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哲學研究 · 孟子之倫理思想一斑 [1]
今就孟子之倫理思想中,論其屬於直覺論的方面者,如次。
在孟子之倫理思想中,其最要之根本觀念,為仁義禮智,更約言之,則仁義二者是也。王子墊章曰:「何謂尚志?曰:仁義而已矣。殺一無罪,非仁也;非其有而取之,非義也。居惡在?仁是也。路惡在?義是也。居仁由義,大人之事[畢](備)矣。」(按,《盡心》上 )即謂舍「仁義」二字外,無可為理想者也。今按:以仁為德,則當以義為義務。孟子之所謂義,含有公正之意,即反對一切不公平之行為之意。然自廣義言之,則又含有正義公道之意,即一切道德上法則或義務之意也。孔子惟說「仁」,至孟子始加以「義」之一字。《孟子》七篇中,其說正義之尊嚴性者不一而足,是即孟子倫理思想之特色,而亦由社會風紀變遷,不得不設為嚴峻之客觀的法則,以防當時恣肆之傾向耳。孟子以義為直覺的,即離卻一切理由條件,而絕對的督責吾人之命令。以此點言,則孟子之於倫理上似有直覺論派之面目焉。曰:「行一不義,殺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為也。」(按,《公孫丑》上 )「古之人未嘗不欲仕也,又惡不由其道,不由其道而[住](往)者,與鑽穴隙之類也。」(按,《滕文公》下 )「非禮之禮,非義之義,大人弗為。」(按,《離婁》下 )「大匠誨人,必以規矩,學者亦必以規矩。」(按,《告子》上 )「御者且羞與射者比,比而得禽獸,雖若丘陵,弗為也。如枉道而從彼,何也?且子過矣,枉己者未有能直人者也。」(按,《滕文公》下 )「非其義也,非其道也,祿之以天下,弗顧也;系馬千駟,弗視也。非其義也,非其道也,一介不以與人,一介不以取諸人。」(按,《萬章》上 )「大人者,言不必行,行不必果,惟義所在。」(按,《離婁》下 )由此等思想考之,則孟子之所謂「義」,其視為直覺的,絕對的,而強人以實行之之道德上規則或義務,益昭然無可疑已。
雖然,孟子之於義,亦非謂不論何時何地皆毫不可破滅者也。彼亦以為義有大小輕重之別,輕而小之義有時不能不讓重而大之義,即於一種定規外,許有例外之義是也。舉其一例,「淳于髡曰:『男女授受不親,禮與?』孟子曰:『禮也。』曰:『嫂溺,則援之以手乎?』曰:『嫂溺不援,是豺狼也。男女授受不親,禮也;嫂溺,援之以手者,權也。』」(按,《離委》上 )所謂「權」者即指例外之義言。然則為全大義而破小義者,亦孟子之所是認者也。其後繼之曰:「今天下溺矣,夫子之不援,何也?』曰:『天下溺,援之以道;嫂溺,援之以手。子欲手援天下乎?』」在孟子意中,以為救濟天下者,舍仁義之正道外,無有他策,固宜其為此言。但其為是言者,以天下之溺與嫂之溺,異其輕重耳。假使天下之溺與嫂之溺同,則如何?舍權道外,別無救濟天下之道。而救濟天下又為義之重大者,則如何?吾人自理論上推之,則知孟子既是認前者,其於後者,亦不得不是認之者也。且孟子亦嘗承認義之有融通性,可援一二例證之,曰:「『以禮食,則飢而死;不以禮食,則得食:必以禮乎?親迎則(不)得妻,不親迎則得妻:必親迎乎?』」(按,《告子》下 )孟子於此,謂禮食、親迎是禮之輕者;飢死滅性,無妻滅人倫,是食色之重者。棄前者而全後者,固理之所當然。然又設辭以辨之曰:「 兄之臂而奪之食,則得食;不 則不得食:則將 之乎?逾東家之牆而摟其處子,則得妻;不摟則不得妻:則將摟之乎?」(按,同上 )此謂有重大於食色之義在,即不得不棄食色而全義也。是明明謂義之有融通性也。此外又有一例:「萬章問曰:『《詩》云:「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信斯言也,宜莫如舜。舜之不告而娶,何也?』孟子曰:『不(按,當衍 )告則不得娶。男女居室,人之大倫也。如告,則廢人之大倫,以懟父母,是以不告也。』」