大小之罪,悉依贖罪例論斷。編次成書,刊布中外,令天下知所遵守。」
(《明史》卷九三《刑法志一》)
自《律誥》出,而《大誥》所載諸峻令,未嘗輕用。其後罪人率援《大誥》以減等,亦不復論其有無矣。
乙 清代刑法
清初刑法極簡,大致為死、鞭、罰金三種,條文亦不備。
有清起自遼左,不三四十年,混一區宇。聖祖沖年踐阼,與天下休養,六十餘稔,寬恤之詔,歲不絕書。高宗運際昌明,一代法制,多所裁定。仁宗以降,事多因循,未遑改作……德宗末葉……朝野上下,爭言變法,於是新律萌芽。迨宣統遜位,而中國數千年相傳之刑典俱廢。
(《清史稿•刑法志序》)
順治初元,暫用明律。
清太祖嗣服之初,始定國政,禁悖亂,戢盜賊,法制以立。太宗繼武,於天聰七年,遣國舅阿什達爾漢等,往外藩蒙古諸國,宣布欽定法令,時所謂盛京定例是也。嗣後陸續著有治罪條文,然皆因時立制,不盡垂諸久遠。世祖順治元年,攝政睿親王入關……六月,即令問刑衙門准依明律治罪。八月……攝政王諭令法司會同廷臣詳繹明律,參酌時宜,集議允當,以便裁定成書,頒行天下。十月,世祖入京,即皇帝位,刑部左侍郎黨崇雅奏:「在外官吏,乘茲新制未定,不無憑臆舞文之弊,並乞暫用明律。候國制畫一,永垂令甲。」得旨:「在外仍照明律行,如有恣意輕重等弊,指參重處。」
(《清史稿•刑法志一》)
順治三年,成《大清律集解附例》。
順治二年,命修律官參稽滿漢條例,分輕重等差,從刑科都給事中李士焜請也。三年五月,《大清律》成,世祖御製序文曰:「朕惟太祖太宗創業東方,民淳法簡,大辟之外,惟有鞭笞。朕仰荷天休,撫臨中夏,人民既眾,情偽多端。每遇奏讞,輕重出入,頗煩擬議,律例未定,有司無所稟承。爰勅法司官,廣集廷議,詳譯明律,參以國制,增損劑量,期於平允。書成奏進,朕再三覆閱,仍命內院諸臣校訂妥確,乃允刊布。名曰《大清律集解附例》。爾內外有司官吏,敬此成憲,勿得任意低昂。務使百官萬民畏名義而重犯,冀幾刑措之風,以昭我祖宗好生之德。子孫臣民,其世世守之。」
(《清史稿•刑法志一》)
幾於全錄明律舊文,以為比附之資。
刑部等衙門尚書臣圖納等謹奏:「……據廣西道試監察御史盛符升條奏疏稱遵……《大清律》一書,所載諸事,有仍襲前代之舊文,而於本朝之法制絕不相蒙者,如郡王、將軍、中尉親自赴京者治罪等項,其類尚多明載律中,實非遵行正法,所當刪定改正,以成善本……先經刑部議覆,律文乃係遞沿成書,例乃因時酌定。凡見行則例或遇事而定,或遵旨而定,若將此等陸續定例事件附入律內,則律文難以告成。其律內所有郡王、將軍、中尉親自赴京治罪等項,雖非遵行正法,若將此等條例刪去,恐以後比照定擬者,無憑查考……」 康熙二十八年八月二十八日題。
(《清律纂修奏疏輯錄》)
自後雖屢經纂修,然僅續增附律之條例,而律文未之或改。一代多舍律用例,舍例用案。
例文自康熙初年,僅存三百二十一條,末年增一百一十五條。雍正三年分別訂定,曰原例,累朝舊例凡三百二十一條;曰增例,康熙間現行例凡二百九十條;曰欽定例,上諭及臣工條奏凡二百有四條,總計八百十有五條……乾隆一朝,纂修八九次,刪原例、增例諸名目,而改變舊例及因案增設者為獨多。嘉慶以降,按期開館,沿道光、咸豐以迄同治,而條例乃增至一千八百九十有二。蓋清代定例,一如宋時之編敕,有例不用律,律既多成虛文,而例遂愈滋繁碎。其間前後牴觸,或律外加重,或因例破律,或一事設一例,或一省一地方專一例,甚且因此例而生彼例。不惟與他部則例參差,即一例分載各門者,亦不無歧異,輾轉糾紛,易滋高下。
(《清史稿•刑法志一》)
清季欲圖收回領事裁判權,為杜外人藉口,故修訂新刑律,刪除重法,改善監獄,廢除非刑。又以滿漢科罪各別,亦欲加以修改,而有修訂法律館之設,以沈家本任其事。家本舊以刑名名家,後頒布現行刑律,多采自日本刑法,大清律例遂廢。
光緒二十八年(1902年),直隸總督袁世凱、兩江總督劉坤一、湖廣總督張之洞,會保刑部左侍郎沈家本、出使美國大臣伍廷芳,修訂法律,兼取中西。旨如所請。
(《清史稿•刑法志一》)
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請刪除重法……三事:「一曰凌遲、梟首、戮屍。凌遲之刑……《遼史•刑法志》始列入正刑之內……至今相仍未改。梟首在秦漢時惟用諸夷族之誅……今之梟首仍明制也。戮屍一事惟秦時成軍反,其軍吏皆斬戮屍……明自萬曆十六年定有戮屍條例,專指謀殺祖父母、父母而言。國朝因之,後更推及強盜。凡此酷重之刑……實非聖世所宜遵。請將凌遲、梟首、戮屍三項,一概刪除,死罪至斬決而止。凡律例內凌遲、斬、梟各條,俱改斬決;斬決而下,依次遞減。一曰緣坐,緣坐之制,起於秦之參夷……唐律唯反叛、惡逆、不道,律有緣坐,他無有也。今律則奸黨、交結近侍諸項,俱緣坐矣。反獄、邪教諸項,亦緣坐矣……今世各國,皆主持刑罰止及一身之義,與罪人不孥之古訓,實相符合。請將律內緣坐各條,除知情者仍坐罪外,其不知情者,悉予寬免。余條有科及家屬者,准此。一曰刺字,刺字乃古墨刑,漢之黥也。文帝廢肉刑,而黥亦廢……至石晉天福間,始創刺配之制,相沿至今。其初不過竊盜、逃人,其後日加煩密……擬請將刺字款目,概行刪除……」奏上,諭令凌遲、梟首、戮屍三項永遠刪除。所有現行律例內,凌遲、斬、梟各條,俱改為斬決。其斬決各條,俱改為絞決。絞決各條,俱改為絞監候,入於秋審情實。斬監候各條,俱改為絞監候,與絞候人犯,仍入於秋審,分別實緩。至緣坐各條,除知情者仍治罪外,余悉寬免。其刺字等項,亦概行革除……三十二年(1906年),法律館奏准,將戲殺、誤殺、擅殺、虛擬死罪各案,分別減為徒流……法律館……議准:婦女犯笞杖,照新章罰金。徒、流、軍遣,除不孝及奸盜、詐偽,舊例應實發者,改留本地習藝所工作,以十年為限。余俱准其贖罪,徒一年,折銀二十兩。每五兩為一等,五徒准此遞加。由徒入流,每一等加十兩,三流准此遞加。遣軍照滿流科斷,如無力完繳,將應罰之數,照新章按銀數折算時日,改習工藝。其犯該枷號,不論日數多寡,俱酌五兩,以示區別。
(《清史稿•刑法志三》)
自順治迄乾隆間……若宗室有犯,宗人府會刑部審理。覺羅,刑部會宗人府審理。所犯笞杖枷號,照例折罰責打。犯徒,宗人府拘禁。軍流鎖禁,俱照旗人折枷日期,滿日開釋。屢犯軍流,發盛京、吉林、黑龍江等處圈禁。死刑,宗人府進黃冊。
