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二千年史 · 宋世系 上

宋世系 自太祖趙匡胤代周(960年),至帝昺滅於元(1279年),凡十八主,共三百二十年。太祖姓趙名匡胤,涿郡人。仕周,世宗時拜檢校太傅,殿前都點檢。恭帝即位,改歸德軍節度,檢校太尉。七年春,北漢結契丹入邊,命太祖出師御之,次陳橋驛。夜五鼓,諸校露刃列於庭曰:「諸軍無主,願策太尉為天子。」未及對,有以黃衣加身者,眾皆羅拜。擁還,遂受周禪,國號曰宋,建元建隆(三年)、乾德(五年)、開寶(八年),在位凡十六年。 太宗 初名匡乂,賜改光義,太祖之弟,繼立。改元太平興國(八年)、雍熙(四年)、端拱(二年)、淳化(五年)、至道(三年),在位凡二十二年。 真宗 名恆,太宗第三子,嗣立。改元咸平(六年)、景德(四年)、大中祥符(九年)、天禧(五年)、乾興(一年),在位凡二十五年。 仁宗 名禛,真宗第六子。嗣立,改元天聖(九年)、明道(二年)、景祐(四年)、寶元(二年)、康定(一年)、慶曆(八年)、皇祐(五年)、至和(二年)、嘉祐(八年),在位凡四十一年。 英宗 名曙,濮安懿王允讓(太宗孫)之第十三子,仁宗養之於內,嘉祐七年,立為皇子。仁宗崩,遺詔立為帝。即位,改元治平(四年),在位凡四年。 神宗 名頊,英宗長子。嗣立,改元熙寧(十年)、元豐(八年),在位凡十八年。 哲宗 名煦,神宗第六子。嗣立,改元元祐(八年)、紹聖(四年)、元符(三年)、在位凡十五年。 徽宗名佶,神宗第十一子。繼立,改元建中靖國(一年)、崇寧(五年)、大觀(四年)、政和(七年)、重和(一年)宣和(七年),金兵圍汴急,乃禪位於欽宗,尊為教主道君太上皇帝,在位凡二十五年。及金人破汴,脅帝北行,金主封為昏德公,卒於五國城。 欽宗 名桓,徽宗長子。嗣立,改元靖康(一年),在位凡一年。隨徽宗北去,金主封為重昏侯,金主亮時殂。 (以上凡九帝,共一百六十七年,自西曆960年至西曆1126年,史稱為北宋。) 高宗 名構,徽宗第九子,封康王。徽欽北去,即帝位於應天府(河南商邱縣)。旋因金人之逼,避走江南,建都於臨安(浙江杭縣)。改元建炎(四年)、紹興(三十二年),傳位於孝宗,稱太上皇。在位凡三十六年。 孝宗 名眘,太祖七世孫。高宗詔選太祖之後,紹興二年,選帝育于禁中。三十年,立為皇子。繼立,改元隆興(二年)、乾道(九年)、淳熙(十六年),傳位於光宗,上尊號曰至尊壽皇聖帝。在位凡二十七年。 光宗 名惇,孝宗第三子。乾道七年,立為皇太子。嗣立,改元紹熙(五年),傳位於寧宗,上尊號曰聖安壽仁太上皇帝。在位凡五年。 寧宗 名擴,光宗第二子。嗣立,改元慶元(六年)、嘉泰(四年)、開禧(三年)、嘉定(十七年),在位凡三十年。 理宗 名昀,太祖十世孫。初寧宗無子,擇太祖後二人,養之宮中,一曰貴和,一曰貴誠。尋立貴和為皇子,改賜名竑。寧宗崩,史彌遠矯詔,立貴誠為帝,改名昀。即位,改元寶慶(三年)、紹定(六年)、端平(三年)、嘉熙(四年)、淳祐(十二年)、寶祐(六年)、開慶(一年)、景定(五年),在位凡四十年。 度宗 名禥,太祖十一世孫。父榮王與芮,理宗母弟。理宗無子,寶祐元年,立為皇太子。受遺詔繼立,改元咸淳(十年),在位凡十年。 恭帝 名顯,度宗子。繼立,改元德祐(一年)。德祐二年正月,元兵南侵,至臨安皋亭山,以勢窮乃出降,在位凡一年。朝元主於上都,封瀛國公。 端宗 名昰,度宗庶子,恭帝兄,封吉王。德祐二年五月,陳宜中等立之於福州,改元景炎(二年)。元兵襲之,奔粵,殂於碙州(廣東吳川縣南海中),在位凡二年。 帝昺 度宗庶子,端宗之弟。繼立,改元祥興(二年)。避元兵遷於厓山(廣東赤溪縣東有二山,對峙如門,亦謂之厓門)。 元將張弘范襲至,陸秀夫知事已去,乃負帝投海死。在位凡二年,宋亡。 (以上凡九帝,共一百五十三年,自西曆1127年至西曆1279年,史稱為南宋。) 遼世系 自太祖阿保機稱帝(916年),至天祚帝降於金(1125年),凡九主,共二百十年。 太祖 姓耶律氏,名億,字阿保機,小字啜里只。契丹迭剌部霞瀨益石烈鄉耶律彌里人(事跡詳前),於後梁太祖貞明二年稱帝,國號曰契丹,建元神冊(六年)、天贊(四年)、天顯(一年),在帝位凡十一年。 太宗 名德光,太祖第二子。嗣立,仍用天顯年號(由二年至十一年,凡十年)。後晉天福二年(937年),改國號曰遼,改元會同(十年)、大同(一年),在位凡二十一年。 世宗 名阮,太祖長子託允(出鎮勃海扶餘城,號曰人皇王)之子,太宗愛之如子,從伐晉。太宗崩於欒城,遂即位於柩前。太后聞帝即位,遣太弟李胡率兵拒之。旋罷兵,趨上京,改元天祿(四年),祭於行宮,遇弒,在位凡四年。 穆宗 名璟,太宗長子。繼立,改元應歷(十八年)。帝荒淫無道,獵於懷州,為近侍所弒,在位凡十八年。 景宗 名賢,世宗第二子。繼立,改元保寧(十年)、乾亨(四年),在位凡十四年。 聖宗 名隆緒,景宗長子。繼立,太后蕭氏輔政,復國號曰大契丹,改元統和(二十九年)、開泰(九年)、太平(十年),在位凡四十八年。 興宗 名宗真,聖宗長子。繼立,改元景福(一年)、重熙(二十三年),在位凡二十四年。 道宗 名洪基,興宗長子。繼立,改元清寧(十年)、咸雍(十年)、太康(十年)、大安(十年)、壽隆(六年),復改國號曰遼。凡在位四十六年。 天祚帝 名延禧,道宗之孫。道宗崩,奉遺詔即帝位,改元乾統(十年)、天慶(十年)、保大(四年)。金兵克上京,帝走雲中,復走夾山(內蒙五原縣西北)。燕京破,又出奔四部(山西陰山附近)。金兵襲之,復奔走西夏。帝為謀恢復,至武州,為金兵所敗。謀奔党項,被金將完顏婁室等所獲,時宋徽宗宣和七年,金太宗天會三年也。至金,封為海濱王,以疾終,在位凡二十四年,遼亡。 金世系 自太祖阿骨打稱帝(1115年)。至哀宗死於蔡州(1234年),凡九主,共一百二十年。 太祖 姓完顏氏,名阿骨打,世為生女真節度使。至太祖襲立,叛遼,取遼東北諸州,遼將蕭嗣先又大敗於混同江,勢遂不可制。群臣勸進,即皇帝位,國號曰金,色尚白,更名旻,時宋徽宗政和五年,遼天祚帝天慶五年也,建元收國(二年)、天輔(六年),在位凡八年。 太宗 名晟(本名吳乞買),太祖弟,太祖四出征伐,常居守。太祖卒,百官請正位,遂即皇帝位,改元天會(十二年),在位凡十二年。 熙宗 名亶(本名合剌),太祖孫。繼立,仍用天會年號(由十三年至十五年,凡三年),改元天眷(三年)、皇統(八年),為廢帝所弒。在位凡十四年。 廢帝 名亮(本名迪古乃),遼王宗幹次子。弒熙宗而自立,改元天德(四年)、貞元(三年)、正隆(五年),帝自將兵伐宋,師於瓜州,完顏元宜等變,帝遇害(時宋高宗紹興三十年),在位凡十二年。 世宗 名雍(本名烏祿),太祖孫,睿宗宗堯子,任東京留守,封曹國公。廢帝出師,金人立之於遼陽,改元大定(二十九年),在位凡二十九年。 章宗 名璟(本名麻達葛),顯宗允恭子,大定二十六年立為皇太孫。世宗崩,繼立,改元明昌(六年)、承安(五年)、泰和(八年),在位凡十九年。 衛紹王 名永濟(本名興勝),更名允濟,世宗第七子。章宗無子而疏忌宗室,以王柔弱鮮智能,遂使為嗣。章宗卒,繼立,改元大安(三年)、崇慶(一年)、至寧(一年),呼沙呼作亂,以兵入宮,自稱監國都元帥,逼帝出宮,載至故邸而禁錮之。尋使宦者殺王而迎立宣宗,在位凡五年。 宣宗 名珣(本名吾睹補),顯宗長子,進封升王。衛紹王被殺,呼沙呼迎帝於彰德而立之,改元貞祐(四年)、興定(五年)、元光(二年)。以蒙古日逼,國蹙兵弱,乃遷都於汴。在位凡十一年。 哀宗 名守緒(又名寧甲速),宣宗第三子。繼立,改元正大(八年)、開興(一年)、天興(三年)。蒙古兵圍汴,帝走蔡州,宋與蒙古合兵圍之。帝知事急,傳位於宗室承麟,冀突圍而出,未幾城破,帝自經,承麟亦為亂兵所殺,時宋理宗端平元年也。在位凡十一年,金亡。 夏世系 自景宗元昊稱帝(1038年),至末帝降於蒙古(1227年),凡十主,共一百九十年。 景宗 本姓拓跋,曾賜姓李氏,名元昊。其先自唐末,即據有銀、夏、綏、宥、靜諸州。元昊繼立,稱顯道(二年)、開運、廣運(二年)、大慶(二年)。旋稱帝,國號曰夏,時宋仁宗寶元元年,遼興宗重熙七年也。改元天授禮法延祚(十一年),在帝位凡十一年。 毅宗 名諒祚,景宗長子也。繼立,改元延嗣寧國(一年)、天祐垂聖(三年)、福聖承道(四年)、奲都(六年)、拱化(六年),在位凡二十年。 惠宗 名秉常,毅宗長子。繼立,改元乾道(二年)、天賜禮盛國慶(五年)、大安(十年)、天定禮定(一年),在位凡十八年。 崇宗 名乾順,惠宗長子。繼立,改元天儀治平(四年)、天祐民安(八年)、永安(三年)、貞觀(十三年)、雍寧(五年)、元德(七年)、正德(八年)、大德(四年),在位凡五十二年。 仁宗 名仁孝,崇宗長子。繼立,改元大慶(五年)、人慶(五年)、天盛(二十二年)、乾祐(二十三年),在位凡五十五年。 桓宗 名純佑,仁宗長子。繼立,改元天慶(十二年),後為鎮夷王安全所廢。在位凡十二年。 襄宗 名安全,崇宗之孫,越王仁友之子。廢桓宗而自立,改元應天(四年),皇建(一年),在位凡五年。 神宗 名遵頊,始以宗室策試進士及第,位至大都督。繼立,改元光定(十二年),傳位於子德旺,自稱太上皇。在位凡十二年。 獻宗 名德旺,神宗子。繼立,改元乾定(四年)。聞蒙古兵至,以憂悸卒,在位凡四年。 末帝 名晛,神宗之孫,清平郡王之子,國人立以為主。蒙古太祖攻之,力屈乃降,時宋理宗寶慶三年,金哀宗正大四年也。在位凡一年,夏亡。 元世系 自太祖鐵木真稱帝(1206年),至順帝北走(1368年),凡十五主,共一百六十三年。 太祖 名鐵木真,姓奇渥溫氏,蒙古部人。征服諸部,即帝位於斡難河之源,上尊號曰成吉思可汗,時宋寧宗開禧二年,金章宗泰和六年也。在位凡二十二年(四太子拖雷監國一年)。 太宗 名窩闊台,太祖第三子。繼立,六年,滅金,在位凡十三年。 皇后乃馬真氏臨朝稱制,凡四年。 定宗 名貴由,太宗長子。繼立,在位凡三年。 皇后斡兀立海迷失氏,抱太孫失烈門臨朝稱制,凡二年。 憲宗 名蒙哥,太祖之孫,拖雷長子。繼立,九年,攻略蜀地,歿於合州。在位凡九年。 世祖 名忽必烈,拖雷第四子,憲宗母弟,長且賢,任漠南漢地軍國庶事。憲宗歿於蜀,世祖還師至開平,自立為帝,時宋理宗景定元年(1260年)。建元中統(四年)、至元(三十一年)、至元八年(宋度宗咸淳七年),改國號曰元,取易大哉乾元之義。十六年滅宋,統一中國。在位凡三十五年。 成宗 名鐵穆耳,世祖之孫,太子真金之第三子。繼立,改元元貞(二年)、大德(十一年),在位凡十三年。 武宗 名海山,真金第二子,答剌麻八剌之長子。繼立,改元至大(四年),在位凡四年。 仁宗 名愛育黎拔力八達,武宗之弟。繼立,改元皇慶(二年)、延祐(七年),在位凡九年。 英宗 名碩德八刺,仁宗嫡子。繼立,改元至治(三年),為知樞密院事鐵失等所弒。在位凡三年。 泰定帝 名也孫鐵木兒,晉王甘麻刺之長子,襲封鎮北邊。英宗遇弒,諸王等奉皇帝璽,迎帝於鎮。即帝位,改元泰定(四年),在位凡四年。以自立故,文宗不為立廟上諡,止稱為泰定帝。 天順帝 名阿速吉八,泰定帝子。上都丞相倒剌沙立之為帝,改元天順。時文宗立於大都,乃遣兵攻之,戰敗逃亡,在位凡月余。 明宗 名和世,武宗長子。泰定帝崩,文宗立二年,以帝居長固讓,帝遂即位和寧之北,還京師,於途次暴崩。在位凡八月。 文宗 名圖帖睦爾,武宗之次子,明宗之弟。即帝位,改元天曆(二年),讓位明宗,明宗立帝為皇太子。及明宗崩,復位,改元至順(三年),在位凡五年。 寧宗 名懿璘質班,明宗次子。繼立,旋崩,在位凡月余。 順帝 名妥歡貼睦爾,明宗之長子。居廣西,寧宗崩,迎歸京師。即帝位,改元元統(二年)、至元(六年)、至正(二十七年),在位凡三十五年。明兵陷都城,帝北走,元亡。 其先世,依《元朝秘史》(卷一)另列表以明之。 巴塔赤罕塔馬察豁里察兒篾兒干阿兀站孛羅溫撤里合察兀——也客你敦撏鎖赤合兒出勃兒只吉歹篾兒干脫羅豁勒真伯顏都蛙鎖豁兒朵奔篾兒干別勒古訥台不古訥台不忽合塔吉不合禿撒勒只勃端察兒(《元史•本紀》 孛端叉兒)把林失亦剌禿合必赤篾年土敦合赤曲魯克海都伯升豁兒多黑申屯必乃薛禪合不勒合罕把兒壇把阿禿兒也速該把阿禿兒太祖鐵木真察刺孩領忽想昆必勒格俺巴孩抄真豁兒帖該 一 宋之統一 太祖代周,諸國並峙,次第用兵,先滅荊南、南平、後蜀、南漢、南唐。太宗繼之,又滅北漢,吳越先來歸。除燕雲十六州外,復歸一統。 乾德元年(963年)二月……慕容延釗入荊南,高繼沖請歸朝,得州三,縣十七。 (《宋史》卷一《太祖紀一》) 乾德元年三月……慕容延釗破三江口,下岳州,克復朗州。湖南平,得州十四,監一,縣六十六。 (《宋史》卷一《太祖紀一》) 按馬希萼時,朗州將王逵、周行逢據州以叛,推辰州刺史劉言為主。南唐破潭州後,未幾,仍為王逵等所得,盡有馬氏故地,王逵自為武安節度使,周行逢自為武安行軍司馬,三雄並峙。逵與行逢比而殺言,逵亦為其下所殺,行逢代為武平節度使。宋初,行逢卒,子保權繼立,部將張文表為亂,據潭州。保權求援於宋,宋遣慕容延釗、李處耘假道荊南以討之。未至,保權已克潭州,殺文表。荊南主繼沖聞宋師至,出迎,釗等遂襲取之,荊南亡。更進趨潭州,保權與宋師戰,大敗被擒,武平遂亡。 乾德三年(965年)正月……王全斌取利州,蜀王孟昶降,得州四十五,縣一百九十八。 (《宋史》卷二《太祖紀二》) 按蜀帝昶,奢縱無度,知樞密院事王昭遠,大言欲建奇勳,以蠟書約北漢伐宋。太祖聞之,於乾德二年十一月,以王全斌為西川行營前軍兵馬都部署,崔彥進副之,將步騎三萬,出鳳州道;劉光義為西川行營前軍兵馬都部署,曹彬副之,出歸州道以伐蜀。王昭遠出戰被擒。師至魏城,昶降,後蜀遂亡。昶至京師,封秦國公。 開寶四年(971年)二月……潘美克廣州,俘劉,廣南平,得州六十,縣二百十四。 (《宋史》卷三《太祖紀二》) 按南漢帝在位,殘酷奢侈,屢侵宋。太祖開寶三年八月,命潭州防禦使潘美為貴州道兵馬行營都部署,朗州團練使尹崇珂副之,遣使發十州兵,會賀州,以伐南漢。美等克廣州,俘,南漢遂亡。至京師,封為恩赦侯。 開寶八年(975年)十一月……曹彬夜敗江南軍於城下……克昇州,俘其國主煜,江南平,凡得州十九,軍三,縣一百八十。 (《宋史》卷三《太祖紀三》) 按宋平南漢,南唐李煜聞之,自貶國號曰江南國主,遣使朝宋。南唐宿將林宏肇,為宋太祖所忌,縱反間,言其將降,煜竟鴆殺之,守備益弛。太祖欲伐之,以師出無名,先征之入朝不至。開寶七年,命曹彬為西南路行營馬步軍戰櫂都部署,潘美為都監,曹翰為先鋒都指揮使,將兵十萬,出荊南以伐之,兼使吳越王俶出師為犄角。彬等由荊南浮江而下,自採石渡江圍金陵,俶亦取江南常州。金陵破,煜降,南唐遂亡。煜至京師,封為違命侯。 太平興國三年(978年)四月……陳洪進獻漳泉二州,凡得縣十四。 (《宋史》卷四《太宗紀一》) 按閩越為唐所滅,牙將留從效據漳泉。從效卒,子紹鎡繼立,為統軍陳洪進所廢,推副使張漢思為留後,自為副使,既復幽漢思而代之。宋平南唐,吳越王入朝,洪進遣子入貢。太平興國二年八月,洪進入朝。三年四月,獻地,詔以為武寧節度使,同平章事。 太平興國三年五月……錢俶獻其兩浙諸州,凡得州十三,軍一,縣八十六。 (《宋史》卷四《太宗紀一》) 按吳越王錢俶,自太祖時已稱藩,俶入朝,太祖遇之以禮,賜賚甚厚,留兩年遣還。至是舉國歸朝,封為淮海王,吳越遂亡。 