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制度史研究 · 晉代經濟史註解[1]

一、引言 (1)官方晉代史書 現有的《晉書》絕非是曾經編成的晉代史書中最早的一部,至少還有18種晉代史書,它們或者全部或者部分地保存到唐代初年。[2]某些書涵蓋整個時代,有些則涵蓋部分時期,卷帙最多的當數南齊(479—502)臧榮緒所著的110卷著作[3]。然而,同其他晉史一樣,這種也未能使太宗皇帝[4]滿意,他於646年下詔[5]批評了所有18種晉史[6],並命令重修。 根據《舊唐書》[7],編修新晉史的命令於644年發出,而史書於646年編成。有可能646年的詔書只是肯定了以前對編修者的任命,也許其願望在於炫耀皇帝在中國歷史編撰學方面的廣博知識。據說新的編撰主要依據臧榮緒的著作,但參考材料廣泛涉及到其他著作,甚至還有虛構性的小說。[8]皇帝本人寫了四篇評論性文章附在宣帝和武帝本紀以及著名作家陸機和著名的書法家王羲之的傳記後面。在最後一篇評論中,由於皇帝本人就是書法家,因此他很權威地批評早先幾位書法家的書法。[9]全部著作因此獲得了「御撰」的榮譽稱號。皇帝對此書是如此之自豪,以至於在648年一部抄本被贈與兩位新羅王子帶回到他們的國家[10]。此書最初被稱為《新晉書》,但很快就去掉了其書名上的「新」字,並取代了今日僅有片斷保存下來的其他晉史。[11] 後來的學者對這部史書研究不很多,為數很少的研究工作也做得的確不夠好。[12]在成書後恰好一個世紀之際,何超作了兩卷的音義,其書十分簡短且主要關心的是字的發音。[13]清代著名學者盧文弨[14]、王鳴盛[15]、趙翼[16]、錢大昕[17]以及李慈銘[18]對此書的校勘注釋工作做得相對較少。對《食貨志》或論經濟事務的論文尤其如此。例如,在錢大昕對《晉書》所作的五卷校勘中,僅有一條注釋是關於《食貨志》的;王鳴盛的十卷篇幅中,我們只發現了兩條注釋,在其中的一條中,他改正了一個錯誤但又犯了另一個錯誤。其他校書者也很難說對我們更有幫助。[19] 惟一能找見對全書加以評註的是吳士鑒和劉承干所著的刊印於1927年的《晉書斠注》(CSCC)。它遠不能說是全面的,論《食貨志》的部分很不令人滿意。在某些情況下,它甚至未能利用在其他正史中很容易得到的參考材料,因而明顯的錯誤也被忽視了。 覆蓋了從古代直至617年隋朝滅亡的長期歷史的15部正史中,僅有五部包含專門論述經濟事務的論文或「志」。它們是:《史記》、《漢書》、《晉書》、《魏書》和《隋書》。[20]《史記》中叫做《平準書》[21]的論文局限於漢代初期,尤其是武帝統治時期(前140—前87)。《漢書》中論經濟事務的部分首先使用「食貨志」這一標題,而且規模也更大。[22]它始於公元前2000年的三代,終結於公元初年王莽的巨大變革。按時間排列,第三個編成的是《魏書》中的經濟論文,它很自然地把自身局限於拓跋王朝(386—550[23])統治下的事務之中。在《晉書》和《隋書》中被稱為《食貨志》的篇章都是於7世紀中葉由官方歷史學家接續或補充以前的著作而成。 《隋書》中的十篇志書原計劃要覆蓋五個朝代:梁、陳、北齊、北周、隋,因而曾以《五代史志》[24]而著稱。《食貨志》[25]也不例外,它有些部分覆蓋了宋、南齊、甚至東晉(317—420)。其編撰始於641年,比《晉書》開編要早幾年,但完稿直至656年才呈送到朝廷,這已在《晉書》完稿10年之後[26]。在21名已知的《晉書》編撰者中,至少有四位也編過《五代史志》[27]。也許是由於他們的努力,兩史的有關志書沒有重複。其特殊的結果是某些關於東晉時代經濟史的記載見於《隋書》而不是像人們所想像的那樣見於《晉書》。就好像是為了補償似的,《晉書》中的《食貨志》不僅廣泛記錄了西晉(265—317),而且還回溯到後漢(25—220),盡力補全班固在《漢書》中留下的線索。它無疑是關於2世紀、3世紀和4世紀中國經濟史的最重要文獻。 「食貨志」這個術語已被譯作「關於經濟的論文」[28]、「關於食品和商品的單篇論文」[29]以及「關於食品和錢的論文」[30]。最後一個譯法字面上最為符合,因為「交換媒介」似乎是《漢書》24a開端處為「貨」所下的長段定義的實質(譯者按:見《漢書》24卷「貨為布帛可衣,及金刀龜貝,所以分財布利通有無者也」),而且所有更早的論述經濟事務的論文都截然劃分為兩部分:論食品和論錢。第二種譯法錯了。從兩部唐史開始,由於在後來的時期經濟生活的複雜性不斷增加,食貨志被分為越來越多的章節。 本論文的目的是為此志作一個文字上可讀的翻譯,配以必要而編排緊湊的注釋。底本為同文書局影印1739年刊本,因為它是最常見的刊本之一,在同其他本有重大出入時則作出校勘。 這裡不試圖重寫晉代經濟史。幾個重要特徵將在歷史性的引言中予以討論,土地制度及土地稅制度問題被概括為兩篇短文。參考文獻在腳註中給出。[31]沒有解決的問題亦予以說明,寄望於它們成為今後更加全面研究的基礎。 (2)歷史背景和經濟問題 從2世紀末至5世紀初,中國歷史呈現出一系列巨大變動。在政治上,它目睹了漢帝國的衰亡並分為三個國家(220—264),西晉(265—317)時期短暫的重新統一,晉代王公們發動的相互間的自殺性戰爭(300—310),中原內外蠻族或半蠻族[32]的起義和侵略。(從304年起)漢族東晉政權(317—420)撤退至長江南岸。383年,沿著位於今安徽省境內的淝水進行的著名戰爭,粉碎了那時最強大的非漢族統治者征服南中國的企圖。在另一方面,拓跋魏王朝(386—543)的興起以及它在5世紀初對中國北部的統一,使得南方的漢族人在418年的最後一次努力失敗之後,幾乎再沒有機會去恢復它已失去的帝國。長達兩個世紀之久,中國分別處於南方和北方王朝的統治之下,直至589年靠對南方的征服才再次統一。 文化變革也同樣巨大:當儒教倫理教義被重才輕德的統治者曹操公開拋棄的時候,儒教也式微了。[33]在公元190—220年多年動亂之後,重新開張的國立大學僅僅成了那些躲避勞役負擔的無能學生的避難所。對經典的研究局限於字的意義及發音的方法,而普遍的原理則被完全忽略了。[34]漢族的及外來的王朝曾做過一些改善國家教育的努力,[35]但成果甚微,學術僅僅靠私人教師而保存在某些家族裡。另一方面,佛教開始在整個中國占主導地位。在一兩個世紀內,它不僅僅被群眾接受,而且還被許多知識分子接受。其依附者當中,也有些人追求的只是依靠佛教寺院的保護以免除賦稅和勞役。[36]在印度教義的刺激之下,既作為哲學又作為一種剛建立的宗教的道家也復興了。這些新信仰及新實踐對中國文化影響的程度之深,也許只有在過去一百年中西方文明向中國文明的引入可以與之相比。 我們這裡主要關心的社會與經濟變化也具有巨大的意義。首先,我們注意到,據官方的記載,人口急劇減少。在157年,一種官方人口統計把中國人口定為10677960戶和56486856口。[37]這些也許是後漢時期(25—220)所能達到的最高點。在公元280年,當晉帝國處於巔峰狀態之時,其人口是2459840戶和16163863口,只及漢代的1/4。[38]最低點也許在190—220年這30年中間。那時候的人們相信所剩下的人口只有漢代的l/10。[39]公元280年的人口高峰可能持續了十多年,其後由於連續的內戰與蠻族入侵,人口再次減少。大約在公元363年,東晉部隊的大都督(譯按:桓溫)在奏摺中寫道,南中國的人口甚至比漢代的一個郡還要少。[40]這一說法也許誇張了,因為根據記載,漢代人口最多的郡只有250萬口[41];然而當時的人對人口問題的強調卻是有意義的。 人口減少的原因有三方面:人口或者死亡了,或者移民了,或者沒有見諸政府記錄。第一項顯然是主要的。在2世紀末到3世紀那動亂的年代裡,生命的確是不被看重的。瘟疫和歉收使得由於戰爭導致的人口死亡數字進一步上升,一再出現人吃人的現象,所有這些都清清楚楚地記載於《晉書》有關經濟事務的論文之中。連續地向南移民,以及豪強對其附庸者的「保護」,也是官方人口統計減少的原因。這些因素本身就具有社會經濟的重要性。 中國人自中原的北部和西部向黃河下游流域的中心省份遷移,再由這裡向長江流域的遷移,從東漢就已開始,那時已歸化的匈奴人被允許居住於北部邊界,同時羌蠻又再次從西方侵犯過來。至2世紀末,由於中心省份的動亂,這一趨向加速了。人們成百成千、成群結夥地遷移。他們的總走向是往南,但有時也向西南到四川和雲南,或者向東北到河北和遼寧。[42]然而最大的遷移發生於4世紀頭25年,尤其是304年匈奴人在山西反叛之後。據估計,甚至在最初的年代裡(298-307)捲入的人數便已達200萬[43],也就是說,大約占人口的1/8。又據估計,從311年洛陽陷落至大約325年,60%至70%的上層階級已從中心省份遷至長江以南。[44]到4世紀末,大約有100萬的北方人定居於他們在南方的新家。[45] 東晉時期,移民家庭的入籍成為一個嚴重問題,這些來自北方的家族聲稱他們屬於原先的州郡,不肯分擔他們現在所居州郡的勞役。只是在兩位能幹的將軍領導下,才於364年和412年成功地實行了「土斷」政策,即「依居住地入籍」,也就是說,使移民戶依照常規的「黃籍」入籍。[46] 豪強對依附者的「保護」措施可追溯至漢代。當2世紀末帝國中央權力衰微的時候,地方官吏與其屬民之間的紐帶得到強化。政府吏員們私下裡認為他們附屬於上司,甚至為以前的上司服三年之喪。[47]在學生和老師之間也有類似的連帶關係,有影響的老師可以為其學生免除徭役。[48]故吏即「從前的屬員」以及門生(「私人學生」),在2世紀和3世紀都是官吏甚至是將軍們的重要追隨者。[49] 豪強氏族的成員同一些為了生計也為了得到保護而依附於豪強的無依無靠的家族以及個人一起生活。這些依附者被稱為「客」,私下裡屬於將軍和豪強家族的戰士被稱為部曲[50],其地位同「客」一樣低。部曲和客都被世襲性地占有,可以被作為禮物轉贈給朋友。他們和奴的主要區別是:他們不可以出售。在動亂的歲月,他們在其主人帶領下遷徙移居,建立新的定居點或在山間建立塢堡。 在漢代,客和奴的數量就很可觀,[51]但其數量尤其是客的數量,可能是在三國和晉的時期內增加的,成為奴或客的好處在於可免除公共的賦稅和勞役。到了魏的統治者根據其官員的官銜大小授與其保護不同數量客的特權[52]時,對客的保護就制度化了。西晉的規定零零碎碎地記載於我們所討論的文本之中,相似的但態度更為慷慨的東晉的規定可見於《隋書》24.4a。 東晉王朝要求客在其主人的戶下入籍,[53]儘管此項規定並沒有一直強制執行。東晉王朝的慷慨態度可能意在鼓勵大家族將其保護起來的流浪者按客入籍,但其結果不令人滿意。[54]然而,政府並不總是保護既得利益者。有時,尤其在東晉王朝的危急時期,儘管受到豪強家族的反對,奴和客仍被帝國詔令解放並且徵募為士兵或運輸役夫。[55] 鑒於三國和晉代發生的這些變化,政府盡力通過鼓勵農業,建立和修理水利設施,創設民屯和軍屯,引導人民定居下來。有關這些活動,在我們的志書中有豐富的記載,而土地制度和土地稅制度的變化將在下面幾節討論。 從3世紀起,金屬貨幣的使用開始萎縮。[56]高昂的價格常常以絲或布的數量來表示。大多數賦稅以實物徵收,在北中國尤其如此。在3、4、5世紀中間的幾個短暫時期內,銅幣據說曾退出流通。 在志書中幾乎沒有觸及到的兩個問題,是技術改進以及海外貿易的狀況,公元3世紀中出現了如馬鈞和諸葛亮這樣的發明家。馬把綾羅織機上提綜踏板(躡)的數目從50和60減至12,以便使複雜的整經運動能夠簡單地進行。[57]他依據機械齒輪系列原理而造出了指南車,[58]被認為是他那個時代最聰明的技師。也許是手推車變化形式的、被稱為「木牛」和「流馬」的兩類交通工具的發明,被歸之於著名政治家與將軍諸葛亮。[59] 然而這些發展也許可被比作其影響難於追蹤的流星。更重要的卻是下述事實,即灌溉計劃以及可能發明於公元前1世紀初的被稱之為耬犁的粗播機械的使用被傳播到了帝國的所有角落,這正如我們的《志》所說明的那樣。水碓即水車,自從公元初年以來就已為人所知[60],在3世紀和4世紀已十分普及,那時對它的擁有權連同對農莊和奴的擁有權一起作為巨富的標誌而被提及。[61] 儘管中國和歐洲之間的陸地通道開闢已達千年之久,相比之下,海上貿易直至我們討論的年代即3至4世紀還未顯重要。到漢代末年,沿海岸線的航行肯定已相當常見。在223—233年吳國試圖與統治遼東半島的公孫家族結盟,以便對魏作戰。使團遂被派遣出去。有一次,7000~8000人分乘大約100艘裝滿禮品的船前去建立外交與商業關係。[62]至於南海方面,吳國在公元3世紀期間所派遣的使節遠達柬埔寨南部。[63]來自廣東、廣西、北部灣(Tonkin)和安南(Annan)的物品和勞動力對吳國確有幫助。[64] 與更遙遠地區的貿易也引人注目。公元226年到達安南的羅馬商人以及那些派往吳國統治者那裡進行調查的人,成為中國和羅馬世界早期接觸的第二個案例。[65]著名的僧人法顯在印度長期停留之後,大約於414年和商人一同從錫蘭向東航行。[66]注意到這一點也是有趣的。最早的見於《三國志》的關於日本的大量文獻,可能正是中國和日本在3世紀的頻繁交流所致。 (3)晉代的土地制度 晉朝的土地制度,也許最好看做是漢代土地規定與北朝土地規定之間的中介環節來加以把握。制定出來但從未強制執行過的漢代規定,主要是對富戶豪強所擁有的土地數量給出上限。它們的目標是阻止對窮人的剝削並制約土地權貴們的發展。由於傾向下層階級,北朝則頒布了一系列把政府擁有的土地分配給普通百姓的規定。它們的目標是使土地的擁有權平均化,促進百姓勞作。處在兩者之間的晉王朝繼續實行前者的限田政策,並預示了後者的土地分配政策,故而嘗試著以兩種方式運行。 在《晉書·食貨志》中有三個段落是關於土地制度的。關於貴族和官員的那兩段相對說來是容易理解的。然而與百姓有關的第三段包含有一些歷史學家在對它們的解釋上不能夠取得一致意見的表述。 較容易的兩段可譯述如下: 及平吳(280年)之後,有司又奏:「詔書(曰)『王公以國為家,京城不宜復有田宅』。今未暇作諸國邸,當使城中有往來處,近郊有芻槁之田。今可限之(如下),國王公侯,京城得有一宅之處。近郊田,大國田十五頃[67],次國十頃,小國七頃。城內無宅城外有者,皆聽留之。」[68] 「其官品第一至於第九,各以貴賤占田,品第一者占五十頃,第二品四十五頃,第三品四十頃,第四品三十五頃,第五品三十頃,第六品二十五頃,第七品二十頃,第八品十五頃,第九品十頃。」[69] 對貴族的規定限於在首都的土地和房屋,但那些對官員的規定更具有普遍性。大約與此同時,朝廷中發生過關於田地和奴的擁有權的爭論。據《晉書》傳記[70]講:「時太中大夫恬和表陳便宜,稱漢孔光(和其他人)、魏徐幹等議;使王公已下制奴婢限數,及禁百姓賣田宅。中書啟可,屬主者為條制。(李)重奏曰:『……今如(恬)和所陳而稱(孔)光、(徐)干之談,此皆衰世逾侈,當時之患。然盛漢之初不議其制,(孔)光等作而不行,(問題)非漏而不及,能而不用也。蓋以諸侯之軌既滅,而井田[71]之制未復,則王者之法不得制人之私也。人之田宅既無定限,則奴隸不宜偏制其數,懼徒為之法,實碎而難檢。』……詔從之。」事實上,晉王朝採取的是見於《食貨志》上的溫和的限制政策。 土地私有制的建立—般定為公元前4世紀中葉,那時候晉國開始廢除所謂的井田制並允許百姓買賣土地。[72]在中國,這一經濟革命在一兩個世紀內完成,大地主開始出現。大約公元前120年,著名的儒家學者董仲舒首先贊同限制土地擁有權,但他的建議並未付諸實施。[73]公元前7年,草擬了所有王公以下百姓擁有土地不得超過30頃[74]的限制。身為丞相的孔光,帶頭奏請頒行。然而,豪強和皇親們並不喜歡這個法律,它就沒有被強制執行。然後是公元9年的王莽統治下著名的土地國有化,三年後也廢除了。[75]徐幹的建議不見載於《三國志》,但公元215年左右司馬朗提出恢復井田制的建議卻可能和它有關[76],它也失敗了。因而限制政策從未完全實施。 在晉代,公有的山和沼澤經常被豪強封鎖,其結果是窮人被剝奪了在那裡撿柴和捕魚的權利。政府頒布過禁止此種封鎖的法律;在東晉,公元336年頒布的一項法律規定:違者可處以死刑。[77]大約在340年,北中國的蠻人統治者石虎也詔令禁止貴族和官吏的封鎖。[78]但「占山」並沒有停止。大約在公元457年,南中國的宋朝被迫接受了這一現實,而只是對官吏和其他人的封山占澤制定了不得超過3頃的適當限額。[79] 值得注意的一件事是,這些規定儘管沒有強制執行,但下述傳統觀念卻根深蒂固:歡迎政府糾正邪惡,即使這樣做干涉了私人的土地所有權也在所不惜。儘管李重表示過反對,但經書中享譽日久的傳統說法「普天之下,莫非王土」[80]仍然是指導原則。從理論上講,政府有權採取一項限制政策,但在實踐中既得利益者常常阻止它實行。 在《晉書》26.13b中論百姓土地的段落已被陳煥章翻譯如下: 對所有百姓來說,每位男子都授予土地70畝(占田),每位女子都占田30畝。除此以外(其外),對常規成年人(譯按「丁男」)(16—60歲)來說,每位男子授予50畝必須交付田稅的土地(課田),每位女子則授予20畝課田;對第二等成人(譯按:「次丁男」)(13—15歲,或61—65歲)來說,每位男子授予課田25畝,女子則不授予。[81] 根據陳煥章那可能以《文獻通考》[82]為依據的解釋,「占田」一詞過去一般意指授田(「配給土地」或「被分配的土地」)。因此他說,「根據這項法律,從16至60歲,每位男子得到120畝土地,每位女子50畝。」 這一傳統的解釋,雖然為李平華(音譯,Mabel Ping hua Lee[83])所承襲,卻並沒有被其他現代學者接受。與此正好相反,幾位日本學者堅持認為整個段落論述的是對普通百姓私人占有權進行的限制,根本就沒有授田。