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制度史研究 · 中國歷史上的人質

導言 把人質當作抵押,在中國作為一種制度一直存在到17世紀中葉。從《左傳》中所記錄的公元前720年有名的周鄭之間的人質交換[1],到1637年至1645年間朝鮮向滿族統治者派送人質[2],可以引證出為數眾多的交換人質或者派送人質的例子。漢族和異族的王朝都發現這個制度很有用處。 中國歷史上的人質可以多少有些武斷地區分為如下幾類: 1.交換人質——以保障兩個國家或兩個不同集團之間的友好關係。 2.單方人質——以保障順從和忠誠。 a.外部人質,可以是兩方中的一方在談判休戰或投降時向另一方索要的。在更加和平的時期,也可以是強國向弱國、宗主國向它的封國或附屬部族、領主在一群人忠順於他時向他們索取人質。 b.內部人質,是統治者向他的文武官員,尤其是那些駐守邊防或者被派遣遠征的官員們索要的人質。 在所有的情形下,人質通常都是送交人質者的家庭中的一員,大多數情況下是他的兒子。個別情況下,也會要幾個家庭交出人質。中國古代一個極端的例子是,當晉國的兩個官員於談判盟約之際凌辱了衛侯以後,在公元前502年發生了下面這件有趣的事情: 衛侯欲叛晉,而患諸大夫。王孫賈使次於郊,大夫問故。公以晉詬語之,且曰:「寡人辱社稷,其改卜嗣,寡人從焉。」大夫曰:「是衛之禍,豈君之過也?」公曰:「又有患焉,謂寡人必以而子與大夫之子為質。」大夫曰:「苟有益也,公子則往。群臣之子,敢不皆負羈紲以從?」將行,王孫賈曰:「苟衛國有難,工商未嘗不為患,使皆行而後可。」公以告大夫,乃皆將行之。行有日,公朝國人,使賈問焉,曰:「若衛叛晉,晉王伐我,病何如矣?」皆曰:「五伐我,猶可以能戰。」賈曰:「然則如叛之,病而後質焉,何遲之有?」乃叛晉,晉人請改盟,弗許。[3] 顯然,衛侯和他的大臣王孫賈是利用了這一對於人質的大量要求激怒了他們國家的人民,而且人質並沒有送出。不過,包括統治者以及他的一些官員的兒子作人質的情形,事實上在春秋時期和後來的時期都出現過。 儘管有關索要人質的最早記錄的例證是相互的交換,但是互換人質即使在春秋時期也是少有的。除了上述周、鄭的情形,我們還可以舉出公元前610年在晉國和鄭國之間,以及公元前522年宋國的統治者和強大的華氏家族之間的人質互換。後來時期的人質則照例都是單方面的了。[4] 在本文的以下部分,我將扼要地說明歷代有關外部和內部人質的一系列重要事例,並以討論中國傳統對人質的看法而結束本文。 外部人質 索要人質是漢朝為控制各小野蠻國家的一個一般性慣例,為此目的而交出的王子叫做「質子」或者「侍子」。使用後一個名稱,是由於這些人質常常在朝廷當侍從或者在皇宮當衛士。他們住在京城,受到善意的對待。另一方面,他們要服從中國的法律和刑罰。來自樓蘭的一個當人質的王子就在武帝時被閹割了。[5] 極為有趣的是,漢代時的匈奴也向他們的衛星國索要人質以確保其忠順。西域的某些小國就發現,他們自己夾在漢人和匈奴人中間,而不得不給這兩個大國都送去人質。由於作人質的王子往往表現出對於他所駐朝廷是友好的,他在歸國後企圖獲得權力時就處於能夠得到這一朝廷支持的有利地位。激烈的戰爭有時就在從漢朝回來的王子與從匈奴回來的王子之間發生,而且這就構成了兩個大國之間爭奪西域控制權的一個重要方面。[6]匈奴被打敗和削弱以後,也很引人注目地在公元前53年和公元前20年派送人質到中國。 對於外部人質的詳盡研究,可以揭示一個朝代對外擴張的程度與方向。[7]例如,在後漢時期於公元25年肇始時,西域的18個國家送來人質和貢品,要求派遣都護駐紮在那一地區。