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二千年史 · 兩晉南北朝制度

一 官制 1.中央 兩晉及南朝官制,多相承襲,雖設宰相,非尋常之職。 魏文帝復置中書監、令,並掌機密,自是中書,多為樞機之任。其後定製,置大丞相第一品。後又有相國,齊王以司馬師為之,高貴鄉公以司馬昭為之。晉惠帝永寧元年,罷丞相,復置司徒。永昌元年,罷司徒並丞相,則與司徒不並置矣。其後或有相國,或有丞相,省置無恆。而中書監令,常管機要,多為宰相之任。自魏晉以來,相國、丞相,多非尋常人臣之職……宋孝武帝初唯以南郡王義宣為丞相,而司徒府始如故。亦有相國……齊丞相不用人,以為贈官。梁罷相國,置丞相;罷丞相,置司徒。陳又置相國,位列丞相上,並丞相併為贈官。按自魏晉以來,宰相但以他官參掌機密,或委知政事者則是矣,無有常官。其相國、丞相或為贈官,或則不置,自為尊崇之位,多非人臣之職。其真為宰相者,不必居此官。 (《通典》卷二一《職官三》) 東漢時,尚書令之權頗重,直代相職。魏晉以降,參贊機要,乃移之於中書與門下,尚書僅執行政務而已。 魏武帝為魏王,置秘書令,典尚書奏事。又其任也,文帝黃初初改為中書令。又置監,以秘書左丞劉放為中書監,右丞孫資為中書令,並掌機密,中書監、令始於此也。及明帝時,中書監、令號為專任,其權重矣。晉因之,置監、令一人,始皆同車,後乃異焉。魏晉以來,中書監、令掌贊詔命,記會時事,典作文書。以其地在樞近,多承寵任,是以人固其位,謂之鳳凰池焉。 (《通典》卷二一《職官三》) 自魏晉重中書之官,居喉舌之任,則尚書之職,稍以疏遠。至梁、陳舉國機要,悉在中書;獻納之任,又歸門下;而尚書但聽命受事而已。 (《通典》卷二二《職官四》) 至九卿之官,亦皆設置,但均失其職矣,歸入尚書各曹中。中央執政權者,則惟尚書、中書、侍中。然諸官皆秦漢時少府所屬之宦寺,雖改用士人,無異私豢。關於組織,列簡表於下: 三省官制簡表 北朝魏氏初興,制多草創。至孝文帝太和中,王肅來奔,為制官品百司位號,皆準南朝,以為永制。南北文化,因此遂得一種結合。 初,帝(道武)欲法古純質。每於制定官號,多不依周漢舊名,或取諸身,或取諸物,或以民事,皆擬遠古雲鳥之義。諸曹走使,謂之鳧鴨,取飛之迅疾。以伺察者為候官,謂之白鷺,取其延頸遠望。自余之官,義皆類此,咸有比況。 (《魏書》卷一二三《官氏志》) 魏氏世君玄朔……掌事立司,各有號秩。及交好南夏,頗亦改創……余官雜號,多同於晉朝……其諸方雜人來附者,總謂之烏丸,各以多少,稱酋庶長,分為南北部,復置二部大人以統攝之……太祖(道武帝)登國元年(386年)因而不改,南北猶置大人,對治二部。是年置都統長,又置幢將,及外朝大人官。其都統長領殿內之兵,直王宮。幢將員六人,主三郎衛士直宿禁中者,自侍中已下,中散已上皆統之。外朝大人無常員,主受詔命,外使出入禁中。國有大喪大禮,皆與參知,隨所典焉。 (《魏書》卷一一三《官氏志序》) 神瑞(明帝)元年(414年)春,置八大人官。大人下置三屬官,總理萬機,故世號八公。 (《魏書》卷一一三《官氏志》) 義熙中,仇池公楊盛表云:「……國中呼內左右為直真,外左右為烏矮真,曹局文書吏為比德真,檐衣人為朴大真,帶仗人為胡洛真,通事人為乞萬真,守門人為可薄真,偽台乘驛賤人為拂竹真,諸州乘驛人為咸真,殺人者為契害真,為主出受辭人為折潰真,貴人作食人為附真,三公貴人通謂之羊真。佛狸(太武帝字)置三公,太宰尚書令,僕射侍中,與太子共決國事。殿中尚書知殿內兵馬倉庫,樂部尚書知伎樂及角史伍伯,駕部尚書知牛馬驢騾,南部尚書知南邊州郡,北部尚書知北邊州郡。又有俟懃地何比尚書、莫堤比刺史;郁若比二千石,受別官比諸侯。諸曹府有倉庫。悉置比官,皆使通虜漢語,以為傳驛。 (《南齊書》卷五七《魏虜傳》) 自太祖至高祖(孝文帝)初,其內外百官,屢有減置。或事出當時,不為常目……太和中,高祖詔群寮,議定百官,著於令。 (《魏書》卷一一三《官氏志》) 北齊創業,亦遵後魏,台省位號,與江左稍殊。後周初據關中,猶依魏制。及平江陵,酌《周禮》之文,建六官之職,遂為唐以後六部制度所本。 恭帝三年,正月……帝以漢魏官繁,思革前弊。大統中,乃令蘇綽、盧辯,依周制改創其事。尋亦置六卿官,然為撰次未成,眾務猶歸台閣。