(《清史稿•刑法志三》)
清律犯罪發遣條:凡旗人犯罪笞杖各照數鞭責,軍流徒免發遣,分別枷號,徒一年,枷號二十日,每等遞加五日。流二千里者,枷號五十日,每等亦遞加五日。充軍附近者枷號七十日,近邊沿海邊外者八十日,極邊煙瘴者九十日。
(《清史稿•刑法志二》)
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更命侍郎俞廉三與沈家本俱充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等乃徵集館員,分科纂輯,並延聘東西各國之博士、律師,借備顧問……十二月,遵旨議定滿漢通行刑律……宣統元年(1909年),全書纂成繕進。諭交憲政編查館核議。二年(1910年),覆奏,訂定名為《現行刑律》……僅行之一年,而遜位之詔下矣。
(《清史稿•刑法志一》)
宣統二年(1910年),頒布之《現行刑律》……其五刑之目,首罰刑十,以代舊律之笞杖。一等罰罰銀五錢,至十等罰為銀十五兩……次徒刑五,年限仍舊律。次流刑三,道里仍舊律,然均不加杖……次遣刑二:曰極邊,足四千里及煙瘴地方安置。曰新疆當差,以閏刑加入正刑……次死刑二:曰絞、曰斬……徒流雖仍舊律,然為制不同。按照習藝章程,五徒依限收入本地習藝所習藝。流遣毋論發配與否,俱應工作。故於徒五等註明,按限工作:流二千里,注工作六年;二千五百里,注工作八年;三千里,注工作十年。遣刑,俱注工作十二年。收贖則根據婦女贖罪新章,酌減銀數,改為通例。罰刑照應罰之數,折半收贖,徒一年,贖銀十兩,每等加銀二兩五錢,至徒三年,收贖銀二十兩。流刑每等加銀五兩,至三千里,贖銀三十五兩。遣刑與滿流同科,絞斬則收贖銀四十兩,亦分注於各刑條下。然非例應收贖者,不得濫及也。捐贖據光緒二十九年(1903年)刑部奏准,照運糧事例減半銀數,另輯為例。其笞杖雖不入正刑,仍留竹板,以備刑訊之用。外此各刑具,盡行廢除,枷號亦一概芟削,刑制較為徑省矣。唯就地正法一項,始自咸豐三年,時各省軍興,地方大吏遇土匪竊發,往往先行正法,然後奏聞……沿及國變,而就地正法之制,迄未之能革。
(《清史稿•刑法志二》)
二 生業
1.農業
明太祖起自民間,習知貧富不均之弊,即位後務抑富民。
洪武二十四年秋七月戊戌,上諭工部臣曰:「昔漢高祖徙天下豪富於關中,朕初不取。今思之,京師天下根本,乃知事有當然,不得不爾,朕今亦欲令富民入居京師。卿其令有司驗丁產殷富者,分遣其來。」於是工部徙天下富民至者凡五千三百戶。
(《明太祖實錄》卷二一○)
馬道街,相傳明富民沈萬三居此,萬三非名也。洪武初,分其民為哥、畸、郎、官、秀五等,秀最上。又各有等。巨富者為萬戶三秀,沈名富,字仲榮。性豪華,其弟貴屢以詩諷之,不聽。未幾,籍沒其家,戍金齒。
(陳作霖《東城志略•志街道》)
尤嚴兼併之禁,賦役不均,侵漁貧農者,皆重懲之。然卒不能禁。
洪武四年三月壬寅……上以兵革之後,中原民多流亡,臨濠地多閒棄,有力者遂得兼併焉。乃諭中書省曰:「古者井田之法,計口而授,故民無不受田之家。今臨濠之田,連疆接壤。耕者亦宜驗其丁力,計畝給之,使貧有所資,富者不得兼併。若兼併之徒,多占田以為己業,而轉令貧民佃種者,罪之。」
(《明太祖實錄》卷六二)
洪武五年五月戊辰……諭:「……曩者兵亂,人民流散,因而為人奴隸者,即日放還……或有凍餒不能自存者,令里中富室假貸錢穀以資養之。工商農業皆聽其故,俟有餘贍,然後償還。」
(《明太祖實錄》卷七三)
洪武十六年五月庚申,免應天、太平、鎮江、寧國、廣德五府稅糧……諭:「……敢有恃強暴以侵漁小民者,必置於法,朕不輕貸。」
(《明太祖實錄》卷一五四)
洪武十七年秋七月乙卯,上諭:「……民戶以百一十戶為里,里有長……凡賦役,必驗民之丁糧多寡,產業厚薄,以均其力……有不奉行役民,致貧富不均者,罪之。」
(《明太祖實錄》卷一六三)
甲 農佃
規定佃人田者曰承佃戶,見田主如少事長之禮。
洪武五年(1372年)五月戊辰……諭:「……佃見田主,不論齒序,並如少事長之禮。若在親屬,不拘主佃,則以親屬之禮行之。」
(《明太祖實錄》卷七三)
臣請立為通融之法:凡江右之民,寓於荊湖多歷年所,置成產業者,則名以稅戶之目。其為人耕佃者,則曰承佃戶。專於販易傭作者,則曰營生戶。
(丘浚《大學衍義補》卷一三)
約中除樂戶、家奴及傭工、佃戶,各屬房主地主挨查管束,不許收入鄉甲。
(呂坤《實政錄》卷五《鄉甲約•鄉甲事宜》)
流來寄住皆貧苦無賴之人,未有不僦人房屋,佃人土田,依人窯場者。房主地主先查來歷,更擇保人,編入莊頭,自行管理。
(呂坤《實政錄》卷六《風憲約•憲綱十要》)
諺雲,良田不如良佃。此最確論。主人雖有氣力心計,佃惰且劣,則田日壞……良佃之益有三:一耕種及時,二培壅有力,三蓄泄有方……且良佃所居則屋宇整齊,場圃茂盛,樹木蔥鬱。此皆主人僮僕力之所不能及,而良佃自為之。
(張英《恆產瑣言》)
佃人田者,牛、種皆田主給之,收而均分之。歲稔則餘數年之畜矣。得比歲稔,無立錐者或致千金。稱貸者,其息恆一歲而子如其母,故多兼併之家。
(《皇朝經世文編》卷三六李兆洛《鳳台縣誌•論食貨》)
意以多種則多收,不知地多則糞土不能厚壅,而地力薄矣。工作不能遍及,而人事疏矣。是以小戶自耕己地,種少而常得豐收;佃戶受地承耕,種多而收成較薄。
(《皇朝經世文編》卷三六尹會一《敬陳農桑四務疏》)
田主歲收私租畝恆一、二石,佃人竭一歲之力,不足溫飽。
吳中之民,有田者什一,為人佃作者十九。其畝甚窄,而凡溝渠道路,皆並其稅于田之中。歲僅秋禾一熟,一畝之收,不能至三石。(原註:凡言石者,皆以官斛。)少者不過一石有餘。而私租之重者,至一石二三斗,少亦八九斗。佃人竭一歲之力,糞壅工作,一畝之費可一緡。而收成之日,所得不過數斗,至有今日完租而明日乞貸者。
(顧炎武《日知錄》卷一○)
余聞南昌、新建佃田者,上則畝止租二石,中或一石五六斗,下則畝率一石。《新邑志》載:每十五畝五分六厘有奇,合科糧一石。以俗例三升糧額通較,每畝合租谷二石一斗余。(俗但以石斗名田,田供租一石,稅糧三升。)視他處上則且溢……新城田皆依山傍溪,其高下一因山水。故惟山深水沃,平疇塗泥之地,可為上則。去水稍遠,待人力溉糞者為中則。下則沿山臨谷,畸零小邱,大水旱不能任,中歲猶可為田。若夫童山惡水,歲受旱澇,疏薄不宜稻者,當別之為地,使種菽粟麻蔬。上田畝租二石,中一石六斗,下一石二斗。地或五六斗,賦稅如之。