太平興國四年(979年)二月……帝發京師,四月……幸太原城,詔諭北漢主劉繼元使降。五月……繼元降,北漢平,凡得州十,縣四十。 (《宋史》卷四《太宗紀一》) 按宋太祖滅後蜀後,轉伐北漢,時北漢劉繼元新立,求救於遼。遼兵入侵晉絳二州,太祖自將攻之,不克而還。是年,太宗自將伐北漢,次太原,招降繼元,封為彭城郡公,北漢遂亡。 二 宋之疆域 唐室既衰,五季迭興……寓縣分裂,莫之能一。宋太祖受周禪,初有州百一十一,縣六百三十八……建隆四年,取荊南,得州府三,縣一十七……平湖南,得州一十五,監一,縣六十六……乾德三年,平蜀,得州府四十六,縣一百九十八……開寶四年,平廣南,得州六十,縣二百一十四……八年,平江南,得州一十九,軍三,縣一百八……計其末年,凡有州二百九十七,縣一千八十六……太宗太平興國三年,陳洪進獻地,得州二,縣十四……錢俶入朝,得州十三,軍一,縣八十六……四年,平太原,得州十,軍一,縣四十……五年,李繼捧來朝,得州四,縣八。(雍熙元年,以四州授繼捧。自後不復領職方。)至是天下既一,疆理幾復漢唐之舊,其未入職方氏者,唯燕雲十六州而已。至道三年(997年),分天下為十五路。(先是淳化四年,法唐制,分天下為十道,曰河南,曰河東,曰河北,曰關西,曰劍南,曰淮南,曰峽西,曰江南東西,曰浙東西,曰廣南。)天聖(仁宗年號)析為十八,元豐(神宗年號)又析為二十三,曰京東東西,曰京西南北,曰河北東西,曰永興,曰秦鳳,曰河東,曰淮南東西,曰兩浙,曰江南東西,曰荊湖南北,曰成都,曰梓利夔,曰福建,曰廣南東西。東南際海,西盡巴僰,北極三關,東西六千四百八十五里,南北萬一千六百二十里。崇寧(徽宗)四年(1105年),復置京畿路……宣和四年(1122年),又置燕山府及雲中府路。天下分路二十六,京府四,府三十,州二百五十四,監六十三,縣一千二百三十四,可謂極盛矣……自崇寧以來,益梓夔黔廣西荊湖南北,迭相視效,大斥土宇……凡所建州軍關城砦堡,紛然莫可勝紀。 (《宋史》卷八五《地理志序》) 高宗蒼黃渡江,駐蹕吳會,中原陝右,盡入於金。東畫長淮,西割商秦之半,以散關為界,其所存者,兩浙、兩淮、江東西、湖南北、西蜀、福建、廣東、廣西十五路而已。(合京西,共為十六路。) (《宋史》卷八五《地理志序》) 是時輿地登於職方者,東盡明越,西抵岷嶓,南斥瓊崖,北至淮漢,補短截長,分路十六:曰浙西,曰浙東,曰江東,曰江西,曰淮東,曰淮西,曰湖南,曰湖北,曰京西,曰成都,曰潼川,曰利州,曰夔州,曰福建,曰廣東,曰廣西。凡府州軍監一百九十,縣七百有三。而武都、河池、興元、襄陽、鄂州、廬州、楚州、揚州,皆為重鎮。 (顧祖禹《讀史方輿紀要》卷八) 宋疆域簡表 三 宋之制度 1.官制 甲 中央官 中央官制簡表 宋初官制,雖承襲於唐,特徒存其名,而任非其官。 宋承唐制,抑又甚焉。三師、三公不常置,宰相不專任。三省長官尚書、門下、並列於外,又別置中書禁中,是為政事堂,與樞密對掌大政。天下財賦,內庭諸司,中外筦庫,悉隸三司。中書省但掌冊文,覆奏考賬。門下省主乘輿八寶,朝會版位,流外考較,諸司附奏挾名而已。台、省、寺、監,官無定員,無專職,悉皆出入,分蒞庶務。故三省、六曹、二十四司,類以他官主判,雖有正官,非別敕,不治本司事,事之所寄,十亡二三。故中書令、侍中、尚書令不預朝政,侍郎、給事、不領省職,諫議無言責,起居不記注,中書常闕舍人,門下罕除常侍。司諫、正言,非特旨供職,亦不任諫諍。至於僕射、尚書、丞郎、員外,居其官不知其職者,十常八九。 (《宋史》卷一六一《職官志序》) 其官人受授之別,則有官,有職,有差遣。官以寓祿秩敘位著,職以待文學之選;而別為差遣,以治內外之事。其次又有階,有勛,有爵,故仕人以登台閣、升禁從為顯宦,而不以官之遲速為榮滯;以差遣要劇為貴途,而不以階勳爵邑有無為輕重。時人語曰:「寧登瀛,不為卿。寧抱槧,不為監。」 (《宋史》卷一六一《職官志序》) 至其初設官之意,則在集權中央,又為防專擅之弊,不惜顛倒而錯綜之。而實權所寄,則以中書主政,樞密主兵,三司理財。 宰相 宋承唐制,以同平章事為真相之任,無常員。有二人,則分日知印。以丞、郎以上至三師為之,其上相為昭文館大學士,監修國史,其次為集賢殿大學士。或置三相,則昭文、集賢二學士,並監修國史各除。 (《宋史》卷一六一《職官志一》) 唐初,始合中書、門下之職,故有同中書門下三品、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其後又置政事堂,蓋以中書出詔令,門下掌封駁,日有爭論,紛紜不決。故使兩省先於政事堂議定,然後奏聞。開元中,張說奏改政事堂為中書門下,自是相承……莫之能改……向日所謂中書者,乃中書門下政事堂也。 (《通考》卷五〇《職官考四》) 樞密使 掌軍國機務,兵防邊備戎馬之政令,出納密命,以佐邦治。凡侍衛諸班、直內外禁兵、招募閱試、遷補屯戍賞罰之事,皆掌之……宋初,循唐五代之制,置樞密院,與中書對持文武二柄,號為二府。 (《宋史》卷一六二《職官志二》) 唐末,諸司使皆內臣領之,樞密使始與宰相分權矣。降及五代,改用士人,樞密使皆天子腹心之臣……其權重於宰相。太祖受命,以宰相專主文事,參知政事佐之;樞密使專掌武事,副使佐之。 (《通考》卷五〇《職官考四》) 三司使 國初沿五代之制,置使以總國計,應四方貢賦之逼,朝廷不預,一歸三司。通管鹽鐵、度支,戶部號曰「計省」,位亞執政,目為「計相」。 (《宋史》卷一六二《職官志二》) 唐自天寶以後,天下多事,戶口凋耗,租稅日削,法既變而用不給。故興利者進而征斂,名額繁矣。方鎮握重兵,皆留財賦自贍,其上供殊鮮。五代疆境逼蹙,藩鎮益強,率令部曲主場院。其屬三司者,補大吏以臨之,輸額之外,亦私有焉。 (《宋史》卷一七九《食貨志下一》) 太祖周知其弊,及受命,務恢遠略,修建法程,示之以漸。建隆中,牧守來朝,猶不貢奉以助軍實。乾德三年,始詔諸州,支度經費外,凡金帛悉送闕下,毋或占留。時藩郡有闕,稍命文臣權知所在場務,或遣京朝官、廷臣監臨。於是外權始削,而利歸公上,條禁文簿,漸為精密。 (《宋史》卷一七九《食貨志下一》) 淳化元年詔曰:「周設司會一職,以一歲為準。漢制,上計之法,以三年為期,所以詳知國用之盈虛,大行群吏之誅賞,斯乃舊典,其可廢乎?三司自今每歲具見管金銀、錢帛、軍儲等簿以聞。」四年,改三司為總計司,左右大計,分掌十道財賦。令京東西南北,各以五十州為率,每州軍歲計金銀錢、繒帛、芻粟等費,逐路關報總計司。總計司置簿,左右計使,通計置裁。給余州亦如之。未幾復為三部。宋聚兵京師,外州無留財,天下支用,悉出三司。 (《宋史》卷一七九《食貨志下一》) 宋朝藝祖開基,懲五季之亂,藩臣擅有財賦,不歸王府。自乾德以後,僭偽略平,始置諸道轉軍使,以總利權……其轉運使之名,國初但曰勾當某路水陸計度轉運事官,高者則曰某路計度轉運使。太平興國初,皆曰使;兩省以上,則為都轉運使。又置副使,與諸路判官焉……真宗每用兵,或令都部署兼轉運使。王師征討,則有隨軍轉運使,事畢即停。至道中,詔曰:「天下物宜,民間利病,惟轉運使得以周知。令更互赴闕,延見詢問焉。」 (《通考》卷六一《職官考五》) 宋財政職官簡表 但自真、仁之際,已起改革之議,至神宗始見諸實行。 自真宗、仁宗以來,議者多以正名為請。咸平中,楊億首言文昌會府,有名無實,宜復其舊。既而言者相繼,乞復二十四司之制。至和中,吳育亦言:「尚書省,天下之大有司,而廢為閒所,當漸復之。」然朝論異同,未遑釐正。 (《宋史》卷一六一《職官志序》) 神宗即位,慨然欲更其制。熙寧末,始命館閣校唐《六典》,元豐三年以摹本賜群臣。乃置局中書,命翰林學士張璪等詳定。八月下詔,肇新官制,省、台、寺、監領空名者,一切罷去,而易之以階。五年,省、台、寺、監法成。六年,尚書新省成,帝親臨幸,召六曹長貳以下,詢以職事,因誡敕焉。所置之官,見前表。 (《宋史》卷一六一《職官志序》) 徽宗時,蔡京輔政,復加變更,與元豐之制又多不同。 大抵自元祐以後,漸更元豐之制,二府不分班奏事,樞密加置簽書;戶部則不令右曹專典常平,而總於其長;起居郎、舍人,則通記起居,而不分言動;館職則增置校勘黃本。凡此,皆與元豐稍異也。其後蔡京當國,率意自用,然動以繼志為言……又更兩省之長,為左輔、右弼;易端揆之稱,為太宰、少宰。是時員既濫冗,名且紊雜……宣和末,王黼用事,方且追咎元祐紛更。乃請設局以修官制,格目為正名,亦何補矣。 (《宋史》卷一六一《職官志序》) 南宋改革官制。其特異者,則雲三省長官虛稱,而置丞相。 建炎中興,參酌潤色。因呂頤浩之請,左右僕射,並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兩省侍郎,改為參知政事,三省之政合乎一。乾道八年,又改左右僕射為左右丞相,刪去三省長官虛稱,道揆之名遂定……惟樞密本兵,與中書對掌機務,號東西二府,命宰相兼知院事。建炎四年,實用慶曆故典,其後兵興則兼樞密使,兵罷則免。至開禧初,始以宰臣兼樞密為永制。當多事時,諸部或長貳不並置,或並郎曹使相兼之;惟吏部戶部,不省不並,兵休稍稍增置。 (《宋史》卷一六一《職官志序》) 北宋之末,宰相上,復有貴官。 唐初,始定製以三省為宰相之司存,以三省長官為宰相之職任。然省分為三,各有所掌,而其官亦復不一。相職既尊,無所不統……於是始有同中書門下三品、同平章事、參知機務、參預政事之名焉……所謂同平章事者,唐初雖以稱宰相,乃以處資淺之人,在參知政事之下。中世以後,則獨為真宰相之官……自唐開元以來,郭子儀、李光弼相繼,以平章事為節度使,謂之使相。而宰相之職,儕於他官自此始。自宋元祐以後,文潞公(彥博)、呂申公(公著)相繼,以平章軍國重事序宰臣上,而宰相之上,復有貴官自此始。 (《通考》卷四九《職官考三》) 平章軍國重事,元祐中置,以文彥博太師、呂公著守司空相繼為之,序宰臣上,所以處老臣碩德,特命以寵之也。故或稱平章軍國重事,或稱同平章軍國事,五日或兩日一朝,非朝日不至都堂。其後蔡京、王黼,以太師總三省事,三日一朝,赴都堂治事。開禧元年,韓侂胄拜平章,討論典禮,乃以平章軍國事為名。蓋省「重事」則所預者廣,去「同」字則所任者專。邊事起,乃命一日一朝,省印亦歸其第,宰相不復知印。其後賈似道專權,竊位日久,尊寵日隆,位皆在丞相上。 (《宋史》卷一六一《職官志》) 翰林學士知制誥,唐時已極重之。至宋特定資權,尤為清要顯美之官。 按唐之所謂翰林學士,只取文學之人,隨其官之崇卑。入院者,皆為學士;延覲之際,則各隨其元官立班。而所謂學士,未嘗有一定之品秩也,故其尊貴親遇者……參議政事,或一遷而為宰相。而其孤遠新進者,或起自初階,或元無出身,至試令草麻制,甚者或試以詩賦,如試進士之法,其人皆呼學士。自唐至五代皆然。至宋則始定製,資淺者為直院,暫行者為權直。於是真為翰林學士者,職始顯貴,可以比肩台長,舉武政路矣。 (《通考》卷五四《職官考八》) 翰林學士院……凡他官入院未除學士,謂之直院學士……他官暫行院中文書,謂之權直。自國初至元豐,官制行,百司事失其實,多所釐正,獨學士院承唐舊典不改。 (《宋史》卷一六二《職官志二》) 元豐官制,廢翰林侍讀侍講學士不置,但以為兼官。然必侍從以上,乃得兼之;其秩卑資淺,則為說書。 (《宋史》卷一六二《職官志二》) 學士侍從有學術者,為侍講、侍讀。其秩卑資淺而可備講說者,則為說書。 (《宋史》卷一六二《職官志二》) 翰苑經筵,在近代為至清要顯美之官……元豐官制既行,而講讀始去翰林之名,自為經筵之官矣。 (《通考》卷五四《職官考八》) 館閣學士,所選皆英俊,號為儲才之地。一經此職,遂為名流,故宋代最重館職。 國初,以史館(歷代多屬秘書,唐太宗始移史館於門下,令宰相監修。玄宗復移之中書)、昭文館(門下省有弘文館,唐太宗所置。宋改為昭文館)、集賢院(中書省有集賢殿書院,唐玄宗所置,皆貯圖籍,多大臣兼領)為三館,皆寓崇文院。 (《宋史》卷一六二《職官志二》) 其上相為昭文館大學士,監修國史。其次為集賢殿大學士,或置三相。則昭文、集賢二學士,並監修國史各除。唐以來,三大館皆宰臣兼,故仍其制。 (《宋史》卷一六一《職官志一》) 太宗端拱元年,詔就崇文院中堂建秘閣,擇三館真本書籍萬餘卷,及內出古書墨跡藏其中。以右司諫、直史館宋泌為直秘閣。直館、直院,則謂之館職;以他官兼者,謂之貼職。元豐以前,凡狀元制科一任還,即試詩賦各一而入;否則用大臣薦而試,謂之入館。官制行,廢崇文院為秘書監,建秘閣於中,自監少至正字,列為職事官。罷直館直院之名,獨以直秘閣為貼職,皆不試而除,蓋特以為恩數而已。 (《宋史》卷一六二《職官志二》) 國朝儒館仍唐制,有四:曰昭文館,曰史館,曰集賢院,曰秘閣。率以上相領昭文大學士,其次監修國史,其次領集賢。若只兩相,則首廳兼國史,唯秘閣最低。故但以兩制判之,四局各置直官,均謂之館職,皆稱學士。其下則為校理、檢討、校勘。地望清切,非名流不得處……自熙寧以來,或頗用賞勞。元豐官制行,不置昭文、集賢,以史館入著作局,而直秘閣只為貼職。至崇寧、政宣,以處大臣、子弟、姻戚,其濫及於錢穀文俗吏,士大夫不復貴重。 (洪邁《容齋四筆》卷一) 宋朝殿學士,有觀文殿大學士、學士,資政殿大學士、學士,端明殿學士。殿學士資望極峻,無吏守,無典掌,惟出入侍從、備顧問而已。觀文殿大學士,非曾為宰相不除;觀文殿學士、資政殿大學士及學士,並以寵輔臣之去位者;端明殿學士,惟學士久次者始除。 (《通考》卷五四《職官考八》) 總閣學士、直學士,宋朝庶官之外,別加職名,所以厲行義文學之士。高以備顧問,其次與論議典校讎,得之為榮,選擇尤精。 (《宋史》卷一六二《職官志二》) 國朝館閣之選,皆天下英俊,然必試而後命。一經此職,遂為名流。其高者曰集賢殿修撰、史館修撰、直龍圖閣、直昭文館史館集賢院秘閣;次曰集賢秘閣校理,官卑者曰館閣校勘、史館檢討,均謂之館職。記注官缺,必於此取之,非經修注,未有直除知制誥者,官至員外郎則任之,中外皆稱為學士。及元豐官制行,凡帶職者,皆遷一官而罷之,而置秘書省官,大抵與職事官等。 (洪邁《容齋隨筆》卷一六) 舊貼職止於直秘閣、直龍圖閣、右文殿修撰三等。(神宗罷集賢院。徽宗政和六年,以集賢院無此名,其見任集賢院修撰,並改為右文殿修撰。)政和六年九月,手詔:「天下人才富盛,趨事赴功者眾,不足以待多士。可增置直徽猷閣、直顯謨閣、直寶文閣、直天章閣、秘閣修撰、集英殿修撰凡九等。」中興以後,又增敷文、煥章、華文、寶謨、寶章、五等矣。等級既多,遷轉亦易,非舊比也。 (王栐《燕翼詒謀錄》卷四) 乙 地方官 宋初,革五季之患,召諸鎮節度會於京師,賜第以留之。分命朝臣,出守列郡,號權知軍州事,軍謂兵,州謂民政焉。 (《宋史》卷一六七《職官志七》) 太祖始削外權,命文臣往蒞之。由是內外所授官,多非本職,惟以差遣為資歷。 (《宋史》卷一五八《選舉志四》) 外官則有「親民」、「釐務」二等。 (《宋史》卷一六一《職官志序》) 外官則懲五代藩鎮專恣,頗用文臣知州,復設通判以貳之。階官未行之先,州縣守令,多帶中朝職事官。 (《宋史》卷一六一《職官志序》) 府州軍監……其後文武官參為知州軍事。二品以上,及帶中書、樞密院、宣徽使職事,稱判某府、州、軍、監。諸府置知府事一人,州、軍、監亦如之。掌總理郡政,宣布條教,導民以善而糾其奸慝。歲時勸課農桑,旌別孝悌,其賦役、錢穀、獄訟之事,兵民之政皆總焉……察郡吏德義、材能而保任之。