[84]然而,某些其他學者支持中國傳統的觀點,認為這些規定意在授田,但作了70畝與50畝所授予的並非是一位成年人的修正。例如,志田不動麿認為,70畝被分配給了每戶的家長,而50畝則分配給一戶中每一位其他男性成年人。[85]誰的解釋正確呢? 應注意到此段中有三個關鍵術語,即「占田」(「占據或占有田地」)、「課田」(「分配或分配給田地」)、「其外」(「除此以外」)。我的看法是,兩種觀點的日本學者理解頭兩個術語時都只對了一半。雙方都解釋得過多了,因為他們把「其外」誤解成「其他」而不是「除此以外」[86]。這些規定既是限制又是分配。 「占」,這個詞在前面的例子中用於官員和貴族的「占田」和「占山」,這裡用作「占有」或「擁有」的專門術語。根據顏師古的說法[87],它等同於漢代所使用的術語「名田」即擁有土地。對「占」的類似使用在以後也能找見。[88]因此此段中第一句可以更好地譯述為:「一位男子可以擁有70畝土地,而一位女子可擁有30畝土地。」這一部分規定顯然不是政府的主要興趣所在,因為這裡並沒有說明任何年齡分組。事實上,該限制也許並非總是必需的,因為大多數人擁有的田地肯定比這要少。 每位成年男性50畝及每位成年女性20畝,可能就是分田的內容,或者說是政府希望人民耕作的數量。這裡,傳統的解釋似乎站得住腳。「既因為龐大帝國人口稀少,又因為土地所有制或被破壞或被變更了,還因為土地實際上就屬於政府,故而武帝能把土地分配給人民。」[89]陳煥章的這一總結是對的,只是我們必須記住諸規定強制實行的限度。至於《晉書》26.3b的描寫——帝國所有邊角的土地都被人民接受了,這肯定是誇張的。 「課田」即「配給或發給土地」的表述也是一專門術語。課田的方法至少可追溯至3世紀早期。 從一位晉代官員於268年所上的一封奏摺中[90],我們讀到: 近魏初課田,不務多其頃畝,但務修其功力,故白田收至(每畝)十餘斛[91],水田收至(每畝)數十斛。自頃以來,日增田頃畝之課,而田兵益甚,功不能修理,至畝數斛已還,或不足以償種。 這似乎在提示:課田的方法既適用於農墾士兵,也適用於普通百姓,而且他們的分配額不同。正如我們在下一節將要看到的那樣,賦稅被按照不同的稅率強加給普通公民和政府佃戶。在《食貨志》中專門註明的分配額適用於帝國的普通公民。 一位中國學者提出了一種解釋,即晉代的百姓全都至少在理論上變成了政府的佃戶。[92]這是不太可能的。但人們有充分的理由假設課田的方法也許首先用於軍屯而後才擴大到普通公民中去。公元前61年,在其著名的建議設立屯田機構的奏摺中,趙充國提議給每位士兵分配20畝。他所使用的相當於「分配」(as -sign)的動詞是課的同義語[93]「賦」。 公元324年左右,東晉正處於危急時期,有人提出了一個申請[94],要求地方官員負起特殊分配的責任。根據該建議,一位都督要授予佃戶20頃地,一位刺史要授予佃戶10頃,一位太守要授予佃戶5頃,一位縣令授予3頃。佃戶要從行政與軍事官員、醫、占卜者中征派,而百姓卻不應受擾亂。很顯然這是一場增加農業人口的運動。 用「被徵稅的田地」來譯述「課田」是不正確的,因為這樣做就遺漏了名詞背後所蘊藏的重要政治理想。根據傳統說法,分配工作是優秀政府任務的一部分。孟子說:「以佚道使民,雖勞不怨。」[95]這意味著,人民應當得到適當的工作,好讓他們能養家口。好的官員同好教師一樣,要為他治管之下的百姓分配工作,鼓勵他們,監督他們。他們將會「成為百姓的榜樣並獎勵百姓」[96]。可以從正史的模範官員(循吏)傳中找到大量事例。分配可以十分專門,可以細到每人應種的蔬菜數量和每戶所養家畜的數量。[97]從我們所譯的文本中,我們知道大約在223年左右,太守顏斐如何分配他的百姓去學習木匠技藝並且互相教習。[98]在同一時期的鄭渾的傳中,據記載,他以縣令身份沒收其百姓們的漁獵工具,指派他們去從事農桑。作為一個太守,他指派他的百姓去種水果,為了築柵欄而種植榆樹。[99]這些僅僅是一些典型的事例。晉代的皇帝和官員們為鼓勵農民全力盡職而做的持續努力,被明明白白地記載於我們所譯的文本之中。[100] 晉代土地制度已被看做是一系列後來在北朝、隋朝和唐朝發展起來的土地分配製度的先行者。所有類似於此的東西都稱作均田制度。均田制的規定因時期不同而有所變異,但可概括如下:一位丁男從政府那裡領取一定量的可耕地。當領取者老了或死了,這一份額將要歸還給政府。除此以外,他還能擁有少量的地作為其家庭財產。丁女領取大約相當於男性分配額一半的土地。從624年起,丁男的分配額予以增加以便把其妻子的土地也包括在內,只有寡婦才能領取女性的分配額。 當然,就其確保百姓工作這一點來講,「均田」和「課田」是相似的。公元485年左右開始推行均田制,在這以前,北魏王朝在一個多世紀的時間內一再頒布強調分田並督促農事的法令。[101]在477年的法令中,一位丁男應當耕種40畝地,一位次丁男耕種20畝地,這一點表達得清清楚楚。[102]根據均田制,相近數量的土地被分配了,當政府手上有大量土地時,這一政策是可以在有限的程度內實行的。在敦煌發現的8世紀的戶籍登記上,每一戶人家的法定份額和實際擁有量都被記載下來,儘管在大多數情況下老百姓只擁有其名義擁有量的一小部分。從9世紀後半葉開始,登記中就不再包括任何此類分配額的記載了,這就表明,那時均田制即使作為原則也不再起作用了。[103] (4)晉代的土地稅制度 晉帝國的土地稅制度僅有不完整的記載。傳給我們的片斷記載是如此模糊而且有時還如此的自相矛盾,以至於要對它們作出滿意的解釋幾乎是不可能的。這一註解的目的僅僅是點出問題並提出一點看法。 臨近漢代末年時,大約於公約204年,曹操以每畝4升的稅率徵收土地稅。[104] 弄不清楚該稅率是適用於所有等級的可耕地抑或只是平均數。漢代的大多數時期,土地稅率是產量的1/13。假如我們取3世紀初年的仲長統所估計的每畝3斛為平均產量,地稅可能達每畝10升。[105]曹操制訂的低稅率也許意味著為艱難時代的百姓減輕了負擔。 從另一方面講,魏國統治者對土地稅不必太加注意,因為他們的穀子供應,是由大量的把產量的50%~60%當作租子交給政府的軍事與平民佃戶來保證的。[106]在晉代的大多數時期,這一稅率得到了遵守。後來它也許變化為一個固定的數量。 在南朝史書《宋書》92.6a中,引用了426年始興[107]太守的奏摺。這封奏摺中提到,在該郡大田[108]上工作的官員們(大田武吏)中,到達16歲的男子每人納稅60斛[109],而13至15歲的男子每人納稅30斛。在488年,根據一位官員的建議,北魏王朝也挑選了1/10的百姓充當政府佃戶,授予牲畜,並免除日常賦稅、勞役及兵役。他們每人每年要交付60斛糧食。[110]固定的60斛稅率可能要占每位成年人產量的50%~60%。這不應當與普通的土地稅混淆起來。[111] 毫無疑問,從一開始晉王朝就徵收了某種土地稅。早在第一位皇帝的第六年(270)和第八年(272)所頒布的減免詔令中就用了詞語「租」和「田租」[112]。282年、283年和304年也發布了類似的法令。[113]但土地稅是以何種形式徵收的呢?稅率是多少呢?曹操的每畝四升的稅率被採納了嗎?是和後來某些朝代一樣要每人或每戶以穀子交付嗎? 正如我們將會看到的那樣,儘管「田租」這一術語通常意味著按照土地徵稅,術語「租」在晉代及其後的某些朝代里指的是按畝或按戶或按個人來交付穀子。缺乏準確的徵收專用術語的情況,可與晚期羅馬帝國相比擬,那時候術語capitatio(人頭稅)既可以指一種對確定的財政單位徵收的土地稅,又可以指一種根據每單位上勞作的人力和畜力而評估出的附屬稅,也可以指一種對所有從事耕作的階級徵收的人頭稅。[114] 在討論關於西晉王朝(265—317)土地稅的一篇難以解讀的文件以前,我們先討論對土地稅有更多記載(儘管其含義也並不總是清楚)的東晉(317—420),東晉的賦稅制度概括於《隋書》24.4b: 其課,丁男: (1)調布絹各二丈,絲三兩,綿八兩[115];(織好的)祿絹(即用作官員薪水的絲綢)三尺,祿綿三兩二分(2)租米(或脫過殼的穀子)五石,祿米二石。 丁女並半之……其田,畝稅米二斗(應為升[116]),蓋大率如此。 穀子賦稅是以兩種不同基準徵收的,這很顯然。一種是5石的人頭稅加上每位丁男附加的2石,另一是每畝2升的土地稅。然而本紀及《晉書·食貨志》都似乎暗示這兩種方法並不同時使用。根據《晉書》,在330年對百姓的田地第一次進行了調查,每畝按3升徵稅。362年,稅率降低到每畝2升。與土地丈量相關的徵稅體系於377年廢除,「自公王以下」每人徵收3斛。383年,每人徵收了5斛。[117]四種稅率之中,只有362年和383年的稅率與《隋書》吻合。 使兩種史書相符合的簡單方法是假定《隋書》中所記載的系統是383年以後使用的形式。在《通典》4.27 c,5.29 c和《文獻通考》2.38a、11.119 c中,《晉書》和《隋書》的這些記載只被分開引用,因此對它們的差異沒有作過評論。然而,馬端臨對377年[118] 的變化作出了以下令人警覺的評論: 按晉制子男一人授田七十畝,以畝收三升計之,當口稅二斛一斗,以收二升計之,當口稅一斛四斗。今除度定田收租之制,而口稅三斛增至五石,則賦頗重矣。豈所謂王公以下雲者又非泛泛? 陶希聖和武仙卿不同意馬關於377年和383年發生的變化意味著賦稅更重的解釋。[119]他們堅持認為在377年由於把這兩個以穀子交付的稅合併為一而減輕了賦稅,並且把孝武帝(373—396)的最後年代的繁榮解釋成是由於老百姓負擔更輕的結果。他們的假設是,記載於《隋書》中的稅制在377年以前、甚至有可能從東晉初年起就被採納了。因而對每位丁男5石的稅與每畝2~3升的土地稅便一同徵收,直至兩種賦稅被合併起來並降低到377年每人收3斛的稅為止。 我同意陶和武把377年的變化看成兩稅合一的看法,但它並不由此必然引出《隋書》中記載的稅制在公元377年以前就已被採納的結論。我們有在西晉時向每位成年人徵收4斛固定數量的記載。[120]假設直至377年為止的早期東晉王朝統治下的每一部分都遵從相同的稅率,這看來是合乎情理的。因而在362年至377年期間,也許存在過一種每位丁男4斛及每畝地3或2升的雙重穀子賦稅。377年每人3斛的低稅率,很可能是為了便於把那些通常免於交稅的貴族和官員也包括進來。 偶然的雙重穀子賦稅還能見之於以後的朝代。在唐代前半段的大部分時間內,老百姓同時既要交付租(每人2石)又要交付地稅(每畝熟地2升[121]),這已被人指出。更早時期的稅制並非總是清楚的。除非《隋書》描述過的東晉的制度正如《冊府元龜》504.30b上所說的那樣為南方各朝承襲,否則對後者的稅收情況便可說是幾乎一無所知。這一想法得到580年陳朝一封分別提到「田稅」和「丁租」(每位成年人交付的穀子)的奏摺的支持。[122]在南北朝,穀子先是按每戶徵收,後來按每對已婚夫婦徵收,不過在526年,對首都洛陽附近的土地徵收過每畝5升的土地稅。[123]至少就東晉的某些時期而言,同時徵收雙重穀子賦稅並不是不可能的事。 至於就西晉而言,在《晉書》中沒有任何關於帝國土地稅稅率的記載。惟一的信息是唐代類書《初學記》[124]徵引自《晉故事》的如下一段[125]: 凡民丁課田,夫五十畝收租四斛,絹三疋,綿三斤。凡屬諸侯,皆減租谷畝一斗(「斗」應作「升」[126])。計所減以增諸侯,絹戶一疋,以其絹為諸侯秩。又分民租二斛,以為諸侯奉[127]。其餘租及舊調絹,二(原文脫漏「二」[128])戶三疋,綿三斤,書為公賦。九品相通,皆輸入於官,自如舊制。 這一段弄清了一些問題,但它卻提出了更多的問題。每位丁男分配50畝地、3匹絲和3斤綿的賦稅與《晉書》26.13b上的典章制度相符。因而我們有充分的理由去假設,這一段所談的是那一時期的規定。4斛稅的記載是有價值的,因為並不知道其他關於稅的說法。有人提議,4斛是對每位丁男名義上擁有的70畝和他妻子的30畝地徵收的,因而稅率正好是每畝4升,與曹操的稅率相同。[129]然而,似乎沒有理由撇開我們的書中專門說到的50畝不談,而把它們換成另一本書上的70畝和30畝。 戶的九等是如何劃定的,這還不為我們所知,然而西晉時束皙所作的《勸農賦》[130]卻給我們描寫了關於政府如何定期決定品級過程,不過這肯定是諷刺性的:「惟百里之置吏,各區別而異曹。故治民之賤職美,莫當乎勸農。專一里之權,擅百家之勢。及至青幡[131](被豎起來以)禁乎游惰。田賦度乎頃畝,與奪在己,良薄浹口。受饒在於(禮品)肥脯,得力在於美酒。若場功畢,租輸至錄社長,召間師,條牒所領,注列名諱。則雞豚爭下,壺榼橫至,遂乃定一為十,拘五為二。蓋由熱(飯菜)啖吁其腹,而杜康咥其胃。」 在北魏統治時期,435年的詔令要求根據百姓的財產依九等品級來調整賦稅(九品混通[132])。「混通」顯然是「相通」的同義詞。調整被強制實行直至485年左右著名的均田制被引入為止。北魏的九個品級也許就模仿了晉代。[133] 臨近西晉結束時,兩位自封的君主所採納的稅收制度也具有參考價值。北中國的蠻人首領石勒在313年對每戶徵收了兩匹布或絲以及2石穀子。[134]盤踞四川的叛匪首領李雄從每位成年男性那裡徵收了3斛,從每位成年女性那裡徵收了1.5斛。每戶都還要求交付幾丈絲綢及幾兩綿。[135]這些可被看作是低稅率。 在材料有限的情況下,我們只好相信馬端臨關於晉代土地稅制度的言語不多的一般性評論。 (1)按漢以前田賦自為田賦,戶口之賦自為戶口之賦。魏晉以來,似始混而賦之。[136] (2)自是(魏晉)相承,戶稅皆重。然至元魏而均田之法大行,齊周隋唐因之。……然大概計畝而稅之令少,計戶而稅之令多。[137] 馬端臨的解釋是,在這些朝代里,每戶都要從政府那裡接受一份土地,因而土地稅能作為按戶徵收賦稅的一部分而徵收,這也許是對的。但還須提示兩個其他的理由。首先,由於頻繁戰亂而使大量土地荒廢,減輕土地稅或者不收土地稅會鼓勵耕作土地。第二,為保證從土地稅中獲得適當的財政收入,就需要對土地的擁有狀況進行調查和登記。這對一個帝國來說總是一件艱巨任務,而當它衰落時尤其如此。 二、《晉書》卷二六譯文 (1)引言 (1a)在古代,早期君主們丈量並調查土地,以便形成城鎮和安置人民。[138]人民的義務系根據三種主要力量[139](三才)而制定,還對四季加以注意,以便讓百姓的工作能夠完成。在巡視了民歌和地方風習之後,(君王們)確立了法律和秩序。根本性的職業農業和養蠶業得到鼓勵,打漁和煮鹽業的獲利也有所提高。百姓登上富饒的大山去采玉石,航行到大海中網撈珍珠。正午被定為集市的時間,集市上聚集著世上的老百姓。[140]布與絲綢首先被引入(用作交換媒介),其後錢幣才得以使用。百姓以其所有換得其所無,每個人都能獲得他所想要的東西。 根據《周禮》,在正月中天氣開始暖和的時候,在帝國的城門上(象魏)[141]頒布有關成年農民、十畝家用田宅[142]、三天勞役[143],以及根據土地的九個等級而調整過的賦稅[144]的指令。實行以陽性原則為基礎的禮儀來促進謙讓精神。[145]還命令在春天時對土地神舉行祭祀,為的是能鼓勵土地的耕作。 (1b)天所看重的是人類,明智的追求是學習。[146]學習經典並加入官員的行列中才是紳士之道。《詩經》說:「在[我們的]三月的日子裡,他們開始準備耕犁;在(我們的)四月的日子裡,他們走向田野。」[147]因而負責農業的官員們,以及負責沼澤的巡查員們(澤虞)[148],每人都有各自的職責。百姓已學會他們的父親和兄長們的行業。[149]當男孩長到15歲時[150],進入他的行業並開始穿上(成人)的衣服。鄉里不見遊手好閒的人,市鎮裡也無人浪費時光。這就是「遠古初始之時每人均有自己的職業」的意思所在。因而太公[151]通過便利市場中的商品交換而成功地使齊國成為強國。鴟夷[152],由於精於儲藏並在適當的時機賣出,(在中國的)中央地帶——陶[153],成功地擴展了其廣泛的生意。 古代統治者金天[154]勤奮從事其百姓的事務。他命令被稱做春鳥的官員照看耕作與農事,又命令被稱做夏鳥的官員負責播種和鋤地,委任被稱作秋鳥的官員負責收割和採集任務,委任被稱作冬鳥的官員管理覆蓋與儲藏。《尚書》講到(古代統治者堯命令他的官員)「計算並描畫出太陽、月亮、星星及黃道空間的運動及影像,於是鄭重地把季節告訴人民」[155]。我們的傳統說法是:「禹和稷個人努力苦幹耕作,因而他們成了王國的擁有者。」[156] 當九州(被禹)平定的時候,四個類別的百姓(四民)[157]全都接受了(他們統治者的)教導。東方的吳[158]有豐富的象牙和犀角,西方的蜀[159]有豐富的丹砂。兗和豫[160]是漆和絲綢的倉庫;燕和齊[161]是寶石之鄉。在秦和邠[162],有供裝飾用的羽毛,還有來自鄰近地區的上好的玉石。[2a]在荊和郢[163],有桂皮樹林[164](cassia groves),周圍還有竹子和其他製造箭的物品。沿著長江,人們看見桔子和柚子,黃河的另一側(河外)[165]有船和馬車,遼河的西部有盛產毛氈的村莊。蔥嶺的右邊[即西部)有蒲梢[166]一般的駿馬。凡能出產的新奇多彩的東西,沒有一樣不可以(在中國)見到。 (古代的統治者)從星星的運動及其他天文現象那裡取得天的教訓,同時他們不那麼高遠的思想卻集中在他們大得無邊的帝國中。他們利用天地所賦予的利益,又從山和海那裡採集財富。每位農夫分得100畝土地,其中10%的產量作為賦稅而被徵收。(人們)九年耕作之後就會儲存足夠吃三年的糧食,這一部分餘糧可用以撫育兒童及贍養老人。財政收入來自百姓,用於全國。宮殿是依照規定建造的,為不同等級造各自的旗幟與標誌。宮廷問候按照適當的禮儀舉行。按固定的習俗舉行宴會。家家殷實,舉國富有,國家繁榮。遠方的百姓被吸引過來,附近百姓生活得平靜而安寧。旱災澇災都有救濟,世界的缺陷被小心提防。只有那個時期的統治者才能在他每天吃飯的時候不時享受一下笙和鐘的演出。商周之所以能興起,就是因為採用此道的結果。 [商的最後一位統治者]辛(即紂),殘暴而且日常花費非常奢侈。他的宮殿[飾以]黃金和雕刻品,長達100里。[167]他那以玉裝飾起來的平台(鹿台)高達1萬仞[168]。他的宮殿里有九個市場,每個都有一位女官領導。為聚斂用於鹿台的錢,國家徵收很重的賦稅,還在被稱為鉅橋的糧倉里屯積了大量的穀子。他招來妖冶迷人的姑娘使得寢宮美人云集,又從遠近四方搜集來漂亮的珍奇異寶以供他在[沙丘]娛樂。 [2b]懸掛的肉多得就像森林一樣,酒多得聚成池塘,並命令裸體男女相互戲逐在「森林」與「池塘」之間。那些像牲口一樣爬行到酒池上喝酒的人達3000人之多。[169] 當周王將紂王處決後,他肅穆地蒞臨殷國的舊地,命令將鹿台中所有的錢以及鉅橋中所有的糧食全部用於賑災。由於遇上這樣從天降臨的好運氣,殷的老百姓十分高興。 臨近周朝末年,周赧王將首都遷往西周[170],九鼎全都丟失。[171]在《詩經》前兩章中[172](描述過的古老傳統)已成過去,衰敗開始。周王向他的臣民借錢但無以還賬。於是他爬上多層高台以迴避他的債主,因此周的老百姓稱王的住所為躲賬台。 往昔(在周初)周公制訂了行政管理的六種典章。官員職方氏即各個地區的領導人[173]作了關於九種進貢的報告[174],供給貢品由帝國庫房保管,這是永久不變的手續。[後來]當司法與行政力量衰微,三重包裹的燈芯草貢品[菁茅]就很少送來。[175]魯侯(譯者按:魯宣公)開始依畝徵稅[176]。晉國統治者的收稅額達到百姓收入的2/3。[177]先前君主的好樣板一點也看不見了。 官方史家說班固寫了《殖(食)貨志》,覆蓋了上自三代下至王莽被處決的時期,保存了舊記載,敘述非常詳細。 光武帝(25—57)慷慨而善良,恭敬地執行了天罰。在王莽倒台之後,被稱作赤眉的匪徒又接著被打敗。[3a]儘管皇帝把全部時間都奉獻給了工作,但各州仍然很窮困。隴[178]這個地區已被征服,肅的征服也指日可待,百姓開始安居下來。以後五銖錢的錢幣又逐漸恢複流通。[179]土地稅為產量的1/13[180],一位生養一個兒子的臣民可免除三年人頭稅。[181] 當顯宗[或明帝58—75年]即位時,帝國太平。百姓不受不合理的勞役折磨。一年接一年地豐收。在永平五年(62年),「常滿倉」(即意思為永遠裝滿的倉庫)建成了。在首都東面設立了一個糧食市場[182],1斛[183]脫料過的糧食值錢20枚。[184]樹木植物茂盛,四處可見牛羊。貢賦量很小,倉庫中糧食和財貨多多有餘。看不見奸邪行為,一切都由禮貌和道德當家。在那時的早晨時分,官員們前往朝廷。皇親國戚競相炫耀[他們華麗的交通工具],車子如流水一般排成行列。雄壯飽滿的馬就像飛龍一般馳騁。華麗的車檐映現到前面的車上。 我們的傳統說法,根據三統曆,在(4617年的)一個完整周期里有災難性的年歲,即被稱為陰九和陽九的災難性年歲[185],宇宙中可能有預定的命運。安帝(107—125)永初三年(109),帝國遭受了旱災與澇災,出現了人吃人的現象。皇帝把位於鴻陂[186]的國家土地貸給農民。又由於財政收入不足,三位最高的官員(三公)也奏請官員和其他人可以用錢和穀子購買關內侯的頭銜。 桓帝永興元年[153][3b]的時候,1/3[187]的郡和國遭受蝗災。黃河溢出數千里,10萬戶以上的百姓無家可歸。[皇帝下達這樣的命令:]他們所到之處必須供給食宿。 建寧[168)(應為永初(107)]初年和永和[136]初年,西羌叛亂達20年以上。部隊被要求堅持役守直至疲憊力竭為止。軍費高達320億錢以上。[188]政府財政空虛,甚至連內地的郡也捲入痛苦之中。 沖帝[145]和質帝[146]均只有很短的統治。桓帝和靈帝[168—189]不顧政府的既定原則而進行統治。中平二年[185],南部宮殿著火,火勢蔓延到北門。由此帝國的每畝田地又再徵收10個錢以便重建宮殿。[189]皇帝置身於侯爵[190]家庭,曾經生活貧困。登位之後他經常議論:「桓帝真不會照看家務事,他甚至連私蓄也沒有。」因而他命令在花園中建一個萬金堂,即1萬金的大廳,並用它作私人財庫。此外,他還在一些小太監的房屋裡儲存私錢,每間房屋中的儲錢總數達數千萬之多。[191]於是宮殿的鴻都門上掛起牌子開始賣官,從公和卿以至於更低的官位,價格依品位分設等級。[192]崔烈原為廷尉(即主管法官),他花500萬錢買了司徒官職即民事首席大臣。所有被任命或提升的總督和太守都必須進貢金錢以供重建宮殿之用,那些大郡的官員們有時不得不交付2000萬錢。某些不能完成[要求]者只好自殺。 獻帝(190—220)(應為靈)[193]製作五銖錢,錢上有四條把(小孔沿徑向)(4a)與邊緣連起來的線。某些有識之士不喜歡它們,還說:「這不是意味著首都將被摧毀並且鑄錢向四個方向[如同那四根線]流失嗎?」以後董卓握兵起事,火燒宮殿並劫持了皇帝[獻帝],把他帶到長安(190)。他把全部五銖錢毀壞,重新鑄成小錢。所有銅質人像、被稱為飛鐮[194]的靈獸,以及長安和洛陽城中的銅製品均被收集起來鑄錢。他的錢沒有鼓起的輪廓,也沒有漢字,這確實不方便。據那個時代的人說,銅質人像是秦始皇所制,因為在秦始皇的時代有人在臨洮[195]這個地方看見了一個巨人,毀掉這些銅人的董卓正來自臨洮。儘管在建與毀之間有一點差別,但這兩件事中的邪惡[196]卻是類似的。 董卓受到了懲罰而被殺,(192)(他的兩位將軍)李傕和郭汜在長安擺開戰場,在城中互相攻殺[195]。那個時候,一斛米高達50萬錢,豆子或麥子達20萬錢。出現了人吃人的現象,大地上白骨累累,屍體腐爛在街道上。皇帝命令侍御史(侍從監察官)侯文從太倉即帝國糧倉中取出穀子和豆子為饑民們施粥,施發進行了幾天,但更多的饑民還在挨餓。皇帝於是開始懷疑主管施粥的人偷盜了供應,於是他親自到場施發賑糧,[197]饑民們全都哭訴著說:「只有今天我們才開始得到糧食。」 當皇帝返回東部時[195],[4b]李傕、郭汜及其追隨者緊緊追來並在曹陽[198]這個地方擊敗了皇帝的衛隊。皇帝只好趁夜偷渡黃河,皇帝的所有隨從都是步行。當走出營寨時,皇后手裡還抱著幾匹厚利凡丁布料(Levantine),身為符節令(即負責證書的官員)的董承卻派孫徽拿著劍去威脅她並劫走了那些布。[199]孫還殺死了皇后身邊的一名隨從,鮮血直濺到皇后的衣服上。 到達安邑[200]後,皇帝衣衫襤褸,只能以野棗和菜園裡的蔬菜為食糧。從此時起長安城完全空虛,百姓四處逃散。二三年間關中或函谷關[201]以內不見任何旅行者。 建安元年(196),皇帝抵達洛陽。宮室已徹底毀壞。官員們清理荊棘灌木,以便找一個住的地方。各州郡的頭領都擁有重兵,沒有任何供應送與皇帝。帝國的尚書們自己出去采野稻[202]以求活命。其中一些人由於無氣力返回,(因餓)而死於街道或野墟之中。 當魏武帝[曹操,死後追認]初掌實權時,九個州郡被擾亂得就像亂雲一般。為了攻城奪地,以及為了自保並保護百姓,靠臨時征賦稅以滿足軍事費用。在那時,袁紹[203]手下的全部軍隊都以桑椹和野棗充飢,袁術手下的軍隊以蛤肉牡蠣為食。曹操於是號召自由的公民們在許[204]附近屯田,此外在各州郡中還任命了農官。每年都募集了數千萬斛的穀子,專門用作軍事費用。 [5a]當袁氏第一次被征服之後,當鄴[205]以及歧周的首都也被平定以後,土地稅被定為每畝地4升未脫粒的穀子。每戶還要捐兩匹絲綢和兩斤綿,不許隨意制訂其他賦稅;也不允許讓富人逃稅而(只)讓窮人交稅。 魏文帝(220—226)黃初二年(221),由於穀子價格昂貴,五銖錢被廢除了。[206]那時,帝國還未統一,每年還有軍事行動。孔子說過:「讓它(一個國家)忍受侵略性武裝的痛苦,然後穀子和蔬菜方面的饑荒肯定會隨之而來。」[207]這話的意思是,當人們從事災難性徵戰時,自然的力量就會以相似的不和諧回應而出現。 在那時,三方(魏、蜀、吳)的百姓們致力於相互征服。發起戰爭力圖獲勝,攻城占地,因而農民荒廢了耕稼。沿長江和淮河一帶的地區,糧食儲備尤其不足。吳國[208]的上大將軍陸遜,上奏摺建議將軍們應被允許擴大自己的田地。[孫]權答道:「妙極了!現在我本人和我兒子就要領取田地。為了和車子一同行走,需要八匹牛,分作四對一起犁地。[209]儘管還不能和古人相同,我們的確希望和普通百姓共分勞苦。」從此開始,吳國致力於農業,(尤其是)重視穀子生產。 魏明帝(227—239)為人不恭敬,建造宮殿時花費沒有節制。官員們也被征為役夫,帝國的百姓沒有從事農稼的機會。以後函谷關以東遭洪水災害,百姓失去了他們的家產。可是,他還發兵(打)到遼河北部,而且還(5b)派士兵駐紮在長江流域,這兩次遠征完全耗盡了正常財政預算。 世祖武皇帝(280—290)太康元年(280),孫皓(吳國的最後一個統治者)被征服了,成百萬的錢被接管,因而三吳地區[210]的財源被取空了。[蜀地發展了]1000年之後,西邊蜀國的財政收了也被置於控制之下,武器儲藏於兵器庫中,(戰)船在江河中被銷毀[211]。河邊、海岸、三山[212]、八澤[213],以前未曾經過耕耘,現在全都[作為分配田]讓老百姓接受了。當被稱為農祥的星星處於早晨星空的中央(其時春天剛開始)[214]的時候,「調整和安排春季農活的時間就到了。」[215]那些肩扛鏟子身攜乾糧的百姓就如同雲彩一般地散布(田地上)。 天上五個行星(五緯)的路徑受到關注,因而對地上五種材料[五材][216]的利用也受到促進。這一代人享受了和平的時期。納貢流水般地進入了糧倉和國庫。宮殿又增加了裝飾,衣服玩物鮮亮照人。因此像王[王愷]君夫[217]、[王濟]武子[218]。石崇[219]競相炫耀[他們的財富]。他們的車子、衣服、食具,其精緻程度可與皇家相媲美。有一條跑道是用錢鋪設的。[220]一棵珊瑚樹被擊成碎塊(而毫不憐惜)。[221] 事物在繁榮之後衰敗,這是很正常的事。永寧時期之初(301),洛陽的(帝國財庫中)仍有400萬(匹)的錦緞和絲綢以及100斛以上的珍寶、金和銀。惠帝(290—326)進行北伐(303),他到達湯陰[222]後,(在被擊敗而)返回之時只有冷桃子吃,(後來)只供應了一隻雞給他。兩條布床單和一個裝有3000錢的袋子,這些成為一個皇帝的全部生活依靠。[223] [6a]懷帝(307—312)在洛陽(311)為劉曜[224]所圍困,帝國軍隊接連敗北。國庫已空,官員們忍飢挨餓。房屋不見(炊)煙,饑民們以人肉為食。 當愍帝(313—316)[向長安]西行之時,饑荒四起,1斗脫過殼的穀子值二單位的金子。2/3的百姓死去了。當劉曜[又]操兵戈之時,首都與外界失去聯繫,只有10個發過酵的餅被搗碎了[做粥]供皇帝食用。君臣們相互對視,無一不失聲哭泣。[225] 當元帝(317—322)橫渡長江之時,由於軍情緊急,政府組織得很簡陋,蠻人地區以布交付的賦稅並不能正常收到。中央財庫里最多不過4000匹布。那時勇敢而鬥志旺盛的石勒[226],把戰事推進到長江以南。皇帝由於極其恐懼石勒,對他的總督們下達命令,任何能砍下石勒首級的人將被賞以1000匹布。[227] (2)論糧食 漢代董卓之亂以後,百姓流離失所,成為流民。每斛穀子價錢超過50萬錢,人吃人的現象已非常多見。征服黃巾軍之後,曹操想使帝國恢復秩序,但受到士兵用糧不足的牽制,身為羽林衛隊司令官即羽林監的穎川[228]人棗祗建議設置軍事屯田。曹操因此發布了一個命令說:「平定國家的方針就是要有一支強壯的軍隊與足夠的糧食。[6b]秦國由於致力於農業而統一了天下;(漢)武帝通過建立軍事屯田而征服了西域。這些都是前代樹立的好榜樣。」因此任峻[229]被任命為典農中郎將(即負責農業的司令官)[230],百姓被號召去屯墾許[231]周圍的田地。結果產量達到100萬斛,並在郡國一級設置了農官。一兩年內到處都有儲糧,糧倉全都裝滿了。(棗)祗死後,曹操追念他的成就,授予他的兒子以貴族稱號。 建安[196—200]初年,10萬戶以上的人家從關中遷往荊州[232]。後來,當聽說他們的家鄉又變得和平而安寧時,他們全都想回去,但已不能找到自己的工作。於是魏覬[233]提出他的意見[234],即鹽是國家的一筆財富,但自混亂時期以來這筆財富已分散了,現在應該任命官員同以前一樣去監督它的銷售,(從專賣中)得到的利潤應當被用來購買更多的犁與牲口以供回鄉的百姓使用。他們能勤奮地耕作土地並積累穀子,從而使關中富裕起來。遠方的百姓在聽到這個消息的時候肯定會大量地急忙回鄉。於是曹操派謁者僕射(即帝國接待員的首領)去監督鹽官。首都附近(七)個郡的監督官員司隸校尉把衙門遷往弘農[235]。遊民如同預期的那樣歸來,於是關中又繁榮起來。 後來沛[236]人劉馥[237]被任命為揚州[238]的總督,衙門設在合肥[239]。(7a)他又拓廣了軍事農墾區,整個芍陂[240]、茹陂[241]、七門[242]和吳塘[243]的堤壩以澆灌稻田,政府和百姓於是都有了儲糧,這給後幾代人帶來了好處。 賈逵[244]擔任與吳國南面接壤的豫州[245]刺史,他修建了進攻和防禦的軍事工事。他在汝河上築壩形成了新陂即新的水庫,[246]還挖了超過300(或200)里[247]長的引水渠,它被人們稱為賈侯渠即賈侯的渠道。[248] 在黃初(220—226)中期,郡守領導下的耕田繼續增加,因而政府的財政收入是豐足的,那時顏斐[249](濟北[250]人)是京兆[251]這個地方的太守。自從馬超[252][221-214]造反以來,那裡的百姓並沒有用心於農業,他們既無車子也無牲口。顏斐分派[一些]百姓在農閒月份里找來材料製作車子,於是他們依次教其他人學習木匠手藝,那些沒有牲口的百姓被指令去養豬[253],而當價格上漲時,再賣了豬去買牲口。起初他們全認為這一舉措有點麻煩,但在三五年內,所有的人家都有了車子和牲口。耕作也不再那麼艱苦,百姓也豐足了。靠這種辦法,京兆也繁榮起來。 鄭渾[254]為沛郡太守。該郡地勢低濕,經常遭受澇災,百姓既窮又飢。(鄭)渾(計劃)在蕭[255]和相[256]兩個地區建造堤壩與水庫以開發稻田,該郡的人都以為不可能。由於[鄭]渾堅信最終可以(7b)獲利,他親自帶領百姓開始施工,一個冬天就全部建成。其後接年收穫豐饒。於是耕田面積逐年增加,徵收到的土地稅因而是通常的雙倍。該郡的老百姓也得到好處,他們樹碑歌頌他,命名該水渠為鄭渠。[257] 魏明帝(227—239)統治期間,徐邈[258]任涼州[259]刺史。該地區少雨,經常遭受旱災。(徐)邈建議修整武威和酒泉[260]的鹽池以便向蠻人購買穀子。他還大面積開放水田並徵招貧民作為佃農來耕作,戶戶都收人豐足,糧倉里都滿得往外溢。他還調撥使用郡中的軍事費用的節餘來購買金、緞子、狗、馬,以供中國家庭消費之用。[譯按,原文在「馬」和句末分別附加了一個問號]西域的百姓前來進貢,錢幣互有溝通,商人相互往來,這都應歸功於(徐)邈。 以後皇甫隆[261]為敦煌太守。那裡的百姓沒有作耬犁[262]的習慣,也不懂得灌溉。因此儘管人力畜力增加了,穀子產量仍然很低。[皇甫]隆來到這裡,教老百姓使用耬犁,學會了灌溉。到年底,粗略的估算表明,人力省下一半以上,而穀子產量卻增加了50%。因此西域也繁榮了起來。 嘉平四年(252)[263]關中饑荒,(司馬懿,死後追封的)晉宣帝,請求從冀州遷移5000名農民到上邽[264]耕作,並開發京兆、[8a]天水[265]和南安[266]的鹽池以增加軍用資源。青龍元年(233),成國[267]渠挖成,它從陳倉[268]通到槐里[269]。臨晉水庫[270]也建成了,水從汧[271]河和洛河引來以灌溉3000頃以上的鹼地,國家財富得到充實。 正始四年[243],司馬懿再次命令軍隊進攻吳國將軍諸葛恪[272],並燒了他的倉庫,(諸葛)恪棄城而逃。因而司馬懿希望擴大耕田面積,好為征服性戰爭積累穀子。鄧艾[273]被派去檢查從陳[274]和項[275]東至壽春[276]的地區。[鄧]艾的觀點是,那裡的田地極其肥沃,只是沒有足夠的水來充分利用它們,應當修建水渠從而大量積累穀子,而且還有水上運輸的效益。於是他寫了一篇叫作《濟河論》的文章來解釋他的想法。他也宣稱:「以前,當黃巾軍被擊敗之後,為了控制四方,允許在首都開闢軍事屯田以積聚穀子。如今四方中有三方已經平定,(惟一的)問題在於淮河南方。一旦徵招征伐大軍,輜重隊伍總是占1/2以上。其花費以億計算[277],大家都以為它是沉重包袱。如今陳蔡[278]之間地勢低而且田地優良,許昌周圍的稻田應予廢棄,那裡的河流應引向東流。2萬人(應駐紮)在淮河北部,3萬人在淮河南部。兵士們相互輪休,(8b)但他們必須既耕田又保護(領土)。[279]當水豐足的時候,平均收成將是西方的三倍。扣去所有費用之後,每年還會剩500萬斛供應軍用。在六至七年之內,淮河流域會有3000萬斛以上的儲糧[280],足夠養10萬軍隊五年之用[281]。有這樣的資源在手,一旦對敵取得優勢,就必定戰勝敵人。」 司馬懿同意了這一計劃並完全依照(鄧)艾的方案實施。[282]因而在淮河南岸,從鍾離[283]開始,沿(西)南向橫石[284]西部的泚水[285]行進。每營60人,每隔5里一個,綿延達四百餘里,他們既要耕地又要守衛(領土)。淮陽和百尺[286]兩個水渠,也得到了修理和拓寬。水被從黃河向下引入淮河和穎河,在很大的範圍內它通過眾多水庫[287]來調節。[288]它在穎水兩岸挖了長度超過300里的一條渠道,澆灌了2萬(或3萬)頃土地[289],因而淮河南北的土地就連到了一起。自壽春到首都[290],在農官所管屬下的軍事屯田區內,田地成片相連,雞犬之聲相聞。在東南方軍情緊急之時,一旦征伐大軍開拔,他們乘船到達長江和淮河。糧食有儲備,又避免了澇災。這些都是鄧艾的工程。[291] 當晉承受天命(即成為統治王朝)時,武帝希望平定並統一長江以南的領土。那時,穀子便宜而布和絲綢昂貴。[9a]皇帝想建立以布和絲綢買穀子,從而儲備糧食的平糴方法。[292]謀士們說軍事供應仍不充足,不應以昂貴的東西交換便宜的東西。