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制度史研究 · 中華帝國的作息時間表

導言 本文是考察中華帝國在21個世紀中的作息(或者說工作和娛樂)時間表的一個嘗試。這一研究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部分是關於辦公時間和官定假日的——換句話說,就是關於影響到要與官方打交道的每一個人的、官吏和皇帝的每天和每年的時間表。這部分的末尾要對學生的和佛教及道教僧侶的時間表給出一些總的說明,因為這些團體與官僚階層有著密切的聯繫。第二部分包括農民、商人、工匠、僕役和奴隸們的經營和勞動時間,以及他們的假日和節日。為著簡潔的緣故,第一部分題為「官定假日和辦公時間」,第二部分題為「經營時間與勞動時間」。 我認為這些問題有著很根本的社會上和經濟上的重要性。某個人工作與娛樂的比率是他給予社會和向社會索取的一個指數,儘管很顯然不是一個絕對的指數,從另一個角度來說,我們可以運用被稱為三個W的等式:福利(Welfare)等於薪金(Wage)除以工作(Work)。當然,在運用這一粗略的公式以前,我們必須考慮到像實際的和名義上的薪金、工作者的前期培訓、工作強度和工作條件這樣的問題。有時要將工作和娛樂區分開來很困難;比如,一個統治者可能沉迷於他用於做出決策的時間,而一個藝術家會沉迷於他用於他的傑作的時間。不過,從社會的角度看,一個人只要是在履行其角色所要求於他的職責,他就是在工作。不同社會階層的工作時間表因而就反映了每個集團對社會所做貢獻的模式。 (1)官定假日與辦公時間 本節中的大部分只限於官僚階層正式的時間表,因為很顯然,對於每一個官員而言,工作時間表並不一定都是相同的——他的職位可能是很忙碌的,也可能有些閒暇。進而言之,時間表也會根據國家是處於和平還是處於緊急狀態而變化。[1]再者,即使是正式的時間表也不能一直保持同樣的不可通融和切實遵守。一個懶惰的統治者或官員常常不能堅持按時上班或上朝,而一個盡職的皇帝或官員則會夜以繼日地工作。心裡對這些出入有了底以後,我們就可以對平常的實踐進行描述和探討了。 首先,我們會問:有一個可以被比做傳統中國的星期天的常規性假日嗎?答案是:有。在漢代,官員們被允許在每五天中休一天假。這個假日被稱為「休沐」(即休息和洗頭的日子)。[2]這一慣例晚至隋代還在奉行。在漢朝滅亡以後的分裂時期的某些時候,在中國南方發生了一個變化:我們知道,至少在南朝的梁代,每十天才有一次常規性的假日。[3]在從唐代直到元代的治下也是如此,而且這些被稱為「旬假」或「旬休」的假日是在一個月的第十天、第二十天和最後一天(也即第二十九天或第三十天)。[4]更進一步的削減發生在明清時期,規定中根本就沒有這樣的假日。(只是在民國時期,才把星期天定為官定的假日。) 如何解釋中國歷史上對常規性假日的這一種持續的削減呢?我們的心中很容易就有兩個簡單的答案。首先是,這些變化反映了需要官方處理的政府職責(或者興許是官樣文章)持久的增長。其次是,也許在中國歷史上有一個趨勢,使皇帝越來越成為他的官員們的監工。總之,這些解釋似乎適用於統治權變得比此前的朝代更為集中的明清時期。唐代的情形則迥然不同,因為正如我們將要看到的,唐代對節慶假日和其他假日放得很寬。 要理解從漢代每五天中有一天假期的制度到唐代只有它一半假期的變化,我們得考慮到另一個因素,即官員的居住地。就我們所能斷定的而言,漢代官員循慣例住在官衙而不是住在家中。[5]因而,在理論上他白天或夜晚的任何時間都可以處理事務,雖然通常他只在一大清早和下午晚些時候才辦公。[6]既然大多數官員都住在官衙,「休沐」的假日就要讓那些家住得比較近的官員們能夠在短期內往返一趟。 根據歷史上記錄的事例,在這樣的一個假日,一個清正廉潔的官員會步行回家,因為他乘不起車或船。一個好交往的人在他回家的路上會先去拜望親戚和朋友。[7]官員拒絕休假無疑是很少見的。下面這個故事作為一個例外,是很有趣而且富有啟發性的。 在前漢時,薛宣做京城附近的一個郡馮翊的太守。在夏至或冬至的時候,所有的官員都休假了,但是賊曹掾張扶卻不去休假,而是像平常一樣坐在公事房中工作。因此太守薛宣給他下了一道指令說:「蓋禮貴和,人道尚通。日至,吏以令休,所繇來久。曹雖有公職事,家亦望私恩意。掾易從眾,歸對妻子,設酒肴,清鄰里,壹笑相樂,斯亦可矣。」這位賊曹掾大為羞愧,而其他的官員則對這道指令皆大歡喜。[8] 對官員住在他們的辦公處所的要求在漢代以後也許還持續了一段時間。