至是始畢,乃命行之。 (《北史》卷九《周恭帝紀》) 初太祖欲行周官,命蘇綽專掌其事。未幾而綽卒,乃令辯成之。於是依《周禮》建六官,置公卿、大夫、士……今錄辯所述六官,著之於篇。天官府(管冢宰等眾職)、地官府(領司徒等眾職)、春官府(領宗伯等眾職)、夏官府(領司馬等眾職)、秋官府(領司寇等眾職)、冬官府(領司空等眾職),史雖具載,文多不錄。 (《周書》卷二四《盧辯傳》) 周太祖初據關內,官名未改魏號。及方隅粗定,改創章程,命尚書令盧辯,遠師周之建職,置三公、三孤,以為諭道之官;次置六卿,以分司庶務。 (《隋書》卷二七《百官志》) 北周官制九命簡表 2.地方 晉為州、郡、縣三級制度。 州置刺史。 (《晉書》卷二四《職官志》) 郡皆置太守,河南郡京師所在則曰尹。諸王國,以內史掌太守之任。 (《晉書》卷二四《職官志》 ) 縣大者置令,小者置長。 (《晉書》卷二四《職官志》) 外官權力,日趨於重,皆帶軍職。 自魏晉以後,刺史多帶將軍開府。則州與府各置僚屬,州官理民(別駕冶中以下是),府官理戎(長史司馬等官是)。 (《通典》卷三二《職官一四》) 魏晉為刺史,任重者為使持節都督,輕者為持節……自魏以來,庶姓(謂非帝族)為州而無將軍者,謂之單車刺史……晉制,刺史三年一入奏。 (《通典》卷三二《職官一四》) 晉郡守皆加將軍,無者為恥。 (《通典》卷三三《職官一五》) 都督諸州軍事,創於曹魏。晉采其制,北周改為總管。 光武、建武初,征伐四方,始權時置督軍御史,事竟罷……魏文帝黃初三年,始置都督諸州軍事,或領刺史……及晉受禪,都督諸軍為上,監諸軍次之,督諸軍為下。使持節為上,持節次之,假節為下。使持節得殺二千石以下。持節殺無官位人,若軍事得與使持節同。假節唯軍事得殺犯軍令者。江左以來,都督中外尤重。 (《晉書》卷二四《職官志》) 武成元年正月……初改都督諸州軍事為總管。 (《北史》卷九《周明帝紀》) 魏黃初,始置都督諸州軍事。後周改都督諸軍事為總管。武帝時,以王謙為益州總管,總管之名始此。 (《通考》卷五九《職官考一一二》) 晉鄉官其設置如下: 郡國及縣,農月皆隨所領戶多少為差,散吏為勸農。又縣五百以上,皆置鄉;三千以上,置二鄉;五千以上,置三鄉;萬以上,置四鄉。鄉置嗇夫一人;鄉戶不滿千以下,置治書史一人;千以上,置史、佐各一人,正一人;五千五百以上,置吏一人,佐二人。縣率百戶置里吏一人。其土廣人稀,聽隨宜置里吏,限不得減五十戶。戶千以上,置校官掾一人。 (《晉書》卷二四《職官志》) 官之品級,自曹魏定九品制,梁改為十八班,後魏又有正從之分。 天監初,武帝命尚書刪定郎濟陽蔡法度,定令為九品……至七年(508年)革,選徐勉為吏部尚書,定為十八班,以班多者為貴,同班者則以居下者為劣。 (《隋書》卷二六《百官志上》) 陳……遵梁制為十八班,而官有清濁,自十二班以上並詔授,表啟不稱姓。從十一班至九班,禮數復為一等。又流外有七班,此是寒微士人為之。從此班者,方得進登。 (《隋書》卷二六《百官志上》) 後魏置九品,品各置從,凡十八品。自四品以下,每品分為上下階,凡三十階。 (《通典》卷一九《職官一》) 後周制九命,每命分為二(內命王朝之臣,外命諸侯及其臣),以正為上,凡十八命。 (《通典》卷一九《職官一》) 二 兵制 晉中央軍,有七軍、五校之設。 晉初宿衛禁兵,有七軍、五校。七軍者,左衛、右衛、前軍、後軍、左軍、右軍、驍騎也,皆有將軍,而中領軍總統之。其前後、左右,補稱四軍。五校者,屯騎、越騎、步兵、長水、射聲也,各領千兵為營,皆在城中。又有翊軍營……積弩營,亦典宿衛。 (錢儀吉《補晉兵志》) 武帝以伐吳,遂分左右各一將軍。又置羽林、虎賁、上騎、異力四部,皆領於驍騎。又有左右前後四軍,四護軍領之。凡二衛、左右、前後、驍騎七軍,皆以中軍將軍羊祜領之。(註:祜罷,改北中軍候。) (《通考》卷一五一《兵考三》) 晉武帝懲魏氏孤立,大封同姓,授以兵權。又防地方官專擅,悉去州郡兵。 武帝懲魏氏孤立,大封同姓。大國三軍,兵五千人;次國二軍,兵三千人;小國一軍,兵千五百人。 (《通考》卷一五一《兵考三》) 吳平之後,帝詔天下罷軍役,示海內大安。州郡悉去兵,大郡置武吏百人,小郡五十人……及永寧(惠帝)之後,屢有變難,寇賊焱起,郡國皆以無備,不能制,天下遂以大亂。 (《晉書》卷四三《山濤傳》) 太康元年(280年)既平吳,詔悉去州郡兵。詔曰:「昔自漢末,四海分崩,刺史內親民事,外領兵馬。今天下為一,當韜戢干戈,刺史分職,皆如漢氏故事。悉去州郡兵,郡置武吏百人,小郡五十人……」及永寧以後,盜賊群起,州郡無備,不能禽制,天下遂大亂……其後刺史復兵民之政,州鎮愈重矣。 (《通考》卷一五一《兵考三》) 南渡之後,兵制廢弛,每有征戰,輒發奴兵。 元帝南渡,有大將軍都督四鎮、四征、四平之號。然調兵不出三吳,大發毋過三萬,每議出討,多取奴兵。 (《通考》卷一五一《兵考三》) 以奴為兵,取將吏客使轉運,皆協所建也。 (《晉書》卷六九《刁協傳》) 大興四年(321年)五月……詔曰:「昔漢二祖及魏武,皆免良人。武帝時,涼州覆敗,諸為奴婢,亦皆復籍,此累代成規也。其免中州良人遭難為揚州諸郡童客者,以備征役。」 (《晉書》卷六《元帝紀》) 發東土諸郡免奴為客者,號曰樂屬,移置京師,以充兵役。東土囂然,人不堪命,天下苦之矣。 (《晉書》卷六四《會稽王道子傳》) 翼欲率眾北伐……於是並發所統六州奴,及車牛驢馬,百姓嗟怨。 (《晉書》卷七三《庾翼傳》) 出為義興太守……遷射聲校尉。時軍校無兵,義興人多義隨,超因統其眾以宿衛,號為君子營。 (《晉書》卷七○《劉超傳》) 入為中書監,又隱實戶口,料出無名萬餘人,以充軍實。 (《晉書》卷七三《庾冰傳》) 謝玄募勁卒,號稱北府兵。 太元初,謝玄北鎮廣陵。時苻堅方盛,玄多募勁勇,牢之……等以驍猛應選。玄以牢之為參軍,領精銳為前鋒,百戰百勝,號為北府兵。 (《晉書》卷八四《劉牢之傳》) 南北朝雖為一長期戰爭時代,但所用之兵,多系臨時招募。 宋文帝元嘉二十七年,大舉伐魏。以兵力不足,悉發青冀徐豫二兗三州三五民丁,倩使暫行。符到十日裝束,緣江五郡集廣陵,緣淮三郡集盱眙。又募中外有馬步眾藝武力之士,應科者皆加厚賞。江南白丁,輕進易退,卒以敗師。 (《通考》卷一五一《兵考三》) 齊高祖受禪,自泰始以來,內外多虞,將帥各募部曲,屯聚建康。李安上表:「請自非淮北常備外,余軍悉皆輸遣。若親近宜以隨身者,聽限人數。」上從之。武帝末年,魏孝文欲遷都洛陽,聲言南伐,詔發揚、徐州民丁,廣設招募以備之。 (《通考》卷一五一《兵考三》) 永興四年七月……置四廂大將,又放十二時置十二小將。五年正月……詔諸州六十戶,出戎馬一匹,大閱於東郊,署將帥。 (《北史》卷一《魏明元帝紀》) 魏孝文帝行均田之法,戶口始有可稽,漸復徵兵之制。 太和十九年八月……詔選天下勇士十五萬人,為羽林、武賁,以充宿衛……二十年十月,以代遷之士,皆為羽林、武賁。司州之人,十二夫調一吏,為四年更卒,歲開番假,以供公私力役。 (《北史》卷三《魏孝文帝紀》) 至東西魏與周齊對峙時代,戰爭劇烈,遂實行徵兵。 北齊軍制,別為內外,領之二胄,外步兵曹,內騎兵曹。十八受田,二十充兵,六十免役,頗追古意。 (《通考》卷一五一《兵考三》) 周更定製編練,於是略為整齊之府兵遂乃產生。 周太祖輔西魏時,用蘇綽言,始仿周典置六軍。籍六等之民,擇魁健材力之士以為之,首盡蠲租調,而刺史以農隙教之,合為百府。每府一郎將主之,分屬二十四軍,開府各領一軍。大將軍凡十二人,每一將軍統二開府,一柱國主二大將,將復加持節都督以統焉。凡柱國六員,眾不滿五萬人。 (《通考》卷一五一《兵考三》) 閔帝時,改八丁兵為十二丁兵,卒歲一月一役。 (《通考》卷一五一《兵考三》) 武帝既誅晉公護,始親政。初,周太祖為魏相,立左右十二軍,總屬相府……克齊之後,並相,各置六府,而東北別為七總管。 (《通考》卷一五一《兵考三》) 北周的府兵簡表 三 刑法 1.律令 我國法律,自李悝訂定,始具雛形。至於晉室,乃臻完備,且減輕漢法嚴酷。惟晉律現已不傳,據近人研究,則其單辭只義,殊為文明,轉非隋唐以後之法律所能及。蓋隋唐法律,原承襲於北魏、齊、周,其間雜有鮮卑法也。 文帝(司馬師)為晉王患前代律令本注煩雜。陳群、劉邵,雖經改革,而科綱本密。又叔孫、郭、馬、杜諸儒章句,但取鄭氏,又為偏黨,未可承用。於是令賈充定法律,令與太傅鄭沖、司徒荀覬、中書監荀勖、中軍將軍羊祜、中護軍王業、廷尉杜友守、河南尹杜預、散騎侍郎裴楷、潁川太守周權、齊相郭頎、都尉成公綏、尚書郎柳軌,及吏部令史榮邵等十四人典其事。