泰始二年[266]下詔說,老百姓在收成好的年成花錢奢侈,在荒年變得貧困匱乏,這是正常的。由此古人估量政府開支,(在好年成)購買餘糧而在[壞年成]則散發儲糧,因而他們有輕重[293]和平糴之法。國家財政井井有條,救濟得到公平發放。施行恩德又不花費太多錢,這是政府最好的姿態。然而很久以來這些方法就被棄置不用,已幾乎無人熟悉它們的規矩了。此外,政府儲糧也沒有增多。謀士們對經濟持有不同看法,但不能透徹理解這些制度。進而言之,在豐收年份,國民的財富任其散失而沒有由政府來搜集,貧弱者在飢年受苦但政府並無準備,豪強與富商囤積可移動的資產和豐富多量的儲藏以待機獲利。因此,儘管農民苦於他們的職業,卻無法對末業的從事者加以限制。現在為了強調本業(即農業),強迫性勞役應當減少,應集中精力於耕作。希望有更好的農業收成,農民得到更多鼓勵。然而,有時(普遍的價格)漲得這麼高,以至於農民全都受害。現在政府應該實施購買餘糧的做法,以便為荒年做準備。負責官員應討論並草擬規定。[9b]然而,這些措施根本就沒有付諸實施。 那時長江以南的地區尚未平定。政府努力促進農業,四年(268)正月的丁亥日,皇帝親自履行了耕種帝國田地的儀式,在庚寅日又下詔書說,如果帝國中的百姓丟棄末業而喜歡本業,積極苦幹農活,那些能聽從並頒布我的意願,而使百姓的勞作愉快並喜歡其職業的人,可能只有州和郡的領導官員吧。[成功地]成為百姓的楷模並獎勵百姓取決於不懈怠[294]。我總是注意到,他們的確很勤奮地從事自己的行政事務。現賜每位大縣的和小縣的縣令、郡國的相,以及州郡的丞以中左典牧[295]的母馬[296]一匹。在同一年(628)[297],「常平倉」被建起來。在豐年則收購糧食,在飢年則賣糧以使百姓得利。 五年(269)正月癸巳日,一道帝國政令提醒各州郡的報告傳送官:郡守、郡國相、大小縣令應充分利用土地,禁止百姓遊蕩,禁止商人四處做買賣。休假[或輪休軍假][298]的百姓按命令應與他們的父親和兄弟們共同苦幹。有權勢者不得購買並私下占有[土地]的名號[私相置名],不得剝削無權勢的貧弱百姓。 十月,發布了一道涉及到王宏[299](汲郡[300]太守)的詔令,詔令中根據司隸校尉石鑒的報告雲,王宏勤於撫恤百姓,能帶領並影響他們[301]。他監督並鼓勵開墾了500頃以上的荒地,[10a]當各處有饑荒之時,他的郡沒有受匱乏之苦。他可以稱得上讓百姓盡其職守的能人,是儘管條件相同但卻成績突出的人。茲賜以1000斛穀子,並讓這件事在帝國內公布。 八年[272],民事大臣即司徒石苞報告,在州郡一級,還沒有評定在農業和養蠶業方面(成績)的制度[302],應(在部里)增加附屬官員和書記好讓他們受派遣前往視察。皇帝同意了他的建議。全部故事可見石苞傳記。[303]由於(石)苞精於(設計)促進百姓履行其職守的[方法],他們對他的建議很放心。 十年[274],身為光祿勛的夏侯和[304]請求修理能灌溉1500頃土地的三個水庫:新渠、富壽、游陂[305]。 咸寧元年[275]十二月,詔書說,儘管自古以來老百姓一般是出則戰鬥歸則耕稼,但直到戰事結束為止,我們必須時刻記住(我們需要]勇士。現命令位於鄴州奚官[306]的男奴和女奴駐紮於新城[307],替換那裡種稻的屯田士兵。50名男奴或女奴應組成一個營,每個營有一名司馬領導。每件事都必須遵守在軍事屯區中執行的規章。 三年(277)[308]又有詔書說,今年雨水太多,此外還遭受了蝗災。潁川和襄城[309]自春天以來實際上一顆種子也沒有播下去,我們極度擔憂。官員能為百姓做些什麼呢?[10b]快快注意這件事。 杜預[310]上奏摺說:為臣將特別注意[這個問題]。目前東南的澇災極其嚴重,不僅僅是五穀無收,連房屋和百姓的其他財產也受到損害。地勢低的田全都變成泥塘並被淹沒,而大多數地勢高的地則既貧又瘠,這意味著百姓來年立刻遭受貧困之苦。儘管詔令急切地警告縣令和郡守們為他們作計劃,但並沒有決定應當採取何種適當辦法的全面方案。我擔心空話是難以奏效的。即使在今年夏天和秋天(這是吃蔬菜的季節),一部分百姓已不能獲得充足的食品。當冬天、春天來臨,田地里缺少綠草,因此百姓肯定會指望公家糧倉供給糧食。對一個地區來說這尤其是一個大問題,它必須在(危機降臨)之前就加以考慮。 根據為臣的愚見,既然百姓正遭受澇災之苦,他們就可以依賴魚菜[311]、田螺和蚌蛤。可是,又由於洪水太大,對虛騎的人來說這些畢竟還不可得。位於兗州和豫州東交界處的諸水庫應予大規模破壞,水將流入其自然河道。用這種方法,饑民將受益於豐富的水產品。百姓能夠在早晨和晚上不用離家就能在門外撿到食品,這個方法對於在一段時間內提供充分的日常食品會有所裨益。[11a] 在水消退之後,淤積後的再耕之田,每畝能收穫幾鍾[312]。當春天來臨之際,可精心植種五穀,收成必定豐饒。這又會給明年帶來好處。 為臣以前曾經請求,「既是負責草場的官員(即典牧)手下的種牛並不用於犁地或拉車,故那些衰老得連鼻子都不用穿的牛,便由於無用只能浪費官員、兵士、穀子和乾草。近年來極少的幾頭能派來拉車,可是它們並不是訓練有素,所以應大量賣掉以換取穀子及用來付工錢。」但由於陛下詔書中說「供餵養之用的東西不宜減少和分散」,因而問題遂擱置不議。據負責官員的報告說,目前所有由公園和池塘的看守官(典虞)和負責右牧場的官員(右典牧)[313]掌管下的大小種牛的總數超出4.5萬頭以上。除非它們得到充分利用,否則儘管其數量巨大,它們也只是一筆持續增長的花費。古時候,由一塊土地上的百姓進貢的馬和牛[314],在[國]內則用來農耕,在國外則用於作戰。它們不同於豬和羊。由於現今無目的地餵養它們,這些有用的耕牛最終會變成無用的廢物。這是一個大錯誤。 在東南方,百姓在水田裡工作,既沒有牛也沒有牛犢。當水庫摧毀之後,應為這兩州中的官員、士兵和其他人分配3.5萬頭種牛以便讓牛用於春天耕作。[11b]當穀子收穫時,每頭牛徵收300[應為200][315]斛穀子,這意味著化無用的廢物為有用。當這些穀子被運至黃河流域,就能徵收到700萬斛穀子。這會是一兩年以後的另一項好處。 此外,一旦百姓從高地上下來,居住到平原上,政府和百姓未來的繁榮將不可限量。留下的1萬頭好牛可以由右牧場的頭領(即右典牧都尉)手下的人看管。當百姓更多而牲口更少的時候,草地也可以用來耕作。其結果應有適當的監察,這(草地)在三魏地區[316]的帝國領土的近旁。此外還可獲得幾十萬斛[317]穀子的年收益。還應妥善訓練好牛以便它們能夠用來駕車。 這些都是今日可以完成的事情。 [杜]預還說: 那些想耕作水田的人全都認為「用火耕地以及用水鋤地」[火耕水耨[318]]是方便之舉。這話並非不對,但這方法僅適用於遠離百姓居住地點的新開發的土地。以往的時期里,東南領土開始得到利用,那裡人口稀少,因而人民領受了火耕水耨耕作方法的好處。近來由於人口日益增多,水庫和堤(壩)每年都被用干,因而良田正在生長莠草,百姓生活於沼澤地中。水和土地都被錯用、畜牧業終絕、樹木乾枯[319],這些都是由於水庫造成的禍害。 [12a]當水庫太多之時,土壤變壞,溪流變淺,雨水積成的水塘並不能起到潤濕土壤[320]之利。因而,有雨的時候,水流泛濫而導致洪水,淹沒了乾的土地。不思考這些原因的謀士們隨之評論道:「這塊田地不能在乾的時候耕種。」為臣已研究過漢代人口,通過實地驗證發現,目前由水庫占據的這塊地區過去可以在乾的時候耕作。為數甚少的舊水庫和堤壩建造得很牢固,與那些今日被稱作「對百姓有害之物」不同。 為臣以前讀過由帝國秘書(尚書)胡威[321]請求摧毀堤壩的奏摺,他的話既懇切又恰到點子。為臣近來也讀了宋侯相應遵[322]關干摧毀泗水水庫以及改變運輸通道的要求。那時候都督(即總督——將軍)[323]與度支( tu—chih)即負責帝國財政的秘書[324]受命聯合討論此事。 但雙方各持己見,因此應遵的建議沒有得到採納。 為臣還要申說如下:就(應)遵的申請而論,的確有一條經由舊水渠東至壽春的運輸路線,從而有可能不動泗水水庫。泗水水庫位於(應)遵的管區,占地1.3萬頃,(因而)損害了耕地。在(應)遵所在的縣,政府佃戶[325]只有2600,可以說人數不多。由於缺乏土地,他們不能充分利用其人力。這種損害完全是由水造成的,他們應當得到所有人的同情。但是,都督和度支堅持自己的不同意見。這並不是說(個人的)意見[12b]錯了[難直];(而是說)意見分歧阻礙了合理的[安置]。既然人們的個人意見不同,同一件事可能對某些人是利的,而對另外一些人則是有害的。軍事屯區與郡縣,上層階級和普通百姓——他們之間沒有一致的意見。他們全都只考慮自身一邊的利益,但忘記了對(他人的)危害。這就是當合理的意見未占上風時事情總有許多麻煩的原因。 為臣還注意到在豫州邊界以內,就兩個度支[326]所領導的佃戶而論,這些州郡的正規軍及雜牌軍,一共只利用了7500頃水田。三年的供水的儲用地不過需要2萬頃。依照常理,我們找不出積累很多無用之水的好處,尤其是所儲的水正在泛濫並帶來巨大麻煩時更是如此。據為臣看,讓水流掉比不得法地儲藏它要來得更好。應發布政令以便讓總督和太守們明白,所有漢代修建的舊水庫和堤壩,以及私人在山谷間修建的小池塘,均應予以修理維護以供儲水;那些魏以來修建的水庫以及像蒲葦和馬腸陂[327]那樣一下雨就泛濫的水庫均應放空。郡守和縣令們要來自監察耕作。(13a)勞動者的勞動應隨時記載,以便使得當沼澤地變干時,把它分給那些對這項工作有功勞的勞動者。那些需要修理的水庫和堤壩均應像漢代傳統說法所要求的那樣一點一點地檢查,計劃應分段實行並預先提出。當冬天來臨、東南方的軍隊要替換的時候,讓他們留下來幫助干一個月(工作)。 河和小溪有它們的正常河道,其地形輪廓是固定的。在漢代,儘管人口眾多,百姓卻沒有受災。如今,由於水庫帶來了麻煩,它們應當被放空。當追尋歷史的舊跡以說明現代的形勢的時候,由於普遍原則非常清楚,就可能成功地坐下來討論[問題]。為臣禁不住產生這樣的想法,即自己的這點愚見的確有益於今日。 政府採納了該建議。 在吳國被平定之後(280)官員們再次呈上奏摺而詔書[說][328],擁有他們的領地並以之為家的王公們不應當再在首都擁有其多餘的房屋和土地[329],然而由於目前沒有時間為他們建造官邸,因此他們應獲准在城裡有寓所並且在近郊擁有「供應乾草的田地」[330]。但是要他們受如下限制:王、公或侯可以在首都中擁有一所房宅;在郊區有一座[13b]15頃的大莊園[331]、10頃的中等莊園和一所7頃的小莊園。那些城中沒有住所但城外有一住所的仍可以保有這些特權。 戶調製即「按戶徵收賦稅」[332]也得以建立。以丁男[333]為家長的戶每年交納3匹絲綢和3斤綿。[334]以女子或次丁男為家長的戶每年交納上述數量的一半。邊境上的郡,其賦稅有時減為2/3,那些最偏遠的郡可減至1/3。蠻人以布貢納賦稅者,其稅率為每戶1匹,那些最偏遠的有時(每戶)只需交1丈。 一位男性可以擁有[占田——譯者]70畝土地,一位女性擁有30畝。除此以外,一位丁男(被期望)去耕作(譯按課田)50畝,丁女耕作20畝,一位次丁男25畝;一位次丁女沒有土地。16至60歲之間的男性與女性為正丁;13至15歲或61至65歲之間的為次丁。那些12歲以下或66歲以上的「小」和「老」[335](不被期望)去耕稼。[336]偏遠地區[337]的不耕作土地的蠻人將按每戶3斛的稅率交納義米即「自願貢納的脫殼穀子」,那些更偏遠地區的交5斗(即半斛),那些最遙遠地區的每人交28枚錢幣。 一至九等的官員按官銜擁有土地(譯按占田):第一品50頃;[14a]第二品45頃;第三品40頃;第四品35頃;第五品30頃;第六晶25頃;第七品20頃;第八品15頃;第九品10頃。他們還被允許依照其品級高低去「蔭護」他們的親戚[即為他們的親戚獲准免除賦稅和勞役];最高品可多達九代(或家庭)[338],最低品也有三代。皇家男性家族即「國家賓客」[339]、早期聖賢的後裔,以及學者的兒子和孫子也享有[蔭護其親戚的]特權。 還有蔭護「衣食客」和「佃客」的特權。前者字面意思是「衣服一食品一客人」,後者的字面意思是「佃戶一客人」[340]。六品以上官員每人都允許有三位「衣食客」;七品和八品官,兩位;九品官和下述各種人,一位。下述各種人包括:被稱作「舉輦」(字面意思是:「御座的搬運者」)和「跡禽」的帝國侍者,被稱作「前驅」、「由基」[像公元前6世紀的養由基一樣的射箭能手]以及「強弩」[強壯的弩手]的三個團隊的衛兵[司馬],羽林衛隊中的紳士(羽林郎),宮殿中自由值勤的步行衛士(殿中冗從武賁)[341],宮殿中的步行衛士(殿中武賁),持有權杖和斧子的步行衛士與騎兵衛士(持椎斧武騎武賁),帶有短矛的自由值勤的步行衛士(持鈒冗從武賁),步行的或騎馬的弓弩手[342][命中武騎武賁]。 那些被允許擁有「佃戶一賓客」(譯按佃客)的人,若其官品為第一品或第二品,不得擁有五十戶以上;若為第三品,十戶;若為第四品,七戶;若為第五品,五戶;若為第六品,三戶;[14b]若為第七品,二戶;若為第八品或第九品,一戶。 那個時候天下太平,賦稅徵收公平,百姓由於生活安定,熱愛他們的工作。惠帝之後,行政管理和文化都衰微了。到永嘉年間[307—312],擾亂不安已十分普遍。雍州[343]以東,許多百姓都處於飢餓和貧困之中。百姓被賣為(奴),流民多得不計其數。在幽、並、司、冀、秦和雍這六個州[344],還發生了嚴重的蝗災。草、樹以及牛馬的毛全部(被蝗蟲)吃掉了。緊接著,瘟疫伴隨著饑饉而來。百姓還遭盜匪殘殺,河裡滿是漂起的屍體,煞白的屍骨遮蔽了田野。劉曜入侵期間[311年],朝廷議論過要將首都遷往倉垣[345]的意向。人吃人現象多得不計其數,饑荒與瘟疫接連而至,80%~90%的官員都流亡了並淪為流民。 當元帝還是晉王的時候[317],他布置並監督農業勞作。他還下詔令說,太守和縣令們將依照[其郡縣內]生產穀子的數量多少而定其官品,除了那些執行守衛帝國宮殿之類重要職責的以外,士兵們應全都參加耕作。每支部隊都應在田地上勞作,把收成作為儲備。 太興元年(318)有詔書說,徐和揚[346]兩州,田地適宜於種植三種小麥和大麥[347],應命令百姓在秋天來臨之際,在旱地上種植這些。夏熟的糧食可用來填充[15a]陳[穀子]與新(穀子)之間的缺口。[百姓]要靠它來接濟,它所帶來的利益巨大。以前,漢代曾派輕車使者(即駕駛輕便車子的信使)汜勝之[348]去監督首都附近的三郡的小麥與大麥種植,其結果是關中地區獲得了豐收。[而今]可不要讓百姓錯過此機會。許多年以後,儘管小麥和大麥經常遭受澇災和蝗災,[該計劃]的好處仍然很多。 二年[319],三吳地區遭受了嚴重的饑荒。百姓成百喪生[349],吳郡太守鄧攸[350]打開他所管的糧倉去救濟。武[應為元]帝[351]派兩位身為帝國黃門內部的值日秘書[黃門侍郎]的虞和桓彝[352]去開糧倉賑災。勞役應該減少,還要求官員們上奏。後軍將軍應詹[353]請求道: 當一人不能耕作的時候,在帝國內部必定隨之在一些人受飢。[354]自從軍情緊急以來,在征戰、運輸、宮廷、祖廟以及官員身上已花費了大筆錢財。在低層階級當中,工匠、商賈、遊民、僕人、奴,以及那些四處遊蕩只消費而又不事耕稼或製造絲綢的人,其數以十萬計。心思不用於獲取最正當的利益而又希望國家繁榮和人民衣食飽暖,這難道不困難嗎? 古人說:「當饑寒來臨時,(即使聖王如)堯舜也不能阻止國中盜匪的滋生。當貧困和富裕嚴重不均時,即便[睿智的法官如]皋陶[355]也不能制止豪強對弱者的侵凌。」[356][15b]因此,難道一個國家的統治者竟可以使自己不致力於農業和穀子的種植嗎?近來魏武帝採納了棗祗和韓浩[357]的建議,大規模地建立軍事屯田,甚至在打仗期間,在適當的時機也要派武裝士兵去耕作田地。因此,不需要過多勞累下層百姓,就取得了很大成就。 此時,遊民向位於東部的吳前進。可是由於吳正處於饑饉之中,他們已經返回了。長江西部[江西][358]的肥沃土壤已荒廢多年,比較容易運用「刀耕火耨」的辦法,應從遊民中挑選百姓[去耕作田地],而且農官也應予恢復[359]。根據魏朝的傳統而對成績予以如下獎賞:第一年的全部收入歸百姓;第二年的收入政府與百姓對半分;從第三年起他們就要被徵收賦稅和服勞役[360],到了政府和百姓都獲得好處的時候,糧食充滿、儲糧豐富的日子就指日可待了。 [應詹]還說: 從前(漢代的)高祖皇帝任命蕭何[361]來管理關中;光武皇帝派寇恂[362]去管理河內;[363]魏武帝把西部[即陝西]的事務交給鍾繇[364]。因而各方的叛亂都被征服而帝國得到和平。現在中心諸州(即河南)蕭條,那裡的土地還沒有得到適當利用,因此百姓仍在渴望。壽春[今安徽壽縣)是距河南不太遠的地區的中心,應選擇有民事和軍事才能的總督[去駐紮在那裡][16a],以便使遠方的黃河、洛河流域的軍情有所改善,也可以使近處的許州和豫州得到保護。總督應召集並安撫流民,給他們以保護,他應被授予農業勞作的全權以便使事情導向確定的目標。[以前]趙充國[365],藉助於金城[366]的軍屯基地而征服了西零蠻人[367];諸葛亮[368]通過在渭河流域耕作田地[369]而設法與一更強的國家抗衡。如今,除去直接與敵作戰的以外,全都應從事(農業)。 咸和五年[330],成帝[326~342]首次[370]丈量百姓的田地,其1/10(的產量)要作為賦稅徵收,每畝平均收3升脫殼穀子[371]。六年(331),由於盜匪滋擾,水路供應運輸中斷,從王公家庭以下召集了1000名以上[372]的成年人,每個人都要運輸6斛脫殼的穀子。 以後,洪水、澇災、蝗災年復一年地到來,沒有任何糧食交到(中央政府)。咸康元年(335),提交了根據畝數徵收脫殼穀子賦稅的賬目[算度田稅米]。[373]未徵收上來的數量超過了50萬斛,帝國秘書褚[應為謝]裒[374]和某些低級官員被解職。 在穆帝[345—361]統治期間如此頻繁地徵收大筆軍事賦稅,以至於穀子運輸不堪重負,於是下詔,自王公以下每13戶借一人前去幫助度支從事運輸。 