若疲軟不任事,或奸貪冒法,則按劾以聞……若河南應天、大名府,則兼留守司公事。太原府、延安府、慶州、渭州、熙州、秦州,則兼經略安撫使、馬步軍都總管。定州、真定府、瀛州、大名府、京兆府,則兼安撫使、馬步軍都總管。瀘州、潭州、廣州、桂州、雄州,則兼安撫使、兵馬鈐轄。潁昌府、青州、鄆州、許州、鄧州,則兼安撫使、兵馬巡檢。其餘大藩府或沿邊州郡,或當一道衝要者,併兼兵馬鈐轄巡檢,或帶沿邊安撫提轄兵甲、沿邊溪洞都巡檢。余州軍,則別其地望之高下與職務之繁簡而置之,分曹以理之,而總其綱要,凡屬縣之事皆統焉。 (《宋史》卷一六七《職官志七》) 通判。宋初,懲五代藩鎮之弊,乾德初,下湖南,始置諸州通判,命刑部郎中賈玭等充。建隆四年,詔知府公事,並須長史、通判簽議連書,方許行下。時大郡置二員,余置一員,州不及萬戶不置。武臣知州,小郡亦特置焉。其廣南小州,有試秩通判兼知州者,職掌倅貳郡政。凡兵民、錢穀、戶口、賦役、獄訟聽斷之事,可否裁決,與守臣通簽書,施行所部。官有善否,及職事修廢,得刺舉以聞。 (《宋史》卷一六七《職官志七》) 縣令。建隆元年,令天下諸縣,除赤畿外,有望、緊、上、中、下,掌總治民政。 (《宋史》卷一六七《職官志七》) 建隆三年,始以朝臣為知縣。其間復參用京官或幕職為之。 (《通考》卷六三《職官考志七》) 按宋初地方官,為兩級制度,即以州統縣是也。其特異之點,則有節度州、刺史州之別,復分「親民」、「厘務」二等,且不設正官,而以差遣形式,以京朝官外補。又諸州設通判,以為佐貳;縣令亦由吏部殿最,意在集權中央,以杜專擅之弊。其後設置諸使,兼按察之事,始有監司之官,成為三層等級。 轉運使 初主一路財權,太宗後,各事無所不總。南宋謂之漕司。 宋朝藝祖開基,懲五季之亂,藩臣擅有財賦,不歸王府。自乾德以後,僭偽略平,始置諸道轉運使,以總利權……其轉運使之名,國初但曰勾當某路水陸計度轉運事官,高者則曰某路計度轉運使。太平興國初,皆曰使;兩省以上,則為都轉運使……至道中,詔曰:「天下物宜,民間利病,惟轉運使得以周知。令更互赴闕,延見詢問焉。」慶曆中,皆帶按察之任。(《宋史•仁宗紀》:慶曆三年五月,詔諸路轉運使,併兼按察使,歲具官吏能否以聞)。六年罷之。 (《通考》卷六一《職官考一五》) 都轉運使、轉運使……掌經度一路財賦……歲行所部,檢察儲積,稽考賬籍,凡吏蠹民瘼,悉條以上達,及專舉刺官吏之事。 (《宋史》卷一六七《職官志七》) 提點刑獄公事 初為轉運使屬官,真宗時析出。南宋謂之憲司。 宋太宗淳化二年,以司門員外郎董循等一十一人,分充諸路轉運司提點刑獄,四年省。景德四年,真宗謂王旦曰:「朕慮四方刑獄官吏,未盡得人……今軍民事務,雖有轉運使,且地遠無由知。先帝嘗選朝臣為諸路提點刑獄,今可復置,仍以使臣副之。」於是置諸路提點刑獄公事,以朝臣充……熙寧十年,復置提點京畿刑獄……元豐因之,總郡國之庶獄,核其情實而覆以法,督治奸盜,申理冤濫,則隸提刑司。歲察所部廉能而保任之。若疲軟或冒法,則隨其職事劾奏。 (《通考》卷六一《職官考一五》) 提點刑獄公事,掌察所部之獄訟,而平其曲直。所至審問囚徒,詳覆案牘,凡禁系淹延而不決,盜竊逋竄而不獲,皆劾以聞,及舉刺官吏之事。 (《宋史》卷一六七《職官志七》) 提舉常平茶鹽公事 提舉常平、鹽茶二司,高宗時合併,謂之倉司。 提舉常平司,掌常平、義倉、免役、市易、坊場、河渡、水利之法,視歲之豐歉,而為之斂散,以惠農民。凡役錢,產有厚薄,則輸有多寡。及給吏祿,亦視其執役之重輕難易,以為之等。商有滯貨,則官為斂之,復售於民,以平物價。皆總其政令,仍專舉刺官吏之事。熙寧初,先遣官提舉河北陝西路常平。未幾,諸路悉置提舉官。 (《宋史》卷一六七《職官志七》) 提舉茶鹽司,掌摘山煮海之利,以佐國用。皆有鈔法,視其歲額之登損,以昭賞罰。凡給之不如期,鬻之不如式,興州縣之不加恤者,皆劾以聞。政和改元,詔江淮荊浙六路,共置一員。既而諸路皆置。 (《宋史》卷一六七《職官志七》) 中興後,通置提舉常平茶鹽司……紹興十五年……詔諸路提舉茶鹽官,改充提舉常平茶鹽公事……是年冬,詔提舉官依舊法為鹽司,與轉運判官敘官,歲舉升改。官員有不職,則按以聞。 (《宋史》卷一六七《職官志七》) 經略安撫使 南宋謂之帥司。 經略安撫使一人,以直秘閣以上充。掌一路兵民之事,皆帥其屬而聽其獄訟,頒其禁令,定其賞罰,稽其錢穀、甲械、出納之名籍,而行以法。若事難專決,則具可否具奏……帥臣任河東、陝西、嶺南路,職在綏御戎夷,則為經略安撫使,兼都總管,以統制軍旅。 (《宋史》卷一六七《職官志七》) 宋朝不常置。咸平五年,始以右僕射張齊賢為邠寧環慶涇原路經略使,判汾州諸路軍馬並受節度。又以鄧州觀察使錢若水為並代經略使,判并州。自後不除人。寶元中,夏人入寇,始命陝西沿邊大將皆兼經略。皇祐間,儂智高擾邊,詔知廣桂州並帶經略安撫使。自後西南二邊,常帶經略,所以重帥權,而服羌夷也。 (《通考》卷六二《職官考一六》) 此外宣撫、制置不常置。宋本唐制,設節度使、大都督,唯徒有其名。南宋都督綰軍符,始有實權。 節度使,宋初無所掌,其事務悉歸本州知州、通判兼總之,亦無定員。恩數與執政同,初除鎖院降麻,其禮尤異,以待宗室近屬。外戚國婿年勞久次者,若外任除殿帥,始授此官,亦止於一員。或有功勳顯著,任帥守於外,及前宰執拜者,尤不輕授。又遵唐制,以節度使兼中書令,或侍中,或中書門下平章事,皆謂之使相,以待勛賢故老。及宰相久次罷政者,隨其舊職,或檢校官,加節度使,出判大藩,通謂之使相。元豐以新制,始改為開府儀同三司……中興諸州,升改節政鎮,凡十有二。是時諸將勛名,有兼兩鎮三鎮者,實為希闊之典。其後相承,宰執從官,及后妃之族,拜者不一。 (《宋史》卷一六六《職官志六》) 大都督及長史,掌司牧尹。(註:親王為節度,則大都督領之。庶姓為節度,則長史領之。)闕則置知府事一人,通判一人,司馬不厘務。舊制,凡都督州,建官如上。南渡後,以見任宰相充都督,次有同都督,有督視軍馬,多執政為之。雖名稱略同,然掌總諸路軍馬,督護諸將,非舊制比也。 (《宋史》卷一六七《職官志七》) 2.兵制 五代以來,禁軍驕橫,藩鎮跋扈。宋懲其弊,故所定兵制,集權中央,天子直轄禁軍,且使分屯於外。 太祖、太宗,平一海內,懲累朝藩鎮跋扈,盡收天下勁兵,列營京畿,以備藩衛。其分營於外者曰就糧。就糧者,本京師兵,而便廩食於外,故聽其家住。其邊防要郡,須兵屯守,即遣自京師;諸鎮之兵,亦皆戍更。真宗、仁宗、英宗嗣守,其法益以完密,於時天下山澤之利,悉入縣官,以資廩賜;將帥之臣,入奉朝請,以備指蹤;獷悍之民,收隸尺籍,以給守衛。兵無常帥,帥無常師,內外相維,上下相制,等級相軋。雖有暴戾資睢,無所厝於其間。 (《通考》卷一五二《兵考四》) 其兵之種類有四。 制兵之額有四:曰禁兵,曰廂兵,曰鄉兵,曰藩兵,分隸殿前侍衛總管司,而籍藏樞密院。凡召募、廩給、訓練、屯戍、揀選補之政,皆樞密院掌之。 (《通考》卷一五二《兵考四》) 甲 禁兵 禁兵者,天子之衛兵也,殿前侍衛二司總之。其最親近扈從者,號諸班直。其次總於御前忠佐軍頭司、皇城騏驥院,皆以守京師,備征伐。其在外者,非屯駐、屯泊,則就糧軍也。太祖鑒前代之失,萃精銳於京師。 (《宋史》卷一八七《兵志一》) 殿前司,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都虞候各一人,掌殿前諸班直,及步騎諸指揮之名籍,凡統制、訓練、蕃衛、戍守、遷補、賞罰,皆總其政令。 (《宋史》卷一六六《職官志六》) 侍衛親軍馬軍,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都虞候各一人,掌馬軍諸指揮之名籍,凡統制、訓練、番衛、戍守、遷補、賞罰,皆總其政令。 (《宋史》卷一六六《職官志六》) 侍衛親軍步軍,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都虞候各一人,掌步軍諸指揮之名籍,凡統制、訓練、番衛、戍守、遷補、賞罰,皆總其政令。 (《宋史》卷一六六《職官志六》) 石林葉氏曰:「……始,唐制有十二衛兵,後又有六軍。十二衛兵為南衙,漢之南軍也;六軍為北衙,漢之北軍也。末年,常以大臣一人總之……都指揮使,本方鎮軍校之名,自梁起宣武軍,乃以其鎮兵因仍舊號,置在京馬步軍都指揮使而自將之。蓋於唐六軍諸衛之外,別為私兵。至後唐明宗,遂改為侍衛親軍,以康義誠為馬步軍都指使。秦王從榮以河南尹為大元帥,典六軍,此侍衛司所從始也。」 (《通考》卷五八《職官考一二》) 乙 廂兵 廂兵者,諸州之鎮兵也,內總於侍衛司。一軍之額,有分隸數州者;或一州之管,兼屯數州者。在京諸司之額五,隸宣徽院,以分給畜牧、繕修之役,而諸州則各以其事屬焉。建隆初,選諸州募兵之壯勇者,部送京師,以備禁衛。餘留本城,雖無戍更,然罕教閱,類多給役而已。 (《宋史》卷一八九《兵志三》) 丙 鄉兵 鄉兵者,選自戶籍,或土民應募,在所團結訓練,以為防守之兵也。周廣順中,點秦州稅戶,充保毅軍,宋因之。自建隆四年,分命使臣往關西道,令調發鄉兵赴慶州。咸平四年,令陝西系稅人戶,家出一丁,號曰保毅,官給糧賜,使之分番戍守。五年,陝西緣邊丁壯充保毅者,至六萬八千七百七十五人……天禧間……河北強壯,恐奪其農時,則以十月至正月旬休日,召集而教閱之……當是時,河北、河東有神銳、忠勇、強壯,河北有忠順強人,陝西有保毅強人、砦戶強人、弓手,河東、陝西有弓箭手,河北東、陝西有義勇,麟州有義兵,川陝有土丁、壯丁,荊湖南北有弩手、土丁,廣南東西有槍手、土丁,邕州有溪洞壯丁、土丁,廣南東西有壯丁。 (《宋史》卷一九○《兵志四》) 丁 藩兵 藩兵者,塞下內屬諸部落,團結以為藩籬之兵也。 (《通考》卷一五六《兵考八》) 又有藩兵,其法始於國初,具籍塞下,團結以為藩籬之兵。其後分隊伍,給旗幟,繕營堡,備器械,一律以鄉兵之制。 (《宋史》卷一八七《兵志序》) 鄉兵、藩兵,非所在皆有,而廂兵亦罕教閱,給役而已。是可稱為兵者,只有禁兵耳,其招募及訓練方法,亦皆有規定。 召募之制,起於府衛之廢。唐末士卒,疲於征役,多亡命者。梁祖令諸軍悉黵面為字,以識軍號,是為長征之兵。方其募時,先度人材,次閱走躍,試瞻視。然後黵面,賜以緡錢、衣履而隸諸籍。國初因之,或募土人,就所在團立;或取營伍子弟,聽從本軍;或募饑民,以補本城;或以有罪,配隸給役。取之雖非一途,而伉健者遷禁衛,短弱者為廂部,制以隊伍,束以法令……初,太祖揀軍中強勇者,號兵樣,分送諸道,令如樣招募。後更為木梃,差以尺寸高下,謂之等長杖,委長吏都監,度人材取之。當部送闕者,軍頭司覆驗,引對便坐分隸諸軍。 (《宋史》卷一九三《兵志七》) 揀選之制,建隆初,令諸州召募軍士部送闕下。至則軍頭司覆驗等第,引對便坐而分隸諸軍馬。其自廂軍而升禁兵,禁兵而升上軍,上軍而升班直者,皆臨軒親閱,非材勇絕倫,不以應募。余皆自下選補。 (《宋史》卷一九四《兵志八》) 先是,太祖懲潘鎮之弊,分遣禁旅,戍守邊城。立更戍法,使往來道路,以習勤苦,均勞逸。故將不得專其兵,兵不至於驕惰。 (《宋史》卷一八八《兵志二》) 惟相沿日久,教閱廢弛,遂有「數日增,而其不可一戰也,亦愈甚」之弊。故王荊公變法,乃以民兵代募兵,而民兵遂盛於一時。 咸平以後,承平既久,武備漸寬。仁宗之世,西兵招刺太多,將驕士惰,徒耗國用。憂世之士,屢以為言,竟莫之改。神宗奮然更制,於是聯比其民,以為保甲;部分諸路,以隸將兵。(保甲將兵,詳後王安石變法。)雖不能盡拯其弊,而亦足以作一時之氣。時其所任者王安石也。 (《宋史》卷一八七《兵志序》) 元祐復古,廢保甲,罷教閱,於是民兵亦衰。 自元豐而後,民兵日盛,募兵日衰。其募兵闕額,則收其廩給,以為民兵教閱之費。元祐以降,民兵亦衰。崇寧、大觀以來,蔡京用事,兵弊日滋,至於受逃亡,收配隸,猶恐不足。政和之後,久廢搜補,軍士死亡之餘,老疾者徒費廩給,少健者又多冗占,階級既壞,紀律遂亡。童貫握兵,勢傾內外,凡遇陣敗,恥於人言,第申逃竄。河北將兵,十無二三,往往多住招闕額,以其封椿為上供之用。陝右諸路,兵亦無幾,种師道將兵入援,止得萬五千人。故靖康之變,雖畫一之詔,哀痛激切,而事已無及矣。 (《宋史》卷一八七《兵志一》) 高宗南渡建國,適在擾攘之秋,雖立御前五軍之名,而實權仍操之諸帥之手。及罷三宣撫司,諸軍直隸於朝廷,舊制始復。 高宗南渡,始建御營司,未幾復並御營,歸樞密院。紹興四年,改御前五軍為神武軍,御營為神武軍副,並隸樞密院。五年,上以祖宗故事,兵皆隸三衙(殿前司,及侍衛親軍馬步司)。乃廢神武中軍,隸殿前司,於是殿司兵柄始一。 (《宋史》卷一八七《兵志一》) 諸屯駐大軍,則皆諸將之部曲,高宗開元帥府,諸將兵悉隸焉。建炎後,諸大將兵寖盛,因時制變,屯無常所。如劉光世軍,或在鎮江、池州、太平;韓世忠軍,或屯江州、江陰;岳飛一軍,或屯宜興、蔣山;王彥八字軍,隨張浚入蜀;吳玠兵,多屯鳳州大散關和尚原。是時,合內外大軍十九萬四千餘,川陝不與焉。及楊沂中將中軍總宿衛,江東劉光世(右軍)、淮東韓世忠(後軍)、湖北嶽飛(左軍)、湖南王燮(前軍後歸張俊,劉光世軍降齊,以吳玠軍升補)四軍,共十九萬一千六百,亦未嘗有屯。紹興十一年,范同以諸將握兵難制,獻謀秦檜,且以柘皋之捷言於上,召張俊、韓世忠、岳飛入覲。張俊首納所部兵,分命三大帥副校,各統所部,自為一軍,更銜曰統制御前軍馬,罷宣撫司。(韓、張、岳均帶宣撫使職,號為三宣撫司。)遇出師取旨,兵皆隸樞密院,屯駐仍舊。 (《宋史》卷一八七《兵志一》) 舊制,出師征討,諸將不相統一,則拔一人為都統制以總之,未為官稱也。建炎初,置御營司,擢王淵為都統制,名官自此始……紹興十一年,三大將(張、韓、岳)兵罷,諸軍皆冠以御前二字,擢其偏裨為御前統領官,以統制御前軍馬入銜,秩高者為御前諸軍都統制。且令仍舊駐札,以屯駐州名,冠軍額之上。 (《宋史》卷一六七《職官志七》) 南宋依江淮為守,故擴水軍。 至於水軍之制,則有加於前者,南渡以後,江淮皆為邊境故也。建炎初,李綱請於沿江淮河帥府,置水兵二軍。要郡別置水兵一軍,次要郡別置中軍,招善舟楫者充立軍,號曰淩波樓船軍,其戰艦則有海鰍、水哨馬、雙車得勝、十棹大飛旗、捷防、沙平底、水飛馬之名。隆興以後,至於寶祐、景定間,江淮沿流,堡隘相望,守御益繁,民勞益甚。迨咸淳末,廣東籍蜒丁,閩海拘舶船、民船,公私俱弊矣。 (《宋史》卷一八七《兵志一》) 3.刑法 宋之法律,一仍唐舊。至於事勢扞格,則事改革,而以敕行之。 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隨時損益,則有編敕。一司,一路,一州,一縣,又別有敕。建隆初,詔判大理寺竇儀等,上編敕四卷,凡一百有六條,詔與《新定刑統》三十卷,並頒天下,參酌輕重為詳,世稱平允。 (《宋史》卷一九九《刑法志一》) 凡斷獄本於律,律所不該,以敕令格式定之。凡律之名十有二:曰名例,曰禁衛,曰職制,曰戶婚,曰庫,曰擅興,曰盜賊,曰斗訟,曰詐偽,曰雜律,曰捕亡,曰斷獄……其一司,一路,海行所不該者,折而為專法。 (《宋史》卷一六三《職官志三》) 厥後敕條遞有增加。亦屢經修改。至神宗時,乃變更其目。 神宗以律不足以周事情,凡律所不載者,一斷以敕。乃更其目曰敕令格式,而律恆存乎敕之外。熙寧初,置局修敕……元豐中始成書,二千有六卷,復下二府參訂,然後頒行。 (《宋史》卷一九九《刑法志一》) 法令之書,其別有四,敕、令、格、式是也。神宗聖訓曰:「禁於未然之謂敕,禁於已然之謂令,設於此以待彼之至謂之格,設於此使彼效之謂之式。凡入笞杖徒流死,自例以下至斷獄十有二門,麗刑名輕重者,皆為敕。自品官以下至斷獄三十五門,約束禁止者,皆為令。命官庶人之等,倍全分厘之給,有等級高下者,皆為格。表奏、賬籍、關牒、符檄之類,有體制模楷者,皆為式。」元豐編敕用此。後來雖數有修定,然大體悉循用之。 (洪邁《容齋三筆》卷一六) 自此迄於南渡,均遵行此種制度。但經紹興、乾道、淳熙、慶元、淳祐,凡修改五次。其餘一司、一路、一州、一縣之敕,時有損益,不可勝記。 太祖受禪,始定折杖之制:凡流刑四,加役流,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脊杖二十,二千五百里;脊杖十八,二千里;脊杖十七,並配役一年。凡徒刑五,徒三年,脊杖二十;徒二年半,脊杖十八;二年,脊杖十七;一年半,脊杖十五;一年,脊杖十三。凡杖刑五,杖一百臀杖二十;九十,臀杖十八;八十,臀杖十七;七十,臀杖十五;六十,臀杖十三。凡笞刑五,笞五十,臀杖十下;四十、三十,臀杖八下;二十,臀杖七下。 (《宋史》卷一九九《刑法志一》) 宋制有加杖、配役、刺配,與唐不同。 流配舊制,止於遠徙,不刺。而晉天福中,始創刺面之法,遂為戢奸重典。宋因其法。 (《通考》卷一六八《刑考七》) 凡應配役者傅軍籍,用重典者黥其面。會赦,則有司上其罪狀,輕者縱之,重者終身不釋。 (《宋史》卷二○一《刑法志三》) 太宗以國初諸方割據,沿五代之制,罪人率配隸西北邊,多亡投塞外,誘羌為寇,乃詔當徒者,勿復隸……緣邊諸郡。時江廣已平,乃皆流南方。先是,犯死罪獲貸者,多配隸登州沙門島,及通州海島,皆有屯兵使者領護。 (《宋史》卷二○一《刑法志三》) 宋人承五代,為刺配之法,既杖其脊,又配其人,而且刺其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也……聚罪廢無聊之人,於牢城之中,使之合群以構怨……其亡去為盜,挺起為亂,又何怪哉。宋江以三十六人,橫行河朔,迄不能制之,是皆刺配之徒,在在而有以為之耳目也。 (邱濬《大學衍義補》卷一○五) 又矯專殺之弊,凡諸州刑獄,皆須上奏,經詳斷,始命論決。 建隆三年,令諸州奏大辟案,須刑部詳覆。尋如舊制,大理寺詳斷而後覆於刑部。凡諸州獄,則錄事參軍與司法掾參斷之……又懼刑部大理寺用法之失,別置審刑院讞之。 (《宋史》卷一九九《刑法志一》) 判刑部李昌齡言:「舊制,大理定刑,送部詳覆。官入法狀,主判官下斷語,乃具奏……淳化初……帝又慮大理、刑部吏舞文巧詆,置審刑院于禁中……凡獄上奏,先達審刑院印訖,付大理寺刑部斷覆以聞。乃下審刑院詳議申覆,裁決訖,以付中書省當即下之。其未允者,宰相覆以聞。始命論決。」 (《宋史》卷一九九《刑法志一》) 國朝舊制,刑部、審刑院、大理寺,主斷內外所上刑獄。舉凡法律之事,又有糾察在京刑獄司,以參稽審覆。官制既行,審刑院、糾察司皆省,而歸其職於刑部。四方之獄,非奏讞者,則提點刑獄主焉。 (《通考》卷一六七《刑考六》) 4.學校 甲 京師學 國子學 初,國子監因周舊制,頗增學舍,以應蔭子孫隸學受業。開寶八年,國子監上言:「生徒舊數七十人,奉詔分習五經。然系籍者,或久不至。而在京進士諸科,常赴講席肄業,請以補監生之闕。」詔從之。景德間,許文武升朝官嫡親附國學取解。而遠鄉久寓京師,其文藝可稱,有本鄉命官保任,監官驗之,亦聽附學充貢。 (《宋史》卷一五七《選舉志三》) 太學 太學生,以八品以下子弟,若庶人之俊異者為之。 (《宋史》卷一五七《選舉志三》) 四門學 自入品至庶人子弟充學生。 (《宋史》卷一五七《選舉志三》) 宗學 元豐六年,宗室令鑠乞建宗學,詔從之。既而中輟,建中靖國元年復置。(其後廢置無常) (《宋史》卷一六五《職官志五》) 武學 慶曆三年,詔置武學於武成王廟……八月,罷武學……熙寧五年,樞密院言,乞復置武學。詔於武成王廟置學。 (《宋史》卷一六五《職官志五》) 律學 熙寧六年,始即國子監設學……凡命官舉人,皆得入學……習斷按則,試按一道……習律令則,試大義五道……各以所學,月一公試,三私試。 (《宋史》卷一五七《選舉志三》) 算學 崇寧三年,始建學,以二百一十人為額,許命官及庶人為之。其業以《九章》、《周髀》,及假設、疑數為算問,仍兼《海島》、《孫子》、《五曹》、張丘建、夏侯算法,並歷算、三式天文書為本科。本科外,人占一小經,願占大經者聽。 (《宋史》卷一五七《選舉志三》) 書學 書學生,習篆、隸、草三體,明《說文》、《字說》、《爾雅》、《大雅》、《方言》,兼通《論語》、《孟子》義。願占大經者聽。(創於神宗時) (《宋史》卷一五七《選舉志三》) 畫學 畫學之業,曰佛道,曰人物,曰山水,曰鳥獸,曰花竹,曰屋木……仍分士流、雜流,別其齋以居之。士流兼習一大經,或一小經;雜流則誦小經,或讀律。(創於神宗時) (《宋史》卷一五七《選舉志三》) 醫學 醫學,初隸太常寺。神宗時,始置提舉判局官,及教授一人。學生三百人,設三科以教之,曰方脈科、針科、瘍科。 (《宋史》卷一五七《選舉志三》) 大觀四年,以算學生歸之太史局,並書學生入翰林書藝局,畫學生入翰林圖畫局,醫學生入太醫局。 (《宋史》卷一五七《選舉志三》) 諸學之中,以國子、太學為最重。然時人方注意於科舉,視同傳舍,故宋初尚未甚盛。慶曆四年……天章閣侍講王洙言:「國子監每科場詔下,許品官子弟投保試藝,給牒充廣文、太學、律學三館學生,多致千餘就試。試已,則生徒散歸,講官倚席,但為游寓之所,殊無肄習之法。居常聽講者一二十人爾。乃限在學滿五百日,舊已嘗充貢者止百日,本授官會其實,京朝官保任,始預秋試。每十人與解,凡入學授業,月旦即親書到歷,如遇私故或疾告歸寧,皆給假,違程及期月不來參者去其籍。」後諫官余靖極言非便,遂罷聽讀日限。 (《宋史》卷一五七《選舉志三》) 至神宗時,銳意興學,太學經擴充整厘,規模始備。 熙寧四年,侍御史鄧綰言:「國家治平百餘年,雖有國子監,僅容釋奠齋庖,而生員無所容。至於太學,未嘗營建,止假錫慶院廊廡數十間,生員才三百人。請以錫慶院為太學……」乃詔盡以錫慶院及朝集院西廡,建講書堂四,諸生齋舍、官掌事者直廬略具,而太學棟宇始僅足用。 (《通考》卷四二《學校考三》) 自主判官外,增置直講為十員,率二員共講一經,令中書遴選,或主判官奏舉。生員厘為三等,始入學為外舍,初不限員,後定額七百人;外舍升內舍,員二百;內舍升上舍,員百。各執一經,從所講官受學,月考試其業,優等上之中書。其正錄學諭以上捨生為之,經各二員。學行卓異者,主判直講,復薦之中書,奏除官。 (《宋史》卷一五七《選舉志三》) 王安石變法,欲以「學校養士」,代「科舉取士」。故增廣太學生員之額,創設三舍升試之法。 元豐二年,頒學令。太學置八十齋。齋容三十人。外捨生二千人,內捨生三百人,上捨生百人,總二千四百。月一私試,歲一公試,補內捨生。間歲一舍試,補上捨生。封彌、謄錄如貢舉法;而上舍試,則學官不與考校。公試外捨生,入第一、第二等,參以所書行藝與籍者,升內舍。內舍試入優、平二等,參以行藝,升上舍。上舍分三等,俱優為上,一優一平為中,俱平若一優一否為下。上等命以官,中等免禮部試,下等免解。學正增為五人,學錄增為十人,學錄參以學生為之。 (《通考》卷四二《學校考三》) 歲賜緡錢,至二萬五千。又取州縣田租、屋課、息錢之類,增為學費。 (《宋史》卷一五七《選舉志三》) 凡私試,孟月經義,仲月論,季月策。凡公試,初場經義,次場策論。 (《宋史》卷一五七《選舉志三》) 舊法,自外舍升內舍,雖有校試,必公試合格,乃許升補。蓋私試皆學官自考,而公試則降敕差官。 (《宋史》卷一五七《選舉志三》) 徽宗時,曾一罷科舉,而專以學校取士,是以人數激增。 崇寧元年,宰臣請天下州縣並置學,州置教授二員,縣亦置小學。縣學生選考,升諸州學。州學生每三年貢太學,至則附試,別立號考。分三等,入上等補上舍,入中等補下等上舍,入下等補內舍,余居外舍。諸州軍解額,各以三分之一充貢士。 (《宋史》卷一五七《選舉志三》) 崇寧元年,徽宗並立辟雍,增生徒共三千八百人。內上捨生二百人,內捨生六百人,教養於太學;外捨生三千人,教養於辟雍。廢太學自訟齋,太學之不率教者,移之辟雍。以祭酒總治兩學,辟雍別置司業、丞各一人,博士十人,正錄各五人,分為百齋,講堂凡四所。其後王黼反蔡京之政,奏廢之,而辟雍之士,太學無所容矣。 (王栐《燕翼詒謀錄》卷五) 南渡之後,太學仍用三舍之法,待遇益隆。惟受政治與科舉影響,日益頹壞。 建炎初,即行在置國子監。立博士二員,以隨幸之士三十六人為監生……紹興十三年,兵事稍寧,始建太學。 ……養士七百人,上捨生三十員,內捨生百員,外捨生五百七十員……充弟子員,每歲春秋兩試之。旋命一歲一補,於是多士雲集,至分場試之。俄又詔三年一試,增至千員,中選者,皆給綾紙讚詞以寵之。每科場四取其一,自外舍有月校,而公試入等曰內舍。自內舍有月校,而舍試入等曰上舍。凡升上舍者,皆直赴廷對。 (《宋史》卷一五七《選舉志三》) 光宗紹熙三年……吏部尚書趙汝愚等合奏曰:「……炎祚中興,始建太學於行都,行貢舉於諸郡,然奔競之風勝,忠信之俗微,亦惟榮辱升沉,皆不由乎學校。至於德行道藝,惟取決於糊名,苟為雕篆之文,無復進修之志;視庠序如傳舍,目師儒如路人。季考月書,盡成文具。」 (《通考》卷四二《學校考三》) 乙 地方學 宋時書院頗盛,而四大書院最著。 宋太宗皇帝太平興國二年,知江州周述言:「廬山白鹿洞,學徒常數千百人,乞賜九經肄習。」詔國子監給本,仍傳送之。先時南唐升元中,白鹿洞建學館,以本道為洞主,掌其教授。 (《通考》卷四六《學校考七》) 又賜石鼓書院敕額。書院唐元和間,衡州李寬所建,國初賜額。 (《通考》卷四六《學校考七》) 真宗大中祥符二年,應天府民曹誠,即楚邱戚同文舊居,造舍百五十間,聚書數千卷,博延生徒,講習甚盛。府奏其事,詔賜額曰應天府書院。 (《通考》卷四六《學校考七》) 八年,賜潭州嶽麓書院額。始,開寶中,郡守朱洞首度基創宇,以待四方學者。 (《通考》卷四六《學校考七》) 宋興之初,天下四書院建置之本末如此。此外則又有西京嵩陽書院,賜額於至道二年;江寧府茅山書院,賜田於天聖二年;嵩陽茅山,後來無聞。獨四書院之名著。是時,未有州縣之學,先有鄉黨之學……鄉黨之學,賢士大夫留意斯文者所建也,故前規後隨,皆務興起。後來所至書院尤多,而其田土之錫,教養之規,往往過於州縣學,蓋皆欲仿四書院雲。 (《通考》卷四六《學校考七》) 官設州縣學,至仁宗時大興,神宗定試程,哲宗並推行三舍法,規模始可觀。 仁宗……即位初,賜兗州學田。已而命藩輔皆得立學。 (《宋史》卷一五七《選舉志三》) 慶曆四年詔曰:「……其令州若縣皆立學……」由是州郡奉詔興學,而士有所勸矣。 (《宋史》卷一五七《選舉志三》) 神宗尤垂意儒學,自京師至郡縣,既皆有學,歲時月各有試。 (《宋史》卷一五七《選舉志三》) 景祐四年,詔藩鎮始立學,他州勿聽。慶曆四年,詔諸路州軍監,各令立學。學者二百人以上,許更置縣學。自是,州郡無不有學。 (《宋史》卷一六七《職官志七》) 元符(哲宗)二年,初令諸州行三舍法,考選升補,悉如太學。州許補上舍一人,內舍二人,歲貢之。其上舍附太學外舍,試中補內捨生。三試不升舍,遣還其州。其內舍免試,至則補外舍為生。 (《宋史》卷一五七《選舉志三》) 徽宗時,欲以學校取士,故於地方學校,特定員額。 崇寧(徽宗)三年,始定諸路增養縣學弟子員,大縣五十人,中縣四十人,小縣二十人。凡州縣學生,曾經公私試者復其身,內舍免戶役,上舍仍免借。借如官戶法。 (《宋史》卷一五七《選舉志三》) 管理州府學政官,則有教授。其選差初由監司官,後乃命之朝廷,以示尊重。 始置教授,以經術、行義訓導諸生,掌其課試之事,而糾正不如規者。委運司及長吏於幕職州縣內薦,或本處舉人有德義者充。熙寧六年,詔諸路學官,委中書門下選差。至是,始命於朝廷。元豐元年,州府學官共五十三員,諸路惟大郡有之,軍監未盡置。元祐元年,詔齊、廬、宿、常等州,各置教授一員。自是,列郡各置教官。建炎三年,教授並罷。紹興三年,復置四十二州。十二年,詔無教授官州軍,令吏部申尚書省選差。二十六年,詔並不許兼他職,令提舉司常切遵守。若試教官,則始於元豐;添差教授,則始於政和。 (《宋史》卷一六七《職官志七》) 提舉學事司,掌一路州縣學政,歲巡所部,以察師儒之優劣,生員之勤惰,而專舉刺之事。崇寧二年置,宣和三年罷。 (《宋史》卷一六七《職官志七》) 熙寧八年秋,詔諸州學官先赴學士院,試大義五道,取優通者選差。 (《通考》卷四六《學校考七》) 5.科舉 甲 貢舉 初,禮部放舉,設進士、九經、五經、開元禮、三史、三禮、三傳、學究、明經、明法等科。皆秋取解,冬集禮部,春考試。合格及第者,列名放榜於尚書省。 (《宋史》卷一五五《選舉志一》) 諸科考試之藝業,均有規定。但歷朝漸加改易,略有不同,下所述,則最初之制也。 凡進士,試詩賦論各一首,策五道,帖《論語》十帖,對《春秋》或《禮記》墨義十條。凡九經,帖書一百二十帖,對墨義六十條。凡五經,帖書八十帖,對墨義五十條。凡三禮,對墨義九十條。凡三傳,一百一十條。凡開元禮,凡三史,各對三百條。凡學究,《毛詩》對墨義五十條,《論語》十條,《爾雅》、《孝經》共十條,《周易》、《尚書》各二十五條。凡明法,對律令四十條。兼經並同《毛詩》之制,各間經引,試通六為合格,仍抽卷問,律本科則否。 (《宋史》卷一五五《選舉志一》) 士經州考中格,而上送之禮部,謂之發解。再經禮部考試中格,方為及第。 諸州判官試進士,錄事參軍試諸科;不通經義,則別選官考校而判官監之。試紙,長官印署面給之。試中格者,第其甲乙,具所試經義朱書通否,監官、試官署名其下。進士文卷,諸科義卷帖由,並隨解牒上之禮部……凡諸州長吏舉送,必先稽其版籍,察其行為。鄉里所推,每十人相保,內有缺行,則連坐不得舉。 (《宋史》卷一五五《選舉志一》) 凡見任官應進士舉,謂之鎖廳試。所屬官司,先以名聞,得旨而後解。 (《通考》卷三○《選舉考三》) 遠方寒士,預鄉薦。欲試禮部,假丐不可得,則寧寄舉不試,良為可念。謹按開寶二年,十月丁亥,詔西川、山南、荊湖等道所薦舉人,並給來往公券,令樞密院定例施行。蓋自初起程以至還鄉費,皆給於公家。 (王栐《燕翼詒謀錄》卷一) 開寶六年,是歲詔貢士之下第者,特免將來請解,許直詣貢部。 (《通考》卷三○《選舉考三》) 殿試之法,始於太祖。凡舉子中禮闈試,複試於內殿,始為及第。此又唐以後科舉制度一種變革。 進士之舉,至本朝尤盛,而沿革不同。開寶六年,因徐士廉伐鼓訴訟,帝御講武殿覆試。覆試自此始。 (王之《澠水燕談錄》卷七) 開寶六年,下第人徐士廉撾登聞鼓,言久困場屋。乃詔入策進士,終場經學,並試殿庭。三月庚午,御講武殿,覆試新進士。 (王栐《燕翼詒謀錄》卷一) 按殿前試始於唐武后。然唐制,以考功郎中任取士之責,後不過下行其事以取士譽,非於考功已試之後再試之也。開元以後,始以禮部侍郎知貢舉,送中書門下詳覆。然惟元和間錢徽為侍郎知貢舉,宰相段文昌言其取士不公,覆試多不中選,徽坐免官。長慶以後,則禮部所取士,先詳覆而後放榜,則雖有詳覆之名,而實未曾再試矣。五代以來,所謂詳覆者,間有升黜人。