皇帝卻以為中國尚無控制那一地區的準備,而下令將人質遣回。[8]50年後,當班超在中亞極大地提高了中國的影響和聲望以後,西域的50多個國家屈服於漢朝並送來了人質。[9]2世紀的頭一年,當鮮卑人的首領前來表示忠順時,已經修起了「質館」,大概位於東北邊境,以容納從120個鮮卑部族來的子嗣。[10] 漢朝使用外部人質,這為後來的中國各朝代所沿襲,其中顯著的是標誌著另一個偉大擴張時代的唐朝。從各方領土上送來了作人質的王子,而且他們再次像在漢朝一樣充當朝廷的侍衛。從新羅來的王子甚至有了充當副使陪同中國的使者一同到他的國家去的權利。[11]714年唐朝鼎盛時,玄宗皇帝甚至頒旨,讓有關當局將那些在京城已住了多年、而現在看來已無此必要的人質遣送回去。[12]然而,這一恩寵只是讓人質們暫時回了趟家,因為很顯然,幾年後又要他們回來了。 宋代在征服和擴張上是一個低潮,不過這一制度仍然繼續著。西部邊境的眾多附屬部族(尤其是藏族)都送來了人質。人質不是送到宋代的京城,而是置於地方當局的監護之下。大多數情形發生在12世紀。例如《宋史》491.20a中就講,1003年,多達32個野蠻部族把人質送到了甘肅東部的原州和渭州的地方官手中。從歐陽修給政治家范仲淹所作的墓志銘[13]中,我們可以看到,范在11世紀40年代早期做陝西的軍事長官時,允許從各個蠻族來的質子們隨意走動。顯然是出於感激他的仁慈,或者是折服於他的聲譽,沒有一個人質藉此機會逃跑。關於宋代使用人質的另外兩則材料來自《宋會要輯稿》[14]:1017年,皇帝下旨在陝西北部的府州建立「納質院」(即容納人質的庭院)。後來納質院可能是在范的管轄之下。1069年,一個蠻族頭領的岳父在陝西西部的秦州當了十多年人質以後,被遣送回去。這已經是在范死後17年的1052年了。 宋代另一次使用外部人質的例子更為著名。當1126年宋代都城開封被女真人的軍隊所圍困時,在和談期間,康王和少宰張邦昌被送給入侵者作人質。[15]次年,開封陷落以後,女真人讓張邦昌做了僅僅存在了幾個月的一個傀儡國家的皇帝。同年,康王則成了南宋的始創者。 明代似乎根本就沒有使用過外部人質。琉球作為一個納貢國,它的國王的兒子們和大臣們被允許在南京的太學學習。這些特殊的學生並沒有被視為人質,而且這一學習的特權並沒有擴大到其他納貢國。[16]當滿族首領努爾哈赤在1613年要把他的兒子作為人質送到明朝時,一個軍事長官猶豫著接受了這位人質,並將此事奉為「曠典」的恢復。然而,明代的朝廷卻以難於斷定這位人質是否真是滿族首領的兒子為理由,拒絕收下他。[17] 在非漢族的朝代中,北魏從它的封國和附屬部族接收外部人質。北方酋長們作人質的兒子常常在秋天到達,而在春天離去,以避開京城洛陽的酷熱。結果他們從當時的漢人那裡得到了「雁臣」(意為像大雁一樣的臣屬)這一形象的名字。[18]在後世,除了在元朝興起的期間——那時金的統治和相當一些契丹種和女真種的軍官,要送人質給蒙古人以表忠順[19]——此外,我們很少知道有什麼外部人質。 元朝以最為廣泛的方式使用人質制度。由成吉思汗所定下的制度是:「所有屈服的國家都要交出人質,貢納物品,建立驛站,交出戶數的登記,並且建立達魯花赤(daruracˇi即常駐專員)。」人質在過於衰老或死亡時要替換。所有這些要求在1268年給朝鮮的諭令中都有清楚的陳述。[20] 蒙古人所索要的人質明顯地與人口成比例。在耶律留哥(他是一個重要的契丹人首領,曾做過金朝的軍官)降服的事例中,比例是2%。隨著蒙古人的興起,金代的統治者們對於原來的遼國人民滿腹狐疑,命令每一戶契丹人必須夾在兩戶女真人當中。