這可以用3世紀時魏代的一個例子[9]來說明。當時,一個嚴厲的官吏曾拒絕讓一個下屬請一天假去探望住得離辦公處所很近的病重的父親。大司農王思在年老時已經變得很多疑了。當這位下屬因為父親病重而要求請假時,這位大司農惱怒地說道:「世有思婦病母者,豈此謂乎!」第二天,這位下屬的父親去世了,但是大司農卻絲毫也沒有表露出歉疚來。 變化可能發生在南北朝時期,那時官員們在他們的官衙值夜成了一種制度——這一慣例在中華帝國的其餘時期持續下來了。從唐代時起,官員們素常早上或者早上和下午在官衙,然後回家。當然,如果是在上朝的日子,京城的官員們在去他們的官衙之前,會一大早先在朝廷露面。由於多數官員和他們的家人生活在一起,每五天回去一次就沒有什麼必要了。而且正因為這個時候官員們呆在官衙的時候更少了,削減常規性的假日看來才是合理的。 除了這種常規性的像星期天一樣的假期以外,政府規定中還有節慶的假日。在唐代和宋代,還有分別放假l天、3天、5天或7天的大小節慶。這個單子上列得最高的是春節和冬至日,每次都放7天假。在唐代,我統計出一年中共有53個節慶假日,包括皇帝誕辰的3天和釋迦、老子誕辰各1天。[10]宋代有54個這樣的假日,但只有18天被定為「休務」,其他天大概至少還要有部分時間要和平時一樣辦事。[11]宋代並不把釋迦或老子的誕辰視為法定的假日,這或許反映了佛教和道教影響的式微。 元代認可16個節慶假日。[12]明清時期,節慶假日一開始甚至比元代還少。政府的規定上只列了三個主要的節慶:春節、冬至和皇帝誕辰。[13]實際上,端午和中秋也變得重要了。但是在明清時期,最主要的變化是有了長達大約一個月的春節或冬假。對於整個帝國的官吏而言,要由欽天監為他們選擇十二月二十號前後的一天來「封印」。約一個月後,要宣布另外一天來「開印」。[14]在此期間,官吏們偶爾還會來到他們的官衙,但是司法案件的處理則完全擱置起來。冬假可以看做是對喪失常規性假日和節慶假日的一個補償。 在政府的規定中,為了照顧到在比如一個近親的結婚或去世之類的情形下,一個人對於家庭和家族的職責,准許有探家的和類似的假期。最為寬鬆的當推唐朝的規定[15],它包括: a)父母在3000里以外者,每3年有30天(除旅程以外)探親假;父母在500里以外者,每5年有15天假。 b)兒子的及冠禮有3天假;親戚的有1天假。 c)子女婚事有9天假,旅途所需時日除去不算;其他近親婚事有5天、3天或l天假。 d)父母喪事,強制性地退職3年;武官退職100天。 e)其他近親的喪事,放假30天、20天、15天或7天;遠親的喪事放假5天、3天或1天。 f)一個人的師尊(確實教過他的教師)的喪事,放假3天。 g)私人的忌日(一個人父母或祖父母的生日或去世日)放假1天。 h)在第5個月有15天的「田假」,第9個月有15天的「授衣假」。 除了最後一項以外,這些規定中的大部分看來在宋代還繼續奉行著。在明清時期,許多這樣的假期被完全免掉了,或者是作為特例而有待於皇帝的許可。[16]惟一得到嚴格遵守的就是父母死後的退職3年(實際上是27個月)。[17]這些變化似乎表明了對一個人、對於皇帝和他的父母的職責的日益增長的或者是持續不斷的強調,相對而言則較少地顧及到其他社會關係,如對其他親屬和師尊的職責。這看來是明清時代之倫理的一個特徵。 在每天的時間表中,注意到地方政府主要官員的地位在許多方面相似於皇帝,是很有趣的。在明清兩代,這種相似甚至反映在他們的官衙的建設規劃的雷同上(當然規模大為不同)。[18]在地方衙門中,正如在皇宮中一樣,前面是大門和庭院,兩側是下屬和警衛住的小屋。然後是與皇帝的「正殿」相應的「大堂」,主要用於舉行儀式或其他正式場合。「二堂」相對應於皇帝的其他「後殿」,更經常地用於辦理日常事務。在一個小衙門中,「二堂」或「二堂」的一部分常常被闢為「籤押房」(簽署公文的房間)。利用這一私人的辦公房或書房,官員可以在常規性的上午辦公時間,或者下午或晚上的任何隨意性的工作時間,來翻閱公文或與他信任的幕僚進行協商。皇帝也為著同樣的目的辟出一間內堂或書房,儘管不把它叫做「籤押房」。衙門的後一部分是主要官員家人的住地,相對應於皇帝后妃們的後宮。 皇帝的時間表通常開始於一大清早的朝覲。儀式性的會議往往在節日或以三(三、六、九)或五(五、十)間隔的日子舉行。不太正式的會議每隔一天或者甚至是每天舉行。時間通常早得讓人害怕,大概是早晨5點或6點。如果朝覲在7點或8點進行,會被認為是太晚了。滿清一朝,皇帝偶爾會在北京城外著名的圓明園主持朝覲,城內的許多官員不得不午夜就起來以便及時到達那兒。