(按,《萬章》上 )由此觀之,是孟子於倫理上,實立一種系統觀,而謂個人之義務,皆各有相當之位置階級,遇有不得已之時,亦可為其重者大者,而破滅其輕者小者也。從此思想,則與所謂「非禮之禮,非義之義,大人弗為」之言,明明相異。然則孟子於實際上,殆未嘗不以一種「非禮之禮,非義之義」,即所謂「權」者,認為正當之行為也。吾人慾解孟子之真意,不得不設為一言,以解決此問題,曰:人得以比較種種義務而通融於其間者,就特殊義務之自身言之,即被統攝於「仁義禮智」或「孝弟忠信」等通則之下之個個的義務耳;謂義務有大小輕重者,惟同在一通則內之種種義務間,乃有大小輕重耳。如孝,一通則也,而其中有以口腹之養為孝者,有以心志之養為孝者,前者重(按,當為「輕」 )而後者輕(按,當為「重」 ),故若二者相衝突,則當舍前者而取後者。若夫忠孝仁義等通則之自身,則皆有個個獨立之絕對的權威,其間不應有大小輕重之別,故不能以其一為其他之手段。孟子所謂不枉己、不破義,畢竟指此等通則言,非指個個特殊之義務言也。解此則孟子之真意,其庶乎得之矣。
雖然,自他方面觀之,則夫謂一切義務間有輕重之關係,而有一最終之標準者,孟子於此說,似未嘗不承認之。究令如前之說,孟子乃以仁義忠孝等為個個獨立之直覺原理,然遇有相互衝突之際,即如欲忠則不能孝,欲孝則不能忠之際,彼將若何判斷之乎?當是之時,取其一而舍其他乎?抑訴諸更高之標準,而兩者兼全乎?此等問題非超出乎直覺說之立腳地外,決無解釋之道。而孟子於此,究取何種見解,則吾人莫由知之,惟由次舉一例以略窺其意見耳。
桃應問曰:「舜為天子,皋陶為士,瞽瞍殺人,則如之何?」孟子曰:「執之而已矣。」「然則舜不禁與?」曰:「夫舜惡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然則舜如之何?」曰:「舜視棄天下猶棄敝屣也。竊負而逃,遵海濱而處,終身欣然,樂而忘天下。」(按,《盡心》上)
是即假設「義」與「孝」相衝突之例,欲進而解決之者也。大體上以直覺說為立腳地之孟子,於此似[於](已)窮於為答。法者受之於古,雖天子不得私之,然行法於其親,如孝道何?曰:「竊負而逃」,此不既屬遁辭耶?且孟子之意,或以為如是者,義與孝可兩全,然吾人不得不謂之曰:彼實舍義而取孝者也。何則?負有罪之父而逃,是仍破法蔑義之為也。設有以是語孟子者,彼必應之曰:「是非蔑義,惟不得已而出於權耳。」參諸「嫂溺」之例,則孟子或有此思想歟?然如此持論,則又越於直覺說之立腳地,不以義與孝為相併而立之絕對的標準,而既於二者之間,與以輕重之別矣。由舜之大孝推之,則為親而棄天下,寧有其事;然若舜棄天下,而天下大亂,生民塗炭,則舜如之何?孟子苟設想及此,而與以明答,則吾人於孟子說之立腳地當更明了,而惜其未有之也。
要之,孟子於大體上似屬直覺說,然亦稍加以立極論之思想。(立極論者謂立一究竟之標準以為一切義務之根據。 )彼以不殺人為仁,然有時亦以殺人為合於天理者,則彼之非嚴義之直覺論者,不可爭也。
今謂仁義禮智(姑從孟子大體之見言之 )不以自身以外之理由為根據,而為直覺的道德上之法則及觀念,然如此道德上之直覺的(法則)及觀念,吾人如何而有之乎?自內乎?將自外乎?先天的乎?將經驗的乎?又以之為自內者、為先天的者矣,然將如固有論者之言,謂人之有生,即既以明了之觀念,而存於心中乎?抑將如發達論者之言,謂其始不過為一朦朧之衝動,惟由經驗,以徐徐發展之,而後能為明了之意識乎?解此點者,屬孟子倫理說中之心理論、性理論方面。按:孟子始研究心理、性理之問題,而以之為其倫理說或德育之基礎。此為中國倫理史上極當注意之事。彼宋儒一派之性理論畢竟淵源於此耳。然則孟子於道德上之觀念,果謂其起原何自乎?吾人以為彼之思想一面似屬固有論,他面又似屬發達論,曰:
人之所不學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慮而知者,其良知也。孩提之童無不知愛其親者;及其長也,無不知敬其兄也。親親,仁也;敬長,義也。(按,《盡心》上)