認識到自己的危險處境後,耶律留哥便向蒙古人表示他的忠順,當成吉思汗得知耶律留哥控制下的人口總數超過60萬(大概其中的大多數為契丹人)時,他要求以他們中的3000人為人質。[21]這種外部人質顯然被編入了軍隊,非常像是下節我們所要討論的內部人質。 可能是受到蒙古人的影響,滿族很早就向朝鮮索要人質,不僅要朝鮮統治者的兒子,而且還要他的主要大臣的兒子。這些人質與他們的家人和僕人一起被安頓在瀋陽專門的宮室中。作人質的王子有幾次被叫上陪同滿族統治者狩獵或者是進行針對明朝的征戰,但在大多數時間,人質們還是呆在瀋陽。作為他們的國家的特別代表,作人質的王子要與滿族人協商諸如贖買朝鮮奴隸的自由和菸草偷運進入滿洲一類的事務。滿族統治者們不停地索要各種物品。像紙、絲或藥物,人質們或者就在瀋陽滿足他們的要求,或者向朝鮮索要產品。那些被指派來接待這些人質的滿族顯貴和翻譯們,偶爾也會提出秘密的私人要求。 1640年,滿族人決定分些地給朝鮮人質,要他們以耕種土地為生,而不是像從前一樣從他們的主人那裡得到供應。朝鮮人抗議說,像滿族這樣的一個強大的宗主國,應該能夠養活來自其封國的人質,但是抗議沒有效果,他們只得雇用贖回來的朝鮮奴隸和中國農民耕地。直到1645年滿人在北京建朝以後,朝鮮人質才被開釋。[22] 內部人質 在中國,內部人質的歷史相對而言不大清楚。有一個關鍵詞,「葆宮」或「保宮」,出現在《墨子》和《漢書》中,而且它的變異「保官」出現在《三國志》中,卻沒有受到太多的注意。另一個詞「質任」出現在《三國志》和《晉書》的好幾段中,並遭到了許多現代學者的誤解。[23] 《墨子》中有關內部人質的段落,見於講城的攻防的最後一章。其中一段說道:「城守司馬以上,父母昆弟妻子,有質在主所,乃可以堅守署。……父母昆弟妻子,有在葆宮中者,乃得為侍吏。諸吏必有後,乃得任事。」另一段詳細地論述要如何好生對待人質,並論列了人質要為之而被處死的各種叛逆行為。[24] 儘管哲學家墨子被認定生活於公元前5世紀的某一時期,但是這些掛在他名下的有關守城的章節的年代,卻大可懷疑。由於其中包含著許多秦漢時期的官名和制度,有人認為這些章節寫於漢代。[25]據《漢書》19a.9b,是漢武帝在公元前104年把「居室」改稱「保宮」,「甘泉居室」改稱「昆台」。顯然「居室」和「甘泉居室」是長安城內外的專門的監獄,二者都在少府的掌管之下。如果「保宮」一詞在公元前104年以前並不存在的話,這個複合詞的運用就是把這些段落的時期定在漢代的另一證據。 內部人質的起源並不必定要與「保宮」一詞的起源相同。一個4世紀的傳說將這一制度一直回溯到了戰國時期。[26]這是非常可能的,因為「連坐」的原則就是由那一時期秦國的法家改革者們引入的。在秦朝末年,被派去攻打各種反叛者或革命者集團的士兵們,害怕他們一旦向對方投降,其父母妻兒就會被統統殺害。很可能這些家庭成員是被扣作人質的。[27] 我們回到「保宮」一詞上來。史書上說,將軍李陵的母親在李陵於公元前99年投降匈奴以後,被囚禁在保宮中。[28]因此,這個詞確實被武帝用來指人質的居住地。在宣帝時期,保宮已經用於別的用途了。精通《春秋穀梁傳》的兩位大師被皇帝請來住在那裡,充任這一經傳的導師。這發生於公元前51年那場著名的關於經典的會議之前約12年。[29]保宮用來讓受到恩寵的學者居住的事實,表明它不再用於扣押人質。或許內部人質的制度是在武帝時期之後衰落的。 「保官」和「質任」二詞都出現在《三國志》的一段中。它們被用於228年魏明帝寫給剛背叛了自己的國家而投向魏國的蜀國將軍孟達的一封信中。信中寫道:「今者海內清定,萬里一統……以是弛罔闊禁,與世無疑,保官空虛,初無質任,卿來相就,當明孤意,慎勿令家人繽紛道路,以親駭悚也。」