[19]總的說來,滿族的統治者們極為嚴格地遵守著這些很早的辦公時間,這一事實無疑地有助於使清朝雖屬異族入主,卻成了一個穩定而持久的朝代。 然而,滿族統治者的榜樣並沒有被地方政府的官員們循例仿效,雖然他們據認為在各自的官衙要遵循相同的時間表。甚至就在皇帝保持著對他的各省長官的嚴密監督的雍正一朝,就已經有了懶散怠惰的現象。據這一朝所頒布的一份地方政府的官員手冊《州縣事宜》所說[20],許多州縣長官甚至不能在早上開庭。這本手冊告誡他們要革故鼎新,但結果究竟如何則大可懷疑。 中央政府常常用鼓和鍾來宣告辦公時間的開始(有時還有結束)。地方政府,尤其是州縣一級的政府一般是用聲音不那麼讓人敬畏的傳梆和打點。[21]因為害怕鞭笞的懲罰,文書和差役們不得不準時到庭。元朝時頗有權勢的大臣桑哥甚至將這一規矩刻板地用於他的官衙中的下屬官員。一次,著名的藝術家和學者趙孟就因為早鍾之後才到而遭到鞭笞。只是在趙向更高的權威抱怨過後,桑哥才將這種懲罰局限於文書和低級差役。[22] 對於官吏的擢升,服務時間(叫做「勞」)和突出的勞績(叫做「功」)要一併考慮在內。至少早在漢代便是這樣的。[23]然而尚不清楚從哪個朝代開始,對官員和其他人使用簽到簿。在元代有一個例證,政府金庫的官員、文書和衛士們被要求在所謂的「卯酉文歷」(即從上午6點到下午6點的登記冊)上籤到。[24]在明清時期,類似的簽到記錄似乎在許多官衙常常使用。唐代輪流值夜的官員有著或許在更早時候就已經存在了的「直簿」(值夜記錄)。[25]有時候,值夜僅僅成為過場,北宋時四個皇家書庫的官員就慣於虛報肚子疼而躲過他們的值夜。結果,皇家書庫的值夜登記「宿歷」得了個外號,叫「害肚歷」。[26] 當然,一個真正盡職的官員不僅會堅持他的辦公時間,而且還會加班加點。為了說明這點,我將引用曾國藩任兩江總督、指揮對太平天國叛亂者們的戰事時的工作時間表。正如他在同治元年(1862)8月19日所記的日記所表明的[27],曾國藩決定他每天的時間表要包括如下項目: 曾國藩還決定上午專注於軍政要務,下午專注於財政事務,夜晚則專注於文學與學術。總的來看,他的日記表明這些是他每天都要從事的工作類別,儘管不斷地會有所變動。我還要補充一項:為了調節他的工作,他每天要下一兩局圍棋。但由於他並不是個行家好手,很有可能他只是偶然才下下棋,而這一遊戲也許就並沒有耗費他很多時間。顯然,他對自己的職責盡心盡力、勤勉至極。他的範例影響了他同時代的許多人。 作為一個盡職盡責的一家之長,曾國藩不僅為他本人,還為他的家庭中別的成員制訂了工作時間表。根據他最年幼的女兒的自傳[28],曾國藩1868年在南京做總督時,為家庭中的年輕女性們訂立了如下的時間表: 家中男孩的學習是做四件事情:看,即靜默地閱讀;讀,即高聲誦讀;寫,即練習書法;作,即作文。曾國藩本人進行督導:有的事項每天都要督導,別的事項每隔幾天進行督導,還有的事項每個月進行督導。 這就將我們帶到了中華帝國學生和小學生的時間表前面來了。在皇家學院(「太學」或「國子監」)就讀的學生幾乎是被當作官員看待的,並且也得到相當數量的假期。[29]這種學生的數目並不是很大,更多的時候是上百名而不是上千名。私塾中的大多數學生和小學生上午和下午都學習功課,只在主要的節日才放假。在明清時期,私塾也有大約一個月的春節假或冬假。 與學校的時間表相聯繫,我們要注意到被中國教育史所普遍忽視了的一點,那就是為農民的孩子所開辦的學校往往只在農閒季節才開辦。在漢代著作《四民月令》中[30],主要涉及到農業人口的時間表,據它所說,9至14歲的年輕人在一月、八月和十一月要上初級學校,而那些15到20歲的年輕人要在一月和十月進高級學校。唐代時,五月份中15天的「農假」和九月份中15天的「衣假」也適用於皇家學院的學生們,這顯然是為了照顧到來自農村的學生。在宋代,專為農民的孩子辦的農村學校被叫做「冬學」,因為他們只在冬季開學。[31]「冬學」一詞甚至目前都還在實際使用。 佛教和道教僧侶們工作和休息的時間表,由於其群體性而極為刻板。佛教的和尚一年的時間表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從印度傳來的「夏安居」的慣例。從四月的第十五天到七月的第十五天,佛教的和尚們被要求呆在他們各自的寺院裡。對此的解釋是,在夏季的幾個月中,雲遊四方的和尚會遭到暴雨的襲擊,或者他們會無意中犯下殺生之罪。[32]當然,前者或許後者在印度比在中國更有可能發生。不過,這個戒條在中國還是被遵守了許多個世紀,尤其是在唐宋時期,「夏安居」的開始和結束都以各個寺院中的盛大的素食宴席為標誌。 