(《皇朝經世文編》卷三一陳道《江西新城田租說》)
故春耕之際必貸谷,秋收輒倍償。
一圖之大者五六千畝,小者二三千畝。上農佃二十畝,口必多,中下以次而降,其數他人不知,田主未有不知者。由倉而核田主之真名,由田主而核佃戶之真數。春頒則田主承領,秋斂則田主歸償……夫農夫之常困於他途者,他途貧,謀口而止。一畝之田,耒耜有費,籽種有費,罱斛有費,雇募有費,祈賽有費,牛力有費,約而計之,率需千錢。一畝而需千錢,上農耕田二十畝,耗于田者二十千。以中年約之,一畝得米二石,還田主租息一石,是所存者僅二十石。當其春耕急需之時,米價必貴(折中計之,每石貴一千有餘),勢不得不貸之有力之家。而富人好利,挾其至急之情,以邀其加四加五之息。以八閱月計之,率以二石償一石。所存之二十石,在秋必賤,富人乘賤而索之。其得以暖不號寒,豐不啼飢,而可以卒歲者,十室之中無二三焉。農民之所以困,反不在凶年而在樂歲。
(《皇朝經世文編》卷三九章謙《備荒通論上》)
國初,地余於人,則地價賤。承平以後,地足養人,則地價平。承平既久,人余於地,則地價貴。向日每畝一二兩者,今至七八兩。向日七八兩者,今至二十餘兩。貧而後賣,既賣,無力復買。富而後買,已買,可不復賣。近日田之歸於富戶者,大約十之五六。舊時有田之人,今俱為佃耕之戶,每歲所入,難敷一年口食,必須買米接濟。而富戶登場之後,非得善價,不肯輕售,實操糧價低昂之權。
(《皇朝經世文編》卷三九楊錫紱《陳明米貴之由疏•乾隆十三年》)
竊查米價騰貴,皆由囤戶居奇,往往捏作謠言,增長米價。或雲風為旱兆,或雲雨為水征,一日之間,頻增價值。一店長價,諸店皆然,名曰齊行,莫敢異議。富民家有蓄積,樂其高抬,於己無損。惟手藝貧民,終日拮据,不供口食。即遇官府有平糶倉谷,不過一升半升,日糴日食而已,無力多買。又不能戶戶有碾米之具,且以終日鹿鹿,並無餘暇。故寧貴价向米鋪糴米。非不知官賣價錢,不得已也。若欲惠此貧民,無如官開米局。
(《皇朝經世文編》卷四○廣東總督鄂彌達《請官開米局疏•雍正十一年》)
而田主或更苛以額外之租,虐以非法之刑。
(鄧)茂七與弟茂八皆編為總甲,償佃人田。例於輸租外,饋田主以新米雞鴨,茂七始倡其民革之。
(黃瑜《雙槐歲鈔》卷六《龔指揮氣節》)
董邃老雖出於望族,為諸生時頗貧困,與弟葵初共嘗荼苦。故策名以來,友愛備至,凡事不論公私,俱葵初為政,以故富厚十倍於乃兄。一日,謂其家人曰:「我家百事俱備,唯鹽菜尚無出產。今思各佃戶種我田者,其四圍餘地俱植蔬茹,何可獨享。今後每米一石,須要瓜干一斤,隨租並納。」此法一立,諸佃戶無不唯唯。迨其子祐申通南事敗,兵丁乘機肆搶,百物充牣,所不必言。而瓜干用蒲包盛貯者,亦盈倉焉。
(曹家駒《說夢》)
秉謙字抑之,號克齋,己酉登賢書。以松人薄其家世之微,故厭孫姓,改從謝姓,曰:「家本浙籍,乃謝文正公之族也。」壬戌科,中進士,筮仕縣令。旋擢侍御,居鄉橫暴……弟名秉諤,字節之,倚兄勢,流毒桑梓。佃戶有逋租者,破其陰囊,剔外腎。
(曹家駒《說夢》)
復使奴僕課租,侵漁尤甚,大租之外,復有小租。或採取次年之租,而以佃戶抗租捏控。
張勉學字益甫,嘉靖二十六年進士……升湖廣簽事,分巡長沙。長沙藩府莊田房租稅特重,豪奴倍收,有不能償,沒人子女為奴婢。勉學悉平其額,歲聽縣官征解,民咸便之。
(《元和縣誌》卷二三《人物》)
易王而黃……曰元甫者,復歸虞,家塘墅。元母為邑勢官家乳嫗。官田三千畝在吾鄉,以嫗故,委元課租。元恃主威,禾未登場,輒駕賑船,呼囂鄉里,雞犬不寧,農人苦之。眾議每畝出斗粟勞之,名曰腳步錢。元於主人正犒外,復蝕其十之二……營大宅於吾鄉……役佃民為傭作,經年落成,一鄉苦之。
(《過墟志感上》)
旗民往往因欠租奪地,互控結訟。其弊皆起於取租之旗奴,承租之莊頭,攬租之地棍。小民欲治良田,必積二三年之苦工,深耕易耨,加以糞治。田甫就熟,而地棍生心,遂添租挖種矣……莊頭取租,多索而少交,田主受其侵盜,佃戶受其侵漁。甚且今年索明年之租,若不預完,則奪地另佃矣。另佃必添租……所收之租,隨手花去,則又探次年之租矣。至於次年無租可索,而懼主責懲,則以佃戶抗租為詞矣……小民以為租已預交,旗奴以為並未收取,遂至互訟不休矣。
(《皇朝經世文編》卷三五孫家淦《八旗公產疏》)
吾里田地,上農夫一人,止能治十畝。故田多者輒佃人耕植,而收其租。又人稠地密,不易得田,故貧者賃田以耕,亦其勢也……佃戶終歲勤動,祁寒暑雨,吾安坐而收其半。賦役之外,豐年所余,猶及三之二,不為薄矣。而俗每存不足之意,任仆者額外誅求,腳尖斛面之類,必欲取盈,此何理耶……近見富豪巨室,田主深居不出,足不及田疇,面不識佃戶,任紀綱仆所為,至有盜賣其產變易區畝而不知者。侵沒租入,將熟作荒,退善良之佃任與刁黠,種種弊端,不一而足。坐使生計匱索,虛糧積累,以致破家亡身,無不由此。或乃恃目前之豪橫,陵虐窮民,小者勒其酒食,大者通其錢財,妻子寘之獄訟,出爾反爾,可畏哉。
(《皇朝經世文編》卷三六張履祥《農書》)
光緒初,元和陶煦《租核》一書,本於顧炎武私租不得過八斗之說,力論佃農租重之苦,述租米隨市價折收之事甚詳。折租起源甚早。明萬曆四十二年,福王之國,湖廣應辦莊田四千八百五頃有零,由湖廣巡撫董漢儒等,每年認折租銀一萬兩,輸解福府。(見《定陵注略》卷六)清代內府莊田,皆折租銀。(見《內務府慶豐司則例》)是為不換佃之定額折租。民田則多按市價折租。不換佃之地,亦有同於民田者,不盡一律也。
……又田中事,田主一切不問,皆佃農任之。糞壅工作之資,畝約錢逾一緡,谷賤時七八斗之值也。三春雖種菽麥,要其所得,不過如傭耕之自食其力而無餘。一歲僅恃秋禾一熟耳,秋禾畝不過收三石,少者止一石有餘,而私租竟有一石五斗之額。然此猶虛額,例以八折算之,小歉則再減。同治二年,朝廷從合肥李伯相之請下詔減賦,蘇松減三之一。於是田主聲言減租,以虛額之數,畝減其三斗,故向止一石二斗而無增者,今亦一石二斗……最可異者,納租收錢而不收米,而故昂其米之價,必以市價一石二三斗或一石四五斗之錢,作一石算,名曰折價。即有不得已而收米者,又別有所謂租斛,亦必以一石二三斗作一石……更可異者,賦有九則,而租獨一例。試以吳江之下下田而論,納一升五合有奇之賦,而亦收一石有餘之租,此尤事之不平者矣。