[30] 而實際上,魏國既要外部人質,又要內部人質。例如,在明帝登位時,他下旨命令各郡縣報告它們自己的位置是「劇」(戰略性的)還是「中平」(普通的)。位於今天河北的涿郡的官員們準備報告這個郡是「中平」。太守王觀卻堅持它應該被列為「劇」,因為它毗鄰蠻族而且不斷遭到侵擾。他知道如果這個郡被認為是「劇」,他就得把自己的兒子作為人質(任子)送到京城,但他也知道,「劇」郡的人民所承擔的徭役要輕些。[31] 在這個問題上,要指出「任子」一詞在漢代經常用來指「擔保兒了」,指的是官員們推薦他們的兒子充任官職的特權。在多數情況下,被推薦的兒子是當「郎」,很像充當宮廷侍衛的蠻族作人質的王子。[32]「質子」和「任子」之含義的融合是在3世紀完成的,也為「質任」這一複合詞所證實。在這一時期,「任子」成為了一種義務而不是一種特權。在後來,為子嗣謀求任職的特權有時仍然被叫做「任子」,但更經常地是被稱為「蔭」。 不僅魏國,而且三國中的其他兩國也都要求內部人質。所要的一般都是妻子兒女,偶爾也有家庭的其他成員。在吳國,這類人質被稱為「保質」[33]。他們或者呆在都城,或者呆在其他重要城市。 三國之後的晉朝延續了這個制度。在265年,即晉朝的頭一年,皇帝廢除了向某些低級軍官索要人質(「質任」)的做法。279年,當征服吳國已經近在眼前時,亦不再向一些高級軍官索要人質。然而,向將軍們索要人質這一做法直到東晉時的330年才被廢除。[34] 史書上說,北魏於526年在其首都洛陽,第一次扣押子嗣作為人質。這是些從地方政府的郡縣長官和高級文書以及衛戍部隊的正副將領那裡要來的內部人質。[35]其所以採取這一措施,顯然是因為中國的南北方之間的戰爭正在展開,而魏的一些在邊境上的軍官投降了敵人——梁朝。然而,北魏要從這一制度中得到好處,已經為時太晚了。534年,魏分裂成了兩個國家——東魏和西魏。 元朝經常地索要內部人質。我們從《元史》中得知,封建領主和軍官們的兒子和弟弟被編入了「質子軍」或「禿魯花軍」。「禿魯花」是蒙古語中的「人質」或「衛士」的意思。[36]1263年,忽必烈可汗又重申了成吉思汗所採用的這一制度。每位「萬戶」要送上1名人質以及馬10匹、牛2具[37]和農民4名。每位實際指揮著500名或更多士兵的「千戶」要送上1名人質以及馬6匹、牛1具和農民2名。一個沒有指揮這麼多士兵、但有著眾多人家和強壯青年的千戶,也要滿足同樣的要求。人質們隨身帶上他們的妻小和任意數目的僕役,而帶上比所要求的更多的馬和牛是被允許的。如果作人質的兒子年齡不夠的話,可以用兄弟或侄兒來代替,但是他一滿15歲就要把這件差事接過來。質子軍通常也包括有「達魯花赤」(即常駐專員)的兒子。 明朝的開國皇帝太祖扣押被派去攻打城池的所有軍官的妻小成了一條規矩,這些家庭成員不能離開都城南京。太祖還以其文武官員的子弟編成了兩隊衛士,並分別命名為「君子衛」和「舍人衛」。在帝國穩固以後,這些措施顯然就沒有繼續下去了。[38] 中國歷史上獲取人質的一種特殊方式,是把一個公主下嫁給一位(通常是駐紮在邊境的)將軍的兒子,這樣那位駙馬就必須呆在京城,成了一個有實無名的人質。例如,755年安祿山將軍反叛唐玄宗時,安的一個兒子就在長安被處死;[39]當1674年吳三桂將軍泄露出要把滿族逐出長城的意圖時,吳的一個兒子就在北京被殺死。[40]這兩位將軍的兒子都娶了公主。這類人質可以叫做內部人質,儘管其父親的地位可以比之於諸侯。 傳統的觀點 傳統的觀點大體上講,是反對人質制度的,不管是內部人質還是外部人質。對於古代周、鄭之間著名的人質交換,《左傳》中有如下的批評[41]: 信不由中,質無益也。