就漢九章增十一篇,仍其族類,正其體號,改舊律為刑名、法例,辨囚律為告劾、擊訊、斷獄,分盜律為請賕、詐偽、水火、毀亡,因事類為衛宮、違制,撰周官為諸侯律,合二十篇(刑名、法例、盜律、賊律、詐偽、請賕、告劾、捕律、系訊、斷獄、雜律、戶律、擅興、毀亡、衛宮、水火、廄律、關市、違制、諸侯),六百二十條,二萬七千六百五十七言。蠲其苛穢,存其清約,事從中典,歸於益時。其餘未宜除者……權設其法,悉以為令……違令有罪則入律……凡律令合二千九百二十六條,十二萬六千三百言,六十卷,故事三十卷。泰始三年事畢……武帝親自臨講,使裴楷執讀。四年正月,大赦天下,乃班新律。 (《晉書》卷三○《刑法志》) 初,晉張褧、杜預共注律三十卷,自泰始以來用之。律文簡約,或一章之中,兩家所處生殺頓異,臨時斟酌,吏得為奸。 (《通考》卷一六五《刑考四》) 宋仍晉舊,齊雖刪定,而未實行。至梁、陳始加修改。 齊武帝永明九年,令刪定郎王植之集注張、杜舊律合為一書,凡千五百三十條。事未施行,其文殄滅。 (《通考》卷一六五《刑考四》) 梁武帝……時……得齊時舊郎濟陽蔡法度,家傳律學雲,齊……王植之集注……於是……使損益植之舊本,以為梁律。天監元年八月……以尚書令王亮……等參議斷定,定為二十篇:一曰刑名、二曰法例、三曰盜劫、四曰賊叛、五曰詐偽、六曰受賕、七曰告劾、八曰討捕、九曰系訊、十曰斷獄、十一曰雜、十二曰戶、十三曰擅興、十四曰毀亡、十五曰衛宮、十六曰水火、十七曰倉庫、十八曰廄、十九曰關市、二十曰違制。其制刑為十五等之差……凡定罪二千五百二十九條。二年四月……又上令三十卷,科三十卷。 (《隋書》卷二五《刑法志》) 陳氏承梁季喪亂,刑典疏闊。及武帝即位,思革其弊……令……尚書刪定郎范泉參定律令。又敕尚書僕射沈欽、吏部尚書徐陵……參知其事,制律三十卷,令律四十卷。采酌前代,條流冗雜,綱目雖多,博而非要。 (《隋書》卷二五《刑法志》) 北魏自道武帝入據中原以後,始訂定法律,而門房之誅,最為嚴酷。齊周建國,各加修訂,雖兼采魏晉,較為進步,然仍多沿襲拓跋氏遺意。齊定十惡之條,為唐以後所本。 道武既平定中原,患舊制太峻,命三公郎王德除其酷法,約定科令。 (《通考》卷一六五《刑考四》) 神四年十月,詔司徒崔浩改定律令。 (《北史》卷二《魏太武帝紀》) 太武帝……正平中,又命太子少傅游雅、中書侍郎胡方回等改定律制,凡三百七十條,門房之誅四,大辟百四十五,刑二百二十一。 (《通考》卷一六五《刑考四》) 孝文帝……又令高閭修改舊文,隨例增減,凡八百三十二章,門房之誅十有六,大辟之罪二百三十五,刑三百七十七。 (《通典》卷一六《四刑二》) 北齊文宣帝受禪後,命群官刊定魏朝麟趾格。(於麟趾閣議定法制,故謂之麟趾格。)又議造齊律,積年不成,其決獄,猶依魏舊式。 (《通典》卷一六四《刑二》) 武成帝河清三年,尚書令趙郡王睿等奏上《齊律》十二篇:一曰名例、二曰禁衛、三曰戶婚、四曰擅興、五曰違制、六曰詐偽、七曰斗訟、八曰賊盜、九曰捕斷、十曰毀損、十一曰廄牧、十二曰雜。其定罪九百四十九條。又上《新令》四十卷,大抵采魏晉故事……又列重罪十條: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惡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義、十曰內亂。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議論贖之限。是後法令明審,科條簡要,又敕仕門之子弟常講習之,齊人多曉法律,蓋由此也。其不可為定法者,別制權令二卷,與之並行。 (《隋書》卷二五《刑法志》) 周武帝保定三年三月(司憲大夫拓跋迪撰新律)乃就,謂之大律,凡二十五篇:一曰刑名、二曰法例、三曰祀享、四曰朝會、五曰婚姻、六曰戶禁、七曰水火、八曰興繕、九曰衛宮、十曰市廛、十一曰斗競、十二曰劫盜、十三曰賊叛、十四曰毀亡、十五曰違制、十六曰關津、十七曰諸侯、十八曰廄牧、十九曰雜犯、二十曰詐偽、二十一曰請求、二十二曰告言、二十三曰逃亡、二十四曰系讀、二十五曰斷獄。大凡定罪一千五百三十七條……不立十惡之目,而重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義、內亂之罪。 (《隋書》卷二五《刑法志》) 2.