宋太祖乾德六年,命中書覆試,則以帝疑陶谷之子不能文而中選,故覆之,亦未嘗別為之升黜也。至開寶六年,李昉知舉,放進士後,下第人徐士廉等打鼓論榜,上遂於講武殿命題重試,御試自此試始……亦未嘗有省試、殿試之分也。至八年,覆試禮部貢院合格舉人王式等,於講武殿內出試題,得進士三十六人,而以王嗣宗為首。王式者,禮部所定合格第一人,則居其四。蓋自是年御試,始別為升降,始有省試、殿試之分,省元、狀元之別雲。 (《通考》卷三○《選舉考三》) 舊制,殿試皆有黜落,臨時取旨,或三人取一,或二人取一,或三人取二,故有累經省試取中,屢擯棄於殿試者。故張元以積忿降元昊,大為中國之患……於是群臣建議,歸咎於殿試黜落。嘉祐(仁宗)二年,三月辛巳,詔進士與殿試者,皆不黜落,迄今不改。 (王栐《燕翼詒謀錄》卷五) 科舉年限,初無定製,後乃定為三年。 太平興國三年……是冬,諸州舉人並集,會將親征北漢,罷之。自是間一年或二年,乃貢舉……英宗即位,議者以間歲貢士法不便,乃詔禮部,三歲一貢舉。 (《宋史》卷一五五《選舉志一》) 英宗治平三年,詔曰:「先帝以士久不貢,怠於學,而豪傑者不時舉,故下間歲之令。而自更法以來,其弊寖長,里選之牒仍故,而郡國之取減半;計偕之籍屢上,而道途之勞良苦,朕甚閔焉。其令禮部,三歲一貢舉。」天下解額,於未行間歲之法已前,四分取三為率;明經諸科,不得過進士之數。恩典不增,而貢舉期緩,士得休息,官以不煩矣。 (《通考》卷三一《選舉考四》) 宋雖設諸科取士,而進士為最盛,若明經等科,殊不為人所重。蓋以當時崇尚文學,而帖書、墨義,視為記誦之學故也。 宋之科目,有進士,有諸科……而進士得人為盛……自唐以來,所謂明經,不過帖書、墨義,觀其記誦而已,故賤其科,而不通者其罰特重。 (《宋史》卷一五五《選舉志一》) 乾德元年,詔曰:「一經皓首,十上干名,前史之明文,昔賢之苦節。懸科取士,固當優容。按舊制,九經一舉,不第而止,非所以啟迪仕進之路也。自今一依諸科舉人,許令再應。」 (《通考》卷三○《選舉考三》) 試場所問本經義疏,不過記出處而已。如呂申公試卷,問「子謂子產,有君子之道四焉。所謂四者,何也?」答曰:「對:其行己也恭,其事上也敬,其養民也惠,其使人也義。謹對。」……雖已封彌,而兼采譽望猶在。觀其字畫,可以占其為人。而士之應舉者,知勉於小學,亦所以誘人為善也。 (王栐《燕翼詒謀錄》卷二) 禮部貢院試進士日,設香案於階前,主司與舉人對拜,此唐故事也。所坐設位,供張甚盛,有司具茶湯飲漿。至試經生,則悉徹帳幕、氈席之類,亦無茶湯,渴則飲硯水,人人皆黔其吻。非故欲困之,乃防氈幕及供應人私傳所試經義,蓋嘗有敗者,故事為之防。歐文忠有詩:「焚香禮進士,徹幕待經生。」以為禮數重輕如此,其實自有謂也。 (沈括《夢溪筆談》卷一) 朝廷亦重視進士,所定考第之制,遂益詳密。 太平興國八年,試進士,始分三甲。 (《通考》卷三○《選舉考三》) 景德(真宗)四年,命有司詳定考校進士程式,送禮部貢院,頒之諸州……又定親試進士條制……其考第之制凡五等:學職優長,詞理精純為第一;才思該通,文理周率為第二;文理俱通為第三;文理中平為第四;文理疏淺為第五。然後臨軒唱第,上、二等曰及第,三等曰出身,四等、五等曰同出身。 (《宋史》卷一五五《選舉志一》) 尊崇進士之典,尤加優隆。 太平興國八年……進士始分三甲,自是錫宴,就瓊林苑……雍熙二年,廷試初唱名及第。 (《宋史》卷一五五《選舉志一》) 賜貢士宴,名曰聞喜宴。 (《宋史》卷一一四《禮志一七》) 故事,進士聞喜燕,例賜詩以為寵。自何丞相文縝牓後,遂不復賜,易詔書以示訓戒。 (葉夢得《石林避暑錄話》卷下) 范鎮,蜀郡忠文公,字景仁……公少舉進士……及貢院奏名,皆第一。故事殿廷唱第,過三人,則為奏名之首者,必抗聲自陳以祈恩……景仁獨不然。 (朱熹《三朝名臣言行錄》卷五) 國初進士,尚仍唐舊制,每歲多不過二三十人。太平興國二年,太宗皇帝以郡縣闕官頗多,放進士幾五百人,比舊二十倍。正月己巳,宴新進士呂蒙正等於開寶寺,賜御製詩二首。故事唱第之後,醵錢於曲江為聞喜之飲,近代於名園、佛廟。至是,官為供帳,歲以為常。先是,進士參選,方解褐衣綠。是歲錫宴後五日癸酉,詔賜新進士並諸科人綠袍靴笏。自後以唱第日賜之,惟賜袍笏,不復賜靴。 (王栐《燕翼詒謀錄》卷一) 舊制,進士首選同唱第,人皆自備錢為鞍馬費,而京師游手之民,亦自以鞍馬候于禁門外,雖號廷魁,與眾無以異也。大中祥符八年,二月戊申,詔進士第一人,金吾司差七人,導從兩節前引,始與同列特異矣。 (王栐《燕翼詒謀錄》卷二) 蔡文忠公……祥符中,擢進士,為天下第一。真宗臨軒日,大悅之……特詔給金吾衛七人清道,時以為榮。尋詔自今第一人及第,給金吾七人當直,許出兩引喝。 (王之《澠水燕談錄》卷六) 舊進士,工於詩賦有聲場屋者,往往一時皆莫與之敵。如王沂公、鄭毅夫數人,取解省試殿試,皆為第一,謂之三元。 (葉夢得《石林避暑錄話》卷上) 諸科經試及第,始賜出身。然亦有例外得之者,則為恩賜,謂之特奏名。 開寶三年,詔禮部閱貢士及十五舉嘗終場者,得一百六人,賜本科出身。特奏名恩例,蓋自此始。 (《宋史》卷一五五《選舉志一》) 太平興國二年……覆試諸科,得二百人,並賜及第。又閱貢籍,得十舉以上,至十五舉進士諸科一百八十餘人,並賜出身。九經七人不中格,亦憐其老,特賜同三傳出身,凡五百餘人。 (《宋史》卷一五五《選舉志一》) 太平興國五年……有趙昌國者,求應百篇舉(注,謂一日作詩百篇。不設此科,求應者即試之。)上出雜題二十字……各令賦五篇,篇八句。逮日旰,僅成數十首,率無可觀。上以此科久廢,特賜及第,以勸來者。仍詔有司,今後應百篇舉,約此題為式。 (《通考》卷三○《選舉考三》) 雍熙中,著作佐郎樂史,特賜進士及第,詔附於興國五年第一等之下。賜第附牓始於此。 (王之《澠水燕談錄》卷七) 宋初場規尚寬,後為防弊,乃有彌封、謄錄等法。 國初,進士科場尚寬,禮闈與州郡不異。景德二年,七月甲戌,禮部貢院言:「舉人除書案外……不得懷挾書策,犯者扶出。」殿一舉。 (王栐《燕翼詒謀錄》卷二) 大中祥符元年,試禮部進士,內出《清明象天賦》等題,仍錄題解摹印以示之。至景祐元年,始詔御藥院,御試日,進士題目,具經史所出,摹印給之。 (洪邁《容齋隨筆》卷三) 張鄧公士遜,以監察御史為諸科考試官,以舉子有當避親者,求免去,主司不從,真宗嘉之。自後試官親戚,悉牒送別頭考校,至今著為令。 (王之《澠水燕談錄》卷七) 雍熙四年,先是上閱試舉人,累日方畢。宰相屢請……如唐故事,乃詔歲命春官知舉……淳化三年……蘇易簡知貢舉……既受詔,徑赴貢院以避請求,後遂為例。 (《通考》卷三○《選舉考三》) 淳化三年……蘇易簡知舉殿試,始令糊名考校。 (《通考》卷三○《選舉考三》) 景德八年,始置謄錄院,令封印官封試卷,付之集書吏錄本,監以內侍二人。 (《宋史》卷一五五《選舉志一》) 取士至仁宗,始有糊名考校之律,雖號至公,然尚未絕其弊。其後袁州人李夷賓上言:「請別加謄錄。」因著為令,而後識認字畫之弊始絕。 (吳曾《能改齋漫錄》卷一) 所納卷子,徑發下彌封。所封卷頭……於每卷上打號頭,三場共一號。 (吳自牧《夢粱錄》卷二) 景德四年……又定親試進士條制。凡策士,即殿兩廡張帟,列幾席,標姓名其上,先一日表其次序,揭示闕外。翌旦,拜闕下,乃入就席。試卷內臣收之,付編排官,去其卷首鄉貫狀別,以字號第之。付封彌官,謄寫校勘,用御書院印。付考官定等畢,復封彌送覆考官,再定等。編排官閱其同異,未同者再考之;如復不同,即以相附近者為定。始取鄉貫狀字號合之,即第其姓名差次,並試卷以聞。 (《宋史》卷一五五《選舉志一》) 應舉之藝,多違實用。范仲淹建議更張,特格於舊例,不能行。 范仲淹參知政事,意欲復古勸學,數言興學校,本行實。詔近臣議。於是宋祁等奏:「教不本於學校,士不察於鄉里,則不能核名實;有司束以聲病,學者專於記誦,則不足盡人材……莫若使士皆土著,而教之於學校,然後州縣察其履行,則學者修飭矣。」乃詔州縣立學,士須在學三百日,乃聽預秋試。舊嘗充試者,百日而止……三場先策,次論,次詩賦。通考為去取,而罷帖經、墨義。士通經術,願對大義者試十道。仲淹既去,而執政意皆異。是冬,詔罷入學日限,言初令不便者甚眾,以為詩賦聲病易考,而策論汗漫難知……天子下其議,有司請如舊法。 (《宋史》卷一五五《選舉志一》) 至王安石變法,改革科舉制度,始罷諸科而獨存進士。又立明法,以待不能業進士者。且廢詩賦、帖經、墨義,而改試諸經大義。 王安石對曰:「今人材乏少,且其學術不一,異論紛然,不能一道德故也。一道德則修學校,欲修學校,則貢舉法不可不變……今以少壯時,正當講求天下正理,乃閉門學作詩賦。及其入官,世事皆所不習,此科法敗壞,人才致不如古。」 (《宋史》卷一五五《選舉志一》) 自京師至郡縣,既皆有學,歲時月各有試,程其藝能,以差次升舍。其最優者為上舍,免發解及禮部試,而待賜之第,遂專以此取士……始命諸州置學官,率給田十頃贍士。初置小學教授。 (《宋史》卷一五七《選舉志三》) 王安石謂:「古之取士,俱本於學。請興建學校以復古。其明經諸科,欲行廢罷。取明經人數,增進士額……」中書、門下又言:「古之取士,皆本學校,道德一於上,習俗成於下,其人才皆足以有為於世。今欲追復古制,則患於無漸。宜先除去聲病偶對之文,使學者得專意經術,以俟朝廷興建學校,然後講求三代所以教育選舉之法,施於天下。則庶幾可以復古矣。」於是改法,罷詩賦、帖經、墨義。士各占治《易》、《詩》、《書》、《周禮》、《禮記》一經,兼《論語》、《孟子》。每試四場,初大經,次兼經大義,凡十道;次論一首,次策三道……中書撰大義式頒行。試義者,須通經有文采,乃為中格,不但如明經、墨義,粗解章句而已……又立新科明法,試律令、刑統大義斷按,所以待諸科之不能業進士者。 (《宋史》卷一五五《選舉志一》) 初,安石訓釋《詩》、《書》、《周禮》既成,頒之學官,天下號曰新義。晚居金陵,又作《字說》……其流入於佛老,一時學者,無敢不傳習。主司純用以取士,士莫得自名一說,先儒傳注,一切廢不用。黜《春秋》之書,不使列於學官,至戲目為《斷爛朝報》。 (《宋史》卷三二七《王安石傳》) 公(王安石)改科舉,暮年乃覺其失,曰:「本欲變學究為秀才,不謂變秀才為學究。」蓋舉子專誦王氏章句而不解義,正如學究誦註疏爾。 (朱熹《三朝名臣言行錄》卷六) 此後黨派競起,興廢不恆,而經試大義,則相沿未改。至徽宗時,曾罷科舉,專以學校取士。然其弊也,有不平之譏,故科舉終不可廢。 崇寧(徽宗)三年,詔曰:「神考議以三舍取士,而罷州郡科舉,其法行於畿甸……然州郡猶以科舉取士,不專於學校。其詔天下:將來科場取士,悉由學校升貢。其州郡發解,及試禮部法並罷。」 (《通考》卷三一《選舉考四》) 四年,詔將來大比,更參用科舉取士……時州縣悉行三舍法。當官者子弟,得免試入學;而士之在學者,積歲月累試,乃得應格……不得如在籍者,三舍解試,兼與而兩得。其貧且老者,尤甚病之。時人議其法曰:「利貴不利賤,利少不利老,利富不利貧。」故詔書及此。 (《通考》卷三一《選舉考四》) 南渡以後,仍重進士科。而試經義,試詩賦,則分為兩科。其制始於元祐四年,實因南人擅長詞藻,北士素好研經,故兩立之,以為調劑。 參知政事歐陽修上言:「……蓋言事之人,但見每次科場,東南進士得多,而西北進士得少,故欲改法,使多取西北進士爾。殊不知天下至廣,四方風俗異宜,而人性各有利鈍。東南之俗好文,故進士多而經學少;西北之人尚質,故進士少而經學多……今以進士經學合而較之,則其數均。」 (《通考》卷三一《選舉考四》) 元祐四年,乃立經義、詩賦兩科(均兼試經義、詩賦)……專經者用經義定取捨,兼詩賦者以詩賦為去留。其名次高下,則於策論參之。 (《宋史》卷一五五《選舉志一》) 高宗建炎二年,定詩賦、經義取士。第一場詩、賦各一首;習經者本經義三道,《語》、《孟》義各一道。第二場並論一道。第三場並策三道。殿試策如之。 (《宋史》卷一五六《選舉志二》) 自經、賦分科,聲律日盛。帝嘗曰:「向為士不讀史,遂用詩賦。今則不讀經,不出數年,經學廢矣。」紹興二十七年,詔復行兼經,如十三年之制。 (《宋史》卷一五六《選舉志二》) 三十一年,禮部侍郎金安節言:「熙寧、元豐以來,經義、詩賦,廢興離合,隨時更革,初無定製。近合科以來,通經者苦賦體雕刻,習賦者病經旨淵微,心有弗精,智難兼濟……論既並場,策問太寡,議論器識,無以盡人;士守傳注,史學盡廢。此後進往往得志,而老生宿儒多困也。請復立兩科,永為成憲。」從之。 (《宋史》卷一五六《選舉志二》) 按熙寧四年,始罷詞賦,專用經義取士,凡十五年。至元祐元年,複詞賦,與經義並行。至紹聖元年,復罷詞賦,專用經義,凡三十五年。至建炎二年,又兼用經賦。蓋熙寧、紹聖,則專用經而廢賦;元祐、建炎,則雖復賦而未嘗不兼經……至建炎、紹興之間,則朝廷以經義取士者,且五六十年,其間兼用詩賦才十餘年耳。然共場而試,則經拙而賦工;分科而試,則經少而賦多。流傳既久,後來所至場屋,率是賦居其三之二,蓋有自來矣。 (《通考》卷三二《選舉考五》) 綜之,宋時科學,雖承於唐,而多所改革。至殿試及第,即行除官,亦為後來相襲不變之制。 宋初承唐制,貢舉雖廣,而莫重於進士制科。 (《宋史》卷一五五《選舉志序》) 開寶六年,李昉知貢舉……會有訴昉用情取捨者,上乃……御講武殿,各賜紙札,別試詩賦……得進士二十六人……皆賜及第……自茲殿試遂為常制。 (《通考》卷三○《選舉考三》) 宋自中興以後,每科進士及第,動以四五百人計,蓋倍於唐有餘矣。又唐士之及第者,未能便解褐入仕,尚有試吏部一關。韓文公三試於吏部無成,則十年猶布衣,且有出身二十年不獲祿者。而宋則一登第之後,即為入仕之期。 (《通考》卷二九《選舉考二》) 此外武舉之試,起於仁宗朝。至南宋孝宗,垂意武事,其制始隆。 唐設武舉,以選將帥。五代以來,皆以軍卒為將,此制久廢。天聖(仁宗)七年,以西邊用兵,將帥乏人,復置武舉。至皇祐元年,邊事寖息,遂廢此科。治平(英宗)元年,九月丁卯復置,迄於今不廢。 (王栐《燕翼詒謀錄》卷五) 天聖八年,親試武舉十二人。先閱其騎射,而試之以策為去留,弓馬為高下。 (《宋史》卷一五七《選舉志三》) 孝宗乾道五年,廷試始依文舉給黃牒,同正奏名三十三人。榜首賜武舉及第,余並賜武舉出身。 (《通考》卷三四《選舉考七》) 乙 制舉,即特科也。 制舉無常科,所以待天下之才傑,天子每親策之。然宋之得才,多由進士,而以是科應詔者少。惟召試館職及後來博學宏詞而得忠鯁文學之士,或起之山林,或取之朝著,召之州縣,多至大用焉。 (《宋史》卷一五六《選舉志二》) 歷朝特設科目,其目之可記者如下。 太祖始置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經學優深,可為師法;詳閒吏理,達於教化,凡三科。不限前資見任職官,黃衣草澤,悉許應詔對策三千言,詞理俱優則中選。 (《宋史》卷一五六《選舉志二》) 仁宗初(天聖七年)詔曰:「朕開數路,以詳延天下之士,而制舉獨久不設,意者吾豪傑或以故見遺也。其復置此科。於是增其名曰,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科;博通墳典,明於教化科;才識兼茂,明於體用科;詳明吏理,可使從政科;識洞韜略,運籌帷幄科;軍謀宏遠,材任邊寄科,凡六,以待京朝之被舉,及起應選者。