昇平(357-361)元年,荀羨[375]任北部幾個州的總督,並駐紮在下邳[376]。他把田設置於東陽的石鱉[377],政府和百姓都從中獲得了益處。 哀帝(362—365)登位之際,土地稅減至每畝2升(362)。(16b)孝武皇帝(373—396)太元二年(377),根據田畝徵稅的辦法被廢除了。[378]自王公以下每人都要交付3斛,惟有正在服役的人(在役之身)可以免除[379]。八年(383)以脫殼穀子交付的稅上升為每人5石(或斛)。在統治的最後幾年,帝國之內沒有滋生混亂。那段時間安定而且收穫頗豐,百姓喜歡他們的行業,穀子和絲綢也很豐足,幾乎每一戶和每一位都衣食足用。 (3)論貨幣 從前的漢代使用五銖錢作通貨。王莽改制[380]之後,百姓全都發現(他的新錢幣)並不方便。當公孫述[381]在蜀地僭稱皇帝的時候,有一首民謠說,「當黃牛腹部變成白色的時候,五銖錢就會重新啟用。」[382]那些對迷信有興趣的人私下裡評論:「王莽宣稱黃色為他的顏色。(公孫)述希望繼承他,因而宣稱白(腹部)[383]為他的顏色。五銖錢為漢代通貨,(這民謠)的意思是說漢將重新統一帝國。」當光武皇帝重新建立(漢)王朝時,王莽發行的貨泉錢幣[384]就被取消了。[385]建武十六年(公元40),馬援[386]再次[387]呈上奏摺說:「富國的根本措施在於糧食和通貨,應同前代一樣重鑄五銖錢。」建議得到了皇帝的贊同,因而又再次鑄造五銖錢,整個帝國都覺得它方便。 在章帝(75—88)統治期間,穀子和絲綢的價格昂貴。政府[388](17a)收入不足,帝國宮廷為此而焦慮。帝國秘書張林評論道:「現在價格昂貴的不僅僅是穀子,任何東西都昂貴。原因很簡單,因為錢幣已經貶值。應下命令讓老百姓以布和絲綢交付賦稅,布和絲綢也應廣泛用作交換的媒介。應使錢幣全都封在財庫里,不讓它流出。採用這個方法,錢就會變少而東西就會變得便官。此外,鹽是食品中根本的必需品,政府本身可以壟斷鹽的銷售[389]……[390]這在漢武帝(前140—前87)統治期間曾以均輸[391]的名義實行過。」因而此事被提交帝國秘書們廣泛討論。帝國秘書朱暉[392]主張:根據《皇家典制》(《王制》)[393],天子不討論「所有」或「非所有」,諸侯不討論量的多少,領取了一份薪水的人不應與百姓爭利。均輸的方法與(普通的)做小買賣沒有任何差別,以布或絲綢交付賦稅會導致官員們的極大腐敗,政府賣鹽就意味著與它的臣民們爭利。這些可不是明智的君王所應採取的措施。皇帝本已傾向(張)林的意見,聽到朱暉的議論之後,他因此很生氣。故而張林的建議就被採納了,但不久又被廢除。[394] 在和帝統治期間(89-105)[395],有一封奏摺說,百姓貧窮,而且備受既輕又薄的錢幣的危害。這些錢應重新鑄成大錢幣。於是建議提交給四府[396]的官員以及能夠發表意見的帝國大學中的學者們討論。劉陶[397]是一位孝廉[398],他上奏摺(17b)說: 為臣十分謙卑地研究過論鑄錢的詔書和調整(錢幣)重量的建議。陛下想把討論面擴大到不居要位的人,不忽略那些貧賤之士的(意見),因而即使(像我這樣)靠蔬菜為生的人[399]也被擴大到討論之中。 也許當今的憂慮不應當是錢,而應當是百姓的饑荒。因而古代君王觀察天文現象以便(促進)萬物生育。他們崇敬地把曆法授給了老百姓,好使沒有男子荒廢農田,投有女性離開織機。因此,統治者和被統治者之間的良好關係得以維持,君王的指令得以實行。照此推論,(人們發現)糧食是國家擁有者的寶貝,是百姓最為珍貴的東西。根據(為臣的)個人看法,近年來優良的(穀子)幼苗已被蝗蟲吃盡,而且由於公共的和私人的賦稅太重,織機也已空置。[400](百姓)所焦慮的只是他們日常度日的一點糧食;他們擔心的只是不能夠輕輕鬆鬆地執行(帝國的)事務,[401]怎麼能說(問題在於)錢幣的厚度與重量呢?目前,就算砂土和礫石都轉變成南方金屬一樣寶貴的東西[402],瓦和石頭都變得像和氏擁有的美玉[403]一樣精美,老百姓也仍然沒有吃的和喝的來緩解其饑渴,即使(統治者具有)皇帝和(伏)羲[404]的純潔德性和堯、舜的高度文明( Civilization),他也甚至難以保住在他自己的宮廷的屏障之內的一塊地方。[405] 有可能讓老百姓沒有錢而生活一百年,但卻不能讓他們在飢餓之中生活一天。因此,糧食是極端重要的。謀士們(18a)沒有抓住農業生產這一根本問題,卻在大談什麼鑄錢的便利,某些人為了購得國家的財富(甚至於)以此行騙。當國家的財富消耗殆盡之際,就會有人相互競爭來搶奪它們,由此而產生了(更多的)對錢幣的需求。也許事實是這樣的:當一個人想攫取(錢幣)時,即使一萬個造幣者也不能滿足他的需求;更何況今天只有一個人(即君主)鑄造錢幣,但卻有數以萬計的人攫取(錢幣)呢?即使讓陰元素和陽元素都變成焦炭,把所有造化物都變成銅,即便所雇用的百姓可以不吃飯,所雇用的方士可以不知飢餓,所鑄的錢幣仍然不能滿足一位貪得無厭者的需求。 使百姓富裕起來的方法主要在於停止強迫勞役[406],禁止非法占用百姓的時間,以便使百姓不(過度)勞累而財用豐足。陛下聖德,同情帝國之內百姓的焦慮與困難,為救濟他們而寄希望於鑄造錢幣和統一通貨,這就好似在裝有沸水的鼎中養魚,在燃燒的火炭上棲息小鳥。森林和水,本來是鳥和魚應當居處的場所。但當這些使用不當的時候,必定會招致燒傷和燙傷。我希望陛下暫緩對刮削錢幣銅屑[407]的禁令並推遲討論鑄錢。 皇帝終於沒有鑄錢。 獻帝初平(190—193)間,董卓把(五銖錢)重新鑄成小錢,錢於是貶值,物價騰貴,1斛穀子值幾百萬錢。(186)當曹操為丞相時,這些(小錢)被廢除,又恢復了五銖錢。那時已有很長時間沒有鑄錢了;由於一開始數量就少,因此通貨就沒有增加,因而穀子越來越便宜。 魏文帝黃初二年(221)廢除了五銖錢,並命令人民使用穀子和絲綢作為交換媒介。到了明帝(227—239)統治時期,錢幣已長期廢置,穀子被用作(交換媒介)。百姓當中,假冒現象逐漸增多。他們競相把穀子弄濕以求獲利,[408]製造很薄的絲綢用於交換,即使嚴刑也不能加以禁止。司馬芝[409]和其他人在朝廷上舉行了廣泛的討論,據他們說,使用鑄錢不僅使國家富足而且還減省了刑罰的痛苦。假如重新鑄造五銖錢的話,國家會變富,刑罰會減少,因此有利於大眾福利。於是魏明帝就恢復[410]了五銖錢,就我們所知,它一直使用到晉代結束而沒有更改。 孫權嘉平(應作禾,236)年間又鑄大錢,每個等值於500(錢)。[411]赤烏元年(238)又鑄相當於1000(錢)的錢幣。[412]因此當呂蒙[413]征服荊州[414]之後,孫權賜給他一億錢。[415]既然錢的數值太高,其面值就僅成空名,因此百姓身受其害。[416]孫權聽說百姓認為它們很不方便,於是(命令道:)廢止它們並把它們用來鑄造器物。(19a)讓政府再也不發行它們。讓擁有它們的私人家庭都要將它們轉交到財庫之中,讓買賣能以公平的價格進行,從而不使任何一方吃虧。[417] 在晉代,自從中原混亂迭起、元帝渡過了長江之後,孫氏家族發行的舊錢幣仍被使用。它們重量不等:大的稱作比輪[418],中等的稱作四文,沈充[419](吳興人[420])也鑄造被稱為「沈先生錢」的小錢(沈郎錢)。由於錢幣不很多,因而相當值錢。 孝武皇帝太元三年(378),有詔書說,錢幣是國家的重要寶貝,但受貪慾驅使的老百姓不斷地把它們搞壞。負監督責任的官員們(即監司)應當注意這一點。廣州的蠻人很看重銅鼓[421],但那個州並不產銅。我們聽說有些生意人,受到比輪錢稍重一些這一點的誘惑,在官員們或其他人的支持下[422],把比輪錢輸出到廣州,賣給當地蠻人熔化後鑄造銅鼓。要嚴厲禁止這一做法,被抓獲者要受到懲罰。 安帝元興(402—404)年間,桓玄[423]任丞相時,他建議取消錢幣,而採取穀子和絲綢(作為交換媒介)。孔琳之[424]有如下主張,在《洪範》[425]中的政府的八項政事之中,錢僅僅列於糧食之後。這難道不是因為作為交換媒介的錢的用途極其重要的緣故嗎?假若老百姓都致力於賺錢,他們的生計當然就會受到阻礙(19b),那麼禁止(錢幣)確是適當之舉。 可是在目前,農民都自然地生產穀子,工匠都從事生產工具和器物。每個人都拴在自己的行當之中,那麼他們什麼時候[426]還有時間去專心賺錢呢? 因此聖王設置通貨,為的是用它來作交換有用財富的媒介,(否則)錢就是無用之物。這不僅避免了由於腐壞造成的浪費,而且還避免了運輸的困難。這才是錢可以接替龜殼和瑪瑙貝[427]的職能而經過歷朝歷代不被廢除的緣故。 穀子和絲綢是衣食的根本寶貝。假如其中的一部分分出來用作通貨,由此產生的不利也是不可低估的。對經手它們的商人來說,它們也顯得很麻煩[428],當切成(小片)使用時,它們又會消耗和浪費。從古到今,這一缺點廣為人知。鍾繇說:「那些精於作假的人競相把穀子弄濕[429]以牟利,製造薄的絲綢以增廣其財富。魏王朝靠嚴厲的懲罰來禁止,但也不能使其銷聲匿跡。因此司馬芝便認為使用錢幣不僅可以富國而且還可以收到減少刑罰之效。」 自動地取消錢幣也許是臨近漢代末年之際軍事擾亂連續不斷的結果。然而現在錢幣正在使用,一旦取消了,老百姓會立即損失他們的利益。[430]今天假如我們把世界上的糧食全集中到一起[431]以便向全體百姓供應糧食的話,(我們就會發現)有些人的糧倉滿得向外溢,而同時另一些人甚至連一口存糧也沒有。[432]假如他們肯相互救助(以相資通),那麼窮人就會對富人感恩不盡。致富的方式的確以錢為基礎。假如錢幣突然被取消,錢幣就會變成廢物一堆。這就意味著那些擁有錢幣但卻沒有穀子的人都將絕望地忍受飢餓折磨[433]因此取消(錢)也會帶來麻煩。 進而言之,考慮到目前的情形,使用錢幣的地方並沒有變窮,而使用穀子(作通貨)的地方也沒有變富,此外,百姓們由於長期習慣了錢幣,一旦取消,他們肯定會感到莫名其妙。諺語說:「除非有一百項好處,否則人們不要改變他的道路。」更何況錢幣要比穀子不知要方便多少倍! 到了魏明帝統治的時候,錢幣已廢置很久[434],穀子被用作(交換媒介);然而,既然百姓們都認為它不方便,整個朝廷便舉行了大討論,有高度才華而且精於治國的學者們全都認為恢復鐵幣是合適之舉。百姓們沒有不同的情緒,朝廷中也沒有不同的議論。他們為使用錢幣而放棄選擇穀子和絲綢,這充分表明使用谷手和絲綢的錯誤已受到提防。[435] 人們有時說,在廢置錢幣的長時間內,魏王朝已積聚了成億的錢,因而為了使政府獲利和國家富強,他們希望把錢幣投入使用。這恐怕是不正確的。晉文公把舅犯的智謀排在第二位,卻把成季的誠實列於首位。他認為,儘管(前者的謀略)能獲得暫時的成功,但它並不優於(後者的原則),後者才是永久的利益。[436]在那時,(魏朝統治下)傑出的聰明人士都進入官員行列,朝廷中充滿了(20b)有德的紳士。他們為帝國的利益制定了宏大的計劃,並決定了國家機構中關鍵的設置。假如穀子實際上比錢幣更為便利,可以肯定,由於受到原則激勵,他們就不會為眼前的科益所遮蔽而放棄永遠有用的普遍事業。[437] 近來,在孝武皇帝的最後歲月里,帝國沒有任何動亂。百姓喜愛他們的行業。穀子和絲綢也很豐足,幾乎每戶每人都豐衣足食。通過對錢在實際事務中起到了作用這一事實的思考,(人們)知道錢幣對百姓並非不利。 最近,戰爭頻繁,饑荒一個接著一個來臨,這才是忍飢受寒的人們還沒有得到救濟的原因。既然你住為大臣已向他們伸出救援之手,人們就知道將有重大變革。重視本業的教導得到傳播,促進農業的法規已經頒布。曆法被恭敬地授予了目姓,因此他們每人將從事自己的行業。遊蕩者已經迷途知返,那些致力於不太根本的行業的人已經停業,因而他們正共同地在土地上勞作,不再有任何土地被撂荒。假如照這樣持續下去,一個和平、繁榮的時代肯定會到來。為什麼要為食物和衣服而焦慮呢?依我的愚見,矯正弊端的方法並不在於廢置錢幣。 朝廷傾向於同意(孔)琳之的意見;因而,(桓)玄的建議沒有被付諸實施。 * * * 【注釋】 [1] 我對魏魯男(James R.Ware)教授的指教深表感謝。他那誨人不倦的指導使這篇論文在許多方面都大有改進。 [2] 根據浦起龍對《史通》12.16a~b的注釋(「四部備要」刊本),它們可能就是《隋書》33.2a~b,4b~5a中提到的19種著作,而習鑿齒的著作除外(本論文所用的全部斷代史書為同文書局影印的1739年刊本)。這似乎並不意味著要與下面所引的太宗詔令中所提的那些名字完全一致,事實上《廿二史札記》(「四部備要」刊本)7.16a~17b、《十七史商榷》(「廣雅叢書」刊本)43.1a~2b中還提到過大約十多種唐代以前關於晉史的書。 [3] 傳見《南齊書》54,11a~12b。 [4] 著名的李世民。傳記見Giles,1196(譯者按,翟理斯(H.A.Giles)及其《中國傳記辭典》(A.Chinese Biographical Dictionary),1898年,數字為人物傳記序號)。又見費子智(C.P,Fitzgerald),《天子》一書。 [5] 《唐大詔令集》(「適園叢書」刊本)81.6a~b。據《舊唐書》2.17b1,「閏二月」應為「閏三月」。該詔令還見於《玉海》(浙江書局刊本)46.28b,和《全唐文》(廣雅書局刊本)8.1b~2b,但有某些改動。 [6] 18位作者中有14位在詔書中被提到了姓、名或字。其中的12位可容易地確認為臧榮緒(提到緒)、虞預(提到他的字,叔寧)、蕭子云(作子云)、王隱(提到他的字,處叔)、何法盛(作法盛)、干寶(作干)、陸機(作陸)、曹加之(作曹)、鄧粲(作鄧)、檀道鸞(作鸞)、孫盛(作盛),以及徐廣(作廣)。他們全都見於《隋書》33.2a~b;4b~5a。其他兩位可能是謝沈(字行思,作思)和裴松之(作松,《唐大詔令集》誤為「訟」)。兩位中的任何一位在《隋書》33卷中都不作為晉史的作者。但《晉書》82.16a上謝的傳記中提到他關於晉史的著作超過了30卷,《宋書》64.1b上裴的傳記中提到了他的《晉記》。 [7] 《舊唐書》66.4b~5b;73.12a。 [8] 《舊唐書》66.5a~b;《史通》5.2a~b;17.3a~4b。 [9] 炫耀他在純藝術方面的精深知識也許是皇帝預備這些論文時的動機之一。據《梁書》35.9b,蕭子云為18位作者之一,並且是一位書法家,蕭為此不能實現自己在王羲之父子的傳記後面寫一篇評論文章的計劃。皇帝看來在646年的詔書中為此批評了他。 [10] 《舊唐書》199a,18a~19a;《新唐書》220.20b~21a。 [11] 湯球:《晉陽秋輯本》,《晉紀輯本》,《九家舊晉書輯本》(「叢書集成」,3805~3810冊);黃奭:《黃氏遺書考》,67~79冊,在其中關於晉代歷史的著作被收集在21個標題之下。 [12] 惟一例外的是《地理志》即關於地理的論文。參見:畢沅《晉書地理志新補正》,方愷《新校晉書地理志》,洪亮吉《東晉疆域志》,以及《十六國疆域志》,收入《二十五史補編》,3529~3559頁,3561~3577頁,3579~3648頁,以及4083~4209頁。 [13] 有他的姐夫楊齊宣於747年所作的序。《音義》可見於《晉書》1739年刊本的末尾。 [14] 盧的校勘僅限於《本紀》、《天文志》、《禮志》。收入他的《群書拾補》(「抱經堂叢書」,第67冊)。 [15] 《十七史商榷》43.1a~52.6a,尤其是47.5a~b。 [16] 《廿二史札記》,1.1 s~5b。 [17] 《廿二史考異》(「潛研堂全書」刊本),1a~22.20a,尤其是20.17a;另見《諸史拾遺》(「潛研堂全書」刊本)1.11b~18b。 [18] 《晉書札記》1.1a~5b。 [19] 重要的有,洪頤煊:《諸史考異》,第二卷、第三卷(「廣雅叢書」,341冊);周家祿:《晉書校刊記》5卷本(同上,219冊);勞格:《晉書校勘記》,3卷本(同上,220冊);丁圍鈞:《晉書校文》,5卷本(常熟丁氏叢書刊本)。 [20] 其他有《後漢書》、《三國志》、《宋書》、《南齊書》、《梁書》、《陳書》、《北齊書》、《周書》、《南史》和《北史》。第一、第三、第四中有論文,但不叫《食貨志》。 [21] 由沙畹翻譯,《司馬遷的歷史記錄》3.538~604。 [22] 斯紈博士正準備對這篇志書作註解翻譯,已接近付梓。我很榮幸較早地讀到了她的譯本。 [23] 由於在為北齊做事,魏收自然地把先前的東魏(534-550)的統治者當作北魏(386-534)的合法繼承人,並為他們作了本紀。參見魏魯男(J.R.Ware):《關於這部書的歷史的注釋》,《美國東方學會雜誌》52.(1932),35~45頁。 [24] 《史通》12.29a~b,不要與唐代以後的《五代史》相混淆。 [25] 在加利福尼亞大學的布魯小姐的未刊手稿中,這一卷已被翻譯。參見賓板橋:《唐代的創立》13頁,注釋11。 [26] 《隋書》1026年宋刊本原跋,亦可見於1739年刊本的末尾。 [27] 《新唐書》56.3a中引了21位史學家的名字。其中四位是李淳風、李延壽、敬播(《舊唐書》73.14b)和令狐德棻(同上,73.12b)。 [28] 韋慕庭:《西漢時期中國的奴隸制》,50頁。 [29] 賓板橋:《唐代的創立》,13頁。 [30] 斯紈在她的手稿中使用。 [31] 只對研究中國的學者們不太熟知的幾本現代著作給出出版時間和出版地點。 [32] 合起來被稱為五個蠻族部落(五胡):匈奴、鮮卑、氐、羌、羯。粗略說來,在4世紀初年,匈奴和羯居住於內蒙古和山西北部,鮮卑居住於滿洲的南部和河北的北部,羌和氐居住於甘肅和陝西。參見王伊同《五胡通考》,《中國研究通報》,3(1943,成都),57~79頁。 [33] 《三國志》1.41b注釋。 [34] 《三國志》13.28b~29a注釋。 [35] 某些半蠻人統治者表現出對中國學術和文明的高度尊敬。 [36] 魏魯男:《魏收論佛教》,《通報》,30(1933),153頁,178~179頁。 [37] 《晉書》14.10b~11a;《通典》(「十通」刊本)7.39b。《後漢書》,29.3b中給出的156(或157)年的人口統計為16070906戶和50066856口,不為現代學者所接受。參見陶元珍《三國食貨志》(1935,上海),1~2頁。 [38] 《晉書》14.12a;《通典》7.39 c。 [39] 《三國志》8.22a。 [40] 《晉書》98.23b。 [41] 根據《漢書》28a,21a,22a,27a,在公元2年,三個人口最稠密的州是:汝南(河南南部),2596148口;潁州(河南西南部),2210973口;沛國(安徽北部和江蘇北部),2030480口。 [42] 陳嘯江:《三國經濟史》(1936,廣州),101~102頁。 [43] 劉掞藜:《晉惠帝時代漢族之大流徙》,《成大史學雜誌》,1(1929),63~80頁,重印於《禹貢》4.11(1936),11~23頁。 [44] 《晉書》65.2a。 [45] 譚其驤:《晉永嘉喪亂後之民族遷徙》;《燕京學報》15(1934),51~76頁。 [46] 增村宏(Masumura Hiroshi):《黃白籍的新研究》,收入《東洋史研究》(Tōyōshi Ken Kyū)2.4(1937),30~44頁。 [47] 《廿二史札記》3.15b~16b。 [48] 《晉書》88.5b~6a。 [49] 楊聯陞:《東漢的豪族》,《清華學報》,11.4(1936),1030~1037頁。鞠清遠:《三國時代的客》,《食貨》,3.4(1936),15~19頁;《兩晉、南北朝的客、門生、故吏、義附、部曲》,《食貨》,2.12(1935),11~27頁。 [50] 何士驥:《部曲考》,《國學論叢》,1.1(1927)123~162頁;楊中一:《部曲沿革略考》,《食貨》1.3(1935),21~31頁;何茲全:《三國時期國家的三種領民》,《食貨》,1.11(1935),1~5頁。 [51] 韋慕庭:《西漢時期中國的奴隸》,166~177頁。 [52] 《晉書》93.3b有如下有趣的段落:「魏氏給公卿已下租(政府的)牛(和保護)客數各有差(的特權)。自後小人憚役,多樂為之。貴勢之門動有百數。又太原諸部(在山西中部),亦以匈奴胡人為田客,多者數千。」 [53] 《隋書》24.4a。 [54] 《南齊書》14.10a。 [55] 由公、王以及在洛陽的其他人所擁有的奴於302年被徵募(《晉書》,4.10b)。江蘇南部有1萬名奴和客於321年被徵募(《晉書》6.11b;69.8b~9a;13b)。湖北的奴於343年被徵募(《晉書》,73.20a;77.7b~8a;94.20a)。浙江北部的那些已被解放成客的奴大約於399年被徵募(《晉書》64.19a)。這些案例全都被志田不動麿很好地概括於《晉代的土地所有形態與農民問題》SZ,43.2(1932),50~52頁。 [56] 全漢昇:《中古自然經濟》,《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10.1(1942),75~176頁。 [57] 《三國志》29.8b~10a。 [58] 慕阿德:《中國人的指南車》,《通報》23(1924),83~98頁。橋本增吉(Hashimoto Masukichi):《指南車考》,TYGH8.2(1918),249~266頁;8.3(1918),325~389頁。14.3(1924),412~429頁。15.2(1925),219~235頁。王振鐸:《指南車記里鼓車之考證及模製》,《史學集刊》3(1937),1~47頁。 [59] 《三國志》,蜀,5.15b~16a。陶元珍:《三國食貨志》,80~82頁。傅路特(L.Car rington Goodrich):《中國人簡史》,78頁。 [60] 桓譚的《新論》,見《全後漢文》15.3b。因而它在中國的出現比勞費在《漢代的中國陶器》33.5頁上所主張的要早大約兩個世紀。他對《魏書》(66.18a)談到水車的那一段的翻譯(34頁)有幾處錯誤。對那一段的最後一兩行,更好的翻譯應是這樣的:「他奏請通過在水上築壩而在張方橋(該橋位於洛陽西邊,見《北史》41.6b和《洛陽伽藍記》『四部叢刊』刊本,4.9a,19b)東面建造幾十座水車。這一裝置的確對滿足國家的需要大為有利。」 [61] 《晉書》33.23a;43.12b。 [62] 《三國志》8.13b~15b;《三國志》吳,2.20b~22a。 [63] 大約245-250年,使節康泰和朱應被派遣出去。參見伯希和《扶南》,BEFE03(1903),248~303頁;《四方天子之說》(La Théorie dcs Quatre Fils du Ciet)《通報》22(1923),121~125頁。康和朱所作記載的片斷已被佛馱耶舍(向達的筆名)收集於《史學雜誌》,(1929),1~7頁。大約在225—230年,另一使團訪問過的國家之一「堂明」(《三國志》,吳,15.8b),沒有被伯希和辨認出來。(BEFEO,3.215)傅路特在國名後打了個問號(《中國人簡史》74頁)。然而胡三省在他對《通鑑》70.16b(四部備要刊本)的注釋中講,堂明與道明相同,位於真臘(柬埔寨)北部。這可能依據的是《新唐書》222b.5a。道明還在沈佺期的詩中出現過兩次。(《全唐詩》,第15冊,2.8a,3.10a~b,1707年刊本)他於705—707年被流放至位於現代安南北部的州。 [64] 《三國志》吳,3.10b,4.10a,8.8b。 [65] 《梁書》,54.17a~b。第一次在公元166年。 [66] 《通報》30(1933),131~132頁。法顯的《佛國記》已由畢爾(Beal)、翟理斯(Giles,譯者按,指H.A.Giles,他譯有,Trav -els of Fa -hsien,cambridge,1877。)和理雅各譯成英文,並由雷繆沙(Rémusat)譯成了法文。學術性的注釋刊本為足立喜六(Adachi Kiroku)所作的《考證法顯傳》(Kōshō Hōken den)。 [67] 本論文中的度量衡根據有關朝代的官方標準給出。然而,由於這些標準並沒有在任何時候以及在中國的任何地方都強制執行,故必須允許它有波動。參考文獻有:關於漢代,見德效騫:《前漢史》,1.276~280,其他朝代,見吳承洛的《中國度量衡史》(1937年,上海),64~74頁。1頃=100畝 1漢畝=0.114英畝 1晉頃=0.12 l英畝。 [68] 《晉書》26.13a~b。 [69] 《晉書》26.13a~14a。 [70] 《晉書》46.19a~2a。時間大約介於277—290年之間。 [71] 一種根據傳統說法曾在中國古代存在過的土地制度。關於井田的重要參考材料,參見馬伯樂(H.Maspero)《古代中國》109~110頁;《東洋歷史大辭典》,5.163~164頁。 [72] 《漢書》24a,15a。 [73] 《漢書》24a,15b。 [74] 《漢書》11.3a;24a.18b~19a。 [75] 《漢書》24a.20a;99b.10a,23b。 [76] 《三國志》15.5b。 [77] 《宋書》54.7a。 [78] 《晉書》106.10b。 [79] 《宋書》54.7a。 [80] 《詩經》和《孟子》,見理雅各,2,228;4.360。 [81] 《孔門理財學》,1911年,509頁。 [82] 《史通》ed,2.38a。 [83] 《中國經濟史》(1921),193頁。 [84] 其姓名與著作被志田不動麿列出,SZ,43,1.32。 [85] 《東洋歷史大辭典》4.450。 [86] 值得注意的是,《通典》1.12b省略了「外」。 [87] 《漢書》24a。15b注釋。 [88] 例如,《魏書》53.11a,110,14b;《宋書》6.23b;《梁書》3.19b;《通典》2.15b。 [89] 《孔門理財學》,508~509頁。 [90] 《晉書》47.3b。 [91] 1斛或石=10斗=100升1漢斛=19968.75毫升=12185608立方英寸=0.565美國蒲式耳。 [92] 錢穆在《國史大綱》(I,227頁)上提出了此種解釋,即給每一對夫婦的50畝和20畝構成了上述70畝和30畝的一部分,50畝和20畝上的產量要全部歸於政府。 [93] 《漢書》69.12a。 [94] 《晉書》70.4b。 [95] 理雅各,2.454。 [96] 孔子《論語》。這裡並沒有採用理雅各譯文1.262。(譯按,此句原文:「先之,勞之。」(《論語·子路》)。) [97] 《漢書》89.13b。 [98] 《晉書》26.7a。 [99] 《三國志》16.2ab,22b。 [100] 《晉書》26.9a~10b,14~15b。 [101] 《魏書》2.2b,4b.16a;17a.3a,18b,22b;110.2a。陶希聖和武仙卿:《南北朝經濟史》(上海,1937),14~17頁。 [102] 《魏書》7a.10a。 [103] 關於均田制的文獻實在太多,這裡無法列舉。從傳統的觀點用英文寫成的一般論述可以見於《孔門理財學》510~524頁。唐代戶籍登記表重印於《食貨》4.5(1936),1~38頁。馬伯樂的文章《中國土地制度》((Les régimes fonciers enchine),見《讓·布丹學會匯編》(1937),265~314頁)是全面的,儘管我們並非同意他的所有觀點。 [104] 《晉書》26.5a。 [105] 《後漢書》79.22b。愛伯哈德(《論漢代的統計報告》,《通報》36.1940,4~5頁)估計平均產量為每畝1~1.5石,似乎有點太低了。 [106] 《晉書》47.5b。 [107] 在廣東北部曲江附近。 [108] 大田,首先用於《詩經》,理雅各,3.380(譯按《詩經·小雅·甫田之什·大田》)。這裡可能指政府的農場。 [109] 《通典》4.27 c作16「斛」,明顯有誤。 [110] 《魏書》10.9a。 [111] 《文獻通考》10.108a~b由於不能把南朝、北朝的案例加以比較,把426年的60斛誤解為土地稅,並認為該數量也許是不止一年的賦稅。 [112] 《晉書》3.11a,12b。 [113] 《南北朝經濟史》66頁。 [114] 《羅馬帝國衰落以來的劍橋歐洲經濟史》,1.106~107。 [115] 16兩=1斤(譯按:原為Chih(尺),現按本書勘誤表更正)1(晉)兩=13.92克《冊府元龜》504.30b,認為這些以絲和綿支付的賦稅是東晉和其他南朝各代(江左自晉至陳)的賦稅。 [116] 《通典》5.29 c和《冊府元龜》487.9a都作「升」,「斗」可能錯了。在古代文本中,由於它們的寫法相似,兩個漢字「升」和「斗」很容易混淆。參見,顧炎武:《金石文字記》(「亭林先生遺書彙輯」刊本)3.4b~5b;陳寅恪:《讀秦婦吟》,《清華學報》11.4(1936),964~966頁。 [117] 《晉書》7.6a;8,12a;9.9a,12a;26.16a~b。 [118] 《文獻通考》2.38a~b。 [119] 《南北朝經濟史》,51~52頁。 [120] 見第129頁腳註⑤後的文本。 [121] 濱口重國:《論唐代的田地稅》,T,G.20.1(1932),138~148頁;陶希聖和鞠清遠:《唐代經濟史》(上海:1936),143~146頁。白樂日的《關於唐代經濟史上的捐款》(《東方語言研究院通訊》(MS -DS)34(1931))一文忽視了這一點,因而在第34頁上對杜預關於租和地稅(《通典》6.36a)的財政估計不能找出令人滿意的解釋。而在其對763年的一份詔令的翻譯中,他又把「地稅」和「租」錯誤地等同起來。他對詔令的斷句也是不正確的,它應讀為:「一戶之中,三丁放一丁庸調,地稅依舊每畝二升。」(在一戶中,每三個成年人中每一個人的庸(勞役的折算物)和調(以絲或布等等交付的稅)應予免除。地稅應以每年每畝2升的通常稅率徵收。) [122] 《陳書》5.22b。 [123] 《魏書》110.13b。 [124] 古香齋刊本,27.19b。 [125] 《隋書》33.1a提到《晉故事》有43卷,此書今日只存有片斷。此段不見於其他類書,也不為中國經濟史的學者所熟知。 [126] 斗顯然與下面所說的當農民依附於貴族時的減少量相矛盾。 [127] 假如我們知道構成一戶的成年人人數(譯按即丁口)的話,這將是對這個時期絲綢和穀子之間的官方兌換率很有價值的說明。一些唐代的事例可以幫助我們理解該比率在唐代的波動。以布代替穀子賦稅租的官方兌換率隨戶的等級而變化,但有利於更低等級人家的交稅者。平均值大約是3端(1端=5丈)對應2石(《通典》6.34a)。在隋唐時期,一端布在交付賦稅時被認為等值於一匹絲。因而其比率大約是一匹絲綢等於2/3石穀子。在780年,其比率為一匹等於4石;820年左右,一匹等於1.6石(《全唐文》,634.3b,8a~b)。假如我們取一匹等於2石為晉代的平均比率,就要求每戶有四位成人才能完成他們土地稅的總減少量(4×50×1升=200升=2石),即每戶為貴族提供一匹絲的等價物。貴族的份額可能是與《晉書》14.12a一致的原初賦稅的1/3左右。魏魯男教授認為這是一個使貴族對他境內戶的規模負責任的很聰明的辦法:他可不願意讓戶變得太大而包括太多的成年人。 [128] 兩戶的提法並不能與所謂的舊賦稅以及減少稅率很好地相吻合。數字「2」似為竄文。 [129] 全漢昇: CYYY10.1(1943),120~121頁。 [130] 《全晉文》87.2a~b。《後漢書》38.6a中也提到勸農官員。 [131] 漢代有一習慣,從立春之日開始,就在城門外面立起一面綠色旗幟,以便通過感應巫術而促進生殖。臨近漢代末年的時候,官員們甚至把旗幟扛在肩膀上。參見《後漢書》14.2a;《鹽鐵論》(「四部叢刊」刊本)6.18b(尚未翻譯);王粲,《務本論》,收入《全後漢文》91.5b。 [132] 《魏書》4a.18a,110.4b,陶希聖和武仙卿在他們的《南北朝經濟史》70頁上把術語「九品」混通解釋成不論九等品級而對每戶征以相等數量的賦稅。 [133] 在《初學記》的兩頁即18b和19a上出現了一種特殊錯誤,這兩頁上都含有與絲綢有關的不同引文。在18b上,在《晉故事》的引文之前,大約有一行引自漢代著作《四民月令》,在它之前只有一孤零零的書名《後魏書》(即為《魏書》)而沒有任何引文。然而,在19a上,從《晉令》上引來的段落之後,大約有三行字記載了絲綢和布的寬度和長度的舊規定,以及後來置規定於不顧的情況。其詞語與《魏書》110.4b幾乎相同。根據引文的年代學順序,《後魏書》這一書名可能應當移置到這裡。 [134] 《晉書》104.20a。 [135] 《晉書》21.6a。《通典》8a.2b~3a記載此事發生於314年。 [136] 《文獻通考》10.108a~b。 [137] 《文獻通考》3.48b。楊聯陞此段譯文與原文有所不同。附如下:「(2)從魏晉開始,每戶的賦稅變得很重。該趨勢自北朝開始一直持續到隋和唐。總而言之,許多規定適用於按戶徵收的賦稅,而只有少量適用於土地的賦稅。」——譯者 [138] 理雅各譯:《禮記》(東方聖書系列(SBE)·27)1,230。 [139] 天、地、人。 [140] 這兩句依據的是《易經》(理雅各:《易經》,88)和《漢書》24a.1b(譯按《食貨志》),那裡我們有:「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貨。」隸,可能在此處用來代替民,民乃是唐代的避諱。(譯按:此處原文為「日中為市,總天下之隸」。) [141] 比歐(Biot):《周禮》1.210。 [142] 還不清楚十畝田地上居住多少戶。孟子兩次提到「五畝之宅」可能指一戶人家。(理雅各:《中國經典》,2.149,461)。《漢書》24a.2b記載八戶人家共二十畝地。《詩經》描寫種桑的人「(在)十畝之間」(譯按《詩·魏風·十畝之間》)(同上書,4.169)。理雅各認為,十畝田地也許是從原先的二十畝減少得來的。 [143] 理雅各譯:《禮記》1.227。 [144] 比歐:1.199。 [145] 比歐:1.196。 [146] 《晉書斠注》26.1b,暗示「明」被用來替代「民」,但是《潛夫論》(「四部備要」刊本)1a則有「天地之所貴者人也……明智之所求者學問也。」 [147] 理雅各譯:《中國經典》4.226。本譯本中,經書一般採用理雅各的譯文,而其譯文有錯時例外。 [148] 比歐,1.374~375。 [149] 《國語》(「四部叢刊」刊本)6.3b~5a;《管子》(「四部叢刊」刊本)8.6a~b。 [150] 比歐,1.242。 [151] 姜太公或姜尚,其傳記,見《史記》32.1a~4a;翟理斯,343。 [152] 姓名為范蠡所設想,傳記見《史記》,129,4a~b;翟理斯,540。 [153] 接近今日山東西南部的定陶。 [154] 更著名的稱呼是少昊。他的以鳥命名的官員在《左傳》中有詳細描寫。見理雅各譯本,5.667。 [155] 理雅各譯,3.18。 [156] 來自《孔子論語》,理雅各譯,1.277。 [157] 官員、農民、手工業者、商人。《國語》,6.3b;《漢書》24a.2a。 [158] 大約在現在的江蘇省。 [159] 四川。 [160] 河南和山東西部。 [161] 河北和山東東部。 [162] 陝西。 [163] 湖北。 [164] 桂林,「cassia groves」可能是一地名,大約在現代的廣西。它有時被用來表示那裡所產的珍貴東西。例如,《鹽鐵論》有這樣的論述:「珍珠犀象,出於桂林。」