刑名 晉之刑罰,采自魏制,滅省苛條,稱為簡惠。 世祖武皇帝,接三統之微,酌千年之范,乃命有司大明刑憲。於時詔書頒新法於天下,海內同軌,人甚安之,條綱雖設,稱為簡惠。 (《晉書》卷三○《刑法志序》) 魏文帝……傍采漢律,定為魏法……更依古義,制為五刑。其死刑有三,髠刑有四,完刑、作刑各三,贖刑十一,罰金六,雜抵罪七,凡三十七名,以為律首……文帝為晉王……令賈充定法律……蠲其苛穢,存其清約,事從中典,歸於益時……減梟斬族誅從坐之條……省禁固、相告之條,去捕亡、亡沒為官奴婢之制,輕過誤老小女人。當罰金、杖罰者,皆令半之。 (《晉書》卷三○《刑法志》) 南朝沿晉之舊,雖間有更改,但仍無大出入。茲依《隋書•刑法志》,將所定刑名,列表於下: 南朝刑名簡表 其特異之點,頗重清議,而陳氏定律,更以之為骨幹。 梁……士人有禁錮之科,亦有輕重為差。其犯清議,則終身不齒。 (《隋書》卷二五《刑法志》) 陳……武帝……定律令……其制唯重清議禁錮之科。若縉紳之族,犯虧名教,不孝及內亂者,發詔棄之,終身不齒;先與士人為婚者,許妻家奪之。 (《隋書》卷二五《刑法志》) 魏法嚴峻,以殺戮立威,所定刑制,名目甚繁。 穆皇帝(猗盧)八年,晉愍帝進帝為代王……先是國俗寬簡,民未知禁,至是明刑峻法,諸部民多以違命得罪。凡後期者,皆舉部戮之。或有室家相攜而赴死所,人問何之,答曰:「當往就誅。」 (《魏書》卷一《帝紀一》) 後魏起自北方,屬晉室之亂,部落漸盛。其主乃峻刑法,每以軍令從事,人乘寬政,多以違令得罪,死者以萬計,於是國落騷然。其後當死者,聽其家獻金馬以贖。犯大逆者,親族男女無少長皆斬。男女不以禮交皆死。人相殺者,聽與死家牛馬四十九頭及送葬器物以平之。無系訊連逮人。坐盜官物,一備五,私物一備十。及道武既平定中原,患舊制太峻……除其酷法,約定科令。 (《通典》卷一六四《刑二》) 道武……季年被疾,刑法濫酷。太宗承之,吏文亦深。 (《通考》卷一六五《刑考四》) 太武帝神中,詔崔浩定律令,除五歲、四歲刑,增一年刑。大逆不道腰斬,誅其同籍,年十四以下腐刑,女子沒縣官。害其親者之。為蠱毒者男女皆斬,而焚其家。巫蠱者負羖羊抱犬,沉諸泉。當刑者贖,貧則加鞭二百。畿內人富者燒炭于山,貧者役於圊溷,女子入舂稿,其痼疾不逮於人守苑囿。 (《通典》卷一六四《刑二》) 至孝文帝,始滅門房之誅,亦緣習染華風,欲漸進於文治也。 故事,斬皆裸形伏(砧也)。太和初,制不令裸形……除群行剽劫首謀門誅,律重者止梟首。 (《通典》卷一六四《刑二》) 太和五年三月……詔曰:「……其五族者降止同祖,三族止一門,門誅止身。」 (《魏書》卷七上《高祖孝文帝紀上》) 北齊、北周刑制,大抵採取魏晉故事,而名有五,惟齊有耐刑而周無之,周有徒刑而齊無之。茲將兩代刑制表列於後: 齊周刑制簡表(據《隋書•刑法志》) 南朝刑名簡表 四 學校 晉依漢魏之制,京師立太學。自魏以來,學風頹敗,不事學業,晉武帝遂汰遣之。 從初平之元至建安(皆東漢獻帝年號)之末,天下分崩,人懷苟且,綱紀既衰,儒道尤甚。至(魏文帝)黃初元年之後……太學始開……至太和、青龍(魏明帝)中,中外多事,人懷避就……多求詣太學,太學諸生有千數。而諸博士率皆粗疎,無以教弟子,弟子本亦避役,竟無能習學,冬來春去,歲歲如是……正始(魏齊王芳)中,有詔議圜丘,普延學士。是時郎官及司徒領吏二萬餘人,雖復分布,見在京師者,尚且萬人。而應書與議者,略無幾人。又是時朝堂公卿以下四百餘人,其能操筆者,未有十人,多皆相從飽食而退。 (《三國•魏志》卷一三《王肅傳》注引《世語》) 晉武帝初,太學生三千人。太始八年,有司奏太學生七千餘人,才任四品,聽留。詔曰:「已試經者留之。大臣子弟堪受教者,令入學。其餘遣還郡國。」 (《通典》卷五三《禮一三》) 武帝別設國子學,與太學並存。惠帝又立國子官品,士庶階層,由之以分。 咸寧二年,五月……立國子學。(《通典•禮典》註:法周禮。國之貴遊子弟,國子受教於師者也。) (《晉書》卷三《武帝紀》) 永泰元年……領國子助教曹思文上表曰:「……據臣所見,今之國學,即古之太學。晉初,太學生三千人,既多猥雜。惠帝時欲辨其涇謂,故元康三年,始立國子學官品,第五以上,得入國學……太學之與國學,斯是晉世殊其士庶,異其貴賤耳。然貴賤士庶,皆須教成,故國學、太學,兩存之也。」 (《南齊書》卷九《禮志上》) 初亦置博士,教生徒。渡江之後,不復分掌五經。 晉初承魏制,置博士十九人。及咸寧四年,武帝初立國子學,定置國子祭酒、博士各一人,助教十五人,以教生徒。博士皆取履行清淳、通明典義者,若散騎常侍、中書侍郎、太子中庶子以上,乃得召試。及江左初,減為九人。元帝末,增《儀禮》、《春秋》、《公羊》博士各一人,合為十一人。後又增為十六人,不復分掌五經,而謂之太學博士也。孝武太元十年,損國子助教員為十人。 (《晉書》卷二四《職官志》) 東晉建國,困於干戈,太學時廢時興,有名無實。 建武元年,十一月……立太學。 (《晉書》卷六《元帝紀》) 成帝咸康三年,國子祭酒袁瓌、太常馮懷以江左浸安,請興學校。帝從之,乃立太學,征生徒。而士大夫習尚老莊,儒術終不振。 (《通考》卷四一《學校考二》) 自穆帝至孝武,並以中堂為太學。太元九年,尚書謝石請興復國學,以訓胄子;頒下州郡,普修鄉校。帝納其言。明年,選公卿二千石子弟生,增造廟房屋百五十五間,而品課無章,君子恥與其列。國子祭酒殷茂上言:「臣聞舊制國學生,皆取冠族華胄,比列皇儲。而中混雜蘭艾,遂令人情恥之。詔雖褒納,竟不施行。」 (《通典》卷五三《禮一三》) 至於郡國學,間有提倡者,而不能遍興。 晉虞溥,太康(武帝)時為鄱陽內史,大修庠序,廣招學徒,移告屬縣,縣為條制。於是至者七百餘人。 (《通考》卷四六《學校考七》) 東晉穆帝永和中,征西將軍庚亮在武昌開置學官,起立講舍,亮家子弟及參佐大將子弟,悉令入學。四府博學識義、通涉文學經論者,建儒林祭酒,班同三署,厚其供給。皆妙選邦彥,必有其實者以充此舉。近臨川、臨賀二郡,並求修復學校。若非束修之流,禮教所不及而欲階緣免役者,不得為生,明為條制,令法清而人貴。 (《通典》卷五三《禮一三》) 宋文帝雅好文藝,始立玄、儒、文、史四學。 元嘉十五年,征次宗至京師,開館於雞籠山,聚徒教授,置生百餘人。會稽朱膺之,潁川庾蔚之,並以儒學監總諸生。時國子學未立,上留心藝術,使丹陽尹何尚之立玄學,太子率更令何承天立史學,司徒參軍謝元立文學,凡四學並建。車駕數幸次宗學館,資給甚厚。 (《宋書》卷九三《雷次宗傳》) 宋齊皆立國學,然輟置無常,成為具文。 宋武帝詔有司立學,未就而崩。文帝元嘉二十年,立國學,二十七年廢。明帝太始中,初置總明觀祭酒一人,有玄、儒、文、史四科,置學士十人。 (《通典》卷五三《禮一三》) 齊高帝建和四年,詔立國學,置學生五十人,取王公以下子孫年十五以上,二十以下,家去都二千里為限。帝崩乃以國諱廢。武帝永明三年,詔立學,乃省總明觀,召公卿以下弟子,置生二百二十人,其年秋中悉集。東昏侯永元初,詔依永明舊事廢學,時有司奏國學、太學兩存焉。 (《通典》卷五三《禮一三》) 自是中原橫潰,衣冠道盡。逮江左草創,日不暇給。以迄宋齊,國學時或開置,而勸課未博,建之不能十年,蓋取具文而已。是時鄉里莫或開館,公卿罕通經術,朝廷大儒,獨學而弗肯養眾;後生孤陋,擁經而無所講習,大道之郁也久矣乎? (《南史》卷七一《儒林傳序》) 至梁武帝開五館,復置五經博士。 梁武帝天監四年,詔……置五經博士各一人,廣開館宇,招內後進……館有數百生,給其餼廩……十數月間,懷經負笈者,雲會京師。又……分遣博士、祭酒到州郡立學。 (《梁書》卷四八《儒林傳序》) 天監四年,置五經博士各一人。舊國子學生,限以貴賤,帝欲招來後進,五館生皆引寒門俊才,不限人數。 (《隋書》卷二六《百官志》) 北朝魏氏,雖興自北荒,而對於學校頗知重視,歷世相承不改。此則北朝經學盛興,山東之學,流傳有緒,勝於南朝之確證也。 太祖初定中原,雖日不暇給,始建都邑,便以經術為先,立太學,置五經博士,生員千有餘人。天興二年春,增國子太學生員至三千……世祖始光三年春,別起太學於城東……而令州郡各舉才學……顯祖天安初,詔立鄉學,郡置博士二人,助教二人,學生六十人。後詔大郡立博士二人,助教四人,學生一百人;次郡立博士二人,助教二人,學生八十人;中郡立博士一人,助教二人,學生六十人;下郡立博士一人,助教一人,學生四十人。太和中,改中書學為國子學,建明堂辟雍……及遷都洛邑,詔立國子、太學、四門小學……世宗時復詔營國學,樹小學於四門,大選儒生,以為小學博士員四十人……時天下承平,學業大盛……暨孝昌之後,海內淆亂,四方校學,所存無幾。 (《魏書》卷八四《儒林傳序》) 齊周連年交兵,不遑文事,學校僅依制設置,名存而實亡。 北齊國子寺,有太學博士十人。後周置太學博士下大夫六人。 (《通典》卷二七《職官九》) 齊時師保疑丞皆賞勛,舊國學博士,徒有虛名,唯國子一學,生徒數十人耳。胄子以通經進仕者,唯博陵崔子發、廣平宋游卿而已。 (《通考》卷四一《學校考二》) 北齊制,諸郡並立學,置博士助教授經,學生俱被差逼充員,士流及豪富之家,皆不從調。備員既非所好,墳籍固不關懷,又多被州郡官人驅使,縱有游惰,亦不檢察,皆由上非所好之所致也。 (《通考》卷四六《學校考七》) 五 選舉 晉選舉常科,依魏氏九品中正之制。 晉依魏氏九品之制,內官吏部尚書、司徒、左長史,外官州有大中正,郡國有小中正,皆掌選舉。若吏部選用,必下中正,征其人居,及父祖官名。 (《通典》卷一四《選舉二》) 漢末頗重清議,故九品中正法之初行,尚能矯一時之失。沿習既久,流弊滋生。 毅以魏立九品,權時之制,未見得人,而有八損,乃上疏曰:「臣聞立政者以官才為本。官才有三難……人物難知,一也;愛憎難防,二也;情偽難明,三也。今立中正,定九品,高下任意,榮辱在手……公無考校之負,私無告訐之忌……今之中正,不精才實,務依黨利;不均稱尺,務隨愛憎。所欲與者獲虛以成譽,所欲下者吹毛以求疵,高下逐強弱,是非由愛憎……或以貨賂自通,或以計協登進……是以上品無寒門,下品無勢族。」 (《晉書》卷四五《劉毅傳》) 上表曰:「……今台閣選舉,徒塞耳目;九品訪人,唯問中正。故據上品者,非公侯之子孫,則當塗之昆弟也……則篳門蓬戶之後,安得不有陸沉者哉!」 (《晉書》卷四八《段灼傳》) 漢制察舉秀孝,晉亦行之。東渡以後,多規避不就。 東晉元帝,制揚州歲舉二人,諸州各一人。時以天下喪亂,務存慰勉,遠方孝秀,不復策試,到即除署。既經略粗定,乃詔試經,有不中科,刺史、太守免官。其後孝秀莫敢應命,有送至京師,皆以疾辭。太興(元帝)三年,尚書孔坦議請普延五歲,許其講習。乃詔孝廉申至七年,而秀才如故也。 (《通考》卷二八選《舉考一》) 南朝宋氏,沿用晉法,不過為除積弊,略更改其方式。 宋制,丹陽、吳會、會稽、吳興四郡,歲舉二人;余郡各一人。凡州秀才,郡孝廉,至皆策試,天子或親臨之。及公卿所舉,皆屬於吏部,敘才銓用。凡舉得失,各有賞罰。失者其人加禁錮,年月多少,隨部議制。文帝元嘉中,限年三十而仕,郡縣以六周而代,刺史或十餘年。及孝武即位,仕者不復拘老幼,守宰以三周為滿……帝又不欲重權在下,乃分吏部,置兩尚書,以散其權。 (《通典》卷一四《選舉二》) 宋文帝元嘉時,守宰以六期為斷。及宋末,以治民之官,六年過久,乃以三年為斷,謂之小滿。 (《通考》卷三九《選舉考一二》) 齊舉士考試,定策秀才格。而選官限年歲,復有甲族、後門(即寒門)之分,採取等級制度。 齊尚書都令史駱宰議策秀才格五問,並得為上,四三為中,二為下,一不合與第。 (《通考》卷二八《選舉考一》) 齊因習宋代限年之制。然而鄉舉里選,不核才德,其所進取,以官婚胄籍為先。遂令甲族以二十登仕,後門以三十試吏,故有增年矯貌,以圖進者。 (《通考》卷二八《選舉考一》) 其時士人皆厚結姻援,奔馳造請,浸以成俗。 (《通考》卷二八《選舉考一》) 梁初無中正,限年入仕。後委官搜薦,稍泯膏粱、寒素之隔。 梁初無中正制,年二十五,方得入仕。天監中,又制九流。常選,年未三十不通一經者,不得為官。若有才同甘(甘羅,戰國秦人,年十二即以才顯,為秦上卿)顏(顏淵),勿限年次。至七年,州置州重,郡置郡崇,鄉置鄉豪各一人,專典搜薦,無復膏粱、寒素之隔。普通七年,詔凡州歲舉二人,大郡一人。 (《通考》卷二八《選舉考一》) 太平二年正月……詔諸州各置中正,依舊訪舉,不得輒承單狀序官,皆須中正押上,然後量授。詳依品制,務使精實……其選中正,每求耆德該悉,以他官領之。 (《梁書》卷六《敬帝紀》) 陳采梁限年制,而多例外,但委官較為隆重。 陳依梁制,凡年未三十,不得入仕。唯經學生策試得第……得未壯而仕……有高才異行殊動,別降恩旨敘用,不在常例。凡選無定時,隨缺則補官,有清濁以為升降。從濁得清,則勝於遷。若有遷授吏部,先為白牒,列數十人名,尚書與參掌者共署奏,敕或可或否。其可者,則下於選曹,量貴賤,別內外,隨才補用。以黃紙錄名,八座通署奏可,乃出以付於典名。