(陶煦《租核•重租論》)
折租之價,率視市價增一二分。如市價石錢一千八百,折租必二千,或二千一二百不等。佃之良懦者,必使之如其言而不敢較。若狡滑之佃,多方陳說,閱時延欠,庶幾市價之更賤。新谷初糶時,價必稍貴,糶者漸多,乃亦日賤。是如限者受虧,而逾期者反利,此之謂無定價。或有折價既定,不隨市價貴賤,亦非。余如司租之需索。紳富初得田,司租者必索佃者錢,畝約七八百,或千數百,曰匯租費。還租時,以錢者千索錢二三十,曰盤錢費。以洋錢者,索錢三五十,曰看洋錢費。
(陶煦《租核•減租瑣議》)
荒年,田主或得免租,而佃戶田租仍須全繳,至於賣妻子以償。清代雖間有佃戶亦蠲之令,然奉行者寥寥。
今高淳縣之西,有永豐鄉者,宋時之湖田,所謂永豐圩者也……今隸總所。王弼(成化十一年進士,溧水知縣)永豐謠曰:「永豐圩接永寧鄉,一畝官田八斗糧。人家種田無厚薄,了得官租身即樂。前年大水平斗門,圩底禾苗沒半分。里胥告災縣官怒,至今追租如追魂。有田追租未足怪,盡將官田作民賣。富家得田貧納租,年年舊租結新債。舊租了,新租促,更向城中賣黃犢。一犢千文任時估,債家算息不算母。嗚呼!有犢可賣君莫悲,東鄰賣犢兼賣兒。但願有兒在我邊,明年還得種官田。」讀此詩,知當日官佃之苦即已如此。而以官作民,亦不始於近日矣。
(顧炎武《日知錄》卷一○)
貧民方寄食於富民之田,值豐歲規其贏羨以給妻子,日給之外,已無餘粒。設一遭旱潦,盡所有以供富民之租,猶不能足。
(《皇朝經世文編》卷三○盛楓《江北均田說》)
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八月甲申,刑部尚書王士正等,因山左被災,奉旨截留漕米,並派八旗官員領帑往賑。奏謝得旨:「朕四次經歷山東,於民間生計,無不深知。東省與他省不同,田野小民,俱與有身家之人耕種,豐年則有身家之人所得者多,而窮民所得之分甚少。一遇凶年,自身並無田地產業,強壯者流離於四方,老弱者即死於溝壑。此等情由,爾東省大臣庶僚及有產業之富人,亦當深加體念。似此荒歉之歲,雖不能大為拯濟,若能輕減其田租等項,各贍養其佃戶,不但深有益於窮民,爾等田地,日後亦不至荒蕪。如果民受實惠,豈不勝謝恩千百倍耶?」
(《清聖祖實錄》卷二一三)
康熙四十九年(1710年),兵科給事中高遐昌奏言:「歲遇免租,佃戶田租亦應酌免。」下戶部議定:「業主蠲免七分,佃戶蠲免三分,著為例。」
(《皇朝文獻通考》卷四五《國用考》)
雍正十三年(1735年)九月,今皇上登極,詔免天下田租,又諭免雍正十二年以前逋租……隨諭勸業戶,各計所免之數,捐十分之五,以惠佃農。
(《皇朝文獻通考》卷四四《國用考》)
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諭各省督撫,屆輪蠲漕米年,分諭各業戶,亦令佃戶免交一半。
(《皇朝文獻通考》卷四四《國用考》)
惟各屬內有王、貝勒所受莊田,以系私租,為諭旨所不及,各府仍派人徵收。不肖莊頭恃勢恫喝,迫令貧佃一律交足,否則押送地方官監比。以臣所聞,安州一帶各佃,有因此逃匿無蹤者,有變產完租者,甚至有賣鬻妻子者……並聞各府員弁,下鄉征租,自稱管家大人,寓所、服用極其豪侈僭妄。桀黠莊頭為其羽翼,擇肥而噬,婪索無厭。及歸報私租數目,則雖豐稔之年,並不如額。其為侵吞中飽,不問可知。
(《皇朝經世文續編》卷三八朱以增《請將順直王莊遇災酌減分數並佃租歸官征解疏》)
浚與內黃……其被災與修略同……有田姓買同村張姓田房都盡。其一兒出四百五十錢,契上寫「世世為奴」字樣,大戶之無人心如此。
(《皇朝經世文續編》卷三九熊其英《致南中書》)
甚至學租有逾額之徵,亦取贏於佃。
今亦增學租以入公家,學役不能賠納,勢必取贏於佃戶。佃戶畏累則棄田不耕,田不耕則不特學租無辦,而正供亦將缺額矣。
(《皇朝經世文編》卷三二蔡方炳《書韓中丞請免省存余耗疏後》)
佃不堪其苛求,則起而反抗。
邇者(康熙中)吳中水旱頻仍,租戶歃結以抗田主。
(黃中堅《蓄齋集》卷五《恤農》)
嘉慶甲子年(九年,公元1804年)五月,吳郡大雨者幾二十日,田俱不能插蒔。忽於六月初一日,鄉民結黨成群,搶奪富家倉粟及衣箱物件之類。九邑同日而起,搶至初六日,不知其故,共計一千七百五十七案,真異事也。其時撫軍汪公稼門,僅殺余長春一人,草草完結。
(錢泳《履園叢話》卷一四)
鄉民買田承種,田入稍薄,仇視其主,抗持之風,漫衍浸漬。雖豐入者亦且效尤,爭訟盈庭。主佃交困,皆田則不清所致也。
(《皇朝經世文編》卷三一陳道《江西新城田租說》)
民皆不識字而仇恨官長,問官吏貪乎?枉法乎?曰「不知」。問何以恨之?則以收錢糧故。問長毛不收錢糧乎?曰:「吾交長毛錢糧,不復交田主糧矣。」
(汪士鐸《汪悔翁乙丙日記》卷二)
與農夫談,聞去歲舒家橋張氏毆斃佃戶,致毀屋事。
(《翁文恭公日記》光緒二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聞東鄉鄉民抗租,聚眾拆催頭並及業主屋。大約由任陽起,漸次將及支塘,深慮成(道光)丙午年事。
(《翁文恭公日記》光緒二十六年十一月一日)
東鄉鄉民拆至董浜,富戶何姓為平地。
(《翁文恭公日記》光緒二十六年十一月二日)
乙 授田
喪亂之後,田多荒蕪,乃招民授田。或官給牛種農具,或永不起科,貧農多趨之。
洪武三年六月,諭:「……北方近城地多不治,召民耕。人給十五畝,蔬地二畝,免租三年。有餘力者,不限頃畝……官給牛及農具者,乃收其稅。額外墾荒者,永不起科。」
(《續文獻通考》卷二《田賦考》)
四川經張獻忠之亂,孑遺者百無一二,耕種皆三江湖廣流寓之人。雍正五年(1727年),因逃荒而至者益眾。諭令四川州縣,將人戶逐一稽查姓名籍貫。果系無力窮民,即量人力多寡,給荒地五六十畝,或三四十畝,令其開墾。
(《清史稿》卷一二○《食貨志》)
東南兵火之餘,農久失業。光祿少卿鄭錫瀛言:「國家歲入金約四千數百萬,餉糈支耗半之,宜廣屯田養兵以節費。」尋御史汪朝棨稱:「各省新復土疆,宜急墾闢。」徐景軾亦以修農利、安流徙為言。由是曾國藩於皖,楊昌浚於浙,皆分別土客,部署開荒。而馬新貽於蘇,劉典於陝,亦汲汲督勸。曾璧光、黎培敬前後於黔,興屯田之政。