(譯按,《力耕篇》)以及「荊陽南有桂林之饒」(與其說沃土(riches)不如說財富(wealth)),譯按蓋爾譯文為「In Ching(and)Yang there is the fertile land of Kuei lin to the south.[譯者按,《力耕篇》],蓋爾(Esson M.Gale),《鹽鐵論》15頁,19頁。 [165] 術語「河外」在不同場合可用來指陝西、山西或河南。不清楚這裡所指的是黃河哪一側。 [166] 漢武帝從大宛求得的駿馬。《史記》24.3b;沙畹譯文,3.237。 [167] 此項描述顯然誇張了。 [168] 一種古代度量衡,傳統說法是一仞等於8尺。 [169] 這一段關於紂的生活的長段描寫主要依據《史記》3.10b~11a(沙畹譯文,1.199~201),其他說法收集於馬驌的《繹史》(1889年浦氏刊本)19.12a~b。 [170] 該城市叫做王城,位於今日洛陽的西北方。 [171] 根據《史記》4.39a(沙畹,1.317),九鼎只是在周赧王死後才丟失到晉國。 [172] 即《二南》,《周南》和《召南》。 [173] 比歐,2.263~279。 [174] 比歐,1.31~32。 [175] 根據《左傳》,齊桓公於公元前656年要求楚國重新開始向周交納其茅草貢品。理雅各,5.140。 [176] 《漢書》24a.6a。 [177] 《漢書》24a.7b。根據韋昭(《史記》7.28b,注釋)太半的意思是2/3,少半為1/3。這些術語也幾次出現在漢代數學著作《九章算術》中(微波榭刊本,2.5a,7b,8a;3.12a)。在甘肅發現的漢代木簡上,「太半」和「少半」都規則地縮寫為「太」(寫為大)和「少」,注意到這一點也是有趣的(勞干,《居延漢簡考釋·釋文》,2.30b~79a)。太的意思是2/3,少的意思是1/3,這一點可通過簡單的計算來予以證實。 [178] 甘肅和陝西北部。 [179] 在公元40年,《後漢書》1b.12b。 [180] 在公元30年,《後漢書》1a.3a。 [181] 這話作為行政管理的法規而被引用於公元85年頒布的詔令之中。 [182] 根據《通典》12.69 c,糧倉為常平倉,另參見《玉海》184.7b。然而《洛陽伽藍記》2.1b提到在西晉時期洛陽的東面也有一個常滿倉。 [183] 1漢斛=0.565美國蒲式耳。 [184] 《後漢書》2.15a說69年,每斛30錢。根據勞乾的研究(《居延漢簡考釋,考證》1.20a~23a),未脫粒的穀子在西漢時期大約為每斛70至80錢,在東漢時期為每斛100錢。在更狹窄的意義上,粟字的意義是指未脫粒的粟子,但在我們的文本中,它似乎一般被用來指未脫粒過的穀子。脫殼的米和未脫粒過的穀子(谷或粟)之間的比價在漢代被固定在10∶6。它在《九章算術》2.1a以及在漢代簡(勞干,同上1.23a)上被提到。 [185] 《三統曆》在《漢書》2 l AB中有詳細的描述,此外見愛伯哈德和亨塞林(R,Henseling)《論漢代的天文學》1.2,SBAWphil—hist KL(1933),209~229頁;937~956頁。一元由4617年組成,並劃分為三統,每統1539年。一種迷信說法相信,在一元的頭106年之後,將有9年被稱為陽九的陽災即旱災。在下一個374年之後,將有9年被稱為陰九的陰災即澇災。在其後480年之後,又再次有被稱為陽九的9年災難。4617年的完整周期中,有4560年的正常年份,57年的壞年份。見《漢書》21a23a~4b;愛伯哈德和亨塞林,220~221頁。 [186] 《後漢書》5.6b為鴻池而不是鴻陂,該地方位於洛陽以東約20里。 [187] 見關於「太半」的注釋,《晉書》26.2b。 [188] 《後漢書》117.20b給出,自107年到118年用在遠征羌蠻上的花費超過240億;117.25b記載,從136年到145年的花費超過80億。數量320億,肯定為兩者之和。因而第一個年號應為永和而不是建寧。 [189] 165年,桓帝首次按畝徵收錢幣。《後漢書》7.16a。 [190] 皇帝的祖父、父親還有他本人依次擁有「解瀆亭侯」的頭銜。《後漢書》8.1a。 [191] 《通鑑》224.9a,注釋把「巨億」定義為億乘以億。這個數字似乎大得不合情理,也許可用來指好多個億,或模模糊糊地指一大數。這裡我採用《後漢書》108.24a,書中是「數千萬」。 [192] 根據《後漢書》8.8a~b,此次賣官活動在178年,比185年的大火要早幾年。 [193] 根據《後漢書》8.13b,靈帝於184年鑄「四出文」錢幣,歸到獻帝頭上是錯誤的。見《晉書斠注》26.4a。 [194] 飛鐮被想像成鹿的身體,帶角的鳥頭,蛇的尾巴,以及豹子的皮。它們的銅像於公元前109年建造於長安。《漢書》6.23b。 [195] 甘肅西南部的岷縣。 [196] 《後漢書》102.6b,為「凶暴」而不是本文中的「凶訛」。 [197] 據《後漢書》9.6b,皇帝命令當著他的面煮粥,從而作了檢查,他本人並沒有去監督賑濟。 [198] 在河南西部陝縣以西。 [199] 這一段小故事,儘管以《後漢書》10B.15為依據,可能是靠不住的。董承似乎為一名十分忠誠的大臣。見《晉書斠注》26.4b。 [200] 在山西西南。 [201] 又拼作sien ku。 [202] 《後漢書》9.8b,那裡漢字「梠」錯寫作「穭」。 [203] 袁紹和袁術為堂兄弟,兩人都是曹操的對手。 [204] 河南中部,許昌附近。 [205] 河南北部,臨漳以西。 [206] 208年,曹操任丞相,廢除了董卓的小錢,恢復了五銖錢。參見《三國志》2.17b,18b;《晉書》26.18b;《通典》8.48 c。根據《三國志》2.17b,在221年3月,五銖錢恢復,同年10月,五銖錢又再次廢除。 [207] 這些其實是孔子門徒子路的話,記載於《論語》之中。理雅各1.247。 [208] 這封奏摺所署日期為226年(《三國志》,吳,2.17a),但是陸直至231年(《三國志》,吳3.7a)才被任命為上大將軍。 [209] 吳國統治者也許想到的是,根據上古時代的井田制度而設想出來的在一塊井田裡耕作的八位農民。在中世紀的英格蘭,標準的犁田隊伍也是由八匹牛組成,注意到這一點是有趣的。 [210] 可能指吳興、丹陽和吳郡。另一種傳統說法是會稽而不是丹陽。 [211] 在《晉書》的本紀中沒有提及任何關於在征服後毀壞戰船的事情。在280年受赦免之後,王濬又被指控為焚燒了135艘吳國戰船。這一故事可能出自於這裡(《晉書》42.15b)。也許這些描述僅僅是受了《書經》(理雅各3.308~309)中公元前12世紀征服王朝後銷毀武器的激發而寫成的修辭表達。 [212] 同於三山,即蓬萊、方丈和瀛州。見《文選》(「四部備要」刊本)15.4b。 [213] 《漢書》64a.7b。 [214] 這術語出自《國語》1.7a,農祥指的是房星。 [215] 理雅各,3.19。 [216] 「才」可能與「材」相同(《辭通》425頁)。關於五種材料,《周禮》說是金屬、木頭、皮革、玉和土(比歐,2.457),而《左傳》則說是金屬、木頭、水、火和土(理雅各,5.534)。 [217] 傳記,見《晉書》93.4a;翟理斯,2189。 [218] 傳記,《晉書》42.5a~7a。 [219] 傳記,《晉書》33.18b~23a;翟理斯,1709。 [220] 為王濟所擁有。《晉書》42.6a。 [221] 石崇打碎了王愷二尺高的珊瑚樹,並拿出好幾隻三四尺高的。《晉書》33.21b。 [222] 在河南北部。 [223] 《晉書》4.12a。床單和錢都是從侍從太監那裡借來的。 [224] 一位蠻人首領。傳記見《晉書》103.1a~23b,翟理斯,1365。 [225] 《晉書》5.14b~15a。 [226] 一位蠻人首領。傳記,見《晉書》104.1a~105.18a,翟理斯,1720。 [227] 《晉書》6.66敘述了317年6月頒布的詔令,其中只說對斬下石勒的侄兒石虎將軍(《晉書》提到時用他的字「季龍」,因為虎為唐代避諱)首級的人賞以2000匹布和其他東西。然而,同年三月的一份詔書(《全晉文》8.10a)對殺死石勒的獎賞為5000匹絲綢和其他相應多於懸賞誅殺石虎的物品。 [228] 河南南部的一個郡。棗祗的傳記見《三國志》16,1b~2a注釋,其中的漢字「祗」被寫作「祇」。 [229] 傳記,見《三國志》16.1a~2b。 [230] 《後漢書》36.2a注釋中說,這一新設職位的薪水為2000石,和太守的相同。在它之下還有稱為典農都尉的農官,其薪水相當於縣令。對於小的郡,便任命一位典農校尉而不是典農中郎將。典農官員們全都聽從大司農即公共財政大臣領導,而且形成了一個獨立於太守和縣令的行政管理系統。參見,俞正燮:《癸巳類稿》(「安徽叢書」刊本),11.41a~2a;岡崎文夫:(Okazaki Fumio)《關於南北朝的社會經濟制度》,185~193頁;鞠清遠:《曹魏的屯田》,《食貨》3.3(1936),39~45頁;陶元珍:《三國食貨志》,41~46頁。 [231] 河南中部,許昌附近。 [232] 在湖北。 [233] 傳記,《三國志》21.11b~14b。 [234] 《通典》10.59a寫作「以為」。 [235] 河南西部的一個郡。根據《三國志》21.2a,百姓回來之後常被軍事首領變成部曲。衛覬的政策原想吸引百姓成為直接忠誠於政府的公民。 [236] 江蘇北部的郡國。 [237] 傳記,見《三國志》15.1a~b。 [238] 安徽中部和北部。(實際上,當時的揚州還包括今江蘇的蘇州、吳縣和浙江的紹興一帶。——譯註) [239] 安徽中部的地區。 [240] 安徽西北部的壽縣以南,《讀史方輿紀要》(TSFYCY)21,26a~27a。 [241] 河南東南部,固始的東南面。TSFYCY,50.44b。 [242] 安徽中部,舒城的西南面。TSFYCY,26.9b。根據《文獻通考》6.67a~b,這一水利工程原先修於公元前2世紀早期。 [243] 安徽東南部,潛山以西。TSFYCY,26.35a~b。 [244] 傳記,《三國志》15.16a~21a翟理斯,323。 [245] 河南東部和江蘇西北部。 [246] 《三國志》15.9a說賈逵在*河和茹河上築堤壩以修建水庫,這個水庫還沒有被確認,可能在河南東南部。 [247] 《晉書》(百衲本)26.4a,《三國志》15.19a,以及《水經注》(「四部備要」刊本)22.23a全都說「200里以上」。渠道經過淮陽西面和汝南東面,兩者皆位於河南東部。它的精確路徑即使在《水經注》被編寫的6世紀初年就已經辨認不出來了。TSYYCY,47.36a~b,50.20b~21a。 [248] 賈逵擁有關內侯的頭銜。冀朝鼎在他的著作《中國經濟史上的關鍵地區》102頁上對賈逵工程的意義給出的說明,是不能令人滿意的。這些水利工程可能修建於220年到222年之間,此時吳國正全力投入一場對蜀國的戰爭,便暫時假裝臣服於魏國。這場武裝的和平很快終止,在222年冬,魏和吳之間爆發了一場戰爭。由於忽略了這些事實,冀膚淺地為賈侯渠貼上了「魏與吳友誼的紀念碑」的標籤。他關於賈逵「利用了早先準備好用作戰爭目的的工具」來修建這些工程的說法聽來也是離奇古怪的。 [249] 傳記,見《三國志》16.23b,注釋。 [250] 山東中部。 [251] 陝西中部。 [252] 傳記,見《三國志》,蜀,6.6a~9a。 [253] 《三國志》16.23b;注釋中提到「豬」和「狗」。 [254] 傳記,《三國志》16.19a~22a。 [255] 蕭縣,今安徽省西北部。 [256] 安徽北部,宿縣的西北部。 [257] TSFYCY,這些可能全是在文帝(220-226)統治期間。 [258] 傳記,《三國志》27.1a~3a。 [259] 甘肅西部。 [260] 兩者都在甘肅西部。 [261] 《三國志》16.23a,注釋中提到了他到敦煌(Tun huang)(或更恰當地拼作T』un huang)的時間在251年左右。 [262] 配在犁上的一種粗糙的播種機器,又稱為耬車。它可能是由趙過於公元前100年左右發明的。參見《齊民要術》(「龍溪精舍叢書」刊本)16b~7a;陶元珍:《三國食貨志》,54~55頁。明代著作《三才圖會》(1609年出版)10.49a~b包含了對同樣名字的裝置的圖畫和文字描寫。 [263] 這是一個錯誤。《晉書》1.2b~3a作「太和四年(230年)」。 [264] 陝西西部。根據《晉書》37.3a,遷移農民是由司馬懿的弟弟司馬孚做的計劃。 [265] 陝西西部。 [266] 甘肅南部。 [267] TSFYCY(見第146頁注⑨53.41a,54.36a,55.14b。 [268] 陝西西部,寶雞。 [269] 陝西中部,興平東南部。 [270] 可能在陝西中部。 [271] 陝西西部。 [272] 傳記,《三國志》,吳,19.1a~15。 [273] 傳記,《三國志》28.16b~26a。 [274] 淮陽,河南東部。 [275] 項城,河南東部。 [276] 安徽西北部,壽縣。 [277] 見「巨億」的注釋,《晉書》26.3b。 [278] 河南東南部,春秋時期的兩個國家。 [279] 根據《三國志》28.17b,每20%的人去輪休,因而總是有4萬人在崗位上。某些《三國志》版本,例如「四部備要」版本,作4000而不是4萬,這顯然是一錯誤。然而,可能要注意的是,陳嘯江依照他的《三國經濟史》67頁、85頁上的錯誤數據對生產率做了一些計算。 [280] 在我們的文本中,「北」可能是「上」的訛誤。《晉書》(百衲本刊本)26.5a,《三國志》28.17b,以及《通典》2.19a全都作「上」。《晉書斠注》26.10a作「土」。 [281] 平均值大約為每人每月5斛,它可能是一個十分粗略的估計。根據漢代木簡,一位軍官或士兵每月發給2斛脫過殼的穀子或3.333斛未脫殼的穀子。參見,勞干《居延漢簡考證,釋文》2.30a~79b。 [282] 《晉書》1.13b~14a,提到242年和243年的著作,但《三國志》28.17b說它們始於241年。 [283] 鳳陽東北.位於安徽東北部。 [284] 《通典》2.19a說發音為旁脂反。沒有用「沘」,《晉書斠注》26.10a作「沘」,李慈銘在他的《晉書札記》2.15b中更喜歡用沘。TSFYCY(見第146頁注⑨)46.30b把這條河與安徽的淠河等同起來。 [285] TSFYCY46.30b把它與位處安徽西北部的壽縣西北的硤石等同起來。 [286] TSFYCY46.30b把前者與賈侯渠等同起來,後者也臨近河南東部的淮陽。 [287] 作為唐代避諱,漢字「治」(chíh或chìh)在《通典》2.19a上作「理」。李慈銘認為治為後來的變動或恢復。《晉書札記》2.15b。 [288] 上面三句的邏輯關係還不清楚。 [289] 《通典》2.19a作「30,000」。 [290] 洛陽還是許昌?儘管洛陽為首都,洛陽和許昌都在魏代(《三國志》2.17a,注釋)的五個首都之列,而且皇帝經常在兩個城市的宮殿之間旅遊。 [291] 冀朝鼎對這兩段中的部分作了闡釋,並翻譯了其餘部分,但他有幾處遺漏(《中國歷史上的關鍵經濟地區》,103~104頁)。 [292] 由政府在價廉時買穀子並在價貴時賣穀子、由此使穀子的價格維持在一既定的公正價格周圍的方法叫平賈。戰國時期的魏國首先引進了這一方法,在漢帝國也試行過,參見,《漢書》24a.6a~7b;勞干《居延漢簡考釋·考證》1.20a~23a。 [293] 政府通過參與購買與出售或通過其他措施對價格控制。在《管子》的80~86卷有長篇討論。另請參考蓋爾(Esson M.Gale)《鹽鐵論》,12頁,注釋2;85頁,注釋1。 [294] 出自孔子的《論語》。理雅各,1.262。 [295] 《晉書》24.15b提到「左」、「右」和「中典牧」這樣三個辦事機構,每一個都由一位都尉當頭。 [296] 草馬或馬,意為「母馬」。 [297] 《晉書》3.16a為276年,它被《晉書斠注》26.11a中認為是正確的。 [298] 晉代官員允許一月有5天假,或一年60天假。唐代官員在五月份享有15天田假以用於從事耕作。另外在9月還享有15天假。《太平御覽》(學海堂刊本),634頁,5a;仁井田陞:《唐令拾遺》,733頁,736頁。 [299] 傳記,《晉書》90.6b~7b。 [300] 河南北部,汲縣西南。 [301] 《晉書》百衲本,26.5b作「導」。 [302] 根據農業成績以評定地方官員的做法至少可追溯至漢代。《西漢會要》(江蘇書局刊本)39.6b~8b。 [303] 《晉書》33.17a~b。 [304] 帝國衛隊和工作人員的指揮官,九卿之一,見《晉書》24.15b。 [305] 三個水庫都無法確定。 [306] 一種負責官奴的機構,它從屬於九卿之一的少府領導。《晉書》24.16b。 [307] 洛陽南面。 [308] 《晉書》34.17a作「278年」,這又被《通典》80.14b接受。 [309] 兩者都是位於河南中部的郡。 [310] 傳記,《晉書》734.14a~22b;翟理斯,2072。 [311] 《南齊書》5.3b和《南史》5.7b都提到蒸魚菜。 [312] 一種古代度量衡,6.4斛的等量物。 [313] 兩者都受九卿之一的太僕管轄,《晉書》24.15b。 [314] 理雅各,5.337,828。要求為三匹馬和一頭牛。 [315] 35000×200=7000000,貝《晉書斛注》26.13a。 [316] 根據《通鑑》96.21a,注釋,三魏為魏郡、陽平和廣平。另參見《水經注》10.7a。 [317] 文本上「數千萬斛」可能錯了。《晉書斠注》26.13a作「數十萬斛」,本譯文中採納《斠注》。 [318] 「農業的一種原始形態,用火燒掉上面的生長物,用水淹沒土地,並在同時播種,用此法來耕種或多或少還未開墾過的土地。」見《中國歷史上的關鍵經濟地區》,98頁。 [319] 李平華(Mabel Ping hua Lee)(《中國經濟史》,196~197頁)對這兩封(或一封)長篇奏摺的1/4左右做了翻譯,譯文大體上為本文採用。對這兩個句子(放牧絕種,樹木立枯),他的譯文是「草地工程已使種植穀子之舉宣告終結;樹和森林立即變得乾枯」。 [320] 「潦不下潤」類似於「水不潤下」,是頻繁見於歷代正史「五行志」的一種表述。 [321] 傳記,《晉書》90.3b~5a。 [322] 宋在安徽西北部太和北面的地區。 [323] 為州或郡的部隊指揮官,這些部隊通常劃歸屯田區。 [324] 亦寫作「to—chih」。全稱為度支尚書。《晉書》24.9a~10a,杜預本人曾任過度支尚書。 [325] [原文為「縣領應佃」——譯者],罕用語「應佃」似為文本上的訛誤。因此我不譯出「應」。 [326] 可能為度支尚書的助手。《通典》2.17 c作「荊河州界中度支」而不是「豫州界二度支」,因而度支可能只指一位官員即尚書。 [327] 無法確認。 [328] 有可能整個段落是一封奏摺,其中引用了一封以前的詔令。《通典》1.12b全文引述了這一段,但缺少「詔書」兩字。 [329] 在漢代,在首都為州和封國的主要官員建有官邸(《漢書》,19a.8a)。漢武帝還命令在聖山泰山腳下以及長安城外甘泉宮附近為封建王侯建造官邸。(《漢書》25a,32b,25b,3b)根據傳統說法(《史記》58.8b),在西漢,一位王或侯朝覲時不得在首都停留20天以上。 [330] 實際上用作全面的供給。 [331] 莊園的等級於265年制訂,277年又作修改,那時所有的貴族實際上都已被派往他們的領地。《晉書》24.23a~4a;《通典》31.179b~c。 [332] 戶調製度可能首先由曹操在204年或者甚至還要早的時候創製。《三國志》123.13a提到200年左右有以絲綢和綿絲交付的戶調。 [333] 這些術語在下一段有界定。 [334] 一匹=4丈=40尺;1斤=16兩;1晉尺=0.241米=0.788英尺;1晉兩=13.92克。 [335] 男性成人(丁男)、次等男性(次男)、年幼的男性(小男)這些術語見於在敦煌發現的標署為416年的地方戶籍殘篇上,登記上的男性年齡分類,除了很少數例外,均似乎與這裡提到的規定一致。但女性只以一組記載(女口)。參見,翟林奈(Lionel Giles):《敦煌的人口統計》,《通報》,16(1915)468~488頁;仁井田陞(Nida Noboru):《唐宋法律文書的研究》668~673頁。翟林奈把「次男」譯成「更年輕的(成性)男子」,這可能是錯的。該術語似乎在戶籍中被用來指過歲數的或者甚至是「老人」。由於忽略了翟林奈對說明一種身份或職業的字(散)的注釋(《通報》16.474頁),仁井誤以為它是一個姓(668頁)。 [336] 關於這一段落的討論,見引言。1晉畝=0.121英畝。 [337] 岡崎文夫在他的《關於南北朝的社會經濟制度》162~163頁上;在一段引文中省略了兩個漢字「遠夷」即「遙遠地區的蠻人」,因而把這整句話誤解為對於第二等成年女性(譯按次丁女)的規定。 [338] 對九族這個術語有兩種解釋,一種指某人自己家族的九代,另一指他自己的四代,他母親的三代,他妻子的兩代。 [339] 前代王朝的代表性後裔。265年,遵照古代傳統,三位周、漢和魏朝的王被封為「三恪」,即「三位可尊敬的人」。《通典》74.406b~c。 [340] 見114頁引言,注釋④以下的段落。 [341] 「冗從」或「散從」的意思是值日但沒有固定的職責(《通典》21.123a,關於散騎常侍的注釋,28.163b;關於冗從僕射的注釋)。武賁原本為虎賁,由於虎為唐代避諱,這裡改作武。《冊府元龜》505.8b作「虎賁」。 [342] 大多數官員可見於《晉書》24.20a~b。 [343] 陝西。 [344] 河北北部、山西、河南、河北南部、甘肅和陝西。 [345] 河南開封東北。 [346] 江蘇和安徽西部。 [347] 術語「三麥」,在《晉書》27.11a中也提到過,在其他地方很少見到,其意義不很清楚。它也許指大麥、小麥和穬麥(一種稀有的大麥)。崔寔在《四民月令》(《全後漢文》47.4a,b,6a)中經常同時提到。穬麥在漢代木簡上也多次出現。(勞干,《居延漢簡考釋,釋文》2.31a~73a。 [348] 公元前1世紀的著名農學家。其關於農業的著作片斷已被馬國翰收集起來,編入《玉函山房輯軼書》第69冊。 [349] 《晉書斠注》26.17a對「成百」有疑問,但同一表述可見於《晉書》6.9b。 [350] 傳記,見《晉書》90.12a~4b,翟理斯1907。 [351] 「武」顯然是一錯誤。見《晉書斠注》26.17a。 [352] 傳記,見《晉書》76.17a;74.1a~3。 [353] 傳記,見《晉書》70.1a~6a。 [354] 一種被許多思想家引用的舊說法。《管子》23.7b;《呂氏春秋》(「四部叢刊」刊本)21.8a;《漢書》24a.8b。 [355] 傳記,翟理斯,965。 [356] 可能並非嚴格的引語。《漢書》23.21b中可發現類似的觀念。某些更早的著作被收集於汪繼培對《潛夫論》的注釋中,見3.7~8a。 [357] 傳記,《三國志》9.7b~8a。 [358] 根據胡三省的說法(《通鑑》66.15b,注釋),從歷陽(安徽東部的和縣)到濡須口(接近安徽中部的巢縣)一般被稱為江西。 [359] 農官於264年廢除(《三國志》4.35a),又於266年相當於太守和縣令的級別而重新任命(《晉書》3.7a)。俞正燮(《癸巳類稿》11.41b),對264年廢除的徹底性表示懷疑,但沒有提及266年的恢復。他所引的兩位仍在工作的農官事例(傅咸,《晉書》47.1a,和何曾,《晉書》33.8a),其實都是264年以前的。 [360] 與民間的和軍事佃戶共分利潤的魏代制度記載於《晉書》47.4a~b和109.9a。假如使用了政府的牛,佃戶們便只能收取產量中的40%,假如用他自己的牛,就可以收取其產量的50%。根據《三國志》16.2a的注釋,正是棗祗使得曹操相信他應當接受分利體制而不是根據一個固定的穀物數量徵收地租。 [361] 傳記,《漢書》39.1a~7a;翟理斯,702。 [362] 傳記,《後漢書》46.17b~23a。 [363] 河南北部。 [364] 傳記,《三國志》13,1a~8b;翟理斯,521。 [365] 傳記,《漢書》69.1a~18a。 [366] 甘肅中部的一個郡。 [367] 更著名的叫法是先零,為一個羌族部落。 [368] 傳記,《三國志》蜀5;翟理斯,459。 [369] 上述兩個例子中,士兵們都種莊稼。 [370] 這不應被理解作晉代徵收第一次土地賦稅。陶希聖和武仙卿指出過(《南北朝經濟史》66頁,注釋6),在282年、283年、和305年(《晉書》3.21b,22,a,4.13b),政令中允許在災年免除某地區或部分土地賦稅。 [371] 假使3升構成了產量的1/10,平均的生產率為每畝30升或3斗脫殼的穀子(或5斗未脫粒的穀子)。這看起來偏低。《後漢書》79.22b中給出的2世紀的平均生產率為3斛(30斗)。南中國的稻田在3至4世紀的產量甚至更高。參見陶元珍,《三國食貨志》56~58頁。 [372] 《晉書》7.6b作「千餘丁」。 [373] 根據《晉書》7.9b,在336年,「提交了關於為軍事供應而徵收的脫殼穀子的賬目」。(算軍用稅米)。 [374] 「褚」是一個錯誤。《晉書斠注》26.18a。 [375] 傳記,《晉書》75.22b~23b。 [376] 江蘇北部的睢寧縣的西北部。這件事在357年。 [377] 江蘇中部寶應以西。《晉書》75.23a提到這一設置,但早於他派駐下邳以前,那時他還在江蘇中部的淮陽。《晉書斠注》26.18a~19b。 [378] 《晉書》9.9a作376年。 [379] 也許還包括服兵役的老百姓。 [380] 德效騫(Homer H.Dubs):「王莽和他的經濟變革」,《通報》35(1940),234~240頁。分析了王莽發行新通貨的一系列複雜事件。 [381] 傳記,見《後漢書》43.15a~24b。 [382] 《後漢書》23.13b中記載該民謠出現於公元30年,而公孫述稱帝於公元25年。 [383] 《後漢書》23.13b中對該民謠的解釋中沒有提到「腹」字。漢字「腹」可能為竄文所致,在《晉書斠注》中它為「帝」即「皇帝」所替。公孫述以為他有白德,因此把白命為他的帝國之色,這依據於所謂的五德相生理論。參考《後漢書》43.17b,19a~b。 [384] 王莽於公元14年發行貨泉錢幣以取代其他錢幣。可是,「貨泉」表述在這裡可能如同《晉書》26.1b一樣用來泛指貨幣。 [385] 記載於《金石契》(清人張燕昌的著作,我沒有見過),標署為公元26年的貨泉錢的錢範表明,至少在光武帝公元25年登位以後,貨泉還延續了一段時間。參見丁福保《古錢大辭典》(下)(1938年,上海),359b~361b。這條注釋之後。我的朋友王毓銓先生告訴我,在張的著作(1778年版本)中沒有找見這樣的錢範。 [386] 傳記,見《後漢書》54.1a~19b;翟理斯,1490。 [387] 馬援兩年以前已提過此類提議,在三位最高的官員(三公)主持的討論之後。建議被否決了,馬援於是搞到了持不贊成意見的報告的抄本,並對其中的13個要點全都進行了批駁,皇帝因此被他說服。 [388] 「縣官」一詞在漢代用來表示政府或皇帝。 [389] 此處「賣」字,《後漢書》73.4a作「鬻」(不是鬻),其意思是「煮」即「製造(鹽)」。 [390] 根據《後漢書》73.4a,這裡應插入這段敘述:「我們也應利用安南和西蜀的使者們的旅行路線購買寶石,從中獲利。」 [391] 這一術語指的是政府徵收賦稅並把它們匯總在一起,從而用總數額去購買可以獲利的地方土產再用船運到首都的做法。該措施起源於前115年。有人認為它導致了合理的勞動分工並方便了貢品的運輸,但實際上,它只是為了獲利以及搞商業、做買賣。參見《史記》30.17b~8a(沙畹,3.579);《漢書》19a.8b,注釋;《後漢書》73.4a,注釋;《九章算術》,2a~6b;尤其是蓋爾(Galc),《鹽鐵論》,2.9~11。 [392] 傳記,見《後漢書》73.1a~4b。 [393] 這一表述不見於《禮記·王制》以及《荀子·王制》。十分類似的段落見於《荀子》(「四部備要」刊本)19.14a的《大略》篇,德效騫的譯文中略去了這一篇。上句話還被收入到唐代詔令之中,參見仁井田陞:《唐令拾遺》244~245頁。 [394] 根據《後漢書》73.49a,張的建議最初由於考慮到朱和其他人的反對意見而擱置。公元85年左右,再度有人提出建議,而且皇帝也做出了贊同性的決定,於是朱的這一奏摺又被提交上來。根據《後漢書》66.7a~b,著名學者鄭眾也對公元81年要求政府恢復鹽鐵專賣的建議表示了強烈反對。和公元前81年那場著名的關於鹽鐵的討論一樣,儒家學者們仍然堅持他們反對政府專賣鹽鐵的立場。 [395] 據《後漢書》87.4a~11a,劉陶傳(澤者按,中華書局標點本為57卷)。這發生在桓帝(147—167)時期,《通鑑》54.1a~2a記載討論發生於157年。 [396] 三位最高官員以及大將軍的辦公機構。見《後漢書》87.6a注釋。 [397] 《全後漢文》33.6b引了一段劉陶的奏摺,其言語幾乎與劉陶相同。《後漢書》110A.15a中提到劉陶在110年左右任過帝國校書郎,但沒有任何關於他反對錢幣議案的記載。可能由於兩個名字相似,這封奏摺被錯掛在他的名下。 [398] 「孝」和「廉」。「孝順的」和「不腐敗的」,設立於前134年,原本是兩個分開的品銜,每郡每年評選出一名。兩者在其後的200年中漸漸合而為一。據《後漢書》87.8b,劉陶只是一名帝國大學的成員,但在上了該奏摺之後,他被任命為孝廉。 [399] 原文為「藿食之人」,指在野(不任朝官)之人。——譯者 [400] 理雅各,4.353。 [401] 理雅各,4.183,247~248,260,265,360。 [402] 理雅各,4,620。 [403] 《韓非子》(「四部叢刊」刊本),4.6b~7a。 [404] 根據《通鑑》54.1b,注釋,「皇」指傳說中的君主「天皇」。 [405] 理雅各,1.309。 [406] 重複的「役」字是多餘的。 [407] 把指錢幣刮薄而獲取銅屑。 [408] 這樣做也許是為了增加穀子的分量。 [409] 傳記,見《三國志》12.18b~22a。 [410] 岡崎文夫(Okagaki Fumio)《關於南北朝的社會經濟制度》,124頁)認為,在這個時期僅僅只是恢複錢幣,沒有鑄任何新錢幣,因為中國錢幣學著作中沒有著錄任何魏代錢幣。 [411] 嘉平(253)顯然是錯誤。參見《晉書斠注》26.21b。據《通典》8.48a,這枚錢幣直徑1寸3分,重12銖。 [412] 根據《通典》,這枚錢幣的直徑為1寸4分(原文作1.4 ts』ung,疑ts』ung為ts』un(寸)——譯者)重16銖。關於這些大錢幣的圖解可見於關於中國錢幣學的著作如《古泉匯·利》5.5a~6a和《古錢大辭典》上,184a~b。 [413] 傳記,見《三國志》,吳9.14a~22a;翟理斯,1452。 [414] 在湖北。 [415] 奧平昌洪在他的《東亞錢志》8.20b~21a指出了一個錯誤:荊州於219年征服,而呂蒙隨後很快去世。這些大錢幣僅僅鑄造於他死後的第17年和第20年。 [416] 面值為5000錢的一枚大錢幣於1912年在浙江北部的上虞出土。它被鑑定鑄成於吳的統治時期,儘管在正史中對此沒有任何的書面文字記載。一枚記載於宋代錢幣學著作的面值2000錢的錢幣也許屬於同一時期。參見,奧本昌洪:同上,8.22a;《古錢大辭典》上184b~5a,下82b,509b~10a。 [417] 根據《三國志》吳2.30b,該詔令頒布於246年。 [418] 字面含意是:「可與輪子相比的。」「即貝殼——錢有時也會和輪子一樣大」(貝或如輪)的說法可見於《宋書》56.9b。我們所用文本中的漢字「輸」是一個錯誤。《晉書》百衲本,26.10b~11a。汲古閣刊本,26.13b,以及《通典》8.48a全都作「輪」。 [419] 傳記,見《晉書》98.15a~16a。 [420] 浙江北部的郡。 [421] 廣州指現代廣東和廣西。銅鼓在東南亞的許多部落的社會與宗教生活中起著重要作用。它們的使用可追溯至耶穌紀元初年,在現代的某些落後部落里仍可以見到。例如,廣西和貴州的苗族部落。參見,黑治爾(F.Heger):《東南亞古代金屬鼓》(萊比錫,1902);鳥居龍藏(Tori Ryugo),《苗族調查報告》(1903),中譯本(1936),300~342頁;巴門蒂埃(H.Parimenti -er):《古代銅鼓》,BEFEO18(1918),1~30頁。 [422] 自從秦漢以來,儘管有政府的限制,官員們仍然對商業深表興趣。參見,陶希聖和武仙卿:《南北朝經濟史》,106~112頁。我們所用文本中的三個漢字「於此下」似為竄誤。參見,《晉書斠注》26.22a。 [423] 傳記,《晉書》99.1a~21a;翟理斯,837。 [424] 傳記,《宋書》56.3a~9a;《南史》27.6b~9b。這一討論可能發生於402年。該年12月,桓玄篡位。他被打敗,並於404年被殺。《晉書斠注》26.22b~23a中用《通典》8.48a~b對這篇冗長的討論進行了校勘,但非常奇怪的是,並沒有利用孔的兩篇傳記。 [425] 《書經》中的一章,見理雅各,3.320~344。 [426] 「何當」的意思是「何時」,但這裡可能為「何嘗」的訛誤。 [427] 遠古時代用作錢幣。 [428] 《南史》27.7a作「煩」而不是作「毀」。 [429] 《宋書》56.3b上有「競相儲藏濕穀子」(競蘊濕谷)。 [430] 《宋書》56.3b和《南史》27.7a都作「他們的財富」(財)。 [431] 《通典》8.48a作「估計」(計度)。 [432] 《宋書》56.3b,《通典》8.48b都作「斗」而不是「並」。 [433] 「因」乃是「困」的訛誤。《宋書》56.3b,《南史》27.7b,《通典》8.48b,以及《晉書》百衲本26,11b全都作「困」。 [434] 《宋書》56.3b作「已經有三十年了」,但《南史》27.7b和《通典》8.48b作「已經有四十年了」。兩者看來都不正確,因為從221年錢幣廢置到明帝統治終結的239年,只有不到二十年的時間。 [435] 《宋書》56.3b,《南史》27.7b,以及《通典》8.48b,全都作「已檢驗過」解。 [436] 這個故事有幾種說法。最早的說法見於《呂氏春秋》14.11b~12a;在著名的發生於前632年的、其敵手是楚國的城濮(濮縣南部,山東西部)之戰以前,晉文公先與舅犯,其後又與成季商討戰略。舅犯建議採用騙術,然而成季卻反對他,文公採用了舅犯的計策並贏得了戰爭。然而當他封賞時,第一等獎品卻給了堅持原則的成季。舅犯又寫作「咎犯」,其名狐偃(翟理斯,825)。成季,艾稱為雍季,其名趙哀(翟理斯,188)。 [437] 《晉書》汲古閣刊本,26.14b,《宋書》56.4a。以及《通典》8.48b均作「永」而不是「求」。(底本為「廢求用之通業」。——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