此非謂無經驗無教育之小兒,亦尚有仁義之德及觀念乎?然孟子又以為人皆有不忍人之心,見孺子入井,則人皆欲救之。此惻隱之心非有所求於他,特自然流露之衝動耳。曰:「無惻隱之心,非人也;無羞惡之心,非人也;無辭讓之心,非人也;無是非之心,非人也。惻隱之心,仁之端也;羞惡之心,義之端也;辭讓之心,禮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凡有四端於我者,知皆擴而充之矣,若火之始然,泉之始達。苟能充之,足以保四海;苟不充之,不足以事父母。」(按,《公孫丑》上 )由是觀之,則孟子意中似又謂吾人之生而既有者,非仁義禮智之德,惟既有其衝動感情,而適宜擴充之,則足以達於仁義禮智之德或觀念云爾。曰「不學而[知](能)」「不慮而[能](知)」,即無論何人皆有此四端衝動之意也。曰「孩提之童」無不知「愛親」「敬長」者,其所謂「知」,蓋非(知)愛敬之合理,非知其為道德上之善,易言以明之,即非有所謂仁義之知識觀念,惟既有愛敬之心(心即情 ),以為其自然之衝動而已。彼於「敬兄」之上,特加「及長」一語,此最宜注意者也。以此為解,則不但適合心理上事實,且於孟子之本意為不背矣。然則在常人生來之狀態,果可曰,「四端」之外,未有仁義禮智之觀念及德乎?孟子以為誠然。然吾人之性實亦有仁義禮智在,曰:「仁義禮智非由外鑠也,我固有之也。」(按,《告子》上 )是孟子於既發之性與未發之性,即已在現實之狀態之性與尚在將有或可有之狀態之性,亦明明區別之,而於可有而未發之性,則視人為皆有仁義禮智之德者,此即吾人現實之性所當求而達之之目的也。論者或謂孟子之學本無已發未發之說,其言誠是,吾人亦知孟子之所謂性,非攙入佛老思想之宋儒之所謂性也。彼對性之見解乃經驗的,即非離卻既發之情之超經驗的性,而寧含於情之中之性也。其曰「仁義禮智我固有之」者,即謂其未發達之萌芽,為吾人所固有者雲耳。但彼之意中實亦別性為二:即一為理想之性,但發展其萌芽,即可現完全之德;一為含於情中之性,雖現實而未完全,而前者即為後者所當達之之目的,斯固不可爭之事實也。吾人謂孟子區別既發未發之性,意蓋如此,與宋儒之思想固不可混視也。
謂吾人於理想之性本有仁義之德,此即孟子性善論之根據。吾人於此,謂孟子實發孔子、子思所未發之思想,而明取性善論者之地位,可也。當時之性論,有性無別說,曰「性無善無不善」。有性無定說,曰「性猶湍水也」,可以為善,可以為不善。有性有品說,曰性有善有不善。又有性本能說,曰食色性也。孟子則反對諸說而標榜其一己之意見,曰性善也。且證之曰:「《詩》云:『天生蒸民,有物有則。民之秉[夷](彝),好是懿德。』孔子曰:為此詩者,其知道乎!故有物必有則,民之秉[荑](彝)也,故好是懿德。』」(按,《告子》上 )然則何由而知未發之性之為善乎?孟子曰:「乃若其情,則可以為善矣,乃所謂善也。」(按,同上 )蓋從孟子之意,則性之為善,乃就其既發之跡,即「四端」之情而知之,情善也,故性亦善。世無不有「四端」者,知「四端」之情之既善,則由是而出之性,其為善也,自不難推見矣。
抑尚有一問題焉。性也者固由情以推見之,然可以情而推見性之全體乎?由情之善,而遂謂性之全體亦善,不近於獨斷乎?即會能由己發之情而判定未發之性之全體,然吾人之情不必皆善,而常混之以惡,此征之實驗而明,即孟子亦自承認之者也。然則孟子何故惟由情善之事實而推論性善乎?何故不由情惡之事實而推論性惡乎?又何故不由善惡相混之事實而推論性之善惡相混乎?彼蓋以為情有不善者,非性之罪。吾人之心,非惟其性發動也,性以外,又有相異之原理動作其間,此惡之所以生耳。性以外之原理何?物慾(情慾)是也。曰:「富歲,子弟多賴;凶歲,子弟多暴。非天之降才爾殊也,其所以陷溺其心者然也。今夫幹麥,播種而耰之。其地同,樹之時又同,淳然而生,至於日至之時,皆熟矣。雖有不同,則地有肥磽,雨露之養,人事之不齊也。」(按,《告子》上 )又曰:「從其矢體為大人,從其小體為小人。……耳目之官不思而蔽於物,物交物,則引之而已矣。心之官則思,思則得之,不思則不得也。」(按,同上 )即謂心之作用見妨於耳目之官,而為物慾所蔽,是即不善之所由生。要之,謂性有不善,非性之罪,而物慾使之然故也。孟子於此,蓋取倫理上二元論之立腳地者也。