明恕而行,要之以禮,雖無有質,誰能間之。 在《穀梁傳》中可以找到另一個例子[42]: 誥誓不及五帝,盟沮不及三王,交質子不及二伯。 在荀子的著作中也可見到同樣的評論。[43]很顯然,這一論點中的兩個要點是:(1)納取人質是一項比較晚出的制度,表現了人與人、國與國之間關係的退化;(2)作為一種實際措施,它並不是可以信賴的。 在唐代,至少有一次針對外部人質的激烈批評。朝廷的官員薛登向武后建議廢除這一制度,[44]但這一建議沒有得到採納。在著名的有關政府的百科全書《冊府元龜》中(996.7a~b),宋代的編撰者們對外部人質進行了激烈的批評。唐、宋的批評家們所持的一般立場是,不應該允許蠻人住在中國,因為他們可能得知中國的機密並惹來麻煩。對待蠻夷的最好辦法是驅逐他們。 內部人質的制度有時遭到人們的不滿,因為它的連坐的基本原則被認為是不公正的。一位4世紀的學者兼官員祖納,就針對人質問題表達了下述的意見:「罪不相及,惡止其身,此先哲之弘謨,百王之達制也。」[45]另一位4世紀的學者郗超也提出同樣的觀點,反對家庭成員的共同責任也適用於神的報應的流行理論。他說:「若舋不當身,而殃延親屬,以茲製法,豈唯聖典之所不容,固亦申、韓之所必去矣!」[46]他還強調,佛教不是這樣理解因果報應的。這些對於個人責任的強調,代表了中國思想中一個引人注目的趨向,而後又被家庭制度的進一步發展所淹沒了。後來的人們總體上是把共同責任的原則當成一種事實來接受的。 儘管遭到反對,納取外部和內部人質的制度還是堅持下來了,這顯然是由於它的效用。它被認為對於控制邊遠的集團特別有效,正如歷史學家裴松之(360—439)所觀察到的那樣。[47]在理論上,只要人們對於其家庭成員或別的某些人的親情能使他們的行為以可預期的方式進行,就沒有理由不將納取人質至少是間或地沿續下去。另一方面,如今它已不再是一種制度了,這一事實表明,人們最終斷定,它並非是必不可少的保障友好關係、順從和忠誠的手段。 * * * 【注釋】 [1] 理雅各:《中國經典》5.17。 [2] 《瀋陽日記》(「滿蒙叢書」9),東京,1921,是由在滿洲作人質的王子的秘書所寫的官方日記。《瀋陽狀啟》(「奎章閣叢書」1),京城,1935,收錄了這些秘書向朝鮮匯報的信件。這兩本書中有很多有趣的詳細材料。田川孝三的《沈館考》,載《小田先生頌壽紀念朝鮮論集》,東京,1934,是基於以上材料和別的材料的極有價值的研究。 [3] 理雅各的譯文(《中國經黃》,5.769;原文出自《左傳·定公八年》—譯註)的羅馬字拼法變成了威妥瑪—翟理斯(Wade Giles)式的拼法。插入的詞句和中國字是我加上的。 [4] 理雅各:《中國經典》,5.278,681。 [5] 《漢書》96a.5a。 [6] 《漢書》96a.5a.15b~16b,18a~19a;96b.12b~13b,17b~19b。《後漢書》118(「列傳」78),13a~16b。 [7] 《漢書》94b.3b,12a。 [8] 《後漢書》118.14a。 [9] 《後漢書》118.2b。 [10] 《後漢書》120(《列傳》20).7b~8a。 [11] 《冊府元龜》996。 [12] 同上11a~b;《唐大詔令集》(「適園叢書」)128.3a~b。 [13] 《歐陽文忠公文集》(「四部叢刊」本)20.12a。我要感激柯睿格教授指出了這一點。 [14] 《宋會要輯稿·方域》21.5b,《藩夷》6.7a。 [15] 《三朝北盟匯編》63.10a~11b;《大金國志》(「掃葉山房」本)4.1a~b。 [16] 雲南某些附屬部族的首領,也可以將他們的孩子送入太學。