鍾和鼓被用來告知寺廟中每天時間表上的時刻,而且它們嚴守時刻的響聲,對於鄰近的俗人們也是有幫助的。一些佛教的和尚的確承擔了在早上以敲打鐵盤或木魚來喚醒人們的職責。宋朝時,他們在京城最為活躍,不僅要敲響他們的家什來叫醒人們,而且還要高聲通告天氣是晴、陰還是下雨,以及在那一天要進行的是何種性質的朝覲。他們這樣做時,不問天氣,甘冒雨雪。這些報曉的和尚們每人都有他自己特定的行走環線,而且總是挨戶從商店和人家取得施捨。[33] 寺院生活被設想為是安靜的,但在節日或者像每個月的第一天和第十五天一類的日子卻並非如此,寺廟會在此時對燒香的人們打開大門。在某些節日,這個地方會變成忙碌而嘈雜的市場或集市。僧侶們也有他們的通過帶著象徵性禮品去拜訪其施主而化緣的時間表。這與報曉的和尚們作為收取服務報償的化緣很不相同。而且,認為和尚們在其餘方面就全然是寄生性的,也是不正確的。晚唐時期和宋代早期奉行「一日不作,一日不食」之原則的禪宗的和尚們當然不是這樣的。[34]在中國歷史上的很多時期,寺院非常富有,僧侶們從事相當規模的借貸和其他商業活動。中國有好幾種募錢制度就產生於寺院。[35] (2)經營時間與勞動時間 農民的年度時間表對於統治者正如對於農民本人一樣,都是一個很關心的問題。為了使這一主要生產者的勞動更加便利,從古代起,政府就把制訂相當於詳細的勞動時間表的年曆的職責承擔了起來。另外,在古代,統治者還被期望使四季的宇宙性力量得到促進與和諧,以幫助人民。這一觀念在漢代比之後世更加深入人心;而甚至直到清朝末年,人們還指望著儀式性的促農。比如,在立春的前一天,地方政府官員要象徵性地趕一下耕牛,以宣告務農季節的到來。在春季一個精心挑選的日子,皇帝要在百官的陪同下儀式性地進行親耕,以為萬民垂範。地方官員要更實際地督導農民的勞動並激勵他們。當然,還存在著農民所不能夠忽略的交稅期限。 偶爾會干擾農民的時間表的兩件事情,是強制性的服役和訴訟案件。在從漢代到唐代中葉的絕大部分時期中,人民被要求付出相當數量的勞役和兵役。的確,從古代起思想家們就不斷地告誡,除了農閒季節,不要徵召農民服徭役。但是很不幸,這一忠告常常被忽視。在中華帝國更晚近的時期,發展趨勢是士兵成為一個獨立的職業,而勞役變成了交錢的方式。從長遠看來,干擾的減少可能有利於糧食生產的增長,從而間接地有利於人口的增長。 訴訟的昂貴在中華帝國是盡人皆知的,對於容易成為官樣文章和腐敗之犧牲品的農民來說,尤其如此。例如,在2世紀漢代正處於衰落時,農民會發現要在城裡了結一樁案子是極端困難的。除非他在一大清早或下午晚些時候的短短的開庭時間中露面,就不會得到傳告,而且即使是在這個時候,除非他奉上禮物,否則就見不到長官。他常常得成年累月地滯留在城裡,其親屬和鄰里必須為他帶去物品和供給。據2世紀的學者王符的估計[36],漢帝國內的這種情形每天會耗費多達30萬個人的勞動時間。儘管這可能過於誇張,但是訴訟案嚴重干擾了農民的時間表則是不存在問題的。後世企圖對此有所補救,但卻極少成功。宋朝制訂了一個有趣的規定,農民在他們的勞動季節內不得提出民事的訴訟案。這被叫做「務限」(即為勞動時間而做出的限制),從二月的第一天持續到十月的第一天。[37] 農民每天的時間表,是要起早貪黑地在地里勞動。這中間只會被午飯打斷,午飯依照自古的風俗是由家人送來的。農民的妻子根據各地習慣的不同,或多或少地也在地里一同勞作。但她總是要紡紗和織布,而且如果她買得起燈油的話,她的勞作就會持續到午夜,紡紗和織布的婦女們分享燈光是又一個可以追溯至遠古的風俗。[38] 在實行集體性農業的地方,比如宋元時期的四川地區,用「農鼓」和「漏壺」來指示時間。宋代的學者們的詩還寫到這些和其他農用器具。[39]在元代的一部農業著作中,我們讀到:「薅田有鼓,自人蜀見之。始則集其來,既來則節其作,既作則防其笑語而妨務也。其聲促烈清壯,有緩急抑揚而無律呂,朝暮曾不絕響。」[40]顯然,薅鼓是用來管制和激勵農業勞動的一個有效手段。然而,在集體性的農業很少見或者根本就沒有的中國的其他地方,它並不廣為人知。 與在中華帝國的整個過程中都保持穩定的農民的時間表不同,商人的時間表則經歷了實質性的變化。長期的歷史趨勢是商業活動的增長,並且因此也是經營時間的變長。從漢代到唐代中葉,政府在城市中指定集市地點,商人們集聚到那兒做生意。同一個行當的商人們要集中在市場的同一位置,而且政府進行廣泛的控制和監督。依照古代的慣例,集市的時間要到正午才開始。唐朝時,集市在中午以200下鼓聲而告開張,在日落前七刻鐘以300下銅鑼聲而告結束。