典名書其名,帖鶴頭版,修容整儀,送所授之家。其別發詔除者,即宣付詔局,詔局草奏聞。敕可,黃紙寫出門下,門下答詔,請付外施行。又書可,付選司行名……凡拜官皆在午後。 (《通典》卷一四《選舉二》) 北魏舉士,初置中正,兼行考試。後廢中正,而登仕者須在位人擔保。又為抑制武人,遂創停年之制。 後魏州郡,皆有中正掌選舉,每以季月與吏部銓擇可否。其秀才對策,第居中上,表敘之。 (《通考》卷三六《選舉考九》) 自太和以前,精選中正,德高鄉國者充。其邊州小郡,人物單鮮者,則並附他州。其在遐陋者,則闕而不置……及宣武、孝明之時,州無大小,必置中正。既不可悉得其人,故或有庸鄙者操銓核之權,而選敘頹紊。至正始元年冬,乃罷諸郡中正,時有以雜類冒登清流。遂令在位者皆五人相保,無人保任者,奪官還役。 (《通考》卷三六《選舉考九》) 征西將軍冀州大中正張彝之子仲瑀上封事,請銓別選格,排抑武夫,不使預清品。於是武夫憤怒,羽林虎賁千餘人,焚彝第,殺其父子……張彝既死,靈太后乃命武官得依資入選。既而官員少,應調者多,選曹無以處之。及崔亮為吏部侍郎,乃奏為格制,官不問賢愚,以停解日月為斷,雖復官需此人,停日後者終不得取。庸才下品,年月久者則先擢用,時沉滯者,皆稱其能。 (《通考》卷三六《選舉考九》) 孝莊帝初,詔求德才、文藝、政事強直者,縣令郡守剌史皆敘其志業,具以表聞。得三人以上,縣令、太守、刺史賞一階,舉非其人者黜一階。凡官郡守、縣令,六年為滿,滿後六年為敘。 (《通考》卷三六《選舉考九》) 北齊襲魏制立中正,尤重考課之法。 北齊選舉,多沿後魏之制,凡州縣皆置中正。其課試之法,中書策秀才,集書策貢士,考功郎中策廉良。天子常服乘輿出坐於朝堂中楹,秀、孝各以班草對,字有脫誤者,呼起立席後;書有濫劣者,飲墨水一升;文理孟浪者,奪席脫容刀。 (《通考》卷二八《選舉考一》) 北齊武平中,後主失政。多有佞幸,乃賜其賣官,分占州郡,下及鄉官,多降中旨,故有敕用州主簿、郡功曹者。自是之後,州郡辟士之權,浸移於朝廷。以故外吏不得精核,由此起也。 (《通典》卷一四《選舉二》) 齊因魏朝,宰縣多用廝濫,至於士流,恥居百里。文遙以縣令為字人之切,遂請革選。於是密令搜揚貴遊子弟,發敕用之。猶恐其披訴,總召集神武門,令趙郡王睿宣旨唱名,厚加慰喻。士人為縣,自此始也。 (《北齊書》卷三八《元文遙傳》) 後周從蘇綽議,破除門資之制,廣收遺逸。選舉之法,為之一變。 後周以吏部中大夫一人掌選舉,小吏部下大夫一人以貳之。初霸府時,蘇綽為六條詔書,其四曰擢賢良。綽深思本始,懲魏齊之失,罷門資之制,其所察舉,頗加精謹。及武帝平齊,廣收遺逸。乃詔山東諸州舉明經干理者,上縣六人,中縣五人,下縣四人。 (《通考》卷三六《選舉考九》) 宣帝大成元年,詔州舉高才博學者為秀才,郡舉經明行修者為孝廉,上州、上郡,歲一人。 (《通典》卷一四《選舉二》) 後周時,刺史僚佐州吏則自署,府官則命於朝廷。 (《通考》卷三九《選舉考一二》) 按自魏立九品中正,歷晉至南北朝,沿用不改。施行已久,遂造成一種等級制度。 漢末喪亂,魏武始基,軍中倉卒,權立九品。蓋以論人才優劣,非為世族高卑,因此相沿,遂為成法,自魏至晉,莫之能改。州都郡正,以才品人,而舉世人才,升降蓋寡,徒以憑藉世資,用相陵駕。都正俗士,斟酌時宜,品目少多,隨事俯仰,劉毅所云下品無高門,上品無賤族者也。歲月遷,斯風漸篤,凡厥衣冠,莫非二品,自此以還,遂成卑庶。周漢之道,以智役愚,台隸參差,用成等級。魏晉以來,以貴役賤,士庶之科,較然有辨。 (《宋書》卷九四《恩幸傳序》) 梁鴻臚卿裴子野……諭曰:「……迄於二漢,尊儒重道,朝廷州里,學行是先。雖名公子孫,還齊布衣之士,士庶雖分,而無華素之隔。有晉以來,其流稍改,草澤高士,猶廁清塗。降及季年,專稱閥閱,自是三公之子,傲九棘之家;黃散之孫,蔑令長之室。轉令互爭銖兩,所論必門戶,所議莫賢能,苟且之俗成,傲慢之禍作。 (《通考》卷二八《選舉考一》) 自晉以後識治體者,未嘗不知九品之弊,故屢更制度,冀有補苴。但等級觀念,深中於人心,不能驟改。降及隋氏,猶有州都(即中正,避楊忠諱而改),與考試並行,唐初亦然。迨後考制試度專行,平民始有進身之階,而門資之制亦遂廢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