《南廱志》(明朝版1931年重印本)1.40b,42a~b,47b~48a。 [17] 《明實錄,萬曆》512.1b~2a。《籌遼碩畫》(國立北平圖書館善本叢書)2.33a~35a收有這位長官張濤的奏摺,要求收下這位滿族的人質。 [18] 《洛陽伽藍記》(「四部叢刊」本)3.10a。 [19] 儘管《元史》中有許多材料,但在《元朝秘史》中惟一相關的一段文字在第253節。在那裡我們看到,金的統治者派他的兒子帶著200名隨從去給成吉思汗作turrar(即人質,直譯為「衛士」)。我要感謝安托尼·莫斯塔特牧師(the Reverend Antoine Mostaert)提醒我注意這一段文字。 [20] 《元高麗紀事》(「廣倉學窘叢書」,第26冊)13a~b。我要為這段材料感謝克利弗教授(Prof.F.W.Cleaves)。 [21] 《元史》149.1a~2b。 [22] 39頁注②。 [23] 梁啓超誤以為「質任」的意思是契約或誓詞。另一個學者把該詞錯誤地解釋為諸侯向宗主所交納的貢品。何茲全在《食貨》1.8(1935)337~339頁和《文史雜誌》1.4(1914)39~47頁上對這個詞作了正確的解釋。但是,何並沒有把保官與保宮聯繫起來。 [24] 《墨子》(「四部叢刊」本)15.15b~18b,5b~26a。正文中引文出自《墨子·雜守》。——譯者 [25] 吳毓江《墨子校注》15.11a,附錄2.15a~23b。 [26] 《晉書》38.17a。 [27] 《史記》7.12b。 [28] 《漢書》54.19b。 [29] 《漢書》88.25a。文中所說會議,指宣帝召開的欽定經義的石渠閣會議。——譯者 [30] 《三國志·魏志》3.3a,注釋。 [31] 《三國志·魏志》24.17a。 [32] 《西漢會要》(江蘇書局版)45.3a~5b,《東漢會要》(同一版本)26.16b。 [33] 《三國志·吳志》2.25b,注。 [34] 《晉書》3.5a,3.18b,7.6b。 [35] 《魏書》9.25b;《北史》4.20a。 [36] 《元史》98a.5a~7b,《新元史》97.21a(其中此詞作「睹魯花」),98.11b~12a。在收入《居家必用事類全集·辛集》的元代著作《吏學指南》中,也將「質子」與「禿魯花」等同起來。 [37] 在清代,徵稅時一「具」指的是三頭牛,(《清史》47.32a)。參見《禮記》(「十三經註疏」本)41.35,我按照那下面的註解把「一具」等同於「一個」。 [38] 劉辰:《國初事跡》(「金聲玉振集」本),5a,34b~35a。 [39] 《舊唐書》200A.2b,4b,《新唐書》225a.6b~7a。 [40] 恆慕義(A.W.Hum mel):編《清代名人傳略》,華盛頓,1944,878~879頁。(吳三桂的傳記是由房兆楹所寫。) [41] 理雅各:前引書5.13(原文出自《左傳·隱公三年》——譯者)。 [42] 《穀梁傳》(「十三經註疏」本)2.4a~b(原文出自《穀梁傳·隱公八年》——譯者)。 [43] 《荀子》(「四部叢刊」本)19.26b。 [44] 《新唐書》112.11b~12b。 [45] 《晉書》38.17a。 [46] 郗超的文章《奉法要》,收入《弘明集》(「四部叢刊」本)13.5b,我要感激胡適博士讓我注意到這一材料。郗超的傳記材料可參看《晉書》67.20a~22b;75.6b。 [47] 《三國志·魏志》24.11a~12a,注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