這個規矩從9世紀起逐步鬆弛下來了,到12世紀時,大城市的商業活動從一大清早持續到夜深是很常見的,商人們在時間和地點上都不再受到限制。與政府對城市市場的控制鬆弛相伴的,是從一開始就沒有受到什麼控制的、被稱為「草市」的郊區市場的發展。[41]當然,在宋代以及後來的時期,正如在更早的時期一樣,還有小城鎮和鄉村的周期性的集市和市場,它們往往只持續一天中的一段時間,因其不需要持續得更長。 商人們通常在假日、尤其是在節日繼續他們的經營,因為這是他們做生意的最好時光。這無論對於經營店鋪的商人還是對於沿街叫賣的小販來說都是一樣。這種規矩的主要的例外與春節有關,包括甚至是飯館和藥店在內的幾乎每種經營都要休至少一兩天的假;要有人守在關閉了的藥店裡,以應付緊急的抓藥。在清朝末年和民國的早期,開始有了在春節期間保持許多店鋪開業做生意的習慣,被稱作「連市」,這一習慣在起初還被當做對於額外利潤的急切嚮往而為人們所不齒。[42] 工匠的勞動時間表像農民的一樣,通常包括整個白天。當然,這個白天可以依季節不同而或長或短,而且這一事實在很早時候就得到了承認。例如在唐代,政府公文認可三月和七月為「長功」時期;十月、十一月、十二月和一月為「短功」時期;而其餘四個月為「中功」時期。[43]大概政府給每個月份定下不同量的工作。在更晚近的時期,大致是從宋代開始,城市中的工匠變得普遍在夜晚也和白天一樣工作了。這一發展看起來與商人時間表的變化類似,但是這一習慣卻遠非那麼廣泛。只有有店鋪的工匠才被要求有半年(例如,從九月到三月)的夜間工作,作為對那半年較短的白天的一種補償。[44]這似乎反映了一種工業發展相對於商業發展的滯後。 在商業或工業中,最繁重的工作時間表總是落在學徒身上,他們的地位一點也不比奴隸或僕役好。這三者一起構成了被統治階級中最低等的集團。當然,從屬於富豪之家的奴隸和僕役在某些情形下,可能比普通的平民生活得更為安逸,但是從他們身上能夠榨取的勞動力實際上是沒有限制的。王褒(前1世紀)的有名的《僮約》已經用英文、最近又用日文翻譯和註解了。[45]這個協約中所列的為數眾多的任務幾乎不是一個人能幹完的;這份文獻還可被看作是反映了一幅群體性的畫面。較少為人所知的是宋代學者黃庭堅的名為《跛奚移文》(意為「一個跛腳女僕的備忘錄」)的一份文獻。[46]這個跛腳婦人是用來在黃的妹妹出嫁後侍候她的。她走路如此之笨拙,以至於惹惱了幾乎每一個人。而黃成功地說服了她,她可以不必走路就做足夠的事情,並且還以半韻文記下她不同的任務。這些任務可以總結如下: 上午她要進廚房,洗刷鍋碗瓢盆,擇菜。在切肉、剖魚、發麵、煮麵條和做飯等事上要聽從具體指示。如果女僕同伴們有了任何過失,比如在碗碟上面搔她們的髒皮膚或者頭髮、或者是偷吃食物時,要報告主人。 吃過飯後,她要將碗碟的正反兩面洗刷好幾次,將它們弄乾、擺放整齊。午後,在她閒暇的中間,她要洗衣服,髒衣服和乾淨衣服(亦即上衣和下衣)一定要用各自的盆洗。白色的衣服要漂白,其他顏色的衣服要染亮。這些衣服都要漿過和熨過。 夜晚降臨時,她要將牛和雞趕迴圈中,關上門並鎖好以防盜賊。她要餵養貓和狗,封住老鼠的洞。如果有一隻烏、貓或老鼠碰過了任何食物或容器,她都得負責。 當春蠶三眠織網時,她要保證日夜給它們保暖。她要收集像麻、藤和蕉的各種纖維,不停地用它們來紡線織布。 在熱天,她要扇風,備好冰過的和加過蜜的飲料。她要燃點艾草,驅走昆蟲,讓蒼蠅不靠近水果盤。當水果還是生的時候,她要看守著果樹;水果成熟採摘以後,她要守護果籃。不能讓鳥雀碰到它們。她也不能品嘗,免得受到女主人的責罵嘲弄或者惹得肚子痛。 在冷天,她要用一個火盆來烘暖衣服和床鋪。在她用手給人搔癢或止痛時,也要先把她自己的手弄暖和。 在她沒有事干時,她要靠著牆做布鞋或拖鞋。當要使喚別的僕人時,她要把男主人或女主人的命令傳達給僕人。 至於學徒的時間表,我把在1905年的一本年曆中找到的《習賈須知》[47]譯了出來,附在本文的後面。與帶有諧謔性質的《僮約》和《跛奚移文》不同,《習賈須知》完全是嚴肅的,因而也就更加現實。有趣的是,好幾種同樣的職責在全部三份文獻中都出現了。 對於各個被統治階級來說,除了像春節這樣的重大節日外,假期是極少的。住在店鋪里的商人和工匠,常常要每隔幾年才能返家一次。在店鋪里幹活,他們在有規律的間隔之後,還會得到比平時豐美的食物,例如在每月的第一天和第十五天。這些事情被慣例習俗仆了。因而經常由行會來規定。商人的行會和工匠的行會都是這樣做的。 最有趣味的是紀念某一行當或職業的神祇的特殊假日。這些假日常常被盛大而熱烈地慶祝。隸屬於行會的店鋪分擔宴席、演戲和遊行的花費。