又制書判拔萃科,以待選人。又制高蹈邱園科,沉淪草澤科,茂材異等科,以待布衣之被舉者。其法,先上藝業於有司,有司較之,然後試秘閣。中格,然後天子親策之。」 (《宋史》卷一五六《選舉志二》) 治平三年,命宰執舉館職各五人。 (《宋史》卷一五六《選舉志二》) 哲宗……詔罷制科。既而三省言:「今進士純用經術,如詔誥、章表、箴銘、賦頌、赦敕、檄書、露布、誡諭,其文皆朝廷官守日用不可闕。且無以兼收文學博異之士。」遂改置宏詞科,歲許進士及第者,詣禮部請試。如見守官,則受代乃請。 (《宋史》卷一五六《選舉志二》) 大觀四年,詔宏詞科,格法未詳,不足以致文學之士。改立詞學兼茂科,歲附貢士院試取,毋過三人。 (《宋史》卷一五六《選舉志二》) 高宗立博學宏詞科(紹興三年),凡十二題:制、誥、詔、表、露、布、檄、箴、銘、記、贊、頌、序。內雜出六題,分為三場,每場體制,一古一今。遇科場年,應命官……公卿子弟之秀者,皆得試。先投所業三卷,學士院考之,拔其尤者召試,定為三等。上等轉一官,選人改秩,無出身人賜進士及第,並免詔試除館職。中等減三年磨勘,與堂除,無出身人賜進士出身;下等減二年磨勘,無出身人賜進士出身,並許召試館職。 (《宋史》卷一五六《選舉志二》) 開寶八年,詔諸州察民有孝弟力田,奇才異行;或文武材幹,年二十至五十可任使者,其送闕下。 (《宋史》卷一五六《選舉志二》) 魯平曰:「宋初以來,至真宗方設制科,陳越王曙為之首。其後夏竦等數人,皆以制科登第,既而中廢。今上即位,天聖六年始復置。其後,每開科場則置之,有官者舉賢良方正,無官者舉茂材異等,餘四科多不應。皆自投牒,獻所著文論,差官考校,中者召詣閣下,試論六首。及中選,則於殿廷試策一道,五千字以上,其中選者,不過一二人。然數年之後,即為美官。」 (司馬光《涑水記聞》卷三) 故事,制科,必先用從官二人舉上其所為文五十篇,考於學士院,中選而後召試。得召者不過三之一。 (葉夢得《石林避暑錄話》卷下) 四 宋初之政治 1.削奪藩鎮兵權 石守信,開封浚儀人……建隆二年,移鎮鄆州,兼侍衛親軍馬步軍都指揮使……乾德初,帝因晚朝,與守信等飲酒。酒酣,帝曰:「我非爾曹不及此。然吾為天子,殊不若為節度使之樂。吾終夕未嘗安枕而臥。」守信等頓首曰:「今天命已定,誰復敢有異心。陛下何為出此言耶?」帝曰:「人孰不欲富貴?一旦有以黃袍加汝之身,雖欲不為,其可得乎?」守信等謝曰:「臣愚不及此,惟陛下哀矜之。」帝曰:「人生駒過隙耳,不如多積金帛田宅,以遺子孫,歌兒舞女,以終天年。君臣之間,無所猜嫌,不亦善乎?」守信謝曰:「陛下念及此,所謂生死而肉骨也。」明日,皆稱病,乞解兵權。帝從之,皆以散官就第,賞賚甚厚。 (《宋史》卷二五○《石守信傳》) 太祖初受天命……普(趙普)曰:「……唐季以來,戰爭不息,家國不安者,無他,節鎮太重,君弱臣強而已。今欲治之,惟稍奪其權,制其錢穀,收其精兵,則天下安矣。」語未卒,帝曰:「卿勿復言,吾已悉矣。」頃之,上因晚朝,與故人石守信、王審琦飲酒……明日,皆稱疾請解軍政,許之,盡以散官就第……於是更置易制者使主親軍。其後又置轉運使、通判,使主諸道錢穀;收天下精兵,以備宿衛。而諸功臣,亦以善終。 (邵伯溫《河南邵氏聞見前錄》卷一) 建隆以來,釋藩鎮兵權……以塞濁亂之源。 (《宋史》卷三《太祖紀一•贊》) 2.優禮士大夫 甲 制祿之厚 《宋史•職官志》載俸祿之制,京朝官宰相、樞密使月三百千,春冬服各綾二十匹、絹三十匹、綿百兩。參知政事、樞密副使月二百千,綾十匹、絹三十匹、綿五十兩。其下以是為差,節度使月四百千,節度觀察留後三百千,觀察二百千,綾絹隨品分給。其下亦以是為差。凡俸錢並支一分見錢,二分折支,此正俸也。其祿粟,則宰相、樞密使月一百石,三公、三少一百五十石,權三司使七十石。其下以是為差,節度使一百五十石,觀察防禦使一百石。其下以是為差,凡一石給六斗米麥各半。熙寧中,又詔縣令錄事等官,三石者增至四石,兩石者增至三石,此亦正俸也。俸錢祿米之外,又有職錢,御史大夫、六曹尚書六十千,翰林學士五十千,其下以是為差。元豐官制行,俸錢稍有增減,其在京官司供給之數,皆並為職錢。如大夫為郎官者,既請大夫俸,又給郎官職錢,視國初之數已優。至崇寧間,蔡京當國,復增供給食料等錢,如京僕射俸外,又請司空俸,視元豐祿制,更倍增矣。俸錢職錢之外,又有「元隨傔人衣糧」,(注,在京任宰相、樞密使,在外任使相至刺史,皆有隨身,余止傔人。)宰相、樞密使各七十人,參知政事至尚書左右丞各五十人,節度使百人,留後及觀察使五十人,其下以是為差。衣糧之外,又有「傔人餐錢」,(注,中書、樞密及正刺史以上,傔人皆有衣糧,余止給餐錢。)朝官自二十千至五千凡七等,京官自十五千至三千凡八等,諸司使副等官九等。此外又有茶酒廚料之給,薪蒿炭鹽諸物之給,飼馬芻粟之給,米麵羊口之給。其官於外者,別有「公用錢」,自節度使兼使相以下,二萬貫至七千貫凡四等,節度使自萬貫至三千貫凡四等,觀察防團以下,以是為差。公用錢之外,又有「職田」之制,兩京大藩府四十頃,次藩鎮三十五頃,防團以下,各按品級為差。選人使臣無職田者,別有「茶湯錢」……此宋一代制祿之大略也,其待士大夫可謂厚矣……然給賜過優,究於國計易耗,恩逮於百官者惟恐其不足,財取於萬民者不留其有餘。 (趙翼《廿二史札記》卷二五《宋制祿之厚》) 乙 退職之恩禮 宋制,設祠祿之官,以佚老優賢。先時員數絕少,熙寧以後,乃增置焉。在京宮觀,舊制以宰相、執政充使,或丞郎、學士以上充副使,兩省或五品以上為判官,內侍官或諸司使副為都監。(注,政和改武臣官制,以使為大夫,以副使為都監。)又有提舉提點主管。其戚里近屬,及前宰執留京師者,多除宮觀,以示優禮。 (《宋史》卷一七○《職官志一○》) 宋制,設祠祿之官,以佚老優賢。自真宗置玉清昭應宮使,以王旦為之,後旦以病致仕,乃命以太尉領玉清昭應宮使,給宰相半俸,祠祿自此始也。在京有玉清昭應宮、景靈宮、會靈觀、祥源觀等,以宰相、執政充使,丞郎學士充副使,庶僚充判官、都監、提舉、提點等,各食其祿。 (趙翼《廿二史札記》卷二五《宋祠祿之制》) 國朝凡登從班,無在外閒居者,有罪則落職,歸班亦奉朝請。或黜守偏州,甚者分司安置,不然則告老掛冠。熙寧間,始置在外宮觀,本王荊公意以處異論者,而荊公首以觀使閒居鐘山者八年。 (王明清《揮麈前錄》卷二) 丙 蔭子之濫 蔭子……未有如宋代之濫者。文臣自太師及開府儀同三司,可蔭子若孫,及期親大功以下親,並異姓親及門客;太子太師至保和殿大學士,蔭至異姓親,無門客;中大夫至中散大夫,蔭至小功以下親,無異姓親。武臣亦以是為差。凡遇南郊大禮及誕聖節,俱有蔭補。宰相執政,蔭本宗異姓,及門客、醫人各一人。太子太師至諫議大夫,蔭本宗一人。寺長二監以下,至左右司諫,蔭子或孫一人。余以是為差。此外,又有致仕蔭補。曾任宰執及現任三少使相者,蔭三人;曾任三少及侍御史者,蔭一人。余以是為差。此外,又有遺表蔭補。曾任宰相及現任三少使相,蔭五人;曾任執政官至大中大夫以上,蔭一人;諸衛上將軍四人,觀察使三人。余以是為差。由斯以觀,一人入仕,則子孫親族,俱可得官,大者並可及於門客醫士,可謂濫矣。(俱見《職官志》)然此猶屬定例,非出於特恩也。天聖中,詔五代時三品以上告身存者,子孫聽用蔭,則並及於前代矣。明道中,錄故宰臣及員外郎以上致仕者子孫授官有差,則並及於故臣矣。甚至新天子即位,監司郡守,遣親屬入賀,亦得授官(見《司馬旦傳》),則更出於常蔭之外矣。曹彬卒,官其親族門客親校二十餘人。李繼隆卒,官其子,又錄其門下二十餘人。雷有終卒,官其子八人。此以功臣加蔭者也。李沆卒,錄其子宗簡為大理評事;婿蘇昻兄之子朱濤,並同進士出身。王旦卒,錄其子弟、侄外孫、門客常從授官者數十人;諸子服除,又各進一官。向敏中卒,子婿並遷官,又官親校數人。王欽若卒,錄其親屬及所親信二十餘人。此以優眷加蔭者也。郭遵戰歿,官其四子;並女之為尼者,亦賜紫袍。任福戰歿,官其子及從子凡六人。石珪戰歿,官其三子。徐禧戰歿,官其家十二人。此又以死事而優卹者也。范仲淹疏請乾元節恩澤,須在職滿三年者,始得蔭子,則仲淹未奏以前,甫蒞任即得蔭矣。閻日新疏言,群臣子弟以蔭得官,往往未離童齔,即受俸。望自今二十以上始給。龔茂貞亦疏言,慶壽禮行,若自一命以上覃轉,不知月添給俸幾何。是甫蔭即給俸矣。朱勝非疏,述宣和中諫官之論曰:「尚從竹馬之行,已造荷囊之列。」則甫蔭得服章服矣。熙寧初,詔「齊、密等十八州及慶、渭等四州,並從中書選授,毋以恩例奏補」,則他州通判,皆可以蔭官奏補矣。金安節疏言,致仕遺表恩澤,不准奏異姓親,使得高貲為市,則恩蔭並聽其鬻賣矣。 (趙翼《廿二史札記》卷二五《宋恩蔭之濫》) 3.台諫之橫 宋初,為防制大臣專擅,特假台諫以重權,台省並重。台臣隨時隨事,得彈劾執政,許以風聞,不加罰譴,終成一代台省相爭之局。 御史台,掌糾察官邪,肅正綱紀,大事則廷辯,小事則奏彈。其屬有三院,一曰台院,侍御史隸焉;二曰殿院,殿中侍御史隸焉;三曰察院,監察御史隸焉……咸平四年,以御史二人充左右巡使,分糾不如法者。文官右巡主之,武官左巡主之,分其職掌,糾其違失,常參班簿祿料假告皆主之。 (《宋史》卷一六四《職官志四》) 歷觀秦漢,以及五代,諫爭而死,蓋數百人。而自建隆以來,未嘗罪一言者,縱有薄責,旋即超升。許以風聞,而無官長,風采所系,不問尊卑。言及乘輿,則天子改容;事關廊廟,則宰相待罪。故仁宗之世,議者譏宰相,但奉行台諫風旨而已。 (《蘇軾文集》卷一○《上神宗皇帝書》) 宋制,京朝官輪對而外,許以專章白事。是亦為臣下交鬨之由。 建隆三年二月甲午,御札曰:「……今後每遇內殿起居,依舊例次第差官轉對……如有事干要切,即許非時上章,不必須候輪次。」 (岳珂《愧郯錄》卷五) 宋人結習,務為高名,好持苛論。於是台諫遂為掀動政潮之地,而朋黨之勢以成,以廢后及濮議之爭為烈。新法繼之,成一哄之局。始則君子與君子相爭,繼則君子自命,而以小人目人,其流毒遂不可問。 仁宗郭皇后……天聖二年,立為皇后。初,帝寵張美人,欲以為後,章獻太后難之。後既立而頗見疏,其後尚美人、楊美人俱幸,數與後忿爭。一日,尚氏於上前有侵後語,後不勝忿,批其頰。上自起救之,誤批上頸,上大怒。入內都知閻文應因與上謀廢后,且勸帝以爪痕示執政。上以示呂夷簡,且告之故。夷簡亦以前罷相怨後,乃曰:「古亦有之。」後遂廢……於是中丞孔道輔,諫官御史范仲淹、段少連等十人,伏言後無過,不可廢。道輔等俱被黜責。 (《宋史》卷二四二《仁宗郭皇后傳》) 會郭皇后廢,率諫官、御史,伏爭之不能得。明日……詔出知睦州。歲余……召還……權知開封府事。呂夷簡執政,進用者多出其門。仲淹上百官圖,指其次第曰:「如此為序遷,如此為不次;如此則公,如此則私……凡超格者,不宜全委之宰相。」夷簡不悅……仲淹乃為四論以獻,大抵譏切時政,且曰:「漢成帝信張禹,不疑舅家,故有新莽之禍。臣恐今日亦有張禹,壞陛下家法。」夷簡怒訴曰:「仲淹離間陛下君臣,所引用皆朋黨也。」仲淹對益切,由是罷知饒州。 (《宋史》卷三一四《范仲淹傳》) 殿中侍御史韓瀆,希宰相旨,請書仲淹朋黨,揭之朝堂。於是秘書丞余靖上言曰:「仲淹以一言忤宰相,遽加貶竄……請追改前命。」太子中允尹洙,自訟與仲淹師友,且嘗薦己,願從降黜。館閣校勘歐陽修,以高若訥在諫官,坐視而不言,移書責之。由是三人者偕坐貶。明年,夷簡亦罷。 (《宋史》卷三一四《范仲淹傳》) 初,范仲淹之貶饒州也,修與尹洙、余靖皆以直仲淹見逐,目之曰黨人。自是朋黨之論起,修乃為《朋黨論》以進。 (《宋史》卷三一九《歐陽修傳》) 拱辰……拜御史中丞。夏竦除樞密使,拱辰言:「竦經略西師,無功稱而歸。今置諸二府,何以厲世?」因對極論之。帝未省,遽起,拱辰前引裾。乃納其說,竦遂罷。 (《宋史》卷三一八《王拱辰傳》) 范仲淹以言事去國,余靖論救之,尹洙請興同貶,歐陽修移書責司諫高若訥……夏竦罷樞密使。韓琦、范仲淹在位。襄言:「陛下罷竦而用琦、仲淹,士大夫賀於朝,庶民歌於路……且退一邪,進一賢……海內有不泰乎?」 (《宋史》卷三二○《蔡襄傳》) 呂夷簡罷相,夏竦既除樞密使,復奪之以衍代。章得象、晏殊、賈昌朝、范仲淹、富弼及韓琦同時執政,歐陽修、余靖、王素、蔡襄並為諫官。介喜曰:「此盛事也。歌頌吾職,其可已乎?」作《慶曆聖德詩》……蓋斥竦也。 (《宋史》卷四三二《石介傳》) 時杜衍、范仲淹為政,多所更張,拱辰之黨不便。舜欽(蘇)、益柔(王)皆仲淹所薦,而舜欽衍婿也,故因是傾之。 (《宋史》卷三一八《王拱辰傳》) 舜欽取宰相杜衍女。衍時與仲淹、富弼在政府,多引用一時聞人,欲更張庶事。御史中丞王拱辰等不便其所為。會進奏院祠神,舜欽與右班殿直劉巽,輒用鬻故紙公錢召妓樂,間多會賓客。拱辰廉得之,諷其屬魚周詢等劾奏,因欲動搖衍。事下開封府劾治,於是舜欽與巽俱坐自盜除名。同時會者皆知各士,因緣得罪,逐出四方者十餘人。世以為過薄,而拱辰等方自喜曰:「吾一舉網盡矣。」 (《宋史》卷四四二《蘇舜欽傳》) 時范仲淹、富弼欲更理天下事,與用事者不合。仲淹、弼既出宣撫,言者附會,益攻二人之短。帝欲罷仲淹、弼政事,衍獨左右之……以尚書左丞,出知兗州。 (《宋史》卷三一○《杜衍傳》) 假借言職,互相攻訐報復,繼廢后之爭而起者,又有濮議之爭。 治平二年四月,詔議崇奉濮安懿王典禮。 (《宋史》卷一三《英宗紀》) 光料必有追隆本生事,即奏言:「漢宣帝為孝昭後,終不追尊衛太子史皇孫。光武上繼元帝,亦不追尊鉅鹿南頓君。此萬世法也。」後詔兩制集議濮王典禮。學士王珪等相視莫敢先,光獨奮筆書曰:「為人後者為之子,不得顧私親。王宜准封贈期親尊屬故事,稱為皇伯。高官大國,極其尊榮。」議成,珪即命吏其以手稿為案。既上,與大臣意殊。御史六人爭之力,皆斥去。光乞留之,不可,遂請與俱貶。 (《宋史》卷三三六《司馬光傳》) 濮王追崇典禮,珪與侍從禮官合議,宜稱皇伯,三夫人改封大國。執政不以為然。其後三夫人之稱,卒如初議。 (《宋史》卷三一二《王珪傳》) 光與珪主議如是,而歐陽修殊非之。 帝將追崇濮王,命有司議,皆謂當稱皇伯,改封大國。修引《喪服記》,以為為人後者,為其父母服降三年為期,而不沒父母之名,以見服可降而名不可沒也。若本生之親改稱皇伯,歷考前世,皆無典據;進封大國,則又禮無加爵之道。 (《宋史》卷三一九《歐陽修傳》) 議久不決,太后竟出手書,從歐陽修所議。 故中書之職,不與眾同。太后出手書,許帝稱親,尊王為皇,王夫人為後。帝不敢當。 (《宋史》卷三一九《歐陽修傳》) 但修議雖為太后所許,而攻駁者紛起。 於是御史呂誨等,詆修主此議,爭論不已,皆被逐。惟蔣之奇之說合修意,修薦為御史,眾目為奸邪。 (《宋史》卷三一九《歐陽修傳》) 濮議起,侍從請稱王為皇伯,中書不以為然。誨引義固爭……七上章不聽,乞解台職亦不聽,遂劾宰相韓琦不忠五罪曰:「昭陵之土未乾,遽欲追崇濮王,使陛下厚所生而薄所繼,隆小宗而絕大宗。言者論辨累月,琦猶遂非,不為改正。中外憤郁,萬口一詞,願黜居外藩,以慰士論。」又與御史范純仁、呂大防共劾歐陽修,首開邪議,以枉道說人主,以近利負先帝,陷陛下於過舉。皆不報。已而詔濮王稱親,誨等知言不用,即上還告勅,居家待罪,且言與輔臣勢不兩立。帝以問執政,修曰:「御史以為理難並立,若臣等有罪,當留御史。」帝猶豫久之,命出御史。 (《宋史》卷三二一《呂誨傳》) 純仁……遷侍御史。時方議濮王典禮,宰相韓琦、參知政事歐陽修等議尊崇之;翰林學士王珪等議,宜如先朝追贈期親尊屬故事。