(《清史稿•食貨志一》)
然開墾甫熟,即課其稅。或指為己業,控訐無已,轉以升科為弭爭唯一善法。
明初,承元末大亂之後,山東、河南多是無人之地。洪武中,詔有能開墾者,即為己業,永不起科。(原註:是時,方孝儒有《因其曠土復古井田之議》。)至正統中,流民聚居,詔令占籍。景泰六年六月丙申,戶部尚書張鳳等奏:「山東、河南、北直隸並順天府無額田地,甲方開荒耕種,乙即告其不納稅糧。若不起科,爭競之塗終難杜塞。今後但告爭者,宜依本部所奏減輕起科則例,每畝科米三升三合,每糧一石科草二束。不惟永絕爭競之端,抑且少助倉廩之積。」從之。
(顧炎武《日知錄》卷一○《開墾荒地》)
明廢藩莊地,自我朝定鼎,勢豪侵占,疊告不休,屢行變價,難於清核。先考(盧震)題請畫一。即令現在之人納糧盡歸條編,每畝四分起科,爭端永息。至今直隸各省皆照湖南例行。
(陳奕禧《春藹堂集》卷一三《盧中丞行狀》)
同治初元……山東遭教匪之亂,鄒、滕諸縣田裡為墟。三年(1864年),決用移民策,而東昌、臨清、兗、曹各屬,逆產及絕戶地,盡沒入官。五年(1866年),乃有辦理湖團之諭。湖團者,曹、濟客民種蘇、齊界銅、沛湖地,聚族立團。既而土著歸鄉,控鬩無已。然客墾由官招集,不乏官荒,所占土田不甚廣,且訟者非實田戶也。於是曾國藩研燭其情,為之驅逐莠戶,留其良團,各安所業。
(《清史稿•食貨志一》)
丙 豪強
豪強侵占田地,首推皇莊。
皇莊既立,則有管理之太監,有奏帶之旗校,有跟隨之名下,每處動至三四十人。其初,管莊人員出入,及裝運租稅,俱是自備車輛夫馬,不干有司。正德元年以來,權奸用事,朝政大壞,於是有符驗之請,關文之給,經過州縣有廩餼之供,有車輛之取,有夫馬之索。其分外生事,巧取財物,又有語言不能盡者。及抵所轄莊田處所,則不免擅作威福,肆行武斷。其甚不靖者,則起蓋房屋,則架搭橋樑,則擅立關隘,則出給票帖,則私刻關防。凡民間撐駕舟車,牧放牛馬,采捕魚蝦螺蚌莞蒲之利,靡不括取。而鄰近地土則展轉移築封堆,包打界至,見畝征銀。本土豪猾之民,投為莊頭,撥置生事,幫助為虐,多方掊克,獲得不貲。輸之宮闈者曾無什之一二,而私囊橐者蓋不啻什八九矣,是以小民脂膏吮剝無餘。
(《皇明經世文編》卷二○二夏言《查勘報皇莊疏》)
查得正德十一年以前,(皇莊)已有三百八十餘處,每處土地動計數千百頃,中間侵占混奪之弊,積襲已非一朝。為厲之階,實起於奸人慾盡規地利,以媚朝廷。其末流之弊,則坏於勢家盡奪產以肥私室。其在宮闈者,則中官禁卒旁午肆出,而郡縣恣其搔擾。其在勛戚者,則豪奴悍仆肆行威斷,而官府莫敢誰何。節經委官查勘,終於患害不除,蓋由私人貴戚憑藉寵靈,猾少奸徒盤據窟穴。是以積垢宿蠹,莫可爬梳,合勢朋計,動行阻撓,此實累朝弊政。
(《皇明經世文編》卷八六林俊《查處皇莊田土疏》)
次則藩王宗族及勢要奏討之田,皆不納錢糧,且侵占鄰近之田,多倍原額。
照得臣所屬五府地方,惟鄖陽、漢中未有藩封,而荊襄、南陽皆系分藩之地。有等奸滑棍民,或因爭競不明,或以糧差負累,往往將下戶田地,投郡王將軍位下,希求厚值,倚借聲威,苟圖一人目前之利。而各該宗室將田到手,但知收租,不肯納糧,有司莫敢誰何。里遞只得賠,實貽通縣無窮之害,
(《皇明經世文編》卷三四二吳桂芳《條陳民瘼疏》)
六曰禁勢要之奪田地……近年以來,內外貴權之家,往往挾勢,不思民間沒官空閒田地,俱是起科之數;亦不思前項田地曾撥與民間,既以納糧當差,輒以朦朧奏討。該部不行查審明白,卻乃依阿曲從,徇情撥予。其下民因見奉旨欽撥,莫敢誰何。其間奏討五十頃而侵占一百頃者有之,奏討一百頃而侵占二百頃者有之。況古者一夫,受田百畝,不過一頃,以養八口之家,而又納賦於其上。今以一人而討百頃之田,又不納糧當差,是一人而坐享百頃之利,其可乎哉。自古開國勛臣,亦不過食邑五十戶或一百戶而已。今其奏討者不可勝計。且如武清侯石亨,享祿千鍾,尚稱餵馬艱難,奏討田地開種草料,及跟隨指揮人等求地蓋房。及都督同知王竑才,方升任前職,祿非不厚,卻稱日食不敷,又奏討田地二處。又如百戶唐興,奏討田地不下二三百頃。且唐興一家,豈能盡種?詢訪其實,多系在京奸詐之徒,投充家人名色,倚恃勢要,威逼侵占,害人肥己,所以怨則歸於朝廷,利則歸於奸詐。其他奏討田地者,難以枚舉,忍心逆理,莫此為甚……
(《皇明經世文編》卷四五林聰《修災弭災疏》)
勢宦兼併者尤眾,田既膏腴,且概邀優免。一縣賦額,盡取足於貧瘠之田,胥吏利貧農之無告,益為奸利無所憚。
今袁州一府四縣之田,七在嚴(嵩)而三在民,在嚴者皆膏腴,在民者悉瘠薄;在嚴則概戶優免,在民則獨累不勝。臣聞百姓苦楚難支,避散流離者接踵矣。
(《皇明經世文編》卷三二九《申逆罪正其刑以彰天討疏》)
彼以為按地均攤,則地畝額數載在《賦役全書》,難以高下其手,不如門戶牌甲牛驢村莊參差不齊,使上司無從考查之為得也。又以為紳民同辦則耳目甚周,差費浮加難以強令輸納,不如鄉曲小民無知無識,即使不甘,而勢孤力薄不能上控之為得也。於是胥吏得以分肥,豪強得以包攬。使自食其力之小民,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妻子,沾體塗足,終歲勤動,而摒擋差錢,有拆房蕩產者,有因此賣妻鬻子者,有因此棄家逃亡者,困苦流離,死而無告。因而盜賊竊發,民不聊生。此關心民瘼者所為痛哭流涕長太息者也。
(《皇明經世文編》卷三三張杰《均徭文》)
語曰:雀脛不如牛髀。近日奸頑里老,比欠止帶貧民,不知錢糧逋負,不在荒地而在腴田,不在貧民而在奸富,不在小民而在勢豪。
(呂坤《實政錄》卷四《民務•徵收糧稅》)
隆見天下士大夫,官無論久暫崇卑,必有華屋接闤闠,良田連阡陌,積貨充市肆,僮奴溢街巷。大則兼數百家之產,小亦不下數十家。此貲非從天降地出,悉小民之脂膏也。
(屠隆《鴻苞節錄》卷二《藿語•懲貪競》)
丁 投獻
民或苦於科斂,則以田投獻於勢豪,雖納私租,可免國稅。其中奸徒,往往借勢侵漁貧農,甚至己本無田,而誣指他人之田,帶投以為利。
民之窮困,不特繇於有司之侵漁,亦多迫於勢豪之橫暴。蓋官豪勢要之家,其堂宇連雲,樓閣沖宵,多奪民之居以為居也。其田連阡陌,地盡膏腴,多奪民之田以為田也。至於子弟恃氣陵人,受奸人之投獻,山林湖泊,奪民利而不敢言。當此之時,天下財貨皆聚於豪勢之家,若不嚴為禁治,小民之害,何時而已也?