農民的節日是春季和秋季都有的、土地神的節日——社日。慶祝這一節日的花費,早自周代起就構成了農民預算中通常的一項。[48]在給土地神供奉祭品後,村社的成員們便共享酒肉,並且如果是豐年的話,還會家家扶得醉人歸。這對於任何人、包括上學的孩子和婦女來說,都是完全不工作的一天。因為有迷信認為,在這一天不休假的人會變得愚笨。[49]自元代開始,對「社日」的奉守就鬆懈了。有人提出,這可能是異族的蒙古王朝禁止大眾崇拜的結果。[50]但農民們在鄉村祠堂里慶祝一個一年一度的節日的情況並不罕見,雖然祠堂中的神和慶祝日期會因地而異。正如前面所指出的,明清時代重大的假日是春節、端午和中秋節。被稱為「三大節」的這三個主要的節日,對於任何階級來說都是普遍適用的。 結論 如果借用柯睿格教授(Prof.E.A.Kracke)一篇傑出論文的題目[51],上述考察中所顯露出來的總體圖景或可被描述為「傳統中的變革」。中華帝國的工作和休息的時間表由於諸如此類的因素,如在較早時期的宗教影響,在較晚的朝代中商業的發展和政治權力的逐漸集中,而經歷了某些變化。不過,長期的政治、社會和經濟秩序的連續性是無可置疑的,這在統治階級和被統治階級的時間表中都得到了充分的反映。更為全面的研究,例如包含了士兵、戲子、漁夫等群體的研究,可能會揭示更有趣味的細節,但大概不會改變總的圖景。 顯然,中華帝國各個群體的人民都認為,遵守工作和休息的時間表是很自然的。古老的傳統注重「勤」的品德,例如,在《尚書》中,某些古代的統治者便因為勤於政事和持家節儉而受到讚揚。[52]《左傳》中還引用了一句古老的格言:「民生在勤,勤則不匱。」[53]早期的哲學家們提倡一些與工作和休息的時間表相關的基本原則。比如,孔子在評論一個使得全國都大為興奮的驅逐邪神的節日時,就認可了休息和娛樂作為從工作的緊張中鬆弛下來的手段的價值。[54]另外一個原則,即分工的原則已經為孟子清醒地認識到,他在反對「農家」思想的辯論中表明了這一點。[55]至少早在周代,四個主要的職業性階層就已經成為定規了,即士、農、工和商。 現代的西方人有時會批評中國人在他們的日常事務中缺乏時間感。但是人們必須記住,中國是一個處於前機器時代的農業國家,在那兒幾乎沒有什麼必要讓時間準確到分分秒秒。傳統的對於「勤」的強調和嚴守作息時間表的習慣,也許還有助於中國維持一個長期延續的帝國,而且,這些因素無疑是有助於這個國家的工業化和現代化的。 附錄 習賈須知 (譯自廣東佛山1905年印行的年曆) 凡出門學習生理,無論做何項腳色,須要勤慎為主。凡長輩講說話。肅耳靜聽,不宜答口,若說得堂堂正大,便虛心領受,倘說得詼諧嬉笑,便付之一笑,倘有講自己過處者,即當低首唯唯,謹記改過前非,切不可駁削強辯。不論同鋪夥伴,及外行朋友,年高過己者,要按年幾(當作紀)稱呼,或伯或叔或哥,不可直以名字稱呼,有失體統。花號最為緊要,口不可亂開,言多必失,務要紮實沉靜為佳。最忌傾斗口角,並唱木魚歌曲,言嬸說婦,實可切戒。不可暗說夥伴之短,逞己之長,設或張三說李四之短,只可耳聽,不宜答嘴,又不可過後在李四面前,賣弄小心,將張三前言搬述,致令二人生,此是第一關要處。立心要正,不可私意貪婪,如賭博之一事,切小可學習,即別人賭博,切不可在旁觀看,又不可往外傳言。至於嫖娼及吸食鴉片兩等,最易傷身壞品,切不可沾染。無事要寧心守鋪,候聽使喚,不可乘間出街遊玩看戲,及私窺人家婚女,即因公事順道,亦不宜有此,恐誤公事,令人指摘也。鋪內工夫,難以料定,須要隨機應變,切勿怠惰,工夫亦不分大小,小者固屬易做,大者須諒(當作量)力而為,倘自己力難勝任,即與司事商酌,決不可強力而為,致決身體。每事未做之先,必三思裁度。至於燈油燭火,更要小心謹慎,蓋鋪中貨物,固屬值錢,各人性命,尤為緊要。平日用油,最宜謹慎,切勿倒卸,此事雖小,生意場中,以為極不利者。慎之慎之。隆冬時候,燈籠內須常有燭,如已用完,即將燭點著吹熄,潤油插回,並多設紙煤箱及自來火柴,以備更夜。每朝於五鼓後,留心知醒,一聞收擂,即要起身,取火點著廚房燈,發火燒水及烹茶,再點著當路之燈,然後拆床,不可莽撞,恐驚別人難睡之意。如同輩有未醒者,須要細聲喚醒,免被東家責其晏起,此是彼此關照之意。自己快些洗面,點神燈炷香,然後洗茶杯,水滾即局茶,以奉神。如有煙筒在於台面,或椅罅,務要收回,插在煙筒桶內,其餘浮動什物,倘有不合眼處,務必要安置停當。倘睡賬房者,起身即與其拆床,掃淨櫃面塵埃,及各處台椅,換過水池水,潤濕筆架筆,各處煙分添滿煙,換過煙筒水,見人便叫早晨一聲,無事在門首左右端坐,鞋不可離腳,不可撻踭,不可蹈膝,無論生熟客到,即奉煙奉茶,客去起身立。