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制度史研究 · 斯紈博士《中國古代的食物與貨幣》註解
迄止到漢朝末年的中國古代經濟史,是一個引人入勝的課題。雖然寫於這一時期的著作數量有限,但是晚近的學者們對它們的研究卻驚人地卷帙浩繁。較早的記錄常常可以允許有各種歧異,甚而是異想天開的解釋,但是新發現的考古學材料,尤其是古代的甲骨文、青銅器銘文和漢簡,有時卻會支持某一種理論或否定另一種理論。因而,間或地審視一下這一領域內的某些問題目前所處的地位,是很有必要的。我要借介紹蘭希·李·斯紈博士的新作《中國古代的食物與貨幣》[1]的機會,試圖就某些饒有興味的問題反省一下近來的研究,而不完全把自己局限於斯紈博士著作的範圍內。
《中國古代的食物與貨幣》是對理解中國經濟史的一個重大貢獻。在這本令人印象深刻的著作中,斯紈博士這位研究漢代歷史的學界名宿對《漢書》卷24「食貨志」和兩份相關的文獻——《史記》卷129和《漢書》卷91進行了翻譯和研究。這部書被精心地編排起來,不僅向中國文明的研究者,而且向西方世界的經濟學家和歷史學家們介紹這些有關中國古代經濟史的早期記錄。譯文是逐字逐句而又忠實可靠的,腳註豐富而足顯博學。在「介紹性材料」(3~90頁)的幾個綱目中,「對選定問題的評論」(19~70頁)尤有價值,因為它提供了一個歷史的和制度的背景。在《漢書》卷24的譯文之後,是對幾個技術性的或幾個很有趣味的其他問題的精心研究(360~398頁)。兩幅地圖顯示了錢幣種類在古代中國的分布(王毓銓[2]為美國錢幣學會所作),一張《漢書》卷24的內容年代表(91~105頁),十多幅精心挑選的插圖,一份準備詳細的索引(465~480頁),以及三份中國文獻的複製本都很有裨益。印刷者應該和作者一樣因其精美的工作而受到讚揚。用大號鉛字印出來的《漢書》卷24的譯文令人尤為賞心悅目。
《漢書》卷24aB,即《食貨志》,被稱作「從傳說中記載的約公元前12世紀到公元25年的現存最早的中國經濟史」(頁5)。儘管《史記》卷30即《平準書》[3]是更早些的著作,但它只限於前漢的開頭部分。事實上,《史記》卷30中的材料幾乎全部收入了《漢書》卷24,而且構成了後者約1/3的內容。這裡有一個中國史學史上的有趣問題:作為中國古代的一部通史的《史記》,其中經濟史的一章卻只涉及了一個朝代的一個階段;而作為漢代歷史的《漢書》,倒像是要填補人們本應從《史記》中期望的內容一樣,超出了其朝代限制而包含了遠古時期。歷史研究者們當然極樂意於占有這一材料,而不會去挑剔這種史書編撰上的矛盾現象。
兩份相關的文獻,《史記》卷129和《漢書》卷91,題目都叫「貨殖列傳」[「對富人的概覽」,或者按瑞·E·布魯(Rhea E.Blue)博士的說法「對貨物增長的記述」[4]),其內容大致雷同。這使得斯紈博士有理由在「一些富商和富有的工業家」的題目下把它們湊成一篇譯文(413~464頁)。然而必須注意到,兩位史家——司馬遷和班固對於可以稱為商人階級的態度顯著不同。司馬遷把對財富的追求看做是「一種自然的效果」(421頁)和「與道(自然的方式)相合」(421頁)的某種東西。他希望告訴我們「目前這代人中的富人們……是怎樣變富的」(452頁)。他帶著明顯的熱情描述他們財產的成功積累和他們極高的生活水平。他也許是以一種嘲諷的情緒宣稱,要是一個沒成為好人的人還不能使自己致富,真是一樁恥辱(451頁)。相反,班固對於商人階級則持嚴厲的批評態度,他將工商業的發展和周王室的衰敗聯繫起來。他攻擊富人們墮入了「目無法紀、豪奢和侵奪的罪惡中」(461頁)。他很為「法令沒有任何限制」而遺憾(419頁)。他寫商人和工業家「是為了傳達[不同的)各代人中的變化」(以觀世變[5]),換句話說,是為了表明衰退。如果我們還記得,司馬遷和他的父親一樣是道家哲學的信徒,而班固與他的父親班彪都是儒者,這種不同就不難理解了。他們的不同態度更深層的原因可以在其歷史背景中找到。在寫作《漢書》的後漢時期,以犧牲其他方面的追求來強調農業的儒家思想,已經被確立為惟一的正統思想;而前漢時期還為其他觀點留有餘地,這可以由公元前81年以學者(大多數為儒者)為一方,以官僚(包括一些前商人)為另一方的針對政府對鹽和鐵的壟斷而進行的辯論所證明。除了一些別的問題以外,官僚們還爭論說,像鹽和鐵這樣的盈利行當應該置於政府的控制之下。作為答覆,學者們堅持認為政府不應該在像工商業這樣次要的和不光彩的活動中帶頭。[6]岡崎文夫從同樣的背景出發,解釋了為什麼班固在《漢書》卷24a中用了很長一捲來討論農業,而在《史記》中卻沒有相應的章節。[7]
這本書譯出的《漢書》和《史記》中的文獻的重要性,大概怎麼強調都不過分。可以認為,對於每一位中國歷史的高級研究者來說,都必須熟悉這些章節中的某些段落。例如,我們可以看看關於漢朝初年的公共財政的一段文字(《漢書》卷24a.8a~b):
上於是約法省禁,輕田租,什五而稅一,量吏祿,度官用,以賦於民(公元前203年)。而山川園池市肆租稅之入,自天子以至封君湯沐邑,皆各為奉私養,不領於天子之經費。
我想著重指出的第一點是,儘管《禮記》[8]中「量入以為出」這句箴言在中國文獻上被重複了許多次,而且被看做是掌管公共財政的官員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但我們還是必須記住,它只有在確定預算(寬泛意義上的)的時候才是正確的。一個朝代剛開始時,稅率照例是量出以為入地制訂的。因而在這樣的情形下,這一規則就被顛倒了。有趣的是,「量」這個字在這段話中被用來與對於政府官員薪俸和政府機構費用的考慮相聯繫(量吏祿,度官用)。同樣真實的是,在一個朝代中間,稅率需要重新審訂。例如在唐代中期,公元780年那次有名的改用「兩稅法」,就被明確地稱為一個「量出以制入」的過程。換句話說,現代這種制定年度預算的程式在傳統中國並沒有實行。代替它的是,國家有一個打算在整個朝代或至少是在其大部分時期都要遵循的靜態預算。官員們作為徵稅人,職責不過是要完成他們的定額。在這個意義上,馬克斯·韋伯(Max Weber)把中國的官吏與交稅的農民相比照是正確的。[9]
另一個值得注意之處是,皇帝的錢袋與帝國的錢袋早在漢代就已經有了區分。這一點在這段文字中已有明確提示,而且也為其他的漢代文獻所證實。日本學者加藤繁有一篇精彩的論文論及漢代的這一區分。[10]在包括唐、宋、明、清的大多數主要朝代,同一區分確實至少在名義上是維持下來了。皇帝的金庫和帝國的金庫是分開的,並由不同的官員掌管。雖然一個錢袋借用另一個錢袋的事情時有發生,但這種挪借要記錄在案。政府官員們會頌揚皇帝從他自己的錢袋裡掏出補助金,而反對通過包攬通常屬於國家的財用而中飽其囊。例如,1873年戶部的一道奏摺說,國家財政和皇室財政之間的區分在清代初年就已經確定了。從1821年到1857年,在皇帝的許可下,戶部從皇室機構掌握的金庫中借用了800萬兩銀子。從1857到1873年之間,皇室機構要求戶部撥出越來越多的基金供皇室使用,直到總量超過了800萬兩。戶部在發現不能再繼續此類撥款之後,請求皇帝回到維持兩個錢袋之間區分的老規矩上來。不過,只是在戶部允諾每年撥給皇室機構80萬兩銀子以後,這一請求才被應允。[11]
表明這些文獻的重要性的另一例證是《史記》129,3b中的如下段落:
今有無秩祿之奉,爵邑之入,而樂與之比者,命曰「素封」。封者食租稅,歲率戶二百。千戶之君則二十萬,朝覲聘享出其中。庶民農工商賈,率亦歲萬息二千(戶),百萬之家則二十萬,而更徭租賦出其中。衣食之欲,恣所好美矣。(450頁,此處所用為原文。——譯者)
在討論這段文字的意義之前,我想指出譯文中的兩處錯誤[12]。第一處是,「那些人被官方命名為『素封』」一句應為「這些人可被命名為『素封』」,或者用布魯博士的譯法「他們被命名為『素封』。」[13]我感覺「素封」一詞是司馬遷所臆造出來的。另一處是「百萬之家」一句,應譯為「家中擁有一百萬(錢)的家庭這樣就(得到了)二十萬[錢)」。與《漢書》91.6a的文句相比較,第二處更正就很明顯了:
庶民農工商賈,率亦歲萬息二千,百萬之家即二十萬。(432頁,此處所用為原文。——譯者)
在CYYY10,1(1942).41的一篇文章中,研究漢史的中國專家勞干提供了從每戶人家得到200個錢的封君的有趣賬目。每個人的人頭稅(「算賦」)是120個錢,其中封君要支付63個給皇帝作為「獻賦」而留下57個。如果一戶人家平均有四個成年人,57的四倍就是228,稍稍超出了200。如果平均是三個半成年人的話,那一數目就很接近於200了。
在432頁的注103中,作者看到了「《漢書》91.6a/9中20%的利息,似乎在這一時期已經成了一個約定俗成的比率」,並且補充了《漢書》72.5b中約公元前44年達到同樣結果的一則材料。從《漢書》91.8a和《史記》129.16a中我們得知,貪婪的借貸者們期望有33.3%的利息,而不太貪婪的則索要20%。這些通常性的利率很有價值,特別是因為在不同的地方都發現利率為20%。這就形成了研究傳統中國的還貸利率的一個重要的出發點。
回到「素封」這個名詞上來。「素」這個字自然正是漢代註解《春秋》的一個學派分別用來指孔子和左丘明的「素王」和「素臣」中的那個字。[14]用來指沒有官銜的富人的「素封」一詞,在後來的文獻中出現得如此之頻繁,以至於一位現代學者甚至提出要把秦漢以降的中國社會標為「素封社會」[15]。當然,中國社會是否需要一個標籤是另外一回事。
斷紈博士的著作主要是對一些歷史文獻的翻譯和研究,因而為可能涉及有關中國古代經濟史的全部問題。不過,作者在對選定專題的評註、腳註和所附研究中,恰當地總結了大部分重要問題,從而使得本書對於中國歷史的研究者來說真正成為必不可少的了。然而在好幾處,由於已經可以看到中國學者的一些晚近的研究,就有可能對作者在某些專題上的討論作出補充或修正。這些專題包括爭訟紛紜的「井田制」問題(見116~120頁)[16]、中國古代稅賦名目的問題(366~376頁),以及漢代兵役和勞役的問題(49~54頁)。
近幾年來,三位傑出的中國學者詳盡地討論了中國古代土地制度的問題。第一位是徐中舒,他的論文《井田制度探源》收入《中國文化研究彙刊》(4(1944),121~156頁)。第二位是郭沫若,他的《十批判書》(重慶,1945)是十篇研究中國古代尤其是諸子的論文的合集。其第一篇文章(1~62頁)《古代研究的自我批判》或許是最重要的一篇,對井田制提出了一種新穎的見解。第三位是李劍農,他有一篇論中國古代土地制度和稅制的三個關鍵詞「徹、助、貢」的文章,收人《社會科學季刊》(國立武漢大學,9(1948),25~44頁)。李的《中國經濟史稿》大概也是一部近著[17],其中有一章(122~138頁)研究了孟子對井田制的構想。徐和郭都是研究中國古代的學者中的領頭人物,而李是一位資深的歷史學家,這些著作和文章顯然是三位作者彼此獨立地寫出來的。儘管在許多觀點上不同,但他們的觀點和結論並非不可調和。他們一致重申的信條是:古代存在著土地的分配和集體性農業。他們做出新的努力來評估舊有的文獻,調和不同的傳統見解;他們還提出了新的工作假設來解釋不斷變化的過程而不是一成不變的制度。綜合性的和動態的研究給舊問題帶來了新面貌。
我們先概述一下李劍農的著作。在他的《中國經濟史稿》中,李指出,中國古代在「公田」與「私田」之間,也即在「公有的土地」或毋寧說是領主的領地與「私有的土地」之間存在著區分,這是不可否認的。農民除了耕種作為他們的份地的後者外,[18]還得在領主的領地上共同勞作。至於把一平方里分為九個方塊,使領主的領地處於中間一塊,而八個家庭的私有份地處於另八塊,可以認為是孟子的一種理想化了的政策或者毋寧說是一種構想,它在中國古代從來就沒有存在過。李詳細地次第比較了有關井田制的各種早期資料,包括《孟子》、《公羊傳》、《韓詩外傳》、《周禮》、《漢書》卷24、何休(129—182)的《公羊解詁》以及後漢一位佚名作者的《春秋井田記》[19]。他指出了《孟子》中的疑點和各種稍後的記載之間的齟齬之處。最後,李劍農指出了孟子的構想的一個背景:「井地」一詞在春秋戰國時期經常用來指長方形的土地分界和縱橫的灌溉渠。他還指出,孟子倡導的井田制有兩個主要目標,也即統治階級的世襲薪俸和被統治階級一定的生計。對於實現孟子的理想社會而言,兩者都是必需的。
按理雅各的譯本[20],《孟子》中說:
夏後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也。
三個詞中至少有兩個——「貢」和「徹」——需要界定。在前面提到過的發表於《社會科學季刊》上的文章中,李劍農回顧了對於」徹」的各種解釋,並贊同朱熹的解釋[21]:「徹」意味著協力耕作,並依照每個農民耕作土地面積的數目來分享收益(「通力合作,計畝均收」)。除此之外,李還提出一種理論:「徹」、「助」和「貢」對應於經濟發展的三個階段。照他所說,「徹」這種制度存在於原始的氏族公有社會中,那時農民們要在大片土地上勞動,並在彼此之間以及與他們的頭領之間分配收穫。「助」的制度用於第二個階段,這時土地被國王分給了封建領主們。農民們在封建領主的土地上集體勞動,並在其領主的管制下為王家領地服勞役。「貢」的制度表征了第三個階段,這時封建金字塔的各層之間的關係經歷了變化。隨著王權的式微,國王發現他的王家領地也在縮小;由此而來的收入變得不足了,他只得主要地仰賴於領主們所上繳的「貢」,而不是他們手下的人民的勞役。封建領主們也逐漸地遭到了同樣的命運,因為他們的封臣們以犧牲領主的方式來擴展自己的財產。為了彌補這一損失,他們便在國內按土地面積徵稅,這在封臣的方面,就體現為要上貢給封建領主。大概封臣們以固定比率向其屬下的農民徵收的土地稅也叫做「貢」。
李指出,周人經歷了所有的三個階段。「徹」的制度主要用於周對殷的征服之前,「助」的制度在西周早期逐步開始採用,到「貢」的制度的轉變則是在東周時期逐步發生的。因此,這三種制度的順序恰好與孟子所說的相反。為了將這一解釋與孟子的原文相調和,他提出,(被理雅各當作三個朝代的建立者的)夏、殷、周三個名詞,實際上指的是種族的或地理的分別,而不是指年代順序。很可能夏的後裔們進到了「貢」的階段,殷的後裔們進到了「助」的階段,而周人在周朝初年仍然處於「徹」的階段。然而他並沒有將這個理論進一步推演下去,因為對於夏和殷這兩個朝代或者兩個民族的經濟史,人們所知甚少。