(《皇明經世文編》卷二五一王邦直陳愚衷《以恤民窮以隆聖治事》)
凡詭寄投獻等禁例,洪武初令:「凡民間賦稅自有常額,諸人不得於諸王駙馬功勳大臣及各衙門妄獻田土山場窯冶,遺害於民,違者治罪。」十五年令:「各處奸玩之徒,將田地詭寄他人名下者,許受寄之家首告,就賞為業。」十八年令:「將自己田地移坵換段,詭寄他人,及灑派等項,事發到官,全家抄沒……」正統九年奏准:「順天府所屬地土有限,今後公侯駙馬伯等官在京年久及外夷人員,曾經撥地安插住坐者,不許奏討田地。」
(《大明會典》卷一七《戶部四•田土》)
投充名色,從古所無……此事起於墨勒根王許各旗收投貧民,為役使之用。嗣則有身家有土地者,一概投收。遂有積奸無賴,或恐圈地,而寧以地投。或本無地,而暗以他人之地投。甚且帶投之地有限,而恃強霸占之弊端百出矣。借旗為惡,橫行害人,所投之主原不盡知,但聽投充之口護庇容縱,以致御狀、鼓狀、通狀紛爭,無不抗租。而豪戶下以佃戶抗租無米之田上供國家之賦,於是上戶亦困。而諸無田不耕之人,又無慮十人而六七,荒形甫見,則徒手待哺之民遍郊野。是故蘇松之荒,較甚他郡縣。
(《皇朝經世文編》卷四三張海珊《甲子救荒私議》)
戊 錢糧
富民則納賄竄田及丁於勢紳之籍,以避糧徭,謂之詭寄。
田之不均,生自二豪,貴官多賂,富室多財,顓肥饒之區,擅山澤之利。富民又以余田竄仕籍業,貧民仕者優力役,貧者代輸租,諺謂「富人家谷,貧者官粟」者也。富則曳絲被綺,侈以相競,貧者衣食下同犬彘牛馬,痛哉!近者有司立法均田,畫丘計畝,三品徵稅。惜其負之胥吏,高下任心,眾口稱喧,尤為二豪扇搖,欲壞而罷之。曠代而舉事,偶噎而廢食,惜乎!
(《皇明經世文編》卷一五三崔銑《政議》)
且此等人數,雜沓不齊。或市井逃食之輩,或丁多有力之家,以甲姓而影射乙名,以途人而詭充子侄。或一家三四人,或一人三四籍,躲避差徭,貪圖糧賞,憑藉內府,驕炫鄉鄰。身不閒藝業,而謂之高手上工;按月辦苞苴,而謂應役不缺,弊端百出,難以悉陳。遂致司農乏計,而倉庾告空,有識寒心,而朝廷不覺。
(《皇明經世文編》卷一九二鄭自璧《裁濫役以節京儲疏》)
稽詭(詭寄)射(影射)之術有二:曰慎優免,曰考寄莊。夫優免,免其本業耳,今則廣收富人之財以射利。寄莊,其廣布者耳,今則借豪貴之名以隱差。至於投獻有例,強占有禁,其法具存也。
(朱健《古今治平略》卷一《國朝田賦》)
查得按屬各州縣編審均徭,俱隨各甲內原額丁田挨年編派。其法初未嘗不善,但奸欲避重就輕,往往詭寄糧多甲下。而宦豪之家又花分子戶,頻年告免,更相影射。以致輕重愈失其平,法意蓋蕩然矣。
(《皇明經世文編》卷三五七龐尚鵬《題為均徭役以杜偏累民困事》)
以糧言,豪紳即納糧亦薄於常農。其買田也,必乘貧民急售之際,限以輕賦。於是貧農售田而留賦,田益狹,賦益重。
奸胥豪索,乘歲久,亂常賦之則。有司為名書,首尾莫之省。貧者斂日眾,逃日眾,而土日荒。
(《皇明經世文編》卷三一三林燫《贈節齋劉公之江西左轄序》)
……蓋今天下,田地不均,官民異則。狡獪之胥,豪悍之族,倍力為巧詐,飛走千形,穢詭萬狀。派於見在,謂之活灑。藏於逃絕,謂之死寄。分於子戶,謂之帶管。留於賣主,謂之包納。有推無收,有總無徹,倏忽變幻,鬼不得而原也。至於富人,憚於徵徭,割數畝之產,加數倍之賦,無直以免貧民。貧民逼於窮蹙,持難售之田,苟速售之利,減賦以邀富室,廣狹輕重,雜亂混淆。富者田廣而賦反輕,貧者田狹而賦反重,富者有公侯之資,貧者為狗彘之食。此所流徙遍山林,而盜賊難禁也。
(《皇明經世文編》卷三六六葉春及《較賦稅•因地定賦》)
山陰、會稽、蕭山諸縣完納錢糧,向有紳民戶之分。每正耗一兩,紳戶僅完一兩六分至一兩三四錢而止,民戶則有完至二千八九百文或三四千文者。
(《皇朝經世文續》編卷三○左宗棠《核減紹屬浮收錢糧疏》)
以徭言,明初定製,每十年則里書造冊,田多者為里長,任徭役,田少者為花戶。又造魚鱗冊,以稽田額,法頗縝密。年久,田多易主,冊遂漫漶不可稽。富者賄里書,捏立戶名,謂之「鬼戶」。以己田分隸其下,謂之「飛灑」。又有活灑、死寄、畸零、帶管、懸掛、掏回、包納、寄莊諸名色,使田數銳減。貧民反以田多充里長,應重徭。
魚鱗冊歲久漫漶,至亡失不可問。而田得買賣,糧得過都圖,賦役冊獨以田從戶。其巨室置買田產,遇造冊,賄里書,有飛灑見在人戶者,名為活灑。有暗藏逃絕戶納者,名為死寄。有花分子戶不落眼者,名為畸零、帶管。有留在賣戶全不過割者,有過割一二石為包納者,有全過割不歸本戶者,有有推無收、有總無徹名為懸掛、掏回者,有暗襲京官方面進士舉人腳色捏作寄莊者。
(蔡方炳《廣治平略》卷一七《田賦篇》)
至錢糧包攬飛灑,以致歷年拖欠,亦由戶名不清,村莊不順。所以里長雖行禁革,而變為圩頭、圖總、甲首種種名色,甚且有衿監吏胥暗占為缺者。蓋浙俗糧冊並無的姓的名,或子孫分析,承用詭名,至輾轉授受。又聯合數姓報作一戶,因而互相推諉,並不知為何人。或投托豪戶名下代納,任其侵蝕,無從稽考。又或一戶之糧數人應交,而散居各處,另鄉之人置產此地,而相隔窵遠,於是滾單不能挨送,不得不用一熟悉根柢之人,令其查造傳催。伊等既操其權,遂致從中舞弊。若按保甲之實戶,問田產之坐落,以田產之的名,編行糧之圖甲,挨莊順序,戶戶可稽,則錢糧何從詭寄,抗欠何難追比乎?