日間不論在樓上,在橫廳,在后座,但聞鋪面有客到即出去聽用。將煮飯時,鋪面無事,入廚幫火頭抹碗抹筷子,沖茶暖酒。飯已熟時,先看諸位齊與不齊,有客出街,問明回來食飯否,然後開台擺筷,須派齊整。一埋席,勿論自己會飲不會飲,必先自提壺,壺嘴要向挨身。坐不可橫肱據案。如燭暗,拔去燭花。席上有長輩或有客,要窺其飯碗,若將食完,便離座至他身邊,接碗添飯,雙手奉回。自己快些食完,不宜包台。若人客舉箸告慢,即用茶杯雙手奉茶,若人客食完離席,即倒水人客洗面。倘大家食完,將椅收回原處,幼(?)收細拾碗碟,台面有飯,用手拾起,乃可抹也,要抹歸挨身,抽埋台,掃過地,各事妥當,乃入廚,幫火頭執拾各事,即出鋪面。倘閒暇無事,搜尋衣服浣洗。凡曬衣服,務要攜布抹淨衫竹,恐竹不乾淨,有污衣服。無事切勿登樓晝寢,須出鋪面靜坐聽用。每日當午,必要局茶,斟大半杯,不宜太滿,每奉一杯,切勿分彼此不奉。午後上定各處神燈,抹淨燈盞,除去香腳,秉好各香爐,上好閒燈,落油不可太滿。若天陰欲雨,即上曬棚收曬什物,並搜尋遮帽,抹淨,放於便處聽用,若經用過,到夜晾開,候干收回原位。若天晴將晚上曬棚收清衣服,並所曬各等什物,務必收拾提點。一到晚間飯後,廚中停當,要看鋪面埋了櫃,即陣賬房床,或有客要陣便客鋪。倒了各處便壺。將交二鼓,煲水沖茶,每奉一杯,仍在門首俟候關門。行有餘力,學習算盤字墨,如有不明,不妨多問。至睡時,或有客,必要點燭照引到床,待各長者睡下,自己始可陣床。臨睡時,預備火柴,或燒好紙煤,或長明燈與更香,必要小心提點。又貯便燭台數個,於長明燈腳處,以備更夜。復執燭巡照各處門戶,並風爐灶,柴火倘有未熄,抽出,用水澆熄方妥。至各處燈燭,但不可點干,恐更夜要用不及。諸事妥當,乃可滅燈寢。如每月初一、十五,必隔日午後買香燭等物。至晚飯後,將通鋪台椅移開掃過,即用熱水抹淨,不可抹天平及碼子,因銅錢不可經水故也。朔望日五鼓即要起身,燒水洗面煲茶,叫醒拜神者起身洗面,乃點各處神燈,秉燭燃香,俟候參神,預備香燭元寶燈籠,跟隨上廟。凡做火頭,起身比人更早,拷了火點著廚房燈。燃火燒水,即便烹茶,然後拆床,不可莽撞。洗了面即開鑊洗碗,必要逐支洗,切不可全放盆內,以至撼爛。灶頭飯蓋及碗櫃,俱抹過,務要細細乾淨,不可將什物糟蹋。煲水局茶妥當,然後買菜,凡買菜須論該鋪生意大小或豐或儉,隨機應變,當與司事前輩問明。待時合乃煮飯、制餚,酸咸等味,務要詳體各伴之歡,不可私執偏倚。飯熟,出火煲茶或暖酒,水滾必沖滿茶桶,暖酒看天時寒熱,留心著意。開台時候,倘有貓犬,必先餵飼。飯已食完,即親自檢點碗碟杯筷子,洗濯妥當。打滿水缸水,不拘時候,但用完即宜打滿,以備不虞。後用手掃掃乾淨灶口,灶基風爐腳處俱宜掃淨灰塵。即尋衣服漿洗,緊記收折。但廚房無柴,先預擇短細的,留為煲茶之用,免至煙氣大,局入茶罌內至有燒鵝之名。如開時,勿計工夫,應我做及不應我做,均照後生一樣做。臨睡時,將水缸蓋密,關好碗櫃門,免蟲蟄污穢。此篇系日夕定例工夫註解。尚有一呼一應,一問一答,變機未能盡注,看者留心自免可也。凡客床務然乾淨,客起後必先將蚊帳捲起,免留人氣在內,養木虱。並將被看過,但有木虱等類,即捉去,免惹別人。連被席枕一應卷好,如有客至,然後再開。平時稍暇,便將客鋪蚊帳枕席洗浴,木虱自少生,不然木虱蚊多,客到睡則雲難受矣。如有客搭早渡,必先隔晚買便菜,一聞五鼓即起身,煮飯,暖定酒局茶開便桌,即攜燈火到床前,叫醒人客起身洗面,食飯,俟候添奉茶,然後倒水洗面,客去,則攜雨遮裹送客落渡,方昭恭敬。 * * * 【注釋】 [1] 比如,在南宋元年這個緊急時期,官員們被要求在假日繼續辦公。參看《宋會要稿·職官》60.15a~b。 [2] 在《漢書》46.11b.50.12a,和《後漢書》74.3b中可以找到例證。 [3] 清代百科全書式的《淵鑒類函》123.37b~38a,收有梁代劉孝綽一首詠「旬假」的詩,以及隋代江總開頭為「洗沐惟五日」的另一首詩。江總原本任職於陳代,但很可能是在隋朝時寫的這首詩。 [4] 《唐會要》(TCCCed.)82.1518~1521;《通制條格》22.4a。 [5] 尚秉和:《歷代社會風俗事物考》(1938),351~353頁。 [6] 這甚至反映在《說文》對「申」字的解釋(「吏以時聽事申旦政也」)中,參見《說文解字詁林》14b.6643b~6647a。 [7] 《後漢書》106.12a。 [8] 《漢書》83.4a~5a。 [9] 《太平御覽》634.2a。 [10] 仁井田陞:《唐令拾遺》(1933),732~735頁。 [11] 《宋會要考·職宮》60.15a。 [12] 《通志條格》22.4a。 [13] 《明會典》(萬有文庫版)43.1235~1236;《大清會典事例》(光緒版)92.1a~6b。 [14] 鄧立誠(音):《中所錄北京每年的風俗節慶》(1936),卜德譯,95頁。 [15] 仁井田陞:《唐令拾遺》,736~749頁。 [16] 《明會典》5.115~116;《大清會典事例》296.1a~2a。 [17] 皇帝可以在喪期未完時要求官吏返回任職,這叫「奪情起復」(在傷害感情的情況下命令返職),也可簡化為「起復」(只意味著下令返回原職),這只在軍情緊急的情況下才被認為是適當的。總的說來,這一做法在唐宋時期較之後來更為頻繁。 [18] 地方衙門的建設規劃常常收在政府公報中。 [19] 對於上朝的日期和時辰的規定,在像《唐會要》(24.455~458)一類的各朝公文中可以找到。震鈞的《天咫偶聞》(1907,1.2b~4a)是清代這些慣例的簡要說明。 [20] 《宦海指南》9b~10a。 [21] 蔡申之:《清代州縣故事》,《中和月刊》2(1941),10.73~74。 [22] 《元史》172.6a。 [23] 大庭修:《論漢代的憑功晉升》,《東洋史研究》12(1953),3.14~28。何四維:(A.F.P.Hulsewé)《漢法殘篇》第一冊,(1955),47頁。 [24] 《通志條格》4.5a~b。 [25] 《唐會要》82.1516。 [26] 《夢溪筆談》23.5b~6a。 [27] 《曾文正公手書日記》14.41b。 [28] 《崇德老人八十自訂年譜》6a~b。 [29] 唐代時學生們在每10天的末尾的常規性假日之前要進行考試;參見《唐令拾遺》,274~276頁。明代時兩個皇家學院的學生在每月的第1天和第15天享有常規性的假日(《南廱志》9.4a~b;《國子監志》43.21a。) [30] 《全後漢文》47.1a~8a。 [31] 瞿宣穎:《中國社會史料叢抄·甲集》(1937),815頁。 [32] 望月信亨:《佛教大辭典》1.79 c~80c;《夢粱錄》3.19~20,4.24。佛教不准殺生的戒條也是在許多朝代都盛行的,這是訂立不許屠宰的日期或月份的原由。 [33] 《東京夢華錄》3.7。《夢粱錄》13.114~115。 [34] 這是唐代和尚懷海(720—814)所創的一句名言。 [35] 楊聯陞:《佛教寺廟與中國歷史上四種募錢制度》,HJASB(1950),174~191頁。 [36] 《潛夫論》426b~429a。 [37] 在一月的最後一天所受理的訴訟案,要到三月末才審理(《宋會要考·刑法》3.46a~48a,《宋刑統》13.7a~b)。在元代,「務限」從三月的第一天持續至十月的第一天。 [38] 《漢書》24a.4b;斯紈:《中國古代的食物與貨幣》(1950),129頁。 [39] 《臨川集》11.3a~5a;《宛陵先生文集》51.1b~3a。 [40] 王禎:《農書》(武英毆聚珍版全書)10.11a~b,附有圖解。 [41] 加藤繁:《支那經濟史考證》1.299~421。 [42] 《天咫偶聞》10.11a。 [43] 《唐六典》(1836年日本版)7.9b。 [44] 《支那經濟全書》2.642,2.649。 [45] 韋慕庭(C.Martin Wilbur):《前漢時期中國的奴隸制》(1943),382~392頁;宇都宮清吉:《漢代社會經濟史研究》(1955),256~374頁。 [46] 《豫章黃先生文集》(「四部叢刊」本)21.3b~6a。 [47] 《天寶樓機器紅字頭通書》。有趣的是,廣東人把「通書」二字常常讀作「通勝」(意為完全的勝利),因為「通輸」意味著完全的失敗,而這是一種忌諱的說法。 [48] 《漢書》24a.6b;《中國古代的食物和貨幣》,140~142頁。 [49] 《中國社會史料叢抄·甲集》,478~505頁。 [50] 《歷代社會風俗事物考》,443頁。禁止此類崇拜(祈神賽社)的聖旨是1317年和1319年下達的(《元曲章》57.43b~45b)。 [51] 柯睿格:《宋代社會:傳統中的變革》,FEQ14(1955),4.479~488。 [52] 理雅各(Legge):譯《書經》3.60。 [53] 理雅各:譯《春秋左傳》5.318。 [54] 理雅各:譯《札記》2.167。 [55] 理雅各:《孟子的著作》2.248~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