這整個理論是被當作一個合理的假說而提出來的。李劍農很清楚,他沒有足夠的文獻。不過這一理論中還是有某些很有力的觀點。首先,它讓我們注意到這一事實:集體性農業在一個公有社會中與在封建秩序中有著不同的意義。其次,最後一個階段很好地總結了晚周時期各個層次的封建主與其封臣之間對領地和收入控制權的爭奪。在我們稍後討論到春秋時期稅制和兵役的某些重大變化時,還要回到這點上來(見下文)。
看來,李對三個階段的假說和他對名詞的解釋可以是彼此獨立的。儘管對名詞的解釋可能是不成功的,階段論仍然可以成為一種工作假說。他在文章中指出,古代文獻中的「徹」的含義總起來可以分為三類:「徵收、索要(什一)稅,」、「修補、管制」以及「總的來說,通行」。就我所見,這些含義單獨地或是合在一起都不足以支持朱熹的解釋。即使我們接受朱的觀點,也不能證明「徹」就對應於原始的氏族公有的階段。在涉及「貢」時,李試圖調和下述兩種傳統解釋:其一,「貢」指的是貴族們上繳給其上層領主的貢賦,這種含義常常為古代文獻所證明;其二,「貢」指的是以固定比率徵收的土地稅,這一含義只有在《孟子》中才能找到(理雅各譯本,2.240),而且相當可疑。
接下來,我們就可以看看徐中舒在他論井田制的起源時提出的幾個論點了。首先是他在語言學上的提示:在《說文》中,「田」字的原意是「獵取或打獵的場所」,而不是「耕作或耕地」。據他說,田字的方框指獵場的邊界,而十字指的是獵手們的隊列。這一新穎的解釋有其合理性,但並不能完全令人信服。要判定一個詞真正的「原意」往往很困難。就「田」字而言這樣做也許是不必要的,因為兩種界定都可以在遠古的文獻中找到證據。真正的問題在於去判明在一個特定的文獻中「田」意味著什麼,明智的辦法是把兩種定義都記住。舉個例子,在甲骨文中經常可以看到涉及到「焚」的卜辭。從《說文》中把這個字定義為「燒田」以及《左傳》的一種注釋中也把它定義為「火田」[22]出發,好幾位中國學者一下子就得出了結論:它的頻繁出現表明了「火燒農業」,也即在耕種前先燒掉灌木和雜草的方法的盛行。[23]而胡厚宣卻在他的以甲骨文為基礎研究商史的論文合集[24]中明確指出,「焚」是為了打獵而不是為了耕作做準備。「燒田」和「火田」中的「田」字應該由此得到解釋。這一更正當然並不排除中國古代有「火燒農業」的實踐的可能性。
一個有趣的論題是徐對在他看來是殷周制度的有關它們的計數方法的對照。在像《周禮》和《左傳》這樣的古代文獻中,我們可以辨別出在計量上和內政及軍事組織上的兩套單位。一套以4或8的集合為基本單位,其更大的單位是4的倍數。另一套的基本單位是5或10,進到更大的單位是5的倍數。[25]徐指出,前一種主要是殷的辦法,而後一種主要是周的慣例。有了這種計數單位和組織單位的假說性的分別以後,他試圖證明孟子和後來的注釋家們的傳統說法,即8戶家庭在9塊地上勞動的「助」的制度是殷人所習用的,而收取什一稅的「徹」的制度是周人所實行的,因為8和10分別是兩套單位中的基本數字。
在回答滕國統治者關於土地改革的詢問時,孟子說道(理雅各譯本,2.244。此處引用了《孟子·滕文公上》中的原文——譯者):
請野九一而助,國中什一使自賦。
徐中舒把這段話中的第二句理解為:「而在城市和郊區地區,讓人民繳納他們產品的l/10,並且他們自己要服兵役(或者繳納兵役稅)。」他指出,孟子的主張可能來自於大概產生於周朝初年旨在鞏固對商的征服的一種構想。按照這種假說性的構想,在新征服的地區,獲勝的周人要居住在城市和郊區地區(「國」),而商人則被限定在鄉下(「野」[26])。周「民」們要在他們的地區採納「徹」的制度,繳納什一稅並服兵役(「賦」)。商人被允許維持他們的「助」的制度,在領主的領地上協力勞作,但不服兵役。這種將軍事力量保留在統治氏族手中的現象當然在歷史上是很普遍的。徐舉出北朝時鮮卑族的士兵和中國(漢族)農民作為一個例證。
據徐所說,這種情形並非一成不變。到春秋之末,商人和周人的混雜已經進行了很長一段時期。由於需要更多的財政收入和更強的軍事力量,魯國和鄭國開始採納了新的措施,這記載在《春秋》和《左傳》中。公元前594年,魯國初稅畝(理雅各譯本,5.327)。公元前590年,它又從每「丘」徵收兵役稅(「作丘甲」,1丘=64井,即64平方里,見理雅各譯本,5.336)。最後,在公元前483年,它又徵收附加的兵役稅,或許還有按畝徵收的其他稅種(「用田賦」)。這是為了比以前按「丘」徵稅得到更多的財政收入(理雅各譯本,5.828)。照徐的解釋,公元前594年的土地稅是從城市和市郊地區徵收,而公元前590年的兵役稅則是在鄉村地區推行。公元前483年的最後變化是取消了領主的領地,並使周人和原先的商人同樣繳納兵役稅和土地稅。到這個時候,「國」和「野」之間的分野就可以忽略了。
李劍農在其《中國經濟史稿》第114~120頁中,也討論了公元前594年、590年和483年的三次變化。他認為,在公元前594年魯國的改革中,魯國發布的第一個規定要求地主們按畝繳納土地稅。而在此之前,封建諸侯們僅只依照其身份而不管其地產多寡來向他們的領主進貢。公元前590年的改革是要按照作為土地單位的「丘」來徵收兵役稅,它因而就代表一種類似的從身份基礎到地域基礎的轉移。公元前483年推行的新措施,或許是按比「丘」更小的單位來徵稅,因此等於是增加了稅率。李並沒有推論在郊區和鄉村地區所可能出現的不同效果,而是謹慎地將自己限定在新措施表明了徵稅對象的變化這一點上。
根據《左傳》的記載,子產於公元前543年在鄭國進行了一些土地改革,包括規定要按5的倍數來計算和編排家庭和土地。改革起初遭到了強烈的怨怒,隨後又受到頌揚(理雅各譯本,5.558)。公元前538年,這位政治家推行按「丘」(64「井」)徵收兵役稅(「作丘賦」),這一定是加重了負擔,因為他被批評是「作法於貪」(理雅各譯本,5.598)。這些變化可能與魯國的變化屬於同樣的性質。
井田制問題的研究者們都知道,《周禮》[27]中有兩種不同的土地制度:一種以十個農民所耕作的土地為其基本單位,而另一種則以「井」或九塊各為100「畝」的土地為其基本單位。據注釋家們說,它們應用於王室領地的不同部分(封國不在內)。前一種應用於王室直接控制的土地(「鄉遂」,大概是中心地區),後一種則應用於賜給王公大臣和顯貴們的封地(「都鄙」,大概是外圍地區)。學者們傳統上把這兩種制度分別等同於夏和商的「貢」和「助」,並把周的制度「徹」解釋為「貢」與「助」的混合,以獲得什一稅的平均數。[28]徐中舒提出不再把《周禮》中的兩種制度等同於周和商的「貢」與「助」,而給舊有的文獻賦予了新的意義。儘管他各個論點的證據並非決定性的,但他的一般理論仍可被認為是從征服和教化的有趣的角度所提出的一種工作假設。
徐中舒還討論了「爰田」(又作「轅田」)這一有趣的名詞。傳統上認為那是在土地比較低劣的情況下所附加的份地,以使得一部分土地可以休耕。據《漢書》24b、20b的記載,公元前4世紀中葉的商鞅[29]就在秦國設立了「爰田」。這顯然鼓勵了新土地的開發,而這正是他的土地政策的目標。一份有關「爰田」的更早的材料表明,「爰田」也是一個國家的貴族們從其統治者那裡得到更多土地的一種辦法。從《左傳》(理雅各譯本,5.168)和《國語》[30]中我們得知,當晉國的統治者於公元前645年的一次戰敗後被秦國扣押時,在他本國推行了「爰田」制,以取悅於城市和市郊地區的人們,換句話說,也就是「民」或者貴族們。貴族們同意提供「州兵」以為回報[31],這必定意味著附加的兵役。這一討論之所以極其有趣,不僅因為它表明了政治與經濟事務之間的密切聯繫,也因為它指出了在像中國古代的土地所有權這樣複雜的問題上達到健全結論的正確方法。我們不能使自己局限於明顯地與土地制度相關的幾則材料上,而要對也許僅僅是間接地與這一問題相關的所有背景材料進行審查。最好的答案是能夠解釋每一則證據的答案。