(《皇朝經世文編》卷二九徐鼎《請稽保甲以便征輸疏》)
一曰清戶、柱、至、到。有田在山鄉而糧在湖鄉者;有東鄉之人買西鄉之田,而糧仍撥入東鄉者;有一糧戶而數十花名者;有一兩錢糧而分立數名者。其意欲混入積淹之冊,希圖蠲緩也,欲避大戶之名而巧卸差徭也,更欲避堤頭圩頭之舉而深畏相累也。更有田已典當而未杜賣過戶,及催收錢糧,問之田主,田主曰「已典當與某」;問之當主,曰「並未杜賣,仍須田主完糧」。彼此相推,幾乎無可捉摸。種種詭弊,皆逃亡故絕之源也。
(《皇朝經世文續編》卷三○胡林翼《札各州縣論錢漕吏胥》)
糧多者為富民,糧少者為貧民。今富者既多幸脫,承差者俱屬窮黎,或逃或欠,下累里甲,上礙考成。
(《皇朝經世文編》卷三○曾王孫《勘明沔縣丁銀宜隨糧行議》)
夫里甲十年一定,田多僉里長,田少為花戶,固矣。浙省各屬,有等奸頑富民,串通本里冊書,每於編審之年,捏立鬼戶,飛灑田數,少者四五畝五六畝不等,多不及十畝而止。田數既已無多,重役便已漏脫。及至臨審缺額,反將貧民瘠產串立應充,是田多者以花分而得卸擔,田少者以愚實而應重差。是皆冊書舞弊,以致苦樂不均。
(《皇朝經世文編》卷三○柯聳《編審厘弊疏》)
衙門吏書舞文壞法,或變亂丁糧,或洗改圖冊,或重輕罪名,或要索人犯。皂快下鄉,或添幫掛搭,或拷掠良民,或驅詐貨財,或凌辱婦女。
(呂坤《實政錄》卷三《民務•有司雜禁附》)
此其弊莫甚於丁,而丁之害莫甚江以北淮以南,何者?區方百里以為縣,戶不下萬餘,丁不下三萬,其間農夫十之五,庶人在官與士夫之無田及逐末者十之四,其十之一則坐擁一縣之田,役農夫盡地利,而安然食租衣稅者也。舉一縣之丁課,征什一於富民,寬然則有餘。其十之九,非在官則士夫也,否則逐末者也,其最下則農夫之無田者也。彼既以身役於官,焉能復辦一丁。士夫既委身朝廷,亦當不附此例。逐末者貿遷無定,且骫於法外,以求倖免,勢必以十九之丁盡征之無田之貧民而止。貧民方寄食於富民之田,值豐歲,規其贏羨以給妻子,日給之外,已無餘粒。設一遭旱潦,盡所有以供富民之租,猶不能足。既無立錐以自存,又鬻妻子為乞丐以償丁負。為吏者上格於國課,下迫於考成,且為刳肉補創之計,鞭箠囚系,忍見其轉死流亡。故逋賦愈多,而貧民愈困。
(《皇朝經世文編》卷三○盛楓《江北均田說》)
糧賦之外,又有實物之賦,所取無方,惟吏所需。徭役之外,又有工徒之役,挑河供車,惟吏所使。又有坐派、加派、加耗種種名目,蘇常田賦本重,民尤苦之。及新谷上場,又斂銀為賦,非田所出,農民必賤售其谷以納租。
今日之農,不苦於賦,而苦於賦外之賦;不苦於差,而苦於差外之差。何謂賦外之賦?即如江南揚州府屬,國家正賦每畝二錢四分五厘零,田有高下,約數畝折一畝,每畝納銀不過四五分,其取之於民者,固有定則矣。今也不然,船廠炮廠須用鐵,則賦;築河堤須用夯木,則賦;決口卷掃須用稻草,則賦;下樁須用柳,則賦;扎掃須用白蔴,則賦。夫民以其土之所有為上用,猶易辦耳,若採鐵於不出鐵之鄉,責麻於不產麻之地,旱暵草枯,水澇木壞,徒肆苛索,只費緡錢,或倍價以相鬻,或乾折以倖免,歲凡數供,追呼不息。此苦於賦外之賦也。何謂差外之差?國家《賦役全書》定為經制,是賦中已兼有役。今臣見揚州府江都縣,每歲一里貼淺夫工食銀二十四兩,則田已役其二矣。頃河流潰決,復按畝起夫,則田已役其三矣。挑河夫之外,又有幫工夫,則田已役其四矣。四役之不已,而又有所謂莊差。莊差者,取之耕田之窮農也。農夫代人出力以耕田,其所耕之田,即里地已起差之田也。在里地起差者此田,今起莊差者亦此田。即令田系農夫所自有,而田已在里地起差之內,若更加以莊差,不一田而二差也哉?自莊差之名一設,則有供土船之害,有供土籮土基之害,有供車輛之害,賣妻鬻女,尚不足以應其求;敲骨擢筋,惟恐不獲終其役。嗟此疲勞告瘁之民,即我皇上捐賑啜哺之民也。差一及身,進無以邀廩餼,退不能就粥糜,有轉死溝壑已耳。此苦於差外之差也。
(《皇朝經世文編》卷二八許承宣《賦差關稅四弊疏》康熙十九年)
方今山林川澤,悉入征輸,夏稅秋糧,各有歲額。舳艫千里,飛挽窮年,其所以充邊儲而供國用者,既有成規矣。頻年以來,倭虜為患,此外復有坐派加派之名,養馬養兵之費。而當事臣工,權宜議處。至於贓罰商稅寺產事例度牒引錢,所以搜括之者亦既無不盡矣。
(《皇明經世文編》卷三六七李邦義《足國裕民疏》)
自唐宋來,天下賦江南居十九,浙東西居江南十九,而蘇、松、常、嘉湖又居浙東西十九,實當江南州府縣之半。蓋由平吳之日,籍諸豪族田沒入官,而按其家入私簿為稅額徵,意獨以示懲。後三年,而蘇逋稅至三十餘萬……於是創為平米法,官民田畝皆劃一加耗。
(朱健《古今治平略》卷一《國朝田賦》)
今來關中,自鄠以西,至於岐下,則歲甚登,谷甚多,而民且相率賣其妻子。至征糧之日,則村民畢出,謂之人市。問其長吏,則曰:「一縣之鬻於軍營而請印者,歲近千人。其逃亡或自盡者,又不知凡幾。何以故?則有谷而無銀也,所獲非所輸也,所求非所出也。」
(顧炎武《亭林文集》卷一《錢糧論上》)
收糧時,胥吏因緣為奸,開倉坐派,催科收解,無不叢弊。
地糧詭寄何以收歸一人?欺隱何以查復原額?荒閒之地何以勘實?死逃之丁何以除補?
(呂坤《實政錄》卷三《民務•有司雜禁附》)
今也貴賤不均,升擦未確。豪猾通積書而增升減合,里老瞞官府而賣富差貧,數畝之田,差名種種,一人之稅,赤歷紛紛,官不得其要領,民不知其精詳。甚者暗增千百,十詭二三,此坐派之奸也。里老騙收,花戶重納,花戶逋慢,大戶包賠,差催人眾,則錢糧止足供賄賂之資;地戶星居,則里排日疲於奔走之役。比限不分多寡,一體鞭撲,豪猾竟不到官,專責下戶。或死丁荒地逼見在攤包,或詭隱田糧致甲中受累,則催科之混也。民間輳辦糶賣為多,律法徵收定於熟月,今有司無有不催科矣。雖各項差糧日用刻期,而青黃不接勢必稱貸。又有司終年比較,里老終年催征,花戶終年辦納,大戶終年坐櫃,則開倉之害也。及納銀到官,垂涎於大戶之多收者;巧名取派,藉口於有司之需索者;橫肆增添,有暗加一明加二者。既重取於小民,又輕給於解役,甚者無銀而空文起解,或經歲而不問批收,此收解之弊也。其他編審頭役或傾人之家,耗費里甲或逼人之命,累苦者獨不見知,奸巧者公然得志。
(呂坤《實政錄》卷六《風憲•約憲綱十要》)
其逕納糧料者,多方刁掯,必饜其欲。
弘治以後……各款糧料……俱令小民運送內府。以故內官軍校視彼為奇貨,多方刁掯,百計需求,有白糧一石加至二三石,乃能上納;各項物料倍出三四百兩,始得批回。解糧之人,費逾常數,不得不稱貸賠納,輕則蕩產,重則喪身。雖有禁例,誰敢與內臣抗辯?