以下請略述孟子之修養論,以終此篇。一言以蔽之,孟子之修養論實立於彼之心理論、性理論的根據之上。彼之性善論畢竟欲以之為德育上之根據或假定,而始立是說耳。彼引顏淵之言曰:「舜何人也,予何人也,有為者亦若是。」(按,《滕文公》上 )蓋謂稟性相同,故人皆可為堯舜,是即孟子修養論之根本的主張也。然則吾人如何而能為堯舜乎?如何而培其仁義禮智之德,以構成完全之品性乎?吾人於孟子之修德方法論,可別為積極消極二方面觀之。消極的方法,謂勿使吾人之心陷於不善之方面,且刈除其原因者是也。曰:「學問之道無他,求其放心而已矣。」(按,《告子》上 )又曰:「養心莫善於寡慾。」(按,《盡心》下 )即消極的修養論也。然孟子雖唱寡慾論,而謂惡之原因在於物慾,然非一概禁絕物慾之謂。其對物慾之見解,與後儒(就中如宋儒之無欲論)之嚴峻的,迥不相同。其視欲為惡者,惟指妨害人性之消極的之欲,而非謂一切之欲皆為不善之原因。如某欲,即生存上之欲,彼寧以使之適當滿足為善,曰:「無恆產[則](者)無恆心。」(按,《滕文公》上 )是即以衣食及一切物質之欲,為修德上最要之條件,而不可不求其適宜滿足者也。
次就修德之積極的方法言之,則謂人有自然好慕理義之心(「理義之悅我心,猶當豢之悅我口」 )(按,《告子》上 ),故此心當助長而存養之。而存養之一法則在求「夜氣」之盛。求夜氣之盛者,謂吾人本性之善,於夜間不接外物之時,發露滋長。故必於夜間,盛其清明之氣,使晝間接外物時所生不善之氣為之而制遏是也。其夜氣存養之外,尚有一最要之功夫,則養「浩然之氣」是。公孫丑問何謂「浩然之氣」,孟子答之曰:
難言也!其為氣也,至大至剛,以直養而無害,則塞於天地之間。其為氣也,配義與道,無是餒也,是集義所生者,非義襲而取之也。行有不慊於心則餒矣。(按,《公孫丑》上)
此節蓋孟子本自身之實驗體察而出,實深切而有力之訓辭也。彼對世俗所謂血氣之勇、智謀之勇,而特以「浩然之氣」一語,表明道德上之真勇。以為此浩然之氣不能恃一朝一夕之道義的行為,自外部襲取之,乃因多年之積善「集義」,以自鍛煉其心,而自然充實心中、迫塞天地之正大之氣也。一有不慊於心之行為,則氣即空虛,而如斯道德上之大勇不能得而有之矣。更仿孟子之語而說明之,則帥於志之氣(「志,氣之帥也;氣,體之充也。」 )(按,《公孫丑》上 ),是即浩然之氣,而道德上之大勇。「志」者心之所之,即今語之所謂「理想」,「氣」以實行之,即今語之所謂「意志」也。有理想而無意志則空,有意志而無理想則盲。志與氣,理想與意志,目的與努力,常密接而合體,則後者永從前者之指揮,而真正之大勇於是乎在矣。謂夜氣之存養為修德之寂靜的方法,則謂浩然之氣之存養為修德之能動的方法可也。
要之,由以上消極(寡慾 )積極(存養 )二法之實行,而吾人始能完其本質之性焉。孟子稱此曰「反性」(「堯舜,性者也;湯武,反之也」 )(按,《盡心》下 ),反性之思想發自孟子,誠如程子所言。彼宋儒「復性」說之一部分殆即淵源於此。然宋儒之人性觀,實既受佛教之影響,而有抽象的形上學的之面目。其所謂「復性」與孟子之所謂「反性」,迥然不同,此又不可不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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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篇刊於1906年8月《教育世界》13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