1930年,郭沫若在他反響強烈的《中國古代社會研究》一書中,否定了井田制在中國古代的存在。而15年之後,他的立場又反過來了。在《十批判書》的第531頁,他談到了這一修正的理由。首先,他指出「田」字本身就是一個絕好的證據。這個字在甲骨文和青銅器銘文上的字形,雖然略有差異,但和後來的字形大體相同,而它作為一個表示土地規則地劃分為幾塊的象形字是很有價值的。其次,在西周的青銅器銘文中,有許多關於贈送土地和為著交換或賠償而將土地轉手的記載,其中土地被說成是多少「田」——比如說,1田、2田、10田或50田。把「田」作為一個計數單位表明了土地的標準尺度的存在。按照郭的解釋,1「田」就是100「畝」。再次,《詩經》和《左傳》[32]中所出現的「東畝」和「南畝」等詞,也證實了方形的土地劃分,因為這些名詞表明鄉村的主要道路是東西向的還是南北向的。最後,對晚周時期一些改革的記載,或者是提到了,或者是暗示了井田制。在公元前548年,楚國司馬掩為了管理兵役稅,而把富饒的平原劃分為「井」(理雅各譯本,4.517),[33]這是其各種措施中的一項。李悝在他為魏文侯(前403—前387)制訂的土地政策中,「把一百平方里的土地算成總共是九萬『井』」[34]。商君據說是「廢除了古代劃分土地的井田制,開闢(也即打通)了南北向和東西向的交叉道路(前350)」[35]。這些就是相信井田制——它作為中國古代的一個標準慣例而把土地劃分為方塊——曾經存在過的主要理由。
郭沫若把孟子將領主的領地置於九塊地的中央的構想,視為一個烏托邦式的理想。在這裡他提出了一個很有趣的觀點,令人信服地反駁了對《詩經》中兩句話的傳統解釋。《韓詩外傳》[36]發揮了孟子的構想,認為8戶家庭的茅屋是位於中間那塊地上的。這些家園共占地20畝。因此這八戶家庭所要勞作的領主土地只有80畝,而不是100畝,這恰好等於是他們的800畝土地的1/10。為了證明這一天才性的安排,《韓詩外傳》引證了《詩經》(理雅各譯本,4.375。此處系用中文原文——譯者)中的話:
中田有廬,
疆場有瓜。
郭沫若說,如果我們研究整段詩,就會發現傳統的解釋並不圓滿。他提出「廬」(茅屋)應該作「蘆」,即蘆菔或蘿蔔。[37]這裡我們可以採取高本漢(Kavlgren)的譯文[38],以「蘿蔔」來代替「茅屋」:
在田野的中央有著蘿蔔,在邊上和分界線旁有瓜;我們把蘿蔔和瓜收割起來,醃製起來,奉獻給尊貴的祖先;後代們也就會得到長生和上天的保佑。
在《詩經》的其他詩作中也能看到類似的把植物進行比照,顯著者如「南山有台」[39],就在像如下這樣的句子中出現了至少五次:
南山有台,北山有萊。
失去了《詩經》的支持,《漢書》卷24[40]和其他地方所依循的整個傳統說法就愈加可疑了。
郭沫若進而指出,九塊地的構想還是可能有一些歷史依據的。它顯然地與《周禮》中《考工記》的部分相吻合。《考工記》原本是與《周禮》分開的一部獨立的著作,它的時期還未能確定。根據它提及了除齊國外幾乎所有春秋時期的主要國家的出產和工藝品,以及它的計量方法與齊國的一致,郭斷定《考工記》是春秋時期齊國官方編纂的作品。九塊地的制度可能在齊國存在過,而孟子也許聽說了。郭把《考工記》的時代定在春秋時期似乎過早,不過他將此書與齊國聯繫起來卻很有意思。這一理論還可以用來支持徐中舒關於在東部有殷制、在西部有周制的論點。[41]
按郭沫若的說法,井田制主要是一種促使農民勞動的土地分配製度。另外,他還斷言商代和西周時期的農民是奴隸,儘管他也承認這些奴隸農民有一定程度的自由,可以比做中世紀歐洲的農奴。[42]在有關某些農業器具的早期使用的問題上,郭和胡厚宣一致認為腳犁、甚或還有牛拉的犁在商代時的中國就已經使用了。認為牛拉的犁在春秋甚至是在戰國時期才開始使用的傳統觀點,似乎是太保守了。[43]在《十批判書》的姐妹篇《青銅時代》[44]的一篇文章中,郭把《詩經》中的十首農業詩歌譯成了中文白話文。把他的譯文與理雅各、韋利和高本漢的英譯文做個比較,是很有意思的。總的來說,郭的這兩部著作中充滿了具有無與倫比之價值的新穎而富於啟發性的觀點。
在斯紈博士的著作中,有一部分是《論中稅的名目》(366~376頁),這一部分的開頭就是下面這段話:
在翻譯有關漢代早期的史書的一些章節時,不斷地會出現(原文如此)要應付不僅有著一般性的含義,而且還有著特殊性含義的名詞和字句的令人頭疼的問題。在譯到經濟部分(《漢書》24aB)的漢代稅的名目時,看來歷史學家在它們出現的每一實例中都遵照了它們的特定含義。這部漢代史書的其他章節中這些稅的名目的含義是否無一例外地遵循這一模式,對此的研究只能有待於暇年了!但在《漢書》卷24中看來是沒有例外的。
倒數第二句話表明作者極其謹慎而又極為謙遜,很可能給讀者一種作者並沒有利用《漢書》中許多其他材料的印象。實際上,正如導論中所明確說過的,「在研究和翻譯這兩份對經濟學的技術性討論時,頻繁地參考了這兩部史書(即《史記》和《漢書》)的其他章節。」整體上看,對於稅名目特定含義的討論是極為完整的。
然而,我不能同意作者所說的,「歷史學家在它們出現的每一實例中都遵照了它們特定的含義。」正如羅伯特·B·瓦倫(Robert B.Warren)教授在他的前言中所正確指出的,《漢書》卷24「根本上是以剪刀加漿糊的辦法從同時代的或大致同時代的記錄中拼湊而成的」(頁Vi )。在這一卷中,班固不僅幾乎採用了《史記》卷30的全部,而且還長篇幅地引用了李悝、賈誼、晁錯和董仲舒的著述。除非這些作者們和司馬遷、班固這兩位歷史學家都奉守同樣僵硬的準則(而這是不大可能的),而僅僅按其技術性含義來使用稅的名目,作者的假定就很難說是合理的。
我注意到,《漢書》卷24中的「賦」一詞,在用於周代時被譯為「兵役稅」,而在用於秦漢時被譯為「人頭稅」。無疑,「賦」在各個時期有著這些特定的含義。然而,也基本上可以肯定它又用於像「稅,斂;徵稅,斂取」這樣的一般性的含義。比如,複合詞「賦斂」中的「賦」明顯地就是一般性的含義。認識到它也可以是一個一般性的名詞後,作者還強調「它看來更包括兩種特定的稅——二者都是為著軍事上的目的而收入帝國國庫——的名詞或術語」(373頁)。因而「賦斂」就被譯成或者是「兵役稅(賦)和其他政府稅項」,或者是「人頭稅(賦)和其他政府稅項」。
我們來看看大約公元前100年董仲舒的奏摺中的一句話:「減少人頭稅(賦)和其他的政府稅收(等於是或者就是他們的財政負擔),減輕勞役」(183頁)。這一中國「薄賦斂,省徭役」的教條令讀者想起孟子對梁國統治者的類似告誡——「省刑罰,薄稅斂」。儘管理雅各譯本(2.135)中把這六個字譯為「減少懲罰和罰金的使用,使賦稅更輕一些」,在一個腳註中他還是說:「『刑罰』簡直是不能分開的」,而且「『稅斂』並用就表示了所有的稅」。很可能董在寫他的這句話時想起了孟子的話。在兩句話中,都各自有兩個平行的動賓結構,而且動詞都是一樣的。如果有三個賓詞是一般性的名詞——「稅斂」、「刑罰」和「徭役」——為什麼要把第四個賓詞的含義限定為「人頭稅(賦)和其他的政府稅收(等於是或者就是他們的財政負擔)」呢?