純仁言:「陛下受命仁宗而為之子,與前代定策入繼之主異,宜如王珪等議。」繼與御史呂誨等更論奏,不聽,純仁還所授告敕,家居待罪。既而皇太后手書:「尊王為皇,夫人為後。」純仁復言……請出不已,遂通判安州。 (《宋史》卷三一四《范純仁傳》) 治平三年正月……皇太后下書中書門下:「封濮安懿王,宜如前代故事。至夫人王氏、韓氏、任氏,皇帝可稱親。尊濮安懿王為皇,夫人為後。」……黜御史呂誨、范純仁、呂大防。二月……黜諫官傅堯俞,御史趙鼎、趙瞻。 (《宋史》卷一三《英宗紀》) 按廢后與濮議,與時政無關,而朝臣意氣用事,攻訐不已,固可見結習之深。而一代朋黨之禍,實由此始。 五 王安石之變法 1.變法之起因 宋初設制,為防前代之失,集權於中央。然矯枉過正,流弊漸生。降及中葉,尤以「軍」「財」兩政為最紊亂,其情況分敘於下。 甲屬於軍政者兵額遞見增加。據《宋史》(卷一八七)《兵志》列舉以明之。兵額雖多,而不訓練,故多而不精,外患愈烈。 兵額簡表 嘉祐(仁宗)七年,宰相韓琦言:「祖宗以兵定天下,凡有徵戍則募置,事已則並,故兵日精而用不廣。今二邊(遼與夏)雖號通好,而西北屯邊之兵,常若待敵之至。故竭天下之力,而不能給。不於此時先慮而豫備之,一旦邊陲用兵,水旱相繼,卒起而圖之,不可及矣。」 (《宋史》卷一八七《兵志一》) 為懲兵驕之害,乃募及災民,則尋常募置之難可知。 皇祐(仁宗)中,河北水災,農民流入京東三十餘萬。安撫使富弼募以為兵,拔其尤壯者,得九指揮,教以武技。雖廩以廂兵,而得禁兵之用,且無驕橫難制之患。 (《宋史》卷一八九《兵志三》) 平時養兵費已鉅,每出戍,又各有賞賜,國力所以不支;而姑息已久,兵所以不可用。 每上軍遣戍,皆本司整比軍頭司引對便殿,給以裝錢。代還亦入見,犒以飲食,揀拔精銳升補之,或退其疲老者。凡大祀有賞給,每歲寒食、端午、冬至各有特支。戍邊每季又加給銀、鞋;環慶緣邊艱於爨給者,又有薪水錢。其役兵勞苦者,或季給錢;或川廣而代還者,別給裝錢;川廣遞補卒,或給時服錢屨。凡出外率有口糧。 (《通考》卷一五二《兵考四》) 乙屬於財政者國家財政收支概況,亦據《宋史》(卷一七九)《食貨志》,列表以明之。 收支簡表 據上表,知在天禧以前,尚有盈餘。皇祐元年,收支相抵。至治平二年,竟有巨額虧耗。其變遷情形,詳於下列論述。 初,吳、蜀、江南、荊湖、南粵皆號富強,相繼降附。太祖、太宗因其蓄藏,守以恭儉簡易,天下生齒尚寡,而養兵未甚蕃,任官未甚冗,佛老之徒未甚熾,外無金繒之遺,百姓亦各安其生,不為巧偽放侈,故上下給足,府庫羨溢。承平既久,戶口歲增,兵籍益廣,吏員益眾;佛老外國,耗蠹中土;縣官之費,數倍於昔;百姓亦稍縱侈,而上下始困於財矣。仁宗承之,經費寖廣……自祥符天書一出,齋醮糜費甚眾,京城之內,一夕數處……京師營造,多內侍傳旨呼索,費無藝極。 (《宋史》卷一七九《食貨志下一》) 是宋之財政所以竭蹶者,因外耗於募兵與饋遺,而內耗於祀祠與冗祿也。 會元昊請臣,朝廷亦已厭兵,屈意撫納,歲賜繒茶增至二十五萬;而契丹邀割地,復增歲遺至五十萬。自是歲費彌有所加。西兵既罷,而調用無所減……初,真宗時……宗室吏員,受祿者九千七百八十五。寶元以後……宗室蕃衍,吏員歲增……宗室吏員受祿者萬五千四百四十三。祿廩奉賜,從而增廣。及景德中,祀南郊,內外賞賚金帛緡錢總六百一萬;至是饗明堂,增至一千二百餘萬,故用度不得不屈。 (《宋史》卷一七九《食貨志下一》) 國用不足則增稅,官司承旨,亦以聚斂為能。 宋聚兵京師,外州無留財,天下支用悉出三司,故其費寖多……真宗嗣位……是時條禁愈密,較課以租額前界,遞年相參。景德初,榷務連歲增羨,三司即取多收者為額。 (《宋史》卷一七九《食貨志下一》) 其時農民生活困苦,可於司馬光所言窺見之。 司馬光……抗疏曰:「……水旱霜雹蝗蜮,間為之災。幸而收成,公私之債,交爭互奪。谷未離場,帛未下機,已非己有。所食者糠籺而不足,所衣者綈褐而不完。直以世服田畝,不知舍此之外,有何可生之路耳。」 (《宋史》卷一七三《食貨志上一》) 言理財者,已訾及中樞制度不良,遂開後來變法之基。 至和(仁宗)中,諫官范鎮上疏曰:「陛下每遇水旱之災,必露立仰天,痛自刻責。而吏不稱職,陛下憂勤於上,人民愁嘆於下。今歲無麥,朝廷為放稅免役,乃發倉廩拯貸,存恤之恩,不為不至,然人民流難,父母妻子不相保者。平居無事時,不少寬其力役,輕其租賦,歲大熟,民不得終歲之飽;及有小歉,雖加重放,已不及事。此無他,重斂之政在前也。國家自陝西用兵以來,賦役煩重。及近年轉運使復於常賦外進羨錢,以助南郊,其餘無名斂率,不可勝計。」又言:「古者冢宰制國用,今中書主民,樞密主兵,三司主財,各不相知。故財已匱,而樞密院益兵不已;民已困,而三司取財不已;中書視民之困,而不知使樞密院減兵,三司寬財者。制國用之職,不在中書也。願使中書、樞密,通知兵民財利大計,與三司量其出入,制為國用,則天下民力,庶幾少寬。」 (《宋史》卷一七九《食貨志下一》) 民窮財困,已至此境,非改弦更張,不足以挽救。王安石變法之議,乃乘時而起。 於是上萬言書,以為今天下之財力,日以困窮,風俗日以衰壞,患在不知法度……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財;取天下之財,以供天下之費。自古治世,未嘗以財不足為公患也。患在治財無其道爾……願監苟且因循之弊,明詔大臣,為之以漸,期合於當世之變。 (《宋史》卷三二七《王安石傳》) 2.變法之實行 神宗嗣位,尤先理財。熙寧初,命翰林學士司馬光等,置局看詳,裁減國用制度。仍取慶曆二年數比今支費不同者,開析以聞。後數日,光等對言:「國用不足,在用度太奢,賞賜不節,宗室繁多,官職冗濫,軍旅不精。必須陛下與兩府大臣,及三司官吏,深思救弊之術,虛以歲月,庶幾有效,非愚臣一朝一夕,所能裁減。」帝遂罷裁減局,但下三司共析。王安石執政,議置三司條例司,講修錢穀之法。 (《宋史》卷一七九《食貨志下一》) 上問:「然則卿所施設,以何為先?」安石曰:「變風俗,立法度,正方今之所急也。」上以為然。於是設制置三司條例司,令判知樞密院事陳昇之同領之。安石令其黨呂惠卿預其事……諸役相繼並興,號為新法。遣提舉官四十餘輩,頒行天下。 (《宋史》卷三二七《王安石傳》) 三司條例司為改革總匯,其首先規定者,即為預算。 時天下承平,帝……每以財用為憂不給,日與大臣講求其故。命官考三司簿籍,商量經久廢置之宜。凡一歲用度,及郊祀大費,皆編著定式……所裁省冗費十之四。 (《宋史》卷一七九《食貨志下一》) 此後各項新政,次第舉行。茲按其性質,敘之如下。 甲 民政上之設施 有「青苗」與「免役」兩法。其設施之意義,與反對者之言論,並撮錄之,以觀其得失。 青苗法 常平倉法。以豐歲穀賤傷農,故增價收糶,使蓄積之家無由抑塞農夫,須令賤糶。凶歲谷貴傷民,故減價出糴,使蓄積之家無由邀勒貧民,須令貴糴。物價常平,公私兩利也。安石以常平法為不善,更將糴本作青苗錢,散與人戶,令出息二分,置提舉官以督之。 (王偁《東都事略》卷七九《王安石傳》) 河北轉運司幹當公事王廣廉……奏:「乞度僧牒數千道為本錢,於陝西轉運司私行青苗法,春散秋斂。」與安石意合,至是請施行之河北。於是安石決意行之。而常平廣惠倉之法,遂變而為青苗矣。 (《宋史》卷一七六《食貨志上四》) 青苗法之設,為使兼併之家不能乘人之急以邀利。但實行之後,反對者紛起指摘。 舜俞……上疏自劾曰:「民間出舉財物,取息重止一倍,約償緡錢,而谷粟、布縷、魚鹽、薪蔌、耰、釜錡之屬,得雜取之。朝廷募民貸取有司,約中熟為價,而必償緡錢,欲如私家雜償他物不可得。故愚民多至賣田宅,質妻孥。有識耆老,戒其鄉黨子弟,未嘗不以貰貸為苦。祖宗著令,以財物相出,舉任從書契,官不為理,其保全元元之意深遠如此。今誘之以便利,督之以威刑,方之舊法異矣。詔謂振民乏絕,而抑兼併,然使十戶為甲,浮浪無根者毋得給俵,則乏絕者已不蒙其惠。此法終行,愈為兼併地爾。何以言之?天下之有常平,非能人人計口受餉,但權谷價貴賤之柄,使積貯者不得深藏以邀利爾。今散為青苗,惟恐不盡,萬一饑饉薦至,必有乘時貴糶者,未知將何法以制之。官制既放錢取息,富室藏鏹,坐待鄰里逋欠之時,田宅妻孥,隨欲而得。是豈不為兼併利哉!雖分為夏秋二科,而秋放之月與夏斂之期等,夏放之月與秋斂之期等,不過展轉計息,以給為納,使吾民終身以及世世,每歲兩輸息錢,無有窮已。是別為一賦以敝海內,非王道之舉也。」 (《宋史》卷三三一《陳舜俞傳》) 轍曰:「以錢貸民,使出息二分,本非為利。然出納之際,吏緣為奸,雖有法不能禁……及其納錢,雖富民不免違限,如此則鞭笞必用,州縣多事矣。」唐劉晏掌國計,未嘗有所假貸。有尤之者,晏曰:「使民僥倖得錢,非國之福;使吏倚法督責,非民之便。吾雖未嘗假貸,而四方豐凶貴賤,知之未嘗逾時,有賤必糴,有貴必糶,以此四方無甚貴甚賤之病,安用貸為?晏之言,漢常平法耳,公誠能行之,晏之功可立竢也。」 (《宋史》卷一七六《食貨志上四》) 今言青苗之害者,不過謂使者騷動州縣,為今日之患耳。而臣之所憂,乃在十年之外,非今日也。夫民之貧富,由勤惰不同,惰者常乏,故必資於人。今出錢貸民,而斂其息,富者不願取,使者以多散為功,一切抑配。恐其逋負,必令貧富相保。貧者無可償,則散而之四方;富者不能去,必責使代償數家之負。春算秋計,展轉日滋,貧者既盡,富者亦貧。十年之外,百姓無復存者矣。又盡散常平錢穀,專行青苗,它日若思復之,將何所取?富室既盡,常平已廢,加之以師旅,因之以饑饉,民之羸者,必委死溝壑,壯者必聚而為盜賊,此事之必至者也。 (《宋史》卷三三六《司馬光傳》) 琦(韓)復上疏曰:「……今放青苗錢,凡春貸十千,半年之內,便令納利二千;秋再放十千,至歲終又令納利二千。則是貸萬錢者,不問遠近,歲令出息四千……制置司言,比《周禮》取息已不為多,是欺罔聖聽。」 (《宋史》卷一七六《食貨志上四》) 時初行青苗法,琦上疏論其害,「以為國之頒號令,立法制,必信其言而使民受實惠。陛下遣使給散青苗,乃令鄉村自第一等而下,皆立借錢貫百;三等以上,更許增數。坊郭戶有物業抵當者,依青苗例支借。且鄉村上三等,並坊郭有物力,乃從來兼併之家也,今皆得借錢。每借一千,令納一千三百,則是官放息錢,豈抑兼併濟睏乏之意哉?」 (王偁《東都事略》卷六九《韓琦傳》) 光曰:「青苗出息,平民為之,尚能使蠶食下戶,至饑寒流離,況縣官法度之威乎?」惠卿曰:「青苗法,願取則與之,不願不強也。」光曰:「愚民知取債之利,不知還債之害。非獨縣官不強,富民亦不強也。」 (王偁《東都事略》卷八七上《司馬光傳》) 當是時,爭青苗錢者甚眾。翰林學士范鎮言:「陛下初詔雲,公家無所利其入。今提舉司以戶等給錢,皆令出三分之息,物議紛紜。皆雲自古未有天子開課場者,民雖至愚,不可不畏……」台諫官呂公著、孫覺、李常、張戩、程顥等,皆以論青苗罷黜。知亳州富弼、知青州歐陽修繼韓琦論青苗之害,且持之不行,亦坐移鎮。 (《宋史》卷一七六《食貨志上四》) 按反對青苗法者,所持之理由,概括之則為:(一)官放錢取息。(二)取息二分過重。(三)州縣以多借出為功,不免勒借。(四)富人不願借,貧人不易還。且借錢到手,最易浪費,追索之時,州縣因之多事。(五)出入之際,吏緣為奸,法不能禁。然當時民間借貸,普通且逾一倍,則二分取息,實為最輕者。其縣吏張皇,則奉行不善,非法之不善也。 免役法 宋之役法,名目繁多,最為秕政。 役法。役出於民,州縣皆有常數。宋因前代之制,以「衙前」主官物,以「里正」、「戶長」、「鄉書手」課督賦稅,以「耆長」、「弓手」、「壯丁」逐捕盜賊,以「承符」、「人力」、「手力」、「散從」官給使令。縣曹司至押錄,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雜職、虞候、揀搯等人,各以鄉戶等第定差。京百司補吏,須不礙役乃聽……京西轉運使程能,請定諸州戶為九等,著於籍,上四等量輕重給役,餘五等免之。後有貧富,隨時升降。詔加裁定。淳化五年,始令諸縣以第一等戶為里正,第二等戶為戶長,勿冒名以給役,自餘眾役,多調廂軍……然役有輕重、勞佚之不齊,人有貧富、強弱之不一,承平日久,奸偽滋生。命官形勢,占田無限,皆得復役衙前,將吏得免里正、戶長。而應役之戶,困於繁數,偽為券售田於形勢之家,假佃戶之名以避徭役……自里正鄉戶,為衙前主典府庫,或輦運官物,往往破產……民避役者,或竄名浮圖籍,號為出家……韓琦上疏曰:「州縣生民之苦,無重於里正、衙前。有孀母改嫁,親族分居,或棄田與人,以免上等;或非命求死,以就單丁。規圖百端,苟免溝壑之患。每鄉被差疏密,與貲力高下不均……富者休息有餘,貧者敗亡相繼……請罷里正衙前。」 (《宋史》卷一七七《食貨志上五》) 三司使韓絳言:「聞京東民有父子二丁將為衙前役者,其父告其子曰:『吾當求死,使汝曹免於凍餒。』遂自縊而死。又聞江南有嫁其祖母及其母,析居以避役者。又有鬻田減其戶等者,田歸官戶不役之家,而役並於同等見存之戶。」 (《宋史》卷一七七《食貨志上五》) 熙寧元年,如諫院吳充言:「今鄉役之中,衙前為重。民間規避重役,土地不敢多耕而避戶等,骨肉不敢義聚而憚人丁。故近年上戶寖少,中下戶寖多,役使頻仍,生資不給……不得已而為盜賊。」 (《宋史》卷一七七《食貨志上五》) 帝閱內藏庫奏:「有衙前越千里輸金七錢,庫吏邀乞,逾年不得還者。」帝重傷之。 (《宋史》卷一七七《食貨志上五》) 宋代役夫之名,有衙前、散從。衙前,今之內班門子也。散從,今之外班皂隸也。 (楊慎《藝林伐山》卷一三) 按力役,即唐之庸也。庸錢既將入兩稅,即不應有所謂力役者。自唐中葉以後,仍按「人戶等第」出力役,是又重加一層擔負。宋沿用之,致有上述之苛酷結果。故荊公改簽役而為雇役,以洗其弊。新舊之爭,舊人秉政,並免役而推翻之,所以不能服變法者之心。 天下土俗不同,役輕重不一,民貧富不等,從所便為法。凡當役人戶,以等第出錢,名免役錢其……未成丁、單丁、女戶、寺觀、品官之家,舊無色役而出錢者,名助役錢。凡敷錢,先視州若縣應用雇直多少,隨戶等均取雇直。既已用足,又率其數增取二分,以備水旱欠額,雖增毋得過二分,謂之「免役寬剩錢」。 (《宋史》卷一七七《食貨志上五》) 免役之法,據家貲高下,各令出錢僱人充役。下至單丁、女戶本來無役者,亦一概輸錢,謂之「助役錢」。 (《宋史》卷三二七《王安石傳》) 免役法實行,其反對最力者,則為劉摯、楊繪。 監察御史劉摯謂:「昨者團結保甲,民方驚擾。又作法使人均出緡錢,非時升降戶等,期會急迫,人情惶駭」。因陳新法十害,其要曰:上戶常少,中下戶常多,故舊法上戶之役,類皆數而重;下戶之役,率常簡而輕。今不問上下戶,概視物力以差出錢,故上戶以為幸,而下戶苦之。歲有豐凶,而役人有定數,助錢歲不可闕,則是賦稅有時減閣,而助錢更無蠲損也。役人必用鄉戶,為其有常產則自重。今既招雇,恐止得浮浪奸偽之人,則帑庾、場務、綱運不惟不能典干,竊恐不勝其盜用,而冒法者眾。至於弓手、耆壯、承符、散從、手力、胥史之類,恐遇寇則有縱逸,因事輒為騷擾也。」 (《宋史》卷一七七《食貨志上五》) 楊繪……疏辨之曰:「……助役之利一,而難行有五。請先言其利,假如民田有一家而百頃者,亦有戶才三頃者,其等乃俱在第一,以百頃而較三頃,則已三十倍矣。而受役月日,均齊無異。況如官戶則除耆長外皆應無役,今例使均出雇錢,則百頃所輸,必三十倍於三頃者,而又永無決射之訟。此其利也。