(《皇明經世文編》卷三六七王得春《攄明詔罄愚衷疏》)
己 逃戶
農民不勝重斂,棄田而逃。吏則以逃者之賦,攤於留者,以足其額。留者賦愈重,逃者日愈多。
一里百戶,一歲之中,一戶惟出一戶稅可也。假令今年逃二十戶,乃以二十戶稅,攤於八十戶中,是四戶而出五戶稅也。明年逃三十戶,又以三十戶稅,攤於七十戶中,是五戶而出七戶稅也。又明年逃五十戶,又以五十戶稅,攤於五十戶中,是一戶而出二戶稅也。逃而去者遺下之數日增,存而居者攤與之數日積,存者不堪,又相率以俱逃。一歲加於一歲,積壓日甚,小民何以堪哉!非但民不可以為生,而國亦不可以為國矣。為今之計奈何?曰:李渤謂「盡逃戶之產稅,不足者免之」,是固然矣。然民雖去而產則存,宜斟酌具為常法。每歲十月以後,詔布政司委官一員,於所分守之地親臨州縣,俾官吏里胥各具本縣本里民數,逃去開除者若干,移來新收者若干,其民雖逃,其產安在,明白詳悉開具,即所收以補所除,究其產以求其稅。若人果散亡,產無蹤跡,具以上聞,核實除免,如李渤所言絕攤逃之弊。
(丘浚《大學衍義補》卷二二)
凡逃戶,洪武二十三年,令監生同各府州縣官,拘集各里甲人等,審知逃戶,該縣移文,差親鄰里甲於各處起取。其各里甲下或有他郡流移者,即時送縣,官給行糧,押赴原籍州縣復業。永樂十九年,令原籍有司覆審逃戶,如戶有稅糧,無人辦納,及無人聽從軍役者,發回。其餘准於所在官司收籍,撥地耕種,納糧當差。其後仍發回原籍。有不回者,勒於北京為民種田。
(《大明會典》卷一九《戶部六•戶口一》)
臣見自今年以來,差繁賦重,財盡民窮……丁戶已絕,尚多額外之徵;田土雖荒,猶有包攤之累。里甲浪費,而日不聊生;刑罰過嚴,而肌無完膚。民不能堪,往往流轉他處,以全性命。
(《皇明經世文編》卷二五一王邦直陳愚衷《以恤民窮以隆聖治事》)
迨至宣德、正統、天順、成化年間,民困財竭,一遇大荒,流移過半。上司不知行文,有司不行招撫,任彼居住,詭寄附籍。南方州縣多增其里圖,北方州縣大減其人戶,軍匠消耗,率由於此。年遠者卒難得回,近逃者尚可招撫,若不申明舊制,著實舉行,誠恐數十年後,逃移稅糧並於見在人戶賠納,日加困苦,無以聊生,誠非治道之所宜也。
(《皇明經世文編》卷六二馬文升《撫流移以正版籍疏》)
以今日言之,荊襄之地田多而人少,江右之地田少而人多,江右之人大半僑寓於荊湖。蓋江右之地力所出,不足以給其人,必資荊湖之粟以為養也。江右之人群聚於荊湖,既不供江右公家之役,而荊湖之官府亦不得以役之焉。是並失之也。臣請立為通融之法:凡江右之民寓於荊湖,多歷年所,置成產業者,則名以稅戶之目;其為人耕佃者,則曰承佃戶;專於販易傭作者,則曰營生戶,隨其所在,拘之於官,詢其所由。彼情願不歸其故鄉也,則俾其供詞,具其邑里,定為板冊,見有某人主戶,見當某處軍匠,明白詳悉,必實毋隱。然後遣官齎冊,親詣所居,供報既同,即與開豁所在郡邑,收為見戶,俾與主戶錯居共役。有產者出財,無產者出力,如此通融,兩得其便。
(《皇明經世文編》卷七二丘浚《江右民遷荊湖議》)
萬曆時,通行一條鞭法,人民稱便。
而征一法、一條鞭、綱銀諸法……異名而同實,民咸稱便。征一法者,都御史歐陽鐸撫南畿時督儲法也。鐸督十郡糧儲,曰:「吾不虞他七郡,獨虞蘇、松、常,而最甚者蘇。夫蘇漕餉天下半,即不裕當如國計何?厥田雖有上下,然獨伯季耳,季畝僅五升,而伯至十五倍之,如蘇何?」既而曰:「版籍糧畝業不可擅變,而加耗歲會固巡撫之所職也。昔周文襄據田以行法,吾當因法以補田,令府州縣各總其畝之額,而丈量田以正畝,括其征米征銀之凡,而計畝均輸之。」乃請於帝,科則不易其舊,而比其最重者與其最輕者,稍以耗損益推移之,重而不能盡損者,為遞減耗米派輕齎折除之,以陰見輕。輕而不能加益者,為征本色遞增耗米加乘之,以陰見重。諸推收田者,從圩不從戶,田為母,人為子,奸巧無所容,而逃竄漸復。又令民歲以田出緡錢雇役,毋得仍十年前之舊,裁省郵置濫費,定收約例,凡數十百條。與蘇郡守王儀推行之,日征一法。於是諸郡糧雖不得減而得均,綱銀舉民間應役歲費,丁四糧六,總征之在官,法易知不繁,猶網有綱,一舉而盡也。一條鞭法者,通州縣一歲中,夏稅秋糧存留起運額若干,均徭里甲土貢雇募加銀額若干,通為一條,總征而均支之也。其徵收不輸甲,通一縣丁糧均派之,而下帖於民,備載一歲中所應納之數於帖,而歲分六限納之官。其起運完輸若給,皆官府自支撥,大都不雜出名色,吏無所措手。人知帖所載,每歲並輸,可省糧長收頭諸費,利固不可勝言矣。
(蔡方炳《廣治平略》卷一七《田賦篇》)
清康熙五十年,定丁額後,不復加丁賦。雍正時攤丁入畝,通謂地丁,民始免徭役之苦。
丁口之輸賦也,其來舊矣。至我朝雍正間,因各疆吏奏請,以次攤入地畝,於是輸納徵解,通謂之地丁,或曰丁隨地起……我朝丁徭素薄,自康熙五十年定丁額之後,滋生者皆無賦之丁。凡舊時額丁之開除既難,必本戶適有新添可補,則轉移除補,易至不公。惟均之于田,可以無額外之多取,而催科易集。其派丁多者,必其田多者也;其派丁少者,亦必有田者也。保甲無減匿,里戶不逃亡,貧窮免敲扑,一舉而數善備焉。
(王慶雲《熙朝紀政》卷三《紀丁隨地起》)
然官吏之不肖者,仍有加糧之事,時釀巨案。清末四川東鄉案,其著者也。
光緒初,四川有東鄉縣抗糧案。知縣孫定揚每錢糧一兩加收制錢三百文,鄉民袁騰蛟糾眾抗糧。定揚以叛案報省,護督文格命署川東鎮總兵李有恆往剿,有恆濫殺無辜多命。騰蛟數次京控。後經總督丁寶楨結案,孫李二人遣戍。張之洞前為四川學政時,按試綏定,生童皆不作文而訴冤狀,故之洞知其事甚稔。至是,乃出彈章謂濫殺由於報叛,報叛由於抗糧,抗糧由於加賦,一時傳誦,之洞由此顯名,以至大用。朝命恩承童華往四川查辦,改處孫、李皆斬。予童時,曾見鈔本《東鄉案》一厚冊,今不憶作何語矣。恩童兼查御史指參寶楨官鹽、都江堰、機器等事,得賄十六萬金。文格、寶楨處分皆輕。未幾,閻敬銘特參恩童沿途需索有據,亦遭嚴議。閻蓋為寶楨報復也。
(《松堪小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