「賦」字也以「稅,斂;徵稅,斂取」這種一般性的含義單獨出現在其他古代文獻中。要證明這一點,我們將不採用《書經》中著名的《禹貢》一章的例證,也不採用《周禮》中的例證,因為這些材料本身還很成問題。[45]對於周代,我們可以援引《左傳》中的如下例證:
(公元前513年)冬。晉趙鞅、荀寅帥師城汝濱。遂賦晉國一鼓鐵以鑄刑鼎,著范宣子所為刑書焉。
理雅各譯本5.732
(見《左傳·昭公二十九年》——譯者)
(公元前484年)夏。陳轅頗出奔鄭。初,轅頗為司徒,賦封田以嫁公女。有餘,以為己大器。國人逐之,故出。
理雅各譯本5.824——825
(見《左傳·哀公十一年》——譯者)
李劍農在其《中國經濟史稿》的第117~121頁中引用了相同的段落.證明在春秋時期「賦」並不必定就用於指軍事的用途。
降至戰國時代,已經有了將「賦」(本意是兵役稅)和「稅」(本意是土地稅)互相換用的趨勢。為了證明這一點,李劍農指出了《孟子》(理雅各譯本2.304~305)中提及春秋時期孔子的門徒冉求時所用的「賦粟」一詞。他還讓我們注意到《史記》中有關一位精明而嚴厲的收稅人趙奢的故事,在其中「租稅」和「賦」看來是同義詞。
關於漢代,我們可以提出公元前167年文帝的一道聖旨(《漢書》4.14a)中有趣的名詞「租稅之賦」。這段話中的「賦」字被德效騫譯為「徵稅」[46]。斯紈博士認為這裡的「之」意思是「與」,這種看法並不令人信服(372頁)。據《漢書》卷24,公元前178年,當晁錯催促皇帝賞賜榮譽性的官銜和赦免罪行以換取糧食時,他說這一措施的結果會減輕窮苦人民的「賦」。10年後,當他的政策被採納而政府儲存了大量糧食時,晁錯所要求的是要豁免農民們的土地稅「租」。由於在公元前178年到公元前168年之間沒有關於減少人頭稅的記載,而且沒有足夠的理由假設晁錯在最初提出減少人頭稅沒有成功以後,又改為要求免去土地稅,因此最有可能的解釋就是他的前一份奏摺中的「賦」是一個一般性的名詞,而且晁錯從一開始心裡想的就是要減少土地稅。
還有兩份文獻,可以進一步證明「賦」字在漢代是一個一般性的名詞。在公元前12年,當儒家學者谷永反對增稅的提議時,他說道:「黎庶窮困如此,宜損常稅小自潤之時,而有司奏請加賦,甚謬經義,逆於民心,布怨趨禍之道也」(《漢書》85.19b)。顯然「稅」和「賦」是同義詞。在公元前7年的一道聖旨中,皇帝指責他的宰相翟方進「奏一切增賦、稅城郭壩及園田,過更,算馬牛羊」(《漢書》84,10b)。顯然至少翟方進就是谷永所批評的「有司」之一了。由於要對沉重的稅斂和其他的過失負責,這位宰相自殺了。「賦」的一般性的或含混的意義大概還可見之於《漢書》24a.8a/10,24b.11b/6,14a/6,17b/8,17b/9和18a/6。[47]
漢代兵役和勞役的問題非常複雜。《漢書》24a.15a中載有董仲舒關於秦漢時期兵役和勞役的話,不幸的是這一重要材料模糊難懂。在討論斯紈博士對該段的翻譯之前,回顧一下幾位現代學者在此問題上所持的一般立場或許是有益的。
王毓銓在他的《前漢時期中央政府概觀》(載HJAS12(1949).141~142頁)一文中寫道:
皇帝要求那些已經成年的人服役一年進行軍事訓練,承擔一年的戍守任務,並且每年要在本鄉本土服役一月。
這種一言以蔽之的總結,概括了王同意濱口重國和勞乾的主要之點。日本權威濱口發表了幾篇論秦漢時期的兵役和勞役的論文。[48]勞干藉助漢簡而寫了一篇論漢代軍事制度的重要論文。[49]王本人則多年從事於中國古代的研究。
這樣一種簡要的總結自然需要詳盡的闡述。首先,正如濱口所指出的[50],在漢代,成年的年紀似乎經歷過一些變化。漢初時,徵兵年齡大致是始於23歲。[51]在公元前155年之後[52],降到了20歲。昭帝(前86—前74)時,據《鹽鐵論》4.8b[53]所說,又改回到了23歲。為了說明這最後一次改變一直維持到了兩漢的剩餘時期,濱口徵引了1世紀的王充《論衡》12.16a中的話:
問之曰:「古者封侯各專國土,今置太守令長,何義?古人井田,民為公家耕,今量租芻,何意?一業(應作「歲」)使民居更一月,何據?年二十三儒(應作「傅」),十五賦,七歲頭錢(即「口錢」)二十三,何緣?」
向15歲到56歲的成年男女徵收的「賦錢」或者說成年人的人頭稅為120錢。「口錢」是向7至14歲的男女孩童徵收的。[54]然而這些類別的名稱在任何漢代典籍中都沒有記錄,從漢簡中,尤其是從那些涉及到對駐守軍隊及其家人之供應的漢簡中[55],我分出了如下幾類:
A.「未使男」[56]和「未使女」——6歲及6歲以下。
B.「使男」和「使女」——7到14歲。
C.「小男」和「小女」——14歲及14歲以下(即A類和B類)。
D.「大男」和「大女」[57]——15歲以上。
除了年齡類別之外,漢簡還向我們提供了駐紮在中國西北邊疆的部隊的詳細材料,他們的主要職責是守衛烽火台和耕種土地。正如勞干所指出的[58],在邊境主要有兩類常規性的士兵:「騎士」和「戍卒」。前者主要來自於邊界地帶,而後者中多數來自其他地帶,特別是帝國的東部。「田卒」和「河渠卒」可能是被分派來承擔農業任務的「戍卒」,因為他們和後者來自同一地區。此外還有犯人以及由私人或政府僱傭的士兵。瞭望台的長官(「燧長」)和更大的駐紮所的長官(「侯長」)則來自邊界地帶。
官兵們從政府那裡得到食物、衣服和武器。軍官們和他們的副手每個月還有幾百錢的薪俸。正如我在《中國經濟史上的數目與單位》一文中所指出的,供給是以兩種稍有不同的標準支付的。「一種是每天6升碾過的穀子(也即30天的足月中是1.8石碾過的穀子或3石未碾過的穀子),另一種是每天62/3升碾過的谷(也即30天的足月中是2石碾過的谷或3331/3升未碾過的谷)。看來較高的標準是給那些駐守瞭望台的官兵們的,而較低的標準是給屯田的犯人和士兵以及在邊境短期服役的官兵的。」[59]從事特別艱苦的工作(「劇作」)的士兵還得到約為10%的額外供給(「加食」[60])。
