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哲學小史 · 二 墨子

墨子(西曆紀元前四七九?—前三八一?)在孔子後,其學為繼承孔子之儒家之反對派。墨子書中反對儒家之處甚多,蓋墨家哲學與儒家哲學之根本觀念不同。儒家「正其誼不謀其利;明其道不計其功」,而墨家則專注重「利」,專注重「功」。試就孔子個人及墨子個人之行為考之,「孔席不暇暖,墨突不暇黔」,二人皆栖栖皇皇以救世之弊。然二人對於其自己行為之解釋,則絕不相同。子路為孔子解釋云:「君子之仕也,行其義也;道之不行,已知之矣。」(《論語·微子》)此謂孔子之所以欲干預政治,乃以「應該」如此,至於如此之必無結果,「道之不行」則「已知之矣」。但墨子對於其自己之行為之意見則不然。《貴義篇》云:「子墨子自魯即齊,過故人,謂子墨子曰:『今天下莫為義,子獨自苦而為義,子不若已。』子墨子曰:『今有人於此,有子十人,一人耕而九人處,則耕者不可以不益急矣。何故?則食者眾而耕者寡也。今天下莫為義,則子如勸我者也。何故止我?』」此謂為義者雖少,然有一二人為之,其「功」猶勝於無人為之,其結果終是天下之「利」也。孔子乃無所為而為,墨子則有所為而為。 「功」、「利」乃墨家哲學之根本意思。《墨子·非命上》云:「子墨子言曰:『必立儀。言而毋儀,譬猶運鈞之上而立朝夕者也,是非利害之辨,不可得而明知也。故言必有三表。』何謂三表?子墨子言曰:『有本之者,有原之者,有用之者。於何本之?上本之於古者聖王之事。於何原之?下原察百姓耳目之實。於何用之?發以為刑政,觀其中國家百姓人民之利。此所謂言有三表也。』」此三表中,最重要者乃其第三。「國家百姓人民之利」,乃墨子估定一切價值之標準。凡事物必中國家百姓人民之利,方有價值。國家百姓人民之利,即是人民之「富」與「庶」。凡能使人民富庶之事物,皆為有用,否者皆為無益或有害。一切價值,皆依此估定。 人民之富庶,既為國家百姓人民之大利,故凡對之無直接用處或對之有害者,皆當廢棄。所以吾人應尚節儉,反對奢侈。故墨子主張節用、節葬、短喪、非樂。 一切奢侈文飾,固皆不中國家人民之利,然猶非其大害。國家人民之大害,在於國家人民之互相爭鬥,無有寧息;而其所以互相爭鬥之原因,則起於人之不相愛。故墨子以兼愛之說救之。以為兼愛之道不惟於他人有利,且於行兼愛之道者亦有利;不惟「利他」,亦且「利自」。《墨子》之《兼愛篇》純就功利方面證兼愛之必要。此墨家兼愛之說所以與儒家之主張仁不同也。 天下之大利,在於人之兼愛;天下之大害,在於人之互爭。故吾人應非攻;墨子非攻,孟子亦曰:「善戰者服上刑。」但墨子之非攻,因其不利;孟子之反對戰爭,則因其不義。觀孟子與宋牼辯論之言可見矣(《孟子·告子下》)。宋牼欲見秦楚之王,說構兵之「不利」,而使之「罷之」。孟子則主張以仁義說秦楚之王。宋牼不必即一墨者,但此點實亦孟子與墨子所以不同也。 墨子雖以為兼愛之道乃惟一救世之法,而卻未以為人本能相愛。墨子以人性為素絲,其善惡全在「所染」(《墨子·所染》)。吾人固應以兼愛之道染人,便交相利而不交相害;然普通人民,所見甚近,不易使其皆有見於兼愛之利,「交別」之害。故墨子注重種種制裁,以使人交相愛。墨子書中有《天志》、《明鬼》、《非命》諸篇,以為有上帝鬼神之存在,賞兼愛者而罰「交別」者。上帝神鬼及國家之賞罰,乃人之行為所自招,非命定也。若以此為命定,則諸種賞罰,皆失其效力矣。故墨子「非命」。 墨子之政治哲學,見於墨子書中《尚同》諸篇。在西洋近代哲學史中,霍布士(Thomas Hobbes)以為人之初生,無有國家,在所謂「天然狀態」之中。於其時人人皆是一切人之仇敵,互相爭奪,終日戰爭。人不滿意於此狀態,故不得已而設一絕對的統治者而相約服從之。國家之起源如此,故其威權,應須絕大,不然則國家解體而人復返於「天然狀態」中矣。國家威權之絕對,有如上帝,不過上帝永存,而國家有死而已。(Leviathan,Pt.Ⅱ,chap.17)墨子之政治哲學,正與霍布士所說極相似。 在未有國家刑政之時,既因是非標準之無定而大亂;故國家既立之後,天子之號令,即應為絕對的是非標準。天子上同於天;國君上同於天子;家長上同於國君;個人上同於家長。在下者皆須同於上,而在上者又惟以兼相愛交相利為令,如此則天下之人,必皆兼相愛,交相利矣。荀子云:「墨子有見於齊,無見於畸。」(《天論篇》)其所以「無見於畸」,止因其太「有見於齊」也。所尤可注意者,墨子雖謂人皆須從天志,然依「尚同」之等級,則惟天子可上同於天。天子代天發號施令,人民只可服從天子。故依墨子之意,不但除政治的制裁外無有社會的制裁,即宗教的制裁亦必為政治的制裁之附庸。此意亦復與霍布士之說相合。霍布士亦以為教會不能立於國家之外而有獨立的主權,否則國家分裂,國即不存。他又以為若人民只奉個人的信仰而不服從法律,則國亦必亡。(Leviathan,Pt,Ⅱ,chap.29)依墨子天子上同於天之說,則上帝及主權者之意志,相合為一,無復衝突。蓋其所說之天子,已君主而兼教皇矣。