然難行之說亦有五:民惟種田而責其輸錢,錢非田之所出,一也;近邊州軍,就募者非土著,奸細難防,二也;逐處田稅,多少不同,三也;耆長僱人,則盜賊難止,四也;衙前僱人,則失陷官物,五也。乞先議防此五害,然後著為定製。」 (《宋史》卷一七七《食貨志上五》) 於是同判司農寺曾布,摭楊繪、劉摯所言而加以反詰,其理由至為充足,大為變法者張目。 其略曰:畿內上等戶,盡罷昔日衙前之役,故今所輸錢,比舊受役時,其費十減四五。中等人戶,舊充弓手、手力、承符、戶長之類,今使上等及坊郭、寺觀、單丁、官戶皆出錢以助之,故其費十減六七。下等人戶,盡除前日冗役,而專充壯丁,且不輸一錢,故其費十減八九。大抵上戶所減之費少,下戶所減之費多,言者謂優上戶而虐下戶,得聚斂之謗,臣所未喻也。提舉司以諸縣等第不實,故首立品量升降之法……今品量增減,亦未為非。又況方曉諭民戶,苟有未便,皆與釐正,則凡所增減,實未嘗行。言者則以謂品量立等者,蓋欲多斂雇錢,升補上等,以足配錢之數……此臣所未喻也。凡州縣之役,無不可募人之理。今投名衙前半天下,未嘗不典主倉庫、場務、綱運;而承符、手力之類,舊法皆許僱人,行之久矣。惟耆長、壯丁,以今所措置,最為輕役。故但輪差鄉戶,不復募人。言者則以謂衙前僱人,則失陷官物;耆長僱人,則盜賊難止。又以謂近邊奸細之人應募,則焚燒倉庫;或守把城門,則恐潛通外境。此臣所未喻也。免役或輸見錢,或納斛斗,皆從民便,為法至此,亦已周矣。言者則謂直使輸錢,則絲綿粟麥必賤;若用他物準直為錢,則又退揀乞索,且為民害如此,則當如何而可。此臣所未喻也。昔之徭役,皆百姓所為,雖凶荒饑饉,未嘗罷役。今役錢必欲稍有餘羨,乃所以為凶年蠲減之備,其餘又專以興田利,增吏祿。言者則以謂助錢非如稅賦有倚閣減放之期,臣不知昔之衙前、弓手、承符、手力之類,亦嘗倚閣減放否。此臣所未喻也。兩浙一路,戶一百四十餘萬,所輸緡錢七十萬爾;而畿內戶十六萬,率緡錢亦十六萬。是兩浙所輸,才半畿內,然畿內用以募役,所余亦自無幾。言者則以謂吏緣法意,廣收大計,如兩浙欲以羨錢僥倖,司農欲以出剩為功,此臣所未喻也。 (《宋史》卷一七七《食貨志上五》) 乙 財政上之設施,有方田均稅、農田水利、均輸、市易諸法。 方田均稅法 神宗患田賦不均,熙寧五年,重修定方田法,詔司農以均稅條約並式,頒之天下。以東西南北各千步,當四十一頃,六十六畝。一百六十步為一方,歲以九月,縣委令佐,分地計量,隨陂原平澤而定其地,因赤淤黑壚而辨其色。方量畢,以地及色參定肥瘠,而分五等,以定稅則。至明年三月畢,揭以示民。一季無訟,即書戶貼連莊賬付之,以為地符。均稅之法,縣各以其租額稅數為限。舊嘗收蹙奇零,如米不及十合而收為升,絹不滿十分而收為寸之類,今不得用其數均攤增展,致溢舊額,凡越額增數皆禁。若瘠鹵不毛,及眾所食利,山林、陂塘、溝路、墳墓,皆不立稅。凡田方之角,立土為峰,植其野之所宜木以封表之。有方賬,有莊賬,有甲帖,有戶帖。其分煙析產,典賣割移,官給契,縣置簿,皆以今所方之田為正。 (《宋史》卷一七四《食貨志上二》) 其利益如何,由蔡京等所稱道者可以概見之。 自開阡陌,使民得以田私相貿易,富者恃其有餘,厚立價以規利;貧者迫於不足,薄移稅以速售,而天下之賦調不平久矣。神宗講究方田利害,作法而推行之。方為之賬,而步畝高下丈尺不可隱;戶給之帖,而升合尺寸無所遺。以賣買則民不能容其巧,以推收則吏不能措其奸,今文籍具在,可舉而行。 (《宋史》卷一七四《食貨志上二》) 淳熙九年,著作郎袁樞振兩淮還,奏民占田不知其數。二稅既免,止輸谷帛之課,力不能墾,則廢為荒地;他人請佃,以疆界為詞,官無稽考。是以野不加辟,戶不加多,而郡縣之計益窘。望詔州縣畫疆立券,占田多而輸課少者,隨畝增之。其餘閒田,給與佃人,庶幾流民有可耕之地,而田萊不至多荒。 (《宋史》卷一七三《食貨志上一》) 紹熙元年……熹(朱熹)訪問講求,纖悉備至,乃奏言經界最為民間莫大之利。 (《宋史》卷一七三《食貨志上一》) 按正理經界,平均擔負,實為清厘要政,迨及南宋百年之後,賢者猶思繼軌。或其初令佐奉行不善,豪強不免阻撓,致貽人口實。元祐諸人,因噎廢食,致一律罷免,實為可惜。 農田水利法 神宗熙寧元年,遣使察農田水利。程顥等八人充使……中書言:「諸州縣古蹟陂塘,異時皆畜水溉田,民利數倍。近歲多所湮廢。」詔諸路監司訪尋州縣,可興復水利,如能設法勸誘興修塘堰圩隄,功利有實,當議旌寵。 (《通考》卷六《田賦考六》) 於是司農寺請立法,先行之開封,視可行,頒於天下。民種桑柘,毋得增賦。安肅、廣信、順安軍、保州,令民即其地植桑榆或所宜木。因可限閡,戎馬官計其活茂多寡得差減,在戶租數活不及數者罰,責之補種。興修水利田起熙寧三年,至九年,府界及諸路,凡一萬七百九十三處,為田三十六萬一千一百七十八頃有奇。神宗元豐元年,詔開廢田水利,民力不能給役者,貸以常平錢穀;京西南路流民,買耕牛者免徵。五年,都水使者范三淵奏:「自大名抵乾寧,跨十五州,河徙地凡七千頃,乞募人耕種。」從之。 (《宋史》卷一七三《食貨志上一》) 按農田水利法實行,已著效於一時矣。 市易法 先是有魏繼宗者,自稱草澤,上言:「京師百貨無常,價貴賤相傾,富能奪,貧能與,乃可以為天下。今富人大姓,乘民之亟,牟利數倍,財既偏聚,國用亦屈。請假榷貨務錢,置常平市易司,擇通財之官任其責,求良賈為之轉易,使審知市物之價,賤則增價市之,貴則損價鬻之,因收余息,以給公上。」於是中書奏在京置市易務官,凡貨之可市,及滯於民而不售者,平其價市之,願以易官物者聽;若欲市於官,則度其抵而貸之錢,責期使償,半歲輸息十一,及歲倍之。凡諸司配率,並仰給焉。以呂嘉問為提舉,賜內庫錢百萬緡,京東路錢八十七萬緡為本。三司請立市易條,有兼併之家,較固取利,有害新法本務,覺察,三司按治之文。帝削去之。 (《宋史》卷一八六《食貨志下八》) 市易之法,聽人賒貸縣官財貨,以田宅或金帛為抵當,出息十分之二。過期不輸息外,每月更加罰錢百分之二。 (《宋史》卷三二七《王安石傳》) 按市易法取息甚低,章制甚嚴。所不利者,豪強兼併之家,所利者在貧民,亦非不可行之法也。 均輸法 均輸之法,所以通天下之貨,制為輕重斂散之術,使輸者既便,而有無得以懋遷焉。熙寧二年,制置三司條例司言:「天下財用無餘,典領之官,拘於弊法,內外不相知,盈虛不相補。諸路上供,歲有常數,豐年便道,可以多致而不能贏;年儉物貴,難於供億而不敢不足。遠方有倍蓰之輸,中都有半價之鬻,徒使富商大賈,乘公私之急,以擅輕重斂散之權。今發運使實總六路賦入,其職以制置茶鹽礬酒稅為事,軍儲國用,多所仰給。宜假以錢貨,資其用度,周知六路財賦之有無,而移用之。凡糴買稅斂上供之物,皆得徙貴就賤,用近易遠。今預知中都帑藏年支見在之定數,所當供辦者得以從便變易蓄買以待上令,稍收輕重斂散之權,歸之公上。而制其有無,以便轉輸,省勞費,去重斂,寬農民,庶幾國用可足,民財不匱。」詔本司具條例以聞。 (《宋史》卷一八六《食貨志下八》) 均輸法者,以發運之職,改為均輸。假以錢貨,凡上供之物,皆得徙貴就賤,用近易遠,預知在京倉庫所當辦者,得以便宜蓄買。 (《宋史》卷三二七《王安石傳》) 按均輸法,於物價調節最有關係,且為劉晏成法,論者亦攻之不已,以為擾民,其意不在法而在人可知。其攻擊最力者,為蘇軾兄弟,藉口虧稅,轉為商賈張目。其詞雖辯,而非就諸法本身立論,宜其不足以服主新法者之心也。 軾上書論其不便曰:「……昔漢武帝以財力匱竭,用賈人桑弘羊之說,買賤賣貴,謂之均輸。於時商賈不行,盜賊滋熾,幾至於亂……不意今日此論復興。立法之初,其費已厚,縱使薄有所獲……則指為勞績……虧商稅而取均輸之利……臣竊以為過矣。」 (《宋史》卷三三八《蘇軾傳》) 侍御史劉琦、侍御史里行錢等言:「向小人假以貨泉,任其變易,縱有所入,不免奪商賈之利……」條例司檢詳文字蘇轍言:「昔漢武外事四夷,內興宮室,財用匱竭,力不能支,用賈人桑弘羊之說,買賤賣貴,謂之均輸。雖曰民不加賦,而國用饒足,然法術不正,吏緣為奸,掊克日深,民受其病……今此論復興,眾口紛然,皆謂其患必甚於漢,何者?方今聚斂之臣,材智方略,未見有桑弘羊比;而朝廷破壞規矩,解縱繩墨,使得馳騁自有,惟利是嗜,其害必有不可勝言者矣……」權開封府推官蘇軾亦言:「均輸徙貴就賤,用近易遠,然廣置官屬,多出緡錢,豪商大賈,皆疑而不敢動,以為雖不明言販賣,既已許之變易;變易既行,而不與商賈爭利,未之聞也。夫商賈之事,曲折難行,其買也先期而予錢,其賣也後期而取直,多方相濟,委曲相通,倍稱之息,由此而得。今先設官置吏,簿書廩祿,為費已厚。非良不售,非賄不行,是官買之價,比民必貴。及其賣也,弊復如前,商賈之利,何緣而得?朝廷不知慮此,乃捐五百萬緡錢予之,此錢一出,恐不可復。縱使其間薄有所獲,而征商之額,所損必多矣。」 (《宋史》卷一八六《食貨志下八》) 丙 軍政上之設施 有「置將」、「保甲」、「保馬」、「軍器監」諸法。 置將法 將兵者,熙寧之更制也。先是,太祖懲藩鎮之弊,分遣禁旅,戍守邊城,立更戍法……淳化、至道以來,持循益謹……更戍交錯,旁午道路,議者以為徒使兵不知將,將不知兵,緩急恐不可恃。神宗即位,乃部分諸路將兵,總隸禁旅,使兵知其將,將練其士,平居知有訓厲,而無番戍之勞;有事而後遣焉,庶不為無用矣。熙寧七年,始詔總開封府畿、京東西、河北路兵,分置將副,由河北始。 (《宋史》卷一八八《兵志二》) 熙豐置將簡表 保甲法 熙寧初,王安石變募兵而行保甲……民十家為一保,選主戶有干力者一人為保長。五十家為一大保,選一人為大保長。十大保為一都保,選為眾所服者為都保正,又以一人為之副。應主客戶兩丁以上,選一人為保丁。附保兩丁以上,有餘丁而壯勇者亦附之。內家資最厚,財勇過人者,亦充保丁。兵器非禁者聽習。每一大保,夜輸五人儆盜……既行之畿甸,遂推之五路,以達於天下。時則以捕盜賊相保任,而未肄以武事也。四年,始詔畿內保丁肄習武事,歲農隙,所隸官期日於要便鄉村,都試騎步射,並以射中親疏遠近為等。 (《宋史》卷一九二《兵志六》) 保甲之法,籍鄉村之民,二丁取一,十家為保。保丁皆授以弓弩,教之戰陣。 (《宋史》卷三二七《王安石傳》) 按保甲法為民兵計劃,期以漸革募兵之弊。若以府兵法例之,亦不能發見若何窒礙,與其不應行也。 保馬法 保甲養馬者,自熙寧五年始……詔開封府界諸縣保甲,願牧馬者聽,仍以陝西所市馬選給之。六年,曾布等承詔,上其條約:凡五路義勇保甲願養馬者,戶一匹,物力高願養二匹者聽,皆以監牧見馬給之。或官與其直,令自市,毋或強與……在府界者,免體量草二百五十束,加給以錢布。在五路者,歲免折變緣納錢。三等以上十戶為一保,四等以下十戶為一社,以待病斃逋償者。保戶馬斃,保戶獨償之。社戶馬斃,社戶半償之。歲一閱其肥瘠。禁苛留者凡十四條。先從府界頒焉,五路委監司經略司、州縣更度之,於是保甲養馬行於諸路矣。 (《宋史》卷一九八《兵志十二》) 保馬之法,凡五路義保,願養馬者戶一匹,以監牧見馬給之。或官與其直,使自市。歲一閱其肥瘠,死病者補償。 (《宋史》卷三二七《王安石傳》) 按保馬法為馬政計劃。惟蓄馬與牧馬迥別,馬之死及病,為不可避免之事,頗為養馬者之累,遂為反對者所藉口。 軍器監法 帝欲利戎器,而患有司苟簡。王雱上疏曰:「……方今外御邊患,內虞盜賊,而天下歲課弓弩、甲冑,入充武庫者以千萬數,乃無一堅好精利,實可為備者。臣嘗觀諸州作院,兵匠乏少,至拘市人以備役。所作之器,但形質而已。武庫之吏,計其多寡之數而藏之,未嘗責其實用。故所積雖多,大抵敝惡……莫若更製法度,斂數州之作,聚為一處,若今錢監之比。擇知工事之臣,使專其職,且募天下良工,散為匠師。而朝廷內置工官,以總制其事,察其精窳而賞罰之,則人人務勝,不加責而皆精矣……」熙寧六年,始置軍器監,總內外軍器之政……先是,軍器領於三司,至是罷之,一總於監。凡產材州置都作院,凡知軍器監利害者,聽詣監陳述,於是吏民獻器械法式者甚眾。 (《宋史》卷一九七《兵志十一》) 此為軍器改良計畫,亦為整軍經武不可少之措施也。當時多痛詆保甲法者,茲撮辯論之點如下。 帝謂府兵與租庸調法相須,安石則曰:「今義勇士軍,上番供役,既有廩給,則無貧富皆可以入衛出戍,雖無租庸調法,亦自可為。第義勇皆良民,當以禮義獎養,今皆倒置者,以湼其手背也,教閱而靡費也,使之運糧也,三者皆人所不樂。若更毆之就敵,使被殺戮,尤人所憚也。馮京曰:『義勇亦有以挽強得試推恩者。』安石曰:『挽強而力有不足,則絕於進取。是朝廷有推恩之濫,初非勸獎使人趨武用也。今欲措置義勇,皆當反此……』臣願擇鄉間豪傑以為將校,稍加獎拔,則人自悅服。矧今募兵為宿衛,及有積官至刺史以上者,移此與彼,固無不可……誠能審擇近臣皆有政事之材,則異時可使分將此等軍矣。今募兵出於無賴之人,尚可為軍廂主,則近臣以上,豈不及此輩……」帝以為然。時有欲以義勇代正兵者,曾公亮以為置義勇弓手,漸可以省正兵。安石曰:「誠然,第今江淮置新弓手,適足以傷農……」帝又言節財用,安石對以減兵最急。帝曰:「比慶曆數已甚減矣……」安石則曰:「精訓練募兵,而鼓舞三路之民習兵,則兵可省。臣屢言河北舊為武人割據,內抗朝廷,外敵四鄰……今河北戶口蕃息,又舉天下財物奉之,常若不足以當一面之敵,其施設乃不如武人割據時,則三路事有當講畫者,在專用其民而已。」帝又言:「邊兵不足以守,徒費衣廩。然固邊圉,又不可悉減。」安石曰:「今更減兵,即誠無以恃急緩;不減,則費財困國無已時。臣以為倘不能理兵稍復古制,則中國無富強之理……」陳昇之欲令義勇以漸戍近州,安石曰:「陛下若欲去數百年募兵之敝,則宜果斷詳立法制,令本末備具,不然無補也……」帝曰:「募兵專於戰守,故可恃。至民兵,則兵農之業相半,可恃以戰守乎?」安石曰:「唐以前未有黥兵,然亦可以戰守。臣以謂募兵與民兵無異,顧所用將帥如何爾……有將帥,則不患民兵不為用矣……」時開封鞠保戶,有質衣而買弓箭者,帝恐其貧乏,難於出備。安石曰:「民貧宜有之,抑民使置弓箭,則法所弗去也。往者冬閱,及巡檢番上,惟就用在官弓矢,不知百姓何故,至於質衣也……夫出錢之多,不足以止盜,而保甲之能止盜,其效已見,則雖令民出少錢以置器械,未有損也……」帝謂安石曰:「曾孝寬言,民有斬指訴保甲者。」安石曰:「……大抵保甲法,上自執政大臣,中則兩制,下則盜賊及停藏之人,皆所不欲。然臣召鄉人問之,皆以為便,則雖有斬指以避丁者,不皆然也。況保甲非特除盜,固可漸習為兵。既人皆能射,又為旗鼓變其耳目,且約以免稅上番,代巡檢兵,又自正長而上,能捕賊者獎之以官,則人競勸。然後使與大兵相參,則可以銷募兵驕志,且省財費,此宗社長久之計……」帝遂變三路義勇如府畿保甲法……或曰:「保甲不可代正軍上番否?」安石曰:「俟其習熟,然後上番……臣觀……今為募兵者,大抵皆偷惰頑猾不能自振之人,為農者皆朴力一心聽令之人,則緩急莫如民兵可用。」馮京曰:「太祖征伐天下,豈用農兵?」安石曰:「太祖時接五代,百姓困極,豪傑多以從軍為利。今百姓安業樂生,而軍中不復有向時拔起為公侯者,即豪傑不復在軍。而應募者,大抵皆偷惰不能自振之人爾……今廂軍既少,禁兵亦不多,臣願早訓練民兵,民兵成則募兵當減矣。」又為上言:「……今保甲閱藝八等,勸獎至優,人競私習,不必上番,然後就學。臣愚願以數年,其藝非特勝義勇,必當勝正兵。正兵技藝,取應官法而已,非若保甲人人有勸心也。」 (《宋史》卷一九二《兵志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