職責為守衛瞭望台的官兵家屬也得到政府的供給,並存在著兩套標準。按較高的一套標準,家中的成年男子每月可領到3331/3升未碾過的穀子,換句話說,是和軍人同樣的數量。年幼的家屬特別是婦女,要按比例領得少些。這樣,一位「大女」或一位「使男」每個月同樣領到2162/3升未碾過的穀子,一位「使女」或一位「未使男」領到1662/3升,一位「未使女」領到1162/3升。較低的一套標準適用於「見署用谷」或「省茭用谷」,大致意思分別是「用於(士兵們駐紮在)官署時的穀物」和「用於(士兵們)整辦草秣時的穀物」。照這套標準,一位「大男」每月可領到3石未碾過的穀子,與軍隊中較低的標準相同。一位「大女」或「使男」可領到2091/3升未碾過的穀子,一位「使女」或「未使男」可領166升,一位「未使女」可領161升。[61]從標準上的不同,我們可以看出,除了決定賦稅的數量和徵募服役以外,年齡的類別對於按人頭分發的供給也非常重要。在整個中國歷史中,年齡類別以同樣的方式成為在飢年分發賑濟的基礎。
根據漢簡,戍卒、田卒和河渠卒大都是三四十歲的年齡,因而就處於傳統上被當作漢代大部分時期的徵兵年齡的23至55歲之間。[62]沒有關於騎士年齡的材料。勞干根據王國維的看法,認定他們在總體上比之其他常規軍隊要年輕些。[63]勞干發現了一個年僅20歲的戍卒的例證,按勞的解釋,他可能還在昭帝的統治——那時的徵兵年齡是20歲——之前就應徵服役了。[64]我還注意到,在三個別的例證中戍卒為22歲,還有大約公元14年的一個例子說明,一名燧長是在21歲時被任命的。[65]後一個例子表明,儘管濱口對漢代徵兵年齡的結論得到勞乾的贊同,還是需要進行修正。或者是昭帝之後的某一時期再次降低了年齡,或者是從23歲開始服兵役的規定沒有得到嚴格遵守。
「騎士」一詞在《漢舊儀》中有很好的解釋[66]:
民年二十三為正,一歲而以為衛士,一歲為材官騎士,習射御[67]騎馳戰陣。……水處為樓船,亦習戰射行船。材官、樓船年五十六老衰,乃得免為庶民。
因此這一名詞指的就是這三種正在訓練或已經訓練過的士兵中的一種。很可能這種士兵在其退役年齡以前,要在任何緊急情況下應召。我們在《漢書》中看到很多處都記載著,材官、騎士和樓船應召去征戰,或者是應召去執行別的任務。
《漢舊儀》中的這段文字明確地表明,一名成年男子要服兩年兵役,一年是接受軍事訓練,另一年是做「衛士」。按勞乾的說法,做「衛士」和戍邊的戰士都被稱作「外徭」,很可能一個人在這兩種兵役中只需要服其中一種。[68]王毓銓接受了這一解釋,使用了更有彈性的說法:「一年戍守之責」。
至於每個成年人要在本鄉本土服一個月勞役的說法,早期學者和現代學者都普遍同意這一點。然而與此勞役相關的還有兩個問題尚待解決。
首先,是後漢的注釋家如淳所界說的一組名詞——「卒更」(要求服的兵役)、「踐更」(受僱服役)和「過更」(轉讓邊境服役)。他在《漢書》7.8b末尾的注釋,德效騫譯本中有其譯文(2.176~177)。濱口重國和其他現代學者有力地指出,如淳所作的界說是錯誤的。[69]按照這些名詞在漢代文獻中的用法和另一位後漢注釋家服虔[70]的界說,我們可以把「卒更」界說為指一個月勞役的一般性名詞,「踐更」是實際上服這一個月的勞役,「過更」是為此而雇用一個替身,或者至少在後漢時期是要向政府繳納的替身費用。前面所引《論衡》12.16a中的「卒更」一詞和「踐更」是同義詞。
其次,按如淳的說法,雇用一個替身服一個月勞役的費用是2000錢,而雇用替身在邊境服役三天的報償是300錢。濱口、勞乾和王毓銓一致認為,漢代時在邊境服役應該是一年而不是三天。濱口再度依據服虔的說法,認為300錢是一個月「卒更」的報償。[71]勞干則指出,由於漢代的貨幣並不穩定,很可能在一個時期要300錢,在另一時期要2000錢。[72]
有了這一背景,我們就可以進而審查斯紈博士對《漢書》24a.15a中所載董仲舒一份奏摺中的如下引文的翻譯了:
另外,還增加了一個月的服役(三年中有一年在本鄉本土)和隨後的常規性的(兩年中每一年有一個月服役當「卒」,一次在京城,另一次是進行應徵戍邊的訓練)一年在邊境的營地,還有或者一年(或數年)的勞役,(這些要求),是古時的三十倍……(181~182頁)[73]
這主要是對秦制的討論,但董仲舒還加上了一句「漢興,(政府)循(秦代的制度)而未改」(182~183頁)。因而現代學者試圖藉助別處所能找到的有關漢制的材料來解釋這段文字。顯然斯紈博士進行了同樣的嘗試,因為那些加上了插入詞句的譯文與她對漢制的描述是一致的:
公元前155年後,從理論上看,登記為20歲(中國的算法)的青年有三年要在他的本縣本郡或本封國內一年服役一個月;23歲那年他有一個月要應召戍守京城,次年有一個月他得回到本鄉本土進行戍邊的訓練。在以後的25歲到56歲之間,除了戰爭時期要應召之外,他還得每年戍邊達三天之多。[51頁)
很明顯,這裡沒有利用《鹽鐵論》4.8b和《論衡》12.16a中有關徵兵年齡的材料。斯紈博士把「更卒」或「卒更」限定於登記後的頭三年中每年服役一個月,並把一年的戍守之責和一年的訓練解釋為僅僅是隨後兩年內每年有一個月。這些解釋不幸是缺乏材料佐證的。三天的邊境服役是基於看來並非靠得住的如淳的註解。如淳確實還引用了《漢書》24a.15a中董仲舒的話,德效騫把這段話翻譯如下:
(秦朝……在政府的要求上又增加了每個人)必須以「更卒」的名目服兵役一個月;當(這一時期)結束後,他又依次成為一個正規的(服役士兵),一年戍守邊境,還有一年服役於公共工程(「力役」)——(這種服役)比古(時候)要(多)三十倍。(2.176~177.)
「當(這一時期)結束後」一句的譯法是有疑問的。不然的話,就是這一翻譯代表了一種傳統的解釋[74],這種解釋和斯紈博士的以及濱口、勞和王的解釋都有很大的不同。按照後一種解釋,這段文字應該譯為:
此外,(每年)有一個月他要服勞役(「更卒」),而且另外他還得服役一年當正規士兵(「正卒」),又當一年的戍衛兵。這些服役是古時的三十倍。
在三種譯文中,我傾向於贊同最後一種,但對董仲舒的原話是否像學者們所設想的那麼具體還抱有疑問。比如,顏師古的註解就是也講得通的。[75]按照他在《漢書》24.15a中的註解,這段話也可解釋得與濱口、勞和王的發現相一致:
此外,(每年)他要服勞役一個月,並且另外還得(一生中有兩年)當正規士兵。一年的戍守之責和一年的勞役是古時的三十倍。
這一譯文甚至與前面所給出的《漢舊儀》的譯文更為相符。實際上,《漢舊儀》中的原文也可以有另一種譯法,見德效騫譯本1.80~81:
(生活於公元25—27年前後的衛宏所著的)《漢舊儀》第二部分5b中說,人民在23歲時先要當正規士兵(「正卒」),一年後做「衛士」,又一年後做「材官」或「騎士」。他們要訓練射箭、駕戰車、騎馬、使馬飛馳、戰鬥和陣法。到56歲時,當士兵已經年老體衰後,就解除服役,成為平民,回到自己的田野鄉村。
這一譯文沒有說明士兵在第一年服役時要幹些什麼。而且如果說只在到徵兵年齡的第二年才做衛士的話,看來過於刻板了。我的譯文以濱口、勞和王的研究為依據,避免了這些異議。
上述的長篇討論大概充分地表明,在中國古代經濟史上有許多錯綜複雜的問題。只有在更多的學者進行必要的研究以提供進一步討論的基礎後,我們才能夠得到更加清晰的圖景。像斯紈博士這種勤思好學的著作當然是富於啟發性並且因而是備受歡迎的。在結論中,我想扼要地討論如下幾個小問題:
(1)輕重。在第222頁中我們看到:「當管仲(死於前645年)成為桓公(前685—前643,齊國國君)的宰相時,他使(錢幣)的標準重量和衡量通行了。」這句話中的後半句看來是錯誤的。我建議改為「他掌握了供需之間的平衡。」前面在第25頁中,斯紈博士把「輕重」理解為供應與需求,而在第226頁中,她把「權輕重」一語譯成了「平衡輕與重(的貨幣)」[76]。
(2)五分和三分幣。德效騫(1.119)和斯紈(378頁)都按照一種傳統的解釋,把公元前182年的「五分」幣的名稱看做是指半寸的直徑。清代的錢幣學權威蔡雲[77]指出,「五分」可能指的是它的重量,大約為它的面值半兩或十二銖的1/5。他指出,公元前136年發行的四銖幣也稱為「三分」(《史記》22.14b),即它的面值半兩的1/3。這看來比傳統的解釋更加可取。
(3)王莽的「錯刀」幣。在第324~325頁有一段對錯刀的描述:「在第二種面額即『錯刀』中,(用於)鑲刻其字樣的真金讀作『一刀價值五千(單位)。」』《漢書》24b.19b中的原文作「一刀直五千」,而所刻字樣為「一刀平五千」,其中只有「一刀」兩個字是用金鑲的。(參見關於第379頁的插圖)考慮到這些事實,我們可以把譯文改為「在第二種面額中(用來)鑲刻其字樣(的頭兩個字)的真金讀做『一刀』,它價值五千(單位)。」
(4)王莽的圓形幣。《漢書》24b中所描述的錢幣與王莽的錢幣的實際樣本之間的不一致,並不僅限於鑲金的刀幣,王莽攝政時於公元7年發行了一種價值五十錢的圓形幣。在他兩年後成為皇帝時,另外五種分別價值一、十、二十、三十和四十的圓幣進入了流通。按《漢書》24b.19b~20b,第一種圓幣的銘文為「大錢五十」,其他五種圓幣也有按「描述詞加『錢』再加上價值」的模式的類似銘文。然而,在已知的樣本中,都有「泉」字而不是「錢」字。「泉」和「錢」是兩個同義詞,它們一般性地指錢幣或者特別指圓幣。由於「泉」字出現在《周禮》中,而且大概要更為古老,因而復古主義者王莽就有足夠的理由採納這個字。這六種面額和公元14年的「貨泉」是他所發行的全部圓幣,它們的銘文中都有「泉」字。在斯紈博士的書中,圖九「王莽錢幣圖譜」里有「大泉五十」的圖樣,其尺寸可能被縮小了。
(5)王莽的「貨布」。公元9年,王莽發行了十種面額的「貨布」(布幣,或者不如說是鏟形幣)。作者以對樣本的考察和以往的錢幣學研究為依據,把第六種大面額的「厚布」的名稱改為「序布」(329頁)。這是對《漢書》24b.21a的原文的精闢的更正。在有關第379頁的圖版中,有一種王莽的鏟形幣上的字樣不幸被辨認錯了。作者說這個錢幣「刻作『布貨』」。實際上銘文中包括「大布黃千」四個字(價值一千錢的大鏟形幣)。「黃」字顯然通「衡」,因此應讀作「衡」。這與對最大面額的「布貨」——「大布」的描述相吻合(329~330頁)。
(6)「非也」或是「非邪」。在464頁上,斯紈博士把《史記》129中結尾部分的最後一句話譯為:「他們(僅僅)是所謂的『素封』嗎?他們不是。」而布魯博士[78]把原文中的「非也」理解成「非邪」,譯為:「這是不是所謂的『素封』呢?」[79]後一種譯法更為可取。
* * *
【注釋】
[1] 斯紈:《中國古代的食物與貨幣,直到公元25年的中國最早期的經濟史,卷24,卷91與卷129中的相關文獻》,斯紈譯註,普林斯頓,普林斯頓大學出版社,1950,Xiii+482頁。
[2] 又見他的論文《中國古代錢幣種類的分布》,美國錢幣學會,《博物館通訊》3(1948),131~135頁。
[3] 沙畹在《司馬遷的史記》中翻譯了該卷。
[4] 布魯:《對漢、魏、隋史書中「食貨志」篇目的討論》,HJAJ11(1948),1~118頁,特別見26頁。
[5] 比較布魯博士對「變」一詞的討論,同上,16~17頁。
[6] 埃松·蓋爾:《鹽鐵論》(萊登,1931),又見JNCHRAS65(1934),73~110頁。
[7] SG3(1922).20~31。胡適博士也討論過這一經濟思想上的問題,見《胡適近學論著》(上海,1935),1.570~576。
[8] 《舊唐書》118.14a;《新唐書》145.14a。
[9] 《經濟通史》,賴特(F.H.Wright)譯(紐約,1927),59頁。
[10] TG8(1918),159~206頁,9(1919),62~69頁,195~245頁。
[11] 《皇朝政典類纂》160.1a~2a。
[12] 此處對英譯文的討論對中國讀者意義不大,故不再用中文譯出英譯文。——譯者
[13] HJAS11(1948),36~37頁。
[14] 見杜預給《左傳》作的序(「十三經註疏」本)9 d~10a。《論衡》(「四部叢刊」本)13.17a,27.14b中提到了「素王」和「素相」,後一個詞「素相」指某些儒家學者。
[15] 孫道升在《東方雜誌》(42.5(1946)24~29;42.6,26~36)上的文章。
[16] 對較早的研究的概括,見馮(H.D.Fong)《中國土地問題書名錄》,《南開社會經濟季刊》,8(1935),325~384頁。又見齊思和《孟子井田說辨》YCHP35(1948),101~127頁。
[17] 第一卷講到漢末,出版日期不詳。哈佛燕京學社的中日圖書館於1949年2月9日收到。
[18] 總的來說,在戰國時期之前,農民們僅僅有使用權,因為土地所有權在貴族。在理論上,只有國王才對天下所有土地有不受限制的權利。貴族越少,他們對土地的所有權就越不完全。而在實際上,這當然是一個實力問題。
[19] 《玉函山房輯佚書》第39冊。
[20] 《中國經典》2.240~241。在引用理雅各時,我把他的音譯換成了威妥瑪—翟理斯式的拼法。(此處採用《孟子·滕文公下》中的原文。——譯者)
[21] 《論語集注》(「四部叢刊」本)6.12a;《孟子集注》(同一版本)3.4a~b。
[22] 「十三經註疏」本,7.1a。
[23] 包括李劍農的《中國經濟史稿》,7頁。
[24] 《甲骨學商史論叢》第一輯,1.1a~3b。
[25] 但是這兩套制度並不是完全沒有混合起來。例如,在一套容量的計量中,乘數就是4,4,4,4,10(《左傳》43.4b)。有兩套個人和家庭組織中,乘數都是5,5,4,5,5,5(《周禮》10.9b~10a,11.1b)。高名凱在他的《漢語語法論》(上海,1948)229~336頁中也指出,中國古代有兩套計數方法,分別是8或16和6或12的倍數。
[26] 傅斯年有與此類似的看法,並把《論語》(理雅各譯本,1.237)中令人困惑不解的一段文字中的「君子」與「野人」解釋為分別指周人和商人。見CYYY4(1934),288~289頁。又見韋利(Arthur Waley)譯《論語》(倫敦,1938),153頁。
[27] 「十三經註疏」本,10.7a,11.3a,15.7a~b,42.1a。
[28] 王鳴盛:《周禮軍賦稅》,見《皇清經解》436.10a~9b。
[29] 參見《中國古代的食物與貨幣》,118~119頁。關於商君,見戴聞達(J.J.LDugvendak)所譯《商君書》(倫敦,1928);又見齊思和《商鞅變法考》,載YCHP33(1947),163~194頁。
[30] 「四部叢刊」本,9.7b~8a。
[31] 一個「州」有2500戶人家。
[32] 理雅各譯本,4.374。又見韋利譯《詩經》(波士頓與紐約,1937),158~159頁。
[33] 郭錯誤地把此事與子產聯繫起來。
[34] 《中國古代的食物與貨幣》,136~137頁。斯紈博士或許是出於筆誤,把魏文侯寫成了魏文公。
[35] 《中國古代的食物與貨幣》,144~145頁。作者按照另一種傳統解釋,把「開阡陌」譯為「(公元前350)開始以南北向和東西向的交叉道路來劃分耕地」。「阡」和「陌」原來也許分別指沿著1000畝和100畝(或者,可以想像是「夫」)土地的邊界而縱橫的大小道路,並且因而就可以作為所有權和耕作的界線。程瑤田的《溝洫疆理小記》(載《皇清經解》541.43a~44a)指出,阡和陌既可以是南北向的,也可以是東西向的。參見齊思和,YCHP33(1947).183~185頁。
[36] 「四部叢刊」本,4.7b~8a。
[37] 關於蘆菔,見勞費爾(Laufer)「論《詩·雅》中的文字」,TPl7(1916),83~86頁。
[38] 《詩經》(斯德哥爾摩,1950),164頁。
[39] 《詩經》,116頁。
[40] 《中國古代的食物與貨幣》,124頁。
[41] 依照漢代學者的註解,我發現《考工記》中有三個地方(《周禮》39.5a中有兩處,41.9b)用了齊國方言的表達法。然而並不是所有的方言表達法都可以歸於齊國。有一處(39.8a)用了一個蜀詞,在另一處用了一個楚詞而不是齊詞(40.12a)。如果《考工記》是一部代表了齊國之遠古傳統的著作,人們便可以推想它對於溝洫(灌溉渠)的詳細描述是否有可能並未表明中國東部對灌溉的早期利用,以支持翁文灝在《慶祝蔡元培先生六十五歲論文集》(1935,2.709~712)中所提出的觀點。
[42] 不同的觀點見胡厚宣的《殷非奴隸社會論》,收入他的《甲骨學商史論叢》第—輯,1.1a~4b。
[43] 《十批判書》13~15頁;《甲骨學商史論叢》第二輯,1.1a~124b,尤其是77a~81b。又見徐中舒,CYYY2(1930),11~59頁。
[44] 收入了12篇研究中國古代的文章(重慶,1945)。譯文在86~102頁。
[45] 參見布魯博士的討論,載HJAS11(1948),106~107頁。
[46] 德效騫譯《前漢書》(巴爾的摩,1938),1.255。
[47] 荀悅(148—209)在他的《漢紀》(「四部叢刊」本,8.3a~b)中,以「賦」字指付給地主的田租,他說:「(在漢代有時)官收百一之稅,民(即地主)收大半之賦。」參見白樂日(Etienne Balazs)《漢末的社會危機與政治哲學》,TP39(1949),83~131頁。除了有關稅和租的含義以外,「賦」在古代典籍中還有「分派、給予」的意思。也許是作為一種警誡,段玉裁在註解《說文》6b時特別提醒了這一含義。一個例證是《漢書》7.8a中的「罷中牟苑賦貧民」,德效騫正確地譯為「廢除了中牟的園林,並(把它的土地)分給了貧民(同上,2.168)」。我也在漢簡中發現了許多將「賦」用於這一含義的例子。
[48] TG19(1931),84~107頁;20(1932),140~146頁。《市村博士古稀紀念東洋史論叢》,1933,1025~1045頁,SZ46(1935),851~871頁。
[49] CYYY10(1942),23~54頁。
[50] SZ46(1935),851~871頁。
[51] 這一說法的根據是顏師古給《漢書》5.3b所做的註解。李源澄在他的論文《漢代賦役考》(載《國立浙江大學文學院期刊》1(1947),26b)中,懷疑這是犯了年代錯誤。
[52] 《漢書》5.3b,德效騫譯本1.312。
[53] 蓋爾譯《鹽鐵論》,97頁:「現在陛下在勞役一事上放寬了限制,顯示了他對百姓的憐惜之心。滿23歲的人要繳稅;56歲時就得到豁免,其目的是幫助老者而讓上了年紀的人得到歇息。」「稅」一詞應作「兵(和勞)役」(即「賦」)。
[54] 有關人頭稅的詳情,見《中國古代的食物與貨幣》,366~376頁。
[55] 勞干《居延漢簡考釋》(此後簡稱《漢簡》,「釋文」,2.43b~59b。
[56] 關於「使」,可比較斯紈博士在54頁對「事」的討論。
[57] 「大男」、「大女」、「吾子」(或者更多的是「餘子」)等名詞在《管子》(「四部叢刊」本,22.5b)中就已出現過。斯紈博士把「吾子」和「餘子」等同起來譯為「男子」。那些不再繳人頭稅的57歲或57歲以上的人被稱為「老男」和「老女」。在《漢書》69.5b所記載的一條詔書中,我們看到提及了「大男」、「女子」和「老小」。我在《中國史專題》(劍橋,1950,7頁)中小心翼翼地把他們歸人了「老男」和「老女」的類別,儘管在漢簡中老人只被分人成年人中。參見陳槃《漢晉遺簡偶述》,載CYYY16(1947),319~321頁。
[58] CYYY10(1942),23~37頁。
[59] HJAS12(1949).224,注31。
[60] 《漢簡·釋文》2.32a,2.50b。
[61] 這些標準是對《漢簡·釋文》2.43b~59b中的記錄進行數學運算而得出的。還發現了一些錯誤,可能是原來抄寫者的錯誤。例如,43b頁的第13行上,1662/3升應為1162/3升,45b頁,第16行,總數3332/3升應為3331/3升。50b、53b和59a頁上也有類似的錯誤。
[62] 似乎儘管一個人在56歲退役,但在那一年中他還得交人頭稅。
[63] 《漢簡·考證》2.63b。
[64] CYYY10(1949).37頁。
[65] 《漢簡·釋文》3.42b,3.54a,54b。這名「燧長」是在「始建國天鳳元年閏月」任命的。天鳳元年是公元14年,但在公元13年即始建國五年才有閏月。
[66] 「平津館叢書」本,B.5b~6a。《漢書》1a.33b中也引用過。可比較德效騫譯本1.8~81中的譯文。(參見中華書局版孫星衍等輯《漢官六種》,81頁。——譯者)
[67] 在周代時極為重要的戰車,到了漢代被逐漸地丟棄了。見CYYY10(1942),26~28頁。
[68] CYYY10(1942),36頁。
[69] TG19(1931),84~107;20(1932),140~146頁。《國立浙江大學文學院期刊》、(1941).26b~29a。CYYY10(1942),42~45頁。
[70] 《史記》106.3a~b;《漢書》35.5b。
[71] TG19(1931),87~89頁。
[72] CYYY10(1942),45頁。
[73] 這段話在《漢書》中的原文為:「又加月為更卒,已,復為正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於古。」——譯者
[74] 錢文子:《補漢兵志》(「知不足齋叢書」本)1b~2a。
[75] 斯紈博士對這段模糊難懂的文字的最後一部分的翻譯也依據了顏師古的解釋。
[76] 關於「輕重」,又見布魯,HJAS11(1948),102~104頁。
[77] 《癖談》(「校經山房」本)4.10a,5.1b~2a,《古錢大辭典·下編》208a~b,209a中也引用了。蔡雲在他的《癖談》5.3a~5b中提出了一個有關公元前140年的三銖幣的問題。加滕繁在SZ43.6(1932).59~73頁中也討論了這一問題。兩位作者都認為,刻有「三銖」字樣的那種錢幣——「三銖」是其重量——在武帝時是發行了一個短時期,而不是兩個短時期。而斯紈博士認為實際情形是後一種(377~382頁),勞干在《漢簡·考證》1.63b~65b中也表示了同樣意見。然而這一問題仍有待探討。
[78] HJAS11(1948).25,27,注釋。
[79] 這句話在《史記》中的原文為「豈所謂『素封』者邪?非也?」「素封」一詞斯紈譯為untitled nobility(沒有名號的貴族),布魯譯為Pseudo—enfe of fment(假封侯)。——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